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劳动保障监察第一季度工作汇报(精选多篇)

发布时间:2020-04-05 07:03:10 来源:工作汇报 收藏本文 下载本文 手机版

推荐第1篇:劳动保障监察工作汇报

县劳动保障监察大队共有工作人员9人,其中大专以上学历7人,中国共产党党员7人。队长、副队长各1名,设综合内勤、案件受理、市场监察三部分,分别由专人负责。配置了微机、打印机、摄像机、数码照相机等办公设施,执法公务面包车一辆,办公场所环境整洁,服务设施齐全完备。

去年以来,我县劳动保障监察工作,在县此文来源于xiexiebang.com局和上级业务部门的关怀指导下,按照局党组的统一部署,紧紧围绕劳动和社会保障中心工作,不断调整工作思路和工作方法,充分发挥劳动保障监察的职能作用,以维护劳动者合法权益为宗旨,以规范劳动力市场秩序、查处各类违反劳动法案件为突破口,积极工作,奋发进取,取得了一定成绩。现将工作情况汇报如下:

一、工作开展情况

2005年3月和8月先后在全县此文来源于xiexiebang.com开展了清理整顿劳动力市场秩序专项行动和劳动力市场专项治理整顿活动。共检查26户职介组织,取缔非法中介4户,查处违规案件22件,责令退赔求职者求职费用7.6万元。对12 个中介组织下达了《劳动保障监察指令书》,并限期进行规范整顿;摘除非法招工条幅、牌匾22个,没收非法招工简章6000余份。为定陶县此文来源于xiexiebang.com龙飞公司159名职工讨回拖欠工资28.2万元,受到社会各界的好评。

今年元旦、春节期间为使农民工拿到工资及时返乡,开展了针对拖欠农民工工资举报案件的专项监察工作,并实行了劳动保障监察24小时值班和清理拖欠日报告制度。春节前仅20多天的时间,全县此文来源于xiexiebang.com受理举报“拖欠”农民工工资案件3件,追回被拖欠的工资15 余万元,涉及农民工200 余人。由于制度健全、工作到位、措施得力,在此期间全县此文来源于xiexiebang.com没有发生一起农民工滞留当地或越级上访事件。3月份,联合县此文来源于xiexiebang.com公安、工商、总工会等部门,开展了劳动力市场联合执法大检查活动,全县此文来源于xiexiebang.com共检查21 户职介组织,取缔非法中介3 户,查处违反职业介绍规定的案件14 件,责令退赔求职者求职费用3.8万元,有效地维护了劳动力市场秩序。

4、5月份,集中开展了用人单位年检工作。截至目前,共年检用人单位120余户,涉及劳动者1.8万余人;受理群众举报案件16件;督促补签劳动合同2000余份,共下达限期改正指令书12份,对12家滥行加班加点的企业,提出了整改要求。督促 家企业上缴各种社会保险费68万元。

去年以来,主动监察用人单位136户,涉及劳动者近2万人,主动监察覆盖率达100%;共受理举报案件19件,结案18件,结案率95.0%,其中受理拖欠农民工工资案件6件,涉及农民500人,共追回被拖欠的工资40万元;督促补签劳动合同3600人;督促技术工种培训办理持证上岗人数300人。共下达行政处理决定书12份,下达行政处罚决定书3份。

二、存在的问题

1、人员、经费相对紧张。由于劳动保障监察工作涉及面广,工作难度大,需要大量人力、物力的支持,又因没有经费来源,人员、经费的相对紧张,在不同程度上影响了监察工作的正常开展。

2、执法环境不够宽松。目前,部分外来投资企业以政府“改善投资环境、招商引资、发展经济”的政策为由,拒不参保,严重侵害了劳动者的合法权益。劳动保障监察部门唯恐影响招商引资的大局,执法工作力不从心。

3、与相关部门没有形成整体合力。劳动保障监察执法需要政府各职能部门积极配合和支持。目前,各部门领导对劳动保障监察工作的重视程度还不够高。应以县此文来源于xiexiebang.com政府牵头,加强政府各职能部门、司法机关、群众组织及新闻媒体的沟通配合,完善工作机制,落实劳动保障监察与法律监督部门联席会议制度,发挥群众监督与新闻舆论的监督作用,形成优势互补,达到齐抓共管的工作势态。

三、下一步工作打算

(一)集中精力,着力解决欠薪、欠费问题。

1、落实和完善应急处理预案。近年来,由欠薪事件引发的群体性突发事件有不断增多的趋势。同时,企业欠缴社会保险费现象也比较严重,特别是一些新兴民营企业,以种种理由不给职工参保,严重侵犯了劳动者的合法权益。为避免因拖欠工资、社保费造成群众集结上访等影响社会稳定和干扰正常生产、生活秩序的恶性事件的发生,我大队将及时参与制定欠薪、欠费事件应急处理预案。通过日常巡视监察、接受举报投诉等途径,将发现的欠薪案件中符合规定条件的即启动紧急处理程序,根据其性质、程度,由各镇乡街道、劳动、总工会、法院等部门共同参与,明确分工,协调处理,确保在最短的时间内解决问题,及时维护农民工权益,确保社会稳定。

2、切实抓好清欠农民工工资工作。一是要把有拖欠工资现象的企业列入监察、督促的重点,特别是建筑企业和劳动密集型企业;二是会同总工会、建设局开展清欠专项大检查,对拖欠工资的企业严厉查处;三是联系新闻媒体,对恶意拖欠和克扣工资的企业进行曝光。

3、加强社会保险费依法征缴力度。严格按照国务院《社会保险费征缴暂行条例》和省、市有关文件规定做好征缴范围内各用人单位的社会保险登记和征缴工作。充分利用社会保险费征缴的稽查手段,强化基金征缴力度,对违反《条例》规定的行为要坚决予以制止,并采取相应处罚措施,做到处罚一户教育一片的目的。 扩大劳动保障监察工作的覆盖面。按照科学化、规范化、制度化

推荐第2篇:劳动保障监察工作汇报

县劳动保障监察大队共有工作人员9人,其中大专以上学历7人,中共党员7人。队长、副队长各1名,设综合内勤、案件受理、市场监察三部分,分别由专人负责。配置了微机、打印机、摄像机、数码照相机等办公设施,执法公务面包车一辆,办公场所环境整洁,服务设施齐全完备。去年以来,我县劳动保障监察工作,在县此文来源于xiexiebang.com局和上

级业务部门的关怀指导下,按照局党组的统一部署,紧紧围绕劳动和社会保障中心工作,不断调整工作思路和工作方法,充分发挥劳动保障监察的职能作用,以维护劳动者合法权益为宗旨,以规范劳动力市场秩序、查处各类违反劳动法案件为突破口,积极工作,奋发进取,取得了一定成绩。现将工作情况汇报如下:

一、工作开展情况

2005年3月和8月先后在全县此文来源于xiexiebang.com开展了清理整顿劳动力市场秩序专项行动和劳动力市场专项治理整顿活动。共检查26户职介组织,取缔非法中介4户,查处违规案件22件,责令退赔求职者求职费用7.6万元。对12个中介组织下达了《劳动保障监察指令书》,并限期进行规范整顿;摘除非法招工条幅、牌匾22个,没收非法招工简章6000余份。为定陶县此文来源于xiexiebang.com龙飞公司159名职工讨回拖欠工资28.2万元,受到社会各界的好评。

今年元旦、春节期间为使农民工拿到工资及时返乡,开展了针对拖欠农民工工资举报案件的专项监察工作,并实行了劳动保障监察24小时值班和清理拖欠日报告制度。春节前仅20多天的时间,全县此文来源于xiexiebang.com受理举报“拖欠”农民工工资案件3件,追回被拖欠的工资15余万元,涉及农民工200余人。由于制度健全、工作到位、措施得力,在此期间全县此文来源于xiexiebang.com没有发生一起农民工滞留当地或越级上访事件。3月份,联合县此文来源于xiexiebang.com公安、工商、总工会等部门,开展了劳动力市场联合执法大检查活动,全县此文来源于xiexiebang.com共检查21户职介组织,取缔非法中介3户,查处违反职业介绍规定的案件14件,责令退赔求职者求职费用3.8万元,有效地维护了劳动力市场秩序。

4、5月份,集中开展了用人单位年检工作。截至目前,共年检用人单位120余户,涉及劳动者1.8万余人;受理群众举报案件16件;督促补签劳动合同2000余份,共下达限期改正指令书12份,对12家滥行加班加点的企业,提出了整改要求。督促家企业上缴各种社会保险费68万元。

去年以来,主动监察用人单位136户,涉及劳动者近2万人,主动监察覆盖率达100;共受理举报案件19件,结案18件,结案率95.0,其中受理拖欠农民工工资案件6件,涉及农民500人,共追回被拖欠的工资40万元;督促补签劳动合同3600人;督促技术工种培训办理持证上岗人数300人。共下达行政处理决定书12份,下达行政处罚决定书3份。

二、存在的问题

1、人员、经费相对紧张。由于劳动保障监察工作涉及面广,工作难度大,需要大量人力、物力的支持,又因没有经费来源,人员、经费的相对紧张,在不同程度上影响了监察工作的正常开展。

2、执法环境不够宽松。目前,部分外来投资企业以政府“改善投资环境、招商引资、发展经济”的政策为由,拒不参保,严重侵害了劳动者的合法权益。劳动保障监察部门唯恐影响招商引资的大局,执法工作力不从心。

3、与相关部门没有形成整体合力。劳动保障监察执法需要政府各职能部门积极配合和支持。目前,各部门领导对劳动保障监察工作的重视程度还不够高。应以县此文来源于xiexiebang.com政府牵头,加强政府各职能部门、司法机关、群众组织及新闻媒体的沟通配合,完善工作机制,落实劳动保障监察与法律监督部门联席会议制度,发挥群众监督与新闻舆论的监督作用,形成优势互补,达到齐抓共管的工作势态。

三、下一步工作打算

(一)集中精力,着力解决欠薪、欠费问题。

1、落实和完善应急处理预案。近年来,由欠薪事件引发的群体性突发事件有不断增多的趋势。同时,企业欠缴社会保险费现象也比较严重,特别是一些新兴民营企业,以种种理由不给职工参保,严重侵犯了劳动者的合法权益。为避免因拖欠工资、社保费造成群众集结上访等影响社会稳定和干扰正常生产、生活秩序的恶性事件的发生,我大队将及时参与制定欠薪、欠费事件应急处理预案。通过日常巡视监察、接受举报投诉等途径,将发现的欠薪案件中符合规定条件的即启动紧急处理程序,根据其性质、程度,由各镇乡街道、劳动、总工会、法院等部门共同参与,明确分工,协调处理,确保在最短的时间内解决问题,及时维护农民工权益,确保社会稳定。

2、切实抓好清欠农民工工资工作。一是要把有拖欠工资现象的企业列入监察、督促的重点,特别是建筑企业和劳动密集型企业;二是会同总工会、建设局开展清欠专项大检查,对拖欠工资的

企业严厉查处;三是联系新闻媒体,对恶意拖欠和克扣工资的企业进行曝光。

3、加强社会保险费依法征缴力度。严格按照国务院《社会保险费征缴暂行条例》和省、市有关文件规定做好征缴范围内各用人单位的社会保险登记和征缴工作。充分利用社会保险费征缴的稽查手段,强化基金征缴力度,对违反《条例》规定的行为要坚决予以制止,并采取相应处罚措施

,做到处罚一户教育一片的目的。扩大劳动保障监察工作的覆盖面。按照科学化、规范化、制度化的运行机制进行全面的长效管理,使用人单位养成据实缴纳社会保险费的自觉性,确保做到应保尽保、应收尽收。

(二)加大常规劳动监察力度。

1、认真开展专项执法监察工作。根据全年劳动保障的重点工作适时开展专项执法监察,特别是要开展好劳动用工、欠薪清偿和违法使用童工的专项执法监察,促进全县此文来源于xiexiebang.com劳动保障中心工作的顺利进行。

2、认真做好信访工作。在受理和查处投诉举报案件中,要把维护劳动者的合法权益摆在首要位置,为劳动者排忧解难,对涉及严重违反劳动保障法律法规的问题,做到有法可依、有法必依、违法必究,要及时立案,快速查处。同时,对接受的投诉严格实行首问责任制,确保劳动法及与劳动法相关的法律法规在企业和职工中得到深入贯彻落实。

(三)加强劳动监察队伍的自身建设。

由于目前队中新参加劳动监察工作的同志比例较大,加强自身队伍建设显得十分必要。首先要在学习理论知识上下功夫,努力提高办事的政策水平;其次要积极参加上级组织的劳动监察员培训班,切实增强业务知识提高业务水平,要在大队内营造一种良好的工作和学习氛围,默契配合。当遇到复杂疑难的案件时及时讨论,发挥大家的主观能动性,取长补短,从而扎实提高业务水平,共同进步。

总之,在今后的工作中,我们将在县此文来源于xiexiebang.com局的正确领导和上级业务主管部门的精心指导下,开拓创新,团结奋进,为全县此文来源于xiexiebang.com劳动保障事业的健康发展做出新的贡献。

推荐第3篇:巴东劳动保障监察工作汇报

巴东县劳动保障监察工作汇报

巴东县劳动保障监察大队在县局的正确领导下,在上级业务部门和县委、县政府的关怀指导下,紧紧围绕全县中心工作和人社部门重点任务,充分发挥劳动保障监察职能,坚持“内强素质、外树形象、依法行政、构建和谐”工作思路,以维护劳动者合法权益为重点,不断创新工作机制,强化工作措施,努力开展各项工作,为维护社会稳定和促进县域经济健康发展作出了积极贡献。

一、加强队伍建设,健全工作机制,努力打造一支能征善战的劳动保障监察队伍。

(一)强化自身建设,提高队伍素质。

1.建立了稳定的劳动保障监察队伍。我县劳动保障监察大队经县机构编制委员会批准成立后,于2008年纳入参照公务员单位管理。经几年建设,现有专职监察人员5人,具备大学以上学历,平均年龄在37岁,实现了机构稳定化,队伍年轻化,素质标准化。

2.建设了高标准的劳动保障监察平台。为保障劳动监察工作需要,我们统一了工作着装,落实了办公场所,设立了投诉举报箱和举报电话,配备了办案所需的执法车辆以及照相机、摄像机、录音笔等设备,监察业务实现了计算机管理,现代化办公,高效率服务,促进了劳动保障监察工作扎实有效开展。

3.健全了提素质增能力的学习机制。为适应新形势新任务的要求,更好地为企业和劳动者服务,我们以建设学习型队伍为目标,创新学习方法,不断提高队伍思想素质和业务水平。一方面是开展“三个代表”重要思想、科学发展观理论学习和党风廉政学习,进一步增强每一名同志的政治坚定性,使大队人员在思想上设防、政治上过硬、行为上自检,强化了服务观念。

另一方面加强行政执法法律法规、劳动保障监察法规、执法程序、文书制作等知识的学习,坚持每月开展集中业务学习讨论,及时开展案例分析,积极参加省人社厅和县政府法制部门组织的执法培训,有效提高了监察人员的业务水平和工作能力,着力建设一支学习型、务实型、廉洁型、高效型的工作队伍。

(二)强化制度建设,公正廉洁履职。1.完善工作制度,规范办案程序。

我们紧紧围绕以依据定职责、以职责定标准、以标准定定流程、以岗位定素质的主线,严格按照《劳动保障监察条例》、《湖北省劳动和社会保障监察条例》、《劳动监察管理员管理办法》等法律法规的规定,全面落实行政责任制,制定了相关工作制度和行政执法制度,规范了监察程序,落实了受理举报投诉登记制度,重大行政处罚领导集体讨论制、错案追究制。健全完善了监察员管理、劳动保障诚信、

群体性事件应急预案、执法监督等工作制度,制订了行政处罚案卷评查标准。规范了案件受理、立案、调查、结案等环节的责任、权力、时限,做到监察行为法制化、监察程序规范化、监察方式文明化、监察服务社会化、监察文书标准化。

2.完善监督机制,狠抓廉政建设。

劳动保障监察的工作性质决定了廉政建设必须常抓不懈。大队以社会监督为重点,严格考核制度,全力推行执法责任追究,层层落实责任,建立全方位的监督制约机制,构筑拒腐防变的思想防线。公布了监督电话,设立监督举报箱,实行履行职责透明化、工作程序公开化,避免办理人情案、关系案,损害当事人权益,损害部门形象。多年以来,我们的监察人员严守政治纪律、工作纪律、廉政纪律,从未发生吃拿卡要违法违纪事件。同志们各负其责,各司其职,相互配合,团结协作,劳动保障监察各项工作有条不紊,有序运转。

二、切实履行职责,扎实开展工作,全面维护劳动者合法权益。

(一)加大普法力度,营造和谐稳定劳动用工环境。一是利用新闻媒体广泛宣传劳动保障法律法规知识,在全社会营造依法用工和自我维权舆论氛围。二是要求用人单位采用公示牌的形式将劳动保障法律法规制度上墙公开,组织用人单位劳动保障法律法规培训,加大对用人单位遵守劳

动保障法律法规的宣传,从源头上维护好劳动者的合法权益。三是在开展宣传活动中,将发放宣传资料和提供维权服务相结合,直接到用人单位、农民工集中地进行劳动保障法律法规讲解,通过以点带线、以线带面的方式加强宣传,促使用人单位树立自觉遵守劳动法规意识和劳动者主动自我维权意识,从根本上减少劳动保障违法案件的发生。四是在推进劳动保障监察工作中,既兼顾主次工作的相互协调,统筹兼顾,还充分利用专项检查和日常巡查加大对劳动保障法律法规的宣传,积极扩大社会影响,营造良好用工环境。

(二)认真履行职责,努力维护社会稳定。

按照“突出重点、从严执法、标本兼治、查防并举”的工作思路,坚持做好日常巡查、专项检查和投诉举报工作。近两年共受理各种举报投诉案件97件,其中涉及拖欠农民工工资的案件71件,为农民工依法追回拖欠工资达1088万元。

1.充分发挥监察职能作用。加大对损害劳动者权益特别是拖欠农民工工资问题的查处力度。如2009年某镇低丘岗改造工程中,拖欠农民工工资11.5万元,涉及农民工72人,因甲乙双方产生纠纷而拖欠工资长达两年多时间,农民工多次到当地政府讨要,直至到各级各部门群体上访。针对复杂情况,我们联合信访、城建等相关部门,认真开展调查,迅 4

速清理案情,果断采取措施,及时将工资发放到位,避免了群体事件的发生。

2.注重监察协调。按照“重在源头、重在基层、重在预防、重在调解”的方针,积极提倡劳动关系主体双方自主协调化解矛盾。如:某公司因欠工人四年前的养老保险费,132名劳动者集中县信访局讨“说法”,监察人员主动接案,为争议双方寻找政策依据,通过协商达成协议,给予劳动者共补偿资金31.5万元。仅2011年,协调死亡赔偿案件调解6起,落实赔偿资金342.5万元,协调工伤及社保补偿纠纷16起,落实补偿金额154.27万元。

3.坚持主动巡查,强化专项检查。切实抓好“劳动用工,禁止使用童工、持证上岗、社保险费征缴、清欠农民工工资”等专项监察。2010年以来我们多次对参建宜昌至巴东高速公路(巴东境内)工程的各用工单位开展“服务重点工程,规范用工管理”为主题的专项巡查活动。2011年年底,联合检查宜巴高速巴东境内八个标段,清欠农民工工资1300多万元,督促缴纳社会保险费400余万元。近两年以来,我们清欠工资3000多万元,涉及农民工近万人。

4.加强年度审查,注重企业诚信建设。定期开展了劳动保障年检工作。为推进劳动保障诚信制度建设,在全县开展用人单位劳动保障诚信等级评价活动,出台了《巴东县用人单位劳动保障诚信等级评价实施细则》。

5.加强两网化建设,通畅信息渠道。我们在全县建立了网格化、网络化劳动保障监察工作模式,将劳动保障监察执法重心下移,充分发挥乡镇和社区劳动保障监察协管员的积极作用,加强对用人单位进行动态监管和服务,不断规范用人单位的用工行为,提升用人单位的管理水平,和谐劳资双方关系,促进了社会经济又好又快地健康发展。

三、做好基础工作,探索长效机制,积极构建劳动保障监察良好外部环境。

(一)摸清企业动态。一是面上普查。结合我县劳动用工实际,对用人单位劳动关系状况进行调查摸底,做到对单位性质、法人、地址、联系方式、用工情况掌握清楚。二是重点监控。对在普查中较大隐患的单位,实现专人负责,重点监督,限期整改。三是动态跟踪。在面上普查和重点监控的同时,坚持日常巡查,定期采集资料,动态管理,对苗头性、倾向性、集中性的问题做到早发现、早掌握、早处理,把矛盾化解在萌芽状态。

