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执行难调研报告(精选多篇)

发布时间:2021-04-20 08:00:31 来源:调研报告 收藏本文 下载本文 手机版

推荐第1篇:法院执行难新特点调研报告

执行难是多年来人民群众反映强烈的问题,成为社会关注的难点。近几年人民法院虽下大力气着力解决,也取得了一定成效,但形势依然严峻,并显现出新的特点。

一、执行难的新特点

1、随着诉讼案件不断增加,执行难案数量增加。因被执行人下落不明导致案件无法执行的占到了中止和终结执行程序绝大多数,此类案件不断增加的同时,也那一世小说网 穿越小说网 网游小说网 http://www.daodoc.com使社会矛盾在不断积累。近年来缠访、越级上访、闹事的问题屡见不鲜。

2、被执行人难找。债务人采取种种手段逃避法院执行,是当前执行难中最普遍的现象。在案件进入执行程序后,被执行人不是积极想办法履行义务,而是到处找关系托门路疏通人情,转移财产东躲西藏逃避执行。不仅以自然人为被执行人的案件如此,而且以法人和其它经济组织为被执行人的执行案件也是如此。企业每年都年检,但就是找不到该企业的人员财产,一些事业单位和村委会将公款以个人的名字在银行存放,使案件无法执行。还有一种情况就是外出务工人员增多,没有固定的居所、流动性强,回家的时间难以掌握,更有一些人外出不归,下落不明,而家中仅存有部分生活必需品,因此使案件无法执行。在审理时公告送达缺席判决,申请执行后被执行人下落不明,大部分案件从审理到执行都没见到过债务人,无法执行。

3、被执行人财产难寻。法院执行案件的标的物是被执行人的财产,只有被执行人有足够的财产才能保证法律文书所确定的权益真正实现。由于被执行人不配合执行,或者有意采用多种手段隐藏财产,加之个人财产申报制度不健全,个人故意以其他人名字存款,企业在银行多头开户,有些单位以个人名字在银行存款,给执行设下重重障碍。有的将房产、车辆等登记在他人名下的躲避债务,有的夫妻协议假离婚,将共有财产归属于没有债务的夫、妻或子女等等。当法院进行调查时,找不到任何财产,不仅使生效法律文书无法得到执行,而且引起权利人的不理解甚至质疑,更使法院执行工作陷入困境。

4、有协助义务单位或个人不协助执行或者积极性不高。协助法院执行是一条法定义务,有协助义务的单位及公民,应当按照法律规定积极协助法院执行。但在实际执行中,有时个别负有法定协助执行义务的单位或个人出于怕麻烦,怕得罪人等原因,推诿、拖延协助执行。一些有协助义务的单位因选举、民主评议、利益相关等原因对协助人民法院执行工作有畏难情绪,不协助法院开展执行工作的事屡有发生。少数部门对协助人民法院执行人为设置障碍,甚至制定法外的内部规定,抵制执行工作的正常行使。

5、执行机制差。目前,基层法院执行机构一般是执行庭和基层法庭。基层法庭审执不分,力量薄弱所呈现的问题自不待言,执行庭也因与设立初衷不一致而无法发挥联动应变效应。执行政策缺乏连续性,对强制执行措施的运用有缩手缩脚现象。另外,基层法院执行力量严重不足,执行法官老化,业务不精因此而造成的执行率低下,执行方式落后的现象暂无法解决。

二、新形势下执行难的主要原因分析

执行难作为一种社会综合症,其成因目前主要表现在以下几个方面。

1、从经济发展的角度看,执行难是利益主体多元化、经济发展到一定阶段的伴生物。随着市场经济体制的逐步建立和社会主义法制的进一步健全,通过诉讼程序解决纠纷越来越普遍。随着诉讼案件数量的增长,执行案件的数量也就相应增多,难度也会在一定时期相应增大。

2、从道德文化的角度看,执行难源于市场主体诚信观念的缺失。当前适应经济发展新的道德观尚未建立,市场主体信用意识、责任意识等普遍低下。突出地表现在“逃债”等恶性债权债务关系上。对这种行为,社会批判的声音过于微弱,法律上也缺乏严厉的处罚措施,使得尝了甜头的人越发肆无忌惮。另外不少债权人认为一旦诉至法院,法院就可以保证其债权的实现,而自己却坐享其成,个别申请执行人难缠,如我院有三件执行案件,将生效判决书确定的内容全部执行到位,申请人不领,讲要按照他的理解执行,四处上访。

3、从案件审判来看,以往法院、社会舆论更加注重审判的公正与否,而忽视了法律文书的落实。又因法院实行分权控权,审、执分开,审判人员多注重审判而少考虑执行,形成了判的只管判,没有责任去考虑执行问题,忽视了执行的可能性,有时可能错过最佳的执行时机,使得案件最终无法执行。

4、从当事人来看,诉讼时被告人往往夸大自己履行协议的能力、随意承诺并随意达成调解协议,借调解之机拖延履行义务的时间,然后转移财产或销声匿迹。造成案件无法执行,出现调解容易执行难的怪现象。尤其在农村相对来说,农民法律意识淡薄,经常不到庭、不露面,对法院的执行工作配合积极性不够。而且协助执行难,农村一些村庄的群众或基层组织不愿得罪人,不愿协助法院执行,特别是一些被执行的农民还经常聚集亲友或煽动他人妨碍执行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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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另一方面得到申请人理解难。农村的一些申请执行人认为自己拿不到钱一定是法院没有尽到责任,故经常责难法院执行人员或干脆找法院要钱,如果案件因特殊原因一旦被中止执行,有的人则不断到法院来纠缠。从社会信用体现来看,法律是道德的底线,欠债还钱应当是法律意识人士的基本理念。可由于我国社会信用体系还在逐步完善,在基层不讲信用的行为被发现和追究那一世小说网 穿越小说网 网游小说网 http://www.daodoc.com责任的可能性还较低,对失信行为的处罚程度还远不够严厉。加之深层次的基层社会经济、文化前景、司法权威的弱化,导致当事人自动履行生效法律文书的意识低下,相当数量的债务人千方百计逃避执行。

三、解决执行难问题的主要措施和建议

从以上分析可以看出,执行难的原因是多方面的,是多种矛盾综合交织的结果。这几年来,我院高度重视执行工作,健全机构,建立各项新机制,强化了执行措施的运用,部署了多次集中清理未结执行积案活动,加大了执行力度。但是,执行难依然没有从根本上解决。要解决这一难题,必须进行综合治理。它涉及到立法,执法、普法和守法。需要法院主动争取有关部门的支持与配合,争取多种渠道获取执行线索,并不断强化执行威慑力度,从根本上解决执行难。

一是积极寻求党委、人大、政府及社会各界的支持与帮助,以创造一个良好的执法环境。不断完善联席会议制度,确实有效地发挥联席会议作用,及时协调解决执行中遇到的困难和有效地协调有关部门的关系,扫清执行障碍,为执行工作创造有力条件和良好的环境。法院在严格依法执行的同时,就执行中遇到的困难、问题主动向党委、人大汇报,主动争取政府的支持。

二是完善执行管理体制,主要是加大执行局的执行管理权力和能力,加强上下级法院执行局指导和联系方面入手,改变基层法院执行力量分散,装备落后,信息不够畅通的情况。实行高级法院对本辖区内执行工作统一管理和协调体制,加强执行监督和提级,指定执行,为打破地方保护主义提供现实执法条件。实行执行实施权与执行审查权的互相制约,防止执行时人员权力过大。同时,也让执行员专司执行工作,提高工作效率。

三是进一步完善将法院执行工作纳入社会治安综合治理目标考核范围。将中央政法委布置的由相关22家部门参加的联席会议制度落到实处,改变法院孤军奋战的局面,并真正形成合力。按照中央政法委法发[2006]36号《关于将法院执行工作纳入社会治安综合治理目标考核范围的意见》文件的要求,将执行工作纳入社会治安综合治理目标管理。对拒不履行人民法院生效法律文书,甚至干扰人民法院执行的单位或部门,实行“一票否决”,造成恶劣影响的,追究领导责任。

四是加强执行队伍建设,提高执行人员素质。执行队伍建设一方面指执行力量的加强。按照中央1999年11号文件规定,要把执行人员的比例增加到法院总人数的15%,更主要的是要加强执行队伍素质建设,即提高法律意识、业务素养、严格守法、认真执法,要加强执行人员的培训,提高公正执法意识,结合法院系统开展的“警示教育”活动,强化依法执行、文明执法。

五是强化大局意识。加强审、执部门之间的信息交流,做好民商事调解与执行工作的衔接,避免出现调解容易执行难的情况;审判法官坚持“能调则调、当判则判、调判结合、案结事了”的原则,合理把握调解的尺度,努力提高对调解协议可执行性的认识,注重在调解中释明执行风险;加强法院之间横向联系,以此营造一种执行声势,让被执行人明白只要自己债务未了,逃到哪里都会受到执行,从而打消外逃被执行人的逃债心理。

六是各部门联合加强普法教育、提高公民社会责任感,改善执行难的人为环境问题。如前所述,信用观念的缺失是执行难的一个重要原因。一方面要教育公民依法办事,使人民群众掌握相关方面的法律知识,明确自己的权利和义务,全方位地提高自身的文化道德和法律意识,为法院执行工作的顺利进行创造良好的人际环境;另一方面,也要认识到全社会范围内信用意识的形成也非自然形成,还需要外界的配合,所以要充分发挥媒体引导作用,让人们认识到不执行法院判决的社会危害性和严重后果。同时充分发挥全国统一的“执行案件信息管理系统”。将执行案件录入到此系统,并与银行、工商登记、出入境管理等部门建立联动机制,使得被执行人如出现严重资信问题,那么其无论融资或出入境等都受到严格的限制。因此,赖账者要想在市场经济舞台上重树自己的形象,只有尽快履行义务。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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推荐第2篇:法院执行难新特点调研报告

法院执行难新特点调研报告免费文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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法院执行难新特点调研报告2010-06-29 19:04:53免费文秘网免费公文网法院执行难新特点调研报告法院执行难新特点调研报告(2)

执行难是多年来人民群众反映强烈的问题,成为社会关注的难点。近几年人民法院虽下大力气着力解决,也取得了一定成效,但形势依然严峻,并显现出新的特点。

一、执行难的新特点

1、随着诉讼案件不断增加,执行难案数量增加。因被执行人下落不明导致案件无法执行的占到了中止和终结执行程序绝大多数,此类案件不断增加的同时,也使社会矛盾在不断积累。近年来缠访、越级上访、闹事的问题屡见不

鲜。

2、被执行人难找。债务人采取种种手段逃避法院执行,是当前执行难中最普遍的现象。在案件进入执行程序后,被执行人不是积极想办法履行义务,而是到处找关系托门路疏通人情,转移财产东躲西藏逃避执行。不仅以自然人为被执行人的案件如此,而且以法人和其它经济组织为被执行人的执行案件也是如此。企业每年都年检,但就是找不到该企业的人员财产,一些事业单位和村委会将公款以个人的名字在银行存放,使案件无法执行。还有一种情况就是外出务工人员增多,没有固定的居所、流动性强,回家的时间难以掌握,更有一些人外出不归,下落不明,而家中仅存有部分生活必需品,因此使案件无法执行。在审理时公告送达缺席判决,申请执行后被执行人下落不明,大部分案件从审理到执行都没见到过债务人,无法执行。

3、被执行人财产难寻。法院执行

案件的标的物是被执行人的财产,只有被执行人有足够的财产才能保证法律文书所确定的权益真正实现。由于被执行人不配合执行,或者有意采用多种手段隐藏财产,加之个人财产申报制度不健全,个人故意以其他人名字存款,企业在银行多头开户,有些单位以个人名字在银行存款,给执行设下重重障碍。有的将房产、车辆等登记在他人名下的躲避债务,有的夫妻协议假离婚,将共有财产归属于没有债务的夫、妻或子女等等。当法院进行调查时,找不到任何财产,不仅使生效法律文书无法得到执行,而且引起权利人的不理解甚至质疑,更使法院执行工作陷入困境。

4、有协助义务单位或个人不协助执行或者积极性不高。协助法院执行是一条法定义务,有协助义务的单位及公民,应当按照法律规定积极协助法院执行。但在实际执行中,有时个别负有法定协助执行义务的单位或个人出于怕麻烦,怕得罪人等原因,推诿、拖延协助

执行。一些有协助义务的单位因选举、民主评议、利益相关等原因对协助人民法院执行工作有畏难情绪,不协助法院开展执行工作的事屡有发生。少数部门对协助人民法院执行人为设置障碍,甚至制定法外的内部规定,抵制执行工作的正常行使。

5、执行机制差。目前,基层法院执行机构一般是执行庭和基层法庭。基层法庭审执不分,力量薄弱所呈现的问题自不待言,执行庭也因与设立初衷不一致而无法发挥联动应变效应。执行政策缺乏连续性,对强制执行措施的运用有缩手缩脚现象。另外,基层法院执行力量严重不足,执行法官老化,业务不精因此而造成的执行率低下,执行方式落后的现象暂无法解决。

二、新形势下执行难的主要原因分析

执行难作为一种社会综合症,其成因目前主要表现在以下几个方面。

1、从经济发展的角度看,执行难

是利益主体多元化、经济发展到一定阶段的伴生物。随着市场经济体制的逐步建立和社会主义法制的进一步健全,通过诉讼程序解决纠纷越来越普遍。随着诉讼案件数量的增长,执行案件的数量也就相应增多,难度也会在一定时期相应增大。

2、从道德文化的角度看,执行难源于市场主体诚信观念的缺失。当前适应经济发展新的道德观尚未建立,市场主体信用意识、责任意识等普遍低下。突出地表现在“逃债”等恶性债权债务关系上。对这种行为,社会批判的声音过于微弱,法律上也缺乏严厉的处罚措施,使得尝了甜头的人越发肆无忌惮。另外不少债权人认为一旦诉至法院,法院就可以保证其债权的实现,而自己却坐享其成,个别申请执行人难缠,如我院有三件执行案件,将生效判决书确定的内容全部执行到位,申请人不领,讲要按照他的理解执行,四处上访。

3、从案件审判来看,以往法院、

社会舆论更加注重审判的公正与否,而忽视了法律文书的落实。又因法院实行分权控权,审、执分开,审判人员多注重审判而少考虑执行,形成了判的只管判,没有责任去考虑执行问题,忽视了执行的可能性,有时可能错过最佳的执行时机,使得案件最终无法执行。

4、从当事人来看,诉讼时被告人往往夸大自己履行协议的能力、随意承诺并随意达成调解协议,借调解之机拖延履行义务的时间,然后转移财产或销声匿迹。造成案件无法执行,出现调解容易执行难的怪现象。尤其在农村相对来说,农民法律意识淡薄,经常不到庭、不露面,对法院的执行工作配合积极性不够。而且协助执行难,农村一些村庄的群众或基层组织不愿得罪人,不愿协助法院执行,特别是一些被执行的农民还经常聚集亲友或煽动他人妨碍执行 美女学院的禁书 异体——我的绯色天空 理工大风流往事 我的老婆是杀手 一剑惊仙 重生之官道 http://

推荐第3篇:法院执行难原因分析调研报告

法院执行难原因分析调研报告

法院执行难原因分析调研报告

立案难、执行难、信访难成为当前人民法院的三大难题,特别是法院执行难的问题,已经严重影响人民法院的司法权威和公信力。从我院近几年向人大常委会作工作报告时,人大代表审议反馈回来的意见来看,大部分都是提到法院执行难的问题,其建议也是要求法院加大执行力度等话题,为此,笔者就法院执行难的问题通过走访人大代表、政协委员,向部分执行当事人进行问卷调查,到乡镇社区村组召开座谈会等形式开展了调研,通过调研形成了该调研报告。

一、导致法院执行难的主要原因

1、现有司法管理体制保证不了法

院独立行使执行权。最主要是存在地方保护和部门保护,这是造成执行难的最主要的因素。虽然宪法和人民法院组织法以及民事诉讼法等均规定了“人民法院依照法律规定独立行使审判权,不受行政机关、社会团体和个人的干涉”,但现实是人民法院在人财物各方面都受制于当地党委、政府、人大,人民法院的活动经费要由当地政府拨付;人民法院的院长、审判员及其他人员要由当地人大任命;人民法院设立、撤销机构要由当地政府审批,如当地地方和部门出于对局部利益的考虑,干扰法院执行,那么法院就很难抵制住压力。因此,可以说,现有的司法体制,要求人民法院真正地、完全彻底地独立行使执行权,只能是一个良好的愿望。

2、执行力量严重不足。由于执行力量严重不足,使人民法院在日益繁重的执行工作面前显得力不从心。随着我市经济社会的发展,各类社会矛盾凸显,各种社会利益冲突加剧,各类纠纷也日

渐增多,因此,进入执行程序的案件也越来越多,执行难度越来越大,对法院执行工作的需求越来越大,要求越来越高。而执行警力却并没有得到加强,甚至有削弱。就我院为例,2008年,我院执行局有执行干警8人,但2013年执行局的警力只有7人,而执行的案件,2013年却比2008年增加近1倍,有限的警力和繁重的执行任务之间的存在着尖 的矛盾。

3、执行队伍素质不高。就其法院内部来看,法院执行队伍素质不高,执行能力不强,也是造成执行难的原因之一。就其执行人员的配备来看,法院配备的执行员往往是胜任不了审判工作和没有审判职务、审判经验的人。就其业务素质来看,可以说,业务能力强的审判骨干力量,大部分都充实到审判岗位上,从事第一线审判工作,在执行局工作的大部分都是业务能力较差的人员。以我院为例,执行局7名工作人员,只有有3名具有审判职称,其他4名都没

有审判职称,其中2名还是工人,这样的人员配置和业务素质,很难高效完成日益繁重的执行工作任务。

4、执行信访工作压力过大。从近年我院执行工作的情况来看,执行信访案件占整个法院信访总量的三分之一还要多,到省进京访,越级访、群体访、极端访、重复访的现象较为突出。如有的被执行人虽经

一、二审、甚至再审败诉后,为了达到规避执行、逃避履行义务之目的,往往采取层层、多次上访的手段,迫使法院的相关部门对案件一次又一次的反复审查,以此来拖延执行或借机转移财产,使案件长期得不到执行。同时,当地党委政府、执行法院、执行人员因怕出现矛盾激化,难以处置,不敢采取强制执行措施,甚至一到重大节庆或敏感期,案件就暂缓执行。这些给原本执行力量急需加强的执行部门加重了工作负担,不得不抽出大量的人员来处置涉执信访工作,严重影响了执行工作的正常开展。由于这些原因,导致执

行信访数量居高不下,到省进京访、越级访、群体访、极端访、重复访现象屡见不鲜。

5、“被执行人难找,被执行财产难寻”的现象仍然存在。为逃避执行,被执行人以各种手段千方百计转移、隐匿、消耗其所有的财产,达到不履行或少履行其应履行的债务的目的;有些案件的被执行人甚至在诉讼乃至仲裁阶段就开始转移、隐匿财产,一旦进入执行阶段,早已是人去楼空,财产踪影难觅;一旦查找到了被执行人的财产,被执行人、案外人以各种理由提出执行异议,千方百计逃避执行;在执行过程中,按照法律程序很多都需要被执行人参与,但被执行人故意躲避不配合,而现行法律规定的局限导致许多案件因被执行人难找而被拖延积压。

二、应采取的对策

改革人民法院隶属体制,建立上下垂直的统管体系。“执行难”在一定程度上是由于体制上的原因造成的。改革法

院现行管理体制,建立独立的、上下垂直的法律体制,使人民法院直接与当地政府脱钩,人事任免权、活动经费均由国家统一行使、拨付,解除当地政府“要挟”人民法院的一切因素。当前司法改革推动省以下地方法院、检察院人财物统一管理,这个问题就能够彻底解决,真正落实宪法赋予人民法院的应有地位,人民法院抵御和排除地方保护的能力将会极大地增强,会在很大程度上解除“执行难”的隐患。

配强配足执行结构人员。为了解决好执行难问题,使法院生效裁判得到及时执行,必须要配强配足执行结构人员。一是确保数量,就我院而言,目前一般的大庭室,如刑事庭、民事庭都达到了8人以上,而作为执行局,要执行法院所有庭室审结需要执行的案件,不仅数量多,而且难度也大,现在只有4名干警具有执行资格,显然严重不足,笔者认为,最少应当要配备10人以上的执行人员。其次要保证质量。以我院的现状来看,执行局7名工作人员,只有有3名

具有审判资格,其他4名都没有审判资格,按规定,没有审判资格的,是不能行使执行权的,因此,执行机构人员的配置,除书记人和内勤可以配置没有审判职称的,执行人员必须要全部配置具有执法资格的审判资格人员或助理审判员。

提高执行队伍素质。

总的来说,当前执行队伍的素质是好的,但也存在各种各样的问题,如有的司法为民的意识不强,执行中乱作为,慢作为,执行水平不高,执行效率不佳,有的甚至利用执行权贪赃枉法,走上犯罪道路,因此,必须要提高执行队伍的素质。首先要提高政治思想素质,要加强思想政治教育,坚持宗旨理念,树立司法为民意识,遵守基本职业操守,在执行中公正廉洁,抵得住压力,坚守住司法低线。二是加强业务教育培训。高级人民法院执行局及中级人民法院执行局制定培训计划,确定培训目标,按照分级培训的原则,定时对执行人员进行

业务培训。另外,还采取以会代训、巡回讲课、专项培训、编写执行业务资料等形式对执行人员进行业务培训。三是提高执行职业技能。执行案件不比一般在审判庭审理案件,更需要执行职业技能,要采取各种形式,不断培养和提升执行人员时度势、把握执行时机、选择合理执行方式的能力;查找被执行人财产的能力;组织执行行动的能力以及与各类被执行人打交道的能力等。努力实现从粗放式执行、经验型执行到规范性执行、理性型执行的质的转变。

强化执行监督。执行工作缺乏有效的监督,也是助长“执行难”的因素之一。执行工作缺乏有效的监督,极易导致权力的滥用,造成执行工作的混乱,而我国现行的民事执行中,除了上级法院对下级法院的监督外,其他任何机关包括专门的法律监督机关——人民检察院都无法监督民事执行机关的执行行为,因而有必要建立健全监督机制。我们可以建立相应的制度对执行工作加以制约,诸如执行工作

报告制度、执行工作检查制度、考核制度等。同时完善内部监督与社会监督,加强上级对下级的指导监督职能以及各级党委政法委的领导与监督。另外,还要充分发挥人大的监督作用,使执行人员处于内部和外部的双重约束之下,而不敢轻易抗法。

建立人民法院执行救助机制。

目前,各地法院也基本建立了司法救助机制,其中执行救助也是其中之一,但现有的司法救助审批程序过于繁琐,且救助的资金不大,为了有效地解决执行难的问题,应当单独设立执行救助资金,对人民法院办理的执行案件中,因一方当事人未到案或缺乏履行能力,致另一方当事人遭受严重的生活困难,其他社会救助措施又难以落实,给予司法救助。同时,要简化司法救助的审判程序,提高司法救助的资金数量。

推荐第4篇:法院执行难问题的调研报告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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法院执行难问题的调研报告

作者:于平

来源:《法制博览》2012年第02期

【关键词】“执行难”;司法执行制度

“执行难”是各级人民法院执行工作中普遍存在的问题,也是一个跨世纪的司法难题。在上世纪90年代中期就已经出现这种矛头。中共中央针对法院执行难现状,遂于1999年转发了《关于解决人民法院“执行难”问题的报告》,该文件要求全党要从维护我国法制统一和尊严的高度,积极研究解决法院“执行难”问题。但是,目前法院在执行过程中,当事人自愿主动履行债务的还是越来越少,而欠债不还的愈来愈多,执行难问题不但没有得到缓解,反而有日趋严重之势。

一、人民法院“执行难”的来历

人民法院的执行,在我国又称司法执行,是依照宪法和法律规定,由人民法院运用国家强制力将发生法律效力的判决、裁定、调解书、支付令法律文书及仲裁裁决书、公证债权文书等所确定的义务得以实现的司法活动。何谓“执行难”?到目前还没有人给过它一个明确的定义。笔者认为,“执行难”是指由于人民法院执行官的内在素养和执行环境的外在干预以及被执行人的执行能力、法律素质等各种因素,在执行过程中的阻力。但当事人赢了官司,对方却无能力履行,不能称之为“执行难”。只有人民法院穷尽一切执行措施而不能执行的,才叫“执行难”。在许多信访案件中,人民法院依然成为被上访的对象,其中,涉及执行案件的比例也日渐上升,最终人民法院被社会公众认为是造成“执行难”的罪魁祸首,人民法院不断受到案件当事人的指责,所以“执行难”已成为阻碍人民法院工作发展的瓶颈。

近几年来,为有效解决“执行难”的问题,保障当事人的合法权益、维护社会的公平正义,全国许多法院出台了一系列有关破解“执行难”的对策。2008年12月,笔者所在的湖北省鹤峰县,该县县委政法委根据中央、省、州关于集中清理执行积案会议精神,建立了由纪检、公安、检察、交通、工商、税务、土地管理、金融、房管、车管等部门参与的清理执行积案联动机制,实行“五定一包”(定承办人、定督办领导、定执行措施、定执行期限、定目标责任,重点案件领导包案),几年来,该院就通过执行联动机制进行探索、实践,取得了一定的成效,但“赖账者”的生存发展空间仍然相对存在,公平正义和法律尊严仍具挑战性。

二、人民法院“执行难”的现状

(一)执行案件数量逐年上升

从2006年国务院《诉讼费用交纳办法》[国务院令481号]颁布后,降低了老百姓法律维权的成本,缓解了“打不起官司”的难题。因此,法院诉讼案件不断增加,其中执行案件数量也明显增加。2010年至2011年,鹤峰法院执行案件分别受理402件结案398件、受理462件结案458件,难以执行的案件也成正比增长。2011年1月至今年4月,该院共受理各类执行案件601件,执结573件,执结率95.34%;执结案件的标的达2623.2658万元,实际到位标的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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2507.2132万元,执行标的到位率95.58%。未执结的案件仍有28件,这些未结案件的执行难度都相当大。

