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地税代征工会经费工作汇报(精选多篇)

发布时间:2020-04-05 07:15:14 来源:工作汇报 收藏本文 下载本文 手机版

推荐第1篇:工会经费代征经验经验

加大宣传夯基础 强化监管提质量

---安源区总工会全力抓好工会经费代征工作

安源区作为全市较早代征工会经费工作地区之一,下辖区12个镇街、管委会和工业园区总工会,全区基层工会组织达到756个,近几年来新建非公企业工会197家,组建机关事业单位工会302家,建会率达100%;累计发展会员达5.97万人,会员入会率达95%。自从2007年地税部门代征工会经费(工会筹备金)以来,全区各级工会、税务部门紧密配合、团结协作,代征工作逐步走向了规范化、制度化、程序化的工作轨道,呈现出良好发展态势。

一、收入总量快速增长。2015-2017年三年来全市税务部门代征工会经费(工会筹备金)已超过1600万元,特别是2017年代征工会经费606万元,比地税代征前的2007年增收520万元,增长700%,年平均增长70%,2006年省政府明确将工会经费交与地税部门代征以来,当年区地税部门征收工会经费8万元。

二、代征面迅速扩大。2010年以来,我区工会经费(工会筹备金)代征户数由原来的国有企业为主,逐步扩展到私营企业、外商投资企业,现已基本涵盖了查账代征的各个企事业单位,代征户数和代征面都有较大的提高。

三、依法代征。经过工会、税务部门两家耐心细致的工作和广泛的宣传,我区代征工作取得了广大纳税人和社会各界的广泛理解和支持,现已逐步变成了纳税人的自觉行为。

我区代征工作呈现出良好的发展态势,得益于以下几个方面:

一、领导重视高位推进。代征工作开始,区工会、区税务局就积极取得区委区政府领导的高度重视,区总工会、区税务局根据区府办文件精神,下发了贯彻意见,明确了操作办法。对逾期不缴、少缴、拒缴工会经费的单位也作出了明确的处罚规定。为工作的顺利开展提高了制度保证。代征工作开始后,两家分管领导亲自过问,将任务层层分解到人,定期召开协调会,按季通报收缴情况,切实解决实际问题,研究部署下一阶段工作,确保了代征工作有条不紊的开展。

二、加大宣传夯实基础。工会经费(工会筹备金)代征工作涉及征收主体的重大变更,没有社会各界的理解和支持是举步维艰。我区通过召开会议,做好对内动员和宣传工作,通过在大街小巷挂上宣传横幅,在市中心广场设立业务咨询点,在区税务纳税大厅设立宣传《工会法》资料栏,把《工会法》、《江西省实施〈工会法〉办法》和收缴工会经费有关的文件摘录打印成册发至税务征收员和各单位等方式做好对外宣传,使各方面达成广泛共识,为代征工作的顺利开展营造了良好的舆论氛围和工作环境。

三、强化监管提高质量。代征工作涉及工会、税务部门和广大缴费人,问题能否及时有效处理将直接影响工作的开

2 展。工会、税务部门通过建立信息交流反馈制度。信息交流反馈制度,对代收工会经费过程中,急需解决的疑难问题,税务部门和工会组织通过深入缴费单位现场,耐心细致的做好宣传和解释工作,认真倾听缴费单位的意见,及时提出解决问题的办法、措施及时限,一个一个地抓落实,确保代征各项政策措施落到实处。税务征管员及时更新征管系统里企事业单位的职工人数、月工资总额和月应缴费金额信息。建立“税费同管、税费同票、银税一体化”申报机制。每月十五日前,缴费单位持《单位计拨和上缴工会经费申报表》到当地税务机关申报工会经费(筹备金),经地方税务机关审核后。申报单位到设在税务机关的银行专柜,通过税款专户的银行卡划拨工会经费,使得各企业在申报税款的同时申报工会经费,既方便又快捷。并且要求申报表上必须有各基层工会主席的签字,从而保证了基层工会在拨缴工会经费工作中的知情权。

推荐第2篇:6月1日起邯郸市工会经费由地税机关代征

6月1日起邯郸市工会经费由地税机关代征

近日,邯郸市市委办公厅、市政府办公厅联合转发了市总工会、市地税局《关于由地方税务机关代征工会经费的实施办法》。该《办法》于6月1日起正式施行。

《办法》规定,由地方税务机关代征工会经费的范围是:

1、除市总工会对口的部分国有和国有控股企业及其所属基层单位以外的各级各类企业。由市总工会对口的自收工会经费的企业包括:峰峰集团有限公司、邯郸钢铁集团有限公司、邯郸矿业集团有限公司、新兴铸管股份有限公司、邯邢冶金矿山管理局、太行华信建材有限公司、邯郸供电公司、国电邯郸热电厂、国网新源控股有限公司马头发电厂。同时,按系统管理经费的邮政、网通、电信、移动、电力、地质、金融、保险、民航等产业工会的经费上缴部分也仍由工会自收,不纳入代征范围。

2、各县(市、区)所属各类企业。包括国有企业、集体企业、乡镇企业、承包企业、私营企业、有限责任公司、股份有限公司、中外合资企业、中外合作企业、外商独资企业、其他经营实体。

