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湿地保护工作汇报(精选多篇)

发布时间:2020-04-05 06:55:34 来源:工作汇报 收藏本文 下载本文 手机版

推荐第1篇:保护湿地

保护湿地,守护水资源

2013年2月2日是第17个“世界湿地日”,今年“世界湿地日”的主题确定为“湿地与水资源管理”,宣传口号是“湿地守护水资源”。

龙泉湿地资源非常稀缺,除农田外,主要为河流、水库,面积狭小,其中最大的湿地为紧水滩水库,面积1515.46公顷,其次是龙泉溪,面积293.9公顷,梅溪居三,面积206.96公顷,湖泊、沼泽数量极少,面积更小。据龙泉市湿地调查结果显示,我市湿地虽然规模较小,却类型丰富,从低海拔到高海拔都有零星分布,尤其高山湿地,如瑞垟水库、凤阳湖、天平湖,更显珍贵。

湿地被喻为“地球之肾”,与森林、海洋并称全球三大生态系统,为人类生产、生活提供多种资源,而且还具有巨大的生态功能和效益,在调节气候、控制土壤侵蚀、控制污染、美化环境、维护生态平衡等方面起着重要而独特的作用。我市为三江之源,保护优质水资源尤为任重道远。同时,无论库区还是溪流两岸,抑或高山湿地,都有着丰富的动植物资源,风光秀丽,是最佳的山水文化旅游胜地。

近年来水资源常常受到各种污染,不同程度地破坏着我们的生存环境。希望广大市民通过“世界湿地日”宣传活动,行动起来,保护湿地,守护水资源,保护我们自己的生命安全。

王远长

推荐第2篇:湿地保护项目

普达措国家公园环境保护项目

——湿地资源保护

项 目 建 议 书

编制单位:西南林学院国际生态旅游研究中心

西南林学院国家公园发展研究所

日期:2008年7月19日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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推荐第3篇:湿地保护发布会

新闻界的各位朋友,女士们、先生们: 大家上午好!

今天是“世界湿地日”。作为湿地资源大省,省委、省政府一直高度重视湿地保护工作,制定采取了一系列政策、措施,全社会的保护意识不断提高,湿地保护基础工作和重点工程建设扎实推进,我省湿地保护工作取得了显著成效。但是,当前我省湿地保护形势仍不容乐观,保护任务还相当艰巨。为促进全省湿地保护的健康发展,我们举行省政府新闻发布会,邀请省林业局局长贾崇福先生、共青团山东省委副书记张涛先生、省旅游局副局长窦群先生、省林业局副局长刘建武先生,向大家介绍全省湿地保护和“‘湿地年’主题系列活动”的有关情况,并回答记者提问。

(2012-02-02 10:03:11) [陈强]: 参加今天发布会的有中央驻鲁新闻单位、香港新闻媒体驻鲁分支机构、省直及济南市主要新闻单位的记者朋友。

下面,请贾崇福局长介绍山东“湿地年”主题系列活动的有关情况。 (2012-02-02 10:04:34)

[贾崇福]: 新闻界的朋友们: 上午好!

欢迎大家出席今天的新闻发布会。借此机会,我代表省林业局向长期以来关心支持林业工作的各界人士和记者朋友们表示衷心的感谢!今天是第16个“世界湿地日”,新年伊始,我们在这里举办2012“湿地年”活动启动仪式暨新闻发布会,主要任务是宣传湿地保护的重要意义,呼吁社会各界进一步关注和支持湿地保护工作。下面,我就山东湿地工作和“湿地年”活动有关情况向大家作个介绍: (2012-02-02 10:05:36) [贾崇福]:

一、湿地的基本含义及我省湿地资源概况 对于很多人来说,湿地是一个比较生疏的概念。“湿地”一词源自英文wetland,字面的意思,就是潮湿的土地。我们常见的池塘、湖泊、沼泽、滩涂、水草地、水稻田都属于湿地的范畴。它们共同的特点是表面常年或经常覆盖着水或充满了水,是介于陆地和水体之间的过度带。湿地是自然生态环境的重要组成部分,与森林、海洋并称为全球三大生态系统。湿地既是独特的自然资源,又是地球上富有生物多样性和较高生产力的生态系统,被誉为地球之肾、淡水之源、生态之基。健康、稳定的湿地生态系统,不仅可以为人类提供丰富的物质产品和文化产品,而且在维护生态安全、气候安全、淡水安全等方面发挥着不可替代的作用,是国家生态安全体系的重要组成部分和实现经济与社会可持续发展的重要基础。 (2012-02-02 10:06:22)

[贾崇福]: 我国幅员辽阔,气候多样,是湿地类型齐全、数量较多的国家,包括了《湿地公约》列出的全部湿地类型。全国湿地总面积约3848万公顷,占世界湿地的10%,居亚洲第一位,世界第四位。1992年我国加入国际《湿地公约》,国家林业局专门成立了湿地公约履约办公室(湿地保护管理中心),负责推动湿地保护和执行工作。就全省的情况来讲,我省湿地资源丰富而独特,湿地种类多样,湿地风光秀丽。全省共有近海及海岸湿地、河流湿地、湖泊湿地、沼泽湿地、人工湿地等5大类、23种湿地类型,几乎囊括了湿地分类中5大类28种的全部类型。面积大于100公顷的湿地全省为178.5万公顷,占国土总面积的11.4%,约占全国湿地总面积的1/20。全省湿地生物多样性丰富,生活着全国已发现的二分之一以上的生物物种,是天然的物种基因库。长岛国家级自然保护区现有鸟类占全国的25%,荣成保护区是国内最大的大天鹅越冬种群分布地。滕州滨湖等各湿地公园各具特色,有的湖面浩瀚水鸟翔集,有的水草丰美鱼虾游弋,有的水光潋滟花姿绰约,有的内涵丰富文化底蕴深厚。特别是世界上独一无二的黄河三角洲湿地,既有沧海桑田的雄浑,又有黄龙入海的壮观和长河落日的静美,是我国暖温带最完整、最广阔、最年轻的湿地生态系统,而且还在逐年增长。这都是大自然赋予我们的宝贵财富。 (2012-02-02 10:07:47) [贾崇福]:

二、我省湿地保护工作取得的初步成效

省委、省政府十分重视湿地保护工作。在2009年底召开的全省林业改革与发展会议上,省委书记姜异康指出要继续实施湿地和自然保护区等重点林业工程,要重视湿地管护工作,积极实施湿地保护与恢复工程。《山东省国民经济和社会发展第十二个五年规划纲要》中提出加强近海海域、岛屿滩涂、南四湖、东平湖、黄河三角洲、黄河故道、骨干河道和入海河口等湿地自然生态系统的建设、修复与保护。近年来,在各级党委、政府的领导下,按照“林业牵头、综合协调、分部门实施”的原则,大力加强湿地保护管理工作,取得了初步成效。一是全社会的保护意识不断提高。黄河三角洲湿地的科普教育活动、南四湖开展的万人签名活动、东平湖开展的摄影书画比赛、青岛的挽留海鸥行动以及连续多年开展的齐鲁环保世纪行、沿海湿地行、绿野寻踪等大型活动等都有很大的影响力。通过坚持不懈地开展宣传教育活动,公众和社会各界的湿地保护意识明显提高。过去人们把湿地看成是荒滩、荒水、荒地,现在认识到湿地是具有生态、经济和社会多种效益的自然生态系统,为湿地管理保护工作营造了良好的社会氛围。现在,已有越来越多的人们关注湿地,爱护湿地,支持湿地保护事业。二是湿地保护基础工作逐年加强。全省先后进行了湿地、野生动物、野生植物资源调查,摸清资源现状,为科学决策提供依据。2005年,经省政府同意,省林业局、省发改委等9部门联合印发了《关于认真贯彻〈国务院办公厅关于加强湿地保护管理的通知〉的通知》;2006年编制下发了《山东省湿地保护工程规划(2006-2020年)》。先后开展了多项课题,取得50余项有价值的研究成果。 (2012-02-02 10:13:52)

[贾崇福]: 三是湿地保护重点工程建设扎实推进。“十一五”期间,国家先后批准实施了黄河三角洲、南四湖、东平湖、马踏湖、单县黄河故道、黄河河口生态补水、微山湖湿地修复等一批湿地监测和保护恢复工程,总投资1亿余元。在国家骨干工程的带动下,各设区市、县(市、区)普遍加大了对湿地保护修复的投入,全省完成湿地保护工程投资13亿元,提高了保护管理能力,有效地保护了全省50%的湿地野生动物种群、70%的湿地高等植物群落和40%的湿地生态系统。四是湿地保护体系初步形成。截至目前,全省已建立湿地类型自然保护区17处,总面积62万公顷,占全省湿地面积的35%,其中国家级保护区3处,省级5处,市、县级9处。建立湿地公园61处,其中国家级湿地公园14处、省级37处。建立湿地示范区2处。基本构建了适合区域特点的湿地保护总体框架,一批焏需保护的典型湿地生态系统和濒危物种得到了有效保护。五是湿地立法和规范化建设有新进展。省里先后制定下发了《关于加强湿地保护管理的通知》、《山东省湿地公园管理办法》等,目前已经完成《山东省湿地修复和保护办法(草案)》的调研起草工作,争取年底前由省政府批准实施。湿地管理机构建设和基础设施建设方面也有较大的进展。 (2012-02-02 10:16:32) [贾崇福]:

三、湿地保护工作面临的新形势

我省湿地保护事业虽然取得一定成效,但随着经济快速发展、城市化和工业化进程加快,湿地面临着围垦改造、污染加剧、过度利用和生物多样性锐减等严重破坏和威胁。加之我省湿地保护工作起步较晚,湿地及其生物多样性保护面临的压力越来越大,湿地保护的任务十分繁重。主要表现在以下几方面。一是对湿地保护的认识仍需进一步提高,一些地方政府和部门不能正确处理保护和发展的关系,存在只顾眼前、不顾长远,重局部、轻整体的现象。二是天然湿地数量减少、功能退化的趋势仍在继续,湿地围垦、改造、污染、水资源不合理利用以及过度开发等问题在一些地区还较严重。三是基础设施建设滞后。湿地自然保护区、湿地公园的布局和类型还不够完善,管理水平不高,基础设施、管护设备建设力度不够。四是规范化管理较薄弱,能力建设有待提高。 (2012-02-02 10:17:04)

[贾崇福]: 我省人口密度大,经济发展迅速,资源环境压力大,湿地一直是全省经济社会发展的重要自然生态资本,维护全省湿地生态系统的健康稳定,事关全省人民福祉。 “十二五”时期,是我省全面实现小康并向基本实现现代化迈进的关键时期,也是转变经济发展方式、推动经济转型升级的重要阶段。推动经济社会又好又快发展,离不开对湿地资源的科学保护与合理开发利用。国家和省委省政府对湿地保护和管理工作重视程度越来越高。我们必须深刻认识并准确把握形势变化的新特点,增强机遇意识和忧患意识,科学判断发展趋势,充分利用各种有利条件,着力解决湿地生态保护的突出问题,加快湿地保护事业发展步伐。 (2012-02-02 10:20:11) [贾崇福]:

四、2012“湿地年”主题系列活动的主要内容

“十二五”时期,我省湿地保护工作总的指导思想是,以邓小平理论和“三个代表”重要思想为指导,深入贯彻落实科学发展观,按照国家和省对湿地保护的总要求,紧紧围绕《山东省湿地保护工程规划(2006-2020)年》、《山东省水系生态建设规划(2011-2020)》所提出的目标,力争到“十二五”期末,使天然湿地下降趋势得到初步遏制,自然湿地有效保护面积达到70%,初步缓解湿地面积减少和功能退化的趋势。为此,迫切需要进一步在全社会营造关注湿地、保护湿地、发展湿地的浓厚氛围,凝聚社会各方面力量,共同促进湿地保护工作的健康发展。因此,省林业局、共青团山东省委、省旅游局、齐鲁晚报、大众网等五家单位决定联合开展“2012山东省湿地年主题系列活动”。 (2012-02-02 10:20:47)

[贾崇福]: 今年工作的总体思路,可以概括为“一二二三”。即以“湿地年”活动为一个总抓手,实现湿地保护工作“两促,两推,三抓”。

“两促”一是促进湿地规划工程的实施。要有重点、分步骤的实施一批湿地生态修复工程,对退化或遭破坏的湿地,因地制宜地采取自然修复和各种生态技术工程修复措施,恢复原有湿地的结构和功能。二是促进湿地保护立法建设。健全湿地保护管理机制,研究建立并完善湿地确权管理、开发占用控制、补偿恢复,以及湿地保护检查、考核、奖惩等相关政策与制度,建立健全部门间湿地保护管理的合作机制,以及社会参与湿地保护的机制,共同协调配合强化湿地保护。 “两推”一是推动湿地类型自然保护区和湿地公园建设。加强重点湿地保护,抢救性地划建一批湿地自然保护区、湿地公园,将全省典型自然湿地、重要野生动植物栖息地、重要水源地等重要湿地纳入保护范围,扩大湿地保护面积。二是推动湿地管理规范化建设。逐步建立和完善湿地公园的申报、晋升和评价制度。要加强现有湿地自然保护区、湿地公园的建设管理,纠正个别地方存在的“批而不建,建而不管”状况,抓紧完成自然保护区、湿地公园的范围、界限勘定和确权发证工作。

“三抓”一是抓投入。通过切实有效、深入扎实的工作,积极争取各级政府和有关部门的大力支持,不断增加湿地保护的公共财政投入。积极探索和建立湿地生态效益补偿制度,条件较好的地方可以先行先试,为在全省建立这项制度创造和积累经验。充分调动社会各方面积极性,在统一规划指导下,鼓励社会团体、企业或个人建立湿地公园、保护小区和保护点,多种形式发展湿地保护事业。二是抓宣传。通过大规模、多层次的活动和媒体的支持参与,以媒体的力量呼唤起全社会对湿地保护的认知和共同关注,进而促进决策者的观念转变,推动形成有利于保护湿地的机制。三是抓湿地产业化发展。今年“世界湿地日”的主题是“负责任的旅游有益于湿地和人类”,口号是“湿地旅游,一种美妙的体验”。树立科学保护、合理利用的理念,积极探索和推广在保护中科学合理利用,在科学合理利用中巩固保护成果的模式和机制,促进湿地生态旅游的可持续发展。 (2012-02-02 10:21:14) [贾崇福]: 今天举办的启动仪式,标志着“湿地年”主题系列活动拉开帷幕。分为全省性活动和各市自主活动两个层级。全省性活动主要策划设计了六项重点。一是8月份举办“黄河湿地网络”高层论坛。目的是总结交流湿地保护与管理的经验和成果,共同探讨湿地、生物多样性与气候变化之间的关系,大力推进黄河流域湿地生态系统的整体协同保护,进而推动在更广泛区域构建和完善湿地保护科学机制,促进国家、区域、部门、地方和项目区各层次湿地保护规划体系的建立。二是3-10月举办“发现美的眼睛”我心中的最美湿地网上评选活动。发动广大网民积极参与网上投票,对全省所有湿地类型自然保护区和湿地公园进行评选,充分展示近年来湿地保护与发展的成果,增强全社会对湿地的关注度,进一步形成关注湿地、保护湿地、发展湿地的社会共识。三是从现在开始到11月底,举办“生态与美”湿地风景摄影大赛。通过国内外摄影家和摄影爱好者的参与,为湿地风景留下最亮丽的留念,传播弘扬生态文化,向民众推广低碳生态、惬意休闲的湿地生活;倡导生态旅游,推动绿色产业发展。摄影获奖作品结集出版《山东湿地》大型画册。四是在7-9月份,举办“千里走湿地”湿地生态体验走访活动。通过记者与普通民众代表深入湿地进行体验访问活动,宣传湿地的功能与作用,提升全体民众湿地保护意识。五是从3月份开始到10月份,举办“对话湿地”全省湿地知识大赛,普及湿地知识,推动湿地建设、管理、保护工作的健康发展。六是长期组织开展“湿地保护从我做起”湿地志愿者行动。特别是提高青年群体的湿地保护意识,全面加强湿地保护志愿者队伍建设。

通过上述活动,有力地促进湿地规划工程的实施,促进湿地立法建设;推动湿地类型自然保护区和湿地公园建设,推动湿地管理规范化建设;通过活动带动抓投入、抓宣传、抓湿地产业化发展。 (2012-02-02 10:21:40)

[贾崇福]: 同志们,湿地年主题系列活动将由发起部门单位联合组成组委会,建立工作联动机制,认真搞好组织发动,形成强大活动声势,确保系列活动切合实际、取得实效。除全省性活动外,各设区市也将围绕湿地年分别组织1-3项大型活动,体现本市特色,突出保护主题。欢迎各类媒体和记者朋友们多参与、多跟踪、多报道湿地保护工作。通过全省联动、上下互动,达到预期效果。

朋友们,湿地是地球之肾,没有湿地的健康,就没有人类的安全;失去生物多样性,就失去了人类经济社会发展的重要基础。管理和恢复好湿地生态系统,是时代赋予我们的重要职责和光荣使命,让我们携起手来,共同努力,为保护湿地和生物多样性、应对全球气候变化,为发展现代林业、建设生态文明、推动科学发展,做出新的更大贡献! 谢谢大家! (2012-02-02 10:22:03) [陈强]: 现在回答记者提问,请提问记者先通报所在新闻机构,提问时尽量简洁明了。 (2012-02-02 10:22:42)

[记者]: 我是中新社记者,作为全省湿地管理的主管部门,省林业局打算如何抓好湿地保护工作? (2012-02-02 10:35:38) [刘建武]: 关于下一步在林业部门湿地保护方面的计划,贾局长已经做了介绍,我再介绍一下,一是广泛开展湿地保护宣传教育。我们今天启动的这个活动,由省林业局、共青团山东省委、省旅游局、齐鲁晚报、大众网等5家单位决定联合开展“湿地年”主题系列活动,本身就是对湿地知识进行宣传的普及工作,目前就是使提高全社会的湿地保护意识,推动湿地保护事业的健康发展。第二方面是加强对湿地保护管理的组织领导。从法规制度、政策措施、资金投入、管理体系等方面采取有力措施,加强湿地保护管理工作。第三是推进湿地保护工程建设。目前,山东省可能说在全国是处于领先的地位,特别是湿地类型自然保护区和湿地公园的建设,我们已经走在了全国的前列,在去年全国的国家级的湿地公园的评选过程中,国家一共通过了68个国家级的,山东就通过了8个,占到了总数量的1/8,这在全国各个省份是最高,下一步我们按照规划的要求,抓好总体布局、重点项目和政策措施的落实,确保工程实施成效。四是做好湿地保护的立法工作。在继续做好省级层面立法工作的同时,抓紧推进地方性湿地保护法规制定工作。五是强化湿地保护管理的科技支撑。加强科技研究和推广,提高科技对湿地保护的贡献率。六是建立湿地保护的长效机制。按照“谁受益,谁补偿”的总体原则,尽快建立湿地生态效益补偿机制、湿地转变用途的资金补偿和面积补偿机制、湿地生态用水补偿机制和湿地污染的生态功能恢复机制。投入这些方面来推动我省湿地的保护和发展。 (2012-02-02 10:37:23)

