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关于就进一步深化司法体制改革的调研报告

发布时间:2020-03-02 13:42:32 来源:范文大全 收藏本文 下载本文 手机版

关于就进一步深化司法体制改革的调研报告

前言

(一)调研的背景和目的

当前我国法治体系已基本建成,法治建设取得重大成就,在各个法治领域,法律不断健全和完善,特别是在程序法的修订上,2012年3月全国人**过了《刑事诉讼法》修订法案,2012年8月全国人**过了《民事诉讼法》修订法案等一系列举措彰显我国法治发展走上新的台阶。建设社会主义法治国家,成为当前国家政治生活的基本态势,生活在公平正义、权威高效的法治环境中,是国民翘首以待的理想。同时,由于当前处于社会急剧转型时期,我国法治建设也面各种临严峻的挑战,迫于社会形势的变幻莫测和对法治社会的执着追求,我们需要加大法治建设进程的步伐,就建设法治社会的各个领域特别是司法体制进行统筹规划,进行大刀霍斧的改革,确保法治的发展不落后于社会经济步伐和迷失发展的方向。

司法独立是法治国家形成的标志。法院依法享有独立行使审判权,排除一切干涉,是法治发展的规律要求和必然趋势;法官独立享有不受任何干涉的裁判权是司法公正、司法独立的根本要求。如前所述,我国社会当前处于急剧转型时期,法治发展面临各种严峻的挑战。由于我国法治建设起步晚,底子薄,封建社会人治思想毒瘤贻害严重等原因,导致在司法领域出现众多严重问题,甚至出现冤假错案,背离了我国依法治国方略和法律规律,司法出现不中立、不独立、不公正的怪相。作为司法机关,作为维护社会发展和国家稳定的后盾力量,法院应当断即断,敢于面对这种严峻局势,敢于承担责任,敢于重大决策。

**地处祖国大西南,又是沿海地区,地理位置得天独厚,**市又是**区位优势最为突出的城市。当前**市经济发展迅速,社会转型明显,面临各种社会问题复杂突出,**市产生的各种问题,全国普遍存在,极具当前我国社会发展的代表性。在司法领域,**市人民法院(以下简称**法院)也面临在全国已经经过学术界、官方等激烈讨论、耳熟能详的与司法改革直接相关的问题。因此通过对**法院就司法改革所面临的各种问题,特别是法院独立行使审判权、法官独立行使审判权、法官制度、法官职业保障、法官职业伦理、法院经费、法院与人大的关系、法院与检察院的关系、法院与公安的关系、上下级法院之间的关系、法律适用现状等问题进行调研。通过对**市人民法院在这方面的问题进行调研,可以管中窥豹,起到见微知著,通观全局的作用。此次调研内容主要是我国法院都面临的共同性问题。

(二)调研思路、方法

在研究中,课题组首先通过对**市人民法院所面临的各种司法问题和当前**市社会发展现状和趋势做出总结和评估,得出各种相关数据和结论;收集调研所需数据并选取**市人民法院在司法层面的各种数据包括**市人民法院从2006年至2011年的民事判决书、民事调解书刑事判决书、行政的判决书、重审案件记录、抗诉案件记录、审判委员会会议记录、向上级法院请示记录等法律文书,2006至2011年**市人民法院财政经费状况材料、法官薪资待遇状况材料、法官任免和调动记录,2005年至2011年**市人民法院人民代表大会汇报情况、2005年至2011年政法委会议记录等等,并选取周边经济社会发展较有代表性的城市的基层法院相关材料,并对这些材料进行深入分析和对比;从学术与实务的需要着眼,根据当前我国法治发展现状特别是司法改革层面面临的各种问题,结合所得数据论述司法独立和法官独立的可行性、必要性。在整个调研过程中,课题组力求客观真实,不给调研留下模糊和空白等缺陷,竭尽全力做好调研为司法改革提供理论及实务支持。

本课题在具体调研方法上有数据分析法、案例抽样分析法、实地分析法、比较分析法等。

数据分析法上,主要是通过收集课题所需数据,一是课题组成员亲自采集相关数据,例如采集**市人民法院民事判决书等法律文书材料;二是从网络上收集数据,主要是针对非法学上的数据例**兴市社会经济发展现状、问题等数据材料。

