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机构编制管理工作汇报(精选多篇)

发布时间:2020-04-05 04:10:07 来源:工作汇报 收藏本文 下载本文 手机版

推荐第1篇:开创机构编制管理工作汇报总结

从严把关 科学管理 努力开创机构编制管理工作的新局面近年来机构编制管理工作在认真贯彻执行中央和地区有关机构编制管理政策及规定的同时,一手抓改革,一手抓管理,在注重机构编制日常管理的基础上,坚持“三个一”制度,初步建立起一套行之有效的科学化管理模式,较好地遏制了机构编制的膨胀。截止目前,从全县各种编制总数和在职人数看,保持了编制和在职人员的平衡与节余,确保了党政机构改革后各项方案和措施的贯彻落实,为我县经济建设和社会发展起到了积极的推动作用。其主要做法有六点。

一、求真务实,加强机构编制管理工作的领导解决机构编制管理工作中存在的突出问题,关键在领导,重点在落实。第一注重学习,掌握政策。组织、人事、编办全体干部采取集中学习的方式,重点学习了《关于严格控制机构编制的通知》、《关于进一步加强机构编制管理的意见》,还要求各乡(镇)党政一把手参加机构编制方面的政策法规的培训。第二明确责任,务求实效。县委书记是第一责任人,编办主任是直接责任人,确保了机构“撤一建一”,编制“只减不增”、“编内进人”等规定得以落实。在务求实效上一是耐心细致,有针对性把机构编制管理工作做深、做细、做实、做好。二是齐抓共管,编办是办事机构,必然责无旁贷,其他相关部门也积极行动,主动配合,密切工作,把机构编制管理工作落到实处。三是常抓不懈,县委、政府定期听取机构编制工作情况汇报,及时解决机构编制工作中出现的新情况、新问题。第三坚持原则,敢于碰硬。机构编制工作原则性强,树立立党为公、执政为民的思想,做到了讲原则不讲关系,讲真理不讲面子,讲党性不讲私情,严格按原则办事。

二、理顺关系,建立完善的机构编制委员会联席会议制度多年来编办在上级编办及县委、政府的领导下,切实履行职责、积极调动主观能动性,强化政策观念,提高理论水平,明确工作重点,不折不扣的执行上级规定。在日常工作中,牢固树立执行第

一、办事第

一、服务第

一、协调第一的观念,在开展工作过程中做到了勤汇报、多协调,得到了党委、政府及有关单位的支持和配合,充分发挥了参谋和助手的作用。党政机构改革后,布尔津县下发了《关于进一步加强机构编制管理工作的通知》,建立和完善了机构编制委员会联席会议制度,采取定期和不定期的方式,每年年中和年底至少召开两次联席会,做到了及时沟通情况,协调解决好机构编制管理中遇到的问题,通过组织、编制、人事、财政等相关部门的相互协调,紧密配合,统一管理,有效控制了财政供养人员的增加,切实减轻了财政负担,严肃了机构编制管理纪律。 [出自-]

三、严格审批程序,使机构编制管理工作逐步走向规范化严格实行“三个一”制度,凡涉及职能配置和调整、机构设立与变动、编制与领导职数的核定、单位性质的确定与变更等机构编制事宜,都由编制部门一家承办,由主管机构编制工作的领导“一支笔”审批,编制部门一家行文。需经党委、政府批准的,先由县编委会议审议后,再由县编办报县党委、政府决定。对于不按规定程序上报的各种请示、报告,编制部门不予处理。为使我县机构编制管理逐步走上制度化、规范化的轨道,确保机构改革后各级各部门的机构编制和人员保持相对稳定,建立了《机构编制管理证》制度,实行了“双证”管理,又相继出台了《县机关事业单位机构编制管理办法》、《关于进一步加强机构编制管理工作的通知》等规范性文件。同时还实行了空编增人审批制度、编委会审议审批等制度。

四、做到“三个从严”,把好机构编制管理的“进口”关2002年以来,县认真贯彻执行党政机构改革方案,严格党政机关机构设置,积极精简人员编制,把好机关事业单位人员“进口”关,妥善分流富足人员,使机关人员编制出现负增长。我们做到了“三个从严”:一是从严执行“三定”规定,任何单位不得自行调整“三定”规定的内容,不得超越“三定”规定行使职能、设置机构、增加人员编制、增配领导职数。对上级规定的机构编制限额,严格遵守,不予突破;上级要求撤销的机构,坚决撤销,不作变通处理;上级批准的人员编制精简数量,坚决精简,不擅自增加;上级核定的领导职数,严格执行,不进行超配。二是从严加强机构编制管理。我们注重日常基础管理,建立健全了帐、卡、册等台帐,并对变化内容做了及时变更,保证台帐显示当前的基本情况。每年年初县编办对《机构编制管理证》进行审核,从而掌握了各个机关、事业单位机构名称、机构性质、机构规格、内设机构、人员编制、实有人数等第一手资料。机关事业单位人员流动坚持先出后进,空编的机关、事业单位无论从何种渠道进人,先向机构编制部门申报使用所空编制的数量、新增人员类别,经机构编制部门审核同意后,填写《县行政、事业单位增人审核表》,组织、人事部门依据《县行政、事业单位增人审核表》办理调动、派遣手续,编委办公室盖章签发“五联单”,由进人单位、人事、组织、财政、计委五部门盖章审批监督,坚决杜绝超编进人。机关事业单位在编制内补充科员以下职位的人员,严格执行“凡进必考”制度,统一由区公开招考,招录人员凭编制部门发放的《用编进人通知单》办理相关人事、工资等手续。

推荐第2篇:机构编制核查工作汇报材料

科学组织 扎实推进

全面开展机构编制核查工作

XXX市XXXXX区委编办

2012年6月15日

根据省编办《关于印发河南省机构编制核查试点工作方案的通知》(豫编办„2012‟32号),我区机构编制核查工作在区委、区政府正确领导和省、市编办的指导下,在全区各部门大力协助配合下,精心组织、周密部署,较好的完成了机构编制核查工作。

一、领导重视,组织科学

3月2日,区编办接到市编办确定我区为XX市机构编制核查试点单位的通知后,及时向区委、区政府主要领导进行了汇报,区领导高度重视,要求做到“三个到位”,即请示沟通到位、协调到位、落实到位;为确保机构编制核查试点工作的顺利进行,区编委为编办配置了2台电脑。按照领导要求,区编办统一思想,积极进行沟通协调,在时间紧、任务重的情况下,加班加点,克服困难,制定了符合我区实际的机构编制核查实施方案,上报区编委会和区政府研究确定。成立了以区长、编委主任为组长,组织部部长、常务副区长为副组长,组织、编制、人社、财政、监察负责人为成员的领导小组,负责组织指导全区机构编制核查工作。3月9日召开了由区长、编委主任做动员,

常务副区长安排部署工作,各单位党政一把手参加的机构编制核查工作动员大会,下发了《XXXX区机构编制核查工作实施方案》。要求各部门主要领导负总责,明确一名领导亲自抓,指派一名同志为本部门机构编制核查工作联络员,主动配合,严格按照实施方案规定的时间和内容,完成机构编制核查工作。

二、积极创新,全面自查

区编办在省市9个统计表的基础上,又增加了“单位名称与公章对照表”、“离退休人员信息统计表”、“编外用人信息统计表”和“在编人员公示表”四张表格,并对各类表格进行了详细的说明。达到了核对各单位公章名称是否与机构编制部门批文和“三定”规定相一致,公章与部门名称是否一致、是否有字迹模糊、规格大小不规范等现象的目的,维护了公章的合法性和严肃性。同时,便于核查财政经费核拨情况,便于对未及时办理销编手续的已退休人员进行销编。为方便自查,编办为各单位提供机构编制信息xx份。各单位都能按时间、按要求、按标准完成自查、核对、公示,并在部门主要负责人签字确认后,及时上报各类统计表、更新证明材料和自查报告。区编办在接到各单位上报的XX份自查报告和各类表格XXXX张后,与实名制数据库中的信息逐单位逐个人的进行了严格的核对,共核对了XXXXX人次的人员信息,为实地核查做好预热,便于实地直接纠错、核对确认,提出整改意见。

三、多措并举,实地核查

由区编办牵头,从组织部、编办、人社局、财政局、监察局抽调专业精、业务强的人员组成机构编制实地核查小组,集中利用三周时间,采取召开座谈会、听取报告、查阅资料、实地查看等方式方法,赴各单位逐人逐项进行核查。 进行查纪律与监察结合,看有没有长期无故不上班的,有没有上班时间违纪违规的;查领导职数配备与组织部结合。看是否按照“三定”规定配备领导职数,是否按组织程序配备领导干部;查用人与人社局结合。看是否按实名制台帐审核工资、发放医保,是否有编外用人,是否按规定办理人员调动手续和办理退休手续;查经费与财政局结合。看经费预算、核拨与实名制台帐是否相一致,是否人员调出和长期不上班仍按标准核拨经费的“四查四看”。通过对全区XXX家单位每单位XX项信息,XXXX人的信息逐一核查,基本做到了“十清”。截止目前,已导入《编制实名制管理系统》人员信息2086条,归纳文档资料(自查报告、销编报告、审批文件、任职文件、填报表格、规范文件、信息更新证明材料)7类27000多份。完善了区直机关台帐、乡镇机关台帐、街道机关台帐、政法机关台帐、

区属事业单位台帐、乡镇事业单位台帐、街道事业单位台帐等7大类机构编制管理台帐。

四、完善制度,加强管理

机构编制审批文件作为各部门单位的“户口簿”,记载各机关和事业单位机构名称变更、成立、撤消、合并时间,隶属关系,职权范围,编制扩大与缩小等变化情况。是各机关和事业单位正常履行职能,合法开展业务的有效依据。通过单位自查与集中核查,帮助各单位建立和完善机构编制文件档案库,理清本部门机构编制现状,促进单位开展业务有依有据,合理合法,为规范事业单位“三定”方案,在机构规格、编制数、供给渠道不变的基础上,下发了《关于规范事业单位“三定”方案的通知》(XX编办„2012‟3号),目前各事业单位“三定”方案已进入审批阶段,确保了事业单位审批文件清的要求。为确保信息的准确性,要求所有人员变更信息都附有证明材料复印件;为实现实名制信息的完整性,要求各单位收集所有在编人员电子版照片,完善实名制数据库;为保证实名制信息的及时性,每月与组织、人社、财政部门沟通衔接一次,做到及时更新。并根据实际情况,进一步规范编制使用申请制度,严格增(减)编制办理流程。并实行“一周一核、一月一清、一季一汇总”的机构编制核查工作长效机制,强化机构编制管理。

五、存在问题

(一)审批文件不规范。一类是部分学校只成立单位而未对机构规格、领导职数明确核定。另一类是成立了单位,定了规格,确定了编制,但没有核定领导职数和职责。第三类是一些早期成立的单位,

无审批文件或找不到审批文件。

(二)实名制数据库信息更新不及时。主要原因是对人员信息变更没有进行及时修正。

(三)人员年龄结构不合理。从目前我区行政机关人员年龄分布来看,45岁以上人员占总人数一半以上,30岁以下的只有6%,“老龄化”趋势日益突出。其原因是退出领导岗位的56人仍占用编制。

六、建议

一是在机构编制核查中,乡镇要求增加机构编制的呼声较高,建议在合理划分权责分工、科学界定乡镇政府职能定位的前提下,根据实际需要,适时调整乡镇的机构设置和编制配备;二是建议在下一步全面展开的机构编制核查中,将机构编制工作中的历史遗留问题,彻底解决,不留死角。

推荐第3篇:机构编制管理思考

当前,我国正处于“十二五”时期,社会主义特色机构编制管理理论体系不断完善,整个社会的思想、政治、经济、文化等各个方面都逐步走向成熟。传统机构编制管理工作的内容、管理方式已不适应新形势需求。面对新目标、新任务,机构编制工作这盘棋该如何走活?这已经成为机构编制部门必须认真思考并积极探索的问题。机构编制部门必须顺应形势发展的要求,以推进工作指导思想的根本转变为切入点,主动转轨变型,加快构筑既适应“十二五”规划要求,又符合机构编制管理工作规律的新局面。

一、明确指导思想,自觉用科学发展观统领机构编制工作

科学发展观在十七届五中全会上与马列主义、毛泽东思想、邓小平理论一道写入了“十二五”规划纲要,进一步表明了在新的形势下深入贯彻“十二五”规划纲要重要性和必要性。机构编制部门要进一步明确形势、统一思想,全面推进 “十二五” 机构编制管理工作。在工作中要自觉用“十二五”规划统领机构编制工作,切实做到:一是强化科学发展观意识,把推动发展作为机构编制工作的出发点和落脚点。二是强化社会主义特色意识,确保机构编制部门的各项工作不偏不离党和国家的工作方针。三是强化开拓创新意识,以思想解放自主革新为先导,推动机构编制工作上台阶。四是强化为人民服务意识,把以人为本服务于老百姓为机构编制工作的根本价值取向。五是强化法制意识,把推进机构编制法定化作为工作的重要目标。

二、理顺工作思路,开展调研指导逐步从琐碎事务中解脱出来

要从习惯和满足于完成琐碎具体的机构编制审批业务转变到重视研究解决大的问题上来。在“十二五” 期间,现有的工作思路已经不能适应形势的需要,必须予以转变,从事务型的操作中超脱出来,随着信息化手段在机构编制管理领域应用的不断深入,调研工作变得越来越高效和快捷,机构编制管理也越来越客观和科学,单纯的数量审批式管理正在逐步趋向包含职能研究和效果评估的质量化管理。积极开展调研,进一步摸清编制现状的基础上,合理规化编制的目标、任务、重点内容,坚持改革创新与强化管理相结合。加强改革创新和改进管理,并将两者有机结合起来,调动编制工作人员的主动性和积极性,既要拣芝麻,更要抱西瓜,把机构编制工作搞新搞活。机构编制管理,管有两层含义:首先要设置红绿灯,按政策规定,按规章制度,控制机构和编制的随意性增长;其次要放水养鱼,不能仅局限于控制,而且要搞活,要用机构编制这个杠杆,促进政府机构的优化设置、编制的合理配置。建立并完善一套包含申请、审批、核准、公示、督查、处理、反馈等递进的管理流程,让管理无处不在,才能真正管住、管好并用活有限的执政资源

三、优化工作方法,要杜决个人说了算为依法依规办事

以往机构编制管理跟领导指挥棒起舞的随意性很大,在新的形势下,必须树立依法不依人的观念,增强编制就是法律的意识,自觉维护机构编制管理的权威。机构编制管理从理论上来说,它的内涵丰富,外延广阔,可操作性极强。机构编制部门要积极探索科学化、规范化的机构编制管理方法,按照科学原理和定编依据加强机构编制管理工作,切实解决靠主观经验判断决定机构、编制的问题。建立机构编制管理新途径,完善以机构编制部门为源头,组织、人事、财政等部门配套联动的约束机制,切实控制机构编制和财政供养人员的增长。加强机构编制督查,建立健全督查机制,加大对违反机构编制管理规定问题的查处力度,促进机构编制管理工作进一步规范化,充分体现机构编制工作的严肃性。堵住机构编制管理中出现一些漏洞,避免造成超编、混编、混岗、吃“空饷”、底数不清等问题。

四、拓宽工作内容,要由完成常规业务向科学管理拓展延伸

常规的机构编制工作内容,主要是按部就班地完成项目调研、审批、登记年检、编制统计等规定动作。在“十二五”规划统领下,重视科学管理是搞好机构编制工作不可或缺的重要手段,特别是机构编制要坚持

政府引导与市场机制相结合,发挥政府规划引导、法规标准规范、政策激励和约束的作用,营造良好的政策环境和市场环境;充分发挥市场机制的基础性作用,加强机构编制规范化、科学化、法制化建设,随着计算机、网络以及通信技术等信息化手段的广泛应用,尤其是网络的介入,把机构编制管理工作每个环节都联结到一起,形成 “牵一发而动全身”的管理效应,实现管理和服务的升级换代。

五、推进工作取向,要由满足局部利益向追求整体社会效益过渡

机构编制管理工作具有较强的繁杂性和广泛性,机构设置、编制审批等都必须纵向衡量、横向对比,定性与定量管理方法相结合,科学确定。积极推进政府职能转变是机构编制部门的重要职责。社会主义特色编制管理理论非常注意机构职能的专门化问题,对此,我们机构编制部门要认真研究机构的性质,合理划分机构职能,明确职能边界,如此,才能使机构、编制的每一个环节相互协调,高效运作,从而从根本上减少条块不分,上下错位、左右越位、互不到位的问题。使机构编制管理的信息由政府垄断并控制的封闭状态转为向广大人民群众公开的开放状态,从客观上形成地位平等的服务局面。在大家都掌握信息、了解政策的情况下,机构编制管理拥有的不再是管理的权力,而是肩负着社会效益的职责

推荐第4篇:高台县机构编制实名制试点工作汇报

高台县机构编制实名制试点工作汇报

机构编制实名制,是将编制管理和人员管理结合,严格按照核定的人员编制数额和人事管理政策规定,配备人员,定编到人,并向社会公示的一项新的管理制度。推行这项制度,可以有效地控制机构、编制和人员的盲目增长,有效解决人员结构不合理的问题,对于促进机构编制管理的科学化、规范化和法制化具有重要意义。自省上确定我县为全省机构编制实名制管理工作试点县以来,县委县政府高度重视,在省编办的指导下,认真制定方案,精心组织实施,扎实开展工作,各项工作有序进行。

一、建设管理平台,为实名制推行提供支撑

1.建立管理系统。按照实事求是、客观真实、准确无误、严格审核的原则,做好全县机关事业单位和正式在册的所有工作人员信息采集工作。在此基础上,按规定口径认真做好信息录入,建立起全县机构编制实名制管理信息库,初步实现集机构编制和人员信息动态管理、实时监控、即时汇总、快速查询、综合服务为一体的多项功能,搭建机构编制实名制管理工作平台。该平台由编制部门实施维护更新,组织、编制、财政、人社四部门共同使用,确保了人员编制信息的统一和真实准确。下一步,还将推进机构编制信息管理系统网络建设,在与省市编制部门联网的前提下,与县内部门、1

乡镇互联互通,实现机构编制业务网上提交、网上审查、网上办理,提高机构编制工作水平。

2.全面公示公开。机构编制实名制信息管理系统的搭建

完成,为机构编制信息公示公开提供了有利条件。县内各机关事业单位将审定的机构编制和人员信息在单位内部进行公示;县上开通机构编制信息网,将机构编制政策法规、机构编制业务流程、机构编制人员信息向社会全面公开;设置机构编制信息电子显示屏和查询台,开通查询电话,向社会提供机构编制业务个性查询服务;聘请机构编制实名制监督员,对全县机关事业单位的机构编制和人员情况适时监督。“阳光编制”的推行,实现了编制管理的透明化,推动了编制实名制工作的进一步深化。

二、化解矛盾问题,为实名制推行奠定基础

近年来,我县机构编制工作以科学发展观为统领,以创新为动力,以服务为主线,以落实为主要措施,着力在加强机构编制管理手段、健全管理制度、创新管理办法上下功夫,机构编制管理工作取得了人员整体不超编、乡镇编制有节余、事业单位改革稳步推、机关事业单位人员结构优化等成绩,但也还存在部分单位领导职数未核定、人员超编、领导干部超职数配备、混编混岗、长期借调工作人员、使用临时人员等问题。针对机构编制和人员管理中存在的问题,我们不回避、不转移、不激化,尊重历史,妥善予以处理,为实名制推行营造了良好环境。

1.核定领导职数。针对部分机关内设机构和事业单位未核定领导职数的问题,根据《甘肃省机构编制管理办法》的有关规定进行了明确,进一步规范机构编制管理。

2.编制动态调整。从调查摸底的情况看,我县事业编制核定上还存在部分单位长期空编,部分单位编制紧张,编制使用效益不高等问题,我们积极挖掘内部潜力,及时对各事业单位编制进行动态调整,重点对空编较多的事业单位编制进行调整,解决了目前面临的财政预算内事业编制不够用的问题,提高了编制核定的科学性。

3.消化超编人员。虽然全县来看,人员整体不超编,但局部来看,也还存在人员超编、领导干部超职数配备、混编混岗、在编不在岗、长期借调工作人员等问题。针对这些问题,组织、人社部门制定切实可行的工作方案,区分不同情况,对能及时解决的,采取调整岗位、竞争上编、人员分流等措施办法,积极妥善解决,对一时不具备条件的,明确时限和要求逐步加以解决。全县共消化超编人员22名,调整超职数配备领导干部6名,解决混编混岗人员13名,组织处理在编不在岗人员4名,退回原单位借调人员8名,进一步维护了编制管理的严肃性。

4.规范临时用工。组成工作组对全县机关事业单位使用339名临时人员的问题进行专项检查,对58名不必要使用的临时人员责成有关单位进行了清退,研究建立了临时用工审批制度,明确规定,今后凡需要使用临时人员的,要经编制

部门审批取得使用指标方可聘用,人社部门要监督使用单位签订规范的劳动合同,规范临时用工行为。

5.争取省上支持。对近年来国家、省上政策性招考和安置的686名“三支一扶”毕业生、“进村进社”毕业生、西部志愿者、农村中小学教师、乡镇卫生院工作人员以及纯农(牧)户零就业家庭毕业生等未纳入编制管理、人员身份不明确等遗留问题,专题向省上汇报,争取省、市编制部门政策支持,努力消化解决,进一步为实名制管理创造良好条件。

三、建立长效机制,为实名制推行提供保障

为保证机构编制实名制管理制度在我县得到全面推行,我们在建立长效机制上狠下功夫,健全完善配套管住的制度、管好的制度、管活的制度,确保实名制管理正常化、规范化、法制化。

1.建设管住的制度。研究制定出台了机构编制管理办法、编制使用审批制度、编制管理证制度、机构编制监督检查办法、机构编制审计办法等制度,对机构编制审批、使用、管理、监督检查各环节做出了明确规定,强化了机构编制的源头基础地位。

2.建设管好的制度。从机构编制部门与组织、财政、人社部门协调配合约束机制入手,建立了与机构编制实名制管理相配合的领导干部配备、人事调配、工资统发、经费核拨、医疗保险、临时人员管理措施办法,形成了“四先四后”管

理新机制,一是先入编后列入财政预算。所有机关、事业单位人员,只有凭编制部门下发的入编通知,财政部门才将其工资福利和办公经费列入预算;二是先核编后核工资。机关、事业单位人员办理工资调整时,先报编制部门核编制,确认为编制内人员,人社部门才办理工资调整审批手续;三是先批编后调动。机关、事业单位调入工作人员,必须先向编制部门呈报申请用编请示,编制部门批准后,组织人社部门才能办理调动手续;四是先审查编制结构后组织招考和办理调配。事业单位招考和人员调整时,也要先报编制部门审查编制结构和人员身份,编制部门审查同意后,组织、人社部门才能组织招考和办理调配手续。

