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谈成本监审工作中的不足

发布时间:2020-03-02 21:27:44 来源:范文大全 收藏本文 下载本文 手机版

成本监审工作的易和难

衡阳县物价局 周新铭 谢波

成本是价格的基础。无论是政府定价,还是经营者自主定价,成本都是重要的定价依据。价格主管部门的成本监审工作,是价格行政职能的重要组成部分,是提高政府价格决策科学性、健全经营者成本约束机制、保护消费者合法权益的重要措施。合理、合法、公平、公正是成本监审工作的规范。

一、衡阳县成本监审工作的发展

衡阳县成本调查工作1983年开始的,主要从事农产品成本调查。当时,成本调查队机构设臵还只在省和部分市存在,县一级几乎都没有单设机构,有农产品价格成本调查任务的县,也只是安排专人负责,且农调专干的流动性也比较大。根据《政府制定价格成本监审规定》(以下简称42号令),衡阳县价格成本调查队经县编办批复并于2006年7月正式成立,成本调查工作得到了最基础的保障,成本队伍也得到了稳定。成本调查队从组建成立至今,部分本级管理和接受上级价格成本调查机构委托,共对自来水、殡葬、民办教育、天然气、小水电等8类21个项目进行了成本审核工作,为定调价工作提供成本基础依据发挥了重要作用。

二、成本监审工作的易和难

(一)、成本监审工作的易

1、法律规章支持。近几年,国家、省和市通过规章,地方性法规、文件等多种法制形式对成本监审工作进行规范,从不同角度确定

1 成本监审工作的必要性,不断提高成本监审工作地位。《中华人民共和国价格法》第二十二条,政府价格主管部门和其他有关部门制定政府指导价、政府定价,应当开展成本调查。42 号令对政府价格主管部门制定价格中的成本监审行为作了全面、具体的规范。确定了 “成本监审具体工作由各级人民政府价格主管部门的成本调查机构(以下简称成本调查机构)组织实施。”《湖南省价格监督管理条例》(以下简称《条例》)不仅对成本监审工作做了规定,还对成本监审工作提出了更高的要求。第十五条规定“制定、调整关系国计民生的商品和服务的政府指导价、政府定价后,县级以上人民政府应当将作出的价格决定及其成本监审、市场供求和定价听证等有关文件资料向同级人民代表大会常务委员会备案。”

2、成本监审工作规范。省物价局成本调查队下发了湘价成字[2009]59号文件,对价格成本监审工作规程、文档格式、成本监审人员行为守则以及成本监审报告格式规范等进行了规定。市物价局下发了《衡阳市物价局价费管理程序规定》,规定“调定价前必须经价格成本调查队进行成本审核,并出具成本审核报告后方可进入调定价费审批程序,未经成本审核,一律不予调定价费。”县物价局党组言行一致支持成本监审工作,在全局干部职工大会和中层以上领导的会议上,多次明确,凡是要进行定调价的,必须要进行成本监审,不经成本监审的,不得定调价。 成本监审工作的开展得到了有效的保障。

(二)、成本监审工作的难

1、监审零经验、工作资料缺乏

2 衡阳县价格成本调查队建立至今,只有4年时间。以前我县的成本调查没有专门的调查队伍,负责农产品成本调查登记工作的农调专干也不是固定的,流动性比较大,经常出现缺岗缺位的现象。之前列入价格成本监审目录,由县级管理的价费,都是由上一级成本调查队负责审核的,成本调查队成立之后,有岗有位还有人,局党组领导要求价格成本调查队应该把成本审核工作承担起来,要发挥成本审核工作的职能。然而,毕竟成本监审在之前是一片空白,没有从事这方面工作的经验,而成本监审资料也只有42号令、2006年6月份省里组织培训的资料和国家陆续公布的十四个专项成本监审办法以及在网上查找到的部分外省资料。成本审核工作就只能是边做边摸索。再则,县级自主成本监审项目很少,基本上都是受上级成本队的委托,自来水价格,天然气等都是要接受市级成本机构的委托才能做,因此,成本审核的经验就更少了。

2、监审人员素质低、工作责任心不强

一是成本监审人员的综合素质不高;成本监审人员的业务水平和综合素质是成本监审工作开展的根本保障。成本监审人员必须要对法律法规、成本监审程序、要求要熟记于心,相关制度及知识要了解,并能随时运用到成本监审工作中去,看到一个项目就知道该怎么做,看到一个会计科目,就马上反应这里应该要包括什么,看到一笔数据就能知道真实与否,等等。这是成本监审人员做成本审核工作的基础,如果成本监审人员要进行项目监审了,还要去翻法律文件规定看程序和要求是怎么样的,那是一件多么遗憾的事啊。在工作操作中,成本

