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律师调查报告(精选多篇)

发布时间:2021-07-13 07:57:31 来源:调查报告 收藏本文 下载本文 手机版

推荐第1篇:律师尽职尽责调查报告

(一)有什么用

律师尽职调查报告这种文件形式是最近十年逐渐传入中国,现在已经被广泛地运用在公司并购、股权或项目转让、资产或债务重组、证券上市、不良资产买卖以及其他的重大经济活动当中。据报告,著名的摩托罗拉公司在决定进入中国投资之前,所花费的尽职调查费用高达1亿美元。

什么是律师尽职调查报告?通俗一点来讲,就是在双方达成交易之前,一方委托律师对交易双方背景、交易标的合法性以及交易模式和程序进行调查和了解情况,并形成书面报告供交易一方参考。尽职调查是努力将交易信息从不对称到对称的过程(当然,也存在制造新的信息不对称的可能),从而有效减少或最大限度消除由于信息不对称对交易双方所造成的风险。因此,尽职调查的结果对双方是否最终达成交易起着非常关键的作用。

尽职调查是交易双方博弈的重要环节。买方聘请律师进行尽职调查,就是要通过律师的专业眼光,发现交易当中的瑕疵、风险和不完美之处,因此买方更愿意尽可能多了解卖方的情况尤其是负面信息。对于卖方而言,配合律师进行尽职调查是促使交易成功的前提条件,但是,卖方必须在尽量提供足够多的信息和尽量少提供负面信息之间进行权衡,若信息提供过于全面,则可能导致买方将来的法律索赔诉讼,卖方会有心理顾虑;若过份夸大负面信息,则买卖双方都可能临阵退却。所以,律师在进行尽职调查时应当充分考虑到买卖双方的心理不同、期望差异和顾虑,对于卖方关键材料提供不足之处,应当穷追猛打,锲而不舍,如此才真正显示出律师的作用;对于次要问题,则应当在提醒买方存在风险的前提下灵活处理,避免成为交易杀手。

(二)怎么写

1、封面

尽职调查报告一般需要制作独立的封面,以表示庄重。封面形式各间律所风格不一,不需统一要求。

2、前言

主要分为如下五个部分进行陈述:

l委托来源、委托事项和具体要求;

l调查手段和调查工作概要;

l出具报告的前提;

l报告使用方法和用途;

l导入语。

如下是一份关于银行委托某律师事务所进行贷款债权及其附属权益进行调查分析的《法律尽职调查报告》前言部分的样本:

【范本:法律尽职调查报告的前言部分写作方法】

〖注:以下说明委托来源、委托事项和具体要求〗

根据××银行××支行(下称“××银行”)与××律师事务所(下称“本所”)签订的《项目尽职调查委托合同》,以及《中华人民共和国律师法》以及相关法律法规的规定,本所接受××银行的委托,作为整体处置××公司(下称“主债务人”)项目(下称“本项目”)的专项法律顾问,就本项目的债权及担保债权权益有关事宜(下称“本项债权”),出具本尽职调查报告。

〖注:以下说明调查手段和调查工作概要〗

为出具本法律意见书,本所律师审阅了××银行提供的与本项债权相关的法律文件的复印件,走访了相关的政府部门,并就有关事实向××银行有关人员进行询问、听取了有关人员的陈述和说明。

〖注:以下说明出具报告的前提〗

本法律意见书基于以下前提作出:有关文件副本或复印件与原件一致,其原件及其上的签字和印章均属真实;有关文件及陈述和说明是完整和有效的,并无任何重大遗漏或误导性陈述;且无任何应披露而未向本所披露,但对本项债权的合法成立、存续、数额等有重大影响的事实。

在本法律意见书中,本所仅根据本法律意见书出具日前已经发生或存在的事实及本所对该等事实的了解和本所对我国现行法律、法规和规范性文件的理解发表法律意见。对于没有完整书面文件支持的事实,本所依据政府部门提供的文件、专业经验和常识进行了一定的假设并基于该等假设进行法律分析和作出结论,而该等假设可能与事实存在差异或不符。

〖注:以下说明报告使用方法和用途〗

本法律意见书的任何使用人应当清楚:尽管本所律师已尽力对所掌握的事实和文件进行专业分析并作出结论,但鉴于各个法律从业者对特定事实的认定和对法律的理解不可避免地存在差异,且法律理论与实践也不可避免地存在差异,因此司法实践结果可能与本法律意见的判断存在差异。本法律意见书所认定的事实以及得出的法律结论仅为本律师作出的客观陈述及独立法律判断,不构成对相关法律事实、法律关系、法律效力或其他法律属性的最终确认、保证或承诺。使用人针对本项债权的任何决定均只能被理解为是基于自己的独立判断而非本法律意见作出。

本所在此同意,××银行可以将本法律意见书作为本项目的附属文件,供有关各方参考使用,除此之外,不得被任何人用于其他任何目的和用途。

〖注:以下为正文导入语〗

本所律师按照中国律师行业公认的业务标准、道德规范和勤勉尽责精神,出具尽职调查报告如下:

3、正文

以一份某企业并购项目当中的律师尽职调查报告为例,正文由如下部分组成:

l并购主体必须调查交易主体设立的程序、资格、条件、方式等是否符合当时法律、法规和规范性文件的规定,包括交易主体设立过程中有关资产评估、验资等是否履行了必要程序,是否符合当时法律、法规和规范性文件的规定,涉及国有资产时是否取得有关批准。此外,还要调查交易主体现时是否合法存续,是否存在持续经营的法律障碍,其经营范围和经营方式是否符合有关法律、法规和规范性文件的规定,其未来的存续是否存在限制性因素等等。

l组织结构主要调查企业的组织机构图、规章制度、历次董事会、股东会、监事会的决议、会议记录等。对在有关部门备案的文件,应当到有关部门去核查验证。

l关联方主要调查与并购主体存在法律上的关联关系的各方以及其他利益相关者。具体包括但不限于控股股东、控股子公司、实际控制人、债权人、债务人、消费者、监管部门等。同时视乎客户的委托要求,有可能对其核心成员的道德信用也纳入调查范围,因为道德风险可能会引发其他诸如经营、法律、财务等风险。当然,鉴于中国目前的信用体系并不完善,这方面的有效调查手段很少,因此在实际调查当中这方面的调查多数流于形式。

l主要财产调查体现为以下几个方面:首先,权属查证。有形财产如土地使用权、房产、设备等,无形财产如商标、专利、著作权或特许经营权等,主要审查财产以及已经取得完备的权属证书,若未取得,还需调查取得这些权属证书是否存在法律障碍;其次,权利限制。调查财产是否存在权利被限制例如抵押、质押等情况,调查财产是否存在产权纠纷或潜在纠纷;第三,现场核实。调查财产是否存在租赁情况以及租赁的合法有效性等问题。

l地方政策鉴于我国地域情况差别很大,我国法律的规定仅仅是原则性的,各地区的行政规章在理解和执行上往往有很大差异,例如报批时间上的不同和报批文件制作要求的差异等,这些差异将对交易双方的成本核算构成直接影响,有时甚至直接影响交易结构。因此,在尽职调查报告当中加入此部分调查非常有必要。主要包括两类内容,一是地方政府、部门针对本行政区域内所有企业的普遍规定,如行业投资政策、税收优惠政策、财政补贴政策、反不正当竞争、环境保护、安全卫生等;一类是针特定行业或范围企业的特殊政策,如:审批程序、审批条件和各类许可证等。

上述尽职调查内容和结论将会对并购当事人未来的利益、风险产生一定的影响,这些影响就是“去脉”,而依据则是已经发生的事实一一“来龙”。调查就是要理清其中的来龙去脉,进而对从政策、产业、行业、财务、法律、人员等等诸多方面的风险、收益进行整体评估。整体评估的结果将构成并购的基础。

4、尾部

格式如下:

本报告仅供参考,不作证据或其他用途。

××律师事务所

律师:________

×××

推荐第2篇:律师尽职调查报告

山西省岳南律师事务所 关于山西XXXXXXX有限公司

之律师尽职调查报告

-----晋岳尽查【2012】第003号

致XXXXXXXX社:

第一部分 导言

一、尽职调查的范围与宗旨

有关山西XXXXXXXX有限公司的律师尽职调查报告,是由山西省岳南律师事务所根据XXXXXXXX社的委托,给予XXXXXXXX社提交给山西省岳南律师事务所XX省XX市中级人民法院(2012)临民初字第XXXXX号、XXXXX2号民事裁定书,XX省XX市中级人民法院(2012)临民初字第XXXX号、XXXX号民事判决书而无法执行的情况下,而展开的有关经营状况方面的律师尽职调查。

二、简称与定义

从本报告中,除非根据上下文应另作解释,否则下列简称和术语具有以下含义:

“本报告”是指由山西省岳南律师事务所于2012年九月十四日出具的关于山西XXXXXXXX有限公司之律师尽职调查报告。

“本所”和“本律师”是指山西省岳南律师事务所及本次律师尽职调查的律师。

“工商登记资料”是指登记于XX省XX市工商行政管理局的有关山西XXXXXXXX有限公司的资料。

“山西XXXXXXXX有限公司”简称:“XX公司”,登记于山西省XX市工商行政管理局,注册号为:XXXXXXXXXXXXXX “贵社”是指XXXXXXXXXXX社。

本报告使用的简称、定义、目录以及各部分的标题仅供阅读方便之用,除非根据上下文应另作解释,所有关于参见某部分的提示,均指本报告中的第一部分。

三、尽职调查方法与限制 本次调查所采用的方法如下:

1、审阅文件、资料与信息。

2、与XXXXXXXX社有关人员的会见与交谈。

3、实地访看。

4、向工商、税务等有关部分查询。

5、参阅其他中介机构尽职调查的信息。

6、考虑相关法律、政策、程序及实际操作。

四、本报告基于下列假设

1、所有XXXXXXXXXX社提交给我们的文件均是真是的,所有提交的文件的复印件均与其原件是一致的。

2、所有XXXXXXXXXX社提交给我们的文件中均有相关当

事方的合法授权、签署和递交。

3、所有XXXXXXXXXX社提交给我们的文件上的签字、印章均是真实的。

4、所有XXXXXXXXXX社对我们做出的有关事实的阐述、声明、保证(无论口头的还是书面的)均为真实、可靠的。

5、所有XXXXXXXXXX社提交给我们的文件当中若明确表示接受中国法律以外其他法律管辖的,则其在该管辖法律下有效并被约束,描述或引用法律问题时涉及的事实、信息和数据是截止到2012年9月14日XXXXXXXXXX社提供给我们的受限于前述规定的有效的事实和数据,我们会在尽职调查之后,按照贵社的指示,根据具体情况对某些事项进行跟踪核实或确认,但不保证在尽职调查之后某些情况会发生变化。

五、本报告的法律依据

本报告所给出的法律意见与建议,是截止到报告日所适用的有效的中国法律为依据的。

六、本报告的结构

本报告分为导言、正文、附件和特别声明四个部分,报告的导言部分主要介绍尽职调查的范围与宗旨、简称与定义、调查的方法与关键问题的摘要。在报告的主体部分,我们将从二十个方面的具体问题逐项进行评论与分析,并给出相关的法律意见。报告的附件包括本报告所依据的

XXXXXXXXXX社和XX市工商行政管理局提交的资料和文本。

第二部分 正文

一、XX公司的设立与存续 1.1、XX公司的设立

XX公司设立于2007年4月11日,核准日期为2009年9月11日,注册资本为1430.0万元人民币,出资形式为货币。

1.2、XX公司设立时的股权结构

山西XXXXXXXX有限公司出资800万元,出资形式为货币,出资比例为80%,出资时间2007年4月11日,XX出资200万元,出资比例20%,出资时间2007年4月11日。

1.3、XX公司设立时的验资报告

XX公司设立时的出资,由XXXX信誉审计事务所进行验资,出具了XX信誉设验【2007】0040号验资报告。根据该报告书,山西XXXXXX有限公司出资800万元人民币,陈XX出资200万元人民币,出资方式均为货币。

1.4、对XX公司设立时的评价

经本所律师审查,XXX公司设立时资格、方式、条件等均符合当时的法律、法规和规范性的文件规定,根据工商登记资料显示,未发现设立时的瑕疵。

2、XX公司的股权演变 2.1、XX公司的股权转让

2008年4月7日,XXX公司通过第二次股东会决议,同

意吸收史XX为新股东,同时XX公司将其拥有的在XX公司的全部股权转让给史XX,从而史XX拥有XX公司80%的股权。至此,XX公司的股东变为史XX和陈XX,而XX公司却退出了XX公司。

2.2、本次股权转让的法律评价

本所律师认为,本次股权转让各方签订了转让协议,并经股东大会通过,形成决议,并经工商登记机关核准并备案。公司章程也因此进行修改。本次股权转让未发现事实上和法律上的虚假和瑕疵,应为合法有效,其章程修改案加盖了公司的印签,但未发现有股东签字,也没有发现有通过章程修改的股东会决议 ,其章程修改案真伪无法判定。

3.1、XX公司当前的经营状况

依据尽职律师2012年9月5日的实地勘察和贵社提供的相关资料及贵社相关人员的陈述,XX公司现今已人散屋空,至调查日前多时,已无任何经营迹象,原法定注册地空无一人,亦无任何物品,而工商登记资料同时显示XX公司从2008年3月至本报告日,在工商登记机关未有年检记录,由此可逻辑的推断,XX公司已无任何经营活动,不存在合法的法人行为,与法人相关的有关资质已经不能合法的拥有。

3.2、对XX公司的经营状况评价与印象

实际勘察表明XX公司已经解散,无员工、无公司存续的客观特征,无管理人员无公司存在的法律特征,现场亦无表

明属于XX公司的财产,同时登记机关显示,从2008年至今未经年检,亦表明该公司在法律上不能合法存续。本所律师认为XX公司已经事实上和法律上不具有一个社会民事主体的基本条件,律师印象为XX公司已经荒芜。

二、XXXX公司的设立与存续 1.1、XXXX公司的设立

XXXX公司设立于1999年7月2日,核准日期为2011年1月20日,注册资本为5000万元人民币。

1.2、XXXX公司的股权结构

XX地区XXX(集团)XX化工有限公司出资20万元人民币,出资比例为20%。

李XX出资60万元人民币,出资比例60% 王XX出资10万元人民币,出资比例10% 黄XX出资10万元人民币,出资比例10% 1.3、XXXX公司出资时验资

XXXX公司设立时验资是由XXXXXXX分行XX北街分理处出具的一份银行征询函,以及XX分理处向XXXXXX审计事务所出具的“山西XXXXXXXX有限公司”在该处存款壹佰万元的证明,同时有该处的进账单,未发现各方股东各自出资的有关单证,同时发现XXXXXX审计事务所出具的验资报告,验资报告为X地信审事验字(7999)第XX号验资报告,该验资报告记载:山西XXXXXX有限公司于1999年7月1日已

经收到各股东投入的资本壹佰万元人民币,但各股东详细出资来源等未有明确文件记载。

1.4、对XXXX公司设立的法律评价

经本所律师审查,XXXX公司设立时是否符合当时的法律、法规和规范性文件,就审查所占有资料律师无法做出判断,但已经工商登记机关核准登记来看,工商登记机关的审查就法律意义上而言应当时不存在疏忽,行政审查当为法律必然之审查。

2、XXXX公司的股权演变

2.1、2003年3月15日XXXX公司召开全体股东会,会议通过出资人李XX原股份为296万元,出资比例为89.98%,变更为李XX100万元,占出资比例的25.12%。李XX258万元,出资比例为64.82%。该内容显示于2003年3月15日的章程修正案,签字股东为李XX、李XX、黄XX、王XX。同日,李XX与李XX签有股东转让协议,双方约定:李XX转让给李XX258万元,占李XX所持出资比例的其中的64.82%。

2004年2月8日,变更登记申请事项表显示,XXXX公司注册资本变为500万元,股东分别为李XX、李XX、黄XX、王XX,是由XXXX公司2004年2月16日章程修正案决定增加注册资本至500万元人民币,增加部分为102万元人民币,其中,李XX增加出资102万,而黄XX由原出资10万变为340万,而王XX出资30万却无记录。2004年2月19日,

山西XXXX会审计事务所有限公司出具了山西XXX变验字【2004】第11号验资报告,该验资报告载明:李XX个人增资1020000元人民币,变更后的注册资本为500万元人民币。

2004年2月16日,王XX将在XXXX的股权7.54%全部转让给黄XX,王XX退出了XXXX公司。

2007年变更登记申请表显示,XX公司增加注册资本为500万元,达到1000万元人民币,股东为李XX和李XX变更为李XX、李XX、黄XX。

2007年1月20日,XX公司股东会决定:增加注册资本4000万元人民币,“山西XXXXX有限公司” 变更为“山西XXXXXX有限公司”,新增出资为李XX和黄XX各自以货币的形式出资2000万元人民币,本次增资由XXXXX会计师事务所有限公司出具了XXXX信变验【2007】017号验资报告,确认已实际出资且足额认缴,同时指出,前次增资至10000000元时,是由XXXX会计师事务所审验,并于2006年5月12日出具了XX振兴变验【2006】第0069号验资报告。

至此,XXXX公司经几次增资和股权转让资本达到5000万元民人币,每次增资均为货币。

2.2、对股权转让的法律评价

XXXX公司股权转让和增资频繁,且每次公司这样的公司行为均有章程修正案、协议和验资报告,且均通过了当地的工商登记,依法给予确认变更之行为,对此虚假或瑕疵本所

律师认为无法做出判断,只能提示的是未发现其有股东会决议,且原始股东XXXX(集团)XX化工有限公司却不知以何种法律文件为据从XXXX公司的股东中消失。

2.3、XXXX公司的当前经营状况

根据本所律师2012年9月5日实地勘察和XXXXXX社提供的资料及其相关人员的陈述,XXXX公司的董事长李XX已经失踪,公司已空无一人,无任何公司经营存续的迹象,且有为数众多的债权人追索债务,公司无任何移动物臵于其活动场所,工商登记资料显示2011年至今XXXX公司未经工商年检。

3.1对XXXX公司经营状况的与法律评价与印象。XXXX公司已无任何经营活动,公司已是一个空空如也的壳子,员工散尽,债权人追索无门,无有可供搬移的物品,该公司在事实和法律上在报告之日显示荒败和无法承担社会民事法律责任之颓象。律师印象为:该公司已经结束了任何公司应当具有的生命体征。

三、XXX公司的设立和存续 1.1、XXX公司的设立

XXX公司设立于2007年12月22日,核准日期为2011年11月20日,注册资本为1500万元人民币。

1.2、股权结构

XXXX公司出资800万元人民币,出资比例为80%,出资

方式为货币。

李X出资200万元人民币,出资比例为20%,出资形式为货币。

1.3、出资时验资

XXX公司于2007年设立时,其出资是由山西XXXX会计师事务所有限公司进行的验资,出具的验资报告为XXXX设验字【2007】第128号验资报告,该报告显示,XXXX公司出资800万元人民币,出资比例为80%,李X出资为200万元人民币,出资比例为20%,双方均为货币出资。

1.4、对XXX公司设立时的评价

经本所律师审查,XXX公司设立时,其资格、条件、方式等均符合当时的法律法规和规范性文件的要求,故此,本所律师无法做出其设立时存有瑕疵的判断。

2.1、股权转让演变

2008年4月7日,XXXX公司和李XXX签定了股权转让协议,XX所持的XX的全部股权全部转让给李XXX,但未载明对价款的数额,同时,陈XX和李X签定股权转让协议,李X将其持有的XXXX公司的全部股份转让给陈XX,但未载明转让对价款的数额,同日出具了章程修正案,并于2008年4月7日填具了公司变更登记申请表。

2010年8月16日陈XX与李XXX签定了股权转让协议,陈XX将所持的XX的200万元人民币出资股权转让给李XXX,

但未载明对价款,同日李X将所持的1300万元的XXX的出资转让给黄XX,但未载明对价款,同时,章程修正案拟就而出资总额却变为了1500万元人民币,所增加的300万出资未见有任何法律性文件。

2.2、对股权演变的法律评价

XXX公司设立时间不长,但股权转让演变频繁上演,在股权转让过程中都有协议和章程修正案,但均被工商登记机关登记备案,对此本所律师无法做股权转让虚假的评价,但转让时无股东会决议和转让价款尤显相关法律文件内容不够详尽,相关信息量不充分,增加300万元出资无验资报告不知是资料提供不全或是有其他提供资料时疏忽原因,对此部分律师认为是有违法定程序的。

3.1、当前XXX经营状况

根据本所律师的勘查和依据提供的相关资料及贵社有关人员的陈述,同时工商登记资料显示2011年至今XXX公司未进行年检,XXX公司当前已不存任何经营活动,员工已经散尽,管理人员已经不知去向,公司无有任何物品留存于现场,XXX公司在实体已经消失了!

3.2、对经营状况的律师评价与印象

XXX公司已经消亡,无有任何经营活动,亦无任何物品 封存,员工散尽,已无任何法人应有的特征表明XXX的实际存在。

四、X公司的设立和存续 1.1、X公司的设立

X公司设立于2002年12月13日,核准日期为2009年11月30日,注册资本为1550万元人民币。

1.2、X公司的股权结构

史XX出资100万元人民币,持股比例为6.45% 李XX出资为100万元人民币,持股比例为6.45% XXXX公司出资1350万元人民币,持股比例为87.1% 1.3、X公司设立时的验资

X公司设立时的出资是由山西XXXX审计事务有限公司进行的验资,出具的验资报告为晋X信审验字【2002】第16号,载明:史XX出资60万元人民币,出资比例为60%,史X出资40万元人民币,出资比例为40%,出资形式为货币。

1.4、对X公司设立时的法律评价

X公司设立时的有关文件,未发现有违反法律法规的事由出现,且已经登记机关登记应为合法有效。

2、股权转让的演变

2.1、2007年1月25日,X公司股东会决议,决定由李XX将其股权转让给XXXX公司,同时,李XX与XXXX公司达成协议,李XX所持的X公司的800万元的股权一次性转让给XXXX公司,但未载明对价款,在章程修正案中,股东和股权结构为:

XXXX公司出资800万元人民币,出资比例80% 史XX出资100万元人民币,出资比例10% 李XX出资100万元人民币,出资比例10% 同日填具公司变更登记申请表。

但在提供的资料中未发现有股东会记录表和李XX及李XX是如何成为X的股东及相关的股东身份及出资的法律文件,此后,如何注册资本从1000万增加为1550万元人民币,提供资料缺失。

2.2、对股权演变的法律评价

就提供的资料,本所律师认为,在股权演变的过程中,法律文件式的资料是不完整的,有重要的缺失,由于提供和调查的资料不完整,本所律师认为无法做出相关的法律评价。

3、当前的经营状况

根据实际勘察和提供的有关资料及相关人员的陈述,X公司已经人去楼空,无任何经营活动,亦无任何可察看的财产,X公司无经营活动。

3.1、对X公司经营状况的法律评价和律师印象 X公司从2010年至今未予年检,当前无任何经营活动,X公司名存实亡,无有公司的实际特质存在于调查人员眼前,印象为X公司已不复存在。就相对应的X公司的社会责任而论,在法律上和事实未发现有承担该种责任的可能性。

第三部分 附件(附后) 第四部分 特别声明

本报告基于贵社的委托,由本所律师依据调查结果及现行、有效的中国法律及XXXXXXXXXX社提供相关文件及实际情况拟就并出具,本报告谨供贵社审阅,未经本所律师书面同意,不得将本报告外传及用于作证、说明、与题述事宜无关的其他事务及行为。

谨致

商祺!

