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省人社厅工作汇报(精选多篇)

发布时间:2020-04-05 05:15:47 来源:工作汇报 收藏本文 下载本文 手机版

推荐第1篇:省人社厅文件

关于做好2011年度专业技术职务资格评审

工作的通知

鲁人社发〔2011〕63号

各市人力资源社会保障局,省直各部门(单位),各大企业,各高等院校:

为认真贯彻落实全国和全省人才工作会议精神,加强专业技术人才队伍建设,进一步完善专业技术职务资格评审制度,现就做好2011年度专业技术职务资格评审工作的有关问题通知如下:

一、根据评审权限组建相应的专业技术职务评审委员会。高级评审委员会由省人力资源社会保障部门和授权的市、省直有关单位组建。继续授权济南、青岛等市组建工程技术、卫生技术、中学教师职务高级评审委员会,负责本市所属的相应高级专业技术职务资格的评审工作;授权山东师范大学等单位组建相应高级评审委员会,根据核准的专业技术岗位数量、等级结构和本单位专业技术岗位空缺需求,评审本部门所属事业单位或本单位专业技术职务资格,没有空缺岗位的,不再组织申报评审。(各专业技术职务高级评审委员会的调整情况详见附件)

二、2011年度专业技术职务资格的申报评审范围、标准条件和申报、推荐、呈报、评审、核准、备案等工作,仍严格按照《关于做好2010年度专业技术职务资格评审工作的意见》(鲁人社发〔2010〕48号)有关规定执行。

三、事业单位要严格按照专业技术岗位的设置数量、专业特点和需求,精心做好专业技术职务资格的申报、推荐和评审工作。实行评聘分开的事业单位高、中级专业技术职务资格人数超过核准的相应岗位数15%和尚未实施岗位设置管理制度的事业单位,除引进急需高层次专业技术人才外,不再推荐评审。

四、2011年度专业技术职务资格评审工作时间安排为:8-9月组织申报、评议推荐和呈报;10月底前完成评审工作;11月底前完成审核、备案工作。各高评委办事机构要按照时间安排,组织受理申报材料,研究拟定《评审工作方案》,并在评审会议召开10日前报省人力资源社会保障厅审核同意后组织实施。

五、严格执行公示制度、公开制度和个人诚信承诺制度,进一步增强专业技术职务资格申报推荐评审工作的透明度。要强化责任意识,认真办理信访事项,对违反规定弄虚作假、营私舞弊的人员、直接责任人及其有关部门(单位)相关责任人员,要按照《关于处理专业技术职务评聘工作中违反政策纪律问题的暂行规定》及有关规定严肃查处。

六、专业技术职务资格申报评审相关政策规定、表格式样及有关信息可登录山东省人力资源和社会保障厅网站(http://www.daodoc.com)和各评审委员会办事机构所在部门(单位)网站查询。

七、各市人力资源社会保障部门要加强对中、初级专业技术职务资格评审工作的监督检查和业务指导。省人力资源社会保障厅将对各级评审委员会及其办事机构专业技术职务资格申报评审工作的部署、实施及进展情况随时进行抽查。

专业技术职务资格评审工作是贯彻落实全省人才工作会议精神,大力实施人才强省战略的重要措施,是坚持科学人才观,不断加强专业技术人才队伍建设的重要手段,涉及面广,政策性强,各级各部门(单位)要高度重视,加强领导,精心组织,统筹安排,密切配合,注意及时发现和解决遇到的新情况、新问题,确保各项工作任务按时完成。

附件:2011年度山东省专业技术职务高级评审委员会名单

二Ο一一年七月二十九日

推荐第2篇:省人社厅领导到丹凤检查指导工作

省人社厅领导深入丹凤检查指导工作 三月的秦岭,花草萌芽,垂柳吐青,满山遍野,春意盎然。 3月16日,省人力资源和社会保障厅副厅长﹑社会保障局局长马新生一行深入丹凤县检查指导养老保险经办工作,实地查看了所包扶的竹林关镇雷家洞村,并全面安排部署了2011年包扶工作。省社会保障局办公室主任赵永泉、市人力资源和社会保障局副局长﹑社会保障局局长祝贺胜、市养老保险经办处处长陆向旭陪同考察。

马新生一行不顾旅途劳累,来到丹凤县后立刻深入县人力资源市场,详细了解相关工作,并深入县养老保险经办中心,查看办公条件,询问工作情况,了解工作内容,查看档案资料,与县委书记李选良﹑县长李吉斌、常务副县长袁良善等同志进行了座谈,全面了解掌握近年来丹凤养老保险工作开展情况及联乡包村工作,对全县近年来养老保险工作给予了充分肯定。中午,马新生厅长在中心食堂同职工一起就餐,与职工就工作、家庭等情况进行了交流,有力拉近了与基层干部的距离,让职工亲身感受到了上级领导的关怀。

下午,马新生一行在县长李吉斌等同志的陪同下,前往竹林关镇雷家洞村实地考察扶贫工作,听取了县上扶贫工作情况汇报,与镇﹑村人员座谈,共同商讨2011年扶贫工作。他指出, 1

结合雷家洞村实际,要大力培植核桃产业,由省人社厅联系协助购买优质核桃树苗3400株,全年帮扶开发核桃园100亩;二是针对村上困难,拟帮助该村修建人畜饮水工程4处;三是帮助修建村委会前大桥一座;四是继续巩固支持灾后重建,帮助修复水灾受损堤坝800米;五是近期协同省测绘局等7个部门共同抓好“两联一包”工作,召开一次全面的安排部署会议。

马新生强调,要利用好扶贫村自身条件,大力开展工作,抓好重点项目。在今后工作中要加强自身努力,不断增强造血功能;要继续做好农民工培训工作,增强其工作技能,不断创新工作方法,以创先争优精神做好新农保试点工作。马新生要求,县人社局和养老保险经办中心要全力配合镇村做好大桥、人畜饮水工程的规划、设计、预算等相关工作,提前谋划准备“两联一包”扶贫协调会议,共同做好扶贫开发工作圆满完成。

(丹凤县养老保险经办中心周涛张永霞)

推荐第3篇:人社厅发9号

人社厅发[2008]9号

人力资源和社会保障部办公厅 关于对原有企业年金移交 有关问题补充意见的函

各省、自治区、直辖市人事厅(局)、劳动和社会保障厅(局): 2007年以来,各地按照《关于做好原有企业年金移交工作的意见》(劳社部发[2007]12号)的要求,积极推动移交工作,取得明显进展。针对工作中存在需要明确的问题,现提出以下补充意见:

一、关于签订移交协议

尚未签订移交协议的地区,应当按照“先移交、后规范”的原则,抓紧办理签约手续,完成原有企业年金管理主体的变更。其中,实行整体移交的地区,由社会保险经办机构与确定接收移交的受托机构签订整体移交协议并通知委托人(企业);实行分散移交的地区,由社会保险经办机构、委托人(企业)和确定接收移交的受托机构签订移交协议。

二、关于整体移交和企业年金过渡计划设立 实行整体移交的地区,应当以省级或地市级为单位实施,不得下放到区县级。为有效管理运营企业年金基金财产,避免原有企业年金基金财产拆分所带来的损失,受托机构可将整体移交接收的企业年金基金财产继续作为一个整体,申请设立企业年金过渡计划。在签订移交协议后,受托人应当制定企业年金过渡计划受托管理合同,同时分别与账户管理人、托管人、投资管理人签订委托管理合同。受托机构兼任账户管理人或投资管理人的,有关委托管理合同的内容可包括在受托管理合同中。受托机构应当将《受托管理合同》、《账户管理合同》、《托管合同》、《投资管理合同》以及移交协议报社会保险经办机构所在省、自治区、直辖市或计划单列市的劳动保障厅(局)备案,备案材料一式四份。省、自治区、直辖市或计划单列市的劳动保障厅(局)应当自收到符合规定的备案材料之日起30个工作日内,向受托机构出具企业年金过渡计划确认函,给予计划登记号。备案通过后,企业年金过渡计划即行成立。受托机构应当自取得企业年金过渡计划确认函之日起10个工作日内,将计划确认函(复印件)送达各参与移交企业。

三、关于企业年金过渡计划登记号的编制

计划登记号共12位。由省、自治区、直辖市劳动保障厅(局)受理备案的,计划登记号第

1、2位使用省级代码,第

3、4位为“00”;由计划单列市劳动保障局受理备案的,第

1、

2、

3、4位使用省级和计划单列市级代码。后8位的编制两者相同,第

5、6位为“GD”,第

7、

8、

9、10位为四位数年份,第

11、12位为顺序号。

企业年金过渡计划受托财产托管账户名称为“托管人XX公司YY企业年金过渡计划受托财产”,投资资产托管帐户名称为“托管人XX公司YY企业年金过渡计划投资资产”。“XX公司”为受托机构的简称,“YY企业年金过渡计划”为企业年金过渡计划的名称。其中,“YY”为地域名。以省级、计划单列市为单位整体移交的,用省级、计划单列市地域名;以地市级为单位整体移交的,用地市级地域名。“XX公司YY企业年金过渡计划”名称应当与企业年金过渡计划确认函中的名称一致。

四、关于企业年金过渡计划的管理

各省、自治区、直辖市和计划单列市劳动保障厅(局)对其所辖区域内的企业年金过渡计划管理业务进行监督,并就有关情况向人力资源和社会保障部报告。

各省、自治区、直辖市和计划单列市劳动保障厅(局)可根据实际情况对向其报备的企业年金过渡计划规定一定时间的过渡期,原则上自企业年金过渡计划成立之日起不超过1年。如有特殊情况,可再延长1年,并报人力资源和社会保障部备案。

在过渡期内,受托机构不得接受参与移交以外的其他企业加入企业年金过渡计划;参与移交企业不得退出企业年金过渡计划,且其新增企业年金缴费原则上应当纳入企业年金过渡计划管理运营。参与移交企业应当自移交协议签订之日起6个月内完成企业年金方案的修订或制定,并报劳动保障行政部门备案。参与移交企业在收到劳动保障行政部门出具的企业年金方案备案复函后,应当在1个月内与受托机构签订受托管理合同。

过渡期满时,企业年金过渡计划即终止。参与移交企业可以按照国家有关规定选择由现有管理机构继续管理运营其交付的企业年金基金,也可以另行选择其他具备资格的管理机构。另行选择管理机构的企业,应当在过渡期满前2个月内书面通知受托机构,受托机构不得拒绝。受托机构应当自企业做出选择之日起1个月内,向相关省、自治区、直辖市或计划单列市的劳动保障厅(局)报告有关情况。

五、关于企业年金过渡计划的信息披露

受托机构应当在年度结束后2个月内,分别向各委托人和相关省、自治区、直辖市或计划单列市的劳动保障厅(局)提交企业年金过渡计划的年度管理报告。其中,基金财务会计报告应当经会计师事务所审计。

账户管理人应当在年度结束后1个月内,向受托机构分别提交各委托人交付的企业年金基金及过渡计划的年度帐户管理报告;托管人应当在年度结束后1个月内,向受托机构提交过渡计划年度托管和财务会计报告;投资管理人应当在年度结束后1个月内,向受托机构提交经托管人确认的过渡计划年度投资组合报告。

六、关于保留帐户的处理

对因企业关闭破产、劳动关系变更等原因出现的不再由企业缴费的保留帐户,在过渡期内,可将其基金财产一并转入企业年金过渡计划,由受托机构统一管理运营。其中,符合待遇领取条件的受益人可以一次性领取帐户余额。过渡期满后,受托机构应当继续管理运营保留帐户的基金财产,直至其有条件转移或个人帐户余额领取待遇完毕。

七、关于企业为职工购买商业团体养老保险的处理 企业原来以企业补充养老保险名义为职工购买的商业团体养老保险,应当按照劳社部令第20号、第23号和《关于做好原有企业年金移交工作的意见》(劳社部发[2007]12号)的要求予以规范。今后任何机构和单位不得以企业年金或企业补充养老保险的名义销售、购买商业团体养老保险。

人力资源和社会保障部办公厅

二〇〇八年四月十四日

推荐第4篇:人社厅函419号

中华人民共和国人力资源和社会保障部办公厅 关于事业单位聘用制女干部退休、工勤人员辞职辞退和退役士兵安置等有关问题的复函

(二OO八年十二月十七日人社厅函[2008]419号)

安徽省人事厅:

你厅《关于事业单位聘用制女干部退休、工勤人员辞职辞退和退役士兵安置等有关问题的请示》(皖人办

[2008]18号)收悉。经研究,现答复如下:

一、关于事业单位聘用制女干部退休有关政策问题。原人事部下发的《关于事业单位试行人员聘用制度有关工资待遇等问题的处理意见(试行)》(国人部发[2004]63号)规定:“对由工勤岗位受聘到专业技术岗位或管理岗位的人员,在专业技术岗位或管理岗位聘用满10年(本意见下发前已被聘用的,可连续计算)且在所聘岗位退休(退职)的,可按所聘岗位国家规定的条件办理退休(退职),并享受相应的退休(退职)待遇”。请示中涉及的事业单位聘用制女干部退休问题适用上述规定。

二、关于事业单位工勤人员辞职、辞退有关政策问题。为了促进人才合理流动,充分发挥人才的作用,规范人员辞职行为,原人事部于1990年制定颁布了《全民所有制事业单位专业技术人员和管理人员辞职暂行规定》(人调发[1990]19号)。1992年,又制定颁布了《全民所有制事业单位辞退专业技术人员和管理人员暂行规定》(人调发[1992]18号),规定:“全民所有制事业单位辞退工人可参照本规定执行”。2003年,原人事部下发的《事业单位试行人员聘用制度有关问题的解释》(国人部发[2003]61号)规定:“事业单位与职工解除工作关系,适用辞职辞退的有关规定;实行聘用制度以后,事业单位与职工解除聘用合同,适用解聘辞聘的有关规定”。据此,对于尚未签订聘用合同或劳动合同的事业单位在编工勤人员的辞职、辞退,可以分别参照人调发[1990]19号、人调发[1992]18号文件规定执行。

三、关于退役士兵安置问题。《中华人民共和国兵役法》第五十六条第

(二)项规定:“家居城镇的义务兵退出现役后,由县,自治县、市、市辖区的人民政府安排工作,也可以由上一级或者省、自治区、直辖市的人民政府在本地区内统筹安排。机关、团体、企业事业单位,不分所有制性质和组织形式,都有按照国家有关规定安置退伍军人的义务”;第五十六条第

(一)项规定:家居农村的义务兵退出现役后,“荣获二等功以上奖励的,按照本条第

(二)项规定安排工作”。《国务院关于进一步做好城镇退役士兵安置工作的通知》(国发[2005]23号)要求,依法保障城镇退役士兵安置就业。据此,城镇退役士兵和荣获二等功以上奖励的农村退役士兵,属于《事业单位公开招聘人员暂行规定》中的“国家政策性安置”人员范围,可根据相关规定安排到事业单位就业。

推荐第5篇:浙人社厅221223

浙江省人力资源和社会保障厅

浙江省财政厅文件

浙人社发 [ 2011 ] 221号

关于解决未参保集体企业退休人员及其他相关人员基本养老保障等

遗留问题的实施意见

各市、县(市、区)人民政府,省政府直属各单位:

为认真贯彻落实人力资源和社会保障部、财政部《关于解决未参保集体企业退休人员基本养老保障等遗留问题的意见》(人社部发 [2010] 107号)精神,结合我省实际,经省政府同意,现就解决我省未参保集体企业退休人员及其他相关人员基本养老保障问题提出以下实施意见。

一、实施范围和对象

本实施意见下发前,具有我省城镇户籍、未参加我省职工基本养老保险的下列人员,经审核确认后,按规定一次性补缴基本养老保险费,纳入职工基本养老保险。

(一)曾与我省各类企业建立劳动关系或形成事实劳动关系的人员;

(二)曾在我省国家机关、事业单位、社会团体等单位工作过的人员。

二、基本养老保险缴费办法

本实施意见下发时尚未达到法定退休年龄的上述人员,可按城镇个体劳动者办法参保缴费,

其中正常缴费至法定退休年龄累计缴费年限仍不足15年的,可一次性补缴不足年限的基本养老保险费,待达到法定退休年龄时,按规定申请领取基本养老金。本实施意见下发前已达到或超过法定退休年龄的上述人员,可一次性补缴15年基本养老保险费后按规定申请领取基本养老金。

一次性补缴基本养老保险费标准,按本人选择的缴费基数和统一的缴费比例计算确定。缴费基数由本人按2010年当地在岗职工月平均工资的80%——300%之间选择,缴费比例统一为18%,其中8%部分记入个人账户,其余部分记入社会统筹基金。一次性补缴基本养老保险的年限,作为实际缴费年限计算。按国家和省规定可以计算为连续工龄的年限视同缴费年限。

考虑到年龄偏大人员的承受能力,适当降低60周岁以上人员一次性补缴基本养老保险费标准。具体为:年龄每增加1岁,一次性补缴标准降低5%,依次递减至70周岁,70周岁以后不再递减。

三、基本养老保险待遇

上述人员按规定参保缴费后,符合按月领取基本养老金条件的,按规定申请领取基本养老金。

基本养老金由基础养老金、个人账户养老金和基本养老金补贴组成。不享受最低基本养老金待遇。计发基础养老金时,补缴年限的缴费工资指数按本人选择的月缴费基数除以2010年全省在岗职工平均工资计算确定;计发个人账户养老金时,计发月数根据参保人员申请领取基本养老金时对应年龄的计发月数确定。

四、统筹解决其他相关人员基本养老保障问题

参照未参保集体企业退休人员基本养老保障问题的解决办法,统筹解决其他相关人员的基本养老保障问题。

(一)具有本省户籍的退休军人,可按照未参保集体企业退休人员的参保办法参加职工基本养老保险。复退军人按规定参保缴费后,军龄视同缴费年限,符合按月领取基本养老金条件的,按规定申领基本养老金。基本养老金按现行办法计发,由基础养老金、个人账户养老金、过渡性养老金和基本养老金补贴组成,不享受最低基本养老金待遇。今后,新退役到地方的复退军人,允许本人作一次参保选择,可选择参加职工基本养老保险,也可选择参加城乡居民社会养老保险。

(二)具有本省户籍,因结婚等原因未返城以及虽已返城但被安排在县以下集体企业或自谋职业的我省原下乡知青(含分配在农场、兵团当职工的知青)。可按照未参保集体企业退休人员的参保办法参加职工基本养老保险。原下乡知青参保缴费后,经审核确认后的下乡劳动时间不足15年的。可一次性补缴不足年限的基本养老保险费(下乡劳动时间按本人户口由城镇迁入农村至迁回城镇或按政策规定可以迁回城镇的时间确定),符合按月领取基本养老金条件的,按规定申领基本养老金。基本养老金按现行办法计发,由基础养老金、个人账户养老金、过渡性养老金和基本养老金补贴组成,不享受最低基本养老金待遇。

