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审判权力运行机制改革工作汇报(精选多篇)

发布时间:2020-04-05 07:00:02 来源:工作汇报 收藏本文 下载本文 手机版

推荐第1篇:深化县级权力运行机制改革

深化县级权力运行机制改革

县级政权是国家政权体系中的关键层级,以县级权力运行机制改革为突破口,是积极稳妥推进政治体制改革的重要途径。2010年11月,中纪委、中组部印发《关于开展县委权力公开透明运行试点工作的意见》,对在各省(区、市)深化开展县委权力公开透明运行(以下简称“县权公开”)试点工作作出全面部署。从试点的总体看,各地的“县权公开”试点工作坚持以发展民主为基础,以加强公开和监督为重点,围绕厘清县委职权、规范操作程序、公开权力运行、加强权力监督等四个环节,进行了积极的改革探索。

从实践效果看,试点单位围绕县委权力公开运行这个重点环节,在明确县委权力职责、深化党务政务公开、发展党内外民主、加强县委权力的监督制约等难点问题上实现了重点突破。通过制度创新和再造流程,把县委权力运行的各个环节放在了阳光下,把党员和群众的知情权、参与权和监督权落到实处,有效减少了暗箱操作和滋生腐败,这对于构建和谐的党群干群关系,巩固党的执政基础,提升人民群众对县委工作的信任度和满意度,推动县域经济发展和促进社会和谐稳定有明显的推动意义。

但从深层次看,许多地方只是把改革的着力点放在县委权力“公开”和“透明”上,而在如何科学化解县委权力高度集中,如何有效监督制约县委书记的权力方面则明显力度不够。在实践中,仍然存在县委权力职责不确定、存在运行阻力,县委权力运行封闭、难以形成外部制约,以及缺乏民主制度保障,难以形成长效机制等深层问题。为此,必须坚持解放思想,改革创新,在认真总结试点经验的基础上进一步深化县级权力运行机制改革,从破解权力高度集中的体制弊端入手,站在整个县域政治的宏观视角下思考,在科学配置县级权力架构、发展党内外民主、理顺县级权力制约关系、监督制约县委核心权力等难点问题上实现有效突破,深化县级权力运行机制改革。

厘清权力边界,明晰县委权力内涵。权力本身具有天然的扩张性、变异性和腐蚀性。如果不能对权力运行边际清晰界定,必然会导致权力越界运行,从而诱发集权揽权、滥用权力现象。从深层次看,也正是因为权力失控和失范等权力配置机制的不合理才为腐败的滋生和蔓延提供了适宜的土壤。因此,在深化县级权力运行机制改革过程中,必须首先破解县委权力高度集中的问题,要以“放权”和“限权”为重点,科学厘清县委权力边界,变高度集中的权力为相对分散的权力。要在总结“县权公开”试点经验的基础上,按照“权力配置科学、界限清晰明确、行使依法规范、运行公开透明”的原则要求,遵循党章和党内相关制度的规定,研究制定统一的《中国共产党县(区)委员会工作规则》,细化党委集体领导和个人分工负责的关系,健全用制度管权、管事、管人的机制,科学配置和严格界定县委书记、县委常委、县委委员的权力,特别要科学分解一把手权限,明确界定一把手职责,有效监督一把手权力。通过明晰县委权力内涵,界定权力疆界,确定权力行使方式,完善权力运行效果评估体系,真正把县委权力纳入到科学、民主、依法和公开透明的轨道,关在制度的“笼子”里,从而保证县委权力正确行使,公开透明运行,有效防止集权揽权现象和权力腐败现象的滋生。

科学配置权力,构建党内监督机制。监督与被监督是一种权力博弈关系,监督的效果从根本上取决于各种权力之间的力量均衡。按照党内法规要求,在党内领导体制中,党代会是党内决策机构,常委会是决策执行机构,纪检委是党内监督机构,各自承担相应职责。要根据建立健全党内决策权、执行权、监督权既相互制约又相互协调的权力结构和运行机制的要求,深化县级权力运行机制改革。在深化改革实践中,健全县级党的代表大会制度对于确立党员主体地位,实现党内权力科学分解和相互制约具有重要意义。突破对“党代会常任制”形式意义上的理解,真正落实党员在党内的主体地位,在发挥党员权利主体的监督作用上取得实质性进展;通过落实党代表质询、弹劾制,建立党代表提案、评议制度,充分发挥党代表的代理、表达作用,加强党代表队伍建设;完善县委会向党代会报告工作制度,完善县委书记和常委的定期述职、述廉制度,有效发挥党代会的决策监督作用,实现县委常委会向全委会负责,全委会向县党代会负责,党代会向全体党员负责的转变

加强整体设计,理顺县级权力制约关系。深化改革必须从县级权力运行体制的构成和特点出发,在整个县域政治的制度框架下思考,从县级政治体制改革的整体上推进。应当看到,越是在地方基层,具体政务性工作越繁杂,党委、人大、政府和政协的职能交叉重叠度就越高,县委权力也越加集中。针对这个问题,要将规范县委权力与强化人大功能、明确政府职能、发挥政协民主监督作用等方面的改革有机衔接、整体设计、配套建设。应高度重视人民代表大会的政治优势,有效发挥县级人民代表大会在民主监督、干部任免、重大决策和财政预算中的重要作用。进一步理顺县委与政府的关系,使县委权力公开运行能够与政府行政体制改革有机结合起来,确保政府机构按照法定权限和程序行使行政权力。“县权公开”改革只有与人大改革、政府机构改革有机结合,整体推进,配套改革,才会产生最优化的整合效果。

扩大公民有序政治参与,建立民主监督机制。民主政治是对公共权力的根本性制约,也是遏制权力腐败的最本质要素。人民群众的监督是社会主义民主的本质体现,也是党和国家权力制约和监督制度的基础。深化县级权力运行机制改革,限制和制约县委权力是核心,但并不是改革的全部,人民群众民主监督权利的实质性回归才是关键。要从扩大公民有序政治参与的高度,明确民主监督的内容,完善民主监督的运行机制,健全民主监督制度,使县级权力运行过程始终体现“公民有序政治参与”这一现代民主理念,在人民群众政治参与中实现对县级权力运行的制约和监督。实践中,要通过县级权力运行机制创新,把人民群众的民主监督融入到体制框架之内,通过探索在县级人大中建立人民监督委员会和群众监督员制度,并把它作为县级权力运行体系的重要组成部分,使人民群众能够通过权威性机构、通过合法程序、以有组织的形式参与到县级权力运行的监督中,真正从组织结构和运行机制上实现“让人民监督党和政府”的设想。

强化动力机制,确保改革的深入持久。“县权公开”改革试点,被称为是对县委执政态度和决心的考验,是围绕县委核心权力进行的“自我革命”,改革动力基本来自于县委书记的“自我削权、主动放权、自觉限权”。这种“自我革命”的前提是依赖主要领导的政治自信和道德自觉。甚至一些地方的改革是“墙内开花墙外香”,基层党员、群众没动,只是组织、纪检部门在动。这种内在的“自我革命”,其结果或者是昙花一现的短期行为,或者是徒劳一番的无功而返,即便是取得暂时成效,也难免“人走政息”的结局。巩固“县权公开”试点的效果,进一步深化县级权力运行机制建设,必须强化改革的动力机制,把领导者“自我革命”的热情与人民群众的改革期盼有机结合起来。要结合群众路线教育实践活动,始终坚持“人民群众主体论”,紧紧依靠人民群众,以加强党内外民主建设为保证,把县委权力公开运行与建立充分体现党员主体地位的党内民主制度有机结合起来,把县委权力公开运行与人民群众有序的政治参与有机统一起来,注重激活政治改革的动力资源,通过各种载体将潜在的动力转化成为现实的动力,激发人民群众参与改革的积极性和创造性,在上层“民主要求”和下层“民主诉求”的双重合力下,激活深化县级权力运行机制改革最现实的动力源泉,保证县级权力运行机制改革的顺利推进并取得长期成效。

推荐第2篇:健全审判权力运行机制 提升司法公信力

健全审判权力运行机制 提升司法公信力

2013-11-27 14:02 来源: 人民法院报 作者: 高憬宏 字号:

党的十八届三中全会描绘了当代中国全面深化改革的壮丽蓝图。司法改革作为中国特色社会主义政治制度自我完善、自我发展、不断进步的组成部分,在这次全面深化改革的宏大布局中占据了重要地位。全会决定指出,建设法治中国,必须深化司法体制改革,加快建设公正高效权威的社会主义司法制度,并在确保依法独立公正行使审判权检察权、健全司法权力运行机制、完善人权司法保障制度、建立涉法涉诉信访依法终结制度等多个方面对推进司法体制改革作出了全新部署。这其中既有理顺法院外部关系、排除一切法外因素干扰、保障审判权依法独立公正行使的制度安排,也有理顺法院内部关系、优化司法资源配置、确保审判权力规范运行的制度要求。就人民法院而言,深入贯彻落实党的十八届三中全会精神,关键是要积极探索构建以法官为主体、以审判为中心的审判权力运行新机制,充分发挥独任法官、合议庭、院庭长、审判委员会等审判主体职能,强化上下级法院的监督制约,最大限度解决司法的行政化问题,真正实现“让审理者裁判、由裁判者负责”。

一、落实独任法官、合议庭案件审判权

司法的最终裁判性质,要求诉讼中必须坚持以庭审为中心。作为庭审的驾驭者和亲历者,独任法官或合议庭也是基于庭审质证、辩论过程中所有细节的综合观察,才能形成对证据效力、争议事实的自由心证和理性判断。从这个意义上讲,只有独任法官或合议庭最有资格作出裁判结论。但长期以来,法院内部存在着独任法官、合议庭在案件审理后、判决作出前,主审法官必须将案件审理的具体情况及意见上报相应的主管业务副庭长、庭长、副院长甚至是院长来审批,主管领导对案件审查之后,作出批示或提出具体处理意见,这种批示和意见最终决定着处理结果。也引发了外界对“审者不判、判者不审”的质疑。客观地讲,法院内部的这种审批制度,在某个特定时期对于确保案件质量发挥了积极作用。但是其弊端也是显而易见的:一是,这种审批制促使法官在裁判案件时不仅要考虑案件的事实和相关的法律,还要考虑行政权力的制约因素。对后者考量权重的增加,实际上稀释了法官对当事人权益本身的关注度。比如,法官在审查再审申请时,不仅要考虑当事人申请的事项是否符合法律的规定,还要考虑庭长是否会同意、分管副院长是否会基于近期进入再审比率过高需要把紧关口的考虑而不予审批。实践中,法官们将这一过程形象地称之为“闯关”。二是有的独任法官或合议庭会主动利用这种审批制,将一些自己完全有能力或者本应由其化解的矛盾出于推卸责任或者怠于认真负责而直接上交给庭长或分管副院长,这显然又制约了法官经验的积累和能力的提升;极个别人甚至在汇报案件时避重就轻故意诱导院、庭长做出有利于自己的审批意见。三是案件层层把关看似有利于提高办案质量,但也助长了主审法官的依赖心理,放松了对事实证据的审查。而一旦案件质量出了问题,在责任的承担上又难以区分,难以追究相关人员的办案责任,导致“人人对案件负责、人人都不负责”,最终损害了当事人的权益。四是层层审批造成效率下降,有些案件审限延长,甚至久拖不决。因此,要真正实现让审理者裁判,就必须改革现有的审批制,规范院、庭长的审判管理权和监督权,充分尊重独任法官、合议庭的意见,按照司法的亲历性原则,做到还权于法官、还权于合议庭。

二、健全合议庭内部的监督制约机制

人民法院的合议庭制度,有利于增强事实认定的客观性、法律适用的准确性、裁判结果的公正性和审判过程的公正性。合议庭成员各抒己见、集思广益,能有效地克服法官个人认识能力的缺陷,抑制主观偏见,减少疏漏和错误,防范可能出现的审判权滥用或不当行使。但是一些合议庭“合而不议”、简单附议的问题比较突出,而且固定合议庭由于成员间长期合作也容易形成利益小团体,遵循互不干预、互相附议的潜规则,严重影响了合议庭职能的发挥。一旦赋予合议庭真正的审判权,就必须要强化合议庭成员之间的监督制约和对合议庭的绩效考核。天津一些法院在这方面做了积极探索,具体做法是:一是创新合议庭组成模式。针对容易产生“合而不议”,甚至形成利益小团体的问题,建立定期随机组成合议庭工作机制,利用信息化技术,每三个月随机选择合议庭组成人员,将审判长由常任制改为资格制,打破合议庭行政化色彩。二是细化合议庭评议规则。确立“简案简议、繁案精议”的评议原则,根据案件复杂程度提出不同的评议要求。为避免出现“复杂案件简单式合议”、“简单案件附和式合议”,要求合议庭成员对案件事实、证据采信及适用法律等情况充分陈述意见,不得仅作同意与否的简单表态。三是规范合议庭评议笔录。要求书记员或速录员必须当场对合议庭发言进行“原汁原味”的记录;合议庭评议结束后,由合议庭成员和记录人在评议笔录上即时签名;对于补制的评议笔录,合议庭成员和记录人员应当拒绝签名。四是开展合议情况专项检查。建立合议评查及定期通报制度。定期评查每季度一次,确定各业务庭评查最低比例,每名审判人员被评查案件数量最低限制;非定期抽查视情况具体确定,及时通报案件评查中发现的问题,并提出改进要求。五是完善责任共同追究制度。要求合议庭成员在裁判文书原稿上签字,并入卷备查,档案管理部门在接受案卷时对签字情况进行审核,签字不全的,不予归档。凡确定为偏差、差错的案件,合议庭成员共同承担责任。

三、规范院、庭长监督管理职责

审判权转到独任法官、合议庭后,院、庭长对案件的审批权减少了,但是并不意味着院、庭长职能的弱化,而是能够保证更有时间和精力去研究如何提升审判管理的科学化水平,促进司法公正。因此,审判权力运行机制改革的重点问题是要正确处理好审判权与审判管理权的关系。审判管理权应是法院内负有领导、管理职责的人和部门依法享有的对审判活动监督管理的职权;审判权应是法官个人在合议庭或独任审判中,依法享有对案件进行审理和裁判的职权。实践中,院、庭长审判管理权与审判权两者职权出现混同,在何时当行使审判权,何时当行使管理权,何种行为属于审判行为,何种行为属于管理行为有时界定不清,出现了管理权主导审判权、替代审判权等情形,破坏独任庭或合议庭裁判的“独立性”,导致两权对立、冲突。我们认为,院、庭长行使审判权的可以通过作为独任法官或参加合议庭担任审判长来实现。除此之外,应当都是审判管理权,这项权力应当予以强化。一是强化审判质量管理。院、庭长要定期研究审判质效数据及其变化,认真分析存在的问题,尤其注重抓住工作中的倾向性、苗头性问题,提出改进措施和意见。定期旁听庭审,及时准确了解法官的业务素质、职业形象和庭审效果,对存在的不足和瑕疵进行点评。二是强化审判效率管控。强化节点控制,规范对立案、开庭、审限、结案等的监管,实现案件动态跟踪管理,严把各类案件审理期限的延长、中止,推进均衡结案。三是强化对合议庭的监督,通过查看庭审录音录像,抽查合议庭评议笔录,发现和查处合议庭成员怠于履职的行为。如,对不参加庭审、中途退庭或者从事与庭审无关活动的,视为消极履职,按照一定程序,对责任法官予以警示、诫勉,进行整改。

四、改革完善审判委员会制度

审判委员会作为我国特有的司法形式,在保证各级人民法院的审判质量、发挥审判人员集体智慧、实行审判民主、强化监督等方面发挥了重要作用。但一直以来,关于审判委员会的定位也多有争议。在人民法院一五改革纲要中曾经明确地将其定性为“法院内部最高审判组织”。最高人民法院《关于改革和完善人民法院审判委员会制度的实施意见》中将其职能定位为讨论疑难、复杂、重大案件,总结审判工作经验,听取审判业务部门工作汇报,讨论指导性或参考性案例及其他有关审判工作的重大问题。因此,从实定法层面看,审判委员会兼具最高审判组织和审判管理机构的双重角色,在法院中处于业务中枢、裁判指挥的地位。但从运行层面看,不仅讨论案件占据审判委员会的绝大部分时间,造成其审判管理职能发挥不到位,同时审委会所做决定过于随意,回避制度形同虚设、无法实行错案追究责任机制等衍生问题也日益引起社会广泛关注。因此,这次十八届三中全会决定中明确提出要改革审判委员会制度。我们认为,审判委员会应充分利用其权威地位和专业优势,在对疑难、复杂、重大案件认真把关的同时,把重点放在为法官更为妥当地解决纠纷提供智识层面的支持和制度层面的保障。一是限缩审委会讨论案件范围,对重大疑难复杂案件原则上只讨论法律适用问题,不讨论事实问题,同时加强对改判、发回重审、指令再审、超审限案件、涉诉信访案件等非正常审判行为的监督;二是加强审判委员会对综合性审判工作的宏观指导,对审判质效进行全面监督管理,及时分析审判运行态势,研究制定促进司法规范化的有效措施,排除不良因素对审判活动的干扰;三是加强审判经验总结,完善案例指导制度和审委会讨论典型案件通报制度,让普通法官了解审判委员会对类案的背景分析、价值导向以及关键性技术问题、法律问题和裁判过程中需要注意的事项,帮助法官不断提高司法能力。

五、规范上下级法院的监督指导关系

依照法律规定,我国法院设置为四级,上下级法院之间是监督指导的关系。即上级法院应当通过个案的、事后的方式依照法定程序对下级法院做出的裁判进行监督和指导。法律之所以设定不同审级的法院,根本目的在于为纠纷的解决提供一个纠错的保障机制,以便充分保护当事人的合法权益并确保法律的正确实施及审判权的正确行使。这一目的的实现是要以上下级法院在审判案件时彼此独立为前提的。否则,彼此之间就存在了支配与被支配的关系,下级法院便不得不在办案意旨与审判行为方面与上级法院保持一致。但实践的运行模式却与法律规定的精神明显相悖。一方面,案件发回改判对法官的晋职晋级会产生重大影响,发回改判率会对一审法院的审判质效排名产生重大影响;另一方面,当事人和社会公众有时并不能理解法院层级设置的这种制度价值,简单地认为二审发回改判就是对方找了人或是一审法官判错了案,对基层法院的权威和公信产生质疑。基于上述顾虑,多年来上下级法院之间经常用内部请示在判前进行沟通。带来的问题是,上级法院认为下级法院不仅对新类型疑难复杂案件的法律适用问题或者新出台法律法规的理解问题进行请示,而且对于一些裁判结果不太有把握的案件也通过请示方式了解上级法院的看法,变相侵犯了当事人的上诉权。从下级法院来看,监督指导的行政化倾向明显,信访督办、对个别案件的“内部指示”、批复、指导意见、案件评查等名目繁多,主体不统

一、操作不规范甚至被滥用。因此,有必要规范上下级法院监督指导机制。一是合理界定不同层级法院的功能定位。明确各审级的审判侧重点,一审重点要把好事实证据关,二审是重点把好法律适用关;再审是重点对

一、二审未能解决的问题,提供补充救济。二是规范监督指导的方式,加大案例指导、政策指导、宏观指导力度,加强对辖区法院法官的专项业务培训,统一办案思想、标准和程序,真正调动审级负责和上级指导两个方面的积极性,让上级法院既支持下级法院依法独立审判,又要确保审判质量,提升司法权威。三是改进完善考核评价体系,更加注重动态考核和过程调控,以平时的考评为基础,对于下级法院的工作进展情况,实行实时的、动态的、全程的控制,通过及时地公开业绩表现和考评结果,便于下级法院及时发现工作当中存在的问题,及时查漏补缺。 当然,司法体制改革是一个系统工程,每一个环节都不可或缺。要健全审判权力运行机制,不仅要理顺法官、合议庭、院庭长、审判委员会、上下级法院等不同审判主体之间的职责分工,而且需要脱离于地方行政制约的人财物管理体制、符合审判规律的法官管理和职业保障制度、符合新媒体时代要求的司法公开运行机制等多个方面的共同推进。唯此,才能最终实现十八届三中全会确定的改革目标,才能为法治中国建设提供更加有力的司法保障。

推荐第3篇:全面深化司法改革 健全司法权力运行机制

全面深化司法改革 健全司法权力运行机制

关于全面深化司法改革方面,第二是司法权力的运行机制。司法权力的运行机制实际上说的就是司法权力在运行过程中,一定要符合司法的规律。

一、优化司法职权配置

第一是要优化司法职权的配置。司法职权的配置就是要健全司法权力分工负责,互相配合、互相制衡。这其实是宪法里边就提出来的,从事司法工作广义上是由法院、检察院、公安、司法、司法这四家分工负责,你是管审判的,你是管检察的,你是管公安的。那么从行使案子来说,公安机关是负责侦查,把证据都拿到,移交给检察院。检察院经过审查以后认为这是符合刑法的哪一条,并且承担刑事责任,他就可以提出诉讼。这样检察院对公安送上来的有关证据材料肯定要进行审查,确定了他是有犯罪行为的,如果证据不足有的时候就打回去,补侦查,一直补充到他满意了为止。那认为是根本就无罪,他就不起诉,这个关口很重要。完了以后提起诉讼,然后由法院来判,检察院提的这些证据到底对不对,他来审查,审查的结果认为对的那么他就可以判罪,如果不对就判你无罪或者又打回去。总而言之,最后这个法院还要重新来审查一遍,所以从分工上来说,司法权力互相之间一定是分工的,你管什么,他管什么,要互相配合。 配合就是达到公正司法这个目标,而这里边非常重要的一个叫做互相制衡,实际上就是互相监督。检察机关就要看看公安找的这些材料证据行不行,法院还要重新再来审查,公诉人提出来的要求是不是对,要互相制衡。这个问题很值得我们认真的研究,我们还需要有些制度有些程序搞得更细一点。实践生活中,我们经常看到大的错案、冤案,这个大的错案、冤案是怎么发生的呢,多重重要的原因。其中一个重要的原因就是四个机关的互相制衡没做到。也许是出于其他力量的干预或者是其他什么原因,总而言之就是检察机关对前面的公安送上来的材料审查不足,公安本身可能有一个什么原因,最后法院就跟着走了。

我们想互相制衡这一点我们有充分的认识,这是我们的优点,是我们司法机关的长处,一个非常重要的制度设计就是为了避免搞错案子。所以你不能反过来说,这个案子弄上来以后怎么弄呢,咱们四家坐在一起商量商量吧,互相配合协调,但是你很可能没有发挥互相监督、互相制衡的作用,会走上一个错误的道路。最近一两年我们犯出来很多冤案错案,仔细去看里边有很多就是因为这个原因,四机关互相之间的制衡不足、监督不足,是不是要在程序上更多一些约束才行。

二、规范上下级法院审级监督关系

第二个问题是法院之间的关系问题。上级法院和下级法院与行政机关是不一样的,去行政化也是内容之一,下级法院做了一个决定,是代表这个法院的行使审判权做出来的,上级法院对他有监督权,那么最明显的办法是,一审完了以后还有二审。二审就是监督关系,你这一层法院做得对不对,从证据、从事实各方面依法办事这方面,法院和事实两方面严格地进行把关。这种监督权是法律规定必须达到的,因为这里还有一个问题,就是我们在法律方面,经常有这样一个说法,就是如果有权的对你采取一个什么措施,那我们也有权要去重新查一遍,复查一遍这是每一个公民的权利,任何人都不能抹杀。你看我们现在行政执法中不这样吗?我们罚你多少钱,你还要告诉他你如果不服可以到什么地方申请复议提起诉讼,告诉你有要求再审查一遍的权利,这个权利任何人都不能抹杀,我们不许你复查一遍,那就不是一个民主的国家了。

那么在法院方面也是这样,我们一审已经决定了,就完了吗?不,我们还有权再要求重新审查一遍,很多国家是三审,一审完了我们不服可以二审,上一级法院重新给我们审查一遍,二审完了以后我们还不服我们还要求三审,要求法院再给我们审一次,在上级法院三审审过了就结束了,就是三审终审制。中国现在实施的是两审终审,基层法院审的,我们不服法院再重新审一遍,如果是中级法院审的,那么我们要求高级法院重新审一遍,这样做是为了保证我们审理案件当中不会出错,保证能够做对。因为你一审的时候我们是按照事实依法做出来一个判决,也许我们有什么疏漏的地方,可以允许二审再来纠正。 这与等行政命令是两回事,我们这个案子这边在审,如果没把握我们请示一下中级法院,你看这个案子怎么审好。那么中级法院给你一个意见,如果是这样,请示了以后一审法院判完二审就没意义了,二审已经跟你说过什么审判意见了,这个监督作用就起不了。所以我们以前也提过,一审法院审理案件中不能请示上级法院给我们意见。要按照法律,以事实为根据,以法律为准绳来判案子,判完了以后对的错的由上级法院再做出一个二审。当然有一些特别的问题,可能是法律没有明确规定也拿不准,这个时候个别的情况下需要做出一些解释,那可以请示,请示以后做出一个司法解释。一般是最高法院做出司法解释告诉你,这是既有普遍性而且法律上没有明确规定,自己要做出决定没法做,才有可能这样来做。所以这专门强调了上下级法院的关系是一种审级监督关系,正是因为这样,有时候对基层法院考核,你审完以后有多少人提起上诉,上诉多了说明你一审很差劲,打分时候就打得低,这是不妥当的。因为一审和二审这是一个公民的权利,可能他不服一审是有道理的,也可能不服一审根本没有道理,但是我们就是要审,这是他的权利。提起上诉的人多或者少并不意味着一审法院经常出错,一审到二审去了,二审把他改判了,改判率的高低说明一审法院有什么问题,所以你的分数要低,这也不好使,我们觉得这都是考核的东西,也有可能一审法院和二审法院在看法上有分歧,但是如果二审法院说得对那就没有问题。