3.建设管活的制度。为进一步科学合理配置编制资源,我们还制定了编制动态管理办法、事业单位人员编制结构化管理办法、中小学编制管理办法、机关工勤人员管理办法等。

四、总结试点做法,为实名制推行提供经验

1.注重工作小结。我县实名制试点工作分动员部署、组织实施、解决问题、总结完善四个阶段,每个阶段又细分为若干小段。在每一小段工作中做到有专门安排,有督促检查,有工作小结,每一大段工作结束后,对工作进展情况进行回顾,发现问题及时予以补课,在确保工作进度的同时,确保工作质量。

2.注重调查研究。工作方案制定中,征求各方面意见28

条,对合理的意见建议吸收消化变为方案具体措施内容;在动员部署阶段,县组织、编制、人社、财政等部门通过填报调查表、查阅资料、召开座谈会、发放征求意见函、问卷调查等方式,对全县机关事业单位机构编制管理现状进行了深入调研,并认真进行了分析和归纳,梳理出7各方面的矛盾问题,并提出相应措施加以解决。

3.注重学习借鉴。为了使试点工作顺利有序推进,在省市编办的组织协调下,县组织、编制、人社部门有关人员组成考察组赴黑龙江省佳木斯市对机构编制实名制管理工作进行了考察学习,为更好地开展机构编制实名制管理工作开拓了思路,提供了借鉴。

4.注重舆论宣传。根据各阶段工作确定重点宣传内容,办好《高台县机构编制实名制管理工作简报》,及时向省、市机构编制部门反映工作进展情况,汇报工作中存在的问题,做好沟通衔接工作。同时,县宣传、文化等部门加大对机构编制实名制管理工作的宣传报道力度,营造浓厚的工作氛围。各乡镇、各部门每个阶段报送工作信息1-2条,确保情况掌握准确,工作指导及时到位。

5.注重资料收集。及时收集整理实名制试点工作中的各类档案资料,同时,加强电子档案工作,工作中形成的电子文件、电子报表、人员编制信息数据库等,按照复制一份拷贝一份的原则予以妥善保管。

6.注重经验总结。对全县机构编制实名制管理工作进行全面总结,分析研究试点工作中存在的矛盾和问题,提出解决的意见建议,力争提炼出富有高台特色的实名制管理经验和模式,为在全省推行机构实名制管理提供有益借鉴。

推荐第5篇:机构编制管理调研824

关于上蔡县产业集聚区编制管理情况的

调研报告

(2011年8月27日)

一、产业集聚区建设发展基本情况

上蔡县没有区位优势,不通铁路、国道、高速公路。近年来,作为国家级贫困县,县委、县政府不等不靠,主动作为,大力推进招商引资、加快项目建设和产业集聚区建设。2007年拆除18座废弃砖瓦窑厂,平整高低起伏的土地,按照“产城互融,融合发展”和“三规合一”的原则,建设了目前的产业集聚区。集聚区规划面积11.11平方公里,建成区面积6.9平方公里。目前,入驻企业76家,建成62家,在建14家;产业集聚区累计完成基础设施投资16.45亿元,建设标准化厂房43.4万平方米,建成道路60.4公里,供排水管网75千米,电力线路 76.8千米,110千伏变电站1座。主导产业是以制鞋、制门、服装、玩具为主的轻工制造业和以面粉、粮油、食品为主的农副产品加工业。目前全国最大的布胶鞋企业荣光集团、全球最大的玩具企业华伦集团、全球知名的服装企业汉帛集团先后入驻上蔡县产业集聚区,并计划将总部或生产基地搬迁到上蔡。2010年上蔡县产业集聚区被评为 “河南省十快产业集聚区”、“投资者满意的产业集聚区”。

二、产业集聚区的管理体制和运行情况

在管理体制上,产业集聚区管委会作为县政府直属正科级事业单位,编制13人,实有13人。成立了领导班子,党组书记由县主要领导担任,主任由正科级干部担任。管委会内部分工明确、服务高效。

在运行机制上,建立了由县主要领导牵头的产业集聚区规划建设工作领导小组,重点研究集聚区建设和发展中的重大问题。

三、产业集聚区管理机构的设置、人员编制、职能配置情况

在机构设置方面,上蔡县产业集聚区管委会设办公室、规划建设股、产业管理股、环境优化股等一室三股。

在人员配置方面,管委会党组书记由县委常委、常委副县长陈黎同志兼任;管委会主任由县委办公室副主任李四强同志担任。

在职能配置方面,开展工作全靠协调,一些具体的事务需要与县政府有关部门如国土、城建、财政、税务、环保、公安、街道办事处等协调,如果协调不顺利,就难以为企业提供“一站式服务”,存在职能交叉、协调不力、效能不高、难以形成合力等问题,产业集聚区的管理体制有待进一步理顺。

四、产业集聚区机构编制管理的做法、存在的困难、问题和建议

主要做法:一是成立常设机构——产业集聚区管委会,协调解决产业集聚区事务;二是成立临时机构——产业集聚区规划建设工作领导小组,定期召开工作会议,统筹解决有关问题,向有关部门分解任务。

存在的问题困难:一是没有行政区划。产业集聚区目前只负责经济管理,所辖区域内的社会事务仍由当地街道办事处管理,在征地、拆迁、群众工作等方面较难协调,不利于当前产业集聚集约发展和对集聚区的集中管理,造成工作被动,增加工作强度,降低工作效率,在一定程度上制约集聚区建设发展。二是没有县级经济管理权限。在人权、财权、土地、环评、基础设施建设等方面往往要依附于县级职能部门,工作难以协调,难以形成合力,难以快速推进产业集聚区健康有序发展。三是投融资平台、土地储备平台没有纳入产业集聚区管理。投融资平台设在县财政局,产业集聚区管委会不能更好地服务集聚区建设和解决企业资金问题;土地储备平台设在县国土局,造成管委会无法直接管理土地储备问题,导致大量项目排队等地等问题。四是工作人员较少。目前实有人员13人,由于工作任务重、时常加班、工资又较低,造成人员工作积极性不高,不愿在产业集聚区工作,不利于下一步产业集聚区建设发展。

建议:一是建议上级部门尽快出台法规。在一定时期明确对产业集聚区管委会的职能定位。二是建议把产业集聚

区行政区划。整合附近乡镇(街道办事处)及其村庄,纳入产业集聚区统一管理。三是建议真正落实产业集聚区享受县级经济管理权限政策。四是建议完善产业集聚区服务机构建设,切实为企业搞好服务,提高办事效率,加快集聚区发展。五是建议完善三个平台建设。真正把投融资平台和土地储备平台纳入产业集聚区统一管理,以便强力推进产业集聚区建设。

推荐第6篇:机构编制管理试卷(一)

焦作市机构编制政策法规试卷

(满分100分)

姓名

科室

职务

分数

一、单项选择题。共15道题,每题2分,共计30分。请将答案字母序号填写在括号内。 1.中共中央纪委《机构编制违纪行为适用〈中国共产党纪律处分条例〉若干问题的解释》(中纪发〔2009〕15号)规定,(

)的,对有关责任人员依照《中国共产党纪律处分条例》第六十四条的规定处理。

A.擅自超职数配备领导干部

B.具有机构编制审批权的机关超越权限审批机构 C.超机构限额设置机构

D.以虚报人员等方式占用编制并冒用财政资金 2.《中共中央办公厅国务院办公厅关于进一步加强和完善机构编制管理严格控制机构编制的通知》(厅字〔2007〕2号)规定:各地区各部门要严格执行机构编制规定,不准超编进人,不准擅自设立机构和提高机构规格,不准超职数、超机构规格配备领导干部,不准以虚报人员等方式占用(

)、冒领财政资金。

A.行政编制和事业编制

B.行政编制 C.事业编制

D.人员编制 3.《中共河南省委河南省人民政府关于市县政府职能转变和机构改革的意见》(豫发〔2014〕5号)规定:严禁行政编制和事业编制混用,严禁超限额设置机构或变相增设机构,(

),严禁擅自超领导职数配备领导干部,严禁以虚报人数等方式占用编制并冒用财政资金。 A.严禁违反规定增加编制或者超出编制限额进人 B.严禁违反规定增加编制 C.严禁超出编制限额进人

D.严禁超越权限审批机构或者编制 4.(

)提出“编制就是法律”。

A.邓小平

B.江泽民

C.胡锦涛

D.习近平5.《河南省事业单位机构编制管理办法》规定,县(市、区)按照正科级、副科级管理的事业单位的设立、变更、撤销,由县(市、区)机构编制委员会审核,报(

)按照规定程序审批。

A.省辖市机构编制管理机关

B.县(市、区)长 C.省辖市市长

D.省机构编制管理机关 6.《河南省乡镇机构和人员编制管理办法》规定,乡镇机关、事业单位空编需要进人的,由县级机构编制管理机关报( )审核审批。

A.省辖市机构编制管理机关

B.县(市、区)长 C.省辖市市长

D.省机构编制管理机关 7.《河南省事业单位机构编制管理办法》规定,省辖市、县(市、区)按照正处级、副处

第1页

级管理的事业单位的设立、变更、撤销,由( )按照规定程序审批。 A.省辖市机构编制委员会审核,报省机构编制管理机关 B.同级机构编制委员会审核,报省辖市机构编制委员会 C.同级机构编制管理机关审核,报同级机构编制委员会 D.同级机构编制管理机关审核,报省辖市机构编制委员会

8.2005年中央编委办宣布设立开通了全国统一的( )举报电话,建立了机构编制违规违纪举报平台。

A.12310

B.12315 C.12336

D.12365 9.《中华人民共和国公务员法》规定,录用公务员,必须在规定的(

)。

A.编制限额内,并有相应的职位空缺

B.编制限额内,并有相应的工资经费限额 C.职位空缺内,并有相应的工资经费限额

D.职数结构比例,并有相应的工资经费限额 10.截至2013年底,河南省编委批准焦作市行政编制、政法专项编制、事业编制限额分别为:(

)。

A.9458,6360,84017

B.9454,6306,84317 C.9858,6036,84617

D.9465,6360,84037 11.《国务院机构改革和职能转变方案》提出深化行政审批制度改革,减少和下放( )。 A.投资审批事项和生产经营活动审批事项

B.投资审批事项

C.资质资格许可和认定

D.专项转移支付和收费 12.根据中央事业单位分类改革精神,对面向社会提供公益服务的事业单位,积极探索管办分离的有效实现形式,逐步取消( )。

A.行政级别

B.主管部门干预

C.财政补助

D.设置审批 13.截至2014年8月,焦作市本级共保留行政审批事项、具有审批性质的管理事项和服务事项分别为(

)项。

A.170,212,217

B.206,370,142 C.84,26,75

D.212,170,217 14.2013年年报统计,焦作市本级事业单位数、事业编制总数、财政全供事业编制总数分别为( )。

A.274,15305,10010

B.284,15655,10200 C.274,15350,10010

D.274,15305,10100 15.地方各级人民政府机构设置和编制管理工作遵循(

)的原则。 A.精简、统

一、效能

B.集中、节约 C.法定、适当、不重复

D.正当、合理

二、多项选择题。共14道题,每题4分,共计56分。请将答案字母序号填写在括号内。 1.《机构编制监督检查工作暂行规定》规定,机构编制管理机关对违反机构编制管理规定的行为,可以采取的处理措施有( )。

A.通报批评 B.建议改正或者责令限期纠正

第2页

C.予以纠正 D.建议财政部门对超编人员不予核拨经费 E.建议对负有直接责任的主管人员和其他直接责任人员给予处分 2.《焦作市机构编制委员会工作规则》规定的工作原则:( )。 A.围绕中心,服务大局 B.从严控制,精简优化 C.统筹兼顾,保障重点 D.集体领导,统一管理

3.《河南省乡镇机构和人员编制管理办法》规定,乡镇党政机关设置综合性办事机构:( )。

A.党政办公室 B.社会事务办公室 C.经济发展办公室 D.村镇建设办公室 4.《河南省事业单位机构编制管理办法》规定,设立事业单位应当具备条件:( )。 A.有明确的主管部门和职责任务

B.有规范的机构名称、固定的工作场所和必要的设施

C.有明确的经费来源 D.法律、法规规定的其他条件 5.《河南省事业单位机构编制管理办法》规定,除法律、法规另有规定外,新设立的( )不得批准为事业单位。

A.科研机构 B.社会中介服务机构

C.宾馆、饭店、招待所等经营性单位 D.各类协会、学会、研究会、基金会等机构 6.《事业单位登记管理暂行条例》规定,事业单位法人登记事项包括:名称、( )等情况。

A.住所 B.宗旨和业务范围 C.法定代表人 D.经费来源(开办资金) 7.《中共中央 国务院关于分类推进事业单位改革的指导意见》规定,建立事业单位绩效考评制度,考评结果作为( )的重要依据。

A.确定预算 B.负责人奖惩 C.收入分配 D.确定行政级别 8.政法专项编制的使用范围包括:( )

A.公安 B.检察院 C.法院 D.监狱 E.司法行政机关 9.焦作市本级事业单位法人结构治理试点单位有:( )。

A.焦作市五官医院 B.焦作市实验小学 C.焦作市人民医院 D.焦作市实验中学

10.根据中央事业单位分类改革精神,承担( ),不能或不宜由市场配置资源的,划入公益一类,根据正常业务需要,财政给予经费保障。

A.义务教育 B.基础性科研 C.公共文化 D.公共卫生 E.基层基本医疗服务 11.《国务院机构改革和职能转变方案》提出改革( )。

A.工商登记制度

B.社会组织管理制度 C.财政转移支付制度

D.收入分配制度

12.焦作市行政审批制度改革创新机制,实行“三集中”,即(

)。

A.部门行政审批职能向行政事项服务科集中

B.行政审批事项向行政服务中心集中

第3页

C.行政审批权力向服务窗口集中

D.行政审批人员编制向行政服务中心集中 13.“三定”规定就是对一个部门的(

)等内容进行确定。

A.主要职责

B.内设机构

C.人员编制及领导职数

D.经费来源形式

14.机构编制管理机关工作人员在机构编制管理中(

),构成犯罪的,依法追究刑事责任,尚不构成犯罪的,依法给予处分。

A.滥用职权

B.玩忽职守 C.徇私舞弊

D.吃拿卡要

三、判断题。共14道题,每题1分,共计14分。请在每题前括号内,正确的填写“√”,错误的填写“×”。

)1.各地区各部门不得在中央批准的行政编制总额外越权审批行政编制或自行确定用于党政机关的编制。

)2.县级以上各级人民政府行政机构可以要求下级人民政府设立与其业务对口的行政机构。

)3.县级以上地方各级人民政府行政机构的内设机构的设立、撤销、合并或者变更规格、名称,由该行政机构报本级人民政府机构编制管理机关审批。

)4.机构编制管理机关对违反机构编制管理规定的行为,可以建议财政部门对超编人员不予核拨经费。

)5.事业单位编制数额在10名以下的,最多核定领导职数2名。

)6.《河南省乡镇机构和人员编制管理办法》规定,乡镇综合设置农业服务中心、文化服务中心、村镇建设发展中心、计划生育技术服务中心、乡镇卫生院、劳动保障所。 (

)7.修武县调整乡镇事业编制总额,由修武县编委办报焦作市编委办审核后,报河南省编委办审批。

)8.《焦作市机构编制委员会工作规则》规定,焦作市编委办审批市直科级事业单位的设置、撤并和编制调整。

)9.根据中央事业单位分类改革精神,对承担行政职能的事业单位,逐步将其行政职能划归行政机构或转为行政机构。

)10.事业单位法人登记属于行政审批。

)11.“.政务”域名适用于党政群机关等政务机构和其他承担行政职能的机构。“.公益”域名适用于非盈利性机构。

)12.政法专项编制是行政编制中一个特殊种类。

)13.2010年6月30日,中央编委办确定河南省为省直管县体制改革联系点,巩义、长垣、滑县、兰考、永城、汝州、邓州、固始、鹿邑、新蔡10个县(市)为试点县(市)。 (

)14.2010年4月,中央编委办确定河南省为经济发达镇行政管理体制改革试点省,安阳市水冶镇和信阳市明港镇为试点镇。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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推荐第7篇:机构编制管理试卷(三)

焦作市编委委员机构编制管理法规试卷

(满分100分)

姓名

职务

分数

一、单项选择题。共8道题,每题5分,共计40分。请将答案字母序号填写在括号内。

1.中共中央纪委《机构编制违纪行为适用〈中国共产党纪律处分条例〉若干问题的解释》(中纪发〔2009〕15号)规定,(

)的,对有关责任人员依照《中国共产党纪律处分条例》第六十四条的规定处理。 A.擅自超职数配备领导干部

B.具有机构编制审批权的机关超越权限审批机构 C.超机构限额设置机构

D.以虚报人员等方式占用编制并冒用财政资金

2.《中共中央办公厅国务院办公厅关于进一步加强和完善机构编制管理严格控制机构编制的通知》(厅字〔2007〕2号)规定:各地区各部门要严格执行机构编制规定,不准超编进人,不准擅自设立机构和提高机构规格,不准超职数、超机构规格配备领导干部,不准以虚报人员等方式占用(

)、冒领财政资金。 A.行政编制和事业编制

B.行政编制 C.事业编制

D.人员编制

3.《地方各级人民政府机构设置和编制管理条例》规定,依照国家规定的程序设置的(

),是录用、聘用、调配工作人员、配备领导成员和核拨经费的依据。

第1页

A.机构和核定的编制 B.机构 C.核定的编制

D.内设机构和核定的领导职数

4.《中共河南省委河南省人民政府关于市县政府职能转变和机构改革的意见》(豫发〔2014〕5号)规定:严禁行政编制和事业编制混用,严禁超限额设置机构或变相增设机构,(

),严禁擅自超领导职数配备领导干部,严禁以虚报人数等方式占用编制并冒用财政资金。

A.严禁违反规定增加编制或者超出编制限额进人 B.严禁违反规定增加编制 C.严禁超出编制限额进人

D.严禁超越权限审批机构或者编制 5.(

)提出“编制就是法律”。

A.邓小平

B.江泽民

C.胡锦涛

D.习近平

6.《河南省事业单位机构编制管理办法》规定,县(市、区)按照正科级、副科级管理的事业单位的设立、变更、撤销,由县(市、区)机构编制委员会审核,报(

)按照规定程序审批。

A.省辖市机构编制管理机关

B.县(市、区)长 C.省辖市市长

D.省机构编制管理机关

7.《河南省乡镇机构和人员编制管理办法》规定,乡镇机关、事业单位空编需要进人的,由县级机构编制管理机关报( )审核审批。 A.省辖市机构编制管理机关

B.县(市、区)长

第2页

C.省辖市市长

D.省机构编制管理机关

8.《河南省事业单位机构编制管理办法》规定,省辖市、县(市、区)按照正处级、副处级管理的事业单位的设立、变更、撤销,由(

)按照规定程序审批。

A.省辖市机构编制委员会审核,报省机构编制管理机关 B.同级机构编制委员会审核,报省辖市机构编制委员会 C.同级机构编制管理机关审核,报同级机构编制委员会 D.同级机构编制管理机关审核,报省辖市机构编制委员会

二、多项选择题。共5道题,每题10分,共计50分。请将答案字母序号填写在括号内。

1.《机构编制监督检查工作暂行规定》规定,机构编制管理机关对违反机构编制管理规定的行为,可以采取的处理措施有( )。

A.通报批评 B.建议改正或者责令限期纠正

C.予以纠正 D.建议财政部门对超编人员不予核拨经费 E.建议对负有直接责任的主管人员和其他直接责任人员给予处分 2.《焦作市机构编制委员会工作规则》规定的工作原则:( )。 A.围绕中心,服务大局 B.从严控制,精简优化 C.统筹兼顾,保障重点 D.集体领导,统一管理 3.《河南省乡镇机构和人员编制管理办法》规定,乡镇党政机关设置综合性办事机构:( )。

A.党政办公室 B.社会事务办公室 C.经济发展办公室 D.村镇建设办公室

第3页

4.《河南省事业单位机构编制管理办法》规定,设立事业单位应当具备条件:( )。

A.有明确的主管部门和职责任务

B.有规范的机构名称、固定的工作场所和必要的设施 C.有明确的经费来源 D.法律、法规规定的其他条件

5.《事业单位登记管理暂行条例》规定,事业单位法人登记事项包括:名称、( )等情况。

A.住所 B.宗旨和业务范围 C.法定代表人 D.经费来源(开办资金)

三、判断题。共5道题,每题2分,共计10分。请在每题前括号内,正确的填写“√”,错误的填写“×”。

)1.各地区各部门不得在中央批准的行政编制总额外越权审批行政编制或自行确定用于党政机关的编制。

)2.县级以上各级人民政府行政机构可以要求下级人民政府设立与其业务对口的行政机构。

)3.县级以上地方各级人民政府行政机构的内设机构的设立、撤销、合并或者变更规格、名称,由该行政机构报本级人民政府机构编制管理机关审批。 (

)4.机构编制管理机关对违反机构编制管理规定的行为,可以建议财政部门对超编人员不予核拨经费。

)5.事业单位编制数额在10名以下的,最多核定领导职数2名。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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推荐第8篇:机构编制管理工作会议讲话

当前,我国正处于重要的社会转型期和变革期,整个社会的思想、政治、经济、文化等各个方面都在发生着全面而深刻的变化。传统机构编制管理工作的内容、管理方式已受到很大冲击。面对新情况、新问题,机构编制工作的路子该如何走?这已经成为各级机构编制部门必须认真思考并积极探索的问题。笔者认为,机构编制部门必须顺应形势发展的要求,以推进工作指导思想的根本转变为切入点,主动转轨变型,走出一条既适应市场经济要求,又符合机构编制管理工作规律的新路子。

一、在指导思想上,要自觉用“xxxx”重要思想统领机构编制工作

“xxxx”重要思想在十届全国人大二次会议上与马列主义、毛泽东思想、邓小平理论一道写入了宪法,进一步表明了在新的形势下深入贯彻“xxxx”重要思想的重要性和必要性。机构编制部门在工作中要自觉用“xxxx”重要思想统领机构编制工作,切实做到:第一,强化政治意识,把推动发展作为机构编制工作的出发点和落脚点。发展是我们党执政兴国的第一要务,推动经济政治文化全面发展是最大的政治。机构编制部门的各项工作都要有利于推动发展。第二,强化大局意识,确保机构编制部门的各项工作服从服务于党和国家的工作大局。完善社会主义市场经济体制,全面建设小康社会,都是党和政府的工作大局。机构编制部门的同志要注重研究全局性的战略问题,努力做到站得高一点,看得远一点,想得深一点,自觉地融入大局,把握大局,服务大局。第三,强化创新意识,以思想解放为先导,推动机构编制工作上台阶。解放思想,实事求是,与时俱进,是“xxxx”重要的精髓。机构编制部门要不断推动思想解放,敢于突破,善于借鉴,勇于探索,推进机构编制工作方法创新、机制创新和制度创新,努力开创工作新局面。第四,强化民本意识,把代表最广大人民群众根本利益作为机构编制工作的根本价值取向。立党为公、执政为民,是“xxxx”重要思想的本质。我们机构编制部门要按照中央提出的“为民、务实、清廉”的要求,进一步加强自身建设,转变工作作风,自觉服务基层,服务群众,切实做到情为民所系,利为民所谋。第五,强化法制意识,把推进机构编制法定化作为工作的重要目标。机构编制部门要改变单纯依靠行政手段管理机构编制的做法,学会运用法律手段、经济手段进行管理;改变单纯控编制、压指标的直接管理方式,逐步建立机构编制有效的控制机构,逐步实现机构编制的法定化。

