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全面深化司法改革 健全司法权力运行机制

发布时间:2020-03-01 17:33:15 来源:范文大全 收藏本文 下载本文 手机版

全面深化司法改革 健全司法权力运行机制

关于全面深化司法改革方面,第二是司法权力的运行机制。司法权力的运行机制实际上说的就是司法权力在运行过程中,一定要符合司法的规律。

一、优化司法职权配置

第一是要优化司法职权的配置。司法职权的配置就是要健全司法权力分工负责,互相配合、互相制衡。这其实是宪法里边就提出来的,从事司法工作广义上是由法院、检察院、公安、司法、司法这四家分工负责,你是管审判的,你是管检察的,你是管公安的。那么从行使案子来说,公安机关是负责侦查,把证据都拿到,移交给检察院。检察院经过审查以后认为这是符合刑法的哪一条,并且承担刑事责任,他就可以提出诉讼。这样检察院对公安送上来的有关证据材料肯定要进行审查,确定了他是有犯罪行为的,如果证据不足有的时候就打回去,补侦查,一直补充到他满意了为止。那认为是根本就无罪,他就不起诉,这个关口很重要。完了以后提起诉讼,然后由法院来判,检察院提的这些证据到底对不对,他来审查,审查的结果认为对的那么他就可以判罪,如果不对就判你无罪或者又打回去。总而言之,最后这个法院还要重新来审查一遍,所以从分工上来说,司法权力互相之间一定是分工的,你管什么,他管什么,要互相配合。 配合就是达到公正司法这个目标,而这里边非常重要的一个叫做互相制衡,实际上就是互相监督。检察机关就要看看公安找的这些材料证据行不行,法院还要重新再来审查,公诉人提出来的要求是不是对,要互相制衡。这个问题很值得我们认真的研究,我们还需要有些制度有些程序搞得更细一点。实践生活中,我们经常看到大的错案、冤案,这个大的错案、冤案是怎么发生的呢,多重重要的原因。其中一个重要的原因就是四个机关的互相制衡没做到。也许是出于其他力量的干预或者是其他什么原因,总而言之就是检察机关对前面的公安送上来的材料审查不足,公安本身可能有一个什么原因,最后法院就跟着走了。

我们想互相制衡这一点我们有充分的认识,这是我们的优点,是我们司法机关的长处,一个非常重要的制度设计就是为了避免搞错案子。所以你不能反过来说,这个案子弄上来以后怎么弄呢,咱们四家坐在一起商量商量吧,互相配合协调,但是你很可能没有发挥互相监督、互相制衡的作用,会走上一个错误的道路。最近一两年我们犯出来很多冤案错案,仔细去看里边有很多就是因为这个原因,四机关互相之间的制衡不足、监督不足,是不是要在程序上更多一些约束才行。

二、规范上下级法院审级监督关系

第二个问题是法院之间的关系问题。上级法院和下级法院与行政机关是不一样的,去行政化也是内容之一,下级法院做了一个决定,是代表这个法院的行使审判权做出来的,上级法院对他有监督权,那么最明显的办法是,一审完了以后还有二审。二审就是监督关系,你这一层法院做得对不对,从证据、从事实各方面依法办事这方面,法院和事实两方面严格地进行把关。这种监督权是法律规定必须达到的,因为这里还有一个问题,就是我们在法律方面,经常有这样一个说法,就是如果有权的对你采取一个什么措施,那我们也有权要去重新查一遍,复查一遍这是每一个公民的权利,任何人都不能抹杀。你看我们现在行政执法中不这样吗?我们罚你多少钱,你还要告诉他你如果不服可以到什么地方申请复议提起诉讼,告诉你有要求再审查一遍的权利,这个权利任何人都不能抹杀,我们不许你复查一遍,那就不是一个民主的国家了。