三、改革审判委员会制度

这要弄清楚审级的一种监督关系,那么在这里还有另外一个情况,就是要改革审判委员会,对审判委员会制度进行改革,这个可能要比较具体地提出一个方案来。总而言之,现在看审判委员会的制度有些缺点有些毛病,很可能是主审的法官已经把这个案子定了,然后送审判委员会去,审判委员会把它改了,这就造成了主审的法官不能在这个案子里起主要的作用,那将来弄错了谁来承担责任呢?所以这次关于审判的全面深化司法改革方面,提到要完善主审法官合议庭办案责任制,这个责任是主审法官和合议庭,提出一个非常好的口号,审理的裁判,谁来审这个案子,最终裁判只有审理的人才能裁判,然后裁判者负责,谁裁判的谁负责。这样使得每一个法院法官自己处理案子的时候一定严格依法办案,主审法官裁判,裁判接收了以后将来你来负责任的,要这样的话你就必须对这个案子一定要办得非常依法独立公正,否则就追究你的责任。我们觉得这个提法非常好,审理案子的法官来裁判,裁判者负责,这与权责就一致起来。审理的过程就是以事实为中心,事实到底怎么样,经过审理把它谈清楚,最后应该怎么审理,法院以法律为准绳,那就是靠审理过程把它弄清楚,你自己如果没有参与审理怎么可能做出裁判呢,你完全是凭空想象的。所以我们觉得这个非常好,审理者裁判,裁判者负责,改革审判委员会制度的核心就是这句话,怎样使审理者能够来裁判,最后由他来负责任。

四、推进审判公开、检务公开

我们再继续往下说司法权力的运行机制,我们刚才讲的是司法内部的运行机制。这次三中全会提出来非常重要的一条,运行机制里面司法公开,我们认为这条非常重要,就像政务公开一样。 司法公开应该说本来就是司法应有的一条规律,司法就是要公开的,审判的时候旁听的人都可以来看。当然我们现在可以用视频,什么都可以看到,裁判了以后作出的决定全部公开,公开是公正的保证,可以这么说。司法之所以能够公正,其中一个很重要的原因,就是它始终坚持公开审判、审理公开、裁判公开,就让人看着,所有的人都看,我们是怎么在审理这个案子,有没有私情杂念,有没有受到别的干预,完了我们做出一个决定,这个裁判大家都可以看这个决定里面有没有问题。如果是刑事案件还得往下推,在收集证据的过程中,在没有提到法院去审判之前,跟当事人审讯的时候全部公开,在阳光下就做不了坏事,做不了弊。

最后我们讨论一下司法公开,司法强调的是公正,既然是公正必然是公开的,没有问题的。因此我们想,这一条这一次特别提出来,司法权力运行机制中要强调司法公开。

各位都看到比如审理薄熙来的案件全程公开,都让你看,法官是怎么问当事人的,当事人是怎么回答问题的,大家都看着。这样所提供的事实,法律依据是什么情况,大家心里都有一个判断。最后,做出裁判以后,裁判文书可以去查,保证我们是公正地在处理这个案子。前一段时间最高法院的周强院长已经宣布了,把所有的裁判文书都公开,比如公安人员要审讯对方,不是在一个指定地点必须全程录像,因为指定地点都有摄像头。我们是怎么查的,怎么问的,他是怎么回答的,看看这个案件里面到底是不是有犯罪的事实。 所以,现在司法公开这一条非常重要,我们估计将来各个部门、各个体系,法院、检察院、公安将来在处理案件过程中都有建立公正制度保证一切活动,涉及到这方面的活动都能够公开,让老百姓都能看见,看见了才有可能做到公正。

其实这个问题还要反过来说,你让老百姓都看见了,大家都知道你是公正的,你如果没有让老百姓看见,既使是处理地公正了,他也可能怀疑你这里面有鬼,有这种可能性。好像我们讲政府一样,政府很多事情干的都是好事,确实是为老百姓着想,但老百姓不知道,你做了之后这里面有什么见不得人的事情,会从这个方面去猜测。所以把事情都公开出来,我们没私心杂念,拿出来大家看,你看我们做的对不对,这样公开了,把事情做正确了,我们才能把权威树立起来。权威从哪来的,权威是靠公正,不是靠有权,是靠公正,有公正了,你才有权威,你才有公信力。我们想这里说的司法公开是一件非常重要的事情。

五、广泛实行人民陪审员、人民监督员制度

另外,关于陪审员、监督员制度,三中全会提出来要广泛实行陪审员制度、监督员制度,陪审员、监督员就是吸收法院以外的人来参与审判工作。可能我们的陪审员跟西方还是不一样,西方陪审员是一批陪审员,几个陪审员在一起,开庭审理,审理完了以后先要这些陪审员做出一个这个人是有罪还是无罪的决定,权力相当大。如果是无罪,法院就应该释放,如果是有罪,然后法院再来考虑给他判几年刑,所以陪审员有决定性意义。

我们中国现在陪审员是与主审法官在一起陪审,坐在两边跟主审法官一起处理案子。有的不一样,但是陪审员的好处就这一点,他的立场比较公正,他不是法官,他是老百姓,所以他考虑问题的时候更多的从公正的第三者立场来考虑这个问题,可能会公正一些。我们想这里也有一个问题,广泛实行陪审员制度,将来还应该把陪审员在审判过程中的作用仔细研究一下,在陪审中有哪些权力,主审法官应该对他们怎么着等等,可以稍微细一点,建立一个制度就好了。

从老百姓的角度来看,这件事情处理的怎么样,专门的监督员要给他更多的材料,他有更多的发言权,我们想这个制度也是一个促进公正的制度。这一次专门说了要广泛实行陪审员、监督员制度,保证我们审判工作的其他检查,公安工作与老百姓的联系更多,能够更多地听取他们的意见。

六、严格规范减刑、假释、保外就医程序

司法权力的运行机制,最后还有一条,要规范减刑、假释、保外就医等程序。已经判刑以后在监狱里面,你表现非常好所以可以减刑早一点出去;假释意思是你可以暂时不在监狱里头,可以把你弄到外头去;还有一个保外就医,因为有病到外面去住院,保外就医给一个保证以后就可以出去住院。 这些实际上都是本来关在监狱里边的,像减刑是减低判刑的时间,十年变成五年变成三年,是在监狱里头,监狱是司法工作的一部分。假释、保外就医有一些批准的程序,这个问题可能在实践中也存在不少问题,也可能不该减刑的减刑了,通过什么手段,不该假释的假释,没有病的也保外就医。所以有一些高官们进去以后判了多少年,过上半年一年就保外就医,就出去了,有些有钱人也是这样处理。所以现在要提出来对这些减刑的、假释的、保外就医的有一套程序,程序的意义就是能够保障上面这些制度能够正确实施。使制度能够正确实施就要靠程序来管,包括审批程序、监督程序等等,这也是司法权力运行过程中的一个特点,不过是刑事方面的。

我们想司法权力运行首先讲的是优化司法职权的配制,这个配制要司法权力分工负责,要注意到互相制衡,不是靠我们坐在一起讨论就处理问题,四家是分开的各负其责。专门说了法院的几个问题,一个是上下级关系,上下级法院是一种省级级别的监督,是这么一种关系。在判案子过程中,审判委员会、主审法官、合议庭跟审判委员会之间的关系,特别提出这句话,审理者裁判,裁判者负责,是解决问题的非常好的一句话。也讲到无论是司法的各个方面,审判检察等等,凡是可以公开的都应该司法公开,尤其是最近法院看起来庭审、裁判文书全部都公开了,做的很好,这就保证法院在处理案子的时候不会出事,公开是公正的保证。后面两项制度,陪审员监督员制度广泛实行可能还需要进一步把制度搞的更明细,减刑、假设、保外就医实践中存在一些问题,我们怎么能够把程序完备起来,这是第二个方面的问题。

推荐第4篇:规范权力运行机制暂行办法

市发展改革委

规范行政权力运行机制暂行办法

第一章 总则

第一条 为进一步规范我委行政权力运行,加快发展改革工作法制化进程,推动廉洁型机关、服务型机关建设,根据《河南省规范行政权力运行机制暂行办法》以及《濮阳市委办公室 濮阳市政府办公室 关于进一步规范权力运行机制的实施意见》,结合我委实际,制定本办法。

第二条 本办法所称行政权力是指我委依据法律、法规、规章的规定或授权,履行行政职能,管理社会公共事务的各项行政职权。

第三条 本办法适用于濮阳市发展和改革委员会及其下属单位。

第二章 规范决策权行使

第四条 科学界定决策权限。各级领导按照分管工作和职级权限,各科室、单位依据我委岗位权力运行流程,明确管理责任,严格在职权范围内决策,做到权力与义务的统

一、决策与责任的统一,既不越权决策,也不错位决策。 第五条 健全依法决策机制,凡属于“三重一大”(重大决策、重要干部任免、重大项目安排、大额资金使用)事项,要充分调研,深入论证,集体研究决定;对专业性、技术性较强的事项,要进行专家论证、技术咨询和决策评估;对涉及干部职工切身利益的事情,要通过座谈会、书面征求意见等形式,深入调查,广泛听取意见。

第六条 严格落实重大决策风险评估制度,对直接关系社会公众和干部职工切身利益且涉及面广、容易引发社会稳定问题的事项开展风险评估,针对廉政风险和社会稳定风险制定有效的防控措施。

第七条 建立委重大决策合法性审查制度,由法规科进行合法性审查,未经合法性审查或经审查不合法的,不得提交会议讨论决策。不得将违反国家法律、法规和规章,违反财经纪律和廉洁自律有关规定,不属于我委职责范围内或违反决策规定程序的事项等提交集体决策,也不得个人审批决定。

第八条 建立健全决策跟踪评估制度,重大决策作出后,根据决策效果持续周期,以半年或一年为单位,组织调研撰写重大决策评估报告,对决策产生的影响进行全面评估,并针对具体形势予以修正调整。

第九条 建立完善委法律顾问制度,聘请律师、专家组成法律顾问团,在重大决策、重点项目审批、规范性文件制定、合同审签、法律诉讼等方面充分发挥顾问作用,规避风险。

第三章 规范执行权运行

第十条 健全权力内控机制,强化内部权力制约。按照“三定”方案赋予的职权,对机关运行经费分配使用、政府采购、国有资产管理等权力集中的部门和岗位,实行分事行权、分岗设权、分级授权,定期轮岗,强化内部流程控制,防止权力滥用。

第十一条 进一步清理规范行政职权目录、清单,加快职能转变。立足发展改革工作实际,重点围绕社会经济发展综合协调、全市重大项目建设、经济体制改革、产业结构调整等重点业务职能,加快制定和完善专项管理制度和政策措施,促进我委管理、保障、服务职能的良好实现。

第十二条 认真落实权力清单和责任清单制度,严格按照市编办印发的《濮阳市发展和改革委员会行政权力目录》、《濮阳市发展和改革委员会责任清单(行政职权运行流程图)》行使职权。建立权力清单和责任清单动态管理和长效管理机制,根据法律法规、我委组织机构和职能调整情况等,及时调整权力清单,特别是要将上级下放的审批项目及时增补进目录清单,并向社会公布。对不按权力清单履行职权的单位和人员,依纪依法追究责任。

第十三条 各科室、各单位要根据行政职权目录制定行政职权运行流程图,明确每个环节的承办机构、办理要求、办理时限等,优化行政职权运行流程,减少工作环节,规范行政裁量权,推进行政职权运行规范化。加强电子政务建设运用,提高网上并联审批系统利用效率,大力推进行政职权网上运行,促进行政职权运行公开透明。

第十四条 稳步推进政务公开。由办公室牵头负责,按照《政府信息公开条例》规定,主动公开相关政府信息,提高机关事务工作透明度。把招标采购、部门预决算、大额资金使用、“三公”经费等社会广泛关心的事项作为政务公开的重点,接受社会监督。

第四章 规范监督权行使

第十五条 驻委纪检组、监察室是监督我委行政权力运行的主体。

第十六条 监督的对象为我委机关各科室及其工作人员、委属单位及其领导人员。

第十七条 驻委纪检组、监察室应对我委权力运行情况予以常态化、全面监督,同时将运行经费分配使用、招标采购、车辆管理等主要业务作为监督工作的重中之重,必要时进行专项监督检查。

第十八条 驻委纪检组、监察室可采用列席会议、受理群众举报、调阅档案材料、民主测评、明察暗访等形式进行监督。并在服务对象中建立观察员、监督员制度,扩大监督渠道,形成群众广泛参与的监督机制。

第十九条 驻委纪检组、监察室每年应针对我委行政权力运行情况进行一次以上的专项监督检查。并可根据工作需要,邀请部分人大代表、政协委员、监督员、群众代表等参与监督检查工作。

第二十条 驻委纪检组、监察室对发现和受理的问题线索,按照干部管理权限或有关职责权限进行处理。经调查认为需要实施责任追究的,按照程序报批,组织协调有关部门按照管理权限具体实施。

第二十一条 年度监督检查情况要形成报告上报委党组,纳入年度作风建设和反腐倡廉建设检查考核内容,作为对科室、单位政绩优劣评定和个人业绩评定、奖励惩处的重要依据。

第五章 规范责任追究

第二十二条 建立决策问责制度,强化行政决策责任追究。建立重大决策终身责任追究制度及责任倒查机制,对决策严重失误或者依法应该及时作出决策但久拖不决造成重大损失、恶劣影响的,严格追究行政一把手、负有责任的其他领导人员和相关责任人员的法律责任。

第二十三条 注重条线管理,强化领导责任,在工作中实施一级对一级负责,形成经办人、科室负责人、分管领导的责任链条,实行层层追究,连带负责,增强问责的层级化和联动性。

第二十四条 全委工作人员必须认真履行职责,依法行使权力,坚决克服懒政、怠政。在行政权力行使中违反国家本省、我市有关规定,存在不作为、慢作为、乱作为等行为,工作失职渎职的,视情节轻重,依照《行政机关公务员处分条例》等规定给予相应的处分;涉嫌犯罪的,移送司法机关处理;对相关科室或单位也应追究相应的责任。

第二十五条 我委内部依照职权作出的处理决定或处分执行情况及相关材料要在相关事项结束后15日内送驻委纪检组、监察室,受到其他有关机关、部门处理、处分的,也应在15日内告知驻委纪检组、监察室。被处理或处分的人员对受到的责任追究的处理或处分决定有异议的,按照有关规定可以申请复核或申诉。接到复核申请的部门和受理申诉的部门要依据有关规定复查并作出结论。复核、申诉期间,不停止处理决定的执行。

第二十六条 实施责任追究的情况要载入个人人事档案和廉政档案,作为对个人业绩评定、奖励惩处的重要依据。

第六章 附则

第二十七条 法律、法规、规章有特殊规定的从其规定。 第二十八条 本办法自公布之日起施行。

推荐第5篇:防控权力运行机制(新)

三门峡市第三实验小学廉政风险 防控规范权力运行机制建设活动实施方案

为认真贯彻落实十七届中央纪委七次全会、九届省纪委二次全会和三门峡市加强廉政风险防控规范权力运行工作推进会精神,切实加强对权力运行的监督制约,积极探索预防腐败的有效途径,加大从源头上预防腐败力度,提高学校工作人员廉政风险防范的意识和能力,扎实推进以完善惩治和预防腐败体系为重点的反腐倡廉建设,按照三门峡市教育局和学校党支部的安排部署,结合教育教学工作实际,制定如下实施意见。

一、指导思想

坚持以邓小平理论和“三个代表”重要思想为指导,深入贯彻落实科学发展观,牢固树立以人为本、执政为民理念,以防范在前、预警在先为出发点,以排查廉政风险为基础,以制约和监督权力运行为核心,以完善制度机制为重点,最大限度地降低廉政风险,拓展从源头上防治腐败工作领域,制定源头上有效防控廉政风险的新机制,不断提高预防腐败工作的科学化水平,进一步优化教育发展环境,为确保我校教育事业又好又快地发展提供政治保证。

二、工作内容

(一)目的:“以人为本”,通过人人主动参与,紧扣腐败易发多发的领域、部位和环节,根据排查出的风险点,在每一个岗位中相应建立积极的防范措施,查漏补缺、建章立制,预防和控制学校领导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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干部少犯或不犯错误、减少失误,着力提高反腐倡廉制度的科学性、严密性、针对性,保护干部,做到早防范、早发现、早纠正、发现问题早查处,最大限度减少腐败现象发生。

(二)目标要求

从今年4月份开始,在全市教育系统全面推行,通过开展廉政风险防控规范权力运行机制建设,初步形成对部门、权力岗位、权力运行环节全面覆盖的廉政风险防控规范权力运行机制建设工作网络,最终实现从源头上预防和减少腐败行为发生的目标要求。

(三)任务:

1.核定权力清单,规范工作流程。2.排查廉政风险,评估风险等级。 3.制定防控措施,规范权力运行。 4.加强公示公开,推进科技防控。 5.构建长效机制,强化监督检查。

三、工作步骤和时间安排

(一)宣传教育、制定方案阶段(4月1日--4月30日)

1.学习上级有关文件和会议精神,制定《三门峡市第三实验小学开展“建立廉政风险防控权力运行机制”活动实施方案》。结合廉政文化进校园活动和“规范办学,廉洁从教”主题教育,认真组织开展好廉政教育活动。切实增强党员干部的风险意识,提高廉洁从政的自觉性,切实筑牢拒腐防变的思想道德防线。

2.成立领导机构。按照上级要求,成立廉政风险防控规范权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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力运行机制建设领导小组,设立办公室,明确专人负责,抓好工作落实。

(二)组织实施阶段(2012年5月1日至10月31日) 1.建立职权目录。对依法确定的职权进行分项梳理,编制 “权力运行外部流程图”和“权力运行内部流程图”。(5月10日前完成)。

2.查找廉政风险。根据职能、岗位职责和工作流程,全面排查廉政风险点,并登记汇总。(6月5日前完成)。

3.划分风险等级。根据风险点的不同性质、重要性、行使频率、发生概率等内容,对风险点进行等级划分,归纳整理,并于6月30日前完成,7月10日前报送局纪委备案。

4.制定防控措施。完成防控措施制定、审核、备案工作,并于9月15日前报局纪委备案。

5.建立长效机制。要积极探索,抓紧构建廉政风险防控长效机制的基本框架,初步形成分级负责,层层负责的廉政风险防控规范权力运行机制建设工作体系(10月底前完成)。

(三)迎接检查验收阶段(2012年11月1日至2012年12月31日)

办公室要对廉政风险防控规范权力运行机制建设工作进行回顾总结,逐步健全完善工作流程、防控措施和相关制度。按照市教育局的要求做好廉政风险防控规范权力运行机制建设迎检工作。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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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四)常态化管理阶段(2013年1月开始)

学校将廉政风险防控规范权力运行机制建设工作摆上重要议事日程,各项工作流程、防控措施和监控制度等长效机制健全落实,并及时修正。进一步完善权力公开运行机制,建设监察系统,实现实时动态监控。探索运用信息化手段,对行使人、财、物管理等权力的廉政风险进行防控。

五、领导小组

三门峡市第三实验小学

廉政风险防控规范权力运行机制建设领导小组

组 长: 副组长: 成 员:

领导小组下设办公室, 同志兼任办公室主任,、同志为工作人员。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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推荐第6篇:权力运行机制与社会进步关系

权力运行机制与社会进步关系

摘 要:近年来权力运行机制是理论和实践工作者关注的重要问题。建立结构合理、配置科学、程序严密、制约有效的权力运行机制对我国社会进步有着相当大作用。社会的进步同时也推动权力机制的完善,科学,合理,高速运行。二者是相辅相成,相互制约,相互促进,相互依赖的。 关键词:权力 运行机制 社会进步

随着改革实践的不断深入以及人们对社会发展规律认识的不断深化,建立科学、规范的权力运行机制已成为一个重大的理论和现实问题,继十五届六中全会提出“建立结构合理、配置科学、程序严密、制约有效的权力运行机制”的命题后,党的十六大再次强调,要“建立结构合理、配置科学、程序严密、制约有效的权力运行机制,保证把人民赋予的权力真正用来为人民谋利益,以促进社会在各方面的进步”。权力运作机制,必将对社会改革实践产生积极的指导意义。社会的和谐进步使得权力运行机制拓展到一个新的阶段。

权力运行机制至少涉及四方面内容:宪政机制、政策机制、组织机制和规制机制。在这四大机制中,宪政机制是权力运行的基础性机制;政策机制是权力运行的功能性机制;组织机制是权力运行的载体性机制;规制机制是权力运行的行为性机制。本文列举几种具体的权力运行机制来描述与社会进步的关系:

一、多党合作和政治协商

坚持和完善中国共产党领导的多党合作和政治协商制度,是促进社会和谐、发展社会主义民主政治、建设社会主义政治文明的一个重要方面。扩大各界人士有序的政治参与,拓宽社会利益表达渠道,在坚持四项基本原则的前提下与各民主党派长期共存、互相监督、肝胆相照、荣辱与共,保持宽松稳定、团结和谐的政治环境,求同存异,在长期团结合作中形成政治共识。要牢牢把握发展这个根本任务,树立和落实科学发展观,更好地调动各民主党派、无党派人士的积极性、主动性和创造性,围绕中心、服务大局,突出特色、发挥优势,凝聚智慧和力量,促进社会主义物质文明、政治文明、精神文明的协调发展和人的全面发展,实现中华民族的伟大复兴,为实现全面建设小康社会作出贡献。

社会主义社会是一个政通人和、人民群众安居乐业、社会政治稳定和国家长治久安的社会,是一个充满生机和活力、各面利益协调的社会,是一个公平和正义、法律和诚信不断得到增强的社会,是一个稳定有序、平等友爱、融洽和谐的社会。创造这样一个美好的社会,需要全党和全社会的共同努力,我们要创造性地开展工作,努力建立一套科学、合理、高效的协调有序的运行机制,为实现社会主义和谐社会的目标提供制度、机制等保障。

二、社情民意表达

构建社会主义和谐社会,妥善协调各方面的利益关系,最重要的就是处理好人民内部矛盾。当前,我国各种关系基本协调,政局基本稳定,社会基本和谐,但影响社会进步的音符也同时存在,诸如干群关系紧张、领导决策失误、官僚主义盛行、群众集体上访问题等等,人民内部矛盾也出现了经济矛盾突出、发展趋势复杂、对抗性不断增强等新特征。

建立健全社情民意表达机制,广开言路,听民声、察民意、知民情,真正做到思想上尊重群众、政治上代表群众、感情上贴近群众、行动上深入群众、工作上为了群众,全心全意为群众办实事、办好事,保持党和人民群众的血肉联系,实现社会政通人和,人民群众安居乐业,这种局面毫无疑问能使社会向着更美好的方向发展。

三、人口顺畅流动

人口流动是一个社会充满生机与活力的体现。构建人口顺畅流动机制,既是贯彻“四个尊重”(尊重劳动、尊重知识、尊重人才、尊重创造)的方针、不断增强全社会创造活力的具体体现,也是营造鼓励人们干事业、支持人们干成事业社会氛围的有力举措。

四、社会制约监督

社会并不是没有矛盾的社会,但群众对不正之风和腐败现象特别反感,由此引发的矛盾,必须通过加强党风廉政建设来解决。在继续深入推进政务分开、厂务分开、财务分开,切实保障人民群众享有知情权、参与权和监督权的基础上,完善民主选举制度,完善民主管理制度,完善信访举报制度,充分依靠广大群众,发挥群众监督的重要作用,促进政府转变职能,改进行政管理,提高行政效率,依法行政,才能有效地贯彻执行标本兼治、综合治理、惩防并举、注重预防的方针,建立健全惩治和预防腐败的体系,为推进社会建设提供重要的制度保障。

五、社会救助安抚

社会救助安抚不仅使陷入困境的社会成员获得一定的社会支持与援助,进而获得恢复与调整的机会,获得激励与动力,使之在相对公平的起点上,以正常的心态参与社会竞争,而且有助于促进发展成果的公平分配,缩小社会分配差距,使那些在改革进程中由于各种因素获益较少或利益受损的社会成员得到一定的补偿,使公民的基本权利得到尊重和保障。否则,容易引起部分社会成员产生对改革的抵触情绪,甚至引发社会动荡。

六、社会利益协调

社会主义市场经济体制促进了经济社会快速发展,经济利益多元化的矛盾更加突出。特别是现阶段我国正处在社会转型期,各种利益关系正在重新分化组合,各种社会问题和矛盾正处于多发期,经济、政治、思想、文化、社会生活等诸多领域都存在着或潜伏着诸多矛盾,贫富差距、腐败问题、新旧观念碰撞、道德滑坡现象等比比皆是,社会稳定受到了严重威胁。正确处理改革、发展与稳定的关系,推进和谐发展,已成为摆在我们面前的一个重大课题。

社会利益协调机制,首先要坚持以人为本的发展理念,保证社会成员的基本权利得以实现。即在经济与社会发展中,使社会成员能够恰当地扮演自己的角色,以自己诚实、合法的劳动,从社会获取应得的利益,实现各尽所能、各得其所。其次要保证社会成员机会平等。即在社会成员参与初次分配之前,清除特权、身份、等级等不公正因素的影响,保证每一位成员都有一个平等竞争的机会和条件,从而最大限度地发挥自己的聪明才智,拓展自由创造的空间。再次要保证按贡献大小进行分配。即确立劳动、资本、技术和管理等生产要素按贡献参与分配的原则,完善按劳分配为主体、多种分配方式并存的分配制度。最后要从各个方面“兼顾公平”。即不断完善社会主义市场经济体制,充分发挥市场在资源配置和产品分配中的作用,控制垄断收入,取缔非法收入,尽可能实现初次分配的合理性,在此基础上,政府利用财政、税收、福利等杠杆进行调控性的再次分配,要建立一个与经济社会发展水平相适应的社会保障体系,解决城乡之间、区域之间和部分社会成员之间以及高低收入阶层与群体之间收入差距过大的问题,从而实现公平与正义。

