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医疗事故损害赔偿

发布时间:2020-03-03 17:29:10 来源:范文大全 收藏本文 下载本文 手机版

论医疗事故损害赔偿

摘要:

当前,医疗纠纷已成为社会公众更多议论的话题,诉讼到法院要求依法解决的医疗法律案件日趋增多,医疗赔偿案件审理结果能否公正,更是公众关注的热点。而医疗过失鉴定的公正,直接影响医疗赔偿案件审理的公正。医疗单位在诊疗护理过程中,出现医疗事故,不仅应依法承担刑事责任、行政责任,还应依法承担损害赔偿的民事责任。由于目前我国涉及到医疗事故损害赔偿的两个主要法律规定的内容不同,造成了司法实践中适用法律上的混乱。在法院审理医疗赔偿案件中,决定胜诉、败诉的关键是医患双方是否存在过错责

任。

关键词:医疗事故司法鉴定赔偿

一、关于医疗事故的构成要件

2002年9月1日国务院公布的《条例》第二条规定:“本条例所称医疗事故,是指医疗机构及其医务人员在医疗活动中,违反医疗卫生管理法律、行政法规、部门规章和诊疗护理规范、常规,过失造成患者人身损害的事故。”医疗事故罪,是指医务人员由于严重不负责任,造成就诊人死亡或者严重损害就诊人身体健康的行为。本罪侵犯的客体是医疗单位的工作秩序,以及公民的生命健康权利。犯罪对象是生命健康安全正遭受病魔侵害的病人。所以,倘若救治措施不能客观上起到控制病情发展的作用,则必然由于病情发展而引起人体健康的更大损害,直至导致伤残、功能障碍和死亡结果。 据此,医疗事故的构成要件应包括:

(一)主体是医疗机构及其医务人员。这里所说的“医疗机构”是指取得《医疗机构执业许可证》的机构。这里所说的“医务人员”是指依法取得执业资格的医疗卫生专业技术人员,如医师和护士等,他们必须在医疗机构执业。

(二)造成患者人身损害的事实。

(三)行为的违法性。这里所指的是导致医疗事故发生的直接原因是因为医疗机构和医务人员违反医疗卫生管理法律、行政法规、部门规章和诊疗护理规范、常规,其行为违法。

(四)医院的过失行为与患者人身损害存在因果关系。

(五)

主观上存在过失。医疗机构及其医务人员在对患者治疗过程中,主观上要存在过失行为,

而非故意。

二、医疗事故责任的认定

医疗事故的责任分类:

1) 完全责任,指医疗事故损害后果完全由医疗过失行为造成;

2) 主要责任,指医疗事故损害后果主要由医疗过失行为造成,其他因素起次要作用;

3) 次要责任,指医疗事故损害后果主要由其他因素造成,医疗过失行为起次要作用;

4) 轻微责任,指医疗事故损害后果绝大部分由其他因素造成,医疗过失行为起轻微作

用。

哪些情况不认定为医疗事故:

一、医生在紧急情况下为抢救垂危患者生命而采取紧急医疗措施造成不良后果的。

二、在医疗活动中由于患者病情异常或者患者体质特殊而发生医疗意外的。

三、在现有医学技术条件下患者发生无法预料或者根本就无法防范的不良后果的。

四、医生为患者处理病情时由于无过错输血感染造成患者不良后果的。

五、因地震等不可抗力造成患者不良后果的。

医疗差错与医疗事故的区别

医疗差错,是指在诊疗护理工作中,医务人员虽有违反规章制度、诊疗护理常规的失职行为或技术过失,但未给就诊人造成死亡、残废、组织器官损伤导致功能障碍的不良后果的行为。医疗差错,从产生的原因区分,可以分为医疗责任差错和医疗技术差错。其中,医疗责任差错与医疗事故罪容易混淆,二者都表现为医务人员在诊疗护理工作中不负责任,违反规章制度或诊疗护理常规的行为。区别在于所造成的后果不同。前者未造成就诊人死亡、残废、组织器官损伤导致功能障碍的不良后果;后者则造成了就诊人死亡或身体健康严重损害的后果。对于医务人员由于严重不负责任,造

成医疗差错的,不能以医疗事故罪论处。

2、医疗事故罪与医疗意外的界限

医疗意外,是指由于病情或者病人体质特殊而发生难以预料和防范的不良后果。它与医疗事故罪都可能发生就诊人死亡或身体健康严重损害的后果,二者区别的关键在于主观上有无过失。如果就诊人死亡或身体健康严重损害,是因医务人员责任心不强,违反规章制度或诊疗常规造成的,则构成医疗事故罪,如上述后果是因医务人员难以预料或难以防范的因素所引起,由属于医疗意外,不能以犯罪论处。医疗意外与医疗事故罪中的疏忽大意过失颇为相似,二者不但都发生了严重后果,而且对严重后果的发生都没有预见。二者的区别在于,疏忽大意过失对严重后果的发生是应当预见

