人人范文网 工作汇报

车险反欺诈工作汇报(精选多篇)

发布时间:2020-04-05 04:54:53 来源:工作汇报 收藏本文 下载本文 手机版

推荐第1篇:积极开展车险理赔反欺诈专项工作

为防范经营风险,提高理赔管理水平,提升理赔效益,日前,人保财险桐乡支公司根据上级公司要求,细致部署,积极开展反欺诈反骗赔工作,挤压理赔水份,维护公司利益。

一是思想重视,行动落实。支公司总经理室、桐乡理赔分中心主任、展业团队、理赔人员共同联动,明确责任部门和具体工作人员,积极推进理赔反欺诈专项工作

二是周密部署,内外联手。第一是,继续与交警部门联系,提高联合打击能力,从事故第一现场查勘开始,做好诸如酒后驾车、无证驾车、假现场等理赔欺诈现象的防范,从源头遏止虚假案件的发生;第二是,要求合作修理厂发挥带头作用,诚信经营,及时向保险公司反馈骗保信息;第三是,畅通举报渠道,加强内外协作;第四是,加大宣传力度,强化信息技术建设等。

三是明确要求,突出重点。在开展保险反欺诈工作中,把提高现场查勘质量作为提升保险反欺诈能力的首要环节和重中之重,对所有车险单方事故实行24小时现场查勘制度;对涉及敏感出险时间的案件查勘员要对驾驶员进行笔录;对迹象可疑的案件及时联合交警部门开展调查取证;对已报交警但是离开现场的案件进行复查现场,确保漏洞的堵塞。

四是建立台帐,及时反馈。一要落实专职人员建立完善的台帐,及时收集整理反欺诈工作案例以及统计数据,并上报上级公司,同时汇总各类有效措施并固化为长期工作举措;二要在强化外控手段的同时加强内部管理,将理赔人员的理赔反欺诈业绩与薪酬挂钩,充分利用奖励政策调动理赔人员的积极性,强化责任心,进一步增强车险理赔反欺诈意识,提高自觉性。

推荐第2篇:加强车险反欺诈工作 还保险市场一片净土

加强车险反欺诈工作 还保险市场一片净土

《中国保险报》记者 李彬

5月29日,由唐山市保监局、唐山市保险行业协会组织召开、燕赵司法鉴定中心协办的“预防车险骗赔与依法合规减损座谈会”在唐山召开。

保监会在2012年、2013年分别印发了《关于加强反保险欺诈工作的指导意见》和《中国保监会关于进一步做好车险反欺诈工作的通知》。这两个文件的出台是保监会推动反保险欺诈尤其是反车险欺诈工作走上制度化、规范化的重要标志。这次座谈会旨在专门就车险反欺诈工作进行研讨,是唐山保监分局结合唐山车险市场认真落实保监会有关精神的一项重要举措。

河北省交通职业技术学院教授、燕赵司法鉴定中心主任骆孟波就《车险骗赔预防及减损》进行了主题发言,并对车险骗赔中可能涉及到的骗赔人员、骗赔方式、项目和涉及的险种进行了分析,从政策、制度层面提出了预防车险骗赔和依法合规减损的建议,在骆孟波发言最后,特别介绍了燕赵司法鉴定中心受委托的近500起案件中带有规律性的经验和启示。

中国人民公安大学交通管理工程系教授刘建军就国外特别是美国的机动车强制责任保险制度进行了介绍。

人保财险唐山中心支公司理赔部主任陈志刚介绍说,随着车辆保有量的增多,出险率的上升,假事故现场越来越多,不法份子的手法越来越严密,做假的技能水平越来越高,他特别介绍说,随着今年节

能减排政策的出台,唐山部分资源型企业发展形势不好,造成很多高档车流入二手车市场,二手车贩利用这些高档车来故意碰撞或损毁车辆,甚至形成了专业的高档二手车“骗保”团伙,分工明确,流程严谨,对保险公司的查勘理赔人员是巨大的挑战,无形中增加了成本支出和赔款支出。他建议说,保险公司与司法鉴定中心合作是开始,关键是最后的司法鉴定意见书在法律环境里的证据地位,法院的认可程度,应予以探讨。

骆孟波表示,司法鉴定意见书是由具有司法鉴定资质的司法鉴定人出具的,鉴定人的地位包括科学技术地位和法律地位两个方面,从科学地位来说,是具有专门知识的自然人,从法律地位来说,接受鉴定委托后是诉讼活动的参与人。在我国,根据现行的《刑事诉讼法》的规定,鉴定人属于诉讼参与人,被定位为法官的科技助手。法律为了保证司法鉴定人所作鉴定结论的可靠性,以及更好地参与诉讼,帮助法官认定事实,其在诉讼活动中享有一定的诉讼权利与承担一定的义务。司法鉴定意见书的法律地位和被认可需要整个司法环境的支持,他呼吁政府、司法部门包括公检法、政法委应给予支持,需要大家的共同努力,仅从保险人或单纯的鉴定机构去争取呼吁是不行的,因为鉴定机构不是执法机关,它的主要职能是提供技术支持。

座谈会上,有的代表介绍说,保险公司的查勘员对一些事故的现场追查情况不乐观,如误工证明、护理情况等都是公安机关或村委会所开具的,人情因素较多,包括伤残评定也存在对保险公司不利或不公的地方。另外,公估公司在定损过程中上报的配件是损坏、更换、

还是可修复的依据并没有专业性,更多的还是依赖于4S店和修理厂。如果保险公司的查勘人员能将事故的照片收集好,通过鉴定机构对更换的配件从碰撞力学上鉴定这个配件是好是坏,也就是对公估完或修复完的车辆进行重新鉴定是十分有必要的。

的代表提出,现在有的保险公估公司结合修理厂、二手车贩在制假方面给保险公司造成相当大的损害,出现了公估公司到4S店做广告,鼓动车主出险后不找保险公司报案,直接找公估人员定损,车主拿了报告直接去法院起诉,部分公估公司这种不道德的行为严重损害了保险公司的利益和名誉。

唐山保监局局长陶孟麟表示,现在唐山有保险公估公司包括外埠驻点的公估人员曾经被保险公司举报,确实涉及到误导或劝导保险消费者出事故不直接与保险公司联系报案,而是直接让公估公司查勘定损,并随意扩大损失范围,任意提高配件价格,消费者取得公估报告后,直接到法院起诉,此类案件保险公司基本无胜诉可能。公估公司与保险公司一样,都是经过中国保监会审批的具有资质的机构,所出具的公估报告可以为法院所采信,但针对部分公估公司的违法违规行为,建议各保险主体公司如果发现,收集证据,立即举报,目前在全国范围内保险中介市场清理整顿工作已经启动,保险监管机关将重拳出击,惩治违法违规行为,净化保险中介市场环境。

陶孟麟在总结发言中认为,当前做好反车险欺诈工作非常有意义,首先是有利于保护保险消费者合法利益。据统计,保险业每年因欺诈造成的损失占各类赔付的10%-30%。车险假赔案扩大了保险赔付

支出,增加了保险公司成本,变相抬高了保险产品价格,严重侵害了消费者的公平交易权。反车险欺诈有利于挤压赔付中的“水分”,还原保险产品的真实价格,保证保险消费者获得合法的风险保障。其次,有利于提升保险公司内控管理水平。反欺诈工作涉及公司承保、核保、查勘、定损、理赔等业务流程以及人员管理、制度建设及执行等各环节。做好反欺诈工作有利于促进保险公司加强内控管理,提高风险管理水平,提升信息化程度,实现“人防”与“技防”的较好结合。第三,反欺诈有利于促进保险行业健康发展。车险欺诈活动猖獗,不仅侵害保险消费者合法权益,而且影响公司的正常经营管理,侵蚀保险机构效益,破坏正常的保险市场秩序,严重损害保险行业形象。加强反欺诈工作,从技术手段严厉打击违法人员的嚣张气焰,让其放弃侥幸意识,还保险市场一片净土,为保险市场发展创造良好的改善环境。大地财险河北省分公司高度重视这次会议,该公司派河北省分公司客服部经理文乃忠和唐山中心支公司总经理张素平参加了这次会议,并介绍了公司反车险欺诈工作。

唐山市的22家财险中支公司主管理赔的副总及理赔部经理共40多人参加了会议。

与会者倡议:

一是加强理赔队伍建设,借助各地保险行业协会对查勘定损员资格认定考试的强劲东风,根据各自保险公司的内部规定和特色,加强培训和考核,提高技术技能,第一时间打击虚假赔案;二是进一步完善反

欺诈系统,从承保入手,严把入口关,加强各保险公司间的横向联动,将骗赔者告示天下,建起一道牢不可破的防火墙,使保险欺诈无处藏身;三是呼吁保险监管部门和行业协会加大物价、公估考核力度,建立投诉机制和准入处罚制度,完善物价、公估接受委托申请流程,公开作业,确实负起社会公平公正的评判责任;四是积极推动有资质、道德标准的司法鉴定中心的发展力度,将打假降赔、反保险欺诈工作全面社会化、合法化、阳光化,以减少职务犯罪,确保保险业健康稳健发展。

推荐第3篇:反欺诈

反欺诈

一、超市欺诈的几种行为

(一)、利用假烟、假酒骗专柜的同类商品:

作案人一般2-3人,一个人假装顾客购买高档次烟酒并要求员工把所选购的烟酒放在柜台上或按他的要求用塑料袋包起,反正提出各种要求让员工离开,如无法下手,另一人就上前提出买某种商品支走员工,待现场无员工时,这伙人会用事先准备好的假烟假酒进行调包,待员工转身时,他们又以钱不够或需要商量一下马上离开,有的甚至还交待员工暂不要动已选购好的商品,他们马上会回来,员工信以为真(因为商品放在柜台上原封不动),也许等下班对商品进行清理时才发现上当受骗。

(二)、扮成有钱人,政府职能部门工作人员诈骗商品:

这些人穿着讲究,直接找超市工作人员要求购买大批商品,并要求工作人员将他们需求的商品搬至收银台外,有的承诺在收银台验完货后付款,有的则答应到单位后付款。待货搬到出口时,他们又以需要其他商品为由,想尽一切办法支走现场工作人员,等现场无人看守时,马上提上贵重商品溜之大吉(如:烟酒,化妆品,营养品)

(三)、利用买贵重商品付款时抽取现金:

这些人一般购买贵重商品(如珠宝,烟酒,因为这些商品涉及金额大),待付完款等收银员清点完准备放入收银柜时,又以现金不对为由要求重新清点,待收银员把钱交结他之后,他会当着收银员的面清点,趁机将一部分现金抽取,(一般人很难看出)数完之后又马上交给收银员,收银员也许认为时间很短,且顾客没有动用现金,就毫不防备地重新放入收银柜,这样作案人只花了一小部分钱买走了贵重商品。

二、各种欺诈的预防措施

(一)、欺诈事件有两个共同特点:

1.作案时一般为专柜的贵重商品

2.作案场所为单独收银的柜台

他们利用了超市工作人员极力想办法增加销售的善意想法,无防备地满足顾客提出的各种要求而导致了案件的发生。作为店面领导和防损课,首先要加强对这些重点部分员工的培训,同时要对大量现金的交易过程进行全程跟踪,当然现场的员工要提高警惕按照以下方法预防。

(二)、预防欺诈的基本方法:

(1)、在对方没将现金付给你之前,不要将商品不加看管地放在柜台上或交给顾客。

(2)、在商品没入柜台前,不要接待另一顾客。除非现场还有员工协助。

(3)、不要一昧地满足顾客提出的要求,特别是这些要求有明显的支走你的意思。这时你可以通知同事给予帮助

(4)、当顾客不要商品退回时,你要打开商品进行检查,除非顾客没接触到商品。

(5)、当顾客要求重数现金时,你必需通知你的同事到场作证。现金拿回来时你必需要求他在场,放入现金柜之前重新清点一遍。

(6)、当你同时面对几个顾客,最好不要把贵重商品放在柜台上,放在柜台上后你必需高度警惕,不要受其他人干扰。

(7)、当接待的顾客当中携带有背包、塑料包裹时,要特别留意。

三、欺诈事件的处理

当发生欺诈事件后:

(1)、必需向当地派出所报案,当事人要向公安机关如实反映作案人的体貌特征及作案工具及经过。

(2)、通知保险公司到现场以便事后索赔。

(3)、相关责任人的处理通报。

推荐第4篇:车险领域反保险欺诈犯罪的难点与对策

车险领域反保险欺诈犯罪的难点与对策

车险领域反保险欺诈犯罪工作已经受到财险公司内部和社会各界关注,但是关于车险领域的反保险欺诈犯罪的实践理论研究却存在一定的滞后,本文从车险领域保险欺诈犯罪的特点、车险领域保险欺诈犯罪行为的主要类型、车险保险欺诈行为出现的新动向、车辆领域反保险欺诈工作面临的困难和问题、车险领域反保险欺诈的主要措施等五个方面简析目前险领域反保险欺诈犯罪难点问题及对策,旨在为反保险欺诈犯罪工作建言献策。

□葛朝阳

车险领域保险欺诈犯罪仅为保险诈骗犯罪的一大类型,随着我国成为世界第一大汽车大国来临,车险已成为商业财险公司的龙头险种,车险保费收入已占到各家财险公司全险种保费收入80%以上,由于车险社会覆盖面广,社会影响大,对经营财险的财险公司尤为重要,车险领域反保险欺诈犯罪工作也越来越受到财险公司内部和社会各界关注。但是,关于车险领域的反保险欺诈犯罪的实践理论研究却存在一定的滞后,原因在于:一是车险蓬勃发展才是近二十年来,时间较短,在车险欺诈犯罪方面,取得和积累的案例和司法经验还不多;二是虽然我国法治进程不断加快,但是机动车辆保险这一经济领域对法律工作者来说仍非法学研究的热点,法律工作者对这一领域涉足不深。同时,从事机动车辆保险的保险从业人员由于不具备丰富的法律学识,虽然从事丰富复杂的反保险欺诈犯罪的实践工作,但是不能进行系统性、合法理的总结和提炼,升华到法学理论层面。有感于此,笔者对部分车险领域反保险欺诈犯罪难点问题及对策简析如下:

一、车险领域保险欺诈犯罪的特点

1.违法犯罪主体多样,主要是投保人、被保险人、交通事故或保险事故中受害、受损的第三者,保险事故的鉴定人、证明人、财产评估人、维修保险车辆的维修人员,而损失金额较大的涉及车辆碰撞的案件多为汽车修理业内人员所为。2.主观方面多为直接故意,被保险人、投保人大多出于个人利益的考虑,致使道德失衡,诱发道德风险,骗取保险赔款;而受损的第三者多因被保险人侵权,认为侵权人应赔偿其因事故造成的一切损失,或利用自己的优势地位,伪造虚假单据和证明材料,夸大损失程度;维修保险车辆的维修人员利用与客户的修理合同关系,人为扩大保险损失或精心策划、制造虚假保险事故,通过财险公司理赔,非法获取维修利润。3.客观方面表现为采取虚构保险标的、保险事故或者制造保险事故等方法,骗取保险人的保险金,数额较大的行为。

二、车险领域保险欺诈犯罪行为的主要类型

1.实施先出险、后投保或后加保其他以前未投保险种行为,骗取保险赔款的;2.伪造虚假单据和证明材料,夸大人身损害程度或搭车看病,骗取保险赔款的;3.移花接木,假借他人牌照,故意造成保险人对保险标的物的认定错误,骗取保险赔款的;4.隐瞒事实,伪造事故现场,谎称保险责任事故,骗取保险赔款的;5.故意制造事故,骗取保险赔款,骗取保险赔款的;6.保险车辆私下转让或因民事、经济纠纷被利害关系人占有,而以全车被盗抢为由骗取保险赔款的;7.空车套贷,空车投保,诈骗银行贷款,恶意向保险人转嫁贷款风险的;8.通过处理人伤的案件的“黄牛党”,故意夸大人身损害程度,通过伪造、变造证据,捏造事实、恶意串通等手段,恶意提起民事诉讼,欺骗司法审判机关,骗取保险赔款的;9.利用财险公司之间信息不对称,对实施保险诈骗的车辆在多家财险公司重复投保商业车险,违反损失补偿原则,以同一事故、同一损失向多家财险公司索赔,骗取保险赔款的。

三、车险领域保险欺诈行为出现的新动向 1.存有欺诈可能的客户在保险标的选择上多选择老旧进口车型,在承保时故意不告知保险标的实际交易价格,利用展业人员多收保费的心理,故意以高于保险标的实际交易价格几倍甚至几十倍的金额投保。一种方法是在一年保险期内故意制造多起保险事故,在材料费上做文章,取得多次保险赔款,积小赢为大赢。另一种方法是故意制造保险标的全损事故,利用出险时实际价值难以确定这一制约因素,通过谈判、诉讼手段,从中获得不当利益。

2.在作案险种上,从过去的多选择车损险作案转化为在交强险、商业第三者责任险上作案。如保险诈骗犯罪分子可选择一台老旧货车为保险标的物,故意伪造多起该老旧货车负全部责任或主要责任的双车碰撞或多车碰撞保险事故,利用交强险、商业第三者责任险在多次赔付后,责任限额不变的特点,在该老旧货车的交强险、商业第三者责任险项下索赔,获取保险赔款。

3.在办理保险时往往采用挂靠行政事业、企业单位的方式,在保险合同上掩盖保险标的的归属,少缴保险费;同时,出险后,让保险人认为保险标的为行政事业、企业单位车辆,而放松警觉,导致欺诈容易得手。

四、车辆领域反保险欺诈工作面临的困难和问题

1.根据罪刑法定的原则,刑事法律相关规定存在一定的欠缺,难以对欺诈金额较小的保险欺诈行为进行规制。《刑法》第183条、第198条、第266条和《关于严惩破坏金融秩序犯罪活动的决定》中关于对金融诈骗罪和破坏金融管理秩序罪的有关规定,刑法虽然对保险诈骗罪与诈骗罪的犯罪主体(保险诈骗罪的犯罪主体为投保人、被保险人、受益人、保险事故的鉴定人、证明人、财产评估人,修理人员人员实施保险欺诈行为的应以诈骗罪定罪量刑)、起刑点金额(保险诈骗罪为10000元,诈骗罪为2000元)有明确规定,但保险理赔的实践证明,保险诈骗罪的起刑点过高,难以对投保人、被保险人的诈骗行为进行打击。同时,对保险诈骗罪与诈骗罪未遂与既遂的认定,普遍认为犯罪嫌疑人通过实施诈骗,未获得财物,应认定为未遂,而未遂犯可以从轻或减轻处罚,这样,在一定程度上限制打击保险欺诈犯罪的力度,致使许多犯罪嫌疑人因保险诈骗未遂而得不到应有的惩罚,由于违法犯罪的成本太低,保险欺诈愈演愈烈,尤其缺乏立法保障,财险公司只能在保险欺诈面前无奈、被动的防御。另外,罪与非罪、罪名认定上还存在一些灰色地带。如投保人实施的先出险、后投保欺诈行为,有观点认为该行为不属于《刑法》第一百九十八条规定的:“投保人、被保险人或者受益人对发生的保险事故编造虚假的原因”这一情形,而属于合同诈骗罪,原因在于机动车辆保险合同是附期限的合同,保险人仅对保险合同期限内的保险事故承担保险责任,而投保人、被保险人将保险期限外的事故故意报案称发生在保险合同期限内,来骗取保险赔款。此行为更加符合合同诈骗罪的犯罪行为特征,笔者也倾向认同这一观点。

2.法律难以赋予财险公司理赔人员侦查的权利,加之理赔人员缺乏调查取证技能的专业培训,致使无法取证或者取证不合法,难以作为证据使用,更谈不上举证,使财险公司望“证”兴叹。实践证明,不少案件的举证不足,关键是涉案初期,就没有按照法律要求的规定办事,等到诉讼举证时,环境、条件已被破坏,给诈骗活动留下了一定的空间。

3.投保人、被保险人、受益人和受损的第三者的信用缺失直接导致保险欺诈行为的产生,让财险公司与被保险人之间平等公平的合同关系变得复杂,财险公司考虑到今天欺诈者是昨天的客户,或许会成为明天的客户,对其欺诈行为的处理让财险公司为难。4.社会各界力量难以联动,也是制约反保险欺诈的一个重要原因。以打击汽车盗抢为例,甘肃省兰州市成立了反盗车大队,而许多地方并未成立专门打击车辆盗窃的公安队伍。但是兰州反盗车大队也常因警力、经费的不足,难以扩大战果。

5.财险公司业内联防机制亟待建立完善。目前,在财险公司同业间缺乏有效沟通的情况下,特别是第三者车损由哪家财险公司定损的问题没有一个统一明确的协议规定,很容易被他人钻了空子。目前,各家财险公司之间在理赔上几乎没有什么合作,这无疑给骗赔者提供了可乘之机。一些投保人在一家财险公司屡次骗赔被察觉后,会转而投保到别的财险公司,因为信息不对称,新投保的财险公司无法防备其骗赔行为,等到其因为再次骗赔被发现,损失已经造成。

五、车险领域反保险欺诈的主要措施

骗赔提高了财险公司的赔付率,增加了财险公司的经营风险。要防范骗赔案件的发生,各财险公司就必须强化承保理赔机制,完善各项理赔管理环节,把被动的“事后控制”转变为主动的“事前预防”,尤其对疑难案件,应加强财险公司业界的排查力度,共享业内的保险信息共享;同时,与公安机关建立长效联络机制,充分利用全国公安车辆信息查询系统、全国被盗抢汽车管理系统和公安队伍的技术侦查力量,加大骗赔案件的调查、取证、勘查、侦破、打击力度,实现资源共享,真正对骗赔者形成威慑力。财险公司内部应重点做好以下工作:

1.要切实加强报案记录工作。从查出来的骗赔案看,有的案件出险后未及时向公司专线报案,许多造假行为是在报案前发生的。因此,要求客户要按规定时间向报案专线报案,接案人员应认真做好相关记录工作,保存好电话录音。在非车险操作过程中,很多案件都是案件处理好了才向公司索赔,大部分案件的造假都是在这段时间里发生的。因此,要认真建立报案登记及案件进展情况登记。这不仅有利于防止骗赔案的发生,也有利于公司加强未决赔款的管理工作。

2.加强与同业间的联系和沟通,进行深度合作。目前,在各地保险同业公会的牵头组织下,相继成立了当地反保险欺诈工作委员会,在组织架构建立的前提下,重点是加快财险公司间的反保险欺诈的信息化建设,使财险公司之间能够建立起良好的信息沟通平台,做到欺诈信息共享,共同打击保险欺诈犯罪。

3.全面提高第一现场查勘到位率。进行现场查勘是防范保险骗赔最为重要和有效的手段,特别是要尽可能追溯查勘第一现场。查勘时应将损坏部位与客户陈述进行认真对比,对于不相吻合的情况要一查到底。查勘人员切忌人云亦云,应认真仔细查勘,从各方面、全方位、多角度来审视案情。进一步完善车险的定损流程,实施查勘、定损工作分离的防范措施,回收车辆换下来的旧配件,以检验维修厂对车辆修理的真实情况等。

4.防止汽车修理厂代理索赔实施骗赔行为。有的案件由客户委托汽车修理厂代理索赔。由于修理厂经常跟财险公司打交道,熟悉公司的操作流程和规范,甚至有的修理厂专门研究财险公司的漏洞,而许多车主不了解财险公司的操作过程,怕麻烦,将索赔全权交修理厂,有的修理厂为自身利益人为扩大损失,易产生多赔的骗赔案件。对修理厂代理车主索赔的案件要严格把关,做好记录,要求提供被保险人的委托书,联系方式,以便及时了解真相。

5.加强赔款透明公开工作。要加强与出险车主的联系和沟通。事故发生后,为了保证出险车主的权益,查勘人员必须和出险客户联系。赔款付出后,理赔人员应积极联系车主了解赔款是否真的领到手了,领到了多少,特别是只有车损和代理赔的案件。

6.全面核实有关职能部门出具的相关证明。对客户提供的交警、派出所、消防等主管部门和医疗机构的证明,如发现疑点,必须赴出具证明的单位或部门查阅存档材料,核实真伪。对于金额较大的单方事故,理赔人员到第一现场调查取证。 7.加强承保验险,特别要注意保险标的有无可保利益,限制老旧车型高额投保,对增加保额和承保条件等关键要素的,承保部门在批改前要与理赔客户服务中心加强沟通,掌握车辆的实际状况。

8.查勘定损人员要具有高度的责任心、高度的职业敏感。加强理赔队伍建设,提高人员素质,是防范道德风险的关键。目前,打击骗赔的方式更多限于公司理赔队伍人员,从事现场查勘、质询、调查等工作。查勘定损人员要具有高度的责任心、高度的职业敏感。理赔人员应具备较高的专业技能。对假赔案的判断不能只是依据本公司范围内的数据和经验,而要不断地更新自身的知识,提升自身的业务技能。要切记“拥有黄金千两,不如一技在身”。专业技术是每个定损员安身立命的根本。因此加强理赔队伍建设,经常进行业务培训,提高人员素质,尤其显得重要。此外还要不定期进行赔案抽查、定损复查,一旦发现业务员参与骗赔行为的,严格按照公司的处罚办法处理。

9.强化社会舆论的监督和法律制裁。少数投保人和被保险人的投保动机不纯,加之一些职能部门和工作人员,由于缺乏应有的职业道德和责任意识,无形中为骗赔者提供了便利。根据《保险法》的规定,投保人、被保险人或者受益人进行保险欺诈活动,构成犯罪的依法追究刑事责任。对于识破的骗赔案,可依据保险法律解除保险合同而不退还保险费。此外可利用新闻媒体加强宣传,引导社会公众对非诚信行为进行鞭挞,对于制假性质严重的,应及时主动与公安检察机关联系,申请司法介入,严厉打击车险骗赔行为,维护财险公司的合法权益。

推荐第5篇:财产保险公司反欺诈活动工作汇报

财产保险公司反欺诈活动工作汇报

财产保险公司反欺诈活动工作汇报 今年以来,财产保险公司认真贯彻保监会、总公司关于严厉打击保险领域各类违法犯罪的工作部署和省公司理赔事业部相关工作要求,充分发挥警保联动、密切协调的优势,以配合公安机关开展“破案会战”严厉打击保险领域违法犯罪行为活动为契机,不断健全完善打击保险领域违法犯罪的长效工作机制,始终保持打击保险诈骗高压态势,采取积极有力的措施,紧密协同公安机关开展了一系列打诈行动,取得了明显的成效,有效遏制了当前保险领域各类违法犯罪案件的高发态势,沉重打击了保险诈骗犯罪分子的嚣张气焰,保护了保险消费

者的合法权益,维护了正常的保险市场秩序,挽回了公司的利益损失。 截至目前,财产保险公司理赔中心总共查处涉假案件157件,为公司挽回直接经济损失182万元,其中事故现场拒赔/部分拒赔案件85件,在案件理算、核赔环节发现疑点后调查确认造假案件72件,主要包含故意制造交通事故或被盗抢假案、摆放虚假现场、故意夸大损失、“倒签单”、伪造事故证明等各类保险犯罪行为。财产保险公司理赔中心在打击保险犯罪工作中主要采取以下措施:

一、领导重视,落实打击保险犯罪工作责任

在省分公司理赔事业部的正确领导下,财产保险公司理赔中心主任室及相关职能部门充分认识到打击保险犯罪的重要意义,切实增强责任感和紧迫感,进一步加强组织领导,强化措施,统筹兼顾,严厉打击保险诈骗犯罪,将打击保险犯罪作为整顿和规范市场秩序、保障保险消费者合法权益、保证公司经营成果的

重要内容,始终对保险犯罪活动保持露头就打的高压态势。 同时,财产保险公司理赔中心进一步健全了打击保险犯罪应急预案、案件备案、责任追究制、联席会议等工作制度,完善了打击保险犯罪考评工作体系,充实和细化考核办法和标准,做到权责明晰,目标明确,把打击保险犯罪各项制度和措施落到实处,在市市分公司、省公司营业部和新区分公司范围内形成齐抓共管、综合治理的打击保险犯罪工作格局。

二、牵头联动,明确打击保险犯罪工作重点 今年,财产保险公司理赔中心紧密依托和市市公安局联合成立的“打击盗抢机动车和保险诈骗犯罪工作办公室”,警保联动,以打促防,综合治理,有力确保了打击保险诈骗工作卓有成效地实施。通过运用完善的协作网络和联动机制与公安机关沟通汇报,对涉及保险犯罪案件线索提前介入和开展调查,并及时移交,通过公安机关的深度介入,借助法

律赋予公安部门打击犯罪的职权,联合打击,对保险欺诈犯罪将产生有力震慑作用,从根本上打压保险犯罪分子的嚣张气焰,对有效遏制保险诈骗的势头将起到积极作用。

三、突出重点,注重打击保险犯罪宣传实效

加强反保险欺诈宣传教育工作,充分利用各种媒体宣传保险欺诈的危害性,披露典型案件,起到警示作用。通过多渠道宣传,让广大民众熟知保险欺诈是利用虚构交通事故、篡改事故时间、伪造法律文书、夸大事故损失等手段骗取保险赔偿的违法犯罪行为,具有交通事故当事人主谋,相关机构如保险中介、交通事故处理部门、医疗机构、法医鉴定机构、汽车修理厂等人员共同实施的特征,具有隐蔽性、多样性和危害性,直接导致保险公司赔付率上升,损害大多数保险消费者的合法利益,破坏保险合同和法律制度的严肃性,扰乱国家正常金融秩序,有损社会公平正义,败坏社

会风气,危害性极大的经济诈骗行为,营造有利于防范和打击保险欺诈行为的社会法律环境,形成全社会共同关注、防范和打击保险欺诈行为的氛围,实现打击保险犯罪活动全社会综合治理。

四、提高警惕,强化打击诈骗意识和技能

保险犯罪活动的高发,有社会因素,也有行业因素,也有公司管理方面的原因,激发从上到下各岗位员工遏制和配合打击犯罪的主观能动性,才能全方位、多角度的从理赔角度发现疑点案件,同时要加强保险理赔员工的业务培训,总结诈骗案件正反两方面的经验教训,有针对性地开展业务技能和防骗知识培训,提高保险人员识别诈骗行为的能力,使不法分子不敢骗、不能骗、骗不成。 为进一步做好打击保险犯罪工作,建立健全防范、控制、打击“三位一体”的查禁保险犯罪体系,财产保险公司理赔中心将在下一步工作中重点突出以下几点:

一是深化警保合作,全面借助各公安分局及交警有关部门的侦查力量,加强保险犯罪活动的打击力度;

二是对涉嫌骗赔的涉案车辆、人员、汽修厂、租赁行建立“黑名单”,为公司在处理案件时提供参考、掌握主动;

三是继续加大媒体对典型案件的宣传力度,继续提倡社会举报,广辟线索来源;

四是切实提高保险诈骗犯罪防范能力,采取有力措施,堵塞理赔漏洞,消除各种诱发犯罪因素,抑制诈骗案件的发生,把发案率降到最低点。财产保险公司 -8-22

推荐第6篇:保险业反欺诈.

