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医疗事故调查报告(精选多篇)

发布时间:2021-01-29 08:34:39 来源:调查报告 收藏本文 下载本文 手机版

推荐第1篇:医疗事故

1.湖北通报“通城医疗责任事故” 严肃处理当事

大中小中新网11月29日电 湖北省咸宁市通城县84岁高龄的赵荣彬老人,由于右腿摔伤骨折住院,医生在手术时竟在其左腿动手术,并植入一块钛合金钢板。日前,湖北省卫生厅通报该医疗责任事故,称已对当事人员及相关责任人进行了严肃处理。

2009年11月17日,通城县中医院在对患者赵荣彬施行右股骨全麻行骨折开放复位钢板固定手术治疗中,由于经治医生的严重不负责任,违反医疗操作规程,本应在右腿施行的手术,却在健侧左腿相应部位作了手术,造成严重的医疗责任事故。

该事故发生后,引起了社会舆论的广泛关注,湖北省卫生厅高度重视,迅速开展调查核实,在通城县委、县政府的重视和积极配合下,已对当事人员及相关责任人进行了严肃处理。

目前,湖北省卫生厅已将此起医疗责任事故向全省卫生系统发出通报,并要求各级卫生行政部门和医疗机构要从“通城医疗责任事故”中吸取深刻教训,引以为戒,并认真开展自查自纠;通报强调,要规范医疗行为,杜绝医疗差错,防范医疗事故,提高医疗服务质量。

近段时间以来,相继发生“北大医院”事件,南京“婴儿死亡”事件,成都“血浆种花”事件等,这引起社会各界的广泛关注,并引发了媒体关于医疗质量安全事件的持续讨论。

针对近期以来的医疗质量安全事件,卫生部本月19日通报称,这暴露了“医德医风”问题。通报说,这些事件相当数量都发生在具有一定医疗水平的三级甲等医院,导致医疗事故的主要原因有技术上的问题,但更多的是医疗安全管理和责任心的问题,主要集中在医疗质量安全制度建设、“三基三严”培训和医德医风建设、医院重点部位和关键环节的管理以及医疗安全事件调查处置几个方面。

推荐第2篇:医疗事故

1、成立防范及处理医疗事故的领导小组 ⑴组织机构 ①人员组成: 组 长: 副组长: 成 员:

联系电话

2、②在医务科设立患者投诉咨询办公室,由 任办公室主任。 ⑵职责

①领导小组职责:根据“预防为主”的原则,制定切实可行的防范措施和方案,监督、管理贯彻执行情况,防止医疗事故的发生。 ②相关职能科室职责:

医务科负责医疗质量、医疗安全的监督管理,并接受患者的投诉和咨询。对医疗事故争议的相关科室按规定程序进行调查、核实,处理有关情况,并及时向总支、院办报告医疗事故争议的调查和处理情况,并负责全院医务人员的安全培训。

护理部负责护理质量、护理安全的监督管理和处理与护理有关的纠纷。 门诊部负责门诊医疗质量及医疗安全的监督管理和参与处理与门诊工作相关的纠纷。

政工科负责医务人员的执业资格和职称审核。

总务设备科负责医疗器械质量、设备安全的监督管理和参与处理与医疗器械、设备安全相关的纠纷。

信息科负责医疗文书的保管及查阅工作。

保卫科负责维护医院的正常医疗秩序和保护医务人员的安全。 药剂科负责药品质量的监督、管理和参与处理与药品有关的纠纷。 院感办负责疾病控制方面的监督、管理,并参与处理与院感有关的纠纷。

2、防范措施

⑴、全院各科、各级、各类人员在医疗活动中,必须严格遵守医疗卫生管理法律、行政法规、部门规章和诊疗护理常规、规范,认真履行工作职责,恪守职业道德,充分尊重患者的知情权和选择权,并注意保护患者隐私,加强与病人沟通,加强科间沟通。

⑵、医院必须健全以岗位责任制为中心的各项规章制定,明确各级各类人员职责,严格执行医疗、护理常规和各项技术操作规程,落实各项医疗制度,做到管理工作制度化、技术操作规范化、各项设备正规化。

⑶、建立院、科二级质量安全管理组织,建立切实可行的医疗质量和管理方案,由相关职能科室对管理方案进行监督、检查,并记录。及时、妥善处理和反馈患者的投诉。对于存在的医疗安全隐患要及时整改。

⑷、各相关职能科室负责监督、管理本部门人员的执业情况,完善各项管理制度。

3、处理措施

⑴、在院领导小组的领导下,全院各科各部门各司其职,发生医疗事故或争议后,互相协调,互相配合,及时、正确、妥善的进行处置,并及时上报卫生行政主管部门。

⑵、医务人员在医疗活动中发生引起医疗事故的医疗过失行为或发生医疗事故争议时,应立即向所在科室负责人报告,并由科室负责人向相关职能科室报告,同时迅速地组织最强的技术力量及时采取积极有效措施,避免或减轻对患者身体健康的损害,防止损害进一步扩大。

⑶、对有可能发生纠纷或医疗事故者,相关科室应派专人妥善保管有关的原始资料,严禁涂改、伪造、隐匿、销毁相关资料,以便查阅;疑因输液、输血等原因引起不良后果的,应由医患双方立即对现场实物暂时封存保留,以备检验

⑷、根据事态的发展变化,各职能科室应迅速报送总支、院办,以采取应对措施,积极妥善处理。

⑸、根据相关规定上报上级卫生行政主管部门。

急救医疗事故的预防

院前急救工作由多环节组成,急救人员在某些环节上稍有疏漏,就会引起医疗纠纷乃至医疗事故。为防范急救过程中医疗事故的发生,列出以下容易发生疏漏的环节。有关科室应加强管理和质量监控工作。

(—)错漏放车:“120”调度指挥中心放车“及时性”、“正确性”是避免发生医疗纠纷的首要环节。调度人员应该严格遵守《上海市医疗急救中心通信调度人员工作规范》,在接到呼救电话后尤其在交接班时,应做到“首接负责制”并及时放车,防止调度工作中发生错放或漏放车。

(二)救护车抛锚:救护车因技术状况下降引起的抛锚,难以避免和具有不可预见性。为预防因缺油(汽油、柴油、润滑油)、缺水(冷却水、电液)和缺电等引起的抛锚,驾驶员应严格按《急救人员工作规范》做好上班前的例保检查。当救护车途中发生故障抛锚时,应及时报告调度室,由调度室及时调派救护车连续执行该次任务。分站长、分站管理科应加强对驾驶员和车辆的管理。中心质检组应按《院前急救质量监督检查实施办法(试行)》加强检查和监督。

(三)按规范要求配备和放置药械:救护车的药品及器械应按配备标准配备,并按指定位置摆放。抢救器械应保持性能良好,电动力器械应及时充电,保证电源充足能正常使用。值班医师应加强自查,按规范要求配备和放置药械,保持抢救器械随时处于良好状态。分站长、分站管理科和中心质检组要加强监督检查。

(四)规范急救,认真履行“告知”制度:急救人员按《急救人员工作规范》规定携带药械到病人身边。按《院前急救医疗规范》规定程序对病人进行诊疗。用药时认真核对药品名称、剂型、剂量、用法。药品使用做到“先进先用”。不使用过期、变质药品、用品和包装破损的一次性用品。当出现本预案中需要向患者或患者亲属“书面告知”的条件时,以书面形式向患者或其他人员进行“告知”。

(五)患者从担架上坠落:坠落原因主要有:病人在搬运过程中因搬运人员未抓紧软担架、道路高低不平颠簸而担架员未将担架车护栏翻上和扣上安全带、担架车金属架老化断裂等。为预防搬运时病人坠落,急救人员应严格按照《急救人员工作规范》要求加强对搬运工具的检查,并按规范程序操作。分站长应经常对所属分站软担架和担架车进行检查,如有问题及时报修,无安全带时,应及时配齐。分站管理科应加强管理。中心质监组按《院前急救质量监督检查实施办法(试行)》加强质检工作。

医疗事故争议的受理与处理

(一)处理原则

处理医疗事故,应当遵循公开、公平、公正、及时、便民的原则,坚持实事求是的科学态度,做到事实清楚、定性准确、责任明确、处理得当。

(二)医疗事故及其等级的初步判断

1、医疗事故的认定

首先分析本中心急救医师、调度人员以及其他有关人员在急救过程中,是否违反卫生管理法律、行政法规、急救人员岗位职责、《院前急救工作规范》、《通信调度人员工作规范》、《院前急救医疗规范》和诊疗护理常规,以及是否有过失;其次是看过失是否造成患者人身损害。

2、医疗事故等级的初步判断

在确定急救人员有违反以上法律、法规和规范、过失并造成患者人身损害的情况下,根据对患者造成的损害程度确定医疗事故的等级。按照《医疗事故处理条例》,医疗事故分四级。详见国家卫生部《医疗事故技术鉴定暂行办法》(2002第30号部长令)。

(三)报告制度及补救措施

1、内部报告制度的内容

(1)发生或发现医疗事故、可能引起医疗事故的医疗过失行为或者发生医疗事故争议时,急救人员应立即向所在科室(分站管理科、通信调度科)负责人报告(夜间向总值班报告);

(2)科室负责人在向中心医疗纠纷处理办公室报告时,必须采取有效措施,及时防止损害后果的扩大;

(3)中心医疗纠纷处理办公室应立即启动医疗事故处理预案,对事故进行调查核实,将有关情况如实向中心领导报告。医疗纠纷处理办公室对报告内容以及调查、核实情况有详细的书面记录。

(4)受中心主任的委托,中心医疗纠纷处理办公室向患者通报、解释调查的基本情况,包括已经采取的补救措施、对患者可能造成的影响以及初步处理意见。

2、按照卫生部《医疗事故和重大医疗过失行为报告暂行规定》的要求,应在12小时内向徐汇区卫生局和上海市卫生局作书面报告的内容:

(1)导致患者死亡或者可能为二级以上的医疗事故;

(2)导致3人以上人身损害后果的;

(3)导致聚众闹事、群体上访、殴打急救人员等严重影响社会治安的。

3、医疗事故争议经不同途径解决的,中心医疗事故处理办公室在结案之日起7日内,按照卫生部《医疗事故和重大医疗过失行为报告暂行规定》的内容,向徐汇区卫生局和市卫生局作出书面报告。

(四)病历复印及封启

病历的复印及封启工作按上海市医疗急救中心《院前急救病历管理规定》执行。

(五)实物证据封存

在现场或救护车上发现疑似输液、注射液、药物等引起患者死亡、残疾、功能障碍、组织器官损伤等不良后果时,急救医师应立即报告分站管理科负责人和中心医疗纠纷处理办公室。在办公室人员主持下,医患双方共同对输液器、注射器、残存的药液、药物等现场实物进行封存。医患双方在封存清单上签字,由本中心保管。需要检验的,送交具有法定资格的机构鉴定。费用由提出鉴定的一方支付。确定为医疗事故的,由本中心支付。

(六)尸体解剖

1、尸解的提出:患者和本中心对死亡原因有异议的,均可提出进行尸检要求。

2、尸解手续:填写尸解申请单,经死者近亲属和本中心同意并签字,在患者死亡后48小时内送尸检定点机构进行尸检;具备尸体冻存条件的可延长至7日。中心及患者方当事人在填写尸检申请单时,可以提出请法医病理学人员参加尸检,也可以提出委派代表1人观察尸检过程,但必须遵守尸检机构的有关规定。

3、拒绝或者拖延尸检,超过尸检规定时间影响对死因判断的,由拒绝或者拖延的一方承担责任。

4、中心医疗纠纷处理办公室应及时受理患者方当事人的尸检要求,或代表本中心向患者方当事人提出尸检的要求,并负责办理尸检的有关手续。费用由提出尸解的一方支付。

(七)医疗事故争议的协商

1、发生医疗事故赔偿等民事责任争议时,中心与患者方当事人可以协商解决,但应当制作协议书。

2、协议书应当载明双方当事人的基本情况和医疗事故的原因、双方当事人共同认定的医疗事故等级以及协商确定的赔偿数额等,并由双方当事人在协议书上签字。

3、医疗事故争议经双方当事人自行协商解决的,中心医疗纠纷处理办公室应当自协商解决之日起7日内向徐汇区卫生局作出书面报告,并附具协议书。

(八)医疗事故争议的行政调解

1、发生医疗事故赔偿等民事责任争议时,中心与患者方当事人可以向徐汇区卫生局提出调解申请。己确定为医疗事故的,徐汇区卫生局应患者与中心双方当事人请求,进行医疗事故赔偿调解。调解时,在当事人双方自愿的条件下,依据《条例》的规定计算赔偿数额。

2、经徐汇区卫生局调解,双方当事人就赔偿数额达成协议的,制作调解书,双方当事人应当履行;调解不成或者经调解达成协议后一方反悔的,徐汇区卫生局不再调解。

(九)医疗事故争议的诉讼

1、发生医疗事故的赔偿等民事责任争议,中心和患者可直接向人民法院提起民事诉讼。

2、由人民法院受理中心与患者医疗事故争议的,中心应当聘请律师作为中心参与法律诉讼的代理人。

3、医疗事故争议经人民法院调解解决的,中心医疗纠纷处理办公室应当自收到生效的人民法院的调解书之日起7日内向徐汇区卫生局作出书面报告,并附具调解书。

4、医疗事故争议经人民法院判决解决的,中心医疗纠纷处理办公室应当自收到生效的人民法院的判决书之日起7日内向徐汇区卫生局作出书面报告,并附具判决书。

(十)医疗事故争议处理结果报告

按医疗事故争议处理结果规定的内容和程序以书面形式报告。详见《关于转发〈重大医疗过失行为和医疗事故报告制度的规定〉的通知》(沪卫医政[2002]217号)。

五、医疗事故的鉴定

医疗事故技术鉴定工作程序及有关规定参照“中华人民共和国卫生部令第30号《医疗事故技术鉴定暂行办法》”,本预案仅将涉及医疗机构和患者应作为的内容列出:

(一)医疗事故技术鉴定的提出

中心与患者方当事人需要进行医疗事故技术鉴定的,应共同书面委托徐汇区医学会进行医疗事故技术鉴定。

(二)鉴定的受理

1、医学会自受理医疗事故技术鉴定之日起5日内,通知医疗事故双方当事人按照《医疗事故处理条例》第二十八条规定提交医疗事故鉴定所需要的材料。中心与患者方应当自收到医学会的通知之日起10日内提交有关医疗事故技术鉴定的材料、书面陈述及答辩。

2、医学会不予受理医疗事故技术鉴定的内容:

(1)当事人一方直接向医学会提出鉴定申请的;

(2)医疗事故争议涉及多个医疗机构,其中一所医疗机构所在地的医学会已经受理的;

(3)医疗事故争议已经人民法院调解达成协议或判决的;

(4)当事人已向人民法院提起民事诉讼的(司法机构委托的除外);

(5)非法行医造成患者身体健康损害的;

(6)卫生部规定的其他情形。

3、鉴定费

(1)双方当事人共同委托医疗事故技术鉴定的,由双方当事人协商预先缴纳鉴定费。

(2)卫生行政部门移交进行医疗事故技术鉴定的,由提出医疗事故争议处理的当事人预先缴纳鉴定费。经鉴定属于医疗事故的,由中心支付;经鉴定不属于医疗事故的,鉴定费由提出医疗事故争议处理申请的患者方支付。

(3)中心向卫生行政部门提交重大医疗过失行为的报告后,需要移交医学会进行医疗事故技术鉴定的,鉴定费由中心支付。

六、医疗事故预防及处理的培训和考核

急救医疗管理人员培训和学习内容有:《执业医师法》、《医疗机构管理条例》、《医疗事故处理条例》、《上海市医疗机构管理办法》、《上海市诊疗护理常规》、《上海市医疗卫生工作人员职业道德规范》等相关的法规、规章和制度,以及中心有关的规章制度、急救人员岗位职责、工作规范等包括:《上海市医疗急救中心急救人员工作规范》、《上海市医疗急救中心通信调度人员工作规范》、《上海市院前急救医疗规范》、《院前急救病历管理规定》、《上海市医疗急救中心院前急救质量监督检查实施办法(试行)》、《关于加强调度和值班救护车运行管理工作量的实施意见》、各类急救人员的《岗位职责》、《上海市医疗急救中心奖惩暂行条例》等。

急救人员培训和学习内容:《执业医师法》、《医疗机构管理条例》、《医疗事故处理条例》、《上海市医疗卫生工作人员职业道德规范》、《上海市医疗急救中心急救人员工作规范》、《上海市医疗急救中心通信调度人员工作规范》、《上海市院前急救医疗规范》、《院前急救病历管理规定》、《上海市医疗急救中心奖惩暂行条例》等。

医疗事故预防及处理的培训和考核计划由医教科、分站管理科和中心医疗纠纷处理办公室共同制订和实施

医疗事故防范处理预案

为提高医务人员法律意识和质量意识,规范医疗行为,预防医疗缺陷、差错和事故发生,及时有效处理医疗纠纷,根据国务院令第351号《医疗事故处理条例》的规定,特制订本预案。

一、组织机构

1、成立医疗服务质量监控委员会。由院领导、院办、医务科、护理部组成,委员会下设监控办公室,挂靠医务科。负责组织卫生管理法律、法规、规章培训和医疗服务职业道德教育,监督医疗质量和医疗安全规章制度等实行情况。

2、成立医疗安全管理委员会。由业务院长、医务科、护理部及各科室专家和外院专家组成,定期和不定期召开会议,负责对医疗缺陷、差错和事故进行分析、论证和定性工作,提出整改意见,修订和完善有关医疗安全各项制度。

3、成立医疗纠纷处理小组。由医务科、护理部、门诊部、保卫科、院办人员组成,受医疗服务质量监控委员会直接领导,及时受理并处理各种投诉及医疗争议。

二、医疗事故防范

1、强化安全医疗教育。每年定期组织全院职工卫生管理法律、法规、规章和诊疗护理规范培训,不定期地进行医疗安全、质量意识教育,及时传达上级卫生部门的有关医疗安全方面文件和各项规定。

2、建立和健全各项医疗规章制度。制度是保证医疗质量有章可循的关健,尤其是首诊负责制、急诊抢救制度、值班交接班制度、查对制度、死亡和疑难病例讨论制度、会诊制度、三级查房制度等。重视病历书写质量,病历保管规定,规范填写病人知情同意书。要加强对一次性医疗用品、医疗植入物准入的管理。

3、落实各科室医疗安全目标管理责任制。各科室成立医疗安全小组,制订相应的医疗安全管理制度,经常开展以科室为单位安全质量活动,规定每月底向医疗服务质量监控办公室报告一次医疗缺陷、差错、事故或存在不安全因素,分析原因,提出整改措施,及时消除事故隐患。

三、医疗事故处理

1、当发生或者发现医疗过失、医疗事故可能引起医疗争议时,当事者立即向科室负责人报告,科室负责人在24小时之内向医疗服务监控办公室或总值班汇报,接到报告后应立即进行调查、核实,并将有关情况向监控委员会主要负责人汇报,发生医疗事故的按规定向卫生行政部门报告。发生患者死亡或者可能为二级以上的医疗事故;导致3人以上人身损害;应在12小时内向卫生行政部门汇报。

2、已发生或者发现医疗过失行为的,当事人在按规定程序上报同时,由科室或院部组织最强技术力量,及时采取有效措施,避免或者减轻对患者身体健康的损害,防止损害扩大。

3、发生医疗事故争议时,对疑似输液、输血、注射、药物等引起不良反应,有关人员应及时报告医务科,并组织有关人员会同患方对现场实物封存和启封,需检验的,由双方指定的检验机构检验。

4、对发生患者死因不明或对死因有异议的,应告知患方在规定时间(患者死亡后48小时,如具备尸体冻存条件的,可延缓7日)内提出尸检申请,拒绝尸检的,应让患者家属签字;如拒绝签的,院方应当如实记载,并记录在场的其他证人。

5、凡发生医疗事故争议时,当事人必须将事情详细经过以书面形式陈述,经科室讨论,分析原因,写出定性结论,并以书面形式在2天内交医务科,并提交医疗安全管理委员会讨论,予以责任认定和提出整改措施。

6、凡发生医疗事故争议时,医疗事故处理小组人员要及时到位,一方面接待患者或家属,了解情况,告之处理程序。另一方面向责任人了解情况,当事人和所在科室负责人务必积极配合。在处理期间,当事人和科室负责人不准请假外出,并有责任在鉴定会和法院审理时出庭,必要时当事人暂停执业行为。

7、发生较大医疗纠纷时,为维护医院正常秩序,确保医护人员人身和公共财产安全,保卫科有关人员要迅速到达现场,如遇矛盾激化或事态扩大,立即报警,同时向卫生行政部门报告。

四、医疗投诉、医疗纠纷处理程序

1、医疗纠纷处理小组接待投诉者,将投诉的情况填写《登记表》并告知答复时间(一般一周内),而后向科室责任人了解情况,由责任人写出详细书面说明书(一般2日内),反馈科室经讨论后由科主任写出书面说明并予以定性,上交安全医疗管理委员会讨论定性后,由医疗纠纷处理小组告知投诉者。

2、解决双方医疗纠纷争议途径:告诉患者或家属可以通过医患双方协商解决;也可以通过医学会鉴定后解决;第三条途径可通过司法途径解决。

附:卫生部《医疗事故处理条例》第五十五条 第五十五条

医疗机构发生医疗事故的,由卫生行政部门根据医疗事故等级和情节,给予警告;情节严重的,责令限期停业整顿直至由原发证部门吊销执业许可证,对负有责任的医务人员依照刑法关于医疗事故罪的规定,依法追究刑事责任;尚不够刑事处罚的,依法给予行政处分或者纪律处分。

对发生医疗事故的有关医务人员,除依照前款处罚外,卫生行政部门并可以责令暂停6个月以上1年以下执业活动;情节严重的,吊销其执业证书。 投诉处理管理制度

1、医院设立专门管理部门(或专人)负责患者的投诉接待工作,有工作规范与记录文件,对投诉的问题应及时与相关科室部门通报,对重大事件投诉的信息迅速报告院领导。

2、公布投诉电话、信箱、建立适宜的投诉处理流程。

3、通常一般问题应在一周内予以答复,若因问题复杂须增加时间进一步调查时,应事先向投诉者告知.。

4、对投诉问题的处理及整改意见,及时向科室反馈与落实情况。

5、医院应对投诉事件进行定期分析,要从医院管理的机制、制度、程序上提出整改措施,防止类似时件重复发生。

6、建立完善医患沟通体制,增强医患交流,规范医患沟通内容形式,交流用语通俗易懂,增强沟通效果。

医疗投诉登记处理程序

1、医疗投诉由办公室、医务科、护理部按各自的职能负责接待工作。

2、接待者将患者或家属投诉的事由、意见、建议记录在登记表上,并告知答复时间。

3、将登记表交给当事人写出书面陈述后,交科室讨论,并由科主任写出定性结果于2日内交回交办的职能科室。

4、医院组织人员进行调查,并将调查结果报院领导或院安全医疗管理委员会讨论,提出定性结论和整改意见。

5、由相关职能科室在一周内将处理意见告诉患者或其家属,如有不同意见,同时告知其它解决途径。

6、将整改和处理结果反馈科室和当事人。

推荐第3篇:医疗事故鉴定书

医疗事故鉴定书范文

北京华卫律师事务所律师s0100

中华医院管理学会维权部主任

中国医师协会维权委员会委员

———郑雪倩

医疗事故鉴定委员会是医学领域中具有专门专业知识的法定鉴定机构,其任务是分析并确定医疗机构对患者实施诊疗技术行为中是否存在过错,是否造成患者出现人身伤害的不良后果,是否构成医疗事故,医疗事故鉴定书范文。另外,作为医疗事故的鉴定结论,在法院审理案件中又是一种证据,证明医疗机构的医疗行为是否存在过错,有助于法院公正审理医疗事故损害赔偿案件。因此作为一名医学专家作出一个公正、科学、客观的鉴定结论尤显重要,我们提出如下几点意见,请专家们注意。

一、鉴定程序和内容

一鉴定程序

1、鉴定会前程序

医学会在开始鉴定前通知双方当事人在指定时间、指定地点随机抽取专家鉴定组成员。

医学会在向双方当事人和其他组织、个人进行调查取证时不得少于2人。

医学会应当在医疗事故技术鉴定7日前将鉴定的时间、地点、要求等书面通知双方当事人。双方当事人应按通知参加鉴定,鉴定时各方参加人数不超过3人。任何一方当事人无故缺席、自行退席、拒绝参加鉴定,不影响鉴定的进行。

参加鉴定的专家实行回避制度,符合下列情况之一的专家在鉴定时应予回避:①专家是医疗事故争议当事人或者当事人的近-亲属的;②与医疗事故争议有利害关系,这里的利害关系是指鉴定结论可能会与鉴定专家产生经济利益、学术地位、名誉声望等方面的影响;③与医疗事故争议当事人有其他关系可能影响公正鉴定的,鉴定书《医疗事故鉴定书范文》。这里所说的其他关系是指邻居、同事、同学、师生、战友或者有远亲属关系等关系。鉴定组组长由专家鉴定组成员推选产生。

在进行鉴定之前,鉴定组还应对下列事实予以审查:

①查明争议事实:患者是否存在损害事实,此损害事实必须是客观存在的;如果存在损害事实,那么损害事实与医疗机构的关系,是否涉及其他医疗机构和个人;医疗机构及医务人员如何向患者提供医疗服务,是否导致其人身损害;患者对损害事实的发生有没有责任。

②审查与调查:审查双方当事人提交材料的真实性、完整性、关联性、合法性,向双方当事人调查、收集有关物证,鉴定或检验调取的物证。

2、鉴定会程序

①鉴定会由组长主持,鉴定时先由患方陈述意见,然后由医疗机构介绍治疗经过,医患双方的陈述时间相同。

②专家可以向医患双方提问,在向医疗机构提问时可以召集医方参加诊疗的各当事人逐个进入鉴定会现场进行调查,必要时可以对患者进行现场医学检查。

③专家听取双方陈述答辩意见,对当事人的答辩意见,专家在进行分析后决定取舍,但是必须给予双方当事人这个机会。现实中有的鉴定组不允许当事人陈述答辩意见,认为当事人只需对诊治过程讲明情况即可。这种理解有偏差,不仅无助于鉴定结论的客观真实性,还侵犯了当事人的合法权利。因为法律规定“双方当事人在规定的时间内分别陈述意见和理由”,这不仅是义务也是权利,也就是说当事人在鉴定时陈述意见和理由是其法定权利,鉴定组应当尊重当事人对这项权利的行使。

④双方当事人退常

⑤专家对当事人提供的书面材料陈述及答辩等进行讨论。

⑥专家合议,根据半数以上专家鉴定组成员的一致意见形成鉴定结论。专家鉴定组成员在鉴定结论上签名,专家鉴定组成员对鉴定结论的不同意见在会议记录中予以注明注意:不是在医疗事故技术鉴定书中予以说明。

推荐第4篇:一、医疗事故

通过案例解析《条例》发布日期:2003-10-28文章来源: 互联网《医疗事故处理条例》(简称《条例》)自2002年9月1日实施以来,医疗纠纷的处理逐渐走上规范化的道路。但在医疗纠纷处理实务中我们仍然发现一些医务人员及司法者对《条例》的理解不够深刻,为此本文通过对几起医疗纠纷典型案例的评析加深大家对《条例》的理解。

一、医疗事故的定义

《条例》第二条明确规定:本条例所称医疗事故,是指医疗机构及其医务人员在医疗活动中,违反医疗卫生管理法律、行政法规、部门规章和诊疗护理规范、常规,过失造成患者人身损害的事故。

这一定义实际上是将民事侵权行为的定义移植到医疗侵权行为中来,在这一定义中有几个重要的点需要大家理解:

1、医疗机构及其医务人员的医疗行为要遵守什么(即不违反什么),本《条例》明确规定:所有相关法律、法规和工作规程都应遵守,否则就是违法行为;

2、医务人员要有“过失”才能构成医疗事故;

3、要有后果才能构成事故,即“造成患者人身损害”。好下面我们通过几则案例进一步分析这几个法律点:

案例一 患者李某 男 6月龄 于1998年8月24日因“支气管炎”住入某医院小儿科治疗。经抗感染治疗,李某体温恢复正常。因李某还有枕秃和夜惊症状,暂未出院,在医院继续进行补钙治疗。同年8月28日下午,李某因进食不当出现腹泻、大便呈稀水样、无脓血及粘液,医生给予痢特灵1/3片 每日三次口服治疗。8月31日查房时李某出现发烧、眼窝凹陷症状,医生给予静脉补液600ml和口服补液1000ml治疗。因患儿呕吐口服补液未进,向护士反映护士未处理。8月31日晚九时,李某病情突然恶化,面色发灰、烦燥不安,医生给予静脉补液、呼吸兴奋剂和肾上腺素以及其他治疗,但上述治疗均未奏效患者死亡。该纠纷经过两级鉴定,省级鉴定认为:“患儿出现腹腔泻后,尿量记录不详,脱水量估计不足,补液量不够;患儿出现呕吐后,给予口服补液违反医疗常规;在抢救时,大夫对病情估计不足,患儿终因腹泻致Ⅱ度脱水酸碱失衡,致使脱水和电解质紊乱而死亡,且在患儿家长向值班护士反映病情变化时,护士未能及时报值班医生。本纠纷属一级医疗事故。”

在这则案例中,医务人员的行为无明显违反法律之处,但其违反了以下工作规范和常规:

1、患者丧失体液后医生应对患者液体的已丧失量进行判断;

2、脱水的病人在补液过程中应记录出入水量以判断补液情况;

3、应根据患者已丧失量和当日生理需要量为患者补足液体;

4、患者呕吐时应以静脉补液为主;

5、患者病情变化时应认真分析病情,必要时请上级医师会诊。本医疗纠分中,大夫未能按工作规范处理病人,故被认定为医疗事故。

案例二 患者武某,男,41岁,教师,于1996年7月19日下午因右耳疼痛到某人民医院耳鼻喉科就诊,诊断为:耳前瘘管伴感染,投给青霉素、灭滴灵治疗。武某按照医生的嘱咐携处方到门诊注射室作青霉素皮试。14时55分医院护士按操作规程给患者作完皮试后,让其在门口椅子上等20分钟看皮试结果。不一会儿,病人就出现异常现象,心跳、呼吸均停止,经医生抢救于15时45分呼吸、心跳恢复。18日在严密监护下转某医学院附属医院抢救治疗,次日下午死亡。患者死亡后其家属向医院索赔,经鉴定专家们认为本例属医疗意外,医务人员对病人的处理及抢救没有过失,故不构成医疗事故。患方不服诉至法院,法院一审驳回了其诉讼请求,患方未再上诉。

从这则案例我们可以看出,是否构成医疗事故的要件之一就是医务人员的诊疗行为是否有过失,本纠纷虽然出现了就诊人员死亡这一不幸后果,但由于医务人员在进行皮试前无从判断哪些人属高敏者,医务人员予以皮试的行为没有过错,因此在纠纷未被认定为医疗事故,法院也驳回了患方的诉讼请求。

案例三 患者张某,男,75岁,2002年10月26日晚因摔伤半小时到北京某医院就诊,骨科大夫经检查予以拍股骨正侧位片检查,片子出来后当晚的放射科大夫及骨科大夫均不能肯定患者有骨折,故嘱其留观待明日上级医师会诊后再予以确诊,但患者家属坚决要求回家。因此,大夫在门诊病历上非常明确写明:

1、家属拒绝留观;

2、建议卧床;

3、明日复诊。一段时间以后患者家属再次找到医院时不是来看病而是来索赔,家属声称:你们医院的这张片子拿到积水潭医院后专家认为当晚就有骨折,骨折线很明显,你们误诊,所以今后的手术费5万元医院要出。为了对双方负责院方让家属拿来10月26日的片子再看一下,该片子经本院专家会诊后也认为当晚的骨折线可以看出来,在这种情况下医院认为虽然患方未遵医嘱留观并未复诊,但毕竟有诊断延误这一事实,同意给患方少量赔偿,但被患方拒绝,为此该纠纷诉至法院。人民法经审理认为:医务人员在对张某的诊疗活动中虽然存在误诊这一事实,但考虑到大夫对病情做了留观及请本院专家会诊这一谨慎的处理,且这一误诊行为没有给患者造成不良后果(骨折未加重),故要求医院承担摔伤的后果是不公平的,本例不构成医疗事故,由于法院明确了态度,故患方主动撤诉。

通过本例纠纷我们可以看出,任何医疗事故的构成要以存在损害后果为前提:有损害才有赔偿。本例中虽然存在一个不良后果(骨折),但当晚大夫的行为并未造成更为不良的后果,因此法院不支持患方医疗事故损害赔偿的行为是恰当的。

二、加强医患沟通及履行告知义务

本《条例》在预防医疗纠纷方面下了很大的功夫,专设第二章来预防处理医患纠纷。《条例》第七条明确规定了医疗机构应当设置专门机构或人员来处理纠纷,加强医患沟通。

关于患者的知情权及知情同意权方面,《条例》第十条明确规定:在医疗活动中,医疗机构及其医务人员应当将患者的病情、医疗措施、医疗风险等如实告知患者,及时解答其咨询;但是应当避免对患者产生不利后果。

患者的知情权是基于医患法律关系的基本特征所决定的,患者到医院求医双方建立了一种平等主体的合同关系,既然是平等主体之间的法律关系则双方当事人在合同履行中享有知情权,这是知情权的法律基础。知情同意权则是基于对患者人格权的保护而产生的一个权利。我们知道患者到医院求医,医生掌握专业知识,在一定意义上讲,医患法律关系中医方占一定的主导地位。以往我们主张让病人服从治疗,大夫基于对病人的福祉考虑可以决定大部分治疗的方案。但随着社会的发展人们意识到虽然医生掌握专业知识但医生的工作和病人的生命和身体有着密不可分的关系,一些侵袭性医疗行为可能对患者产生重大的影响。因此要求我们尊重患者自己的选择,在我们的工作中一定要对此加以注意。 案例四 陈某,女,28岁,1996年9月13日下午以下腹痛伴头晕半天为主诉到某卫生院求医,入院查体:一般状况可,T.P.R.BP正常、心肺无异常,下腹压痛明显,B-超提示:左侧附件炎性包块或宫外孕不能排除、后穹窿积液。初步诊断:左侧卵巢囊肿破裂,大夫决定在连续硬外麻下行左侧附件切除中。术中证实了大夫的诊断无误,但手术医生在探查时发现患者右卵巢有一5×4cm大小的肿

块,为了防止该囊肿今后破裂,医生在手术台上未履行会诊和签字手续为病人施行右侧卵巢和阑尾切除术„„

对手术后的后果不用谈大家都明白,为此该院被认定为医疗事故并被法院判赔了高额的赔偿。这起案例中我们可以明显地看出,这位手术医师的过错是明显的,这表现在:

1、违反医疗原则切除了患者的右侧卵巢;

2、在违反医疗原则切除患者右侧卵巢及“顺带”切除患者阑尾时未履行签字手续。

在此我要告诉大家的是:术前告知签字现在一般都能做得很好,但术中出现新的问题的,大夫是否有权决定一切呢?答案是否定的,因此我们说在手术过程中出现变化除非紧急情况一定要重新履行签字手续!

三、医疗事故中的责任程度问题

《条例》第三十一条规定:专家鉴定组应当在事实清楚、证据确凿的基础上,综合分析患者的病情和个体差异,作出鉴定讨论,并制作医疗事故技术鉴定书。鉴定讨论以专家鉴定组成员的过半数通过。鉴定过程应当如实记载。

医疗事故技术鉴定书应当包括下列主要内容:

„„

(六)医疗过失行为在医疗事故损害后果中的责任程度;

《条例》第四十九条规定:医疗事故赔偿,应当考虑下列因素,确定具体赔偿数额:

(一)医疗事故等级;

(二)医疗过失行为在医疗事故损害后果中的责任程度;

(三)医疗事故损害后果与患者原有疾病状况之间的关系。

不属于医疗事故的,医疗机构不承担赔偿责任。

从《条例》的这两条规定中,我们可以看出责任程度是医疗事故中很重要的因素,其理论基础是多个原因造成了一个不良后果,这多少原因各起多少作用的责任分担。具体到医疗事故就是:患者有病到医院求医,若有医疗不当,则疾病与医疗不当会造成一个不良后果,此时不应让医务人员承担全部后果,应将医疗不当在不良后果中的比例明确,在赔偿时“打折”。

案例五 某8岁患儿,在睡梦中突觉睾丸痛疼,经家长观察三小时无效后到某三级乙等医院求医,值班普外大夫对病人未仔细检查仅记录:右侧睾丸触痛,大夫亦未做辅助检查,诊断为“睾丸炎”,处方给予抗生素治疗。回家后患者服药两次症状未见缓解,再次到该院求医,泌尿外科大夫诊断其为右侧睾丸扭转,立即收入院手术。手术中大夫发现其右例睾丸已坏死,

随予以切除。

该纠纷经医学会鉴定认为存在医疗过失,但考虑到患儿睾丸扭转与先天解剖异常有关,即使是当晚急诊手术也不一定能挽救睾丸,故认定医疗过失不良后果中的责任程度为主要责任而不是完全责任,医患双方均同意该责任认定。

四、不构成医疗事故的几种情形

医学是一门高风险的行业,并不是每个病人到医院后都可以缓解痛苦抢救生命,有些病人经医务人员全力救治仍未能防止不良后果的发生。哪些情况下医务人员可对不良后果免责呢?《医疗事故处理条例》第三十三条规定:有下列情形之一的,不属于医疗事故:

(一) 在紧急情况下为抢救垂危患者生命而采取紧急措施造成不良后果的;

(二)在医疗活动中由于患者病情异常或者患者体质特殊而发生医疗意外的;

(三)在现有医学科学技术条件下,发生无法预料或者不能防范的不良后果的;

(四)无过错输血感染造成不良后果的;

(五)因患方原因延误诊导致不连后果的;

(六)因不可抗力的造成不良后果的。

案例六 刘某,女,26岁,1998年10月26日以“停经三个月阴道流血一天”为主诉到某医院求医,到院后经医生诊断为“妊娠三个月,死胎”收入院。次日该院为病人行“人流钳刮术”,破膜后羊水流出时患者出现羊水栓塞的症状。对此,大夫马上采取抢救措施并通知各科医生及医院领导等参加治疗,采取综合性抢救措施。经治疗十天后,病人因羊水栓塞引起严重并发症造成尿毒症严重感染和全身多器官功能损害,病人家属在抢救过程中因经济困难和其他原因不配合治疗,特别是血液透析。病人最终因尿毒症严重感染和全身多器官功能损害于1998年11月5日死亡。

患者死亡后家属对医疗行为提出异议,在法院委托下进行了医疗事故鉴定,专家们认为患者的死因为钳刮术并发羊水栓塞,而钳刮术中羊水栓塞难以避免,且在医疗活动中医务人员积极救治病人,病人家属因经济和其他原因多次拒绝医务人员的治疗,综上专家们得出结论:本例不构成医疗事故。

这则案例之所以未被认定医疗事故是因为:在诊疗过程中病人出现了难以避免的并发症,出现并发症以后大夫的处理没有不当,且在诊疗过程中病人多次拒绝大夫的治疗要求,因此大夫对病人的死亡没有过错故不承担医疗事故责任。

通过这起案例我们不难看出在医患法律关系中医生所提供的义务就是一个谨慎的医疗过程而不是一个完美的诊疗结果。在诊疗过程中只要医生尽到了足够的注意义务,不管医疗结果如何,均不应让医务人员承担本不应由其承担的后果,下面一则无过错输血的案例同样表

达了这一信息。

案例七 刘某,女,28岁,以“孕36周+2先兆子痫”为主诉于1998年5月28日急诊入某妇幼保健院,入院后医生行急诊剖腹手术,因术中出血较多病情危重,术后大夫给病人输血400ml,该400ml全血系中心血站提供有全套血液七项检验合格的结果。刘某母子平安出院后一个月感乏力、纳差到市人民医院求医,经化验被确诊为“急性丙型肝炎”,住院治疗三个月。

刘某出院后向该妇幼保健院索赔,为此刘某出具了剖宫产前在该妇幼保健院的全套产前保健手册,其中包括肝功能正常的检查以证明术前其肝脏正常。医院认为院方对患者实行的手术有恰当的适应证,术后所输的血液系由中心血站提供因此拒绝赔偿。经过长时间的交涉双方未能达成协议,为此患者将本纠纷诉至法院。

在诉讼中医院及中心血站提供了全套血液检验合格的手续,证明了在本次输血中没有过错,因此法院认为医院没有医疗不当驳回了患方的诉讼请求。

目前输血引起感染的纠纷较多,若在《献血法》实施后医疗机构不自行采供血、中心血站的血液检验项目又符合卫生部的有关要求,医疗机构完全可以对所用的血液引起的感染免除任何责任,因此严格执法《献血法》对减少由献血引起的纠纷非常必要。

五、医疗纠纷的解决途径

《条例》第四十六条规定 医患纠纷发生后,医患双方可以自行协商、申请卫生行政部门调解、诉至法院。我们认为对于医疗不良后果,医患双方均应理性客观地对待,从患方的角度说:进医院并不是进了保险箱,若无医疗不当就应当理智地对待意外事件;从医方的角度讲:若有医疗不当,尽量公正客观。因此出现纠纷后若双方能调解解决,不失为一种低成本解决问题的途径。在这里我们要提醒大家的是:若调解解决纠纷,一定要履合法合格的手续。

案例八 张某,男,38岁,因腰背部不适到某医院进行针灸治疗,针灸中大夫不慎造成病人气胸,为此医院与患者积极进行治疗,并在住院期间与病人达成口头协议:医院承担一切住院费并另外给病人5000元钱一次性了结本纠纷。协议达成后院方积极履行,在病房给了病人5000元未让病人签字,病人出院后不承认收过5000元钱,再次向医院索赔。

这则纠纷中医院的被动大家都非常清楚,我们不再评价。

案例九 某5岁男性患儿因抽搐、四肢强直被其爷爷、婶婶于2002年5月8日晚七时送到某卫生院的门诊部求医,医生给予输液治疗,经处理患者病情未见好转,此时医生急嘱患儿家长转院,但患儿家长坚决拒绝,并让大夫死马当活马医,该患儿终因病情过重于当晚死亡。患儿死亡后其爷爷、婶婶要求大夫给些钱,于是当晚大夫本人给了患儿家长2000元钱。次日患儿亲属再次向该卫生院索要赔偿,于是卫生院再次给患方5000元赔偿,双方签具了协议书。七天后在外打工的患儿父亲回乡,认为赔得太少,诉至法院,法院认为无论是当晚大夫给得钱、还是后来卫生院与患儿爷爷达成的协议均不具有法律效力,因为患儿的爷爷不是患儿的法定监护人,故其父亲可以不予认可,为此法院在原来已付赔偿的基础上再次判决卫生院给患儿父亲3万余元。

这则案例给我们的教训是若医患之间调解解决纠纷,双方一定要有调解书,同时医方一定要与有权调解的人进行调解,而不是错误地与无处分权的人进行谈判、调解。

那么谁有权与医院进行调解呢?根据《民法通则》的规定及《条例》的精神,下列人员才可与医院签合法有效的调解书:患者本人、患者的委托代理人(需要委托书)、患者的法定监护人;若患者死亡则由其父母、妻子、子女共同签协议才合法有效。

若医患双方不能就纠纷达成协议,则一方当事人可提请卫生局处理并鉴定;患方也可以将医疗纠纷诉至法院,根据现行的最高人民法院的司法解释,诉讼中医疗机构承担无医疗过错及不良后果与医疗行为无因果关系的举证责任,因此请医疗机构注意鉴定的提起,不要仅举病历,病历不能充分证明上述两个问题。

案例十 某医疗机构因医疗纠纷被患方诉至法院,庭审中医院向法庭提交了患方的住院病历及相关的医学资料,除此之外再无其他材料证明自己的主张。在法官的提示下医院仍拒绝申请医学会进行医疗事故鉴定,为此法院认为:法院非医学专业机构对医院提交的证据法官不能认定其医疗行为没有过错,故一审判决医院败诉。

根据上述几个案例,我们可以看出,随着社会的发展人们权利意识的上升,医疗纠纷案件日见增多,希望广大医务人员认真学习卫生管理法律法规,加强依法行医,在工作中加强责任心、强化风险意识,在作好服务的同时,减少纠纷的发生,努力以自己的行动为广大患者提供更优质的安全健康保障

推荐第5篇:医疗事故赔偿标准

山东关于医疗事故赔偿标准

1.医疗费:受害人在医疗事故发生后因健康受损需要进一步治疗,无论患者经治疗后痊愈、残废还是死亡,这其中都有部分医疗费用属于因医疗事故发生而支出的不必要的费用,如果医疗事故造成了不良后果需要进行长时间的后续治疗,还需要支付将来所需的医疗费。医疗费的赔偿应当与损失相一致。主要包括治疗费、住院费、检查费、药品费等,一般主张应当是在医疗上认为具有必要性和合理性的基本费用。

2.陪护费:受害人因医疗过错受到伤害,在治疗过程中由于病情需要由家属或家属雇人看护的,应当由加害方支付陪护费。这部分费用应当结合当地的工资水平及看护工作的复杂程度与时间长短来进行计算。我国《条例》中规定按医疗事故发生地上一年度职工年平均工资计算,这种计算方法是较合理的。

3.交通费、住宿费:受害人因住院、出院、往返于医院进行治疗或转院时所花费的交通费,及异地治疗时的住宿费应当由加害方支付,同时,受害人的亲属确有必要支付的为探视及陪护受害人的费用也应当由加害方赔偿。这笔费用必须要综合考虑受害人受伤部位、受伤程度、交通状况等情况,必须是医疗上及社会公众观念认为必要的也是合理的才可以得到赔偿,所以这种情况下法官有一定的自由裁量权,如住宿费的赔偿标准,原则上是按照公务员出差住宿标准,但是由于现行规定中这种标准过低,故法官在实践中确定的赔偿标准可以适当高于公务员标准。我国《条例》中规定了接受该项费用赔偿的人数限为2 人,有效地防止了受害方可能出现的过分索赔要求,具有合理性。

4.住院杂费:主要包括日用品杂货费、伙食补助费、通信费甚至书报费等。由于这项费用因受害人的具体情况会有很大弹性,所以在司法实践中,不宜按具体项目进行计算,采取一揽子定额化方式比较合适,将其计入损害赔偿额内。我国《条例》对此项规定为定额方式,即按照损害发生地国家机关一般工作人员的出差伙食补助标准计算,实践中争议也不大。

5.丧葬费用: 医疗事故致患者死亡的情况下,医疗机构应当支付患者近亲属丧葬费。由于不同地区不同家庭的丧葬习俗、生活水平上存在差异,所以这笔费用应当结合受害者死亡当时当地的实际生活水平与丧葬费实际支出的一般标准来决定赔偿额。我国《条例》中规定的是按医疗事故发生地规定的丧葬费补助标准计算是合理的。

6.残疾用具费:我国《条例》规定“因残疾需要配制补偿功能器具的,凭医疗机构证明,按照普及型器具的费用计算。”此规定较全面合理。

7.律师费用:在请求损害赔偿的诉讼中,因涉及许多专门的法律问题,受害人一般要请律师介入。律师帮助诉讼不仅可使当事人得以全面保障自己的权利,也有利于法律程序的顺利进行。但诉讼成功后如果律师费用由受害方承担难免不公平,因为这笔费用属于本来可以不发生的费用。世界各国对律师费用支付均有自己的规定,但部分律师费用由败诉方负担已成为潮流。只是因各自司法制度的不同,而使律师费用的赔偿额的确定有所不同。目前我国司法实践中判决将部分律师费用由加害方承担已不少见,业内对律师费用是否纳入损害赔偿的范围也无太大争议,但缺少这方面法律的明文规定。

8.误工费:患者因医疗过错不得不住院或病休,应获得因不能正常参加劳动而丧失的劳

动收入的赔偿。我国《条例》第五十条中关于误工费的规定为:患者有固定收入的,按照本人因误工减少的固定收入计算。对收入高于医疗事故发生地上一年度职工平均工资3 倍以上的,按照3 倍计算;无固定收入的,按照医疗事故发生地上一年度职工年平均工资计算。可见我国在误工费的计算上不是按照损失多少赔偿多少的原则,而是采用主客观兼顾的计算方法,规定了一个计算标准即上年度职工年平均工资,同时设定一个赔偿标准上限为上年度职工年平均工资的3 倍。这与我国人民的生活水平及经济收入较低有关,可能也考虑到了我国医疗责任保险制度尚不完善,医疗机构的赔偿能力不强的现实。但笔者认为这一规定似乎过于简单,忽视了患者实际收入、受教育程度、发展前途等自身因素的不同,且该规定赔偿标准的上限过低,对众多高收入的医疗事故受害者来说有失公平。基于我国现阶段只能在保护患者权益和保护医疗行业的发展中作出调和,那么可以将目前这一赔偿标准的上限提高,如将赔偿上限提高到上年度职工年平均工资的10 倍,在医疗责任保险制度日渐发展的今天,这个数额对医疗机构来讲并不算高,不会对医疗事业的发展造成负面影响。并且可以尽量接近按实际损失补偿受害人。

9.残疾赔偿金:是指对受害人因劳动能力减少或丧失而损失的未来应得利益的赔偿。我国立法和司法实践中是按限额赔偿原则,以残疾生活补助费和被扶养人生活费(在受害人丧失劳动能力的情况下) 的形式出现的。《条例》规定残疾生活补助费以医疗事故发生地居民年平均生活费为赔偿的计算标准,被扶养人生活费以居民最低生活保障标准计算。

10.死亡赔偿金:是对因患者的死亡而丧失的未来应得利益的赔偿。侵害生命权,其实质在于将自然人的死亡提前,即为死者近亲属的消极损害。有学者认为死亡赔偿金的性质是精神损害赔偿,我国最高人民法院《关于确定民事侵权精神损害赔偿责任若干问题的解释》第九条也将死亡赔偿金列为精神损害抚慰金的方式之一。

11.精神损害赔偿即非财产损害赔偿。精神损害赔偿指的是对受害人因伤害导致的身体上或精神上的不良后果,如肉体的疼痛、精神的痛苦以及参加特定活动的能力的丧失予以赔偿。医疗侵害行为侵犯的主要是受害人的生命权与健康权,身体受到伤害时通常会给患者本人或家属带来不同程度的精神痛苦。精神损害尽管难以用金钱来计量,但是对精神损害给予适当金钱赔偿可以重建受害者的自信,平息他的愤怒,也是一种心理上的慰藉。将精神损害赔偿列入医疗事故赔偿范围是必然的。我国最高人民法院在2001 年3 月出台了《关于确定民事侵权精神损害赔偿责任若干问题的解释》(以下简称《精神损害赔偿解释》) ,规定非法侵害生命权、健康权和身体权造成精神痛苦损害的,可以请求精神损害抚慰金赔偿。该司法解释表明,一旦精神损害的侵权行为发生之后,一定数额的金钱赔偿也许是我们迄今为止实践真知、法律智慧和法官良知所能找到的最重要的救济方法。

出生时受伤害 医院对孩子伤残后果承担责任?来源:胶东在线 作者:于明翠修红红 日期:2010-05-12 我来说两句(0条)

日前,海阳市人民法院对小安康诉海阳市第二人民医院(以下简称“二院”)医疗事故损害赔偿纠纷一案作出一审判决,判决“二院”对小安康的伤残后果承担90%的责任。

2003年12月10日,小安康在“二院”出生,由于医生对超巨大的小安康的体重估计不足,在产程观察处理中又存在不当,对可能发生的难产预计不足,小安康娩出胎头后,发生前肩难产,致使小安康的臂丛神经受到损伤。

经过多次治疗后,小安康诉讼至海阳法院,申请法院对事故等级及伤残等级委托有关部门进行鉴定。2005年4月4日,烟台市医学会做出烟台医鉴200473号医疗事故技术鉴定书,结论是本次病例属于三级戊等医疗事故,医方承担轻微责任。小安康不服,申请重新鉴定。2005年12月15日山东省医学会做出了鲁医鉴2005105号医疗事故技术鉴定书,其结论是本病例属于二级丙等医疗事故,医方承担主要责任,并建议小安康继续康复治疗。

2006年4月14日,法院委托司法鉴定机构对小安康的伤残程度进行了评定,结论是小安康的臂丛神经损伤致左肩、肘、腕关节及左手功能丧失,构成四级伤残。

在法庭上,“二院”对山东省医学会的事故鉴定结论及司法鉴定机构的伤残等级鉴定结论都没有异议。审判人员对双方进行了调解,但由于对赔偿比例的分担产生严重分歧,法庭调解失败。法院认为,根据本案的实际情况,考虑小安康今后的生活及身体状况,将赔偿比例提高到了90%。判决之后,二院没有上诉。

案子是结了,医院该赔的也判赔了,可是今后,小安康的人生之路该怎么继续走下去,渐渐懂事之后,他又将面临怎么的心理伤害。让我们一起来关注这个不幸的孩子吧。

推荐第6篇:医疗事故损害赔偿

论医疗事故损害赔偿

摘要:

当前,医疗纠纷已成为社会公众更多议论的话题,诉讼到法院要求依法解决的医疗法律案件日趋增多,医疗赔偿案件审理结果能否公正,更是公众关注的热点。而医疗过失鉴定的公正,直接影响医疗赔偿案件审理的公正。医疗单位在诊疗护理过程中,出现医疗事故,不仅应依法承担刑事责任、行政责任,还应依法承担损害赔偿的民事责任。由于目前我国涉及到医疗事故损害赔偿的两个主要法律规定的内容不同,造成了司法实践中适用法律上的混乱。在法院审理医疗赔偿案件中,决定胜诉、败诉的关键是医患双方是否存在过错责

任。

关键词:医疗事故司法鉴定赔偿

一、关于医疗事故的构成要件

2002年9月1日国务院公布的《条例》第二条规定:“本条例所称医疗事故,是指医疗机构及其医务人员在医疗活动中,违反医疗卫生管理法律、行政法规、部门规章和诊疗护理规范、常规,过失造成患者人身损害的事故。”医疗事故罪,是指医务人员由于严重不负责任,造成就诊人死亡或者严重损害就诊人身体健康的行为。本罪侵犯的客体是医疗单位的工作秩序,以及公民的生命健康权利。犯罪对象是生命健康安全正遭受病魔侵害的病人。所以,倘若救治措施不能客观上起到控制病情发展的作用,则必然由于病情发展而引起人体健康的更大损害,直至导致伤残、功能障碍和死亡结果。 据此,医疗事故的构成要件应包括:

(一)主体是医疗机构及其医务人员。这里所说的“医疗机构”是指取得《医疗机构执业许可证》的机构。这里所说的“医务人员”是指依法取得执业资格的医疗卫生专业技术人员,如医师和护士等,他们必须在医疗机构执业。

(二)造成患者人身损害的事实。

(三)行为的违法性。这里所指的是导致医疗事故发生的直接原因是因为医疗机构和医务人员违反医疗卫生管理法律、行政法规、部门规章和诊疗护理规范、常规,其行为违法。

(四)医院的过失行为与患者人身损害存在因果关系。

(五)

主观上存在过失。医疗机构及其医务人员在对患者治疗过程中,主观上要存在过失行为,

而非故意。

二、医疗事故责任的认定

医疗事故的责任分类:

1) 完全责任,指医疗事故损害后果完全由医疗过失行为造成;

2) 主要责任,指医疗事故损害后果主要由医疗过失行为造成,其他因素起次要作用;

3) 次要责任,指医疗事故损害后果主要由其他因素造成,医疗过失行为起次要作用;

4) 轻微责任,指医疗事故损害后果绝大部分由其他因素造成,医疗过失行为起轻微作

用。

哪些情况不认定为医疗事故:

一、医生在紧急情况下为抢救垂危患者生命而采取紧急医疗措施造成不良后果的。

二、在医疗活动中由于患者病情异常或者患者体质特殊而发生医疗意外的。

三、在现有医学技术条件下患者发生无法预料或者根本就无法防范的不良后果的。

四、医生为患者处理病情时由于无过错输血感染造成患者不良后果的。

五、因地震等不可抗力造成患者不良后果的。

医疗差错与医疗事故的区别

医疗差错,是指在诊疗护理工作中,医务人员虽有违反规章制度、诊疗护理常规的失职行为或技术过失,但未给就诊人造成死亡、残废、组织器官损伤导致功能障碍的不良后果的行为。医疗差错,从产生的原因区分,可以分为医疗责任差错和医疗技术差错。其中,医疗责任差错与医疗事故罪容易混淆,二者都表现为医务人员在诊疗护理工作中不负责任,违反规章制度或诊疗护理常规的行为。区别在于所造成的后果不同。前者未造成就诊人死亡、残废、组织器官损伤导致功能障碍的不良后果;后者则造成了就诊人死亡或身体健康严重损害的后果。对于医务人员由于严重不负责任,造

成医疗差错的,不能以医疗事故罪论处。

2、医疗事故罪与医疗意外的界限

医疗意外,是指由于病情或者病人体质特殊而发生难以预料和防范的不良后果。它与医疗事故罪都可能发生就诊人死亡或身体健康严重损害的后果,二者区别的关键在于主观上有无过失。如果就诊人死亡或身体健康严重损害,是因医务人员责任心不强,违反规章制度或诊疗常规造成的,则构成医疗事故罪,如上述后果是因医务人员难以预料或难以防范的因素所引起,由属于医疗意外,不能以犯罪论处。医疗意外与医疗事故罪中的疏忽大意过失颇为相似,二者不但都发生了严重后果,而且对严重后果的发生都没有预见。二者的区别在于,疏忽大意过失对严重后果的发生是应当预见

而没有预见,医疗意外是对严重后果的发生是难以预见而没有预见。

医疗事故处理条例

为了科学划分医疗事故等级,正确处理医疗事故争议,保护患者和医疗机构及其医务人员的合法权益,根据《医疗事故处理条例》,制定本标准。

专家鉴定组在进行医疗事故技术鉴定、卫生行政部门在判定重大医疗过失行为是否为医疗事故或医疗事故争议双方当事人在协商解决医疗事故争议时,应当按照本标准确定的基本原则和实际情况具体判定医疗事故的等级。

裁判要旨

审理医疗事故损害赔偿案件应适用《医疗事故处理条例》,而不能适用《民法通则》及司法解释的相关规定;对共同侵权人,在无法区分责任大小的情况下,应由侵权人共同承担赔偿责任。

二、关于共同侵权人的责任承担问题

共同侵权行为可分为意思联络的共同侵权行为和无意思联络的共同侵权行为,本案即属于无意思联络的共同侵权行为。构成共同侵权,数个加害人均需要有过错,或者为故意或者为过失,但是无须共同的故意或者意思上的联络;共同侵权行为,以各个侵权行为所引起的结果,有客观的关连共同即可,各行为人间的意思联络非成立要件。对共同侵权人的侵权行为,如果能区分其责任大小,则可以根据其过错或者过失承担区别责任,若无法区分,则应由共同侵权人承担共同赔偿责任。英美法系国家侵权行为法也认为,各自独立

的行为结合在一起而造成他人损害,从而对受害人负有连带责任的人,是共同侵权人。共

同侵权人中的每一个人都有义务向被害人支付赔偿金。

责任

对发生医疗事故后医院应当承担的法律责任,我国的《医疗事故处理条例》规定了刑事、行政、民事三个方面的责任。医疗事故的刑事责任主要是指构成医疗事故罪的行为, 而是否构成犯罪是追究刑事责任的前提;医疗事故的行政责任则是由卫生行政部门依照法律对发生医疗事故的医疗机构和医务人员作出行政处理;医疗事故的民事责任多以经济赔偿为主,解决医疗事故行为给患者所造成的经济损失,它与行政责任一般同时适用,其对患者具有极大的经济补偿性质,也是医疗事故处理条例规定的重要内容致意,因此《医疗事故处理条例》单列章节对其进行了详细约定。

1、医疗纠纷司法鉴定程序

1) 审查鉴定委托书、送检资料材料等;

2) 举行听证会;

3) 鉴定人进行鉴定,必要时组织专家讨论;

4) 出具鉴定文书。

司法鉴定

我国的法官往往不是同时具有医疗知识和法学知识学历的专业法官,如何准确判定医患双方是否有过错,是摆在审理此类案件法官面前的难题。在现行的审判实践,法官通常采用医疗事故鉴定或司法鉴定结论作为确定过错的重要依据

现行医疗事故鉴定存在的问题是:

一、医疗事故鉴定的威信低。

二、部分医疗事故鉴定结论不客观、不公正。

司法鉴定结论存在的问题是:

一、司法鉴定人不是临床医师,不具有临床医师的执业资格,不应也不能对临床医学作出鉴定。

二、临床医学的复杂和特殊性质,决定法医无法胜任医疗过失的鉴定。

五、医疗纠纷的索赔途径

一是协商。医患双方就赔偿问题进行协商,达成一致意见,双方签订协议书,可以办理

公证或律师见证,并报卫生行政主管部门备案。

二是申请卫生行政部门处理。当事人应当提出书面申请,并在知道或应当知道身体健康

受到损害之日起1年内提出。

三是向人民法院起诉。医疗纠纷可以不向卫生行政部门申请处理,直接向人民法院提起诉讼,以侵权为案由的,诉讼时效为1年,以违约为案由的,诉讼时效为2年,均自知道

或应当知道自己的权益受到侵害之日起计算。

医疗事故的赔偿

根据国务院2002年颁布的《医疗事故处理条例》的规定,发生医疗事故的赔偿等民事责任争议,医患双方可以协商解决;不愿意协商或者协商不成的,当事人可以向卫生行政部门提出调解申请,也可以直接向人民法院提起民事诉讼。

双方当事人协商解决医疗事故的赔偿等民事责任争议的,应当制作协议书。协议书应当载明双方当事人的基本情况和医疗事故的原因、双方当事人共同认定的医疗事故等级以及协商确定的赔偿数额等,并由双方当事人在协议书上签名。

对于已确定为医疗事故的,卫生行政部门应医疗事故争议双方当事人请求,可以进行医疗事故赔偿调解。调解时,应当遵循当事人双方自愿原则,并应当依据本条例的规定计算赔偿数额。

经调解,双方当事人就赔偿数额达成协议的,制作调解书,双方当事人应当履行;调解不成或者经调解达成协议后一方反悔的,卫生行政部门不再调解。

总结

我国应当从立法着手,通过完善医疗事故损害赔偿的相关法律,来推进医疗法制改革,从而真正达到保护公民的生命健康,切实改善

刘小宁《论医疗事故损害赔偿的法律适用》1999年 04期

黄清华.医疗卫生法制理论研究与律师实务[M] .中国法制出版社,2001.178392 ,154.

