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发布时间:2020-03-03 15:50:42 来源:范文大全 收藏本文 下载本文 手机版

江人劳社59号:关于深化乡镇机构改革若干问题的指导意见

( 时间:2003年10月31日 14:39 发文单位:人劳社保局 )

江人劳社〔2003〕59号

关于深化乡镇机构改革若干问题的指导意见

各乡镇,江城街道办事处,市机关各部门:

根据市委、市政府《关于进一步深化乡镇机构改革的意见》(市委发〔2003〕45号)精神,现对深化乡镇机构改革的若干问题提出如下指导意见。

一、关于乡镇党政工作机构设置和机构名称问题

根据新形势下乡镇工作职能,乡镇党政工作机构原则上设3个必设机构,即综合办公室、经济发展办公室、社会事业办公室;

一、二类乡镇可根据本地特色增设1个工作机构;少数经济较发达、规模较大的中心镇,还可再增设社区办公室(集镇办公室);贺村镇根据具体情况适当增设工作机构。

乡镇党政工作机构的主要职能:

1、综合办公室(挂政法办、综治办牌子)

协助处理乡镇机关的日常工作;负责乡镇机关工作人员、村干部的管理、监督及年度考核、综合统计、信息工作;负责制定后备干部的培养计划和党员的发展教育工作;负责政法、社会治安综合治理,维护社会稳定工作;负责做好党的建设、纪检监察、宣传教育、精神文明建设,做好兵员征集、武装及工、青、妇工作;联系人大工作等。

2、经济发展办公室(挂工办、农办和集镇办牌子)

贯彻执行上级的有关法律、法规和政策,按照《企业法》指导企业建立现代企业制度,积极引导和发展个私企业;负责招商引资和工业园区的管理工作,引导企业集聚发展,逐步形成特色产业群;巩固、发展和壮大村级集体经济,加强农村社会化服务体系建设,搞好农村产业结构调整;抓好防汛抗旱等防灾减灾工作;协助抓好国土资源管理以及村镇规划、建设、管理和生态环境建设与保护工作。联系财政、工商、税务、国土、规划、交通等工作。

3、社会事业办公室(挂计生办、民政办和劳动保障办牌子)

负责计划生育、教育、科技、卫生、文化、体育、广播电视、老龄等社会事业 建设与发展;负责做好现役军人家属优抚、社会救济、社会保险、殡葬改革和管理工作;负责引导农村劳动力合理有序转移,做好劳动力培训、就业及企业劳动关系处理等工作。 乡镇现有的挂牌机构,确因工作需要也可在上述相应机构中对外挂牌。

二、关于人员编制核定问题

乡镇行政编制应严格按浙编办〔2001〕72号文件核定的编制数执行。各乡镇具体行政编制按江编〔2002〕08号文件核定的编制数执行。

三、关于领导职数配备问题

乡镇领导职数从严控制,根据需要,实行党政领导交叉任职。乡镇领导职数一般配备7-9名,规模较大、经济较发达的中心镇领导职数可配到11名。

乡镇党委设书记1名,副书记2-3名,党委委员若干名;规模较大、经济较发达的中心镇可增设副书记1名。

乡镇人大主席一般由乡镇党委书记兼任,3万人口以下的乡镇,可设1名专职副主席;3万人口以上的乡镇可设专职主席1名,兼职副主席1名。

乡镇政府设乡镇长1名,副乡镇长2-3名;规模较大、经济较发达的中心镇可增设副乡镇长1名。

乡镇党委、政府领导成员可以交叉兼职。

四、关于“一心一线”工作运行机制问题

为切实转变政府职能,实行政务公开,提高办事效率,各乡镇应建立便民服务中心,实行干部“一线工作法”。

1、便民服务中心的主要职责:⑴直接审批乡镇有审批权的服务事项;初审审批权在上级主管部门的服务事项;协助服务对象办理审批权在上级主管部门的服务事项的有关前置手续,帮助准备申报资料。⑵帮助经济主体采集、发布供求信息,积极开拓市场;从乡镇实际出发,积极引进、试验和推广先进适用新品种、新技术;提供农技推广所需的良种、设施、农药、化肥等配套物资,进一步拓宽服务领域,逐步形成一体化的农业科技服务体系;及时汇总一线上报的经济信息,做好项目储备和包装工作,组织开展网上招商。⑶健全村级财务管理制度;规范村级经济收支;统一代理村级财务会计核算。⑷明确招投标项目范围;制订招投标程序规划;组织实施招投标工作。⑸受理属于乡镇服务范围内的咨询,督促工作人员廉洁高效地办理有关服务事项;监督检查村务公开工作、招投标工作以及各项制度措施的落实;受理各项投诉;对违反规定的人员进行调查,并提出处理意见。