3、全市所有实行自收自支、企业化管理的事业单位和财政差额拨款单位。

4、全市开业满一年仍未依法建立工会组织的企业、事业单位。

《办法》规定,工会经费的代征比例及手续费比例是:市直建立工会组织的企业和实行企业化管理的事业单位(工会自收单位除外),按全部职工工资总额的2%由税务部门全额代征工会经费,代征手续费为代征额的4.5%;各县(市、区)按全部职工工资总额的2%由税务部门全额代征,代征手续费比例统一为代征额的4.5%;开业满一年仍未建立工会组织的企业和实行企业化管理的事业单位,按照全部职工工资总额的2%由税务部门全额代征工会筹备金,筹备金代征手续费为代征额的3%;代征的工会经费和筹备金,要缴存同级总工会经费征集专户,在扣除代征手续费后,由上一级工会按规定比例返还给基层工会。《办法》还对工会经费标准及工资总额的确定做了如下规定:

1、全部职工是在指企业、事业单位中工作、取得工资或其他收入的劳动报酬的全部人员,包括企业的合同制工人和管理人员、事业单位的合同制职工和聘任干部、临时工、季节工、服务员、营销员等人员,同时还包括离开本单位仍保留劳动关系的职工和内部退养职工。

2、工资总额的确认以国家统计局《关于工资总额组成的规定》(1990年1号令)和国家统计调查有关制度为依据。包括计时工资、计件工资、各种奖金、津贴、补贴、加班工资、特殊情况下支付的工资。

3、对于企业规模小,账目、制度不健全的单位,按省政府颁布的最低工资标准和单位的全部职工人数核定工资总额。

4、企业应拨的工会经费依据《工会法》及有关规定,按照“全部职工工资总额”计算拨缴。

《办法》确定工会经费的委托代征日期从2006年1月1日开始,并对工会经费的缴纳与管理中几个关键词进行了界定:

1、缴纳期限。工会经费按照所得税的缴纳期限按月或按季缴纳。应缴纳工会经费的单位向主管地方税务机关报送《行政计拨和上解工会经费缴纳申报表》,缴纳应上缴的工会经费。

2、缴纳地点。工会经费按照属地原则,由独立核算单位所在地各级地方税务机关按现行税收征管范围进行征收管理。

3、工会经费的解缴。由地方总工会在银行或其他金融机构设立工会经费征集专户,其所有权、使用权、管理权归地方总工会。工会经费征集专户只能用于工会经费的收缴和与工会的往来结算,可以收取现金但不得提取现金,不得列支费用;以银行转账方式缴纳工会经费的单位,填报《行政计拨和上解

工会经费缴纳申报表》,经主管地方税务机关审核后,由缴费单位填开银行进账单,使用转账支票自行通过其开户银行向工会指定专用账户划转工会经费。凭银行签章后的进账单和《行政计拨和上解工会经费缴纳申报表》,向主管地方税务机关申请开具《工会经费拨缴款专用收据》;以现金方式缴纳工会经费的单位,填报《行政计拨和上解工会经费缴纳申报表》,经主管地方税务机关审核后,将现金送交工会指定专户,凭现金交款单和《行政计拨和上解工会经费缴纳申报表》,向主管地方税务机关申请开具《工会经费拨缴款专用收据》。各级地方税务机关与同级总工会,应于次月20日内对收入进行核对并进行结算。

为了确保本《办法》的贯彻执行,《办法》还对一些违规行为的处理进行了规定:

1、根据《工会法》和有关文件精神,任何单位和个人都无权减免工会经费。对撤销、关闭和破产的企事业单位,必须由单位工会提出书面报告,并附有关撤销、关闭和破产清算的文件及相关材料复印件,经主管工会审核,报上级工会同意后,由工会函告地税部门停收工会经费。

2、缴费单位未按规定期限缴纳工会经费的,从滞纳工会经费之日起,按日加收2‰滞纳金。

3、对拖延、拒缴工会经费的单位,由市地税局、各县(市、区)地税局应及时向同级总工会反馈,由工会组织依照《中华人民共和国工会法》第四十三条规定,向拖延、拒缴工会经费的单位下发催缴经费通知单,经两次催缴无效的,向当地人民法院申请支付令。拒不执行支付令的,工会可以依法申请人民法院强制执行,必要时在媒体上予以曝光。

来源:邯郸日报

推荐第3篇:福建省工会经费代征管理暂行办法

关于印发《福建省工会经费代征管理暂行办法》的通知

各市县区总工会、财政局、地方税务局,人民银行各市县区中心支行、支行,省、各设区市地方税务局直属分局、稽查局,福州、厦门、泉州、漳州市地方税务局外税分局,泉州、南平市地方税务局征收分局:

现将《福建省工会经费代征管理暂行办法》印发给你们,请认真贯彻执行。

福建省总工会

福建省财政厅

福建省地方税务局

中国人民银行福州中心支行

福建省工会经费代征管理暂行办法

第一条 为加强和规范工会经费的征缴管理,切实维护广大职工的合法权益,促进我省社会经济发展,根据《中华人民共和国工会法》、《中华人民共和国民法通则》、《福建省实施办法》、《福建省企业职工合法权益保障条例》等有关法律法规以及福建省总工会、福建省国家税务局、福建省地方税务局《关于转发中华全国总工会、国家税务总局的通知》(闽工[2005]28号)的有关规定,结合本省实际,制

