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中层干部任用工作规程

发布时间:2020-03-03 21:32:35 来源:范文大全 收藏本文 下载本文 手机版

为进一步深化我市干部人事制度改革,建立健全科学的干部选拔任用机制和监督管理机制,推进干部工作的科学化、民主化、制度化,根据《党政领导干部选拔任用工作条例》和相关制度规定,制定本规程。

一、基本要求

(一)选拔任用干部必须坚持党管干部原则,坚持德才兼备、以德为先的用人标准,坚持民主、公开、竞争、择优方针,坚持科学化、

民主化、制度化方向。

(二)选拔任用干部必须符合相应的任职资格和职位要求,严格按照《党政领导干部选拔任用工作条例》和相关制度规定进行选配。

(三)加大竞争性选拔干部工作力度,为优秀人才脱颖而出创造条件。中层职位出现空缺需要提拔任用干部的,应积极推行竞争上岗、差额选拔等选拔方式。

(四)推进干部轮岗交流工作。对机关内部管理人、财、物和执纪、执法等岗位干部实行定期轮岗,推进机关干部跨部门跨单位交流。

二、基本程序

(一)用职审批

选拔任用中层干部,须在规定的机构设置和职数限额内进行,并有相应的职位空缺,经市编委办用职审核同意后,按照规定程序选配。

(二)民主推荐

凡提拔任用干部,都必须经过民主推荐提出考察对象。在方法上,可以根据拟任职位进行定向推荐,按推荐情况由领导班子讨论确定考察对象。民主推荐的有效期为一年。

领导干部个人向党组织推荐干部人选,必须负责地写出推荐材料并署名,并按照规定程序进行民主推荐。所推荐人选,在民主推荐中得不到多数人认可的,不得列为考察对象。

(三)组织考察

对确定的考察对象,需按干部管理权限组织考察组进行考察。考察工作的组织实施由分管组织人事工作的领导和相关职能科室负责。组织人事科室或兼有组织人事工作职能科室正职的考察对象,由市委组织部会同所在单位进行考察。

考察一般采用个别谈话、民主测评、发放征求意见表、专项调查等方法进行,并实行干部考察预告制度。考察人员应对考察情况进行综合分析,对考察对象的德才表现作出客观公正的评价,提出相应的任用意见,并形成书面考察材料。

(四)征求意见

对组织人事职能科室中层职位拟任人选,按规定在任用前向市委组织部征求意见,经同意后方可任职。

镇、局双重管理干部的任用,主管方须以书面形式向协管方征求意见,必要时可邀请协管方参与考察。协管方在收到征求意见书后,应当及时作出答复,10个工作日内不答复的视为同意任用。

实行垂直管理的市条线部门,对其派出机构行政正副职任用时,也应在任前主动征求镇(区)党组织意见。

(五)集体讨论

拟定召开讨论决定干部任免会议时,须提前2个工作日向市委组织部书面预报时间、地点等会议准备情况和《中层干部任免方案》,以及拟提拔人选的个人基本情况(包括简历、家庭成员等)和民主推荐、组织考察等材料,并附《机关事业单位使用领导职数审批表》。经市委组织部审核后,对不符合有关规定的,有关单位应及时予以纠正。市纪委、市委组织部将视情派员列席旁听讨论干部任免会议。

中层干部职务任免必须由领导班子集体讨论决定。集体讨论的形式,为党(工)委会议、党组会议或党政联席会议。

领导班子在讨论决定干部任用时,需有三分之二以上的成员到会,并按下列程序进行:

1.分管干部工作的领导班子成员或组织人事部门负责人,逐个介绍拟任人选的提名、推荐、考察和任免理由等情况;

2.与会人员进行讨论,对任用事项发表同意、不同意或缓议等明确意见,单位主要负责人应当末位发言;

3.与会人员进行表决,表决按照《镇党委任用干部实行票决制的规定(试行)》和《市级机关任用干部实行票决制的规定(试行)》进行,以应到会成员超过半数同意形成决定。

在讨论干部任用事项中,如出现意见分歧较大或者有重大问题不清楚的,应当暂缓表决。对影响作出决定的问题,会后应当及时查清。对已经决定的干部任免事项需要复议的,应当经领导班子半数以上成员同意后方可进行。