2、“一线工作法”的主要内容:⑴宣传政策,教育群众。要向农户面对面地宣传贯彻党的路线、方针、政策和上级党委、政府关于农村工作的重大部署。⑵了解情况,反映民情。要深入农户、企业生产生活,及时了解掌握群众所思、所求,记录、梳理后向中心反馈,为科学决策、民主决策提供依据。⑶解决问题,办好实事。要及时在一线落实便民服务中心的各项任务,着力在一线解决群众生产、生活中的突出问题。特别要做好科技信息和致富项目的服务。要从群众反映的具体事情入手,一项项地帮助解决、落实,不断优化经济发展环境,以实实在在的工作取信于民。⑷发现典型,总结经验。要尊重群众的首创精神,努力在一线发现典型,总结经验,用群众身边的典型说服教育群众,为面上工作提供经验。⑸指导工作,督促检查。指导和帮助村干部、村委会建立健全各项规章制度,对群众普遍关心的财务公开等落实情况,及时进行督促检查。

五、关于乡镇行政招聘干部、事业机构改革和编制精简问题 本次乡镇事业机构改革的范围为:乡镇文化站、财政所、计生服务站、土管所、农统站、林技站、农综站、水利站、工业办公室等。 (一)管理体制与机构设置

1、改革管理体制。乡镇事业单位及其工作人员的管理除土管、村镇规划仍由部门管理为主外,其他各站、所及其工作人员的管理一律改为由乡镇管理为主,其所需工作人员的聘用、组织人事、工资关系等日常管理工作由乡镇负责,市级业务主管部门只负责业务指导、技术培训等工作。

2、乡镇对所管理的事业单位有用人自主权。因本次改革分流人员后产生的工作人员分布不均、结构不合理状况,由业务主管部门在征求乡镇意见基础上提出平衡方案,报市人事劳动社会保障局按有关程序办理。改革后个别工作人员需要交流的,由乡镇提出意见,报人事劳动社会保障局按有关程序办理。因工作需要补充工作人员的,由乡镇提出补员计划报人事劳动社会保障局,经有关程序同意后,由乡镇或组织人事部门采用“双向选择”或公开招考的方式进行聘用。

鼓励乡镇机关行政人员兼做乡镇事业单位的工作。能完成本、兼职工作的,乡镇可按月发给一定的补贴。

3、乡镇事业单位工作人员全员实行聘用制。由乡镇政府与工作人员签订聘用合同,经人事劳动社会保障局鉴证后生效,聘后管理按照《浙江省事业单位实行聘用制暂行办法》执行。乡镇财政所工作人员中已过渡为公务员的,在签订聘用合同后仍保留其公务员身份。

4、改革财政体制。进一步完善乡镇财政管理体制,建立规范的财政转移支付制度。将上级补助农口各员的人员经费纳入市财政体制财力,乡镇机关工作人员、乡镇管理的事业单位(不含工办)工作人员的经费全额纳入乡镇财政预算。

5、乡镇事业机构应按照“撤销、归并、脱钩、整合、保留、发展”的要求分类改革。乡镇事业机构改革的具体要求是:

⑴对已不能适应当地经济发展需要或难以为农民提供服务的机构、岗位应予以撤销。

⑵乡镇计生服务站可单设,也可在乡镇卫生院挂牌。

⑶国土资源、规划建设部门可按区域布局和专业特点设置“中心机构”,承办所辖区域的各项业务工作。

⑷综合设置乡镇农业、林业、水利工作机构。综合设置后,其名称统一称作“××乡(镇)农业综合服务中心”。各乡镇根据工作需要,可以在农业综合服务中心对外挂“农技站”、“林技站”、“水利站”等牌子。

⑸保留乡镇财政所;保留乡镇文化站、乡镇农村统计站,分别与乡镇社会事业办公室、经济发展办公室合并办公。

⑹设立乡镇劳动保障所。

⑺鼓励社会力量兴办乡镇教科文卫等多种公益事业和养老福利事业,培育、发展民间各类协会、学会组织。

(二)完善社会保障制度

1、从2003年12月起,乡镇机关行政招聘干部、乡镇事业单位及其工作人员一律参加社会养老保险。

乡镇机关行政招聘干部,乡镇文化站、财政所等原未参加社会养老保险的单位及其工作人员参加养老保险后,从招聘之日(或人事部门已经确认的参加工作之日)起至2003年11月,一律视作缴费年限。