[记者]: 大家好,我是山东广播电视台的记者,我们想了解一下,在全省“湿地年”活动中,共青团将开展哪些工作,发挥什么样的作用? (2012-02-02 10:38:20) [张涛]: 大家都知道青少年是生态建设的主力军。多年来,共青团组织以“保护母亲河行动”为抓手,这样行动从1999年到现在,我们坚持不懈的在黄河两岸保持水土,应该说取得了比较好的生态效益和社会效益,这次团省委作为湿地年的组织单位之一,团省委将以此为契机,积极开展“生态与美”——湿地风景摄影大赛,第二是以“对话湿地”——全省湿地知识大赛,第三项活动是“湿地保护,从我做起”——湿地志愿者行动等活动。我们想通过这一系列的主题活动,通过广泛的宣传教育和社会实践活动,引导青少年了解湿地、关注湿地、保护湿地,树立生态文明意识,从而影响和带动全社会,对更好的促进我省湿地保护与开发,服务生态山东建设做贡献。谢谢大家。 (2012-02-02 10:40:27)

[记者]: 我是山东商报的记者,今年世界湿地日的宣传主题是,负责任的旅游有益于湿地和人类。那么请问省旅游局将如何开发利用湿地,从而做到既能保护湿地,又能产生经济效益和社会效益? (2012-02-02 10:41:33) [窦群]: 我省的湿地旅游资源主要集中在山东半岛的近海及海岸湿地、黄河三角洲湿地和微山湖湿地。为了科学开发利用湿地旅游资源,省旅游局主要从以下几个方面入手:

一是科学规划,坚持可持续发展。“竭泽而渔”的开发方式是不可取的,开发利用的首要原则是保护生态,发展持续化。坚持开发与保护并重,保护是我们的基础,开发服从保护,一定是作为保护者的角度去参与开发活动,避免急功近利、盲目发展。根据湿地特点,科学开发规划旅游项目,并注意资源环境的可承载力,防止过度开发。我们省类型多、资源丰富,我们有很多的湿地资源可以开发及下一步我们按照要求在保护的基础上得以利用。第三是发展大文化,我们的湿地也是生态文明,我们省的湿地资源有一个突出的特点,一个是我们的品位高,我们的黄河和运河都是世界级,和当地的文化都紧密的结合。再比如说微山湖和红色文化结合的好,我们湿地的景区和当地的文化紧密结合,下一步我们通过开发旅游,使这些资源进一步的整合。我们省的景区,包括我们的微山湖、入海口,已经是我们的4A景区,使他们成为我们省的精品旅游景区,我们省里在多年来推广好客山东的基础上,一个是我们的大海品牌,我们的六句话很简单,孔子在这里诞生、泰山在这里崛起,黄河在这里入海、运河在这里重现、长城在这里始建、奥运在这里扬帆。我们最近提出六个品牌,三个是我们的湿地相关的。我们下一步要大力推广公益性的旅游,今天我们的黄河入海口的景区实行了免费进入,通过这些把我们的这些作为保护湿地和合理利用湿地的渠道,与生态山东建设相结合,提高广大群众保护湿地的意识,促进人与自然和谐发展。 (2012-02-02 10:43:29)

[陈强]: 会后,大家如有感兴趣的问题,可对有关方面负责人等进行专题采访。 今天的新闻发布会到此结束。谢谢大家。 (2012-02-02 10:44:30)

推荐第4篇:保护湿地演讲稿

保护湿地,从我做起

老师们,同学们:

大家好!今天我演讲的题目是《保护湿地,从我做起》

在我们生活的地球上有三大生态系统,它们是森林、海洋、湿地。湿地广泛分布于世界各地,拥有众多野生动植物资源,是重要的生态系统。很多珍稀水禽的繁殖和迁徙离不开湿地,因此湿地被称为“鸟类的乐园”。由于湿地具有强大的的生态净化作用,因而又有“地球之肾”的美名。

湿地是地球上有着多功能的、富有生物多样性的生态系统,是人类最重要的生存环境之一。 湿地的类型多种多样,通常分为自然和人工两大类。自然湿地包括沼泽地、泥炭地、湖泊、河流、海滩和盐沼等,人工湿地主要有水稻田、水库、池塘等。据资料统计,全世界共有自然湿地850多万平方公里, 中国的湿地面积占世界湿地的十分之一,位居亚洲第一位,世界第四位。在中国境内,从寒温带到热带、从沿海到内陆、从平原到高原山区都有湿地分布,

湿地的功能是多方面的,它可以补充地下水,有效控制洪水和防止土壤沙化,还能改善环境污染;湿地复杂多样的植物群落,为野生动物尤其是一些珍稀或濒危野生动物提供了良好的栖息地。

然而在人口爆炸和经济发展的双重压力下,20世纪中后期大量湿地被改造成农田,加上过度的资源开发和污染,湿地面积大幅度缩小,湿地物种受到严重破坏。为了提高人们保护湿地的意识,1996年3月《湿地公约》常务委员会第19次会议决定,从1997年起,将每年的2月2日定为“世界湿地日”。每年开展纪念活动。

在我们兰州安宁区,有一个美丽的银滩湿地公园,它是我省惟一的黄河湿地公园。公园里面种植着各种树木花草,几只小鸭子在水面上游来游去,为湿地公园增添了几分生机,也给给人们提供了一个认识自然、感受自然的空间,漫步在公园的小路上,有种真正回归自然的感觉。

作为每一个热爱生活,热爱家乡的人,我们应该爱护我们生存的环境,一起保护湿地,从现在做起,从我做起,让我们为拥有一个健康、环保、美丽的家乡尽一份心,出一份力!

推荐第5篇:湿地保护教案

第一单元

中国湿地概述

第一课

中国湿地概况和特征

教学目标:

知识与技能

1、了解湿地的概念、分类,概况、湿地名录及面积、湿地分布及主要的生态特征和科学价值。

2、感受湿地的美,增强保护湿地、保护生态环境的意识。

3、了解参与湿地保护的方法和途径,并愿意承担这份责任。过程与方法

1、通过阅读了解湿地的定义、类型及我国湿地的分布特点。

2、通过学生对湿地资源的利用和保护等问题讨论,全面提高学生分析问题,解决问题能力。

情感态度价值观

1、通过整理收集有关湿地资料,激发学生探究学习的兴趣和动机。

2、结合案例分析,强化学生资源意识和环境保护意识。

教学重点、难点:

教学重点:了解湿地,体会湿地给人们生活带来的益处。

教学难点: 感受湿地的美,增强保护湿地的意识。

课前导入:

同学们,今天老师给大家带来了一个新朋友。请观看大屏幕,大屏幕显示“湿地”二字,让我们一起轻轻呼唤他的名字:湿地!湿地是什么样子的?同学们见过吗?

1、学生自由表达。

2、过渡:湿地到底是什么样子的?你们愿意和老师一起走进湿地,去揭开她神秘的面纱吗?来吧,让我们一起走进湿地。共同了解学习他的神奇之处。

第一课

中国湿地概况和特征

一、中国湿地定义与分类

1、湿地的定义。

过渡:你们都有一双明亮的眼睛,发现了湿地的美。让我们一起来看一看《国际湿地公约》给了湿地一个怎样的定义。

湿地——天然或人工,长久或暂时的沼泽地、泥炭地或水域地带,静止或流动、或为淡水、半咸水、或咸水水体,包括低潮时水深不超过6米的海域。

(1) 学生朗读湿地的定义。

过渡:看了定义,湿地的概念是不是还是很模糊?

没关系,老师这里有秘密武器。

师:简单的说,湿地就是指有水、有土、有生物(动物和植物)的地方。大家看下图就是典型的河流湿地,老师这里还有10张不同类型环境图片,你能判断出哪儿些属于湿地吗?

(2)检验:游戏《找一找》

老师出示10种不同类型环境图片,学生判断哪儿些环境类型可以称为湿地?

教师:湿地和森林、海洋并称为全球三大生态系统,享有“地球之肾”的美誉,为人类社会的生存和发展提供重要的生态服务功能,让我们一起来看一看! 出示图片依次了解湿地功能。

2、湿地的分类。

天然湿地:沼泽、滩涂、河流、湖泊、低潮时水深不超过6米的浅海区等

人工湿地:水库、池塘、稻田、人工河等。

二、中国湿地资源概况P7 从分布情况看,青海、西藏、内蒙古、黑龙江四省区湿地面积均超过500万h㎡,约占全国湿地总面积的50%。中国是世界上湿地类型齐全、数量丰富的国家之一,约占世界湿地面积的10%,居亚洲第一位,世界第四位。

三、中国重要湿地名录及面积

P7-9 依照《湿地公约》第二条,各缔约国应指定其领土内适当湿地列入《国际重要湿地名录》,并给予充分、有效的保护。目前我国已有41个湿地分五批列入了该名录。第一批6个是我国1992年加入湿地公约时列入的;1997年香港回归祖国,香港米埔-后海湾成为我国第7个国际重要湿地;第

二、

三、四批分别14个、9个和6个湿地于2002年、2005年和2008年获得湿地公约认可;2009年1个被列入该名录。2015年新列入3个。

四、中国重要湿地分布

根据植被和地区差异,中国湿地可分为8个主要区域:东北湿地、黄河中下游湿地、长江中下游湿地、云贵高原湿地、西北干旱和半干旱湿地、青藏高原高寒湿地。从寒温带到热带、沿海到内陆、平原到高原山区均有分布,而且还表现出同一地区内有多种湿地类型和一种湿地类型分布于多个地区的特点, 构成了丰富多样的组合类型。

①东北湿地

②黄河中下游湿地

③长江中下游湿地

④云贵高原湿地

⑤西北干旱半干旱湿地

⑥青藏高原高寒湿地

⑦滨海湿地 ⑧东南华南湿地

五、中国湿地的生态特征

由于面积众多、分布广泛,中国湿地资源具有一些鲜明特征:

1、面积大、类型多。中国湿地无论其面积和类型均在世界上居于重要地位。中国的湿地除了拥有《湿地公约》分类系统的所有湿地类型外,还有独特的青藏高原湿地,是亚洲湿地类型最齐全的国家之一。青藏高原是世界上海拔最高的湿地,这些湿地分布着许多大江大河和跨国河流的源头,具有重要的地理意义。

2、分布广、区域差异显著。中国湿地分布广泛,但由于自然环境的差异,湿地区域差异性也很显著,表现出集中分布与分散分布相结合的特点,以及同一地区多种类型和一种类型分布多个地区的特点。总体上看,东部地区以河流湿地、湖泊湿地、红树林湿地、热带亚热带人工湿地为主,东北地区则以沼泽湿地为主,西部地区湿地较少(主要有青藏高原的咸水湖湿地和高原沼泽以及西北干旱地区的盐湖湿地)。

3、生物多样性丰富。中国湿地类型众多,复杂的自然地理环境致使湿地生境类型丰富,有利于各种湿地动植物生长发育,生物多样性十分丰富。

六、中国湿地的资源特征

1、有限性

2、区域性和差异性

3、整体性和系统性

4、功能性

七、中国湿地的科学价值

1、地球之肾

2、物种基因库

3、生境园

4、天然空调器

5、净化器

6、蓄水器

7、储碳库 小结:我们身边的湿地——太阳岛湿地

说起哈尔滨的太阳岛,很多人从那首歌里知道了它,其实太阳岛还有片湿地,属湿地草原型风景区,疏林草地,湖光山色,水榭亭台,清泉飞瀑,休闲度假非常适合。

呼兰河口湿地

萧红的《呼兰河传》听说过吧,呼兰河口湿地公园就坐落在这条河畔。这里水生植物繁茂,是国家宝贵的湿地生物物种库和基因库。在专门辟建的游览区,可以露营、漂流,进行沙滩运动,感受融入自然,天人合一的舒适与惬意。

过渡:随着自然条件的变化和人类活动的影响,这里的生态环境日趋脆弱,我们的湿地岌岌可危!我们的湿地正遭受着严重的破坏,让我们行动起来吧,人人争做“湿地小卫士”。

做法:小组讨论书写建议如何保护湿地措施? 引导学生以小组为单位讨论湿地的保护措施。

(1)利用学校宣传栏向同学们宣传湿地环保知识。

(2)“小手拉大手”——与父母、邻居“手拉手”,向他们宣传湿地环保知识。

(3)保护湿地从我做起:节约用水、绿色出行、不向湿地扔垃圾等

(4)建立回收站,回收可回收的纸和有机物,并集中处置。

(5)植树种草,在湿地公园种植一些小树小花,绿化湿地环境。

(6)湿地是鸟类的家园:建立自然保护区,保护好他们赖以生存的环境。

(7)退田还湖,不乱砍滥伐,还鸟类一个安静舒适安逸干净的环境。

(8)建立保护机构,打击非法捕猎。

(9)成立保护湿地志愿队。

教师:孩子们,真正检验我们对环境的贡献不是言辞,而是行动!感谢大家为湿地保护献计献策!原来湿地就在我们身边,它和我们的生活息息相关。没有湿地就没有水,没有湿地就没有食物,没有湿地就没有生命。所以,保护湿地刻不容缓,这是我们的责任!如果你热爱地球,热爱家乡,就从热爱湿地的每一滴露水,每一片水草,每一只水鸟开始,就从节约用水,不乱扔垃圾等日常小事做起,这点滴的平常之举,就是我们为保护环境、拯救湿地贡献着一份力量!让我们一起来关爱湿地,保护生态环境吧。

推荐第6篇:湿地保护规划公示

东台市湿地保护规划公示

为了摸底我市域湿地资源的类型、生态价值和分布,确定市域湿地资源的主要保护对象,改善和优化人居环境、确保生态环境可持续发展以及园林城市的建设,编制《东台市湿地保护规划(2014-2020)》。该规划已通过有关专家评审论证,现将保护规划方案予以公示,公示时间自2014年7月28日至2014年8月27日。规划公示期内,欢迎对规划方案提出意见和建议(可发至邮箱dtjsghb@163.com)。

一、规划范围

本规划范围为东台市全市域,总面积3176平方公里,不含滩涂市域面积为2340平方公里。其中中心城区以《东台市城市总体规划(2008-2020)》确定的东台市中心城区范围,北到市界、333省道东段,东到沈海高速公路,南至东后公路、惠阳路,西到204 国道,合计约107.47平方公里。

二、规划目标

到2020年,建成湿地保护小区5处或5处以上,省级城市湿地一处,县级水源保护地一处,使全市重要天然湿地得到良好保护。建立比较完善的湿地保护、管理与合理利用的规章制度和监测科研体系。

三、规划原则

(1)保护优先、可持续发展的原则 (2)重点突破,全面推进的原则 (3)科技支撑、空间落实原则 (4)与专项规划相协调的原则 (5)政府主导、社会参与的原则

四、规划内容框架

1、市域湿地保护规划

从东台自然湿地主要类型的角度来研究,形成了自然保护区、保护小区、水源保护区及湿地公园四种,主要有:东台黄海省级森林公园、泰东河东台水源地保护区、江苏省盐城珍禽国家级自然保护区、东台市滨海湿地保护小区、江苏东台永丰林省级湿地公园,总体布局呈现“一片、一带、四廊、四节点”的分布格局,保证东台近海淤泥质沙滩、沿海滩涂湿地生态系统的恢复,保证陆域湿地通廊的廊道作用,对重要的湿地节点进行保护和生态修复。

2、中心城区湿地保护规划

总体布局:“一片、五脉、多廊、多点”。

“一片”:西溪湿地,是城市的生态核心区域,规划扩大湿地生态容量,增大湿地空间及滞洪量,划定湿地公园的核心区及实验区。

“五脉”:通榆河、泰东河两条水脉,营建河道周边的绿色带状通廊,打造滨水活动空间;串场河及何垛河—川东港湿地利用乡土树种和先锋树种初步构建滨水防护林带,考虑结合滨水设置开敞空间;沈海高速防护绿带应利用其现有水体,改造为湖泊湿地,恢复湖泊湿地自然形态,形成城市湿地绿脉。

“多廊”指十条生态环境优良的湿地走廊,包括梓辛河湿地廊道、蚌蜒河湿地廊道、网界河湿地廊道、中心河湿地廊道、定向河湿地廊道、向东河湿地廊道、迎宾路湿地廊道、东台河湿地廊道、社道河湿地廊道、红星河湿地廊道、西洋河-团结河湿地廊道、老串场河湿地廊道。 “多点”包含董永七仙女文化公园、仙湖湿地、汇仙湖湿地、泰东河三角洲湿地、九龙口湿地(原镇水产养殖场)、通榆河微湿地(东进大桥)、通榆河微湿地(北海大桥)、紫霞湖湿地等。

推荐第7篇:北戴河鸟类保护湿地

北戴河——观鸟人的“麦加” 鸥翔碧海自由戏,鸟择金巢引客来。每年开春到秋末,作为中国最大的城市湿地——北戴河湿地,都要迎来世界各地众多的观鸟爱好者,争相观录“万鸟临海”盛况。这里也因此被观鸟者誉为“观鸟的麦加”。据曾经八次率团到北戴河观鸟的英国观鸟团领队称:从世界范围来讲,北戴河是远东最好的观察迁徙候鸟的地方,甚至在渤海湾范围内,也没有其它地方可以与之相比。据有关资料所载, 我国鸟类共计1186种,而北戴河就有20个目61个科的416种。占我国鸟类总数的三分之一,其中属国家重点保护动物的68种,可看到鸥类18种,天鹅3种,鹤类6种。北京自然博物馆研究员、中国鸟类学会副会长许维枢先生说:“北戴河曾一次记录到东方白鹳2729只,超过以往世界最高纪录的一倍以上;一次记录到鹊鹞14534只,为世界上一个地点发现鹊鹞的最高纪录”。另外,还有浩浩荡荡凌空而过的丹顶鹤群和白鹤群,被环志的来自澳大利亚的涉禽、来自鄂尔多斯的遗鸥„„十几年来,北戴河的鸟类名录一再改写。1999年5月和2000年5月,又有至少10种鸟被写进名录。其中,蓝额红尾鸲和栗冠莺以往没有在中国出现过,而看到棕腹仙鹟、日本歌鸲、褐头鸫、蒙古百灵等,都令观鸟人万分惊喜。鸟类是最具权威的生态鉴定师。鸟儿选择的栖息地,必定是环境质量最好的,无怪乎有人写出这样的诗句“从来鸟儿最聪明”此话不假,北戴河依山傍海、植被繁茂、百草丰茂,绿化覆盖率达59.22%。大自然的馈赠与成功的环境保护相得益彰,良好的生态环境使北戴河汇集了全国近三分之一的鸟种在这里繁衍生息,是鸟类聚居的乐园。被国际湿地保护组织命名的“北戴河湿地”有6600多公顷森林、50多万亩湿地,为鸟们提供了丰富的食物,随着近几年当地政府对环保的重视和大力的投入,北戴河的海水质量有了明显的提高,海水水质常年保持在(国家标准)一类水质,在我国北方沿海中首屈一指,水质清澈,成为候鸟在西伯利亚、中国北方与中国南部、菲律宾、澳大利亚前夕途径中的一个驿站。近年来,为有效地保护和开发鸟类资源,北戴河区委区政府采取一系列有效措施,将鸟类保护纳入规范程序。批准建立了北戴河鸟类自然保护区,并成立了鸟类保护协会和野生鸟类救助站,及时掌握候鸟迁徙规律及疫情,对受到伤害的鸟类进行及时救护,建立野生鸟类迁徙档案,为鸟类的安全迁徙、繁衍生息营造良好的生态环境。

