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劳动保障监察事项

发布时间:2020-03-02 18:57:58 来源:范文大全 收藏本文 下载本文 手机版

劳动保障监察事项

一、用人单位非法招用未满十六周岁未成年人的。

二、用人单位扣押招用劳动者的居民身份证和其他证件,要求劳动者提供担保或者以其他名义向劳动者收取财物的。

三、用人单位以暴力、威胁或者非法限制人身自由的手段强迫劳动者劳动的。

四、用人单位不依法与劳动者签订劳动合同或者违法解除、终止劳动合同的。

五、用人单位不依法支付劳动者经济补偿的。

六、用人单位违反国家规定延长劳动者工作时间的。

七、用人单位克扣或者拖欠劳动者工资的。

八、用人单位拒不支付或者不按标准支付劳动者延长工作时间的工资报酬和节假日加班工资报酬的。

九、用人单位以低于当地最低工资标准支付劳动者工资的。

十、用人单位违反女职工、未成年工、残疾职工特殊劳动保护规定的。

十一、用人单位使用应当取得而未取得国家职业资格证书的劳动者从事相应技术工种的。

十二、用人单位不按规定参加社会保险的。

十三、职业介绍机构、职业技能培训机构和职业技能考核鉴定机构违反国家有关职业介绍、职业技能培训和职业技能考核鉴定规定的。

十四、其它违反人力资源和社会保障法律、法规或者规章的行为。 劳动保障监察员准则

一、热爱本职工作,尽心尽责,遵章守纪。

二、依法监察,执法严明,严格执行人力资源和社会保障法律、法规、规章和有关政策,及时查处和坚决制止违法行为。

三、忠于职守,服从领导,认真做好劳动保障监察工作。

四、坚持原则,秉公办事,执法监察公务要出示中华人民共和国劳动保障监察证件,说明身份,不准超越执法职权范围,不准在非公务场合使用监察证件。

五、工作认真,团结协作,雷厉风行,办事不得拖拉和互相推诿。

六、遵守法律,廉洁奉公,不准利用职权谋取私利。

七、严格执行罚款规定,不准侵占、截留、挪用罚款。

八、保守监察秘密,为举报者保密,不准泄露被检查单位的商业秘密。

九、文明执法,仪容整洁,尊重被检查单位。

十、热情接待群众,做好法律和政策的宣传、咨询服务,积极帮助群众解决实际问题。

劳动保障监察中队工作职责

一、在开发区工委、政府及县人力资源和社会保障局的领导下,在县劳动保障监察大队的业务指导下,履行劳动保障监察职能。

二、宣传人力资源和社会保障法律、法规和政策,对辖区内用人单位和劳动者提供法律、法规和政策咨询及援助服务。

三、对辖区内用人单位劳动用工、劳动合同签订、工资支付、社会保险等信息进行采集,登记造册,建立基础信息台帐,输入微机,督促用人单位及时完善和更新,实行动态管理。

四、辖区内用人单位招用员工时,督促办理劳动用工登记备案、签订劳动合同、参加社会保险等,逾期不办的及时向县劳动保障监察大队报告。

五、对辖区内用人单位开展日常巡查、年度审查和专项执法检查等工作,接受县劳动保障监察大队的指定,依法参与违法案件的调查处理,有组织地参加各类专项执法检查活动。

六、对辖区内举报投诉案件实行属地管理,对一般劳资等侵权纠纷进行先期调查处理,对情况较为复杂的需立案和因拖欠工资问题引发的群体性、突发性事件,及时向县劳动保障监察大队报告。

七、负责本开发区劳动保障监察员和社区劳动保障监察协管员的管理工作。

八、完成上级业务主管部门交办的其它各项工作。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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劳动保障监察询问笔录

劳动保障监察投诉信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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