如何在保险业中主动反欺诈?

2011-07-25 16:37:15 来源: 福布斯中文网(上海) 转发到微博(0)

有0人参与 手机看新闻

在保险行业,“欺诈”是一个令人恨之入骨,却又常常无可奈何的现象。据美国反欺诈联盟的估算,2006年美国由于保险欺诈造成的损失达到800亿美元。中国虽然鲜有此类统计,但有业内专家指出,我国保险欺诈金额占赔付总金额的比例,要比全球平均水平更高。数年来保监会一直重拳治理这一行业顽疾,今年以来还多次表示将会出台反保险欺诈制度;各大保险公司也都使出全身解数防范欺诈。但是,道高一尺魔高一丈,面对发生越来越频繁、手段越来越高明的保险欺诈,有没有足够先进的招数来抵御?

反欺诈,不要得不偿失

反欺诈是一项非常复杂的工作,如果掌握的不好,有可能造成在成本上、效率上和效果上得不偿失的现象。在反欺诈的理赔管理过程中,有三方面的因素需要去平衡:

第一是赔款本身。赔款是理赔中最大的一笔支出,在这部分支出中要尽量减少欺诈和渗漏。但是,如果保险公司没有经过充分调查就拒赔,会导致客户满意度降低;但是如果对每一笔赔款都有过度调查,则又会导致工作效率下降;

第二是理赔成本。从企业经营的角度考虑,要尽量减少非必要的成本,但是如果过于关注产能或者单笔理赔成本的减少,理赔速度会上升,但是可能会存在过度赔付;而且如果工作人员的专业化程度不高,工作量和专业化程度之间的平衡就会打破;

第三是客户服务。所有的客户都不愿意自己的赔付要求被质疑,这就需要保险公司很好地去平衡客户满意度和案件调查之间的尺度;另外人员冗余、专业化程度不够,以及工作人员在理赔过程中不恰当的管理、审核和操作,都会损害客户服务的水平。

目前,各家保险公司采取的反欺诈的措施与手段,很多效果不尽理想,原因就在于:保险公司不可能对每个案例、每个环节都进行调查;理赔员和审核、调查员职责是分开的,理赔人员重视的是快速结案,而不是识别欺诈;对于理赔员及时培训并产生报表是非常困难的;勘查的资源调度效率很低,没有系统的方法去优先关注可以减少更多损失的案子,没有统一标准的方法去甄别欺诈,而且不同的方法需要的技术和数据不一样。总体来讲,缺乏先进的、高效的甄别能力去识别最可疑的理赔行为,缺乏数据支撑的手段和系统去支持它的反欺诈业务流程,导致大量的工作资源投入浪费在没有目标的调查中去。

临渴掘井,不如防患未然 传统上大多数有欺诈可能性案件的发现是经过了整个业务流程,从报案、查勘、定损、谈判、核赔到追偿残值,很多时候是整个流程都快走完了才发现需要去做调查。这就导致就算欺诈被发现也是事后的,而且是在赔款支付以后,这就意味着要付出额外的成本去追回欺诈款。如果能够采取主动的反欺诈调查,就是在成千上万的理赔案件里面,通过一些模式分析首先发现存在高风险的欺诈案件,在这些案件进入平常的处理流程之前,将它们引入特别的处理程序,提前启动调查流程,这样就可以在相当程度上降低保险公司的成本,而且因为避免了事后追偿或者当时质疑,客户满意度也会提升。

国内一家领先的保险公司就正在进行这样的实践,将反欺诈的调查手段尽量提前。 该公司把反欺诈的过程分成发现、处理到防止三个环节。在发现环节要有手段,针对每一个特定类型的风险都要进行甄别,并且对风险因子进行量化;处理环节要根据发现的风险采取多方的处理措施,不同类型的风险要用不同类型的措施去应对,减少由于欺诈所产生的支出;防止环节要了解跨整个企业环节的风险而不是某个业务环节的风险,采取主动的、预测性的风险管理手段,持续监控和了解逐渐凸现的可能风险。

该解决方案的特点是通过技术手段对海量的非正常客户理赔数据进行分析, 充分利用行为建模(behavior modeling)的方法来甄别潜在的渗漏和欺诈,即:通过一些专有的数据分析和数据模型手段去帮保险公司厘定一些标准。

什么样的行为是具有高风险的行为模式?这些行为模式是用什么样的数据维度来衡量和发现的?哪些人群最有可能采取这样的行为?为了找到目标人群,需要用什么样的数据去捕获?在获得行为模式识别和可能客户对象识别的结果后,来分析和预测到底哪些案件应该控制风险,哪些案件应该降低成本支出,把有限的保险公司的理赔资源投入和精力放到最有可能发生欺诈和渗漏的案件上去。

解决方案分三个阶段来实现:

理赔档案分析:通过对已经发生的典型欺诈案件做分析,找出欺诈的来源和根本原因。这是一个定性分析阶段,基于保险公司的核心业务系统 理赔档案的管理系统中掌握的大量理赔档案中现有的数据,进行总体的分析和评估,总结出来一些标准和规则,并分析出保险公司核心业务系统中能够掌握的哪些数据和维度和分析得出的欺诈来源和根本原因对应,从大的方面去优化理赔操作,为下一步的建模提供一些基础的数据。这里涉及的设计问卷、案卷调查、案卷审计、改进报告等,都要通过访谈和结构化的分析总结出欺诈的来源和根本的原因。其中还要用到一些严格的统计分层抽样的方法,保证这样的定性分析有一定代表性。

行为建模:从理赔档案分析出的类型和数据维度基础上,利用行为建模的方法发现欺诈的规则和模型,随后进行批量的数据预测,并对结果进行分析。这是一个半自动化的阶段,既有手工工作,也利用一些数据分析和数据挖掘的工具,比如IBM业界领先的SPSS统计分析软件等对所有的资料进行定量、定性分析,确定哪些资料对于判定欺诈风险有作用。 持续优化和改进:把发现的规则和模型引入到理赔系统和业务流程中,进行自动化的持续优化和改进。这是一个自动化的阶段,可以利用IBM ILOG等优化软件和工具,把行为模型的结果,如什么样的人群、什么样的行为、在什么样的时间点发生欺诈的可能性是百分之多少这样的规则,应用到理赔、核赔、业务分析建模、管理人员绩效报表这四个理赔过程中的主要业务流程里面去,并且固化成为业务流程的一部分。

实施了该案例之后,保险公司看到了一些非常直观的收获:

更加有效和策略性地指导新员工的工作。保险行业靠的是人,资历较浅的理赔员或调查员刚加入公司时因为经验不足,非常可能误判案件。传统的做法都是师傅手把手传帮带一段时间,这就产生了很高的成本。

统一审核标准。过去每个理赔员由于资历、专业领域、过去经验的差异,对于同样的案件做出来的判断很可能不一样;而且由于交给调查员的案子非常非常多,调查员的效率也非常低。有了BAO解决方案,可以相对统一审核标准,同时可以过滤掉一些没有必要调查的案件。

在当今的商业世界中,传统的商业智能技术(BI)已经不能满足领先企业的需求,怎样利用智能技术和工具,结合业务的应用点,深刻洞察现在业务的问题,并提出解决方法应用在企业业务流程中,提高业务流程的效率和准确率,就成为企业决胜未来的核心和关键。最为关键的是将分析和洞察应用和固化到企业的流程中去,并在实际业务中根据业务的变化、竞争对手的变化、数据的变化和客户的变化而持续优化设计出的模型,让企业的业务更加流畅地运转。

为防范经营风险,提高理赔管理水平,提升理赔效益,日前,人保财险桐乡支公司根据上级公司要求,细致部署,积极开展反欺诈反骗赔工作,挤压理赔水份,维护公司利益。

一是思想重视,行动落实。支公司总经理室、桐乡理赔分中心主任、展业团队、理赔人员共同联动,明确责任部门和具体工作人员,积极推进理赔反欺诈专项工作

二是周密部署,内外联手。第一是,继续与交警部门联系,提高联合打击能力,从事故第一现场查勘开始,做好诸如酒后驾车、无证驾车、假现场等理赔欺诈现象的防范,从源头遏止虚假案件的发生;第二是,要求合作修理厂发挥带头作用,诚信经营,及时向保险公司反馈骗保信息;第三是,畅通举报渠道,加强内外协作;第四是,加大宣传力度,强化信息技术建设等。

三是明确要求,突出重点。在开展保险反欺诈工作中,把提高现场查勘质量作为提升保险反欺诈能力的首要环节和重中之重,对所有车险单方事故实行24小时现场查勘制度;对涉及敏感出险时间的案件查勘员要对驾驶员进行笔录;对迹象可疑的案件及时联合交警部门开展调查取证;对已报交警但是离开现场的案件进行复查现场,确保漏洞的堵塞。

四是建立台帐,及时反馈。一要落实专职人员建立完善的台帐,及时收集整理反欺诈工作案例以及统计数据,并上报上级公司,同时汇总各类有效措施并固化为长期工作举措;二要在强化外控手段的同时加强内部管理,将理赔人员的理赔反欺诈业绩与薪酬挂钩,充分利用奖励政策调动理赔人员的积极性,强化责任心,进一步增强车险理赔反欺诈意识,提高自觉性。

推荐第7篇:###反欺诈管理办法

###反欺诈管理办法

第一章 总则

第一条 为了更好地做好借款欺诈案件管理工作,促进我平台业务的健康发展,保障平台出借双方利益不受损害,根据《网络借贷信息中介机构业务活动管理暂行办法》及相关法律对反欺诈的要求,特制定本管理办法。

第二条 发现发生恶性案件或突发案件时,应及时向上级详细报告案情。同时,应及时与公检、法部门联系,互通情况,密切配合,严厉打击犯罪分子。

第三条 对冒用他人名义、欺诈、内外勾结和内部作案等借款诈骗行为的有关案件要上报事业部风险控制部门。案件严重者,要及时向公司合规部等职能部门报告。同时尽快查清案情,追收欠款,如必要应配合公、检、法机关进行法律诉讼及刑事责任追究。对已发生案件应建立健全的档案材料,并专档保管。

第四条 风险控制部必须成立专职部门负责处理每天电催、外访、电话客服其他途径来源的案件或其他可疑信息,进行具体的调查、取证分析,拟定催收计划,实施追索。事后及时反馈案件来源部门和授权管理部,对案件要进行认真分析,找到关键的风险点,提出具体防范措施。案件整理归档后,定期向授信管理部负责人报告案件情况。

第二章 管理基本原则

第五条 基本原则是在保证严谨的案件审核分工前提下,尽量使案件的调查、取证、处理、案件传递与管理、风险总结与反馈及整改措施等工作高效率、整个案件管理工作的流程扁平化。

第三章 职能部门及辅助设备

第六条 我司欺诈案件管理应有专设职能部门负责,目前由风险控制部成立专门的部门行使此职能,人员设置原则上按案件的内外部分类来配置,以处理不同类型的案件,辅助设备包括:专门的电话及专用电子信箱。电话应由来电显示、接听均录音等功能,电子邮箱应为处理借款欺诈案件专用并对全员公布。欺诈案件的传递及结果反馈以电子邮件为主(必须加回执)、电话为辅。

第四章 借款欺诈案件的种类及特征

第七条 外部案件

(一)骗贷案件

1、定义:不法分子利用窃取或伪造的借款资料,骗取银行或金融机构借款资金的案件。

2、案件主要特征:

(1)以他人的身份证资料借款。(冒用) (2)以其他单位的营业执照资料借款。(公司借款) (3)以虚假、伪造的资料及证明文件借款。 (4)非法借款中介公司代办。

3、案件的一般表现形式

(1)个人申请资料中,有伪造的身份证明、单位证明的情况。 (2)个人申请资料中,有伪造的身份证明、涂改、拼贴的情况。 (3)资信调查中发现实际情况和申请资料明显不符,特别是所留办宅电的地址与申请的地址资料不符。

(4)公司申请资料中,有伪造营业执照、公章、资产负债表等资料的情况。

(5)打单位电话,接电人称不认识或根本就无此人。

(6)打单位电话从来找不到申请人,单位对申请人情况不了解。 第八条 内部案件

(一)定义:公司内部工作人员利用工作之便,利用公司管理的漏洞作案,或勾结机构外不法分子共同作案。

(二)案件的主要特征

1、内外勾结,超出权限增加额度或修改删除授权记录;

2、通过更改电脑中客户资料进行诈骗;

3、向不法分子提供有效资料,电脑程序资料。

(三)案件的一般表现形式

1、内部审批人员超出权限增加借款申请人借款额度的违规操作;

2、修改电脑中客户工作及收入等证明文件信息制造虚假的申贷资料进行诈骗;

3、内部人员向不法分子提供公司已借款客户有效资料或电脑程序资料实施诈骗。

4、营销人员协助客户伪造虚假的借款申请资料取得借款的行为。

第五章 欺诈案件处理流程

第九条 流程图见附件。 第十条 案件上报

(一)欺诈案件预警的途径包括:电话催收、外访作业、信贷审批、电话客服中心、各事业中心。

(二)不同途径所发现案件的上报。

1、电话催收、信贷审批、外访作业、我司工作人员发现可疑情况,立即通过现有系统上报到欺诈调查组,具体流程参考欺诈案件上报流程。

2、电话客服中心发现可疑案件情况,立即通过邮件形式将可疑案件发送到风险控制部邮箱。

3、紧急情况下上述途径可直接电话与风险控制部催收室职能部门联系。

第十二条 风险控制部专职部门调查取证

(一)上报案件处理的时间规定。

1、对上报的可疑案件,欺诈调查应在3个工作日内完成调查并出具相应的调查结果,并反馈调查结果,如案情复杂,可适当延长案件调查期限。

(二)报案件的调查处理

1、上报可疑情况的评估与分类

风险控制部专职部门对上报可疑情况进行评估,以区分案件和非案件。对于非案件可将评估情况反馈。案件则按相应程序处理。再根据第二部分:案件的分类及特征,将案件细分为具体外部案件与内部案件。

2、案件的调查取证。

(1)根据我部电脑资料、申请表资料、上报的案件情况立即开始调查取证据,整个工作过程要求做好详细明确书面记录,取证调用的相关资料必须复印,调查电话(接、听电话必须带录音功能)应记录详细的时间及主要内容已备调用。

(2)外部案件的调查取证。根据外部案件的具体分类,采用不同的调查方式。

(3)内部案件的调查取证。根据内部案件的发生部门性质的差异,进行相关调查。

第十三条 调查结果的上报

(一)外部案件的上报

外部案件在调查结果明确以后,将调查结果上报至风险控制部领导审核,并对确认确认欺诈账户选择合适的催收方式。

(1)提前介入催收。对于目前借款状态正常的客户提前介入催收,要求客户提前结清;

(2)逾期催收。对于已经逾期的客户继续催收,要求客户提前结清。

(3)司法诉讼。对于情节严重、涉案金额较大(2万元以上),在报请风险控制部领导同意后,向公安机关报案或向人民法院起诉。

(二)内部案件的上报处理

1、内部案件在调查结果明确以后,将调查结果报请风险控制部负责人同意后,上报合规审计部处理,情节极其严重的还须报人力资源部进行相关处理。

第十四条 调查材料的整理及分类归档

(一)调查材料的整理

(1)向公安部门报案的案件,在公安部门结案后,材料按如下顺序整理:借款申请表及借款附属资料、催收记录、还款记录、公安部门的立案回执、结案报告。如提出公诉的还须附上法院的判决书和执行文件。

(2)到法院起诉的案件,在法院判决、执行完毕后。材料按如下顺序整理:《借款欺诈案件内部立案表》、借款申请表及借款附属资料、催收记录、还款记录、起诉书、判决公告、调解书、判决公告、法院的判决书、执行文件。

(二)调查材料的分类归档

所有案件材料由案件调查部门统一归档。 第十五条 案件风险点分析及改进措施的反馈实施

(一)案件风险分析

在欺诈案件整理归档工作完成后,案件管理部门必须对每个案件的情况具体分析,找出风险点所在,形成书面的具体改进措施。

(二)案件处理与改进措施的反馈与实施

1、案件处理完毕后,应通过电子邮件及时向案件上报部门反馈处理结果,电邮加回执。

2、风险控制部门将具体改进措施评估后,经过风险控制部领导审批后,转风险涉及部门实施。

第十六条 风险授信政策的调整

案件管理部门应定期对不同地区单位时间内发生的欺诈案件进行定量分析和定性分析,找到欺诈风险发生的规律,及不同地区同一类案件的共同点和代表性。并以此作为我司信用保证保险业务风险政策调整的依据之一。

第六章 黑名单上传

第十七条 在案件最终调查结果出来后,案件管理部门应根据案件的实际情况,整理出欺诈客户资料,及时交相关部门上传公司黑名单系统,防止欺诈风险进一步扩大。欺诈客户资料包括:姓名、身份证明的种类与号码、借款申请表、单位名称、单位地址、住址及相关的电话和手机号码。如内部案件销售员问题,同时需要将该销售员录入黑名单。

第七章 附则

第十八条 本管理办法自2017年4月15日开始实施。 第十九条 本管理办法由###合规部制定,具有最终解释权。

推荐第8篇:信用卡反欺诈

信用卡反欺诈

二、信用卡欺诈类型的特征分析与防范措施

当前信用卡欺诈类型主要分为申请欺诈和交易欺诈两大类别。申请欺诈是指不法分子使用虚假身份、伪造证明文件或未经同意冒用他人身份申领信用卡的欺骗行为;交易欺诈一般分为伪冒克隆卡交易、商户套现、丢失被盗卡交易、未达卡交易、账户盗用不和非面对面交易欺诈等类型。

总体来说,信用卡欺诈类型主要包括申请欺诈、伪卡、未达卡、失窃卡、非面对面交易、账户盗用、商户欺诈等。

1.申请欺诈(application fraud)

欺诈分子往往通过盗取他人的电话账单、水电费账单、银行对账单等途径获得他人身份信息,然后以盗取的他人身份信息或伪造的他人身份证件,以他人的名义申请信用卡,进行欺诈使用。

申请欺诈的防范是各发卡行风险管理的重要工作内容。主要应抓好队伍建设、完善规章制度、严密操作流程、提高反欺诈系统效率、保持内部信息通畅等几个具体环节入手,不断提高申请欺诈风险的识别和防范能力。

2.伪卡交易(counterfeit)

指犯罪分子通过非法手段截获银行卡磁条信息,按照银行卡的磁条信息格式写磁、凸(平)印伪造真实、有效的银行卡进行交易的欺诈行为。按照银联口径统计2008年上半年伪卡交易损失占全部信用卡欺诈损失的11.7%。伪卡的基本类型有:账号生成欺诈、“克隆”卡欺诈、“白卡”欺诈、变造卡欺诈。

尽快规范收单市场可以减少伪卡危害,建议可以采取以下这些防范手段:一是通过欺诈侦测系统实施交易控管并及时与真实持卡人核实交易;二是设置异常交易限制,将伪卡交易风险控制在一定幅度内;三是对在高风险地区和高风险商户发生过交易、存在信息泄露风险的卡片进行及时换卡,有效防范风险。

3.未达卡交易(mail non-receipt)

指卡片在寄送过程中被他人截获并激活进行的欺诈交易。这种欺诈损失虽然占的比例不是特别高,但近年来急剧上升,主要是因为银行在其它方面加强了反欺诈力度,而欺诈分子也不断地探索新的欺诈渠道,盗取邮件便是其中之一。

针对未达卡交易欺诈主要通过卡片激活的身份核查环节和授权交易限制来防范。发卡行通常都要求必须使用申请时预留的家庭电话和手机号码来开通信用卡。银行对于未达卡的风险防范工作应贯穿于卡的制作、保管、邮寄、交付、激活等发卡各环节,加强信用卡申领环节的管理和激活环节的风险控制。

4.丢失被盗卡交易(lost or stolen)

指未经授权或同意,冒用或盗用持卡人遗失的银行卡进行欺骗性交易。为避免

失窃卡欺诈的发生,对于发卡银行来说,主要还是应引导持卡人树立正确的用卡意识及自我保护意识。丢失被盗卡交易主要防范手段,一是交易短信及时通知持卡人,持卡人获悉卡片被盗后立即联系银行进行挂失;二是通过购买保险等方式,将丢失被盗卡风险控制在一定水平;三是加强对持卡人进行风险防范常识教育。

5.非面对面交易(Card-Nor-Present fraud,简称CNP fraud)

指通过电话、邮件和互联网等不需要出示真实卡片的渠道使用信用卡,犯罪分子只需提供非法取得的他人信用卡卡号、姓名,有效期等信息即可进行欺诈性交易。利用盗取的信用卡信息进行卡不在场欺诈造成的损失成为最突出的类别之一,一个重要的原因是电子商务和电话商务的兴起和盛行以及团伙犯罪。截获卡片信息或者通过专业软件进行交易测试,给发卡行带来损失。

6.账户盗用(account take-over)

指欺诈者获取了部分或全部真实持卡人信息,并假冒真实持卡人对卡账户的信息进行变更,要求信用卡公司把邮件送到新的通信地址,然后向信用卡公司谎报信用卡丢失了,要求把新的信用卡寄到欺诈分子指定的通信地址,从而获得信用卡进行欺诈性交易。为防范此类风险,建议加强客户信息保密,银行应在对主机系统中持卡人地址、密码等敏感信息进行变更之前,先对变更信息申请人的真实性进行判断,并认真检查客户提出的申请,一定要以确保持卡人本人身份为操作前提。同时,通过短信或其他方式通知持卡人是防范此类风险的重要手段。

7.收单业务商户欺诈(Merchant Fraud)

商户欺诈相关的欺诈类型主要有恶意倒闭、虚假商户、洗单、信函、电话、网络营销欺诈、商户套现、侧录、卡号测试欺诈等。当前我国信用卡套现情况非常严峻,极大加重了发卡行的经营风险,已经成为我国信用卡业务发展的主要隐患之一。打击套现行为必须要从规范收单市场和发卡行加强交易监控两个方面入手,两者缺一不可。为防范该类风险,一是加强收单行商户申请相关信息审核控制;二是加强对商户的巡视检查;三是加强对商户的交易监控。另外,加强对商户的风险教育和技能培训,规范使用POS操作,严格受理信用卡业务审查程序,有效防范收单欺诈。

其他一些如持卡人欺诈,即合法持卡人抵赖其银行卡账户下的交易行为,通常表现为两个合法持卡人相互交换银行卡并在不同城市使用对方的卡进行消费,以造成自己没有使用银行卡的假象。这类欺诈是由于道德风险引起的,较难识别,银行应在做好持卡人诚信教育的同时,加强对提请争议账户

的监控力度,通过经侦部门等途径追查。

三、如何有效防范信用卡欺诈风险的对策

信用卡欺诈是一个严重的全球性违法犯罪问题,尽管许多国家颁布诸多法律旨在保护发卡银行和合法持卡人的利益,信用卡欺诈仍然层出不穷。遏制信用卡欺诈根本方法就是相关制度的建立和相关技术措施的采取来进行防范。

1.欺诈风险管理的关键在于预防

当信用卡欺诈风险产生时,发卡行虽然会及时采取冻结账户、异常交易排查和降低账户额度等多种手段进行管控,但是风险损失已经产生。要遏制住信用卡欺诈风险,预防才是关键。在防范各种信用卡欺诈行为中,培养合格的调查人员是关键,组建一批精干高效的信用卡专业人才队伍才能最大程度地遏制信用卡欺诈行为的发生。为从源头上防范住风险,提高员工的主动识别能力,培养一线员工风险防范意识,在当前信用卡快速发展的现阶段显得尤为重要。

2.以欺诈侦测模型为基础的智能型反欺诈管理

利用先进的数理统计技术,如神经网络模型,进行深度的数据挖掘,发展申请欺诈风险评分模型和交易欺诈风险评分模型,来预测信用卡申请或交易为欺诈的概率大小,为制定智能型反欺诈策略提供科学的依据。

(1)制定以申请欺诈风险评分模型为基础的反欺诈策略

申请欺诈风险评分模型是以系统中保存的欺诈记录或嫌疑性的姓名、地址、身份证号码、以及申请表填写信息与征信记录信息之间的差异来预测信用卡申请为欺诈的概率。

(2)制定以交易欺诈风险评分模型为基础的反欺诈策略

交易欺诈风险评分模型是以持卡人的交易行为模式为分析基础的,以对比当前交易与历史交易模式的差别为分析焦点的,以精密的数理统计模型(典型的是使用机器学习和神经网络模型)为分析手段的,以预测当前交易为欺诈的概率为分析目标的模型。

除了对欺诈风险较高的交易做出拒绝或电话核对的决策进行反欺诈以外,银行还可以利用欺诈风险评分来发现可疑的交易,利用事后电话联系、信件联系或电子邮件联系的方式,与持卡人在交易以外进行沟通核对可疑的交易。这些反欺诈措施可以作为对实时反欺诈授权决策的有效补充。

3.其他各种反欺诈的技术和手段

信用卡的反欺诈是一个系统性的工程,除了以欺诈侦测模型为基础的智能型反欺诈策略和手段以外,还可以综合地利用各种技术和手段来反欺诈。

随着欺诈的上升和有组织的欺诈团伙利用高科技手段大规模作案,传统的磁条卡和签名消费的形式通到了严峻的挑战

。芯片和密码系统(Chip and PIN system)就是为有效地防止伪造和卡丢失或被盗欺诈应运而生的。

欺诈不仅给银行带来损失,也给持卡人带来损失或不便,所以持卡人有反欺诈的强烈需要;欺诈的发生,相当程度上与持卡人的行为有关,比如卡丢失或被盗、卡信息被盗、个人身份信息被盗等,所以持卡人可以在相当程度上防止欺诈的发生。所以,对持卡人进行教育以正确的行为尽量避免欺诈的发生。

