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司法体制改革调研报告(精选多篇)

发布时间:2021-03-13 08:35:38 来源:调研报告 收藏本文 下载本文 手机版

推荐第1篇:司法体制改革

司法体制改革

杨小军

国家行政学院法学教研部副主任

课程前言

大家好,下面我们要讲的主题是关于“司法体制改革”。司法体制改革一直是一个老话题,说这个话题的时间已经很长了,但十八届三中全会将这个问题又提到了一个新的高度,中共十八届三中全会提出了司法体制改革的目标和一些基本要求和内容,今天我们以十八届三中全会的决定作为基础和结合当前司法体制改革的一些具体做法,介绍关于中国的司法体制改革。

我们讲三个问题:第一,为什么我们要改,即原因;第二,改是要达到什么目标,改来改去想干吗?它要达到目标是什么;第三,改哪些内容,我们就讲这三个问题。

一、司法体制改革的原因

(一)司法欠缺公平正义

现在来看第一个问题,中国的司法体制为何要改革?2013年1月在全国政法工作电视电话会议上,习近平同志说:“要努力让人民群众在每一个司法案件中都能感受到公平正义,保证中国特色社会主义事业在和谐、稳定的社会环境中推进。”这是第一次讲到了一个标准问题。什么标准?让人民群众在每一个司法案件中都能感受到公平正义。

第二,在2013年2月,中央政治局第四次集体学习,习近平同志有一个讲话,也重复了这个话,他说:“我们提出要努力让人民群众在每一个司法案件中都感受到公平正义。所有司法机关都要紧紧围绕这个目标来改进工作,重点解决影响司法公正和制约司法能力的深层次问题。”这两次讲话都提到了一个关键的命题,司法要让人民群众在每一个案件中就能感受到公平正义。2013年1月和2月两次场合习近平就讲这句话,这说明现在的人民群众在司法案件中没有感受到公平正义,至少没有在每一个司法案件中都感受到公平正义,要不然为什么会提出让人民群众在每一个案件中都感受到公平正义。

公平正义是司法的生命,是司法的核心,是司法之所以要成为司法的一个价值所在。打官司法院是最后一个讲理的地方,是公正的最后一道防线。如果最后的也不讲公正,那留它干吗。所以,全世界,包括中国,都希望司法是最公平的地方,所以法院的徽章标记,全世界法 1

院的门口都是天平,拿着公平的一把剑,眼睛蒙着,它看不见,这才能显示公平。习总书记讲的是中国为什么要搞司法改革的一个重要原因,当前的人民群众没有感受到司法的公平。

那你这么说了,司法认为自身是公平正义的,如最近查出来的很多在减刑假释、保外就医当中,它都是经过了合法程序,一个人被判了刑,在监狱里面服刑,然后过了两天,他就出来了,减刑、假释、保外就医等各种理由,减、假、保就出来了,他出来以后,你看这是不是不对?他说没有,我们都是经过考核给了分,然后监狱、监狱管理局、检察院、法院,所有的司法机关都参与了的,怎么会存在问题?我是公平正义的,减刑也是按程序做的,但观察者(老百姓)不这么认为,那为什么减、假、保出来的当官的比例多呢,为什么有钱的人多,为什么老板多,为什么官员多?那些不是老板、不是官员的人为什么就出来得少?所以最近新闻媒体上讲,有多少个官在牢房里面服刑的这些官,以及减、假、保出来的现在又重新被收了回去。这是没感受到,你说你公平正义,但老百姓说没感受,我们看到的不是这样的,你既不公平也不正义,这就是问题。

(二)司法公信力不足

那到底它正义不正义呢?我们来看,习近平对中共十八届三中全会的决定在作说明的时候有这么一段话,他说:“这些年来,群众对司法不公的意见比较集中,司法公信力不足,很大程度上与司法机制和工作机制不合理有关。”这里面有三个命题,中央领导是如何来看待这个问题的?第一,群众对你有意见,而且还比较集中。我们先不说你有没有问题,我们先说群众对司法不公的意见比较集中。这么多意见难道你就没有问题了吗?你说你做得天衣无缝,你说你做得很好,我说我的件件案件都很公平正义,可群众对你的意见比较集中,“两会”的时候为什么有几百张弃权票对检察院和法院,这难道不值得我们注意吗?这是第一层意思。第二层意思,司法的公信力不足,习近平讲司法公信力不足很大程度上与XX有关,他已经确定了一个前提“公信力不足”,你让别人相信你,可是越来越多的人不相信你,不信你就是你的问题,所以这不是老百姓个别人的感受问题,既然意见比较集中就说明公信力不足,公信力不足你还在那儿叫唤说自己怎么地公平正义,那就有问题了,这是第二层意思。第三层意思,这种公信力不足,与体制机制的不合理也有关,所以才要改。所以具有这三层意思,第一,大家的意见比较大;第二,公信力不足;第三,在公信力不足当中存在各种原因,但与体制机制也有关。这是为什么我们要改司法的关键。

二、司法体制改革的目标

所以我们来看第二个问题,要改成什么样的?要达到什么目标?还是这句话,总目标是要加快建设公正、高效、权威的社会主义司法制度,维护人民权益,让人民群众在每一个司法案 2

件中都能感受到公平正义。这个总目标里,首先是一个政治目标,你改来改去别改成资本主义的了,必须坚持道路是社会主义司法制度,在这个大前提下,我们来看它的三个目标。

(一)公正

第一,公正。公正是司法的生命。怎么改?如果改来改去,离个目标越来越远的话,或者原地踏步,那改革是失败的,所有的改革措施和改革内容都要围绕着如何增强司法的公正性来的。比如你这个法官,你怎么去裁决,比如说你抓一个人,公安机关抓一个人(犯罪嫌疑人),那你怎么去收集证据,那你会不会受到左邻右舍的影响,先入为主,把他认定为是个罪犯?这是公正性的问题。法院也好,检察院也好,你能否做到你的公正性,不受别人的干扰,着力地作出判断,依照法律,以事实为根据,以法律为准绳。

所以改革当中有一个很重要的因素是“去地方化”,何为去地方化?法院、司法机关的人财物的管理要归省上统一进行管理,县上不能管,市上也不能管,要将司法跟地方保持适当的距离。我们来举一个例子,一个派出法庭在乡里面,它是要审案件的,但乡党委、乡政府给它的要求是法院、法庭,你到我这儿来,你要配合我的工作,要围绕着乡党委,乡政府的中心工作来搞,这是冠冕堂皇的,他怎么会围绕着乡长的工作来搞,乡长说把那个农民的房子拆了,法院上去把那房子拆了。有一个游客发生纠纷了,乡长说这个事情需要处理,公安局上去,公安局上去就把他逮了。这是你替我分忧,司法替乡政府、乡党委分忧,这样一种体制和做法长时间下去会把乡镇的司法机构变成乡党委、乡政府的看家护院的走狗,怎么可能有公正?它就成了乡党委、乡政府的一个工作机构、一个附庸,一个“儿子”或“孙子”,那又如何谈得上公正?你应该是服从国家的法律,而不是去服从乡党委、乡政府,你连这个都做不到,你谈什么公正,所以这个改革一定要朝着这个目标,朝着这个目标绝不是一句空虚的话,这个制度上是需要进行动的。

(二)高效

第二,高效。对于中国的司法机构而言,当前的高效有一些是明确的,所有司法案件的办理都有一个期限,多少时间之内完成,你别小看它,世界上有些国家,甚至发达国家,对于法官是没有时间限制的,一个案件你拿过来,你爱什么时候审就什么时候审,你什么时候审查都可以,中国是有的,这个制度我们比欧洲国家有些制度还要好,要保证高效,我跟你限制个时间,你得把案子给我结了,你拖上个三年、八年,人都已经拖没了,有一句话叫做“迟来的正义不是正义”,因为这个正义已经失去了它的价值,至少它会打折扣,这是第一个,这方面我们已经有了,所以这个制度我们应该坚持下去。

高效里的第二个目标是要做到能够终结纠纷和案件。就一定有一个结点,我们一审、二 3

审、申诉、信访来回转,这谈何高效!一个案件十几年在这儿转,它没有一个退出机制,或退出机制非常地脆弱,这是不行的。这是目标的第二,必须要做到高效,这是两个方面的问题了。

第三,有些案件简易的,速战速决,不要都按着规矩来拖得很长,没有必要。当事人也清楚,原告也清楚,被告也清楚,大家都认可这个事情了,能简则简,不是每一个事情都要上至公堂,都要摆在一个大法庭去开决,其实这种例子,我们看过不少这样的例子,双方当事人都没有什么争议,这个问题解决起来对事实没有什么疑问,剩下的就是对责任的归属和法律的问题的争议,在这时候一个司法机构能够很快地作出一个决断以满足社会运转的需求,这是第二个高效的目标。

(三)权威

第三,权威,要确立法治的权威,就必须确立司法的权威,因为司法是保证法律实施的,但很遗憾,这么多年来,法院、检察院越来越没有权威了,司法的公信力正在不断地丢失,今天我们不是去讨论司法公信力的丢失问题,但这个事实我们要假定,我们将它作为一个前提,所以它的权威性不够,说的话也没人听,有的听,有的没人听,如果你说的,你判的满足他的需求,他就说这个法院是个好法院,法官是个好法官,但如果你判的东西不符合他的要求,那你就是一个贪官,法院就是不合格的。所以,我就接着告,一直告到满足为止,这个制度必须改,这样的话,司法就没有权威了,你让一个没有权威的机构来解决法律纠纷,怎么可能解决得了。我讲一个案子,有一个大学老师评职称的时候,他从副教授评为教授,然后教授委员会通过了,职称评定委员会通过了,通过了以后学校就应该发文,结果学校没发文以前说有人举报,说他以前填的一些工作量是假的,然后学校就去调查,调查了以后认为这个举报是属实的,因此学校就把他的教授资格给当住的。职称评定委员会通过以后,那学校再重新要发一份文件,我们靠文件来认定教授的资格,这个制度就是一个行政化的模式,现在学校就不发这个文件,文件里面没有这个老师的名字,这个老师就不干,他就到法院去告,法院认为学校这个认定是错的,所以法院让原告赢了,让这个被告(学校)输了官司,输了以后我们现在不要去讨论这个案件对与错,查得准还是不准,这些事情我们没法了解,我们只说一个问题。法院既然已经作了决定,那这时候它就应该生效了,它生效了以后生效了法院就应该服从,但学校不理法院,高校是一个厅局级,而一个基层法院的法官他甚至连个科长、科级都不是,所以这个法官更没有办法跟学校对话,它就不理他,不执行判决,一直拖下去,那这样的法院、这样的司法,在一个学校里面尚没有如此高的权威,它怎么去驾驭社会,驾驭国家机关?这种现象是不能发生的,因此我们的改革一定要有助于提升司法的权威性,说的话要管用,这就叫权威,当然权威是多方面的,从制度上来讲有权才有威,你要不给它一个权力,它没有一个终结点, 4

它说完了以后后边还有人说话,这就不管用了。法院判了以后,信访还在后边管,那你法院顶什么用?什么制度上给它一个权力,一个终结纠纷的权力,这是第一,有权才有威;第二,法院要具有公信力,你不具备公信力谁听你的?权威要从公信力里边出来,所以这个制度建设里面,它是环环相扣的,你怎么样保证你的裁决是公平正义的,这是司法体制改革要达到的三个目标,公正性、高效性和权威性。

三、司法体制改革的主要内容

(一)改革司法管理体制

1、推动省以下地方法院、检察院人财物统一管理

第三,该改什么问题?改哪些方面?司法体制改革的主要内容都包括其中了。第一,改革司法管理体制。首先是体制问题,体制里面包括第一项,推动省以下地方的法院、检察院人财物的统一管理,这是“去地方化”,法院不要成为县、乡、市,当地党委政府的一个部门。把人财物要统一归到省上去?为什么要把人财物归省上统一管理?是为了让它同当地的党委政府适当地保持距离,如果一套检察院,一套法院,完全的吃喝拉撒都靠当地党委和当地政府,它能不听当地党委和当地政府的话?是捏着它的命脉的,你发工资得我管,你的基本建设得我管,你的车辆的配置的钱归我出,办公楼的建设也是归我。你要是得罪了我,我就不批你的办公楼,你就建不成。人家国家机关都在发这个费用,那个费用,那法院、检察院你就不给你发,那你这个检察长、法院长能干得下去吗?领导又不喜欢,群众又抱怨,那是两头受夹板气,所以我们不是说要让它脱离地方,而是要适当地保持距离,保持这个距离让它能够做到公平正义。这是人财物拉出来,不要再归县上、市上管了,更不要归乡上管,直接挂到省上去,由省上统一管。

2、探索建立与行政区划适当分离的司法管辖制度,保证国家法律统一正确实施 第二,探索建立与行政区划适当分离的司法管辖制度,保证国家法律统一正确实施。这是管理体制的,管辖制度的错位管辖,错位管辖是指我们现在的司法管辖的区域制度和行政区划是完全一致的,比如一个区的行政区划,一个县的行政区划,一个省的行政区划,一个乡也是个行政区划,那法院、检察院,它也和这个体制完全融合,省法院对应的是省这个行政区划,市法院、市检察院对应的是市的行政区划,区法院、县法院对应的也是,乡镇也对应的是这个,完全重合,完全重合,这个制度我们实行了几十年,但存在着一些问题。它跟地方党委政府的关系就越来越紧密,它就越来越成为同级党委和政府的一个工作部门。它越来越它的话,所以案件放在它这儿,它就没有办法审。举一个很简单的例子,告区政府的案子,区法院怎么 5

审?你让一区法院去审一个被告是区政府的案件,这就不好审了。另外一个,它当然不会把党委作为一个被告,如果区党委或书记打过招呼的案件,在本区域内它怎么审,所以,给它实行错位管辖,当然需要探索,怎么个错位才合适。比如像金融机构那样分大区,比如像有人提出那样,我们搞巡回法庭,我管一片,我和你错开,你这个县,县法院和县政府不完全在同一个区域,是否可以?我几个县归这个法院管行不行?或者说省法院派一个巡回法庭管这一片,那我就不归这一片的市、县管了。这也是能够增强司法适当独立性的一种制度性改革。24:45

3、建立符合职业特点的司法人员管理制度,完善司法人员分类管理制度,健全法官、检察官、人民警察职业保障制度

第三,建立符合职业特点的司法人员管理制度,完善司法人员分类管理制度,健全法官、检察官、人民警察的职业保障制度。这里的核心问题是要建立符合职业特点的人员管理制度。当年公务员法制定的时候,我们把公检法司都列为了公务员,即“大公务员”,但我们忽略了另外一个问题,司法里的公务员和普通公务员有它不同的特点,我们过分强调了它的统一性,而忽视了它的特殊性,这就是问题所在。所以,我们怎么来改?让法官的管理制度不能完全按行政化的方式来管理。比如一个案件的裁决,在行政机关一个事项是逐级请示的,在法院我们也是这种方式,现在也是这种方式,那这就不适合他。一个法官的晋升、录取、考核和一个政府官员的录取、考核几乎是一样的,没有体现司法人员管理制度的特点,这是不行的。这是第一,司法改革的体制问题。

(二)健全司法权力运行机制

1、改革审判委员会制度,完善主审法官、合议庭办案责任制,让审理者裁判、由裁判者负责 第二,要健全司法权力运行机制。改完了就要运行,这个运行,如何运行?第一,改革审判委员会制度,完善主审法官、合议庭办案责任制,让审理者裁判,让裁判者负责。这是我们当前案件处理当中、运行机制当中存在的一个问题,按照我们的法律,这个案件最终要经过审判委员会,如果这个案件疑难、复杂、重大,它要经过审判委员会去作出决定。实际运行当中,岂止是审判委员会,我们还有法官,法官上面还有合议庭,合议庭上面还有庭务委员会、庭务会议,还有庭长、副庭长,然后还有主管副院长、院长,法院外面还有政法委、政府、党委、上级法院等,所以各个都能够影响了决定这个案件,这就出现了一个很奇怪的“审者不判案,判者不审案”的现象。审者不判,判者不审,这个案件是谁审理的,谁对事实、谁对案情、谁对当事人最了解?是这个案件的三个法官,他会调查事实,他会询问当事人,他会跟律师对话,他会去收集证据,执政,这个过程没有比这三个人更了解,这是审理者。但在这个案件最后拍板的是审判委员会,审判委员会是院长、副院长、各庭庭长,是大官。这些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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个人又不审案件,他就坐在那儿听汇报,“你说这个案件怎么回事?”然后他再问一问这个问题那个问题,问完了以后说:“我看就这么定吧。”这就是典型的审者不判,判者不审,这个制度就应该被改掉。所以改成主审法官和合议庭办案制,法官和三个人组成的合议庭,你们三个人定这个案子,你定你就有权力,把这个权力给了你怎么体现?很简单,院长就不要再签字了,副院长就不要再签字的,庭长就不要再签字了,你就管好行政事务,案子上的事情由三个法官自己定,他们签发这个案件就可以打印,对外就发生效力。当然,还有第二个内容,不要看把这个权给了法官,但是你是否有负责任?出了事唯你是问。这是第一。

2、明确各级法院职能定位,规范上下级法院审级监督关系

第二,明确各级法院的职能定位,规范上下级法院的审级监督管理。不要小看,这也是一个很重要的内容。从法律规定上而言,要划分为两部分。从法律规定上来讲,我们的法律从来规定的上下级法院都是审级监督关系,什么叫审级监督?只有在案件的审理上你才能够监督他。你们是审理上、案件处理上的级别,而不是行政级别。因为这个法院是由地方人大产生的,和上级法院没有关系,这是法律规定的,从来没有变过,称为“审级监督”,比如这个案件你处理了,如果当事人不上诉就是我们说了算,上级法院也无权过问,如果当事人要上诉到你那儿去了,你有权决定这个案件的处理,所以我们之间的关系就是各审各的案件,在审理级别上的关系,这是法律规定的。这是第一。

第二,事实上早都不这样了,已经加了很多内容。它的审级监督在很大程度上已经被变成了一个上下级领导关系,比如上级法院管下级法院的人事,一个直辖市的法院、省市级法院几乎统管了全直辖市各个区县法院领导人的任免,我光通过这个人事任免权,我就能够控制你,那就把上下级法院变成了一个“老子”和“儿子”的关系了,不仅仅是审级监督了。这是第一。第二,上级法院开会、发通知、提要求说哪类案件我们不要接,哪类案件,我们必须加大处理,这不是审级计监督关系,这是我立规,你们去执行,比如我们规定,凡是房屋拆迁的案子,法院都不要受理,这是上级法院规定的,下级法院一听就都不受理了。这是事实上存在的上下级法院的关系,和法律上规定的审级监督关系已经失之千里了,法律没动,实际已经动成这个样子了。

所以,我们现在的司法改革要正本清源,要回来,回到法律上来,所以他讲明确各级法院的职能定位,最高法院主要是干什么的?省级法院主要是干什么的?基层法院和中级法院是审案件的,最高法院除了少量的案件的上诉审以外,主要是搞司法解释和司法政策的。省法院就是审级监督关系,不要自己也造一部分司法解释出来,现在很多省法院给自己造一批司法解释出来,按照法律规定,省法院就没权作司法解释,这个职能定位就存在问题。第二,要规范上下级审级监督关系,我们现在的做法,它违反了法律,它不规范,要把它纠正过来,有相当的 7

难度。因为让尝到甜头,得到权力的上级法院,你对它一规范,它的权力就没那么大了。那能否做到?可以拭目以待。

3、推进审判公开、检务公开,录制并保留全程庭审资料,增强法律文书说理性,推动公开法院生效裁判文书

第三,推进审判公开,检务公开,录制并保留全程的庭审资料,增强法律文书说理性,推动公开法院生效裁判文书。这是讲了一个司法公开问题。司法文明也好,司法规范也好,我们一直说它有一个核心的关节点是司法公开,对社会公开,对当事人公开。当事人能够监督到你,你作这个判断的理由是什么?你给有拿出来,这就叫公开。你认定它偷鸡摸狗的证据是什么?你把证据拿出来。你不能说,一方面认定你有问题,一方面我不告诉你认定的理由,认定的证据,这个证据是从何而来的,所以它要推行全过程(司法公开),司法公开是司法体制权力运行机制改革的一个重要的抓手。

怎么公开?它侧重讲了几个问题。第一个,全程录像,这个资料必须保留,录制资料,你审一个人,讯问一个人,开一个庭,这个过程必须要录制下来,而且这个资料要保留,不能说你录下来以后,你有选择性的,我录这儿不录那儿,这就成了PS,都是唬人的,要解决这个问题。第二,所有法院生效的法律文书都要公开,为了保护个人隐私,你可以把他的名字隐去,但是这个法律文书是要公开的。第三个,法律文书是要讲道理的,你得把内心认定的依据说出来,我才能够监督到你,在过去说这个人的民愤极大,不杀不足以平民愤,那你根据什么来说明民愤极大,你总不能上嘴唇一碰下嘴唇,就叫民愤极大。

4、严格规范减刑、假释、保外就医程序,强化监督制度

第四,严格规范减刑、假释、保外就医程序,强化监督制度,这是现在社会诟病比较多的问题,已经判刑入狱的人的减刑、假释、保外就医。现在讲的是两点,一点要严格规范其程序,其实我们现在在实践当中的减、假、保的程序就规范制度要求和操作过程而言,表面上的程序和制度没有大问题,它已经做得非常规范了,比如这个人被判刑入了监,那他是需要打分的,他在一天、两年、三年,每个月每天他的监管人员都要对他以量化的分数进行评价,比如给他分配的活,他有没有如期完成,他要是完成了,给他加两分,如果他活没做完,那就给他减一份,他是这样来的。比如有人想逃跑,有人想打架,然后他报告了,有一个好的表现,加两分。比如这个地方出灾害了,比如出现地震了,他帮着去救伤员,抢救物资,这就会加分。我们现在对于入监的犯人在制度化管理方面已经非常细了。

所以,严格规范减、假、保外就医程序,程序问题其实最核心的是在后面这句话,要强化监督。程序如果仅仅从字面来看我们已经做得很不错,但为什么还存在这些问题?比如打分,你的工作做完了,你守了规矩,那应该加两分,你抢救了人,应该加两分,你检举了他人的问 8

题,应该加两分,他是这样来的。但如果有人要造假,如果那两分、三分、三分不是这么来的,是因为这个人入了刑以后他找了关系,他使了银子花了钱,然后有人做通了工作,在他服刑的监狱里面给他的分数这么加上去了,那怎么办?比如他有钱,这个活他干不完,他让别的犯人给他干,然后他买他的劳动成果,我就是一个大爷,我不能干这么多活,到你这儿就是来改造的,改造的我也干不了,那就谁帮我干我给钱,有人就去干。其他的犯人,没钱的就跑去干,那干完了以后算我的,所以他的分就会加到他的名下。所以这不是一个程序问题,这是说一套做一套的问题,他这个说一套做一套,我们怎么能够发现?如果他这个材料一开始就是造假的,然后他从监区报到监狱,从监狱报到监狱管理局、检察院和法院的时候,你们那一堆法官坐在那儿顶什么用?我们来讨论一下,我们程序严格不严格?程序绝对严格,那要上会,要说意见,要说理由,要符合制度,领导要签字,张

三、李

四、王五都要过一遭,它严格地按程序走,但你就无法发现他的造假。所以,程序是表,问题的核心,里在于要监督,核心的问题是要监督。

那怎么监督?牢房是别人进不去的,公众监督的可能性是没有的。说老百姓监督,老百姓不可能跑到牢房里面去。那谁才能监督?检察院。所有的大的,对司法,对人犯的监督,对劳改场所的监督是检察院的职责,检察院为什么没有把这件事情监督出来?因为有一些检察院满足于形式,满足于材料上的审查,而不就地去调查核实,这才是问题的关键。所以司法体制改革在这个减、假、保的问题上出现了这么多官员提前出来,出了这么多有钱人提前出来,这种丑闻难道是程序问题?不是,是真假的问题。只要审判机关、监督机关、管理机关实地去核实,实地去观察,实地去了解,实地去调查,我们就能发现这些蛛丝马迹,就能从根子上来解决问题,所以,这个制度改革的关键在于减、假、保的这套程序有没有人去真正实现有效监督。所以,程序建设不等于仅仅是一个过程建设,一个步骤建设,那这样是没有实际价值的,问题是在于它是不是真的,它真的一步一步走过来。另外一个,如果上边有人干预,有人要给这个人减,那你上了会以后告诉我怎么通,领导把下边的办事人员叫去说,这个人明天就要开会了,这个人的材料要上会,那你写个报告,给会上报告一下,意图是把这个人要减刑或保外就医,难道这个下属以后能够顶着干吗?你能回去查他法律,这个人不符合条件我就不干。那不是,一定会听领导,你就按这个写,你写完了以后给你的领导看,领导也同意,然后最后到真正发指示的大领导那儿,那当然,本来就是他的意图,这套程序也是假的,谁来监督?它是用行政背后后台运作的方式来解决这个问题。我们要讲的司法体制改革的主要内容是这么两大方面,一个是体制问题,一个是权力运行,我就讲这些。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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总结

我们归纳一下,关于当前的司法体制改革,我们主要讲了三个问题:第一个,我们为什么要改,主要的问题是因为它的公平正义的欠缺,公信力不足,所以这些不足和缺陷一定程度上和制度有关,所以才需要改制度,这是第一;第二,改的目标,改来改去,我们最后衡量达到什么目标?也要看目标来衡量,一个目标是公正,这是最核心的,第二个目标是高效,不能变成拖拖拉拉的一个事情,第三个目标是权威,司法能够取信于民,这是权威的本质;第三,改革的主要内容,包括一个体制改革,“去行政化”、“去地方化”,第二个,司法权力在运行过程当中的改革,比如审者不判,判者不审的问题,如规范性和监督性的问题。由这三个方面的内容来构成了我们今天所讲的司法体制改革,我们要讲的内容就这些,今天讲到这里,谢谢大家!

