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我国司法体制改革的方向

发布时间:2020-03-04 01:26:22 来源:范文大全 收藏本文 下载本文 手机版

十六大提出了司法体制改革的基本任务和主要内容,指出“社会主义司法制度必须保障在全社会实现公平和正义”。这实际上指明了我国司法改革的努力方向和未来目标。

2002年党的十六大提出了司法体制改革的基本任务和主要内容,指出“社会主义司法制度必须保障在全社会实现公平和正义”。这实际上指明了我国司法改革的努力方向和未来目标。目前,我国司法体制改革已经发展成为继经济体制改革之后,中国社会制度变迁的又一个社会热点。

我国现行司法体制存在的主要问题,可以概括为司法的“四化”现象,即司法的等级化、司法的行政化、司法的商业化和司法的地方化。第一,司法的等级化。司法的等级化,反映的是司法机关在司法活动过程中,按照上下等级结构和模式运作的一种司法异化现象。司法的等级化主要表现为司法机构成员之间关系的等级化,即法官和检察官的等级化。司法等级化,不仅违反了司法活动的内在规律,而且在一定程度上限制了我国司法体制改革和创新的空间。第二,司法的行政化。这里所说的司法行政化,主要是指法院和检察院体制的行政化,即法院和检察院按照行政体制的结构和运作模式来建构和运行。其主要表现是:司法机关的设置与行政机关相对应,司法机关和司法人员确定行政级别以及司法机关按行政决策模式裁判案件。司法行政化在一定程度上加重了司法机关对行政机关的依赖性和附属性,不利于司法机关依法独立、公正地裁判案件,违反了司法规律的内在要求。第三,司法的商业化。在计划经济向社会主义市场经济转轨的背景下,司法活动呈现出浓厚的商业化色彩。其主要表现是:司法机关利用职权兴办经济实体,司法机关在征收诉讼费过程中的商业化以及司法机关利用职权随意收费。司法与金钱相联系,使司法失去了公正和正义性。第四,司法的地方化。我国司法实践中存在着严重的司法地方化倾向。其突出表现是司法机关工作人员管理的地方化和司法财政管理的地方化。司法地方化的严重后果在于:一是全国法律适用的不统一,二是妨碍社会主义市场经济的建立和完善,三是加重了司法不公,使得司法腐败这一社会毒瘤长期得不到根除。

我国司法体制改革的方向是实现司法体制的现代化。其基本要求是:建构符合司法内在规律的法官和检察官管理制度,实现法官和检察官制度的现代化;改革诉讼体制,由职权主义诉讼体制向当事人主义诉讼体制转换,形成诉讼体制的根本转型;改革和完善司法执行体制,建立相对独立的司法执行机制。

(一)建构现代法官和检察官管理体制

法官和检察官是司法体制的实践者和操作者,法官和检察官制度是司法体制的重要组成部分。当前,我国的法官和检察官制度正面临着划时代的变革与发展机遇。建立现代化的中国法官和检察官制度,必须克服法官和检察官大众化的思想倾向,以法官和检察官职业化为目标,形成严格的法官和检察官准入制度和选任制度。

参照国外在法官准入和选任方面的成功经验,改革我国现行的法官和检察官准入制度和选任制度的基本思路是:一是明确规定担任法官和检察官必须首先具备高等院校法律专业本科毕业的条件。这样规定的理由是,只有经过正规法律院校培养的学生,才能具备宽厚的人文素养和扎实系统的法学理论功底。二是建立全国统一的司法考试制度,只有通过司法统一考试的才能被任命为法官和检察官。三是建立一元化的严格司法训练制度。四是建立充分体现法官和检察官国家荣誉和尊严的法官和检察官任免体制。五是建立合理的法官和检察官业务晋升机制。

(二)诉讼体制由职权主义向当事人主义转换

职权主义诉讼体制的基本特征是,法院和检察院或者法官和检察官在诉讼活动中拥有主导权,对诉讼程序的启动、进行和终止以及对诉讼对象的确定和诉讼资料的调查收集具有决定权,当事人在诉讼中处于被支配地位。职权主义诉讼体制实际上是计划经济体制下,国家对社会生活进行全面干预、控制在司法领域的体现和反映。这种诉讼体制是与高度集中的计划经济相适应的。在市场经济条件下,诉讼体制应转换为当事人主义诉讼体制。这一体制的基本特点是,诉讼程序的启动、进行、终止以及案件审理对象和审理范围均由当事人决定。简言之,就是将诉讼的主导权和支配权交给当事人行使。我们认为,诉讼体制只有实现由职权主义向当事人主义的根本转型,才能适应市场经济发展的基本要求,保障我国社会经济的健康有序发展。