艾尔肯.医疗损害赔偿研究[M] .中国法制出版社,2005.291.

李庆生,谭家驹.医院的法律风险——医疗事故法律责任处理实用指南[M] .法律出版社,2004.84

推荐第7篇:医疗事故鉴定委员会

医疗事故鉴定委员会

2010年7月1日,《中华人民共和国侵权责任法》正式实施,医疗事故鉴定委员会。在7月1日之后,国务院2002年颁布的《医疗事故处理条例》是存、是废,在国务院各相关部委之间一直有不同的声音。据悉,就是在国务院法制办内部,对这个问题的看法也不尽统一。

《法治周末》记者从相关人士处获悉,最近一周,国务院法制办还在各大部委之间做调研、征求意见。

问题到底该如何解决?就此,《法治周末》记者专访了曾多次参与问题讨论的中央财经大学法学院副教授郭华,试图解析问题解决的路径。

《医疗事故处理条例》面对存亡抉择

法治周末记者 焦红艳

7月1日,是《中华人民共和国侵权责任法》正式实施的日子。

该法的实施,将一直备受诟病的《医疗事故处理条例》再一次置于生死路口。

有专家曾公开断言,侵权责任法施行后,国务院的《医疗事故处理条例》将自动废止。

然而,《法治周末》记者从相关人士处获悉,就在《中华人民共和国侵权责任法》实施前的这些日子里,就《医疗事故处理条例》是存是废,国务院相关部门还在各部委之间做调研、征求意见,鉴定材料《医疗事故鉴定委员会》。各相关部委之间一直有不同的声音。据悉,就是在国务院法制办内部,对这个问题的看法也不尽统一。

这至少说明,自动废止之说,很难说!

在侵权责任法正式实施之际,《法治周末》记者专访了曾多次参与相关内部问题讨论的中央财经大学法学院副教授郭华。

一直在“带脖运行

医疗事故技术鉴定制度面临存亡抉择

据了解,医疗事故技术鉴定制度自1987年确立,到2002年国务院颁布《医疗事故处理条例》,在15年颇受争议的过程中,形成了设区的市级地方医学会和盛自治区、直辖市地方医学会、中华医学会负责组织鉴定的基本体系。

这一体系,在2005年全国人大常委会《关于司法鉴定管理问题决定》实施时,尽管受到冲击,但并未受到太大影响。在2010年7月1日,侵权责任法实施之际,该体系却面临存亡抉择。

医疗事故技术鉴定制度是存还是亡,抑或存续并再次完善?

对此,不仅学者之间存在不同观点,而且但凡涉及医疗纠纷的机关、部门之间也存在争议,如何解决,确实是一个亟待探索与研究的问题。

在郭华看来,其实医疗事故技术鉴定制度建立依据早就与立法法发生了冲突。

医疗事故技术鉴定制度建立的依据,无论是1987年的《医疗事故处理办法》,还是2002年4月4日的《医疗事故处理条例》,均存在与《中华人民共和国立法法》冲突的问题。

其主要冲突为,《医疗事故处理条例》规定了医疗事故的民事赔偿与涉及诉讼的鉴定问题。

而根据立法法第八条的规定,民事法律基本制度与诉讼制度只能由法律规定,有关医疗事故技术鉴定部分内容属于诉讼制度,而不仅仅涉及行政管理的问题。

基于此,实践中,尤其是诉讼活动在医疗纠纷上的“案由”,侵权赔偿数额的确定,以及绕过医疗事故技术鉴定而委托司法鉴定,其依据均违反上位法,导致与其他法律不协调,可以说,这一体制一直在“带脖运行。

《医疗事故处理条例》面对侵权责任法,更会加深法律体系之间的矛盾,并被置于存亡的路口。

推荐第8篇:医疗事故处理

《医疗事故处理条例》第五十条中规定医疗事故赔偿,按照下列项目和标准计算:

一、医疗费:按照医疗事故对患者造成的人身损害进行治疗所发生的医疗费用计算,凭据支付,但不包括原发病医疗费用。结案后确实需要继续治疗的,按照基本医疗费用支付。

二、误工费:患者有固定收入的,按照本人因误工减少的固定收入计算,对收入高于医疗事故发生地上一年度职工年平均工资3倍以上的,按照3倍计算;无固定收入的,按照医疗事故发生地上一年度职工年平均工资计算。

三、住院伙食补助费:按照医疗事故发生地国家机关一般工作人员的出差伙食补助标准计算。

四、陪护费:患者住院期间需要专人陪护的,按照医疗事故发生地上一年度职工年平均工资计算。

五、残疾生活补助费:根据伤残等级,按照医疗事故发生地居民年平均生活费计算,自定残之月起最长赔偿30年;但是,60周岁以上的,不超过15年;70周岁以上的,不超过5年。

六、残疾用具费:因残疾需要配置补偿功能器具的,凭医疗机构证明,按照普及型器具的费用计算。

七、丧葬费:按照医疗事故发生地规定的丧葬费补助标准计算。

八、被扶养人生活费:以死者生前或者残疾者丧失劳动能力前实际扶养且没有劳动能力的人为限,按照其户籍所在地或者居所地居民最低生活保障标准计算。对不满16周岁的,扶养到16周岁。对年满16周岁但无劳动能力的,扶养20年;但是,60周岁以上的,不超过15年;70周岁以上的,不超过5年。

九、交通费:按照患者实际必需的交通费用计算,凭据支付。

十、住宿费:按照医疗事故发生地国家机关一般工作人员的出差住宿补助标准计算,凭据支付。

十一、精神损害抚慰金:按照医疗事故发生地居民年平均生活费计算。造成患者死亡的,赔偿年限最长不超过6年;造成患者残疾的,赔偿年限最长不超过3年。并且,第五十一条还规定了参加医疗事故处理的患者近亲属所需交通费、误工费、住宿费,参照本条例第五十条的有关规定计算,计算费用的人数不超过2人。医疗事故造成患者死亡的,参加丧葬活动的患者的配偶和直系亲属所需交通费、误工费、住宿费,参照本条例第五十条的有关规定计算,计算费用的人数不超过2人。

医疗事故处理程序:(院方)

1、凡发生医疗事故或可能时医疗事故的时间,当时的医务人员应立即向本可是负责人报告;科室负责人应随即向护理部、医务科负责人报告;护理部、医务科负责人应随即向院领导报告。凡逾期不报或隐瞒不报者要追究有关人员的责任。

2、发生医疗事故或者纠纷,医务科、护理部应立即指派专人妥善保管有关的各种原始材料,严禁涂改、伪造、隐匿销毁有关资料,病员及家属不得翻阅、索要、涂改、摧毁有关资料。

因输血、输液、注射、服药等引起不良后果的,要对现场实物封存保留,以备检验。

3、凡发生医疗事故或事件,临床诊断不能明确死亡原因的,必须进行尸检。尸检应争取在死亡后24小时之内,冬季不超过48小时。医疗单位或病员家属拒绝进行尸检或者拖延尸检尸检超过48小时,影响死因版定的,由拒绝或者拖延的一方负责。

4、发生医疗事故或时间,医务科、护理部应立即组织调查,病组织调查,并组织院医疗事故鉴定委员会,依照规定作出处理,并报上级主管部门。

推荐第9篇:医疗事故鉴定

医疗事故鉴定

一、鉴定专家组组长的确定

由于医疗事故鉴定由专家鉴定组组长主持,并按照鉴定会程序进行,医疗事故鉴定。因此在每次召开医疗事故鉴定会时,应当首先确定专家鉴定组组长。

按照我国关于医疗事故鉴定的法定程序要求,专家鉴定组组长由专家鉴定组成员推选产生,也可以由医疗事故争议所涉及的主要学科专家中,具有最高专业技术职务任职资格的专家担任。鉴定会由鉴定组长主持进行。

二、鉴定会的召开程序

在鉴定会召开前,首先,有医学会的工作人员,核实双方人员身份,宣读纠纷原由、抽签、收取材料等情况。之后,介绍本次鉴定会的专家组成员。最后,鉴定会由专家鉴定组组长主持,并按照以下程序进行:

(一)、双方当事人在规定的时间内分别陈述意见和理由。陈述顺序先患方,后医疗机构。通常情况下,医患双方规定的陈述时间为20-30分钟;在对方陈述的过程中,另一方不允许发言和反驳对方的叙述。双方的陈述都是单方的叙述,不存在类似法庭辩论的情况。因此,在鉴定会上,即便是对方叙述的经过与事实出入很大,甚至对方做虚假陈述的,也不要有过激的行为。等待专家组组长许可后,再行发言。

(二)、专家鉴定组成人员根据需要可以提问,当事人应当如实回答。必要时,可以对患者进行现场医学检查;通常情况下,在双方当事人各自叙述完毕,补充说明后,专家组的成员会根据各自专业的情况,针对性的提出各自的问题。在鉴定会上问及医疗机构的问题,多数集中在诊断、治疗、处置方式、用药的选择和适应症、禁忌症上。而问及患者及其家属的问题,多数集中在既往病史、现病史、发病前情况、核实医疗机构救治的经过等方面。

通常情况下,除非医疗纠纷事实十分明显,或者患者已经完全康复、患者已经死亡等情况外。医疗鉴定的专家还是比较负责的,往往都会在现场做体检。如果现场检查不能够得出结论的,会告知患者在近期内到相关的医疗机构做仪器辅助检查,并出具报告书。这些辅助检查也是“现场检查”的一部分。会归入到鉴定报告书中,作为鉴定依据。

(三)、双方当事人退常在双方当事人完成上述程序后,会告知双方当事人退场,医学会会在约定的时间内,出具鉴定报告,并告知领取的时间,鉴定材料《医疗事故鉴定》。在这个时间,我需要建议患者及其家属的是,在退场时,不要再向鉴定专家喋喋不休的叙述情况;在退场的同时不要与医疗机构发生口角和冲突,既然大家想通过法制的途径解决问题的,就不要通过非理性的方式激化矛盾了。

(四)、专家鉴定组对双方当事人提供的书面材料、陈述及答辩等进行讨论。在这个过程中,是各个鉴定专家“闭门磋商”的过程。双方当事人都不宜介入。 医.学教育网整理

(五)、经合议,根据半数以上专家鉴定组成员的一致意见形成鉴定结论。专家鉴定组成员在鉴定结论上签名。专家鉴定组成员对鉴定结论的不同意见,应当予以注明。医学会参加医疗事故技术鉴定会的工作人员,会记录鉴定会过程和专家的意见。

因此,在医疗事故鉴定书上,大家能够看到的是,最终的鉴定结论和分析意见,各个专家的意见是不会直接写到鉴定书上的。医疗事故鉴定书仍然有医学会出具,加盖的是医学会医疗事故鉴定会的公章。各个专家的鉴定意见和签字记载在医疗事故鉴定的相关文件中,患者及其家属是看不到直接的文件的。同时,这项制度的设立也是为了,避免由于个别专家的意见与医疗纠纷各方存在利益冲突,预防纠纷的再次发生,依法保障专家们畅所欲言、客观公正的进行事故鉴定。

三、医疗事故鉴定书的形成

在专家形成鉴定结论后,医疗事故技术鉴定书应当根据鉴定结论作出,其文稿由专家鉴定组组长签发。医疗事故技术鉴定书盖医学会医疗事故技术鉴定专用印章。医学会应当及时将医疗事故技术鉴定书送达移交鉴定的卫生行政部门,经卫生行政部门审核,对符合规定作出的医疗事故技术鉴定结论,应当及时送达双方当事人;由双方当事人共同委托的,直接送达双方当事人。

四、医疗事故鉴定书的内容

医疗事故技术鉴定书应当包括下列主要内容:

(一)、双方当事人的基本情况及要求;

(二)、当事人提交的材料和医学会的调查材料;

(三)、对鉴定过程的说明;

(四)、医疗行为是否违反医疗卫生管理法律、行政法规、部门规章和诊疗护理规范、常规;

(五)、医疗过失行为与人身损害后果之间是否存在因果关系;

(六)、医疗过失行为在医疗事故损害后果中的责任程度;

(七)、医疗事故等级;

(八)、对医疗事故患者的医疗护理医学建议。

经鉴定为医疗事故的,鉴定结论应当包括上款(四)至(八)项内容;经鉴定不属于医疗事故的,应当在鉴定结论中说明理由。医疗事故技术鉴定书格式由中华医学会统一制定。

四、其体应当注意的事项

鉴定程序规定如果当事人拒绝配合,无法进行医疗事故技术鉴定的,应当终

推荐第10篇:医疗事故维权

医疗事故维权:民众能否撬动垄断坚冰

D09590106 江玮D09590105 高丹D09590109 李琴

摘要:人的生命健康和身体机能常常是不能控制的,尽管现在的医疗技术较以往已有了较大进步,但由于医疗过程的不确定性,医疗事故的数量依然有增无减。尽管我国法律对医疗事故的赔偿做了较严厉的规定,医疗事故维权依然困难重重。本文从医疗事故的现状展开,结合维权无果的无奈之举——医闹,提出了医疗事故维权的几点建议。

关键字:医疗事故 医闹 维权 专家组

一:医疗纠纷何其多

生命权和健康权是每个公民最基本、最重要的人身权利。随着人民生活的不断提高,对健康的要求也越来越高。各种先进的诊断仪器和新药的大量应用于临床,帮助我们发现和征服许多过去许多不易发现的病征。但与此同时我们又不得不面对这样一个现实:因医疗事故引起的纠纷屡屡发生,已成为新的投诉热点。据中国消费者协会统计,2008年消费者直接寄给中国消费者协会的医患投诉共625件,其中,涉及患者死亡的120例,涉及患者残疾的221例,约占总量的50.%。上述这些投诉人大多对医疗事故鉴定结果不满意,无可奈何下只有向消协投诉寻求帮助。尽管我国法律对医疗事故的赔偿做了严格和较严厉的规定,然而,医疗事故维权依然困难重重。

另外,本次我们共发放了100份问卷,了解民众对于医疗事故的态度及看法。其中,成功收回96张,无效问卷2张,问卷回收率为96%,问卷有效率为97.9%。问卷发放的地点集中在东方医院等下沙的几家大型医院。大多数有相关经历的被调查者表示,他们对医疗事故的最后解决方案都无法十分满意。

60%

50%

40%

30%

20%

10%

0%

不太满意基本满意

满意

图1.被调查者对于他所了解的医疗事故最后解决方案的满意程度

53岁的章女士入院时被诊断患有卵巢畸胎瘤并蒂扭转和高血压。入院后第二天,章女

士接受手术,手术后却出现心跳和呼吸停止,经抢救病情稍稳定,之后又接受了开颅手术。章女士两个多月出院后已瘫痪、失语、肌张力低下。

事后,章女士儿子段某发现母亲病历上出现的改动痕迹多达180多处。章女士儿子认定这是一起医疗事故,于是将经诊医院告上法庭。山西省医学会就章女士病历进行了医疗事故技术鉴定,鉴定结果为:“章某某的住院病历经当地法院质证,涂改现象严重。”“从住院到手术22小时,未请神经内科、心血管内科、麻醉科会诊,亦未采取相应的治疗措施。”“患者目前的症状主要原因系患者本身的高血压所致„„医院的医疗过失行为与之有一定的因果关系,构成二级丁等医疗事故„„医院方承担次要责任。”

既然已经认定医院对病历进行了那么多次涂改,怎么还能将这份病历作为鉴定的依据?章女士的儿子对这份鉴定不满,要求进行司法鉴定。此案提请我国医疗事故最高鉴定部门中华医学会进行再次鉴定。

以上的种种提醒着我们,面对频发的医疗事故,以及触目惊心的事故结果,我们必然不能够盲目乐观,掉以轻心。

二:医闹——胡闹还是维权

近年来,社会上出现了一些特殊的职业人员,他们在医疗事故发生后,专门帮助患者家属到医院闹事以索取高额赔偿。这样一群人被称为“医闹”。这样一个群体的出现是非常戏剧性的。然而,面对强势的医疗机构,普通民众显然难以与其平等对话,在各方求助无果的情况下,他们只能借助于这种力量才有可能为家人讨回公道。

对此现象我们也在问卷中设置了相关的问题,调查数据显示,面对强悍的医疗机构,以及维权无果的现状,多达78%的患者表示理解,甚至支持“医闹”这一举动。

50%

45%

40%

35%

30%

25%

20%

15%

10%

5%

0%

喻举

可奈,解

理之气,无不

可以理值得支持

图2.民众对于“医闹”现象的看法

但医闹归根结底是一种患者寻求私了的手段。在没有法律保障和行政确认的前提下,医患双方的“私了”容易变得更加不理性和偏执。这已经不仅仅是对医疗行业的不信任,更是

对行政、对正常法律途径的不信任。

不可否认,医闹从客观上对维护弱者的权益往往颇有成效。但是这并不是建立在合法合理的基础上获得的。而一旦这种医闹行为妨碍了医院和社会的正常秩序,对他人和社会发展造成了严重影响,甚至触及法律,就会反过来最终使自己成为侵权人。况且医闹事件很可能已经成为许多人习惯性的思维。过激的维权方式屡屡得手,社会公众产生了模仿跟进的心态。这对社会造成了更加不良的影响:社会不稳定因素增加;不良势力滋长;医患关系恶化,在无奈的情况下,“疑难杂症宁可不治”成了不少医生的信条。这是一个恶性循环,客观上放弃了救死扶伤的责任。最终的受害者还是广大患者。

对于“医闹”,许多人斥之为“胡闹”,要求予以取缔。然而,是否更应该思考,取缔之后,谁来保障医疗纠纷中占弱势的患者一方的利益?

三:医疗事故维权——道阻且长

根据正常程序,医疗事故维权必然要经历医疗事故鉴定的过程,而医疗事故鉴定也几乎是医疗事故维权的最难点。如何有效维权,我们应当深思。

(一)事故鉴定体制改革

1.鉴定人员组成合理化

对医疗事故的鉴定一般由各大医院的专家来承担,不论是出于行业稳定的考虑,还是私下往来的缘故,专家与纠纷医院往往有这样那样的关系,医医相护也就不可避免。鉴定委员会主要成员往往顾忌颇多,直面坦陈者少,含蓄表态者多,有时出现议而不决的情况,使医疗鉴定不能及时地作出结论。另外,医疗鉴定行为实在卫生行政部门监管下进行的,而这种监管常常会流于形式。

要解决这些问题,应在人民法院内部设立医学司法鉴定机构。但为了节约资源,可以只在全国中级、高级和最高人民法院设立。而且,法院的医学司法鉴定机构只隶属于法院,接受法院的领导和管理,经费由政府财政支出,鉴定收入纳入财政,这样才能保证鉴定的独立性。鉴定人员则应从法院组建的鉴定团队中随机选取,鉴定团队来自全国各地的医学、法医学专家和教授,原则上外省专家、教授优先考虑,向法院负责并接受法院监督。

2.鉴定委员会责任明确化

目前的医疗事故鉴定体制是集体鉴定制,而不是专家个人鉴定制。以鉴定委员会的名义出具鉴定结论,在形式上就回避了鉴定参与人的法律责任和义务,剥夺了被鉴定人提出异议和追究伪证责任的权利。而根据最高人民法院法(行)函〔1989〕63号文规定:“如因对鉴定结论有异议向人民法院起诉的,人民法院不予受理”。这样,鉴定委员会就成了一个事实上履行某种意义上的执法职能,但在法律上又不受任何制约和监督,不承担法律责任的组织。

应加快法律建设,明确医疗机构及其医务人员的责任。对医疗机构和医务人员违反法律规定的,应按不同程度给予行政处罚或刑事处罚。卫生行政部门的工作人员在处理医疗事故过程中违反规定,利用职务上的便利收受他人财物或者其他利益,滥用职权,玩忽职守,或者发现违法行为不予查处,造成严惩后果的,依照刑法关于受贿罪、滥用职权罪、玩忽职守罪或者其他有关罪的规定,依法追究刑事责任;尚不够刑事处罚的,依法给予降级或者撤职的行政处分。

(二)赋予患者更多的权益

数据显示,医疗事故发生的原因从医方责任来看,主要是医务人员法制观念薄弱,对重大手术、主要病情向家属交待不清,或基础理论、基本知识、基本技能不扎实而出现失误引起的。

为此患者应提高举证意识,医院应赋予患者复印或者复制其门诊病历、住院志、体温单、医嘱单、化验单(检验报告)、医学影像检查资料、特殊检查同意书、手术同意书、手术及麻醉记录单、病理资料、护理记录以及国务院卫生行政部门规定的其他病历资料的权力,以便在事故发生之后,患者能够掌握到相应的证据。在医疗活动中,医疗机构及其医务人员也应当将患者的病情、医疗措施、医疗风险等如实告知患者,及时解答咨询,从各方面避免医疗事故的产生。

医疗事故所酿就的人间悲剧是我们每个人都不愿看到的。它的受害者不仅是患者,还包括了患者的家属。一旦患者意外死亡或终身残疾,患者家属不仅要承担起生活的重担还要强忍悲伤走上艰难的维权之路。医疗事故带来的伤害也不仅仅是可以触摸得到的现实伤害,情感精神上的创伤是永远无法弥补。目前,我国正在酝酿新一轮的医疗体制改革,希望新的医疗改革能够为合理的医患关系的建立出一把力。

参考文献:

沈开燕《点击社会热门话题》 中国经济出版社2007年3月第一版

杨建华《民生为重看浙江》浙江人民出版社 2009年7第一版

王森波《医疗事故认定与医疗纠纷处理——常见法律实务专家指导丛书》中国民主法制出版社2002年4月第二版

医疗事故防范于处理http://xjhsjx.nes.gov.cn/10014/10014/00010/2008/12751.htm

第11篇:医疗事故司法鉴定

医疗事故司法鉴定

医疗事故技术鉴定和医疗过错司法鉴定之间的区别

(1)从鉴定的启动次序上看,医疗事故技术鉴定要先于医疗过错司法鉴定,只有经医疗事故技术鉴定不构成医疗事故的才可以进行医疗过错司法鉴定,医疗事故司法鉴定。根据《通知》的精神,“鉴于人身损害赔偿司法解释对赔偿的标准作了一些调整,赔偿的数额比《条例》规定的赔偿数额高,所以因医疗事故受到损害的患者,可能会以一般的医疗纠纷向法院起诉。在这种情况下,如果医疗机构提出不构成一般医疗纠纷的抗辩,并且经鉴定能够证明受害人的损害确实是医疗事故造成的,那么人民法院应当按照《条例》的规定确定赔偿的数额,而不能按照人身损害赔偿司法解释的规定确定赔偿数额”,这里所说的鉴定就是医疗事故技术鉴定,只有经过医疗事故技术鉴定才能确定该纠纷是属于“一般医疗纠纷”还是“医疗事故损害赔偿纠纷”。

(2)从鉴定的委托形式上看,首次医疗事故技术鉴定只能委托当地设区的市级医学会,再次鉴定只能委托所属省的省级医学会;必要时,中华医学会可以组织疑难、复杂并在全国有重大影响的医疗事故争议的技术鉴定工作,司法鉴定《医疗事故司法鉴定》。医疗事故技术鉴定具有明显的地域性及层级性。而医疗过错司法鉴定不受地域范围的限制,各鉴定机构之间也没有隶属关系。

(3)从鉴定程序上看,医疗事故技术鉴定时,医学会应当根据医疗事故争议所涉及的学科专业,确定专家鉴定组的构成和人数。专家鉴定组进行医疗事故技术鉴定,实行合议制。而司法鉴定是由鉴定机构指定或者选择二名司法鉴定人共同进行鉴定;司法鉴定机构在进行鉴定的过程中,遇有特别复杂、疑难、特殊技术问题的,可以向本机构以外的相关专业领域的专家进行咨询,但最终的鉴定意见应当由本机构的司法鉴定人出具。由于鉴定涉及到25个学科60个专业,医疗事故技术鉴定的程序和办法显然更加科学、更加合理,不但可以保证参加鉴定的成员有一半以上是本专业的专家,而且还可以保证鉴定结论代表了多数人的意见。而司法鉴定机构的鉴定人,并没有要求具备高级技术职称,而且,严格意义上讲,法医学和临床医学是两个不同的领域,司法鉴定人不是临床医师,不具有临床医师的执业资格,不应也不能对临床医学作出鉴定。我国医师法规定,只有具备临床医师资格,并获得临床医师执业证的人才能从事临床医学工作,法医没有临床医师证,又如何能够鉴定临床医疗过错呢?临床医学的复杂性和特定性决定了法医是无法胜任医疗过错鉴定的。

(4)从证据的形式上看,医疗事故技术鉴定书只盖医学会医疗事故技术鉴定专用印章,专家鉴定组成员并不在鉴定书上签字,因此,专家鉴定组成员也不可能出庭接受当事人质询,这是医疗事故技术鉴定书作为证据使用的明显缺陷。而医疗过错司法鉴定实行鉴定人负责制,司法鉴定文书应当由司法鉴定人签名或者盖章;司法鉴定人经人民法院依法通知,应当出庭作证,回答与鉴定事项有关的问题。 希望可以帮到你。

第12篇:医疗事故鉴定书

医疗事故鉴定书

负责组织医疗事故技术鉴定工作的医学会应当自接到当事人提交的有关医疗事故技术鉴定的材料、书面陈述及答辩之日起45日内组织鉴定并出具医疗事故技术鉴定书,医疗事故鉴定书。