(三)具有本省户籍,经组织人事部门或劳动行政部门办理招录用或招工手续的原机关、企事业、社会团体等单位的职工(以下简称“部分离开单位职工”),因辞职,除名、自动离职原因离开单位的,其在原单位的工作年限经审核确定后,可申请一次性缴纳原工作年限的基本养老保险费。

“部分离开单位职工”一次性缴纳原工作年限基本养老保险费的标准,按2010年当地在岗职工月平均工资的80%为缴费基数,缴费比例统一为12%,其中8%部分记入个人账户,其余部分记入社会统筹基金。

一次性缴纳基本养老保险费的年限作为实际缴费年限计算。对原从事特殊工种工作的人员,其从事特殊工种工作的时间不能作为办理提前退休依据,也不能进行工龄折算。申请一次性缴费年限,最长为本人按国家和省政策规定本可计算连续工龄,但因辞职、除名、自动离职等原因离开单位而不能计算连续工龄的工作年限。

“部分离开单位职工”中,在申请并办理一次性缴纳基本养老保险费后,缴费年限满15年且达到法定退休年龄的,从办理一次性缴费的次月起,可以按规定申领基本养老金;缴费年限满15年但尚未达到法定退休年龄的,要按规定继续参保缴费,待其达到法定退休年龄时,再按规定申领基本养老金。

“部分离开单位职工”中,在申请并办理一次性缴纳基本养老保险费后,缴费年限不满15年且已达到法定退休年龄的,可按未参保集体企业退休人员办法一次性补缴不足年限的基本养老保险费后享受基本养老金待遇。缴费年限不满15年,尚未达到法定退休年龄的,要按规定继续参保缴费,其中正常缴费至法定退休年龄时。累计缴费年限仍不足15年的,可按未参保集体企业退休人员办法一次性补缴不足年限的基本养老保险费后享受基本养老金待遇。

已经按月享受基本养老金待遇的,在一次性缴纳基本养老保险费和,按月增发一次性缴费后增加的个人账户养老金,现已领取的基本养老金中的基础养老金,过渡性养老金、个人账户养老金、历年调整的基本养老金等不再重新计算。增加的个人账户养老金从缴清全部费用的次月起增发,以前待遇不予追补,今后一次性缴费年限可作为调整基本养老保险金的依据。

本实施意见下发时,已经参加职工基本养老保险的人员,如符合上述补缴或一次性缴纳基本养老保险费条件的,可按本实施意见相关规定一次性补缴不足年限或原工作年限的基本养老保险费后按规定享受基本养老保险待遇;原已参加职工基本养老保险、到达法定退休年龄不符合按月领取基本养老金条件,并已按规定领取一次性养老保险待遇、终止基本养老保险关系的人员,如符合上述补缴或一次性缴纳基本养老保险费条件的,可在将原领取的一次性养老保险待遇退回社会保险经办机构后,按本实施意见相关规定参保缴费并享受相应待遇,其原领取一次性保险待遇时的缴费年限和个人账户记录予以恢复。

五、相关制度衔接

各地要妥善处理未参保人员参加基本养老保险后的相关制度衔接问题,对已参加城乡居民社会养老保险,被征地农民基本生活保障以及各类养老保障的未参保人员,应在终止原养老保障关系的前提下,选择参加职工基本养老保险。城乡居民社会养老保险个人账户存储额、被征地农民基本生活保障个人账户资金及其个人享有的社会统筹部分权益,均可抵缴应补缴或缴纳的费用。上述人员参加职工基本医疗保险后,不重复享受城乡居民社会养老保险、被征地农民基本生活保障及其他各类养老保障待遇。

六、具体经办规定

符合条件的上述人员应持相关资料,到户籍所在地的人力社保行政部门或社会保险经办机构

办理参保手续,其中,“部分离开单位职工”中愿已参保的人员,到参保所在地人力社保行政部门或社会保险经办机构申请办理相关手续。各级人力社保行政部门或社会保险经办机构在认真审核参保人员的档案资料和有关证明材料后,及时为其办理年限认定、费用缴纳及待遇核定等工作。基本养老金实行社会化发放,退休人员纳入社会化管理服务。要进一步加强经办队伍建设,及时充实经办窗口人员力量,认真细致地为参保人员提供政策咨询,办理参保缴费手续。简化和规范业务流程,提供方便快捷服务。要改进和完善养老保险信息管理,清晰记录参保缴费和待遇领取等情况。

七、确保基本养老金按时足额发放

上述人员参加基本养老保险后,各地要采取有效措施确保基本养老金按时足额发放。

要按照《浙江省职工基本养老保险条例》、省政府《关于建立社会保障资金多渠道筹措机制的意见》(浙政发 [ 2004 ] 36号)等规定,强化基本养老保险基金征缴,多渠道筹措资金。对基本养老保险基金支付能力较低的市县,当地政府每年要安排一定的财政性资金投入基本养老保险。

八、工作要求

解决未参保集体企业退休人员及其他基本养老保障等遗留问题,是党中央、国务院和省委、省政府深入贯彻落实科学发展观、着力保障和改善民生的一项重大决策,是我省加快建设覆盖城乡居民社会保障体系、努力实现全体人员老有所养的重要举措,事关人民群众的切身利益和社会和谐稳定大局。各地要充分认识这项工作的重要性和急迫性,切实加强组织领导,制定具体工作方案,落实人员和工作经费,集中力量,积极有序地推进。各级人力社保、财政部门要加强与公安、工商、监察、档案管理等部门以及原用人单位主管部门的沟通协调,密切配合,形成工作合力。未参保集体企业退休人员及其他相关人员基本养老保障等遗留问题,涉及面广,政策性强,情况复杂,各地要深入掌握文件精神,严格把握政策界限,一律不得擅开政策口子。要细致做好政策解释,坚持正确的舆论导向,形成良好的工作氛围。各地及有关部门要解释掌握工作推进过程中出现的新情况、新问题。重要情况及时上报,确保政策落实到位,将好事办好。

九、其他

各地要进一步做好扩大基本养老保险覆盖面工作,结合加快推进我省中心镇、小城镇建设工作,允许劳动年龄段内,在中心镇、小城镇创业、务工、灵活就业的本省户籍人员,选择按城镇个体劳动者办法参加职工基本养老保险。

参加职工基本养老保险的上述各类人员,其基本医疗保险也可通过一次性补缴的方式解决,补缴基数原则上与基本养老保险补缴基数一致,具体标准由各地确定。

本实施意见从发文之日起实行,符合条件的上述人员应在2011年12月31日前办理参保缴费手续。 (此件依申请公开)

抄送:各市、县(市、区)人力资源和生活保障局(劳动保障局)、财政局

浙江省人力资源和社会保障厅办公室

2011年7月28日印发 浙江省人力资源和社会厅

浙江省财政厅文件

浙人社发[2011]222号

关于调整城乡居民社会养老保险部分参保人员待遇政策的通知

各市、县(市、区)人民政府,省政府直属各单位:

根据《浙江省人民政府关于加快实施的意见》(浙发2011【19】号)精神,为继续做好城乡居民社会养老保险工作,经省政府同意,对部分参加城乡居民社会养老保险人员的养老金待遇享受政策进行调整。

一、调整范围对象

参加城乡居民社会养老保险的下列人员列入调整范围:

(一)曾经从事乡村医生、民办教师、代课教师、农村电影放映员等城乡居民;

(二)原下乡知青(含分配在农场、兵团当职工的知青,下同)。

二、调整待遇标准

(一)曾经从事乡村医生、民办教师、代课教师、农村电影放映员等人员,按其在我省

城乡居民社会养老保险制度实施前原在岗工作时间,增发个人账户养老金和缴费年限养老金:个人账户养老金月增发标准为原在岗工作时间账户化额度除以个人账户养老金记发系数确定(按职工基本养老保险个人账户养老金对应年龄的计发月数执行)。原在岗工作时间账户化额度,以符合领取城乡居民养老金待遇条件时当年当地平均缴费额上政府缴费补贴为基数,乘以其原在岗工作时间计算。缴费年限养老金月增发标准按认定的本人原在岗工作间分段计发,计发标准与其他参保缴费人员相同。 本通知下发时,已参保缴费尚未达到城乡居民养老金待遇领取条件的先确定其原在岗工作时间,待其符合领取城乡居民养老金待遇条件时,按当年当地平均缴费额加上政府缴费补贴为基数,乘以其原在岗工作时间计算账户化额度,增发个人账户养老金。缴费年限养老金按本人实际缴费年限与原在岗工作时间之和计发。

(二)选择参加城乡居民社会养老保险的原下乡知青,按其原下乡劳动时间,增发个人账户养老金和缴费年限养老金,具体办法同上。

(三)乡村医生、民办教师、代课教师、农村电影放映员其原在岗工作时间和原下乡知青下乡劳动时间,按本人在年满60周岁和城乡居民社会养老保险制度实施前实际从事相关工作的时间和下乡劳动的时间计算(不满1年按1 年计算,超过60周岁后的年限不计算),原在岗工作,下乡劳动时间和参加城乡居民社会养老保险实际缴费年限之和累计超过44年,城乡居民养老金计发办法与其他参保人员相同。参保人员死亡后个人账户中金余额继承办法按《浙江省人力资源和社会保障厅关于实施城乡居民社会养老保险有关问题的通知》(浙人社发2010【166】号)规定执行。

三、审核办法

(一)乡村医生„„(下略)。

(二)民办教师、代课教师„„(下略)。

(三)农村放映员„„(下略)。

(四)原下乡知青的下乡劳动时间,按本人户口由城镇迁入农村至迁回城镇或按政策规定可以迁回城镇的时间确定。其身份和时间由当地人力社保行政部门审核确定。

各市、县(市、区)卫生、教育、广电、文化、人力社保行政部门应对申请人提出的申请和相关原始证明材料进行审核、认定和公示。公示完成后,将正式核准当地人员名单送当地人力社保部门社保经办机构,并报相关人员的省级主管部门备案。具体的审核认定实施办法由(各市、县市、区)结合实际制定,审核认定工作于2011年12月31日前完成。

四、发放办法

——(下略)。

五、其他类似人员

——(下略)。

各市、县(市、区)要继续高度重视城乡居民社会养老保险这项重大惠民政策,在城乡居民社会养老保险工作领导小组统一领导下,各部门密切配合,进一步做好城乡居民社会养老保险各项工作。此次部分人员城乡居民养老金待遇调整完善,政策性强,涉及面广,时间跨度长,各地要认真组织本地区实施工作,坚持公开、公平、公正的原则,严格执行认定范围和标准,督促检查政策落实到位;要坚持正确的舆论导向,加强对这项工作基本原则和政策内容的宣传,促进城乡居民对待遇调整完善政策的理解和支持。同时,要注意实施过程可能出现的新情况。新问题,及时总结解决问题的办法和经验,妥善处理工作中遇到的问题。重要情况要及时向省有关部门报告。

本通知自下发之日起执行。

2011-7-20

中共浙江省委组织部

浙江省人力资源和社会保障部

浙江省财政厅 浙江省民政厅文件

浙人社发[2011]223号

关于进一步解决部分精减退职人员生活困难补助问题的通知

各市、县(市、区)党委组织部、人力资源和社会保障局(人事局、劳动

保障局)财政局、民政局,省直各单位:

为解决六十年代初精减退职人员的生活困难,省委、省政府根据我省实际,采取了发放补助和解决户粮关系等一系列措施,有效地解决了精减退职人员实际困难。随着经济社会的发展以及这部分精减退职人员年龄增长,省委、省政府决定进一步解决部分精减退职人员生活困难补助问题,现将有关事项通知如下:

一,范围对象:六十年代初由全民所有制企业、事业单位和国家机关、人民团体、民主党派以及军事系统精减退职,现无经济收入,生活有困难的精减退职人员。

二,补助标准:按每人每月500元发放。

三,认定程序:先由本人提出书面申请并提供精减退职时的原始证明及户籍所在地公安机关的户籍证明。如本人无法提供精减退职原始证明的,由原精减单位根据历史档案记载提供相关证明材料。精减退职人员的原始证明和户籍证明等相关材料,由原精减单位予以初审;如原单位已不存在的,由原单位的主管部门负责初审。原单位或主管部门初审后再报同级政府人力资源和社会保障部门负责确认。现既无单位又无主管部门的,由当地人力资源和社会保障部门负责确认。军事系统精减退职人员由当地当地民政部门负责确认。

四,经费渠道:所需经费比照现领取生活困难补助费的精减退职人员经费开支渠道列支。现既无单位又无主管部门的,所需经费由当地财政负担。

五,执行时间:从2011年10月1日起执行。

六,各地各单位要高度重视,细致做好精减退职人员的审核认定工作。既要保证符合条件的精减退职人员能真正享受到生活补助,又要杜绝不符合条件的人员冒领及重复领取困难补助费的现象发生。对已享受其它各类补助的人员,如低于精减退职人员生活困难补助标准的,可按精减退职人员生活困难补助标准补足;如高于精减退职人员生活困难补助标准的,则不再享受。要认真工作,确保精减退职人员生活困难补助费按时足额发放。

附件:1,部分精减退职人员生活困难补助申请审批表

2,部分精减退职人员生活困难补助费统计表 2011-7-20

推荐第6篇:陕西省人社厅财政厅

陕西省人社厅财政厅

关于未参保城镇集体企业退休人员等参加企业职工基本养老保

险有关问题的通知 陕人社发〔2011〕145号

各设区市人民政府、杨凌示范区管委会,省级各有关厅、局,中央驻陕有关单位:

为认真贯彻落实人力资源和社会保障部、财政部《关于解决未参保集体企业退休人员基本养老保障等遗留问题的意见》(人社部发〔2010〕107号)文件精神,结合我省实际做好城镇集体企业超龄人员和原“五七工”、“家属工”超龄人员等参加企业职工基本养老保险工作,经省人民政府同意,现就有关问题通知如下:

一、人员范围

(一)具有我省城镇户籍(实施户籍试点的市以试点前户籍为准),曾与我省城镇集体企业建立劳动关系或形成事实劳动关系累计工作满3年(含)以上,未参加企业职工基本养老保险的人员。

(二)已按陕政办发〔2009〕86号、陕人社发〔2010〕126号文件(以下简称“86号、126号文件”)规定按月领取养老补贴的人员。

二、审核认定

(一)按本通知规定新纳入的人员,按照属地管理原则,由本人提出书面参保申请,由原所在企业或原企业主管部门报原企业所在地人力资源社会保障行政部门认定。其中,县级及以下未参保集体企业的人员,由原企业所在地县级人力资源社会保障行政部门初审后,报市级人力资源社会保障行政部门认定;市级及以上未参保集体企业的人员(含符合条件的中央、省属企业所属的集体企业人员),由市级人力资源社会保障行政部门认定。经认定的人员,到对应的养老保险经办机构按规定一次性补缴基本养老保险费并办理参保手续。养老保险经办机构按规定为其建立和记录个人账户。

(二)对按本通知规定新纳入人员进行认定时,由原企业或原企业主管部门负责组织前期初步认定工作,并向相应的人力资源社会保障行政部门提供明确的档案记载及能证明其工作经历的其他原始资料进行认定。对确实找不全原始档案材料的,可采取多人证明和公示的方式认定。本人应向企业或企业主管部门提出书面申请,客观反映工作经历;同时,应有3名以上(含3名)原企业同期人员提供书面证明。提供书面证明的人员应是原企业负责人或原企业主管部门负责人,以及同期财务科(室)负责人、工(班)长等。经认真审查后,对拟纳入保障范围人员进行不少于7天的公示,对公示无异议人员的材料加盖单位公章后报审。

三、参保缴费

(一)截至本通知印发之日,男未满60周岁、女未满50周岁的,按以下办法参保缴费。

1、1993年1月1日以后与原单位解除劳动关系的人员,参照陕劳社发〔2002〕77号、陕人社发〔2009〕98号文件规定补缴1993年1月至解除劳动关系之月单位和个人的当期缴费(含利息),也可以经养老保险经办机构依据原始资料核实其在原单位的劳动关系存续后,由个人按同期灵活就业人员参保缴费办法补费(含利息)。

2、与原城镇集体企业解除劳动关系的城镇灵活就业人员,可最早由个人从1999年1月起补缴灵活就业期间的养老保险费,具体为:以历年公布的全省上年度在岗职工平均工资的60%为基数,按照历年规定的缴费比例一次性补缴(含利息)。以后年度按照我省城镇灵活就业人员政策继续参保缴费。

(二)截至本通知印发之日,男年满60周岁、女年满50周岁的人员补缴办法具体为:以历年公布的全省上年度在岗职工平均工资的60%为基数,按照历年城镇灵活就业人员缴费比例,从办理参保手续当月起向前补缴养老保险费(含利息)。其中,1993年1月1日前经原县级以上劳动行政部门或有关行政部门批准办理正式招工录用手续,按规定计算的连续工龄视同为缴费年限。无视同缴费年限的,一次性补缴15年基本养老保险费;视同缴费年限不足10年的,一次性补缴至缴费和视同缴费年限满15年;视同缴费年限10年以上的,一次性补缴5年的基本养老保险费。

(三)已按86号、126号文件规定按月领取养老补贴人员,由本人提出书面申请,按上述

(二)款规定一次性补缴基本养老保险费,养老保险经办机构按规定为其建立和记录个人账户。原按86号、126号文件规定已缴纳的费用与按上述补缴办法计算的费用比较后,多退少补。其中,经原县级以上劳动行政部门或有关行政部门批准办理正式招工录用手续、原始档案资料齐全、记载清楚的,由原认定的人力资源社会保障行政部门重新审核认定其连续工龄,1993年1月1日前的连续工龄视同为缴费年限,与实际缴费年限合并计算。

若本人不愿按上述办法办理或未提出书面申请的,原按86号、126号文件规定已缴纳的费用计算为15年实际缴费年限,视同缴费年限按上述规定计算。

(四)一次性补缴养老保险费所需费用由个人负担,具备条件的单位也可对个人补缴费用给予适当补助。

四、待遇计发

(一)未超龄人员参保后达到领取养老金年龄、缴费和视同年限满15年且实际缴费年限满5年的,按照陕政发〔2006〕27号文件规定的新办法计发基本养老金。达到领取养老金年龄时,缴费和视同缴费年限不满15年或实际缴费年限不满5年的,若本人同意并提出书面申请,可继续以个人身份参保,按月缴费至满15年且实际缴费年限满5年,按规定办理退休;若本人不愿继续缴费,则终止养老保险关系,个人缴费(含利息)一次性退还本人。

(二)按以上规定一次性补缴基本养老保险费的超龄人员,按照陕政发〔2006〕27号文件规定的新办法,从本通知执行后缴清一次性费用的次月起按月计发基本养老金,不参加此前年度基本养老金调整,以后年度按规定随同企业退休人员进行调整,并享受由养老保险基金支付的企业退休人员的其他待遇,其中,按86号、126号文件规定按月领取养老补贴人员按月计发的基本养老金低于原发放标准的,按原发放标准执行。