综述:以上的几种权力运行的机制的发展应用对社会朝着人们期待的方向发展起着不可估量的作用,同样社会和谐的进步发展也利于权力机制的高效运行。 参考文献: [1] 薛刚凌:《完善行政权力运行机制的思考》,中国行政管理,2002年第4期。 [2] 何克祥:《权力运行机制初探》,中共杭州市委党校学报,2004年第3期。 [3] 孙柏瑛:《我国政府权力运行机制设计的初步建议》,中国行政管理,2002年第4期。

[4] 《邓小平文选》第3卷。

权力运行机制与社会进步关系

学院:电信学院

专业:电力电子与电力传动

班级:电信2010.1 姓名:王慧 学号:102080804146

推荐第7篇:权力运行机制内控制度(整理)

权力运行机制内控制度汇编

泉山区疾病预防控制中心

目录

1、区疾控中心领导班子作风建设承诺书„„„„„„„„„„1

2、区疾控中心廉政纪律„„„„„„„„„„„„„„„„„3

3、区疾控制中心领导议事制度„„„„„„„„„„„„„„8

4、区疾控中心事务公开制度„„„„„„„„„„„„„„„10

5、区疾控中心干部管理考核制度„„„„„„„„„„„„„11

6、区疾控中心人事管理制度 „„„„„„„„„„„„„„„12

7、区疾控中心财务管理制度 „„„„„„„„„„„„„„„13

8、徐州市卫生行业“五条禁令、十不准”„„„„„„„„„15

泉山区疾病预防控制中心领导班子

作风建设承诺书

在创建“廉洁徐州”、“机关效能建设年”活动中,泉山区疾控中心领导班子成员决心:坚持以邓小平理论、“三个代表”重要思想和科学发展观为指导,认真贯彻落实区委、区政府、区卫生局关于围绕“坚持依法行政,提高机关效能,改善服务质量”的总体目标和“深化政务公开、推进政务优化、健全政务考核、强化政务监督”的要求,重点推进疾控中心“提高效率、改善服务”效能建设活动,为“全面奔小康、建设新徐州”做贡献。

郑重承诺:

一、牢记宗旨,为民服务,掌好权用好权。坚持全心全意为人民服务的宗旨,始终把实现好、维护好、发展好人民权益作为工作的出发点和落脚点,做到权为民所用、情为民所系、利为民所谋。

二、民主集中,团结和谐,创建文明单位。坚持集体领导、民主集中、个别酝酿、会议决定,坚持科学决策、民主管理,努力营造团结向上、生动活泼、安定和谐的班子氛围。

三、求真务实,提高效率,开创新局面。坚持正确的政绩观,不搞形式主义,用心想事,用心谋事,用心干事,少说多干,埋头苦干,察实情、讲实话、出实招、办实事、求实效,增强执行力和创造力,加强中心效能建设,提高办事服务效率。

四、勤政敬业,严格要求,带领职工搞好防病。增强责任心和使命感,认真履职,勤于政事,敢于承担责任。深入基层、深入群众开展工作,及时了解和掌握我市疾病预防控制情况和动态,立足徐州市实际,为政府决策提供及时有效的参谋服务。

五、认真学习,勇于创新,创建和谐单位。坚持带头学习,创建学习型领导班子,坚持与时俱进,创新观念、开拓思路,创造性地开展各项工作,创建和谐疾控中心。

六、艰苦奋斗,清正廉洁,做到“七慎”。坚持以艰苦奋斗为荣、以骄奢淫逸为耻,坚决抵制拜金主义、享乐主义和奢靡之风。不讲排场,不铺张浪费。做到慎始、慎微、慎独、慎好、慎权、慎行、慎终。常修为政之德,常思贪欲之害,常怀律己之心,自觉遵守党的纪律和国家法律法规,严格执行领导干部廉洁从政的各项规定,管好自己的配偶、子女和身边工作人员,摆正自己的位臵,廉洁高效,做好服务。

以上为区疾病预防控制中心领导班子作风建设承诺书内容,竭诚欢迎广大群众监督。

监督电话:区卫生局纪委85707742。

泉山区疾病预防控制中心廉政纪律

(一)、廉洁承诺

1.认真执行党风廉政建设责任制。坚决支持执纪执法机关严肃查办违纪违法案件,带头同各种消极腐败现象和不正之风作坚决的斗争。

2.党员干部要带头遵纪守法。严格执行宪法和法律,严格执行党的政治纪律、组织纪律、群众纪律,严格执行领导干部廉洁自律的各项规定,严格执行各项规章制度。

3.不违规收送现金、有价证券和支付凭证以及贵重物品。

4.不利用职权和职务影响为配偶、子女及身边工作人员谋私利。

5.不跑官要官,对跑官要官的要坚决拒绝。6.不参与赌博、嫖娼。

7.不利用婚丧喜庆事宜借机敛财。

8.不利用职权违反规定干预单位基建工程、物资、设备购臵和疫苗(药品)招标采购工作。

9.不设立小金库,不保留帐外帐,不搞各种形式的回扣提成。

10.不接受可能影响公正执行公务的宴请。

11.不接受管理、服务对象出资安排的私人旅游、高档消费娱乐活动。

12.领导干部要主动按规定向有关部门报告个人重大事项。

监督电话:区卫生局纪委857077442

(二)、办事纪律

1.提高政治素质和业务能力。坚决贯彻执行党的路线、方针、政策和本单位各项规定。认真学习马列主义、毛泽东思想、邓小平理论、国家法律、法规和卫生防病业务理论及相关知识,提高指导工作的能力,竭诚为基层和服务单位搞好优质服务。

2.模范遵守党和国家的法律、法规,坚持原则,秉公办事,依法行政,明辨是非,敢于同不良倾向作斗争。

3.忠于职守,坚守岗位,雷厉风行,勤奋工作,勇于开拓,作风严谨,甘于奉献,工作不推诿、不扯皮、不拖拉,讲求实效。坚持首接、首问、首调负责制。

4.认真遵守考勤制度,不迟到,不早退,工作时间不办个人私事。无公事不在科室间闲聊。

5.思想作风正派,光明正大。坚持实事求是,说老实话,办老实事,做老实人,讲纪律、讲团结、讲文明、讲正气。

6.仪表大方朴素,服务热情周到。保持工作环境卫生,不随地吐痰,不说脏话,不大声喧哗,不开过份玩笑。工作时间不准读与工作无关的书籍,上班时间不打私人电话。工作日午间不喝酒。

7.树立全局观念,心往一处想,劲往一处使,补台不拆台,多理解,少误解。增强凝聚力,形成一盘棋。塑造良好的疾控队伍形象。

8.清政廉洁,严于律己,发扬艰苦朴素的优良传统和作风,自觉遵守党风廉政建设的各项规定,不搞特殊化,不利用职权谋取私利,不吃拿卡要。

9.严守党和国家的机密,遵守保密制度,维护党和国家的根本利益,不该看的不看,不该问的不问,不该说的不说。

10.增强安全、消防意识,注意防火防盗。坚持安全工作,节约用水、用电,人走闭灯、关电、关暖气、关好门窗。

(三)、行为准则

1.服从领导、尊重同志、团结互助,协调工作,关心集体,维护集体声誉。

2.工作时必须按规定着装,挂胸牌上岗,要仪表大方,语言文明,符合职业身份,不带手链、耳环等饰品。自觉保持工作环境的整洁、优美,不随地吐痰、不乱扔垃圾,不在工作区内抽烟,工作场所各项工作用品摆放整齐有序。 3.遵守作息时间,工作时应坚守岗位,不做与工作无关的事情,有事离岗时应向直接领导请假。

4.认真执行工作人员服务规范,严格执行各项规章制度和操作规程,规范个人服务行为。

5.不利用工作之便接受基层、服务对象宴请,不收受“红包”、“礼品”、“回扣”等。不在工作场所进行娱乐活动。不在工作时间、工作场所喝酒,尤其不得在酒后执行公务。 6.认真执行首接、首问、首调负责制,对来电、来访人员要热情接待,不得推诿。

7.尊重、理解和帮助基层与服务客户,不因为他们的反复询问、过多要求和焦急不安而表现出不耐烦的情绪,更不允许训斥、责怪。

8.双方发生纠纷时,有义务积极进行疏导,缓解矛盾、缩小影响,维护单位声誉。

9.不在来访者面前贬低、污蔑、同事,不得把内部矛盾公开化。

10.应自觉保持工作场所的安静,禁止高声交谈、喧闹,走路、关门应轻盈。

11.出入大门应主动下车,将各种车辆按顺序停放在规定的位臵。

(四)、违规责任追究

1.责任追究制度是指由于行为人在工作中违反有关规章制度,不能较好地履行职责导致差错或过失事故发生,或者造成不良影响、甚至产生严重后果的,应当追究其责任,并给予相应处罚的制度。

2.本制度适用于本单位的全体工作人员。

3.凡具有下列情形之一,视情节轻重,分别给予有关责任人告诫、诫免谈话、书面检查、通报批评、取消评优资格、调离岗位、离岗学习、降职、免职等处理。

①工作责任心差,办事不认真,多次出现差错事故,造成不良影响的;

②不能正确履行岗位职责,在卫生防病工作时出现较大偏差,给基层、服务对象造成损失的;

③违反卫生防病规定,对疾病控制不利的;或故意隐瞒不报,导致疾病漫延扩散的;

④违反服务承诺和工作纪律,服务态度差,作风粗暴或故意刁难服务对象,或群众投诉经查属实的;

⑤在卫生防病过程中,对工作资料没有妥善保管登记,造成资料遗失、丢失的;

⑥违反有关疾控规定,发现疫情未及时请示报告;擅自决定不予办理;或拒不进行防控工作的,造成不良影响或给基层造成损失的;

⑦对上级交办有关工作事宜拖、压、卡,或无正当理由超过办事期限未办结的;

⑧违反信访有关规定,对来信来访或电话投诉不按规定进行登记、转交、办理、办结的,并造成不良影响或损失的;

⑨违反规定,接受办事人吃请和礼品礼金的;或利用职权,吃、拿、卡、要或索贿受贿;或滥用职权,徇私舞弊,弄虚作假,乱发报告、乱发证的;

⑩其它有过错的行为。

4.凡属违反纪律的行为,情节严重的,按照单位管理的规章制度及有关党纪政纪相关规定进行惩处。涉嫌犯罪的,移交司法机关追究法律责任。

5.对工作人员所作出的处分决定,要形成书面材料,整理归档,载入个人档案。

6.本责任追究制度由纪委、组织人事部门负责具体实施。

泉山区疾病预防控制中心领导议事制度

1、建立领导议事制度,以加强集体领导,完善领导议事程序,进一步加强决策的民主化和科学化。2、议事范围:

⑴、党的路线、方针、政策和上级重要文件、会议及重要指示的贯彻落实;

⑵、党的建设、精神文明建设和思想政治工作中带有全局性的问题和活动;

⑶、重大卫生改革方案及配套措施的制订; ⑷、单位发展规划; ⑸、各项重要规章制度的制订;

⑹、重大基建项目和贵重仪器设备的购臵; ⑺、年度财务预算及大额支出;

⑻、先进、劳模的推荐、表彰和重大违纪案件的处理; ⑼、人员招聘

⑽、干部选拔、配备和任免; ⑾、其它需要研究的重大问题。 3、议事方法与程序: ⑴、议事前:

①应将议事内容和时间提前通知参加会议人员,以便有充余时间酝酿与准备;

②议事内容应由主管负责人或有关职能科室负责人进行充分的调查研究,广泛征求各方面的意见,进行科学论证,形成较为切实可行的初步意见。 ⑵、议事中: ①参会人员应充分理解议事内容精神,本着对单位负责的态度,结合实际、实事求是的提出建设性的意见。 ②重要方案、规划、规章制度、重大基建项目、年度财务预算以及劳模推荐等,须提交职工代表大会审议。 ③在充分发表意见的基础上,注意发挥集体领导的作用,充分体现民主集中制的原则,实行正确的决策。

④会议要指定专人认真做好会议记录,议事内容形成决策后,要指定主管负责人或有关科室负责实施。 ⑶、议事后:

①参会人员根据最后形成的决策意见,做好宣传和解释,全力抓好决策的实施,不犯自由主义,不得另行其事。 ②按照分工,认真抓好决策的实施,加强检查督促,及时反馈实施情况。

③注意收集实施中的情况,及时总结经验教训,如确有不妥,可及时提出复议,修正决策。

泉山区疾病预防控制中心事务公开制度

1、定期公布单位收支情况、职工切身利益相关事项(职工贡献奖、奖金分配方案,劳动纪律考核及奖惩。

2、公开评优评先条件、数量和结果,干部竞争上岗条件及职务聘任结果,职工职称晋升规定,职工培训计划,职工福利。

3、公开各大保险缴纳情况,职工住房津贴及公积金管理,工资调整等事项。

4、公开单位重大事项、核心工作和任务等。尤其在:(1)疾控中心重大决策、重要人事任免、重大项目安排及大额度资金使用情况。(2)年度财务预、决算主要情况。(3)疫苗使用情况。(4)岗位设臵、岗位评聘、解聘、辞聘的标准及程序,薪酬体系。

5、设立纠风投诉电话。

6、领导班子建设和党风廉政建设情况等方面落实。

泉山区疾病预防控制中心干部

管理考核制度

1、干部的选拔应遵循任人唯贤的原则,坚持德才兼备的方针,把德才兼备、年富力强、工作业绩突出、群众基础好的同志选拔到领导岗位。

2、干部考核坚持领导与群众相结合的方法,重点对在职干部任期内的德、能、勤、绩等方面进行全面考核,在个人述职的基础上,采取民主评议、民主测验、民主推荐,广泛听取群众的反映和意见,考核结果应作为干部任用的依据,并与奖惩挂勾。

3、干部的任用应坚持实事求是,解放思想,打破论资排辈的俗见,废除干部终身制。

4、干部管理应坚持党管干部的原则,党总支坚持定期对干部进行教育、培训、考察,适时选派干部参加上级组织的培训,不断提高他们的政治业务素质、理论水平和工作能力。

泉山区疾病预防控制中心人事管理制度

1、根据国家有关政策法规,坚持德才兼备,先考察后聘用的原则,按职数配备干部。

2、中心实行分级管理,中层干部实行竞聘上岗,科室人员和科长实行双向选择,并经科长签定聘约,领导有解聘、辞聘、缓聘的权力,工作人员可以拒聘。

3、根据工作需要,依据用人所长,专业对口,利于工作的原则,由长提出用人意见后,领导可以决定对本中心职工进行专业调配。

4、本中心在岗职工不得从事第二职业,对经营者劝说无效时,单位有权予以解聘。

5、人员调动要办理交接手续,交出所有公共财物,经各科室主任签字证明后,中心办公室最后才能办理调动手续。

6、人员招聘,经领导班子集体研究制定招聘计划向区人事局申请,经批准后向社会公开招聘,经人事部门考核、体检、政审合格向区人事部门办理录用手续。

泉山区疾病预防控制中心财务管理制度

一、大额费用(基建、维修、大型设备购臵、药品、生物制品采购等)开支管理。

1、基建、维修、大型设备购臵由中心主任办公会研究决定。

2、生物制品采购科室提出书面计划,由分管领导签字,报中心主任审批。

3、必要时,应当签订经济合同。

4、基建维修项目的预算及决算工作按规定聘请专业机构审查、核算。

5、大宗物资采购经办公会研究批准后一律报政府采购。一般物品到政府定点单位采购。

二、关于借支的管理

1、因私无论任何情况,不得借支公款。

2、中心负责人原则上不直接经手现金。

3、凡叁佰元以下的公用开支,由经办人垫付,不得借支。

4、业务开支或因公出差需要借支公款周转的,必须报中心主任审批签字后,方可在出纳处借支,任何人不得擅自借支。

5、不得在科室收费人员手中坐支。

6、未经审批的借支或坐支现金,一经发现,给予当事人相当于借支或坐支金额50%以下的罚款,并负责追回。

7、特殊情况急需借支公款而中心主任又不在家时,由中心财务主任通过电话请示中心主任,同意后方可借支;事后补办借支或报销审批手续。

三、关于报帐时限的规定

中心发生任何公用经费开支,实行三日审批报帐制。

1、一般小额费用及时审批报销。

2、业务中心工作发生的费用支出,必须在工作结束或阶段性结束后三个工作日内办理费用结算审批手续。

3、内部食堂客餐费用每月审批结算一次。

4、费用较大难以及时付款的,三个工作日内必须先办理费用审批报销手续,由中心财务科统一挂帐结算。

5、凡超过三个工作日费用开支未办理报帐审批手续的,中心原则上不予报销。

四、关于办公用品管理

1、各科室需用的办公室用品,由科室提出使用计划报分管主任审批后,交办公室。

2、办公室根据各科需用情况编出汇总采购计划,报主任审批后,统一采购。

3、生物制品、材料、办公用品等采购时必须两人以上经手。

4、物资保管员对购回物资办理验收入库手续。

5、各科室需用的办公用品必须由科室主任统一到仓库领取。

6、办理出库领用手续,必须报分管总务主任审批后,方可出库。

7、任何科室不得擅自购买办公用品,否则费用不予报销。

8、物资保管员未经审批擅自发出的,能追回的限期追回,不能追回的按发出实物购进价扣其工资。为加强卫生行业作风和职业道德建设,规范医疗卫生机构执业行为,提高医疗卫生服务质量,进一步改善就医环境,纠正损害群众利益的行业不正之风,重申卫生行业纪律,徐州巿卫生局制定了我市卫生行业“五条禁令、十不准”,请各科室严格按照规定认真执行。并请社会各界人士给予监督。

徐州市卫生行业“五条禁令、十不准”

五条禁令:

1、严禁卫生行政和卫生监督执法人员以权谋私,敷衍塞责,向管理对象吃、拿、卡、要,贻误工作;

2、严禁医疗卫生机构超范围执业;

3、严禁医疗卫生机构聘用无卫生执业资格的人员从事医疗技术服务性工作;

4、严禁隐瞒、缓报、谎报法定传染病疫情等突发公共卫生事件;

5、严禁医疗机构和医务人员出具虚假医学文书(假证明、假报告、假病历等)。

十不准:

1、公立医疗机构不准在中标药品确认和报送企业选定等招标工作中,向中标人或药品生产经营企业收取任何费用和物品;

2、医疗机构不准在药品使用、仪器检查、化验检查及其他医学检查等方面违规设立开单提成;

3、医疗机构不准违规乱收费、自立或分解项目收费;

4、医疗机构和医务人员不准拒绝收治符合住院标准的离休和医保人;

5、医疗机构和医务人员不准在治疗离休、医保病人中违规使用目录外药品和调换药品;

6、卫生从业人员不准接受各种形式的回扣、提成;

7、医务人员不准介绍病人到外院做本院已开展的检查、治疗,购买药品、医疗器械而谋取私利;

8、医务人员不准违反诊疗原则开大处方、乱检查、滥用药,增加患者医药费用负担;

9、医务人员不准接受患者及亲属的红包、有价证券、物品和宴请;

10、对以回扣、提成等不正当手段进行促销的有关企业和营销人员,医疗卫生机构两年内不准采购其产品。

推荐第8篇:事业单位权力运行机制的构建

行政事业单位权力运行机制的构建

导语:事业单位,一般指以增进社会福利,满足社会文化、教育、科学、卫生等方面需要,提供各种社会服务为直接目的社会组织。事业单位不以盈利为直接目的,其工作成果与价值不直接表现或主要不表现为可以估量的物质形态或货币形态。事业单位是相对于企业单位而言的首先事业单位包括一些有公务员工作的单位,是国家机构的分支。

为贯彻落实省财政厅、监察厅、审计厅《关于全面推进行政事业单位内部控制建设的实施意见》(财会〔2017〕1号)文件精神,进一步指导和促进各单位开展内部控制建立和实施工作,根据财政厅《昆明市财政局关于开展2016年度行政事业单位内部控制报告编报工作的通知》(昆财会〔2017〕3号)文件要求,结合我校实际,提出如下工作方案:

一、工作目标

内部控制基础性评价,是指单位在开展内部控制建设之前,或在内部控制建设的初期阶段,对单位内部控制基础情况进行的“摸底”评价。通过开展内部控制基础性评价工作,明确单位内部控制的基本要求和重点内容,围绕重点工作开展内部控制体系建设;同时,发现单位现有内部控制基础的不足之处和薄弱环节,通过“以评促建”的方式,推动我校于2016年底前如期完成内部控制建立与实施工作。

二、基本原则

(一)坚持全面性原则。内部控制基础性评价应当贯穿于单位的各个层级,确保对单位层面和业务层面各类经济业务活动的全面覆盖,综合反映我校的内部控制基础水平。

(二)坚持重要性原则。内部控制基础性评价应当在全面评价的基础上,重点关注重要业务事项和高风险领域,特别是涉及内部权力集中的重点领域和关键岗位,着力防范可能产生的重大风险。各单位在选取评价样本时,应根据本单位实际情况,优先选取涉及金额较大、发生频次较高的业务。

(三)坚持问题导向原则。内部控制基础性评价应当针对单位内部管理薄弱环节和风险隐患,特别是已经发生的风险事件及其处理整改情况,明确单位内部控制建立与实施工作的方向和重点。

(四)坚持适应性原则。内部控制基础性评价应立足于单位的实际情况,与单位的业务性质、业务范围、管理架构、经济活动、风险水平及其所处的内外部环境相适应,并采用以单位的基本事实作为主要依据的客观性指标进行评价。

三、主要任务

(一)组织动员。拓东一小应当于2016年8月中旬,全面启动本单位内部控制基础性评价工作,研究制订具体实施方案,精心组织本单位积极开展内部控制基础性评价工作。

(二)开展评价。拓东一小应当于2016年9月底前,按照本实施办法的要求,以《行政事业单位内部控制报告管理制度(试行)》(财会【2017】1号)为依据,在单位主要负责人的直接领导下,按照《行政事业单位内部控制基础性评价指标评分表》及其填表说明,组织开展内部控制基础性评价工作。

(三)评价报告及其使用。拓东一小应将包括评价得分、扣分情况、特别说明项及下一步工作安排等内容在内的内部控制基础性评价报告向单位主要负责人汇报,以明确下一步单位内部控制建设的重点和改进方向,确保在2016年底前顺利完成内部控制建立与实施工作。各单位可以将本单位内部控制基础性评价得分与同类型其他单位进行横向对比,通过对比发现本单位内部控制建设的不足和差距,并有针对性地加以改进,进一步提高内部控制水平和效果。

应当在我校内部控制基础性评价工作的基础上,对本部门的内部控制基础情况进行综合性评价,形成本部门的内部控制基础性评价报告,作为2016年决算报告的重要组成部分向财政局报告。

(四)总结经验。我校应当于2016年11月20日前,向县财政局(会计股)报送单位内部控制基础性评价工作总结报告。总结报告内容包括本单位及系统开展内部控制基础性评价工作的经验做法、取得的成效、存在的问题、工作建议及典型案例等。

四、相关要求

(一)加强组织领导。拓东一小内部控制基础性评价工作领导小组,制定实施方案,做好前期部署、部门协调、进度跟踪、指导督促。要充分认识做好内部控制基础性评价工作的重要意义,切实加强对本单位内部控制基础性评价工作的组织领导。在建立实施内部控制的基础上,认真对照,真实完整地填写内部控制基础性评价表和评价报告。

(二)加强宣传督查。要认真做好宣传报道、信息报送等工作,汇总基础性评价表和评价报告,总结经验成果。要加强对本单位内部控制基础性评价工作进展情况和评价结果的监督检查,确保内部控制建立实施和基础性评价工作按期完成。

(三)加强协调联动。财政、监察、审计等相关部门,要加强会商和信息共享,协调联动,建立联合工作机制,加大宣传力度,推广先进经验与做法,发挥先进单位的示范带头作用,共同推动内部控制基础性评价工作。

一、总体要求

(一)工作目标。深入推进简政放权,清理优化行政职权,建立健全行政权力清单制度,实现行政职权全省基本统

一、同级基本一致,推动行政权力阳光公正廉洁运行。进一步明确各级政府工作部门职责权限,按照权责一致原则,建立相应责任清单制度。规范行政权力行使,强化行政权力依法规范公开运行,加快形成边界清晰、分工合理、权责一致、运转高效、依法保障的政府职能体系和科学有效的权力监督、制约、协调机制,全面推进依法行政。

(二)实施主体。各级行政职权主要实施机关是推行行政权力清单和责任清单制度、推进行政权力依法规范公开运行工作的责任主体。省政府批复开展城市管理综合行政执法的部门和依法承担行政职能的事业单位、具有行政职权的垂直管理部门等,也应推行行政权力清单和责任清单制度,推进行政权力依法规范公开运行。

二、主要任务 (三)清理优化行政职权。各级机构编制部门和政府法制部门负责本级行政权力主体确认工作。在已有的八类行政职权分类中增加行政奖励和行政检查职权类别,省、市、县三级部门按照规定自行对行政职权再次全面清理、汇总,逐项列明设定依据,在此基础上,省政务服务管理办会同省委编办、省法制办等部门按照统一的审查标准,依法逐条逐项进行合法性、合理性和必要性审查,形成全省基本统一的权力清单并通过政府门户网站和电子政务大厅、部门网站向社会公布。在审查过程中,要广泛听取基层、专家学者、法律顾问团和社会公众意见。对没有法定依据的行政职权,应及时取消;对可下放给下级政府和部门的,应及时下放并做好承接工作;对虽有法定依据但不符合全面深化改革要求和经济社会发展需要的,法定依据相互冲突矛盾的,调整对象消失、多年不发生管理行为的,应及时提出取消或调整建议。行政职权取消下放后,要加强事中事后监管。严禁将已取消的行政审批事项变相列入其他行政职权类别,未纳入权力清单的行政职权不得行使。