定本办法。

第二条 本办法适用于实行委托地方税务机关代征工会经费(含工会筹备金和补偿金,下同)的辖区内的所有企业、企业化管理的事业单位、各类经济组织、民办非企业单位以及其他经营实体(以下简称缴费单位)。 凡由中华全国总工会、福建省总工会批准的实行自管工会经费的省级产业(系统)工会(具体名单附后)的所属缴费单位暂不包括在上述适用范围内。 第三条 建立工会组织的缴费单位按每月全部职工工资总额2%向工会拨缴的经费,其中拨缴给上级地方工会40%部分的经费委托地方税务机关代征,基层工会应留成60%部分的经费由缴费单位同时拨给其所在的基层工会。

开业投产满一年仍未成立工会的企业,其按月向上级地方工会缴纳工资总额2%的工会筹备金和工资总额0.5%的补偿金,全额委托地方税务机关代征。 实行自管经费的省直属企业工会(福建省石油化工集团有限责任公司工会委员会、福建省高速公路有限责任公司工会委员会、福建炼油化工有限公司工会委员会、中国水利水电闽江工程局工会委员会、中国福建对外贸易中心集团工会委员会)所属基层缴费单位应缴纳所在地地方总工会部分的经费,按其应缴纳

的比例委托地方税务机关代征。

第四条 全部职工和工资总额的构成,按国家统计局的有关规定执行。

第五条 缴费单位在开业投产后的一年内成立工会的,自成立工会之日起30日内,向主管地方税务机关办理拨缴工会经费登记手续;开业投产满一年仍未成立工会的,自开业投产满一年后的30日内,应向主管地方税务机关办理拨缴工会经费登记手续。缴费单位应填报《福建省缴纳工会经费登记表》(一式三份),经审核后,主管地方税务机关、地方工会和缴费单位各存一份。

第六条 工会经费实行按月代征。缴费单位应于每月10日前向主管地方税务机关办理工会经费申报手续,15日前向银行解缴工会经费。逾期缴纳的,从欠缴之日起,每日加收滞纳费额千分之五的滞纳金。

第七条 实行“税库行横向联网系统”缴费的,开户银行向缴费单位开具《福建省税库行横向联网电子缴费凭证》,并将代征的工会经费解缴到人民银行国库。人民银行国库会计核算系统中,在预算收入类级科目“非税收入”款级科目“专项收入”项级科目“其他专项收入”下,增加一个目级科目“工会经费收入”,编码为103029901,预算级次为地(市)级或县级,统计代码为1030299。缴入人民银行国库的工会经费,列“103029901非税收入——专项收入——其他专项收

入——工会经费收入”科目。

暂未实行“税库行横向联网系统”缴费的,主管地方税务机关向缴费单位开具《中华人民共和国税收通用缴款书》。缴费单位以现金缴费的开具《中华人民共和国税收通用完税证》,并按票证缴费期限开具《中华人民共和国税收汇总缴款书》。预算收入科目编码、级次的填列参照联网缴费的内容填写。为减少原始凭证量,“工会经费收入”不单独开票,并入其他同级次税费一同开票。

第八条 每月30日前由主管地方税务机关直接向同级人民银行国库办理退库手续,将当月代征的工会经费从国库全额退库到同级地方工会在商业银行开设的“工会经费集中户”。退库原因填列:退给企事业单位的其他退库。在编报财政收入报表时,“地方财政收入”不含“工会经费收入”。年度终了,本科目无余额。

县以上各级地方工会应分成的工会经费,应按规定的时间和比例进行分

成、上缴。

第九条 基层工会应留成60%部分的经费,由地方总工会监督缴费单位及时足额拨给其所在基层工会(用地方总工会统一印制的《工会专用结算凭证(行政拨缴工会经费缴款书)》作为拨缴凭证,据此凭证可在税前扣除)。基层工会必须按规定开立银行账户。对尚未开立银行账户的,缴费单位可将60%部分的工会经费暂拨到单位行政的银行账户,实行单独核算,开支由工会主席审批,待基

层工会开立银行账户后转入。 基层工会留成60%部分的经费,各地应积极创造条件,逐步纳入委托地

税机关代征范围。

第十条 工会经费因误征、错征、串户等造成多缴的,由县以上工会将多缴的工会经费从“工会经费集中户”退还给缴费单位。经缴费单位同意的,也可用多缴的经费抵顶以后应拨缴的工会经费;工会经费因串户等原因作为财政收入入库的,由主管地税机关向同级财政和国库办理退库手续,将其退库到“工会经

费集中户”。

第十一条 工会经费代征管理软件采用与省地方税务局征管信息系统相同的技术架构,在全省范围内统一使用,把工会经费代征工作纳入地方税务机关

税收征管信息系统管理。

第十二条 工会经费不得减免。缴费单位因经营困难、连续三个月以上发不出工资的,可提交相关书面证明材料,向县以上工会申请缓缴工会经费,县以上工会应在20个工作日内批复,并通知主管地方税务机关。但缓缴期最长不超过12个月。经批准缓缴的,在缓缴期内免缴滞纳金,缓缴期满后应当如数补

