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长清区自来水公司供水成本监审报告

发布时间:2020-03-02 20:18:48 来源:范文大全 收藏本文 下载本文 手机版

关于长清区自来水服务中心供水价格定价成本的监审报告

根据《中华人民共和国价格法》、《政府制定价格成本监审办法》,我们于2012年2月16日至2012年2月24日对长清区自来水服务中心供水价格定价成本进行了监审。现将有关情况报告如下:

一、被监审单位基本情况

长清区自来水服务中心位于长清区大学路468号,是企业化管理的事业单位,该中心成立于1984年7月,现有干部职工180人,是以深层地下水资源勘察开发,生活饮用水处理、输送及污水处理为主的专业化生产经营单位,现有13个科室,1个水质检验中心,2个水厂,下辖济南市西区污水处理厂和供水工程安装有限公司两个企业,输水主干管道约300公里,设计日供水能力6.0万吨,供水服务面积70平方公里,服务人口30万人。

自2003年调整居民生活基本水价以来,由于供水比例逐年加大,加上社区管网改造面广,保障投资多,电费上涨等因素造成供水成本不断增加,致使供水企业负本经营。2009年至2011年企业分别累计亏损550万元、723万元、950万元。

该中心根据供水企业实际情况,按照保本的原则申请适当调整基本水价,建议由现行的居民生活用水基本水价1.50元/立方米(其中包含城市公用事业附加费0.06元/立方米)拟调整到1.70元/立方米(其中包含城市公用事业附加费0.06元/立方米)。其上报的2009-2011年均供水定价成本是2.27元/立方米。

二、成本监审依据

1、《中华人民共和国价格法》(国家主席令第29号);

2、《政府制定价格成本监审办法》(国家发改委第42号令);

3、《政府制定价格行为规则》(国家发改委第44号令);

4、《山东省政府制定价格成本监审实施细则》(鲁价调发[2006]102号);

5、《山东省政府制定价格成本监审目录》(鲁价调发[2006]103

号)。

6、《企业会计准则》(财政部2006年发布)、《企业会计制度》(财政部2001年发布)。

7、《城市供水定价成本监审办法(试行)》[发改价格(2010)2613号]。

8、《山东省政府制定价格成本监审固定资产折旧技术规范》(鲁价成本发[2010]88号)

9、其他相关文件及规定。

三、成本监审的程序

1、受理。《关于对长清区自来水服务中心供水价格定价成本实施定调价监审的通知》发出后,被监审单位于2012年2月14日向我们报送了相关成本资料,经初审合格,决定受理,并于2012年2月15日送达了《成本监审受理通知书》(长价成监受[2012]1号)。

2、成立监审工作组。成立了以张晖为成本监审负责人,王洪波、王丽为监审组成员的工作小组,并告知了被监审单位。

3、制定了工作方案,决定监审采取听汇报、看原始凭证、财务报表、实地监审等步骤实施。

4、实地监审。为了确保数据的准确性和真实性,监审人员于监审期间多次前往该单位进行实地监审,包括审阅会计报表、账薄、审计报告、抽查会计分录及成本调查审核等。

5、审核、测算定价成本。依据相关文件和报告,对被监审单位各项成本数据进行审核、调整和测算,计算出定价成本。

6、征求意见。根据审核情况,经研究后起草并向企业送达了成本监审告知书,被监审单位无异议。

7、出具成本监审报告。

四、成本审核的主要内容

主要对该单位2009-2011年的供水成本进行了测算,主要包括制水成本、输配成本、期间费用及其他相关支出,计算出供水定价总成本,然后根据该单位核定供水量计算出供水定价单位成本。公式为:供水定价单位成本=供水定价总成本/核定供水量。

五、成本核算分摊方法

本次监审采用召开座谈会询问、核对企业上报材料、审查报表账薄、审计报告、抽查原始凭证、实地了解情况等方法。

费用的确定:

1、人员工资核算。我们按照该企业在编人员数(企业现有人员180人,2009年至2010年在编人员分别为107人、105人、104人),按区统计局提供的全区年社会平均职工工资核算(长清区2009-2011年平均年社会职工工资分别为22002元、24765元、27500元)。

2、职工福利费、工会经费、职工教育经费的计提比例按国家统一规定的比例分别按核定的工资总额的14%、2%、1.5%核定。

3、固定资产折旧年限按《山东省政府制定价格成本监审规范》规定年限提取。固定资产折旧采用年限平均法,残值率按5%确定。

4、修理费按最高不超过核定固定资产原价的2%确定。

5、业务招待费按企业实际发生额的与生产经营有关的60%计入定价成本,但最高不超过当年主营业务收入的5‰。

6、罚款、违约金、滞纳金、捐赠不计入定价成本。

按国家相关规定和财务制度的要求不计入成本的其它费用。

六、成本核增、核减情况及原因说明

经我们对该单位的财务会计报表、账薄凭证等资料的调查取证,按照有关规定:

核减了以下数据:

1、核减该单位2009-2011年人员工资共2328490元,年均776163.33元。核减原因是人员超编,超编人员工资不能计入定价成本。

2、核减该单位2010-2011年人员福利1575890.5元,年均525296.83元。核减原因是人员福利不能超过核定工资总额的14%。

3、核减该单位2009-2011年修理费1420014.8元,年均473338.27元。核减原因是修理费超过了核定固定资产原价的2%。

4、核减该单位2009-2011年业务招待费1135135.98元,年均378378.66元。核减原因是最高不能超过当年主营业务收入的5‰。

5、核减该单位2009-2011年罚款、违约金、滞纳金302530元,年均100843.33元。核减2009-2011年捐款支出861740元,年均287246.67元。核减原因是罚款、违约金、滞纳金、捐赠不计入定价成本。

6、核减该单位2009-2011年固定资产折旧5169678元,年均1723226元。核减原因是该单位对固定资产折旧年限的计提不符合《山东省政府制定价格成本监审固定资产折旧技术规范》(鲁价成本发[2010]88号)的要求。

7、核减该单位2009-2011年不符合计入成本的费用1019440元,年均339813.33元。

七、经营者成本核定 计算公式说明:

核定供水量=供水总量×(1-核定管网漏损率) 供水定价单位成本=供水定价总成本÷核定供水量 经审核,该单位2009-2011年平均成本数据如下:

1、供水定价总成本:14116432.56 元。

2、核定供水量:8234106立方米。

3、核定管网漏损率:4.52%。

4、供水定价单位成本=14116432.56÷8234106=1.71元/立方米。

八、其他需要说明的事项

1、本报告是根据被审单位提供的会计资料做出的,会计资料的真实性、合法性由被监审单位负责。

2、本监审机构及参加本次监审的工作人员与被监审单位无任何利益关系。

3、其他需要说明的事项。 监审人员:王洪波、王丽 监审机构负责人:张晖

二〇一二年二月二十四日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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