案例抽样分析法是通过选取**市人民法院在审判方面的文书材料进行分析。

实地分析法主要是对**市市区公民、**市市区公民就**市人民法院、**市中级人民法院在审判领域方面的问题进行调查问卷,获取相关数据进行分析。

比较分析法是通过选取其他城市基层法院在审判领域、法院经费、法官薪资待遇等数据进行比较,通过比较总结得出相关问题进行比较论证。

一、当前影响**市人民法院依法独立公正行使审判权的体制性、机制性问题

作为基层法院,**市人民法院与其他法院一样,面临最具困难的问题,就是在独立行使审判权领域困难重重,受到各种体制性、机制性问题的干扰致使无法真正独立行使审判权。独立行使审判权是司法独立的集中体现。审判权是法院专有的权力,依法独立行使审判权是保障公正审判的前提,公正是行使审判权是价值所在。当前影响人民法院依法独立公正行使审判权的有以下体制性、机制性问题:

1、立法层次方面,对法院独立行使审判权的法律规定不够完善,权威彰显不够。

从法理角度上,中立性是司法的本质要求,没有中立的司法,无从居中裁判,司法公正又无从谈起;司法独立又是法院保持中立的前提,授人以柄是无法保障中立的。司法公正是我国社会的应有之义,司法独立是我国建设法治社会的根本要求。目前我国对法院独立行使审判权的立法规定是较为匮乏的,我国《宪法》第一百二十六条规定人民法院依照法律规定独立行使审判权,不受行政机关、社会团体和个人的干涉;《民事诉讼法》第六条规定民事案件的审判权由人民法院行使,人民法院依照法律规定对民事案件独立进行审判,不受行政机关、社会团体和个人的干涉;《刑事诉讼法》第五条规定人民法院依照法律规定独立行使审判权,不受行政机关、社会团体和个人的干涉。这三条法律条文规定法院依照法律行使审判权,文义解释上应为法院独立行使审判权不受行政机关、社会团体和个人的干涉,但是不排除受其他方面的干涉,所依据的法律应是普通法律,即不包括宪法,因我国没有司宪的惯例,宪法是根本大法,不是普通法,这样无疑致使法院独立行使审判权的权威受到减弱,行使审判权受到困难。

从上下级法院关系上,我国《宪法》第一百二十七条规定最高人民法院监督地方各级人民法院和专门人民法院的审判工作,上级人民法院监督下级人民法院的审判工作。从文义解释上可知我国上下级法院的关系是监督与被监督的关系,不是类似行政机构的领导与被领导的关系,即各级法院之间的关系是互相独立、互不隶属,在各自的审判权限范围内行使各自的审判权,监督是通过上级法院可对下级法院的案件发回重审、改判等诉讼方式进行。但是在实践中我国上下级法院的关系不仅仅是监督与被监督的关系,有种现象常常在我国法院系统发生,即在案件审判方面下级法院常常向上级法院请示,上级法院也常常指导下级法院。这种请示和指导做法变相影响法院的层级关系,很明显有违我国上下级法院监督与被监督的关系,直接或间接地影响到下级法院独立行使审判权。

从法官独立行使审判权而言,我国没有法律直接规定法官享有独立行使审判权,只在诉讼法方面规定审判组织和合议庭是法官行使审判权的程序。法官独立行使审判权是法院独立行使审判权的延伸,这是不言而喻的,如果仅有法院独立刑事审判权而没有法官独立行使审判权同样达不到司法的中立、公平的状态。如果法官不能独立行使审判权,受法院内部体制影响,这无疑会导致案件审理的亲历性和直接性受到干扰,从而导致案件的不能由法官独立裁决。