四、及时调整信用卡业务发展战略是控制风险的有效途径

从国外信用卡市场发展的历史经验来看,在信用卡市场发展的初期阶段,发卡机构普遍存在着盲目追求发卡规模、忽视风险控制等粗放式经营理念、而又经过其后出现的信用卡业务高风险、高坏账核销率的行业发展过程中的阵痛之后,这些国家的信用卡市场才逐渐走向了管理的规范化、科学化之路,政府的监管政策、法规也相应进行了调整和完善。因此,为了促使我国信用卡市场健康发展,各市场主体应充分利用本次经济调整的时机,及时调整信用卡业务发展战略,提高风险控制的意识,积极转变思维,推动技术创新并提升风险管理能力,摆脱低端同质竞争的泥潭,最终实现从粗放式经营向精细化经营的转变。加快市场法制法规建设,提升行业监管水平。积极探索完善相关的风险管理制度和管理体制,大力营造诚信可贵、失信可耻社会氛围,合各方之力加快推进征信体系建设,完善企业、个人信用记录,健全个人信用评级制度,规范个人信用记录查询和运用,逐步形成竞争有序、运转规范的信用卡市场,加强创新促进信用卡业务真正成为银行业提高综合竞争力和实现良性发展的推动力,夯实金融服务基础,促使我国的信用卡产业走上健康有序的发展道路。

参考文献:

[1]陈世知.美国信用卡产业中的反欺诈管理.中国信用卡.2008.04.15

[2]李红朝.信用卡欺诈风险状况探析.中国信用卡2009.06.15

[3]郭田勇.探析我国银行信用卡业备的风险.广电运通2009 6

推荐第9篇:社会保险反欺诈

社会保险反欺诈

摘要

社会保险反欺诈立法已经越来越紧迫。本文借鉴国外社会保险反欺诈立法和执法的经验,根据我国民法、合同法、税法中相关反欺诈的内容,明确未来社会保险反欺诈立法的原则及社会保险反欺诈机构的职责权限,并对社会保险欺诈行为进行明确定义,一些地方性法规中的社会保险反欺诈举报与奖励机制对全国性的立法提供了很好的参照。最后是社会保险欺诈的法律责任及结论:通过部门规章的形式先行立法,将来提升反欺诈立法的位阶。

一、社会保险反欺诈立法的必要性和紧迫性

随着社会保险工作的深入开展,社会保险基金的征缴、运营、管理、支付业务越来越繁重,涉及金额也越来越大。由于社会保险基金涉及的环节多、链条长,风险点自然增多。某些企业和个人利用当前社会保险业务中容易忽视的环节甚至漏洞,实施欺诈行为,给社保资金带来不必要的损失,如果不积极采取应对措施,将在一定程度上影响社会保障功能的积极发挥。在我们前期对15个省市的社保基金专项立法调研中发现,所有省份都不同程度地存在着社会保险欺诈行为,涉及从征缴到支付的各个环节。例如在征缴环节,参保单位有故意隐瞒缴费基数、缴费起始时间和漏报人数、篡

改职工身份的现象,或者故意瞒报基数使补缴金额达不到实际应补缴额;在支付环节中,存在着冒领和骗取保险金现象。如有的退休人员死亡后还继续领取退休金,医疗保险基金被冒领、串通报销的则更多。针对近年来社会保险领域及各业务环节存在的各种欺诈行为,尤其是在各项社会保险费的征缴、发放环节,国务院、原劳动和社会保障部颁布了《社会保险费征缴暂行条例》、《社会保险费征缴监督检查办法》、《社会保险稽核办法》等一系列行政法规和部门规章,加大社会保险基金监督力度,在社会保险反欺诈方面做了些有益的探索,但在实际稽核工作中,反欺诈工作的难点主要体现在以下几个方面:

首先是法律法规不健全,社会保险反欺诈力度受限。近年来虽出台了一些关于社会保险费征缴、监管的部门法规,但社会保险反欺诈缺乏系统的法律依据,对社会保险领域新出现的涉及欺诈、冒领等问题难以用法律来解决。虽然可以借鉴刑法中的“诈骗罪”和民法通则、合同法中关于合同欺诈的相关法律,但均存在针对性不强的问题。

其次是各项社会保险监管的不统一。反欺诈是社会保险基金监管的重要内容,由于各项社会保险费仍未实现集中管理,社会保险基金监管体系难以理顺,对社会保险费征缴、支付环节的反欺诈由各经办机构代办,而在实际工作中的社会保险欺诈行为往往是内外勾结的,没有经办机构内部一些

人做内应或提供便利,外部欺诈很难得逞。对于基金管理、运营环节的反欺诈行为,应当由专门的社会保险基金监督管理机构来行使,使经办和监督之间有“防火墙”隔离。

第三是内部控制机制不够完善,防范社会保险欺诈行为的能力有限。建立内部控制是社会保险经办机构的一种自律行为,完善的内部控制制度是社会保险监管工作的重要组成部分,是规范社会保险经办和运营行为、有效防范各类风险的关键。重视社会保险基础工作的经办机构已着手制定本险种的内控制度,但并不是所有的经办机构都能意识到内控制度的重要性。由于内控机制不健全,社保经办机构内部人员和外部人员勾结骗取社保基金的案例时有发生,使得查处难度加大。

第四受编制、经费制约,欺诈行为查处不力。由于中国社会贫困人口数量较大,欺诈冒领者很多是贫困居民,企业和社会对这些人多持同情态度,司法机构多不配合是反欺诈的外在掣肘因素,实际上鼓励了欺诈行为的蔓延。这些问题的解决需要加快社会保险反欺诈立法的进程,本课题因而具有很强的紧迫性和必要性。

二、国外社会保险反欺诈的立法和执法借鉴

和我国一样,社会保险欺诈是当今世界普遍存在的问题。我们可以借鉴英国和美国的立法,以及澳大利亚的执法体系。英国政府对社会保险欺诈行为在法律上有明确界定。

英国政府控制社会保险欺诈行为,采取预防、确认、反欺诈的措施来解决这一难题。首先,认真分析社会保险制度中哪些险种存在欺诈的风险,谁能够实施欺诈行为,梳理出欺诈种类、机会、动机、方式等,在此基础上,英国政府颁布了一系列的反欺诈法律,如《2001年社会保障欺诈法》(Social SecurityFraud Act 2001),以及《1998年公共利益披露法》 (Public Interest Disclosure Act1998)。

在英国的社会保障欺诈法第四章第二条中规定:如果社会保障受益人存在影响其社会保障福利、津贴的权利资格变更的情况,而他明知这种变更会影响其获得福利、支付或其他补贴的权利资格,他仍然以欺诈手段未及时以法定方式向法定主体通报情况变更,则被认定有罪。与此同时,受领人之外的行为人明知某些变更会影响权利人获得相关社会保障法规定的福利、支付或其他补贴的权利资格,而受领人的欺诈行为导致或允许他人未能以法定方式向法定主体通报情况变更,则被认定有罪。这样,不管是社会保障的受益人还是相关的行为人(例如病逝后的养老金领取者的子女),都必须及时把情况变更(例如养老金领取者病逝)的信息及时通报给法定主体(例如当地的社保基金发放经办机构),不通报就构成欺诈罪。

在其他相关的法律中,英国还采取了以下一些措施来应对社保欺诈问题:一是针对待遇申领人欺诈的防范措施。即

严格控制社会保障号和其他身份文件的发放,建立存在欺诈风险的待遇申领人档案,与社会保险事务的其他部门以及机构合作。如建立反欺诈工作小组,实现信息共享。二是针对待遇申领人欺诈的检测措施。即成立相关调查机构,通过监控个人的生活方式、与其他机构共同实施后续措施,对新出现的或现存的高风险申领人进行额外调查。三是充分运用新闻媒体和公众的措施。即利用报刊、电视、电台等公众媒体进行宣传,建立检举欺诈行为的公共热线电话。四是改进欺诈侦查的激励机制,即上级对调查的支持,对刑事起诉的支持,能够从其他机构获得数据以便于数据匹配的支持,允许地方保留追缴回来的资金。

美国1986年通过的《联邦虚假陈述法》规定:通过虚假记载或陈述、有意欺骗和隐瞒事实、串谋诈骗等欺诈手段获得雇员待遇或支付的,处于5000-10000美元的罚款,并处欺诈金额3倍的赔偿。

在执法层面,澳大利亚的Centrelink 非常值得借鉴。该机构负责防止欺诈冒领工作的行政执法人员在全国约有4000人,占机构总人数的16%,而Medicare系统负责医疗保健待遇行政执法监督的人员大约有4500多人,占该机构总人数的83.4%。这些执法人员依据全国统一的执法标准执法,享有充分的信息技术和高度共享的部门资源,最主要的

是,执法队伍配臵得力,调查手段非常强硬,对于社保欺诈行为有很强的威慑力。

在社会保险的征缴和支付环节,澳大利亚的Centrelink采用了“数据匹配”技术,通过税务机关、投资和证券委员会之间的协作,可以查询公司注册股东(包括所有董事、及持股前20名的股东)的相关记录,根据其收入、资产申报、交叉持股登记的情况进行检查,如果这些数据之间不匹配,则根据其税务申报情况进行进一步的交叉检查,从而发现其中的问题。在2005-06年度,通过对43627个社会保险待遇支付所进行的超过190万个数据的匹配检查,发现其中2.8万个支付中存在着多付现象,从而直接挽回损失21.43亿澳元。在数据匹配的同时Centrelink还主要对医疗保险待遇的支付进行进一步的数据挖掘工作,即通过正常的医疗保险收入和支出数据,发现过度使用医疗资源的问题,挖掘医保诈骗的存在。

在中国,社会保险反欺诈立法上还不够完备。目前国务院、人力资源和社会保障部已经制定了涉及社会保险领域的诸多法规、规章,大致上形成了有法可依的法治格局。但在社会保险反欺诈领域,只有广东珠海、云南楚雄等地制定了地方性法规,还没有全国范围内的法规、规章。因此,借鉴国际反欺诈立法的经验,应当在全国范围内加快社会保险反欺诈的立法步伐。

三、社会保险反欺诈立法的法律基础

在我国的法律体系中,反欺诈制度主要存在于《民法通则》、《合同法》、《税法》等法律中,而诈骗罪的定罪和量刑主要体现在《刑法》中。

1、《民法通则》。第五十八条规定下列民事行为无效:(一) 无民事行为能力人实施的; (二) 限制民事行为能力人依法不能独立实施的; (三) 一方以欺诈、胁迫的手段或者乘人之危,使对方在违背真实意思的情况下所为的; (四) 恶意串通,损害国家、集体或者第三人利益的; (五) 违反法律或者社会公共利益的;(六) 经济合同违反国家指令性计划的; (七)以合法形式掩盖非法目的的。按照民法的一般原则,无效的民事行为,从行为开始起就没有法律约束力。这一法条的核心是“以欺诈手段订立的民事行为无效”,对于社会保险欺诈也同样适用。

2、《合同法》。合同是当事人之间设立、变更、终止民事关系的协议,它的有效条件之一,就是当事人之间的意思表示必须自愿真实,意思表示的缺陷可以成为合同效力的障碍,而欺诈是造成意思表示缺陷的事由之一。《合同法》第五十二条规定:有下列情形之一的,合同无效:

(一)一方以欺诈、胁迫的手段订立合同,损害国家利益;

(二)恶意串通,损害国家、集体或者第三人利益;

(三)以合法形式掩盖非法目的;

(四)损害社会公共利益;

(五)违反法律、行政法规的强制性规定。第五十四条第二款规定:一方

以欺诈、胁迫的手段或者乘人之危,使对方在违背真实意思的情况下订立的合同,受损害方有权请求人民法院或者仲裁机构变更或者撤销。《劳动合同法》作为《合同法》的特别法,在第二十六条第

(一)款同样规定:以欺诈、胁迫的手段或者乘人之危,使对方在违背真实意思的情况下订立或者变更劳动合同的,劳动合同无效或者部分无效。

3、《税法》。虽然税法大量借用了民法的概念、规则和原则,但民法属于私法,主要调整横向的法律关系;而税法属于公法,调整的是国家与纳税人之间的税收征纳关系,体现国家单方面的意志,权利义务关系不对等,调整纵向法律关系。税法中的欺诈行为定义主要体现在《税收征收管理法》第六十三条:纳税人伪造、变造、隐匿、擅自销毁帐簿、记帐凭证,或者在帐簿上多列支出或者不列、少列收入,或者经税务机关通知申报而拒不申报或者进行虚假的纳税申报,不缴或者少缴应纳税款的,是偷税。对纳税人偷税的,由税务机关追缴其不缴或者少缴的税款、滞纳金,并处不缴或者少缴的税款百分之五十以上五倍以下的罚款;构成犯罪的,依法追究刑事责任。第六十四条规定:纳税人、扣缴义务人编造虚假计税依据的,由税务机关责令限期改正,并处五万元以下的罚款。纳税人不进行纳税申报,不缴或者少缴应纳税款的,由税务机关追缴其不缴或者少缴的税款、滞纳金,并处不缴或者少缴的税款百分之五十以上五倍以下的罚

款。这两个法条明确规定了在税务领域的欺诈行为为“偷税”,并规定了罚则,应当说是在公法领域对欺诈进行定义的典型案例。

上述这些法律条款共同构成我国在私法和公法领域反欺诈制度的基础。按照民法解释学,同一法律或者不同的法律使用同一概念时,原则上应作同一解释。我国民法反欺诈制度的多层次结构,要求对上述四部法律上的欺诈概念作统一解释,即必须采取同样的文义、同样的构成要件。但是,《民法通则》、《合同法》、《税法》没有规定什么是“欺诈”,也没有给“欺诈”下一个准确的定义,民法通则第五十八条也只规定了“欺诈”的法律效果,即欺诈的民事行为无效。按照民法解释学,法律上有定义的,应当严格按照该定义解释;如果没有定义,则应当参考学说解释和最高法院的解释。

按照学说解释,“欺诈行为”是指“当事人一方故意制造虚假或歪曲事实,或者故意隐匿事实真相,使表意人陷入错误而作出意思表示的行为”,其构成要件之一是“须有欺诈的故意”,无欺诈的故意,即无所谓欺诈行为,《税收征收管理法》中所规定的“偷税”,就是非常典型的欺诈行为。按照最高人民法院的司法解释,“一方当事人,故意告知对方虚假情况,或者故意隐瞒真实情况,诱使对方当事人作出错误意思表示的,可以认定为欺诈行为”。可见,在“欺诈

行为”须以“故意”为构成要件这一点上,学说解释和最高法院的解释,是完全一致的;至于不作为尤其是沉默的行为,不当然是欺诈行为,但若在法律上、交易习惯上或依诚信原则有告知事实的义务时而表示的沉默,则认为是隐藏真实情况,构成欺诈(例如,在养老金受益人去世之后其亲属的沉默)。

4、《刑法》。除了民法和税法之外,在我国的刑法中也有诈骗罪和危害税收征管罪的定罪和量刑。根据1995年《全国人民代表大会常务委员会关于惩治破坏金融秩序犯罪的决定》第十六条规定,进行保险诈骗活动,数额较大的,构成保险诈骗罪。《刑法》第一百九十八条更具体规定保险诈骗犯罪为:投保人故意虚构保险标的,骗取保险金的;投保人、被保险人或者受益人对发生的保险事故编造虚假的原因或者夸大损失的程度,骗取保险金的;投保人、被保险人或者受益人编造未曾发生的保险事故,骗取保险金的,等。虽然这里的“保险诈骗”主要是针对商业保险的,但基于保险业大数法则的共同原则,这些条款对社会保险诈骗也有重要的参考价值。

《刑法》第二百二十四条规定的合同诈骗罪是“以非法占有为目的,在签订、履行合同过程中,骗取对方当事人财物”的行为,第二百六十六条的诈骗公私财物罪是“以非法占有为目的,用虚构事实或者隐瞒真相的方法,骗取数额较

大的公私财物的行为。”犯本罪的,处三年以下有期徒刑、拘役或者管制,并处或者单处罚金;数额巨大或者有其他严重情节的,处三年以上十年以下有期徒刑,并处罚金;数额特别巨大或者有其他特别严重情节的,处十年以上有期徒刑或者无期徒刑,并处罚金或者没收财产。

2009 年2 月28 日,《中华人民共和国刑法修正案

(七)》获得通过,将原来的“偷税罪”修改为“逃避缴纳税款罪”,修改后的《刑法》第二百零一条规定的“逃避缴纳税款罪”是“纳税人采取欺骗、隐瞒手段进行虚假纳税申报或者不申报,逃避缴纳税款数额较大并且占应纳税额百分之十以上的,处三年以下有期徒刑或者拘役,并处罚金;数额巨大并且占应纳税额百分之三十以上的,处三年以上七年以下有期徒刑,并处罚金。”由此可见,在《刑法》中对采用欺骗、隐瞒手段进行虚假纳税申报的欺诈行为,直接定性为“逃避缴纳税款罪”,和一般欺诈不同的是它危及国家正常税收秩序,欺诈的直接受害人是国家,从而对整个社会不特定的多数人都造成了危害,因此《刑法》规定该罪对于税收欺诈更具有针对性。

这一罪名的修改为未来的社会保险欺诈定罪设立了标杆,特别是对在社会保险缴费环节的欺诈更具有参考价值。从我国已有的民法、税法、刑法法律来看,虽然尚不完善,但我国已经构建了反欺诈的法律基础。国际上有“小欺诈不

称其为欺诈”的执法原则,如有资料显示:美国每年因逃税而实施民事处罚的案例有500万起左右,所罚款项达到数百亿美元,而因逃税罪入狱的案例却不足2000起;瑞典一年查处逃税案件60万起左右,最终获刑的不足600起。从我国经济立法、修法的趋势来看,立法者对经济犯罪处理时更多地通过行为人的危害结果和悔罪态度进行考量,例如《刑法》修正案

(七)就规定:(因逃避缴纳税款)已受行政处罚的,不予追究刑事责任。这对于挽回国家税收损失,促进依法纳税意识的养成将起到积极的推动作用,也符合国际上对经济犯罪处罚的大趋势。

目前我们需要的是如何针对社会保险欺诈的新问题、新案例,针对社会保险欺诈行为的具体特点进行具体分析,可以借鉴《民法通则》、《税收征收管理法》及最新《刑法》修正案中关于“逃避缴纳税款罪”的相关规定,在现有的法律框架之下通过法规和部门规章的形式定性社会保险欺诈行为,构建社会保险反欺诈的具体操作制度,更好地保障社会保险基金的安全。

四、社会保险欺诈的相关法律定义

由于在我国的民法和刑法中,并没有关于“欺诈”的具体定义,作为社会保险反欺诈立法的基础,应当首先对社会保险欺诈进行准确定义。在缴费环节,对于情节严重的社会保险欺诈行为以“逃避缴纳社会保险罪”定罪参照“欺诈行

为”的学说解释和最高人民法院的司法解释,同时借鉴已有社会保险反欺诈立法的广东珠海、云南楚雄地方性法规,笔者认为可以这样定义社会保险欺诈: “公民、法人或者其他组织在参加社会保险、缴纳社会保险费、享受社会保险待遇过程中,故意向社会保险经办机构、社会保险发放机构或者其他社会保险相关机构陈述虚假事实,或者故意隐瞒自身真实情况,诱使对方当事人作出错误意思表示的,可以认定为社会保险欺诈行为。”

在立法的法律实务中,由于社会保险涉及五大险种,而每个险种所面临可能的欺诈行为又各不相同,因此可以采用不同险种的罗列法,将下述行为定义为社会保险欺诈行为:

1、征缴环节中缴费单位和个人的下列行为属欺诈行为:

(一)伪造、变造社会保险登记证的;

(二)不如实申报用工人数、缴费工资及其他资料;

(三)伪造、变造、故意毁灭与社会保险有关的账册、材料,或者不设账册,致使社会保险缴费基数无法确定的。

2、养老保险支付环节中的下列行为属欺诈行为:

(一)伪造身份证明或冒用他人身份证明的;

(二)伪造、变造档案年龄、特殊工种年限和病历等办理提前退休的;

(三)伪造、变造人事档案,以增加视同缴费年限的;

(四)伪造、变造用工关系、工资报表等证明材料补缴养老保险费的;

(五)伪造、变造领取养老保险待遇证明文件的;

(六)隐瞒离退休人员生存状况或正在服刑情况的。

3、失业保险支付环节中的下列行为属欺诈行为:

(一)伪造身份证明或冒用他人身份证明的;

(二)伪造、变造劳动用工关系、工资报表等证明材料补缴失业保险费的;

(三)伪造、变造领取失业保险待遇证明文件的;

(四)隐瞒已就业情况的。

4、工伤保险支付环节中的下列行为属欺诈行为:

(一)伪造身份证明或冒用他人身份证明的;

(二)伪造、变造用工关系、工资报表等证明材料补缴工伤保险费的;

(三)伪造、变造证明文件骗取工伤定性或伤残等级的;

(四)谎报工伤事故发生时间的;

(五)骗取、冒领供养亲属抚恤金的。

5、医疗保险支付环节中的下列行为属欺诈行为:

(一)将本人身份证明及社会保障卡转借他人就医的;

(二)冒用他人身份证明或社会保障卡就医的;

(三)伪造、变造病历、处方、疾病诊断证明和医疗费票据的;

(四)伪造、变造劳动关系、工资报表等证明材料参加医疗保险或补缴医疗保险费的。

6、生育保险支付环节中的下列行为属欺诈行为:

(一)伪造、变造病历、处方、疾病诊断证明和医疗费票据的;

(二)伪造、变造劳动关系、工资报表等证明材料参加生育保险或补缴生育保险费的。

7、医院、门诊部、药店等社会保险定点医疗服务机构中的下列行为属欺诈行为:

(一)允许或诱导非参保人以参保人名义就医的;

(二)允许使用医疗保险基金支付应当由参保人自付、自费的医疗费用;

(三)允许使用医疗保险个人账户基金购买保健食品、化妆品及其它用品的;

(四)提供虚假疾病诊断证明、病历、处方和医疗费票据等资料的;

(五)向参保人提供不必要的医疗服务和过度医疗服务的;

(六)转借医疗保险POS机(服务终端)给非定点单位使用或代非定点单位使用医疗保险个人账户基金进行结算的;

(七)协助参保人骗取、套取医疗保险基金的;

(八)盗取参保人医疗保险个人账户基金的;

(九)伪造、变造特殊病、慢性病申报资料骗取医疗待遇的;

(十)欺骗参保人员擅自提高收费标准或者虚列医疗费用,造成医疗保险基金损失的。

上述这些有关社会保险反欺诈的具体条文相对明确,可操作性比较强,对社会保险欺诈的约束针对性也比较强,能够对社会保险欺诈行为构成强有力的约束和震慑,至少部分解决了民法、刑法中反欺诈条款比较笼统的不足。

五、社会保险反欺诈举报与奖励制度的地方经验

社会保险涉及千家万户,单靠社会保险经办机构和发放机构很难发现征缴和发放过程中的欺诈行为,社会保险欺诈举报与奖励制度因此而成为反欺诈立法中非常重要的内容。目前已经颁布地方性社会保险反欺诈法规的珠海和楚雄都有这方面的具体办法。对社会保险欺诈的检举是公民的基本权利。我国《宪法》第41条规定:公民对于任何国家机关和国家工作人员的违法失职行为,有向有关机关提出申诉、控告或者检举的权利。对国家机关工作人员尚可检举,对于普通的社会保险欺诈行为进行举报就更是公民的权利。为确保《宪法》赋予公民的基本权利得以实现,我国相关法律对此做出了具体明确的规定。例如在《刑事诉讼法》第84条规定了报案、控告和举报的权利行使,第85条规定了有关

机关对报案人、控告人和举报人的保护义务,举报人,控告人有要求保护的权利。而《刑法》第254条则规定了打击报复陷害控告人、举报人的刑事法律责任。这些法律对控告和举报的普遍保护支持着公民、法人和其他组织有权对社会保险的欺诈行为进行举报。

目前在全国各省级政府的举报奖励制度中,陕西省于2009年1月颁布的《陕西省社会保险基金监督举报奖励暂行办法》具有代表性。该办法所称违反社会保险基金管理规定的行为包括:

1、参保单位或个人虚构、隐瞒事实,逃避社会保险缴费义务的;

2、参保单位或个人虚构、隐瞒事实,骗取、冒领社会保险基金支出或社会保险待遇的;参保单位协同个人、其他

机构违规获取社会保险基金的;

3、社会保险服务机构虚构、隐瞒事实、违反相关规定、协议,骗取或者造成社会保险基金损失的;社会保险服务机构协同参保单位、个人或其他机构违规获取社会保险基金或造成社会保险基金损失的;

4、社会保险经办机构或其工作人员违反有关政策规定,降低缴费比例、减免社会保险费,或与缴费单位串通,默许缴费单位以虚假资料少缴社会保险费,造成社会保险基金损失的;

5、社会保险经办机构或其工作人员利用职权伪造、篡改社会保险档案,或与相关单位、个人串通,默许以虚假资料冒领、骗取社会保险待遇,造成社会保险基金损失的;

6、社

会保险经办机构或其工作人员截留、挤占、挪用、贪污社会保险基金或者滥用职权、徇私舞弊、玩忽职守,致使社会保险基金遭受损失的。这些行为是社会保险基金欺诈行为的具体表现,对于全国的社会保险反欺诈立法具有很好的借鉴意义。

按照该办法的规定对社会保险支付环节欺诈行为的举报予以奖励,举报查证属实金额在10万元以内的,奖励金额按3%予以奖励。不足200元的补足200元,一般不超过3000元。此后,陕西省安康市劳动保障局、财政局联合发布《安康市社会保险基金监督举报奖励试行办法》,凡举报单位不缴社保费以及个人骗保等6类社保基金违法行为,举报人最高可获得3000元的奖励。

和陕西省社会保险举报奖励办法类似,广东珠海市、云南楚雄州的举报奖励制度规定按涉案金额的4%进行奖励,最高奖励金额不超过5000元,比陕西省略高。

六、社会保险欺诈的法律责任

罚则往往是一部法律得以真正执行的保障。社会保险欺诈行为的蔓延要求我们在反欺诈立法过程中必须以事实为根据,以法律为准绳,使不同的社会保险欺诈行为承受与其违法行为相匹配的惩罚。

根据我国《民法》、《合同法》中合同欺诈应当承担的法律责任,借鉴《税收征收管理法》中逃避税款的法律责任,

同时根据《刑法》第一百九十八条中保险诈骗罪、第二百零一条逃避缴纳税款罪、第二百二十四条合同诈骗罪、第二百六十六条诈骗公私财物罪的规定,可以明确社会保险欺诈行为应当承担法律责任。

在社会保险费征收环节,如果单位逃避缴费义务,可以由劳动保障行政部门责令改正,并可视其违法情节对直接负责的主管人员和其他直接责任人员给予处罚;构成犯罪的,依法移交司法机关,视情节严重程度分别按照《民法通则》、《合同法》、《刑法》中的相关条款处理。借鉴《刑法》中“逃避缴纳税款罪”的罪名,应当在未来的《刑法》修改中明确设立“逃避缴纳社会保险费罪”,使得“逃费”的当事人必须为自己的违法行为承担法律责任。在具体的条文设计中,也可以参考修改后《刑法》第二百零一条的相关内容,逃费人已受行政处罚的,不予追究刑事责任,和国际上“小欺诈不算欺诈”的潮流一致。

单位或个人骗取养老、失业、工伤、医疗、生育保险资格,非法取得社会保险待遇的,由社会保险经办机构责令退回,并可由劳动保障行政部门处以骗取金额2倍以上5倍以下的罚款;对拒不退回骗领金额或缴纳罚款的,可向人民法院申请强制执行;构成犯罪的,依法移交司法机关,视情节严重程度分别按照《民法通则》、《合同法》、《刑法》中的相关条款处理。

社会保险定点医疗服务机构及其工作人员为了骗取社会保险基金,有第二十三条所列行为之一的,应当承担医疗服务协议约定的违约责任,并可由劳动保障行政部门按骗取金额1倍以上3倍以下对其单位予以罚款;对违规情节严重的定点医疗机构、零售药店,取消其定点资格;对违规情节严重的医务人员,暂停其医疗(工伤、生育)保险医疗服务资格;构成犯罪的,依法移交司法机关处理。

七、结语:通过规章的形式立法

改革开放以后,由于金融业的超常规增长和金融创新,金融领域的犯罪层出不穷,为此《刑法》进行了多次修改,有效地威慑了金融犯罪蔓延的势头。目前,在刑法中还没有专门的社会保险诈骗罪这样的罪名,为震慑社会保险欺诈犯罪,建议未来在修改《刑法》时增加相应的“社会保险诈骗罪”罪名,并明确量刑标准,遏制社会保险欺诈犯罪的继续蔓延。在现阶段,基于上述对社会保险反欺诈立法的法理分析、欺诈定义和奖励举报制度分析,借鉴地方社会保险反欺诈立法的成功经验,我们应当加快社会保险反欺诈全国立法的步伐。

目前《社会保险法》草案已经通过了第二次审议,草案第八十一条规定:以欺诈、伪造证明材料或者其他手段骗取社会保险基金支出的,由社会保险行政部门责令退回骗取的社会保险金,处骗取金额二倍以上五倍以下的罚款;属于社

会保险服务机构的,解除服务协议;直接负责的主管人员和其他直接责任人员有执业资格的,吊销其执业资格。第八十二条规定:以欺诈、伪造证明材料或者其他手段骗取社会保险待遇的,由社会保险行政部门责令退回骗取的社会保险金,处骗取金额二倍以上五倍以下的罚款。作为《社会保险法》的配套法规,未来的《社会保险基金监督管理条例》中一个重要的内容就是社会保险反欺诈问题。在法规之下,建议由政府社会保险业务和机构的行政监督主管部门----人力资源和社会保障部起草适用于全国的《社会保险基金反欺诈管理办法》,以部门规章的形式进行立法,以统一全国的社会保险反欺诈工作。

这样,从全国人大未来通过的《社会保险法》,到国务院未来颁布的《社会保险基金监督管理条例》,再到人力资源和社会保障部未来颁布实施的《社会保险基金反欺诈管理办法》,形成完善的社会保险反欺诈法律体系,通过震慑社会保险欺诈犯罪来确保社会保险基金的完整和安全,从而保障每个社会保险受益人的未来。

英国社会保障反欺诈立法要义

我国的《社会保险法》将于2011年7月1日实施,该法第八十七条、八十八条分别规定了社会保险经办及相关服务机构、待遇领取者个人以欺诈等手段骗取社保基金的法律责任,这是我国在法律层面对社会保险欺诈行为进行规制的最高依据。他山之石可以攻玉。在市场经济和社会保障制度发展都已经非常成熟的英国,是如何进行社会保障领域的反欺诈立法的呢?我国从中可以借鉴哪些经验?

