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乐昌市机构编制管理工作制度

发布时间:2020-03-03 19:07:47 来源:范文大全 收藏本文 下载本文 手机版

乐昌市机构编制管理工作制度

根据《地方各级人民政府机构设置和编制管理条例》、《机构编制监督检查工作暂行规定》、《中共中央办公厅、国务院办公厅关于进一步加强和完善机构编制管理严格控制机构编制的通知》和《中共广东省委办公厅、广东省人民政府办公厅关于进一步加强和完善机构编制管理严格控制机构编制的通知》精神,为进一步规范行政机关、事业单位机构设置和加强机构编制管理,现对我市机构编制管理工作制度重新修订,作出如下规定:

一、加强机构编制管理工作

加强机构编制管理是巩固党的执政地位和完善各级政权建设的一项基础性工作。机构编制管理的主要任务是:通过调整党的机关、国家机关和各民主党派机关、群众团体机关及事业单位的职能(任务)配置、理顺职责关系、核定人员编制和确定领导职数,不断完善党的领导和政权建设的组织形式和管理方式,逐步建立廉洁高效、运转协调、行为规范的行政管理体制,促进社会经济协调发展。

二、坚持机构编制的集中统一管理

严格执行机构编制审批程序和制度。凡涉及职能调整,机构、编制和领导职数增减的,统一由机构编制部门审核,按程序报同级机构编制委员会或党委、政府审批。其他任何部门和单位无权决定机构编制事项。继续实行机构编制“一支笔”审批制度,凡涉及管理体制变动、职能调整、编制和领导职数的增减,都要严格按照审批程序,报经机构编制委员会办公室审核后,提交机构编制委员会或党委、政府审批。

未经机构编制部门审核的机构编制事项,党委、政府不予审议。各地区各部门在制定规范性文件和起草领导同志讲话时,涉及机构编制事项的,必须征求机构编制部门意见。确需增加和调整机构编制的,必须按规定权限和程序由机构编制部门专项办理。

坚决制止“条条干预”,除党委、政府和机构编制部门外,其他部门不得以任何形式对下级业务部门的职能配置、机构设置、编制和领导职数进行干预,不得把是否设置机构、配备编制等作为“达标”、“评比”的重要条件,也不得把是否设置机构、配备编制等列入“签订责任制”、“政绩考核”等的内容。坚决杜绝机构编制管理政出多门的现象,部门下发文件和召开会议擅自涉及机构编制事项的,一律无效。

三、审批权限和规定

(一)以下事项由市委、市政府审定后按程序报韶关市委、市政府或韶关市机构编制管理机关审批:

1、市级行政管理体制和机构改革总体方案;

2、增设市级党政机构;

3、增设正科级事业单位;

4、涉及机构的其他事项。

(二)以下事项由市编委审议后按程序报韶关市机构编制管理机关审批:

1、追加各级行政编制和各项执法专项编制;

2、副科级行政机构和事业单位的设立和调整:

3、赋予行政职能事业单位的设立;

4、涉及机构编制的其他事项。

(三)以下事项由市编委审议后提交市委、市政府确定:

1、镇(街道)行政管理体制和机构改革总体方案;

2、全市事业单位机构改革总体方案;

3、涉及全局性和较大财政支出等其他事项。

(四)以下事项由市编委审批:

1、市直机关单位职能配置、编制和领导职数的调整;

2、科级事业单位主要任务、编制和领导职数的调整;

3、市直事业单位凡涉及增加财政经费的机构编制事项;

4、镇(街道)行政机构的调整、撤并、改变名称;

5、涉及机构编制的其他事项。

(五)以下事项由市编委办公室审批:

1、市直机关单位和科级事业单位的内设机构的调整、撤并、改变名称;

2、市直事业单位不需要增加财政经费的机构编制事项;

3、市直事业单位登记和监督管理工作;

4、镇(街道)股级事业单位的设立和调整。

5、涉及机构编制的其他事项。

四、监督检查

认真贯彻执行《地方各级人民政府机构设置和编制管理条例》《构编制监督检查工作暂行规定》,依法依规加强机构编制监督检查工作。有下列行为之一的,由机构编制管理机关给予通报批评,并责令限期改正;情节严重的,对直接负责的主管人员和其他直接责任人员,依法给予处分:

(一)擅自设立、撤销、合并行政机构或者变更规格、名称的;

(二)擅自改变行政机构职责的;

(三)擅自增加编制或者改变编制使用范围的;

(四)超出编制限额调配财政供养人员、为超编人员核拔财政资金或者挪用其他资金安排其经费、以虚报人员等方式占用编制并冒用财政资金的;

(五)擅自超职数、超规格配备领导成员的;

(六)违反规定干预下级人民政府行政机构的设置和编制管理工作的;

(七)违反规定审批机构、编制的:

(八)违反机构编制管理规定的其他行为。

五、管理制度和要求

(一)各镇(街道)、市直各部门有关职能调整、增设机构、机构升格以及增加人员编制和领导职数等方面的报告必须实事求是、理由充足、观点明确、文字简明扼要。呈报单位必须是市直科级以上主管单位或镇(街道)党(工)委和政府(办事处)。

(二)市直党政群机关、事业单位凡核定或增加编制,需增加财政支出的或与其他部门有密切联系的,由市编办先征求市财政局和有关部门的意见。

(三)有关机构编制的来文,承办人在调查研究和征求意见的基础上提出处理意见,报编办或编委讨论审定。

(四)编委会议由编委主任或副主任召集并主持。编委会议根据工作需要召开。

(五)对有关机构编制的来文,原则上均作书面答复,情况特殊的经批准可电话或口头答复,但承办人必须有文字记录,以备查询。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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