推荐第8篇:保护湿地宣传标语

1、湿意松江,绿韵冰城。

2、爱上西溪,留下回忆。

3、爱我大湿地,爱我大自然,这就是生命的实施法则。

4、办好首届湿地文化节,演绎生态环境新理念。

5、保护绿色湿地,构筑生态文明。

6、保护湿地,爱护水鸟。

7、保护湿地,从我做起。

8、保护湿地,就是保护人类自己。

9、保护湿地,人人有责。

10、保护湿地,为鸟类留下家园。

11、保护湿地,造福人民。

12、保护湿地,造福人民。

13、保护湿地功在当代,生态平衡惠在千秋。

14、保护湿地是一种使命,更是一种文明。

15、北国水城,醉美湿地。

16、城市多一块湿地,生活多一份诗意。

17、从高山到海洋,湿地在为人类服务。

18、从上游到下游,湿地连着你和我。

19、地球因湿地而精彩。

20、地球之臂,大庆之韵。

21、返璞归真自然景,心静如水湿地魂。

22、负责任的旅游有益于湿地和人类。

23、感恩自然,爱护湿地。

24、关注湿地,关注人类健康。

25、关注湿地,关注森林。

26、哈尔滨湿地,最滋润的记忆。

27、哈尔滨湿地让城市生活更自然。

28、弘扬湿地文化,建设生态文明。

29、加强湿地保护,促进生态和谐。

30、加强湿地保护,增进人类福祉。

31、健康的湿地,健康的人类。

32、精彩大庆,魅力湿地。

33、精彩还湿地,魅力新大庆。

34、靠近湿地,靠近自然。

35、快乐大庆行,悠悠湿地情。

36、来大庆感受自然,到湿地体会秀美。

37、浪漫西湖,梦幻西溪。

38、留下西溪只为你,都市湿地看西溪。

39、履行湿地公约,切实保护好湿地资源。

40、绿色大庆,健康湿地,生态家园。

41、没有湿地就没有水。

42、品湿地文化,赏大庆精彩。

43、品湿地文化,赏大庆神韵。

44、品质杭州,生态西溪。

45、亲近冰城湿地,感悟夏都魅力。

46、情醉西溪风情,梦栖湿地画廊。

47、人间天堂,醉美西溪。

48、人与湿地,息息相关。

49、生态大庆,湿浸心灵。

50、生态旅游哪里去,大庆湿地欢迎您。

51、诗画天堂,生态西溪。

52、湿地:水、生命和文化。

53、湿地的盛宴,市民的节目。

54、湿地风情孕育大庆儿女,热情相待汇聚天下驴友。

55、湿地节,生态情,大庆行。

56、湿地旅游,一种美妙的体验。

57、湿地人类与自然的和谐家园。

58、湿地生物多样性和文化多样性。

59、湿地世界有待探索的世界。

60、湿地是人类生存的重要生态环境。

61、湿地是生命之源。

62、湿地守护水资源。

63、湿地文化,寻梦中国。

64、湿地休闲,养身乐园。

65、湿地孕育和谐文化,森林促进科学发展。

66、湿地之水,水之湿地。

67、石油让大庆扬名,湿地使大庆更美。

68、叹为观止释由美子,流连忘返湿地秀。

69、天堂的湿地,湿地的天堂。

70、天堂绿洲,生态西溪。

71、我用我心热爱自然,我用我行保护湿地。

72、相约大庆,牵手湿地。

73、享湿地文化,观大庆风采。

74、携手保护湿地,应对气候变化。

75、携手湿地,共享奥运。

76、心系健康湿地,梦栖百湖之城。

77、心系湿地,悠然自得。

78、秀丽湿地,浪漫大庆。

79、寻梦魅力大庆,温情湿地美景。

80、寻梦湿地,相约西溪。

81、一方湿地景观,一张大庆名片。

82、一样的湿地,不一样的西溪。

83、与大庆同歌,与湿地共舞。

84、与湿地同行,为大地喝彩。

85、与湿地握手,和生态拥抱。

86、展湿地风采,铸大庆辉煌。

87、珍惜我们共同的国际重要湿地。

88、中国大庆精彩有约,湿地文化魅力无限。

89、中国大湿地,天然百湖城。

90、走进大庆湿地,感受生态魅力。

91、走进大庆湿地,相约生态之家。

92、走进风光湿地,领略大庆魅力。

推荐第9篇:马鞍山保护湿地策划

旅游与保护

一、活动背景

一、湿地介绍

“湿地”, 被称为“地球之肾。泛指暂时或长期覆盖水深不超过2米的低地、土壤充水较多的草甸、以及低潮时水深不过6米的沿海地区,包括各种咸水淡水沼泽地、湿草甸、湖泊、河流以及泛洪平原、河口三角洲、泥炭地、湖海滩涂、河边洼地或漫滩、湿草原等。按《国际湿地公约》定义,湿地系指不问其为天然或人工、常久或暂时之沼泽地、湿原、泥炭地或水域地带,带有静止或流动、或为淡水、半咸水或咸水水体者,包括低潮时水深不超过6米的水域。潮湿或浅积水地带发育成水生生物群和水成土壤的地理综合体。是陆地、流水、静水、河口、和海洋系统中各种沼生、湿生区域的总称。

湿地是地球上具有多种独特功能的生态系统,它不仅为人类提供大量食物、原料和水资源,而且在维持生态平衡、保持生物多样性和珍稀物种资源以及涵养水源、蓄洪防旱、降解污染调节气候、补充地下水、控制土壤侵蚀等方面均起到重要作用。

是必然还是巧合?今天迎来的第十六个世界湿地日主题为:湿地与旅游,与当前风起云涌的湿地旅游热交相呼应。

二、湿地与旅游

众所周知,在湿地内及其周边地区开展的可持续旅游活动可以为国家及地区带来可观的收益,但不可持续的旅游活动也会对湿地及赖以生存的人们产生负面影响。今年,《湿地公约》重点关注湿地与旅游问题,因此,我们也十分有必要以世界湿地日为契机,关注湿地与旅游这一重要话题。

三、活动地信息

隶属马鞍山的大渔滩湿地位于陶厂镇十联圩境内,离镇8公里,面积2000多亩。这里原来是一个面积较大、地势低洼的河湾,后来由于泥土淤积,大约在350年前形成了比较典型的滩涂湿地。前些年,陶厂镇对十联圩进行农田综合整治,有外地客商想在这里搞房地产开发,最终安徽农业大学教授提出的建设湿地保护区的方案被镇党委采纳。

就这样,大渔滩湿地非但没有毁掉,反而建成以湿地为中心,总面积达8000亩的湿地保护区。保护区内做到“三禁止”,即禁止使用高残留农药、禁止捕杀候鸟、禁止上马工业项目。几年来,群众绿色环保意识也逐渐增强,农民主动实行农作物秸秆还田,施用农家肥、有机肥,农田生态环境得以良性循环。通过小流域治理、林网改造和林业生态工程实施,这里的绿化率达85%,森林覆盖率达43.1%。

秀丽的风光吸引了大流量的外来观光者。当地政府决定将其建为及湿地生态旅游与保护为一体的湿地公园。地方政府以湿地保护为目的,本着可持续发展的原则,努力调动林业、土地、计划、旅游等部门共同合作,立足把湿地公园建成本地区永远璀璨的一颗明珠。

二、活动的目的与意义 活动意义:

1、对团队成员:通过参加此次活动,加深队员们对湿地的了解,了解到保护湿地的重要性,从而从身边的小事做起,践行“从我做起,榜样他人”的誓言。通过暑期社会实践,锻炼大学生的吃苦与实践能力,提高大学生自身素质。

2、对当地居民:以宣传的方式向当地居民介绍“湿地”及其存在的重要性,号召当地居民加入到湿地保护的行列中,提高居民的环境保护意识。

3、对当地环境:通过进行当地的湿地调研和宣传,号召居民保护湿地,绿色生活保护环境,从而改善当地湿地的生态环境状况,生态环境,人与自然的和谐。

4、对大环境:保护湿地,以绵薄之力,唤醒居民的环保意识,通过后期的成果宣传以及媒体的报道,将湿地之美宣传出去,从而促使全民环保的热情,改善生态大环境。

5、对其他大学生:在后续活动中,通过展板宣传、DV播放、交流会的开展等活动,展示本次活动的的成果,加深合肥高校大学生对湿地的了解,唤起他们对湿地的保护意识 活动目的:

1、以调研的方式,了解到大渔滩湿地生态系统的基本情况及周边居民的湿地保护意识。

2、在对政府的访谈中,了解到建设湿地公园对湿地的意义,了解现代湿地公园的科学管理体制。

3、在对当地居民的访谈中,了解到当地居民与湿地的关系及对湿地的保护意识。

4、通过宣传湿地的重要性,进一步提升居民的湿地保护意识,使农民开始有意识地采取措施保护湿地,逐渐学会科学合理的利用湿地。

5、在环教的过程中,小朋友们认识到湿地之美,树立保护湿地和保护鸟类的意识。环保从娃娃抓起。

6、培养团队成员感情,锻炼团队的执行力,锻炼大学生的综合素质。二,活动内容 (1) 前期准备:  物资准备:

a、活动物资:会旗,会服,文化衫,宣传材料,横幅,绘画工具(颜料,画笔,画纸等),宣传材料,小礼品(自制飞行棋,书签等),相机,笔记本,相关证件,宣传道具(大转盘,收集关于鸟类和动物的诗词,话剧剧本,等),教案撰写。

b、医疗用品:如人丹、十滴水、暑症片、藿香正气水、板蓝根、阿莫西林、黄连素、创可贴、红花油、等 c、生活用品:蚊帐,花露水、水杯等,当地地图,  相关联系准备: A、媒体资源:

校内媒体:安大青年,安青在线论坛,真知网

校外媒体:长期合作媒体(合肥晚报,江淮晨报,新安晚报,安徽青年报等),马鞍山当地媒体,报纸与电视台(待联系)

协会网络资源:安徽大学环境保护协会新浪微博,腾讯微博,

协会论坛

B、安徽省环保厅,马鞍山市政府,马鞍山当地媒体,马鞍山当地小学等  前期踩点:

a、时间:暑期活动前一个月某个周末,人员:团队男生2~3人

b、踩点内容:

1、确定活动具体实施地点,精确到各村镇,宣传地点,环教地点,解决队员暑期实践食宿问题,调查交通状况,绘制简单的交通线路图,保证暑期社会实践的正常进行。

2、联系马鞍山当地政府,确定活动细节,联系媒体,对暑期活动进行报道

3、调查当地居民的相关状况,以便对调研问卷进行修改。

4、对当地情况进行了解,对策划进行完善,更切合当地实际。

5、对政府工作人员进行问卷调查,调查政府人员对大渔滩开发的看法,以及环境保护意识,湿地保护意识等  具体活动流程: 第一天:7:00 动身

11:30 到达陶厂镇

12:00 吃饭休息

14:00—17:00 准备活动所需海报展板,准备活动物资,对

于小奖品要准备充足

19:00—21:30 实地考察,到当地居民家中查看情况(问卷

难易程度,问卷所需时间,当地居民是否支持调研以及配合程度,)在过程中增进与居民的感情,以便于以后的调研

22:00—23:30 会议时间:根据考察的情况,讨论策划中需

要改进的地方

第二天:大渔滩调研(调研形式:调查问卷,口头访谈,走访)

7:00 出发

7:30-10:30湿地成员成六组,每组3人,在大渔滩周围对

居民进行调研,调查目的:了解大渔滩周边居民对大渔滩的利用状况,大渔滩的生态破坏程度以及大渔滩居民对大渔滩发展的看法,居民的环境保护意识等。

11:00午餐

12:00-14:00整理问卷,对问卷进行分析,总结调研之中出

现的问题以及相应的措施。

14:30-17:30 大渔滩周边生态环境调查

1、走访大渔滩周围,了解当地生态环境构成,

绘制简易绿色图,为环教收集素材,

2、了解大渔滩生态与生产关系,以及和谐程度(生

产生活对湿地的破坏程度,大渔滩自然植被的生存现状,大渔滩生物物种等调研)

17:30-18:30 晚餐

19:00-22:00

1、整理调查问卷,分析调研结果,结合一天的调研,得出具体数据,进行科学分析,得出调研报告

2、准备第二天活动物资,分配任务

3、当天活动总结

22:00-23:00洗漱,休息 第三天:大渔滩周边城镇调研

7:00 出发

7:30-10:30

城镇调研,

调研形式:问卷,访谈

调研目的:了解城镇居民对大渔滩湿地的认识程

度,以及对政府采取措施的了解情况,居民对大渔滩开发保护的建议与意见,大渔滩与居民生产生活的关系,居民对湿地公园的认识程度以及认可程度,以及在建立湿地公园方便的考量。

11:00 午餐

14:00-17:00 整理城镇调研问卷你,通过专业软件,得出科学数据,

分析调研数据,完成调研报告,

为第二天的宣传做完善工作,安排第二天宣传负责

人,注意事项等

18:00晚餐

19:00-21:30 团队建设

21:30-22:30:活动总结分享,团队日志更新 第四天:宣传

7:00出发

7:00-10:30大渔滩活动宣传(调研成果,湿地保护,环境问

题等),

宣传方式:

 海报展板宣传,  互动游戏:

A、记忆魔方(背出一首关于大渔滩相关动植物的诗词,即可获得小礼品一份,例如:荷花,“小荷才露尖尖角,便有蜻蜓立上头。) ”

B、幸运转盘(通过转盘抽中一题关于环保或是湿地的问题,答对即送小礼品)

C、七拼八凑(拼出一幅候鸟或是湿地分布的图即可送小礼品一份)

(注:每个游戏2人负责,2人负责奖品发放,其余人负责展板宣传)

 行为艺术或是短话剧

 游行口号宣传(展板宣传结束之后) 10:30-12:00准备环教所需物资,设备,道具,节目准备,串词排练。

12:00午餐

14:00-18:00 团队建设,自然体验 18:30晚餐

19:30-22:00活动总结分享,团队日志完成 第四天:城镇宣传 7:00出发

7:00-10:30城镇宣传,宣传内容形式参照前一天进行

10:30-12:30午餐,晚会最后确认,补充安排以及进度报告总结

上午活动情况总结,根据宣传力度决定下午宣传形

14:00-17:00 第二天晚会安排,准备工作 18:00 晚餐

18:30-20:30:晚饭后,居民聚集区宣传,小区广场等

20:30-22:30晚会准备,晚会彩排,活动总结分享,团队日志更

第五天:宣传(市区广场宣教,宣传) 7:00出发 7:30-10:30:广场宣传

地点:人口密集广场,步行街以及公园 宣传方式:流动展板宣传

互动游戏

话剧短剧

行为艺术

晚会预告 11:00 午餐

14:00-17:00继续上午的宣传,流动地点宣传 17:30晚餐

18:00-19:00晚会准备,会场布置 19:00-21:00 晚会,晚会安排见附件3 第六天-第八天:环教(环教根据环教教材,进行三次三堂课) 具体安排见附件1(包括教案和环教教材) 第九天:亲子运动会,运动会安排,见附件4 第十天:告别马鞍山,打道回府

三、活动中可能遇到的情况及解决措施 (1)注意事项

1)踩点十分重要,可以规避许多危险 2)队员要有强烈自我保护意识,安全第一 3)与当地政府,民警做好交流,一同解决问题 4)队友之间相互提醒,切忌逞能 (2)突发情况及解决措施

1)如果出现下雨,晚会时间推迟,或者寻找学校教室举行晚会。在宣传过程中,若是小雨,则在避雨地点进行宣传,若是大雨,则湿地成员先避雨,宣传推迟

2)若宣传效果不理想,则采取灵活的宣传形式

3)如果出现迷路,询问路人,

4)若活动过程中出现人员紧缺,则可在当地学校招募湿地小使者 5)仪器损坏,联系维修人员,及时进行修理,活动环节跳跃进行。 6)如果奖品不够用,则在当地购买 7)如果财务丢失,及时报警

四、应急预案

1.遇突发事件处理原则 (1)保持冷静,沉着应对 (2)就地抢救原则 (3)报警,求援原则 2.具体预案

(1)事先为队员购买保险,分担事故风险

(2)成立突发事件应急小组,以安全为原则,灵活应变,实行一票否决制,确保安全

(3)对队员进行必要培训

1).外出时注意准备好防雨工具,防止淋雨生病等情况

2).不要在高楼下停留、大树下、大型广告牌下躲雨,以防雷击。不要在高压线下行走 ,或在雷电交加时使用手机。

3)不要趟水过河,不要在山沟行走,当心洪水暴发。在山间行走应当心山体滑坡及滚石。

4)勿打伞骑车,对形成积水的不熟悉路面,不要冒然进入,以防止掉下水坑,造成人员伤害。 5)保持队员间手机通讯正常

6)不吃不干净,三无或超过保质期的食品

7)掌握如人工呼吸,包扎等简单救护措施,备齐常备药品

8)与陌生人交谈,提高自我防范意识

9)注意交通安全 (4)路途安全

1)为晕车的同学准备药品,如路途中生病,及时向沿途医疗机构求助

2)如发生交通事故,及时报警求助,记住肇事车辆车牌号

3)如路途中发生自然灾害等,原地等待救援,不要乱跑

4)行动计划时间内有大雨或暴雨预报,各个队伍可适当调整行动时间,确保行动安全有序完成。

(5)食品安全

1)事先踩点时,联系好食宿,寻找有保障的饭店就餐,住宿

2)不乱吃喝东西,出现肚子疼等疾病及时寻求队友,报告队长,并由队友陪同前去就医

3)不吃陌生人给的东西 (6)人身财物安全

1)调查当地,沿途的治安状况,提前做好防范

2)重要物品随身携带,不要交给陌生人

3)与陌生人交谈时,注意不要透露自己的重要信息,见势不妙,及时求助

4)时刻保持身边有队友,能与队友及时联系

5)发现队友失踪,及时联系队长,报警,与别人一起寻找

5)提高防范意识

可行性分析

1.国家政策的支持。随着国家对于环保问题的日益关注加大,我们的活动就会得到越来越多人的支持。这会有利于我们活动的开展。 2.项目的普遍关注。旅游是拉动经济发展的重要组成部分,而湿地公园的建立可以吸引大量游客。而在发展旅游的同时如何保护湿地不会被污染与破坏也就变成了一个重要课题。此次实践提出的主题,具有广泛的借鉴意义和推广价值。

3.准备充分。活动实施以志愿者队伍培养为纽带,选取群众文体活动为突破口,循序渐进引导和适应农民需求开展各类项目,基地吸引多方资源合作,同时借助农村论坛、互联网同时吸引各方关注,共同促进湿地在开展旅游的同时进行保护。因此在多重保证下,实践本身具有较强的可操作性。

4.团队优秀。我队有十余人,团队合作意识强,相互合作相互帮助,我们组织合理,各有分工,有着经验丰富的队长,能够确保调查的执行;有着认真细腻的副队长,能够总结活动经验;有着活跃负责的其他队员,能够努力做好每件事。

5.强力的支持。在住宿、就餐、财务方面,我们有了赞助和含山县政府的帮助,这些都不是我们活动的障碍。

6.我们团队是由安大环协的会员们组成,队员们具有对于环境保护,人人有责的社会责任感。而对于旅游与保护也有自己的观点与看法,能够把关于环保的知识确切的运用到实践中。

7.合理的安排。活动的各个阶段时间安排,均考虑了学校的假期和国家的法定假日,不会与我们自身的学习及其他事情产生冲突,可以更好的完成项目计划上的安排

项目推广性分析:

⑴我们的项目活动简单易行,可以为以后保护湿地的大学生环保组织提供一些范本;

⑵湿地保护一直以来受到社会各界的关注,我们的湿地保护活动将会得到政府相关部门的支持,具有推广价值;

⑶这次我们的活动主题是湿地旅游与保护,湿地的一个重大的社会效益就是观光与旅游,我们把湿地保护与旅游联系起来,关注点比较新颖;