英国社会保障反欺诈立法的背景要追溯到20世纪六七十年代。随着社会保障制度的逐步推进,社会保险欺诈犯罪事件屡见不鲜,为了应对日益突出的社会保障欺诈现象,英国开始频繁地颁布社会保障管理方面的法案,如1973年的《社会保障法案》,1986年的《社会保障法案》等。尽管如此,1991年英国还是发生了震惊英伦三岛的“麦克思威尔案件”。麦克思威尔是英国著名的镜报集团董事长,为了弥补公司运营资金的不足,他从自己控股的镜报集团和麦克思威尔通讯公司的养老基金中窃取了数以十亿计英镑的基金资产,而他自己一直是这两个养老基金计划的受托人。他控股的公司于1991年破产后8.5万雇员丧失了全部或部分职业

年金,总损失高达4.53亿英镑。虽然事件发生之前就有雇员进行举报,但一直没有真正引起重视。该事件的发生使英国政府和法学界认识到:由于此前在“审慎人规则”之下雇主和受托人拥有太多的自由裁量权,养老金受益人的利益和养老金安全受到严重威胁,必须建立专门的监管机构。为此,英国议会1992年通过了《社会保障管理法案》、1995年通过《养老金法案》,并在原职业养老金管理委员会的基础上成立了职业养老金监管局。此后,英国又陆续通过1997年《社会保障管理(欺诈)法案》、1998年《公共利益披露法案》和2001年《社会保障反欺诈法案》。这些法律的颁布对社会保障领域的欺诈行为设定了“红线”,为反欺诈行动提供了指南。本文拟以三个重点法案为线索,梳理英国社会保障反欺诈立法的重点。

关键词:社会保障管理

1997年5月布莱尔出任首相,继续推行此前保守党社会保障制度的改革,其中减少福利欺诈损失是社会保障制度和福利制度改革的重要目标。1997年颁布的《社会保障管理(欺诈)法案》赋予社会保障部和地方政府更大的经济惩罚权,并且规定了一项新罪名——“虚假陈述罪”,同时建立福利欺诈调查员制度,为提高社会保障各部门反欺诈活动的效果及加强地区合作起到了积极的作用。

该法案虽名为“法”,其实应为法律修正案,是对1997

年之前颁布的立法中涉及社会保障管理——特别是与欺诈相关的成文立法的修正。社会保险领域信息严重不对称,道德风险表现得尤为突出,因此要在法律层面对各种欺诈行为进行规制,首先必须解决信息问题。该法第一章具体规定了需要掌握并提供信息的主体,明确了其各自的职权与责任,以及遏制社会保险反欺诈需要提供的信息,同时规定了各信息主体之间应该建立信息共享协调机制。此外,该法鼓励公民向社会保障欺诈主管机构披露社会保障方面的信息,并鼓励公民举报欺诈或者与预防相关犯罪方面的各种信息。

该法第二章主要规定了各主管机关应对可能或已经发生的社会保险欺诈行为享有哪些职权,可以采取哪些措施进行监管,同时明确规定了各主管机关之间的协调运作,从而最大限度地打击社会保险欺诈行为;第三章则主要规定了各主管机关在调查社会保险欺诈中可以要求哪些相对人提供各种相关的信息,同时还规定了调查人员的权力以及其依法进行调查的程序性要求;第四章则规定了被保险人因虚假陈述而获得本不应当获得福利或者获得超额福利而应承担的刑事、行政以及返还不当得利的民事责任;第五章规定在被保险人获取福利待遇时,主管机关应进行严格审查,同时还应对该个人进行相应的医疗检查。此外,针对福利待遇申领人可能存在的欺诈行为,该法第六章严格规定了公民获得国民社会保障号码的条件,以建立存在欺诈风险的申领人档

案。

这部法案作为一部承上启下的重要法律,是英国社会保险反欺诈的有益尝试,也是社会保险反欺诈领域的发展推进阶段。该法针对社会保险领域因信息不对称而导致的道德风险进行梳理,完善信息提供及共享机制,以及社会保险反欺诈的监管、调查及处罚制度。其规定的申领人欺诈预防措施、申领人欺诈检验措施以及社会保险反欺诈机关之间的权责分工与相互协调机制,对我国日益完善的社会保障制度中反欺诈领域具有重要的借鉴意义。

关键词:公共利益披露

在西方,举报人又被称为“吹哨人”,他们大部分是有欺诈行为的实体中的雇员、前雇员或成员。根据禁止报复雇员的相关法律,举报人应当受到保护,但实际上仍然发生了许多举报行为遭受打击报复的事件。有鉴于此,为避免“麦克斯威尔事件”的重演,同时为了完善1996年《就业权利法案》中雇员的权利,英国国会于1998年7月通过了《公众利益披露法》,建立保护那些披露信息、揭发欺诈的举报人的法律框架,使之免于受迫害和被解雇。

该法案对雇员的定义作了扩张的解释,其定义的范围比传统意义上的“雇员”更宽,除了少数例外,该法案中的“雇员”不仅包括了与雇主存在劳动合同关系的员工,也包括了自由职业者、家庭雇佣者、兼职员工、国民健康服务行业的

从业人员,如牙医、药剂师、医疗仪器商,以及这些行业的学徒。该法所规定的合格披露行为包括:刑事犯罪、不遵守法定义务、司法不公、对公共的健康或安全产生危险的行为、对环境产生危险的行为、对上述行为采取的隐瞒行为。不仅如此,该法对披露的主观动机以及行为方式也做出规范,雇员在进行披露时,必须基于善意,并通过合理的方式进行。如:举报人首先要确认自己所披露内容的正确性;正常情况下,举报人在向法律规定的相关单位披露前,不应将消息披露给其他媒体;不应单纯谋求个人利益。

一般而言,违法、不当行为会直接威胁到公共利益,因此各国普遍采取立法行动,严厉惩罚打击报复举报人的现象,促进对违法、不当行为的披露,以保护公共利益。1998年《公共利益披露法》正是这类立法的代表之一。该法案延续了对于举报人立法保护的努力,除了雇员与雇主签署正常的商业秘密保密合同或负有保密义务的情况外,只要雇员做出了合乎本法规定的举报、披露行为,并因为这些披露举报行为而受到不公正对待,就可以根据该法向法院起诉。当然,该法案在尽可能地扩展保护主体范围的同时,也严格界定了合法披露行为的要件,以降低该制度被滥用的可能性。

关键词:反欺诈

随着电子信息、数据库和互联网在社会保险反欺诈领域中日益广泛的应用,2001年《社会保险反欺诈法案》成为英

国构建社会保险反欺诈体系中的一个有机组成部分。该法授权政府反欺诈工作人员从包括银行、征信机构等私人和公共机构获取与欺诈嫌疑人有关的信息,从而更好地打击和预防社会保险欺诈行为。

电子信息的获取和使用部分是该法的重点所在,相关条款约占法律全文的一半,界定了电子信息的定义,并赋予政府社会保险欺诈调查人员获取和使用这些电子信息的权利,以及政府使用这些权利的付费方式。电子信息的提供者基本覆盖了社会生活的各个方面,不仅仅局限于银行等金融机构,自来水、电力、建筑供应商以及大量当地政府部门等也都具有提供信息的义务;明确规定因调查社会保险欺诈行为而获取或使用的相关信息,其中涉及个人隐私的部分,需谨慎进行,防止造成对个人隐私的泄露和其他不利后果;同时规定了与其他国家的信息交流和共享。

违法行为和法律后果的具体条款主要是对1997年《社会保障管理(欺诈)法案》中有关规定的修正和补充,针对雇主与雇员共谋骗取社会保险待遇的行为进行了明确规范。该法不仅规定了社会保险反欺诈部门的责任和义务,还涉及英国社会的方方面面。由于英国社会信息化程度很高,社会管理严密,银行、电力、通信、自来水、市政管线、当地政府各方面均可以实现信息互联互通,本法的推出更为这些不同机构之间交换社会保险欺诈信息提供了依据,使得社会保险

反欺诈立法、执法均建立在信息沟通的基础之上,更为快速、准确、有效。

关于欺诈定罪的一个细节是,如果社会保障受益人存在影响其社会保障福利、津贴的权利资格变更的情况,而他明知这种变更会影响其获得福利、支付或其他补贴的权利资格,他仍然以欺诈手段未及时以法定方式向法定主体通报情况变更,则被认定有罪。与此同时,受领人之外的行为人明知欺诈行为发生未能以法定方式向法定主体通报情况变更,也被认定有罪。这样,不管是社会保障的受益人还是相关的行为人(例如病逝后的养老金领取者的子女),都必须及时把情况变更(例如养老金领取者病逝)的信息及时通报给法定主体(例如当地的社保基金发放经办机构),不通报就构成欺诈罪。

2010年11月,英国议会开始讨论《福利改革法案》(暂译),对2001年《社会保险反欺诈法案》进行诸多修订和补充,使其更加完善,相信将来修法后更具有可操作性。

可资借鉴

随着我国社会保险工作的深入开展,社会保险基金的征缴、运营、管理、支付业务越来越繁重,涉及金额也越来越大。社会保险基金涉及的环节多、链条长,风险点自然增多。电子信息和数据库目前在我国也获得了广泛的应用,大量的公民个人信息是收集、储存在不同的政府机构和其他组织中

的,例如金融机构掌握了数以十亿计的个人存款、信用状况、股票账户的信息,政府机关掌握了个人房屋、汽车等资产产权信息,社会保险经办机构则掌握了个人社会保险费缴纳和待遇领取的信息。但是由于我国《社会保险法》才刚刚颁布,社会保险体系尚处于建立初期,法律制度还远未完善,冒领等社会保险欺诈行为时有发生,为我国尚且脆弱的社会保障体系带来了一些问题。根据一项对17个省市的社保基金监管立法调研项目可知,所有省份都不同程度地存在着社会保险欺诈行为,涉及从征缴到支付的各个环节。例如在征缴环节,参保单位有故意隐瞒缴费基数、缴费起始时间和漏报人数、篡改雇员身份的现象,或者故意瞒报基数使补缴金额达不到实际应补缴额;在支付环节中,存在着冒领和骗取保险金现象,如有的退休人员死亡后其家属还继续领取养老金,医疗保险基金被冒领、串通报销的则更多。

法律的一个重要作用就是堵塞欺诈的漏洞。根据我国《民法》《合同法》中合同欺诈者应当承担法律责任的规定,以及《刑法》中合同诈骗罪、诈骗公私财物罪的规定,社会保险欺诈行为必须承担法律责任。可以参照的是《刑法》第一百九十八条所规定的保险诈骗罪,虽然主要是针对商业保险的,但基于保险业大数法则的共同原则,该条款对社会保险诈骗也有重要的参考价值。根据即将实施的《社会保险法》,将来在《刑法》修改中应当增加“社会保险诈骗罪”,

以解决目前即使侦破了社会保险欺诈的案件却无相应罪名起诉的尴尬。

为了完善社会保险反欺诈法律体系,作为《社会保险法》的配套法规,未来的《社会保险基金监督管理条例》中一个重要的内容就是社会保险反欺诈。借鉴英国反欺诈立法的经验,以及我国部分地方推出的社会保险违法举报奖励办法实际,建议由人社部起草适用于全国的《社会保险基金反欺诈管理办法》,以部门规章的形式进行立法,从而统一全国的社会保险反欺诈工作。这样,从全国人大刚刚通过的《社会保险法》,到国务院未来颁布的《社会保险基金监督管理条例》,再到人社部未来颁布的《社会保险基金反欺诈管理办法》,形成完善的社会保险反欺诈法律法规体系,通过震慑社会保险欺诈犯罪来确保社会保险基金的完整和安全,从而保障每个社会保险受益人的未来。

推荐第10篇:反欺诈提示

反欺诈风险提示

尊敬的客户:

近期,针对市场上存在不法人员申请分期付款业务进行非法套现现象,深圳前海达飞金融服务有限公司(达飞)在此提醒您,为了维护您的自身信息安全,请拒绝参与套现与诈骗行为,套现是违法行为,一经发现必将追究法律责任。

如你办理达飞分期付款业务时遇到他人承诺或自称:

一、成功办理后无需还款,他们帮忙还款或少还款

二、身份证丢失或未成年让你帮忙办理,给你现金作为报酬

三、帮忙冲公司销售业绩,给你现金作为报酬

四、声称办理分期后可以回收手机,给你现金

如遇到以上情况时,你可能已被别人欺骗,请立即停止办理分期,并向我司工作人员反映,并及时报警。

在此郑重提醒,请务必使用您本人的真实身份及真实客户资料申请分期付款,如发现提供虚假资料,我司将立即报警。如您的申请获得批准,请按合同约定严格履行还款义务。如有问题请联系达飞员工及合作商户洽谈,或拨打达飞金融客户服务热线:4008-0755-46。

本人已熟读以上贵公司的“反欺诈风险提示”并知晓其全部附属内容,本人如有以上情节造成贵公司经济损失的,愿意承担一切法律责任。

客户签字(手印):

签署日期:

第11篇:浅谈车险欺诈表现形式、原因及防范措施

浅谈车险欺诈表现形式、原因及防范措

发布时间:2014.09.05

内容来源:安徽省分公司

信息员:郭凯 字体大小: 大

(本文作者:安徽省分公司理赔稽查组 庞宗远)

摘要:保险欺诈案频发给保险公司造成了巨大损失,而车险诈骗在保险欺诈案中占了绝大部分。目前,我国车险欺诈的主要表现形式是什么?如何识别保险欺诈?本文就这些问题进行了调研和探讨,列举分析了车险行业欺诈表现特点和原因,总结了实际工作中采取的一系列骗保排查和防范措施,就有效打击骗保犯罪提出若干建议。

关键词:保险欺诈 识别 防范

保监会数据显示,从上世纪80年代末到2000年,我国保险诈骗案从占全国各类诈骗案的2%上升到了10%。2012年上半年,全国共发生保险欺诈案件127起,涉及金额3645万元,其中,机会型欺诈在车险、健康险、政策性农险领域较为普遍。

2013年,人保财险安徽省分公司共稽查欺诈案件1419件,减损7118.86万元。这些数据也许只是揭开了冰山一角。目前,由于反欺诈工作投入成本过低,在发现欺诈案件后,保险公司一般只是采取减损或追回经济损失的措施,而在追究过错方刑事责任和提起诉讼等方面鲜有作为。为了做好保险欺诈防范工作,更好地维护公司利益,本文结合实际工作,对车险欺诈表现形式、原因及防范措施进行了浅析。

一、车辆保险欺诈的主要表现形式

(一)骗保事故多以单方事故形式出现。由于制造单方事故相对容易,而且可以省却给第三者维修机动车的环节,所以,骗保人多采用故意碰撞固定物等方式制造保险事故,在这类案件中,骗保人一般无法提供相关事故证明。

(二)出险事故车修理费差距畸大。在一般道路交通事故中,如果两辆出险车本身价值因素差别不大的话,事故给两车造成的损失应大致相当,但在骗保案件中,两出险车的修理费金额会出现巨大差距,一般达10倍以上。

(三)骗保人拒绝配合定损。向保险公司报案后,骗保人拒绝提供车辆所在地,导致保险公司无法通过定损确定被保险车辆损失。

(四)修理厂虚开维修发票、虚构维修清单。骗保人与修理企业相互勾结,虚构被保险车辆损失,修理厂通过虚开维修发票和维修清单等方式,为骗保人提供诉讼证据。

(五)骗保人代理诉讼。这类骗保人多年从事保险代理,精通保险理赔流程和司法诉讼程序,他们往往在为被保险人无偿修车后,要求被保险人委托其向法院提起诉讼。

二、车辆保险欺诈易发原因分析

(一)在涉嫌骗保案中,保险公司在举证环节处于弱势。由于目前法律法规并未赋予保险公司足够的事故调查权,所以在骗保案件发生后, 保险公司往往难以取证。

(二)对出险车不经定损的案件,保险公司通常直接作拒赔处理。由于怀疑未经定损的事故车涉嫌骗保案件,保险公司通常对不经定损的案件直接作拒赔处理,这种做法导致部分正常理赔的被保险人转而通过骗保团伙满足其免费修车的利益,给了犯罪嫌疑人以可乘之机。

(三)法院调查此类案件难度较大。犯罪嫌疑人在提起诉讼后,为避免法院调查、鉴定、公估,常常通过转让车辆所有权等方式阻碍诉讼程序。

(四)作案方式隐蔽,侦破难度大。犯罪嫌疑人作案时间不定、地点不定、方式隐蔽,且熟悉机动车原理,导致公安机关侦破此类案件难度加大。

三、保险欺诈的排查

风险排查,是保险反欺诈的关键环节。在此过程中,应争取针对以下内容或环节进行重点排查:

(一)提高事故第一现场查勘率,获取“一手”案件材料。根据笔者实践,建议把握三点:案件在1万元以上的,查勘人员必须100%到第一现场查勘;对于一个保单年度内出险5次以上(含5次)且赔付率高于200%的保单所涉及的赔案,保险公司应提取清单进行逐笔复查;对车龄在3年以上的车身划痕险案件逐笔复查,通过核查赔款支付对象、赔款流向等关键信息,发现问题,倒查赔案。

(二)车险赔案较多的公司,应注意甄别车辆转卖、转让及变更用途、老旧车型等特殊情况,核实肇事车辆发动机号“验明正身”,认真核查理赔单据的真实性。重点核实异地投保车辆的车牌号码、车型、发动机号、车架号等信息是否与行驶证件一致,特别关注投保车辆是否合法、技术状况是否符合运行条件等信息;对于出险日期与投保日期相近、由一人重复多次报案、以及易出险地段、偏远地段发生的案件进行梳理,发现线索及时移交公安机关;对起保2个月内有效立案件数在3次以上的,且车龄在1年以上的保单提取清单进行逐笔复查;对于出险时间距离保单起保日期在15日以内的盗抢险案件,必须根据清单逐笔进行案件调查并形成报告。

(三)人伤赔案较多的公司,重点审查伤残者的医疗费用、伤残等级,伤亡者及被抚养人的年龄、家庭成员等相关情况。

(四)认真核查举报案件。梳理涉及公司内部人员的各类举报案件,必须逐笔复查,切实做到受理有登记、调查有报告、责任有追究、损失有追回、结果有反馈、结案有档案。

(五)查找制度缺失和内控缺陷。如核心业务系统与财务处理系统是否实现数据共享与无缝对接,理赔接报案系统、单证系统、财务系统与核心业务系统是否无缝对接,不相容岗位是否分离,关键业务环节的风险管控措施是否有效等问题。

(六)加强单证管理。对重要单证开展大盘点,重点对保费发票、暂收据、投保单、保单等单证进行核对清理,检查基层分支机构单证领用、回缴、核销情况,对发放至兼业代理机构使用的单证应集中开展单证清理回收工作。

(七)依托行业信息平台共享理赔信息,共同抵制保险欺诈行为。

四、保险欺诈的防范

(一)加大打击力度。通过跨市交叉检查、省级公司集中检查等方式,通过CFR系统进行案件数据提取,锁定目标案件,集中力量进行检查,进一步加大打击力度,保证打击不走过场。尤其对于打假效果不显著,且赔付率居高不下的分支机构,应作为保险诈骗防范的重点,即查即处、快查重处、同查同处,出重拳、动真格、不含糊。

(二)加强与公、检、法等司法部门密切合作,联手打击保险欺诈。加强与司法部门沟通协调,联手司法部门共同确定打击保险领域违法犯罪工作重点,并根据已经掌握的疑似案件线索,重拳出击,严厉打击保险领域违法犯罪活动。同时,对相关重点案件适时公开曝光,震慑相关违法犯罪人员。另外,还可与公安和交管等相关职能部门建立打击保险领域违法犯罪工作联席会议制度,搭建信息沟通平台,为建立长效机制奠定基础。

(三)大力宣传保险欺诈的危害性,教育民众,促使社会各界与保险企业一起,共担打击保险诈骗行为,扼制保险欺诈。

充分借助媒体,发挥新闻媒体的正面引导作用,大力宣传保险欺诈的危害性,曝光不法分子受到的行政、刑事处罚,达到教育广大民众,扼制保险欺诈的目的。要让民众逐步从“买保险容易,理赔难”、“买了保险,发生事故就要赔”等不当认识中走出来,同时呼吁司法机关在处理以涉及保险诈骗的典型刑事、民事案件时,秉公执法,注重维护保险企业的合法利益。

通过宣传,引导车主和驾驶员树立正确的保险理念,依法索赔,并加强对车辆、身份和有关证明材料的管理,提高防范意识,不给犯罪分子可乘之机。同时,引导汽车修理厂和4S店依法经营,严格自律,要让维修厂意识到,任何侥幸的“骗赔”行为终将受到法律的严惩。

(四)完善内部管理规定,堵塞漏洞

保险公司要把握好投保、勘验、定损、理赔等环节,提高员工业务素质。首先,应对怀疑骗保案件进行细致定损。此类案件在诉讼中,保险公司往往因为不能提供损失情况照片而导致无法鉴定,在这种弱势情形下,败诉风险加大,故建议保险公司对怀疑骗保案件进行细致定损、拍照。其次,保险公司在理赔过程中应与被保险人协商公估、鉴定。对怀疑骗保案件,保险公司可以与被保险人协商,通过公估、鉴定等方式剔除不合理的赔偿要求,确定保险金给付数额。最后,应大力促使行业协会建立汽车维修企业诚信档案,对虚开维修发票、虚构机动车损失骗取保险金的维修企业予以行业提示。

(五)建立保险反欺诈长效机制

打击骗保案件,还必须构建“内控为主、行业联动、外部协作、打防结合、综合治理”的反欺诈长效机制。一是完善内控和监管机制。严谨的内控和监管制度是有效打击骗保案件发生的基础。二是建立定期风险排查机制,对集中退保和司法案件风险开展定期风险点筛查,强化事前报告制度。三是建立检查问题分析共享机制。选取常规检查、举报投诉调查中的代表性问题,分析违规问题的新变化、新特点、新趋势,通过共享扩大成果运用。四是建立常态化警示教育机制。例如精选辖内重大案件,从案情、惩处、问题及启示等方面提示保险从业人员增强风险防范意识。五是建立行业联动机制。实现保险机构之间、保险机构与监管部门、保险公司与公、检、法等司法部门之间的联动,构建各方齐抓共管的打击反欺诈工作格局。

第12篇:车险

车险的概念

车险,即机动车辆保险,它是是以机动车辆本身及其第三者责任等为保险标的的一种运输工具保险。

客户---拥有各种机动交通工具的法人团体和个人。

保险标的---主要是汽车、电车、电瓶车、摩托车、拖拉机、各种专用机械车、特种车等

车险的特点

(一)不确定性

由于机动车辆在陆上行驶、流动性大、行程不固定,对保险人而言,无疑增加了危险事故与保险损失的不确定性和难以预测性。

(二)扩大可保利益

保险人在承担这项责任时,条件只是要求:驾驶员是合格的驾驶员、和驾驶已保险的机动车辆且得到了被保险人的同意,而不要求其对机动车辆拥有所有权、占有权或管理权等。这实际上是对保险合同中可保利益的一种扩大,同时也是保险责任的放大。

(三)无赔款优待

无赔款优待指保险车辆在上一年保险期限内无赔款,续保时可享受无赔款减收保险费优待。是机动车辆保险特有的制度,其核心是为了解决在风险不均匀分布的情况下,使保险费直接与实际损失相联系。

(四)维护公众利益 机动车辆第三者责任保险,作为一种与机动车辆密不可分的责任保险业务,在绝大多数国家均采用强制原则实施,从而是一种法定保险业务,各国之所以对这种业务特殊对待,其出发点都是为了维护公众利益,即确保在道路交通事故中受害的一方能够得到有效的经济补偿

车险种类

(一)交强险

交强险,[全称机动车交通事故责任强制保险]是我国首个由国家法律规定实行的强制保险制度。

《机动车交通事故责任强制保险条例》规定:交强险是由保险公司对被保险机动车发生道路交通事故造成受害人[不包括本车人员和被保险人]的人身伤亡、财产损失,在责任限额内予以赔偿的强制性责任保险。

(二)商业险

1、车辆损失险:

在机动车辆保险中,车辆损失保险与第三者责任保险构成了其主干险种,并在若干附加险的配合下,共同为保险客户提供多方面的危险保障服务。

车辆损失险的保险标的,是各种机动车辆的车身及其零部件、设备等。当保险车辆遭受保险责任范围的自然灾害或意外事故,造成保险车辆本身损失时,保险人应当依照保险合同的规定给予赔偿。

2、第三者责任保险

机动车辆第三者责任险,是承保被保险人或其允许的合格驾驶人员在使用被保险车辆时、因发生意外事故而导致的第三者的损害索赔危险的一种保险。

以往绝大多数的地方政府将第三者责任险列为强制保险险种,在交强险出台后,第三者责任险已成为非强制性的保险。因为交强险在对第三者的财产损失和医疗费用部分赔偿较低,可考虑购买第三者责任险作为交强险的补充。

3、附加保险

机动车辆的附加险是机动车辆保险的重要组成部分。从中国现行的机动车辆保险条款看,主要有附加盗窃险、附加自燃损失险、附加涉水行驶损失险、附加新增加设备损失险、附加不计免赔特约险、附加驾驶员意外伤害险、附加指定专修险等,保险客户可根据自己的需要选择加保。

汽车险的相关注意事项

一、购买汽车险六大原则

原则一:优先购买足额的第三者责任保险

所有的汽车保险险种第三者最为重要。毕竟,汽车毁了可以不开车,但是,他人的赔偿是免除不了的,购买汽车保险时应该将保持赔偿他人损失的能力放在第一位。否则,唯一可做的就是在事故出现后,先把房子卖掉,或者离婚保全财产,你愿意吗?上述钻空子的前提是对方没有对你的资产申请财产保全。所以,为了避免类似麻烦,还是把第三者险保足额。