(二)发挥基层职能。积极指导乡镇社区劳动保障监察协调和基础平台建设,提高他们的责任心和重视程度。强化业务培训,提升人员素质和业务工作能力,积极协调参与劳动用工管理工作,充分发挥基层掌握信息,化解矛盾,协调配合的重要作用。

(三)搞好部门协调。协调法院、公安、建设、工会等部门联合执法,完善维权工作机制,发挥各部门职能作用,构建全方位监察网络和良好外部环境。通过网络建设,形成了隐患问题提前查,普遍问题全县查,重点行业专项查,重点地区重点查的工作方式,把可能发生的劳动纠纷消灭在萌芽状态,妥善解决各种复杂问题和化解各种矛盾,形成强大的维权外部环境。

几年来,我们通过加强队伍建设和制度建设,强化内部管理,完善工作机制,倡导无私奉献精神,努力推进了各项工作,全面完成了目标任务。下一步,我们将以科学发展观为指导,勤奋工作,努力为我县的经济社会发展作出更多更大的贡献。

推荐第4篇:劳动保障监察

对当前劳动保障监察的一些思考

【摘要】劳动保障是工业化的产物,是顺应时代要求的社会保障体系。有劳动就该有劳动保障,劳动保障则也需要有劳动监察。用人单位和劳动者作为两个相互联系又有着相对独立的利益群体,双方存在着一定的利益冲突。如何做好两者的和谐共赢是一个非常现实的问题,人力资源和社会保障行政部门是实施劳动保障监察行政执法的唯一部门,其所属的劳动保障监察机构正是针对这两个社会主体负责具体实施工作职能,这种唯一性决定了其执法的权威性。改善劳动关系不仅有利于促进社会经济发展,也是共建和谐社会的重要组成部分。在现实生活中,不签劳动合同、拖欠工资、超时加班、欠缴社会保险费、雇用童工、就业歧视等均有存在。通过劳动保障监察执法,国家的劳动保障法律法规得以贯彻执行。

劳动关系作为一种广泛的社会关系,是现代社会经济生活中最基本、最广泛的关系。构建和谐劳动关系,既是民生工作,也是群众工作。在市场经济工业化大生产的背景下,专门针对监督、敦促、检查用人单位和劳动者履行劳动法律法规情况的劳动保障监察部门应运而生。劳动保障监察以《劳动法》、《劳动合同法》、《社会保险法》、《劳动保障监察条例》等法律法规和规章为职能准则,较好地维护了广大用人单位和劳动者的合法权益,有效化解了诸多劳动纠纷,在促进经济水平发展和维护社会稳定方面发挥了积极有效作用。由于劳动监察工作较之欧美发达国家开展地要晚,还有很多地方需要改进。鉴于我国社会主义体制以及正处于经济发展的特殊时期,劳动保障体系不能照搬国外方式,而是要通过实际工作获取经验,一步一步加以完善。

随着我国改革开放过程中经济结构调整的加快,进入经济发展转型期,大量农村剩余涌入城市,使得劳动力市场空前活跃,为城镇的经济发展作出了巨大贡献。但是,这些成绩的取得很大程度上是以牺牲多数劳动者的合法权益为代价的。非公企业急剧增加,劳动关系日趋复杂化、多样化、分层化。一些地区,部分行业的用人单位侵害劳动者权益的案件时有发生,其中以不签劳动合同、拖欠工资、超时加班、欠缴社会保险费、雇用童工等较为常见。在这些劳动纠纷事件中,用人单位和劳动者的法律意识均有待加强,只着眼于自身利益,总是根据主观想法来对一些行为来判断利弊,而不是很据法律依据合理合法解决,对已侵害对方利益的事实视而不见,结果就会导致矛盾升级。如果不加以控制,及时处臵,很有可能影响到社会和谐发展。

近几年来,企业通过不断地“升级”、“转型”,经营管理形式发生变化,各类产业经济的发展,用工量逐步增多。不少单位为减少企业成本,赚取最大利润,有些甚至存在知法犯法行为,制定了一些有损劳动者利益和有悖法律法规的内部管理规定及制度条款,损害了职工的合法权益。经营管理者制定管理制度时不征求职工意见,反映的是个人的意志,也从不主动报劳动保障监察部门审核,自行其是。由于职工特别是外来民工法律知识欠缺,遇到不合法条款也浑然不知。也有相当一部分的劳动者面对目前就业难的形势,认为找到工作不容易,对用人单位不签订劳动合同、不缴纳保险费、收取风险抵押金、延长工作时间、增大劳动强度等能忍则忍,放弃自己应有的权益。企业制定的规章制度中罚款条款众多,即使非常仔细,也会被一些霸王条款约束,莫名其妙被扣除工资而鲜有奖金到手,但职工往往也只是敢怒不敢言,忍气吞声勉强承受利益被侵害,这为今后产生矛盾埋下隐患。在签订劳动合同方面,很多企业为减少生产成本投机取巧,在录用职工的时候不提及劳动合同的签订,以此来逃避缴纳保险;作为劳动者,很多本身法律意识不强,觉得签订合同就如同手脚被绑定失去自由,是一种无形中的约束,无法随时辞职走人。然而不管是用人单位还是劳动者往往最后都会因为一开始没有签订合同,吃了哑巴亏。为规范用工,各级劳动部门加强日常监督管理,但仍有一些小企业不够重视,用人情况混乱,用工不明。在接受职工投诉中,有很大部分人员正是没有签订书面合同的,由于缺乏工资约定依据,职工工资无法明确,给劳动部门的劳资调解带来了不少的麻烦。 劳动合同作为一种契约式的书面证明,是体现劳动关系最直观的依据。加强用人单位和劳动者对合同签订的认识,是一项长久的工作,是规范整个社会劳动关系的基本要求。在市局领导指示下,劳动部门通过免费开展法律法规事务培训班,召集各企业主和人事主管加以培训,加深理解相关法律条文。更是走上街头悬挂横幅,发放宣传册,尽最大可能把《劳动法》等法律知识宣传到位。各基层劳动部门每年开展“双推”工作,把劳动合同签订作为一项重要工作来开展。不仅每年开展劳动保障书面审查,还要组织人员进行实地检查,通过现场宣传、督促、指正逐步提高用人单位主动签订合同的意识,规范用工。劳动合同的签订,主要还是靠用人单位和劳动者自身积极主动,再配合部门不定期检查,建立起良好的氛围。就全市来说,大大小小的企业有上万家,涉及职工数更是几十万、上百万,要落实好政策,也需要做好劳动监察工作人员的配臵。只有投入大量的人力物力,加强劳动监察建设,壮大劳动监察队伍,才能更好的保证监察、监督工作。在各级劳动部门的不懈努力以及政府大力宣传下,劳动保障监察工作正有条不紊的展开,如今的劳动用工环境有了显著的改善。用人单位和劳动者在实际工作中不断了解到的因未签订合同导致纠纷难处理的真实现状,对合同签订的必要性有了充分、深刻的认识,切实提高了维护自身合法利益的意识。 在日常的群众接待过程中,经常会遇到因老板拖欠工资而来投诉的。这些老板往往是经营家庭作坊式的小企业又或者是个体商户,用工制度不规范,自身也对建立良好劳动关系没有足够的重视,结果导致劳资双方纠纷频发。在诸多涉及劳动纠纷问题中,因企业倒闭及老板逃逸引起的拖欠职工工资问题一直是政府部门十分重视的。在国际经济大环境影响下,有些企业因经营不善,减产倒闭,劳资矛盾严重,尤其是欠薪引发的群体性突发事件等社会不稳定因素有潜在风险。经济的不景气,导致许多企业业务量减少,职工工资难以为继。特别是一些鞋厂,由于早期行业进入门槛较低,在一大批办厂潮流过后,面对如今行业整顿、产品滞销、资金链断裂、企业饱和等问题,维持经营已经出现了相当多的困难,因此导致大部分的拖欠工资现象出现在鞋厂之中。

以今年七月份发生的一起企业倒闭欠薪为例。七月底,镇劳动部门接到职工投诉,本镇某村一鞋厂因经营不善倒闭,尚欠职工工资130多万,涉及人数170多人,发放限期改正指令书也未能按时结清工资。由于金额巨大,政府相关部门迅速行动,成立专门处臵小组,召集管理区、法院、公安等部门商讨处理办法。经过调查,此企业经营不规范,可收回货款已经没有,老板自己也已经没有钱款支付。政府劳动部门一向重视企业欠薪问题,一方面做好职工思想工作,稳定情绪,及时告知资金筹集情况,另一方面迅速启动相关程序,集中各方面力量,快速处理。根据这种情况,劳动部门迅速介入,政府为保障职工生计,一边以垫资的方式先行发放部分生活费,安抚职工情绪,避免出现群体性事件;一边通过联系法院查封厂房、冻结剩余设备及部分半成品、拍卖房产等方式筹集资金用来支付所欠工资,尽快速度解决好职工工资问题。对涉嫌拒不支付劳动报酬罪的违法行为,要根据《中华人民共和国刑法修正案

(八)》关于拒不支付劳动报酬罪的规定,坚决及时移交同级公安机关处理。此次案件能快速解决得益于市镇各级领导十分重视,各部门相互之间积极配合。

在案件处臵过程中,我们也看到了存在的一些问题。劳动保障监察的目的是规范劳资关系,这一点触及到目前中国社会最主要的矛盾之一,其重要程度不亚于公检法、工商、税务等部门,其实际的执法权力却与它们差距很大。劳动保障监察执法主要法律依据是《劳动法》、《劳动保障监察条例》、《劳动合同法》,它们虽然为劳动保障监察执法提供了有效的依据,但力度、强度已不能适应现在变化中的劳动环境。在近年工资拖欠案件偶发的背景下,劳动保障监察执法缺少强制措施,执法中没有查封物品、冻结账户、追究当事人法律责任等强制措施。对拖欠工资现象,劳动监察部门只能处罚,未能有效的利用行政手段进行威慑和遏制,对企业负责人死拖硬赖欠薪、有的转移隐匿财产,逃避处罚,只能申请人民法院强制执行。由于申请法院执行程序复杂、执行期过长,劳动保障监察的行政处罚只能是一纸空文,而劳动者赢的有可能只是一场空头官司,客观上纵容了企业违法,造成劳动者利益被侵害。 就上述例子而言,对于企业负责人无视要求支付所欠薪资的限期改正指令书,仍我行我素,作为劳动保障不能无法采取更强而有力的措施,最终需要移交派出所及申请法院的介入,其中还涉及到能否立案的问题,这让处臵效率大打折扣。任何法律法规的制定都是对过去经验的总结,立法者如何高瞻远瞩也不能穷尽未来社会状态的多变。要加强立法,应以《劳动法》、《劳动保障监察条例》为依据,根据不断变化的劳动用工环境,修改相关条例法规,结合劳动监察难、执法难的实际情况,按《行政处罚法》的有关规定,缩短劳动处罚执行时间,以使逃避责任的用工单位得到及时惩罚。作为执法部门也应当与时俱进,做出适当的流程调整,这样才能更契合实际地将整个劳动关系规范起来,改善劳动环境。

乘着改革的东风,我市经济发展迅速,以民营企业为代表一大批经济体迅速崛起,成为浙江东部地区一颗闪耀的星星。其中以水泵机电制造行业以及各类鞋业最为出名,产品销售遍及国内外。宽阔的市场需要巨大的劳动力投入,吸引了大量外来务工人员投身之中。做好劳动保障符合当前时代要求,是一项关系到每一个劳动者切身利益的民生工作。作为一名刚刚加入劳动保障监察的新人,深感这份工作所承载的社会责任,这是对自身的一次挑战,也是对社会的一种回馈。“理论都是灰色的,而生活之树常青。”伟大的无产阶级革命导师列宁告诫着我们臵身实际工作的重要性。理论是对经验的总结,是前进的动力支持;实践是对理论的检验,是永不落后的工作方式。劳动保障监察,将是一场具有重要意义的工作,能够投身之中,任重而道远。

推荐第5篇:劳动保障监察

一、劳动保障年检主要检查哪些内容? 回到顶部

根据劳动部《关于建立劳动用工年检工作制度的通知》(劳部发[1996]214号)的规定,劳动保障年检的内容主要是用人单位遵守劳动法律、法规的情况,重点是:用人单位制定劳动管理规章制度的情况;用人单位使用劳动者签订和履行劳动合同的情况;用人单位遵守最低工资和工资支付规定的情况;用人单位遵守工作时间及休息休假规定的情况;用人单位遵守社会保险规定的情况。各地还可根据本地区实际情况,增加年检内容。

二、劳动保障监察程序是什么? 回到顶部

根据《辽宁省劳动监察条例》第十五条和第十六条的规定,劳动保障监察机构在日常巡视检查中按下列程序进行:(1)告知用人单位劳动监察内容、要求和方法;(2)进入劳动场所,查阅、复制有关劳动管理的资料和询问有关人员,填写《劳动监察登记表》,必要时可以进行现场拍摄、录音;(3)制作现场检查、询问笔录。对涉嫌违反劳动法律、法规的行为,按照下列程序处理:(1)登记立案;(2)调查取证;(3)经调查取证认为需要追究法律责任的,依法作出处理决定,对不能认定有违法行为的案件,予以撤销;(4)制作处理决定书,并自签发之日起7日内送达用人单位。

三、哪些侵权行为可以向劳动保障监察机构投诉? 回到顶部

(1)违反劳动保障法律的行为发生在2年内的;

(2)有明确的被投诉用人单位,且投诉人的合法权益受到侵害是被投诉用人单位违反劳动保障法律的行为所造成的;

(3)属于劳动保障监察职权范围并由受理投诉的劳动保障行政部门管辖。

四、用人单位对劳动保障行政部门做出行政处理决定或行政处罚决定不服的,应该通过什么途径解决? 回到顶部

劳动保障行政部门针对用人单位违反劳动保障法律法规的行为,依法作出的行政处理决定或行政处罚决定都是具体行政行为,用人单位如不服,可以依法提起行政复议或行政诉讼。根据《行政复议法》、《行政诉讼法》的有关规定,用人单位对劳动保障行政部门作出的行政处理决定或行政处罚决定不服的,可以自知道该具体行政行为之日起60日内,向同级人民政府或上一级劳动保障行政部门提出行政复议申请;或在知道作出具体行政行为之日起3个月内提起行政诉讼。

五、哪些企业应当缴纳农民工工资保障金? 回到顶部

本市行政区域内建设工程项目的建设单位和建筑业企业。

六、农民工工资保障金的缴存比例是多少? 回到顶部

建设单位和建筑业企业应当在办理施工许可证之前,各按合同价款的1%缴纳农民工工资保障金。

七、如何向劳动保障行政部门举报用人单位违反劳动保障法律法规的行为? 回到顶部

根据《劳动法》、《社会保险费征缴暂行条例》、《辽宁省劳动监察条例》、《关于实施〈劳动保障监察条例〉若干规定》(劳动保障部令第25号)等法律、法规,各级劳动保障行政部门应当公布举报、投诉电话,设立举报、投诉信箱。任何组织和个人对于违反劳动保障法律、法规的行为,有权向劳动保障行政部门举报。劳动保障行政部门对举报人反映的违反劳动保障法律的行为应当依法予以查处,并为举报人保密。劳动者对用人单位违反劳动保障法律、侵犯其合法权益的行为,有权向劳动保障行政部门投诉。对因同一事由引起的集体投诉,投诉人可推荐代表投诉。投诉应当由投诉人向劳动保障行政部门递交投诉文书。书写投诉文书确有困难的,可以口头投诉,由劳动保障监察机构进行笔录,并由投诉人签字。

八、劳动者举报用人单位违反劳动保障法律法规的行为有无期限要求? 回到顶部

《行政处罚法》第二十九条规定:违法行为在两年内未被发现的,不再给予行政处罚。《劳动保障监察条例》第二十条规定:违反劳动保障法律、法规和规章的行为在2年内未被劳动保障行政部门发现,也未被举报、投诉的,劳动保障行政部门不再查处。因此,劳动者举报用人单位违反劳动保障法律法规的行为的时间要求是在违法行为发生之日起两年内。

九、什么童工?什么是未成年工?在什么情况下,可以招用未满16周岁的未成年人? 回到顶部 根据《禁止使用童工规定》(国务院第364号令)第二条的规定,童工是指用人单位招用的不满16周岁的未成年人。根据《劳动法》第五十八条的规定,未成年工是指年满16周岁未满18周岁的劳动者。国家机关、社会团体、企业事业单位、民办非企业单位或者个体工商户均不得招用不满16周岁的未成年人。但依据《禁止使用童工规定》第十三条,文艺、体育单位经未成年人父母或者其他监护人同意,可以招用不满16周岁的专业文艺工作者、运动员。学校、其他教育机构以及职业培训机构按照国家有关规定组织不满16周岁的未成年人进行不影响其人身安全和身心健康的教育实践活动、职业技能培训劳动,不属于使用童工。

十、劳动保障监察的内容有哪些? 回到顶部

根据《辽宁省劳动监察条例》第十二条的规定,劳动保障行政部门对下列事项实施监察:

(1)招收、聘用职工情况;

(2)劳动合同和集体合同订立、履行情况;

(3)遵守工作时间和休息、休假制度情况;

(4)工资报酬的支付和最低工资保障情况;

(5)参加社会保险和缴纳社会保险费以及保障职工享受社会保险权利情况;

(6)女职工、未成年工和残疾职工特殊劳动保护情况;

(7)职业技能培训情况;

(8)遵守职业介绍、职业培训规定情况;

(9)承办对外劳务合作、境外承包工程和公民个人出境就业的机构维护境外就业人员合法权益情况;

(10)法律法规规定的有关劳动监察的其他事项。

十一、劳动保障监察有哪些方式? 回到顶部

根据《辽宁省劳动监察条例》第十三条规定,劳动保障监察主要采取以下几种方式:

(1)举报专查。劳动保障行政部门根据群众举报,对用人单位违反劳动保障法律法规的行为进行调查处理的活动。

(2)日常检查。指劳动保障行政部门监督检查人员按照制定的规划,以一定的频率巡视用人单位及劳动场所,及时发现违法行为,并依法处理的活动。

(3)专项检查。是劳动保障行政部门针对劳动保障法律法规实施过程中存在的重点问题,集中组织专项检查的活动。

(4)年度检查。又称劳动保障年检,是劳动保障行政部门对用人单位遵守劳动保障法律、法规情况进行年度全面监督检查的一项重要措施。

十二、劳动保障监察与劳动争议仲裁有什么区别? 回到顶部

(1)主体不同。劳动保障监察权由劳动保障行政部门行使,劳动保障监察机构是劳动保障行政部门的内设职能机构;劳动争议仲裁权由劳动争议仲裁委员会行使,劳动争议仲裁委员会由劳动保障部门、工会、用人单位的代表组成。

(2)性质不同。劳动保障监察是行政执法活动,劳动争议仲裁是一种准司法行为。

(3)目的不同。劳动保障监察以查处违法行为,督促用人单位和劳动者遵守劳动法为目的;劳动争议仲裁以解决劳动纠纷为目的。

(4)启动的条件不同。劳动保障监察机构可以通过日常巡视主动进行检查活动,劳动争议处理机构只能依据申请人的申请启动仲裁程序。

(5)法律依据不同。劳动保障行政部门必须依据法律规定处罚违法者;劳动争议仲裁机构处理案件时可以法律规定、用人单位的规章制度、劳动合同为处理依据。

(6)权力不同。劳动保障监察机构对用人单位和劳动者有行政处罚权;劳动争议仲裁机构行使调解权和仲裁权。

(7)法律后果不同。劳动保障监察机构对监察决定没有行政强制权,可以申请人民法院强制执行;劳动争议仲裁裁决的强制执行由一方当事人向人民法院提出申请。

(8)救济途径不同。当事人对劳动保障监察机构的监察决定不服,可以提起行政诉讼或行政复议;劳动争议仲裁当事人对仲裁裁决不服,可以向人民法院提起民事诉讼。

推荐第6篇:劳动监察工作汇报

户县人力资源和社会保障局

劳动监察工作情况汇报

2012年下半年以来,我局劳动保障监察工作在做好劳动保障法律法规宣传、日常巡查监察、案件受理查处等日常性工作的同时,重点加大对年底农民工工资支付保障工作的监督检查,通过开展农民工工资支付专项检查活动,进一步规范用人单位劳动用工管理,及时有效的化解各类不稳定因素,有力的保障了劳动者的合法权益,维护了我县春节期间劳动关系的和谐稳定。现将工作情况汇报如下:

一、基本情况

8月份以来,我局严格按照省市劳动监察工作安排,结合《2012年农民工工资支付保障工作会》精神,先后开展了2次农民工工资支付专项检查活动。共对73户使用农民工用人单位进行了重点检查,共涉及建设项目21个,建筑施工企业29户,劳务公司35户,其他用人单位9户,涉及劳动者3951人。

二、工作开展情况

(一)加强部门联动,妥善处理突发事件,维护农民工合法权益。专项检查活动开展以来,我局联合县规划建设和住房保障局、县公安局、县水务局、县交通局等部门及各镇人民政府形成了联动监察、协同作战、多管齐下的工作格局,一是通过实地走访、现场询问等方式,深入用人单位开展宣传教育,增强用人单位的守法意识、依法用工,营造维护农 - 1 -

民工合法权益的良好氛围;二是公布举报投诉电话,畅通举报投诉渠道并做好来访农民工的接待工作,做到随时上访、随时接待,随时举报、随时处理。三是重点针对建筑施工行业特点,向建筑施工企业提出,加强用工管理,特别是在年底前做好农民工工资支付工作,防止年前付款扎堆, 必要时提前准备好资金,确保春节前农民工工资不拖欠。

2013年2月1日,我局接到县信访局通知:水镜草堂〃西安新天地项目有大量农民工信访,情绪激动。接到通知后,我局配合县信访局、公安局、住建局、草堂镇人民政府等部门积极协调处理此事。经了解,该项目因工程进度未达付款标准,建设方、施工方及劳务公司因工程款未支付到位,致使200余名农民工工资拖欠,引起上访事件。了解情况后,我局及住建局工作人员一方面稳定农民工情绪,另一方面积极联系项目各方与民工代表核算账目。先后三天,我局和住建局相关人员协调至凌晨,2月4日,经过各方共同努力200余名农民工合计322万元工资全部支付到位,已高高兴兴返乡。

8月份至春节前夕,我局联合县规划建设和住房保障局等部门积极参与处理突发事件18起,及时为782名农民工追讨工资773.55万元,有力的维护了农民工合法权益,确保了我县春节前社会和谐稳定。

(二)积极稳妥地推行农民工工资支付保证金制度,确保农民工工资按时足额支付。为了进一步贯彻落实《陕西省农民工工资支付保障规定(试行)》(省政府令第162号)文

件精神及我县《农民工工资支付保障工作会》会议精神,专项检查中,我局加大对农民工工资支付保证金制度宣传力度,坚持重在预防、重在治本的原则,着力构建农民工工资支付长效机制。指导用人单位加强劳动合同管理,规范农民工工资支付行为,从根本上预防和解决农民工工资拖欠问题。截至目前共收取农民工工资支付保证金11户,其中已返还3户,现存农民工工资支付保证金104万元。

三、存在的问题及下一步打算

现阶段,我县各行业尤其是建筑施工领域农民工工资支付工作仍存在存在部分问题:一是建筑工地短期用工比较多,人员流动性大,且因层层转包,劳动关系不明确,用人单位、农民工均不愿意签订劳动合同;二是用人单位不按月支付工资,而是按工程量或按季等其他形式发放工资;三是大部分建筑施工企业用工管理、工资支付和权益保护等各项监管措施不到位,将农民工工资交由包工头支付,导致有的包工头领取工资款后,先用劳务费垫付辅料费,剩余部分才发给农民工;有的包工头拿到劳务费后故意克扣,甚至一走了之,造成农民工工资拖欠。

针对以上问题,下一步我局将进一步加大监察工作力度,强化工作措施,一是继续把宣传贯彻《劳动法》、《劳动合同法》等劳动保障法律法规作为以后开展劳动监察工作的重点,在全社会营造人人学法、知法、守法的良好氛围。二是认真受理举报投诉,严肃查处拖欠农民工工资问题。确保举报投诉渠道24小时畅通,对举报投诉拖欠农民工工资问

题及时进行调查处理。对存在违法行为的用人单位,及时责令限期改正,拒不改正的,从重处罚。三是加大与县住建局等部门的密切配合,形成合力,强化对拖欠工资问题的监控排查。对发现存在拖欠工资苗头和隐患用人单位的,做到提前介入,及时调查处理,迅速上报,防止引发群体性突发事件。确保实现农民工工资基本无拖欠,切实维护我县县域经济和谐稳定发展。

二〇一三年月日

推荐第7篇:劳动保障监察简报

监察大队注重加强劳动协管队伍建设

----监察大队召开劳动协管队队长座谈会

针对目前劳动保障监察协管队伍的管理现状,为进一步加强协管队伍建设,2011年7月3日上午监察大队组织召开了由劳动保障监察协管队队长参加的座谈会,局长***参加了座谈会,听取了各街镇协管队队长工作汇报、记录了他们提出的意见和建议,并作了重要讲话。

副局长***在座谈会上强调,劳动保障监察协管队是一支维护劳动者合法权益,促进企业规范经营的重要力量,你们是和谐劳动关系建立的引导者,也是劳资矛盾化解的协调者,更是劳动政策法律法规宣传的执行者。特别是在金融危机冲击中,面对突出劳资矛盾,不稳定的劳动关系,各协管队做了大量的、及时的、有效的协调化解工作,取得了较好的成效。希望在座的各位协管队长以这次座谈会为契机,积极做好谋划工作,全面抓好落实:一是不继总结经验,进一步增加工作责任心。在座的各位协管队长在工作中要不继摸索总结工作经验,加强对所属协管员的管理,督促他们完成好各项工作任务,把心思用到工作上,真正做到管好队伍,做好工作;二是不继加强学习,进一步适应新形势的变化。作为每天直面企业和劳动者的劳动法律法规的宣传者,强化自身的业务能力尤其重要,各协管队内部要定期组织政策法规的学习,对工作中遇到的棘手案例要及时进行讨论,并将讨论的结果进行全面总结和梳理,便于大家工作中借鉴。协管队要针对各个时期的形势变化,摸索出有效的工作方法,确保协管工作的针对性。三是不继强化思想教育,进一步夯实防变之堤。从今年市局系统内通报的九起案件中,有涉及到劳动协管员违法犯罪的,这些血的教训,我们要引以为戒。违法犯罪有时离我们并不远,只是一步之遥,如果不加强思想教育,放松警惕性,容易导致不良后果的产生。从半年我区协管队督查情况来看,情况不容乐观,存在着一些不好的苗头,要引起大家的高度重视。特别是各位队长一定要全面掌握队员与用工单位的交往情况,按监察大队下发的管理要求全力抓好落实,发现不良苗头的要及时向监察大队、街镇社保中心领导汇报,把防范工作做在先,把督导工作做实,确保下半年工作平稳扎实运行。

推荐第8篇:劳动保障监察工作总结

刚察县劳动保障监察大队

2011年度工作总结及2012年工作计划

今年以来,县劳动保障监察大队按照局党组和上级业务部门的总体工作部署,在各职能部门的大力配合下,确立了以劳动关系向和谐推进,劳动监察向预防延伸,劳动维权向人性化迈进,劳动执法向规范化运作的工作思路,按照联系实际,大胆创新,务求实效,平稳推进的原则,对照年初制定的劳动保障监察工作责任目标,不断加强对各用人单位监管力度,以维护劳动者合法权益为宗旨,以规范劳动力市场秩序、查处各类违反劳动法案件为突破口,充分发挥劳动保障监察的职能作用,较好地维护了我县劳动关系的和谐稳定,圆满完成了各项目标任务,现将今年工作开展情况总结如下:

一、主要目标任务完成情况

(一)积极开展多种形式的劳动保障监察活动,切实维护劳动者的合法权益。

首先转变监察执法方式。由过去侧重于事后查办案件向办案与主动监察并重转变,变被动为主动执法。二是转变监察执法理念。由过去侧重于行政处理(处罚)向宣传教育、督促整改转变。全面推行人性化执法,牢固树立执法为民的执法理念。主动检查各类用人单位55户,涉及职工人数0.2161万人,其中农民工0.1712万人,督促补签劳动合同2363份。清退服装抵押金5.1万元,涉及劳动者182人,接待各类劳动者来信来访41人次(部分案件建议到其他机构);通过开展多种形式的劳动保障监察执法活动,查处了违法违规行为,宣传了劳动法律法规,增强了人们的法制意识,保证了劳动保障法律、法规的实施,切实维护了广大劳动者的合法权益,取得了一定的工作成效。

(二)劳动保障年检工作

为全面贯彻落实《中华人民共和国劳动法》、《中华人民共和国劳动合同法》,切实维护用人单位和劳动者双方的合法权益,努力构建和发展刚察县和谐稳定的劳动关系,根据安排,我队在局党组的领导下,于2011年4月在全县范围内开展了2011年度劳动保障年检工作,,共计年检单位107家,涉及职工1768人。

(三)农民工工资支付专项检查

为使农民工拿到工资及时返乡,我们开展了针对拖欠农民工工资举报案件的专项监察工作,深入到各乡镇建筑施工单位,与农民工进行面对面的沟通、交流,掌握农民工工资发放情况、返乡情况;检查施工企业工资支付花名册,劳动合同签订等情况,对没有及时发放薪资的施工企业进行督促,要求按时对农民工工资进行发放,没有签订劳动合同的补签劳动合同。解决了55户用人单位拖欠519名农民工工资230.5299万元,清欠率达100%。由于制度健全工作到位,措施得力,在此期间全县没有发生一起农民工滞留当地或越级上访事件。

(四)规范农民工工资保障金缴存管理和使用,建立预防和解决拖欠或克扣农民工工资的长效机制。

今年通过县财政局审批劳动监察大队在信用联社开设了“刚察县农民工工资支付”专用账户,根据刚政[2010]23号文件精神,对全县农民工工资支付保障金进行归集管理,截止目前收缴农民工工资支付保障金34家企业,金额88.7088万元,为保障农民工工资按时足额发放,维护农民工合法权益奠定了坚实的基础,确保了我县劳动关系的和谐稳定。

二、存在的问题

(一)工作任务与人员编制不匹配,人员紧张的矛盾仍比较突出。随着刚察县经济社会的发展,企业数量不断增加,工作中出现劳资纠纷的问题越加复杂,部分企业为了降低人工成本,采取各种非法手段侵犯劳动者的劳动保障权益,劳动者的维权意识也越加强烈。而我县目前劳动监察人员3名,尚未配备劳动监察必需的办案设备(照相机、摄像机、录音笔等),远远不能适应我县新形势下劳动保障监察执法工作的需要,执法不到位和缺位的问题仍然存在。

(二)企业用工不规范现象仍然存在。一些企业劳动用工不规范,劳资纠缠多。建筑行业的部分施工企业仍存在着非法承包、分包,工资支出不规范,造成拖欠工资。

(三)农民工工资支付保障金收缴难度大,部分企业不主动缴纳工资保证金,劳动保障监察大队没有具体的执法依据。

三、下一步工作计划

1、继续加强劳动保障监察队伍建设,狠抓政治和业务学习,努力提高队伍自身素质和服务质量。

2、工资保证金制度从建筑企业推广到其他用工较多、工资结构较复杂的煤炭行业。

3、有针对性地开展各类用人单位劳动合同签订、工资发放制度的建立,维护农民工及其劳动者的合法权益、社会保险扩面征缴、禁止使用童工、女职工权益保护、等各项执法监察工作。进一步加大专项检查执法力度。

推荐第9篇:劳动保障监察试题

劳动保障监察试题

一、填空题(215

综合类(73)

1.社会保险基金的来源包括:(单位缴费)、(个人缴费)、财政补贴、银行利息或投资回报及社会捐赠等。

2.为了明确职责,建立科学、有效的管理和监督机制,我国社会保险基金实行(收支)两条线管理。

3.从业人员是指从事合法的社会经济活动并取得(劳动)报酬或(经营)收入的人员。

4.城镇登记失业人员是指有(非农业)户口,在劳动年龄内,有劳动能力,无业而要求就业,并在当地就业服务机构进行求职登记的人员。

5.劳动力参与率是指经济活动人口数占(劳动力资源总数)的比例。

6.城镇登记失业率是指城镇登记失业人数与(城镇经济活动人口数)的比率。

7.(工资)总额是指在一定时期内直接支付给本单位全部在岗职工的劳动报酬总额。

8.工资总额在统计中由计时工资、计件工资、奖金、津贴和补贴、(加班加点工资)、特殊情况下支付的工资组成。

9.社会保险基金收缴率是指报告期内实际收缴的社会保险费金额与(应收缴社会保险费金额)之比。

10.完善社会保障制度的总目标是:建立独立于企业事业单位之外、资金来源(多元化)、保障制度规范化、管理服务(社会化)的社会保障体系。

11.社会保障的标准要同国情国力及各方面的承受能力相适应,公平与效率相结合,(权利)与(义务)相对应。

12.国务院《关于完善城镇社会保障体系的试点方案》决定在(辽宁)全省范围内进行试点。

13.经过近20年的努力,我国城镇初步形成了以社会保险为主要内容的社会保障框架,包括基本养老保险、基本医疗保险、失业保险、(工伤保险)和生育保险,以及城市居民最低生活保障制度。

14.社会保障基金理事会根据(财政)部和劳动保障部共同下达的指令和确定的方式拨出资金。

15.社会保障基金理事会选择并委托专业性(资产管理)公司对基金资产进行运作,实现保值增值。

16.国务院《关于完善城镇社会保障体系的试点方案》提出,要逐步将社会保障支出占财政支出的比重提高到(15-20)%。

17.社会保险具有(强制性)、共济性和普遍性等特征。

18.社会保险主要包括养老保险、失业保险、医疗保险、工伤保险和(生育保险)等5个项目。

19.社会保险基金投资运营的基本原则包括(安全性)、收益性、流动性。

20.《社会保险费征缴暂行条例》规定:基本养老保险费、失业保险费和(基本医疗保险费)等三项社会保险费要集中统一征收,以减轻企业负担。

21.凡是依法应该参加社会保险、缴纳社会保险费的单位都应该在规定的期限内到所在地(社会保险经办)机构进行社会保险登记。

22.跨地区的缴费单位,其社会保险登记地由相关地区协商确定。意见不一致时,由上一级(社会保险)构确定登记地。

23.社会保险登记证由(缴费单位)保管。

24.对社会保险缴费单位或者缴费单位直接负责的主管人员和其他直接责任人员的罚款,必须全部上缴(国库)。 25.缴费个人应当缴纳的社会保险费,由(单位)从其本人工资中代扣代缴。

26.征收的社会保险费存入财政部门在(国有商业)银行开设的社会保障基金财政专户。

27.社会保险基金不计征(税、费)。

28.《关于清理收回企业欠缴社会保险费有关问题的通知》规定:破产的企业,其欠费按《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中华人民共和国企业破产法》(试行)和国务院有关规定,在(资产变现)收入中予以清偿。

29.要改社会保险费差额缴拨为(全额)征缴,社会保险费以货币形式缴纳,禁止任何形式的协议缴费。

30.缴费单位或缴费单位直接负责的主管人员和其他直接责任人员,在15日内拒不执行劳动保障行政部门对其行政处罚决定,又不申请行政复议或向人民法院提起行政诉讼的,可以申请(人民法院)强制执行。

31.按照国际惯例,60岁以上人口达到10%,65岁以上人口达到(7)%,即为老年型国家。

32.实行收支两条线管理后,为了保证基金从征缴到支付的正常运作,社保机构和财政部门应在协商确定的国有商业银行开设"基金收入户"、("基金财政)专户"和"基金支出户"。

33."基金收入户"由(社会保险)机构在国有商业银行开设。

34.社会保险基金实行收支两条线管理后,各级社会保险经办机构不得再从基金中提取管理费,所需费用由(财政)拨付。

35.社会保险机构在确定被稽核单位后,应提前

(三)天下达《稽核通知书》,要求被稽核单位提供有关档案、报表、名单和明细帐。

36.失业人员和自由职业者,可以携带有关(个人身份、就业状况)等证明材料,到当地社会保险机构接续养老保险关系并按规定缴纳养老保险费。

37.《城市居民最低生活保障条例》规定,对无生活来源、无劳动能力又无法定赡养人、扶养人或者抚养人的城市居民,可以(全额)享受当地城市居民最低生活保障;对尚有一定收入的城市居民,可以(差额)享受当地城市居民最低生活保障。

38.一般认为,当今世界的社会保障模式大体上可以分为三种类型:(福利型、保险型、强制储蓄型)。

39.一般认为,社会保障主要包括社会保险、社会救济、社会福利、社会优抚和社会互助等内容,其中核心部分是(社会保险)。

40.社会保障思想源远流长,但现代意义上的社会保障直到(1883)年德国《疾病保险法》的颁布才真正诞生。

41.两个确保即确保(国有企业下岗职工)的基本生活,确保(企业离退休人员基本养老金)的按时足额发放。

42.国家工作人员和社会保险基金经办机构的工作人员挪用社会保险基金、构成犯罪的,依法追究(刑事)责任。

43.凡受理社会保险基金举报的监督机构应自受理之日起(30)日办结,最长不得超过(60)日。

44.任何单位和个人不得以任何借口阻拦、压制或(打击报复)举报人。

45.为了保护举报人的权益,监督机构应指定(专人)拆阅、登记举报信函和材料。

46.社会保险基金监督机构应将举报材料和记录按(国家保密)规定列入密件管理。

47.社会保险基金监督机构对举报案件应当每季度进行一次汇总分析,并于每季度结束后(15)日内将汇总情况报告上级监督机构。

48.社会基金监督机构及其工作人员受理、办理举报案件时,应当遵守摘抄、复制、扣押、(销毁)保密规定。

49.举报受理、办理工作人员及其负责人,推委、敷衍、拖延举报处理或徇私舞弊的,由劳动保障行政部门给予批评教育;情节严重的,依法给予(行政处分);构成犯罪的,由司法机关依法追究刑事责任。

50.《劳动法》规定:社会保险基金监督机构依照法律规定,对社会保险基金的收支、管理和(运营)实施监督。 51.劳动保障、财政和审计等要定期或不定期地对收入户、支出户和(财政)专户内的基金收支和结余情况进行监督检查。

52.社会保险基金监督应遵循客观、(公正)、合法、效率的原则。

53.各地人民法院在审理和执行民事、经济纠纷案件时,不得查封、(冻结)或扣划社会保险基金;不得用社会保险基金偿还社会保险机构及其原下属企业的债务。各地人民法院如发现有违反上述规定的,应当及时依法予以纠正。

54.社会保险经办机构开展业务工作所需要的经费,由财政部门在(预算)中安排。

55.我国社会保障信息化建设的目标是:规范业务流程,推动计算机管理,以建设中心城市(资源)数据库和计算机网络为重点,逐步实现社会保障管理信息系统一体化。

56.社会保障管理信息系统的信息主要来源于(劳动者个人)和基层单位。

57.面向城镇从业人员、失业人员和离退休人员发行的,用于劳动和社会保障领域各项管理和服务工作的集成电路卡,叫做(社会保障卡)。

58.按照国家的有关规定, 社会保障系统中采用的公民身份号码为(18)位。

59.劳动保障部政府网站的英文网址是(WWW.MOLSS.GOV.CN)。

60.中德社会保险协定于(2001年7月)签署。协定的目的是为缔约一方人员在缔约另一方境内工作提供方便,特别是避免承担(双重)社会保险义务。

61.县级以上各级人民政府劳动保障行政部门监督检查人员执行公务,有权进入用人单位了解执行劳动法律、法规的情况,查阅必要的资料,并对(劳动工作场所)进行检查。

62.任何组织和个人对于违反劳动保障法律、法规的行为有权(检举和控告)。

63.用人单位非法招用未满(十六)周岁未成年人的,由劳动保障行政部门责令改正,处以罚款;情节严重的,由工商行政管理部门吊销营业执照。

64.劳动保障行政部门作出责令停产停业、吊销许可证、较大数额罚款等行政处罚决定之前,应当告知当事人有要求(听证)的权利。

65.劳动保障行政部门对举报案件的调查处理,应当从立案之日起三十日内结案;情节特别复杂的,可以适当延长,但不得超过(60)日。

66.劳动保障监察人员在执行监察公务时,至少应当由(两)人共同进行。

67.劳动合同的无效,由(劳动争议仲裁委员会 )或者人民法院确认。

68.劳动合同可以约定试用期。试用期最长不得超过(6)个月。

69.法定节假日安排劳动者工作的,应另外支付给劳动者不低于劳动合同规定的劳动者本人小时或日工资标准的(300)%的工资。

70.《劳动法》规定,女职工生育享受不少于(90)天的产假。

71.《社会保险费征缴暂行条例》规定,国有企业、城镇集体企业、外商投资企业、(城镇私营企业)和其他城镇企业及其职工,实行企业化管理的事业单位及其职工,都必须依法参加基本养老保险。