负责组织医疗事故技术鉴定工作的医学会可以向双方当事人调查取证。

专家鉴定组应当在事实清楚、证据确凿的基础上,综合分析患者的病情和个体差异,作出鉴定结论,并制作医疗事故技术鉴定书。鉴定结论以专家鉴定组成员的过半数通过。鉴定过程应当如实记载。

医疗事故技术鉴定书应当包括下列主要内容:

(一)双方当事人的基本情况及要求;

(二)当事人提交的材料和负责组织医疗事故技术鉴定工作的医学会的调查材料;

(三)对鉴定过程的说明;

(四)医疗行为是否违反医疗卫生管理法律、行政法规、部门规章和诊疗护理规范、常规;

(五)医疗过失行为与人身损害后果之间是否存在因果关系;

(六)医疗过失行为在医疗事故损害后果中的责任程度;

(七)医疗事故等级;

(八)对医疗事故患者的医疗护理医学建议。

医疗事故技术鉴定书应当根据鉴定结论作出,其文稿由专家鉴定组组长签发。

医疗事故技术鉴定书盖医学会医疗事故技术鉴定专用印章。

医学会应当及时将医疗事故技术鉴定书送达移交鉴定的卫生行政部门。经卫生行政部门审核,对符合规定作出的医疗事故技术鉴定结论,应当及时送达双方当事人;由双方当事人共同委托的,直接送达双方当事人。

医疗事故技术鉴定书格式由中华医学会统一制定,鉴定书《医疗事故鉴定书》。

两份南辕北辙的医疗事故鉴定书

广州市医学会医疗事故技术鉴定书 广州医鉴【2007】102号

(前面有关鉴定程序、双方提交材料与证据、合议庭组成情况等内容略去)

八、分析意见

鉴定组专家详细阅读了医患双方有关鉴定资料,认真听取了医患双方陈述,并向双方对有关问题进行了提问,经讨论合议认为:

(一)医方在对患者谭##的诊疗过程中存在着违反诊疗规范与常规之医疗过失行为:1,才2005年11月1日志2006年1月2日患者住院共二个多月的时间里,一直诊断为慢性心力衰竭,但一直没有按慢性心力衰竭治疗指南进行治疗。由于患者没有得到合理规范的治疗,致使其心脏功能由代偿期走向失代偿期。2,对患有慢性心力衰竭的病人,在输液治疗期间,没有以中心静脉压(CVp)指导输液量。在CVp不断升高时没有及时限制输液量,仍输入同样的液体量及白蛋白等胶体,这也是患者心力衰竭加重的重要原因之一。3,违反医疗护理规范、常规。医嘱是Ⅰ级护理,但没有按Ⅰ级护理的要求进行观察、监测及巡视病人,记录不完整。尤其是病历中没有提供2005年12月31 日至2006年1约1日二天中患者的输液量与输液速度,没有出人量的监测记录。鉴定专家组认为2006年1月1日下午患者的急性左心衰的发生,输液监测不到位是重要诱因;急性左心衰是导致患者死亡的主要原因。

(二)医方在本次医疗过程中还存在以下不足 (此处省略)

结论:综上分析,根据《医疗事故处理条例》第

二、四条,《医疗事故分级标准》(试行)及《医疗事故技术鉴定暂行办法》,本医案构成一级甲等医疗事故,医方负主要责任。

广东省医学会就谭案作出的终裁的《医疗事故鉴定书》主要内容介绍

该《鉴定书》分析部分内容极其简单,寥寥数语。没有针对广州市《医疗事故鉴定书》分析部分意见的具体内容,直接作出以下结论:“医方各诊疗处置符合医疗规范与常规”,“病人死亡因其本身疾病所致”,“病人最后死亡与医方医疗诊治过处置无关”,二者之间无因果关系” ,“不构成医疗事故”等等。

第13篇:医疗事故索赔

(一)医疗费:按照医疗事故对患者造成的人身损害进行治疗所发生的医疗费用计算,凭据支付,但不包括原发病医疗费用。结案后确实需要继续治疗的,按照基本医疗费用支付。

(二)误工费:患者有固定收入的,按照本人因误工减少的固定收入计算,对收入高于医疗事故发生地上一年度职工年平均工资3倍以上的,按照3倍计算;无固定收入的,按照医疗事故发生地上一年度职工年平均工资计算。

(三)住院伙食补助费:按照医疗事故发生地国家机关一般工作人员的出差伙食补助标准计算。

(四)陪护费:患者住院期间需要专人陪护的,按照医疗事故发生地上一年度职工年平均工资计算。

(五)丧葬费:按照医疗事故发生地规定的丧葬费补助标准计算。

(六)交通费:按照患者实际必需的交通费用计算,凭据支付。

(七)住宿费:按照医疗事故发生地国家机关一般工作人员的出差住宿补助标准计算,凭据支付。

(八)精神损害抚慰金:按照医疗事故发生地居民年平均生活费计算。造成患者死亡的,赔偿年限最长不超过6年;

(九)医疗事故死亡赔偿金的计算:

死亡赔偿金按照受诉法院所在地上一年度城镇居民人均可支配收入或者农村居民人均纯收入标准,按二十年计算

,受害人亲属办理丧葬事宜支出的交通费、住宿费和误工损失等其他合理费用

第14篇:医疗事故鉴定中心

医疗事故鉴定中心

鉴定由专家鉴定组组长主持,并按照以下程序进行:

(一)双方当事人在规定的时间内分别陈述意见和理由,医疗事故鉴定中心。陈述顺序先患方,后医疗机构;

(二)专家鉴定组成员根据需要可以提问,当事人应当如实回答。必要时,可以对患者进行现场医学检查;

(三)双方当事人退场;

(四)专家鉴定组对双方当事人提供的书面材料、陈述及答辩等进行讨论;

(五)经合议,根据半数以上专家鉴定组成员的一致意见形成鉴定结论。专家鉴定组成员在鉴定结论上签名。专家鉴定组成员对鉴定结论的不同意见,应当予以注明。

第一章 总 则

第一条 为了正确处理医疗事故,保护患者和医疗机构及其医务人员的合法权益,维护医疗秩序,保障医疗安全,促进医学科学的发展,制定本条例。

第二条 本条例所称医疗事故,是指医疗机构及其医务人员在医疗活动中,违反医疗卫生管理法律、行政法规、部门规章和诊疗护理规范、常规,过失造成患者人身损害的事故。

第三条 处理医疗事故,应当遵循公开、公平、公正、及时、便民的原则,坚持实事求是的科学态度,做到事实清楚、定性准确、责任明确、处理恰当。

第四条 根据对患者人身造成的损害程度,医疗事故分为四级:

一级医疗事故:造成患者死亡、重度残疾的;

二级医疗事故:造成患者中度残疾、器官组织损伤导致严重功能障碍的;

三级医疗事故:造成患者轻度残疾、器官组织损伤导致一般功能障碍的;

四级医疗事故:造成患者明显人身损害的其他后果的。

具体分级标准由国务院卫生行政部门制定。

第二章 医疗事故的预防与处置

第五条 医疗机构及其医务人员在医疗活动中,必须严格遵守医疗卫生管理法律、行政法规、部门规章和诊疗护理规范、常规,恪守医疗服务职业道德。

第六条 医疗机构应当对其医务人员进行医疗卫生管理法律、行政法规、部门规章和诊疗护理规范、常规的培训和医疗服务职业道德教育。

第七条 医疗机构应当设置医疗服务质量监控部门或者配备专(兼)职人员,具体负责监督本医疗机构的医务人员的医疗服务工作,检查医务人员执业情况,接受患者对医疗服务的投诉,向其提供咨询服务。

第八条 医疗机构应当按照国务院卫生行政部门规定的要求,书写并妥善保管病历资料。

因抢救急危患者,未能及时书写病历的,有关医务人员应当在抢救结束后6小时内据实补记,并加以注明。

第九条 严禁涂改、伪造、隐匿、销毁或者抢夺病历资料。

第十条 患者有权复印或者复制其门诊病历、住院志、体温单、医嘱单、化验单(检验报告)、医学影像检查资料、特殊检查同意书、手术同意书、手术及麻醉记录单、病理资料、护理记录以及国务院卫生行政部门规定的其他病历资料。

患者依照前款规定要求复印或者复制病历资料的,医疗机构应当提供复印或者复制服务并在复印或者复制的病历资料上加盖证明印记。复印或者复制病历资料时,应当有患者在常

医疗机构应患者的要求,为其复印或者复制病历资料,可以按照规定收取工本费。具体收费标准由盛自治区、直辖市人民政府价格主管部门会同同级卫生行政部门规定。

第十一条 在医疗活动中,医疗机构及其医务人员应当将患者的病情、医疗措施、医疗风险等如实告知患者,及时解答其咨询;但是,应当避免对患者产生不利后果。

第十二条 医疗机构应当制定防范、处理医疗事故的预案,预防医疗事故的发生,减轻医疗事故的损害。

第十三条 医务人员在医疗活动中发生或者发现医疗事故、可能引起医疗事故的医疗过失行为或者发生医疗事故争议的,应当立即向所在科室负责人报告,科室负责人应当及时向本医疗机构负责医疗服务质量监控的部门或者专(兼)职人员报告;负责医疗服务质量监控的部门或者专(兼)职人员接到报告后,应当立即进行调查、核实,将有关情况如实向本医疗机构的负责人报告,并向患者通报、解释。

第十四条 发生医疗事故的,医疗机构应当按照规定向所在地卫生行政部门报告。

发生下列重大医疗过失行为的,医疗机构应当在12小时内向所在地卫生行政部门报告:

(一)导致患者死亡或者可能为二级以上的医疗事故;

(二)导致3人以上人身损害后果;

(三)国务院卫生行政部门和盛自治区、直辖市人民政府卫生行政部门规定的其他情形。

第十五条 发生或者发现医疗过失行为,医疗机构及其医务人员应当立即采取有效措施,避免或者减轻对患者身体健康的损害,防止损害扩大。

第十六条 发生医疗事故争议时,死亡病例讨论记录、疑难病例讨论记录、上级医师查房记录、会诊意见、病程记录应当在医患双方在场的情况下封存和启封。封存的病历资料可以是复印件,由医疗机构保管。

第十七条 疑似输液、输血、注射、药物等引起不良后果的,医患双方应当共同对现场实物进行封存和启封,封存的现场实物由医疗机构保管;需要检验的,应当由双方共同指定的、依法具有检验资格的检验机构进行检验;双方无法共同指定时,由卫生行政部门指定。

疑似输血引起不良后果,需要对血液进行封存保留的,医疗机构应当通知提供该血液的采供血机构派员到常

第十八条 患者死亡,医患双方当事人不能确定死因或者对死因有异议的,应当在患者死亡后48小时内进行尸检;具备尸体冻存条件的,可以延长至7日。尸检应当经死者近-亲属同意并签字。

尸检应当由按照国家有关规定取得相应资格的机构和病理解剖专业技术人员进行。承担尸检任务的机构和病理解剖专业技术人员有进行尸检的义务。

医疗事故争议双方当事人可以请法医病理学人员参加尸检,也可以委派代表观察尸检过程。拒绝或者拖延尸检,超过规定时间,影响对死因判定的,由拒绝或者拖延的一方承担责任。

第十九条 患者在医疗机构内死亡的,尸体应当立即移放太平间。死者尸体存放时间一般不得超过2周。逾期不处理的尸体,经医疗机构所在地卫生行政部门批准,并报经同级公安部门备案后,由医疗机构按照规定进行处理。

第三章 医疗事故的技术鉴定

第二十条 卫生行政部门接到医疗机构关于重大医疗过失行为的报告或者医疗事故争议当事人要求处理医疗事故争议的申请后,对需要进行医疗事故技术鉴定的,应当交由负责医疗事故技术鉴定工作的医学会组织鉴定;医患双方协商解决医疗事故争议,需要进行医疗事故技术鉴定的,由双方当事人共同委托负责医疗事故技术鉴定工作的医学会组织鉴定。

第二十一条 设区的市级地方医学会和盛自治区、直辖市直接管辖的县(市)地方医学会负责组织首次医疗事故技术鉴定工作。盛自治区、直辖市地方医学会负责组织再次鉴定工作。

必要时,中华医学会可以组织疑难、复杂并在全国有重大影响的医疗事故争议的技术鉴定工作。

第二十二条 当事人对首次医疗事故技术鉴定结论不服的,可以自收到首次鉴定结论之日起15日内向医疗机构所在地卫生行政部门提出再次鉴定的申请。

第二十三条 负责组织医疗事故技术鉴定工作的医学会应当建立专家库。

专家库由具备下列条件的医疗卫生专业技术人员组成:

(一)有良好的业务素质和执业品德;

(二)受聘于医疗卫生机构或者医学教学、科研机构并担任相应专业高级技术职务3年以上。

符合前款第(一)项规定条件并具备高级技术任职资格的法医可以受聘进入专家库。

负责组织医疗事故技术鉴定工作的医学会依照本条例规定聘请医疗卫生专业技术人员和法医进入专家库,可以不受行政区域的限制。

第二十四条 医疗事故技术鉴定,由负责组织医疗事故技术鉴定工作的医学会组织专家鉴定组进行。

参加医疗事故技术鉴定的相关专业的专家,由医患双方在医学会主持下从专家库中随机抽龋在特殊情况下,医学会根据医疗事故技术鉴定工作的需要,可以组织医患双方在其他医学会建立的专家库中随机抽取相关专业的专家参加鉴定或者函件咨询。

符合本条例第二十三条规定条件的医疗卫生专业技术人员和法医有义务受聘进入专家库,并承担医疗事故技术鉴定工作。

第二十五条 专家鉴定组进行医疗事故技术鉴定,实行合议制。专家鉴定组人数为单数,涉及的主要学科的专家一般不得少于鉴定组成员的二分之一;涉及死因、伤残等级鉴定的,并应当从专家库中随机抽取法医参加专家鉴定组。

第二十六条 专家鉴定组成员有下列情形之一的,应当回避,当事人也可以以口头或者书面的方式申请其回避:

(一)是医疗事故争议当事人或者当事人的近-亲属的;

(二)与医疗事故争议有利害关系的;

(三)与医疗事故争议当事人有其他关系,可能影响公正鉴定的。

第二十七条 专家鉴定组依照医疗卫生管理法律、行政法规、部门规章和诊疗护理规范、常规,运用医学科学原理和专业知识,独立进行医疗事故技术鉴定,对医疗事故进行鉴别和判定,为处理医疗事故争议提供医学依据。

任何单位或者个人不得干扰医疗事故技术鉴定工作,不得威胁、利诱、辱骂、殴打专家鉴定组成员。

专家鉴定组成员不得接受双方当事人的财物或者其他利益。

第二十八条 负责组织医疗事故技术鉴定工作的医学会应当自受理医疗事故技术鉴定之日起5日内通知医疗事故争议双方当事人提交进行医疗事故技术鉴定所需的材料。

当事人应当自收到医学会的通知之日起10日内提交有关医疗事故技术鉴定的材料、书面陈述及答辩。医疗机构提交的有关医疗事故技术鉴定的材料应当包括下列内容:

(一)住院患者的病程记录、死亡病例讨论记录、疑难病例讨论记录、会诊意见、上级医师查房记录等病历资料原件;

(二)住院患者的住院志、体温单、医嘱单、化验单(检验报告)、医学影像检查资料、特殊检查同意书、手术同意书、手术及麻醉记录单、病理资料、护理记录等病历资料原件;

(三)抢救急危患者,在规定时间内补记的病历资料原件;

(四)封存保留的输液、注射用物品和血液、药物等实物,或者依法具有检验资格的检验机构对这些物品、实物作出的检验报告;

(五)与医疗事故技术鉴定有关的其他材料。

在医疗机构建有病历档案的门诊、急诊患者,其病历资料由医疗机构提供;没有在医疗机构建立病历档案的,由患者提供。

医患双方应当依照本条例的规定提交相关材料。医疗机构无正当理由未依照本条例的规定如实提供相关材料,导致医疗事故技术鉴定不能进行的,应当承担责任。

第二十九条 负责组织医疗事故技术鉴定工作的医学会应当自接到当事人提交的有关医疗事故技术鉴定的材料、书面陈述及答辩之日起45日内组织鉴定并出具医疗事故技术鉴定书。

负责组织医疗事故技术鉴定工作的医学会可以向双方当事人调查取证。

第三十条 专家鉴定组应当认真审查双方当事人提交的材料,听取双方当事人的陈述及答辩并进行核实。

双方当事人应当按照本条例的规定如实提交进行医疗事故技术鉴定所需要的材料,并积极配合调查,鉴定材料《医疗事故鉴定中心》。当事人任何一方不予配合,影响医疗事故技术鉴定的,由不予配合的一方承担责任。

第三十一条 专家鉴定组应当在事实清楚、证据确凿的基础上,综合分析患者的病情和个体差异,作出鉴定结论,并制作医疗事故技术鉴定书。鉴定结论以专家鉴定组成员的过半数通过。鉴定过程应当如实记载。

医疗事故技术鉴定书应当包括下列主要内容:

(一)双方当事人的基本情况及要求;

(二)当事人提交的材料和负责组织医疗事故技术鉴定工作的医学会的调查材料;

(三)对鉴定过程的说明;

(四)医疗行为是否违反医疗卫生管理法律、行政法规、部门规章和诊疗护理规范、常规;

(五)医疗过失行为与人身损害后果之间是否存在因果关系;

(六)医疗过失行为在医疗事故损害后果中的责任程度;

(七)医疗事故等级;

(八)对医疗事故患者的医疗护理医学建议。

第三十二条 医疗事故技术鉴定办法由国务院卫生行政部门制定。

第三十三条 有下列情形之一的,不属于医疗事故:

(一)在紧急情况下为抢救垂危患者生命而采取紧急医学措施造成不良后果的;

(二)在医疗活动中由于患者病情异常或者患者体质特殊而发生医疗意外的;

(三)在现有医学科学技术条件下,发生无法预料或者不能防范的不良后果的;

(四)无过错输血感染造成不良后果的;

(五)因患方原因延误诊疗导致不良后果的;

(六)因不可抗力造成不良后果的。

第三十四条 医疗事故技术鉴定,可以收取鉴定费用。经鉴定,属于医疗事故的,鉴定费用由医疗机构支付;不属于医疗事故的,鉴定费用由提出医疗事故处理申请的一方支付。鉴定费用标准由盛自治区、直辖市人民政府价格主管部门会同同级财政部门、卫生行政部门规定。

第四章 医疗事故的行政处理与监督

第三十五条 卫生行政部门应当依照本条例和有关法律、行政法规、部门规章的规定,对发生医疗事故的医疗机构和医务人员作出行政处理。

第三十六条 卫生行政部门接到医疗机构关于重大医疗过失行为的报告后,除责令医疗机构及时采取必要的医疗救治措施,防止损害后果扩大外,应当组织调查,判定是否属于医疗事故;对不能判定是否属于医疗事故的,应当依照本条例的有关规定交由负责医疗事故技术鉴定工作的医学会组织鉴定。

第三十七条 发生医疗事故争议,当事人申请卫生行政部门处理的,应当提出书面申请。申请书应当载明申请人的基本情况、有关事实、具体请求及理由等。

当事人自知道或者应当知道其身体健康受到损害之日起1年内,可以向卫生行政部门提出医疗事故争议处理申请。

第三十八条 发生医疗事故争议,当事人申请卫生行政部门处理的,由医疗机构所在地的县级人民政府卫生行政部门受理。医疗机构所在地是直辖市的,由医疗机构所在地的区、县人民政府卫生行政部门受理。

有下列情形之一的,县级人民政府卫生行政部门应当自接到医疗机构的报告或者当事人提出医疗事故争议处理申请之日起7日内移送上一级人民政府卫生行政部门处理:

(一)患者死亡;

(二)可能为二级以上的医疗事故;

(三)国务院卫生行政部门和盛自治区、直辖市人民政府卫生行政部门规定的其他情形。

第三十九条 卫生行政部门应当自收到医疗事故争议处理申请之日起10日内进行审查,作出是否受理的决定。对符合本条例规定,予以受理,需要进行医疗事故技术鉴定的,应当自作出受理决定之日起5日内将有关材料交由负责医疗事故技术鉴定工作的医学会组织鉴定并书面通知申请人;对不符合本条例规定,不予受理的,应当书面通知申请人并说明理由。

当事人对首次医疗事故技术鉴定结论有异议,申请再次鉴定的,卫生行政部门应当自收到申请之日起7日内交由盛自治区、直辖市地方医学会组织再次鉴定。

第四十条 当事人既向卫生行政部门提出医疗事故争议处理申请,又向人民法院提起诉讼的,卫生行政部门不予受理;卫生行政部门已经受理的,应当终止处理。

第四十一条 卫生行政部门收到负责组织医疗事故技术鉴定工作的医学会出具的医疗事故技术鉴定书后,应当对参加鉴定的人员资格和专业类别、鉴定程序进行审核;必要时,可以组织调查,听取医疗事故争议双方当事人的意见。

第四十二条 卫生行政部门经审核,对符合本条例规定作出的医疗事故技术鉴定结论,应当作为对发生医疗事故的医疗机构和医务人员作出行政处理以及进行医疗事故赔偿调解的依据;经审核,发现医疗事故技术鉴定不符合本条例规定的,应当要求重新鉴定。

第四十三条 医疗事故争议由双方当事人自行协商解决的,医疗机构应当自协商解决之日起7日内向所在地卫生行政部门作出书面报告,并附具协议书。

第四十四条 医疗事故争议经人民法院调解或者判决解决的,医疗机构应当自收到生效的人民法院的调解书或者判决书之日起7日内向所在地卫生行政部门作出书面报告,并附具调解书或者判决书。

第四十五条 县级以上地方人民政府卫生行政部门应当按照规定逐级将当地发生的医疗事故以及依法对发生医疗事故的医疗机构和医务人员作出行政处理的情况,上报国务院卫生行政部门。

第五章 医疗事故的赔偿

第四十六条 发生医疗事故的赔偿等民事责任争议,医患双方可以协商解决;不愿意协商或者协商不成的,当事人可以向卫生行政部门提出调解申请,也可以直接向人民法院提起民事诉讼。

第四十七条 双方当事人协商解决医疗事故的赔偿等民事责任争议的,应当制作协议书。协议书应当载明双方当事人的基本情况和医疗事故的原因、双方当事人共同认定的医疗事故等级以及协商确定的赔偿数额等,并由双方当事人在协议书上签名。

第四十八条 已确定为医疗事故的,卫生行政部门应医疗事故争议双方当事人请求,可以进行医疗事故赔偿调解。调解时,应当遵循当事人双方自愿原则,并应当依据本条例的规定计算赔偿数额。

经调解,双方当事人就赔偿数额达成协议的,制作调解书,双方当事人应当履行;调解不成或者经调解达成协议后一方反悔的,卫生行政部门不再调解。

第四十九条 医疗事故赔偿,应当考虑下列因素,确定具体赔偿数额:

(一)医疗事故等级;

(二)医疗过失行为在医疗事故损害后果中的责任程度;

(三)医疗事故损害后果与患者原有疾病状况之间的关系。

不属于医疗事故的,医疗机构不承担赔偿责任。

第五十条 医疗事故赔偿,按照下列项目和标准计算:

(一)医疗费:按照医疗事故对患者造成的人身损害进行治疗所发生的医疗费用计算,凭据支付,但不包括原发病医疗费用。结案后确实需要继续治疗的,按照基本医疗费用支付。

(二)误工费:患者有固定收入的,按照本人因误工减少的固定收入计算,对收入高于医疗事故发生地上一年度职工年平均工资3倍以上的,按照3倍计算;无固定收入的,按照医疗事故发生地上一年度职工年平均工资计算。

(三)住院伙食补助费:按照医疗事故发生地国家机关一般工作人员的出差伙食补助标准计算。

(四)陪护费:患者住院期间需要专人陪护的,按照医疗事故发生地上一年度职工年平均工资计算。

(五)残疾生活补助费:根据伤残等级,按照医疗事故发生地居民年平均生活费计算,自定残之月起最长赔偿30年;但是,60周岁以上的,不超过15年;70周岁以上的,不超过5年。

(六)残疾用具费:因残疾需要配置补偿功能器具的,凭医疗机构证明,按照普及型器具的费用计算。

(七)丧葬费:按照医疗事故发生地规定的丧葬费补助标准计算。

(八)被扶养人生活费:以死者生前或者残疾者丧失劳动能力前实际扶养且没有劳动能力的人为限,按照其户籍所在地或者居所地居民最低生活保障标准计算。对不满16周岁的,扶养到16周岁。对年满16周岁但无劳动能力的,扶养20年;但是,60周岁以上的,不超过15年;70周岁以上的,不超过5年。

(九)交通费:按照患者实际必需的交通费用计算,凭据支付。

(十)住宿费:按照医疗事故发生地国家机关一般工作人员的出差住宿补助标准计算,凭据支付。

(十一)精神损害抚慰金:按照医疗事故发生地居民年平均生活费计算。造成患者死亡的,赔偿年限最长不超过6年;造成患者残疾的,赔偿年限最长不超过3年。

第五十一条 参加医疗事故处理的患者近-亲属所需交通费、误工费、住宿费,参照本条例第五十条的有关规定计算,计算费用的人数不超过2人。

医疗事故造成患者死亡的,参加丧葬活动的患者的配偶和直系亲属所需交通费、误工费、住宿费,参照本条例第五十条的有关规定计算,计算费用的人数不超过2人。

第五十二条 医疗事故赔偿费用,实行一次性结算,由承担医疗事故责任的医疗机构支付。

第六章 罚 则

第五十三条 卫生行政部门的工作人员在处理医疗事故过程中违反本条例的规定,利用职务上的便利收受他人财物或者其他利益,滥用职权,玩忽职守,或者发现违法行为不予查处,造成严重后果的,依照刑法关于受贿罪、滥用职权罪、玩忽职守罪或者其他有关罪的规定,依法追究刑事责任;尚不够刑事处罚的,依法给予降级或者撤职的行政处分。

第五十四条 卫生行政部门违反本条例的规定,有下列情形之一的,由上级卫生行政部门给予警告并责令限期改正;情节严重的,对负有责任的主管人员和其他直接责任人员依法给予行政处分:

(一)接到医疗机构关于重大医疗过失行为的报告后,未及时组织调查的;

(二)接到医疗事故争议处理申请后,未在规定时间内审查或者移送上一级人民政府卫生行政部门处理的;

(三)未将应当进行医疗事故技术鉴定的重大医疗过失行为或者医疗事故争议移交医学会组织鉴定的;

(四)未按照规定逐级将当地发生的医疗事故以及依法对发生医疗事故的医疗机构和医务人员的行政处理情况上报的;

(五)未依照本条例规定审核医疗事故技术鉴定书的。

第五十五条 医疗机构发生医疗事故的,由卫生行政部门根据医疗事故等级和情节,给予警告;情节严重的,责令限期停业整顿直至由原发证部门吊销执业许可证,对负有责任的医务人员依照刑法关于医疗事故罪的规定,依法追究刑事责任;尚不够刑事处罚的,依法给予行政处分或者纪律处分。

对发生医疗事故的有关医务人员,除依照前款处罚外,卫生行政部门并可以责令暂停6个月以上1年以下执业活动;情节严重的,吊销其执业证书。

第五十六条 医疗机构违反本条例的规定,有下列情形之一的,由卫生行政部门责令改正;情节严重的,对负有责任的主管人员和其他直接责任人员依法给予行政处分或者纪律处分:

(一)未如实告知患者病情、医疗措施和医疗风险的;

(二)没有正当理由,拒绝为患者提供复印或者复制病历资料服务的;

(三)未按照国务院卫生行政部门规定的要求书写和妥善保管病历资料的;

(四)未在规定时间内补记抢救工作病历内容的;

(五)未按照本条例的规定封存、保管和启封病历资料和实物的;

(六)未设置医疗服务质量监控部门或者配备专(兼)职人员的;

(七)未制定有关医疗事故防范和处理预案的;

(八)未在规定时间内向卫生行政部门报告重大医疗过失行为的;

(九)未按照本条例的规定向卫生行政部门报告医疗事故的;

(十)未按照规定进行尸检和保存、处理尸体的。

第五十七条 参加医疗事故技术鉴定工作的人员违反本条例的规定,接受申请鉴定双方或者一方当事人的财物或者其他利益,出具虚假医疗事故技术鉴定书,造成严重后果的,依照刑法关于受贿罪的规定,依法追究刑事责任;尚不够刑事处罚的,由原发证部门吊销其执业证书或者资格证书。

第五十八条 医疗机构或者其他有关机构违反本条例的规定,有下列情形之一的,由卫生行政部门责令改正,给予警告;对负有责任的主管人员和其他直接责任人员依法给予行政处分或者纪律处分;情节严重的,由原发证部门吊销其执业证书或者资格证书:

(一)承担尸检任务的机构没有正当理由,拒绝进行尸检的;

(二)涂改、伪造、隐匿、销毁病历资料的。

第五十九条 以医疗事故为由,寻衅滋事、抢夺病历资料,扰乱医疗机构正常医疗秩序和医疗事故技术鉴定工作,依照刑法关于扰乱社会秩序罪的规定,依法追究刑事责任;尚不够刑事处罚的,依法给予治安管理处罚。