⑷诸如大渔滩这样的农村地区,环保意识并不强,对于湿地保护的知识并不十分清楚。因此,关注农村地区的公益活动值得推广; ⑸我们的活动也联系了一些媒体记者,通过媒体的宣传会对社会产生一定的影响,增加人们对湿地旅游与保护的关注,媒体宣传所产生的社会效应也是活动值得推广的宣传因素;

⑹与世界自然基金会长期合作的项目本身就具有很强的推广性;

⑺如果项目执行较好的话,以下一些小的活动创意值得推广:

①可以在当地招募湿地小使者,一起去参观湿地,学习湿地的相关知识,当地的孩子对活动的宣传将起到很好的效果;

②晚上在当地办一场小型晚会,与当地村民一起在娱乐中学习湿地保护知识

附:

1、教案,

2、调研问卷,

3、晚会活动安排,

4、亲子运动会

5、湿地使者团队纪律 附一:教案: 附二:调研问卷 附三:晚会安排 附四:亲子运动会 附五:团队纪律 湿地使者团队团队纪律:

1、除特殊情况外,不许迟到,早退,请假,无故脱离团队

2、保证手机通讯良好,与筹委保持联系

3、遵守环保人的操守

4、拥有团队意识,互相交流,主动融合

推荐第10篇:为什么要保护湿地

为什么要保护湿地

湿地的定义有多种,目前国际上公认的湿地定义是《湿地公约》作出的。湿地是指,不论其为天然或人工、长久或暂时性的沼泽地、泥炭地或水域地带、静止或流动、淡水、半咸水、咸水体,包括低潮时水深不超过6米的水域。

湿地包括多种类型,珊瑚礁、滩涂、红树林、湖泊、河流、河口、沼泽、水库、池塘、水稻田等都属于湿地。它们共同的特点是其表面常年或经常覆盖着水或充满了水,是介于陆地和水体之间的过渡带。湿地广泛分布于世界各地,是地球上生物多样性丰富和生产力较高的生态系统。

世界湿地日

湿地国际1996年3月在澳大利亚布里斯班召开了第6届缔约方大会。大会通过了1997-2002年战略计划。1996年10月常委会通过决议,宣布每年2月2日为世界湿地日。1998年10月常委会决定更换会标。1999年5月在哥斯达黎加召开了第7届缔约方大会。大会决定编纂一套工具书,正式确认国际鸟类组织、世界保护联盟、湿地国际和世界自然基金会为公约的伙伴组织。

2005年2月2日是第9个世界湿地日。湿地公约常委会将今年世界湿地日的主题定为:“湿地文化多样性与生物多样性”。其主要目的是倡导各国政府、非政府组织和有识之士利用一切机会,开展各种保护、宣传活动,提高公众对湿地在保护和丰富文化多样性与生物多样性方面的价值及其重要意义的认识,进而促进更好地保护与合理利用湿地资源。

湿地的作用:

一)提供水源:湿地常常作为居民生活用水、工业生产用水和农业灌溉用水的水源。溪流、河流、池塘、湖泊中都有可以直接利用的水。其它湿地,如泥炭沼泽森林可以成为浅水水井的水源。

(二)补充地下水:我们平时所用的水有很多是从地下开采出来的,而湿地可以为地下蓄水层补充水源。从湿地到蓄水层的水可以成为地下水系统的一部分,又可以为周围地区的工农生产提供水源。如果湿地受到破坏或消失,就无法为地下蓄水层供水,地下水资源就会减少。

(三)调节流量,控制洪水:湿地是一个巨大的蓄水库,可以在暴雨和河流涨水期储存过量的降水,均匀地把径流放出,减弱危害下游的洪水,因此保护湿地就是保护天然储水系统。

(四)保护堤岸,防风:湿地中生长着多种多样的植物,这些湿地植被可以抵御海浪、台风和风暴的冲击力,防止对海岸的侵蚀,同时它们的根系可以固定、稳定堤岸和海岸,保护沿海工农业生产。如果没有湿地,海岸和河流堤岸就会遭到海浪的破坏。

(五)清除和转化毒物和杂质:湿地有助于减缓水流的速度,当含有毒物和杂质(农药、生活污水和工业排放物)的流水经过湿地时,流速减慢,有利于毒物和杂质的沉淀和排除。此外,一些湿地植物像芦苇、水湖莲能有效地吸收有毒物质。

再现实生活中,不少湿地可以用做小型生活污水处理地,这一过程能够提高水的质量,有益于人们的生活和生产。

(六)保留营养物质:流水流经湿地时,其中所含的营养成分被湿地植被吸收,或者积累在湿地泥层之中,净化了下游水源。湿地中的营养物质养育了鱼虾、树林、野生动物和湿地农作物。

(七)防止盐水入侵:沼泽、河流、小溪等湿地向外流出的淡水限制了海水的回灌,延安植被也有助于防止潮水流入河流。但是如果过多抽取或排干湿地,破坏植被,淡水流量就会减少,海水可大量入侵河流,减少了人们生活、工农业生产及生态系统的淡水供应。

(八)提供可利用的资源:湿地可以给我们多种多样的产物,包括木材、药材、动物皮革、肉蛋、鱼虾、牧草、水果、芦苇等,还可以提供水电、泥炭薪柴等多种能源利用。

(九)保持小气候:湿地可以影响小气候。湿地水份通过蒸发成为水蒸气,然后又以降水的形式降到周围地区,保持当地的湿度和降雨量,影响当地人民的生活和工农业生产。

(十)野生动物的栖息地:湿地是鸟类、鱼类、两栖动物的繁殖、栖息、迁徒、越冬的场所,其中有许多是珍稀、濒危物种。

(十一)航运:湿地的开阔水域为航运提供了条件,具有重要的航运价值,沿海沿江地区经济的迅速发展主要依赖于此。

(十二)旅游休闲:湿地具有自然观光、旅游、娱乐等美学方面的功能,蕴涵着丰富秀丽的自然风光,成为人们观光旅游的好地方。

(十三)教育和科研价值:复杂的湿地生态系统、丰富的动植物群落、珍贵的濒危物种等,在自然科学教育和研究中都具有十分重要的作用。有些湿地还保留了具有宝贵历史价值的文化遗址,是历史文化研究的重要场所。

回答这个问题前先要说明什么是湿地。按国际湿地公约的定义,简言之就是指天然或人工、长久或暂时的沼泽、泥炭地和水域。包括河流、湖泊、滩涂、水库以及涨潮时水深浅于6米的海滨。各种深水水体与干燥陆地之间长短、大小、宽窄,存在时间不同的过渡地带也都是湿地。

湿地与森林、海洋一起被称为地球三大生态系统。它在生态系统中的重要作用主要体现为以下几个方面:

湿地是生命的摇篮。大多数学者认为,地球生命是在古代浅海地带诞生的。这里潮长潮落,阳光充足又富含有机物。35亿年前的蓝绿藻等古代原核生物在这里大量繁殖,并从中分化出了动植物。随后,滨海滨湖动植物又在湿地的哺育依托下走上陆地,进化为陆生动植物。动植物必须有水才能生存,而湿地正是水的家,因为水必须从湿地渗透流出才能成为江河等地表径流,有湿地的依托才能汇聚成湖泊等水体,以养育万物。

湿地是人类文明的摇篮。翻开人类历史你就会发现,古埃及文明源于尼罗河泛滥形成的三角洲滩涂湿地;古印度文明源于印度河流域;古华夏文明源于黄河流域;古西亚文明源于两河流域;古希腊文明发源于爱琴海海滨;古罗马帝国源于台伯河畔;古代俄罗斯源于第聂伯河畔的基辅„„再往上溯,50万年前的“北京人”生活于周口河畔的高地上,175万年前的“东非人”生活于潮湿的东非大裂谷中„„几乎每个人类活动、进化地点都与湿地结下了不解之缘,至今这些湿地仍养育人类。

湿地是天然廉价的干湿旱涝调节器。洪水到来时,它能接纳、吸收大量水分,减轻涝灾;到天旱时,它又释放出水分以缓解旱情。由湿地蒸发形成的降雨还可随时调整所在区域内的温度及干湿度。这些年长江连遭大洪水,研究表明,其实水量并未超过以往,而是乱砍滥伐导致的泥沙淤积和围湖造田等人类活动缩小了太湖、洪泽湖等湿地的面积和相应的蓄洪能力。

湿地是对抗荒漠化、沙漠化的堡垒。湿地支撑着绿洲生态系统,对抗着周边的滚滚黄沙,捍卫着绿洲里包括人类在内的生命。一旦湿地干涸消失,绿洲整个生态系统也随之崩溃,不复存在,如罗布泊湿地。在干旱的西北、华北,湿地抵抗着沙漠、荒漠的侵袭,保护着它们周边的生态。可有些人为了快速发财还要打它们的主意,如北京顺义汉石桥湿地,有人先是要在此建高尔夫球场和娱乐城,被抵制后又要修穿过它与工业区相联的公路,极为愚蠢短视。

由红树林、珊瑚、浅滩、其他海滨植物等共同组成的滨海湿地抵抗着海水侵袭和倒灌,保护着人畜用水和植物生长,控制盐碱化范围。一旦湿地被破坏,海水倒灌进来,不但人畜用水成大问题,而且由于土地盐碱板结将颗粒无收。我国南方某滨海乡大砍滩涂红树林烧碳卖钱,结果台风一来失去红树林保护的海岸大面积崩塌,眼下赚了小钱吃了大亏的当地人正紧着大规模补种恢复红树林。

湿地是地球上生产力最高的系统之一,研究表明,每平方米湿地每年提供的蛋白质是旱地的3.5倍,有些湿地植物的产量比旱地小麦高8倍。我国长江流域及南亚东南亚均属稻米文明地域,水稻田是典型的人工湿地。若无湿地上生长的稻米支撑,这一文明及赖此为生的十几亿人类将不复存在。

湿地是保持生物多样性的根据地。这儿的生物种类繁多,生物链长,保有极为丰富的物种基因,因而也是最好的科研场所,更多的有用物种可以从这儿被研究出来加以推广。目前地球物种在人类干予下正发生着自6500万年前恐龙绝灭以来的第6次大绝灭,地球物种消亡的速度比正常情况快一千倍,湿地对物种的保护作用及意义就更重大。

由于江河湖泊沼泽海滨植被繁茂,鸟类等动物众多,景色宜人,空气负氧离子含量高,因此湿地大多为良好的旅游观光处。比如黑龙江扎龙湿地,当地管理部门划拨出其中边沿地带的一小块来开展旅游观光和科普教育,很受欢迎。管理部门又将收入重新投入湿地保护,

创造了良好的经济、生态效益。

湿地是地球之肾。随着人类制造的污染物对生态危害日益严重,湿地的净化作用也日益受到关注。人们发现,人类排放的污水、废水、有毒物质、有机物及各种过剩营养元素进入湿地后,经湿地这一复杂系统的动植物、微生物、泥沙等等的沉淀、过滤、离子交换、络合反应、分解、吸收、转化、聚集等一系列过程后,污染程度大大降低,相当于一二级污水处理厂处理的结果,而且物美价廉,省钱省事,几乎不用投资,只要把湿地保留下来不要去干扰破坏它就行了。反面的例子如秦淮河和滇池。过去秦淮河两岸和滇池周边的湿地面积都较大,虽不断有人类工业、生活污水排入,水质并未太大恶化。后来秦淮河沿岸大量以水泥硬化,滇池则大面积围湖造田,导致原湿地消失,结果水质急剧恶化,降到四级以下。现在这两地已投放了几十个亿劳民伤财地治理,污染严重的状况却未能缓解,这就是破坏湿地受到的惩罚。

保护湿地的关键是各级政府的重视及媒体的宣传,还应尽早出台《湿地保护法》。但目前仍有许多地方政府官员认识上不去,不重视湿地的保护。例如我在山西运城市近郊看到一片既是文物又是沼泽的韩信沟湿地,靠近农村一边被开出许多农田,靠近城镇一边被推土机推土填埋垫为基地建房,还堆起了垃圾场,完全处于无人过问,任其自生自灭的状态,非常可惜。湿地对地球生态如此之重要,我们能不保护它吗?

这里既有“千里冰封、终年积雪”的北国风光,又有“田畦交错、河渠纵横”的江南景致;即是“农耕植茂、瓜果遍地”的鱼米之乡,又是“举步踩塘、抬头见苇”的天然湿地。正如著名学者罗家伦先生诗中描绘的:“绿荫丛外麦毵毵,竟见芦花水一湾。不望祁连山顶雪,错将张掖认江南。”上天的恩赐和祖先的智慧,使这里成为一片得天独厚的人类生息繁衍的沃土。用“金张掖”来形容这片神奇的沃土,却恰如其分。张掖城北部有近3万亩的天然湿地和已建城区几近相连,是目前全国和城市相连的规模最大、鸟类和动植物最丰富、最具特色的城市湿地。城市湿地公园的中心地带,重点以现有天然湿地为依托,补给水源,突出保护,按照生态旅游景观区的要求,适当规划集“水、岸、滩、路、景、桥、亭”于一体的旅游景观,充分利用湿地的景观价值和文化属性,丰富居民休闲游乐需求,发展旅游经济。西部黑河滩一带以原生态保护为主,规划中突出湿地的生物多样性功能和鸟类、水生动物栖息地的特征,适当设计一些北方植物园和湿地动物园等科普教育园地。

第11篇:甘州区湿地保护管理办法

甘州区湿地保护管理办法

(2008年10月30日甘区政发【2008】90号)

第一条 为加强湿地保护管理,维护生态平衡,保护湿地功能和生物多样性,保障湿地资源的可持续利用,促进经济社会、人居环境与自然环境的协调发展,根据《中华人民共和国环境保护法》、《中华人民共和国森林法》、《中华人民共和国野生动物保护法》、《中华人民共和国草原法》、《中华人民共和国水法》、《中华人民共和国水污染防治法》、《中华人民共和国野生植物保护条例》、《中华人民共和国自然保护区条例》、《甘肃省湿地保护条例》等有关法律、法规的规定,结合甘州区实际,制定本办法。

第二条 本办法所称湿地,是指位于甘州区辖区内,天然或人工形成的适宜喜湿野生生物生长、具有较强生态调控功能的潮湿地域。主要包括常年和季节性河流、沼泽地、泥炭地、盐沼地、湖泊,以及生物功能明显的水域。湿地资源是指湿地及其依附湿地栖息、繁衍、生存的野生生物资源。

湿地及湿地资源的保护范围,以区人民政府勘定公布的范围为准。

第三条 在湿地及其周边毗邻区从事与湿地保护与利用有关的建设、勘探、科研、旅游、运输、电力、农、工、牧、渔等活动的单位和个人,应当遵守本办法。

任何单位和个人都有保护湿地生态环境和湿地资源的义务,并有权对破坏湿地生态环境和湿地资源的行为进行制止和举报。

第四条 湿地保护实行区、乡(镇)、村三级分级管理体制。

区林业局是湿地保护的行政主管部门,负责湿地的保护、利用与管理,其下属的湿地管理机构负责本办法的具体实施。

乡(镇)人民政府是本辖区湿地管理的责任单位,具体负责本乡(镇)行政区域内的湿地保护、恢复和管理工作。

湿地所在地行政村、合作社是湿地保护管理的直接责任主体,在

乡镇湿地管护组织的统一领导下开展工作。

第五条 水务、国土、环保、农业、畜牧(渔业)、发改等有关行政主管部门应当在各自职责范围内,按照有关法律、法规规定,配合做好湿地保护管理工作。

(一)水务部门负责河流、湖泊、水库、干、支渠道等区域的湿地保护、恢复和管理工作。

(二)国土资源管理部门负责湿地边界争议、土地纠纷调处和湿地权属确权、认界工作。

(三)环保部门负责湿地生态系统的环境监测、质量评估工作,定期发布湿地生态系统环境监测信息和评估结果,并提出湿地环境治理的意见建议。

(四)农业、畜牧(渔业)等部门负责农牧区、渔业区的湿地保护、恢复和管理工作。

(五)发改委负责湿地项目的立项、审批、申报等工作。

第六条 区林业局负责制订出湿地资源的保护规划,经区政府通过后,将湿地保护的项目、配水、经费等纳入区政府国民经济和社会发展计划。

第七条 区政府成立由相关行业专家、学者组成的湿地评审委员会,负责对辖区内湿地资源进行科学评价,并划定湿地范围,经区政府批准后予以公告。具体工作由区林业局负责组织。

第八条 湿地区域内严禁下列行为:

(一)擅自占用湿地进行开垦、耕种或围湖造田、围塘养鱼等破坏湿地的行为;

(二)擅自修筑设施;

(三)猎捕、毒害、伤害野生动物,掏鸟窝及捡拾鸟蛋、破坏动物巢穴。

(四)采挖野生植物;

(五)砍伐林木,破坏水、陆生植物;

(六)防火期野外用火;

(七)擅自移动或者破坏浮标、界桩、界碑等界线标志;

(八)向水域或水域周边排放未达到标准或者含有毒物质的废水;

(九)采石、挖土、挖沙、筑坟、烧荒、爆破;

(十)湿地范围内新打机井;

(十一)引入有害物种;

(十二)倾倒工业、生产、生活及建筑垃圾。

(十三)其它改变或破坏湿地生态环境活动的行为。

第九条 区、乡(镇)人民政府要采取有效措施保护和恢复湿地功能。

(一)因缺水导致功能退化的湿地,要建立湿地补水机制,根据恢复湿地功能需要定期有计划地进行补水;

(二)因过度放牧导致功能退化的湿地,要实行轮牧、限牧、禁牧等措施;

(三)因开垦导致功能退化的湿地,要限期退耕;

(四)湿地保护区内不得新建居民区,对原住居民要根据新农村建设有关政策实行生产、生活方式的转化。

第十条 严格控制征用、占用湿地。确需临时使用湿地的,须经区林业行政主管部门、国土资源和规划部门办理审批手续,其他部门和单位一律不得受理占用、征用湿地申请。对涉及湿地的各类建设项目,必须严格执行环境影响评价制度。经批准临时征用、占用的,由征用、占用单位或个人依法缴纳征占用湿地补偿费,缴纳标准依据有关法律规定执行。

第十一条 开发利用湿地资源,应当按照湿地资源保护规划进行,不得改变湿地生态系统的基本功能,不得超出资源的再生能力或者给野生动植物物种造成永久性损害,不得破坏野生动物栖息环境和野生植物生长环境。

第十二条 违反本办法规定,有下列情形之一的,由湿地主管部门

或其委托的湿地管理机构责令停止违法行为,限期恢复原状,并处以罚款;或者由环保、水务、国土、公安等有关职能部门按照各自的职责处罚:

(一)擅自围(开)垦、填埋湿地、采石、挖土、挖沙、采挖野生植物、筑坟、烧荒、爆破的,处以每平方米3元至30元的罚款。

(二)擅自修筑设施的,处以恢复原状所需实际费用一至三倍的罚款。

(三)猎捕、毒害、伤害野生动物的以及掏鸟窝、捡拾鸟蛋或破坏野生动物主要生息繁衍场所的,依照《中华人民共和国野生动物保护法》和《甘肃省实施野生动物保护法办法》的规定予以处罚。

(四)擅自砍伐林木或破坏水、陆生植物的,依照《中华人民共和国森林法》及《甘肃省实施森林法办法》的规定予以处罚。

(五)擅自在防火期野外用火的,责令其停止用火;引起火灾的,依照《森林防火条例》或《草原防火条例》的规定予以处罚。

(六)破坏、损毁或者擅自移动界标以及相关保护设施、设备的,依照《中华人民共和国自然保护区条例》的规定予以处罚。

(七)排放废水、倾倒固体废弃物、投放有害化学制品、引进有害生物物种的,处以300元以上10000元以下的罚款;超过国家规定污染物排放标准的,由环保部门依照有关法律、法规和规章的规定处理。