(二)被执行人难找和执行财产难寻

被执行人难找和执行财产难寻是困扰人民法院执行工作的两个难点。

1.被执行人难找

计划经济时代隶属型的人身依附关系被打破后,作为法律关系主体的公民、法人和其他组织,在一定的空间领域内享有充分的移动迁徙自由。法人、公民一旦成为被执行人,若其法制意识淡薄,诚信观念丧失,就会以各种手段逃避执行。因被执行人下落不明导致案件无法执行的占到了中止和终结执行案件的绝大多数,此类案件不断增加的同时,也使社会矛盾在不断积累,申请执行人的缠访、闹访和越级上访等问题日益突出。尤其是笔者所在鹤峰县,山岳连绵,沟壑纵横,是集老(区)、少(数民族)、边(区)、山(区)为一体的全国最贫困的县之一,国土面积2892平方公里,人口22.02万,可谓山大人稀。该县法院在编人数71人,具有办案资格的法官就更少了,有些被执行人切中法院人少的“要害”,竟玩“捉迷藏”,使得案件执行受阻。

2.被执行人的财产难以查清

人民法院在执行过程中,有些为被执行人逃避人民法院执行,想方设法转移、隐藏、变卖其所有的财产,从而达到少履行或不履行的目的。有相当一部分案件,当事人甚至在诉讼乃至仲裁阶段就开始转移、隐匿财产,这些案件一旦进入执行程序,被执行人早已逃之夭夭,其财产根本无从查起。据统计,鹤峰法院每年因当事人转移、隐藏、变卖其财产使案件无法执行到位的达10件左右。

(三)协助执行人义务人不配合

笔者根据多年的办案经历,认为协助执行义务人不配合、不协助、刁难执行,也是导致人民法院“执行难”的原因之一。有些案件在人民法院执行过程中,有协助义务的人甚至为被执行人通风报信,帮助其隐匿、转移财产等,造成这种状况的原因就是不协助执行的违法成本太低,我国现行法律法规,对这种违法行为强制措施只有拘留、罚款,拘留只有15日、对单位罚款最高30万,对个人的罚款最高只有1万,对于协助执行标的达上千万或上亿元的巨大的利益面前,拘留15日,罚款30万元又算得了什么呢?显得无比的苍白。那么,拘留和罚款措施都使用过了仍不协助怎么办,没有规定,这就使得有的人在巨大的利益链面前宁愿冒着违法风险也不愿协助的原因。拒不协助执行的行为,不仅损害了法治的统一性,更严重损害了人民法院的司法权威,造成了不应有的执行难度。协助执行是协助执行义务人的一种法定义务,法院的判决必须得到尊重和执行,这是由法律的强制性决定的,《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第二百零三条、二百一十八条、二百一十九条、二百二十七条等条款均对协助执行义务人履行协助义务做了强制性规定。

三、解决法院“执行难”的对策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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法院执行难问题的现状、成因及其解决对策的调研报告

县人民法院院长 周金元

由于种种原因一部分案件在进入执行程序后,未能得到执行。人民法院被上访的案件中,涉及执行案件的比例也日渐提高,而法院被认为是造成执行难的第一责任人,一直以来倍受社会关注和案件当事人的指责。所以执行难已成为

阻碍法院工作又好又快发展的瓶颈,越来越引起社会各界的重视。在党和人民群众推动、呼吁“促进司法公正,维护司法权威”的今天,研究和解决法院执行难的问题,切实保障实现当事人的合法权益,维护社会的公平与正义,显得十分迫切和必要。

一、法院执行难的由来

法院执行,又称司法执行,是根据法律规定由人民法院运用国家强制力将生效法律文书所确定的义务现实化的司法活动。

究竟何为执行难,没有人给过它一个明确的定义。笔者认为,

执行难是指由于执行人员的内在因素、执行环境的外在干预、以及被执行人的执行能力、法律素质等综合因素,所造成的执行案件在执行过程中的阻力。一些案件虽然法院作出了判决,但案件却未能执行,其原因是由于被执行人无执行能力,而社会舆论也将其列入执行难范围,是不适当的。在市场经济社会中,存在这样、那样的风险,当事人出了诉讼费、赢了官司,对方却无履行能力,这个风险不能加在法院头上。只要法院穷尽执行措施,就不能称之为执行难。

执行难问题,是随着国家经济体制和社会管理体制改革的逐步深入而出现的,不少纠纷难以在基层得到解决而逐渐进入司法领域,需要法院进行裁判和执行。受体制、制度等各种因素交错作用的影响,执行难的问题开始出现并日益突出,逐步演变为社会关注的焦点问题和群众关心的热点问题,也成为法院需要着力解决的难点问题。执行难问题,不仅困扰了法院自身的工作,也使社会各界对司法权威产生了疑虑。执行不到位,或者赢了官司拿不到钱,打了法律白条,这本身就是司法不公的一种表现。

二、法院执行难的现状

一是执行案件数量剧增。尤其是自2006年诉讼费收费改革后,诉讼案件不断增加,执行案件数量明显增加,至今年11月,我院执行案件达402件,比上年同期增长49.8%,难以执行的案件也成正比增长。

二是被执行人难找。计划经济时代隶属型的人身依附关系被打破后,作为法律关系主体的公民、法人和其他组织,在一定的空间领域内享有充分的移动迁徙自由。法人、公民一旦成为被执行人,若其法制意识淡薄,诚信观念丧失,就会以各种手段逃避执行。因被执行人下落不明导致案件无法执行的占到了中止和终结执行案件的绝大多数,此类案件不断增加的同时,也使社会矛盾在不断积累,申请执行人的缠访、闹访和越级上访等问题日益突出。

三是被执行财产难查。为逃避执行,被执行人以各种手段千方百计转移、隐匿、消耗其所有的财产,达到不履行或少履行其应履行的债务的目的。有些案件的被执行人甚至在诉讼乃至仲裁阶段就开始转移、隐匿财产,一旦进入执行阶段,早已是人去楼空,财产踪影难觅。

四是协助执行人难求。受地方、部门保护主义和其他因素的影响,协助执行人不愿自觉、及时地协助法院执行的现象司空见惯,并往往导致执行战机贻误,执行案件难结。

五是应执行财产难动。一方面,一旦查找到了被执行人的财产,被执行人、案外人以各种理由提出执行异议;另一方面,不少涉及不动产的案件,由于现行法律规定的局限而不能实施拍卖、变卖等强制执行措施。由此,许多案件因难以执行而被拖延积压。

从上饶县法院执行工作现状来看,近几年,通过积极主动争取党委、人大等部门的理解与支持,完善执行工作机制,强化执行队伍建设,加大执行力度,执行工作取得了一定的成绩。2005年1月至今年11月,共受理各类案件1519件,执结1158件,加上2005年以前的旧存案403件,执结率为60.2%;执结案件的标的为4568.35万元,实际到位标的3246.86万元,执行标的到位率为71.1%。但是,尚未执结的案件仍有766件。这些存案案件类型各异,执行难度非常高。其中,以下几类案件的执行尤为困难:一是被执行人为乡镇和其他机关以及破产改制企业的案件。部分领导往往站在地区和部门利益的角度,以社会稳定为由干预或不愿协助法院执行。二是交通事故人身损害赔偿案件。一些无牌无证的轻便摩托车致人重伤或死亡的交通肇事案,以及刑事附带民事赔偿案件,肇事者和被告人即使倾家荡产也难以偿付高额的赔偿款,致使案件的执行陷入僵局;尤其是被执行人被羁押服刑或已被执行死刑的案件,执行的可能性微乎其微。三是涉及房屋土地为标的案件。一些农村宅基地房屋以及权证不齐的房产买卖纠纷,因法律规定的局限性而使房产变现的可能性很小;四是被执行人(包括企业)下落不明或逃避执行且无财产可供执行的案件,还有濒临破产的企业或已关停特别是原来

的乡镇企业无能力履行,法院根本就无从下手。执行难问题的存在,使当事人对执行工作不断进行投诉、上访。据统计,2005年以来,当事人或群众到上饶县法院映法院执行问题的来信有42件,来访有256人次;向县人大、县政法委以及上级有关部门信访投诉的来信也不少;还有暴力抗拒执行事件明显增多,近几年来我院在执行工作中已发生十多次暴力抗法事件,警

车被拦、执行人员被打骂受伤的事件屡有发生。去年5月,在董团乡还发生了被执行人岳某亲属数十人围攻执行人员的暴力抗法事件,在公安特警的帮助下,事态才得以妥善控制,等等。然而,“空调白判”、“法律白条”成了社会各界及人民群众对“执行难”问题的形象描述。

三、执行难问题的成因

解析执行难问题的成因,只有从理念、制度、体制、机制等多方面进行理性分析与思考,才能找出症结,寻求解决问题的对策和出路。

(一)客观因素

1、司法执行制度不健全,司法权威缺失。目前法院依法实施强制执行的法律依据主要有:一是法律法规;二是司法解释,如民事诉讼法、行政诉讼法的司法解释及《关于人民法院执行工作若干问题的规定(试行)》等。宪法对司法强制执行仅作原则性的规定,操作性不强;旧民事诉讼法、行政诉讼法及其相关司法解释对司法强制执行虽有规定,但其规定与现行执行工作的形势需要和现状严重不相适应,且很多规定也不具有可操作性,如执行案件的执结期限,尤其是 “拒执罪”可操作性不强,刑法和相关司法解释不明确,如当事人只要拿了一点钱就不构成犯罪不负刑事责任。执行工作立法的滞后与法律、法规的不健全,使司法权威缺失,执行工作的随意性概率大大增加,被执行人往往无视生效法律文书的权威性和严肃性,或躲避履行义务,或公然暴力抗拒执行。

2、市场主体风险意识薄弱,社会诚信体系尚未形成。市场交易活动中,不少市场主体对经济活动中蕴藏风险的认识相当不足,认为产生了纠纷,反正由法院最后一道防线进行救济和解决。实际上,相当部分的案件无法执行,其实是市场风险的延伸。对于“确无财产可供执行”的案件,好比一个病人送进医院时已死亡,医院只能查明死因,却无法起死回生。法院对当事人权利予以救济的途径和手段是有限的,当其穷尽办法仍于事无补的时候,当事人把交易风险带来的执行不能归咎于执行不力,到处投诉、上访显然有失公允。同时,我国市场经济的信用制度尚处萌芽状态,制度的缺失与漏洞是显而易见的,对于“要钱没有,要命一条”等种种诚信缺失行为尚缺乏严厉的处罚措施,而社会舆论及其公众又没有对其形成强大的舆论压力和道德谴责,致使无形中纵容甚至助长了这种失衡观念和行为的滋长和蔓延。

3、地方、部门保护主义的干扰,现行社会管理体制对执行工作的制约。地方、部门保护主义,也是导致执行难问题产生的重要原因。有些地方、部门往往从维护本地方、本部门的经济利益出发,对执行工作设置种种障碍,干扰执行工作正常有序地进行。调研中,有些部门就反映,有的镇政府对当地纳税企业实施保护,一旦这些企业成为被执行人,便通过有关部门给法院施压,造成执行困难;另一方面,个别党政领导以行政思维方式对待法院执行工作,直接告知暂缓执行某起案件或暂缓进入执行程序,客观上也影响了法院的执行工作。执行工作是一项系统性的工作,需要金融、工商、劳动、民政等行政管理部门及中介机构等各方的配合,但现有社会管理体制的弊端也严重影响了执行工作。今年5月,上饶县法院在党委的支持下,与党委有关部门和金融、工商、劳动、民政等行政管理部门联合成立执行工作联席会议制度,就目前情况来看,确实起到了一些效果和作用,但各联动部门本身管理制度的缺陷,以及相互紧密配合还未真正形成,还有待于在今后的工作中进一步加强与改进。如中国人民银行掌握各大银行的帐户状况,但法院没有权力通过中行去查询被执行人在各个银行的帐户情况;在同一系统的银行间具有联网查询的功能,但银行不愿提供联网查询功能,致使法院执行人员只能一家家地跑。工商、劳动等部门管理制度完善与否,中介机构工作效率的高低也必然影响到执行工作的效率。

4、公众法制意识薄弱,社会保障救助功能不足。不少当事人视生效判决为白纸一张,对法院的传唤不理不睬,甚至到处逃避,再小的执行标的也要让执行法官来回奔波。有的被执行人一旦被司法拘留,还觉得冤枉,认为自己一不偷、二不抢,没有羞耻的感觉。从现有的社会保障救助制度来看,保障范围过窄,对于无固定收入、生活困难的农民,一旦成为被执行人,偿付因交通事故等原因引起的巨额人身、财产损害赔偿款,就显得尤为困难;还有国有企业、乡镇原有的企业,由于经营不善,有的早已关闭,有的只剩下一些店面只能维护少数职工的生活费,一旦强制执行,势必造成社会不稳定因素增多。因此,这些案件大都陷入了无法执行或中止执行的状态。

(二)主观因素(法院自身)

一是审判和执行兼顾没有协调好。审判和执行是法院案件流程管理系统中两个重要的环节,执行必须以生效的裁判文书为依据,审判必须虑及执行的可操作性。但在司法实践中,有的审判法官忽视了审判、执行紧密关联的关系,调解力度不够,作出的裁判文书不严密,致使实行执行中碰到困难。

二是执行流程管理规范落实到各个具体环节上存在差距。流程管理规范对执行人员在各个环节中的职责提出了明确要求,但个别执行人员未能尽职尽责,所做工作在卷宗材料中难以明确反映,个别案件中止、终结的理由尚不充分等。

三是突破疑难案件的方法不多。面对涉及一些镇及政府部门利益的案件、交通事故人身损害赔偿案件、以土地为标的案件以及被执行人下落不明的案件等诸多疑难复杂的案件,执行人员存有畏难情绪,办法不多,难以取得有效突破。

四是少数执行人员的素质有待提高。个别执行人员业务素质不过硬,难以提出有效的执行方案,对一些应列为被执行人的案外人不敢追加为被执行人,致使案件的执行标的难以到位;有的执行人员缺乏工作责任心,处理案件时综合协调能力不强,片面强调工作忙而错过执行时机;有的执行人员对当事人态度生硬,作风粗糙,执行方法简单,损害了法院的形象。

此外,基层法院目前的执行警力配备与物质装备建设也未能满足执行工作的实际需求。

四、解决执行难的对策

(一)继续完善司法执行制度。新民诉法的颁布实施,可以看出国家对执行工作的高度重视,一定程度上丰富了执行手段和执行方式,但与之相关联的其他法律制度与当前经济基础的巨大变化相比,已呈现出严重的滞后。继续改革、完善司法执行制度及与之相关联的其他法律制度已势在必行、十分紧迫。立法机关要在我国现行法律制度的基础上,借鉴各种成功经验以及西方国家的成熟做法,制定一部独立的强制执行法,具体、明确地建立强制执行所必需的各种规范,以适应执行工作的要求。

(二)加快社会诚信体系建设。要建立并明确信息征用、公开、失信行为的处罚等一系列规定,增强全社会的诚信意识。要鼓励法人、组织、自然人保持良好的信用,同时对诚信不良的市场主体给予严厉的处罚,对其在一定领域内的活动设置种种限制,使其为失信行为付出高昂的代价,也使进入司法领域的被执行人不敢以失信行为为代价而逃避、抗拒执行。

(三)完善社会管理体制。领导干部应当树立科学的发展观和政绩观,不能以牺牲法制统一性与司法权威性的代价去赢得一方之利,要正确处理好全局利益与局部利益、长远利益与当前利益的关系,正确处理好社会效果与法律效果的关系。事实上,一个地区的法治环境,不仅仅指社会治安环境,还包括领导干部、群众的法制意识,对市场活动中各类纠纷运用法律手段处理的认同度与密度,对法律的信仰及对司法机关作出的决定的服从等各个方面。一个地区的法治环境愈好,说明这个地区的市场经济发展程度愈成熟,对社会经济发展与进步愈能起到有力的促进作用。要逐步理顺相关部门与法院执行工作的关系,清除现行社会管理体制中对执行工作设置的种种不合理障碍,建立和完善社会配合法院执行工作的新机制,保障执行工作的顺利进行。

(四)增强社会公众法律意识。

司法行政部门应将民事执行工作列为当前普法教育的一个重要内容,采取行之有效的手段,加大法制宣传力度。法院也应当主动与普法、宣传部门加强联系与合作,组织基层相关人员举办各类法律知识培训班,利用电视等宣传媒体开展以案释法教育,扩大宣传效果。要通过各种途径,增强市场主体的市场风险意识,同时完善各类交易活动的制度,防止或减少纠纷的发生。对于已经发生的纠纷,也要加强诉讼风险教育,使诉讼主体认识到通过司法救济途径解决问题的诉讼风险,从而减少纠纷,减少法院执行不能的现象。

(五)建立健全社会保障救助机制。要拓展司法救助功能,设立司法救助基金。基金来源,应以政府财政为主,同时充分调动民间救助的积极性,扩充救助财力。司法救助基金实行专款专用,通过当事人申请、法院审核、民政部门批准的程序,给予司法救助对象以救济。

(六)加强法院自身建设。一是法院应当更加主动积极的向地方党委、人大等领导部门汇报工作,让领导更加重视法院工作,重视执行工作,从而在人力、物力、财力及政策上予以支持,使执行工作更有保障。 二是妥善处理审判与执行的关系。在审判实务中,既要依法裁判,体现判决的公正性,又要充分考虑执行的可操作性。尤其是大量的民事诉讼案件,审判法官既要裁判严密,又要多做一些艰苦的法庭调解工作,尽可能地减少后续执行的难度。三是不断深化执行工作改革。要继续抓好案件流程管理、执行公开、裁执分离等改革措施,进一步规范执行行为,提高案件的质量和效率。要继续完善执行工作考核机制,将执行结案率、中止率、标的到位率同执行法官的考评、奖惩紧密挂钩。四是继续加大执行工作力度。要积极探索符合实际、操作性强、富有成效的执行方法,从严控制中止案件,着力提高执行案件的结案率和执行款的到位率,全力维护当事人的合法权益。要努力改善执行装备、执行条件,切实提高执行工作的办案效率。五是进一步加强执行队伍建设。要着力加强职业道德建设,改进思想工作作风,严守执行纪律,保持清正廉洁,恪尽职守,杜绝懈怠执行现象,杜绝 “金钱案、关系案、人情案”的发生。 要努力加强业务建设,采取各种形式进行岗位培训,不断充实专业知识,提高法院执行人员的办案水平和工作能力。

五、结语

从法治建设的长远目标看,执行难无疑是法治建设进程中某一阶段的特有历史现象。执行难问题的形成,是思想意识、道德水准、文化传统以及体制、机制等各种因素综合作用的结果。解决执行难问题,必须理念先行,树立正确的有利于实现建设法治国家这一根本目标的法治理念,摒弃与法治目标相悖、短期、近视的行为,树立和维护司法权威;必须找准突破口,从解决体制、制度、机制等阻碍执行工作顺利进行的根本性问题入手,依法积极、稳妥地进行改革;必须使法院系统内外的力量积极联动,形成合力;必须树立长期努力的思想,明确目标,坚定信心,坚持不懈。我们深信,执行工作在经过党委领导、人大监督、政府支持、政协和社会各界持之以恒的共同努力,执行难问题一定会得到妥善解决。

推荐第6篇:关于人民法院执行难问题的调研报告

关于人民法院执行难问题的调研报告

一、课题研究主报告

《关于人民法院“执行难”问题的调研报告》

调研主要方法和手段

1、查阅案卷

2、与当事人谈话

3、与执行法官交流

4、查阅案件执行报表

内容提要

一、人民法院执行难问题的现状

执行人难找。

被执行财产难查。

协助执行人难求。

应执行财产难动。

二、人民法院执行难问题的主要原因

人民法院内部的原因。

1、人民法院在立案、审判、执行工作中存在一定程度的脱节问题。

2、执行运作机制存在一定的问题。

3、法院执行力量不足,部分执行人员综合素质不高。

4、受委托执行法院或协助执行法院不能很好的协助、配合执行,使委托、协助执行案件效率降低。

外部社会方面的原因。

1、被执行人法律观念淡薄,

2、地方、部门保护主义对执行工作的干扰,现行社会管理体制对执行工作的制约。

3、被执行人暂无履行能力。

4、有法定协助执行义务的单位,不依法履行协助义务。

5、一些国家机关、事业单位作为被执行主体时,不自动履行还款义务。

6、现行的执行法律法规有不完善之处。

7、对法院执行工作监督仍有不足。

三、解决执行难问题的建议

坚持依靠党委领导,各部门通力协作。

加强执行队伍建设,提高执行业务水平。

大力推进法院执行工作体制和机制的改革,探索制度创新,努力提高执行效率。

建立健全法院执行的物质保障机制。

坚决反对地方、部门保护主义,严禁违法干预执行。

公安、检察、法院三机关要加强对刑法第三百一十三条的学习研究,共同探讨如何准确适用该条的规定坚决打击拒不执行人民法院判决裁定的犯罪行为,以充分发挥刑法在解 决执行难问题中应有的震摄作用。必要时应积极向上级有关部门反映,取得上级的理解、支持。

人大常委会要加强并改进对法院执行工作的监督。

检察院要加强对法院执行工作进行监督的研究,争取形成在立法或法律修改方面的议案,通过其上级或通过本级人大向有立法权的国家机关提出。要通过加强检察院对法院执行工作的监督,促进执行难问题的解决,维护公平与正义。

人大常委会要加强对涉及执行工作的法律法规的学习研究,争取向有立法权的国家机关提出在立法或法律修改方面的议案。

探索多元化的纠纷解决机制,从源头上化解执行难。

要畅通群众寻求救济的渠道,切实做好执行信访工作。

关于人民法院“执行难”问题的调研报告

抚松县人民法院

人民法院执行难是社会各界反映较为强烈的热点问题之一,长期困扰着人民法院的工作。为落实科学发展观、构建社会主义和谐社会,我对我院执行难的问题开展调查研究,通过调查了解,现将调研情况报告如下:

一、人民法院执行难问题的现状

我院党组重视执行工作,牢固树立执法为民的理念,以 公正司法为目标,强化执行措施,大力推行执行工作改革,探索执行工作新方式,努力攻克执行难,积极开展集中清理执行积案专项活动,执行工作取得了一定的成效,但还有不少的案件没有执行或没有得到很好的执行。截止今年3月底,我院共有未执结案件194件,其中,涉及金融不良债权案件80件;涉及政府机关、事业单位债务案件4件;涉及其他企业债务案件11件;一般债务案件99件。执行难问题的现状,概括来说,就是:被执行人难找,被执行财产难查,协助执行人难求,应执行财产难动。

执行人难找。一些被执行人恶意躲债,东躲西藏,居无定所,执行人员花费大量时间和精力都无法找到,致使案件无法执行。

被执行财产难查。为逃避执行,一些被执行人以各种手段千方百计转移、隐匿、消耗其所有的财产,以达到不履行或少履行其应履行其债务的目的。有些被执行人甚至在仲裁、诉讼阶段就开始转移、隐匿财产,一旦案件进入执行阶段,被执行人早已是人去楼空,财产踪影难觅。

协助执行人难求。一些依法有义务协助人民法院执行的单位和个人不自觉、不及时地履行其协助执行的义务,如银行、一些部门、债务人所在单位或领导,对人民法院采取的拍卖、鉴定、查询存款等等执行措施而要求协助执行时,往往以内部规定和其他理由予以推脱,甚至设法阻挠,严重妨 碍了执行工作的开展。

应执行财产难动。一方面,一旦人民法院查找到了被执行人的财产,被执行人、案外人以各种理由提出执行异议;另一方面,不少涉及不动产的案件,由于现行法律规定的局限及某些单位、个人怠于履行义务而不能实施拍卖、变卖等强制执行措施。一些“三大纠纷”案件的执行往往涉及的人数众多,牵涉面广,易引发多人对执行的暴力阻拦。

二、人民法院执行难问题的主要原因

造成执行难,原因是多样的,除经济和社会发展加重了执行任务外,既有法院内部的原因,也有社会方面的原因;既有客观原因,也有主观原因。归纳起来,主要原因有:

人民法院内部的原因。

1、人民法院在立案、审判、执行工作中存在一定程度的脱节问题。

个别审判人员缺乏大局意识,重审轻执,在立案、审判环节没有充分考虑案件将来面临的执行问题。如在立案和审判阶段采取财产保全措施不力,对需要采取财产保全措施的案件怠于采取措施,导致案件无财产可供执行。个别据以执行的裁判文书主文确定的履行时间、地点、标的不够明确具体或产生歧议,使执行工作陷入被动。立、审、执各个环节衔接不够好,在一定程度上影响了案件的执行效果。

2、执行运作机制存在一定的问题。

执行法官工作的独立性不够。执行法官始终是以法院工作人员而不是以法官个人身份出现在执行程序中,他们对外代表法院履行职责,但对内却受法院的控制,而法院又常常受到一些机关、部门及个人对案件执行施加的影响,在一定程度上干扰了执行法官依法开展执行工作;执行工作责任制不完善。由于案件层层审批,案件能否执行、执行效果的好坏与执行法官个人没有直接的责任关系,容易导致执行法官责任心不强和执行工作的低效率。

3、法院执行力量不足,部分执行人员综合素质不高。

执行工作任务重、工作量大,具有强制性、机动性、对抗性强的特点,但是面临执行人员不足,执行装备落后,执行经费短缺等问题,特别是诉讼收费标准向下调整后,执行经费存在一定程度的缺口。少数执行人员学历不高,素质偏低,执法能力、执行水平不高,不能适应当前执行工作的需要;一些执行人员缺乏敬业精神及工作责任心,在任务重、工作忙、要求高的情况下有厌战情绪,怠于执行,不能准确把握时机,耽误了执行的最佳时机;一些执行人员方法简单,措施不多,预防化解矛盾不力,办案质量不高;有些执行人员过分追求案件的结案率,满足于案件在程序上走完、能通过结案就行,而不肯花更多的时间和精力去采取相关的执行措施促使被执行人履行全部义务,使案件虽能报结案但实际未执结,执行的效果差;有些执行人员对当事人态度生硬, 使当事人怀疑其有不轨行为,对执行工作不予理解、配合,人为增加执行工作的难度。