72.1993年,党的十四届三中全会通过的《中共中央关于建立社会主义市场经济体制若干问题的决定》中提出,社会保障体系包括社会保险、社会救济、社会福利、(优抚安置和社会互助)、个人储蓄积累保障。

73.《中华人民共和国劳动法》第七十条规定:国家发展社会保险事业,建立社会保险制度,设立社会保险基金,使劳动者在(年老)、患病、工伤、失业、生育等情况下获得帮助和补偿。

养老保险类(40)

1.农村社会养老保险的缴费原则是以(个人)缴费为主,集体补助为辅,国家给予政策扶持。 2.农村社会养老保险个人保险编号为(10)位数。

3.农村社会养老保险基金管理主要以(县)级管理机构为核算单位。

4.1993年党的十四届三中全会决定建立社会统筹与(个人帐户)相结合的养老保险模式。

5.目前国际上养老保险的筹资模式有:现收现付、完全积累和(部分积累)。

6.1997年《国务院关于建立统一的企业职工基本养老保险制度的决定》明确指出,基本养老保险制度要逐步扩大到城镇所有企业及其职工,城镇(个体劳动者)也要逐步实行统一的基本养老保险制度。

7.1999年,劳动保障部为贯彻《社会保险费征缴暂行条例》发布了《社会保险登记管理暂行办法》、《社会保险费申报缴纳管理暂行办法》及(《社会保险费征缴监督检查办法》)。

8.养老保险是国家依法强制实施的社会保险,属于(政府)行为;商业人寿保险则是一种商业行为,保险人与被保险人之间完全是一种契约关系。

9.本人缴费年限不满(15)年的,退休后不享受基础养老金待遇,其个人帐户储存额一次性支付给本人。

10.职工在同一统筹地区流动时,只转移基本养老保险关系和个人帐户档案,不转移(个人帐户资金)。

11.国务院《关于完善城镇社会保障体系的试点方案》规定:未参加过基本养老保险统筹,且已经没有生产能力、无力缴纳养老保险费的(城镇集体)企业,不再纳入养老保险统筹范围。

12.国务院《关于完善城镇社会保障体系的试点方案》规定:退休人员死亡后按国家规定支付的丧葬补助金,由(社会保险)经办机构发放。

13.职工跨统筹地区流动时,要转移基本养老保险关系、(个人帐户档案)、职工个人帐户资金。

14.资源枯竭矿山破产终结后,离退休人员转由地方(社区)管理机构发放养老金和管理,所需经费由中央财政负担。

15.与关闭破产矿山解除劳动关系的职工,未被其他单位招用,个人自愿参加养老保险的,参保办法比照(个体劳动者)执行。

16.基本养老金的调整制度,是指按(职工工资增长)的一定比例定期对基本养老金进行适当调整。

17.职工养老保险待遇与其缴费(年限)、缴费基数和个人帐户储存额密切相关,职工中断缴费后将直接影响其退休后的养老金水平。

18.下岗职工出中心后,社会保险经办机构对其以前的养老保险关系和(个人)帐户予以保留,接续后的缴费年限可以同以前的实际缴费年限合并计算。

19.我国养老保险制度改革的基本原则是社会统筹与(个人帐户)相结合。

20.在我国传统计划经济体制下,企业职工的退休金由用人单位支付,这不是真正意义上的社会保险,而是"(企业)保险"。

21.(1991)年,国务院颁布了《关于企业职工养老保险制度改革的决定》,这是我国企业职工养老保险制度改革过程中的重要文件之一。

22.(1995)年,国务院下发了《国务院关于深化企业职工养老保险制度改革的通知》,对实行社会统筹与个人帐户相结合提出了两个实施办法。

23.(1997)年,国务院颁布《关于建立统一的企业职工基本养老保险制度的决定》,确立我国统一的企业职工基本养老保险制度的基本框架。

24.1991年国务院《关于企业职工养老保险制度改革的决定》,提出建立多层次的养老保险的目标。其中,国家实行(基本养老保险),企业实行(补充养老保险),个人实行储蓄性养老保险。

25.职工退休后,如果本人的个人帐户储存额已经支取完了,则继续从(社会统筹)基金里支取养老金。 26.1997年国务院《关于建立统一的企业职工基本养老保险制度的决定》规定,个人帐户储存额,每年参考(银行同期存款利率)计算利息。

27.企业职工月工资收入低于当地职工平均工资60%时,应该按(60)%缴纳基本养老保险费。

28.根据国务院《关于建立统一的企业职工基本养老保险制度的决定》,为有利于提高基本养老保险基金的统筹层次和加强宏观调控,要逐步由县级统筹向(省)或省授权的地区统筹过渡。

29.按照国务院《社会保险费征缴暂行条例》的规定,新成立的缴费单位,应当自成立之日起(30)日内,到当地社会保险经办机构申请办理社会保险登记。

30.根据《国务院关于实行企业职工基本养老保险省级统筹和行业统筹移交地方管理有关问题的通知》规定,在(1998年8月31日)前,基本养老保险行业统筹移交地方,实行省级管理。

31.原参加金融系统基本养老保险行业统筹的单位,除了(人民银行)系统未移交地方管理外,其他银行(公司)基本养老保险全部移交地方管理。

32.基本养老保险行业统筹移交地方管理时,对于跨省、区、市的企业,按照单位或其分支机构的 (注册登记地)进行属地划分。

33.2000年国务院《关于完善城镇社会保障体系的试点方案》中规定,基本养老保险个人帐户规模由本人缴费工资的(11)%调整为(8)%。

34.2000年国务院《关于完善城镇社会保障体系的试点方案》中规定,职工达到法定退休年龄且个人缴费满15年的,基础养老金月标准为省(自治区、直辖市)或市(地)上年度职工月平均工资的(20)%,以后缴费每满一年增加一定比例的基础养老金,总体水平控制在(30)%左右。

35.2000年国务院《关于完善城镇社会保障体系试点方案》中规定,已经进行机关事业单位养老保险制度改革试点的地区,要继续完善和(规范)。

36.按照国家有关规定,职工按从事特殊工种工作办理退休,必须符合相应的特殊工种工作年限要求。其中,从事高空和特别繁重体力劳动工作必须累计满(10)年以上,从事井下、高温工作必须累计满(9)年以上,从事其他有害身体健康工作必须累计满(8)年以上。

37.资源枯竭矿山关闭破产时,对于按规定办理提前退休的人员,其基本养老金除按从事特殊工种提前退休的年限不减发基本养老金外,其他情况每提前1年减发(2)%(不含个人帐户养老金)。

38.在我国养老保险制度初创时期,曾经实行过养老保险费用社会统筹。当时组织统筹的机构是(工会组织),企业费率为工资总额的3%。

39.职工基本养老保险个人帐户储存余额(个人缴费)部分可以继承。

40.养老保险的主要特征是参加保险与(享受待遇)的一致性、保障水平的的适度性、(享受期限)的长期性、保障方式多层次和与家庭养老相联系。

失业保险类(15)

1.国家建立失业保险制度是为了保障失业人员失业期间的基本生活,促进其(再就业)。

2.(城镇)企业事业单位及其职工依照《失业保险条例》的规定,缴纳失业保险费。

3.失业保险基金在直辖市和(设区的市)实行全市统筹;其他地区的统筹层次由省、自治区人民政府规定。

4.(省、自治区)可以建立失业保险调剂金。

5.失业保险调剂金的筹集、调剂使用以及地方财政补贴的具体办法,由省、自治区(人民政府)规定。

6.失业保险调剂金以统筹地区依法应当征收的(失业保险费)为基数,按照省、自治区人民政府规定的比例筹集。

7.失业保险基金专款专用,不得挪作他用,不得用于平衡(财政)收支。

8.统筹地区的失业保险基金不敷使用时,由失业保险调剂金调剂、(地方)财政补贴。

9.失业保险金由社会保险经办机构按(月)发放,不得按季度发放。

10.城镇企业事业单位职工失业后,应当持本单位为其出具的终止或者解除劳动关系的证明,及时到指定的经办机构办理(失业)登记。

11.失业人员失业前所在单位和本人按照规定累计缴费时间满1年不足5年的,领取失业保险金的期限最长为(12)个月。

12.失业人员失业前所在单位和本人按照规定累计缴费时间满5年不足10年的,领取失业保险金的期限最长为(18)个月。

13.失业人员失业前所在单位和本人按照规定累计缴费时间10年以上的,领取失业保险金的期限最长为(24)个月。

14.失业保险金的标准,按照低于当地(最低)工资标准、高于(城市居民最低生活保障)标准的水平,由省、自治区、直辖市人民政府确定。

15.单位招用的农民合同制工人连续工作满1年,本单位并已缴纳失业保险费,劳动合同期满未续订或者提前解除劳动合同的,由社会保险经办机构根据其工作时间长短,对其支付一次性(生活补助金)。

医疗保险类(31)

1.(1998)年(12)月,国务院颁布《国务院关于建立城镇职工基本医疗保险制度的决定》,要求在全国范围内进行城镇职工医疗保险制度改革。

2.医疗保险制度改革的主要任务是建立城镇职工基本医疗保险制度 ,即适应社会主义市场经济体制,根据财政、企业和(个人)的承受能力,建立保障职工基本医疗需求的社会医疗保险制度。

3.基本医疗保险基金实行(社会统筹)和(个人帐户)相结合。

4.基本医疗保险费由用人单位和职工共同缴纳。用人单位缴费率应控制在职工工资总额的(6)%左右,职工缴费率一般为本人工资收入的(2)%。

5.要确定统筹基金的起付标准和最高支付限额,起付标准原则上控制在当地职工年平均工资的(10)%左右,最高支付限额原则上控制在当地职工年平均工资的(4)倍左右。

6.基本医疗保险基金纳入(财政)专户管理,专款专用,不得挤占挪用。

7.基本医疗保险个人帐户的本金和利息归(个人)所有,可以结转使用和继承。

8.退休人员参加基本医疗保险,个人不缴纳基本医疗保险费。对退休人员(个人帐户)的计入金额和个人负担医疗费的比例给予适当照顾。

9.国有企业下岗职工的基本医疗保险费,包括单位缴费和个人缴费部分,均由(再就业服务中心)按照当地上年度职工平均工资的(60) %为基数缴纳。

10.企业补充医疗保险费在工资总额(4)%以内的部分,从职工福利费中列支,不足部分,经同级财政部门核准后列入成本。

11.基本医疗保险基金的银行计息办法:当年筹集的部分,按(活期)存款利率计息;上年结转的基金本息,按3个月期整存整取银行存款利率计息;存入社会保障财政专户的沉淀资金,比照3年期零存整取储蓄存款利率计息,并不低于该档次利率水平。

12.医疗保险、医疗机构和药品流通体制改革的总目标是:用比较低廉的费用提供比较优质的(医疗服务),努力满足广大人民群众的基本医疗服务需要。

13.国家公务员医疗补助的水平要与当地经济发展水平和(财政)负担能力相适应,保证国家公务员原有医疗待遇水平不降低,并随经济发展有所提高。

14.(社会保险经办机构)负责公务员医疗补助的经办工作。公务员医疗补助经费要专款专用、单独建帐、单独管理与基本医疗保险基金分开核算。

15.用人单位缴纳的基本医疗保险费分为两部分,一部分用于建立统筹基金,一部分划入个人帐户。划入个人帐户的比例一般为用人单位缴费的(30)%左右,具体比例由统筹地区根据个人帐户的支付范围和职工年龄等因素确定。

16.基本医疗保险药品目录由(西药)、(中成药)和中药饮片三部分组成。

17.国家基本医疗保险药品目录原则上每(两)年调整一次。

18.基本医疗保险原则上以(地级)以上行政区为统筹单位,也可以县(市)为统筹单位,所有单位及其职工都要参加所在统筹地区的基本医疗保险。

19.《企业职工工伤保险试行办法》规定:工伤医疗期应当按照轻伤和重伤的不同情况确定为1个月至24个月,严重工伤或者职业病需要延长医疗期的,最长不超过(36)个月。

20.《企业职工工伤保险试行办法》规定:(劳动鉴定委员会)对工伤致残丧失劳动能力的程度和护理依赖程度进行等级鉴定。

21.《企业职工工伤保险试行办法》规定:工伤职工在工伤医疗期内停发工资,改为按月发给工伤津贴。其标准相当于工伤职工本人受伤前(12)个月内平均工资收入。

22.按照《企业职工工伤保险试行办法》规定,共有(10)种情形应认定为工伤。

23.生育保险的主要作用是(保护生育职工的身体健康)和维持他们的基本生活。

24.生育保险待遇包括生育(津贴)和生育(医疗费用)等。

25.享受生育保险待遇的条件是, 职工生育必须符合国家政策,职工所在单位参加了当地的(生育保险)。

26.《企业工伤保险试行办法》规定:符合评残标准(一至四)级为全部丧失劳动能力。

27.多层次的医疗保障体系以(城镇职工基本医疗保险制度)为核心。

28.工伤待遇包括医疗待遇、(伤残待遇)以及死亡待遇三部分。

29.劳动能力鉴定标准是鉴定劳动者伤残后丧失(劳动能力)程度的客观依据。

30.职工因工死亡,应按照有关规定发给丧葬补助金、(供养亲属抚恤金)、一次性工亡补助金。

31.工伤保险实行差别费率和(浮动)费率。

培训就业类(17)

1.下岗职工是指由于企业经营状况等原因,已经离开本人的生产和工作岗位,并已不在本单位从事其他工作,但尚未与(单位)解除劳动关系,没有在社会上找到其他工作的人员。

2.国有企业下岗职工基本生活保障资金,原则上采取("三三制")的办法解决。

3.再就业服务中心是依托企业建立起来的、为(下岗职工)提供基本生活保障、代缴社会保险费用及再就业服务的组织。

4.国有企业下岗职工基本生活保障、失业保险、(城市居民最低生活保障)简称为三条社会保障线。

5.再就业服务中心的任务包括(发放基本生活费),代缴(养老)、(医疗)、(失业)等社会保险费用,组织下岗职工参加职业指导和再就业培训,引导和帮助他们实现再就业。

7.下岗职工由再就业服务中心保障基本生活最长不超过(3) 年。

6.下岗职工在进入再就业服务中心之前,应与所在企业再就业服务中心签订(基本生活保障和再就业)协议。

7.劳动力市场"三化" 建设是指劳动力市场建设要(科学化)、(规范化)、(现代化)。

8.劳动力市场两大主体是(劳动者)和(用人单位)。

9.对下岗职工开展的"一三一"服务是指:一次 (职业指导)、三次(职业介绍)、一次(培训)。

10.再就业培训的对象主要是失业人员和(下岗职工)。培训的内容是职业指导、职业技能、职业道德和职业纪律。

11.为了妥善解决下岗职工出再就业服务中心后面临的实际困难,目前,在全国各地开展的再就业援助行动的三大主题是"(保生活)、(促就业) 和(续保险)"。

12.再就业援助行动以协议期满将出中心或已出中心但再就业困难的(下岗职工)和(失业人员)为服务对象。

13.下岗职工从事社区居民服务业的,

(三)年内可免收行政性收费。

14.职业资格证书制度是劳动就业制度的一项重要内容,也是一种特殊形式的国家考试制度。它是指按照国家制定的(职业标准)或任职资格条件,通过政府认定的考核鉴定机构,对劳动者的技能水平或职业资格进行客观公正、科学规范的评价和鉴定,对合格者授予相应的国家职业资格证书。

15.所谓就业准入是指根据《劳动法》和《职业教育法》的有关规定,对从事技术复杂、通用性广、涉及到国家财产、人民生命安全和消费者利益的职业(工种)的劳动者,必须经过培训,并取得(职业资格)证书后,方可就业上岗。

16.国务院《关于完善城镇社会保障体系的试点方案》规定:工龄已满(30)年、实现再就业有困难的下岗职工,可以实行企业内部退养。

17.某城市的职业供求信息中,用人单位需要招聘的"广告设计人员"人数为30人,同期该职业求职人数为10人,请问该职业的求人倍率为(3)。

劳动工资类(28)

1.我国法律规定禁止使用童工。童工是指未满(16)周岁,与单位或个人发生劳动关系、从事有经济收入的劳动或个体劳动的少年、儿童。

2.女职工产假为不少于(90天),其中产前休假(15天)。

3.对女性生理机能变化过程中的劳动保护,即"四期保护"。包括(经期)保护、(孕期)保护、(产期)保护、(哺乳期)保护。

4.目前,我国的法定节假日全年共有(10)天。

5.根据有关法规,目前我国职工全年月平均工作天数为(20.92)天。

6.《劳动法》中的"工资"是指用人单位依据国家有关规定或劳动合同的约定,以货币形式直接支付给本单位劳动者的劳动报酬,一般包括(计时工资)、(计件工资)、(奖金)、(津贴和补贴)、延长工作时间的工资报酬以及特殊情况下支付的工资。

7.我国有关法律、法规和规章中明确规定,工资应当以法定货币支付。不得以(实物)及有价证券替代货币支付。

8.用人单位应当按照下列标准支付高于劳动者正常工作时间工资的工资报酬:(一)安排劳动者延长工作时间的,支付不低于工资的(150)%的工资报酬;(二)休息日安排劳动者工作又不能安排补休的,支付不低于工资的(200)%的工资报酬;(三)法定休假日安排劳动者工作的,支付不低于工资的(300)%的工资报酬。

9.截止到目前,我国已有(30)个省、自治区、直辖市正式公布了最低工资标准,建立并实施了最低工资保障制度。

10.我国最低工资的确定实行政府、(工会)、企业三方代表民主协商原则,由省级人民政府确定颁布。

11.工资集体协商,是指(职工)代表与(企业)代表依法就企业内部工资分配制度、工资分配形式、工资收入水平等事项进行平等协商,在协商一致的基础上签订工资协议的行为。

12.劳动合同是(用人单位)与(劳动者)确立劳动关系、明确双方权利和义务的协议。

13.劳动合同期限分为三种形式:(有固定期限)、(无固定期限)、(以完成一定的工作为期限)。

14.订立和变更劳动合同必须遵守(平等自愿)、(协商一致)的原则,并且不得违反法律、行政法规的规定。

15.劳动合同应当以(书面)形式订立。

16.劳动合同的无效,由劳动争议仲裁委员会和(人民法院)确认。

17.劳动合同期满或者(当事人)约定的终止条件出现,劳动合同即行终止。

18.用人单位濒临破产进行法定整顿期间或者生产经营状况发生严重困难,确需裁减人员的,可以实行(经济性)裁员。

19.由用人单位提出、并与职工协商一致解除劳动合同的,用人单位应当向职工支付(经济补偿金)。

20.按照《劳动法》 规定,劳动争议仲裁委员会由劳动行政部门代表、同级(工会)代表、用人单位方面的代表组成。

21.根据《劳动法》的规定,用人单位设立的劳动争议调解委员会由(职工代表)、用人单位代表和企业工会代表组成。

22.《《企业劳动争议处理条例》规定,无民事行为能力的和限制民事行为能力的职工或者死亡的职工,可以由其(法定)代理人代为参加仲裁活动。

23.劳动争议仲裁委员会不能以(劳动合同)未经鉴证为由不受理相关的劳动争议案件。

24.劳动争议当事人对仲裁裁决不服的,可以自收到裁决书之日起

(十五)日内向人民法院提起诉讼。

25.仲裁委员会之间因管辖权发生争议,由双方协商解决;协商不成时由共同的上级(劳动行政)部门指定管辖。

26.仲裁委员会召开会议决定有关事项应有(2/3)以上委员参加。

27.因履行集体合同发生的争议,当事人协商解决不成的,可以向劳动争议仲裁委员会申请仲裁;对裁决不服的,自收到裁决书之日起

(十五)日内,可以向人民法院提起诉讼。

28.医疗期是指企业职工因患病或(非因工)负伤停止工作治病不得解除劳动合同的时限。

二、单项选择题 (285 )

综合类(94)

1.在养老保险方面采用公积金制的国家是:(C)

A.日本 B.英国 C.新加坡 D.波兰

2.《中华人民共和国劳动保险条例》于(C)年修订后正式发布实施。

A.1950 B.1951 C.1953 D.1952

3.以下选项中,不属于经济活动人口统计范围的是(C)

A.从业人员 B.失业人员 C.离退休人员 D.下岗职工

4.经济活动人口、劳动力资源、职工、从业人员四项指标按口径大小从大到小排列为(D)

A.经济活动人口、劳动力资源、职工、从业人员

B.经济活动人口、从业人员、职工、劳动力资源

C.劳动力资源、经济活动人口、职工、从业人员

D.劳动力资源、经济活动人口、从业人员、职工

5.以下选项中,属于城镇登记失业人员统计范围的是(B)。

A.正在就读的学生

B.城镇初高中毕业生中未能升学的待业人员

C.家务劳动者

D.尚有部分劳动能力但需要特殊安排的残疾人

6.企业人工成本是指企业在生产、经营和提供劳务活动中所发生的各项直接和间接人工费用的总和。以下选项中不属于企业人工成本统计范围的是(C)。

A.从业人员劳动报酬 B.社会保险费用

C.产品销售成本 D.劳动保护费用

7.以下选项中,不属于职工工资总额统计范围的是(C).