缴工会经费。

第十三条 缴费单位不按规定申报或拒缴工会经费,经催缴无效的,主管地方税务机关应及时将单位名单反馈给地方工会,由县以上工会向当地人民法院申请支付令。缴费单位在法定期限内未对支付令提出异议,或者提出的异议不能成立又拒不执行支付令的,工会可以申请人民法院强制执行。

第十四条 本办法自2007年7月1日起施行。

附件:

自管工会经费的省级产业(系统)工会

单 位 名单

1、中国邮电工会福建省邮政委员会

2、中国电信集团工会福建省委员会

3、中国移动通信集团工会福建省委员会

4、中国联合通信有限公司工会福建省委员会

5、南昌铁路局福州办事处工会委员会

6、福建铁路建设(集团)有限公司工会委员会

7、中国铁路工会铁通福建分公司工会委员会

8、福建省电力工会委员会

9、华电福建发电有限公司工会委员会

10、中国金融工会所属32家会员单位:中国人民银行、中国银行业监督管理委员会、中国证券监督管理委员会、中国保险监督管理委员会、国家开发银行、中国进出口银行、中国农业发展银行、中国工商银行、中国农业银行、中国银行、中国建设银行、中国中信集团公司、中国光大(集团)总公司、交通银行、招商银行、中国民生银行、中国人保控股公司、中国人寿保险(集团)公司、中国再保险集团公司、中国出口信用保险公司、中国华融资产管理公司、中国长城资产管理公司、中国东方资产管理公司、中国信达资产管理公司、中国银河证券有限责任公司、中国国债登记结算有限责任公司、中诚信托投资有限责任公司、中华民族证券有限责任公司、中国科技证券有限责任公司、民生人寿保险股份有限公司、中国建设投资有限责任公司、阳光财产保险股份有限公司(不含福建兴业银行、福州市商业银行、厦门市商业银行、泉州市商业银行、各市县区农村信

用社)

推荐第4篇:地税代收工会经费通知

广西壮族自治区总工会 广西壮族自治区地方税务局

桂工发〔2005〕66号

文件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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关于由地税部门代收工会经费 进一步加强我区工会经费收缴工作的通知

各市、县(市、区)总工会,区各产业(系统)工会,区总各直管基层工会,各级地方税务局、区直属征收分局:

为进一步贯彻落实《中华人民共和国工会法》和《广西壮族自治区实施〈中华人民共和国工会法〉办法》,加强工会组织建设,规范工会经费收缴工作,确保工会经费依法及时足额收缴,更好地发挥工会组织在促进建立稳定和谐劳动关系、维护职工群众合法权益的作用,经自治区人民政府同意,决定从2006年1月1日起,由各级地方税务机关负责代收工会经费。现将有关事项通知如下:

一、工会经费的代收范围

自治区行政区域内所有建立工会组织的各类企业(含中央直属、自治区级企业、外省、自治区、直辖市驻桂企业)、事业单位、其他经济组织以及未建立工会组织的各类企事业单位(以下简称缴费单位)按规定计提的工会经费(建

会筹备金),由各级地方税务机关代收。行政机关、财政全额拨款的事业单位和柳州铁路局不纳入地方税务机关代收范围。

二、工会经费计提依据

(一)缴费单位应按每月全部职工工资总额的2%计提拨缴工会经费。(二)全部职工是指在缴费单位中工作,并由其支付劳动报酬的全部人员,包括企业的合同制工人和管理人员、事业单位的合同制职工和聘任干部、单位因各种原因聘用的临时工、季节工、服务员、营销员等人员,同时还包括离开本单位仍保留劳动关系的职工和内部退养职工。

(三)工资总额的组成按照国家统计局《关于工资总额组成的规定》(1990年1号令)和国家统计局有关劳动统计新增指标的解释等规定来执行。工资总额是指企业或单位在一个会计期间支付给全部职工的全部劳动报酬,包括计时工资、计件工资、奖金、津贴补贴、加班工资和其他特殊兑现方式支付的工资等均计算在内。

(四)工资总额难以确定的单位,按照统计部门提供的上年度社会平均工资或当地最低工资标准作为收缴基数。

三、工会经费实行分级管理,属地收缴

(一)各级地方总工会应将各缴费单位的名单向同级地方税务机关提供。(二)根据全国总工会调整各级工会经费分成体制的规定(总工发[2004]9号和工财字[2004]42号),基层工会上解地方总工会的经费比例调整为50%。地税部门代收手续费由各级工会承担,地方总工会扣除代收手续费用后每月将工会经费的50%回拨到基层工会帐户和按规定的比例上解上级工会。基层工会没有独立帐户的,其经费暂时留在地方总工会集中帐户上,待帐户建立

后再拨付。

(三)对末建立工会组织的单位,上级工会督促并派员指导筹建,自工会筹建组织成立之日起,按每月全部职工工资总额2%收取工会筹备金,待该单位成立工会并单独建账后,由地方总工会扣除相关费用后按当年50%的留成比例回拨工会经费给该单位工会。

(四)由全国总工会和自治区总工会批准自管经费的金融、邮政、电信、移动、联通、网通系统基层单位,按工资总额2%的10%由当地地方税务机关代收,其余上解部分暂按原渠道不变。

