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发布时间:2020-04-05 07:06:56 来源:工作汇报 收藏本文 下载本文 手机版

推荐第1篇:采砂工作汇报

**市人民政府

关于河道采砂治理工作情况的报告

——2014年8月6日在市人大四届人大第十三次常委会议上

市水利局 局长

尊敬的主任、各位副主任、各位委员:

我受市人民政府的委托,作关于河道采砂治理工作情况的报告,请予审议。

自市四届人大第六次常委会听取我局代表市人民政府所做的关于河道采砂管理工作情况报告,并提出具体的整改意见后,我局即会同市政府相关部门,按照市人大常委会的整改要求和市政府的具体安排部署,开展了扎扎实实的河道采砂专项治理工作,并取得了明显成效。现将有关工作报告如下:

一、我市河道采砂的基本情况:

根河市地处大兴安岭林区深处,境内河流众多,主要河流有根河、激流河、得耳布尔河等。由于大兴安岭“两山夹一沟”的地形地貌和历史上邻水而居所形成的城镇布局,使得每个乡镇都邻近比较大的河流,有的乡镇还形成了河流穿城而过的格局。河水的冲刷,造就了大量的砂石资源。低廉的成本、便捷的运输优势,使得我市基础设施建设所需的砂石基本上都采自邻近城(镇)区的河道内。因为市区基础建设任务相对其他乡镇要大得多,因此,根河(市区)段采砂量相对也就较大,所引发的争议和矛盾也较大。 为加强对河道采砂的管理,我市早在上世纪80年代就组建了河道堤防管理站(砂石管理站),并于2008年由自收自支事业单位转变为财政全额拨款单位。河道堤防管理站隶属于市农牧业水利局,机构规格为正股级,属财政全额拨款事业单位,现有编制10个,实有人员10名。其中正副站长3名、财务1人、水政监察员4名、堤防管理员2名。

由于我市河道堤防管理站人员编制有限,经费、交通工具短缺,对全市采砂行为进行全面监管存在一定困难。因此,我市的做法是,对乡镇的采砂行为,授权乡镇政府进行全面管理,我局对其进行业务指导。如遇到较大的问题,则由市堤防管理站会同乡镇政府共同处理。

为加强对河道采砂的管理,维护河势稳定,保障防洪安全,使河道采砂逐步走向科学、依法、有序开采的轨道,根据呼伦贝尔水利局的统一部署,2010年,我局组织编制了《根河市河道采砂规划(2010—2015)》并经呼伦贝尔市水利局和根河市政府批准。《规划》根据我市河道采砂的实际,划定了开采期、禁采期、开采区、禁采区。近几年,我局都是依据些规划进行采砂管理。

二、深入开展河道采砂专项治理工作

2013年“7.28”特大洪水之后,针对部分居民群众反映的河道采砂管理不规范的情况,特别是市人大四届六次常委会提出整改意见后,市政府高度重视,先后两次召开有市农水、工商、税务、公安、住建、国土、综合执法等相关部门和采砂业户参加了的专门会议,研究部署进一步加强河道采砂和河道堤防管理工作。会议明确要进一步规范和加强对河道采砂的管理,并要求市政府各职能部门要各司其职、密切配合,确保将整治行动落到实处。要求各采砂业主要规范采砂行为,要按照相关要求,办理采砂企业工商和税务登记,执政采砂并按规定缴纳各项税费。会后,市政府下发了专门文件,对切实加强河道堤防管理提出了明确要求。

会后,市政府下发了《关于切实加强河道堤防管理的紧急通知》,对河道采砂和堤防管理提出了如下要求:一是主汛期内,任何单位和个人不得进行采砂作业:二是任何单位和个人不得侵占、毁坏堤坝,不得从事妨碍堤坝安全的作业:三是对于需要运输现堆放在堤坝附近砂石的,运输业主必须首先向市河道堤防管理段提出书面申请,经河道堤防管理段批准后,许可进行运输。严禁不经允许擅自经堤坝运输砂石;四是运输砂石车辆载重吨位必须严格控制在10吨以下;五是砂石运输必须在主河道水位降至安全水平以下、堤坝比较干爽的情况下进行;六是遇降水堤顶出现泥泞时,必须立即停止运输砂石;同时,禁止除防汛以外的任何车辆通行;七是砂石运输完毕后,业主必须清除上堤便道,添平运输车辆碾压辙痕,恢复堤坝原貌;八是任何单位和个人,必须严格遵守相关的法律法规,接受堤防管理人员的依法监管。对于不遵从法律法规,不执行堤防管理人员管理行为的,将按有关规定严格处理。 为将市长办公会议的部署落到实处,市农水局加大监督检查工作力度。堤防管理站实行了岗位责任制,将所负责的堤防分段落实到每个堤防管理人员身上,并明确了一岗双责:即堤防管理和采砂管理同时负责。建立健全了河道检查与巡查制度,加强了对举报和信访反映的违法采砂情况的查处,做到了现场监管、巡查检查记录清楚。

针对主汛期过后,个别单位和人员私采和偷采行为时有发生的现象,市堤防管站加强了行政执法力度,采取弹性工作时间制,不定时对河道进行巡查,对发现的个别偷采现象,发现一起制止一起,确保了《规划》和市政府各项要求落到了实处。

经过集中整治,私采滥采、砂石占用河道随意堆放、重载车违规在河堤上行驶等问题得到了有效遏制,有力地维护了我市的河道采砂秩序。

三、严格河道采砂规范化管理,进一步巩固专项治理成果 为进一步巩固专项治理成果,严格规范河道采砂管理,市农水局根据《根河市河道采砂规划(2010—1015)》,结合当年采砂需求实际,制定了《根河市2013年度河道采砂规划》。《规划》确定了市区内通过采砂疏浚河道,确保下年行洪安全和规范采砂行为、持证采砂和切实加强执法力度的总体指导思想。

通过实地踏查和对来年市政建设需要预测,规划确定2013年度总采砂量控制在5万立方米以内。规划划定了重点水源保护区、水文保护区、人口与桥梁密集区和桥梁保护区4个禁采区域,确定根河堤防四个河段河南岸为可采区。明确了严格实行先办证后采砂和保证金制度,要求采砂业主必须按《河道采砂管理条例》的程序和要求,办理采砂许可证,明确采砂时间、采砂地点、采砂规模、堆放场地、恢复措施并缴纳管理费和恢复保证金后,方可进行采砂作业。采砂作业完成后,能及时平复砂坑、平整修复堤顶等因采砂作业造成的破损的,退还保证金。否则,保证金不予退还,用于相关设施的修复。

一年来,我局严格按照规划确定的禁采区、禁采期,严格规范采砂行为。全年我局共发放采砂许可证6本,每户收取采砂保证金1万元,用于保证采砂结束后的现场清理工作。2014年3月,通过排查发现,根河市区段堤防外侧有部分采砂户堆放砂石、有部分采砂弃料、弃坑未平整。为保证汛期行洪安全,市堤防管理站及时下发了限期整改通知书,明确要求河道管理范围内的采砂主停止河道采砂行为,并在规定时期前,针对采砂遗留的弃料、砂坑进行清理整治,将河道内的砂石全部转运到其它地方。为确保此项工作落到实处,工作人员多次深入现场监督,使得这项工作得以顺利进行,汛期来临前,堆放在河道内的砂石全部转运完毕。经过为期1个月的治理,采砂区都基本恢复了原貌。

一年来,我局按照《关于切实做好河道采砂管理工作》(内水建【2014】37号)的文件要求,建立健全了河道采砂监督检查制度,加强行政执法力度,采取明察与暗访相结合、日常监管与专项打击相结合等方式,不定时对河道进行巡查,对发现的个别偷采现象,发现一起制止一起,确保了市政府各项要求落到实处,保障了我市人民群众生命财产安全。

四、制定规范性文件,对河道采砂实行法制化管理 2014年,为进一步加强河道管理,保障河势、堤岸稳定和防洪安全,维护良好的生态环境,根据《中华人民共和国水法》、《中华人民共和国防洪法》、《中华人民共和国河道管理条例》、《内蒙古自治区河道采砂收费管理办法》、《呼伦贝尔市采砂管理办法》等有关法律法规规定,我局结合本地区实际,制定了《根河市河道采砂管理办法》,准备以市政府的名义颁布发行。《办法》划定了可采区和禁采区。要求采砂业主必须严格实行先办证后采砂和保证金制度,按程序和要求,办理采砂许可证,明确采砂时间、采砂地点、采砂规模、堆放场地、恢复措施并缴纳管理费和恢复保证金后,方可进行采砂作业。采砂作业完成后,能及时平复砂坑、平整修复堤顶等因采砂作业造成的破损,退还保证金。否则,保证金不予退还,用于相关设施的修复。

按照国务院有关政府机构规范性文件制发的有关规定,凡是以市政府名义发布的规范性文件,必须报上一级政府法制办审核通过。目前,该办法正在协调落实中。

五、河道采砂管理工作口存在的困难和问题

1、由于我市地处大兴安岭国有林区,地表基本都为林地所覆盖。在国家对森林资源管护力度逐年增大的背景下,破坏森林资源开采砂石几不可能。因此,近年来,我市市政等基础设施建设所需砂石基本上都来自河道。即使是河道,除临近城(镇)区部分外,大部分也在林业局的施业区内,被森工企业视做林地管理。这就使得采砂业主不利不在有限的河段内采集砂石,形成了野蛮开采、无序开采。随着我市基础设施建设力度的加大,对砂石资源的需求日益增加,基础设施建设需求同规范砂石管理的矛盾日益突出。

2、我市的采砂业户基本上都为个体业主,规模小,实力弱,大部分不具备注册工商企业的条件,规范管理难度大。

3、堤防和砂石管理专业人员少,交通工具短缺,缺乏必要执法能力和手段。

六、下步工作打算

1、继续严格严格执行《中华人民共和国河道管理条例》和《河道采砂管理条例》,进一步规范河道采砂管理行为,巩固专项治理成果。

2、结合2015年全市砂石需求预测,制定《根河市2014年度河道采砂规划》,对采砂进行规范化管理。协调林业资源管理部门,共同划定河道采砂可采区,实现基本建设需要、砂石资源管理和森林资源管理三方利益均衡。

推荐第2篇:河道采砂整治工作汇报

河道采砂整治工作汇报

为推进河湖采砂管理长效机制建立,规范采砂行为,坚决打击河湖非法采砂,按照《河长制办公室关于开展全河湖采砂专项整治行动的通知》文件要求,现将区非法采砂整治工作汇报如下:

一、完成的主要工作

(一)强化领导,快速启动

区洮儿河存在非法采砂行为,按照河长办开展采砂专项整治通知的要求,区迅速成立了采砂管理队伍共7人,由洮儿河区级河长孙英宇为主要责任人,牵头部门为水利局,协作部门为公安局,统一指挥领导本行政区域内的专项整治工作,确保了专项整治行动机构到位、人员到位、措施到位。对专项整治行动的组织协调、分工协作、阶段工作做了全面部署,确保“查一件、影响一片、震慑一方 ”的整治效果。

(二)多管齐下,深入排摸

为彻底摸清辖区内河道采砂场的实际情况,区专项整治工作领导小组办公室及时向辖区各乡镇下发了河道清理整治专项行动方案,执法行动小组对辖区内各乡镇、村,对辖区内所有河流进行了全面排查摸底,对违法占河及所有非法采砂进行重新核实、登记造册,确定整治工作内容和任务。目前,已核实洮儿河内有非法采砂场12家,并下达限期撤出通知12份。

(三)严格执法,强力推进

根据《河道清理专项行动方案》的要求,日前,区涉河违法行为专项整治工作整治已进入集中整治阶段,针对调查摸底核实的12家非法采砂场,开展专项专项行动6次,执法人员连先后出动执法人员 120 人次,出动执法车辆78台次,从河道内清除采砂船11艘。

针对当前一些不法人员盗采河砂行为,执法小组及时调整了工作方案,一是继续加强执法巡查力度,安排专门执法人员和执法设备及车辆,保证遇有案情即时出动;二是进一步加大宣传力度,营造全社会对涉河违法采砂行为“人人喊打”的浓厚氛围;三是加大执法处罚力度,对拒不执行通知要求的违法采砂业主,将按照行政处罚上限标准予以重罚确保涉河违法行为专项整治工作取得实效。

二、存在的主要问题

一是违法行为查处难度大。目前涉河违法建筑面广量大、历史违章多,现行违章时有发生,集中拆违需要制订一系列配套政策;二是部门配合需要进一步加强。整治涉及面广、综合性强、情况复杂,需要多个部门参与和配合。有的部门重视不够,主动指导服务不够。

三、下步工作打算

针对当前专项整治中存在的问题,下一步将继续按照我区生态河建设的年度目标,强化宣传教育、强化责任目标、强化基层基础、强化保障措施、强化督查考核,因势利导、一抓到底。重点抓好以下五个方面工作:

1、进一步做好宣传教育活动。抓住当前涉河违法专项整治工作良好态势和有利时机,深入宣传,充分发挥沿河乡镇、村、学校等各部门积极性,形成治河合力。加强教育,提高市民的公共安全卫生意识,逐步改变市民乱丢垃圾的不良习惯。

2、进一步落实基层组织职责。在全面强化成员单位责任的基础上,把工作重心从下移到乡镇与村,充分调动基层积极性。要细化河道整治时序,进一步明确阶段性目标,定期巡查、督促,指导、帮助乡镇、村及时有效开展以严厉打击河道非法采砂,破坏生态建设为重点的各项整治工作。

3、进一步开展清障拆违大行动。以主要河道为重点,全面排查、稳步推进,集中时间、集中力量开展清障拆违大行动,妥善处理河道内历史违章问题,对现行涉河违章建筑一律拆除,同时做好拆后管理和建设。

整治河道非法采砂秩序,建设生态文明,是惠及广大群众的环保工程、德政工程、民心工程。尽管涉河整治工作面临的形势依然严峻、情况依然复杂、任务依然艰巨,但现在的时机更成熟、基础更扎实、条件更充分。我们根据区委、区政府的统一部署,全力以赴、求真务实,坚持常抓不懈、实施长效管理,为区涉河违法综合整治作出更大的贡献。

推荐第3篇:采砂

4.湖南省河道采砂管理试行办法

http://www.daodoc.com;sljczd@163.com)并向当地党委、政府汇报。

二、各县区水务局要认真履行法律赋予的河道管理职责,做到不缺位、不越位,杜绝不作为、乱作为。

三、进一步加大河道日常监管力度。一旦发现问题,按照属地管理原则,加大河道监管力度,依法坚决查处,绝不留后患。

四、加强河道管理队伍建设。要加强执法管理人员的教育和管理,做到秉公执法,严于律己。要根据实际情况,配好配足执法管理人员,切实解决好河道执法中的具体困难和问题。

附件:广元市河道采砂调查表

二○一一年二月二十三日

广元市河道采砂调查表

1.采砂业主名称

2.所在河流及地点

3.配置方式

4.开采总量

5.开采时间

6.采砂许可证号

7.存在的主要问题及整改措施

(请以表格形式填报)

2.道县河道采砂管理的现状及对策思考

来源:道县

点击数:6

5时间:2011-12-02 09:55:11

作者:杨义远 字体:【 大 中 小 】 道县河道采砂管理的现状及对策思考

随着经济建设的快速发展,河道砂石市场需求量大,砂价暴涨,部分采砂业主受暴利的驱动,置国家法律法规于不顾,在河道内乱采

滥挖、乱堆乱弃、破坏性、掠夺性开采砂石的现象又死灰复燃、屡禁不止,给河流的生态环境、安全行洪及水上交通安全等方面都带来了严峻的挑战,使河道采砂日益成为社会关注的热点和公共管理的一个难点,也成为影响和谐社会建设的一个比较突出的问题。近年来,我县采取各项措施,通过集中整顿,河道采砂管理取得了明显成效,为确保河道畅通和防洪工程安全、维护社会稳定起到了积极的作用,但与依法、科学、有序及可持续开采的管理目标仍有较大差距。