(四)优化完善权力运行流程。省直各部门要按照透明、高效、便民原则,根据省政府公布的权力清单,制定和优化本级行政职权运行基本流程图,规范行政裁量权,明确每个环节的承办机构、办理要求、办理时限等,科学合理设置廉政风险防控点及监察点,提高行政职权运行规范化水平。省直各部门要负责指导和督促下级对口部门优化完善行政职权运行基本流程图,并参照省本级流程图进行统一规范。

(五)健全权力清单动态管理机制。权力清单公布后,省直各部门要根据法律法规立改废释情况、机构和职能调整情况等,动态调整权力清单,实现“行政权力进清单、清单之外无权力”,切实维护权力清单的严肃性、规范性和权威性。进一步完善《四川省行政职权目录动态调整管理办法(试行)》,行政职权的取消、调整或增加,由省直部门按程序送省政务服务管理办,省政务服务管理办会同相关部门审核后按程序报批。调整后的行政职权要按照要求及时向社会公布。

(六)权力运行同步公开。各级政府工作部门要将本部门除保密事项外所有经过确认保留的行政职权纳入行政权力依法规范公开运行平台,并按照要求同步公布每项行政职权的名称、编码、依据、行使主体、流程图、监督方式及办理进度等,加大行政职权运行公开透明力度。升级改造电子政务大厅,实现信息查询、行政职权运行信息公开、申请服务等功能,所有行政审批事项都应能通过电子政务大厅全程网上办理,实现电子政务大厅与政务服务和公共资源交易服务平台同步联网运行。

(七)强化权力监督和问责。大力推进行政权力网上运行,建立有效的权力运行监督机制。进一步完善行政权力运行基础平台和监察平台建设,部门业务系统应与行政权力运行基础平台对接整合,加快形成省、市、县三级政府和各部门数据共享、互联互通的平台系统。健全行政权力网上运行和分层分级监督机制,拓展完善统计分析、投诉处理等功能,实现对权力行使的全程监控、预警纠错和效能评估,建立行政权力依法规范公开运行情况报告和行政效能通报制度,定期向同级党委、政府报告情况,对不按权力清单履行职权的单位和人员,依纪依法追究责任。

(八)加快建立责任清单制度。要把建立责任清单作为一项重要改革内容,在清理优化行政职权的同时,按照权责一致的原则,逐一厘清与行政职权相对应的责任事项,明确责任主体,健全问责机制,与权力清单一并推进。省直各部门在权力清单基础上结合职能职责“三定”方案,在2015年9月底前提出本部门责任清单,省委编办会同有关部门审核后报省委、省政府审定,年底前向社会公布。

三、组织实施

(九)加强组织领导。细化工作措施,落实好牵头责任,指导本级部门制定完善行政职权运行基本流程图,加强对工作人员的培训,督促各部门行政权力网上运行,加强对下级政府的指导和督促检查,重要事项及时向党委报告。省直各部门要积极向国家部委汇报工作,争取支持,主动接受指导,同时要加大本部门、本系统、本行业建立健全行政权力清单制度工作力度,确保我省权力清单、责任清单和行政权力依法规范公开运行工作顺利实施。

(十)坚持问题导向。要把有利于群众办事作为推行行政权力清单制度的基本出发点,抓好清权、减权、制权、行权、晒权等主要环节,把与企业生产和群众生活密切相关的,对公民、法人和其他组织权利义务产生直接影响的行政职权放在优先位置,着力解决行政许可、行政处罚、行政强制等领域社会反映强烈的突出问题,让公众切身感受到改革带来的变化。

(十一)坚持实事求是。推进行政权力清单制度是一项艰巨复杂的工作,要立足于法治建设实际,渐进有序、积极稳慎推行。政府工作部门既要按照权力清单行使职权,防止乱作为,也要积极主动履行职责,避免不作为。对关系人民生产生活、社会发展稳定的事务,要勇于负责、敢于担当,切实履行职责。

(十二)统筹协调推进。各级政务服务管理、机构编制、法制、监察等部门要严格按照职能职责和时间节点,制定相关工作规范和标准,在同级党委、政府领导下,会同有关部门积极做好推行权力清单、责任清单和行政权力依法规范公开运行工作。

推荐第9篇:关于司法权力运行机制改革问题心得体会(三大建设心得)

关于司法权力运行机制改革问题心得体会

司法权力运行机制改革“方向在于司法独立且廉洁除推进劳教制度改革外,昨日全国政法工作会议提出的“四大改革”还包括涉法涉诉信访工作改革、司法权力运行机制改革和户籍制度改革。

昨日,北京大学法学院副院长沈岿在接受采访时称,“大量社会矛盾纠纷以案件形式汇聚到政法机关,涉法涉诉信访问题比较突出,但涉法涉诉信访工作改革的基础是司法权力运行机制改革。” “司法权力运行机制改革涉及司法公正和司法权威。不得不承认,在有些地方宪法上规定的审判独立和审判权在现实中并没有得到完全的落实,司法又确确实实在某一些地方存在腐败的问题。”沈岿说,“如何让司法既独立公正行使权力,又能够廉洁地行使权力,使它真正具有一种权威性,这是改革的方向。中国目前利益矛盾多元化,需要通过一种公正司法来解决,不能完全寄托于信访和上访。”

北京理工大学司法高等研究所主任徐昕则称,“涉法涉诉信访制度改革不是一个系统方案,而是一个笼统的概念,信访制度是一种申诉制度,没有终结,也无法实现终结。”

全国政法工作会议提出,按照党的十八大关于加快户籍制度改革的部署要求,稳妥有序推进户籍制度改革。

在徐昕看来,中央政法委提出的户籍改革并不是真正意义上的户籍改革。户籍制度本来是一种按住户登记的人口管理制度,但我国的户籍制度被附加了过多的权利,演变成与户口性质和登记地相挂钩的权利界定和利益分配制度,目前与户籍挂钩的个人权利有20多项,涉及政治权利、就业权利、教育权利、社会保障、计划生育等各个方面。他说:“真正意义上的户籍改革,应该是国务院来颁布改革方案而不是中央政法委。由于户籍管理在公安机关,这次应该只是户籍管理层面上的完善。”

推荐第10篇:应用信息技术建立权力阳光运行机制

应用信息技术建立权力阳光运行机制

(作者:陈凯龙 来源:学习时报2012-7-30)

编者按 : 如何让权力在阳光下运行?如何动员、组织、整合社会力量对权力进行有效制约?如何运用现代技术手段在专业性强又反复出现腐败问题的工程项目招投标中实施全程监控?如何对村官进行治理?„„在对群众反映强烈的一个个现实问题的破解中,南京市不仅逐步形成了一套管用的人民民主监督制度体系,而且提升了人民群众当家作主的能力,找到了坚持党的领导、人民当家作主与依法治国有机统一的好形式。他们的探索是有价值的,他们的实践是有成效的,他们的经验是有启示意义的。

长期以来,由于观念和体制的影响,政府部门权力运行不够透明不够规范,一些“机关病”根深蒂固,严重影响了工作效率和政府形象。特别是行政权力大多内部封闭运行,现行监察手段比较单一,在内部监督受制于部门利益、小团体利益,而外部监督又难以深入的情况下,必然导致监督制约不到位。因此,创新政务管理模式,选择一个更加高效的载体和平台,推动行政权力公开透明运行已势在必行。对此,南京市通过应用信息技术,对行政权力运行进行了流程再造和优化,初步实现了权力的阳光运行。

一是全面清理行政职权。组织各级政府部门对市、区(县)两级行政执法事项进行全面清理。对保留的行政权力逐项统一编码管理,所有行政权力事项及其相关信息在南京市网上政务大厅公示,各单位门户网站开设“行政权力公开”栏目,并与南京市网上政务大厅链接,做到同源公开和形式规范,并规定凡未在网上公开的行政权力一律不得行使。

二是统一制定权力运行流程图。对经清理核定保留的行政权力事项逐项确认行使依据、程序、时限、责任追究等,并按照方便网上监察监控的要求,对每项行政事项逐项统一编制权力运行流程图,切实优化权力运行路径,尽可能简化办事程序,缩短办理时间,降低办事成本。

三是固化权力运行流程。根据权力运行流程图,将所有行政权力逐项固化上网,接入南京市网上政务大厅,建成全市统一的电子政务平台。规划、环保、国土、房产等部门还将业务数据按照权力阳光运行机制建设要求进行归集,建立融合行政办公、行政执法以及业务管理需要的电子政务系统,达到了信息资源整合的叠加效应。

四是全面推行网上监察监控。基于网上政务大厅建立两级电子监察系统:一级平台为南京市网上政务大厅监察模块,二级平台为各部门、各区县电子政务系统监察模块,分别由市监察局和区县派驻监察机构对阳光运行系统模块、运行绩效、审批流程、监察监控等内容开展实时远程监察,针对发现的问题,及时发起督办指导,分类处理预警告警,纠正权力运行中的不规范行为。目前,已发送督办单 2000多份。同时,根据真实环境设置49项异常事项告警点,从政务公开、流程合法、期限合法、廉洁行政、服务态度等方面,作出相应的量化测评,并进行市级行政监察监控绩效排名,作为全市依法行政考核评价的重要依据,不断增强网上监察的有效性和针对性。

特别是他们对权力运行过程中容易滋生腐败的关键环节加以规范,取得了三个方面的突破,形成了有特色的权力阳光运行机制。首先是流程固化责任到人。将过去纸质方式运行中的环节、程序和工作表单,利用信息技术固化到业务系统中,实现网上审阅材料、填写意见、制作文书、做出决定,权力运行过程由计算机全程留痕,达到权力运行全过程可查可控的效果。其次是实现电子监察监控对行政权力的全覆盖。将所有行政权力事项全部纳入权力阳光运行系统之中,汇集到网上政务大厅公开运行。在行政权力全覆盖全上网的基础上,通过电子监察监控系统,全面监督权力网上运行情况,不留监督死角。再次是自由裁量权的标准化运行。针对自由裁量权受人为因素影响较大的问题,制定《南京市行政处罚自由裁量权指导意见》,并据此建立三类规范自由裁量权行使模式。其一,分类控制法。即建设行政执法标准数据库,建立数据综合、交叉比对等多种机制,运用电子手段对行政执法运行和自由裁量进行监控,由权力阳光行政执法系统自动控制处罚幅度。其二,统计归纳法。将处罚细分成若干档次和具体情形,形成行政处罚自由裁量权细则库,只要将违法行为、情节等相关要素输入,即可自动生成处罚结果。其三,逻辑数学法。通过设立情节裁量标准、违法行为后果裁量标准、行政处罚金额拆分标准等标准数据库,构建以“二维数组”为核心的自由裁量控制系统,由计算机自动生成处罚结果,确保了自由裁量结果的公平性和权威性。 经过6年多的努力,南京市政府系统180余个部门和单位,已全部接入市级机关政务内网。全市具有行政执法权的38个部门和13个区县都已建成权力阳光运行机制,实现了行政权力事项网上运行。截至目前,纳入市级监察监控系统的网上办件数近400万件(不包括垂直部门及各单位的条块专网和涉密网数据),形成了“外网受理、内网办理、外网反馈、全程监察”的工作机制,在深化政务公开、促进依法行政、源头防治腐败、提高行政效能等方面,取得了多重综合效果。

第一,通过清理规范行政权力并推进上网运行,促进了政府职能转变和依法行政。权力阳光运行直接促进了政府职能转变,与时不符的审批事项依法全部被清理取消。通过三轮集中清理,全市行政权力事项大幅压减,市级行政权力事项由5878项核减到2293项,区县行政权力事项总数削减了近50%。在全国率先实行行政权力网上动态调整,出台《全市行政权力事项调整管理办法》,由市政府法制办扎口管理,凡涉及行政权力的法律法规规章的设立、修改、废止,均由市级部门和区县及时从网上远程无纸化申报调整,并通过全市行政权力事项动态调整业务系统实时修改相关数据库内容,形成动态长效管理机制。各级政府部门普遍以行政权力网上调整为契机,实行服务承诺制,以民为本、服务发展的观念和能力明显增强。

第二,通过政务管理方式的创新,使预防腐败寓于行政管理之中。按照决策权、执行权、监督权既相互制约又相互协调基本要求,实行受理和办理分离的工作模式,受理和反馈统一在窗口或外网进行;事项办理统一在内网进行,当事人和具体经办人员相互隔离,截断了“暗箱操作”渠道。一些部门依托自由裁量权自动控制系统,从源头遏制了权力寻租行为。同时,通过电子监察监控系统实时获取权力运行数据,实施在线督查、动态调整、数据分析、预警纠错、绩效评估,并对各部门网上办事情况进行千分制量化测评,实现了结果监督向过程监控、人为监督向自动监控的转变,促进了从源头防治腐败水平的提升。

第三,通过构建政府部门为企业和群众网上办事平台,使企业和群众享受优质、高效、便捷的政务服务。权力阳光运行机制为深化政务公开提供了全新、高效的载体和平台,所有办事环节以图表方式清晰显现,时效考核以秒为单位精确统计,并做到全过程痕迹保留。一些单位尝试将权力阳光业务系统与内部办公系统有机整合,同步设立“网上申报窗口”,开设短信平台,实现了与行政管理相对人的实时互动。目前,政府部门办理行政事项的时间普遍比法定时限缩短了一半以上,审批事项提前办结率和办件提速率明显上升,群众对机关作风和党风廉政建设满意率逐年提高。

第四,通过畅通群众参与渠道,建立了公开、互动的社会监督新模式。将政务公开作为阳光机制建设的基础性工作,以信息化手段促进社会监督作用的发挥。以电子公告栏、“民意直通车”等载体加大政务公开、党务公开力度。目前,全市78家政府部门和13个区县的93000余条信息按照统一格式上网供公众查询。同时,配套建立健全重大决策公示预告、专家咨询论证、社会听证、新闻发言人制度,通过市长信箱、“市长在线”、网上论坛、公示、征询意见等形式,人民群众的知情权、参与权、表达权和监督权得到有效保障,切实增强了政府决策的科学性和管理公共事务、服务人民群众的水平。 南京在全国率先建立的行政权力阳光运行机制,尽管全面涵盖了权力运行的各个环节,并实现了全流程规范和监控,这是南京市人民民主监督制度体系的机制基础。但不足之处在于,与这种机制配套的权力运行的考核评价权仍集中于机关内部,很有可能造成绩效考核内容不公开、方法不透明、结果难以反映实绩的情况。特别是一些考核评价方式已不能完全适应时代发展需要,难以通过考评形成有效的压力传导机制。因此,创新考评方式已成为继续完善行政权力阳光运行机制的迫切要求。为此,自2010年开始,南京市开展了“向人民汇报”民主评议政风行风多媒体直播活动,直面人民群众开展评议,真正将机关工作的知情权、监督权和评价权交给人民群众,打造并不断完善了让各政府部门“有压力、会出汗”的考评新机制。

第11篇:完善司法管理体制和司法权力运行机制

完善司法管理体制和司法权力运行机制(学习贯彻党的十八届四中全会精神)

孟建柱

《 人民日报 》( 2014年11月07日

06 版)

党的十八届四中全会通过的《中共中央关于全面推进依法治国若干重大问题的决定》(以下简称《决定》)从全面推进依法治国的战略高度,提出“完善司法管理体制和司法权力运行机制”的改革要求。这是党中央在全面深化改革的新形势下,对深化司法体制改革提出的新的重大任务。我们要认真学习领会《决定》精神,正确把握改革方向、目标和原则,加快建设公正高效权威的社会主义司法制度。

一、充分认识完善司法管理体制和司法权力运行机制的重大意义

司法管理体制是对如何管理司法活动及相关事务的体制设计,司法权力运行机制是对司法权配置、运行及其相互关系的制度性安排。《决定》要求:“必须完善司法管理体制和司法权力运行机制,规范司法行为,加强对司法活动的监督,努力让人民群众在每一个司法案件中感受到公平正义。”这一重要部署,意义重大,影响深远。

(一)完善司法管理体制和司法权力运行机制是坚持和完善中国特色社会主义司法制度的必然要求

司法制度是我国政治制度和法律制度的重要组成部分,体现了中国特色社会主义制度的优越性。随着经济社会的快速发展和人民群众司法需求的日益增长,我国司法体制仍然存在一些不适应、不协调的问题,需要不断改革完善。司法管理体制和司法权力运行机制是司法制度的重要内容。《决定》提出“完善司法管 1 理体制和司法权力运行机制”,明确了深化司法体制改革的重要任务,有利于解决影响司法公正、制约司法能力的深层次问题,完善中国特色社会主义司法制度。

(二)完善司法管理体制和司法权力运行机制是推进国家治理体系和治理能力现代化的客观要求

党的十八届三中全会提出,全面深化改革的总目标是完善和发展中国特色社会主义制度,推进国家治理体系和治理能力现代化。对于国家治理体系和治理能力现代化而言,依法治国理政既是重要标志,也是重要保障。司法制度是国家治理体系的组成部分,司法机关定分止争能力是国家治理能力的重要体现。完善司法管理体制和司法权力运行机制,有利于更好地发挥司法制度在整个国家治理中的功能,促进国家治理体系和治理能力现代化。

(三)完善司法管理体制和司法权力运行机制是维护社会公平正义的迫切需要

习近平总书记指出,深化司法体制改革,一个重要目的是提高司法公信力,让司法真正发挥维护社会公平正义最后一道防线的作用。形成科学合理的司法管理体制和规范高效的司法权力运行机制,有利于保障司法机关依法独立公正行使职权,充分发挥司法的权利救济、定分止争、制约公权、维护社会公平正义等基本功能,让人民群众在每一个司法案件中感受到公平正义。

二、全面把握完善司法管理体制和司法权力运行机制的主要任务

《决定》着眼于保证公正司法、提高司法公信力,从人民群众最期盼的领域改起,从制约司法公正最突出的问题改起,提出了一系列完善司法管理体制和司法权力运行机制的重大措施。

(一)完善确保依法独立公正行使审判权和检察权的制度

人民法院、人民检察院依法独立行使审判权、检察权,是宪法的明确规定,是国家法律统一正确实施的法制保障。《决定》从完善制度入手,提出了具体改革措施。

一是建立各级党政机关和领导干部支持法院、检察院依法独立公正行使职权的制度机制。近年来发生的一些案例表明,一些干部违法干预司法,影响了司法公正,有的甚至酿成冤假错案,教训十分深刻。《决定》提出,“建立领导干部干预司法活动、插手具体案件处理的记录、通报和责任追究制度。”强调“任何党政机关和领导干部都不得让司法机关做违反法定职责、有碍司法公正的事情,任何司法机关都不得执行党政机关和领导干部违法干预司法活动的要求。对干预司法机关办案的,给予党纪政纪处分;造成冤假错案或者其他严重后果的,依法追究刑事责任。”这些硬性规定,为党政机关和领导干部违法干预司法划出了“红线”,为司法机关依法独立公正行使职权提供了有力的制度保障。

二是健全维护司法权威的法律制度。司法权威是司法机关发挥化解纠纷、定分止争功能的重要基础。司法实践中时常发生法院裁判不受尊重、难于执行的问题,严重损害司法权威、影响社会秩序,也不利于从根本上维护群众合法权益。《决定》提出,“健全行政机关依法出庭应诉、支持法院受理行政案件、尊重并执行法院生效裁判的制度。完善惩戒妨碍司法机关依法行使职权、拒不执行生效裁判和决定、藐视法庭权威等违法犯罪行为的法律规定。”这有利于在全社会形成维护司法权威的良好氛围。

三是建立健全司法人员履行法定职责保护机制。司法活动事关当事人权利义务分配和利益归属,事关罪与非罪。司法人员处在矛盾和利害的焦点,时时面对各种干扰和压力。要从法律制度上为司法人员秉公司法撑起“保护伞”,防止各方面的不当干扰,解除他们的后顾之忧。《决定》要求,“建立健全司法人员履行

3 法定职责保护机制。非因法定事由,非经法定程序,不得将法官、检察官调离、辞退或者作出免职、降级等处分。”这有利于防止利用职权干预司法,保障和支持法官、检察官依法履行职责。

(二)优化司法职权配置

如何配置司法职权,是司法体制改革的重要内容。

一是健全司法权力分工负责、互相配合、互相制约的体制机制。《决定》提出,“健全公安机关、检察机关、审判机关、司法行政机关各司其职,侦查权、检察权、审判权、执行权相互配合、相互制约的体制机制。”在我国,司法权分别由不同机关行使。在刑事诉讼活动中,公安机关行使侦查权,人民检察院行使检察权,人民法院行使审判权,司法行政机关行使刑罚执行权,这四种权力既互相配合又互相制约。但宪法和刑事诉讼法只规定了公、检、法三机关分工负责、互相配合、互相制约的原则。《决定》首次明确提出“四机关”各司其职,互相配合、互相制约,反映了新中国成立以来特别是改革开放30多年来司法实践形成的重要制度成果,体现了我国社会主义司法制度的鲜明特色,是对我国司法管理体制的重大发展和完善。

二是推动实行审判权和执行权相分离的体制改革试点。一般来说,审判权是司法权力,而裁判执行权是具有行政性质的权力。在我国,生效民事和行政裁判的执行由人民法院负责,同时,法院还依行政机关或者当事人申请,依法对部分非诉讼事项进行强制执行,而“执行难”在一定程度上影响了司法权威。司法实践中,有的案件判决是公正的,但由于被执行人已经丧失实际履行能力而无法执行,申请执行人往往归咎于法院,对司法公正产生怀疑。审判权和执行权分别由不同的机关或部门行使,符合这两种权力的不同属性,有利于维护司法公正,也是世 4 界各国的通行做法。近年来,人民法院在内部实行审执分离改革,取得了一定成效。《决定》提出“推动实行审判权和执行权相分离的体制改革试点”,这是一项涉及司法职权配置的重大改革措施。要积极探索审判权和执行权相分离的模式,取得实践经验,认真研究论证后再逐步推开。

三是完善刑罚执行制度,统一刑罚执行体制。目前,我国刑罚执行权由多个机关分别行使。其中,死刑缓期二年执行、无期徒刑、有期徒刑由司法行政机关管理的监狱执行;被判处管制、宣告缓刑、假释或者被暂予监外执行的,由司法行政机关的社区矫正机构执行;死刑立即执行和罚金、没收财产的判决,由人民法院执行;拘役由公安机关执行。刑罚执行权过于分散,不利于统一刑罚执行标准。《决定》提出“统一刑罚执行体制”,有利于加强刑罚统一执行的管理和监督,更好地发挥刑罚教育人改造人的功能,保障罪犯合法权益,实现刑罚预防犯罪的目的。

四是探索实行法院、检察院司法行政事务管理权和审判权、检察权相分离。法院、检察院的人财物管理属于司法行政事务。党的十八届三中全会提出了推动省以下地方法院、检察院人财物统一管理的改革措施。四中全会《决定》明确指出,“改革司法机关人财物管理体制,探索实行法院、检察院司法行政事务管理权和审判权、检察权相分离”,这是对三中全会改革措施的进一步深化。要认真总结历史经验,借鉴国外合理做法,积极探索符合我国国情特点的司法机关人财物管理体制。

(三)完善司法管辖体制

党的十八届三中全会提出探索建立与行政区划适当分离的司法管辖制度,四中全会《决定》进一步提出了具体改革举措。

一是最高人民法院设立巡回法庭。《决定》提出,“最高人民法院设立巡回法庭,审理跨行政区域重大行政和民商事案件。”这有利于审判机关重心下移、就地解决纠纷、方便当事人诉讼;有利于最高人民法院发挥监督指导全国法院工作职能,集中精力制定司法政策和司法解释、监督指导全国法院审判工作,审理对统一法律适用有重大指导意义的案件,提高审判工作水平。

二是探索设立跨行政区划的人民法院和人民检察院。按照人民法院组织法、人民检察院组织法的规定,我国地方各级法院、检察院均按行政区划设置。随着我国经济社会发展,地方法院受理的民商事案件和行政诉讼案件日益增多,跨行政区划的当事人越来越多,许多案情重大、复杂,有的地方部门或领导利用职权和关系插手案件处理,造成相关诉讼出现“主客场”现象,不利于平等保护外地当事人合法权益、保障法院独立审判、监督政府依法行政、维护法律公正实施。《决定》提出,“探索设立跨行政区划的人民法院和人民检察院,办理跨地区案件。”这有利于排除地方保护主义对审判工作和检察工作的干扰、保障法院和检察院依法独立公正行使审判权和检察权,有利于构建普通案件在行政区划法院审理、特殊案件在跨行政区划法院审理的诉讼格局,有利于提高司法公信力。这项改革,考虑对现有铁路运输法院和检察院加以改造,合理调配、充实审判人员和检察人员即可实施。

三是完善行政诉讼体制机制,合理调整行政诉讼案件管辖制度,切实解决行政诉讼立案难、审理难、执行难等突出问题。可以考虑适当提高行政诉讼案件的级别管辖、对行政诉讼案件采取异地集中管辖等方式,以有效排除一些地方政府工作人员对行政诉讼案件审理的不当干预。

(四)完善司法权力运行机制

规范有序的司法权力运行机制,是司法机关依法独立公正行使职权的重要保障。《决定》在这方面提出了多项重大举措。

一是改革法院案件受理制度。目前,我国法院受理一审民商事和行政诉讼案件,实行立案审查制,经审查符合法定受理条件的才予以立案,为有案不立留下了制度缺陷。《决定》要求,“改革法院案件受理制度,变立案审查制为立案登记制”。对人民法院依法应该受理的案件,做到依法有案必立、有诉必理,有利于有效化解群众诉讼难,充分保障当事人诉权。

二是完善刑事诉讼中认罪认罚从宽制度。当前,我国刑事犯罪高发,司法机关办案压力大增,必须实行刑事案件办理的繁简分流、难易分流。2014年6月,全国人大常委会授权最高人民法院、最高人民检察院在部分地区开展刑事案件速裁程序试点工作。四中全会《决定》提出:“完善刑事诉讼中认罪认罚从宽制度。”这是我国刑事诉讼制度改革的重大举措。要加强研究论证,在坚守司法公正的前提下,探索在刑事诉讼中对被告人自愿认罪、自愿接受处罚、积极退赃退赔的,及时简化或终止诉讼的程序制度,落实认罪认罚从宽政策,以节约司法资源,提高司法效率。