二、在工作思路上,要由微观操作向宏观指导转变

要从习惯和满足于完成琐碎具体的机构编制审批业务转变到重视研究解决大的问题上来。长期以来,机构编制部门习惯于把自己封闭在单纯业务操作的圈子里,“就机构谈机构”、“就编制论编制”,视野不开阔,创新意识不强。在新的形势下,这样的工作思路已经不能适应形势的需要,必须予以转变,从事务型的操作中超脱出来,既要“拣芝麻”,更要“抱西瓜”,把机构编制工作搞新搞活。党的xx大提出了三个一切:“一切妨碍发展的思想观念都要冲破;一切束缚发展的做法和规定都要坚决改革;一切影响发展的体制弊端都要革除”,也说明机构编制管理必须主动适应、与时俱进。机构编制管理,“管”有两层含义:首先要管“制”,按政策规定,按规章制度,控制机构和编制的随意性增长;其次,要管“活”,不能仅局限于控制,而且要搞活,要用机构编制这个杠杆,促进政府机构的优化设置、编制的合理配置。因此,新形势下机构编制管理工作要逐步变被动为主动,由批机构、批编制、批职数,转为进行政策法规研究、战略研究、前瞻性研究和技术性研究,向编委会提出具有超前性、前瞻性的建议。

三、在工作方法上,要逐步由“人治”向“法治”转变

要改变机构编制管理的主观性和随意性,树立依法行政的观念,增强“编制就是法律”的意识,自觉维护机构编制管理的权威。机构编制管理从理论上来说,它的内涵丰富,外延广阔,且应用性极强。然而,机构编制管理却一直未被人们所重视。实践中经验管理的随意现象比比皆是。因而往往出现一个反常的现象,即要编制的是“头戴三尺帽”,给编制的是“拦腰砍一刀”。这种双重的随意性主要是长期“人治”传统造成的。对此,机构编制部门要积极探索科学化、规范化的机构编制管理方法,按照科学原理和定编依据加强机构编制管理工作,切实解决靠主观经验判断决定机构、编制的问题。要大兴调研之风,加强对机构编制工作中的地方政府机构改革、综合行政执法、事业单位改革和加强机构编制控制管理、事业单位登记管理等重要业务工作的调研,使我们的每一项改革措施、每一项机构编制审批、每一个建议意见,都符合改革的方向和社会经济发展的要求。要自觉突破那些不适应形势的工作模式和思路,探索提高机构编制工作层次的新举措。建立机构编制管理新途径,完善以机构编制部门为源头,组织、人事、财政等部门配套联动的约束机制,切实控制机构编制和财政供养人员的增长。要加强机构编制督查,建立健全督查机制,加大对违反机构编制管理规定问题的查处力度,促进机构编制管理工作进一步规范化,充分体现机构编制工作的严肃性。监督检查工作应根据监督检查的对象、内容和任务等具体情况,组织和协调有关方面的力量,采取专项督查与综合督查、常规督查与随机督查、全面督查与重点督查相结合等方式开展形式多样的监督检查活动。同时,要定期分析研究机构编制的现状,有针对性地提出解决问题的办法。

四、在工作内容上,要由完成传统业务向社会领域拓展转变

传统的机构编制工作内容,主要是按部就班地完成项目调研、审批、登记年检、编制统计等规定动作。新形势下,我们应当全面拓展机构编制的工作内容,从传统工作内容的圈子里走出去,把工作面涵盖到经济建设和社会事业发展领域的一切相关事项。比如,创新城市管理体制,促进城市经济与社会事业发展;结合事业单位改革,促进教育、卫生等资源重组;结合机构改革,大力培育和发展社会中介组织;贯彻《行政认可法》,推进行政审批制度改革向纵深发展等。总之,只要是经济建设和社会事业发展需要的,而且是政策法规允许的,我们就应该主动地迎上去,合力参与进去,努力提供优质服务。

在市场经济条件下,必要的管理仍然是搞好机构编制工作不可或缺的重要手段,特别是在机构编制规范化、科学化、法制化建设方面,管理的力度还需要进一步加强。但随着形势的发展变化和工作内容的拓展,我们应该不断增强服务意识,强化部门服务功能,既当管理者,更当服务者,一方面要充分发挥职能优势,为经济建设和社会事业健康、协调发展提供组织机构保障,另一方面,要深入基层调查研究,加强部门间的配合协调服务,努力为领导决策当好参谋。这样,我们的工作就能与时代合拍,与经济社会发展中心结合,路子也会越走越宽广。

五、在工作取向上,要由满足局部需要向追求整体效益转变

机构编制管理工作具有较强的整体性和全面性,机构设置、编制审批等都必须纵向衡量、横向对比,定性与定量管理方法相结合,科学确定。按照系统论观点,任何一个系统都不是孤立存在的,它同外部其它系统之间均有着千丝万缕的联系,而且系统内部各要素之间亦是相互影响、相互作用、互相沟通的。因此,在机构编制管理中,必须以全局的合理有效、整体优化为目标,而不能仅满足于局部需要,追求一时、一地、一事的合理,这必然会影响整体效益的发挥。当前,积极推进政府职能转变是机构编制部门的重要职责,对此,各级机构编制部门要善于通过机构、编制这个杠杆,在工作取向上,由满足局部机构、编制需要向理顺政府职能,促进政府提高效能转变。现代编制管理理论非常注意机构职能的专门化问题,就是说,由于社会的分化,职能也随之分化,什么人,或什么团体,或什么机构履行什么样的职能,泾渭分明,互不混淆。唯其如此,才能保证机构职能的有效发挥。对此,我们各级机构编制部门要认真研究各级机构的性质,合理划分机构职能,明确职能边界,如此,才能使机构、编制的每一个环节相互协调,高效运作,从而从根本上减少政府“错位”、“越位”、“不到位”的问题。

推荐第9篇:山西省机构编制管理规定

山西省机构编制管理规定

第一章 总则

第一条 为了规范行政机构、事业单位机构编制管理,保障行政机构、事业单位合法权益,根据地方各级人民代表大会和地方各级人民政府组织法、地方各级人民政府机构设臵和编制管理条例及有关法律、法规,结合本省实际,制定本规定。

第二条 行政机构、事业单位的机构设臵,职责配臵,编制、领导职数和编制结构核定以及对机构编制工作的监督管理,适用本规定。法律、法规和国家另有规定的,从其规定。本规定所称行政机构,是指全省各级人民政府依法设立的工作部门及其派出机构等。本规定所称事业单位,是指为了社会公益目的,由全省各级使用行政、事业编制的国家机关或者其他组织利用国有资产举办的,从事教育、科技、文化、卫生等活动的社会服务组织。

第三条 行政机构、事业单位的机构编制管理,应当按照经济社会全面协调可持续发展的要求,适应全面履行职责的需要,遵循精简、统

一、效能的原则,科学配臵职责,合理设臵机构,优化编制结构,提高行政效能和公益服务水平。

第四条 各级机构编制委员会办公室是本级行政机构、事业单位的机构编制管理机关。

第五条 行政机构、事业单位的机构编制工作,实行统一领导、分级管理的体制。

第六条 机构编制管理机关应当按照管理权限履行管理职责,并对下级机构编制工作进行业务指导和监督。下级机构编制管理机关应当每年向上一级机构编制管理机关报告工作。

第七条 依照国家和省规定的程序设臵的机构,核定的编制、领导职数和编制结构,是录用、聘用、调配人员,配备领导和核拨经费等的依据。

县级以上人民政府应当建立机构编制、人员工资与财政预算相互制约的机制,在设臵机构、核定编制时,应当充分考虑财政的供养能力。机构实有人员不得突破核定的编制。禁止擅自设臵机构和增加编制。对擅自设臵的机构和增加的编制以及超编人员,不得核拨财政资金或者挪用其他资金安排其经费。

全省财政供养人员占总人口的比例、财政供养编制占总人口的比例原则上不得高于全国地方平均比例;各市、县财政供养人员占总人口的比例,财政供养编制占总人口的比例原则上不得高于全省市、县平均比例。已经高于的,应当采取内部调整、只减不增或者先减后增等措施逐步控制在规定比例内。

第八条 上级行政机构、事业单位不得干预下级行政机构、事业单位的机构编制事项,不得要求下级行政机构、事业单位设立与其业务对口的机构。各业务部门制定的行业编制标准,不得作为审批机构编制的依据。

除专项机构编制规章、规范性文件外,地方其它规章、规范性文件不得规定机构编制具体事项。机构编制具体事项,应当按照规定权限和程序由机构编制管理机关专项办理。

第二章 行政机构设臵和职责管理

第九条 行政机构应当以职责的科学配臵为基础,综合设臵,做到职责明确、机构精简、权责一致、分工合理,决策、执行、监督相协调,建立权责一致、分工合理、决策科学、执行顺畅、监督有力的行政管理体制,并在国家和省规定的限额内进行。

行政机构应当根据履行职责的需要,适时调整。但是,在一届政府任期内,人民政府的工作部门应当保持相对稳定。

第十条 行政机构的设立、撤销、合并或者变更规格、名称,由本级人民政府提出方案,经上一级机构编制管理机关审核后,报上一级人民政府审批。其中,县级以上人民政府行政机构的设立、撤销或者合并,还应当依法报本级人民代表大会常务委员会备案。

第十一条 行政机构的职责配臵应当遵循政企分开、政资分开、政事分开、政府与市场中介组织分开的原则,在机构设立时一并确定,并根据政府职责的转变,适时调整。

行政机构的职责配臵应当符合法律、法规和国家规定。凡国务院已经取消和调整的行政审批事项,行政机构均应当相应取消和调整。

行政机构非行政许可审批事项的设定,应当符合其职责配臵。

第十二条 行政机构职责相同或者相近的,原则上由一个机构承担;必须由两个或者两个以上机构承担的职责,应当划清职责分工,明确主要管理部门和协助管理部门。

行政机构之间对职责划分有异议的,应当主动协商解决。协商一致的,报本级机构编制管理机关备案;协商不一致的,应当提请本级机构编制管理机关提出协调意见,由机构编制管理机关报本级人民政府决定。

第十三条 县级以上人民政府设立工作部门。省级人民政府根据职责设立办公厅、组成部门、直属特设机构、直属机构等,一般不设立部门管理机构;市级人民政府设立办公厅、工作部门等,一般不设立部门管理机构;县级人民政府设立办公室、工作部门,不设立部门管理机构。

乡(镇)人民政府可以设立综合性办事机构,或者根据工作实际只设立若干岗位。

街道办事处是市辖区、不设区的市人民政府的派出机关,可以设立综合性办事机构,或者根据工作实际只设立若干岗位。

第十四条 各级人民政府设立议事协调机构应当严格控制,不单独设立办事机构,具体工作由有关行政机构承担。可以交由现有机构承担职责的或者由现有机构进行协调可以解决问题的,不另设立议事协调机构。

为办理一定时期内某项特定工作设立的议事协调机构,应当明确规定其撤销的条件和期限。第十五条 行政机构根据工作需要和精干的原则,设立必要的内设机构。设立内设机构应当在职责分解的基础上进行。县级以上人民政府行政机构内设机构的设立、撤销、合并或者变更规格、名称,由该行政机构报本级机构编制管理机关审批。

第十六条 行政机构一般应当按照下列层级设臵:

(一)省级人民政府行政机构实行两级建制,即委员会、厅、局、办公室与处、室。少数业务繁重、人员编制较多的经批准可以在处、室以下设立科;

(二)市级人民政府行政机构实行两级建制,即委员会、局、办公室与科、室;

(三)县级人民政府行政机构实行一级建制,即委员会、局、办公室。

第十七条 行政机构的名称、规格应当规范、明确,并符合其机构的类型、职责和层级,一般应当按照下列规定确定:

(一)省级人民政府组成部门称委员会、厅,直属特设机构称委员会,直属机构、部门管理机构称局;市级人民政府工作部门称委员会、局,部门管理机构称局;县级人民政府工作部门称局。

县级以上人民政府工作部门等机构中,少数机构根据工作需要称办公室;

(二)省级人民政府办公厅、组成部门为正厅级,直属特设机构、直属机构、部门管理机构等可以根据工作需要确定为正厅级或者副厅级。其内设机构称处、室,均为正处级。个别部门因工作需要,经批准可以设立处级局,确有必要时,局以下可以设立科;

(三)市级人民政府办公厅、工作部门、部门管理机构等可以根据工作需要确定为正处级或者副处级。其内设机构称科、室,均为正科级;

(四)县级人民政府办公室、工作部门可以根据工作需要确定为正科级或者副科级;

(五)乡(镇)人民政府、街道办事处设臵的综合性办事机构称办公室。

第十八条 行政机构及其内设机构的设立、撤销或者合并,应当制定方案。

设立行政机构的方案,应当包括下列事项:

(一)设立机构的必要性和可行性;

(二)机构的类型、名称、规格和职责;

(三)与业务相近的其他机构职责的划分;

(四)内设机构的数量、名称、规格和职责;

(五)编制、领导职数和编制结构。

撤销或者合并行政机构的方案,应当包括下列事项:

(一)撤销或者合并机构的依据或者理由;

(二)撤销或者合并机构后职责的消失、转移情况;

(三)撤销或者合并机构后编制的调整和人员分流情况。

设立、撤销或者合并行政机构内设机构的方案,参照本条规定制定。

第三章 事业单位设臵和职责管理

第十九条 事业单位设臵,应当以搞好公益服务为目标,做到基础优先、门类齐全、区域均衡、体现公平,建立公益目标明确、投入机制合理、监督制度完善、治理结构规范、微观运行高效的事业管理体制。

第二十条 省属纳入财政预算管理的事业单位的设立,由其举办主体提出方案,经省机构编制管理机关审核后,报省机构编制委员会审批;在编制总额内的合并、分设或者变更名称,由省机构编制管理机关审批。

市、县属纳入财政预算管理的事业单位的设立、撤销、合并或者变更规格、名称,由本级机构编制委员会提出方案,报上一级机构编制管理机关审批。其中,县属纳入财政预算管理的事业单位的设立、撤销、合并或者变更规格、名称,还应当报省机构编制管理机关备案。

市属正、副处级,县属正、副科级自收自支事业单位的设立、撤销、合并或者变更规格、名称,由本级机构编制委员会提出方案,报上一级机构编制管理机关审批。

其他自收自支事业单位的设立、撤销、合并或者变更规格、名称,由其举办主体提出方案,报本级机构编制管理机关审批。

第二十一条 事业单位的职责配臵应当遵循政事分开、事企分开的原则,并在机构设立时一并确定。

第二十二条 非经法律、法规授权和国家规定,事业单位不得承担行政职责;非公益服务性职责的机构不得批准为事业单位。

第二十三条 事业单位的经费来源,应当根据其职责配臵的不同情况,确定为财政拨款、财政补助或者自收自支。

第二十四条 设立事业单位应当具备下列条件:

(一)符合经济社会发展需要;

(二)有规范的机构名称;

(三)有明确的举办主体;

(四)有明确的职责;

(五)有合法、稳定的经费来源;

(六)有固定的工作场所和必需的设备设施;

(七)业务范围涉及国家实行资质认可管理或者执业许可管理的业务事项,应当具备相关业务归口主管部门的资质认可或者执业许可证明文件;

(八)法律、法规规定的其他条件。

第二十五条 事业单位根据工作需要和精干的原则,设立必要的内设机构。设立内设机构应当在职责分解的基础上进行。县属以上事业单位内设机构的设立、撤销、合并或者变更规格、名称,由其举办主体报本级机构编制管理机关审批。

第二十六条 事业单位的名称应当规范、准确,能够反映其机构的性质特征、举办主体、所在区域、主要职责、组织形式等内容,并与党政机关、企业、社会团体、市场中介组织的名称相区别。

事业单位的名称一般由三个部分组成:机构的地域位臵或者举办主体;主要职责或者工作性质;机构组织形式的中心词。“中心词”一般称为院、所、校、社、馆、台、站、团、队、园、中心等。

省属及省以下事业单位的名称不得冠以“中国”、“全国”、“国家”、“中华”等字样。

第二十七条 事业单位的规格一般应当比其举办主体的规格低一格:举办主体为正、副厅级,正、副处级的,事业单位一般应当分别确定为正、副处级,正、副科级。但是,规模较小、任务较少的,可以再降低半格确定。事业单位内设机构的规格应当比事业单位低一格:事业单位为正、副厅级,正、副处级的,其内设机构应当分别确定为正、副处级,正、副科级。

学校、医院等事业单位的规格,国家和省另有规定的从其规定。

县级以上人民政府直属事业单位的规格比照本级行政机构的规格确定。

第二十八条 事业单位有下列情况之一的,应当予以撤销:

(一)一年以上未履行职责的;

(二)承担的职责已经消失的;

(三)机构性质改变的;

(四)举办主体决定撤销的;

(五)其他法定事由需要撤销的。

第二十九条 事业单位及其内设机构的设立、撤销或者合并,应当制定方案。

设立事业单位的方案,应当包括下列事项:

(一)本规定第二十四条规定的条件;

(二)设立机构的必要性和可行性;

(三)机构的规格;

(四)内设机构的数量、名称、规格和职责;

(五)编制、领导职数和编制结构。

撤销或者合并事业单位的方案,应当包括下列事项:

(一)撤销或者合并机构的依据或者理由;

(二)撤销或者合并机构后其职责的消失、转移情况;

(三)撤销或者合并机构后编制的调整和人员分流情况;

(四)撤销或者合并机构后其资产的处臵和债权债务的清算情况。

设立、撤销或者合并事业单位内设机构的方案,参照本条规定制定。

第四章 编制和领导职数管理

第三十条 行政机构、事业单位的编制,应当根据其职责配臵、编制标准等条件,遵循精简的原则核定。

第三十一条 机构编制管理机关应当按照编制的不同类别和使用范围审批编制。行政机构使用行政编制,事业单位使用事业编制,不得混用、挤占、挪用或者自行设定其他类别的编制。第三十二条 行政机构、纳入财政预算管理的事业单位的编制,应当实行总量控制、动态管理。

各级行政机构的行政编制总额,由省机构编制管理机关在国务院批准的行政编制总额内提出分配方案,报省机构编制委员会审批;各级纳入财政预算管理的事业编制的年度总额,由省机构编制管理机关提出方案,报省机构编制委员会审批。

省属事业单位核定纳入财政预算管理的事业编制,由其举办主体提出方案,经省机构编制管

理机关审核后,报省机构编制委员会审批。

市、县属事业单位核定纳入财政预算管理的事业编制,由本级机构编制委员会提出方案,经上一级机构编制管理机关审核后,报上一级机构编制委员会审批,省、市级机构编制委员会可以授权本级机构编制管理机关审批适量编制。其中,县属事业单位核定纳入财政预算管理的事业编制,还应当报省机构编制管理机关备案。

事业单位核定自收自支事业编制,由其举办主体提出方案,报本级机构编制管理机关审批。行政机构、纳入财政预算管理的事业单位核定编制时,不得突破国家和省批准的编制总额。第三十三条 根据工作需要,经国务院批准,可以在全省行政编制总额内对特定的行政机构的行政编制实行专项管理。

专项管理的行政编制,应当用于公安、司法行政(含监狱管理)和国家安全等机关。第三十四条 各级人民政府根据调整职责的需要,可以在行政编制总额内调整本级人民政府有关部门的行政编制。但是,在同一个行政区域不同层级之间调配使用行政编制的,由省机构编制管理机关报中央机构编制管理机关审批。

第三十五条 各级人民政府议事协调机构不单独核定编制,所需要的编制由承担具体工作的行政机构解决。

第三十六条 行政机构、事业单位的编制、领导职数和编制结构在机构设立时一并核定,并根据职责的变化,适时调整。

第三十七条 行政机构、事业单位的编制标准,可以由省机构编制管理机关依据国家有关规定,结合本省实际提出,报省机构编制委员会确定。

第三十八条 行政机构及其内设机构的领导职数,一般应当按照下列标准核定:

(一)省级人民政府行政机构的正、副职领导职数为二至四名。其内设机构的正、副职领导职数:编制三名以下为一名;四至七名为一至二名;八名以上为二至三名;二十名以上的,根据工作需要可以增加副职领导职数一名;

(二)市级人民政府行政机构的正、副职领导职数为二至四名。其内设机构的正、副职领导职数:编制三名以下为一名;四至七名为一至二名;八名以上为二至三名;

(三)县级人民政府行政机构的正、副职领导职数为二至三名;

(四)县级以上人民政府综合部门根据工作需要可以增加副职领导职数一至二名;专业性强的部门根据工作需要可以设臵一至二名行政技术领导职务(如总工程师、总经济师、总统计师等)。第三十九条 事业单位及其内设机构的领导职数,一般应当按照下列标准核定:

(一)事业单位的正、副职领导职数:编制五名以下为一名;六至十五名为一至二名;十六至五十名为二至三名;五十一至一百名为三至四名;一百零一至五百名为四至五名;五百名以上为五至六名。其内设机构的领导职数,参照本级行政机构内设机构的领导职数标准核定;

(二)县级以上人民政府直属事业单位及其内设机构的正、副职领导职数,参照本级行政机构及其内设机构的领导职数标准核定;

(三)国家和省有关编制标准中有领导职数标准的事业单位及其内设机构的领导职数,按照标准核定。

第四十条 机构编制管理机关在核定编制时,行政机构的编制结构一般应当按照综合管理人员编制、专业技术人员编制和行政执法人员编制分类;事业单位的编制结构一般应当按照行政管理人员编制、专业技术人员编制、生产工人编制和后勤工作人员编制分类。

第五章 监督管理

第四十一条 机构编制管理机关应当按照管理权限,对机构编制管理的执行情况进行监督检查。必要时,可以会同监察机关和其他有关部门对机构编制管理的执行情况进行监督检查。有关组织和个人应当予以配合。

第四十二条 机构编制监督检查应当遵循实事求是、依法办事、注重实效的原则,坚持监督检查与加强管理相结合,预防、教育与惩处相结合。

第四十三条 机构编制管理机关实施监督检查时,应当严格执行规定的程序,发现违反机构编制管理规定的行为,应当向本级人民政府提出处理意见和建议。

第四十四条 机构编制管理机关应当实行行政机构、事业单位机构编制管理证制度,并配套实行控编审核制度。机构编制管理证是反映行政机构、事业单位的机构性质、名称、规格、职责、编制、领导职数、编制结构、经费来源、内设机构和实有人员、实有领导等内容的凭证。行政机构、事业单位设立或者机构编制管理证内容变更,应当按照规定期限到机构编制管理机关办理机构编制管理证或者变更手续,并按照规定期限进行年度审核。