而没有预见,医疗意外是对严重后果的发生是难以预见而没有预见。

医疗事故处理条例

为了科学划分医疗事故等级,正确处理医疗事故争议,保护患者和医疗机构及其医务人员的合法权益,根据《医疗事故处理条例》,制定本标准。

专家鉴定组在进行医疗事故技术鉴定、卫生行政部门在判定重大医疗过失行为是否为医疗事故或医疗事故争议双方当事人在协商解决医疗事故争议时,应当按照本标准确定的基本原则和实际情况具体判定医疗事故的等级。

裁判要旨

审理医疗事故损害赔偿案件应适用《医疗事故处理条例》,而不能适用《民法通则》及司法解释的相关规定;对共同侵权人,在无法区分责任大小的情况下,应由侵权人共同承担赔偿责任。

二、关于共同侵权人的责任承担问题

共同侵权行为可分为意思联络的共同侵权行为和无意思联络的共同侵权行为,本案即属于无意思联络的共同侵权行为。构成共同侵权,数个加害人均需要有过错,或者为故意或者为过失,但是无须共同的故意或者意思上的联络;共同侵权行为,以各个侵权行为所引起的结果,有客观的关连共同即可,各行为人间的意思联络非成立要件。对共同侵权人的侵权行为,如果能区分其责任大小,则可以根据其过错或者过失承担区别责任,若无法区分,则应由共同侵权人承担共同赔偿责任。英美法系国家侵权行为法也认为,各自独立

的行为结合在一起而造成他人损害,从而对受害人负有连带责任的人,是共同侵权人。共

同侵权人中的每一个人都有义务向被害人支付赔偿金。

责任

对发生医疗事故后医院应当承担的法律责任,我国的《医疗事故处理条例》规定了刑事、行政、民事三个方面的责任。医疗事故的刑事责任主要是指构成医疗事故罪的行为, 而是否构成犯罪是追究刑事责任的前提;医疗事故的行政责任则是由卫生行政部门依照法律对发生医疗事故的医疗机构和医务人员作出行政处理;医疗事故的民事责任多以经济赔偿为主,解决医疗事故行为给患者所造成的经济损失,它与行政责任一般同时适用,其对患者具有极大的经济补偿性质,也是医疗事故处理条例规定的重要内容致意,因此《医疗事故处理条例》单列章节对其进行了详细约定。

1、医疗纠纷司法鉴定程序

1) 审查鉴定委托书、送检资料材料等;

2) 举行听证会;

3) 鉴定人进行鉴定,必要时组织专家讨论;

4) 出具鉴定文书。

司法鉴定

我国的法官往往不是同时具有医疗知识和法学知识学历的专业法官,如何准确判定医患双方是否有过错,是摆在审理此类案件法官面前的难题。在现行的审判实践,法官通常采用医疗事故鉴定或司法鉴定结论作为确定过错的重要依据

现行医疗事故鉴定存在的问题是:

一、医疗事故鉴定的威信低。

二、部分医疗事故鉴定结论不客观、不公正。

司法鉴定结论存在的问题是:

一、司法鉴定人不是临床医师,不具有临床医师的执业资格,不应也不能对临床医学作出鉴定。

二、临床医学的复杂和特殊性质,决定法医无法胜任医疗过失的鉴定。

五、医疗纠纷的索赔途径

一是协商。医患双方就赔偿问题进行协商,达成一致意见,双方签订协议书,可以办理

公证或律师见证,并报卫生行政主管部门备案。

二是申请卫生行政部门处理。当事人应当提出书面申请,并在知道或应当知道身体健康

受到损害之日起1年内提出。

三是向人民法院起诉。医疗纠纷可以不向卫生行政部门申请处理,直接向人民法院提起诉讼,以侵权为案由的,诉讼时效为1年,以违约为案由的,诉讼时效为2年,均自知道

或应当知道自己的权益受到侵害之日起计算。

医疗事故的赔偿

根据国务院2002年颁布的《医疗事故处理条例》的规定,发生医疗事故的赔偿等民事责任争议,医患双方可以协商解决;不愿意协商或者协商不成的,当事人可以向卫生行政部门提出调解申请,也可以直接向人民法院提起民事诉讼。

双方当事人协商解决医疗事故的赔偿等民事责任争议的,应当制作协议书。协议书应当载明双方当事人的基本情况和医疗事故的原因、双方当事人共同认定的医疗事故等级以及协商确定的赔偿数额等,并由双方当事人在协议书上签名。

对于已确定为医疗事故的,卫生行政部门应医疗事故争议双方当事人请求,可以进行医疗事故赔偿调解。调解时,应当遵循当事人双方自愿原则,并应当依据本条例的规定计算赔偿数额。

经调解,双方当事人就赔偿数额达成协议的,制作调解书,双方当事人应当履行;调解不成或者经调解达成协议后一方反悔的,卫生行政部门不再调解。

总结

我国应当从立法着手,通过完善医疗事故损害赔偿的相关法律,来推进医疗法制改革,从而真正达到保护公民的生命健康,切实改善

刘小宁《论医疗事故损害赔偿的法律适用》1999年 04期

黄清华.医疗卫生法制理论研究与律师实务[M] .中国法制出版社,2001.178392 ,154.

艾尔肯.医疗损害赔偿研究[M] .中国法制出版社,2005.291.

李庆生,谭家驹.医院的法律风险——医疗事故法律责任处理实用指南[M] .法律出版社,2004.84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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