第七章 附 则

第六十条 本条例所称医疗机构,是指依照《医疗机构管理条例》的规定取得《医疗机构执业许可证》的机构。

县级以上城市从事计划生育技术服务的机构依照《计划生育技术服务管理条例》的规定开展与计划生育有关的临床医疗服务,发生的计划生育技术服务事故,依照本条例的有关规定处理;但是,其中不属于医疗机构的县级以上城市从事计划生育技术服务的机构发生的计划生育技术服务事故,由计划生育行政部门行使依照本条例有关规定由卫生行政部门承担的受理、交由负责医疗事故技术鉴定工作的医学会组织鉴定和赔偿调解的职能;对发生计划生育技术服务事故的该机构及其有关责任人员,依法进行处理。

第六十一条 非法行医,造成患者人身损害,不属于医疗事故,触犯刑律的,依法追究刑事责任;有关赔偿,由受害人直接向人民法院提起诉讼。

第六十二条 军队医疗机构的医疗事故处理办法,由中国人民解放军卫生主管部门会同国务院卫生行政部门依据本条例制定。

第六十三条 本条例自2002年9月1日起施行。1987年6月29日国务院发布的《医疗事故处理办法》同时废止。本条例施行前已经处理结案的医疗事故争议,不再重新处理。

第15篇:医疗事故技术鉴定

医疗事故技术鉴定

医疗事故技术鉴定可作为医患双方协商解决医疗纠纷的依据,是卫生行政部门处理医疗纠纷案件的法定依据,是卫生行政部门作出行政处罚的法定依据、诉讼中的证据作用(不是必然的定案依据),医疗事故技术鉴定。医疗事故技术鉴定结论在医疗损害赔偿的诉讼中是证据的一种,在医疗事故的行政处理中也是关键的证据。尽管按照《民事诉讼法》的规定,鉴定结论并不当然是诉讼的证据,需要经过质证才能作为证据适用,但是,由于医学的复杂性和专业性,法官往往直接以鉴定结论作为定案的依据。

一、医疗事故鉴定的特征.从以上的定义我们可以看出,医疗事故技术鉴定有以下特点:

1、医疗事故技术鉴定的目的,是为卫生行政部门在处理医疗事故时遇到的专门性问题提供的一种技术服务。

2、鉴定机构选择具有高度的专属性。医疗事故技术鉴定只能由医学会组织的医疗事故技术鉴定专家组来完成,不存在选择其他鉴定机构的可能。

3、鉴定结论以医学会的名义发出,不实行鉴定人个人负责制。

4、医疗事故技术鉴定的鉴定结论证据学要求显著宽松。

二、在医疗事故鉴定过程中,执业医师要完成以下工作:

1.认定事实,根据双方所提供的证据,认定事实经过,鉴定材料《医疗事故技术鉴定》。

2.认定正确的操作常规,根据事实经过,运用医学知识,提出在各个环节中正确的诊断治疗是什么,即当时的操作常规是什么。

3.对比正确的诊断治疗,确认医院是否违反操作常规。

4.运用逻辑知识,分析论证违反违反操作常规与医疗损害之间是否有因果关系。

5.认定是否是医疗事故。

1、医患双方协商一致共同向市医学会提起鉴定申请,或患方向医疗行政部门投诉由医疗行政部门移交医学会鉴定,或由人民法院根据当事人申请委托医学会鉴定。

2、医学会受理鉴定委托。

3、由申请一方或双方交纳鉴定费。

4、医学会通知双方提交陈述书、答辩书及鉴定所需材料。

5、查看相关专科专家名录并选出需回避的专家。

6、对双方认可的专家随机编号,由医患双方及医学会随机抽号组成专家鉴定组。

7、召开鉴定会,医患双方按先患方后医方的顺序各陈述(答辩)15分钟、专家提问、退庭。

8、专家讨论,出具医鉴结论报告。

9、若不服鉴定报告,向省医鉴会提起再次鉴定。

第16篇:医疗事故处理

医患双方合理维权的方法

北京市盈科律师事务所 张振峰

一、医患关系的法律属性

(一) 合同性质

现在通常是认为医患双方的医疗服务是一种合同关系或医疗服务的合同关系。

(二) 合同类型 1.一般医疗服务合同 2.健康检查(管理)

3.强制医疗:如《传染病防治法》、精神卫生防治

有一些特别特殊的比如强制性医疗问题,如根据传染病防治法对患者的强制医疗,它不属于一般的服务合同。

4.特殊医疗契约:不以疾病、伤痛诊疗或健康管理为目的建立的医患关系,如美容整形、人工授精、变性手术等。

(三) 合同的特点 1.强制缔约

医疗服务合同的特点具有强制缔约的一种性质。对于医疗机构来讲,一个患者来挂号、来治疗,一般情况下医疗机构是不能拒绝的,所以具有强制缔约。

2.合同的标的是诊疗过程而不是结果

对于医疗服务合同来讲,医疗的过程是医疗的各种手段而不是医疗的结果。 3.双方协作信任 医患双方是一种协作、信任的关系。 4.患者有治疗的最终决定

二、医患双方的权利义务

(一) 医方的权利 1.诊疗权

医务人员有诊疗权,也就是医生、医务人员对疾病有独立诊疗的一个权利。 2.有要求病人及家属进行配合治疗的权利

实际上涉及到病人治疗的依从性问题,在治疗当中有一些医院的规章制度医生可以要求病人或家属应当配合。

3.一定程度的治疗决定权

4.一定情况下有行为的控制权和 否定 病人 拒绝治疗的权利

比如强制性医疗,当病人拒绝 治疗 时,作为医疗机构在一定的情况下有强制治疗权利。 5. 收费权 6.人身权不受侵害 7.紧急处置权

对危重病人、需要紧急救治的病人,如果不能取得患者或家属的有效意见的情况下,医疗机构和医务人员有紧急处置的权利,但要遵守相关的法律规定,遵守履行相应的程序。

8.误诊权

因为有些疾病在得到明确的诊断时是需要一个过程的,现在有统计资料显示对于门诊病人的误诊率其实是很高的。 《传染病防治法》第 31 条规定:发现传染病病人或者疑似传染病病人时,应当及时向附近的疾病预防控制机构或者医疗机构报告。即:疑似传染病病人时应当及时报告,即使日后该患者被排除患传染病,也不应当鉴定为医疗事故,即允许误诊。

(二)医方的义务 1.提供恰当的治疗

医方在履行医疗服务合同当中应当遵守相应的诊疗常规,遵守卫生管理法律法规。应当积极的履行医师的职责,不能违反禁止性的医疗操作规范。

2.告知义务 3.转诊义务

对限于医疗机构的诊疗水平或设备条件,不能有效的诊断、有效的治疗的情况下,应当及时的转诊,来保障患者得到及时有效的治疗。

4.书写和保存病历的义务

5.有尊重患者人格,保护患者隐私 6.对急危患者有不得拒绝抢救

(三) 患者的权利 1.基本医疗权

患者有权要求医疗机构提供和当时的医疗水平相适应的恰当的治疗。 2.知情权、疾病认知权 3.同意权——治疗的最终决定权 4.隐私权 5.要求赔偿权利

当患者的人身遭受到医疗损害时,患者有要求相应赔偿的权利。

(四)患者的义务 1.如实提供病史 患者在治疗当中应当如实的提供病史。 2.配合治疗

患者有配合治疗的义务,要遵循医嘱,要尊重医护人员的劳动等义务。 3.支付医疗费

4.接受强制性治疗的义务

5.尊重医务人员的 劳动及人格尊严 ,不能进行谩骂,不能进行人身的攻击。

三、医患双方在出现医疗纠纷后应怎么做

(一)医方

1.积极面对,忌逃避、推诿

2.应该准备好病历, 建议患方复印、封存病历,忌涂改、伪造。 3.对 死亡案例,死因有争议的,建议尸检明确死因。

4.输血、输液的纠纷,应当封存有争议的液体、血液,将来可以进行送检,确定是不是血液或液体有质量问题。

5.合理引导患方依法维权

医疗机构应当合理的来引导患者进行依法维权,及时的合理的来引导患者走正常的、合法的途径,比如找卫生行政部门来进行调解或去法院进行诉讼。

(二) 患方

1.及时提出复印、封存病历 2.涉及死因争议的,尸检明确死因 3.输血输液争议的,封存相关物品 4.禁止抢夺病历等相关物品

四、医疗纠纷解决方式

现在通常医疗纠纷的解决有三种方式、三条途径,第一是和解,双方自己私下协商解决;第二是调解,调解一般是由第三方来参与,比如卫生行政部门参与调解,现在各地设有调解中心、有医调委、医疗纠纷调解委员会这一类的机构,可以作为第三方进行调解;第三种方式是诉讼,受害人向有管辖权的人民法院提起诉讼进行解决。

(一)协商解决

医患双方通过谈判通过妥协,据有关争议的解决达成一致意见,然后签一个和解协议书,大部分的医疗纠纷是通过这种方式得到解决的,就是私了, 法律术语叫 “ 和解 ” ,是指医患双方通过谈判与妥协就有关争议的解决达成一致意见,其最终表现方式是 “ 协议书 ” 或 “ 和解协议书 ” 。

1.“ 私了 ” 谈判的技巧 (1) 内部与外部评估

对于医疗机构来讲,首先要对案件进行一个内部的或外部的评估,看医务人员在医疗过程当中是否有很明显的过错?

(2) 充分了解对方 (3)制定基本的谈判的原则

(4)逐步缩小双方的差距,谈判之初患方往往提出的赔偿数额一般是很高的,可能要双方慢慢的妥协,最终达成一致。

(5) 制作私了协议 2.和解协议书的参考格式

有甲 方、乙 方 ,有双方的信息,有一个基本情况的描述, 鉴于患者曾于某年某月某日至某年某月某日在甲方处住院治疗,甲、乙双方因患者医疗问题发生争议,但均愿通过协商解决;甲、乙双方本着平等、自愿、诚实信用的原则,根据《医疗事故处理条例》及相关法律法规,经充分协商,达成本协议如下,共同遵照执行。

一般在协议中会有相应的赔偿的项目和计算的方法,如果有这一条的就按照现行的法律法规,人身损害赔偿解释或医疗事故处理条例中的关于各个赔偿的项目以及各个项目的计算方法所依据的数据来做一个简单的描述。双方如果同意,双方签字,那么这个协议生效,生效之后多长时间之内,医院甲方向乙方赔偿多少款项。一般的情况下会有这样的协议的内容,就是在医方医疗本协议的约定支付全部的款项之后, 在甲方依本协议约定支付全部款项后,甲、乙双方因患者医疗问题引起的所有争议即告终结,乙方不得再以任何理由和任何方式向甲方主张权利,否则乙方应无条件返还甲方已支付的全部款项,且不得以本协议作为其主张权利的依据。

医院给 乙方 赔钱后,甲方应当放弃所有的权利,甲乙双方的争议已经终结,如果乙方起诉或再投诉,那么乙方应当无条件的返还甲方已经支付的全部款项,其本协议的内容不能作为证据来证明医疗机构是有过错的,不能作为主张权利的依据。签了协议后所有的争议即告终结,不能再以任何理由、任何方式向甲方主张权利。

3.和解协议书选择性条款 (1) 保密条款

在医疗纠纷发生之后作为医疗机构往往是不想让外界知道这个纠纷的内容,包括协议的内容,因为它可能会给医疗机构的名誉上造成一定的影响。所以和解协议书当中也可以加入这样的保密性条款。如 自本协议生效之日起,乙方、乙方委托代理人及乙方的其他亲属,不得向包括新闻媒体在内的任何第三方透露双方的医疗争议及本协议内容,否则乙方应向甲方返还甲方已支付的全部款项作为违约金。

(2) 自愿条款

甲、乙双方确认,本协议系双方在其代理律师参与下充分协商的结果。在此过程中,不存在任何欺诈、胁迫、显失公平、重大误解、乘人之危等情形。

( 3 )全部协议条款 本协议构成甲、乙双方就本案医疗争议达成的全部协议,取代以前双方所有的往来信函(包括电子邮件、传真)、谈判、会谈、电话交谈、备忘录等。

4.和解协议书制作实例 甲方: 法定代理人: 法定代理人: 乙方: *** 医院

甲方因 2010 年 3 月 18 日在乙方就诊出现永久性植物状态后果,与乙方发生疗纠纷,并于同年 9 月向 ***** 人民法院提起医疗损害赔偿纠纷之诉。现双方本着平等、自愿原则,经友好协商,达成以下和解协议,共同遵照执行:

一、双方同意在不通过鉴定明确争议原因、责任和相关费用的情况下,自行协商解决。

二、甲方、乙方确认,乙方至今已累计向甲方治疗费支付人民币 22.58 万元。

三、乙方同意,再分期向甲方支付人民币 106 万元,支付时间和方式如下: 1、在人民法院依据本协议制定民事调解书后三个工作日内,乙方向甲方支付人民币 56 万元; 2、乙方于 2010 年 * 月 * 日前,向甲方支付人民币 25 万元; 3、乙方于 2011 年 * 月 * 日前,向甲方支付人民币 25 万元; 4、乙方将以上款项转帐至甲方指定的下列帐户,即视为已支付:户名:帐号:开户行。

四、甲方放弃基于本次医疗纠纷的一切诉讼权利,也不再以任何理由和任何方式向乙方主张权利,否则视为对本协议的根本违约。

五、甲方对本协议的内容应予保密,不就本次医疗纠纷向外界发布不利于乙方的言论,否则视为对本协议的根本违约。

六、甲方如果出现根本违约,应返还乙方已支付的费用,并按乙方已支付费用的 20% 向甲方支付违约金。

七、签订本协议后,双方应尽快向人民法院申请依据本协议制定民事调解书。

八、本协议一式五份,甲方持二份,乙方持二份,提交人民法院一份,自甲乙双方签字之日生效。

甲方: 乙方:

签约日期: 2010 年 月 日 签约地点:

这里面包括双方的基本信息,案件的简单描述,应当赔偿的款项,支付的方式,还有相应的保密条款。

(二)调解

1.有卫生行政部门参与的调解 2.有医疗纠纷调解中心的调解

司法部、卫生部和保监会在 2010 年初出台《关于加强医疗纠纷人民调解工作的意见》,要求各级司法行政部门、卫生行政部门积极与公安、保监、财政、民政等相关部门沟通,指导各地建立医疗纠纷人民调解委员会,为化解医疗纠纷提供组织保障。

北京市医疗纠纷人民调解委员会:北京市司法局、市卫生局、市财政局、市公安局、市高级人民法院和北京保监局六部门联合成立。凡医疗纠纷中患者索赔超1万元的,除了上法院外,当事人还可选择通过人民调解委员会享受免费调解。对医患双方当事人符合受理条件的调解申请,医疗纠纷人民调解委员会在3日内予以受理。重大疑难医疗纠纷则实行专家合议制度,必要时可以采用听证会方式开展调解工作。医疗责任保险机构将人民调解委员会主持下达成的医疗纠纷人民调解协议书作为医疗责任保险理赔的依据,依法依约予以赔偿。

(三)诉讼

医疗纠纷发生后如果双方不能协商,如果也不愿意调解,那么可以诉讼到人民法院要求解决。

1.管辖 (1) 地域管辖

在被告所在地或者侵权行为发生地或者损害结果发生地的人民法院进行起诉。 (2) 级别管辖 一般是基层的人民法院。 2.诉讼时效 (1) 侵权之诉

医疗损害案件的诉讼时效是一年, 自知道或应当知道自己的权益受到侵害之日 起计算一年内起诉。

(2) 违约之诉

以违约为案由的,诉讼时效为 2 年,自知道或应当知道自己的权益受到侵害之日。 3.患方起诉

在医疗纠纷当中多数是患方起诉,患方起诉一般是起诉医疗损害赔偿纠纷,包括医疗产品、药品的器械和血液,也可以起诉医疗服务合同纠纷,一个是侵权之诉,一个是违约之诉。

4.医方起诉

也有医院起诉患者的情况,这里面主要涉及两种情况,一种是合同纠纷,患者拖欠医疗费。还有一种情况是排除妨碍,这种情况多数是发生了医疗纠纷,对治疗的结果不满意或产生了其他损害的结果,患者强占病房拒不出院,有些在医院住了好几年。

五、合理维权及医闹问题

合理维权及医闹的问题,作为医院的管理者是最不好解决的问题,在医疗纠纷当中是最头疼的问题,患者既不打官司也不同意去做任何的鉴定,而是采取一些非理性的方式向医院讨说法,所以从某种意义上讲,打官司是对医院管理者的一种解脱,是一种最好的方式、最合理的一种方式,因为可以和平的来解决相关的争议,最终由法院来判决医院是否有责任,这样更有说服力。

(一)医闹 产生的原因 1.对正常解决方式缺乏信心 患者对卫生行政部门,包括对法院的判决往往是缺乏信心的,往往认为很难得到一个公正的结论。医疗纠纷的诉讼确实涉及医学专业,专业性很强,医疗诉讼的时间往往很长,同时患者往往认为医学会组织的相关鉴定袒护医疗机构,认为医院的势力比较强大,所以法院很难做出一个公正的判决。

2.司法机关执法不力,政府要求 “ 稳定 ”

有些案件久拖不绝,政府部门有时候要求稳定,所以就出现了一个问题,大闹就大赔,小闹小赔,不闹就没有钱赔,使用暴力能够得到正常途径无法得到的一些好处,所以各级政府要求稳定的一个目标也被非理智、非理性的医闹不当的应用。

所以综合起来讲,医闹产生的原因确实有多种因素,但是个人认为最重要的原因是缺乏有效的纠纷的解决的机制,尤其是快速的有效的纠纷的解决机制。

(二)面对医闹

作为医疗机构要注意语言防止矛盾的激化,尤其是参与纠纷处理的人员的态度一定要好,切忌对病历进行修改,要及时的提出尸体解剖相关的建议,应当加强与警务部门的沟通与合作,该报警的及时报警,要控制事态的发展。

(三) 医闹应承担的法律责任

我国《刑法》对于扰乱医疗秩序,侵害医疗机构财物、伤害医务工作人员人身权利的行为都做了相应的规定,当医疗机构的合法权益受到侵害时,我们应当积极取证、拿起法律武器维护正常的医疗秩序、保障 广大 医师的合法权益。

《刑法》第二百九十条规定:聚众扰乱社会秩序,情节严重,致使工作、生产、营业和教学、科研无法进行,造成严重损失的,对首要分子,处三年以上七年以下有期徒刑;对其他积极参加的,处三年以下有期徒刑、拘役、管制或者剥夺政治权利。

《刑法》第二百九十三条规定:有下列寻衅滋事行为之一,破坏社会秩序的,处五年以下有期徒刑、拘役或者管制:

(一)随意殴打他人,情节恶劣的;

(二)追逐、拦截、辱骂他人,情节恶劣的;

(三)强拿硬要或者任意损毁、占用公私财物,情节严重的;

(四)在公共场所起哄闹事,造成公共场所秩序严重混乱的。

《刑法》第二百三十二条规定:故意杀人的,处死刑、无期徒刑或者十年以上有期徒刑;情节较轻的,处三年以上十年以下有期徒刑。这是刑法对于故意杀人罪的法条规定。第二百三十四条规定:故意伤害他人身体的,处三年以下有期徒刑、拘役或者管制。致人重伤的,处三年以上十年以下有期徒刑;致人死亡或者以特别残忍手段致人重伤造成严重残疾的,处十年以上有期徒刑、无期徒刑或者死刑。这是我国《刑法》对故意伤害致人死亡、重伤罪的法条规定。

所以对医疗机构来讲,全面的提高医疗护理的质量,是减少医疗纠纷最重要的一个条件,应当加强病历系统的管理,作为医务人员应当提升个人的全面的素质,包括技术方面的也包括沟通方面的,对作为医疗机构应当强化全员的岗位责任,尤其作为医务人员在临床当中应当学会对患者,对患者的家属进行心理的分析,应该沟通交流,应当提高这方面的素质,也应当学会相应的自我保护。

第17篇:医疗事故投诉信

最近医院诊错的消息越来越多了,很多医生也会因为一时的疏忽而误诊,很多病人也会投诉,那么该怎么写投诉信呢?

xx市xx医院

我叫孙xxx。我在11年7月到你们医院看病。到11年12月7日被转到沈阳,最后确诊绒癌。我认为你们医院对我的病有误诊。

1,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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7月到12月期间,没有按照医学要求连续合理的做HCG检查。使绒癌没有被早期发现。

2,

11年10月26日子宫腔镜检查没有做病理。报告单说我拒绝检查,这与事实不符。如果当天医生告诉我为了排除癌症必须做病理的化,我肯定会做这个检查的。如果真的是我拒绝检查,证据在哪里?那天医生根本没有告知我这方面的事情。

3,

我在你们医院做过几次HCG检查,其中有好几次都提示1000以上,没有具体数值。导致我很高的HCG没有被及时发现,最后导致绒癌误诊。

此外,HCG检查没有按照物价局要求收费,而是分段重复收费。对此我已经向物价局投诉,我还要继续找物价局。

4,你们医院医疗管理混乱。我12月6的检查一会说免费,一会说收费,检查完后补给病历,没有报告。

总之,我从7月到12月一共5个月的时间,医院有时间,有技术能力确诊发现绒癌。我要求你们书面的,正式的回答我上面的投诉。

投诉人:

2014-4-7

第18篇:医疗事故处理

宁江医院医疗事故防范和处理预案

一、总则

为了防止差错事故,保障医疗安全,维护医患双方合法权益,根据国务院《医疗事故处理条例》、《医疗机构管理条例》等政策法规,制定本预案。

二、成立领导小组

为积极应对医疗差错事故,保障医疗安全,维护医患双方合法权益,医院成立相应领导小组如下:

组 长:杨翔(院长、党支部书记)、电话:13881896501 副组长:李德洪(副院长、医务科长)、电话:13679021078 肖晓辉(副院长、预防保健科长)、电话:13568801383 成 员:李雪春(护理部主任)、电话:13668104275 吴 兰(内科护士长)、电话:13689039995 杜雪莲(外科护士长)、电话:13550064939 潘德芬(药房主任)、电话:13678021350 张尔富(院办主任)、电话:13648048268 伍 莉(内科负责人)、电话:13708202150 邓丽琼(外科负责人)、电话:13688073938 李世华(质管办)、电话:13684082594

三、事故防范

1、临床、医技及相关科室必须遵循“患者第

一、质量第

一、安全第一”的宗旨,认真执行各项规章制度及技术操作规程,各自完善医疗质量保障工作。

2、各种抢救设施要经常保持完好状态,保证随时正常使用。大型贵重设备、特殊急救设备根据资源共享的原则,医务科有权根据急救需要相机调配。

3、从维护全局出发,科室之间、医护之间、临床医技之间、门诊与急诊之间、门急诊与住院病区之间在诊疗工作中应当相互配合,紧密衔接,严禁在患者面前互相推诿、贬低他人、抬高自己,造成不良后果。

4、任何情况下,未取得执业资格人员均不得独立实施各种诊疗技术操作和书写病历记录。5、做好医患沟通工作,对下列重点患者尤须加强沟通,妥善记录:

( 1)患者病情复杂、危重、疑难、诊断未明,发生并发症,随时有生命危险或有纠纷倾向者; ( 2)新入院患者;

( 3)年龄过高、过小、体质特异或体质衰弱者; ( 4)手术患者;

1 ( 5)因工负伤者;

( 6)对告知事项表示难以理解和接受,配合医疗不佳者; ( 7)对治疗期望值过高者; ( 8)预计手术等治疗效果不佳者; ( 9)对本院医疗服务已有不满情绪者;

( 10)有发生医院感染征兆或已发生医院感染者; ( 11)患者选医师要求过高者;

( 12)涉及交通事故、社会治安等纠纷事件,有可能互相推诿或向医疗方面转嫁责任者; ( 13)住院预交押金不足、已经欠费或交费困难者; ( 14)需使用贵重、自费药品或材料者; ( 15)孤寡老人,或虽有子女但家庭关系不睦者; ( 16)低收入阶层的患者; ( 17)身份特殊的患者;

6、发生诊疗过错或出现医患纠纷苗头时,应及时报告医务科或主管院领导,科室主任应迅速查明原因,制定补救性防范对策,主动与患者及家属进行有针对性的沟通,其他人员不得随意解释或答复。

7、选择特殊检查项目必须遵循“合理、适时、安全、高效、节约”的原则,合理安排各项检查的程序及顺序。重视对于疾病诊断、治疗转归及预后有重要指导意义的各项检查及化验,其结果要认真分析,记入病程记录。

8、依据患者病情,及疾病治疗原则,本着“高效、安全、经济、方便”的原则,合理使用药物,注意药物配伍禁忌和药物不良反应,尤其是老年人和儿童患者的用药安全,禁止将氨基糖甙类抗生素用于 6岁以下儿童和喹诺酮类药物使用于 18岁以下人群。严格掌握药物的适应证,严禁滥用抗生素,第三代头孢类抗生素一般不得预防性使用。

9、重视院内感染的预防和控制工作,充分发挥院、科感染监控人员的作用,对于已经发生的 院内感染及时登记报告,不得隐瞒,并应服从专业人员的技术指导。

10、认真执行《医疗机构临床用血管理办法(试行)》和《临床输血技术规范》,患者输血前必须进行 HIV、HCV、HBsAg及梅毒血清抗体等检查。输血后的血袋交由输血科统一保管, 7天后方可销毁。

11、各医技科室在做有创检查时,必须配备相应的抢救设施,并保证随时可用;在接到急诊检查申请后必须尽快安排实施。急诊化验必须在接到标本后 30分钟内出具结果(个别检查项目除外)。急诊 X线、CT检查必须及时完成。

药剂科应保证药品的正常进货渠道及质量,保证抢救药品及时到位。

12、规范病历资料管理。严格执行《病历书写基本规范(试行)》和《医疗机构病历管理规定》,

2 严禁任何人对病历进行涂改、粘贴、刮擦、伪造、隐匿和销毁。严禁院内外任何人违规查阅、借阅、复制本院住院病历资料。 门诊病历:

( 1)按《病历书写基本规范》,每例门急诊患者都必须记录门诊病历,必须包含主诉、病史、体检、诊断、处理等基本内容。 ( 2)门诊病历交由患者自行保管。

( 3)医护人员不得私自留存患者门诊病历,以防丢失。 ( 4)开写处方必须符合《处方管理规定》。 住院病历:

( 1)病案首页必须按照国家卫生部专项通知及《病历书写基本规范(试行)》要求进行填写。各病区上级医师必须及时检查、审签住院医师的病历质量。对病历中的缺陷及时反馈至当事医师,要求其重写。

( 2)各科室必须认真对待医务科签发的病历质量缺陷通知书,3天内据实完善病历,填写整改意见反馈表,以书面形式报回医务科。 ( 3)住院病历必须在 24小时之内完成。

( 4)上级医师或科主任必须在 48小时内对新入院患者进行查房,主管医师应及时、认真、规范书写上级医师查房记录。

( 5)认真执行三级查房制度,急诊患者入院 2天之内、普通患者入院 3天之内必须有科主任或副主任医师以上医师查房,并在病历中予以体现。

( 6)住院病历的其他内容参照《病历书写基本规范(试行)》执行。 ( 7)主治医师对于终末病历的签字必须在患者出院的同时完成。

( 8)科主任对终末病历必须及时审签,并在患者出院 3天之内或死亡患者1周之内及时将病历送至病案室。

( 9)对死亡病例必须在患者死亡 1周之内择时进行死亡病例讨论,死亡病例讨论记录,经整理归入住院病历。死亡讨论和学术讨论情况不得对外散布,否则引发不良后果,由散布者承担责任。

( 10)手术记录必须在手术后 24小时之内完成,第一术者必须亲自书写,特殊情况下可由第一助手书写手术记录,但术后必须及时审签。

( 11)抢救记录如未能在抢救时同步完成,须在抢救结束后 6小时内据实补记,并加以注明。 ( 12)各种检验、影像、病理报告等辅助检查资料必须妥善保存,不得遗失。借阅时必须登记备案,及时返还。

( 13)严格执行病案管理制度,保护患者隐私,杜绝患者及亲属随意接触病历和一切违规复制病历资料问题。

3 ( 14)禁止病房医师私自借出和复印病历。 ( 15)保管好住院病历,防止丢失。 13、收治病人

( 1)收治患者落实急诊优先、专病专治的原则。严禁互相推诿,禁止科室之间跨科抢收患者,以免造成延误诊断治疗和医疗纠纷。

( 2)对于慢性病和危重患者,各科必须以患者利益和医疗安全为重,不得以种种借口推诿拒收患者。

( 3)凡具备空床的病区不得以任何借口拒绝他科借床收治患者。

( 4)患者入院后,经治医师(或值班医师)负责与患者签署住院知情同意书和委托书,委托人负责代理患者履行在院期间的知情选择权。 14、三级查房及会诊

( 1)三级查房制度是保证医疗安全,防范医疗风险的重要措施,各科及各级医师必须严格执行。

( 2)对于普通患者,住院医师每日至少查房 2次,主治医师至少每日查房 1次,科主任(副 主任医师)每周至少查房 1- 2次。

( 3)对重点(危重)患者,上级医师及经治医师必须及时查房和巡视。

( 4)对于病情危重、复杂的病例,以及具有潜在医疗纠纷的患者,必须及时报告科主任,尽快组织会诊,必要时请院外专家会诊,尽快与患者沟通,化解矛盾。

( 5)为 14岁以下或 60岁以上患者进行手术时,术前应进行术前讨论,必要时邀请内儿科医师术中监护,以策安全。

( 6)各科值班医师必须是具有医师资质及以上的专业人员。 ( 7)院内急会诊、受邀人员接通知后必须在 10分钟内到位。 15、术前讨论:

( 1)住院期间的大、中手术病例必须经过术前讨论(急诊、抢救手术病例除外),病历中要有详细记录,术者必须参加。

( 2)禁止以术前讨论代替三级查房。 16、患者的知情同意内容如下:

( 1)疾病的诊断、严重程度、拟实施的检查治疗措施、预后、难以避免的治疗矛盾,住院患者的主管医师、上级医师及科主任。

( 2)检查、治疗措施有可能产生的不良后果以及为矫正不良后果可能采取的进一步措施,所用药物可能出现的不良反应等。 ( 3)手术中需留置体内材料。 ( 4)规定自付的医疗费用情况。

4 ( 5)手术、麻醉及其他侵袭性操作的实施情况,实施的必要性及可能的风险。 ( 6)手术过程中可能发现与术前诊断不一致的病症。

( 7)需要变更手术方案或术中需切除术前未能确定的器官组织时。 ( 8)危重患者因特殊检查需进行搬动有可能造成危险时。

( 9)实施输血、造影、气管切开、化疗、特殊诊疗等的必要性及其风险。 ( 10)为保证医疗质量和医患安全需要患方知情同意的其他事情。

上述告知内容均应有文字记载以及患者或受托人签署的明确意见、表达时间及签名。

四、事故处理

1、一旦发生医疗差错事故,经治或当班医师须立即通知上级医师和科室主任,同时报医务科 (办公时间)或医院总值班人员(非办公时间),不得隐瞒。并迅速采取积极补救措施,避免或减轻对患者身体健康的进一步损害,尽可能挽救患者生命。由护理因素导致的差错事故,除按上述程序上报外,同时按照护理体系逐级上报。 2、由医务科组织相关科室负责人查找原因。

3、科室主任与医务科共同决定接待病人家属的人员,指定专人进行沟通解释。4、医务科根据具体情况,决定是否封存《医疗事故处理条例》中所规定的病历内容。 5、疑似输液、输血、注射、药物引起的不良后果,在医院职能部门人员、当事科室人员及患者或家属共同在场的情况下,立即对实物进行封存,实物由医院保管。

6、如患者已经死亡,为明确死因,正确处理善后工作,经治医师应及时发出尸检建议,征询患方直系亲属意见,患方无论同意与否,均应书面签署意见及时交回,并在病历中认真规范记录。如患方拒收、拒签、拒绝答复,应当如实记载,并由在场人员签名作证。 7、如患者需转科治疗,各相关科室必须竭力协作。

8、当事科室须在 24小时内就事实经过写出书面报告,同时提出初步处理意见,上报医务科。 9、任何科室和个人不得擅自表态答复患方要求或同意减免患者医疗费用。

10、司法诉讼准备工作。发生纠纷、经沟通无效者,一旦进入司法渠道,当事人、当事科要实事求是完善相关资料,积极配合医院充分进行应诉准备。

11、积极应对患方聚众过激维权行为,本着“热情接待、耐心解释、、坦诚沟通、谨慎答复、认真负责”的态度,并做到“言行有理、有利、有节”,依法维权,维护医院、医务人员的合法权益,防止矛盾进一步激化。及时报告院领导,必要时与公安机关(蒲阳路派出所)取得联系,请求帮助。

五、几点要求

1、本预案从患者来院就诊到治疗终结,就医务人员的行为规范做了较详细的规定。从病历书写到诊疗操作规范,乃至患者的知情告知以及纠纷的报告、处理程序等方面均做了详细规定,望各科室认真传达至每位医务人员,组织学习,狠抓落实,确保医疗安全。

5 2、各科室参照本预案制定适合本科室的医疗风险防范及处理预案。

3、医院将 2008年定为制度落实年,全面深入检查各项医疗制度落实情况并全程监控,对贯彻不力的科室和个人将给予通报并严格考核。 4、本预案自 2008年1月 1日起执行。

突发公共卫生事件应急处理预案

为积极应对我院突发公共卫生事件,将突发公共卫生事件应急管理工作纳入科学化、规范化、制度化轨道。根据我院实际情况,制定本预案。

一、组织机构及职责

医院设立突发公共卫生事件应急领导小组、医疗救护指导小组及应急处置队。 组 长:杨翔(院长、党支部书记)、电话:13881896501 副组长:李德洪(副院长、医务科长)、电话:13679021078 肖晓辉(副院长、预防保健科长)、电话:13568801383 成 员:李雪春(护理部主任)、电话:13668104275 吴 兰(内科护士长)、电话:13689039995 杜雪莲(外科护士长)、电话:13550064939 潘德芬(药房主任)、电话:13678021350 张尔富(院办主任)、电话:13648048268 伍 莉(内科负责人)、电话:13708202150 邓丽琼(外科负责人)、电话:13688073938 李世华(质管办)、电话:13684082594 王崇建(团支部书记)、电话:1368181134

1、医务科负责安排院内外病人的收治、会诊、转诊、组织抢救及医务人员的调配工作;

2、护理部负责护理人员的调配及病区医疗物品准备工作;

3、院办负责组织院内各种后勤物资的供应、后勤设备(施)的维护以及相关医疗物资的采购、储备和供应,院内环境和被服的清洁、消毒工作及院内安全及医疗秩序的维护;

4、药剂科负责各类药物的采购、储备和发放,保障供应;

5、保健科负责传染病疫情的报告,并开展相对的有针对性的健康教育和培训工作;

6、院感小组负责组织院内感染的预防及处理、培训工作。

医疗救护指导小组:在应急领导小组领导下,针对不同类别的突发公共卫生事件,指导应急处置队进行具体医疗工作并组织开展相关科研工作,及时提出建议和整改措施。由各临床科室负

6 责人、医院感染管理人员等组成。

应急处置队:在应急领导小组指挥下,参加院外及院内医疗救治工作。由急诊科主任或相关医疗专业人员任组长,各相关科室医师任组员。

二、报告与响应

(一)监测

l、对法定传染病进行系统监测,对传染性大或危害严重的传染病实行重点管理,中毒监测网络和食物监测网络加强生物毒素和化学毒素的监测。

2、加强重点科室工作,当出现不明原因的传染性疾病,常用方法或治疗无效或效果不良,疾病发病或死亡异常增多时应进行报告。

3、严格按上级卫生行政部门的有关要求开展工作,以利于尽早发现和识别生物、化学恐怖袭击事件,加强疫情监测分析和信息交流。必须做好监测资料相关分析,及时发现异常现象,以便排除和确认生物、恐怖袭击事件和及时发现传染病的流行特征。

4、对医院内有化学毒品、放射性药物储存和使用的地方以及造成环境污染及人体危害和社会恐慌的场所进行卫生学评价,对可能出现的情况进行预测,做好相应的应急准备。

(二)报告

1、责任报告人:发现疫情的首诊医师、应急指挥办公室工作人员,发现生物饮用水污染事件、医源性感染爆发、生化恐怖袭击事件、免疫接种引起的群体性事件、重大医疗事故、医院水电及医疗设施事故、自然灾害事故等事件的任何人均为责任报告人。

2、报告程序:责任报告人除常规疫情报告、疾病监测及其他常规监测系统规定要求进行报告外,对发现的各种公共卫生异常现象要尽快向应急领导小组办公室报告,办公室应以最快的方式向都江堰市卫生局和都江堰市CDC报告。

(三)启动条件

临床上遇见突发公共卫生事件,或接上级卫生行政主管部门指令时。

(四)工作程序:

l、医务科或总值班在接到报告后,立即向突发事件应急指挥小组汇报,以决定是否成立医疗救护指导小组,若应成立,则由医务科或总值班通知相关人员到位。

2、医疗救护指导小组在接到指令后,立即到首诊科室对患者进行会诊,判断事件严重程度,指导首诊医师进行初步诊治,并建议应急指挥办公室是否启用应急处置队对患者进行诊治。

3、应急处置队在接到通知后,根据情况立即到达院内或院外开展医疗施救。

4、应急处置队要在突发公共卫生事件应急指挥小组及应急指挥办公室指挥下及时做好伤员和病人救治工作,开辟专门病房对病人进行隔离和密切接触者的医学观察工作。

(五)个人防护:突发疫情应急处理工作人员在开展救治工作时应注意个人防护。收治病人的科室应采取相应卫生防护措施,防止交叉感染和污染。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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三、保障

(一)物资保障

药剂科及后勤保障部要根据要求做好突发公共卫生事件应急处理的药品及物资储备。应急储备物资应妥善保管,及时补充更新。各临床科室要做好病区各类急救药品的储备。

(二)技术保障

1、培训

各级医务人员必须通过各种形式的学习提高医疗卫生机构应对各类突发事件的救治能力。各临床检验科室要积极开展相关实验检查项目,提高检测水平,为更快识别与控制突发公共卫生事件提供实验室保障。各科室应收集、整理、分析各种资料,为开展相关科研制定应对措施。

医务科、护理部应对医务人员开展突发事件应急处理相关知识、技能的培训,推广最新知识和先进技术。

2、演练

医院定期组织突发事件应急演练。

四、结束后处理

(一)评估

突发公共卫生事件应急指挥小组在突发公共卫生事件处理完毕后,要对处理过程与结果进行评估,总结经验教训,通过科学评估提出改进意见和建议。

(二)奖励与处罚

对突发公共卫生事件处理过程中有突出贡献的科室及个人给予表彰和奖励,对失职科室及相关责任人员根据情节严重程度予以追究相应责任,按相关规定严肃处理。

患者发生输血反应的应急预案

处理程序

(一)应急预案

1、立即停止输血,更换输液器,改输生理盐水。

2、报告医生并遵医嘱给药。

3、若为一般过敏反应,情况好转者可继续观察并做好记录。

4、填写输血反应报告卡,上报检验科。

5、怀疑溶血等严重反应时,保留血袋并抽取患者血样一起送检验科。

6、患者家属有异议时,立即按有关程序对输血器具进行封存。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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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二)程序

立即停止输血→更换输液器→改输生理盐水→报告医生→遵医嘱给药→严密观察并做好记录→填写输血反应报告卡→上报检验科→怀疑严重反应时→保留血袋→抽取患者血样→送输血科。

患者发生输液反应的应急预案

处理程序

(一)应急预案

1、立即停止输液,保留静脉通路,改换其它液体和输液器。

2、报告医生并遵医嘱给药。

3、情况严重就地抢救,必要时进行心肺复苏。

4、记录患者生命体征、一般情况和抢救过程。

5、及时报告医院药剂科,必要时报告护理部。

6、保留输液器和药液。

7、患者家属有异议时,立即按有关程序对输液器具进行封存。

(二)程序

立即停止输液→更换液体和输液器→报告医生→遵医嘱给药→就地抢救→观察生命体征→记 录抢救过程→及时上报→保留输液器和药液→家属有异议时封存。

患者发生用错药时的应急预案

处理程序

(一)应急预案

1、护士取药、摆药、发药严格执行查对制度。

2、对病人的疑问应重新核对,确认无误后给病人解释。

3、遵医嘱正确实施给药。

4、给药后注意观察药物疗效和病人的反应。

5、加强用药指导,护患沟通。

6、一旦发生患者用错药时,立即停止所给药。

7、报告主管医生,并遵医嘱给药,配合医生进行抢救,通知科主任、护士长,必要时报护理部、医务科或总值班。

8、作好护理记录,作好病人及家属的安抚工作。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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9、患者家属有异议时,按有关程序对药物进行封存。

(二)程序

做好安全防范→发现患者用错药时→立即停止所给药→报告主管医生→遵医嘱给药、配合医生进行抢救→必要时报告护理部、医务科或总值班→做好护理记录→作好病人及家属的安抚工作→必要时医患双方封存药物。

患者发生严重药物不良反应的应急预案

处理程序

(一)应急预案

1、医生在为患者用药时,必须询问病人的用药史及过敏史。

2、护士在给患者用药时严格执行查对制度。

3、遵医嘱正确实施给药,给药后注意观察药物疗效和病人的反应,特别是使用特殊药物如用化疗药等。

4、加强用药指导,护患沟通。

5、患者一旦发生严重药物不良反应时,立即停止所给药。护士立即报告主管医生、科主任、护士长及药剂科。

6、配合医生进行抢救,必要时请药剂科专职药师到科室指导处理。

7、作好护理记录。

8、作好病人及家属的安抚工作,必要时医患双方封存药物。

9、必要时报护理部、医务科或总值班。

(二)程序

做好安全防范→发现患者发生严重药物不良反应时→立即停止所给药→报告主管医生、科主任、护士长、药剂科→配合医生进行抢救→必要时请药剂科专职药师到科室指导处理→做好护理记录→作好病人及家属的安抚工作→必要时报护理部、医务科或总值班。

住院患者坠床的应急预案

处理程序

(一)应急预案

1、对于意识不清、躁动不安的患者,应加床档,并有家属陪伴。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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2、对于极度躁动的患者,可应用约束带实施保护性约束,但要注意动作轻柔,经常检查局部皮肤,以免对患者造成损伤。

3、在床上活动的患者,嘱其活动时要小心,做力所能及的事情,如有需要可以让护士帮助。

4、对于有可能发生病情变化的患者,要认真做好健康宣教,告诉患者不做体位突然变化的动作,以免引起血压快速变化,造成一过性脑供血不足,引起晕厥等症状。

5、教会患者一旦出现不适症状,最好先不要活动,应用信号灯告诉医护人员,给予必要的处 理措施。

6、患者不慎坠床时,护士应立即到患者身边,通知医生检查患者坠床时的着力点,迅速查看全身状况和局部受伤情况,初步判断有无危及生命的症状、骨折或肌肉、韧带损伤等情况。

7、配合医生对患者进行检查,根据伤情采取必要的措施。

8.加强巡视,巡视中严密观察病情变化,发现病情变化,及时向医生汇报。

9、及时、准确记录病情变化,认真做好交接班。

(二)程序

做好安全防范→发生坠床时→护士立即赶到→通知医生→查看受伤情况→判断病情→采取急救措施→加强巡视→严密观察病情变化→准确记录→做好交接班。

住院患者跌倒的应急预案

处理程序

(一)应急预案

1、对容易发生跌倒的病人,如烦躁、意识不清、谵妄、昏迷、精神失常失去控制及年老体弱的病人、婴幼儿责任护士应告知家属,并采取适当的保护措施如采用床档防止坠床,可下床者一定要有人陪护。

2、患者不慎跌倒,当班护士应立即到现场,同时马上通知医生。

3、对患者的情况做初步判断,如测量血压、心率、呼吸,判断患者意识等。

4、医生到场后,协助医生进行检查,为医生提供信息,遵医嘱进行正确处理。

5、如允许,将患者移至抢救室或患者床上。

6、遵医嘱开始必要的检查及治疗。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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7、向上级领导汇报(夜间通知院总值班)。

8、通知患者家属。

9、认真记录患者跌倒的经过及抢救过程。

(二)程序

做好安全防范→发生跌倒时→护士立即赶到→通知医生→查看受伤情况→判断病情→采取急救措施→加强巡视→严密观察病情变化→准确记录。

患者发生压疮时的应急预案

处理程序

(一)应急预案

1、定时检查患者皮肤,进行皮肤护理。

2、消除发生原因,勤翻身、勤擦洗、勤按摩、勤整理、勤更换。

3、避免局部长期受压,更换体位,保护骨隆突处,支持身体空隙处。

4、对使用石膏、绷带、夹板的病人衬垫平整,松紧适度。

5、对易发人群与病人家属沟通,进行压疮高危评估,低于20分者,科室填写《压疮危险病人申报表》,报护理部压疮预警。

6、患者一旦发生压疮,护士应立即报告医生、护士长,进行病情初步判断,采取相应的护理措施,建立翻身卡,严格床旁交接班并记录。

7、与家属沟通,院外带入者请家属在压疮报告单上签字确认,同时填写《褥疮登记表》报护理部,护理部组织人员确认指导监督。

8、护士长或护理组长监督护理措施的落实情况,并进行评估,分析纠正治疗护理措施并记录。

(二)程序

做好安全防范→发生压疮时→报告医生、护士长→采取护理措施→院外带入者请家属签字确认→报护理部→护理部确认指导监督→护士长、护理组长监督护理措施落实情况→评估、分析纠正治疗护理措施并记录。

发生导管脱落的应急预案

处理程序

(一)应急预案

1、妥善固定导管,避免脱落移位。

2、烦躁、麻醉复苏病人应有专人守护,并适当约束病人,防止病人自行将导管抓脱。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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3、翻身、转运病人、活动时防止病人导管脱落。

4、清醒病人应做好心理护理,讲明导管的重要性,取得病人配合,必要时遵医嘱应用镇静药物。

5、患者发生气管导管脱落时,立即行简易呼吸囊呼吸支持。

6、患者发生静脉导管脱落时,立即用无菌纱布按压局部。

7、护士通知医生处理。

8、严密观察病情,气管导管脱落者严密观察病人血氧饱和度及有无紫绀,有舌根后坠病人置病人于头后仰位,托起下颌。

9、配合医师置管,妥善固定管道。

10、严密观察患者情况,作好护理记录。

(二)程序

做好安全防范→发生导管脱落时→气管导管脱落,即行简易呼吸囊呼吸支持;静脉导管脱落,即用无菌纱布按压局部→通知医生→严密观察病情→配合医师置管→妥善固定管道→作好护理记录。

患者发生不良事件时的应急预案

处理程序

(一)应急预案

1、有自杀倾向、精神症状者,告知家属,要求24小时陪护,没收锐利物品,关好门窗。

2、加强护患沟通,了解病人或家属的心理状态,努力解决其心理问题。患者入院时,告知医院相关规章制度、注意事项,请病人或家属签《入院须知》。

3、患者一旦发生不良事件时,护士应立即通知医生,积极采取应对措施,并通知科主任、护士长。

4、通知家属,通知保卫科,必要时通知医务科、护理部、总值班。

5、作好事件记录。

(二)程序

做好安全防范→发生不良事件时→立即通知医生→采取应对措施→通知科主任、护士长→通知家属→通知保卫科,必要时通知医务科、护理部、总值班→作好事件记录。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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突然发生猝死应急预案

处理程序

(一)应急预案

1、值班人员严格遵守医院及科室各项规章制度,监守岗位,定时巡视,尤其是新病人、危重病人。

2、急救物品做到“四定、三无、二及时、一专”。

3、医护人员应熟练掌握心肺复苏流程,常用急救仪器性能、使用方法及注意事项,仪器及时充电,防止电池耗竭。

4、发现患者猝死,应迅速做出准确判断,第一发现者不要离开患者,应立即进行胸外心脏按压、人工呼吸等急救措施,同时呼叫其他医务人员。

5、增援人员到达后,立即根据患者情况,配合医生采取各项抢救措施,抢救中应注意心、肺、脑复苏,开放静脉通路。

6、参加抢救的各位人员密切配合,严格查对,并认真做好与家属的沟通工作,在抢救结束后6h内,据实、准确地记录抢救过程。

7、抢救无效死亡,协助家属将尸体运走。需要时向医务科或总值班汇报,在抢救过程中,要注意对同室患者进行安慰。

(二)程序

防范措施到位→猝死后立即抢救→通知医生→继续抢救→告知家属→记录抢救过程。

住院患者发生误吸时的应急预案

处理程序

(一)应急预案

1、住院患者发生误吸时,护理人员要根据其具体情况进行抢救处理。患者神志清醒:取站立身体前倾位,医护人员一手按压上腹部,另一手拍背。患者昏迷状态:让患者处于仰卧位,头偏向一侧,医护人员按压腹部,同时用负压吸引器进行吸引;也可让患者处于俯卧位,医护人员进行拍背。在抢救过程中要观察误吸患者面色、呼吸、神志等情况。同时呼叫其他医务人员。

2、对患者进行负压吸引,快速吸出口鼻及呼吸道内吸入的异物。

3、患者出现神志不清、呼吸心跳停止时,应立即进行胸外心脏按压、气管插管、人工呼吸、给氧、心电监护等心肺复苏抢救措施,遵医嘱给予抢救用药。

4、护理人员应严密观察患者生命体征、神志和瞳孔变化,及时报告医师采取措施。

5、患者病情好转,神志清醒,生命体征逐渐平稳后,护理人员应给患者:清洁口腔,整理床单,更换脏床单及衣物,安慰患者和家属,给予心理护理。在抢救结束后6h内,据实、准确地记录

14 抢救过程。

6、待患者病情完全平稳后,向患者详细了解发生误吸的原因,制定有效的预防措施,尽可能地防止以后再发生类似的问题和情况。

(二)程序

立即抢救→通知医生→继续抢救→及时清理分泌物→观察生命体征→告知家属→记录抢救过程。

药物引起过敏性休克的应急预案

处理程序

(一)过敏反应应急预案

1、护理人员给患者应用药物前应询问患者是否有该药物过敏史,按要求做过敏试验,凡有过敏史者禁忌做该药物的过敏试验。

2、正确实施药物过敏试验,过敏试验药液的配制、皮内注入剂量及试验结果判断都应按要求正确操作,过敏试验阳性者禁用。

3、该药试验结果阳性患者或对该药有过敏史者,禁用此药。同时在该患者医嘱单、体温单上注明过敏药物名称,并告知患者及家属。

4、经药物过敏试验后凡接受该药治疗的患者,停用此药3d以上,应重做过敏试验,方可再次用药。

5、抗生素类药物应现用现配,特别是青霉素水溶液在室温下极易分解产生过敏物质,引起过敏反应,还可使药物效价降低,影响治疗效果。

6、严格执行查对制度,做药物过敏试验前要警惕过敏反应的发生,治疗盘内备肾上腺素1支。

7、药物过敏试验阴性,注射后观察20-30min,注意观察巡视患者有无过敏反应,以防发生迟发过敏反应。

(二)过敏性休克应急预案

1、患者一旦发生过敏性休克,立即停止使用引起过敏的药物,就地抢救,并迅速报告医生。

2、立即平卧,遵医嘱皮下注射肾上腺素1mg,,小儿酌减。如症状不缓解,每隔30min再皮下注射或静脉注射,直至脱离危险期,注意保暖。

3、改善缺氧症状,给予氧气吸入,呼吸抑制时应遵医嘱给予人工呼吸,喉头水肿影响呼吸时,应立即准备气管插管,必要时配合施行气管切开。

4、迅速建立静脉通路,补充血容量,必要时建立两条静脉通路。遵医嘱用药。

5、发生心脏骤停,立即进行胸外按压、人工呼吸等心肺复苏的抢救措施。

6、密切观察患者的意识、体温、脉搏、呼吸、血压、尿量及其他临床变化,患者未脱离危险前

15 不宜搬动。

7、6h内及时、准确地记录抢救过程。

(三)过敏反应防护程序

询问过敏史→做过敏试验→阳性患者禁用此药→该药标记、告知家属→阴性患者接受该药治疗→现用现配→严格执行查对制度→注射后观察20-30min

(四)过敏性休克急救程序

立即停用此药→平卧→注射肾上腺素→改善缺氧症状→补充血容量→解除支气管痉挛→发生心脏骤停行心肺复苏→密切观察病情变化→告知家属→记录抢救过程。

患者外出或外出不归时的应急预案

处理程序

(一)应急预案

1、患者入院时详细交代入院须知,告知患者住院期间不允许私自外出,以免贻误治疗、突发 病情变化等严重后果。

2、加强巡视,力所能及地帮助患者解决困难,尽量减少其外出机会。

3、一旦发现患者私自外出,要立即报告护士长,通知主管医生。

4、通过患者所留下的通讯方式,与家属取得联系,共同寻找。

5、必要时通知医务科、护理部、总值班或保卫科。

6、做好相关记录。

(二)程序

交代住院须知→告知患者住院期间不允许私自外出→加强巡视→减少患者外出机会→发现患者外出→报告护士长→通知主管医生→与家属取得联系→必要时通知医务科、护理部、总值班、保卫科→做好记录。

停水和突然停水的应急预案

处理程序

(一)应急预案

1、接到停水通知后,告知患者停水的时间,做好停水准备。

2、做好应急准备,根据停水时间尽量储备水源,以备使用和饮用。

3、突然停水时,白天与总务科联系,汇报情况,查询原因;夜间通知总值班,汇报停水情况。

4、向患者做好解释工作,尽量协助患者解决因停水带来的不便。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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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二)程序

接停水通知→做好停水准备→储备水源→突然停水→与总务科或总值班联系→查询原因→向患者做好解释。

停电和突然停电的应急预案

处理程序

(一)应急预案

1、通知停电后,立即做好停电准备,备好应急灯、手电筒、蜡烛等,如有抢救患者使用动力 电器时,需找替代的方法。

2、突然停电后,立即使用抢救患者仪器运转的动力方法,维持抢救工作,开启应急灯或点蜡烛照明。

3、与电工班联系,查询停电原因,尽早排除故障或开启应急发电系统。

4、加强巡视病房,安抚患者,同时注意防火、防盗。

(二)程序

接到停电通知→备好应急灯→准备动力电器的应急方法→突然停电→采取措施保证抢救仪器的运转→开启应急灯→与电工班联系→查询停电原因→加强巡视病房→安抚患者→防火、防盗。

使用呼吸机过程中突遇断电的应急预案

处理程序

(一)应急预案

1、值班护士应熟知本病房、本班次使用呼吸机患者的病情。

2、住院患者使用呼吸机过程中,如果突然遇到意外停电、跳闸等紧急情况时,医护人员应采取补救措施,以保护患者使用呼吸机的安全。

3、部分呼吸机本身带有蓄电池,在平时应定期充电,使蓄电池始终处于饱和状态,以保证在出现突发情况时能够正常运行。护理人员应定期观察呼吸机蓄电池充电情况,呼吸机能否正常工作以及患者生命体征有无变化。

4、呼吸机不能正常工作时,护士应立即停止应用呼吸机,迅速将简易呼吸器与患者呼吸道相连,用人工呼吸的方法调整患者呼吸。如果患者自主呼吸良好,应给予面罩吸氧,严密观察患者的呼吸、面色、意识等情况。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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5、突然断电时,护士应携带简易呼吸器到患者床前,同时通知值班医生,观察患者面色、呼吸、意识及呼吸机工作情况。立即与有关部门联系:总务科、医院办公室、医务科、护理部、医院总值班等,迅速采取各种措施,尽快恢复通电。

6、停电期间,医务人员不得离开患者,以便随时处理紧急情况。

7、护理人员应遵医嘱给予患者药物治疗。遵医嘱根据患者情况调整呼吸机参数。来电后,重新将呼吸机与患者呼吸道连接。

8、护理人员将停电经过及患者生命体征准确记录于护理记录单中。

(二)程序

突然断电→使用简易呼吸器→通知医生→观察病情变化→立即联系有关部门→尽快恢复通电→随时处理紧急情况→遵医嘱给药→来电后重新调整、应用呼吸机→准确记录。

住院患者发生躁动时的应急预案

处理程序

(一)应急预案

1、护理人员应首先寻找躁动原因,及时通知医生,给予相应的处理。

2、密切观察患者病情,注意观察意识及生命体征的变化,保持呼吸道通畅。

3、在监护病房的患者,要有专人看护,给予床档,必要时使用保护性约束,防止患者误伤及自伤。

4、对麻醉恢复期出现躁动的患者,与家属进行沟通,以减轻他们的紧张心理,取得合作。

5、病情逐渐加重引起的躁动患者,护理人员及时通知医生,采取措施控制病情。

6、昏迷患者病情逐渐好转出现的躁动,应经常呼唤患者,了解意识恢复程度。

7、对患者加强生活护理,增加患者舒适感,减少不良因素对患者的刺激。

8、注意保持环境安静,减少声音对患者的不良刺激。

9、如患者出现意识模糊或有异常者,护理人员要给患者使用床档,按时巡视患者,以免躁动时患者发生坠床。

10、护理人员对于躁动患者实施保护性约束时,要注意动作轻柔,以免对患者造成损伤,同时要经常观察被约束患者的肢体颜色。

(二)程序

及时通知医生→寻找躁动原因→密切观察患者病情→保持呼吸道通畅→专人看护→实施保护性约束→与家属沟通→密切观察病情变化→加强生活护理→保持环境安静。

18 急诊患者突发呼吸心跳骤停的应急预案

处理程序

(一)应急预案

1、急诊患者要做检查或住院时,医务人员要详细向护送人员和家属交代患者病情,以及路途中有可能出现的情况,电话通知所去科室,交代患者病情,嘱其做好各方面的准备。

2、护送人员在途中,应密切观察患者的病情变化,能够对出现的情况作出判断并采取应急措施。

3、患者一旦出现呼吸、心跳骤停,应立即就地抢救,将患者头向后仰,畅通气道,做人工呼吸及心脏按压,同时根据发生的地点来进行不同的后续抢救措施。

4、如发生在途中或辅助科室,护送人员应边抢救,边电话通知急诊科,急诊科派人员携带必要的抢救物品去接应抢救患者,可适时转入抢救室,中途不得间断抢救。

5、如发生在离住院病区较近时,首先通知病房医护人员接应抢救患者,同时通知急诊科,急诊科医护人员去病房共同参加抢救,患者初步抢救成功后,方能返回急诊科。

(二)程序

就地抢救→呼叫救护人员→转至急诊科或病房→继续抢救。

患者发生空气栓塞的应急预案

处理程序

(一)应急预案

1、输液前要排尽空气,输液过程中,值班护士要及时巡视密切观察,及时更换液体,以免空气进入静脉形成栓塞。

2、当发现空气进入人体内时,立即夹闭静脉管路,防止空气进一步进入。

3、让患者处于头低足高左侧卧位,使空气进入右心室,避开肺动脉入口,由于心脏的跳动,空气被混成泡沫,分次小量进入肺动脉内,同时通知医生,配合医生做好应急处理。

4、立刻给患者吸氧。

5、遵医嘱给药。

6、患者病情稳定后,详细据实的记录空气进入原因、空气量及抢救处理过程。

7、观察并记录,直至证明患者完全脱离危险为止。

(二)程序

立即夹住静脉通路→头低左倾卧位→通知医生→吸氧→药物治疗→观察生命体征→告知家属→记录原因及抢救过程→继续观察。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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气管切开使用呼吸机患者脱管的应急预案