(八)在湿地范围内新打机井的,依照《中华人民共和国水法》和《甘肃省实施〈中华人民共和国水法〉办法》的规定予以处罚。

(九)干扰、阻碍湿地管理工作人员依法执行公务的,由公安机关依照《中华人民共和国治安管理处罚法》的规定予以处罚。

(十)其它违反湿地管理的行为,依照《甘肃省湿地保护条例》的规定予以处罚。

第十三条 对于破坏湿地的行为,乡(镇)政府及其村、社要及时进行制止,并立即上报区湿地主管部门或有关机关依法查处。

第十四条 从事湿地保护和管理的工作人员,滥用职权、玩忽职守、

徇私舞弊,尚不构成犯罪的,由所在单位给予行政处分;造成经济损失的,依法承担赔偿责任;构成犯罪的,依法追究刑事责任。

第十五条 湿地的性质、范围和界线的变更或调整,须经原批准机关批准,任何单位和个人不得擅自改变其性质,调整其范围和界线。

第十六条 本办法由甘州区人民政府法制局负责解释。

第十七条 本办法自发布之日起施行,原《甘州区湿地资源保护管理暂行办法》同时废止。

第12篇:保护湿地的意义

保护湿地的意义

湿地是指不论其为天然或人工、长久或暂时之沼泽地、泥炭地或水域地带,包括低潮时不超过6米的水域。全世界湿地约有5.14亿平方千米,约占陆地总面积的6%。中国湿地面积约占世界湿地总面积的11.9%,落后于加拿大、美国、俄罗斯,排名世界第四位。

2010年5月份,中科院遥感应用研究所通过中巴资源卫星,对1400余幅陆地卫星影像图进行数据处理。最新研究成果显示,近20年间我国的湿地总面积减少11.46%,由1990年的36.6万平方公里减少到现在的32.4万平方公里。因此,保护我国湿地生态系统的形势不容乐观。

湿地如同森林、耕地、海洋一样,是人类赖以生存和发展的资源宝库。天然湿地的生物多样性、生态功能和各方面的价值都是不可替代的,被誉为“地球之肾”。由于湿地是陆地与水体的过渡地带,因此它同时兼具丰富的陆生和水生动植物资源,形成了其他任何单一生态系统都无法比拟的天然基因库。独特的水文、土壤和气候提供了复杂且完善的动植物群落。

湿地生态系统具有的功能是多种多样的:1)调蓄水量和调节气候:湿地一般位于本地区的低凹处,含有大量持水性良好的泥炭土和植物及质地粘重的不透水层使其具有巨大的蓄水能力。它能在短时间内蓄积洪水,然后用较长的时间将水排出。2) 独特的物质循环和能量流动类型:在湿地生态系统中,物质和能量通过绿色植物的光合作用进入植物体内,然后沿食物链从绿色植物转移到昆虫、小型鱼虾等食草动物,再进入水禽、两栖、哺乳类等食肉动物,最后,部分有机物被微生物分解进入再循环,部分积累起来;而能量由于各营养级的呼吸作用机最后的分解作用,大部分转化为热量散失。3)良好的珍惜动物栖息地:湿地生态环境复杂,它适于各类生物,如甲壳类、鱼、两栖类、爬行类、兽类及植物在这里繁衍,当然也特别适于珍惜鸟类的生栖。4)净化污水:湿地生态系统处理污水是一个复杂的自然生态、生化过程,是湿地的理化、生物作用的综合效应,包括了沉淀、吸附、离子交换、络合反应、硝化、反硝化、营养元素的生物转化和微生物分解过程。

湿地还具有很高的价值:

1、生态价值:即前面的功能;

2、经济价值:可提供丰富的动植物产品、水资源、矿物资源、能源和水运条件。3社会价值:主要包括景观和旅游价值和教育和科研价值。综合来说,湿地对于物种保护,维持生态多样性以及为人类创造经济利益等都具有难以替代的价值。

我国湿地生态环境十分脆弱,由于人们长期不合理地开发利用湿地资源,导致湿地问题十分严重,已经影响到湿地的可持续发展和利用,突出表现在以下几个方面:

1、湿地面积锐减

2、水资源过度开采

3、生物多样性受损

4、工业污染加剧。我国的五大淡水湖泊,鄱阳湖、洞庭湖、太湖、洪泽湖、巢湖均不同程度地遭受工业污染的影响。20世纪90年代以来,尽管我国采取了一系列的湿地保护措施,但效果不佳,有些湿地的环境问题甚至更加恶化。

目前,保护我国湿地生态系统的任务相当艰巨,而且行动迫在眉睫。针对我国湿地生态环境的特点,保护湿地务必采取以下措施:首先,制定《湿地法》,把湿地保护与合理利用纳入法律轨道。第二,完善管理机构,对自然湿地系统实施统一管理。第三,提高全民湿地保护意识,树立湿地环保的观念。第四,坚持保护与利用兼顾,保护为先的原则。第五,保护多样性特色,促进湿地综合利用。第六,广开筹资渠道,加大湿地保护的投入力度。最后,加强湿地科学研究,扩大国际合作。

从某种意义上讲,保护湿地就是保护我们人类自己。当今中国,庞大的人口数量、快速的经济增长、有限的土地资源,使得湿地保护面临着严峻的挑战。这就要求各行各业的人们齐心协力,参与到保护湿地的行动中来,以实现国家的可持续发展战略。

第13篇:黑龙江省湿地保护条例

黑龙江省湿地保护条例

第一章 总则

第二章 湿地管理

第三章 湿地利用

第四章 湿地自然保护区

第五章 法律责任

第六章 附则

黑龙江省第十届人民代表大会常务委员会第三次会议于2003年6月20日通过,现予公布,自2003年8月1日起施行。

黑龙江省人民代表大会常务委员会

2003年6月20日

第一章 总则

第一条 为了全面保护湿地及其生物多样性,维护湿地生态系统的基本功能,促进湿地资源的可持续利用,根据有关法律法规的规定,结合本省实际,制定本条例。

第二条 在本省行政区域内从事与湿地有关的活动,应当遵守本条例。

第三条 本条例所称湿地是指自然形成的具有调节周边环境功能的所有常年或者季节性积水地段,包括沼泽地、泥炭地、河流、湖泊及泛洪平原等,并经过认定的地域。

第四条 湿地保护应当遵循全面保护、突出重点、科学利用、持续发展的原则。

第五条 省林业行政主管部门是全省湿地行政主管部门,负责组织实施本条例。

市(行署,下同)、县(市、区,下同)林业行政主管部门负责本行政区域内的湿地保护工作。省森林工业总局、省农垦总局分别负责森工施业区和垦区范围内的湿地保护工作,接受省林业行政主管部门的指导和监督。

县级以上环境保护行政主管部门负责本行政区域内湿地环境的统一监督检查工作。

各级水利、国土资源、农业、畜牧等行政主管部门依照职责分工,各司其职,密切配合,共同作好湿地保护工作。

第六条 省人民政府应当成立由有关部门和专家、学者组成的湿地认定委员会,负责对全省湿地进行确认并划定范围,经省人民政府批准后,予以公告。具体工作由省林业行政主管部门负责组织。对符合本条例规定条件的湿地,应当建立湿地自然保护区。

第七条 县级以上人民政府应当制定湿地保护规划,并纳入国民经济和社会发展计划,安排专项资金用于湿地保护工作。

第八条 各级人民政府应当加强有关湿地保护的宣传教育工作,提高公民的湿地保护意识。任何单位和个人都有保护湿地资源的义务,对破坏侵占湿地资源的行为有检举或者控告的权利。各级人民政府应当鼓励和支持退耕还湿等湿地恢复,并对在湿地保护和恢复工作中做出突出贡献的单位和个人给予表彰奖励。

第二章 湿地管理

第九条 县级以上林业行政主管部门应当按照国家和省的有关规定组织对湿地资源的普查、区域调查和专项调查,并将结果上报本级政府和上一级林业、环境保护行政主管部门。

县级以上林业行政主管部门应当建立湿地资源质量监测网络,开展监测工作。省林业行政主管部门应当定期组织对湿地资源状况进行评价,并及时发布湿地资源状况公报。

第十条 县级以上林业行政主管部门应当建立湿地资源档案管理制度,负责保管湿地资源保护、管理和研究工作中获得的各项成果、数据和资料。

第十一条 在湿地范围内勘查、开采矿藏或者从事道路、水利、电力、通讯等开发建设活动需占用或者征用湿地的,须经省林业行政主管部门审核同意,依法进行环境影响评价并办理有关审批手续。未经省林业行政主管部门审核同意的,其他部门不得受理占用、征用湿地申请。

第十二条 经批准临时使用湿地不得超过二年,不得改变湿地功能或者修筑永久性建筑物。

第十三条 县级以上人民政府应当采取措施保护湿地水资源。对水资源失去保障的湿地自然保护区,应当建立补水机制。

第十四条 禁止在湿地范围内从事下列活动:

(一)排放湿地水资源;

(二)挖沟、筑坝,开垦湿地;

(三)破坏鱼类等水生生物洄游通道和野生动物的重要繁殖区及栖息地;

(四)擅自采砂、取土、放牧、烧荒、砍伐林木、采集国家或者省重点保护的野生植物;

(五)非法猎捕保护的野生动物、捡拾鸟卵或者采用灭绝性方式捕捞鱼类及其他水生生物;

(六)向湿地自然保护区内排放污水或者有毒有害气体;

(七)向湿地及周边水域投放可能危害水体、水生生物的化学物品;

(八)向湿地及其周边一公里范围内倾倒固体废弃物;

(九)其他破坏湿地的行为。

第三章 湿地利用

第十五条 利用湿地资源必须符合湿地保护规划,维护湿地资源的可持续利用。不得改变湿地生态系统的基本功能,不得超出资源的再生能力或者给野生植物物种造成永久性损害,不得破坏野生动物的栖息环境。

第十六条 省林业行政主管部门负责制定湿地资源利用类型、潜力、强度及方法的评估和划分标准,并报省人民政府批准后予以公布。

第十七条 有关主管部门应当组织科研单位积极开展湿地资源保护和利用的研究,建立和完善湿地保护及其利用技术推广体系,推动湿地保护和利用工作的开展。

第十八条 利用湿地资源从事生产经营或者开展生态旅游活动的,须经市林业行政主管部门批准,并报省林业行政主管部门备案。

第十九条 在湿地自然保护区组织参观、旅游活动的,必须按照批准的方案进行,并加强管理;进入湿地自然保护区参观、旅游的单位和个人,应当服从湿地自然保护区管理机构的管理。

严禁开设与湿地自然保护区保护方向不一致的参观、旅游项目。

第二十条 在湿地内从事割芦苇、割草、采药、放牧等活动,应当按照批准的范围、数量和有关规定进行。

第四章 湿地自然保护区

第二十一条 具备下列条件之一的湿地,应当建立湿地自然保护区:

(一)有代表性的自然湿地生态系统或者遭受破坏但经保护能够恢复的同类湿地生态系统的;

(二)湿地生物多样性丰富或者高度聚集的以及珍稀、濒危物种集中分布的;

(三)属于国家和地方重点保护鸟类的繁殖栖息地或者重要的迁徙停歇地的;

(四)具有生态功能,有特殊保护价值的;

(五)具有重要科学研究价值的。

第二十二条 湿地自然保护区的建立不受行政区划和资源隶属关系限制。按照湿地生态系统的自然分布和走向,可以划定跨县、市行政区划和跨生态系统的保护区,保护湿地生态系统的完整性。

第二十三条 湿地自然保护区分为国家级湿地自然保护区和省级湿地自然保护区。

国家级湿地自然保护区的建立,按照《中华人民共和国自然保护区条例》规定办理。

省级湿地自然保护区的建立,由湿地自然保护区所在地的县级以上人民政府或者省林业行政主管部门向省人民政府提出申请,经省级自然保护区评审委员会评审后,由省环境保护行政主管部门进行协调并提出审批建议,报省人民政府批准,并分别报国务院环境保护行政主管部门和国务院林业行政主管部门备案。第二十四条 跨两个以上行政区域的湿地自然保护区的建立,由有关行政区域的人民政府协商后提出申请,或者由省林业行政主管部门提出申请,并按照本条例第二十三条第二款、第三款规定的程序报批。在森工施业区范围内建立湿地自然保护区,按照国家有关规定办理。

第二十五条 湿地自然保护区的界线由其批准建立的人民政府确定,树立界标,予以公告。任何单位和个人不得擅自移动、破坏湿地自然保护区的界标或者设施。

第二十六条 湿地自然保护区的撤销或者改变其性质以及界线的调整,应当经原批准建立湿地自然保护区的人民政府批准。

第二十七条 湿地自然保护区按照国家规定划分为核心区、缓冲区和实验区。

第二十八条 未经批准,任何单位和个人不得进入湿地自然保护区核心区。因教学、科学研究等活动确需进入的,应当事先向湿地自然保护区管理机构提交申请和活动计划,并经省级以上林业行政主管部门批准。

湿地自然保护区核心区严禁定居人口。现有居民由湿地自然保护区所在地县以上人民政府限期迁出,生产经营活动应当停止。

第二十九条 禁止在湿地自然保护区缓冲区内开展旅游和生产经营活动,现有生产经营活动应当停止。因教学、科学研究等活动需要进入湿地自然保护区缓冲区的,应当事先向湿地自然保护区管理机构提交申请和活动计划,经湿地自然保护区管理机构批准。缓冲区内现有居民由所在地县以上人民政府有计划地迁出。

第三十条 进入湿地自然保护区进行教学、科学研究等活动的,应当将其科学研究成果的副本提交湿地自然保护区管理机构。

第三十一条 湿地自然保护区所在地人民政府应当鼓励和扶持农民在湿地自然保护区实验区的现有耕地上发展无公害农业。

在实验区现有耕地上确需施用农药等化学物品的,应当在湿地自然保护区管理机构指定的地点调配和存放,其残留物和包装物不得随意丢弃。

第三十二条 湿地自然保护区应当由所在地的市以上人民政府设立管理机构。湿地自然保护区跨两个以上市的,由省人民政府设立湿地自然保护区管理机构。

森工施业区和垦区范围内的湿地自然保护区的管理机构,分别由省森林工业总局和省农垦总局设立。湿地自然保护区管理机构所需经费纳入同级财政预算。湿地自然保护区管理机构也可以依法采取措施多渠道筹措资金,用于湿地自然保护区管理工作。

第三十三条 湿地自然保护区管理机构的主要职责:

(一)贯彻执行有关湿地保护的法律、法规和方针、政策;

(二)制定湿地自然保护区的各项管理制度,统一管理、监督和综合协调湿地自然保护区的规划和保护工作;

(三)调查湿地自然资源并建立档案,组织环境监测,保护湿地自然保护区内的自然环境和自然资源;

(四)组织或者协调有关部门开展湿地自然保护区的科学研究工作;

(五)进行湿地资源保护的宣传教育;

(六)监督管理在湿地自然保护区开展的参观、旅游等活动;

(七)行使本条例授予的行政处罚权;

(八)法律、法规赋予的其他职责。

第三十四条 各有关行政主管部门依法对湿地自然保护区管理机构的工作进行指导和监督。

第五章 法律责任

第三十五条 违反本条例规定,在湿地范围内有下列行为之一的,由有关主管部门或者林业行政主管部门按照有关法律、法规规定给予处罚:

(一)采矿、取土、烧荒的;

(二)放牧、砍伐林木、捕捞、猎捕保护的野生动物、捡拾鸟卵、采集国家或者省重点保护的野生植物的;

(三)破坏鱼类等水生生物洄游通道和野生动物的重要繁殖区及其栖息地的。

第三十六条 违反本条例规定,在湿地范围内有下列行为之一的,由林业行政主管部门给予处罚:

(一)擅自进行开发建设活动的,责令限期拆除湿地上新建的建筑物和其他设施,恢复原状,并处以所破坏湿地面积每平方米五元至十元的罚款;

(二)排放湿地水资源的,责令停止违法行为,恢复湿地水资源,并处以每立方米水三元至五元的罚款;

(三)挖沟、筑坝、开垦湿地的,责令停止违法行为,限期恢复原状或者采取其他补救措施,并处以每平方米五元至十元的罚款;

(四)擅自移动、破坏湿地或者湿地自然保护区界标、设施的,责令限期恢复或者赔偿损失,并处以恢复所需实际费用或者损失金额二倍至五倍的罚款;

(五)未经批准进入湿地自然保护区或者在湿地自然保护区内不服从湿地自然保护区管理机构管理的,给予警告,并可处以一百元至五百元的罚款;

(六)向湿地自然保护区或者周边水域内排放污水、投放可能危害水体、水生生物的化学物品及其包装物和向湿地及其周边一公里范围内倾倒固体废弃物的,责令停止违法行为,限期清理,并处以一千元至一万元的罚款;

(七)违反规定在湿地内割芦苇、割草、采药等造成野生植物物种再生能力的损害,破坏野生动物的栖息环境的,处以每平方米五元至十元的罚款。

第三十七条 在湿地自然保护区范围内有违反本条例规定行为的,由湿地自然保护区管理机构或者省林业行政主管部门按照本条例第三十五条、第三十六条的规定给予处罚。

第三十八条 湿地自然保护区管理机构有下列行为之一的,由市级以上林业行政主管部门责令限期改正;对直接责任人员,由其所在单位或者上级机关给予行政处分:

(一)未经批准在湿地自然保护区开展参观、旅游活动的;

(二)开设与湿地自然保护区保护方向不一致的参观、旅游项目的;

(三)未履行对在湿地自然保护区开展的参观、旅游等活动进行监督管理的职责,给湿地自然保护区造成损失的。

第三十九条 林业行政主管部门及其工作人员或者湿地自然保护区管理机构及其工作人员,有下列行为之一的,对其主管人员和直接责任人员依法给予行政处分:

(一)不严格执行湿地保护规划的;

(二)发现违反本条例的行为未及时依法处理的;

(三)不认真履行湿地自然保护区管理机构主要职责的。

第六章 附则

第四十条 本条例自2003年8月1日起施行。

第14篇:《保护湿地》德育活动课

《保护湿地,让地球更健康》教学设计

通化市东昌区东风小学包绪莲

教材分析:

成长,是未成年人的生活主题,和谐成长,是在时间和空间的普遍联系中进行的。这一课的内容就是充分利用时间上的特点,根据“二月二日”世界湿地日,这一特殊的日子确定德育主题,开展德育活动,通过这一课让学生了解湿地,感受湿地的美,从而增强保护湿地的意识。

教学目标

因为我们吉林省的地方课程《家乡》这套教材,在四年级下册中有一课是“家乡的草原和湿地”,所以,根据学生已有的知识基础,依据新课标的理论,我确定本节课的教学目标如下:

认知目标:了解湿地,体会湿地给人们生活带来的益处。 能力目标:培养学生收集、整理、运用信息的能力。 情感目标:感受湿地的美,增强保护湿地的意识。 教学重点、难点:

根据本节课的教学目标和五年级学生年龄特点,我确定如下教学重、难点。

教学重点是:了解湿地,体会湿地给人们生活带来的益处。

教学难点是: 感受湿地的美,增强保护湿地的意识。 教法、学法

为了落实本节课的教学重点,突破教学难点,根据《德育读本》要求,本节课主要通过多种教学活动,带领学生主动参与,寓教育于活动之中。努力使教学贴近生活,贴近学生,创设开放、互动、活泼的教学情境,营造自由、民主、愉悦的课堂气氛,给学生充分参与的机会,在这样的实践体