三是完善审级制度。根据人民法院组织法规定,人民法院审判案件,实行两审终审制。同时,刑事诉讼法、民事诉讼法、行政诉讼法规定了再审程序。目前,我国法律对一审、二审、再审定位不清、功能交叉,不利于发挥各个审级功能,也影响司法效率。为此,《决定》提出完善审级制度,进一步明晰了各审级功能定位,“一审重在解决事实认定和法律适用,二审重在解决事实法律争议、实现二审终审,再审重在解决依法纠错、维护裁判权威”。

四是推进以审判为中心的诉讼制度改革。审判是人民法院审理案件、作出裁判的司法活动,是诉讼的中心环节。法庭是查明事实、认定证据、形成裁判结果的场所。没有庭审,就没有裁判。充分发挥审判特别是庭审的作用,是确保案件处理质量和司法公正的重要环节。《决定》提出,“推进以审判为中心的诉讼制度改革”,“全面贯彻证据裁判规则,严格依法收集、固定、保存、审查、运用证据,完善证人、鉴定人出庭制度,保证庭审在查明事实、认定证据、保护诉权、公正裁判中发挥决定性作用”。以审判为中心是由司法审判权的判断和裁决性质所决定的,强调司法机关和诉讼参与人的诉讼活动都要围绕庭审进行,确保侦查、审查起诉的案件事实和证据经得起法庭质证的检验,经得起法律的检验,确保诉讼证据出示在法庭、案件事实查明在法庭、诉辩意见发表在法庭、裁判结果形成在法庭。

五是探索建立检察机关提起公益诉讼制度。实践中,一些个人、法人、组织违法或者侵权行为侵害国家和社会公共利益,有的行政机关违法行使职权或者不作为造成对国家和社会公共利益侵害或者有侵害危险,由于没有直接利害关系人或者利害关系人不确定,导致无法提起诉讼。由检察机关提起公益诉讼,有利于督促公民、法人、组织依法规范自身行为、履行法律义务,有利于督促行政机关依法履职,维护国家和社会公共利益。

(五)加强对司法活动的监督

司法权承担着判断是非曲直、解决矛盾纠纷、制裁违法犯罪、调节利益关系等重要职责,必须健全对司法活动监督制约的制度机制,让司法权在制度的笼子里运行。

一是健全司法机关内部监督制约机制。《决定》要求,“明确司法机关内部各层级权限”;“司法机关内部人员不得违反规定干预其他人员正在办理的案件,建立司法机关内部人员过问案件的记录制度和责任追究制度”;“完善主审法官、合议庭、主任检察官、主办侦查员办案责任制,落实谁办案谁负责”;“明确各类司法人员工作职责、工作流程、工作标准,实行办案质量终身负责制和错案责任倒查问责制,确保案件处理经得起法律和历史检验”。

二是加强检察机关法律监督。《决定》要求,“完善检察机关行使监督权的法律制度,加强对刑事诉讼、民事诉讼、行政诉讼的法律监督。”这有利于保障人民检察院依法履行职责,维护和促进司法公正。检察机关要提高监督能力和水平,执法司法机关要自觉接受检察机关的法律监督。

三是加强人民群众监督和社会监督。进一步完善人民陪审员制度,保障人民群众对审判活动的有效参与和监督。完善人民监督员制度,重点监督检察机关查办职务犯罪的立案、羁押、扣押冻结财物、起诉等环节的执法活动。司法机关在办案过程中要依照有关规定主动发布权威信息,及时回应社会关切。规范媒体对案件的报道,防止舆论影响司法公正。

四是依法规范司法人员与当事人、律师、特殊关系人、中介组织的接触、交往行为。《决定》强调,“严禁司法人员私下接触当事人及律师、泄露或者为其打探案情、接受吃请或者收受其财物、为律师介绍代理和辩护业务等违法违纪行为,坚决惩治司法掮客行为,防止利益输送”,为司法人员与当事人、律师交往划定了“禁区”。《决定》还明确要求,“对因违法违纪被开除公职的司法人员、吊销执业证书的律师和公证员,终身禁止从事法律职业,构成犯罪的要依法追究刑事责任。”这一“终身职业禁止”的严厉措施,体现了对司法腐败的零容忍、坚决清除害群之马的坚定决心,有利于促进司法廉洁。

三、始终坚持完善司法管理体制和司法权力运行机制的基本要求

完善司法管理体制和司法权力运行机制在整个司法体制改革中居于基础性地位,具有全局性影响。在推进改革中,必须坚持以下基本遵循:

(一)正确处理党的领导与依法独立行使审判权、检察权的关系,确保司法体制改革的正确政治方向

党的领导是社会主义法治的根本保证。坚持党的领导,是我国社会主义司法制度的根本特征和政治优势。我国宪法确定的人民法院、人民检察院依法独立行使审判权、检察权,是建立在党的领导和人民代表大会统一行使国家权力基础上的,强调的是对案件依法独立审判,与西方国家的司法独立具有本质的不同。深化司法体制改革,完善司法管理体制和司法权力运行机制,必须在党的统一领导下进行。《决定》强调,政法委员会是党委领导政法工作的组织形式,必须长期坚持。各级党委政法委作为党委领导政法工作的职能部门,要加强对深化司法体制改革的组织领导,强化指导协调和督促检查,确保各项改革顺利推进、取得实效。

(二)正确处理按司法规律办事和从中国国情出发的关系,确保走出一条中国特色的司法体制改革之路

习近平总书记指出,一个国家实行什么样的司法制度,归根到底是由这个国家的国情决定的。我国的司法体制改革必须从我国基本国情出发,与我国的政治制度和经济社会发展相适应。同时也要积极吸收借鉴世界上优秀法治文明成果,不能搞自我封闭。但是,如果脱离国情照搬照抄外国司法制度,偏离社会主义方向,就会犯颠覆性错误。司法活动有其固有的规律性,完善司法制度、深化司法体制改革,要遵循司法活动的客观规律,体现权责统

一、权力制约、公开公正、

10 尊重程序的要求。司法机关要围绕党和国家的中心工作,自觉服务大局;也要尊重司法权的性质和特点,立足法定职能,遵守法律程序。司法调解是我国的创造,人民法院要正确把握调解与裁判的关系,坚持调判结合,能调则调、当判则判,最大限度实现案结事了。

(三)正确处理促进司法文明进步与维护社会大局稳定的关系,确保司法体制改革积极稳妥推进

司法文明进步是我国社会主义司法制度优越性的重要标志,也是司法体制改革的重要价值取向。对有利于司法文明进步的改革举措,要在确保社会大局稳定的前提下积极稳妥推进。司法体制改革要从实际出发,不能脱离经济社会发展阶段盲动冒进。要把改革的进度和力度与社会可承受程度统一起来,使改革有利于社会安定,得到人民群众的理解支持。

(四)正确处理顶层设计与实践探索的关系,确保司法体制改革依法有序进行

司法权是中央事权,司法体制改革事关全局,政治性、政策性很强,必须在中央统一领导下,加强顶层设计,自上而下有序推进,确保司法体制改革的方向、思路、目标符合中央精神。同时,我国幅员辽阔,各地经济社会发展不平衡,不能简单套用一个模式。要坚持从实际出发,尊重基层首创精神,鼓励各地根据中央的统一部署和要求,结合不同地区、不同层级司法机关的实际情况积极实践,按照可复制、可推广的要求,推动制度创新。习近平总书记强调,凡属重大改革要于法有据。完善司法管理体制和司法权力运行机制,是国家司法制度和司法体制的重大改革,许多改革举措都涉及现行法律规定,必须坚持顶层设计,需要修 11 改法律的,应当先修改法律,做到先立后破,在法治轨道上推进改革,确保实现改革目标任务。

第12篇:对完善权力运行机制的思考

完善权力运行机制的思考

如何构建适合市场经济发展需要的权力运行机制,是我国体制改革和制度创新的一个重要方面。

一、当前权力运行机制中存在的主要问题

1、权力过于集中,“一把手”权力过大。政府职能部门行政审批项目和审批权力太多、太集中、太具体,给权力寻租以可乘之机,也造成行贿和腐败的市场。腐败总是依附权

力而存在的,手中没有权力的人不可能腐败,而权力离开监督,就会无限扩张。就目前来看,一些地方的“一把手”权力过大,很容易导致腐败现象的发生。权力集中程度与犯罪金额可能达到的最大值成正比例关系。

2、行政权力过重,权力运作未全面公开。政府的权力大多直接体现在审批权上,我国目前行政审批中事项多,标准不一,程序也不健全,自由裁量空间较大,很容易诱发以权谋私、权钱交易等违法违规行为。由于我国政务公开机制还不完善,导致权力“暗箱操作”现象较为严重。从目前机构改革的现状来看,行政运行中仍然存在着个别部门把权力视为已有的现象。一些地方行政权力过重,甚至随意可以干涉司法过程。这样一来,不仅会滋生腐败现象,还会使行政运行机制不畅,影响工作效率。

3、权力制约机制不力。改革开放以来,我国法制建设得到了加强,但是管理性立法与监督性立法不平衡,难以达到权力制约权力的目的。由此可见,监督制约权力的法律法规还存在不少疏漏和缺失,造成法律法规对部分权力的制约上存在空当。虽然管理方面的法律法规在不断完善,但在执行中还存在错位和不够到位的现象,从而增加了其权力滥用和权力腐化的可能性和必然性。

二、完善权力运行机制的思考

1、加快行政体制改革,规范用权行为。一是转变政府职能,减事放权,削减行政行为。把改革审批制度作为政府职能转变的切入点和突破口,要坚持权责一致的原则,减少或合并交叉、重复的审批事项。二是科学设事,严格规范审批内容、条件、确定审批时限,最大限度地减少审批人员的自由裁量权。三是科学分解事权,严格内部制约机制。调整部门、单位间的职能分工,合理划分职责权限,分解行政职能,形成部门、单位之间相互监督、相互制约的机制,以保证权力运行的有序性,减少权力运行的随意性,增强权力运行的公开性,维护权力运行的严肃性。四是要改革管理体制。通过对现行管理机制和财务管理体制进行改革,从根本上堵住贪污、贿赂的“财源”渠道,杜绝行政行为违纪违法现象的发生。

2、建立健全有关法律法规,制约权力违规运行。首先,要结合市场经济体制改革的需要,加强行政程序立法工作,明确制定行政机关行使权力的方式、方法和步骤,严格规范行政机关的行政行为。其次,要完善廉政方面的法律、法规,着重建立公职人员个人收入、财产申报、收受馈赠登记、重大事项报告制度和回避制度。第三,要完善办事公开制度,提高权力运行的透明度。第四,要加强监督制约方面的法律法规建设,强化行政监察职能。

3、强化权力责任追究,保证权力合法运行。我国已经相继出台了《行政监察法》、《刑事诉讼法》、《刑法》等一系列法律法规,对规范权力运作、预防和惩治腐败起到了重要作用,但是腐败问题仍然很严重,其中一个重要原因就是有令不行,心存侥幸心理。因此,要强化对领导干部和握权人的责任和用权行为进行考核,建立科学规范的公务员行政行为准则,明确用权不当应负责任的追究制度和措施,以保证权力的合法运行。

4、健全监督制度,促进权力机制有效运行。一是完善自律预警制度,加强各级领导干部和权力行使者的思想政治教育和法律法规的学习,提高自律意识,构筑思想道德防线,树立正确的权力观。二是定期召开案件通报大会,以案示警。三是加强异体监督的管理机制,如对专项资金、专项基金、专项事业费、世行贷款等项目资金的立项、资金拨付、资金使用的管理监督,尤其对一些重大的权力行为制定监督措施,全程介入,跟踪检查等办法,确保权力正确行使和权力运行机制沿着制度化、法制化的轨道科学有效运行。

第13篇:党政一把手权力运行机制的完善

党政一把手权力运行机制的完善

【内容提要】 我国党政一把手权力运行机制的突出问题是一把手的权力过分集中,领导班子其他成员的权力相对弱化,正副职权力与责任划分不尽合理。要完善一把手权力运行机制,就要适当分解、减少并合理限制一把手的权力,正副职要进一步明确分工,建立严格的岗位责任制。一把手要科学地把握宏观决策权,不直接行使执行权,不进行具体事项的审批和决定干部选拔任用的具体人选。要加强监督权,从而构建决策科学、执行坚决、监督有力的权力运行机制。要强化对一把手的预防腐败工作,实现一把手的权力与利益分开。一把手要正确处理民主与集中、个人与集体的关系,要亲自“管党”。

【关 键 词】党政一把手/权力运行机制/改革与完善

党政一把手在我国政治权力运行及各项工作中处于十分重要、突出的地位,可谓“位高权重”。党委书记是各级领导班子的“核心”和“班长”。在其领导下,行政一把手、副书记、常委、相关行政副职等形成一个完整、系统的权力结构。这种权力结构及其运行机制,总体上适应我国的国情。但这种宝塔形的权力结构也存在一把手权力过分集中、正副职权力与责任划分不尽合理、监督制约机制不够完善等问题,并由此导致诸多弊端,需要进一步改革与完善。

所谓党政一把手是指党政领导机关的正职。而党委书记又是各级各类领导班子的一把手。各级政权机关明确规定行政一把手兼任党委副书记,一些重要岗位的行政副职兼任党委常委。以党委书记为领导的党委常委无疑是相关单位的领导班子。国有企事业单位一般都实行党委领导下的行政一把手负责制,例如党委领导下的校长负责制、党委领导下的厂长负责制等等。因此,行政一把手虽然不兼任党委副书记,但一般来说,整个领导班子的一把手还是党委书记。

我国政治体制和权力运行机制的一个突出问题是,党政一把手的权力过分集中。尽管《党章》及有关制度明确规定,各级领导班子实行集体领导,但实际上,一把手往往大权独揽。其中领导班子一把手个人决定本地区、本部门大政方针的问题比较突出。改革目标、发展方向、总体规划几乎都是一把手说了算。一把手拥有无可争议的最后决策权或者说“拍板”权。重大项目的立项、招商引资乃至具体的干部选拔任用和具体项目的审批,几乎都是一把手说了算。邓小平早就敏锐地发现并及时指出权力过分集中的问题。他说,“权力过分集中的现象,就是在加强党的一元化领导的口号下,不适当地、不加分析地把一切权力集中于党委,党委的权力又往往集中于几个书记,特别是集中于第一书记,什么事都要第一书记挂帅、拍板。党的一元化领导,往往因此而变成了个人领导。”①上述问题使党政一把手权力的运行出现了较为明显的弊端。

第一,一把手负担重、压力大、精力分散,难以集中精力抓大事要事。一把手权力大、管事多,事无巨细都要由其决策,结果压力巨大、负担沉重、精力分散。而本应由一把手直接抓、其他人无可替代的一些工作却被忽略、拖延。一把手整天忙得不可开交,成为一个庸庸碌碌的事务主义者。与此同时,权力的运用出现了错位和疏漏。本来应由一把手主要负责的工作却因一把手没有负起责任而被弱化。一把手的精力主要放在了具体的发展问题上。应由一把手负责的广泛深入的调查、对社情民意的了解、对深化改革深层次问题的思考、对未来发展的顶层设计和宏观指导,却没有得到应有的重视。这就使该地区、部门的工作长期停滞不前,难有大的突破和进展,难以创造改革开放的新局面。

第二,领导班子其他成员的积极性、主动性难以充分调动起来。一把手同其他领导班子成员虽有分工,但边界不清、责任不明,后者难以发挥应有的决策功能。名义上他们都分工负责几个方面的工作,但因缺乏应有的决策权,对关键问题难以定夺,往往要看一把手的态度,等待一把手的批示,因此缺少应有的积极性、主动性和创造性,遇事难以大胆担当,或无法负责,或不敢负责、不愿负责。这样,本来可以很快解决的事情却长期拖延,本来可以由其直接解决的矛盾却被上交了。于是,“权力过分集中于个人或少数人手里,多数办事的人无权决定,少数有权的人负担过重,必然造成官僚主义,必然要犯各种错误,必然要损害各级党和政府的民主生活、集体领导、民主集中制、个人分工负责制等等。”②

第三,一把手容易脱离群众。一把手位高权重,难免脱离群众,不利于改善党群关系、干群关系。由于一把手陷入大量的事务工作中,整天忙忙碌碌,难以走出机关大楼,很少能真正深入群众、了解民意、体恤民生。因此,他们往往对涉及群众利益的问题和社会矛盾麻木不仁,甚至视而不见、充耳不闻。问题积少成多,矛盾不断升级,乃至酿成大规模的社会冲突。这无疑是近年来群众利益和社会矛盾问题凸显的一个深层次原因。现在改革进入攻坚阶段和“深水区”,任务艰巨、困难很多,新老矛盾交替、新旧利益冲突在所难免。城乡一体化进程、城市化建设、户籍改革、人口政策、农村土地制度的改革、社会公平正义的实现以及民有所居、老有所养、病有所医等深层次的改革问题,绝非某一个部门所能解决的。这恰恰需要一把手给予高度重视、宏观指导,统一协调。但实际上,不少一把手远未做到这一点,致使改革难以突破,造成群众对干部的失望。

第四,领导班子容易决策失误。权力是复杂的矛盾体,人们可以运用权力达到自己的目的,既可以推动工作与事业的发展,也可以阻挠、破坏其发展。同时,权力对其行使者又有反作用,它既可以激发其责任感、使命感和荣誉感,使其善用权力,同时对其又有巨大的腐蚀作用。因权力寻租而导致的腐败屡见不鲜、司空见惯。权力也可以麻痹权力行使者的神经,使其产生错觉,以为掌握了权力就变得更加聪明、强大,甚至无所不能,可以独断专行。一把手的权力过分集中,再加上一些人喜欢独断专行,缺乏集体决策、民主决策的精神,必然使决策产生失误。而决策失误就会导致资金和资源浪费、环境破坏、财产损失、人民遭殃。值得注意的是,腐败要受到追查和惩处,而决策失误哪怕给国家和人民造成巨大损失和严重后果,也往往没有受到追查和处理。损失由国家买单,但责任由谁来承担呢?需要进一步明确。相关的制度缺位、机制不健全,无疑助长了决策不负责任以及决策失误的现象。

第五,一把手容易搞政绩工程。由于一些一把手存在着错误的政绩观和发展观,急于出政绩,就违背科学发展观,片面追求GDP和高速度,大搞野蛮开发,肆无忌惮地透支和耗费有限的资源,大肆举债,结果换来了一时的高速度、大发展和表面的繁荣,相关的一把手可能会因此而升官。但这却阻碍了该地区和部门的可持续发展,也给继任的领导班子特别是一把手的工作造成了极大的困难。有些一把手事无巨细都喜欢亲自过问,武断决策,大到土地开发、项目立项、工程启动、改革实施,小到道路怎样修、广场怎样建、路边种什么样的树和花草,都喜欢直接过问、主观决定,可谓为官一任、“塑造”一方。一任书记喜欢柳绿桃红,那么道路广场便遍栽桃柳,下一任书记喜欢梅竹,那么就拔掉桃柳,重植梅竹,真是令人目不暇接、感叹不已。

第六,一把手容易贪污腐败。众所周知,权力缺乏监督容易产生腐败。但实际上,权力过分集中同样容易产生腐败。大量的审批权、决策权以及人事任用权都集中在一把手的手里。他们直接掌握着国家财富的分配大权和相关干部的政治前途与命运。权力的集中程度与腐败的高发程度是成正比的,权力越大,腐败的风险也就越高。权力结构及其运行机制的问题往往使意志薄弱者难以抵挡权力的腐蚀和利益的诱惑,而走上腐败之路。据统计,在所有受纪律处分的党政机关县处级以上干部中,一把手所占比例超过1/3,在厅局级以上干部中,一把手所占比例更高。而一把手的贪污腐败都直接或间接与审批、受贿有关。

解决上述问题的根本出路是适当分解一把手的权力。权力的过分集中缺乏适度的分解、合理的分工以及强有力的监督,是政治体制和权力运行机制的根本缺陷,也是其不成熟、不完善的突出表现。从发展方向来说,一个成熟、完善的政治体制和权力结构应实行权力的适度分解和科学分工。中央纪委官方网站刊文指出,“要加强和改进对主要领导干部行使权力的制约和监督,适当分解主要领导干部的权力和责任”。③适当分解一把手的权力可以从以下几个方面着手。

第一,适当减少一把手的权力。邓小平说,“权力不宜过分集中。权力过分集中,妨碍社会主义民主制度和党的民主集中制的实行,妨碍社会主义建设的发展,妨碍集体智慧的发挥,容易造成个人专断,破坏集体领导,也是在新的条件下产生官僚主义的一个重要原因。”④权力的构成应当进行合理优化和科学配置。作为领导班子的一把手,应集中精力做好统筹规划、宏观决策。也就是说要集中精力抓大事、抓要事,不直接过问、插手和管理具体的事务。一把手的工作要相对“超脱”,要从宏观上谋划、领导本地区和部门的改革开放,以及经济与社会的发展。一把手要提出总体工作的指导方针、长远目标和近期计划,努力实现科学发展、可持续发展。但经验证明,一把手不能直接插手、干预具体项目审批、土地开发、投资贷款等具体事项。党委书记应坚决贯彻落实中央的精神,领导和推动本地区、本部门干部人事制度的改革,坚持德才兼备、以德为先的选人用人标准,严格遵守党章所规定的选人用人制度和中央的有关规定,努力搞好干部队伍建设,但要避免直接决定甚至指定干部选拔任用的具体人选。

第二,严格限制一把手的权力。一把手是领导班子的班长,是权力的核心。但其权力应该是有限的、有边界的。要做到这一点,不仅要减少一把手的权力,而且要明确一把手的权力边界,限制一把手的权力,防止其“越权”。现在问题是,领导班子一般成员乃至副书记、行政一把手都坚守其权力边界,很少有人擅自“越权”行事。“越权”可以说是官场的“大忌”。但一把手行使权力似乎没有边界,没有任何制约。当然,一把手要统率整个领导班子,无疑应该了解各方面的情况,也有权过问各方面的工作,但这并不意味着他们可以随意跨越权力边界,越俎代庖,直接干预别人的工作乃至替他人进行决策。一把手应努力提高认识,加强这方面的修养。领导班子其他成员也应按制度办事,不盲目随声附和。

第三,建立严格的分工和岗位责任制。要坚持分工明确、责权一致,使领导班子的每个成员都做到有职有权。为此,不少地区和部门在媒体上公布了“权力清单”,明确了领导班子成员的分工,以接受群众监督。这种做法无疑是正确的。领导班子每个成员都应当享有与其工作职责相一致的决策权,敢于负责、勇于担当。各级领导班子应该实行集体领导,分工负责的制度,重大决策应由集体做出。但具体工作进程中的决策权应由主管领导具体负责,否则工作中就容易出现相互推诿、无人负责的现象。正如邓小平所批评的,“我们的党政机构以及各种企业、事业领导机构中,长期缺少严格的从上而下的行政法规和个人负责制,缺少对于每个机关乃至每个人的职责权限的严格明确的规定,以致事无大小,往往无章可循,绝大多数人往往不能独立负责地处理他所应当处理的问题,只好成天忙于请示报告,批转文件”。⑤当然分工不分家,一把手要做好统一协调工作,要对领导班子每个成员的工作进行宏观的指导和监督,这样才能形成“副职分管、正职监管、集体领导、民主决策”的权力运行机制。⑥

《中共中央关于全面深化改革若干重大问题的决定》指出,“必须构建决策科学、执行坚决、监督有力的权力运行体系”。⑦如何构建这种权力运行体系?一把手在这种权力运行体系中担负什么样的职责呢?

