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违法建设查处工作汇报(精选多篇)

发布时间:2020-04-05 04:45:00 来源:工作汇报 收藏本文 下载本文 手机版

推荐第1篇:查处违法建设报告

在09年2月我加入了湾沚新华社区查违小组中,开始了巡查预防和查处违法建设工作。我在查看了芜湖县和湾沚镇有关预防和查处违法建设工作文件后,并制定了一套属于自己的查违工作计划。

由于新华社区在去年全县大拆违中,在工作力度大,充分做了群众工作,并进行了大量宣传拆除违法建设有关文件。在后来解决查违时,矛盾比较少,容易解决这些出现的短暂性矛盾。

对本社区每日不少于两次的着装巡查工作,制定好巡查路线。和巡查中发现违法建设立即上前制止并上报城建办。(在这里我理解了为什么要在违法建设不超过1米前进行发现,这就要我们早发现早制止,最大的减少老百姓的损失。)节假日,安排好值班,也要像平时一样对待,不因假日而掉以轻心。

对预防和查处违法建设的宣传也是必不可少的,在湾沚镇城建办的巡查车每日进行到社区主要干道进行宣传的同时,我们也在社区网站上、社区公开栏中进行预防和查处违法建设宣传。设立预防和查处违法建设举报信箱,和公布举报电话和举报电子邮箱,鼓励社区居民参与到防违建设中来。

对发现的违法建设做到一户一档,公示查违领导小组,查违领导小组网络图。对于社区居民举报的违法建设,将在第一时间赶赴现场进行处理。

每日下午16:00时准时上报日报表,每周一上报反馈表,每月5日前上报统计报表。

在前期工作的开展中,到社区中的每个社区居民家中进行预防和查处违法建设宣传,并对已拆的违法建设进行拍照,自己存档,做到心里有数,一方面有利于以后工作的开展,另一方面也让社区居民了解了从事违法建设对城镇市容的影响。

目前我们社区查违工作情况稳定有序的开展着,在发现的违法建设,都是巡查中发现,其中大部分都是对居民做工作让其自拆,对于一些顽固的钉子户由芜湖县市容局执法大队和湾沚镇城建办进行了强拆,强拆后对该居民做思想工作。

对于社区居民的危房处于快倒塌的情况,进行告知危房改造的具体流程。

关于每日巡查记录,自己都登记在册,也充分的整理好软件材料以便查阅,巡查记录、值班安排表、每月两次的会议记录、举报信件整理等。

在过去的半年时间中,我努力着开展我的工作。使违法建设没有肆无忌惮的出现。在以后的日子里。我将继续认真的巡查和宣传我们新华社区的预防和查处违法建设工作。

推荐第2篇:违法建设查处情况汇报

强化管控抓源头 惩防并举赢民心

——县城市管理执法局2012年违法建设查处情况汇报

2012年以来,县城市管理执法局按照县委、县政府关于加强控制、严厉打击违法建设的要求,认真贯彻《中华人民共和国城乡规划法》、《中华人民共和国行政处罚法》和《中华人民共和国行政强制法》等法律、法规,坚持依法执法、文明执法,加大监管力度,认真履行职责,使我县城市环境不断得到改善,城市建设秩序日趋规范。

一、当前城区违法建设的现状

随着近几年城市化进程的加快和房地产市场持续升温,群众对城区住房的刚性需求导致我县城市建设秩序面临前所未有的挑战,突出表现为城区范围内违法占地行为猖獗,违法违章建设现象屡禁不止。县政府《关于整顿土地市场秩序打击违法建设行为的通告》发布以来,我局按照县委、县政府统一部署,不断加大管理力度,多次开展城区违法建设专项集中整治行动,城区违法建设总量大幅下降,城区建设秩序明显好转。2011年,我局共查处各类违法建设580户,其中规划部门移交484户,今年来,我局查处违法建设271户,其中规划部门移交219户,同比下降36.03%、54.75%,目前,各类违法建设基处于停建状态,主次干道违章搭建临时建筑的现象也基本杜绝。但是,县规划区内占地违建现象点多、面广,由于当前执法机制、力量等各方面的原因,西拆东建、屡拆屡建的现象

1 仍然存在,违法建设的管控还一时不能达到理想的效果。

二、违法建设的类型及形成原因

城区违法建设主要表现为以下几种类型:

一是未批先建。城区居民或村民在村组私下购得土地后,不经过国土、规划审批擅自进行建设,古龙十五组、十六组、十七组、十八组、十九组以及铁柱工业园周边这种现象较为突出;有国土手续的建设户或去年“6.10”倒房户在拆屋改建时,不经过规划许可自己“放线”进行建设,宝塔五组、续畈村、向阳街这种现象突出;本村本组的村民随意占地、圈地建设,随意性相当大,白沙六组、东阁一组、东阁二组这种现象突出;城区居民或者非本组村民假借本组村民名义进行建设等,这种现象在城区较为严重;

二是少批多建。建设户在取得规划许可以后,本着占者为先的想法,随意“横向”、“纵向”的扩大底层面积或者擅自加层进行建设;

三是违规抢建。建设户因规划影响自身利益而违反规划要求进行建设或者利用执法人员管理空档抢建,企图形成事实,金山村移民工程和电瓷厂还建工程均在手续不完备的情况下进行建设。

四是“假私商建”。一些小型开发商伙同村(居)民借建私房名义骗取审批手续后搞商品房开发,与执法部门“捉迷藏”,导致查处难。

以上各类违法建设行为有蔓延的趋势,严重影响了城市

2 规划建设,同时增加了城管执法工作的难度,其成因有以下几个方面:

一是利益驱动。因大量务工经商就业和农民进城人员需要在县城购房安顿,城区住房的刚性需求日趋增长,住房供求两旺,在目前商品房交易价格高居不下、群众购买力相对不足的前提下,建设或购买价格较为低廉的小产权房、违建房成为这些群体的首选,所以违法者不择手段,铤而走险,以家庭住房困难、危房改建等为借口借机违建抢建,牟取暴利。同时,城东新区部分村民利用节假日突击建设,以赚取拆迁补偿安臵费,并导致其他人竞相效仿,违建现象增多。

二是漠视法律。虽然土管、规划相关法规早已颁布实施,而且有多年的管理执法基础,但受利益驱动,一些不法分子唯利是图,牟取暴利,藐视法律,抗法不遵;部分群众逐利跟风,守法意识淡漠,知法违法。尽管政府三令五申,强力干预,但他们为了自身利益,依然我行我素,见缝插针,无视城市规划抢建。

三是违规抢建。现我县城区规划区范围扩大,新增区域内的村民申请建房原来只须缴交少量的审批费用,而现在建设审批须增加基础设施配套费、防空费、放线测量费等相关费用,建房成本增加,村民干脆不履行审批手续,擅自利用旧宅基地,空闲地等从事违建,企图形成违法建设事实。

四是合力不足。一方面,乡(镇)、村两级在日常巡查和监管方面敷衍塞责,发现不报告,报告不及时,造成工作脱节。

3 个别干部甚至通风报信,暗中参与小户型商品房建设,获取非法利益。第二,乡(镇)政府在制止违法建设方面因没有行政执法权,从而对本村发生的违法占地违法建设情况视若无睹,不出面制止,听之任之。第三,国土、城管、规划部门查处违法用地、违法建设或依法拆违过程中,按程序执法、移交需要一定的时间,城管部门查处违法建设又主要是规划后管控,在违法建设形成的过程吕,执法力量相对单

一、薄弱,而期间因又违法建设形成快,往往耽误了最佳执法时间。这些违法建设如没有得到及时制止和拆除,造成群众误判,认为政府执法不严,有机可乘,助长了违建户的投机心理和嚣张气焰。

五是压力过大。城管执法局成立以来,由于执法力度的不断加大,工作中经常频繁遭遇违建户群体性对抗及黑恶势力的阻挠、恐吓、围攻等暴力抗法行为,承担了较大的风险和压力,不久前,我局执法人员在执法过程就发生了君临时代开发商打砸执城管法车辆的恶性事件;同时,由于违法建设现象由来已久,没有得到及时的清理整治,积案严重,需要处理的历史欠账太多,旧帐未还又添新帐,城管部门面临着更大的工作压力,影响了对违法建设行为的打击力度。

三、违法建设管理控制情况

今年来,我局为充分贯彻落实县委、县政府控违拆违的工作精神,以重点建设工程、新城建设和旧城改造为重点,完善工作机制,及时调整工作思路,继续保持高压态势,不断加大管理和控制违法建设工作力度,切实做到了六个“到位”:

4 一是加强领导,责任到位。我局把拆违控违工作纳入重要议事日程,明确了由“局长负总责,分管局长抓落实,各中队组织实施”的工作思路,制定防控监管、应急维稳、巡查督查等工作制度,推行片区包保管理机制,由5个执法中队结合《城市管理目标考核细则》有关要求,分别负责处臵各自辖区内违法建设行为,实行全天候、全覆盖、无缝隙监控,及时发现、及时报告控制区域内的各类违法建设,力求对违法建设做到早发现、早制止、早预防。同时,我局坚持每月召开一次工作例会,从各方面完善管理机制和管理手段,理顺工作关系,明确工作职责,力求做到“五个一”,即:第一时间发现、第一时间制止、第一时间报告、第一时间拆除和第一时间回复,促使违建管控工作走向制度化、规范化。

二是调查摸底,信息到位。为了保障控违拆违工作的顺利开展,我局组织执法人员对城区违法建设进行“地毯式”排查,实行违法建设汇总月报制度,通过建立详细的台帐准确掌握城区违法建设现状,并对重大违建案件进行跟踪督办,实行跟踪管理。

三是营造氛围,宣传到位。部分群众对非法搭建违章建筑的危害认识不够是违法、违章建设屡禁不止的主要原因,我局从从抓宣传教育入手,每天通过出动执法车辆、发放宣传资料、和现场解答等多形式,宣传《湖北省城乡规划条例》等有关城市建设规划管理方面的法律、法规;通过电视台栏目、报纸等媒体、杂志广泛宣传控违拆违工作动态10次。同时,加强了

5 与国土、规划相关职能部门和规划区内行政村的沟通与协作,大力营造良性互动、齐抓共管的控违、拆违氛围。

四是前置管理,落实到位。在加大巡防力度,安排执法人员在重点时段、重点部位严密防控的同时,采取“上门入户宣传先行,化解矛盾政策先行,自行拆除保障先行”的方式,在预防各类违法建设工作上积极推行前臵管理,从源头上减少群体性事件的发生。第一,强化事前指导,有情提示在前,在具体的操作过程中考虑弱势群体、困难家庭的实际情况,把拆除违法建筑和对他的支持、帮助和关心同步推进;第二,提前介入,督促整改在前,如在对白沙十一组违建户的执法过程中,我局安排执法人员“一对一”做细工作搞好服务,最大限度避免当事人因盲目建设造成的损失;第三,在采取强制手段拆除之前,动员鼓励自拆,尽力消除管理者与相对人之间的矛盾,同时降低了执法成本,最大限度地化解了执法者和拆迁户之间的矛盾,减少了冲突和意外事件的发生,较好地平衡了管理执法和群众实际生活等方面的关系,促进了社会和谐稳定,受到了社会各界的一致好评。同时,我局严格按照法律法规程序,对不听劝告、顶风抢建的行为,组织力量强制拆除,今年来,我局共组织拆违行为19次,拆除违法建设39户,面积4170平方米;拆除临时建设12处,面积920平方米。

五、依法办案,程序到位。我局针对当事人因对城市管理执法过程中的执法行为存在异议,进行上访或者上诉要求进行行政复议的情况,主动告知当事人的法律求助途径,并积极依

6 法应诉。今年来,我局根据《中华人民共和国行政处罚法》、《中华人民共和国行政复议法》和《湖北省行政处罚听证规则》的有关规定,共受理行政复议案件4起,组织听证会2次。其中我局在查处黎国方未取得《建设工程规划许可证》擅自动工改建一案中,执法人员向黎国芳下达了《违法建设停建通知书》,要求其立即停止建设,但建设方不听劝阻,继续利用节假日陆续进行抢建,规划、城管先后向黎国芳下达了《停建通知书》、《限期拆除通知书》和《违法建设限期拆除催告书》,并根据黎氏兄弟提出的要求举行了听证,听证会上黎氏兄弟并未能提供有效证据证明其建设的合法性。县人民政府受理并调查后,认为我局作出的行政强制执行决定认定事实清楚,适用法律正确,程序合法,并根据《中华人民共和国行政复议法》有关规定,维持我局作出的行政强制决定。

我局在查处白沙十一组吴练刚擅自搭建临时棚(面积147平方米)一案过程中,当事人尽管承认了自己违法圈地建房的事实,但当我局依法进行强制拆除后,又多次向我局提出补偿要求,在遭到拒绝后,当事人向县人民法院提起上诉,我局将其违法事实的查处情况及时向信访局作出了回复,现已依法应诉。

我局在查处李艳霞未经规划许可加层建设一案中,执法人员在对该户下达《违法建设停建通知书》后,当事人仍顶风抢建,抢建期间执法人员多次对违建工程现场强制停工,并先后两次进行拆除,后执法人员对当事人的违法事实作出了限期拆

7 除的行政处罚告知。我局针对当事人陈述的事实并充分听证参加人员的意见后,建议当事人与利害关系人应本着“可行、务实”的原则进行充分协商,并将在近期对该违法建设依法作出行政处罚决定。

五是长效管理,保障到位。落实属地监管机制。年度工作目标责任状中把违法建设的管控工作列入考核目标,年终奖惩兑现;落实信访接待制度,对来电、来信、来访反映违法建设的信访件,认真记录、及时处臵,并制定了《控制和拆除违法建设群体性事件处臵方案》,做到人员分工明确、职责落实到位,信息通报及时,力求把违法建设控制在萌芽状态。

三、违法建设查处存在的问题

一是面广户多,长期控制难。一方面,通城人秉承家家建私房旧习,当今建房已经成为身份的标志之一,从而形成了建房潮;另一方面,执法人员对违法建设现场停工刚刚离开,违建户便继续抢建,执法人员疲劳往返,违法建设得不到有效的制止。

二是遗留问题多,打击处理难。群众普遍认为,违法建设的管控是城管执法部门一家单位的事情,所以问题和矛盾都集中在城管部门,城管工作处于矛盾冲突的风口浪尖。很多历史遗留下来的违法、违章建设的存在,是城管部门控制、拆除违建所要遇到的最棘手的问题之一,也是违法建设屡控不止的最根本原因。同时,违建户和部分群众对社会或政府部门的不满,增加了执法难度;另一方面,对于已经形成但又不违反城市整

8 体规划实施的违法建设,即便按下限进行罚款也难以执行到位;在实际工作中,对影响城市整体规划实施的违法建设,由于难度大、成本高,凭执法局现有的财力、物力根本无法组织拆除,因而造成执法工作调解难、管理难、执法更难。

三是城区建设规划不完善。由于县城区没有新的整体规划修编,目前新城区很多地段、区域无详细的规划。由于规划缺乏具体的指导,对有些地方的建设行为,规划部门往往无法进行放线审批,城管执法部门查处无依据,导致管理失控、规费流失。

五是暴力抗法现象时有发生。执法人员在拆除违法建设时,时常遇到暴力抗法现象,恐吓、威胁甚至殴打执法的现象时有发生,以致执法人员处于高度紧张和担忧状态。

由于存在上述问题,致使我局执法人员基本上处于一种政治上担风险、处罚无权威、人身安全难保障的紧张而又尴尬境地。

四、建议

一是请求有关部门尽快修订、出台新的城区整体规划和详细规划,使执法工作有法可行,有据可依;

二是从源头上遏制城区的违法建设行为,尽快确定工作目标,形成县、镇、村(社区)、组四级控违网络,明确工作责任,实行问责制;

三是对新开户的用电户和供水户,建议电力公司和自来水公司凭国土部门提供的用地手续和规划部门的建设工程规

9 划许可证方可开户,对违规加层等违建户,电力和供水部门在收到城管执法局的函件后应立即停电、停水;

四是对于历史遗留问题以及目前已建成的违法建设,尽快形成明确的处理意见并及时处理,以免问题一再积压带来新的工作难度;

五是对已经处理但未发证的各类违建案件要尽快作好登记、审核工作,经审查合格后及时办理相关证件,避免造成社会新的不稳定因素;

六是尽快出台《通城县控违、拆违实施办法》,改变查处违法建设以城管为主的孤军作战模式,有效整合国土、城管、公安、环保、住建等执法力量,全面加大违法建设查处力度,全程严密监控管理城区的违规建设,对在建一层以下的违规建设及时拆除,对两层以上、不影响城市建设规划实施的违规建设,责成补缴相关规费并给予行政处罚;对严重影响城市建设规划顺利实施的违规建设,坚决强制拆除。

二○一二年十一月

推荐第3篇:查处违法建设信息

区纪委监察局“三种拳头”

为查处违法建设工作提供坚强纪律保障全区开展查处违法建筑工作以来以来,二七区纪委监察局以“三个拳头”为出发点,为查处违法建设提供了坚强纪律保障,确保了我区查处违法建设工作的顺利进行。

一、用“长拳”,深入一线,加大对查违工作的督查力度。各街道、乡镇成立查处违法建筑工作督察组,督察组要严格贯彻、落实“两个不允许”的工作要求,每周上报区监察局督查工作开展情况和查处违法建设工作进度,发现新问题、新情况随时上报。督察人员主动深入到违法建设一线,加大督促检查力度,严肃处理对违法建设监管不足、制止不力行为。

二、用“重拳”,领导亲抓,严厉处理查违工作中执行不力干部。区领导多次对查违工作进行批示,根据上级批示,区纪委监察局主要领导按照《二七区查处违法建设行为责任追究办法》,对在工作中慢作为、不作为干部进行集体诫勉谈话。截至目前,共查处违法建筑案件14件,诫勉谈话19人次,给予开除党籍1人,党内警告13人,其中科级干部2人,同时配合市纪委查处违法建设案件3起,以高压的姿态遏制违法建设多发易发的势头。

三、用“组合拳”,联合多部门,加大对查处违法建设工作的督查力度。将查处违法建筑工作的督查纳入到党委统一领导的反腐败总体格局之中,充分发挥综合协调职能,加强与区查违办、办事处、乡镇、区国土局、区城管局、区建设局等有关部门联系沟通,建立健全情况通报、线索移送、信息资源共享等协作配合工作机制,形成全方位、共同作战方式。

推荐第4篇:违法建设查处规定

违法建设查处

发布时间:2008年10月10日【字体:大 中 小】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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市局办理处室:法规监检处 分局办理科室:监检科

审批性质:行政处罚

审批依据:《中华人民共和国行政处罚法》《广州市城市规划条例》

适用条件:建筑工程、道路交通工程、管线工程、城市雕塑与纪念碑工程未办理报建手续,未领取或改变《建设工程规划许可证》等违法建设情形

批复期限:70

立案提交资料目录(资料按下列顺序装订):

1.立案基本资料(请点击打开)。

2.违法建设单位或个人自行申报的,应提交违法建设单位、对违法建设负有责任的施工单位和设计单位的检讨书(应当有三方单位的名称和地址、三方法定代表人和联系人的姓名和电话)以及设计单位和施工单位授权建设单位办理违法建设查处有关事宜的委托书;如设计单位和施工单位确无责任或设计单位和施工单位已不存在,由建设单位出具情况说明书并书面表示愿意承担连带责任。

3.由城市规划部门、城市综合执法部门立案上报的,应当提交立案调查记录。

4.个人私房的违法建设,应当提交违法建设当事人的身份证明文件、房地产权属证明文件复印件。

5.已取得《国家建设征用土地通知书》、《建设用地规划许可证》、《国有土地使用证》、《建设用地批准书》的,应当提交有关文件及其附图、附件的复印件,以划拨形式取得土地使用权的,应当提交建设用地划拨批准文件,属违法用地的,应当提交违法用地已经定性处理的资料。