验中,激发学生的情感,进而达到把教学需求转化为学生需

求的目标。在这样的教学方法的引导下,学生主要采用自主、

合作、探究的学习方法来完成本节课的学习目标。下面我来

介绍本节课的教学过程。

教学过程:

根据新课标新理念,我设计以活动为主的教学过程,安

排了循序渐进、逐步深入的四个活动:

活动一:欣赏图片 感受美丽

上课伊始 ,我就用幻灯片出示几幅能体现湿地美丽的图

片1。在学生陶醉在湿地迷人的景色中时,我伴着优美的音

乐对这些图片做以简单的描述:这些湿地是鸟类的天堂,春

天成百上千的飞禽在这里安家,各种野花竞相开放;夏秋时

节,看朝霞或夕阳与天、地、水、鸟、容为一体,仿佛置身

于仙境中令人留连忘返。

看着图片,听着介绍,这时学生们不但能如临其境般感

受到是的那美轮美奂的景色,而且对湿地作用也有了初步的

了解。为顺利进入第二个活动作好了铺垫。

[百度图片] &W1024&H768&T6764&S370&TPjpg

活动二:交流资料体会益处

首先,引导学生以小组为单位,在组长的带领下,对

组员课前搜集的有关湿地的作用和益处的图片资料和文字

资料进行整理和概括。然后各组推荐代表在班内汇报交流,在学生汇报的过程中随机板书:(如:水土保持、空气净化、生态平衡。。。。。。)最后,在学生汇报结束时,针对学生的汇报进行归纳和总结。总结的目的不仅仅是强化学生对湿地带给人类的益处的认识,还是激发学生保护湿地的想法。在学生产生这样的想法之后开始第三个活动。

【百度文库】

活动

三、引入案例增强意识

首先出示的是湿地被破坏的图片资料,然后出示的是与之相对应的文字资料和数字资料,让学生自由阅读。这些触目惊心的资料一定会深深地触动学生的心弦,激发他们的保护意识。所以接着我就让孩子们谈谈这组案例给他们带来的感受或思考。预设孩子们会从两个方面来回答:

一、感受到破坏湿地的行为是可耻的,后果也是非常严重的;

二、号召人们马上行动起来保护湿地,珍惜自然资源。

【百度图片】 http://image.baidu.com/i?word=%CA%AA%B5%D8%C6%C6%BB%B5&tn=baiduimage&ct=201326592&cl=2&lm=-1&ie=gbk&fm=hao123

活动

四、书写建议保护湿地

首先,引导学生以小组为单位讨论湿地的保护措施。 然后,用写建议书或制作书签等形式,把学生的保护湿地的意识落实到具体的文字和行动中,从而很好的落实本节课的活动目标。

总之,本节课的设计以课标精神作指导,巧妙运用以上四个教学活动为学生创设良好的氛围,让学生自然而然地体会到保护湿地刻不容缓,保护湿地人人有责。从而较好的完成教学任务。

板书设计

保护湿地,让地球更健康

合理种植 限量开采 加大执法净化空气生态平衡保持水土

第15篇:山东省湿地保护办法

山东省人民政府令

第257号

《山东省湿地保护办法》已经2012年11月28日省政府第136次常务会议通过,现予公布,自2013年3月1日起施行。

省 长 姜大明 2012年12月26日

山东省湿地保护办法

第一章 总 则

第一条 为了加强湿地保护,维护湿地功能,改善生态环境,促进经济社会可持续发展,根据有关法律、法规,结合本省实际,制定本办法。

第二条 在本省行政区域内从事湿地保护及其监督管理活动,适用本办法。

本办法所称湿地,是指具有较强生态功能、适宜野生动植物生长的常年或者季节性积水的内陆地带、河流入湖入海地区、充水较多的潮湿地域以及低潮时水深不超过6米的海域。

第三条 湿地保护工作应当遵循统筹规划、保护优先、合理利用、持续发展的原则,实行综合协调、分部门实施的管理体制。

第四条 县级以上人民政府应当将湿地保护工作纳入国民经济和社会发展规划,组织开展湿地保护宣传教育和科学研究,协调解决湿地管理机构、经费保障、保护利用等方面的重大问题。

第五条 县级以上人民政府林业主管部门负责本行政区域内湿地保护的组织、协调和监督工作。

发展改革、财政、农业、水利、国土资源、住房城乡建设、环境保护、海洋与渔业等部门按照各自职责,做好有关的湿地保护工作。

—1—

第六条 任何单位和个人都有保护湿地环境的义务,并有权对破坏、侵占湿地的行为进行检举、控告。

县级以上人民政府应当对湿地保护做出显著成绩的单位和个人给予表彰。

第二章 湿地保护规划

第七条 湿地分为国际重要湿地、国家重要湿地、省重要湿地和其他湿地。

省重要湿地名录和保护范围,由省林业主管部门组织有关部门和专家组成湿地认证委员会提出,报省人民政府批准公布;其他湿地名录和保护范围,由所在地设区的市、县(市、区)林业主管部门会同有关部门提出,报本级人民政府批准公布。

国际重要湿地、国家重要湿地名录和保护范围,按照国际湿地公约和国家有关规定执行。

第八条 县级以上人民政府林业主管部门应当会同有关部门编制本行政区域的湿地保护规划,报本级人民政府批准后实施。

湿地保护规划应当明确湿地保护目标任务、保障措施、禁止开发建设的区域、限制开发建设的区域以及利用、保护、修复方式等内容。

第九条 湿地保护规划应当根据湿地类型、保护范围、生态功能和水资源、野生动植物资源状况等科学合理编制,并与土地利用总体规划、环境保护规划、城乡规划、水资源规划、海洋功能区划等相衔接。

编制湿地保护规划,应当通过论证会、听证会等形式,广泛征求有关单位、专家和公众的意见。

第十条 各级人民政府及有关部门应当严格执行湿地保护规划,不得违反规划批准建设项目或者进行其他开发建设活动。

湿地保护规划确需调整或者修改的,应当经原审批程序批准。

第三章 湿地自然保护区与湿地公园

第十一条 具备下列条件之一的,应当建立湿地自然保护区:

(一)列入国际重要湿地名录或者国家重要湿地名录;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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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二)具有生物多样性丰富特征或者属于珍稀、濒危野生动植物物种集中分布地;

(三)国家和地方重点保护鸟类及水禽的主要繁殖地、越冬地以及迁徙路线上的主要停歇地;

(四)代表不同类型的具有特殊保护或者重大科学研究价值的天然湿地;

(五)其他具有特殊保护意义、重要生态价值、经济价值或者重大科学文化价值的湿地。湿地自然保护区的建设和管理,按照国家和省有关自然保护区的规定执行。

第十二条 不具备建立湿地自然保护区条件,但具备下列条件之一的,应当建立湿地公园:

(一)湿地生态特征显著,具有一定的生态、文化和生物多样性价值的湿地景观;

(二)湿地生态系统典型,或者区域地位重要、湿地主体功能在本省或者一定区域范围内具有示范性;

(三)湿地自然景观优美,具有重要或者特殊的生态保护、科学研究、宣传教育价值;

(四)经所在地县级以上人民政府批准,需要予以重点保护的湿地区域。

建立湿地公园的审批程序由省林业主管部门制定。湿地公园确需撤销和变更范围的,应当经原审批程序批准。

第十三条 县级以上人民政府应当组织有关部门设立界标,标明湿地公园的范围。

禁止任何单位和个人擅自移动或者破坏湿地公园界标。

第十四条 湿地公园实行分区管理。根据湿地保护的实际需要,可将湿地公园分为湿地保育区、恢复重建区、宣教展示区、合理利用区和管理服务区等。

在湿地保育区和恢复重建区,除开展湿地资源保护、监测、培育和修复等必要活动外,不得进行任何与湿地生态系统保护和管理无关的其他活动。

在宣教展示区、合理利用区和管理服务区,可以开展适当的生态展示、科普教育、生态旅游等活动,但不得损害湿地生态系统的基本功能。

第十五条 湿地公园建设必须按照批准的湿地公园总体规划进行,维持湿地区域生物多样性及湿地生态系统结构与功能的完整性,与周围景观

—3—

相协调,并不得建设任何破坏或者影响野生动物栖息环境、破坏自然景观和地质遗址、污染环境的工程设施。

第十六条 湿地不具备建立自然保护区和湿地公园条件的,可以通过建立湿地保护小区、湿地多用途管理区等形式实施保护。

第四章 监督管理

第十七条 县级以上人民政府林业主管部门应当会同农业、水利、国土资源、环境保护、海洋与渔业等部门,定期组织开展湿地资源调查,建立湿地资源档案,发布湿地资源状况公报。

全省湿地资源普查每五年进行一次,由省林业主管部门统一组织。

第十八条 县级以上人民政府林业、农业、水利、国土资源、环境保护、海洋与渔业等部门应当根据职责分工,对湿地生态状况进行动态监测,及时发现湿地面积减少、生态功能退化等问题,并采取科学有效的措施予以解决。

第十九条 禁止任何单位和个人从事下列破坏湿地的行为:

(一)擅自围垦、填埋、占用湿地或者改变湿地用途;

(二)非法开矿、采砂(石)、取土或者修筑设施;

(三)擅自排放湿地蓄水,截断湿地与外围的水系联系;

(四)违法放牧、烧荒、砍伐林木;

(五)向湿地及周边区域排放有毒、有害物质或者倾倒固体废物;

(六)破坏鱼类等水生生物洄游通道和野生动物的重要繁殖区及栖息地;

(七)擅自猎捕、采集国家和省重点保护的野生动植物,捡拾、破坏鸟卵或者采用灭绝性方式捕捞鱼类及其他水生生物;

(八)其他破坏湿地的行为。

第二十条 县级以上人民政府应当按照湿地保护规划,对退化和遭破坏湿地进行科学评估,采取栖息地营造、植被恢复、退耕(垦)还湿、封育限牧、污染控制、生物防控等综合措施进行修复。

第二十一条 县级以上人民政府应当采取措施保障湿地生态用水。对因水资源缺乏导致功能退化的天然湿地,应当通过工程和技术措施补水,维护湿地生态功能。

县级以上人民政府应当鼓励水利工程建设和湿地保护统筹规划,防汛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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蓄水、生物环保与湿地利用等资源共享。水利以及其他有关部门在制定水资源开发利用规划和调度水资源时,应当维持河流、湖泊、水库的合理水位,维护水体的自然净化能力。

第二十二条 县级以上人民政府应当在河流交汇处、入湖(海)口以及重点污染防治河段等区域,规划建设必要的人工湿地,净化水质。

第二十三条 凡列入国际重要湿地和国家重要湿地名录以及位于自然保护区内的天然湿地,禁止任何单位和个人开垦、占用或者改变湿地用途。

在省重要湿地和其他湿地保护范围内进行开发建设活动,必须符合湿地保护规划,并依法办理有关手续。

第二十四条 建设项目可能对湿地生态系统产生影响的,其环境影响评价文件中应当含有湿地保护和防治湿地污染的内容。环境保护或者海洋与渔业部门在审批环境影响评价文件时,应当征求林业和其他相关部门的意见。

第二十五条 因建设公益性设施或者进行其他活动,需要临时占用湿地的,占用单位应当提出可行的湿地恢复方案。湿地恢复方案应当符合湿地保护规划,并经县级以上人民政府林业主管部门同意。

经批准临时占用湿地的,不得修筑永久性建筑物或者构筑物,不得改变湿地生态系统的基本功能。

临时占用湿地的期限最长不得超过二年。临时占用期限届满后,占用单位应当按照湿地恢复方案及时恢复。

第二十六条 在湿地保护范围内从事捕捞、放牧、采集、收割、养殖、旅游等活动,应当制定湿地保护方案。有关部门在办理审批手续时,应当征求县级以上人民政府林业主管部门意见。

经批准从事前款规定活动的,应当遵循水禽迁徙和湿地植物生长规律,按照有关部门规定的时间、范围和保护方案进行,并接受林业主管部门的监督检查。

第二十七条 在国家和省重点保护野生动植物集中分布的重要湿地区域,各级人民政府应当积极鼓励、扶持当地居民发展湿地替代性产业和生态农业,防止湿地面积减少和湿地污染,维护湿地生态功能。

第二十八条 县级以上人民政府林业、农业、海洋与渔业等部门和相关管理机构应当建立健全珍稀野生动物救护机制,及时受理有关救护报告,对受伤、搁浅或者被困的珍稀野生动物采取紧急救护措施。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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第二十九条 禁止将有害物种引进湿地区域。

引进外来物种进入湿地或者在湿地范围内施放药物的,应当按照有关规定办理审批手续,并按照有关技术规范进行试验。

县级以上人民政府林业、农业、海洋与渔业等部门应当对引进的外来物种进行动态监测,发现其有害的,应当及时采取有效措施消除危害,并及时报告本级人民政府和上一级主管部门。

第三十条 因发生污染事故或者其他突发事件,造成或者可能造成湿地污染的,有关单位、个人应当立即采取措施进行处理,并及时通报可能受到危害的单位、个人,同时向当地人民政府林业、环境保护等部门报告。

县级以上人民政府林业、环境保护等部门接到报告后,应当采取有效措施,及时消除危害。

第三十一条 县级以上人民政府应当制定湿地保护及修复政策,合理安排资金投入,建立和完善湿地生态保护补偿制度。具体办法由省林业主管部门会同财政部门制定。

第三十二条 县级以上人民政府应当组织林业、国土资源、海洋与渔业等部门,按照国家规定做好湿地的登记、确权、发证等工作。

第三十三条 县级以上人民政府林业主管部门应当会同有关部门对湿地资源的保护利用进行监督检查,并及时向本级人民政府报告湿地保护情况。

第五章 法律责任

第三十四条 违反本办法规定的行为,法律、法规已规定法律责任的,从其规定;法律、法规未规定法律责任的,依照本办法规定执行。

第三十五条 违反本办法规定,在湿地范围内,有下列行为之一的,由县级以上人民政府林业、国土资源、农业、水利、海洋与渔业、环境保护等部门根据职责分工责令停止违法行为,采取相应补救措施,并按照下列规定进行处罚;构成犯罪的,依法追究刑事责任:

(一)擅自围垦、填埋、占用湿地或者改变湿地用途的,处每平方米10元以上30元以下罚款;

(二)擅自排放湿地蓄水、截断湿地与外围水系联系的,处3000元以上1万元以下罚款;情节严重的,处1万元以上3万元以下罚款;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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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三)违法放牧、烧荒的,处200元以上1000元以下罚款;砍伐林木的,处砍伐木材价值2倍以上5倍以下罚款;

(四)违规捡拾、破坏鸟卵或者采取灭绝性方式捕捞鱼类及其它水生生物的,处500元以上3000元以下罚款;情节严重的,处3000元以上1万元以下罚款;

(五)破坏鱼类等水生生物洄游通道和野生动物的重要繁殖区及栖息地的,处1000元以上5000元以下罚款;情节严重的,处5000元以上2万元以下罚款;

(六)擅自移动、破坏湿地保护界标、标志或者设施的,处1000元以上5000元以下罚款,并依法赔偿相应损失。

前款第(一)项、第(三)项规定的处罚,最高不得超过3万元。

第三十六条 违反本办法规定,造成湿地污染或者临时占用湿地期限届满而拒不采取补救、恢复措施的,由县级以上人民政府林业主管部门会同环境保护部门组织采取补救措施,对相关责任人处1万元以上3万元以下罚款,并依法赔偿相应损失。

第三十七条 违反本办法规定,擅自引进外来物种进入湿地或者在湿地范围内施放药物的,由县级以上人民政府林业主管部门或者其他有关部门责令停止违法行为,处1000元以上5000元以下罚款;情节严重的,处5000元以上3万元以下罚款。

第三十八条 违反本办法规定,县级以上人民政府林业主管部门和其他有关部门,有下列行为之一的,对直接负责的主管人员和其他直接责任人员,依法给予处分;构成犯罪的,依法追究刑事责任:

(一)未按照规定制定和组织实施湿地保护规划的;

(二)未依法采取湿地保护措施的;

(三)发现违反湿地保护规定的行为不依法查处的;

(四)对违法造成湿地严重污染制止不力的;

(五)其他滥用职权、玩忽职守、徇私舞弊的行为。

第六章 附 则

第三十九条 本办法自2013年3月1日起施行。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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第16篇:保护湿地作文(定稿)

保护湿地作文

保护湿地作文

(一):爸爸妈妈,让我们一起保护湿地

实验小学 邓嘉祺

星期六,我和爸爸妈妈去湿地公园玩。

到了公园一下车,顿时感觉到天空明亮透彻,一点儿也没城市里灰蒙蒙的雾霾;空气中弥漫着甜润的青草气味,我猛地喜乐一口气,一丝丝清香沁人如脾,心中的郁闷一下子荡然无存,舒服极了。放眼四望,一片片翠绿映入眼帘:只见到处绿树成荫,青青的草丛铺满了地面,青翠欲滴,生机盎然。四周的湖面碧波荡漾,湖水清澈见底,可以清晰地看见水底的水草和水中游动的小鱼。在湖中的鸟岛上,栖息着数不清的鸟儿。导游姐姐说这儿有10万多只鸟,分200多种鸟类,占全国鸟类种数的一半以上,是名副其实的\'鸟岛\',其中以白鹭,池鹭等鹭科鸟类为主。许多游客都在欣赏鸟,有的还在拍照。鸟儿们有的停留在树枝上休憩,悠闲地梳理着漂亮的羽毛;有的在草地中追逐嬉戏;有的在岛的上空展翅盘旋。他们各自展示着美丽动人的姿态,发出如月笛般清脆动听的声音,婉转美妙。

看着眼前这一幅幅美丽的画卷,我情不自禁的感叹:\'太漂亮了!真是人间仙境啊!我要住在这儿。\'导游姐姐被我这俏皮模样逗乐了,她微笑着说:\'这就是我们耒阳美丽的湿地公园。\'我疑惑地问道:\'什么是湿地公园呀?它有什么作用?\'导游姐姐向我介绍说:\'湿地是一种良好的生态系统,被誉为地球地肾。它可以吸收水分涵养水源,补充地下水;其次湿地上生长着许多植物,能够净化空气;湿地因为自然生态优良,食物充足,成为了鸟类等许多动物生存繁衍的天堂。现在因为湿地的环境优美、空气清鲜已经是人们首选的休闲度假的旅游胜地。可是,由于人类过度砍伐,乱丢垃圾和废旧电池,乱排污水来污染水源,使我们的湿地资源正在飞快地消失。\'

我咬了咬嘴唇,激动地对爸爸妈妈说:\'爸爸妈妈,我要当一名保护湿地的志愿者。我们一定要保护好湿地,保护好我们美丽的家园!\'这时,爸爸朝我竖起大拇指,笑哈哈地说:\'好!仔仔,爸爸全力支持你。那么你打算怎么做呢?\'我歪着脑袋想了一会儿,认真地说:\'嗯,我有了一个计划,我们一家人来分工。现在我虽然年纪小,但是我也义不容辞地负责主要工作,我要向老师和同学们宣传湿地的重要性,而且我还打算放学和放假后上街做好宣传,呼吁发动更多的人来一起保护我们的湿地。我一定要当好这个宣传员,爸爸妈妈你们两个就当个巡查员吧。\'\'巡查员?是什么官?\'妈妈捂着嘴忍着笑问我。我严肃地对他们说:\'巡查员虽然官不大,但是责任可重大哦。我安排你们俩下班后到耒河沿岸去检查,发现乱倒垃圾、乱排污水的马上报告市政府,绝对不允许污染我们的母亲河。\'导游姐姐也过来拍掌鼓励我:\'不错啊,小朋友!如果每个人都像你一样树立保护环境意识,用实际行动来保护我们的湿地资源,我相信,我们耒阳一定会变得越来越美丽。

保护湿地作文

(二):保护湿地 留住绿色

湿地是\'地球之肾\',他有着绿色的外衣,有着博大的胸怀,湿地是水的源泉更是生命的源泉,湿地创造了辉煌灿烂的人类文明,为美丽的地球留住一片蓝天,为人类的生存空间守护着一片净土,湿地用他那宽广的心胸,无私的接纳了人类,使人类文明生生不息而得以延续。

紫金——我美丽的家乡,一个山清水秀的地方。这里汇聚着许多湿地的支流,也就是我们这儿河流,但近些年来由于人口急剧增加等诸多因素,河流遭到了严重的污染,生态环境也被破坏了。以前,当在芦花盛开的季节到来时,芦苇荡边苇叶飘香,芦花飞扬,风景秀丽,景色宜人,但是由于附近居民>环境保护意识较差,常常在里面扔垃圾,排放污水,久而久之,这连片的芦苇荡成为了一条散发恶臭的水沟,当年诗一般的美景已不复存在,取缔它的是令人无法相信的事实。还有一些更严重的河流已经干涸,成了人们堆放垃圾的地方。如果人们还没发觉它们的严重性,再不加以保护的话,我们的生命之源将会切断。

终于,紫金河域的保护工程得到了政府的重视和支持。并相继实施了保护措施。

如今,当年的\'臭水沟\'已芦苇丛生,郁郁葱葱,充满了新的生命活力。以前,这里还是遍野荒滩,现在早已成为了生命的乐园。晨曦时分,这里空气清新,大地洒满了阳光,处处洋溢着清晨的活力,黄昏时分,大地被刷上一层灿烂的金色,使人们领悟了\'夕阳无限好,只是近黄昏\'的美丽景色,分外值得人们感悟,节假日时,这里又是另一番景色,只见得一片片芦苇荡在水中摇曳,一条条栈道点缀在湖面上,水中的野鸭子在自由的嬉戏,一排排高大的白杨像一条绿色的的长龙卫士一样守护着这片美丽的湿地,向远处眺去,水连着天,天接着水,水天相接构成了一片美丽的画面,自然之美与生态之美的结合在这里表现的淋漓尽致。

\'水,空气,土壤不是父辈给我们的礼物,而是我们向子孙的借款\'.这句话久久在我耳边回荡,保护自然环境,保护生态湿地,就是为我们的后代创建更美好的生活!