(五)自治区总工会直管基层工会的企业应拨缴的工会经费由当地地方税务机关代收,并直接上解到自治区总工会。

四、工会经费代收管理

(一)工会经费(筹备金)实行按月计算,按月缴纳。缴费单位应当于每月十五日前按上月全部职工工资总额的2%向地方税务机关申报缴纳工会经费(筹备金)。对逾期缴纳的,从滞纳工会经费之日起,按日加收千分之五的滞纳金,并由地方税务机关一并代收。

(二)各级税务机关在代收工会经费中,统一开具由财政部监制、全国总工会统一印制的《工会经费拨缴款专用收据》。

(三《工会经费拨缴款专用收据》)由各级总工会提供给同级地方税务机关。各级地方税务机关要对《工会经费拨缴款专用收据》的领用、保管及缴销按照《工会经费拨缴款专用票据管理办法》严格管理。

(四)各级地方总工会在银行开设代收工会经费专用账户,专户由地方总工会管理,只能收缴和拨解工会经费,不能作为他用。各级地方税务机关应将

代收的工会经费按照税收票款结报的有关规定解缴。

(五)各级地方税务机关按月填制工会经费统计表,并与同级地方总工会核实票款无误后办理缴销手续。各级地方总工会和地方税务机关对代收的工会经费不得以任何理由截留、挪用、压库、混库。

(六)各级地方税务机关和各级地方总工会要密切配合,做好工会经费收缴工作,要加强对工会经费拨缴和上解等情况的检查,继续实行拨缴工会经费审验证制度,对已提但未拨缴和应提未提的单位,要督促其按规定计提拨缴工会经费。各级地方税务机关在企业所得税汇算清缴工作中应加强对工会经费税前扣除的检查,并在《拨缴工会经费审验证》上签署意见。各级地方总工会经费审查委员会应对上年各缴费单位拨缴工会经费的情况进行审查。对检查、审查出的未缴或少缴的工会经费(包括以前年度),由地方总工会发出《催拨催解通知书》,并由地方税务机关代收入库。

(七)对检查、审查出未缴或少缴的工会经费,根据全国总工会有关规定,地方总工会按入库数40%拨给基层工会。对未按《催拨催解通知书》规定期限拨缴的,从逾期之日起,按规定加收滞纳金。对拒绝补拨补缴工会经费的,由地方总工会依法向人民法院申请支付令。

(八)各级地方总工会按实际代收工会经费总额的5%提取代收手续费,按月支付给同级地方税务机关。手续费主要用于代收业务的宣传、票证设备的购置及维护费、代收人员的经费、奖励以及其他费用。

(九)各级地方总工会和地方税务机关不得擅自减免应计提和上解的工会经费。对拨缴经费确有困难的,应及时作出补拨补缴计划,报地方总工会审核同意后方可缓交。对撤销、关闭和破产的单位,必须由缴费单位工会提出

书面报告,并附有关撤销、关闭和破产清算的文件及相关复印件,报地方总工会核销后函告地方税务机关。

(十)各级地方总工会和地方税务机关要严格执行本通知的各项规定,防止违法乱纪的行为发生,并接受上级地方税务机关和各级总工会的监督检查,确保代收的工会经费及时足额入库。

(十一)各级总工会要加强与各级地方税务机关的沟通协作,加大宣传力度,加快建立信息共享的服务平台,不断提高代收工作的质量和水平。

广西壮族自治区总工会

广西壮族自治区地方税务局

二○○五年十二月二十八日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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县地税局代征工会经费开局良好

自从今年7月1日起委托地税部门代征工会经费以来,石柱县地税局把扎实做好工会经费代征工作作为当前工作重中之重和一项政治任务来抓。

一是做好代征工作准备。及时与县总工会联合制定了《关于印发〈重庆市工会经费征缴暂行办法〉的通知》等相关文件下发到全县各企事业单位,并提前摸清了全县各缴费单位的职工人数、工资总额、成立工会组织等相关情况,为审核缴费单位申报真实性和落实缴费计划奠定了基础。

二是强化宣传培训。对内,对工会经费征收政策规定进行业务培训,并在完成县局服务器代收工会经费软件升级工作的基础上,对软件操作运用进行了岗前培训和实战演练;对外,该局以各税务所为单位,采取召开动员会、印发宣传资料等形式,利用当地赶集日,在县城闹市区以及各乡镇场镇对《工会法》、《重庆市工会经费征缴暂行办法》等进行广泛宣传,6月下旬,还组织企业法人及财务管理人员对工会经费法律法规知识进行了学习培训,对填写《重庆市工会经费申报审核表》进行了辅导讲解,提高了各缴费单位的缴费意识,减轻了征收工作阻力。

三是严格管理考核。根据县总工会提供的市级代征工会经费缴费单位清册及全县已经建立工会组织的企(事)业单位名单,建立征管台账,纳入DS982.0征管软件系统管理,认真做好缴费单位基础信息的录入、申报、入库、销号等各环节监管,并加强对重点费源税务所的工作指导和监督检查,做到与税收任务同布置、同检查、同考核,同奖惩。

四是密切配合协作。主动与县总工会保持工作联系,坚持定期召开联席会议,在近期组织召开的几次代征工作协调会上,双方对当期代征情况进行了交换,共同研究工作中存在的困难和问题,并提出切实可行的解决方案,明确今后工作重点。