一、河道采砂管理现状

我县河道采砂点多面广线长,全县六大河流都有采砂船分布。目前全县共有县采砂船163台(含靠岸停产或半停产的,实际正常生产的不足100台),其中潇水河146台(含县城禁采区采砂船14台),永明河6台,泡水河4台,九嶷河3台,洑水河4台,涉及全县18个乡镇,较为集中的有白马渡镇、蚣坝镇、祥霖铺镇、东门乡、井塘乡、新车乡等乡镇。2010年全县河道采砂税费收入为187.5万元,其中:税收收入68.5万元,非税收入为119万元。(其中:罚没收入110.5万元。行政事业性收入4.3万元,专项收入4.2万元)。近年来,县委、县政府专门成立了河道采砂专项整治指挥部,为加强采砂管理做了大量工作,

一是建立健全河道采砂管理相关制度;二是大力加强执法队伍建设,提高执法能力和执法水平;三是切实加强河道巡查和采砂监管力度,严厉打击非法采砂和涉黑涉恶采砂活动、调处河道采砂矛盾纠纷。使我县河道采砂向良好的方向发展。

二、目前我县河道采砂管理中存在的突出问题

通过多年来的努力,我县河道采砂已逐步走上规范化管理和有序开采,各采砂业主也依法依规接受政府有关部门的管理,违法采砂案件有所下降,但目前的河道采砂中仍存在一些问题和社会不稳定因素:

1、砂场规模小,管理难度大。

我县河道采砂从人工采挖发展到现在的机械开采,大多数砂场仍保留家庭作坊式生产,规模小,且一百多个采砂场分布在全县的各个角落,全县的每条河流两岸都有砂场,点多面广,执法难度大,很难开展经常性现场监管,除重点河段外,其它河段无法开展经常性巡查,只能靠群众举报,为一些不法分子违法采砂提供了可乘之机。

2、资源日益贫乏,安全隐患增加。

由于我县开采的河道砂石除供本县建设所需外,还大量供应周边的宁远、嘉禾、临武等县,河道砂石市场需求量大,加上经过十几年的开采,我县各河道的砂石资源都相当贫乏。为谋求自身利益,不少采砂业主不顾管理部门的要求、河道安全和人民群众利益,在河道内疯狂作业,滥采乱挖现象屡禁不止,不少采砂业主甚至破坏水利等设施进行采砂作业。非法采砂和无序开采严重影响了河势稳定,给防洪安全和涉河工程安全带来隐患,给人民群众生命财产带来威胁并造成不良社会影响。而经年来的采砂,使得河道河床严重下切、水流紊乱,造成航道无法正常通航,沿河很多电排机埠无法正常抽水,对航运安全和农业灌溉造成极大影响。这些都严重影响了社会公共安全和当地社会稳定与和谐。

3、税费流失严重。

由于非法采砂和无序开采严重,以及对河道采沙管理方式不到位,造成税费跑、冒、滴、漏现象十分严重,据统计,我县河道采砂整治前每年税收收入约20万元,非税收入也只有30多万元,2009年开始成立整治指挥部,当年税费收入为86万元,其中:罚没收入53万元;2010年税费收入为187.5万元,其中罚没收入110.5万元。整治后的税费收入大部分为罚没收入,“以罚代收 ”现象普遍。全县这么多采砂船,这么多河流,正常收取的税费不足其他县市十分之一。甚至百分之一。

4、买卖砂洲日益严重,矛盾纠纷愈来愈多。

由于近年来我县河道采砂发展迅速,采砂业主获利丰厚,沿岸村民介入河道采砂的现象越来越多,且基本上是全村或一个自然村民全体出动。一方面,他们以各种理由干扰正常的河道采砂管理秩序。如井塘乡葫芦田村蒋源自然村民多年一直以河道采砂破坏其河堤为由,采用各种方式阻止采砂业主进入该村所在河段进行采砂作业,且把采砂船沉入河底,使依法正常开采的业主蒙受重大经济损失;上关乡宝塔脚村鲤鱼坝自然村村民以航道疏通后河道变深会淹死小孩,村民在河边洗衣、取水不方便为由,航道疏浚船离河岸还有

四、五十米(根据有关规定,固定河岸堤脚外延20米范围内为禁采区)就强行上船把清障公司的揽绳剪断;东门乡下关村毛家、李家自然村以河道属他们所有,多次非法扣押采砂业主的运输船,要求采砂业主赔偿损失。另一方面,有些村民以河道砂石资源,属当地村民所有为由,向采砂

业主收取“保护费”、“管理费”, 甚至有的村组私自拍卖或变相拍卖、承包河道、砂洲采砂权,瓜分非法拍卖、承包所得。如蚣坝镇的莲花塘村、糖榨屋村、麦子塘村等村多次擅自组织非法承包河道砂洲采砂,然后将拍卖承包款按人头分到各家各户。由于私自拍卖河道存在巨大的经济利益,大部分的沿河群众都以本村组的田地在河边,或是以林业局当初发放的林权证为由,不惜冒着生命危险,肆意争夺河道、砂洲权属,致使矛盾纠纷愈来愈多、久调不决。执法部门为考虑“群众利益无小事”的政治与社会影响,明知是群众无理取闹,虽竭尽全力进行制止却收不到良好效果,严重挫伤了采砂业主依法经营的信心,也损害了行政执法的公正性,对河道采砂正常管理造成负面影响,也严重影响了社会公共安全和当地社会稳定与和谐。为争夺河道砂洲权属,全县现在显露出来的还有五起一触即发的矛盾纠纷,尤以蚣坝镇最为突出,莲花塘村的

一、二组和

三、四组已经多次集合群众准备械斗。

四是法律法规瓶颈制约,执法震慑作用不明显。目前河道采砂管理方面的法律只有水利、国土两方面的,但都比较疲软,执法操作性不强,起不到应有的震慑作用。比如,就违处罚未经批准采砂行为而言,目前湖南省的规定是扣押非法采砂机具、没收非法所得、罚款一万元以下,根本达不到制止违法行为的目的。对于在执法过程采取用铁链锁船的办法,采砂业主经常擅自偷偷摸摸撬锁,对这种行为,如若没有公安的配合,在法律的框架下是没有任何办法进行处理。由于缺少必要的强制措施,有时甚至困难到无法找违法嫌疑人作正常的调

查笔录。

三、加强河道管理确保河道安全和社会稳定的建议

1、推进河道采砂管理地方政府行政首长负责制建设

河道采砂事关河道安全,加强河道采砂管理是社会公共安全管理的一项重要工作,建议县委、县政府象抓防汛一样,实行行政首长负责制,建立和落实严格的河道采砂管理责任制,并协调各部门按照各自职责,相互配合,齐抓共管,协助县河道采砂整治办做好河道采砂的监督管理工作。

2、严厉打击村组非法拍卖、承包河道、砂洲采的行为 组织由公安局经侦大队、国土局监察大队、水利局水政监察大队等部门联合执法小组,加大执法力度,严厉打击非法采砂行为,追究非法承包河道砂洲采砂活动有关责任人的责任,处理好已经被村组非法拍卖承包的河道的采砂权的问题。保证河道砂石的科学有序开采,维护政府对国有资源处置及开发利用的公正性和严肃性。

3、采用公开拍卖的方式出让河道砂石开采权

河道砂石属国有资源,是一个不可再生的资源,要提高这一资源的使用效益,做到科学合理地开发利用与保护河道相结合。由于我县河道采砂点多面广线长,根据河道、河流、及各方面的具体情况,可采取不同的管理方式,对具备招拍挂方式的河段,可采取公开拍卖的方式出让河道砂石开采权;对尚不符合条件的河段,由相关部门按各自权限管理,并应收尽收各种税费。

1.长泰县河道采砂状况及建议

发表时间:2011-06-03

来源:中国鸣网

作者:林和松

摘要:本文分析长泰河道采砂现状问题,结合当地情况,提出几点管理建议。

关键词:河道,采砂,建议

1河道概况

1、1河系情况

长泰县地处福建南部、漳州市东北部。全县主要河流有龙津溪、高层溪、马洋溪、坂里溪,龙津溪贯串全县,境内流域面积633.5km2,河道长56.9km,河道出口处多年平均流量23.3m3/s,流域形状系数0.14,全河道坡降为5.5%。

1、2来砂特性

龙津溪河道泥砂主要来源上游土壤侵蚀及山体滑坡,并以悬移位泥沙输移为主,同时,对于局部河段当其水砂条式河床边界发生较大变化,水流携带砂力处于非饱和状态时,发生河岸崩塌,床面冲刷,泥河被水携运到下游堆积,这也是下游河道泥沙的来源之一。另外,由于石料开采(主要集中在陈巷镇吴田矿区和夫坊矿区),工程建设等导致不同程度水土泥失,直接或间接向河道倾倒垃圾,这些流失的泥土转化为床砂中的粗颗粒部分而成为泥河。我县河流均无实测含砂

资料,故采临近浦南站(流域面积为8490km2)的实测多年平均每平方公里的年输沙量0.02万吨/年平方公里来换算,我县龙津溪多年平均年输沙量为18.4万吨,多年平均侵蚀模数为200t/m2,每年4-8月的来砂量占全年的70%。

2、河道采砂状况

90年代随着经济建设的快速发展,建筑市场砂石需求量日增,而且利润丰厚,长泰县龙津溪中下游河道机械采砂占据河道及其沿溪两岸,共有30家采砂场,采砂船20多艘,年开采量约100万立方米,超出我县平均年输河量的5倍,给河道带来严重后果。主要表现在:

2、1危害河势稳定及水工程安全

近年来,受利益的驱动,个别采砂业主违规开采、超量开采、非法偷采河砂的现象时有发生,一定程度上改变了某些河道结构和水流流势,使河床冲淤态势失去平衡,导致个别河段河床下切和河岸崩塌,危及到一些护岸工程和水利工程的安全。

2、2影响河道行洪安全

由于大量采砂,废料遗弃河道的不良现象时有发生及必备存放沙的堆场和装置设备增多,大量侵蚀堤岸河滩地,致使行洪断面束窄,严重影响河道行洪安全。

2、3水生态环境遭到破坏

由于机械作业开采砂,生活污水和机械废油直接排入河道,对河道造成一定的污染。同时也影响水生物的生态与繁衍,水生态环境遭到严重破坏。

2、4扰乱社会治安

受河道采砂利润的诱惑,各类人员蜂拥而上,特别是社会上一些无业人员参与河道采砂,有的争夺采砂点,常发生打架斗殴、威胁等恐吓事件,给社会治安的稳定带来不利的负面影响。

3、建议

3、1制定河道采砂规划

以《中华人民共和国水法》、《中华人民共和国防洪法》等有关规定为依据,结合长泰县经济和社会发展对河砂的需求。及时做好对河道年输砂量和开采量的平衡分析,科学划定禁采区、限采区、可采区和可采期,为审批河道采砂提供科学、准确的依据。

3、2依法征收河道采砂管理费

进行合法、规范的河道采砂收费管理,是国家控制资源流失,保障河道采砂管理的措施。水行政主管部门应严格按照《福建省河道采砂收费管理办法实施细则》和采砂规划审批的许可依据进行收费。

3、3建立一支高效的水行执法队伍。

目前,我县水行政执法仍停留在比较原始阶段,主要依靠水政执法人员从事在观动态、抓防范的巡查工作机制。其一要求水行政主管部门应从各个部门中抽选一些精干、专业人员组成执法队伍,其二应在经费上、装备上给予加强,可能的情况下采取一些先进监控技术设备,做到执法行动的快速反应。其三从采砂源头下功夫,加大执法巡查、监管力度,坚持打击非法采砂行为,适时组织统一的河道采砂专项整治打击行动,达到震慑非法、保护合法的目的,保证河道采砂管

理走上“依法、科学、有序”的良好局面。

3、4建立科学的工作考核制度

河道采砂管理工作是一项外业操作灵活性比较大,与管理人员执法关系很大。因此,应建立科学的工作考核制度,对作出突出成绩的单位和个人给予表彰或奖励,对一些不负责任工作不落实、措施不得力、管理不到位的单位和个人,依法依纪严肃追究责任,充分激励工作的积极性和主动性,将采砂管理推向新的工作局面。

结束语:

河道采砂管理工作是一项长期而艰巨的任务,是法律赋予水行政主管部门的使命,必须坚持依法实施,以科学的管理,扎实工作作风,积极探索管理机制,切实提高河道采砂管理水平,造福人民,造福社会。

推荐第4篇:贵阳市开山采石、采砂、采取粘土管理暂行办法

【发布单位】82205 【发布文号】筑发[1991]5号 【发布日期】1991-01-18 【生效日期】1991-01-18 【失效日期】 【所属类别】地方法规 【文件来源】中国法院网

贵阳市开山采石、采砂、采取粘土管理暂行办法

(1991年1月18日筑发〔1991〕5号)

第一条 第一条 为合理开发和利用砂、石、粘土等矿产资源,保护植被,防止水土流失,保护自然环境和风景观瞻,保障人民生命财产和国家财产的安全,保护矿产资源,根据《 中华人民共和国矿产资源法》、《贵州省全民所有制矿山企业采矿登记管理实施办法》、《贵州省乡镇企业集体矿山企业和个体采矿管理办法》、《贵州省乡镇集体矿山企业和个体采矿管理处罚办法》,以及有关规定,结合我市情况,制定本办法。

第二条 第二条 凡需开山采石、采砂、采取粘土的集体企业和个人,应向所在区矿产资源管理机关提出申请,国营企业应向市矿产资源管理机关提出申请,并交验下列资料:

(一)开采区地形图和矿山范围地质矿产资料;

(二)上级主管部门审批的建设可行性研究报告(含安全环境保护、劳动保护、分配制度等);

(三)砂、石、粘土取样化验全部结果。

经审查同意后,发给《采矿许可证》,并持证分别到规划、土地、安全、工商行政、税务等部门依法办理手续后,方可开采。

第三条 第三条 凡使用爆破药品爆破开采者,必须持《开采许可证》,到所在区公安部门办理爆破器材的购买、储存和使用审批手续。

第四条 第四条 下列地区或地带严禁开采:

(一)城市规划的小区;

(二)风景区、公园、名山、城市绿化地和苗圃、林区等;

(三)对军事设施、火药库、文物古迹、仓库、桥梁、水库、铁路、公路、堤坝,以及各种工程主要管线、输电设备、水利设施等安全有影响的地带;

(四)面向公路干线的两侧山头和影响景观、造成水土流失的地带。

第五条 第五条 开山采石、采砂、采取粘土的企业和个人应遵守以下事项:

(一)必须按批准的开采范围和方案开采,不得乱开乱挖;

(二)废土、废砂、废渣应按指定地点排弃,不准乱堆乱倒;

(三)开采完毕,应按规定整理场地,并向原批准的矿管机关办理停采手续。

第六条 第六条 开山采石、采砂、采取粘土后形成的土地,仍属国家或集体所有,由土地管理机关统一管理,按规划安排使用,开采单位和个人,不得随意改作它用或自行转让,更不得买卖。

第七条 第七条 开山采石、采砂、采取粘土的企业和个人经批准开采后,如遇国家建设需要征用,由当事人双方协商解决,并办理有关手续。建设单位应酌情给予安置、补偿,开采人不得借机提出苛刻条件。协商不成,由批准开采的矿管机关,会同当事人双方及其主管部门处理。对无理苛求者,矿管机关有权令其停止开采。