6.已批准修建性详细规划的,应当提交修建性详细规划批准文件及总平面图复印件。

7.已批准建筑设计方案的,应当提交建筑设计方案的批准文件。

8.已取得《建设工程报建审核书》的,应当提交有关文件及所批准的建筑施工设计图的复印件(适用于未领取《建设工程规划许可证》的违法建设情形)。

9.已取得的《建设工程报建审核书》复印件;取得《建设工程规划许可证》的,应当提交其有关文件复印件(适用于改变《建设工程规划许可证》的违法建设情形)。

10.违法建筑物实测地形图或《广州市建设工程放线测量记录册》、《广州市建设工程规划验收测量记录册》复印件。

11.绘制在1/500至1/2000现状地形图上的违法建设总平面图、现场施工图或工程竣工图一式两份及违法建设部分的现场照片,其中道路交通工程中的桥梁、涵洞工程应当提交竣工立面图外,其余不需要提交竣工立面图,管线工程均不需要提交竣工立面图。12.涉及白云山

风景保护区规划控制、航线净空控制、文物保护等专业管理问题的,应当提交相应专业管理部门的意见。

13.租赁土地的,应当提交土地租赁合同。

14.有加层违法建设的,应当提交有相应当设计、勘测资质的单位对加层部分出具的结构安全技术鉴定书。

15.1992年8月15日以后发生的违法建设应当提交该项违法建设工程的《建设工程施工合同》或《建设工程造价结算书》和《广州市配套设施建设费缴费证明书》及《建设工程施工中标通知书》。

16.1997年4月1日以后发生的违法建设应当提交违法建设工程的《国有土地出让合同》或违法建设当事人缴纳国有土地出让金和市政配套费的有关证明文件的复印件(核对原件);属房地产开发项目的,还应当提交《商品房销售合同》或《商品房预售合同》(按照违法建设所在的建筑工程高、中、低档价格各一份)。

17.如违法建设单位曾更名,提交有关证明文件。注:根据有关法律规定,申请人应如实提交有关材料和反映真实情况,并对申请材料实质内容的真实性负责。以虚报、瞒报、造假等不正当手段取得行政许可的,将依法予以撤销。所有证明文件复印件,应当核对原件;其余文件的复印件应当标明“与原件一致”并加盖建设单位公章。

注:根据有关法律规定,申请人应如实提交有关材料和反映真实情况,并对申请材料实质内容的真实性负责。以虚报、瞒报、造假等不正当手段取得行政许可的,将依法予以撤销。所有证明文件复印件,应当核对原件;其余文件的复印件应当标明“与原件一致”并加盖建设单位公章。

表格下载:违法建设查处业务立案申请表

推荐第5篇:南宁市违法建设查处条例

《南宁市违法建设查处条例》9月1日起施行 明确公安机关参与查违职责

www.daodoc.com 2014年07月29日

南宁市违法建设查处条例

(2013年9月27日南宁市第十三届人民代表大会常务委员会第十七次会议通过)

(2014年7月24日广西壮族自治区第十二届人民代表大会常务委员会第十一次会议批准)

第一章 总 则

第一条 为了加强城乡规划管理,制止和查处违法建设,根据《中华人民共和国城乡规划法》、《中华人民共和国行政强制法》等有关法律、法规,结合本市实际,制定本条例。

第二条 在本市所辖城区范围内查处违法建设,适用本条例。

第三条 本条例所称违法建设,是指依法应当取得但未取得建设工程规划许可证、乡村建设规划许可证、临时建设规划许可证以及未按照规划许可证的规定进行的建设。

本条例施行前已建成的建(构)筑物是否属于违法建设,按照建设时施行的法律法规认定和处理;依法需要强制拆除的,依照本条例规定执行。

第四条 违法建设查处工作实行属地管理、分级负责、协调联动、依法追责的原则。

第五条 市、城区人民政府应当加强对违法建设查处工作的组织领导和监督检查。

城市管理综合执法机关和规划等行政主管部门以及乡(镇)人民政府(以下统称查处机关)依照法律、法规和相对集中行政处罚权的有关规定负责违法建设的具体查处工作。

第六条 违法建(构)筑物不受法律保护,在征地拆迁、房屋征收、征用以及依法查处时不予补偿。

第二章 协调联动

第七条 市、城区人民政府应当建立违法建设查处协调联动机制,协调和解决下列事项:

(一)研究部署违法建设查处措施;

(二)指导协调违法建设强制拆除活动;

(三)督促协调违法建设查处信息共享平台建设;

(四)协调处理违法建设案件管辖异议,解决违法建设查处疑难问题;

(五)研究处理上级机关督促查处的违法建设事项;

(六)协调解决违法建设查处的其他事项。

市城市管理综合执法机关应当制作统一的执法文书样式,并规范执法程序。对发现的违法建设,应当督促当地查处机关立即查处,并将情况定期通报监察机关。

第八条 市、城区人民政府相关部门和单位发现违法建设的,应当立即通报查处机关,并按照下列规定协助做好违法建设查处相关工作:

(一)提供违法建设查处和信息共享平台建设所需信息和资料;按照查处机关的要求到场配合查处。

(二)建设行政主管部门对未取得规划许可证的建设项目不得核发施工许可证;对违法建(构)筑物不得进行建设工程竣工验收备案。

(三)发展改革、农业、林业等有关行政主管部门在审批农业建设项目专项扶持资金时,应当查验申请项目的规划手续,对无合法手续的不得批准核拨扶持资金。

(四)房产行政主管部门对违法建设不予办理房屋所有权初始登记;已经办理的,应当予以注销或者变更。

(五)公安机关对以暴力、威胁或者其他方法阻碍执法人员进入违法建设现场执行公务的行为负责及时制止,对鼓动、组织、参与暴力抗法的违法行为人依法采取行政强制措施,并依法予以处罚;对涉嫌刑事伤害以及查处机关移送的其他涉嫌犯罪的违法建设案件或者线索,依法立案。

(六)工商、食品药品监督等部门作出有关行政许可前,应当查验生产经营场所的合法手续。对无合法手续的,不予核发有关证照。

(七)监察机关对相关单位履行违法建设查处及协助查处职责的情况负责进行监察,对违法建设查处工作中的违规、违纪行为依照有关规定进行调查处理。

第九条 城市管理监督机构巡查时发现在建工程项目未按照规定设置规划公示牌,或者发现违法建设的,应当立即通报查处机关。

村(居)民委员会、农林场(园艺场)场(队)部、物业服务企业及其他单位在其辖区内或者管理区域内发现在建工程项目未按照规定设置规划公示牌,或者发现违法建设的,应当立即报告查处机关。 第三章 监管与处置

第十条 任何单位和个人不得利用违法建(构)筑物作为生产经营场所。

第十一条 任何单位和个人不得向违法建设提供水、电接驳。

供水、供电、管道燃气等公共服务单位(以下统称公共服务单位)在向用户提供服务前,对已建成的建(构)筑物,应当查验房产权属证明或者向有关行政主管部门查验规划核实证明。对在建的工程项目,应当查验规划许可证。对无房产权属证明、规划核实证明或者规划许可证的,不得提供服务。

第十二条 承建建设项目应当查验项目的规划许可证。对无规划许可证的,不得承建。

第十三条 查处机关、城市建成区内的镇人民政府、街道办事处等单位,应当分解日常巡查责任,实行网格化监控管理,及时发现和制止违法建设。

第十四条 查处机关巡查发现在建工程项目未按照规定设置规划公示牌的,或者接到违法建设报告的,应当立即核查项目的规划许可证。

未取得规划许可证或者未按照规划许可证的规定进行建设的,查处机关应当立即责令停止施工。当事人不停止施工的,查封施工现场,并在一个工作日内书面通知公共服务单位停止提供服务。公共服务单位应当自接到书面通知后一个工作日内停止提供服务。

第十五条 对已建的违法建(构)筑物,查处机关应当在确认违法建(构)筑物后一个工作日内,通知利用违法建(构)筑物作为生产经营场所的单位和个人,并通知公共服务单位停止提供服务,公共服务单位应当自接到通知后三个工作日内停止提供服务。 第十六条 违法建设尚可采取改正措施消除对规划实施的影响的,查处机关应当责令其采取改正措施,并依法作出处罚。

违法建设有下列情形之一的,属于尚可采取改正措施消除对规划实施的影响:

(一)取得建设工程规划许可证或者乡村建设规划许可证,但未按照许可证的要求进行建设,在限期内采取改正措施能够符合规划许可证的要求的。

(二)未取得建设工程规划许可证或者乡村建设规划许可证即开工建设,但建设工程设计方案已经城乡规划行政主管部门依法审定,建设内容符合或者采取改正措施后符合经审定的建设工程设计方案要求的。

(三)未取得建设工程规划许可证或者乡村建设规划许可证,且建设工程设计方案未经城乡规划行政主管部门依法审定,但建设内容符合用地规划、控制性详细规划、修建性详细规划要求且不影响公共利益和他人合法权益的。

第十七条 违法建设无法采取改正措施消除对规划实施的影响的,查处机关应当依法作出限期拆除决定。

违法建设有下列情形之一的,属于无法采取改正措施消除对规划实施的影响:

(一)侵占城乡规划法明确禁止擅自改变用途的用地的;

(二)占用基本农田或者具有其他不符合土地利用总体规划的情形的;

(三)危及防洪、消防、人防等防灾设施正常运行,给公共安全造成隐患的;

(四)擅自改变或者突破强制性规划控制指标的;

(五)在具有革命历史纪念意义或者科学文化价值的建筑物、文物古迹、风景名胜保护范围内进行建设的;

(六)其他无法采取改正措施消除对规划实施的影响的。 查处机关难以认定违法建设是否属于无法采取改正措施消除对规划实施的影响的,应当书面征询城乡规划行政主管部门的意见,城乡规划行政主管部门应当在五个工作日内作出书面答复,情况复杂的可延长至十五个工作日。

第十八条 违法建(构)筑物不能拆除的,查处机关应当依法作出处罚。

违法建(构)筑物有下列情形之一的,属于不能拆除:

(一)因建(构)筑物不可分离性难以实施拆除,或者拆除影响其他部分安全的;

(二)现有拆除技术条件或者地理环境无法实施拆除的;

(三)拆除将对公共利益造成重大损害或者产生其他严重后果的。

不能拆除的违法建(构)筑物由查处机关组织有关部门和专家认定;情况重大、复杂的,应当报本级人民政府认定。乡(镇)人民政府作为查处机关的,应当报城区人民政府认定。

第十九条 查处机关经现场调查和向建设项目所在地村(居)民委员会等基层组织调查,无法确定违法建设单位、所有人、管理人的,应当在违法建(构)筑物上张贴公告,同时在本级人民政府、本单位门户网站或者市级公开发行的报刊上刊登公告,督促建设单位或者所有人、管理人依法接受调查,公告期不少于十五日。公告期届满仍无法确定建设单位或者所有人、管理人的,由查处机关报经县级以上人民政府批准后依法强制拆除或者没收。

第二十条 查处在建的违法建设项目,查处机关应当自发现违法建设项目之日起二十个工作日内作出行政处理决定;案情特别重大或者复杂的,经本机关主要负责人批准,可以适当延期,但延长期限最长不得超过四十个工作日。 查处已经建成的违法建(构)筑物,查处机关应当自发现违法建(构)筑物之日起四十五个工作日内作出行政处理决定;案情特别重大或者复杂的,经本机关主要负责人批准,可以适当延期,但延长期限最长不得超过四十五个工作日。

第四章 强制拆除

第二十一条 查处机关作出限期拆除决定后,当事人逾期不拆除的,具有强制拆除权的机关应当在两个工作日内,同时在违法建设项目的显著位置和本级人民政府、本单位门户网站或者市级公开发行的报刊上张贴或者刊登催告书,催告限期拆除;催告期不少于三日,最长不超过七日。

经催告仍不自行拆除的,依法作出强制拆除决定,同时公告限定当事人在三日内自行拆除。当事人逾期不拆除的,具有强制拆除权的机关应当按照法定程序实施强制拆除。

第二十二条 实施强制拆除的机关应当责令当事人限期自行搬出违法建(构)筑物内的财物。当事人逾期不搬出财物的,实施强制拆除前应当通知当事人,同时邀请基层组织代表或者公证机关到场见证,对相关财物进行登记,并将物品和清单当场交付当事人。

当事人拒不到场的,通知其十日内到指定地点领取违法建构(筑)物内搬出的财物。逾期不领取的,实施强制拆除的机关应当在十个工作日内移交财政等有关部门参照本市处理查封扣押物品的相关规定进行处理。鲜活物品和其他不易保管的物品,可先行拍卖或者变卖。

第二十三条 占用耕地、林地、公共绿地、湿地进行违法建设,破坏自然资源的,由查处机关依法实施代履行。

在道路、河道、航道或者公共场所内的违法建(构)筑物,经责令限期拆除逾期仍不自行拆除的,立即依法实施代履行。 违法建设存在安全隐患且危及公共安全的,应当立即组织拆除。

第二十四条 对违法建(构)筑物实施强制拆除(含代履行)时,应当现场拍照、录音录像,并附卷保存。

第五章 法律责任

第二十五条 查处机关和其他承担协助查处义务的单位违反本条例规定,有下列情形之一的,责令改正,通报批评,并对直接负责的主管人员和其他直接责任人员给予行政处分:

(一)日常巡查责任单位不履行日常巡查职责,未及时发现违法建设或者发现后不报告、不制止,情节严重的;

(二)查处机关发现违法建设或者接到违法建设报告,不依法及时处理的;

(三)相关部门对利用违法建(构)筑物作为生产经营场所的当事人作出行政许可的;

(四)相关部门未按照要求提供相关信息、资料,或者未按照要求到场配合查处的;

有关国家机关及其工作人员对违法建设给予补偿或者对利用违法建(构)筑物作为生产经营场所给予相关政策性扶持的,责令改正,对直接负责的主管人员和其他直接责任人员给予行政处分,并追缴已发放的补偿、补贴、补助。

第二十六条 违反本条例规定,自用或者向他人提供违法建(构)筑物作为生产经营场所的,责令改正,没收违法所得,并处以三千元以上一万元以下罚款;情节严重的,并处以一万元以上十万元以下罚款。明知是违法建(构)筑物而使(租)用该场地作为生产经营场所的,责令改正,没收违法所得,并处以一千元以上五千元以下罚款;情节严重的,并处以五千元以上五万元以下罚款。

第二十七条 违反本条例规定,供水、供电、管道燃气等公共服务单位为违法建设提供相关服务或者未按要求停止提供服务的,由查处机关责令改正,没收违法所得,并处一万元以上五万元以下罚款。其他单位和个人向违法建设提供水、电接驳的,由查处机关处以二千元以上一万元以下罚款。

第二十八条 违反本条例规定,施工单位承建违法建设项目的,由建设行政主管部门依法处罚,并将有资质的施工单位的违法行为记入建筑企业信用信息档案。个人承建违法建设项目的,由建设行政主管部门没收违法所得,并处以一千元以上一万元以下罚款。

第六章 附 则

第二十九条 本条例自2014年9月1日起施行。

28日,南宁市人大常委会召开《南宁市违法建设查处条例》新闻发布会,市领导阮兆丰、魏凤君出席会议。记者从会上了解到,《南宁市违法建设查处条例》(以下简称《条例》)将于今年9月1日起施行。《条例》明确了各部门职责,对拆除违法建设各项法律流程进行了具体化。这将有效遏制我市违法建设的势头。

●暴力抗法如何防范?

公安机关参与履行查违职责

遇到暴力抗法是违建执法中的一大麻烦。城管工作人员曾表示:‚目前城管部门只对‘物’有控制权,对‘人’没有,一旦发生暴力抗法事件,城管部门很无奈,处理不好还要承担骂名。‛市人大常委会法制工委相关负责人也表示,仅靠城市管理综合执法机关履行职责,难以有效遏制违法建设势头,必须充分发挥各有关职能部门的作用,形成合力,才能有效控制和查处违法建设。

《条例》规定,公安机关对以暴力、威胁或其他方法阻碍执法人员进入违法建设现场执行公务的行为,负责及时制止,对鼓动、组织、参与暴力抗法的违法行为人依法采取行政强制措施,并依法予以处罚;对涉嫌刑事伤害以及查处机关移送的其他涉嫌犯罪的违法建设案件或者线索,依法立案。

●依法拆除违法建设如何走程序?

过程可分为三个步骤

在查处违建的过程中,相当部分的违法建设最终要通过依法拆除来处置。《条例》明确了拆除违法建设各项法律具体流程。

市城管局党组副书记、副局长陆彦明解释,《条例》细化了依法拆违程序,分三个步骤。

一、在某一建筑被认定为违法建设后,由有权查处机关作出限期拆除决定,公示期为3天;

二、当事人逾期不拆除的,由具有依法拆除权的机关在两个工作日内,在被认定为违法建筑的显著位置张贴催告书,同时在本级人民政府、本单位门户网站或市级公开发行的报刊上刊登催告书,催告限期拆除,催告期为3至7天;

三、经催告仍不自行拆除的,具有依法拆除权的机关依法作出拆除决定,同时公告限定当事人在3日内自行拆除。当事人逾期不拆除的,具有强制拆除权的机关可按照法定程序对违法建设实施强制拆除。

●在建项目未设置规划公示牌如何处理?

市民可报告查处机关

《条例》第九条和第十四条都规定了在建工程项目要设置规划公示牌。公示牌有何设置要求,有何作用?发布会上,市规划局相关负责人作了解答。

据介绍,按照规定,建设项目应当自开工之日起至竣工规划核实通过之日止,在施工现场设置规划公示牌,公示建设项目的名称、建设单位、用地性质、建设规模和建设范围,以及建设工程规划许可证和附图、投诉电话等内容。公示牌要求采用挂壁式或落地式,尺寸大小根据项目规模有4种规格,在公示期满前,应保障公示牌内容的清晰完整。

设置规划公示牌的作用,主要是将建设工程规划许可证及附件、附图对外公示,方便公众知情,接受社会监督。市民若发现在建工程项目未设置公示牌,或未按照应公示内容进行设置的,有权报告查处机关。

●拆违时当事人财物如何处理?