4、受委托执行法院或协助执行法院不能很好的协助、配合执行,使委托、协助执行案件效率降低。

外部社会方面的原因。

1、被执行人法律观念淡薄,诚信意识差,故意规避法院执行。大多数债务人对所欠债务,能拖就拖,能赖就赖,东躲西藏,居无定所,执行人员花费大量的时间和精力也查找不到,案件无法执行;有的设法变卖、转移、隐匿财产,或搞假的财产证明,制造没有履行能力的假象,欺骗法院;有的甚至暴力阻挠、抗拒执行。这些现象产生的主要原因是被执行人的法律观念淡薄,守法的意识不强。

2、地方、部门保护主义对执行工作的干扰,现行社会管理体制对执行工作的制约。有些地方、部门往往从维护本地方、本部门的利益出发,对执行工作设置种种障碍,干扰执行工作正常有序的进行。如有的地方政府对当地纳税企业实施保护,一旦这些企业成为被执行人,便通过有关部门给法院施压,造成执行困难;个别党政领导以行政思维方式对待法院执行工作,直接告知暂缓执行某起案件或暂缓进入执行程序,客观上也影响了法院的执行工作。一些企业对法院的执行工作不配合,当法院依法采取强制执行措施时,有的企业的法人代表以辞职为挟阻拦执行,有的示意职工群体上 访闹事,迫使党委、政府出面建议法院暂缓执行,有的公然煽动职工暴力对抗法院执行,有的企业重组或合资成立新的企业,故意将债务留给旧的企业进行规避,旧企业往往只是一个空架子,无财产可供执行,而执行新企业又缺乏依据。

3、被执行人暂无履行能力。随着经济体制改革不断深化,一些企业管理不善,不按市场经济规律办事,效益差,负债累累。这些企业一般都是中小企业,职工人数众多,负债数额大。执行这类案件,必须考虑稳定因素,减少动荡,负债企业的资产无法变现,往往形成不执行又不行,执行了又结不了案。有的村委会作为被执行人的案件,也因村委会既无可供执行的资产,又无相应的财产收入,致使案件难以执行。一些人身伤害赔偿案件,被执行人是自然人,家中的财产仅够维持被执行人及其家属日常的生活、生产,没有其他财产可供执行。特别是一些刑事附带民事案件,由于被执行人多数在服刑或被处决,其本身没有赔偿能力,其家庭成员又不愿意代为赔偿,则结案非常困难;即使被执行人刑满释放,也往往由于没有稳定的工作、收入而很难在短期内进行赔偿。这类案件长期积压在法院,申请人多次上访得不到赔偿。

4、有法定协助执行义务的单位,不依法履行协助义务。

法院在执行一些案件时,需要金融、车管、国土、房产等部门的协助和配合,但有的部门没有尽到义务。如有的银 行只为自身利益考虑,不积极配合法院执行,当法院执行人员正在采取查询、冻结等措施时,个别银行工作人员立即给被执行人通风报信,阻挠执行;又如法院在处置国有划拨土地使用权时,需要报经当地县级以上人民政府同意,而当法院通过政府的有关职能部门报送有关材料时,往往要等待少则几个月,多则1-2年甚至更长的时间,致使法院不能按时执结案件,损害了债权人的合法权益,也使其对法院执行工作产生不满。

5、一些国家机关、事业单位作为被执行主体时,不自动履行还款义务。据了解,现存未执结的案件中,有相当部分是国家机关、事业单位作为被执行人的,这类案件执行难度比较大。究其原因:一是有的国家机关法制观念不强,特权思想严重,个别领导“新官不理旧帐”,有还款能力也不自动履行;二是这些单位大多数是依靠财政拨款,除了必要的办公经费,用来还债的资金几乎没有;三是有的被执行人属于公益事业单位,虽有一定的还款能力,但以其所经营的公益事业关系到国计民生为由,不自动履行法定的还款义务。

6、现行的执行法律法规有不完善之处。目前,法院执行工作的法律依据主要有三个层次:一是宪法;二是法律;三是司法解释。法律法规关于民事强制执行的条款少而且分散,表述笼统,甚至有的相互抵触,缺乏可操作性,与执行 工作的需要不相适应。刑法第三百一十三条的规定为:“对人民法院的判决、裁定有能力执行而拒不执行,情节严重的,处三年以下有期限徒刑、拘役或者罚金。”但我院近几年没有一人因此而被追究刑事责任,主要原因是该条款难以操作,公安、检察、法院三家在对该条的理解、执行上不统一。刑法的规定在实践中没有起到应有的震摄作用,这也是执行难比较重要的一个原因。

7、对法院执行工作监督仍有不足。人大、检察院虽然依法有权监督法院的执行工作,但由于权力划分的问题,监督的效果不是很理想。人大的监督一般是督促法院执行已生效的法律文书,但并不具体到个案执行的整个过程。在现有执行体制下,检察院对法院执行程序的监督处于程序监督状态。

三、解决执行难问题的建议

大量法院生效文书难以执行,不仅严重损害了当事人的合法权益,也损害了人民法院应有的司法权威,损害了党和国家在人民群众中的威信,妨碍了依法治国、建立社会主义法治国家的进程,引发了一些严重的社会问题,成为社会稳定的隐患。执行难问题不仅仅是法院的问题,而是全社会的共同问题,解决这个问题需要全社会的共同努力。为此,我们建议:

坚持依靠党委领导,各部门通力协作。要进一步贯彻落 实中央11号文件和中央政法委52号通知精神,大力宣传有关执行工作的法律、法规,努力提高全体公民尤其是领导干部、行政执法人员、企业法定代表人、金融机构工作人员的法律素质,使他们理解和支持执行工作。要在各级党委的领导下,加强同各有关部门沟通协调,争取各方面的全力支持,形成“党委领导、人大监督、政府参与、政协支持、各界配合、法院主办”的大执行工作格局,借助国家和社会的综合力量,多管齐下,多措并举,合力破解执行难。

加强执行队伍建设,提高执行业务水平。要教育干警牢固树立执法为民的宗旨意识和以人为本的执法理念,严格遵守“依法执行、及时有效执行、文明执行、严格执行和注重执行效果”的执行行为规范,要加大对执行干警业务培训力度,努力提高干警执行艺术、执行技能和业务水平。引导干警克服怕当事人上访、怕领导过问案件、怕承担责任的消极畏难思想,严格依法,大胆工作,切实做到执法有力、执法公正。同时要建立健全执行工作责任制,对执行人员在工作中不依法履职或执法违法的行为,要按照“执法责任制”和“执法违法责任追究制”的规定,认真追究责任。

大力推进法院执行工作体制和机制的改革,探索制度创新,努力提高执行效率。一是要深化执行管理体制改革。坚持和完善统一管理和协调的新工作体制,畅通上、下级法院内部信息沟通渠道;二是改革内部执行工作机制,继续加强 执行权分权运行机制改革。在已经建立执行实施机构和裁决机构的基础上,进一步明确各自职责,以真正建立起分权制约、相互协调、运行高效的运行机制。建议法院修改不合理的考核机制,严格中止、终结执行的条件,真实反映执行状况,提高案件有效执结率;规范执行工作程序,完善执行案件流程管理机制,落实执行公开,充分保障当事人的知情权;规范执行评估、拍卖、变卖等环节,严格执行款项的管理、发放工作,自觉接受当事人及社会各界的监督,增强执行工作的透明度和公信度;三是继续探索制度和方式创新,要努力探索综合治理执行难的联动机制,建立和完善基层执行协助网络,健全执行强制、执行惩戒等制度。四是要认真解决立审执存在的脱节问题,进一步提高案件审判质量,从而为执行工作打下良好的基础;要注意在立案时告知当事人诉讼风险,提醒当事人提供对方财产线索和及时申请法院采取诉讼保全措施。

建立健全法院执行的物质保障机制。一是积极争取地方政府的理解和支持,加大对法院执行工作的经费保障力度,不仅要确保预算经费及时足额到位,还应从实际出发,根据执行案件的需要提供必要的经费保障;二是法院自身要加强对执行工作的重视和支持力度,在经费和物质保障方面适当倾斜,逐步改善执行人员的装备条件,配备与工作相适应的交通、通讯、安全等设备,解决好执行工作的后顾之忧,保 证执行工作安全、有效的开展。

坚决反对地方、部门保护主义,严禁违法干预执行。在一个法治的国家,法院裁判的权威就是法律的权威,任何国家机关及其工作人员都必须服从。在实施“依法治国”的形势下,国家机关及其工作人员应模范守法,带头守法,特别是对法院裁判应给予充分的尊重并自觉地、主动地、及时地予以履行或予以协助执行。这是“依法治国”的必然要求,是构建社会主义和谐社会的必然要求,是维护宪法和法律尊严的需要,是维护国家机关自身权威和形象的需要,是维护我国的根本的政治制度的需要,是加强党的执政能力建设的需要,也是人民群众对司法公正的渴望及期待。对那些政治觉悟不高、组织纪律观念淡薄,有令不行,有禁不止,继续搞地方、部门保护主义,非法干预法院执行的部门和个人,对拒不履行法定协助义务的单位和个人,要坚决依法追究党纪、政纪责任,触犯刑律的,追究刑事责任。

公安、检察、法院三机关要加强对刑法第三百一十三条的学习研究,共同探讨如何准确适用该条的规定坚决打击拒不执行人民法院判决裁定的犯罪行为,以充分发挥刑法在解决执行难问题中应有的震摄作用。必要时应积极向上级有关部门反映,取得上级的理解、支持。

人大常委会要加强并改进对法院执行工作的监督。法院要定期向人大常委会报告执行工作,改进报告的内容,如增 加当事人在裁判确定的时间内自觉履行裁判的案件占案件总数的比例,认真统计进入强制执行程序后执结的案件,说明有多少件是中止、终结执行的,中止、终结执行的金额是多少,占多少比例,以真实地反映执行工作的全貌。在执行涉及依靠财政拨款的国家机关、事业单位时,要主动向政府及人大常委会及人大的财经、法制工作部门汇报,提请政府在编制预算、人大在审查预算时,争取安排因履行法院裁判而必需的经费。

检察院要加强对法院执行工作进行监督的研究,争取形成在立法或法律修改方面的议案,通过其上级或通过本级人大向有立法权的国家机关提出。要通过加强检察院对法院执行工作的监督,促进执行难问题的解决,维护公平与正义。

人大常委会要加强对涉及执行工作的法律法规的学习研究,争取向有立法权的国家机关提出在立法或法律修改方面的议案。如提请增设“藐视人民法院判决裁定罪”,以从根本上解决法院执行工作面临的被动局面:

1、规定被申请执行人必须主动、如实向法院汇报住所、申报财产,违者即负刑事责任,以减轻申请执行人、法院查找被申请执行人及其财产的负担;

2、加大对被申请执行人、法定协助执行义务人的违法惩处,使其认识到不履行或不协助履行法院裁判将带来的严重后果。

探索多元化的纠纷解决机制,从源头上化解执行难。要 努力建立各部门、中介机构和社会组织共同参与下的多元化纠纷解决机制,进一步完善人民调解、行政调解和司法调解的工作制度,积极探索非诉讼解决方法,缓解人民法院的诉讼压力,对已经进入诉讼程序的案件,着力化解矛盾,力促案件调解,从源头上化解执行难。

要畅通群众寻求救济的渠道,切实做好执行信访工作。要进一步完善执行信访工作机制,灵活多样、积极稳妥地处理好执行信访案件,对被执行人无执行能力,申请人又属社会弱势群体的执行案件,要慎重采取中止或终结执行措施,做好申请人的工作,取得理解,减少这类案件的申诉上访。

二00九年四月二日

推荐第7篇:执行难

浅析“民事执行难”的成因及对策

民事执行,是指人民法院的执行组织,依照法定的程序,强制义务人履行已经发生法律效力的人民法院的判决、裁定或其他法律文书所确定的义务的活动。做好民事执行工作,是维护社会主义法律权威的必要措施,可以保证当事人享有的合法权益得以实现,制裁民事违法行为,教育公民自觉遵守法律;同时,能够维护国家的主权,保护人民利益。

近年来,民事执行难一直是法院工作迫切解决的难题,随着社会主义法制建设进程不断加快这一困扰司法实践的问题逐渐引起全社会的密切关注。法治观念日益深入人心,遵法守法、依法办事正在成为当今社会人们思想观念的主流。但是,不容讳言,在现实生活中,仍有少数人法制观念淡薄,他们无视法律,故意逃避或拒不执行生效法律文书所确定的义务,造成了民事执行中的“执行难”问题。这个问题不解决,不仅影响了法律所保护的当事人的合法权益的顺利实现,更重要的是它严重影响了人民法院的形象。

产生“民事执行难”的问题,既有体制方面的原因,亦有法律、法规不完善或者说有缺陷方面的原因,还有人们的思想观念方面的原因,现概述如下:

一、现行司法体制难以保证司法独立,是产生“民事执行难”问题的根本原因。

首先是执行机构设置的不健全,执行人员的法律定位模糊。法律对执行机构的重视不够,《法院组织法》只字未提执行机构,虽然新修改的《民事诉讼法》规定各级法院都“可以”根据需要设立执行机构,但从其话语中不难看出立法者对执行机构的重视程度不够,“可以”就是说法院可以设立,也可以不设立,或者说从机构的设置上看,它是一个可有可无的机构,不象民庭、刑庭那样是必须设立的,这种立法上的取向,是与当今中国执行机构的重要性不相符合的。

其次,执行权的行使的集中化。在法院的实际执行工作中,包括执行的审查权、纠纷解决权、复议权、命令权、调查权、措施施行权等执行权,都由同一个执行机构行使。各案的执行由承办的执行员独办,权力过于集中。执行权力的过于集中,必然会造成执行权的滥用,不但会造成“执行难”,还会造成“执行滥”。

最后,没有统一的执行体制。根据我国《民事诉讼法》的规定,我国执行人员因为工作需要,可以到异地进行执行工作。但,异地的执行,需要当地法院和相关部门的配合,事实上是,很多时候,基于地方保护主义,当地法院和相关部门不给予必要的配合,甚至故意包庇被执行者,阻碍执行工作的顺利进行。异地执行的法官被当地的公安局以种种理由扣押、拘留也并非罕见。所以,建立统一的执行体制,实行资源的统一管理和调配,对于提高执行的效率,解决执行中的地方和部门保护主义是有重要的意义的

二、法律、法规的不完善是产生“民事执行难”的重要原因。

伴随着社会主义市场经济的建立和发展,人们思想观念的更新和变化,在各种民事活动或经济活动中发生的新情况、新问题层出不穷,虽然为了解决这些问题,两高院也做出了很大努力,针对司法实践中出现的新问题出台了大量的司法解释,国务院行政部门也相继颁布了大量的行政法规,对解决这些问题起到了很大的作用。但是,由于法律、法规的稳定性,滞后性,总是难以适应不断变化的新情况、新问题,即使是那些已经出台了的法律、法规、司法解释也难免有不完善或者说有缺陷之处。

1、我国《民事诉讼法》第102条第4项、第5项规定,对于以暴力、威胁或者其他方法阻碍司法工作人员执行职务的,拒不履行人民法院已经发生法律效力的判决、裁定的,人民法院可以根据情节轻重予以罚款、拘留;构成犯罪的,依法追究刑事责任。这一规定是民事执行工作的重要法律依据,在保护加强民事执行工作方面发挥了很重要的作用。但应当看到在社会主义市场经济的建立和发展过程中,各种民事关系、经济关系错综复杂,各种纠纷也日渐增多,这些都增大了民事执行工作的难度,这就不仅要求司法工作者努力提高自身素质,而且也要求法律不断发展,赋予司法工作者相应的权利,并承担相应的责任以适应不断变化的新形势。

2、《民事诉讼法》第105条第1款规定:“拘传、罚款、拘留必须经院长的批准。”,而没有将这些强制措施的实施权授予实际从事执行工作的执行员,以使他们在执行现场不能适时地根据实际情况采取措拖,从而丧失了最佳的执行时机。强制措施由院长批准,实际上是“司法行政化”的表现。我们认为,只要法律对采取强制措拖的条件、程序作出明确、具体的规定,要求执行员严格依法执行,违反规定者应承担相应的法律责任,这样可以使执行员在执行工作中有职、有权、有责,保证其在执行中根据实际情况及时、灵活地采取各种强制措施,提高执行工作效率。

3、《民事诉讼法》第104条第2款规定,“拘留的期限,为15日以下。”,法律对于一般的妨害民事诉讼行为的人按此规定制裁自无不可,但是对于那些拒不履行法定义务、标的额巨大、性质恶劣的违法者来说,按此规定制裁未免显得力度不够,不足以发挥法律的威慑作用。在履行义务性质不同、标的额相差悬殊的不同义务人之间适用同一标准的拘留期限显然有失公平,违背了法律的公平、公正、平等的理念。

三、法律观念淡薄是产生“民事执行难”问题的社会思想根源。

我国是一个具有几千年封建传统的专制国家,历代的统治者对广大人民实行的都是残暴的封建专制,法律只不过是他们统治压迫广大人民的工具,而广大人民深知:统治者制定的法律是为“有产阶级”服务的,离自己则是遥远的事情。所以民间发生纠纷,老百姓宁肯“私了”,而绝不愿意去“打官司”。 社会主义中国的建立,虽然改变了中国法制的性质,在形式上建立了立法、司法与行政分立的政治体制,但却未能在实质上消除传统政治制度的影响。

其次,部分人民法院的领导对执行工作的重要程度缺乏正确的认识,也是造成民事执行难的一个重要因素。虽然从应然的角度讲,执行工作是人民法院的一项重要的职责,但是,在现实生活中,部分法院领导没有正确认识到这一点,认为执行工作就是简单地按照生效的法律文书办事就好,认为其是没有什么技术含量的粗活、累活,没有看到其实执行工作也需要一定的业务水平、社会经验和物质条件。在这种错误思维的指导下,往往法院的执行机构的人员配置是最查的,“谁的水平差,谁就被调到执行机构”已不是什么秘密,执行人员的素质跟不上,执行工作的质量当然会大打折扣。 另外,公民的自我保护意识相对落后。很多时候,是公民自己的一时大意,才造成了随后的“执行难”,而往往大家又把批评的矛头指向了人民法院,认为是人民法院没有认真履行职责。比如,公民的不签定合同,不对对方的资信进行核实,没有妥善保管好企业重要文件、公章等行为,都是造成“执行难”的导火索。

下面对解决“民事执行难”的问题的提出三项对策。

一、加强法制宣传教育,增强公民的法治观念。

通过各种宣传和媒介,结合普法工作,不断增强人民群众的法治观念,在普通公民思想中形成一种“知法、守法、用法”的良好社会风气,在学会运用法律手段保护自己合法权益的同时,亦应自觉履行应尽的法律义务,而不能违反法律,损害国家、集体和他人的利益。尤其应认真履行人民法院生效的民事判决或裁定所确定的义务,更要积极配合人民法院的民事执行工作。另外,有关部门特别是金融、工商、房管、车管部门也要积极配合法院的民事执行工作,这不仅是法治社会公序良俗的正常实现方式,而且协助法院执行工作亦是其法定义务。

二、深化体制改革,确保司法独立,为民事执行工作创造一个宽松的环境。

1、由于人民法院在人、财、物等各方面处处受制于地方政府,因而在司法工作上受地方保护主义和部门保护主义的干扰,难以确保司法独立,可以考虑将人民法院的人员编制、工资、经费收支、装备的配备等统一收归中央管理,法院院长和法官的调配可采取同级人大常委会和上级法院共同管理的体制。只有这样,才能保证人民法院不受干扰,独立办案,公正司法。

2、建立法官和执行员异地交流制度。法官和执行员久居一地,往往容易处于各种人情、关系网之中,陷于左右为难的尴尬境地,很难做到公正执法。实行法官和执行员异地交流制度,可以避免上述弊病,并可以保证司法人员公正执法,亦是对司法人员的爱护,使其少犯错误。

三、加强立法工作,及时制定和修改法律、法规,使其适应不断变化了的新情况。

1、采取送达执行通知书和执行工作同时进行的程序,保证执行工作的顺利进行,提高执行工作的效率。

2、适当扩大执行人员的权限,如可以将对妨害民事执行等民事诉讼程序的违法行为人的罚款、拘留等强制措施实施权赋予执行员,使其有职有权,提高执行工作效率。

3、对拒不履行法院生效裁判的当事人可根据其履行义务的性质和标的额大小确定对其不同的罚款金额和拘留期限。应比现行法律规定的金额更大一些,在拘留期限上应该更长一些,以使法律足以起到制裁和威慑的作用。同时,对抗拒、逃避、阻碍执行的行为人要借助传媒及时予以“曝光”。

4、实行执行命令权、执行实施权、执行异议审查权的“三权分离”的制度。执行命令可以由受理申请执行案件的法官在对执行申请审查合格后,由院长批准签发,交由非受理人予以实施,而在执行中发生异议后执行员应及时汇报由执行机构组织合议审查,作出决定。这样做,可以强化法院内部对执行的监督、制约机制,有效维护民事执行工作的秩序。

5、建立法院网络监管制度。可逐步在全国范围内建立若干法院信用查询网络,其内容一般应包括法院判决、案件执行等资讯。如果一个人一旦被列入法院信用网络,其将伴随一生,非经法定程序不得撤销。在执行中,执行员可以通过法院信用网络随时掌握被执行人的情况,随时向社会公布被执行人的违法情况。

推荐第8篇:执行难

“执行难”的原因分析及对策

提 纲

一、引言;

二、探究造成\"执行难\"的原因:

(一)立法滞后方面的原因。

(二)地方保护主义和部门保护主义作祟;

(三)法院本身存在的问题造成的\"执行难\";

(四)部分被执行人规避法院的执行造成\"执行难\";

三、解决执行难的对策:

第一,修订民事强制执行法之迫切;

第二,加强法律宣传工作因;

第三,反对地方保护主义,严禁违法干预执行;

第四,加强内部机制建设;

第五,加大执行力度。

摘 要

执行工作是人民法院工作的重要组成部分,是实现人民法院审判职能作用的重要环节,也是当事人合法权益得以保护的最终体现。执行效果如何,直接关系到人民法院能否全面履行宪法赋予的审判职责和当事人权利的真正实现,关系到能否维护国家的尊严和法制的统

一。执行难问题目前已忧为困扰人民法院工作的突出问题。在社会上引起了强烈反响,经到了非解决不可的地步。因此,认真、探索和解决“执行难”的现状,全面正确地履行宪法和法律赋予人民法院的职责,强化执行体制和方式改革,改善执行工作,是实现公平和正义的前提和保障。

一、引言

根据我国法律规定,人民法院生效的法律文书以及仲裁和公证文书,一旦生效,即具有法律强制力。而这种强制力的实现,除当事人自觉履行义务外,都需要人民法院去强制执行。以保护当事人的合法权益。按照法律规定,任何具有法定协助执行义务的法人、公民和其他组织,都必须协助人民法院执行。任何地方、任何单位、任何人都不得抗拒、阻碍,干预人民法院的执行工作[1]。从当前的执行工作来看,并不尽如人意。各级法院都有许多积案执行不下去,使人民法院生效的法律文书,变成了一张盖有法院大印的\"白条\"。执行难不仅严重地影响了人民法院的司法活动,破坏了我国法制的权威的尊严,且损害了党和政府在人民群众中的威信和尊严。为此,在这里,将认真剖析\"执行难\"形成的原因,并积极筹划、设计解决\"执行难\"问题的方案,有效地为执行工作的正常运行创造良好的社会空间。

二、探究造成\"执行难\"的原因

(一)立法滞后方面的原因。

对民事主体特别是自然人的资产及负债状况缺乏法律调整,这是造成执行难的根本原因,因为这种法律上的缺陷使得《民事诉讼法》规定的执行措施可能无法操作。《民事诉讼法》第二百二十二条有关条款规定:被执行人未按执行通知履行法律文书确定的义务,人民法院有权向银行、信用社和其他有储蓄业务的单位查询被执行人的存款情况,有权冻结、划拨被执行人的存款;人民法院有权扣留、提取被执行人应当履行义务部分的财产,但应当保留被执行人及其所抚养家属的生活必需费用;人民法院有权查封、扣押、冻结、拍卖、变卖

被执行人应当履行义务部分的财产,但应当保留被执行人及其所抚养家属的生活必需品。但是执行这些法律条款前提首先是,人民法院对被执行人财产状况十分了解。而这又有赖于国家对民事主体特别是自然人的资产及负债状况的法律调整。民事主体占有资产的形式有多种,这些资产可以是存款、股票、现金、实物、无形资产以及各种收藏等。它们的处所以及流向,只有所有权人最清楚。一个被法律文书确定为被执行人的、拥有以上财产的所有制主体,假定他有足够能力履行法律文书确定的义务,如果他根本就不愿意履行这种义务,他可以采取各种各样的方式将其财产转移或隐匿司法机关对公民的资产和负债状况一无所知,这正是国家对民事主体资产及负债状况缺乏调整的后果。为此我们有必要建立相应的全民资产及负债申报制度。事实上,这种法律缺陷造成的不仅仅是“执行难”,它还使市场经济的其他法律无法实施。

(二)地方保护主义和部门保护主义作祟;

这是阻碍人民法院执行工作顺利开展的最主要的原因。1999年中央的11号文件虽然专门对执行工作作出指导,党委、人大也加强对法院执行工作的领导、监督和协调、解决法院执行工作的实际问题,为法院的执行工作撑腰,打破地方保护主义和部门保护主义。但是,从目前的情况来看,地方保护主义和部门保护主义问题仍然存在而且还是相当严重,这主要是因为地方保护主义一般作用于被执行人在本地区、申请执行人在外地的执行案件,由于诉讼当事人分属不同地方的诉讼案件,民事判决的执行结果在一定的程度上与地方利益相联系。因此,地方保护主义主要来源于各地方政府;各地的地方性立法囿于地方利益而忽视法制性原则;对国家法律执行不力,下位法违背或架空上位法;引进外资立法方面具有盲目性,缺乏计划性、透明性、连续性在司法方面,表现为片面保护本地当事人,违背或滥用诉讼程序。现在随着大量的执行工作的规定、批复及通知的出台,执行工作的可操性虽有所加强,但仍有不足之处。在强制执行工作中,地方保护主义、部门保护主义的干扰渗透在各个方面,它的存在、原因十分复杂,可以说是众因素复合作用的生成物。在现行的管理体制下,直接关系法院发展和前途的人、财、物等权力基本上掌握在地方手里,导致法院难以真正地独立于地方行使审判权和执行权,产生了司法地方化的倾向,使公正司法受到了严重的威胁。