农口各员可自愿补缴从参加工作之日起至实际参加养老保险之日前这段时间的养老保险费,补缴后计算缴费年限。补缴标准为每人每月20元。

已参加社会养老保险的事业单位及其工作人员,所欠缴的社会保险费,在2003年11月之前,由部门、乡镇、个人按原渠道一次性补缴给市社会保险机构。

2、从2003年12月起,乡镇事业单位及其工作人员(含退休、退职人员)一律按《江山市城镇职工基本医疗保险暂行规定》参加基本医疗保险并享受相应的待遇。

六、关于人员分流

(一)乡镇机关人员的分流已按市委办〔2001〕149号文件执行。乡镇事业单位中保留公务员身份的人员分流办法参照市委办〔2001〕149号文件执行。

(二)乡镇事业单位(不含乡镇工业办公室)的人员分流比例为实有人员的20%,并按下列办法实施。

1、离岗退养或提前退休

对连续工龄满30年的人员或距法定退休年龄5年以内(含5年)的,实行离岗退养,待达到法定退休年龄时,办理退休手续。离岗退养期间的待遇参照省人事厅浙人录〔1999〕42号文件的规定执行。具体包括如下:

⑴生活费按其本人到达法定退休年龄时的工作年限打折计发。

⑵职务岗位津贴按退休人员规定比例计发;

⑶退养期间按退休人员增加退休费的办法和标准增加生活费。

⑷继续按有关规定交纳住房公积金和各项社会保险费。

退养期间的生活费由所在单位发放并计入单位工资总额。

符合上述条件的人员,愿意提前退休的,可申请办理提前退休手续。经批准提前退休的人员,原享受的浮动工资,可先提前固定并计入退休费计发基数。

提前退休的人员应按提前退休月份,以每月500元的标准一次性提取养老补偿金。

2、自谋职业

⑴鼓励乡镇事业单位工作人员自谋职业,经批准自谋职业的人员,一次性发给自谋职业补贴费。补贴标准为:本人36个月的基本工资(职务工资+津贴,即工资构成中的固定部分+活的部分)加上按工龄每满1年发1个月的基本工资。补贴费不足3万元的,补足3万元。

⑵自谋职业人员的档案移交市人才交流中心管理。自谋职业人员的社会养老保险问题按以下办法处理,原已参加社会养老保险的,其社会养老保险关系由事业转为企业,从1998年1月起按有关规定的比例建立个人帐户。原未参加社会养老保险的,从批准自谋职业次月起,按企业职工养老保险办法参加保险,其原工作年限计算视同缴费年限。本人自愿补缴个人帐户部分的允许其从1998年1月起补缴,社保部门按规定为其建立个人帐户。 ⑶对自谋职业的革命伤残军人,按三等甲、乙级每年工龄200元,二等甲、乙级每年工龄300元的标准,发给一次性伤残军人安置补偿金,并可按每人5000元的标准发给医疗补助费(须与单位签订脱离医疗费报销关系协议)。

3、竞争上岗

50周岁以上人员,保留公务员身份人员,国家正式干部可不通过竞争上岗而直接聘用;其他人员采用考试、考核、民主评议等方式实行竞争上岗,竞争上岗的办法另行制定。落聘人员办理自谋职业手续,享受自谋职业的有关待遇,并增发2000元的补贴费。不愿自谋职业的,按有关规定予以解聘。 (三)乡镇工业办公室作为乡镇所属的自收自支事业单位,其人员原则上也应按有关规定实施分流,具体办法由乡镇自主决定。

(四)各类人员分流手续由业务主管部门申报。除乡镇工业办公室外的乡镇事业单位人员分流时产生的提前退休人员养老补偿金、自谋职业人员补贴费、伤残军人安置补偿金及医疗补助费等支出,由市财政列支。

(五)人员分流有关政策仅适用于本次改革,年龄、工龄的计算一律截止到2003年12月31日。

七、关于乡镇机构改革实施步骤问题

1、各乡镇、各有关部门要根据市委、市政府的统一部署,建立相应的工作班子,抓紧制定乡镇机构改革的实施方案和实施计划。实施方案中应包含乡镇事业单位改革方案。

2、各乡镇、各有关部门应在11月底前将乡镇机构改革实施方案(或事业单位改革方案)报市机构改革领导小组审批,然后提交市委、市政府审定。

中 共 江 山 市 委 组 织 部

江 山 市 人 事 劳 动 社 会 保 障 局

江山市机构改革与机构编制委员会办公室 二OO三年十月三十一日

主题词:人事 机构改革 乡镇 指导意见 报 :市委,市政府。 江山市人事劳动社会保障局办公室 2003年10月31日印发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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