10日内到指定地点领取

《条例》对违法建(构)筑物内财物的处理程序及其法律后果作了详细规定。

《条例》规定,实施依法拆除的机关应当责令当事人限期自行搬出违法建(构)筑物内的财物。当事人逾期不搬的,实施依法拆除前应当通知当事人,同时邀请基层组织代表或公证机关到场见证,对相关财物进行登记,并将物品和清单当场交付当事人。

当事人拒不到场的,通知其10日内到指定地点领取从违法建构(筑)物内搬出的财物。逾期不领取的,实施依法拆除的机关应在10个工作日内移交财政等有关部门处理。鲜活物品和其他不易保管的物品,可先行拍卖或变卖。(记者 生 彭奇艳)

杨 盛 实习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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茂名市违法建设查处办法

(征求意见稿)

第一条【制定目的和依据】 为加强我市城乡规划管理,维护城乡建设秩序,及时有效制止和查处违法建设,改善人居发展环境,促进经济社会和谐健康发展,依据《中华人民共和国土地管理法》、《中华人民共和国城乡规划法》、《广东省城乡规划条例》等法律、法规有关规定,结合我市实际,制定本办法。

第二条【适用范围】 本办法适用于茂名市全市域范围。 第三条 【违法建设定义】本办法所称违法建设是指根据相关法律法规规定,应依法取得土地使用证明、建设工程规划许可证(或乡村建设规划许可证)、建筑工程施工许可证等许可证件但未取得的,或者未按照行政许可规定事项建设,以及其他违反法律法规规定的建设行为。

违法建筑物、构筑物违反国土管理、城乡规划的事实持续存在的,属于违法建设的继续状态。

第四条【基本工作原则】 对违法建设的监督管理实行各区(县级市、经济功能区)为主,谁主管、谁负责的原则,突出重点,控制源头,快速处置,协作配合,实施综合治理和长效管理。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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第五条【建立健全工作机制】 各级党(工)委、政府(管委会)应当建立健全违法建设查处工作责任制、行政问责制和年度考核制,将违法建设查处工作作为各级党(工)委、政府(管委会)年度目标考核、绩效考核和领导干部政绩考核的重要内容。(各地建立长效机制)

第六条【有关执法部门的宣传、教育义务】 各级人民政府(管委会)和有关执法部门应当组织开展查处违法建设法律、法规的宣传、教育工作,增强全社会遵守城乡规划的意识。

【建立违法建设查处信息互通共享机制】 国土、住建、规划、城管、交通、水务、林业、卫计、文广新、消防、工商、房产等部门应当建立违法建设查处信息互通共享机制,及时通过基础信息资源共享交换平台提供规划、用地、施工、卫生、消防、文化经营、工商登记、房屋租赁等信息。

第七条【工作经费保障】 各级人民政府(管委会)应当保障违法建设查处工作经费,并将其纳入本级财政预算。

第八条【成立各级违法建设查处工作领导小组】 市、区(县级市、经济功能区)、镇(街道)分别成立违法建设查处工作领导小组。市违法建设查处工作领导小组,由市政府主要领导任组长,市委副书记和市政府分管领导任副组长,市组织、宣传部门分管领导,各区(县级市、经济功能区)政府(管委会)和市规划、国土、交通、城管、公安、水利、林业、住建等部门主要领导为成员。领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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导小组下设办公室(以下简称“市查违办”),设在市城乡规划局。市政府协管此项工作的副秘书长任办公室主任,市城乡规划局局长任办公室常务副主任,市规划、国土、交通、城管、公安、水利、林业、住建等部门分管此项工作的领导任办公室副主任,工作人员从相关部门抽调。

市查违办工作履行下列职责:

(一)建立市、区(县级市、经济功能区)、镇(街道)违法建设查处工作信息互通平台;

(二)负责收集、整理、通报相关信息;

(三)负责跟踪、落实、督办违法建设查处工作;

(四)督促完成目标任务并向领导小组定期报告工作进展情况;

(五)每季度对各地的查处工作开展一次明查暗访,并将情况报市委、市政府后进行通报;

(六)向市委、市政府或纪检监察部门提请对相关责任人进行通报批评或问责;

(七)完成领导小组交办的其他工作。

各区(县级市、经济功能区)、镇(街道)参照市的做法,建立相应的领导协调机制。

第九条【区级党委、政府职责】各区(县级市、经济功能区)党(工)委、政府(管委会)是本辖区控制和查处违法建设工作的责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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任主体,对辖区内违法建设查处工作负总责,要建立和完善违法建设查处联动机制,全面负责组织领导本辖区内违法建设查处相关工作。主要职责是:

(一)明确镇政府、街道办事处和所属相关部门查处违法建设工作责任,确定本辖区和管理范围内查处违法建设的工作目标;

(二)督促镇政府、街道办事处和所属相关部门制定查违巡查控管方案、健全查违网络、落实查违责任,对辖区内查违工作进行监督检查;对上级督办、群众举报、日常巡查发现的违法建设责成相关部门依法及时采取查封施工现场、强制拆除等措施;

(三)处理因查处违法建设引发的影响社会稳定和社会治安等问题;

(四)完成市委、市政府交办的违法建设查处工作。第十条【镇政府、街道办事处职责】设巡查控管工作责任主体,主要职责是:

(一)建立巡查控管机制,制定巡查控管方案,认真开展日常例行巡查控管工作,建立台账,并向所属区(县级市、经济功能区)查违办报告责任区域每日巡查情况;

(二)及时拆除查处巡查发现、上级督办、下级报告、群众举报的在建违法建设。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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街道办事处是其授权范围内违法建设巡查控管工作责任主体,主要职责是:

(一)建立巡查控管机制,制定巡查控管方案,认真开展日常例行巡查控管工作,建立台账,并向所属区(县级市、经济功能区)查违办报告责任区域每日巡查情况;

(二)制止本区域内违法建设行为,及时配合区(县级市、经济功能区)有关部门拆除巡查发现、上级督办、下级报告、群众举报的在建违法建设。

第十一条【村民委员会、社区居民委员会职责】 村民委员会、社区居民委员会负责本区域内巡查工作,主要职责是:

(一)开展每日例行巡查工作(含节假日);

(二)对发现的违法建设行为予以劝阻,并在发现当日向街道办事处、镇政府或者有关执法部门报告;

(三)积极配合有关执法主体和拆除实施主体对区域内违法建设进行查处、拆除。

第十二条【各违法建设查处部门职责】 市直部门应当依法履行下列制止或查处违法建设的职责:

(一)国土部门负责监督、检查、指导各地违法用地的查处工作;

(二)城乡规划部门负责监督、检查、指导各地违法建设的查处工作;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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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三)交通部门负责监督、检查、指导各地公路两侧规定范围内违法建设的查处工作;

(四)水务部门负责监督、检查、指导各地河道堤防两侧规定范围内违法建设的查处工作;

(五)林业部门负责监督、检查、指导各地违法使用林地的查处工作;

(六)住建部门负责监督、检查、指导各地未依法取得施工许可证擅自施工的违法建设查处工作;

(七)城管部门负责监督、检查、指导各地涉及中心城区市容市貌、园林绿化、城市道路、广告设施等违法建设的查处工作。

前款规定的相关行政管理部门和管理机构应当在各自管理职能范围内制订巡查控管方案,明确责任人、责任区域、巡查时段和巡查重点。

第十三条【各有关职能部门配合职责】公安机关接到警情后应依据出警规则,迅速指派相应警力赶到查封施工现场、强制拆除现场依法处置,及时制止和查处阻碍国家机关工作人员依法执行职务的违法行为。必要时依法实行交通管制、现场管制,对严重破坏治安秩序的违法行为人依法予以带离现场,并依法予以处罚。

工商、税务、卫生、公安、食品药品监管、质监、文化、环保、安监等部门在核发有关许可证(照)时,应当依照有关法律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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法规的规定,对行政许可中设置有建设工程规划许可证的前置条件的进行严格审核。对未取得建设工程规划许可证或者擅自改变城乡规划确定的建筑物、构筑物用途的,不得核发有关许可证(照);已经核发的,应当及时依法撤销或注销。同时,应当统一在信用信息公示系统中,公示经营主体登记、许可和监督管理信息,并依法履行后续监管职责。

相关职能部门接到违法建设查处部门的协查通知书后,应及时停止办理整体建筑竣工验收,产权登记与变更、转让,核发许可证(照)等手续。待接到该部门出具的当事人按要求整改完毕的证明后,方可办理后续手续。

第十四条【相关单位义务】相关单位应当遵守下列规定:

(一)供水、供电、供气等企业在受理用水、用电、用气报装申请时,应当按照行业规定的条件严格审核,对不能提供建设项目土地使用和规划建设许可证件的,不得办理报装手续。按照拆除实施主体要求及时对在建的违法建设停止供应水源、电源、气源;

(二)广播、电视、报刊、网站等新闻媒体应当配合相关部门做好查处违法建设的宣传工作,对不能提供建设工程规划许可证和商品房预售许可证的项目不予发布售房、宣传广告;

(三)建筑施工单位、工程监理单位不得承建或者监理未取得或者未按照建筑工程施工许可证建设的建设项目;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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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四)出售预拌混凝土的单位不得向未取得《建设工程规划许可证》、《建筑工程施工许可证》的建设项目(依法不需要办理施工许可证的建设项目除外)出售预拌混凝土;

(五)征地拆迁安置、房屋征收责任单位应当对拆迁、征收安置项目的违法建设行为履行监管职责。

第十五条【纪检监察机关职责】 纪检监察机关严肃查处行政机关及其工作人员违规参与违法建设的行为,对在控制和查处违法建设工作中失职、渎职、玩忽职守等行为按干部管理权限进行追责。

第十六条【法制、信访部门职责】 政府法制部门负责对违法建设查处工作提供法律咨询服务和指导。信访部门负责对相关部门遏制违法建设行为所采用的措施进行信访评估和预警。

第十七条【有关单位配合调查取证、送达的义务】 违法建设当事人所在单位、社区(村)居民委员会应当积极配合行政执法人员调查取证和执法文书送达工作。

第十八条【对违法建设举报的处理】 各地查违办和各有关违法建设查处部门应建立违法建设举报制度,公布举报电话,设立举报信箱,做到有报必记、有记必查、有查必处、有案必结,将处理情况反馈给举报人,并为举报人保密。

各地查违办在接到相关职能部门报告或群众举报后2个工作日内,应当到现场核查、取证,并根据调查情况确定违法建设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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查处部门后移交有关调查资料。查处部门为镇政府的,由区(县级市、经济功能区)查违办移交。市信访局等单位以及“12345”热线在接到群众违法建设投诉后,要及时将投诉件转交相应的违法建设查处主体进行处置。

鼓励全社会通过举报电话等各种方式举报违法建设,倡导和营造全民自觉抵制各类违法建设的良好氛围,形成对违法建设群防群治态势。对经查证属实的违法建设举报,按规定给予举报人奖励。

第十九条【对移交的违法建设的处理】 违法建设查处部门对各地查违办移交的违法建设有关调查资料应及时立案,不得再自行移交。经核查不属于本部门职责范围或者执法管辖不明的,应当在2个工作日内向作出移交的查违办书面申请按法定程序处理。在查处部门未确定之前,原查处部门不得停止对违法建设的控管措施。

第二十条【建立违法建设查处信息平台】 各地查违办应当建立违法建设查处信息平台,负责收集、整理和通报有关信息。相关部门和单位应当配合做好违法建设信息的收集工作,及时报送有关信息资料。

第二十一条【违法建设查处部门发现违法建设后如何处置】 凡发现违反土地、规划、交通、水利、林业、建设等法律法规规定实施建设的行为,相关违法建设查处部门应当在各自职责范围内,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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依法制订巡查、处置办法,及时采取责令立即停止违法建设、查封施工现场、扣押施工工具、依法拆除等合法有效措施制止和查处违法建设,并将处理结果及时反馈给市查违办。

第二十二条【对抢建的违法建设的处置】各地查违办交办查处的正在抢建的违法建设,各有关行政执法主体和实施主体应当在限定的期限内予以拆除。

第二十三条【查封施工现场的程序】 接到停止违法建设通知书后,当事人拒不停止施工的,相关违法建设查处部门应当及时报告同级查违办,并按程序申请依法采取查封施工现场等强制措施。经批准后,由违法建设所在地辖区(县级市、经济功能区)政府(管委会)依法组织实施。必要时,通知供电、供水、供气企业按照有关规定停止违法建设施工用水、用电、用气。因违法建设造成的停工损失和费用等由违法建设当事人自行承担。

第二十四条【查封施工现场后的监管】 依法查封施工现场以后,相关违法建设查处部门、巡查责任单位应当明确专人实施跟踪监督检查,实时监控,防止发生抢建行为。

第二十五条【强制拆除的程序】 对应当拆除的违法建筑物、构筑物,相关违法建设查处部门作出限期拆除的决定后,当事人在规定期限内未自行拆除的,经法定程序批准后,由违法建设所在地的政府、管委会依法组织实施强制拆除或者申请人民法院强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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制执行。违法建设当事人应当承担强制拆除费用,拒不支付的,依法予以追缴。

第二十六条【强制拆除现场物品的登记】 强制拆除违法建构筑物、构筑物应当制订工作方案,对其物品逐一登记造册,并由相关部门和违法建设当事人签名确认。当事人拒绝签字确认或者不能签名的,应当注明原因,并邀请有关镇政府、街道办事处、社区居民委员会、村民委员会代表到场见证,由见证人和行政执法人员签名。对移挪他处封存保留物品,当事人无正当理由逾期不领取的,损失由其自行负责。

第二十七条【行政处罚决定的执行】 违法建设当事人对相关违法建设查处部门作出的行政处罚决定不服的,可以依照有关法律法规规定,申请行政复议或者提起行政诉讼。在行政复议或者行政诉讼期间,不停止对行政处罚决定的执行,法律、法规另有规定的除外。

第二十八条【对征地拆迁、房屋征收中的违法建设不予补偿】 在农村集体土地征地拆迁、国有土地上房屋征收过程中,对违法建设一律不予补偿。

第二十九条【问责】 对新出现的违法建设查处不力的,对责任单位的责任人实行问责。具体问责工作由市查违办提请,由纪检监察机关按程序实施。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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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一)出现一宗新的违法建设,不采取措施也不汇报的,对各区 (县级市、经济功能区) 违法建设查处部门、各镇政府(街道办)直接责任人实行先停职后问责。

(二)发现违法建设一个星期后未组织查处 (拆除) 的,对各区 (县级市、经济功能区) 违法建设查处部门、各镇政府(街道办) 相关分管领导实行先停职后问责。

(三)出现五宗以上新的违法建设,对各区 (县级市、经济功能区) 分管领导及执法部门主要领导、各镇政府(街道办)主要领导实行先停职后问责。

(四)因违法建设巡查和查处工作组织不力致使辖区内违法建设现象严重的,对各区 (县级市、经济功能区) 政府(管委会)主要领导实行先停职后问责。

第三十条【行政处分】 因控制和查处违法建设不力造成严重社会影响,或者发生安全事故造成人民群众生命财产损失的,对相关责任人按照《行政机关公务员处分条例》给予记过、记大过处分;情节较重的,给予降级或者撤职处分;情节严重的,给予开除处分。

第三十一条【对参与违法建设活动的国家公职人员的处理】 对参与违法建设活动的国家公职人员,依照有关法律法规追究其行政或法律责任。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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第三十二条【施行日期】本办法自发布之日起施行。法律、法规、规章另有规定的,从其规定。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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推荐第7篇:违法建设查处情况调查报告

2009年“乱搭乱建”整治工作情况汇报

肃州区委、区政府:

2009年4月,我局整体划转肃州区管理,下划后,我局按照区委、区政府的工作安排,认真履行工作职责。规划监察工作是我局的一项重要职责,在区委、区政府的高度重视和支持下,多次召开现场会,组织协调各个社区与我局联系配合开展工作。在新的运行体制下,我局严格行使执法职责,不断创新巡查机制、加大监管力度,认真贯彻落实《中华人民共和国城乡规划法》,较好地履行了规划监察职能。现将2009年度规划监察工作中违法建设查处情况汇报如下:

一、违法建设查处情况:

今年,我局严格行使城市规划管理方面执法职能,不断 强化规划监督观念、改进巡查机制、加大监管力度,严厉查处了一批违法(章)建设行为,按照法律规定对查处的违法建筑做出了相应的行政处罚。现将今年查处违法建设情况汇报如下:

今年、我局共查处各类违章行为72起,停工、拆除、遏制违法行为57起,正在处理的15起。现将部分案件的具体情况说明如下:

1、北关利民菜市场北门违法建筑;今年,接到北环东路3号楼居民投诉,肃州区北门十字3号楼居民谢德祥、李鹏飞、孙志刚、唐朋年未经规划部门批准擅自在北门十字3号楼二楼通道搭建彩钢板房,面积70平方米,肃州区北环东路3号楼居民张振华未经规划部门批准擅自在其楼后空地搭建彩钢板房屋,面积12平方米。影响周边居民采光和环境卫生。我局已对该违法案 1

件按法律程序进行处理并下发行政处罚决定书,当事人拒不拆除。

2、兴业供暖站违法建筑:今年,根据酒泉市规划局酒规 函字[2008]31号,肃州区和平巷20号兴业供热站临北市 街的4间商业门店属违章建筑,且严重影响周边的卫生环境 和居民的正常生活。我局依法对该处违法建筑下发了行政处 罚决定书,当事人拒不拆除违法建筑。

3、酒航路路口违法搭建房:今年,我局在巡查时查处 泉湖乡营门七队农民,周宝仁未经批准擅自在自家农用耕地 上搭建彩钢房,改变了耕地性质。我局依法对其做出了行政 处罚,但当事人拒不拆除。

4、公园路农贸市场违法建筑:今年9月,我局根据酒 泉市规划局酒规函字[2008]30号,对影响东大街农贸市场改 建工程的有恒巷北侧、热力公司东侧的飞翔建业车库、热力 公司锅炉房等违法建筑进行了查处,履行了相应的法律程 序,当事人拒不自行拆除。

5、阳关路违法建筑:今年10月份,我局接到市建设局 酒市建函字[2009]51号,对影响阳关路改造的、道路建设施 工的违法搭建的储物棚进行拆除。我局按照法律下发了相应 的行政处罚决定书,当事人拒不自行拆除。

6、南苑小区54号违法建筑:2009年10月6日,接到居 民投诉南苑小区54号院开发商王录仁,未经批准擅自在院 内西侧修建车库三间,面积60平方米。占用了居民的公共 用地,影响了居民正常生活。我局依法做出了拆除违法建筑

的行政决定。

二、违法建筑的处理情况;

为了有效遏制违章建筑蔓延势头,坚决打击违法建设行为。今年,共拆除违法建筑31起,其中违法建筑房屋18间面积302平方米,围墙3段40米,乱搭建房8间面积94平方米,乱搭建的构筑物3个。对查处和群众举报的各类违法建筑针对不同情况分下列几种情况进行处理:一是对影响城市建设工程、居民反映强烈、严重影响城市管理相关规定的违法建筑。在不影响居民正常生活的前提下,组织强制拆除。今年11月,针对列入强制拆除范围的违法建筑现场查验、综合分析决定,对影响公园路农贸市场建设的车库、锅炉房2处违法建筑、影响阳关路改造工程的违法搭建棚、酒航路周宝仁违法搭建彩钢房、南苑小区54号院违法修建的车库等5处违法建筑列为违法建筑拆除的工作重点,在局领导的支持和全局执法人员的配合下,于11月12日进行了强制拆除。拆除前期制定了详细的拆除方案,并对拆除标的逐个进行现场勘验、检查确保拆除顺利进行。拆除当天,联系相关社区、乡镇人员配合工作,由市、区两级电视台现场报道,当天的酒泉日报、油田报对拆除情况刊登了新闻图片及文字报道。拆除工作顺利完成,并达到了预期的效果。当天强制拆除房屋8间,面积126平方米。

二是针对一些虽然列入强制拆除项目的违法建筑,但由于违法建筑业主担负居民区的供暖工作且违法建筑与供暖设施相邻,进行强制拆除会直接影响冬季供暖工作,例如北市街兴业供暖站违法建筑。为了不影响该地段大片居民的正常供暖,确保供暖工

作的正常运行,对该处违法建筑近期不做强制拆除。通过走访、上门做工作、宣传法律知识等办法对当事人继续进行督促,做好明年春季停暖后的拆除的准备工作。

三是针对一些对周边居民的采光有较大影响且群众反映强烈,但是由于天气转冷建筑内的供暖设施和供水设施无法进行关停、拆卸、改造的违法建筑,例如北关利民菜市场北门5处彩钢房。为了不影响这些居民的正常生活,近期不做强制拆除。与社区配合对这些违法修建户采取宣传教育、做工作、督促其自行拆除,并做好明年春季强制拆除的准备工作。

三、“乱搭乱建”整治调查摸底工作情况。

按照区委、区政府的安排,由我局组织对在酒泉城区、城乡结合部违法修建(构)筑物的行为进行专项整治行动。8月3日,在局领导的支持和相关科室的配合下,邀请区建设局和各街道社区召开了专项整治方案讨论会。会后,科室克服人员少的困难,对街道社区填写、上报的专项整治调查摸底表中的468项各类违法建筑,逐个进行现场查看,按修建时间和对居民及周边环境的影响程度划分类别,整理成专项整治汇总表,为明年的整治工作做好准备。2010年,上半年,我们将此项工作做为重点,逐个社区进行违法建筑实地排查、确定。制定处详细的拆除目录、明细,按照规定的法律程序,进行处理。通过发放告知书、上门做工作、宣传法律知识等办法对当事人继续进行督促,做好明年拆除的准备工作。

二00九年十二月三十日

推荐第8篇:查处违法建设宣传工作方案

2012年查处违法建设宣传活动周工作方案

2012年是全力服务于全区实施坚持科学发展、深化全面转型战略构想的起步之年,是进一步巩固违法建设查处成果、继续探索违法建设查处工作新思路的关键一年,是迎接十八大圆满召开、提升市容环境建设水平的重要一年。为更好的做好查违工作,有效防控春季违法建设反弹,遏制新生违法建设,为我区的经济建设和社会发展服务,创造优美、整洁、文明、有序的城市环境,×××区查违指挥部定于2012年3月26至4月1日在全区范围内开展大规模的宣传活动。为确保宣传活动顺利进行,特制定如下方案:

一、指导思想

按照建设“整洁、文明、有序”环境秩序的工作要求,围绕2012年环境秩序综合整治工作整体部署,牢牢把握正确的舆论导向,广泛开展形式多样的宣传服务,最大限度争取社会各界和广大市民对城管执法工作的理解、支持和参与,为2012年城管执法工作顺利开展提供强有力的舆论支持。宣传周紧紧围绕提升全社会知法、守法意识和遏制新生违法建设这个主题,为保障“十八大”召开等重大活动奠定坚实的基础,促进首都环境秩序总体提升。

二、宣传形式和内容

通过“八个一”的宣传形式向全社会宣传依法建设房屋的

法律、法规知识,宣讲违法建设的危害性以及政府对于坚决遏制违建的态度和决心,力争做到家喻户晓、防患未然,最大限度的减少新生违法建设的发生。

(一)召开一次动员会。组织召开一次动员部署会,总结2011年查违工作,部署2012年查违任务和查违宣传活动工作,充分发挥各社会单位的主观能动性,切实将查违宣传活动落到实处;

(二)发放一封信。通过入户发放的形式,向广大居民发放《致广大居民的一封信》,宣传有关政策、法规和政府查违的决心,讲明违建的危害及后果,增强居民的法律意识;

(三)设立一批宣传站。在宣传周期间,由各查违分指挥部在城乡结合部等重点地区设立宣传站,开展多种形式的宣传活动;

(四)制作一个宣传片。发挥新闻媒体作用,协调区广电中心制作查违宣传片,在区有线电视台循环播放;

(五)撰写一篇宣传报道。从宣传查违有关政策、法规和政府查违的决心入手,将我区近年来的查违情况及目前的查违形式进行梳理,撰写一篇专题报道,在报刊上进行专题宣传报道;

(六)装备一批流动宣传站(车)。各查违分指挥部将原有宣传车配备宣传展板、材料和音响材料,在城乡结合部及违建重点区域进行不间断的巡回宣传,宣传有关政策、法规;

(七)印制一批宣传横幅。统一印制宣传横幅,在城乡结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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推荐第9篇:百色违法建设查处办法

百色市违法建设查处办法

(征求意见稿)

第一章 总 则

第一条【立法目的和依据】 为了加强城乡规划建设管理,及时制止和查处违法建设,提高城乡人居环境质量,根据《中华人民共和国城乡规划法》、《广西壮族自治区实施办法》等有关法律法规规定,结合我市实际,制定本办法。

第二条【适用范围】 百色市行政区域内治理城市、镇、乡、村规划区内的违法建设,适用本条例。

第三条【违建定义】 本办法所称的违法建设,是指违反城乡规划管理法律法规规定的下列情形:

(一)未取得建设工程规划许可证或者未按照建设工程规划许可证的规定进行建设的;

(二)未取得乡村建设规划许可证或者未按照乡村建设规划许可证的规定进行建设的;

(三)未经批准进行临时建设或者未按照批准内容进行临时建设的;

(四) 临时建筑物、构筑物超过批准期限不拆除的。

(五)法律法规规定的其他情形。

违法建筑物、构建物违反城乡规划的事实持续存在的,属于违法建设持续状态。

第四条【工作原则】

本市对违法建设的治理原则遵循属地管理、分级负责的原则,突出重点,控制源头,快速处置,协作配合,依法追责,实施综合治理和长效管理。

第五条【管理体制】 市、县(市、区)人民政府应当加强对违法建设查处工作的组织领导和监督检查。

未设立城市管理和综合执法部门的市、县(市、区),由城乡规划主管部门负责组织实施本办法,负责本行政区域范围内的违法建设查处工作。 已设立城市管理和综合执法部门的市、县(市、区),由城市管理和综合执法部门负责组织实施本办法,负责本行政区域范围内的违法建设查处工作。

乡、镇人民政府根据法律、法规的有关规定,负责本行政区域范围内违反乡村建设规划管理的违法建设查处工作。

街道办事处协助负责组织实施本办法的部门开展对本行政区域范围内的违法建设查处工作。

第六条【经费保障】 各级人民政府应当保障查处违法建设的工作经费,并将其纳入本级政府财政预算

第七条【不予补偿规定】 违法建(构)筑物不受法律保护,在征地拆迁、房屋征收、征用以及依法查处时不予补偿。 对违法建设依法实施强制拆除的费用,由当事人承担;拒不承担的,由作出拆除决定的行政执法部门申请人民法院强制执行。

第二章 控 制

第八条【协调机制】 市、县(市、区)人民政府应当建立违法建设查处协调联动机制,协调和解决下列事项:

(一)定期听取城市建成区违法建设治理及查处情况的汇报,及时掌握查处违法建设的实际情况;

(二)指导、协调对违法建设的集中清拆行动和对存在较大执法困难的违法建设的强制拆除行动;

(三)指导、协调解决违法建设查处过程中的主要困难和突出问题,督促下级人民政府和相关行政管理部门依法履行职责;

(四)研究部署违法建设查处措施,针对实际情况及时提出查处违法建设的意见和要求;

(五)督促协调违法建设查处信息共享平台建设;

(六)协调解决违法建设查处的其他事项。

市、县(市、区)人民政府应当建立健全违法建设查处工作责任制、行政问责制和年度考核制,将违法建设查处工作作为各级人民政府目标考核和领导干部政绩考核的重要内容。

第九条【部门联动职责】

住房城乡规划、建设、国土、工商、卫生、文化、环境保护、公安、水利、交通、市政、房产管理、监察等行政主管部门依照职责分工协助查处违法建设工作:

(一)城乡规划行政主管部门应当将安全防范设施建设设计要求纳入规划条件,对城乡规划实施情况进行监督检查,严格建设工程验线和规划核实,对附有违法建设的建设工程,不得通过规划核实;

(二)住房城乡建设部门对未依法取得建设工程规划许可证的建设工程,不得核发施工许可证;对附有违法建设的建设工程,不得通过综合竣工验收备案;对当事人未处理完毕的违法建筑物、构筑物,不得进行建设工程竣工验收备案;

(三)国土部门依法对违法占地依法查处,对没有或者不符合建设工程规划条件核实意见以及当事人未处理完毕的违法建 3 筑物、构筑物,应当限制办理不动产首次登记、转移登记(继承登记和生效法律文书转移登记除外)和抵押登记;

(三)工商、卫生、食药监督、文化、环境保护等部门在核发有关许可证和执照时,应当严格审核把关,对利用违法建设开展经营、不能提供合法经营场所使用证明的,不予核发有关许可证、执照。

(四)公安部门负责依法维护拆除违法建设现场秩序,及时制止和查处阻碍国家机关工作人员依法执行职务等违法犯罪的行为。

(五)水利部门负责依法查处位于河道堤防管理范围和湖泊水域线内的违法建设。

(六)交通运输部门负责依法查处位于公路两侧的建筑控制区内的违法建设。

(七)市政管理部门责依法查处非法占用城市公园、单位绿地、绿化广场等绿地的行为。

(八)房产管理部门依法处理小区内违法建设,对违法建设不予办理房屋所有权初始登记;已经办理的,应当予以注销或者变更。

(九)监察机关对相关单位履行违法建设查处及协助查处职责的情况负责进行监察,对违法建设查处工作中的违规、违纪行为依照有关规定进行调查处理。

第十条【公共服务单位和其他组织控制违法建设的义务】 公共服务单位和企业应当履行下列职责:

(一)水务、电力、燃气、电信、有线电视、电梯等生产经营企业在受理用水、用电、用气报装申请时,应当按照行业规定

4 的条件严格审核,对不能提供规划许可证件的,不得办理报装手续。

(二)建设工程设计单位不得为没有建设工程规划许可证的建设项目出具正式的设计施工图纸;(三)建筑施工单位和个人、工程监理单位不得承建或者监理没有建设工程规划许可证或者乡村建设规划许可证的建设项目; (四)出售预拌混凝土的单位或者个人不得向没有建设工程规划许可证或者乡村建设规划许可证的建设项目出售预拌混凝土。

第十一条【网格化管理规定】 市、县(市、区)人民政府应当建立健全违法建设地域责任制,形成以乡(镇)、街道、社区、村组、物业小区为单位的巡查网络,分片区落实责任,实行网格化监管。

第十二条【社会监督】 任何单位、个人有权举报违法建筑和违法建设行为,对举报违法建设行为,经查证属实的,根据《百色市人民政府办公室关于印发百色市举报违法用地违法建设行为奖励暂行办法的通知》给予举报人适当奖励。

城乡规划主管部门和乡(镇)人民政府、街道办事处应当向社会公布举报电话、电子邮箱等举报方式,及时受理和处理对违法建筑和违法建设行为的举报。

第三章

查 处

5 第十三条【巡查制度】 违法建设主管部门在建立日常巡查机制,在巡查发现或接到“两违”情况报告后,按照职责应当在三个工作日内调查核实,对调查或巡查发现的“两违”要当场予以制止,下发《责令停止违法行为通知书》。

第十四条【报告制度】 居民委员会、村民委员会、物业服务企业发现本区域内违法建设行为的,应当及时予以劝阻,2个工作日内向城乡规划主管部门或者乡(镇)人民政府、街道办事处报告。

第十五条【查处阶段对在建违法建设的控制】 查处机关调查、处理违法建设时,可以采取下列措施:

(一)书面责令当事人停止建设或者限期改正;

(二)当事人拒不停止建设的,依法扣押施工工具、查封施工现场;仍不停止建设的,立即拆除继续建设部分的违法建(构)筑物;

(三)将违法建设书面告知供水、供电、供气企业,并抄告违法行为人;

(四)不动产附有违法建(构)筑物的,函告不动产登记机构,依法对不动产限制办理变更、转移、抵押登记手续,违法建(构)筑物依法查处并整改完毕的,函告不动产登记机构解除限制;

(五)在违法建(构)筑物所在地公示违法建设基本信息。第十六条 【查处阶段对已建成违法建筑物、构筑物的控制】对已建的违法建(构)筑物,查处机关应当在确认违法建(构)筑物后一个工作日内,通知利用违法建(构)筑物作为生产经营场所的单位和个人,并通知公共服务单位停止提供服务,公共服务单位应当自接到通知后三个工作日内停止提供服务。

6 第十七条【不列入违法建筑认定与查处范畴】 属历史遗留问题的未登记建筑,经征求规划建设、国土资源、房管等部门意见,经确认属于下列情形的,不列入违法建筑认定与查处范畴:

(一)属历史原因,未登记或办理相关规划许可的行为:

1.1984年1月前已建成的房屋;

2.1984年1月至1999年12月期间建成,因历史原因审批手续不完整而未登记的房屋。

(二)不属于规划管理范围的建设行为;

(三)无需申领建设工程(含临时)规划许可证的建设行为;

第十八条【尚可改正的违法建设】 违法建设尚可采取改正措施消除对规划实施的影响的,查处机关应当采取责令停止建设,限期改正、责令补办手续等改正措施,并依法作出处罚。

违法建设有下列情形之一的,属于尚可采取改正措施消除对规划实施的影响:

(一)取得建设工程规划许可证或者乡村建设规划许可证,但未按照许可证的要求进行建设,在限期内采取改正措施能够符合规划许可证的要求的。

(二)未取得建设工程规划许可证或者乡村建设规划许可证即开工建设,但已取得建设工程设计方案审查文件,且建设内容符合或采取局部拆除等整改措施后符合审查文件要求的;

(三)未取得建设工程规划许可证或者乡村建设规划许可证,且建设工程设计方案未经城乡规划行政主管部门依法审定,但建设内容符合用地规划、控制性详细规划、修建性详细规划要求且不影响公共利益和他人合法权益的。

第十九条【无法改正的违法建设】

违法建设无法采取改正措施消除对规划实施的影响的,查处机关应当依法作出限期拆除决定。按期拆除,不予罚款,逾期不拆而依法强拆的,并处违法建筑整体建设工程造价10%的罚款。

(一)侵占城乡规划法明确禁止擅自改变用途的用地的;

(二)占用基本农田或者具有其他不符合土地利用总体规划的情形的;

(三)危及防洪、消防、人防等防灾设施正常运行,给公共安全造成隐患的;

(四)擅自改变或者突破强制性规划控制指标的;

(五)在具有革命历史纪念意义或者科学文化价值的建筑物、文物古迹、风景名胜保护范围内进行建设的;

(六)其他无法采取改正措施消除对规划实施的影响的。

查处机关难以认定违法建设是否属于无法采取改正措施消除对规划实施的影响的,应当书面征询城乡规划行政主管部门的意见,城乡规划行政主管部门应当在五个工作日内作出书面答复,情况复杂的可延长至十五个工作日。

第二十条【不能拆除的违法建筑物、构筑物】

违法建(构)筑物有下列情形之一的,属于不能拆除:

(一)建(构)筑物不可分离性,部分拆除影响建筑物、构筑物主体结构安全或者整体拆除影响相邻建筑物、构筑物主体结构安全的;

(二)现有拆除技术条件或者地理环境无法实施拆除的;

(三)拆除将对公共利益造成重大损害或者产生其他严重后果的。

不能拆除的违法建(构)筑物由查处机关组织国土、住建、房产等部门组织专家认定;情况重大、复杂的,应当报本级人民政府认定。违法建设被认定不能拆除的,应当书面告知参与论证的行政管理部门和专家。

★第二十一条【查封程序】

查封由县级以上人民政府责成的部门具体实施。

查封标志统一使用制式铁皮、纸质封条,制式铁皮、纸质封条应统一印制,纸质封条应加盖印章并填写查封日期,未经许可,任何单位和个人不得启封、动用。

查封时限不得超过30日,对需要规划部门进行技术认定的,在城管部门提出认定之日起到出具技术认定结果的时间不计入查封时限计算范围。经整改符合规定情形的可拆除查封标志,启封建设现场。

★第二十二条【没收主体及程序细化规定】 对无法采取改正措施消除对城乡规划实施的影响,但又不能拆除的违法建设,由违建查处部门委托具有相应资质的建设工程设计或者建设工程质量检测单位进行鉴定。经鉴定不能拆除的,依法没收实物或者违法收入。

被没收的违法建筑,按以下方式予以处置,没收的实物或者违法收入按照有关规定上缴国库。

(一)公开拍卖。建筑物拍卖的底价由具有相应资质的房地产评估机构评估后确定。

(二)政府安排使用。由政府安排给有关机关、事业、社会 9 公益性单位使用。

(三)经政府批准的其他处置方式。

第二十三条【责任人不明违建的处理】

无法确定违法建(构)筑物的建设者、所有人、管理人的,查处机关可以在公共媒体或者违法建(构)筑物所在地显著位置发布公告,督促建设者、所有人、管理人依法接受处理,公告期限不得少于十五日。

公告期限届满仍无法确定建设者、所有人、管理人的,由查处机关报同级人民政府批准后,向公证机关办理证据保全手续后,对违法建(构)筑物依法组织拆除。

第四章

强制拆除

第二十四条 【限期拆除的告知与决定】

查处部门对发现的未取得建设工程规划许可证建设的建筑物、构筑物或者其他设施,应当责令当事人立即停止违法行为,同时下达限期自行拆除告知书,责令当事人在规定期限内自行拆除,告知当事人拆除决定的内容、事实和理由,并告知当事人应当享有的权利。

当事人在法定期限内既不提出申请又不拆除的,查处部门应当做出限期拆除决定。限期自行拆除不少于三日。

第二十五条 【强制拆除公告、催告】

查处机关作出限期拆除决定后,当事人逾期不拆除的,具有强制拆除权的机关应当在两个工作日内,在违法建(构)筑物所在地的显著位置和本级人民政府、本单位门户网站或者市级公开发行的报刊上张贴或者刊登催告书,催告限期拆除;催告期不少于三日,最长不超过七日。

第二十六条【拆除当事人拒不出面处理】

城乡规划主管部门或者乡(镇)人民政府对违法建筑实施强制拆除的,应当书面告知当事人到场;当事人不到场的,应当在公证机构公证或者无利害关系的第三方见证下,实施强制拆除。

强制拆除违法建筑,应当制作笔录,并拍照和录音、录像。

第二十七条【代履行】 占用耕地、林地、公共绿地、道路、湿地等公共场所进行违法建设,存在安全隐患且危及公共安全的,应当由查处机关依法实施代履行立即拆除。

第二十八条【强拆证据保全】 对违法建(构)筑物实施强制拆除(含代履行)时,应当现场拍照、录音录像,并附卷保存。

第五章

法律责任

第二十九条【对主管部门未依法履职单位的处罚】 相关部门工作人员有下列行为之一的,按照《百色市违法用地违法建设管控责任追究暂行办法》的规定,单独或者合并给予责令作出书面检查、通报批评、取消当年评优评先资格、扣发奖金、诫勉谈话等组织处理;造成严重后果的,给予降级及以下行政处分: (一)违法审批、越权审批、违法办理权属登记或者进行危房安全鉴定的; (二)未按照规定巡查的; (三)对于举报或者巡查发现的违法建设未按照规定报告、制止、移送或者立案处理的; (四)对违法建设涉及的其他违法行为未依法查处的; 11 (五)谎报、瞒报、拒报违法建设信息的; (六)其他玩忽职守、滥用职权的行为。

对受到警告以上处分的人员,可以同时调离审批或者执法岗位。

第三十条 【对负有协助查处职责的部门和单位不支持、不配合导致案情严重的处罚】

市人民政府相关部门不按照本办法规定协助、配合控制和查处违法建设工作,不制定巡查控管方案和处置办法的,对单位予以通报批评;1年内受到3次通报批评的,取消单位当年绩效考核评先资格。

相关部门、单位不依法履行查处违法建设职责,或者不按照本办法规定协助、配合查处违法建设工作的,给予通报批评,造成不良后果的,由监察机关对相关责任人予以问责。

第三十一条【对建筑施工单位、设计单位、工程监理单位违反规定为违法建设提供服务的处罚】

违反本办法规定,建筑施工单位、设计单位、工程监理单位或个人承接违法建设施工的,责令改正;拒不改正的,根据《广西壮族自治区实施〈中华人民共和国城乡规划法〉办法》第六十二条之规定依法没收违法所得,并对单位处二万元以上十万元以下罚款,对个人处二千元以上一万元以下罚款。

第三十二条【 对基层组织负违法建设监管职责不依法履职的处罚】

居民委员会、村民委员会、物业服务企业违反本办法规定,不履行巡查、报告和协助职责的,由乡(镇)人民政府、街道办事处予以通报批评,责令限期改正。

12 第三十三条【对违法供水、供电的处罚】

在控制和查处违法建设的行政执法活动中,供水、供电、供气企业应当提供协作和配合而未提供的,对单位予以通报批评;情节严重的,取消文明单位评选资格并追究主要领导、分管领导和直接责任人的责任。

第三十四条【对阻碍执法人员查处违法建设的处罚】 在违法建设查处过程中,阻碍行政执法部门、镇人民政府、其他相关部门的工作人员依法执行职务的,由公安机关依照《中华人民共和国治安管理处罚法》的规定予以处罚。

第三十五条【兜底条款】

违反本条例规定,构成犯罪的,依法追究刑事责任。

第六章

第三十六条

本办法自

月 日起施行

推荐第10篇:查处违法建设宣传工作小结

查处违法建设宣传工作小结

查处违法建设集中行动开展两个月以来,市委宣传部高度重视,统筹安排,不断强化宣传力度,为查处违法建设营造了良好的氛围。

一、前期工作:

1、精心制定了宣传工作方案,明确了宣传形式和重点。分四个阶段(准备阶段、宣传发动 清理清查阶段、案件处理(实施拆除)阶段、巩固总结阶段)开展新闻、社会及对外宣传工作。

2、成立了宣传专班,由市委宣传部副部长XX任组长,各媒体总编辑任成员,新闻科XX具体负责,相对固定记者。并抽调两名同志在治违办坐班,及时准确的了解相关信息,安排相关报道。