2、审判委员会制度的运作存在冲击审判权行使的亲历性和直接性的可能

审判委员会制度是我国特有的审判制度,是对特定的案件依照议决程序并最终做出案件裁决结果的的制度。审判委员会制度一定程度上有防止案件错判的一面,在我国法治建设起步阶段弥补法官队伍存在良莠不齐产生的不足,制度的存在和运作具有一定的合理性和积极意义。但是在实践中,审判委员会的运作容易导致以下消极结果:一是导致案件的审裁分离。依据我国诉讼法的规定和审判委员会议事规则的规定审判委员会对特定案件没有进行相关的审理,直接根据案件承办人的汇报经过短暂的审委会会议讨论过程并依据少数服从多数的原则作出裁决,这样无疑导致案件审理的亲历性和连贯性遭到削弱,使案件审裁分离;二是审判委员会容易削弱法官的独立性,弱化法官独立行使审判权。众所周知,我国审判委员会是由法院的院长、副院长及各庭室领导若干人组成,加上我国司法工作人员管理上沿用行政管理体系,行政色彩浓厚,因此容易在此环节产生行政机关所具有的上下级领导与被领导的现象,直接对承办法官的独立性,进一步影响其独立行使裁判权力。据此可知审判委员会的运作对审判权的行使的亲历性和直接性产生一定的冲击。

3、人民陪审员陪而不审的现象严重影响法院审判权的行使。

人民陪审员制度是我国特有的司法制度,是法院吸收公民参与司法活动以此实现司法民主并通过陪审员的参与来弥补审判员在特定知识的短缺和经验的匮乏,促使案件得到更公正合理的裁决。依照我国《关于完善人民陪审员制度的决定》和《人民法院组织法》的规定,人民陪审员在案件审理中行使与法官相同的权力。在实践中由于陪审员的选任不合理不科学导致些许陪审员所具有的知识或是综合素质的不足,或是法官对审判权的垄断达不到陪审员与法官互相制衡的效果,或是陪审员权力行使的不充分等原因,导致在有陪审员参与的审理中存在陪审员陪而不审的现象。这种陪而不审的现象致使合议庭一起合意案件的规定流于形式,陪审员制度设计的目的不仅没有得到实现,而且破坏合议庭组织的完整和案件的正常审理,进一步影响我国法院审判权的行使。

4、回避制度落实不力,深受律师对审判权独立行使的干扰。

法官与律师都是维护社会公平正义的重要力量,由于在诉讼活动中的职责分工不同,二者之间必须保持适当的距离,形成相互独立、相互尊重、相互合作、相互监督的良性互动关系,从而共同推进司法公正。司法回避是防治司法腐败的重要措施,而任职回避制度则是在现有回避制度之外,再造一道防止利益冲突的隔离墙,此举对于铲除滋生腐败的土壤、防范司法不廉、维护司法公正具有十分重要的意义,是对司法回避制度的完善和补充,不仅有利于引导法院领导干部和办案法官增强廉洁自律意识,有利于从源头上减少人情案、关系案、金钱案的发生,同时彰显了人民法院预防司法腐败、维护司法公正的决心和信心,有利于消除人民群众对法官与律师关系的疑虑,维护司法权威和司法公信力。实践中由于律师队伍的良莠不齐导致有些律师以金钱、人情等法外手段来干扰案件的审理,有些法官抵不住这些诱惑而做出违法的活动。我国法律对司法回避有严格规定,不仅在诉讼法对法官有较为详细的规定,也有对有亲属从事律师执业的法官进行回避的专门规定,即《关于对配偶子女从事律师职业的法院领导干部和审判执行岗位法官实行任职回避的规定(试行)》。但是由于实践中我国普遍存在法官亲属从事律师执业的现象,这种夹带人伦亲情的法官与律师关系常常上演里应外合的策略,对司法公正公平产生巨大的破坏,严重干扰法院审判权的独立行使。

对于如何解决这些问题的对策主要提下以下四方面:

第一,宪法层面上强化司法的权威,使司法权成为可与其他权力相抗衡、相牵制的强大的司法权;完善法院上下级之间的监督方式,确保层级法院审案的独立性;确保法官司法审判权的独立行使,革除法院系统行政化管理体系,使法官能够免除独立办案的干扰。