那么在法院方面也是这样,我们一审已经决定了,就完了吗?不,我们还有权再要求重新审查一遍,很多国家是三审,一审完了我们不服可以二审,上一级法院重新给我们审查一遍,二审完了以后我们还不服我们还要求三审,要求法院再给我们审一次,在上级法院三审审过了就结束了,就是三审终审制。中国现在实施的是两审终审,基层法院审的,我们不服法院再重新审一遍,如果是中级法院审的,那么我们要求高级法院重新审一遍,这样做是为了保证我们审理案件当中不会出错,保证能够做对。因为你一审的时候我们是按照事实依法做出来一个判决,也许我们有什么疏漏的地方,可以允许二审再来纠正。 这与等行政命令是两回事,我们这个案子这边在审,如果没把握我们请示一下中级法院,你看这个案子怎么审好。那么中级法院给你一个意见,如果是这样,请示了以后一审法院判完二审就没意义了,二审已经跟你说过什么审判意见了,这个监督作用就起不了。所以我们以前也提过,一审法院审理案件中不能请示上级法院给我们意见。要按照法律,以事实为根据,以法律为准绳来判案子,判完了以后对的错的由上级法院再做出一个二审。当然有一些特别的问题,可能是法律没有明确规定也拿不准,这个时候个别的情况下需要做出一些解释,那可以请示,请示以后做出一个司法解释。一般是最高法院做出司法解释告诉你,这是既有普遍性而且法律上没有明确规定,自己要做出决定没法做,才有可能这样来做。所以这专门强调了上下级法院的关系是一种审级监督关系,正是因为这样,有时候对基层法院考核,你审完以后有多少人提起上诉,上诉多了说明你一审很差劲,打分时候就打得低,这是不妥当的。因为一审和二审这是一个公民的权利,可能他不服一审是有道理的,也可能不服一审根本没有道理,但是我们就是要审,这是他的权利。提起上诉的人多或者少并不意味着一审法院经常出错,一审到二审去了,二审把他改判了,改判率的高低说明一审法院有什么问题,所以你的分数要低,这也不好使,我们觉得这都是考核的东西,也有可能一审法院和二审法院在看法上有分歧,但是如果二审法院说得对那就没有问题。

三、改革审判委员会制度

这要弄清楚审级的一种监督关系,那么在这里还有另外一个情况,就是要改革审判委员会,对审判委员会制度进行改革,这个可能要比较具体地提出一个方案来。总而言之,现在看审判委员会的制度有些缺点有些毛病,很可能是主审的法官已经把这个案子定了,然后送审判委员会去,审判委员会把它改了,这就造成了主审的法官不能在这个案子里起主要的作用,那将来弄错了谁来承担责任呢?所以这次关于审判的全面深化司法改革方面,提到要完善主审法官合议庭办案责任制,这个责任是主审法官和合议庭,提出一个非常好的口号,审理的裁判,谁来审这个案子,最终裁判只有审理的人才能裁判,然后裁判者负责,谁裁判的谁负责。这样使得每一个法院法官自己处理案子的时候一定严格依法办案,主审法官裁判,裁判接收了以后将来你来负责任的,要这样的话你就必须对这个案子一定要办得非常依法独立公正,否则就追究你的责任。我们觉得这个提法非常好,审理案子的法官来裁判,裁判者负责,这与权责就一致起来。审理的过程就是以事实为中心,事实到底怎么样,经过审理把它谈清楚,最后应该怎么审理,法院以法律为准绳,那就是靠审理过程把它弄清楚,你自己如果没有参与审理怎么可能做出裁判呢,你完全是凭空想象的。所以我们觉得这个非常好,审理者裁判,裁判者负责,改革审判委员会制度的核心就是这句话,怎样使审理者能够来裁判,最后由他来负责任。

四、推进审判公开、检务公开

我们再继续往下说司法权力的运行机制,我们刚才讲的是司法内部的运行机制。这次三中全会提出来非常重要的一条,运行机制里面司法公开,我们认为这条非常重要,就像政务公开一样。 司法公开应该说本来就是司法应有的一条规律,司法就是要公开的,审判的时候旁听的人都可以来看。当然我们现在可以用视频,什么都可以看到,裁判了以后作出的决定全部公开,公开是公正的保证,可以这么说。司法之所以能够公正,其中一个很重要的原因,就是它始终坚持公开审判、审理公开、裁判公开,就让人看着,所有的人都看,我们是怎么在审理这个案子,有没有私情杂念,有没有受到别的干预,完了我们做出一个决定,这个裁判大家都可以看这个决定里面有没有问题。如果是刑事案件还得往下推,在收集证据的过程中,在没有提到法院去审判之前,跟当事人审讯的时候全部公开,在阳光下就做不了坏事,做不了弊。

最后我们讨论一下司法公开,司法强调的是公正,既然是公正必然是公开的,没有问题的。因此我们想,这一条这一次特别提出来,司法权力运行机制中要强调司法公开。

各位都看到比如审理薄熙来的案件全程公开,都让你看,法官是怎么问当事人的,当事人是怎么回答问题的,大家都看着。这样所提供的事实,法律依据是什么情况,大家心里都有一个判断。最后,做出裁判以后,裁判文书可以去查,保证我们是公正地在处理这个案子。前一段时间最高法院的周强院长已经宣布了,把所有的裁判文书都公开,比如公安人员要审讯对方,不是在一个指定地点必须全程录像,因为指定地点都有摄像头。我们是怎么查的,怎么问的,他是怎么回答的,看看这个案件里面到底是不是有犯罪的事实。 所以,现在司法公开这一条非常重要,我们估计将来各个部门、各个体系,法院、检察院、公安将来在处理案件过程中都有建立公正制度保证一切活动,涉及到这方面的活动都能够公开,让老百姓都能看见,看见了才有可能做到公正。