行政机构、事业单位人员增加时,应当到机构编制管理机关进行控编审核,领取控编通知单。第四十五条 各级人民政府应当实行机构编制年度考核制度。各级机构编制管理的执行情况,应当列入本级人民政府年度考核内容。

第四十六条 各级人民政府应当实行行政领导机构编制离任审计制度。各级机构编制管理的执行情况,应当作为本级行政领导离任审计内容。

第四十七条 行政机构、事业单位对不涉及国家秘密的机构编制及其执行情况,应当通过有

效形式向本单位工作人员或者社会公开,接受监督。

第四十八条 机构编制管理机关应当如实向上一级机构编制管理机关提交机构编制年度统计资料,不得虚报、瞒报、伪造。

第四十九条 机构编制管理机关应当定期评估机构编制管理的执行情况,并将评估结果作为调整机构编制的参考依据。

第五十条 行政机构受理非行政许可审批事项的,应当在规定期限内依法作出批准或者不批准的答复。不批准的,应当向申请人说明理由。审批条件和期限应当向申请人公开。

非行政许可审批事项的设定和实施,参照行政许可法行政许可的设定和实施的有关规定执行。

第五十一条 任何组织和个人对违反机构编制管理规定的行为,均有权向机构编制管理机关、监察机关等有关部门举报。受理机关对举报者的情况应当予以保密。

“12310”电话,是机构编制管理机关统一设臵的举报电话,专门受理反映违反机构编制管理规定行为的举报。机构编制管理机关应当明确规定受理程序和纪律。

各级机构编制管理机关应当接受社会监督。

第六章 法律责任

第五十二条 有下列行为之一的,由机构编制管理机关给予通报批评,并责令限期改正;情节严重的,对直接负责的主管人员和其他直接责任人员,依法给予处分;构成犯罪的,依法追究刑事责任:

(一)擅自设立、撤销、合并行政机构、事业单位或者变更规格、名称的;

(二)擅自改变行政机构、事业单位职责的;

(三)擅自增加编制或者改变编制使用范围的;

(四)超出编制限额增加财政供养人员、为超编人员核拨财政资金或者挪用其他资金安排其经费、以虚报人员等方式占用编制并冒用财政资金的;

(五)擅自超职数、超规格配备领导的;

(六)违反规定干预下级行政机构、事业单位机构编制事项的;

(七)违反规定审批机构、编制、领导职数和编制结构的;

(八)不按照规定履行职责的;

(九)不按照规定办理机构编制管理证及其变更手续和年度审核的;

(十)不按照规定进行控编审核、领取控编通知单增加人员的;

(十一)违反机构编制管理规定的其他行为。

机构编制管理机关有权依法改变或者撤销同级和下级有关机构编制工作不适当的决定。第五十三条 机构编制管理机关工作人员在机构编制工作中滥用职权、玩忽职守、徇私舞弊,依法给予处分;构成犯罪的,依法追究刑事责任。

第七章 附则

第五十四条 全省各级使用行政、事业编制的其他组织的机构编制管理,参照本规定执行。法律、法规和国家另有规定的,从其规定。

第五十五条 本规定自2008年3月1日起施行

推荐第10篇:机构编制管理证管理方案

***中心学校2013年《机构编制管理证》

管 理 方 案

机构编制管理证是记载和验证一个单位名称、性质、机构规格、系统类别、隶属关系、人员编制、领导职数、在职人员、经费来源的唯一凭证。学校领导高度重视,并要求专人负责此项工作。

为做好《机构编制管理证》年审和管理工作,确保《机构编制管理证》填写信息的准确性、真实性、完整性和安全性,实现机构编制日常管理和动态管理的有机结合,强化机构编制监督管理,切实维护机构编制的稳定性和严肃性,为今后各项工作顺利进行奠定良好基础。经中心学校行政会议研究决定***同志全权负责此项工作。

***中心学校

2013年3月1日

第11篇:怀化市机构编制管理规定

中共怀化市委怀化市人民政府关于印发《怀化市机构编制管理规定》

各县(市、区)委、县(市、区)人民政府,市直机关各单位:

《怀化市机构编制管理规定》已经市委、市人民政府同意,现予印发,请认真遵照执行。

中共怀化市委

怀化市人民政府

2008年6月23日

怀化市机构编制管理规定

第一章 总则

第一条 为贯彻落实党的十七大精神,进一步加强和规范全市机构编制管理,根据中央、省有关文件精神,结合我市实际,制定本规定。

第二条 机构编制管理工作坚持以邓小平理论和“三个代表”重要思想为指导,深入贯彻落实科学发展观,通过调整职能配置、合理设置机构、核定人员编制和领导职数等,促进政府职能转变,逐步形成权责一致、分工合理、决策科学、执行顺畅、监督有力的行政管理体制,为推动全市经济社会又好又快发展提供体制机制保障。

第三条 县级以上(含县级)机构编制委员会及其办公室(以下简称编委、编办)是机构编制的主管机关,在各级党委、政府的领导下开展工作。各级编委要发挥高层次议事协调机构的作用,做好机构改革和机构编制管理的日常领导工作。各级编办既是党委的工作部门,也是政府的工作部门,按照管理权限,履行本级机构编制管理职责,接受上级机构编制机关的业务指导和监督。

第四条 机构编制管理坚持以下原则:

(一)集中统一领导的原则;

(二)精简、统

一、效能的原则;

(三)政企、政事、政社分开的原则;

(四)与经济社会发展、财政供养水平和行政管理需要相适应的原则;

(五)总量控制、动态管理的原则。

第二章机构和职能管理

第五条 严格按照规定设置机构,不得擅自设立行政、事业机构。党政工作部门及部门管理机构、议事协调机构的常设办事机构的设立和调整,应在限额内进行。除省委、省政府和省编委有明确要求外,一般不再新设财政全额补贴事业单位,不再批准设立承担行政职能的事业单位和从事生产经营活动的事业单位。因工作任务增加需设立财政全额补贴事业单位的,主要从内部整合解决,或按“撤一设一”原则办理。因公益服务事业发展需设立财政差额补贴和非财政补贴事业单位的,应根据经济社会发展情况和工作需要,按程序从严进行审批,并应符合事业单位法人注册登记的条件。

第六条 党政机关和承担行政职能的事业单位按科学、合理、精简的原则设

置内设机构,正、副处级单位内设机构级别原则上分别为正科级、副科级。除领导职数外,市直机关单位内设机构人员编制平均不少于2名,业务科室占科室总数的比例不低于60%。

第七条 各类学会、协会等社会团体,除国家明文规定外,不得作为行政或事业单位设立,不得定机构级别和编制,不得纳入财政预算,由民政部门按照《社会团体登记管理条例》进行登记管理。

第八条 事业机构批准设立、登记事项发生变更、撤销或解散,须按国务院第411号令的要求,及时到事业单位登记管理机关办理设立、变更、注销手续。事业单位凭《事业单位法人证书》开展活动,依法接受事业单位登记管理机关的年度检验和日常监督管理。

第九条 加强对各级党政机关的职能管理,一项职能原则上由一个部门负责,部门之间交叉、重复的职能,应按照法律法规的规定进行调整,确需多个部门分工负责的,要建立相应的协调机制和工作程序;相关法律法规虽有规定,但界定不清甚至存在分歧的,按照有利于基层、有利于群众、有利于被管理对象的原则划分职能。

第十条 除法律法规和党中央、国务院文件规定外,不得将行政职能转由事业单位承担。对现承担行政职能的事业单位,要结合机构改革,逐步将其承担的行政职能划归相关行政机关。

第十一条 各级党政机关必须严格按照“三定”规定(方案)配置的职能开展工作,各司其职,各负其责,不得自行增加或调整职能。部门之间对职责划分有异议、确需进行调整和增减的,应当协商解决,并报同级机构编制部门备案;协商不一致的,应由机构编制部门提出意见后,报同级党委、政府决定。

第三章编制和领导职数管理

第十二条 党政机关除后勤服务人员使用后勤编制外,使用行政编制;政法机关使用专项编制;事业单位使用事业编制。党政机关、政法机关不得使用自定事业编制。机构编制部门对党政机关、事业单位编制数额、结构和实有人员实行年度核实制度。

第十三条 行政编制(含政法专项编制)的审批权限在中央。在批准的行政编制总额内,机构编制部门可根据工作需要在同一层级内调整行政编制。

第十四条 事业编制要从严从紧控制。因职能变化、任务增加需增加编制的,主要从部门内部调剂解决;内部调剂确有困难的,按程序严格审批。加强事业单位编制结构管理,严格执行事业机构编制标准。

第十五条 乡镇行政、事业编制总量的调整,由县级构编制部门报市机构编制部门审核,省级机构编制部门审批。

第十六条 认真贯彻执行《公务员法》和《党政领导干部选拔任用工作条例》,严格按照“三定”规定(方案)或机构编制部门核定的领导职数配备领导干部,不得超职数配备领导干部,不得违规提高干部职级待遇,不得变相增力口领导职数。

第四章审批权限

第十七条 市委、市政府审议,报省委、省政府、省编委或省编办审批的事项:

1、全市党政机构改革总体方案和市直党政机构改革方案。

2、市委、市政府工作部门及副处级以上行政、事业机构的设立、撤销、变更名称或加挂牌子。其中市政府工作部门的设立、撤销,还应依法报市人大常委会备案。

3、市直党政群机关、事业单位处级领导职数的核定、调整;市直财政补贴事业编制总量的调整。

4、全市党政机关行政编制、政法机关专项编制在不同层级间的调整。第十八条 市委、市政府审批的事项:

1、市直机关各单位“三定”规定(方案)、各部门之间职责分工意见、部门与县(市、区)的事权划分意见。

2、市直单位高配处级干部。

3、县(市、区)党政群机关、事业单位机构改革方案。

4、需提请市委、市政府研究的其他事项。

第十九条 市编委审批的事项:

l、全市各级党政机关行政编制的分配。

2、市直财政全额补贴事业单位增加编制。

3、市直事业单位改变编制性质。

4、县(市、区)党政群机关科级机构的设立变更名称、加挂牌子。撤销、

5、市直党政群机关和财政全额补贴事业单位新进人员入编。

6、县(市、区)党政群机关科级领导职数的核定、调整。

7、县(市、区)财政拨款事业编制总量和结构的调整。

8、市编办提请审定的其他事项。

第二十条 市编办审批的事项:

1、全市处级机构内设机构的设立、撤销、变更名称,加挂牌子。

2、市直和县(市、区)科级事业机构的设立、撤销、变更名称、加挂牌子。

3、市直科级事业单位机构改革和人员编制方案。

4、市直单位科级领导职数的.核定、调整。

5、市直编制总量内的编制调整.分配省下达的专项编制。

6、市属财政差额补贴和非财政补贴事业编制的核定、调整和人员入编。

7、政策性人员安置入编。

8、市委、市政府及市编委交办的其他事项。

第五章审批程序

第二十一条 党政群机关、事业单位因政策规定或工作需要撤销、合并、升格、更名、加挂牌子、改变隶属关系或调整内设机构,增加编制和增减领导职数事项,由单位写出专题报告,机构编制部门按权限审批或报批。

第二十二条 党政机关、事业单位补充人员(含部门系统内单位之间人员调整)应在编制限额内进行,由用人单位写出入编申请,填写拟入编人员申请表,经机构编制部门审核同意后,按程序办理入编手续。党政机关、事业单位人员调出、离退休或自然减员,应在一个月内到机构编制部门办理出编手续。

第二十三条 行政机关(含参照公务员管理单位)录用国家公务员和机关工作人员,在公开招考前,由用人单位提出考试录用计划申报表,机构编制部门进行审核。公招结束后,由用人单位到机构编制部门办理入编手续。

第二十四条 事业单位聘用人员入编,由用人单位提出申请,机构编制部门根据聘用单位编制和结构情况,确定拟聘用人数。具体人选确定后,报机构编制部门审核办理聘用人员入编手续。

第二十五条 政策性人员安置需要增加编制的,应事先与编制部门衔接。军队转业干部安置到党政机关、退役士兵安置到财政金额补贴单位,应在编制限额内进行。退役士兵安置应符合有关政策,由民政、人事、编制部门联合审档,共

同确定拟安置人员。接收单位向机构编制部门提交入编报告,经机构编制部门研究后,办理入编手续。

第六章制度建设

第二十六条 实行机构编制和领导职数下管一级制度。县(市、区)副科级以上机构的设立、撤销、合并或升格、更名、加挂牌子,财政补贴事业编制总量和结构的调整,副科级以上领导职数的核定、增减,由上级机构编制部门按规定审批或报批。

第二十七条 实行机构编制实名制管理制度。凡按规定批准成立的各级党政机关和事业单位都要实行定编定员,做到实有人员与批准的编制数相对应。对不涉及国家秘密的单位,编制数和实有人员情况应向社会公开,接受监督。第二十八条 完善机构编制管理与组织人事管理、财政管理等的综合约束机制。只有在机构编制部门审核同意设置的机构和核批的编制、领导职数范围内,组织人事部门才能配备人员和核定工资,负责工资统发审核的部门才能办理审核手续,财政部门才能列入本级财政预算并核拨经费,银行才能开设账户并支付工资,劳动和社会保障部门才能办理相应社保手续。

第二十九条 建立机构编制管理工作考核和评估制度。将机构编制管理列入对县(市、区)人民政府年度目标责任制考核内容。

第七章纪律

第三十条 凡涉及机构、职能、编制、领导职数调整和人员入编事项,统一由机构编制部门按权限审批或报批。对有关部门和单位无专题申报、违反审批程序和制度的机构编制送审事项,机构编制部门不予受理;对未经机构编制部门研究的机构编制问题,党委、政府不将其列入会议议题。

第三十一条 对擅自设立的机构,财政部门不得纳入

政府预算范围、核拨经费。对已超职数配备干部的单位,在规定职数出现空缺前,不得配备新的领导与非领导职务;对人员已超编的单位,在规定编制出现空缺前,不得新进人员。,对未取得《事业单位法人证书》和年审不合的事业单位,不得以法人的名义开展活动,质量技术监督部门不得为其办理《事业单位组织机构代码证》,银行、财政、人事、公安、物价、工商等部门不得为其办理相关手续,机构编制部门停止办理其机构编制事项。任何部门和单位不得自行调整“三定”规定(方案)的主要职责、内设机构、人员编制和领导职数。

第三十二条 在提请党委、政府转发文件,为党委、政府代拟文件及制定规范性文件时,不得就机构设置和编制数额提出具体意见。在起草领导同志讲话时,涉及机构编制事项的,应征求机构编制部门意见。

第三十三条 上级业务部门不得干预下级部门的机构编制事项,不得要求下级部门设立与其业务对口的机构或提高机构规格,不得要求为其业务对口的机构配备或增加编制,不得以改革试点等为名干扰机构编制审批程序和制度。各业务部门制定的行业标准,不得作为审批机构编制的依据。

第八章监督检查

第三十四条 认真贯彻实施中央编办、监察部《机构编制监督检查工作暂行规定》,加强对机构编制管理法律、法规和有关规定执行情况的监督检查。机构编制部门应当按照法定管理权限,建立健全对违反机构编制纪律问题的举报受理制度。

第三十五条 市机构编制部门每年对市直机关单位

和县(市、区)机构编制执行情况进行一次全面检查,可根据需要开展专项督

查。纪检监察机关应当依纪依法履行职责,检查执行机构编制管理规定中存在的问题,查处机构编制违纪违法行为。县(市、区)应及时向市机构编制部门报告机构编制执行情况。

第三十六条 对违反机构编制纪律和管理规定的,按有关规定进行处理。情节较轻的,予以通报批评,并责令限期纠正;情节严重或逾期不改的,按规定对相关领导和直接责任人给予党纪政纪处分;对滥用职权、玩忽职守、徇私舞弊,涉嫌犯罪的,移送司法机关依法追究刑事责任。

第九章附则

第三十七条 本规定由市机构编制委员会办公室负责解释。

第三十八条 本规定自发布之日起实施。过去有关规定与本规定不一致的,以本规定为准。

第12篇:乐昌市机构编制管理工作制度

乐昌市机构编制管理工作制度

根据《地方各级人民政府机构设置和编制管理条例》、《机构编制监督检查工作暂行规定》、《中共中央办公厅、国务院办公厅关于进一步加强和完善机构编制管理严格控制机构编制的通知》和《中共广东省委办公厅、广东省人民政府办公厅关于进一步加强和完善机构编制管理严格控制机构编制的通知》精神,为进一步规范行政机关、事业单位机构设置和加强机构编制管理,现对我市机构编制管理工作制度重新修订,作出如下规定:

一、加强机构编制管理工作

加强机构编制管理是巩固党的执政地位和完善各级政权建设的一项基础性工作。机构编制管理的主要任务是:通过调整党的机关、国家机关和各民主党派机关、群众团体机关及事业单位的职能(任务)配置、理顺职责关系、核定人员编制和确定领导职数,不断完善党的领导和政权建设的组织形式和管理方式,逐步建立廉洁高效、运转协调、行为规范的行政管理体制,促进社会经济协调发展。

二、坚持机构编制的集中统一管理

严格执行机构编制审批程序和制度。凡涉及职能调整,机构、编制和领导职数增减的,统一由机构编制部门审核,按程序报同级机构编制委员会或党委、政府审批。其他任何部门和单位无权决定机构编制事项。继续实行机构编制“一支笔”审批制度,凡涉及管理体制变动、职能调整、编制和领导职数的增减,都要严格按照审批程序,报经机构编制委员会办公室审核后,提交机构编制委员会或党委、政府审批。

未经机构编制部门审核的机构编制事项,党委、政府不予审议。各地区各部门在制定规范性文件和起草领导同志讲话时,涉及机构编制事项的,必须征求机构编制部门意见。确需增加和调整机构编制的,必须按规定权限和程序由机构编制部门专项办理。

坚决制止“条条干预”,除党委、政府和机构编制部门外,其他部门不得以任何形式对下级业务部门的职能配置、机构设置、编制和领导职数进行干预,不得把是否设置机构、配备编制等作为“达标”、“评比”的重要条件,也不得把是否设置机构、配备编制等列入“签订责任制”、“政绩考核”等的内容。坚决杜绝机构编制管理政出多门的现象,部门下发文件和召开会议擅自涉及机构编制事项的,一律无效。

三、审批权限和规定

(一)以下事项由市委、市政府审定后按程序报韶关市委、市政府或韶关市机构编制管理机关审批:

1、市级行政管理体制和机构改革总体方案;

2、增设市级党政机构;

3、增设正科级事业单位;

4、涉及机构的其他事项。

(二)以下事项由市编委审议后按程序报韶关市机构编制管理机关审批:

1、追加各级行政编制和各项执法专项编制;

2、副科级行政机构和事业单位的设立和调整:

3、赋予行政职能事业单位的设立;

4、涉及机构编制的其他事项。

(三)以下事项由市编委审议后提交市委、市政府确定:

1、镇(街道)行政管理体制和机构改革总体方案;

2、全市事业单位机构改革总体方案;

3、涉及全局性和较大财政支出等其他事项。

(四)以下事项由市编委审批:

1、市直机关单位职能配置、编制和领导职数的调整;

2、科级事业单位主要任务、编制和领导职数的调整;

3、市直事业单位凡涉及增加财政经费的机构编制事项;

4、镇(街道)行政机构的调整、撤并、改变名称;

5、涉及机构编制的其他事项。

(五)以下事项由市编委办公室审批:

1、市直机关单位和科级事业单位的内设机构的调整、撤并、改变名称;

2、市直事业单位不需要增加财政经费的机构编制事项;

3、市直事业单位登记和监督管理工作;

4、镇(街道)股级事业单位的设立和调整。

5、涉及机构编制的其他事项。

四、监督检查

认真贯彻执行《地方各级人民政府机构设置和编制管理条例》《构编制监督检查工作暂行规定》,依法依规加强机构编制监督检查工作。有下列行为之一的,由机构编制管理机关给予通报批评,并责令限期改正;情节严重的,对直接负责的主管人员和其他直接责任人员,依法给予处分:

(一)擅自设立、撤销、合并行政机构或者变更规格、名称的;

(二)擅自改变行政机构职责的;

(三)擅自增加编制或者改变编制使用范围的;

(四)超出编制限额调配财政供养人员、为超编人员核拔财政资金或者挪用其他资金安排其经费、以虚报人员等方式占用编制并冒用财政资金的;

(五)擅自超职数、超规格配备领导成员的;

(六)违反规定干预下级人民政府行政机构的设置和编制管理工作的;

(七)违反规定审批机构、编制的:

(八)违反机构编制管理规定的其他行为。

五、管理制度和要求

(一)各镇(街道)、市直各部门有关职能调整、增设机构、机构升格以及增加人员编制和领导职数等方面的报告必须实事求是、理由充足、观点明确、文字简明扼要。呈报单位必须是市直科级以上主管单位或镇(街道)党(工)委和政府(办事处)。

(二)市直党政群机关、事业单位凡核定或增加编制,需增加财政支出的或与其他部门有密切联系的,由市编办先征求市财政局和有关部门的意见。

(三)有关机构编制的来文,承办人在调查研究和征求意见的基础上提出处理意见,报编办或编委讨论审定。

(四)编委会议由编委主任或副主任召集并主持。编委会议根据工作需要召开。

(五)对有关机构编制的来文,原则上均作书面答复,情况特殊的经批准可电话或口头答复,但承办人必须有文字记录,以备查询。

第13篇:上半年机构编制管理工作总结

彬县机构编制委员会办公室 2014年上半年工作总结

2014年上半年我县机构编制工作,在县委、县政府、县编委的领导下,在市编办的大力支持下,以党的十八大精神为统揽,认真贯彻落实十八届三中全会精神和县委、县政府《关于进一步加强机构编制管理工作实施意见》,不断深化行政管理体制改革、创新和加强机构编制管理、全面提升机构编制工作服务水平,为县域经济快速发展提供了有效的机制体制保障, 各项工作取得了阶段性成效。

一、围绕中心,突出抓好两项重点工作

(一)深化行政审批制度改革,推进简政放权工作。为进一步深化行政审批制度改革,推进政府职能转变,县政府印发了《关于深化行政审批制度改革推进简政放权工作的实施意见》(彬政发[2014]21号),提出了全县行政审批制度改革推进简政放权工作的指导思想、基本原则、工作目标、清理范围和主要任务。为不失时机地做好这项改革工作,县编办于2014年5月27日发文,对全县现行行政审批事项进行摸底调查,目前县编办组织专人对县政府各工作部门、直属事业机构、挂牌机构和有关驻彬单位的现行行政审批事项和非行政审批事项进行汇总审查。现已摸底汇总37个部门行政审批事项299项。