第二,完善审判委员会议事规则或是撤销审判委员会制度,避免案件审裁分离,保障承办法官拥有完整的裁决权力,落实案件承担责任机制。

第三,完善人民陪审员制度,特别是在陪审员的选任规则方面,确保陪审员对案件的审理,建立陪审员案件审理责任机制。

第四,规范法官与律师之间的关系,完善法官回避制度和律师执业规则,出台防止律师干扰司法权的法律法规。

二、当前**市在法官制度存在的问题,对这些问题解决的方法

1、法官选任标准要求不高

由于我国法治建设起步较为,法治建设起步阶段在法官的任免上较为粗陋,例如有大量法官是由复转军人或是老师甚至是医生直接任免的,而且不需要法律专业培训和考试,这种现象直到新《法官法》的颁布实施,规定法官选任需要一定的资质和条件通过考试选拨后才有所改观。但是这种无需任何法科知识背景和培训考试就可被任命为法官的体制直接导致我国法官队伍基础存在良莠不齐的现象,在一段时间内很难消除。当前我国法官选拨法律依据是《法官法》第九条规定,虽然在一定程度上大大提高法官任免的资格条件,需要通过职业考试和选拨考试等选拨条件,也大大改进提高我国法官队伍素质,有力地促进我国法治建设。但是从《法官法》第九条可知我国法官的任免条件并不算高,例如在历年法院人事招考中,众多法院要求的条件是高校应届生,应届生一般年龄都在二十二岁左右,年满二十三岁的要求未免是有些低的,按常态二十三岁的人仍处于人生历练的初级阶段,生活常识和经验非常有限;在从事法律工作年限要求是一年到三年及以上,从工作经验角度上一两年的工作经验对于人生工作龄期而言是很短的,而且司法裁判工作作为对人的权利和国家生活的裁断,无疑对司法工作人员的要求是非常高的,相较于美国、德国、日本等法治发达国家在法官选任工作经验年限要求而言我国对法官选任资历的要求是较低的。

2、法官队伍管理行政化,导致法官队伍中行政色彩浓重。

我国对法官管理沿用行政机关公务员式的管理体系,法官与法院的其他工作人员与公安系统一样一起被统称为干警;在级别待遇上法官的审判职务和法官级别实行政府系统行政级别管理体系,全体干警的工资福利、考核、晋升等均按公务员管理中的做法进行,与政府部门公务员管理体系基本一致,适用的等级待遇与行政机构人员待遇一致,一样是处级、科级等行政机构人员的待遇;法官等级不同以及所处职务不同常常适用行政机构的称呼,例如院长、副院长、庭长是其他法官的领导,他们与其他法官的关系是领导与被领导的关系。同时在法院系统中拥有与党务和政府内大致相同的文宣、组织、纪检等非业务部门,这些部门的设计和管理也与直接适用公务员管理体系。对法官队伍管理适用行政化的管理体系,无疑增加法院系统的行政色彩,促使法官之间的关系演化成领导与被领导的关系,造成法官官僚化、等级化、权力至上等不良现象丛生。这种管理体制对我国法官队伍建设是极其不利的,容易致使法官不能独立判断,对法官独立行使审判权容易受到权力的冲击,导致法官审判权力行使受到非法干扰。

3、地方法官不独立,独立判案受到严重干扰。

在与人大关系方面,根据我国《法官法》第十一条,院长、副院长的任免是由地方人**过选举产生,这样院长须对人大负责,受人大监督,而且我国法律规定法院独立行使审判权不受行政机关、社会团体和个人的干涉,而且在我国人大可以通过个案监督等形式对法院进行监督的。在法院系统院长、副院长又领导着法院的审判工作,无疑法官的工作属于此范围。而且我国对法官的人事管理是横向管理,即受本地人事部门管理,而不是上级部门。这样法官的审判工作间接受到人大机构的制约,审判权的独立行使或多或少受到影响;在法官的薪资待遇方面,由于我国地方法院的财政开支直接由本地方财政部门负责,包括法官的薪资待遇也是由地方财政负责和保障。这样无论是整个法院的财政开支还是法官的薪资待遇都受制于地方财政部门,而在同一个地方法院与政府机构之间,法官与地方政府工作人员之间避免不了要保持联系和来往,这样就产生一定的利害关系。这样法官的职业保障和法院的财政开支、法官的薪资待遇容易受到不必要的干扰,无疑使法院和法官的审判工作容易受到地方政府机构的限制。