第八条 第八条 凡在本市行政区域内采石、采砂、采取粘土和利用砂、石、粘土为原料的生产企业或个人,均应向辖区矿管机关缴纳矿产资源开发管理费(简称矿管费)。收费标准,销售的按产品销售金额、自产自用的按企业内部结算金额1%在税前计征。

矿管者应按季度缴纳,逾期不交者,按日加收0.5%的滞纳金。

属下列情况之一的自采自用部分,可免交或减交矿管费:

(一)国防建筑;

(二)市政、园林、防汛公益事业;

(三)农村房屋建筑、农田水利建设。

第九条 第九条 违反本办法者,矿管机关和有关部门有权视其情节轻重,分别依照有关法律、法规和规章给以处罚。

第十条 第十条 本办法由市矿产资源开发管理办公室负责解释。

第十一条 第十一条 本办法自发布之日起施行。原《开山采石暂行管理办法》同时废止。

本内容来源于政府官方网站,如需引用,请以正式文件为准。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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关于河道采砂管理情况工作汇报

市局水政水资源科:

根据《临沧市水务局关于在全市范围内开展河道采砂情况调查的通知》、《临沧市河道专项整治活动工作方案》中的相关要求,进一步清理、整顿和规范我县河道采砂管理行为,实现科学、合理、有序的开发和利用河砂资源,建立河道采砂管理长效运行机制,保障河道行洪安全,现将我县河道采砂管理情况汇报如下:

一、河道采砂依据

河道采砂管理依据:《中华人民共和国水法》第三十九条(国家主席令第74号)、《中华人民共和国河道管理条例》第二十五条(国务院令第3号)、《云南省实施办法》第二十四条(省十届人大常委会公告第27号)等法律、法规规定,国家实行河道采砂许可制度,在河道管理范围内进行采砂活动必须报经县级以上人民政府水行政主管部门批准,按照批准的地点、范围、期限、数量和作业方式开采。

二、审批程序

根据《永德县人民政府关于开展第四轮行政审批制度改革的通知》(永政发„2008‟号)、《永德县优化软环境增强软实力活动集中整治阶段工作方案》(永发„2010‟10号)等文件的要求,审批过程如下:

1、采砂业主申请

①申请人的名称(姓名)、详细地址;②申请理由;③开采的详细地点、方式、规模、年开采数量;④所在地的乡(镇)、村委会意见签署;⑤与第三者利害的相关说明。

2、受理

水行政主管部门接到采砂申请后,对申请材料进行审查和实地调查,并根据下列不同情形分别作出处理:①、申请材料齐全、符合法定形式、属于本机关受理范围的,予以受理;②、提交的材料不完备或者申请书内容填注不明的,通知申请人补正;③、不属于本机关受理范围的,告知申请人向有受理权限的机关提出申请。

3、审查批准

水行政主管部门审核后,申请材料齐全、符合法定形式、属于本机关受理范围的,及时组织人员现场勘查,填写《河道采砂审批表》,水政监察大队提出拟办意见,分管领导复核审查,审批机关主要负责人审批,应当办理的,发放《河道采砂许可证》。

审批机关不予批准的情形,书面告知申请人不批准的理由和依据。不予批准的情形有:①属于禁采范围的;②对堤防工程和沿岸基础设施会造成危害以及直接造成河势改变的;③开采地段有争议的;④可能对第三者或者社会公共利益产生重大损害的。

4、期限与延续

2 河道采砂许可证有效期为1年,有效期内作为采砂证明,期满自行失效;河道采砂许可证如需延续,必须在期满前30内进行申报延续手续。

三、收费依据、标准

1、收费依据:《中华人民共和国水土保持法》、《云南省实施办法》、《云南省水土流失防治费及水土保持设施补偿费的征收标准和使用管理暂行办法》(云南省物价局、财政厅、水利水电厅云价费发(1997)25号)、《云南省行政事业性收费许可证》(滇发改费临永证字„2008‟第043002号)。

2、征收标准:河道采砂收费类型为水土流失防治费,核准为0.3元/m,该项收费作为水土保持专项资金,按《云南省预算外资金管理条例》进行管理。

四、河流简况

永德县境内河流,属怒江、澜沧江两大水系,澜沧江水系只有发源于大雪山自然保护区东北坡道人烧香处的秧琅河,只占0.6%。多属怒江水系,长度5公里以上的河流84条,河道总长800多公里,但季节性河流多,常年性行河少。其中沿境河4条,即南汀河、大勐统河、勐波罗河、怒江;内域主体河4条,即赛米河、永康河、麦坝河、秧琅河(澜沧江),最长为永康河,境内流程98公里,主要支流有德党河、南桥河、大勐统河(含勐底河)。

五、采砂分布数量

3

31、南汀河

南汀河属怒江水系,是沿境河流,发源于临翔区博尚,自大雪山大红岩山脚入境,从东北沿大雪山东斜山脚向南流向,至崇岗户等的南榨河口出境入耿马县,是常年性行河。

目前流经永德县境内的河段共有采砂户8户,核定采砂许可量为1.35万立方米,采砂方式为吸砂泵式、链斗式采砂。自2005年南汀河办理河道采砂证以来,各采砂户都积极遵守相关的水法律法规,按划定的范围内进行有序的开采。现由于振清二级公路的开工,为避免公路用砂出现问题和纠纷,水务局水政监察大队采取不定期进行河道巡查,对振清二级公路沿途的河道采砂点进行监督和检查,从实地检查的情况看,采砂户没有出现恶意囤积河砂和有意抬高河砂价格的情况。目前无因采砂造成河势改变的现象。

2、永康河

永康河属怒江的二级支流,发源于明朗牛伙塘亮山北麓,海拔2882米,自南向北纵贯县境腹地,流程98公里,是常年性行河,至遮放坝与昌宁县的柯柯河(亦称湾甸河)汇入勐波罗河。

该河可采砂区河段长度约26公里,目前该段内共有河道采砂户13户,核定许可采砂量为4.95万立方米,采砂方式为吸砂泵式、链斗式采砂。自2004年办理河道采砂证以来,各采砂户都按章办事,遵纪守法,没有出现越界开采行为及扰乱市场砂价行为。现由于施孟二级公路的开工,公路基本

4 都是沿河道而上,施工用砂都基本取用现有河砂,为防止公路用砂和采砂户发生冲突,水务局水政监察大队随时对永康至永甸链子桥段进行河道用砂、安全巡查,发现问题及时调解和处理,通过不定时的实地检查和走访,没有发现采砂户故意囤积河砂及恶意抬高砂价的情况,公路施工方与采砂户的协议都在双方互利共赢的前提下进行。目前无因采砂造成河势改变、堤防工程和沿岸基础设施受到破坏的现象。

3、南桥河

南桥河发源于大雪山乡大岩房村大岩房自然村,亦称忙令河,与班卡乡的忙东河交汇后称为南桥河,向西北方向流向,横穿羊镇公路,于永康镇永康农场过口下约500米处汇入永康河,干流全长39.6公里,是常年性行河。

该条河可采砂区河段长度约3公里(南桥河大桥下至交汇口),目前该段内共有河道采砂户7户,核定许可采砂量为2.98万立方米,采砂方式为吸砂泵式、链斗式采砂。自2004年办理河道采砂证以来,各采砂户都按章办事,遵纪守法开采,目前无因采砂造成河势改变、堤防工程和沿岸基础设施受到破坏的现象。

4、勐底河

勐底河是大勐统河的一条支流,岩房河与马龙河交汇后称勐底河,呈南东向北西流向,横穿羊镇公路,流经永康镇勐底农场,在大叶林山脚汇入大勐统河,干流全长35.3公里,是常年性行河。

5 该条河可采砂区河段长度约2公里(勐底大桥下至大葫芦嘴),目前该段内共有河道采砂户5户,核定许可采砂量为1.87万立方米,采砂方式为吸砂泵式、链斗式采砂。自2008年办理河道采砂证以来,各采砂户都按章办事,遵纪守法开采,目前无因采砂造成河势改变、堤防工程和沿岸基础设施受到破坏的现象。

5、大勐统河

大勐统河发源于保山市昌宁县的翁堵乡,为永德与昌宁的一段界河,流经昌宁县勐统镇、凤庆县营盘镇、永德县亚练乡,在永德县小勐统镇老石坝下汇入永康河。永德县境内长约47公里,是常年性行河。

该条河可采砂区河段长度约2.6公里(勐底大桥下至大葫芦嘴),目前该段内共有河道采砂户2户,核定许可采砂量为1.1万立方米,采砂方式为链斗式采砂。自2008年办理河道采砂证以来,各采砂户都遵守相关规定合法开采,无因采砂造成河势改变的现象。

六、采砂监督和执法管理

近年来,随着建筑市场的火热,对建筑用砂需求量急增,河砂资源的开采呈上升局面,因而,给河道砂场管理工作增添了难度。为维护好河道采砂的正常秩序,规范河道采砂行为,防止因采砂引起的各种矛盾纠纷,永德县水务局充分认识当前的形势,因地制宜、常抓不懈、加大执法力度,依法有序地监督管理采砂行为,保证了河砂地有序开采,保护生

6 态环境,,主要采取了以下有效措施:

1、健全管理机构,确保组织到位

自开展河道采砂管理工作以来,永德县水务局每年都组织成立由分管领导任组长,水政监察大队、水土保持股、防汛抗旱股为成员的河道采砂管理工作领导小组,配备合适人员,加强河道的日常管理和整治,以维护正常有序的河道采砂秩序。

2、加强监督检查,确保执法到位

为确保采砂活动有序开展,永德县水务局采取日常管理和集中整治相结合的有效方式,对县境内的采砂河道进行定期不定期的巡查,及时调处巡查中发现的矛盾纠纷,避免纠纷的扩大激化。对不按规定要求采砂的,依法予以处理;对偷采滥挖砂石资源、毁坏水利工程设施行为的,坚持做到发现一起打击一起。对接报和巡查中发现的矛盾纠纷采取耐心讲解和调处,使双方都自觉让步,心服口服,做到依法调处,适用条款,处置得当,记录清楚。由于我县的河道都比较小,各采砂户都自觉按划定范围开采,没有发生过重大、特大的采砂纠纷。

为提高群众对河道特别是采砂河段危险性的认识,保障生命安全,我们加强了采砂户安全防范措施检查,在每一年的换证工作中,我们都与采砂户签定了《河道采砂责任书》,要求各采砂户必须在划定河段、采砂坑旁设立安全警示牌,按划定的范围内开采和汛期前进行砂坑的回填以及机械的

7 安全操作、撤离等,明确了采砂户的职责,确保河道的行洪安全和河势的稳定。

3、加强汛期管理,确保河道度汛安全

为切实做好汛期准备工作,保障河道行洪畅通,确保安全度汛,每年汛期前,永德县水务局组织成立汛前安全工作领导小组,奔赴采砂河段开展实地检查,发出《限期除障通知书》,要求所有砂场自行清除各自采砂段内堆放的砂石、废料以及行洪障碍物,平整河床,无条件拆除侵占河道挡墙和拦砂坝,清淤疏通河道,并停止采砂行为,采砂设备全部上岸。在严格执法的同时,还积极探索采砂与治理相结合的管理机制,按照“谁采砂谁治理”、“以采砂促治理”的河道综合管理模式,对需要维修的运砂道路,要求涉及的采砂户出资出力,铺垫平整路面,保障运砂安全和附近群众的出行方便。

通过采取以上措施,维护了河道采砂管理的正常秩序。在今后的工作中,永德县水务局将进一步加大河道采砂管理力度,采取有效的管理措施,推动我县河道采砂管理工作再上新台阶。

二〇一一年六月十六日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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采砂申请书

申请人:孙孝,男,汉族,47岁,宁夏灵武市人,住灵武市宁 东镇。

申请事项:

在灵武市宁东镇马跑泉村设立砂石料场,采挖砂石料。申请理由:

宁东镇被称为宁夏第一镇,位于灵武市东部。307国道、银青高速公路、磁马公路、大古铁路横穿而过,为宁夏与东部地区沟通的重要经济通道,规划中的其他多条铁路、高等级公路亦在建设中。被宁夏自治区誉为“一号工程”的宁东能源化工基地,就座落在灵武市宁东镇,宁东基地工程一期建设为2003年到2010年,二期为2010年到2020年,将建成亿吨国家级特大型煤炭生产基地、千万千瓦级“西电东输”火电基地、以新型煤化工产业为主导的大型煤化工基地,力求建设成国家级循环经济示范工业区和国家多联产能源化工生态工业园区。宁东镇是宁夏改革开放,经济发展的窗口。 而随着公路、铁路、及其他基础设施的建设。宁东镇乃至灵武市的基本建筑材料——砂石料资源日渐枯竭,目前宁东化工基地建设所需砂石料大多从吴忠、青铜峡等地供给,建设成本明显增加,且供应不及时,质量不能保证。经申请人实地查看,并委托相关专业

人员勘察,宁东镇马跑泉村有丰富的砂石料资源,如果能进行开采,就地取材,将极大的缓解宁东基地建设建材紧张的局面,而且能有效降低建设成本,提供建设效率。

为此,我申请在马跑泉村设立采砂石料场,主要供应宁东基地建设所需建材,同时严格遵守《中华人民共和国矿产资源法》、《中华人民共和国水土保持法》等国家法律法规,依法采挖,保证不破坏当地的生态环境。请主管部门依法审查批准。

申请人:

二0五年五月二十四日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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采砂申请书

申请人:叶峰宵,男,汉族,现年53岁,民和县峡门镇直沟村人。

申请事项:在民和县峡门镇直沟村设立砂石料场,采挖砂石料。

申请事由:峡门镇位于民和县北区大南山脚下,是松树沟最脑山地区,镇区各村交通很不便利,而随着农村基础设施不断建设和集镇建设力度的不断加大,本地区所需砂石料不断增加,目前,峡门镇没有砂石料场,本地所需的基本建筑材料—砂石料从县城周围及其它地方供给,建设成本明显增加,且供应不及时,质量不能保证。经申请人实地查看,并委托相关人员勘察,峡门镇直沟村有丰富的砂石料资源—东台,位于直沟村正中,方圆八里。此山南侧为荒坡,寸草不生,北侧为喀斯特地貌中的典型红砂岩浆。植被裸露,滑坡流砂严重,无太高的经济价值。山上土地贫瘠,未有收入,入不敷出。表层为砂土,大约八万方,可以用来填沟造田,中层为砂层,开采砂场,可作建筑用砂,以解百姓用砂之急。北山为张家门社,山南为寺沟滩社,两社之间,东台阻隔,社员群众来往出行便要绕道,十分不便。于是,本人遂立愚公之志,一来开办砂场,解决群众困难。二来打通南北山路,方便群众,其三,以以往的经验为借鉴,填滩造地。用东台

表层的土沙,填充直沟河岸边的沙滩,开采完中层后可造70亩良田,供集体使用。如果能进行开采,就地取材,将极大的缓解峡门建设紧张的局面,而且会有效降低成本,提高建设效率。

为此,我申请在直沟村设立采砂石料场,主要供应峡门地区所需建材,同时严格遵守《中华人民共和国矿产资源法》《中华人民共和国水土保持法》等国家法律法规,依法采矿,保证不破坏当地的生态环境,请主管部门依法审查批准。