推荐第2篇:司法体制改革

司法体制改革:立案审查变立案登记制

发表时间:2014-10-29 8:25:50 内容来源:新京报 浏览:3 上传:0 作者: 全文(共2页)

■ 说明

司法不公问题十分突出

司法是维护社会公平正义的最后一道防线。我曾经引用过英国哲学家培根的一段话,他说:“一次不公正的审判,其恶果甚至超过十次犯罪。因为犯罪虽是无视法律——好比污染了水流,而不公正的审判则毁坏法律——好比污染了水源。”如果司法这道防线缺乏公信力,社会公正就会受到普遍质疑,社会和谐稳定就难以保障。因此,全会决定指出,公正是法治的生命线;司法公正对社会公正具有重要引领作用,司法不公对社会公正具有致命破坏作用。

当前,司法领域存在的主要问题是,司法不公、司法公信力不高问题十分突出,一些司法人员作风不正、办案不廉,办金钱案、关系案、人情案,“吃了原告吃被告”等等。司法不公的深层次原因在于司法体制不完善、司法职权配置和权力运行机制不科学、人权司法保障制度不健全。

党的十八届三中全会针对司法领域存在的突出问题提出了一系列改革举措,这次全会决定在党的十八届三中全会决定的基础上对保障司法公正作出了更深入的部署。

加强公共利益保护

现在,检察机关对行政违法行为的监督,主要是依法查办行政机关工作人员涉嫌贪污贿赂、渎职侵权等职务犯罪案件,范围相对比较窄。而实际情况是,行政违法行为构成刑事犯罪的毕竟是少数,更多的是乱作为、不作为。

全会决定提出,检察机关在履行职责中发现行政机关违法行使职权或者不行使职权的行为,应该督促其纠正。作出这项规定,目的就是要使检察机关对在执法办案中发现的行政机关及其工作人员的违法行为及时提出建议并督促其纠正。这项改革可以从建立督促起诉制度、完善检察建议工作机制等入手。

在现实生活中,对一些行政机关违法行使职权或者不作为造成对国家和社会公共利益侵害或者有侵害危险的案件,如国有资产保护、国有土地使用权转让、生态环境和资源保护等,由于与公民、法人和其他社会组织没有直接利害关系,使其没有也无法提起公益诉讼,导致违法行政行为缺乏有效司法监督,不利于促进依法行政、严格执法,加强对公共利益的保护。

由检察机关提起公益诉讼,有利于优化司法职权配置、完善行政诉讼制度,也有利于推进法治政府建设。

以审判为中心避免冤假错案

充分发挥审判特别是庭审的作用,是确保案件处理质量和司法公正的重要环节。我国刑事诉讼法规定公检法三机关在刑事诉讼活动中各司其职、互相配合、互相制约,这是符合中国国情、具有中国特色的诉讼制度,必须坚持。同时,在司法实践中,存在办案人员对法庭审判重视不够,常常出现一些关键证据没有收集或者没有依法收集,进入庭审的案件没有达到“案件事实清楚、证据确实充分”的法定要求,使审判无法顺利进行。

全会决定提出推进以审判为中心的诉讼制度改革,目的是促使办案人员树立办案必须经得起法律检验的理念,确保侦查、审查起诉的案件事实证据经得起法律检验,保证庭审在查明事实、认定证据、保护诉权、公正裁判中发挥决定性作用。这项改革有利于促使办案人员增强责任意识,通过法庭审判的程序公正实现案件裁判的实体公正,有效防范冤假错案产生。

——习近平关于《中共中央关于全面推进依法治国若干重大问题的决定》的说明

检察机关提起公益诉讼

保证公正司法,提高司法公信力

公正是法治的生命线。必须完善司法管理体制和司法权力运行机制,规范司法行为,加强对司法活动的监督,努力让人民群众在每一个司法案件中感受到公平正义。

(一)完善确保依法独立公正行使审判权和检察权的制度。建立领导干部干预司法活动、插手具体案件处理的记录、通报和责任追究制度。任何党政机关和领导干部都不得让司法机关做违反法定职责、有碍司法公正的事情,任何司法机关都不得执行党政机关和领导干部违法干预司法活动的要求。对干预司法机关办案的,给予党纪政纪处分;造成冤假错案或者其他严重后果的,依法追究刑事责任。

健全行政机关依法出庭应诉、支持法院受理行政案件、尊重并执行法院生效裁判的制度。完善惩戒妨碍司法机关依法行使职权、拒不执行生效裁判和决定、藐视法庭权威等违法犯罪行为的法律规定。

建立健全司法人员履行法定职责保护机制。非因法定事由,非经法定程序,不得将法官、检察官调离、辞退或者作出免职、降级等处分。

(二)优化司法职权配置。健全公安机关、检察机关、审判机关、司法行政机关各司其职,侦查权、检察权、审判权、执行权相互配合、相互制约的体制机制。

完善司法体制,推动实行审判权和执行权相分离的体制改革试点。完善刑罚执行制度,统一刑罚执行体制。改革司法机关人财物管理体制,探索实行法院、检察院司法行政事务管理权和审判权、检察权相分离。

最高人民法院设立巡回法庭,审理跨行政区域重大行政和民商事案件。探索设立跨行政区划的人民法院和人民检察院,办理跨地区案件。完善行政诉讼体制机制,合理调整行政诉讼案件管辖制度,切实解决行政诉讼立案难、审理难、执行难等突出问题。

改革法院案件受理制度,变立案审查制为立案登记制,对人民法院依法应该受理的案件,做到有案必立、有诉必理,保障当事人诉权。加大对虚假诉讼、恶意诉讼、无理缠诉行为的惩治力度。完善刑事诉讼中认罪认罚从宽制度。

完善审级制度,一审重在解决事实认定和法律适用,二审重在解决事实法律争议、实现二审终审,再审重在解决依法纠错、维护裁判权威。探索建立检察机关提起公益诉讼制度。

明确司法机关内部各层级权限,健全内部监督制约机制。完善主审法官、合议庭、主任检察官、主办侦查员办案责任制,落实谁办案谁负责。

坚决惩治司法掮客行为

(三)推进严格司法。

推进以审判为中心的诉讼制度改革,确保侦查、审查起诉的案件事实证据经得起法律的检验。

全面贯彻证据裁判规则,严格依法收集、固定、保存、审查、运用证据,完善证人、鉴定人出庭制度,保证庭审在查明事实、认定证据、保护诉权、公正裁判中发挥决定性作用。

明确各类司法人员工作职责、工作流程、工作标准,实行办案质量终身负责制和错案责任倒查问责制,确保案件处理经得起法律和历史检验。

(四)保障人民群众参与司法。坚持人民司法为人民,依靠人民推进公正司法,通过公正司法维护人民权益。在司法调解、司法听证、涉诉信访等司法活动中保障人民群众参与。完善人民陪审员制度,保障公民陪审权利,扩大参审范围,完善随机抽选方式,提高人民陪审制度公信度。逐步实行人民陪审员不再审理法律适用问题,只参与审理事实认定问题。

构建开放、动态、透明、便民的阳光司法机制,推进审判公开、检务公开、警务公开、狱务公开,依法及时公开执法司法依据、程序、流程、结果和生效法律文书,杜绝暗箱操作。加强法律文书释法说理,建立生效法律文书统一上网和公开查询制度。

(五)加强人权司法保障。强化诉讼过程中当事人和其他诉讼参与人的知情权、陈述权、辩护辩论权、申请权、申诉权的制度保障。健全落实罪刑法定、疑罪从无、非法证据排除等法律原则的法律制度。完善对限制人身自由司法措施和侦查手段的司法监督,加强对刑讯逼供和非法取证的源头预防。

落实终审和诉讼终结制度,实行诉访分离,保障当事人依法行使申诉权利。

(六)加强对司法活动的监督。完善检察机关行使监督权的法律制度。完善人民监督员制度。司法机关要及时回

应社会关切。规范媒体对案件的报道,防止舆论影响司法公正。

依法规范司法人员与当事人、律师、特殊关系人、中介组织的接触、交往行为。严禁司法人员私下接触当事人及律师、泄露或者为其打探案情、接受吃请或者收受其财物、为律师介绍代理和辩护业务等违法违纪行为,坚决惩治司法掮客行为,防止利益输送。

对因违法违纪被开除公职的司法人员、吊销执业证书的律师和公证员,终身禁止从事法律职业,构成犯罪的要依法追究刑事责任。

坚决破除各种潜规则,绝不允许法外开恩,绝不允许办关系案、人情案、金钱案。

■ 说明

跨行政区划设法院

随着社会主义市场经济深入发展和行政诉讼出现,跨行政区划乃至跨境案件越来越多,涉案金额越来越大,导致法院所在地有关部门和领导越来越关注案件处理,甚至利用职权和关系插手案件处理,造成相关诉讼出现“主客场”现象,不利于平等保护外地当事人合法权益、保障法院独立审判、监督政府依法行政、维护法律公正实施。

全会决定提出,探索设立跨行政区划的人民法院和人民检察院。这有利于排除对审判工作和检察工作的干扰、保障法院和检察院依法独立公正行使审判权和检察权,有利于构建普通案件在行政区划法院审理、特殊案件在跨行政区划法院审理的诉讼格局。

建巡回法庭

近年来,随着社会矛盾增多,全国法院受理案件数量不断增加,尤其是大量案件涌入最高人民法院,导致审判接访压力增大,息诉罢访难度增加,不利于最高人民法院发挥监督指导全国法院工作职能,不利于维护社会稳定,不利于方便当事人诉讼。

全会决定提出,最高人民法院设立巡回法庭,审理跨行政区域重大行政和民商事案件。这样做,有利于审判机关重心下移、就地解决纠纷、方便当事人诉讼,有利于最高人民法院本部集中精力制定司法政策和司法解释、审理对统一法律适用有重大指导意义的案件。

——习近平关于《中共中央关于全面推进依法治国若干重大问题的决定》的说明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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深化司法体制改革

“深化司法体制改革”政策背景:

党的十八大报告提出,要“进一步深化司法体制改革,坚持和完善中国特色社会主义司法制度,确保审判机关、检察机关依法独立公正行使审判权、检察权”。这是我们党从发展社会主义民主政治、加快建设社会主义法治国家的高度,作出的重要战略部署。党的十八届三中全会通过的《中共中央关于全面深化改革若干重大问题的决定》进一步明确了深化司法体制改革的具体要求,提出确保依法独立公正行使审判权检察权,健全司法权力运行机制,完善人权司法保障制度等目标任务,明确了司法体制改革的路线图和时间表。习近平强调:“深化司法体制改革,建设公正高效权威的社会主义司法制度,是推进国家治理体系和治理能力现代化的重要举措,要坚持司法体制改革的正确政治方向,坚持以提高司法公信力为根本尺度,坚持符合国情和遵循司法规律相结合,坚持问题导向、勇于攻坚克难,坚定信心,凝聚共识,锐意进取,破解难题,坚定不移深化司法体制改革,不断促进社会公平正义”。2016年1月18日,习近平同志作出重要指示,要求全面深化司法体制改革,提高司法公信力;加强政法队伍建设,营造风清气正、干事创业的良好生态。

“深化司法体制改革”重要意义:

一、深化司法体制改革是全面推进依法治国、加快建设社会主义法治国家的关键举措。

党的十八大报告强调:“法治是治国理政的基本方式。要推进科学立法、严格执法、公正司法、全民守法,坚持法律面前人人平等,保证有法必依、执法必严、违法必究。”目前,中国特色社会主义法律体系已经基本形成,我国法治建设中存在的主要问题是没有完全做到有法必依、执法必严、违法必究,法律缺乏必要的权威,得不到应有的尊重和有效的执行。因此,保证宪法和法律得到统

一、正确、严格实施,已经成为全面落实依法治国基本方略的关键。司法机关作为执行法律的专门力量,不仅自身应该严格依照法定权限、程序行使权力,保证公正司法。建设公正高效权威的社会主义司法制度,既是全面推进依法治国的重要内容,也是建设社会主义法治国家的重要保障。只有深化司法体制改革,确保审判机关、检察机关依法独立公正行使审判权、检察权,才能在全社会建立“有权必有责、用权受监督、违法受追究、侵权须赔偿”的法治秩序,才能切实维护国家法制统

一、尊严、权威。

二、深化司法体制改革是实现社会公平正义、维护社会和谐稳定的必然要求。

公平正义,是司法工作的生命线,也是社会和谐稳定的基石。只有维护社会公平正义,才能实现长久稳定的和谐。当前,我国社会大局总体稳定。多年来,司法机关为维护社会稳定、化解社会矛盾、促进社会公平正义作出了重要贡献,赢得了群众广泛认可。但是,司法不严格、不规范、不公正的问题仍然存在,办关系案、人情案、金钱案的现象时有发生,造成了恶劣影响,损害了司法权威。必须加大司法体制改革力度,拓展司法体制改革深度,不断提高司法公信力,努力让人民群众在每一起案件中都能感受到公平正义,让司法成为维护社会公平正义的最后一道防线。

三、深化司法体制改革是满足人民群众日益增长的司法需求、维护人民群众根本利益的迫切需要。实现好、维护好、发展好最广大人民根本利益,是司法工作的根本出发点和落脚点。这是由我们党的根本宗旨和我们国家政权的社会主义性质所决定的。随着我国民主法制建设的推进,公民的权利意识、民主意识不断增强,遇事“找法律”、“讨说法”的现象越来越普遍,大量矛盾纠纷以案件的形式汇聚到司法领域,法律手段成为调节社会关系的主要手段。人民群众关注的权益保障、公共安全、公平正义三大问题,都与司法密切相关。社会公众对司法工作的要求越来越高,不仅要求维护社会稳定,而且要求尊重和保障人权;不仅要求实体公正,而且要求程序公正;不仅要求享有知情权、表达权,而且要求享有参与权、监督权。加快司法体制改革步伐,深化司法公开,推进司法民主,完善保障人权的司法制度,是满足人民群众的司法需求和对社会公平正义的期待。

“深化司法体制改革”四项基础改革:

一是进一步把中央政策和各地探索结合起来,走出一条符合我国国情的司法体制改革之路。我国幅员辽阔,东、中、西部情况差异大。在加强改革顶层设计的同时,各地区要大胆探索、创新。各地政法机关要进一步解放思想,善于从实际出发,创造性地开展工作,努力实现中央政策和基层所盼、群众所需的对接,确保试点工作取得良好效果。

二是进一步完善相关配套措施,提高四项改革整体效能。完善司法责任制改革是一项系统工程,只有完善相关配套措施,才能实现预期目标。目前,有的地方法院检察院内设机构过多,造成司法职能碎片化,既不利于司法责任制的落实,也影响办案质量和效率。一些试点地区配套推进内设机构改革,保障了法官检察官办案权,还促使一批业务骨干回归一线办案。要重点推进设区市和县级法院检察院内设机构改革试点工作,整合基层法院检察院内部资源,优化司法资源配置。

三是进一步加强思想政治工作,充分调动广大司法人员积极性。深化司法体制改革是利益调整的过程,也是观念变革的过程。要把思想政治工作贯穿始终,引导司法人员树立全局观念,正确对待利益调整,大力支持改革、积极参与改革。

四是进一步加强跟踪指导,推动四项改革向纵深发展。可委托第三方对重要改革事项的落实情况和实际成效进行评估,发现、解决存在的问题,确保四项改革沿着正确方向推进。

“深化司法体制改革”存在问题:

一、社会主义民主法治建设与经济社会文化发展的要求还不完全适应。领导干部中的人治现象、公民中的非法治现象、社会上轻视和无视法治的现象,在有些地方、部门、领域和群体中有所抬头和蔓延。在一些地方和部门实际上被统一于党委的“一把手”,法治被“人治”所弱化,依法治国从党领导人民实行的“治国基本方略”,演变为某些地方和部门“维稳”以及发展经济的工具。

二、中国特色社会主义法律体系有待不断完善,立法质量需要不断提高。立法中存在的部门利益、特殊群体利益问题,部门立法争权夺利问题依然存在。国家立法部门化、部门权力利益化、部门利益合法化的现象仍未消除,一些明显带有部门或集团利益痕迹的立法,把畸形的利益格局或权力关系合法化,行政部门借立法扩权卸责、立法不公等从制度设计的基础上影响了社会主义法治的权威和法律的实施。

三、存在有法不依、执法不严、违法不究现象,许多法律形同虚设。地方保护主义、部门保护主义和执行难的问题时有发生;法治缺乏权威,司法缺乏公信力;公民“信权不信法”,“信访不信法”,“信关系不信法”,“小闹小解决,大闹大解决,不闹不解决”等问题。加强法治教育,提高全社会的法律意识和法治观念,仍是一项艰巨任务。

四、政府多头执法、多层执法和不执法、乱执法问题频发。有令不行、有禁不止、行政不作为、失职渎职、违法行政等行为;少数执法人员知法犯法、执法寻租、贪赃枉法甚至充当“黑恶势力”的保护伞。出现了一些不正确的执法倾向,如钓鱼执法、寻租性执法、非文明执法、限制性执法、选择性执法、运动式执法、疲软式执法、滞后性执法等等;粗暴执法激发冲突,甚至引发群体性事件或极端恶性事件,突出表现在征地拆迁领域。

五、司法权威不足、司法公信力缺失。具体表现为:1.裁判终局性难实现。司法裁决的终局性是司法权威的重要体现和保障。法裁判终局性这一重要原则面临着来自再审制度、信访制度、舆论审判等制度困扰和现实困境。公民“信访而不信法”,随着社会发展和转型,各类信访活动爆发了前所未有的“洪峰”,涉法涉诉信访数量居高不下。部分群众宁可放弃正常的诉讼渠道,而把“信访”作为维护自身权益更为有效的途径,表明部分公众对司法公正和权威缺乏信心,对司法认可度和信赖度的低下。2.判决执行率难提高。司法权威的一个重要内容是司法裁决作出后,能得到诉讼当事人及其他参与人的自觉遵从和自愿执行。目前司法裁决仍面临执行难的问题,司法裁决得不到自觉执行,需要法院强制执行的比例依然很高,造成司法资源浪费和司法成本高昂。3.腐败增存量难清除。“吏不畏吾严,而畏吾廉;民不服吾能,而服吾公。公则民不敢慢,廉则吏不敢欺。”只有司法人员的公正廉洁,才能赢得人民的信赖和认同,才能树立起司法的权威。王岐山同志要求,要用最坚决的态度减少腐败存量,用最果断的措施遏制腐败增量。

六、司法机关为完善司法权力运行机制,进行了许多积极探索,但一些地方仍不同程度存在司法行政化的问题。

主要表现在:判审分离,审者不判、判者不审;审判工作内部层层审批,权责不明,错案责任追究难以落实;上下级法院之间的行政化报批,影响审级独立。

“深化司法体制改革”具体对策:

一、确保人民法院、人民检察院依法独立公正行使审判权、检察权。

人民法院、人民检察院依法独立公正行使审判权、检察权,是宪法的明确规定,是保障国家法律统一正确实施的关键。要确保审判机关、检察机关依法独立公正行使审判权、检察权:一是推动省以下地方法院、检察院人财物统一管理,本着循序渐进的原则,逐步改革司法管理体制,先将省以下地方人民法院、人民检察院人财物由省一级统一管理。地方各级人民法院、人民检察院和专门人民法院、人民检察院的经费由省级财政统筹,中央财政保障部分经费。二是探索与行政区划适当分离的司法管辖制度,从现行宪法框架内着手,探索与行政区划适当分离的司法管辖制度。通过提级管辖、集中管辖,审理行政案件或者跨地区民商事、环境保护案件。

二、建立符合职业特点的司法人员管理制度和考评制度。我国在司法人员的招录、遴选、培养、任用等方面,实行与普通公务员相同的模式,要建立符合职业特点的司法人员管理制度:一要推进司法人员分类管理改革,进一步提升司法队伍职业化水平。二要完善法官、检察官、人民警察选任招录制度。三要完善法官、检察官任免、惩戒制度。四要强化法官、检察官、人民警察的职业保障制度。为保证实现司法公正,对绩效考评制度应当作两方面的改革。一是考虑司法的复杂性和多样化,降低数字化指标在绩效考评中的作用。二是调整、完善目前的数字化指标体系,使其更加符合司法的现实和规律。

三、健全司法权力运行机制。

权责明晰的司法权力运行机制,是公正司法、高效司法、廉洁司法的必要保障。必须遵循司法规律,着力健全司法责任制,理顺司法权与司法行政事务权、司法权与监督权的关系,健全权责统

一、权责明晰的司法权力运行机制。建立主审法官、合议庭办案责任制,探索建立突出检察官主体地位的办案责任制,让审理者裁判、由裁判者负责,做到有权必有责、用权受监督、失职要问责、违法要追究。改革审判委员会制度,审判委员会主要研究案件的法律适用问题,推进完善院长、副院长、审判委员会委员或审判委员会直接审理重大、复杂、疑难案件的制度。明确四级法院职能定位,探索充分发挥一审法院明断是非定分止争、二审法院案结事了、再审法院有错必究、最高人民法院保证法律统一正确实施的职能。进一步规范和落实上下级法院的审级监督,确保审级独立。

四、深化司法公开。让司法权力在阳光下运行,有利于保障公众对司法工作的知情权,增强有效监督,促进司法公正,提高司法能力,树立司法公信,提高人民群众对司法工作的满意度。

深化司法公开,着力推进审判公开,除法律规定不宜公开的以外,都应公开审判。大力推进检务公开,建立不立案、不逮捕、不起诉、不予提起抗诉决定书等检察机关终结性法律文书公开制度,增强法律文书说理性。实现当事人通过网络实时查询举报、控告、申诉的受理、流转和办案流程信息。健全公开审查、公开答复制度,对于在案件事实、适用法律方面存在较大争议或在当地有较大社会影响的拟作不起诉、不服检察机关处理决定的申诉案件,检察机关主动或依申请组织开展公开审查、公开答复。不断推进警务公开、狱务公开,进一步完善公开机制,创新公开方式,畅通公开渠道,依托现代信息手段确保各项公开措施得到落实,实现以公开促公正。

五、规范大案要案的办案程序。大要案因其重要性,常常采取“特事特办”方式,法律准绳执行不严格、办案活动操作不规范的情况经常发生。推进司法权力运行机制改革,其中一个重点问题应当是关注在大要案件办理上完善办案程序制度,提高依法办案水平。第一,专案组的组织和活动应该加强规范。以成立专案组的方式体现对重要案件的专人专办和高度重视,尚无可厚非,问题在于专案组的组成和办案方式应当符合法治要求,不能以便宜行事的行政程序代替严格的司法程序。第二,建议取消设在各级公安机关内统一协调打黑活动的“打黑办公室”,使打黑活动按法定司法程序进行。要求严格依照法定程序办案,依照法定犯罪构成要件确认此类案件性质和被追诉人员,也是推进司法权力运作机制改革需要注意解决的一个问题。第三,大要案件的审理和裁判更应当注意严格依法办案。证据审查、事实认定、法律适用,以及作出裁决,均应严格依法定程序运行。

六、树立社会主义司法制度的权威,建立权威的社会主义司法制度。在全面依法治国的语境下,重塑司法权威分为两个层次,第一个层次是理念层面如何切实落实法律至上或法治;第二个层面是制度层面的再造,即如何重新构造司法权力。具体而言,实现司法权威应从三个方面着手:优化崇尚法治的司法环境。弘扬法治精神,增强社会公众的法治意识,要在全社会形成崇尚宪法和法律权威,崇尚法治与司法权威的社会氛围。突出司法的裁判性和专一性,始终坚持严格公正司法,坚守法律底线,确保司法公正,保护人民权益,伸张社会正义。构建法院和新闻媒体之间的良性互动关系,让人民群众更加了解和理解法院工作,从内心树立起对司法权威的认可和尊重。构建公正高效的审判机制。优化审判组织,科学分配审判权,真正实现“让审理者裁判,由裁判者负责”;转变审委会讨论案件的程序与方式,变会议制为审理制;强化司法的程序性,规范诉讼模式和司法礼仪,树立司法活动的庄严与神圣。提高法院干警的队伍素质。司法的权威性有赖于司法的公正性,而司法的公正性维系于法官的高素质。因此,要严格法官职业的准入机制,强化法官职业道德素养,健全错案责任追究和惩罚制度,以消除司法腐败,确保司法公正。建立法官的高薪和任职保障机制,有效提升法院和法官的地位待遇。扎实开展“三严三实”专题教育,着力解决法院系统“不严不实”的问题,不断改进司法作风,提升司法形象。

七、改革人民陪审员制度,健全人民监督员制度。人民陪审员制度是人民群众依法参与和监督司法的最重要、最直接的形式。长期以来,人民陪审员制度发挥了积极作用,但“驻庭陪审”、“编外法官”、“陪而不审”、“审而不议”等现象依然不同程度存在,需要进一步完善制度设计。要扩大人民陪审员数量和来源,建立随机抽选的机制,保障人民陪审员参审权利。人民监督员制度是从群众最关注、监督较薄弱的查办职务犯罪工作入手,是人民群众参与司法的一种重要形式,要进一步健全人民监督员制度,推进人民监督员制度规范化。

八、严格规范减刑、假释和保外就医程序。

减刑、假释、保外就医是刑罚变更执行的重要制度,减刑是对确有悔改或立功表现的犯罪分子,将原判刑罚适当减轻;假释是对确有悔改表现、不致再危害社会的犯罪分子,附条件提前释放;保外就医是对患有严重疾病的犯罪分子,经有关机关批准,由保证人取保在监外医治,对其刑罚暂予在监外执行的形式。减刑、假释、保外就医是宽严相济刑事政策在刑罚执行过程中的具体体现,对于激励罪犯改造,促进罪犯回归和融入社会,具有重要意义。要从申请到裁定、决定各环节,严格规范减刑、假释、保外就医程序,特别是强化对裁定、决定程序的监督制约,实行执行机关、人民法院、人民检察院对减刑、假释和暂予监外执行的网上协同办案,防止刑罚变更执行环节腐败现象的发生。

“深化司法体制改革”名言佳句:

1.行政审批制度改革已进入深水区,进一步深化行政审批制度改革,如期实现改革目标,需要处理好科学认定行政审批事项、处理好审批与监管的关系、厘清权力清单的适用边界等三方面问题。

2.我国社会主义司法制度是中国特色社会主义制度的重要组成部分,是中国特色社会主义事业的司法保障。司法机关担负着巩固共产党执政地位、维护国家长治久安、保障人民安居乐业、服务经济社会发展的神圣使命。当前,我国经济社会处于快速发展的关键阶段,各种矛盾和问题集中出现,机遇和挑战并存,司法工作在国家和社会生活中的地位、作用、影响更加凸显。进一步深化司法体制改革,建设公正高效权威的社会主义司法制度,具有特别重要的意义。