领导班子对干部任用的讨论情况,应当在《党政领导班子会议记录簿》上作详细记录。

(六)任职谈话

对中层干部职务的任免,由党(工)委、党组指定专人进行任职谈话,有针对性地做好任职教育。任前谈话在领导班子会议讨论决定后进行。

(七)任前公示

拟提拔任用的干部人选参照《吴江市领导干部任前公示制实施办法(试行)》进行任前公示,经选举产生的除外。公示采用在拟提拔任用干部的工作单位张贴公告等方式进行,公示期一般为7天。对公示期间群众反映的问题,应及时进行调查核实,将调查情况向领导班子汇报,并向署名或当面反映问题的群众反馈有关情况。对群众反映的问题经过调查核实后,可按下列方法进行处理:

1.反映的问题不存在的,或者属于一般性缺点、错误,不影响提

拔任用的,办理任用手续;

2.在思想品质、廉洁自律等方面存在严重问题的,由领导班子集体复议后不予任用,其中属于违纪违法的,移交有关部门处理;

3.问题性质比较严重,一时难以查实但又不能轻易否定的,暂缓任用。暂缓任用的时间一般不超过三个月。三个月内仍未查实的,由公示对象如实写出书面说明,经领导班子集体研究认为不影响任

职的,可办理任职手续,并将有关材料归入个人档案备查;以后如经查实反映的问题确实存在且影响任职的,解除所任职务并依照有关规定从严处理。

(八)行文任免

任免文件由组织人事职能科室起草,单位主要领导签发后,按有关规定发文。提拔使用干部需按照相关制度实行任职试用,试用期一般为一年,从任免机关发出任职通知之日起算。

(九)报送备案

中层干部职务任免后,应将《中层干部任免备案表》和任免文件报送备案。组织人事职能科室正职报市委组织部,其他报市人力资源和社会保障局。市组织人社部门对符合干部选拔任用有关规定的,予以备案。

(十)材料归档

中层干部职务任免后(包括党内职务、村委会成员等选任制干部),均应按规定填写《干部任免审批表》,归入本人档案;属提拔任职的,应同时将考察材料归入本人档案。

三、有关事项

单位内部平职易岗交流、转任同级非领导职务等干部职务任用,可视情减少相关环节,但征求意见、集体讨论、任职谈话、任免发文、报送备案等工作不得简化。

实行竞争上岗的,按照《吴江市党政机关中层干部竞争上岗工作操作规程》(吴组通〔2010〕51号)规定的条件和程序进行。

党组织、群团组织和村(居)民自治组织在换届时的干部职务任免,按有关《章程》的规定实施。

市级机关纪检监察职能科室中层干部的任用,由市纪委会同所在单位按有关规定进行。

四、纪律要求

选拔任用干部是一项严肃的工作,规范干部选拔任用程序是贯彻执行《党政领导干部选拔任用工作条例》,防止选人用人不正之风的重要内容。各单位在干部选拔任用工作中,必须严格执行法规条例和程序规定,自觉接受组织和群众监督。各单位在干部选拔任用工作中,应严格遵守以下纪律:

(一)不准以个别通气、领导圈阅或书记办公会等形式,代替领导班子集体讨论决定干部任免;

(二)不准临时动议决定干部任免和未经民主推荐和组织考察提拔任用干部;

(三)不准个人决定干部任免或个人改变集体作出的干部任免决定;

(四)不准在干部考察中隐瞒、歪曲事实真相,不准泄露干部考察的情况和酝酿、讨论干部任免的情况;

(五)不准在机构变动和主要领导成员调动时,突击提拔调整干部,或者干部调离后,干预原单位的干部选拔任用;

(六)不准在干部选拔任用工作中任人唯亲、封官许愿、营私舞弊。

市组织人社部门会同市纪检机关每年定期组织开展干部选拔任用工作专项督查,加强对各单位中层干部选拔任用工作的监督,对干部群众反映强烈以及违反组织人事纪律的行为,按照《党政领导干部选拔任用工作责任追究办法(试行)》进行查处和责任追究,并在一定范围内通报。

五、本规程适用范围为各镇、吴江经济技术开发区、吴江汾湖经济开发区、吴江市滨湖新城、市机关各部门和市各直属单位。

六、本规程自发布之日起实施。

附件:(略)

1.讨论干部任免事项会议预报表

2.中层干部任免方案

3.中层干部任免征求意见表

4.中层干部任免备案表

5.干部任免审批表

中层干部选拔任用工作实施方案

干部选拔任用工作规程

医院中层干部选拔任用工作办法

中层干部竞争上岗规程

中层干部选拔任用制度

中层干部选拔任用办法

中层干部选拔任用程序

选拔任用中层干部汇报

学校中层干部任用制度

中层干部选拔任用制度

中层干部任用工作规程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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