山西省岳南律师事务所

律 师:

二0一二年九月十五日

推荐第3篇:律师尽职调查报告

律师尽职调查报告

导言

尽职调查范围与宗旨

有关 公司的律师尽职调查,是本所根据 公司的委托进行的,调查内容包括:

1、债务人及担保人的基本情况:是否经营、是否年检、企业性质及性质是否变更(是否分立、合并、改制)、是否停产或破产、是否清算、职工人员(在职和退休)结构。

2、债务人及担保人资产负债情况:股东(或开办人)是否足额出资、出资形式是否符合法律规定、验资报告、评估报告、最近一期的资产负债表及财务报表、负债明细(见企业报表)。

3、有抵(质)押担保的,应调查抵押物或质押物(或质权)情况:抵(质)押物或质权现有名称、数量、面积、质量、所在地、所有权属或使用权属等现状是否与抵(质)押设定时一致,现场查看抵(质)押物是否存在有无减值因素,如土地的性质(如为划拨土地需扣除40%土地出让金)、房产与土地是否一同抵押、抵押物完善程度(瑕疵)目前的市场价值、抵押物被依法执行的或变现的难易程度。初估现值并与债权金额进行比较。

4、回购意向和其他。

简称与定义

在本报告中,除非根据上下文应另做解释,否则下列简称和术语具有以下含义(为方便阅读,下列简称和术语按其第一个字拼音字母的先后顺序排列):

“本报告” 指由××律师事务所于 年 月 日出具的关于 公司之律师尽职调查报告。

“本所” 指 律师事务所。

“本所律师”或“我们”指 律师事务所法律尽职调查律师。

“ 公司(债务人)” 指在 省 市工商行政管理局登记成立的公司,注册号为 。

“ 公司(保证人)” 指在 省 市工商行政管理局登记成立的公司,注册号为 。

本报告所使用的简称、定义、目录以及各部分的标题仅供查阅方便之用;除非根据上下文应另做解释,所有关于参见某部分的提示均指本报告中的某一部分。

方法与限制

本次尽职调查所采用的基本方法如下:

审阅文件、资料与信息;

与 公司有关公司人员会面和交谈;

向 公司询证;

参阅其他中介机构尽职调查小组的信息;

考虑相关法律、政策、程序及实际操作;

本报告基于下述假设:

提交给我们的所有文件均是真实的,所有提交文件的复印件与其原件均是一致的;

提交给我们的所有文件均由相关当事方合法授权、签署和递交;

提交给我们的所有文件上的签字、印章均是真实的;

对我们做出的所有有关事实的阐述、声明、保证(无论是书面的还是口头做出的)均为真实、准确和可靠的;

提交给我们的所有文件当中若明确表示其受中国法律以外其他法律管辖的,则其在该管辖法律下有效并被约束;

本报告描述或引用法律问题时所涉及的事实、信息和数据均是截至 年 月 日 公司提供给我们的受限于前述规定的有效的事实和数据;及我们会在尽职调查之后,根据本所与贵公司签署之委托合同的约定,按照贵公司的指示,根据具体情况对某些事项进行跟踪核实和确认,但不保证在尽职调查之后某些情况是否会发生变化。

本报告所给出的法律意见与建议,是以截至报告日所适用的中国法律为依据的。

本报告的结构

本报告的导言部分主要介绍尽职调查的范围与宗旨、简称与定义、调查的方法以及对关键问题的摘要;在报告的主体部分,我们将就九个方面的具体问题逐项进行评论与分析,并给出相关的法律意见;报告的附件包括本报告所依据的由 提供的资料及文本。

(一)债务人 公司的设立与存续

1.1.1 公司设立时的股权结构

公司于 年 月 日设立时,其申请的注册资本为 万元人民币,各股东认缴的出资额及出资比例如下:

股东名称

出资额

出资形式

出资比例

货币

%

货币

%

%

合计

万 100% 1.1.2 公司的出资和验资

根据 公司最新营业执照,其注册资本为 万元人民币(实缴 万元)。

根据 会计师事务所于 年 月 日出具的 验字(200 )第 号《验资报告》, 公司第一期出资 万元人民币已在 年 月 日之前由上述股东以货币及 的形式缴足。

1.1.3 对 公司出资的法律评价

根据《中华人民共和国公司法》的规定,内资的有限责任公司注 。

1.2 公司的股权演变 1.2.1 年股权转让

根据 年 月 日 市工商行政管理局提供的企业变更情况表, 年 月 日, 公司的股东 先生将其持有的 %股权全部转让给 先生, 年 月 日,上述股东变更已在 市工商行政管理局完成了变更登记。

本次股权转让之后, 公司的股权结构为:

股东名称

出资额

出资形式

出资比例

货币

%

货币

% 册资本必须在公司成立之日起两年内缴足,

%

合计

万 100%

1.2.2 本次股东变更的法律评价

公司本次股权转让行为(不)符合当时法律、法规和规范性文件的规定,并已(未)履行了必要的法律手续。

1.2.3 公司现有股东的基本情况

经本所律师核查, 公司现有股东为以下 名自然人:

(1)股东 ,男,身份证号为 ,电话 。

(2)股东 ,男,身份证号为 ,电话 。

1.3 公司的存续

1.3.1 公司的存续

(1) 公司现持有 市工商行政管理局于 年 月 日核发的注册号为 号的企业法人营业执照,注册资本为 万元人民币(实缴 万元),法定代表人为 ,住所位于 ,经营范围为 。

(2)根据其营业执照上记载的年检情况,该公司已于 年 月 日通过了 市工商局行 年度的年检。

1.3.2 公司存续的法律评价

根据 公司的章程及其年检资料,其目前合法存续; 。

(二) 公司的组织架构及法人治理结构

2.1 公司章程的制定及修改

公司章程是在 年 月 日由 公司最初设立时的股东制定的;根据到目前为止的资料, 年 月 日,由于 ,公司股东会对章程第 条进行过修改;此后于 年 月 日,由于 ,股东会对章程进行了第 次修改。修改的及原因:

2.2 公司的法人治理结构

根据 公司公司章程,该公司设有

2.3 公司的董事、经理和其他高级管理人员

公司现有董事 名,监事 名,经理 名。其中,董事 , 为公司监事, 为公司经理。

(三) 公司的生产设备和知识产权

3.1 公司的生产设备

根据 评估师事务所出具的 评报字[200 ]第 号《评估报告书》, 公司的生产设备的评估价值为 元人民币。

3.2 公司的知识产权

商标、专利和专有技术,或商标、专利申请、《企业保密协议》或保密制度的材料。

(四) 公司的土地及房产

4.1 土地使用权

4.1.1 土地租赁

根据(性质及使用权证号) 。

4.1.2 土地租赁的法律评价

4.2 房屋所有权

4.2.1 房屋状况

根据 评估师事务所出具的 评报字[200 ]第 号《评估报告书》, 公司共拥有房屋建筑物 幢,建筑面积平方米;构筑物及其他辅助设施 项;评估价值为 元人民币。

根据 公司的陈述及本所律师的核查, 公司所有房产房地产权证号为 。

4.2.2 房屋状况的法律评价

(五) 公司的业务

5.1 公司的经营范围

根据 公司目前持有的 市工商行政管理局于 年 月 日核发的注册号为 号的企业法人营业执照,其经营范围为:

5.2 公司持有的许可证和证书: 。

5.3 生产经营

经本所律师审查, 。

(六) 公司的贷款合同与担保

6.1 正在履行的贷款合同

经本所律师核查,至本报告出具日, 公司 。 6.2 担保合同

经本所律师核查,至本报告出具日, 公司(有无)正在履行的担保合同。

6.3 抵(质)押物情况: 。

(七) 公司的重大诉讼、仲裁与行政措施

(八) 公司的保险事项

(九)担保企业的相关情况:(项目同上) 9.1担保的主合同:

9.1.1主合同签订时间、地点、双方当事人、效力: 。 。 9.1 担保方式: 。 9.2 担保效力及原因分析: 。 。

(十)回购意向:

(十一)其他事项的说明:

本所律师要求:

本报告系基于贵公司委托,由本所律师依据调查结果及现行有效的中国法律及相关文件和实际情况拟就并出具。

本报告谨供贵公司及授权相关单位/人士审阅。未经本所律师书面同意,不得将本报告外传及用于佐证、说明与题述事宜无关的其他事务及行为。

谨致

商祺!

承办律师:

律师事务所

年 月 日

推荐第4篇:律师尽职调查报告

〖注:以下说明委托来源、委托事项和具体要求〗根据×银行×支行(下称\"×银行\")与×律师事务所(下称\"本所\")签订的《项目尽职调查委托合同》,以及《中华人民共和国律师法》以及相关法律法规的规定,本所接受×银行的委托,作为整体处置×公司(下称\"主债务人\")项目(下称\"本项目\")的专项法律顾问,就本项目的债权及担保债权权益有关事宜(下称\"本项债权\"),出具本尽职调查报告,律师尽职调查报告。〖注:以下说明调查手段和调查工作概要〗为出具本法律意见书,本所律师审阅了×银行提供的与本项债权相关的法律文件的复印件,走访了相关的政府部门,并就有关事实向×银行有关人员进行询问、听取了有关人员的陈述和说明。〖注:以下说明出具报告的前提〗本法律意见书基于以下前提作出:有关文件副本或复印件与原件一致,其原件及其上的签字和印章均属真实;有关文件及陈述和说明是完整和有效的,并无任何重大遗漏或误导性陈述;且无任何应披露而未向本所披露,但对本项债权的合法成立、存续、数额等有重大影响的事实。在本法律意见书中,本所仅根据本法律意见书出具日前已经发生或存在的事实及本所对该等事实的了解和本所对我国现行法律、法规和规范性文件的理解发表法律意见。对于没有完整书面文件支持的事实,本所依据政府部门提供的文件、专业经验和常识进行了一定的假设并基于该等假设进行法律分析和作出结论,而该等假设可能与事实存在差异或不符。〖注:以下说明报告使用方法和用途〗本法律意见书的任何使用人应当清楚:尽管本所律师已尽力对所掌握的事实和文件进行专业分析并作出结论,但鉴于各个法律从业者对特定事实的认定和对法律的理解不可避免地存在差异,且法律理论与实践也不可避免地存在差异,因此司法实践结果可能与本法律意见的判断存在差异。本法律意见书所认定的事实以及得出的法律结论仅为本律师作出的客观陈述及独立法律判断,不构成对相关法律事实、法律关系、法律效力或其他法律属性的最终确认、保证或承诺。使用人针对本项债权的任何决定均只能被理解为是基于自己的独立判断而非本法律意见作出。本所在此同意,×银行可以将本法律意见书作为本项目的附属文件,供有关各方参考使用,除此之外,不得被任何人用于其他任何目的和用途。〖注:以下为正文导入语〗本所律师按照中国律师行业公认的业务标准、道德规范和勤勉尽责精神,出具尽职调查报告如下:

3、正文以一份某企业并购项目当中的律师尽职调查报告为例,正文由如下部分组成:;并购主体必须调查交易主体设立的程序、资格、条件、方式等是否符合当时法律、法规和规范性文件的规定,包括交易主体设立过程中有关资产评估、验资等是否履行了必要程序,是否符合当时法律、法规和规范性文件的规定,涉及国有资产时是否取得有关批准。此外,还要调查交易主体现时是否合法存续,是否存在持续经营的法律障碍,其经营范围和经营方式是否符合有关法律、法规和规范性文件的规定,其未来的存续是否存在限制性因素等等。组织结构主要调查企业的组织机构图、规章制度、历次董事会、股东会、监事会的决议、会议记录等。对在有关部门备案的文件,应当到有关部门去核查验证。关联方主要调查与并购主体存在法律上的关联关系的各方以及其他利益相关者。具体包括但不限于控股股东、控股子公司、实际控制人、债权人、债务人、消费者、监管部门等。同时视乎客户的委托要求,有可能对其核心成员的道德信用也纳入调查范围,因为道德风险可能会引发其他诸如经营、法律、财务等风险。当然,鉴于中国目前的信用体系并不完善,这方面的有效调查手段很少,因此在实际调查当中这方面的调查多数流于形式。主要财产调查体现为以下几个方面:首先,权属查证。有形财产如土地使用权、房产、设备等,无形财产如商标、专利、著作权或特许经营权等,主要审查财产以及已经取得完备的权属证书,若未取得,还需调查取得这些权属证书是否存在法律障碍;其次,权利限制。调查财产是否存在权利被限制例如抵押、质押等情况,调查财产是否存在产权纠纷或潜在纠纷;第三,现场核实,调查报告《律师尽职调查报告》。 调查财产是否存在租赁情况以及租赁的合法有效性等问题。经营状况主要包括行业发展的来龙去脉、产业政策的演变、对外签订的合作协议、管理咨询协议、研究和开发协议;供货商的情况;主要购货合同和供货合同以及价格确定、相关条件及特许权规定;市场开拓、销售、特许经营、委托代理、以及独立销售商的名单;消费者的清单;有关存货管理程序的情况;主要竞争者的名单;产品销售模式及其配套文件等;作出的有关产品质量保证文件;有关广告、公共关系的书面协议等等。债权债务企业的债权债务对未来的权益会产生重大影响,但又难以仅从表面文件发现,所以往往是陷阱所在。因此,对于企业的应收应付款项应当重点调查其合法性和有效性;在调查将要履行、正在履行以及虽已履行完毕但可能存在潜在纠纷的重大合同的合法性、有效性和诉讼时效的同时,核查其是否存在潜在的风险;在调查企业对外或有负债情况时,应着重对抵押、质押、保证以及其他保证和承诺的风险进行核查。此外,对于企业经营过程当中常见的因环境保护、知识产权、产品质量、劳动安全等原因产生的侵权之债也应当纳入债权债务的调查范围之内逐一予以核实。环境保护应当调查企业的生产经营活动和已经投资和拟投资项目是否符合有关环境保护的要求,是否具有相关的环境评测报告和证书。产品质量企业产品是否符合有关产品质量和技术监督标准,是否具有相关的产品质量证书。财务调查财务状况是企业经营状况和资产质量的重要标志之一。但是,基于避税或其他原因,企业的财务状况和数据往往有不同的处理方式,有时候并不真实反映企业的真实状况。因此,有必要对财务数据作必要的调查,这类调查一般是委托会计师事务所进行的,主要包括以下内容:销售收入;产品销售成本;市场开拓情况;研发的投入与收益情况;原始财务报表;经过审计的财务报表;采用新的会计准则与原有会计准则的不同之处所产生的影响;会计政策可选择条件的不同选择所产生的影响,等等。人力资源在这方面应调查的信息资料需包括以下内容:主要人才的个人档案;聘用合同资料;劳动行政管理部门有关员工福利规定的文件;保密协议;知识产权协议;竞业禁止协议;经营管理者和关键人员的年薪和待遇历史情况与现状;员工利益的未来安排,如退休金、股票期权、奖金、利益分享、保险、丧失劳动能力补助、储蓄、离职、节假日、度假和因病离职的待遇等;人才流动的具体情况;员工纠纷的具体情况,等等。保险调查的范围主要是保险合同、保险证明和保险单,险种主要是一般责任保险、产品责任保险、火险或其他灾害险、董事或经营管理者的责任险,以及雇员的养老、失业、工伤保险等。诉讼或处罚针对企业可能存在尚未了结的或可预见的重大诉讼、仲裁及行政处罚案件,以走访相关部门的形式予以调查核实。另外,还应当调查企业高级管理层如董事长、总经理等核心管理层人员是否存在尚未了结的或可预见的重大诉讼、仲裁及行政处罚案件。优惠政策由于我国存在名目繁多且行政级别不同的税收优惠、财政补贴,如果并购主体存在享受税收优惠、财政补贴的情形,则要对相应的政策是否合法、合规、真实、有效予以特别关注,在某些情形下,这些政策是企业生存和赢利的关键。地方政策鉴于我国地域情况差别很大,我国法律的规定仅仅是原则性的,各地区的行政规章在理解和执行上往往有很大差异,例如报批时间上的不同和报批文件制作要求的差异等,这些差异将对交易双方的成本核算构成直接影响,有时甚至直接影响交易结构。因此,在尽职调查报告当中加入此部分调查非常有必要。主要包括两类内容,一是地方政府、部门针对本行政区域内所有企业的普遍规定,如行业投资政策、税收优惠政策、财政补贴政策、反不正当竞争、环境保护、安全卫生等;一类是针特定行业或范围企业的特殊政策,如:审批程序、审批条件和各类许可证等。上述尽职调查内容和结论将会对并购当事人未来的利益、风险产生一定的影响,这些影响就是\"去脉\",而依据则是已经发生的事实一一\"来龙\"。调查就是要理清其中的来龙去脉,进而对从政策、产业、行业、财务、法律、人员等等诸多方面的风险、收益进行整体评估。整体评估的结果将构成并购的基础。

4、尾部格式如下:本报告仅供参考,不作证据或其他用途。×律师事务所律师:_××年×月×日MSN空间完美搬家到新浪博客!

推荐第5篇:律师尽职调查报告

律师尽职调查报告

一、法律尽职调查概述

尽职调查,是指投资人在与目标企业达成初步合作意向后,投资人对目标企业一切与本次投资有关的事项进行现场调查、资料分析的一系列活动。尽职调查的形式多样,主要有:法律尽职调查,财务尽职调查,税务尽职调查,商业尽职调查,环境尽职调查,人力资源尽职调查等等。

法律尽职调查,是指通过律师了解目标公司的情况,发现潜在法律风险和可能增加交易成本的问题,为企业并购的科学决策提供依据。

二、法律尽职调查的目的

法律尽职调查也就是法律风险管理,目的是使买方尽可能地发现有关他们要购买的股份或资产的全部情况,查明潜在的法律风险和它们对收购及预期投资收益的可能的影响。对投资者而言,投资本身存在着各种各样的风险,例如:目标公司可能出现的法律风险,财务账册的准确性,相关资产是否具有目标公司赋予的相应价值。

三、法律尽职调查内容

法律尽职调查就是为了获知目标企业的重要信息并以此判断收购中的法律风险。法律尽职调查包括以下主要内容(详情请点击:律师尽职调查清单)。

1、审查主体资格。对目标公司主体合法性的调查主要包括两个方面:一是其目标公司是否依法成立并合法存续,包括其成立、注册登记、股东情况、注册资本交纳情况、年审、公司变更、有无吊销或注销等。二是其是否具备从事营业执照所确立的特定行业或经营项目的特定资质,如建筑资质、房地产资质等。

2、审查资产及财务情况。核实目标公司的各项财产的权利是否有瑕疵,是否设定了各种担保,权利的行使、转让是否有所限制等。其次是审察目标公司的各项债权的实现是否有保障,是否会变成不良债权等,以确保收购方取得的目标公司的财产关系清楚明白,权利无瑕疵,无法律上的障碍。

3、审查债权债务情况。对目标公司是否有债权债务,以及大小等进行分析,将它们定性、定量,为谈判提供合理的依据。

4、审查重要合同。律师审查长期采购合同、技术许可合同、大额贷款合同、公司担保合同、代理合同、特许使用合同、关联交易合同等等。律师审查合同两个方面,一是确定收购完成后收购方并不会丧失合同中规定的预期利益;二是确定这些合同中权利义务是否平衡,目标公司是否处于重大不利的情形中。

5、审查知识产权。律师应审查知识产权的权属情况,有效期限情况,有无分许可、是否存在有关侵权诉讼等等。

6、审查人力资源。一是对重要人员需逐一审查其服务协议的主要内容,是否存在对此次并购造成障碍的劳动合同,二是对于普通职工,一般只审查公司的劳务合同范本。

7、审查公司治理结构。对目标公司治理结构、规章制度的调查主要是审查目标公司的章程、股东会决议、董事会议事规则、董事会决议、公司规章制度等文件。对这些文件的审查,主要是审查公司股东会、董事会的权力,公司重大事项的表决、通过程序等相关信息以确定本次收购是否存在程序上的障碍,是否获得了合法的授权等等,以确保本次收购交易的合法、有效,避免可能争议的发生。

8、审查是否存在诉讼。律师的审查注重于诉讼或仲裁胜诉的可能性,以及由此可能产生的法律费用和赔偿责任的开支。

四、法律尽职调查的程序

律师尽职调查的范围很广,调查对象的规模亦千差万别,每一个尽职调查项目均是独一无二的。律师尽职调查基本工作程序如下:

1、委托方与律师事务所签订委托律师事务所进行尽职调查的委托合同;

2、律师与目标企业签署《尽职调查保密协议书》;

3、律师根据受托的业务起草《尽职调查清单》和问卷表;

4、向目标企业发出补充的文件清单或要求;

5、经委托方确认后,律师将准备好的尽职调查清单和问卷发至目标企业;

6、收到目标企业提供的资料后,核对复印件与原件,做好资料清单并准备资料索引,由双方代表签字;

7、律师按照委托合同约定对所收资料进行研究并向委托方汇报;

8、律师对收到的资料进行研究判断,决定是否再次起草《尽职调查清单》或是问卷表,直至查明情况为止;

9、律师对尽职调查所获取的全部资料,反复地研究判断,进行相应核查验证,在核查验证过程中,制作工作笔录;

10、如果资料不全、情况不详,律师会要求对方做出声明和保证;

11、对所有文件资料进行整理和归档,并制订工作底稿;

12、律师起草并向委托方提交准确、完整、详实的律师尽职调查报告。

五、法律尽职调查的意义

1、合理评估风险。投资行为许多环节要接受法律的监管,往往触及合同法、公司法、劳动法、知识产权法、环境保护法等问题,这些因素必将增加收购后整合的风险。通过尽职调查,可以帮助投资人获取更多的包括财务、人事、管理、市场等各方面的高质量信息,从而缓解信息不对称性,尽可能地减少由于缺乏信息或信息错误等原因而引发的风险。

2、为确定收购价格提供依据。在投资谈判过程中,双方的焦点一般集中在收购价格的确定上,然而价格又是基于对目标企业本身价值的估算。如在尽职调查中发现被并购企业存在着大量的或有负债和不良资产,收购方在对各项或有负债和不良资产进行逐一评估后,即可作为向出售方就收购价格进行谈判的依据,并确定在收购协议中是否应加入一些限制性条款等。

公司并购业务中法律尽职调查报告的主要内容 来源:lawyergone:日期:2010-04-07

公司并购业务中法律尽职调查报告的主要内容

一、前言(写明委托来源、事项及要求,调查手段,报告出具的依据,报告的用途等)

二、正文

(一)目标公司的基本情况(工商、质监、税务、财务等)

1、主体资格:包括营业执照、组织机构代码、税务登记证及其他证件资料等;

2、历史变更:公司名称及地址、注册资本、股东、董事、法定代表人等有无变更,如有,变更的具体资料;

3、公司组织架构:包括公司制度,股东会、董事会、监事会等机构设置情况;

4、关联方:包括但不限于控股股东、控股子公司、实际控制人等。

(二)目标公司的主要财产状况

1、固定资产及权属证书,包括土地使用权、房产、车辆、设备等;

2、无形资产及权属证书,包括专利、商标、著作权、特许经营权等;上述资产是否存在租赁、抵押、质押等情况。

(三)目标公司的人力资源(内部控制)

1、部门架构及人员安排;

2、人力资源管理制度及合约,如公司规章、劳动合同、保密协议、竞业禁止协议、知识产权协议等;

3、董事、总经理及关键人员等的简历;

4、董事、总经理及关键人员等的薪酬情况;

5、员工的整体工资结构;

6、员工的休假、保险、奖励、退休等安排。

(四)目标公司的经营

1、同行业现状与分析;

2、主要竞争对手基本信息;

3、公司产品(服务)的结构及市场拓展状况;

2、产品销售或服务提供的模式及网络模式;

3、公司主要客户资料;

4、重要的商业合约及关联合约;

5、近3年的经营绩效及分析。

(五)目标公司的财务及债权、债务调查

1、历年原始财务报表及审计报表;

2、近3年的财务总账及明细账;

3、近3年的财务预算及执行情况;

4、近3年的资产负债情况表;

5、主要会计政策详情;

6、债权:基本情况,有无担保、期限,是否诉讼;

7、债务:基本情况,有无担保、期限,是否诉讼。

(六)环境保护公司经营活动和已/拟投资项目是否涉及废水、废气及其它污染物排放许可等;

(七)产品质量产品质量是否符合质量和技术监督标准,是否持有相应的质量证书。

(八)诉讼(仲裁)或处罚

1、目标公司作为原告(申请人)的案件:当事人、案由、标的、审级、判决(仲裁)结果等资料;

2、目标公司作为被告(被申请人)的案件:当事人、案由、标的、审级、判决(仲裁)结果等资料;

3、行政处罚:处罚单位、原因、处罚结果等资料;