“深化司法体制改革”典型案例:

1.中国高度重视在司法活动中保护人权,初步形成了较为完备的人权司法保障制度。2004年第四次修宪,将国家尊重和保障人权写入《宪法》。三中全会《决定》提出了“完善人权司法保障制度”的要求,将其列为司法改革的重大目标任务,并加以贯彻落实。全国人大常委会通过了《关于废止有关劳动教养法律规定的决定》,已实施50多年的劳教制度被依法废止,相关法律、法规、规范性文件等,也依照法定程序得到了系统清理。中央政法委出台《关于切实防止冤假错案的规定》后,公安部、最高法、最高检也相继出台了各自的规范性意见,牢固树立起惩罚犯罪与保障人权并重的观念,坚守防止冤假错案的底线。

推荐第4篇:司法体制改革浅见

司法体制改革浅见近几年,为了确保司法公正,国家有关方面特别是最高法院采取了一系列的方法和措施,对司法不公的现象进行治理,但从现时的情况来看,治理的成效难以令人满意。究其原因,当然是多方面的,但只要我们深入观察,追根溯源,就不难发现,现实生活中发生的司法不公甚至腐败行为,多半是源于制度上的缺陷。也就是说,造成司法不公屡禁不止的最关键和最具有决定性的因素就是在我们国家目前尚未建立起能够保证实现司法公正的司法体制。笔者拟就现代司法体制的本质要求和我国现行司法体制的现状及其对司法公正的不良影响、司法体制的改革方向谈几点粗浅的看法。

一、现代司法体制的本质要求和中国现行司法体制的现状

国家司法体制作为一种组织制度,从本质上说是对国家司法权力和职能的一种授予和配置,而司法权作为一种运用法律裁判案件的权力,则在于其必须具有中立性、正当性和终极性。因此,确立司法体制,就必须满足司法权的这一特质,只有确立了这样一种体制,才有可能保证司法权的良性运行和司法职能的正常发挥。世界上法制比较健全的国家,基本都是按照司法权的这一特质来构建其司法体制的,它们的司法实践也有力地证明了按照这一特质构建的司法体制是完全适合司法工作的本质要求和内在规律的,是行之有效的。而深入分析我国现行司法体制的结构,其实不难发现,它与其本应具有的中立性、正当性、终极性的本质要求是有相当差距的。首先,从外部来看,我国司法机关在领导体制上实行的是“块块领导”,司法隶属于行政管辖区域,在人事管理和组织关系方面适用的是地方主管、上级司法机关协管的传统干部管理制度,法官的资格、待遇、职级、奖励、晋升等均适用国家行政干部的管理模式,法院干部的选拔、升降大权实际上操纵在地方长官的手中;在经费管理体制上,法院和其他行政机关一样采取地方经费包干,财政基本上依赖地方,法院的部门利益与地方的团体利益实际上有一种相互依附的关系。其次,从法院内部的审判管理来看,也带有浓厚的行政管理色彩,长期以来,实行“层层审批,层层把关”的审判管理机制,审与判分离,主审法官不具有职业上的独立人格,审判程序的启动、运作和终结几乎都听命于庭领导和院领导的行政命令,判决书实际上成了一个行政决定。同时在上下级法院之间也存在着一种属于典型行政手段的案件请示汇报制度,下级服从上级的行政规则在司法程序中被滥用。所有这些,必然使司法权产生扭曲、变形,导致其偏离中立性、终极性的本质要求,从而丧失其应有的公正性和权威性。

二、中国现行司法体制对实现司法公正的制约

司法体制的缺陷,导致了司法权在运行过程中始终有一种不良状态与其相伴始终,最终制约着司法公正的实现,主要表现在:

(一)司法地方化,破坏法制统一。前已述及,目前我国地方各级人民法院隶属于行政管辖区域,法院的人、财、物也由地方提供,这就决定了国家设在地方的法院在很大程度上变成了地方政府的司法工具,成了地方的法院。因此,在国家整体利益和地方利益发生冲突的情况下,地方政府出于维护本地利益的考虑,必然会利用手中的权力对法院施加影响,进行干预,甚至直接下达命令。而法院也不得不屈从于地方的权势,作出有利于地方的裁决。另一方面,法院为了自身的部门利益或者法官为了个人职位的升迁,在实际工作中往往也会出现主动请缨,为地方党政机关或地方中心工作保驾护航,充当地方利益保护神的情况,从而完全背离了审判机关本应坚持的中立性原则。凡此种种,必然造成司法权的地方割据,从而衍生地方保护主义,破坏司法权的全国统一,损害法制的形象,影响司法公正。[!--empirenews.page--]

(二)阻碍法官公正意识的培养。司法公正在很大程度上要取决于法官对正义的孜孜追求。因此,在法官中培养忠于法律、追求公正的理念,应该是司法公正的必要条件。而法官这种公正理念的培养,仅靠法官自身加强学习和修养是不够的,还必须在全社会形成一种有利于培养这种理念的社会大环境,合理的制度设计有利于形成培养这种公正理念的社会环境,反之,则相反。勿庸讳言,我国目前的这种司法体制对法官公正意识的培养起到的只能是一种制约的作用。最明显的就是法官不具有独立的职业人格,无论是权利的行使还是责任的承担都难以促进法官培养这种公正理念。首先,从权利方面来说,一方面,法官权利的行使受到多方制约,其对正义的追求和对法律的精深理解,并不能保证他就能作出公正的判决,在内、外权势的夹击下,坚持正义往往会成为法官的一种奢望。另一方面,层层审批的行政化做法,必然滋长法官的依赖性,涣散其工作责任心,因此从责任的承担来说,由于裁判的作出是多人的共同行为,一旦出现错案,它就成了人人有责任,但人人又都无法承担责任的局面,这就为法官上交矛盾、推卸责任提供了便利。长此以往,法官在内外权势压制和制度放松对公正执法责任的约束致使公正失衡的环境中呆久了,他在面对各种的不当干预时也就会变得习以为常,逐渐失去一个法官的灵魂,从而被司空见惯的东西麻木,进而顺理成章地屈从于各种虚假有害的意识,把公正这种天职的要求抛至九霄云外,完全背弃了法官个人对自己的社会主义的担当,甚至还同流合污,助纣为虐。试想,如果一国的司法掌握在缺乏公正理念的司法者手中,司法公正还能成为一种普遍的追求吗﹖

(三)法治观念难以确立,动摇司法公正的社会基础。在法治秩序中,法律不仅意味着公平正义,而且代表着一种希望,它成了人们信仰结构的组成部分,它值得人们去信赖,去依靠,去为之牺牲,因此,在民众中确立法治观念,才是司法公正的真正源泉。而法治观念的确立,在很大程度上取决于司法权威的确立。在我国碍于司法体制的安排,法律至上观念难以形成,法律无用的观念到处弥漫,老百姓有了纠纷和冲突,首先想到的往往不是通过正当的司法途径寻求解决,而是寻求相关领导或某种关系的支持和帮助,请求他们出面干预,即使案件到了法院,也想方设法托人说情。这实际表明了老百姓对国家法律没有信心,对司法机关没有信心。“法律公信力的丧失,社会法治意识的淡薄,直接导致公民、法人对国家法律和人民法院裁判的漠视。生效裁判不能执行,审判权威也就不存在,法律尊严也就无存,司法公正也就无本。”[ 1]

(四)法官队伍无法吸引高素质人才的加入,也成为制约实现司法公正的关键。法律的实施,在很大程度上,必须依赖于司法主体。我国的司法实践表明,法律能否得到正确的实施、执法严与不严、公与不公,在相当程度上取决于执法人员的人格状态,取决于执法人员的素质水平。[2]因此,建立一支高素质的执法队伍,是确保司法公正至为关键的因素。而要建立一支高素质的执法队伍,就必须建立一个能有效吸引高素质人才的机制。显然,我国目前仍不具备这样的机制,无论是法官的社会地位、职业人格、薪金待遇还是职业保障,都不足以对高素质的法律人才形成吸引力。首先,从法官的社会地位来看,中国司法机关宪政地位的低下,必然造成中国法官社会地位的赢弱。与其他社会阶层相比,中国法官不具有任何优越的制度条件,无论是作为整体还是作为个体,中国法官都不具有影响与制约社会主导政治力量的常规渠道和基本条件,中国法官在中国社会治理过程中表现出明显的政治功能缺失,这与法治国家法官作为社会政治结构中的主要力量,直接参与并实际影响国家政治民主制度的运作形成鲜明的对比。[3]其次,从职业人格来看,中国法官并不具有超然的独立人格,履行职务时往往会受到内外因素的多方制肘,法官并不能理直气壮、毫无顾忌地按照法律的要求进行裁判,自己即使有对公正的执着追求,往往也不能变成具体的实际行动,法官完全是在扭曲人格的内外权势的夹缝中进行工作,毫无兴奋和兴趣可言。再次,从薪俸待遇来看,中国法官的薪金待遇和福利待遇并不高于地方公务员,一些地方甚至连法官的差旅费、医疗费等都无法保障,使法官根本无法安心供职。第四,从职业保障来看,中国法官普遍缺乏职业安全感,任职终身制、弹劾程序法定化都远没有成为现实形态,法官因秉公执法触犯地方利益、开罪地方政府而被免职、调离或处分的事例大量存在。因此,要让高素质的人才进入这样一个无社会地位、无职业安全保障、薪俸待遇低,且正当行使职务还要看他人眼色的领域,显然是不现实的。事实上这种体制,不仅不能吸引高素质人才的加入,而且还会造成法院现有大量业务骨干的外流。近几年,许多高素质的法官外流从事律师职业已是不争的事实。而司法裁判和法官职业的特殊重要性,又决定了法官必须是法律精英和社会精英,这两者之间的尖锐对立,决定了司法的命运绝不可能是人们所希望的理想状态。[!--empirenews.page--]

三、现行司法体制改革的方向

通过以上分析,不难看出,公正司法的前提是司法独立,司法不能独立,司法 公正就难以保证,司法权威就无法树立,依法治国就难以落实。因此,切实改革现行的司法体制,落实人民法院的宪法地位,真正保证人民法院依法独立行使审判权,是我国走向司法公正的必由之路。笔者认为,当前司法体制改革的方向应是:

(一)非地方化。目前法院的领导体制、人事管理体制和司法资源管理体制都深深地打上了地方的烙印,人、财、物受制于地方已成为导致司法地方化倾向的制度性障碍。因此,从体制上根除司法地方化对司法的不良影响,就成为司法体制改革的必然选择。笔者认为,首先在领导体制上必须改目前的“块块领导”为“条条领导”,即将地方党委对法院的领导改为由上级法院党委对下级法院实行垂直领导。坚持党的领导是我国的一大政治特色和政治优势,改革司法体制也不能脱离党的领导,而必须坚持党的领导。但法院的功能是维护国家法律权威和法制在全国的统一,审判权理应实行集中统一领导。法院直接受地方党委的领导,必然使法院的独立审判权受到限制,导致诸如地方保护主义、党委干涉具体案件的审判等弊端。而将目前的地方党委对法院的领导改为法院垂直领导,将能有效克服以上弊端,这样做既符合现行宪法的原则,又坚持了党的领导,且在客观上实践上也是行得通的。其次,在人事管理体制上,必须改变地方行政机关管理法院人员编制的做法。要实行由最高法院统一负责,由最高法院根据各地法院所实际承担的司法事务的多少,确定各地法院人员编制的办法。由最高法院统一掌握法官以及法院其他职业的配置、调任、考评、晋升、奖励以及对违法违纪人员的处分权,强化法官保障,同时统一管理法官的培训,从而有效排除地方行政机关可能对司法造成的干涉,确立有效的抗干扰机制。再次,在司法资源管理体制上,“实行法院的司法经费由中央统管,由中央财政全额保障法院正常的经费来源,彻底实行‘收支两条线’。法院所收取的诉讼费上缴中央财政,法院所用专款源自中央财政。具体地说,每年由最高法院提出全国法院系统业务经费的预算方案,交由全国人大审议后交中央财政执行。最高法院再根据各地具体的情况,逐级下拔给地方各级法院使用。法官的待遇全国统一平衡,办案经费根据各级法院的办案数量统一分配,法院基本建设及装备建设由最高法院统一规划,分步实施。”[4]

(二)非行政化。司法权是一种具有被动性、中立性、终局性的权力,其中立性要求法官必须保持高度的独立性,同时承担严格的责任。因此,凸显司法个性,赋于法官独立地位和享有全权审理和裁判案件的权力,重视和强调法官的主动精神和创造意识,保障法官的自由裁量权,是当前司法改革的重要方向和主要目标。目前审判实践中普遍实行的“层层审批,层层把关”的“审判分离”的行政管理模式必须通过修改相关法律的方式予以改变。首先,在权责的配置上要正确处理好法官的权责统一问题,摆正主审法官与合议庭、庭长、院长以及审委会的关系,明确划分院长、庭长的行政管理职责和审判职责的范围,强化合议庭和主审法官的职责,保障合议庭和主审法官依法独立行使审判权并承担责任。其次,在审判管理方式上,要将审判流程管理规范化,合理配置各个环节的权力,使各个环节的权力具体化、固定化,防止随意性,从而为审判管理权的正确运行打下基础。再次,在上下级法院的关系上也要进行规范,要取消目前上下级法院之间存在的个案请示汇报制度,即明确一个案件在没有结案之前,本案办案人员不能向上一级法院进行案件处理情况内容等方面的汇报,以免上级法院法官产生预断,变相剥夺当事人的上诉权。上下级法院之间只能实行审级监督。明确上级法院只能通过上诉、申诉制度的方式对下一级法院的案件进行监督。[!--empirenews.page--]

(三)法官职业化。法官是行使国家审判权的审判 人员,手握生杀予夺、评判是非曲直的权力,负责适用法律定纷止争,实现社会公平与正义,其地位和作用的特殊性,决定了法官除必须具备法律专业知识和职业技能外,还必须具备现代司法理念和职业意识,统而言之即必须是一个高度职业化的群体。为了使法官能尽快成为一个职业群体。首先要改革目前将法官作为普通公务员管理的体制,要根据其特殊的职能作用,形成职业司法管理体制,这主要应包括法官的统一考试、选拔、任用、晋升等方面的制度。其次,要根据法官职业的特点,严把进人关,要确定一个明确、具体、操作性强的硬性进人标准,防止那些没有经过正规法律培训的人进入法官队伍。通过司法职业的准入途径构筑司法职业共同的学识背景和职业意识,为司法职业共同体的形成创造前提条件。再次,要实行法官逐级遴选制,上级法院的法官要从下级法院的优秀法官中选拔,新进法院的人员分配到基层法院工作,根据其素质和政绩层层选拔,建立起良性循环的机制,以确保整个法院系统的法官均具有职业经验的背景。第四,要厚法官之待遇,隆法官之地位。法官地位低下,薪俸菲薄,既不利于司法主体高尚人格的培养,也不利于在社会环境方面形成充分尊重法官人格的价值层面。[5]要使法官成为高素质的职业化群体,建立和完善法官的职位保障和物质保障制度是重要的条件。因此,必须通过提高法官地位、优厚法官待遇等方式,增强法官的职业荣誉感和权威性,使之成为一项来之不易的职业,吸引优秀人才的加入,从而奠定法官精英化、职业化的基础。

推荐第5篇:聚焦司法体制改革

聚焦司法体制改革,优化社区矫正体系

社区矫正是指将符合法定条件的罪犯置于社区内,由司法行政机关(司法局)及其派出机构(司法所)在相关部门和社会力量的协助 下,在判决、裁定或决定确定的期限内,矫正其犯罪心理和行为恶习,并促进其顺利回归社会的非监禁刑罚执行活动。社区矫正工作是积极利用各种社会资源、整合社会各方面力量,对罪行较轻、主观恶性较小、社会危害性不大的罪犯或者经过监管改造、确有悔改表现、不致再危害社会的罪犯在社区中进行有针对性管理、教育和改造的工作。

今年暑假,我们社区矫正志愿者团队围绕:聚焦司法体制改革,优化社区矫正体系这个主题进行了为期一周的社会实践。我们走访了海宁各个司法所,通过与个司法局的交流并提问其日常工作中存在的问题。 我们的活动安排具体如下:

七月四日周立波老师带领我们前往紫薇社区服务站进行交流,我们将暑期社会实践基本任务传达给了服务站,并将这一学期所举行的活动向司法局汇报,还与站长进行了交流传达了我们的基本意思,在紫薇社区服务站进行了一上午的交流讨论,紫薇服务站工作人员还让我们观看了通过电脑对社区矫正人员的管理方法,全信息化,通过手机号码,记录了每个服刑人员的活动情况,每天的活动路线,让我们体会到海宁社区矫正走在社区矫正的前沿

七月六日我们前往海宁司法所与司法所所长进行了交流,讨论我们的主题“聚焦司法体制改革,优化社区矫正体系”并帮忙整理了社区矫正人员的资料,

七月七日我们走访了矫正人员家里,我的结对对象刚好在学校对面的小区,我和结对对象吃了午饭,一起聊了很多很多,每个服刑人员都有自己的苦衷,并不是每个在被矫正的人员都是犯很大罪的,其实社区矫正人员和普通人没什么区别,本身都是好的,只是犯了些许小错误,我们不应该用区别的眼光看待他们。

七月八日走访了丁桥司法所,与社区矫正工作人员进行交流,看他们对司法所结对的志愿者平时工作有什么看法。另外,把我们拍摄的社区矫正微电影展示给各司法所工作人员看,让他们了解到在社区矫正工作中还有我们这样一股力量。

七月九日我们走访了许村司法所,许村司法所的管理模式非常多元化,我们在许村司法所进行了很久的讨论,从中学到了多元化的管理模式。学到了很多,例如对矫正人员的奖惩措施,对矫正人员的平时生活要求,定期矫正上课的形式,受益匪浅

七月十日海宁司法局集中了一次矫正人员军训,把几百人拉到我们学校进行为期2天的军事训练,我们帮忙提供了各种服务,为矫正人员提供水,盒饭,休息室,并和矫正人员一起体验了军训。这样的活动在我们学校进行,既帮助了我们对于社区矫正的研究,又提供了社区矫正的场地。

一周的社会实践,一晃而过,虽然短暂却让我从中领悟到了很多东西,而这些东西将让我终身受用。社会实践加深了我与社会各年龄段人的感情,拉近了我与他们的距离,也让自己在社会实践中开拓视野,增长才干,进一步明确了我们青年学生的成才之路和肩负的历史使命。社会才是学习和受教育的大教堂,在那个广阔的天地里,我们的人生价值得到了体现。

这次暑期社会实践也得到了媒体的报道,在七月十日的矫正人员军训中,嘉兴在线,海宁法制网对此次活动进行了采访,这说明媒体对社区矫正的重视,而媒体对此次活动的正面报道,也说明了海宁市社区矫正工作的成功,这也是对我们志愿者服务工作的肯定。

通过本次社会实践活动,一方面,我们锻炼了自己的能力,在实践中成长;另一方面,我们为社会做出了自己的贡献;但在实践过程中,我们也表现出了经验不足,处理问题不够成熟、书本知识与实际结合不够紧密等问题。我们回到学校后会更加要珍惜在校学习的时光,努力掌握更多的知 识,并不断深入到实践中,检验自己的知识,锻炼自己的能力,为今后更好地服务于社会打下坚实的基础。

推荐第6篇:司法体制改革论文

试析法院司法体制的深化改革

【摘要】十八届三中全会就我国深化司法改革作出了重要战略部署,法院的司法体制改革是其中的关键一环。笔者通过研究法院系统在深化改革过程中面对的问题,就如何贯彻落实十八届三中全会,深化法院系统司法体制改革问题,从去行政化、去地方化、落实司法公开三个角度谈谈自己粗浅的看法。

【关键词】法院司法体制改革 去行政化 去地方化 司法公开

一、法院司法体制改革的政策背景

十八届三中全会作出《中共中央关于全面深化改革若干重大问题的决定》(下称《决定》),突破既往以经济改革为主题的局限,大力强调法治建设,体现了法治改革优先的战略。

《决定》以建设公正高效权威的社会主义司法制度为目标,强调审判检察独立、健全司法权力运行机制、建设司法民主和完善人权司法保障,为深化司法改革指明了方向。具体而言,推动司法机关人财物统一管理,探索建立与行政区划适当分离的司法管辖制度,建立符合职业特点的司法人员遴选及分类管理制度,是提升司法独立性的关键;改革审判委员会制度、完善主审法官、合议庭办案责任制,是保障司法权力有效运作的基础;推进司法公开,完善陪审制、人民监督员制度,旨在为司法增添民主的因素;加强律师执业权利保障,强化错案追究、冤案防范机制,是人权司法保障的基本要求。

但改革深化的阻力依旧存在。司法的去地方化、去行政化必将受到来自地方党政、司法部门等既得利益集团的阻碍,这种阻碍将成为落实《决定》所面临的最大挑战;《决定》指明的改革方向,仍需具体实施方案;《决定》提供的司法改革框架仍较粗略,不够全面到位,呈现出过渡性特征。尽管决策者已认识到问题所在,强调审判独立,并明确了司法去地方化、去行政化的思路,但司法独立仍然是中国司法改革乃至政治体制改革必须直面的关键问题,对于实现法治中国的理想图景至关重要,是法治的底线,必须面对。

二、法院司法体制改革需要面对的问题

(一)司法行政化

司法行政化是指法院系统内审判权的行使及人事管理借用行政管理的模式,将审判权与行政管理权混同,使法官不能依法独立行使审判权。

1.法院内部的行政化管理体制。尽管1995年《法官法》的颁布将法官从国家干部中分离出来,肯定了建立适应法院工作性质和特点的人事管理制度的重要性,但我国人民法院对法官、书记员、司法警察、司法行政辅助人员还没有按照专业实行分类管理,司法辅助人员在部门担任一定行政职务后,也按照法官法的规定授予审判资格,担任法官;对审判人员的录用、晋升、晋级、处罚、奖励、考核、培训还是参照公务员进行管理,根本没有体现出法官的特殊性,行政级别较高的法官决定行政级别较低法官的职务等级、薪资待遇,导致法官惟上是从,缺乏独立判断的勇气。

2.法院内部的审签制度。案件审签制度是指在人民法院内部,主审某一案件的独任庭法官或是合议庭,对案件的裁判结果向业务庭庭长和人民法院院长逐级汇报,由庭长和院长对案件全面审核并签发裁判文书的不成文制度。在我国法院内部,法院院长、业务庭庭长对案件的审签是任何一个法官或者合议庭对案件作出裁判后的必经程序,这样的制度设置突出了庭长、院长们的指挥者地位,法官在处理案件时需要考虑庭长、院长们的意见,无益于法官独立行使审判权。

3.审判委员会的影响。我国《法院组织法》第10条规定:各级人民法院设立审判委员会,实行民主集中制。审判委员会的任务是总结审判经验,讨论重大的或者疑难的案件和其他有关审判工作的问题。可见审判委员会只有讨论权,没有决定权。不过,实践中审判委员会的讨论意见,独任庭法官和合议庭必须遵循,造成了审而不判、判而不审的现实。

4.非正常的上下级法院关系。我国法院系统上下级法院间本来是业务指导与被指导、监督与被监督的关系。然而,由于对错案追究制度的不同理解,导致下级法院害怕被追究责任,对于疑难、复杂的案件干脆向上级法院请示、汇报,最后两级法院意见统一。即使当事人不服一审判决上诉,也失去了意义。这就破坏了我国的两审终审制的审级制度。

(二)法院地方化

法院的地方化,是指法院在机构设置、经费来源、法官产生等方面从属于地方的一种司法体制模式,导致法官审判权的行使受到地方党政机关的不当干扰。

1.人事制度。我国法院的院长、副院长、审判委员会组成人员、审判员,各审判庭庭长、副庭长原则上都由本级人大及其常委会任免。现实是,这些人员都需经过本级党委会同政府进行考核研究决定,人大的任免只是个过场,导致人事权掌握在本级党政机关手中。

2.财务制度。我国法院的财政不是独立的,一般由本级人民政府财政部门划拨。法院的办公费用、工资福利、场地建设费用等都需要向本级政府申请。法官在审理涉及地方利益特别是重大经济案件时就会有后顾之忧,甚至听命于地方政府。

3.地方政法委的不当干扰。个案干预违反了宪法关于审判独立的要求,且毫无必要。河南赵作海案件等一系列案例证明,地方党政、政法委在对个案的干预中,容易形成偏见甚至成为一方“当事人”。同时,个案干预极易滋生寻租空间,产生腐败问题。而且个案干预经常发生错误,造成冤假错案,严重损害党政权威与司法公信力。

4.人大的不当监督

根据我国宪法,人民法院应当向人大报告工作并对其负责。但是宪法和法律并没有赋予人大对法院个案的监督权。一些地方人大制订了地方性法规,授予自己个案监督权,而且还大行其道。其实这是违法的,我国立法法规定对于诉讼制度,只能由法律规定,这属于法律绝对保留的空间。地方人大实际上已经侵犯了法律的保留空间。诚然,人大个案监督对于纠正错案、打击司法腐败是有正面意义的,但是不能以此为理由破坏我国的宪法架构和法制架构。

(三)司法公开的选择性

司法公开可以对预防司法腐败形成外部约束力,也是司法民主和人权保障的必然要求。自2008年底上一轮司法改革启动以来,《司法公开示范法院标准》等文件相继出台,并先后开通了中国裁判文书网、中国法院庭审直播网,基本完成规则意义上的司法公开改革,下一步重在规则的落实和完善。但司法公开的落实,依然任重道远。例如,旁听案件还存在各种限制,特别是某些所谓的“敏感”案件;公开具有选择性,民众关注的热点案件严格保密,无关紧要的案件却庭审直播;由于法院对裁判文书的公正和质量自信不足,裁判文书的公开速度缓慢且各地参差不齐。

二、深化法院司法改革的建议

(一)去除行政化

1.取消院长、庭长审签制。弱化院、庭长的职权,其权力主要是对外代表法院、对内进行司法行政事务的管理,在审判方面并无任何优于普通法官的权限,院长、庭长不得干涉法官办案,否则将导致不利后果甚至辞职。

