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韶关区违法建设查处规定

发布时间:2020-03-03 05:57:21 来源:范文大全 收藏本文 下载本文 手机版

韶关市区违法建设查处规定 (第三次送审稿征求意见稿)

第一条 为加强城乡规划管理,制止和查处违法建设,根据《中华人民共和国城乡规划法》《中华人民共和国行政处罚法》《中华人民共和国行政强制法》《广东省城乡规划条例》等有关法律、法规,结合我市实际,制定本规定。

第二条 本规定所称违法建设,是指违反城乡规划管理有关法律、法规规定的下列情形:

(一)未取得建设工程规划许可证或者未按照建设工程规划许可证的规定进行建设的;

(二)未取得乡村建设规划许可证或者未按照乡村建设规划许可证的规定进行建设的;

(三)未经批准进行临时建设或者未按照批准内容进行临时建设的;

(四)临时建筑物、构筑物超过批准期限不拆除的;

(五)其他违反城乡规划进行建设的行为。

本规定施行前已建成的建筑物、构筑物,是否属于违法建设,依照建设当时施行的法律、法规的规定,由城乡规划行政管理部门予以认定。相关指导意见由市人民政府另行制定。

违反水务、航道、公路管理、土地管理等法律、法规的建筑物和构筑物,由相关部门依照水务、航道、公路管理、土地管理等法律、法规的规定处置。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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第十一条 住房和城乡建设管理部门对没有取得建设工程规划许可证的建筑工程,不得核发施工许可证,依法无需领取施工许可证的建筑工程除外。对违法建筑物不得进行建设工程竣工验收备案。

第十二条 不动产登记机构办理房屋所有权初次登记时,应当查验建设工程规划许可证、建设工程规划条件核实合格证(建筑工程项目规划、环境验收表)和建设工程竣工验收备案证明,没有相关证件或证明的,不得核发不动产权属证书。

第十三条 公安机关对以暴力、威胁或者其他方法阻碍执法人员进入违法建设现场执行公务的行为应当及时制止,对鼓动、组织、参与暴力抗法的违法行为人依法带离现场,并依照《中华人民共和国治安管理处罚法》的相关规定予以处罚;构成刑事犯罪的,依法追究其刑事责任。

第十四条 供水、供电、供气、电信等公共服务企业在受理有关报装业务申请时,应当按照本行业规定的营业规则审核,对不能提供合法有效证照或其他证明文件的,不得提供临时性或永久性服务。

第十五条 建设单位或者个人应当在建设工程放线前,在施工现场设置符合城乡规划主管部门要求的建设工程规划公告牌,公告牌应当载明该建设工程规划许可证编号、建设项目名称、建设单位名称、建设位置、建设规模、规划强制性指标等内容。

城乡规划主管部门在日常巡查中发现建设单位或者个人不按规定进行规划公告,或者规划公告内容不符合规定要求的,应当责令限期改正。

第十六条 城市管理行政执法部门、镇人民政府应当建立查处违法建设地段责任制和日常巡查制度,及时掌握违法建设动态与趋势。

街道办事处发现违法建设后应当立即向辖区人民政府城市管理行政执法部门报告,对在建的违法建设应当予以制止。

居民委员会、村民委员会在其辖区范围内发现违法建设的,应当立即向街道办事处或者镇人民政府报告,对在建的违法建设应当予以劝阻。

物业服务企业在其管理范围内发现违法建设的,应当立即予以劝阻,并向辖区人民政府城市管理行政执法部门报告。

第十七条 城市管理行政执法部门应当建立违法建设投诉、举报制度,向社会公布信箱、电子邮箱和全市统一的投诉、举报电话,受理投诉、举报,并对投诉、举报人信息予以保密。城市管理行政执法部门接到投诉举报后,应当受理、做好登记,并及时进行调查处理。

第十八条 建设单位或个人收到停止违法建设通知后仍继续施工的,城市管理行政执法部门应当立即向本级人民政府报告。本级人民政府应当自收到报告之日起五个工作日内书面责成有关部门采取查封施工现场等合法有效措施予以制止。

第十九条 有下列情形之一的,应当认定为无法采取改正措施消除对规划实施影响的违法建设: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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部门应当立即向本级人民政府报告。本级人民政府应当自收到报告之日起十五个工作日内书面责成有关行政机关依法强制拆除。

有关行政机关在组织实施强制拆除前,应当依照《中华人民共和国行政强制法》的规定进行公告。对违法建设实施强制拆除时,应当制作执法笔录、现场拍照、录音录像。

第二十五条 实施强制拆除的机关应当书面责令当事人限期自行搬出违法建设内的财物。当事人拒不搬出财物的,应当对其财物进行登记、制作物品清单。物品清单应当加盖行政机关印章,并载明下列事项:

(一)当事人姓名或者名称、地址;

(二)财物的名称、种类、规格、数量和完好程度;

(三)当事人取回财物的途径和时间;

(四)行政机关的名称、日期。

物品清单应当经当事人签名或者盖章,当场交付当事人。当事人不到场或者拒绝签名的,可以由无利害关系的见证人签名或者盖章见证或者由公证机构现场公证后,由执法部门代为临时保管。当事人应当在强制拆除之日起三十日内到指定的地点领取,逾期不领取的,执法机关应当发布招领公告,当事人应当在发布招领公告之日起六十日内领取,临时保管费用和因逾期不领取造成的损失,由当事人承担,但是因执法机关的过错造成损失的,执法机关应当依法赔偿。

第二十六条 违法建设属于本规定第十九条规定的情形,且有下列情形之一的,可以认定为不能拆除的违法建设,由城市管理行政执法部门依法没收实物或者违法收入:

(一)部分拆除影响建筑物、构筑物主体结构安全或者整体拆除影响相邻建筑物、构筑物主体结构安全的;

(二)拆除将对公共利益造成重大损害或者其他严重后果的;

(三)其它法律法规认定为不能拆除的违法建设。 在认定上述不能拆除的违法建设时,应当委托具有相应资质的建设工程设计或者建设工程质量检测单位进行鉴定。案情重大、复杂的,城市管理行政执法部门还应会同市住建、规划、国土、安监等行政管理部门组织专家进行论证。

第二十七条 违法收入、建设工程造价等指标的确定,依照《广东省城乡规划条例》的有关规定执行。

第二十八条 违法建设法律责任由违法建设的建设单位或者个人承担。

城市管理行政执法部门、镇人民政府查处违法建设案件时,违法建设施工单位、受让人、承租人或者实际使用人应当配合。

第二十九条 城市管理行政执法部门、镇人民政府无法确定违法建设责任人的,应当通过在该建设工程显著位置张贴公告并且在本地主要报刊、本部门网站发布公告等形式督促责任人依法接受处理,公告期不得少于三十日。公告期届满,仍无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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