3 监审人员对一些专业性很强的行业的财务制度不熟悉,就出现了看不出被监审单位提供虚假不实的资料或者明知资料有问题却无从下手的现象,也只能是随被监审单位提供的资料,监审人员核对资料与实际的一些表面数据做审核,造成了成本数据失实,对定调价工作带来了难度;二是法律意识要增强;(1)、成本审核工作是定调价至关重要的一部分,成本监审人员也要提高自身的法律意识,严格按照相关法律法规进行工作,做到“合理、合法、公平、公正”。曾看到过这样一篇报道,某执法部门进行执法检查,对违法行为作出了相应处理,违法单位将执法部门告上法庭,结果是执法部门败诉,这个执法决定没有偏差却被宣布无效,法官判决也是合法的,而导致这样的情况却是执法部门在进行执法时,没有亮出执法证,不符合执法程序,程序不到位,做出的结果再公正也是无效的。同样,成本监审人员如果不能按程序或要求进行成本审核,也将会影响制定价费基础成本数据的合法性,就是花了一百倍努力,做了N次数据审核,结果都是做无用的事。所以,必须要增强自身法律意识。(2)、部分被监审单位走场意识严重,对于成本监审工作认为这是形式,到头来,还不是领导说了算,领导说批多少就批多少。对成本监审小组进入实地监审不是设阻就是提供虚假资料,甚至于由领导出面给物价局领导或私人打招呼、批条、定调,给成本监审工作带来了难度。2009年,笔者参与一所民办教育成本的审核,未进入实地进行成本监审,该民办学校通过领导向分管成本调查和民办教育收费审批的局领导打招呼,开始就是阻止成本审核工作,要求直接进行批复。经局领导再三对该领导

4 和学校声明并做工作,说市局出台了《衡阳市物价局价费管理程序规定》,对成本监审工作要求是相当严格,不搞不行。此领导才退了一步,指示说,那么就将学校教育收费在原来的基础上提高五百。这样,就等于把结果给你了,让结果决定成本基数,与成本审核的本意“依据成本基数定结果”相反了,造成了成本审核工作不能客观进行,工作起来也很为难。

3、被审单位不配合、实际工作进行难

由于部分被监审单位与一些领导有过场意识,把成本监审工作当作可有可无,把成本审核作为应付上面领导的形式,要么不配合成本监审工作,要么就觉得没有必要搞那么认真,意思意思就得了,对成本监审工作要提供的资料也就敷衍了事,就出现不全、虚假甚至是拒不提供资料的行为。在准备对一所民办教育进行教育成本审核时,该学校负责人认为,市里有文件规定,成本审核是少不了的,那就应付应付,反正有领导在背后撑腰,怕什么。在进行实地成本审核中,所提供的账簿数据与实际核对的数据不符,当监审小组提出要详细查看其他账簿,被监审单位就以账簿被总公司拿走不提供,监审小组又提出一个需要说明详细的数据及提供相关的依据,被监审单位又以是商业秘密不能对外公布为名拒绝提供。这些行为,成本监审相关的法律法规都没有一个制约措施,仅仅以终止成本监审,不进行定调价,其他毫无办法。

新出台的《条例》第十七条第

(二)项“对价格主管部门依法开展的定价成本监审、价格监测和其他价格监督检查活动予以配合,提

5 供有关账簿、单据、凭证、文件、电子信息等资料,并保证资料真实、准确、完整; ”可是《条例》 第四十条“违反本条例第十七条第(二)项规定,拒绝提供价格监督检查所需资料或者提供虚假资料的,由县级以上人民政府价格主管部门责令限期改正;逾期不改正的,处二千元以上二万元以下罚款;情节严重的,处二万元以上五万元以下罚款。”我们可以看出,《条例》只是对拒绝提供价格监督检查所需资料或者提供虚假资料的,才进行处罚,实际上,对于成本监审资料的真实与否或者拒绝提供资料根本没有一个制约。

三、几点想法

1、从法制上制约被监审单位。建立健全成本监审处罚措施,被监审单位若不提供或提供资料不全、虚假资料除了要终止之外,还要作出处罚,情节严重,态度恶劣的还应有权提出或吊销被监审单位的收费、服务价格许可证。

2、加强成本监审法律法规的学习。一是成本监审人员的学习。建议省市组织县一级成本监审人员进行成本监审培训,下发成本监审资料,提高成本监审综合水平。二是加强基层业务科(股)室成本监审意识。法律法规以及行文都明确规定了定调价必须进行成本审核,但是,科(股)室特别是负责人,思想要统一上来,不要有走过场,搞不搞没关系的想法,支持配合成本监审工作,督促被监审单位及时提供真实有效的资料。

3、成本监审人员要增强工作的严谨性和规范性。严格按照有关法律法规及规章制度进行成本监审,杜绝数字录入出错,不认真核对

6 数据及结论书文字的现象,对需要说明的特殊问题,一定要详细说明,做到“有理有据、取据合法、数据准确、结论适中”,为制定和调整价费提供准确无误的成本基数。

周新铭

衡阳县物价局副局长 衡阳县价格成本调查队干部

二0一0年七月六日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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谈成本监审工作中的不足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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