第一,一把手要科学地把握决策权。一把手在这种权力运行体系中处于领导和核心地位,其能否善用权力直接决定了这种权力运行体系的好坏。要科学地把握决策权,必须做好以下几方面的工作。

其一,坚决贯彻落实中央的精神,牢牢把握本地区、本部门发展的正确方向。一把手必须全面准确地贯彻中央的方针政策,绝不能采取上有政策、下有对策的阳奉阴违的态度,不能以本地区、本部门情况特殊为借口,抵制或变相抵制中央的方针政策。当然,贯彻中央的各项方针政策要和本地区、本部门的情况结合起来,制定符合本地区、本部门特点的具体方针政策。要全面贯彻落实科学发展观,努力实现本地区、本部门的可持续发展,不能以牺牲环境、透支资源、损害民生为代价,片面追求GDP和高速度。在此基础上,制定本地区、本部门中长期发展规划和各方面的发展计划。要坚决保证本地区、本部门的工作始终沿着正确的轨道发展,绝不能走歪门邪道,偏离中央的精神,脱离本地区本部门的实际。为官一任,造福一方,一把手心里要始终装着老百姓,全心全意为人民服务,始终不渝地为人民谋福利。

其二,要严格把好干部的选拔任用关。方针政策确定之后,干部就是决定因素。再好的方针政策也要靠各级干部负责贯彻落实。干部队伍建设搞得好,中央的方针政策就能得到坚决的贯彻落实,各项工作就会取得更大的成就。“党管干部”是执政党的核心任务之一,干部队伍建设也就成为各级党委书记的重要职责。要搞好干部队伍建设,首当其冲的就是把好干部选拔任用关。所谓把好干部选拔任用关,就是坚决贯彻落实中央有关干部选拔任用的方针政策、制度、规定,要坚持干部选拔任用的高标准、严要求,要坚持德才兼备、以德为先的用人原则。要坚持公开、公平、公正的选人用人机制,坚持民主推荐、民主测评、领导班子民主决策,重要人事任用必须实行票决制。一把手要力戒独断专行,高度警惕和坚决反对用人上的不正之风和跑官要官、买官卖官等腐败行为,真正把清正廉洁、水平高、能力强、群众拥护的好干部选拔出来。

其三,要敢于和善于突破深化改革的瓶颈和难关。一把手作为改革的领导者,要始终站在改革的前沿,带领广大干部群众努力推进各方面的改革。目前改革处于攻坚阶段和“深水区”,一些重要的改革领域和环节亟待突破难关。这些领域的改革难度更大,风险也更高,时刻考验着一把手推动改革的决心和政治智慧。对此,一把手不能知难而退,相反应知难而进。十八届三中全会通过了全面深化改革的决定,确定了全面深化改革的大政方针,做出了全面深化改革的战略部署。但这要落到实处,还需要各级领导干部特别是一把手进行艰苦的努力。一把手的责任就是要以十八届三中全会的精神为指导,深入进行调查研究,努力开拓创新,大胆进行新一轮的改革。在改革实践中,既要勇于突破旧传统和旧制度,创建新的制度和机制,又要统筹兼顾,正确处理改革与发展、稳定、民生的关系,努力做到稳中求进、稳中求变。

其四,加强统一领导,努力协调八方。共产党是执政党,各级党委书记必须坚持党对各方面工作的统一领导,同时又要避免以党代政,直接干预各方面的工作。党的领导主要体现在路线方针政策的制定和“党管干部”等方面。根据这一原则,党委书记要努力协调好执政党、人大、政府、政协的相互关系,积极支持人大、政府、政协独立自主地做好自己的工作,依法进行活动。过去,党、人大、政府、政协四大领导班子的一把手都是党的常委会组成人员。党委书记作为常委会的“班长”,对各方面工作的协调相对比较容易。但十八大之后,除中央之外,各地方政协主席不再进入常委会。其好处是有利于政协对执政党和政府进行民主监督。但也有专家担心此举会削弱政协的政治地位。不管怎么说,政协主席不进常委,就更需要加强党委书记同政协的协调工作,党委书记应更积极主动地加强与政协的民主协商,更广泛深入地听取政协以及各民主党派的意见和建议,也应更主动地接受其监督。

第二,一把手不宜直接行使执行权。我国的政治体制具有突出的优势和鲜明的特点,不照搬西方“三权分立”的模式,但主张权力运行中的决策权、执行权和监督权相互制约又协调一致。“权力可以宽泛地定义为达到期望的结果的能力”,或可以简化为“达成力”,它包括“决策”和“政府推动经济发展的各种能力”。⑧也就是说,权力可以划分为决策权和执行权。在权力运行体系中,各级领导班子实行科学决策、集体决策、民主决策,但一把手在决策中发挥重要作用,甚至是决策权的集中体现和代表。从权力划分和相互制约的角度来说,执行权与决策权应相对分开。一把手应坚决避免直接行使执行权。这不仅有利于权力的运行、工作的开展,而且有利于遏制贪污腐败的滋生蔓延。从领导班子的分工来说,一把手的主要职责是把握决策权,党政副职和党委常委分管执行权。按常规,党政副职和党委常委都分工负责几个方面的工作。所谓分工负责主要体现在两个方面。一是负责相关方面的日常管理工作,二是具体贯彻落实领导班子对相关工作的方针政策和重要举措,以及由领导班子明确指定其负责的其他工作。一把手把握决策权,而党政副职和党委常委行使执行权,这就使决策权和执行权既相互协调一致,又相互监督制约,使权力运行形成良性机制。正如习近平同志所说,“要强化制约,科学配置权力,形成科学的权力结构和运行机制。”⑨一把手把握决策权应当相对“超脱”,注重统一领导和宏观指导工作,要坚决避免直接行使执行权。一把手行使执行权,直接干预分管领导的工作,往往会使相关的分管领导无所适从,难以独立自主地行使自己的权力、承担相应的职责。当前,一把手避免直接行使执行权,其重点在于:

其一,党政一把手不进行具体事项的审批。具体事项的审批一般都涉及土地开发、项目立项、招商引资、贷款融资、基础建设等领域,而这些领域都与经济利益有着密切的联系,也往往是行贿受贿、贪污腐败的重灾区。要解决这个问题,从根本上来说还是要正确处理政府与市场的关系,减少和下放政府部门的审批权,让市场在资源配置中发挥决定性作用。但在相当长的时间内,相关领域的审批还不可能全部取消。因此,审批权由谁掌握,如何公开、公正、公平地使用审批权则是一个重要的问题。在传统的权力运行机制中,一把手的权力过分集中,其中一个最重要的表现就是,由一把手亲自进行项目审批或变相进行项目审批。所谓变相审批,就是党委书记作为领导班子的一把手对项目直接进行决策。尽管从法律程序上,他们并不一定在相关的文件上签字。从微观上看,审批是属于决策的问题,但从宏观上看,它们多数还是属于重大决策之后的执行问题。一把手直接进行审批,领导班子的其他成员包括党政副职很难再提出不同意见,也难以进行必要的监督制约。这些事项应由相关的主管领导直接进行审批。一方面,他们了解具体情况,熟悉相关的法律制度,能够更准确地把握审批的尺度,减少决策失误。另一方面,他们作为党政副职,工作上还要接受一把手的指导监督。这无疑使审批工作多了一层防护网,可以在一定程度上防止审批中的贪污腐败。

其二,党委一把手不直接干预政府部门范围内的工作。邓小平早在改革开放初期就曾谈到过党政分开的问题。随着改革的深化,这一问题在不同程度上得到了解决。例如,党委书记一般都不再兼任政府正职。政府的各项职能逐步增强。然而我们在全面加强党的统一领导的进程中也出现了一些值得注意的问题。党委书记作为整个党政领导班子的一把手,往往自觉或不自觉地过多直接干预政府职责范围内的事情,甚至把自己的主要精力和工作重点转向了地区发展问题。这种权力的偏移和错位不仅使一把手的权力过分集中、行政一把手的权力相对弱化,而且也容易使党委书记同具体的开发项目及其相关利益发生纠葛。要解决这一问题,应当进一步明确规定党委书记不直接介入与政府相关的工作,要充分保障行政一把手能够独立自主地行使职权范围内的权力。党政要有合理的分工,不能以党代政、以党干政。党委特别是党委书记要充分发挥政治上的监督保障作用,既要对政府及其行政一把手的工作进行必要的监督制约,又要支持其独立自主地行使职权。

其三,党委一把手避免直接决定干部选拔任用中的具体人选。我们实行“党管干部”的原则,党委书记负责干部的选拔任用。但党委书记的工作主要是从宏观上领导干部的选拔任用工作,坚决落实中央的有关精神,坚持按照相关的制度规定和程序选拔任用干部,不宜直接决定选拔任用干部的具体人选。干部的选拔任用要坚持民主决策、集体决策,坚持票决制。绝不能由一把手指定或变相指定具体人选,而其他常委随声附和。同时,一把手要避免直接参与领导班子其他成员、党政副职的提拔任用工作。因为由一把手直接或间接决定其副手的提拔任用,就很容易在领导班子内部形成不正常的人际关系和工作关系。对领导班子的其他成员而言,由于自身的提拔任用直接决定于一把手,必然会对一把手产生依赖甚至“恐惧”心理。他们在工作中对一把手只能言听计从,很难独立发表与一把手不同的意见,更不可能公开与一把手唱对台戏,或揭发检举一把手的问题。这样,领导班子内部就会缺乏必要的民主和正常的批评监督,容易形成“一言堂”、一潭死水,乃至形成针插不透、水泼不进的封闭王国。因此,领导班子一般成员的提拔,应由上级有关部门直接负责。

第三,党委一把手要强化监督权。从监督的角度看,各级领导班子的一把手一身二任。他们既要接受相关部门的监督制约,同时又要监督检查领导班子其他成员以及各相关部门的工作。就常规制度而言,一把手应接受选举产生他们的党代会、人代会以及广大党员群众的监督,也要接受领导班子其他成员的监督制约。对此,一把手应采取更加积极主动的态度,虚心地接受这些方面的监督。除了按照有关规定向相关方面报告工作,接受质询,还应当主动深入群众,加强同领导班子其他成员的沟通,以听取批评建议。我们要进一步强化权力运行制约和监督体系,“加强和改进对主要领导干部行使权力的制约和监督”⑩习近平同志反复强调:“要强化监督,着力改进对领导干部特别是一把手行使权力的监督,加强领导班子内部监督”。(11)

同时,一把手要行使监督检查职责。一是要加强对领导班子其他成员的监督检查。从一定意义上说,一把手的职责主要是宏观决策、统一协调和监督检查。领导班子集体决策贯彻落实的情况如何,每位分管领导所负责的工作怎样,都要由一把手来进行督促检查,防止工作的拖拉和在执行中发生偏差。十八届三中全会强调,必须构建决策科学、执行坚决、监督有力的权力运行体系。对此,一把手负有直接的、不可推卸的责任。要保证执行坚决,必须进行有力的监督。

二是要强化对纪委监察部门的领导。党委书记要亲自抓纪委监察部门的工作,亲自抓党风廉政建设和预防、惩治腐败工作。这方面的工作虽然由纪委书记负责,但现行的规章制度使纪委主要对下行使监督权,很难对同级领导班子进行监督,而平行监督又至关重要、不可或缺。由一把手亲自抓纪委监察工作,就为这项工作的正常开展创造了必要的条件。当然,这并不妨碍对纪委工作的双重领导体制。纪委既要接受上级纪委的领导和指导,同时又要接受同级党委及党委书记的直接领导,才能更好地做好监督检查和反腐倡廉工作。

三是要统一协调各种监督力量,形成强大的合力。在监督工作中,除了纪检监察部门,人大、政协、民主党派、社会组织以及媒体、网络也发挥着越来越大的作用。但如何把方方面面的监督力量统一协调起来,形成强大的合力,是亟待解决的大问题。要形成强大的合力必须具有权威性的领导,而这种权威性的领导角色只能由党委书记来承担。只有党委书记坚持不懈地抓好这方面的工作,党风廉政建设才能不断改善,贪污腐败的问题才能逐步得到解决。

要完善党政一把手权力运行机制,需要正确处理并解决好以下几个问题。

第一,正确处理权力与利益的关系。实践证明,权力与利益的结合必然产生腐败,权力与利益结合地越紧密,腐败就越严重。这里所讲的利益,不是公共利益,也不是人民的利益,而是个人的利益。权力要为公众服务,要为人民谋利益,而不能用来为本人和其他个人谋取利益。如果权力用于为本人或者其他个人谋取利益,那就是腐败,就要坚决预防和反对。君子爱财,取之有道。利益相关者包括企业家、开发商、投资人,其活动的主要目的无非是盈利,使自身资本实现最大化。只要其活动奉公守法、合情合理,也是无可非议的。在其活动中与权力发生关系,例如通过正常的招投标和政府合法的审批获取必要的资源,也是无可非议的。但利益相关者一旦通过权力非法谋取更大的利益,就成为非法的活动,其谋利也就成为非法牟利。而一些不法商人违法违规进行国家明令禁止的生产经营活动,往往寻求权力的保护。而一些权力的拥有者也不愿意错失以权谋私、以权谋利的机会,主动进行权力寻租,从而对不法行为形成形形色色的保护伞。因此,预防和反对腐败,确保权力的廉洁,必须使权力与利益分开。一把手掌握的权力越大,与利益结合的诱惑力也越大。一把手的权力与利益相结合产生的后果也更严重,社会影响也更坏。从已查处的贪腐案件看,一把手的贪腐往往数额更大,而且更容易产生贪腐窝案。那么,如何才能保障一把手权力与利益分开呢?

其一,既要管住权力,又要规范市场。行贿受贿等贪污腐败现象的产生可谓一个巴掌拍不响,一般都是权力与利益相互需求、相互利用、相互勾结的结果。因此,预防和反对腐败,首先必须管住权力。最大限度地下放和减少政府的审批权,同时也要防止和反对掌握着各种权力的干部在企业中兼职,利用手中的权力为其谋利,从中受惠。为了防止权力与利益的结合,2013年10月,中组部进一步明确规定,在职领导干部不得在企业兼职,退休后3年兼职也要审批。

然而,仅仅管住权力还不够,在管住权力的同时还必须进一步规范市场。规范市场要从两个方面努力。一方面要进一步完善社会主义市场体系。其中包括进一步改革金融管理体制、土地招投标和开发制度、国家矿产资源的开发利用制度,进一步限制大型国有企业对相关领域资源的生产、销售的垄断和在贷款融资等方面的特权。同时,要从制度、体制、观念、操作程序上给中小型企业特别是广大民营企业以平等的待遇、平等的机会。必要的话,给予资金、用工、土地和资源配置等方面的政策倾斜。最终要使所有的企业家、投资商特别是中小企业和民营企业在其生产经营活动中所需要的各种资源,都能在市场中得到。让市场在资源配置中发挥决定性作用,政府由减少和限制审批权逐步发展到基本退出市场,不直接进行审批。那么,企业家、投资商就没有必要通过非市场乃至非法的手段去获取资源,从而也就失去了行贿的冲动和主观愿望。另一方面,要严格执法,依法引导和管理市场。要进一步完善相关制度,规范企业家的经营生产活动,努力防止和坚决打击企业违法违规的生产经营活动,尤其是其野蛮开发、污染环境、破坏资源、毒害社会等行为。也要努力防止和打击那些拉拢腐蚀干部、寻求保护伞的行为。我们不仅要加大对贪官污吏的打击力度,也要从制度法规和执法力度上加强对行贿者的打击和惩处,既要做到使干部不敢贪,也要做到使不法商人不敢行贿。只有这样,才能铲除行贿受贿、贪污腐败的温床。

其二,进一步明确一把手的政绩不与GDP的增长和经济发展速度挂钩。过去,我们常把一个地区GDP的增长和经济的发展速度作为衡量该地区领导班子一把手工作好坏的标准,也将其作为考察和提拔任用干部的重要依据,致使一些一把手产生错误的政绩观和发展观。为了促进GDP的快速增长和经济的迅猛发展,一些一把手就头脑发热,带头冲锋陷阵,甚至不惜为此过度消耗能源,进行野蛮开发,大举债务,透支资源甚至损害群众的切身利益,影响该地区的持续发展,激化社会矛盾,引起群体性事件。而明确一把手的政绩与GDP的增长和经济发展速度脱钩,有利于他们把主要精力放在全面贯彻落实中央的精神,搞好宏观决策、统一协调,努力促进本地区的科学发展。这也能使一把手克服盲目发展的冲动,始终保持冷静的头脑和稳定的心态,做好各项领导工作,真正当好“统帅”,而不是冲锋陷阵的“先锋”和“将领”。

第二,正确处理民主与集中的关系。党的十八届三中全会指出,“完善党和国家领导体制,坚持民主集中制,充分发挥党的领导核心作用。”(12)要坚持民主集中制,首先要广泛发扬民主,集思广益。作为一把手,要认真听取各方面的意见,特别是不同意见,允许各种不同意见在党内进行正常的交流、交锋,允许各种不同的工作方案相互比较、公平竞争。一把手既不能偏听偏信、主观武断,又不能搞“一言堂”,排斥其他的意见。广泛发扬民主,还要积极推动党内的批评与自我批评,树立良好的党风和工作作风。领导班子内部要做到知无不言、言无不尽,特别是要允许大家对一把手进行公开的批评,一把手也应虚心地听取批评意见,做到言者无罪,闻者足戒,有则改之,无则加勉。

贯彻民主集中制,还要在民主的基础上实行正确的、合理的集中。集中是集中正确的意见、好的方案,而不是把大家的意见都统一到一把手的意见上来。不可否认,一把手意见的权重比较大,有时在决策中发挥举足轻重的作用。但在民主讨论的过程中,一把手的意见同其他人的意见是平等的,都要经过大家的分析、评论、比较、鉴别。一把手也应该具有宽广的胸怀和肚量,允许别人对自己的意见说三道四。集中既可以以一把手的意见为主,也可以以其他意见为主,最终形成领导班子的集体决议。集中可以采取口头表决、举手表决和无记名投票的方式。这三种表决方式要有机结合起来,加以科学运用。重大事项和重要人事任用要实行票决制。但也应注意不要把票决庸俗化,凡事不进行认真地民主讨论,就简单进行投票解决,实际上也不利于工作的开展,这是对民主集中制的错误理解。对此,一把手应加以正确引导。集中不是集权,不是把集体的权力集中到一把手个人手里。一把手未经领导班子授权,也不能随便代表同级党和政府发表意见。一把手既不能把个人权力和领导班子的领导权混为一谈,更不能把个人权力凌驾于组织之上。

第三,正确处理个人与集体的关系。领导班子的所有成员,只有分工的不同,没有高低贵贱之分。他们在政治上都是平等的,都是经过党代会或人代会选举产生的。党政职能部门的领导班子成员也都是由上级机关任命的。他们的区别仅仅在于工作分工的不同。一把手是班长,负责主持全面工作,但他与其他领导班子成员不是上下级关系。各级领导班子都应实行集体领导、个人分工负责。每个成员都要坚持少数服从多数的原则,谁都不能享有高居于他人之上的权力。一把手一方面对整个领导班子进行统一协调和领导,但同时他本身又是领导集体的一员,投票表决也只有一票,不应享有任何特殊权利。各级领导班子都应支持、配合一把手的领导工作,但同时又对一把手进行必要的制约与监督,防止一把手大权独揽和滥用职权。

第四,党委一把手要亲自“管党”。共产党领导广大人民群众夺取政权之后成为执政党,领导全国人民进行社会主义建设。伴随着党的工作重心逐步转移到国家事务、政府工作上来,就出现了“党不管党”的问题。也就是说,党的各级领导都在全力以赴领导和推动社会主义建设。从一定程度上说,执政党的政党角色有所削弱,理政的角色在逐步强化。党的自身建设在不同程度上有所放松。因此,执政党自身出现了不少问题,甚至出现了严重的官僚主义、特权作风和贪污腐败。早在改革开放初期,邓小平就提出“党不管党”的问题。因此,党的十八大强调,“坚持党要管党、从严治党,全面加强党的思想建设、组织建设、作风建设、反腐倡廉建设、制度建设”。(13)在新形势下,习近平同志进一步强调,“坚持党要管党、从严治党,强化党对党风廉政建设和反腐败工作统一领导”。(14)

“党要管党”,毫无疑问是指党的各级领导班子要管党。但现实中,人们对“党要管党”的理解还没有完全到位,措施也没有完全落到实处。从领导班子内部的分工来说,专职的党委副书记和作为常委的组织部长、纪委书记,往往承担着“党要管党”的主要职责。但党委书记也应当直接抓党的建设,他们才是“党要管党”的第一责任人。党委书记一身二任,他们既是党的书记、党委一把手,但实际上又是各级领导班子的一把手。既然一身二任,就要兼顾好两方面的工作。一方面,要做好各级领导班子的统一协调工作,另一方面,作为党委一把手,又要抓好党的建设。党的建设关系到党本身的兴衰,也关系到国家的前途命运,绝不能掉以轻心。党委书记作为党的建设的第一责任人,必须始终如一抓好党的建设,以及与此相关的干部队伍建设。

首先要抓好党的思想建设、政治建设。一把手要亲自抓好干部的学习、培训,特别是当前全党开展的群众路线教育。一把手要深入实际、了解情况,确保群众路线教育取得实效,避免走过场。党的思想政治建设应尽量减少运动式的方式,努力实现其经常化、制度化,要注重实效,真正解决问题。在这些教育活动中,一把手既是领导者和教育别人的人,又是受教育者。一把手要克服职位越高,理论水平和思想觉悟就越高的错误认识。要甘当小学生,放下架子,向实践学习、向群众学习,不断提高自己的思想觉悟。一把手要带头讲真话、讲实话,杜绝讲虚话、讲假话,更不能当面一套背后一套、当面是人背后是“鬼”。要勇于做学习的模范、道德的模范,为广大党员干部树立良好的典范。

其次,要抓好党的组织建设和干部队伍建设。党的组织工作和干部队伍建设应由党委组织部和专职副书记直接负责,但这并不意味着党委书记对此可以过于“超脱”。党委书记应从两个方面加强这一工作。一方面,进行宏观的领导,确保中央的精神以及选拔任用干部的各项制度、规定、程序能够得到贯彻落实,实现干部选拔任用的公平、公正和公开。另一方面,对重要干部的任用要严格把关,要确保品德高尚、作风正派、政策水平高、工作能力强的好干部走上领导岗位,也要坚决防止投机取巧、善于钻营者和平庸的“老好人”得到提拔重用。

其三,抓好党风廉政建设和反腐工作。目前,党风廉政和反腐工作形势不容乐观。在一些领域、部门和环节上,贪污腐败的现象仍在滋生蔓延。据统计,党的十八大后,因贪腐受到查处的副部级干部就有十几人,厅局级、县处级干部就更多了。这种严峻的形势要求一把手要亲自抓党风廉政和反腐工作。反腐是一个系统的工程,也是一项涉及方方面面的复杂工作。一把手只有亲自挂帅,才能树立强大的权威,动员各方面的力量,采取坚决果断的措施,做好反腐工作。反腐工作应注重制度建设,要不断改革和完善预防和反对腐败的各项具体制度、规定和程序。这是一把手义不容辞的领导责任。正如习近平同志所指出的:“反腐倡廉建设,必须从领导干部特别是主要领导干部抓起。主要领导干部也就是一把手,把该负的责任负起来了,把自身管好了,很多事就好办多了”。(15)

注释:

①②④⑤邓小平:《邓小平文选》(第二卷),北京:人民出版社,1983年,第328-

329、

329、

321、328页。

③⑥中央纪委监察部网站:http://www.daodoc.com/。

第14篇:3.1学校权力运行机制建设实施方案

权力运行机制建设实施方案

南社中心小学

2016.11

- 12项目的增减,对廉政风险进行动态评估,及时调整风险等级。

4.制定防范措施,建立风险管理监控机制。对不同等级风险分级管理、分级监控,明确管理监控责任人,制定相应的防范措施。对低等级廉政风险,采取保廉承诺、警示教育、风险提示、廉政谈话等多种形式,提高单位和个人的自律和防范意识。对中、高等级廉政风险,除以上措施外,要建立和实行重要部门重点岗位干部选用交流、公开承诺、岗位责任、违诺责任追究,首办负责、限时办结、考核评议、作风档案、效能问责等制度。

(二)创新权力运行公开模式

1.丰富公开内容。要坚持全面公开,把学校所有决策、管理的权力事项,全部纳入学校权力公开内容。特别是事关学校改革、发展、管理等方面的政策性决策和涉及教职工、学生切身利益的相关事项,如重大决策、重大项目建设、教师职称评聘、困难补助金发放、学生收费、大额资金的使用等问题,都必须及时按程序向广大师生公开公示,接受师生和社会的监督。

2.强化动态公开。要健全学校权力和重要业务运行的动态公开制度,明确公开的主题、内容、形式、时间和动态管理程序,建立动态公开机制,把动态公开贯穿于决策制定、执行、结果的各个环节,贯穿于学校管理工作的各个方面。要明确专人不定期对权力运行实际状况、台帐登记和公开情况进行“三核对”,及时纠正公开不全面、不真实的问题。

(三)建立和完善反腐倡廉制度。

按照在坚决惩治腐败的同时,更加注重治本,更加注重预防,更加注重制度建设的方针。抓好反腐倡廉教育、监督、预防、惩治制度建设。

1.加强反腐倡廉领导体制和工作机制建设。认真落实党风廉政建设责任制,坚持党政一把手为反腐倡廉建设第一责任人,完善党委统一领导、党政齐抓共管、纪检组织协调、部门各负其责、依靠群众支持和参与的反腐倡廉组织领导体制和工作保障机制,构建权责明晰、逐级负责、层层落实的反腐倡廉责任体系。

2.健全完善反腐倡廉制度体系。要立足于注重预防,对现有制度进行全面认真的梳理,及时完善、细化内容,着力提高制度的有效性和可操作性。一是深化宣传教育制度。要以中国特色社会主义核心价值观教育为核心,加强反腐倡廉宣传教育,把开展理想信念和宗旨教育、党纪政纪和法制教育、道德品质和岗位廉政教育等纳入全年学习教育计划,贯穿到办公例会及制度的各个环节。二是强化监督制约体制。要根据制度的不断完善,突出源头防治,对人、财、物等重要权力行使进行流程优化或再造,必须纳入监督制约环节,建立程序监督制度,加强程序审查和监督,形成完整的监控链条。三是完善惩处追究机制。进一步完善问责制度,坚持有案必查,有腐必惩。对因被监控主体决策失误、权力失控、行为失范而严重损害国家和群众利益,造成重大损失和不良影响的,在追究被监控主体行政责任的同时,也要追究监控主体的监控责任。

3.建立完善评议考核制度。权力运行监控机制建设是加强党风廉政建设的重要内容。学校要依据行政权力运行情况和群众评价意见,对行政权力运行情况进行评议考核。

南社中心小学

2016年11月20日

- 5 -

第15篇:本科教学评估中的权力运行机制

本科教学评估中的权力运行机制

张斌\\华东师范大学高等教育研究所

我国当前的本科教学评估是国家教育部实行的“以五年为一周期的全国高等学校教学质量评估”制度。从社会学的视角来看,本科教学评估是专家代表国家的意志,以《普通高等学校本科教学工作水平评估方案》(以下简称“方案文本”)的法定文本为根据,在一定的时间内通过文本审读、听取汇报、观察走访等形式获取信息并以此对高等学校本科教学工作水平作出推论性的鉴定和评价。

