劳动保障监察规程
一、工作依据
《中华人民共和国劳动法》、《山东省劳动和社会保障监察条例》、《山东省行政处罚听证程序实施办法》。
二、劳动保障监察员监督检查用人单位遵守劳动保障法规时必须要符合下列要求
1、执行劳动保障监察公务时不少于两人,并应当着装整齐,出示执法证件;
2、告知被监察用人单位监察的内容、要求和方法;
3、详细了解用人单位或劳动者遵守劳动保障法规的情况,并检查劳动场所;
4、对提供用人单位有关情况的人员应有法人代表委托书,询问或现场监察应当制作笔录,填写有关登记表或制作视听材料,并应有劳动保障检查员签名以及用人单位(或法人代表委托的代理人)或劳动者签名(盖章),拒不签名或盖章的,应当注明拒签事由。
三、查处违反劳动保障法规行为的程序
1、登记立案;
2、调查取证;
3、责令改正、处理(处罚)告知、告知听证;
4、制作处理、(处罚)决定书;
5、送达。
四、劳动保障监察员对审理案件,分别作出以下处理
1、事实清楚,证据确凿,确有违法行为,劳动保障监察员应及时下达《劳动保障监察责令改正指令书》,并视违法情节轻重,提出给予警告与通报批评、罚款、吊销许可证和建议停产整顿等处罚意见,并按管理权限报批;
2、没有违法事实或者不应给予行政处罚的,应有经办人作出撤销案件的意见,报分管副支队长决定;
3、证据不足,应退回原承办人补充调查,补充调查应在退回之日起十五日内结束,经补充调查,证据仍不足的,应作出撤销案件
的决定;
4、当事人的行为违反其他行政法规的,应建议有关部门追究其行政责任;
5、在作出处以20000元以上的罚款、吊销许可证等行政处罚决定之前,应书面告知当事人有要求听证的权利;当事人要求听证的,应及时将书面申请或笔录转交市劳动和社会保障局有关科室。
《劳动保障监察规程.doc》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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