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环保局行政处罚案件查处工作汇报(精选多篇)

发布时间:2020-04-05 05:12:02 来源:工作汇报 收藏本文 下载本文 手机版

推荐第1篇:案件查处工作总结

某县煤焦及矿产领域

反腐败专项斗争集中整治阶段案件查处

工 作 总 结

煤焦及矿产领域反腐败专项斗争开展以来,我县始终把案件管理工作作为专项斗争的突破口,以查办煤焦及矿产领域“十类腐败案件”为重点,加大案件查办工作力度,特别是专项斗争进入集中整治阶段后,深刻认识到案件查办工作既是专项斗争进一步深入推进的重点,又是全力攻坚的难点,从而做到了明确思路,精心筹划,加强领导,充实力量,改进方法,创新机制,通过采取“23456”措施,案件管理工作扎实推进,取得了积极成效。

一、案件查处工作进展情况

我们通过合并机构、充实人员、增加经费等措施强化专项办案件管理组,将把案件查处工作贯穿集中整治阶段的全过程,通过接受群众举报、排查线索、企业解剖等多渠道查办典型案件,从严从重处理涉案人员。截止目前,累计摸排出案件线索31条,立案23起,办结案件23起,处理当事人23人,其中典型案件7件,处理干部7人。

二、主要做法和措施

1、发挥“两个作用”,推动专项斗争深入开展。一是发挥案件查办的震慑作用,通过查办了几起典型案件,并以适当方式进行公布,以警示干部,教育群众。如:自查自纠阶段国家干部开办碎石厂违规占地及非法生产案和集中整治阶段交警队查车收黑钱、放黑车违法违纪案件等典型案件,县煤焦办严查快处,极大震慑了违法违纪分子,为其它案件的突破和专项斗争的顺利推进起到了积极的促进作用。二是发挥案件查办的治本作用,注重发现和总结案件发生的特点、规律,查找体制机制和制度上的漏洞和问题,分析原因,总结经验,提出建议。如:通过对企业办理相关手续的查处,发现我县企业存在手续审批时间倒置的问题。例如林业手续本是林地采矿和碎石厂的前置手续,但许多碎石厂都没有办理林业许可手续。经过深入查找问题,我们向县专项斗争领导组提出建议,出台相关规章制度,规范了职能单位办理证照等手续的行为。

2、通过“三个倾斜”,强化案件管理组职能。一是办案力量向专项办倾斜。通过专项办各工作组的合并、重组,案件管理组工作人员由原来的3人增加到8人,如果阶段性工作力量不足,还可及时从县纪委监察局其他科室抽调力量,突击查办;二是办案装备向专项办倾斜。县纪委的办案装备,首先考虑专项办办案需要,先后配备了办案交通工具,适当增加了办案经费;三是查办职责向专项办倾斜。专项斗争中,县纪委监察局授予案件管理组直接对煤焦及矿产领域腐败案件进行初核和调查的职责,以简化案件审批环节,提高办案效率。

3、完善“四项制度”,保障案件查办进度。一是完善和执行反腐败联席会议制度,定期研究解决案件管理工作中遇到的困难和问题;二是建立多部门联合办案协作制度,成立了由县专项办牵头,公、检、法、财政、税务、审计等部门专业人员组成的联合办案协作组,充分发挥各部门在查办案件中的职能作用,对大案要案通过凝聚办案合力,实现信息共享,加快案件程序流转,提高办案效率。三是建立工作进度通报制度,案件查办进度在按要求报市专项办的同时,要求县纪委信访室、相关职能部门纪检组、监察室每日向案件管理组电话报告当日接受案件线索举报情况;案件管理组每周一向专项办领导汇报上周案件查办进展情况;每月县专项斗争领导组召开案件查处通报会,分析当月案件查处情况,协调解决工作中遇到的重大问题。四是建立案件查办责任追究制度。将案件查办任务分解到管理组人头上,工作完成情况纳入本人年终考核内容,对承办分解任务工作不积极、领导不得力、成效不明显,乃至执法(纪)违法(纪)的工作人员,对其进行通报批评并追究相关责任;对相关部门工作人员,不主动配合案件查办、乃至通过各种手段干扰和阻挠案件查处的,视情节轻重对其进行诫勉谈话、责令其公开检讨直至给予相应的党政纪处分。

4、增强“五种意识”,提高办案质量。通过专项办集中学习和在县廉政教育基地培训等方式,提高案件查办人员五种意识,一是大局意识,充分认识案件查办在专项斗争工作乃至全县经济社会发展格局中的重要性,提高工作的积极性和主动性;二是责任意识,通过熟悉业务,提高工作能力,改进工作作风,以热情态度接访,铁面无私办案,恪尽职守履职。三是紧迫意识,发扬只争朝夕的精神,抓紧时间、集中精力、提高效率,高标准高质量完成各项工作;四是政策意识,严格把握专项斗争自查自纠阶段和集中整治阶段的政策界限,严格执行现行的党纪、政纪、法律法规的规定,做到认定处理案件实事求是、不偏不倚、客观公正;五是纪律意识,要求每个案件从初核、立案、调查到结案都必须按照案件审批规定程序,严格履行审批手续。要坚持文明办案、安全办案,规范案件调查取证,严格依法收集证据,确保办案质量。

5、采取“六种方法”,摸排案件线索。一是驻局包点,捕捉线索。我们从专项办指定专人入驻专项斗争重点单位和部门,实行包点负责制,包点人员通过对所包单位集中整治工作进行业务指导和进度督导中捕捉案件线索;二是信访排查,筛选线索。县专项办共受理群众信访举报件32件次,在认真筛选的基础上,分析排查出25件有效案件线索。三是申报约谈,发现线索。我们要求涉及煤焦矿产领域行政审批许可、资源价款和税费征收、资金批拨、复工复产验收等重点环节的单位进行主动申报,对具体承办人、科室负责人、分管领导和单位“一把手”采取集体约谈和重点单独约谈相结合的方式,令其主动交代案件线索。通过约谈,查清落实案件线索12条。四是畅通渠道,扩大线索。通过县电视台向全县公告《关于对煤焦及矿产领域八个方面违法违纪问题实行有奖举报的通知》,并向社会公布举报电话及网上举报邮箱,对举报问题经查属实的,给予举报人500—5000元的奖励,对举报人施行严格保密制度。五是解剖企业,深挖线索。如:我们对全县粘土砖行业实行整体解剖,深挖出非法收取粘土砖厂工资保证金一案,目前已立案1人,核查1人,案件正在查处中。对石料场解剖时,深挖出安监、公安、电力部门主要负责人失职渎职案,目前案情已查清,正在研究处理阶段。六是以案带案,拓展案件线索。如:我们查处执法人员检查煤焦运输车辆时“放黑车、收黑钱”案,对其作出辞退处理的同时,以案带案,牵出乱作为案,分别对二人作了行政降级处分。

明年工作中,我们将继续坚持对违纪违规人员的高压态势,再接再厉,使摸排出的案件线索做到件件有落实;把案件查办工作延伸到第三阶段,严厉惩处有令不行、有禁不止、制度流于形式等违法违纪行为。

某县煤焦及矿产领域反腐败

专项斗争领导组办公室

二○○九年十二月二十五日

推荐第2篇:行政处罚查处分离制度

哈密市环境保护局行政处罚

查处分离管理制度

第一章 总则

第一条 为规范环境行政处罚,提高办案质量,保证公平、公正、公开执法,切实维护行政相对人的合法权益,根据《中华人民共和国行政处罚法》和《环境行政处罚制度》的有关规定,结合我局工作实际,制定本制度。

第二条 本制度所指查处分离,是指对环境执法的立案和调查、审核和决定、执行等执法职能进行相对分离,使执法权力分段行使,执法人员相互监督、相互协调、相互制约的工作制度。

环境监察大队负责环境违法行为立案、调查、相关文书送达和执行相关工作,监察大队应对案件材料的真实性、可靠性、合法性负责。

依法行政办公室负责案件的审核、处理及申请人民法院强制执行,依法行政办公室应对整个案件质量负责。

其他环境执法机构的行政处罚暂不适用本制度,案件结案后应按规定向依法行政办公室及时备案。

第三条 本制度适用于一般程序处理的行政处罚案件。 第四条 依法行政办公室原则上不能少于两人,组成人员不能交叉任职。监察大队的调查和执行人员不得为相同人员。监察大队和依法行政办公室的分管局长不得为同一人。

第五条 监察大队、依法行政办公室应建立健全案件移送、结案、销案登记制度,对案件相关信息进行登记存档。

第二章 案件调查

第六条 监察大队应对涉嫌违反环境保护法律、法规和规章的违法行为进行初步调查,并在7个工作日内决定是否立案。重大案件立案应报主管局长或局长批准。

第七条 监察大队依法运用简易程序处理的案件,可以依法当场作出行政处罚决定,并在决定之日起3个工作日内报依法行政办公室备案。

第八条 监察大队除收集违法事实的证据外,还应查明违法情节轻重的相关事实,并调取相关证据。主要内容包括:

(一)违法行为发生的时间、地点、责任主体、单位名称、组织机构代码、法定代表人姓名等相关信息。

(二)违法行为所造成的环境污染、生态破坏程度及社会影响:

1、排放量、转移量大小及违法持续时间;

2、造成环境污染程度及损失;

3、是否严重干扰他人,或者引起群体上访,长期不能妥善解决。

(三)当事人的过错程度:

1、是否为流域、行业内环境问题突出的单位;

2、故意违法还是过失违法;

3、接受调查时,是否隐瞒实情;

4、是否积极配合,法律法规规定应予并罚的除外。

(四)违法行为危害的具体对象:

1、是否属于本市重点保护的流域、区域;

2、违法行为是否发生在水源保护区、自然保护区、风景名胜区或者其它环境敏感区。

(五)当事人是否同时有改正违法行为的态度和所采取的改正措施及效果:

1、是否主动中止违法行为;

2、是否采取清洁生产或者循环经济等措施,使得污染物能得到相应削减;

3、是否有主动缴纳罚款的态度。

(六)违法行为的具体方式或者手段。

(七)当事人是初犯还是再犯。

(八)当事人其他违法行为。

(九)自由裁量权规定的其它需要调查的事实及相关证据。

第九条 对违法案件场所和物品进行检查,应当全面、公正、客观、详细制作现场检查(勘验)笔录,并附行政处罚卷宗中存档。

第十条 有必要进行抽样或者封存处理的证据,应当制作取样记录,应当详细记录抽样或者封存处理的过程,参加取证的人员应在取样记录上签字。

第十一条 监察大队对需要监测的违法行为应组织监测,样品污染因子分析要全面。

第十二条 案件调查取得的书证、物证、视听材料、证人证言、勘验笔录、当事人陈述、鉴定结论等证据应具有客观性、关联性和合法性,且确实充分,具有足够的证明力。

第十三条 监察大队应依据相应的法律条款、行政处罚自由裁量权规定,给出应予何种处罚及从轻、从重的建议。

第十四条 对已经立案的案件,根据新情况发现不符合立案条件的,监察大队应填写撤销案件审批表,报分管局长或局长批准撤销案件。

第十五条 自立案之日起,监察大队应在1个月内完成案件调查。

第三章 审核决定

第十六条 调查终结后,监察大队应将所收集的全部案件材料移送依法行政办公室,移交案件材料应填写案件移送单。

第十七条 依法行政办公室审核案件的主要内容包括:

(一)本机关是否有管辖权;

(二)违法事实是否清楚;

(三)证据是否确凿;

(四)调查取证是否符合法定程序;

(五)是否超过行政处罚追诉时效;

(六)适用依据和给予处罚前的建议是否合法、适当。

第十八条 依法行政办公室审查认为违法事实不清、证据不充分或者调查程序违法的,应退回监察大队重新调查,补充证据。监察大队应当在7日内完成补充调查取证或重新调查取证,补证次数不多于2次。

依法行政办公室原则上不得进行证据收集等调查工作。

依法行政办公室审查时发现当事人有其他违法行为的,应告知监察大队,监察大队应予立案、调查。

第十九条 送达告知书前,当事人自愿放弃陈述、申辩权力,并积极主动接受行政处罚的,在填写《放弃权利申请书》后,处罚告知书、听证告知书和处罚决定书可以同时做出并送达,当事人可以同时缴纳罚款。

第二十条 当事人在规定期限内陈述申辩的,依法行政办公室应对其陈述申辩记录在案,并及时对其内容进行审查,决定是否予以采纳采信,对不予采信的,应说明理由。

第二十一条 依法行政办公室审查终结后,应按自由裁量权的规定,依法提出处理意见。给予较大数额罚款的行政处罚告知书、决定书应报分管局长或局长审批,对情节复杂、重大环境违法行为或给予较重处罚的应经分管局长或局长批准提交本局行政处罚办公室组织集体讨论决定。

依法行政办公室亦可以在本局分管局长或局长授权的范围内决定下达行政处罚告知书、通知书。

依法行政办公室负责人认为有必要时,可以组织依法行政办公室对案件集体讨论。

当事人对行政处罚决定有疑问的,依法行政办公室应予以解答。

第二十二条 依法行政办公室自收到监察大队有关调查材料之日起,应在1个月内作出处罚决定。补充调查的,自补充调查终结之日起计算。

第二十三条 环境行政处罚案件应自行政处罚案件立案之日起的3个月内作出处罚决定。

第四章 案件执行

第二十四条 处罚文书应由监察大队的执行人员在宣告后当场交付当事人。当事人不在场,应当在7日内按规定程序送达。送达回证应于送达后2日内交由依法行政办公室存档。

第二十五条 处罚案件的执行应坚持全面实际履行的原则,杜绝协商执行、变相执行或多头执行、乱执行、执行不到位等行为发生。

第二十六条 当事人确有经济困难,需要延期或者分期缴纳罚款的,应当向依法行政办公室提出书面申请,依法行政办公室在调查核实后,提出处理意见,报分管局长或局长批准执行。

第二十七条 当事人在行政处罚决定书规定的履行期限内拒不履行行政处罚决定,又不申请行政复议和行政诉讼的,监察大队应将案件的执行情况告知依法行政办公室,由依法行政办公室申请人民法院强制执行,监察大队应配合人民法院进行强制执行相关工作。

第二十八条 办理行政处罚案件,实行罚缴款分离制度。对当事人缴纳的罚没款项,由当事人到指定代收银行直接向财政专户缴纳,由依法行政办公室出具财政统一印刷的罚没款专用收据。

监察大队不得直接收缴当事人罚没款项(简易程序处罚除外),依法行政办公室应将罚没收据附行政处罚卷宗存档。

第五章 监督和问责

第二十九条 市局政策法规处负责对全市行政处罚工作情况进行监督检查。各依法行政办公室应当在结案后20日内将案件报市局政策法规处备案。

第三十条 各执法部门应建立健全行政处罚案件公示、公开制度,接受公众和社会对行政处罚案件的监督。

第三十一条 市局政策法规处通过接受当事人的申诉或者通过备案审查等途径,发现各执法部门的行政处罚决定未正确运用自由裁量权的,应按照相关规定责令纠正并予以通报。

第三十二条 违法实施行政处罚,有下列情形之一的,由上级行政机关或者有关部门责令改正,可以对直接负责的主管人员和其他直接责任人员依法给予行政处分:

(一)该立案不立案的、不该撤案撤案的;

(二)没有法定的行政处罚依据的;

(三)违反法定的行政处罚程序的;

(四)擅自改变行政处罚种类、幅度的;

(五)其他依法应予以追究责任的。

第六章 附则

第三十三条 本制度有关期间的规定,除注明工作日(不包含节假日)外,其他期间按自然日计算。

期间开始之日,不计算在内。期间届满的最后一日是节假日的,以节假日后的第一日为期间届满的日期。期间不包括在途时间,行政处罚文书在期满前提交的,视为在有效期内。

第三十四条

未作规定的其他事项,适用《行政处罚法》、《罚款决定与罚款收缴分离实施制度》、《环境保护违法违纪行为处分暂行规定》等有关法律、法规和规章的规定。

推荐第3篇:环保局行政处罚工作情况总结

...环保局行政处罚工作情况总结

根据《关于报送环境行政处罚工作情况和填报环境行政处罚案件信息的函》(换办函[2010]...号)要求,我局对2011年行政处罚工作情况先总结如下:

1.基本情况

...环保局行政处罚工作实行案件调查取证与审查审核相分离的原则:由局纪检法制室负责对全局环境保护行政处罚案件进行审查、督查并统一管理;由局监察中队负责各辖区内行政处罚案件的调查取证。

2.2011年案件办理情况

...环保局2011年行政处罚案件立案30起,结案30起:其中26起因建设项目久试生产未验收而立案,后经及时纠正其违法行为,申请市局验收合格后,结案;另外4起被处罚单位按照规定纠正其违法行为,纪检法制室严格执行“两告知一签字”的制度,督查缴纳罚款

9.3万元。

2011年未出现一起因听证和申请法院强制执行的案件。

3.《环境行政处罚办法》等规章制度的贯彻执行情况

在案件的执行过程中,...环保局认真执行《环境行政处罚办法》、《..省人民政府关于规范行政处罚裁量权的若

干意见》(..[2008]...号)等规章制度,严格审查审核,所有的行政处罚决定书均由局主要负责人签字,并按要求上报县优化办备案。

4.存在的问题及整改情况

我局在实施行政处罚工作中还存在一些不足,主要表现在:一是行政处罚自由裁量权的使用尚不够规范,相同或类似案件的处罚幅度存在不一致的现象;二是执法文书的书写字迹不够工整,案卷装订还不规范。

针对上述不足,我局将要督促执法人员加强学习,进一步规范执法行为,合理使用自由裁量权,严格贯彻落实执法责任制和责任追究制,全面提高执法效能。

推荐第4篇:农资案件查处指南

农资案件查处指南

为了指导基层依法查办农资市场违法案件,对农资市场监管中常见的四大类10种违法行为进行了系统梳理,希望对基层办案人员有所帮助。农资经营者的其他违法行为(如不正当竞争、虚假违法广告、商标侵权、合同违法等),可依据相关法律法规查处。

目 录

一、主体资格类案件

1、无照从事农资经营

2、改变登记事项或者超经营范围经营农资

二、农资质量类案件

3、生产经营假、劣种子

4、农机质量违法

5、《产品质量法》禁止的四种农资质量行为

三、农资包装和标签类案件

6、种子标签违法

7、一般农资产品标识违法

四、经营者自律类案件

8、不按规定制作、保存种子经营档案

9、不按规定建立、保存农机销售记录

10、不按规定建立健全索证索票等自律制度

一、主体资格类案件

1、无照从事农资经营

调查取证要点:调取经营场所证据,制作现场检查笔录,拍摄经营现场照片,收集经营的帐册、单据、台帐及对外的合同、信函、结算发票等,对经营人员进行询问,对经营活动进行调查核实(即印证),对当事人进行询问调查。

1 询问调查主要集中在以下几个方面:一是对我们收集的证据(帐册、单据、台帐)进行固定和串联,对我们制作的现场检查笔录、现场照片进行固定和串联;二是对经营活动进行调查核实情况;三是就从事农资经营活动的资金投入、收益分配、风险责任的承担以及从事农资经营活动的形式与名义进行询问了解。

法律适用:《无照经营查处取缔办法》、《公司登记管理条例》、《个人独资企业登记管理办法》、《合伙企业登记管理办法》、《企业法人登记管理条例》、《城乡个体工商户管理暂行条例》(今年11月1日以后为《个体工商户条例》,下同)等。

关于《无照经营查处取缔办法》第14条第2款规定“对于无照经营行为的处罚,法律、法规另有规定的,从其规定”的理解和适用,《食品安全案件查处指南》中已作界定,此处不再重复。