3、有序开展宣传工作,一是强化了舆论引导,在市主要媒体(广播、电视、日报、晚班、网络)设立了专栏,采写了一大批有影响力的重头稿件,据不完全统计,共刊发(播)相关稿件150篇(件);二是开办了专栏专题,《XX日报》开办了专栏《XX》,刊发社论《XXX》,采写《XXX》、《XXX》等重头稿件;《XX晚报》开办专栏“XXX”系列报道《XX》,在重要版面刊发《XXX》、《XXX》、1

《XXX》等重头稿件;XX电台开办专栏《XXXX》,播发了《XXX》、《XXX》、《XXX》、《XXX》等有影响力,群众拍手叫好的重头稿件;XX电视台播发了《XXX》、《XXX》等一大批现场强拆的稿件,社会影响力极大,群众反映较好。三是认真做好了动态宣传,报道中心城区集中整治建设工作动员大会,《XX日报》刊发了社论,其他媒体转发(播)。相对固定记者对全市集中强拆工作进行深入,细致的报道。

二、下段工作:

1、加强宣传力度,从不同角度开办更多的专栏专题,采写更多有深度、有影响力的稿件。对能体现拆违原则的典型,进行重点报道。对在拆违行动中不工作不力的单位、负责人和“钉子户”进行适度曝光。通过广泛、深入、有效的宣传,为自拆、助拆、强拆营造一个良好的舆论环境和社会氛围。

2、邀请中省媒体记者报道我市在查处违法建设中取得的成果和经验。

3、关注网络动态,做好舆论引导。正确引导网络媒体报道积极的、正面的消息,对群众疑虑的问题耐心回复,对负面的帖子及时关注,确保不会被炒作。

第11篇:查处违法建设流程图 [1]

祁县规划局查处违法建设程序详解

法律依据:

依据《中华人民共和国城乡规划法》第六十四条、《山西省城乡规划条例》第六十三条。

提交以下材料:

1、选址申请表;

2、发改等部门项目文件;

A、实行审批制的政府投资项目为项目建议书批复文件; B、实行备案制的企业投资项目为项目备案手续;

3、选址方案图(拟选址地理位置图、现状图);

4、国有土地使用权出让合同;

5、规划选址研究报告;

收费依据及标准:不收费。

祁县房地产企业《建设用地规划许可证》办理程序详解

(以出让方式提供国有土地使用权的)

法律依据:

依据《中华人民共和国城乡规划法》第三十七条、《山西省城乡规划条例》第三十七条、国务院办公厅《关于加强和规范新开工项目管理的通知》第二款。

祁县规划局建设用地规划许可流程图法定时限20个工作日为民提速10个工作日窗口接件并录入大厅审批系统受理预审5个工作日不具备受理条件建设单位申请

1、一次性补正材料通知书

2、不予受理告知书政务大厅规划窗口受理具备受理条件下达受理通知书首席指定承办人(2人以上)现场踏勘、核实相关规划、用地性质规模、规划设计条件、局业务联审会审查(或专家会审查)完成审核程序,出具联审会纪要。(7个工作日,不包括局联审或专家审查时间)不同意测量定点5个工作日不计入办件时限退件通知书注:

1、办件时限不包括对修建性详细规划、建设工程设计方案的技术审查、专家审查时间。

2、受理预审、测量定位时限各5个工作日不在行政许可时限内。首席代表审核签发(2个工作日)制证(1个工作日)

提交以下材料:

1、建设用地规划申请表。

2、建设项目选址意见书原件及复印件。

3、发改等部门项目立项审批文件为:

A、实行审批制的政府投资项目为项目可行性研究报告批复文件; B、实行备案制的企业投资项目为项目备案手续; C、实行核准制的企业投资项目为项目核准文件;

4、国有土地使用权出让合同;

5、环保部门环评审批文件;

6、地震部门抗震设防文件;

7、现状图或地形图;

8、建设工程初步设计方案和修建性详细规划方案;收费依据及标准:不收费。

祁县房地产企业《建设工程规划许可证》办理程序详解

法律依据:

依据《中华人民共和国城乡规划法》第四十条,《山西省城乡规划条例》第四十一条,国务院办公厅《关于加强和规范新开工项目管理的通知》第二款。

祁县规划局建设工程规划许可流程图法定时限:20个工作日为民提速:10个工作日窗口接件并录入大厅审批系统受理预审5个工作日不具备受理条件建设单位申请

1、一次性补正材料通知书

2、不予受理告知书政务大厅规划窗口受理具备受理条件下达受理通知书首席指定承办人(2人以上)现场踏勘、核实相关规划、用地性质规模、规划设计条件、技术规范,局业务联审会审查完成审核程序,出具联审会纪要。(7个工作日,不包括局联审或专家审查时间)不同意退件通知书注:

1、办件时限10个工作日,该时限不包括对修建性详细规划、建设工程设计方案的技术审查、专家审查和上报县政府审批时间。

2、受理预审5个工作日不在行政许可时限内。首席代表审核签发(2个工作日)上报县政府审批工程放线批后公示必要时组织听证制证(1个工作日)不计时间 提交以下材料:

1、建设工程规划申请表;

2、土地使用证,国有土地使用权出让合同或用地批文;

3、发改等部门建设项目审批、核准或备案文件;

4、建设项目选址意见书原件及复印件;

5、建设用地规划许可证原件及复印件;

6、建设工程设计方案和修建性详细规划方案;

7、建设工程施工图;

8、市政基础设施配套费缴费凭证及复印件;

9、人防工程建设审查批准书或人防工程异地建设费缴费凭证及复印件。

10、建设工程档案报送责任书;

收费依据及标准:不收费。

祁县房地产企业《乡村建设规划许可证》办理程序详解

法律依据:

依据《中华人民共和国城乡规划法》第四十一条,《山西省城乡规划条例》第四十六条,国务院办公厅《关于加强和规范新开工项目管理的通知》第二款。

祁县规划局乡村建设规划许可流程图法定时限:20个工作日为民提速:10个工作日窗口接件并录入大厅审批系统受理预审5个工作日不具备受理条件建设单位申请

1、一次性补正材料通知书

2、不予受理告知书政务大厅规划窗口受理具备受理条件下达受理通知书首席指定承办人(2人以上)现场踏勘、核实相关规划、用地性质规模、规划设计条件、技术规范,局业务联审会审查(或专家会审查)完成审核程序,出具联审会纪要。(7个工作日,不包括局联审或专家审查时间)不同意退件通知书注:

1、办件时限10个工作日,该时限不包括对修建性详细规划、建设工程设计方案的技术审查、专家审查和上报县政府审批时间。

2、受理预审5个工作日不在行政许可时限内。首席代表审核签发(2个工作日)上报县政府审批批后公示必要时组织听证制证(1个工作日)不计时间

提交以下材料:

1、乡村建设规划申请表;

2、发改等部门建设项目批准、核准或备案文件;

3、土地部门意见或集体土地使用权证;

4、建设工程设计方案和修建性详细规划方案;

5、建筑工程施工图;

6、村镇助理员及村镇办意见;

收费依据及标准:不收费。

祁县房地产企业《建设工程竣工规划认可证》办理程序详解

法律依据:

依据《中华人民共和国城乡规划法》第四十五条、《山西省城乡规划条例》第四十八条、《晋中市建设工程竣工规划认可管理办法》。

提交以下材料:

1、建设工程竣工规划认可申请表;

2、建设工程竣工核实技术报告(含各项规划技术指标实施情况);

3、建设项目立项文件;

4、土地使用证和出让合同等;

5、建设用地规划许可证及附图、附件;

6、建设工程规划许可证及核准的附图、附件;

7、市政配套设施的规划许可证;

8、建设工程放线、验线资料;

9、竣工测量认证图和《建(构)筑物竣工规划认证测量报告》;

10、建设工程档案认可文件;

11、建设工程施工许可证原件复印件;

12、规划公示资料和竣工规划认可工程资料照片。

收费依据及标准:不收费。

祁县房地产企业选址意见书办理程序前置条件

1、发改部门文件;

2、国有土地出让合同;

3、其他部门意见.

祁县房地产企业用地规划许可证办理程序前置条件

1、发改部门立项文件;

2、国土部门用地预审文件;

3、环保部门环评审批文件;

4、地震部门抗震设防文件;

5、其他部门意见

祁县房地产企业工程规划许可证办理程序前置条件

1、发改部门文件;

2、土地使用证,国有土地使用权出让合同或用地批文;

3、环保部门环评审批文件;

4、地震部门抗震设防文件;

5、其他部门意见

祁县房地产企业竣工规划认可证办理程序前置条件

1、发改委部门文件;

2、土地使用证;

3、其他部门意见

第12篇:广州市违法建设查处条例

广州市违法建设查处条例

广州市人民代表大会常务委员会[ 2001-10-30]

广州市第十一届人民代表大会常务委员会公告

(第65号)

广州市第十一届人民代表大会常务委员会第二十七次会议于2001年8月2日表决通过的《广州市违法建设查处条例》,业经广东省第九届人民代表大会常务委员会第二十八次会议于2001年9月28日批准,现予公布,自2001年12月1日起施行。

广州市人民代表大会常务委员会

2001年10月30日

广东省人民代表大会常务委员会关于批准《广州市违法建设查处

条例》的决定

(2001年9月28日广东省第九届人民代表大会常务委员会第二十八次会议通过)广东省第九届人民代表大会常务委员会第二十八次会议审查了广州市人民代表大会常务委员会报请批准的《广州市违法建设查处条例》,该条例按照省人民代表大会常务委员会本次会议审查议定的修改意见修改后与宪法、法律、行政法规和本省的地方性法规不抵触,决定予以批准,由广州市人民代表大会常务委员会按照省人民代表大会常务委员会审查议定的修改意见对法规文本修改后公布施行。

广州市违法建设查处条例

第一条 为加强城市规划管理,查处违法建设,提高城市环境质量,根据《中华人民共和国城市规划法》和国务院《城市市容和环境卫生管理条例》,结合本市实际,制定本条例。

第二条 本条例所称违法建设,是指《广州市城市规划条例》第六十三条规定的情形。

建筑物、构筑物未经规划验收且有违法建设情形,给社会造成的直接危害仍然存在的,属于违法建设的继续状态。

本条例施行前已建成的建筑物、构筑物,是否属于违法建设,依照当时的法律、法规、规章、政策予以认定。

第三条 在本市市辖区范围内,对违法建设的查处适用本条例。

第四条 市、区城市规划部门和综合行使城市管理行政处罚权机关依照市人民政府规定的职责分工,组织实施本条例。

第五条 下列部门和单位,应当协助城市规划部门和综合行使城市管理行政处罚权机关制止和处理违法建设:

(一)房地产管理部门核发房地产权证时,应当查验建设工程规划验收合格

证,产权证规定的房产用途应当与建设工程规划验收合格证规定的用途一致;

(二)工商、环境保护、卫生、文化、公安等行政部门核发有关执照、许可证时,应当查验建设工程规划验收合格证或者房地产权证件并核对其用途,没有建设工程规划验收合格证或者房地产权证件,或者改变城市规划核定的建筑物、构筑物用途的,不得核发有关证照;

(三)自来水、电力、燃气等企业为竣工投入使用的建筑物、构筑物或者其他建设工程设施提供永久性服务时,应当查验建设工程规划验收合格证,没有建设工程规划验收合格证的,不得供水、供电、供气。

第六条 综合行使城市管理行政处罚权机关应当制定查处违法建设地段责任制,建立巡查制度,及时发现和制止违法建设。

第七条 综合行使城市管理行政处罚权机关应当自发现违法建设之日起十五日内完成调查取证,作出处理决定或者交由城市规划部门处罚;案情特别重大或者复杂的,经市综合行使城市管理行政处罚权机关主要负责人批准后,可以适当延期处理,但最长不得超过三十日。

综合行使城市管理行政处罚权机关对于群众投诉的违法建设,应当按照前款规定办理。

第八条 综合行使城市管理行政处罚权机关依照《广州市城市规划条例》以及其他有关法律、法规的规定,对严重影响城市规划的违法建设,应当作出限期拆除的决定,并以书面形式送达当事人。

对难以确定当事人的违法建设作出限期拆除决定的,可以以通告形式告知。当事人应当在限期内拆除违法建筑物、构筑物。

第九条 严重影响城市规划且不符合城市容貌标准和环境卫生标准的下列违法建筑物、构筑物,当事人逾期仍不拆除的,由综合行使城市管理行政处罚权机关报经市或者区人民政府批准后组织强制拆除:

(一)影响城市道路两侧景观、占用城市道路以及建筑退缩地带的;

(二)占用城市广场、公共绿地的;

(三)影响白云山风景名胜区和珠江广州河段两岸景观的;

(四)影响火车站、汽车客货运站场、机场、客运码头、城市出入口地带景观的;

(五)影响历史文化保护区、文物保护单位、博物馆、会展中心、音乐厅、歌剧院、美术馆、体育场馆等景观的;

(六)其他严重影响城市容貌、环境卫生的。

前款规定以外的违法建筑物、构筑物,当事人逾期不拆除的,由作出拆除决定的综合行使城市管理行政处罚权机关申请人民法院强制执行。强制拆除违法建设所需费用由当事人承担。

第十条 综合行使城市管理行政处罚权机关组织强制拆除违法建筑物、构筑物的,应当在实施拆除的七日前,将拆除通知书送达当事人;无法送达的,可以张贴于违法建筑物、构筑物予以告知。

第十一条 当事人应当在强制拆除违法建筑物、构筑物前,自行搬出其财物。当事人未搬出其财物的,执法机构应当对当事人的财物进行登记,制作物品清单,经公证机构现场公证后,代为临时保管;当事人应当在强制拆除之日起三十日内到执法机构指定的地点领取。临时保管费用和因逾期未领取所造成的损失,由当事人承担。

第十二条 对影响城市规划尚可采取改正措施的违法建设,综合行使城市管理行政处罚权机关应当在调查取证后交由城市规划部门依照《广州市城市规划条例》责令限期改正,并处罚款。

城市规划部门对违法建设单位处以二十万元以上、对违法建设个人处以一万元以上罚款的,应当告知当事人有要求举行听证的权利,当事人要求听证的,应当组织听证。

第十三条 对违法建设的建设单位、设计单位和施工单位的直接责任人和主管人员,属行政监察对象的,城市规划部门和综合行使城市管理行政处罚权机关可以向有管辖权的行政监察机关提出行政处分建议。行政监察机关查证属实后,应当视情节轻重给予行政处分。

第十四条 城市规划部门或者综合行使城市管理行政处罚权机关在查处违法建设过程中,侵犯当事人合法权益,造成损害的,应当依法予以赔偿。第十五条 查处违法建设的主管人员或者直接责任人员有下列情形之一的,由其所在单位或者上级主管部门给予行政处分:

(一)在责任地段内,不履行巡查职责,未能及时发现违法建设,或者发现后不报告、不制止,情节严重的;

(二)对应当依法拆除的违法建筑物、构筑物,以罚款保留使用代替拆除的;

(三)对违法建设应当依法处理而不实施处理的。

第十六条 对越权审批或者其他违法审批建设的,由其所在单位或者上级主管部门给予有关责任人员行政处分;造成当事人损害的,应当依法予以赔偿。第十七条 县级市对违法建设的查处,参照本条例执行。

第十八条 本条例自2001年12月1日起施行。

附:《广州市城市规划条例》第六十三条

第六十三条 本条例所称的违法建设,包括下列情形:

(一)未取得建设用地规划许可证进行建设的;

(二)未取得建设工程规划许可证或违反建设工程规划许可证的规定进行建设的;

(三)临时建设工程的使用期已满,或使用期未满但城市规划、建设和管理需要,城市规划部门已作出提前拆除决定而未按期拆除的;

(四)擅自改变建(构)筑物。使用性质的;

(五)越权审批和其他违法审批建设的;

(六)其他违反法律、法规规定进行建设的。

第13篇:查处违法建设近期工作计划

查处违法建设近期工作计划

为进一步落实县委、县政府关于严厉打击违法建设行为,经县查处县城违法建设领导小组办公室研究决定,在确保白天和夜间的日常巡查不间断不留死角,发现问题能够及时处理的情况下,近期工作如下安排:

1、10月22日-到10月24日,由水湖镇网格组和村居干部全面排查找出纯属开发正在建设的违法建筑,报水湖镇党委、政府研究确定确需拆除的违法建筑,并将研究结果上报县查处县城违法建设领导小组办公室;

2、10月24日-28日,综合执法大队根据水湖镇上报情况,全面核实当事人、相关手续、建筑年代、位置、层数、面积、结构、居住情况等,制定完善的法律文书。

3、10月29日-11月30日,制定强拆计划,对具有开发性质在建的违法建筑以及无法采取措施消除影响的违法建筑列入计划,予以强拆。同时要求水湖镇网格组和村居干部要实行包户责任制,对当事人说服教育,劝说其自拆或助拆,涉及到机关单位党员干部及工作人员违法建设的,由部门一把手负全责,切实做好说服教育工作。经说服教育拒不自拆或助拆的,按步骤予以强拆。

第14篇:查处违法建设汇报材料

查处违法建设汇报材料

镇党委、政府:

近年来,随着“双城带动”战略的逐步推进,城区居民的生活水平和经济收入有了明显提高,同时居民要求改变居住条件的愿望也日趋强烈。但是,受经济利益驱动和社会不良风气的影响,部分居民无视国家的法律法规,未经批准擅自建房,导致违法建设现象十分突出。针对这一现象,镇政府积极响应县委、县政府号召,开展了打击违法建设的专项整治行动。于去年4月份组建了镇查处违法建设执法大队,在镇党委、政府的领导下,镇执法大队全体队员统一思想,密切配合,强力推进,违法建设势头得到有效遏制,拆违取得了明显成效。现将有关工作情况作汇报如下:

一、创新工作思路,认真履行岗位职责

查处违法建设是执法大队的主要职能,这项工作困难多、压力大,处在社会矛盾的风口浪尖上。重点抓了以下几项工作:

(一)源头治违,全程监控。为彻底扭转“逢建必违”现象,采取“源头制止、全程监控”措施,参与规划部门放、验线,全过程严控严查,违法建设的势头得到遏制。截至目前,执法大队共出动车次895次,执法人员5800人次,其中拆除违法建设49户,面积27500.415平方米。停建26户,面积7690平方米。

(二)不辞辛苦,文明执法。在拆违工作中,执法人员夏天顶着烈日,不畏高温,冬天寒冷天气,不畏严寒,“控初期、抓重点、坚决拆”的拆违原则,针对违建频发的势头,我们坚持发现一起...