原则二:三者险的保险金额要参考所在地的赔偿标准

全国各个地方的赔偿标准是不一样的,据汽车保险赔偿的最高标准计算,如果死亡1人,深圳地区最高赔偿可达到150万元,北京地区最高可能也要80万元。举例来说:如果2008年交通事故付全部责任,死亡一人,死者30岁,北京城市户口,赔偿计算如下,估计需要60万元。

(1)死亡赔偿金约40万元。(计算方法:死亡赔偿金按照受诉法院所在地上一年度城镇居民人均可支配收入或者农村居民人均纯收入标准,按20年计算。2007年北京城市居民人均年可支配收入达到19978元;农村居民人均纯收入8620元。死亡补偿金为19978×20=约40万元)

(2)如果有小孩1岁,抚养费支付到18岁。

(3)如果有需要赡养的老人,需要支付瞻养费。 上述三项加起来可能超过60万。

原则三:买足车上人员险后,再购买车损险

开车的人是你,建议如果没有其他意外保险和医疗保险的车主,给自己上个10万的司机险,作为医疗费用,算是对家人负责吧。乘客险如果乘客乘坐几率多,可以投保金额多些,5-10万/座,算是对家人和乘客负责。如果乘客乘坐几率少,每座保1万就比较经济。

原则四:购买车损险后再买其它险种

交通事故往往伴随汽车损坏,这里不用多说了。

原则五:购买三者险、司机乘客座位责任险、车损险的免赔险

多花一点钱,就让保险公司赔偿的时候不扣这扣那。

原则六:其它险种(盗抢险、玻璃、自燃、划痕险)结合自己的需求购买

比如盗抢险、玻璃、自燃、划痕险等等其它险种,在汽车风险中,相对于上述1-5的风险,不会对家庭幸福和财务导致严重的影响。因此,建议根据需求来购买。 购买汽车保险几大技巧

第一,要知己知彼,做到“对症下药”,选择自己最需要的保险种类。如果车辆防盗性较差,又经常停放于无人看管的停车场,则应投保盗抢险。

第二,要合理搭配险种和责任限额,做到保障充分。例如对于上下班代步的微型车,可选择10万元或15万元限额的商业三者险。

第三,要巧用特约条款和风险调整系数,节约保费支出。

第四,要谨慎驾驶,避免多次理赔。保险条款和费率规章中有“无赔款优待及上年赔款记录费率调整系数”,对上年或连续数年无赔款的,保费最大可优惠30%。

第五,要谨慎选择销售渠道,不同的销售渠道往往会有不同的效果。一般讲,直接在保险公司营业网点、通过保险公司电话销售中心或电子商务网站购买会得到保费优惠。 汽车保险的“十不赔”

一、拖着没保险的车出事故的不赔

二、撞到自家人的不赔

三、私自加装的设备不赔

四、车灯或者倒车镜单独破损的不赔

五、车上物品被撞坏不赔

六、把负全责的肇事人放跑的不赔

七、没经过定损直接修理的不赔

八、水深处强行打火导致发动机损坏的不赔

九、车辆零部件被盗的不赔

十、车辆修理期间造成的损失不赔

第13篇:车险

实习报告

三年来,通过对保险的学习,让我对保险有了一个初步的认识。保险产品是一种”无形的产品”,保险消费是一种理念消费。,我想通过自己所学服务于保险业,为保险业尽一点微薄之力,让我对对保险有更深刻、更专业的认识。我结合自身专业有幸于2011年10月18日在中国人民财产保险股份有限公司石家庄分公司国际保险部实习,到2012年3月26日止:在此期间主要负责我们部门的出单和咨询工作,对车险有了框架式认识;由于自身价值的需要,我于2012年3月27日幸运的进入紫金财产保险股份有限公司河北分公司工作,工作岗位:出单,出单岗职责:

(一)保单等有价单证的保管;

(二)接待临柜客户业务办理;

(三)审核并处理客户提交投保资料;

(四)指导客户投保并完成出单流程;

(五)指导客户填写投保单及补充相关单证;

(六)解答客户投保咨询和疑问等。

岗位所需要的技能是对办公软件熟练的操作,有一定的保险知识,接待客户的礼仪等。这段时间的实习,我学到了许多书本以外的知识,受益匪浅。车险进行一点简单的探讨。 首先,从大家常保的几项险种说起

强制保险:交通事故责任强制保险,交强险 商业保险

一、车辆损失险,就是车损

二、第三者责任险

三、盗抢险

四、车上人员责任保险

五、划痕险

六、玻璃单独破碎险

七、自燃险

八、指定专修厂

九、不计免赔(责任免除) 下面我就对这些险种做一一介绍,希望能给大家一些启示:

交强险。强制保险,在车辆发生交通事故时对第三者进行赔付,说的通俗些,就是只赔别人不赔自己,保费,家庭自用6坐一下车辆标准保费为950元,一年不出险的855,最低可降30%,也就是665,,保障额度为122000元,有责的情况下其中第三者财产2000元,就是说撞到别人的财务最多赔2000,多出的部分自己掏钱。第三者住院医疗费10000元,就是说如果把别人撞伤了,赔付给第三者的医疗费最多10000元,多了自己掏。第三者伤残死亡110000元,顾名思义,如果第三者人员被你撞残废了或者撞死了,交强险最多赔110000元,多了自己掏;无责的情况下财物最多赔100,三责住院医疗1000,死亡伤残11000.虽然交强险保额不低,但是远远不够啊,所以还要保商业第三者责任保险。现在交强险2000以下的可以自赔,就是说两车相撞,损失都在2000一下可以自己用自己的交强险赔付。 商业保险

一、车损险

就是对车辆发生意外时造成的损失的保险,这个不用过多解释,大家应该都明白,就是不管你撞别人还是别人撞你,或者你撞石头,只要对车辆造成损失,保险公司就负责赔偿,当然在条款里有些在保障范围之外的责任,比如地震,纵火,故意破坏等。当然有时被撞了也不一定用到自己的保险,如果单方肇事,那么就可以全赔了,如果牵扯第三者,要有交警的事故认定书来划分责任。需要注意的是玻璃单独破碎,车轮单独损坏,无明显碰撞痕迹的车身划痕,还有发动机进水导致发动机损坏保险公司是不赔的,

案例一:比如说甲车保了车损,甲乙相撞,甲车损失了10万,甲负主要责任,即7成责任,那么在保了车损不计免的情况下甲车的保险公司要赔7万;不保车损不计免甲车的保险公司只赔60000.

二、第三者责任险

还是保别人的,包括人和物,有人说保了交强险就不用保第三者了,这是废话,现在人多贵啊,一个中年男子全赔下来最少也要五六十万啊,以为要赔偿子女抚养费和父母赡养费加上自己这条命啊,交强险的110000是远远不够的,这个不做过多解释,别的都可以不保,这个是必须的,对自己负责也对别人负责。

还是案例一,甲车损失10万,乙负次要责任,即3成责任,乙车的保险公司交强险赔2000,三责在保了不计免的情况下赔乙车28000,不保三责不计免赔23000.

三、盗抢险

这个都知道,就是车被盗或者被抢了,新车主需要注意的就是如果在挂牌子前保的,那么挂牌后及时拿行驶证去保险公司变更车号,如不变更,盗抢险不生效,其他险种都没关系的。还有一点就是车被盗或抢后要及时报案,因为保险公司会要公安局的证明,也不是说车被盗了就接着赔,最少要等60天,如果公安机关破不了案,车没找到,保险公司就赔,如果两个月内车子找到了就不赔了。车价也是要折旧的,一般来说每个月折旧0.6%。发生全车损失免赔率为20%,还有不计免赔只有新车可以保,旧车盗抢的不计免保险公司是不建议保的。

四、车上人员

这个就是保车里的人的意外伤害和死亡,死亡就说不上了,20000起步了多大作用,主要是意外伤害,就是保险受伤后的医疗费,以前可以随意保,保几个都行,现在不行了,要么只保驾驶员,要么全保,价格很便宜,驾驶员保20000才不到80块钱。需要注意的是车上人员在车下发生损失保险公司是不赔的。

五、划痕险

其实大家对这个险种理解甚少,不是说我开着车划了一下就是划痕险的范围,应该在车损的保障范围内。举个例子说,我的车停在楼下,另一个车经过把我划了,这也不是划痕,应该让他用他的交强险赔我。如果是个三轮车骑过去把我车划了,我们应该保护现场,及时报案,这个要用我们的车损赔自己了。重点在哪呢,就是划你车的这个人或车跑了,没有现场,车停在楼下被划了,这种情况是要用划痕的,所以一般车被划都有三者,要是小区和单位人员素质比较高,大可不保这个,其实有时找不到人了,我们也可以恢复一下现场嘛。

六、玻璃单独破碎险

被砸玻璃,高速石子砸坏玻璃。也就是说,车的其他部位没有损失,只有玻璃坏了。如果撞车时玻璃碎了是在车损保障范围内的。

七、自燃险

因线路或供油系统造成本车的损失,但是纵火不算。

八、制定专修厂

就是平时我们所说的4S店,保上这个定损价格高

案例:一个普桑大灯在4S要买280,在配件市场卖180,那么保了4S店,肯定给定280了。如果不保呢?会定180,两者折中,但是保证你能修好车,道理很简单。好车还是保上吧

九、不计免赔 保险公司也不是冤大头啊,你损失多少赔多少,你的责任全承担,不保不计免赔的话,你出险的损失保险公司只承担80%的责任,就是说定损1000元,只赔800元,20%的责任自己承担,所以还是保上的好。不过保监会《通知》取消不计免赔附加险,不过,目前还没有保险公司执行。

险种就这么多,具体怎样去保,客户可以自由选择。

保险事业系一种服务业,在我国保险业迈向自由化、国际化,保险从业人员应视保户为上宾,办理各项业务,态度要亲切;保单之制发,保险金之核付,要减少关卡,加快时间,以维保户权益。并应经常与保户联系,有关政府之政令及公司之政策,人传达给保户,使其明了。保户之资料,诸如地址变更、职业变更等等均应及时获得化之际,市场竞争必趋激烈。保险业为求生存发展,必须有足够之优秀专业人才,始能提升服务品质及经营效率。那么我们保险从业人员应该具备以下技能:

一、了解保险经营环境:为因应国际金融环境之变迁,顺应国际潮流,我国近年来正积极促进金融之自由化、国际化。保险是金融体系中重要之一环,且保险业之经营须将危险做国际性之交换与分散;因而保险事业之自由化、国际化,已成为不可抗拒之潮流,也是政府既定的政策方向。进入九十年代后,第一家外国保险公司美国友邦保险公司在上海开业,继而有日本东京海上火灾保险株式会社开业,近年来,又有18家中国人民保险公司和地方政府或企业合资的地方性股份制人寿保险公司成立。此一动态环境,可能产生新的威协和挑战,也可能带来新的机会,从业人员应不断创新求进,自我提升,以因应威协和挑战,掌握良好之机会,替自身开创新的环境。

二、熟悉保险相关法规:为适应保险自由化、国际化、纪律化的趋势,保险从业人员应加以了解,当有助于在招待职务符合《保险法》的规定。

三、充实保险专业知识:保险业是技术性较高之行业,除需保险专业知识外,尚需要有精算、统计、会计、工程、医学、投资等方面之专业知识,因而保险从业人员必须不断充实保险相关之专业知识,才可在保险领域中展现潜力。

四、注重职业道德:保险从业人员除应遵守法令规定外,并应注重职业道德,以提升自我的形象。在当今竞争日益激烈之时代,形象的好坏往往成为消费者决定是否购买商品之重要因素。保险系销售无形商品之服务业,要讲求最大诚信原则,企业形象更显得重要。因此,保险从业人员在作促销广告时不能夸张,服务态度要诚恳,对于投保人应知道之事项要详细告知,当有助于提升保户及社会大众对保险业之信赖度。

五、满足消费者(保户)之需求:保险从业人员要以「提供顾客满意服务」和「赚取合理利润」为努力之目标。要使顾客(保户)满意,帮助顾客解决问题,而非仅在表面上和蔼可亲、笑脸迎人,而要确实了解保户真正之需求,采取实际有用的服务方式,提供「与众不同」之服务特色,以满足消费者之需求。

六、注重售后服务,以便对保户提供最佳服务。

现在,我作为一名车险的从业人员,结合自己的专业,我建议:

a、开设一些有关车辆的基本知识,可以了解车辆的类型,品牌型号,和车辆好的一些性能,对车辆以及车险又更深刻的认识。

b 增加实践,我们虽然学习到了一些基本的知识,但是根本不了解,没有深入的认识,俗话说得好:实践是检验真理的唯一标准,只有在实践中我们才能更深刻的了解保险知识和保险行业。

C保险条款,增加对一些基本险种的条款有一定的了解,可以增加我们对保险产品的认识和自身的专业性。

第14篇:车险

车险入门

前言:去年买车时,图省事,直接就在买车的地方上了保险。因为是新车,险种又上的全,所以花了不少钱,5000多。一年当中就出过一次险,900多元。那张保单除了前几天年检用上了,平常基本没什么用。眼看一年到了,该续保了,前卫想好好研究比较一下,尽量省点儿。

在JB搜了一下,没有特别完整和实用的贴子。网上网下收集了一堆资料,看了看,晕菜。前卫敢打赌99%的人没有完整的读过保单上的条款。不看了,直接找保险公司的人问,听人说比自己看明白得多。

一、选择保险公司。

国内开展车辆保险业务的保险公司有四家:中国人民保险公司(人保)、平安保险公司(平安)、太平洋保险公司(太保)、华泰保险公司(华泰)。

由于保监会1999年4月1日起统一了汽车保险的条款、费率和安返政策,所以各保险公司在价格上已没什么不同,他们的区别在于投保和理赔的服务上。前卫经比较之后仍旧选择了人保。主要考虑:

1、人保在北京汽车保险市场占有率约70%,有规模效益。

2、国有公司,理赔较松,经验丰富,操作规范。

3、在全国县级地区都有分支机构,如果车辆在外地出险,索赔方便。

4、上门办保险、上门送保险单、上门收保险费。

5、赠送玻璃单独破碎险和自然险。

二、选择代理。

人保北京分公司的各分支机构都是自主经营,互相竞争。这些分支机构大致可分为两大类:一类是人保北京分公司的直属营业部和城区支公司。这些分支机构被允许在本市跨区县开展业务,其中业绩较好的有东城支公司、海淀支公司、朝阳支公司等。一类是人保郊区支公司,自99年起已被禁止进入城区开展业务,目前在城区已接触不到这些分支公司。如果有在城区开展业务的,肯定是违规的,不能找他们投保。

前卫咨询比较了东城、朝阳、海淀的几个支公司,最后选定了一家代理。

主要考虑:

1、服务人员有服务意识,主动、耐心、细心、周到。

2、指定的大众专修厂位置好,交通方便。

3、口头承诺专人负责、出现场、拖车、提供代步车等。虽是口头的,总比没有强,说明人家有这份心。

三、选择险种。

车险共有主险两种:车辆损失险、第三者责任险。

附加险九种:车上人员责任险、车上货物责任险、盗抢险、玻璃单独破碎险、停驶损失险、自燃损失险、车身划痕损失险、无过失责任险、不计免赔特约。

前卫结合自身实际,对这11项险种逐项分析:

*

1、车辆损失险:就是自己开车碰了撞了,修车的钱保险公司给出。既然上保险,保的就是这个,怕的就是有个磕了碰了的,肯定得上。

*

2、第三者责任险:就是自己开车碰了撞了别人,赔给别人的钱保险公司给出。这是强制必须上的,即使不强制,俺也得上,省得到时候麻烦。

*

3、车上人员责任险:就是自己开车出了事,车上坐的人受伤,治疗花的钱保险公司给出。前卫自己有保险,可一想经常带家里人出来玩儿,得替他们想想,这得上。

4、车上货物责任险:就是自己开车出了事,车上拉的货的损失保险公司赔。俺又不是货车,能拉什么货?不上。

*

5、盗抢险:这回不是自己开车磕了碰了,而是被坏蛋撬了偷了抢了破坏了,造成的损失,保险公司赔。嗯,自己小心可以,保不齐怀人惦记。上吧。

*

6、玻璃单独破碎险:就是没发生碰撞,也没有坏人,玻璃自己破碎了,保险公司赔。这是他们送的。笑纳了。

7、停驶损失险:就是长时间不开车,车放着被人破坏了,或者自己坏了,保险公司管赔。前卫的二宝能闲着吗?不能吧。没用,不上。

*

8、自燃损失险:就是车自己无缘无故的着了,烧坏了,保险公司管赔。JD不会吧?不过这是他们送的,笑纳。

9、车身划痕损失险:这可是新险种,150-200元保最多5000元,就是不小心弄的小划痕的修理费保险公司给出。有的代理这项险是赠送的。前卫咨询了一下,听说定损标准还不太明确,索赔可能比较麻烦。考虑对一年多的车来说划痕不是什么大不了的,决定不上了。

10、无过失责任险:就是别人骑车或走路碰了撞了你,人家受了伤,掰扯不清,非让你赔。你好心呀,赔吧,然后到保险公司报销去。前卫一想,凭什么呀?!要是俺不小心,有第三者险,要是别人不小心,俺不要它赔就不错了。不上。

*

11、不计免赔特约:保险公司为了防止你上了保险就疯开乱开,规定了一个免配额,就是不管出什么事儿,你自己得承担20%,保险公司最多承担80%。你要想都让保险公司出,那就再花点儿钱,上这个附加险,这样甭管出什么事儿保险公司都100%承担。前卫怕麻烦,能省事儿就省事儿,上一个。

这样,前卫一共上了7项,其中主险2项,附加险3项,赠送的附加险2项。(加*号的)

四、费用比较。

选好了险种,开始逐项比价钱。每一项都有一个特罗嗦的计算公式,前卫懒的算,找了几个代理,让他们分别直接报算好并且打完折的价:(为便于查阅,序号与上一条一致)

*

1、车辆损失险:一年的JettaGix按最低12万保额计算。你可以要求保得更高,那样保费也高,实际没必要。因为车价是不断降低的,等你索赔的时候价格肯定更低,而保险公司将会按当时的市价再减去折旧赔给你,所以上高了没用。这一项的报价在1200-2100之间。

*

2、第三者责任险:前卫按10万元保险金额上的,比5万多不了多少。这一项报价在700-1300之间。

*

3、车上人员责任险:前卫自己有寿险,想只上四个乘客险。一打听,按每人1万元投保,上1-4个人,每人70元,共280元。而如果5个座位全上,批发价,250元。嘿!那还不如全上呢。

*

5、盗抢险:也按12万算,在800-1100之间。

*

6、玻璃单独破碎险:赠送。

*

8、自燃损失险:赠送。

*

11、不计免赔特约:根据两项主险保费之和计算,在400-700之间。

各代理在各险种之间价格互有高低,没有一家是全都最低的。所以最后一总计,价格都在3500元左右。前卫选定的那家代理的报价居中。得,就他了。

五、办手续。

都定好了,电话跟业务员逐项核对,确认。他们打好单子,问前卫哪天送方便。前卫让他们在保单生效那天(去年保单到期那一天的次日)送。外勤送来保单,前卫上人保网站电子商务平台核实了保单的有效性,没问题,交钱,然后微笑着换名片握手再见。

需要说明的是,保单生效后才能在人保网站或打电话核实,所以如果小心的话,在那一天之后交钱最好。

以上是针对那些真的想上保险的DX。如果你确信自己的技术和车车没问题,可以不上。但年检时必须有第三者责任险的保单,为此,你可以在年检前一个月上3个月的第三者责任险就行了。不过这样一来你可要担很大的风险啊。前卫不鼓励这样做。

保险攻略

保险公司的条文晦涩难懂,这篇文章深入浅出的教你如何与保险公司周旋

(一)车损,第三者

(二)丢车

(三)撞车

(四)索赔

保险条款精解

(一)- 车损,第三者

咱们先说说最主要的车损险和三责险。 车损险和三责险是车辆保险的基本险,主要赔偿被保险车辆的损失以及由被保险车辆在使用中给第三者带来的损失!

您大概觉得即使是自然灾害造成的车辆损失,保险公司也照赔不误!

这话对了一半,大部分的自然灾害造成的损失都赔,惟独一样除外--------地震!!!!

案例1:如果您的车有幸在地震中被建筑物砸到的话,哈哈 应对方法:等地震过后几天再申请赔偿

出险陈述:大概由于地震造成墙体松动,终于在某一天倒下了(不要提及地震时出险)★★

案例2:如果您的爱车在一次急刹车中,车里的东东飞到了风挡上造成玻璃破裂。您该怎么说呢? 你老老实实的对保险公司说:“我的纸巾盒飞起来打中了玻璃,“哗。。。。。。”(内功够高,呵呵)”

你惨了。。。。。。那个理赔员会指着自己的嘴:“请看我的口型---------no!!!!!!” 正确的应对方法:小小的改变一下事实

出险陈述:我的一个练过铁头功的朋友在刹车时撞碎了风挡,ok! 记住,受车内物品的撞击所受损失,保险公司不赔的!!!!!!★★★★★

案例3:您如果在拖车时与别的车发生了碰撞时 应对方法:忽略一些事实存在的东西

出险陈述:别提你在拖带车辆或者被别人拖带,否则不管你有没有事故责任,保险公司一律不赔★

案例4:如果你在事故时,打破了自己的玻璃又没有上玻璃险时,你会向保险公司索赔吗?

没上玻璃险找人家索赔能行吗???????行,绝对行

玻璃险的全称是:玻璃单独破碎险,是指停车和使用时造成的玻璃损坏,而事故造成的玻璃损坏应由车损险来负责赔付

如果您没上玻璃险,当您早上起来发现自己的汽车玻璃不知道被哪个混蛋打破了,怎么办呢??

呵呵,老招法---------开车时急刹车造成的,又是脑袋惹的祸!(记得找一个身高差不多的朋友来当挡箭牌啊),如果是侧面的玻璃破了,就说侧滑时脑袋撞的好了,呵呵!★★★★★

案例5:如果您的车在撞车时,打破了一个小灯,您该怎么办呢? 找保险公司,他绝对不敢不赔您,那您赚了??没,您大概要赔了 没听明白??告诉您,每辆车的全险大概在2500-5000之间(太好的车,您就自己算吧,我数学不好),如果您在一年的保险期内没有索赔,您将在下一年投保时获得10%的无赔款优待,这笔帐您自己算算,如果索赔数量太小,哎,就这样算了吧。。。。。。。。★★★

保险条款精解(二) - 丢车

谨以此文献给丢过车和有可能丢车的朋友!

车辆在停放和使用的过程中难免会让人有烦心的事,其中,丢车是最倒霉的事了,不过,如果你按照我说的去做,您的损失会降到最低点。

首先记得先看看自己的保险单里有没有上车辆盗抢险。

什么,没有?那你认倒霉吧,找我花子也没用了,再买一辆吧 如果你上了盗抢险,首先,我要恭喜你,你的损失可以降到最低了,不过,也要小心啊!这时你要做的是闭紧你的嘴,踏踏实实的看完我的帖子,否则你一定会后悔的!

案例1:盗抢险中规定,被保险人丢失行驶证、购车原始发票、车辆购置附加费凭证每一项增加0.5%的绝对免赔。丢失车钥匙增加5%的绝对免赔。这些规定在保险单中用颜色最浅的字体印刷,不信,您可以拿出单子仔细看看,肯定在某个不显眼的角落里能发现这段话。

所以不管你是否有一把备用钥匙曾经丢失过,或者是在您被开跑了的车里有一把钥匙,请您记住一定要忘记这件事,否则。。。。。。5%的损失您自己抗定了!

案例2:如果您的车在收费停车场或营业性修理厂中被盗,保险公司负责赔偿吗? 答案是:不赔!!因为上述场所对车辆有保管的责任,在保管期间,因保管人保管不善造成车辆损毁、丢失的,保管人你会答应吧?担责任。保险公司不负责赔偿。

所以正确的方式是找停车场去索赔,所以,每次停车时记得收好停车费收据啊,虽然上面印着丢失不管,但根据我国合同法中关于格式合同的规定,这属于单方面推卸自己应负责任!你尽管放心大胆的告他好了,呵呵,给您一个好消息,已经有人打赢了这样的官司,所以根据案件推溯的原则,以后的案件审判可以依照这个案例来判决,哈哈!

案例3:如果,停车场是您的朋友开的,或者您从侧面打听到这个停车场根本无力赔付您的爱车,您是否可以考虑改变一下丢车的地点呢?哈哈,我可什么都没说啊

案例4:再有,如果您是一位老板,因为一些帐物上的问题和朋友闹翻,而您的朋友又是一位小人,他偷偷把您的车偷走了,您猜到会是他干的,您会找保险公司赔偿吗?

告诉您,保险公司可不负责赔偿。因为条款规定:被保险人因与他人的民事、经济纠纷而致车辆被抢、被盗为责任免除。

所以,您大可忘记您的经济纠纷,直接到公安局报案,记住,千万别说出您的怀疑对象,否则就会把经济问题扯进来了,以中国法院的工作效率,您大概半年之内得打车出门了!

案例5:如果您刚买了一辆新车,上了全险,但没有来得及领牌照(现在的交管规定:验车后的15个工作日后方可领牌证),出险后保险公司负责赔偿吗?

不负责赔偿。因为在出险时,保险车辆必须具备两个条件,一是保险车辆须有公安交通管理部门核发的行驶证或号牌,二是在规定期间内经公安交通管理部门检验合格。但一般经特别约定对政府部门规定需先保险后检验核发号牌的新入户车辆可负责车损险和三责险。所以负责丢车赔偿的盗抢险并没有生效,自然,您也得不到赔偿。

看来如果您不是仗着胆子改一下丢失的时间,新买的车就算送人了!我可又什么都没说啊

案例6:如果您的车失而复得,保险公司如何处理赔款?

被盗抢的保险车辆找回后,如果保险公司尚未赔款的,应将该车辆归还给您,但是全车被盗抢期间,车辆受到的损坏或车上零部件、附属设备丢失需要修复的合理费用,保险公司负责赔偿。如果保险公司已经赔偿,应将车辆归还您,同时收回相应赔款。若您不愿收回原车,则车辆的所有权益归保险公司。

保险条款精解

(三)- 撞车

谨以此文献给撞过车和有可能撞车的朋友!

只要是撞车,保险公司全赔吗?当然不是

你只要认真看看手里的保单赔偿免责条款就知道了,保险公司有一大堆不赔的东西呢,想把损失降到最低,还是来找我吧,哈哈!

案例1:假设你是一个新手,刚借了一辆车(当然也没准是租的车),在路上练车的时候,把你弟弟给撞了,你知道这辆车有三责险,你会找保险公司索赔吗? 答案:如果你去了,你就是神经病,保险公司会一脚把你踢出去,为什么?? 首先,你要知道什么是三责险,全称:第三者责任险。(第三者插足人家可不管,呵呵) 那什么是第三者呢?

第三者指除保险人与被保险人之外的,因保险车辆的意外事故致使保险车辆下的人员或财产遭受损害的在车下的受害人。通俗的讲第三者就是排除四种人:即保险人、被保险人、本车发生事故时的驾驶员及其家庭成员、被保险人的家庭成员。

现在明白了,你作为当时的驾驶员,撞伤你的家人,保险公司是不赔的,好了,你知道该怎么办了!

什么?还不知道?气死我了,换个驾驶员撞的不就完了嘛,真是的,害我什么都说出来了

案例2:如果您有幸开车撞人了,而且全是您的责任,法院判您赔偿您包赔对方的经济损失、精神损失费、伤残损失费。。。。你该如何处理呢??

还能怎么样,给钱就是了! 错!!!!!!!!!!!!!!!!! 你应该和对方家人商量,加大经济损失赔偿和伤残损失赔偿,尽量把精神赔偿降到最低,没有当然就更好了。

为什么?你问我为什么?这不是五马换六羊嘛

老兄,你又错了,保险公司不是无条件地完全承担\'被保险人依法应当支付的赔偿金额\',而是依照《道路交通事故处理办法》及保险合同的规定给予赔偿。而条款明确规定,因保险事故引起的任何有关精神损害赔偿为责任免除。所以无论法院判决被保险人是否应赔偿精神损失,保险公司均不负责赔偿。

明白了??别的保险公司都替你赔,精神损失可不管,所以,宁可多给对方点钱,也别答应精神赔偿,总之,慷保险公司之慨呗,呵呵!