2、改变登记事项或者超经营范围经营农资

调查取证要点:当事人已核准的登记事项(包括已核准的经营范围),实际的登记事项情况(包括实际经营范围和商品),收集经营的帐册、单据、台帐,收集是否进行行政指导警示及逾期不改的证据,对经营人员进行询问以了解经营情况,对经营活动进行调查核实,制作现场检查笔录,拍摄经营现场照片。

法律适用:(1)对擅自经营不需要许可的项目的,根据当事人的组织形式,分别依据《公司登记管理条例》、《合伙企业登记管理办法》、《个人独资企业登记管理办法》、《城乡个体工商户管理暂行条例》等规定进行处罚。(2)企业超范围经营许可审批项目的(如农药、主要农作物种子),可依据《企业经营范围登记管理规定》第15条和《无照经营查处取缔办法》定性处罚。

二、农资质量类案件

3、生产经营假、劣种子

定性依据:《种子法》第46条:“禁止生产、经营假、劣种子。

2 /下列种子为假种子:

(一)以非种子冒充种子或者以此种品种种子冒充他种品种种子的;

(二)种子种类、品种、产地与标签标注的内容不符的。/ 下列种子为劣种子:

(一)质量低于国家规定的种用标准的;

(二)质量低于标签标注指标的;

(三)因变质不能作种子使用的;

(四)杂草种子的比率超过规定的;

(五)带有国家规定检疫对象的有害生物的。

处罚依据:《种子法》第59条:“违反本法规定,生产、经营假、劣种子的,由县级以上人民政府农业、林业行政主管部门或者工商行政管理机关责令停止生产、经营,没收种子和违法所得,吊销种子生产许可证、种子经营许可证或者营业执照,并处以罚款;有违法所得的,处以违法所得五倍以上十倍以下罚款;没有违法所得的,处以二千元以上五万元以下罚款;构成犯罪的,依法追究刑事责任。”

4、农机质量违法

定性依据:《农业机械安全监督管理条例》第17条:“禁止生产、销售下列农业机械:

(一)不符合农业机械安全技术标准的;

(二)依法实行工业产品生产许可证管理而未取得许可证的;

(三)依法必须进行认证而未经认证的;

(四)利用残次零配件或者报废农业机械的发动机、方向机、变速器、车架等部件拼装的;

(五)国家明令淘汰的。

处罚依据:《农业机械安全监督管理条例》第46条:“生产、销售利用残次零配件或者报废农业机械的发动机、方向机、变速器、车架等部件拼装的农业机械的,由县级以上质量监督部门、工商行政管理部门按照职责权限责令停止生产、销售,没收违法所得和违法生产、销售的农业机械,并处违法产品货值金额1倍以上3倍以下罚款;情节严重的,吊销营业执照。”

5、《产品质量法》禁止的四种农资质量违法行为

(1)生产、销售不符合保障人体健康和人身、财产安全的标准

3 和要求的工业产品。(第49条)

(2)掺杂、掺假,以假充真、以次充好,以不合格产品冒充合格产品。(第50条)

(3)销售国家明令淘汰并停止销售的产品。(第51条)

(4)销售失效、变质的产品。(第52条)

(5)伪造产地,伪造或者冒用他人的厂名、厂址,伪造或者冒用认证标志等质量标志。(第53条)

特别提示:关于农药质量违法案件,只有《农药管理条例》没有规制的违法行为,工商部门才能依据《产品质量法》予以查处。假农药、劣质农药案件工商部门均无权查处。

三、农资包装和标签类案件

6、种子标签违法

定性依据:《种子法》第35条:“销售的种子应当附有标签。标签应当标注种子类别、品种名称、产地、质量指标、检疫证明编号、种子生产及经营许可证编号或者进口审批文号等事项。标签标注的内容应当与销售的种子相符。销售进口种子的,应当附有中文标签。销售转基因植物品种种子的,必须用明显的文字标注,并应当提示使用时的安全控制措施。”

处罚依据:《种子法》第62条:“违反本法规定,有下列行为之一的,由县级以上人民政府农业、林业行政主管部门或者工商行政管理机关责令改正,处以一千元以上一万元以下罚款:

(一)经营的种子应当包装而没有包装的;

(二)经营的种子没有标签或者标签内容不符合本法规定的;

(三)伪造、涂改标签或者试验、检验数据的。

7、一般农资产品标识违法

定性依据:《产品质量法》第27条:“产品或者其包装上的标识必须真实,并符合下列要求:

(一)有产品质量检验合格证明;

(二)有中文标明的产品名称、生产厂厂名和厂址;

(三)根据产品的特点

4 和使用要求,需要标明产品规格、等级、所含主要成份的名称和含量的,用中文相应予以标明;需要事先让消费者知晓的,应当在外包装上标明,或者预先向消费者提供有关资料;

(四)限期使用的产品,应当在显著位置清晰地标明生产日期和安全使用期或者失效日期;

(五)使用不当,容易造成产品本身损坏或者可能危及人身、财产安全的产品,应当有警示标志或者中文警示说明。裸装的食品和其他根据产品的特点难以附加标识的裸装产品,可以不附加产品标识。”第28条:“易碎、易燃、易爆、有毒、有腐蚀性、有放射性等危险物品以及储运中不能倒置和其他有特殊要求的产品,其包装质量必须符合相应要求,依照国家有关规定作出警示标志或者中文警示说明,标明储运注意事项。”

处罚依据:《产品质量法》第54条:“产品标识不符合本法第27条规定的,责令改正;有包装的产品标识不符合本法第27条第(4)项、第(5)项规定,情节严重的,责令停止生产、销售,并处违法生产、销售产品货值金额百分之三十以下的罚款;有违法所得的,并处没收违法所得。”

四、经营者自律类案件

8、不按规定制作、保存种子经营档案

定性依据:《种子法》第36条:“种子经营者应当建立种子经营档案,载明种子来源、加工、贮藏、运输和质量检测各环节的简要说明及责任人、销售去向等内容。/一年生农作物种子的经营档案应当保存至种子销售后二年,多年生农作物和林木种子经营档案的保存期限由国务院农业、林业行政主管部门规定。”

处罚依据:《种子法》第62条第(4)项:“违反本法规定,有下列行为之一的,由县级以上人民政府农业、林业行政主管部门或者工商行政管理机关责令改正,处以一千元以上一万元以下罚款:

(四)未按规定制作、保存种子生产、经营档案的”。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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9、不按规定建立、保存农机销售记录

定性依据:《农业机械安全监督管理条例》第14条:“农业机械销售者对购进的农业机械应当查验产品合格证明。对依法实行工业产品生产许可证管理、依法必须进行认证的农业机械,还应当验明相应的证明文件或者标志。农业机械销售者应当建立销售记录制度,如实记录农业机械的名称、规格、生产批号、供货者名称及联系方式、销售流向等内容。销售记录保存期限不得少于3年。”

处罚依据:《农业机械安全监督管理条例》第47条:“农业机械销售者未依照本条例的规定建立、保存销售记录的,由县级以上工商行政管理部门责令改正,给予警告;拒不改正的,处1000元以上1万元以下罚款,并责令停业整顿;情节严重的,吊销营业执照。”

10、不按规定建立健全索证索票等自律制度

定性依据:《农业生产资料市场监督管理办法》第9条:“

(一)农资经营者应当建立健全进货索证索票制度,在进货时应当查验供货商的经营资格,验明产品合格证明和产品标识,并按照同种农资进货批次向供货商索要具备法定资质的质量检验机构出具的检验报告原件或者由供货商签字、盖章的检验报告复印件,以及产品销售发票或者其他销售凭证等相关票证;

(二)农资经营者应当建立进货台账,如实记录产品名称、规格、数量、供货商及其联系方式、进货时间等内容。从事批发业务的,应当建立产品销售台账,如实记录批发的产品品种、规格、数量、流向等内容。进货台账和销售台账,保存期限不得少于2年;

(三)农资经营者应当向消费者提供销售凭证,按照国家法律法规规定或者与消费者的约定,承担修理、更换、退货等三包责任和赔偿损失等农资的产品质量责任。

处罚依据:《农业生产资料市场监督管理办法》第15条:“农资经营者违反本办法第9条规定的,由工商行政管理部门责令改正,处1000元以上1万元以下的罚款。”

推荐第5篇:违法案件查处情况汇报

违反”一法一办法”案件查处情况

我办在2010年以来的**执法工作中,做到了严格执行行政执法人员资格管理制度,组织开展执法人员专业法律知识的培训,依法更换了执法证,并经省法制办审核备案。

整合和加强执法力量,以联合执法和直接查处的方式对违法工程进行查处;对未办理**相关手续或未缴纳**费的工程进行案卷审查和现场审查,对工程违法事实进行记录和整理。并做好依法立案,制作执法案卷,按时下达、及时归档,对已经到期的案卷及时送往法院申请强制执行。

2010年以来,我办依法查处违法工程五余件,按时递交法院申请强制执行,共执行收缴**费**万元。

推荐第6篇:路政案件查处工作制度

路政案件查处工作制度

(一) 为有效查处各种路政案件,规范办案程序,提高办案效率,

保护高速公路的路产路权,维护高速公路的合法权益,特制定本制度。

(二) 路政案件查处原则:坚持以事实为依据,以法律为准绳,

实事求是,依法办案,应处不怠,应收不漏。

(三) 路政案件查处依据:《中华人民共和国公路法》、《中华

人民共和国行政处罚法》、《中华人民共和国公路管理条例》、《中华人民共和国公路管理条例实施细则》、《路政管理规定》、《山西省公路管理条例》、《山西省高速公路管理暂行办法》、《交通部交通行政处罚程序规定》、《山西省高速公路路产损坏赔偿收费标准》等。

(四) 路政案件的分类:

路政案件按照违法行为所承担的法律责任可分为路产赔(补)偿案件和行政处罚案件;路产赔(补)偿案件按照造成的损失和后果可分为简易案件、一般案件、重大案件、特大案件。简易案件:路产损失金额在1000元以下的案件;

一般案件:路产损失金额在1000元至10000元(不含10000元)的案件;

重大案件:路产损失金额在10000元至50000元(不含50000元);

特大案件:路产损失金额在50000元(含50000元)的案件

以上;

(五) 路政案件的查处必须由两名以上路政执法人员共同执行,

严格遵守办案程序,办案文书要加盖“路政专用章”、“行

政处罚专用章”及办案人员章(签名),使用法定文书和

省财政厅统一制作的专用票据。

(六) 公路赔(补)偿案件查处程序

简易程序:路产损坏事实清楚,证据确凿充分,赔偿数额较小且当事人无争议的,可当场处理,其程序为:

1.向当事人出示执法证件,表明身份。

2.说明理由,告知当事人有权作出陈述和申辩。

3.听取当事人的陈述和申辩意见。

4.制作、送达《公路赔(补)偿通知书》

5.收取公路赔(补)偿费,出具收费凭证。

6.报路政管理部门备案。

一般程序:除按简易程序可以当场处理的公路赔(补)偿费案件外,处理公路赔(补)偿案件应按下列程序进行:

1.立案。

2.调查取证。

3.听取当事人陈述、申辩和听证。

4.制作并送达《公路赔(补)偿通知书》。

5.收取公路赔(补)偿费。

6.出具收费凭证。

7.结案。

(七) 路政处罚程序

实施路政处罚的程序按照《交通行政处罚程序规定》办理。

(八) 路政案件的查处实行逐级上报审批的原则。简易案件由路

政巡查人员当场查处,报队部备案;一般案件由案件查处

员组织查处,大队长审批。案件查处员在办案过程中遇有

情况复杂、争议较大、社会影响严重、当事人申请减免等

特殊案件时,应在调查取证后,由业务办公室提出拟处罚

(理)意见,报大队会审后查处。重特大案件应在调查取

证后,上报局路政处审核批准后查处。

(九) 调查取证应当询问当事人及证人,制作调查笔录,需要进

行现场勘验或者鉴定的,还应当制作现场勘验报告或者鉴

定报告。

(十) 办理公路赔(补)偿案件涉及路政处罚的,可以一并进行

调查取证,分别进行处理。

(十一) 路政案件违法行为结果发生地涉及两个管辖区域,或

对管辖有争议的报局路政处处理。

(十二) 案件查处人员要将结案的路政案件按规定及时立卷、

归档。

(十三) 路政管理人员必须严格执法、秉公办案,对违反规定

滥用职权、玩忽职守、越权办案或敲诈勒索、徇私舞弊的

人员构成犯罪的移交司法机关,尚不构成犯罪的依法给予行政处分。

推荐第7篇:泄密案件查处办法

泄密案件查处办法

第一章 总则

第一条 为保守国家秘密,维护国家安全和利益,规范和加强保密行政管理部门泄密案件查处工作,根据《中华人民共和国保守国家秘密法》(以下简称保密法)及其实施条例等法律法规,制定本办法。

第二条 保密行政管理部门对公民举报、机关和单位报告、保密检查发现、有关部门移送的涉嫌泄露国家秘密的案件线索,依法调查或者组织、督促有关机关、单位调查处理,适用本办法。

第三条 查处泄密案件,应当坚持教育和惩处相结合,以事实为依据,以法律为准绳,做到事实清楚,证据确实、充分,定性准确,程序合法,处理适当。

第四条 本办法所称“泄露国家秘密”是指违反保密法律、法规和规章的下列行为之一:

(一)使国家秘密被不应知悉者知悉的;

(二)使国家秘密超出了限定的接触范围,而不能证明未被不应知悉者知悉的。

第五条 存在下列情形之一的,按泄露国家秘密处理:

(一)属于国家秘密的文件资料或者其他物品下落不明的,自发现之日起,绝密级10日内,机密级、秘密级60日内查无下落的;

(二)未采取符合国家保密规定或者标准的保密措施,在互联网及其他公共信息网络、有线和无线通信中传递国家秘密的;

(三)使用连接互联网或者其他公共信息网络的计算机、移动存储介质等信息设备存储、处理国家秘密,且该信息设备被远程控制的。

第六条 泄密案件查处工作主要包括:

(一)查明所泄露的国家秘密事项的内容与密级;

(二)查明案件事实、主要情节和有关责任人员;

(三)要求有关机关、单位采取必要的补救措施;

(四)根据有关法律、法规和规章等对责任人员提出处理建议,并督促机关、单位作出处理;

(五)针对案件暴露出的问题,督促机关、单位加强和改进保密工作。

第七条

泄密案件查处实行分级办理、各负其责的工作制度。国家保密行政管理部门主管全国的泄密案件查处工作。地方各级保密行政管理部门在上级保密行政管理部门指导下,负责本行政区域的泄密案件查处工作。

有关机关、单位在保密行政管理部门的组织、督促、指导下,对泄密案件进行查处,并采取相应整改补救措施。

第八条

上级保密行政管理部门对下级保密行政管理部门,地方保密行政管理部门对本行政区域内机关、单位泄密案件查处工作进行指导、监督。发现查处不当的,应当及时予以纠正。 第九条

办案人员与案件有利害关系或者其他关系可能影响案件公正处理的,应当自行回避;案件当事人有权要求其回避。

办案人员的回避,由其所属保密行政管理部门决定。保密行政管理部门负责人的回避,由上一级保密行政管理部门决定。

第十条

保密行政管理部门及其办案人员对案件查处工作中获取的国家秘密、工作秘密、商业秘密及个人隐私,应当保密。

第二章 管辖

第十一条 泄密案件由泄密行为发生地县级以上保密行政管理部门管辖。由有关机关、单位所在地或者案件当事人居住地保密行政管理部门管辖更便于查处工作开展的,可以由有关机关、单位所在地或者案件当事人居住地保密行政管理部门管辖。

移交有关机关、单位所在地或者案件当事人居住地保密行政管理部门管辖的泄密案件,泄密行为发生地保密行政管理部门在移交前应当及时收集证据,并配合开展调查取证工作。

第十二条 国家保密行政管理部门依法调查或者组织、督促查处下列泄密案件:

(一)中央和国家机关发生的;

(二)涉及多个省(自治区、直辖市)的;

(三)全国范围内重大、复杂案件。

第十三条

省(自治区、直辖市)保密行政管理部门依法调查或者组织、督促查处下列泄密案件:

(一)省级机关及省(自治区、直辖市)直属机关发生的;

(二)涉及本行政区域内多个市(地、州、盟)或者部门的;

(三)中央和国家机关设在省(自治区、直辖市)的直属机构发生的;

(四)本辖区内重大、复杂案件。

第十四条

中央和国家机关认为本系统发生泄密案件的有关单位情况特殊,不宜由地方保密行政管理部门查处的,可以向国家保密行政管理部门提交书面材料说明理由,由国家保密行政管理部门决定。

第十五条

对于重大、复杂的泄密案件,上级保密行政管理部门可以指定管辖;具有管辖权的保密行政管理部门由于特殊原因不能调查或者组织、督促查处的,可以报请上一级保密行政管理部门指定管辖;同级保密行政管理部门之间因管辖权发生争议的,应当本着有利于开展查处工作的原则协商解决,必要时报请共同的上级保密行政管理部门指定管辖。

上级保密行政管理部门应当在接到指定管辖申请之日起7个工作日内,作出指定管辖决定,并书面通知被指定管辖的保密行政管理部门和其他有关保密行政管理部门。原受理案件的保密行政管理部门收到上级保密行政管理部门书面通知后,应当立即将案卷材料移送被指定管辖的保密行政管理部门,并书面通知有关机关、单位。

第十六条

保密行政管理部门发现案件不属于本部门管辖的,应当自发现之日起7个工作日内移送具有管辖权的保密行政管理部门或者其他部门。

接受移送的保密行政管理部门对管辖权有异议的,应当报请上一级保密行政管理部门指定管辖,不得再自行移送。

第三章 证据

第十七条 可以用于证明案件事实的材料,都是证据。证据包括:

(一)物证;

(二)书证;

(三)证人证言;

(四)案件当事人陈述;

(五)视听资料、电子数据;

(六)保密检查、勘验笔录,技术核查报告;

(七)密级鉴定书。

第十八条

保密行政管理部门在案件调查过程中,应当合法、及时、客观、全面地收集、调取证据材料,并予以审查、核实。 第十九条 收集、调取的物证应当是原物。在原物不便搬运、不易保存,依法应当由有关机关、单位保管、处理或者依法应当返还时,可以拍摄或者制作足以反映原物外形或者内容的照片、录像。物证的照片、录像,经与原物核实无误或者经鉴定证明为真实的,可以作为证据使用。

第二十条 收集、调取的书证应当是原件。在取得原件确有困难时,可以使用副本或者复制件。

书证的副本、复制件,经与原件核实无误的,可以作为证据使用。书证有更改或者更改迹象不能作出合理解释的,或者书证的副本、复制件不能反映书证原件及其内容的,不能作为证据使用。

第二十一条

办案人员应当收集电子数据的原始载体。收集原始载体确有困难时,可以拷贝复制或者进行镜像备份。

第二十二条

书证的副本、复制件,视听资料、电子数据的复制件,物证的照片、录像,应当附原件、原物存放处的文字说明。

第四章 受理

第二十三条

保密行政管理部门对公民举报、机关和单位报告、保密检查发现、有关部门移送的涉嫌泄露国家秘密的案件线索,应当依法及时受理。 第二十四条 保密行政管理部门受理涉嫌泄露国家秘密的案件线索举报,举报人不愿意公开个人或者单位信息的,应当在受理登记时注明,并为其保密。

保密行政管理部门应当对举报人提供的有关证据材料、物品等进行登记,出具接收清单,并妥善保管;必要时,可以拍照、录音或者录像。

第二十五条

保密行政管理部门受理涉嫌泄露国家秘密的案件线索,应当分别作出处理:

(一)已经或者可能泄露国家秘密的,应当进行初查;

(二)经核实,存在违反保密法律法规行为,但情节显著轻微,没有造成危害后果的,可以责成有关机关、单位对责任人员进行批评教育;

