关于规范管理采石采砂企业的意见(林业部分)
为切实保护森林林地资源加快全县建设步伐,规范采石采砂行为已成为当务之急,根据《森林法》、《林地管理暂行办法》等法律法规,结合灵石实际,提出以下几点意见:
一、严格规划开采区域。
禁止开采区:自然保护区;
限制开采区:国家重点公益林区、天然侧柏林区、退耕还林区、风景名胜区、河流和大运高速、大西高铁目击区域(第一山脊线内)。
二、严格审核审批程序。
今后凡涉及新建采石采砂企业,须经发改、规划、环保、国土、林业等部门共同会审,报政府领导批准后方可办理相关手续。
三、凡涉及占用林地的,必须办理征占用林地手续缴纳四项费 用后方可动工建设,否则按违法占用林地查处。
四、采石采砂企业要制定植被恢复方案,实行边开采边治理。
五、各乡镇和有关部门不定期对采石采砂企业进行监管,严禁 超范围开采,否则按违法占用林地查处。
《关于规范管理采石采砂企业的意见(林业部分).doc》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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