处理程序

(一)应急预案

1、立即用血管钳撑开气管切口处,同时通知医师,根据患者情况进行处理。

2、当患者切开时间超过一周,更换套管重新置入,连接呼吸机,氧流量调至100%,然后根据病情再调整。

3、如切开时间在一周以内,立即进行气管插管,连接呼吸机,通知专业医师进行重新置管。

4、其它医护人员应迅速准备好抢救药品和物品,如患者出现心跳骤停时立即给予胸外心脏按压等。

5、配合医生查血气分析,根据结果调整呼吸机参数。

6、严密观察生命体征及神志、瞳孔、血氧饱和度的变化,及时报告医生进行处理。

7、病情稳定后,专人护理,补记抢救记录。

8、患者意外脱管重在预防,护理人员应注意:对于颈部短粗的患者,应使用加长型气管套管,并牢固固定;对于烦躁不安的患者,给予必要的肢体约束,或根据医嘱给予镇静药物。

9、在为患者实施各种治疗(如翻身、拍背、吸痰等)时应专人固定套管,在病情允许的情况下,尽量分离呼吸机管道,以防套管受呼吸机套管重力作用而致脱管。

10、更换固定系带时,应两人操作,一人固定套管,一人更换。

二、程序

立即抢救→通知医师→根据病情处理→氧流量调至100%→配合查血气分析→调整呼吸机参数→观察生命体征→记录抢救过程。

发生护理差错/事故的应急预案

处理程序

(一)应急预案

1、发生差错、事故后,本着病人安全第一的原则,迅速采取补救措施,尽可能避免或减轻对病人身体健康的损害或将损害降到最低的程度。

2、当事人要立即向护士长汇报,护士长在第一时间作调查后,尽快口头向科主任、护理部、医务科报告发生差错、事故的经过、原因、后果,随后上报书面材料。

3、发生差错或事故的各种有关记录,检验报告及造成差错事故的药物、器械等均应妥善保管,不得擅自涂改、销毁,以备鉴定。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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4、严禁私自与患者及其家属进行协商;禁止在上级有关部门未调查核实前,私自向病人/家属承认错误、道歉或赔偿。

5、差错事故发生后,科室要认真组织护理人员进行讨论,分析出现差错的原因,提高认识,吸取教训,改进工作,并确定事故性质,提出处理意见。

6、发生差错事故的科室或个人,如不按规定报告,有意隐瞒,事后被发现者,按情节轻重给予处理。

(二)程序

迅速采取补救措施→向护士长、科主任、护理部、医务科报告→妥善保管记录、药物、器械→严禁私自与患方协商→组织讨论→提出处理意见。

住院患者应用化疗药物出现外渗的应急预案

处理程序

(一)应急预案

1、应立即停止化疗药物的输注,并报告医生和护士长。

2、护士应及时了解化疗药物的名称、剂量、输注的方法,评估患者药物外渗的穿刺部位、面积、外渗药物的量、皮肤的颜色、温度、疼痛的性质。

3、护理人员准确评估外渗药液损失量,如损失量超过原药液量的10%,在重新输注时应遵医 嘱补足损失量。

4、出现化疗药物外渗时应立即遵医嘱做皮下封闭。

5、护士应每天严密观察患者皮肤药物外渗处的情况,如:皮肤颜色、温度、弹性、疼痛的程度等情况,做好护理记录。

6、局部选用33%硫酸镁湿敷:纱布浸硫酸镁溶液,以不滴液为宜;湿敷面积应超过外渗部位外围2-3cm,湿敷时间应保持24h以上。

7、外敷时,注意保持患者衣物、床单的清洁、干燥。

8、患者自感外渗部位有烧灼感时,遵医嘱用冷敷。禁止使用任何方式的热敷。

9、因药物外渗局部有破溃、感染时,应报告医生及时给予清创、换药处理。

10、抬高患肢,减轻因药液外渗引起的肢体肿胀。下肢药液外渗时,应让患者卧床休息,床尾抬高150。上肢药液外渗,可用绷带悬吊上肢,尽量减轻肢体负担。

11、外渗部位未痊愈前,禁止在外渗区域及远心端再行各种穿刺注射。

12、护士在整个化疗药外渗处理过程中,要关心体贴患者,做好心理护理,减轻患者的恐惧、不安情绪,以取得患者的合作。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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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二)程序

立即停止应用化疗药物→了解化疗药物的性质→评估外渗药液损失量→皮下封闭→记录过程→严密观察患者皮肤→局部用33%硫酸镁湿敷→禁用热敷→破溃、感染时应报告医生→抬高患肢→做好心理护理。

医护人员发生针刺伤时的应急预案

处理程序

(一)应急预案

1、医护人员在进行医疗操作时应特别注意防止被污染的锐器划伤刺破。如不慎被乙肝、丙肝、HIV污染的尖锐物体划伤刺破时,应立即挤出伤口血液,然后用肥皂水和清水冲洗,再用碘酒和酒精消毒,必要时去外科进行伤口处理,上报院感科处理,进行血源性传播疾病的检查和随访。

2、被乙肝、丙肝阳性患者血液、体液污染的锐器刺伤后,上报院感科处理,抽血查乙肝、丙 肝抗体,必要时同时抽患者血对比。

3、被HIV阳性患者血液、体液污染的锐器刺伤后,上报院感科处理,抽血查HIV抗体,必要时同时抽患者血对比,按1个月、3个月、6个月复查,及时服药,院感科进行登记、上报、追访等。

(二)程序

立即挤出伤口血液→反复冲洗→消毒→伤口处理→上报院感科→抽血化验检查→必要时用药→院感科进行登记、上报、追访。

患者自杀的应急预案

处理程序

(一)应急预案

1、发现患者有自杀倾向时,立即报告护士长及主管医生。

2、检查患者病室内环境,若发现私藏药品、锐利器械等危险物品给予没收;锁好门窗,防止意外。

3、告知家属24h监护,不得离开。

4、详细交接班,密切注意患者心理变化,准确掌握心理状态。

5、查找患者自杀原因,有针对性的做好心理护理,尽量减少不良刺激对患者的影响。

6、发现患者自杀,通知医生立即到现场抢救。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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7、保护现场,包括病室及自杀处。

8、通知医务科或总值班,听从安排处理。

9、做好家属的安慰工作。

(二)程序

发现患者有自杀倾向→报告护士长及主管医生→没收危险物品→家属24h监护→详细交接班→密切观察患者心理变化→查找患者自杀原因→做好心理护理→患者自杀→立即通知医生→立即抢救→保护现场→通知医务科或总值班→做好家属的安慰工作。

紧急封存患者病历的应急预案

处理程序

(一)封存患者病历前的应急预案

1、当出现纠纷和医疗争议,患者及家属要求封存病历时,病房要保管好病历,以免丢失。

2、及时准确将患者病情变化、治疗、护理情况进行记录。

3、备齐所有有关的病历资料。

4、迅速与科室领导、医务科(夜间及节假日与院总值班)联系。

(二)封存患者病历前的程序

患者及家属要求封存病历→保管好病历→及时准确记录→备齐病历资料→迅速与医务科或总值班联系

(三)关于封存患者病历的应急预案

1、发生医疗事故争议时,患者本人及其代理人,提出封存病历申请。

2、科室向医务科(夜间向总值班)报告。

3、医务科或总值班与患者或其代理人共同在场的情况下封存患者病历。

4、封存的病历由医务科保管,夜间及节假日由总值班保管,次日或节假日后移交医务科。

5、如为抢救患者,病历在抢救结束后6小时内据实补齐。

(四)关于封存患者病历的程序

提出申请→向医务科或总值班报告→双方共同在场时封存→医务科保管→抢救病历6小时内补齐。

23 关于封存反应标本的应急预案

处理程序

(一) 应急预案

1、患者在医院期间进行输液、输血、注射、药物等治疗时,发生不良后果,要当场将标本保存,注明使用日期、时间、药物名称、给药途径。

2、疑似由于输液、输血、注射、药物等引起的不良后果时,科室应向医务科(夜间向总值班) 报告。同时由护士长报告护理部。

3、科室医务人员、患者本人或其代理人,需共同在场的情况下,对现场实物进行封存。

4、封存标本需在封口处加盖医务科图章,同时注明封存日期和时间。

5、封存的标本由医务科保管,夜间及节假日由总值班保管,次日或节假日后移交医务科。

6、需要进行检验的标本,应当到由医患双方共同指定的、依法具有检验资格的检验机构进行检验;双方无法共同指定检验机构时,由上一级卫生行政部门指定。

7、对封存标本进行启封时,应由双方当事人共同在场。

8、疑似输血引起不良后果,科室要对血液立即进行封存保留,并向医务科汇报,同时通知医院血库,由院方与提供该血液的采供血机构联系。

(二)程序

发生不良后果→当场将标本保存→向分管部门报告→双方共同在场时现场封存实物→加盖图章→注明封存日期和时间→医务科保管→标本需进行检验时→双方共同指定的、依法具有检验资格的检验机构进行检验→或由上一级卫生行政部门指定→封存标本启封时双方当事人共同在场→疑似输血反应→封存保留血液→与供血机构联系。

放射事件应急处理预案

一、总则

根据国家《放射性同位素与射线装置安全与防护条例》及《放射诊疗管理规定》(以下简称《规定》)的要求,为使本单位一旦发生放射诊疗事件时,能迅速采取必要和有效的应急响应行动,保护工作人员及公众及环境的安全,制定本应急预案。

二、放射事件应急处理机构与职责

(一)本单位成立放射事件应急处理领导小组,组织、开展放射事件的应急处理救援工作,

24 领导小组组成如下:

组 长: 杨 翔

副组长: 肖晓辉

成 员: 李德洪、周作华、张尔富、李雪春、王崇健

应急处理电话:87122342

(二)应急处理领导小组职责:

1、定期组织对放射诊疗场所、设备和人员进行放射防护情况进行自查和监测,发现事故隐患及时上报至院办并落实整改措施;

2、发生人员受超剂量照射事故,应启动本预案;

3、事故发生后立即组织有关部门和人员进行放射性事故应急处理;

4、负责向卫生行政部门及时报告事故情况;

5、负责放射性事故应急处理具体方案的研究确定和组织实施工作;

6、放射事故中人员受照时,要通过个人剂量计或其它工具、方法迅速估算受照人员的受照剂量。

7、负责迅速安置受照人员就医,组织控制区内人员的撤离工作,并及时控制事故影响,防止事故的扩大蔓延。

三、放射性事故应急救援应遵循的原则:

(一)迅速报告原则;

(二)主动抢救原则;

(三)生命第一的原则;

(四)科学施救,控制危险源,防止事故扩大的原则;

(五)保护现场,收集证据的原则。

四、放射性事故应急处理程序:

(一)事故发生后,当事人应立即通知同工作场所的工作人员离开,并及时上报卫生行政部门;

(二)应急处理领导小组召集专业人员,根据具体情况迅速制定事故处理方案;

(三)事故处理必须在单位负责人的领导下,在有经验的工作人员和卫生防护人员的参与下进行。未取得防护检测人员的允许不得进入事故区

(四)各种事故处理以后,必须组织有关人员进行讨论,分析事故发生原因,从中吸取经验教训,采取措施防止类似事故重复发生。凡严重或重大的事故,应向上级主管部门报告。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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放射事故应急预案

1、发生X线事故后,要按事故报告制度迅速上报有关部门。

2、深入现场采取果断措施,切断射线装置的电源即可停止照射;抢救受照人员,减少事故影响,并注意保护好事故现场。

3、进行初步调查,收集与事故有关的物品和资料,分析事故的原因和性质,判断事故级别提出处理方案。

4、做好后续调查和处理,包括对射线装置及其报警系统进行检修和计量校准,对受照人员的剂量估算和医学观察。

5、对肇事单位提出处理意见。按《放射防护条例》第24条规定:“发生放射事故的单位和个人,应当赔偿受害者 经济损失及医学检查费用。但如果能证明该损害是受害人故意造成的,不承担赔偿责任”。

6、总结经验教训,上报事故总结。

7、把处理事故始末的有关文件材料全部归档备案。

医院停电应急预案

1、医院在执业过程中如果遇到停电,医务人员不要担心,要保持镇静。在安抚病人的同时,以通讯工具在最短时间内查明原因恢复供电,保障医疗工作的正常运转。

2、在停电后查明系外部原因短时间不能恢复供电时,由医院办公室安排关闭外部供电系统,启动医院内部发电,保障ICU、抢救室、手术室、治疗室等特殊部门的电力供应及照明用电,保障医疗工作的正常运行。

2、因停电被困电梯、治疗室、检查室时,请病人及其亲属保持镇静,等候救援或配合院方人员采取应急措施。

3、医院各科室在停电期间,准备相应照明设备,保证正常医疗活动。如正使用呼吸机,医务人员立即将呼吸机病人人机分离,连接简易呼吸囊维持呼吸,并密切观察病人面色、血氧饱和度、意识、生命体征等。

4、使用微量推注泵的病人,在推注泵蓄电池电量不足时,可改用静脉缓慢滴注法。需要使用吸引器吸痰的可改用50ml注射器接吸痰管吸痰。

5、医务人员加强病房巡视,安抚病人,注意防火、防盗。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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医院发生火灾应急预案

预防:

1、加强全院医务人员消防知识的学习与培训;

2、院办公室定期检查全院消防设施性能,保证消防设施随时处于功能完好状态;

3、保证消防通道畅通;

4、注意用氧、用电安全及易燃易爆物品的管理。应急处理:

1、发现小的火情立即用放在病房的灭火器扑灭火焰,防止火情扩散,事后报告科室领导及医院办公室,以查明起火原因,防止类似的事情再次发生。

2、发现较大的火情:

① 如遇到电起火立即切断电源;

② 立即拨打火警119,报告医院办公室组织灭火; ③ 立即组织病人及陪人有秩序地疏散、撤离; ④ 报告120帮助危重病人安全撤离; ⑤ 安定病人及陪人情绪,叫大家不要慌乱; ⑥ 保护现场。

药剂科医疗事故预防和处置预案

一、预防:

1、业务学习:

(1)组织全体工作人员认真学习《医疗事故处理条例》等各种医疗卫生行政法规。

(2)加强医疗服务职业道德教育,严格执行《药剂科规章制度和工作制度》,教育职工爱岗敬业,要具备高度的责任心。

(3)在开展学习《医疗事故处理条例》的同时,积极组织全体工作人员学习《药品管理法》,加强药品管理,特别是贵重药、麻醉药、毒药、精神药等特殊药品的管理。

(4)鼓励有关工作人员参加国家级、市级、院内的新知识、新理论学习,不断提高工作人员的业务质量,并且不定期的开展科室内的业务讲座。

2、业务培训:

(1)加强岗位培训,特别是新职工的上岗前培训、重要岗位的操作技能培训,避免由此引起的不必要的损失。

(2)中西调剂室的工作人员应遵守调剂工作的规章制度,加强有关业务培训,强调配方的规范化操作,特别是发药时应如实向病人说明药品使用方法和注意事项,从专业角度向病人介绍药

27 品性质及用途,避免给病人增加不必要的顾虑。

(3)制剂室的工作人员应严格按照GPP的要求规范制剂操作规程,加强有关业务培训,严把制剂质量关,特别要积极开展制剂的配制和研究工作,经常与临床科室联系,了解制剂使用情况,观察效果,总结经验。

(4)药品供应管理方面的工作人员应加强有关的业务培训,做好计划预算、验收入库、药品保管、药品发放、统计报销等一系列工作,特别是加强特殊药品的管理。

3、质量监控:

(1)成立科室防范事故发生的质量监控小组,二周一次定期检查各部门的工作质量。 (2)建立科室奖惩制度,对于违反工作常规造成损失者,给予科室内的公开批评和经济处罚,对于及时发现问题并避免损失者给予表扬和奖励。

(3)加强各部门的药品管理,每月一次结合药品清点,检查药品管理,特别是特殊药品的管理情况。

(4)加强各临床科室的公药管理,每月一次由病房药房定期检查核对药品种类、数量是否相符,有无过期变质现象,及时处理已发生的各种情况。

二、处置:

1、报告程序:

工作人员在日常工作中一旦发现或发生问题,应立即向部门负责人报告,部门负责人应立即向科室负责人报告,科室负责人接到报告后应及时向医院有关部门汇报。

2、措施:

工作人员在思想上要高度重视,行动上要积极主动,一旦发现问题,必须立即采取有效措施,避免或者最大限度地减少损失,同时防止问题的扩大化。

3、改措施:

加强管理,责任落实到人。发生问题,要立即调查、核实,并认真总结经验,避免类似问题的重现,同时视当事人问题的严重程度按有关规定及时进行处理。科室要定期组织工作人员学习,发扬优良的工作作风,努力提高医疗服务质量,开展规范文明的医疗服务。

检验科医疗事故预防和处置预案

一、预防

1、医疗卫生行政法规的学习: (1)认真学习各项医疗卫生法规。包括各项行政法规,管理法律及检验科各项规章制度。每月组织一次由全科医技人员或各相关专业、服务窗口人员参加的关于《医疗事故处理条例》的学习

28 讨论会。

(2)要求科内医技人员常年个人学习《检验科常规》,另外要求以各专业为单位结合医疗实践经常组织学习讨论(每季度不少于一次),科室作定期考核(每半年一次)。

(3)有关新技术新项目的开发、引进以及临床应用,必须按照有关要求做好各级考评并且做到让全体员工知之、熟之且会用之。在保证质量的基础上尽可能为临床疾病的诊治提供依据。

2、岗位技能培训:

(1)新职工进科后进行1个月的岗前培训。由科主任监控,具体由专业组长对新职工进行职业道德、岗位职责、操作常规等教育。考核合格后,才能正式上岗。关于入科进修和实习人员,同样必须先上岗前培训。整个学习期间均由岗位员工负责带教并监督。

(2)健全科内各级医技人员的岗位培训制度。根据专业特点作必要的轮岗实习培训并建立培训档案及考核制度,使得每个员工能胜任某专业的多面手,从而增强每位员工的自信心和自强心。每种专业均配备技术骨干人员,做到张张化验单有复核。

(3)科内各级医技人员在医疗工作中,需熟练掌握本岗位各项检测的操作技能。每二周组织一次专业业务及操作技能知识讲座。

3、医疗质量的监控:

(1)由科主任负责,各项专业组长参加,成立科内的质量管理小组。对科内的各项检测项目质量实行全面监控,保证所做数据的准确。

(2)为避免和预防医疗事故的发生,要严格按照诊疗常规和操作常规办事。健全检验科的各项医疗工作常规规章制度。各级医技人员应牢记岗位职责,加强以质量为第一的思想。

(3)严格执行科内各项规章制度。由科主任负责,各专业组长、医疗干事负责执行,各自相互监督,奖罚分明。 二.处置:

1、医疗事故报告程序:

(1)科内由质量管理小组及相关人员参加医疗事故的分析小组。

(2)科内各级医技人员在医疗过程中发生或发现医疗事故或可能引起医疗纠纷的行为,当事人应立即向科主任或质量管理小组人员说明情况,由科内领导及时解决或上报医务处。 3.整治措施

医疗事故或纠纷发生后,立即采取有效措施,科内将召集有关人员,分析原因,吸取教训,健全制度,避免类似事故的再次发生。

29 检验科防止紧急意外事件的预案与流程

1、总 则 1.1编制目的

1.1.1 为建立统

一、高效、科学、规范的防止紧急意外事件应急服务和防控体系,全面提高检验科应对各类紧急意外事件的能力。

1.1.2 本预案是呼和浩特第二医院统一组织、指挥、协调检验科应对应急工作的指导原则、处置程序规范以及其他相关职能科室在处置应对紧急意外事件过程中的责任义务的工作方案,是指导检验科各部门做好意外事件应急处置工作的依据。 1.2 工作原则

以人为本。充分发挥人的主观能动性,充分依靠各级领导,发挥每一员工基础性作用,建立健全每一检验人员参与应对紧急意外事件的有效机制,提高科学指挥的能力和水平,最大限度地减少意外事件造成的危害。

1.3预案所称突紧急意外事件是指突然发生,造成或者可能造成检验人员或他人健康损害或影 响检验结果及水、火、电、药品、试剂等意外事件。

1.4本预案遵守医院规章制度制.在执行中必须服从医院主管部门的指挥。 1.5.结合整合卫生资源的要求,无条件服从上级卫生主管部门的调动和安排。 1.6突发事件应急工作应当坚持\"预防为主,常备不懈\"的方针。

1.7科室设立应对意外事件专管人员、组织开展防止意外事件相关学习讨论,主要包括设施完善、人员培训、卫生防护等设备、设施的储备与完善等。

2、预防与应急必备的条件 2.1医师值班,交接班制度

2.1.1.科室在非办公时间及节假日设有值班医师。科室值班人员必须始终保持高度的责任心和敬业意识,严格遵守医院的各项规章制度,严格执行各项医疗操作规程.要时刻以生命安全为第一要务,如因故需要离岗,必须联系并待替班人员到岗后再行离开..值班医师夜间必须在值班室留宿,不得擅自离开,若必须离开时必须向总值班说明去向。

科室任何人员都必须服从科主任的安排,坚守工作岗位,擅离职守一律按劳动纪律处理。 2.1.2值班人员交接班时,应巡视各检验室,做好交接,全面详细了解危重患者的检验结果情况,并扼要记入交接班簿。

2.1.3.值班医师负责各项急诊检验,对急诊项目及时检查,及时回报检验结果。2.1.4值班医师遇有疑难问题时,应请主任或副主任协助处理。 2.2 检验标本接受、查对制度

2.2.1采取标本时,查对科别,床号,姓名,检验目的。

30 2.2.2收集标本时,查对科别,姓名,化验单与标本联号,标本数量和质量。 2.2.3检验时,查对试剂,项目,化验单与标本是否相符。 2.2.4检验后,查对目的,结果。 2.2.5.发报告时,查对科别,病房。

2.3.临床检验实验室集中设置,统一管理,资源共享。统一标准,统一质控,保证质量 2.3.1 临床检验服务项目能够满足临床科室的需要

检验科开展项目:生化(肝功能、肾功能、糖尿病相关指标血脂系列、心肌标志物)、微生物(真菌培养、厌氧菌)、凝血因子检测、微量元素等。

2.3.2 开展的项目均是经批准准入的项目,工作人员持证上岗。

2.3.3 制定并定期更新临床检验项目应用指南或手册。微生物专业定期向临床提供抗菌药物药敏的种类,与药学部门和医院感染管理部门定期和不定期向临床分布抗菌药物使用信息。 2.4.4 相同的检测项目必须集中在一个实验室检测并有质量控制系统,统一管理。

2.5.5 对本院不具备条件而临床有需求的检验项目有分包的服务质量保证,并要与分包实验室(委托实验室)签订相关协议。

2.4临床检验实验室布局与流程安全、合理,并符合医院感染控制和生物安全要求

工作室布局、流程合理,安全防护设备及措施到位;清洁区、半污染区、污染区划分明确;工作流程安全、合理,符合医院感染制度的要求,并有生物危害标志;工作室通风设施合理;温、湿度符合要求;有二级以上生物安全柜的配置(微生物与分子生物学);各工作室有非手触式洗手装置。有个人防护用具(工作服、手套、口罩、护目镜、洗眼装置等);有消毒设备(紫外线灯、高压灭菌锅等),性能良好; 备有消毒剂,使用正确合理;空气消毒、工作台与地面消毒符合医院感染控制要求;执行一人、一针、一管、一片的要求;实验室的废弃物及尖锐器具的处理符合医院感染控制的规范要求;有防止触电、化学损伤及意外事故的措施。 2.5临床检验项目满足临床需要,并能提供24小时急诊检验服务 2.5.1 有迅速提供检验结果的运行机制,有明文规定并公示承诺; 2.5.2 急诊检验结果回报时间:临检≤30分钟,生化≤60分钟;

2.5.3 平诊检验结果回报时间:常规临检≤30分钟、生化≤24小时,免疫≤48小时,细菌培养应按不同病原体定出相应时限规定,但应有临时或初步报告制度; 2.5.4 有危急值报告制度,报告流程通畅; 2.5.5 有病人隐私权的保护措施; 2.5.6 为病人及临床医师提供咨询服务;

2.6落实全面质量管理与改进制度,按照规定开展室内质控、参加室间质评。没有质控的临床检验项目或科研项目,不以创收为目的,不向临床出具检验报告

2.6.1 参加省检验中心组织的临检、血液、生化、免疫、微生物及特殊项目的室间质评;

31 2.6.2 室间质评中出现问题(如不及格项目)须有分析、有处理程序、改进措施,并有记录文件;

2.6.3 所开展的检验项目按要求有室内质控,有完整的质控记录;

2.6.4室内质控所采取的方法、质控品、判断规则等均有规范的文件规定,并能切实得到贯彻 执行;有失控记录和失控处理程序;各类检验项目对病人准备、标本采集、保存、传递的要求有明文规定;对不合格的标本有处理规定及程序,及时告知临床医师,并建立登记分析制度;有完善的质量管理与持续改进的制度与机制;接受内蒙古检验质控中心对检验科工作质量考核;检验标本采集运送和保存符合要求,结果有信息反馈,急诊和重要标本采集时间均有记录。 2.7检验报告及时、准确、规范,有审核制度 2.7.1 有检验报告签发和复核规定; 2.7.2 制定检验结果报告单发放标准;

2.7.3 以中文形式出具报告。如为英文报告须向临床提供中、英文对照; 2.7.4 有参考范围与异常结果显示等;

2.8遵守检验项目和检测仪器操作规程,定期校准检测系统,并及时淘汰经检定不合格的设备与试剂

2.8.1 仪器设备有操作规程和校验标准,及时淘汰不合格的设备与试剂,并有文字记录; 2.8.2 检测仪器有国家批准或注册的证明文件;

2.8.3 检测试剂有国家批准或登记的证明文件,特殊情况须具有其质量保证文件,如:批检的检测项目和PCR的检测项目应有标识;

2.8.4检测仪器和试剂有专人管理和保管,有运行记录,效期管理符合要求;2.8.5 检测仪器有使用、保养、维修及当前性能评价的记录; 2.8.6 有效的校准程序(包括新仪器校准、定期校准、维修后校准); 2.8.7 仪器操作和检测方法须有SOP文件;

2.8.8 在同一单位各临床实验室无重复开展的检验项目; 2.9 检验质量管理与持续改进工作纳入医院质量管理体系

2.9.1管理部门建立检验等部门规范管理标准,对急症科、手术室、ICU等重点部位有专门监管制度;

2.9.2管理部门具备处理异常医疗信息、医疗纠纷、应急事件和医患关系协调能力;

2.9.3建立了应急事件应急处理与救治体系,制订人员紧急替代制度、院内、外各种突发事件等应急预案具备应对社区紧急情况、流行病、自然灾害等能力;2.9.4、有传染病与突发公共卫生事件报告制度;

2.9.5、承担紧急意外卫生事件、灾害事故等紧急事件救援任务。

32 质量与安全是医院管理的核心与永恒主题。医疗质量是指:能提供良好服务,使患者伤害最小, 医院在各个环节中应注意收益与亏损间的平衡.医疗质量是技术水平、管理方法与经济效益的综合体现。

3、临床科室与检验科流程规范

3.1检验科室与临床科室要加强临床和科研协作,密切配合,对需化验等各项检查的患者,检验科优先安排危重患者进行检查,并尽快出具检查报告,做到早检查,早报告;病房经治医师须及时追踪检查结果,做到早诊断,早治疗.检验科对诊断或报告有疑问者,应加强临床随访,必要时可请临床医师会诊,协助检查及诊断。

3.2优先诊疗原则 对转入患者采取优先诊疗措施时,不能损害其它患者的权益,不能加重其它患者的精神负担。

3.3程序 采取优先诊疗措施时,应首先报告上级医师或科主任,同意后方能进行.如有必要,应向医教科或院领导汇报.。 3.3.1危重患者质量关键流程

下列人员可采取优先诊疗措施 (1)疑难,危重患者; (2)有可能产生纠纷征兆的患者; (3)外宾,侨胞,上级领导等患者; (4)病情需要优先诊疗的其它患者。

4、纠纷征兆报告制度

在有发生医疗纠纷的征兆或已发生医疗纠纷时,值班医务人员在听取患者及其家属的意见和要求的同时做好记录,并迅速报告科室主任,必要时直接向医教科汇报。

5、强化医务人员的告知意识

急诊班医师在对检验标本进行紧急检验后,要及时向经治医师汇报结果,必要时提示注意事项及病情可能的趋势.认真填写危急需报告,凡是应该告知而未告知或告知不详细,一旦产生纠纷,由告知人员负责.