截止8月10日,全县已有63户缴费单位按照规定申报解缴入库工会经费及工会筹备金14.87万元,其中,缴纳工会经费44户13.58万元、缴纳工会筹备金19户1.29万元。通过广泛宣传、加强管理和规范工会经费征缴工作,促进了工会组织的组建,仅7月份就有15家私营企业建立了工会组织。二是加强对相关法律法规的学习培训。先后3次组织全体税收征管人员,认真学习理解政策规定,切实掌握征收标准,明确征收范围、工作职责和工作程序,尽快适应工作需要。

推荐第6篇:关于工会经费委托地税代征工作的调查与思考(精)

关于工会经费委托地税代征工作的 调查与思考

工会经费是工会组织赖以生存和发展的经济命脉,是工会组织履行职责、切实维护职工权益的物质基础,也是工会组织开展活动的前提条件。随着我国经济体制改革的不断深入,工会面临的任务日益繁重。而工会经费需求量的增大和经费收缴的严重不足,已成为当今制约工运事业发展的一个较突出的矛盾。原有的工会经费收缴模式主要是靠工会财务部门去收缴,费时费力,已不能适应新形势发展的需要。为走出工会经费收缴工作的困境,全国各地纷纷实行委托税务部门代收工会经费的收缴模式。通过委托代收,可减少环节,简化程序,提高效率,便于企事业单位上缴经费,同时有利于工会干部集中精力搞好工会组织建设,顺利开展活动,维护职工合法权益,更好地为企事业发展服务。但是,如何运作委托税务代收工会经费工作,才能收到预期成效?这是我们必需考虑的一个问题。从2005年开始,呼和浩特市总工会实行税务代收工会经费的三年多来,在各级工会组织和地税部门的共同努力下,突破了多年来工会经费征收工作的瓶颈,使工会经费的征收有了一个大的飞跃。工会经费总量增加后,对工会各项工作的促进有了质的提升,这是不争的事实。但是,2006年下半年以来,根据基层工会组织和基层工会主席的反映,我们对那些近几年成立的股

份、私营企业进行了一些调查,发现工会经费委托地税代征后,有喜有忧。特别是目前存在的种种欠缺和不尽如人意的地方,应该引起我们深深地思考。

一、工会经费收缴原有模式存在的主要问题

长期以来,工会经费主要靠各级工会依法去收缴的,随着整个社会经济形势的发展,这种模式越来越显示其不足:

(一)国企工会经费增长空间有限。企业改制后,国有企业工会经费收缴率一直较高,其工会经费增长空间不大。而随着非公有制企业的蓬勃发展,对非公企业工会经费的收缴成效却不甚佳。由于过去种种原因,我们对非公企业不上缴工会经费问题没有采取有效措施加以解决,成为影响工会经费收缴增长的主要障碍因素之一。在实行税务代收之前,我市非公企业工会经费的收缴几乎为零,仅有寥寥几家象征性地上缴少量的经费,而大多数非公企业甚至不知道成立工会要上缴工会经费。如何制定带有钢性措施的收缴政策,确保非公企业的工会经费收缴工作得以正常开展,是摆在我们面前的一个严峻的课题。

(二)一些企业恶意占用工会经费。这些企业虽然在税前列支了工会经费,但往往挪作它用。有的税前计提了工会经费,但不上缴,也不拨给同级工会,目的是为了偷逃避税;有的将税前计提的工会经费采取挂帐的形式,却不用于工会开展活动,而是利用其发放职工福利等,严重侵害了工会的利益;有的行政领导独揽工会经费的使用权,使工会经费独立成了一句空话;

有的不足额计提工会经费,截留工会经费的事情也时有发生。如何依法规范企业上缴工会经费行为,使工会经费能真正用于维护职工权益工作,是工会财务管理工作中遇到又一大难题。

(三)基层工会干部的素质制约工会经费收缴工作的开展。由于企业改革改制后,一些原来的国有和集体的中、小企业被改为民营企业,其工会组织受到较大削弱,工会财务人员变动频繁,人员素质、业务能力以及协调能力参差不齐,且工会财务体制未能及时理顺,使得工会经费收缴工作举步维艰。

(四)各旗县区非公企业工会组织建设相对滞后影响了工会经费收缴工作。近几年来,各旗县区的非公企业蓬勃发展,但组建工会工作却未能跟上步伐,非公和私企工会经费收缴困难重重。

二、税务代收工会经费的运作模式的特点

工会经费实行由地税机关代收,使工会经费收缴工作在纳入法制化轨道上又前进了一大步。呼和浩特市总工会从实际出发,与市地税局密切配合,借鉴外地成功经验,积极推进地税代收工会经费,取得了一定成效。其代收运作模式有以下几个特点:

(一)实行全线代收。为规范地税代收工会经费工作,除财政拨款的行政事业单位外,凡在呼和浩特市区域内所有建立工会组织的各类企事业单位及其他经济组织以及正在筹建工会组织的各类企事业单位都纳入了代收范围。

(二)统一标准,即缴即拨。工会经费按全部职工工资总额的2%实施代收。即在保证各企事业单位应上解的50%工会经费足额解缴的情况下,同时将50%的留成经费采用“即缴即拨”的方式返回给基层工会,为基层工会开展活动提供资金保障。