(三)法院本身存在的问题造成的\"执行难\";

执行是民事诉讼的最后阶段,是在负有义务的一方当事人拒不履行生效法律文书的义务情况下,人民法院根据民事诉讼和有关法律的规定,运用国家强制力,强制义务人履行生效法律文书所确定的义务,使生效的法律文书得以实现所进行的司法活动[2]。但是,长期以来,执行机构的队伍建设就存在着些许多问题。

1、在司法实践中,审判与执行严重脱节,将造成执行困难。比如在立案和审判阶段采取保全措施不力,需要先予执行和采取查封、扣押、冻结措施的,没有及时采取,结果错失执行良机。

2、执行管理效率低下和执行程序缺乏监督造成的\"执行难\"情况。现行执行模式同审判模式一样,实行由承办个人负责到底的制度,个人执行不仅力量分散、效率低,影响到案件的执行质量,而且在大案、要案及群体性案件越来越多的形势下,个人对案件的处理显得势单力薄。执行案件处理均由个人决定,任意性很大,案件执行的正确与否完全取决于执行人员的水平和素质,执行程序缺乏有效监督。这两个方面处理不好也会造成案件的\"执行难\"。

3、执行人员的业务素质不高和工作责任心不强造成的\"执行难\"。有些执行人员工作严重不负责任,对当事人提供的信息和线索置若罔闻,工作拖拉,耽误了执行的最佳时机;有些执行人员不深入调查研究,不积极探索新的执行方式和方法;还有些执行人员对当事人态度粗暴、蛮横、生硬,使当事人怀疑其有不轨执行或越法行为。总之,这部分执行人员的素质有待提高,工作作风有待改善。

(四)部分被执行人规避法院的执行造成\"执行难\"。

当前大部分的生效法律文书被执行人未能主动地履行这也是执行难的一个重要问题,主要是由于债务人对于法院的执行工作认识的还不够透彻,总是认为即使逃避执行被法院执行

人员找到了,受到民事拘留但以履行法院判决相比还是划算,因此,就出现了被执行人抓了又放,放了又逃,逃了又追,追到又抓,抓了又放,就这样的翻来覆去判决也就始终得不到执行。但也会出现被执行人确实是无法履行法律文书内容的,可有些债权人明知债务人没有财产可供执行,却仍然四处告执行人员的状,指责执行人员收受好处、偏袒债务人,并四处举报、告状,或者到法院吵闹,干扰法院办案,甚至于搬来各种力量敦促执行。让执行人员不得不花费大量的精力调查,最后查实债务人确实没有财产。就这样,执行人员常常被几起明知无法执行的案件牵扯了所有的精力,无法及时帮助其他申请人实现债权。这种原因实际上是反映了市场主体信用观念和信用制度和相对缺失,很突出的表现就在于\"赖帐逃债\"不良的文化上。要解决这个问题,有赖于社会道德风尚的不断纯化和市场经济体制的不断完善。

三、解决执行难的对策

第一,修订民事强制执行法之迫切。执行工作的立法滞后,有关强制执行的法律、法规不健全,也是造成执行难的主要原因之一,行则无矩,使执行工作随意性很强;但如果法条不全,处理某些问题时,也会无法可依。我们现有的强制执行法规主要表现形式有三个:一是《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中对执行程序有专门规定。二是《中华人民共和国行政诉讼法》中的某些条款。三是宪法和单行法如《中华人民共和国刑法》规定的有关的强制执行的内容。另外是最高人民法院对强制执行的司法解释,以及1998年6月11日最高人民法院在《民事诉讼法》的基础上,吸收各地经验制定通过了《关于人民法院执行工作若干问题的规定(试行)》[3]。强制执行工作是我国司法建设工作的一项长期的战略性任务,随着改革开放的发展,市场经济的繁荣,审判、执行实践的不断深入,新问题、新情况的不断产生,执行人员深感立法的不足,当前,在我国把执行程序从《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中分离出来,单独制定中华人民共和国强制执行法的条件已趋成熟[4]。其表现在:一是执行难的问题十分突出,一些债务人利用执行法规不健全的漏洞,逃避执行。执行立法滞后的现象已明显暴露。二是我国法制工作的开展,立法技术的成熟,以及民事、经济、行政法律的逐步出台,法律的综合作用将更充分发挥出来。民事权益的重要组成部分提到议事日程上来。三是世界各国的立法模式采取了制定强制执行立法的趋势。如日本、奥地利、比利时等国采取了制定强制执行法的体例。制定独立的强制执行法,吸纳更具体、更确实、更充分的内容,以适应日趋复杂的执行工作的需要的观念已在许多国家形成共识。

第二,加强法律宣传工作。努力营造自觉维护社会主义法制统一和尊严的氛围。各级党委、政府、宣传部门和司法行政部门要以依法治国,建设社会主义法制国家的基本方略为指导,把自觉履行生效法律文书支持人民法院执行工作列为当前普法教育的重要内容,要使各级党委、政府认识到,确保人民法院依法执行生效的法律文书,是贯彻落实党的依法治国,建设社会主义法治国家基本方略的重要内容。以往权利人在法律文书生效后,将申请书及执行依据交与法院立案便不闻不问,待其有时间则到法院向执行法官索要执行款项,认为案件不能执行或不能执结系法院执行工作不得力,执行措施不到位,忽视其应承担执行不能的风险责任,将市场金融风险责任转嫁与法院,不能正确理解法院的执行仅是审判的辅助,法院强制执行有限行使,因此,通过宣传,让权利人知晓自己的义务和应承担的风险责任,同时在宣传中,对那些身份特殊的义务人身份、债务进行爆光,公告限制其高消费,采取悬赏举报被执行人可供执行财产及下落的办法,让全社会支持、理解人民法院的执行工作,对那些确有能力而不履行义务的措施到位,决不手软,该拘留的拘留,该追究刑事责任的依法追究刑事责任;对被执行人确无履行能力的案件,执行法官应耐心细致给申请人做法律、法规宣传工作,使他们能够接受风险责任自负这一道理。

第三,反对地方保护主义,严禁违法干预执行。人民法院的执行工作涉及面广、难度大、光靠法院的自身力量是不够的。只要党委高度重视、政府积极支持,有关部门的密切配合,人民法院的执行工作就有了坚强的后盾,执行难的问题是完全可以解决的。在执行工作中,

应主动向党委汇报,向上级法院执行局汇报,求得地方党委的领导和支持,党委应加强对法院执行工作的领导。上级法院执行局应切实、高效地协调基层法院的执行工作,了解基层法院执行工作的进展情况,对基层法院的疑难案件提级执行、指定执行,这样既松解了基层法院的执行包袱,也可避免地方保护。对各地区、各部门制定的与法律相违背的,给人民法院执行设置障碍的规定和文件,应当立即按照有关程序予以撤销,对那些觉悟不高,组织纪律观念涣散,有令不行,有禁不止,继续搞地方保护主义,非法干预人民法院执行的部门和个人,坚决依法追究责任。

第四,加强内部机制建设。各级人民法院应做好自身净化建设,对来自外界的违法干预案件,敢于依法办理,以理据争。同时进一步加强执行队伍的建设,充分认识执行工作的重要性。配备好执行人员,把那些思想好、业务精、为人民服务思想树立比较牢的人员选配到执行队伍。定期开展思想整顿教育,及时清理执行队伍中的违法违纪人员,净化执行环境,确保执行工作沿着法律的轨道畅通行驶。

第五,加大执行力度。近年来老百姓对\"白条\"现象非常反感,\"法律白条\"一词也经常出现在老百姓日常话题之中。所谓\"法律白条\",即指生效的法律文书不能及时得到执行,当事人的合法权益迟迟得不到保护[5]。要想改变老百姓这种既有的认识,就必须重塑执行工作的权威性,对有履行能力而拒不履行的被执行人,要依法及时地采取查封、冻结、扣押、搜查、划拨、变卖、拍卖被执行人的财产等强制执行措施;对未按生效法律文书指定的期限履行金钱给付义务或财产交付义务的,应当严格按照《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232条的规定加倍支付迟延履行期间的债务利息或迟延履行金,不能让他们在经济上占到便宜。执行法官要正确引导申请执行人举证和主动配合人民法院的执行工作,采取多种方法,通过各种途径,千方百计查找被执行人的下落和被执行人的财产,最大限度地维护权利人的合法权益,通过具体案件的执行让全社会公众明白:依法履行义务光荣,赖帐可耻,协助执行应当,妨碍执行违法,抗拒执行有罪。

参考文献:

[1]、刘家琛主编:《民事诉讼法学》,法律出版社。

[2]、常怡主编:《民事诉讼法新论》,中国政法大学出版社1989年版。

[3]、沈德咏主编:《强制执行指导与参考》,法律出版社。

[4]、裴莹硕主编:《强制执行指导与参考》,法律出版社。

[5]、项存奇主编:《强制执行指导与参考》,法律出版社。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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涉政府执行案件相关问题探讨

发布人:圣才学习网 发布日期:2010-06-03 15:28 共人浏览[大] [中] [小]

为深入、全面研究解决我市涉政府执行案件的有关问题,本课题组走访了全市九个基层法院,专门就此问题进行调研。通过本次调研,深入了解到我市涉政府执行案件的现状和存在的问题,文章分析其危害后果和成因,最终提出了有建设性的建议和对策。本次调研,旨在对我市当前积存的涉政府执行案件的执行难问题进行分析、考察,为破解涉政府案件执行难作有益的探索。

一、我市涉政府执行案件现状及后果

(一)现状和特点

据不完全统计,2001年至2006年10月,我市法院受理行政机关作为被执行人的案件共115件,涉案标的额为10176.82万元。具体数据为:

1、按行政机关级别分,如下表。

行政机关

案件数

比率

涉案标的额

比率

省级及部门

4件

3.45% 1595.6万元

15.68%

地市级及部门 5件

4.35% 2154.34万元 21.17%

县级及部门

19件

16.52% 4875.4万元

47.91%

乡镇级

87件

75.68% 1551.48万元 15.24%

注:案件数系指行政机关为被执行人的案件受理数;第3列比率系指占涉政府案件总数的比率;第5列比率系指占涉案总标的额的比率。

2、按案件类型分,民事案件为110件,占95.65%,行政赔偿案件5件,占4.35%。民事案件类型、案件数及占所有115件案件数的比率如下表。

工程承包纠纷 55件

47.83% 赔偿纠纷

13件

11.30%

借款合同纠纷 21件

18.26% 劳动争议

5件

4.35%

购销合同纠纷 12件

10.43% 其他纠纷

4件

3.48%

3、按执结情况分,已执结30件,占26.09%,部分执行29件,占25.22%,未执结56件,占48.69%。其中省级、地市级政府机关及部门作为被执行人的案件已全部执结。县级及部门作为被执行人的案件已执行12件,部分执行2件,未执行5件。乡镇级政府作为被执行人的案件已执行9件,部分执行27件,未执行51件。

分析以上数据,当前我市涉政府执行案件存在以下特点:

1、从执行情况看,未执结和部分执结涉政府案件达到77.91%,已严重构成我市法院执行难的一大瓶颈。

2、从主体看,县级及部门和乡镇政府作为被执行人案件所占比例达到92.2%,尤其是乡镇政府未执行案件和部分执行案件所占比例偏高,占所有涉政府执行案件的67.82%,占所有乡镇政府作为被执行人案件的89.66%;而省级、地市级政府机关及部门作为被执行人的案件仅占7.8%。所以涉政府执行案件突出的问题仍在乡镇一级。具体到我市,突出的问题仍存在于浏阳市、宁乡县二个法院。

3、从案件类型看,绝大部分为民事纠纷案件,占了95.65%,其中行政机关拖欠工程款案件比例相对较大,达到47.83%。

(二)后果

涉政府执行案件不能及时、有效执结,其危害诸颇多:

1、严重损害申请执行当事人的合法权益,损害司法的权威和法律的公信力,也容易导致人民群众法治信念的动摇,劣化了长沙市的法制环境。从我市法院的统计数据来看,政府作为被执行人案件的标的额在1万元以下的有9件,最长的已拖延了7年未予清偿,最少的也是2年未执行。欠债还钱乃妇孺皆知的道理,而政府部门充当\"老赖\",拒不履行还债义务,反映出一些基层政府部门的特权心态,他们口头上喊着依法执政、执政为民,而心里头却高高在上、目无法纪,甚至带头抗拒法律的裁决,其实质是依仗权势藐

视法律的权威,是对法律尊严的严重挑衅。部分政府部门的这一做法,也在群众中强化了法律无用论的观念,进一步造成法院地位的降低。

2、严重损害了党和政府的形象,使部分群众对政府产生信任危机,造成县、乡镇政府招不来商、引不来资、借不来钱、办不成事。据统计数据,政府作为被执行人案件的标的额最少的是2500元(申请人浏阳市文家市镇信用社与被申请人浏阳市岩前乡联营封山林场、文家市镇人民政府借款合同纠纷案),该案系于1999年立案,但至今未执结。这样标的额的案件也未能得到执行,政府老赖的形象昭然可见。

3、严重激化了社会矛盾,影响社会稳定,最终影响安定团结的政治局面。事实证明,行政机关作为被执行人案件执行难不断积累扩大,对构建社会主义和谐社会与推进法治国家进程将产生重大影响。中国有句古语,“民不跟官斗”,相对于政府而言,申请执行人是社会弱势群体,他们是在向政府追讨到期的借款、集资款、吃饭钱、工程款、树苗款、加油钱、修车费、购货款等,四处碰壁,万般无奈的情况下,才到法院打官司。如果连法律也保护不了他们的合法权益,最后的希望破灭了,老百姓就会对我们的党、政府失望。他们能做的就是逐级上访、集体上访,甚至采取过激的围攻法院、党委、政府的行为,从而严重影响和谐社会的实现。

二、问题及原因分析

(一)对涉政府拒不执行现象,目前缺乏监督管理和责任处理机制

行政机关在民事活动中因侵权或违约给当事人造成的损害,并被法院通过司法审判程序确认其应当承担法律责任,行政机关理应自觉履行生效法律文书所确定的义务,以减少当事人的损失扩大或消除更大影响。但实践中,对行政机关法定代表人不履行民事义务的行为,我国当前尚缺乏相应的监督管理和责任处理机制,此助长了部分行政官员的消极执行甚至对抗执行的心理。相反,部分行政机关法定代表人或责任人不仅漠视法院作出生效法律文书所确定的义务,甚至还认为其在任期间未让法院强制执行是其政绩。

(二)政府财政困难,影响涉政府案件的执行

当前,我市地方政府经费主要依靠当地财政收入,而地方财政支付能力有限,大部分收入均限于保障地方公职人员的基本工资及必要费用。而且,部分乡镇级政府确实存在财政困难问题,他们缺乏履行生效裁判的经济基础,成为影响涉政府案件执行的重要因素之一。

(三)部分行政机关法定代表人有特权思想,法治意识淡薄,漠视法院执行

一是有的行政机关法定代表人或工作人员有特权思想,对法院裁判行政机关承担法律义务不予认同,而不积极配合法院执行或自觉履行义务。二是有的行政机关法定代表人或工作人员的守法意识淡薄,漠视申请执行人继续扩大损失或扩大影响。

一方面对法院的执行置之不理,甚至用行政权力对抗执行。在执行中有的行政领导直言不讳地说:“法院的判决算什么?”还有的干脆说:“要钱没有,单位工资帐户你们可以去查封,办公室你们可以随便封。”

另一方面不同情不理解申请执行人的苦处难处,不自觉履行义务,不维护行政机关依法守法的高大形象。三是地方保护主义或部门利益思想作怪。政府为保护本地区利益,奉行地方保护主义,这主要表现在外地法院来执行或委托执行的案件上,当地政府根本不买法院的“帐”,以你执行影响他的发展大局和社会稳定为借口进行干预;受委托的当地法院,被指责成不维护地方的利益,法院压力很大,即使地方财政有给付能力,法院也不可能顺利采取任何强制措施。

(四)法院归属地方管理的现存体制,制约涉政府案件的执行

从法院角度言,法院的人、财、物受到地方政府制约。法院是在地方党委领导和上级法院指导下开展审判执行工作的。一方面,法院的人事编制、工资福利受到地方政府制约;另一方面,法院的各种经费及基础设施、办案财物保障等,主要依靠地方政府,法院对某行政机关执行,将会受到政府有形或无形的干预。对涉政府执行案,法院束手束脚,进退两难。

三、对策和建议

经系统分析,课题组认为应采取如下对策予以解决涉政府案件执行难的问题:

(一)强化行政机关工作人员学法、知法、守法、执法意识,树立法治政府形象和法治公务员先进性形象,建立相应的监督管理和责任处理机制

所谓法治,就是有法可依、有法必依、执法必严、违法必究。作为行政机关,有带头学法、知法、守法、执法的责任,应树立公务人员学法、知法、守法、执法的法律意识,应主动履行业经司法程序确认生效承担的某种法律责任,不应使权利人在难以实现权利时而选择向人民法院申请执行而成为被执行人。树立法治政府和法治公务员先进性形象,高度认识行政机关作为被执行人的影响性和危害性,行政机关干部率先垂范,是解决行政机关作为被执行人案件执行难的关键。同时,应建立相应的监督管理和责任处理机制,建立行政机关个案履行责任跟踪管理机制,建立行之有效的行政机关作为被执行人案件的履行事后个案跟踪监督机制,推行行政机关领导拒不执行法院生效文书的一票否决制。从中央到地方,把法院的执行工作纳入日常管理工作事务中,凡有一件有履行能力而拒不履行的涉府案,对领导实行一票否决制,这样才能真正维护法律权威,促进行政机关依法行政。

(二)依法落实财政预算,加强管理,保障行政机关依法履行义务

行政机关作为被执行人,主要内容之一是支付能力问题。当前,应当高度重视行政机关楼堂馆所等基础设施建设,对此予以规范管理,凡涉及到以后可能影响及时还债的项目应不予批准。这样,就可以一定程度上避免行政机关超负荷承担债务以及认真清理行政机关拖欠债务问题。对已成为老赖的行政机关,应依法落实财政预算,加强管理,保证资金支付到位。同时,对应当追究责任的行政机关或直接责任人员,应依法依规处理。

(三)加强立法,制定统一强制执行法

在当前执行难成为普遍问题的阶段,非常有必要将民商事、行政、刑事中的赔偿案件的执行归并起来,由全国人大制定适合我国现阶段实情的统一的强制执行法典,此有利于震慑义务人自动履行义务,也有利于规范人民法院的执行,更有利于社会各界监督法院的执行,增强执行透明度。

(四)加大执行力度,穷尽执行手段,最大限度实现申请执行人的利益

由于涉政府案件执行具有干扰大、阻力大和政府履行能力弱等特点,经过调研,我们认为,可采取以下措施,加大执行力度,穷尽执行手段,以最大限度也保护申请执行人的利益。

1、在依法执行、文明执行、规范执行中,应注重处理好五个关系:

(1)处理好依法执行与党的领导、人大监督的关系。法院要把涉政府案件的执行情况定期向当地党委、人大汇报,执行具体案件时,应尽量争取人大的支持与监督,主动邀请人大或有关人大代表随同监督。对执行政府案件中遇到的重大、疑难、复杂案件,以及抗拒、阻挠、干预执行案件的,及时报告党委、人大协调处理。

(2)处理好依法执行与树立法治和诚信政府形象的关系。执行人员要强化大局意识和平等保护的观念,以执行促长沙经济发展,为长沙经济发展创造一个安全、诚信、公平竞争的法治环境。

(3)处理好依法执行与政府支持的关系。对涉政府执行案件,要与政府多沟通、多联系,努力争取政府的理解、谅解与支持,促使有履行能力的政府及时自愿履行义务,对一些只有部分履行能力的政府,要动员其做好当事人工作,让当事人理解政府难处,并同意政府先履行部分义务。对于没有履行能力的政府,要与当事人协商,可考虑长期履行协议。

(4)处理好依法执行与维护政府机关正常运转的关系。在执行涉政府案件时,注意工作方法,多做宣传、协商工作,通过严格认真细致的工作,使对方当事人对法院工作的理解和支持,做到既维护政府机关正常运转,又切实保护当事人利益。

(5)处理好依法执行的法律效果与社会效果的关系。在执行中要始终把握正确的政治导向,树立法治观念、诚信观念,维护当事人合法权益的观念,注重执行艺术,实现法律效果与政治效果、社会效果的有机统一。

2、在当地党委的领导下,成立清理协调领导小组,并做好工作安排。

要积极与党委、政府沟通,成立涉政府机关为被执行人案件的清理协调领导小组,由党委(政法委)、政府、人大、政协、法院、检察院、公安等部门的主要领导担任。领导小组下设办公室(设在法院),负责执行落实工作。可在清理协调领导小组的组织下,定期开展涉政府机关为被执行人案件专项清理活动,并及时做好清理活动安排。

3、穷尽执行手段,想方设法,提高执行水平

一是加强法院执行队伍建设,提高执行人员素质,提升执行能力和服务水平;二是可考虑法院交叉执行,如浏阳法院的某些难度较大的涉政府执行案件由宁乡法院执行,这样就可以减少当地法院和执行机构所承受的地方行政机关的干预压力;三是应进一步完善涉政府执行案件提级执行制度的执行问题,如某些基层法院的涉政府执行案件,完全可以由中级法院采取提级执行的方式进行,这样可以打破辖区界限,克服地方保护主义。

推荐第10篇:民事执行难)

目录

一、当前我国民事案件执行的现状…………………………………………………………1

二、我国民事案件执行难的原因……………………………………………………………2

(一)现行民事执行法律滞后…………………………………………………………2

(二)法院执行体制不顺畅……………………………………………………………2

(三)执行机构和队伍存在不足………………………………………………………2

(四)地方和部门保护主义盛行………………………………………………………2

(五)社会诚信缺失和公众法制意识薄弱……………………………………………3

(六)民事执行制度的结构缺陷………………………………………………………3

三、对民事案件执行难进行标本兼治的对策………………………………………………4

(一)加强普法教育……………………………………………………………………4

(二)制定统一的民事强制执行法……………………………………………………4

(三)对现行的执行体制进行改革……………………………………………………4

(四)建立配套完整的执行运行机制体系……………………………………………5

(五)努力改善执行工作的舆论环境和社会环境……………………………………6

(六)完善我国社会诚信体系…………………………………………………………6

(七)建立健全社会保障救助机制……………………………………………………6

(八)提高执法队伍的整体素质………………………………………………………7 参考文献………………………………………………………………………………………7

I 浅析目前民事案件执行难问题

摘要:当前,我国经济社会高速发展,各种利益冲突日益突出,新的社会矛盾不断出现,把法院推向风口浪尖。民事案件执行难一直是困扰人民法院工作的一个难点,也是社会关注的焦点问题。大量执行案件不能得到执行,引起了社会各界的关注,案件当事人不满意,公众不满意,影响着社会的稳定和平安建设。执行工作是人民法院职能重要组成部分,执行工作开展的如何,不仅关系当事人合法权益的维护,更关系中国特色社会主义制度的实践,和谐社会的构建。法院执行工作不仅是一个法律问题,也是一个社会问题,解决得不好,将直接影响国家改革、发展、稳定的政治局面,直接影响和谐社会的建设。我们应该深刻揭示其原因,并努力探究破解民事案件执行难题的对策。

关键词:民事执行;自觉执行;强制执行

民事案件执行难一直以来是我国人民法院面临的一个难题,也是胜诉当事人无法通过法律形式真正实现债权的重要原因,严重干扰了法律的实施,影响了人民法院在群众中的形象。对造成民事案件执行难的原因,以前不断有文章见诸于报刊杂志,对其中的部分内容,笔者深有同感,同时也形成自己的一些看法和观点。本文将从“执行难”的现状、原因及对策三个方面对该问题进行探讨,以期对司法理论或实践有所裨益。

一、当前我国民事案件执行的现状

民事执行是实现民事权利的一种法律途径。从执行行为启动的方式角度,民事执行可以分为自觉执行和强制执行。前者是被执行人在生效的法律文书所规定的期限内主动执行的行为,是民事诉讼终结前的一种正常程序状态,具有成本低、效率高的特点;后者是被执行人在生效的法律文书所规定的期限届满后经申请执行人启动执行申请程序之后的一种被动执行行为,是民事诉讼终结前的一种非正常程序状态,需要付出比自觉执行更高的成本,是不自觉执行的法律后果。一般来说,法治化程度越高的国家,其自觉执行案件在整个民事执行案件中所占的比例应越大。然而,就我国目前的民事执行现状来说,尽管法治在不断向前推进,但自觉执行率并不尽如人意,给执行工作带来诸多不便,是造成“执行难”社会现象的重要因素。

执行难是指人民法院对已经发生法律效力的法律文书,有条件执行,但由于主观、客观方面因素的存在,无法使之实现或难以实现的现象。当前执行难的主要表现可以概括为四句话:“被执行人难找,执行财产难查,协助执行人难求,应该执行的财产难动”。法

1 院“执行难”是社会各界普遍关注的焦点,也是法院审判工作中存在的难点。当人民法院裁判送达当事人后,因种种原因致使该生效裁判规定的权利、义务内容难以实现。

二、我国民事案件执行难的原因

笔者认为,我国民事案件执行难的原因有以下几个方面:

(一)现行民事执行法律滞后

我国缺乏一部专门、系统的民事强制执行法。当今世界上多数国家,都制定有民事强制执行法律,而我国至今仍没有一部完整独立的《民事强制执行法》,造成了立法滞后于现实的状况。目前强制民事执行程序被规定在《民事诉讼法》及最高院出台的《 关于人民法院民事执行工作若干问题的规定(试行)》、《 关于人民法院民事执行中查封、扣押、冻结财产的规定》等法律法规中,在立法指导思想上,由于长期推崇“宜粗不宜细”的原则,使得这些法律条文过于笼统,过于简单且过于原则性;对民事执行人员违法行为的处理和责任追究制度不健全;民事执行程序缺乏全方位的规范要求,民事执行人员、民事执行当事人、协助民事执行人的行为得不到有效约束。