保护湿地作文

(三):亲近自然

保护湿地

甘肃省张掖市高台县西街小学

六年级(2)班

杨志琪

星期天,天气很好。爸爸说这样好的时光,宅在家中,实在是对快乐的辜负。于是唤我一起感受户外温暖的阳光,感受亲近大自然的快乐。

我们选择从黑河桥湿地公园大道出发,去我最喜欢去的大湖湾。

一路上,微风轻抚我的脸颊,大路两旁的柳枝轻摆纤细的手臂,那淡淡的绿意让人赏心悦目。田野里,像是铺上了淡绿色的毯子。其余地方,则初显\'草色遥看近却无\'概貌。满眼都是绿色,映衬着蓝天、碧水,真叫人心旷神怡。那水中冒出的一个个小气泡,就像把珍珠嵌到了水面上。我被这美丽的景色陶醉了。

一路上,我看到有许多的叔叔阿姨在黑河两岸忙碌地植树。我想:黑河湿地已成为国家级自然保护区,我长大了也要像他们一样,做湿地建设的主人,保护好湿地。

近了,大湖湾近在眼前了。这是一座天然的湖泊,辽远的水面,红柳、毛柳丛生的岸,四周是白杨林和浅草滩。 爸爸说,这里距县城西北 7公里处,东西长3.5公里,南北宽2公里,总占地面积7平方公里,其中水域面积3.5平方公里,水域内最深水位约4米,周围是广阔的农田、林网和绿地。水库南面是高罗公路,北面是黑河,湖面宽广,春、夏、秋三季水面辽阔、波光粼粼。水库中间有2处天然芦苇荡,面积达1.5平方公里。湖中心建有仿古龙庭,雕梁画栋,具有\'水上龙宫\'的称号;湖北岸是高高耸立的文昌阁,岸边柳枝如洗,秀发飘飘。一阵风吹来,湖水荡漾,水浪层层,一群群小鱼儿穿梭游过,我兴奋地拍起掌来,却不料惊起来了水中的两只鸭子,急速的向远处飞去。

绕湖一周,我看到湖北面又有一个湖,岸边堆积着挖出的新土,上面有几条木板搭建的弯弯曲曲的栈道。这里比主湖要小得多,不过这里聚集了许多水鸟,据说有天鹅、黑鹳、白鹳、黄莺等20多种候鸟。这群美丽的鸟,悠然地浮在湖面,给美丽的大湖湾增添了许多生机。

当夕阳西下时,我们满怀快乐的心情回家了。

在回家的路上,我想:亲近自然,把自然带回家,是一件幸福和快乐的事;保护湿地,建设湿地,就是在保护和建设我们赖以生存的家园!

第17篇:1111111111保护湿地演讲稿

保护环境从我做起

尊敬的老师,亲爱的同学们:

大家好!我今天演讲的题目是:《保护湿地,从我做起》。 谁不希望头顶的天空湛蓝如镜,谁不希望脚下的大地绿草如茵; 谁不希望身边的湖水清澈明净,谁不希望眼前的阳光灿烂如金。是啊,谁不希望能有如此美丽的一幅画面呢?但现在我们却距离它越来越远了,生态环境的日益破坏使我们的家园遭到了严重的威胁。树木在减少,草原在退化,湿地在涸泽。我们的湿地总面积已经由20多年前的63万公顷,减少到40万公顷。美丽的萨尔图草原已经消失殆尽。素以水草丰美,千沼百湖的松嫩平原,正在在失去维系生命的源泉——水。

触目惊心的数字表明,保护水源、保护自然已经刻不容缓。我们要大声疾呼,更应从我做起——创建绿色家园。我们要从生活中的点点滴滴做起,从节约每一滴水、爱护每一棵树、保护每一片草做起,保护我们赖以生存的共同家园——地球。我们以虔诚的声音呼唤生命的绿色 ,为了让大地山青水秀 ,为了让家园绿树蓝天,行动起来,从我做起,保护环境!

第18篇:南京市湿地保护条例

【发布单位】江苏省 【发布文号】

【发布日期】2013-11-29 【生效日期】2014-02-02 【失效日期】 【所属类别】地方法规

【文件来源】南京市人大常委会

南京市湿地保护条例

(2013年10月23日南京市第十五届人民代表大会常务委员会第五次会议制定

2013年11月29日江苏省第十二届人民代表大会常务委员会第六次会议批准)

第一章 总 则

第一条 为了加强湿地保护,维护湿地功能,改善湿地环境,促进湿地资源可持续发展,根据有关法律、法规,结合本市实际,制定本条例。

第二条 本市行政区域内湿地的规划、管理、保护、利用等活动,适用本条例。

第三条 本条例所称湿地,是指常年或者季节性积水、适宜野生生物生长、具有较强生态功能,并经依法认定和公布的潮湿地域,包括湖泊湿地、河流湿地、沼泽湿地、库塘湿地等。 本条例所称湿地资源,是指湿地以及依附湿地栖息、繁衍、生存的生物资源。 第四条 湿地保护遵循保护优先、科学修复、合理利用、持续发展的原则。

第五条 市、区农林行政主管部门依法负责本行政区域内湿地保护的组织、协调、指导和监督,其所属的湿地保护机构具体负责湿地保护的日常管理工作。

国土资源、规划、水行政、环境保护、住房和城乡建设、财政、园林、旅游等行政主管部门应当按照各自职责,依法做好湿地保护的相关工作。

第六条 市、区人民政府应当将湿地保护纳入国民经济和社会发展规划,建立湿地保护工作协调机制,协调解决湿地保护活动中的重大问题。

镇人民政府、街道办事处应当按照规定职责,依法做好辖区内湿地保护的相关工作。

第七条 市、区人民政府及其有关部门应当加强湿地保护的宣传教育,提高公众的湿地保护意识。

新闻媒体应当配合开展湿地保护的公益性宣传,加强舆论监督。

第八条 任何单位和个人有保护湿地,防止湿地遭到破坏和污染的义务;有权通过捐赠、志愿服务等形式参与湿地保护,对破坏、侵占湿地的行为举报和投诉。

对湿地保护作出重要贡献的单位和个人,由市、区人民政府及其农林行政主管部门给予表彰和奖励。

第二章 规划和管理

第九条 市农林行政主管部门应当会同规划、水行政、国土资源、环境保护、园林等部门编制湿地保护规划,并征求住房和城乡建设、旅游等部门的意见,报市人民政府批准后公布实施。 编制湿地保护规划应当符合城乡规划、土地利用规划、环境保护规划,并与防洪规划、水资源综合规划、水功能区划、农业发展规划、绿地系统规划、旅游发展规划等相衔接。

第十条 编制湿地保护规划,应当根据湿地分布、保护范围、类型、生态功能和水资源、野生生物资源、土地利用状况等实际,明确湿地总体布局、保护和合理利用的目标、保护重点、保障措施和利用方式,依法划定湿地保护范围绿线,确定禁止开发建设区和限制开发建设区。 有关部门编制专项规划涉及湿地保护的,应当征求农林行政主管部门的意见。

第十一条 湿地保护规划是湿地管理、保护、修复、利用的依据,任何单位和个人应当严格遵守,不得擅自修改。确需修改的,按照原编制和批准的程序和权限办理。

市、区人民政府应当对湿地保护规划的实施情况进行监督检查,督促指导相关部门依照规划做好湿地保护工作。

第十二条 市、区人民政府应当按照湿地保护规划,组织有关部门对自然退化和遭到破坏的湿地进行科学评估,相应采取栖息地营造、野生生物恢复、水源补充、水体交换、退耕(垦)还湿、封育限牧、污染控制、生物防控等措施进行修复。

第十三条 湿地按照生态功能和环境效益的重要性,分为国家重要湿地、省级重要湿地、市级重要湿地和一般湿地。

国家重要湿地、省级重要湿地的认定按照国家、省有关规定执行。市级重要湿地和一般湿地由市农林行政主管部门会同水行政、园林行政主管部门认定,报市人民政府批准后公布。 未被认定为省级以上重要湿地,符合下列条件之一的,可以认定为市级重要湿地:

(一)面积十公顷以上的湖泊湿地和沼泽湿地;

(二)宽度十米以上、长度十千米以上的河流湿地;

(三)库容量一千万立方米以上的库塘湿地;

(四)其他具有特殊保护价值的湿地。

面积八公顷以上的湿地,且未被认定为市级以上重要湿地的,可以认定为一般湿地。

第十四条 本市对国家重要湿地、省级重要湿地、市级重要湿地和一般湿地实行名录管理。 列入名录的湿地应当明确名称、类型、保护级别和管理责任单位,划定范围和界限,并在保护标志上标明。

第十五条 本市建立湿地保护专家咨询机制。市人民政府设立湿地保护专家委员会,对编制湿地保护规划、拟定湿地名录、划定湿地保护范围、制定湿地保护方案、评估湿地资源,以及在湿地保护范围内开展建设和利用等活动提供咨询。湿地保护专家委员会的意见应当作为决定湿地保护重要事项的参考。 第三章 保护和利用

第十六条 市、区人民政府应当采取建立湿地自然保护区、湿地公园、湿地保护小区等方式,对湿地进行保护。

未建立湿地自然保护区、湿地公园、湿地保护小区的湿地,市、区人民政府应当根据湿地实际情况,采取必要的政策、管理和技术措施,保持湿地的自然特性和生态特征,防止湿地生态功能退化。

第十七条 长江洲滩、秦淮河、滁河、石臼湖、固城湖和水阳江等生态系统典型、生物多样性丰富、珍稀物种分布集中或者具有其他特殊保护价值的湿地,符合申请条件的,应当申请建立湿地自然保护区。

第十八条 生态特征典型、自然景观独特、历史和人文价值显著,具有科普宣传教育意义,并可供开展生态旅游等活动的湿地,可以建立湿地公园。湿地公园分为国家湿地公园、省级湿地公园和市级湿地公园。

国家湿地公园、省级湿地公园的建立,按照国家、省有关规定执行。

建立市级湿地公园,应当由湿地所在地的区农林行政主管部门向市农林行政主管部门提出申请,并编制湿地公园规划。市农林行政主管部门应当会同有关部门组织论证和认定,报市人民政府批准公布。

禁止擅自命名、挂牌市级以上湿地公园。

第十九条 湿地公园建设应当符合湿地公园规划,维持湿地区域生物多样性以及湿地生态系统结构与功能的完整性,与周围景观相协调,不得建设破坏或者污染湿地、自然景观和地质遗址的工程设施。

在河道管理范围内建设湿地公园的,其工程设施应当符合防洪标准、岸线规划、航运要求和其他技术要求,不得危害堤防安全,影响河势稳定、妨碍行洪畅通。

第二十条 湿地公园管理责任单位应当按照湿地公园规划,科学确定湿地公园的环境容量、景区最大承载量、年可游览天数和游览线路。

进入湿地公园参观、旅游的人员,应当遵守湿地公园相关管理制度和规定。

第二十一条 尚不具备条件建立湿地自然保护区和湿地公园的湿地,可以建立湿地保护小区。 湿地保护小区的建立,由湿地所在地的区农林行政主管部门会同有关部门提出方案,报区人民政府批准后实施。

第二十二条 利用列入名录的湿地资源从事生态展示、科普教育、生态旅游等活动,应当符合湿地保护规划,不得超出湿地环境容量、改变湿地生态功能、破坏野生生物生存环境。 饮用水源地保护区内湿地的利用,不得影响饮用水源地功能的发挥。

第二十三条 国家重要湿地以及位于自然保护区内的自然湿地,禁止开垦、占用或者擅自改变用途。

需要占用省级重要湿地的,按照省有关规定执行。

市级重要湿地除因水利、能源、交通等涉及公共利益的重大建设项目外,不得占用。需要占用的,建设单位应当在办理建设项目规划审批手续前,向市农林行政主管部门提出申请;市农林行政主管部门不同意占用湿地的,应当书面告知建设单位并说明理由;确需占用的,由市农林行政主管部门报经市人民政府批准后,市规划行政主管部门方可办理审批手续。 建设项目需要占用一般湿地的,国土资源行政主管部门在批准占用湿地申请前,应当征求农林行政主管部门的意见。

第二十四条 经批准占用湿地的,建设单位应当在湿地毗邻地区或者指定地点补建不少于占用面积并具备相应功能的湿地;可以委托农林行政主管部门补建,费用由建设单位承担。具体办法由市人民政府制定。

第二十五条 因水利、能源、交通等涉及公共利益的重大建设项目需要临时占用市级重要湿地,或者建设项目需要临时占用一般湿地的,建设单位应当制定湿地临时占用方案,明确临时占用湿地的范围、期限、用途、相应的保护措施以及使用期满后的修复方案等。国土资源行政主管部门在批准临时占用湿地申请前,应当征求农林行政主管部门的意见。

经批准临时占用湿地的,不得修筑永久性建筑物、构筑物,不得改变湿地生态系统的基本功能。

临时占用湿地的期限最长不得超过二年。临时占用期限届满,建设单位应当按照湿地修复方案及时修复湿地。

第二十六条 经批准占用湿地,或者按照规定修复、补建湿地,造成农村集体经济组织及其成员合法权益损失的,市、区人民政府依法予以补偿;对生产、生活造成影响的,应当作出妥善安排。

第二十七条 在湿地保护范围内禁止从事下列活动:

(一)擅自围垦、填埋湿地;

(二)擅自挖塘、取土、烧荒;

(三)擅自引进外来物种;

(四)破坏野生生物的生息繁衍场所以及鱼类洄游通道;

(五)非法猎捕或者采集野生生物、捡拾鸟卵,非法捕捞鱼类以及其他水生生物;

(六)擅自抽采排放湿地蓄水或者截断湿地水源;

(七)倾倒固体废弃物、投放有毒有害物质、非法排放未经处理的污水;

(八)损毁、涂改、擅自移动湿地保护标志;

(九)其他破坏湿地的行为。

第四章 监督检查

第二十八条 本市实行湿地保护目标责任制。市、区人民政府应当建立和完善湿地保护工作的综合考核制度,将湿地保护工作作为有关部门和下一级人民政府及其负责人生态保护年度目标责任考核的内容。

市、区人民政府应当制定政策措施,支持农村集体经济组织及其成员在集体土地上修复或者建设湿地,改善农村生态环境。

第二十九条 市、区人民政府应当建立湿地生态保护补偿制度,增加湿地生态保护补偿资金投入。湿地生态保护补偿资金应当专款专用。

第三十条 市、区人民政府应当依法做好湿地的确权、登记、发证等工作。

市、区人民政府在发放林地、水面等权属证时,应当注明该地域内湿地的类型、面积、界线等内容。

第三十一条 农林行政主管部门履行下列职责:

(一)贯彻执行有关湿地保护的法律、法规、规章;

(二)制定并实施湿地保护管理工作制度;

(三)会同有关部门在同级人民政府的组织下建立湿地生态补水协调机制,根据保护湿地功能需要,通过工程和技术措施定期或者有计划地补水,保障湿地生态用水需求;

(四)协调有关部门建立湿地执法协作机制,定期对湿地资源的保护利用进行监督检查;

(五)对被批准占用湿地的建设单位利用和补建湿地等行为进行监督管理;

(六)法律、法规规定的其他湿地保护和管理职责。第三十二条 湿地保护机构履行下列职责:

(一)会同有关部门编制湿地保护的标准和技术规范;

(二)组织开展湿地保护和修复工作;

(三)建立湿地保护和管理档案;

(四)开展湿地宣传教育工作;

(五)建立健全应急机制,编制湿地生态系统危机应急预案,做好应对湿地突发污染或者破坏后相关应急工作;

(六)法律、法规规定的其他湿地保护和管理职责。

第三十三条 列入名录的湿地的管理责任单位履行下列职责:

(一)对引进湿地区域的外来物种进行动态监测;

(二)组织和协助有关部门开展湿地科学研究工作;

(三)及时清理废弃的建筑物、构筑物等设施;

(四)制止、报告并配合有关部门查处破坏湿地的违法行为;

(五)开展其他湿地保护活动。

第三十四条 农林行政主管部门应当建立湿地管理信息系统,定期组织、协调对湿地资源、湿地利用状况和湿地生态系统进行调查、监测和评价,如实记录结果,编制湿地生态系统评价报告。

湿地生态系统评价报告应当包括湿地基础资料、湿地生态系统质量评价、湿地生态系统保护和修复建议等内容。

农林行政主管部门应当及时将湿地资源和湿地利用状况报告本级人民政府和上一级农林行政主管部门,并通报国土资源等相关行政主管部门。 第五章 法律责任

第三十五条 违反本条例规定,未经批准擅自开垦、占用或者改变湿地用途的,由农林行政主管部门责令限期改正、恢复原状,并按照占用湿地或者改变湿地用途的面积,处以每平方米一百元以上二百元以下罚款。

违反本条例规定,经批准占用湿地,未在湿地毗邻地区或者指定地点补建湿地的,由农林行政主管部门责令限期补建,并按照应当补建湿地的面积,处以每平方米一百元以上二百元以下罚款。

第三十六条 违反本条例规定,经批准临时占用期限届满,建设单位未按照湿地修复方案及时修复的,由农林行政主管部门责令限期修复,并按照未修复的湿地面积,处以每平方米一百元以上二百元以下罚款。