第15篇:违法建设工作汇报

××镇今年以来违法建设防治工作

情 况 汇 报

今年以来,××镇违法建设防治工作在区委、区政府的领导下,在区“防违办”的精心指导之下,认真贯彻落实市区防违控违建设工作会议精神,建立健全防违工作领导小组和工作网络,着力营造严管、严控工作态势,防违工作取得了一定成效。到10月底,全镇范围内共查处违法建设30例,依法拆除12例,处理3例,拆除违法建筑529.6平方米。其中接处区、市长信箱、行风热线交办督办件15起,违法建设拆除率100%,交办件处理回复率100%,到目前为止已全部结案。现将工作开展情况汇报如下:

一、工作措施

一是强化宣传发动,营造防控氛围。为全面增强全镇上下的防违意识,我们通过召开专题会议,组织镇、村干部集中学习,传达落实省、市、区违法建设防治文件会议精神。运用宣传车、标语、横幅、广播等形式,大力宣传农房建设报批程序、《规划法》、《国土法》及新农村建设标准要求。让广大党员、镇村干部、群众逐步形成自觉防范和制止违法建设的意识,为防违控违工作打下了良好的基础。

二是建立三级网络,形成整体活力。按照区的规定要求建立了三级责任网络:镇城管队员分工到片,各村按规模落实巡查人数,实行村支书、村巡查员包村到组体系,制止本辖区内违法建设。镇城管中队牵头,组织力量,对本区域内在建项目开展全面清理排查,对查出的各类违法建设立即发出通知,规定期限要求自行拆除。坚持事前防范为主,预防和查处相结合,镇国土所、村建站、基层巡查员加强巡查,

及时发现、及时制止、及时报告、及时拆除,对较大的违法建设,由分管负责人组织实施强制拆除,从而确保了全镇防违、拆违工作的顺利进行。

三是落实工作责任,严格考核奖惩。镇成立由镇长任组长、分管负责人任副组长、相关职能部门负责人参与的违法建设整治工作领导小组。以镇城管执法中队、规划建设中心、国土资源所为主要执法力量,不断把防违工作引向深入。各村、单位也相应成立工作班子。镇与各村签订目标责任书,明确各村(社区)居党(总)支部书记为本辖区内防违拆违第一责任人,严格控制农房建设审批程序,并将此项工作纳入年终目标考核内容。考核结果与村巡查员工资报酬挂钩,0

9、10年区共下拨我镇防治违法建设资金40.91万元,镇专项考核发放。具体工作中,以国土所、村镇建设规划服务中心、城管执法中队为主体加强巡逻检查,重点打击屡禁不止的违法抢建行为。同时建立了以镇主要领导、分管负责人、纪委为主体的违法建设清理整治督查机制,在全镇范围内开展督查,真正在镇、村上下形成联动工作机制。

二、存在问题

虽然今年以来,我镇在防治违法建设方面做了大量工作,但与上级的要求有一点差距:

一是认识不够到位,部分群众对违法建设认识不清,总认为,我们是农村,不可能缺少辅助用房,因此违建车库、无证搭建辅房现象时有发生。

二是行动不够迅速。少数群众在抢建时主要利用凌晨、中午、深夜以及节假日时间抢建。由于少数巡查人员发现不及时,加至个别干部对防违工作存在厌战情绪,不能及时处置,有时往

往会失去第一时间打击违法建设的有利时机,人为地增加了拆违成本。

三、今后打算

一是进一步加大宣传发动力度,充分整合各类宣传资源,镇、村、部门加强联动,认真抓好相关法律、法规的学习宣传,营造良好的防违控违工作氛围,全面增强全民的防违控违意识。

二是进一步强化巡查督查,切实建立健全预防违法抢建的工作机制和举报、出动、拆除的快速反应机制,完善职责分工制度,定人、定时、分片区负责巡查报告,有记录、有报表,做到发现一起、制止一起、报告一起、查处一起。

三是进一步落实工作责任,坚持以人为本,突出责任落实。进一步建立健全预防违法建设的责任机制,下一步,镇党委、政府将组织对各村、单位签订防违责任状落实情况进行督查,对履行责任状不到位的立即整改,确保防违控违目标任务的完成。

××镇人民政府

2011年10月24日

第16篇:查处违法建设法律法规宣传资料

查处违法建设法律法规宣传资料

按照全县查处违法建设强化城市管理工作大会的要求,保康县司法局充分发挥法制宣传教育职能优势,组织普法宣讲员围绕“四法两条例”编印了查处违法建设法律法规宣传资料。该宣传资料重点宣传《城乡规划法》、《土地管理法》、《行政处罚法》、《行政强制法》、《国有土地上房屋征收与补偿条例》、《城市市容和环境卫生管理条例》等法律法规知识,全面提升群众“知法、守法、用法”的法治意识。

一、什么是违法建设?

违法建设主要指违反《中华人民共和国土地管理法》、《中华人民共和国城乡规划法》、《中华人民共和国建筑法》和《湖北省城乡规划条例》等法律法律规规定的违法行为。主要体现在非法占用土地修建违法建筑、取得合法土地后但无建设工程规划许可证或擅自改变建设工程规划许可证及附件、附图的内容进行建设以及没依法办理建设工程施工许可证等方面。其最主要的特征就是不具有合法性,即违法建设是不受法律保护的。由于其违反了法律的禁止性规定,所以原则上不赋予当事人所有权,不能依法进行产权登记。

二、违法建设的危害性有哪些?

1、严重妨碍了城乡建设的顺利进行,影响了城乡整体规划的有效实施;

2、扰乱了城乡规划管理及社会经济的正常秩序;

3、严重影响社会的稳定;

4、违法建设由于没有经过质量安全监督,存在着巨大的建筑质量安全隐患。

三、查处违法建设的主要法律法规依据是什么?

1、《中华人民共和国城乡规划法》第四十条、第六十四条、第六十五条、第六十八条;

2、《中华人民共和国土地管理法》第七十三条、第七十六条、第七十七条;

3、《中华人民共和国建筑法》第七条、第八条、第六十四条;

4、《湖北省城乡规划条例》第五十六条、第五十七条、第五十八条、第五十九条;

5、建设行政领域其他法律法规等。

四、临时使用的土地能否修建永久性建筑物?临时使用的土地期限是几年?

《土地管理法》第五十七条第二款、第三款规定:临时使用土地的使用者应当按照临时使用土地合同约定的用途使用土地,并不得修建永久性建筑物。临时使用土地期限一般不超过二年。

五、违反《土地管理法》规定,非法转让土地或者擅自改变土地用途擅建的,要承担哪些法律责任?

《土地管理法》第七十三条规定:买卖或者以其他形式非法转让土地的,由县级以上人民政府土地行政主管部门没收违法所得;对违反土地利用总体规划擅自将农用地改为建设用地的,限期拆除在非法转让的土地上新建的建筑物和其他设施,恢复土地原状,对符合土地利用总体规划的,没收在非法转让的土地上新建的建筑物和其他设施;可以并处罚款;对直接负责的主管人员和其他直接责任人员,依法给予行政处分,构成犯罪的,依法追究刑事责任。

六、超过批准数量占有土地,多占的土地如何处理? 《土地管理法》第七十六条第二款规定:超过批准的数量占用土地,多占的土地以非法占用土地论处。

七、农村村民非法占用土地建住宅的,要承担哪些法律责任?

《土地管理法》第七十七条规定:农村村民未经批准或者采取欺骗手段骗取批准,非法占用土地建住宅的,由县级以上人民政府土地行政主管部门责令退还非法占用的土地,限期拆除在非法占用的土地上新建的房屋。

八、对责令限期拆除在非法占用的土地上建造建筑物和其他设施的,法律有哪些规定?

《土地管理法》第八十三条规定:依照本法规定,责令限期拆除在非法占用的土地上新建的建筑物和其他设施的,建设单位或者个人必须立即停止施工,自行拆除;对继续施工的,作出处罚决定的机关有权制止。建设单位或者个人对责令限期拆除的行政处罚决定不服的,可以在接到责令限期拆除决定之日起十五日内,向人民法院起诉;期满不起诉又不自行拆除的,由作出处罚决定的机关依法申请人民法院强制执行,费用由违法者承担。

九、当前,个别地方新农村建设中兴起了大拆大建风,一批批新房拔地而起,但缺乏规划没有条理,而且还在一定程度上导致了浪费土地占用耕地的现象。《城乡规划法》针对乡村规划有什么规定?

根据《城乡规划法》,乡、村的建设和发展,应当因地制宜、节约用地,发挥村民自治组织的作用,引导村民合理进行建设,改善农村生产、生活条件。充分考虑农村生产、生活服务设施、公益事业等各项建设的用地布局、建设要求,以及对耕地等自然资源和历史文化遗产保护、防灾减灾等的具体安排。特别是强化了对耕地的保护,严格乡村建设管理,防止乡镇企业、乡村公共设施和公益事业建设以及农村村民住宅建设乱占耕地。

十、一些地方违章建筑屡禁不止,对违章建筑的处理,一直是规划管理中的老大难问题。为了有效地遏制违章建筑的建设,《城乡规划法》有什么规定?

《城乡规划法》第六十四条规定:未取得建设工程规划许可证或者未按照建设工程规划许可证的规定进行建设的,由县级以上地方人民政府城乡规划主管部门责令停止建设;尚可采取改正措施消除对规划实施影响的,限期改正,处建设工程造价5%以上10%以下的罚款;无法采取改正措施消除影响的,限期拆除,不能拆除的,没收实物或者违法收入,可以并处建设工程造价10%以下的罚款。

另外,六十八条又规定:城乡规划主管部门作出责令停止建设或者限期拆除的决定后,当事人不停止建设或者逾期不拆除时,当地人民政府可以责成有关部门采取查封施工现场、强制拆除等措施。

十一、某建设单位为了经济效益,在未领取建设工程规划许可证的情况下,擅自在一块原规划好用于公共设施的乡、村用地上建一幢一层高的厂房,对于建筑商的这种行为,《城乡规划法》怎样规定?

根据《城乡规划法》第六十五条规定:在乡、村庄规划区内未依法取得乡村建设规划许可证或者未按照乡村建设规划许可证的规定进行建设的,由乡、镇人民政府责令停止建设、限期改正;逾期不改正的,可以拆除。

这个建设单位既没有依法取得乡村建设规划许可证,也没有按照乡村建设规划进行建设,属于违法建设,是应当承担法律责任的。作为建设单位,在乡、村规划区内进行乡村公共设施建设,应当向乡、镇人民政府提出申请,由乡、镇人民政府报城市、县人民政府城乡规划主管部门核发乡村建设规划许可证,且只能按照核发的乡村建设规划许可证的规定进行建设,否则即属违法建筑,将由乡、镇人民政府责令停止建设、限期改正;逾期不改正的,可以拆除。

十二、为强化对耕地的保护,严格乡村建设管理,防止乡镇企业、乡村公共设施和公益事业建设以及农村村民住宅建设乱占耕地,《城乡规划法》有哪些规定?

《城乡规划法》对乡、村庄规划区内乡镇企业、乡村公共设施和公益事业建设以及农村村民住宅的建设规定了严格的审批程序,明确农村建设活动不得占用农用地;确需占用农用地的,应当依照《中华人民共和国土地管理法》有关规定办理农用地转用审批手续后,方可取得乡村建设规划许可证。同时,针对农村交通不便,建设活动规模小,点多面广、以个人为主等的情况,按照既要严格规划管理,又要便民的原则,规定农村建设活动只领取乡村建设规划许可证,并要求在取得乡村建设规划许可证后,方可办理用地审批手续。

十三、私人建设如办理建设规划手续?

私人建设规划管理流程如下:当事人送审申请报批材料→办理《建设用地规划许可证》→办理土地使用权证书→送审建设工程设计图纸→办理建设工程规划许可证换证卡→测量放线→巡查、竣工验收→办理《建设工程规划许可证》。

十四、2011年1月21日正式实施的《国有土地上房屋征收与补偿条例》对暴力拆迁怎么规定的?

根据《国有土地上房屋征收与补偿条例》,暴力迫使被征收人搬迁可追究刑事责任。条例规定,采取暴力、威胁或者违反规定中断供水、供热、供气、供电和道路通行等非法方式迫使被征收人搬迁,造成损失的,依法承担赔偿责任;对直接负责的主管人员和其他直接责任人员,构成犯罪的,依法追究刑事责任;尚不构成犯罪的,依法给予处分;构成违反治安管理行为的,依法给予治安管理处罚。另外《条例》取消行政机关自行强拆,禁止建设单位参与搬迁活动,

十五、《国有土地上房屋征收与补偿条例》对阻止查处违法建设的法律责任是什么? 根据《国有土地上房屋征收与补偿条例》三十二条规定,采取暴力、威胁等方法阻碍依法进行的房屋征收与补偿工作,构成犯罪的,依法追究刑事责任;构成违反治安管理行为的,依法给予治安管理处罚。

六、征收范围确定后“违建”补不补偿?

针对一些地方存在的房屋征收前“突击”改扩建,以期获得更多补偿的现象,《国有土地上房屋征收与补偿条例》给出了明确规定,以杜绝此类投机取巧、侵占公共利益的非法行为。新条例明确,房屋征收范围确定后,不得在房屋征收范围内实施新建、扩建、改建房屋和改变房屋用途等不当增加补偿费用的行为;违反规定实施的,不予补偿。

十七、违法建筑能否购买?

不能购买违法房屋。违法建筑不受法律保护,也办理不了产权,其在质量和安全上均存在隐患,按照相关法律法规的规定应当予以拆除或没收。

十八、购买房屋应当查验核实房屋的法定手续有哪些?

(一)购买未竣工的房屋,应当查验核实《国有土地使用权证》、《建设工程规划许可证》、《建筑工程施工许可证》、《商品房预售许可证》原件,缺一不可。

(二)购买已经竣工的房屋,应当查验核实《房地产权证》或《商品房现售备案证》原件。

(三)对于在本集体经济组织成员之间内部转让集体所有土地上修建的房屋,应当查验核实《农村居民住宅建设用地批准书》、《建设工程规划许可证》(或《乡村建设规划许可证》)、《建筑工程施工许可证》(指限额以上建设项目)、《建筑工程竣工验收备案登记证》(指限额以上建设项目)。

查处违法建设的具体法律法规规定:

1、《中华人民共和国城乡规划法》

第四十条 在城市、镇规划区内进行建筑物、构筑物、道路、管线和其他工程建设的,建设单位或者个人应当向城市、县人民政府城乡规划主管部门或者省、自治区、直辖市人民政府确定的镇人民政府申请办理建设工程规划许可证。

申请办理建设工程规划许可证,应当提交使用土地的有关证明文件、建设工程设计方案等材料。需要建设单位编制修建性详细规划的建设项目,还应当提交修建性详细规划。对符合控制性详细规划和规划条件的,由城市、县人民政府城乡规划主管部门或者省、自治区、直辖市人民政府确定的镇人民政府核发建设工程规划许可证。

城市、县人民政府城乡规划主管部门或者省、自治区、直辖市人民政府确定的镇人民政府应当依法将经审定的修建性详细规划、建设工程设计方案的总平面图予以公布。

第六十四条 未取得建设工程规划许可证或者未按照建设工程规划许可证的规定进行建设的,由县级以上地方人民政府城乡规划主管部门责令停止建设;尚可采取改正措施消除对规划实施的影响的,限期改正,处建设工程造价百分之五以上百分之十以下的罚款;无法采取改正措施消除影响的,限期拆除,不能拆除的,没收实物或者违法收入,可以并处建设工程造价百分之十以下的罚款。 第六十五条 在乡、村庄规划区内未依法取得乡村建设规划许可证或者未按照乡村建设规划许可证的规定进行建设的,由乡、镇人民政府责令停止建设、限期改正;逾期不改正的,可以拆除。

第六十八条 城乡规划主管部门作出责令停止建设或者限期拆除的决定后,当事人不停止建设或者逾期不拆除的,建设工程所在地县级以上地方人民政府可以责成有关部门采取查封施工现场、强制拆除等措施

2、《中华人民共和国土地管理法》

第七十三条 买卖或者以其他形式非法转让土地的,由县级以上人民政府土地行政主管部门没收违法所得;对违反土地利用总体规划擅自将农用地改为建设用地的,限期拆除在非法转让的土地上新建的建筑物和其他设施,恢复土地原状,对符合土地利用总体规划的,没收在非法转让的土地上新建的建筑物和其他设施;可以并处罚款;对直接负责的主管人员和其他直接责任人员,依法给予行政处分;构成犯罪的,依法追究刑事责任。

第七十六条 未经批准或者采取欺骗手段骗取批准,非法占用土地的,由县级以上人民政府土地行政主管部门责令退还非法占用的土地,对违反土地利用总体规划擅自将农用地改为建设用地的,限期拆除在非法占用的土地上新建的建筑物和其他设施,恢复土地原状,对符合土地利用总体规划的,没收在非法占用的土地上新建的建筑物和其他设施,可以并处罚款;对非法占用土地单位的直接负责的主管人员和其他直接责任人员,依法给予行政处分;构成犯罪的,依法追究刑事责任。

超过批准的数量占用土地,多占的土地以非法占用土地论处。

第七十七条 农村村民未经批准或者采取欺骗手段骗取批准,非法占用土地建住宅的,由县级以上人民政府土地行政主管部门责令退还非法占用的土地,限期拆除在非法占用的土地上新建的房屋。

3、《中华人民共和国建筑法》

第七条 建筑工程开工前,建设单位应当按照国家有关规定向工程所在地县级以上人民政府建设行政主管部门申请领取施工许可证;但是,国务院建设行政主管部门确定的限额以下的小型工程除外。

按照国务院规定的权限和程序批准开工报告的建筑工程,不再领取施工许可证。

第八条 申请领取施工许可证,应当具备下列条件:

(一)已经办理该建筑工程用地批准手续;

(二)在城市规划区的建筑工程,已经取得规划许可证;

(三)需要拆迁的,其拆迁进度符合施工要求;

(四)已经确定建筑施工企业;

(五)有满足施工需要的施工图纸及技术资料;

(六)有保证工程质量和安全的具体措施;

(七)建设资金已经落实;

(八)法律、行政法规规定的其他条件。

建设行政主管部门应当自收到申请之日起十五日内,对符合条件的申请颁发施工许可证。

第六十四条 违反本法规定,未取得施工许可证或者开工报告未经批准擅自施工的,责令改正,对不符合开工条件的责令停止施工,可以处以罚款。

4、《湖北省城乡规划条例》

第五十六条 买卖、骗取建设项目选址意见书、建设用地规划许可证、建设工程规划许可证和乡村建设规划许可证的,由城乡规划主管部门依法予以撤销,没收违法收入,并处1万元以上5万元以下罚款。

第五十七条 建设单位或者个人未按照规定在建设施工场地醒目位置公示建设工程规划许可内容及附图的,或者公示期未达到规定要求的,由县级以上人民政府确定的有关执法部门或者机构责令限期改正;逾期未改正的,处5000元以上1万元以下罚款。

第五十八条 未取得建设工程规划许可证或者未按照建设工程规划许可证的规定进行建设,城乡规划主管部门依法实施行政处罚的,其违法收入按照该建设工程的销售平均单价或者市场评估单价与违法建设面积的乘积确定;建设工程造价按照有违法建设情形的单项工程整体造价确定,其中房屋建筑工程按照单体建筑物工程造价确定。

第五十九条 城乡规划主管部门作出责令停止违法建设或者限期拆除的决定后,当事人不停止建设或者逾期不拆除的,城乡规划主管部门应当及时报由本级人民政府责成有关执法部门依法采取查封施工现场、强制拆除等措施,强制拆除所需费用由当事人承担。以暴力或者其他方法阻挠、妨碍依法执行公务的,依照法律有关规定处罚。

对本条例第五十一条规定的情形,公告期满后,当事人未接受处理的,城乡规划主管部门报由本级人民政府责成有关部门对违法建设工程依法予以拆除或者没收。

5、国有土地上房屋征收与补偿条例

第三十一条 采取暴力、威胁或者违反规定中断供水、供热、供气、供电和道路通行等非法方式迫使被征收人搬迁,造成损失的,依法承担赔偿责任;对直接负责的主管人员和其他直接责任人员,构成犯罪的,依法追究刑事责任;尚不构成犯罪的,依法给予处分;构成违反治安管理行为的,依法给予治安管理处罚。

第三十二条 采取暴力、威胁等方法阻碍依法进行的房屋征收与补偿工作,构成犯罪的,依法追究刑事责任;构成违反治安管理行为的,依法给予治安管理处罚。

6、城市市容和环境卫生管理条例

第三十六条 有下列行为之一者,由城市人民政府市容环境卫生行政主管部门或者其委托的单位责令其停止违法行为,限期清理、拆除或者采取其他补救措施,并可处以罚款:

(一)未经城市人民政府市容环境卫生行政主管部门同意,擅自设置大型户外广告,影响市容的;

(二)未经城市人民政府市容环境卫生行政主管部门批准,擅自在街道两侧和公共场地堆放物料,搭建建筑物、构筑物或者其他设施,影响市容的;

(三)未经批准擅自拆除环境卫生设施或者未按批准的拆迁方案进行拆迁的。

第三十七条 凡不符合城市容貌标准、环境卫生标准的建筑物或者设施,由城市人民政府市容环境卫生行政主管部门会同城市规划行政主管部门,责令有关单位和个人限期改造或者拆除;逾期未改造或者未拆除的,经县级以上人民政府批准,由城市人民政府市容环境卫生行政主管部门或者城市规划行政主管部门组织强制拆除,并可处以罚款。

第17篇:韶关区违法建设查处规定

韶关市区违法建设查处规定 (第三次送审稿征求意见稿)