(二)法院执行体制不顺畅

现行的执行体制缺乏效率,阻碍了执行工作的深入发展,在一定程度上也是造成“执行难”的原因之一,目前法院工作的运行体系虽实行了审立、审执、审监的三权分立,审判与执行协作配合机制还不够完善。有的案件因审判阶段的法律文书质量不高,裁判表述存在问题,给执行带来不确定的因素,导致无法或难以执行;有的案件审判与执行脱节,造成执行困难。如在立案和审判阶段采取保全措施不力,没有及时采取查封、扣押、冻结措施,结果错失执行良机;有的案件虽然保全,但未严格依法定程序办理,导致被保全的财物被变卖,造成当事人损失;有的案件因执行人员对当事人持生效法律文书咨询相关问题时,态度不好或答复不够注意方式方法,引起当事人情绪过激,致使反复上访。

(三)执行机构和队伍存在不足

大批力量投入审判,而执行力量不足,执行案件堆积,少数执行人员无暇顾及,当事人权利迟迟得不到法院的强制保护。同时在执行工作岗位上,执行人员法律知识不熟,遇到问题不知道如何处理,往往简单地认为,执行就是拿着判决书、调解书向被执行人讨账,这是一种普遍的错误观念。执行干警综合素质不能适应执行工作的客观要求,也造成了当今的执行难。

(四)地方和部门保护主义盛行

地方党政领导人对于司法活动的不当干预和控制,少数案件在审判阶段,判决不公,增加了民事执行的难度。近年来司法权越来越依赖于地方,审判人员往往被迫屈从于这些

2 外来压力,在审判过程中考虑许多非法律的因素。在执行一些债务企业或公司,本身是地方政府的主要财政来源或利税大户,属于地方政府予以重点保护的骨干企业。执行这类案件时,法官多是采取协调,找领导汇报的方法解决执行问题,往往是路没少跑,话没少说,工作没少做,但收效甚微。在以往的执行工作中,法院也采取过拘留被执行人负责人,查封被执行人财产,冻结被执行人账户的强制措施,被执行人通常会找到上级党委、人大、政府领导出面干预,结果往往是解除措施,放人、放车。一方面影响了执行人员的积极性,另一方面执行人员对执行这类的案件也产生畏难情绪。

(五)社会诚信缺失和公众法制意识薄弱

我国目前由于市场经济和立法等众多因素的不完善,人们在日常工作、生活中的不诚信行为较之建国初也有较大幅度的增加,企业事业单位和自然人的信用缺失可谓比比皆是,更甚者还出现了金融机构的信用缺失;而信用的缺失则引发了更多的民事纠纷,人民法院因此受理的民事案件数量每年都有大幅度地上升。言而无信、欠债不还、对人民法院的裁决不屑一顾、债权人忍辱负重、债务人理直气壮等等不正常的现象屡见不鲜。由于我国法律制度的不完善,对不守信用者缺乏应有的制约、制裁;加上人们对不守信用者的“宽容大度”,有些部门对不守信用者的放纵、庇护,这种是非颠倒、不守信用的风气不仅从执行数量上,还从执行难度上加剧了民事执行的难度,包括“人难找,财难寻”。

(六)民事执行制度的结构缺陷

民事执行的结构缺陷是指作为制度的法律基础,并无统

一、完整的结构。除不存在民事执行法这一单一法典之外,民事诉讼法及其他相关法律中的有关执行规定也是不统

一、不完整的。这种不统

一、不完整表现为:一是执行的目的不明确。二是执行机关及其执行行为性质的不明确。我国民事诉讼法规定的执行机关是人民法院,但是,人民法院作为执行机关究竟应该如何执行,并无具体的规定。所以,关于审判与执行的“审执关系”经历了审执分立——审执合一——审执分立的不同阶段,及至今日,关于民事执行机关的问题,仍然没有得到妥善的解决。尽管各地、各级法院都设置了执行庭,并配备了相关的业务人员,可是由于执行工作的复杂,往往吸收不了精于业务的执行骨干;此外,关于执行的行为性质,在理论及实务界也还存在争议,这也导致了究竟以法院作为执行机关,还是以行政部门作为执行机关争议的出现。这样的争议,一方面固然反映了我国理论及实务界的问题关系,另一方面也反映了民事执行机关在中国的微弱地位,从长远看,自然不利于执行制度的健全和发展。三是执行方法的类型化和具体化不够。民事执行的对象客体为财产和行为。但是,不同的客体,同种类客体适用的执行方法是有差异的。我国民事诉讼法中一般性规定的查封、扣押、冻结、变卖等手段,显然,于方法论上说过于简陋,从实际执行

3 角度看过于笼统和缺乏较贴合现实的可操作性。尤其是在执行协助方法方面,对有关机关必须协助法院执行的规定没有强制性,也使得执行方法处于软弱乏力的境地。

三、对民事案件执行难进行标本兼治的对策

针对实践中形成民事案件执行难的原因及存在的上述各种现状,笔者认为应采取如下标本兼治的对策:

(一)加强普法教育

一方面教育公民、国家机关、企事业单位、社会团体的工作人员遵守国家法律,依法办事;另一方面也要告知公民、国家机关、企事业单位、社会团体的工作人员不遵守国家法律所带来的严重后果和应受到的惩罚,使公民国家机关、企事业单位、社会团体的工作人员能知法、用法、守法,真正做到在宪法和法律的范围内进行活动,依法行使权利和承担义务,自觉履行生效的法律文书。

进一步加大执行宣传力度,积极营造良好司法环境。司法行政部门要以“五五”普法教育为契机,通过多种渠道,采取多种形式,大力宣传有关执行工作的法律、法规,法院也应当主动与普法、宣传部门加强联系与合作,组织基层相关人员举办各类法律知识培训班,利用电视等宣传媒体开展以案释法教育,扩大宣传效果。要通过各种途径,努力提高全体公民尤其是领导干部、行政执法人员、企业法定代表人、金融机构工作人员的法律素质。要通过宣传,提高当事人履行法律文书的自觉性和风险防范意识,使更多人理解和支持执行工作,努力形成自觉履行和协助执行生效法律文书的良好社会氛围,营造和谐的执行工作环境。对于已经发生的纠纷,也要加强诉讼风险教育,使诉讼主体认识到通过司法救济途径解决问题的诉讼风险,从而减少纠纷,减少法院执行不能的现象。

(二)制定统一的民事强制执行法

新民诉法的颁布实施,可以看出国家对执行工作的高度重视,一定程度上丰富了执行手段和执行方式,但与之相关联的其他法律制度与当前经济基础的巨大变化相比,已呈现出严重的滞后。建议全国人大常委会尽快出台《强制执行法》,将民事执行强制措施规定得更加明确、具体。同时,还需要完善对拒不履行生效法律文书行为的刑事制裁规定,并尽快制定对执行人员的人身保障措施和对暴力抗法者、阻碍执行工作行为的处罚规范。建议省级人大常委在保持法制统一的前提下,结台本地区执行工作的实际情况和需要,及时制定关于支持法院执行工作的地方性法规。

(三)对现行的执行体制进行改革

单独成立执行法院,隶属最高人民法院直接领导。财政经费统一纳入国家财政预算单列开支,由最高人民法院掌管。人事任免、机构设置、编制安排不由当地党委、人大、

4 甚至政府部门管理,而改由上级法院统一领导。

最高人民法院内设立执行院,负责领导、协调全国执行法院的执行工作和认为需要自己执行的案件。各省、自治区、直辖市单独设置执行法院,与各省、自治区、直辖市的高级人民法院平级,互不隶属,负责领导、协调本辖区内的执行法院的执行工作和认为需要自己执行的案件。各省、自治区(不含直辖市)内的地区、自治州、地级市单独设置执行法院,与地区、自治州、地级市的中级人民法院平级,互不隶属,负责本辖区内的执行工作。

各区(含直辖市所属的区)、县、县级市、不设执行法院,各区(含直辖市所属的区)、县、县级市人民法院所办案件全部由直辖市、地区、自治州、地级市的执行法院执行。执行法院的职责为本文谈到的最高人民法院《关于人民法院执行工作若干问题的规定(执行)》中的执行机构的职责。在条件成熟时,还可将现在由司法行政机关管理的监狱工作(这是对刑事犯罪人员的执行)划归执行法院负责。

(四)建立配套完整的执行运行机制体系

加大执行力度,努力建立执行工作新的运行机制体系。进一步落实综合治理措施,努力探索执行工作机制。一要全面构建综合治理执行难的工作机制,努力创造良好的执行工作环境。要进一步争取地方党委、政府和社会各界的支持,努力形成“党委领导、人大监督、政府参与、政协支持、部门配合”的法院执行工作新格局;进一步加强与公安、工商、国土、城建、金融等单位的联系与协作,综合运用法律、行政、经济、舆论等手段,全面而有效地发挥执行威慑联动机制的作用。二要努力建立健全各部门各司其职,社会各界共同参与的多元化纠纷解决机制,从源头上化解“执行难”的问题。进一步完善人民调解、行政调解和司法调解的工作制度,积极探索非诉讼解决方法,缓解法院的诉讼压力。三要进一步拓展和创新执行工作方式方法。加大对拒不履行生效法律文书义务的被执行人的公开曝光力度,深化审执兼顾、协警参执等方式,积极探索并运用悬赏执行、担保执行、抵偿质押执行、代位履行等新举措,努力克服“执行难”问题。进一步规范内部管理机制,切实提高执行工作效率。要进一步完善统一管理和协调分工的工作新体制,畅通审执、立执和上下级法院内部信息沟通机制。在已经建立执行实施机构和裁决机构的基础上,进一步明确各自职责,真正建立起分权制约、相互协调、运作高效的运行机制。充分利用执行信息管理系统,规范执行工作程序,完善执行案件流程管理,落实执行公开,充分保障当事人的知情权。进一步规范执行评估、拍卖、变卖等环节,严格执行款项的管理、发放工作,自觉接受当事人及社会各界的监督,增强执行工作的透明度和公信度。法院应当更加主动积极的向地方党委、人大等领导部门汇报工作,让领导更加重视法院工作,重视执行

5 工作,从而在人力、物力、财力及政策上予以支持,使执行工作更有保障。

(五)努力改善执行工作的舆论环境和社会环境

执行环境在很大程度上制约着法院裁判的执行。由于执行工作牵涉面广、社会性强,单纯依靠法院自身的努力尚不能完全解决问题,必须紧紧依靠党委领导,自觉接受人大监督。加大监督力度,首要的是争取上述机关支持,以抵制地方保护主义和部门保护主义的干扰。大量生效法律文书难以执行,地方和部门保护主义是一个总根源,对某些地方或部门以各种借口、各种方式干预执行,少数领导出于各种利益考虑就某个案件打招呼、发函件、批条子的行为,法院除依法抵制外,还应当积极依靠当地党委、人大予以排除,情节严重的,还要通过纪检部门给予处理,坚决杜绝“关系案”、“人情案”、“金钱案”的发生。 同时,法院的执行工作离不开党委和人大的积极协调、离不开有关主管部门的协助配合。随着执行工作难度的日益加大,法院的执行活动需要公安、检察、银行、工商、土地、房地产等职能部门协助的情形愈加普遍。特别是对那些导致“执行难”的不合格主体,可以通过党委、人大进行协调,责成工商等职能部门从源头上予以查堵,如不予年检、吊销执照等,使空壳公司、皮包公司逐步归于消灭,从而使积案得以消除。

(六)完善我国社会诚信体系

我国应建立执行案件信息管理系统, 扶植和建立公民与公民、企业与企业、政府与公众之间的信誉体系,使整个社会崇尚公信,秉弃非信,为创造良好的司法环境提供社会基础。要建立并明确信息征用、公开、失信行为的处罚等一系列规定,增强全社会的诚信意识。要鼓励法人、组织、自然人保持良好的信用,同时对诚信不良的市场主体给予严厉的处罚,对其在一定领域内的活动设置种种限制,使其为失信行为付出高昂的代价,也使进入司法领域的被执行人不敢以失信行为为代价而逃避、抗拒执行。同时,建立社会公信制度,还可以得到社会上的广泛监督,可以使法院更容易地获得更多关于被执行人的财产和行踪的线索,为人民法院的执行工作铺平道路。在执行过程中开展举报活动。这是针对被执行人逃避债务所设立的方法。可以设立举报接待室、举报箱和举报电话。在举报接待室要安排合适的接待人,应该选择一些政治思想觉悟高、业务能力强、态度和蔼、说话文明、机智果断的人作为接待人。为了方便知情人举报,人民法院应当通过电视、报刊或发布公告等方式,对于被执行人下落不明或隐匿转移财产,逃避执行的案件向社会公布案情、被执行人姓名和执行标的,尽量扩大宣传面、让较多范围内的人知道案情,以便于知情人举报。

(七)建立健全社会保障救助机制

要畅通群众寻求救济的渠道,切实落实特困申请人执行救助制度。尽快建立符合基层

6 法院实际情况的执行救济制度,由政府在每年财政中拨付专款,建立救济基金。对被执行人无执行能力,而申请执行人又属社会弱势群体的执行案件,要慎重采取中止或终结执行措施,做好申请执行人的工作,取得理解,在减少这类案件申诉上访的同时,对符合执行救助条件的案件当事人,要积极办理救助手续,切实发挥救助制度在保障案件当事人基本生活、维护社会稳定方面的重要作用。

(八)提高执法队伍的整体素质

着重从下两个方面人手:第一,不断加强执行干警的思想、政治、组织、纪律,提高干警法律知识和业务技能,使其成为能胜任执行工作的全面型人才;第二,走精英化执行之路,逐步提高执行队伍建设的标准。树立新的执行理念,深化执行改革。摈弃不符合现代法治要求,制约执行工作的陈旧作法,深化执行改革,创建符合执行工作规律的新体制与新模式,包括执行体制,执行机构,执行权运行机构和执行方式与方法四个层面。

参考文献:

[1] 于瑶. 破解执行难的对策[J].法制与社会 2011年01期

[2] 黄澍. 浅析民事执行难问题及解决对策[J].法制与社会 2011年11期 [3] 王亚灵. 浅谈我国民事执行难的现状及原因[J].法制与社会 2011年12期 [4] 孙顺英. 民事诉讼案件执行难的原因分析[J].科学大众(科学教育) 2011年05期 [5] 唐大瑜. 民事执行难的成因及对策分析[J].法制与社会 2011年19期 [6] 朱秀亮,田晓丹. 谈民事诉讼“执行难”的成因与对策[J].知识经济 2011年18期

第11篇:执行难问题

如何破解“执行难”

作者: 何林 发布时间: 2006-04-25 14:07:33

当事人打官司的目的是为了最终实现自己的权利。生效法律文书的执行是实现当事人实体权利的有效途径。目前,我国在执行程序中支持、鼓励自觉执行、自行和解,试行悬赏执行,但不允许私力执行,视私力执行为违法行为。而法院执行机构事实上存在执行力度小,执行制度不完善,导致执行不力。法院的执行不力使权利人对法律公正、执行公正丧失了信心,从而出现了“执行难”的现象。这种现象出现的历史根源和具体原因?怎样才能解决“执行难”?笔者结合多年来的执行工作经验,从源头进行分析,并谈谈破解“执行难”的对策。

一、什么是“执行难”

现在社会上流传这样一种说法,认为打官司赢了执行不了,无异于打了张“法律白条”。这种说法似乎给人一种认识:“执行难”是因为法院没有作为而造成。这种观念已成为一种习惯思维。其实这是对“执行难”认识的一个误区,这种观念对于法院执行工作会产生负面影响,影响法院形象和司法权威,亟待纠正。

“执行难”的原因很多:

1、由于商业风险等原因造成的“执行难”;

2、由于地方保护主义干扰造成的“执行难”;

3、由于司法权威没有树立而造成的“执行难”;

4、由于有关法律制定不科学、不完备而造成的“执行难”;

5、由于法院对执行工作不够重视,个别执行人员执行不力甚至违法执行而造成“执行难”等等。

市场经济刚刚建立的时候,由于“重审判、轻执行”思想的影响,最高法院和多数高级法院没有专门的执行机构,不少中级、基层法院没有设立执行机构,造成执行工作的被动局面。这几年来,人民法院高度重视执行工作,健全了各级执行机构,建立执行工作新机制,加强了执行措施,加大了执行力度。但是,执行难依然存在,全国各地法院的执行兑现率仍然只有30—40%左右。

那么原因究竟何在?我们不得不反思“执行难”的观念问题,避免“执行难”认识误区,科学、全面地认识“执行难”,从而找到解决的办法。否则,“执行难”问题不但依然得不到解决,反而会损害本来就薄弱的法院“司法权威”。 总之,我们应该把“执行难”放在社会主义市场经济的大背景下去考量,不仅仅是人民法院要进一步改进执行工作,更重要的是当事人要有市场经济的意识,社会应当进一步培育法律意识,法律要为社会主义市场经济服务。如果上述问题不解决、观念不改变,不但“执行难”问题不可能根本扭转,反过来,必将阻碍我国社会主义市场经济的健康发展。

二、“执行难”的表现形式及成因

(一)“商业风险”与“执行难”

“商业风险”是一个经济概念,从经济学角度去认识“执行难”,我们会发现经济制度和法律制度的一些必然联系。市场经济是法制经济,也是信用经济。市场经济初期,社会缺乏诚信意识,许多经济交往从一开始就孕含着巨大的风险,市场经济中企业的出生率高,关闭率也高。欧美企业的平均寿命是40年,而中国企业的平均寿命只有8年。在中关村注册的企业有6000家,寿命已经超过8年的不到3%。而由于人们的经营风险意识不强,一些当事人贪图利润,同一些信誉、资产状况差的企业甚至“皮包公司”做生意,结果是,账面利润是有了,但最后不能兑现。于是就诉至法院,当然胜诉是胜诉了,但执行就根本不可能。这样当事人就把自己原本的经营风险转嫁到法院的身上,说法院为当事人打“法律白条”,法院难道要成为“皮包公司”骗局的埋单人?

(二)“人权”与“债权”的对抗

“执行难”还有一个表现形式是:被执行人找到了,但是被执行人没有财产可供执行,所谓“要钱没有,要命一条”。一些被执行人家徒四壁,上有老,下有小,仅仅靠摆小摊维持自己和家人的生计,甚至是吃低保、享受社会救济维持生活,如果法院执行了他和家人赖以生存的房屋和生活必需品,将使被执行人生活陷入困境甚至绝境,把问题转嫁给社会和政府,从而造成社会的不安定因素。在这种情况下,法院又如何去执行?因此,我们在法律上应当遵循一个原则:生存权大于债权。

我们不能因为实现申请人的债权而牺牲被执行人的生存权。生存权是优先于债权的,因为生存权是人权中的基本权利,这也是法律精神中人道主义的体现。因为“要钱没有,要命一条”的被执行人也是社会中的一员,我们同样要保障其基本的生存权。 还有就是现在的市场经济发展,外出打工人员增多,笔者所在的山区小县是一个农业县,农村人口占85%以上,农村中的青壮年大部份外出打工,有相当一部份被执行人欠债后,因无法还债就外出打工,家中留下一些老人和孩子看守几间破草房,法院也不可能因为几百元或

一、二千元的案件到全国各地去寻找被执行人,即使找到了也没有条件执行。

反过来说,如果由于各种原因无法执行而使申请人的生活陷入绝境怎么办?这种现象也是存在的,此类案件中申请人、被执行人往往均属生活困难群体,无论是加大执行力度,还是暂缓执行,均会引起当事人强烈不满,矛盾都集中到法院身上,执行工作非常被动。笔者认为建立、完善这方面的法律制度,是完善社会保障体系需要考虑的一个重要问题。

(三)地方和部门保护主义

我国处于市场经济初期,面对社会资源配置中的突出矛盾,难免在追求地方经济利益的最大化中产生地方保护主义。地方保护主义是执行中的拦路虎。我国国家公权划分的不尽合理、权力制衡中的不够协调以及权力交叉运行状况的存在,必生部门保护主义,且常以行政机关强大的公权力对抗执行,使个案执行之难难于上青天。这种经济上的地方保护主义带来的是司法上的地方保护主义。地方法院院长是地方人民代表大会产生的,经费是由同级政府财政拨款,法院基建、物质装备建设等都有求于当地政府部门,在执行的时候难免遇到地方保护主义的干扰。

(四)“执行难”与司法权威的树立

在“执行难”的问题上,除了行政干预外,还常常出现暴力抗法案件,这表明在中国存在法院司法权威没有得到应有尊重的情况。在西方法治发达国家,为什么被执行人常常会主动履行法院判决,因为在一个法治传统十分强有力的国家,一般民众和企业都以尊重法院、服从法院为光荣的事情和应尽的义务。西方发达国家有发达健全的经济制度和法律制度,有颇具权威的司法,法官由社会的精英群体构成,具有很高的公信度,人们法制观念和信誉意识都比较强。

一般来说,即便当事人不同意裁判结果,他也认为裁判是应当履行的。但是也有例外,如在20世纪五六十年代,美国联邦法院作出要求消除种族隔离的判决,而这些生效判决在南方各州受到白种人以及州长们和官员们的有组织、有计划的抵制,黑人学生仍然无法进入专收白人的学校。后来联邦法院向联邦政府提出要求,美国总统派出了联邦军队执行联邦法院判决。荷枪实弹的军人让黑人学生理直气壮地进入学校校园,而白人和州长们只有遵守联邦法院的判决。

显然,西方国家政府在产生司法信任危机的时候,无条件地支持法院判决,无疑增加了判决的权威,在全社会树立了“法律至上”的神圣信仰。所以西方国家把选举“国家总统”等决定国家命运的政治事件产生的纠纷,也通过司法途径给予解决,可见法律在公众、政府和社会上的权威。在我国市场经济建立初期,制假售假、合同欺诈等社会失信现象时有发生。这导致案件不断上升,法院生效裁判大量增加,而另一方面由于有的当事人法制观念和诚信意识淡薄,不履行法律义务,采取软拖硬抗,转移财产逃避执行,甚至以死相要挟,这和我国社会信誉制度和法治社会还没有真正形成是有关系的。

(五)“执行难”与法律规定的不完备和法官素质

我国民事诉讼法执行篇仅有30条,约占执行程序应当立法规范内容的十分之一,大量的程序操作无法可依;近几年陆续出台的关于执行方面的司法解释也未能有效地填补空白。由于我国社会信用体系还在逐步完善中,不讲信用的行为被发现和追究责任的可能性还较低,对失信行为的惩罚程度还不够严厉,失信成本远没有起到应有的威慑作用。

另外,法官素质等法院、法官自身存在的问题也是导致“执行难”的一个原因,我国现行法律规定的执行依据是生效法律文书,包括法院制作的民事、行政判决书、裁定书、调解书、支付令、刑事附带民事判决书、仲裁机关制作的裁决书、公证机关制作的公证债权文书和行政机关制作的决定书。其中实体处理错误时有发生,再加上执行队伍先天不足,后天培训乏力,调整、调配困难,严格依法执行的水平不高,对实体上的错误往往又因法律障碍不能纠正而继续执行,必然最终导致错误执行。这种违规执行,作为执行队伍的内伤,虽已在整治,但其加剧执行难的负面影响远没有消除。

三、破解“执行难”的对策

通过以上分析,我们知道了“执行难”的表现形式和产生的主要原因,那么,怎样才能解决“执行难”这个问题呢?下面笔者就自己在工作中的实践谈一谈自己的看法,不对之处,请大家指正。

(一)进行执行机制改革 在司法改革这样一个系统工程中,执行改革是其中的一个重要方面。1999年7月,中共中央转发了最高人民法院党组《关于解决人民法院“执行难”问题的报告》,党的十六大报告又郑重地提出“切实解决‘执行难’问题”。这都充分体现了党中央对执行工作的高度重视。

人民法院还需要不断加大对执行工作的改革力度。调整执行机构,改变各级法院执行机构互不隶属、力量分散、装备落后的情况,实行各高级法院对本辖区执行工作统一管理和协调的新体制。组建一支统一领导,统一调度,统一指挥的执行队伍。充分采取提级执行、交叉执行、指定执行等方式,努力将执行管理体制、执行机构、执行权运行机制和执行方式方法的改革推向新阶段。这样首先就要求执行机构的经费由上一级财政划拨,像交警部门一样,不受地方财政的管理,才能突破地方保护主义和部门保护主义的干扰,这样就解决了“执行难”中的一个最大的难题,使有执行条件的许多政府部门自觉履行。

(二)进行审判方式改革

提高裁判的公信力,从源头上防止错误的裁判进入执行程序。应当说,过去的部分法官由部队退伍或转业直接分配到法院工作,个人业务素质不高,无法适应市场经济下日新月异的审判、执行工作和法官职业化的新形势,极个别法官利用审判权和执行权谋取私利,枉法裁判,败坏了法院形象。为此,就要求审判法官必须要经过全国统一的司法考试,加强审判和执行法官队伍的业务学习,不断进行知识更新,实行优胜劣汰,适应新的形势,努力建立一支业务素质高、思想政治作风强的法官队伍,并装备必要的执行手段,才能解决案件“执行难”的问题。

(三)加强执行立法和司法解释工作,尽快出台强制执行法,改变政出多门的现行体制。

“执行难”是一个信用问题,更是一个法律问题,是法律机制的完善和运行问题。要解决“执行难”问题,除了法院加大自身执行力度外,充分运用社会和国家的其它权力,尽快改变司法机关从属政府编制,凡事受行政掣肘的现状。

由于我国国家构成体系的特殊性,各个中央部门均有制定部门规章的权力,从而造成了政出多头的尴尬局面,各部门为了保护自身的既得利益,在制定规章时将自身利益纳入其内,很难在全社会形成统一的法律适用标准。所以应尽快出台完整的强制执行法典,以期对各部门均有约束力,用以解决“执行难”。 在强制执行法中,笔者认为有这样几个有关执行的法律规定亟待完善:一是申请执行期限。国外关于申请执行时效,短则五年,长则二十年。而我国民事诉讼法第二百一十九条规定:“申请执行的期限,双方或者一方当事人是公民的为一年,双方是法人或者其他组织的为六个月。”当事人为了避免超过法定的申请执行期限,即使明知债务人无财产可供执行,也不得不向法院申请执行。这类案件不是法院、当事人想执行就可以执行得了的,结果只能造成执行存案越来越多,导致人们对法院乃至整个法制制度的失望和不满。