2.逐步废除审判委员会制度。最高法院《关于深化司法公开、审判权运行机制改革的试点方案》要求“完善审判委员会的议事规则,改进工作运行机制,规范案件讨论范围”,无法解决“审者不判、判者不审”的问题。该制度与直接言词原则相悖,有碍审判独立。作为一种过渡,可在废除前将审判委员会定位于顾问性机构,仅就案件涉及的法律问题提供意见。

3.推行合议庭制度改革。公开选任审判长(主审法官),配以法官助理、书记员组成审判团队,将法官从事务性工作中解放出来;取消案件审批制,审判长(主审法官)拥有案件的分配权、决定权、签发权及团队成员的工作安排、管理考核等权限,同时,对团队办理的案件负责并承担责任;取消各类审判庭及上下对接的管理部门,仅设置审判管理、人事监察、司法政务办公室、执行局和法警队,传统的庭长审判管理职责主要由审判管理办公室履行,行政管理职责主要由院长、人事监察办公室及司法政务办公室履行。

4.规范上下级法院之间的司法行政管理关系。上级法院仅可通过审级监督影响下级法院,下级法院只在司法警察、司法统计、案卷管理、信息技术利用等方面配合上级法院的工作。上级法院可通过复审或再审改变下级法院的裁判,但程序应由(检察院或)当事人启动,且上级法院的改判并不必然意味着下级法院的裁判错误,错案追究应严格限定于贪污受贿、徇私舞弊、枉法裁判等少数情形。审级不同只是分工的要求,法官之间并无等级差别。取消下级法院向上级法院的请示、汇报制度,落实我国两审终审制。 5.改革中国特色的司法解释制度。该制度旨在解决立法规定和立法解释粗糙、法官能力不足、判例制度缺位等问题。但长期以来,我国的司法解释一直存在越权解释、解释主体多元、形式混乱、制定程序简略、撤销监督机制缺位等问题。

未来的司法解释制度改革应遵循以下思路:第一,尽快制定《司法解释法》或在《立法法》中就司法解释作专章规定,严格规范司法解释的制定、发布等程序,建立司法解释的审查和撤销机制,对有违宪法和法律的现行司法解释及时清理。第二,统一司法解释主体和解释形式,尽快取消检察机关的司法解释权,司法解释权应统一由法院专门行使。第三,大力发展案例指导制度,公布更多的指导性案例,大力推进各级法院的裁判文书公开,尽可能通过具有参考意义的案例解释法律适用或司法程序问题,减少司法解释“立法”之必要。第四,在保障立法科学性、可操作性的基础上,建议全国人大常委会设立专门的法律解释机构,加强立法解释,减少制定司法解释的必要性。第五,最终取消司法机关制定“立法性”司法解释的权力。

6.建立法官职业保障制度。第一,法官具有免责权,只要不是渎职或者故意,即使是错案也不得追究法官责任。第二,建立法官终身制,除法官自愿辞职或因法定理由并经法定程序不得处分或辞退法官。第三,提高法官薪金,使其有执业保障和职业自豪感。第四,法院内进行分类管理,对于法官的晋升、降职、考核、奖励和处分等要区别于其他行政人员。

7.案件考评制度应彻底反思。现有案件质量评估指标体系难以客观反映司法效果,公众满意度等指标难以获取相关信息;调解率的设定客观上已造成“重调轻判”、强迫调解等问题,可见其并不能对司法活动进行科学评价。评估司法的最终标准为公正,诉讼效益和司法效率等可以作为次一级的评估标准。建议放弃对法官的一切指标式、数字化考评,而在加强司法问责、司法保障的基础上不断提升司法的独立性,建立符合司法规律的法官惩戒制度,培育法官的职业道德感和认同感,促使每一个案件都实现公平正义。

(二)去除地方化

1.法院的人事独立。司法官遴选、任免、升迁、惩戒由司法系统设立的专门委员会决定,人大常委会依宪法对司法官的任免仅作为程序性要求。根据《决定》“建立符合职业特点的司法人员管理制度”的要求,明确法官、审判辅助人员和司法行政人员权责关系;建立初任法官统一招录、集中培训、基层任职、有序流动、逐级遴选的机制;建立选拔律师、法律学者等专业法律人才担任法官的机制,区分级别设置不同的任职条件和薪资保障标准;实行法官逐级遴选制度;成立吸收社会人士参与的法官选任委员会、惩戒委员会。统一的司法委员会或可优先考虑,司法委员会设三级,可适当吸收人大代表、政协委员、律师和学者参与。

2.法院财政独立。根据《决定》,地方各级法院的经费将由省级财政统筹,中央财政保障部分经费。从长远而言,司法经费由省级行政区负担仍只是一种过渡,未来应尽快统一由中央财政负担。

3.地方党政与政法委不干预个案。2013年12月,江西省纪委、组织部、委政法委联合下发《关于党政领导干部支持司法机关依法独立办案的若干规定》,明确规定党政领导干部不得利用职务便利和影响,插手、干预司法机关执法办案活动,违反规定的,将对相关党政领导干部实行问责。该规定的出台有利于为独立司法创造良好环境,但党政不干预个案,还应尽早在立法上明确,并通过具体完善的制度予以保障和落实。 4.探索建立与行政区划适当分离的司法管辖制度。打破司法管辖与行政辖区的重叠,可以为削弱地方干预司法构建管辖屏障。具体方案的设计,应以削弱地方党政影响、方便当事人诉讼、充分利用司法资源、提高司法效率等为主要考量因素,结合案件数量、人口分布、交通条件等实际情况,对法院进行适当合并或重新划定管辖范围。

第一,重点应放在高级法院,因为它是“事实上的终审机构”,绝大多数案件到此终结。可借鉴人民银行大区制改革的经验教训,对高级法院进行适当撤并。例如,河北、北京、天津可设置一个高级法院。

第二,根据案件数量、地理位置等因素,适当合并部分地理位置相邻的中级法院,并适当划分司法辖区的范围。

第三,主要根据案件数量,适当合并部分基层法院,原基层法院可作为新法院的派出法庭。

第四,对于行政案件、跨地区的民商事案件或当地审理可能受到不当影响的案件,可通过异地管辖或提级管辖的方式审理。

最后,必须高度注意,与行政区划适当分离的司法管辖制度,重在“适当”分离:一方面涉及宪法框架的改变,难度大;另一方面,必须以确实必要为前提,原则上不应给当事人增加不便,因此决不能为分离而分离,为撤并而撤并。

(三)落实司法公开。未来改革可采取以下举措:激励民众旁听庭审,开放旁听,除了必要的安检,民众进法院无需查验身份证,这也是世界各国普遍作法;进一步明确公开的范围和内容,如进一步放宽裁判文书的公开标准;明确法院不公开生效裁判文书的责任,避免公开流于形式;严禁选择性公开,越是热点案件越需公开,视频直播优于微博直播;确保媒体优先旁听审判,为媒体采访提供便利;加强庭审公开的力度,考虑推行并保证二审开庭;充分保障诉讼参与人在各诉讼阶段的阅卷权;司法公开三大平台的建设,主要依赖于信息技术,对于欠发达地区法院应给予足够的经费支持。

四、结语

十八届三中全会为司法改革揭开了新的一页,指明了未来十年司法改革的方向,体现了中央对法制建设、政法工作以及深化司法体制改革的高度重视。绝大多数司法改革面临的困难,主要源于利益集团的阻碍,而有些困难只是一种想象。因此,区别对待,分级分层,先易后难,是推进司法改革的一项重要策略。例如,法院职权的优化配置,纵向涉及上下级法院的关系,横向涉及不同地域(地区)法院的管辖权安排,法院内部涉及不同机构和人员之间的职责划分,这项改革的阻力主要来自于法院自身,看似艰难,实质上只是涉及法院、法官特别是“领导”的利益,因此,只要法院系统尤其是最高法院下定决心,完全有可能逐步实现法院职权的优化配置。按照这一策略,许多问题将迎刃而解。即使在现有的政治和司法体制内,司法改革仍有较大的空间。

推荐第7篇:司法体制改革问答

司法体制改革问答

党的十七大作出了深化司法体制改革的战略部署,去年底,中央政法委员会《关于深化司法体制和工作机制改革若干问题的意见》经党中央批准下发执行。一年来,改革组织实施工作积极稳妥推进,改革成效逐步显现,得到了广大人民群众和社会各界的支持与拥护。

??? 为全面了解今年司法改革工作的进展情况,12月17日,《》专访了中央政法委副秘书长鲍绍坤。

:司法体制改革是我国政治体制改革的重要组成部分,人民群众和社会各界广泛关注,请您谈谈今年改革组织实施工作情况?

鲍绍坤:深化司法体制和工作机制改革,是党中央从建设中国特色社会主义事业、发展社会主义民主政治需要出发作出的重大决策,是2004年党中央关于司法体制和工作机制改革部署的继续和深化,是关系到党的执政基础、人民群众根本利益和政法事业科学发展的一件大事。改革的出发点和落脚点,就是从人民群众司法需求出发,以维护人民利益为根本,以促进社会和谐为主线,以加强权力监督制约为重点,紧紧抓住影响司法公正、制约司法能力的关键环节,进一步解决体制性、机制性、保障性障碍,优化司法职权配置,规范司法行为,建设公正高效权威的社会主义司法制度,为保障改革发展和社会主义市场经济体制顺利运行,为中国特色社会主义事业提供良好有序的司法保障和和谐稳定的社会环境。

在党中央的正确领导下,承担改革任务的中央和国家机关高度重视,普遍成立由主要领导牵头的工作班子,抽调专门人员负责,及时研究制定方案,突出工作重点,采取有力措施,积极推进改革组织实施工作。各省(区、市)也都高度重视司法体制改革工作,结合本地实际,贯彻落实中央改革方案,有些省还积极探索出台司法工作机制改革措施,中央和地方推进改革的两个积极性都得到充分发挥。

:中央提出了优化司法职权配置、落实宽严相济刑事政策、加强政法队伍建设、加强政法经费保障等4个方面改革任务,请您介绍今年在这些方面取得了哪些进展?

鲍绍坤:经过司法体制改革各牵头单位、协办单位一年来的共同努力,中央提出的4个方面60项改革任务已经全部启动,改革总体进展顺利,有的改革事项已经完成,有的改革事项取得实质性进展,为明后年深化改革奠定了坚实基础。

在优化司法职权配置方面,主要是在改革和完善对侦查活动的法律监督、完善民事行政案件执行体制、加强人大对司法工作的监督、建立党外人士对司法工作行使民主监督职能的工作渠道和机制、推进人民监督员试点工作、完善司法公开、公开听证、舆论监督制度等方面出台了改革措施,以进一步完善执法司法机关之间分工负责、互相配合、互相制约的体制机制,切实保障审判机关、检察机关依法独立行使审判权和检察权,维护社会公平正义,维护人民群众合法权益。

在落实宽严相济刑事政策方面,主要是在建立刑事被害人救助制度、完善巨额财产来源不明犯罪和网络犯罪的法律规定、推进社区矫正工作等方面出台了改革措施,以进一步把宽严相济刑事政策上升为法律制度,转化为司法体制和工作机制,使之既有利于维护社会稳定、增强群众安全感,又有利于减少社会对抗、促进社会和谐。

在加强政法队伍建设方面,按照建设高素质政法队伍的要求,本着“从严治警”与“从优待警”相结合的原则,主要是在政法干警招录培养体制改革、建立与社会主义司法制度相适应的政法机关纪检监察工作体制机制、加强对政法机关领导班子及其成员的监督、改革和完善司法考试制度等方面出台了改革措施,以切实解决政法队伍建设方面存在的突出问题,努力造就一支政治坚定、业务精通、作风优良、执法公正的政法队伍。

在加强政法经费保障方面,主要是在改革和完善政法经费保障体制和管理制度、建立政法经费分类保障政策和公用经费正常增长机制等方面出台了改革措施,以加大对中西部地区特别是基层政法经费困难地区的支持力度,不断提高政法经费实际保障水平。

:今年是深化司法体制和工作机制改革的第一年,请您谈谈改革取得了哪些主要成效?鲍绍坤:主要成效体现在四个方面:

一是进一步加强了对司法权的监督制约,影响司法公正的突出问题正在逐步得到解决。通过落实警务、检务、审务、狱务等公开制度,完善公开听证、舆论监督制度,建立健全新闻发布制度,推进网站建设,规范利民、便民服务活动,实行开放日等形式,进一步增加政法工作的透明度,满足了公众的知情权、参与权和监督权。最高人民法院日前出台《关于司法公开的六项规定》,进一步接受人民群众对法院工作的监督。检察机关完善了对内监督制约机制,将抗诉工作与职务犯罪侦查工作分由不同业务部门承办,理顺了内设机构之间的权力配置。加大查办司法不公背后的渎职犯罪的力度,加强对涉法涉诉信访案件的责任倒查,注意透过有案不立、有罪不究、重罪轻判等现象特别是冤假错案,深挖严查涉案背后的玩忽职守、徇私枉法等犯罪。平稳推进人民监督员试点工作,全国有3137个检察院开展了试点,占总数的86.5%,共选任人民监督员2.1万多名,监督三类案件(不服逮捕决定、拟撤案、拟不起诉的案件)和不依法办案情形共计2.8万多件。人民法院开展量刑规范化试点,将量刑纳入法庭审理程序,正在全国100多个中级法院和基层法院实施,使法官的自由裁量权进一步得到制约和规范,有利于减少“不当量刑”现象。改变传统执行模式,将执行审查权和执行实施权分由不同的内设机构行使。中央政法委会同最高人民法院部署开展了集中清理执行积案活动,纪检监察部门加大了对不当干预法院执行工作的纪检监察力度,使“执行难”问题得到有效缓解。据统计,2007年12月31日前受理的有财产可供执行的案件基本执结,全国法院累计执结有财产积案33万多件,执结标的额约3430亿元。进一步完善了人民陪审员制度,全国有1074个基层法院实行用“随机抽取”方式确定人民陪审员参加案件审理,占基层法院总数的35.75%。全国人大常委会运用听取和审议“两院”专项工作报告、执法检查等多种监督形式,改进完善监督工作,取得良好效果。统战部门建立健全了司法机关与党外人士的沟通、通报、联络和联席会议制度,聘请党外人士担任特约人员,进一步发挥了党外人士监督司法工作、促进司法公正的作用。

二是进一步完善了刑事司法制度,在尊重和保障人权上取得了新进展。检察机关办理职务犯罪案件的批捕权上提一级,既解决了办理职务犯罪案件由同一检察机关行使侦查、逮捕、起诉权力的问题,又保障了职务犯罪嫌疑人合法的人身和财产权利,有利于防止司法腐败,维护司法公正。在各地党委政法委的领导、协调下,刑事被害人救助工作在全国半数地方陆续推开,帮助了一大批因受犯罪侵害生活困难的群众走出困境,彰显了国家的关怀和温暖,增加了社会和谐因素。社区矫正试点已在全国27个省(区、市)开展,累计接收社区矫正人

员35.8万人,解除矫正17.1万人,正在接受矫正人员18.7万人,社区矫正人员在矫正期间的重新犯罪率仅为0.2%左右,取得了良好的法律效果和社会效果。在此基础上,今年10月,最高人民法院、最高人民检察院、公安部、司法部决定在全国全面试行社区矫正工作,进一步扩大试点范围,不断提高矫正工作水平。通过修改刑法,进一步完善了巨额财产来源不明犯罪和网络犯罪的法律规定,加大了对人民群众深恶痛绝的腐败案件、网络犯罪的查处力度。

三是进一步加强政法队伍建设,政法队伍整体素质有了新的提高。为适应基层政法机关特别是中西部地区政法机关对警力和素质的需求,中央部署选择部分政法院校进行政法干警招录培养体制改革,在去年招录4000多人的基础上,今年扩招2万余人,立足造就政治业务素质高、实战能力强的应用型、复合型政法人才,主要充实到中西部地区和其他经济欠发达地区基层政法机关,解决政法人才短缺问题。国家司法考试制度改革取得重要进展,修改了考试大纲,将社会主义法治理念内容列为专章,使考生对社会主义法治理念有了进一步理解和认识。继续适当放宽西部地区考试报名条件并相应降低合格分数线的政策,使西部12省(区)所有的民族自治地方及享受扶贫开发政策的县、市得以覆盖,今年报名考生达1.4万余人,进一步扩大了西部地区法律人才储备。通过在新疆、西藏等地区单独组织在职法律职业人员国家司法统一考试试点,使今年参考人员达到4200人,将有效缓解这些少数民族地区法律职业人员相对短缺问题,对加强和巩固基层政权起到了重要作用。同时,中央编制部门决定为地方政法系统增加政法专项编制,将有效缓解部分地区基层警力不足问题。四是加大政法经费保障力度,政法机关履行职责的能力进一步提升。今年中央和省级政法转移支付资金的大幅增加,使我国东、中、西部基层政法机关的实际保障水平明显提高,有效保证了政法机关依法履行职责的经费需要。人民群众反映强烈的“乱收费、乱罚款、乱摊派”,收支明脱暗挂等现象明显减少,政法机关执法形象得到进一步改善,促进了司法廉洁,维护了司法公正。

:从您刚才介绍的情况看,即将过去的一年司法体制和工作机制改革取得了阶段性进展和成效,请您谈谈对下一步改革工作有什么考虑?

鲍绍坤:深化司法体制和工作机制改革,是党的十七大作出的重大战略部署,必须坚决贯彻执行。明年是改革的攻坚之年,任务艰巨繁重。在今年取得阶段性成效的基础上,各地、各有关部门要以只争朝夕、时不我待的精神,进一步加强组织领导,抓好统筹协调,积极开展工作,及时在规范自由裁量权、完善民事行政诉讼简易程序、完善刑罚执行法律监督制度、完善上下级司法机关的关系、加强司法职业保障、修改部分严重犯罪的法律规定、完善刑事司法与行政执法执纪有效衔接机制、规范司法警察管理机制、完善政法业务装备配备标准等方面出台新的措施,在深入推进社会矛盾化解、社会管理创新、公正廉洁执法等重点工作上取得新的进展,在解决人民群众不满意的问题上实现新的突破,让广大人民群众享受到更丰硕的改革成果,感受到更优越的中国特色社会主义司法制度,体会到更充分的社会和谐。中央政法委、中央司改办将按照中央的要求和部署,及时掌握各项改革事项的进展情况,加强组织协调、督促检查和评估工作,确保各项改革措施落到实处。

12月17日

推荐第8篇:深化司法体制改革

深化司法体制改革

孟建柱:准确把握深化司法体制改革的主要任务

司法体制改革是一项长期而艰巨的任务。改革开放特别是党的十六大以来,我国稳步推进司法体制和工作机制改革,取得了阶段性重要成果,积累了宝贵经验。但是,与经济社会发展的形势相比,与民主法治的进步相比,与人民群众的司法需求相比,我国司法体制还存在一些不适应、不协调的问题。必须进一步深化司法体制改革,解决影响司法公正、制约司法能力的体制性、机制性、保障性障碍,立足现实,着眼长远,不断完善和发展中国特色社会主义司法制度,充分发挥社会主义司法制度的优越性。

(一)确保人民法院、人民检察院依法独立公正行使审判权、检察权

人民法院、人民检察院依法独立公正行使审判权、检察权,是宪法的明确规定,是保障国家法律统一正确实施的关键。近年来,社会上反映比较多的是司法机关的人财物受制于地方,司法活动易受地方保护主义的干扰,影响法制统一,损害司法权威。为此,《决定》特别指出,要确保审判机关、检察机关依法独立公正行使审判权、检察权。主要有两项内容:

一是推动省以下地方法院、检察院人财物统一管理。我国是单一制国家,司法职权是中央事权。考虑到我国将长期处于社会主义初级阶段的基本国情,将司法机关的人财物完全由中央统一管理,尚有一定困难。应该本着循序渐进的原则,逐步改革司法管理体制,先将省以下地方人民法院、人民检察院人财物由省一级统一管理。地方各级人民法院、人民检察院和专门人民法院、人民检察院的经费由省级财政统筹,中央财政保障部分经费。

二是探索与行政区划适当分离的司法管辖制度。司法管辖包括司法机关的地域管辖和案件管辖。司法机关按行政区划设立,管辖所属行政区划内的案件,容易受到地方保护主义的干扰。同时,我国地区间发展不平衡,各地司法机关承担的业务量也有较大差距,一些地方司法资源闲置。应该从现行宪法框架内着手,探索与行政区划适当分离的司法管辖制度。通过提级管辖、集中管辖,审理行政案件或者跨地区民商事、环境保护案件。

(二)建立符合职业特点的司法人员管理制度

我国在司法人员的招录、遴选、培养、任用等方面,实行与普通公务员相同的模式。我国80%的案件在基层,80%的司法人员也在基层,加之司法队伍人数较多,导致基层司法机关人多职数少,基层法官、检察官、人民警察职级低、待遇差、发展空间有限,不利于提升专业素质,不利于保证办案质量。为此,《决定》要求,建立符合职业特点的司法人员管理制度。主要有4项改革举措:

一要推进司法人员分类管理改革。突出法官、检察官的办案主体地位,健全有别于普通公务员的法官、检察官专业职务(或技术职称)序列,完善执法勤务机构警员职务序列和警务技术职务序列,健全书记员、专业技术人员等司法辅助人员的管理制度,制定司法辅助人员的职数比例等配套措施,进一步提升司法队伍职业化水平。

二要完善法官、检察官、人民警察选任招录制度。建立初任法官、检察官、人民警察统一招录、集中培训、基层任职、有序流动、逐级遴选的机制。

建立预备法官、检察官训练制度,将完成预备法官、检察官职业训练并考核合格作为法官、检察官的法定任职条件。建立选拔律师、法律学者等专业法律人才担任法官、检察官的制度机制。针对不同审级法院的法官、不同级别检察院的检察官,设置不同的任职条件,实行法官、检察官逐级遴选制度。进一步改革人民警察招录培养制度,加大警察院校毕业生入警的比例。

三要完善法官、检察官任免、惩戒制度。建立科学合理、客观公正的业绩评价体系和考核晋升机制。人民法院、人民检察院成立吸收社会有关人员参与的法官、检察官选任委员会、惩戒委员会,制定公开、公正的选任、惩戒程序,确保政治素质高、职业操守好、业务能力强的优秀法律人才进入法官、检察官队伍,确保法官、检察官的违法违纪行为及时得到应有惩戒。

四要强化法官、检察官、人民警察的职业保障制度。从职业特点看,法官、检察官既要精通法律专业知识,又要有一定的工作经验和社会阅历,只有通过国家司法资格考试和公务员考试,并从事一段时间的法律工作,才能被任命;从职业风险看,当前我国正处于社会矛盾凸显期,矛盾的对抗性、敏感性增强,司法人员特别是人民警察的职业风险增大。现有的司法人员保障制度没有体现其职业特点和职业风险,不利于推动司法队伍的专业化、职业化、正规化建设。按照责权利相统一的原则,在严格司法人员任职条件,强化司法人员办案责任的同时,要为法官、检察官、人民警察依法公正履职提供必要的职业保障。

(三)健全司法权力运行机制

权责明晰的司法权力运行机制,是公正司法、高效司法、廉洁司法的必要保障。近年来,司法机关为完善司法权力运行机制,进行了许多积极探索,但一些地方仍不同程度存在司法行政化的问题。主要表现在:判审分离,审者不判、判者不审;审判工作内部层层审批,权责不明,错案责任追究难以落实;上下级法院之间的行政化报批,影响审级独立。必须遵循司法规律,着力健全司法责任制,理顺司法权与司法行政事务权、司法权与监督权的关系,健全权责统

一、权责明晰的司法权力运行机制。

建立主审法官、合议庭办案责任制,探索建立突出检察官主体地位的办案责任制,让审理者裁判、由裁判者负责,做到有权必有责、用权受监督、失职要问责、违法要追究。

改革审判委员会制度,审判委员会主要研究案件的法律适用问题,推进完善院长、副院长、审判委员会委员或审判委员会直接审理重大、复杂、疑难案件的制度。

明确四级法院职能定位,探索充分发挥一审法院明断是非定分止争、二审法院案结事了、再审法院有错必究、最高人民法院保证法律统一正确实施的职能。进一步规范和落实上下级法院的审级监督,确保审级独立。

(四)深化司法公开

“阳光是最好的防腐剂”。深化司法公开,让司法权力在阳光下运行,有利于保障公众对司法工作的知情权,增强有效监督,促进司法公正,提高司法能力,树立司法公信,提高人民群众对司法工作的满意度。

要着力推进审判公开。除法律规定不宜公开的以外,都应公开审判。庭审是审判的中心环节,是诉讼双方通过举证、质证、辩论主张权利的平台。庭审全程应该同步录音录像,并入卷存档。庭审全程录音录像,有利于约束审判人员的审判活动,促进诉讼参与人员依法行使权利,有利于为上诉审、监督审评判案件是否公正审理提供原始资料和客观依据。最高人民法院开设“中国裁判文书网”,逐步实现四级人民法院依法可以公开的生效裁判文书全部上网,增强裁判文书说理性。

要大力推进检务公开。建立不立案、不逮捕、不起诉、不予提起抗诉决定书等检察机关终结性法律文书公开制度,增强法律文书说理性。实现当事人通过网络实时查询举报、控告、申诉的受理、流转和办案流程信息。健全公开审查、公开答复制度,对于在案件事实、适用法律方面存在较大争议或在当地有较大社会影响的拟作不起诉、不服检察机关处理决定的申诉案件,检察机关主动或依申请组织开展公开审查、公开答复。

要不断推进警务公开、狱务公开。进一步完善公开机制,创新公开方式,畅通公开渠道,依托现代信息手段确保各项公开措施得到落实,实现以公开促公正。

(五)改革人民陪审员制度,健全人民监督员制度

人民陪审员制度是人民群众依法参与和监督司法的最重要、最直接的形式。人民陪审员来自群众、代表群众,具有通民情、知民意的优势,有助于与职业法官形成思维和知识上的优势互补,有效调处矛盾纠纷;有助于增强裁判透明度,促进司法公正,提升司法公信力。长期以来,人民陪审员制度发挥了积极作用,但“驻庭陪审”、“编外法官”、“陪而不审”、“审而不议”等现象依然不同程度存在,需要进一步完善制度设计。要扩大人民陪审员数量和来源,建立随机抽选的机制,保障人民陪审员参审权利,提高陪审案件比例,切实发挥人民陪审员制度的作用。