(三)没有泄密事实或者案件线索无法核实的,不予处理。

第二十六条

保密行政管理部门受理涉嫌泄露国家秘密的案件线索,发现需要采取补救措施的,应当立即责令有关机关、单位和人员停止违法行为,采取有效措施,防止泄密范围扩大。

第五章 初查与立案

第二十七条

保密行政管理部门在决定是否立案前,应当对涉嫌泄露国家秘密的案件线索进行初查,了解是否存在泄密事实。初查内容包括:

(一)案件线索涉及人员的主体身份及基本情况;

(二)案件线索所反映的问题是否属实,是否造成国家秘密泄露,是否达到刑事立案标准。

第二十八条 初查结束后,应当形成初查情况报告,内容包括案件线索情况、初查情况和处理建议。

第二十九条 保密行政管理部门应当根据初查情况分别作出处理:

(一)确有泄露国家秘密事实,且已经达到刑事立案标准的,应当移送有关部门查处;

(二)确有泄露国家秘密事实,尚未达到刑事立案标准,且具有管辖权的,应当予以立案,不具有管辖权的,应当移交具有管辖权的保密行政管理部门处理;

(三)确有泄露国家秘密事实,但案件线索内容不全或者有误,通知案件线索移送部门或者举报人、报告人补充,经补充案件线索内容仍不具备查处条件的,暂不予以立案,有关材料存档备查;

(四)未造成国家秘密泄露,但存在违反保密法律法规事实的,应当督促、指导有关机关、单位进行调查处理,必要时保密行政管理部门可以直接调查;

(五)未违反保密法律法规,但存在其他涉嫌违法或者违纪事实的,移交有关职能部门处理;

(六)案件线索反映的情况失实的,不予处理,必要时可以向有关机关、单位和案件当事人说明情况。第三十条

初查时限为2个月,必要时可以延长1个月。重大、复杂的案件线索,在延长期内仍不能初查完毕的,经保密行政管理部门负责人批准后可以延长。

初查时限自接到案件线索之日算起,至呈报初查情况报告之日止。

第三十一条

经初查应当予以立案的,办案人员应当填报立案表,并附案件线索材料、初查情况报告,报请保密行政管理部门负责人审批。

第三十二条

保密行政管理部门在立案后,应当制作立案通知书,通知有关机关、单位;通知立案可能影响案件查处工作的,可以直接通知其上级主管部门。

第六章 调查与处理

第三十三条

案件立案后,保密行政管理部门应当指派2名以上办案人员进行调查或者指导、督促有关机关、单位进行调查。

对于重大、复杂案件,保密行政管理部门可以组织相关部门成立专案组,开展案件调查。

第三十四条

案件调查内容包括:

(一)案件当事人的基本情况;

(二)案件当事人是否实施违反保密法律法规行为;

(三)实施违反保密法律法规行为的时间、地点、手段、后果以及其他情节;

(四)有无法定从重、从轻、减轻或者免予处理的情形;

(五)与案件有关的其他事实。

第三十五条 保密行政管理部门直接调查、检查时,办案人员不得少于2人,并应当出示证件,表明身份。

第三十六条

机关、单位应当积极配合案件调查工作,提供相关证据。

机关、单位应当对案件当事人出国(境)进行审查,可能影响案件查处的,不得批准其出国(境)。

第三十七条

案件当事人应当自觉接受、配合调查,如实说明情况;不得与同案人或者知情人串通情况,不得对抗调查;不得将案件查处情况告知他人。

第三十八条

办案人员在案件调查过程中可以询问案件当事人、证人或者其他案件关系人,并制作询问笔录。询问应当个别进行。

第三十九条

询问内容应当包括:

(一)被询问人的基本情况;

(二)被询问人与案件当事人或者与案件的联系;

(三)证明案件当事人是否负有责任以及责任轻重的事实;

(四)所证明的事实发生的原因、时间、地点、手段、情节等;

(五)其他与案件有关的内容。

第四十条 询问笔录应当采取问答式,如实对办案人员的提问和被询问人的回答进行记录。记录被询问人的陈述应当详细具体,忠于原意。对于被询问人声明记忆不清的情节,笔录中应当如实反映。

询问笔录应当交被询问人核对,对没有阅读能力的,应当向其宣读。记录有误或者遗漏的,应当允许被询问人更正或者补充。被询问人确认笔录无误后,应当在询问笔录上逐页签名。拒绝签名的,询问人员应当在询问笔录中注明。

询问时,可以全程录音、录像,并保持录音、录像资料的完整性。

第四十一条 案件当事人、证人或者其他案件关系人请求自行提供书面材料的,应当准许。必要时,办案人员也可以要求案件当事人、证人或者其他案件关系人自行书写。

案件当事人、证人或者其他案件关系人应当在其提供的书面材料结尾处签名。打印的书面材料应当逐页签名。办案人员收到书面材料后,应当在首页注明收到日期,并签名。

第四十二条 询问案件当事人时,办案人员应当听取案件当事人的陈述和申辩。对其陈述和申辩,应当进行核查。

第四十三条

办案人员在案件调查过程中可以查阅、复制与案件有关的文件资料、会议记录、工作笔记等材料,查阅、了解案件当事人的身份信息、现实表现情况等信息,有关机关、单位和个人应当予以配合。

第四十四条

办案人员在案件调查过程中可以对与泄密案件有关的场所、物品进行检查。检查时,被检查人或者见证人应当在场。 办案人员可以根据检查情况制作检查笔录。检查笔录由办案人员、被检查人或者见证人签名;被检查人或者见证人不在场、拒绝签名的,办案人员应当在检查笔录中注明。

第四十五条 在案件调查过程中对国家秘密载体或者相关设施、设备、文件资料等登记保存,依照《中华人民共和国行政强制法》相关规定进行。办案人员应当会同持有人或者见证人查点清楚,当场开列登记保存清单一式二份,写明登记保存对象的名称、规格、数量、特征、登记保存地点等,由办案人员和持有人或者见证人签名后,各执一份。

对于登记保存在有关机关、单位的设施、设备,应当采取足以防止有关证据灭失或者转移的措施。

第四十六条

对涉及计算机、移动存储介质等信息设备的泄密案件,保密行政管理部门可以组织或者委托具有技术核查取证职能的部门或者单位进行技术核查取证。

第四十七条 案件调查过程中,需要对有关事项是否属于国家秘密以及属于何种密级进行鉴定的,应当及时提请具有密级鉴定权的保密行政管理部门鉴定。

第四十八条

案件调查过程中,保密行政管理部门发现有关机关、单位存在泄密隐患的,应当立即要求其采取措施,限期整改;对存在泄密隐患的设施、设备、场所,依法责令停止使用。

第四十九条

经调查,证据不足无法认定存在泄密事实的,经保密行政管理部门负责人批准,应当作出撤销案件的决定。撤销案件的决定应当及时书面通知有关机关、单位。 第五十条

经调查,保密行政管理部门认为案件当事人实施的违反保密法律法规行为涉嫌构成犯罪的,应当连同案件材料及时移送有关部门查处。

第五十一条 调查结束后,保密行政管理部门认为存在泄密事实,需要追究责任的,应当向有关机关、单位提出人员处理建议。有关机关、单位应当及时将处理结果书面告知同级保密行政管理部门。

有关机关、单位对责任人员不依法给予处分的,保密行政管理部门应当依法建议纠正。对拒不纠正的,保密行政管理部门应当依法提请其上一级机关或者监察机关对该机关、单位负有责任的领导人员和直接责任人员依法予以处理。

第五十二条 保密行政管理部门应当针对案件暴露出的问题,督促有关机关、单位采取整改措施,加强和改进保密工作。

机关、单位应当在规定时限内将整改情况书面报送保密行政管理部门。保密行政管理部门可以对机关、单位的整改情况进行复查。

第七章 结案

第五十三条 泄密案件调查终结应当具备下列条件:

(一)泄露国家秘密的事实已经调查清楚;

(二)已经采取必要的补救措施;

(三)已经对案件相关责任人员作出处理,或者移送有关部门查处;

(四)有关机关、单位已经采取整改措施。

第五十四条 办案人员在案件调查处理工作完成后,应当提交结案报告,经立案的保密行政管理部门负责人批准后结案。结案报告应当包括以下内容:

(一)泄密案件的发生、发现经过;

(二)案件涉及国家秘密的密级、数量、载体形式以及概要内容;

(三)泄密案件已经或者可能造成的危害;

(四)案件发生的主要原因;

(五)已经采取的补救措施;

(六)责任人员处理情况;

(七)有关机关、单位整改情况;

(八)其他需要说明的情况。

第五十五条

泄密案件查处时限为3个月,自立案之日起3个月未能查结的,经查处泄密案件的保密行政管理部门负责人批准可延长1个月。

在延长期内仍不能查结的,查处泄密案件的保密行政管理部门应当向上一级保密行政管理部门说明原因,逾期未说明原因或者理由不充分的,上一级保密行政管理部门应当予以检查、督促。

第八章 配合机制

第五十六条

省(自治区、直辖市)保密行政管理部门与中央和国家机关保密工作机构在泄密案件查处工作中应当相互配合。

设区的市、自治州一级及以下地方保密行政管理部门需要中央和国家机关保密工作机构配合工作的,应当报请所属省(自治区、直辖市)保密行政管理部门协调。

第五十七条

保密行政管理部门应当加强与同级纪检监察、网信、审判、检察、公安、国家安全等机关的协调配合,建立健全协调配合机制,共同做好泄密案件查处工作。

第五十八条 在泄密案件查处工作中需要军地双方配合的,军队相应保密工作部门和地方保密行政管理部门可以直接联系,相互之间应当支持配合。

第九章 法律责任

第五十九条

在泄密案件查处工作中,有关机关、单位及其工作人员拒不配合,弄虚作假,隐匿、销毁证据,以其他方式逃避、妨碍案件查处的,对直接负责的主管人员和其他直接责任人员依法给予处分。

企事业单位及其工作人员协助机关、单位逃避、妨碍案件查处的,由有关主管部门依法予以处罚。

第六十条 保密行政管理部门办理泄密案件,未依法履行职责,或者滥用职权、玩忽职守、徇私舞弊的,对直接负责的主管人员和其他直接责任人员依法给予处分;构成犯罪的,依法追究刑事责任。

第十章 附则

第六十一条

机关、单位工作人员实施保密法第四十八条规定的其他违法行为,保密行政管理部门可以参照本办法调查或者组织、督促机关、单位调查处理。

第六十二条 执行本办法所需要的文书式样,由国家保密行政管理部门统一制定。国家保密行政管理部门没有制定式样,执法工作中需要的其他文书,省(自治区、直辖市)保密行政管理部门可以自行制定式样。

第六十三条 本办法由国家保密局负责解释。

第六十四条 本办法自2018年1月1日起施行。国家保密局1992年11月20日印发的《泄密事件查处办法(试行)》同时废止。

推荐第8篇:土地违法违规案件查处专项行动工作汇报

根据监察部、国土资源部《关于开展查处土地违法违规案件专项行动的通知》的精神,结合上级主管部门的相关要求,我局按照统一部署、协调配合、及时处理、讲求实效的原则,对全区内的各类土地违法案件进行了全面调查核实和依法查处。通过扎实有效地开展查处土地违法违规案件专项行动,查处了一批违反土地管理法律法规和政策规定的案件,严肃惩处土地违法违规行为,遏制土地违法违纪问题反弹势头,进一步巩固了土地市场治理整顿成果,增强了依法用地管地观念,为全区经济快速健康发展提供了有力保障。

一、领导坚强,组织有力,分工配合默契

我局对本次专项行动高度重视,将其作为落实科学发展观和土地管理基本国策,改善土地管理和土地执法环境,促进国家宏观调控措施落实,建设和谐XX的重要工作来抓。为加强对此次专项查处行动的领导,建立良好的沟通协调机制以便配合查处行动,我局与区监察局联合成立了XX区查处土地违法违规案件专项行动领导小组,包括组长在内的全体成员均由两局局领导亲自担任。并在领导小组下设办公室,由我局执法监察队队长来牵头负责小组的日常工作。此外,我们还与区监察局专门制定了《XX区开展查处土地违法违规案件专项行动实施方案》以便确定方针,开展工作部署。此外,我局与区纪委(监察局)还经常召开专门联席会议,共同探讨分析研究案件的查处情况,取得了良好效果。

二、重拳出击,全面清理,大力开展查处工作,务求实效

根据有关文件的要求,在时间紧、任务重的情况下,我局对该项工作狠抓落实、马上行动、重拳出击、全面清理,充分利用卫片资料和群众举报的线索积极开展动态巡查,努力搞好排查梳理和统计工作。

(一)仔细清理排查和梳理土地违法违规案件线索。我局对《国务院关于加强土地调控有关问题的通知》(国发〔2006〕31号)、《国务院关于深化改革严格土地管理的决定》(国发〔2004〕28号)实施以来的土地管理和利用情况进行了全面自查,在落实《国土资源部关于当前进一步从严土地管理的紧急通知》(国土资电发〔2006〕17号)、《关于严明法纪坚决制止土地违法的紧急通知》(国土资电发〔2006〕22号)和《国土资源部办公厅、监察部办公厅关于联合开展对土地市场治理整顿以来的土地违法违规问题及处理情况检查的通知》(国土资厅发〔2006〕66号)规定对各类违法违规用地进行清理的基础上,进一步清理排查和梳理土地违法违规案件线索,并对各类线索统一登记,列出了查处统计报表。同时对2006年1月1日以来的新增建设用地逐宗登记造册,认真细致地填报了《2006年1月—2006年9月新增建设用地清理统计表》、《2006年1月—2006年9月新增建设用地清理汇总表》。经过仔细梳理、认真统计和分析研究,排查出我区2006年1月至2006年9月批准新增建设用地共公顷,其中耕地公顷,实际使用新增建设用地共公顷,其中耕地公顷;此外查出2006年1月至2006年9月违法用地宗(其中未批先用宗,其他违法用地宗,均已立案查处),共占用建设用地公顷,其中耕地公顷(包括基本农田公顷)。

(二)集中查处土地违法违规案件,依法依纪追究有关责任人员的责任。我们根据职责和权限对梳理出的土地违法违规案件线索组织集中力量进行了调查处理,重点查处了非法批地、未批先用、批少用多和非法低价出让国有土地使用权方面的案件,尤其是那些同时违反土地利用总体规划,违反国家产业政策或侵犯农民合法权益的案件,我局坚持依法办案,做到事实清楚、证据确凿、定性准确、处理恰当、手续完备、程序合法。对违法违纪人员应予处分的,严格按规定向有关部门提出了纪律处分建议。

(三)典型案件曝光。经我局调查发现,YY市XX区杏坛镇光华股份合作社(以下简称“当事人”)于2004年1月未经批准擅自将路边村至路段平方米的农用地转让给3人用于住宅建设并签订了《有偿使用土地协议书》,约定转让价格为每平方米100元,使用年限为50年,且当事人已于2003年12月22日收取上述土地的转让费元。上述事实有询问笔录、《有偿使用土地协议书》、收款收据、现场照片等佐证,事实清楚,证据确凿。我局依法告知当事人听证权利后,当事人在规定期限内未申请听证。由于当事人的行为违反了《中华人民共和国土地管理法》第二条第三款和第四十四条第一款之规定,属未经批准非法转让土地的违法行为,我局根据《中华人民共和国土地管理法》第七十三条、《中华人民共和国土地管理法实施条例》第三十八条之规定,于二○○五年一月八日对当事人作出了没收违法所得元并处罚款元的行政处罚。此外,我局于二○○五年五月十日向中国共产党镇党委移交了《纪律处分建议书》,建议对村委会主任进行党纪处分。中国共产党镇纪委已于二○○五九月十四日对村委会主任作出党内严重警告处分。

三、专项查处行动过程中存在的主要问题

(一)违法用地以建设厂房和出租屋为主,村组集体违法用地的案件突出。改革开放以来,XX民营经济迅速发展,雄厚的民间资本主要向工业和服务业投资,但由于多方面的原因很多项目难以取得用地批准手续,加上投资者依法用地观念不强,便采取向村集体租土地等方式非法占地进行建设。此外,大量的外来务工人员对廉价的出租房屋需求巨大,一些村集体和村民遂受经济利益驱使非法搭建简易房屋以供出租。由于法律意识淡薄和受经济利益的驱动,有些村委会和股份社为了吸引投资并使企业尽快投产,置土地管理法律法规于不顾,抱着侥幸心理,未批先用,非法推土填塘,个别甚至占用基本农田,寄希望于以后补办手续。村集体的土地违法行为不但扰乱了土地管理秩序,而且侵犯了农民的合法权益,影响了农村社会的稳定。

(二)土地违法案件查处难,主要体现在以下方面:一是处理难。作为行政执法主体的国土资源行政主管部门必须依法查处违法行为,但同时作为政府的一个组成部门,支持地方建设和经济发展也是应尽的责任。违法用地发生的原因大多与地方建设和经济发展有关,国土资源行政主管部门在处理这类案件时处于两难的尴尬境地。二是执行难。由于法律没有赋予行政主管部门强制执行权,当事人不自觉履行处罚决定时国土资源行政主管部门需向人民法院申请强制执行。随着法律法规的不断完善,法律赋予行政相对人的法律救济权也越来越多。依据《行政复议法》的有关规定,行政相对人可以对行政机关作出的处罚决定在收到之日起60日内申请行政复议,在此期间法院一般不受理强制执行申请。而违法用地上的违章建筑在这60天内也基本建成了,为下一步的执行带来了更大的难度。

四、相关意见和建议

(一)坚定思想指导。要开展好查处土地违法违规案件专项行动工作,必须坚持以科学发展观为指导,保证中央宏观调控政策和最严格的土地管理制度有效实施,认真贯彻落实《国务院关于深化改革严格土地管理的决定》(国发〔2004〕28号)和《国务院关于加强土地调控有关问题的通知》(国发〔2006〕31号)及省厅、市局一系列文件、会议的要求,严格执法,严明法纪,集中时间,集中力量,扎实有效地开展查处土地违法违规案件专项行动,严肃惩处土地违法违规行为,遏制土地违法违纪问题反弹势头,改善土地管理和土地执法环境,促进国家宏观调控措施落实,为全区社会经济持续稳定发展作出积极贡献。

(二)继续深入持久地开展土地法律法规的宣传教育活动,进一步提高人民群众的法律意识和法律水平。随着经济建设的快速发展和土地制度的变革,集体土地特别是集体建设用地的资产特征越来越凸显出来。人民群众珍惜土地的意识越来越强,违法用地的可能性也随之增多。在正面宣传教育的同时,还应结合反面案例宣传土地违法行为的危害性和不利后果。

(三)严格执法,不走过场。在执法过程中要有法必依,执法必严,敢于碰硬,决不能手软。对排查梳理出的违法违规问题要按照土地管理法律法规的规定和分级管辖的原则依法立案,从重从快对人对事处理到位,做到应立案未立案的不放过,应处罚未处罚的不放过,应追究责任未追究的不放过,确保不走过场,不留隐患,严明法纪,有案必查。对重大、典型违法违纪案件必须公开立案、公开调查、公开处理、公开曝光。

(四)讲究工作方法。建议上下级集中力量统一行动,建议实行市、区两级分工负责制,以市局督查为主,做到统一部署、上下联动、分级负责、全面推进,确保目标落实、措施落实、责任落实。

(五)查缺补漏,完善制度。要善于查找管理和执法工作中的漏洞和不足,认真思考完善国土资源执法监察工作制度,进一步完善土地巡查制度,坚持预防为主,事前防范和事后监督相结合,建立有效发现、制止和查处土地违法的长效机制,不断增强国土资源执法监察的时效性、主动性和权威性。实践证明,实行动态巡查制度,及时发现违法用地并及时处理,是将违法用地消灭在萌芽状态的最有效手段。