(三)建立“银税一体化”申报机制。每月十五日前,缴费单位持《单位计拨和上缴工会经费申报表》到当地税务机关申报工会经费(筹备金),经地方税务机关审核后打印《单位拨缴工会经费缴款书》。申报单位再持《缴款书》到设在税务机关的银行专柜,通过税款专户的银行卡划拨工会经费,使得各企业在申报税款的同时申报工会经费,既方便又快捷。并且要求申报表上必须有各基层工会主席的签字,从而保证了基层工会在拨缴工会经费工作中的知情权。

(四)强化滞纳金制度及支付令规定的约束作用。地税代收工会经费后,对在规定期限内未解缴工会经费的,仍按5%。的比例加收滞纳金。对拒不解缴工会经费的,市总工会与市地税局将联合发放催缴通知书,经多次催缴无效的,将依据最高人民法院司法解释向人民法院申请支付令并强制执行。

(五)突出工会经费管理的独立性。工会经费委托地税代收,工会经费收缴主体仍然是工会组织。为此,市总工会在银行开设收与支两个帐户进行了专户管理。特

别是代收基层的50%留成经费,必须在基层工会有银行独立账号的情况下才能实现及时划拨。地税代收后,呼市总工会还坚持工会经费的收

管用继续实行“审验证制度”,发挥好经审会对同级财务的审查与监督作用。

三、工会经费委托地税代征后的优势

一是部分企业工会经费委托地税代征后,市、旗县区工会组织的经费征收有较大提高。工会经费增收后,我们对基层工会组织的规范化建设、信息登录等项工作,给予一定经费补贴,使我市旗县区工会在“六有”规范化建设上有了新的起色,基层企业工会正从“有工会”步入“象工会”,然后再走上“是工会”。二是地税代征工会经费后,使那些合作、股份、私营企业老板对工会有了一个新的认识,同时也提高了他们的纳税认识,这对宣传工会,发展工会起到了积极的推动作用。

三是对那些未建立工会组织的企业有了一个促进,不建立工会组织的企业,他们人员工资总额的2%部分,按工会备用金被全部征走,熟重熟轻,相信这些精明的老板们都能算清这笔账。

四是为少数工作能力强的、有事业心的、会和经营者沟通的、老板比较信任的基层工会主席,搭建了一个为职工说话、办事的平台,在企业职工的工资福利、劳动保护方面起到了促进作用。

四、工会经费委托地税代征后的不利因素

一是工会经费委托地税代征后,旗县区工会,眼光和目标盯的最紧的是自己分成的40%部分,地税当然配合的也很好,

企业交上这部分工会经费后,就算都齐了,很少有人过问企业应该留下的60%部分经费,给基层工会造成了没有经费、无法开展工作、工会组织形同虚设的局面。

二是有少部分地税干部,根本就不管企业的工资总额的多少,随便说个数字收走完事,使工会经费大量流失。

三是地税介入征收工会经费后,企业的经营者只和税务部门照头,给旗县区工会入企工作造成很多不便,也让企业经营者造成建立工会组织就是为了收费的错觉。

四是税务代征后,形成了地税部门和市、旗县区级工会的直接关系,再下级工会组织失去了同企业的关系,也失去了经费来源

五、实行税务代收工会经费中应注意把握的几个问题 一是实行税务代收工会经费,必须明确经费收缴的主体仍然是工会。实行委托代收必须在现有法律规定和工会财务体制的框架内进行。代收的工会经费必须纳入“工会经费集中户”统一核算。

二是要抓好前期宣传工作,做实做细准备工作。事先要与大企业的工会和行政进行沟通,并达成一致意见,避免一些企业不理解,不配合,甚至产生抵触情绪,影响代收工作进行。

三是要注重调研,精心组织。在我市开展的代收工作初期由于基层工会信息采集不完全,曾一度使代收工作陷入僵局。在并未完全采集到基层工会准确信息的情况下,就匆忙开始代

收工作,致使大多数应一次性到达基层工会的经费几乎全部收入市总经费集中户代管,给我们的返还工作带来了很大的麻烦,也增加了很大的工作量。同时,要切实加强与税务机关的沟通与合作,建立健全与委托代收工作相适应的各项规章制度,解决好委托代收后出现的新问题。

四是必须在扩大收缴面、提高收缴率上下功夫。地税代收工会经费,其主要目的就是要充分发挥税务部门征缴优势,扩大工会经费收缴面,实现依法高效收费,解决工会经费收缴难,收缴率不高、收缴不足额的问题。

五是必须确保基层留成的经费落实到位。目前,我市绝大部分企业都能足额申报,基层工会的经费及时保证到位。对一小部分私营企业没有设立工会专用帐户的,我们除了要将这类企业的工会留成经费暂时划入市总工会集中户代管外,还要督促其尽快建立基层工会专用帐户,保证基层工会经费落实到位。

六是必须加强对年度拨缴工会经费的监督检查。我市工会经审组织把实施拨缴工会经费审验制度与企业所得税汇算清缴和税务检查工作结合起来,对欠缴的经费及时审查并追缴入库。

七是提高工会经费的使用效益。坚持为基层服务,为职工服务,为工会重点工作服务的方向。把推进工会经费委托税务代收工作与推进工会重点工作结合起来,把“组织起来,切实维权”的要求落到实处,推进企业的改革发展和经济效益的提高,逐步形成依法建会、依法维权、依法收缴工会经费的协调 发展机制。