案例3:如果你又有幸撞车了,这回不是您的责任,而对方又不想赔钱,您可以找保险公司索赔吗?

答案:可以,不过您必须先向第三方索赔,才有可能获得保险公司的赔偿。如果您放弃了向第三方索赔的权利,而直接向保险公司索赔,保险公司不赔。因为您放弃了向第三方追偿的权利,同时也就放弃了向保险公司要求赔偿的权利。

所以,切记,切记,一定要先找对方赔,最好是有法庭的强制执行未果的证明,然后您就可以理直气壮的找保险公司了,剩下的烂摊子尽管让它们收拾去吧,谁让它们每年收了您那么多的保险费呢!

案例4:记得以前有个倒霉的司机在jc的指挥下,撞向了正在逃窜的罪犯,结果两车相撞,那叫一个惨啊,保险公司会赔他吗?

当然不会啦,保险条款写的明明白白,驾驶员的故意行为不在赔偿之列,所以只能自己修车了:(

所以,如果您没有足够的经济能力,在当英雄之前要考虑一下噢!!!

保险条款精解

(四)- 索赔

★保险案例一:(不可不看,因为您以前可能没听说过。) 坛中一知名dx的朋友丢失一爱车,已上全险,找保险公司索赔,未果,保险公司拒赔理由:到车管所查询,此车未年检。

案例分析:保险公司所做所为,十分合理,于保险合同条文也有根据:保险只对合格车辆生效,对于未年检的车辆只能视为不合格车辆,就算您保养的再好也没用,结果只能是丢了白丢,保险也上了白上,顶多退回保险现金价值。

案例结论:您的爱车,千万要按时年检,切不可后延,否则,罚款事小,拒赔事大,此时即使发生交通事故造成第三者损失,也将由您自己承担,保险白买了 :(

案例解决办法:按时年检,即使是一天,也不要晚; 如果真的发生不幸,也要记住千万不要立即报案,尽快花银子把验车手续补齐后再办理报案索赔手续!

不好意思,刚才一阵头晕,我什么也没说吧?说了也是胡话

★保险案例二:

与上相通,驾驶员年审未做的请注意了,您在驾驶中发生的一切问题,保险公司不负责赔偿,理由与上例相似,恕不赘述。

★保险案例三:

这是一个经常被问到的问题:我的车刚买,还没有上牌照,保险是否生效 解释:

车辆在出险时,保险车辆必须具备两个条件,一是保险车辆须有公安交通管理部门核发的行驶证或号牌,二是在规定期间内经公安交通管理部门检验合格。

但一般经特别约定对规定需先保险后检验核发号牌的新车辆可负责车损险和三责险 所以,这时您的车丢了就算倒霉了,撞了人啥的还算凑合有保险公司给您顶着,现在清楚了吧!

★保险索赔证明材料原则:(因为这个问题有n人问起,所以在此做一解答) 保险索赔时分几种情况

1,事故经交通队出面解决的

由交通队出具处罚单或调解书,经法院判决的,用判决书即可。 这些材料绝对好使,在保险公司肯定一路绿灯。放心索赔好了

2,在小区内发生事故的

重大事故:即车损严重的,还是要到交通队开证明,很麻烦

一般剐蹭:到小区物业开证明,因为经常受怀疑,一般也很麻烦 所以,最好报案时报在城市道路上,否则-----------累死你!

3,在道路上发生小事故的,包括停车时的剐蹭 (此类事故坛中dx发生的最多)

此类需要证明的原则是:是否涉及第三方

如涉及第三方赔付的,还是需要交通队证明。

如事故双方自行了断的,可以在索赔时注明:事故第三方自修,然后按车损险中的自责索赔,保险公司要是让您到交通队开证明,您一定得咬住了别松口,就说没地儿开去,保险公司一般也不会太较真。您要答应去开证明,别怪我没提醒您,您就跑去吧,赔的钱不定够不够油钱呢!

4,最背的人

如果被别的车撞到后,肇事车逃逸,无法查找

情况严重的就比较麻烦,要通过交通队解决,可以由保险公司代位追偿。

不严重的话,最好也是以自责来解决索赔问题,而且要在索赔时注意到车身是否粘有对方车油漆,以及撞的方向,一定得自圆其说,否则你惨了!

最后提醒一下各位dx:报案时一定要在48小时内报案,否则有可能直接被拒赔!!切记,切记,不在48之内也要说成48啊

第15篇:贷款反欺诈管理办法

欺诈案件管理办法

第一章 总则

第一条 为了更好地做好贷款欺诈案件管理工作,促进和保障我公司**业务的健康发展,根据管理办法及相关规定,特制定本管理办法。

第二条 发现发生恶性案件或突发案件时,应及时向上级详细报告案情。同时,应及时与公检、法部门联系,互通情况,密切配合,严厉打击犯罪分子。

第三条 对冒用他人名义、欺诈、内外勾结和内部作案等贷款诈骗行为的有关案件要上报信保事业部风险控制部。案件严重者,要及时向公司合规部部等职能部门报告。同时尽快查清案情,追收欠款,如必要应配合公、检、法机关进行法律诉讼及刑事责任追究。对已发生案件应建立健全的档案材料,并专档保管。

第四条 风险控制部必须成立专职部门负责处理每天电催、外访、核保、电话客服、全辖分支机构、全辖网点营业部及其他途径来源的案件或其他可疑信息,进行具体的调查、取证分析,拟定催收计划,实施追索。事后及时反馈案件来源部门和授权管理部,对案件要进行认真分析,找到关键的风险点,提出具体防范措施。案件整理归档后,定期向授信管理部负责人报告案件情况。

第二章 管理基本原则

第五条 基本原则是在保证严谨的案件审核分工前提下,尽量使案件的调查、取证、处理、案件传递与管理、风险总结与反馈及整改措施等工作高效率、整个案件管理工作的流程扁平化。

第三章 职能部门及辅助设备

第六条 我部欺诈管理案件管理应有专设职能部门,目前由风险控制部成立专门的部室行使此职能,人员设置原则上按案件的内外部分类来配置,以处理不同类型的案件,辅助设备包括:专门的电话、传真机及专用电子信箱。电话应由来电显示、接听均录音等功能,传真及电子邮箱应为处理贷款欺诈案件专用并对全辖公布。欺诈案件的传递及结果反馈以电子邮件为主(必须加回执)、传真机为辅。

第四章 贷款欺诈案件的种类及特征

第七条 外部案件

(一)骗贷案件

1、定义:不法分子利用窃取或伪造的贷款资料,骗取银行或金融机构贷款资金的案件。

2、案件主要特征:

(1)以他人的身份证资料贷款。(冒用) (2)以其他单位的营业执照资料贷款。(公司贷款) (3)以虚假、伪造的资料及证明文件贷款。 (4)非法贷款中介公司代办。

3、案件的一般表现形式

(1)个人申请资料中,有伪造的身份证明、单位证明的情况。 (2)个人申请资料中,有伪造的身份证明、涂改、拼贴的情况。 (3)资信调查中发现实际情况和申请资料明显不符,特别是所留办宅电的地址与申请的地址资料不符。

(4)公司申请资料中,有伪造营业执照、公章、资产负债表等资料的情况。

(5)打单位电话,接电人称不认识或根本就无此人。

(6)打单位电话从来找不到申请人,单位对申请人情况不了解。 第八条 内部案件

(一)定义:公司内部工作人员利用工作之便,利用公司管理的漏洞作案,或勾结机构外不法分子共同作案。

(二)案件的主要特征

1、内外勾结,超出权限增加额度或修改删除授权记录;

2、通过更改电脑中客户资料进行诈骗;

3、向不法分子提供有效资料,电脑程序资料。

(三)案件的一般表现形式

1、内部审批人员超出权限增加贷款申请人贷款额度的违规操作;

2、修改电脑中客户工作及收入等证明文件信息制造虚假的申贷资料进行诈骗;

3、内部人员向不法分子提供公司已贷款客户有效资料或电脑程序资料实施诈骗。

4、营销人员协助客户伪造虚假的贷款申请资料取得贷款的行为。

第五章 欺诈案件处理流程

第九条 流程图见附件。 第十条 案件上报

(一)欺诈案件预警的途径包括:电话催收、外访作业、信贷审批、电话客服中心、全辖各营业部。

(二)不同途径所发现案件的上报。

1、电话催收、信贷审批、外访作业、我司全辖区各网点发现可疑情况,立即通过现有系统上报到欺诈调查组,具体流程参考欺诈案件上报流程。

2、电话客服中心发现可疑案件情况,立即通过邮件形式将可疑案件发送到风险控制部邮箱。

3、紧急情况下上述途径可直接电话与风险控制部催收室职能部门联系。

第十二条 风险控制部专职部门调查取证

(一)上报案件处理的时间规定。

1、对上报的可疑案件,欺诈调查应在3个工作日内完成调查并出具相应的调查结果,并反馈调查结果,如案情复杂,可适当延长案件调查期限。

(二)报案件的调查处理

1、上报可疑情况的评估与分类

风险控制部专职部门对上报可疑情况进行评估,以区分案件和非案件。对于非案件可将评估情况反馈。案件则按相应程序处理。再根据第二部分:案件的分类及特征,将案件细分为具体外部案件与内部案件。

2、案件的调查取证。

(1)根据我部电脑资料、申请表资料、上报的案件情况立即开始调查取证据,整个工作过程要求做好详细明确书面记录,取证调用的相关资料必须复印,调查电话(接、听电话必须带录音功能)应记录详细的时间及主要内容已备调用。

(2)外部案件的调查取证。根据外部案件的具体分类,采用不同的调查方式。

(3)内部案件的调查取证。根据内部案件的发生部门性质的差异,进行相关调查。

第十三条 调查结果的上报

(一)外部案件的上报

外部案件在调查结果明确以后,将调查结果上报至风险控制部领导审核,并对确认确认欺诈账户选择合适的催收方式。

(1)提前介入催收。对于目前贷款状态正常的客户提前介入催收,要求客户提前结清;

(2)委托OCA催收。对于已经逾期的客户继续催收,要求客户提前结清,如客户多次催收后仍未还款的或客户长时间联系方式失效,提交OCA公司催收; (3)司法诉讼。对于情节严重、涉案金额较大(2万元以上),在报请风险控制部领导同意后,向公安机关报案或向人民法院起诉。

(二)内部案件的上报处理

1、内部案件在调查结果明确以后,将调查结果报请风险控制部负责人同意后,上报合规审计部处理,情节极其严重的还须报人力资源部进行相关处理。

第十四条 调查材料的整理及分类归档

(一)调查材料的整理

(1)向公安部门报案的案件,在公安部门结案后,材料按如下顺序整理:投保单(深圳地区:贷款申请表)及贷款附属资料、催收记录、还款记录、公安部门的立案回执、结案报告。如提出公诉的还须附上法院的判决书和执行文件。

(2)到法院起诉的案件,在法院判决、执行完毕后。材料按如下顺序整理:《贷款欺诈案件内部立案表》、投保单(深圳地区:贷款申请表)及贷款附属资料、催收记录、还款记录、起诉书、判决公告、调解书、判决公告、法院的判决书、执行文件。

(二)调查材料的分类归档

所有案件材料由案件调查部门统一归档。 第十五条 案件风险点分析及改进措施的反馈实施

(一)案件风险分析

在欺诈案件整理归档工作完成后,案件管理部门必须对每个案件的情况具体分析,找出风险点所在,形成书面的具体改进措施。

(二)案件处理与改进措施的反馈与实施

1、案件处理完毕后,应通过电子邮件及时向案件上报部门反馈处理结果,电邮加回执。

2、风险控制部门将具体改进措施评估后,经过风险控制部领导审批后,转风险涉及部门实施。

第十六条 风险授信政策的调整

案件管理部门应定期对不同地区单位时间内发生的欺诈案件进行定量分析和定性分析,找到欺诈风险发生的规律,及不同地区同一类案件的共同点和代表性。并以此作为我司信用保证保险业务风险政策调整的依据之一。

第六章 黑名单上传

第十七条 在案件最终调查结果出来后,案件管理部门应根据案件的实际情况,整理出欺诈客户资料,及时交相关部门上传公司黑名单系统,防止欺诈风险进一步扩大。欺诈客户资料包括:姓名、身份证明的种类与号码、投保单(贷款申请表)单位名称、单位地址、住址及相关的电话和手机号码。如内部案件销售员问题,同时需要将该销售员录入黑名单。

第七章 附则

第十八条 本管理办法自XX日开始实施。

第十九条 本管理办法有XX制定,具有最终解释权。 附件一 贷款欺诈案件处理作业流程图

核保部人事部电话催收调查取证客服中心外访作业授信管理部专室内部案件授信政策室负责人外部案件风险控制部负责人合规审计部全辖分支机构公安经侦人民法院全辖网点授信管理部的情况反馈及改进措施综合部授信政策授信管理部归档中国银联信息上传最终结果

第16篇:车险条款

中国平安

车险条款

中国平安财产保险股份有限公司

机动车辆保险条款(2004版)

条款编号:A0306Z9000C040511-1000

第一条 本保险合同中的机动车辆是指汽车、电车、拖拉机、各种专用机械车、特种车。 第二条 本保险合同为不定值保险合同,分为基本险和附加险,基本险分为车辆损失险及第三者责任险。附加险不能独立保险,保险人按照承保险别分别承担保险责任。

第三条 本保险合同由保险条款、投保单、保险单、批单和特别约定组成。凡涉及本保险合同的约定,均应采用书面形式。

第四条 保险车辆发生全部损失或灭失,本保险合同终止。

第一部分

车辆损失险

保险责任

第一条 被保险人或其允许的合格驾驶员在使用保险车辆过程中,因下列原因造成保险车辆的损失,保险人负责赔偿:

(一)碰撞、倾覆;

(二)火灾、爆炸;

(三)外界物体倒塌或坠落、保险车辆行驶中平行坠落;

(四)雷击、暴风、龙卷风、暴雨、洪水、海啸、地陷、冰陷、崖崩、雪崩、雹灾、泥石流、滑坡;

(五)载运保险车辆的渡船遭受本条第

(四)项所列自然灾害(只限于有驾驶员随车照料者)。第二条 发生保险事故时,被保险人或其允许的合格驾驶员对保险车辆采取施救、保护措施或就近将其移送至修车场所支出的必要的、合理的费用,保险人负责赔偿。该项费用不得超过出险当地政府颁发的有关收费标准,且最高赔偿金额以保险金额为限。

责任免除

第三条 下列原因造成保险车辆的损失,保险人不负责赔偿:

(一)自燃及不明原因火灾;

(二)人工直接供油、高温烘烤;

(三)受本车所载货物撞击、腐蚀;

(四)违反法律法规中有关机动车辆装载的规定;

(五)他人故意行为。

第四条 保险车辆的下列损失,保险人不负责赔偿:

(一)自然磨损、朽蚀、故障、车身单独划痕、车灯单独损坏、倒车镜单独损坏、轮胎

1 中国平安

车险条款

单独损坏(轮胎包括外胎及轮辋);

(二)遭受保险责任范围内的损失后,未经必要修理继续使用,致使损失扩大的部分;

(三)玻璃单独破碎;

(四)保险车辆涉水行驶或保险车辆被水淹致使发动机损坏;

(五)减值损失;

(六)保险车辆全车被盗窃、被抢劫、被抢夺,以及在此期间受到损坏或车上零部件、附属设备丢失;

(七)停车费、保管费、扣车费及各种罚款。第五条 下列情况下,不论任何原因造成的损失或经济赔偿责任,保险人均不负责赔偿:

(一)战争、军事冲突、恐怖活动、*、扣押、罚没、查封、政府征用;

(二)地震;

(三)核反应、核污染、核辐射;

(四)非被保险人或其允许的驾驶员使用保险车辆;

(五)被保险人或其允许的驾驶员的故意行为;

(六)竞赛、测试、在修理场所修理期间;

(七)因污染引起的补偿和赔偿;

(八)保险车辆发生意外事故,致使被保险人停业、停驶、停电、停水、停气、停产、中断通讯以及其他各种间接损失;

(九)由于计算机2000年问题引起的损失;

(十)驾驶员饮酒、吸毒、被药物麻醉;

(十一)驾驶员有下列情形之一者:

1.没有驾驶证或无有效合格的驾驶证;

2.驾驶与驾驶证准驾车型不相符合的车辆;

3.持学习驾驶证学习驾车时,无教练员随车指导,或不按指定时间、路线学习驾车; 4.实习期驾驶大型客车、电车、起重车和带挂车的汽车时,无正式驾驶员并坐监督指导;

5.实习期驾驶执行任务的警车、消防车、工程救险车、救护车和载运危险品的车辆; 6.驾驶员持审验不合格的驾驶证,或未经公安交通管理部门同意,持未审验的驾驶证驾车;

7.使用各种专用机械车、特种车的人员无国家有关部门核发的有效操作证; 8.公安交通管理部门规定的其他属于无有效驾驶证的情况。

(十二)保险车辆肇事逃逸;

(十三)未按保险合同约定交纳保险费;

(十四)除本保险合同另有书面约定外,发生保险事故时保险车辆没有公安交通管理部门核发的行驶证和号牌,或未按规定检验或检验不合格;

(十五)被保险人利用保险车辆从事犯罪活动。

第六条 下列损失和费用,保险人不负责赔偿:

(一)本条款规定的应当由被保险人自行负担的免赔率或免赔额;

(二)保险单约定的应当由被保险人自行负担的免赔率或免赔额;

(三) 其他不属于保险责任范围内的损失和费用。

保险金额

第七条 车辆损失险的保险金额由投保人和保险人选择以下三种方式之一协商确定:

2 中国平安

车险条款

(一)按投保时的新车购置价确定;

(二)按投保时的实际价值确定;

(三)由投保人与保险人协商确定。但保险金额不得超过同类型新车购置价,超过部分无效。

保险人根据保险金额的不同确定方式承担相应的赔偿责任。

保险期限及保险费

第八条 保险期限通常为一年。投保时,保险期限不足一年的按短期月费率计收保险费,保险期限不足一个月的按一个月计算。计算公式如下:

短期保险费=年保险费×短期月费率系数

赔偿处理

第九条 被保险人索赔时,应当向保险人提供保险单、事故证明、事故责任认定书、损失清单和有关费用单据。如经公安交通管理部门调解的,还应当提供相关事故调解书,如经法院判决、调解的,还应当提供民事判决书、调解书。

第十条 保险人依据保险车辆驾驶员在事故中所负责任比例,相应承担赔偿责任。 第十一条 根据保险车辆驾驶员在事故中所负责任,车辆损失及施救费用在符合赔偿规定的金额内实行事故责任免赔率,事故责任免赔率按照投保时经保险监督管理机构批准的相关标准执行。

单方肇事事故的事故责任免赔率按照投保时经保险监督管理机构批准的相关标准执行。 第十二条 违反法律法规中有关机动车辆装载规定,但违规装载并非保险事故发生原因的,增加5%的绝对免赔率。

第十三条 发生保险事故时,营运货车实际装载货物风险类别高于保单载明的货物风险类别的,被保险人应补缴相应的保险费差额,并另外增加10%的绝对免赔率。

第十四条 发生保险事故时,保险车辆实际行驶区域超出保单约定范围的,被保险人应补缴相应的保险费差额,并另外增加10%的绝对免赔率。

第十五条 本保险在实行事故责任免赔率和绝对免赔率的基础上增加每次事故绝对免赔额,绝对免赔额按照投保时经保险监督管理机构批准的标准在保险合同中约定。保险合同可约定绝对免赔额为零。

第十六条 保险车辆因保险事故受损,应当尽量修复。修理前被保险人须会同保险人检验,确定修理项目、方式和费用。否则,保险人有权重新核定或拒绝赔偿。

第十七条 根据保险车辆的损失情况,保险人按以下规定赔偿:

(一)全部损失

保险车辆发生全部损失后,如果保险金额高于出险当时的实际价值,按出险当时的实际价值计算赔偿。即:

赔款=(实际价值-残值)×事故责任比例×(1-事故责任免赔率)×(1-绝对免赔率)-绝对免赔额

保险车辆发生全部损失后,如果保险金额等于或低于出险当时的实际价值,按保险金额计算赔偿。即:

赔款=(保险金额-残值)×事故责任比例×(1-事故责任免赔率)×(1-绝对免赔率)-绝对免赔额

(二)部分损失

3 中国平安

车险条款

1.保险车辆的保险金额按投保时新车购置价确定的,无论保险金额是否低于出险当时的新车购置价,发生部分损失按照实际修复费用赔偿。即:

赔款=(实际修复费用-残值)×事故责任比例×(1-事故责任免赔率)×(1-绝对免赔率)-绝对免赔额

2.保险车辆的保险金额低于投保时的新车购置价,发生部分损失按照保险金额与投保时的新车购置价比例计算赔偿。即:

赔款=(实际修复费用-残值)×(保险金额/新车购置价)×事故责任比例×(1-事故责任免赔率)×(1-绝对免赔率)-绝对免赔额

保险车辆损失赔偿及施救费用分别以不超过保险金额为限。如果保险车辆部分损失一次赔款金额与免赔金额之和大于或等于保险金额时,本保险的保险责任即行终止。

(三)施救的财产中,含有本保险合同未保险的财产,应按保险车辆的实际价值占总施救财产的实际价值比例分摊施救费用。

1、保险车辆的保险金额按投保时新车购置价确定的,施救费用计算公式为:

赔款=(实际施救费用×保险车辆实际价值/施救财产总价值)×事故责任比例×(1-事故责任免赔率)×(1-绝对免赔率)-绝对免赔额;

2、保险车辆的保险金额低于投保时的新车购置价,施救费用按保险金额与新车购置价的比例计算赔偿,计算公式为:

赔款=(实际施救费用×保险金额/施救财产总价值)×(保险金额/新车购置价)×事故责任比例×(1-事故责任免赔率)×(1-绝对免赔率)-绝对免赔额。

第十八条 保险车辆遭受损失后的残余部分,应协商作价,折归被保险人,并在赔款中扣除。

第十九条 被保险人提供的各种必要的单证齐全后,保险人应当迅速审查核定。赔款金额经保险合同双方确认后,保险人在10天内一次赔偿结案。

第二十条 保险车辆发生本条款第一部分第一条列明的保险责任范围内的损失应当由第三者负责赔偿的,被保险人应向第三者索赔。

如果第三者不予支付,被保险人应提起诉讼,经法院立案后,保险人根据被保险人提出的书面赔偿请求,应按照保险合同的规定予以赔偿,但被保险人应将向第三者追偿的权利部分或全部转让给保险人,并协助保险人向第三者追偿。

由于被保险人放弃对第三者请求赔偿的权利或过错致使保险人不能行使代位追偿权利的,保险人不承担赔偿责任或相应扣减保险赔偿金。

第二十一条 保险车辆发生本条款第一部分第一条列明的保险责任范围内的损失,应当由第三者负责赔偿,且确实无法找到第三者的,保险人予以赔偿,但实行50%的绝对免赔率。确实无法找到第三者的,在道路发生的事故,以公安交通管理部门认定并出具的证明为准,在其他场所发生的事故,以当地公安部门出具的证明为准。

第二十二条 保险人受理报案、进行现场查勘、核损定价、参与案件诉讼、向被保险人提供建议等行为,均不构成保险人对赔偿责任的承诺。

投保人、被保险人义务

第二十三条 投保人对保险车辆的情况应如实申报,并在保险合同签订时或在约定的期限内交清保险费。

第二十四条 被保险人及其驾驶员应当做好保险车辆的维护、保养工作,并按规定检验合格;保险车辆装载必须符合法律法规中有关机动车辆装载的规定,使其保持安全行驶技术状态;被保险人及其驾驶员应根据保险人提出的消除不安全因素和隐患的建议,及时采取相

4 中国平安

车险条款

应的整改措施。

第二十五条 在保险合同有效期内,保险车辆被转卖、转让、赠予、变更用途、合法改装或增加危险程度,被保险人应当事先书面通知保险人并在10日内申请办理批改手续。

第二十六条 保险车辆发生保险事故后,被保险人应采取合理的施救、保护措施,并立即向事故发生地公安交通管理部门报案,同时在48小时内通知本公司(不可抗力因素除外);被保险人应在公安交通管理部门对交通事故处理结案之日起10天内向保险人提交能证明事故原因、性质、责任划分和损失确定等材料。

第二十七条 被保险人索赔时不得有隐瞒事实、伪造单证、制造假案等欺诈行为。 第二十八条 投保人、被保险人不履行本条款第二十三条至第二十七条规定的义务,保险人有权拒绝赔偿或自书面通知之日起解除保险合同;已赔偿的,保险人有权追回已付保险赔款。

其他事项

第二十九条 合同解除与变更

(一)保险责任开始前,被保险人要求解除合同的,保险人应退还保险费,并按照《中华人民共和国保险法》的有关规定及投保时经保险监督管理机构批准的相关标准扣减退保手续费;

(二)保险责任开始后,被保险人要求解除合同的,保险人按照《中华人民共和国保险法》的有关规定及投保时经保险监督管理机构批准的相关标准退还未到期责任部分的保险费;

(三)被保险人要求变更保险合同时,应书面通知保险人并申请办理批改手续。

第三十条 被保险人不得因保险车辆暂停使用、进厂修理或失踪而申请减费或延长保险期限。

第三十一条 保险车辆在续保时,根据过去保险年度的赔付情况享受无赔款优待,无赔款优待按照投保时经保险监督管理机构批准的相关标准执行。过去三个保险年度均发生保险赔款的,续保时不享受无赔款优待。

第三十二条 因保险事故产生的善后工作,由被保险人负责处理。

第三十三条 因履行本保险合同发生的争议,由当事人协商解决。协商不成的,提交保险单载明的仲裁委员会仲裁;保险单未载明仲裁机构或者争议发生后未达成仲裁协议的,可向中华人民共和国有管辖权的人民法院起诉。

5 中国平安

车险条款

第二部分

第三者责任险

本保险分为第三者综合责任险和第三者人身伤亡责任险,投保人可自愿选择投保,但不能同时投保。

第一章 第三者综合责任险

保险责任

第一条 被保险人或其允许的合格驾驶员在使用保险车辆过程中,发生意外事故,致使第三者遭受人身伤亡和财产的直接损毁,依法应当由被保险人支付的赔偿金额,保险人依照 法律法规和保险合同的规定给予赔偿。

责任免除

第二条 保险车辆造成下列人身伤亡和财产损毁,不论在法律上是否应当由被保险人承担赔偿责任,保险人均不负责赔偿:

(一)被保险人或其允许的驾驶员及他们的家庭成员,以及他们所有或代管的财产;

(二)本车上的一切人员和财产;

(三)减值损失;

(四)车辆所载货物掉落、泄漏、腐蚀造成的损失;

(五)保险事故引起的任何有关精神损害赔偿。第三条 下列情况下,不论任何原因造成的损失或经济赔偿责任,保险人均不负责赔偿:

(一)战争、军事冲突、恐怖活动、*、扣押、罚没、查封、政府征用;

(二)地震;

(三)核反应、核污染、核辐射;

(四)非被保险人或其允许的驾驶员使用保险车辆;

(五)被保险人或其允许的驾驶员的故意行为;

(六)竞赛、测试、在修理场所修理期间;

(七)因污染引起的补偿和赔偿;

(八)保险车辆发生意外事故,致使第三者停业、停驶、停电、停水、停气、停产、中断通讯以及其他各种间接损失;

(九)由于计算机2000年问题引起的损失;

(十)机动车辆拖带车辆(含挂车)或其他拖带物,二者当中至少有一个未投保第三者责任险;

(十一)驾驶员饮酒、吸毒、被药物麻醉;

(十二)驾驶员有下列情形之一者:

1.没有驾驶证或无有效合格的驾驶证;

2.驾驶与驾驶证准驾车型不相符合的车辆;

3.持学习驾驶证学习驾车时,无教练员随车指导,或不按指定时间、路线学习驾车; 4.实习期驾驶大型客车、电车、起重车和带挂车的汽车时,无正式驾驶员并坐监督指导;

6 中国平安

车险条款

5.实习期驾驶执行任务的警车、消防车、工程救险车、救护车和载运危险品的车辆; 6.驾驶员持审验不合格的驾驶证,或未经公安交通管理部门同意,持未审验的驾驶证驾车;

