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医疗事故维权

发布时间:2020-03-03 17:35:06 来源:范文大全 收藏本文 下载本文 手机版

医疗事故维权:民众能否撬动垄断坚冰

D09590106 江玮D09590105 高丹D09590109 李琴

摘要:人的生命健康和身体机能常常是不能控制的,尽管现在的医疗技术较以往已有了较大进步,但由于医疗过程的不确定性,医疗事故的数量依然有增无减。尽管我国法律对医疗事故的赔偿做了较严厉的规定,医疗事故维权依然困难重重。本文从医疗事故的现状展开,结合维权无果的无奈之举——医闹,提出了医疗事故维权的几点建议。

关键字:医疗事故 医闹 维权 专家组

一:医疗纠纷何其多

生命权和健康权是每个公民最基本、最重要的人身权利。随着人民生活的不断提高,对健康的要求也越来越高。各种先进的诊断仪器和新药的大量应用于临床,帮助我们发现和征服许多过去许多不易发现的病征。但与此同时我们又不得不面对这样一个现实:因医疗事故引起的纠纷屡屡发生,已成为新的投诉热点。据中国消费者协会统计,2008年消费者直接寄给中国消费者协会的医患投诉共625件,其中,涉及患者死亡的120例,涉及患者残疾的221例,约占总量的50.%。上述这些投诉人大多对医疗事故鉴定结果不满意,无可奈何下只有向消协投诉寻求帮助。尽管我国法律对医疗事故的赔偿做了严格和较严厉的规定,然而,医疗事故维权依然困难重重。

另外,本次我们共发放了100份问卷,了解民众对于医疗事故的态度及看法。其中,成功收回96张,无效问卷2张,问卷回收率为96%,问卷有效率为97.9%。问卷发放的地点集中在东方医院等下沙的几家大型医院。大多数有相关经历的被调查者表示,他们对医疗事故的最后解决方案都无法十分满意。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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不太满意基本满意

满意

图1.被调查者对于他所了解的医疗事故最后解决方案的满意程度

53岁的章女士入院时被诊断患有卵巢畸胎瘤并蒂扭转和高血压。入院后第二天,章女

士接受手术,手术后却出现心跳和呼吸停止,经抢救病情稍稳定,之后又接受了开颅手术。章女士两个多月出院后已瘫痪、失语、肌张力低下。

事后,章女士儿子段某发现母亲病历上出现的改动痕迹多达180多处。章女士儿子认定这是一起医疗事故,于是将经诊医院告上法庭。山西省医学会就章女士病历进行了医疗事故技术鉴定,鉴定结果为:“章某某的住院病历经当地法院质证,涂改现象严重。”“从住院到手术22小时,未请神经内科、心血管内科、麻醉科会诊,亦未采取相应的治疗措施。”“患者目前的症状主要原因系患者本身的高血压所致„„医院的医疗过失行为与之有一定的因果关系,构成二级丁等医疗事故„„医院方承担次要责任。”

既然已经认定医院对病历进行了那么多次涂改,怎么还能将这份病历作为鉴定的依据?章女士的儿子对这份鉴定不满,要求进行司法鉴定。此案提请我国医疗事故最高鉴定部门中华医学会进行再次鉴定。

以上的种种提醒着我们,面对频发的医疗事故,以及触目惊心的事故结果,我们必然不能够盲目乐观,掉以轻心。

二:医闹——胡闹还是维权

近年来,社会上出现了一些特殊的职业人员,他们在医疗事故发生后,专门帮助患者家属到医院闹事以索取高额赔偿。这样一群人被称为“医闹”。这样一个群体的出现是非常戏剧性的。然而,面对强势的医疗机构,普通民众显然难以与其平等对话,在各方求助无果的情况下,他们只能借助于这种力量才有可能为家人讨回公道。

对此现象我们也在问卷中设置了相关的问题,调查数据显示,面对强悍的医疗机构,以及维权无果的现状,多达78%的患者表示理解,甚至支持“医闹”这一举动。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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喻举

可奈,解

理之气,无不

可以理值得支持

图2.民众对于“医闹”现象的看法

但医闹归根结底是一种患者寻求私了的手段。在没有法律保障和行政确认的前提下,医患双方的“私了”容易变得更加不理性和偏执。这已经不仅仅是对医疗行业的不信任,更是

对行政、对正常法律途径的不信任。

不可否认,医闹从客观上对维护弱者的权益往往颇有成效。但是这并不是建立在合法合理的基础上获得的。而一旦这种医闹行为妨碍了医院和社会的正常秩序,对他人和社会发展造成了严重影响,甚至触及法律,就会反过来最终使自己成为侵权人。况且医闹事件很可能已经成为许多人习惯性的思维。过激的维权方式屡屡得手,社会公众产生了模仿跟进的心态。这对社会造成了更加不良的影响:社会不稳定因素增加;不良势力滋长;医患关系恶化,在无奈的情况下,“疑难杂症宁可不治”成了不少医生的信条。这是一个恶性循环,客观上放弃了救死扶伤的责任。最终的受害者还是广大患者。

对于“医闹”,许多人斥之为“胡闹”,要求予以取缔。然而,是否更应该思考,取缔之后,谁来保障医疗纠纷中占弱势的患者一方的利益?