A.计时工资 B.计件工资 C.离退休费 D.奖金

8.我国劳动力资源统计中规定的劳动年龄下限是(B)周岁。

A.15 B.16 C.17 D.18

9.目前我国养老保险基金采取(D)的筹集方式。

A.现收现付式 B.完全积累式 C.储备基金式 D.部分积累式

10.《社会保险费征缴暂行条例》规定,职工一般以( C )为个人缴费工资基数。

A.本人当月工资

B.本单位职工当月平均工资

C.本人上一年度月平均工资

D.本单位职工上一年度月平均工资

11.按照《社会保险基金财务制度》,以下选项中不属于"基金支出户"用途的是(B)。

A.暂存银行支付该帐户的利息

B.暂存上级社会保险经办机构下拨的调剂基金

C.上缴上级社会保险经办机构调剂基金

D.拨付各项社会保险待遇

12.根据国务院《关于完善城镇社会保障体系的试点方案》精神,今后要逐步将社会保障支出占财政支出的比重提高到(C)。

A.5-10% B.10-15% C.15-20% D.20-25%

13.社会保险基金实行收支两条线管理后,社会保险经办机构的事业经费由(B)解决。

A.提取管理费 B.财政预算

C.经营收入 D.收取参保手续费

14.我国现行的社会保险制度中,按照规定覆盖范围最大的保险项目是(B)

A.养老保险 B.医疗保险

C.失业保险 D.工伤保险

15.江泽民总书记在党的十五大报告中指出:建立社会保障体系,实行社会统筹和个人帐户相结合的养老、医疗保险制度,完善失业保险和社会救济制度,提供(B)

A.充分的生活保障

B.最基本的社会保障

C.可靠的生活保障和福利待遇

D.高水平的社会保障

16."三条保障线"是指下岗职工基本生活保障、(C)和城市居民最低生活保障。

A.养老保险 B.医疗保险 C.失业保险 D.工伤保险

17."两个确保"是指确保国有企业下岗职工的基本生活和确保(A)。

A.离退休人员养老金按时足额发放

B.社会稳定

C.经济快速发展

D.职工工资按时足额发放

18.《中华人民共和国劳动法》规定:国家发展社会保险事业,建立社会保险制度,设立社会保险基金,使劳动者在(B)等情况下获得帮助和补偿。

A、年老、事故、失业、天灾、患病

B、年老、患病、工伤、失业、生育

C、医疗、生育、养老、下岗、残疾

D、年老、工伤、退伍、生育、家庭困难

19.缴费单位的社会保险登记事项发生变更或者缴费单位终止的,应当自变更或者终止之日起(C)日内,到社保机构办理变更或注销社会保险登记手续。

A、10

B、20

C、30

D、40

20.社会保险运用(A)法则,在社会范围内分散劳动者的风险。

A.大数

B.平均

C.经济 D、社会

21.《社会保险费征缴暂行条例》施行后成立的缴费单位应当自成立之日起(C)内,持营业执照或者登记证书等有关证件,到当地社会保险经办机构申请办理社会保险登记。

A、1个月

B、2个月

C、30日

D、3个月

22.对缴费单位填报的社会保险登记表、提供的证件和资料,社会保险经办机构应当即时受理,并在自受理之日起(B)个工作日内审核完毕;符合规定的,予以登记,发给社会保险登记证。

A.5 B.10 C.15 D.30

23.缴费单位应当自工商行政管理机关办理变更登记或有关机关批准或宣布变更之日起(C)内,持有关证件和资料到原社会保险登记机构办理变更社会保险登记。

A.10日 B.15日 C.30日 D.1个月

24.缴费单位应当自工商行政管理机关办理注销登记之日起的(B)内,向原社会保险登记机构申请办理注销社会保险登记,并向迁达地社会保险经办机构办理社会保险登记。

A.15日 B.30日 C.1个月 D.2个月

25.社会保险登记实行(C)管理。

A.省级 B.县级 C.属地 D、行业

26.缴费单位必须在社保机构核准其缴费申报后的(B)日内缴纳社会保险费。

A.2

B.

3 C.5

D.7

27.缴费单位不按规定申报应缴纳的社会保险费数额的,社会保险经办机构可暂按该单位上月缴费数额的(A)确定应缴数额。

A、110% B.120% C.130% D.200%

28.缴费单位和缴费个人应当以(B)形式全额缴纳社会保险费。

A、实物

B、货币

C、货币或实物

D、货币和实物

29.缴费单位应当在每月(A)日前,向社会保险经办机构办理缴费申报。

A.5

B.

10 C.15

D.20

30.缴费单位到社会保险经办机构办理社会保险缴费申报有困难的,经社会保险经办机构批准,可以(D)申报。

A.不 B.向财政部门

C.向劳动保障行政部门 D.邮寄

31.缴费单位未按规定缴纳和代缴社会保险费的,由劳动保障行政部门或者税务机关责令限期缴纳;逾期仍不缴纳的,除补缴欠缴数额外,从欠缴之日起,按日加收(C)的滞纳金。

A、1‰

B、1%

C、2‰

D、2%

32.缴费单位应当每(C)向本单位职工公布本单位(C)社会保险费缴纳情况,接受职工监督。

A、月;上月 B、每季度;本季度

C、年;全年 D、周;上周

33.(B)负责社会保险费征缴的监督检查和行政处罚。

A.社会保险经办机构

B.劳动保障行政部门的劳动保障监察机构

C.财政部门

D.就业服务机构

34.缴费单位未及时、足额缴纳社会保险费的,社会保险机构应当向其发出(A)

A.《社会保险费催缴通知书》

B.《劳动保障限期改正指令书》

C.《审计通知书》

D、《审计决定书》

35."三条保障线"是指下岗职工基本生活保障、(C)和城市居民最低生活保障。

A.养老保险

B.医疗保险

C.失业保险

D.工伤保险

36.社会保险经办机构应当至少(C)向缴费个人发送一次基本养老保险、基本医疗保险个人帐户通知单。

A.每季

B.每半年

C.每年

D.每两年

37.社会保险费可以由(A) 征收,也可以由社会保险经办机构征收。

A、税务机关 B、财政部门 C、审计部门 D、劳动保障部门

38.社会保险经办机构应当至少(B)向社会公告社会保险费征收情况,接受社会监督。

A.每季

B.每半年

C.每年

D.每两年

39.劳动保障行政部门应当向社会公布举报电话,设立举报信箱;对符合受理条件的举报,应当于 (C)日内立案受理,并进行调查处理,且一般应当于(C)日内处理结案。

A.2;15 B.7;15

C.7;30 D.10;15

40.社会保险经办机构工作人员对缴费单位进行调查、检查时,至少应当由(A)人共同进行。

A.2

B.3

C.4

D.5

41.缴费单位或者缴费单位直接负责的主管人员和其他直接责任人员,对劳动保障行政部门作出的行政处罚决定不服的,可以于(C)日内,向上一级劳动保障行政部门或者同级人民政府申请行政复议。

A.7

B.10

C.15

D.30

42.《中华人民共和国破产法》(试行)中规定:破产财产优先拨付破产费用后,按照(A) 的顺序清偿。

A.(1)所欠职工工资和劳动保险费用;(2)所欠税款;(3)破产债权

B.(1)所欠职工工资和劳动保险费用;(2)破产债权(3)所欠税款

C.(1)所欠税款;(2)破产债权;(3)所欠职工工资和劳动保险费用

D.(1)所欠税款;(2)所欠职工工资和劳动保险费用;(3)破产债权

43.《国务院关于建立统一的企业职工基本养老保险制度的决定》中规定:企业缴纳基本养老保险费的比例,一般不得超过企业工资总额的(C)%,具体比例由省、自治区、直辖市人民政府确定。

A.10 B.18 C.20 D.25

44.《国务院关于建立统一的企业职工基本养老保险制度的决定》规定:个人缴纳基本养老保险费的比例,1997年不得低于本人缴费工资的4%,1998年起每两年提高1个百分点,最终达到本人缴费工资的(B)%。

A.6

B.8

C.11

D.20

45.为加强社会保险基金的监督管理,1998年劳动和社会保障部公布了社会保险(A)电话,号码为84220843。

A.基金监督 B.举报中心

C.咨询热线

D.法规查询

46.现代意义上的社会保障制度首先产生于(C)。

A.英国

B.法国

C.德国

D.美国

47.(D)是世界上第一个制定《社会保障法》的国家。

A.英国

B.法国

C.德国

D.美国

48.(C)是世界上立法最早的社会保险险种。

A.养老保险 B.失业保险 C.医疗保险 D.工伤保险

49.目前,全世界已有(C)多个国家建立了各种形式的社会保障制度。

A.120 B.140 C.160 D.180

50.下列保险项目中,不属于社会保险的是(C)。

A.养老保险 B.失业保险 C.财产保险 D.生育保险

51.下列说法中,正确的是:(B)。

A.社会保险经办机构对社会保险基金形成的资产享有占有和控制权

B.社会保险金形成的资产不属于国有资产

C.基金财政专户的利息收入可以不计入该基金财政专户

D.基金财政专户可以在非国有商业银行中设立

52.监督机构实施现场监督,应根据年度监督计划和工作需要确定监督项目及监督内容,制定监督方案,并在实施监督(B) 日前通知被监督单位。

A.2 B.3 C.4 D.5

53.按规定借出尚未收回的生产自救费,由失业保险经办机构严格按照借款合同清理回收。收回资金的(C) %并入基金,其余部分作为失业保险经办机构的专项事业经费,用于人员培训和购置计算机设备。

A.50 B.60 C.70 D.80

54.社会保障财政专户资金,按照(B)计息。

A .银行存款利率 B.同期居民银行存款利率

C.同期银行存款利率 D.待定利率

55.(D)负责社会保险基金监督的机构,具体实施社会保险基金监督工作。

A.国务院办公厅 B.财政部

C.审计署 D.劳动保障行政部门

56.监督机构实施监督时,应当由(A)以上监督人员共同进行。

A.两名 B.三名

C.四名 D.五名

57.对现场监督或非现场监督中存在问题并需要改进的被监督单位,由(B)提出监督处理意见。

A.社会保险经办机构 B.劳动保障行政部门

C.纪检监察部门 D.社会团体

58.社会保险经办机构确需的办公设备、办公用房、职工宿舍、离退休人员活动用房等,由(C)解决。

A.社会保险经办机构 B.劳动保障行政主管部门

C.同级财政部门 D.上级财政部门

59.建立由政府部门、用人单位、工会、职工代表和专家组成的社会保障监督委员会,依法对社会保障政策执行和基金管理情况进行监督。委员会办公室设在(D)。

A.审计部门 B.财政部门

C.总工会 D.劳动保障部门

60.财政专户发生的利息收入直接计入(C)。

A.收入户 B.支出户

C.财政专户 D.其他户

61.劳动和社会保障部规划的社会保障卡是(C)。

A.磁条卡 B.条形码卡

C.集成电路卡(IC卡) D.凸码卡

62.在社会保险信息系统中单位的主关键字是(B)。

A.工商注册号码 B.组织机构代码

C.银行帐户号码 D.计算机系统流水号

63.第一个经劳动和社会保障部批准,进行社会保障卡试点工作的城市是(B)。

A.北京市 B.上海市 C.长春市 D.武汉市

64.按照国务院的有关规定,在基本养老金个人帐户、医疗保险个人帐户中的职工个人身份代码,均采用(B)。

A.公民身份证号码 B.公民身份号码

C.居民身份证号码 D.居民身份号码

65.以下说法中,符合劳动和社会保障部社会保障(个人)卡规范的是(C)。

A.必须设置个人密码 B.不能设置个人密码

C.是否设置个人密码由持卡人决定

D.是否设置个人密码由发卡部门决定

66.根据劳动和社会保障部规划,某一城市发行的社会保障卡使用范围是(C)。

A.只能在本城市使用 B.只能在本省范围内使用

C.可以在全国任一已发行了社会保障卡的地区使用

D.使用范围由发卡城市所在地劳动保障部门决定

67.对怀孕(B)个月以上的女职工,用人单位不得安排其延长工作时间和夜班劳动。

A.8;

B.7;

C.6;

D.5。

68.用人单位不得安排未成年工从事矿山井下、有毒有害、国家规定的(A)体力劳动强度的劳动和其他禁忌从事的劳动。

A.第四级 B.第三级 C.第二级 D.第一级

69.个人缴费年限累计满(C)年的,退休后可以按月领取基本养老金。

A.25

B.20

C.

15 D.10

70.根据现行有关法规规定,下列社会保险项目中,覆盖范围最广的是(C)。

A.基本养老保险 B.失业保险 C.基本医疗保险 D.工伤保险

71.失业人员失业前所在单位和本人按照规定累计缴费时间满5年不足10年的,领取失业保险金的期限最长为(B)个月。

A.1

2 B.18

C.24

D.30

72.失业人员在领取失业保险金期间患病就医的,可以按照规定向社会保险经办机构申请领取医疗补助金。医疗补助金的支付渠道是(C)。

A.医疗保险基金 B.下岗职工基本生活保障资金

C.失业保险基金 D.城市居民最低生活保障基金

73.下岗职工在再就业服务中心的期限一般不超过(A)年,期满仍未再就业的,应与企业解除劳动关系,按规定享受失业保险待遇或社会救济。

A.3

B.4

C.5

D.2

74.缴费单位逾期拒不缴纳社会保险费、滞纳金的,由劳动保障行政部门或者税务机关(D)。

A.冻结缴费单位银行账户 B.查封缴费单位资产

C.拍卖缴费单位财物 D.申请人民法院强制征缴

75.下列选项中,不属于劳动保障监察内容的是(B)。

A.职业介绍机构遵守有关规定的情况

B.社会保险基金管理情况

C.企业签定劳动合同的情况

D.社会保险费申报、缴纳情况

76.劳动保障行政部门举办听证会时,应当在听证会前(B)日,通知当事人举行听证的时间、地点。

A.5

B.7

C.10

D.15

77.因违反劳动保障法律法规,受到罚款处罚的,当事人应当自收到劳动保障行政处罚决定书之日起(D)日内,到指定的银行缴纳罚款。

A.5

B.7

C.10

D.15

78.缴费单位未按照规定办理社会保险登记、变更登记或者注销登记,或者未按照规定申报应缴纳的社会保险费数额的,由劳动保障行政部门责令限期改正;情节严重的,对直接负责的主管人员和其他直接责任人员可以处以(C)元罚款。

A.500-2000

B.1000-3000

C.1000-5000

D.2000-10000

79.下列行政处罚中,劳动保障行政部门有权作出的行政处罚是(B)。

A.没收财产 B.罚款 C.吊销营业执照 D.拘留

80.劳动保障行政监察机构在行使行政处罚权时,应当以(B)的名义作出处罚决定。

A.劳动保障监察机构自己 B.所属劳动保障行政机关

C.所属县级以上人民政府 D.劳动和社会保障部

81.重大劳动保障行政处罚决定,应由(D)决定。

A.劳动保障行政监察机构负责人 B.劳动保障行政监察机构负责人集体讨论

C.劳动保障行政部门负责人 D.劳动保障行政部门负责人集体讨论

82.对符合规定的举报,劳动保障行政部门应当在(B)日内立案。

A.5

B.7

C.10

D.15

83.劳动保障主管部门制作的行政处罚决定,应当在(C)日内报送上一级劳动保障行政主管部门备案。

A.5

B.7

C.10

D.15

84.企业应当自工伤事故发生之日或者职业病确诊之日起(A)日内向当地劳动保障行政部门提出工伤报告。

A.15

B.20

C.30

D.60

85.劳动保障行政部门接到企业的工伤报告或职工的工伤保险待遇申请后,应当组织工伤保险经办机构进行调查取证,在(D)日内作出是否认定为工伤的决定。

A.15 B.20 C.30 D.7

86.工伤医疗期是指职工因工负伤或者患职业病停止工作接受治疗和领取工伤津贴的期限。工伤医疗期应当按照轻伤和重伤的不同情况确定为1个月至(D)个月,严重工伤或者职业病需要延长医疗期的,最长不超过三十六个月。

A.6 B.12 C.18 D.24

87.工伤医疗期的时间由(A)确认。

A.劳动鉴定委员会 B.所在单位 C.医疗机构 D.经办机构

88.工伤职工在工伤医疗期内停发工资,改为按月发给工伤津贴。工伤津贴标准相当于(A)。

A.工伤职工本人受伤前十二个月内平均月工资收入

B.所在省、自治区、直辖市职工上年度社会平均工资

C.统筹地区职工上年度社会平均工资

D.本人上年度平均工资

89.工伤职工的护理等级由(A)评定。

A.劳动鉴定委员会 B.所在单位 C.医疗机构 D.经办机构

90.职工因工死亡,可以按省、自治区、直辖市上年度职工平均工资(B)个月的标准发给丧葬补助金。

A.3 B.6 C.12 D.1

91.职工被借调期间发生工伤事故的,由(A)承担工伤保险责任。

A.借调单位 B.原工作单位 C.职工本人 D.借调单位和原工作单位

92.职工因工致残被鉴定为一级的,可以按月享受伤残抚恤金的最高标准为本人工资的(B) %.