4、公司董事、监事、总经理等核心管理层是否涉讼或被处罚等。

(九)目标公司的优惠政策税收优惠、财政补贴等。

(十) 其他需调查的相关事项(根据不同的并购业务需要)

三、尾部

1、收购目标公司的法律评价及风险提示;

2、调查报告的用途声明。

推荐第6篇:律师尽职调查报告

律师尽职调查报告(1)

据报道,著名的摩托罗拉公司在决定进入中国投资之前,花费在聘请律师进行尽职调查的费用就高达1亿美元。尽职调查这一法律服务在最近十年逐渐传入中国,现在已经被广泛地运用在公司并购、股权或项目转让、资产或债务重组、证券上市、不良资产买卖以及其他的重大经济活动当中。

律师尽职调查报告通俗一点来讲,就是律师提供给当事人进行决策参考的分析报告和意见。其实质是通过律师的专业工作,努力将交易信息从不对称恢复到对称的过程(当然,也存在制造新的信息不对称的可能)。例如买方聘请律师进行尽职调查,就是要通过律师的专业眼光,尽可能地从中挑刺,帮助当事人尽量多地获悉交易标的存在的法律瑕疵和风险。

在尽职调查过程当中,需要卖方提供相应的配合。但是,卖方往往不得不在尽量提供足够多的信息和尽量少提供负面信息之间进行权衡。若信息提供过于全面,则可能导致买方将来主张交易无效和提出法律索赔诉讼;若过份夸大负面信息,则可能导致买方临阵退却,交易失败。所以,律师在进行尽职调查时,应当充分考虑到买卖双方的心理不同、期望差异和顾虑,对于卖方关键材料所暴露的不足或弱点,例如权属存在法律瑕疵或风险等,应当穷追猛打,锲而不舍,如此才真正显示出律师帮助当事人控制交易风险的重要作用;对于枝节问题,例如各份文件表述的不一致等,则应当尽到提醒的作用,请当事人自行考虑是否可以控制该等风险,避免成为交易杀手。

尽职调查报告一般由封面、前言、正文和附件四部分组成。其中:

1、封面和附件

报告一般需要制作独立的封面,以表示庄重。封面具体形式可以参照各家律所的自定格式,没有统一要求。附件制作方法见本章相关部分介绍,这里不赘述。

2、前言

前言主要内容包括:委托来源、委托事项和具体要求;调查手段和调查工作概要;出具报告的前提;报告使用方法和用途和导入语等。

律师尽职调查报告(2)

如下是一份关于银行委托某律师事务所进行贷款债权及其附属权益进行调查分析的《法律尽职调查报告》前言部分的样本:

(注:以下说明委托来源、委托事项和具体要求)

根据××银行××支行(下称“××银行”)与××律师事务所(下称“本所”)签订的《项目尽职调查委托合同》,以及《中华人民共和国律师法》以及相关法律法规的规定,本所接受××银行的委托,作为整体处置××公司(下称“主债务人”)项目(下称“本项目”)的专项法律顾问,就本项目的债权及担保债权权益有关事宜(下称“本项债权”),出具本尽职调查报告。

(注:以下说明调查手段和调查工作概要)

为出具本法律意见书,本所律师审阅了××银行提供的与本项债权相关的法律文件的复印件,走访了相关的政府部门,并就有关事实向××银行有关人员进行询问、听取了有关人员的陈述和说明。

(注:以下说明出具报告的前提)

本法律意见书基于以下前提作出:有关文件副本或复印件与原件一致,其原件及其上的签字和印章均属真实;有关文件及陈述和说明是完整和有效的,并无任何重大遗漏或误导性陈述;且无任何应披露而未向本所披露,但对本项债权的合法成立、存续、数额等有重大影响的事实。

在本法律意见书中,本所仅根据本法律意见书出具日前已经发生或存在的事实及本所对该等事实的了解和本所对我国现行法律、法规和规范性文件的理解发表法律意见。对于没有完整书面文件支持的事实,本所依据政府部门提供的文件、专业经验和常识进行了一定的假设并基于该等假设进行法律分析和作出结论,而该等假设可能与事实存在差异或不符。

律师尽职调查报告(3)

本法律意见书的任何使用人应当清楚:尽管本所律师已尽力对所掌握的事实和文件进行专业分析并作出结论,但鉴于各个法律从业者对特定事实的认定和对法律的理解不可避免地存在差异,且法律理论与实践也不可避免地存在差异,因此司法实践结果可能与本法律意见的判断存在差异。本法律意见书所认定的事实以及得出的法律结论仅为本律师作出的客观陈述及独立法律判断,不构成对相关法律事实、法律关系、法律效力或其他法律属性的最终确认、保证或承诺。使用人针对本项债权的任何决定均只能被理解为是基于自己的独立判断而非本法律意见作出。

本所在此同意,××银行可以将本法律意见书作为本项目的附属文件,供有关各方参考使用,除此之外,不得被任何人用于其他任何目的和用途。

(注:以下为正文导入语)

本所律师按照中国律师行业公认的业务标准、道德规范和勤勉尽责精神,出具尽职调查报告如下:

3、正文

正文根据尽职调查的目标和项目内容不同,各有差异。以一份某企业并购项目当中的律师尽职调查报告正文为例,由如下部分组成:

并购主体。说明并购主体设立的资格、条件、方式和程序等是否符合法律法规和规范性文件的规定,包括但不限于并购主体设立过程中有关资产评估、验资等是否履行了法定的程序和步骤,涉及国有资产时是否取得有关批准,涉及外资的是否已经取得原审批机关批准。此外,还要说明并购主体的现状,包括是否合法存续、其经营范围和方式是否合法;是否持续经营;其未来的存续是否存在限制等。

组织结构。主要说明经查明的并购主体组织体系、规章制度、历次董事会、股东会、监事会的决议、会议记录等结果。对需要在有关部门备案的文件,应当说明相关的核查结果。

关联方。主要说明与并购主体存在法律上的关联关系的各方以及其他利益相关者的具体情况,包括但不限于控股股东、分公司、子公司、实际控制人、债权人、债务人、监管部门等。同时视乎当事人的委托要求,考虑将管理层和核心成员的道德信用也纳入说明范围。因为道德风险可能会引发其他诸如经营、法律、财务等风险。当然,由于中国目前的信用体系并不完备,调查手段有限,因此实际当中,这方面的说明多数流于形式。

主要财产。需要说明如下问题:首先是权属查证结果,对于有形财产如土地使用权、房产、设备等;无形财产如商标、专利、著作权或特许经营权等的审查结果,需要附上完备的权属证书。若未取得,还需说明取得这些权属证书是否存在法律障碍;其次是上述财产存在的各种权利限制情况。是否存在抵押、质押、出租等情况,说明财产是否存在产权纠纷或潜在纠纷;第三是现场核实的结果,需要配发相应的照片,说明财产现状。

经营状况。分成四部分,一是宏观面,主要说明包括行业发展状况、主要产业政策、企业总体经营状况等;二是产品状况,供货商的情况;产品生产状况、存货状况、产品质量保证文件等;三是销售状况,包括市场状况、产品销售模式及其配套文件;渠道状况(特许经营、委托代理、以及独立销售商的名单);主要消费者清单;主要竞争者名单;广告和公共关系协议等;四是主要合同,包括合作协议、管理咨询协议、研究和开发协议;主要购货合同和供货合同以及价格确定、相关条件及特许权规定等。

债权债务。并购主体的债权债务直接关系到并购价格,但又难以仅从表面文件发现,所以往往是审查重点所在。因此,对于应收应付款项应当重点说明其合法性和有效性;将合同分为要履行、正在履行以及虽已履行完毕但可能存在潜在纠纷三类,分别描述它们合法性、有效性和诉讼时效,同时指出当中可能存在的风险;在审查或有负债时,应着重对抵押、质押、保证以及其他保证和承诺的风险进行核查。此外,对于企业经营当中常见的知识产权、产品质量、劳动安全等问题,也应当逐一予以核实和说明。

环境保护。应当重点审查并购主体的生产经营活动是否符合国家监管部门的有关环境保护要求,是否具有相关的环境评测报告和证书等。

产品质量。应当说明并购主体的产品是否符合有关产品质量和技术监督标准,是否具有相关的产品质量证书等。

财务调查。并购主体的财务状况是决定并购价格的另外一个重要考虑因素,在并购项目当中,财务调查一般是委托会计师事务所进行的。说明内容主要包括:销售收入;产品销售成本;市场开拓情况;研发的投入与收益;原始财务报表和经过审计的财务报表对比;新旧会计准则的比较以及会计政策变化对企业财务状况所产生的影响等。

人力资源。应说明的内容如下:主要员工的个人档案、薪酬福利待遇和工作条件;员工是否已经签订了保密协议、知识产权协议、竞业禁止协议和其他相关文件;管理层和高级管理人员的收入情况;绩效评估体系和方法;员工离职和辞退的具体情况等。

保险。主要审查保险合同、保险证明和保险单,说明并购主体是否已经购买了一般责任保险、产品责任保险、火险或其他灾害险、董事或经营管理者的责任险,以及各类强制社会保险等。

诉讼或处罚。说明并购主体、管理层和高级管理人员是否存在尚未了结的或可预见的重大诉讼、仲裁及行政处罚案件等。

优惠政策。由于我国存在名目繁多且行政级别不同的税收优惠、财政补贴,如果并购主体存在享受税收优惠、财政补贴的情形,则要对相应的政策是否合法、合规、真实、有效予以特别关注和说明。在某些情形下,这些政策是企业生存和赢利的关键。

地方政策。鉴于我国地域情况差别很大,我国法律的规定仅仅是原则性的,各地区的行政规章在理解和执行上往往有很大差异,例如报批时间上的不同和报批文件制作要求的差异等,这些差异将对交易双方的成本核算构成直接影响,有时甚至直接影响交易结构。因此,在尽职调查报告当中加入此部分说明非常有必要。主要包括两类内容,一是地方政府、部门针对本行政区域内所有企业的普遍规定,如行业投资政策、税收优惠政策、财政补贴政策、反不正当竞争、环境保护、安全卫生等;一类是针特定行业或范围企业的特殊政策,如:审批程序、审批条件和各类许可证等。

推荐第7篇:律师尽职调查报告范本

律师尽职调查报告范本

文书写作 2010-03-10 19:41:04 阅读1880 评论0 字号:大中小 订阅

引用

刘彬律师 的 律师尽职调查报告范本 广东安道永华律师事务所

关于广东××有限公司之律师尽职调查报告 ——粤安永尽查字(2009)第 101 号 致北京××股份有限公司: 第一部分 导言

一、尽职调查范围与宗旨

有关广东××有限公司的律师尽职调查,是由广东安道永华律师事务所根据北京××股份有限公司的委托,基于北京××股份有限公司和广东××有限公司的股东于2009年6月18日签订的《股权转让意向书》第二十条和第二十一条关于股权转让尽职调查事项的安排,在广东安道永华律师事务所尽职调查律师提交给广东××有限公司的尽职调查清单中所列问题的基础上进行的。

二、简称与定义

在本报告中,除非根据上下文应另作解释,否则下列简称和术语具有以下含义:

‚本报告‛ 指由广东安道永华事务所于2009年8月20 出具的关于广东××有限公司之律师尽职调查报告。

‚本所‛和‚本所律师‛ 指广东安道永华事务所及本次法律尽职调查的律师。 ‚工商登记资料‛ 指登记于广东省工商行政管理局的有关广东××有限公司的资料。 ‚广东××‛ 指广东××有限公司,一家在广东省工商行政管理局登记成立的公司,注册号为999999999999999。 ‚贵司‛ 指北京××股份有限公司。

本报告所使用的简称、定义、目录以及各部分的标题仅供查阅方便之用;除非根据上下文应另作解释,所有关于参见某部分的提示均指本报告中的某一部分。

三、尽职调查方法与限制

本次尽职调查所采用的基本方法如下:

1、审阅文件、资料与信息

2、与广东××有关公司人员会面和交谈

3、向广东××询证

4、实地察看

5、向工商、税务、银行、土地及房屋管理部门、社保等机构或部门查询

6、参阅其他中介机构尽职调查小组的信息

7、考虑相关法律、政策、程序及实际操作

四、本报告基于下述假设

1、所有广东××提交给我们的文件均是真实的,所有提交文件的复印件与其原件均是一致的;

2、所有广东××提交给我们的文件均由相关当事方合法授权、签署和递交;

3、所有广东××提交给我们的文件上的签字、印章均是真实的;

4、所有广东××对我们做出的有关事实的阐述、声明、保证(无论是书面的还是口头做出的)均为真实、准确和可靠的;

5、所有广东××提交给我们的文件当中若明确表示其受中国法律以外其他法律管辖的,则其在该管辖法律下有效并被约束;描述或引用法律问题时涉及的事实、信息和数据是截止到2009年6月18日广东××提供给我们的受限于前述规定的有效的事实和数据;及我们会在尽职调查之后,根据本所与贵司签署之委托合同的约定,按照贵司的指示,根据具体情况对某些事项进行跟踪核实和确认,但不保证在尽职调查之后某些情况是否会发生变化。

五、本报告的法律依据

本报告所给出的法律意见与建议,是以截止到报告日所适用的中国法律为依据的。

六、本报告的结构

本报告分为导言、正文、附件和特别声明四个部分。报告的导言部分主要介绍尽职调查的范围与宗旨、简称与定义、调查的方法以及对关键问题的摘要;在报告的主体部分,我们将就十个方面的具体问题逐项进行评论与分析,并给出相关的法律意见;报告的附件包括本报告所依据的由广东××提供的资料及文本。

第二部分

正 文

一、广东××的设立与存续 1.1广东××的设立

1.1.1广东××设立时的股权结构

广东××于1996年6月27日设立时,其注册资本为500万元人民币,各股东的出资额及出资比例如下:

股东名称

出资额 出资形式 出资比例 广东××工业总公司 450万 实物和货币 90% 北京××联合公司 50万

货币 10% 合计 500万 100% 1.1.2广东××设立时的验资

广东××于1996年6月27日设立时的出资由广东××审计师事务所出具验(96)字第10026号《企业开业登记注册资本验证报告书》验证。根据该报告书,广东××工业总公司以房屋设备作价350万元及100万元的存款出资,北京××联合公司以50万元现金出资。 1.1.3对广东××设立的法律评价

经本所律师审查,广东××设立的资格、条件、方式等均符合当时法律、法规和规范性文件的规定。但是在设立程序上,根据《公司法》的规定,股东以实物出资的,必须进行评估作价,本所律师目前尚未取得广东××提供的有关评估的文件和资料,故此本所律师无法判断广东××设立的程序是否完全合法或者不存在瑕疵。

1.2广东××的股权演变 1.2.1 1999年股权转让

(1)转让过程

1999年5月26日,广东××通过股东会决议,同意广东××工

业总公司将其持有的90%股权中的66%以330万转让给王××先生,14%以70万转让给孙××先生,10%以50万转让给张××女士;原北京××联合公司原持有的10%的出资额50万元由邓××先生重新出资持有。

1999年5月16日,上述转让方和受让方分别签订了《股东出资转让协议书》。

1999年8月9日,××会计师事务所为广东××的上述股权转让及股东的出资进行了审验并出具了通会验(99)234号《验资报告》,验证截至1999年8月9日止,广东××的注册资本为500万元人民币。

1999年7月26日,上述股东变更在广东××工商局办理了变更登记手续。 (2)股权转让后广东××的股权结构

股东名称 出资额(万元) 出资比例 王×× 330 66% 孙×× 70 14% 钱×× 50 10% 邓×× 50 10% 合计 500 100% (3)本次股权转让的法律评价

本所律师认为,本次股权转让由股权转让各方签订了股权转让协议并经广东××股东会通过;转让各方股权转让款的支付及股东的出资经过了会计师事务所的验证;股权转让后,广东××修改了公司章程,股东的变更也在当地的工商行政管理部门办理了登记和备案,本次股权转让为合法有效。

根据1999年8月9日××会计师事务所出具的通会验(99)234号《验资报告》,在广东××设立后,曾出现股东北京××联合公司于1996年全额抽回其出资的50万元的情况;在本次股权转让中,受让方邓××已将其50万元的转让款作为出资汇入广东××,顶替原股东通州食品化工联合公司在广东××的50万元出资。 1.2.2 2000年股权转让

(1)经广东××2000年6月2日股东会决议同意,广东××的股东孙××先生将其持有的14%股权,张××女士将其持有的10%股权及邓××先生将其持有的10%股权全部转让给通州××纺织有限公司。

2000年6月2日,上述股东变更已在广东××工商行政管理局完成了变更登记。 (2)本次股权转让之后,广东××的股权结构为: 股东名称 出资额(万元) 出资比例 王×× 330 66% 通州××纺织有限公司 170 34% 合计 500 100% (3)本次股东变更的法律评价

广东××本次股权转让行为符合当时法律、法规和规范性文件的规定,并已履行了必要的法律手续。

1.2.3广东××现有股东的基本情况

广东××现有股东为以下1名自然人和1位企业法人: 股东名称 出资额(万元) 出资比例 王×× 330 66% 通州××纺织有限公司 170 34% 合计 500 100%

经本所律师核查,广东××现有股东的基本情况如下:

(1)股东王××,男,身份证号为666666666666666666。

(2)股东通州××纺织有限公司成立于1996年4月24日,注册资本500万元,其中,杨××先生出资350万元,占注册资本的70%,叶××女士出资150万元,占注册资本的30%;法定代表人为杨××。该公司已通过北京市工商局2004年度年检。 本所律师认为,在没有相反证据的情况下,上述股东均具有法律规定的担任股东、进行出资的资格。 1.3广东××的存续 1.3.1广东××的存续

(1)广东××现持有广东××工商行政管理局于2004年3月22日核发的注册号为8888888888888号的企业法人营业执照,注册资本500万元人民币,法定代表人为王××,住所位于广东××镇。

(2)根据其营业执照上记载的年检情况,该公司已于2005年3月24日通过了广东××工商行政管理局2004年度的年检。 1.3.2广东××存续的法律评价

根据广东××的章程及其年检资料,其目前合法存续,本所律师未发现影响其存续的法律障碍和法律问题。

二、广东××的组织架构及法人治理结构 2.1广东××章程的制定及修改

广东××章程是在1996年5月8日由广东××最初设立时的两位股东制定的;根据到目前为止广东××提供的资料,此后广东××股东会对章程进行过三次修改。

2.1.1章程的修改

根据到目前为止广东××提供的资料,广东××章程三次修改的具体情况如下:

(1) 1999年7月14日,广东××四位股东签署了章程的修正案,修改内容包括: A、公司股东变更(第三条) B、出资方式(第十条) (2)1999年11月25日,广东××经股东会通过修改章程的议案,修改内容包括:将公司经营范围变更为‚主营:泛酸钙、饲料添加剂、医药中间体制造、销售与出口业务。兼营:经营本企业生产、科研所需原辅材料、机械设备、仪器仪表、零配件及相关技术进口业务;经营本企业的进料加工和‘三来一补’业务‛。(第八条)

(3)2000年6月2日,广东××经股东会通过修改章程的议案,修改内容包括:

A、公司股东变更(第三条) B、出资方式(第十条) 2.1.3章程的法律评价

经本所律师核查,广东××章程的制定及修改均履行了法定程序;其内容符合现行法律、法规和规范性文件的规定;但其章程中的部分条款可能对本次股权转让形成障碍,建议广东××在签订正式股权转让协议之前修改其章程中的如下条款:

广东××章程中的第十二条,股东享有以下权利中的第五项权利‚不得转让出资‛建议予以删除。 2.2广东××的组织架构

根据广东××提供的资料,广东××目前的组织架构见下图:

股东会 董事会 监事会 总经理 常务副总经理

采 财 销 生 办 安 购 务 售 产 公 环 部 部 部 室 办 部 2.3广东××的法人治理结构

根据广东××公司章程,该公司建立了股东会、董事会和监事会。 2.3.1股东与股东会

(1)根据广东××章程,股东的权利如下: (一)根据其出资份额享有表决权;

(二)有选举和被选举董事、监事的权利;

(三)查阅股东会记录和财务会计报告;

(四)依照法律、法规和公司章程规定分取红利;

(五)不得转让出资;

(六)优先认购公司新增的注册资本;

(七)公司终止后,依法分得公司的剩余财产。

(2)根据广东××章程,股东会行使下列职权:(略) 2.3.2董事会

广东××章程关于董事会的规定如下:公司设董事会,董事会设董事长一人,董事五人由公司股东会选举产生,董事任期五年,也可连选连任。董事会每半年召开一次。 2.3.3监事会

广东××章程关于董事会的规定如下:公司设监事会,现由三名监事组成。 2.4广东××的董事、经理和其他高级管理人员

广东××现有董事5名,监事3名,总经理1名,副总经理2名。 广东××本届董事会由以下5名董事组成,分别是:王××、杨××X、孙××、邓××和张××,王××担任董事长。 广东××本届监事会有1名监事邓××。

公司总经理为王××,宋××担任副总经理。

经本所律师核查,广东××2000年6月2日股东会决议中的董事的三年任期与其章程规定董事的任职期限五年不符;其监事会的监事人数与章程不符。

三、广东××的生产设备和知识产权

3.1广东××的生产设备3.1.1广东××的设备状况

根据广东××评估师事务所出具的粤X评报字[2005]第49号《评估报告书》,广东××设备的评估值为20,888,588.00元人民币。

经本所律师审查,广东××的机器设备存在以下抵押担保:

(1)根据粤工商抵字第2004495号《抵押物登记证》,广东××的部分房产和设备(抵押价值为1187.48万元)一起为其在2004年12月8日至2007年9月30日期间的最高贷款额为275万元的主债务和从债务作抵押担保。

(2)根据粤工商抵变字第2004007号《抵押物登记证》,广东××的机器设备(抵押物值为188万元)为其在2004年6月16日至2009年6月15日期间的最高贷款额为75万元的主债务和从债务作抵押担保。

(3)根据粤工商抵变字第2004009号《抵押物登记证》,广东××的机器设备(抵押物值为772.47万元)为其在2004年9月21日至2009年9月20日期间的最高贷款额为380万元的主债务和从债务作抵押担保。 3.1.2有关设备的法律评价

本所律师认为,根据《股权转让意向书》第七条第2款和第3款的约定,在签订正式的股权转让协议之前,广东××目前的股东应负责解除广东××机器设备的抵押担保。

3.2广东××的知识产权 3.2.1广东××的商标

根据广东××提供的资料,其拥有以下注册商标:

根据注册号为15925××号《商标注册号》,广东××拥有‚××‛图形商标在第5类医用饲料添加剂、兽医用药商品上注册商标权,注册有效期自2001年6月28日至2011年6月27日。

3.2.2广东××的技术协议

根据《股权转让意向书》附件中由广东××股东提供的技术清单,广东××和淄博××共拥有生产工艺技术20项。

根据广东××提供的技术合同,该公司共签订有三份技术合同,目前仍有效:

(1)2001年5月27日,广东××与广东化工大学签订了一份《技术开发合同书》,由广东××和广东化工大学合作开发泛解酸内酯生物法水解工艺,广东××提供20万元的研究开发经费,研究产生的专利性技术双方共有,对非专利技术成果双方均有使用权。合同有效期为2001年5月1日至2009年4月30日。

(2)2004年8月8日,广东××与京江工业大学签订了一份《项目合作协议书》,双方同意合作开发‚β-丙氨酸的生物合成方法‛,双方对研究成果共同拥有所有权,合同生效后5年内任何一方无权擅自转让给第三方;对京江工业大学已申请的发明专利(申请号为2222222222)广东××给予20万元人民币的一次性补偿。

(3)2004年5月12日,广东××与通州金电化学技术有限公司签订了一份《技术开发合同》,广东××委托通州金电化学技术有限公司研究开发N-甲基羟胺盐酸盐电催化合成中试技术,广东××支付10万元开发费并将其获得的有关科研经费的30%提供给通州金电化学技术有限公司作为科研经费;该项目产生销售额的5%作为技术提成按季度结算;广东××负责建设中试车间的全部费用。

根据广东××的陈述,上述N-甲基羟胺盐酸盐电催化合成项目已获‚科技型中小企业技术创新基金立项证书‛;‚β-丙氨酸的生物合成方法‛已由京江工业大学向广东市科技厅申请立项。 3.2.3广东××的专利