一、文本:高等学校与国家权力的相遇

这里的“文本”主要包括:国家教育部出台的“方案文本”、高等学校的《自评报告》文本(下文称“自评文本”)、教学档案文本(下文称“档案文本”)以及媒体报道文本等。文本是专家进校评估的重要参考。高等学校与国家权力的相遇始于方案文本的公布,学校围绕方案文本的精神和指标,早在专家进校之前的一两年就开始宣传动员,举全校之力开展评估准备工作,“迎评”成为全校师生的宣传口号。方案文本本身的诞生就是一个复杂的权力交织和运行的过程,与其说是专家们集思广益的结果,毋宁说是不同利益集团争夺、协商、博弈、妥协的产物。美国著名的批判教育专家迈克尔 阿普尔认为,“教育政策和实践不是单纯的技术问题,而在本质上具有政治性和价值评判性”。[1]作为教育评估制度和政策执行标准的方案文本无疑是特定的价值评判标准和体系。方案文本代表的是政府对高等学校办学质量的价值判断,而作为自身教学评估主体的高等学校成为了失声的被评估者,教学评估成为了“主体缺席”的评估。这种忽视主体的方案文本对高等学校的发展和办学质量提升究竟有多大作用?詹姆斯 斯科特曾认为,“任何一个在正式组织中工作过的人都知道,手册和成文的指导都绝对不能解释机构是如何成功工作的。真正对机构顺利运行的解释是无穷的、不断变动的隐含理解、默契的协调和实践上的互动,成文的文件根本不可能掌握这些内容”。[2]尽管这一观点是针对特定社会组织变革所提出的研究结论,但对于我们理解高等学校实际发展和变革也同样适用。

自评文本是专家进校最早接触到的文本,专家通过审读自评文本对被评高等学校形成第一印象。因此,高等学校对自评文本往往都花费了巨大的精力,针对“方案文本”的要求,对办学理念的凝练、特色项目的提炼、各个观测指标的概括和论证,唯恐使专家对其学校形成不良的印象,从而影响学校的评估结论。可以说,政府的评估行为已经深深地浸入到了高等学校的领导心中甚至是自评文本的字里行间。

档案文本亦是专家审读的重要文本,也是高校教学工作的真实记录。“如果不能追踪、记录、汇编和保存先前的观察和检查结果的话,严密的监视就有可能完全失效”,而“保存监视结果的恰恰是档案”。[3]档案的规训职能时刻提醒教师保持警醒,严肃对待每一件将予以记录的教学事件。各个院系的档案都严格按照方案文本的要求,规整地陈列在档案室里,而选择哪些材料作为支撑材料、如何陈列这些材料则是“迎评”的制胜策略。

此外,电视、报纸、网络等媒介也是高校占据符号资本、强化符号权力的重要途径,各种媒介利用高等学校追求“优秀”的心理动机,与高校达成“共谋”,参与着高校形象的建构。一时间,各高校的办学理念、人才培养模式、教学考核等主题的正面宣传报道蜂拥而至,在专家进校前便营造了宏大的“迎评”气势,试图借用媒体的力量,用学校的正面信息影响专家的“主观”印象和符号建构。

二、专家:话语权力与身份悖论

在因本科教学评估而产生的权力运行机制中,每个人的话语权力都表明了言说者的身份和其所处的社会地位。福柯看来,话语承担着规训功能,规训对人进行封闭、组合、分类、隔离和分割,通过差异性的身份标定,来“限制人的行动和行动模式”,同时又“塑造”人的行动,把人“构造成行动者”。[4]在评估运行期间,“专家”就是这样一种政府权力的社会建构,它将专家塑造的像“专家”,并约束专家的行为模式,是代表政府权力的行动者。不仅如此,话语与权力间的关系还塑造着一种身份政治,“身份政治的功能不仅有利于话语权力宰制者的分类和秩序管理,更重要的是它通过身份的自我辨识和认同,有助于形成一个自我对等同利益和价值诉求的弱化机制”。[5]在评估中,专家、学校、学校领导以及师生都予以特定的身份标定,并以相应的话语权力展开各自的行动,形成了以专家为代表的政府行政权力和以学校为代表的学术权力之间的支配与被支配关系。

由于专家身处政府权力和学术权力的张力和矛盾之中,因此专家的身份也陷入了一种身份悖论。相对于学术权力,专家以政府行政权力的身份出现,行使支配学校学术权力的职责,专家的权力被无限凸显和放大,而学校的权力却变得异常的微弱,致使本应独立、自主、自由的学术权力处于弱势地位,几乎失去了争取话语权力的空间和能力;同时,由于本科教学评估维护的是官方的意识形态和价值体系,方案文本所“宣示”的是国家行政权力的权威性和划一性,使专家的行动因为政府评估的规定性、法定性而处于被规训之中,专家本身及其话语权力也被悬置。

三、仪式:学校中的权力逻辑

各高等学校在接受评估当年均把“迎评促建”作为当年学校工作的重中之重,全校上下统一思想,积极准备,以最好的教学工作状态迎接教育部的“国考”。为了理论前沿20在评估中取得好成绩,几乎所有高校都开展了声势浩大的全员“迎评”活动,各种形式的《迎评促建知识手册》人手一册,围绕迎评促建的座谈会数量异常频繁,不断强化全体师生的评建意识。专家进校期间,校园内随处可见“加强本科教学工作,全面提升人才培养质量”“加强师资队伍建设,以教学为中心,加快建设国际一流(国内一流)大学建设的步伐”的大红色标语,呈现出一派欣欣向荣的气象,为即将上演的“表演”和“仪式”烘托出热烈的氛围。

仪式贯穿于专家进校到离校的始终,其导演是学校评建领导小组,演员是学校的全体师生。评建工作领导小组此时成为了学校权力的象征,代表学校向全体师生发号施令。在学校、院系的欢迎会、汇报会、座谈会、欢迎晚会包括晚宴等各种仪式中,专家代表国家权力都是位于中心位置,省级领导、学校领导按序就坐,无不体现着不同身份间的权力逻辑。面对强势地位的政府权力代表——专家,学校在表演着一场抵抗的戏剧:学校为每一位专家都配备了正处级的“联络员”,其目的不仅是引导专家参加各种仪式,更重要的可能还是处理好与专家的关系,并向学校评建工作领导小组传达专家的“可能动向”,以便学校的下一步行动,专家成为了被监视者。专家进校一周的课堂教学都是提前进行了多次演练,参加专家座谈会的师生受到了学校特别的“指点”„„师生的一切行为尽在学校的策划之中,一切都在有序地进行,显得那么的天衣无缝,此时所有的师生都达成了共识,形成了“共谋”关系,通过表演为专家呈现学校的“日常生活状态”,用大量的正面信息充斥专家有限的时空考察,以完成学校评估结果的社会

建构。

通过以上三个方面的分析,本科教学评估中的权力运行机制栩栩如生地展现在我们眼前。而且,不管谁来参与评估,都难以避免非理性的权力逻辑。因此需要更加理性地设计高等教育评估制度,合理控制非理性因素,高等教育评估制度才能真正发挥评估的发展性功能。

注释:

[1](美)迈克尔.阿普尔.官方知识[M].曲囡囡等译.上海:华东师范大学出版社,2004:2.

[2](美)詹姆斯.斯科特.国家的视角[M].王晓毅译.北京:社会科学文献出版社,2004:347.

[3][4](美)约瑟夫.劳斯.知识与权力——走向科学的政治哲学[M].盛晓明等译.北京:北京大学出版社,2004:230,231.

[5]阎光才.权力网络:民办高等学校的日常生存状态[J].教育发展研究,2005,(4):79-83.注释:

第16篇:建立健全党内权力运行机制的思考

建立健全决策权、执行权、监督权既相互制约又相互协调的权力结构和运行机制,是新形势下加强党的建设的必然选择,是中国特色社会主义政治文明建设的重要内容,是一项全新的开创性工作和复杂的系统工程。实践中,要秉承试点先行、总结完善、统筹推进、重在建设的原则,适应新形势新任务,围绕实现依法执政、民主执政、科学执政和提高领导水平、执政能力

的要求,通过改革创新,不断调整机构设置,进行科学制度设计,逐步实现党内权力运行机制结构合理、配置科学、程序严密、制约有效的新目标、新要求。

坚持内生性与移植性、渐进性与创新性相结合,逐步实现党内权力运行机制的自我调整、自我改革、自我完善。一个良好的制度安排应该是内生性和移植性、渐进性和创新性的优势兼容并蓄。我国在经济体制改革中探索出了一条中国特色的成功模式。即在保持社会稳定的前提下,既坚持独立自主的发展战略,又借鉴吸收西方发达市场经济体制中具有国际惯例性质的规则;既从中国国情出发,逐步革除不适合现代化要求的旧的经济体制机制,又创造性地提出了社会主义市场经济、所有制形式、分配形式等一系列中国特色的新的经济理念。经济领域如此,在政治、政党领域也是这样。建立健全相互制约协调的权力运行机制是一个长期的过程,不可毕其功于一役,不可一蹴而就,不可“另起炉灶”,要在现有基础上,采取分步实施、逐步递进的方式,逐步实现自我调整、自我改革、自我完善。既要尊重各地的首创精神,鼓励各地大胆试点探索,又要吸收借鉴国外的成功经验和通行做法为我所用。

加强党内民主建设,积极构建推动民主参与、民主选举、民主决策、民主监督的机制制度。党内民主是党的生命,对人民民主具有重要的示范和带动作用。发扬党内民主是建立健全相互制约协调的党内权力运行机制的基础条件。只有发展党内民主,才能充分调动全党的积极性、主动性、创造性,集思广益,群策群力,集中全党智慧,凝聚全党意志,使党和国家的事业始终沿着正确的方向前进;才能有效保障涉及党内重大事项的决策更科学,各项决策的贯彻执行更有效,对党的各级领导机关和领导干部的监督更有力。加强党内民主建设,要以保障党员民主权利为基础,以完善党的代表大会制度和党的委员会制度为重点,认真落实《中国共产党党员权利保障条例》,切实保障党员的选举权、被选举权、表决权、知情权、批评权、建议权、参与权、申诉权等八项权利,积极构建推动民主参与、民主选举、民主决策、民主监督的机制制度,使我们党始终保持先进性和纯洁性,始终充满创造力、凝聚力和战斗力,真正在党内形成既有集中又有民主,既有纪律又有自由,既有统一意志又有个人心情舒畅的生动活泼的政治局面,确保党内科学决策、合力执行、有效监督。

着力于党内、着眼于党外,形成相互推动、统筹推进的良性发展格局。建立健全相互制约协调的权力运行机制,不能仅仅局限于党内。我们党作为执政党,其权力运行机制必然对国家政权系统权力运行机制产生巨大影响,反之亦然。因此,建立健全相互制约协调的权力运行机制要着力于党内、着眼于党外。党的十七大以来,各级政府着力转变职能、理顺关系、优化结构、提高效能,积极推进大部制改革。一些地方积极进行行政决策权、执行权、监督权相互制约相互协调的政府架构探索。山东省提出加强决策目标、执行责任、考核监督的“三个体系”建设,并制定了若干规定,等等。对此,要认真总结经验,努力形成党内外相互推动、统筹推进的良性发展格局。

推进政治文化建设,创设良好的政治文化氛围。毫无疑问,政治行为必然会受政治文化的影响和制约。参与政治活动的各行为主体的政治认知、政治评价、政治选择等因素,对其政治行为方式的选择具有支配作用,不仅影响权力运行过程,还影响着其他利益相关者的行为。因此,建立健全相互制约协调的权力运行机制,要加强政治文化建设。按照科学理论武装、具有世界眼光、善于把握规律、富有创新精神的要求,在党内加强马克思主义理论、中国特色社会主义理论、社会主义核心价值体系的学习教育,引导各级领导干部树立大局意识、执政意识和宗旨意识,坚持立党为公、执政为民,做到权为民所用、情为民所系、利为民所谋,努力创设公平、公正、公开和清明、清正、清廉的政治文化环境。

第17篇:审判管理工作汇报

××法院审判管理工作汇报

今年来,我院在市中院的正确指导下,深入贯彻落实科学发展观,始终坚持“三个至上”指导思想,紧紧围绕“三项重点”工作,能动践行“为大局服务、为人民司法”工作主题,深入开展政法干警核心价值观、“人民法官为人民”、“保持党的纯洁性,迎接党的十八大”等主题教育实践活动,大力加强审判管理、文化建设等工作,认真开展“两评查”、“基层建设年”等活动,各项工作取得了新的进展。现将我院工作情况汇报如下:

一、审判管理工作基本情况:

(一)主要做法:

一、加强组织领导,优化审判管理机构设置。为加强审判管理工作,我院建立由院长主抓,分管院长亲自抓,部门领导具体抓,承办人员为第一责任人的一级抓一级,层层抓落实,齐抓共管的审判管理工作格局。今年来我院多次召开审判管理工作会议,研究讨论和部署审判管理各项工作。在审判管理实践中,审管办不干涉法官具体案件的审判,主要以评查、通报、考核、督促检查审判质效等方式行使职权。

二、完善制度建设,建立健全审判管理制度体系。一是建立健全案件流程管理监督制度。由立案庭对全院案件进行统一立案、统一分案,审管办对案件进行全程跟踪督办,对

审限将要届满的案件进行催办督办。二是建立健全案件评查监督制度。围绕提高案件质量、效率和效果的要求,对全院已结案件按季度逐一评查,并将评查结果在院务会上进行通报和点评。对改判、发回重审案件及引发涉诉信访案件重点评查,科学、合理、准确界定差错案件,厘清责任。三是建立重点指标月通报制度。审管办通过简报、内网通报当月各业务庭和法官的收结案数、结案均衡度、陪审率、简易程序适用率等重要指标,促使各审判庭和法官有意识地保持领先数据,优化接近数据,提升落后数据。四是审判态势分析制度化。定期对审判执行工作运行态势进行分析和通报,及时发现和解决影响审判质量出现的问题。充分利用信息化管理手段,加强审判的程序监控和节点管理,实现对案件质量的有效监督和指导,确保裁判公正高效。

三、强化流程管理,提高审判工作效率。一是做好审执案件流程跟踪。充分利用审判管理流程软件,不断加强各个节点的监管,每日网上核查审执案件流程情况。在审限变更环节,严格审批程序,履行书面批准手续后,再报审管办进行审查备案,避免审限变更的随意性,从而有效提高审限内结案率。二是规范案件信息录入。每周核查案件信息录入情况,对案件信息录入不及时、不全、漏录的及时督促并给予通报。三是严格案件报结手续。在结案环节,实行归口管理,严格案件报结,对结案信息填写不全、法律文书引用不规范、

电子卷宗与纸质卷宗不一致、拖延报结等案件一律不予结案并予以通报。

四、狠抓案件质量评查,提高审判工作质量。一是认真抓好案件的质量评查。我院在年初认真讨论修订《年度考核办法》,健全案件质量评查制度,成立案件质量考评组,由分管院长任组长,从各业务部门抽调业务骨干,依据《霍邱县人民法院案件质量评查标准》,从实体、程序、法律文书制作、卷宗装订等方面对所有生效案件实行一季度一检查一通报。对有瑕疵、不合格的案件实行通报,并在院务会上进行评析。二是重点抓好差错案件评查。对上级法院发回重审、全改案件和本院按照审判监督程序全改的案件,由我院审管办负责统计,并交由年度考核组按照《差错案件责任追究办法》逐一进行评析,分析原因、总结教训,并将评析结果及时通报给各部门及承办人,依照规定追究责任。对上诉率、全改和发回重审率较高的业务庭和确定有差错案件的个人取消其年度评先评优资格。三是抓好裁判文书评比。各业务庭按人员每月报送不少于一篇法律文书,由分管院长牵头成立优秀裁判文书评审委员会,对报送的裁判文书评出优秀等次予以通报,并对优秀裁判文书制作人给予物质奖励。

(二)取得的成效:

一、办案质量显著提高,案件陪审率上升。截至九月份,在已结的719件普通程序案件中陪审员参与陪审的案件有

426件,陪审率达59.2%,与去年同期相比增加了24个百分点。陪审员参与案件审理,克服了法官因职业习惯所形成的思维定式,弥补了法官的不足,充分发挥各自的优势和特长,与法官取长补短,使审判工作更加贴近民情民意,贴近社会的价值观念和道德准则,使裁判更加合情、合理、合法,增强了法院裁判的社会公信力和认同感,更好的实现了法律效果与社会效果的统一。

二、办案效率明显提高,结案均衡度上升。今年来我院高度重视均衡结案问题,通过奖惩机制强化均衡结案意识,调动法官参与的积极性,采取有效措施杜绝拖沓结案、突击结案现象,实现了案件进出动态平衡与存案量相对稳定,消除了审判工作任务“前松后紧、时紧时松”等现象的发生,使审判工作处于良性循环状态。截至九月份我院结案均衡度为0.79,比去年同期上升了0.28个基点。

三、办案效果得到提高,调解撤诉率上升。我院牢固树立和谐司法理念,坚持“调解优先、调判结合”工作原则,建立诉讼和非诉讼相衔接的矛盾纠纷化解机制,加大民事案件调解力度。积极探索行政案件协调处理机制,把协调机制纳入“大调解”格局,妥善化解行政争议。截至九月份我院协调调解撤诉率达56.4%,比去年同期上升了18.2个百分点。

(三)存在的问题和困难:

一、片面认识审判管理。审判管理是新时期人民法院科

学发展的必然要求,产生的时间不长,审判管理工作发展有所滞后,许多法官对审判管理存在片面认识。一是对审判管理权存在错误认识,认为审管办是一个监督和处罚的机构,是一个挑刺的部门,导致审判管理权与审判权对立。业务部门对审判管理有抗拒心理,法官的纠错意识不强。二是对审判管理的职责和内容存在错误认识。许多法官认为审管办的日常工作就是评查案件、司法统计、案件报结、审限变更和纠错整改;认为上级法院对下级法院的审判质效考核就是审管办的事,与其他业务庭和人员无关,导致相关部门对审管办的工作不够配合,审判管理工作无法落到实处。

二、网上办案能力不足。我院在编法官93名,其中四十岁以上办案法官48人。据统计不会或不完全会使用电脑办案的占四十岁以上法官的20.8 %。他们主观上对网上办案系统不重视,主动学习相关知识的积极性不高,过分依赖传统的纸质办案和手工办案方式,忽视网上办案。部分案件网上结案拖沓,结案时间随意更改、普通程序案件合议庭人员不录入等情况经常发生,导致案件纸质卷宗与网上信息不一致,司法统计数据失真,质效评估指标数据和全院办案效率受影响。

三、质效评估体系不完善。案件质量效率评估体系是通过利用各种司法统计指标,结合各种统计资料,运用多指标综合评价的方法和技术,建立审判质量与效率评估量化模

型。目前评估指标的设臵处于探索完善阶段,内容不尽合理,无法反映审判质效的真实情况,相关评估、考核指标的科学性还需进一步反思与修正。指标评估体系中针对中级人民法院和基层法院分别设臵了指标权重,根据综合评估可测出分数,但针对业务庭和法官的评估体系尚未建立,基层法院缺乏相关的技术支持和研发能力。

(三)解决问题的对策:

一、增强审判管理认识,更新审判管理理念。审判管理是人民法院为经济社会发展、为大局服务的必然要求,是促进司法为民、公正执法的必然要求。审判管理是全方位的立体式管理,它是法院各级领导、各个部门和审判委员会委员、院长、庭长、审判长及广大法官的共同责任。因此,广大法官必须解放思想,提高认识,更新观念,加强对审判管理的认识,做到人人参与、个个有责,通过组织、领导、指导、考评、监督及制约等方式,对司法过程进行严格规范,对审判质效进行科学考核考评,对审执工作进行合理安排,确保司法公正、廉洁、高效。

二、量化质效考核指标,创新质效考评机制。开展质效考评是落实审判管理、提高审判质效的必然要求和有力保障。针对业务庭和法官量化审判质效考核指标,突出案件的服判息诉率、陪审率、简易程序适用率、结案均衡度、上诉率、发改率、执行案件申请执行率、执行标的到位率等指标。

年初将全院的审判质效任务目标分解到各业务庭,由各庭制定计划,逐月分解,责任到人。通过创新质效考评机制,调动内力、激发活力,建立科学、操作性强的质效考评制度,切实提高审判质量和效率。

三、加快信息化建设,完善审判质效评估体系。审判工作是一门应用法律的科学,审判质效评估系统的建立必须注意到审判工作自身的特点和规律,而建立和完善适合业务庭和法官的质效评估体系则要立足于法院自身的实际,综合权衡各业务庭和法官的案件类型,科学设臵部门和法官质效评估体系的指标和权重,在操作上力求便利,使评估指标的结论具有明显的规范审判工作的导向和激励作用。进行准确、实时的评估有赖于高效便捷的现代化信息技术和网络技术,因此要以加强审判管理工作为契机,进一步加快信息化建设,增加法院工作的科技含量,为更好地开展和加强审判管理工作提供必要的技术保障。

第18篇:乡镇关于规范权力运行机制的探索

强化有效监督 规范权力运行 ——**镇关于规范权力运行机制的探索近年来,**镇党委、政府基于抓根本、抓源头、抓预防的理念,围绕事权、财权和人事权领域的机制改革,牢牢抓住热点、难点问题和关键领域,从抓制度建设入手,全面深化政务公开,不断加大治本抓源工作力度,进一步规范镇村工作运行机制。

一、在规范权力运行机制的主要做法和成效

1、执行民主集中制,规范决策程序。多年来,镇党委、政府始终坚持民主集中制原则,严格执行《涂岭镇科级领导班子议事决策若干规定》,实行集体领导和个人分工负责相结合的办法,严格决策程序,重大事项决策一般在广泛征求意见的前提下,由镇党政联席会议议讨论通过。对干部任免、重大决策、重要项目安排等按照少数服从多数原则,由党政班子成员共同研究决定。

2、落实管理制度,坚决按章办事。近年来,我们不断创新并严格落实制度,以制度来管理人、约束人、规范人,确保了机关运行制度化。一是严格效能管理。出台《**镇机关管理制度汇编》,督促机关干部认真执行“日考勤、季评议、年述职、定期考核”等制度,严格处理违反机关制度的有关人员,先后给予___名镇村干部通报批评,对___名情况比较严重的给予效能告诫。出台“三重一大”滚动跟踪督办制度,对重大决策、重点服务项目、重要为民办事项目和大额度资金使用情况进行全程督查。完善挂片驻村制度,把镇党政领导与所挂片、驻村人员与所驻村的各项工作捆绑起来,实行同奖同惩。设立行政服务中心,实行为民办事全程代办制,为群众办事提供方便。二是严格财政管理制度。出台了科学健全的镇财务管理制度,包括招待费、食堂、车辆、旅差费等各项管理细则。严肃财经纪律,并严格做到一支笔签字。凡是超过1万元的财政支出必须提交镇党政联席会议研究决定。三是严格村级财务管理。继续完善镇、村会计集中(代理)核算制度,今年来共拒付不合理开支51笔,涉及金额68835.5元,进一步规范镇村财务的运作程序。抓好“三资”清查工作,共查清22个行政村(居)资产类507宗,其中不动产143宗,可动产364宗;资源类156宗,已发包76宗;资金类366宗,其中债权162宗,债务204宗。四是建立定期通报会制度。定期召开镇离退休干部和村主干座谈会、在外乡贤通气会,主动向他们通报镇党委、政府的工作成效和工作打算,听取他们的意见和建议,征得更广泛的支持,使镇党委、政府在决策和部署工作上更具广泛性和科学性。

3、深化政务公开,增强工作透明度。近年来,镇党委、政府通过实行全方位、多层次、大角度的政务公开,真正做到了还干部清白,让群众明白。一是抓好全镇性重大工作、重大工程的公开。对********等敏感项目,我们在严格按决策程序操作外,还充分利用政务公开栏、《**信息》实施政务公开,接受群众监督。对所涉及到的村进行严格监督检查,全面公示补偿项目、补贴对象、补偿金额及工程招投标、资金支出等事项,做到“公开、公平、公正”。同时,镇纪委主动监督村组道路建设和学校围墙、操场等配套项目建设的招投标工作,确保小额工程项目依法依规推进。二是抓好公务性开支的公开。坚决制止奢侈浪费行为,最大限度节约公务性开支,镇机关建立《机关食堂接待登记表》、《用车登记表》、《办公用品申购表》等制度,将涉及的费用和经办人等内容在政务公开栏上公开,接受群众监督和质询,保证党员干部清正廉洁。三是抓好党务公开,对拟提拔的考察对象、发展党员中需公开的事项(如入党积极分子转为发展对象、发展对象确定为预备党员、预备党员转正等)和拟表彰的“一先两优”对象均按规定、按程序、按时限进行公开。四是督促抓好村务公开。进一步加大督促检查力度,对存在问题的单位及时下发《警诫通知书》,督促及时整改,今年来共发放《警诫通知书》27份,有力地促使办事公开工作进一步规范、深化。五是优化民主决策听证制度。明确村级重大事项决策前必须广泛征求群众或村民代表的意见,完善“三制一监督”(即民主听证事前告知制、事项进程公开制、事后通报制),提高民主听证实效,**村、**村在服务福厦高速铁路征迁安重点项目建设、新村规划建设中充分利用这一载体,成功化解了数起群众纠纷,保证项目顺利推进。六是运作好行政服务中心。实行为民办事全程代办制,大大方便群众办事。

4、加强廉政教育,完善监督体系。切实抓好廉政教育,不断创新学习载体,组织学习《**区廉政勤政制度汇编》、中纪委七次全会、党的十七大、新党章等上级廉政建设文件精神为主要内容的会议和制度,组织观看反腐警示教育片。认真执行党风廉政建设责任制,在建立科级干部勤政廉政档案的基础上,不断完善机关中层干部贯彻责任制、重大事项报告、住房情况、礼品礼金登记等一系列工作制度,推动党员领导干部廉洁自律工作不断延伸,取得了较好的效果。强化“三项谈话制度”,对拟提拔的中层干部如工青妇负责人进行任前廉政谈话,切实把廉政教育抓在前头。

第19篇:乡镇关于规范权力运行机制的探索

强化有效监督 规范权力运行 ——**镇关于规范权力运行机制的探索近年来,**镇党委、政府基于抓根本、抓源头、抓预防的理念,围绕事权、财权和人事权领域的机制改革,牢牢抓住热点、难点问题和关键领域,从抓制度建设入手,全面深化政务公开,不断加大治本抓源工作力度,进一步规范镇村工作运行机制。