以上报告,请审查后予以批准。

申请人:叶峰宵

二0一二年三月二十二日

推荐第8篇:采砂拍卖

经过近几年的摸索和实践,赣州市城区的河道采砂管理工作有了较大的改进。根据2001年赣市办字[2001]129号和赣市府字[2004]51号文件精神,对城区章江、贡江和赣江(赣州段)实行河道采砂权公开拍卖后,改变了城区河道过去乱采滥挖、非法采砂的局面,维护了城区河道行洪和水上交通安全。截至今年4月30日,上一轮的城区河道采砂权出让的使用权满期。为进一步做好城区河道第三轮采砂权拍卖工作,特制定城区河道采砂权公开拍卖和管理工作方案。

一、指导思想

以党的十六届五中全会为指针,认真贯彻落实国家有关法律法规和市委、市政府有关城区河道采砂权公开拍卖的精神,严格拍卖程序、严格投标资质、严格中标和经营,进一步加强城区河道管理,规范河道采砂秩序,稳定城区砂石市场,美化城市环境,合理开发利用砂石资源,使城区河道第三轮采砂权拍卖做到公开、公平、公正。

二、河道采砂权拍卖区域、期限和原则

1、区域:为便于管理,赣州市城区河道采砂权公开拍卖区域按城区章江、贡江、赣江(赣州段)三个河段划分,其中:

⑴章江河道为赣州经济技术开发区蟠龙镇马坳与南康市交界处以下至赣州大桥上游200米处河段;

⑵贡江河道为章贡区水东镇七里村与赣县章贡村交界处以下(以界碑为界)至章、贡两江汇合口处河段;

⑶赣江(赣州段)河道为章、贡两江汇合口处至赣县湖江小良口与万安县交界处河段内规划的五个可采区(省管河道须请示省水利厅授权委托)。

以上各拍卖河段,均不包含法定和规定的禁采区。

2、经营期限:两年。

3、原则:

⑴公开、公平、公正、透明;

⑵依法缴纳国家规定的税、费;

⑶有利于城区的河道及河道采砂管理,有利于水上交通安全及港航管理;

⑷有利于城区河道秩序和砂石市场经营秩序以及砂石销售价格的稳定;

⑸城区河道采砂权投标人必须遵守国家有关法律、法规,并具有依法规范采砂生产经营的能力;

⑹竞买人能够提供平稳交接的措施方案,保持采砂市场的正常供应和价格平稳,采砂买受区域内实行采砂户现有总数控制,实行年度采砂总定额控制;

⑺采砂权公开拍卖范围分城区章江、贡江、赣江(赣州段)三个标段,买受人只限一个标段买受,不得重复买受;

⑻为防止市场垄断,允许各地砂石自由流通,易地销售,不得人为阻挠和干预,三段买受人不得合为一家经营,否则,一经查实,即终止合同,一切经济责任由买受人承担。

⑼砂石的销售限价为:河砂不高于15元/m3,河石不高于29元/m3.

三、工作安排

1、委托有资质的单位对城区河道砂石资源进行勘测评估和对城区河道采砂权公开拍卖期限内河砂石的需求量进行调查测算。牵头单位:市水文局。协助单位:市水利局等。(3月21日提交评估报告)

2、制定针对采砂权拍卖过程中可能出现不稳定情况的应对措施。牵头单位:市水利局。协助单位:市招标投标中心、市矿产局、市港航管理处、市航务分局。(3月22日提交)

3、起草公开拍卖方案。提出拍卖的原则、竞拍人条件、拍卖具体实施组织单位及要求等。同时,向省水利厅上报请示将赣江赣州河段河道采砂权拍卖委托我市组织实施材料。牵头单位:市水利局。协助单位:市矿产局、市招标投标中心、市港航管理处、市航务分局、市法制办。(3月22日完成)

4、商议公开拍卖的有关工作。牵头单位:招标投标中心。协助单位:市水利局、市矿产局、市国资委、市港航处、市航务分局。(3月22日前完成)

5、起草拍卖公告及相关公开拍卖文本,及时在媒体公告。牵头单位:市水利局、市招标投标中心。责任单位:市矿产局、市财政局、市国税局、市地税局、市工商局、市物价局、市港航处、市航务分局。(3月23日完成)

6、起草与买受人的管理合同,并提交领导小组讨论通过,报经市政府批准。牵头单位:市水利局。协助单位:市法制办、市招投标中心、市矿产局、市港航处、市航务分局、市工商局、市国税局、市地税局、市国资委、市安全生产监督局。(3月23日以前)

7、委托拍卖行实施公开拍卖。牵头单位:市水利局、市招标投标中心。责任单位:市监察局、市矿产局、市工商局、市港航处、市公安局、市国资委、市公证处。(4月23日完成)

8、市招标投标中心向社会公告三个标段的买受人。(4月25日前)

9、拍卖完成后,买受人按要求及时按拍卖的最后成交价足额上缴市财政专户。并由市财政局核准公开拍卖过程所发生的费用。(4月底)

10、公开拍卖后,买受人与市水行政主管部门签订管理合同;合同生效后,与相关管理部门办理有关证照。(4月底)

11、5月1日买受人正式接管市城区河道采砂权;市直有关单位加强对拍卖河段的正常监管。责任单位:市水利局、市矿产局、市航务分局、市港航处、市公安局、市工商局、市安全生产监督局。

四、拍卖后的管理

⑴价格管理

买受人应保持城区河道砂石市场销售价格的稳定,接受市物价部门的监管。当市政府有特别要求时,买受人应按市政府要求,对市政府重点工程项目的砂石按成本价供应,政府不采取任何形式予以补贴;对扰乱市场经济秩序和拖欠国家税费、规费的,有关职能部门可依法进行查处,直至吊销其有关许可证。

2、税费管理

买受人的权利受法律保护,但必须依法先办理相关许可证,合法经营,接受有关监管部门的监督检查。必须认真履行法定义务,按国家规定另行缴纳各项税费。市政府各有关职能部门,要依据国家有关法律法规规定的收费标准,合理征收有关税费,不得乱收费。

3、对河道采砂权的管理

买受人取得河道采砂权后不得出售、转让、转租、转包或设为抵押。一经发现,终止合同。

4、对河道采砂的管理

⑴河道砂石资源限量开采,采砂船只限量准入。未经河道及交通主管部门批准,不得新增砂场及采砂船;砂场和采砂船应证照齐全,严禁无证采砂和超范围采砂。

⑵有关涉河管理部门必须依照法律法规对各采砂点的安全生产情况进行检查,确保河道畅通及河道内建筑物、构筑物及水利设施的安全,如发现不安全隐患,要限期整改,情节恶劣的要依法查处。

五、第三轮采砂权拍卖经费概算

有关开支待完成公开拍卖后,由领导小组审定并经市财政局核准,从公开拍卖成交费中支付。主要支出项目有:

1、由于城区砂石资源的多少及砂石市场需求量的大小,很大程度上决定了采砂权公开拍卖标的科学、合理、准确。因此,一是对城区河道砂石可采区的砂石资源进行勘测评估;二是对城区砂石市场需求量进行调查测算。为使勘测评估和调查测算的数据具有公正性、权威性,领导小组委托具有资质的市水文局进行勘测、评估。勘测评估和市场需求调查测算经费预算需22万元,由市财政核定并拨付。

2、领导小组办公室开展工作所需资料费、会务费等工作经费。

3、领导小组办公室为买受人实施采砂权平稳过渡执法所需费用。

4、邀请省厅领导或专家到拍卖现场指导的接待费用(因赣江段为省管河道)。

5、其它必须的不可预见费用。

六、组织领导机构

为加强市城区河道采砂权第三轮公开拍卖工作的组织领导,做到公开、公平、公正、透明,市政府设立“赣州市城区河道采砂权第三轮拍卖工作领导小组”,以确保该项工作的顺利进行。组长由市政府副秘书长张祖煌同志担任;副组长由市水利局局长郭子廉同志、市矿产局局长李国清同志、市监察局副局长黄敬平同志担任;市水利局、市法制办、市安全生产监督局、市国土资源局、市交通局、市物价局、市工商局、市规划建设局、市国资委、市财政局、市国税局、市地税局、市公安局、市招标投标中心、市航务分局、市水文局等单位的负责同志为成员。领导小组下设办公室,负责日常工作。办公室设在市水利局,由市水利局副局长、纪检组长周长才同志担任办公室主任。

推荐第9篇:采砂申请书

申 请 书

安定区水务局河道管理站:

我叫漆睿才,是内官镇万崖村下车门社人,本村河滩常年淤积,沙石泥堵塞河道,我想在本村办一沙场,开采地点宋家庄社。现申请办理采砂许可证,年开采量一万方,计划开采三年。我保证在开采过程中不破坏农田农路及不不影响河道排洪,进行边开采边治理的施工作业,望贵部门予以批准为盼!

特此申请

申请人: 2011年3月25日

推荐第10篇:采砂申请书

一、先到工商部门核名,

二、到国土资源局办开采证,

三、到安全管理局进行审批。

四、到环保局进行测评。

五、到工商部门办理营业执照。

六、到税务部门办理税务登记证。

一、办事依据

《安全生产法》、《矿山安全法》、《江西省实施(中华人民共和国矿山安全法)办法》有关规定

二、适应范围

本辖区内所有非煤矿山企业

三、办事应当具备的条件

《采矿许可证》、《非煤矿山矿长安全技术业务资格证》,由有资质单位编制的开采设计方案及安全生产状况评估报告。

四、办事所需要的手续、材料及相关文件 所在乡镇人民政府有关批准文件

五、收费依据及标准 工本费每证50元

六、办事程序

受理——审查——报市安监局批复

七、办理时限 15天

煤矿的五证一照指的是:采矿许可证(国土资源部门核发)、煤炭生产许可证(煤炭管理部门核发)、安全生产许可证(安全生产监督部门核发)、矿长安全生产许可资格证(安全生产监督部门核发)、矿长资格证(安全生产监督部门核发),以及营业执照(工商行政管理部门核发)。

采石场在前期需到城管及规划,国土资源管理部门申办探矿证,有了此证才有了探采权.接下来进行储量及成分的探采,这项工作完成就可通过上述办理城管,规划,及国土资源管理部门申办开采证.有了开采证就可以开矿经营了,在经营过程中对雇用员工要到劳动管理部门办理人事手续同时还要在安监部门办理安全生产许可证等.

另外,我建议你到你们当地的国土资源部门的官方网站查查,应能找到你要的答案

必须要有采矿许可证、安全生产许可证等证书及各局批函 安全生产监督管理局 环保局 国土资源局 国税局 财政局 发改委等

第11篇:关于规范管理采石采砂企业的意见(林业部分)

关于规范管理采石采砂企业的意见(林业部分)

为切实保护森林林地资源加快全县建设步伐,规范采石采砂行为已成为当务之急,根据《森林法》、《林地管理暂行办法》等法律法规,结合灵石实际,提出以下几点意见:

一、严格规划开采区域。

禁止开采区:自然保护区;

限制开采区:国家重点公益林区、天然侧柏林区、退耕还林区、风景名胜区、河流和大运高速、大西高铁目击区域(第一山脊线内)。

二、严格审核审批程序。

今后凡涉及新建采石采砂企业,须经发改、规划、环保、国土、林业等部门共同会审,报政府领导批准后方可办理相关手续。

三、凡涉及占用林地的,必须办理征占用林地手续缴纳四项费 用后方可动工建设,否则按违法占用林地查处。

四、采石采砂企业要制定植被恢复方案,实行边开采边治理。

五、各乡镇和有关部门不定期对采石采砂企业进行监管,严禁 超范围开采,否则按违法占用林地查处。

第12篇:池州市贵池区长江采砂管理工作汇报

池州市贵池区长江采砂管理工作汇报

市水务局:

今年以来,在上级主管部门特别是在省厅、省砂管局领导的大力关心和支持下,我区长江采砂管理工作各方面都取得了新进展。现将主要做法汇报如下:

一、基本情况

(一)水情

长江贵池段岸线长,跨县(区)边界多。西起东至县黄湓闸,东至铜陵大通,岸线长80余公里。与东至县、安庆郊区、桐城县、枞阳县、铜陵郊区等接壤。相邻及周边水域支流、汊江众多,为吸砂船隐匿、流窜、偷采带来可乘之机。

(二)船情

本地采砂船只主要集中在乌沙、梅龙两地。据今年5月份统计,乌沙镇有小型水泥采砂船49条,涉及失地农民300余人,梅龙镇近年来小型水泥船数量逐渐减少,但群众集资建改铁驳型吸砂泵8条。这些船民自上世纪80年代以来,就以水为生,以砂为业。总体上采砂船数量已由2001年的400余条锐减为90余条,但鼓励、鼓动他们彻底转产转业、上岸生产生活仍将是一项长期综合的管理工作。

(三)砂情

随着扁担洲可采区开采、东盾木业码头清淤等工程性采砂项目的实施完成,兼之受长江三峡大坝蓄水,上游来砂量锐减的影响,境内乌沙、梅龙两个传统重点水域已几乎无可利用沙源。今年以来,境内没有发生群聚性非法采砂现象,小型水泥吸砂船数量逐步减少、淘汰,部分群众开始转产转业。但周边及与邻市(县)边界水域非法采砂时有反弹,局部地方甚至较严重。

二、领导重视,责任明确,行政首长负责制进一步健全 区政府高度重视长江河道采砂管理工作,始终把采砂管理纳入

1 沿江社会经济统筹发展的大局中考虑,纳入沿江镇街政府年度目标考核体系中。

(一)及时调整成立区长江河道采砂管理领导小组及办公室。由分管区长任组长,沿江镇街政府行政负责人、水务、公安、海事等部门领导参加,明确了各地方部门的职责。办公室设在区水务局。

(二)区长江河道采砂管理领导小组及办公室,多次召开会议,研究部署长江采砂管理工作,健章立制、签订责任状,建立行政问责和奖惩制度,定期检查督导江砂管理工作进程,对非法采砂危害堤防安全和通航安全,造成恶劣影响的,实行责任追究。对采砂秩序较好的予以奖励。区财政继续对乌沙镇政府予以补助18万元,用以对小吸砂船船民定向补助(每月每船300元)。

(三)2004年区编委批复成立了“贵池区长江河道采砂管理局”,人员从区水务局内部调剂解决,目前共有11名同志(10男1女)主要从事采砂管理工作。人员编制属事业编制,工资全部纳入财政预算。在上级支持下,已招标订建造执法艇一条,配备了一辆执法车用于岸上巡查,电脑5部,打印机2部,数码相机和摄像机各一部。执法办公经费纳入财政预算体系,主要从江砂罚没款中列支。

三、工程性采砂项目现场监管有序。

前江工业园采砂项目建立了现场管理制度和值班制度,监管日志、生产档案、四联单计量等资料齐全。

1、项目实施的必要性

前江工业园位于我区长江上游,是皖江城市带承接产业转移示范区、池州市及贵池区重点发展园区,规划面积约20平方公里。由于该园区北邻长江,丘陵岗地相间,地势高低起伏不平,沟塘纵横交错,急需吹填采砂平整场地。同时,因临江码头、公路、厂房等基础设施的建设,也需要一定的建筑用砂。

2、项目申报立项、审批许可等情况

该项目于2009年3月由贵池区政府商池州市水务局开始申报,

2 在省水利厅、省砂管局的高度重视和关心支持下,经实地考察后,原则同意项目立项。省长江河道勘测研究院编制了《可行性论证报告》。2011年4月19日,省水利厅在合肥组织安庆长江海事局、南京长江航道处、省长江河道管理局以及池州市水务局等相关部门专家组成的专家评审,进一步修改完善了《可行性论证报告》,形成专家审查意见。2011年10月8日,省水利厅以皖水政函﹝2011﹞1217号文件批准同意施工。