根据广东××的陈述,其目前未拥有也未提出任何专利申请。 3.2.4广东××的技术保密

根据广东××提供的资料,其已于2004年12月26日与《股权转让意向书》附件关键技术人员清单中提及的江红、李勇和王建玉签订了《企业保密协议》;根据广东××出具的书面确认,已有82名在职或离职的职工与广东××签订过《企业保密协议》。

3.2.5有关知识产权的法律评价

本所律师提请贵公司注意:根据《股权转让意向书》的约定,贵公司在正式股权转让协议签订后,不能使用注册号为15925××号的‚××‛注册商标。 本所律师提请贵公司注意:广东××与第三方签订的三份技术协议涉及的技术成果均为共有。在广东××与通州金电化学技术有限公司签订的《技术开发合同》中,广东××负有按该项目产生销售额的5%作为技术提成按季度结算支付给通州金电化学技术有限公司的义务。

此外,根据广东××与广东工业大学签订的《项目合作协议书》,广东工业大学的正在申请的发明专利(申请号为20030109379),在广东××支付了20万元的补偿费后,应共同享有,因此,在发明专利正式授予前,建议向国家知识产权局申请增加专利申请人。

根据《股权转让意向书》的约定,广东××的现股东应在正式股权转让协议签订之前取得技术开发协议另一方广东化工大学、广东江工业大学和通州××化学技术有限公司对涉及的技术保密和不向第三人提供的承诺。

本所律师注意到,上述《企业保密协议》虽然包含技术人员离开广东××后两年内的竞业禁止义务的内容,但并未涉及补偿款的支付问题;且《股权转让意向书》附件关键技术人员清单中提及的宋明根、王××和杨××X并未与广东××签订《企业保密协议》。本所律师认为,广东××应在与关键技术人员签订的《企业保密协议》中加入履行竞业禁止义务应支付的补偿款的条款,并在正式股权转让协议签订前支付给上述关键技术人员相应的补偿款。

四、广东××的土地及房产 4.1土地使用权 4.1.1国有土地使用权

根据广东××提供的国有土地使用权证,广东××现拥有两宗国有土地使用权,均为出让取得,分别如下:

(1)一宗土地座落于××东侧,土地面积为11581.9平方米,土地用途为工业,土地使用期限至2051年3月6日。广东××于2001年4月4日取得广东××土地管理局签发的粤土国用(2001)字第××-1969号的该宗土地的《国有土地使用证》。

(2)一宗土地座落于××,土地面积为7574.7平方米,土地用途为工业用地,土地使用期限至2051年3月6日。广东××于2001年9月25日取得广东××土地管理局签发的粤土国用(2001)字第65-××号的该宗土地的《国有土地使用证》。 根据广东××陈述及经本所律师核查,上述两宗土地使用权未设臵任何第三者权利。

4.1.2集体土地使用权

广东××现拥有一宗集体土地使用权。

该宗土地座落于××,土地面积为11058.8平方米,土地用途为工业用地,使用权类型为划拨,土地所有者为××镇资产管理委员会,土地使用期限至2032年12月4日。广东××于2002年12月26日取得广东××国土资源局签发的粤土集用(2002)字第65-262号的该宗土地的《集体土地使用证》。

根据广东××陈述及经本所律师核查,上述集体土地使用权未设臵任何第三者权利。

4.1.3土地租赁

根据广东××与××镇××小组于2002年5月7日签订的《土地租用协议》,广东××租用××镇××小组所有的集体土地11.048亩,租用价格为每亩1040元/年,租期15年,总计172348元;广东××负责村级管理费且每年增加补助费1000元。

根据广东××提供的付款凭证,其已分别于2002年5月7日和2002年5月12日支付土地租用款10万元和72348元。此外,广东××于2002年1月支付给××镇永丰村农村经济合作社农田受损2002年度补助款45092元。 4.1.4拟征用的土地

根据广东××提供的具体建设项目用地预审申请表、建设用地面积地类表、实地踏勘表、使用集体土地补偿安臵情况表、村镇规划选址意见书等资料,广东××扩建年产2000吨D-泛酸钙技改项目拟征用的集体土地总面积为6338平方米。 4.1.5使用水利部门土地

根据广东××的陈述,其目前使用水利部门的土地;根据其提供的付款凭证,广东××2005年1月7日支付了2003年9月1日至2004年8月31日间的管理费9000元。

根据广东××的陈述,广东××目前使用的水利部门的土地未签订书面协议,但广东××已表示将取得水利部门的许可广东××在本次股权转让后继续使用且每年的使用费控制在10000元以下的书面承诺。 4.1.6土地状况的法律评价

经本所律师审查,广东××对其拥有《国有土地使用证》的两宗土地和拥有《集体土地使用证》的一宗土地享有合法的使用权,且上述三宗土地均未设臵抵押。 广东××向××镇××小组租赁的11.048亩集体土地,租用款按协议已经付清;但该宗土地为农用地,未办理农用地转用审批手续,依照《土地管理法》的规定,不得向外租赁,因此该土地租用协议的合法性存在疑问;

广东××目前拟征用的6338平方米集体土地,目前已办理征用申请手续,但未签订土地出让合同,也未支付土地出让金。根据本次收购的约定,广东××的现有股东应负责办理上述拥有《集体土地使用证》的一宗土地和上述拟征用土地的所有出让手续、支付所有与土地出让相关的出让金和其他费用。 4.2房屋所有权 4.2.1房屋状况

根据广东××评估师事务所出具的粤×评报字[2005]第49号《评估报告书》,广东××共拥有房屋37幢(项),建筑面积13,940.99平方米;列入构筑物及其他附属设施共21项。 根据广东××的陈述及本所律师的核查,广东××所有房产均未办理《房地产权证》。

广东××已出具书面承诺,保证其所有的房屋产权无权属纠纷。

根据粤工商抵字第200××号《抵押物登记证》,广东××的部分房产和设备为其在2004年12月8日至2007年9月30日期间的最高贷款额为275万元的主债务和从债务作抵押担保。 4.2.2房屋状况的法律评价

本所律师认为,广东××的房产因在建设前未办理建房批准手续,其办理权证存在法律障碍;在正式股权转让协议签订前,广东××应解除其房产的全部抵押担保。

五、广东××的业务 5.1广东××的经营范围

根据2004年3月22日广东××工商行政管理局核发的广东××企业法人营业执照,广东××目前的经营范围是:泛酸钙、饲料添加剂、医药中间体制造、销售与出口;经营本企业生产、科研所需原辅材料、机械设备、仪器仪表、零配件及相关技术进口业务(国家限定公司经营或禁止进出口的商品除外);经营本企业的进料加工和‚三来一补‛业务。 5.2广东××持有的许可证和证书 5.2.1有关生产经营的许可证

广东××目前拥有的与其生产经营相关的许可证如下:

(1)由中华人民共和国农业部核发的编号为饲添(2000)0084号《饲料添加剂生产许可证》,可生产饲料级泛酸钙;经广东市畜牧管理局2004年6月23日出具的证明,上述许可证的有效期至2005年6月20日。

(2)由中华人民共和国对外贸易经济合作部于1999年12月21日核发的《中华人民共和国进出口企业资格证书》,进出口企业代码为:3300146985690。

本所律师提请贵公司注意,广东××的《饲料添加剂生产许可证》将在正式股权转让协议签订之前作废,贵公司应督促广东××及时申请新证。 5.2.2有关环保的证书

广东××目前拥有的与环境保护相关的许可证如下:

(1)由广东××环境保护局于2005年2月20日颁发的编号为粤环(污控)字第043号《排放污染物许可证》,有效期至2009年12月31日。

(2)由广东××环境保护局于2001年3月2日颁发的编号为粤(市)环管证字第35号《污染防治设施(措施)验收证书》,证明广东××的泛酸钙和V-J内脂的废水处理工程经验收合格。

(3)根据广东××的陈述和其提供的《2004年度取水许可年审表》及《2005年度取水计划申请审批表》,其每年的工业用水取水系每年向广东××水利局申请。广东××2005年度的取水计划已获广东××水利局批准。

5.2.3广东××取得的涉及业务的证书

(1)STAR-K KOSHER证书 有效期至:2005年05月31日

颁发日期:2004年07月6日

(2)《质量体系认证证书》

广东××质量管理体系经证明:

---符合BS EN ISO9001:2000标准; 该质量体系适合:

---泛酸系列产品的生产和销售;

注册号:AJA01/2900;

认证单位:AJA注册机构

颁证日期:2002年10月22日;

有效期:至2005年9月26日。 5.3.4其他证书

(1)2005年3月1日印度政府中央药品标准控制组织颁发的编号为BD-509注册证书,准许广东××生产的泛酸钙在2005年3月1日至2008年2月28日期间进口至印度。

(2)2002年6月27日,台北市政府代台湾行政院农业委员会颁发的编号为农饲料入字第02706号《饲料输入登记证》,准许广东××生产的××牌右旋泛酸钙进口至台湾。

(3)2003年7月23日,台湾行政院卫生署颁发的编号为卫署添输字第007054号《食品添加物许可证》,准许广东××生产的泛酸钙作为营养添加剂进口至台湾。

六、广东××的贷款合同与担保 6.1正在履行的贷款合同

根据广东××提供的资料,至本报告出具日,广东××正在履行的贷款合同有:

(1)广东××于2005年4月21日与中国农业银行广东××支行签署了一份《汇款、跟单托收项下出口打包放款合同》(合同编号:粤农银出放字[2005]第33110200500000873号),广东××向中国农业银行广东××支行借款人民币200万元,期限为2005年4月21日至2005年7月20日,借款利率自贷款实际发放之日起计算,年利率为6.786%。该贷款合同由粤农银高保字[2004]第33905200400002182号最高额保证合同提供担保。

(2)广东××于2005年2月5日与交通银行广东××分行签署了一份《开立银行承兑汇票合同》(合同编号:粤交银[2005]年承合字057号),广东××向交通银行广东××分行申请开立汇票金额共计人民币200万元,汇票到期日为2005年8月5日,承兑手续费按汇票票面金额的0.05%支付,广东××以其保证金账户内的80万人民币作担保。

(3)广东××于2005年1月26日与交通银行广东××分行签署了一份《借款合同》(合同编号:交银[2005]年贷字022号),广东××向交通银行广东××分行借款人民币400万元作为流动资金,借款期为2005年1月26日至2009年1月25日,借款月利率为5.115‰支付,该合同无保证。

(4)广东××于2005年1月28日与交通银行广东××分行签署了一份《借款合同》(合同编号:交银[2005]年贷字026号),广东××向交通银行广东××分行借款人民币400万元作为流动资金,借款期为2005年1月28日至2009年1月28日,借款月利率为5.115‰支付,该合同无保证。

经与广东××提供的其在2005年4月31日资产负债表核对,其短期借款为2887万元人民币,与广东××提供的上述借款合同的总额不符。 6.2担保合同

广东××于2004年5月26日与交通银行广东××分行签署《交通银行贷款保证合同》(合同编号:交银[2004]年中期保字003号),为江××工业纤维有限公司与交通银行广东××分行签署的编号为湖交银[2004]年中期贷字003号《借款合同》提供保证担保,贷款金额为3100万元人民币,贷款期至2009年11月20日,保证期至贷款到期日后两年。 6.3抵押合同

根据广东××提供的资料,至本报告出具日,广东××正在履行的抵押合同有三份(见本报告3.1.1广东××的设备状况),广东××部份房屋和设备(抵押价值为2147.95万元)为其730万元的主债务和从债务作抵押担保。 6.4法律评价

根据《股权转让意向书》第七条第2款和第3款的约定,广东××目前的股东应对上述债务和对外担保承担偿还责任;此外,在签订正式的股权转让协议之前,广东××目前的股东应负责解除所有广东××房屋、机器设备的抵押担保。

七、广东××的税务问题

7.1广东××执行的主要税种和税率为;(1)增值税 按17%计缴。 (2)企业所得税 按33%计缴。 (3)城市维护建设税 按1%计缴。 (4)教育附加费 按增值税的10%计缴。 (5)水利建设专项基金 按销售收入的1%计缴。 (6)印花税 按销售收入减半0.3‰计缴。 7.2法律评价

由于广东××未提供相关资料和相关承诺,本所律师难以判定广东××是否存在税务方面的违法违规行为;根据本次股权转让四方的约定,在正式股权转让协议签订前将对广东××的税务进行审核界定。

八、广东××的劳动用工 8.1广东××的劳动用工情况

经本所律师询证并由广东××出具书面确认,广东××目前签订有劳动合同或劳动合同已到期但仍在职的职工为171名;为226名职工缴纳了养老保险、失业保险和工伤保险。

经本所律师询证并由广东××出具书面确认,广东××未设臵任何员工持股计划、期权计划或其他特殊的员工养老福利制度或计划。 8.2法律评价

本所律师提请贵公司注意:如果本次收购为股权收购,收购完成后,贵公司将接收广东××原有的所有签订劳动合同的职工,继续履行合同期未满的劳动合同。

九、广东××的保险事项

根据广东××提供的资料,广东××为其以下财产设臵了保险:

(1)2004年11月29日,广东××为其固定资产加流动资产(存货)向中国人民财产保险股份有限公司广东××公司投保了财产保险综合险,保险金额为36,344,226元人民币,保险期限为2004年11月30日至2005年11月29日。保单的第一受益人为中国农业银行广东××分行。

(2)车牌号为粤E88888和京E 9999的运输工具已分别向中国人民财产保险股份有限公司广东××公司和中国太平洋财产保险股份有限公司××支公司投保。

十、广东××的重大诉讼、仲裁与行政措施

根据广东××陈述,其将于正式股权转让协议签订前出具关于重大诉讼、仲裁、纠纷或其他司法或行政程序的书面状况说明或承诺。在此之前,本所律师暂无法对相关事项作出法律评价。 第三部分

附件(略)

第四部分

特别声明

本报告系基于贵司委托,由本所律师依据调查结果及现行、有效的中国法律及广东××提供的相关文件和实际情况拟就并出具。本报告谨供贵司审阅。未经本所律师书面同意,不得将本报告外传及用于佐证、说明与题述事宜无关的其他事务及行为。

谨致 商祺!

广东安道永华律师事务所 经办律师:

二○○九年八月二十日

推荐第8篇:律师尽职调查报告样本

律师尽职调查报告

律师事务所非诉字第(018号)

目录

一、导言

1、尽职调查范围与宗旨

2、简称与定义

3、尽职调查的手段与方法

4、尽职调查的前提

5、尽职调查报告的限制

6、本报告的结构

二、正文

1、公司主体情况介绍

2、公司征地的背景

3、被征地块状况描述

4、公司征地成本构成

5、公司对**村征地成本明细

6、土地征用涉及的法律法规及参考文献

7、土地征用涉及的相关文件及协议

三、尾部

本所律师要求

四、附件

**公司提供的相关文件、票据

导言:

尽职调查范围与宗旨:

有关深圳市**国际酒店管理有限公司的律师尽职调查,是由本所根据***先生的委托,基于***先生与深圳市**国际酒店管理有限公司初步达成的公司股权收购意向,在本所收到深圳市**国际酒店管理有限公司提供的有关该公司设立、对外合同及内部管理等文档资料基础上进行的。

简称与定义:

在本报告中,除非根据上下文应另做解释,否则下列简称和术语具有以下含义(为方便阅读,下列简称和术语按其第一个字拼音字母的先后顺序排列):

“本报告” 指由****律师事务所于***年*月**日出具的关于深圳市**国际酒店管理有限公司之律师尽职调查报告。

“本所” 指****律师事务所深圳分所。

“本所律师”或“我们”指****律师事务所法律尽职调查律师。

“**公司” 指深圳市**国际酒店管理有限公司公司,一家在广东省深圳市工商行政管理局登记成立的公司,注册号为*******。

本报告所使用的简称、定义、目录以及各部分的标题仅供查阅方便之用;除非根据上下文应另做解释,所有关于参见某部分的提示均指本报告中的某一部分。

尽职调查的方法:

本次尽职调查所采用的基本方法如下:

审阅文件、资料与信息;

与**公司有关公司人员会面和交谈;

向**公司询证;

参阅有关政府机构公示的信息;

考虑相关法律、政策、程序及实际操作;

就***公司的主体情况向深圳市工商行政管理局调取了相关资料。

尽职调查的前提:

所有**公司提交给我们的文件均是真实的,所有提交文件的复印件与其原件均是一致的;所有**公司提交给我们的文件均由相关当事方合法授权、签署和递交;所有**公司提交给我们的文件上的签字、印章均是真实的;所有**公司对我们做出的有关事实的阐述、声明、保证(无论是书面的还是口头做出的)均为真实、准确和可靠的;工商部门所存档的资料与公司的实际资料相符;有关文件及陈述和说明是完整和有效的,并无任何重大遗漏或误导性陈述;也无任何应披露而未向本所披露,但对本次收购的合法成立、存续、数额等有重大影响的事实;所有**公司提交给我们的文件当中若明确表示其受中国法律以外其他法律管辖的,则其在该管辖法律下有效并被约束;

描述或引用法律问题时涉及的事实、信息和数据是截至****年**月**日**公司提供给我们的受限于前述规定的有效的事实和数据;及我们会在尽职调查之后,根据本所与***先生签署之委托合同的约定,按照***先生的指示,根据具体情况对某些事项进行跟踪核实和确认,但不保证在尽职调查之后某些情况是否会发生变化。

本报告所给出的法律意见与建议,是以截至报告日所适用的中国法律为依据的。

尽职调查报告的限制:

本律师尽职调查报告的任何使用人应当清楚:尽管本所律师已尽力对所掌握的资料和财务报表进行专业分析并作出结论,但鉴于各方面的人对特定事实的认定和对法律的理解不可避免地存在差异,且法律理论与实践也不可避免地存在差异,因此相关机构可能与本律师尽职调查报告的判断存在差异。本律师尽职调查报告所认定的事实以及得出的法律结论仅为本律师作出的客观陈述及独立法律判断,不构成对相关法律事实、法律关系、法律效力或其他法律属性的最终确认、保证或承诺。使用人针对本项调查报告的任何决定均只能被理解为是基于其自己的独立判断。

本报告的结构:

本报告分为导言、正文、尾部、附件四个部分。报告的导言部分主要介绍尽职调查的范围与宗旨、简称与定义、调查的方法以及对关键问题的摘要;在报告的主体部分,我们将就九个方面的具体问题逐项进行评论与分析,并给出相关的法律意见;尾部内容为本所律师要求,就本报告的作用作最后的强调与建议;报告的附件包括本报告所依据的由××公司提供的资料及文本。

正文

(一)**公司的注册情况及基本结构

1.1 **公司的设立

1.1.1 **公司设立时的股权结构

**公司于****年*月**日设立时,其申请的注册资本为****元人民币,各股东认缴的出资额及出资比例如下:

股东名称出资额出资形式出资比例

******万货币60%

*****万货币40%

合计*** 万100%

1.1.2 ***公司的出资和验资

根据**公司最新营业执照,其注册资本为****万元人民币(实缴***万元)。

1.2 **公司现有股东的基本情况

经本所律师核查,***公司现有股东为以下* 名自然人:

(1)股东***,男,身份证号为:

(2)股东***,女,身份证号为:

1.3 ***公司的存续

1.3.1 **公司的存续

(1)**公司现持有深圳市工商行政管理局于***年**月**日核发的注册号为*******号的企业法人营业执照,注册资本为***万元人民币(实缴****万元),法定代表人为***,住所位于深圳市*******楼,经营范围为酒店管理;提供住宿服务(凭特种行业许可证经营);中西餐制售(按餐饮服务许可证经营,有效期至****年**月**日);国内贸易(法律、行政法规、国务院决定规定在登记前须经批准的项目除外)。

(2)经向深圳市工商行政管理局核实,该公司成立日期为**年*月**日,营业期限自***年*月*日至***年*月**日。

1.4**公司的董事、经理和其他高级管理人员

**公司现有执行董事一名,监事一名,经理一名。其中,****为执行董事,**为公司监事,****为公司经理。

(二)****公司的经营资产和知识产权

2.1 **公司的经营资产

根据***公司提供的《资产盘点明细表》,***公司现存经营性资产包括酒店经营所需的配套设备及易耗品等,详见《资产盘点明细表》

2.2****公司的知识产权

根据**公司的陈述,其目前未拥有任何商标、专利和专有技术,也未提出任何商标、专利申请。

(三)***公司的房产

3.1 房产使用权

3.1.1根据***公司股东***在**公司设立前与深圳市****支队签署的《房屋租赁合同》,为开办***国际大酒店之目的,****向深圳市***支队租赁位于深圳市*****综合楼1-18层( 产权为深圳市****支队所有),建筑面积㎡,租赁期限为*年,自****年月 日至***年 月日,每月租金元,该租赁合同在**公司设立时已按照相关法规向深圳市房屋管理部门登记备案。

3.1.2根据***公司股东***与深圳市**有限公司(以下简称**公司)签署的《房屋租赁合同》,邓其祥向**公司租赁属于深圳市**支队产权所有并委托**公司管理的***综合楼1-18层,租赁期限为**年,自**年月 日至*****年月 日,租赁面积××㎡,月租金元。

3.2 房产使用权的法律评价

本所律师认为,**公司租赁的房产存在以下法律障碍:

3.2.1所签《房屋租赁合同》均为股东***以自然人身份所签,有待**公司对该合同效力的追认并重新签署以**公司为承租方的《房屋租赁合同》。

3.2.2股东***先后与深圳市***支队及**公司签署两份内容重叠,但租期不一的明、暗两份合同,有规避法律之嫌。其中,为**公司设立登记而向房产管理部门登记备案的合同是与深圳市****支队签署的明合同,而与**公司签署的合同为暗合同。该暗合同的法律效力明显存在瑕疵。并且,深圳市***支队在出具给**公司的授权委托书上也存在授权不明的情形,对委托**公司管理该出租房产的授权期限仅有“该委托长期有效”的字样,也即表明,与**公司所签合同的效力及持续履行均存在法律缺陷,一旦深圳市***支队撤回委托,则与***公司所签合同将事实上无法履行。

3.2.3尤其需要明确的是,该租赁房产性质上属于部队房产,对于部队房产的经营使用、租赁等,解放军总后勤部制定的《军队空余房地产租赁管理规定》明确规定,出租部队房产的,承租双方一是必须使用中国人民解放军房地产管理局统一印制的《军队房地产租赁合同》范本,不得擅自更改有关条款。二是合同的附加条款也必须严格遵循《规定》相关要求。三是租赁双方草签的《军队房地产租赁合同》,必须依照有关规定,报经军队房地产管理部门审核同意后方可生效。另外,中华人民共和国建设部·国家工商行政管理总局·国家税务总局·中国人民解放军总后勤部于2004年12月30日联合公布的《关于进一步加强军队空余房地产租赁管理工作的通知》第三条也规定:“严格实行租赁许可证制度。《军队房地产租赁许可证》是军队开展空余房地产租赁活动的合法有效凭证。出租军队空余房地产,必须到军队房地产管理部门办理登记注册手续,申领《军队房地产租赁许可证》,并在租赁场所明显位置悬挂。承租人自领取《军队房地产租赁许可证》之日起三十日内,持租赁合同和《军队房地产租赁许可证》到当地政府房地产管理部门登记备案,未持《军队房地产租赁许可证》的军队空余房地产租赁项目不予登记备案。

依据上述规定,股东***与**支队和**公司签署的一明一暗两个合同均不能满足上述要求,合同履行过程将存在不确定风险。但是,此次公司设立过程中,深圳房产管理部门似

乎并未理会上述规定,对***与**支队签署的合同仍然进行了备案登记,军队法规的执行与地方政府部门的衔接仍有待观察。

(四)**公司的业务

4.1**公司持有的许可证和证书

经本所律师审查,**公司已取得下列许可证或证书:

①特种行业许可证(深南公特证字第***号),深圳市供案局**分局于***年**月**日核发,特许经营范围为旅馆业;

②消防安全检查合格证(深公消安检许字***]第***号),深圳市公安局消防支队**大队于****年**月**日核发,其消防安全设施已检查合格;

③餐饮服务许可证(粤卫食证字(****)第****号),深圳市**区卫生局于****年*月**日核发,许可经营范围为中、西餐制售(不含凉菜、生吃海产品、沙律、冷盘、三明治、裱花蛋糕、豆制品制作;限最大就餐人数300人;

④卫生许可证(粤卫公证字[****]第****号),深圳市**区卫生局于***年*月*日核发,许可项目为宾馆;

⑤深圳市**区环境保护局建设项目环境影响审查批复(深南环批[***] **号),证明其已向环保部门进行了相关申报,但未见环保部门关于环保项目验收通过的意见及《污染物排放许可证》,也未见**公司与有资质单位达成的潲水油处理协议。

4.2法律评价

**公司目前营业执照上载明的经营范围,已依规定程序申领了有关证照,除环保项目有待落实以外,公司业务已可以合法有效的持续开展。

(五)已履行或正在履行的合同

5.1贷款合同

经本所律师核查,至本报告出具日,**公司无正在履行的贷款合同。

5.2 担保合同

经本所律师核查,至本报告出具日,**公司无正在履行的担保合同。

5.3酒店物业出租合同

经本所律师核查,至本报告出具日,**公司对外签署三份物业出租合同。

5.3.1与***于****年*月*日签署的《商铺租赁合同》,将**酒店一楼大厅东侧商铺租赁给乙方经营烟酒批发,租期为*年。当前月租金为*****元。该合同无承租方身份信息,无出租面积,合同中仅约定承租方交纳相当于两个月租金的定金,未约定该定金在合同生效后的处置办法,是抵扣租金还是按照深圳地区惯例转作租房押金?律师认为,该合同基本条款具备,但签约人身份信息不详,定金及面积条款约定不明,应作相应补充约定。

5.3.2与***于*****年*月**日签署的《租赁合同》,该合同同样存在承租方身份信息不详,面积约定不明的问题,其他条款具备。

5.3.