对于如何解决这些问题提出的对策如下:

1、提高法官的准入标准。 法官作为审判权的直接行使者,其自身法律知识背景和审判技能等必须达到一定的水平,否则很难胜任司法审判工作,当前我国法官队伍总体上仍有良莠不齐额现象,这严重影响法院的审判工作。对于提高法官的准备标准,可适应延长法律工作年限,提高担任法官的年龄;法官的来源上除了法院内部培养,可以具有高素质的律师、法律学者中选择。

2、强化法官职业保障,推行法官终身制。

强化法官职业保障,推行法官终身制是当前法官制度的发展趋势,使其免受因入职、升迁、生活开支问题的干扰,免除后顾之忧,给其提供一个稳定生活和职业保障。法官在审判工作中应当强化自身法律知识,审判技能、学术能力、积累生活阅历。而且还要保持品德高尚,同行政机关人员或是其他领域人员一定距离。为防止法官在生活领域或是其他的被影响和干扰,应当提高法官薪资待遇,保障期生活水平,在职位方面非经司法确认和立法机关罢免。

3、法官带头培养法律文化,强化社会法律文化氛围。

法律文化是法律得以现实的文化基础。法官作为司法人员,理应对法律有崇高的信仰,具有浓厚的法律知识。在法官任免方面,应当择优选择具有道德高尚、刚正无私、有理性法律素养、能够为法律舍生取义的人士来担任法官。除此之外,整个国家领域应该强化法律文化的培养,弘扬法律文化,提高公民法律知识,以此来推动法治的进程和实现法治国家。

三、当前**市人民法院经费保障工作存在的问题,对解决这些问题的对策。

当前人民法院经费保障工作主要的问题:一是法院财政经费支出数目小,一定程度上不能满足法院的正常活动和提升法院基础设施建设和提高法官的生活水平要求。相对于其他国家机关如检察院、公安机关法院的财政经费算是较少的,这不利于法院建设工作的提升和法官生活的保障;二是地方法院的财政经费由地方政府负责,自然法院经费就受控于地方政府。这样容易导致法院因活动经费的来源掌握在地方政府而使法院依附于其。这样法院的相关工作特别是审判工作就容易受到政府的干扰,加剧司法权的地方化,对法院审判权的独立行使造成一定危害。

解决此问题的对策主要是:一是提高法院财政经费的开支比例,加大对法院基础设施的资金投入和提供法官薪金待遇和福利水平;二是对法院财政经费体制进行改革,使法院的财政经费免受地方政府的控制,即全国法院的财经开支有中央政府统一管理和负责,地方政府不再承担地方法院的财政经费的管理工作;三是优化法院财政经费结构,使经费开支透明化,合理化,科学化。

四、完善**法院与**市人民代表大会、**法院与**检察院之间的制约监督机制

当代社会的主要标志之一是国家权力的分权和各种权力之间的互相制约。建立和完善符合司法规律的制约监督机制是我国司法改革的必要举措,是完善我国司法结构,保障审判权的独立行使和正确处理法院与其他国家机关的前提条件。要完善符合司法规律的制约监督机制应该做到以下几点:

1、完善人大对法院的监督制约作用。

人大作为我国的权力机关和监督机关,在我国国家生活中拥有举足轻重的作用。法院作为司法机关,是通过人大产生,并对人大负责。完善好人大对法院的监督制约作用,不仅可以优化人大与法院的关系,也是法院更好地行使审判权的保障。正确处理人大对法院的监督制约作用主要体现在以下两方面:一是完善监督方式。当前我国人大对法院的监督制约方式主要是每年人大会议时法院向人大汇报工作,以此方式对法院进行监督。这种监督方式是宏观上的监督,只能泛泛地了解法院工作,并没有对法院工作的不足和缺陷进行逐一详细地监督,因此要完善人大会议法院汇报工作机制;二是改革人大对法院的个案监督体制。在人大对法院较微观的监督机制是个案监督,但是在实践中人大以个案监督方式监督法院较为鲜见,其中原因之一是个案监督程序较为匮乏,没有完整的监督程序。而且人大作为权力机关,又是立法机关,个案监督不符合权力分配与制约的原理,因此有必要对此监督方式进行改革;三是人大作为立法机关可通过立法的方式来监督法院工作,适当时可通过违宪审查的方式对法院进行监督,规范好法院的各项职能和法官职权,从宏观角度监督法院工作,使人大对法院在保持高权威性、集体性的的监督同时保持事后性、间接性的监督,确保法院能够依法独立行使判权,严格执法、公正裁判,人大对法院的监督绝不应影响司法的独立性。

2、完善检察院对法院的监督方式。

在我国检察院和法院拥有特殊的关系,广义上同为司法机关,只是职能类型和范围不同,检察院代表行使检察权,同时也是法律监督机关。在我国一定程度上检察院肩负着对法院的监督工作,主要通过司法方式来监督法院的工作。因此有必要处理好法院和检察院的关系,检察院对法院的法律监督在什么情况下履行,如何履行等至关重要,完善检察院对法院的监督方式,在不影响法院行使司法权的前提下履行好对法院工作的监督。一是完善我国三大诉讼法中的检察院监督程序,根据我国《民事诉讼法》和《刑事诉讼法》《行政诉讼法》的审判监督程序规定检察院对法院的监督是通过对已结案件的抗诉才能启动监督程序,这是一种事后监督的方式,因此有必要在诉讼法中增加检察院在特殊情况下对法院的事前监督程序,例如发现法官在案件审理中属于应该回避而不回避时可通过一定的司法程序进行监督;二是完善对法官行为的监督,落实对法官犯罪违法行为的追究责任,保障当事人的诉讼权利和法官在法律范围内行使职权;三是检察院对法院的监督应该避免影响法院行使审判权的独立性,以保障法院司法权力的完整性。

五、科学定位四级人民法院职能,理顺上下级法院关系和确保法律统一适用的对策和建议

按照级别分类我国法院为四级制,分别为基层人民法院、中级人民法院、高级人民法院和最高人民法院。除了最高人民法院为唯一一个外其他级别法院根据我国行政区域的划分有若干个高级人民法院和中级人民法院及为数最多的基层人民法院。由于我国法院系统较为庞大,管辖区域辽阔,权限划分较为复杂,恰当配置各层级的职权,合理确定各层级在审判活动中的地位和作用,建立符合审判客观规律和现实条件的法院层级制度,事关我国法律的统一适用和法院改革与发展。因此如何科学定位四级人民法院职能,理顺上下级法院关系,确保法律统一适用是当前司法改革的重要任务。据此提出的对策主要如下:

1、根据法律规律和我国地域特征设计好法院层级和法院分布和法律的统一适用。

居于法律稳定性与适用统一性的要求,我国法律在适用过程中要保持法律的稳定与适用的统一。但是由于我国地域广阔,且不同区域的社会发展程度、经济发展水平、风俗习惯等具有较大的差别。致使在法律适用中不得不考虑这些因素,否则法律的适用因区域性差别导致制度预设的目的无法实现,但是由此容易造成法律适用产生偏差,冲击法律适用的统一性,例如不同省区之间对盗窃数额的规定不统一,这是因为区域间的经济发展水平不一样所致,也因此很难设定一个可全国适用的数额。在此就全局性而言产生法律适用统一性与区域差别性的矛盾,而且这一矛盾伴随我国法治发展而存在,因此在层级法院职能时须根据此矛盾来设计。当前较为折中的设计方案为设计中央和地方两套法院系统,即一套是地方法院体系,基本上保持目前的省、地级市、县三级法院不变,专管省市区内的案件;一套是中央法院体系,由最高人民法院及其分院组成,管辖跨省市区一审案件以及某些上诉案件。将目前民事案件由诉讼一方当事人所在地法院受理改为由诉讼各方当事人共同所在地法院受理。当事人如分属不同的县,则改由这些当事人共同所在地的法院受理,依此类推跨省的则由最高法院受理,这样一来我国就形成了两套法院体系。在刑事案件和行政案件层级法院职能划分可参照民事案件来设计。