6、科室人员紧急替代制度

白天:如因工作繁忙而人员不足,或当班医务人员因意外情况不能坚持完成工作时,由科主任协调其他医师替代完成;若后者没有能力完成该诊疗操作,则需向科主任报告,请求派相应的职业 人员替代,如有必要,可报告医教科或院领导,予以协调解决;夜间及节假日:当遇到人员不足,或当班人员因故不能坚持完成工作时,由当班人员负责联系总值班人协调接替,并报告科主任,如有必要可报告院总值班或院领导,予以协调解决。

7、医疗差错及事故登记报告处理制度、

7.1发生医疗差错,事故时,应立即向医教科口头报告,并将时间,经过,性质,处理意见,整理成书

33 面材料,上报医教科。

7.2医疗差错或事故发生后,必须迅速采取积极有效的处理和防范措施。7.3问题发生后先由科内负责组织讨论,处理,必要时医教科可派人协助解决。 7.4如形成纠纷,科内指定专门人员接待家属。

7.5如需提交院医疗事故鉴定委员会讨论的事项,由科室负责提供材料,所提供的材料必须确切,并附有科室的讨论意见,由院医疗事故鉴定委员会进行审议,提出处理意见,交有关部门按医院规定执行。

7.6.相关责任人和所属科室应写出今后整改措施,送医务科备案。

各科室都应建立差错事故登记制度,建立差错事故登记本,对研发生的差错事故应定期讨论,总结教训,做好记录,防止类似情况再次发生。

8、科室防范医疗纠纷及事故发生的重点措施

8.1严格落实医疗制度及操作规程,对住院医师进行系统培训,全面提高医疗服务质量及个人业务素质。

8.2加强业务学习及基本技能培训,提高专业技术水平。

8.3加强质量安全意识教育,严格质量关键过程流程管理,增强职业忧患意识。8.4加强服务意识教育,全面转变服务态度,突出\"以人为本\"的服务宗旨。

8.5严格落实各项告知制度,加强对高危关键环节,\"纠纷高发人群\"的关注;提高与患者及家属沟通的能力和技巧,对患者及家属提出的问题要解答清楚,不留死角。

8.6定期召开科内质量与安全管理工作会议,总结经验,查找不足,提出整改措施,确保各项工作的不断提高与持续改进。

9医疗风险差错,事故防范及应急预案

9.1为维护患者和医务人员的合法权益,保障医疗安全,最大限度地减少医疗差错事故,根据国务院颁布的《医疗事故处理条例》,《医疗机构管理条例》等政策法规,特制定《医疗风险差错, 事故防范及应急预案》。

9.2.本预案适用于医院各医疗医技及相关科室。

9.2.1各临床,医技及相关科室必须围绕\"患者第一,医疗质量第一,医疗安全第一\"宗旨,完善医疗质量保障工作,落实各项规章制度。

9.2.2各种急救设备要处于良好状态,保证随时投人使用.根据资源共享,特殊急救设备共享的原则,医教科有权根据临床急救需要进行调配。

9.3.3从维护全局出发,科室之间,医护之间,临床医技之间,门诊与急诊之间,门,急诊与病房之间应相互配合;严禁在患者面前诽谤他人和他科,抬高自己等不符合医疗道德的行为。

9.4.4任何情况下,迸修及实习医师均不得独立参加各种会诊;加强对重点患者的关注与沟通等。

10、人员分派

34 10.l为加强对紧急意外事件的组织与领导,科室成立意外事件应急处理领导小组及各类应急小组.科主任长担任领导小组组长,负责对全科意外事件应急处理的统一领导,统一指挥。有关部门和小组在各自的职责范围内做好突发事件应急处理工作。 10.2领导小组全权负责意外事件发生后所有应急处理工作。

10.3为确保各项工作的顺利实施,科室应急事件领导小组下设临时指挥部和工作组,各个工作组根据职能确定人数,并结合实际进行增减。突发意外事件应急临时负责人领导全科工作;负责督促,检查急诊等各项工作的落实。各个组负责人负责自己组的各项工作。

11、防止紧急意外事件预防控制体系

11.1制定意外事件监测与预警制度,对早期发现的潜在隐患以及可能发生的意外事件及时报告科室长。

11.2建立可能发生意外事件的信息收集,分析,报告,通报制度 11.3抓好意外事件应急处理专业队伍的建设和培训。

11.4制定并实施对科室人员开展意外事件应急知识教育计划,增强全员对意外事件的防范意识和应对能力。

11.5重点加强急诊检验质量和服务建设,配备相应的技术、设备,提高科室应对紧急意外事件能力。

12、应急处理程序

12.1意外事件发生后,应急事件领导小组迅速对意外事件进行综合评估,初步判断事件的类型,明确是否启动紧急事件应急预案的意见。

12.2应急预案启动后,各小组应当根据预案规定的职责要求,服从意外事件应急领导小组的统一指挥,立即到达规定岗位,履行职责。

12.3急诊班检验人员对检验标本必须及时、准确回报,并书写详细,完整检验报告及记录;严格按危急报告制度执行。

12.4根据意外事件应急处理的需要,科室长有权紧急调集人员以及相关设施,设备;必要时配合上级部门进行各项相关工作的开展。

12.5参加意外应急处理的人员,应当按照相关要求,采取防护措施,并在专业人员的指导下进行工作。

12.6检验人员应当配合卫生行政主管部门或其它部门指定的专业技术机构,开展意外事件的调查,采样,技术分析和检验。

12.7.重大意外事件应立即上报上一级卫生主管部门,并采取控制措施。

13、紧急事件信息报告

13.1有下列情形之一的,应当依据《突发公共卫生事件应急条例》规定,在2h内,向卫生行政主管部门报告:

35 13.1.1发生或者可能发生传染病暴发,流行的; 13.1.2发生或者发现不明原因的群体性疾病的; 13.1.3发生传染病菌种,毒种丢失的; 13.1.4)发生或者可能发生重大食物和职业中毒事件的; 13.1.5发生重大火灾,水灾,特大爆炸,车祸及其它重大伤害事件;

13.2疫情突发时,实行\"零报告\"制度,严格报告程序.接诊医师应立即汇报医教科和预防保健科,主管部门汇报分管院长和院长,由预防保健科向上级主管部门报告,不得缓报和瞒报;13.3突发事件报告电话;

14、法律责任

14.1未依照《突发公共卫生事件应急条例》预案履行报告职责,对突发事件隐瞒,缓报,谎报或者授意他人隐瞒,缓报,谎报的,对当事人及其所在科室,主管部门主要负责人,依法给予降级或者撤职处分;造成传染病传播,流行或者对社会公众健康造成其它严重危害后果的,依法给予开 除处分;构成犯罪的,依法追究刑事责任。

14.2依据突发事件要求,未完成突发事件应急处理所需要的设施,设备,药品等物资供应和储备的,对科室主要负责人依法给予降级或者撤职的处分;造成传染病传播,流行或者对社会公众健康造成其它严重危害后果的,依法给予开除处分;构成犯罪的,依法追究刑事责任。

14.3.在突发事件调查,控制,医疗救治工作中玩忽职守,失职,读取的,对主要负责人,负有责任的主管人员和其它责任人员依法给予降级,撤职处分;造成传染病传播,流行或者对社会公众健康造成其它严重危害后果的,依法给予开除的处分;构成犯罪的,依法追究刑事责任。

14.4.有下列情况之一的,根据情节严重;给予当场训戒,口头警告,行政处分,就地免职,直至依法追究刑事责任。

14.4.1对疫情畏缩不前或临阵脱逃的;14.4.2不听指挥,贴误救治时间的; 14.4.3擅离职守或工作消极的; 14.4.4违反规程,草率马虎,操作不当致使防控救治不力导致疫情蔓延,扩散的; 14.4.5拒绝接诊患者的; 14.4.6拒不服从突发事件应急处理领导小组调度的; 14.4.7泄露秘密或违反国家相关规定的。

36 检验科实验室污染及安全事故应急处置预案

一、目的

为了有效的预防实验室污染,有效的应对实验室突发污染事件,保证实验结果的科学准确,保障实验工作人员的健康、生命安全和国家财产,防止和杜绝实验室污染对周围环境造成严重污染,为了加强检验工作的质量控制和实验室的管理,特制定本预案,确保一旦发生实验室污染事件及安全事故时,能及时、规范、科学、迅速有效地控制。

二、适用范围

本预案适用于本科室各检验实验室及实验室周围环境。

三、组织管理机构和人员职责

(一)科室有关人员的职责按照内《突发公共卫生事件应急条例》执行。(二)实验室污染预防及应急处置专业小组职责

1、负责组织本小组的全体成员开展日常督促检查实验室污染预防与应急处理的组织建立、人员培训、技术和物资等的落实,指挥实验室污染突发事件的现场和调查处理工作。

2、负责防止实验污染的日常工作,完善制度、规范措施、责任到人和检查督促,按科室统一安排办好一切防止实验室污染及安全事故的管理工作。

3、加强预防工作,每个人都要认真负责执行实验室的各项制度,特别是实验室安全管理制度、各种有毒有害易污染实验室和其周围环境的物品及废物的管理制度等的执行;对安全隐患及时排除,对不能排除的应及时报告有关部门及时排除,对可能突发的实验室污染事件而存在的安全隐患应采取快速有效的控制措施,并及时向实验室污染预防及应急处置专业小组报告;同时期采取有效的防范措施。

4、发生突发事件后, 应立即按实验室污染突发事件处理的技术规范,采取有效措施控制事件、调查原因,减少人员伤亡的国家财产损失。

四、应急处理程序

(一)、病原微生物污染应急处置措施

1、实验室如果发生一般病原微生物泼溅或泄漏事故,按生物安全的有关要求,根据病原微生物的抵抗力选择敏感的消毒液进行消毒处理。

(1)如果病原微生物泼溅在实验室工作人员皮肤上,立即用75%的酒精或碘伏进行消毒,然后用清水冲洗。

(2)如果病原微生物泼溅在实验室工作人员眼内,立即用生理盐水或洗眼液冲洗,然后用清水冲洗。

(3)如果病原微生物泼溅在实验室工作人员的衣服、鞋帽上或实验室桌面、地面,立即选用75%的酒精、碘伏、0.2-0.5%的过氧乙酸、500-10000mg/L有效氯消毒液等进行消毒。

37 (4)如果潜在感染性物质溢出,立即用布或纸巾覆盖,由外围向中心倾倒消毒剂,一定时间(约30分)后,清除污染物品,再用消毒剂擦拭。所有操作戴手套。

2、实验室发生高致病性病原微生物泄漏、污染时,实验室工作人员应及时向实验室污染预防及应急处置专业小组报告,在2小时内向感染控制科报告,并立即采取以下控制措施,防止高致病性病原微生物扩散。

(1)封闭被污染的实验室或者可能造成病原微生物扩散的场所; (2)开展流行病学调查;

(3)对病人进行隔离治疗,对相关人员进行医学检查; (4)对密切接触者进行医学院观察; (5)进行现场消毒;

(6)其他需要采取的预防、控制措施。

3、如果工作人员通过意外吸入、意外损伤或接触暴露,应立即紧急处理,并及时报告实验室污染预防及应急处置专业小组。如工作人员操作过程中被污染的注射器针刺伤、金属锐器损伤时应立即实行急救。首先用肥皂和清水冲洗伤口,然后挤伤口的血液,再用消毒液(如75%酒精、2000mg/L次氯酸钠、0.2%-0.5%过氧乙酸、0.5%的碘伏)浸泡或涂抹消毒,并包扎伤口(厌氧微生物感染不包扎伤口)。必要时服用预防药物,如果发生HIV职业暴露时,应在一到两个小时以内服用HIV抗病毒药。

(二)放射性污染应急处置措施

1、发生或者发现放射事故的工作人员,必须尽快逐级向科主任、预防科、公安机关报告,最迟不超出2小时。

2、当工作人员发生照射事故后,应立即进行医学检查,同时对危险源采取安全处理措施。

3、发生放射性同位素丢失、被盗,立即向公安机关报告,并积极配合对放射事故的调查,做好善后工作。

(三)化学性污染应急处置措施

1、一般化学性污染应急处置措施

(1)、如果实验室发生有毒、有害物质泼溅在工作人员皮肤或衣物上,立即用自来水冲洗,再根据毒物的性质采取相应的有效处理措施。

(2)、如果实验室发生有毒、有害物质泼溅或泄漏在工作台面或地面,先用抹布或拖布擦拭,然后用清水冲洗或时用中和试剂进行中和后用清水冲洗。

(3)、如果实验室发生有毒气体泄漏,应立启动排气装置将有毒气体排出,同时开门窗使新鲜空气进行实验室。如果发生吸入毒气,造成中毒应立即抢救,将中毒者移至空气良好处使之能呼吸新鲜空气。

(4)、经口中毒者,要立即刺激催吐,反复洗胃,洗胃时要注意吸附、微酸和微碱中和、水溶

38 性和脂溶性以及保护胃黏膜的原则。

2、严重化学性污染应急处置措施

按照《中国公共卫生突发事件调查处理》第二章第四节急性化学性伤害调查处理的方法进行处置。

(四)、实验室安全事件和涉恐事件应急处置措施

1、实验室一旦发生火灾,一定要迅速而冷静地首先切断火源和电源,并尽快采取有效的灭火措施。水和沙土是最常用的灭火材料。

2、若出现触电事故,应先切断电源或拔下电源插头,若来不及切断电源,可用绝缘物挑开电线,在未切断电源之前,切不可用手去拉触电者,也不可用金属或潮湿的东西挑电线。若触电者出现休克现象,要立即进行人工呼吸,并请医生治疗。

3、致病性病原微生物菌(毒)种或者样本,含病毒血清(浆)在储存中被盗、被抢、丢失的,应当采取必要的控制措施,并在2小时内分别向科主任、感染控制科、医务科报告,同时向延安市卫生局、延安市公安局报告。

4、按有关规范或制度做好实验室贵重物品、危险品、有毒有害物质、菌毒种的保管和使用记录。一旦被盗,应立即保护好现场,报告有关部门,查明被盗数量,估计造成后果的严重程度,制定并采取有效的控制措施。

39

第19篇:医疗事故预案

如皋市石庄中心医院 防范和处理医疗事故的预案

为了规范医院及医务人员在医疗活动中的行为,提高医疗质量,保护医院、医务人员和患者的合法权益,保障医疗安全,防范医疗事故的发生,正确处理医疗事故及医疗纠纷,根据有关法律、法规、部门规章的精神,结合我院实际,现制定本院防范和处理医疗事故的预案。

一、防范医疗事故预案

1、医院及医务人员必须严格遵守医疗卫生管理等方面的法律、行政法规、部门规章。

主要法律、法规包括:《中华人民共和国刑法》、《中华人民共和国民法通则》、《中华人民共和国执业医师法》、《中华人民共和国药品管理法》、《中华人民共和国传染病防治法》、《中华人民共和**婴保健法》、《中华人民共和国人口与计划生育法》、《医疗事故处理条例》、《医疗机构管理条例》等。

2、医务人员必须全心全意为患者服务,恪守职业道德。

3、医务人员在医疗活动中必须严格执行诊疗护理规范、常规。

4、医院定期对各级各类人员进行相关法律、法规、部门规章的培训。加强职业道德教育。进行诊疗护理规范、常规的培训。教育和培训工作分别由院办、医务科、护理部、党支部等组织实施。

5、在院长领导下,由医务科协调,各科室部门各司其职,共同做好医疗事故的防范工作。医务科负责建立全院医疗安全档案、每季进行医疗安全教育。

6、服务态度差、职业道德修养不好,往往是引发医疗纠纷的“导火索”,

1 党支部、院办将定期进行职业道德教育,建立医德档案,进行相关方面的监督、考核和评价。

7、医务科为本院医疗服务质量的监控部门,具体负责监督本院医务人员的医疗服务工作,检查医务人员的执业情况,负责接待对医疗服务的投诉,为其提供咨询服务。

医务科必须制定相关的考核方案,定期对医疗服务质量进行评价。考核的结果与医务人员奖惩挂钩。

护理服务的监控工作由护理部负责。

8、病历是反映医院管理、医疗质量、业务水平及教学、科研、信息管理的重要资料;是具法律效力的医疗文件;是处理医疗事故争议的最主要的证据。医务人员必须严格按照卫生部>及卫生行政主管部门的要求客观、真实、准确、及时、完整书写好病历。病历书写力求文字工整、字迹清晰。书写过程中出现错字应用划双线不得用刮、粘、涂等方法掩盖或除去原来的字迹。因抢救急危患者,未能及时书写病历的,有关医务人员应当在抢救结束后6小时内据实补记,并加以注明。 本院将根据有关的法律、法规、行政规章的精神,修定病历书写制度。

9、根据>保管好病历。严禁涂改、伪造、隐匿、销毁病历。门诊病历由患者自己保存。在患者住院期间病历由病区保管,除涉及对该患者实施医疗活动的医务人员及医疗服务质量监控人员,其他任何机构和个人不得擅自查阅该患者病历。严防病历丢失或被窃。有可能发生医疗事故争议的要防止患者及家属抢夺病历,一旦病历被窃、被抢或丢失,必须立即报告院办及医务科。对负有责任的当事人,将严肃责任追究。

10、依据《医疗机构病历管理的规定》,患者本人及代理人、死亡患者

2 的亲亲属或其代理人、保险机构可以申请复印或复制病历。医务科必须认真审核申请人的相关证件,确定是否具有申请资格,履行相关手续后进行。复印时申请人在场并交费。对病程记录、会诊意见、死亡病例讨论记录等反映医务人员主观认识的医疗资料,患方无权要求复印。对公安、司法机关需要调阅或复印病历的按规定办理。

11、医务人员在医疗活动中应充分尊重患者的知情权。应将患者的病情、医疗措施、医疗风险等如实告知患者及直系亲属,及时解答其咨询。特殊检查同意书、手术同意书以及需要作某些特殊检查及治疗患方不愿或因经济困难不能检查或治疗等项内容,均应让患者及直系亲属在相关的医疗文件上签字纳印。但应当避免对患者产生不利的后果,应注意保护患者的隐私权。

12、医务人员实施医疗服务、签署有关医学证明时,要求亲自诊查、调查,及时如实按规定填写医学文书。不得出具与自己服务范围无关或执业类别不符的文件。

13、手术科室医务人员要严格执行卫生行政主管部门及医院有关手术管理方面的规定,履行术前讨论制度、手术审批制度。不得超范围手术。

14、医务人员、职能科室在诊疗活动中涉及下列情况时要履行请示报告制度。

(1)重大事故、严重工伤、集体中毒、甲类传染病及必须动员全院力量抢救患者时,医务人员向职能部门报告,职能部门向医院领导报告。必要时向有关政府行政部门汇报。

(2)涉嫌伤害、法律、政治问题、自杀迹向、非正常死亡的病员,医务人员要向院办报告,医院及时报告公安部门。

(3)进行重大手术、致残手术、有争议手术、再次手术、新手术、新

3 疗法、新技术等相关科室必须报告医务科,必要时向医院领导汇报审批。 (4)传染病人的报告按《传染病防治法》规定报告。

(5)发现药品严重不良反应时,应向药剂科报告,药剂科必须按规定采取相关措施。

(6)其它有可能引发医疗纠纷或有医疗事故争议的情况,应向有关部门及院领导报告。

二、处理医疗事故预案

1、医务人员在医疗活动中发生或者发现医疗事故,可能引起医疗事故的医疗过失行为或者发生医疗事故争议的,应立即向所在科室的科主任、护士长报告;科主任、护士长应向医务科、护理部等职能部门报告。科主任和职能部门相关人员应立即进行调查核实,同时科内必须讨论,认定医疗事件的性质,提出科室处理意见。职能部门将有关情况和初步处理意见如实向院领导报告,并向患方通报解释。必要时相关当事人有义务参加接待解答患方所提问题。

2、一般医疗纠纷由科主任组织调查处理,处理结果及时报医务科;对重大医疗纠纷及可能为医疗事故的医疗纠纷,医务科组织院内医疗事故鉴定小组讨论并提出处理意见,必要时院领导要参加协调处理。

3、发生医疗事故时医院按规定向市卫生局报告。发生二级以上医疗事故或发生重大医疗过失行为,可能构成二级以上医疗事故或导致3人以上人身损害后果的,应立即向卫生局报告。发生医疗纠纷协商解决的应向卫生局书面报告。

4、发生或者发现医疗过失行为,医务人员、相关科室应立即采取有效措施,避免或者减轻对患者身体健康的损害,防止损害扩大。

5、发生医疗事故争议时,死亡病例讨论记录、疑难病例讨论记录、上

4 级医师查房记录、会诊意见、病程记录应当在医患双方在场的情况下封存和启封。封存的病历资料可以是复印件,由医院保管。在医患双方意见不统一时,可请公安或卫生行政主管部门主持封存。

6、疑似输液、输血、注射、药物等引起不良后果的,医患双方应当共同对现场实物进行封存和启封,封存的现场实物由医院保管;需要检验的,应当由双方共同指定的、依法具有检验资格的检验机构进行检验;双方无法共同指定时,申请由市卫生局指定。

疑似输血引起不良后果,需要对血液进行封存保留的,医院将通知提供该血液的采供血机构派员到场。

7、患者死亡由上级医师或科主任出具死亡证明。医患双方不能确定死因或者对死因有异议的,医务科应迅速组织讨论,并向患者直系亲属或代理人建议48小时内进行尸体检验。 尸检的程序及规定按有关法律法规执行。

8、患者死亡后尸体应当立即移放太平间。因本院太平间无冷冻条件,需冷冻的报请公安部门移放殡仪馆。

9、医务人员私下执业、未经医务科批准外出医疗服务以及私邀外院医务人员会诊所造成的医疗纠纷、医疗事故,概由当事人负责。对医院声誉造成不良影响的,医院将追究其责任。

10、医务人员应注意收集和提供有利于医疗事故争议客观公正解决的一切相关证据。

11、对医疗纠纷、医疗事故当事人的处理:

医务人员由于严重不负责任,造成就诊人死亡或者严重损害就诊人身体健康的,应由司法机关依照刑法中的医疗责任事故罪追究其刑事责任,卫生行政部门依据执业医师法吊销其执业证书。对其他医疗纠纷、医疗事故

5 的责任人触犯国家有关法律、法规者,按国家有关规定处理。同时医院根据事故等级、技术因素、情节轻重、本人态度和一贯表现对医疗事故中的直接责任人员给予相应行政处分和经济处罚,对责任人工资的影响依照有关文件执行。

对完全是技术因素或技术因素为主引起的医疗事故的直接责任人员,结合本人平时技术水平、认识态度、一贯表现,令其作出书面检查、吸取教训并给予经济处罚。可建议主管部门给予或免于行政处分。

若医疗纠纷、医疗事故责任人系多人时,根据其责任大小分别给予处理。主要责任人员的处理一般参照直接责任人员的处理规定进行;间接责任人员、次要责任人员可以从轻或减轻处理。

出现医疗纠纷的或事故后当事人不积极参加处理、不积极寻找补救措施者从重处理。

对违反《工作人员受申告待岗制度的规定》的,按规定处理。 (1)一级医疗事故:对完全不负责任或以不负责任为主引起的当事人报请上级主管部门给予开除或开除留用,承担全部经济赔偿。留用期满后影响晋升专业技术职务5年以上,吊销处方权、手术权5年以上,停发质效津贴5年以上。对完全是技术因素或技术因素为主引起的当事人给予降聘、调离原工作岗位6-8月,影响晋升专业技术职务2-3次,可以吊销处方权、手术权10-12月,停发质效津贴8-10月,承担经济赔偿40%-50%,赔偿最高额8000元。

(2)二级医疗事故:对完全不负责任或以不负责任为主引起的当事人,报请上级主管部门给予降职、撤职、开除留用察看或降聘,调离原工作岗位,影响晋升专业技术职务4-5年、吊销处方权、手术权4-5年以上,停发质效津贴4-5年,承担经济赔偿80%-90%。对完全是技术因素或技术

6 因素为主引起的当事人给予调离原工作岗位4-6月,影响晋升专业技术职务1-2次,可以吊销处方权、手术权8-10月,停发质效津贴6-8个月,承担经济赔偿30%-40%,最高赔偿额为6000元。

(3)三级医疗事故:对完全不负责任或以不负责任为主引起的当事人报请上级主管部门给予记大过、降级或降聘,调离原工作岗位,影响晋升专业技术职务2-4年以上,吊销处方权、手术权2-4年以上。停发质效津贴2-4年,承担经济赔偿60%-80%。对完全是技术因素或技术因素为主引起的当事人给予调离原工作岗位2-4月,影响晋升专业技术职务1次,可以吊销处方权、手术权6-8月,停发质效津贴4-6个月,承担经济赔偿20%-30%,赔偿最高额为4000元。

(4)四级医疗事故:对完全不负责任或以不负责任为主引起的当事人报请上级主管部门给予记过、记大过、降级或降聘,影响晋升专业技术职务1-2年以上,吊销处方权、手术权1-2年以上。停发质效津贴1-2年,承担经济赔偿50%-60%。对完全是技术因素或技术因素为主引起的当事人给予调离原工作岗位1-2月,可以影响晋升专业技术职务1次,可以吊销处方权、手术权4-6月,停发质效津贴2-4月,承担经济赔偿10%-20%,赔偿最高额为2000元。

(5)医疗纠纷

对在医疗纠纷中存在过错的医务人员应责令其作出书面检查,吸取教训,并根据情节轻重、纠纷性质、本人态度、事态影响大小,酌情给予处理,可给予停发质效津贴1个月。构成严重医疗缺陷者,按情节轻重可以给予缓聘、暂缓晋升、吊销处方权、手术权处理,停发质效津贴1-2个月。因医疗纠纷造成经济赔偿,确系科室当事人造成的,其中当事人须承担5%-10%,最高额为1500元。

7

12、对医疗纠纷、医疗事故所在科室和科主任处理

由于完全不负责任或以不负责任为主而发生医疗事故的科室,出现

一、

二、

三、四级事故的科室分别扣发科室全年质效津贴15%、12%、8%、5%。

一、二级医疗事故所在科室的主要负责人,追究其直接领导责任,根据情节轻重给予相应的行政处分及经济处罚。

由于是技术因素或技术因素为主发生的医疗事故的科室,取消其当年医疗质量方面的奖励,并分别扣发全年质效津贴的4%、3%、2%、1%。 对经常出现医疗纠纷、医疗事故的科室,责令其制定整改措施,限期整改、吸取教训,并给予相应的处罚。

对出现医疗纠纷后,科主任不积极参加处理者,给予批评教育、扣除1-3个月质效津贴,情节严重者撤消其科主任职务,并给予行政处分。

三、各科室要结合本科室实际情况,制定科室防范处理医疗事故预案。

四、医院鼓励各科室积极开展新技术、新疗法,促进医疗水平的提高。开展新技术、新疗法实施前必须书面报请医务科必要时汇报院领导批准并征得患方同意。在符合医学诊疗常规和高度负责的前提下,开展新技术、新疗法过程中所发生的难以预料和防范的不良后果并发生医疗纠纷的,当事人和所在科室不承担责任。

五、医院对一年未发生医疗纠纷的科室,给予奖励;对不履行本预案的科室和个人视情节给予处罚。奖惩办法另定。

六、本预案自公布之日起施行,由医务科负责解释。

如皋市石庄中心医院 2008年12月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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第20篇:医疗事故赔偿标准

《医疗事故处理条例》第五十条中规定医疗事故赔偿,按照下列项目和标准计算:

一、医疗费

按照医疗事故对患者造成的人身损害进行治疗所发生的医疗费用计算,凭据支付,但不包括原发病医疗费用。结案后确实需要继续治疗的,按照基本医疗费用支付。更多:医疗费计算具体标准

二、误工费

患者有固定收入的,按照本人因误工减少的固定收入计算,对收入高于医疗事故发生地上一年度职工年平均工资3倍以上的,按照3倍计算;无固定收入的,按照医疗事故发生地上一年度职工年平均工资计算。更多:误工费具体计算标准

三、住院伙食补助费

按照医疗事故发生地国家机关一般工作人员的出差伙食补助标准计算。更多:住院伙食补助费具体计算标准

四、陪护费

患者住院期间需要专人陪护的,按照医疗事故发生地上一年度职工年平均工资计算。 更多:陪护费的具体计算标准

五、残疾生活补助费:根据伤残等级,按照医疗事故发生地居民年平均生活费计算,自定残之月起最长赔偿30年;但是,60周岁以上的,不超过15年;70周岁以上的,不超过5年。

六、残疾用具费:因残疾需要配置补偿功能器具的,凭医疗机构证明,按照普及型器具的费用计算。

七、丧葬费:按照医疗事故发生地规定的丧葬费补助标准计算。

八、被扶养人生活费:以死者生前或者残疾者丧失劳动能力前实际扶养且没有劳动能力的人为限,按照其户籍所在地或者居所地居民最低生活保障标准计算。对不满16周岁的,扶养到16周岁。

对年满16周岁但无劳动能力的,扶养20年;但是,60周岁以上的,不超过15年;70周岁以上的,不超过5年。

九、交通费:按照患者实际必需的交通费用计算,凭据支付。

十、住宿费:按照医疗事故发生地国家机关一般工作人员的出差住宿补助标准计算,凭据支付。

十一、精神损害抚慰金:按照医疗事故发生地居民年平均生活费计算。造成患者死亡的,赔偿年限最长不超过6年;造成患者残疾的,赔偿年限最长不超过3年。并且,第五十一条还规定了参加医疗事故处理的患者近亲属所需交通费、误工费、住宿费,参照本条例第五十条的有关规定计算,计算费用的人数不超过2人。医疗事故造成患者死亡的,参加丧葬活动的患者的配偶和直系亲属所需交通费、误工费、住宿费,参照本条例第五十条的有关规定计算,计算费用的人数不超过2人。

医疗事故调查报告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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