第一条 为加强城乡规划管理,制止和查处违法建设,根据《中华人民共和国城乡规划法》《中华人民共和国行政处罚法》《中华人民共和国行政强制法》《广东省城乡规划条例》等有关法律、法规,结合我市实际,制定本规定。

第二条 本规定所称违法建设,是指违反城乡规划管理有关法律、法规规定的下列情形:

(一)未取得建设工程规划许可证或者未按照建设工程规划许可证的规定进行建设的;

(二)未取得乡村建设规划许可证或者未按照乡村建设规划许可证的规定进行建设的;

(三)未经批准进行临时建设或者未按照批准内容进行临时建设的;

(四)临时建筑物、构筑物超过批准期限不拆除的;

(五)其他违反城乡规划进行建设的行为。

本规定施行前已建成的建筑物、构筑物,是否属于违法建设,依照建设当时施行的法律、法规的规定,由城乡规划行政管理部门予以认定。相关指导意见由市人民政府另行制定。

违反水务、航道、公路管理、土地管理等法律、法规的建筑物和构筑物,由相关部门依照水务、航道、公路管理、土地管理等法律、法规的规定处置。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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第十一条 住房和城乡建设管理部门对没有取得建设工程规划许可证的建筑工程,不得核发施工许可证,依法无需领取施工许可证的建筑工程除外。对违法建筑物不得进行建设工程竣工验收备案。

第十二条 不动产登记机构办理房屋所有权初次登记时,应当查验建设工程规划许可证、建设工程规划条件核实合格证(建筑工程项目规划、环境验收表)和建设工程竣工验收备案证明,没有相关证件或证明的,不得核发不动产权属证书。

第十三条 公安机关对以暴力、威胁或者其他方法阻碍执法人员进入违法建设现场执行公务的行为应当及时制止,对鼓动、组织、参与暴力抗法的违法行为人依法带离现场,并依照《中华人民共和国治安管理处罚法》的相关规定予以处罚;构成刑事犯罪的,依法追究其刑事责任。

第十四条 供水、供电、供气、电信等公共服务企业在受理有关报装业务申请时,应当按照本行业规定的营业规则审核,对不能提供合法有效证照或其他证明文件的,不得提供临时性或永久性服务。

第十五条 建设单位或者个人应当在建设工程放线前,在施工现场设置符合城乡规划主管部门要求的建设工程规划公告牌,公告牌应当载明该建设工程规划许可证编号、建设项目名称、建设单位名称、建设位置、建设规模、规划强制性指标等内容。

城乡规划主管部门在日常巡查中发现建设单位或者个人不按规定进行规划公告,或者规划公告内容不符合规定要求的,应当责令限期改正。

第十六条 城市管理行政执法部门、镇人民政府应当建立查处违法建设地段责任制和日常巡查制度,及时掌握违法建设动态与趋势。

街道办事处发现违法建设后应当立即向辖区人民政府城市管理行政执法部门报告,对在建的违法建设应当予以制止。

居民委员会、村民委员会在其辖区范围内发现违法建设的,应当立即向街道办事处或者镇人民政府报告,对在建的违法建设应当予以劝阻。

物业服务企业在其管理范围内发现违法建设的,应当立即予以劝阻,并向辖区人民政府城市管理行政执法部门报告。

第十七条 城市管理行政执法部门应当建立违法建设投诉、举报制度,向社会公布信箱、电子邮箱和全市统一的投诉、举报电话,受理投诉、举报,并对投诉、举报人信息予以保密。城市管理行政执法部门接到投诉举报后,应当受理、做好登记,并及时进行调查处理。

第十八条 建设单位或个人收到停止违法建设通知后仍继续施工的,城市管理行政执法部门应当立即向本级人民政府报告。本级人民政府应当自收到报告之日起五个工作日内书面责成有关部门采取查封施工现场等合法有效措施予以制止。

第十九条 有下列情形之一的,应当认定为无法采取改正措施消除对规划实施影响的违法建设: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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部门应当立即向本级人民政府报告。本级人民政府应当自收到报告之日起十五个工作日内书面责成有关行政机关依法强制拆除。

有关行政机关在组织实施强制拆除前,应当依照《中华人民共和国行政强制法》的规定进行公告。对违法建设实施强制拆除时,应当制作执法笔录、现场拍照、录音录像。

第二十五条 实施强制拆除的机关应当书面责令当事人限期自行搬出违法建设内的财物。当事人拒不搬出财物的,应当对其财物进行登记、制作物品清单。物品清单应当加盖行政机关印章,并载明下列事项:

(一)当事人姓名或者名称、地址;

(二)财物的名称、种类、规格、数量和完好程度;

(三)当事人取回财物的途径和时间;

(四)行政机关的名称、日期。

物品清单应当经当事人签名或者盖章,当场交付当事人。当事人不到场或者拒绝签名的,可以由无利害关系的见证人签名或者盖章见证或者由公证机构现场公证后,由执法部门代为临时保管。当事人应当在强制拆除之日起三十日内到指定的地点领取,逾期不领取的,执法机关应当发布招领公告,当事人应当在发布招领公告之日起六十日内领取,临时保管费用和因逾期不领取造成的损失,由当事人承担,但是因执法机关的过错造成损失的,执法机关应当依法赔偿。

第二十六条 违法建设属于本规定第十九条规定的情形,且有下列情形之一的,可以认定为不能拆除的违法建设,由城市管理行政执法部门依法没收实物或者违法收入:

(一)部分拆除影响建筑物、构筑物主体结构安全或者整体拆除影响相邻建筑物、构筑物主体结构安全的;

(二)拆除将对公共利益造成重大损害或者其他严重后果的;

(三)其它法律法规认定为不能拆除的违法建设。在认定上述不能拆除的违法建设时,应当委托具有相应资质的建设工程设计或者建设工程质量检测单位进行鉴定。案情重大、复杂的,城市管理行政执法部门还应会同市住建、规划、国土、安监等行政管理部门组织专家进行论证。

第二十七条 违法收入、建设工程造价等指标的确定,依照《广东省城乡规划条例》的有关规定执行。

第二十八条 违法建设法律责任由违法建设的建设单位或者个人承担。

城市管理行政执法部门、镇人民政府查处违法建设案件时,违法建设施工单位、受让人、承租人或者实际使用人应当配合。

第二十九条 城市管理行政执法部门、镇人民政府无法确定违法建设责任人的,应当通过在该建设工程显著位置张贴公告并且在本地主要报刊、本部门网站发布公告等形式督促责任人依法接受处理,公告期不得少于三十日。公告期届满,仍无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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第18篇:团风县城区查处违法建设暂行办法

团风县城区违法建设处理办法

(征求意见稿)

县城管执法局

第一章 总则

第一条 为加强城市建设管理,及时查处和遏制违法建设,保障城市规划的实施,提高城市环境质量,根据国家相关法律、法规和规章的规定,结合团风县城区实际,制定本办法。

第二条 本办法适用于团风县城市规划区范围,是指经依法批准的团风县城总体规划中的城市建成区及因城市建设发展需要控制区域,东至京九铁路桥,北至举水河大桥,南至罗家沟大桥,西至长江干堤。包括得胜村、罗家窑村、上寨村、方家墩村、来龙庙村、临江铺村、十里湖村、张家窑村、张家湾村、金锣港(村)农场、罗家沟村、崩坡居委会、河两岸居委会、马坊桥居委会、乌林居委会、私营经济园、花园铺村、黄土岗村、白鹤岭村、观音墩村、徐家楼村、黄湖移民新区、黄湖农场、杨汊湖风景区、罗霍洲新港、团风经济开发区等区域。

因团风县城市总体规划修编调整城市规划区范围,本办法适用范围随之调整。

第三条 本办法所称违法建设是指违反规划、土地、建筑、房产等法律、法规和规章的规定,未经规划、国土资源、建设部门批准,或不按批准要求进行建设的行为。

建(构)筑物未经规划等部门验收且有违法建设情形,给社会造成的直接危害仍然存在的,属于违法建设的继续状态。

第四条 县城管执法、规划、国土资源、住建等行政主管部门,按照职能职责分工,负责实施本办法,核查违法建设事实,处理违法建设行为。

(一)未依法办理《建设用地规划许可证》、《建设工程

规划许可证》,或不按规划许可内容和要求进行建设的,由县城管执法局依法查处;

(二)未经批准或骗取批准擅自占地进行建设的;不按批准用途使土地的;非法买卖或以其他形式转让土地的,由县国土资源行政部门负责依法查处;

(三)未依法取得《建筑工程施工许可证》或开工报告未经批准,擅自开工建设的;未依法取得房地产开发企业资质,擅自进行房地产开发建设的,由县住房建设部门负责依法查处。

第五条 团风镇人民政府、团风经济开发区管委会对本行政区域内的各类建设行为负有管理责任,并负责本办法在本行政区域内的组织实施。县查处违法建设工作领导小组负责对县查处违法建设工作的组织、领导协调和督办;县查处违法建设工作领导小组办公室(以下简称县查违办)负责具体协调落实、监督实施和检查督办。

第六条 下列部门和单位应当协助制止和处理违法建设:

(一)房地产管理部门在核发房地产权证时;应当查验规划许可证、土地使用权证、施工许可证和竣工验收备案证、产权证规定的房产用途应当与建设工程规划许可证规定的用途一致。

(二)工商、环保、文化、卫生、公安消防等行政主管部门在核发营业执照、许可证时,应当依照法律法规查验规划许可证、土地使用权证或者房屋产权证件并核对其用途。未取得合法的产权手续或者改变规划核定用途、不符合法定条件的:不得核发相关证照。

(三)供水、供电、电信、燃气等企业在为建成投入使用的建(构)筑物提供服务时,应当查验规划许可证、土地使用权证和房屋产权证。经查验无上述三证或经有关职能部门认定为违法建(构)筑物的,供水、供电、电信、供气等企业不得提供服务。

第二章 处理办法

第七条 行使违法建设行政处罚权机关应当制定查处

违法建设责任制,建立巡查制度,及时发现和制止违法建设。

接到举报和巡查发现新的违法建设由县城管执法、国土资源、住建等行政主管部门责令建设单位或个人立即停止建设,责令施工单位立即停止施工,并书面通知供电、供水部门停止供应施工用电、用水。

违法建设单位或个人必须按本办法规定接受处理,拒不依法履行停工义务继续抢建施工的,作出责令停止建设决定的机关应采取强制措施予以制止,并依据有关法律、法规和规章的规定从严查处。

第八条 对下列严重影响城市规划,不能采取改正措施的违法建(构)筑物,不予确认产权,责令限期拆除,并以书面或公告形式告知违法建设当事人:

(一)擅自改变城市规划确定的土地使用性质,影响城市规划实施的;

(二)严重影响近期建设规划实施的;

(三)占压城市道路和建筑控制红线、高压供电走廊、景观视线通道、无线电微波通道、永久性测量标志、市政工程管线和设施的;

(四)影响消防、防汛、人民防空、国防等设施的正常运行,对城市安全构成威胁的;

(五)对广场等公共设施用地、公共绿地、生态保护区、水源保护区、历史文化保护区、风景名胜区构成破坏和威胁的;

(六)严重影响市容景观和破坏城市环境的;

(七)严重影响公共卫生、公共安全、城市交通等公共利益的;

(八)在临时用地上擅自建设永久性建(构)筑物或临时建(构)筑物逾期不拆除的;

(九)法律法规规定的其他情形的。

第九条 对下列严重影响城市规划且能够有限利用的建(构)筑物,依法予以没收或责令补办临时使用手续,暂予保留使用,并按上限处以罚款,今后城镇建设需要拆迁时,必须无条件拆除,且不予补偿:

(一)个人未经许可或许可后超层超面积建设用于出租、出售、开发牟利的;

(二)房地产开发项目超层超面积的;

(三)城镇主次干道两侧临街面和具备联片改造开发条件的;

(四)已列入旧城(村)改造规划区域内将在近期实施改造的;

(五)居住建筑间距达不到最低规定要求,严重影响通风、采光、日照、通行、排水等邻里居住条件的。

第十条 对下列影响城市规划尚可采取改正措施的,责令限期改正,处以罚款;改正到位符合许可条件的缴纳相关行政规费后予以确认产权,补办手续:

(一)基本符合团风县城市总体规划、分区规划、控制性详细规划、近期建设规划和杨汊湖等风景区总体规划要求的;

(二)在居住小区或单位、个人庭院内建设的生产、生活、办公等配套用房,基本符合规划和技术规划要求的;

(三)通过采取部分拆除、降低高度、开窗堵窗、开辟通道、封闭通道,修改立面以及其他措施能够消除影响,基本符合规划和技术规范要求的;

(四)影响相邻人通风、采光、日照,但基本符合规范和技术要求的;

(五)未经规划审批擅自建设,但对城市规划只有轻微影响或不影响的;

(六)原地改建(含翻建)、扩建(含加层)项目,通过技术分析基本符合规划和技术规范要求的;

(七)超过规划许可证有效期限进行建设,但与近期建设规划要求基本相符的;

(八)临时建筑期满未拆除但与近期建设规划要求基本相符的;

(九)房地产开发项目擅自提高建筑密度和容积率,超层超面积建设,基本符合规划和技术规范要求的;

第十一条 因城镇道路建设、城镇公共设施建设和移民建镇等政府行为的拆迁还建而未批先建的无合法手续的建筑,符合规划技术规范要求,按拆迁还建政策办理规划、土地、房产等手续;不能满足现行规划技术规范要求,按照

当时的规划技术规范要求处理。

第十二条 本村村民未取得集体建设用地使用权占地建房的按下列规定处理:

(一)对符合土地利用总体规划及本村村民宅基地政策等许可条件的,督促其补办宅基地用地手续,按规定缴纳各项费用(涉及耕地占补费用由所在村承担);办理集体土地使用权证;

(二)对符合土地利用总体规划、但超过法定面积标准建住宅的,属于因住宅结构原因不宜拆除;或收回后不易重新调整使用的超占部分,按照农村集体建设用地处理后补办有偿用地手续;

(三)属于其他原因的超占部分,依法责令退还超占的土地,限期拆除在超占的土地上新建的房屋;

(四)对本村村民不符合宅基地许可条件的用地,视同非本村村民违法用地处理。

第十三条 非本村村民(含国家工作人员、城镇居民)未取得国有土地使用权占地建房的按下列规定处理:

(一)对未经批准和骗取批准占地建房且不符合用地许可条件的,对违法用地上的建筑物和其他设施,予以拆除或没收,退还非法占用的土地,不得以罚款、补办手续取代;

(二)对符合用地许可条件且不严重影响城镇规划确需补办手续的,依法处罚后,从新从高进行征地补偿和收取土地出让金及有关行政规费,政府不再向村集体支付征地补偿安臵费用。

第十四条 非法买卖、转让集体土地使用权的按下列规定处理: (一)由县国土资源行政主管部门没收非法买卖、转让土地的违法所得并处罚款; (二)违反土地利用总体规划擅自将农用地改为建设用地的,限期拆除在非法转让的土地上新建的建筑物和其他设施,恢复土地原状;符合土地利用总体规划和城市规划的,没收在非法转让的土地上新建的建筑物和其他设施,可以并处罚款;

(三)擅自将农民集体所有的土地使用权出让、转让或者出租用于非农业建设的,责令限期改正,没收违法所得,并处罚款。

第十五条 对己依法取得土地使用权,自依法批准之日起满两年未动工兴建的,按照法律规定收回土地使用权。

第十六条

对其它违反土地管理法律、法规和规章的违法建设行为,由县国土资源行政主管部门依据土地管理法律、法规和规章进行查处。

第十七条

非法、越权批准用地和建房手续的,其批准文件无效,非法批准使用的土地应当收回,有关违法建设当事人拒不归还的以非法占用土地论处;违法建筑按本办法的规定处理;造成损失的由批准单位负责依法赔偿。

第十八条

设计单位对无规划设计要求的项目或者违反规划设计要求进行设计的,县规划、建设等行政主管部门不得受理和审批,并责令改正;对继续从事支持违法建设的设计单位由建设行政主管部门处以罚款,情节严重的吊销其设计资格证书。

第十九条

施工单位承接无《建设工程规划许可证》和《建筑工程施工许可证》的建设工程项目或者反《建设工程规划许可证》和《建筑工程施工许可证》的规定进行施工的,由县建设行政主管部门责令停止施工,处以罚款;对继续违法施工或继续记录并予以上网公示,情节严重的责令停业整顿或降低从业资质直至吊销从业资质。

第三章 处理程序

第二十条

违法建设当事人应当在限期内自行拆除违法建(构)筑物,逾期仍不拆除的,由作出限期拆除决定的机关依法拆除或申请人民法院依法强制拆除。

强制拆除违法建(构)筑物应当在实施拆除的七日前,将强制拆除决定书送达违法建设当事人,并在拆除现场张贴强拆通告予以告知。

强制拆除(临时建(构)筑物可当场拆除)工作由县查处违法建设领导小组牵头负责,具体实施由县查处违法建设办公室组织相关县直行政执法部门、团风镇人民政府及相关村(社区)、团风经济开发区管委会参加。

违法建设当事人应当在强制拆除违法(构)筑物前,自行搬出其财物,不自行搬出的,由执法机构对其财物进行登记并制作清单;一并当场交付违法建设当事人;不能当场交付的经公证机构现场公证后由执法机构代为临时保管;违法建设当事人应当在强拆之日起三十日内到执法机构指定的地点领取。因拒绝接受而造成损失和临时保管费用由违法建设当事人承担。

强制拆除违法建(构)筑物一律不予补偿,所需费用由违法建设当事人承担。

第二十一条 违法建设当事人应当在限期内向作出没收决定的机关交付被没收的违法建(构)筑物,逾期拒不交付的由作出没收决定的机关申请人民法院依法查封。

对应予没收的违法建(构)筑物所非法占用的土地一并没收处理,对已依法取得国有土地使用权的土地由县政府按原出让价收回土地使用权。

对可以有条件保留的违法建(构)筑物,依法进行公开拍卖,拍卖收入上交县财政,对受影响的相邻人从拍卖所得中给予适当补偿,对拍卖处臵的竞得人给予办理有关手续。

对不符合许可条件的违法建(构)筑物,没收后由县政府委托县城市建设投资公司储备。

第二十二条 违法建设当事人应当在限期内到指定银行自行缴纳罚款,逾期仍不缴纳的,由作出罚款决定的机关每日按罚款数额的3%加处罚款;或根据法律规定,将查封、扣押的财物拍卖或者将冻结的存款划拨抵缴罚款;或申请人民法院强制执行。

本办法实施以前已缴纳罚款的不再缴纳同类罚款。 在县查违办存续期间,由相关职能部门提出处理意见,报县查违办备案后执行。

第二十三条 符合许可条件的按下列要求补办相关手续:

(一)坚持先处理后补办,先缴费后发证,由违法建设当事人持县查违办备案处理函和罚款、税费缴纳凭证,向有关部门提出补办申请;

(二)在办理《建设项目选止意见书》和《建设用地规划许可证》后方可办理《建设用地通知书》和《土地使用权证》;在取得《建设用地通知书》(必须附标明四界的宗地图)或《土地使用权证》后方可办理《建设工程规划许可证》:上述规划“一书两证”和《建设用地通知书》或《土地使用权证》办理完毕后,方可办理《建筑工程施工许可证》和供电、供水手续;建设工程竣工验收合格方可办理《房屋产权证》;

(三)涉及农用地转用和征收(用)的,在有当年农用地转用计划情况下,逐宗地补签征地协议、落实补偿安臵方案、政府对失地农民的安臵意见、规划部门详细规划说明等报批资料报省政府审批;

(四)省政府审批后,非本村村民逐宗地按招标、拍卖、挂牌方式供地,本村村民按划拨方式供地;

(五)对2012年2月1日以前的个人违法建设用地,符合土地利用总体规划且不严重影响城市规划的,经依法处理后,直接补办土登记手续;

(六)对利用违法建设的房屋作营业场所的,工商、文化、卫生、公安、消防、环保等行政主管部门不得办理有关证照;已办理的责令其变更营业场所,逾期不变更的吊销有关证照;

(七)违法建设单位或个人,在按办法规定接受处理完毕之前,规划、国土、房产等行政主管部门不得为其补办相关手续,并暂停办理其一切新的建设项目的审批事宜;