(三)对已按86号、126号文件规定按月领取养老补贴人员中未选择重新核算缴费的人员,月基本养老金标准继续按原发放标准执行,参加以后年度企业退休人员基本养老金调整,并享受由养老保险基金支付的企业退休人员的其他待遇。

(四)在按月领取基本养老金期间死亡的,从其死亡的次月起停止支付基本养老金,并按规定支付丧葬费等待遇;若本人缴纳的一次性费用在支付相关待遇后仍有余额的,余额退还给指定受益人或法定继承人。

五、资金保障

发放待遇所需资金由养老保险基金和财政资金共同负担,其中,各市财政负担标准为每人每月100元(市、县级分担比例由市政府确定),其余资金由养老保险基金负担,省财政对养老保险基金给予补助。各市财政负担资金,由省人力资源和社会保障厅、省财政厅在落实年度养老保险政府责任分担机制时一次性扣回,直接划入省养老保险基金财政专户。省社会保障局要做好各市负担资金的统计汇总工作。

各市发放养老补贴结余资金(含利息)全部上解至省养老保险基金财政专户统一管理。各市、县(区)按86号、126号文件设立的账户撤销,新收缴的资金直接进入省养老保险基金财政专户。

六、其他

(一)具有我省城镇户籍,曾与我省范围内国有企业、机关事业单位建立劳动关系或形成事实劳动关系累计工作满3年(含)以上,未参加企业职工基本养老保险,截至本通知印发之日超过退休年龄(男年满60周岁、女年满50周岁)的人员,可参照本通知执行。

(二)曾受过开除、判刑等处分人员,连续工龄计算按照国家和我省有关政策规定执行;不能计算为连续工龄的工作时间,均不得视同为缴费年限。服刑期间不得补缴养老保险费。

(三)本通知从印发之日起执行,参保补费截止时间为2012年12月31日;本通知执行后,陕政办发〔2009〕86号、陕人社发〔2010〕126号文件不再执行。

认真解决未参保城镇集体企业退休人员等养老保障遗留问题,做好相关政策衔接工作,是我省加快建立覆盖城乡社会保障体系的重要内容,是构建社会主义和谐社会的必然要求。各相关单位和部门要高度重视,切实加强领导,认真部署实施,确保社会稳定。相关企业及其主管部门要准确宣传政策,认真做好相关资料收集、整理、初期认定和报送等工作。人力资源社会保障、财政等部门要加强工作协调,各司其责,按规定做好审核认定工作,落实发放资金,确保工作顺利推进。养老保险经办机构要做好参保缴费和确保发放等工作。对在工作中违反政策规定、弄虚作假的,一经发现,要严肃查处。

附件1:《未参保城镇集体企业退休人员等参加企业职工基本养老保险申报审批表》

附件2:《未参保城镇集体企业退休人员等参加企业职工基本养老保险情况汇总表》

陕西省人力资源和社会保障厅

陕西省财政厅

二〇一一年十月二十四日

推荐第7篇:省人社厅召开全省人力资源社会保障信息化工作会议

省人社厅召开2014年全省人力资源社会保障信息化工作会议

发布日期: 2014-05-16

5月15日,省人社厅在宁召开全省人力资源和社会保障信息化工作会议,会议贯彻落实全国人力资源社会保障信息化工作座谈会上和全省人力资源社会保障工作会议精神,总结2013年以来我省人力资源和社会保障信息化工作成效,分析形势,部署下一阶段信息化建设工作任务,周英副厅长参会并讲话。

会议充分肯定2013以来年信息化工作取得的突出的成效。会议指出,以全省统一的社会保障卡发行为标志,全省信息化工作整体跃升新台阶,有力推动全省工作机制体制创新,管理服务创新。建设了全省集中的人员基础信息库和卡管理系统,构建了社会保障卡统一服务体系,实现了全省社会保障卡的规范标准、管理系统、服务流程、用卡环境、人员信息入口和用卡验证的“六统一”。全省信息系统建设实现新进展,纵向上省市两级深入开展数据向上集中,横向上跨各类业务开展系统一体化整合,全省7个地市、过半的市县实现市级大集中。进一步完善信息化公共服务体系,着力打造“一卡、一网、一号”信息化公共服务品牌,惠及越来越多的社会公众,12333综合咨询服务效能进一步提升,网上公共服务一体化建设得到推进,努力实现人社基本公共服务从“一站式”到“一窗式”的转变。国务院电子政务办和部领导对江苏人社信息化建设和社会保障“一卡通”推进工作给予了高度评价;江苏人力资源和社会保障网连续九年在省政府网站测评中荣获第一;12333年度呼入量首次突破千万,被人社部确定为“全国12333一体化建设示范基地”。

会议要求,继续加快社会保障卡发放进度,今年年末社会保障卡持卡人数达到4000万,实现已发卡地区换发全省统一社会保障卡,全面实现社会保障卡的全业务应用,向广大公众提供全业务、全流程、全渠道的社会保障卡服务;积极推进省市系统大集中建设,实现对各类业务、对象全覆盖,加大信息安全建设的力度;打造多位一体的信息化公共服务体系,进一步推动网上公共服务标准化

建设,全面提升12333综合咨询服务效能。打造一支技术、业务、作风都过硬的信息化建设队伍。

推荐第8篇:省人社厅调研组来我局调研指导工作

省人社厅调研组来我局调研指导工作

11月15日,由省人社厅副厅长郭庆田、左志彬处长、于占淮主任组成的省调研组一行三人来到鹤岗市人力资源和社会保障局,就我局2011年工作目标完成情况展开调研指导工作。

调研组在市人力资源和社会保障局会议室听取了鹤岗市人社局党委书记、局长薛文刚关于我局2011年工作目标完成情况、2011年省政府“40件实事”、省厅重点工作调研情况以及在工作中遇到的突出问题、有关建议的汇报。局党委成员和全局中层以上干部参加会议。 在听取鹤岗市人社局的汇报后,郭庆田副厅长对鹤岗市人社工作给予了充分肯定和高度评价。他指出,近年来鹤岗市人社工作思路清晰,工作态度踏实认真,在很多工作的方式和方法上很有创新意识,工作做得很有力度。提出的建议也很符合实际,尤其是一些在其他各地市普遍存在的共性问题,这为省厅出台可行性政策提供有力依据。

会后在局党委领导陪同下,调研组深入到人民办事中心调研和实地考察。局党委书记、局长薛文刚陪同调研。

推荐第9篇:人社局工作汇报

县人力资源和社会保障局

工 作 汇 报

(2011年8月19日)

书记、各位领导:

首先,我代表县人力资源和社会保障局全体干部职工对乔书记和各位领导莅临我局检查指导工作表示热烈的欢迎和衷心的感谢!X县人力资源和社会保障局位于 街和路交叉口东侧,占地面积2000余平方米,近年来,通过实施大规模的拆墙透绿、退硬还绿工程,机关面貌焕然一新,2010年被评为“市级园林式单位”。我局共有干部职工58人,其中领导班子成员9人,内设办公室、人事科、劳动科、专业技术科、工资科、社保科和劳动监察大队等七个科室,下属社会保障中心、人才交流中心、劳动就业服务局、新农保中心等四个部门,主要承担全县人力资源、劳动关系、就业和社会保障等工作。2010年,我局分别荣获邯郸市人民政府授予的“邯郸市园林式单位”,县委、县政府授予的“优秀领导班子”、“民生工作先进单位”、“三年大变样先进集体”、“拆迁工作突出贡献单位”、“优秀执法单位”和“计划生育先进单位”等荣誉称号,职业技能鉴定、技能培训和小额贷款等三项工作指标在全市均位于第一名。今年,我县再次被省人社厅确定为农村劳动力就业示范县。下面,就我局承担的部分工作向各位领导做一简要汇报:

一、新型农村和城镇居民社会养老保险试点工作成效显著 我县辖 镇 乡、个行政村,全县人口 万,其中农业人口 万,城镇人口万。农业人口中,16—59周岁应参保人口11.9万,60周岁以上人口2.09万。城镇人口中,符合参保条件人口0.12万。 - 1 -

按照上级有关政策,60周岁以上参保人员基础养老金由中央财政全额补贴,年为我县补贴总额为1379.4万元;省级财政为我县参保居民补贴缴费178.5万元,为我县重度残疾人补贴缴费4.3万元。中央、省级财政每年为我县补贴总额达到1562.2万元。

为确保我县新型农村和城镇居民社会养老保险试点工作顺利实施,我局将其列入2011年的首要工程、必保工程,倾全局之力实施了试点县申报工作,通过开展大量的基础工作和积极争取,我县于今年7月成功列入国家第三批试点县。2011年5月,我县成立了农村社会养老保险中心,隶属县人力资源和社会保障局,副科级规格,全额事业单位,编制8人,专门负责新型农村和城镇居民社会养老保险的组织实施;各乡镇组建了劳动保障工作站,股级规格,全额事业单位,每个乡镇编制3人;每个行政村(居委会)明确了1名协办人员。县农保中心专门成立了服务大厅,配备办公桌椅6套、微机6台、打印机1台、空调1台,安装了全省统一的信息系统,各乡镇均按照有关要求落实了办公场所和设施。今年7月,我县召开了新型农村和城镇居民社会养老保险试点工作动员大会,全面启动了政策宣传和保费征缴工作,各乡镇、县直各有关单位各司其职,密切合作,仅用12天时间就完成了参保既定任务目标,新型农村社会养老保险参保人数达到人,参保率达到了93.8%,城镇居民社会养老保险参保人数达到人,提前完成市定目标。今年8月,我县举行了首批新型农村和城镇居民社会养老保险养老金发放仪式,共为8个行政村的位参保居民发放了每人55元的养老金,在全市第三批试点县中处于领先水平,目前正在实施参保人员信息录入,同时谋划实施剩余行政村养老金发放工作。

8月17日,省人社厅农保处副调研员等一行3人,在市人社局

副局长等人的陪同下,对我县新型农村和城镇居民社会养老保险试点工作进行了检查验收,对我县试点工作给予充分肯定。

二、扎实推进城镇职工养老保险和城镇居民基本医疗保险工作

今年以来,深入贯彻执行《社会保险法》,进一步加大社会保险宣传力度,以实施“扩面征缴”为重点,社会保障能力进一步提升。现参加省级统筹企业养老保险 人,其中已退休人员 人,年发放养老金需 万元,今年我县计划征缴社保基金 万元,已完成征缴收入 万元;省厅为我县下拨调剂金 万元,已到帐万元,确保了离退休人员养老金的按时足额发放,发放率100%。

2011年,全县城镇居民医疗保险共参保 人,完成市定任务的101%。其中,成年居民 人,18周岁以下居民及学生 人,低保对象和重残人员 人,收缴居民医疗保险费 万元。截止7月底,报销住院费 人次,基金支出 万元,普通门诊费 人次,基金支出 万元,基金累计结余 万元。为进一步提高服务水平,我局在城镇居民医保网络尚未正式投入使用的情况下,对业务人员进行了待遇支付培训,统一采取手工操作等方式进行报销工作,实现了“出院即报”的目标。

三、就业再就业工作稳步推进

按照“以品牌促培训、以培训促就业”工作思路,倾力打造“X县巧剪子缝纫工”全国优秀劳务品牌和X县“锦绣织女”河北省知名劳务品牌,大力加强劳动力技能培训,统筹城乡就业,全县就业再就业工作在全市名列前茅。一是开发就业岗位。县人社局组织闲散劳动力进行现场招聘,为县工业园区项目企业搞好服务,做好职业供求、信息收集和发布工作,为求职者提供就业平台,实现劳动力就地转移就业;二是加大就业培训力度。围绕县主导产业和龙头企业,有针对性开展企业实用的技术培训,开设手工编织、服装、计算机等8

个专业,累计完成培训 人,并为参加培训的农民工免费进行职业技能鉴定,从而更好地解决企业的用工需求。三是开发大学生见习岗位。按照市局的文件精神,我县开发大学生见习岗位个,在各乡镇劳动保障事务站见习,见习期一年。四是小额贷款贴息资金。为鼓励劳动密集型企业吸纳失业人员,累计为龙兴纺织有限公司,付东纺织有限公司,东方纺织有限公司,三家劳动密集型企业和 名下岗失业人员自谋职业办理贷款贴息万元。五是加强劳务输出。通过举办劳务输出交流会,邀请北京、天津等省外多家知名企业进行现场招聘活动,实行免费职业介绍、职业培训,帮助务工人员签订劳动合同,让农村劳动力实现外出务工就业。

截至目前,全县实现城镇新增就业岗位 人,占年任务的60%;下岗失业人员实现再就业 人,其中就业困难对象实现再就业 人,分别占年任务的60%、67.5%;培训各类人员4794人,占年任务的73%;城镇登记失业率0.18%;农村劳动力向非农产业转移 人,其中,劳务输出 人,分别占年任务的58%、64%。

四、人事人才工作卓有成效。

紧紧围绕“构建优秀人才队伍,服务县域经济发展”这个主题,突出抓好人事制度改革和人才引进。目前,我县共有各级专业技术人才 人,其中高级职称 人,中级职称 人,初级职称 人。一是严格按照医疗卫生体制改革的工作要求,配合县有关部门抓好医疗改革工作的落实,特别是在选聘乡镇卫生院院长工作上,高标准、全透明进行资格审查、聘请专业评委现场测评,确保了我县医改工作顺利实施。二是认真组织实施高校毕业生接收工作。2011年,共接收应届高校毕业生 人次,其中研究生 名。三是优化人才引进结构。

坚持按照“数量充足、门类齐全、结构合理”的原则,积极参加各种形式的人才招聘会,累计引进各类人才 余名,其中高层次人才 余名,选拔培训乡土人才 名,有力的支持了县域经济的发展。

总之,我局承担的各项工作取得了较好的成绩,但我们面临的任务依然艰巨。下一步,我们将在县委、县政府正确领导下,不断加大工作力度,提升工作水平和服务质量,精心安排、强化措施、再鼓干劲,确保今年各项任务目标圆满完成。

推荐第10篇:人社工作汇报材料

营山县抓“四强”、创“四新”

扎实推进人社工作

营山县地处四川盆地东北部,北连朱德故里仪陇县、东南与小平故里广安市相邻,全县面积1632.9平方公里,下辖53个乡镇,总人口约94万。营山县素有光荣的革命传统,是川陕革命根据地之一,亦是四川省确定的35个全部老区县之一。

2011年1月我县原人事局、原劳动和社会保障局合并成立营山县人力资源和社会保障局。结合我县受自然条件和地理位置的制约,经济发展水平还相对落后的实际情况,我局把民生工作摆在重中之重,着力通过大力促进就业、加大社会保障、强化平台建设、加强自身建设等措施,迎难而上、扎实工作、内强素质、外树形象,为我县的经济建设和社会发展作出了自己应有的贡献。

一、以强化就业促进为核心,创(就)业工作开创新局面

(一)加大宣传引导就业。一是编印并发放了《2011年就业服务指南》政策宣传手册5万册。同时,通过电视、手机短信、营山就业信息网站等各种媒体大力宣传就业扶持政策10万条。二是利用“就业援助月”、“春风行动”、“民营企业招聘周”、“高校毕业生的就业服务月”、“就业服务周”等系列活动,深入县城社区、中心镇、工业集中区等地搭台

宣传就业扶持政策60余次。三是增设政策咨询宣讲窗口,选派政策熟悉的工作人员为城乡劳动者解读政策2万余人次。做到了“人人知晓政策,人人对接政策,人人执行政策”。

(二)落实政策扶持就业。今年上半年,我们一是按政策规定为劳动密集型企业、个体工商户对接小额担保贷款贴息711.9万元,财政贴息40.69万元,落实创业补贴、门市补贴等各类补贴50万元。二是做好灵活就业人员社会保险补贴的季度申报。共受理了3809名灵活就业社保补贴申报。三是将困难群体援助范围扩大至高校毕业生,认真核实“零就业”家庭申报情况,针对就业困难人员制定一人一份援助计划,帮助4050等大龄就业困难人员446人实现就业再就业。

(三)强化培训提高就业。我们创新培训方式,探索出了 “SYB+X”(创业能力+项目)创业培训模式。为提升SYB+X培训质量,我局先后选派9名干部职工参加师资培训,并聘请36名成功创业的企业家和劳动、财政、工商、税务、农牧等17家单位的专业人士担任授课教师。同时,在我县12家省市龙头企业建立了校企联合培训实训基地,使培训后就业率和创业成功率都有所提升。截至目前,我县在乡镇开展“SYB+种养殖业”,在社区开展“SYB+特色项目”培训16期,培训学员488人,帮助344人实现自主创业或自谋职业,创业成功率提升至70%。

(四)鼓励创业带动就业。我县积极开展绿色创业型示范乡镇(社区)建设,以小额担保贷款贴息作为创业促就业的龙头手段,“造就千名小老板,带动万人大就业”。目前,全县个体工商户发展到18254户,民营企业730家,民办非企业1567家,累计带动15.5万人就业。我们采取大胆探索,层层推进的方法,到22个单位摸清了各行业产业规划,把就业扶持政策及资金重点倾斜到创业成功的城乡劳动者身上;将80余名创业典型吸收进创业指导团队,审核论证认定绿色创业项目110个,将40余项创业服务送到田间地头;按三个层次建立了绿色创业认证机制,从生产、消费、流通三个领域把握住了绿色创业关键。今年上半年,全县创业者新建各类经营场所2061处,吸纳30000余人就业,其中有农村劳动力约18000余人实现了就地就近转移就业。8个绿色创业型示范乡镇、社区投资30万以上的创业典型达到571人,带动就业3821人,创业带动就业的倍增效应达到1:6。

二、以强化社会保障为支撑,新农保试点创造新业绩

(一)扎实开展新农保摸底工作。为做好新型农村社会养老保险试点的前期准备工作,我局组织了全县范围的调查摸底工作。基本情况为:我县农业人口近80万人,适龄参保群众近50万人, 60周岁农村居民近13万人,其中60岁以上农村低保人数近22000人。全县年满60周岁以上未参 3

加职工基本养老保险的城镇居民有19000多人,适龄参保对象8200人。

(二)积极推动新农保试点工作。为切实做好新农保工作,我局及时向县委、政府请示,在东升镇先行老年农村低保对象参加新农保试点,为在全县全面启动该项工作探索并积累了宝贵经验。通过试点,我县出台了《营山县人民政府办公室关于开展老年农村居民最低生活保障对象参加新型农村社会养老保险工作的通知》(营府办发„2011‟72号)文件,对该项工作提出了明确的的规定和要求,制定了完善的业务工作流程。