35.4装修工程及设施、设备安装合同

5.4.1经对**公司提供的资料审查,**公司自筹办酒店时起至本报告出具之日止,总计对外签署有关的装修、消防、水电、燃气、有线电视、门锁、厨卫、空调、地毯等各类安装合同共**份,累计金额****万元(其中部分合同未载明具体合同金额,也未见工程结算报告及验收报告等资料,无法计算真实合同金额),其中部分合同已经履行完毕,仍有部分合同的工程款项等未支付完毕。

5.4.2装修工程及设施、设备安装合同的法律评价

上述18份合同中有部分合同属于无效合同,其原因主要是两个方面:①签约的施工方不具备相应的装修或工程资质;②签约的施工方主体不适格。这部份合同包括:

①与深圳市**装饰工程有限公司于****年**月*日签订的《**国际酒店装饰合同》。无效原因:**装饰公司不具备相应的施工资质,合同总金额****万元,相关法规要求施工方必须具备工程装修二级资质以上方可承接****万以上装修工程。***装饰公司采取的是挂靠****建设(集团)股份有限公司的方式进行签约;

②与深圳市****配件商店于****年*月**日签订的《***空调设备购销合同》。无效原因:**电器店无装修资质,不具备签约主体资格;

③与***于****年*月*日签订的《**国际酒店装饰合同》。无效原因:既无装修资质又不具备主体资格;

④与****于****年*月*日签订的《水电、消防工程施工合同》。无效原因:***不具备签约主体资格,无相关资质;

⑤与深圳市****配件商店于****年*月*日签订的《***空调设备购销合同》。无效原因:**电器店无装修资质,不具备签约主体资格;

这部分无效合同,目前已大部分履行完毕,但此类无效合同可能会带来装修质量无法保障,后续的设施、设备的维修、保养困难的风险及隐患。

(六)**公司的税务问题

根据**公司提供的书面说明,其目前主要执行的税种和税率为:

(1)增值税:**

(2)所得税:**

(3)城市维护建设税:**

(4)教育附加费:**

(5)其他:

(七)**公司的重大诉讼、仲裁与行政措施

经本所律师审查,至本报告出具之日,**公司无正在进行的重大诉讼、仲裁或遭受有关的行政处罚措施。

(八)**公司的保险事项

经本所律师核查,至本报告出具之日,**公司未向任何保险机构投保有关财产或资产类保险。

(九)**公司的劳动用工

根据**公司的书面说明,其目前雇佣的员工为名。所有员工至今均未签订劳动用工合同,根据**公司提供的员工工资表来看,所有员工均有三个月试用期,目前大部分员工试用期已满。

**公司劳动用工的法律评价

根据新《劳动合同法》的相关规定,**公司已严重违反劳动合同法,将直接带来以下风险:

(1)必须与员工一次性签订一年以上三年以下固定期限劳动合同(第十九条 劳动合同期限三个月以上不满一年的,试用期不得超过一个月;劳动合同期限一年以上不满三年的,试用期不得超过二个月);(2)可能面临支付员工两倍工资的风险.(第八十二条 用人单位自用工之日起超过一个月不满一年未与劳动者订立书面劳动合同的,应当向劳动者每月支付二倍的工资。)。如果本次收购为股权收购,即便在股权收购协议中约定收购方不负责员工的安置问题,但这种约定仅在收购方和被收购方之间生效,其效力将不能对抗员工提出的继续签订劳动合同的要求。收购完成后,收购方仍将面临接收**公司原有的所有职工的风险,除非被收购方能按照收购方的要求提前完成对收购方不愿继续留用的员工的安置问题。 本所律师要求:

本报告系基于***先生委托,由本所律师依据调查结果及现行有效的中国法律及**公司提供的相关文件和实际情况拟就并出具。

本报告谨供***先生及授权相关单位/人士审阅。未经本所律师书面同意,不得将本报告外传及用于佐证、说明与题述事宜无关的其他事务及行为。

谨致

商祺!

承办律师:

*****律师事务所

****年**月*日

(注:原创作品,转载请注明出处)

推荐第9篇:关于律师职业调查报告

关于律师职业调查报告

为了解从事律师这一职业的优势、必要准备、基本素养, 我们于12月21日晚对杨伟星律师进行了电话采访。采访人员有章宸、曾康捷、林剑镖。杨伟星律师毕业于中国政法大学,现供职于某律师事务所。通过这次采访,我们对真实的律师职业有了初步的了解,对我们大学奋斗方向的确定裨益良多。

首先,我们询问杨律师现在主要做哪方面的案子,他说现在主攻经济法方面的官司。接着我们询问了杨律师当初从事这份职业的缘由。杨律师告诉我们,他认为律师相对于其他职业拥有较为丰厚、稳定的薪资,并且是一份比较有益于解决社会问题的工作,能够把自己所学付诸实践从而获得自我价值感和社会的尊重。另外,律师这门职业有着相对自由独立的工作时间,能够自主安排自己的工作计划,这对他是十分有吸引力的,于是他选择了转业。

得知杨律师有转业经历,我们对其整个从业经历充满了好奇,于是做了相关访问。杨律师告诉我们,他原来的工作是一名警察,后来才转行当的律师。问起原因,他说,警察这个职业有较高的风险性,自己年纪渐长,希望谋一份安稳的工作养家糊口。这个答案是那么朴实,正如他从事律师职业的理念。我们接着询问了其家人对这件事的看法。他告诉我们,家人都挺支持的,因为一方面从事律师职业更安全,另一方面该工作也更对口。

可是,转业势必意味着面临客观上的难题。杨律师说,刚从事这一行时,最大的困难便是陌生,对工作环境的陌生,对工作内容的陌生。有时,真实的案件摆在面前,他会感到手足无措。这时候,完成理论和实践的对接就是十分重要的。边工作边学习成了常态,尝试着将法律术语深入浅出地向客户解释更是必不可少的过程。

当问及职场目标是什么时,杨律师反问说是长期的还是短期的呢?我们问,长短期目标分别是什么?他说,短期目标就是完成好手头上的案子,长期的是边工作边提升自身的职业素养、能力,达到更高的位置吧。对于我们在校大学来说不也应该是这样吗?设定短期、长期的目标,脚踏实地完成,致力于成为一个卓越的人才。对于我们来说,短期目标也许就是上好一堂课,完成好一次作业,一次考试,长期目标也许就是树立明确的职业方向,并为此做好充分准备。比如,积极参加辩论赛来锻炼自己的辩证思维和流利口才;勤于背诵,夯实专业知识功底;积极参与班级的活动组织,提高自身的组织管理能力和沟通技巧。

接着,我们围绕大学期间的准备、对律师行业的看法以及对大学生的建议几方面做了访问。

首先,我们咨询了杨律师,其于大学期间对将来的就业有何准备。他说,当时他以为自己以后将从事律师这一行业,所以把心思都放在了这一方面。第一,他把学习放在了重中之重的位置,对法律法规法条的记忆理解,对纷繁案例的深度剖析,都是十分重要的。第二,实践才是检验真理的唯一标准。积极参与实习活动,加入到法院、检察院的旁听中去,能够帮助我们了解这一行业的基本状况,获得熟悉感。第三,杨律师还强调了司法考试的重要性。只有通过了这一考试才能获得从业资格。因此,我们对此绝对不能敷衍了之。

接着,我们问杨律师,经过工作实践,现在对这一行业有什么看法。他说,律师是一门要求从业者善于沟通的职业,这一沟通不是指天花乱坠地用专有名词轰炸客户,相反,好的律师应该尽量用平实、直白的语言深入浅出地解释法律术语。这一点对我们有很大的启发,明白了艰深晦涩的术语应该有的真正意义。专业课的老师常说,法科学子难道强于别人的仅仅是多记忆了一些法条吗?不是的,在记忆法条之外,更重要的是加深理解,将冷冰冰的法条和有血有肉的案例结合在一起,将独立的法学知识点构建成融会贯通的知识体系并灵活恰当地运用。这不是正和杨律师的理念不谋而合吗?杨律师还说,术业有专攻,除了广泛涉猎各门法律,还必须有所专精。比如,专攻经济法,或是税务法、合同法等等。

最后,杨伟星律师对我们大学生提出了几点建议,以便我们能更明确广阔大学中的奋斗方向。第一,要多接触与司法相关的事物,多听学术性的讲座。第二,要勤于查资料,在课本学习之外多做扩展阅读。第三,要多关注时事热点问题,做到与时俱进。第四,纸上得来总觉浅,我们还应多参加司法实践,尽可能多地参加一些辩论赛。辩论一方面可以活跃思维、锻炼口才,另一方面也可以为我们未来从事律师、法官等职业打下坚实的基础。

经过这次的律师事业调查,我们都获益良多,明白了职业生涯是不可能一帆风顺的,有时面临着转业的选择,所以我们更不应该狭隘地学习,而应该广泛地接触各方面的信息源,提高各方面的能力。活到老学到老,工作和学习是相互交融促进的,即使进入职场以后,我们也应该积极主动地获取知识提升自我。值得庆幸的是,我们正处在大学的象牙塔中,有更多的精力集中于学习,因此我们绝不能浪掷光阴。在接下来的大学生活中,我们应该设定明确的目标,将理论和实践相结合,博采和专精相结合,深入理解法律,浅出解释法律,并且时刻把业精于勤荒于嬉的古训牢记心中。这样才能在以后的学习工作中走得更稳健更精彩,对社会做出应有的贡献。

推荐第10篇:律师尽职尽责调查报告(推荐)

律师尽职尽责调查报告

(一)有什么用

律师尽职调查报告这种文件形式是最近十年逐渐传入中国,现在已经被广泛地运用在公司并购、股权或项目转让、资产或债务重组、证券上市、不良资产买卖以及其他的重大经济活动当中。据报告,著名的摩托罗拉公司在决定进入中国投资之前,所花费的尽职调查费用高达1亿美元。

什么是律师尽职调查报告?通俗一点来讲,就是在双方达成交易之前,一方委托律师对交易双方背景、交易标的合法性以及交易模式和程序进行调查和了解情况,并形成书面报告供交易一方参考。尽职调查是努力将交易信息从不对称到对称的过程(当然,也存在制造新的信息不对称的可能),从而有效减少或最大限度消除由于信息不对称对交易双方所造成的风险。因此,尽职调查的结果对双方是否最终达成交易起着非常关键的作用。

尽职调查是交易双方博弈的重要环节。买方聘请律师进行尽职调查,就是要通过律师的专业眼光,发现交易当中的瑕疵、风险和不完美之处,因此买方更愿意尽可能多了解卖方的情况尤其是负面信息。对于卖方而言,配合律师进行尽职调查是促使交易成功的前提条件,但是,卖方必须在尽量提供足够多的信息和尽量少提供负面信息之间进行权衡,若信息提供过于全面,则可能导致买方将来的法律索赔诉讼,卖方会有心理顾虑;若过份夸大负面信息,则买卖双方都可能临阵退却。所以,律师在进行尽职调查时应当充分考虑到买卖双方的心理不同、期望差异和顾虑,对于卖方关键材料提供不足之处,应当穷追猛打,锲而不舍,如此才真正显示出律师的作用;对于次要问题,则应当在提醒买方存在风险的前提下灵活处理,避免成为交易杀手。

(二)怎么写

1、封面

尽职调查报告一般需要制作独立的封面,以表示庄重。封面形式各间律所风格不一,不需统一要求。

2、前言

主要分为如下五个部分进行陈述:

l委托来源、委托事项和具体要求;

l调查手段和调查工作概要;

l出具报告的前提;

l报告使用方法和用途;

l导入语。

如下是一份关于银行委托某律师事务所进行贷款债权及其附属权益进行调查分析的《法律尽职调查报告》前言部分的样本:

【范本:法律尽职调查报告的前言部分写作方法】

〖注:以下说明委托来源、委托事项和具体要求〗

根据××银行××支行(下称“××银行”)与××律师事务所(下称“本所”)签订的《项目尽职调查委托合同》,以及《中华人民共和国律师法》以及相关法律法规的规定,本所接受××银行的委托,作为整体处置××公司(下称“主债务人”)项目(下称“本项目”)的专项法律顾问,就本项目的债权及担保债权权益有关事宜(下称“本项债权”),出具本尽职调查报告。

〖注:以下说明调查手段和调查工作概要〗

为出具本法律意见书,本所律师审阅了××银行提供的与本项债权相关的法律文件的复印件,走访了相关的政府部门,并就有关事实向××银行有关人员进行询问、听取了有关人员的陈述和说明。

第11篇:一份律师尽职调查报告

一份律师尽职调查报告

致:甘肃某发电有限责任公司

1.引言

1.1 北京齐致律师事务所兰州分所(以下简称“本所”)张奋成律师受甘肃某发电有限责任公司(以下简称“贵司”)之委托,为其拟进行的对陇南市武都大元水电开发有限责任公司(以下简称“大元公司”)的股权收购事宜,对大元公司的相关法律状况进行尽职调查,并出具本尽职调查报告。

1.2 本报告仅供贵司为本次股权收购之目的使用,除可为本次股权收购之目 的提供予其委聘的其他专业机构外,未经本所同意,不得用作任何其它用途,亦不得将其任何部分或全部披露于任何其他机构或个人。

1.3本报告依据以下资料出具(详见附件):

1.3.1本所向大元公司的主管工商行政管理局进行工商调查所获取的文件资料;

1.3.2大元公司提供的文件资料;

1.3.3大元公司或贵司所作的陈述及所出具的书面确认。

1.3.4 大元公司股东声明

1.4大元公司以及贵司向本所陈述:大元公司系为开发武都大园坝水电站而设立的公司,是武都大园坝水电站建设项目唯

一、排他业主单位。

1.5为出具本报告,本所业已:

1.5.1向主管工商行政管理局进行工商调查;

1.5.2为出具本尽职调查报告所需要进行其它尽职调查,即:要求大元公司及股东向本所提供为本次股权收购所需要的资料或说明。

1.6本报告仅就出具日之前已发生或存在的事实出具本报告。

1.7贵司及其他专业机构认为需补充进行法律尽职调查的事项或需在正式股权转让合同中约定的事宜,敬请及时告之本所。

2.假定

在出具本报告时,本所假定:

2.1所有提供予本所的文件资料均为真实有效;

2.2所有文件资料上的盖章均为真实,所有在有关文件资料上的签字均为真实,签字人均有权,或已被适当授权签署该等文件;

2.3所有提供予本所的文件资料上所描述的情况均准确、真实;

2.4大元公司及贵司已就所有可能影响本报告的事实及文件均已向本所披露及提供,并无任何重大隐满、遗漏及误导;

2.5向本所所作的陈述及提供予本所的书面确认均为真实准确;

2.6于本报告出具之日,所有提供予本所的文件资料及其所披露的事实均未发生任何变更。

3.大元公司的基本情况

3.1大元公司名称、经营范围

3.1.1大元公司现时名称:陇南市武都大元水电开发有限责任公司。前身为武都县大园坝水电站筹建处,2004年11月4日经陇南市工商行政管理局武都分局以(甘)名称预核武工商字(2004)第06号《企业名称预先核准通知书》批准成立组建;2004年11月9日经陇南市工商行政管理局武都分局核准成立。

3.1.2经营范围如下:水力发电、电能销售;经营其它发电设备及技术咨询服务

3.1.3本所认为大元公司名称及经营范围业经主管工商行政管理部门核准,并颁发《企业法人营业执照》,应属合法有效。大元公司前身系武都县大园坝水电站筹建处,成立后经营范围涵盖大园坝水电站开发建设,大元公司与大园坝水电站之法律关系清晰明确。

3.2 大元公司注册成立的日期、现时注册号、经营期限及注册地址

3.2.1大元公司的成立日期、现时的注册号、经营期限及注册地址如下:公司成立日期:2004年11月9日

成立地点:甘肃省陇南市武都区外纳乡透防村

现时注册号:621202200001133

营业期限:2004年11月9日至2054年11月8日

注册地址 :陇南市工商行政管理局武都分局

3.2.2 本所认为大元公司的注册号、注册地址、营业期限均已依照中国有关法律的有关规定,获审批机关的批准,并持有审批机关核发的《企业法人营业执照》,应属合法有效。并且属地管理有利于大园坝水电站项目的建设运营。

3.3执行董事、监事及公司经理

3.3.1于本报告出具之日,大元公司的执行董事为王叔平;监事为王方、王广;公司经理为王叔平,具体情况见下表:

公司董事会成员、监事会成员、经理情况

第12篇:律师职业调查报告(推荐)

律师职业调查报告

因本人专业是法学,故利用假期的时间对律师职业进行了一些相

关调查,了解律师的收入、职业状况、工作状况,对我国律师面临的困难有所了解

律师业是一个非常好、非常具有挑战性、非常具有实现自身价值

机会人们赋予律师的地位状况以种种象征意义:律师的地位反映了公

民权利受尊重的程度,反映了国家的法制状况,反映了社会文明和开

化的进程。在我国当前,法治、人权已经成为正当化的强劲话语,这

一切让我们对律师的地位有所期待。然而,如果仔细了解,我们会发

现律师的社会地位和执业环境却不容乐观,令人忧心。

首先不得不提的是便是司法资格考试现状,从合格率来看司法资

格考试,呈“东高西低”格局,司法考试合格率地域分布很不平衡。

北京、上海、重庆、江苏、浙江、福建等省(市)合格率较高,报名

比例超过了10%;西部各省、区法律服务行业后备人才补充的困难

和急需。而司法考试通过率,2002年首次国家司法考试,共有36万

多人参加报名。合格分数的合格率相对较低,有的地区甚至大大低于

全国平均合格率。由于这些地区法律后备人才严重匮乏、需求矛盾突

出和西部大开发的政策背景,司法部确定特定地区的合格分数线放宽

为225 分,以缓解这些地区法律职业部门和社会线为240分。据此

合格分数线,全国共有24000多人取得了《法律职业资格证书》。首

次国家司法考试将列入“国家八七扶贫攻坚计划\"的县的合格分数线

放宽到235分,据此合格分数线,全国新增700多人获得《法律职业

资格证书》。首次国家司法考试合格率占报考人数的6.68%。 第二次国家司法考试于2003年10月举行,报名人员总数为19.7万人。合格分数线为240分(西部条件放宽地区的合格分数线为225分)。全国共有17000多人达到此合格分数线,占报名人员总数的8.75%,占实际参考人数的10.18%,较之于2002年的6.68%和7.74%分别有所提高。其中,本科以上学历人员占95.57%,法律专业专科学历人员占

4.43%。第三次国家司法考试于2004年9月进行,报名人员为19.5万多人。合格分数线为360分,西部条件放宽地区的合格分数线为335分。全国共有2万余人达到合格线,占实际参考人数的11.22%,第四次国家司法考试于2005年9月进行,报名人员为24.4万人,合格分数线为360分,放宽线为330分。全国共有31664人合格,占实际参考人数的14.39%。2002年是6.68%,2003年是8.75%,2004年的通过率为11.22%,2005年的通过率为14.39%,2006年的通过率达到约17%,2007年的通过率达到约20%。 2008年通过率25%,2009年通过率是22%左右。

这于是产生了两个问题,首先通过率变高之后,其含金量是否会因此而降低?第二便是律师从业人员的增加,是否会导致行业的激烈竞争?而相关偏远地区却人才紧缺。我国在2002年之前要实现10000 个人中有一个律师的目标,以建立起初步完善的法律服务体系。在传统业务竞争市场面临律师的“全国化”,来自全国各地的律师都涌向大城市和经济发达地区。北京的律师总人数在2007年就已经一万五千人了。北京、上海、广东以及长三角、珠三角地区吸纳了将近全国

律师人数的一半,在北京几乎三分之一以上的律师来自外地,在上海遍地都是“北方的狼”,在深圳本地律师几乎廖廖可数。另据不完全统计业务收费占全国律师收费的三分之二,2006年北京律师的年业务收入已经突破七十亿,几乎是上海、广州、深圳三地律师的业务收入总和。由于竞争的加剧,生存竞争的不断恶化,律师的从业人数在短期内将有减缓的趋势。

其次便是律师的整体收入水平,谈及律师,不少人立刻把他们和高薪联系在一起。然而,据调查结果显示,现实中律师收入与‘高薪族’相差很远。律师整体收入并不高,律师之间收入水平差距相当大,年收入在300万以下的律师所占到55%,是保证基本生存的水平。合伙人收人比律师收入多,合伙人个人平均收入在50万以下的占40%,律师平均收入在10万以下的占2/3其中一半的人员在5万以下。目前,很多青年律师在从事律师业时更是辛酸,初入行的“小律师”往往因为案源少收入并不高。要成为一名律师,除了通过司法考试外,还需要在律师事务所经1至2年的实习期,才能拿到执业资格。实习期的收入是由实习老师“看着给”的,有时为了争取到实习的机会,免劳务费的实习也屡见不鲜。成为正式律师后两三年内,由于缺乏实战经验很难得到当事人信任,加之社会关系面不宽,接手的案子很少,代理费也低。除去交给律师事务所的费用和税费,一般从业3年左右的律师平均年工资在三四万左右,和普通小白领差不多。除去基本的生存成本和办案成本,所剩无几。因此许多律师入行不久便转考公务员或从事其他职业,坚持下来的并不多。 而在业内有名气或从业时

间长的“大律师”境遇则大不相同。由于经验丰富、社交圈广,这些律师往往有较多的案源,代理费也较高。他们除了兼任单位的法律顾问,获得稳定的收入外,还代理一些标的较大的经济类案件,可以获得可观的代理费。据业内人士透露,江苏省内的律师最多的一年纯收入可以超过百万,但是和上海、北京等地名律师年入千万的情形比起来还“寒酸”得多。据律协人士估计,处在中间阶层的律师平均年收入在20至50万间,这些人约占了执业律师的一半左右。

据调查,大部分的人在选择解决纠纷的途径时会选择调解或和解, 很少有人选择诉讼,究其原因,首先,在当前市场经济条件下,那种认为找律师就是为了打官司的观念已经过时了,当事人求助于律师的目的也恰恰是为了避免诉讼,选择更好的方式维护自己的合法权益。其次,现在我国正在构建和谐社会,,当事人会从自身利益的现实出发,考虑到财力、精力以及以后的发展需要,不愿与侵权方对簿公堂,把对方视为敌人,从而选择非诉讼方式。最后并非重要的一点是,诉讼费用问题在一定程度上影响到人们回避诉讼。简言之,这个结果也反映我国律师的业务范围从诉讼领域向非诉讼领域转变。由此可以预见,随着我国市场经济体制的逐步发展及法制的不断完善,公民法律信仰、法律素质提升,律师的业务范围在不断扩宽,非诉讼律师事务中律师业务发展前景将会十分广阔。