同时,为进一步推进简政放权、提高执法工作效率,经 1 县编委会、县委常委会研究同意,拟在原县政务大厅的基础上组建彬县行政服务中心,待市编办批复后组建运行。

(二)扎实开展事业单位分类改革。

(一)切实加强领导。县委办、政府办印发了《彬县事业单位清理规范工作实施方案》,成立了县分类推进事业单位改革工作领导小组,负责推进全县事业单位清理规范工作。

(二)深入调查研究。县编办组织人员深入基层对全县各系统的事业单位进行全面调研和梳理,加强与部门沟通,对一些职能萎缩、重复设置、市场化程度较高的经营服务性事业单位运行情况、人员编制、社会效益、经济效益、职能发挥等方面进行详细的了解,合理制定我县第一批、第二批事业单位清理规范方案。

(三)稳妥组织实施。按照市上批复,我县第一批事业单位清理规范工作,撤销6个事业单位、3所初级中学、129所农村小学;整合县人社局所属的县劳动仲裁委员会办公室与县人事劳动争议仲裁中心,组建彬县劳动人事争议仲裁院;整合县水利局所属的李家川水库管理站与太峪水库管理站,组建县水库管理站;整合县住建局所属的城市管理监察大队与县环境卫生管理所、县城乡建设规划监察中队,组建县城乡市容管理处;将县水帘供水管理站、县农业机械供销公司转制为企业。为了保证事业单位清理规范工作稳妥实施,县编办、县人社局、县财政局、县审计局积极主动配合做好机构的核销、登记、人员划转、资产核查等工作,确保

2 机构整合到位、人员安置到位、资产划转到位,保证新机构顺利运行。我县第二批事业单位清理规范方案,已经县编委会议、县委常委会议研究同意,待市编办审批后组织实施。

(四)积极拟订全县事业单位分类意见。县编办对全县事业单位的职责任务及运行情况进行了全面分析,在明确功能定位的基础上,对照《陕西省事业单位参考目录》对全县事业单位进行了预分类。并于2014年4月1日召开全县事业单位分类改革工作情况通报会,通报全县事业单位预分类意见,征求各部门、各单位意见。全县事业单位分类意见已经县编委会研究同意,待市编办批复后施行。

二、严把制度,规范机构编制日常管理

(一)机构编制管理工作进一步加强。建立健全机构编制管理制度,规范全县机关事业单位人事用编手续和审批程序,严格执行《控编通知单》制度、年度增人计划制度、强化机构编制管理与组织(人社)管理、财政管理等综合约束机制,有效控制了财政供养人员的增长。

(二)坚持实行机构编制集中统一管理。在日常管理中,始终坚持机构编制事项“集体研究,一支笔审批”管理制度,机构调整设置事项一律按制度按程序办理,确保了机构编制保持相对稳定,总量不突破。

三、优化服务,提升事业单位登记管理效率 依法依规开展事业单位法人登记和年检年审工作。及时公布事业单位法人登记变更,年检年审情况,采取单位自查与组织抽查相结合的方式,有针对性开展事业单位登记管理 3 工作抽查及法人运行情况调查,深化事业单位法人依法经营,自觉接受监督的意识,今年共新登记事业单位法人7个,变更事业单位法人36个,年检年审事业单位法人139个,年检合格率95.2%。

四、提高认识,进一步做好中文域名工作

中文域名是关系到国家主权和信息安全的一件大事,加强中文域名注册管理工作,迅速提升中文域名注册数量及覆盖率,我办向各级党政群机关及事业单位印发了《关于推进党群机关及事业单位政务和公益中文域名注册管理工作的通知》,并结合事业单位年检进一步推动中文域名管理工作。截止目前我县已成功注册单位216个,其中政务 58 个,事业 154个,社团4个,续费单位71个。

五、狠抓宣传,加强门户网站建设

我办结合编制工作特点和新的形势任务,为了将机构编制工作的职责定位、工作动态和创新之举及时展示给公众,与县党务公开办联系,建成了我办门户网站,将网站导航栏分成“首页“、“编办概况”、“政策法规”、“编制管理”、“工作动态”、“ 通知公告”、“改革前沿”等10大栏,各大栏下设小栏,启用分级浏览机制,既便于管理,又便于浏览;在内容上,以反映本单位近期工作动态为主,又及时将上级允许转发的文件、上级动态、兄弟单位在编制工作上好的做法上传。公开办事流程及办事指南,提高工作效率;及时转发主流媒体上编制工作好的经验做法,供机关干部学习、研讨、借鉴。

六、转变作风,加强机关干部队伍建设

(一)是强化业务知识培训。为提高干部的工作能力和业务本领,我办积极参加市、县组织的各种学习培训。通过一系列的培训,提高了全办干部职工的整体素质和工作能力。

(二)是量化考核。为切实转变干部作风,我办下发了《干部实绩考核办法》、《机关效能建设考核办法》,考核细则层层分解、落实到人,形成了人人有责任,个个有压力的工作格局,增强了全办干部职工的事业心和责任感。

(三)是加强党风廉政建设。认真抓好干部职工廉洁自律各项规定的教育,通过 “党的群众路线教育实践活动”的学习,引导党员干部振奋精神,求真务实、精通政策、熟练业务,牢固树立勤俭节约、廉洁从政和实干兴彬的意识。

(四)是开展调查研究。结合群众路线教育活动,我们广泛开展调查研究,多次深入学校、幼儿园、基层卫生院进行调查研究,掌握这些公益单位人员编制、职能运行情况和存在的问题。通过开展调研活动,提高了编办干部的调研能力、协作能力和创新能力,改进了机关作风。

(五)是不断完善内部管理制度,转变工作思路、创新工作方式,规范工作程序、提高工作效率,较好地解决机构编制管理中出现的新情况、新问题。

(六)是开展创建县级文明单位活动。通过积极开展学习提高干部队伍素质,健全制度完善内部管理,加强支部建设保持先进性,加强党风廉政建设保持风清气正,改善机关 5 作风塑造机关形象,美化办公环境营造良好工作环境,开展文体活动丰富业余生活等活动,使机关面貌焕然一新、机关干部素质大幅提升。

下半年工作安排

1.继续深化行政体制改革。严格执行中央9号文件规定,认真做好县镇机构改革的前期研判和准备工作,深入调查研究拟订县级和镇级政府机构改革方案。

2.积极稳妥地推进事业单位分类改革。在事业单位清理的基础上,围绕全县事业单位职能配备及运行情况、人员编制及结构和实有人员等方面进行,拟订全县事业单位的机构名称、隶属关系、机构规格、经费方式、职责任务、编制数额、人员结构和领导职数等规范意见,并进一步推进事业单位分类改革。

3.切实加强机构编制日常管理工作。认真贯彻执行县委、县政府印发的《关于加强机构编制管理工作的实施意见》,严格执行机构编制审批程序和财政供养人员进人程序,实现机构编制的零增长和财政供养人员只减不增的目标。

4.继续做好全县事业单位登记管理工作。依法实施事业单位年度检验,开展新任事业单位法定代表人培训,强化事业单位法定代表人监督管理体制,规范事业单位法定代表人行为。

5.巩固乡镇机构改革成果,深化乡镇行政体制改革。继续做好示范镇机构改革相关后续工作。加强对乡镇职能转变 6 中存在问题的研究,进一步理顺县镇管理体制,理清事权划分,健全和完善乡镇组织结构,健全和强化乡镇功能。

6.加强机构编制信息化建设。健全和完善机构编制网站建设,做好政务与公益域名注册管理等工作。

7.加强机关和干部队伍建设。广泛开展调查研究,提高机关干部的调研能力、协作能力和创新能力;不断完善机关各项管理制度,提高机关工作效率,积极主动地当好县委、县政府和县编委的参谋助手。

第14篇:镇机构编制管理情况汇报

***镇机构编制管理情况汇报

近日,我镇按照上级党委、政府和机构编制部门的部署和要求,对党政机构、事业单位在机构编制和人员管理工作情况进行了核查,现将核查情况汇报如下:

一、机构编制和实有人员基本情况

(一)机构编制和人员情况

1、机构设置

(1)行政综合办公室**个,即:党政办公室、经济发展办公室、社会事务办公室(挂计划生育办公室牌子)、村镇建设环境保护办公室、社会治安综合治理办公室,定编**人。

(2)财政拨款事业单位**个,即:农业综合服务站、财政所、计划生育服务站、文化广播电视服务中心、社区建设服务中心、便民服务中心,定编**人。

2、人员编制及实有人数

我镇共有编制***人(不含教育、卫生、国土、交通等系统驻乡镇机构),其中行政编制**人,全额事业编制**人。

乡镇机关中层全面实行竞岗双选,我们按照人事制度改革要求,制定了科学的竞岗方案。通过竞争上岗,极大激发了乡镇机关、事业单位干部队伍的活力,干部队伍结构得到明确改善。党政办公室,核定编制编制**人,现有**人;经济发展办公室(挂安全生产监督管理办公室牌子),核定编制**人,现有**人;社会事务办公室(挂计划生育办公室牌子),核定编制**人,现有**人;社会治安综合治理办公室,核定编制**人,现有**人。农业综合服务中心,核定编制**名,现有**人;财政管理中心,核定编制

1 **名,现有**人;计划生育服务中心,核定编制**名,现有**人;文化广播电视服务中心,核定编制**名,现有**人;社区建设服务中心,核定编制**名,现有**人;便民服务中心,核定编制4**名,现有**人。

3、机构编制公示情况

20**年机构改革时,我镇根据上级的部署和要求,成立了机构改革工作领导小组,先后制订出台了《***镇党政机关事业单位机构改革人员选配竞争上岗的意见》等文件,特别注重操作过程的公开公正。按照文件要求,我们做到了九公开,即:编制数额公开、上岗人数公开、分流人数公开、资格条件公开、竞争人数公开、操作程序公开、笔试成绩和硬件考核得分公开、竞聘结果公开,自觉接受社会各界的监督。

4、党政群机关实行编制实名制管理情况

我镇在编制上认真落实实名制,做到了编制人数严格控制在上级下达的计划内,实际人数与上报人数保持一致,镇党委把编制情况作为组织部门政务公开的一项重要内容:一是做好单位申报工作,按照单位编制员额,对纳入行政编制管理的在职工作人员进行了逐一审核,填报了《***行政机关人员编制实名花名册》,并在使用行政编制人员名单上标明公务员登记情况,报县编办进行了审核。二是做好公示复核工作。凡按照人事编制管理规定配备的人员,姓名、性别、年龄、工作岗位、职务及所在机构性质、编制员额、经费形式等情况经县编办审核后,一律在镇政府院内进行两次张榜公示,接受社会监督。整个公示过程未出现任何问题。三是做好备案工作。公示完毕后均到县编办将登记情况做了备案。

(二)镇机构领导职数配备

2 领导职数按**人设置,党委设书记**名、副书记**名、纪委书记**名(党委委员兼)、委员**名;政府设镇长**名(副书记兼)、副镇长**名(党委委员兼职**名);人大主席**名,人民武装部**名(党委委员兼)。党政工作机构主要负责人由党政班子成员副职兼任,另设**名副科级副主任。

二、加强人员管理的主要措施

在行政人员的录用上,我镇坚持凡进必考的原则,严把入口关。20**年以来,在县委、县政府的统一领导和组织下,我镇新进公务员**名,其中经过全县公务员考试录用**名,省委组织部选调生**名,全县公开招考副镇级领导干部**名。同时,根据工作需要,把品德好、业务强、年轻有为的干部及时提拔到领导岗位上来,20**年以来提拔副科级干部**人。

在事业单位人员选配上,我们坚持凡进必考的原则,全面推行人员聘用制度,逐步建立适合各类岗位特点的选人用人机制。20**年,我镇教育和卫生系统通过统一招考新进工作人员**人,其中教育系统**人,使我镇机关事业单位的人员编制得到了有效地控制。除教育、卫生、国土、交通等驻镇机构外,镇直各部门未招聘过事业人员。

三、财政经费管理的基本情况:

我镇20**年末镇财政供养人员**人,占农业人口的**%。行政、全额事业事业单位人员工资全部纳入镇财政统发。

我们严格财经纪律,对干部公务消费实行严格控制。一是制订制度。按照税费改革要求,认真核实收费项目,全部纳入镇财政管理,坚决杜绝坐收坐支,围绕车、油、会、接待及采购等,制订了具体制度,对程序进行了明确规定。二是严格落实。对公务支出根据项目不同由相应的部门负责办理,对不符合程序要求

3 的坚决予以否决。三是强化监督。镇财政所对收支情况进行全面公开,纪委、组织、财政、经管等部门强化监督职能,加强对干部及部门的审计和监督,杜绝非正常性开支。四是纳入考核。分半年和年终两次召开主要领导和部门负责人述职述廉大会,对主要领导和部门负责人进行民主评议,将评议情况作为考核的重要依据,与干部评先树优、晋职晋级挂钩,对违反纪律、铺张浪费,造成不良影响的干部依据情况坚决进行处理。

四、机构编制管理中存在的问题及建议

(一)存在的问题

一是农村税费改革后,特别是农业税完全取消后,镇财政收入减少,运行困难,仅能保证部分工资发放。二是全镇事业单位在职人员专业技术人员所占比例不到**%。专业技术人员年龄和知识结构老化,技术人员匮乏现象更严重。三是由于专业技术岗位的限制,乡镇专业技术人员评聘工作很难开展。

(二)意见及建议

一是严格把好进人关,严格编制管理,加强机构编制监督。二是适应农业税取消后镇党委政府的工作环境、工作任务、工作手段,创新镇管理体制,保证镇基层政权的正常运转。三是严肃用人制度,加大对事业单位的改革力度。对现行的管理机制进一步完善,全面推行人员聘用制度,建立适合各类岗位特点的选人用人机制。

第15篇:机构编制实名制管理实施细则

机关事业单位机构编制实名制管理实施细则

第一条

为进一步加强和改进机构编制基础管理,管住管好机构编制,严格控制行政成本,建立健全机构编制部门与纪检监察、组织、人事、财政、劳动和社会保障等部门的协调配合和制约机制,根据国务院《地方各级人民政府机构设臵和编制管理条例》等机构编制法律法规和上级有关文件规定,结合我区实际,制定本细则。

第二条

本细则适用于我区本级党委、人大、政府、政协、法院、检察院、民主党派和工商联、人民团体机关,镇街机关,以及各级事业单位。

第三条

机构编制实名制管理是机构编制部门执行机构编制管理法律法规、落实机构编制管理方针政策采取的一种核准使用、全程管理的机构编制管理办法。其由《机构编制实名制管理信息库》(即《机关事业单位机构编制管理系统》,以下简称《信息库》)、机构编制和人员名实对应(具体机构设臵与按规定审批的机构相一致、实有人员与批准使用的编制和领导职数相对应)制度、机构编制核准使用制度以及机构编制实名制管理信息公示制度构成。

第四条

机构编制实名制管理的内容包括机构编制和实有

—1— 人员。

机构编制情况主要包括:机构名称、性质、规格、隶属关系、内设机构、领导职数、主要职责(任务)、编制类型、编制数量、经费渠道、批准文号等。

实有人员情况主要包括:姓名、性别、出生日期、身份证号码、所属机构、所占编制类型、职务、参加工作时间、出入编时间及原因等。

第五条 《信息库》记载机构编制、人员等核定情况和实有情况,机构编制部门负责该信息库的建设,各单位初始录入的实有人员经审核后登记入库,之后的人员增减都必须通过该系统确认。《机关、事业单位使用编制通知单》(以下简称《编制通知单》)是调入或新增人员的“凭证”,是办结组织人事手续、办理人员经费拨款和社会保险等的依据,凡机关、事业单位调入或新增人员必须到机构编制部门办理《编制通知单》。

第六条

机构编制部门综合协调实名制管理工作,具体负责建立和维护《信息库》,核准机关、事业单位人员编制使用;办理机关、事业单位人员出入编手续,审核财政统发工资人员名单;组织指导机构编制实名制管理信息公示;对机构编制实名制管理的执行情况进行监督检查。

机构编制部门不定期会同纪检监察部门,对机构编制实名制—2 — 管理工作进行专项督查,检查执行中存在的问题并查处机构编制违纪违法行为。

组织、人事部门按照机构编制部门核定的编制、职数,调配人员、配备干部、审批人员工资。

财政部门按照机构编制部门核准的编制、实有人员情况和组织、人事部门核定的人员工资待遇标准,编制机关、事业单位的年度人员经费预算草案,核拨人员经费。

劳动和社会保障部门按照机构编制部门核准的实有人员情况和组织、人事部门的相关审批手续,办理人员社会保险手续。

第七条

有关单位机构名称、内设机构、人员编制和领导职数等机构编制事项经批准调整后,机构编制部门负责更新《信息库》。

第八条

各机关、事业单位增配处级领导职务(或非领导职务)人员,接通知后直接到组织、人事部门办理行政关系转移和工资审批手续,机构编制部门凭组织部门每月提供的干部任免情况,在《信息库》中对有关人员情况作出调整,并为其办理公费医疗、社会保险等手续出具证明材料。

第九条

军转干部等政策性安臵按经批准的安臵计划实施。

第十条

机关、事业单位按经批准的增人计划向社会公开招考(聘)工作人员。

—3— 第十一条

各机关、事业单位通过正常调任、调动、特殊人才引进等途径增加科级及以下人员,增人计划经组织、人事部门和机构编制部门核准后,组织、人事部门按管理权限和规定程序为其办理调动、报到手续。

第十二条 对于第九条至第十一条的增加人员,用人单位凭组织、人事部门相关资料到机构编制部门办理入编手续后,持《编制通知单》办理工资审批、社会保险等手续。

第十三条

各机关、事业单位增配科级领导职务(或非领导职务)人员,经组织、人事部门核准职数使用和拟任人员资格后,按干部管理权限进行任命,任命后7个工作日内向机构编制部门提出人员信息的职务变动申请。

第十四条

各机关、事业单位有工作人员被免职、降职、撤职的,按干部管理权限和规定程序办理职务(岗位)变动手续,相关手续办结后7个工作日内向机构编制部门提出人员信息的职务(岗位)变动申请。

第十五条

事业单位内部人员岗位调整涉及人员岗位类别(指管理岗位、专业技术岗位和工勤技能岗位等)或岗位等级调整的,按照职责分工,单位须向组织、人事部门申报确认。确认后7个工作日内向机构编制部门提出人员信息的岗位变动申请。

第十六条

各机关、事业单位有工作人员调往区属以外单—4 — 位、退休、死亡(含退休人员)、辞职、离职、解除聘用合同以及被开除、辞退等减员情况的,单位在减员后7个工作日内向机构编制部门提出出编申请。

第十七条

对于第十三条至第十六条的人员变动,机构编制部门审核相关材料后,通过在《信息库》修改相关人员信息予以确认。

第十八条

机关内部人员平职轮岗、事业单位内部人员岗位调整且不涉及人员岗位类别(指管理岗位、专业技术岗位和工勤技能岗位等)或岗位等级调整的,按照职责分工,用人单位经向组织部、人事部门备案后,于调整后7个工作日内直接在《信息库》上修改人员信息相关项。

第十九条

各机关、事业单位要建立机构编制实名制管理信息公示制度(涉及国家秘密等情况除外)。

每年12月15日至30日期间,各机关、事业单位必须在本系统或本单位范围内安排一次机构编制实名制管理信息定期公示,公示期为7天。

各机关、事业单位发生上述第八条至第十一条任何一项增加了人员的,必须于变动人员所有手续办结后7个工作日内,在本系统或本单位范围内安排一次机构编制实名制管理信息人员变动公示,公示期为7天。

—5— 公示内容和样式由机构编制部门制定。

第二十条

对擅自增设机构、超编进人,超职数配备干部的,机构编制部门不予办理核准手续;组织、人事部门不予办理职务任免、人员调动和工资审批等事项;财政部门不予核拨经费;劳动和社会保障部门不予办理社会保险手续。

第二十一条

各机关、事业单位要严格遵守机构编制法律法规和方针政策,认真执行机构编制管理纪律,落实机构编制实名制管理各项规定,与机构编制部门共同做好机构编制实名制管理重要载体《信息库》的日常维护工作(至少每月安排一次核对修改),以确保其真实、准确和完整。

第二十二条

本实施细则由区机构编制委员会办公室负责解释。

第二十三条

本实施细则自发文之日起实施,有效期三年。

—6 —

第16篇:机构编制

二、主要职责:

(一)贯彻执行国家、自治区有关城市发展及城市规划的方针、政策和法律、法规;研究拟定城乡规划发展战略和地方性法规、规章,并组织实施。

(二)负责组织编制城市总体规划、控制性详细规划、修建性详细规划、村镇规划以及各类专业、专项规划;负责权限内城市详细规划的审批;负责依据发展形势和要求适时调整和完善城乡总体规划,报上级批准实施。

(三)负责城市建设用地和建设项目的规划管理工作。负责权限内“建设项目选址意见书”的审批,核发“建设用地规划许可证”和“建设工程规划许可证”;参与建设工程的竣工验收。

(四)负责历史文化名城和市辖区风景名胜的规划工作,保证我市旅游资源合理开发、永续利用。

(五)负责城市规划管理地理信息系统建设和城建档案资料的管理,为城市规划、建设、管理提供地理信息数据资料和档案资料。

(六)负责城乡规划设计和城市勘察单位验证及城市勘察成果审查;负责规划行业和规划设计市场的管理,制定城乡规划事业发展规划,组织、推动城乡规划行业技术进步和人才开发工作。

(七)参与国土和区域规划以及大中型建设项目的可行性研究工作

(八)负责组织各项规划实施情况的检查;负责各类建设项目的规划监督管理。

(九)承办市人民政府交办的其它事项。

三、内设机构:

根据上述职责和职能转变的要求,我局设7个内设机构:

(一)办公室:

(二)财务科:

(三)规划设计管理科:

1、负责组织城市发展战略研究及城市规划体系编制、评审、报审工作;

2、负责规划行业和规划设计市场管理;负责乙级、丙级规划编制单位资质审核和规划设计单位验证工作;

3、负责组织权限内城市详细规划的审批和城市分区规划审核工作;

4、负责重要建设项目规划选址和可行性研究以及重点建设用地、建设项目“一书两证”技术审核工作;

5、负责组织各类建设项目规划设计条件审查、报批以及规划方案技术审查工作;

6、负责协调解决工程建设中重大纠纷及重大问题,组织召开有关业务协调会;

7、负责组织召开局技术委员会预审会和局技术业务办公例会;

8、负责组织拟定全局技术发展规划;

9、负责及时向局办公室提供本部门业务信息;

10、承办市规委办日常工作;

11、承办局领导交办的其它工作。

(四)规划管理科:

1、负责本市行政区范围内非市政建设项目“一书两证”的审核发放工作。

2、负责本市行政区范围内持有常住户口居民自建住宅的翻建和改建的审核、签转工作

3、组织参与重大建设项目的规划选址、规划设计方案和建设工程初设评审工作。

4、负责协调解决建设工程活动中用地、建设的矛盾纠纷。

5、负责本市行政区域内规划区域外大型建设项目的报批工作。

7、负责组织召开相关行政事业单位业务工作协调会议。

8、负责本科室受理报件的传送及统计工作。

9、负责做好各类与本科室相关的来访及咨询工作。

10、负责做好同本局内各相关科室的协调和衔接工作。

11、负责及时向局办公室提供本科室的业务信息。

12、承办局领导交办的其它工作。

(五)市政规划管理科:

1、负责办理城市规划区内建设单位申请的市政工程手续,对本市规划区范围内各类市政建设工程设计的规划方案及施工图进行审查并提出意见。

2、负责对本市城市规划区内市政工程及各类管线进行选址,并核发《选址意见书》、《建设用地规划许可证》及《建设工程规划许可证》(包括所有附件)。

3、负责组织召开相关单位业务工作的协调会议。

4、负责本科室受理报件的传送及统计工作。

5、负责做好各类与本科室业务相关的群众来访及咨询工作。

6、负责做好同本局各个相关科室的业务协调和衔接工作,并配合有关部门依法对市政建设工程进行监督、检查。

7、负责及时向局办公室提供本科室的业务信息。

8、承办局领导交办的其它工作。

(六)村镇规划管理科:

1、负责村、镇范围内持有常住户口居民自建住宅的翻建和改建的审核、签转工作

2、经批准的规划居民点范围内乡、镇农民宅基地及农民住宅的新建、翻建和改建的审核、签转工作。

3、负责村、镇范围内规划建设工程项目基础施工前的放线、验线工作;

4、负责村、镇范围内对小型建设工程项目的申请受理及初审报批工作;

5、负责村、镇范围内规划建设工程实施监督检查,协助行政执法局对违法建设行为进行查处;

6、负责做好村、镇范围内各类有关规划管理方面的群众来访、咨询接待工作;

7、负责及时向局办公室提供本科室的业务信息。

8、承办局领导交办的其它工作,并协助乡、镇政府做好规划管理工作。

(七)规划监察大队:

1、负责对规划建设项目批后全过程的监督检查、放(验)线,规划竣工验

收;

2、负责对规划建设项目违法建设行为的定性,配合有关部门对违法建设工程进行制止、拆除;

3、负责受理答复群众举报的违法建筑案件;

4、负责及时向局办公室提供本处业务信息;

5、承办局领导交办的其它工作。

第17篇:机构编制

玄青公会

最高领导机关

玄青阁:决策中心 玄青总务阁:最高决策机关的执行机关 玄青御术宫:咨询系统中心 玄青监察院:监察系统最高权利执行机关 玄青天机府:信息反馈系统中心

各执事机构

玄青N文华部:公会文学主管机构 玄青N凌烟阁:公会书画主管机构 玄青N杏林阁:公会医疗指导机构 玄青N弈术阁:公会棋牌主管机构

高层职能机构

玄青组织部:主管公会人事 玄青总宣部:主管公会宣传 玄青鸿胪寺:主管公会外交 玄青司务院:公会审判机关 玄青执仗院:公会执法机关 玄青碧渊阁:公会培训机构 玄青典勋府:公会任免文书发文机关 玄青监察院:监察系统主管部门

玄青将军府:公会游戏纠纷处理及公会军团管理 玄青乐府:公会音乐主管机关 玄青招募审核委员会

中层职能机构

玄青网游管理司:负责公会网游组织 玄青页游管理司:负责公会页游组织 玄青中级游戏招募委员会:负责招募游戏中优秀玩家入会 玄青中级招募委员会:负责招募非游戏人员中有才之士入会

玄青档案管理中心:为公会任职人员立档、编码机构代码、管理中级机构各类成员的人事档案

频道广播中心站:负责即时传达公会通知、政策。传达寻人信息。会议动员,会议广播。 频道常务大厅:主持公会频道日常事务 玄青二级频道管理局:负责审批基层职能机构和其他休闲类频道的建设申请,受理中层职能机构子频道的申请备案。负责为各友好公会驻本频道在本会频道友好公会专区设立公馆(特使必须有常驻标识)。

频道建筑美化院:主管公会各级美工团、组。指导公会频道美化工作。

玄青档案局:管理公会人事档案。 基层职能机构

玄青接待团:负责接待各类来访客人,发现和培养接待人员。指导接待频道工作。分流来前来访问的游客。在茶室派遣接引使者接客人进入目标频道。备案各级各类频道进入密码。 制度展览馆:展示公会日常事务工作制度。 玄青太史局:记录本会发展历史。 玄青笑林馆:负责主办开心一笑。 玄青书房馆:负责主办每日一读 新闻中心处:展示新闻新事。 开心一笑:古今喜人喜事

每日一读:阅读类文章

公会今日要闻:预告今日各项活动的活动时间

今日会议时间表:预告各类会议开会时间

文信局:公告任免信息、任务信息、活动信息、通告信息、宣传信息 玄青初级招募委员会:负责审核游戏内招募支部或者成员介绍新人入会 情报收集处:负责基本消息的收集

玄青公会

玄青公会组织部关于公会组织机构的设置的决定

玄组令[2012]第1号

最高领导机关

玄青阁:决策中心 玄青总务阁:最高决策机关的执行机关 玄青御术宫:咨询系统中心

玄青监察院:监察系统最高权利执行机关 玄青天机府:信息反馈系统中心 各执事机构

玄青N文华部:公会文学主管机构.玄青N凌烟阁:公会书画主管机构.玄青N杏林阁:公会医疗指导机构.玄青N弈术阁:公会棋牌主管机构.高层职能机构

玄青组织部:主管公会人事.玄青总宣部:主管公会宣传.玄青鸿胪寺:主管公会外交.玄青司务院:公会审判机关.玄青执仗院:公会执法机关.玄青碧渊阁:公会培训机构.玄青典勋府:公会任免文书发文机关.玄青监察院:监察系统主管部门.玄青将军府:公会游戏纠纷处理及公会军团管理.玄青乐府:公会音乐主管机关.玄青招募审核委员会.中层职能机构

玄青网游管理司:负责公会网游组织 玄青页游管理司:负责公会页游组织.玄青中级游戏招募委员会:负责招募游戏中优秀玩家入会.玄青中级招募委员会:负责招募非游戏人员中有才之士入会.玄青档案管理中心:为公会任职人员立档、编码机构代码、管理中级机构各成员的人事档案.频道广播中心站:负责即时传达公会通知、政策。传达寻人信息。会议动员,会议广播频道.常务大厅:主持公会频道日常事务.玄青二级频道管理局:负责审批基层职能机构和其他休闲类频道的建设申请,受理中层职能机构子频道的申请备案.负责为各友好公会驻本频道在本会频道友好公会专区设立公馆(特使必须有常驻标识).频道建筑美化院:主管公会各级美工团、组.指导公会频道美化工作.

玄青公会

玄青档案局:管理公会人事档案.基层职能机构

玄青接待团:负责接待各类来访客人,发现和培养接待人员.指导接待频道工作.分流来前来访问的游客。在茶室派遣接引使者接客人进入目标频道.备案各级各类频道进入密码.制度展览馆:展示公会日常事务工作制度.玄青太史局:记录本会发展历史.玄青笑林馆:负责主办开心一笑.玄青书房馆:负责主办每日一读.新闻中心处:展示新闻新事.开心一笑:古今喜人喜事.每日一读:阅读类文章.公会今日要闻:预告今日各项活动的活动时间.今日会议时间表:预告各类会议开会时间.文信局:公告任免信息、任务信息、活动信息、通告信息、宣传信息.玄青初级招募委员会:负责审核游戏内招募支部或者成员介绍新人入会.情报收集处:负责基本消息的收集.

玄青公会组织部

二〇一二年六月十日

第18篇:新疆维吾尔自治区中小学机构编制管理暂行规定

新疆维吾尔自治区中小学机构编制管理暂行规定

第一章 总则

第一条 为了进一步加强自治区中小学机构编制管理科学化、规范化、法制化建设,合理配置教育资源,调整优化教师队伍,提高教育教学质量和办学效益,促进基础教育的改革与发展。根据《国务院办公厅转发中央编办、教育部、财政部关于制定中小学教职工编制标准意见的通知》(国办发[2001]74号)、《国务院办公厅关于完善农村义务教育管理体制的通知》(国办发[2002]28号)及《教育部关于贯彻〈国务院办公厅转发中央编办、教育部、财政部关于制定中小学教职工编制标准意见的通知〉的实施意见》(教人[2002]8号)精神,结合自治区实际,制定《新疆维吾尔自治区中小学机构编制管理暂行规定》(以下简称暂行规定)。

第二条 各级政府举办的中小学校是实施基础教育,提高全民族文化素质的公益性事业单位,其教职工使用事业编制。 第三条 中小学机构编制管理应遵循教育教学规律,保证自治区基础教育发展的基本需要,坚持精干、规范、合理、优化、高效的原则。

第二章 管理体制

第四条 机构编制主管部门负责审核报批辖区内教育系统所属中小学机构编制,监督机构编制法规政策的执行;教育行政主管部门负责拟定所属中小学机构编制方案;财政行政主管部门依据分级负担的原则和机构编制部门核定的教职工编制,核拨中小学人员经费。

第五条 中小学机构编制核定的组织实施工作,由各级机构编制主管部门会同教育、财政行政主管部门具体负责。

(一)自治区机构编制委员会办公室会同自治区教育厅、自治区财政厅负责对自治区中小学教职工编制进行总量控制和政策指导,自治区机构编制委员会办公室负责审核各地、州、市中小学教职工编制,报自治区机构编制委员会审批,并负责对自治区中小学教职工编制标准执行情况进行监督检查。

(二)各地、州、市教育行政主管部门负责拟定本级及辖区各县、市、市辖区中小学教职工编制方案;地、州、市机构编制主管部门会同同级财政行政主管部门负责审核本级及辖区各县、市、市辖区中小学教职工编制方案,并经同级政府(行署)同意后,报自治区机构编制委员会办公室审核。

(三)县、市、市辖区教育行政主管部门负责拟定本县、市、市辖区中小学教职工编制方案;县、市、市辖区机构编制主管部门会同同级财政行政主管部门负责审核本县、市、市辖区中小学教职工编制方案,经同级政府同意后,报地、州、市机构编制委员会办公室审核并汇总上报。

(四)各地、州、市中小学教职工编制方案经自治区机构编制委员会审批下达后,各地、州、市及县、市、市辖区教育行政主管部门在核定的编制数额内,按照班额、生源等情况提出具体分配所辖中小学机构编制意见,并报同级机构编制部门审批。各级财政行政主管部门依据机构编制部门核定的教职工编制,核拨中小学人员经费。

第六条 中小学机构编制实行集中统一管理。其他部门和社会组织不得以任何形式进行干预,下发文件和部署工作不得有涉及学校机构和教职工编制方面的内容。

第三章 内设机构和领导职数

第七条 中小学校的内设机构和领导职数根据学校类别、规模和任务设置,保证学校教育教学管理工作的有效实施。

第八条 普通中学内设机构原则上设教导处(室)、总务处(室)、办公室;12个(不含12个)教学班以上的学校可增设1一2个内设机构,各内设机构可配主任1名。

普通中学(含高中、初中,下同)一般配校长、书记各1名,副校长1名;民汉合校的学校和12个(不含12个)教学班以上的学校可增配副校长1名。

第九条 完全小学内设机构原则上设教导处(室)、总务处(室);18个(不含18个)教学班以上的学校可增设1一2个内设机构,各内设机构可配主任1名;12个教学班以下的学校只设管理岗位,不设内设机构,可配教导主任和总务主任各1名;农村小学分校或教学点指定1名教师负责学校工作。

完全小学一般配校长、书记各1名,副校长1名;民汉合校的学校和18个(不含18个)教学班以上的学校可增配副校长1名。

第十条 乡(镇)人民政府不设专门的教育管理机构,乡(镇)有关教育工作由乡(镇)长直接负责,并接受县级教育行政部门指导。教育教学业务管理由乡(镇)中心学校或能胜任教学管理业务的学校校长负责,可增配副校长1名。

第十一条 中小学校的群众团体按有关法律及章程设立。学校行政管理人员及群众团体工作人员,可以一人多岗、专兼结合、相互兼职。

第四章 人员编制

第十二条 自治区中小学教职工编制标准的核定。根据高中、初中、小学等不同教育层次和城市、县镇、农村等不同地域核定。城市、县镇按照在校学生数的一定比例核定(详见附表一),农村按照班额和在校学生数核定(详见附表二)。农村初级小学(1一3年级)或分校、教学点编制原则上按农村小学核编标准核定在乡(镇)中心小学编制数内。

第十三条 中小学教职工包括教师、职员、教学辅助人员和工勤人员。

(一)教师:指学校中直接从事教育、教学工作的专业人员;

(二)职员:指从事学校管理工作的人员;

(三)教学辅助人员:指学校中主要从事教学实验、图书、电化教育及卫生保健等教学辅助工作的人员;

(四)工勤人员:指学校后勤服务人员。

第十四条 中小学管理工作尽可能由教师兼职,后勤服务工作应逐步实行社会化。确实需要配备职员、教辅人员和后勤人员的,其所占教职工编制比例为:高中一般不超过16%、初中一般不超过15%、小学一般不超过9%。

第十五条 中小学应根据教育教学规律和教学需求安排班额,并根据班额组织教学班级。原则上城市普通中学每班学生45-50人,小学40-45人,农村学校酌减。

第十六条 符合下列情况的中小学校其教职工编制可适当增加:

(一)开设双语教学课程班的学校,每校可适当增加1-2名人员编制;

(二)农牧区寄宿制学校、民汉合校的学校,每校可适当增加1-2名人员编制;

(三)乡(镇)中心小学,原则上增加1名人员编制,以加强教育教学业务管理工作。第五章 管理办法和监督措施

第十七条 中小学教职工编制实行动态管理,县、市、市辖区机构编制主管部门会同教育、财政行政主管部门每三年根据教育事业发展规划、生源变化和学校布局调整情况,对中小学教职工编制进行一次全面审核上报工作。

凡在已核定的中小学机构编制总量范围内,学校要求增设专门机构和调整人员编制,须经同级机构编制主管部门审批共下达正式文件后,方可执行;对于超编的学校,教育行政主管部门应及时拟定具体余缺调剂计划,逐步压缩超编人员。要积极引导组织教职工从城镇和超编学校向农村和缺编学校合理流动。

第十八条 要清理各种形式的占用中小学教职工编制和各类“在编不在岗”人员。对已占用学校教职工编制而不在学校工作的人员,要限期与学校脱离关系,教育行政部门和学校不得为其支付工资。任何部门和单位一律不得以任何理由占用和变相占用中小学教职工编制。中小学不得超编聘用人员,不得使用编外人员顶编在岗工作。 第十九条 全面实行教师资格制度。农村中小学任教人员必须具备相应的教师资格,对不具备教师资格的人员要及时调整出教师队伍。辞退代课教师和不合格教师,压缩非教学人员,清退临时人员。

第二十条 经批准设立的中小学校,凡具备法人条件的,应依法按照分级登记管理的规定向事业单位法人登记管理机关备案,独立承担民事责任。

第二十一条 各级机构编制主管部门和教育、财政行政主管部门要加强对中小学机构编制工作的监督、检查。对违反本暂行规定的单位,要责令其纠正,并视情节轻重对有关责任者给予处理。 第六章 附则

第二十二条 本暂行规定适用于自治区范围内由政府举办的各级中小学校。

特殊教育学校、职业学校、小学附设幼儿园及工读学校可参照执行本暂行规定。

新疆生产建设兵团所属中小学校的教职工编制,可参照执行本暂行规定。

社会力量举办的同类学校可参照《新疆维吾尔自治区中小学教职工编制标准》执行。

第二十三条 本暂行规定自发布之日起执行。原有关中小学机构编制管理文件及规定与本暂行规定内容不相符的,均以本暂行规定为准。

第二十四条 本暂行规定由自治区机构编制委员会办公室负责解释。

附件:

一、新疆维吾尔自治区中小学教职工编制标准(城市、县镇

二、新疆维吾尔自治区中小学教职工编制标准(农村)

自治区编办 自治区教育厅 自治区财政厅 二○○三年四月十一日

附件一:

新疆维吾尔自治区中小学教职工编制标准

(城市、县镇)

学校类别 教职工与学生比

高中 城市 1∶12.5

高中 县镇 1∶12

初中 城市 1∶13.5

初中 县镇 1∶14

小学 城市 1∶19

小学 县镇 1∶19

注:

1、“城市”指乌鲁木齐市、克拉玛依市;

2、“县镇”指县、市政府所在地城区。

附件二:

新疆维吾尔自治区中小学教职工编制标准(农村)

学校类别 每班平均学生数 每班平均教职工数

初中 30-45 3.8

小学 25-40 1.8

第19篇:河南省事业单位机构编制管理规定

河南省事业单位编制管理暂行规定[失效] 1989-06-29

第一条

为了加强我省事业单位编制管理,根据国家有关规定,结合我省实际情况,特制定本规定。

第二条

本规定所称事业单位,是指从事为国民经济和社会生活各个领域服务,处于国家机关、社会团体和企业活动之外,不具有国家行政管理职能,不以创造利润和为国家积累资金为主要目的全民所有制单位。

符合前款规定的单位,使用事业编制。

第三条

县级以上编制部门是同级人民政府统一管理事业单位编制的主管部门。

各级计划、劳动、人事、财政、银行、审计、监察等部门,应密切配合编制部门做好事业单位编制的管理工作。

第四条

各级编制部门管理事业单位编制的主要职责是:

(一)贯彻落实国家和本省有关事业单位编制管理的政策、法规和规章;

(二)制定和执行事业单位编制控制计划;

(三)具体审核或审批事业单位的机构编制;

(四)制定和落实事业单位编制定员标准和内部人员结构比例;

(五)检查监督事业单位编制的执行情况。

第五条

事业单位的机构编制工作,实行统一领导、分级管理。全省事业单位编制管理的规章制度和政策,由省人民政府制定;县级以上人民政府应加强对事业单位编制管理工作的领导,并按照分级管理的范围和规定的权限,管理所属事业单位编制。

第六条

事业单位的编制,应贯彻精干、节约、效能的原则,并根据我省国民经济和社会事业发展的需要,以及人力、财力、物力的可能,因地制宜,合理布局,逐步发展。

第七条

事业机构设置、调整及编制的核定,应贯彻政事分开、企事分开的原则,明确工作任务和职责范围,按规定程序报批,并以县级以上人民政府和编制部门的专门文件为执行依据。

上级各业务主管部门,不得以任何理由和任何形式干预下级的机构编制。

第八条

县级以上人民政府直属或委托有关部门代管的事业机构的设置和调整,由同级编制部门审核,报同级人民政府审批,并报上一级编制部门备案;其内设机构,由同级编制部门审批。

县级以上人民政府各工作部门所属的事业机构,由同级编制部门审批。乡(镇)所属的事业机构,由县(市)编制部门审批。

第九条

各类院校的设置和调整,按下列权限审批:

(一)高等院校,由省教育主管部门提出意见,经省人民政府审核后,报国家教育主管部门审批;其内设机构,在同级编制部门和教育主管部门审定的限额内,由院校自行确定,并报编制部门和教育主管部门备案。

(二)中等专业学校,由省业务主管部门或省辖市人民政府、地区行政公署提出意见,经省教育主管部门审核后,报省人民政府审批。

(三)技工学校,由省业务主管部门或省辖市人民政府、地区行政公署提出意见,经省劳动主管部门会同编制部门审核后,报省人民政府审批。

(四)高级中学,由县(市)教育主管部门提出意见,经县(市)人民政府审核后,报省辖市人民政府、地区行政公署审批,并报省教育主管部门备案。

(五)初级中学、小学,按《河南省义务教育实施办法》规定的权限审批。

第十条

省和市(地)所属各类独立的自然科学研究机构的设置和调整,由

1 其业务主管部门提出意见,报同级编制部门会同科技主管部门审核或审批,并报上一级科技主管部门备案;省和市(地)所属其它各类科学研究机构,由同级编制部门审批。

第十一条

省属图书出版机构的设置和调整,由省编制部门会同新闻出版主管部门审核,并征求国家新闻出版主管部门意见后审批;省直各部门和市(地)所属新闻出版机构,由同级编制部门征求新闻出版主管部门意见后审批。

第十二条

事业单位不确定行政级别。确因工作需要必须明确级别的,应根据其在国民经济和社会事业发展中承担的任务及其隶属关系等条件,参照国家行政机关的行政级别,分别确定相应级别,但不得高于同级人民政府工作部门的级别。

确定事业单位的相应级别,必须按有关规定报批。

第十三条

县级以上人民政府和编制部门,对事业单位的编制实行宏观控制、计划管理。全省事业单位编制的控制计划,由省编制部门制定,报省人民政府批准后下达,各市(地)、县(市)在省下达的计划控制数内具体审批和管理。

第十四条

事业单位都应核定编制。凡有编制定员标准的事业单位,其编制应在规定的定员标准以内核定;凡未制定编制定员标准的,其编制应按岗位和工作量核定;新建、扩建单位的编制,分期分批核定。核定事业单位编制的同时,还应核定其领导职数和内部人员结构比例;事业单位的各类人员,按核定的结构比例配备。 各类事业单位的编制定员标准和内部人员结构比例,由省编制部门制定或由省编制部门会同省有关业务主管部门共同制定。

第十五条

鼓励有条件的事业单位逐步实行自收自支、企业化管理。对已实行自收自支、企业化管理、不需财政拨给任何经费的事业单位,其编制可根据工作需要适当放宽。

第十六条

事业单位的编制包括:

(一)由本单位支付工资的在职人员;

(二)经劳动、人事主管部门批准聘用的人员;

(三)计划内临时工人。

第十七条

事业单位调配人员,必须依据编制,逐步充实,提高素质。各类统配人员的分配计划和其它增人计划,由各有关业务主管部门会同编制部门共同制定。

第十八条

各级编制部门对所属事业单位,实行编制与工资基金相结合的管理办法。各事业单位必须以编制部门审核的编制与工资基金管理册,作为申请调配人员、核拨经费、领取工资的凭据。

第十九条

事业单位和各业务主管部门,必须严格执行编制法规、规章和政策,机构设置和编制定员一经批准,任何部门和单位不得擅自增加和改变;未经批准增加、调整机构和人员编制的,编制部门不得承认,财政部门不得核拨经费,计划部门不得下达劳动工资计划,劳动、人事部门不得办理人员调配手续,银行不得支付工资。

长期没有工作任务或不能开展工作的事业单位,应予撤销,收回编制。

第二十条

违反本规定,具有下列情况之一的,由同级编制部门或人民政府给予通报批评,并限期纠正;拒绝纠正的,由同级人民政府追究其主管部门领导的行政责任:

(一)擅自增设机构、增加编制和领导职数的;

(二)擅自进行机构升格的;

(三)擅自改变单位性质、名称和隶属关系的;

(四)擅自调配人员和超编调配人员的;

(五)长期严重超编不精简压缩的;

(六)内部人员结构严重不合理长期不调整的。

第二十一条

本规定由省编制部门负责解释。

第二十二条

本规定自发布之日起施行。我省过去有关规定与本规定不一致的,以本规定为准。

附:事业单位范围划分目录提要

一、科学研究事业单位:

从事数学、物理、化学、生物、农业、林业、水利、医药、交通、能源、冶金、建材、电子等自然科学研究的专业研究所;

从事政治、经济、哲学、法学、史学、文学等社会科学研究的专业研究所;

从事管理学、情报学、人口学、图书馆学等综合科学、交叉科学研究的专业研究所;

从事计量、测试、环境保护、计划生育等社会公益事业研究的专业研究所等。

二、勘察设计事业单位:

各种综合性和专业性的规划设计院、设计所;

各种勘察院、普查队、测量队等。

三、教育事业单位:

各种高等院校、中等专业学校、技工学校、普通中小学校、幼儿园、盲聋哑人学校;

党校、干部职工院校和其它成人教育(培训)单位;

为教学服务的教学(教材)研究、电化教育单位等。

四、文化艺术事业单位:

各种纪念馆、展览馆、群艺馆、文化馆(站)、图书馆、文化宫、青少年宫、文化娱乐中心;

综合性和专业性文艺演出团体、文艺创作单位;

文物保护(管理)单位等。

五、新闻出版事业单位:

各种报社、出版社、杂志社;

广播电台、广播站、电视台、微波站、转播台等。

六、体育事业单位:

各种公共体育场、体育馆;

各种专业运动队和体育训练单位等。

七、卫生事业单位:

各种综合性和专业性医院、门诊部、卫生院;

防疫、防治、保健、药品检验单位;

计划生育技术指导和药具管理单位等。

八、农林水牧事业单位:

农业(农机)技术指导、推广站,种子站,土壤肥料站;

畜牧兽医院(站),植物保护所(站),饲草饲料站;

林业技术试验推广站,试验林场(苗圃);

农田水利、水土保持指导站,水文水资源管理站,水库、堤坝管理单位及水产养殖试验单位等。

九、社会福利事业单位:

各种福利院、疗养院、干休所、养老院;

殡葬场(馆)、烈士陵园和公墓管理单位;

残疾人服务单位等。

十、城市公用事业单位:

公园、动物园、清洁队、市政建设管理单位; 风景名胜游览区管理单位等。 十

一、综合服务事业单位:

气象台(站)、地震台(站);

公路和港航养护、管理(监理)站(所),环境保护监测管理站(所); 调查统计、检测检验、计算、咨询、技术服务单位等。 十

二、机关附属事业单位:

档案馆; 机关招待所、房产维修队、机要印刷厂等。 十

三、其它符合本暂行规定第二条规定的单位。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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河南省事业单位机构编制管理规定1997年8月21日豫政【1997】50号 河南省人民政府 第一章 总则

第一条 为了加强事业单位机构编制管理,促进事业单位健康发展,根据国家有关规定,结合我省实际,制定本规定。

第二条 本规定所称事业单位,是指由国家举办的,从事教育、科研、文化艺术、新闻出版、广播电视、卫生、体育、社会福利等业务,不具有国家行政管理职能,不以为国家积累资金为主要目的,相对独立的社会服务实体单位。

第三条 事业单位的机构编制管理,坚持政事分开和精简、优化、效益的原则,根据国民经济和社会发展的需要,以及人力、财力、物力的可能,因地制宜,合理布局,逐步发展。

第四条 事业单位的机构编制管理,实行统一领导、分级管理的体制。各级机构编制委员会及其办事机构,是管理事业单位机构编制的职能部门,主要职责是:

(一)贯彻落实国家有关事业单位机构编制管理的法规、规章和政策,制定本地事业单位机构编制管理的政策和规定;

(二)拟定和实施事业单位机构改革方案;

(三)制定和落实事业单位人员编制控制计划;

(四)制定和落实事业单位机构编制标准和人员结构比例;

(五)制定和实施事业单位登记和审验办法;

(六)具体审批和管理事业单位的机构编制;

(七)检查监督事业单位机构编制的执行情况。第二章 机构管理

第五条 事业单位机构管理的内容包括:设置、撤销、分设和合并机构,确定和改变性质、名称、隶属关系,审定、调整职责范围和规格等(以下简称设置和变更)。 第六条 设置各类事业单位,应具备下列条件:

(一)国民经济和社会发展需要,或已列入国民经济和社会发展计划,布局合理;

(二)有明确的举办主体和规范的名称;

(三)有明确的业务范围和固定的工作任务;

(四)有经批准的投资计划或合法、稳定的经费来源;

(五)有固定的工作场所和必需的设施;

(六)有适应业务需要的人员。

第七条 申请设置和变更事业单位,其举办主体应当提交下列材料:

(一)申请报告。内容包括:设置的目的、依据、单位名称、隶属关系、业务范围、内设机构、人员编制、领导职数、人员结构比例、经费管理形式等。

(二)论证报告。内容包括:在国民经济和社会发展中的作用,与现有同类机构的业务分工情况,经费来源、办公地点、基本设施及其他有关情况。

(三)证明材料。与设置和变更有关的法律、法规、文件、资格认证证明等。 第八条 各类事业单位的设置和变更,按下列权限审批:

(一)省和市地相当厅级、副厅级的,由省机构编制主管部门审核,按规定权限报批;省直相当处级以下的,由省机构编制主管部门审批。

(二)市地、县(市、区)相当处级、副处级的,由市(地)机构编制主管部门审核,按规定权限报批;市(地)相当科级以下的,由市地机构编制主管部门审批。

(三)县(市、区)相当科级、副科级的,由县(市、区)机构编制主管部门审核,按规定权限报批。

第九条 审批设置事业单位,应明确其名称、隶属关系、业务范围、相当规格、内设机构等。事业单位应按审定的业务范围开展活动。

事业单位的名称,一般称院、校、所、台、站、社、馆、队、中心等。事业单位一般不得使用行政机构或企业的名称。

第十条 部分教育事业单位的设置和变更,按下列权限审批:

(一)高等学校,由省教育行政主管部门会同省机构编制主管部门提出意见,经省人民政府审核后,报国家教育行政主管部门审批。省属高等学校的内设机构,由省机构编制主管部门审批;市地管理的高等学校的内设机构,由市地机构编制主管部门审批。

(二)中等专业学校,由其举办主体或市地人民政府、行政公署提出意见,经省教育行政主管部门会同省机构编制主管部门审核后,报省人民政府审批。省属中等专业学校的内设机构,由其举办主体审批;市地管理的中等专业学校的内设机构,由市地机构编制主管部门审批。

(三)技工学校,由其举办主体或市地人民政府、行政公署提出意见,报省劳动行政主管部门会同省机构编制主管部门审批。省属技工学校的内设机构,由其举办主体审批;市地管理的技工学校的内设机构,由市地机构编制主管部门审批。

(四)高级中学,由同级教育行政主管部门会同机构编制主管部门提出意见,经同级人民政府审核后,报市地人民政府、行政公署审批。

(五)初级中学、小学,由县(市、区)教育行政主管部门会同同级机构编制主管部门审核后,报县(市、区)人民政府审批。

第十一条 独立的自然科学研究单位的设置和变更,由其举办主体提出意见,报同级机构编制主管部门征求科技行政主管部门意见后审批。

其他科学研究单位的设置和变更,报同级机构编制主管部门审批。

第十二条 报纸、期刊和图书、音像等出版机构的设置和变更,由国家或省新闻出版行政主管部门核发刊号、社号后,报同级机构编制主管部门审批。

第十三条 咨询、会计、审计等中介服务机构的设置和变更,经有关行政主管部门认定资格后,服同级机构编制主管部门审批。

第十四条 事业单位出现下列情况之一者,应及时向机构编制主管部门申请撤销:

(一)依照法律、法规规定责令解散;

(二)举办主体决定解散;

(三)原定业务范围消失;

(四)性质改变,不再作为事业单位;

(五)因合并、分设而解散;

(六)章程规定的解散事由出现。

申请撤销事业单位,应当提交申请报告,有关责令解散的法律、法规、文件和其他有关材料。

第三章 编制管理

第十五条 经批准设置的事业单位,使用国家事业编制。事业单位的编制,由同级机构编制主管部门审批。

第十六条 事业单位的编制,按规定的定员标准核定;没有编制定员标准的单位,按实际工作任务和应设的工作岗位核定;新建、扩建单位的编制,分期分批核定。 第十七条 核定事业单位编制的同时,应核定其领导职数和各类人员结构比例。 事业单位的编制定员标准和人员结构比例,由省机构编制主管部门制定。

6 第十八条 事业单位配备人员,应当以编制和结构比例为依据。第十九条 经批准合并、分设的事业单位,应重新核定其编制;被撤销的事业单位,应收回其原定编制。

第二十条 审批事业单位编制,应同时审定其经费预算管理形式,并应征求财政主管部门的意见。

第四章 登记管理

第二十一条 事业单位实行登记管理制度。未经核准登记,不得以事业单位的名义开展活动。

第二十二条 事业单位按照行政隶属关系,由同级机构编制主管部门审核、登记。登记的主要内容包括:单位名称、性质、规格、编制、业务范围、经费预算管理形式、隶属关系、办公地址、法定代表人等。

第二十三条 事业单位的登记管理分为事业单位法人登记和事业单位登记。具备法人资格的事业单位,进行事业单位法人登记;不具备法人资格的,进行事业单位登记。 第二十四条 事业单位经批准分设、合并、撤销或改变登记内容的,应及时办理变更登记或注销登记。

第二十五条 事业单位进行登记、变更登记或注销登记后,由同级机构编制主管部门发布事业单位登记公告。

第二十六条 事业单位登记管理实行审验制度,一般2至3年审验一次,审验结果和评价作为管理事业单位机构编制的依据。

第二十七条 事业单位登记管理的具体实施办法,由省机构编制主管部门另行制定。 第五章 监督管理

第二十八条 事业单位及其举办主体和有关行政主管部门,应严格执行机构编制法规和本规定。机构编制一经批准,任何单位和个人不得擅自变更。

第二十九条 违反本规定,具有下列情况之一的,由同级机构编制主管部门给予通报批评,并责令限期改正;拒不改正的,收回登记证件,责令停止业务活动,并通知有关行政主管部门停拨事业经费;情节严重的,由监察机关或其主管部门给予直接责任者行政处分。

(一)未经批准擅自设立事业单位机构或不按规定的职责范围开展业务活动的;

(二)擅自增加编制和领导职数的;

(三)擅自调整机构规格和改变性质、名称、隶属关系的;

(四)擅自超编调配、接收人员的;

(五)严重超编或内部人员结构严重不合理长期不予调整的;

(六)不按规定进行登记和审验的;

(七)在机构、编制、经费和登记管理以及审验中弄虚作假的;

(八)其他违反机构编制管理法规和本规定的行为。

第三十条 应当申报撤销而未申报的事业单位,机构编制主管部门调查核实后,可直接行文撤销。 第六章 附则

第三十一条 本规定执行中的有关问题,由省机构编制主管部门负责解释;过去的有关规定与本规定不一致的,以本规定为准。 第三十二条 本规定自发布之日起施行。

1997年8月21日

7 河南省人民政府令

(第137号)

《河南省事业单位机构编制管理办法》已经2010年12月17日省政府第78次常务会议通过,现予公布,自2011年4月1日起施行。

省长 郭庚茂

二○一一年二月九日

第一条 为规范事业单位机构设置,加强事业单位编制管理,根据《地方各级人民政府机构设置和编制管理条例》,结合本省实际,制定本办法。

第二条 本省由国家机关举办或者其他组织利用国有资产举办并纳入各级机构编制委员会办公室(以下简称机构编制管理机关)管理范围的事业单位的机构设置、编制管理以及对机构编制工作的监督管理,适用本办法。法律、法规和国家另有规定的,从其规定。

第三条 事业单位机构编制管理应当遵循政事分开、事企分开、精简效能的原则,实行总量控制、分类管理和动态调整。

第四条 事业单位机构编制管理工作,实行统一领导、分级管理的体制。省机构编制委员会统一领导全省事业单位机构编制管理工作。省辖市、县(市、区)机构编制委员会分别负责本行政区域事业单位机构编制管理工作。

各级机构编制管理机关具体负责本行政区域事业单位机构编制管理日常工作,并接受上级机构编制管理机关的指导和监督。

第五条 依照国家和省规定的程序设置的事业单位和核定的事业编制,是岗位设置、聘用(录用)、调配工作人员、配备领导成员和核拨经费的依据。

县级以上人民政府应当建立事业单位机构编制、人员工资与财政预算相互制约的机制。禁止擅自设立事业单位和增加事业编制。对擅自设立事业单位、增加事业编制和编制外增加人员的,不得核拨财政资金或者挪用其他资金安排其经费。

第六条 上级人民政府工作部门不得要求下级人民政府及其工作部门设立与其业务对口的事业单位,不得对下级的事业单位机构编制事项作出具体规定。

第七条 事业单位机构编制事项,由专项的机构编制规章、规范性文件规定。其他规章、规范性文件不得就机构编制作出具体规定。机构编制具体事项,应当按照规定权限和程序由机构编制管理机关专项办理。

第八条 事业单位机构设置管理包括下列事项:

(一) 事业单位的设立、合并、分设和撤销;

(二) 事业单位的名称、规格、内设机构和主管部门的确定或者变更;

(三) 事业单位职责任务的确定或者调整;

(四) 需要管理的其他事项。

第九条 设立事业单位,应当具备下列条件:

(一) 有明确的主管部门和职责任务;

(二) 有规范的机构名称、固定的工作场所和必要的设施;

(三) 有明确的经费来源;

(四) 法律、法规规定的其他条件。

第十条 设立事业单位,应当向机构编制管理机关提出申请。申请应当包括下列内容:

(一) 法律和法规依据、必要性、可行性;

(二) 主管部门、机构名称、规格、职责、内设机构;

(三) 编制数额、领导职数、人员编制结构比例、经费来源。

第十一条 事业单位名称应当与其承担的职责任务相一致,并与党政机关、企业和社会团体的名称相区别。事业单位一般称院、校、所、台、站、社、团、馆、中心等。

事业单位名称冠“中国”、“中华”、“全国”、“国家”和“国际”等字样的,应当报国务院审批;省辖市以下事业单位名称冠“河南省”、“河南”、“全省”等字样且不冠所在省辖市、县(市、区)名称的,应当报省机构编制管理机关审批。

第十二条 事业单位有下列情形之一的,应当申请变更:

(一) 名称、职责、规格、主管部门、内设机构、经费供给形式发生变化的;

(二) 合并或者分设的。

第十三条 事业单位有下列情形之一的,应当申请撤销:

(一) 依照法律、法规应当予以撤销的;

(二) 主管部门决定撤销的;

(三) 职责任务消失的;

(四) 性质改变的;

(五) 因其他事由需要撤销的。

第十四条 除法律、法规另有规定外,新设立的下列单位,不得批准为事业单位:

(一) 应用开发型科研机构;

(二) 社会中介服务机构;

(三) 新建宾馆、饭店、招待所等经营性单位;

(四) 各类协会、学会、研究会、基金会等机构;

(五) 国家和本省规定的其他单位。

第十五条 事业单位编制管理包括下列事项:

(一) 编制数额;

(二) 人员编制结构比例;

(三) 经费供给形式;

(四) 领导职位设置及职数的确定或者变更。

人员编制依据编制标准核定;无编制标准的,根据职责任务、发展规模等,参照同类事业单位的同等情况核定。

第十六条 事业单位经费供给形式分为财政全额拨款、财政差额补贴和经费自理。事业单位经费供给形式在事业单位设立时根据其性质、类型和职责任务确定。

第十七条 事业单位人员编制核定后,因职责任务变化需要调整的,由其主管部门或者事业单位向同级机构编制管理机关提交调整方案。调整方案应当包括调整编制的理由和依据、编制数额及人员编制结构比例。

第十八条 事业单位人员编制不得与国家机关人员编制或者其他组织人员编制混合使用,国家机关和其他组织不得占用事业单位人员编制。

第十九条 核定事业单位领导职数,应当遵守下列限额规定:

(一) 编制数额在10名以下的,核定1至2职;

(二) 编制数额在11名至50名的,核定2至3职;

(三) 编制数额在51名至200名的,核定3至4职;

(四)编制数额在201名至1000名的,核定4至5职;

(五) 编制数额在1001名至3000名的,核定5至6职;

(六) 编制数额在3000名以上的,不超过7职。

第二十条 核定事业单位内设机构领导职数,应当遵守下列限额规定:

(一) 编制数额在5名以下的,核定1职;

(二) 编制数额在6名至10名的,核定2职;

(三) 编制数额在11名以上的,核定3职。

第二十一条 经批准合并、分设的事业单位应当重新核定事业编制;经批准撤销的事业单位,原 9 核定的事业编制应当核销。

第二十二条 全省事业编制总额,由省机构编制管理机关提出方案,报省机构编制委员会审批。省辖市、县(市、区)机构编制管理机关在上级机构编制管理机关下达的编制总额内,按照审批和管理权限对本行政区域的事业编制进行审批管理。

乡镇事业编制总额的调整,经县级机构编制管理机关报省辖市机构编制管理机关审核后,报省机构编制管理机关审批。

第二十三条 设立纳入财政预算管理的事业单位和核定事业编制,由其主管部门提出方案,经机构编制管理机关审核后,报机构编制委员会审批;在编制总额内的合并、分设、变更名称及调整由机构编制管理机关审批。

第二十四条 省和省辖市按照正厅级、副厅级管理的事业单位的设立、变更、撤销,由省机构编制管理机关审核,按照规定程序报批。

省辖市、县(市、区)按照正处级、副处级管理的事业单位的设立、变更、撤销,由省辖市机构编制委员会审核,报省机构编制管理机关按照规定程序审批。

县(市、区)按照正科级、副科级管理的事业单位的设立、变更、撤销,由县(市、区)机构编制委员会审核,报省辖市机构编制管理机关按照规定程序审批。

第二十五条 县级以上机构编制管理机关应当按照管理权限,对事业单位机构编制管理的执行情况进行监督检查或者会同监察机关和其他有关部门对事业单位机构编制管理的执行情况进行监督检查。有关组织和个人应当予以配合。

第二十六条 违反本办法,有下列行为之一的,由机构编制管理机关给予通报批评,并责令限期改正;情节严重的,对直接负责的主管人员和其他直接责任人员,依法给予行政处分:

(一) 擅自变更事业单位职责的;

(二) 擅自设立、合并、分设和撤销事业单位的;

(三) 擅自变更事业单位名称、规格及其内设机构的;

(四) 擅自增加事业编制和事业单位领导职数的;

(五) 擅自占用事业编制的;

(六) 擅自调整人员编制结构比例及经费形式的;

(七) 擅自在事业编制外聘用人员的;

(八) 超出编制限额调配财政供养人员、为超编人员核拨财政资金或者挪用其他资金安排其经费、以虚报人员等方式占用编制并冒用财政资金的;

(九) 擅自超职数、超规格配备领导成员的;

(十) 违反规定干预下级事业单位的机构设置和编制管理的;

(十一) 违反机构编制管理规定的其他行为。

第二十七条 机构编制管理机关工作人员在机构编制管理工作中滥用职权、玩忽职守、徇私舞弊,不构成犯罪的,依法给予行政处分;构成犯罪的,依法追究刑事责任。

第二十八条 本办法自2011年4月1日起施行。本办法施行前已经成立的事业单位,应当按照本办法的有关规定逐步规范。1997年8月21日发布的《河南省事业单位机构编制管理规定》(豫政〔1997〕50号)同时废止。

10 《人事争议处理暂行规定》

(1999年8月8日, 人发[1997]71号) 第一章 总则

第一条 为公正及时地处理人事争议,保护单位和个人的合法权益,保证单位和个人依法行使权利,维护社会稳定,制定本规定。

第二条 本规定适用于下列人事争议:

(一)国家行政机关与工作人员之间因录用、调动、履行聘任合同发生的争议。

(二)事业单位与工作人员之间因辞职、辞退以及履行聘任合同或聘用合同发生的争议。

(三)企业单位与管理人员和专业技术人员之间因履行聘任合同或聘用合同发生的争议。

(四)依照法律、法规、规章规定可以仲裁的人才流动争议和其他人事争议。

第三条 当事人在人事争议处理中的地位平等,适用法律、法规平等。

第四条 处理人事争议,应当遵循及时、公平、合理的原则,以事实为依据,以法律为准绳。

第二章 组织机构

第五条 人事部设立人事仲裁公正厅,处理管辖范围内的人事争议。

省(自治区、直辖市)、副省级市、地(市)、县(市、区)设立人事争议仲裁委员会,分别负责处理管辖范围内的人事争议。

第六条 仲裁委员会由主任一人,副主任二至四人和委员若干人组成。仲裁委员会的主任可以由同级人民政府分管人事工作的负责人或者政府人事行政部门的主要负责人担任,副主任、委员可以聘请有关方面的人员担任。仲裁委员会组成人员应当是单数。

第七条 仲裁委员会下设办事机构,负责案件受理、仲裁文书送达、档案管理、仲裁费用的收取与管理等日常工作,办理仲裁委员会授权的其他事宜。仲裁委员会办事机构设在同级人民政府人事行政部门。

第八条 仲裁委员会处理人事争议案件,实行仲裁庭制度。仲裁庭由三名以上(含三名)的单数仲裁员组成,仲裁委员会指定一名仲裁员担任首席仲裁员;简单的人事争议案件,仲裁委员会可以指定一名仲裁员独任处理。

第九条 仲裁委员会可以聘任政府有关部门的人员、专家学者和律师为专职或兼职仲裁员。兼职仲裁员与专职仲裁员在执行仲裁公务时享有同等权利。兼职仲裁员进行仲裁活动时,所在单位应当给予支持。

第三章 管辖

第十条 国务院各部委、国务院直属事业单位以及各部委直属在京事业单位的人事争议,跨省(自治区、直辖市)的人事争议,由人事部人事仲裁公正厅负责处理。

第十一条 省(自治区、直辖市)、副省级市、地(市)、县(市、区)仲裁委员会的管辖范围,由省(自治区、直辖市)确定。

第四章 处理程序

第十二条 当事人应当在争议发生之日起60日内,以书面形式向仲裁委员会申请仲裁,并按被申请人数递交副本。

仲裁申请书应当载明下列事项:

(一)申请人姓名、性别、年龄、职业、工作单位和住所。如果申请人是单位,则应写明单位的名称、住所、法定代理人或者主要负责人的姓名、职务。被申请人的姓名、性别、年龄、职业、工作单位和住所。如果被申请人是单位,则应写明单位的名称、住所、法定代表人或者主要负责人的姓名、职务。

(二)仲裁请求和所根据的事实、理由。

(三)证据和证据来源、证人姓名和住所。

第十三条 仲裁委员会收到仲裁申请书后,应当在15日内作出受理或者不予受理的决定。决定不予受理的,应当书面通知当事人,并说明不予受理的理由。决定受理的,应当在7日内将仲裁申请书副本送达被申请人并组成仲裁庭。被申请人应当在收到仲裁申请书副本之日起15日内提交答辩书和有关证据。被申请人没有按时提交或者不提交答辩书的,不影响仲裁程序的进行。