(三)大力推进新农保扩面工作。一是加大对适龄参保人群的宣传力度,创新宣传方式,采取多形式、多渠道广泛深入地进行宣传,把新型农保政策的好处宣传到千家万户,做到加大宣传促扩面、用足政策促扩面、服务到位促扩面。二是引导种养业大户、务工回乡人员、乡村医生等特殊人群参保,采取政策驱动、激励推动、典型带动的办法,抓好了扩面工作。

三、以强化基层平台为依托,信息化水平迈上新台阶 我县在全县53个乡镇和县城10个社区成立了乡镇(社区)人力资源和社会保障服务中心(站),并结合我县实际,采用“五统一”(机构名称、基础台账、工作流程、规章制度和服务标准)和“六到位”( 机构、人员、经费、场地、

制度、工作)夯实平台建设基础。上连省市、下接乡镇(社区)的金保网络已经建成,我县人社工作信息化水平大幅提高,确保了我县人社工作的科学性、规范性、安全性和便利性。同时,我局积极培训基层人社工作人员并加强监督管理,提高了他们的工作能力和服务水平。

四、以强化机关建设为抓手,新人社部门彰显新形象

(一)大力推进改革促进机构融合。我局新组建以后,在县上“三定”方案发文第三天就迅速明确了领导分工,并根据工作需要和个人专长对各股室人员进行了重新调整,三天之内人员就全部到岗到位。全局干部职工形成了人合、事合、心合的良好氛围。

(二)着力制度建设提升服务效能。我局高度重视内部管理,狠抓制度建设,出台了《营山县人力资源和社会保障局内部管理暂行办法》,从制度规则、管理规程、问责规定、机关建设等方面对我局内部管理进行了规范,对进一步转变机关工作作风,提升机关服务效能,加大政策执行力度,全面推进效能建设提档升级,大力推进我县人力资源和社会保障事业持续健康发展起到重要作用。

(三)狠抓作风建设促进廉洁从政。为切实转变机关工作作风,我局持续深入开展机关行政效能建设和干部队伍作风建设活动,并于今年7月,扎实开展了“廉洁从政、规范管理、优质服务”主题教育。通过集中学习、对照检查、

交心谈心、完善制度、整改提高等措施办法,确保主题教育取得了实效。全体人社干部职工在工作中真正做到了“自重、自省、自警、自励”,不为名所累、不为利所缚、不为权所动、不为欲所惑,树立了人力资源和社会保障部门的良好形象。

(四)强化学习培训提升服务水平。两局整合后,为让全体干部职工能更快、更好地胜任新单位、新岗位的要求,我局高度重视业务人员的培训工作,广泛开展学习活动,大兴调查研究之风,并出台了《营山县人力资源和社会保障局关于切实加强信息调研工作的意见》,营造了局机关良好的学习和求实氛围,提高了学习实效。

我县人力资源和社会保障工作取得了一定的成绩,但距上级部门和人民群众的要求还有不小差距,我们将紧紧围绕“民生为本,人才优先”的工作主线,深入贯彻落实科学发展观,紧跟上级部署,密切联系实际,努力进取,扎实工作,奋力创我县人力资源和社会保障工作新局面,为营山经济社会持续健康发展作出积极的贡献!

第11篇:晋人社厅发62号[优秀]

关于印发《关于统一和规范全省城镇企业

职工补缴基本养老保险费的办法》和《达到

国家规定退休年龄但不符合按月领取基本养老金条件的参

保人员基本养老保险费续缴办法》的通知

晋人社厅发[2009]62号

各市、县劳动和社会保障局,省人民政府各委、厅,各直属机构,各大型企业:近年来,我省城镇企业职工基本养老保险制度进一步完善,基本养老保险覆盖范围不断扩大,广大离退休人员基本养老金按时足额发放,待遇水平逐步提高,对推动我省改革开放、科学发展,促进社会和谐发挥了积极作用。但仍有一些单位和职工应参加而未参加基本养老保险,补缴、续缴基本养老保险费办法不统

一、不规范。为进一步扩大基本养老保险覆盖面,切实维护职工的合法权益,按照权利与义务相对应、公平与效率相结合、保障水平与经济发展水平及各方面承受能力相适应的原则,结合我省实际,我厅制定了《关于统一和规范全省城镇企业职工补缴基本养老保险费的办法》和《达到国家规定的退休年龄但不符合按月领取基本养老金条件的参保人员基本养老保险费续缴办法》,现印发给你们,并就有关问题通知如下:

一、统一和规范全省城镇企业职工参加基本养老保险补缴、续缴基本养老保险费政策,是完善全省企业养老保险制度的一项重要措施,对维护职工权益、推进省级统筹具有重要意义。各地要认真学习补缴、续缴基本养老保险费的具体政策,把握精神实质和关键环节,严格执行政策,确实把好事办好。

二、补缴和续缴基本养老保险费,事关企业养老保险制度的健康发展和参保人员的切身利益,各市必须严格执行全省统一的政策规定,严肃工作纪律,严禁自行出台养老保险“土政策”,凡与国家和省现行政策不符的要及时予以纠正。省厅要在2009年第四季度组织一次专项检查,凡发现有弄虚作假及其它违规行为的,一律严肃处理,并追究当事人责任。

三、各地要采取有效措施,加强宣传工作,把握正确的舆论导向,统一政策宣传口径,让参保单位和职工更好地了解有关政策和内容。各级企业养老保险经

办机构要在规定的参保补缴期限内设立专门的服务窗口,为参保职工提供优质高效的服务;要设立专线举报电话并向社会公开,接受群众监督。

四、各地要及时了解和跟踪政策执行情况,执行中遇到的问题,请及时报告省人力资源和社会保障厅。

二〇〇九年九月二十九日

关于统一和规范全省城镇企业职工补缴

基本养老保险费的办法

为了完善企业职工基本养老保险制度,统一和规范全省城镇企业职工补缴基本养老保险费办法,妥善处理历史遗留问题,保护劳动者的合法权益,根据国家有关规定,结合我省实际,制订本办法。

一、补缴基本养老保险费人员范围和条件

我省城镇企业职工基本养老保险参保范围内目前仍与单位保持劳动关系且在岗工作,并在国家规定的劳动年龄之内,应参加而未参加基本养老保险的单位职工,或中断缴费未接续养老保险关系的单位职工,单位和职工如有补缴的意愿和能力,可以补缴基本养老保险费。

在国家规定的劳动年龄之内具有我省户籍的城镇个体工商户和灵活就业人员,本人自愿,也可以参照本办法补缴基本养老保险费。

二、补缴基数、比例及相关问题

(一)补缴基数和比例。

凡补缴基本养老保险费的单位和人员,均以补缴时前三年(即2006年、2007年和2008年)全省在岗职工平均工资的平均值的60%为基数,单位人员单位按20%、个人按8%的比例补缴年度基本养老保险费〔计算公式:单位年补缴费为(18300+21525+25828)÷3×60%×20%=2626元, 个人年补缴费为1050元〕。城镇个体工商户和灵活就业人员以上述基数,按20%的比例补缴年度基本养老保险费。

补缴总额为月补缴费用乘以实际补缴月数。单位和个人补缴部分应一次性全部缴清,不再征收滞纳金和利息。单位和个人补缴费用由单位和个人分别负担。

(二)个人账户和缴费工资指数

补缴费用全额到位后,企业养老保险经办机构以前三年全省在岗职工平均工资的平均值的60%为基数,按8%的规模为职工补建基本养老保险个人账户。今后在转移养老保险关系或计发基本养老金时,按上述办法补缴期间历年的缴费工资指数均统一认定为0.6,并在其个人账户信息中作特别标记。

三、补缴基本养老保险费起始时间和缴费年限认定问题

符合补缴条件的人员,其补缴养老保险费的起始时间和缴费年限认定,执行以下规定。

(一)原国有、集体企业固定工,1992年1月之前参加工作的,可从1992年1月起补缴;1992年1月之后参加工作的,可从参加工作之月起补缴。

(二)原城镇劳动合同制职工(即从城镇招收的劳动合同制职工),从正式录用为城镇劳动合同制职工之月起补缴。

(三)城镇企业的原固定工、城镇劳动合同制职工之外的其它用工,其在《中华人民共和国劳动法》实施前参加工作的,可从1995年1月起补缴;1995年1月后参加工作的,从本人参加工作之月起补缴。

(四)具有我省户籍的城镇个体工商户和灵活就业人员,1998年7月之前从事个体工作和灵活就业的,从1998年7月起补缴;1998年7月之后的,按实际从事个体工作和灵活就业之月起补缴。但一次补缴的年限不得超过10年。上述后三类人员的缴费年限均按实际缴费年限计算,没有缴费的工作年限不得计算为视同缴费年限。

四、补缴工作流程

办理补缴的单位和个人提出书面补缴申请,由企业养老保险经办机构对需补缴人员基本情况(包括出生年月、参加工作时间、招工录用手续、劳动合同、职工原始档案等)认真审查,并核实补缴年限和金额,填制《补缴养老保险费审批备案表》(附后)。经同级劳动保障行政部门复核批准后,企业养老保险经办机构办理补缴相关事宜。

城镇个体工商户和灵活就业人员的补缴手续可从简。

五、执行时间

本办法自下发之日起执行。

补缴养老保险费政策属一次性优惠政策,执行时间全省一律截止到2009年底。

本办法下发前已按当地规定办理参保补缴手续的企业或个人,不再按本办法规定重新更改。

各市规定与本办法不一致的,统一按本办法执行;今后国家有新规定的,按国家规定执行。

附表:补缴养老保险费审批、备案表

达到国家规定的退休年龄但不符合

按月领取基本养老金条件的参保人员

基本养老保险费续缴办法

为进一步完善我省企业职工基本养老保险政策,保障参加基本养老保险人员权益,凡参加我省城镇企业基本养老保险的各类人员,在达到国家规定的退休年龄时,如累计缴费年限(含视同缴费年限)不满15年,不符合按月领取基本养老金条件的,本人自愿,可继续缴纳基本养老保险费。

一、城镇个体工商户和灵活就业人员应于男年满60周岁、女年满55周岁前三十日,向管理其养老保险关系的经办机构提出自愿继续缴费的书面申请,核准后从次月起继续缴纳基本养老保险费。

二、企业或单位职工应于男年满60周岁、女管理岗位年满55周岁、女生产岗位年满50周岁前三十日,向用人单位提出自愿继续缴费的书面申请。如单位同意,可以继续参加企业基本养老保险。未与单位终止劳动关系的,由用人单位和个人继续按企业职工的缴费办法缴费;与单位终止劳动关系的,单位应将申请人档案和基本养老保险关系一并转移至当地企业养老保险经办机构、公共职业介

绍机构或其它授权代理机构,由申请人从次月起按全省统一的城镇个体工商户和灵活就业人员的缴费办法和标准继续缴纳基本养老保险费。

三、按本办法

一、二条规定继续缴纳基本养老保险费的人员,累计缴费年限(含视同缴费年限)满15年后,停止缴费,办理退休审批和按月领取基本养老金手续,并从次月起由企业养老保险经办机构按月发放基本养老金。基本养老金的计发和调整均按本人办理按月领取基本养老金手续时的办法和参数执行。

四、本办法自下发之日起执行。各地规定与本办法不一致的,按本办法执行;今后国家有新规定的,按国家规定执行。

http://.cn/ttcs/sbc/onews.asp?id=30

紧急通知

接上级紧急通知:晋人社厅发[2009]62号文件执行时间延长到2010年3月31日!

应参未参加养老保险各类企业职工以及个体工商户、灵活就业人员补缴养老金办法。

http:///_d270074298.htm

第12篇:省国土资源厅

省国土资源厅:

2006-2010年,我局的“五五”普法工作,在省国土资源厅、市委和市政府的正确领导下,按照省市的要求和部署,认真实施省国土资源厅、自贡市《五五普法规划》和《自贡市国土资源局开展法制宣传教育的第五个五年规划

(2006-2010)》,紧密围绕全市和国土资源管理中心工作,加强领导,强化保障,联系实际,突出重点,创新形式,积极开展了普法学习宣传教育活动,扎实推进普法依法治理工作,取得了一定的成效,为自贡市经济社会发展创造了良好的法制环境。按照《四川省国土资源厅关于做好全省国土资源系统“五五”普法检查验收工作的通知》(川国土资电发〔2010〕44号)的要求,我局经过认真自查,自查得分为{}分。现将有关工作开展自查情况报告如下:

一、加强组织领导,强化基础保障,确保“五个到位”

(一)组织领导到位。局党委、行政高度重视“五五”普法工作,把普法依法治理工作纳入重要议事日程和领导班子责任目标,并建立了专门的领导及办事机构。及时成立“五五”普法依法治理工作领导组,“一把手”局党委书记、局长常玉华同志任组长,分管领导任副组长,各区县局、市局各科室、直属单位负责人为成员(根据人员变化的情况两次进行调整),将局办公室确定为“五五”普法工作专门办公室,选择优秀干部全面负责普法工作的日常事务,同时,相应成立了调解工作小组、矛盾纠纷排查小组、信息小组等组织,为“五五”普法的顺利开展提供了有力的组织保证。

(二)规划落实到位。“五五”普法启动之初,我局在认真总结“四五”普法工作经验的基础上,深入基层就如何开展普法教育工作和依法治理工作进行了广泛的调研。结合工作特点,研究制定了《自贡市国土资源局开展法制宣传教育的第五个五年规划(2006-2010)》,明确了我局“五五”普法教育的指导思想、主要任务、教育对象、工作要求、方法和实施步骤,全面指导“五五”时期普法工作。在此基础上,每年还根据当年主要工作任务,制定了年度工作规划,还做到普法工作每年年初有计划、年中有检查、年终有总结,使 “五五”普法工作规划得到具体落实,有效的促进了整体普法工作顺利、有序的开展。

(三)制度建设到位。为使“五五”普法教育工作规范化、制度化,根据国土资源管理工作的职能和特点,根据“五五”普法的总体要求,定期召开普法领导小组会议,研究计划,通报工作开展情况,分析矛盾纠纷隐患,研究排查措施,征求意见和建议,制定相关制度。我局于2006年制定并印发了《自贡市国土资源局普法学习、检查、督促、考核、总结制度》,明确了相关工作要求,全面加强“五五”普法工作。在各个年份我局还根据新情况、新形势对规划作适当的调整或补充,并制定各年度的法制工作计划,使普法工作真正做到年初有部署、年中有检查、年末有总结。

(四)夯实基础到位。一是及时征订法律、法规等方面的书籍和报刊,为大家“充电”提供充足的“精神食粮”。二是设立并公布“12336”咨询电话,对外提供国土资源法律咨询,并建立了网站接受社会咨询和投诉,畅通与群众交流的渠道。三是购置电脑、数码相机、摄像机、宣传车辆,为普法宣传提供物质保障。

(五)经费保障到位。我局每年将普法经费纳入财务预算,确保了“五五”普法宣传教育活动的正常开展,确保了普法宣传资料征订、网站正常运营、宣传用车、普法培训班等工作落到实处,为普法工作提供了有力的经费保障。“五五”普法期间,共投入经费近40万元,仅2009年6月25日举办“大地颂歌”第19个全国土地日法制宣传晚会就投入经费10万元。

二、突出地方特色,狠抓普法宣传,注重“五个结合”

为加大国土资源普法宣传,使全社会理解、关注和监督国土资源管理工作,我局在坚持日常宣传工作的同时,充分利用 “4.22”世界地球日、“6.25”全国土地日、“8.29”全国测绘法宣传日和“12.4”法制宣传日等三大国土资源宣传平台,突出自贡市作为“龙之乡”、“灯之城”、“盐之都”的特点,扎实开展特色宣传,积极开展“送法工程”,积极推广普法先进经验,创造性地开展工作,做到“五个结合”:

(一)结合依法行政,开展“法律六进”活动。我局领导在坚持集中有计划地将土地管理法、矿产资源管理法、物权法、拍卖法、公证法、公务员法等相关行政法规作为普法教育培训重点同时,做到了普法从领导开始。局党委书记、局长常玉华多次亲自上门为市委书记、市人大主任、市政府市长、市政府主席、市政府分管副市长和秘书长等及时送去整套国土资源最新法律法规政策汇编,促使领导干部带头学法、用法、依法行政。同时,组织编印国土资源特别是矿产资源法律、法规及政策小册子,深入农村和矿山企业,把法律送到企业主和农民手中。编制国土普法小人书和宣传手册送法进学校进课堂,普法工作从娃娃抓起。

(二)结合“阳光政务”和“行风热线”,开展普法宣传。积极组织人员收省厅举办的“阳光政务”,局领导亲自带队到市广播电台直播室,与全市听众进行交流。以此为契机,以听众咨询和反应的问题为载体,加强了国土资源法律的宣传,社会反响较好,宣传效果明显。

第13篇:省人社厅吕克梁厅长来我县调研时的

省人社厅吕克梁副厅长来我县调研时的

工 作 汇 报

尊敬的吕克梁厅长、调研组的各位领导:

首先,我代表巴彦县人力资源和社会保障局对吕克梁副厅长及省厅、市局调研组的各位领导莅临我县检查指导工作表示诚挚的欢迎!对省厅、市局多年来给予巴彦人社工作的关心、支持和厚爱表示衷心的感谢!