2、理顺上下级法院监督与被监督的关系,禁止下级法院向上级法院请示及上级法院对下级的指导。 根据司法独立、中立、公正的特征,上级法院对下级法院的关系除了通过诉讼程序对案件审理工作进行监督外,不应再含有其他影响法院之间保持独立、中立、公正的关系所在,例如禁止下级法院就案件的审理向上级法院进行请示,也禁止上级法院就案件的审理对下级法院进行指导。

六、加强法官职业保障的对策和建议

1、法官选任上实行优选制度,提升法官综合素质,实现法官队伍的精英化。

第一,提升法官职业的门槛,择优选择专业知识丰富,品德高尚、审判技能强、社会经验丰富的人。提升法官职业门槛,有利于法官队伍综合素质的提高,能够很好地胜任各种审判工作。选任标准上要对法律专业知识、道德素质、审判技能、社会阅历等方面进行全方位的考察,合格后方可选任。只有经过法律专业知识的学习和掌握一定程度的法律专业知识,方可胜任法律工作;只有品德高尚才能确保在日后的司法工作中不做出有违道德人伦的事;审判技能是法官不可或缺的职能能力,是保障审判工作开展的前提条件;社会阅历丰富有利于案件的审理和司法公正的开展。提出法官选任要符合这些要求的目的在于保障法官的职业水平、办案能力并具有丰富的办案经验。要成为一名合格的法官需要丰富的实践经验,需要多方面的锤炼,经过严格的任职条件和筛选程序,保障法官的高职业水平和专业素质,实现法官队伍的精英化,才能进一步加强法官职业保障。第二,提高法官职业伦理道德。法官职业伦理是法官所具有的素质之一,例如法官行为的端庄、工作态度的认真严谨、对法律的信仰和虔诚等。法官职业伦理对入选成为法官的队伍进行职业伦理的教育和强化,有利于法官能够在司法工作中安身立命,敢于献身于司法,能够使法官正确处理法关于法官之间、法官与检察官之间、法官与律师之间等关系,是保障我国法官队伍能够沿着司法独立、中立、公平的方向发展的条件之一,是我国法官队伍应具有的内涵,是衡量我国法官职业化程度高低的重要尺度。提高法官职业伦理主要通过教育和感化的方式进行。

2、提升法官薪资待遇,实行职业终身制

法官是特殊的职业群体,在众多职业中拥有崇高的地位。在西方社会特别是美国法官最受尊敬的职业。无论哪一国家哪一些社会体制,凡是想建立法治国家都应善待法官,确保其拥有稳定优厚的薪资待遇,并实行职业终身制,使其免受物质生活、就业等后顾之忧。只有这样才能使法官独立、中立、公正地行使审判权,很好地履行法官职责,使法官内部形成法官文化,形成法官中立、独立的团体,不依附于行动权。当前我国法官队伍的薪资待遇不容乐观,在薪资待遇方面比不上其他一些职业。因此有必要提升法官薪资待遇,对法官队伍实行职业终身制。这样才能稳固法官地位,加强法官职业的稳定。

3、优化法官考核制度,实行法官个人案件审理责任制。

优化法治考核制度,是法官职业保障的必要举措,实行法官个人案件审理责任制,是强化法官队伍对案件进行审慎、真诚、执着地审理,防止法官在行使审判权过程中出现不忠于法律甚至做出违法犯罪行为;是保障法官队伍持续、完整地保持法官所应具有的各种法官素质。

深化司法体制改革

深化司法体制改革

深化司法体制改革

深化司法体制改革感悟

21 深化司法体制改革

==公安局深化司法体制改革情况汇报

香县深化司法体制改革

关于深化司法体制改革情况的报告

为什么要全面深化司法体制改革

深化司法体制改革(孟建柱 人民日报.11.25

关于就进一步深化司法体制改革的调研报告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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