同时大部分的人认为请律师打官司比较有用,并且对律师在社会生活有良好的作用。由此可见,社会公众对“术业有专攻”这句古语的认可程度还是较高的,律师这个社会医生,对于确保和维护社会肌

体的健康所起的作用不能忽视,律师的社会地位也在不断提高。但社会公众同时也对律师的业务素质提出了更高的要求,作为律师应该掌握过硬的法律知识体系,良好的分析、判断能力,严密的逻辑思维能力,对于法律事实的认证、取证的实战能力、比较好的语言素养等。相信这样,律师在国家的经济、政治生活等方面所发挥的作用将会日益突出。

律师在执业面临一些困难,如律师行业存在执业风险危机,现行法律法规对律师执业风险保护制度不健全,使得律师的执业风险日趋加大,同时由于刑法的限制,使得律师在担任刑事辩护中虽没达到“谈刑色变”的地步,但恐被以“伪证、串供、泄密”追究律师刑事责任的风险危机则是普遍存在的。同时存在生存危机。对律师群体的社会保障体系不够健全,律师的意外伤害、疾病、养老等社会保障不够健全,使律师的后顾之忧尤甚。对青年律师而言,生存的危机感更强。 费尽九牛二虎之力参加国家司法考试获取律师资格后,在一段时间内可能无法接到案子,这就意味这他无收入,连基本的生活都成问题。 当前,世界上政治民主化,经济一体化,社会平民化是国际社会发展的大趋势。各国的政治民主、经济发展、社会进步都不可能不受国际社会的影响和制约。中国加入世贸组织,在世界范围内进行更加公平、激烈、复杂的竞争,中国的发展受国际社会的影响必将越来越大。在这种大背景下,中国律师怎么办,国家设置什么样的律师制度指导律师发展,毫无疑问是非常重要的。世界经济表明,凡是民主法制健全的国家,律师必然是国家的民主和法制的重要力量,是国家经

济规划的主要参与者把关者和制定者。我们应该考虑吸收借鉴国际上的先进经验,改变目前不利于律师业的发展的现状,健全完善中国的律师制度。只要给律师一个宽松的环境,律师将会还社会一个正义。

汪江柯

2013/10/2

第13篇:律师管理工作情况调查报告

2008年6月1日新《律师法》正式颁布实施。新《律师法》对市、县两级司法行政机关的律师管理职能作出了明确规定,较修改前有了进一步强化。近期,笔者在市局分管领导的带队下,围绕全面贯彻落实新《律师法》,进一步加强和改进律师管理工作这个课题,采取召开座谈会、进行问卷调查等形式,对我市律师管理工作的现状做了一次调查。

一、我市律师管理工作现状和存在的问题

目前,我市律师管理工作实行的是司法行政管理和律师协会行业管理“两结合”的管理模式,分司法行政和律师协会二个管理层面,实行市、县(市)区两级管理体制。我市于1993年成立律师协会,各县(市)区也相应成立了律协联络组,两级律协组织的主要负责人均由同级司法行政机关领导担任。办事机构市律协秘书处设在市司法局律师管理科,律协日常工作实际上是由司法行政机关工作人员在承担和具体落实。从2008年度年检注册情况看,全市34家律师事务所、执业律师304名,其中:市辖9家律师事务所、103名执业律师,分别占27.3%和35.3%;县(市)区分管25家律师事务所、201名执业律师,分别占72.7%和64.7%。

近年来,在市委市政府的正确领导和省司法厅的有力指导下,我市律师工作快速发展,取得可喜成绩,继续保持了在全省的先进位次。市、县两级司法行政机关认真贯彻落实党的十七大、十七届三中全会和胡锦涛、*等中央领导同志关于律师工作的重要讲话精神,采取有效举施,着力推动全市律师工作实现良性循环发展。我市广大律师已经成为普及法律知识、传播法治精神、维护司法公正的重要力量,在促进安庆经济社会发展,维护和实现社会公平正义上做出了积极贡献。在肯定成绩的同时,调研组也看到律师管理工作仍存在一些薄弱环节,主要表现在:

(一)律师事务所基础性管理工作有待加强。一是有的律师事务所合伙制在一定程度上还停留在法律层面上,合伙人合伙不合心,工作不协调,抓落实不力;二是有的律师事务所内部管理较松散,制度执行不力,对律师执业活动监控不到位;三是有的律师事务所主任责任心不强,极少数律师自律性差,诚信服务质量不高。近3年来,全市共受理执业投诉近10起,从查处情况分析,律师事务所管理责任不落实、律师自身要求不严,是造成执业投诉的主要原因。

(二)少数县区发挥律师管理职能作用有待加强。有的县律师管理部门总认为缺乏管理手段,现有的管理手段又没有强制力,在律师管理工作上创新不足,仅满足于现状,有的律师管理部门开展工作的主动性不够,被动应付的多。

(三)律师管理工作中的服务功能有待加强。从律师对管理工作的期望和促进律师工作良性循环发展上来看,律师管理工作中服务功能拓展不足,特别是在维护律师执业合法权益方面显得比较乏力,以致律师执业会见难、阅卷难、调查取证难等“三难”为重点的问题一直困扰着律师管理部门,改善律师执业环境任重道远。

二、加强和改进律师管理工作的几点建议

(一)切实理顺管理关系,区分管理责任

1、积极推进“两结合”管理体制建设,进一步加强律师行业管理。新《律师法》第3条规定,司法行政机关对律师、律师事务所和律师协会进行监督、指导。这种表述普遍理解司法行政机关的管理应是一种“宏观管理”。同时新的律师法对行业管理内容进行了列举,第46条规定了律师协会八项工作职责,有助于发挥行业自律性管理作用。因此,在律师管理工作实践中要合理区分行政管理与行业管理,司法行政机关的管理应以政策导向性管理为主,即主要通过制定管理政策、完善管理措施,引导、调节律师、律师事务所执业行为,把控律师工作发展方向,对律师行业管理职责范围内的工作应尽量淡化行政干预,以推动律师行业自律性管理。律师协会应注重加强自身建设,充分履行起律师法赋予的各项工作职责。律师事务所要重点做好对本所内律师执业活动的日常监督管理工作。

2、不断强化县级司法行政部门律师管理责任,进一步抓好律师管理职责的落实。新的律师法规定了县级司法行政部门对律师、律师事务所的执业活动实施日常监管和对违法行为处罚的建议权。如何推动县级司法行政部门依法履行律师管理职责,对于市级司法行政部门而言,一是要放手县级司法行政部门开展律师管理事务,避免直接插手或绕开县级司法行政部门实施律师管理工作,真正使县级司法行政部门在律师管理上做到权责一致;二是要支持县级司法行政部门依法行使管理职权,认真采纳县级司法行政部门关于律师管理的正确意见,特别是对违规违纪等问题的处理建议;三是要积极协调县级司法行政部门在律师管理工作中遇到的实际问题;四是加强对县级律师管理工作的督查,开展对县级律师管理工作检查、考核、评比等工作。

(二)切实理清工作思路,突出管理工作重点。“规范与拓展”法律服务,是对律师工作发展的概括性要求。“规范”是“拓展”的前提,是对律师管理工作提出的要求和目标,因此,律师管理工作要重点在规范上下功夫:

1、依据新的律师法和相继出台的配套规章,推进我市律师管理制度建设,重点指导律师事务所修订完善内部管理规范。

2、加强落实制度的执行力,促进执业行为的规范。一是规范律师执业行为。要通过管理工作的开展,引导律师自觉把执业活动统一到法律规定上来,

特别是对于新的律师法明令禁止的行为,律师在执业中要严格把握,防止涉足禁区、触及红线。二是规范律师事务所执业行为。要指导律师事务所修订完善律师事务所人员管理、业务管理和风险防范等规章制度措施,促进律师事务所内部管理的规范。

3、加强法律服务市场秩序的监管。一方面要加强律师执业活动的日常检查,防止律师行业不正当竞争,另一方面要开展法律服务市场的调查,对假冒律师身份提供法律服务的人员进行监管。

(三)切实加强工作创新,提升律师管理工作效能。开展律师管理工作要一手抓制度建设,一手抓制度落实,制度建设是律师管理工作的基础,科学的工作方法是制度得以执行的保证。

1、加强律师管理工作的制度创新。律师管理工作的制度创新,不仅仅是对原有的制度进行简单的修订、废止的问题,更重要的是要加强对新律师法立法精神的领会,培育新的思想理念,树立新的思维方式,推动律师管理工作制度的改革、创新。安徽省司法厅《关于创新律师管理工作的指导意见》(讨论稿)中提出了十二项工作制度和机制,基本上都是全新的思维,就市、县级律师管理工作来看,县级司法行政部门、律师事务所直接指导律师执业活动的开展,是抓好管理规范落实的终端,律师管理工作中的各项规章制度能否落实好,关键在于能否认真履行管理责任,因此,为进一步强化管理责任,有必要试行建立律师管理工作责任制度:一是建立律师事务所主任管理工作责任制度。新的律师法第50条作出了针对律师事务所违法行为,给予其负责人处罚的规定,这就强调了律师事务所主任对本所负有管理的责任。建立律师事务所主任管理工作责任制,可以强化律师事务所主任作为本所管理第一责任人的意识,加强律师事务所管理工作。二是建立县级司法行政部门律师管理工作责任制度,进一步促进县级司法行政管理部门依法管理职责,加强本级律师管理工作,推动全市律师管理工作的协调平衡发展。

2、不断改进工作方法,促进律师管理工作更为有效的开展。一是坚持行政管理与行业管理相结合,更加注重自律性管理,促进律师行业,特别是律师事务所管理作用的发挥;二是坚持教育引导与检查督促相结合,更加注重教育引导,切实推动律师管理工作由被动的事后查处向主动的事前教育、事中督查转变;三是坚持推进制度建设与问题查处相结合,更加注重制度建设,努力从源头上堵塞漏洞,减少问题的发生;四是坚持加强日常管理与专项(专题)活动带动相结合,更加注重日常管理;五是坚持内部监督与外部监督相结合,更加注重外部监督,律师执业规范不规范、形象好不好,自我感觉良好不行,更重要的是要接受社会监督,得到社会的认可;六是坚持年终考核与平时考核相结合,更加注重平时考核,将平时考核情况以较大比重纳入年终考核衡量;七是坚持推进管理与主动服务相结合,更加注重改进服务,关心律师成长、维护律师依法执业权益,努力为律师执业创造良好的条件。

第14篇:律师行业现状调查报告

律师行业现状调查报告

前言

收入高、工作强度大、专业知识丰富、“人脉”资源广……人们常把这些词汇与律师形象联系在一起。随着我国社会主义市场经济的建立和不断完善,律师这个职业在我国政治、经济和社会生活中正发挥着越来越重要的作用。通过调查律师的消费状况,可以使人们更加了解现在的生存状况。而现大学生的消费状况也反映当代社会的发展。 第一部分:律师行业现状

1.律师职业改革开放以来发展概况,一般的社会印象

由于几千年的儒家思想固化的封建统治,律师的前身“讼师”被视为是民风浇灌的罪魁祸首,被历朝统治者以维护“社会的稳定”为由而禁止此行业,自然,律师也就在公众中留下了“讼棍”、“哗徒”等恶名。自改革开放以来,律师业不再是禁止之业。

人们赋予律师的地位状况以种种象征意义:律师的地位反映了公民权利受尊重的程度,反映了国家的法治状况,反映了社会文明和开化的进程。 2.律师规模

据了解,目前我国的执业律师有11万多人,律师事务所近1.2万家。这11万人,相对于全国13亿人口的总数来说,数量是远远不够的。 我国律师人数占总人口的比例大约是万分之0.8,这个数字在普通法系的美国和英国,分别是万分之32.7和万分之15.4;在大陆法系的德国和法国分别是万分之8和万分之4;即使是在特别强调非讼的日本和印度,也达到万分之1.2和万分之1.3。从这个意义上来讲,我国律师队伍数量的发展有着很大空间。 3.收入状况

有统计数据显示,我国律师每人年平均业务收费收入在2002年就达到了6.5万元,北京地区的律师在2003年每人平均业务收费收入是40万元 ,目前,北京的律师行业竞争非常激烈,最差的律师生计都成问题,年薪3万元-5万元的不在少数,10万元的比较正常,上百万的只占少数 4.律师执业环境 政策环境

律师执业的法制环境不宽松,一直制约着律师执业权力的有效行使,特别是在办理刑事案件中尤为突出,普遍存在“三难”:一是会见难,二是代为申诉、控告、申请取保候审难。三是阅卷难。由于律师在刑事案件代理中的合法权益得不到有效行使,直接导致律师参与刑事辩护的比率大幅度下降,有资料显示,近年来中国70%以上的刑事案件没有律师的介入。 律师存在执业风险危机。现行法律法规对律师执业风险保护制度不健全,使得律师的执业风险日趋加大。 舆论环境

由于几千年的儒家思想固化的封建统治,律师的前身“讼师”被视为是民风浇灌的罪魁祸首,被历朝统治者以维护“社会的稳定”为由而禁止此行业,自然,律师也就在公众中留下了“讼棍”、“哗徒”等恶名。 竞争环境

我国在2002年之前要实现10000个人中有一个律师的目标,以建立起初步完善的法律服务体系。

在传统业务竞争市场面临律师的“全国化”,来自全国各地的律师都涌向大城市和经济发达地区。北京的律师总人数在2007年就已经一万五千人了。北京、上海、广东以及长三角、珠三角地区吸纳了将近全国律师人数的一半,在北京几乎三分之一以上的律师来自外地,在上海遍地都是“北方的狼”,在深圳本地律师几乎廖廖可数。另据不完全统计业务收费占全国律师收费的三分之二强,2006年北京律师的年业务收入已经突破七十亿,几乎是上海、广州、深圳三地律师的业务收入总和。由于竞争的加剧,生存竞争的不断恶化,律师的从业人数在短期内将有减缓的趋势。 第二部分:律师行业前景 1.未来需关注的几个问题 提高社会的认知度,保证律师执业的法制环境的宽松,使律师执业权力的有效行使。解决律师执业风险危机,现行法律法规对律师执业风险保护制度不健全,使得律师的执业风险日趋加大。并且对律师群体的社会保障体系不健全,使律师们不知明天的命运如何。律师的意外伤害、疾病、养老等社会保障不够健全,使得律师的后顾之忧尤甚。对青年律师而言,生存的危机感更强。

并且律师在司法实践中存在司法歧视,致使律师无法完全行使应当具有的权利。第

一、从司法体制格局来看,律师没有给予应有的地位。2.前景

据不完全统计,目前我国取得律师资格的专职律师还不到2万人,平均每10万人口只有两名律师,而聘请律师的企业也只占全部企业的千分之几,无论是数量还是质量都远远不能适应社会的需求。由此可见,我国律师人才的供需矛盾十分突出。同时,随着全民的法律意识逐渐在增强,企业的法律意识也在增强,合同化的概念深入人心,对法律专业人才的需求将会大大提高。法律专业因此成为未来热门专业之一。 第三部分:总结

当前,世界上政治民主化,经济一体化,社会平民化是国际社会发展的大趋势。各国的政治民主、经济发展、社会进步都不可能不受国际社会的影响和制约。中国加入世贸组织,在世界范围内进行更加公平、激烈、复杂的竞争,中国的发展受国际社会的影响必将越来越大。在这种大背景下,中国律师怎么办,国家设置什么样的律师制度指导律师发展,毫无疑问是非常重要的。世界经济表明,凡是民主法制健全的国家,律师必然是国家的民主和法制的重要力量,是国家经济规则的主要参与者把关者和制订者。我们应该考虑吸收借鉴国际上的先进经验,改变目前不利于律师业发展的现状,健全完善中国的律师制度。我相信只要给律师一个宽松的环境,律师将会还社会一个正义!

第15篇:如何写好律师尽职调查报告

如何写好律师尽职调查报告

仇少明律师

一、有什么用

什么是律师尽职调查报告?通俗一点来讲,就是在双方达成交易之前,一方委托律师对交易双方背景、交易标的合法性以及交易模式和程序进行调查和了解情况,并形成书面报告供交易一方参考。尽职调查是努力将交易信息从不对称到对称的过程(当然,也存在制造新的信息不对称的可能),从而有效减少或最大限度消除由于信息不对称对交易双方所造成的风险。因此,尽职调查的结果对双方是否最终达成交易起着非常关键的作用。

尽职调查是交易双方博弈的重要环节。买方聘请律师进行尽职调查,就是要通过律师的专业眼光,发现交易当中的瑕疵、风险和不完美之处,因此买方更愿意尽可能多了解卖方的情况尤其是负面信息。对于卖方而言,配合律师进行尽职调查是促使交易成功的前提条件,但是,卖方必须在尽量提供足够多的信息和尽量少提供负面信息之间进行权衡,若信息提供过于全面,则可能导致买方将来的法律索赔诉讼,卖方会有心理顾虑;若过份夸大负面信息,则买卖双方都可能临阵退却。所以,律师在进行尽职调查时应当充分考虑到买卖双方的心理不同、期望差异和顾虑,对于卖方关键材料提供不足之处,应当穷追猛打,锲而不舍,如此才真正显示出律师的作用;对于次要问题,则应当在提醒买方存在风险的前提下灵活处理,避免成为交易杀手。

二、怎么写

1、封面

尽职调查报告一般需要制作独立的封面,以表示庄重。封面形式各间律所风格不一,不需统一要求。

2、前言

主要分为如下五个部分进行陈述:

委托来源、委托事项和具体要求;

调查手段和调查工作概要;

出具报告的前提;

报告使用方法和用途;

导入语

如下是一份关于银行委托某律师事务所进行贷款债权及其附属权益进行调查分析的《法律尽职调查报告》前言部分的样本:

【范本:法律尽职调查报告的前言部分写作方法】

〖注:以下说明委托来源、委托事项和具体要求〗

根据××银行××支行(下称“××银行”)与××律师事务所(下称“本所”)签订的《项目尽职调查委托合同》,以及《中华人民共和国律师法》以及相关法律法规的规定,本所接受××银行的委托,作为整体处置××公司(下称“主债务人”)项目(下称“本项目”)的专项法律顾问,就本项目的债权及担保债权权益有关事宜(下称“本项债权”),出具本尽职调查报告。

〖注:以下说明调查手段和调查工作概要〗

为出具本法律意见书,本所律师审阅了××银行提供的与本项债权相关的法律文件的复印件,走访了相关的政府部门,并就有关事实向××银行有关人员进行询问、听取了有关人员的陈述和说明。

〖注:以下说明出具报告的前提〗

本法律意见书基于以下前提作出:有关文件副本或复印件与原件一致,其原件及其上的签字和印章均属真实;有关文件及陈述和说明是完整和有效的,并无任何重大遗漏或误导性陈述;且无任何应披露而未向本所披露,但对本项债权的合法成立、存续、数额等有重大影响的事实。

在本法律意见书中,本所仅根据本法律意见书出具日前已经发生或存在的事实及本所对该等事实的了解和本所对我国现行法律、法规和规范性文件的理解发表法律意见。对于没有完整书面文件支持的事实,本所依据政府部门提供的文件、专业经验和常识进行了一定的假设并基于该等假设进行法律分析和作出结论,而该等假设可能与事实存在差异或不符。

〖注:以下说明报告使用方法和用途〗

本法律意见书的任何使用人应当清楚:尽管本所律师已尽力对所掌握的事实和文件进行专业分析并作出结论,但鉴于各个法律从业者对特定事实的认定和对法律的理解不可避免地存在差异,且法律理论与实践也不可避免地存在差异,因此司法实践结果可能与本法律意见的判断存在差异。本法律意见书所认定的事实以及得出的法律结论仅为本律师作出的客观陈述及独立法律判断,不构成对相关法律事实、法律关系、法律效力或其他法律属性的最终确认、保证或承诺。使用人针对本项债权的任何决定均只能被理解为是基于自己的独立判断而非本法律意见作出。

本所在此同意,××银行可以将本法律意见书作为本项目的附属文件,供有关各方参考使用,除此之外,不得被任何人用于其他任何目的和用途。

〖注:以下为正文导入语〗

本所律师按照中国律师行业公认的业务标准、道德规范和勤勉尽责精神,出具尽职调查报告如下:

3、正文

以一份某企业并购项目当中的律师尽职调查报告为例,正文由如下部分组成:

并购主体:必须调查交易主体设立的程序、资格、条件、方式等是否符合当时法律、法规和规范性文件的规定,包括交易主体设立过程中有关资产评估、验资等是否履行了必要程序,是否符合当时法律、法规和规范性文件的规定,涉及国有资产时是否取得有关批准。此外,还要调查交易主体现时是否合法存续,是否存在持续经营的法律障碍,其经营范围和经营方式是否符合有关法律、法规和规范性文件的规定,其未来的存续是否存在限制性因素等等。

组织结构:主要调查企业的组织机构图、规章制度、历次董事会、股东会、监事会的决议、会议记录等。对在有关部门备案的文件,应当到有关部门去核查验证。

关联方:主要调查与并购主体存在法律上的关联关系的各方以及其他利益相关者。具体包括但不限于控股股东、控股子公司、实际控制人、债权人、债务人、消费者、监管部门等。同时视乎客户的委托要求,有可能对其核心成员的道德信用也纳入调查范围,因为道德风险可能会引发其他诸如经营、法律、财务等风险。当然,鉴于中国目前的信用体系并不完善,这方面的有效调查手段很少,因此在实际调查当中这方面的调查多数流于形式。

主要财产:调查体现为以下几个方面:首先,权属查证。有形财产如土地使用权、房产、设备等,无形财产如商标、专利、著作权或特许经营权等,主要审查财产以及已经取得完备的权属证书,若未取得,还需调查取得这些权属证书是否存在法律障碍;其次,权利限制。调查财产是否存在权利被限制例如抵押、质押等情况,调查财产是否存在产权纠纷或潜在纠纷;第三,现场核实。调查财产是否存在租赁情况以及租赁的合法有效性等问题。

经营状况:主要包括行业发展的来龙去脉、产业政策的演变、对外签订的合作协议、管理咨询协议、研究和开发协议;供货商的情况;主要购货合同和供货合同以及价格确定、相关条件及特许权规定;市场开拓、销售、特许经营、委托代理、以及独立销售商的名单;消费者的清单;有关存货管理程序的情况;主要竞争者的名单;产品销售模式及其配套文件等;作出的有关产品质量保证文件;有关广告、公共关系的书面协议等等。

债权债务:企业的债权债务对未来的权益会产生重大影响,但又难以仅从表面文件发现,所以往往是陷阱所在。因此,对于企业的应收应付款项应当重点调查其合法性和有效性;在调查将要履行、正在履行以及虽已履行完毕但可能存在潜在纠纷的重大合同的合法性、有效性和诉讼时效的同时,核查其是否存在潜在的风险;在调查企业对外或有负债情况时,应着重对抵押、质押、保证以及其他保证和承诺的风险进行核查。此外,对于企业经营过程当中常见的因环境保护、知识产权、产品质量、劳动安全等原因产生的侵权之债也应当纳入债权债务的调查范围之内逐一予以核实。

环境保护:应当调查企业的生产经营活动和已经投资和拟投资项目是否符合有关环境保护的要求,是否具有相关的环境评测报告和证书。

产品质量:企业产品是否符合有关产品质量和技术监督标准,是否具有相关的产品质量证书。

财务调查:财务状况是企业经营状况和资产质量的重要标志之一。但是,基于避税或其他原因,企业的财务状况和数据往往有不同的处理方式,有时候并不真实反映企业的真实状况。因此,有必要对财务数据作必要的调查,这类调查一般是委托会计师事务所进行的,主要包括以下内容:销售收入;产品销售成本;市场开拓情况;研发的投入与收益情况;原始财务报表;经过审计的财务报表;采用新的会计准则与原有会计准则的不同之处所产生的影响;会计政策可选择条件的不同选择所产生的影响,等等。