下面,就我县人社部门的基本情况、2011年工作完成情况和2012年工作任务做以汇报,敬请领导指示。

一、基本情况

我县人力资源和社会保障局是2010年6月成立的,下属有劳动就业管理局、机关事业社会保险局、医疗保险管理中心、农村养老保险管理中心、劳动保障服务站、人才交流服务中心共6个事业单位。局相关内设17个股室(其中:原人事局机关12个股室,原劳动保障局5个股室),现有职工干部112人。其中正科级3名,副科级8名。2010年6月份人事局与劳动保障局合并后,成立了人社党委。下设6个基层党支部,党员总数83人。

二、2011年工作完成情况

今年以来,我们紧紧围绕市政府年初下达的目标责任,把服务民生、保障民生、惠及民生放在首位,积极创新思路,凝聚全局力量,强力推进落实,各项工作取得了较好成效。

第一,落实政策,拓宽渠道,就业再就业工作高效推进 一是抓岗位开发。采取开发公益岗位安置一部分、落实优惠政策扶持一部分、组织职业介绍转移一部分、开展技能培训促进一部分的有效措施,全力推进就业再就业工作。开发公益性岗位220个,安置困难人员220人。其中残疾人就业“爱心工程”,安置残疾人就业64人,截止目前,城镇新就业人员、城镇新增就业人员、城镇下岗失业人员实现再就业分别达到3910人、3795人、2970人,占年初计划的103%、105%、106%。全县城镇登记失业率为3.9%,低于全年控制目标的0.4%。二是抓政策兑现。认真落实小额担保贷款、社保补贴、培训补贴等优惠政策。为60名下岗失业人员发放小额担保贷款200万元,为533名灵活就业人员发放社保补贴65.3万元。分别占年初计划的100%和102.3%。三是抓就业培训。坚持以“围绕就业抓培训、抓好培训促就业”为指导,构建了“纵向到社区、横向到基地”的就业培训网络。共举办各类培训班5期,免费培训下岗失业人员700人次;开展创业培训160人次;完成农村劳动力转移“阳光工程”培训4300人次,其中引导性培训2900人次,适用技能培训1400

人次。四是抓平台建设。全县18个乡镇全部组建了劳动就业社会保障事务所,高标准组建了116个村级劳动就业社会保障服务站,做到了“机构、场地、人员、经费、制度、工作”六到位,使我县的劳动保障服务工作延伸到了乡村、街道、社区,省厅业务处给予了充分肯定。五是抓就业服务。深入开展“春风行动”,把大棚车开到各乡镇,把岗位送到乡村,为求职者提供方便。今年,共有96家企业提供就业岗位365个,有248名农民工与企业签订了就业合同。六抓厂办大集体职工并轨工作。我们积极配合国资部门完成了职工身份认定、档案审核、所需资金测算等工作。经测算,全县厂办大集体涉及82户企业,职工5958人,每个工龄按380元给予补偿,总计所需资金5746万元,年底前补偿金将全部发放到位。

第二,硬化措施,注重实效,创业成才活动扎实开展 我们把“创业创新,全民成才”活动和创建国家级创业型城市工作紧密结合起来,积极搭建平台,落实创新政策,培育创新主体,全力推进。为了配合全县创业创新全民成才活动的开展,我们坚持每月10日在服务大厅,举办劳务招聘会。6月20日,我县举办了全县创业创新全成成才服务月活动启动仪式,吸引全县45家用工单位参加招聘,提供就业岗位764个,签订意向性就业协议452个,收到了明显效果。

第三,抓好扩面,及时发放,社会保险工作稳中求进 一是着力抓好社会保险工作。今年以来,参加机关事业养老保险的职工已达到2860人,收缴社保费1456万元,占年初计划的101.5%;全县参加城镇基本医疗保险参险人数已达到7.3万人,占计划的97.3%。提高了基本医疗保险待遇,城镇职工基本医疗保险最高支付限额由原来的7.5万元提高到12.5万元,城居民基本医疗保险最高支付限额由原来的2万元提高到5.8万元。工伤保险新增参保职工607人,占年初计划的101.3%,收缴工伤保险费46万元,占年初计划的102.2%。按照《社会保险法》和《工伤保险条例》将我县事业单位职工纳入了工伤保险范围,年底前事业单位职工参保人数将达到8000人以上;参加失业保险新增634人,占年初计划102.3%,收缴失业保险费117万元,占年初计划的104.5%。工伤保险、失业保险基金年底前有望纳入市级统筹。二是全面推进新农保试点工作。我县自去年启动实施新型农村社会养老保险试点工作以来,紧紧抓住目标考核,业务培训、宣传发动以及配套服务等关键环节,精心组织,周密安排,克难攻坚,全力推进,取得了阶段性成效。参保人数达到15.3万人,参保率达到了90%,已收缴养老保险费2622万元,为全县53051名60周岁以上老年居民发放养老金3558.1万元。在今年全省新农保试点工作会议上我县介绍了经验。按照省市的部署启动实施了城居保试点。三是切实加

强基金监管工作。不断加强社会保险内部监控机制建设,坚持管理和监督并重,对资金的收、管、发等环节实行全程控制,严格执行收支两条线管理规定,从源头上、制度上防范和化解基金运行风险,逐步形成了相互制约、全程监督、控制严密的内控监督机制,确保了各项社保基金的安全。

第四,主动监察,有效调节,和谐劳动关系日趋稳定 一年来,我们以宣传贯彻《劳动合同法》、《社会保险法》为重点,积极开展了送法到企业活动,坚持依法监察,妥善处理劳动仲栽案件,提高了企业的法律意识,促进了企业依法建立劳动关系。今年以来,日常巡视检查用人单位104户;收缴农民工工资保障金90万元;为农民工追讨拖欠工资42万元。共受理劳动争议案件53件,结案52件,结案率98.1%,其中调解46件,调解率68%。各类企业劳动合同签订率达到了98.7%,集体合同备案率达到了94.6%;劳动合同网上录入企业95户,录入职工7100人,占年初计划的100%,各类企业劳动合同签订率达到了98.7%,集体合同备案率达到了94.6%;维护了劳动关系的和谐稳定。

第五,强化培训,搞好服务,人才队伍建设不断加强 一是认真做好人才服务工作。今年以来,为家庭困难的“五类”高校毕业生,即持有下岗证、低保证,农村救济户、残疾人、在校享受助学金的高校毕业生,给予了免费人事代理和跟踪就业服务;对高校毕业生、专业技术人员、农民创

业创新典型事迹进行了总结,并参加全市创新成果展示,加大创业创新典型扶持力度,主动帮助联系小额创业贷款,总结了高校毕业生金彦辉等3人自主创业的典型事迹,并在全县创业创新经验交流会上进行了交流。二是为流动人员提供养老保险,职称评定等多项服务。为流动人员县内外交流,提供了准确及时的人事代理服务。按照相关规定,为9名大中专毕业生办理了职称申报手续,为6名流动人员办理了养老保险缴费认定手续,为25名高校毕业生办理了改派和档案工资审批手续,做到了转递有记录,审批推荐有依据,接待热情,服务周到。三是做好流动人员档案接收和档案管理工作。我们对去年接收的570名大中专毕业生档案,进行了登记造册,按照规范化管理的要求编码入库,达到方便查询,便于利用。四是认真做好军转干部解困和自主择业军转干部社会保障工作。按照上级企业军转干部解困政策,协调财政部门,将工商银行下岗失业的两名军转干部2010年的生活补助金3.4万元已筹措发放到位;按照我县社保开支项目,协调财政部门,将5名自主择业的军队转业干部医疗保险和独生子女费总计1.5万元纳入了2011年财政预算,保证足额发放。

第六、严格考核,提升素质, 公务员队伍管理更加规范 一是抓培训,提高队伍整体素质。突出抓好公务员的学习培训和实践锻炼,采取集中脱产培训的方式共培训公务员

1723人,人均96学时,占年初任务的100%。提高了广大公务员促进发展、推动改革、维护稳定的本领,增强公务员队伍的整体素质。二是抓考核,营造争先创优氛围。逐步完善公务员日常考核和年终考核制度,形成工作实绩与考核结果相适应的考核机制,营造了比学赶帮超的良好氛围。对全县政群机关2058名工作人员进行了年度考核,评出优秀公务员 228人,并由县财政统一支付年度奖金26.3万元。三是抓管理,积极做好事业单位改革工作。根据上级部署,按照《哈尔滨市事业单位聘用合同管理办法》和《哈尔滨市基层医疗卫生体制改革试点实施方案》的要求,对我县2011年乡镇卫生院医疗体制进行了改革,基层卫生院全面实施了绩效工资。对已经结束的受聘人员聘用合同进行了鉴证。从而进一步加强了对事业单位的人员管理。四是抓改革,做好事业单位岗位设置管理工作。专门召开了全县事业单位岗位设置动员会,部署调查摸底工作,摸底工作主要围绕达到“五清”进行,即,事业单位人员情况清、职称清、三类岗位比例清、“双肩挑”人数清、年龄结构清。目前,我们按市局要求正在组织基层事业单位设定具体岗位,申报岗位设置方案。此项工作力争在年底前结束。

2011年,我县人力资源和社会保障工作虽然取得了一定成绩,但我们也深知在工作中还存在一些矛盾和问题。就业的供需矛盾和结构问题日益突出。促进创业、稳定和扶持就

业的政策需进一步完善;社会保险扩面难度大。35周岁以下的农村居民不愿参加新农保,城镇年轻健康居民不愿参加医疗保险的现象普遍存在。社会保险扩面力度需进一步加大;人才队伍建设与巴彦经济发展战略的要求不相适应。高层次、高技能人才培养、引进、使用的制度还需进一步健全;劳动关系工作难度加大。用人单位不签劳动合同,拖欠农民工资问题时有发生。这些问题我们将在今后的工作中,加大改革创新力度,逐步加以研究解决。

三、2012年的重点工作安排

2012年工作的总体思路是:以科学发展观为统领,紧紧围绕“保障民生、改善民生、发展民生”这一主旋律,突出就业在就业、社会保险、人事制度改革、劳动关系等重点工作,实现城乡统筹的人力资源和社会保障管理服务,努力推进我县人力资源和社会保障工作再上新水平、再上新台阶。

主要抓好以下四项工作。

第一,全力做好就业再就业工作。一是加大就业政策落实力度。要认真落实就业再就业的各项优惠政策,为城镇登记失业人员发放《就(失)业登记证》,失业人员凭证享受社保补贴、小额担保贷款、职业培训、职业介绍等就业扶持政策,将小额担保贷款范围扩大到所有创业人员,扶持下岗失业人员实现就业再就业。二是加大公益性岗位开发力度。开发公益性岗位100个,通过大力开发就业岗位,妥善安置

下岗失业人员、大学生,鼓励和支持劳动者自谋职业和自主创业,控制登记失业率,城镇登记失业率要控制在4%以内。三是失加大就业再就业培训力度。下岗失业人员再就业培训、有创业愿望的人员的创业培农民工技能培训分别达到500人次、100人次、2000人次。通过培训,全面提高我县劳动者整体素质。四是加大就业服务力度。要充分发挥县人力资源市场的龙头作用,广泛搜集用工信息,定期发布,开展职业介绍。要坚持每月定期举办一次劳务洽谈会,为县内外各类用人单位和城乡富余劳动力求职搭建平台,提供优质服务。五是加大劳动保障平台建设力度。积极争取国家资金支持,完成县劳动就业社会保障服务中心建设项目,改建完成4个乡镇的劳动保障事务所。六是全力做好创建国家级创业型城市和“创业创新、全民成才”工作。完善基础,做好迎接国家、省、市的检查验收工作。

第二,全力抓好社会保险工作。一是在医疗保险方面寻求更大突破。要努力扩大医疗保险的覆盖面,参保人数要达到75000人,做到应保尽保。要将城镇居民门诊就医纳入统筹基金支付范围。要提高城镇居民医疗待遇水平,进一步减轻个人经济负担;对于参加居民医保的低保和重度残疾人员,个人缴费部分由财政全额补助。二是在养老保险方面寻求更大突破。要将农场、牧场、渔场、林场“四场”职工全部纳入职工养老保险;全力做好机关事业单位养老保险的扩

面征缴工作,积极筹备全额拨款事业单位改革工作;全力推进新型农村和城镇居民养老保险试点工作,农村居民的参保率要达到95%以上,60周岁以上的城乡居民的养老金发放率达到100%;完善被征地农民社会保险政策,解决被征地农民社会保险问题。三是在失业保险方面寻更大突破。要重点加大事业单位失业保险的扩面、基金征缴、陈欠收缴力度,加强各项基础管理,全面提升我县失业保险保障水平,完成纳入市级统筹工作。四是在工伤保险方面寻求更大突破。要重点加大矿山、建筑等高风险企业和事业单位的扩面工作力度,参险人数要达到10000人以上。完成工伤保险基金纳入市级统筹工作,增强基金支撑能力。

第三,全力做好事业单位岗位聘用工作。充分利用现有政策,确保稳定的前提下,严格按照岗位条件,实行公开竞聘上岗,遵循不得突破现有人员结构比例、不得突击聘用人员、不得突击聘用职务“三个不得”原则,规范实施岗位聘用,确定岗位工资待遇,于2012年完成岗位聘用工作。

第四,全力做好劳动关系调处工作。一是强力推进劳动关系调整工作。继续做好国企改制并轨遗留问题的处理和厂办大集体改革工作,积极参与破产企业的职工安置认定工作。二是强力推进劳动合同制度建设。大力推进非国有小企业劳动合同制度的实施,力争在2012年实现小企业劳动合同签订率达到50%以上。三是强力推进劳动保障监察执行工

作。大力加强网络化、网格化建设,努力实现劳动保障监察的全覆盖。对用人单位拖欠工资、不规范裁员等情况进行密切监控。四是强力推进劳动人事争议调处工作。按照编制、规范的要求建设好仲裁办案机构;推行“和谐仲裁”,努力创新调解方法,开通绿色维权通道,推动快立、快调、快审、快结仲裁办案程序。

总之,我们一定要按照县委、县政府的决策和部署,在省厅、和市局的精心指导下进一步解放思想,改革创新,不负重托,不辱使命,以饱满的热情、百倍的努力、扎实的工作,进一步开创我县人力资源和社会保障工作新局面。

四、几点建议

(一)关于乡镇、社区劳动保障服务人员的工资补贴问题。08年经全省统一组织考试,在大学生中招用了一批乡镇、社区劳动保障服务人员。经过两年多的锻炼,在乡镇、社区劳动就业就业、社会保险等服务工作上,已经成为骨干,在推动人力资源和社会保障事业发展上发挥了重要作用。但目前他们的工资补贴标准为每人每月1000元,每月到乡镇开展工作支付所需的交通费、食宿费后,工资所剩无几。建议能否提高他们的工资补贴待遇和他们的身份、编制等问题。

(二)关于县、乡、村劳动就业社会保障服务和人才服务平台建设所需资金问题。我县18乡镇、116个行政村平台机构都已建立。但服务大厅、办公场所、办公设施还比较简

陋,服务设施相对落后。由于我县财力十分脆弱,难以支付基础建设所需资金。建议省厅能否在平台建设上给予资金上的支持。

(三)关于县农保中心、县劳动仲裁院、县劳动保障监察局机构规格问题。目前我县农保中心、劳动仲裁院、劳动保障监察局都是股级单位。我们也多次协调县编制部门争取升格为副科级单位,但是县级编制部门没有这个权力。建议省厅能否协调省编制部门将这三个单位升格为副科级单位。

第14篇:省人社厅云南暂未考虑延迟退休 短期内不会有结果

省人社厅:云南暂未考虑延迟退休 短期内不会有结果

2014年01月24日 14时06分00秒 来源:昆明信息港

昨天,云南省人力资源和社会保障厅领导和相关工作人员做客金色热线,围绕就业、养老、社保等问题的咨询和投诉进行现场解答。对于目前全国提出的延迟退休的考虑,省人社厅明确表示,短期内还不会有结果。

就业

今年云南需就业大学生有18万人

问:人才是制约经济发展的最大瓶颈,在这方面云南有何考虑?

省委组织部副部长、省人力资源和社会保障厅厅长、省编办主任解毅:最近两天,云南省委发了2014年1号文件,就是对云南省的人才工作提出了创新体制机制,明确提出云南省要进行人才强省战略。因为云南最大的希望在人才,最大的落后也在人才,什么时候云南的人才工作做好了,各方面的工作也就发展起来了。

王女士:我是08年毕业的,学中西医临床医学专业,现在想创业。想了解下大学生创业有些什么样的优惠政策及经济补助?

解毅:对于大学生就业创业的支持,云南在2009年就出台了“就业二十条”,后面有了“贷免扶补”政策。该政策有3个档次,分别是10万、8万、5万。对于像小王一样的女大学生申请创业贷款,可以享受此贷款待遇,而且还是政府贴息,也不需要担保,还能提供创业导师进行指导。贷款免税费,创业成功还有补助。

大学生有创业意愿是个非常好的表现。大学生的就业这几年都很难,通过不断地引导,去年大学生创业已达到8%以上,全年增长了2%,希望这个比例今年能达到10%以上。

江涛:去年经历了史上最难就业季,听说今年就业更难,人社厅做了哪些工作? 解毅:2014年的应届毕业生将达到15万人,加上以往积累的3万人,今年需要就业的大学生将达18万人,就业问题将一年比一年难。今年大学生就业方面,首先我们将从支持创业的角度出发,进一步推进“贷免扶补”;其次是加大培训,进行更好的政策扶持,通过一些优惠政策,尽量引导高校毕业生到基层、到企业、到一线去工作。乡镇、县以下每年可接纳将近3万人,企业接纳差不多5万人。我们将开辟更多就业渠道,通过多种方式把大学生就业工作做好。

养老

独生子女父母退休后加发5%退休费

网民:人社部在回应延迟退休问题时,说已经在一些地方开始探索了。云南有没有这方面的探索?

解毅:延迟退休的问题目前国家层面还没有考虑成熟,虽然讨论很多。云南目前也还没有考虑。这是一个顶层设计的问题,就是说要出台这方面的政策一定会听取各方面的意见,至少短期以内不会有结果。

陈先生:只要是属于独生子女父母的企业退休职工,都有5%的独子补贴,但是我父母一直没有享受到。我们那附近有9户遇到这种情况。想了解下相关政策及如何办理。

社保局社会保险关系一处处长赵珊:按照云南省的计划生育条例,领取独生子女证的父母在退休以后,退休费可以加发5%。在你父母退休时,应把独生子女证交给所属的人力资源社会保障部门,人社部门在职工达到退休年龄审核的时候,要对独子证进行审核。

杨先生:我从单位上辞职以后差不多有一年的时间没交保险了。想问一下,我能否自己接着交养老保险和医疗保险?

养老保险处处长唐宁:断保要续保是可以的,你要带上原来社保局为你开具的基本养老保险转出通知、基本养老保险个人账户表、户口簿、身份证,到转出的地方办手续,就可以转出了。如果你断保了,我们国家还有一个政策,在社会保险法出台以前参保的,如果你到了法定退休年龄缴费不足15年的话,还可以延续缴费5年。

社保

企业不签劳动合同 员工可向劳动监察部门投诉

张先生:我2012年在石林县大白村打工,在工地上被工友殴打致双目失明。出院后我找到工地,要求老板给我赔偿,另外把工钱算给我。老板不仅不给赔偿,连工资都至今没发。我该怎么办?

劳动保障监察局局长何亚宁:你在工地上干了活,老板就应该按照当时的约定按时足额地支付工资。监察部门会在随后找到该工地老板调查,情况属实将要求其补发你的工资,并按法律规定给予其相应的惩处。

工伤保险处处长崔嵬:如果是在工作时间、工作场所因履行工作职责受到暴力伤害或意外伤害,可以提出工伤认定。但不清楚你的情况是不是在履行工作职责中造成的,因此需要调查以后做出认定。

何女士:我在一家私企上班,单位没有与我签订劳动合同,也没有给我办社保。这种情况该怎么解决?

何亚宁:按照有关法律法规规定,不论是私营企业、国企或是外资企业,都应该与职工签订劳动合同,都应该为职工办理养老保险等社会保险的参保手续。建议你先看下这家企业不签合同、不办社保,是因为企业无意中疏漏了,还是故意所为。如果是疏漏,你可以协商提出要求补办。如果是企业故意不参保,可向企业所在地的县或区人社部门的劳动监察大队投诉,也可以申请仲裁。特别提示,如果准备向劳动监察部门提起投诉或者举报,要在违法行为发生之日起2年以内;如果申请仲裁,要在争议行为的1年以内。

第15篇:省人社厅公开遴选公务员经过资格审查,共31名...中.