7.使用各种专用机械车、特种车的人员无国家有关部门核发的有效操作证; 8.公安交通管理部门规定的其他属于无有效驾驶证的情况。

(十三)保险车辆肇事逃逸;

(十四)未按保险合同约定交纳保险费;

(十五)除本保险合同另有书面约定外,发生保险事故时保险车辆没有公安交通管理部门核发的行驶证和号牌,或未按规定检验或检验不合格;

(十六)全车被盗窃、被抢劫、被抢夺期间;(十七)被保险人利用保险车辆从事犯罪活动。

第四条 其他不属于保险责任范围内的损失和费用,保险人也不负责赔偿。

赔偿限额

第五条 第三者综合责任险的每次事故最高赔偿限额应根据不同车辆种类选择确定:

(一)拖拉机的最高赔偿限额分为四个档次:2万元、5万元、10万元和20万元;

(二)其他车辆的最高赔偿限额分为六个档次:5万元、10万元、20万元、50万元、100万元和100万元以上,且最高不超过1000万元;

(三)挂车投保后与主车视为一体。发生保险事故时,挂车引起的赔偿责任视同主车引起的赔偿责任。保险人对挂车赔偿责任与主车赔偿责任所负赔偿金额之和,以主车赔偿限额为限。

保险期限及保险费

第六条 保险期限通常为一年。投保时,保险期限不足一年的按短期月费率计收保险费,保险期限不足一个月的按一个月计算。计算公式如下:

短期保险费=年保险费×短期月费率系数

赔偿处理

第七条 被保险人索赔时,应当向保险人提供以下单证:

(一)保险单;

(二)事故证明、事故责任认定书、事故调解书、判决书;

(三)损失清单和有关费用单据;

(四)伤者的诊断证明书、伤者的各项医疗费用单据、用药清单、住院证明、出院证明;

(五)保险人认为能确定保险事故的性质、原因、损失程度等其它有关的证明资料。第八条 保险人依据保险车辆驾驶员在事故中所负责任比例,相应承担赔偿责任。 第九条 根据保险车辆驾驶员在事故中所负责任,第三者责任险在符合赔偿规定的金额内实行事故责任免赔率,事故责任免赔率按照投保时经保险监督管理机构批准的相关标准执行。

第十条 违反法律法规中有关机动车辆装载规定的,但违规装载并非保险事故发生原因的,实行5%的绝对免赔率。

第十一条 发生保险事故时,营运货车实际装载货物风险类别高于保单载明的货物风险

7 中国平安

车险条款

类别的,被保险人应补缴相应的保险费差额,并另外增加10%的绝对免赔率。

第十二条 如发生保险事故时,保险车辆实际行驶区域超出保单约定范围的,被保险人应补缴相应的保险费差额,并另外增加10%的绝对免赔率。

第十三条 保险车辆因发生保险事故致使第三者财产损坏的,应当尽量修复。修复前被保险人须会同保险人检验,确定损坏及修复项目、方式和费用。否则,保险人有权重新核定或拒绝赔偿。

第十四条 保险车辆发生第三者责任事故时,按法律法规中规定的赔偿范围、项目和标准以及保险合同的规定,在保险单载明的赔偿限额内核定赔偿金额。计算公式如下:

(一)当被保险人按事故责任比例应负的赔偿金额超过赔偿限额时:

赔款=赔偿限额×(1-事故责任免赔率)×(1-绝对免赔率)

(二)当被保险人按事故责任比例应负的赔偿金额低于赔偿限额时:

赔款=应负赔偿金额×(1-事故责任免赔率)×(1-绝对免赔率)

第十五条 对被保险人自行承诺或支付的赔偿金额,保险人有权重新核定或拒绝赔偿。 第十六条 第三者的财产遭受损失后的残余部分,应协商作价,折归被保险人,并在赔款中扣除。

第十七条 主车、挂车在不同保险公司投保的,保险人按照保险单上载明的第三者责任险赔偿限额比例分摊赔款。

第十八条 被保险人提供的各种必要的单证齐全后,保险人应当迅速审查核定。赔款金额经保险合同双方确认后,保险人在10天内一次赔偿结案。

第十九条 第三者责任事故赔偿结案后,对受害第三者的任何赔偿费用的增加,保险人不再负责赔偿。

第二十条 第三者责任事故赔偿后,保险责任继续有效,直至保险期满。

第二十一条 保险人受理报案、进行现场查勘、核损定价、参与案件诉讼、向被保险人提供建议等行为,均不构成保险人对赔偿责任的承诺。

投保人、被保险人义务

第二十二条 投保人对保险车辆的情况应如实申报,并在保险合同签订时或在约定的期限内交清保险费。

第二十三条 被保险人及其驾驶员应当做好保险车辆的维护、保养工作,并按规定检验合格;保险车辆装载必须符合法律法规中有关机动车辆装载的规定,使其保持安全行驶技术状态;被保险人及其驾驶员应根据保险人提出的消除不安全因素和隐患的建议,及时采取相应的整改措施。

第二十四条 在保险合同有效期内,保险车辆被转卖、转让、赠予、变更用途、合法改装或增加危险程度,被保险人应当事先书面通知保险人并在10日内申请办理批改手续。

第二十五条 保险车辆发生保险事故后,被保险人应采取合理的施救、保护措施,并立即向事故发生地公安交通管理部门报案,同时在48小时内通知本公司(不可抗力因素除外);被保险人应在公安交通管理部门对交通事故处理结案之日起10天内向保险人提交能证明事故原因、性质、责任划分和损失确定等材料。

第二十六条 被保险人索赔时不得有隐瞒事实、伪造单证、制造假案等欺诈行为。 第二十七条 投保人、被保险人不履行本条款第二十二条至第二十六条规定的义务,保险人有权拒绝赔偿或自书面通知之日起解除保险合同;已赔偿的,保险人有权追回已付保险赔款。

8 中国平安

车险条款

其他事项

第二十八条 合同解除与变更

(一)保险责任开始前,被保险人要求解除合同的,保险人应退还保险费,并按照《中华人民共和国保险法》的有关规定及投保时经保险监督管理机构批准的相关标准扣减退保手续费;

(二)保险责任开始后,被保险人要求解除合同的,保险人按照《中华人民共和国保险法》的有关规定及投保时经保险监督管理机构批准的相关标准退还未到期责任部分的保险费;

(三)被保险人要求变更保险合同时,应书面通知保险人并申请办理批改手续。第二十九条 被保险人不得因保险车辆暂停使用、进厂修理或失踪而申请减费或延长保险期限。

第三十条 保险车辆在续保时,根据过去保险年度的赔付情况享受无赔款优待,无赔款优待按照投保时经保险监督管理机构批准的相关标准执行。过去三个保险年度均发生保险赔款的,续保时不享受无赔款优待。

第三十一条 因保险事故产生的善后工作,由被保险人负责处理。

第三十二条 已投保过第三者责任险的车辆,可以在已投保第三者责任险的赔偿限额之上,选择相应的赔偿限额向本公司投保第三者综合责任险,赔偿区间限额的下限为已投保第三者责任险的责任赔偿限额,赔偿区间限额的上限由投保人与保险人在投保时约定,最高不超过1000万元 。收费按照投保时经保险监督管理机构批准的相关标准执行。

发生保险事故时,本公司仅对责任范围内,超过已投保第三者责任险赔偿限额之上的损失部分在赔偿区间限额内承担赔偿责任。

第三十三条 因履行本保险合同发生的争议,由当事人协商解决。协商不成的,提交保险单载明的仲裁委员会仲裁;保险单未载明仲裁机构或者争议发生后未达成仲裁协议的,可向中华人民共和国有管辖权的人民法院起诉。

第二章 第三者人身伤亡责任险

保险责任

第一条 被保险人或其允许的合格驾驶员在使用保险车辆过程中,发生意外事故,致使第三者遭受人身伤亡,依法应当由被保险人支付的赔偿金额,保险人依照法律法规和保险合同的规定给予赔偿。

责任免除

第二条 保险车辆发生意外事故致使任何财产的损毁,不论在法律上是否应当由被保险人承担赔偿责任,保险人均不负责赔偿。

第三条 保险车辆造成下列人身伤亡,不论在法律上是否应当由被保险人承担赔偿责任,保险人均不负责赔偿:

(一)被保险人或其允许的驾驶员及他们的家庭成员;

(二)本车上的一切人员;

9 中国平安

车险条款

(三)车辆所载货物掉落、泄漏、腐蚀造成的损失;

(四)保险事故引起的任何有关精神损害赔偿。第四条 下列情况下,不论任何原因造成的损失或经济赔偿责任,保险人均不负责赔偿:

(一)战争、军事冲突、恐怖活动、*、扣押、罚没、查封、政府征用;

(二)地震;

(三)核反应、核污染、核辐射;

(四)非被保险人或其允许的驾驶员使用保险车辆;

(五)被保险人或其允许的驾驶员的故意行为;

(六)竞赛、测试、在修理场所修理期间;

(七)因污染引起的补偿和赔偿;

(八)保险车辆发生意外事故,致使第三者停业、停驶、停电、停水、停气、停产、中断通讯以及其他各种间接损失;

(九)由于计算机2000年问题引起的损失;

(十)机动车辆拖带车辆(含挂车)或其他拖带物,二者当中至少有一个未投保第三者责任险;

(十一)驾驶员饮酒、吸毒、被药物麻醉;

(十二)驾驶员有下列情形之一者:

1.没有驾驶证或无有效合格的驾驶证;

2.驾驶与驾驶证准驾车型不相符合的车辆;

3.持学习驾驶证学习驾车时,无教练员随车指导,或不按指定时间、路线学习驾车; 4.实习期驾驶大型客车、电车、起重车和带挂车的汽车时,无正式驾驶员并坐监督指导;

5.实习期驾驶执行任务的警车、消防车、工程救险车、救护车和载运危险品的车辆; 6.驾驶员持审验不合格的驾驶证,或未经公安交通管理部门同意,持未审验的驾驶证驾车; 7.使用各种专用机械车、特种车的人员无国家有关部门核发的有效操作证; 8.公安交通管理部门规定的其他属于无有效驾驶证的情况。

(十三)保险车辆肇事逃逸;

(十四)未按保险合同约定交纳保险费;

(十五)除本保险合同另有书面约定外,发生保险事故时保险车辆没有公安交通管理部门核发的行驶证和号牌,或未按规定检验或检验不合格;(十六)全车被盗窃、被抢劫、被抢夺期间;

(十七)被保险人利用保险车辆从事犯罪活动。

第五条 其他不属于保险责任范围内的损失和费用,保险人也不负责赔偿。

赔偿限额

第六条 第三者人身伤亡责任险每次事故最高赔偿限额应根据不同车辆种类选择确定:

(一)拖拉机的最高赔偿限额分为四个档次:2万元、5万元、10万元和20万元。

(二)其他车辆的最高赔偿限额分为六个档次:5万元、10万元、20万元、50万元、100万元和100万元以上,且最高不超过1000万元;

(三)挂车投保后与主车视为一体。发生保险事故时,挂车引起的赔偿责任视同主车引起的赔偿责任。保险人对挂车赔偿责任与主车赔偿责任所负赔偿金额之和,以主车赔偿限额为限。

10 中国平安

车险条款

保险期限及保险费

第七条 保险期限通常为一年。投保时,保险期限不足一年的按短期月费率计收保险费,保险期限不足一个月的按一个月计算。计算公式如下:

短期保险费=年保险费×短期月费率系数

赔偿处理

第八条 被保险人索赔时,应当向保险人提供以下单证:

(一)保险单;

(二)事故证明、事故责任认定书、事故调解书、判决书;

(三)伤者的诊断证明书、住院证明、出院证明、各项医疗费用单据、用药清单;

(四)保险人认为能确定保险事故的性质、原因、损失程度等其它有关的证明资料。第九条 保险人依据保险车辆驾驶员在事故中所负责任比例,相应承担赔偿责任。 第十条 根据保险车辆驾驶员在事故中所负责任,第三者责任险在符合赔偿规定的金额内实行事故责任免赔率,事故责任免赔率按照投保时经保险监督管理机构批准的相关标准执行。

第十一条 违反法律法规中有关机动车辆装载规定的,但违规装载并非保险事故发生原因的,实行5%的绝对免赔率。

第十二条 发生保险事故时,营运货车实际装载货物风险类别高于保单载明的货物风险类别的,被保险人应补缴相应的保险费差额,并另外增加10%的绝对免赔率。

第十三条 如发生保险事故时,保险车辆实际行驶区域超出保单约定范围的,被保险人应补缴相应的保险费差额,并另外增加10%的绝对免赔率。

第十四条 保险车辆发生第三者责任事故时,按法律法规中规定的赔偿范围、项目和标准以及保险合同的规定,在保险单载明的赔偿限额内核定赔偿金额。计算公式如下:

(一)当被保险人按事故责任比例应负的赔偿金额超过赔偿限额时:

赔款=赔偿限额×(1-事故责任免赔率)×(1-绝对免赔率)

(二)当被保险人按事故责任比例应负的赔偿金额低于赔偿限额时:

赔款=应负赔偿金额×(1-事故责任免赔率)×(1-绝对免赔率)

第十五条 对被保险人自行承诺或支付的赔偿金额,保险人有权重新核定或拒绝赔偿。 第十六条 主车、挂车在不同保险公司投保的,主车、挂车的保险人按照保险单上载明的第三者责任险赔偿限额比例分摊赔款。

第十七条 被保险人提供的各种必要的单证齐全后,保险人应当迅速审查核定。赔款金额经保险合同双方确认后,保险人在10天内一次赔偿结案。

第十八条 第三者责任事故赔偿结案后,对受害第三者的任何赔偿费用的增加,保险人不再负责赔偿。

第十九条 第三者责任事故赔偿后,保险责任继续有效,直至保险期满。

第二十条 保险人受理报案、现场查勘、定损核价、参与诉讼、向被保险人提供专业建议等行为,均不构成保险人对赔偿责任的承诺。

11 中国平安

车险条款

投保人、被保险人义务

第二十一条 投保人对保险车辆的情况应如实申报,并在保险合同签订时或在约定的期限内交清保险费。

第二十二条 被保险人及其驾驶员应当做好保险车辆的维护、保养工作,并按规定检验合格;保险车辆装载必须符合法律法规中有关机动车辆装载的规定,使其保持安全行驶技术状态;被保险人及其驾驶员应根据保险人提出的消除不安全因素和隐患的建议,及时采取相应的整改措施。

第二十三条 在保险合同有效期内,保险车辆被转卖、转让、赠予、变更用途、合法改装或增加危险程度,被保险人应当事先书面通知保险人并在10日内申请办理批改手续。

第二十四条 保险车辆发生保险事故后,被保险人应采取合理的施救、保护措施,并立即向事故发生地公安交通管理部门报案,同时在48小时内通知本公司(不可抗力因素除外);被保险人应在公安交通管理部门对交通事故处理结案之日起10天内向保险人提交能证明事故原因、性质、责任划分和损失确定等材料。

第二十五条 被保险人索赔时不得有隐瞒事实、伪造单证、制造假案等欺诈行为。 第二十六条 投保人、被保险人不履行本条款第二十一条至第二十五条规定的义务,保险人有权拒绝赔偿或自书面通知之日起解除保险合同;已赔偿的,保险人有权追回已付保险赔款。

其他事项

第二十七条 合同解除与变更

(一)保险责任开始前,被保险人要求解除合同的,保险人应退还保险费,并按照《中华人民共和国保险法》的有关规定及投保时经保险监督管理机构批准的相关标准扣减退保手续费;

(二)保险责任开始后,被保险人要求解除合同的,保险人按照《中华人民共和国保险法》的有关规定及投保时经保险监督管理机构批准的相关标准退还未到期责任部分的保险费;

(三)被保险人要求变更保险合同时,应书面通知保险人并申请办理批改手续。

第二十八条 被保险人不得因保险车辆暂停使用、进厂修理或失踪而申请减费或延长保险期限。

第二十九条 保险车辆在续保时,根据过去保险年度的赔付情况享受无赔款优待,无赔款优待按照投保时经保险监督管理机构批准的相关标准执行。过去三个保险年度均发生保险赔款的,续保时不享受无赔款优待。

第三十条 因保险事故产生的善后工作,由被保险人负责处理。

第三十一条 已投保过第三者责任险的车辆,可以在已投保第三者责任险的赔偿限额之上,选择相应的赔偿限额向本公司投保第三者人身伤亡责任险,赔偿区间限额的下限为已投保第三者责任险的责任赔偿限额,赔偿区间限额的上限由投保人与保险人在投保时约定,最高不超过1000万元 。收费按照投保时经保险监督管理机构批准的相关标准执行。 发生保险事故时,本公司仅对责任范围内,超过已投保第三者责任险赔偿限额之上的损失部分在赔偿区间限额内承担赔偿责任。

第三十二条 因履行本保险合同发生的争议,由当事人协商解决。协商不成的,提交保险单载明的仲裁委员会仲裁;保险单未载明仲裁机构或者争议发生后未达成仲裁协议的,可向中华人民共和国有管辖权的人民法院起诉。

12 中国平安

车险条款

第三部分

附加险

在投保了车辆损失险的基础上方可投保全车盗抢险、玻璃单独破碎险、车辆停驶损失险、自燃损失险、新增加设备损失险、代步车费用险、车身划痕损失险; 在投保了第三者责任险的基础上方可投保车上人员责任险、车上货物责任险、无过错损失补偿险、车载货物掉落责任险; 在投保了车辆损失险、第三者责任险和车上人员责任险的基础上方可投保交通事故精神损害赔偿险;

在投保了全车盗抢险的基础上方可投保全车盗抢附加高尔夫球具盗窃险;

附加险条款与基本险条款相抵触之处,以附加险条款为准,未尽之处,以基本险条款为准。

全车盗抢险条款

第一条 保险责任

下列损失,保险人负责赔偿:

(一)全车被盗窃、被抢劫、被抢夺的保险车辆(含投保的挂车)。此种情况需经县级以上公安刑侦部门立案侦查,证实满三个月未查明下落;

(二)保险车辆全车被盗窃、被抢劫、被抢夺后受到损坏或因此造成车上零部件、附属设备丢失需要修复的合理费用。

第二条 责任免除

由于以下原因引起的损失,保险人不负责赔偿:

(一)非全车遭盗抢,仅车上零部件或附属设备被盗窃、被抢劫、被抢夺、被损坏;

(二)被他人诈骗造成的全车或部分损失;

(三)全车被盗窃、被抢劫、被抢夺期间,保险车辆肇事导致第三者人身伤亡或财产损失;

(四)被保险人因违反有关法律、法规导致保险车辆被有关机关罚没、扣押、查封;

(五)被保险人因与他人的民事、经济纠纷导致保险车辆被盗窃、被抢劫、被抢夺;

(六)租赁车辆与承租人同时失踪;

(七)被保险人及其家庭成员、被保险人允许的驾驶员的故意行为或违法行为造成的全车或部分损失。

第三条 保险金额

保险金额由保险人与投保人在保险车辆的实际价值内协商确定。

当保险车辆的实际价值高于购车发票金额时,以购车发票金额确定保险金额。 第四条 被保险人义务

被保险人得知或应当得知保险车辆被盗窃、被抢劫或被抢夺后,应在24小时内(不可抗力因素除外)向当地公安部门报案,同时在48小时内通知保险人,并登报声明。

第五条 赔偿处理

(一)被保险人向保险人索赔时,须提供保险单、机动车登记证书、机动车行驶证、购车发票、车辆购置附加税(费)凭证、车钥匙、出险地县级以上公安刑侦部门出具的盗抢案件证明、车辆已报停手续,以及保险人要求的其他必要单证;

(二)根据被保险人提供的索赔单证,保险人按以下规定赔偿:

13 中国平安

车险条款

1.全车损失,保险金额高于实际价值时,以出险当时的实际价值计算赔偿,并实行20%的事故责任免赔率;保险金额等于或低于实际价值时,按保险金额计算赔偿,并实行20%的事故责任免赔率。但被保险人未能提供机动车登记证书、机动车行驶证、购车原始发票、车辆购置附加税(费)凭证,每缺少一项,另增加0.5%的事故责任免赔率;缺少车钥匙的另增加5%的事故责任免赔率;

2.符合本附加险条款第一条第

(二)款规定的损失,按实际修复费用计算赔偿,最高不超过全车盗抢险保险金额;

3.被保险人索赔时未能向保险人提供出险地县级以上公安刑侦部门出具的盗抢案件证明及车辆已报停手续,保险人不负赔偿责任。

(三)保险人确认索赔单证齐全、有效后,由被保险人签具权益转让书,赔付结案。第六条 其它事项

保险人赔偿后,如被盗抢的保险车辆找回,应将该车辆归还被保险人,同时收回相应的赔款。如果被保险人不愿意收回原车,则车辆的所有权益归保险人。

车上人员责任险条款

第一条 保险责任

投保了本保险的机动车辆在使用过程中,发生意外事故,致使保险车辆车上人员遭受人身伤亡,依法应由被保险人承担的经济赔偿责任,保险人依照法律法规和保险合同的规定给予赔偿。

第二条 责任免除

下列损失,保险人不负责赔偿:

(一)因违章搭乘造成的人身伤亡;

(二)由于驾驶员的故意行为造成的人身伤亡;

(三)本车上的人员因疾病、分娩、自残、殴斗、自杀、犯罪行为所致的人身伤亡;

(四)车上人员在车下时所受的人身伤亡;

(五)其它不属于保险责任范围内的损失和费用。

第三条 赔偿限额

车上人员每人的最高赔偿限额由投保人和保险人在投保时协商确定。投保座位数以保险车辆的核定载客数为限。

第四条 赔偿处理

(一)车上人员人身伤亡按法律法规中规定的赔偿范围、项目和标准以及保险合同的规定计算赔偿,但每人最高赔偿金额不超过保险单载明的本保险每座赔偿限额,最高赔偿人数以投保座位数为限;

(二)根据保险车辆驾驶员在事故中所负责任,车上人员责任险在符合赔偿规定的金额内实行事故责任免赔率:负全部责任的免赔20%,负主要责任的免赔15%,负同等责任的免赔10%,负次要责任的免赔5%。单方肇事事故的事故责任免赔率为20%。并按主险的约定适用绝对免赔率。

车上货物责任险条款

第一条 保险责任

投保了本保险的机动车辆在使用过程中,发生意外事故,致使保险车辆上所载货物遭受直接损毁,依法应由被保险人承担的经济赔偿责任,以及被保险人为减少车上货物损失而支

14 中国平安

车险条款

付的合理的施救、保护费用,保险人在保险单载明的赔偿限额内计算赔偿。

第二条 责任免除

(一)由于以下原因引起的损失,保险人不负责赔偿:

1.货物遭哄抢、自然损耗、本身缺陷、短少、死亡、腐烂、变质; 2.违法载运或因包装、紧固不善,装载、遮盖不当; 3.车上人员携带的私人物品或违章所载货物; 4.由于驾驶员的故意行为、紧急刹车。

(二)其它不属于保险责任范围内的损失和费用,保险人也不负责赔偿。第三条 赔偿限额

本保险的最高赔偿限额由投保人和保险人在投保时协商确定。 第四条 赔偿处理

(一)承运的货物发生保险责任范围内的损失,保险人按起运地价格在赔偿限额内负责赔偿;

(二)根据保险车辆驾驶员在事故中所负责任,车上货物责任险在符合赔偿规定的金额内实行事故责任免赔率:负全部责任的免赔20%,负主要责任的免赔15%,负同等责任的免赔10%,负次要责任的免赔5%。单方肇事事故的事故责任免赔率为20%。并按主险的约定适用绝对免赔率。

无过错损失补偿险条款

第一条 保险责任

保险车辆在使用过程中,因与第三者(仅限于非机动车辆、行人)发生交通事故,造成第三者人身伤亡,经公安交通管理部门依法裁决,应由第三者自己承担,而由被保险人垫付的合理的抢救医疗费、丧葬费,由于第三者确实无偿还能力,裁决后一个月内第三者仍未能偿还的,保险人负责赔偿。

第二条 赔偿限额

本保险的最高赔偿金额以第三者责任险赔偿限额为限。

第三条 责任免除

被保险人放弃对第三者请求赔偿的权利或过错致使保险人不能行使代位追偿权利的,保险人不承担赔偿责任或相应扣减保险赔偿金。

第四条 赔偿处理

保险人确认索赔单证齐全有效后,由被保险人签具权益转让书,赔偿结案,但被保险人有义务协助保险人向第三者追偿。

车载货物掉落责任险条款

第一条 保险责任

投保了本保险的机动车辆在使用过程中,所载货物从车上掉落致使第三者遭受人身伤亡或财产的直接损毁,依法应由被保险人承担的经济赔偿责任,保险人在保险单载明的赔偿限额内计算赔偿。

第二条 责任免除

下列损失,保险人不负责赔偿:

(一)被保险人或其允许的合格驾驶员及他们家庭成员的人身伤亡、财产损失;

(二)驾驶员故意行为或车上所载气体、液体泄漏所造成的损失;

15 中国平安

车险条款

(三)装卸货物造成的损失。

第三条 赔偿限额

本保险每次事故的赔偿限额由投保人与保险人在投保时协商确定。 第四条 赔偿处理

本保险每次赔偿均实行20%的事故责任免赔率,并按主险的约定适用绝对免赔率。

玻璃单独破碎险条款

第一条 保险责任

投保了本保险的机动车辆在使用过程中,发生本车玻璃单独破碎,保险人按实际损失赔偿。

投保人在与保险人协商的基础上,自愿按进口风挡玻璃或国产风挡玻璃选择投保,保险人根据其选择承担相应保险责任。 第二条 责任免除

保险车辆的下列损失,保险人不负责赔偿:

(一)灯具、车镜玻璃破碎;

(二)安装、维修车辆过程中造成玻璃的破碎。

车辆停驶损失险条款

第一条 保险责任

投保了本保险的机动车辆在使用过程中,因发生车辆损失险第一条所列的保险事故,造成车身损毁,致使保险车辆需进厂修理,造成保险车辆停驶的损失,保险人按保险合同规定在赔偿限额内负责赔偿。

第二条 责任免除

保险人对下列停驶损失不负责赔偿:

(一)车辆被罚没、扣押、查封期间的损失;

(二)因车辆修理质量不合要求,造成返修期间的损失。第三条 赔偿限额

赔偿限额以投保人与保险人投保时约定的赔偿天数乘以约定的日赔偿金额为准,但本保险约定的最高赔偿天数为90天。 第四条 赔偿处理

(一)在保险期限内,赔偿天数累计计算,累计赔偿的天数以保险单约定的最高赔偿天数为限;

(二)部分损失的,在双方约定的修复时间内,按保险单约定的日赔偿金额乘以从送修并办理交车手续之日起至修复并办理完提车手续之日止的实际天数计算赔偿;

(三)全部损失的,按保险单约定的最高赔偿天数计算赔偿;

(四)本保险每次事故的绝对免赔额为一天的赔偿金额。

自燃损失险条款

第一条 保险责任

投保了本保险的机动车辆在使用过程中,因本车电器、线路、供油系统发生故障及运载货物自身原因起火燃烧,造成保险车辆的损失,以及被保险人在发生本保险事故时,为减少

16 中国平安

车险条款

保险车辆损失所支出的必要合理的施救费用,保险人负责赔偿。

第二条 责任免除

下列损失,保险人不负责赔偿:

(一)被保险人在使用保险车辆过程中,因人工直接供油、高温烘烤等违反车辆安全操作规则造成的损失;

(二)因自燃仅造成电器、线路、供油系统的损失;

(三)运载货物的损失;

(四)被保险人的故意行为或违法行为造成保险车辆的损失。第三条 保险金额

本保险的保险金额由投保人和保险人在保险车辆的实际价值内协商确定。 第四条 赔偿处理

(一)在保险单载明的保险金额内,按保险车辆的实际损失计算赔偿;

(二)本保险每次赔偿均实行20%的事故责任免赔率,并按主险的约定适用绝对免赔率。

新增加设备损失险条款

第一条 保险责任

投保了本保险的机动车辆在使用过程中,发生车辆损失险第一条所列的保险事故,造成车上新增加设备的直接损毁,保险人在保险单该项目所载明的保险金额内,按实际损失计算赔偿。