其实这个问题还要反过来说,你让老百姓都看见了,大家都知道你是公正的,你如果没有让老百姓看见,既使是处理地公正了,他也可能怀疑你这里面有鬼,有这种可能性。好像我们讲政府一样,政府很多事情干的都是好事,确实是为老百姓着想,但老百姓不知道,你做了之后这里面有什么见不得人的事情,会从这个方面去猜测。所以把事情都公开出来,我们没私心杂念,拿出来大家看,你看我们做的对不对,这样公开了,把事情做正确了,我们才能把权威树立起来。权威从哪来的,权威是靠公正,不是靠有权,是靠公正,有公正了,你才有权威,你才有公信力。我们想这里说的司法公开是一件非常重要的事情。

五、广泛实行人民陪审员、人民监督员制度

另外,关于陪审员、监督员制度,三中全会提出来要广泛实行陪审员制度、监督员制度,陪审员、监督员就是吸收法院以外的人来参与审判工作。可能我们的陪审员跟西方还是不一样,西方陪审员是一批陪审员,几个陪审员在一起,开庭审理,审理完了以后先要这些陪审员做出一个这个人是有罪还是无罪的决定,权力相当大。如果是无罪,法院就应该释放,如果是有罪,然后法院再来考虑给他判几年刑,所以陪审员有决定性意义。

我们中国现在陪审员是与主审法官在一起陪审,坐在两边跟主审法官一起处理案子。有的不一样,但是陪审员的好处就这一点,他的立场比较公正,他不是法官,他是老百姓,所以他考虑问题的时候更多的从公正的第三者立场来考虑这个问题,可能会公正一些。我们想这里也有一个问题,广泛实行陪审员制度,将来还应该把陪审员在审判过程中的作用仔细研究一下,在陪审中有哪些权力,主审法官应该对他们怎么着等等,可以稍微细一点,建立一个制度就好了。

从老百姓的角度来看,这件事情处理的怎么样,专门的监督员要给他更多的材料,他有更多的发言权,我们想这个制度也是一个促进公正的制度。这一次专门说了要广泛实行陪审员、监督员制度,保证我们审判工作的其他检查,公安工作与老百姓的联系更多,能够更多地听取他们的意见。

六、严格规范减刑、假释、保外就医程序

司法权力的运行机制,最后还有一条,要规范减刑、假释、保外就医等程序。已经判刑以后在监狱里面,你表现非常好所以可以减刑早一点出去;假释意思是你可以暂时不在监狱里头,可以把你弄到外头去;还有一个保外就医,因为有病到外面去住院,保外就医给一个保证以后就可以出去住院。 这些实际上都是本来关在监狱里边的,像减刑是减低判刑的时间,十年变成五年变成三年,是在监狱里头,监狱是司法工作的一部分。假释、保外就医有一些批准的程序,这个问题可能在实践中也存在不少问题,也可能不该减刑的减刑了,通过什么手段,不该假释的假释,没有病的也保外就医。所以有一些高官们进去以后判了多少年,过上半年一年就保外就医,就出去了,有些有钱人也是这样处理。所以现在要提出来对这些减刑的、假释的、保外就医的有一套程序,程序的意义就是能够保障上面这些制度能够正确实施。使制度能够正确实施就要靠程序来管,包括审批程序、监督程序等等,这也是司法权力运行过程中的一个特点,不过是刑事方面的。

我们想司法权力运行首先讲的是优化司法职权的配制,这个配制要司法权力分工负责,要注意到互相制衡,不是靠我们坐在一起讨论就处理问题,四家是分开的各负其责。专门说了法院的几个问题,一个是上下级关系,上下级法院是一种省级级别的监督,是这么一种关系。在判案子过程中,审判委员会、主审法官、合议庭跟审判委员会之间的关系,特别提出这句话,审理者裁判,裁判者负责,是解决问题的非常好的一句话。也讲到无论是司法的各个方面,审判检察等等,凡是可以公开的都应该司法公开,尤其是最近法院看起来庭审、裁判文书全部都公开了,做的很好,这就保证法院在处理案子的时候不会出事,公开是公正的保证。后面两项制度,陪审员监督员制度广泛实行可能还需要进一步把制度搞的更明细,减刑、假设、保外就医实践中存在一些问题,我们怎么能够把程序完备起来,这是第二个方面的问题。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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