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深圳保险业反欺诈工作机制

发布时间:2020-03-01 19:44:51 来源:范文大全 收藏本文 下载本文 手机版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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深圳保险业反欺诈工作机制

保险欺诈是一种假借保险名义或利用保险合同实施欺诈的违法犯罪活动。为组织深圳保险业深入开展反欺诈工作,打击保险欺诈犯罪,切实保护被保险人权益,营造良好的保险经营环境,提升保险业社会形象,根据中国保监会关于保险业反欺诈工作的相关精神,并结合深圳实际,特制定本工作机制。

一、指导思想

以保护保险消费者合法权益为出发点和落脚点,以维护正常市场秩序、防范化解欺诈风险为根本目的,组织动员各方力量,惩防并举,标本兼治,严厉打击保险欺诈违法犯罪行为,着力构建预防和惩治保险欺诈行为的长效机制,优化保险发展环境,提升保险业社会形象,促进保险业科学发展。

二、工作目标

加强深圳反保险欺诈组织体系的建设,建立健全防范保险欺诈风险的工作机制;建立深圳辖内行政执法和刑事执法的协作机制,严厉打击保险欺诈等违法犯罪行为;增强深圳保险机构反欺诈风险意识和社会责任,加强公司内控,提高保险公司经营管理水平;建立深圳辖内统一有效的反欺诈技术平台和数据库;加强保险宣传教育,适时发布反保险欺诈 1

工作动态,预防保险欺诈犯罪。

三、工作原则

一是统筹规划,稳步推进。深圳保险业在深圳保监局指导下,有计划、有步骤地开展反欺诈工作,充分发挥行业力量,建立信息共享机制,形成打击合力,解决单个保险公司开展反欺诈工作中存在成本不对等及信息不对称等问题,提升打击效果。

二是先易后难,由点及面。保险产品种类复杂,涉及行业众多,各产品面临的欺诈风险差别较大,在打击保险欺诈时,各保险机构应根据现有数据基础找准突破口,对某类产品或某个领域进行重点整治,然后逐步延伸至其他产品及领域。

三是惩防并举,务求实效。深圳保险业应加强与公安司法机关的联系,深化交流合作,借助外力打击保险欺诈,同时应加强公司内控,完善制度建设,从源头上减少欺诈案件发生率。

四是齐抓共管,社会监督。深圳保险业应逐步建立以保险监管部门为统领,保险公司和保险中介机构为主力,保险行业组织为纽带,保险消费者、社会组织、新闻媒体等多方参与的全方位反欺诈工作体系。

四、工作机制

深圳保险业反欺诈工作机制由深圳保监局稽查处牵头

2指导,保监局各处室予以配合,以保险机构为主体,强化协作,共同治理,相关工作机制如下:

(一)建立保险欺诈案件信息报送工作制度

深圳保监局指导深圳保险业建立保险欺诈案件指标体系,组织公司在日常经营管理过程中按照指标体系对案件进行筛选甄别。各公司应高度重视反保险欺诈工作,对于符合条件的案件或疑似案件,应当以专报形式直接报告至深圳保监局稽查处。各公司应简化案件信息报送的审核环节,注意案件报送工作的保密性。对于应报告而未报告或者在报告过程中未做好保密工作,特别是导致严重后果的,深圳保监局将依法处罚。

(二)建立案件定期分析机制

一是利用车险信息平台分析案件。深圳市保险同业公会应充分利用好车险信息平台,指定专人负责在车险信息平台中对赔案进行筛选,定期分析评估欺诈风险,并将疑似欺诈案件信息以专报形式直接报送深圳保监局稽查处。深圳保监局将组织开发理赔监管系统,加强对保险欺诈风险的防范。二是建立定期案情分析会议制度。定期组织行业就保险理赔与反欺诈工作进行交流,对常见的案件形式、作案手法进行分析,研究提出保险业的应对方法。

(三)建立联合打击机制

建立与深圳市公安部门(包括公安分局、派出所、市经

3侦局及市交警局等)的联系制度,针对不同的案情,分别将案件移交给不同的公安部门查处。针对保险欺诈工作,深圳保险业将与公安经侦部门建立联合打击机制,签署合作协议,明确合作的范围及双方的职责与权限;建立联席会议制度,定期交流信息、剖析案例;并构建快速反应通道,简化案件及信息移交流程,提高案件侦破效率。各保险机构应根据工作需要建立与当地公安分局、派出所的联系制度,发现员工、营销员或其他社会人员、单位涉嫌保险欺诈的,应及时向当地公安部门报案,并配合公安机关调查。对涉嫌保险诈骗、证据尚待进一步核实的,保险公司应积极收集整理相关线索,及时向深圳保监局报告,由深圳保监局汇总、串并案后,定期向公安经侦部门集中移送。

(四)建立案件信息共享及风险预警机制

一是建立深圳保险业黑名单制度。记录已被公安司法部门立案查处的相关标的、涉案人员、电话号码等关键信息,建立深圳保险业黑名单制度,以合适的方式在全行业内实现信息共享。二是发布高风险案件信息。根据车险信息平台提取的数据,以及公司上报的信息等,建立深圳保险业高风险欺诈案件数据库,记录多次出险车辆及驾驶员、涉嫌参与欺诈的电话号码、修理厂、查勘员、业务员等重要信息,以供公司查询或适时向行业发布,提示各公司在承保理赔过程中防范风险。

(五)建立宣传教育机制

与深圳新闻媒体建立宣传合作机制。一方面要加强对保险消费者的教育,突出反欺诈工作的目的是保护被保险人合法权益,通过设立举报电话、制定举报奖励办法等方式,引导和鼓励社会公众积极参与保险反欺诈工作;另一方面要加强对保险欺诈行为的警示,利用新闻媒体适时发布保险反欺诈工作动态,宣传反欺诈工作业绩,对典型案例进行宣传,对保险欺诈法律后果进行警示,以期在社会上产生震慑作用,使图谋欺诈者望而生畏,预防保险欺诈犯罪。各保险机构、保险中介公司在开展消费者教育工作中要结合公司特点、业务性质等,并利用自身便利条件开展反欺诈的警示宣传教育。深圳市保险同业公会、深圳市保险中介行业协会应积极组织会员单位开展反欺诈的公益宣传。

(六)建立完善反保险欺诈内控机制

保险公司和保险中介机构应加强和完善内控制度,设立专门的部门或指定内设机构作为反欺诈职能部门,将防范欺诈风险有机地嵌入日常经营管理的全过程,建立健全防范欺诈风险的培训制度、欺诈举报制度、防范各类内部欺诈的制约制度和问责整改制度,强化内部控制在反欺诈方面的有效性,提升公司经营管理水平,从制度上、从源头上预防和控制保险欺诈犯罪。

保险业反欺诈.

反欺诈

理赔反欺诈专项工作

###反欺诈管理办法

信用卡反欺诈

社会保险反欺诈

反欺诈提示

保险欺诈现状及反保险欺诈机制建设的思考

反违章工作机制

反违章工作机制

深圳保险业反欺诈工作机制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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