第二条 保险金额

保险金额按照投保时新增加设备的新设备购置价确定。 第三条 赔偿处理

本保险每次赔偿均实行20%的事故责任免赔率,绝对免赔率以主险为准。

第四条 其它事项

本保险所指的新增加设备,是指除保险车辆出厂时原有各项设备以外的,被保险人另外加装的设备及设施。办理本保险时,应列明车上新增加设备明细表及价格。

代步车费用险条款

第一条 保险责任

保险车辆在使用过程中,因发生车辆损失险保险责任第一条所列的保险事故,造成车身损毁需进厂修理,在双方约定的修复保险车辆期间内,被保险人需要租用代步车发生的费用,保险人按条款约定承担赔偿责任。

第二条 责任免除

下列损失及费用,保险人不负责赔偿:

(一)车辆被执法机关扣押、查封期间发生的租车费用;

(二)因保险车辆修理质量不合要求造成返修期间的代步车费用;

(三)本保险不承担其它附加险项下发生保险事故时需租车的费用。第三条 赔偿限额

赔偿限额以投保人与保险人投保时约定的赔偿天数乘以约定的日赔偿金额为准,但本保险的最高约定赔偿天数为30天。

第四条 赔偿处理

17 中国平安

车险条款

(一)每次事故绝对免赔额为一日的赔偿金额;

(二)发生部分损失,保险人在双方约定的修复时间内按保险单约定的日赔偿金额乘以从送修办理交车手续起至修复办理提车手续之日止的实际天数计算赔偿;

(三)发生全车损毁,按保险单约定的赔偿天数计算赔偿;

(四)在保险期限内,赔偿天数累计计算,最高以保险单约定的赔偿天数为限。

交通事故精神损害赔偿险条款

第一条 保险责任

投保了本保险的机动车辆在使用过程中,因发生交通事故,致使第三者或本车上人员的伤残、死亡或怀孕妇女意外流产,受害方据此提出精神损害赔偿请求,依照法院判决应由被保险人承担的精神损害赔偿责任,保险人按合同约定在赔偿限额内负责赔偿。

第二条 责任免除

在下列情况下,被保险人承担的精神损害赔偿,保险人不负责赔偿:

(一)驾驶员在交通事故中无过错责任;

(二)保险车辆未发生碰撞事故,仅由惊恐引起,造成第三者或车上人员的行为不当所引起的伤残、死亡或怀孕妇女意外流产;

(三)法院调解书中确定的应由被保险人承担的精神损害赔偿;

(四)其他不属于保险责任范围内的损失和费用。

第三条 赔偿限额

本保险每次事故的最高赔偿限额由保险人和投保人在投保时协商确定。

第四条 赔偿处理

(一)按人民法院对交通事故责任人应承担的精神损害赔偿的判决以及保险合同的规定,保险人在保险单所载明的本保险赔偿限额内计算赔偿;

(二)本保险每次赔偿均实行20%的事故责任免赔率,并按主险的约定适用绝对免赔率。

车身划痕损失险条款

第一条 投保范围

已投保机动车辆损失险的车辆可投保本保险。 第二条 保险责任

投保了本保险的机动车辆,因他人恶意行为造成保险车辆车身人为划痕,保险人按实际损失计算赔偿。

第三条 责任免除

保险车辆的下列损失,保险人不负责赔偿:

(一)被保险人或驾驶员的故意行为造成保险车辆的损失;

(二)他人因与被保险人或驾驶员及其家庭成员发生民事、经济纠纷造成保险车辆的损失;

(三)车身表面自然老化、损坏;

(四)其他不属于保险责任范围内损失和费用。

第四条 赔偿处理

本保险每次赔偿均实行20%的事故责任免赔率,并按主险的约定适用绝对免赔率。

18 中国平安

车险条款

全车盗抢附加高尔夫球具盗窃险条款

第一条 保险责任

被保险人存放于保险车辆之中的高尔夫球具在保险合同有效期内,与保险车辆同时遭受盗窃、抢劫、抢夺以及车辆失窃寻回后的球具丢失,由保险人承担赔偿责任。

第二条 责任免除

置放于保险车辆中的高尔夫球具的下列损失,保险人不负责赔偿:

(一)非全车遭盗抢,仅车上高尔夫球具单独被盗窃、被抢劫、被抢夺;

(二)高尔夫球具发生部分损失;

(三)其它不属于全车盗抢险责任范围原因所造成的球具丢失。第三条 保险金额

本保险的保险金额分为5000元、10000元、15000元和20000元四个档次,由保险人和投保人在投保时协商确定。

第四条 赔偿处理

(一)本保险实行20%的事故责任免赔率,并按主险的约定适用绝对免赔率。

(二)本保险在保险期限内以赔偿一次为限,且与全车盗抢险同时赔付。

第五条 其它事项

本保险以本公司已承保全车盗抢险的非营业类十四座及十四座以下客车为承保对象。

19 中国平安

车险条款

第四部分

释义

1.保险车辆:指保险合同中载明的机动车辆,包括原汽车制造厂商固定装置在车上且含在售价中的零配件,但不包括出厂后另外加装或改装的设备与设施。

2.不定值保险合同:是指在保险合同中,当事人双方事先不确定保险标的保险价值,而只订明保险金额作为最高赔偿限额的保险合同。

3.碰撞:保险车辆与外界物体的意外撞击。

4.倾覆:保险车辆由于自然灾害或意外事故,造成本保险车辆翻倒,不经施救不能恢复行驶。

5.外界物体倒塌:保险车辆自身以外的物体倒下或陷下。

6.行驶中平行坠落:保险车辆在行驶中发生意外事故,整车腾空(包括翻滚360度以上)后仍四轮着地。

7.自燃:指保险车辆因本车电器、线路、供油系统、货物自身等发生问题造成火灾。 8.减值损失:指由于局部损坏导致财物修复后整体价值的减少。

9.在修理场所修理期间:指保险车辆进入修理厂(站、店)并办理完交车手续开始,到保养、修理结束并办理完提车手续时止的时间。

10.新车购置价:是指本保险合同签定地购置与保险车辆同类型新车(含车辆购置附加税)的价格。

11.实际价值:是指同类型车辆市场新车购置价减去该车已使用年限折旧金额后的价格。折旧按每满一年扣除一年计算,不足一年的部分,不计折旧。自初次登记至计算折旧时不足一年的车辆,折旧按每满一个月扣除一个月计算,不足一个月的部分,不计折旧。折旧率按国家《汽车报废标准》等有关规定执行。

12.全部损失:指保险车辆整体损毁,或保险车辆的修复费用达到或超过出险当时的实际价值,保险人推定全损。

13.单方肇事事故:是指不涉及与第三者有关的损害赔偿的事故,但不包括自然灾害引起的事故。

14.本车上的一切人员:意外事故发生的瞬间,在本保险车辆上的一切人员,包括此时在车下的驾驶员以及车辆行驶中或车辆未停稳时非正常下车的人员。

15.全车被盗窃、被抢劫、被抢夺期间:指保险车辆被盗窃、被抢劫、被抢夺行为发生之时起至公安部门将该车收缴之日止。

16.赔偿结案:赔款金额经保险合同双方当事人或关系人签章确认后即视为赔偿结案。 17.直接损毁:保险车辆发生意外事故,直接造成事故现场现有财产的实际损毁。 18.施救费用:指发生保险事故时,被保险人为了防止或减少损失而采取必要合理的措施所支出的费用。

19.绝对免赔额:指保单中约定的完全由被保险人承担的保险标的损失金额。 20.事故责任免赔率:在本保险责任范围内,根据保险车辆驾驶员在事故中所负责任所确定的,保险人不予赔偿的损失部分与全部损失的比率。

21.绝对免赔率:在本保险责任范围内,根据本条款规定的保险车辆驾驶员在事故中所负责任以外的因素所确定的,保险人不予赔偿的损失部分与全部损失的比率。

22.家庭成员:被保险人的直系血亲和在一起共同生活的其他亲属。

20 中国平安

车险条款

机动车辆保险指定驾驶员特约条款

第一条 投保人可指定驾驶员或不指定驾驶员,并执行相应的费率。

第二条 指定驾驶员的,投保人应如实告知指定驾驶员的相关信息,包括驾驶员姓名、性别、年龄、准驾车型、初次领取驾驶证时间、身份证或其他有效证件号码等。

第三条 指定驾驶员的保险车辆,由非指定驾驶员驾驶保险车辆发生保险事故,或投保人提供的指定驾驶员的信息不真实的,赔偿时,保险人在核定总赔款的基础上,每次事故扣除10%的赔款,计算公式如下:

赔款=各险别赔款之和×(1-10%)

多次事故免赔特约条款

第一条 投保人在投保车辆损失险时可选择适用多次事故免赔特约条款,并执行相应的费率。

第二条 选择适用多次事故免赔特约条款的,在事故责任免赔率的基础上,当保险车辆发生第二次车辆损失险保险事故时,另增加绝对免赔额5%;发生第三次车辆损失险保险事故时,另增加绝对免赔额15%;发生第四次及以后各次车辆损失险保险事故时,另增加绝对免赔额25%。

第三条 选择适用多次事故免赔特约条款的,对其车辆损失险保费予以优待,优待金额为其未选择适用本特约条款时车辆损失险保费的2%。

第四条 本特约条款与车辆损失险条款规定不一致的,以本特约条款为准;本特约条款没有规定的适用车辆损失险条款的规定。

备注:事故责任免赔率

车辆损失险事故责任免赔率

车辆损失险事故责任免赔率“风险水平A”:

交通事故驾驶员负全部责任事故责任免赔20%;负主要责任事故责任免赔15%,负同等责任事故责任免赔10%,负次要责任事故责任免赔5%,单方肇事事故事故责任免赔20%。保险车辆发生保险责任范围内的损失,应当由第三者负责赔偿且确实无法找到第三者的,保险人在符合赔偿规定的范围内,实行50%的事故责任免赔率。

车辆损失险事故责任免赔率“风险水平B”:

交通事故驾驶员负全部责任事故责任免赔10%;负主要责任事故责任免赔8%,负同等责任事故责任免赔5%,负次要责任事故责任免赔3%,单方肇事事故事故责任免赔10%。保险车辆发生保险责任范围内的损失,应当由第三者负责赔偿且确实无法找到第三者的,保险人在符合赔偿规定的范围内,实行50%的事故责任免赔率。

车辆损失险事故责任免赔率“风险水平C”:

无论驾驶员在交通事故中负何种责任,事故责任免赔率为0,单方肇事事故事故责任免赔为0。保险车辆发生保险责任范围内的损失,应当由第三者负责赔偿且确实无法找到第三者的,保险人在符合赔偿规定的范围内,实行50%的事故责任免赔率。

第三者责任险事故责任免赔率

第三者责任险事故责任免赔率“风险水平A”

交通事故驾驶员负全部责任事故责任免赔20%,负主要责任事故责任免赔15%,负同

21 中国平安

车险条款

等责任事故责任免赔10%,负次要责任事故责任免赔5%。

第三者责任险事故责任免赔率“风险水平B”

交通事故驾驶员负全部责任事故责任免赔10%,负主要责任事故责任免赔8%,负同等责任事故责任免赔5%,负次要责任事故责任免赔3%。

第三者责任险事故责任免赔率“风险水平C”

事故责任免赔率为0。

22

第17篇:车险理赔

涉及财产损失的应提供单证 序单证名称 号

3

4

5 被保险人有效身份证明 机动车辆保险索赔申请书 说明 身份证 个人客户签字,单位客户需盖公章 驾驶出租车和特种车需提供从业资格证正本及其年审合格证明 营运车辆需提供营营运证及其道路运输经营

许可证、营业执照正本及其复印件

如:交通事故责任认定书、调解书、简易事

故处理书、公安部门证明、消防部门证明、

气象部门证明、快速处理协议书等

车辆修理各部位、各部件清单

税票

事故车辆需要施救的提供施救税票

财产损失需赔付提供财产损失清单及其票证

须有事故处理部门盖章 保险单正本(交强险、商业险)驾驶证正副本及复印件 行驶证正副本及复印件 6 7 8 9 事故证明 车辆修理清单 车辆修理发票 施救费发票 向第三方支付赔偿费用的过

款凭证 10 财产损失发票、清单 11

涉及人身伤亡案件除提供上述(不涉及人身伤亡案件)单证外,还需要提供以下材料:

序人伤赔偿项目 需提供单证 号

3

4

5

6

7

8

9 医疗费 误工费 住院伙食补助费 护理费 残疾赔偿金 残疾用具费 丧葬费 死亡赔偿金 被扶养人生活

费 医疗费发票原件、用药清单、病历、诊断证明、转院、出院证明 合法正规的误工证明(工资单、完税证明) 出院小结 合法正规的误工证明(工资单、完税证明) 伤残鉴定书、户籍证明 残疾用具相关证明、残疾用具发票 死亡证明、丧葬费票据 死亡证明、尸检报告、火化证明、户籍注销证明 被抚养人丧失劳动能力证明、被抚养人户籍证明、家庭组成人员证明

交通费正式票据

住宿正式票据 10 交通费 11 住宿费

12 其他(衣物等) 损失证明

第18篇:白话车险

白话车险(一) 有什么险种

对于车主来说,保单上的条款字体又小又密,说的也很不象人话。恐怕很少车主象我一样花一番功夫从头到尾看过一遍条款的。下面说说我的研究心得:

先虚拟一个场景,我开车追了人家的尾,然后又冲上马路牙子,碰倒了一个老大爷,我的脑袋和风挡都撞起了大包,我车上的朋友下车后没留神让马路牙子崴了脚。交警事后认定我全责。

1、车损险用来赔偿我自己修车的钱,同时对方的交强险也会赔我一些修车钱(无责赔付)。另外,很多公司对轮胎单独损坏或轮毂单独损坏是不赔的。另外,车损险赔付限额不累计:根据车损险条款第二十九条:(下列情况下,保险人支付赔款后,本保险合同终止,保险人不退还家庭自用汽车损失保险及其附加险的保险费)第二款(按投保时被保险机动车的实际价值确定保险金额的,一次赔款金额与免赔金额 之和(不含施救费)达到保险事故发生时被保险机动车的实际价值)

2、三者险和交强险用来给对方修车,赔撞坏的马路牙子,给那个老爷子看病。先交强赔,不够的商业三者赔。三者的赔付限额是每次限额,比如投保的20万的三者,每次最多赔20万,超过的部分要自己买单。根据三者险条款第二十九条:被保险人获得赔偿后,本保险合同继续有效,直至保险期间届满。

3、司乘险赔付我脑袋上的包,我朋友的脚只能自己花钱看。很简单,我在车上受伤的,他在车下。这次事故就这么赔付。再简单介绍下其他险种:

4、全车盗抢险:要点是全车,光偷个备胎什么的盗抢险是不管的。理论上将哪怕你的车位上就剩下个后视镜,保险公司也不管赔。

5、玻璃险单独破碎险:要点:单独破碎,上起事故的风挡就是由车损险赔的。这个险种最常见的是高速上被大货车蹦起的石头子砸坏了玻璃,然后你又追不上肇事的货车(不建议去追,危险),这时候玻璃险赔。另外,各种灯具的损失不在此列。

6、恶意划痕或者什么油漆单独损坏:要点:恶意,单独。比如谁家的小孩子把你的前机器盖错当成了黑板,或者咱倒车的时候刮了消防栓,掉了漆,没有扳金的情况。

7、自燃:车子自己发神经着火了,要是邻居小孩拿火柴点了咱的车,保险公司可不管。

8、新增设备:这些设备不是车辆出厂时的,自己改装加装的,如果保险公司给保,费率一般和车损险的差不多;

9、涉水损失险:涉水行驶的时候,发动机进水了,这时候修发动机的费用由此来赔。注意:已经在水里熄火了,这时候如果你还在水里强行启动发动机造成的损失,很多公司是不给赔偿的。在水里不能打火这是常识了。

10、不计免赔险:一般来讲,各个险种都有不计免赔。这个险种我认为是根据保险原理(不得因保险得利)来设计的,保险一般都是按保险金额的80%赔付,如果想100%赔付,就需要上不计免赔。有点变相涨价的意思呵。

我们日常能用到的险种都列在面了,下面再列举其他一些险种,望文生意,就不再另加解释了:油污损失险,车辆重置险(全损换车),换件特约险,代步车费用险,随车行李险,异地损失险,车上货物责任险,货物掉落险,高尔夫球具险,精神损害险。

上面介绍的不能覆盖所有情况,比如无穷多的免赔,免责条款,比如大家都知道的酒后、逃逸、吸毒、没验车等等。不过一般的情况都可以应付了。 接下来说说费率条款:保监会在07年4月将保险费率统一成ABC三款,分别是按照人保A款、平安B款和太平洋C款为底版指定的,大多数保险公司都以这三种条款为依据;有个特例是天平保险(宣传是首家专业车险),从开业以来就一致使用自创的费率,看来来头不一般;再有就是07年下半年通过了三家保险公司电话直销的费率(平安一线通、人保直通车和大地电销),只适用与家庭自用车,费率比ABC三款低了不少,不过理赔方面的口碑还未得知。

最好谈谈大家经常讨论的一个问题:投保哪家保险公司好?就我的经验讲,投保哪家保险公司固然很重要,不过一个好的保险业务员要比保险公司更重要。如果大家对此话题有兴趣,我随后会把我的经验和体会和大家分享。

第19篇:车险查勘

关于夜班案件查勘

对于夜班案件,出现这几类案件的几率较大,中山泛华对于这类案件作一个总结及处理方法。

一、酒后驾驶:

针对酒后驾驶案件,电话联系客户时,部分客户会表现出口齿不清。酒后驾驶事故一般以单方事故较大损失,或追尾事故,或不规则行驶,且刹车痕迹较短或无刹车痕迹。到达现场后,观察其脸部,行为状态以及嗅觉感官,车内外是否有呕吐物,话语是否清晰等来判断客户是否酒后驾驶。

处理办法:到达现场后,判断出客户有酒后驾驶行为后,主副班配合好,确定驾驶员,并核对与报案信息是否相符,打开录音笔,与驾驶员单独问话,副班将其他随车人员引开,或者询问现场目击证人,寻找旁证。在对驾驶员进行询问问题时要确认驾驶员在出险前8小时内的活动情况,包括行程及饮食情况。(对客户所饮酒品,酒量和饮酒时间一定要精确量化)及出险后的处理方法。事故不分大小,单方双方要求客户报交警。在现场一定要等待交警到达现场处理,并把我司查勘员所发现的现场情况与交警进行交流,交流时要随身携带录音笔做好全程录音,并要求交警对客户做酒精测试。要求客户提供酒精测试报告。

二、故意制造二次碰撞:

事故出险车辆是否为老旧或进口车型,出险地点人烟稀少偏远地区,事故碰撞部位或受损部位附近有大量旧损,新旧碰撞痕迹明显能够区分,地上残留物无法拼凑完整,现场或有修理厂人员指导操作,现场客户情绪显得急躁,不稳定,不能准确描叙事故经过及事故后的反应,虚构的情节前后矛盾,没有条理,车辆碰撞位置明显为故意摆放,而非正常碰撞之后的位置,双方事故出现双方口吻不合一,客户不了解碰撞之后的反应等。

处理办法:到达现场后,对事故现场痕迹进行分析,判断后,找出疑点,与客户进行换位问话的方式,以提问的方式,让客户分析碰撞经过、产生的痕迹及碰撞残留物,找出客户表达前后的矛盾之处,围绕矛盾点击破客户的心理防线,以聊天的形式了解客户真实出险情况,本次事故的初衷,为什么当时未报保险及交警,正确引导客户正常案件的处理方法及理赔流程,让客户理解我们查勘的难处及不能受理的原因,待客户理解之后告知客户不予受理。如客户不理解或不讲理,坚持要赔偿,这种情况我们现场先不给客户明确答复,并要求客户报交警处理,由执法部门来处理。取证完成后向客户宣导事故当事人的法律责任,承担的法律后果,讲解清楚利弊关系。案件做好缓冲,待询问领导及相关技术人员,再给客户明确答复。整个过程做好全程录音,有必要做好笔录,并要客户签字确认。

三、虚构驾车肇事经历,顶替肇事司机承担责任的出险现场:

指无证驾驶保险车辆或酒后驾驶车辆的驾驶员在保险车辆发生事故后,找有合法驾驶资格人员顶替承

担责任及处理事故的现场。现场表现为顶包者不能详细描述事故经过,对车主及被保险人的情况(包括电话,姓名,特征,住址等)、车内物体存放及车上乘客乘坐位置不太清楚。 报案驾驶员与实际驾驶员驾驶时驾驶座的位置调整不合理,

处理办法:这类案件难度较大,现场不易发现掉包情形,查勘现场时要仔细,查找疑点,从现场的自称驾驶员描述的事故经过情况是否清楚、有条理,衣着,驾龄,神情,碰撞情况,现场车内人员的受伤情况,车内人员是否与车辆是否有碰撞等情况第一反应是否存在顶包嫌疑。如有嫌疑,主副班配合,主班询问驾驶员一些车辆的情况,包括被保险人,车主的电话,住址,驾车的去向,目的,时间等,抓住驾驶员表达前后矛盾之处,抓住驾驶员的对于案情不清楚的弱点。副班查勘员配合好主班,现场时带开其他随车人员,或者询问现场目击证人,侧面了解事故真实情况。现场要求客户报交警,并全程做好录音,做好笔录并要求客户签名确认。

四、违反装载规定车辆出险现场:

这类事故保险车辆违反了《道路交通安全法》中关于车辆装载的相关规定,导致事故的发生。这类事故车辆主要为营运车辆,现场表现出超高、超宽、超长、超重等情况。这类案件处理相对简单,判断违反装载规定是否是本次事故造成的主要原因,核对标的车的车载质量,核对是否超高、超宽、超长。现场做好测量工作,要求客户报交警处理,并要求提供地磅证明。全程做好录音,做好笔录并要求客户签名确认。

五、无驾驶证或年审过期后驾车:

指无车辆管理部门核发的合格驾驶证件的驾驶员或有驾驶证但没有经必要年审的驾驶员驾驶保险车辆时发生事故并造成损失的现场。这类现场处理较简单,查阅驾驶员的驾驶证,报案驾驶员与实际驾驶员相符,那么驾驶员则没有驾驶证,后者驾驶员驾驶证年审过期,这类案件容易演变成顶包案件。现场做好全程录音,做好笔录并要求客户签名确认。

六、停放被撞案件的处理

关于这此类案件查勘,首先要对事故性质的判断,查实事故原因,最后要指引清析;

此类案件处理办法:

一、事故分析和取证:

1、查勘时注意周围的环境,出险地点是否是小巷、繁华的马路、停车位、商场门口等来分析判断事故的发生的可能性;

2、对受损痕迹判断,是否有旧痕,碰撞痕迹的碰刮方向是否合理,现场地上是否有油漆或碰撞残留物,然后拍照取证;

3、寻找证人,如:走访周围的商店老板或附近居民,了解标的车是否经常停放在事故地点;如果是商场的车库、停车位要了解是否有监控视频,或有没保安看到等方面找切入口来取证;

4、了解标的车上次的出险时间、原因及碰撞部位,再以提问的方式让客户阐述上次的事故经过、是否已维修在哪家厂维修,还有是否已经索赔,然后结合本次事故来找破碇;

通过以上四点分析取证后,如果发现疑点,取证后需向客户说明不能受理的原因。如客户不理解或不

讲理,坚持要赔偿,那就要要求客户报交警或派出所处理,由执法部门一起介入调查取证。取证完成后向客户宣导事故当事人的法律责任,承担的法律后果,讲解清楚利弊关系。然后再引导客户在出险后的一个正确的处理办法及理赔流程,取得客户的理解。对于事故损失金额较大的不管事故是否存在疑点都要告知客户需报交警或派出所处理调查。

二、索赔指引:

1、对此类的案件一定要向客户解释清楚条款上面的内容,被保险机动车的损失应当由第三方负责赔偿的,无法找到第三方时,需扣免赔30%;

2、损失要告知客户能够追偿的先追偿,可通过交警或派出所等执法部门取证,追偿不到后再向保险公司索赔;

3、告知客户如果交警或派出所在保险公司赔付后找到了第三方,那损失就要由第三方赔偿,保险公司有权追回赔款。

第20篇:车险涨了

车险涨了、意外险涨了,现在轮到健康险涨价,3~4月将完成产品交替

2014-03-19 保护伞

从去年秋天起,一系列关于保险的新政策、新标准陆续出台,导致保险产品陆续涨价。一次又一次的抢购潮出现。我们来一起回顾一下。

2013年10月21日施行的机动车新车购置价有关规定,限制了保险公司对车辆折旧的比例,汽车商业险(一般叫“全保”)随即涨价不少,最高可达30%。

2013年6月,中国保险行业协会与中国法医学会联合制定的新版《人身保险伤残评定标准》发布,已沿用14年之久的 《人身保险残疾程度与保险金给付比例表》自2014年1月1日起被正式废止。

新标准进行了“扩容”。残疾等级设置,新标准由原来的7个等级34项增至10个等级281项,特别是新增加了原标准未包括的8至10级的轻度伤残保障100余项。

在新标准下,保险公司成本上升不少。举个案例,以“食指残缺”为了,旧标准7级残疾赔付保额10%,新标准下同样是7级残疾,但赔付比例变成40%,是旧标准的4倍。

新版意外险“意外”涨价50%

2013年11月26日保监会还发布了《中国人身保险业重大疾病经验发生率表(2006-2010)》,并宣布从2013年12月31日起,用于重疾险产品的法定准备金评估工作。多家寿险公司证实将在该表基础上研发新的重疾险产品,这意味着新产品将于2014年陆续上市。

重大疾病经验发生率是指按照保险合同约定的诊断标准而确认患重大疾病的概率,主要用于重大疾病保险产品的定价和准备金评估。长期以来,我国一直没有自己的疾病发生率表,重疾产品的定价和法定准备金评估,主要依靠保险公司提供的国外发生率数据。

重大疾病保险起源于1983年的南非,一经面世即受到广泛关注并迅速发展。1995年,重大疾病保险被引入中国市场,很快发展成为我国主要保障型险种之一。2012年,重大疾病保险实现保费收入406亿元,为近9000万人提供了1.6万亿元的重大疾病保障。

据了解,此次发布的重疾表共有5张表,包括6病种经验发生率男性表和女性表、25病种经验发生率男性表和女性表,以及恶性肿瘤、急性心梗、脑中风等3种主要重大疾病的单病种发生率参考表。整个编制过程历时两年,总计收集了7500万条的样本保单量和85万件理赔记录。专家认为,产品定价未来将更加科学。

记者从该经验表得出一些总结,

国人的重大疾病发病率明显高于世界平均标准。

主流大病的发病高峰比世界平均提前10岁到来。

国内每分钟就有6人确诊癌症。

男性大病死亡率高于女性。

全世界每3个癌症病人1个就是中国人。

新经验表在去年底正式启用,各人寿保险公司的新产品已经通过保监会审批,新产品将陆续上市。

此前,记者了解到部分公司新产品涨价48%,个别公司最高涨幅高达68%。人寿保险是长期保障产品,投保时将确定以后保费,若现在涨价势必将影响将来十年、20年、30年的交费标准。

记者特意走访几家保险公司了解具体情况。

以佛山平安保险为例,3月7日旧产品停售,新产品将在4月上市,平安保险一名销售经理透露产品平均升幅在35%左右。

记者又到2014年1月佛山2亿元保单的承保公司——新华保险,做了解。

一名陈姓销售经理向记者介绍他们一款热卖终身健康保险【健康福星】。他们叫“会长大的保险”该保险每年自动递增保额的3%。(当年投保保额10万元,每年固定递增3000元,直到终身)。

40岁时投保选择30年缴费,以10万初始保额计算,旧费率缴费为4290元,新费率为:5500,涨幅达28%。

该名陈姓销售经理还向记者展示了他们一款专业抗癌险的理赔资料。

赔案中显示一名顺德籍50岁女士投保其公司2份【康健吉顺】抗癌险,两年下来保费共4千多元,获得了17.4万元赔付。若客户日后继续需要癌症治疗,新华还将继续为客户理赔额,但是无需再交纳保费。(该客户赔付明细:癌症确诊金10万,化疗理赔金4万,手术理赔金2万,住院津贴保险金1.4万,总赔付金额17.4万元,并且免交余下保费)

可惜的是该份保障功能强,缴费少,一单多赔的专业抗癌险,同样在3月底退出市场。

车险反欺诈工作汇报
《车险反欺诈工作汇报.doc》
将本文的Word文档下载到电脑,方便编辑。
推荐度:
点击下载文档
相关专题
点击下载本文文档