省人社厅公开遴选公务员经过资格审查,共31名考生进入7月2日进行的职位能力水平测试。根据鄂人社发〔2011〕24号文件规定,按笔试和职位能力水平测试综合成绩从高到低的顺序以及面试和遴选职位3:1的比例,刘旭明、王军、范栋等3人进入中文职位面试,南诚、胡俊、刘磊等3人进入法律职位面试,汪帆、覃博、李权毅、范欢欢、倪伟、许星、辜 琦、王慧、饶杰辜、刘勤等10人进入人力资源、社会保障职位面试,张澎涛、周吉红、刘凡妮等3人进入行政管理职位面试。面试时间及地点由遴选单位另行通知。

湖北省公务员局

2011.7.12.

附件1:职位能力水平测试成绩

职位代码 姓名 刘旭明

王 军

1 范 栋

(中文) 纪慧慧

王茂屹

陈煜菲

南 诚

胡 俊

(法学)

刘 磊

李 晶

邓 毅

汪 帆

覃 博

李权毅

范欢欢

倪 伟

许 星

辜 琦

(人力资源社会保障)

王 慧

饶杰平

刘 勤

张 静

张 旋

王永蕾

梅 珊

袁 爽

张澎涛

周吉红

(行政管理)

刘凡妮

沈 辰

杨 伟

职位测试成绩

75.50 75.50 77.50 71.50 66.00 58.50 81.00 71.50 66.50 50.50 48.50 88.50 89.00 79.50 71.50 68.50 70.00 66.00 68.50 66.00 62.00 65.50 54.00 46.00 45.50 25.00 80.50 82.00 81.00 73.50 76.00

2、笔试及职位能力水平测试两项折算后成绩

名笔试成职位代码 姓名 职位测试成绩

两项折算后总成绩

1 (中文) 2 (法学) 3 (人力资源社会保障) 次 1 刘旭明 2 王 军 3 范 栋 4 纪慧

慧 5 王茂屹 6 陈煜菲 1 南 诚 2 胡 俊

3 刘

4 李 晶 5 邓 毅 1 汪 帆 2 覃 博 3 李权毅 4 范欢欢

5 倪

6 许 星 7 辜 琦 8 王 慧 9 饶杰绩

84.00 75.50

82.50 75.50

77.00 77.50

78.00 71.50

78.00 66.00

77.00 58.50

80.00 81.00

80.50 71.50

80.00 66.50

81.00 50.50

80.00 48.50

78.00 88.50

76.50 89.00

79.00 79.50

79.00 71.50

79.50 68.50

76.00 70.00

78.00 66.00

75.00 68.50

76.00 66.00

56.25 55.65 54.05 52.65 51.00 48.35 56.30 53.65 51.95 47.55 46.55 57.75 57.30 55.45 53.05 52.35 51.40 51.00 50.55 50.20 4 (行政管理)

平10 刘 勤 11 张 静 12 张 旋 13 王永蕾 14 梅 珊 15 袁 爽 1 张澎涛 2

周吉红 3 刘凡妮 4 沈 辰 5

杨 伟

79.00 62.00 75.00 65.50 81.00 54.00 78.00 46.00 77.50 45.50 78.00 25.00 79.50 80.50 78.00 82.00 77.50 81.00 81.00 73.50 77.50

76.00

50.20 49.65 48.60 45.00 44.65 38.70 55.95 55.80 55.30 54.45 53.80

第16篇:江苏省人社厅高技能人才培训总结

2011年江苏省人社厅高技能人才师资培训学习总结

——刘涛

在江苏省人力资源和社会保障厅的组织和院领导的推荐下,于2011年7月10日至7月25日期间,我有幸参加了江苏省高技能人才师资培训工业控制技术专业班的学习,通过短短十五天的学习与交流,让我受益匪浅,不仅专业知识和技能有所进步,在教学理念也有新的体会,在此感谢学校各位领导给予我这样学习进步的机会。

带着问题而去,满载收获而归。进入常州技师学院,我深深地感受到了培训处领导、老师热情的接待和周到的服务,常州技师学院对这次培训的缜密安排和高度重视,也让我深深感受到领导对职业教育发展的高度重视。

在常州技师学院学习的过程中,我抱着向各地教师学习的态度,珍惜每一天的学习,广泛与他们交流。每天都忙忙碌碌,不知不觉,十五天的学习很快就结束了,回首培训历程,我感受最深的是自己的职教理念得到了更新,现代教育技术与专业实践技能得到了提升,对中职学校学生教育与管理、课程改革、技能大赛、教师情商的理解,都有了新的感悟。给我们授课的老师更是诲人不倦,他们每一个都力争在最短的时间内给我们的学习带来最大的帮助,他们那么认真负责、耐心的为我们讲课,那种敬业奉献的精神更感动着我、激励着我。

一、项目教学法的认识

项目教学法是指学生在教师的指导下亲自处理一个项目的全过程,在这一过程中学习掌握教学计划内的教学内容。学生全部或部分

独立组织、安排学习行为,解决在处理项目中遇到的困难,提高了学生的兴趣,自然能调动学习的积极性。常州技师学院在全国率先实施“一体化”模块式教学,有一批优秀的教师队伍探索着项目教学法,有着一套较成熟的教学经验。培训第一天,学校安排的学习内容就是项目教学法,常技师的老师介绍了项目教学并谈了很多有关项目教学法的看法,这让我们接触到新的事物,拓展了我们的视野,让我们感动的是常技师拿出了一整套的项目教学法的教案,还给我们经行讲解与示范,特别是“高空落下鸡蛋不碎的项目”让我记忆尤深,这使我对项目教学法有了新的认识,这也为我今后的教学方法改变打下了基础。

二、夯实专业知识,提升专业技能,拓宽专业视野

本次培训主要夯实学员的专业知识,学习内容以西门子PLC工业控制展开教学,主要包括西门子PLC基本控制、西门子变频技术、西门子组态技术、西门子人机界面技术、液压气动技术以及工控机知识;通过一个个的项目,让我们全面了解理论基础知识,亲手实践操作,让我们的技能有所提高;最后带我们一起参观学校实验室和费托斯中国有限公司,拓展了我们的专业视野。

其中我最感兴趣的项目是自动剪板打孔装置操作系统设计和Profibus-DP现场总线网络搭建与通信。自动剪板打孔装置操作系统设计是一个综合性的项目,用到了西门子s7-200系列PLC、MM420变频器、MT500触摸屏等,要完成真个项目,首先要完成人机界面(HMI)的设计,然后才能编写控制程序,经过调试最终完成项目。

完成这个项目最大的收获是对西门子PLC系统程序开发有了新的认识,必须包括符号表、梯形图和网络注释,系统的学习到西门子PLC程序编写技巧与方法。这次学习最大的收获就是学会了Profibus-DP现场总线网络的搭建和通信,以前学习西门子PLC一直停留在低层次的学习,而这次学习中在老师的带领下,手把手的学会了西门子PLC网络与通信,虽然会遇到一些小问题,但事后发现Profibus-DP现场总线也不是那么难,原来如此简单。

三、走进企业

培训期间,我们去上海费托斯(中国)有限公司进行了参观与交流,通过和企业老总、工程师、员工进行近距离交流,了解了企业需要掌握一定技术且具有良好团队合作、精益求精、实事求是的精神和创新能力的员工,这就需要我们以后在教学过程中主动将企业文化和企业用人的标准纳入课程改革和课堂教学中,同时,在教学过程中将人文教育和人文关怀渗透到每个环节,更多地关注受教育者未来的就业机会和就业后的发展前景,培养他们的创造性,学会学习、学会创造、学会与人合作,促进学生的健康全面发展。通过了解企业对员工的要求,对我在教学方法的改进和教育研究上起到了重要的参考价值。在与企业对话的过程中,我感受到现代企业文化和校园文化在这里碰撞出思想火花,并且也获得了第一手关于校企结合办学、以行业为需求、就业为导向的资料,这将对我以后的教育教学起到重要的指导作用。

四、加强交流,收获友谊

参加工业控制技术培训的有31名学员,我们来自全省不同中等职业学校的专业教师,有的还是从事教学的领导,大家所处的岗位不同,从事的工作内容各异,其中不乏相关领域的专家,真可谓 “群英荟萃”。课堂上经常是由老师讲授转到学员和老师间的“学术交流”,甚至由我们学员自己准备课件,走上讲台“表演”。不同的思想,生动新颖的教学方式给了我很大的触动和启发,使我受益匪浅。

虽然大家的经历不同,但都以诚相待,都将自己最热情、最精彩的一面展现给大家。同学之间、师生之间由陌生到相识、到相知、到亲密无间,成为良师益友。学习与生活中大家相互帮助,关心爱护,在收获知识的同时,我们也收获了友谊,知识虽难得,友谊更可贵。

虽然培训学习是辛苦的,但是回味其中的过程是快乐的,培训的时间是短暂的,但是带给我们的启迪是巨大的。感谢各位领导给予我这样的推荐!感谢常州技师学院对这期培训的高度重视!感谢江苏省人力资源和社会保障厅为我们提供了这次宝贵的学习机会!

思想在我们的头脑中,工作在我们的手中。坐而言,不如起而行! 路虽远,行则将至;事虽难,做则必成。我会将在这里学到的新理论、新知识、新技术和在企业中学到的实践知识尽快地内化为自己的东西,运用到教育教学的过程中去。

中职教育工作,是一项常做常新、任重道远、永无止境的工作。作为一名中职老师,我深感责任重大,有困难,有挑战,但我坚信,只要我们坚持、我们努力,我们不断提高自己的教育水平和为学生们

服务的本领,将自己最珍贵的爱奉献给学生,我们的职业教育一定会茁壮成长。

第17篇:人社厅晋人社职字〔〕48号附件

附件1

山西省高等学校教师专业技术职务评审条件

根据实行教师岗位分类管理,建立以岗位职责要求为基础,以师德、知识、能力和业绩、质量与贡献为导向,有利于促进教师专业发展和绩效提高的教师评价体系的需要,结合我省高等学校的实际,将晋升专业技术职务教师分为四个类型,不同类型教师在教学、科研条件上有不同要求。(1)教学型:以教学为主,长期在教学第一线从事全校思想政治理论、公共外语、公共体育、大学语文、高等数学、普通物理、普通化学等公共基础课教学的专职教师。教学型教师由学校教务处、人事处(职称办)共同确认。(2)教学科研型:以教学为主,承担一定科研工作,主要承担专业基础课、专业课教学的教师。(3)科研教学型:以科学研究、科技开发、技术成果推广为主,承担一定教学工作的教师。(4)专职辅导员(班主任)型:专职从事辅导员(班主任)教学工作的教师。

一、基本条件

遵守国家法律、法规和学校的规章制度,热爱祖国,忠诚于人民教育事业,贯彻国家教育方针;忠实履行《高等学校教师职业道德规范》,爱岗敬业,学风端正,教书育人,为人师表,团结协作,积极承担工作任务。

二、晋升教授条件

受聘副教授以来,积极承担学校的教学、科研(教研)和学科建设、实验室建设任务,具有系统而扎实的理论基础和渊博的专业知识,在丰富的学术实践基础上形成了稳定的研究方向,能及时把握本学科领域前沿发展动态,具有主持和指导学术创新的能力,并在教学研究方面具有较高造诣。

(一)教学必备条件

1.受聘副教授以来,主讲过两门以上(科研教学型教师、专职辅导员(班主任)型教师可一门)大学课程的讲授工作,其中一门必须为基础课或专业基础课;完成学校规定的教学工作量(“双肩挑”教师的教学工作量可适当减少,但不得少于专职教师规定工作量的三分之一,其他方面的要求不得降低)。

2.受聘副教授以来,教学型教师年均授课在280学时以上,在教学中进行了一门公共课或基础课教学改革,并取得显著成效;任期内学生评价优良,至少获一项校级以上教学类成果奖。

教学科研型教师年均授课在180学时以上,进行了一门专业课的教学改革,或开设一门新课程;科研教学型教师年均授课在60学时以上,并主讲过一门专业课程;专职辅导员(班主任)型教师完成学校规定的教学工作量。

具有指导青年教师或硕士研究生的能力,并指导过2名以上青年教师。经学校教学指导委员会考察,教学效果达到教授职务相应的水平,学生评价优良。

(二)科研必备条件

1.课题。受聘副教授以来,主持一项有经费支持的省部级以上(含省部级)科研、教研项目(含省教育厅科研、教研项目)并结题,或主持、参与有经费支持的国家级科研课题(前3名);或主持(完成)一项横向课题项目并结题,自然科学类到款50万元以上,人文社会科学类经费到款10万元以上(需出具项目任务书、结题报告及学校财务部门到款收据)。对人文社会科学研究项目和课题的经费要求可适当放宽。主持的省部级项目需在项目任务书规定的时间内完成并结题,项目任务书对结题无明确要求的须在3年内结题。主持或参与国家级项目对结题不作硬性要求。

2.论文。受聘副教授以来正常晋升:①教学型和专职辅导员(班主任)型:在核心期刊发表3篇论文,其中1篇为被核心期刊目录收录的国家级刊物论文。②教学科研型:在核心期刊发表4篇论文,其中2篇为被核心期刊目录收录的国家级刊物论文。③科研教学型:在核心期刊发表论文5篇,其中3篇为被核心期刊目录收录的国家级刊物论文。无论申报哪种类型,在规定的论文篇数内教研、教改文章至多1篇。

破格晋升:要求5篇核心期刊论文,自然科学类须有被核心期刊目录收录的国家一A级论文3篇以上,或有3篇期刊论文被SCI、EI收录,或1篇论文在《中国科学》发表;社会科学类须有被核心期刊收录的国家一A级论文2篇以上,或1篇以上被《中国社会科学》、《新华文摘》、SSCI(社会科学引文索引)全文发表或全文收录。

(三)其他应备条件

正常晋升,在满足上述教学、科研必备条件后,须符合下列条件之一条;破格晋升,在满足上述教学、科研必备条件后,须符合下列条件之两条:

1.专著。在省级以上专业出版社出版与本人从事专业一致的专著(独著、非合著、非编著)一部,理科字数不少于12万字,文科字数不少于18万字(不能几部累加)。专著应是本人承担科研、教研(教改)项目或本人多年学术研究系列论文积累形成的最终成果。专著实行出版后次年外审制度。送审前,须提供以下材料之一:①主持省级以上课题计划任务书和结题报告;②3篇以上与本人专著研究方向相一致的核心期刊论文;③专著出版之后在本学科领域产生较大学术影响的3件以上书评或被引用、转载情况。

2.教材。主编或参编教育部普通高等教育国家级规划教材(以全国普通高等教育教材网www.daodoc.com,进入十一

五、十二五规划教材界面检索为准)并本人单独完成一章以上;或以第一主编出版由国家有关部委教材审定机构批准立项的规划教材一部(须提供国家部委教育部门下达的组织编写教材文件)。

3.教学奖。获国家教学成果奖一项前5名,或国家精品课程前4名;或省级教学成果一等奖前3名或省普通高校精品课程前1名负责人;或作为首席指导教师指导学生在国家“六大竞赛”(全国大学生数学建模竞赛、全国大学生电子设计竞赛、全国大学生广告艺术大赛、“外研社杯”全国英语演讲大赛、全国大学生“挑战杯”竞赛、全国职业院校技能大赛)获得国家级一等奖一次或二等奖二次,或省级一等奖三次。

4.科研奖。自然科学:获国家科学技术奖一项前5名;或省部级政府部门科学技术一等奖前4名,二等奖前3名;或山西省高等学校科学研究优秀成果(科学技术)一等奖前2名。社会科学:获教育部人文社会科学研究优秀成果

一、二等奖前5名,三等奖前2名;或山西省社会科学研究优秀成果一等奖前3名,二等奖前2名;或山西省高等学校科学研究优秀成果(人文社会科学)一等奖前2名。

5.专利。获得与本人专业研究方向一致的国家发明专利1项或实用新型专利2项(均为第1发明人),且专利实施并取得明显推广效益。

6.独立承担科学研究、科技开发、技术创新重大项目取得显著经济社会效益(500万元以上),学校纯收入50万元以上(需提供双方签订的技术合同书和学校财务处出具的到款进账收据)。

7.在产学研合作及产业经营管理、科技开发、技术推广、普及上取得显著成绩,并取得经济效益(500万元以上),学校纯收入100万元以上(需提供双方签订的技术合同书和学校财务处出具的到款进账收据)。

(四)艺术、体育专业补充条件

根据艺术、体育教师专业特点制定以下补充条件。艺术、体育教师在满足晋升教授必备教学、科研条件的前提下,正常晋升须符合下列条件之一条(可代替其他应备条件之一条),破格晋升须符合下列条件之两条(可代替其他应备条件之两条),可晋升教授职务。艺术、体育教师或所教高校学生获多项奖项的,只按两项最高奖项计,其余只作参考。

1.音乐、舞蹈学科

(1)近五年来(下同),教师或作为首席指导教师所教高校学生在国家级专业比赛中获三等以上奖一项,或在省级专业比赛中获一等奖一项。

(2)由省级以上文化管理部门、音协举办的教师或作为首席指导教师所教高校学生独唱、独奏、作品音乐会二场以上,或在省级以上出版社出版个人独唱、独奏、作品音像制品一部(外审)。

(戏剧戏曲、影视学科参照以上条件执行,影视获奖条件仅限国家级奖)。

2.美术学科

(1)近五年来(下同)参加全国一级美展并获三等以上奖一项,或参加全国二级美展并获二等以上奖一项,或省美协各专业分会主办的展览作品获一等奖一项。

(2)由省级专业出版社出版的专著、画册,每幅画册不少于50幅个人作品(外审)。

(3)在CSSCI收录的一A级专业期刊发表美术、设计作品一幅以上,或一B级美术、设计作品四幅以上,所发表作品均不少于1/2页面。(此条仅可作为前两条之补充,但不能仅以此条为独立1条计算)。

(艺术设计、书法、摄影学科参照以上条件执行,摄影获奖条件仅限国家级奖)。

3.体育学科

近五年来(下同),教师或作为主教练在全国运动会、全国大学生运动会以上比赛中获前三名或破记录一次,或获第

四、

五、六名累计二次,或获第

七、八名累计三次;在全国单项比赛、全国大学生单项比赛中获得前三名或破记录累计两次,或获第

四、

五、六名累计三次,或获第

七、八名累计四次(助理教练翻倍)。

(五)高职学院“双师型”教师补充条件

任现职以来获得省教育厅和省教育工会联合表彰的“山西省高职高专院校双师型教学名师”,并被省劳动竞赛委员会记一等功者,可视同具备其他应备条件之一。

三、晋升副教授条件

受聘讲师以来,积极承担学校的教学、科研和实验室建设、学科建设任务,具有系统而扎实的理论基础和渊博的专业知识、技能,在丰富的学术实践基础上形成了稳定的研究方向,能及时把握本学科领域前沿发展动态,在教学中能根据教学大纲的要求改革教学方法,不断更新教学内容,在教学上有较深入的研究。