三:医疗事故维权——道阻且长

根据正常程序,医疗事故维权必然要经历医疗事故鉴定的过程,而医疗事故鉴定也几乎是医疗事故维权的最难点。如何有效维权,我们应当深思。

(一)事故鉴定体制改革

1.鉴定人员组成合理化

对医疗事故的鉴定一般由各大医院的专家来承担,不论是出于行业稳定的考虑,还是私下往来的缘故,专家与纠纷医院往往有这样那样的关系,医医相护也就不可避免。鉴定委员会主要成员往往顾忌颇多,直面坦陈者少,含蓄表态者多,有时出现议而不决的情况,使医疗鉴定不能及时地作出结论。另外,医疗鉴定行为实在卫生行政部门监管下进行的,而这种监管常常会流于形式。

要解决这些问题,应在人民法院内部设立医学司法鉴定机构。但为了节约资源,可以只在全国中级、高级和最高人民法院设立。而且,法院的医学司法鉴定机构只隶属于法院,接受法院的领导和管理,经费由政府财政支出,鉴定收入纳入财政,这样才能保证鉴定的独立性。鉴定人员则应从法院组建的鉴定团队中随机选取,鉴定团队来自全国各地的医学、法医学专家和教授,原则上外省专家、教授优先考虑,向法院负责并接受法院监督。

2.鉴定委员会责任明确化

目前的医疗事故鉴定体制是集体鉴定制,而不是专家个人鉴定制。以鉴定委员会的名义出具鉴定结论,在形式上就回避了鉴定参与人的法律责任和义务,剥夺了被鉴定人提出异议和追究伪证责任的权利。而根据最高人民法院法(行)函〔1989〕63号文规定:“如因对鉴定结论有异议向人民法院起诉的,人民法院不予受理”。这样,鉴定委员会就成了一个事实上履行某种意义上的执法职能,但在法律上又不受任何制约和监督,不承担法律责任的组织。

应加快法律建设,明确医疗机构及其医务人员的责任。对医疗机构和医务人员违反法律规定的,应按不同程度给予行政处罚或刑事处罚。卫生行政部门的工作人员在处理医疗事故过程中违反规定,利用职务上的便利收受他人财物或者其他利益,滥用职权,玩忽职守,或者发现违法行为不予查处,造成严惩后果的,依照刑法关于受贿罪、滥用职权罪、玩忽职守罪或者其他有关罪的规定,依法追究刑事责任;尚不够刑事处罚的,依法给予降级或者撤职的行政处分。

(二)赋予患者更多的权益

数据显示,医疗事故发生的原因从医方责任来看,主要是医务人员法制观念薄弱,对重大手术、主要病情向家属交待不清,或基础理论、基本知识、基本技能不扎实而出现失误引起的。

为此患者应提高举证意识,医院应赋予患者复印或者复制其门诊病历、住院志、体温单、医嘱单、化验单(检验报告)、医学影像检查资料、特殊检查同意书、手术同意书、手术及麻醉记录单、病理资料、护理记录以及国务院卫生行政部门规定的其他病历资料的权力,以便在事故发生之后,患者能够掌握到相应的证据。在医疗活动中,医疗机构及其医务人员也应当将患者的病情、医疗措施、医疗风险等如实告知患者,及时解答咨询,从各方面避免医疗事故的产生。

医疗事故所酿就的人间悲剧是我们每个人都不愿看到的。它的受害者不仅是患者,还包括了患者的家属。一旦患者意外死亡或终身残疾,患者家属不仅要承担起生活的重担还要强忍悲伤走上艰难的维权之路。医疗事故带来的伤害也不仅仅是可以触摸得到的现实伤害,情感精神上的创伤是永远无法弥补。目前,我国正在酝酿新一轮的医疗体制改革,希望新的医疗改革能够为合理的医患关系的建立出一把力。

参考文献:

沈开燕《点击社会热门话题》 中国经济出版社2007年3月第一版

杨建华《民生为重看浙江》浙江人民出版社 2009年7第一版

王森波《医疗事故认定与医疗纠纷处理——常见法律实务专家指导丛书》中国民主法制出版社2002年4月第二版

医疗事故防范于处理http://xjhsjx.nes.gov.cn/10014/10014/00010/2008/12751.htm

医院医疗事故患者维权告知书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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医疗事故鉴定委员会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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