一、在规范权力运行机制的主要做法和成效

1、执

行民主集中制,规范决策程序。多年来,镇党委、政府始终坚持民主集中制原则,严格执行《涂岭镇科级领导班子议事决策若干规定》,实行集体领导和个人分工负责相结合的办法,严格决策程序,重大事项决策一般在广泛征求意见的前提下,由镇党政联席会议议讨论通过。对干部任免、重大决策、重要项目安排等按照少数服从多数原则,由党政班子成员共同研究决定。

2、落实管理制度,坚决按章办事。近年来,我们不断创新并严格落实制度,以制度来管理人、约束人、规范人,确保了机关运行制度化。一是严格效能管理。出台《**镇机关管理制度汇编》,督促机关干部认真执行“日考勤、季评议、年述职、定期考核”等制度,严格处理违反机关制度的有关人员,先后给予___名镇村干部通报批评,对___名情况比较严重的给予效能告诫。出台“三重一大”滚动跟踪督办制度,对重大决策、重点服务项目、重要为民办事项目和大额度资金使用情况进行全程督查。完善挂片驻村制度,把镇党政领导与所挂片、驻村人员与所驻村的各项工作捆绑起来,实行同奖同惩。设立行政服务中心,实行为民办事全程代办制,为群众办事提供方便。二是严格财政管理制度。出台了科学健全的镇财务管理制度,包括招待费、食堂、车辆、旅差费等各项管理细则。严肃财经纪律,并严格做到一支笔签字。凡是超过1万元的财政支出必须提交镇党政联席会议研究决定。三是严格村级财务管理。继续完善镇、村会计集中(代理)核算制度,今年来共拒付不合理开支51笔,涉及金额68835.5元,进一步规范镇村财务的运作程序。抓好“三资”清查工作,共查清22个行政村(居)资产类507宗,其中不动产143宗,可动产364宗;资源类156宗,已发包76宗;资金类366宗,其中债权162宗,债务204宗。四是建立定期通报会制度。定期召开镇离退休干部和村主干座谈会、在外乡贤通气会,主动向他们通报镇党委、政府的工作成效和工作打算,听取他们的意见和建议,征得更广泛的支持,使镇党委、政府在决策和部署工作上更具广泛性和科学性。

3、深化政务公开,增强工作透明度。近年来,镇党委、政府通过实行全方位、多层次、大角度的政务公开,真正做到了还干部清白,让群众明白。一是抓好全镇性重大工作、重大工程的公开。对********等敏感项目,我们在严格按决策程序操作外,还充分利用政务公开栏、《**信息》实施政务公开,接受群众监督。对所涉及到的村进行严格监督检查,全面公示补偿项目、补贴对象、补偿金额及工程招投标、资金支出等事项,做到“公开、公平、公正”。同时,镇纪委主动监督村组道路建设和学校围墙、操场等配套项目建设的招投标工作,确保小额工程项目依法依规推进。二是抓好公务性开支的公开。坚决制止奢侈浪费行为,最大限度节约公务性开支,镇机关建立《机关食堂接待登记表》、《用车登记表》、《办公用品申购表》等制度,将涉及的费用和经办人等内容在政务公开栏上公开,接受群众监督和质询,保证党员干部清正廉洁。三是抓好党务公开,对拟提拔的考察对象、发展党员中需公开的事项(如入党积极分子转为发展对象、发展对象确定为预备党员、预备党员转正等)和拟表彰的“一先两优”对象均按规定、按程序、按时限进行公开。四是督促抓好村务公开。进一步加大督促检查力度,对存在问题的单位及时下发《警诫通知书》,督促及时整改,今年来共发放《警诫通知书》27份,有力地促使办事公开工作进一步规范、深化。五是优化民主决策听证制度。明确村级重大事项决策前必须广泛征求群众或村民代表的意见,完善“三制一监督”(即民主听证事前告知制、事项进程公开制、事后通报制),提高民主听证实效,**村、**村在服务福厦高速铁路征迁安重点项目建设、新村规划建设中充分利用这一载体,成功化解了数起群众纠纷,保证项目顺利推进。六是运作好行政服务中心。实行为民办事全程代办制,大大方便群众办事。

4、加强廉政教育,完善监督体系。切实抓好廉政教育,不断创新学习载体,组织学习《**区廉政勤政制度汇编》、中纪委七次全会、党的十七大、新党章等上级廉政建设文件精神为主要内容的会议和制度,组织观看反腐警示教育片。认真执行党风廉政建设责任制,在建立科级干部勤政廉政档案的基础上,不断完善机关中层干部贯彻责任制、重大事项报告、住房情况、礼品礼金登记等一系列工作制度,推动党员领导干部廉洁自律工作不断延伸,取得了较好的效果。强化“三项谈话制度”,对拟提拔的中层干部如工青妇负责人进行任前廉政谈话,切实把廉政教育抓在前头。

二、存在

的主要问题从目前的工作运行机制来看,存在的问题主要体现在对权力运行机制的监督上:

1、相互监督还不到位。在个别村中,花钱“一枝笔”、用人“一句话”、决策“一拍板”的现象仍然存在。极个别村主干不能自觉执行民主决策、民主听证等程序,在安排、决定工作时不尊重两委成员、群众代表的意见。而有的两委成员原则性差,有的怕得罪人,随波逐流;有的虽

然原则性较强,但“胳膊拧不过大腿”,无法监督。正是以上原因,使一些错误意见也能实施,而在推进中引起群众的十分不满,造成工作十分被动。

2、制度监督还需完善。目前,各级包括我镇从各方面都出台了不少加强监督、廉政从政的规定和制度,这对于规范权力运行机制、规范党员领导干部的行为起来到积极作用,但是还存在许多不尽完善的地方,主要表现在应急性、临时性的规定多,注重长效治本的规定少;正面规范行为的规定多,违反规定的处置措施少;建章立制的多,严格执行的少等方面。这些不完善的客观存在,致使制度监督的“硬度”不够。

3、民主监督还不全面。在工作中,无论是纪检部门还是社会各界、各级人大代表、政协委员,对村一级的权力运行机制参与了解的层面都不够深和不够广,甚至在某些情况下基本没有参与,一般干部职工和普通群众的参与就更不用说了。加上有的村主干缺乏民主意识,绕开支委会、村两委、村民代表会、民主听证会等,有意回避监督,使群众监督的“知情权”被全部或部份“剥夺”,想监督也无法监督,民主监督流于“空化”。

三、进一步强化有效监督,规范权力运行机制的几点建议规范权力运行机制,实施有效监督是关键。在新的形势和要求下,要进一步强化责任意识,进一步加强自我监督、相互监督、制度监督、组织监督、民主监督,狠抓工作落实,注重创新探索,才能使我镇的权力运行机制进一步公开规范,使我镇党风廉政建设更上新的台阶。

1、从思想教育上入手,强化权力主体的监督意识。思想认识的深度决定监督的态度。要加强对党员领导干部权力的监督,最基础性的措施就是要从思想教育入手,着力强化党员领导干部的自觉接受监督意识和主动大胆监督他人的意识。要采取有效的方式和方法加强对领导干部思想政治教育,加强法律法规和党纪政纪条规教育,使领导干部都能深入了解掌握党纪政纪条规,自觉遵守党的纪律和国家法律法规,从而更加自重、自警、自省、自励,提高监督的自觉性。要加强党性教育,使每个党员干部充分认识到接受监督和监督他人是党员的权利和义务,认真履行《党章》、《党内监督条例》赋予的监督职能。

2、从责任落实上把严,增强相互监督的实效性。一要充分认识到相互监督的特点。领导班子成员之间的相互监督是一种主动的预防措施,它不仅是一种事后监督,更着眼于事前和事中的监督,强调发挥预防作用,减少党内不良倾向和行为的发生。由于相互之间较知根知底,监督时能目标准确,有的放矢,针对性强,具有针对性强的特点。二要建立相互监督的工作责任制。认真贯彻执行《党内监督条例》,切实建立相互监督的责任追究制度,对于一个班子,如果一个成员出了问题,其他成员没有尽到相互监督的职责,应负什么责任等用规定的形式明确下来。这样既能增强班子成员相互监督的自觉性,又能突出它的强制性,只有强制性与自觉性二者有机统一和结合,才能实现班子成员之间的相互监督。三要讲究监督方式方法。牢固树立相互监督是对同志的一种关爱,而不是得罪人、和人过不去的思想。除了在有关会议上要充分发表意见外,在平时还应相互间多交流、多谈心,对认识不一致而又应该坚持的监督意见,要讲清利害关系,争取采纳,把监督工作做在前面;对班子成员“出格”的行为,要认真负责地提出批评,及时加以规劝,把问题解决在萌芽状态。对重大问题要及时向上级的有关部门反映报告。四要发挥好民主生活会的作用。认真抓好民主生活会的会前、会中、会后三个环节,通过民主生活会,认真对照检查,开展批评与自我批评,找到班子和个人存在的问题,会后“对症下药”,有针对性地采取措施,加以解决。

3、从制定规范上把关,增强监督制度建设的完备性。一是要完善权力规范。突出加强“分权”、“还权”、“裁权”制度的建设,加快建立结构合理、配置科学、程序严密、相互制约的权力运行机制。以权力制衡为方向,逐步分解过于集中的权力,做到合理赋权,使权力运行处于有效制衡状态,防止权力过于集中产生的腐败;通过深化政府行政审批制度改革,逐步通过政府采购、招标、拍卖等市场手段代替行政审批行为;在行政审批中减少自由裁量权,以最大限度减少自由裁量权,制约、防止审批权力的随意使用。二是要坚持制度创新。要加快建立现代行政制度,依法规范公务行为,尽快实现现代公务员制度廉洁高效的功能。完善各种监督制度和监督程序,实现权力运行机制法制化,从制度、法律上保证领导干部廉洁从政的自觉性和主动性。三是执行制度要严格。按照党风廉政建设责任制的要求,认真抓好监督制度落实责任的监督,一级抓一级,一级对一级负责,层层抓好落实,哪一级出了问题,该由谁负责要坚决追究。其次要严格执纪执法,对有章不循的,该批评教育的要及时提出批评,限期整改,对应给予法纪处理的应坚决处理,不能搞下不为例。党员领导干部更要带头执行、模范遵守。

4、从实践操作中把向,增强组织监督的合力。一要强化上级组织自上而下的监督力度。上级可以通过廉政述职、廉政汇报、廉政谈话等形式定期或不定期听取下级“一把手”关于廉政建设和思想工作情况汇报,及时了解掌握“一把手”的思想和廉政状况。要经常深入下级组织,通过个别谈话等形式,了解一把手和班子成员的党风廉政情况,也可通过召开不同层次的座谈会,了解有关情况。要加强审计监督,每年对下级进行一次专门审计,从中掌握下级的廉政情况。必要时还可通过派员巡视、明察暗访、民意测评等办法,能比较客观真实地掌握和了解一些实际的深层次的问题,以便对症下药,及时教育挽救干部。二要强化下级组织自下而上的监督力度。下级组织虽受上级组织的领导,但对上级组织仍有充分的监督权。上级要在让下级拥有充分知情权的基础上,进一步健全完善检举、揭发、申诉、控告、上访等制度,畅通反映问题的渠道,切实保障每一级组织和党员干部对党政领导干部特别是对“一把手”行使权力监督和制约的民主权利。下级组织在执行上级的决策、命令、决定等过程中,对发现的问题应本着从促进党的事业的发展的高度,客观、公正、及时、毫无保留地向上级反映报告,避免一些错误决策造成更大损失,达到监督上级、纠正上级错误的效果。

5、从畅通渠道上着力,不断增强监督的民主性。一是要提高人民群众的权力监督意识。要教育群众增强主人翁意识,增强民主参与意识,正确行使民主权利。二是要畅通信访、申诉等群众监督渠道。一方面要实现群众监督法治化、规范化,另一方面要建立健全群众举报网络和群众举报的保护机制,对打击报复举报人、上访人的行为,要依法追究刑事责任。三是要积极探索建立基于人民群众的监督机制。用法规的形式保障人民监督权利的实施,也就是任何权力的行使,都要经过人民群众的把关检验,以民主的形式决定哪些能干、哪些不能干,将监督的权利真正地、放手地还给社会还给人民,从而把干部命运的决定权名副其实地交到广大群众的手中。

第20篇:健全完善民政权力运行机制思考建议

健全完善民政权力运行机制思考建议

随着社会主义市场经济体制的建立和发展,利益主体趋向多元化,如何加强对权力的监督和制约,保证权力沿着制度化和法制化的轨道运行,是一个必须深入研究和认真解决的重大课题。十六大报告中指出要“建立结构合理、配置科学、程序严密、制约有效的权力运行机制,从决策和执行等环节加强对权力的监督,保证把人民赋予的权力真正用来为人民谋利益”。胡锦涛总书记在党的十七大报告中指出:“确保权力正确行使,必须让权力在阳光下运行”。由此,权力必须受到监督和制约成为任何一个民主国家行政权力运作的基本规则。

民政工作是党和政府的重要工作,行使着大量的公共权力,在调节社会利益、化解社会矛盾、促进社会公平、维护社会稳定等方面有着重要作用。近年来,随着我国经济实力的不断增强和国家有关民生系列政策的出台,民政工作面向社会公众服务的范围和功能不断拓展,民政工作的内容不断丰富,对象不断扩大,资金不断增多。民政权力运行范围涵盖面越来越广泛。所以,加强对民政权力的制约和监督,健全完善民政权力运行机制,保证权力沿着制度化和法制化的轨道运行,是民政部门加强党风廉政建设的重要内容,也是进一步加强反腐倡廉建设、建立健全惩治和预防腐败体系从源 头上治理腐败的客观需要。

一、民政权力监督制约机制的基本状况及主要特点

基本状况: 完善民政权力的监督制约机制,首先要对民政系统现行的权力监督制约机制的运行情况有一个客观的把握。目前,民政系统的权力运行比较注重自律机制的建设,重在提高党员干部的道德素质和政治觉悟,重在思想和信念教育,强调依靠公职人员的自律来约束自己的权力行为,但个人在行使权力时的随意性和权力本身所具有的腐蚀性相互影响,监督和制约机制不够完善。随着政治经济体制改革的不断深化,法律制度的重要性日益得到重视,约束权力运行的法律制度建设得到加强,当今民政的权力运行正逐步走上法制化轨道。

主要特点:

1、群众性。民政部门行政权力的行使,涉及广大群众的政治生活、社会生活的许多方面,每一项工作都与人民群众的切身利益密切相关。

2、社会性。民政工作是国家对社会进行行政管理的一个重要方面,其基本任务是解决好各种社会问题,保障社会稳定、化解社会矛盾、促进经济发展。

3、多元性。民政工作业务门类多,范围广泛;各项业务都具有相对独立性,自成体系,相互联系并不紧密。

4、公益性。民政工作领域普遍都不以盈利为主要目的, 而以解决社会问题、民生问题、维护社会公益、促进社会进步为宗旨,具有非盈利性。

二、民政权力监督制约机制存在的主要问题

1、现有的监督机制在实践中独立性和权威性有待提升。多年来,我们逐步建立起由行政监督、党内监督、舆论监督、政协和民主党派监督、人大监督等所构成的民政权利监督体系,从理论上来看这一体系是完备的,但在现行监督体制和机制下,其作用的发挥在某些领域、部分层面上存在局限性。

2、法制有待健全,监督法规有待完备。主要是由于管理制度和监管机制不够健全,突出表现在:有些业务领域还存在制度空白,有些规章制度时效性、针对性、操作性不强,有些制度缺乏系统性和配套性,有些制度没有得到很好地执行。现有的法规往往比较原则,不够具体,因而操作起来随意性较大,容易受到判断标准、感情取向、甚至权钱交易等外在因素影响,对惩治性的事后监督比较重视,防范性的事前事中的监督比较薄弱。

3、人民群众的监督意识还有待增强。在我们社会主义国家里,人民群众是一切权力的主体,也是权力监督的主体,各级公职人员都是人们公仆,都是监督的对象。但是,由于官本位意识等仍然比较浓厚,有相当一部分人民群众的民主监督意识不强,一些党员领导干部接受人民群众监督的观念也比较淡薄,这也在很大程度上影响了权力监督机制的有效运 转。

三、完善民政权力监督制约机制的主要对策

以思想教育为先导、增强接受监督制约的自觉性

思想是行动的先导,教育是监督的基础。权力滋生腐败,就其主观原因是源于邪念的滋生,即理想信念发生动摇,萌发谋取私利的念头。“物必自腐而后虫生”。一旦思想长堤崩溃,私欲膨胀,就会利令智昏,千方百计去满足个人的需要,腐败必将乘虚而入,这是滋生腐败的根本条件。现实生活中,有的领导干部从理智上感到权力应该接受监督制约,而具体运用权力时,却又自觉不觉地逃避监督;有的看到别人滥用权力得到利益时,产生了对权力监督制约的愿望,而当自己滥用权力获得利益时,就想不到监督制约。加强对权力运行的监控,首先必须清除一些党员领导干部的思想障碍,加强反腐倡廉教育,筑牢拒腐防变的思想防线。

1、要构建反腐倡廉“大宣教”工作格局。实行党组统一领导,纪检监察部门组织协调,各有关部门各司其责、密切配合,广大民政工作者积极参与的领导体制和工作机制,统一部署,分步实施,定期检查,形成合力。纪检监察部门要切实履行职责,制定反腐倡廉教育工作规划和方案,加强协调沟通和检查督导。民政系统要把反腐倡廉教育贯穿于干部教育培训、干部管理和宣传报道工作的各个环节,积极推动廉政文化进机关、进家庭。并且要将反腐倡廉教育工作落 实到民政专项资金使用管理等具体工作中,与民政工作同部署、同检查、同落实。

2、要改进教育的内容。坚持把政治理论教育作为反腐倡廉教育的基础,与反腐倡廉专题教育结合起来,建立反腐倡廉教育体系。政治理论教育要坚持以社会主义核心价值体系引领干部队伍思想,尊重差异,包容多样,引导干部牢固树立马克思主义的世界观、人生观、价值观和正确的权力观、地位观、利益观,牢记“以民为本,为民解困,为民服务”的民政宗旨,坚持依法行政、执政为民的总要求,坚定共产主义信念,坚持正确的政治方向、政治立场和政治观点,自觉地将个人的理想、抱负融入到为民服务的光荣使命中。警示教育要坚持从实际出发,针对当前反腐倡廉工作实际,结合党员干部队伍的思想作风状况和容易发生腐败问题的关键环节加强教育,使各级领导干部牢记责任意识,使广大民政工作人员牢记为民服务的宗旨意识,在钱财面前不动摇,在公务活动和社会交往中不碰高压线。

以制度建设为抓手,建立权力运行的约束机制。制度具有普遍适用性、规范性和强制性,加强制度建设是加强权力监控带根本性、基础性的工作。建立完善的管理制度对预防和遏制腐败现象是很好的一道屏障。

1、在制定制度的原则上要注重遵循“四个原则”:一是注重制度设计的科学性;二是注重程序的严密性;三是推 进权力公开透明运行;四是注重增强制度的制约力。

2、在环节上要突出抓制度的细化、清理和创新。“细化”,就是要结合各个单位的职能和各种岗位的职责,进一步明确反腐倡廉各项制度规定的法律依据、具体内容、目标要求、适用范围、操作程序、处理办法等,切实增强制度的可操作性,使廉洁自律成为民政干部职工的业务规范、行为准则和生活习惯。“清理”,就是要对现行规章制度中仍然适用的要继续坚持,对不完全适用的要认真修订完善,对基本不适应的要及时废止,逐步建立内容科学、程序严密、配套完备、有效管用的民政系统反腐倡廉制度体系。“创新”,就是要认真总结各地特别是基层民政系统创造的新鲜经验,充分借鉴相关部门的成功做法,积极借鉴国外相关经验,大胆探索现代科学技术尤其是信息技术与制度建设结合的途径,充分利用多媒体、网络、电子政务、网络举报等载体,把科技手段融入制度设计和实施之中,充分发挥新闻媒体、互联网的监督作用,不断提高反腐倡廉制度的科技含量和社会参与度,确保反腐倡廉制度行得通、管得住、用得好。

3、要建立科学的制度体系。要从强化监督、制约权力入手,着眼于对权力行为的有效制约,从权力运行的起点到终点进行全过程规范,建立起一套完整的制度体系。要在把握制度设计的科学性、程序的严密性和增强制度的制约力的基础上,分类制定各项制度,形成一整套用制度管权、按制 度办事、靠制度管人的有效机制,最大限度减少体制障碍和制度漏洞,让行政权力按规范的程序在有效的监督下阳光运行。一是在反腐倡廉方面,必须与现行民政工作的各项制度、内部管理机制等体制机制相适应;必须坚持继承与创新相结合,注重总结、继承和借鉴系统内外反腐倡廉工作有效经验和做法,在实践的基础上创新,发展和完善现行制度;必须坚持指导性和可操作性相统一,既要体现科学发展观的要求,又要密切结合当前民政部门反腐倡廉的新形势新任务,着力解决导致腐败现象发生的深层次问题。二是在在监督方面,主要是进一步健全民政重点项目、建设工程和资金监管等制度,完善民政政务公开和新闻舆论监督等制度,完善民政部门公务员管理和民政事业单位内部管理制度,切实加强社会监督、层级监督和单位内部民主监督。三是在预防方面,主要是进一步完善各项民政业务的法规和管理制度,特别是对于民政管理和服务中的自由裁量权一定要做严格限定、严格监管,不断提高民政管理和服务的法制化、标准化、规范化、程序化水平,堵塞引发腐败问题的漏洞;

以排查廉政风险为手段,加强权力运行的监控

要围绕制约监督和规范权力运行,通过建立廉政风险查找、防范、处置、监控机制,紧密结合民政工作实际,突出重要岗位,认真查找在思想道德、岗位职责、业务流程、制度机制和外部环境等方面可能发生腐败行为的风险点,通过 排查风险、制定措施、坚持执行等环节,采取前期预防、中期监控、后期处置等防控措施,防止和化解廉政风险,加强对权力运行的监控,保证权力运行安全。

1、排查廉政风险点。要抓好权力梳理、风险评估、优化流程和权力监控4个环节。一是深入梳理,明确职权,形成“权力”清单。通过定岗、定职、定责,梳理行政权力,认真梳理权力项目和权力行使的依据、程序、时限及相应责任,形成“权力清单”,编制职权目录,制定权力运行流程图。二是排查廉政风险点,确定风险等级。首先要查找风险点,采取自己找、群众帮和民主测评等多种有效方式,突出重点,找准、找全领导班子、领导干部和重点岗位以及民政资金管理使用、重大项目招投标以及干部提拔使用等重点领域的风险点。其次要依据梳理权力分类情况确定风险等级,根据权力运行的风险内容和不同等级,实行分级管理、分级负责。

2、制定防控措施。要针对排查确定的各类廉政风险点,及时整改、修正存在的问题,研究廉政风险应对处置方法,制定防控措施和相关制度,建立健全廉政风险防范机制。一是适度分权。理清权力运行界限,推行岗位权力分权制约,建立完善岗位制约措施,确保各项权力行使的廉政责任落实到岗到人。二是优化程序。优化权力运行路径,简化办事程序,减少中间环节,提升内控效率。三是准确把握形势发展 的需要,实施动态监管,不断调整修正防控措施,保证建立健全权力运行监控机制的可持续发展。

3、加强检查考核。适时组织权力运行情况的检查考核,确保权力运行符合廉政建设要求,努力提高行政效能;建立完善考核的奖励惩处机制,把权力运行绩效考核与干部的年终考核结合起来,与干部业绩评定、奖励惩处、选拔任用、交流轮岗等相挂钩;严格权力运行责任追究,对以权谋私、滥用职权、失职渎职等违纪违法行为,要依据党纪国法予以追究。

以有效监督为重点,强化责任追究。

1、拓宽监督渠道。一是加强民政执法权监督。切实加强民政专项资金的执法检查和执法监察,维护人民群众的合法权益。二是加强行政管理权监督。以民政干部选拔任用、民政工作人员考核为重点,以公开、公示和责任追究为手段,加强人事管理权监督。实行财务预算决算报告制度,落实大宗物品政府公开采购制度,加强经济责任审计,强化财务管理权监督。三是加强政治纪律监督,保证上级的各项决策部署的全面贯彻落实,确保证令畅通,促进民政各项工作的顺利开展。四是提高权力运行的透明度,让权力在阳光下运行。凡是与群众利益密切相关的事项,凡是能够公开的用权行为,都要向群众和社会公开, 要通过立法形式,明确规定政务公开的原则、范围、方式,增加人民对政务的了解,以便于监督, 从而使行政行为受到人民群众和社会的广泛监督,有效防范违纪违法行为的发生。

2、健全监督网络。一是坚持民主监督、舆论监督、群众监督相结合,实行立体式监督。加强党内民主监督,坚持和执行好民主集中制,完善规范议事规则和决策程序,落实好党内重要情况通报和报告、情况反映等制度,进一步完善民主生活会、述职述廉制度;加强新闻舆论监督,支持新闻媒体的采访活动,自觉接受舆论监督;畅通群众监督渠道,对群众反映的干部作风问题,查处要快速,态度要坚决,回复要及时。二是坚持“八小时以内”与“八小时以外”相结合,实行全天候监督。通过加强信访举报制度和领导干部生活监督制度建设,采取聘请信息员、发放监督卡、暗访街坊邻居等措施,透视领导干部“八小时以外”社会交往、廉洁自律等方面的情况。三是坚持工作圈、生活圈、社交圈相结合,实行全方位监督。通过考察了解干部的社交圈、生活圈,真实掌握干部的交往对象,掌握干部的思想动态,不断扩大有效监督范围。

审判权力运行机制改革工作汇报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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