(三)建立相对独立的司法执行体制

我国现行司法执行体制借鉴了大陆法系国家的立法体例,将司法执行权交由法院行使,是一种“审执合一”的执行体制。近年来,随着司法改革的不断深入,我国司法执行体制也在实务中进行了一些调整和变革。成立执行局,使司法执行机构在法院体制中相对独立和统一,是我国司法执行改革的重要举措,也是我国目前司法执行体制改革的中心内容。这一改革思路是基于司法执行权是一种区别于司法裁决权而具有行政权性质的权力的认识。实践中,许多法院设立了各自的独立执行机构——执行局,在执行机构的管理体制上实行单列的管理模式。这样,司法执行机构实际上在司法机关内部已经相对独立出来。这既是合乎逻辑的,也代表了我国司法执行体制改革的方向。

(四)法院、检察院人事和经费垂直管理

需要进行探讨的是,法院和检察院的公正和正义性,关键的环节之一是避免其地方化,或者说弱化地方党政领导和其他有关部门干扰司法正常办案。有可供选择的两种方式:一是法院和检察院的院长等,由同级人大选举产生,并且由人大监督、罢免等,弱化当地党委和组织部门选择、调动、监督、罢免的权力,当地政府依法供给两院以充足的经费,使其在人事和经费上有司法独立的基础;另一种思路是,法院和检察院的人事和经费垂直管理,这样可以基本上避免地方主义。但是,各有利弊,就前一种方案而言,虽然近几年一些地方的人大对两院的监督有所加强,比如有的地方法院或者检察院的工作报告未能通过。然而,可能由于人大实际在政治生活中的地位,大部分地方的人大并不能很好地起选举两院院长、监督两院工作,留住或者罢免两院领导的作用,地方主义从制度设计上无法克服;后一种方案,其很可能产生的弊端是,最高法院和最高检察院可能象目前的政府各部门一样,收权和集中,于是跑步进京、权力寻租、效率低下等问题又会滋生。但是,我们认为,从目前和今后一段时间看,为了国家的集中和统一,摆脱地方主义造成司法的不公正和不正义,目前法院和检察院体制改革次优的选择是,将其经费和人事垂直化管理,而给各级地方人大,特别是给全国人大以足够的监督权力,避免两院垂直管理后可能产生的寻租和低效率问题。

垂直管理包括两个方面。首先,法院和检察院实行人事垂直管理。这将有利于消除司法腐败,维护公平与正义,消除地方保护主义和部门保护主义,维护法制的权威与统一,发挥法院和检察院的正常功能。为此,法院和检察院的领导干部、机构设置和编制应由中央统管。具体来说,最高法院党委成员由中央选任管理;高级法院党委成员由最高法院党委主管;中级法院和基层法院党委(组)成员由高级法院党委主管。其次,改革目前法院和检察院经费由地方财政解决的思路,特别是要改革对法院和检察院实行的“收支两条线、超收奖励、罚款分成”的经费来源和供给体制,建立独立的司法预算制度,实行国家单列财政拨款。这将有利于实现司法公正,防止司法腐败的产生。

就法院和检察院人事、经费和业务垂直管理的体制看,更加需要加强地方人大对垂直管理法院和检察院系统的横向监督,包括案件质询、日常监督和年度报告审议审查制度,对效率低下、渎职、腐败严重的在地方的法院和检察院的领导,地方人大可以向上级主管提起处分、调离、罢免等要求,以避免垂直管理带来的低效率和寻租腐败。从长远看,2020年以后,随着地方党政领导法制观念的增强,人际人情文化向法治守法文化转变,地方人大的权威强化,各地财政充裕,法院和检察院的经费从地方财政中能得到保障,人民群众法制素质提高,法院和检察院的体制,应当重新回归地方,形成地方行政、立法和司法的制衡格局,保证地方治理结构的完整性,并减少横向监督和纵向管理带来的体制摩擦成本,提高司法体制的效率。

(五)积极稳妥地推进我国司法体制改革

司法体制改革,是一项系统的体制改革,需要协调和配套推进。首先,要进一步加强和改进党对司法的领导,以保证司法体制改革的正确政治方向。其次,要制定中国司法改革法,使司法体制改革在合法的框架下展开。第三,成立国家司法改革委员会,统筹整个国家司法制度的改革。第四,调查我国的司法现状,提出司法改革意见。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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