第二,现行民事诉讼法尽管增加了执行编,但全编仅有30个条文,且整体上纲多目少,过于原则而可操作性不强,无法解决当前执行工作中纷繁复杂的实际问题。

第三,加大拒不执行法院判决裁定行为的惩罚力度。虽然刑法第三百一十三条规定了拒不执行判决裁定罪,而实践中执行不坚决,拒不执行判决、裁定被判刑的很少,大多是对被执行人实行司法拘留。

第四,修改我国破产法。国际上通行的破产标准是无力偿还到期债务,而我国规定企业破产的标准是资不抵债,这样对企业的信用要求标准显然很低。

(四)加大执行工作的法制宣传

试行诉讼和执行风险告知制度(有的地方已经在进行),增强当事人的诉讼风险意识,对金钱给付案件提醒当事人采取诉讼保全措施,以免裁决后没有财产可供执行等。废除执行费用预收制度,采取先执行后收费,暂无条件执行的案件进行备案登记,耐心做好教育宣传工作,执行用语要动之以情,晓之以理,执行人员在做疏导工作时,要使自己的语言感动别人,那必须在其中注入自己的满腔热情。针对被执行人的具体情况,适时调整好感情,用真情打动被疏导者,以提高执行和解率。

(五)建立执行威慑机制

执行法院与银行等有关金融业务的部门及工商、国土、房地产管理部门联系,对进入执行程序后恶意躲避,对抗法院执行,有严重失信行为的被执行人进行公告,并不得在银行贷款,不得办理房地产和国有土地登记手续,不得进行高消费。这样必然促使被执行人偿还债务。

(作者单位:四川省古蔺县人民法院)

第12篇:城管执法改革对违法执行难问题的调研报告

关于深化城市管理综合执法改革解决对违法自然人执行难问题的调研报告

**市城市管理局(行政执法局)

为了加快我市现代化国际城市的建设进程,切实把**建成为具有中国特色、中国风格、中国气派的国际化城市,进一步提升城市管理水平,构建和谐社会,我们结合国内外先进城市的管理经验,对深化城市管理综合执法机制,

解决对违法自然人执行难的问题进行了专题调研。

一、综合执法对违法自然人执行难的现状及原因

当前,我国大部分城市都设立了城市管理综合执法队伍,对违反城市管理秩序的行为进行管理和执法。多年来,我市在这一领域进行了不懈的探索。1998年**区在全国进行了首次试点,拉开了综合执法改革的帷幕;2001年11月,市政府出台了《关于开展相对集中行政处罚权试点工作的决定》,赋予城市管理行政执法部门9个方面的行政处罚权;2006年7月,我市又在龙华、布吉等6个街道办开展了街道综合执法试点,将计划生育、食品安全、劳动保障等12个方面的执法权纳入综合执法范围,使执法内容增加到21个方面;2007年3月,市委、市政府决定全面推行街道综合执法,综合执法改革进一步深入。实施街道综合执法后,体制上实现了重心下移,提升了基层执行力;机制上实现了执法资源高效整合,形成了合力,提高了效率。实践证明,这些改革一步比一步深入,一次比一次力度大,使我们一直走在全国前列。但是,历次改革均没有解决好对违法自然人执行难的问题,使之成为改革进一步深化的瓶颈。

(一)综合执法对违法自然人执行难于到位

综合执法管理的对象主要是针对自然人,对违法自然人执行难的问题一直是矛盾的核心和焦点,这一问题在全国范围内具有共性。目前,我市综合执法对法人违法行为的执行比较到位,主要原因是法人有财产、经费、名称、组织机构、场所,产生违法行为后,执法部门有条件申请法院强制执行。2006年度综合执法对法人违法行为的处罚案件总数为20135宗,绝大部分当事人自行履行,其中172宗当事人拒不履行,经申请人民法院强制执行,全部得到履行,对法人处罚案件执行率为100%。但是对自然人违法行为的执法却难以到位,2006年,全市查处乱摆卖、乱张贴、乱涂写、乱丢乱吐、私宰生猪、无证诊所等以自然人为主体的违法行为近250万宗。在现场执法中违法者大部分不予配合,甚至暴力抗法(仅去年暴力抗法事件达253宗),执法人员手段缺失,调查取证和现场制止违法行为非常困难,对违法自然人罚款处罚的决定自然人根本不予理会,执行到位的情况几乎为零。

(二)综合执法对违法自然人执行难的原因

自然人的违法行为主要有以下几个特点:一是普遍性。据调查,乱吐乱丢、乱摆卖、乱涂写、乱张贴、非法屠宰、无证行医、无证经营等违法行为100%是自然人所为,乱搭建、违法建筑等行为约95%是自然人所为。二是动态性。自然人违法行为多表现为时间上、空间上的不确定性,乱吐乱丢、乱摆卖、乱涂写等行为无规律可循,随时随地都可能发生。三是反复性。由于违法成本低廉,大部分的违法行为呈反复性和经常性,违法自然人往往在被执罚后,常常重蹈覆辙。综合执法对违法自然人执行难,究其原因是多方面的:

一是法律法规对执法后续保障手段设定的缺失。现行法律法规对违法自然人设置的处罚条款主要是罚款、暂扣物品或拆除,但对这些处罚条款能否执行到位没有设定后续保障措施,也就是说对自然人违法后不接受处罚如何处理,没有规定,致使违法者逍遥法外、不惧执法。一些违法者之所以敢于与执法人员公开对抗,根本原因在于法律设定上对违法自然人不能采取强制执行措施,尤其是当违法问题成规模后,更是无从解决。

二是执罚手段严重不足。综合执法人员对违法自然人,无法核实其住址、职业等基本情况,如果当事人拒绝配合,有时连违法行为人的姓名都无法知道。当事人不履行处罚决定时,没有任何有效的手段对其制裁。另外,处罚决定即使得到履行,对当事人的名誉、权利等也没有影响。部分外来流动人员反复地进行违法活动,客观上形成\"弱势执法者,强势违法人\"的尴尬局面,法律的尊严和权威受到挑战。

三是执法\"对事不对人\",缺乏威慑力。执法行为是对被破坏的社会秩序和管理秩序强力纠正的手段,应当具有威慑力,教育和震慑他人。但目前综合执法机关对抢建私房、无证诊所、无证经营等自然人的违法行为,只要其没有对他人造成人身伤害的,只能对建筑物强行拆除,对经营场所查封,对物品暂扣,对违法者不能采取拘留等限制人身自由的措施,往往是\"你拆我建,你来我走,你走我来\",降低了执法效率,增加了执法成本。

四是认识上的误区。综合执法针对的大多是\"弱势群体\",由于缺少强制力,违法者大多没有认识到自己行为的违法性,容易产生对抗情绪,执法现场难于控制,加上少数市民不理解,个别媒

体甚至有\"妖魔化\"城管的倾向,使综合执法举步维艰,陷入\"管与不管\"均招致非议的两难困境。

二、深化综合执法改革的必要性和可行性

随着城市化进程的加快,城市人口越来越多,而**非户籍人口占总人口比例达85%,情况十分特殊。如不能实现对违法自然人的有效管理,就会造成城市秩序混乱、环境恶劣、治安堪忧,从而影响和谐社会

的建设,影响整个城市社会经济的健康发展。在综合执法事项中,涉及自然人违法行为最为普遍,从某种程度上说,突破了行政处罚对违法自然人执行难的瓶颈,也就实现了对城市管理秩序的有效维护。因此,解决行政处罚对违法自然人执行难的问题迫在眉睫。

(一)发达国家和地区的经验为我们提供了成功的范例

通过对日本、韩国、新加坡、香港、台湾等国家和地区的研究,其共性部分是:没有专设城管执法队伍,凡涉及对违法自然人执法的事项,一般都由警察执行,并赋予了强有力的执行后续保障措施。

1、日本、韩国警察管理城市的做法。《参考消息》曾刊登《没有城管队,日本靠\"法\"管城市》的报道,重点介绍日本警察按照《轻犯罪法》管理城市的情况。日本已于1948年实行《轻犯罪法》,将危害社会或影响公共秩序的事项都定性为轻犯罪,其中大部分内容是针对城市管理事项,比如乞讨或唆使乞讨、随地吐痰、随地大小便、乱丢垃圾或鸟兽尸体、污染或毁损他人房屋、破坏公用设施等,并且设定了罚款、拘留、或二者同处,都由警察负责执行处罚。韩国几乎是照搬了日本的《轻犯罪法》的模式。

2、香港对违法自然人的管理。一是法律设定了对人的管束措施。香港法律不仅规定了罚款处罚,而且大部分都规定了监禁的罚则,专门对付违法自然人。如对流动非法摆卖制定了严厉的法律,《公众卫生及市政条例》(第132章)第83至86条,规定无牌贩卖的,第一次定罪罚款5000元,每日罚款300元及入狱1个月;第二次定罪的罚款10000元,每日罚款300元及入狱6个月。《公众洁净及防止妨扰规例》对随地吐痰、乱抛垃圾、非法张贴和犬只便溺弄脏街道等违法行为规定了严厉的罚款,最高罚款额5000元至25000元不等,或监禁6个月。二是规定了当事人提供虚假资料的法律责任。警察在发出罚款通知书时,要求违例人提供姓名、联系电话、住址及身份证明文件,如违例人未能提供所需个人资料及出示身份证明而又没有合理解释,即属违法,可被罚款最高5000元。任何人士故意提供虚假或误导的资料,一经定罪,可被罚款5000元及入狱6个月。三是执法中可以对自然人进行管束。程序法中规定,执法人员可以拘捕小贩及违反环境卫生的当事人,可以将其带至警察署进行审查和监控。

3、新加坡对违法自然人的管理。一是重典治乱。新加坡是世界上社会管理秩序最好、环境最洁净的国家,其良好秩序得益于严厉法典。1966年,新加坡通过一部以维护市容为目的著名的《破坏法》,重惩涂鸦及破坏公私财产的行为,对在政府公共建筑物上张贴广告、标语或喷漆,不但处以高额罚款,还对违法行为人施以3-8鞭的鞭刑,这种严厉的处罚,在世界各国法律中少见。影响较大的迈克.费(micheal fay)涂鸦事件。新加坡一个豪华住宅区的车辆,连续两周被发现涂污,警方便派人埋伏,逮捕了一名16岁的香港人徐志豪,经审讯,供出18岁的美国人迈克.费,警察到其家中搜出很多公共场所的告示牌。迈克.费被控53项罪名,454件涂鸦行为,被判4个月徒刑、3500元新币罚款和6下鞭刑。由于美国媒体及总统克林顿呼吁,被赦免2鞭,共执行了4下鞭刑。二是法律授予对人的管束权,执法人员手段充分。新加坡《公共环境卫生法》对如何查处、拘捕、定罪违法行为人设立了专门的规定。(1)对无证流动摆卖、处置废弃物、公共场所抛垃圾等违法自然人,警察、公共卫生官员或者行政长官书面授权的公共官员不需要授权可以行使逮捕权,并送交地方长官法庭,处不超过1000美元的罚金,对于再犯或者继发犯罪处不超过4000美元的罚金,或者不超过3个月的监禁,或者可以并罚。(2)为了确认被逮捕人的身份,警察、公共卫生官员或者公共官员可以要求被逮捕人提供必要的身份证据。(3)收到通知的人,如果不能根据通知要求出庭,法庭将因此发出对该人的逮捕令。(4)无故不出庭接受处罚的,可判处2000美元的罚金,或者2个月的监禁。(5)对不知道违法人员姓名和住址的;违法人员拒绝提供他的姓名和住址的;或者已经提供了姓名和住址,但有理由怀疑其准确性的,警察、公共卫生官员或者行政长官授权的公共官员可以逮捕他认为犯有或者有理由相信已经犯有本法或者相关条例规定的任何人员;并可以扣押依照被逮捕的人员,直至查清他的姓名和住址。

(二)国内部分城市实行了警察配合综合执法的做法,为解决行政处罚对违法自然人执行难进行了初探

通过对长沙等国内部分城市的考察,其共性部分是:警察通过各种方式配合城管执法,部分解决了对违法自然人的执行难问题。目前,国内设立警察配合城市管理执法的有长沙、南京、郑州、济南、无锡、宝鸡等40多个城市,其中长沙、南京、郑州等成立了城市管理警察支队,济南专门成立了城市管理警察分局。从各城市的运作效果来看,警察配合的方式在一定程度上提高了综合执法的权威性,遏制了暴力抗法事件的发生。我市也曾于2003年实行了巡警配合城管执法,全市100名巡警,共设7个城管巡警中队,分别配合市、区城管部门执法,运作三个月后因某种原因被取消。但从运作效果来看,暴力抗法明显下降,执法效率有所提高,执法环境有所改善。2006年4月针对非法行乞、乱派发卡片、兜售假发票、路边招嫖、私刻公章等五种城市管理顽症,专门成立了公安城管民政联合执法大队,对**、福田辖区五种顽症进行严厉打击,有效净化了市中心区的城市环境,维护了城市秩序。

但是,这种警察配合执法的做法只是一种临时性的配合方式,在一定时间段对专门事项所采取的措施是有效的,但不是稳定的、持续的运作机制;更重要的是,这种做法没有从根本上明确警察管理城市的主体资格问题,警察只是配合城管队伍执法,遇有暴力抗法事件才介入,对违法行为的调查取证、案件查处仍以城管执法部门名义执行,警察不行使对违法自然人的身份调查、留置、传唤等权利,没有成为真正的执行主体,就不能从根本上解决行政处罚对违法自然人执行难的问题。

(三)实现警察管理城市,是适应**社会经济发展的需要

**社会经济发展持续增长,成为经济最活跃的城市之一,吸引了大量外来人口进入,户籍人口与非户籍人口比例严重倒挂,户籍人口196.83万,实际管理人口超过1200万。人口的快速增长给环境资源和城市秩序带来前所未有的巨大挑战,一部分人依靠从事无证诊所、无证经营、私宰生猪、乱摆卖、制假贩假等违法行为进行谋生。这些违法行为涉及人身健康和公共安全,情节严重的会演变为犯罪行为,潜在的社会危害性极大,严重影响\"和谐**\"的建设。目前,我市综合执法从9个方面增加到21个方面,处罚条款从291项增加到583项,执法任务比原来扩大了2倍多,而且集中到综合执法部门的大都是针对违法自然人的处罚权,因此,通过执法人员身份的转换,由警察管理城市实现对这部分人的有效管理非常必要,利用警察对自然人约束的强制力,可以预防此类行为演变为犯罪行为。在城市中,可真正实现只有警察一支队伍来管理社会秩序和城市管理,方便市民,减少执法队伍,营造更加安全和谐、秩序井然的城市环境和发展空间。同时,在一个城市内由警察来维护社会治安和城市环境、城市秩序也是国际主流的管理模式。

(四)**具备实现综合执法人员警察化的条件

作为改革开放的窗口城市,自主创新是**发展的源动力,目前我市城市硬件环境已基本完备,在管理体制与机制上的创新上大有空间。一方面具有综合配套改革实验区的优势。**是经国务院确定的综合配套改革实验区,中央要求我们在一些重大问题上要改革创新,为全国建立示范,这是我们进行体制机制创新,实行警察管理城市试验非常有利的大环境。另一方面具有特区立法权的优势。**尝试过警察管理城市的做法。1995年,颁布实施了《**经济特区人民警察巡察条例》,成立了巡警队伍,对非法乞讨、非法摆卖、非法张贴、非法养犬、吐痰便溺、乱倒垃圾等破坏市容环境的违法行为进行执法,并规定了警察查验身份权、盘问检查权、留置权、传唤和强制传唤权、临时约束权等对违法自然人执法的后续保障手段。该部法规至今未废止,这是我市深化综合执法体制改革具备的法律基础。

三、解决行政处罚对违法自然人执行难的对策与建议

针对制约城市管理的这一瓶颈问题,我们应该充分发挥自身优势,广泛学习发达国家和地区的成功经验,敢于创新,大胆突破,在**率先成立城市综合执法警察部门。具体建议是:

(一)利用现有巡警机构建制,整合综合执法队伍

我市根据《**经济特区人民警察巡察条例》建立起来的巡警队伍,在近几年公安机关面向基层的机构改革调整当中,一线巡警都直接配置到了基层派出所,但市、区两级巡警机构建制还在。巡警机构的这种状况,为我市破解行政处罚对违法自然人执行难问题提供了条件。可以考虑市城管行政执法监察支队与市巡警支队合署办公;区城管行政执法监察大队与区巡警大队合署办公;街道城管行政执法队加挂巡警队牌子;市、区、街道三级均实行一套人马,两块牌子,城管执法支队、大队、中队的执法人员全部转为警察,执行《**经济特区人民警察巡察条例》,统一行使纳入街道综合执法范围的处罚权。在管理体制上实行双重领导,警务由公安部门负责,日常管理和业务安排由城市管理部门负责,人事和经费以城管部门管理为主。此种体制的优点有:

1、毋需增加人员编制。这支队伍不动用公安的原有力量,而是从现有行政执法人员中转换,改换现有执法人员身份,在机制上进行优化,仍然实行重心下移,在街道进行综合执法,只是赋予综合执法人员警察身份,将综合执法人员纳入警察序列,这样既不增加行政成本,又有利于减少执法队伍种类,同时强化了城管执法刚性、权威性和威慑力。

2、法律上不存在障碍,可操作性强。表现为两个方面:一是**早在1995年就颁布了《**经济特区人民警察巡察条例》,其中大部分内容是针对城市管理领域的违法行为,执行主体是警察,规定了警察如何在城市管理领域中对违法行为实施处罚。还规定了警察留置、强制带离等后续执行措施。但由于《条例》实施时我市治安形势比较严峻,警力不足等种种原因,该条例中有关城市管理方面的处罚规定没有得到执行,现在勿需修改,恢复执行即可。二是综合执法的法律依据是《行政处罚法》第16条的规定,纳入街道综合执法的21个方面的处罚权可以相对集中到城市管理行政执法部门,同样,也可以相对集中到执行力更强的城市管理巡警部门,因为巡警部门也是行政机关。

3、资源互补,实现城市管理和社会治安双赢。我市是全国最大的移民城市,户籍人口与非户籍人口比例严重倒挂,城市管理和治安管理是最为严峻的社会问题,通过恢复和整合巡警队伍,充分发挥城管部门和公安部门的优势,既可以解决对违法自然人执法难的问题,又解决现有警力不足,同时兼顾社会治安的问题,还能解决集中执法、规范执法的问题,可谓一石三鸟。

(二)逐步完善《**经济特区人民警察巡察条例》

《**经济特区人民警察巡察条例》与日本的《轻犯罪法》有异曲同工之妙,内容涵盖了城市管理的方方面面,主要规定了路面上和公共场所的社会治安、城市秩序、城市环境等方面的执法处罚,是一部关于自然人轻微违法的综合性处罚法规,并规定了巡警的查验身份、检查留置、强制传唤等执行手段,已将大量的城市管理内容纳入其中。如第一条就规定了巡警的职责是\"为维护**经济特区(以下简称特区)社会治安和公共秩序,加强城市管理,保护公民合法权益\";第四条规定了\"巡警巡察以治安管理为主,同时维护城市管理秩序\";第八条第六款\"维护城市管理秩序,制止和查处乱摆卖、乱丢垃圾废物、破坏市政公用设施和园林绿化、违反规定携犬进入道路广场等行为\"。

整合队伍后,可以根据实际情况对该法规进行完善,并逐步理清巡警队伍综合执法的范围,做到法定化。一是成立法规修改工作小组。对《**经济特区人民警察巡察条例》进行修改完善,扩充范围,将现行综合执法内容涉及对违法自然人处罚的事项纳入其中,使它成为综合执法的依据。二是对法律责任设定,要敢于突破。《**经济特区人民警察巡逻条例》中规定了警察对自然人违法行为执行可以采取留置、强制带离等手段。这一手段恰恰能破解行政处罚对违法自然人执行难的难题,因此,在法律责任设定上不仅要规定罚款,而且要解决罚不到款怎么办的问题。可以参照国外采取罚款、拘留或二者并处的方式,对初犯者从轻处罚,对重犯者或累犯者则重罚。

(三)可以逐步尝试引入司法配合机制

只有有效执行才能维护法律的权威。许多国家和我国香港、台湾都设立了针对自然人一般违法行为的快审法庭,实现了行政执法与司法机关的紧密配合,以维护法律尊严。由于综合执法涉及面广,案件数量大,为进一步提高执法效率,建议市、区人民法院内部设立综合执法专门法庭,专职负责审理当事人对综合执法机关做出的行政处罚不服提起的行政诉讼;受理城市管理综合执法部门提起的当事人拒不履行已经发生法律效力的行政处罚决定案件的强制执行。

(四)区域试验,跟踪测评,分步推进

推行综合执法\"警察化\",是对街道综合执法体制的进一步深化,涉及面较广,影响面较大,应当遵循区域试验、跟踪测评,循序渐进的方式稳步推进。一是成立综合执法体制改革领导小组,制定《**市综合执法警察化实施方案》;二是选择面积小和人口少的盐田区进行试点;三是经过一个阶段的试点,对试点成效进行全面、科学测评,在总结经验的基础上进一步完善,择机在全市推广。

综上所述,这一体制创新不仅能有效解决目前我国高速城市化过程中带来的城市管理问题,同时也与国际接轨,是**建设国际化城市的一大举措,更为关键的是它将成为我国行政管理体制上的一次重大而有意义的创新。

第13篇:破解法院执行难

关于法院执行难问题的调研报告

存在的问题及原因分析

但从调查了解到的情况来看,*县法院2005年存案126件,2006年存案180件,增长了42.8%。至今年10月底,尚余未结执行案件227件,占今年总执行案件的53.9%。存案较多,呈增长趋势,法院“执行难”问题仍然较为突出,主要原因有以下几个方面:

1、执行方面的法规不完善

目前,我国尚未制定一部独立的强制执行法;适用的法律主要是《民事诉讼法》第三编执行程序第207-236条,这些条文赋予法院执行的强制措施少,对妨碍和抗拒执行的被执行人、相关人员和单位的制裁力度不大;刚刚修改的《民诉法》对执行篇目虽有较大修改,但对于执行难问题未有实质性突破。这是执行难问题的大气候。

2、社会客观条件制约。

一是群众法制观念淡薄,被执行人恶意逃债问题普遍。如李某为办学,四处借款,至今仍欠本息6万余元,个人7.5万元债务未还。2007年经法院判决和执行人员多次催缴,李某总是以“现在没钱,等有钱了再还”为借口,迟迟不履行还款义务。*县 “农家山庄”倒闭后,经营者石某早已外出躲债,下落不明,拖欠借款、工程款、土地租金、员工工资、购物款等债务高达200多万元。据调查了解到,被执行人为躲避债务,长期在外打工不回;对法院传票、执行通知书和生效法律文书臵若罔闻;提前动用、变卖、转移或藏匿财产,造成无财产执行;为逃避义务不惜暴力抗拒、阻碍执行的行为时有发生。二是部分被执行人履行能力弱。如在许多交通肇事的刑事附带民事赔偿案件中,不少被执行人家境贫困,靠借贷买车贩运,发生事故后赔偿困难;有的车辆特别是摩托车为省钱未参加保险,人为加重经济负担;肇事后车辆被损或长期停用造成贬值,被执行人甚至支付不起吊车费、拖车费、车辆损耗费及每天20元的停车费,更谈不上支付动辄上千、上万甚至十几万的赔偿费了。赔偿金额大,履行能力低,使不少被执行人不堪重负,消极执行或抗拒执行。

3、执行工作配套法制手段不落实

执行工作缺乏统一指挥、统一管理、统一协调,一定程度上弱化了执行的力度。一方面公检法机关协调配合不够,就执行中的财产诉讼保全而言,侦查机关往往将侦查的重点放在查清犯罪事实上,对犯罪嫌疑人的财产状况一般不询问,不调查取证,不控制犯罪嫌疑人的财产。法院审执脱节,审判阶段没有深入调查被告人的财产状况。检察院实际工作中也不会提前介入法院的执行活动,导致从司法程序的开始到终结,罪犯的财产状况都在被忽视和失控之中,给被执行人转移、隐匿财产提供了时机,给执行增加了难度。另一方面当法院执行中需在异地执行或其他部门配合时,有的行政部门过份强调自身的权利,对法院要求协助的事项,不积极协助甚至拒绝协助。许多涉及政府部门、乡镇、村组的案件普遍存在这一问题。

4、对不法行为惩处不力

法院对不积极履行义务、外出逃债赖帐、转移处臵财产、辱骂围攻暴力抗拒执行等行为的执行力度不大,法律制裁措施较少,惩处不力。据统计,*县自刑事诉讼法颁布至今10年来,拒执罪仅办理了2件,移送到检察机关批捕的案件及移送法院判决的案件至今仍为0。

5、法院解决执行难力量薄弱

一是法院积极解决执行难问题的办案工作管理和考核机制未形成。二是执行队伍人力不足,案多人少。*县至今存案有227件,负责执行工作的干警仅14人,工作量很大,还常常得不到当事人和社会舆论的理解,久了容易引发消极执行和畏难倦怠情绪。三是执行装备不够齐全。车辆是与别的科室共用一台,摄像机等取证器材尚未配备,这些装备的缺乏一定程度上影响了执行工作的进展。

三、几点建议

法院执行难侵犯了公民的正当权益,损害了人民法院的司法权威,影响了党和国家在人民群众中的威信,影响了社会稳定和谐。为有效地解决当前法院执行难问题,建议:

1、加强法制宣传教育,为解决执行难问题营造良好的法制环境。一司法部门要多形式多渠道开展专项法制宣传。要经常深入农村、

深入社区,通过张贴宣传横幅、印发宣传资料、开辟法制宣传栏、组织宣传流动车等形式,对群众开展法制宣传,为群众提供法律信息和法律服务,解答日常生活中的法律疑惑问题,增强公民自觉维护法律权威,自觉履行生效法律文书的意识。二是要充分利用电视台、报刊等新闻媒体的优势,选择一些典型案件、强制执行案件进行公开报道,并对拒不执行生效判决裁定书的被执行人予以曝光,以示教育、威慑,营造舆论环境。

2、健全执行工作程序,加大执行力度。

建议法院进一步加大对拒执罪的打击力度。要敢于和善于运用法律武器,用好用足法律赋予的强制措施和执行手段,维护司法的公正。对那些有能力履行义务但却抗拒执行的被执行人,要果断采取拘传、罚款、拘留、搜查等强制措施,直至追究其刑事责任。在执行工作中兼顾执行艺术,在对破产、集团诉讼、涉农、特困企业和影响企业改革、生产经营及社会稳定等案件适用强制措施时,要做到既严格执法,又注重法律宣传,做好调解工作。