第三十七条 违反本条例规定,有下列行为之一的,由农林行政主管部门按照下列规定予以处罚:

(一)擅自命名、挂牌市级以上湿地公园的,责令限期改正,处以五千元以上二万元以下罚款;

(二)损毁、涂改、擅自移动湿地保护标志的,责令限期改正,处以一千元以上五千元以下罚款;

(三)擅自烧荒的,处以二千元以上一万元以下罚款;

(四)擅自围垦、填埋湿地的,或者挖塘、取土的,责令限期改正、恢复原状,处以一万元以上五万元以下罚款;造成严重后果的,处以五万元以上二十五万元以下罚款;

(五)破坏野生生物的生息繁衍场所以及鱼类洄游通道的,责令限期恢复原状,处以恢复原状所需费用一倍至三倍罚款。

第三十八条 当事人违反法律、法规和本条例规定,逾期不改正违法行为的,有关行政机关按照《中华人民共和国行政强制法》的规定实施代履行或者申请人民法院强制执行,相关费用由违法行为人承担。

第三十九条 农林行政主管部门或者其他有关部门的工作人员违反本条例规定,有下列行为之一的,依法给予行政处分;构成犯罪的,依法追究刑事责任:

(一)未按照规定审核占用湿地申请的;

(二)未依法履行监督管理职责或者因保护利用不当,造成湿地生态系统损害的;

(三)对违反湿地保护规定的行为制止不力,造成湿地破坏或者污染的;

(四)其他滥用职权、玩忽职守、徇私舞弊的行为。第六章 附 则

第四十条 本条例自2014年2月2日起施行。

本内容来源于政府官方网站,如需引用,请以正式文件为准。

第19篇:湿地保护管理规定

湿地保护管理规定 (征求意见稿)

第一条

为加强湿地保护管理,履行国际湿地公约,依据国家有关规定,制定本规定。

第二条

本规定所称的湿地,是指常年或者季节性积水地带、水域和低潮时水深不超过6米的海域,包括沼泽湿地、湖泊湿地、河流湿地、滨海湿地等自然湿地,以及珍贵、濒危野生动物栖息地或者重点保护野生植物的原生地等人工湿地。

第三条

国家对湿地实行保护优先、科学恢复、合理利用、持续发展的方针。

第四条

国家林业局负责全国湿地保护工作的组织、协调、指导和监督,并代表中国政府履行国际湿地公约。

县级以上地方人民政府林业主管部门按照有关规定负责本行政区域内的湿地保护工作。

第五条

县级以上人民政府林业主管部门及有关湿地管理机构应当加强湿地保护宣传教育工作,结合世界湿地日、爱鸟周等开展宣传教育活动,提高公众湿地保护意识。

县级以上人民政府林业主管部门应当组织开展湿地保护管理的科学研究,应用推广研究成果,提高湿地保护管理水平。 第六条

县级以上地方人民政府按照有关规定鼓励公民、法人和其他组织,以志愿服务、捐赠等形式参与湿地保护。

第七条

国家林业局应当会同有关部门编制全国和区域性湿地保护规划,报国务院或者国务院授权的部门批准。

县级以上地方人民政府林业主管部门应当会同有关部门,按照同级人民政府的有关规定编制本行政区域内的湿地保护规划,报同级人民政府或者其授权的部门批准。

第八条

湿地保护规划应当包括下列内容:

(一)湿地资源分布情况、类型及特点、生态功能和水资源、野生生物资源状况;

(二)保护和利用的指导思想、原则、目标和任务;

(三)重点建设项目与建设布局;

(四)投资估算和效益分析;

(五)保障措施。

第九条

经批准的湿地保护规划必须严格执行;未经原批准机关批准,不得调整或者修改。

第十条

国家林业局应当依据全国湿地资源调查、监测、评估等技术规程,定期组织开展全国湿地资源调查、监测和评估,并按照有关规定向社会公布。

全国湿地资源调查、监测、评估等技术规程由国家林业局制定。 第十一条

县级以上人民政府林业主管部门应当按照有关规定采取建立湿地自然保护区、湿地公园、湿地保护小区、湿地多用途管理区等方式,健全湿地保护体系,完善保护管理机构,加强湿地保护。

第十二条

符合国际湿地公约标准的湿地,可申请指定为国际重要湿地。

申请指定国际重要湿地的,由国务院其他有关部门或者湿地所在省、自治区、直辖市人民政府林业主管部门向国家林业局提出,经国家林业局组织论证、审核,在征得湿地所在地省、自治区、直辖市人民政府同意后,报国际湿地公约秘书处核准列入《国际重要湿地名录》。

第十三条

国家林业局应当对国际重要湿地的保护管理工作进行指导和监督,定期对国际重要湿地的生态状况开展检查和评估,并向社会公布结果。

国际重要湿地所在地县级以上地方人民政府林业主管部门应当按照有关规定会同有关主管部门对国际重要湿地保护管理状况进行检查、指导国际重要湿地管理机构维持国际重要湿地的生态特征。

第十四条

国际重要湿地管理机构应当建立生态预警机制,制定实施管理计划,开展动态监测,建立数据档案,并按照有关规定向国家林业局提供相关数据。

第十五条

因气候变化、自然灾害等造成国际重要湿地生态特征退化的,省、自治区、直辖市林业主管部门应当按照有关规定会同有关主管部门进行调查,指导国际重要湿地管理机构制定实施补救方案,并向国家林业局报告。

因工程建设等造成国际重要湿地生态特征退化甚至消失的,省、自治区、直辖市林业主管部门应当按照有关规定会同有关主管部门督促、指导项目建设单位限期恢复,并向国家林业局和本级人民政府报告;对逾期不予恢复或确实无法恢复的,由国家林业局通报并会商所在地省、自治区、直辖市人民政府和国务院有关部门后,按有关规定处理。

第十六条

按照湿地的重要程度、生态功能、价值等,划定国家重要湿地和地方重要湿地。

国家林业局会同有关部门划定国家重要湿地,并向社会公布;县级以上地方人民政府林业主管部门会同有关部门划定地方重要湿地,并向社会公布。

第十七条

具备自然保护区设立条件的湿地,应当依法建立自然保护区。

湿地自然保护区的设立和管理按照自然保护区管理的有关规定执行。

第十八条

以保护湿地生态系统、合理利用湿地资源、开展湿地宣传教育和科学研究为目的,并可供开展生态旅游等活动的湿地,可建立湿地公园。

湿地公园分为国家湿地公园和地方湿地公园。 第十九条

建立国家湿地公园,应当具备下列条件:

(一)湿地生态系统在全国或者区域范围内具有典型性;或者区域地位重要;或者湿地主体生态功能具有典型示范性;或者湿地生物多样性丰富;或者生物物种独特。

(二)具有重要或者特殊科学研究、宣传教育和文化价值。

第二十条

申请建立国家湿地公园的,应当编制国家湿地公园总体规划。国家湿地公园总体规划是国家湿地公园审核批准、建设管理、试点验收的重要依据。

第二十一条

国家湿地公园的建设分为试点阶段和验收阶段。

建立国家湿地公园,由省、自治区、直辖市林业主管部门向国家林业局提出申请,提交总体规划等相关材料。国家林业局组织论证审核,对符合条件的,同意其开展试点。试点期限不超过5年。

对试点期限内具备验收条件的,省、自治区、直辖市林业主管部门向国家林业局提出验收申请的,国家林业局应当组织验收。对验收合格的,批准建立国家湿地公园。

在试点期限内不申请验收或者验收不合格且整改后仍不合格的,国家林业局应当取消其国家湿地公园试点资格。

第二十二条

国家林业局应当依照有关规定组织开展国家湿地公园的检查和评估工作。 因管理不善,丧失建立国家湿地公园条件的,或者对存在问题经责令整改却拒不整改或者整改不符合要求的,国家林业局应当撤销国家湿地公园,并向社会公布。

第二十三条

地方湿地公园的建立和管理,按照地方有关规定办理。

第二十四条

县级以上地方人民政府林业主管部门及有关湿地管理机构应当按照有关规定组织开展退化湿地恢复工作,恢复湿地功能或扩大湿地面积。

第二十五条

县级以上地方人民政府林业主管部门及有关湿地管理机构应按照有关规定开展动态监测,并在湿地资源调查和监测的基础上,建立和更新湿地资源档案。

第二十六条

各级林业主管部门应当指导开展生态旅游等合理利用湿地资源的活动。

第二十七条

除法律法规有特别规定的以外,在湿地内禁止从事下列活动:

(一)开(围)垦湿地,或过度放牧、捕捞;

(二)填埋、排干湿地,或擅自改变湿地用途;

(三)取用或者截断湿地水源;

(四)挖砂、取土、开矿;

(五)排放不达标生活污水、工业废水;

(六)破坏野生动物栖息地、鱼类洄游通道,或者采挖或捕捉野生动植物;

(七)引入外来物种;

(八)其他破坏湿地及其生态的活动。

第二十八条

工程建设应当不占或者少占湿地。 确需临时占用湿地的,占用单位应当在工程结束一年内对所占湿地进行生态恢复或修复;确需征收或者长期占用的,用地单位应当依法办理相关手续,并给予补偿。

工程建设确需征收或者占用国际重要湿地、国家重要湿地、国家湿地公园的,由省、自治区、直辖市林业主管部门向国家林业局提出申请,经其组织论证审核后方可办理相关手续。

第二十九条

县级以上地方人民政府林业主管部门应当会同有关部门,在同级人民政府的组织下建立湿地生态补水协调机制,保障湿地最低生态用水需求。

第三十条

县级以上人民政府林业主管部门应当会同有关部门协调、组织、开展湿地有害生物防治工作;湿地管理机构应当按照有关规定承担湿地有害生物防治的具体工作。

第三十一条

县级以上人民政府林业主管部门应当会同有关部门开展湿地保护执法活动,对破坏湿地的违法行为依法予以处理。

第三十二条

本办法所称国际湿地公约,是指《关于特别是作为水禽栖息地的国际重要湿地公约》,简称《湿地公约》。 第三十三条

本办法自二○一

日起生效。

第20篇:湿地保护管理规定

【发布单位】国家林业局

【发布文号】国家林业局令第32号 【发布日期】2013-03-28 【生效日期】2013-05-01 【失效日期】

【所属类别】国家法律法规 【文件来源】国家林业局

湿地保护管理规定 国家林业局令第32号

《湿地保护管理规定》已经国家林业局局务会议审议通过,现予公布,自2013年5月1日起施行。

2013年3月28日

湿地保护管理规定

第一条 为了加强湿地保护管理,履行国际湿地公约,根据法律法规和国务院有关规定,制定本规定。

第二条 本规定所称湿地,是指常年或者季节性积水地带、水域和低潮时水深不超过6米的海域,包括沼泽湿地、湖泊湿地、河流湿地、滨海湿地等自然湿地,以及重点保护野生动物栖息地或者重点保护野生植物的原生地等人工湿地。

第三条 国家对湿地实行保护优先、科学恢复、合理利用、持续发展的方针。

第四条 国家林业局负责全国湿地保护工作的组织、协调、指导和监督,并组织、协调有关国际湿地公约的履约工作。

县级以上地方人民政府林业主管部门按照有关规定负责本行政区域内的湿地保护管理工作。

第五条 县级以上人民政府林业主管部门及有关湿地保护管理机构应当加强湿地保护宣传教育和培训,结合世界湿地日、爱鸟周和保护野生动物宣传月等开展宣传教育活动,提高公众湿地保护意识。

县级以上人民政府林业主管部门应当组织开展湿地保护管理的科学研究,应用推广研究成果,提高湿地保护管理水平。

第六条 县级以上地方人民政府林业主管部门应当鼓励、支持公民、法人和其他组织,以志愿服务、捐赠等形式参与湿地保护。

第七条 国家林业局会同国务院有关部门编制全国和区域性湿地保护规划,报国务院或者其授权的部门批准。

县级以上地方人民政府林业主管部门应当会同同级人民政府有关部门,按照有关规定编制本行政区域内的湿地保护规划,报同级人民政府或者其授权的部门批准。

第八条 湿地保护规划应当包括下列内容:

(一)湿地资源分布情况、类型及特点、水资源、野生生物资源状况;

(二)保护和利用的指导思想、原则、目标和任务;

(三)湿地生态保护重点建设项目与建设布局;

(四)投资估算和效益分析;

(五)保障措施。

第九条

经批准的湿地保护规划必须严格执行;未经原批准机关批准,不得调整或者修改。

第十条 国家林业局定期组织开展全国湿地资源调查、监测和评估,按照有关规定向社会公布相关情况。

湿地资源调查、监测、评估等技术规程,由国家林业局在征求有关部门和单位意见的基础上制定。

县级以上地方人民政府林业主管部门及有关湿地保护管理机构应当组织开展本行政区域内的湿地资源调查、监测和评估工作,按照有关规定向社会公布相关情况。

第十一条

县级以上人民政府或者林业主管部门可以采取建立湿地自然保护区、湿地公园、湿地保护小区、湿地多用途管理区等方式,健全湿地保护体系,完善湿地保护管理机构,加强湿地保护。

第十二条 湿地按照其重要程度、生态功能等,分为重要湿地和一般湿地。

重要湿地包括国家重要湿地和地方重要湿地。

重要湿地以外的湿地为一般湿地。

第十三条 国家林业局会同国务院有关部门划定国家重要湿地,向社会公布。

国家重要湿地的划分标准,由国家林业局会同国务院有关部门制定。

第十四条 县级以上地方人民政府林业主管部门会同同级人民政府有关部门划定地方重要湿地,并向社会公布。

地方重要湿地和一般湿地的管理办法由省、自治区、直辖市制定。

第十五条 符合国际湿地公约国际重要湿地标准的,可以申请指定为国际重要湿地。

申请指定国际重要湿地的,由国务院有关部门或者湿地所在地省、自治区、直辖市人民政府林业主管部门向国家林业局提出。国家林业局应当组织论证、审核,对符合国际重要湿地条件的,在征得湿地所在地省、自治区、直辖市人民政府和国务院有关部门同意后,报国际湿地公约秘书处核准列入《国际重要湿地名录》。

第十六条 国家林业局对国际重要湿地的保护管理工作进行指导和监督,定期对国际重要湿地的生态状况开展检查和评估,并向社会公布结果。

国际重要湿地所在地的县级以上地方人民政府林业主管部门应当会同同级人民政府有关部门对国际重要湿地保护管理状况进行检查,指导国际重要湿地保护管理机构维持国际重要湿地的生态特征。

第十七条 国际重要湿地保护管理机构应当建立湿地生态预警机制,制定实施管理计划,开展动态监测,建立数据档案。

第十八条 因气候变化、自然灾害等造成国际重要湿地生态特征退化的,省、自治区、直辖市人民政府林业主管部门应当会同同级人民政府有关部门进行调查,指导国际重要湿地保护管理机构制定实施补救方案,并向同级人民政府和国家林业局报告。

因工程建设等造成国际重要湿地生态特征退化甚至消失的,省、自治区、直辖市人民政府林业主管部门应当会同同级人民政府有关部门督促、指导项目建设单位限期恢复,并向同级人民政府和国家林业局报告;对逾期不予恢复或者确实无法恢复的,由国家林业局会商所在地省、自治区、直辖市人民政府和国务院有关部门后,按照有关规定处理。

第十九条 具备自然保护区设立条件的湿地,应当依法建立自然保护区。

自然保护区的设立和管理按照自然保护区管理的有关规定执行。 第二十条 以保护湿地生态系统、合理利用湿地资源、开展湿地宣传教育和科学研究为目的,并可供开展生态旅游等活动的湿地,可以建立湿地公园。

湿地公园分为国家湿地公园和地方湿地公园。

第二十一条 建立国家湿地公园,应当具备下列条件:

(一)湿地生态系统在全国或者区域范围内具有典型性;或者区域地位重要;或者湿地主体生态功能具有典型示范性;或者湿地生物多样性丰富;或者生物物种独特。

(二)具有重要或者特殊科学研究、宣传教育和文化价值。

第二十二条 申请建立国家湿地公园的,应当编制国家湿地公园总体规划。

国家湿地公园总体规划是国家湿地公园建设管理、试点验收、批复命名、检查评估的重要依据。

第二十三条 建立国家湿地公园,由省、自治区、直辖市人民政府林业主管部门向国家林业局提出申请,并提交总体规划等相关材料。

国家林业局在收到申请后,对提交的有关材料组织论证审核,对符合条件的,同意其开展试点。

试点期限不超过5年。对试点期限内具备验收条件的,省、自治区、直辖市人民政府林业主管部门可以向国家林业局提出验收申请,经国家林业局组织验收合格的,予以批复并命名为国家湿地公园。

在试点期限内不申请验收或者验收不合格且整改后仍不合格的,国家林业局应当取消其国家湿地公园试点资格。

第二十四条 国家林业局组织开展国家湿地公园的检查和评估工作。

因管理不善导致国家湿地公园条件丧失的,或者对存在问题拒不整改或者整改不符合要求的,国家林业局应当撤销国家湿地公园的命名,并向社会公布。

第二十五条 地方湿地公园的建立和管理,按照地方有关规定办理。

第二十六条 县级以上人民政府林业主管部门应当指导国家重要湿地、国际重要湿地、国家湿地公园、国家级湿地自然保护区保护管理机构建立健全管理制度,并按照相关规定制定专门的法规或者规章,加强保护管理。

第二十七条 因保护湿地给湿地所有者或者经营者合法权益造成损失的,应当按照有关规定予以补偿。

第二十八条 县级以上地方人民政府林业主管部门及有关湿地保护管理机构应当组织开展退化湿地恢复工作,恢复湿地功能或者扩大湿地面积。

第二十九条 县级以上地方人民政府林业主管部门及有关湿地保护管理机构应当开展湿地动态监测,并在湿地资源调查和监测的基础上,建立和更新湿地资源档案。

第三十条 县级以上人民政府林业主管部门应当对开展生态旅游等利用湿地资源的活动进行指导和监督。

第三十一条 除法律法规有特别规定的以外,在湿地内禁止从事下列活动:

(一)开(围)垦湿地,放牧、捕捞;

(二)填埋、排干湿地或者擅自改变湿地用途;

(三)取用或者截断湿地水源;

(四)挖砂、取土、开矿;

(五)排放生活污水、工业废水;

(六)破坏野生动物栖息地、鱼类洄游通道,采挖野生植物或者猎捕野生动物;

(七)引进外来物种;

(八)其他破坏湿地及其生态功能的活动。

第三十二条 工程建设应当不占或者少占湿地。确需征收或者占用的,用地单位应当依法办理相关手续,并给予补偿。

临时占用湿地的,期限不得超过2年;临时占用期限届满,占用单位应当对所占湿地进行生态修复。

第三十三条 县级以上地方人民政府林业主管部门应当会同同级人民政府有关部门,在同级人民政府的组织下建立湿地生态补水协调机制,保障湿地生态用水需求。

第三十四条

县级以上人民政府林业主管部门应当会同同级人民政府有关部门协调、组织、开展湿地有害生物防治工作;湿地保护管理机构应当按照有关规定承担湿地有害生物防治的具体工作。

第三十五条 县级以上人民政府林业主管部门应当会同同级人民政府有关部门开展湿地保护执法活动,对破坏湿地的违法行为依法予以处理。

第三十六条 本规定所称国际湿地公约,是指《关于特别是作为水禽栖息地的国际重要湿地公约》。

第三十七条 本规定自2013年5月1日起施行。

本内容来源于政府官方网站,如需引用,请以正式文件为准。

湿地保护工作汇报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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