该项目属于工程性采砂,依据省水利厅《工程性采砂座谈会议纪要》,2012年10月9日,市水务局、安徽和信拍卖公司在合肥对可利用砂石以竞拍价5.2元/吨,确定由安庆乾丰市政公司中标。该公司一次性向省财政缴纳砂石资源费和转让费后,省水利厅办理了《采砂许可证》,许可时间为2013年2月18日~4月28日。3月25日项目开始实施时,安庆市以施工范围跨其行政区划为由反对施工。同时,航道和海事部门以施工范围在临安铁路大桥(在建)施工警戒区内为由,建议调整施工水域。4月2日,省水利厅召开协调会同意补充论证,5月10日省水利厅再次组织专家就调整位臵进行论证,形成专家同意意见,调整后的水域不跨市(县),对南北岸防洪影响甚微,并以皖水政函﹝2013﹞617号文批复,重新许可时间为5月16日~11月31日(主汛期政策性停工)。专家意见从法律依据、河床地质条件、防洪影响、航运及航道、水生态、河势演变、施工方案、工程规模等方面阐述论证了项目建设的必要性、可行性、合理性。

同时,依据国务院《航道管理条例》、《内河交通管理条例》,该企业相继到长江海事、航道等部门办理了水上水下施工许可、通航安全许可、经营销售许可。

3、项目实施及管理情况

根据上级主管部门和区政府要求,前江工业园管委会牵头组织池州市公安局水上分局、海事、水务、航道等部门围绕生产秩序、安全秩序、治安秩序等做了大量细致的工作。一是广泛宣传项目建

3 设的必要性、重要性、科学性。为项目施工减少干扰和阻力,创造良好施工氛围。二是努力做好施工水域禁采。三是健全机构,加强现场监管。区江砂管理领导小组专门设臵了由前江管委会、公安、海事、水务等部门组成的现场管理办公室,设立水上固定办公地点,分2班,实行24小时旁站式监管,现场配备3条执法管理艇。四是制订制度,完善预案。区江砂领导小组批复了《现场监管方案》,做到有章可循。各部门既互相配合,又各负其责。五是设臵助航标志和施工水域,确保通航安全。按照批准的范围坐标,委托安庆航道处设臵4个助航浮标。六是加强队伍建设,确保“干部安全”。一方面加强业务培训,提高现场执法人员依法行政和管理的水平。另一方面严格工作纪律,严禁徇私舞弊和收受贿赂。

该项目自2013年5月17日~5月31日和10月1日复工实施以来,省水利厅、省砂管局和市水务局高度重视,经常派员指导和监督施工,严格督促施工单位按批准范围、期限、功率等施工,对超时、超量、超范围等违规生产及时予以纠正、制止。总体来看,在上级主管部门的指导和监督下,在各相关职能部门的倾力配合下,暂没有发生一起治安刑事突发案件,没有发生一起危害堤防和通航安全的事件,没有发生一起船翻人亡的重大生产事故。生产秩序井然,治安秩序平稳,未发现违规开采现象,航道畅通,生产安全,项目施工进展顺利。截止2013年10月31日(10月19日~10月26日停工),累计开采量为32.2万吨。

四、禁采管理取得了新进展。

(一)禁采期公告:严格执行全省统一的禁采期和禁采区公告,在禁采期、禁采区没有批准任何采砂活动。5月份在《池州日报》贵池版刊登了禁采期公告和责任人名单。

(二)建立巡查、登记和报告制度。主要是岸上巡查制度,落实了巡查人。由于我区牛头山镇前江工业园~乌沙李阳河段,江口~梅龙郭港段均是丘陵岗地,交通不便,岸上巡查十分不便,偶有视觉盲点水域。按规定期限向上级主管部门报告禁采管理总结、报表

4 等,对涉砂船舶和堆放砂场及时登记造册。

(三)集中停靠和监管:报经省砂管局批准了乌沙扁担洲和梅龙九华河口两个集中停靠点,设立了铁制固定显著标志牌,镇街政府落实了监管责任人(主要是村级干部4人)。对涉砂船舶做到24小时监管、无完全脱管现象,目前因人力、物力、装备等条件还跟不上。

(四)砂场管理:我区有5条内河,内河砂石资源比长江更丰富、更优质,经营江砂利润微薄,沿江砂场均呈松散、零星微小状态,以收购经营河砂、湖砂为主。2010年,区长江河道管理局按省局要求编制了砂场规划,经省砂管局审批批准了7家小砂场。

总体来看,我区长江采砂管理工作在区政府的领导下,取得了明显成效。但在禁采工作方面,仍受诸多客观条件制约,还存在不少薄弱环节,与上级主管部门要求和群众期盼还有不少差距。近期,市、区两级政府主要领导分别召开了专题会议研究部署长江采砂管理工作。我们有决心有信心,变压力为动力,克服困难,跳起摸高,按照省考核组领导的指示和要求,学习借鉴全省先进县(区)的典型经验和做法,不断探索、完善和发展长江采砂管理长效机制,围绕“禁采”和“开采”两大任务,扎实工作、埋头苦干,努力实现“禁得住”和“开得顺”的管理目标。

2013年10月31日

第13篇:零陵区河道采砂工作汇报(推荐)

零陵区河道采砂工作汇报

我区河道采砂专项整治及规范化管理工作在省、市的具体指导下,在区政府的领导和重视下,在区水利局、区采砂办的共同努力下,工作落实进展顺利,效果明显,通过一手抓河道采砂专项整治,一手抓规范化管理,较圆满地完成了工作目标和任务,现将工作情况汇报如下:

一、工作取得的成效。参照省政府与市州人民政府签订的责任书,区政府与市政府、区政府与相关职能部门、乡镇办事处层层签订了2014年度河道采砂专项整治及规范化管理工作责任书,明确了专项整治及规范化管理目标任务,层层落实了工作责任。在今年汛期来临之前,组织各标段业主和采运砂船主召开了安全度汛工作会议,在会后的督查中,各标段业主、采运砂船主都按要求做到了五有:有地锚或地桩、有钢丝绳、有救生衣(圈)、有安全帽、有处置突发事件的水上交通工具。取缔了城区非法砂石销售点

二、工作措施。我区按照省、市要求,对本辖区内河道采砂专项整治情况进行了全面摸底,对采砂船只已发证、未发证数量、作业区域、作业方式,砂场码头合法、非法数量、岸上分筛设备建设,采砂尾堆情况及其采砂整治重点和难点都进行了调查登记造册。截至现在,已发证数量42个,未发证数量16个,用机械对重点区域的潇水富家桥河段尾砂堆、香零山尾砂堆、湘江太洲

电站下游尾砂堆进行了平整,共计56万立方米,区政府投入资金186万元,机械砂场设备建设共8座,年处理尾砂堆216万立方米,合法码头共6个人(

一、

二、三标段各2个)。

(一)、规范河道采砂出让情况。严格执行河道采砂管理法规制度,在完成境内湘江、潇水砂石开采规划编制、资源评估等前期工作后,于2012年7月采取拍卖方式进行砂石开采权公开出让,共分五个标段(含共管河道),出让金高达11650万元,整个出让程序到位、合法,省市给予了充分肯定。出让收入按要求用于了河道与堤坝治理工程、河道采砂管理等方面。

(二)、采砂许可证管理情况。加强采砂许可证管理,严格执行“统一发证”、“一船一证制度”,已出让河道一标段共有采砂船16只,发证16本;二标段共有采船17只,发证8本;三标段共有采船12只,发证12本。四标段有属我区管理的船只5艘,目前只登记,未发证。五标段有属我区管理的船只6艘,已登记发证。

(三)、打击查处涉砂违法行为情况。重点打击了凼底乡江边村邓兴柏、邓仕国、邓岳林、邓旭侦等4人涉嫌破坏五标段生产经营罪,该案经区公安局调查取证和程序到位后,对邓兴柏1人给予了直诉,对邓仕国、邓岳林、邓旭侦给予了刑拘,现已经检察院批准,依法向区人民法院起诉判决。

(四)、河道管理能力建设情况。我区自2000年后就设立了河道采砂管理机构:河道管理站,人员定编6人,财政全额拨款,

每年区水利局安排了5万元工作经费,并配置冲锋舟1艘、快艇1艘,购置了录相机,录音笔等执法装备,建立健全了河道采砂管理日常巡查机制和日常巡查台帐。

总之,我区河道采砂专项整治及规划化管理工作虽然取得了一定的成绩,但仍离省、市的要求有一定的差距,河道采砂专项整治及规范化管理工作任务艰巨、责任重大,我们将进一步加大该项工作的力度,要以高度的责任感,使命感、紧迫感、采取有效措施抓好落实,为零陵区河道采砂专项整治及规划化管理工作做出新的成绩而努力!

第14篇:采砂管理暂行办法

工布江达县采砂管理办法

为加强我县采砂管理,保护流域生态环境,保障防洪、供水和沿河建筑设施的安全,根据《中华人民共和国矿产资源法》、《中华人民共和国水法》、《中华人民共和国防洪法》、《中华人民共和国河道管理条例》、《西藏自治区实施细则(试行)》等有关法律法规,结合我县实际,制定本办法。

第一条 在本县行政区域内进行采砂及管理活动,应当遵守本办法。

第二条

砂石料资源归国家所有,应本着公开、公平、公正的原则,对全县范围内的砂石料进行整治,力求取得实效。

第三条 为了妥善解决砂石整治过程中遇到的问题,确保此项工作顺利进行,成立砂石整治协调领导小组。具体组成如下:

组 长:甘丹平措(政府县长) 副组长:郑 俊 凡(政府副县长)

成员单位:政府办、财政局、水利局、国土资源局、安监局、环保局、公安局、税务局和各乡镇人民政府

领导小组办公室设在国土资源局,巴桑罗布担任办公室主任,负责日常工作。

1 第四条 为了防止出现企业私下交易,损害群众及政府利益现象,砂石涉矿村委派一名村委干部对本辖区范围内的采砂点进行监督。

县政府统一管理采砂工作,组织成立砂石整治协调领导小组,负责协调相关部门依法对辖区内河砂资源开发利用与保护管理,组织本办法的具体实施。

各乡镇人民政府应当加强本行政区域内砂石开采的管理,对无证开采砂石应及时予以制止,并报告有关部门予以查处取缔;积极开展宣传教育活动,调处矛盾纠纷,做好当地干部群众思想工作。

县人民政府委托县先创国有资产投资经营有限公司(以下简称县国投公司)统一运行全县的砂石开采工作,对采砂企业(或个人)进行集中管理,县砂石整治协调领导小组办公室与县国投公司签订采砂合同。

第五条

各相关职能部门要按照各自职责分工,增强部门协作,形成监管合力,确保采砂工作安全有序进行。

第六条 县国土资源局按照规定对全县所有砂石资源,进行全面勘测登记,依法实施采砂管理,科学分段,按行政执法程序依法办理采矿证。另对适宜采砂的河道,水利局办理河道采砂许可证。

采砂许可证一年一换,在许可期限内有效。根据每个采砂点实际情况,可以继续开采砂石的企业或个人应在采砂许

2 可证期限界满30日前通过县国投公司向县砂石整治协调领导小组办公室提出申请。

第七条 在县砂石整治协调领导小组的统一领导下,由领导小组办公室牵头,组织国土资源局、水利局、安监局、环保局、住建局、林业局、各乡镇人民政府等相关成员单位,现场勘查确定砂石采挖点,对于没有办理采砂证的所有采砂点一律取缔。

第八条 各采砂业主不得擅自将开采权以转让、转租、转包等任何方式转手给第三者。违反本规定者,将终止其砂石开采。

第九条 各采砂单位和个人在办理采砂许可前,必须按合同要求交纳合同履约保证金和资源费保证金及安全生产保证金,履约保证金按开采量大小预缴5万元至8万元,资源费保证金一律预交10万元,安全生产保证金5万元至10万元。

在经营期间没有违规采砂行为,履行合同符合相关要求的,在经营期满后,可领回全部保证金。在经营期间有违规采砂行为的,视其情节轻重,对其部分或者全部保证金不予退还。对多次违规采砂且屡教不改的,将取消采砂资格,吊销其采砂许可证。

第十条

根据上级文件要求,从事采砂的单位和个人,必须缴纳砂石管理费和砂石资源费,由采砂企业或个人每两

3 个月上缴一次。未按期上缴的,取消其下年的办证资格。资源费作为国有资源有偿使用收入全额缴入县财政。

根据国家法律、法规要求,结合林芝县砂石合作社收费标准,我县暂定每立方米收取3.5元管理费(由国投公司收取)。具体分配如下:

①矿产资源补偿费2元; ②河道采砂管理费1.5元;

2、对生态环境造成破坏的,由采砂企业向环保局每季度缴纳3000元环境保护费及环境监督管理费。

3、对森林、林木造成毁坏的,补种毁坏株树一倍以上三倍以下的树木,或处以毁坏林木价值一倍以上五倍以下的罚款。

4、税收

根据各采砂点年销售量,按照相关税收规定,由县税务部门核定后,收取4元/立方的税费(其中流转税2元、资源税2元),由国投公司代为收取。

经县物价局批准砂石指导价格后,采砂单位不得随意哄抬砂石价格,必须按照砂石指导价进行出售。如随意哄抬砂石价格,县河道采砂管理工作领导小组将报请县有关部门依法吊销其采砂单位或个人的采砂许可证。

第十一条

(一)准入条件

1、企业、个人必须具备相关资质和采砂设备;

2、年生产规模达到2万立方米以上,对达不到生产规模企业、个人进行取缔;

3、服务年限最低为5年;

4、严格落实安评、环评、灾评;(国投公司落实)

(二)禁采区范围

1、县城、各乡镇所在地周边500米以内;

2、风景名胜区、文物保护单位保护范围内;

3、除特殊规定外,318国道两侧直观可视范围内;

4、基础设施周边500米内;

5、湿地保护范围内;

6、法律、法规规定不能开采的其他范围。

第十二条 根据上级文件要求,每年的5月15日至10月15日为河道采砂禁采期,为了保障行洪安全,此段时间任何单位和个人不得在河道管理范围内进行采砂作业。

第十三条 各采砂业主应按有关部门的要求,做好环境保护、水土保持、安全生产、地质灾害防护、防洪等工作,自觉接受县水利、国土、安监、环保等部门的监督和管理。

第十四条 采砂者在取得砂石开采权的区域内不得从事破坏性开采活动。

应严格按照采砂许可证规定的开采地点、开采深度、开采期限、开采范围、年度采砂控制总量、作业方式、作业工

5 具及其数量进行采砂,按照规定堆放砂石料、清除砂石弃渣。

不得越界开采,不得将砂石废渣堆积河道,不得对上下游、左右岸造成次生灾害,不得超过限定的开采量,不得毁林开采,不得对群众的生产生活造成影响。

对违反上述规定者,将按照《中华人民共和国河道管理条例》、《中华人民共和国森林法》等相关法律法规依法给予严厉处罚。

第十五条 开采单位和个人既要负责开采区域内河道的治理,又要负责开采区域河道垃圾的管理,弃料要当日随时清理,不得在河道内任意堆积,形成易发生安全隐患的采砂水坑要及时回填。

采砂作业完成后,采砂业主必须立即开展生态和环境恢复工作,并须通过相关部门检查验收。

违反上述规定者,将终止其砂石开采权。

第十六条 采砂单位和个人在采砂过程中,必须保证河道内通讯、电力、水利工程、饮水工程、桥梁工程等设施的安全完好,凡造成损坏的,由责任人承担一切责任,负责修复并承担全部维修费用和损失赔偿。