人力资源:在这方面应调查的信息资料需包括以下内容:主要人才的个人档案;聘用合同资料;劳动行政管理部门有关员工福利规定的文件;保密协议;知识产权协议;竞业禁止协议;经营管理者和关键人员的年薪和待遇历史情况与现状;员工利益的未来安排,如退休金、股票期权、奖金、利益分享、保险、丧失劳动能力补助、储蓄、离职、节假日、度假和因病离职的待遇等;人才流动的具体情况;员工纠纷的具体情况,等等。

保险:调查的范围主要是保险合同、保险证明和保险单,险种主要是一般责任保险、产品责任保险、火险或其他灾害险、董事或经营管理者的责任险,以及雇员的养老、失业、工伤保险等。

诉讼或处罚:针对企业可能存在尚未了结的或可预见的重大诉讼、仲裁及行政处罚案件,以走访相关部门的形式予以调查核实。另外,还应当调查企业高级管理层如董事长、总经理等核心管理层人员是否存在尚未了结的或可预见的重大诉讼、仲裁及行政处罚案件。

优惠政策:由于我国存在名目繁多且行政级别不同的税收优惠、财政补贴,如果并购主体存在享受税收优惠、财政补贴的情形,则要对相应的政策是否合法、合规、真实、有效予以特别关注,在某些情形下,这些政策是企业生存和赢利的关键。

地方政策:鉴于我国地域情况差别很大,我国法律的规定仅仅是原则性的,各地区的行政规章在理解和执行上往往有很大差异,例如报批时间上的不同和报批文件制作要求的差异等,这些差异将对交易双方的成本核算构成直接影响,有时甚至直接影响交易结构。因此,在尽职调查报告当中加入此部分调查非常有必要。主要包括两类内容,一是地方政府、部门针对本行政区域内所有企业的普遍规定,如行业投资政策、税收优惠政策、财政补贴政策、反不正当竞争、环境保护、安全卫生等;一类是针特定行业或范围企业的特殊政策,如:审批程序、审批条件和各类许可证等。 上述尽职调查内容和结论将会对并购当事人未来的利益、风险产生一定的影响,这些影响就是“去脉”,而依据则是已经发生的事实一一“来龙”。调查就是要理清其中的来龙去脉,进而对从政策、产业、行业、财务、法律、人员等等诸多方面的风险、收益进行整体评估。整体评估的结果将构成并购的基础。

4、尾部

格式如下:

本报告仅供参考,不作证据或其他用途。

××律师事务所

律师:________

律师:________

××××年××月××日

第16篇:律师真实生存状况调查报告

律师真实生存状况调查报告

为了拿到这张红色的律师执业证,实习律师们需要忍受一年的“零工资实习期”。

因为收入微薄,律师们不得不在法律和生存之间艰难选择。

律师,这个昔日和风光、尊重、高薪等词联系在一起的职业,如今却让从业者们感到了几乎无法承受生存的压力。日前,国内首次针对律师生存状态的问卷调查结果显示,律师已成为城市中的低收入和无保障阶层。但与其他低收入群体不同的是,这也是一个全部拥有高学历、并通过了“中国第一考”的“精英”阶层。他们一面肩负着国家法制建设的重任,一面忍饥挨饿地在行业中打拼。

“中国第一考”

成为一名律师并不容易,第一关就要面对被称为“中国第一考”的司法考试。司法考试以难度大、通过率低而闻名全国,几乎没有人能一次通过,绝大多数人要考三五年,甚至有人考三五年都考不过。

2006年9月16日,一年一度的全国司法考试再次开考,28万多名考生迈进了“中国第一考”的考场。这是考生卢宇参加的第四次司法考试,4年前,他还是中国人民大学法学院一年级的研究生。从那时起,他就开始报名参加司法考试。如今,卢宇已经是某国家机关人事处的工作人员。他说:“我有很多同学考了两三次后就放弃了,但我还想试试,毕竟通过了司法考试才能有进入这个行业的敲门砖。”卢宇这样的情况并不鲜见,我国高校法学专业的研究生,几乎每个人都有多次参考的经历。

稍微研究一下司法考试的人员构成就会发现,什么年龄段、什么学历的考生都有,在校大学生、研究生、在律师事务所打工实习多年的年轻人,甚至中年人……每个人谈到司法考试都觉得是“巨大的压力”。

记者了解到,2002年司法考试的全国平均通过率为6.68%,2003年为8.75%,2004年为11.22%,2005年稍有提高为14.39%。但与其他考试相比,通过率仍然低得惊人。

而且,即使能够通过这样严酷的选拔,也并不能成为一名律师。这只是取得了律师资格,后面还有更艰辛的第二关、第三关……

“零工资实习期”

成为一名律师的第二关,是历时一年的律师事务所实习期,期满合格后,可以拿到红色的律师执业证。

在这一年的实习期中,刚刚通过司法考试的考生们,马上要面临巨大的经济压力。因为在实习期间,实习律师们的收入是由律师事务所“看着给”的。而对于这份收入,实习律师们往往有苦难言。

小闫毕业于中国政法大学,她的实习期是在父亲朋友的事务所里度过的。“很少听说实习律师能拿到高薪的,除非,他运气好,或者就是有其他的因素。”小闫告诉记者,“能够进入事务所实习已经很不容易了,我们班的很多同学都是找熟人才有实习单位,否则连实习单位都找不到。”

一位网名是“新小律师”的网友公布了自己实习期间的真实经历:“司法考试后,我的第一份工作是一家律师事务所的前台接待,每月工资250元。难道我们实习律师不是人,而是植物吗!”

记者了解到,即使在江浙等发达地区,实习律师们的月收入也只有900元左右。小闫告诉记者,还有很多律师事务所明确规定:“实习律师没有报酬。”即便如此,她和同学们还是会去实习。因为“如果不去实习,就永远没有机会上手,更谈不上积累经验了。”

孙先生是北京市一家律师事务所的负责人,他说:“每年到事务所来实习的学生不下三五十人,而且基本都没有任何工作经验。在这种情况下,事务所只能为他们提供一个参与实践的机会。如果支付报酬,事务所自身的运作就要受到影响。”

很多实习律师因为无法承受这样的压力,而开始寻找其他工作机会。实习律师的“不安稳”,让事务所更加不轻易对实习律师委以重任。这就在实习律师和事务所之间形成了一个恶性循环,而两者的矛盾也越积越深。

“初入行没有案源”

熬过艰难的实习期后,就成为一名新律师,他们接下来要面对的是比实习期更漫长的“案源匮乏期”。

小林已经在北京一家律师事务所工作了3年,在这3年中,他接到的案子只有十几件。“当事人都愿意找老律师办案子,因为他们社会阅历丰富,关系广泛。我们因为没有实战经验,所以很难取得当事人的信任。”

因此,“只要有了案子,我们就累死累活地找材料、搜集证据、准备辩词。但是新律师的代理费很低,而且还要交给律师事务所费用和税费,真正拿到手的,还不够辛苦钱。”小林说,“谁能想到律师舍不得打车,还经常为房租发愁呢?可是,我们确确实实感到连房租都是压力。”

国内首次针对律师生存状态的问卷调查显示,42%的律师一年办理诉讼案件的数量不足10件,62%的律师一年办理的非诉讼案件的数量不足5件;从业3年左右的律师平均年工资在三四万元左右,除去办案成本后,收入只够“糊口”。而且,还有一些“新律师”由于找不到案源,在相当长的时间内是没有任何收入的。

专家:律师不是商人

广东明境律师事务所主任胡福传认为,从目前的状况来看,律师应该被视为低收入和无保障阶层。他展示了律师们的工资单,记者看到,多个律师因为没有接到案件而又要向律所交纳保险和管理费等,工资竟为负数。胡福传说:“律师的收入是呈金字塔式的,高收入者处于顶端,为极少数,有70%以上的律师生活艰难。”

中华全国律师协会副会长王凡在接受法制日报记者采访时说,据有关部门统计,中国律师的平均收费不如出租车行业,年毛收入不足10万元。

律师行业的起步艰难,使不少法学专业毕业的学生不愿意去做律师。中山大学法学院对本科生做的一项调查表明,有35%的人志愿成为律师,而到毕业时,真正去律所工作的学生却是少之又少。中大法学院的2006届本科毕业生有200人,只有一人与律所正式签约。中大法学院党委副书记莫华对此表示:“法学院学生出去做律师的正在逐年递减。”

一些学生则表示,他们不会选择律师作为第一职业,而是会考虑先做公务员,等到积累一定社会关系之后,才会考虑是否做律师。而那些步入律师行业的人中,很多人不久便转考公务员或从事其他职业,坚持下来的少之又少。

北京师范大学社会心理方面的专家陈女士对记者表示,律师一面肩负着法制建设的重任,一面又忍受着饥饿在行业中打拼,这两方面的极端失衡可能导致整个行业的弊病。做律师是追求法律正义,还是干脆把律师做成商人?就现在律师的生存状况而言,无疑会把他们逼成商人。能够做到律师这一行的都是具有相当深的教育背景和高素质的人,让他们丢弃法制理想,由天使变成魔鬼,改变无疑是残酷的。中国律师行业因贫富不均而存在着青黄不接的断层。律师,尤其是年轻律师,是中国律师行业未来发展的希望。他们关于职业发展的困惑与痛苦也是沉重的,社会应该关注律师的现实问题和长远发展问题,要给他们更多指导和关怀,用心解决他们的困惑和忧虑。

第17篇:一份调查报告引发青年律师

一份调查报告引发青年律师\"学历门\"

国内律师事务所的青年律师如果还没有做到合伙人,大致可分为以下几种:提成律师,授薪律师,律师助理。

提成来源可分为两种:自己拉来的案源提成和根据所做案件提成。律师助理也分成两种:有执业证的律师助理,尚未拿到执业证的律师助理。

现在律师事务所里根据所做案源提成的情形比较少,做到提成律师一般已具有一定的社会资源,有较丰富的经验,可以自己拉案源,可以应对客户。提成律师能拿到的提成约50%,其收入差别主要在案源多少和质量,不同律师差别会很大。提成律师一般已经过了靠工资过日子的阶段,其烦恼在于怎么拉新案子,建立可靠的社会关系。这时候,收入和学历已经没有关系了。

收入和学历相关的阶段主要在于授薪律师阶段和律师助理阶段,他们都拿固定薪水。国内律师事务所的青年律师主要有三个来源:一种是国内本科,一种是在国内读完本科后去国外再读一个法律硕士,一种是国内本科加国内硕士。青年律师刚进律师所定工资时,律师所一般会考虑几方面因素:学历,是否有国外留学经验,是否有资格证或执业证。

一般来说,研究生进所工资会比本科生略高,但是要获取较好的执业经验一般需要5-8年,而且实际经验和学历往往没有直接关系,越往后学历越不重要。有了执业证和实际执业经验,再谈工资的时候就比较好谈一点。考虑到年龄因素,如果只在国内做律师,硕士可能不如不读。但是有很多所招人的时候,会优先考虑招硕士。如果想去外所的话,有硕士学位,有较好的外语水平很重要。有国外学位的工资会比国内硕士略高,留过学的外语总强些,律师事务所在分配业务时,往往也会考虑把涉外业务交给有留学经验的律师来做,这样可以接触一些高质量的客户。

执业证刚开始时不会作为定工资的考量因素,但是如果没有执业证,很有可能进不了律师事务所,就算进去了,也一直是做律师助理,薪水的增长会受到限制,跳槽也不容易。

收入高低主要看能力

Kaizen 硕士二年级 中资所实习律师助理

进入律师事务所第一年的收入据我所知,一般都是研究生比本科生起薪高500元,如果同等条件,工作经验3年左右的本科生,月薪比研究生刚毕业的律师高2000元也很正常。如果没有工作年限的差别,收入差距不会太大,但有些能力特别突出的人加薪幅度会很大,年终奖也多得多。所以不能说学历越高反而收入越低,我认为主要原因在于个人是否适合这一行,我也见过研究生刚毕业进入这一行就做得比3年经验的本科生做得好的例子。但是,本科开始从业的同学通过司考的人数远低于研究生,所以对于今后的发展,只能说各有利弊。高学历更有竞争力贝尔本科毕业中资所授薪律师学历的优势还是能够帮助律师个人更好地理解和分析法律问题,在此基础上,才能为客户提供更好的意见和途径。当然,对于硕士毕业的律师,存在与本科即就业的同学3年职业经历的差异。我认为,对于一名硕士,完全不用顾虑这种差距。因为凭借其良好的法律功底和专业知识,能够很快赶上本科同学的步伐。在从业年限相同的情

况下,该差距应该是不存在的。从长远看,硕士的背景也将比本科生更有竞争力。

Ada 本科毕业 中资所律师助理

我觉得造成收入差距的主要原因在于法律是一门实践的科学,实践经验是工资收入的主要考察标准之一。从我所知的合伙人对新进员工的评价来看,本科生和研究生各有优势。本科生毕业,年轻有冲劲,敢打敢拼,从业经验是一张白纸,如果受到正规培训,容易上轨道;研究生学历高,对法律的理解更纯熟。造成差距的主要原因是从业年限而非学历。事实上,上海正在向越来越看重学历的方向发展,一些著名的律师事务所从我们毕业那年几乎不再招收本科生,研究生成为更多单位的敲门砖。

从报道的角度来看,我觉得调查者并没有试图去了解律师市场。内资事务所的起步发展也是最近10年的事,律师从年龄上、学历上是出现断层的,即便是目前较好的事务所,也还没有形成像外国事务所那种老中青的律师梯队以及良好的培训机制。

大学法律专业的热门必然是滞后于律师事务所的发展,因此法律人才在某一阶段出现过严重短缺,这正是目前事务所中合伙人和刚入门的律师中缺少资深律师的主要原因。在当前这个热钱涌动、资本市场活跃的律师事务所大发展时期,事务所首先看中的是律师的实践能力,就是招进来能不能干活儿,自主培训高端律师则相对弱化。本科生相对于研究生而言,对工作的待遇期待低,对工作的付出精神准备相对充分,就业压力相对更大,因此更符合近期事务所的要求。这也是几年前本科生进律所,现在研究生进律所形成待遇差别的一个背景。

但是,我觉得今后研究生是这个市场的主要竞争者。本科生教育市场化后,没有给我们留下什么实践能力,我们的教授们也不写法律备忘录、不写股权转让协议、不写起诉状或者其他常用的法律文书,我们这批本科生进入工作后有一段异常漫长和艰辛的学习期。我们的教育和法律的实践要求脱节,但研究生获得了更多的学习机会,不仅对法律的理解更纯熟,而且有更多机会实习完成在职培训的过程,到真正工作时,已经是一个“半成品”,因此,发展前途会更好。点评高学历是高收入的必要条件,但非充分必要条件。

GTO 复旦大学法学院讲师兼职律师

收入水平与学历的弱相关性已经是尽人皆知的道理,即:高学历是收入提升的必要条件,但并不是充分必要条件。高学历并不必然带来高收入。然而,学历与收入也不至于成为所谓的反比例关系。

律师业务主要是涉及到操作性应用型的领域,本科生限于他们的教育背景,特别是其有限的社会阅历,限制了他们的进一步发展。本科的教育设计似乎不甚关注具体的应用,于是乎半成品就拉来上阵。更重要的是,基于其他专业基础之上的法律专业训练才更具有生命力。缺乏相关其他专业训练的法律工作者,由于缺乏相应的知识背景而难以深化其法律服务的例子不胜枚举,他们在接到“疑难复杂”案件时,往往会感到力不从心。而这“疑难复杂”,通常是跟专业知识结构的缺陷相联系的。这种情形下,本科生的成才,与其说归功于积极主动的教育工程,不如说是凭运气。而研究生的优势在于,随着其学习经历的延伸,他们的人生观、价值观日趋定型,更多的社会阅历使他们有可能更深入全面地认识社会及事物的根本,从而能更好地运用其所学的专业知识,提供优质高效的法律服务。

第18篇:全市律师业发展调查报告

当前,正处于转变发展方式、加快产业升级的关键阶段。律师业是调整产业结构、调节社会关系、规范经济运行、改善投资环境、推动转型升级、实现科学发展的一支重要力量。近期,按照市委李宏鸣书记的批示要求,我们对全市律师业发展现状及发展趋势进行了专题调研和思考。

一、不断发展的律师业

改革开放三十年来,特别是近年来,在社会经济快速发展的宏观背景下,我市律师业不断发展壮大,队伍素质不断增强,服务质量不断提升,律师业促进经济社会发展、维护社会稳定的作用进一步显现。

(一)律师队伍不断壮大,结构日趋优化。全市有律师执业机构36家,其中律师事务所29家(合伙所20家,个人所9家),公司律师事务部1家,法律援助中心6家;行业从业人员326人,其中执业律师208名,公司律师5名,法律援助律师12人,实习律师66人,行业内勤人员36人。执业律师人数与2008年相比,增加32%,94.7%的律师拥有本科以上学历。全市律师事务所分布概况也从原来的规模小、人员少的格局,逐步转变成中等规模所带头,几强并立的新局面,市直的拂晓所已达17人,全市拥有10名律师以上的律师所已达到10家。拂晓、三联、黄淮等3家律师事务所入选全省律师事务所50强,山石律师事务所成为皖北地区唯一一家具有承办破产案件资格的律师事务所。同时,律师事务所的基础建设和律师办公现代化条件都有了明显的改观,律师队伍发展势头良好。

(二)业务规模逐年提升,领域不断拓展。近年来,律师办案数量和业务收费年均增长均在10%以上。2010年1-8月份,共办理各类案件2222件,业务收费425万元,担任法律顾问375家,同比分别增长14.65%、8.6%、19.4%。业务领域已涉及股权转让、对外商贸、破产重组、知识产权、金融证券、劳动争议和房地产等各类民商事纠纷,基本覆盖经济社会生活各领域。

(三)职能作用逐渐彰显,服务水平不断提高。一是广大律师积极服务党委、政府中心工作。3年来,为各级政府依法行政、依法决策提供服务、为市重点工程提供法律意见、审查招商引资协议、代理政府参与诉讼、为国企改制涉法事务提供咨询意见等420余件次。二是广大律师不断关注重点地区、重点人群、重点领域,积极为保障和改善民生服务。律师积极参与法律服务进社区、进乡村活动,律师服务不断向社区、乡村延伸,3年来全市律师参与义务法律咨询150余场次;努力满足进城务工人员、困难职工群众等弱势群体的法律需求,不断扩大律师法律援助覆盖面,每位执业律师每年都按规定完成2件以上法律援助案件;积极关注城市建设、拆迁安置补偿、就业、就学、就医、社会保障等民生热点,为人民群众最关心、最现实利益问题提供了及时便捷的法律服务。三是律师积极为维护社会稳定服务。3年来律师参加涉法信访1112人次,陪同各级领导接访135次,累计接待上访群众1万余人次,参与纠纷调解化解矛盾3900余件,参与涉法涉诉案件积案130余件,有效地维护了社会和谐稳定。

(四)监督管理持续加强,律师社会地位不断提高。近年来,我们先后在律师队伍中开展了社会主义法治理念教育、“中国特色社会主义法律工作者”主题教育实践活动、律师队伍集中教育整顿、“律师队伍警示教育”等专项活动,不断强化对律师队伍的政治思想教育、执业道德与执业纪律教育;积极开展便民服务,改进服务水平,提升服务能力,不断推动律师“法律服务提升年”、律师“进万村”大服务、“律师事务所内部管理规范建设年”、“千名律师解千难”等服务活动深入开展;积极转变考核管理方式,推行信息公开和网上监督,不断推进管理体制创新,努力健全监督机制、诚信机制、奖惩机制、培训教育机制等长效机制,重视与支持发挥市律协行业管理优势和律师事务所的自律性管理;不断加强和改进律师党建工作,市律师协会成立了党总支,全市律师党支部8个,联合支部5个,实现了党建全覆盖,目前,全市共有律师党员66名,占执业律师的31.9%;律师作用得到了各级党委政府的高度重视和社会公众的承认,近年来,先后有9名律师被选为市、县区两级人大代表、政协委员,陈晨律师再次当选省人大代表,律师代表、委员都能发挥自己的职业优势,认真履行职责,积极献言献策,参政议政,今年提交各类议案8起。

二、律师业发展中存在的缺陷和问题

(一)社会对律师的职能作用认识度不足。有调查显示,社会各界对律师制度的性质、律师职业的价值、律师工作的效用存在领导认同偏差、公众认知偏移和自身认识偏离等问题。主要误区:认为律师仅是以利益为纽带的社会法律工作者,承认其社会服务价值而忽视其在衡平社会利益关系、推进民主法治建设方面蕴含的政治价值;认为律师就是“收人钱财、替人消灾”,甚至认为律师是居于政府对立面替“刁民”说话的“麻烦制造者”,忽略其作为党和政府与普通百姓之间的桥梁纽带对社会关系调整所能发挥的疏导平衡作用;认为律师只是帮助“打官司”的诉讼活动参与者,而忽视其对于经济社会生活所特有的风险防范、纠纷调处价值;政府部门普遍将律师业归类于普通中介服务机构,而未作为知识密集型的高端服务业予以重视扶持。

(二)律师执业环境有待改善。一是律师执业会见难、阅卷难、调查取证难这三难问题依然存在。由于《律师法》同有关法律的现实冲突,以及实践执行中红头文件、上级规定大于法现象的存在,有关部门认为律师提前介入对案件办理会有不利影响等问题,律师的很多合法权利得不到行政机关和司法机关的认可。各级人大、司法部门对律师会见权利均出台规定予以保障,但在实践过程中,律师的侦查阶段会见难一直存在,具体经办人员往往以各种理由推诿责任、拖延会见,即使会见了,律师受到的不当干预和限制也较多,使会见流于形式;在办理刑事案件的过程中,有关部门在庭审前提供查阅的案卷总是有所保留,律师查阅卷宗材料的权利得不到实际保障;新《律师法》虽然确定律师调查取证不再需要经过“有关单位和个人的同意”,但却未对有关单位和个人不配合律师调查的处理作出相应规定,由于缺乏相关的制度保障,律师调查取证时有关人员不予配合的情况依然普遍存在。二是侵害律师人身权利的情况时有发生,律师合法的执业权利得不到切实的保障。律师在司法实践中存在司法歧视,律师无法完全行使应有的权利;有关部门缺乏对律师必要的保障措施,律师的易受到人身威胁和攻击;律师执业风险大,雷区多,广大律师对办理刑事案件存在顾虑。三是法律服务市场缺乏有效监管。目前按照规定,可以提供有偿法律服务的有执业律师和基层法律服务工作者两只队伍,其他人员不得提供有偿法律服务。但实际上,由于法律规定的缺失、相关配置措施的不完善、有关部门之间协调不够,冒充律师执业的事情时有发生,以公民代理身份提供有偿法律服务的情况较为普遍,扰乱了法律服务市场。当前,司法行政机关和律师协会只能对律师和律师事务所的执业行为进行有效监管,很难对其他冒充律师执业的或以公民代理身份提供有偿法律服务的人员进行监管,特别是新律师法删去了司法行政机关对违法提供有偿法律服务人员进行处罚的规定,更增加了监管的难度。

(三)综合能力难以支撑法律服务的有效需求。我市每万人拥有执业律师数仅为0.3,远低于全国和全省平均数,办案总量和业务收费均在全省排名靠后,2009年业务收费仅占全省2%左右;法律服务市场总体规模较小,缺乏有效的拓展途径,律师事务所规模相对偏小,管理粗放,缺乏善于创造社会需求、业内差异竞争、业务错位发展的特色所、品牌所,综合竞争力弱。人才流失情况较为严重,全市律师业务平均收费同全省相比偏低,而且业内收入极不均衡,以2009年为例,10%的律师收入在10万以上,70%的律师收入不足5万,其中30%的不足2万,不少新律师和年轻律师在激烈的竞争中难以坚持而转行,同时还有一些业务较好的律师受发达地区的吸引而流出执业。据统计,每年约有5-10%的律师选择转行择行或流出执业,80%的年轻律师坦言公务员职业对他们更有吸引。