A.100 B.90 C.85 D.80

93.对缴费单位阻挠劳动保障监察人员依法行使监察职权,拒绝检查的;打击报复举报人员的;拒绝执行劳动保障行政部门下达的监督检查询问书的和拒绝执行劳动保障行政部门下达的限期改正指令书的行为,应当给予警告,并可处以(C)元以下的罚款。

A、4000

B、5000 C、

10000

D、8000

94.《中华人民共和国劳动法》第七十一条规定:社会保险水平应当与社会经济水平和(C)相适应。

A.各方面的承受能力 B.社会保险基金承受能力

C.社会承受能力 D.消费水平

推荐第10篇:劳动保障监察工作总结

我叫**,2006年从73082部队转业到区劳动局,2007年11月开始负责区劳动监察工作至现在。我主要是协助分管局长做好全区劳动保障监察工作。

九里区劳动监察大队成立于2002年12月2日,目前劳动保障监察大队共

有工作人员4人,其中大专以上学历4人,中共党员3人。设综合内勤、案件受理、市场监察三部分,分别由专人负责。办公场所环境整洁,服务设施齐全完备。

我们的工作职责是:

1、负责普法工作及劳动和社会保险法律咨询工作;

2、监督检查国家劳动和社会保险法律、法规、规章在我区的贯彻实施情况,依法行使劳动监督检查权;

3、受理对用人单位违反劳动法律、法规、规章的举报、组织查处和纠正劳动违法行为;

4、承办区政府或者上一级劳动行政部门交办的劳动监察案件;

5、配合有关部门处理因劳动纠纷引起的职工集体上访罢工等突发事件;

6、同时依法行使劳务监察权,承担农村劳动力和外来劳动力进城务工的管理工作;

7、对各类企业招聘人员不签订合同、滥用试用期、随意压低和克扣工资、拒缴社会保险费等违法行为,进行依法查处。

我们的服务宗旨是:服务 便民 快捷 高效 廉洁 规范

监察大队专门在局人力资源大厅设立了一个接受投诉举报的窗口,主要负责日常的投诉举报工作。窗口工作人员的服务质量不仅代表着单位的整体形象,也是个人自身素质的体现。局领导狠抓窗口服务的水平和质量,要求窗口工作人员除做好本职工作外,要自觉遵守局人力资源中心的各项规章制度,加强政治理论、政策法规及业务知识的学习,文明用语,待人热情、礼貌,做到热心、细心、耐心为前来办事人员服务好。

我们的服务理念:便民为本 立制为基 创新思维 管理科学 规范行政 满意服务 共同远景 团队精神

我们的建设目标:建设一流环境、造就一流队伍、实施一流管理、追求一流服务

我们以“干事创业、勤政为民、优质服务”为主题,提出了十项服务便民措施,并取得了良好的工作成果。

第一,简化办事程序,本着“简约、方便、高效、可控”的原则,规范各项工作办理的程序。

第二,制定落实服务规范和制度,进一步完善“联动机制”。修订各项服务规范和制度,在已经实施的“科室联动机制”的基础上进一步完善和细化工作流程,扩大联动范围。

第三,改善服务环境,根据服务对象的不同要求,进一步完善设施设备。

第四,进一步推进政务公开,通过政务公开栏等形式,对各类投诉的办理时限、办理流程等全部公开。

第五,理顺管理体制,逐步理顺劳动关系管理职能,推行劳动保障监察属地化管理,避免重复检查和交叉执法。

第六,进一步落实服务经济发展的政策措施。针对各类企业的要求,采取“送政策、送指导、送服务”的上门服务活动。

第七,开展面向下岗失业人员、区属各类企业劳资人员,各街镇劳动保障服务中心以及相关单位的“干事创业、勤政为民、优质服务”的问卷调查。

第八,开展“假如我是一名来访者”或“做一次服务对象”活动,重点解决“门难进、事难办、脸难看”问题和“冷、硬、横”问题。

第11篇:劳动保障监察总结

2011年劳动保障监察大队工作总结

2011年,我们劳动保障监察大队在局党组的正确领导下,在上级业务部门的关心下,在分管领导的直接指导下,紧紧围绕人力资源和社会保障中心工作,结合全年各个阶段的工作重点,不断调整工作思路和工作方法,充分发挥劳动保障监察的职能作用,积极工作,奋发进取,同时在各相关职能部门的支持和配合下,较好地完成了全年的工作任务。现将2011年工作总结如下:

一、认真履行职责,依法开展劳动监察,切实维护劳动者合法权益。

XXXX年劳动监察大队全年共对全市XXX家企业进行劳动保障年检,完成局下达任务的XXX,主动监察用人单位XX户,涉及劳动者近XXX万人,主动监察覆盖率XXX,全年共受理群众举报投诉XXX起,立案XX件,结案XX件,其中申请市人民法院强制执行XXX起,结案率达到XXX%,立案查处拖欠工资案件XXX起,涉及金额XXX万元,涉及农民工XXX人。

二、紧紧围绕中心工作,开展社会保险费扩面征缴监察活动。

劳动保障监察大队紧紧围绕“两个确保”这一全局性的工作,进一步增强服务意识和大局意识,大力开展社会保险扩面征缴执法活动,督促用人单位补交社会保险费XXXX多万元,督促XXXX户用人单位参保,为确保全市离退休养老金按时足额发放和社会大局稳定做出了积极贡献。

三、加大劳动保障监察执法专项检查工作力度,努力遏制严重劳动违法行为。

一是为使农民工拿到工资,我们开展了针对拖欠农民工工资举报案件的专项监察工作,并制定和实行了全市各级劳动保障监察24小时值班和清理拖欠日报告制度。在农民工工资支付情况专项检查中,由于制度健全工作到位,措施得力,在此期间全市没有发生一起农民工越级上访事件。二是全面贯彻落实国务院《禁止使用童工规定》,开展了禁止使用童工和未成年工保护专项检查,依法严厉打击使用童工行为。全市共清退童工4人。

四、存在的问题

1、劳动保障监察的法律法规宣传不到位,有些用人单位和劳动者法律法规意识淡薄,造成用人单位侵犯劳动者合法权益行为时有发生。在宣传教育方在,需要加大宣传力度,提高宣传质量,并且要在方式和效果上下功夫,真正使劳动保障法律法规深入人心,人人皆知,提高企业和劳动者遵守法律法规的自觉性。

2、一些企业单位诚信度较差,自我规范、自我约束、自我发展的劳动保障管理意识不够,存在有重大违反劳动保障法律法规的用人单位,通过新闻媒体定期向社会公布爆光。使企业达到诚实守信,依法经营,维护好劳动者合法权益的目的。

3、劳动监察经费空缺,设备不齐全,致使劳动监察工作难以开展。

4、学习意识需要进一步加强,特别是针对《劳动法》、《社会保险法》、《劳动合同法》、《劳动保障监察条例》等相关法律法规的学习要常抓不懈。需要进一步端正服务意识。在工作中强调以人为本的思想,以服务树形象,以服务促工作,改变思维方式,改进工作作风,坚决杜绝门难进、脸难看、话难听、事难办的不良现象。

五、2012年工作思路

2012年,劳动保障监察工作面临的形势非常严峻,劳动用工关系逐渐复杂,对此我们提出了“抓学习、提素质、严管理。创一流”执法队伍,强基础、搭平台、促服务,构建和谐劳动关系的工作思路,重点做好以下几方面的工作:

1、继续加强劳动法律法规学习,宣传和贯彻执行力度,督促各用人单位积极宣传贯彻《劳动法》、《社会保险法》、《劳动合同法》、《劳动保障监察条例》等劳动法律知识,营造良好的劳动用工环境。

2、做好对重点行业和重点用人单位劳动用工的规范管理工作,加大对恶意违规行为处罚力度,使农民工工资保障金制度全面落实执行。

3、认真做好基层基础建设,加快推进“两网化”管理工作,使我市劳动用工管理水平得到明显提升。在今后的工作中要逐步创建网上投诉举报管理机制,建立和完善基本数据库,不断拓宽群众的举报投诉渠道,实现对用人单位“无缝隙、全覆盖”适时监管。

4、做好各项专项检查,处理举报投诉案件和突发事件的同时,着重培育劳动用工规范企业,以点带面,促进我市整体劳动用工行为的不断规范。

5、继续深入探索企业工资支付,特别是农民工工资的长效机制。加大对建筑企业的监管力度,健全工资支付制度,并进一步将工资支付制度扩展到其它劳动密集型行业,从而实现无拖欠农民工工资情况。

XXXX劳动保障监察大队 2011年XX月XX日

第12篇:劳动保障监察询问笔录

劳动保障监察询问笔录

笔录起至时间:年月日时分至时分询问地点:

被询问人姓名:性别:年龄:现住址:

工作单位:职务:

电话:其他联系方式:

询问监察员姓名:

记录人:其他参加人:我们是劳动保障监察执法人员 (向被询问人出示执法证件),现就有关事项向你进行询问,请你如实回答。做伪证,将承担法律责任。

笔录内容:被询问人签名或者盖章:

年月日

注:如本页不够用,可用续页。共页第页

被询问人签名或者盖章:

年月日

共页第页

第13篇:劳动保障监察投诉信

劳动保障监察投诉信(格式):

投 诉 信

XXX劳动保障监察大队:

我叫XXX(个人情况,如:投诉人姓名、性别、年龄、工作单位、工作单位住址、家庭住址、联系电话)。)于X年X月进入XX单位,在XX部门(岗位)从事XX工作,是否签订劳动合同,是否参加社会保险,每月工资XX元。被投诉单位或个人情况(如:被投诉单位名称、法人代表(负责人)姓名、性别、年龄、单位地址、电话号码)。 (以下根据请求事项写明有关事实经过)

1.单位何时、以何理由拒绝签订劳动合同或扣押劳动合同。

2.单位何时、以何理由收取押金XX元,扣押什么证书,以何种形式集资入股XX元,是否开具收据。

3.单位以何理由拒绝办理社会保险,是否要求过提供办理保险的材料。

4.单位何时、以什么理由扣减或拖欠工资XX元,是否开具扣工资的书面决定,是否开具欠工资的欠条。

5.单位工作时间、班次如何安排,如何考勤;在什么时间加班、加点,累计XX小时,是否或如何支付加班工资的,自己计算单位还应补发加班工资XX元。

6.单位何时、以何理由终止、解除劳动合同或劳动关系,是否出具了书面决定,什么原因不办理档案和社会保险关系转移手续。7.其他情况。

为维护合法权益,特请劳动监察部门协助,【常见内容填写提示)】

一、依法支付X年X月-X年X月被拖欠的工资、被克扣工资、延长工作时间工资、最低工资差额XX元。

二、依法办理X年X月-X年X月社会保险参保手续。

三、依法订立、返还劳动合同。

四、依法退还押金XX元、扣押的XX证书、强迫集资入股XX元。

五、依法办理档案转移、社会保险关系转移手续。

六、其他。

以上所述情况属实,如有编造,愿承担法律责任。

投诉人姓名:XXX XXXX年XX 月 XX日

第14篇:劳动保障监察1

2006年,劳动保障监察在上级业务部门的指导下,在局党组的领导下,坚持以邓小平理论和\"三个代表\"重要思想为指导,认真贯彻党的十六大和十六届四中、五中全会精神,全面落实科学发展观,始终围绕当前阶段劳动保障的中心任务:就业再就业;社会保险扩面、巩固、征缴;规范劳动关系展开工作,1-11月份共下达《询问通知书》162份,《责令改

正通知书》160份,《行政处理决定书》8份,《行政处罚决定书》6份,检查各类用人单位210余家,新增社会保险各险种参保人员3000人,增收保费200万元,督促企业与劳动者签订劳动合同1000余人,办理职业资格证书210人。1-11月份,共受理举报38起,立案查处38起,接收上级交办案件12起,查处12起。加大舆论宣传力度,共在各类新闻媒体发表稿件15篇。重视经济创收工作,现已经完成8万元。

一、认真学习、宣传、贯彻《劳动保障监察条例》,提升行政执法水平

2004年11月1日,国务院颁布了《劳动保障监察条例》,于2004年12月1日起实施,标志着劳动保障监察工作进入了一个新的发展阶段。一是为维护劳动者合法权益增添了有力的法律武器;二是有利于推动劳动保障部门依法行政;三是有利于促进劳动关系的和谐与社会的稳定;四是进一步完善了我国劳动保障法律体系。为了更好地贯彻落实该条例,我们主要做了以下几方面的工作。

1、为全面理解和准确把握《条例》的精神实质和主要内容,统一思想认识,熟悉条例的内容,准确理解和熟练掌握条例的规定。我们高度重视《条例》的宣传工作,编写《条例》有关问题的解答资料,印刷了《条例》明白纸。采取多种形式,充分利用报刊、广播电视、网络等广泛宣传《条例》,深入到街道、社区及各类用人单位中进行宣传,让社会各界理解与支持劳动保障监察工作,全年,共出动宣传车20余次,下发宣传材料20000余份,为营造良好的劳动保障法治环境创造了条件。

2、提高依法行政意识,完善劳动保障监察执法体制。《条例》对劳动保障监察的主体制度和程序制度等作出具体规定,为此,我们要求自己的同志要不断提高依法行的意识,将贯彻《条例》与贯彻《全面推进依法行政实施纲要》结合起来,按照责权明确,行为规范,监察有效,保障有力的要求,完善监督执法体制;严格按照法定程序行使权力,履行监察职责,杜绝行政不作为的现象;在监察执法过程中充分保障用人单位的陈述权、申辩权和救济权,正确行使自由裁量权并在执法文书中说明理由;完善监察执法案卷制度,建立包括检查记录、证据材料、执法文书等材料的监察执法案卷档案;健全监察执法案卷评查制度,完善监察执法责任制度,建立公开、公平、公正的评议考核制和错案追究制。对监察人员因故意或重大过失造成错案的,依法追究其相应的行政和法律责任。为更好地把握《劳动保障监察条例》的精神实质和主要内容,我们在队伍内部开展了专题研讨会、座谈会,深刻理解《劳动保障监察条例》较《山东省劳动和社会保障监察条例》和《劳动监察规程》所出现的不同与进步,以更好地发挥《劳动保障监察条例》的作用,通过报纸、电视、网络等新闻媒体深入宣传《条例》和劳动保障监察工作,全年共在各类新闻媒体上发表稿件15篇,,提高了公众对劳动保障监察工作的社会认知度,营造了全社会共同关心维护劳动者合法权益的良好氛围。

二、加强劳动保障监察队伍内部自身建设,增强整体的战斗力、凝聚力

1、加强劳动保障监察内部建设,建立健全各项规章制度。我们除了严格遵守执行制定的《学习制度》、《考勤制度》、《勤政廉政制度》等制度外,又完善制定了《案件限时办结制》、《案件主办人员责任制》、《案件首问负责制》以及《案件过错责任追究制》,这对进一步增强监察执法人员的责任心,加大监察执法力度,提高监察执法效果,树立劳动保障监察的良好社会形象起到了积极的作用。

2、实行目标责任制。对目标责任制的各项任务目标实行层层分解,责任到人,年底完不成任务的扣发工资。

3、开展政风、行风民主评议工作,树立劳动保障监察的良好形象。今年11月份,为加强监察大队作风建设,促进监察工作的有效开展,根据省、市、区纠风办和局行风民主主评议办公室的有关要求,在全队开展了行风民主评议活动,并制定了实施方案。我队全体人员统一了思想,端正了态度,坚持不走形式,不走过场,明确了评议的对象、范围、内容、标准和方法步骤,以求真务实的精神和严肃认真的态度,狠抓落实,确保评议活动取得实效。

三、全力做好社会保险扩面征缴集中活动

为更好地贯彻落实《劳动保障监察条例》、《社会保险费征缴暂行条例》等劳动保障法律法规,维护各类用人单位职工及从业人员合法权益,巩固往年的扩面成果,进一步增强我区的社会保障能力、维护社会稳定,根据上级文件规定和局的要求,开展了社会保险扩面征缴集中活动。活动的目标任务是:对乡镇办事处辖区内已投

第15篇:劳动保障监察事项

劳动保障监察事项

(一)用人单位制定内部劳动保障规章制度的情况;

(二)用人单位与劳动者订立劳动合同的情况;

(三)用人单位遵守禁止使用童工规定的情况;

(四)用人单位遵守女职工和未成年工特殊劳动保护规定的情况;

(五)用人单位遵守工作时间和休息休假规定的情况;

(六)用人单位支付劳动者工资和执行最低工资标准的情况;

(七)用人单位参加各项社会保险和缴纳社会保险费的情况;

(八)职业介绍机构、职业技能培训机构和职业技能考核鉴定机构遵守国家有关部门职业介绍、职业技能培训和职业技能考核鉴定的规定的情况;

(九)法律、法规规定的其他劳动保障监察事项。

第16篇:加强劳动保障监察

加强劳动保障监察,促进工伤保险扩面征收

为了进一步加强用人单位的劳动用工管理,扩大我县用人单位依法参加工伤保险范围,我局劳动保障监察大队采取以下措施来开展此项工作的:

主要做法

一、加强劳动用工备案管理

我县用人单位自扫用工之日起,按照《关于做好劳动用工备案工作的通知》毕署人社通(2010)95号和《贵州省劳动用工备案管理办法》及《劳动合同法》的规定到我局监察大队进行劳动用工备案。根据用人单位提供的《劳动用工备案表》对其劳动合同的签订情况进行核实签字后到社保局进行参保。目前在我局监察大队备案的用人单位共有334个,已经进行劳动用工备案50000余人,已签订劳动合同50000余份。

二、相关部门加强协调配合,促进企业全员参保

我局通过和县工商局、县工能局、县安监局、县国税局、县地税局、县住建局等部门搭建我县辖区内各企业、个体工商户的情况形成“同一信息、资源共享”的信息工作平台。以便了解各用人单位的基本信息。形成了部门联动、齐抓共管的工作格局。加强工作协调和配合,针对用人单位的

1类型,各施其职,各负其责认真抓好工伤保险的参保扩面工作,将我县各类企业、尤其是高风险企业的全部员(包括农民工)工纳入工伤保险范围,以确保企业职工在受到因工伤害和职业病危害时能够得到经济补偿和基本生活保障。

三、转变监察手段,强化监察效果

今年2月份,我局举办了对煤炭、非煤矿山、建筑施工、邮电通讯、交通运输等行业为期2天的劳动保障法律的培训,加强了用人单位的用工管理,从而维护了劳动者的合法权益,并通过举报投诉、日常巡查、专项检查活动对我县各用人单位的用工情况用遵守劳动保障法律法规等形式主动实施劳动保障监察,从而从源头上掌握各用人单位缴纳社会保险费的情况。改变了以往的那种被动式的监察。

存在的问题及建议:

一、劳动合同和签低情况

(一)是用人单位处于优势地位,经常利用广大劳动者找工作的迫切心理,与其达成口头协议或不签订劳动合同,一旦双方发生矛盾,用人单位以此推卸自己应承担的责任,从而导致在劳动者合法权益未能得到有效保护,双方关系紧张,甚至发生冲突;有的用人单位虽然签订了劳动合同,但未把合同文本发给劳动者手中,从而侵犯了劳动者的合法权益。

(二)用人单位招用工不规范,存在私招乱雇现象。

二、工资福利不到位,导致工人未参保

部分用工单位都没有按照《社会保险法》的相关规定给劳动者缴纳社会保险费,特别是煤矿企业和建筑行业,工程层层转包、内部关系混乱。基本上是短期用工,根本就没有为工人参加工伤保险,此外,还有部分用人单位在未征得工会或劳动者同意的前提下故意延长工作时间,又不支付相应的报酬。有些劳动者因连续长时间的工作,导致安全事故频发,用人单位却不愿意赔偿,使劳动者陷入困境,生活无助。进一步恶化劳资关系。

三、职业健康管理不到位。

部分用工单位没有按照规定对劳动者进行上岗和离岗时进行职业健康检查,甚至弄虚作假,导致劳动者进入工作岗位就发生职业病。

第17篇:劳动保障监察业务知识

劳动保障监察业务知识

一、什么是劳动保障监察

(一)劳动保障监察的概况

劳动保障监察是法律法规赋予劳动保障行政部门的一项重要职责。1995年施行的《中华人民共和国劳动法》第85条规定:“县级以上各级人民政府劳动行政部门依法对用人单位遵守劳动法律、法规的情况进行监督检查,对违法劳动法律、法规的行为有权制止,并责令改正”。1998年国务院办公厅《关于印发劳动和社会保障部职能配置内设机构和人员编制规定的通知》进一步明确,劳动保障行政机关“监督检查劳动和社会保障法律法规的执行情况,依法行使国家劳动保障监督检查权”,从而为劳动保障行政部门履行劳动和社会保障监察职责提供了法律依据。1993年国家劳动部颁发了《劳动监察规定》,2004年国务院颁发了《劳动保障监察条例》。

为配合国家法律、法规在我省实行,1996年湖南省颁发了《湖南省劳动监察条例》, 2005年湖南省颁发了《湖南省劳动保障监察条例》。

(二)劳动保障监察与劳动争议仲裁的相同与区别 1.劳动保障监察的概念和特征

劳动保障监察的概念主要是指法定的专门机关代表国家对劳动与社会保障法律、法规的执行情况进行的检查、处理、处罚等一系列监督活动。

劳动保障监察的主要特征:

一是主体的特定性。执法主体是县级以上的劳动保障行政部门。

二是行为的规范性。执法活动必须遵守行政执法程序规定和劳动保障监察程序的特殊规范。

三是内容的特殊性。执法内容是督促用人单位遵守劳动保障法律、法规。

四是决定的强制性。执法决定是具体法律效力的具体行政行为。

2.劳动争议仲裁的概念

劳动争议仲裁,是指劳动争议仲裁机构依据劳动争议当事人的请求,对劳动争议的事实与责任依法做出公正判断和裁决,对当事人具有约束力并强制执行的一种劳动纠纷处理方式。它包含以下几个含义:

(1)仲裁机构是一种依法成立的机构,当事人无权拒绝。 (2)劳动争议当事人是在劳动过程中,因劳动法律、法规中产生的权利义务关系而发生于两个主体之间的争议。

(3)只要一方提出仲裁,另一方无论是否同意,均可以请求劳动争议仲裁机构进行仲裁。

(4)劳动争议仲裁机构依法做出的判决或裁定,具有约束力和强制力,要求劳动争议当事人双方均必须遵守、执行。这种强制由人民法院按照一定的程序最后予以实施。

劳动争议必须首先经过劳动仲裁后才可以向法院提起诉讼。 3.劳动保障监察与劳动争议仲裁的相同

(1)劳动仲裁和劳动监察是劳动者和用人单位维护自身合法权益的主要渠道。

(2)作为劳动保障部门的一把“双刃剑”,劳动仲裁和劳动监察在促进和谐稳定的劳动关系、维护社会稳定方面发挥了重要作用。

(3)劳动仲裁和劳动监察受案范围存在交叉。

所谓受案范围交叉是指,当事人就同一劳动争议或违法行为,既可以申请仲裁,也可以向劳动监察机构举报。

《中华人民共和国劳动争议调解仲裁法》及有关规定对劳动争议案件的受案范围规定为:1.因确认劳动关系发生的争议;2.因订立、履行、变更、解除和终止劳动合同发生争议;3.因除名、辞退和辞职发生的争议;4.因工作时间、休息休假、社会保险、福利、培训及劳动保护发生的争议;5.因劳动报酬、工伤医疗费、经济补偿或者赔偿金等发生的争议;6.法律、法规规定的其他劳动争议。