第十七条 各采砂业主要牢固树立“安全第

一、预防为主”的意识。

每年年初必须同县安全监管部门签订采砂安全生产责任书,落实安全措施,建立健全各种安全生产责任制、规章

6 制度及操作规程。

加强开采区的安全生产管理。采砂现场必须设立明显警示标志和必要的安全防范设施,严禁任何无关人员进入采砂现场。

汛期应按规定时间停止作业,并做好采砂机具撤离和固定工作。

若违反安全生产规定,发生人身伤害和财产损失事故,由采砂单位或个人承担一切法律及经济责任。

第十八条 在管理和执法过程当中,若出现采砂企业(个人)阻碍管理和执法的行为,县砂石整治协调领导小组办公室可责成有关部门吊销其采砂资格。对妨碍管理和执法人员执行公务的,视其情节轻重,由公安机关依法进行治安管理处罚;构成犯罪的,依法追究刑事责任。

第十九条 本办法由工布江达县砂石整治协调领导小组办公室负责解释。

第二十条 本办法自公布之日起施行。

2013年12月11日

附件

砂石采矿权申请审批手续资料清单

1、开采点的乡镇人民政府关于企业从事矿产资源开发工作的意见

2、县人民政府关于企业从事矿产资源开发工作的意见

3、企业法人营业执照原件和复印件(工商局办理)

4、企业税务登记证原件和复印件(税务局办理)

5、企业注册资金证明(企业开户行资金证明)

6、勘查报告(国土资源局)

7、采矿权申请登记书和矿区范围图(水利局、国土资源局)

8、环境影响评价报告表及批复意见(环保局)

9、地质灾害危险性评估报告及评审意见(国土资源厅)

10、矿产资源开发利用方案及评审意见(国土资源局)

11、勘查工作由政府出资需提交采矿权出让合同(国土资源局)

12、在河道内采砂石的需提交河道采砂许可证(水利局)

13、安全生产许可证原件和复印件(安监局)

14、县(乡镇)人民政府或政法部门出具的社会风险评估报告

第15篇:河道采砂申请书

河道采砂行政许可申请书

申请人姓名: 性别 身份证号码: 所在单位: 住址: 电话: 邮编: 电子邮箱: 申请单位名称: 法定代表人姓名及职务: 单位性质: 地址: 电话: 邮编: 电子邮箱: 委托代理人姓名及身份: 身份证号码: 住址: 电话: 行政许可申请事项: 采砂地点: 申请事实和理由:

开采区范围: 作业方式(机采、人采)及开采期: 弃料处理方式: 回填保证措施:

附件:开采区示意图

此致

行政许可申请人:(单位公章)

委托代理人:

年 日

第16篇:河道采砂流程

河道采砂许可证办理流程

一、涉及到的单位

主办单位:当地市、县水务局

办理窗口:市政务服务中心水利局窗口 审查审批单位:防汛办公室

二、办证所需时间

两个阶段:两个阶段共需要75天左右

第一阶段:从水利局贴出采砂权出让公告到最后竞买者获得采砂权需要45天左右 第二阶段:申请办理许可证阶段,根据各个流程的时间限制大概需要30天左右。

三、所需材料

1、河道采砂申请表;

2、经营河砂业务营业执照复印件及有关证明材料;

3、采砂船船舶登记证书、检验证书复印件;

4、标明经纬度座标或者岸线距离的采砂申请范围平面图。

5、上述所有材料一式叁份,申请人提交上述复印件时,须同时交验原件。

四、办理条件

1、取得中标通知书;

2、有经营河砂业务的营业执照;

3、有符合规定的采砂作业方式和作业工具;

4、没有违法采砂记录;

5、用船舶采砂的,船舶证书齐全。

五、办理流程

第一步:区(市)县水行政主管部门按照市水务局批准的年度河道疏浚采砂实施方案进行招标;

第二步:申请单位或个人将申请和本企业的基本情况登记表(包括经营地点、工商执照、砂石加工设备、工程机械、生产能力、生产场地、管理水平等)报所在地水行政主管部门审查;

第三步:区(市)县水行政主管部门按招标竞标有关规定,组织河道疏浚采砂开采权的竞标拍卖;

第四步:中标单位或个人到区(市)县水行政主管部门填写《河道采砂许可证申请表》、签订《河道管护责任制》、缴纳砂石费、清障保证金及完善其它相关手续等;

第五步:区(市)县水行政主管部门统一将许可证申请的有关手续上报市政务服务中心水利局窗口核发采砂许可证。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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第17篇:采砂相关法律法规

1、《国土资源部关于加强河道采砂监督管理工作的通知》国土资发[2000]322号

2、《中华人民共和国水法》

第三十九条 国家实行河道采砂许可制度。河道采砂许可制度实施办法,由国务院规定。

在河道管理范围内采砂,影响河势稳定或者危及堤防安全的,有关县级以上人民政府水行政主管部门应当划定禁采区和规定禁采期,并予以公告。

3、《中华人民共和国河道管理条例》

第二十五条 在河道管理范围内进行下列活动,必须报经河道主管机关批准;涉及其他部门的,由河道主管机关会同有关部门批准:

(一)采砂、取土、淘金、弃置砂石或者淤泥;

(二)爆破、钻探、挖筑鱼塘;

(三)在河道滩地存放物料、修建厂房或者其他建筑设施;

(四)在河道滩地开采地下资源及进行考古发掘。

第四十条 在河道管理范围内采砂、取土、淘金,必须按照经批准的范围和作业方式进行,并向河道主管机关缴纳管理费。收费的标准和计收办法由国务院水利行政主管部门会同国务院财政主管部门制定。

4、《河道采砂收费管理办法》

第三条河道采砂必须服从河道整治规划。河道采砂实行许可证制度,按河道管理权限实行管理。河道采砂许可证由省级水利部门与同级财政部门统一印制,由所在河道主管部门或由其授权的河道管理单位负责发放。

第四条采砂单位或个人必须提出河道采砂申请书、说明采砂范围和作业方式,报经所在河道主管部门审批,在领取河道采砂许可证后方可开采。从事淘金和营业性采砂取土的,在获准许可后,还应按当地工商、物价、税务部门的有关规定办理。

第五条河道采砂必须交纳河道采砂管理费。

第七条河道采砂管理费用于河道与堤防工程 维修、工程设施的更新改造及管理单位的管理费。结余资金可以连年结转,继续使用,其它任何部门不得截留或挪用。

第八条河道主管单位要加强财务及收费管理,建立健全财务制度,收好、管好、用好河道采砂管理费。河道采砂管理费按预算外资金管理,专款专用,专户存储。各级财政、物价和水利部门要负责监督检查各项财务制度的执行情况和资金使用效果。

5、各省市、地方制定的《河道管理条例》 6.《中华人民共和国河道管理条例.》

第十七条 河道岸线的利用和建设,应当服从河道整治规划和航道整治规划。计划部门在审批利用河道岸线的建设项目时,应当事先征求河道主管机关的意见。

河道岸线的界限,由河道主管机关会同交通等有关部门报县级以上地方人民政府划定。

第四十四条 违反本条例规定,有下列行为之一的,县级以上地方人民政府河道主管机关除责令其纠正违法行为、采取补救措施外,可以并处警告、罚款、没收非法所得;对有关责任人员,由其所在单位或者上级主管机关给予行政处分;构成犯罪的,依法追究刑事责任:

(一)在河道管理范围内弃置、堆放阻碍行洪物体的;种植阻碍行洪的林木或者高杆植物的;修建围堤、阻水渠道、阻水道路的;

(二)在堤防、护堤地建房、放牧、开渠、打井、挖窖、葬坟、晒粮、存放物料、开采地下资源、进行考古发掘以及开展集市贸易活动的;

(三)未经批准或者不按照国家规定的防洪标准、工程安全标准整治河道或者修建水工程建筑物和其他设施的;

(四)未经批准或者不按照河道主管机关的规定在河道管理范围内采砂、取土、淘金、弃置砂石或者淤泥、爆破、钻探、挖筑鱼塘的;

7.加强河道采砂管理,维护国家对矿产资源的所有权,进一步规范河道采砂秩序,保障防洪安全、航道畅通和基础设施安全,保护生态环境和旅游资源环境,保障市政建设和重点工程建设顺利进行,根据《中华人民共和国矿产资源法》、《中华人民共和国水法》、《中华人民共和国防洪法》、《中华人民共和国水污染防治法》、《中华人民共和国河道管理条例》、《中华人民共和国航道管理条例》和《浙江省矿产资源管理条例》等有关法律、法规。

河道采砂规划应当包括下列内容。

(一)禁采区(旅游禁采区、防洪禁采区、水源保护禁采区、生态禁采区、水工程安全禁采区)和可采区(公益性可采区、商业性可采区);

(二)禁采期和可采期;

(三)年度采砂控制总量和可开采深度;

(四)可采区内采砂机械的控制数量;

(五)地质和生态环境保护措施;

(六)确保水工程安全和人民群众生命财产安全的措施。

河道采砂要求符合下列条件。

(一)符合规定的作业方式;

(二)符合采砂船只数量的控制要求;

(三)有符合要求的采砂设备和技术人员;

(四)其他法律、法规和规章规定的条件。

第十六条 采砂单位和个人必须遵守下列规定。

(一)严禁向主河道抛弃堆积砂石、废料;

(二)汛期必须服从防汛指挥部的统一调度;

(三)采挖后的河床必须进行整理修复,保持河道底平、坡顺、生态和谐,不影响行洪安全,符合航道要求;

(四)在河道管理范围内运输砂石、土料的车辆,应按指定的路线行驶。跨越堤防应按批准的道口进出,禁止在堤防上任意开缺口;

(五)按规定要求使用采砂机械设备开采;

(六)河道采砂要严格执行弃渣处置方案;

(七)按规定交纳规费和税费,实行许可证年审制度。

第18篇:河道采砂管理条例

池州市河道采砂管理条例

2017年12月14日池州市第三届人民代表大会常务委员会第三十九次会议通过 2018年3月30日安徽省第十三届人民代表大会常务委员会第二次会议批准

第一章 总 则

第一条 为了规范河道采砂管理,保护河道生态环境,维护河势稳定,保障防洪、通航、涉河工程安全,根据《中华人民共和国水法》《中华人民共和国河道管理条例》等有关法律、行政法规的规定,结合本市实际,制定本条例。

第二条 在本市行政区域内的河道采砂及其管理活动适用本条例。

本条例所称河道,包括自然河道、湖泊、水库、人工水道、行洪区、蓄洪区、滞洪区等。 本条例所称河道采砂,是指在河道管理范围内开采砂石、取土等活动。

长江干流河道池州段采砂及其管理活动,按照《长江河道采砂管理条例》的规定执行。

第三条 河道砂石资源属于国家所有。禁止任何组织或者个人用任何方式侵占或者破坏河道砂石资源。 第四条 河道采砂应当坚持生态保护、科学规划、总量控制、有序开采、严格监管、确保安全的原则。 第五条 河道采砂管理,实行人民政府行政首长负责制。

市和县、区人民政府应当加强对本行政区域内河道采砂管理工作的领导,建立和完善河道采砂管理长效机制,落实专项管理经费,协调、解决河道采砂管理中的重大问题。

乡、镇人民政府和街道办事处应当协助做好辖区内河道采砂的日常管理和纠纷调处等工作。 第六条 市和县、区人民政府有关部门在河道采砂监督管理工作中依法履行下列职责:

(一)水行政主管部门负责河道采砂的统一管理和监督工作,组织编制河道采砂规划、河道采砂计划和实施方案,实施采砂许可,组织可采区开采,查处违法采砂行为;

(二)港航、地方海事行政主管部门负责通航河道采砂、运砂船舶的管理,查处采砂、运砂船舶证照不齐全等违法行为;

(三)交通运输行政主管部门负责运砂车辆的管理,查处运砂车辆超限、超载等违法行为;

(四)经济和信息化、工商质监行政主管部门负责对采砂船舶建造和改造的管理,查处采砂船舶违法建造和改造的行为;

(五)安全生产监督行政主管部门负责河道采砂生产安全事故调查处理等工作。

(六)公安机关负责查处河道采砂过程中的涉嫌犯罪活动和违反治安管理的违法行为。

市和县、区人民政府国土资源、农业、林业、环境保护、旅游等相关行政主管部门在各自职责范围内依法履行河道采砂监督管理职责。

第七条 市和县、区人民政府可以根据需要,组织水务、港航、地方海事、交通运输、公安等相关行政主管部门开展河道采砂管理联合执法。

第八条 市和县、区人民政府水行政主管部门应当建立河道采砂违法行为举报制度,公布举报电话。

第二章 采砂规划

第九条 河道采砂实行统一规划制度。

市人民政府水行政主管部门负责组织编制青通河、九华河、秋浦河、黄湓河干流河道采砂规划,经征求相关县、区人民政府和市港航、地方海事、国土资源、农业、林业、环境保护、旅游等相关行政主管部门意见后,依法办理报批手续。

县、区人民政府水行政主管部门负责组织编制本辖区内其他河道采砂规划,经征求县、区相关行政主管部门和有关乡、镇人民政府、街道办事处的意见,并经县、区人民政府同意后,报市人民政府水行政主管部门批准。

河道采砂规划涉及铁路、公路、航道、电力、通信、油气管道等设施保护范围的,还应当征求有关单位的意见。 经批准的河道采砂规划应当严格执行,需要修改的,依照原批准程序报批。

第十条 河道采砂规划应当充分考虑河道生态环境和防洪、通航、涉河工程安全要求,符合流域和区域综合规划, 并与河道生态环境、防洪、河道整治、航道整治等规划相衔接。

第十一条 河道采砂规划应当包括下列内容:

(一)砂石的砂质、分布、储量、可利用总量以及补给量;

(二)可采区、禁采区;

(三)可采期、禁采期;

(四)可采区内年度河道砂石开采控制总量、开采范围和开采高程;

(五)可采区内采砂船舶、机具控制数量及采砂设备功率、开采方式;

(六)临时堆砂场、卸砂点布置及其处置方式;

(七)弃料处理和现场清理、平整要求;

(八)采砂影响分析评价;

(九)采砂管理措施;

(十)其他应当包括的内容。第十二条 下列区域为禁采区:

(一)河道防洪工程、河道和航道整治工程、水库枢纽、水文观测设施、水环境监测设施、航道设施、涵闸以及取水、排水、水电站等工程及其附属设施安全保护范围;

(二)河道顶冲段、险工、险段、护堤地;

(三)桥梁、码头、渡口、通信、电力、过河管道、隧道等工程及其附属设施安全保护范围;

(四)饮用水水源保护区、风景名胜区、自然保护区、省级以上重要湿地、水产种质资源保护区;

(五)依法禁止采砂的其他区域。第十三条 下列时段为禁采期:

(一)汛期;

(二)河道达到或者超过警戒水位、汛限水位时;

(三)依法禁止采砂的其他时段。

第十四条 市和县、区人民政府水行政主管部门应当将河道采砂规划确定的禁采区和禁采期予以公告。

采区内因防洪、河势改变、水工程建设等情形不宜采砂的,市和县、区人民政府水行政主管部门应当根据管理权限临时划定禁采区或者规定禁采期,并予以公告。

第十五条 县、区人民政府水行政主管部门应当根据河道采砂规划,编制年度河道采砂计划,经县、区人民政府同意后,报市人民政府水行政主管部门备案。

河道采砂计划应当包括采砂具体地点,可采长度、宽度,可采砂量,作业方式,作业工具及其数量、规模控制等。 第十六条 县、区人民政府水行政主管部门应当根据河道采砂规划和年度河道采砂计划以及当年水情、工情、汛情、航道变迁、砂石资源分布和补给的实际情况,组织编制河道采砂实施方案。