(八)违法建设经处理后予以保留或暂时保留使用的,必须经消防、环保、建设等行政主管部门鉴定、验收合格后,方可投入使用。

第二十四条 房地产登记机关对依照本办法处理后的违法建(构)筑物可以申请确认产权的,应当依法办理初始登记手续,并在初始登记文件中注明依据《团风县区城违法建设处理办法》登记。

对本办法实施以前的违法建(构)筑物经依法处理后,

申请办理房屋所有权初始登记的,应当提供建设工程质量检测鉴定机构出具的建筑质量检测鉴定合格证明文件、公安消防部门出具的消防验收合格证明文件、人防部门出具的易地建设证明书、登记机关认可的测量机构出具的宗地图和房屋面积测量报告。

未提交建筑质量检测鉴定合格证明书、消防验收合格证明书和人防易地建设证明书的私人住宅,房地产登记机关应在登记文件中予以注明。

第四章 处理标准

第二十五条 按照本办法规定应当缴纳的罚款和相关行政规费,属县级财政预算收入。相关职能部门提出处理意见报县查违办备案后出具缴款通知书,由违法建设当事人到指定银行缴纳,先集中缴入县查违办财政专项资金管理账户(非税收入汇缴结算户)资金使用权性质不变,分类记帐核算,再统一上交县财政。

第二十六条 依法应予罚款处理的由规划、城管执法、国土资源、住建等行政主管部门根据违法建设发生的时间、性质、情节、建设地域、建筑物用途和对城镇规划、土地利用总体规划的影响程度等按下列规定依法进行处罚:

(一)违法建设按违法建设工程造价5%以上10%以下处罚,违法建设工程造价按黄冈市建设工程造价管理站核定的建筑成本计算;违法用地按实际占地面积每平方米10元至30元处罚;

(二)主动接受处理的按下限处罚,拒不接受处理的按上限强制执行处罚;

(三)用于自住的住宅按下限处罚,用于出租、出售或开发经营牟利的按上限处罚;

(四)主次干道临街面、规划重点控制区域和占用农田耕地的按上限处罚;其他按一般控制标准处罚;

(五)可以补办用地手续的按上限处罚;

(六)对2007年7月1日以后发生的违法建设按上限处罚;

(七)对2007年7月1日税改以前进发生的违法建设依法依规进行处理。

第二十七条 建设单位未办理《建筑工程施工许可证》,依据建设部《建筑工程施工许可管理办法》的规定,由县住房与建设行政主管部门对有违法所得的处5000元以上30000元以下的罚款,没有违法所得的处5000元以上10000元以下的罚款。

第二十八条 建设单位或个人未取得资质证书从事房地产开发经营的,依据建设部《房地产开发企业资质管理规定》的规定,由县住建行政主管部门责令限期改正,处5万元以上10万元以下的罚款;逾期不改正的,由县房地产开发主管部门提请县工商行政管部门申请吊销营业执照。

未取得营业执照擅自从事房地产开发业务的,依据《中华人民共和国城市房地产管理法》的规定,由县工商行政管理部门责令停止房地产开发经营活动,没收违法所得:可以并处违法所得5倍以下的罚款。

未取得《商品房预售许可证》,擅自预售商品房的:依据《中华人民共和国城市房地产管理法》的规定,由县房产主管部门责令停止违法行为,没收违法所得,并处已收取预付款的1%以下的罚款。未按照规定的预售条件销售商品房的,责令限期改正,并可处l万元以上3万元以下罚款。

第二十九条 符合许可条件予以确认产权,补办手续的,由有关职能部门按国家法律、法规和规章规定下达追缴通知,追缴相关行政规费。

(一)城市基础设施配套费:公建项目根据鄂价房服函[2004]8号文规定,一律按建筑面积每平方米30元收取。

私建项目在老城区范围内的按建筑面积每平方米30元、新城区范围内的按每平方米20元、主次干道临街面的按每平方米30元、临街面建筑面积大于360平方米的部分按每平方米30元收取;本村村民符合宅基地政策在规定面积内的自住住宅免收城市基础设施配套费。

房地产开发项目擅自提高容积率和建筑密度,超层超面积建设的,除处以罚款、足额追缴配套费及相关行政规费外,还须缴纳土地收益补偿金(具体办法另行制定)。

(二)报省审批的本村及非本村村民用地按国土部门有关规定规定执行。

(三)土地出让金按法律、法规和规章的规定收取。本办法实施以前已足额缴纳有关行政规费的不再继续缴纳,缴纳不足的继续补缴差额部分。

第五章 附则

第三十条 按照本办法规定应当拆除或没收的违法建筑已经出售的,违法建设单位或个人应当将购房款退还购买人,给购买人造成损失的,应当依法赔偿。

第三十一条 对非法转让集体土地、进行违法建设、越权审批或违法审批用地和建设的直接责任人和主管人员,属行政监察对象的,由上级主管部门或监察机关依纪依规追究行政责任。

在处理违法建设工作中玩忽职守、滥用职权、徇私舞弊的工作人员,由上级主管部门或监察机关给予行政处分。

上述行为情节严重的由公安机关依法处理;构成犯罪的;移送司法机关依法追究刑事责任。

第三十二条 阻挠执法人员依法执行公务,违反《中华人民共和国治安管理处罚法》的,由公安机关依法给予治安处罚;情节严重构成犯罪的,由司法机关依法追究刑事责任。

第三十三条 对本办法没有做出具体处理规定的违法建设,依照有关法律、法规和规章由相关行政主管部门依法处理。

第三十四条 本办法自印发之日起施行。

第19篇:控制和查处违法建设工作总结

把握方向抓落实 重拳出击治违建

2013年,违法建设问题再次被列为全市“十个突出问题”之一。在市委、市政府的统一部署下,在市控查违协调办的精心指导下,我区以拆除存量、严控增量为抓手,以“治庸问责”为动力,以兑现公开整改承诺为契机,全区上下攻坚克难,狠抓落实,控查违工作强力推进。全年拆除各类违法建设30.5万平方米,坚决杜绝新增违法建设。

一、2013年工作总结

(一)加强组织领导,创新落实“三级责任”。一是强化领导,掌握规则。区委、区政府高度重视控查违工作,成立了区级领导挂帅的全区控查违工作领导小组,建立了区长办公会定期汇报工作制度,针对影响较大、具备典型意义的违建案例,区领导亲自上阵部署协调,在全区掀起了一场前所未有的拆违风暴,全年组织开展了13次大体量拆违行动,拆除了18万平方米存量违法建设,形成强大的拆违攻势和威慑力量。二是明确街道、部门的责任。针对违法建设问题,区长刘子清在《长江日报》上进行了公开承诺。区政府与各责任单位(各街道、办事处和相关部门)签订了目标责任书,将承诺的内容进一步细化分解,并明确了 1

整改时限和责任人。三是落实社区(大队)、执法中队的责任。各街明确职责和规则后,迅速落实,实行领导包片、机关干部包点、社区干部包栋的包保责任制和网格化管理,下移管理重心、前移管理关口。同时区城管局调整充实了驻街城管执法力量,不断探索和完善“统一领导、分级负责、条块结合、以块为主”的控查违运行机制,实现了控查违“无缝对接”。

(二)健全长效机制,充分发挥“四个作用”。一是充分发挥街道和社区的基础作用。按照属地管理原则,各街道是控查违工作的责任主体,街道在控查违工作中积极作为,全面落实了“五个及时”制度,即及时发现、及时制止、及时报告、及时处置、及时追责,坚决将违建处置在萌芽状态。同时继续推进执法权下放和局街联合执法力度,进一步科学合理地配置行政资源,建立起了一支340余人的控违队伍,为控查违工作提供了强有力的人员保障。二是充分发挥区城管部门的牵头作用。区城管部门积极创建高效的查违工作协调平台,健全巡查控管、快速处置、举报有奖、责任追究等机制。在强拆中敢于碰硬,直接与违建当事人“对话”,同时又注重有情操作。如2013年11月26日,牵头组织区国土规划、将军路街等单位拆除了金苹果企业历史违建的 8层楼房,是全市拆违中单体最高的一块硬骨头; 2

在拆除舵落口大市场一处存量违建时,得知当事人亲属身患癌症且家中有智障兄弟后,区城管局组织大市场管委会、长青街为其开展募捐活动,并帮助其寻找到暂住处所,当事人受到感召主动要求对其搭建的棚房进行拆除。三是充分发挥考核奖惩机制的激励作用。区控查违工作办公室制定了绩效考核办法,并设立了专项奖励经费。按月对各责任单位进行考评,督促其积极履责,全区共对考核合格的单位颁发了8面流动红旗,对考核不合格的单位发放了4面流动黄旗;对17个达标单位发放了24万专项奖金,对考核不达标、整改问题不到位的4个单位进行了全区通报。四是充分发挥人大、政协、纪委等机构的监管作用。为进一步拓宽社会各届对查违工作的关注和参与,我区变被动监督为主动监督,主动邀请并积极配合市区人大、政协、治庸办、信访局和市查违办等单位对我区控查违工作进行监督和考核,及时通报工作进展及存在的问题,畅通了监督渠道,提高了监督效能。

(三)扩大控管力量,切实做到“两个发动”。一是发动巡查控管力量,落实网格管理全覆盖。不断健全区、街(办事处、管委会)、社区(大队)、专班、专人控管的多层级网络体系,建立了“一巡二守三堵四拆五追责”制度,进一步前移监管关口,有效控制违建源头,做到全方位、全时空控管。在违建易发地设路卡、哨棚值守,严禁违 3

建材料进入,将违建行为消灭在萌芽状态。二是发动市民群众参与,营造全民皆兵的查违声势。我区制定落实了有奖举报制度,通过新闻媒体、社区板报等形式公布了违建举报电话,只要举报属实,就根据违建体量大小给予奖励,2013年共奖励了26起有效举报,奖励金额3200元,对有些举报者不愿亲自领取奖励的情况,采取为举报电话充值话费的方式兑现奖励,鼓励市民积极参与对违法建设的监管工作,使广大群众成为控管违建无处不在的“哨兵”。

(四)保持拆违攻势,紧紧扣住“三个节点”。一是抓住“重点”,集中开展重点道路和重点区域综合整治。根据整治违法建设公开承诺内容以及“十个突出问题”中查处违法建设的工作要求,依法拆除了以革新大道延伸线食品加工区核心区(0.11平方公里)为重点区域的违法建设1885平方米,以金银湖路(张公堤—中国联通大楼,长2100米)为重点道路周边的违法建设2226平方米,使区域景观得到较大改善。二是攻克“难点”,群策群力解决电视问政曝光违建难题。沿海赛洛城小区违建形成时间长、分布范围广,违建户对查违工作抵触情绪非常大。为抓住问题症结,区领导亲自督办,多次召开专题会议进行研判、调度。区城管局与径河街成立了50人的前线查违专班,逐门逐户下达执法文书,并对违建户实行包保到户动员自拆。在拆除手段 4

上,首先要求党员干部带头拆除,带动群众接受自拆、帮拆;在拆除顺序上,先行拆除地面搭建的阳光房,然后拆除空中和立面的违建,先易后难,有序推进;在制定强拆计划时,提前锁定态度强横的“钉子户”,通过“先拆狠人”的强势态度威慑违建者。截止12月17日,216户违建已被全部拆除。三是打造“亮点”,开展专项查违工作促进舵落口大市场提档升级。自2013年2月起,我区大力开展舵落口大市场环境安全综合整治工作:针对乱搭乱盖问题,成立了整治工作专班,区领导亲自坐镇,依法拆除了各类违法搭建4.6万平方米;针对违建食用油罐问题,组织开展“拔罐行动”,经过2个月时间的艰苦奋战,运走食油2530吨,拔掉油罐36个。通过一系列举措逐步消除清理了安全隐患,整顿改善了环境问题,促进了大市场综合环境的“二次革命”。

(五)借势舆论宣传,灵活发挥“两个功能”。一是重视其正面的宣传功能,为我区拆违鼓劲造势。通过各类宣传平台,适时曝光违建典型和拆除案例,营造良好的舆论氛围,让查违工作深入人心。全年在《楚天都市报》、《武汉晚报》等网络和报刊媒体上刊载了约20篇正面报道,并接受了武汉电视台“一诺千金”、经视直播等栏目对我区拆违工作的专访,不断传播着查违工作的正能量。二是正视其侧面的监督功能,对查违工作自我加压。2013年我区分 5

10批在《长江日报》等媒体上公布了52处违建点位,主动接受社会监督,通过自我加压,在规定时限内对公布的违建点位全部拆除到位。同时对媒体曝光的各类违建问题,积极开展整治,及时办理回复。

二、2014年工作思路

(一)坚决控制新增违法建设。进一步完善巡查发现、举报有奖、绩效考评、责任追究等机制。坚持防在先、控在前,进一步增强主动防控意识,落实快速反应机制,对新产生的违建做到及时发现、及时制止、依法坚决拆除。整合控违力量,加强部门联动,落实网络化管理,强化责任,有效控制和查处违法建设。

(二)强力拆除存量违法建设。2014年计划拆除存量违法建设3万平方米,挑战值5万平方米。分步拆除排查登记的违法建设,重点拆除企业厂区、小区、农业租用地上的违法建设,对楼顶违建结合立面整治、“顶美”行动和旧城改造进行综合整治,持续组织开展集中拆违行动,不断减少历史存量违法建设。

(三)着力开展专项整治行动。创新工作思路,坚持以点带面,实施板块整治,确定一条重点道路和一个重点区域作为违建整治的重点范围,逐步拆除重点道路和重点区域范围内的的乱搭乱盖。开展以“顶美行动”为契机的违建专项 6

整治试点行动,集中拆除楼顶违建,美化城市屋顶环境。

(四)切实加强队伍建设。建立和完善目标考核制度。加强工作人员业务培训,组织学习《武汉市控制和查处违法建设办法》、《行政强制法》、《行政处罚法》、《行政复议法》等法律法规。提高查违执法队员和控违协管员队伍素质,规范工作流程,提高办案水平,提升工作效能。

(五)及时办理各类投诉件。高度重视群众投诉,切实解决群众反映的违法建设问题,对群众投诉的各类违法建设及时调查核实处置并回告,做到投诉一件,查处一件,取信于民,提高群众满意率。

东西湖区人民政府 2014年2月10日

第20篇:违法建设查处复议答复书

行政复议答复书

****城执行复字[2014]第1325号

答复人:**** 法定代表人:***,职务:局长,联系电话:*** 住所地:*** 复议申请人****不服答复人所作出的****城执(限)拆字[2014]第1325号《限期拆除决定书》而提出行政复议申请,现根据《行政复议答复通知书》的要求,答复如下:

一、答复人行政主体适格,具有城市规划管理方面的行政处罚权 根据国务院法制办《关于在江苏省****开展相对集中行政处罚权试点工作的复函》(国法函【2001】****号)、江苏省政府法制办《关于在****开展相对集中行政处罚权试点工作的通知》(苏府法字【2001】***号)、《****城市管理相对集中行政处罚权试点工作方案》(淮发【2001】***号)、****委区政府《关于印发****城市管理相对集中行政处罚权试点工作方案》(****发【2002】***号)的规定,答复人作为****集中行政处罚权的实施机关,具备城市规划管理方面的法律法规、规章规定的未经规划部门审批的建筑物、构筑物或其他设施的行政处罚权,并具有独立的行政执法主体资格。

第1页共5页

二、复议申请人所涉房屋违法事实客观存在

经答复人查明:复议申请人在***********13号11幢(原糖果厂宿舍),未按照2005年12月16日取得的《建设工程规划许可证》核准建设的内容,擅自增建主房二层部分,砖混结构,面积47.63平方米,对于该部分建筑,未取得《建设工程规划许可证》,违反了《中华人民共和国城市规划法》第32条的规定。以上违法事实有现场检查勘验笔录、航测图、现场照片和其他材料等证据为证。

复议申请人在陈述申辩及提供的材料中,也表明涉案房屋并未经过规划部门审批,****规划局核准的建设内容仍为“危房主房翻建,一层”,且至今复议申请人仍然未取得规划部门关于同意其加层的书面许可文件。

另查明:原告所涉房屋区域早于1984年已纳入原***市城市总体规划并经***省人民政府(苏政复【1985】112号)文件批复。现该区域已纳入***三期地块土地利用总体规划,原告的涉案建筑已严重影响城市规划。

三、答复人的具体行政行为程序合法

答复人对复议申请人所作出的具体行政行为过程中,依法进行了立案、调查、现场检查勘验、拍照取证、经过审批作出行政处罚事先告知书并送达,告知当事人陈述申辩及听证权利,对当事人陈述申辩认真进行核实,最后经审批程序后依法下达了《限期拆除决定书》并送达,作出具体行政行为均遵循相关法律规定程序进行,程序合法。

四、答复人的具体行政行为适用依据正确,对复议申请人的处罚

第2页共5页 得当

根据《中华人民共和国立法法》第八十四条规定:法律、行政法规、地方性法规、自治条例和单行条例、规章不溯及既往”,最高人民法院《关于审理行政案件适用法律规范问题的座谈会纪要》(法[2004]96号)关于新旧法律规范适用规则中明确“实体问题适用旧法规定,程序问题适用新法规定”。复议申请人于2005年12月开工建设涉案房屋,答复人对该行为的处理适用当时的法律即《中华人民共和国城市规划法》,适用法律依据正确,符合法律规定。

答复人依据《中华人民共和国城市规划法》第四十条“在城市规划区内,未取得建设工程规划许可证或者违反建设工程规划许可证的规定进行建设,严重影响城市规划的,由县级以上地方人民政府城市规划行政主管部门责令停止建设,限期拆除或者没收违法建筑物、构筑物或者其他设施”的有关规定,涉案违法建设已影响城市重点工程建设,属于严重影响城市规划且无法采取改正措施的情形,答复人作出限期拆除决定符合法律规定。

五、复议申请人的违法建设行为处于被追诉时效内

《中华人民共和国行政处罚法》第二十九条“违法行为在二年内未被发现的,不再给予行政处罚。法律另有规定的除外。前款规定的期限,从违法行为发生之日起计算;违法行为有连续或者继续状态的,从行为终了之日起计算。”复议申请人于2005年12月份开工并于2006年初建成涉案房屋,未按照《建设工程规划许可证》核准内容建设,该行为不仅违反建设规划管理程序,也违反城市规划内容,涉案房屋

第3页共5页 实际居住至今,没有取得《建设工程规划许可证》,房屋性质始终是违法建设,该违法建设自建成后一直没有被拆除,处于存续状态,且延续到答复人作出具体行政行为之日依然存在。因此,该违法建设处于被追诉时效内。答复人提出复议申请人2006年已对其建房行为进行查处,当事人未能提供相关证据证明。因此,复议申请人依法履行法定职责,查处违法建设,不违反相关法律规定。

综上,答复人作出具体行政行为主体适格,认定事实清楚,适用法律正确且程序合法。因此,请求复议机关依法维持****城执(限)拆字[2014]第1325号《限期拆除决定书》。

此致

****城市管理行政执法局

附件:

1、国务院法制办(国法函[2001]**号)

2、***省政府法制办(苏府法字[2001]***号)

3、****委市政府(**发[2001]**号)

4、****委区政府(****发[2002]**号)

5、组织机构代码证

6、案件受理登记表1份

7、案件立案审批表1份

8、现场检查(勘验)记录1份

9、证据照片3张

10、当事人****户位于***路13号11幢的《建设工程规

第4页共5页 划许可证》1份(淮规工字第民F20052078号)

11、市规划部门***三期地块建设用地规划许可证红线方案图1份

12、市国土局清****分局关于确认文庙三期地块符合土地利用总体规划回复1份

13、当事人陈述申辩材料1份

14、见证人****工作身份证明1份

15、案件处理审批表1份

16、《限期拆除违法建设事先告知书》及送达回证1份

17、《陈述申辩、听证处理审批表》

18、《限期拆除决定书》1份及送达回证1份附照片1张

答复人:********城市管理行政执法局

二〇一四年五月二十七日

第5页共5页

违法建设查处工作汇报
《违法建设查处工作汇报.doc》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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