(六)把握政策,规范执法。要以法律法规和有关政策为准绳,以违法事实和违法性质为依据,不枉不纵。文明执法,秉公办案,既要依法处理事,更要依法依纪处理人,把惩戒违法、查处案件和促进依法管地用地统一起来,维护大局,服务发展。

推荐第9篇:行政处罚案件听证规则

荥阳市环境保护局行政处罚案件

听证工作规则

第一条为规范行政处罚听证程序,保障依法实施行政处罚,保护公民、法人或其他组织依法行使听证的权利,根据《中华人民共和国行政处罚法》,结合本局实际,制定本规划。

第二条本规则新称听证,是指本局依照环境保护法律、法规、规章作出行政处罚决定之前,且属于听证范围的案件,根据行政相对人申请,以听证会的形式,听取行政相对人、案件承办人对案件的违法事实、证据、处罚依据等进行的陈述和质证活动。

第三条本规划适用于本局拟作出责令停产停业,吊销排污许可证和排污申报登记注册,较大数额罚款的行政处罚案件。

第四条听证的具体组织工作,由本局法制宣传科负责。

第五条听证遵遁公正、公开、便民和效率原则。除涉及国家秘密、商业秘密或者个人隐私的外,听证应当以公开的方式进行。举行听证应在听证的3日前,以公告形式,将听的案由、时间、地点、方式公开。

第六条对适用听证程序处罚的行政案件,应当在作出

行政处罚决定前,向当事人送达听证告知书。听证告知书的送达依照《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的有关规定执行。

第七条当事人要求听证的,应当在收到听证告知书之日起3日内,向本局提交申请听证的书面材料;逾期不提交的,视为放弃听证权利;明确提出放弃听证权利的或提出听证申请后又撤回听证请求的,不得对本案再次提出听证要求。

第八条当事人提出听证要求超过期间或者不符合听证条件的,本局应当在收到听证要求之日起3日内书面告知当事人不予听证。

第九条本局法制宣传科在接到当事人申请听证书面材料后,决定听证的,应当在5日内确定听证主持人、听证员和举行听证的时间、地点、方式,并在举行听证的7日前,向当事人、案件调查人和其他听证参与人送达听证通知书。

第十条听证参与人包括听证主持人、听证员、记录员、案件调查人、当事人及其代理人、与案件处理结果可能有利害关系的第三人、证人、鉴定人和翻译人。

第十一条当事人可以亲自参加听证,也可以委托一至二名代理人参加听证,委托代理人参加听证的,应当在本局举行听证前向本局提交书面委托书。

第十二条听证主持人、听证员、记录员、鉴定人、翻译人为下列人员之一的,应当回避:

(一)本案的调查人员;

(二)当事人或者本案调查人员的近亲属;

(三)与本案处理结果有直接利害关系的人员。

听持主持人是否回避,由本局负责人决定;听证员、记录员、鉴定人、翻译人是否回避,由听证主持人决定。

第十三条听证按照下列程序进行:

(一)听证主持人宣布听证事由和会场纪律;

(二)听证主持人核对当事人身份;

(三)听证主持人宣布听证开始,宣布听证组成人员,交代听证的权利和义务,询问当事人是否申请回避。当事人申请主持人回避的,听证主持人应当宣布暂停听证,报请局负责人决定是否回避;申请听证员、记录员、鉴定人、翻译人回避的,由听证主持人当场决定。

(四)案件调查人提出当事人的违法事实、证据和行政罚建议及法律依据;

(五)当事人进行陈述、申辩和质证;

(六)听证主持人就案件事实、证据和有关法律依据进行询问;

(七)案件调查人、当事人作最后陈述;

(八)听证主持人宣布听证结束。

第十四条听证主持人负责维护听证秩序,保障听证参加人依法行使陈述;有询问听证参加人和决定中止、终止、

延期、结束听证程序的权利。

第十五条对当事人或者委托的代理人无正当理由不出席听证或者放弃申辩和质证权退出听证会,听证主持人可以宣布听证取消或听证终止,且不影响对本案的行政处罚决定。

第十六条听证笔录应当经当事人、案件调查人、听证主持人、听证员核对无误后签名或者盖章;有关证人证言部分,由证人核对无误后签名或者盖章。当事人拒绝签名或者盖章的,由听证主持人在听证笔录上记明情况。

第十七条听证结束后,听证主持人应写出听证意见书,将听证组成人员的集中意见和案件有关材料提交局行政处罚审议小组讨论决定。

第十八条适用听证程序的行政处罚案件,须在作出行政处罚决定后的15日内报上级环境保护局法制部门和本级政府法制部门。

第十九条本工作规则自公布之日起施行,未尽事宜按法律规定执行。

荥阳市环境保护局

推荐第10篇:行政处罚案件常见问题汇总

行政处罚案卷存在问题

(一)在事实认定方面存在的问题

1、有的案件未查清违法行为发生具体时间;

2、有的案件认定关键事实不准确,货值金额、违法所得出现计算错误。

3、有的案件缺少处罚主体资格的证明材料:如营业执照复印件、当事人身份证明、法定代表人(或负责人)及被委托人证明材料等。

4、案件调查终结报告描述简单,无法体现案件调查过程。缺少案情、违法事实(违法行为事件、地点、手段、情节)描述。

㈡在证据调取使用方面存在的问题

1、有的案件证据太薄弱,甚至仅有1份当事人笔录,而无其他印证材料,一旦当事人推翻原来陈述,后果严重。

2、有的案件提取的实物证据或复印件无提供人或当事人的签字确认。

3、违法经营现场或涉案物品的照片没有文字说明,未经当事人确认。

4、有的调查笔录调查人员、当事人签名时无注明日期。

5、调查笔录中“2011年7月5日”已给予警告和责令改正的情形,该案卷中缺乏相关证据材料。㈢在行政处罚法律适用方面存在的问题

1、有的案件用错了法条的具体款项。

2、有的案件调查报告、处罚决定书拟文稿上所适用的法律条款都是正确的,但由于打印对稿不认真,导致送达给当事人的正式处罚决定书上所适用的法条错误,与审批内容不一致。

3、有的案件处罚种类和幅度与违法行为的性质、后果、手段等违法情节不相当,从轻从重处罚没有说明原因,自由裁量权的行使情况不规范。处以违法所得二倍的罚款,属于从轻,未说明理由。如,《药品流通监督管理办法》第三十八条第一款的规定,药品零售企业违反本办法第十八条第一款规定的,责令限期改正,给予警告,逾期不改正的或情节严重的,处以一千元以下罚款,该卷无责令限期改正,销售数量1盒,无情节严重情形,罚款1仟元过重。

4、并处的处罚中没有引用警告、只有罚款。

5、案由不规范。参照罚则和法律责任描述。无证经营

(四)在办案程序方面存在的问题

1、有的案件时间颠倒:未在法定时间内办理立案手续,立案报告经办人签名只有一人签名。处罚决定书在当事人交款时间之后。处罚日期2011年8月23日,罚没款收据为2011年6月24日。有的无(延)交款分期文书。审核意见表送审时间为2011年11月19日,案件合议记录及调查终结报告时间为11月20日。

2、有的案件相关手续的签署时间前后颠倒,如举报记录上注明的举报时间是2003年2月27日,受理举报的记录人却签3月1日,受理举报的机构负责人签2月27日,其真实性令人怀疑。

3、有的案件未履行行政处罚事先告知程序,或者符合听证的要求却未告知当事人有权要求听证,或者未见当事人签署的《送达回证》。

4、有的案件在行政处罚事先告知书中,给当事人的陈述申辩期不足3天。行政处罚事先告知书:下达日期为2011年5月23日,让相对人在2011年5月25日前陈述申辩(一般为3日内)。

5、无当事人放弃听证或陈述申辩的证明。

6、责令限期改正无复查记录。

7、应当移交未移交。

8、案件审核意见表中,主任未签字(重大案件)。

9、行政复议机关一般是:做出处罚决定的上级主管部门或本级人民政府,文书中只写“县人民政府”。㈤在法律文书书写方面存在的问题

1、文字表述错误,错字、漏字。当事人错误。

2、有的执法人员用圆珠笔作记录、签名或填写取证说明。

3、有的案件在《行政处罚决定书》上有涂改当事人名称、处罚金额等情况。

4、法律文书上引用法律条文时,不够具体准确,有的只引用了相关法规的名称,没有具体到条、款、项。

5、排版不规范、不美观。字体、字号不统一;分段不合理。

(六)在案件立卷方面存在的问题

1、卷皮纸张质量不过关,不统一。

2、案卷封皮当事人与行政处罚决定书不一致。

3、案卷封皮承办人与案卷文书中标注的承办人不一致。

4、案卷封皮上“处罚决定书文号”与实际处罚决定书文号不一致,有涂改。

5、没有标明“正卷”、“ 副卷”。

6、卷皮无结案、归档时间。

7、装订不规范。

第11篇:行政处罚案件档案管理办法

吉林市工商行政管理局 行政处罚案件档案管理办法

第一章

总 则

第一条

为规范行政执法行为,加强行政处罚案件档案管理,依据《中华人民共和国行政处罚法》、《工商行政管理机关行政处罚程序规定》及档案管理有关规定,制定本办法。

第二条

行政处罚案件档案(简称案卷),是指在依法办理行政处罚案件中形成的、反映执法活动全过程、具有保存价值的文字、图表、声像等各种形式的历史记录。

第三条 本办法适用于全市工商行政管理系统行政处罚案件的档案管理。

第四条

行政处罚案件档案应当由档案管理部门统一进行管理,建立健全相关制度,明确岗位职责,确保案件档案的规范、完整和安全。

第二章 立卷装订

第五条 行政处罚案卷包括简易程序案卷和一般程序案卷。

第六条 简易程序案件可以合并立卷,20至50案装订成一卷;一般程序案件原则实行“一案一档一号”的立卷原则,也可以分为正卷、副卷。

第七条 简易程序案件立卷材料及装订顺序:

(一)卷内目录表

(二)卷内材料部分 1.当场处罚决定书

2.必要的证据材料【现场笔录、询问笔录、与案情相关的情况说明】

3.行政处罚收据或执行情况记录 4.其他文件材料

第八条 一般程序案件立卷材料及装订顺序:

(一)卷内目录表

(二)综合材料部分(隔页纸) 1.立案审批表 2.行政处罚决定书

3.对当事人制发的其他法律文书 3.1.询问通知书 3.2.责令改正通知书

3.3.实施强制措施决定书[含(场所、设施、财物)清单] 3.4.解除行政强制措施决定书 3.5.延长(查封、扣押)期限决定书

3.6.(检测、检验、检疫、技术鉴定)期间告知书 3.7.(查封、扣押)财物移送通知书 3.8.先行处理物品通知书

3.9.分期(延期)缴纳罚款通知书 3.10.行政处罚(听证)告知书 3.11行政决定履行催告书

4.送达回证:上述文书中,没有设置一体式送达回证的文书,送达所填写的送达回证[送达处罚决定书、检验报告等] 5.听证笔录

(三)证据材料部分(隔页纸)

1.当事人或者其委托代理人询问笔录及其提供的与案情相关的陈述材料

2.当事人的主体资格证明材料

2.1.单位:企业法人营业执照、事业法人单位证书 2.2.个人:公民身份证明、个体工商户营业执照等; 2.3.委托代理人: 委托代理人身份证明及其委托代理证明文件;

3.证据复制(提取)单【涉案行为或物品相关的进货单、销售记录、台帐、财务记录、图片等】

4.证人证言材料【所有身份证明材料均附于其提供的证言或者书证之后】

5.鉴定结论【含抽样取证记录】 6.现场笔录和现场检查图片材料; 7.其他作为证据使用材料【巡查记录等】

(四)财物处理及其他材料部分(隔页纸)

1.财物处理单据 1.1.罚没款收据

1.2.物品处理记录[含销毁记录和图片] 1.3.其他财物处理材料 2.其他材料

2.1.涉嫌犯罪案件移送书 2.2.案件移送函 2.3.行政建议书

2.4.实施行政强制措施 (场所、设施、财物)委托保管书

2.5.委托鉴定书

2.6.当事人提交的延期或分期缴纳罚款的申请 2.7.强制执行申请书

(五)副卷(隔页纸)【分副卷则不需隔页纸】 1.副卷目录表 2.案件来源登记表

3.投诉、申诉、举报等案件来源材料 4.指定管辖通知书

5.案件调查终结报告【涉嫌犯罪案件情况调查报告、案件销案报告】

5.行政处罚案件有关事项审批表【实施强制措施审批、强制措施延期审批、解除强制审批、处罚建议审批、延期结案审批、分期或者延期缴纳罚款审批、物品处理审批、

涉嫌犯罪移送审批等】

6.行政处罚决定书草拟稿 7.案件核审表 8.案件集体讨论记录 9.行政处罚决定审批表 10.听证报告

11.行政处罚案件结案报告

12.其他有关材料【预警通知书、(建议去掉)协助调查函、检查建议书、行政处理告知记录、、回访表等】

第九条 案卷封面推荐采取打印,目录及卷内文书材料应当使用打印或钢笔书写,字迹要工整、清楚;内容要完整、准确。

第十条 案卷装订前应当清除文书材料上的全部金属物,并根据不同情况作如下处理:

(一)文书破损的,应当进行修补或者复制,复制件放于原件之前;

(二)文书纸面超过A4纸的,按卷面大小折叠整齐;

(三)文书纸面过小或者装订后影响字迹的,以A4纸进行粘贴;

(四)以视听资料、计算机数据为证据的,应当在案卷中标明载体的形式、录制的时间和地点,以及载体的数量、内容、责任者、存放地点等;

(五)不能附卷保存的物证可拍摄成照片附卷。

(六)案卷一般采用三孔一线的方法用线装订,左侧装订,文书材料的左边和下边必须对齐,装订线以不妨碍卷内文书材料阅读为原则。

(七)案卷厚度以不超过2厘米或者200页为宜,过多时可以分正卷、副卷装订。

第十条 案卷正副卷页码应当分别编排,页码应当标注在每页的右上角,如有反页则标注在左上角,封面、封底、卷内目录、隔页纸、无文字的不编页码。

第十一条 案卷页码应当使用打码机顺序标注,页码标注通常采用三位数标注法,如“001”;卷宗材料超千页的,可以采用四位数标注,如“0001”。

第十二条 案卷使用卷绳装订成册后,应当在加封处盖上骑缝印,在案卷材料最后一页与案卷底皮相接处加盖截封印章,印章上应有“截封”字样,并标明办案机关和截封日期。

第十三条 有关行政处罚文书的文号、内容填制一律按照国家工商总局2009年版《工商行政管理机关行政处罚文书使用手册》的规定及市局制定的《行政处罚文书制作规范》的具体要求填制。

第十四条 年度内办结的行政处罚案件完成立卷装订后,由办案人员妥善保管。于次年1月份之前,由办案机构统一呈报同级法制部门登记后,移交档案管理部门保管。如因工作需要,也可以采取即时归档方式。

第三章 档案管理

第十五条 案卷移交档案管理部门前,承办机构负责人应当对立卷装订质量进行检查,确保移交案卷的规范性和完整性。

第十六条 与案卷有关的电子文件或者有关证物应当随纸质案卷一并移交。

第十七条 档案管理部门接收移交的案卷时,对不符合归档要求的案卷可以要求案件承办机构重新装订完善,案件承办机构应在10日内将重新装订完善的案卷移交档案管理部门。

第十八条 案卷移交时应办理移交手续,建立移交登记。移交登记包括:时间、案卷名称、案卷页码、移交人签字、接收人签字、备注等内容。

第十九条 案卷移交档案管理部门后,档案管理人员应当按照档案管理规定进行归档分类、编目、编制检索工具等工作。

第二十条 案卷归档后,任何人不得私自增加或者抽取案卷材料。

第二十一条 档案管理部门应当建立《案卷查借阅制度》和《案卷查借阅登记簿》,履行查借阅登记手续。案卷查借阅登记簿应当包括:时间、案卷名称、查阅用途、查阅事项、查阅单位、查阅人签名、查阅证件、借卷归还时间、备注等内容。

第二十二条 下列单位或者个人经本级局局长(含副局长)批准后,可以借阅案卷:

(一)法院、检察院、公安机关;

(二)案件的当事人及其委托代理人;

(三)案件的利害关系人及其委托代理人;

(四)工商行政管理机关及其行政执法人员因工作需要;

(五)其他依据有关规定可以借阅案卷的单位或者个人。

第二十三条 借阅案卷时,单位应当出具介绍信及经办人员的身份证明;个人应当出具身份证明;委托代理人应当出具委托人身份证明、委托书及本人的身份证明。不能出具的,不得借阅案卷。

第二十四条 经批准借阅案卷的人员应当在档案管理部门办公场所查阅案卷,案卷管理人员应当陪同。 经批准,案卷借阅人员可以复印案卷的有关材料。复印时,案卷管理人员应当陪同。

第二十五条 除上级机关调取及本单位工作需要外,原则上不得将案卷带出档案管理部门。

第二十六条 依照有关规定应当对借阅人保密的案卷材料,借阅人不得查阅。比如:实名举报材料、涉及国家秘密、商业秘密及个人隐私的材料等。

第二十七条 借出的案卷不得转借其他的单位或个人使用。

第二十八条 档案管理人员要及时催还查阅或借出的案卷,归还时应认真验看,如发现案卷被拆,文件材料短缺、涂改、增删、污损等情况,应立即本单位负责人汇报并及时追查。

第二十九条 档案管理人员应当履行下列职责:

(一)负责案卷的接收、审核、保管、利用、编研和统计工作;

(二)负责日常档案、资料的借阅和管理,确保档案的完整与安全;

(三)与案卷管理有关的其他工作。

第三十条 档案管理人员工作变动时,交接双方必须逐卷逐件进行清点,编制移交目录,严格履行移交手续,工作交清后方可离职。

第三十一条 案卷保存期限为永久。

第三十二条 案卷应当按有关规定与其他门类档案一并定期向本级政府档案馆移交。

第四章 附 则

第三十三条 出现下列情形的,将依据有关规定对责任部门及相关责任人员作出相应处理:

(一)案件承办机构未按照规定期限移交案卷的;

(三)故意瞒报、漏报有关材料、证物,将文件、资料据为己有,拒绝移交档案管理部门归档的;

(四)案卷丢失、损毁或者不负责任、失职失责给工作带来贻误和损失的;

(五)档案管理人员违反制度规定,擅自借阅案卷并造成不良后果的;

(六)应当处理的其他情形。

第三十四条 行政复议、行政赔偿案件的立卷、归档及档案管理参照本规定执行。

第三十五条 市局在本规定实施前制定的有关规定与本规定不符的,按照本规定执行;本规定与法律、法规、规章以及上级有关规定不符的,从其规定。

第三十六条 本规定自发布之日起施行。

第12篇:行政处罚案件听证会提纲

行政处罚听证会提纲

时间:2017年 月 日下午 时 地点:XX县地税局五楼会议室

内容:县XX单位全面履行代扣代缴个人所得税拟行政处罚听证会

听证主持人:

记录员: 申请人:

会前准备

(一)记录员检查听证参加人员是否到场:

1、记录员、案件调查人员、听证人是否到场?

2、申请人及其委托代理人是否到场?