(一)教学必备条件

1.受聘讲师以来,主讲过一门基础课或二门以上课程(教学型教师和高职高专教师须二门基础课,其中一门为专业基础课或技术基础课;高职学院教师要求担任过一门实践(技能)课的讲授任务;完成学校规定的教学工作量(“双肩挑”教师教学工作量可适当减少,但不得少于专职教师规定工作量的三分之一,其他方面的要求不得降低)。

2.教学型教师年均授课在280学时以上,在教学中进行了一门公共课或基础课教学改革,并取得显著成效;教学科研型教师年均授课时数在 180 学时以上,进行了一门专业课的教学改革,或开设一门新课程;科研教学型教师年均授课在60学时以上;专职辅导员(班主任)型教师完成学校规定的授课时数。

经学校教学指导委员会考察,教学水平和效果达到副教授职务水平,学生评价优良。

(二)科研必备条件

1.论文。①教学型和专职辅导员(班主任)型:在省级以上本专业学术刊物发表论文4篇以上。如4篇论文全都发表在高校学报上,其中必须有1篇高于本校层次的学报。同时要求,必须是与本人从事专业相一致的学报。

②教学科研型:4篇论文中其中1篇为被核心期刊收录的国家级刊物论文,或4篇中有2篇被核心期刊收录论文。

③科研教学型:4篇中其中2篇为被核心期刊收录的国家级刊物论文,或4篇中有3篇被核心期刊收录的论文。

正常晋升,在4篇论文中,教学型和专职辅导员(班主任)型教师如有2篇、教学科研型有3篇、科研教学型有4篇被核心期刊收录的国家级刊物论文可顶其他应备条件一条(破格晋升不在此列)。

破格晋升:在4篇论文中,须有被核心期刊收录的国家级以上刊物论文2 篇以上,或有2篇论文被SCI、EI收录,或1篇被《中国社会科学》《新华文摘》、SSCI全文发表或全文收录。

2.课题。科研教学型教师要求受聘讲师以来,主持或参与(前5名)省部级(高职高专学校可省教育厅或省有关厅局科研项目,包括省高校人文社会科学研究项目、省教育科学指令课题、规划课题、一般课题等)科研或教研(教改)项目1项。

(三)其他应备条件

正常晋升,在满足上述教学、科研必备条件后,需符合下列条件之一条。破格晋升,在满足上述教学、科研必备条件后,需符合下列条件之两条。

1.著作。在省级以上出版社出版与从事专业一致的著作一部,理科字数不少于10万字,文科字数不少于12万字(不能几部累加)。著作应是本人承担科研、教研(教改)项目或本人多年学术研究系列论文积累形成的最终成果。

2.教材。主编或参编教育部和有关部委普通高等教育国家级规划教材,或教育部高职高专规划教材直接纳入普通高等教育“十一五”“十二五”国家级规划教材目录的(以“全国普通高等教育教材网”[www.daodoc.com],进入十一

五、十二五规划教材界面检索为准),本人单独完成一章以上或本人编写字数在5万字(不能累计)以上。

3.教学奖。获国家教学成果奖一项前5名;或国家精品课程前5名;或省级教学成果一等奖前3名或省普通高校精品课程第1名负责人;或参加“山西省高等学校中青年教师教学基本功竞赛”获得二等以上奖一次;或作为指导教师(前3名)指导大学生在国家“六大竞赛”(全国大学生数学建模竞赛、全国大学生电子设计竞赛、全国大学生广告艺术大赛、“外研社杯”全国英语演讲大赛、全国大学生“挑战杯”竞赛和全国职业院校技能大赛)获得国家级二等奖1次,或省级一等奖2次;或作为指导教师(前3名)指导学生获得“全国大学生工程训练综合能力竞赛”获得国家级一等奖一次或二等奖二次,或省级一等奖三次;高职学院教师或作为首席指导教师参加或指导学生获全国职业院校技能竞赛(教育部、人力资源和社会保障部等相关权威机构举办)三等以上奖一项,或省级一等奖一项。

4.科研奖。自然科学:获省科学技术一等奖前5名,二等奖前4名,三等奖第1名;或山西省高等学校科学研究优秀成果(科学技术)一等奖前3名,二等奖第1名。社会科学:获山西省社会科学研究优秀成果一等奖前4名,二等奖前3名,三等奖第1名;或山西省高等学校科学研究优秀成果(人文社会科学)一等奖前3名,二等奖前2名,三等奖第1名。

5.专利。获得与本人研究方向一致的国家发明专利1项(前2名发明人)或实用新型专利1项(第1发明人),且专利实施并取得明显推广效益。

6.独立承担科学研究、科技开发、技术创新重大项目取得显著经济社会效益(300万元以上),学校纯收入30万元以上(需提供双方签订的技术合同书和学校财务处出具的到款进账收据)。

7.在产学研合作及产业经营管理、科技开发、技术推广、普及上取得显著成绩,并取得经济效益(300万元以上),学校纯收入60万元以上(需提供双方签订的技术合同书和学校财务处出具的到款进账收据)。

(四)艺术、体育专业补充条件

艺术、体育教师在满足晋升副教授教学、科研必备条件的前提下,正常晋升须符合下列条件之一条(可代替其他应备条件之一条),破格晋升须符合下列条件之两条(可代替其他应备条件之两条),可晋升副教授职务。艺术、体育教师或所教高校学生获多项奖项的,只按两项最高奖项计,其余只作参考。

1.音乐、舞蹈学科

(1)近五年来(下同),教师或作为首席指导教师所教高校学生在国家级专业比赛中获优秀以上奖一项,或在省级专业比赛中获二等以上奖一项。

(2)由省级以上文化管理部门、音协举办的教师或作为首席指导教师所教高校学生独唱、独奏、作品音乐会一场,或在省级以上出版社出版个人独唱、独奏、作品音像制品一部。

(戏剧戏曲、影视学科参照以上条件执行)。 2.美术学科

(1)参加全国一级美展并获优秀以上奖一项,或者参加全国二级美展并获三等以上奖一项,或省美协各专业分会主办的展览作品获二等以上奖一项。

(2)由省级以上专业出版社出版的专著、画册,每幅画册不少于40幅。

(3)在CSSCI收录的一B级专业期刊发表的美术、设计作品两幅以上,作品不少于1/2页面。

(艺术设计、书法、摄影学科参照以上条件执行)。 3.体育学科

近五年来(下同),教师或作为主教练在全国运动会、全国大学生运动会以上比赛中获前八名一次以上;或在全国单项比赛、全国大学生单项比赛中获得前六名一次以上;或在山西省全民运动会、省外高校协作区比赛获得前两名累计二次以上;在山西省大学生比赛中获第一名累计2次以上(助理教练翻倍)。

(五)高职学院“双师型”教师补充条件

1.高职院校的专业教师(具有高校教师资格)正常晋升副教授,在满足教学必备条件、科研必备条件后,任现职以来并有在企业或生产服务一线实践累计6个月以上经历,符合下列条件之一者,可视同具备其他应备条件之一:

①任现职以来参加人力资源和社会保障部组织的专业技术人员执业(一级或职业中级,下同)资格考试,获得(与本人现从事专业一致或相近专业)执业资格证书或现持有经国家注册的上述有效执业资格注册证书者(含律师执业资格证书)。

②任现职以来获得省教育厅和省教育工会联合表彰的“山西省高职高专院校双师型教学名师”或“山西省高职高专院校双师型优秀教师”称号者。

③任现职以来获得2项外观设计专利(第1发明人),且专利实施并取得明显推广效益。

2.转评。从其他单位和组织调入高职院校担任教师,转评副教授任职资格的,须取得高校教师资格,通过全省统一组织的晋升高级职务学术答辩,并在高校教学岗位上发表过1篇(在规定的篇数内)以上学术论文,或主持过省级以上科研、教研项目,或获得其他科研奖,或获得国家发明专利或实用新型专利或外观设计专利(第1发明人),凡根据国家和我省专业技术职务聘任有关规定,在原单位已被聘任过与本人现承担教学专业相同或相近的高级专业技术职务(如高级工程师、高级经济师、高级会计师等),可不要求其他应备条件。

四、晋升讲师条件 (一) 学历及任职年限

获得博士学位,可直接聘任为讲师。获得硕士学位或获得第二学士学位(非双学士学位),从事高校教学工作满三年以上。

(二)教学业务必备条件

1.系统地讲授过一门以上基础课、专业课或专业基础课,较好地完成学校规定的教学工作量。

2.在教学研究、科学技术研究方面具有一定的能力,经学校教学指导委员会考察,达到与讲师职务相应的教学水平。

3.高职高专院校的专业课教师在任助教期间,须有在企业或生产服务一线实践累计6个月以上经历。

4.高等学校讲师资格不实行破格申报。(三)科研业务必备条件

任助教或硕士毕业以后在高校教学岗位工作以来,在省级以上学术刊物发表本专业具有一定水平的论文2篇以上(没有高校助教经历、读研究生期间发表的论文不算),或获得与本人申报专业一致的国家发明专利或实用新型专利或外观设计专利1项(第一发明人)。

附件2

山西省实验系列专业技术职务评审条件

根据国家《实验技术人员职务试行条例》和原人事部及我省有关文件规定,结合我省高等学校、科研机构等企事业单位实际,对实验系列专业技术职务任职资格评审条件规定如下。

一、评审范围

在高等学校、科研机构实验室、电教中心、计算中心、工程技术研究中心等业务单位专职从事实验教学、实验室建设和管理、实验操作、仪器维修、电教等工作的专业技术人员。

二、评审条件

(一)基本条件

遵守国家法律、法规和学校、单位的规章制度,热爱祖国,爱岗敬业,具有良好的职业道德和敬业精神,能全面、熟练地履行岗位职责。

(二)学历要求

申报高级实验师要求具备国民教育大学本科学历,申报实验师要求具备国民教育大学专科以上学历。近年取得的成人教育专业学历,须与本人实际从事技术工作的专业相同。若为专业相近学历,须取得学历后满3年。专业不相近学历,不能作为参评相应任职资格的有效学历。

(三)任职年限

高级实验师:大学本科毕业(及以上学历)后任实验师职务满5年(任现职后取得本科学历的顺延2年);具有博士学位的研究生,从事实验工作满2年。

实验师:具有硕士学位的研究生从事实验工作满2-3年(取得硕士学位前有一年工作经历的2年,本科毕业后直接读研究生的3年);大学本科、专科毕业任助理实验师职务满4年。

(四)外语及计算机条件

高级实验师:全国职称外语统一考试达到B级以上。计算机模块4个。

实验师:全国职称外语统一考试达到C级以上。计算机模块3个。

(五)业务条件

高级实验师:具有本专业坚实的基础理论知识,熟悉本专业国内外实验技术现状和发展趋势,具有提出本专业实验研究方向的能力,并在实验研究方面有较高造诣,具有组织和指导大型实验技术工作以及解决关键技术问题的能力,能够指导实验师开展工作,完成学校或单位规定的工作量,并符合下列条件之一:

1.在省级以上学术刊物发表本专业学术论文3篇以上,其中1篇被核心期刊收录。

2.在省级出版社出版并公开发行实验教材,本人撰写部分不少于8万字,并在核心期刊发表本专业学术论文1篇以上。

3.在实验技术和仪器设备改进、引进、使用方面做出显著成绩,并获得一定的经济和社会效益,为学校或单位创收纯收入在15万元以上,同时在核心期刊发表本专业学术论文1篇以上。

4.获得一项国家发明专利(前4名),同时在核心期刊发表本专业学术论文1篇以上。

5.获省科技三等以上奖一项(等级内额定获奖人员),同时在核心期刊发表本专业学术论文1篇以上。

6.获省教学成果奖、省高等学校科学研究优秀成果(科学技术、人文社会科学)奖一项(等级内额定获奖人员),同时在核心期刊发表本专业学术论文1篇以上。

实验师:掌握与本专业业务有关的技术知识,具有独立设计实验方案和创造实验条件的能力,有娴熟的实验技能、技巧和丰富的实验经验。能够对实验工作有关的仪器设备进行维护检修和排除故障。完成学校或单位规定的工作量,并符合下列条件:

能写出较高水平的实验报告,并在省级学术刊物上以第一作者发表本专业学术论文1篇以上。

附件3

工程师任职资格评审条件

一、评审范围

在高等学校工程技术研究中心、基本建设、后勤、设备维修等部门从事工程技术的专业人员。

二、学历及任职年限

获硕士学位、第二学士学位(不含双学士),从事工程技术工作满2-3年(取得硕士学位前有一年工作经历的2年,本科毕业后直接读研究生的3年);大学本科及专科学历,聘任助理工程师4年以上。

三、外语及计算机条件

全国职称外语统一考试达到B级。计算机模块3个。

四、业务条件

基本掌握现代生产管理和技术管理的方法,有独立解决比较复杂的技术问题的能力。能够灵活运用本专业的基础理论知识和专业技术知识,了解本专业国内外现状和发展趋势,完成学校规定的工作任务,符合下列条件之一:

1.在省级学术刊物上发表学术论文1篇。

2.有一定从事生产、技术管理工作的实践经验,取得实用价值的技术成果和技术经济效益,学校纯收入在5万元以上。

第18篇:贵 州 省 人 事 厅2002年50号

贵 州 省 人 事 厅( 通 知 )

黔人通〔2002〕50号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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关于开展专业技术职务资格证书审核工作的通知

各市、州、地人事局,省直有关部门、各大专院校及中央在黔单位:

根据黔人通〔2002〕38号文件精神,为进一步加强专业技术人员的聘后管理工作,决定对已取得高、中、初级专业技术职务任职资格的专业技术人员,进行3年一次的资格证书审核工作。现将有关事项通知如下。

一、审核范围

1、经贵州省人事厅组建或批准成立的高、中级专业技术职务评审委员会评审和各市、州、地人事局、行业管理部门同意组建的初级评审委员会评审,取得的各级别专业技术职务任职资格证书;

2、经贵州省人事厅审核、换证的原中央在黔单位专业技术人员各级资格证书;

3、今年审核1998年以前(含1998年)取得高、中初级专业技术职务,并在职(含延退)专业技术人员的资格证;

2003年起逐年审核1999年以来各年取得的资格证书。

二、审核办法

对取得资格3年以上的在职专业技术人员,按照黔人通〔2002〕38号文件要求,各单位要认真填写《2002年专业技术职务资格证书审核登记表》,对填写的内容进行审查、核实,提出审查意见,报各州、市、地人事局或主管部门。省直单位高级资格证书经主管部门核准后报省人事厅审核,中初级资格证书由主管部门审核。

三、在近3年有以下情况之一者暂缓审核,限期1年整改,在整改期内不得申报上一级技术职务:

1、年度考核中1年不称职者;

2、不能正常履行岗位职责,因自身原因,没有完成年度工作量;

3、在工作中有较大失误,造成一定的经济损失或负面影响;

4、高级资格:参加学术交流会、接受新知识培训6次以下;作为第一作者撰写论文2篇以下;未承担或参与任何一项课题(项目);

中级资格:参加学术交流会、接受新知识培训4次以下;作为第一作者撰写论文1篇以下;未承担或参与任何一项课题(项目);

初级资格:参加学术交流会、接受新知识培训3次以下。

四、在审核中发现有以下情况之一者,取消其任职资格:

1、违背四项基本原则者;

2、年度考核连续2年不称职者;

3、不能履行岗位职责,在工作中造成重大经济损失或影响极坏、群众反映强烈;

4、触犯刑律,被司法机关判刑。

被取消任职资格者,再申报其任职资格,任职年限从取消当年起算。

第19篇:人 事 厅

安徽省 人 事 厅 财 政 厅 皖人办发 [2007] 123号

文件 印发《关于我省2006年机关事业单位 工资收入分配制度改革实施中有关

问题的处理意见》的通知

各市、县(市、区)人事局、财政局,省直各单位:

现将《关于我省2006年机关事业单位工资收入分配制度改革实施中有关问题的处理意见》印发给你们,请认真遵照执行。

安徽省人事厅

安徽省财政厅

二○○七年三月五日

关于我省2006年机关事业单位工资 收入分配制度改革实施中有关

问题的处理意见

一、关于公务员2007年至2010年“滚动升级”问题 l、“滚动升级”是指根据皖政[2007] 8号文件中“公务员按套改办法重新确定级别后,自2007年1月1日至2010年12月31日,凡年度考核称职及以上并达到级别工资套改表规定年限的,可从达到规定年限当年的1月1日起晋升一个级别,级别工资就近就高套入晋升级别对应的工资标准”。即达到级别工资套改表中规定的任职年限或套改年限可晋升一个级别工资(附件:例

1、2)。任职年限和套改年限同时达到晋升级别条件的,只能晋升一级级别工资。在“滚动升级”中,级别工资套改表的任职年限或套改年限只对晋升级别和级别工资起作用,对达到表中级别工资档次变动条件的,不能晋升级别工资档次(附件:例

3、4)。

2、2006年7月1日工改后公务员提拔职务只晋升一个级别的,自2007年1月1日至2010年12月31日,如按原任职务达到晋升后级别的规定年限,或按原任职务的低一职务达到套改确定级别的规定年限,且年度考核均为称职及以上的,可从达到规定年限当年的1月1日起晋升一个级别,级别工资就近就高套入相应的工资标准(附件例5)。

3、公务员晋升职务增加工资和符合“滚动升级”条件晋升级别工资在同一时间的,先按晋升职务增加工资的规定增加工资,再按“滚动升级”的规定晋升级别增加工资。

4、2006年7月1日后被授予省、部级以上劳动模范和先进工作者等荣誉称号、并在表彰文件中明确享受奖励工资待遇的人员,可高定相应级别工资档次(事业单位参照办理)。高定的级别工资档次在正常晋升时按皖政[2007]8号文件处理。

5、因受处分工资套改时低定级别的公务员,按低定级别前的情况确定是否可以“滚动升级”,如符合条件,可在现级别基础上晋升一个级别,级别工资就近就高套入相应的工资标准(附件:例6)。

6、公务员工资套改后至2010年期间出现年度考核不计等次、基本称职或不称职的,在衡量“滚动升级”的套改年限时应予相应扣减。

7、2006年7月1日工改后,公务员于年度12月份达到离退休年龄,年度考核结果为称职以上的,次年1月如符合“滚动升级”或正常晋升工资规定的,先晋升工资,再计算离退休费(机关工人和事业单位工作人员参照办理)。