3、构建联动机制,合力解决执行难。

社会治安综合治理部门要将法院执行工作纳入综治目标责任考核范围,建立起协助执行的工作网络。公安、检察机关要与人民法院密切配合,共同运用法律,严厉打击暴力抗拒法院执行的违法犯罪行为。建议公检法三家每年选择3-5起典型的案件,集中协调办理。各部门要相互配合、齐抓共管,综合解决执行难问题。

4、引入诚信机制,促使自动履行义务。

建议一是健全信用查询系统。通过建立个人信用信息数据库系统,并与工商行政管理、房地产管理、工程招投标管理、出入境管理、车辆管理等部门信息管理系统链接起来,形成联动机制和信息共享,方便查询和监管。二是要增大违约失信成本。通过限制或禁止被执行人融资、臵产、出境、高消费,在诚信系统记录、通过媒体公布不履行义务信息等手段,加大被执行人拒不履行法院裁判的成本和代价,使被执行人感受来自法律、行政、经济、行业、道德等方面的压力,敦促其自动履行法律文书确定的义务。

5、加强执行队伍装备建设,为执行工作提供强力保障。

一方面建议要进一步加强执行队伍建设,充实和加强执行力量。通过开展法治、职业道德教育,不断强化执行人员的公正意识、为民意识,提高执行人员政治素质、业务素质,造就一支政治坚定、业务精通、纪律严明、作风过硬的执行队伍。另一方面要建议政府加大对法院执行的支持,落实好执行经费,解决执行器械装备差,配套设施不足等问题,为执行工作提供必要的物资保障。

第14篇:执行难攻坚工作方案

推进执行难问题集中攻坚相关工作方案

根据《政法专项组工作推进方案》要求,我院深化作风整顿,对执行难问题集中攻坚,从执行不作为、乱作为问题和执行涉案款物等方面的专项清理工作进行自查。同时对2018年涉金融、涉企业、涉民生、涉党政机关、涉执行信访等重点督查案件设立台账,稳步推进“用两到三年时间基本解决执行难”工作部署,在执行决战之年,全面提高执行质效,不断提升司法公信力。

一、规范执行行为,深化作风整顿

为进一步规范执行行为,我院关于“不作为、乱作为、慢作为”问题专项清理统一部署,结合自身实际,严肃清理问题。杜绝以文件落实文件,以会议落实会议的现象。要求执行局在贯彻落实上级决策部署上有安排、有具体推进方案和工作措施,切实将上级决策部署在基层落实见效。同时严肃机关作风建设,严禁工作松散,上班迟到早退、随意脱岗,在位不在岗、在岗不尽责等行为,预防工作消极,执法拖拉”问题,切实提升工作状态,强化担当实干,激发工作热情,力促各项工作创先争优。根据自查未发现我院执行干警有不作为,乱作为现象。

二、执行涉案款物规范化管理

我院于2017年年底落实“一案一账户”案款管理制度,按照要求开设执行款专户,2018年1月起我院所有执行款皆通过案款系统收取、发放,全部采取线上操作,当事人通过法院提供的缴款虚拟账号自主交纳执行款,执行干警不得收取当事人现金。案款到账后30日内必须发放到当事人手中,有特殊原因不能按时发放的,经院领导批示后,可延长发放时间。执行案件暂存款系统中的暂存款已全部清理完毕,无未发放款项。

三、重点督查案件设立台账

2018年我院根据第三方评估指标体系对执行案件规范化管理,对涉金融、涉企业、涉民生、涉党政机关、涉执行信访等重点督查案件设立台账,强化执行措施,加大执行力度,缩短办案时间,提升执行质效。案件立案后,严格按照执行流程管理系统开展工作,对执行流程信息全程公开,方便当事人了解案件进展。运用网络信息化手段避免执行资源浪费。在发现被执行人有可供执行的财产线索后,我院将依法对其财产进行冻结、查封、扣押等强制手段,并将处分信息告知被执行人。通过中国裁判文书网的公开平台,对符合上网公开规范的执行文书一律上网公开。并通过网络、报纸、微博、微信公众号、广场大屏等方式公布失信名单,让老赖“一处失信、处处受限”。同时视案件情况对涉民生案件开通绿色通道,对家庭确有困难的当事人,要穷尽执行措施,尽快为当事人执行回案款,保障当事人合法权益。对于典型案例可邀请新闻媒体跟踪报道,形成威慑执行的强大声势和良好的舆论氛围,促进执行工作更好,更全面的开展。

2018年是执行攻坚战的决胜之年,我院会严格按照上级法院要求,根据第三方评估体系指标内容规范执行行为,提高执行质效,全面打赢用两到三年解决执行难这场硬仗。

第15篇:执行难原因及对策

汇 报 材 料

2008年6月份,根据国家、自治区、呼伦贝尔市三级政法委的决策和部署及三级法院的具体安排,莫旗人民法院对所有执行积案进行全面清理和统计。核查执行积案总数为587件,其中,有财产案件172件,无财产案件415件。

根据2009年5月份市政法委、呼伦贝尔市中级人民法院在鄂伦春旗现场会会议精神,莫旗法院对所有587件案件进行了第二次梳理和重新定性。415件无财产案件统计出有财产案件227件,两次统计出有财产案件合计399件,使有财产案件占到积案的67.9%。到现在为止,莫旗法院399件有财产案件执结235件,188件无财产案件执结70件,587件积案总共执结305件,执结率51.9%,执结标的565.1689万元。

莫旗人民法院清理执行积案工作在市委政法委的正确指导,中级法院积极协调,中共莫旗委的坚强领导,人大的强力监督,政府的大力支持,社会各界的鼎力帮助下,取得了较大成绩,步入全市法院系统清积工作先进行列。但是收获的点滴成绩并没有让我们感到轻松,真正攻坚克难才刚刚开始,破解“执行难”,在体制、机制保障上依然任重道远。

一、执行难的具体表现及原因

(1)立法滞后,这是执行难的重要原因。现在国家没有执行法和强制执行法,民事诉讼法涉及的执行条文远远不能适应

1 执行工作的需要。现行的法律条文又比较笼统,执行人员执行起来有手足无措之感。这样就束缚了执行人员的手脚,影响了执行工作的开展。

(2)有协助义务的单位和个人拒绝协助执行或有意设臵障碍,使执行工作不能顺利进行。执行是一项系统工作,需要方方面面互相协作,有些单位或个人法律意识淡薄及地方保护思想作祟,对人民法院的调查取证设臵障碍,甚至拒绝履行协助义务。各行政管理机关普遍对司法权的认识不高,协助办理业务时固执的坚持自己的操作规程或者是内部的规章制度,对法院的强制性指令臵若罔闻,抱着法院又管不着我们的心理,对执行人员提出的查询、扣押等要求或推拖,或阳奉阴违,有时甚至拒绝办理,贻误执行战机,使执行工作陷入困境。例如,执行人员到房产部门查询、扣押房屋时,因无法提供被扣押人的房产证号,只能按姓名和房屋位臵信息查找,而这种情况下,因为房产部门档案管理未录入微机等原因,工作人员非常抵触法院的扣押行为,甚至拖延、拒绝办理,有时候一个星期也不能完成扣押工作,而在执行工作中,扣押财物往往是刻不容缓的,如此扣押效率势必影响执行工作,有时甚至会造成不可弥补的责任问题。按照市中级人民法院制定的执行结案标准,以无财产标准结案的执行案件中,必须有针对房屋、存款、车辆等财产的查询结果,方能认定被执行人是否有财产,而房屋登记部门并未将房屋登记情况录入微机,根本实现不了用人名或

2 者身份证号码查询,在执行人员只提供被执行人姓名的情况下,是无法获得任何查询结果的。

执行人员查询被执行人企业登记情况,工作人员只同意将查询结果进行口头告知,执行人员提出出具一份书面证明时,工作人员既不理解,更不配合。没有书面的证明,案件就缺乏充分的证据予以佐证,严重影响执行工作的开展。这些工作人员淡薄的法律意识,不负责任的工作态度,严重的影响了执行工作的效率。

(3)人均生活水平普遍偏低,大量被执行人缺乏可供执行财产。

莫旗是农业旗县,大部分农民在经济上虽能达到自给自足的程度,但除去必要的生活、生产用品之外,缺乏其他可供执行财产。按照法律规定,当事人家庭只有一处住房的,是不适宜强制执行的,另外,象四轮拖拉机这样的农业生产工具也是不适宜强制执行的,但是,我旗大部分农民家庭中,除去居住的房屋和种地用的四轮车外,基本上再无其他财产,能够拥有可供执行财产的家庭不到10%,而现金形式的财产又很难查到下落,甚至有很多当事人根本不存到任何金融机构,只放在自己手里,这样的经济现状,给执行工作带来非常大的难度。拥有的固定资产少,直接导致被执行人对地域的依附性下降,很多被执行人选择离开家到外面打工,这样的案件,不但找不到可供执行的财产,甚至找不到被执行人,因而案件也就无法得到

3 执结。

在各省市自治区里,案件执结率排名最靠后的始终是西藏、青海、甘肃、内蒙古这样的偏远贫困地区,这个现象的形成不能仅用不懂法、不守法这个层面去解释。更多的因素还是因为这些地区的经济落后,人们普遍缺乏承担经济责任的能力,因此,经济欠发达是执行工作开展不利的根本因素。

(4)当前社会道德和社会主义精神文明观念滑坡,是执行难的主要原因。许多经营者和债务人的法治观念和道德观念淡薄,逃债、废债、赖债现象十分严重,他们采取逃、藏、移、换等手段, “悬空”债务,以达到逃避履行债务的目的。很多债务人对于拖欠债务不履行的行为不以为耻反以为荣。在西方国家,每个公民都有自己的信用档案,每一次违法或是不偿还债务,都将记入该公民的档案,并将直接影响其在社会上的任何一项经济行为的信任度。如果一个人的信任度低,则可能导致其无法在社会上生存。我国目前除银行有不偿还贷款无法再次贷款的制度外,在其他领域尚未建立起相应的信用制度,且各领域之间未能形成信息联网,无法形成综合信任评价。没有信用制度的制约,加之精神文明观念滑坡,当事人赖债心理严重,给执行工作增加很大难度。

(5)土地案件难以执行。土地一直被农民视为生存根本,前几年年景不好且需要交纳农业税时,农民对土地附属关系曾经有所减弱,但随着国家取消农业税以及发放粮食补贴等政策

4 的出台,土地迅速升值,围绕着土地使用权的各类纠纷也随之产生,且数量巨大。《农村土地承包法》等法律的出台之后,规范土地承包问题的法律规定越来越健全,但是,农民对土地问题的观念与现行法律规定之间存在很大差距,土地案件的裁判文书生效后,败诉的当事人往往对于裁判结果十分不理解,加之土地与农民的生存息息相关,农民对土地有着很强的依赖感,因此对执行土地有着强烈的抵触情绪,甚至不惜采取暴力抗拒法院执行土地。例如,今年五月份莫旗法院到红彦执行一个土地案件时,被执行人大杨树林业局竟然纠集两卡车人阻拦执行人员执行,场面稍一掌控不好极容易演变成群体伤亡事件。

另外一种情况是没有土地可供执行。有些案件在审理后,法院判令由村委会负责向申请人返还土地,可是,目前全旗各村委会几乎都没有机动地,执行标的根本不存在。例如周玉民申请执行哈达阳小黑山村委会的案件,周玉民的土地被村委会以欠债为由收回发包给第三人,周玉民起诉要求返还土地,莫旗法院判决由第三人向周玉民返还,中级人民法院二审改判由小黑山村委会向周玉民返还土地。据周玉民讲,远在十几年前他当村主任的时候村里就早已经没有机动地了,现在村里根本没有地可向他返还。这样的案子是无法执结的。

土地问题目前是农村案件中最敏感的,在我旗涉诉上访案件当中80%以上是土地案件,执行土地极易引发上访,执行人员既要为申请人去强制执行土地,又要注重稳控当事人上访,非

5 此即彼的权利角逐,法院很难从中找到平衡点,工作难度非常大。

(6)体制改革及政策调整造成的一些遗留问题无法解决。在国家未取消农业税之前,村委会在向农民征收农业税的同时,可以征收“村提留”,以作为村里开展各项工作的经费,在那个时期,因为村委会享有收费项目,所以,有些村在开展工作时,出现了负债经营,提前消费等行为,逐渐形成一些村级债务。后来,中央取消了农业税,同时也禁止村委会向农民征收任何名目的费用。改革之后,转移支付拨过来的钱,只能够村委会应付目前的各项开支,根本没有能力偿还原来陈欠下来的债务。而扣划村委会的转移支付款,一个是数额太少,与陈欠债务不成比例,另外全部扣划也严重影响村委会开展工作。收费被取消,旧账没人管,使得涉及被执行人为村委会的二十多件案件全部陷入僵局,无法执结。

还有国有企业政企分离不彻底所遗留的问题。粮库做为国有企业,在法律上应当是一个独立的法人,其资产与经营均应由企业自己掌握,但是,莫旗粮食局在未对一粮库进行清算解体的情况下,将一粮库的全部资产卖给了北方公司,现在,一粮库这个企业在法律上主体仍然存在,资产却已经为零, 其所遗留下来的债务无法偿还。还有好多乡镇的粮库已经停止运营多年,资产也已几乎全部抵押给农发行,这样的企业既不转型经营,又不宣告破产,涉及到的十几件案子根本无法执结。

6 (7)信访压力大,执法力度不够。执行中申请人不理解法院的执行工作,人为的造成执行难。有的申请人明知债务人没有财产可供执行,却仍然到处上访,指责执行人员收受好处、偏袒债务人,或者到法院吵闹,干扰法院办案。让执行人员不得不花费大量的精力层层汇报和回复有关单位,执行人员常常被几起明知无法执行的案件牵扯了精力,无法及时帮助其他申请人实现债权。同时,在被执行人中,也存在着大量的“钉子户”,这几年,莫旗的信访数量一直居高不下,各级领导面临着巨大的信访压力,为了缓解信访压力,保持社会稳定,就需要执行人员在执行过程中做到谨慎再谨慎,但是,过度的谨慎必将导致执行力度下降。一些“钉子户”利用法院害怕信访案件上升的心理,无理纠缠,动不动就进京上访,而其上访的直接结果,是各级信访机关及管理机关要求将案件谨慎办理。为了稳定当事人在“奥运会”、“人代会”等重要活动期间不进京上访,执行人员只能放缓执行工作,坚持稳定第一,但是,一些当事人恰恰利用了法院的这个弱点得寸进尺,越得到好处,越上访,形成了恶性循环的局面。而在信访问题上往往实行个人负责制,即谁办的案子出现上访,谁负责接访,负责稳控,这样给执行人员带来很大心理压力和工作压力,甚至有个别同志出于明哲保身的心理,遇到“钉子户”不敢啃,担心一旦形成上访,自己则要四处接访,且要向各级领导汇报案件,视采取强制措施为“高风险”行为,严重的影响了执行工作人员的积

7 极性。例如曹圣文申请执行马文斋的案件,只要采取执行措施,马文斋就会进京上访,稍一放缓,曹圣文就会上访,莫旗法院几年来为了稳控、接访马文斋,耗费了大量的人力、物力。执行这类案件,执行力度难以确保,执行效果因而也就受到影响。

(8)法院方面自身存在的问题造成的“执行难”。法院的执行力量不足,造成执行案件多,执行人员少,致使执行案件大量积压。人员少、装备落后、经费不足使“加大执行力度”落实不充分。莫旗地广人稀,好多乡镇、村屯距离在一二百公里之外,一个案件往往需要往返多次才能执结,执行成本相对较高。按照现行的诉讼费收费标准,不足10000元的案件,收取执行费50元,而在我旗,对于偏远乡镇来说,很多案件的执行成本在500元以上,有时因为案情的紧迫性和为了保持执行工作的连续性,必须得为一个案件单独驱车几百公里去采取执行措施,而不能考虑费用问题将案件攒到一起去办理,这样,自然增加费用支出,扩大执行成本。反之,如办案经费得不到保障,不能及时为个案采取行动,必然会贻误战机,影响执行效率。目前大多数法院都存在执行人员不足的情况,而申请执行的案件却大幅度上升,为提高执行效率只能采取分组执行,往往每组只有两个人,执行人员 “势单力薄”,执行力度 “慎重掌握”,很难给被执行人带来足够的震慑力,如遇突发事件,更显得顾此失彼,穷于招架,遇到抗拒执行,或者冲击执行人员的,根本不具备采取强制措施制止不法行为的条件。所以人、

8 财、物的不完备是局限法院扩大执行范围和加强执行力度的重要原因,无形中使执行工作陷入被动。

二、针对上述问题,解决“执行难”目前应采取的对策 (1)强化法制宣传,优化执行环境。法院及政法部门应采取以普法宣传为主,以典型案例宣传为辅的宣传方式解决执行难问题。各种法律的不断出台,相应的要求公众提升对法律的了解和熟悉度,要求人们增强法制观念,提高自觉遵纪守法意识。只有人们的法制观念提高了、增强了,才能为执行工作营造良好的环境, 执行人员执行起来也就容易多了。

(2)规范执行流程是解决执行难的良方。国家在未出台执行法之前,规范执行流程尤为重要。所谓流程化管理就是将执行过程的每一个环节纳入管理,将执行机构分为审查组和执行组,审查组负责传唤当事人,下达通知书,查明当事人情况。执行组的职责是准确按时完成执行任务和审查组决定的查封、冻结、扣押、评估、拍卖等任务。如果被执行人对评估结果不服,可向法院提出,由法院召集作出评估结果的有关单位接受被执行人的咨询。

(3)积极依靠党委领导,人大监督和政府支持,确保执行工作顺利进行。人民法院在执行中,遇有需要协调处理的事宜,应当主动报告当地党委,在党委和人大、政府的支持下,使问题及时得到妥善解决。人民法院主动接受同级人大的监督,变过去的被动监督为主动汇报,以求得人大对执行工作的支持。

9 人民法院会同公安、检察、司法行政机关及有关部门在各级党委、政府的领导下,共同营造良好的执行环境,确保执行工作的顺利进行。执行工作涉及到许多部门,从某种意义上讲,执行工作是一种复杂的系统工程。因此,综合治理、统一管理,统一行动是解决执行难的关键。只有得到充分理解和广泛的支持,才能给那些拒不执行法院裁决的被执行人以强大的压力,合力打造人民法院执行工作的最佳态势,法院的执行才会产生巨大的效果。必要时,由党委、人大负责召开协调解决执行难工作会议,由建设局、土地局、工商局、财政局、商业银行等执行工作中涉及到的主要协作单位的领导参加,同时召开清理积案专项工作会议,要求各协作单位办理具体业务的人员参加会议,通过会议提高这些人的法律意识,提高觉悟,从原来的旁观者角色转变为参与者,增强协助法院开展清积工作解决执行难的积极性。依据《民事诉讼法》的规定,拒不协助法律办理执行工作的行为,依法应处以拘留、罚款,但是,这种形式的处罚对于协作单位来说并不容易实现,而且即使实现了,给以后的执行工作未必会带来好的效果。如由党委、人大出面督促这些部门制定相应的规章制度,予以内部问责,则会收到立竿见影的效果,这些部门的渠道通畅了,执行工作的效率才会有保障。

(4)强化执行措施,提高执行效率。民事诉讼法和有关司法解释对执行措施作了明确的规定,但是如果这些强制措施得

10 不到强有力的实施,则无法有效震慑当事人。执行力度不够硬的主要原因是执行人员担心引起上访,而出现上访后担心的是执行程序违法,经不住法律的考验。这个问题需要从源头来解决,执行人员在开展执行工作过程中提高觉悟,严格遵守法律程序,在确保合法的前提下,只要公民、法人或其他经济组织不履行法律文书确定的义务,且符合可处罚的要件,就绝不姑息迁就,坚决依法采取拘留、罚款等措施;情节严重的则应当追究其刑事责任,给被执行人以严厉的打击,使其不再抱着侥幸心理负隅顽抗。

如遇被执行人上访的,由院党组组织成立核查小组,对执行案件进行彻底核查,有违法不当行为的,及时纠正,对于正当执法的,坚决肯定办案人的正确性,坚定办案人信心,解决执行人员的后顾之忧,消除个别人心中“不求有功,但求无过”的心理,使执行人员敢于啃“硬骨头”,敢于打硬仗。 (5)法院自身做好预防工作,避免将案件引入无法执行的困境。一些审判员在审理工作中只审理不兼顾执行,这样的做法很容易造成 “执行难”。比如在立案时,未能充分向当事人讲明诉讼风险、执行风险,而一些诉求在立案时就能看出将来是无法得到执行或者难以得到执行的,很多当事人在没有充分认识到这一风险的情况下便立了案,最终即使获得了胜诉,也只能拿到一纸债权凭证。例如起诉村委会的案件,已经审完了的案件几乎全部未得到执结,再受理新的起诉,也同样是无法

11 执结。这样的诉讼当事人打下去,不但原来的债权得不到保护,反而又支出了一笔诉讼费用。审了也执行不了的案件,不审也没有侵害当事人权益,恰恰是对当事人的一种保护,因此,解决执行难的问题,严把立案关是非常有必要的。类似的如涉及乡镇债务、与身份权有关的劳动争议、企业改制、移民房质量问题纠纷等也必须谨慎立案。

另外,审判人员在审理阶段就应把案件执行问题考虑进来,杜绝一审了事的思想,在立案之初就及时提醒当事人申请财产保全、先予执行,往往扣押、查封的最佳时机出现在审理阶段,此时,当事人的诉讼胜负未定,还没有转移、隐匿财产的必要,抓住良机,措施到位,能为以后的执行工作打下坚实的基础,起到事半功倍的效果。

(6)培养当事人在执行中的证据意识,进一步明确举证责任。案件审理阶段,在举证的方式和责任分配方面,通过审判人员的指导得到较好发挥,当事人对自己的主张,都能提供证据加以证明。而在执行程序中,要求当事人举证,有的当事人不理解,认为通过诉讼程序,民事权利义务关系已经确认,人民法院应根据已经发生效力的法律文书,强制责令义务人履行义务,不再负有举证责任。认为执行中的调查取证应当由人民法院承担。在这种情况下,人民法院应通过各种渠道加大宣传力度,引导当事人走出不承担举证责任的误区。申请人与被执行人之间通过诉讼阶段的接触往往对于被执行人的财产情况比

12 较了解,更容易掌握被执行人的财产线索,如申请人能够积极主动的承担起举证责任,及时跟执行人员沟通,提供执行信息,则能明显提高案件执行效率。

(7)建立社会保障机制。特殊群体作为申请人的,被执行人又走、死、逃、亡,或根本无财产可执行,应有社会保障机制跟进。刑事附带民事案件中,被执行人被判刑后在监狱里服刑,对其财产的查明与执行非常困难,几乎都无法执结,而申请人又往往是刑事案件的受害人,生活困难没有保障,政府的救济渠道应及早建立,从而增加社会和谐因素。

总之,要解决执行难的问题,首先应当将“执行难”的成因固定下来,然后才有的放矢,抓住源头性工作,突破被申请执行造“难”的侥幸观,克服法院的执行难的“难”关,唯有这样才能在全社会对“执行难”有一个正确的认识,彻底解决法院的执行难,也只有到那时笼罩在法院头上的“执行难”才能烟消云散。

在这里恳请人大领导和各位代表,并通过你们,对法院执行难的理解、支持、帮助,以点带面,不断拓展社会认知广度,全社会齐心协力,齐抓共管,共同开创破解执行难工作美好的未来。

第16篇:综合治理解决法院执行难

创新执行手段,构建支持体系

——建德市充分发挥综合治理执行难工作体系的作用

一段时间以来,“执行难”已经成为社会各界关注、人民群众关心的热点和难点。“执行难”特别是积案执行问题凸显,不仅损害当事人的合法权益,破坏社会主义法治尊严,而且影响经济发展和社会稳定。近几年来,建德市创新执行手段,构建支持体系,形成“党委领导、人大监督、政府支持、社会各界配合”的执行工作新格局。2008年以来,该市充分发挥综合治理执行难工作体系的作用,扎实地开展了集中清理执行积案专项活动。截至目前,梳理出的166件有财产可供执行的积案、2644件无财产案件均已全部执行到位,同时化解涉执行信访案件290件。

一、创新理念,坚持动态执行。

1、建立特殊主体通报制度。市法院与纪委、组织部、综治委等部门联动,加大对特殊主体案件的执行力度,通过建立特殊主体通报制度,法院及时向纪委、组织部、综治委等部门通报党员、公务员、人大代表、政协委员等特殊主体拒不履行行为,进一步强化特殊主体案件的督办执行力度。

2、建立执行工作快速反应机制。通过成立执行指挥中心并与公安110指挥中心实现24小时对接,及时处理执行线索和处置突发事件。快速反应机制已初显威力,如今年3月20日(周六),执行指挥中心接到了申请执行人童某的电话,说已发现被执行人洪某下落,执行员迅速赶往被执行人所在地将其控制,成功执结这起交通事故人身损害赔偿案件。

3、实行悬赏执行措施。出台《关于悬赏执行措施的规定》,根据申请执行人的悬赏申请,实行悬赏执行,将被执行人的信息

公布,借助社会公众力量,加强执行力度,提高执行效率,目前通过悬赏已执结9起案件。

4、建立完善执行救助制度。该市制定了《建德市司法救助专项资金使用管理办法(试行)》、《建德市司法救助专项资金使用管理办法》等制度,完善司法救助制度。执行救助的案件,大多数是执行中的“骨头案”,生活困难的申请执行人往往意见很大。通过执行救助有效化解了执行矛盾、促进社会和谐稳定。2008年至今,共计对61件执行案件申请人发放执行救助金93万余元。

二、加强沟通,坚持联合执行

1、建章立制明确职责。2007年9月,该市出台了《关于建立“综合治理执行难工作机制”的实施意见》和《综合治理执行难工作机制各成员单位职责》,明确市纪委、组织部、宣传部、综治办、公安、检察、司法、财政、税务、国土资源、工商、金融机构等十九家成员单位职责。