人民监督员制度是从群众最关注、监督较薄弱的查办职务犯罪工作入手,为确保检察权特别是职务犯罪侦查权的正确行使而建立的社会监督机制,是人民群众参与司法的一种重要形式。2003年正式启动人民监督员制度试点,目前已在全国检察机关全面推行。要进一步健全人民监督员制度,推进人民监督员制度规范化,科学设置人民监督员选任方式,拓展监督案件范围,规范和完善监督程序,增强监督实效,促进检察工作科学发展。

(六)严格规范减刑、假释和保外就医程序

减刑、假释、保外就医是刑罚变更执行的重要制度,减刑是对确有悔改或立功表现的犯罪分子,将原判刑罚适当减轻;假释是对确有悔改表现、不致再危害社会的犯罪分子,附条件提前释放;保外就医是对患有严重疾病的犯罪分子,经有关机关批准,由保证人取保在监外医治,对其刑罚暂予在监外执行的形式。减刑、假释、保外就医是宽严相济刑事政策在刑罚执行过程中的具体体现,对于激励罪犯改造,促进罪犯回归和融入社会,具有重要意义。目前,在刑罚变更执行中存在一些问题,比如,一些罪犯实际服刑时间过短,职务犯罪罪犯减刑时间间隔短、幅度大,假释和保外就医比例高等,引起了社会舆论关注和对司法公正的质疑,必须进一步完善减刑、假释、保外就医制度。

要从申请到裁定、决定各环节,严格规范减刑、假释、保外就医程序,特别是强化对裁定、决定程序的监督制约,实行执行机关、人民法院、人民检察院对减刑、假释和暂予监外执行的网上协同办案,防止刑罚变更执行环节腐败现象的发生。健全对假释、暂予监外执行的管理制度,强化管理责任,防止漏管、脱管和重新违法犯罪,提高矫治效果。

推荐第9篇:中国司法体制改革

中国司法改革的主导任务是通过制度创新, 提高司法机构“公共产品”的出产能力和效益, 更有效、更充分、更完善地保护社会主体的正当权利, 创造、完善并维护适应新的历史条件的政治、经济以及社会生活诸方面的法律秩序。与此相适应, 中国司法改革的基本内容在于重新配置并合理界定各种权力关系。由于中国司法改革受诸种条件约束, 因而改革具有复杂性, 必须进行整体设计、“由上而下”全面推行。

20 世纪末, 司法改革作为一项政治决策在中国共产党文献中正式提出。由此, 司法改 革成为中国社会制度变迁的又一个热点。

中国现行司法体制下司法机构运作的全部资源, 即人、财、物, 基本来自于司法体制以外。 司法自身创造的唯一资源———诉讼费收入在制度上也不能(或不应)由司法机构自由支配。更主要的问题是, 外部资源的供给, 既不充分, 也不稳定。包括司法职位任免在内的外部资源供给的实际状态, 相当程度上取决于同级其他权力机构所能够提供的实际条件以及司法机构与同级其他权力机构之间的相互磋商。司法机构过度依赖外部资源供给, 自洽机制不能形成, 这是当前司法机构抱怨最多的现实。

简略地说, 中国司法改革的主导任务在于:通过制度创新, 消除或减缓司法所面临的现实矛盾, 提高司法机构“公共产品”的产出能力和产出效益, 更有效、更充分、更完善地保护社会主体的正当权利, 创造、完善并维护适应新的历史条件的政治、经济以及社会生活诸方面的法律秩序。这种表达或认识, 与以制度创新、提高企业经济效益, 丰富社会主体物质生活为主导任务的经济体制改革颇为契合。

我认为, 中国司法改革的基本内容可以归略为:围绕更有效、更充分、更完善保护社会成员 正当权利的要求, 合理界定司法机构与其他相关主体的权力范围及相互关系, 逐步形成现代化的、且富有中国特色的司法体制。这一内容的关键是重新配置司法以及与司法相关的各主体的权力。作出这种概括的理由是:(1)司法体制的核心是司法机构与其他相关机构之间的权力关系。恰当界定这种权力关系是创设合理的司法体制的关键所在。(2)根据法治国家政治建构的要求, 中国社会中现实权力结构关系整体上面临着进一步的调整。在这种调整中, 司法在政治建构中的定位具有基础性意义;而司法的定位正体现于界定司法与其他主体之间的权力关系。(3)中国司法所面临的矛盾和问题(至少是主要矛盾和主要问题)都同司法与其他主体权力边界不清, 或权力关系不合理相关。重新合理配置权力是解决中国司法现实矛盾和主要问题的根本出路。

西方主流意识形态常常把司法描绘成不受政党任何影响的领域。然而事实上, 即便在美国这样的法治国家中,政党对司法的影响也是深刻的。美国法官的任命通常都带有一定的党派背景。据统计, 从克利夫兰到卡特共17位总统中, 有13 位总统任命本党成员为联邦法官, 本党成员的法官占他们任命的联邦法官总数的90 %以上, 其余4 位所任命的本党成员占任命总数的80 %以上。在依照选举程序而选举法官的情况下, 法官的产生仍然有深刻的党派背景。美国学者曾揭露道:在“ 党派选举” 的州,“ 法官是作为一个政党的成员或候选人而选出的” ;在“ 非党派选举” 的州,“ 不管选举过程和政治如何, 法官仍然可以带着一个政党所主张的社会准则来到司法机构” 。不仅如此, 控制或制约司法机构往往正是美国两党激烈竞争的目标。参见陈其人等:《美国两党制剖析》, 商务印书馆1984 年版, 第57 页。

1.司法与执政党的权力关系

司法与执政党关系的总体原则已成为主流意识形态的重要内容。两者关系的实质是执政党在中国社会不容置疑、不容更易的领导核心地位(这是被普遍认同的中国社会发展的主要经验)与理想化的法治国家中法律至上地位的相容性、协调性问题。在总的原则上, 司法与执政党的关系是明确的。“依法治国”被确定为执政党的基本方针, 这不仅是执政党对全体人民的社会理想的一种尊重, 而且也是执政党在处置司法关系上所作出的一种政治承诺。但是,在具体运作层面上仍然需要讨论和解决一系列问题:(1)执政党如何在实施其政治领导过程中维护司法的应有权威, 尊重司法自身的运作规律。(2)司法在具体实践中如何通过法律技术手段(尤其是不损伤法律基本原则)贯彻执政党对社会治理的基本要求, 体现执政党对社会过程 的控制与领导的愿望。(3)执政党通过什么样的形式对司法实施组织化的、制度化的、常规性的领导。(4)在执政党的总体方针、政策体现于各级党组织、以及党的领导干部所实施的具体行为的情况下, 司法如何既能做到贯彻党的方针、政策, 同时又能辨识进而排拒个别党组织、特别是个别党的领导干部对司法行为的不当干预。相关制度设计的重心似应集中于两个基本方面:一方面, 建立和巩固向司法机构灌输执政党的方针政策, 强化主流意识形态对司法渗透和影响的常规渠道;另一方面, 为司法机构排拒个别党组织、特别是个别党的领导干部的不当干预, 维护法律基本原则(包括程序上的规则)提供必要的制度保障。

2.司法与立法机构(包括各级人大)的权力关系

立法机构(包括各级人大, 下同)是司法机构外部联系最为密切的主体, 相互间权力关系的 内容也最为丰富, 因而在司法改革中, 司法与立法机构之间的权力关系也最值得审视。调整、完善或重构两者之间权力关系所涉及的问题包括:(1)立法权是否由人大独享, 司法机构(特别 是最高审判机构)在一定范围内的立法权应否被承认。这一问题具体又包括两个方面:一是司 法解释与立法及立法解释的各自范围及地位如何界定;二是司法判例可否作为法律渊源之一。(2)中国应否建立违宪审查制度, 亦即司法(当然仅指特别司法审判机构)能否获得评价某些立法合宪性的权力。(3)现行司法人员的任免制度是否需要完善。更进一步说, 司法机构自身任免司法人员的权限可否相对扩大;而应由人大任免的, 在方式上(如人大任免同级司法机构人员)是否应作一定改进。(4)如何改善人大对司法机构的监督;人大对个案监督是否正当和必要;如果个案监督正当和必要, 个案监督的范围、方式以及程序应如何设定。

3.司法与政府的权力关系

在现行体制下, 司法与政府的权力关系集中体现在三个不同层面:一是在一定范围内, 政府行政权力的行使受制于司法评价。二是司法机构的物质资源来自于同级政府;政府的财政状况以及对司法机构的态度决定着同级司法机构物质供给的丰寡。三是司法是政府实现其经 济社会发展以及社会治理的重要保障或重要手段, 尽管从理论上说政府不能直接支配司法行为。

4.司法机构之间的权力关系

中国现行司法机构之间的权力关系是根据“相互独立、互相制约、互相配合”这一富有理想 化色彩的原则而设定和构造的。不仅如此, 意识形态或主导政治理念还赋予每一司法机构某 种特别的优势;同时, 每一司法机构也在不断张扬和强调这种优势以谋求社会对自身的重视, 特别是谋求在司法机构之间权力格局中的特殊地位。在此境况下, 体现司法机构权力关系的 具体制度, 往往只是特定的意识形态或政治理念的一种演绎, 而无论“独立” , 还是“制约” , 抑或“配合” , 尤其是“独立”、“制约”以及“配合”三者之间的协调都未能很好地得到展示。 纯粹从司法技术角度看, 现行司法机构权力配置中的突出矛盾集中在检察机关的权力界 定上。具体说, 检察机关集部分侦查以及控诉和法律监督权力为一体, 这一格局事实上已经瓦解了相互独立、相互制约以及相互配合原则所要求的平衡。

5.各司法机构内部的权力关系

司法机构内部权力关系涉及两个基本方面:其一, 各级司法机构之间的权力关系;其二, 在各司法机构内部, 不同职级之间的权力关系。由于司法机构内部权力调整的制度性障碍较少, 因而当前司法改革的实际措施主要集中于这一方面。我们注意到, 在司法机构内部权力的调整过程中, 较为明确的取向是权力下放, 亦即上级司法机构将部分权力下放给下级司法机构(包括权力行使的部分范围划给下级);〔11〕在司法机构中, 上一职级将部分权力下放给下一职级。〔12〕这一取向形成的主要理由和原因是:(1)司法行为的层次较多, 会影响司法机构的整体效率;(2)社会各方面对司法行为受到的上级干预过多提出了不同程度的批评;(3)下放权力有助于明确和落实司法机构的内部责任;(4)法治国家的普遍实践是突出司法机构成员在作出司法行为时的作用。

早在1997 年1 月29 日, 江泽民总书记在中纪委第八次全会的讲话中就提到司法腐败的问题, 并作出“ 官吏的腐败、司法的腐败, 是最大的腐败” 的论断。但真正将司法改革提上日程的, 是江总书记在党的十五大上的报告。此后, 关于司法腐败、司法改革的话语经常出现在官方文件和各级领导的讲话中。

(1)司法权行使的地方化。从1954 年《人民法院组织法》的制定开始, 我国建立了以行政区划为依据, 司法已与行政辖区相重合的法院组织体系。各级法院不仅被冠以“ ……省高级人民法院”、“ ……区中级人民法院”、“ ……县基层人民法院”的头衔, 而且由于法院 的人事任免、经费开支均掌握在地方党政机关手中, 地方法院实际上也受制于地方政府。这已经潜伏了司法权地方化的制度根源, 但在计划经济体制下, 由于全国经济一盘棋和地方利益的相对淡化, 司法机构的地方化设置只是“虚假的地方化” , 不会导致地方保护主义。随着经济体制的变革, 国家在财政制度上实行分税制后, 在中央与地方利益分化的形势下, 司法机构设置上的地方化变成了真正的地方化, 而中央的集权和统一化成为虚假的② 。由此产生的地方保护主义, 已经发展到了相当严重的程度。

(2)上下级法院关系的行政化。

前文已提到, 在我国现行体制下, 上下级法院之间是一种“监督”与“被监督”的关系。这种关系的确定本身即不合理———因为上诉、再审程序已为上级法院的监督提供了合法渠道, 再明文规定这种监督关系, 纯属多余。司法实践中, 这种监督还包括案件请示之类的非程序性监督③ , 就更有违法官独立的要求了。这实际上是把上下级法院的关系等同于不同级别行政机关的关系加以处理了。其根源一方面在于我国缺乏司法独立的传统, 司法部门习惯于用行政化的方式思考和处理问题;另一方面, 也与现行法院组织制度过分强调法院和法官的行政等级不无关系。

(3)法院内部关系的官僚化。

在我国法院的审判活动中, 民主集中制是一个重要的原则。这一原则在法院内部严密的级别划分的依托下, 导致了法院内部在司法决策上的严重官僚化。虽然名义上是民主决策, 但在过分强调级别的氛围下, 不同行政级别的法官———从院长到普通审判员, 其决策权并不是同等份量的。这种官僚化的决策模式对司法活动的弊害极其明显。首先, 集体决策本身即不符合司法活动的性质, 既不必然导致公正, 更是绝对的不效率。其次, 这种模式下, 决策权的分配极不科学。一方面, 法官级别的高低并不能反映其判案水平的高低———事实上, 我国的法院院长经常是从其他部门调来的①;另一方面, 由于工作重心的不同, 行政级别高的法官通常承担较多的行政事务, 因此相对地疏远一般司法活动, 对其所要参与决策的案件也常常知之甚少。但在具体案件中,恰恰是这些在“能力”和“信息”两方面都处于劣势的法官行使着更多的决策权。这种决策模式是反理性的。当然, 这种体制的形成是与特定历史时期的社会条件密切相关的。在建国初期, 尤其是1952 年“司法改革”运动中旧的司法人员被彻底清除后, 新中国的司法制度实际上已很难找到专业法律人才的支持。这时, 以集体决策代替个人独立判案, 尚不失为一种减少错案的途径。另外, 当时的社会关系简单、法律也很粗略, 一般来说, 坚定的政治立场和一定的社会阅历、处事经验已足以应付审判活动的需要。在这方面, 较高的行政级别恰恰是“比较出色”的标志, 因此, 由较高级别的司法官员“ 领导”司法活动, 在当时的政治环境下是可以接受的。因此可以说, 司法决策中的官僚化是我国大众化法官与法院内部的行政化管理共同作用的结果。正如我们前文所阐明的, 由于其赖以建立的社会条件发生了变化, 这种模式本身也必然成为变革的对象。

一当前我国司法制度存在的主要问题 (一)司法权地方化

由于我国现行的地方各级人民法院是按行政区域设置的,司法机构的人、财、物等有形资源均由各级行政机关支配和管理,具体表现为:一是地方各级人民法院的经费依靠地方政府供给;二是地方各级人民法院的人员编制由地方政府决定,法官及院长由各级人大及其常委会选举和任免;三是地方各级人民法院工作条件的改善、装备的更新依赖地方政府及有关部门的批准。这种体制上的弊端导致司法机关在适用法律解决案件时受地方政府的干涉或者潜在的威胁。其后果是使地方各级人民法院丧失了作为国家司法机关应有的中立性而沦为保护地方利益和部门利益的司法工具。使国家的司法活动地方化,使国家的某些法院成了“地方的法院”,不仅严重制约了审判工作的发展,而且破坏了国家法制的统一,直接影响国家法律的权威。

(二)司法权行政化

由于受到传统文化的制约,我国的司法体制、运行过程带有明显的行政化色彩。一方面,在法院同其他国家机关的外部关系上,法院往往被视为同级党委、政府领导下的一个专门负责司法活动的职能部门,它和同级党委、政府领导下的其他下属部门之间只是分工不同,而抹煞了司法机关自身的特性。另一方面,从法院内部结构看,司法行政化表现为从检察长(院长)、副检察长(副院长)、处(科、庭)长到普通检察官、法官形成一个等级体系,这种等级是按照行政官员的职级套用的。工资奖金也一律只与其行政级别挂钩。行政性职级成为检察官、法官能力与水平高低的计量器。从而使司法过程贯穿着强烈的行政管理色彩。法官在司法中难以独立、自主的进行审理,必然影响司法公正的实现。 (三)法官素质不高

我国的法官队伍基本上形成于《法官法》颁布以前。当时以工代干的人可以成为法官,法院的司机、打字员能提成法官,还有复转军人等皆可轻而易举地成为法官。《法官法》将法官入门的起点规定为大学本科以上。但目前,我国法院符合规定的却不足三分之一。长期以来人们对法官职业认识上的偏差,导致了法官选拔标准与程序上的偏差,表现为:一是准入条件过低,导致法官精英程度不高。在我国,以往的初任法官考试和人大任命审判员考试内容难度尚不及律师资格考试,无论是否经过正规的法律教育,是否有从事法律职业的知识背景,是否从事审判工作,有无审判职称等,都属法官之列,一律叫法官,造成我国法官绝对数量庞大,与世界通行的法官精英化格格不入。二是任命格次较低,不利于法官地位的提高。地方各级人民法院审判员由同级人大常委会任命,任命者格次不够高。而且,助理审判员由本院院长任命,而助理审判员也属于法官,这样无疑削弱了法官任命的崇高性,实际上

推荐第10篇:深化司法体制改革

深化司法体制改革

一、我国司法体制改革,历程的回顾。第一轮改革:(2007年十七大之前)改革的历程、依据以及成效。 第二轮改革:(十七大以后十八大之前)改革的历程、依据以及成效。 新一轮改革:(十八大以来)原因分析、改革依据、重大意义。

二、深化司法体制改革要达到的目标和改革方向

(一)深化司法体制改革要达到的目标:让人民群众在每一次司法案件中感受到公平正义。

(二)深化司法体制改革的方向。

1、完善确保依法独立公正行使审判权和检察权的制度。

(1)建立领导干部干预司法活动、插手具体案件处理的记录、通报和责任追究。

(2)健全行政机关依法出庭应诉、支持法院受理行政案件、尊重并执行法院生效裁判的制度。

(3)建立健全司法人员履行法定职责保护机制。

2、优化司法职权配置。

(1)完善司法体制,推动实行审判权和执行权相分离的体制改革试点。

(2)改革司法机关人、财、物的管理体制。

(3)最高人民法院设立巡回法庭,审理跨行政区域重大行政和民商事案件,办理跨地区案件。

(4)改革法院案件受理制度,变立案审查制为立案登记制。

(5)明确各级法院职能定位,规范上下级法院的审级监督关系。 (6)明确司法机关内部各层级权限,健全内部监督制约机制。 (7)探索建立检察机关提起公益诉讼制度。

3、推进司法公正,依法及时公开,加强对司法活动的监督,保障人民群众参与司法。

(1)完善人民陪审制度,保障公民陪审权利。

(2)杜绝暗箱操作,加强法律文书释法说理,建立生效法律文书统一上网和公开查询制度。

(3)完善检察机关行使监督权的法律制度

4、加强人权司法保障。

第11篇:关于就进一步深化司法体制改革的调研报告

关于就进一步深化司法体制改革的调研报告

前言

(一)调研的背景和目的

当前我国法治体系已基本建成,法治建设取得重大成就,在各个法治领域,法律不断健全和完善,特别是在程序法的修订上,2012年3月全国人**过了《刑事诉讼法》修订法案,2012年8月全国人**过了《民事诉讼法》修订法案等一系列举措彰显我国法治发展走上新的台阶。建设社会主义法治国家,成为当前国家政治生活的基本态势,生活在公平正义、权威高效的法治环境中,是国民翘首以待的理想。同时,由于当前处于社会急剧转型时期,我国法治建设也面各种临严峻的挑战,迫于社会形势的变幻莫测和对法治社会的执着追求,我们需要加大法治建设进程的步伐,就建设法治社会的各个领域特别是司法体制进行统筹规划,进行大刀霍斧的改革,确保法治的发展不落后于社会经济步伐和迷失发展的方向。

司法独立是法治国家形成的标志。法院依法享有独立行使审判权,排除一切干涉,是法治发展的规律要求和必然趋势;法官独立享有不受任何干涉的裁判权是司法公正、司法独立的根本要求。如前所述,我国社会当前处于急剧转型时期,法治发展面临各种严峻的挑战。由于我国法治建设起步晚,底子薄,封建社会人治思想毒瘤贻害严重等原因,导致在司法领域出现众多严重问题,甚至出现冤假错案,背离了我国依法治国方略和法律规律,司法出现不中立、不独立、不公正的怪相。作为司法机关,作为维护社会发展和国家稳定的后盾力量,法院应当断即断,敢于面对这种严峻局势,敢于承担责任,敢于重大决策。

**地处祖国大西南,又是沿海地区,地理位置得天独厚,**市又是**区位优势最为突出的城市。当前**市经济发展迅速,社会转型明显,面临各种社会问题复杂突出,**市产生的各种问题,全国普遍存在,极具当前我国社会发展的代表性。在司法领域,**市人民法院(以下简称**法院)也面临在全国已经经过学术界、官方等激烈讨论、耳熟能详的与司法改革直接相关的问题。因此通过对**法院就司法改革所面临的各种问题,特别是法院独立行使审判权、法官独立行使审判权、法官制度、法官职业保障、法官职业伦理、法院经费、法院与人大的关系、法院与检察院的关系、法院与公安的关系、上下级法院之间的关系、法律适用现状等问题进行调研。通过对**市人民法院在这方面的问题进行调研,可以管中窥豹,起到见微知著,通观全局的作用。此次调研内容主要是我国法院都面临的共同性问题。

(二)调研思路、方法

在研究中,课题组首先通过对**市人民法院所面临的各种司法问题和当前**市社会发展现状和趋势做出总结和评估,得出各种相关数据和结论;收集调研所需数据并选取**市人民法院在司法层面的各种数据包括**市人民法院从2006年至2011年的民事判决书、民事调解书刑事判决书、行政的判决书、重审案件记录、抗诉案件记录、审判委员会会议记录、向上级法院请示记录等法律文书,2006至2011年**市人民法院财政经费状况材料、法官薪资待遇状况材料、法官任免和调动记录,2005年至2011年**市人民法院人民代表大会汇报情况、2005年至2011年政法委会议记录等等,并选取周边经济社会发展较有代表性的城市的基层法院相关材料,并对这些材料进行深入分析和对比;从学术与实务的需要着眼,根据当前我国法治发展现状特别是司法改革层面面临的各种问题,结合所得数据论述司法独立和法官独立的可行性、必要性。在整个调研过程中,课题组力求客观真实,不给调研留下模糊和空白等缺陷,竭尽全力做好调研为司法改革提供理论及实务支持。

本课题在具体调研方法上有数据分析法、案例抽样分析法、实地分析法、比较分析法等。

数据分析法上,主要是通过收集课题所需数据,一是课题组成员亲自采集相关数据,例如采集**市人民法院民事判决书等法律文书材料;二是从网络上收集数据,主要是针对非法学上的数据例**兴市社会经济发展现状、问题等数据材料。

案例抽样分析法是通过选取**市人民法院在审判方面的文书材料进行分析。

实地分析法主要是对**市市区公民、**市市区公民就**市人民法院、**市中级人民法院在审判领域方面的问题进行调查问卷,获取相关数据进行分析。

比较分析法是通过选取其他城市基层法院在审判领域、法院经费、法官薪资待遇等数据进行比较,通过比较总结得出相关问题进行比较论证。

一、当前影响**市人民法院依法独立公正行使审判权的体制性、机制性问题

作为基层法院,**市人民法院与其他法院一样,面临最具困难的问题,就是在独立行使审判权领域困难重重,受到各种体制性、机制性问题的干扰致使无法真正独立行使审判权。独立行使审判权是司法独立的集中体现。审判权是法院专有的权力,依法独立行使审判权是保障公正审判的前提,公正是行使审判权是价值所在。当前影响人民法院依法独立公正行使审判权的有以下体制性、机制性问题:

1、立法层次方面,对法院独立行使审判权的法律规定不够完善,权威彰显不够。

从法理角度上,中立性是司法的本质要求,没有中立的司法,无从居中裁判,司法公正又无从谈起;司法独立又是法院保持中立的前提,授人以柄是无法保障中立的。司法公正是我国社会的应有之义,司法独立是我国建设法治社会的根本要求。目前我国对法院独立行使审判权的立法规定是较为匮乏的,我国《宪法》第一百二十六条规定人民法院依照法律规定独立行使审判权,不受行政机关、社会团体和个人的干涉;《民事诉讼法》第六条规定民事案件的审判权由人民法院行使,人民法院依照法律规定对民事案件独立进行审判,不受行政机关、社会团体和个人的干涉;《刑事诉讼法》第五条规定人民法院依照法律规定独立行使审判权,不受行政机关、社会团体和个人的干涉。这三条法律条文规定法院依照法律行使审判权,文义解释上应为法院独立行使审判权不受行政机关、社会团体和个人的干涉,但是不排除受其他方面的干涉,所依据的法律应是普通法律,即不包括宪法,因我国没有司宪的惯例,宪法是根本大法,不是普通法,这样无疑致使法院独立行使审判权的权威受到减弱,行使审判权受到困难。

从上下级法院关系上,我国《宪法》第一百二十七条规定最高人民法院监督地方各级人民法院和专门人民法院的审判工作,上级人民法院监督下级人民法院的审判工作。从文义解释上可知我国上下级法院的关系是监督与被监督的关系,不是类似行政机构的领导与被领导的关系,即各级法院之间的关系是互相独立、互不隶属,在各自的审判权限范围内行使各自的审判权,监督是通过上级法院可对下级法院的案件发回重审、改判等诉讼方式进行。但是在实践中我国上下级法院的关系不仅仅是监督与被监督的关系,有种现象常常在我国法院系统发生,即在案件审判方面下级法院常常向上级法院请示,上级法院也常常指导下级法院。这种请示和指导做法变相影响法院的层级关系,很明显有违我国上下级法院监督与被监督的关系,直接或间接地影响到下级法院独立行使审判权。

从法官独立行使审判权而言,我国没有法律直接规定法官享有独立行使审判权,只在诉讼法方面规定审判组织和合议庭是法官行使审判权的程序。法官独立行使审判权是法院独立行使审判权的延伸,这是不言而喻的,如果仅有法院独立刑事审判权而没有法官独立行使审判权同样达不到司法的中立、公平的状态。如果法官不能独立行使审判权,受法院内部体制影响,这无疑会导致案件审理的亲历性和直接性受到干扰,从而导致案件的不能由法官独立裁决。