(四)律师队伍的素质和整体形象有待于进一步提升。个别律师执业思想不正,业务水平不高,办案过程中存在一定的违规行为,严重影响了律师行业的整体形象;受竞争压力的影响,部分律师注重经济效益和短期效益,忽视了社会效益和长期效益,对公益案件和公益事业不热心,对政治业务学习不积极;对律师业的宣传不到位,社会对律师作用不明了,缺乏对律师业发展的奖励和支持措施。

三、发展壮大律师业的建议

发展壮大律师业,要坚持拓展与规范并举,围绕服务经济发展和维护社会稳定两个主题,在党委政府及有关部门的大力扶持下,建设一支高素质、专业化的法律服务队伍,拓展法律服务业务领域、完善法律服务管理体制,努力构建一个主体明确、功能完备、秩序规范、管理科学的法律服务体系。

(一)切实加强党委、政府对律师工作的领导和支持。律师制度是社会主义法律制度的重要组成部分,律师队伍是党和人民可以信赖的队伍。作为反映社会进步、法治完善程度的重要指标,目前我市万人拥有律师比仅为0.3,远低于全省1.1,全国1.23的水平。按近三年我市律师平均增速10%预测,到2020年我市万人律师比仅能达0.78左右。因此,加快壮大律师业不仅是行业发展问题,也是牵动全局的政治任务。各级党委、政府应将律师工作放到更加重要的位置,出台各项优惠支持政策和措施,切实解决制约律师业发展的瓶颈问题。

(二)引导扶持律师在服务发展中激活法律需求。律师作为市场主体,必须全力以赴加快发展,责无旁贷满足需求,千方百计拓展领域。但由于产业体系发育不全,市场需求培育不足,业态布局尚未成熟,政府导向与政策扶持不可或缺。一是强化政府法律事务服务。建立健全市、县(区)、乡镇(街道)三级政府法律顾问网络,其中市、县(区)两级组建政府法律顾问团,政府部门及乡镇(街道)建立法律顾问制度,发挥社会资源优势,节约政府行政成本,提高依法决策水平,增强风险防范能力,促进法治政府建设,实现拓展律师业务与提高行政效率的双赢。二是深化企业法律顾问工作。引导企业建立常年法律顾问制度,深化“企业法律体检”制度,增强“预防保健”意识,加大法律服务投资,力争规模以上企业率先实现全覆盖,重点骨干企业和困难企业可在工业扶持基金中适当补贴。通过政府引导与市场培育,让律师在企业治理、要素配置、项目建设、金融服务、劳动关系、涉外商贸、破产重组、知识产权、环境保护等领域展露身手。三是建立重点项目法律顾问制度。要求律师为招标采购、合同审查、商业谈判、征地拆迁及项目管理、融资保险等提供全程服务。四是优化农村法律服务。深化完善“一村一顾问”制度,为新农村建设提供法律保障。各级政府可在新农村建设资金中设立村级法律顾问奖励经费,明确标准、分类奖补,满足农村法律需求,强化农村法治保障。同时借鉴外地经验,在村庄整治、农房改造、土地流转等政府主导项目中,建立律师强制介入制度,由律师负责项目法律论证,草拟审查合同,出具法律意见书,实现关口前置,降低法律风险。

(三)采取多项措施,优化法律服务市场环境。一是加大法律实施监督,切实解决困扰律师的三难问题。由人大牵头,组织公安、法院、检察院、司法局、工商、房地产等有关部门,共同出台贯彻律师法、落实律师执业权利的相关措施,切实监督落实,解决律师会见难、阅卷难、调查取证难等问题;二是加强法律服务市场监管,打击假冒律师执业的违法行为,制止违法提供有偿法律服务的行为。司法行政部门与法院、公安、检察等有关部门建立协调处置机制,落实律师从事诉讼活动的身份审查制度,对公民从事诉讼代理资格进行适当审查,加大对假冒律师执业行为的打击处罚力度;三是广泛宣传律师法、律师作用。充分利用电视、广播、报刊、网络、简报等媒体,加大对律师的宣传力度,积极表彰优秀律师,让社会公众了解律师制度,支持律师执业;四是切实保障律师的合法执业权利和人身权利。对阻碍律师合法执业的违法行为,对律师进行人身威胁和人身攻击的,公安、法院、检察等有关部门要采取有力措施,予以坚决制止和处罚;条件合适的法庭,应建立律师出庭专用通道或庭审后允许律师先行离庭,防止律师受到情绪激动的对方当事人的侮辱和围攻。

(四)积极采取措施,充分发挥律师在维护社会稳定中的作用。一是探索建立律师参与社会稳定风险评估工作。政府在执行重大决策、重大事项以及其他关系民生的行政行为前,应当邀请律师参与社会稳定风险评估工作,律师要积极参与和配合;二是做好律师参与涉法信访案件的接待和保障工作。要完善制度和措施,涉法信访案件必须邀请律师参与,领导信访接待律师要全程参与,重大疑难信访案件的法律论证必须有律师参与,并建立律师参与涉法信访案件的经费保障制度,由市财政对律师参与信访案件的补贴进行保障;三是组织律师积极参与涉法涉诉案件积案的清理工作;四是采取有效措施,充分发挥律师作用,加强诉前调解力度,消弭当事人矛盾,息诉止争,并对挑词架讼的律师予以处罚;五是引导律师积极办理法律援助和公益案件,维护社会弱势群体合法权益,维护社会公平正义;六是分阶段的在全市推行免费法律咨询服务,提供网络法律咨询服务。

第19篇:青年律师生存现状调查报告

青年律师生存现状调查报告

一、调查时间

二、调查地点 成都市

三、调查单位成都市司法局 成都市部分律师事务所

四、调查内容

问:当今青年律师的生存现状是什么?

答:此次调研中,百余名被访青年律师的年龄主要集中在25-35岁,调查显示,他们中有60%的人年收入在5万及5万元以下,有车一族的比例仅为3%。特别是执业前两年,不少青年律师很容易入不敷出。在如此情况下,有82.8%的被访者认为目前收入低或很低,更有10%左右的青年律师由于各种原因(对工作前景不看好、找到待遇更好的工作、考上名校研究生等)而挨不过前三年,打算改变职业。做律师,跟个人的天赋、勤劳、个性等都有关系,特别是刚入行的青年律师,首先要知己知彼,了解自己的特长并选对事务所,然后一头扎进去,这才是个捷径,切忌虚伪虚荣、急功近利。

调查显示,由于缺乏经验和人脉关系,绝大部分青年律师的业务来源主要靠律师事务所分配,且多为辅助性质的工作,很少有独立办案的机会。调查中,有近三成的被访律师所从事的诉讼类与非诉类业务比例相当,没有侧重。这也令不少青年律师产生了执业困惑——从一名万金油式的律师助理做起,是否利于青年律师的成长与发展?

律师是个实践性很强的职业。对于新入行的年轻人而言,做一名万金油式的律师,可以接触到各种类型的案件,了解不同案件的特点,积累业务经验,为今后的术业有专攻打下坚实基础。

调查中,无带教老师的青年律师占20.7%,特别是一些小型律所,其内部的导师制度不够完善,使得不少青年律师处于散养状态,对前景感到迷惘。

五、调查过程

笔者通过走访成都市司法局、四川省人事厅和成都市的部分律所,对近些年

来青年律师的就业的状况加以统计,通过对历年来数据的记录和分析,初步作出数据统计表。在此同时,又对部分青年律师进行走访、访谈和交流。从而完成此次的调查报告。

六、调查结果

为了拿到这张红色的律师执业证,实习律师们需要忍受一年的“零工资实习期”。 因为收入微薄,律师们不得不在法律和生存之间艰难选择。 律师,这个昔日和风光、尊重、高薪等词联系在一起的职业,如今却让从业者们感到了几乎无法承受生存的压力。日前,国内首次针对律师生存状态的问卷调查结果显示,律师已成为城市中的低收入和无保障阶层。但与其他低收入群体不同的是,这也是一个全部拥有高学历、并通过了“中国第一考”的“精英”阶层。他们一面肩负着国家法制建设的重任,一面忍饥挨饿地在行业中打拼。“中国第一考”

成为一名律师并不容易,第一关就要面对被称为“中国第一考”的司法考试。司法考试以难度大、通过率低而闻名全国,几乎没有人能一次通过,绝大多数人要考三五年,甚至有人考三五年都考不过。

2006年9月16日,一年一度的全国司法考试再次开考,28万多名考生迈进了“中国第一考”的考场。这是考生卢宇参加的第四次司法考试,4年前,他还是中国人民大学法学院一年级的研究生。从那时起,他就开始报名参加司法考试。如今,卢宇已经是某国家机关人事处的工作人员。他说:“我有很多同学考了两三次后就放弃了,但我还想试试,毕竟通过了司法考试才能有进入这个行业的敲门砖。”卢宇这样的情况并不鲜见,我国高校法学专业的研究生,几乎每个人都有多次参考的经历。

稍微研究一下司法考试的人员构成就会发现,什么年龄段、什么学历的考生都有,在校大学生、研究生、在律师事务所打工实习多年的年轻人,甚至中年人……每个人谈到司法考试都觉得是“巨大的压力”。

笔者了解到,2002年司法考试的全国平均通过率为6.68%,2003年为8.75%,2004年为11.22%,2005年稍有提高为14.39%。但与其他考试相比,通过率仍然低得惊人。

而且,即使能够通过这样严酷的选拔,也并不能成为一名律师。这只是取得了律师资格,后面还有更艰辛的第二关、第三关……

“零工资实习期”

成为一名律师的第二关,是历时一年的律师事务所实习期,期满合格后,可以拿到红色的律师执业证。

在这一年的实习期中,刚刚通过司法考试的考生们,马上要面临巨大的经济压力。因为在实习期间,实习律师们的收入是由律师事务所“看着给”的。而对于这份收入,实习律师们往往有苦难言。

小闫毕业于中国政法大学,她的实习期是在父亲朋友的事务所里度过的。“很少听说实习律师能拿到高薪的,除非,他运气好,或者就是有其他的因素。”小闫告诉笔者,“能够进入事务所实习已经很不容易了,我们班的很多同学都是找熟人才有实习单位,否则连实习单位都找不到。”

一位网名是“新小律师”的网友公布了自己实习期间的真实经历:“司法考试后,我的第一份工作是一家律师事务所的前台接待,每月工资250元。难道我们实习律师不是人,而是植物吗!”

七、调查体会

据有关部门统计,中国律师的平均收费不如出租车行业,年毛收入不足10万元。

律师行业的起步艰难,使不少法学专业毕业的学生不愿意去做律师。中山大学法学院对本科生做的一项调查表明,有35%的人志愿成为律师,而到毕业时,真正去律所工作的学生却是少之又少。中大法学院的2006届本科毕业生有200人,只有一人与律所正式签约。中大法学院党委副书记莫华对此表示:“法学院学生出去做律师的正在逐年递减。”

一些学生则表示,他们不会选择律师作为第一职业,而是会考虑先做公务员,等到积累一定社会关系之后,才会考虑是否做律师。而那些步入律师行业的人中,很多人不久便转考公务员或从事其他职业,坚持下来的少之又少。北京师范大学社会心理方面的专家陈女士对记者表示,律师一面肩负着法

制建设的重任,一面又忍受着饥饿在行业中打拼,这两方面的极端失衡可能导致整个行业的弊病。做律师是追求法律正义,还是干脆把律师做成商人?就现在律师的生存状况而言,无疑会把他们逼成商人。能够做到律师这一行的都是具有相当深的教育背景和高素质的人,让他们丢弃法制理想,由天使变成魔鬼,改变无疑是残酷的。中国律师行业因贫富不均而存在着青黄不接的断层。律师,尤其是年轻律师,是中国律师行业未来发展的希望。他们关于职业发展的困惑与痛苦也是沉重的,社会应该关注律师的现实问题和长远发展问题,要给他们更多指导和关怀,用心解决他们的困惑和忧虑。

几个青年律师良性发展的建议就是:

1、倡导钻研法律知识、强化论辩的技巧。律师协会可组织开展律师专业培训、办案技能培训。帮助青年律师理清办案思路,培训和锻炼实务技巧。

2、律师事务所普遍设立导师带教制度。律所应坚持整体执业,有效整合人力资源,减少单兵作战。要设立导师制度,以老带新,鼓励老律师定人帮带青年律师。

3、引导互助互学。律师协会可建立多种形式的学习交流平台,如定期举办各种青年律师论坛、读书会、办案心得交流会、青年律师沙龙等青年律师喜闻乐见的活动,拓宽青年律师的视野,增加相互交流的范围。

4、加大对青年律师的宣传力度。为了在社会和群众中展示青年律师的良好形象,利用各种媒体宣传青年律师典型、经典案例,组织青年律师法律答疑,扩大青年律师的社会知名度和美誉度,树立诚信执业、优质服务的良好形象。

5、积极引导青年律师拓展非讼领域。司法行政和行业协会,应重视法律服务领域的拓展,努力改变青年律师以参与诉讼为主的工作局面,多提供展示和交流的载体和平台,引领青年律师不断在金融证券、上市公司、国企改革、知识产权、风险投资、对外贸易、房地产交易等法律服务领域发挥作用。

第20篇:律师尽职调查报告书写说明

广西百举鸣律师事务所

尽职调查报告书写说明和格式样版

(一)作用。尽职报告有什么用?

律师尽职调查报告这种文件形式是最近十年逐渐传入中国,现在已经被广泛地运用在公司并购、股权或项目转让、资产或债务重组、证券上市、不良资产买卖以及其他的重大经济活动当中。据报告,著名的摩托罗拉公司在决定进入中国投资之前,所花费的尽职调查费用高达1亿美元。

什么是律师尽职调查报告?通俗一点来讲,就是在双方达成交易之前,一方委托律师对交易双方背景、交易标的合法性以及交易模式和程序进行调查和了解情况,并形成书面报告供交易一方参考。尽职调查是努力将交易信息从不对称到对称的过程(当然,也存在制造新的信息不对称的可能),从而有效减少或最大限度消除由于信息不对称对交易双方所造成的风险。因此,尽职调查的结果对双方是否最终达成交易起着非常关键的作用。

尽职调查是交易双方博弈的重要环节。买方聘请律师进行尽职调查,就是要通过律师的专业眼光,发现交易当中的瑕疵、风险和不完美之处,因此买方更愿意尽可能多了解卖方的情况尤其是负面信息。对于卖方而言,配合律师进行尽职调查是促使交易成功的前提条件,但是,卖方必须在尽量提供足够多的信息和尽量少提供负面信息之间进行权衡,若信息提供过于全面,则可能导致买方将来的法律索赔诉讼,卖方会有心理顾虑;若过份夸大负面信息,则买卖双方都可能临阵退却。所以,律师在进行尽职调查时应当充分考虑到买卖双方的心理不同、期望差异和顾虑,对于卖方关键材料提供不足之处,应当穷追猛打,锲而不舍,如此才真正显示出律师的作用;对于次要问题,则应当在提醒买方存在风险的前提下灵活处理,避免成为交易杀手。

(二)书写方法。尽职调查报告怎么写?

1、封面

尽职调查报告一般需要制作独立的封面,以表示庄重。封面形式可由各委员会设立风格,不需统一要求。

2、前言

主要分为如下五个部分进行陈述:

委托来源、委托事项和具体要求;

调查手段和调查工作概要;

出具报告的前提;

报告使用方法和用途;

导入语。

如下是一份关于银行委托某律师事务所进行贷款债权及其附属权益进行调查分析的《法律尽职调查报告》前言部分的样本:

【范本:法律尽职调查报告的前言部分写作方法】

〖注:以下说明委托来源、委托事项和具体要求〗

根据××银行××支行(下称“××银行”)与××律师事务所(下称“本所”)签订的《项目尽职调查委托合同》,以及《中华人民共和国律师法》以及相关法律法规的规定,本所接受××银行的委托,作为整体处置××公司(下称“主债务人”)项目(下称“本项目”)的专项法律顾问,就本项目的债权及担保债权权益有关事宜(下称“本项债权”),出具本尽职调查报告。

〖注:以下说明调查手段和调查工作概要〗

为出具本法律意见书,本所律师审阅了××银行提供的与本项债权相关的法律文件的复印件,走访了相关的政府部门,并就有关事实向××银行有关人员进行询问、听取了有关人员的陈述和说明。

〖注:以下说明出具报告的前提〗

本法律意见书基于以下前提作出:有关文件副本或复印件与原件一致,其原件及其上的签字和印章均属真实;有关文件及陈述和说明是完整和有效的,并无任何重大遗漏或误导性陈述;且无任何应披露而未向本所披露,但对本项债权的合法成立、存续、数额等有重大影响的事实。

在本法律意见书中,本所仅根据本法律意见书出具日前已经发生或存在的事实及本所对该等事实的了解和本所对我国现行法律、法规和规范性文件的理解发表法律意见。对于没有完整书面文件支持的事实,本所依据政府部门提供的文件、专业经验和常识进行了一定的假设并基于该等假设进行法律分析和作出结论,而该等假设可能与事实存在差异或不符。

〖注:以下说明报告使用方法和用途〗

本法律意见书的任何使用人应当清楚:尽管本所律师已尽力对所掌握的事实和文件进行专业分析并作出结论,但鉴于各个法律从业者对特定事实的认定和对法律的理解不可避免地存在差异,且法律理论与实践也不可避免地存在差异,因此司法实践结果可能与本法律意见的判断存在差异。本法律意见书所认定的事实以及得出的法律结论仅为本律师作出的客观陈述及独立法律判断,不构成对相关法律事实、法律关系、法律效力或其他法律属性的最终确认、保证或承诺。使用人针对本项债权的任何决定均只能被理解为是基于自己的独立判断而非本法律意见作出。

本所在此同意,××银行可以将本法律意见书作为本项目的附属文件,供有关各方参考使用,除此之外,不得被任何人用于其他任何目的和用途。

〖注:以下为正文导入语〗

本所律师按照中国律师行业公认的业务标准、道德规范和勤勉尽责精神,出具尽职调查报告如下:

3、正文

以一份某企业并购项目当中的律师尽职调查报告为例,正文由如下部分组成:

并购主体必须调查交易主体设立的程序、资格、条件、方式等是否符合当时法律、法规和规范性文件的规定,包括交易主体设立过程中有关资产评估、验资等是否履行了必要程序,是否符合当时法律、法规和规范性文件的规定,涉及国有资产时是否取得有关批准。此外,还要调查交易主体现时是否合法存续,是否存在持续经营的法律障碍,其经营范围和经营方式是否符合有关法律、法规和规范性文件的规定,其未来的存续是否存在限制性因素等等。

组织结构 主要调查企业的组织机构图、规章制度、历次董事会、股东会、监事会的决议、会议记录等。对在有关部门备案的文件,应当到有关部门去核查验证。

关联方主要调查与并购主体存在法律上的关联关系的各方以及其他利益相关者。具体包括但不限于控股股东、控股子公司、实际控制人、债权人、债务人、消费者、监管部门等。同时视乎客户的委托要求,有可能对其核心成员的道德信用也纳入调查范围,因为道德风险可能会引发其他诸如经营、法律、财务等风险。当然,鉴于中国目前的信用体系并不完善,这方面的有效调查手段很少,因此在实际调查当中这方面的调查多数流于形式(对于道德信用风险,梁进新律师建议通过要求被调查对象签写《信用保证承诺书》形式来完成)。

主要财产调查体现为以下几个方面:首先,权属查证。有形财产如土地使用权、房产、设备等,无形财产如商标、专利、著作权或特许经营权等,主要审查财产以及已经取得完备的权属证书,若未取得,还需调查取得这些权属证书是否存在法律障碍;其次,权利限制。调查财产是否存在权利被限制例如抵押、质押等情况,调查财产是否存在产权纠纷或潜在纠纷;第三,现场核实。调查财产是否存在租赁情况以及租赁的合法有效性等问题。

经营状况主要包括行业发展的来龙去脉、产业政策的演变、对外签订的合作协议、管理咨询协议、研究和开发协议;供货商的情况;主要购货合同和供货合同以及价格确定、相关条件及特许权规定;市场开拓、销售、特许经营、委托代理、以及独立销售商的名单;消费者的清单;有关存货管理程序的情况;主要竞争者的名单;产品销售模式及其配套文件等;作出的有关产品质量保证文件;有关广告、公共关系的书面协议等等。

债权债务企业的债权债务对未来的权益会产生重大影响,但又难以仅从表面文件发现,所以往往是陷阱所在。因此,对于企业的应收应付款项应当重点调查其合法性和有效性;在调查将要履行、正在履行以及虽已履行完毕但可能存在潜在纠纷的重大合同的合法性、有效性和诉讼时效的同时,核查其是否存在潜在的风险;在调查企业对外或有负债情况时,应着重对抵押、质押、保证以及其他保证和承诺的风险进行核查。此外,对于企业经营过程当中常见的因环境保护、知识产权、产品质量、劳动安全等原因产生的侵权之债也应当纳入债权债务的调查范围之内逐一予以核实。

环境保护 应当调查企业的生产经营活动和已经投资和拟投资项目是否符合有关环境保护的要求,是否具有相关的环境评测报告和证书。

产品质量 企业产品是否符合有关产品质量和技术监督标准,是否具有相关的产品质量证书。

财务调查财务状况是企业经营状况和资产质量的重要标志之一。但是,基于避税或其他原因,企业的财务状况和数据往往有不同的处理方式,有时候并不真实反映企业的真实状况。因此,有必要对财务数据作必要的调查,这类调查一般是委托会计师事务所进行的,主要包括以下内容:销售收入;产品销售成本;市场开拓情况;研发的投入与收益情况;原始财务报表;经过审计的财务报表;采用新的会计准则与原有会计准则的不同之处所产生的影响;会计政策可选择条件的不同选择所产生的影响,等等。

人力资源在这方面应调查的信息资料需包括以下内容:主要人才的个人档案;聘用合同资料;劳动行政管理部门有关员工福利规定的文件;保密协议;知识产权协议;竞业禁止协议;经营管理者和关键人员的年薪和待遇历史情况与现状;员工利益的未来安排,如退休金、股票期权、奖金、利益分享、保险、丧失劳动能力补助、储蓄、离职、节假日、度假和因病离职的待遇等;人才流动的具体情况;员工纠纷的具体情况,等等。

保险 调查的范围主要是保险合同、保险证明和保险单,险种主要是一般责任保险、产品责任保险、火险或其他灾害险、董事或经营管理者的责任险,以及雇员的养老、失业、工伤保险等。

诉讼或处罚

针对企业可能存在尚未了结的或可预见的重大诉讼、仲裁及行政处罚案件,以走访相关部门的形式予以调查核实。另外,还应当调查企业高级管理层如董事长、总经理等核心管理层人员是否存在尚未了结的或可预见的重大诉讼、仲裁及行政处罚案件。

优惠政策 由于我国存在名目繁多且行政级别不同的税收优惠、财政补贴,如果并购主体存在享受税收优惠、财政补贴的情形,则要对相应的政策是否合法、合规、真实、有效予以特别关注,在某些情形下,这些政策是企业生存和赢利的关键。

地方政策鉴于我国地域情况差别很大,我国法律的规定仅仅是原则性的,各地区的行政规章在理解和执行上往往有很大差异,例如报批时间上的不同和报批文件制作要求的差异等,这些差异将对交易双方的成本核算构成直接影响,有时甚至直接影响交易结构。因此,在尽职调查报告当中加入此部分调查非常有必要。主要包括两类内容,一是地方政府、部门针对本行政区域内所有企业的普遍规定,如行业投资政策、税收优惠政策、财政补贴政策、反不正当竞争、环境保护、安全卫生等;一类是针特定行业或范围企业的特殊政策,如:审批程序、审批条件和各类许可证等。

上述尽职调查内容和结论将会对并购当事人未来的利益、风险产生一定的影响,这些影响就是“去脉”,而依据则是已经发生的事实一一“来龙”。调查就是要理清其中的来龙去脉,进而对从政策、产业、行业、财务、法律、人员等等诸多方面的风险、收益进行整体评估。整体评估的结果将构成并购的基础。

4、尾部

格式如下:

本报告仅供参考,不作证据或其他用途。

××律师事务所

律师:________

×××

××××年××月××日

律师调查报告
《律师调查报告.doc》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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