第十四条 仲裁庭处理人事争议应先行调解,在查明事实、分清责任的基础上促使当事人双方自愿达成协议。协议内容不得违反法律、法规。

第十五条 调解达成协议的,仲裁庭应当根据协议内容制作调解书。调解书应当写明仲裁请求和当事人协议的结果。调解书由仲裁庭成员签名,加盖仲裁委员会印章,送达双方当事人。调解书经双方当事人签收后,即发生效力。调解未达成协议或调解书送达前当事人反悔的,仲裁庭应当及时进行仲裁。

第十六条 仲裁应当开庭进行。当事人协议不开庭,或者仲裁庭认为不宜开庭的,可以书面仲裁。

第十七条 决定开庭处理的,仲裁庭应当于开庭前5日内将开庭时间、地点等书面通知当事人。仲裁申请人经书面通知,无正当理由不到庭或者未经仲裁庭许可中途退庭的,可以视为撤回仲裁申请。被申请人经书面通知,无正当理由不到庭或者未经仲裁庭许可中途退庭的,可以缺席仲裁。

第十八条 当事人应当对自己的主张提供证据。仲裁庭认为有必要的,可以自行收集证据。只有经过质证认定的事实,才可以作为仲裁的证据。

第十九条 当事人在仲裁过程中有权进行辩论。辩论终结时,首席仲裁员或者独任仲裁员应当征询当事人的最后意见。

第二十条 裁决应当按照多数仲裁员的意见作出,少数仲裁员的不同意见可以记入笔录。仲裁庭不能形成多数意见时,裁决应当按照首席仲裁员的意见作出。

第二十一条 仲裁庭对重大的或者疑难的人事争议案件的处理,可以提交仲裁委员会讨论决定;仲裁委员会的决定,仲裁庭必须执行。

第二十二条 仲裁庭应当在裁决作出后5日内制作裁决书。裁决书应当写明仲裁请求、争议事实、裁决理由、裁决结果、仲裁费用的负担和裁决日期。裁决书由仲裁庭成员签名并加盖仲裁委员会的印章。裁决书一经送达,即发生效力。

第二十三条 仲裁庭处理人事争议案件,一般应当在仲裁庭组成之日起60日内结案。案情复杂需要延期的,经仲裁委员会批准,可以适当延期,但是延长的期限不得超过30日。

第二十四条 当事人参加仲裁活动可以委托一至二人代理。委托他人代理的,必须向仲裁委员会提交有委托人签名或盖章的委托书。委托书应当明确委托事项和权限。

第二十五条 有下列情形之一的,仲裁员应当自行申请回避,当事人和代理人有权以口头或书面方式申请其回避:

(一)是本案的当事人或者当事人、代理人近亲属的。

(二)与本案有利害关系的。

(三)与本案当事人、代理人有其他关系,可能影响公正裁决的。

仲裁委员会对回避申请应当及时作出决定,并通知当事人。

第五章 执行与监督

第二十六条 发生效力的调解书、裁决书当事人必须执行。

第二十七条 当事人有证据证明裁决有下列情形之一的,可以自收到裁决书之日起10日

12 内向作出裁决的仲裁委员会申请复议:

(一)仲裁庭的组成或者仲裁的程序是违反法定程序的。

(二)裁决所依据的证据是伪造的。

(三)对方当事人隐瞒了足以影响公正裁决的证据的。

(四)仲裁员在仲裁该案时有受贿索贿、徇私舞弊、枉法裁决行为的。

仲裁委员会经审查核实裁决有前款规定情形之一的,应当另行组成仲裁庭处理。复议期间,不影响裁决的执行。

第二十八条 仲裁委员会主任对本委发生效力的裁决书,发现确有错误,需要重新仲裁的,应当提交仲裁委员会讨论决定。仲裁委员会决定重新仲裁的,应当另行组成仲裁庭处理。

第六章 法律责任

第二十九条 当事人及有关人员在仲裁过程中有下列行为之一的,仲裁委员会可以予以批评教育、责令改正;情节严重的,依照《中华人民共和国治安管理处罚条例》的有关规定处罚;构成犯罪的,依法追究刑事责任;

(一)干扰仲裁活动,阻碍仲裁工作人员执行公务的。

(二)拒绝提供有关文件、资料和其他证明材料的。

(三)提供虚假情况的。

(四)对仲裁工作人员、仲裁参加人、证人进行打击报复的。

第三十条 仲裁工作人员在仲裁活动中徇私舞弊、收受贿赂、敲诈勒索、滥用职权、侵犯当事人合法权益的,由所在单位或上级机关给予行政处分;构成犯罪的,依法追究刑事责任。

第七章 附则

第三十一条 人事争议当事人申请仲裁,应当按照有关规定交纳仲裁费。收取仲裁费的标准和办法,由人事部会同国务院有关部门另行规定。

第三十二条 省、自治区、直辖市可以根据本规定制定实施办法。

第三十三条 本规定自发布之日起施行。

聘用合同与劳动合同的区别

1.合同本身的法律性质不同

聘用合同调整的是政府对公共组织及其工作人员的人事管理行为和工作人员行为规范,属于公法调整范畴。而劳动合同规范的是企业与劳动者之间的劳动关系,属于私法调整范畴。

2.合同主体的权利义务关系不同

企业的劳动合同是纯粹的民事合同,合同中所规定的权利与义务对当事人来讲基本上是平等的。民事合同强调契约的自由性、合意性,一般不会发生不确定的权利或义务关系,即使发生,双方均可自由协调解决,解除合同。

事业单位及其工作人员要履行一定的公益责任或义务,因此,聘用合同在实际履行中权利与义务常常发生不对等。国家有权要求事业单位工作人员必须履行一定的公益性责任和义务,而且,这种国家要求具有强制性,如果事业单位工作人员无正当理由拒不履行,将会受到惩戒处置。此外,事业单位工作人员所从事的岗位工作,其性质本身也是属于社会公益性质的。一般来讲,企业职工是不承担公益责任的。

3.争议处理时审查的内容有所不同

由于聘用合同所具有的不同于劳动合同的特殊法律意义,在涉及人事争议时,对事业单位当事人权利与义务的审查,不仅要以合同规定为依据,在某些情况下,还要对其“特别权利关系”进行审查,而企业的劳动者对此点审查是可以免除的。

4.合同中用人单位的主体权利不同

企业在与劳动者签订劳动合同时具有较为完整的主体权利。而事业单位在与个人签订合同时表面上看,具有完整的主体权利,但实际上这种权利是不完整的,主要表现在用人的许多环节上,事业单位的主体权利要受到政府的许多控制。如招聘是在政府编制

14 确定的基础上发生的,办理进人手续要受到政府规定的程序控制,否则便不能发生正式的人事法律关系;事业单位在确定工作人员的薪酬上,权利也是不完整的,要受到来自政府的财政控制。因此,事业单位用人的主体权利要受到政府的一定限制。

因此,由于合同性质不同,聘用合同与劳动合同在具体条款上的区别,主要反映在对公职义务的规定,以及对人事管理程序的专门要求上。为全面反映事业单位的性质与工作人员的管理特点,聘用合同条款应当在以下方面作出明确规定:

——事业单位、事业单位工作人员的主要职责是为社会提供公共服务,具有履行国家公益职责的义务。

——事业单位在公开招聘时要按国家编制指导或计划进行。人事关系要经过主管部门规定的相关程序之后才能正式确立,人事关系的消除也要经过相关规定的程序。

——事业单位工作人员的工作报酬在一定程度上要接受国家财政预算的调控。 ——规定公益责任违约专门条款。发生人事争议时,审查范围不限于合同规定的内容,如涉及特定的公益事件时,还要对用人单位与职工双方履行公益职责和义务情况进行审查,以确定违约方及其责任承担。

综上所述,对两种合同的区别要从本质上去把握,这样才能深刻地理解两种合同的不同管理意义。

15 关于实行劳动合同制度若干问题的通知 【内容分类】劳动关系 【分类细目】劳动合同 【时 效 性】有效 【颁布单位】劳动部 【颁布日期】1996.10.31 【实施日期】1996.10.31 【失效日期】 【失效说明】

【发 文 号】劳部发〔1996〕354号 【主 题 词】

关于实行劳动合同制度若干问题的通知

各省、自治区、直辖市劳动(劳动人事)厅(局),国务院有关部委、直属机构,解 放军总后勤部生产管理部,新疆生产建设兵团:

《劳动法》实施以来,全国推行劳动合同制度的工作进展顺利,但部分地区

、企业在实行劳动合同制度过程中提出一些问题,需要予以明确。为此,经研究 ,现就有关问题通知如下:

1.在签订劳动合同时,按照《劳动法》的规定,只要当事人双方协商一致, 即可签订有固定期限、无固定期限或以完成一定工作为期限的劳动合同。 2.在固定工制度向劳动合同制度转变过程中,用人单位对符合下列条件之一

的劳动者,如果其提出订立无固定期限的劳动合同,应当与其订立无固定期限的 劳动合同:

(1)按照《劳动法》的规定,在同一用人单位连续工作满十年以上,当事人双 方同意续延劳动合同的;

(2)工作年限较长,且距法定退休年龄十年以内的; (3)复员、转业军人初次就业的; (4)法律、法规规定的其他情形。

3.按照《劳动法》的规定,劳动合同中可以约定不超过六个月的试用期。

动合同期限在六个月以下的,试用期不得超过十五日;劳动合同期限在六个月以 上一年以下的,试用期不得超过三十日;劳动合同期限在一年以上两年以下的, 试用期不得超过六十日。

试用期包括在劳动合同期限中。

4.用人单位对工作岗位没有发生变化的同一劳动者只能试用一次。

5.劳动合同可以规定合同的生效时间。没有规定劳动合同生效时间的,当事 人签字之日即视为该劳动合同生效时间。

劳动合同的终止时间,应当以劳动合同期限最后一日的二十四时为准。 6.生产经营发生严重困难的企业应当与劳动者签订劳动合同,但劳动合同中

有关工作岗位、劳动报酬等内容可在协商一致的基础上通过签订专项协议来规定 。专项协议作为劳动合同的附件,具有与劳动合同同等的约束力。

7.“停薪留职”的职工愿意回原单位工作的,用人单位应当与其签订劳动合

同,明确权利义务关系。如果用人单位不能安排工作岗位,而职工又愿意到其他 单位工作并继续与原单位保留劳动关系的,应当按照劳动部《关于贯彻实施〈中 华人民共和国劳动法〉若干问题的意见》第7条规定办理,即职工与原单位保持

16 劳动关系但不在岗的,可以变更劳动合同相关内容。

8.用人单位应与本单位富余人员签订劳动合同,对待岗或放长假的应当变更 劳动合同相关内容,并就有关内容协商签订专项协议。

9.企业法定代表人的变更,不影响劳动合同的履行,用人单位和劳动者不需 因此重新签订劳动合同。

10.在固定工制度向劳动合同制度转变过程中,对已经患有精神病但病情得到 控制的职工,用人单位应当安排适当工作,签订劳动合同;对病情严重不能控制 的,应当送医院治疗。医疗终结后,按照国家有关规定办理退休或退职手续。 11.用人单位对新招用的职工,在试用期内发现并经有关机构确认患有精神病 的,可以解除劳动合同。

12.已办理厂内离岗休养或退养手续的原固定工,用人单位应当与其签订劳动 合同,明确权利义务关系,其离岗休养或退养的有关文件作为劳动合同的附件。 13.已享受养老保险待遇的离退休人员被再次聘用时,用人单位应与其签订书 面协议,明确聘用期内的工作内容、报酬、医疗、劳保待遇等权利和义务。 14.有固定期限的劳动合同期满后,因用人单位方面的原因未办理终止或续订 手续而形成事实劳动关系的,视为续订劳动合同。用人单位应及时与劳动者协商 合同期限,办理续订手续。由此给劳动者造成损失的,该用人单位应当依法承担 赔偿责任。

15.在劳动者履行了有关义务终止、解除劳动合同时,用人单位应当出具终止、解除劳动合同证明书,作为该劳动者按规定享受失业保险待遇和失业登记、求 职登记的凭证。

证明书应写明劳动合同期限、终止或解除的日期、所担任的工作。如果劳动 者要求,用人单位可在证明中客观地说明解除劳动合同的原因。

16.职工劳动合同期限届满,终止劳动合同后符合退休条件的,可以办理退休 手续,领取养老保险金;不符合退休条件的,应当到就业服务机构进行失业登记 ,按规定领取失业救济金。

17.用人单位招用职工时应查验终止、解除劳动合同证明,以及其他能证明该 职工与任何用人单位不存在劳动关系的凭证,方可与其签订劳动合同。

18.职工解除劳动合同,应当严格按照《劳动法》的规定,提前三十日以书面 形式向用人单位提出。职工自动离职属于违法解除劳动合同,应当按照《违反〈 劳动法〉有关劳动合同规定的赔偿办法》承担赔偿责任。

19.按照《劳动法》第二十七条的规定,进行经济性裁员的企业在六个月内录 用人员的,应当优先从被裁减的人员中录用。因经济性裁员而被用人单位裁减的 职工,在六个月内又被原单位重新录用的,对职工裁减前和重新录用后的工作年 限应当连续计算为本单位工作时间。

20.劳动者按照《劳动法》第二十四条的规定,主动提出解除劳动合同的,用 人单位可以不支付经济补偿金。

21.劳动者在劳动合同期限内,由于主管部门调动或转移工作单位而被解除劳 动合同,未造成失业的,用人单位可以不支付经济补偿金。

22.劳动者患病或者非因工负伤,合同期满终止劳动合同的,用人单位应当支 付不低于六个月工资的医疗补助费;对患重病或绝症的,还应适当增加医疗补助 费。

第20篇:新疆维吾尔自治区中小学机构编制管理暂行规定

新疆维吾尔自治区中小学机构编制管理暂行规定

转发自治区机构编制委员会办公室、教育厅、财政厅关于《新疆维吾尔自治区中小学 机构编制管理暂行规定》的通知

新政办发[2003]103号

伊犁哈萨克自治州,各州、市、县(市)人民政府,各行政公署,自治区人民政府各部门、各直属机构:

自治区机构编制委员会办公室、教育厅、财政厅制定的《新疆维吾尔自治区中小学机构编制管理暂行规定》已经自治区第十届人民政府第6次主席办公室会议同意,现印发给你们,请认真贯彻执行。

二○○三年七月十七日

新疆维吾尔自治区中小学机构编制管理暂行规定

自治区编办

自治区教育厅

自治区财政厅

(二○○三年四月十一日)

第一章

总 则

第一条 为了进一步加强自治区中小学机构编制管理科学化、规范化、法制化建设,合理配置教育资源,调整优化教师,提高教育教学质量和办学效益,促进基础教育的改革与发展。根据《国务院办公厅转发中央编办、教育部、财政部关于制定中小学教职工编制标准意见的通知》(国办发[2001]74号)、《国务院办公厅关于完善农村义务教育管理体制的通知》(国办发[2002]28号)及《教育部关于贯彻<国务院办公厅转发中央编办、教育部、财政部关于制定中小学教职工编制标准意见的通知>的实施意见》(教人[2002]8号)精神,结合自治区实际,制定《新疆维吾尔自治区中小学机构编制管理暂行规定》(以下简称暂行规定)。

第二条 各级政府举办的中小学校是实施基础教育,提高全民族文化素质的公益性事业单位,其教职工使用事业编制。

第三条 中小学机构编制管理应遵循教育教学规律,保证自治区基础教育发展的基本需要,坚持精干、规范、合理、优化、高效的原则。

第二章 管理体制

第四条 机构编制主管部门负责审核报批辖区内教育系统所属中小学机构编制,监督机构编制法规政策的执行;教育行政主管部门负责拟定所属中小学机构编制方案;财政行政主管部门依据分级负担的原则和机构编制部门核定的教职工编制,核拨中小学人员经费。

第五条 中小学机构编制核定的组织实施工作,由各级机构编制主管部门会同教育、财政行政主管部门具体负责。

(一)自治区机构编制委员会办公室会同自治区教育厅、自治区财政厅负责对自治区中小学教职工编制进行总量控制和政策指导,自治区机构编制委员会办公室负责审核各地、州、市中小学教职工编制,报自治区机构编制委员会审批,并负责对自治区中小学教职工编制标准执行情况进行监督检查。

(二)各地、州、市教育行政主管部门负责拟定本级及辖区各县、市、市辖区中小学教职工编制方案;地、州、市机构编制主管部门会同同级财政行政主管部门负责审核本级及辖区各县、市、市辖区中小学教职工编制方案,并经同级政府(行署)同意后,报自治区机构编制委员会办公室审核。

(三)县、市、市辖区教育行政主管部门负责拟定本县、市、市辖区中小学教职工编制方案;县、市、市辖区机构编制主管部门会同同级财政行政主管部门负责审核本县、市、市辖区中小学教职工编制方案,经同级政府同意后,报地、州、市机构编制委员会办公室审核并汇总上报。

(四)各地、州、市中小学教职工编制方案经自治区机构编制委员会审批下达后,各地、州、市及县、市、市辖区教育行政主管部门在核定的编制数额内,按照班额、生源等情况提出具体分配所辖中小学机构编制意见,并报同级机构编制部门审批。各级财政行政主管部门依据机构编制部门核定的教职工编制,核拨中小学人员经费。

第六条 中小学机构编制实行集中统一管理。其他部门和社会组织不得以任何形式进行干预,下发文件和部署工作不得有涉及学校机构和教职工编制方面的内容。

第三章 内设机构和领导职数

第七条 中小学校的内设机构和领导职数根据学校类别、规模和任务设置,保证学校教育教学管理工作的有效实施。

第八条 普通中学内设机构原则上设教导处(室)、总务处(室)、办公室;12个(不含12个)教学班以上的学校可增设1-2个内设机构,各内设机构可配主任1名。

普通中学(含高中、初中,下同)一般配校长、书记各1名,副校长1名;民汉合校的学校和12个(不含12个)教学班以上的学校可增配副校长1名。

第九条 完全小学内设机构原则上设教导处(室)、总务处(室);18个(不含18个)教学班以上的学校可增设1-2个内设机构,各内设机构可配主任1名;12个教学班以下的学校只设管理岗位,不设内设机构,可配教导主任和总务主任各1名;农村小学分校或教学点指定1名教师负责学校工作。

完全小学一般配校长、书记各1名,副校长1名;民汉合校的学校和18个(不含18个)教学班以上的学校可增配副校长1名。

第十条 乡(镇)人民政府不设专门的教育管理机构,乡(镇)有关教育工作由乡(镇)长直接负责,并接受县级教育行政部门指导。教育教学业务管理由乡(镇)中心学校或能胜任教学管理业务的学校校长负责,可增配副校长1名。

第十一条 中小学校的群众团体按有关法律及章程设立。学校行政管理人员及群众团体工作人员,可以一人多岗、专兼结合、相互兼职。

第四章 人员编制

第十二条 自治区中小学教职工编制标准的核定。根据高中、初中、小学等不同教育层次和城市、县镇、农村等不同地域核定。城市、县镇按照在校学生数的一定比例核定(详见附表一),农村按照班额和在校学生数核定(详见附表二)。农村初级小学(1-3年级)或分校、教学点编制原则上按农村小学核编标准核定在乡(镇)中心小学编制数内。

第十三条 中小学教职工包括教师、职员、教学辅助人员和工勤人员。

(一)教师:指学校中直接从事教育、教学工作的专业人员;

(二)职员:指从事学校管理工作的人员;

(三)教学辅助人员:指学校中主要从事教学实验、图书、电化教育及卫生保健等教学辅助工作的人员;

(四)工勤人员:指学校后勤服务人员。

第十四条 中小学管理工作尽可能由教师兼职,后勤服务工作应逐步实行社会化。确实需要配备职员、教辅人员和后勤人员的,其所占教职工编制比例为:高中一般不超过16%、初中一般不超过15%、小学一般不超过9%。

第十五条 中小学应根据教育教学规律和教学需求安排班额,并根据班额组织教学班级。原则上城市普通中学每班学生45-50人,小学40-45人,农村学校酌减。

第十六条 符合下列情况的中小学校其教职工编制可适当增加;

(一)开设双语教学课程班的学校,每校可适当增加1-2名人员编制;

(二)农牧区寄宿制学校、民汉合校的学校,每校可适当增加1-2名人员编制;

(三)乡(镇)中心小学,原则上增加1名人员编制,以加强教育教学业务管理工作。

第五章 管理办法和监督措施

第十七条 中小学教职工编制实行动态管理,县、市、市辖区机构编制主管部门会同教育、财政行政主管部门每三年根据教育事业发展规划、生源变化和学校布局调整情况,对中小学教职工编制进行一次全面审核上报工作。

凡在已核定的中小学机构编制总量范围内,学校要求增设专门机构和调整人员编制,须经同级机构编制主管部门审批并下达正式文件后,方可执行;对于超编的学校,教育行政主管部门应及时拟定具体余缺调剂计划,逐步压缩超编人员。要积极引导组织教职工从城镇和超编学校向农村和缺编学校合理流动。

第十八条 要清理各种形式的占用中小学教职工编制和各类“在编不在岗”人员。对已占用学校教职工编制而不在学校工作的人员,要限期与学校脱离关系,教育行政部门和学校不得为其支付工资。任何部门和单位一律不得以任何理由占用和变相占用中小学教职工编制。

中小学不得超编聘用人员,不得使用编外人员顶编在岗工作。

第十九条 全面实行教师资格制度。农村中小学任教人员必须具备相应的教师资格,对不具备教师资格的人员要及时调整出教师队伍。辞退代课教师和不合格教师,压缩非教学人员,清退临时人员。

第二十条 经批准设立的中小学校,凡具备法人条件的,应依法按照分级登记管理的规定向事业单位法人登记管理机关备案,独立承担民事责任。

第二十一条 各级机构编制主管部门和教育、财政行政主管部门要加强对中小学机构编制工作的监督、检查。对违反本暂行规定的单位,要责令其纠正,并视情节轻重对有关责任者给予处理。

第六章 附

第二十二条 本暂行规定适用于自治区范围内由政府举办的各级中小学校。

特殊教育学校、职业学校、小学附设幼儿园及工读学校可参照执行本暂行规定。

新疆生产建设兵团所属中小学校的教职工编制,可参照执行本暂行规定。

社会力量举办的同类学校可参照《新疆维吾尔自治区中小学教职工编制标准》执行。

第二十三条 本暂行规定自发布之日起执行。原有关中小学机构编制管理文件及规定与本暂行规定内容不相符的,均以本暂行规定为准。

附件一:

新疆维吾尔自治区中小学教职工编制标准

(城市、县镇)

学校类别

教职工与学生比

高中

城市

1:12.5

县镇

1:12

初中

城市

1:13.5

县镇

1:14

小学

城市

1:19

县镇

1:19

注:

1、“城市”指乌鲁木齐、克拉玛依市;

2、“县镇”指县、市政府所在地城区。

附件二:

新疆维吾尔自治区中小学教职工编制标准

(农村)

学校类别 每班平均学生数 每班平均教职工数

初中

30-45

3.8

小学

25-40

1.8

机构编制管理工作汇报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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