2、审判委员会制度的运作存在冲击审判权行使的亲历性和直接性的可能

审判委员会制度是我国特有的审判制度,是对特定的案件依照议决程序并最终做出案件裁决结果的的制度。审判委员会制度一定程度上有防止案件错判的一面,在我国法治建设起步阶段弥补法官队伍存在良莠不齐产生的不足,制度的存在和运作具有一定的合理性和积极意义。但是在实践中,审判委员会的运作容易导致以下消极结果:一是导致案件的审裁分离。依据我国诉讼法的规定和审判委员会议事规则的规定审判委员会对特定案件没有进行相关的审理,直接根据案件承办人的汇报经过短暂的审委会会议讨论过程并依据少数服从多数的原则作出裁决,这样无疑导致案件审理的亲历性和连贯性遭到削弱,使案件审裁分离;二是审判委员会容易削弱法官的独立性,弱化法官独立行使审判权。众所周知,我国审判委员会是由法院的院长、副院长及各庭室领导若干人组成,加上我国司法工作人员管理上沿用行政管理体系,行政色彩浓厚,因此容易在此环节产生行政机关所具有的上下级领导与被领导的现象,直接对承办法官的独立性,进一步影响其独立行使裁判权力。据此可知审判委员会的运作对审判权的行使的亲历性和直接性产生一定的冲击。

3、人民陪审员陪而不审的现象严重影响法院审判权的行使。

人民陪审员制度是我国特有的司法制度,是法院吸收公民参与司法活动以此实现司法民主并通过陪审员的参与来弥补审判员在特定知识的短缺和经验的匮乏,促使案件得到更公正合理的裁决。依照我国《关于完善人民陪审员制度的决定》和《人民法院组织法》的规定,人民陪审员在案件审理中行使与法官相同的权力。在实践中由于陪审员的选任不合理不科学导致些许陪审员所具有的知识或是综合素质的不足,或是法官对审判权的垄断达不到陪审员与法官互相制衡的效果,或是陪审员权力行使的不充分等原因,导致在有陪审员参与的审理中存在陪审员陪而不审的现象。这种陪而不审的现象致使合议庭一起合意案件的规定流于形式,陪审员制度设计的目的不仅没有得到实现,而且破坏合议庭组织的完整和案件的正常审理,进一步影响我国法院审判权的行使。

4、回避制度落实不力,深受律师对审判权独立行使的干扰。

法官与律师都是维护社会公平正义的重要力量,由于在诉讼活动中的职责分工不同,二者之间必须保持适当的距离,形成相互独立、相互尊重、相互合作、相互监督的良性互动关系,从而共同推进司法公正。司法回避是防治司法腐败的重要措施,而任职回避制度则是在现有回避制度之外,再造一道防止利益冲突的隔离墙,此举对于铲除滋生腐败的土壤、防范司法不廉、维护司法公正具有十分重要的意义,是对司法回避制度的完善和补充,不仅有利于引导法院领导干部和办案法官增强廉洁自律意识,有利于从源头上减少人情案、关系案、金钱案的发生,同时彰显了人民法院预防司法腐败、维护司法公正的决心和信心,有利于消除人民群众对法官与律师关系的疑虑,维护司法权威和司法公信力。实践中由于律师队伍的良莠不齐导致有些律师以金钱、人情等法外手段来干扰案件的审理,有些法官抵不住这些诱惑而做出违法的活动。我国法律对司法回避有严格规定,不仅在诉讼法对法官有较为详细的规定,也有对有亲属从事律师执业的法官进行回避的专门规定,即《关于对配偶子女从事律师职业的法院领导干部和审判执行岗位法官实行任职回避的规定(试行)》。但是由于实践中我国普遍存在法官亲属从事律师执业的现象,这种夹带人伦亲情的法官与律师关系常常上演里应外合的策略,对司法公正公平产生巨大的破坏,严重干扰法院审判权的独立行使。

对于如何解决这些问题的对策主要提下以下四方面:

第一,宪法层面上强化司法的权威,使司法权成为可与其他权力相抗衡、相牵制的强大的司法权;完善法院上下级之间的监督方式,确保层级法院审案的独立性;确保法官司法审判权的独立行使,革除法院系统行政化管理体系,使法官能够免除独立办案的干扰。

第二,完善审判委员会议事规则或是撤销审判委员会制度,避免案件审裁分离,保障承办法官拥有完整的裁决权力,落实案件承担责任机制。

第三,完善人民陪审员制度,特别是在陪审员的选任规则方面,确保陪审员对案件的审理,建立陪审员案件审理责任机制。

第四,规范法官与律师之间的关系,完善法官回避制度和律师执业规则,出台防止律师干扰司法权的法律法规。

二、当前**市在法官制度存在的问题,对这些问题解决的方法

1、法官选任标准要求不高

由于我国法治建设起步较为,法治建设起步阶段在法官的任免上较为粗陋,例如有大量法官是由复转军人或是老师甚至是医生直接任免的,而且不需要法律专业培训和考试,这种现象直到新《法官法》的颁布实施,规定法官选任需要一定的资质和条件通过考试选拨后才有所改观。但是这种无需任何法科知识背景和培训考试就可被任命为法官的体制直接导致我国法官队伍基础存在良莠不齐的现象,在一段时间内很难消除。当前我国法官选拨法律依据是《法官法》第九条规定,虽然在一定程度上大大提高法官任免的资格条件,需要通过职业考试和选拨考试等选拨条件,也大大改进提高我国法官队伍素质,有力地促进我国法治建设。但是从《法官法》第九条可知我国法官的任免条件并不算高,例如在历年法院人事招考中,众多法院要求的条件是高校应届生,应届生一般年龄都在二十二岁左右,年满二十三岁的要求未免是有些低的,按常态二十三岁的人仍处于人生历练的初级阶段,生活常识和经验非常有限;在从事法律工作年限要求是一年到三年及以上,从工作经验角度上一两年的工作经验对于人生工作龄期而言是很短的,而且司法裁判工作作为对人的权利和国家生活的裁断,无疑对司法工作人员的要求是非常高的,相较于美国、德国、日本等法治发达国家在法官选任工作经验年限要求而言我国对法官选任资历的要求是较低的。

2、法官队伍管理行政化,导致法官队伍中行政色彩浓重。

我国对法官管理沿用行政机关公务员式的管理体系,法官与法院的其他工作人员与公安系统一样一起被统称为干警;在级别待遇上法官的审判职务和法官级别实行政府系统行政级别管理体系,全体干警的工资福利、考核、晋升等均按公务员管理中的做法进行,与政府部门公务员管理体系基本一致,适用的等级待遇与行政机构人员待遇一致,一样是处级、科级等行政机构人员的待遇;法官等级不同以及所处职务不同常常适用行政机构的称呼,例如院长、副院长、庭长是其他法官的领导,他们与其他法官的关系是领导与被领导的关系。同时在法院系统中拥有与党务和政府内大致相同的文宣、组织、纪检等非业务部门,这些部门的设计和管理也与直接适用公务员管理体系。对法官队伍管理适用行政化的管理体系,无疑增加法院系统的行政色彩,促使法官之间的关系演化成领导与被领导的关系,造成法官官僚化、等级化、权力至上等不良现象丛生。这种管理体制对我国法官队伍建设是极其不利的,容易致使法官不能独立判断,对法官独立行使审判权容易受到权力的冲击,导致法官审判权力行使受到非法干扰。

3、地方法官不独立,独立判案受到严重干扰。

在与人大关系方面,根据我国《法官法》第十一条,院长、副院长的任免是由地方人**过选举产生,这样院长须对人大负责,受人大监督,而且我国法律规定法院独立行使审判权不受行政机关、社会团体和个人的干涉,而且在我国人大可以通过个案监督等形式对法院进行监督的。在法院系统院长、副院长又领导着法院的审判工作,无疑法官的工作属于此范围。而且我国对法官的人事管理是横向管理,即受本地人事部门管理,而不是上级部门。这样法官的审判工作间接受到人大机构的制约,审判权的独立行使或多或少受到影响;在法官的薪资待遇方面,由于我国地方法院的财政开支直接由本地方财政部门负责,包括法官的薪资待遇也是由地方财政负责和保障。这样无论是整个法院的财政开支还是法官的薪资待遇都受制于地方财政部门,而在同一个地方法院与政府机构之间,法官与地方政府工作人员之间避免不了要保持联系和来往,这样就产生一定的利害关系。这样法官的职业保障和法院的财政开支、法官的薪资待遇容易受到不必要的干扰,无疑使法院和法官的审判工作容易受到地方政府机构的限制。

对于如何解决这些问题提出的对策如下:

1、提高法官的准入标准。 法官作为审判权的直接行使者,其自身法律知识背景和审判技能等必须达到一定的水平,否则很难胜任司法审判工作,当前我国法官队伍总体上仍有良莠不齐额现象,这严重影响法院的审判工作。对于提高法官的准备标准,可适应延长法律工作年限,提高担任法官的年龄;法官的来源上除了法院内部培养,可以具有高素质的律师、法律学者中选择。

2、强化法官职业保障,推行法官终身制。

强化法官职业保障,推行法官终身制是当前法官制度的发展趋势,使其免受因入职、升迁、生活开支问题的干扰,免除后顾之忧,给其提供一个稳定生活和职业保障。法官在审判工作中应当强化自身法律知识,审判技能、学术能力、积累生活阅历。而且还要保持品德高尚,同行政机关人员或是其他领域人员一定距离。为防止法官在生活领域或是其他的被影响和干扰,应当提高法官薪资待遇,保障期生活水平,在职位方面非经司法确认和立法机关罢免。

3、法官带头培养法律文化,强化社会法律文化氛围。

法律文化是法律得以现实的文化基础。法官作为司法人员,理应对法律有崇高的信仰,具有浓厚的法律知识。在法官任免方面,应当择优选择具有道德高尚、刚正无私、有理性法律素养、能够为法律舍生取义的人士来担任法官。除此之外,整个国家领域应该强化法律文化的培养,弘扬法律文化,提高公民法律知识,以此来推动法治的进程和实现法治国家。

三、当前**市人民法院经费保障工作存在的问题,对解决这些问题的对策。

当前人民法院经费保障工作主要的问题:一是法院财政经费支出数目小,一定程度上不能满足法院的正常活动和提升法院基础设施建设和提高法官的生活水平要求。相对于其他国家机关如检察院、公安机关法院的财政经费算是较少的,这不利于法院建设工作的提升和法官生活的保障;二是地方法院的财政经费由地方政府负责,自然法院经费就受控于地方政府。这样容易导致法院因活动经费的来源掌握在地方政府而使法院依附于其。这样法院的相关工作特别是审判工作就容易受到政府的干扰,加剧司法权的地方化,对法院审判权的独立行使造成一定危害。

解决此问题的对策主要是:一是提高法院财政经费的开支比例,加大对法院基础设施的资金投入和提供法官薪金待遇和福利水平;二是对法院财政经费体制进行改革,使法院的财政经费免受地方政府的控制,即全国法院的财经开支有中央政府统一管理和负责,地方政府不再承担地方法院的财政经费的管理工作;三是优化法院财政经费结构,使经费开支透明化,合理化,科学化。

四、完善**法院与**市人民代表大会、**法院与**检察院之间的制约监督机制

当代社会的主要标志之一是国家权力的分权和各种权力之间的互相制约。建立和完善符合司法规律的制约监督机制是我国司法改革的必要举措,是完善我国司法结构,保障审判权的独立行使和正确处理法院与其他国家机关的前提条件。要完善符合司法规律的制约监督机制应该做到以下几点:

1、完善人大对法院的监督制约作用。

人大作为我国的权力机关和监督机关,在我国国家生活中拥有举足轻重的作用。法院作为司法机关,是通过人大产生,并对人大负责。完善好人大对法院的监督制约作用,不仅可以优化人大与法院的关系,也是法院更好地行使审判权的保障。正确处理人大对法院的监督制约作用主要体现在以下两方面:一是完善监督方式。当前我国人大对法院的监督制约方式主要是每年人大会议时法院向人大汇报工作,以此方式对法院进行监督。这种监督方式是宏观上的监督,只能泛泛地了解法院工作,并没有对法院工作的不足和缺陷进行逐一详细地监督,因此要完善人大会议法院汇报工作机制;二是改革人大对法院的个案监督体制。在人大对法院较微观的监督机制是个案监督,但是在实践中人大以个案监督方式监督法院较为鲜见,其中原因之一是个案监督程序较为匮乏,没有完整的监督程序。而且人大作为权力机关,又是立法机关,个案监督不符合权力分配与制约的原理,因此有必要对此监督方式进行改革;三是人大作为立法机关可通过立法的方式来监督法院工作,适当时可通过违宪审查的方式对法院进行监督,规范好法院的各项职能和法官职权,从宏观角度监督法院工作,使人大对法院在保持高权威性、集体性的的监督同时保持事后性、间接性的监督,确保法院能够依法独立行使判权,严格执法、公正裁判,人大对法院的监督绝不应影响司法的独立性。

2、完善检察院对法院的监督方式。

在我国检察院和法院拥有特殊的关系,广义上同为司法机关,只是职能类型和范围不同,检察院代表行使检察权,同时也是法律监督机关。在我国一定程度上检察院肩负着对法院的监督工作,主要通过司法方式来监督法院的工作。因此有必要处理好法院和检察院的关系,检察院对法院的法律监督在什么情况下履行,如何履行等至关重要,完善检察院对法院的监督方式,在不影响法院行使司法权的前提下履行好对法院工作的监督。一是完善我国三大诉讼法中的检察院监督程序,根据我国《民事诉讼法》和《刑事诉讼法》《行政诉讼法》的审判监督程序规定检察院对法院的监督是通过对已结案件的抗诉才能启动监督程序,这是一种事后监督的方式,因此有必要在诉讼法中增加检察院在特殊情况下对法院的事前监督程序,例如发现法官在案件审理中属于应该回避而不回避时可通过一定的司法程序进行监督;二是完善对法官行为的监督,落实对法官犯罪违法行为的追究责任,保障当事人的诉讼权利和法官在法律范围内行使职权;三是检察院对法院的监督应该避免影响法院行使审判权的独立性,以保障法院司法权力的完整性。

五、科学定位四级人民法院职能,理顺上下级法院关系和确保法律统一适用的对策和建议

按照级别分类我国法院为四级制,分别为基层人民法院、中级人民法院、高级人民法院和最高人民法院。除了最高人民法院为唯一一个外其他级别法院根据我国行政区域的划分有若干个高级人民法院和中级人民法院及为数最多的基层人民法院。由于我国法院系统较为庞大,管辖区域辽阔,权限划分较为复杂,恰当配置各层级的职权,合理确定各层级在审判活动中的地位和作用,建立符合审判客观规律和现实条件的法院层级制度,事关我国法律的统一适用和法院改革与发展。因此如何科学定位四级人民法院职能,理顺上下级法院关系,确保法律统一适用是当前司法改革的重要任务。据此提出的对策主要如下:

1、根据法律规律和我国地域特征设计好法院层级和法院分布和法律的统一适用。

居于法律稳定性与适用统一性的要求,我国法律在适用过程中要保持法律的稳定与适用的统一。但是由于我国地域广阔,且不同区域的社会发展程度、经济发展水平、风俗习惯等具有较大的差别。致使在法律适用中不得不考虑这些因素,否则法律的适用因区域性差别导致制度预设的目的无法实现,但是由此容易造成法律适用产生偏差,冲击法律适用的统一性,例如不同省区之间对盗窃数额的规定不统一,这是因为区域间的经济发展水平不一样所致,也因此很难设定一个可全国适用的数额。在此就全局性而言产生法律适用统一性与区域差别性的矛盾,而且这一矛盾伴随我国法治发展而存在,因此在层级法院职能时须根据此矛盾来设计。当前较为折中的设计方案为设计中央和地方两套法院系统,即一套是地方法院体系,基本上保持目前的省、地级市、县三级法院不变,专管省市区内的案件;一套是中央法院体系,由最高人民法院及其分院组成,管辖跨省市区一审案件以及某些上诉案件。将目前民事案件由诉讼一方当事人所在地法院受理改为由诉讼各方当事人共同所在地法院受理。当事人如分属不同的县,则改由这些当事人共同所在地的法院受理,依此类推跨省的则由最高法院受理,这样一来我国就形成了两套法院体系。在刑事案件和行政案件层级法院职能划分可参照民事案件来设计。

2、理顺上下级法院监督与被监督的关系,禁止下级法院向上级法院请示及上级法院对下级的指导。 根据司法独立、中立、公正的特征,上级法院对下级法院的关系除了通过诉讼程序对案件审理工作进行监督外,不应再含有其他影响法院之间保持独立、中立、公正的关系所在,例如禁止下级法院就案件的审理向上级法院进行请示,也禁止上级法院就案件的审理对下级法院进行指导。

六、加强法官职业保障的对策和建议

1、法官选任上实行优选制度,提升法官综合素质,实现法官队伍的精英化。

第一,提升法官职业的门槛,择优选择专业知识丰富,品德高尚、审判技能强、社会经验丰富的人。提升法官职业门槛,有利于法官队伍综合素质的提高,能够很好地胜任各种审判工作。选任标准上要对法律专业知识、道德素质、审判技能、社会阅历等方面进行全方位的考察,合格后方可选任。只有经过法律专业知识的学习和掌握一定程度的法律专业知识,方可胜任法律工作;只有品德高尚才能确保在日后的司法工作中不做出有违道德人伦的事;审判技能是法官不可或缺的职能能力,是保障审判工作开展的前提条件;社会阅历丰富有利于案件的审理和司法公正的开展。提出法官选任要符合这些要求的目的在于保障法官的职业水平、办案能力并具有丰富的办案经验。要成为一名合格的法官需要丰富的实践经验,需要多方面的锤炼,经过严格的任职条件和筛选程序,保障法官的高职业水平和专业素质,实现法官队伍的精英化,才能进一步加强法官职业保障。第二,提高法官职业伦理道德。法官职业伦理是法官所具有的素质之一,例如法官行为的端庄、工作态度的认真严谨、对法律的信仰和虔诚等。法官职业伦理对入选成为法官的队伍进行职业伦理的教育和强化,有利于法官能够在司法工作中安身立命,敢于献身于司法,能够使法官正确处理法关于法官之间、法官与检察官之间、法官与律师之间等关系,是保障我国法官队伍能够沿着司法独立、中立、公平的方向发展的条件之一,是我国法官队伍应具有的内涵,是衡量我国法官职业化程度高低的重要尺度。提高法官职业伦理主要通过教育和感化的方式进行。

2、提升法官薪资待遇,实行职业终身制

法官是特殊的职业群体,在众多职业中拥有崇高的地位。在西方社会特别是美国法官最受尊敬的职业。无论哪一国家哪一些社会体制,凡是想建立法治国家都应善待法官,确保其拥有稳定优厚的薪资待遇,并实行职业终身制,使其免受物质生活、就业等后顾之忧。只有这样才能使法官独立、中立、公正地行使审判权,很好地履行法官职责,使法官内部形成法官文化,形成法官中立、独立的团体,不依附于行动权。当前我国法官队伍的薪资待遇不容乐观,在薪资待遇方面比不上其他一些职业。因此有必要提升法官薪资待遇,对法官队伍实行职业终身制。这样才能稳固法官地位,加强法官职业的稳定。

3、优化法官考核制度,实行法官个人案件审理责任制。

优化法治考核制度,是法官职业保障的必要举措,实行法官个人案件审理责任制,是强化法官队伍对案件进行审慎、真诚、执着地审理,防止法官在行使审判权过程中出现不忠于法律甚至做出违法犯罪行为;是保障法官队伍持续、完整地保持法官所应具有的各种法官素质。

第12篇:招商引资体制改革调研报告

招商引资体制改革调研报告

招商引资是经济工作的重要主题。今年是供给侧结构性改革的深化之年,国内经济不断发展,步入结构优化的轨道。在经济新常态下,招商引资是深化供给侧结构性改革的重要抓手。通过招商引资工作,经济内生性和外生性增长共生共长,经济结构不断优化,不断形成新的增长点,进一步推动产业发展,振兴实体经济。

招商引资更是杭州市当下要打好的六场硬仗之一,是提升城市国际化水平的必然要求,是增强城市经济综合实力的重要举措,也是保障改善民生、促进共享发展的后备保障。

日前,根据浙编办函〔2017〕88号精神,曾经作为杭州市招商引资的职能部门——杭州市人民政府国内经济合作办公室正式更名为杭州市投资促进局,机构的编制体制和工作职能均有了较大调整。站在新起点,承担新使命,杭州市投资促进局的新举措蓄势待发。

回望过去 量质齐升 五年引进内资超5000亿

杭州市投资促进局前身——杭州市经合办,一直是杭州市经济建设尤其是增量经济发展中的一支中坚力量。

回望过去5年,在扩大国内经济合作、加快浙商回归工作的引领下,杭州市经合办实实在在做好服务,一个个投资大、质量高的回归项目加速落地,为经济发展输入不竭动力,助推传统动能改造提升,加速新动能生成壮大。

2012年~2016年,全市共引进内资项目到位资金5339.7亿元,年均增长14.2%,三产结构从2012年的0.24∶23.71∶76.05提升至2016年的0.88∶17.21∶81.91,引进研发类企业(机构)逾千家;实际利用外资308.9322亿美元;浙商回归到位资金2789.65亿元。

纵观杭州招商引资发展历程,先后经历了以招商引资完成资本积累和推动劳动密集型产业发展,以招商选资促进杭州产业转型发展,目前已进入以招商引智提升杭州投资环境综合比较优势的新阶段。

近年来,杭州坚持把招商引资作为“一把手工程”,把区域发展和竞争聚焦到招商引资上,放在了对外开放水平的对标上,招商引资工作成果颇丰。但是,对照当前杭州发展的新形势以及杭州市招商引资体制改革的新要求,还存在一定的差距。由此,围绕产业招商,为投资者带来更加完善的公共服务,以提供社会专业服务为核心任务的杭州市投资促进局应运而生。

新设机构 八大变化 承载新使命新担当

与原杭州市经合办承担的职能相比,杭州市投资促进局的职能有八处明显变化。

第一,责任更加重大。杭州市投资促进局,是处在“后峰会、前亚运”的重大机遇期,是在全省“两个高水平”建设、杭州深化体制改革和“大湾区”“大花园”“大都市区”等重大战略部署下,以及招商引资面临着宏观经济形势下行等诸多挑战的背景下成立的,肩负着向世界展示杭州方案、杭州机遇,推进杭州经济新空间、产业新结构、发展新动能等新使命、新担当。

第二,职责更加集中。将原有的杭州都市圈建设、接轨上海、“双对口”和山海协作工程等职责划出,增加了外商投资企业的相关行政审批和管理工作,确立以统筹全市“1+6”产业体系招商引资(内、外资)为中心的投资促进职责。

第三,内涵更加扩大。从侧重于区域外投资的引进,向促进投资转变,并且不仅包括区域外(包括外资)的投资,还包括区域内投资企业的再投资,即增量经济和存量经济发展并重。

第四,统筹作用更加突出。树立全市招商引资工作“一盘棋”观念,努力形成全市统一的大招商格局。重点是统筹做好全市内外资招商,包括统筹产业招商资源、统筹重大产业项目、统筹招商扶持政策、统筹招商推广活动、统筹招商考核激励、统筹招商队伍建设等。

第五,“服务”属性更加凸显。以往的优惠政策正在普及化,作用在弱化。现在的招商引资主要靠良好的市场经济规则等综合比较优势。杭州市投资促进局将着力为投资者提供完整、及时、准确、到位的公共服务和社会专业服务,且服务范围涵盖杭州投资环境营销、投资项目引进、项目投资推进、投资项目发展等事前、事中、事后的全过程。

第六,参谋地位更加强化。更加注重对重点、新兴和未来产业投资促进的方针、政策和法律、法规、规章、规划的研究和拟制,及其研究结果的反馈,以推动政府改进和完善投资政策。

第七,评价体系更加完善。通过制定和实施监督检查、考核奖励办法,引导全市开展投资促进战略合作和科学、精准招商,促进杭州产业空间布局和产业结构优化。

第八,“引进来”和“走出去”相结合更加紧密。从以“引进来”推动本地区发展为主,到“引进来”与“走出去”相结合,实现要素多向合理流通,指导企业拓展外部发展空间,成就区域内外资源合理配置及企业共赢发展。 展望未来 多措并举 坚决打赢招商引资硬仗

未来,杭州市投资促进局将按照人才先行、机制支撑、创新模式、强化服务、考核引导、构建体系的总体工作思路,全面落实《关于进一步完善杭州市招商引资机制的若干意见》,推进杭州发展新空间、产业新结构、发展新动能、招商新机制体系的构建。

加强组织领导,全力构建“全市一盘棋”的招商引资大格局。一直以来,杭州市的内、外资招商分属不同职能部门,重在发挥各主体自身优势,但是这种模式在招商项目、招商活动、招商宣传上难以形成统筹,“重自身、轻整体,重眼前、轻长远”等弊端逐渐显现。同时以块状招商为主,招商资源、政策都集中在区、县(市)和开发区,市级职能部门统筹力较弱,对重大招商项目的选址、招商资源整合等缺乏有效的调控手段。

将来,在发挥区、县及产业平台主力军作用的基础上,杭州市投资促进局构建市投资促进领导小组、产业招商组、项目引进专项组“三位一体”的统筹协调大格局。全面形成以产业项目招引为核心、要素统筹体系为支撑、工作保障体系为基础的工作机制,确保完成“十三五”规划既定目标任务。

推进产业招商,加强大项目招引。杭州投资促进局将落实“1+6”产业体系招商引资工作,围绕主导优势产业抓招引,特别是聚焦信息经济、文化创意、金融服务、旅游休闲、健康时尚等主导产业,进一步形成集聚集群效应;围绕战略性新兴产业抓招引,主要包括新一代信息技术、高端装备制造、汽车及新能源汽车、节能环保与新材料等领域,以及人工智能、量子通信、增材制造、虚拟现实、区块链、商用航天等未来产业;围绕改造提升传统产业抓招引,继续发挥杭州民营经济较强的优势,用好“以民引外”办法,加快改造提升量大面广的传统产业。

深化产业链招商,是杭州招商工作的一大特色,也是进一步深化发展方向。从龙头企业拉动,到配套企业跟进,推动产业“延链、补链、强链”工作,最后促使产业集群发展,提升整体产业水平。