(二)记录员宣读听证纪律:

请大家肃静,下面宣布听证纪律:

1、服从听证主持人的指挥,未经听证主持人允许不得发言、提问;

2、未经听证主持人允许不得录音、录象和摄影;

3、听证参加人未经听证主持人允许不得退场;

4、旁听人员不得大声喧哗,不得鼓掌,哄闹或者进行其他妨碍听证秩序的活动;

5、现场人员关闭通讯工具或者设置在振动状态。对违反以上听证会纪律的,听讲主持人有权予以制止;情节严重的,责令其退场。

(三) 记录员向听证主持人报告: “主持人,听证准备工作就绪” (听证会正式开始)

一、本次听证会由本局局长指定 担任听证主持人(自我介绍关出示委托书), 担任记录员(自我介绍)。

二、下面核对听证参加人的身份

1、在案件调查人席上就坐的人员,请表明身份。

2、在申请人席上就坐的人员,请表明身份。

三、宣布本案案由:

申请人 XXX对XX县地税局拟行政处罚一案申请听证,根据XXX单位2017年11月23日听证申请及12月8日的延期申请,按照《中华人民共和国行政处罚法》、《税务行政处罚听证程序实施办法》和《安徽省行政处罚听证程序》的相关规定,XX县地方税务局决定组织本次听证。由于本次听证涉及到个人所得税方面的行政处罚,涉及个人隐私,根据相关法律规定以及XXX院申请,县地税局确定,不公开听证。

下面简要介绍一下本次听证的相关程序:

1、听证调查:本案调查人员就申请人的相关违法行为予以指控,提出行政处罚建议。申请人或代理人可以就所指控的事实及相关问题进行陈述和申辩。

2、举证、质证:案件调查人员举证,举证时应当说明证据来源,所要证明的对象,并简要宣读证据的内容。申请人对调查人员提出的证据进行质证,质证时应当就证据的真实性、关联性、合法性进行质疑、说明、辩驳,对有异议的证据,双方可以当场发问质疑,进行质证、辨论。

3、听证辩论:首先由申请人或代理发言,再由调查人员或者其代理人答辩,然后双方相互辩论。

4、最后陈述:辩论终结,听证主持人可以再就本案的事实、证据及有关问题向申请人或者其代理人、本案调查人员征求意见。申请人或者其代理人有最后陈述的权利。

四、下面告知听证参加人有关听证的权利与义务

1、听证参加人在听证会上有下列权利: (1)有要求或放弃听证的权利; (2)有权对不符合规定要求的听证主持人、记录员申请回避;(3) 有权对案件涉及的事实、适用的法律法规及有关情况进行陈述和申辩; (4)有权对案件调查人员提出的证据进行质证并提出新的证据; (5)有核对听证笔录的权利。

2、听证参加人在听证会上有下列义务: (1)依法听证; (2)如实陈述案件事实和回答听证主持人的提问; (3)遵守听证会场的纪律,服从听证主持人指挥。

询问:

1、案件调查人员、委托代理人,你们对有关听证的权利与义务是否听清楚了?

2、申请人、委托代理人,你们对有关听证的权利与义务是否听清楚了?

3、申请人(委托代理人),你们是否对主持人、记录员提出回避申请?

(宣布听证会现在开始。)

五、听证调查阶段

(一)双方简要陈述观点

1、下面请案件调查人员提出申请人的相关违法的事实、证据、依据以及行政处罚建议;

2、申请人及其委托代理人进行陈述和申辩;

(二)举证、质证

案件调查人员举证,举证时应当说明证据来源,所要证明的对象,并简要宣读证据的内容。申请人(委托代理人)对调查人员提出的证据进行质证,质证时应当就证据的真实性、关联性、合法性进行质疑、说明、辩驳,对有异议的证据,双方可以当场发问质疑,进行质证、辨论。

1、请案件调查人员举证,举证时应当说明证据来源,所要证明的对象,并简要宣读证据的内容。

2、请将案件调查人员出示的证据拿给申请人(委托代理人)辨认。

3、申请人(委托代理人)对此份证据的真实性、关联性、合法性有异议吗?

4、请案件调查人员继续举证。

5、申请人(委托代理人)是否有其他证据需要提供?

三、听证辨论

听证调查结束,调查人员、申请人(委托代理人)都发表了自己的观点及进行了举证、质证,综合双方的陈述,主持人认为,双方争议的焦点主要有:

双方对

现在进入听证辨论阶段, 听证辨认论应围绕双方争议的焦点问题及如何适用法律发表各自的意见。 辨论时要阐明所主张的事实、理由及法律依据,以理服人,一方发言时另一方不得插话。

1、首先请申请人(委托代理人)发言。

2、请案件调查人员发言。

3、申请人(委托代理人),你们还有什么需要补充的?

4、案件调查人员,你们还有什么需要补充的?

四、最后陈述

听证辨论结束,现在进入最后陈述阶段。

1、先请案件调查人员作最后陈述。

2、请申请人(委托代理人)作最后陈述。

五、本次听证会到此结束, 本主持人将根据听证笔录写出听证报告上报本局负责人。请当事人及代理人,案件调查人,核对听证笔录,如果无误,请签字。

听证会上一般使用的语言有

请发言。 请你让对方说完。 你还有什么需要补充的吗?申请人对??问题的质证、质询请调查人员作出回答。你的发言重复,请简略。旁听人员请肃静。你的发言与本案无关,请不要在听证会上发表与本案无关的话题。

主持人:我宣布听证结束,请当事人及代理人、案件调查人、第三人核对笔录,如果无误,请签字。

第13篇:林业行政处罚案件列表

林业行政处罚案件名称列表

一、森林法及其实施条例

1、盗伐森林或其他林木

2、滥伐森林或其他林木

3、伪造、变造、买卖林业证件的行为

4、在林区非法收购明知是盗伐、滥伐的林木的行为

5、擅自在林区经营(含加工)木材的行为

6、违法进行开垦、采石、采砂、采土、采种、采脂和其他活动,致使森林、林木受到毁坏的行为

7、在幼林地和特种用途林内砍柴、放牧等毁林行为

8、毁林采种致使森林、林木受到毁坏的行为

9、违反操作技术规程采脂、挖笋、掘根、剥树皮及过度修枝,致使森林、林木受到毁坏的行为

10、擅自开垦林地的行为(致使森林、林木受到毁坏的)

11、擅自开垦林地的行为(对森林、林木未造成毁坏或者被开垦的林地上没有森林、林木的)

12、擅自改变林地用途的行为

13、临时占用林地逾期不归还的行为

14、擅自移动或者毁坏为林业服务标志的行为

15、逾期未完成更新造林任务的行为

16、无木材运输证运输木材的行为

17、运输的木材超出木材运输证所准运的数量运输木材的行为

18、运输的木材树种、材种、规格与木材运输证规定不符又无正当理由的行为

19、使用伪造、涂改的木材运输证运输木材的行为 20、承运无木材运输证的木材的行为

22、擅自将防护林和特种用途林改变为其他林种的行为

二、野生动物保护法及其陆生野生动物保护实施条例

23、非法捕杀国家重点保护野生动物的行为

24、在禁猎区、禁猎期或者使用禁用的工具、方法猎捕野生动物的行为

25、未取得狩猎证猎捕野生动物的行为

26、未按狩猎证规定猎捕野生动物的行为

27、破坏国家或者地方重点保护野生动物主要生息繁衍场所的行为

28、破坏非国家或者地方重点保护野生动物主要生息繁衍场所的行为

29、非法出售、收购、运输、携带国家或者地方重点保护野生动物或者其产品的行为

30、伪造、倒卖、转让狩猎证的行为

31、伪造、倒卖、转让驯养繁殖许可证的行为

32、未取得驯养繁殖许可证驯养繁殖国家、省重点保护野生动物的陆生野生动物的行为

33、未取得驯养繁殖许可证驯养繁殖国家保护的有益的或者有重要经济价值、科学研究价值的陆生野生动物的行为

34、超越驯养繁殖许可证规定范围驯养繁殖国家、省重点保护野生动物的陆生野生动物的行为

35、超越驯养繁殖许可证规定范围驯养繁殖国家保护的有益的或者有重要经济价值、科学研究价值的陆生野生动物的行为

36、外国人未经批准在中国境内对国家重点保护野生动物进行野外考察的行为

37、外国人未经批准在中国境内对国家重点保护野生动物进行标本采集的行为

38、外国人未经批准在中国境内野外拍摄电影、录像的行为

三、防沙治沙法

39、破坏沙化土地封禁保护区内植被的行为 40、未采取防沙治沙措施,造成土地严重沙化的行为

41、营利性治沙活动造成土地沙化加重的行为

42、不按照治理方案进行治理又不按要求继续治理的行为

43、经验收营利性沙化治理不合格又不按要求继续治理的行为

44、擅自在他人的治理范围内从事治理活动的行为

45、擅自在他人的治理范围内从事开发利用活动的行为

四、种子法

46、生产假、劣种子的行为

47、经营假、劣种子的行为

48、未取得种子生产许可证生产种子的行为

49、伪造、变造、买卖、租借种子生产许可证生产种子的行为

50、未按照种子生产许可证的规定生产种子的行为

51、未取得种子经营许可证经营种子的行为

52、伪造、变造、买卖、租借种子经营许可证经营种子的行为

53、未按照种子经营许可证的规定经营种子的行为

54、为境外制种的种子在国内销售的行为

55、从境外引进农作物种子进行引种试验的收获物在国内作商品种子销售的行为

56、未经批准私自采集国家重点保护的天然种质资源的行为

57、未经批准私自采伐国家重点保护的天然种质资源的行为

58、经营的种子应当包装而没有包装的行为

59、经营的种子没有标签的行为

60、经营的种子标签内容不符合规定的行为 6

1、伪造、涂改标签的行为

62、伪造、涂改试验、检验数据的行为 6

3、未按规定制作种子生产、经营档案的行为 6

4、未按规定保存种子生产、经营档案的行为 6

5、种子经营者在异地设立分支机构未按规定备案 6

6、非法向境外提供种质资源的行为 6

7、非法从境外引进种质资源的行为

68、违反规定,经营、推广应当审定而未经审定通过的种子的行为

69、抢采掠青、损坏母树采种的行为 70、在劣质林内和劣质母树上采种的行为 7

1、违反本规定收购林木种子的行为

72、违法在种子生产基地进行病虫害接种试验的行为

五、森林防火条例

7

3、森林、林木、林地的经营单位或者个人未履行森林防火责任的行为

74、森林防火区内的有关单位或者个人拒绝接受森林防火检查的行为

75、接到森林火灾隐患整改通知书逾期不消除火灾隐患的行为

76、未经批准擅自在森林防火区内野外用火的行为 7

7、未经批准在森林防火区内进行实弹演习、爆破等活动的行为 7

8、森林防火期内,森林、林木、林地的经营单位未设置森林防火警示宣传标志的行为

79、森林防火期内,进入森林防火区的机动车辆未安装森林防火装置的行为

80、森林高火险期内,未经批准擅自进入森林高火险区活动的行为

81、违反森林防火的规定,导致发生森林火灾的行为

六、退耕还林条例

82、弄虚作假、虚报冒领补助资金和粮食 8

3、销售、供应未经检验合格的种苗的行为

84、销售、供应未附具标签、质量检验合格证、检疫合格证的种苗的行为

85、退耕还林者擅自复耕的行为 8

6、退耕还林者擅自林粮间作的行为

87、退耕还林者擅自在退耕还林项目实施范围内从事滥采、乱挖等破坏地表植被的活动的行为

七、植物检疫条例及其实施细则

88、未依照规定办理植物检疫证书的行为 8

9、在报检过程中弄虚作假的行为 90、伪造、涂改、买卖、转让植物检疫单证、印章、标志、封识的行为

91、未依照规定调运应施检疫的森林植物及其产品的行为 9

2、未依照规定隔离试种应施检疫的森林植物及其产品的行为

93、未依照规定生产应施检疫的森林植物及其产品的行为 9

4、违反植物检疫规定,擅自开拆植物、植物产品包装、调换植物、植物产品的行为

95、擅自改变植物、植物产品的规定用途的行为 9

6、违反植物检疫规定,引起疫情扩散的行为

八、森林病虫害防治条例

97、用带有危险性病虫害的林木种苗进行育苗的行为 9

8、用带有危险性病虫害的林木种苗造林的行为

99、发生森林病虫害不除治或除治不力,造成森林病虫害蔓延成灾

100、发生森林病虫害除治不力,造成森林病虫害蔓延成灾 10

1、隐瞒森林病虫害情况,造成森林病虫害蔓延成灾的行为

10

2、虚报森林病虫害情况,造成森林病虫害蔓延成灾的行为

10

3、违反植物检疫法规调运林木种苗的行为 10

4、违反植物检疫法规调运木材的行为

九、野生植物保护条例

10

5、未取得采集证采集国家重点保护野生植物的行为 10

6、未按照采集证的规定采集国家重点保护野生植物的行为

10

7、非法出售、收购国家重点保护野生植物的行为 10

8、伪造、倒卖、转让采集证、允许进出口证明书或者有关批准文件、标签的行为

10

9、外国人在中国境内采集国家重点保护野生植物的行为

110、外国人在中国境内收购国家重点保护野生植物的行为 1

11、外国人未经批准对国家重点保护野生植物进行野外考察的的行为

十、自然保护区条例

1

12、擅自移动自然保护区界标的行为 1

13、破坏自然保护区界标的行为 1

14、未经批准进入自然保护区的行为

1

15、在自然保护区内不服从管理机构管理的行为 1

16、不依法向自然保护区管理机构提交活动成果副本的行为

1

17、违反规定,在自然保护区内进行砍伐、放牧、狩猎、捕捞、采药、开垦、烧荒、开矿、挖沙等活动

1

18、拒绝环境保护行政主管部门或者有关自然保护区行政主管部门监督检查的行为

1

19、在自然保护区行政主管部门进行监督检查时弄虚作假的行为

十一、植物新品种保护条例

120、未经品种权人许可,以商业目的生产授权品种的繁殖材料的行为

1

21、未经品种权人许可,以商业目的销售授权品种的繁殖材料的行为

1

22、假冒授权品种的行为

1

23、销售授权品种未使用其注册登记的名称的行为

第14篇:行政处罚案件听证通知书

档 案 行 政 执 法

行政处罚案件听证通知书

( )档案听字〔 〕 号

你(单位)于 年 月 日向本局提出听证申请,根据《中华人民共和国行政处罚法》第四十二条规定,本局决定于 年 月 日 时公开(不公开)举行听证会。请你(单位) 凭本通知准时参加,若无正当理由不出席听证的,视为撤回听证申请。

听证会地点: 。 经本机关负责人指定,本次听证会由 担任听证主持人。如申请听证主持人回避,请于听证会开始前提出回避申请。

你(单位)法定代表人(负责人)参加听证会的,需提交法定代表人(负责人)证明以及身份证复印件;委托代理人参加听证会的,需提交授权委托书以及委托代理人身份证复印件。

(印章) 年 月 日

本文书一式两份。一份送达当事人,一份行政部门存档。

第15篇:行政处罚案件审核制度

行政处罚案件审核制度

根据国务院《全面推进依法行政实施纲要》要求,推行行政执法责任制,本着“有权必有责,用权受监督”的原则,完善内部执法监督体制,规范文书制作,提高办案质量,保证我局药品、医疗器械、药品包装材料等处罚案件查处行为的准确与公正,根据《河南省食品药品监督管理局行政处罚案件审核暂行办法》,结合我局实际,制订本制度。

第一章 审核范围与程序

第一条 案件范围

1、我局法律法规职权范围内立案查处的案件。

2、简易程序行政处罚的案件和县局备案案件。

第二条 审核部门和机构。局法制科和局案件审核委员会负责案件的审核。 第三条 审核的内容。案件的合法性和适当性,处罚文书是否规范、齐全。 第四条 审核范围与程序

(一)办案机构立案后拟作出行政处罚的案件,在行政处罚前、须将案件材料初步装订成卷连同草拟行政处罚决定书送法制科审核。

(二)法制科对办案机制送审的案件应及时登记,认真审核,原则上科室所有人员均要参加审阅,商定审核意见。由负责人在“案件审核意见表”上签字。

对案情复杂,认定困难的案件,法制科与办案机构应互相征求意见,以求准确无误,双方意见不一致时由案件审核委员会决定。

(三)法制科拟定审核意见后,应经主管领导审批签字,然后返送办案机构。

(四)对适用听证程序(责令停产、停业、资格罚、处罚金额一万元以上罚款)的案件、减轻处罚的案件和其它法制科认为需要进行集体讨论决定的法制科进行初步审核,提出意见,然后交案件审核委员会审核。法制科负责案件审核委员会的召集、汇报案情、会议记录及填写审核意见。

(五)案件初审时间为5个工作日,法制科提出修改意见的卷宗,办案机构在纠正或补充后再次送审的,审核时间为3天。

(六)重大复杂疑难案件或因特殊情况不能按期提出审核意见的,经局长同意可适当延长,但延长时间不超过2个工作日。

(七)有下列情况的案件应重新报法制科审核

1、当事人陈述申辩后,办案机构经合议作出改变原处罚标准的;

2、根据行政诉讼判决、行政复议决定、执法监督决定,需对原处罚决定撤销重作(的案件),办案机构作出新的拟处罚意见的(案件)。

3、需要移交司法机关及其它有关部门的案件。

(八)行政处罚案卷审核主要采用阅卷或集体会审方式,重大复杂的案件应向办案机构了解情况,或者听取当事人的陈述与申辩。

(九)当场处罚案件应在结案后3日内,将案件处罚决定书交法制科备案(审核)。

(十)法制机构应作好审核案卷的编号登记,交接登记,防止丢失。

(九)行政处罚案件的处罚实行回避制度,有下列情况之一的,应当回避。

1、本案的调查人员;

2、当事人、本案调查人员的近亲属;

3、与本案的处理结果有直接利害关系的人员。

第二章 行政处罚案件的审核内容

第五条 行政处罚案件审核内容主要有:

(一)对本案是否有管辖权

(二)当事人的情况是否清楚明确

1、当事人是否是该行政违法行为的主体;

2、当事人的名称是否准确无误,法人和其他组织的名称是否与其许可证及营业执照上的名称相符;

3、当事人是否具有法定的行政行为能力和责任能力。

(三)案卷事实是否清楚,证据是否充分:

1、案卷事实是否完整、清楚;

2、证据是否真实、充分、有效;

3、对违法所得的计算认定是否准确、有据。

(四)违法行为的定性是否准确,适用法律法规条文是否正确:

1、有无适用未生效或已失效的法律、法规和规章;

2、使用法律、法规是否正确,有无应适用此法却适用了彼法,或应适用此条款却适用了另一条款;

3、处罚的种类、幅度是否符合法律、法规的规定,有无畸轻畸重、显失公平的情况。

(五)程序是否合法,手续是否完备:

1、有无履行立案审批手续;

2、采取封存、扣押等行政强制措施时,是否按规定出具行政强制措施的书面文书;

3、有无告知当事人依法享有的权利;

4、有无听取当事人的陈述和申辩;

5、有无按规定写出案件调查终结报告;

6、有无处罚决定书文稿(草拟);

7、其他依法必须经过的程序或履行的手续;

(六)有无超越职权或滥用职权的情况。

(七)草拟的处罚决定书文稿格式是否规范,表述是否准确,用词是否严谨,词句是否精炼,有无概念不清或其他容易引起误解或争议的情形。

(八)其他应审核的事项。

第三章 审核意见

第六条 法制工作机构对行政处罚案件初审后,提出下列书面意见:

1、对具有管辖权、当事人确定、事实清楚、证据充分、定性准确、适用法律法规正确、程序合法、手续完备、处罚决定恰当、文书制作规范的行政处罚案件,同意办案机构意见。

2、对无管辖权的行政处罚案件,建议办案机构按有关规定移送有管辖权的行政机关依法处理。

3、对当事人不明、事实不清、证据不足、违反办案程序等情况的行政处罚案件,直接或书面建议办案机构补充或纠正。

4、对当事人不构成违法的行政处罚案件,建议撤销立案。

5、对定性不准、适用法律法规不当、处罚种类和幅度不当、程序不当、手续不全、文书制作不规范的行政处罚案件,法制科不在“审核意见表”上签署意见,视具体情况直接向办案机构建议修正、补充或填写“案卷审核情况反馈意见表”,书面反馈意见连同案卷返办案机构补充、修正后重新审核。