2、设立执行工作联席会议制度。确立由市委政法委牵头设立执行工作联席会议制度,只要涉及社会稳定,需要市委、市政府协调解决的执行案件就由联席会议讨论,确定解决方案,并将集中清理执行积案活动领导小组作为解决“执行难”问题的常设机构。同时每月定期召开清理执行积案协调会,由联席会议成员单位及疑难复杂执行积案所在乡镇(街道)、部门的主要领导参加会议,通过此种协调方式,11件疑难积案顺利完成清理。

3、借助公安平台协助执行。该市建立通过派出所发现被执行人、通过公安信息查询被执行人、通过交警部门协助查扣被执行人车辆、通过出入境管理部门限制被执行人出境、通过公安刑侦部门依法及时侦查涉嫌拒不执行犯罪案件的工作机制,充分发挥公安查控优势协助执行。2008年至今,通过公安查询被执行

人的基本信息4273人次,请求公安协助控制被执行人187人次,通过公安查询车辆61次,通过公安协助查控执结案件123件。

4、建立基层协助执行队伍。设立乡镇、街道执行联络员、街道社区执行联系员以及村警三支基层协助执行队伍,将协助执行网络从城镇扩展到农村,实现执行工作从法院走向社会。同时,由市委政法委将三支基层协助执行队伍的执行工作纳入所在单位考核。目前,该市的协助执行网络覆盖面从原先的16个乡镇街道扩大到88个行政村,有效提高了办案效率,缓解了“被执行人难找、执行财产难寻,应执行财产难动、协助执行人难求”现象。

三、搭建平台,坚持征信执行

该市健全和完善执行信息管理系统,将法院执行征信系统建设作为“信用建德”创建的重要内容,在杭州地区率先实现银行、法院执行信息共享。对不履行生效裁判确定义务的被执行人,通过与人民银行、工商、国土等部门信息共享,构建执行征信系统。对于被执行人的拒执和履行情况信息,工商部门将其做为企业信誉等级评定的重要参考依据之一;国土部门将其做为办理土地使用权、采矿权、探矿权的变更、抵押等审批手续的前置条件;金融部门将其做为在办理贷款、信用卡等金融业务时的必要条件。

2009年以来,建德法院共向人民银行传输了1101条企业和3749条个人的征信信息。该市金融机构受理贷款业务中因申请人有诉讼执行信息而拒绝办理贷款238人次,拒办金额2116万元;限制办理贷款27人次,限办金额148万元。如2008年上半年,该市法院受理了三件以杭州雅仕达电器有限公司为被执行人的执行案件。该企业在和解协议达成后,只履行了部分还款义务就拒付剩余款项。2009年,该公司向金融机构寻求贷款时发现

因有未执行信息被列入银行“黑名单”,后被执行人主动履行了还款义务,方获贷成功。

综合治理执行难体系的建立和完善,执行联动机制的确立,扭转了法院执行工作中孤军奋战的被动局面,形成“党委领导、综治牵头、法院主办、社会联动”的执行工作新格局,有力地促进了执行工作的顺利展开。

第17篇:浅论执行难的持久性

文章标题:浅论执行难的持久性

执行难是法院的一个老大难问题,同时也已经是一个社会问题了。对此社会不理解,以至于频频对法院进行责难。为了解决执行难,最高人民法院想了很多办法,下了很大的力气。今天,最高人民法院执行工作办公室与中国法院网又再次向社会急寻良药妙方,立志要在执行难上彻底打一个翻身仗。

执行难能在短时间内解

决好吗?这是一个值得我们探讨的问题。笔者认为,执行难这个问题在短时间内是一个无法解决的问题,我们必须做好持久战的思想准备。为什么这样说呢?,首先还是让我们来简略的回顾一下历史,并对我们的经济改革作一个简单的总结吧。改革开放应该是从1978年开始的吧,在这以前我们的经济应该说是纯正的计划经济体制。那时我们的生活是吃、穿、住、行按计划执行,我们的生产也是产、供、销按计划进行,也就是说我们那个时候是一个计划时代,什么都是按照国家计划进行的。我们的矛盾和纠纷也是通过党和政府协调解决,人与人、企业与企业之间基本上不存在经济纠纷。改革开放后,我们的经济从农村的责任田到企业的承包制,然后又从计划经济走向今天的市场经济。在这20余年的改革过程,我们的经济应该说是在曲折中前进,在混乱中发展的,也就是说我们的经济是“摸着石头过河”走过来的。也正是由于上述特殊的发展历程,我们的经济在改革的过程中出现了很多问题,产生了很多的经济纠纷。这些问题和纠纷随着经济体制的转变,绝大部分又被推向了法院。也就说改革的后遗症,有相当一部分问题被法院承担了。而这些问题和纠纷一般都具有其特殊性和复杂性,解决起来都具有很大的难度。有些债权债务在诉讼到法院以前就已经是死帐、呆帐,债权债务根本无法得到履行。而有些可能得到履行的债务,也由于企业经营困难或改制,以及部门、地方保护和当事人法治意识的低下等原因而难以得到执行。特别是在一些经济欠发达的地方,这些问题反映的更为突出。而且这些问题一旦强行处理起来,也存在一定的政治风险。所以,执行难其实质上就是我国经济体制改革中遗留下来的一些经济难题。这个问题在我国政治体制和经济体制,以及我们的社会秩序还未完善和建立之前,它将还要持续一个时期,它绝对不会随着人的主观意愿而在短期内得到解决。它只能随着我们制度的建立和健全,而逐渐的得到化解。笔者认为,执行难这个问题的化解必须要有一个过程,它必须经过形成时期——转变时期——正常时期这么一个过程。形成时期。如前所述,从改革开放到现在我国进行了大刀阔斧改革,各种问题随着改革开放的深入也不断显现出来了。而我们法院的审判工作和执行工作的难度也随之也越来越大,并逐渐成了社会一个较为严重的问题。如果把这一段时间分为前、中、后三个时期,笔者认为执行难的问题主要是在中、后期形成的。而目前,随着我国经济体制的基本框架的完成,以及新的经济实体和经济秩序的重建的开始,该时期已经正处于一个结束状态。也就是说执行工作的复杂、混乱的环境不会再在原有的基础上继续加深和扩大了。转变时期。该时期其实质上就是我国政治、经济体制,以及新的经济秩序和社会秩序的建立健全时期。2002年11月8日的党的十六大在北京胜利召开了,这是一个划时代的会议。在这次会议上党对1989年十三届四中全会以来十三年的工作进行了全面、认真的回顾和总结。并对今后的工作提出了具体的奋斗目标。从党对政治、经济等工作的要求来看,笔者认为其实质上就是四个字,既“深化”与“完善”。也就是说我们的工作将由“破”走向“立”,我们的政治、经济等各个方面将进一步进步和发展,社会矛盾也将随之进一步得到缓解。我们的执行工作也将随之慢慢的向好的方向发展。根据我国现在的发展速度来分析,未来的十年或更多一点的时间,将是执行难的转变时期,也是我们从困难逐渐走向胜利的一个时期。正常时期。既法治的春天时期,到那个时候随着我国政治、经济制度的建立健全,以及社会主要矛盾的化解和人民群众素质的进一步的提高,经济将进一步的繁荣昌盛,人们将进一步遵纪守法,社会秩序将明显好转。这个时候,无论是我们的审判工作,还是执行工作将处于一个十分有序的状态,我们执行工作的困难局面将随之得到较为彻底的解决。为了尽快的化解执行难,更好的策应法治春天的顺利来到,笔者提出以下一些肤浅的看法,以供参考:

一、坚持正确的舆论导向,正确认识执行难执行难是一个特殊历史条件下产生的问题,它的产生和消失是不以人的意志所转移的,它有其自身发展规律,它必须经过形成——转变——正常这么一个过程。所以说,解决执行难一定要按客观规律办事,不能违背事物的客观规律。也就是说解决执行难这个问题,我们还需要一定的时间,它并不是一时一刻就可以解决得了的问题。对

于这一点,我们的领导、我们的执行官、我们的当事人、也包括我们的社会都应该要有一个正确的认识,都应当要有一个思想准备,急躁是绝对解决不了问题的。特别是我们的领导和执行官更应当要有持久战的思想准备。切莫求胜心切和冒险激进,一定要讲究策略和工作方式、方法。我们不但要正确认识执行难,我们还要坚持正确的舆论导向,正确的引导社会

走向。要认真的做好宣传解释工作,要多选择一些典型案例进行深刻分析,使我们的当事人和社会从中了解执行难的客观真实情况,以取得全社会的理解和支持。特别是,要将执行难还将继续存在一个时期这个问题,明白无误的告诉给我们的社会,使人们有一个充分的思想准备。

二、严格执法,培养公民的守法意识良好的司法环境离不开公民良好的法治意识。而良好的法治意识,需要我们政府有关部门和司法机关长期的教育和培养。改革开放以来,我国的法制建设蓬勃发展,可以用日新月异来形容。但是,在我们的改革开放过程中,也出现了一些不良情况,“圈地运动”十分盛行。一些地方和一些部门打着保护本地方或本部门利益的旗号,公然与法律相对抗,演出了一幕幕抗法的闹剧。公民的法治意识并没有随着我们的法制建设而提高,法律的尊严和严肃性并没有在公民的头脑中深深的扎下根,人们的法治意识有待进一步的提高。对此,我们应当要抓紧时间进行补课,以扭转这一反常现象,使公民的法治意识随我国的法制建设同步发展和提高。为了有效的提高公民的法治意识,使其尽快的与我国的经济发展相适应,除了政府有关部门要加大法治宣传力度外,我们的司法机关也应当把法治宣传教育工作和提高公民的法治意识当作自己的一份份内工作。要克服单纯的就案办案的思想,要通过司法机关的司法活动来进行法治宣传教育。特别是对那些有法不依、拒不执行法院判决的抗法活动要坚决依法进行处罚,并且要通过新闻传媒扩大宣传效果,以树立法律的严肃性和培养公民的良好的法治意识。

三、加强队伍建设,严肃法纪要创造良好的司法环保,迎接新的历史时期的来到,我们除了要加强法治宣传教育和提高公民的法治意识外,我们更重要的还要加强司法队伍自身的建设。应该说我们的司法队伍总的还是好的。但是,在改革开放过程中由于受各种各样的思想的影响,我们的队伍中也不同程度的存在一些不良的思想和行为。这些不良的思想和行为严重损害了司法机关的形象,给社会造成了不良的影响,破坏了我国的法治建设,阻碍了社会的进步和发展。同时,它也无形的给我们司法机关自己的工作带来了很多不应有社会阻力,使我们的工作很难得到社会的同情和有力的支持。所以,为了胜利的迎接新的法治时期的来到和适应新时期发展的需要,我们一定要加紧队伍建设,力克贪图享受、吃拿卡要、以及利益驱动和地方保护主义。要坚决反对形式主义和官僚主义,树立立党为公、司法为民的崇高思想,使我们的司法干警个个成为遵纪守法的楷模。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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第18篇:“执行难”问题文献综述

“执行难”问题文献综述

10365051 张文

在6月1日下午,我有幸参加了法律实务课的课堂讲座,听到了东莞市的一名青年法官周兢有关当前中国法院判决“执行难”问题的讲座,觉得受益匪浅。后来我又查阅了法院判决“执行难”问题的相关资料,发现这种现象不仅仅是在东莞这个城市,而是在中国普遍存在,而且这个问题至今尚未得到解决,实在值得我们法律人深思。

我们致力于打造法治国家,这不应该只是精英阶层或者专业人士的任务,而应该是广大人民群众的共同任务。树立法院的威信,是建设法治社会的重要一环,而“执行”这个过程的难易,可以说是衡量法院工作效率的一个指标。法院判决执行难,必然导致法院工作效率被拖慢,导致公共资源的浪费,导致法院威望的流失。解决“执行难”问题,是人民法院当前及今后相当长的一段时期必须认真思考的问题。

执行难的问题包括执行不能、无财产可供执行、被执行人抗拒、逃避执行等多种情况。不止一个法院的工作总结中提到过这个问题。据统计,广西钟山法院2002年共受理执行案件442件,标的2374.53万元,执结164件,未执结案件占62.9%(包括部分执行、中止、终结的案件);执行标的人民币789.7万元,尚有1534万元未能执行,未能执行标的占66.7%【1】以三门法院为例,2004年执行收案数为1104件,加上2003年度的旧存未执结案515件,共应执行案件计1619件。虽然全年执结案件共1468件,执结率达90.67%,但是执结案件中以程序性终结和再执行凭证方式结案的就有382件,占执结案件的26.02%,新收案件执结865件,执结率只有78.49%。【2】包括在讲座上周法官所在的东莞市人民法院在内,可以说无论哪个法院都不能避免这样那样的“执行难”的问题。

周法官在讲座上说了不少亲历的,或者同事工作中碰到的“执法难”的事件。在听到某些被执行人如何刻意刁难执行人员的事情,或者法院内部工作的不协调等等后,同学们都发出哄堂大笑。但是我随即又明白,这种让人哭笑不得的执法情形,并非夸张的描述,这正是当前中国执行法律判决所面临的困境。可以说,人民法院在个案执行中遇到抗拒、阻碍、干扰执行的问题实在令人触目惊心。有的肆意撕毁法院的查封令、扣押令,擅自处置被执行的财产;有的恶意串通,搞假破产、假抵押,逃避债务;有的将法院依法扣押被执行人财产当作“抢劫”案件处理,或者重复查封、扣押、冻结法院执行的标的物,划拨法院冻结的款项;有的具有法定协助执行义务的单位和个人不配合、不协助、刁难执行,甚至为当事人通风报信,帮助当事人藏匿、转移财产;有的暴力抗拒执行,殴打、围攻、非法关押甚至杀害执行人员等等。【3】综上所述,执行难的表现主要可以概括以下几种:

一、被执行人不履行法律文书确定的义务

二、一些部门、单位、个人不协助执行,甚至阻碍执行。

三、法院之间的配合、协助不力,甚至发生“内讧”。

律师们引用法律、互相辩驳,法官在庭上居中裁判、不偏不倚,这些都是我们希望看到的画面,这些是法治社会应有的现象。但是,我们也应该把目光投向那些实际的问题,因为这些问题和人们的生活关系更加密切,非法律专业人士更容易从这些问题上面去看待我国的法律制度。只要这些问题还没有得到有效解决,我们就不能说我们已经成功地建设了法治社会。

关于“执行难”的原因,目前尚未有形成统一的观点,而且因为各个地方情况不同,所以也很难形成一个适用全国范围的观点,我通过阅读相关资料,发现主要存在两种观点。

一、“法院本身不守法”的观点: 这种观点认为法院本身、法院工作人员对法律就不够尊重,不够严谨,无法在人们中树立威信,自然不能顺利执行法院判决,具体体现在:

(一)、有法不依。某些法院执行过程中,往往从自身的利益考虑,乐于看地方行政官员的脸色行事。把地方行政官员的一个电话、一张纸条、谈话中的小小的暗示都能当成执法行动的指南,把实现地方行政官员的意图,置于体现法律至上的原则之上,没有完全考虑法律的规定和维护当事人合法权益的需要,这些原因自然造成了“执行难”。【4】

(二)、执法不严。既然法律赋予人民法院依法审判、执行的权力,并为之提供了相应的法律强制手段,不但有财产冻结、划拨等强制权;修改后的刑法也规定了对有能力执行而拒不执行生效判决、裁定的,构成拒不执行判决、裁定罪,这更加体现出法治的威严。在具体执行中反映出来的“被执行人难找、被执行财产难查、协助执行人难求、应执行财产难动”执行难的现象,有哪些法院依法让制造执行难题的被执行人承担了相应的法律责任?又有哪些有能力执行而拒不执行生效判决、裁定的被执行人被依法追究刑事责任?

二、“执法环境差”的说法:

这种观点指出,执行难,难在它是全社会的共同问题却由法院唱独角戏;难在制度不健全,机构太简单;难在力量薄弱、人员偏少、装备匮乏、资金短缺;难在手段简单、措施薄弱;难在队伍不稳定,素质待提高;难在工作方式方法未能尽善尽美。【5】其具体体现在:

(一)“执行难”不仅仅是法院所面临的问题,更是全社会所面临的一大难题。

(二)执行体制尚有待完善,执行机构尚有待充实扩大,联动保障机制还显弱化。

(三)执行手段还显单一。目前法律支撑的强制措施还显薄弱,不足以控制、限制、震慑拒不履行法律生效文书的当事人。

(四)执行力量薄弱,人员偏少,资金不足,装备老化,硬件保障难以到位,尚不能适应和保障执行工作的良性运转。

(五)执行工作队伍还不太稳定,执行人员的素质还有待于提高。

(六)片面注重调撤诉率的提升导致矛盾纠纷无法得到实质化解。

造成“执行难”问题的原因可能是多方面的,但是有识之士都在努力寻找一条可以解决这个问题的途径,而“强制执行”所有途径里都不可或缺的一个重要因素。经过深入的总结、分析和研究表明,要解决“执行难”问题,至少应在以下四个方面形成共识。

首先,强制执行是形成法治社会的不可愈越的阶段。在一个法治社会,人们都具有较高的法律意识,法律是至高无上的,人人都应该而且必须遵守。解决各类纠纷求助于法律的公正裁决,对生效的裁决自觉地履行,因而,不必再求助法院强制执行。从这个意义上看,强制执行制度与一个国家的法治水平紧密相关,强制执行的案件越多,反映一国的法治水平越低。反之,强制执行的案件越少,就反映一国的法治水平越高。在一个法治国家,法院的绝大多数判决及法律文书能得到自动履行,需要强制执行的案件为数很少,从事强制执行的人员也自然不多;相反,如果有很多的专门人员为强制执行而奔忙,那么这个国家的法制状况就令人担忧。【6】现在,我国就是处在这样一个时期,各级人民法院的专门执行机构从无到有,从小到大,专门的执行人员从少到多,执行装备从弱到强,各种投入越来越大,但实际的执行效果却与人们的主观努力相距甚远,这种情况表明我国正处在强制执行高峰期,解决“执行难”的根本出路在于我国法制水平的提升和法治社会的、健全和发展。这个过程的长期性和艰巨性就决定了解决执行难问题是一个艰难而漫长的过程,不可能一蹴而就。

其次,强制执行与司法行为有密切联系,是司法机关实施的一种行为。从本质上讲,强制执行并不是严格意义上的司法行为。从国际实践看,强制执行并非完全由法院实施,如英、美国家是由地方司法行政官员负责执行,在德国是由独立于法院的执行员执行,而在法国、日本等国则是由执行员与法院分工共同执行。另外,强制执行不是解决争议的行为,而是当事人间就其权利义务关系明确后,所实施的实现债权人债权的行为。在执行的内容上看,强制执行不具备司法行为的解决争议的特征。再者,执行行为无论是依当事人申请而开始,还是依职权开始,都不能证明强制执行是司法行为。【7】以上分析表明,强制执行不是一种解决争议的行为,并且不一定完全由法院实施,说明强制执行与严格意义上的司法行为不同。但是强制执行仍然与司法行为有着密切的联系,在某些方面也有一定的司法行为属性。正因为强制执行中不可避免地牵涉到司法行为,因而在所有国家中,包括英美法系国家都需要有法院对执行程序的控制,法院至少需要对执行中发生的争议享有唯一的裁判权。因此,结合我国的国情和执行工作的现状,仍然必须坚持法院实施强制执行,保障审判与执行的高度统一,提高案件办理工作效率,在这一点上,我们应该保持清醒的认识。

再次,在强制执行高峰期,做好该项工作最重要的一条就是为强制执行立法,即制定强制执行法。强制执行法是关于执行机关实施执行行为程序的法律规范,其内容包括:执行机关的组织、权限,执行当事人的能力、资格,执行措施的种类、适用程序和执行程序的开始、结束等。在本质上强制执行法是公法,是规定国家机关的组织及其运用执行措施的程序的法律。强制执行法又是运用于国家辖区内所有公民、法人及一般事项的普通法律。强制执行法是程序法,它是关于实现当事人已确定的民事权利的程序的法规。强制执行法还是强行法,即其规定执行机构,执行措施都必须执行,不许依当事人的意见而变更。当然强制执行法的效力在国内,因而又是国内法。强制执行法的性质要求制定该法时必须体现以下指导思想或原则。第一,当事人不平等主义。指债权人与债务人地位不平等,双方的权利义务有差别。执行的目的就是为迫使债务人履行义务,迅速实现债权人的权利;第二,当事人申请主义为主,职权进行主义为辅的原则;第三,分配主义原则,这是在同时有数个无法定优先权的债权人,而债务人的财产又不能全部清偿所有债权时,清偿债权的方法;第四,不再查封原则,即对于已开始实施强制执行的债务人财产,其他债权人不得再申请采取查封等强制执行措施;第五,属地原则,等等。制定强制执行法还要明确强制执行法的对人的效力、空间效力和时间效力。我国现行的有关强制执行的规范性规定,主要是民事诉讼法有关执行程序部分,最高法院有关司法解释及其他有关规定,显然已经远远不能满足强制执行工作的需求,因此,加快强制执行立法是当务之急,刻不容缓。

最后,就是严格执法。强制执行法是双刃剑,一方面它规范和约束法院的强制执行工作必须严格依法办事,即所谓有法可依,执法必严,违法也要追究其法律责任。另一方面,就是保证法院的判决和裁定得以执行,保障法院的正常活动不受干扰和阻挠。在这里不存在因不懂法“法盲”而不执行法院的判决、裁定的问题,所有不执行的行为都是违法行为,都是对法律的藐视,一切同执行工作相对抗的行为都是对法律和国家的挑战,因而都必须受到法律的追究,罚当其罪,严惩不贷,而不是简单地说服、教育,更不存在任何宽容和迁就,以致放纵。国家应动用其权威和力量全力以赴地保障法院强制执行的推行,既使在某些方面、某些时期付出一点代价,也在所不惜。我们坚信有立法基础,又有国家政权的支持,法院的强制执行工作就有了根本保障,解决“执行难”也就不是什么“难”的问题,强制执行工作定会“柳暗花明又一村”。

参考文献:

【1】倪家文 任水庆:《对法院执行难问题的调查》 【2】莫启荣:《当前法院执行难的原因及对策》 【3】莫启荣:《当前法院执行难的原因及对策》 【4】王继学:《法院“执行难”,难在哪里?》 【5】王猛:《关于当前执行难问题的思考》 【6】陶庆:《当前执行难原因 及对策的研究》 【7】陶庆:《当前执行难原因 及对策的研究》

第19篇:民事执行难问题探究

刘秀军

民事执行难问题探究

一、执行的含义

又称民事强制执行,是指国家执行机关依照债权人的申请,根据执行文书,遵循执行程序,运用国家强制力强制债务人履行义务,以实现债权人民事权利的活动。

二、执行的重要意义

司法是保护公民合法权益的最后一道屏障, 司法的尊严来自司法判决的执行。若司法判决未被执行或未被完全执行, 这道屏障则如薄纸般形同虚设, 司法的尊严也就无从体现。

三、执行现状

一是被执行人及其财产难找;二是被执行人无履行能力;三是涉及党政机关的案件难以执行。

如果被执行人是普通老百姓的绝招可以对付基层法院的执行不停地上访;如果有关系、有特殊背景,就傲慢、强硬地对抗甚至谩骂殴打执行人员;如果被是地方党政机关,就用手中的权力对基层法院施加压力干扰法院的执行。

四、原因探究

执行难有被执行人有意不履行司法判决的因素, 也有被执行人因各种原因无法履行司法判决的因素, 更有执行人因违法或执行不当造成被执行人内心抵触的因素。

基层法院公信力和权威性不高: 人们信“访”不信“法”,法院办案要向党政机关汇报、请示,法院执行没有党政部门的支持和配合无法进行。

五、解决方案

完善立法。程序实体、双管齐下

“执行难”问题一直是社会各界关注的焦点。“执行难”的存在有多方面的原因,执行立法不完善是其中一个重要原因,立法具体有:

1、申请

2、异议

3、复议

4、提级执行制度

5、申请执行人选择管辖申请变更执行法院的权利

6、案外人异议问题可以通过专门诉讼解决

此外还可以建立诚信体系和机制 变强制为主动。

我国现有的执行手段与外国无太大区别但其法院的生效判决绝大多数是由当事人自动履行,当事人如果不履行生效法律文书确定的义务,所付出的代价就很大,不能够信贷,不能够置产,不能够出境等等,甚至直接影响其市场经营活动和日常的生活消费,从而在客观上促使其自动履行法律义务。

将执行案件信息予以公开,并通过将该系统与金融、工商登记、房地产、交通、出入境管理等部门以及其他社会信用体系网络相链接,逐步从法律、经济、政治、生活、舆论等方面对被执行人进行制约,促使其自动履行义务。

当然执行过程当中也会遇到种种问题

世上无绝对的自由对任何一项权利也必须进行限制否则就导致权利的滥用 下面具体阐述:

1、执行效率问题

异议和复议等保护了被执行人的权益,同时影响法院执行效率, 也不排除执行当事人或案外人中的某些人恶意上诉、故意拖延正当的执行

解决主要是审查期间原则上不停止执行。

2、限定提级执行的条件

地方保护主义嫌疑的; 执行法院存在民事诉讼法规定的回避情形而没有回避的;执行当事人认为执行法院在法定期间内未采取强制执行措施或采取的执行措施不力, 未在规定的时间内执行终结的等。

3、管辖的复杂化问题

有必要明确相应规则,防止重复立案;对已经出现的重复立案,规定相应的解决办法。

4、案外人异议问题通过专门诉讼的性质确定

第20篇:制度执行难的思考

工龄变更资料情况汇总

一、开除前工龄能否计算工龄。

二、怎样确认是劳动服务公司。

三、劳动服务公司能否间断计算。

四、资料问题:

1、职工有待业证,无其他资料,企业资料已经销毁。

2、职工开具当时所在待业单位出具的待业情况证明。

3、职工有当时待业时的工资表,有些单位不允许提取原件,但该单位在复印件加盖公章。

4、职工有待业证,有原始工资复印件或者传真件。

5、职工有待业证,有原始工资证明。

6、职工有待业证和当时所在待业单位证明。

7、有其他资料:考勤表,培训记录等等。

8、工资资料不全的,不能连续。

五、此次提出工龄问题问题274人,能提供资料人员119人。

六、姓名与历史档案不符问题。

执行难调研报告
《执行难调研报告.doc》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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