以大江东招商引资为例,目前大江东除了有福特、广汽、吉利等一批汽车整车制造生产企业,也有美国江申、加拿大麦格纳、法国弗吉亚等一批知名汽车零部件生产企业,和以中科领航为代表的汽车电子芯片研发企业,已基本形成了汽车整车生产、汽车研发以及零部件配套联合发展相对完整的汽车产业链格局。

紧紧围绕“一区一主业”做好平台建设。按照产业招商、平台招商、精准招商,通过对全市“一区一主业”的平台梳理,统筹优化产业招商空间布局,明确产业招引重点方向,推进主导产业平台差异化、特色化、集聚化发展。帮助各大平台招引战略性、引领性的大项目,促进项目早落地、早开工、早见效。

今年8月杭州市投资促进局领导带领相关业务处室负责人就落实市委“一区一主业”、完善招商引资机制等精神,赴江干、上城、西湖、下城、富阳等城区进行了专题调研。调研组实地考察了各地的产业集聚园区,详细听取产业集聚情况、一区一主业设想、取消街道招商引资考核等工作的具体落实情况,与各区相关领导和招商人员进行了充分的探讨。

强化招才引智,“引进来”和“走出去”相结合。在招商引资工作中,杭州市投资促进局将更加注重发挥海外华人社团在招才引智中的桥梁纽带作用,发挥招商优惠政策和人才政策的叠加优势,加大高端紧缺人才和一流科研院所、研发机构等的引进,着重引进“人才+资本”“技术+资本”项目。

今年7月,由杭州市投资促进局领导带队的调研组一行来到了杭州经济技术开发区,在新加坡科技园,调研组走访了奥克兰大学中国创新研究院。奥克兰大学中国创新研究院于今年5月18日在杭州经济技术开发区开园,这是全球知名高校奥克兰大学在中国落地的第一家研究院,同时也成为其在中国的总部。

杭州市投资促进局将注重推进高端平台建设、顶尖人才引育等重点工作,加快招才引智,招引集聚一批带技术、带项目、带团队的高科技企业,促进项目转化落地。

此外,杭州市投资促进局还将“走出去”与“引进来”相结合,全年计划到国内外十多个大中城市宣传推介杭州投资环境,上半年,已组织相关区县(市)和产业赴西安、上海、大连等城市宣传推介。还联络、邀请外地企业家到杭州投资考察,通过互访交流,进一步加强杭州与外地经贸合作,谋求互利共赢、共同发展。

强化招商保障,努力打造一支新时代的招商铁军。杭州市投资促进局将自觉按照“专业人做专业事”的要求,自觉补足短板,扎实锤炼队伍,努力打造一支熟悉产业、精通招商、专业过硬的技术型招商新铁军;一支敢于担当、专心事业、作风优良的实干型招商新铁军;一支勇于改革、富有闯劲、专注开拓的创新型招商新铁军,做勇立潮头的排头兵,为建立与城市国际化战略实施和世界名城建设相适应的招商引资体制机制,为进一步做大做强杭州经济而不懈奋斗。

第13篇:监察体制改革调研报告

深化国家监察体制改革情况的

调研报告

深化国家监察体制改革是以习近平同志为核心的党中央作出的重大决策部署,是事关全局的重大政治体制改革。2017年11月4日,十二届全国人大常委会第三十次会议通过关于在全国各地推开国家监察体制改革试点工作的决定。2018年3月20日,《中华人民共和国监察法》颁布施行(以下简称《监察法》)。为深入了解国家监察体制试点改革在我市的进展情况,收集《监察法》在实际执行过程中出现的问题,建立人大与监察委的工作联系机制,支持国家监察体制改革试点工作在我市稳妥推进,6月 13日下午,市人大常委会任主任一行6人,到市监察委员会调研我市监察体制改革情况及监察法执行情况。现将调研情况汇报如下:

一、我市监察体制改革试点工作进展情况

自2017年11月以来,按照省、襄阳市统一部署,我市监察体制改革在市委的领导和相关单位密切配合下,全力推进,取得了阶段性成效。

(一)监察体制改革推进情况。枣阳市深化国家监察体制改革试点工作启动后,市委高度重视,迅速成立了市监察体制改革小组及其办公室,组建了工作衔接、组织人事、后期保障等3个专项工作组。市委书记何飞同志担任市监察体制改革小组组长,全面履行改革试点工作第一责任人的责任。市人大办、市委组织部、市检察院、市编办、市人社局、市财政局、市行管局等成员单位,定期召开联席会议,及时

1 协商解决问题,确保了办公办案场所、机构、编制、人员转隶、班子配备、资产划转等相关工作按规定的时间节点有序推进。

一是在办公办案场所方面。办公场所在现有办公楼予以解决(除统战部在2楼办公外,市编办、市老干局按期进行了搬迁),共新增19间,基本够用,不超标。

二是在编制和人员转隶方面。经纪委、检察院充分沟通,报市委主要领导同意,确定了市检察院转隶编制数为27个。 经对拟转隶人员的档案进行专审并报襄阳市纪委审批后,实际转隶人数为26人。

三是在机关内设机构方面。根据省改革办的指导意见,市纪委监委内设机构初步设定 13个,即:办公室、组织部(干部监督室)、宣传部、信访室、案件监督管理室、案件审理室、党风政风监督室、纪检监察信息技术保障室和5个纪检监察室。由于“三定”方案仍未批复下发,为便于工作,各内设机构分别明确了一名负责人。

四是在领导班子配备方面。按照省改革办要求,领导班子成员现已全部配备到位。枣阳市八届人民代表大会第二次会议选举产生了市监察委员会主任,八届人大常委会第七次会议选举了2名市监察委员会副主任, 4名市监察委员会委员。

(二)监察体制改革工作运行情况。枣阳市监察委成立后,主要是抓好人员融合和工作磨合两项工作。一方面,强化政治建设,人员融合顺利推进。检察院转隶过来的26名同志到位后,市委召开了监察体制改革人员转隶大会,市纪

2 委先后开展了多轮谈心谈话活动。转隶干部表现出高度的政治自觉,积极融入监察委的各项工作。另一方面,聚焦主责主业,工作成效明显。监察委成立后,26名从检察院转隶过来的干部中,除6名同志在综合部门外,其余20名全部充实到办案一线,确保6个办案室都有转隶干部,每起案件都有转隶干部参与。在办案过程中,实行主协配合,交叉检查。在3月底《监察法》出台后,市监察委加大了审查调查力度,共立案141件,其中大要案件31件,党政处分130人,其中采取“留置”措施3人,向有关单位发放监察建议书5份。各纪检监察室在开展审查调查的同时,坚持把监督工作放在首位,充分发挥监察委监督范围更广的优势,全面参与扶贫领域监督执纪、扫黑除恶专项斗争等全市中心工作,截至目前,全市共追责问责138人,其中组织处理136人,党政纪处分2人,另2人正在立案调查,下发通报2期,向有关单位发送督办函47份。围绕落实中央八项规定及实施细则,开展作风建设常态化监督检查,1至5月,共下发督查通报2期,查处违反中央八项规定精神案件8起,党政纪处分12人。改革后的制度优势正逐步转化为治理效能。

二、《监察法》在我市的宣传执行情况

《监察法》自2018年3月出台以来,距今不到三个月时间,目前在宣传上主要做了以下工作:一是深入开展专题宣讲活动。在新时代湖北讲习所枣阳市纪检监察干部培训班、市委党校组织2018年第一期主体班领导干部班、行政执法干部培训班、共青团干部培训班上,宣讲《监察法》及监察体制改革情况,并开展知识测试。二是扎实开展党风廉

3 政建设“宣教月”活动。围绕监察体制改革和《宪法》《监察法》等内容,开展了党纪党规知识竞赛活动。5月底,组织全市党员干部参加“湖北省纪委监委”APP宣教月网上知识测试。三是充分利用媒体开展宣传。今年以来,在“廉洁枣阳”微信公众号,发布监察体制改革等廉政时讯578条,点击量在10万次以上;在枣阳廉政网、枣阳电视台开辟专栏,适时发布监察体制改革和《监察法》贯彻执行情况,扩大了人民群

三、目前我市推进监察体制改革中存在的问题

1、“案多人少”矛盾突出。随着监察体制改革的不断深入,尤其是《监察法》实施后,我市监察的对象由原来的2000人左右突破到现在的10000多人,对现有的监督力量形成了强大的冲击, “案多人少”的问题尤为凸显。

2、宣传的深度和广度不够。目前虽然采取了一定的宣传手段,但是还是存在“形多实少”的现象,宣传效果不明显。

3、执法人员深度融合仍需加强。一是思想观念转变问题。部分转隶的检察员虽然积极对新工作环境适应,但还是从思想上倾向于继续从事案件审理等执法工作。二是强化学习,补齐短板问题。由于结构性调整,要求转隶人员要及时更新知识架构,学习执纪相关知识。原纪检工作人员要及时学习宪法、刑诉、监察等法律专业知识,才能更好地适应新的工作要求。

4、相关法律衔接和工作衔接有待加强。一是纪法衔接问题。比如:监察委向市检察院移送案件的程序和相关文书格式标准问题。二是执纪执法部门衔接问题。《监察法》中

4 众的知晓率、参与率和覆盖面。

的有关规定与以前颁布的其他法律的相关规定不相一致,可能会在执行过程中出现问题。现在新的《刑事诉讼法》正在修改中,其中加入了与《监察法》衔接的部分,也调整了检察院与监察委职务上的分配,二审修改稿中还是保留了检察院办理部分职务犯罪的权限。按照中央纪委、监察委发布的《公职人员政务处分暂行规定》要求公职人员政务处分期满后不再履行解除程序,那么在此规定执行以前的受处分公职人员是否适用新规未明确。这些都需要我市执纪执法部门建立协调机制,加强沟通,实现信息共享,在执纪执法中尺度一致,协调一致。

四、意见建议

1、进一步坚定改革信心。继续保持良好的改革氛围,坚定改革的步伐。面对新矛盾新问题,要及时调整观念,充分适应改革“阵痛期”。积极探索完善改革的新思路新方法。

2、进一步延伸宣传网络。一要提高认识。积极主动落实“谁执法谁普法”,要充分认识到普法对于改革稳妥进行的基础性和重要性。通过普法,树立干部对《监察法》的敬畏之心,树立纪委、监察委的工作权威,把法律意识根植于干部心中,让干部筑牢主动抵制违纪违法的第一道思想防线。二要多维度开展宣传。充分利用制度优势。把《监察法》纳入七五普法、纳入中心组学习。充分利用网络优势,利用微信、QQ平台,通过“以案释法”形式,方便干部学法用法,做到应普尽普,为下一步监察体制改革向乡镇和市直单位延伸做好准备。

3、进一步强化机关人员的深度融合。一是转变思想促

5 融合。转隶人员要克服以往专业化的工作模式,要自觉抵制“重执法轻执纪”的思想。充分认识到“纪在法前”的重要意义,靠执法惩治贪污腐败的极少数,靠执纪管住党员干部的大多数。主动将工作重心向执纪上转移。纪检干部要克服“重执纪畏执法”的思想,主动学习法律知识,增强自身的法治思维能力和依法办案能力。二是精准配置促融合。要充分发挥人员结构优势,合理配置人员岗位。立足业务工作专业性强的特点,把具有大要案指挥、公诉等工作经历的干部,对口配备到相应职能部门,力求人岗相适、人尽其用。坚持干部交叉配备,做到每个部门都有原纪委和检察院转隶的干部,进一步推动人员融合。三是精诚合作促融合。对纪委和转隶移交的案件和反映干部问题线索联合开展审查调查工作,促进机关干部在实际工作中尽快熟悉同事、熟悉监督执纪执法工作规则、熟悉纪检监察工作。四是分类培训促融合。对转隶的干部,重点围绕党章党规、中国共产党纪律处分条例等内容进行培训。对纪检干部重点围绕《宪法》《刑法》《刑事诉讼法》等相关法律法规进行培训,尽快达到业务融合。

4、进一步探索改革工作新机制。一是要探索建立完善相关制度和工作衔接机制。《监察法》的职责是监督、调查、处置等职责,要与纪委监督、执纪、问责贯通使用,实现“纪法”“法法”无缝衔接,真正取得“1+1>2”的效果,提升依纪依法惩治腐败的综合效能。二是建立健全监察机关与司法执法机关的协调机制。充分运用联席会议制度,进一步完善问题线索移送以及案件查处等相关协作机制,实现“法法”协调衔接全线打通、顺畅高效。三是要把制度优势转化为治理效能。

6 要把“四种形态”的基本原理运用到监察工作中,把纪委监督与监委监督有机融合,既严格执纪执法,又教育挽救干部,构筑良性循环的“政治生态圈”。

5、进一步加强人大与监察委的沟通联系。积极支持监察体制改革,建立常态化工作联系机制,及时将改革中出现的问题反馈给市人大,寻求共同破解改革难题的新思路新方法。市人大法工委应充分运用人大立法调研平台,收集整理《监察法》在执行过程中出现的问题,为下一步《监察法》的修改完善做好准备。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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第14篇:司法为民调研报告

在实践中积极推进司法行政建设调研文章

社会主义核心价值体系是构筑司法行政的支柱,当前,面对思想品德和价值观念的多样化,在司法行政建设过程中,必须强调和坚持用马克思主义、毛泽东思想、邓小平理论指导司法行政建设的实践,坚持以中国特色社会主义理想引导司法行政干警和法律服务人员树立正确的人生观、价值观和世界观,体现新的时代精神,与当代社会相适应,把民族精神和时代精神融入到司法行政队伍中,体现出当代司法行政队伍的形象,弘扬社会主义荣辱观,教育司法行政干警和法律服务人员与社会主义荣辱观适应的价值取向,职业道德、行为方式和人生信念,近年来,我旗司法行政系统通过执法执纪专项教育整顿,德治与法治专项整顿,公正执法树好形象,文明执法树好形象,特别是党员先进性教育,有力地促进了司法行政各项工作,随着社会主义的发展和要求,对司法行政队伍整体素质的要求也越来越高,这就需要我们继续加强社会主义法治理念教育,思想道德和价值取向,司法行政建设具有很强的实践性。用先进的思想意识影响广大司法行政干警和法律服务人员的思想与行为,引导他们进一步改变所处环境,并通过环境的改变形成先进性思想意识,特别是律师公证员在发展进程中,领导重视执业制度建设,规范执业行为,深化诚信体系建设,通过评选优秀律师优秀

公证员等形式,形成了律师、公证行业特有氛围。使司法行政建设得以丰富和发展进而指导和推进司法行政工作全面发展,具有十分重要的现实意义,我们应当从精神、制度、物质、行为等方面着手,积极推进司法行政工作的建设,构建司法行政建设体系。

第15篇:司法行政机关调研报告

2016司法行政机关调研报告

司法行政机关调研报告

为确保司法行政执法公正、廉洁、高效和党的路线方针政策、法律法规在司法行政机关得到贯彻执行,更好地发挥督查工作对司法行政机关重大决策和各项工作的推动作用,现结合工作实际,就如何做好司法行政机关督查工作谈几点粗浅的看法。

一、做好司法行政督查工作的重要性和必要性 所谓督查,顾名思义就是“督促检查”、“督查督办”,是对上级或同级领导重大决策、工作部署贯彻落实情况进行督促检查。目前我局还没有专门的督查机构,由办公室兼职开展工作。随着形势的发展和工作的要求不断提高,督查工作的地位、作用、任务和方法都发生了变化,做好司法行政机关督查工作、提高政务效能、保障工作落实,对于推动司法行政事业又好又快地发展,有着十分重要的现实意义。

(一)司法行政机关督查工作是落实科学发展观的内在要求。督查工作是正确执行领导决策的关键环节和主要手段,也是重要的领导方法和工作方法之一。要使科学发展观落到实处,贯穿到司法行政工作之中,取得好的效果,都离不开督查工作,反之,就会抓而不实。所以,践行科学发展观,关键是抓落实,抓落实的手段离不开强有力的督查,而督查必须联系工作实际,取得实效,不能停留在纸上、会上、口头上。

(二)司法行政机关督查是改进领导干部工作作风的迫切需要。一个单位的工作好坏,取决于每个领导工作作风,而领导的主要职责是如何科学地制定决策,扎实地抓好决策目标的实现。没有好的科学决策,就谈不上落实,没有落实,决策就失去了意义,要落实光靠自觉还不行,领导干部必须经常督查督办才行,在抓落实上下苦功,使硬功,抓出成效。

(三)司法行政机关督查是实现服务型司法行政的重要保障。如何实现司法行政机关工作的公平、公正、廉洁、高效、服务呢?我们的工作中现在仍存在为人民服务本领不强,不爱学习,工作效率不高,满足现状,不善创新,没有开拓精神,缺乏服务意识,领导的决策和制度得不到完全落实等问题。所以,督促检查是转变机关作风、促进实现服务型机关的重要措施,要把督查贯彻到工作决策实施的每个环节,增强做好督查工作的责任感,采取有效措施,加大督查力度,促进司法行政各项工作上台阶。

二、目前司法行政督查工作的现状及问题

(一)思想认识不到位。对实施督查制约机制认识模糊,意识淡薄,直接影响了督查工作的正常开展。一是认识模糊、缺泛协作精神,对督查工作重要性的认识不足,在工作中不支持、不配合、产生厌倦抵触情绪。二是接受督查的意识淡薄。一方面不愿意接受督查,不论是领导干部或者是一般干部,不愿意让别人监督或者说不情愿接受监督,片面甚至错误地认为,上级监督是对其不信任,同级监督是与己过不去,下级监督是故意找毛病,对督查工作抵触情绪较大。

(二)机构人员不到位。基层司法行政机构既没有专门督查机构,也没有专职督查人员,更没有职权。督查工作只是领导临时安排而已,工作开展较难。

(三)制度措施不到位。督查制度和措施是抓好督查工作的重要保障。目前还没有规范的督查制度及措施,有时对某项工作的督查,仅根据领导或会议临时要求而进行,没有一个长效机制和具体固定的制度,使督查工作无章可循,把督查人员当成消防员,哪里有火往哪里扑。导致督查不规范,不扎实,对督查出来的问题,虽然办公室有督查通报,但没有精力跟踪督促,及时纠正。

(四)力度效果不到位。督查工作的归宿就是讲效果,讲落实。从目前来看,督查工作中存在几个突出问题:一是督查人员怕得罪人,怕失去满意票,影响个人前途,所以,对督查中发现的问题,强调客观多,查找主观少,广开绿灯,绕道通行。二是领导思想不统一,督查发现的问题,领导随意表态,虽说督查是领导安排的,当遇到困难或处理问题时,领导意见不一致,使督查人员难以开展工作。三是司法行政机关人员在工作中没有形成自觉接受督促检查的良好氛围,被督查的对象或工作靠临时应付,处于消极应战,而不是主动接受检查和积极配合,导致督查工作的效果较差。

三、强化司法行政机关督查工作的建议和对策

强化司法行政机关督查工作和推进司法行政机关督查工作规范化建设,是新形势下加强司法行政机关督查队伍建设的治本之策,是一项逐步探索研究的系统工程,涉及司法行政工作的诸多内容。要有效解决督查工作中存在的问题,应当以开展群众路线教育实践活动为契机,以转变机关工作作风为抓手,紧密联系司法行政机关队伍建设实际,在强化督查、健全机制方面下功夫,着重抓好以下几方面的工作:

(一)提高认识,形成合力。要彻底解决督查工作的的薄弱环节,必须从提高思想认识,增强司法行政队伍整体的督查意识。一是提高全体司法行政机关人员的督查意识。通过组织学习督查内容的条款,着力提高认识,明确督查的职责以及自己应当遵守和履行的权利和义务。各级领导一方面要增强办事透明度,为有效实施督查创造条件,另一方面要教育属下的人员克服各种模糊认识,以主人翁的态度积极参与督查,主动接受督查,从而使重要活动都置于严格的督查之下。二是提高班子成员的领导意识。领导重视是督查工作的生命线。督查是实施内部监督,代表行政主要领导抓工作、管队伍的一个重要手段,它代表主要领导行使职权,所以督查工作离开了领导的重视,就会变成无源之水、无本之木。因此,要把督查工作作为全局工作的有机组成部分,作为司法行政体制和工作运行机制的配套措施,与业务工作、队伍建设等其他措施同部署、同检查、同考核、同落实。成立督查工作领导小组,形成集体领导、“一把手”负主责、局办公室牵头协调、各部门共同积极参与的格局。三是提高齐抓共管意识。司法行政机关督查工作的内容十分广泛,涉及方方面面,渗透到司法行政业务的各个环节和全过程。业务部门最有条件、最能及时进行事前事中、近距离的监督检查。因此,各部门要明确自己的职责,看好自己的门,管好自己的人,办好自己的事,建设好自己的队伍,真正做到文明执法、热情服务,形成整体合力。

(二)强化培训,提高水平。要提高督查人员自身素质。作为“管司法行政人员”的督查人员来说,要求就要更高、更严,务必成为司法行政管理的“通才”。一是加强业务知识和能力的培训,要组织督查人员系统学习司法行政法律法规和督查业务知识,掌握必要的专业技能;二是加强政治思想教育,着力提高督查人员的政治思想水平,牢固树立“打铁还需自身硬”“正人先正己”的思想意识,切实起好模范带头作用;教育督查人员严格、模范地遵守各项规章制度,谦虚谨慎,依纪依规督查,以理服人,特别要注意克服特权思想,不能以“管人者”自居;三是采取走出去、请进来的方法,拓宽经验交流的渠道,通过交流学习,不断提高实际工作能力。

(三)健全制度,树立权威。督查人员经常“唱黑脸”、“得罪人”,迫切需要局党组的支持和关心,才能使用好这支队伍,亮好这张牌,树立督查权威,最大程度地发挥其作用。要配齐配强督查人员。选配具有全方位、高水平的司法行政工作技能和水准的同志负责督查,打造一支督查“精兵”。要以完善制度建设为抓手,以规范化、标准化、科学化为目标,切实抓好各项规章制度落实,让督查工作做到有章可循。一方面应抓好规章制度的落实,让其充分发挥作用。要结合工作实际,以公开促公正,用公正树权威,以制度管人,用道理服人。另一方面建立健全四个制度。一是健全督查通报制度,既要报喜又要报忧,既要及时又要具体,要实事求是报告督查情况。对存在问题的单位要及时发出督查通报,限期整改;对好的经验和做法要及时总结推广。二是健全督查情况处置制度,要将督查情况与对相关人员的考核、职级升降、干部任用提拔等挂钩,做到奖惩分明,体现督查工作的权威性。三是建立督查约谈制度。对被上级或本级督查中发现问题的单位(部门)和个人进行约谈,首次约谈、再次约谈,对经首次、再次约谈后同一问题仍未改正的采取通报批评、经济处罚或责令引咎等组织措施。

要通过督查制度的建立和实施,促进各项工作更加规范化、制度化、科学化,无论大事小事,一经安排布置,都能做到“件件有着落、事事有回音”,形成良好的机关工作氛围,更加科学、规范、高效、务实、廉洁地做好司法行政督查工作,提高司法行政工作质效,促进司法行政事业的科学发展。 )

第16篇:司法行政工作调研报告

清水县贾川乡司法行政工作调查报告

电大清水工作站2012秋法学本科班 刘军峰

随着司法行政工作的不断深入和“六五”普法的逐步推进。我作为一名乡镇普通干部通过帮忙参与处理司法所事务和阅览资料等方式,于2014年5-8月对贾川乡司法行政工作基本情况及发展中存在的问题进行调查,现将有关情况整理如下:

一、贾川乡司法行政工作的基本情况

贾川乡位于清水县西南部,距县城 27公里,乡镇行政区域面积48万亩,辖贾川、林河、董湾、梅江、崖湾、阳湾、上湾、韩沟、吊坪 9 个行政村,包括33个自然村,有人口13572人。

乡镇司法所是政法机关普法宣传、服务群众的基层单位,基层稳则全局稳,基层强则全局兴。基层司法所在维护社会稳定、构建和谐社会方面发挥着重要的作用。一是直接为基层人民群众服务直接面向基层、面向群众的窗口和服务平台;二是担负着人民调解、两劳安置帮教、社区矫正、普法宣传、依法治理、指导法律服务等重要职责;三是在推动基层民主与法制、维护公平正义、化解矛盾纠纷、实现社会和谐的过程中,发挥着基础性、预防性和超前性的作用。随着基层司法所规范化建设在构建和谐社会进程中的不断深入,司法所的社会价值也日益彰显。

司法所是最基层的司法行政机关,名义归司法局垂直管理,但是现实中仍存在司法局和乡党委政府的双重领导,即贾川司法所属于清水县司法局垂直管理机构,但是工作中又需要服从乡党委政府的安排,我乡司法所人员,受党委政府安排,既从事上述工作,又负责参与指导村务工作。

2013年以来,贾川司法所办公环境得到大步提升,很多硬件设施已经基本完善,有独立的综合办公室,内设档案柜、办工桌、相机等办公用品。另外设有独立调解室及办公电脑,配备了专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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中有的是文盲,有的是小学或高中毕业;有的相对有一些固定收入;有的能积极配合社区矫正,参加各项政治学习和公益劳动,也有少部分人思想不够稳定,认识模糊,认为社区矫正管理比“派出所管的还要严”、参加矫正、让他“丢了人”“经常集合会耽误工作时间”等。

三、做好司法行政工作应采取的对策

1.强化服从意识,正确处理双重领导的关系。对司法所来说双重领导都要服从,由于双重领导所处的位置不同,双重领导的工作安排很容易发生冲突,就如六月初,司法所在完成县局下达的卷宗撰写任务的同时,还要负责乡党委政府安排的道路服务中心建设的协调工作,如何服从双重领导的工作安排,完成好领导交办的各项任务,尽可能做到让双重领导的安排不发生矛盾,我们在工作中做好与领导的交流沟通工作,及时向乡上的领导汇报,使其对司法所的工作进行情况做到心里有数,在工作再分配的时候能尽量协调处理。这样,既能很好的完成主管领导下达的任务,又能把工作冲突降到最小。

2.确立服务观念,正确处理部门工作和中心工作的关系。司法所确立服务观念,就是要在乡党委、政府的统一领导下,积极参与中心工作,服务于中心工作,并要根据本部门的工作职能,找出部门工作与中心工作的结合点,例如司法所在农忙建园期间,两位司法助理员都参与此项工作,吃住都在村委会以及农户家里,充分利用工作闲余和茶前饭后时间,给农户做法律宣传工作,在适当的时机扩大法律宣传面,既配合了农业建设工作又完成了普法宣传。