第七条 法制科在“案件审核意见表”上签署意见后,须经主管领导签字审批。 第八条 案件审核表一式两份,一份随案卷入卷,一份由法制机构存档。

第九条 案件审核委员会审核行政处罚案件实行主任负责制。审核意见及决定应制作书面文书,并由与会者签名。 第十条 经过案件审核委员会审核的行政处罚案件,办案机构在行政处罚决定书送达行政处罚相对人后,将行政处罚决定书抄送法制机构备案。

第十一条 对简易程序案件及各县备案案件发现的问题及时向办案机构反馈,对问题较大认为需改变和撤销的案件报案件审核委员会讨论决定。

第十二条 对处罚终结归档的案件,法制科要按照省局《行政执法监督检查制度》,定期或不定期进行检查,发现问题向办案机构反馈意见。

第十三条 法制机构应建立行政处罚案件档案。档案内容包括:行政处罚案件审核意见表、案件审核书面记录案件立案备案登记表,案件审核登记表,案案卷审核情况反馈意见表,处罚决定书(草拟)等与同一行政处罚案件有关的材料。

第16篇:行政处罚案件审理规定

质量技术监督行政处罚案件审理规定(国家质量监督检验检疫总

局局令第138号) 第一条 为了规范质量技术监督行政处罚案件审理工作,根据《中华人民共和国行政处罚法》等法律法规的规定,制定本规定。

第二条 各级质量技术监督部门审理、复核行政处罚案件,适用本规定。

第三条 各级质量技术监督部门应当设立行政处罚案件审理委员会(以下称案审委),负责对立案查处的行政处罚案件进行集体审理。

第四条 案审委应当由五名以上的单数委员组成,其中主任委员、副主任委员各一名。主任委员由质量技术监督部门主要负责人或者其委托的负责人担任,副主任委员由质量技术监督部门有关负责人担任。

县(区)级质量技术监督部门可以根据人员编制等实际情况设置案审委委员。

案审委委员应当由取得行政执法证件的人员担任。

第五条 案审委审理案件实行会议制度。案审会议由主任委员或者其委托的副主任委员主持。

第六条 对拟作出责令停产停业、吊销许可证、较大数额罚款决定的,或者情节复杂、影响重大的行政处罚案件,应当由三分之二以上委员进行集体审理。对其他行政处罚案件,可以由三名以上委员进行集体审理。

较大数额罚款的标准,由省级质量技术监督部门结合本地实际确定。

第七条 案审委应当下设办公室(或者专职工作人员,下同)。案审委办公室(以下简称案审办)应当按照查审分离的原则设置。

案审办的主要工作职责包括:

(一)对行政处罚案件进行初审;

(二)召集案审会议,组织整理审理记录;

(三)按照案审委提出的处理意见,组织案件承办机构制作相应的执法文书,并履行相关的报批手续;

(四)组织行政处罚案件复核及听证工作;

(五)组织对下级质量技术监督部门报批案件的审查;

(六)承担案审委的其他日常工作。

第八条 案件承办机构应当在案件调查终结后,将案件调查终结报告以及案件的全部材料提交案审办进行初审。

案件调查终结报告应当载明以下事项:

(一)案由及当事人的基本情况;

(二)调查经过及采取强制措施的情况;

(三)调查认定的违法事实及主要证据;

(四)当事人在调查过程中提出的申辩事实及理由;

(五)违法行为性质及定性依据;

(六)拟处理意见及其依据;

(七)从轻、减轻或者从重处罚等其他需要说明的事项。

第九条 案审办应当自接到案件材料后五个工作日内,完成对案件的初审工作。初审内容主要包括:

(一)对案件是否具有管辖权;

(二)违法主体认定是否准确;

(三)办案程序是否符合法定要求;

(四)案件事实是否清楚,证据是否确凿充分,执法文书是否规范;

(五)适用法律依据是否准确;

(六)处理建议是否合法、适当;

(七)处罚裁量是否合理、公正;

(八)违法行为是否涉嫌犯罪,并需要移送司法机关。

第十条 案审办对案件进行初审后,应当提出初审意见,按照本规定第六条的规定报请案审委集体审理。

案审办初审时发现案件需要进行补充调查或者案件材料需要补正的,应当向案件承办机构提出补充调查或者补正的建议。

第十一条 案审会议按照以下程序进行:

(一)会议主持人宣布本次会议参加人员是否符合规定,说明本次会议审理案件的数量及审理程序等;

(二)案件承办人员介绍案情及拟处理意见;

(三)案审办介绍案件的初审意见;

(四)参加会议委员对案件的管辖权、违法事实、证据、办案程序、法律依据、当事人申辩事实及理由等内容进行审议,并发表意见;

(五)参加会议委员对拟处理意见的合法性及合理性进行审议,并形成结论性的处理意见;

(六)会议主持人宣布案审会议结束。

案件承办人员可以列席案审会议。

第十二条 案审委应当对案件进行全面审理,并提出以下处理意见:

(一)对违法事实清楚、证据确凿的,依法给予行政处罚;

(二)对违法事实不能成立、违法行为已过追诉时效或者违法主体依法不予行政处罚的,不予行政处罚;

(三)对违法行为轻微并及时纠正,没有造成危害后果的,不予行政处罚;

(四)对违法行为需要由其他部门进一步处理的,向有关部门提出行政建议;

(五)对违法行为依法不属于本部门管辖或者依法需要追究刑事责任的,移送有管辖权的部门或者司法机关;

(六)对违法行为需要补充调查或者案件材料需要补正的,提出补充调查或者补正等处理意见。

案件审理可以根据需要,征求有关部门的专家意见。专家意见应当记录在案。

第十三条 案审会议应当形成审理记录,经参加会议的案审委委员确认签字,存入行政处罚案卷。具备条件的可以同时采集录像、录音等视听资料,作为文字记录的辅助材料存入案卷。

第十四条 质量技术监督部门应当在案审会议结束后,根据案审委提出的处理意见制作并送达行政处罚告知、不予行政处罚、行政建议、案件移送等相应的执法文书。

作出不予行政处罚、行政建议、案件移送等决定的,应当报请质量技术监督部门主要负责人批准。

第十五条 当事人对行政处罚告知内容未提出陈述、申辩或者在法定期限内未要求听证的,质量技术监督部门应当及时制作行政处罚决定书,报请案审委主任委员批准后送达并执行。

第十六条 当事人提出新的申辩事实及理由的,案审办应当组织进行复核,并报请案审委重新审理。

经过听证的案件,案审办应当报请案审委重新审理。

第十七条 案审委对本规定第十六条规定的案件重新审理后,维持原处理意见的,质量技术监督部门应当及时制作行政处罚决定书,依法送达并执行。

案审委改变原认定的违法事实、证据、处罚依据或者处罚种类及幅度的,应当重新履行行政处罚告知程序。

经复核重审作出的行政处罚决定,应当报请质量技术监督部门主要负责人批准。

第十八条 行政处罚决定一经作出,不得擅自改变。确有法定事由需要改变行政处罚决定的,应当经案审委重新审理决定,并报请质量技术监督部门主要负责人批准。

第十九条 案审办负责督促案件承办机构及时对案件进行立卷存档以及对《质量技术监督行政处罚程序规定》第五十五条规定的案件报告、备案。

第二十条 上级质量技术监督部门对下级质量技术监督部门因案件管辖、延期或者其他依法需要报请决定的案件,应当由案审办组织进行审查,并报请案审委主任委员批准决定。

第二十一条 本规定由国家质量监督检验检疫总局负责解释。

第二十二条 本规定自2011年7月1日起施行。原国家技术监督局1996年9月18日公布的《技术监督行政案件审理工作规则》同时废止。

国家质量监督检验检疫总局局令第137号《质量技术监督行政处罚程序规定》

第137号

《质量技术监督行政处罚程序规定》已经2011年1月13日国家质量监督检验检疫总局局务会议审议通过,现予公布,自2011年7月1日起施行。

局 长

二〇一一年三月二日

质量技术监督行政处罚程序规定

第一章 总 则

第一条 为了规范质量技术监督行政处罚程序,保障质量技术监督部门有效实施行政管理,保护公民、法人和其他组织的合法权益,根据《中华人民共和国行政处罚法》等法律法规的规定,制定本规定。

第二条 各级质量技术监督部门办理行政处罚案件,适用本规定。法律、法规另有规定的,依照其规定。

第三条 办理行政处罚案件,应当做到事实清楚,证据确凿,程序合法,法律、法规、规章适用准确,处罚合理、公正,执法文书使用正确、规范。

第四条 质量技术监督部门应当加强系统内部门之间办案协作。

办理行政处罚案件时,需要其他部门协助的,可以提出协查请求;接到协查请求的,应当予以协助和配合。发现违法行为需要由其他部门进一步处理的,应当及时通报。

第五条 质量技术监督部门应当加强对本级案件承办机构和下级质量技术监督部门办理行政处罚案件的监督检查。

上级质量技术监督部门对下级质量技术监督部门办理的重大行政处罚案件,可以进行督办。

第六条 质量技术监督部门办理行政处罚案件实行回避制度。案件承办人员、审理人员和听证人员与案件有直接利害关系的,应当回避。

当事人或者前款规定人员本人申请回避,应当在行政处罚决定作出之前提出,由质量技术监督部门主要负责人作出是否回避的决定。质量技术监督部门主要负责人是否回避由上一级质量技术监督部门决定。

第二章 管 辖

第七条 行政处罚案件由违法行为发生地的县级以上质量技术监督部门管辖。 有管辖权的质量技术监督部门在本行政区域之外开展调查取证等活动的,应当通报相关质量技术监督部门。必要时逐级报请共同的上一级质量技术监督部门做好协调工作。相关质量技术监督部门应当予以协助和配合。

第八条 质量技术监督部门之间对管辖权发生争议的,报请共同的上一级质量技术监督部门指定管辖。

有管辖权的质量技术监督部门由于特殊原因不能行使管辖权或者上级质量技术监督部门认为需要指定管辖的,可以指定管辖。

第九条 上级质量技术监督部门在必要时,可以直接办理下级质量技术监督部门管辖的行政处罚案件。

对重大、复杂的行政处罚案件,下级质量技术监督部门可以报请上级质量技术监督部门办理。

第十条 质量技术监督部门发现办理的案件不属于本机关管辖的,应当将案件移送有管辖权的质量技术监督部门。 受移送的质量技术监督部门对管辖权有异议的,应当报请共同的上一级质量技术监督部门指定管辖,不得再自行移送。

第十一条 质量技术监督部门发现办理的案件属于其他行政管理部门管辖的,应当依法移送其他有关部门。

质量技术监督部门发现违法行为涉嫌犯罪的,应当依照有关规定将案件移送司法机关。

第三章 行政处罚的一般程序

第十二条 质量技术监督部门对依据监督检查职权或者通过举报、投诉、其他部门移送、上级部门交办等途径发现的违法行为线索,应当自发现之日起15日内组织核查,并决定是否立案。

检验、检测、检定、鉴定等所需时间,不计入前款规定期限。

立案案件应当报请质量技术监督部门负责人批准,并按照本规定程序办理,直至结案。

第十三条 质量技术监督部门在调查取证时,案件承办人员不得少于两人,应当向当事人或者有关人员出示行政执法证件,并记录在案。

第十四条 案件承办人员应当对案件进行全面调查,收集认定案件事实的证据。 书证、物证、视听资料、证人证言、当事人陈述、现场笔录以及检验、检测、检定或者鉴定结果等,经查证属实后作为认定案件事实的证据。

第十五条 现场检查由案件承办人员进行,可以邀请法定检验、检测、检定、鉴定机构的人员或者有关技术人员参加。现场检查应当通知当事人到场。当事人拒不到场的,不影响检查的进行,承办人员应当在笔录中载明情况。

现场检查情况应当如实记入现场检查笔录,由当事人签署意见,并签名或者盖章。必要时,可以采取拍照、录像等方式记录现场情况。 第十六条 案件承办人员对当事人或者有关证明人的询问调查应当个别进行。询问前应当收集、核对被询问人的身份证明,并告知其权利和义务。

询问调查应当制作笔录,经被询问人确认无误后在笔录上逐页签名或者盖章。笔录如有差错、遗漏,应当允许其更正或者补充,更正或者补充部分应当由被询问人以签名、盖章或者押印等方式确认。

第十七条 案件承办人员应当收集与案件有关的原始证明材料作为证据。收集原始证明材料有困难的,可以提取复制件、影印件或者抄录本等,并由证据提供人标明“经核对与原件无误”。

收集、提取的证据应当注明出证日期、证据出处,并由案件承办人员、证据提供人签名或者盖章。

第十八条 案件承办人员在调查取证过程中,可以要求当事人或者有关证明人提供与案件有关的证明材料。根据需要可以采取录音、录像和拍照等方式收集证据。

第十九条 案件调查中发现的涉嫌假冒产品,可以交由被假冒的企业进行鉴别。经质量技术监督部门查证后,可以将企业出具的鉴别证明材料作为认定案件事实的证据。

出具证明材料的企业对其证明内容负责,并依法承担相应的法律责任。 第二十条 质量技术监督部门收集证据时,可以采取抽样取证的方法。

所抽样品需要检验、检测、检定或者鉴定的,应当委托具有法定资质的机构进行。检验、检测、检定或者鉴定结果应当告知当事人。法律、法规、规章对复检有规定的,应当同时告知当事人复检权利。

第二十一条 在证据可能灭失或者以后难以取得的情况下,质量技术监督部门可以对与涉嫌违法行为有关的证据采取先行登记保存措施。

采取或者解除先行登记保存措施,应当经质量技术监督部门负责人批准。 第二十二条 对于先行登记保存的证据,应当在7日内作出以下处理决定。逾期未作出处理决定的,先行登记保存措施自动解除。

(一)根据情况及时采取记录、复制、拍照、录像等证据保全措施;

(二)根据有关法律、法规规定采取查封、扣押、封存等行政强制措施;

(三)违法事实不成立,或者违法事实成立但依法不应当予以查封、扣押、封存的,解除先行登记保存措施。

第二十三条 质量技术监督部门在办理行政处罚案件中,可以依据法律、法规、规章的规定采取查封、扣押、封存等行政强制措施。

经调查,不需要继续采取行政强制措施的,应当及时解除行政强制措施。 采取或者解除行政强制措施,应当经质量技术监督部门负责人批准。

第二十四条 调查取证过程中,出现当事人拒绝接受调查、当事人或者有关人员拒绝在相应执法文书上签名或者盖章等情况的,案件承办人员应当在执法文书或者其他有关材料上载明情况,并以录音、录像等视听资料加以证明。

必要时,案件承办人员可以邀请第三方作为见证人。

第二十五条 因涉嫌违法的自然人死亡或者法人、其他组织终止,并且无权利义务承受人等原因,致使调查无法继续进行的,案件承办机构可以报请质量技术监督部门主要负责人批准后,决定终止调查并结案。

第二十六条 各级质量技术监督部门应当设立行政处罚案件审理委员会,实行案件集体审理制度。

行政处罚案件的审理,按照《质量技术监督行政处罚案件审理规定》的有关规定执行。

第二十七条 对当事人拟作出行政处罚的,应当告知当事人违法事实、处罚依据及理由、处罚种类及幅度,并告知当事人依法享有的陈述、申辩、听证等权利。 质量技术监督部门应当充分听取当事人的陈述和申辩,不得因当事人申辩而加重处罚。

第二十八条 质量技术监督部门对当事人提出的事实、理由和证据,应当进行复核。案件复核按照《质量技术监督行政处罚案件审理规定》的有关规定执行。

第二十九条 质量技术监督部门对当事人依法给予行政处罚的,应当制作行政处罚决定书,载明当事人姓名或者名称及地址、违法事实及证据、处罚依据及理由、处罚种类及幅度、处罚履行方式及期限、救济途径及期限、作出处罚决定的行政机关名称及日期等内容,并加盖作出行政处罚决定的行政机关的印章。

行政处罚决定书应当自作出之日起7日内按照本规定第七章的有关规定送达当事人。

第三十条 质量技术监督部门实施行政处罚,依法责令当事人改正或者限期改正违法行为。

责令限期改正的期限按照法律、法规、规章或者技术规范的规定执行。法律、法规、规章或者技术规范没有规定的,改正期限一般不超过30日;确有必要超过30日的,应当根据案件实际情况确定,并报请质量技术监督部门负责人批准。

第三十一条 因案件管辖或者其他依法需要报请上级质量技术监督部门决定的案件,下级质量技术监督部门应当及时上报。上级质量技术监督部门应当自接到上报材料之日起15日内作出决定。

第三十二条 质量技术监督部门办理行政处罚案件,应当自立案之日起3个月内作出处理决定。因案情复杂不能按期作出处理决定的,经质量技术监督部门主要负责人批准,可以延长30日。案情特别复杂,经延期仍不能作出处理决定的,应当报请上一级质量技术监督部门批准,适当延长办案期限。

案件办理过程中听证、公告、检验、检测、检定或者鉴定以及发生行政复议或者行政诉讼的,所需时间不计入前款规定期限。

第四章 行政处罚的听证程序

第三十三条 质量技术监督部门拟作出以下行政处罚决定之一的,应当告知当事人有要求举行听证的权利。自告知次日起算,当事人享有在3日内提出听证申请的权利:

(一)责令停产停业的;

(二)吊销质量技术监督部门核发的许可证的;

(三)处以较大数额罚款的。

前款(三)项规定的较大数额罚款的标准,按照地方性法规、地方政府规章等有关规范性文件的规定执行。地方性法规、地方政府规章等有关规范性文件未做规定的,较大数额罚款的标准为3万元以上(含3万元)。

第三十四条 质量技术监督部门设立的行政处罚案件审理委员会下设办公室(以下简称案审办),负责听证的具体组织工作。

第三十五条 当事人要求听证的,应当以书面形式提出听证申请;当事人口头提出申请的,案审办应当将当事人基本情况、听证请求事项以及事实和理由记录在案,并由当事人签名或者签章。

当事人逾期未提出听证申请的,视为放弃听证的权利。

第三十六条 质量技术监督部门应当自接到当事人听证申请之日起15日内,按照以下要求组织听证:

(一)确定听证主持人和记录员。听证主持人由质量技术监督部门主要负责人指定非本案承办人员担任,听证记录员由案审办有关人员担任。

(二)确定听证参加人。听证参加人包括案件承办人员以及当事人。当事人可以委托1至2名代理人参加听证,委托代理人参加听证的,应当提交书面委托书。

(三)确定听证主要内容。案审办向听证主持人提交当事人基本情况、违法事实、证据、拟处罚意见以及听证申请等有关材料。

(四)确定听证时间和地点。案审办应当在举行听证的7日前,将听证的时间、地点通知当事人。

第三十七条 当事人在举行听证之前,提出撤回听证申请的,应当准许,并记录在案。

当事人无正当理由不出席听证的,视为撤回听证申请。

第三十八条 除涉及国家秘密、商业秘密或者个人隐私的案件,听证会应当公开举行。听证会按照以下程序进行:

(一)主持人宣布听证会纪律;

(二)核对听证参加人姓名、年龄、身份,告知听证参加人权利、义务;

(三)案件承办人员提出当事人违法事实、证据以及处罚意见;

(四)当事人进行申辩和质证;

(五)主持人宣布听证会结束。

第三十九条 听证主持人负责维持听证会秩序,保障听证参加人依法行使陈述、申辩的权利;同时享有询问听证参加人的权利。

当事人或者其委托代理人无正当理由放弃申辩和质证权利退出听证会的,主持人可以宣布听证终止。

第四十条 听证会结束后,听证笔录应当当场交听证主持人以及听证参加人审核无误后签名或者盖章。

案审办应当将听证笔录和案件有关材料一并提交行政处罚案件审理委员会进行重新审理。

第四十一条 质量技术监督部门对未依法告知当事人听证权利或者未依法组织听证的,其作出的行政处罚决定无效。

第五章 行政处罚的简易程序

第四十二条 对于违法事实清楚、证据确凿,依法应当对公民处以五十元以下、对法人或者其他组织处以一千元以下罚款或者警告的行政处罚的,可以当场作出行政处罚决定。

第四十三条 案件承办人员在实施当场处罚时,应当收集必要的物证、书证、当事人陈述、现场笔录等证据,并使用统一的当场处罚决定书。

前款规定的当场处罚决定书应当载明当事人的违法事实、行政处罚依据、罚款数额、时间、地点以及行政机关的名称,并由案件承办人员及当事人签名或者盖章后,当场交付当事人。当事人拒绝签名或者盖章的,案件承办人员应当注明情况。