河道采砂实施方案,应当征求县、区港航、地方海事、国土资源、农业、林业、环境保护、旅游等相关行政主管部门的意见。青通河、九华河、秋浦河、黄湓河干流河道采砂实施方案经县、区人民政府同意后,报市人民政府水行政主管部门批准;其他河道采砂实施方案,报县、区人民政府批准,并报市人民政府水行政主管部门备案。

第十七条 河道采砂实施方案应当包括下列内容:

(一)采区基本情况;

(二)许可方式、期限;

(三)采区现场监管方案;

(四)采区砂石开采总量、开采范围和开采高程;

(五)采砂作业方式以及采砂船舶、机具数量,采砂设备功率;

(六)临时堆砂场、卸砂点控制数量和布局,存放时限和清理要求;

(七)弃料处理和现场清理、平整措施;

(八)河道清理、修复方案;

(九)采砂影响分析、评价及处理措施;

(十)社会稳定风险评估报告;

(十一)其他需要明确的事项。

第三章 采砂许可

第十八条 河道采砂实行许可制度。

在青通河、九华河、秋浦河、黄湓河干流河道采砂的,由市人民政府水行政主管部门实施许可;在其他河道采砂的,由县、区人民政府水行政主管部门实施许可。

第十九条 实施河道采砂许可应当通过招标、拍卖等公平竞争的方式作出决定并颁发许可证。具体工作由市和县、区人民政府水行政主管部门按照管理权限办理。

需要改变河道采砂许可证规定的事项和内容的,应当重新办理河道采砂许可证。 第二十条 河道采砂许可证的有效期限不得超过一年。

市或者县、区人民政府水行政主管部门应当将颁发河道采砂许可证的情况即时公告。 第二十一条 未取得河道采砂许可证的,不得从事河道采砂活动。

因河道整治、航道整治或者防洪吹填加固堤防等需要采砂的,可以免办河道采砂许可证。所采砂石用于销售的,应当办理河道采砂许可证。

村民可以采挖用作普通建筑材料以及生活自用的少量砂石,凭当地村民委员会证明材料,经乡、镇人民政府或者街道办事处核实后,可以免办河道采砂许可证。采挖的砂石不得销售。

第二十二条 禁止伪造、涂改或者买卖、出租、出借以及以其他方式转让河道采砂许可证。

第四章 监督管理

第二十三条 河道采砂应当遵守下列规定:

(一)按照河道采砂许可证确定的地点、开采总量、范围、开采高程、采砂能力、作业方式和期限等进行开采;

(二)服从有关部门的现场管理,设置采区边界标识,按日统计采砂数量,提供有关资料,接受监督检查;

(三)随采随运,不得在河道内擅自设置砂场、堆积砂石或者废弃物;

(四)在航道和通航水域内采砂,不得违反有关通航安全规定,不得向航道和通航水域抛弃废弃物,不得妨碍航道畅通和通航安全;

(五)不得危及水工程、水文、航道、桥梁、管线、环境保护等设施以及岸坡安全;

(六)不得违反其他法律、法规的规定。

第二十四条 任何单位和个人在河道采砂过程中发现文物的,应当立即停止作业、保护现场,并报告当地文物管理部门;文物已取出的,应当及时依法上缴当地文物管理部门,不得哄抢、私分、藏匿。

第二十五条 因水利工程和航道设施出现重大险情、有重大水上活动等情况不宜采砂的,有关部门、单位应当及时通报市或者县、区人民政府水行政主管部门。市或者县、区人民政府水行政主管部门应当采取责令采砂船舶、机具暂停作业,驶离作业区域等临时处置措施。

前款规定的情形消除后,市或者县、区人民政府水行政主管部门应当及时解除临时处置措施。

第二十六条 河道采砂许可证有效期届满或者累计采砂量达到河道采砂许可证规定总量的,河道采砂许可证自行失效,发证机关应当予以注销。河道砂石开采人应当停止采砂作业,并按照规定对作业现场进行清理、修复。

第二十七条 装运、收购、销售河道砂石,应当持有合法来源单证。 市或者县、区人民政府水行政主管部门应当委派监督管理人员在采砂现场核签河道砂石合法来源单证,并不得收取费用。 第二十八条 采砂船舶、机具不得在禁采区内滞留。确需滞留的,应当自行拆除采砂设备,并将采砂设备集中放置在县、区人民政府指定的地点。

可采期和禁采期采砂船舶、机具的管理,依照省有关规定执行。

第二十九条 市和县、区人民政府有关部门履行河道采砂监督管理职责时,在各自职责范围内可以采取下列措施:

(一)要求相关单位或者个人提供有关文件、证照、资料;

(二)要求相关单位或者个人就执行本条例的有关情况作出说明;

(三)进入采区进行调查;

(四)责令停止违法行为;

(五)法律法规规定的其他措施。

第三十条 从事河道采砂的单位或者个人应当接受、配合市和县、区人民政府有关部门的现场监督管理。

采砂活动现场可以设置监管设备、设施。任何单位和个人不得干扰监管设备的运行,不得破坏或者擅自拆除监管设备、设施。

第三十一条 市和县、区人民政府水行政主管部门应当建立和完善行政执法全过程记录制度和行政执法公示制度,依法及时向社会公开有关行政执法信息。

第三十二条 市和县、区人民政府可以根据需要,组织相关行政主管部门和乡镇人民政府、街道办事处成立现场监督管理队伍,对采砂现场的生产、运输和社会治安等进行监督管理。

第五章 法律责任

第三十三条 违反本条例第二十一条第一款规定,未取得河道采砂许可证,在河道管理范围内采砂的,由市或者县、区人民政府水行政主管部门责令改正,或者采取对作业现场进行清理、修复等其他补救措施,没收违法所得,并处一万元以上三万元以下罚款;情节严重的,处三万元以上五万元以下罚款。

第三十四条 违反本条例第二十二条规定,伪造、涂改或者买卖、出租、出借以及以其他方式转让河道采砂许可证的,由市或者县、区人民政府水行政主管部门责令停止违法行为,处一万元以上三万元以下罚款,没收伪造、涂改或者买卖、出租、出借以及以其他方式转让的河道采砂许可证。

第三十五条 违反本条例第二十三条规定,有下列行为之一的,由市或者县、区人民政府水行政主管部门责令停止违法行为,并按照下列规定处罚:

(一)违反第一项规定,未按照河道采砂许可证规定的要求采砂的,处二千元以上一万元以下罚款;情节严重的,处一万元以上三万元以下罚款。超范围、超高程开采等影响防洪安全、通航安全和涉河工程安全的,责令对作业现场进行清理、修复或者采取其他补救措施;逾期未清理、修复,经催告仍不清理、修复的,可以代为清理、修复,所需费用由责任者承担。

(二)违反第三项规定,未随采随运,擅自在河道内设置砂场、堆积砂石或者废弃物的,责令恢复原状,清除在河道内堆积的砂石、废弃物或者采取其他补救措施;逾期未清除、清理、平整,经催告仍不清除、清理、平整影响河道安全的,可以代为清除、清理、平整,所需费用由责任者承担,并处五千元以上二万元以下罚款。

第三十六条 违反本条例第二十七条第一款规定,没有合法来源单证装运、收购、销售河道砂石的,由市或者县、区人民政府有关部门责令停止违法行为,扣押违法运砂船舶、车辆,没收违法所得,并处五千元以上二万元以下罚款。

第三十七条 违反本条例第二十八条第一款规定,采砂船舶、机具在禁采区滞留的,由市或者县、区人民政府水行政主管部门责令改正,处五千元以上二万元以下罚款。

第三十八条 从事违法采砂或者运砂活动的单位或者个人拒不接受处理或者逃离现场的,市或者县、区人民政府有关部门可以依法扣押采砂船舶、机具或者违法运砂工具,并针对当事人的违法行为依照本条例规定进行处罚。

第三十九条 各级人民政府和有关部门及其工作人员有下列行为之一的,对负有责任的主管人员和其他直接责任人员依法给予处分:

(一)不执行已批准的河道采砂规划,擅自修改河道采砂规划或者违反河道采砂规划批准采砂的;

(二)不按照规定实施河道采砂许可或者核签河道砂石合法来源单证等其他相关证件的;

(三)不依法履行管理和监督职责,造成河道采砂秩序混乱或者发生重大安全责任事故的;

(四)违反国家规定参与河道采砂经营活动或者纵容、包庇河道采砂违法行为的;

(五)其他在河道采砂管理中滥用职权、玩忽职守、徇私舞弊的行为。

第四十条 违反本条例规定的行为,法律、法规已有法律责任规定的,从其规定。 违反本条例规定,构成犯罪的,依法追究刑事责任。

第六章 附 则

第四十一条 本条例自2018年5月1日起施行。

第19篇:采砂场制度

顺昌埔上张墩开明采砂场主要负责人安全生产职责

1 .是顺昌埔上张墩开明采砂场安全生产的第一责任人,对顺昌埔上张墩开明采砂场的安全生产负全面领导责任,应对企业安全作出明确的、公开的安全承诺。应建立健全各级安全生产责任制,落实各级安全生产职责。

2 .贯彻执行国家及地方有关安全生产经营的方针政策、法规、标准,具备法律法规、国家标准或行业标准规定的安全生产条件及其他要求。

3 .组织制订顺昌埔上张墩开明采砂场安全生产制度、标准、规范和操作规程;组织制订顺昌埔上张墩开明采砂场安全生产技术措施计划,落实安全生产技术措施经费,确保顺昌埔上张墩开明采砂场的安全生产投入的有效实施。

4 .建立健全顺昌埔上张墩开明采砂场的安全生产管理机构,配备专职安全生产管理人员。定期听取顺昌埔上张墩开明采砂场安全生产管理部门的工作汇报,及时召开会议研究解决有关安全生产的重大问题。

5 .督促顺昌埔上张墩开明采砂场的安全生产工作,及时消除生产安全生产事故隐患。

6 .组织制定并实施事故的应急救援预案。

7 .及时、如实报告安全生产事故,组织事故调查组对顺昌埔上张墩开明采砂场所属各单位发生的重大事故进行调查,审批调查报告。按“四不放过”的原则进行处理。

8 .组织顺昌埔上张墩开明采砂场重大的安全生产活动,落实安全生产奖惩。

分管安全生产的副厂长安全生产职责

1.按照管生产必须管安全,谁主管谁负责的原则,对企业的安全生产负主要责任。

2.贯彻执行国家及地方有关安全生产的方针、政策、法规、标准。执行总经理及决策层有关安全生产的指示、要求。

3.组织分管部门制订、修订安全生产制度、安全生产技术标准、安全生产管理标准、安全生产技术规程、采砂场安全生产技术措施计划并认真组织实施。

4.贯彻“五同时”的原则,即在计划、布置、检查、总结、评比生产经营工作的同时,计划、布置、检查、总结、评比安全生产工作;监督检查分管部门执行安全生产规章制度情况,及时纠正失职和违章行为。

5.具体负责采砂场组织的安全生产事故调查。

6.做好新改扩建项目“三同时”的工作,即新改扩建项目做到安全生产设施与主体工程同时设计、同时施工、同时投入生产和使用。

7.定期组织召开分管部门安全生产工作会议,分析生产经营动态,及时解决生产经营中存在的安全问题。

8.领导组织好分管部门组织开展生产经营中的安全生产活动。

9 .落实生产经营安全生产资金,保证生产安全生产经营费用的支出;安全生产奖惩费用做到专款专用。

安全部门负责人安全生产职责

1.在采砂场主要负责人及安全生产分管副场长的领导下,对顺昌埔上张墩开明采砂场安全生产工作负责,并指导、监督各部门的安全生产工作。

2.宣传、贯彻、落实国家有关安全生产法律、法规、文件、标准;根据以上要求组织制定本顺昌埔上张墩开明采砂场的安全生产制度、安全生产技术标准、安全生产管理标准、安全生产技术规程、顺昌埔上张墩开明采砂场安全生产技术措施计划并负责监督检查执行情况。

3.负责对从业人员进行安全教育和培训,新入厂职工的一级安全教育;组织对涉及特种作业的人员参加专门的安全作业培训,取得特种作业操作资格证书后上岗作业。

4.负责按规定及时发放劳动防护用品,监督各部门劳动防护用品合理的发放和使用。

5.研究顺昌埔上张墩开明采砂场的安全生产经营活动的安全、消防、职业卫生状况、及时发现技术、管理缺陷并提出整改建议;监督、督促各单位及时整改隐患。

6.负责办理顺昌埔上张墩开明采砂场安全生产、消防、职业卫生的各项相关手续。落实有关的安全、消防、职业卫生措施要求。

7.按照各项事故管理的要求进行安全事故的汇报,并监督、组织顺昌埔上张墩开明采砂场内的事故调查工作;监督安全措施的落实;编制事故应急救援预案,落实应急人员、设施、物资并组织演练。

8.组织顺昌埔上张墩开明采砂场的各项安全、消防、职业卫生安全检查并对各单位的安全生产工作进行考核。

9.对安全工作中突出贡献或有重大违章违纪行为的人提出奖励或处罚的建议。

办公室主任安全生产职责

1.宣传、贯彻国家有关安全生产的方针、政策。协助采砂场领导贯彻上级有关安全生产的指示,及时转发上级领导和有关部门的安全生产文件、资料。

2.做好采砂场安全生产会议记录,对有关安全生产的文件及时组织会审并打印下发。

3.协调各管理部门、生产经营单位安全生产工作关系。

4.参加采砂场组织的重大事故调查和事故伤亡人员的善后处理。

5.组织实施顺昌埔上张墩开明采砂场年度安全生产教育计划,并将安全生产技术作为技术培训、考核的重要内容。

6.参加事故伤亡人员的善后处理工作。

7.对新进入顺昌埔上张墩开明采砂场工作员工的“三级”安全生产教育情况进行监督,对考试不及格人员不分配工作。

8.在人员调配等日常工作中,落实有关安全生产的规定。

9.负责顺昌埔上张墩开明采砂场直属部门、单位配备灭火器材及消防设施的监督检查,定期进行检验、更换的日常管理工作。

10.负责组织消防队及义务消防队的训练。

11.参加制订火灾事故的扑救方案,组织所属人员参加火灾事故的扑救。

13.负责厂区交通管理。对顺昌埔上张墩开明采砂场的交通管理制度、规范进行监督执行。

14 .宣传贯彻国家有关劳动保护工作的政策、法规,监督顺昌埔上张墩开明采砂场管理机构和部门的安全生产管理工作。监督顺昌埔上张墩开明采砂场新改扩建项目的“三同时”工作。 财务负责人安全生产职责