二、关于所任职务层次低于执行工资待遇对应职务层次的公务员,职务晋升后晋升工资问题

所任职务低于执行工资待遇对应职务层次的公务员,如晋升后的职务高于已执行工资待遇对应职务层次,执行新任职务的职务工资标准,并以执行工资待遇对应的职务层次为基础,按规定晋升级别和级别工资;如晋升后的职务与已执行工资待遇对应职务层次相同,执行新任职务的职务工资标准,级别工资不变;如晋升后的职务仍低于已执行工资待遇对应职务层次,职务工资和级别工资均不变。

三、关于曾在西藏工作人员高定工资问题

机关事业单位工作人员中,2006年6月保留有在西藏工作高定的工资档次且未冲销完的,本次工改按其实际保留的工资档次高定,并在正常晋升工资和提拔职务时作基数处理。

四、关于机关、事业单位新录(聘)用人员试用期满后工资待遇确定问题

1、机关新录用人员试用(熟练、学徒期)期满后,从确定级别(岗位)工资的当年起计算正常晋升级别和级别(岗位)工资(简称正常晋升工资,下同)的考核年限,根据年度考核结果,按规定参加正常晋升工资。

机关新录用的原有工作经历且任过行政职务的人员,试用期满后被任命原同级职务,其试用期可以计算为任职时间。

2、事业单位新聘用的各类院校毕业生,在转正定级当年考核结果为合格及以上等次的,从次年的1月起增加一级薪级工资。

3、广播电视天线工学徒期满,转正定级时可高定一级薪级工资。

4、聘用到优抚、社会福利事业单位直接从事病瘫老人、生活不能自理的痴呆傻病残婴幼儿和严重精神病、传染病人护理工作或直接从事城市生活无着落的流浪乞讨人员救助管理工作并直接接触救助对象的毕业生及聘用到殡葬事业单位从事尸体接运、整容、防腐、火化等直接接触尸体岗位的毕业生,单位可视情实行1-3个月见习期,也可直接提前转正定级。

五、关于事业单位管理、专业技术岗位及工勤技能岗位之间变动人员的薪级工资处理问题

1、专业技术岗位与管理岗位、技术工岗位与普通工岗位之间岗位变动人员,变动前的薪级已达到新聘岗位(职务)起点薪级或高于(等于)同等条件人员薪级的,薪级不变,当年年度考核结果为合格及以上等次的,次年的1月晋升薪级工资。

2、事业单位工作人员因学历变化而增加薪级工资的,次年1月不再晋升薪级工资。

3、事业单位由技术工或普通工岗位聘用到管理或专业技术岗位的工人,薪级工资退回2006年6月30日,按十级管理岗位(或十三级专业技术职务岗位)重新套改确定(任职时间从转正定级时计算),如低于学历定级薪级的,执行学历定级薪级,再按本条第

1、2款规定衡量新聘岗位(职务)薪级工资。2006年6月30日后参加工作的工人,由技术工或普通工岗位聘用到管理或专业技术岗位的,按皖政[2007]8号文件规定办理。

4、事业单位博士后研究人员,进站满1年后的考核结果为合格及以上等次的,从次年的1月起增加一级薪级工资(附件:例7)。

六、关于套改年限和工龄计算问题

1、两年半学制的硕士研究生,不计算工龄的学习时间可按三年计算套改年限,但毕业当年计算工作年限和不计算工龄的学习时间不能重复计算。

2、机关、事业单位工作人员中,在参加工作前取得或参加工作后通过全脱产学习取得国家承认学历的大专以上“五大毕业生”,不计算工龄的学习时间按大专2年、本科4年计算为套改年限(实际学习时间短于上述时间的,按实际学习时间计算为套改年限)。

3、除国家有特殊规定的外,对工作时间有间断的人员,其间断时间超过1年不足2年的,扣除1年;间断时间超过2年不足3年的,扣除2年,并以此类推。

4、获得两个及以上相同层次学位或取得两个及以上相通层次学历的毕业生,相同层次学位或学历不计算工龄的在校学习时间不得重复计算。

5、大学专科毕业升大学本科的毕业生(“专生本”),即在国家承认的全日制大学专科院校毕业后通过“专生本”考试(招生计划明确本科学习时间为两年或两年半)的大学本科毕业生,在校学习时间按国家规定的学制累加计算。

大学专科本科连读的毕业生,即在国家承认学历的全日制大学专科院校学习期间,通过考试进入大学本科院校学习的毕业生,不计算工龄的在校学习时间按国家规定的大学本科学制计算。

6、按照《国务院关于自费出国留学的暂行规定》(国发[1984]185号)的有关规定,在职自费出国进修人员五年以内回国参加工作的,可连续计算工龄,五年以后回国参加工作的,按出国前工作时间与回国后参加工作时间合并计算工龄。过去办理过停薪留职期间的连续工龄可计算为套改年限。

7、根据皖人发[2006]49号文件规定,经组织招募从事“三支一扶”的高效毕业生,正式参加工作后,其年度考核称职(合格)及以上的,服务期可以计算连续工龄。

七、关于事业单位保留高出30%津贴比例数额的人员,在岗位变动、工作调动、退休时保留津贴处理问题

1、工作人员在本单位岗位发生变动的,其保留津贴数额不变。

2、在不同津贴比例的事业单位之间相互调动,其保留津贴数额按以下办法处理:

调出和调入单位都有保留津贴的,其保留的津贴数额按调入单位同等条件人员执行;调出单位有保留津贴,而调入单位没有保留津贴的,或者调出单位没有保留津贴,而调入单位有保留津贴的,调动人员(含新参加工作人员)调入后均不享受保留的津贴待遇。

3、上述有保留津贴数额人员退休时,按其个人保留的数额,打折后暂作保留,其中原单位津贴比例高出40%的,个人保留数额只能按40%津贴比例计算,打折后暂予保留。

以上保留津贴待国家绩效工资政策出台后,按国家规定办理。

八、关于特殊教育学校教师原提高职务等级标准10%工资部分处理问题

按劳人薪[1988]2号、人薪发[1994]8号,特殊教育学校教师原提高职务等级标准10%工资部分,2006年7月1日工改后暂予保留。退休时原保留部分打折后暂予保留。

九、关于事业单位原特殊岗位工资构成比例提高部分处理问题

对1993年事业单位工改中农、林、水、气象、环保、技术监督、文物、图书、档案及特殊医院等,因长期接触有毒有害物质或长期在远离城镇条件艰苦的生产一线特殊岗位工作的,其按国家规定提高津贴比例8-15%的数额,退休时按个人原保留的数额打折后暂作保留,待国家特殊岗位津贴规范后,按国家规定办理。

十、关于工改后病事假期间工资待遇处理问题 2006年7月1日工改后,病事假期间生活待遇按皖人发[1997]83号文件执行。即:公务员按职务、级别工资之和,机关技术工人按岗位、技术等级工资之和,普通工人按岗位工资,事业单位工作人员在绩效工资未出台前暂按岗位工资、薪级工资之和作为计发病事假工资基数。

十一、本处理意见由省人事厅负责解释。附件

例1. 某副处,2006年6月30日套改年限(即工作年限加不计算工龄的学历套改年限,下同)29年,任职年限15年,套改确定级别工资为18-6。2007年1月,任职年限16年,达到17级对应的任职年限条件,可以从18-6晋升到17-5。

例2. 某正处,2006年6月30日套改年限为37年,任职年限9年,套改确定级别工资为16-8。2007年1月,该同志套改年限38年,达到15级对应套改年限条件,可以从16-8晋升到15-7。

例3. 某副厅,2006年6月30日常套改年限44年,任职年限10年,套改确定级别13-9。2007年1月套改年限达45年,任职年限11年,对照级别工资套改表所对应级别仍为13级未变,因此,该同志2007年1月不能晋升级别工资档次。

例4. 某正科,2006年6月30日套改年限24年,任职年限10年,套改确定级别20-5。2007年1月套改年限达25年,任职年限11年,对照级别工资套改表所对应级别仍为20级未变,因此,该同志2007年1月不能晋升级别工资档次。

例5. 某正处,2006年6月30日套改年限37年,职务为副处,任职年限4年,下一职务为正科任职年限19年。套改时,以副处套改级别工资为17-7,如按下一职务正科套改级别工资为18-9。根据套改政策规定,其套改确定级别为17-8。2006年11月该同志职务晋升正处,级别工资由副处17-8晋升到正处16-7。2007年1月,其套改年限38年,达到15级对应的套改年限,可以从16-7晋升到15-6。

例6. 某正科,原任副处,2003年受撤职处分后重新确定职务为正科。2006年6月30日,套改年限32年,扣减受处理当年考核不称职年限1年,确认套改年限31年,任职时间9年(含副处任职时间)。套改确定级别工资为19-7,按套改政策规定低定一级,级别工资就近就低套入对应级别工资标准,其降低后级别工资20-8。到2008年1月,该同志按低定级别前套改年限达33年,达到18级对应的套改年限,因此,可以从2008年1月1日起由20-8晋升到19-7。

例7. 2006年10月进站的博士后人员,2007年10月进站满1年后考核合格,从2008年1月起增加一级薪级工资。

第20篇:区人社局依法行政工作汇报

区人社局依法行政工作汇报

区人社局依法行政工作汇报

2012年,XX区人力资源和社会保障局在区委、区府的领导下,深入贯彻科学发展观,认真落实依法治国基本方略,全面贯彻国务院《全面推进依法行政实施纲要》和XX市人力资源和社会保障局《关于进一步推进本市人力资源和社会保障依法行政工作的指导意见》,为本区经济发展和社会和谐稳定发挥了较好的作用。现将本局2012年度依法行政工作的主要情况报告如下(以下数据均截止到2012年11月底):

一、基本情况

(一)健全组织机构

成立了监察室,进一步加强了对行政执法和行政效能的监察;设立了信访室,配备了专职信访工作负责人,加强了维稳工作力度,实现受理来访规范化;充实了法制机构工作力量,为法制科配备了2名既有一定的法律理论基础又有较强的实际工作能力的工作人员,确保局依法行政各项工作的有序开展。

(二)强化法制宣传

为辖区内用工单位举办了“小微企业如何加强劳动合同管理”系列讲座和“创建和谐劳动关系”、“推进电子政务”、“综保与城保衔接处理”专题课程,举办了“企事业人事干部咨询会”,增强了企业经营管理人员依法经营、依法管理、依法参与市场竞争、依法维护自身合法权益的法律意识。 为深入探索新形势下工作的新思路、新机制,助力新兴商贸科技普陀建设活动,开展了“走三百创五零”活动,开展组团式服务,职能部门与企业面对面交流,解答用工单位在日常工作中遇到的困难和问题。就业促进中心职业所所长许鸿蕨受到上海电视台新闻中心《新闻透视》节目的邀请接受专访,就XX区网上招聘信息的发布、求职者如何查询招聘信息以及如何辨别网上招聘信息的真伪等进行了详细的介绍,为我局宣传法制教育开辟了新模式。

(三)加强日常依法行政监督

一是加强规范性文件管理。根据普府办(2012)76号文件的工作要求,我局通过业务科室内部自查和法制科档案核查相结合的方式对制定的规范性文件开展全面的自查清理工作。提高了干部职工对规范性文件制定和备案工作重要性的认识,进一步加强了制度建设和执行力度,促进行政机关依法行政。

二是平稳开展各项执法工作,加大行政执法力度。今年我局适时开展了多项劳动保障专项检查,有效地对企业劳动用工进行监督,保护劳动者的合法权益。加强了防范骗取医疗保险的监督检查,依法查实违规人员,追回违规费用;较好地完成工伤认定和审批企业实行其他工作时间制度工作。

三是加强对行政执法证管理。为进一步规范行政执法行为,我局制定了《XX区人社局行政执法证管理办法》,对行政执法证的申领、使用、管理作出了明确规定,有效保障依法行使行政管理职权。 四是提升矛盾化解的能力。依法妥善处理劳动人事争议案件2443件;有效建立和完善劳动关系群体性突发性事件的“三方”联合处置机制,增强突发事件处理水平;持续关注信访稳控,做好历史遗留问题化解息访,今年的来信来访均已全部办结;做好新疆回沪人员的维稳工作,切实解决新疆支青的生活困难;妥善做好企业军转干部服务工作和完成未办理“复改转”人员补贴发放工作。

(四)加强与各部门的沟通

主动加强与各职能部门的沟通,自觉接受各方监督,合法、规范地履行行政执法职能。2012年收到行政诉讼案件5件,其中判决维持4件,被撤销1件;收到复议申请11件,结案10件,其中维持决定7件,被撤销1件,撤回申请1件,驳回申请1件。认真办理、及时答复人大代表书面建议1件、政协提案8件。通过对建议、提案的办理,督促我局更加努力履行人力资源和社会保障的管理职能,严格依法行政。 今年,XX区人力资源和社会保障局依法行政工作虽然取得了一定的成效,但还存在一些不足,主要反映在以下几个方面:一是规范性文件的制定、备案还不规范,不能适应新的形势要求;二是行政程序规则已经建立但还缺乏监督;三是部分工作人员依法行政的观念还比较淡薄,依法行政的能力和水平有待进一步提高。

二、明年打算

针对依法行政工作存在的问题,结合工作实际,今后将做好以下几个方面的工作: 一是进一步加强教育宣传,树立依法行政的观念。结合“六五”普法规划的贯彻实施,加大宣传力度,切实增强行政机关工作人员,特别是执法人员依法行政的理念和能力,培养全体干部职工学法、守法和依法办事的意识和习惯;

二是强化行政执法培训,提高行政执法能力。把本职工作需要的法律、法规作为学习重点,对行政执法人员开展针对性、经常性、多渠道的法律知识学习培训,全面提高行政机关工作人员和执法人员的法律知识水平和依法行政能力。

三是完善制度建设,落实责任追究制。要建立和完善部门执法责任制,规范行政执法行为,严格落实责任追究,坚持失责必问,有错必究。 一年来,XX区人力资源和社会保障局担负着服务区域发展、保障和改善民生的重要责任,依法行政工作取得了积极成效,在今后的工作中将继续着力于解决依法行政中存在的突出问题,不断提高政府依法行政的能力和水平。 市民委依法行政工作汇报

一、加强组织领导

认真贯彻落实《XX市民族宗教系统依法行政五年规划实施方案》和《XX市民族宗教系统六五普法工作计划》,制定了《XX市民委(宗教局)2013年依法行政工作计划》。将依法行政工作列入机关工作及考核重点,作为机关工作人员年度考核的重要内容,并藉由必要的经费保障。召开主任(局长)办公会议,专题讨论依法行政相关工作。年初,结合单位工作实际,制定明确工作任务和目标,分解到各职能科室;年中,开展工作督查,研究解决依法行政工作中的突出问题和困难;年底,认真总结全年依法行政工作,谋划下一年依法行政工作安排。按照《XX市开展创建依法行政示范单位活动实施方案》,大力开展依法行政示范单位创建活动,制定创建活动方案,积极争创省级、市级示范单位。进一步强化委(局)法治机构建设,由政策法规科(行政许可科)负责落实依法行政各项工作,具体承担行政审批、民族宗教政策法规宣传及贯彻执行情况的监督检查等任务。

二、加强制度建设

结合民族宗教工作实际,建立和完善了规范性文件监督管理制度、行政执法案卷评查制度、行政执法人员资格制度、行政执法责任追究制度、行政执法争议协调制度、依法行政年度报告制度、重大行政处罚备案制度和政务信息公开制度等八项行政执法相关配套制度,并建立了考评激励机制。认真执行上级依法行政工作的指示,开展规范性文件的清理工作,按规定及时报告行政执法工作情况。

三、坚持依法科学民主决策

委(局)领导高度重视决策前的调查研究工作,认真开展“四深入”活动,加强调查研究,班子成员带头,针对民族宗教年度工作、群众关注的热点难点问题,带着课题,集中时间精力深入民族村场和宗教活动场所进行走访调研,了解基层实情,听取群众意见,形成共识,做出科学民主决策。全年机关人员共撰写了各类调研材料20余篇,其中报送省民族宗教课题研究的调研报告5篇,1篇在国家宗教工作通讯第三期刊载。切实贯彻执行民主集中制原则,健全和完善领导班子议事制度。凡涉及权力、资金、利益等事项一律由领导班子集体研究决定。对一些重大问题的决策,注重听取机关全体干部职工和民族宗教界的意见,确保情况准确,决策有据。

四、规范行政执法行为

加强行政执法程序制度建设,推进行政执法权力公开透明运行。继续深化行政审批制度改革,强力推行“两集中、两到位”工作。按照市委、市政府提出的“三最”目标,完成市民委(宗教局)市级行政审批项目的清理上报和行政审批服务项目第五轮“流程再造”工作。

加强行政执法队伍建设,严格行政执法人员持证上岗和资格管理制度。8月份积极组织市、县民族宗教工作干部13人参加省法制办和省民委(宗教局)举办的民族宗教行政执法资格培训班,配合市法制办做好行政执法证件年审工作。全市民族宗教行政执法队伍的依法行政、依法管理水平进一步提高,全年未发生一起违法或不当行政执法事件。 严格遵守《XX市行政执法行为规范(试行)(宜府法〔2011〕13号)》,依法管理宗教事务。一是巩固“两个专项”工作成果,完成佛教第二批199名教职人员认定备案,对场所财务监督管理工作进行量化考核,实现教职人员认定和场所财务监督管理工作常态化。二是完善宗教工作基础信息采集。完成153处百年寺观教堂和24个宗教团体信息采集工作,调整完善435处宗教活动场所、863名宗教教职人员相关信息,对宗教活动场所重新进行两类场所区分,对批准登记场所重新进行编号,使宗教工作基础信息更加全面翔实。三是深入开展“和谐寺观教堂”创建活动,全面完成宗教活动场所95%达标或基本达标的任务,对XX市谷林寺等50处宗教活动场所授予“市级和谐寺观教堂”称号。四是全力维护民族宗教领域和谐稳定。加强与政法、统战、公安、国家安全、外事、教育等部门密切合作,坚决抵境外宗教敌对势力渗透。争取市政府出台《XX市人民政府关于妥善处理宗教活动场所收留弃婴弃儿问题的工作意见》,继续抓好“两个专项”治理,坚决制止佛教乱建寺庙和基督教私设聚会点活动。协助市公安局查扣藏民贩卖管制刀具、弓驽、仿真枪及处置藏民上访事件。协助市政法委防邪办做好反邪教相关工作。重新修订XX市处理涉及民族、宗教方面突发事件应急预案,建立完善民族宗教工作领域预警排查处置工作机制,确保了全市民族宗教领域和谐稳定。五是切实做好行政许可项目的审批工作。一年来,机关各职能科室坚持“规范、便民、高效”的原则,认真履行职责,优化服务质量,积极热情地为少数民族和信教群众服务,全年受理民族成份更改41人,出具民族成份证明189份,批准宗教团体举办宗教教职人员培训班2期,批准筹备设立宗教活动固定处所5处。

省人社厅工作汇报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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