第四十四条 案件承办人员实施当场处罚,当场收缴罚款的,应当依照《中华人民共和国行政处罚法》的有关规定执行。

第四十五条 案件承办人员适用简易程序实施当场处罚的,应当符合本规定第十三条、第二十七条、第五十六条的规定。

第六章 行政处罚的执行和结案

第四十六条 行政处罚决定书一经送达,即发生法律效力。行政复议或者行政诉讼期间,行政处罚决定不停止执行,法律另有规定的除外。

第四十七条 当事人未按行政处罚决定规定的期限缴纳罚款的,质量技术监督部门可以每日按罚款数额的百分之三加处罚款。

第四十八条 当事人不履行行政处罚决定的,质量技术监督部门可以依法申请人民法院强制执行。

申请人民法院强制执行的期限为当事人的法定起诉期限届满之日起180日内。 第四十九条 当事人确有经济困难,需要延期或者分期缴纳罚款的,应当提出书面申请。经质量技术监督部门主要负责人批准,可以延期或者分期缴纳。 第五十条 对罚没物品的处置,按照《质量技术监督罚没物品管理和处置办法》的有关规定执行。

第五十一条 对依法解除登记保存或者行政强制措施,需要返还涉案物品的,应当及时予以返还。

当事人下落不明或者无法确定涉案物品所有人的,应当采取公告方式告知领取。公告期满仍无人领取的,经质量技术监督部门主要负责人批准,将涉案物品上缴或者依法拍卖后将所得款项上缴国库。

第五十二条 有以下情形之一的,经质量技术监督部门主要负责人批准,可以中止行政处罚决定的执行:

(一)行政复议或者行政诉讼期间,依法需要中止执行的;

(二)申请人民法院强制执行,人民法院裁定中止执行的;

(三)其他需要中止执行的。

第五十三条 因自然人死亡或者法人、其他组织终止,并且无权利义务承受人等原因,致使行政处罚决定无法继续执行的,经质量技术监督部门主要负责人批准,可以终止行政处罚决定的执行。

第五十四条 有以下情形之一的,经质量技术监督部门负责人批准后,予以结案:

(一)行政处罚决定执行完毕的;

(二)经人民法院判决或者裁定后,执行完毕的;

(三)不予行政处罚的;

(四)案件移送有管辖权部门或者司法机关的;

(五)决定终止调查的;

(六)决定终止行政处罚决定执行的。

第五十五条 质量技术监督部门对以下案件,应当在结案后15日内向上一级质量技术监督部门报告、备案:

(一)上级质量技术监督部门督办的案件;

(二)指定管辖的案件;

(三)在本行政区域内有重大影响的案件;

(四)向司法机关移送的案件;

(五)经人民政府行政复议或者行政诉讼结案的案件。

质量技术监督部门对于本级人民政府交办的案件或者在本行政区域内有重大影响的案件,应当及时向本级人民政府报告。

第五十六条 案件办理过程中形成的材料,应当按照档案管理的有关规定立卷存档。

第七章 期间与送达

第五十七条 期间包括法定期间和质量技术监督部门指定的期间。 期间以时、日、月、年计算,期间开始的时和日不计算在内。

期间届满的最后一日是节假日的,以节假日后的第一日为期间届满的日期。 期间不包括在途的时间,执法文书在期满前交邮的,不算过期。

第五十八条 送达执法文书应当使用送达回证,由受送达人在送达回证上载明收到日期,签名或者盖章。

受送达人在送达回证上的签收日期为送达日期。

第五十九条 送达执法文书,应当直接送交受送达人。受送达人是公民的,本人不在时交与其同住的成年家属签收;受送达人是法人或者其他组织的,应当由法人的法定代表人、其他组织的主要负责人或者该法人、组织的委托代理人、负责收件的人签收。签收日期为送达日期。

第六十条 受送达人拒绝接收执法文书的,送达人可以邀请有关基层组织等第三方的见证人员到场,说明情况,在送达回证上载明拒收事由和日期,由送达人、见证人签名或者盖章,把执法文书留在受送达人的住所,即视为送达。

留置送达应当采用录音、录像等方式记录送达情况。

第六十一条 直接送达执法文书有困难的,可以委托基层质量技术监督部门或者有关基层组织代为送达,也可以邮寄送达。

邮寄送达的,以邮寄回执上载明的收件日期为送达日期。

第六十二条 采取本规定第五十九条、第六十条、第六十一条规定的方式无法送达的,可以公告送达。公告送达,可以在受送达人原住所地张贴公告,也可以根据实际情况,通过报纸、电视或者互联网等新闻媒体发布公告。自发出公告之日起,经过60日,即视为送达。

公告送达,应当在案卷中载明公告送达的原因和经过。

第八章 附 则

第六十三条 法律、法规授权的质量技术监督执法机构办理行政处罚案件,依照本规定执行。

第六十四条 本规定由国家质量监督检验检疫总局负责解释。

第六十五条 本规定自2011年7月1日起施行。原国家技术监督局1990年7月16日公布的《技术监督行政案件办理程序的规定》、1995年12月8日公布的《技术监督行政案件现场处罚规定》、1996年9月18日公布的《技术监督行政案件听证工作规则》同时废止。

第17篇:行政处罚案件听证会提纲

行政处罚案件听证会提纲

时间:2014 年10月 8日 时 地点:工商局6楼会议室

内容: 一案的行政处罚听证会 听证主持人: 记 录 员:

申请人: 代 理人:

案件调查人: ,县工商局工作人员, ,县工商局工作人员。

一、会前准备

(一)记录员检查听证参加人员是否到场:

1、记录员:案件调查人员、是否到场?

2、申请人 及其委托代理人 是否到场?

(二)记录员宣读听证纪律:

请大家肃静,下面宣布听证纪律:

1、服从听证主持人的指挥,未经听证主持人允许不得发言、提问;

2、未经听证主持人允许不得录音、录象和摄影;

3、听证参加人未经听证主持人允许不得退场;

4、旁听人员不得大声喧哗,不得鼓掌,哄闹或者进行其他妨碍听证秩序的活动;

5、现场人员关闭通讯工具或者设置在振动状态。

对违反以上听证会纪律的,听讲主持人有权予以制止;情节严重的,责令其退场。

(三) 记录员向听证主持人报告: “主持人,听证准备工作就绪”

(四)主持人宣布案由及听证组成人员主持人:当事人

因对 一案之行政处罚告知不服,向我局提出听证申请,经审核符合听证条件,根据《中华人民共和国行政处罚法》第四十二第一款和《工商行政管理机关行政处罚案件听证规则》的有关规定,今天在这里公开举行听证会。本次听证会由本局局长指定、担任主持人, 为首席听证主持人。 担任记录员。

(五)下面核对听证参加人的身份

1、在案件调查人席上就坐的人员,请表明身份。

2、在申请人席上就坐的人员,请表明身份。

请将申请人委托代理人的身份证明和委托书提交主持人查验。

(六)下面告知听证参加人有关听证的权利与义务

1、听证参加人在听证会上有下列权利: (1)有要求或放弃听证的权利;

(2)有权对不符合规定要求的听证主持人、记录员申请回避;(是案件的当事人或者当事人的近亲属;与案件有利害关系;与案件当事人有其他关系,可能影响对案件的公正听证的)

(3)有权对案件涉及的事实、适用的法律法规及有关情况进行陈述和申辩; (4)有权对案件调查人员提出的证据进行质证并提出新的证据; (5)有核对听证笔录的权利。

2、听证参加人在听证会上有下列义务:

(1)依法听证;

(2)如实陈述案件事实和回答听证主持人的提问; (3)遵守听证会场的纪律,服从听证主持人指挥。

3、案件调查人员,你们对有关听证的权利与义务是否听清楚了?

申请人、委托代理人,你们对有关听证的权利与义务是否听清楚了?

4、申请人(委托代理人),你们是否对主持人、记录员提出回避申请? (如申请主持人回避,先询问要求回避的理由,再宣布暂停听证,电话向局长汇报请示,由局长决定是否回避,如果局长同意回避,则宣布听证会延期,反之继续进行。记录员的回避由听证主持人决定)宣布听证会现在开始。)

二、听证调查阶段

(一)双方简要陈述观点

1、下面请案件调查人员提出当事人违法的事实、证据、依据以及行政处罚建议;

2、当事人及其委托代理人进行陈述和申辩;

(二)举证、质证

案件调查人员举证,举证时应当说明证据来源,所要证明的对象,并简要宣读证据的内容。申请人(委托代理人)对调查人员提出的证据进行质证,质证时应当就证据的真实性、关联性、合法性进行质疑、说明、辩驳,对有异议的证据,双方可以当场发问质疑,进行质证、辨论。

1、请案件调查人员举证,举证时应当说明证据来源,所要证明的对象,并简要宣读证据的内容。

2、请将案件调查人员出示的证据拿给申请人(委托代理人)辨认。

3、申请人(委托代理人)对此份证据的真实性、关联性、合法性有异议吗?

4、请案件调查人员继续举证。

5、申请人(委托代理人)是否有其他证据需要提供?

(1)请案件调查人员查看申请人(委托代理人)出示的证据,并进行质证。 (2)申请人(委托代理人)是否还有其他证据需要提供?

三、听证辨论

听证调查结束,调查人员、申请人(委托代理人)都发表了自己的观点及进行了举证、质证,综合双方的陈述,主持人认为,双方争议的焦点主要有:

现在进入听证辨论阶段,听证辨认论应围绕双方争议的焦点问题及如何适用法律发表各自的意见。辨论时要阐明所主张的事实、理由及法律依据,以理服人,一方发言时另一方不得插话。

1、首先请申请人(委托代理人)发言。

2、请案件调查人员发言。

3、申请人(委托代理人),你们还有什么需要补充的?

4、案件调查人员,你们还有什么需要补充的?

四、最后陈述

听证辨论结束,现在进入最后陈述阶段。

1、先请案件调查人员作最后陈述。

2、请申请人(委托代理人)作最后陈述。

五、本次听证会到此结束,本主持人将根据听证笔录写出听证报告上报本局负责人。请当事人及代理人,案件调查人,核对听证笔录,如果无误,请签字。

听证会上一般使用的语言有 请发言。请你让对方说完。你还有什么需要补充的吗?申请人对„„问题的质证、质询请调查人员作出回答。你的发言重复,请简略。旁听人员请肃静。你的发言与本案无关,请不要在听证会上发表与本案无关的话题。

行政处罚听证会提纲

2009-06-11 05:43:42| 分类: 默认分类|举报|字号 订阅

时间:二○○八年六月X日 地点:xxxx分局x楼会议室

内容:xxxxxx有限公司xxxxxxxx一案的行政处罚听证会 首席听证主持人:xxx听证主持人:xxx记录员:xxx 当事人:xxxxxx有限公司 代理人:xxx代理人:xxx 第三人:xxx证人:xxx 案件调查人:xxxx分局工作人员

记录员:(查明听证参加人员是否到场)

记录员宣读听证纪律:现在宣布听证纪律_、服从听证主持人的指挥,未经听证主持人允许不得发言、提问;_、未经听证主持人允许不得录音、录象和摄影;_、听证参加人未经听证主持人允许不得退场;_、旁听人员不得大声喧哗,不得鼓掌,哄闹或者进行其他妨碍听证秩序的活动;_、现场人员关闭通讯工具或者设置在振动状态。_、如有违反以上纪律者,视情节予以处理。 记录员向首席主持人报告:“首席主持人,听证准备工作就绪,请开始”

首席主持人核对听证参加人:现在核对当事人、案件调查人、第三人及其代理人的身份和代理权限。首先请当事人陈述姓名、年龄、工作单位、住址。 当事人:(自我介绍) 首席主持人:请委托代理人陈述姓名、年龄、工作单位。 委托代理人:(自我介绍) 首席主持人:请案件调查人陈述姓名、年龄、工作单位。 案件调查人:(自我介绍) 首席主持人:请第三人陈述姓名、年龄、工作单位。 第三人:(自我介绍) 首席主持人宣布案由及听证组成人员:根据《中华人民共和国行政处罚法》第四十二第一款和《工商行政管理机关行政处罚案件听证规则》的有关规定,我们今天对**房地产有限公司发布虚假广告欺骗和误导消费者一案公开举行行政处罚听证会。根据《中华人民共和国行政处罚法》第四十二第一款第四项和《工商行政管理机关行政处罚案件听证规则》的有关规定,本次听证会由**担任首席主持人,**担任主持人,**担任记录员。

首席主持人:告知当事人有关权利和义务主持人:当事人在听证中享有如下权利和义务:_、有权对不符合规定要求的听证主持人、记录员申请回避(是调查人,近亲属或者有利害关系)_、有权对案件涉及的事实、适用的法律法规及有关情况进行陈述和申辩;_、有权对案件调查人员提出的证据进行质证并提出新的证据;_、如实陈述案件事实和回答听证主持人的提问;_、遵守听证会场的纪律,服从听证主持人指挥。请问当事人听清楚没有?是否提出回避申请?(如申请主持人回避,先询问要求回避的理由,在宣布暂停听证,电话向局长汇报请示,由局长决定是否回避,如果局长同意回避,则宣布听证会延期,反之继续进行。记录员的回避由听证主持人决定) 当事人:(当事人回答有关问题及是否申请回避)

首席主持人:听证会现在开始。今天的听证会分以下几个阶段进行:_案件件调查人员提出当事人违法的事实、证据、依据以及行政处罚建议阶段。_、当事人及其代理人就案件的事实进行陈述和申辩,提出有关证据阶段,_、第三人就案件的事实进行陈述和辩解,提出有关证据阶段_、主持人询问阶段_、质证和相互辩论阶段_、最后陈述阶段_、核对听证笔录阶段。

主持人:现在请案件调查人员提出当事人违法的事实、证据、依据以及行政处罚建议。 案件调查人员:……(提出当事人违法的事实、证据、依据以及行政处罚建议) 主持人:现在请当事人及其代理人就案件的事实进行陈述和申辩,提出有关证据。 当事人或代理人:……(就案件的事实进行陈述和申辩,提出有关证据) 主持人:现在请第三人就案件的事实进行陈述和辩解,提出有关证据 第三人:……(就案件的事实进行陈述和申辩,提出有关证据)

主持人:现在有几个问题询问双方,(主持人或者听证员就案件有关事实、证据等内容,询问案件调查人员、当事人、第三人)现在进入质证和相互辩论阶段;当事人、代理人、第三人、案件调查人员可以就有关证据进行质证,经允许可以向到场的证人发问; 主持人:请案件调查人就当事人的违法事实提出证据? 案件调查人:……

主持人:还有其它证据吗? 案件调查人:……

主持人:当事人、代理人可以就案件调查人提出的证据一一提出异议?并可以提出证据 当事人或代理人:……

主持人:辩论结束。现在请第三人作最后陈述 第三人:……

主持人:现在请案件调查人员作最后陈述 案件调查人员:……

主持人:现在请当事人及其代理人作最后陈述 当事人及其代理人答:……

主持人:我宣布听证结束,请当事人及代理人,案件调查人,第三人,证人核对笔录,如果无误,请签字。

若有证人的话,应将证人先安排在休息室等候,到需要时再请证人到场。 另外,相互辩论要规定轮次(一般是两次)。

应将质证和辩论分开,这部份稍微简单了些。另外,核对听证参加人时对案件调查人员建议由其作自我介绍,比机械地全部进行发问要好些。

行政处罚听证会提纲 时间:二○○四年X月X日

地点:XXX市工商局(ZZ街工商大厦)S楼会议室 内容:XXXXX一案的行政处罚听证会 听证主持人:XXX 听证员:XXX 记 录 员:XXX 当 事 人:XXX,

代 理 人: 王XX TT律师事务所律师 代 理 人:XXX TT律师事务所律师

第 三 人: XX 住XXX市XX花园1000号楼3单元 证 人:宋XXX 《X报》记者

案件调查人: 大海 XXX市工商局工作人员 案件调查人: 小梅 XXX市工商局工作人员 听证程序

一、

会前准备

(一)记录员(XXX)查明听证参加人员是否到场;记录员宣读听证纪律:

听证纪律

1、

服从听证主持人的指挥,未经听证主持人允许不得发言、提问;

2、

未经听证主持人允许不得录音、录象和摄影;

3、

听证参加人未经听证主持人允许不得退场;

4、

旁听人员不得大声喧哗,不得鼓掌,哄闹或者进行其他妨碍听证秩序的活动;

5、

现场人员关闭通讯工具或者设置在振动状态。

(二)

记录员向听证主持人报告: “主持人,听证准备工作就绪”

(三)主持人宣布案由及听证组成人员 主持人:

根据《中华人民共和国行政处罚法》第四十二第一款和《内蒙古自治区行政处罚听证程序规定》第二条,《工商行政管理机关行政处罚听证暂行规则》的有关规定,我们今天对XXX市XXX经销处XXXX一案公开举行行政处罚听证会。

根据《中华人民共和国行政处罚法》第四十二第一款第四项和《内蒙古自治区行政处罚听证程序规定》第七条,以及《工商行政管理机关行政处罚听证暂行规则》的有关规定,本次听证会由XXX担任主持人,XXX担任听证员,XXX担任记录员。

(五)听证员核对听证参加人 听证员:

当事人的姓名? 年龄? 工作单位?

代理人姓名?

年龄?

工作单位?

案件调查人姓名? 年龄?

工作单位?

第三人姓 名?

年龄?

工作单位?

(六)主持人告知当事人有关权利和义务 主持人:

当事人在听证中享有如下权利和义务:

1、

有权对不符合规定要求的听证主持人、听证员、记录员申请回避(是调查人,近亲属或者有利害关系)

2、

有权对案件涉及的事实、适用的法律法规及有关情况进行陈述和申辩;

3、

有权对案件调查人员提出的证据进行质证并提出新的证据;

4、

如实陈述案件事实和回答听证主持人的提问;

5、

遵守听证会场的纪律,服从听证主持人指挥。 当事人是否提出回避申请?