1.落实顺昌埔上张墩开明采砂场依据经营目标、承包合同、协议及有关制度提出的安全生产奖惩。

2.审订各单位、部门的年度劳动安全生产、消防技术措施计划,并努力保证与安全生产有关的资金投入,设立安全生产费用专帐。

3.在对资产进行管理的同时尤其加强安全生产装置、设施类资产的管理。

4.参加顺昌埔上张墩开明采砂场组织的重大事故调查。

设备管理部门负责人安全生产职责

1.负责顺昌埔上张墩开明采砂场的设备综合管理,监督、检查各车间设备管理,组织落实设备方面的危险控制措施。

2.负责锅炉、压力容器、压力管道及其安全生产附件的管理,组织进行定期检测,依据检测结论组织进行压力容器及其安全生产附件的维修、更换、淘汰。

3.负责电气装置的定期检测、调试,保持其安全状态。

4.组织进行与设备方面的的事故、事件的调查、分析、处理。

5.组织制订、修订检修作业规程并监督检查实施情况。

技术管理部门负责人安全生产职责

1.负责组织制订、修订岗位操作规程,并监督检查执行情况;负责制定工艺指标及指标修改的审批,并监督检查指标的执行情况。

2.组织制订开、停车及紧急情况的工艺技术要求并在工作中予以落实。

3.组织工艺安全生产的事故的调查、分析、处理。 班组长(工段长)安全生产职责

1 .是本班组(工段)的安全第一责任人,对本班组(工段)人员在生产劳动过程中的安全和健康负责;对所管辖设备的安全运行负责。

2 .负责制定和组织实施控制异常和未遂的安全目标,应用安全性评价、危险点分析和预控等方法,及时发现问题和异常,采取合理安全措施。

3 .在日常生产工作中,组织实行标准化作业。

4 .负责认真贯彻执行安全规程制度,及时制止违章违纪行为,及时学习事故通报,吸取教训,采取措施,防止同类事故重复发生。

5 .主持召开好班前、班后(工段)会和每周一次或每个轮值的班组安全日活动,并督促做好安全活动记录。

6 .负责和督促工作负责人做好每项工作任务(倒闸操作、检修、施工、试验等)事先的技术交底和安全措施交底工作,并做好记录。

7 .协助做好岗位安全技术培训、新入厂工人的安全教育和全班人员(包括临时工)经常性的安全思想教育;积极组织班组人员参加急救培训,做到人人能进行现场急救。

8 .组织开展和参加定期安全检查、“安全生产月”和专项安全检查活动,落实上级下达的各项反事故技术措施。

9 .经常检查本班组(工段)工作场所(每天不少于一次)的工作环境、安全设施、设备工器具的安全状况。对发现的隐患做到及时登记上报,本班组能处理的应及时处理。对本班组(工段)人员正确使用劳动防护用品进行监督检查。

10 .支持班组(工段)专兼职安全员履行自己的职责。对本班组(工段)发生的事故、障碍、异常、未遂,要及时登记上报,保护好事故现场,并组织分析原因,总结教训,落实改进措施。 职工安全生产职责

1 .认真学习和严格遵守各项安全生产规章制度,执行安全技术操作规程,不违章作业和不违反劳动纪律。对本岗位的安全生产负直接责任。

2 .精心操作,严格执行工艺纪律,做好各项记录。交接班时必须交接安全情况。工作中发现直接危及人身安全的紧急情况时,有权停止作业或者在采取可能的应急措施后撤离现场。

3 .能正确分析、判断和处理各种事故隐患。如发生事故,要正确处理,及时地如实向上级报告,保护现场,作好详细记录。

4 .按规定进行安全检查,发现事故隐患及时处理和报告。

5 .做到文明生产,保持岗位及环境整洁;按规定保管和使用各种劳动防护用品。

6 .积极参加各种安全活动,掌握必要的应急知识,会使用火灾报警电话和灭火器材。

7 .有权拒绝违章指挥,强令冒险作业和阻止他人违章作业。

8 .对本单位安全生产工作中存在的问题有权提出批评、检举、控告。

顺昌县埔上张墩开明采砂场安全管理制度

一、采砂场安全生产人人有责,生产必须安全,安全促进生产。

二、采砂场主要负责人在所属职责范围内,是安全生产第一责任人。

三、定期进行安全检查,要求做到群管、群防、群查、群治的安全工作方针,确保无安全事故。

四、工人进场必须坚持进行安全知识教育,考核合格者方可上岗。

五、生产区域及各处要配备必要的消防器材,并妥善保管。

六、事故发生后“三不放过”

1、事故原因不清不放过;

2、事故者及广大员工不受教育不放过;

3、没有防范措施不放过。

七、安全和生产管理制度

1、成立安全生产领导小组,组长对砂场安全生产负责。

2、安全生产教育要定期对全场职工进行安全生产基本知识、基本教育,人人树立安全第一的思想。

3、安全用电:电器设备要加防护罩,线路和开关要经常检查,杜绝各类事故发生。

4、安全生产目标:全部无火灾,无重大事故,无伤亡事故

顺昌县埔上张墩开明采砂场考勤、休假管理制度

为了维护砂场的正常生产经营工作秩序,提高工作效率,结合砂场的实际情况,特制定本管理办法。本管理办法适用于砂场工作人员。

考 勤 制 度

第一条、考勤员负责逐日如实记录员工到岗、离岗时间和休假时间,月底汇总交财务作为计发工资、补助依据。

第二条、砂场作业时间统一安排,上午8:00—12:00 下午13:30—17:30,不得迟到、早退。

第三条、车辆检修或其他特殊原因确需请假的,应提前一日向主管人员申请批准。合同车辆、租赁机具依照合同执行

第四条、上班时间开始后10分钟至30分钟内到岗,按迟到处理,超过30分钟以上者,按旷工半日处理。

第五条、提前30分钟以内下班者按早退处理,超过30分钟者按旷工半日处理。 第六条、一个月内迟到、早退累计达3次,按旷工1天处理。全年累计旷工30个工作日或连续旷工15个工作日的,视为严重违反砂场规章制度。

第七条、未办理请假手续擅自离工作岗位或请假期已满不按时回单位的,均按旷工处理。

第八条、旷工一天,扣除当日工资;旷工半天扣半日工资。

第九条、砂场根据情况临时安排抢险、抢修、生产加班等按正常工作时间考核。

请 假 制 度

一、如有事、有病需请假,应写请假单。

二、一次请事假原则上不得超过10天

三、请事假者必须事前请假,不得事后补假。如实遇突发事情,不能事先请假的,可用电话、电报、书信等方式请假,并在假满上班时,提供属实的相关证明和依据,可办理补假手续。

四、请假期间,不计发工资。

五、工伤假按《工伤保险条例》等有关规定执行。

六、假期满后,必须办理销假手续。没有按时回单位工作连续15个工作日的,按严重违反单位规章制度办理。

采砂场岗位责任追究

1、工作人员与他人窜通、勾结、收钱不开票、多收钱少开票、涂改重复使用票据,一经查实,予以辞退处理并追回所得。

2、工作人员拒不按规定时间如实结缴砂石款、砂石票据;私自截留、挪用砂石销售款,给予辞退处理。

3、砂石票应妥善保管,专票专用,不得转借其它用途,不得丢失;丢失票据和砂石、油料款,按损失金额全额赔偿,并按财经纪律给予相应处分,情节严重者,追究法律责任。

4、工作人员在值期间消极怠工、因私误公或服务态度粗暴造成一切损失由责任人自行承担,情节严重者予以辞退。

5、工作中不按规定做记录或做虚假记录、不按规定处理发现的问题,隐瞒真相不上报的,给予罚款或辞退处理。

6、油料管理人员因管理不力、未按规定记录、办理记账手续等造成损失照价赔偿。

7、场内运输车辆驾驶人员、机具操作人员必须服从砂场管理人员的统一管理、调度和指挥,不遵守工作现场生产秩序和交通秩序,乱停、乱靠妨碍生产现场交通运输秩序的,按每查处一次处以违约金 50元-200元)的罚款。拒不服从者给予辞退或解除合同处理。

8、运输车辆驾驶人员、机具操作人员,定点装卸,不得乱装、乱卸。否则,非定点装载部分的运输量不予结算,从运输台账中剔除;如属非定点卸载的,还须负责将非定点卸载部分的砂石进行清理,装运至指定地点卸载。

9、场内运输车辆驾驶人员、机具操作人员非经主管领导批准,擅自停止运输作业时间累计达48个小时以上(含48小时)的,给予解除合同处理。

10、运输车辆驾驶人员、机具操作人员不遵守工作现场生产秩序和交通秩序,乱停、乱靠、抢行、超速超载,所造成的一切安全事故、财产损失均由责任人自行负责,损毁砂场设备、设施,照价赔偿。

11、砂场根据情况临时安排抢险、抢修、生产加班,按正常工作时间考核,拒不服从领导安排者,给予辞退处理。

12、其它违反规定、失职等行为给予相应处理。

安全教育培训制度

为了进一步提采砂场工人的安全意识,提高安全技能,掌握安全操作技术规范,提高工人的自我保护意识,杜绝各类伤亡事故的发生,各采砂场部根据如下原则制订安全教育培训制度:

1、严格执行国家、市特种作业人员上岗作业的有关规定,适时组织特种作业人员的培训工作,并向安全监管部门或主管部门通报情况;认真落实国家和市有关劳动保护的法规,及有关人员的劳动保护待遇,并监督实施情况;

2、采砂场建立三级安全教育档案:规定新入采砂场工人的教育,调换新工种,采用新技术、新工艺、新设备、新材料的工人的安全教育和特种行业人员的安全培训、考核及发证。建立现场职工安全教育卡、对新进场工人必须进行安全施工基本知识、安全纪律和操作规程的三级安全教育。一级安全教育由采砂场管理人员部门对新入采砂场的人员进行劳动保护,安全生产法规、方针、政策、安全规章制度、安全纪律和遵章守纪教育,时间累计为15学时。二级安全教育由采砂场部负责,对经过教育的人员进行现场安全知识,结合施工性质进行安全规章制度、高空作业、现场安全用电、事故报告、劳动纪律教育,时间累计为15学时。三级安全教育由班组负责,教育内容是现场安全注意事项、安全技术操作规程、本工种使用的机械设备、工具的性能和安全管理使用的知识、个人防护用品的正确使用方法、时间累计为20学时。职工“三项”安全教育经考核合格后才能进入操作岗位;并将考核内容列为工人考工、评级内容之一,并附考试卷;

3、特殊工种培训: 电工、电焊工、起重机械作业人员、塔吊司机、登高架设作业人员由培训中心(或培训班)进行专业安全教育和操作技能培训,上述特殊作业人员都必须经市劳动部门考试发证,持证上岗。无证上岗者,按安全生产奖惩条例罚款;

4、采用新的施工(生产)方法、新设备、新材料时,各采砂场部要组织制订新的安全措施、新的安全操作方法和新的岗位安全知识教育。

5、调换新工种必须进行现场安全注意事项,安全技术操作规程,本工种使用的机械设备工具性能和安全管理使用知识的教育。

6、本制度由采砂场部实施,

采砂场安全生产检查制度

(一)安全生产检查,包括日常检查,本部门检查,专业检查和月度检查以及季节性检查,每次检查必须有明确的目的要求和具体计划。

(二)采砂场建立由分管安全副场长和有关人员参加的安全检查组织体系,切实加强领导,做好检查工作。

(三)采砂场级安全检查,由分管领导负责,结合月度生产特点,在全采砂场内进行以\"查思想、查纪律、查制度、查领导\"四查为主的安全生产大检查。同时,分管安全的领导组织各车间和各部门的负责人,每月应至少进行一次。 (四)对查出的隐患问题,要逐项分析研究,并制定整改方案,做到定措施、定时间、定人员,立即整改,不得拖延,有些限于物质技术条件,当时不能解决的问题,应采取临时安全措施,并定出计划,按期完成。

(五)日常检查是指各部门和生产班组在日常工作中进行的涉及安全等方面常规性检查,此项检查应做到随查随改,无法整改的问题立即上报整改。本部门检查是指各部门和生产单位在组织日常工作过程中进行的定期和不定期检查,此项检查每周至少应进行一次,由部门主管负责组织。

(六)每年对采砂船、运输船、起重设备等设备进行专业检查。

(七)采砂场和各部门视气候特点及季节变化,对防暑降温,防雨防洪,防雷电,防风、防冻、保温等工作,可进行预防性季节检查。

(八)专业检查和月度检查,日常检查和部门检查可分别结合进行。

(九)采砂场对重大项目整改,应实行《隐患整改通知书》的办法。《隐患整改通知书》的内容包括:隐患项目,整改意见和整改期限。通知书由安全检查人员填写,经分管副场长签署发出。交由被整改负责人签收,并负责处理,通知书要存入档案备查。

放料工安全生产操作规程

1、要确保沙石料按规定规格入仓、渣料中的大料严禁入仓。

2、料仓上有沙石料时严禁下方有人穿越,应保持料仓满料,防止断料。

3、下班前应把地坑积渣清理干净,清理时应架好料斗后方可进行。

4、经查检查料斗运行情况,防止料斗违规运行。放料时发现运料车满料时,应立即关闭料斗。

运船工操作规程

1.。。。。。。。。。。。。。。。

请自行对照实际操作过程制定可行的操作规程!

第20篇:采砂整治11年

咸阳市秦都区河系管理站文件咸秦河发【2011】01号

秦都区河系管理站

关于整顿河道采砂加强河道管理的通知

河道各采(抽)砂场、项目施工单位及站管理组: 去冬,按照咸秦政办发【2010】132号“关于在全区开展规范河道采砂行为整顿采砂秩序的通知”和咸水发【2010】578号“关于开展规范渭河采砂管理保障渭河堤防安全完整活动的通知”等相关文件精神,我们先后配合区公安分局、区水利局、区土地局等相关部门,对渭、沣河特别是渭河的非法采砂、违规砂场进行了打击、制止和取缔,对违规超范围行为进行了规范整顿,经过整治,河道采砂秩序有所好转,整治效果明显。但春节前,市河务处、区水利局对我区河道管理特别是河道采砂进行了检查、抽查,发现非法、违规采砂现象又有所抬头,整顿效果有所反弹,现按照咸水河发

【2011】04号“关于立即整顿渭河采砂的紧急通知”精神,近期,集中加强河道管理,规范河道采砂秩序,保障河道堤防安全完整,现就相关事项通知如下:

一、各采(抽)砂场及施工单位,要按照以下要求做 1

好相关工作:

1、尹家(渭河3号)砂场:整治采砂范围内河道环境,

清理河道内堆砂及垃圾;修复维护上堤防汛路及树木,定期

不间断洒水,保证路面平整无扬尘;清理超范围作业的机械、

人员、垃圾等。

2、南营(渭河4号)砂场:整治采砂范围内河道环境,

清理河道内堆砂及倾倒的垃圾;拉砂车辆禁止沿堤行走,对

堤顶道路、上堤防汛路进行修复维护;清理超范围作业的机

械、人员、垃圾等。

3、吕村(渭河5号)砂场:严格按照合同规范采(抽)

砂,严禁超范围采砂,在河道管理范围禁止倾倒垃圾,保持

河道内外环境卫生。

4、曹家滩(渭河1号)砂场:清除堤防工程上倾倒的

采砂弃料,恢复河道堤防、坝垛及临、背河护堤地原貌。整

治采砂范围内环境卫生,规范采砂,合法经营。

5、宏庐园林公司曹家滩施工处:施工过程中,要严

格遵守《陕西省河道管理条例》,接受区河系站管理,保证堤防

临、背河50米内护堤地范围,防护林木的正常载植和生长;尽

快修复施工车辆碾压损坏的堤顶道路。严禁施工车辆沿堤行驶,

确保堤防安全完整。

二、站管理组:一要充分发挥河道管理职能作用,加

强河道砂石、林木、堤防工程、防汛道路等管理工作,加大

河道检查、巡查执法力度,配合全区河道采砂整治工作,制

止、取缔渭河南营、吕村、马家寨等段的非法采砂行为,严

厉打击非法采砂行为,对向河道内乱倒垃圾等违法行为,要

严管重罚,对情节严重者依法移交司法部门处理。二要加大

执法巡查力度,严格执法程序,提高工作效率。

为了保障河道工程安全运行,河道采砂有序,合法

开采,实现采砂管理的制度化、科学化和规范化,确保河道沿

岸群众生命财产安全。望采(抽)砂场、项目施工单位要按

照通知要求,立即做好整治工作。站管理组要继续加大对辖

区渭、沣,沙、新河河道的检查、巡查执法力度,及时上报

整治进展情况,保证河道整治工作进展顺利。

秦都区河系管理站

二0一一年二月十六日

主题词: 整顿河道采砂通知抄报:市河务处、区水利局

打击采砂采石工作汇报
《打击采砂采石工作汇报.doc》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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