国务院《劳动保障监察条例》中规定劳动监察的内容为:

(一)用人单位制定内部劳动保障规章制度的情况;

(二)用人单位与劳动者订立劳动合同的情况;

(三)用人单位遵守禁止使用童工规定的情况;

(四)用人单位遵守女职工和未成年工特殊劳动保护规定的情况;

(五)用人单位遵守工作时间和休息休假规定的情况;

(六)用人单位支付劳动者工资和执行最低工资标准的情况;

(七)用人单位参加各项社会保险和缴纳社会保险费的情况;

(八)职业介绍机构、职业技能培训机构和职业技能考核鉴定机构遵守国家有关职业介绍、职业技能培训和职业技能考核鉴定的规定的情况;

(九)法律、法规规定的其他劳动保障监察事项。从上述仲裁和监察受理案件范围的规定来看,规定仲裁应当受理的案件范围与规定监察应当受理的案件范围存在明显的交叉。其受案范围交叉的案件类型主要是:社会保险、劳动报酬、履行劳动合同等三类案件。受案范围存在交叉的三类案件中,社会保险争议主要表现为用人单位和职工不参加社会保险、虽然已在社会保险经办机构登记,但不按规定缴费、缴费工资基数不实等。劳动报酬争议主要表现为用人单位克扣或无故拖欠劳动者工资、加班费、生活费、经济补偿金或降低职工工资等。履行劳动合同争议主要表现为执行、变更、终止、解除劳动合同等。

4.劳动保障监察与劳动争议仲裁的区别

第一,性质不同。劳动法兼有公法和私法的特征,劳动争议适用调解、仲裁是由劳动法所具有的私法因素决定的;劳动监察的产生是由劳动法所具有的公法因素决定的。其中,从合同到仲裁,带有传统的私法特征;而从基准到监察则主要体现公法的特征。

第二,机构不同。劳动争议仲裁机构的建立,三方原则是国际上普遍遵循的原则。劳动监察的设立,主要强调行政性,它是国家机关依法行政的机构。

第三,适用法律规范不同。劳动法律规范按其规定事项不同,可划分为关于劳动者实体权利义务的法律规范和关于劳动关系运行规则的法律规范;按其法律约束力的不同,可划分为强行性规范和任意性法律规范。劳动仲裁处理劳动争议既适用强行性法律规范也适用任意性法律规范,劳动监察处理只能适用强行性法律规范。

第四,程序不同。劳动仲裁机构依当事人的请求而实施仲裁,即不诉不理,劳动监察主体应主动进行监察。劳动仲裁适用调解程序,劳动监察不适用调解程序,劳动监察体现的是强制原则,如果用人单位违法,不允许通过劳动者放弃权利,免于追究法律责任。

第五,处理不同。劳动仲裁追究法律责任一般限于民事责任,劳动监察除追究民事责任外,还可追究行政责任。

第六,证据收集方式不同。仲裁除法定情形外不主动依职权收集证据,劳动监察不仅要求当事人举证,而且可主动依职权收集证据。

第七,后果不同。当事人不服仲裁裁决可提起民事诉讼,不服劳动监察可提起行政诉讼或行政复议。

第八,时限不同。劳动仲裁受理案件时限是一年,监察时限是两年。

二、劳动保障监察做什么

(一)劳动保障监察的适用范围

1.企业和个体工商户。个体工商户、私营企业和一些外资企业是我们执法的重点对象。

2.职业中介、职业技能培训和职业技能考核鉴定等机构。3.依法应参加社会保险,或对劳动者建立了劳动合同关系的国家机关、事业组织和社会团体。

4.无照经营的非法用工主体。是指无营业执照,已被吊销或执照期失效,但有用工行为的单位或个人。

5.民办非企业单位。是指社会团体、其他社会力量以及公民个人利用非国有资产举办的,从事非营利性社会服务活动的社会组织,目前从掌握的情况看,主要分布在教育、卫生、文化、科技、体育、劳动、民政、社会中介服务等。

6.会计事务所、律师事务所、基金会

这里还要讲一讲对无照经营非法用工主体监察查处内容主要是查使用童工、拖欠工资、工伤赔偿。劳动保障监察在查处非用工主体拖欠工资时,可下达整改指令书,但要在工商部门查封变买前进行。

(二)劳动保障监察的职责 国务院《劳动保障监察条例》明确规定:

1.宣传劳动保障法律、法规和规章,督促用人单位贯彻执行。2.检查用人单位遵守劳动保障法律、法规和规章的情况。 3.受理对违反劳动保障法律、法规或者规章的行为的举报、投诉。

4.依法纠正和查处违反劳动保障法律、法规或者规章的行为。

概括的说就是12个字:宣传、督促、检查、受理、纠正、查处。

(三)劳动保障监察的内容

1.《湖南省劳动保障监察条例》第十一条规定: (1)用人单位遵守内部劳动保障规章制度的情况 (2)用人单位与劳动者订立劳动合同的情况 (3)用人单位遵守禁止使用童工规定的情况

(4)用人单位遵守女职工和未成年工特殊劳动保护规定的情况(5)用人单位遵守工作时间和休息休假规定的情况 (6)用人单位支付劳动者工资和执行最低工资标准的情况 (7)用人单位参加各项社会保险和缴纳社会保险费的情况 (8)职业介绍机构、职业技能培训机构和职业技能考核鉴定机构遵守国家有关职业介绍、职业技能培训和职业技能考核鉴定的规定的情况。

(四)劳动保障监察的方式

虽然国务院《劳动保障监察条例》第14条仅规定了日常巡视监察、审查用人单位按照要求报送的书面材料以及接受举报投诉三种劳动保障监察方式。但是并没有排除专项监察及其他形式的劳动保障监察。所以主要是四种方式:

1.日常巡查:日常巡视监察是指劳动保障监察员主动到用人单位及其劳动场所,及时发现违法行为,并依法处理的过程,是目前世界各国的劳动监察机构通行的工作方式。

主动巡查,一般每位监察员不得少于50家。

2.专项检查:专项监察,是指人力资源和社会保障行政部门,针对劳动保障法律法规在执行过程中存在的突出问题,集中一定的时间和人员,对一定范围内的用人单位遵守劳动保障法律法规的情况开展的专项检查。如我县去年开展的,整顿劳动力市场秩序、清理整顿使用童工、社会保险检查等都属于专项监察。集中整治,一般是有季节性、针对性和重点单位。

3.受理举报投诉:接受举报投诉是人力资源和社会保障行政部门对任何组织和个人有关用人单位违反劳动保障法律、法规或规章的行为的举报,以及劳动者认为用人单位侵犯其劳动保障权益的投诉,进行调查处理的行政执法活动。目前,这也是劳动保障监察的一项重要工作方式。举报和投诉是有一定的区别。举报是任何组织和个人;投诉是权益受害的本人。

4.书面审查:书面审查,是指劳动保障行政部门根据工作需要,要求用人单位定期或不定期报送其劳动用工和社会保险方面的书面材料,并对材料进行审查。目前,我县一般采用的是年度审查的方式。主要从准备阶段、自查阶段、审查阶段和公示阶段四个方面进行,每年

四、五月进行。

(五)劳动保障监察管辖

1.监察管辖——《湖南省劳动保障监察条例》第14条规定:监察管辖实行属地、级别、专属管辖。

2.案件管辖——《湖南省劳动保障监察条例》第15条规定:这种转移的意义就在于使原来无权的变为有权,其本质是主体资格的转移。

3.案件管辖的指定——《湖南省劳动保障监察条例》第16条。意义在于避免相互推委,拖欠办案的收发生。

县级以上人民政府人力资源和社会保障行政部门负责对在同级工商行政管理、机构编制、民政等部门注册登记或者许可的用人单位、就业服务机构实施劳动保障监察。

生产、经营或者工作场所在本省的中央、外省、部队所属用人单位,由省人民政府人力资源和社会保障行政部门实施劳动保障监察。

机关、团体和事业单位的劳动保障监察由同级人力资源和社会保障行政部门负责实施。下级人力资源和社会保障行政部门管辖的案件,认为案情复杂,需要由上级人力资源和社会保障行政部门查处的,可以移送上一级人力资源和社会保障行政部门查处。上级人力资源和社会保障行政部门可以查处下级人力资源和社会保障行政部门管辖的在本行政区域内有重大影响的案件;上级人力资源和社会保障行政部门也可以将其管辖的案件交下级劳动保障行政部门查处。

人力资源和社会保障行政部门对劳动保障监察案件管辖发生争议的,报请共同的上一级人力资源和社会保障行政部门指定管辖。

人力资源和社会保障行政部门在劳动保障监察过程中,发现投诉、举报的事项不属于劳动保障监察范围的,应当移送有权处理的部门;涉嫌犯罪的,依法移送司法机关。

目前,我省的劳动保障监察机构分为省、市、县区三级。省级叫省劳动保障监察局,市级的叫市劳动保障监察支队,县区级的叫县区劳动保障监察大队。分别对不同用人单位遵守劳动保障法律法规的情况进行监督检查和处理。

2004年国务院《劳动保障监察条例》确立了由用工单位所在地的劳动保障行政部门管辖的原则,这样的管辖划分,方便了劳动者维权,也便于用人单位接受调查询问。但在实际工作中,难免会出现交叉管辖,多头管辖的问题。对此,我省2005年颁布了《湖南省劳动保障监察条例》,确定了同级管辖的原则,即省劳动保障监察局对应管辖在省工商、编制、民政等部门注册登记或许可的用人单位,市劳动保障监察支队对应管辖在市工商、编制、民政部门注册登记或许可的用人单位,县区劳动保障监察大队对应管辖在县区工商、编制、民政部门注册登记或许可的用人单位。同时,《湖南省劳动保障监察条例》还规定了生产、经营场所或用工场所在我省的中央、外省、部队所属用人单位,由省劳动保障监察局实施劳动保障监察。这一系列的法规的相继出台,从立法层面上完善了我省劳动保障监察的管辖制度,有利于人力资源和社会保障行政部门对违反劳动保障法律法规行为的查处、纠正,有利于劳动者维护自己合法权益,也方便了用人单位接受人力资源和社会保障行政部门的监督检查,质证和申辩。

(六)劳动保障监察的程序

1.简易程序——在我们大队这个程序一般情况下较少使用 2.一般程序——这个程序是我省监察中的主要工作程序。工作流程是受理举报投诉、立案、调查取证、告之、作出处理、送达、销案结案8个环节。

(1)立案:人力资源和社会保障行政部门及劳动保障监察员通过主动巡视监察、书面审查、或者通过投诉举报发现用人单位存在违反劳动保障法律法规行为,需要进行查处的,应当及时立案。一般以劳动保障监察机构负责人批准之日为立案之日。2005年25号令第18条明确了受理与立案,属这三种情况的你就得受理:一是2年内发生的违法行为;二是有明确被投诉单位,且投诉人的合法权益是因被投诉单位违法造成的;三是属于监察职权范围由受理监察部门管辖。 (2)调查取证:调查取证,应当在立案之日起60个工作日内完成,情况复杂,经人力资源和社会保障行政部门负责人批准的,可以延长30个工作日。由2名以上劳动保障监察员进行,可以采取进入用人单位劳动场所检查,询问有关人员,要求用人单位提供相关文件资料,并作出解释说明,采取记录、录音、录象、照相或复制等方式收集情况和资料,委托会计师事务所对用人单位工资支付、缴纳社会保险费情况进行审计等方式。另外按照《行政处罚法》第37条规定,先行登记保全证据也是调查取证的一种方式。这种方式是在证据可能灭失或者以后难以取得情况下,而且这些证据对证明用人单位是否存在违法行为具有直接或必要的证明作用,必须由人力资源和社会保障行政部门负责人批准并按程序进行的一种强制措施。登记保存后,人力资源和社会保障行政部门必须在7日内作出处理决定。这个程序是我们监察工作中最重要的环节。法律规定我们处理一个案件的工作时间最长为110个工作日加7日送达处理,其中调查取证为90个工作日,为什么要定这么长时间呢?就是要求调查人员认真调查核实情况,这也是我们作出处理的依据。调查工作不细致同样会发生行政不作为或乱作为的问题。

(3)告之:关于监察处理在监察条例中设有明确要告之这个程序,告之程序是在行政处罚中规定的,在2005年劳动部25号令有规定。

(4)作出处理:人力资源和社会动保障行政部门对违反劳动保障法律、法规或规章的行为,根据调查结果作出的处理。具体有三种处理方式,一是行政处罚,这是对用人单位违反劳动保障法律法规行为的一种法律制裁,使其今后不再重犯,如用人单位收取押金、无理阻挠劳动保障监察执法的行政处罚。二是限期改正和行政处理,这是对用人单位违反劳动保障法律法规行为必须纠正一种强制措施,目的是使用人单位改正违法行为。如责令用人单位与劳动者补签劳动合同,支付劳动者工资等。三是撤消立案。撤消立案是劳动保障监察案件的一种处理方式,由劳动保障监察机构负责人批准,按照劳动保障部《关于劳动保障监察案件撤消立案事项的通知》规定,有以下情形的,可以撤消立案:

(一)违法事实不能成立的;

(二)违法情节轻微,且已改正的;

(三)被调查用人单位依法宣告破产、解散、关闭,没有财产进行分配,又没有相关义务承受人的;

(四)不属于人力资源和社会保障行政部门管辖的;

(五)不属于人力资源和社会保障部门监察职权范围的;

(六)应当由劳动争议处理或者按诉讼程序办理的;

(七)违法行为发生超过2年的。

依法责令改正和作出行政处理决定的区别:

经调查发现用人单位存在违法劳动保障法律行为,未主动改正的,由劳动保障行政部门依法下达《限期改正指令书》或《劳动保障行政处理决定书》,责令改正或作出行政处理。

①责令改正是指对违反劳动保障法律、法规、规章的用人单位给予的必要纠正其违法行为的一种强制性措施。责令改正其本身是教育性的,而不是惩罚性的,劳动保障监察机构查明用人单位确有违反劳动保障法律、法规、规章行为的无论对其违法行为是否给予劳动保障行政处理或行政处罚、无论对违法行为人处以何种行政处理或行政处罚,都应首先责令违法行为人及时纠正违法行为。也就是说,只要存在劳动保障违法行为,首先需要对劳动保障违法行为进行制止,责令其改正,不能“只罚不管”、“以罚代管”。

关于《劳动保障监察限期改正指令书》的适用问题。在劳动保障行政执法中,发现用人单位有劳动保障违法行为,对违法行为轻微并能及时改正的,应当口头责令其改正;对立即改正确有困难的,应下达《劳动保障监察限期改正指令书》,责令其限期整改。由于《限期改正指令书》对于涉及具体金钱促其履行法定义务的,可以不作出具体数额要求,而只要求其按照法律规定进行改正;对于用人单位的违法行为,依法应给予行政处理或行政处罚的,人力资源和社会保障行政部门可在责令其改正的同时,给予行政处理或行政处罚。

责令改正是行政机关的行政措施不是行政处罚,但为严格行政管理程序,保障公正执法,保护当事人权益,人力资源和社会保障行政部门下达《劳动保障监察限期改正指令书》。责令用人单位限期改正的,应比照行政处罚程序进行。

②劳动和社会保障行政处理是指人力资源和社会保障行政部门通过劳动保障监察执法活动对劳动保障行政相对人违反劳动和社会保障法律法规,拒不履行劳动和社会保障法定义务的具体行政行为。

(5)送达:有四种方式: ①直接送达

②留置送达。拒绝收文的,可请相关人员参加。

③邮寄送达适用不能直接送达或者直接送达有困难。收件日期为送达日期。

④公告送达。下落不明,无法送达,三个月期满视送达。 注意:时间规定7日内送达,如何计算时间: 1.开始日不算

2.期满的最后一日是节假日的顺延到日后的第一日 3.路途的时间不包括

(6)销案结案。注意:销案有两种情况:一是违法事实不成立;二是违法轻且改正。

销案要作书面通知7日内送达。 (7)执行

1.当事人自动履行处理决定的时间为15天

2.当事人不服,不履行处理决定的,在起诉期3个月内监察机构既没有强制措施,也不能申请强制执行。

3.不履行要加罚,每日3%(罚款数额) 4.可分期缴款 5.可采取保全措施 (8)案件归档

(七)劳动保障监察的权利和义务 1.劳动保障监察机构的权利和义务 调查检查的权利:

(1)进入用人单位的劳动场所进行检查; (2)就调查、检查事项询问有关人员;

(3)要求用人单位提供与调查、检查事项相关的文件资料,并作出解释和说明,必要时可以发出调查询问书;

(4)采取记录、录音、录象、照像或者复制等方式收集有关情况和资料;

(5)委托会计师事务所对用人单位工资支付、缴纳社会保险费的情况进行审计;

(6)法律、法规规定可以由劳动保障行政部门采取的其他调查、检查措施。

人力资源和社会保障行政部门对事实清楚、证据确凿、可以当场处理的违反劳动保障法律、法规或者规章的行为有权当场予以纠正。

监察员义务:

人力资源和社会保障行政部门对事实清楚、证据确凿、可以当场处理的违反劳动保障法律、法规或者规章的行为有权当场予以纠正。

劳动保障监察人员在履行监察公务时,同时还应依法履行下列义务:劳动保障监察员履行法定职责和职权,必须严格遵守法定程序,文明执法,廉洁奉公。劳动保障监察员应当严格遵守工作纪律,不得泄露举报人的有关情况和被检查单位的商业秘密。

2.用人单位的权利和义务

对于劳动保障监察,用人单位有积极配合的义务。国务院《劳动保障监察条例》第30条规定,人力资源和社会保障行政部门对无理抗拒、阻挠劳动保障行政部门实施劳动保障监察的,不按人力资源和社会保障行政部门要求报送书面材料,隐瞒事实真相,楚剧伪证或隐匿、毁灭证据的,不履行人力资源和社会保障行政部门行政处理决定的,人力资源和社会保障行政部门有权责令改正并进行处罚。这都是人力资源和社会保障行政部门实施劳动保障监察行为应尽的义务。但同时,对于人力资源和社会保障行政部门实施劳动保障监察行为,用人单位也享有相应的权利。

(1)拒绝权:人力资源和社会保障行政主管部门在进行劳动保障监察时,其执法人员不得少于两人,如果少于两人且不向当事人或者有关人员出示证件的,用人单位有权拒绝监察;人力资源和社会保障行政主管部门执法人员进行处罚,不使用省、自治区、直辖市财政部门统一制发的罚款单据,没收财物单据或者使用非法定部门制发的罚款、没收财政单据的,当事人有权拒绝处罚,并有权予以检举。

(2)申辨权:当事人对人力资源和社会保障行政部门作出的行政处罚决定,有陈述和申辨的权利。当事人提出的事实、理由或证据成立的,人力资源和社会保障行政机关应当采纳。

(3)听证权:当事人对人力资源和社会保障行政部门作出的停产停业、吊销许可证或数额较大的罚款(单位20000元以上)的,有要求人力资源和社会保障行政部门举行听证的权权。当事人要求听证的,应当在人力资源和社会保障行政部门告知对其处罚决定后,三曰内向人力资源和社会保障行政部门提出。

(4)复议权:当事人对人力资源和社会保障行政部门作出的行政处罚不服的,可按照《行政复议法》的规定,向上一级人力资源和社会保障行政主管部门申请复议。

(5)行政诉讼权:当事人对人力资源和社会保障行政主管部门作出的行政处罚不服的,可以按照《行政诉讼法》的规定,有向法院提起诉讼把人力资源和社会保障机关摆到被告位置上的权利。

(6)获得赔偿权:当事人因人力资源和社会保障行政部门违法给予行政处罚,致使当事人受到损害。当事人依据国家《赔偿法》,有权要求人力资源和社会保障行政部门给予赔偿。

3.劳动者的权利和义务 劳动者的权利:

1.平等就业和选择职业的权利 2.获得劳动报酬的权利 3.获得休息休假的权利

4.获得劳动安全卫生保护的权利 5.接受职业培训的权利 6.享受社会保险和福利的权利 7.提请劳动争议处理的权利

8.向人力资源和社会保障监察部门举报投诉的权利 劳动者的义务: 完成劳动任务 提高职业技能 执行劳动安全卫生规程 遵守劳动纪律和职业道德

(八)违反劳动法律法规的责任

1.用人单位制定内部劳动保障规章制度违反劳动法律法规和规章的责任

《中华人民共和国劳动法》第八十九条:用人单位制定的劳动规章制度违反法律、法规规定的,由人力资源和社会行政部门给予警告,责令改正;对劳动者造成损害的,应当承担赔偿责任。 《违反行政处罚办法》第三条:用人单位制定的劳动规章制度违反法律、法规规定的,应给予警告,并责令限期改正;逾期不改的,应给予通报批评。

2.用人单位与劳动者订立劳动合同违反劳动法律法规和规章的责任

国务院《劳动保障监察条例》第二十四条: 用人单位与劳动者建立劳动关系不依法订立劳动合同的,由人力资源和社会保障行政部门责令改正。

3.用人单位未依法遵守禁止使用童工规定的责任

《中华人民共和国劳动法》第九十四条:用人单位非法招用未满十六周岁的未成年人的,由人力资源和社会行政部门责令改正,处以罚款;情节严重的,由工商行政管理部门吊销营业执照。

4.用人单位未依法遵守女职工和未成年工特殊劳动保护规定的责任:

国务院《劳动保障监察条例》第二十三条: 用人单位有下列行为之一的,由人力资源和社会保障行政部门责令改正,按照受侵害的劳动者每人1000元以上5000元以下的标准计算,处以罚款:

(一)安排女职工从事矿山井下劳动、国家规定的第四级体力劳动强度的劳动或者其他禁忌从事的劳动的;

(二)安排女职工在经期从事高处、低温、冷水作业或者国家规定的第三级体力劳动强度的劳动的;

(三)安排女职工在怀孕期间从事国家规定的第三级体力劳动强度的劳动或者孕期禁忌从事的劳动的;

(四)安排怀孕7个月以上的女职工夜班劳动或者延长其工作时间的;

(五)女职工生育享受产假少于98天的;

(六)安排女职工在哺乳未满1周岁的婴儿期间从事国家规定的第三级体力劳动强度的劳动或者哺乳期禁忌从事的其他劳动,以及延长其工作时间或者安排其夜班劳动的;

(七)安排未成年工从事矿山井下、有毒有害、国家规定的第四级体力劳动强度的劳动或者其他禁忌从事的劳动的;

(八)未对未成年工定期进行健康检查的。

5.用人单位未依法遵守工作时间和休息休假规定的责任 国务院《劳动保障监察条例》第二十五条 用人单位违反劳动保障法律、法规或者规章延长劳动者工作时间的,由人力资源和社会保障行政部门给予警告,责令限期改正,并可以按照受侵害的劳动者每人100元以上500元以下的标准计算,处以罚款。

6.用人单位未依法支付劳动者工资和执行最低工资标准的责任:

国务院《劳动保障监察条例》第二十六条 用人单位有下列行为之一的,由人力资源和社会保障行政部门分别责令限期支付劳动者的工资报酬、劳动者工资低于当地最低工资标准的差额或者解除劳动合同的经济补偿;逾期不支付的,责令用人单位按照应付金额50%以上1倍以下的标准计算,向劳动者加付赔偿金:

(一)克扣或者无故拖欠劳动者工资报酬的;

(二)支付劳动者的工资低于当地最低工资标准的;

(三)解除劳动合同未依法给予劳动者经济补偿的。7.用人单位未依法参加各项社会保险和缴纳社会保险费的责任

国务院《劳动保障监察条例》第二十七条 用人单位向社会保险经办机构申报应缴纳的社会保险费数额时,瞒报工资总额或者职工人数的,由人力资源和社会保障行政部门责令改正,并处瞒报工资数额1倍以上3倍以下的罚款。

骗取社会保险待遇或者骗取社会保险基金支出的,由人力资源和社会保障行政部门责令退还,并处骗取金额1倍以上3倍以下的罚款;构成犯罪的,依法追究刑事责任。

8.职业介绍机构、职业技能培训机构和职业技能考核鉴定机构遵守国家有关职业介绍、职业技能培训和职业技能考核鉴定的规定违反劳动法律法规和规章的责任

国务院《劳动保障监察条例》第二十八条 职业介绍机构、职业技能培训机构或者职业技能考核鉴定机构违反国家有关职业介绍、职业技能培训或者职业技能考核鉴定的规定的,由劳动保障行政部门责令改正,没收违法所得,并处1万元以上5万元以下的罚款;情节严重的,吊销许可证。

未经人力资源和社会保障行政部门许可,从事职业介绍、职业技能培训或者职业技能考核鉴定的组织或者个人,由人力资源和社会保障行政部门、工商行政管理部门依照国家有关无照经营查处取缔的规定查处取缔。

9.人力资源和社会保障行政部门和监察员在履行职责过程中的责任

国务院《劳动保障监察条例》第三十一条 劳动保障监察员滥用职权、玩忽职守、徇私舞弊或者泄露在履行职责过程中知悉的商业秘密的,依法给予行政处分;构成犯罪的,依法追究刑事责任。

人力资源和社会保障行政部门和劳动保障监察员违法行使职权,侵犯用人单位或者劳动者的合法权益的,依法承担赔偿责任。

第18篇:劳动保障监察学习制度

劳动保障监察学习制度

1、制定本地区劳动保障监察中队阶段学习活动计划,劳动保障监察中队依据大队的学习计划,结合自身工作实际,制定中队月学习计划并组织实施,同时,做好学习研讨记录、情况汇报、总结和归档、考核等工作。

2、劳动保障监监察中队开展业务学习、技能培训或经验交流活动。劳动保障监察中队应安排每周不少于2个小时的学习研讨例会。

3、学习活动的主要内容有:

(1)政治学习:重点学习各级重要会议精神以及新的重大时事政策,不断提高为民维权的服务理念;

(2)业务学习:重点学习《劳动保障监察条例》等劳动保障法律、法规、规章和劳动保障监察程序等业务规则,学习法律文书写作的基本知识,努力提高业务素质和实际工作能力;

(3)法律学习:重点学习劳动保障法律法规和重要政策,不断提高法律素养和依法行政的能力;

(4)廉政学习:重点学好相关廉政建设规定,切实做好“五承诺、十不准”落实工作。

(5)研讨内容:辖区用人单位遵守劳动保障法律法规的规律、特点、现象、问题、原因分析及对策措施,案例的讨论分析,劳动保障法律法规及政策施行中存在的主要矛盾及解决问题的建议等。

4、学习坚持集体学习和个人自学相结合、走出去学和请进来学相结合、参加培训和业务研讨相结合的方式,适当结合交流和检查学习记录,不断强化对所学理论的正确理解和深刻领会,确保提高学习效果。

5、监察中队学习研讨活动的检查、考核,做好学习制度、学习计划、学习记录和出勤记录的评查验收工作。

第19篇:劳动保障监察工作

劳动保障监察工作业务知识简介

劳动保障监察工作涉及面广,工作量大,情况错综复杂,特别是当前和今后一个时期监管范围、监管对象、监管方式、监管环境出现新的变化 ,使劳动保障监察工作面临新的机遇和挑战。同时,对劳动监察工作提出了更高的要求。

一、劳动保障监察的定义

劳动保障监察,是指法定的专门机关代表国家对劳动和社会保障法律、法规的执行情况进行的检查、处理、处罚等一系列监督活动。

二、劳动保障监察的目的

为了保护劳动者和用人单位的合法权益,维护社会主义 劳动秩序,保障劳动保障法律法规的贯彻实施,维护社会稳定,构建和谐的劳动关系,促进经济健康发展和社会进步。

三、劳动保障监察的职责

(一)、宣传劳动保障法律、法规和规章,督促用人单位贯彻执行;

(二)、检查用人单位遵守劳动保障法律、法规和规章的情况;

(三)、受理对违反劳动保障法律、法规或规章行为的举报、投诉;

(四)、依法纠正和查处违反劳动保障法律、法规、规章的行为。

四、劳动保障监察的内容

(一)、用人单位制定内部劳动保障规章制度的情况;

(二)、用人单位与劳动者订立劳动合同的情况;

(三)、用人单位遵守禁止使用童工规定的情况;

(四)、用人单位遵守女职工和未成年工特殊劳动保护规定的情况;- 1 -

(五)、用人单位遵守工作时间和休息休假规定的情况;

(六)、用人单位支付劳动者工资和执行最低工资标准的情况;

(七)、用人单位参加各项社会保险和缴纳社会保险费的情况;

(八)、职业介绍机构、职业技能培训机构和职业技能考核鉴定机构遵守国家有关职业介绍、职业技能培训和职业技能考核鉴定的规定的情况。

五、劳动保障监察的形式

(一)、日常巡视检查;

(二)、审查用人单位按照要求报送的书面材料;

(三)、接受举报投诉;

(四)、专项检查。

六、劳动保障监察的权利

(一)、进入用人单位的劳动场所进行检查;

(二)、就调查、检查事项有权询问有关人员;

(三)、要求用人单位提供与调查、检查事项相关的文件资料,并作出解释和说明,必要时可以发出调查询问通知书;

(四)、采取记录、录音、录像、照相和复制等方式收集有关的情况和资料;

(五)、委托注册会计师事务所对用人单位工资支付,缴纳社会保险费的情况进行审计;

(六)、法律、法规规定可以由劳动保障行政部门采取的其他调查、检查措施。

七、劳动保障监察的程序

宝应县劳动保障监察行政处罚(处理)流程图

八、举报投诉须知

(一)任何组织或个人对违反劳动保障法律的行为,有权向劳动保障行政部门举报。劳动者对用人单位违反劳动保障 法律、侵犯其合法权益的行为,有权向劳动保障行政部门投诉。

(二)投诉应当由投诉人向劳动保障行政部门递交投诉文书。书写投诉书确有困难的,可以口头投诉,由劳动监察员进行笔录,并由投诉人签字。

(三)投诉文书应当载明投诉人的姓名、性别、年龄、职业、工作单位、住所和联系方式、被投诉用人单位的名称、住所、法定代表人 或主要负责人的姓名、职务、联系方式,劳动保障合法权益受到侵害的事实和投诉请求事项。

(四)应当通过劳动争议 处理程序解决的,已按劳动争议处理程序申请调解和仲裁的或已提起劳动争议诉讼的投诉,投诉人应当依照劳动争议处理或诉讼程序办理。

(五)违反劳动保障 法律、法规或者规章的行为在两年内未被劳动保障行政部门发现,也未被举报、投诉的,劳动部门保障行政部门不再查处。

九、劳动保障行政处罚的种类

根据《行政处罚法》所规定的处罚种类,以及劳动保障法律、法规、规章的有关规定,劳动保障行政处罚的种类包括:警告、处罚、没收违法所得、责令停产停业、暂扣或吊销许可证等。

(一)、警告;

(二)、罚款;

(三)、没收违法所得;

(四)、暂扣或者吊销许可证、暂扣或者吊销执照。

十、劳动监察和劳动仲裁处理程序的区别

劳动保障监察与劳动争议处理都是维护劳动者的合法权益,调整劳动关系的重要方式,但又是解决劳动保障问题的两种不同的法律制度。其区别:

(一)性质不同;

(二)基本原则不同;

(三)程序不同;

(四)处理不同。

十一、采集证据应注意的问题

1、取证的方式要合法。《劳动保障监察条例》(国务院令第423号)明确了劳动保障部门在实施劳动保障监察时有权采取的各项措施有:进入用人单位的劳动场所进行检查;就调查、检查事项相关的文件资料,并作出解释和说明,必要时可以发出调查询问书;采取记录、录音、录像、照相或者复制等方式收集有关情况和资料;委托会计事务所队用人单位工资支付、缴纳社会保险费的情况 进行审计。在处理案件时应根据具体 情况,按照行政法律法规所授权的证据采集方式。

2、提取复印件的要求。收集有关资料的原始载体,如取得原始载体确有困难的,可以提取复制件。对查办案件中需要提取的账目、凭证、报表及其他证书和证物,能提取原件的尽量提取原件。不能提取原件的,有关书证材料可以复印、复制。为便于日后全面了解案情,复制材料时应注意全面真实反映原件的原貌,载明复印、复制的时间、地点、制作方法,证明对象,原件保管人、证据提取人、制作人的签名或盖章。

3、制作录音资料的要求。对于行政执法过程,不能提取复制又不易管理的书证或证物,可以采用摄影、录音或录像等视听资料形式固定证据,并对提取证据的过程制作笔录,由当事人签字盖章,声音资料应当附有该声音内容的文字记录。

4、电子数据、邮件证据制作的要求。以有形载体固定的或者显示的电子数据交换(传真)、电子邮件或者其他数据资料,其制作情况和真实性经当事人确认,或以公证等其他有效方式证明。对于上述证据的复制和制作,一定要严格按照以上方式进行操作,不可以图省事而忽略以上的环节,否则在行政应诉中很容易成为无效证据。

5、制作询问笔录证据的要求。制作询问笔录时,应有两名以上调查人

员在场,笔录注明制作的时间、地点、记录人员、调查人员、在场人的姓名,被询问人的基本情况(包括年龄、性别、民族、籍贯、工作单位、职务、住址等)。在开头时应载明:“我们是xxx劳动保障监察人员xxx和xxx,现向你出示证件。请你如实回答我们的提问,作虚假陈诉是要负法律责任的。”笔录采取一问一答形式,笔录中有关人员的陈述应采用第一人称“我”的口述方式记录,尽量保证记录的原汁原味。笔录应经当事人阅读无误写上“以上内容看过,与我所讲的一致”,之后签字或盖章,不会书写的当事人也可按上手印,并附上如居民身份证复印件等证明身份的文件,调查人员和记录人也应当在笔录后签名。

6、制作现场笔录的要求。制作现场笔录时,应当载明时间、地点、事件等内容,并由执法人员和当事人签名。当事人拒绝签名或者不能签名的,应当注明原因,有其他人员在现场的,应当由无厉害关系的在场人员签名。

7、制作鉴定结论证据的要求。做出具体行政行为 采用的鉴定结论,应当载明委托人和委托鉴定的事项,向鉴定部门提交的相关材料,鉴定的依据和使用的科学技术手段,鉴定部门和鉴定人鉴定资格的说明,并应有鉴定人的签名和鉴定部门的盖章。通过分析获得的鉴定结论,应当说明分析过程。

在实际操作中,收集证据要具有合法性、关联性和真实性,将证据之间串联起来,形成一个环环相扣完整的证据链,足以运用逻辑推理方式排除其他可能性,从而证明待证事实的真实性。

第20篇:劳动保障监察总结

一年来,我盟劳动保障监察工作,在局党组和上级业务部门的关怀指导下,按照我局及自治区的统一部署,紧紧围绕劳动和社会保障中心工作,结合全年各个阶段的工作重点,不断调整工作思路和工作方法,充分发挥劳动保障监察的职能作用,以维护劳动者合法权益为宗旨,以规范劳动力市场秩序、查处各类违反劳动法案件为突破口,积极工作,奋发进取,在各职能部门和各业务科室的大力支持配合下,经过全体劳动保障监察人员的共同努力,较好地完成了全年的工作任务。现将工作总结如下:

一、工作开展情况

(一)2004年元旦、春节期间为使农民工拿到工资及时返乡,开展了针对拖欠农民工工资举报案件的专项监察工作,并实行了全盟各级劳动保障监察24小时值班和清理拖欠日报告制度。春节前仅20多天的时间,全盟受理举报“拖欠”农民工工资案件21件,追回被拖欠的工资70余万元,涉及农民工500余人。由于制度健全工作到位,措施得力,在此期间全盟没有发生一起农民工滞留当地或越级上访事件。

(二)今年

四、五两月,根据自治区人民政府的统一部署,开展了用人单位执行劳动保障法律法规监督检查活动。此次大检查规格之高,涉及面之广,检查内容之全面,工作度之大,是前所未有的,取得的成效也是非常显著的。本次劳动保障法律法规监督检查活动,由各级政府牵头,大检查领导小组办公室设在各级劳动保障局劳动监察科(股),具体负责工作方案的制定和各项工作的组织落实。为使工作开展的扎实、有效,我盟从各级工会、建设、工商、监察等部门及各新闻媒体抽调了312人,成立了活动监督检查组、举报案件专查组、新闻~宣传报道组等三个专门的工作小组。“五·一”前还召开了企业负责人座谈会和劳动保障法律宣传咨询日活动。此次大检查共检查各类用人单位2600余户,涉及劳动者6万余人;受理群众举报案件82件(法律宣传咨询日当天受理28件,涉及拖欠工资11万元),其中77件是拖欠农民工工资案件,涉及农民工1500余人,拖欠金额达140万元,追回138.2万元;清理非法收取的风险押金190余万元,涉及劳动者470余人;督促补签劳动合同9000余份,取缔非法职介机构21户,共下达限期改正指令书615份,对57家滥行加班加点的企业,提出了整改要求,这57家企业为了达到国家法定的工作时间标准就招收员工150余人;全盟各地共召开企业负责人和职工座谈会20余场次,在各类新闻媒体中刊登稿件音像报道达80余篇次。大检查结束后自治区政府督查组对我盟工作进行了检查验收,并按照抽查比例深入企业实地检查,对我盟的工作给予了充分的肯定,认为我盟的劳动保障法律监督检查活动开展的扎实有效,并且工作中有独特作法,并多次在上级的工作信息和工作通报中点名表扬。

(三)7月我盟开展了建筑施工企业遵守劳动法律法规情况执法检查。

(四)8月开展了《禁止使用童工规定》情况大检查。

(五)根据自治区的部署,11月开展了农民工工资支付情况专项监察活动。此项工作截止到2005年元月31日结束。

(六)其他工作

1、组织了机关《行政许可法》的学习辅导,参与了全局行政许可事项方面的上报工作。

2、组织了全盟的纪念《劳动法》颁布十周年活动。

①召开了盟直有关部门、企业负责人参加的座谈会,会上组织学习了有关劳动保障法律法规政策,通报了几年来我盟劳动保障监察工作情况,目前工作形势,听取了各企业在贯彻执行国家劳动保障法律法规工作中存在的问题及对今后如何改进劳动保障监察工作的意见和建议。

②组织了全盟劳动保障法律法规知识竟赛活动,并对各旗县市(区)及盟直各参赛单位进行了讲解辅导。本次竞赛共印发试题4000份,回收3720份,回收率达93%。从参赛情况来看,参加本次竞赛答题活动的一线职工(包括农民工)在60%以上。

3、与盟建设局联合下发了《建筑业企业建立农民工工资保障金制度的通知》,并制定了相应的工作程序,对农民工工资保障金缴纳、使用发放进行全程监督。今年,盟直建筑施工企业共建立和缴纳农民工工资保障金的建设施工企业24户,缴纳工资保障金128万元,对防止恶意拖欠、克扣农民工工资发挥了一定的作用。目前,根据施工单位要求反还工资保障金的申请,我们严格按照规定,对2家已竣工工程项目农民工工资发放资料进行了审查,并将情况在施工现场向全体施工人员进行公示,在规定的公示期限没有发生举报案件,随后我们将这2户施工企业缴纳的共计3万元工资保障金反还给企业。

4、为了全面推进劳动保障各项工作,发挥劳动保障监察“排头兵”和“推进器”的作用,加强了劳动保障监察与内部业务部门和科室之间的沟通联系,在劳动保障系统内部建立了情况通报制度及工作联动机制,印发了《关于加强劳动保障监察与各业务部门(科室)情况通报及建立联席会议制度的通知》,召开联席会议一次,对各部门(科室)工作中存在的问题和难点有了进一步了解,为确定下一步劳动保障监察工作重点提供依据。

5、参加了政府组织的清理拖欠农民工工资工作。按照盟行署的工作安排,农民工工资清理专项工作组设在我局,我科负责具体各项工作的实施。为有效完成我盟提出来的工作任务,我们对全盟拖欠农民工工资的企业及拖欠数额进行了摸底、排查,并对各旗县(市)区的清欠工作进行了指导,制定了清欠工作方案、清欠工作规程和清欠工作时间进度表,并深入到“拖欠”企业逐户落实。截止目前,共清理拖欠农民工工资2853万元,涉及农民工近万人,督促“拖欠”单位与农民工签订工资偿还计划8份,涉及近200个工程项目。通过深入细致的工作,使我盟拖欠农民工工资偿付率由上月的52.9%提高到94.6%,此项工作仍在进行当中。

6、加大了对各旗县市(区)劳动保障监察机构的业务指导和督察力度。每次专项监察活动都要求各地成立领导机构,制定工作方案并将责任落实到人;

劳动保障监察第一季度工作汇报
《劳动保障监察第一季度工作汇报.doc》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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