(如申请主持人回避,先询问要求回避的理由,在宣布暂停听证,电话向局长汇报请示,由局长决定是否回避,如果局长同意回避,则宣布听证会延期,反之继续进行。听证员、记录员的回避由听证主持人决定) 宣布听证会现在开始。听证会分如下几个阶段进行:

1案件件调查人员提出当事人违法的事实、证据、依据以及行政处罚建议阶段。

2、当事人及其代理人就案件的事实进行陈述和申辩,提出有关证据阶段,

3、第三人就案件的事实进行陈述和辩解,提出有关证据阶段

4、主持人询问阶段

5、质证和相互辩论阶段

6、

最后陈述阶段

7、

核对听证笔录阶段。

3、听证会顺序

1、主持人:

现在请案件调查人员提出当事人违法的事实、证据、依据以及行政处罚建议。 案件调查人员答:……

2、主持人:

现在请当事人及其代理人就案件的事实进行陈述和申辩,提出有关证据,

当事人或代理人答:……

3、主持人:

现在请第三人就案件的事实进行陈述和辩解,提出有关证据 第三人答:……

4、主持人:现在有几个问题询问双方,(主持人或者听证员就案件有关事实、证据等内容,询问案件调查人员、当事人、第三人)

现在进入质证和相互辩论阶段;当事人、代理人、第三人、案件调查人员可以就有关证据进行质证,经允许可以向到场的证人发问;

主持人:请案件调查人就当事人的违法事实提出证据? 案件调查人:…… 主持人:还有其它证据吗? 案件调查人:……

主持人:当事人、代理人可以就案件调查人提出的证据一一提出异议?并可以提出证据 当事人或代理人答:…… 主持人: 辩论结束。

现在请第三人作最后陈述 第三人:……

主持人:现在请案件调查人员作最后陈述 案件调查人员:。。。。。。

主持人:现在请当事人及其代理人作最后陈述 当事人及其代理人答:…… 主持人:

我宣布听证结束,请当事人及代理人,案件调查人,第三人,证人核对笔录,如果无误,请签字。 [em04]

第18篇:行政处罚案件复核制度

行政处罚案件复核制度

为加强执法监督,提升案件质量,根据国务院关于贯彻实施《中华人民共和国行政处罚法》的通知、《四川省行政执法监督条例》和《四川省药品监督行政处罚程序实施办法》,制定本制度。

一、法制工作小组具体负责一般程序处罚案件的核审工作。

二、一般程序处罚的案件调查终结后,办案机构应写出调查终结报告,并组织3名以上有关人员进行合议,填写《案件合议记录》,将《调查终结报告》、《案件合议记录》、《行政处罚审批表》连同全部案件调查材料递交法制工作小组进行书面核审。

三、法制工作小组接到办案机构递交的核审材料后,应当进行登记,并指定具体承办人员就案件内容进行书面核审:

(一)本机关对案件是否有管辖权;

(二)案件事实是否清楚,证据是否充分;

(三)定性是否准确;

(四)适用法律法规、规章是否正确;

(五)程序是否合法;

(六)处罚是否适当。

四、法制工作小组应在3日内完成核审工作,根据不同情况,提出核审意见:

(一)事实清楚,证据确凿充分,定性准确,适用法律法规、规章正确,程序合法,处罚适当的,同意办案机构的处理意见;

(二)事实不清、证据不足的,提出补充调查的意见;

(三)使用法律、法规、规章不正确或程序不合法的,提出纠正或重新办理的意见;

(四)不适用本机关管辖的案件,建议按有关规定移送有关机关或组织。

五、经法制工作小组核审认为违法行为轻微,没有造成危害后果,依法不应当处罚的,由办案机构报主管领导做出不予处罚的决定并告知当事人。

不予处罚的案件应制作结案报告,并装订归档。

第19篇:行政处罚案件工作自查报告

行政处罚案件工作

自 查 报 告

市规划局:

按照局《关于干部纪律作风整顿集中活动征求意见自查自纠阶段实施方案》的要求,支队制定了违法建设案件自查工作方案,对2008年1月1日至2010年6月1日期间,按照法律程序实施行政处罚并已办结的案卷逐卷逐项地进行了自查。现将自查情况汇报如下:

一、基本情况

2008年1月至2010年6月,我局已办结的行政执法案件共64件,其中2008年违法建设案件52件,2009年违法建设案件7件,2010年6月处罚案件5件。按照驻规„2010‟12号文件要求,支队专门组织人员对所有执法案卷进行了自查自评,行政执法案卷工作有较大提高。

(一)职责明确、主体合法。严格按照《中华人民共和国城乡规划法》和《中华人民共和国行政处罚法》规定的程序进行管理和执法,所办理的案件均属规划行政执法的职权范围,无越权管理、越权处罚、滥用职权的行为;所有办案执法人员均取得行政执法资格,都做到持证上岗。

(二)程序到位、手续完备。执法办案均严格按照立案、调查取证、事先告知、审查决定、送达和执行等法定程序依次进行,依法告知当事人的陈述、申辩和听证的权利,充分保障当事人的合法权益;执法办案的每个步骤都严谨规范,每个环节、每道手续都有相应责任人员签字认可,每个案件都由机关负责人签批。

(三)事实清楚、证据确凿。行政处罚案件所认定的违法事实

既有合法有效的当事人询问笔录、书证材料、视听资料,还有相关职能部门的相关材料,较多种类证据的关联性、证明力较强,对当事人违法事实认定比较清楚。

(四)裁量合理、处罚适当。办理违法建设案件严格按照《河南省住房和城乡建设系统行政处罚裁量标准》执行,按照法定程序,充分听取当事人的陈述和申辩,客观分析当事人违法行为的具体情节、性质、主客观原因、社会危害程度等,重大案件集体讨论决定,适用法律依据正确,适用法律条款准确,作出的处罚决定合法合理。

(五)制作规范、归档及时。按照《行政处罚案卷评查标准》的要求,行政处罚案卷文书制作比较规范,案件卷宗整理做到一案一卷,且格式统

一、目录清晰、排序一致、材料齐全、装订整齐,案卷比较整洁,并及时进行归档保存。

(六)办案严谨、责任明确。按照《行政执法过错责任追究规定》、《行政执法人员及工作人员纪律处分规定》、《河南省住房和城乡建设系统行政处罚主办人制度》等规定,严格执行执法责任制,按照“谁主管、谁负责”的原则,将工作职责明确到岗、落实到人。截止目前,还未出现因执法程序过错而被提起行政诉讼的情况。

二、存在不足

1、调查取证方面。调查取证能力需进一步加强,行政处罚所收集的证据材料基本是证明违法行为发生的证据,对反映当事人违法行为的具体情节、主客观原因、社会危害程度等证据材料收集较少。

2、笔录制作方面。部分案卷的询问笔录中,执法人员的询问不够全面、具体,内容表述不够规范、准确,逻辑关系不强。个别现场笔录、勘验笔录不够规范。

3、案卷整理方面。行政执法案卷制作、归档需进一步规范,部分案卷存在材料大小不

一、取证材料复印件应加盖与原件相符印章等问题。

三、整改措施

针对存在的问题和不足,下一步我们将采取得力措施,集中精力抓好落实,进一步规范执法案卷工作。一是开展专题培训活动。组织各执法大队的办案业务骨干进行专题培训,重点培训行政处罚、拆除违法建设案件的调查取证、法律文书制作等技能,进一步提高执法人员的调查取证能力。二是开展建设执法案卷规范月活动。按照拟定的计划,近期准备开展行政执法案卷规范月活动,组织各执法大队办案业务骨干,选择部分已办结的具有代表性案件,对案件认定的违法事实、调查的证据、适用的依据、办案的程序、作出的决定、执行的结果、卷宗的整理等,进行评议分析,摆出问题、指出不足、找出差距,明确完善的目标,不断改进行政执法工作,共同提高执法案卷的整体质量。三是进一步规范处罚案件。按照支队统一部署,六月份完成《行政执法案件办理规定》起草工作,使行政处罚案件的办理严格按照制度执行。

市规划监察支队

二〇一〇年六月七日

第20篇:安全生产谈心、约谈警示、行政处罚案件查处工作程序2

安全生产谈心、约谈警示、行政

处罚案件查处工作规程

为加强全县安全生产工作,落实安全生产监管职责,督促企业落实主体责任,强化安全生产监管监督,整治重点安全生产隐患,打击安全生产非法违法行为,特制订如下安全生产谈心、约谈警示、安全生产行政处罚案件报告及处理工作规程:

一、安全生产谈心制工作规程

(一)安全生产谈心种类

1、全县安全生产谈心种类分别为:县级领导干部谈心制,各部门乡镇(园区)领导干部谈心制。

2、县级领导领导干部谈心制分为县委、县政府主要领导谈心制、县政府副县长谈心制。

县委、县政府主要领导谈心制主要针对区域范围内的大型生产经营单位负责人;有重大危险源或存在重大安全隐患的单位负责人;发生死亡事故的生产经营单位负责人;联点乡镇范围内的企业负责人等;

县政府副县长谈心制主要针对分管行业中对全县安全生产工作造成较大影响的生产经营单位负责人;存在影响全县安全生产工作的问题或重大安全隐患单位的主要负责人、分管负责人;发生伤亡事故的单位主要负责人、分管负责人;联点乡镇范围内的企业负责人等;

3、各部门各乡镇(园区)谈心制主要针对行业主管或区域范围内生产经营单位的主要负责人或分管负责人;不重视安全生产的、存在较大隐患的、不服从安全监管的和发生责任事故的生产经营单位主要负责人、分管负责人、企业员工;联点村(社区)范围内的企业负责人等。

(二)安全生产谈心方式

1、安全生产谈心分为集中、专项工作、日常检查谈心;

2、集中谈心:采用座谈会、专项工作会议等方式组织生产经营单位负责人进行集中谈心;

3、专项谈心:针对工作要求约请、现场办公、深入生产经营单位,与单位负责人和相关人员进行专项谈心;

4、日常检查谈心:在开展领导干部带队进行安全生产工作检查、工作督查时,同时与企业负责人和相关人员、现场作业人员进行谈心。

(三)安全生产谈心工作组织

1、县委、县政府主要负责人集中、专项谈心由县委办、县政府办和县安委办负责组织,日常检查谈心由组织检查单位和相关乡镇(园区)负责组织;

2、县政府分管安全生产副县长集中、专项谈心由县政府办、县安委办和相关部门负责组织,日常检查谈心由组织检查单位和相关乡镇(园区)负责组织;县政府分管行业副县长集中、专项谈心由县政府办、分管部门负责组织,日常检查谈心由组织分管部门和相关乡镇(园区)负责组织。

3、各部门乡镇(园区)领导干部谈心制均由本部门、乡镇(园区)负责组织。

(四)安全生产谈心内容 安全生产谈心重点是:国家安全生产法律、法规;国家安全生产政策;上级安全生产文件及规定要求;安全生产监督管理职责与责任;企业安全生产主体责任落实;安全生产与社会和经济发展、社会稳定、民计民生的关系与要求;安全生产责任制与一岗双责;安全生产事故警示;安全生产责任追究;安全文化;现阶段和当前安全生产工作的重点;安全生产工作和安全管理工作要求;安全生产的目标与任务等内容。

(五)工作要求

县级领导干部谈心每季度开展1次;各部门各乡镇(园区)谈心制每月不少于1次,其中乡镇(园区)凡立案之前必须开展一次谈心活动。并按以下要求予以规范:

1、所有谈心必须进行详细记录,包括谈心时间、地点、类别、方式、参加谈心的单位和人员(包括职务、姓名、联系方式)、谈心内容等;

2、谈心记录由谈心组织单位负责,并签署组织单位负责人和记录人员姓名、日期,并有负责谈心的领导干部签名。

3、每次谈心必须进行人员签到,包括人员、姓名、单位、职务、联系方式等。

4、每次谈心的音像资料、谈心记录、谈心签到名单等资料必须进行归档备查,县级领导干部谈心活动由组织单位向县安委办备案;

5、各乡镇(园区)、各部门必须建立谈心工作情况记录台账,每月底报县安委办备查。

二、安全生产约谈警示工作规程

(一)安全生产约谈对象(事宜、单位、人员)

1、所辖地区或行业内发生安全生产事故、存在重大安全隐患和安全问题的乡镇(园区)、负有安全生产监管职能的部门党政主要负责人、分管负责人、相关科室或站办所负责人、相关工作人员;

2、安全生产监督管理、隐患排查、专项整治、打非治违工作不到位或任务不能按要求完成的,对上级部门交办、督办的安全生产工作开展不力的,被市级相关部门或县委、县政府、县安委会(办)督查并通报批评的,在市、县季度测评中连续二次名列三等的县直相关部门、乡镇(园区)主要负责人、分管负责人;

3、辖区范围内一个季度被上级部门查处2处及以上安全生产非法生产经营行为和重大安全生产违法行为的乡镇(园区)主要负责人、分管负责人;

4、安全生产事故、问题、应急事件响应和处臵不力,导致安全生产事故、问题影响扩大,或者引发群体性上访事件的,安全生产事故信息报送不及时,迟报、瞒报,产生影响的县直相关部门、相关乡镇(园区)、村(社区)的主要负责人、分管负责人;

5、发生安全生产人员死亡事故、较大及以上安全生产事故、重大安全生产应急事件时,未及时赶到现场组织应急救援的县相关部门、乡镇(园区)主要负责人。

(二)约谈警示形式

1、约谈警示分县领导约谈警示和部门、乡镇(园区)约谈警示;

2、县委、县政府主要领导约谈警示可以由县委、县政府主要领导委托县政府副县长进行约谈警示;县政府副县长约谈警示可以委托县安全生产职能职责督查室、协助工作的政府办副主任或相关委员会办公室主任进行。

3、部门和乡镇(园区)约谈警示主要包括下列单位:县安委会、县安委办、负有安全生产监管职能的县直部门、各乡镇(园区)。各相关部门和各乡镇(园区)约谈警示可以由主要负责人或者分管副职进行。

4、被委托约谈警示人员或部门,不得再进行委托。

5、约谈警示分集中约谈警示、专项工作约谈、单独约谈警示。涉及多部门单位,或具有普通存在的问题、行业专项整治工作可采取集中约谈警示。对单个部门或者少于3人以下的被约谈警示人员,可采用单独约谈方式进行。

6、约谈警示也可以通过通报批评、表态发言等方式进行。在县安全生产季度测评中排名最后一名和连续二次名列后三位的县直部门和乡镇(园区),其主要负责人在安全生产季度例会上进行表态发言。

(三)安全生产约谈警示组织部门

1、县委、县政府主要领导约谈警示由县委办、县政府办、县安委办、负有安全生产监管职能的相关部门负责组织,并邀请县监察局参加,结果通报县组织部。其中出现伤亡事故的约谈警示由县安委办提请县委、县政府主要领导组织开展。

2、部门和乡镇(园区)约谈警示由各部门、各乡镇(园区)自行组织。

(四)约谈警示内容 约谈警示内容主要为:出现安全生产事故、隐患、问题产生的原因分析,包括人的不安全行为、物的不安全状况、监管的缺陷等;隐患不能及时整改的主要原因与困难;安全监督管理中的突出问题;整改工作的方案、措施、责任、人员及时间进度;安全生产一岗双责及责任追究、行政处罚的警告与提示;被约谈警示单位的工作承诺及责任制目标。

(五)约谈警示工作要求

1、所有约谈警示必须有约谈警示组织单位盖章的正式文本通知,通知明确约谈时间、地点、约谈警示组织单位、被约谈警示的单位、人员名单以及约谈警示内容与事宜;

2、所有被约谈警示的单位必须提交约谈警示内容的书面汇报,包括事件和相关单位的基本情况,事件处理的情况,后继整改工作方案、措施和工作进度,并盖单位公章,由单位主要负责人签名;

3、通知被约谈警示人员不得随意请假、缺席和迟到,如确无法参加,必须经组织单位同意,并提交由被约谈警示人员本人签名的请假、委托书面文书;

4、每次约谈警示必须进行详细记录,包括约谈时间,地点、类别、方式、参加约谈警示的单位和人员(包括职务、姓名、联系方式)、谈约警示内容等;

5、约谈警示记录由约谈警示组织单位负责,并签署组织单位负责人和记录人员姓名、日期,并由每位被约谈警示人员签名。

6、每次约谈警示必须进行人员签到,包括人员、姓名、单位、职务、联系方式等;

7、每次约谈警示的音像资料、约谈警示记录、约谈警示签到名单以及其它资料必须进行归档备查,并由组织单位向县安委办备案;

8、各乡镇(园区)、各部门必须建立约谈工作情况记录台账,活动结束后需在10个工作日内报县安委办。

三、安全生产行政处罚案件查处工作规程

(一)安全生产行政处罚案件范围

1、根据国家相关安全生产法律、法规规定,涉及安全生产有关的非法生产、经营、储存、建设行为的生产经营单位或个人;

2、存在安全生产违法行为,按规定要求下达限期整改指令后,相关单位拒不整改,或未按整改指令要求完成整改的生产经营单位或个人;

3、发生在生产经营单位,根据国家法律、法规可以实施安全生产行政处罚的其它案件。

(二)报告与接收报告单位

1、报告单位:各乡镇安监站,乡镇(园区)各部门均由乡镇安监站汇总,并报接收报告单位;

2、接收报告单位:县消防大队、县安监局、县交运局、县住建局、县文体局、县教育局、县质监局、县公安局、县工商局、县城管局、县卫生局、县国土局、县海事处、县工信局。

涉及烟花爆竹、非煤矿山、危险化学品三大高危行业和冶金、机械等八大工贸行业的报县安监局(法规科)审核;其他行业领域的报相应主管部门,主管部门汇总后报县安委办备案。

(三)报告形式、内容与要求

1、上报案件报告以书面报告书形式报告,由上报单位直接送达,并由接收报告单位进行签收。

2、报告书注明:案件发生单位及地址、所在辖区(包括乡镇、村或社区)、案件来源、案件事实及情况、适用的相关法律法规条款,报告单位,相关人员姓名、单位和联系方式,涉案物品名称、类别,现在状况,其它情况。

3、报告书必须盖报告单位安监站或安委办、安委会公章,由各乡镇(园区)分管副职签署意见。

4、报告书附件包括:相关检查、限期整改文书、检查或者暗访音像资料、调查询问笔录、举报信息(附乡镇检查核实情况说明)等资料。

5、各乡镇(园区)报告安全生产行政处罚案件后,必须对案发单位及现场进行管理和保护,防止案发单位销毁、破坏、提前搬离非法违法及其它可实施行政处罚的现场和证据物品,直至行政处罚到位。

(四)报告接受及行政处罚实施

1、各报告接收单位接收乡镇(园区)上报的安全生产行政处罚案件报告书后,必须迅速组织进行上报资料及案件立案法律、法规审查。符合立案的要求必须迅速进行立案审批,依法、依规、依程序要求实施行政处罚的相关工作,并在规定的时限内完成案件的行政处罚。

2、各报告接收单位收到乡镇(园区)上报的安全生产行政处罚案件报告,并实施处罚后,必须将行政处罚决定书、行政处罚登记表送交一份给报告乡镇(园区)存档,并报县安委办备案。

3、县案件报告接收单位不得以任何理由拒绝接收乡镇(园区)上报的案件报告。对不能实施处罚的案件,必须写出书面说明,签署主要负责人签名和单位公章后,送上报单位,并报县安委办备案。需要上报单位完善相关资料和文书的,同样以书面文件通知上报单位,并报县安委办备案。

4、各部门接收上报后,对未实施行政处罚的案件,必须写出书面报告报县政府分管领导和县安委办,陈述未实施行政处罚的理由及法律、法规依据;县安委办每季度进行情况汇总,并通报相关乡镇(园区)和部门。

5、无法律、法规依据和适合理由,未对乡镇(园区)上报的案件实施处罚的案件接收单位,由县安委办进行通报,并由该单位主要负责人向县政府分管安全生产领导进行说明。

6、需要组织联合执法行动的,由处罚案件实施单位向县分管领导汇报后,由案件处罚实施单位协调相关部门和乡镇(园区),并负责相关组织、指挥和协调工作。

7、行政处罚案件实施时相关费用,包括物品运输、储存、人员等,由行政处罚实施单位负责。

(五)其它工作要求

1、各乡镇(园区)必须建立和完善安全生产行政处罚案件报告及处理结果台帐,每季上报县安委办;各报告接收单位必须建立安全生产处罚案件报告接收及处罚情况台帐,每季报县安委办;县安委办应该根据各乡镇(园区)、各安全生产监督管理职能部门上报情况,审查、汇总案件上报、接收、处理情况,并形成台账,每季度报县分管领导,并进行工作通报。

2、报告单位上报后,报告接收单位接收后,任何人不得向案件发生单位通风报信或其它影响行政处罚及执行行为,违者将追究相关责任人、单位分管负责人责任。

3、行政处罚实施单位、报告案件接收单位应根据案件查处情况,并根据县政府有关规定,给予信息报告人适当的安全生产非法违法行为举报奖励。

环保局行政处罚案件查处工作汇报
《环保局行政处罚案件查处工作汇报.doc》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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