3.充分发挥本职作用,做好司法行政工作。当有群众到乡政府上访的时候,我们都会主动介入,及时解决问题,避免出现群体性事件或者民事转刑事案件,避免民事纠纷转化成其他恶劣后果,并且积极协调其他部门搞好矛盾排查工作,做好防范管理。尽管矫正对象有这样那样的想法,给我们工作也带来许多难度,但我们始终本着他们是罪犯,同时也是一名普通公民的原则,不冷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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第17篇:有关司法体制改革浅析

有关司法体制改革提案演讲稿

------经济法1216班胡煜欣

各位亲爱的到场的同学们:

大家晚上好,今晚,能够有幸站在这里,表达自己的观点和态度,倍感荣幸。首先,我想说的是自己并没有资格,没有足够的阅历和经验去评论有关司法体制相关问题以及司法与行政之间的联系。站在这里,我仅仅说一下自己对于司法,以及它与行政之间的关系的一些见解,和自己对于司法体制的展望。

我国在历史上一直是以行政权为主导的国家,行政权在我国历史由来已久,并在历史上一直是代替司法权、立法权统一行使其职能的,司法权作为一种“舶来”的权力直到近代孙中山先生领导的南京临时国民政府才开始受到中国政府的重视 。由于历史发展的缺陷与后天发展的不良环境,司法与行政在中国其实不像西方现代各国那样成为与一对相互制约的权力,行政权的独大占用过多的资源,导致司法权的发展缺乏足够的资源来壮大自身的力量以对其制衡,而最终的结果是行政权越发强势,司法权愈发软弱,集中体现在行政司法化和司法权不够独立两个方面,下面就这两个问题具体分析我国现行体制下司法权与行政权的关系。

(一) 司法行政化

司法行政化是指:司法机关在内部结构、管理方式、运行机制等方面,套用行政机关的模式,并且在体制上没有完全实现司法审判和司法行政的分立,从而呈现出的一种行政化倾向。从新中国成立至今,中国的司法行为模式是一种典型的行政化的司法行为模式,这种式样,具有明显的民族特色和时代特征,是与中国悠久的历史和中国特色的社会主义道路相结合的,主要体现在以下两方面:首先,司法机关的行政化管理,亦即法院内部的行政化管理,我国法院由人民代表大会产生,并对其负责,现实中表现为法官由各级人民代表大会及其常委会选举产生,并由其任免,法官由同级党委极其人事组织部门考察和管理。法院在接受党委、人大领导的同时又要上级人民法院的垂直领导,上下级法院关系行政化加上法院内部要接受审判委员会的领导,使法院基本上成为一个半行政化的机构,事事报批,时时待命,在重大案件的审判上不敢负责,推卸责任,缺乏创造性。

其次,法官制度的行政化。法官作为司法机关中依法履行审判权的审判人员,在司法机关中处于重要地位。司法公正能否顺利实现,直接取决于法官在案件审

理中是否正确地适用了法律。法官素质的高低、法官制度是否合理,已经成为司法体制改革进程中的重要问题之一。我国的法官制度构建于建国初期,但是从一开始就是按照党政干部制度的模式来设置的。司法机关依然实行的是政府行政部门的人事管理制度,人员参照政府公务员来管理,法官也如同政府公务员一样,实行着“职位制和品位制相结合,以职位制为主”的职级制度和工资制度,使得法官也有副科级、正科级、副处级、正处级、副厅级、正厅级之分,同为法官,可地位并不一定平等,甚至还有上下级隶属关系。在法官的补充和选任方面,也是行政意味浓厚,虽然近年来在学历和知识层次上法官的门槛逐渐增高,但是法官的选拔却依然和公务员以及其他行政领导干部一样,必须经过地方政府人事部门或党的组织部门研究、审批。可以说,一名法官从进入司法机关起,就已经完全的被“行政化”了,法官在这种体制环境下,“独立”显然是很难实现的。

(二)司法不够独立

司法权是指国家司法机关依据法定职责和法定程序,具体应用法律处理案件的专门活动,具体而言是法院适用法律处理案件的权力,其核心是审判权。司法权和行政权在本质上是两种性质完全不同的国家权力。行政权的主动性、倾向性、应变性、传授性、先定性、主导性使得行政机关当然形成了层级化、高效化、核心化、强力化的体制结构和管理方式,而这种体制显然与司法权的被动性、中立性、终极性不相适应,再加上我国司法机关内部司法审判和司法行政的合一化设置,司法机关在承担着司法职能的同时还履行着部分行政职能,从而使司法机关的独立受到了影响。主要体现在:

首先,无独立的司法资源。司法机关的财政预算受制于行政机关,司法赖以运行的资源也由同级人民政府划拨,行政机关掌握司法机关的经济命脉是使行政权得以渗入司法审判的深层次因素,司法机关在这种状况下在审理行政案件时不得不有所顾忌,这种明显带有行政化倾向的司法权难以保证法院审判的公平、公正。

其次,由于司法机关的行政化管理和对行政机关的依赖,导致司法权在我国不能作为一种有效的权力独立行使,无法发挥对行政权的制衡作用,而更多的是受到行政权的干涉,被行政权所牵制,无法发挥司法权应有的维护公平与正义,保证法律的权威不被侵犯的作用。在现实社会中往往出现行政代替司法裁判的现象,司法的最终裁判职能被行政所代替,行政权成为一把掌控社会生活各个方面的万能钥匙,哪里有问题,行政权就出现在哪里,如果政府能很好的作为人民的公仆而服务,这样一种行政权必将造福于人类,但权力一旦失去制约,必将被滥

用,这是万古不变的真理,所以,各尽其责,各守本分,达到相互制约与平衡才是最理想的状态,司法权不够独立带来的危害不仅是制度上的失衡,而且将导致整个社会生活的混乱

三、完善我国司法独立制度的具体措施

针对前述我国司法制度中存在的问题,笔者建议采取以下具体改革措施:?

(一)理顺党对法院工作的领导体制?

地方各级法院是党和国家设在地方贯彻执行国家法律和党的方针政策,履行国家司法职能,维护国家法制统一的国家的司法机关,不是地方的司法机关,不应该受地方党政机关的领导和制约。为维护司法独立、公正和法制的统一,应落实法院在国家机构中“一府两院”的宪法地位,法院系统应实行人、财、物条条管理,由党中央直接领导最高人民法院党组,然后法院内部则逐级由上级法院党组领导下级法院党组。法院的组织人事和对法院贯彻执行党和国家方针政策和法律的领导工作由各级法院及其上级法院的党组和党委负责。地方党委对设在本地方的人民法院只在法院贯彻执行党和国家重大方针政策上有监督指导的权利。地方党委不能领导法院的工作,不得干预法院具体案件的审判工作,否则以违反党纪论。同时,法院党务与审判业务要脱钩,在组织上不能将党务和审判业务混为一体,管党务的不能管业务,管业务的不能管党务,这样可以防止或至少减弱因上下级法院党组的领导关系对审级独立的影响;?

(二)修改法官的任免程序?

现在世界上法官的任免程序和方式大体上分为三种,一是任命制,二是选举制,三是任命加选举制。我国是单一制国家,为维护法制的统一性,司法人员的任命权应统一行使,具体可采取选举加任命制,即党中央通过全国人大常委会或者主席团提名,提请全国人大选举产生最高人民法院院长,全国人大常委会根据最高法院院长提名任命最高人民法院其他法官和各高级人民法院法官。中级法院和基层法院的法官均由其上一级法院院长提请上一级人大常委会任命。地方各级法院的院长则从法官中产生,法官按照法定标准,通过国家严格的考试取得资格的,非因法定事由,未经法定程序,不受罢免。?

(三)改革现有的法院人事管理机制和法官制度?

对外不能独立的法院和法官难保司法公正,而将诺大、独立的司法权赋予一个无能,甚至腐败的法官无异于灾难!?

司法不独立、不公正和腐败既有法院外部制度的原因,也有法官制度和法官自身的原因。改革现有的法院人事管理机制和法官制度,首先应将法院的人事管理与地方组织人事部门分离,归由法院系统。将法院工作人员分为两类,一类为勤务人员,由法院直接向社会招聘;另一类即为法官,基层法院法官由国家向社会公开招考,符合法定条件的,由人大任命为法官。中级以上法院的法官从下一

级法院的优秀法官中产生。以后的升、降、免职等均按《法官法》由法院直接按程序办理。同时,制定严格的、高标准的法官任职条件,淘汰不合格法官,精化法官队伍,保证法官队伍的高素质和高层次;提高法官待遇,增强法官抵御物质诱惑的能力。?

(四)改进法院财政管理体制?

法院经费由地方财政供给,在财政上受制于人有碍司法独立;法院直接收取各种诉讼费用和实际执行费,也不利于法院的廉政建设,应改为法院的财政开支,包括法官的福利待遇,一律由国家财政统一负担,根据人员、案件数量等因素,按定额直接划拨至各级法院或由最高人民法院代管。法院不得自行创收,不收取任何费用。对诉讼费用,法院只负责计算数额后,交由国家有关收费部门负责收取,上交国库。?

(五)在人大设立专门的司法监督委员会完善人大监督制度?

根据“谁也不能成为自己案件的法官”的原则,当法院或法官本身违反法律时,就产生了一个谁来裁判的问题。因此,可以在人大设立专门的司法监督委员会,行使准司法权,一是对法官的职务犯罪案件组成特别法庭依法审理。二是对法院在适用法律可能损害立法权力的情形下,根据当事者或其它关系者的申诉,纠正错误的司法解释,并作出一般性的立法解释。?

(六)改革现行的执行制度?

执行职能和审判职能是两种性质不同的职能,执行职能从其本质上说是不符合司法权性质的,而将这样一种职能附加于法院就会使法院的性质变得模糊不清。法院只应是专门的审判机关,如果承担执行职责,那么执行结果势必会影响裁判的效力,进而使人们对法院的公正权威发生质疑,使司法权力受到损害,因而应将执行从人民法院的职能中分离出去,交由司法行政部门负责,司法行政部门可以为此设立专门的执行警察。?

(七)改革法院内部的管理机制?

建立严格的审判责任制是保证司法公正的重要条件。要一改过去审与判、权与责相分离的状况,真正做到谁审案,谁判案;谁判案,谁负责就必须彻底摒弃现行的院、庭长层层把关,签批案件的用行政手段管理审判的传统模式,还权合议庭和独任审判员。“法官除了法律就没有别的上司”(见《马克思、恩格斯全集》第一卷第77页《莱茵省议会的辩论》),法官对案件的具体处理无须事先报院、庭长审核同意,除须报经审判委员会讨论的案件和法律规定由院长签发的法律文书外,所有案件的处理一律由承办案件的审判组织自行裁决,所有案件的裁判文书一律由审判长或者独任审判员签发。要逐步缩小审判委员会讨论案件的范围。同时还要严格错案责任追究制,从严惩处违法违纪审判的法官。

第18篇:深化司法体制改革感悟

关于十八届三中全会司法体制改革的感悟

陈果

西南政法大学

关于这次司法体制的改革,我觉得用大刀阔斧来形容改革是毫不为过的,这是未来十年的司法改革的方向和目标,我也希望这个改革能够落在实处,好好发挥司法的作用。我们作为法律人也应该积极的投身司法改革的实践中去,为改革贡献一份力量。我作为一名学生,对这次司法改革有以下感悟:

“建设法治中国,必须坚持依法治国、依法执政、依法行政共同推进,坚持法治国家、法治政府、法治社会一体建设。深化司法体制改革,加快建设公正高效权威的社会主义司法制度,维护人民权益,让人民群众在每一个司法案件中都感受到公平正义。”这里我觉得有三个亮点。其一,三个“依法”、三个“法治”,这虽然很老套,但这次强调的是共同推进一体化法治国家的建设,在原有的基础上进行整合和全面出击,这次改革可谓是大大的进步;其二,加快建设公正高效权威的社会主义司法制度,这一点也是跟上国际的潮流,司法的权威应该会有质的飞跃,在司法独立的路上可谓是沁人心脾呀;其三,维护人民的权益,让人民群众拥有正义,这是对司法公开公正的跨越,让司法不在那么神秘,这个趋势应该是向英美法系的借鉴,人民陪审制度或许在将来会日趋完善。 “维护宪法法律权威。宪法是保证党和国家兴旺发达、长治久安的根本法,具有最高权威。要进一步健全宪法实施监督机制和程序,把全面贯彻实施宪法提高到一个新水平。建立健全全社会忠于、遵守、维护、运用宪法法律的制度。坚持法律面前人人平等,任何组织或者个人都不得有超越宪法法律的特权,一切违反宪法法律的行为都必须予以追究。”这里强调了宪法的地位,宪政的路又进一步了,但我觉得这或许是一条死路,宪政在清末就开始搞,甚至在明朝后期就有萌芽,后来中华民国也搞,但都未成功。究其原因,我觉得是中国传统的仕途经济根深蒂固的恶果。清末废除科考制度后,在民国反而相当重视考试,还设置了一个考试部门,可见其重视程度,现在更是不用说,几千上万人去争考一个政府职位,可见这仕途经济不但没能废除,反而呈燎原之势。大多数中国人就是没骨气,甘愿受官员的压榨,以至于现在贪官横行霸道。这里对宪法的重视未必是领导者的真心想法,对于宪政的追随者,我甚是佩服,前段时间中共又对一些宪政学者进行“关怀”了,我希望他们能够坚守那一份执着。

“普遍建立法律顾问制度。完善规范性文件、重大决策合法性审查机制。建立科学的法治建设指标体系和考核标准。健全法规、规章、规范性文件备案审查制度。健全社会普法教育机制,增强全民法治观念。逐步增加有地方立法权的较大的市数量。”关于这里的普法教育,我对这个很感兴趣,在上学期吧,我准备申请这个普法新方法的调研,可是没成功。我以前在一个镇政府实习的时候,感觉他们的官员不讲法,对于普法更是没花功夫。此外,对于现在的村官制度,我也感觉没有发挥村官的作用,现在的村官就是在镇上呆着,也不怎么去乡下为农民解决实事,只想着怎么能够赶快转正。普法工作确实应该好好重视,我希望我能够为普法贡献我的力量。

“深化行政执法体制改革。整合执法主体,相对集中执法权,推进综合执法,着力解决权责交叉、多头执法问题,建立权责统

一、权威高效的行政执法体制。减少行政执法层级,加强食品药品、安全生产、环境保护、劳动保障、海域海岛等重点领域基层执法力量。理顺城管执法体制,提高执法和服务水平。”我觉得城管就像流氓土匪,应该好好整治一下,让他们能够文明执法。还有就是食品药品的监管,民以食为天,我们整天吃着不放心的食物还怎么过日子,转基因食品还在研发中,我们不能成为试验品。生态环境也在随着经济的发展愈来愈坏,我们高速发展的经济带来的成果与环境比起来实为甚少,我们应该认真践行可持续发展观,喊了这么多年,却越来越糟糕。关于劳动保障这块很是忧虑,我们的农民工很多时候都不是用法律武器来维权的,而是到当地政府闹,这是法治国家应该有的事情吗?有关海域海岛的执法,我们国家确实进步不少,我希望继续保持这样的势头。

“完善行政执法程序,规范执法自由裁量权,加强对行政执法的监督,全面落实行政执法责任制和执法经费由财政保障制度,做到严格规范公正文明执法。完善行政执法与刑事司法衔接机制。”我们过去的行政执法确实有很多暴力违法的地方,这是因为他们根本不把法放在眼里,一意孤行才导致了很多流血事件,我们要建设社会主义和谐社会就应该做到文明公正的执法。 “确保依法独立公正行使审判权检察权。改革司法管理体制,推动省以下地方法院、检察院人财物统一管理,探索建立与行政区划适当分离的司法管辖制度,保证国家法律统一正确实施。”这里的适当分离让我很是困惑,这适当分离就使得这独立是虚设,我们希望司法独立,但这次我还是有点失望,希望以后的改革能够真正实现独立。不过这次省一下的独立还是值得期待的,希望不是换汤不换药。

“建立符合职业特点的司法人员管理制度,健全法官、检察官、人民警察统一招录、有序交流、逐级遴选机制,完善司法人员分类管理制度,健全法官、检察官、人民警察职业保障制度。”我觉得健全这个招录机制还是有必要的,应该更加的严格和慎重。我们国家的法官和检察官的素质还是有待提高的,我觉得司法体系的党委管理让我们的司法很难有大的进步,我觉得还是让党委班子撤出比较公正,我们的审判也应该不顾忌党的这个方面,做到真正的公平正义。

“健全司法权力运行机制。优化司法职权配置,健全司法权力分工负责、互相配合、互相制约机制,加强和规范对司法活动的法律监督和社会监督。改革审判委员会制度,完善主审法官、合议庭办案责任制,让审理者裁判、由裁判者负责。明确各级法院职能定位,规范上下级法院审级监督关系。”我觉得司法部门里有很多没用的部门,我们的司法资源本来就有限,为何不把没用的换成有用的呢。我们的审判委员会也是值得革新的,我们往往就是听领导的,这哪里是法院的样子嘛。 “推进审判公开、检务公开,录制并保留全程庭审资料。增强法律文书说理性,推动公开法院生效裁判文书。严格规范减刑、假释、保外就医程序,强化监督制度。广泛实行人民陪审员、人民监督员制度,拓宽人民群众有序参与司法渠道。”这一点很好,我觉得公开审判应该快一点实施,这样让人们能够看到真正的公平公正,这样大家才会相信法律,并用法维护自己的合法权益。严格规范假释、保外就医有利于司法公正,以前很多权钱交易就是在这里发生的,这有利于防止司法腐败。

“完善人权司法保障制度。国家尊重和保障人权。进一步规范查封、扣押、冻结、处理涉案财物的司法程序。健全错案防止、纠正、责任追究机制,严禁刑讯逼供、体罚虐待,严格实行非法证据排除规则。逐步减少适用死刑罪名。”这一点最近几年还是好了很多,我们的人权司法保障以前不好,我希望能够真正做到严格实施就好。我以前一个亲戚就是被当地党委班子给打倒的,希望健全能够好好落实。

“废止劳动教养制度,完善对违法犯罪行为的惩治和矫正法律,健全社区矫正制度。”这个劳教制度终于废除了,我希望社区矫正能够引进国外的先进经验。劳教的废除让司法公正又进了一步。

“健全国家司法救助制度,完善法律援助制度。完善律师执业权利保障机制和违法违规执业惩戒制度,加强职业道德建设,发挥律师在依法维护公民和法人合法权益方面的重要作用。”律师的地位终于有点提升了,我的理想就是当一名好律师,我希望今后能够让律师的地位得到保障。

第19篇:司法体制改革的内容

2011年司法体制改革的内容是什么

共有优化司法职权配置、完善宽严相济刑事政策、加强政法队伍建设、改革司法保障体制”4个方面共60项改革任务。

(一)

一是开展量刑规范化试点,将量刑纳入法庭审理程序,规范和制约了法官自由裁量权。二是改革和完善审查逮捕制度,省级以下人民检察院逮捕职务犯罪嫌疑人由上一级检察院审查批准;实行讯问犯罪嫌疑人全程同步录音录像;规范检察机关扣押、冻结款物工作。三是加强了看守所监督工作。

四是改革和完善对刑罚执行活动的法律监督制度,建立刑罚变更执行同步监督机制。

五是加强了人大对司法工作的监督,完善程序、落实责任;建立健全了司法机关与党外人士的沟通、通报、联络和联席会议制度,进一步加强了党外人士对政法机关的监督。

六是完善人民陪审员制度,充分发挥陪审员参与审理案件的作用;总结人民监督员制度试点经验,推进监督员制度法制化等。

(二)

首先制定和完善了相关法律法规,深入推进公安执法、检察监督、法院审判、罪犯教育改造工作规范化建设。

其次,公安机关针对滋生腐败的热点岗位、重点环节,推行治安案件公开调解、消防事故责任公开认定、道路交通事故公开处理制度。

再有,规范政法机关窗口单位服务工作,建立综合服务大厅或专门服务窗口,推行“网络公开”,提供网上咨询、网上办事服务,努力便民利民

(三)

监狱体制改革的主要内容包括:(1)初步建立监狱经费全额保障制度。到2009年6月,在全国范围内第一次基本实现监狱经费按标准财政全额保障。(2)实行监企分开。目前,2008年开始实行改革的17个省(区、市)和新疆生产建设兵团,有14个省(区、市)把负责生产经营的管理机构从监狱分离出去,组建了监狱企业集团公司,实现了监企分开。(3)实行收支分开,实现监狱经费与监狱企业收入脱钩,实行收支两条线管理,形成了执法经费支出和生产收入分开的运行机制。(4)推进监社分开,逐步解决监狱办社会问题。监狱将自管的派出所、法庭和中小学校撤销或者移交地方政府管理。(5)逐步落实配套政策,推进监狱体制改革不断深化。监狱企业解困工作取得积极进展,部分资不抵债的监狱企业实行了政策性关闭,诸多历史遗留问题也正在逐步解决,公正、廉洁、文明、高效的新型监狱体制正在逐步形成。

(四)

一是改革监狱体制

二是全面推行社区矫正试点,改进对犯罪人员教育改造方式和效果,增进社会和谐。

三是改革司法鉴定体制,建立统一的司法鉴定管理制度,为进一步促进公正司法提供制度保障。

四是完善司法考试制度,有效缓解了中西部地区司法办案人员短缺问题。

改革和完善民事、行政案件审判监督制度,切实解决“申诉难”。

改革和完善民事、行政案件执行体制,切实解决“执行难”。

改革人民法庭程序,解决“诉讼难”问题。

改革诉讼收费办法,减轻诉讼当事人的负担;完善律师收费制度,制定律师收费指导性标准。建立刑事被害人救助制度,加大法律援助和司法救助工作力度。

第20篇:21 深化司法体制改革

习近平在中共中央政治局第二十一次集体学习时强调

以提高司法公信力为根本尺度 坚定不移深化司法体制改革

( 2015年03月26日 01 版)

中共中央政治局3月24日下午就深化司法体制改革、保证司法公正进行第二十一次集体学习。中共中央总书记习近平在主持学习时强调,深化司法体制改革,建设公正高效权威的社会主义司法制度,是推进国家治理体系和治理能力现代化的重要举措。公正司法事关人民切身利益,事关社会公平正义,事关全面推进依法治国。要坚持司法体制改革的正确政治方向,坚持以提高司法公信力为根本尺度,坚持符合国情和遵循司法规律相结合,坚持问题导向、勇于攻坚克难,坚定信心,凝聚共识,锐意进取,破解难题,坚定不移深化司法体制改革,不断促进社会公平正义。

吉林省社会科学院黄文艺教授就这个问题进行讲解,并谈了意见和建议。 中共中央政治局各位同志认真听取了他的讲解,并就有关问题进行了讨论。习近平在主持学习时发表了讲话。他指出,我国司法制度是党领导人民在长期实践中建立和发展起来的,总体上与我国国情和我国社会主义制度是适应的。同时,由于多种因素影响,司法活动中也存在一些司法不公、冤假错案、司法腐败以及金钱案、权力案、人情案等问题。这些问题如果不抓紧解决,就会严重影响全面依法治国进程,严重影响社会公平正义。党的十八大以来,党中央对司法体制改革高度重视,紧紧围绕建设中国特色社会主义法治体系、建设社会主义法治国家,紧紧围绕维护社会公平正义,抓紧落实有关改革举措,取得了重要进展。

习近平强调,司法制度是上层建筑的重要组成部分,我们推进司法体制改革,是社会主义司法制度自我完善和发展,走的是中国特色社会主义法治道路。党的领导是社会主义法治的根本保证,坚持党的领导是我国社会主义司法制度的根本特征和政治优势。深化司法体制改革,完善司法管理体制和司法权力运行机制,必须在党的统一领导下进行,坚持和完善我国社会主义司法制度。要把党总揽全局、协调各方,同审判机关和检察机关依法履行职能、开展工作统一起来。

习近平指出,司法体制改革必须为了人民、依靠人民、造福人民。司法体制改革成效如何,说一千道一万,要由人民来评判,归根到底要看司法公信力是不是提高了。司法是维护社会公平正义的最后一道防线。公正是司法的灵魂和生命。深化司法体制改革,要广泛听取人民群众意见,深入了解一线司法实际情况、了解人民群众到底在期待什么,把解决了多少问题、人民群众对问题解决的满意度作为评判改革成效的标准。

习近平强调,要紧紧牵住司法责任制这个牛鼻子,凡是进入法官、检察官员额的,要在司法一线办案,对案件质量终身负责。法官、检察官要有审案判案的权力,也要加强对他们的监督制约,把对司法权的法律监督、社会监督、舆论监督等落实到位,保证法官、检察官做到“以至公无私之心,行正大光明之事”,把司法权关进制度的笼子,让公平正义的阳光照进人民心田,让老百姓看到实实在在的改革成效。习近平指出,司法体制改革必须同我国根本政治制度、基本政治制度和经济社会发展水平相适应,保持我们自己的特色和优势。我们要借鉴国外法治有益成果,但不能照搬照抄国外司法制度。完善司法制度、深化司法体制改革,要遵循司法活动的客观规律,体现权责统

一、权力制约、公开公正、尊重程序的要求。司法体制改革事关全局,要加强顶层设计,自上而下有序推进。要坚持从实际出发,结合不同地区、不同层级司法机关实际情况积极实践,推动制度创新。

习近平强调,问题是工作的导向,也是改革的突破口。要紧紧抓住影响司法公正、制约司法能力的重大问题和关键问题,增强改革的针对性和实效性。党的十八届三中、四中全会提出的司法体制改革任务,都是看准了的事情,都是必须改的,要坚定不移落实到位。中央政法委和各牵头单位要规划好各项改革出台的时机、方式、节奏,不断推出一批群众认可的硬招实招。中央政法单位要带好头,无论是制度、方案的设计,还是配套措施的推出,都要从党和国家事业发展全局出发,从最广大人民根本利益出发。各地区各部门要大力支持司法体制改革,抓好工作任务落实。对已经出台的改革举措,要加强改革效果评估,及时总结经验,注意发现和解决苗头性、倾向性、潜在性问题。要下功夫凝聚共识,充分调动一切积极因素,形成推进改革的强大力量。

司法体制改革调研报告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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