六、工会经费委托地税代征工作的思路

工会经费委托地税代征,是近年来各级工会开展的一项新工作,并无前车之鉴,因此,如何能使工会经费委托地税代征工作健康、有序、稳步向前发展,是摆在我们广大工会工作者面前的一个新的课题。笔者认为,可以从以下几个方面抓起:

一是在街道、乡镇级企业中改变工会经费的征收方式,变企业行政拨付给工会为上级工会下拨。具体操作方法是由地税部门将企业应提工会经费,即人员工资总额的2%部分全额征收,然后由市、旗县区级总工会向基层工会组织拨付工会经费分成的60%部分。从根本上解决基层工会经费的落实问题。

二是市、旗县区级工会经费审查委员会要加大对地税代征企业工会经费的审查工作。针对少数地税工作人员对企业工会经费征收工作中的欠征、漏征和征收不到位现象,市、旗县区工会经审会后续审计工作要跟上。并逐年增加审计企业数量。这项工作对依法合理计提工会经费,减少企业和工会、地税之间的矛盾起着关键性的作用。

三是地税部门要加大对企业所得税的稽查,使企业提取工会经费前列支这项政策更好地贯彻落实。

四是市、旗县区级工会,要将街道、乡镇级工会经费上解总额的5%到10%部分,定期下拨给街道、乡镇级工会组织,作为基层工会组织建设、困难救助、工会宣传等方面的工作经

费,每年由市、旗县区级经审组织进行审计,监督工会资金的规范使用。

推荐第7篇:委托代征协议书(地税)

委托代征协议书

甲方(委托单位): 地址:

法定代表(负责人)姓名:

乙方(受托单位): 地址:

法定代表(负责人)姓名(选填):

为加强税收征收管理,保障国家税收收入,做好代征税款工作,经甲、乙双方协商签订如下委托代征税协议。

一、甲方依据《中华人民共和国税收征收管理法》、《中华人民共和国税收征收管理法实施细则》的有关规定,委托乙方代征税款。

二、本协议规定,由乙方代征以下税款:

(一)代征税种及附加:城市维护建设税、教育费附加和甘肃省教育费附加。

(二)代征范围:征收增值税的地方附加。

(三)计税依据及税率:

1、城市维护建设税:实际缴纳增值税的7%;

2、教育费附加:实际缴纳增值税的3%;

3、甘肃省教育费附加:实际缴纳增值税的2%。

(四)代征期限:2015年**月**日至2018年*月*日。

三、本协议规定,乙方代征税(费)缴销期限和额度为:30天、10万元。

四、甲方的权利和义务:

(一)甲方应遵守国家法律、行政法规、规章关于委托代征的规定,有责任对乙方代征工作进行指导。并依法向乙方支付代征手续费,甲方支付代征手续费的标准为已解缴代征税款的***%。

(二)因国家税收法律、行政法规、规章的废止或修订致使本协议失效或部分失效时,甲方负有及时通知乙方并要求终止协议的责任。

(三)甲方有权检查乙方代征税款的情况。

五、乙方的权利和义务:

(一)乙方应当遵守国家法律、行政法规、规章关于委托代征的规定,按照本协议规定的税种及附加、范围、标准、期限代征税款,并依法收取甲方支付的代征手续费。

(二)乙方应当依法及时足额解缴税款,做到税收票证开具金额与结报税款一致。

(三)乙方在代征过程中遇纳税人拒绝纳税的,应在24小时内报告甲方,由甲方依法处理。乙方不得对纳税人实施税款核定、税收保全和税收强制执行措施,不得对纳税人进行行政处罚。

(四)代征税款时,应向纳税人开具甲方提供的税收票证。

六、违约责任:

(一)甲方违反本协议,乙方有权按照本协议或者有关法律规定要求履行义务,有权依法提起民事诉讼。

(二)乙方违反本协议,甲方有权按照本协议或者有关法律规定要求乙方履行义务,并可以根据实际情况选择单方面终止协议。

(三)因乙方责任未征或少征税款的,甲方应向纳税人追缴税款,并可向乙方按日加收未征少征税款万分之五的违约金,但乙方将纳税人拒绝缴纳等情况自纳税人拒绝之时起24小时内报告甲方的除外。乙方违规多征税款的,由甲方承担相应的法律责任,并责令乙方立即退还,税款已入库的,由甲方按规定办理退库手续;乙方违规多征税款致使纳税人合法权益受到损失的,由甲方赔偿,甲方拥有事后向乙方追偿的权利。乙方违规多征税款而多取得代征手续费的,应当及时退回。

(四)乙方未按规定期限解缴税。由甲方责令限期缴纳,并可从税款滞纳之日起按日加收未解缴税款万分之五的违约金。

七、有下列情形之一,委托代征协议提前终止:

(一)因国家税收法律、行政法规、规章等规定发生重大变化,需要终止协议的;

(二)甲方被撤销主体资格的;

(三)乙方发生合并、分立、解散、破产、撤销或者因不可抗力发生等情形,需要终止协议的;

(四)乙方有弄虚作假、故意不履行义务、严重违反税收法律法规的行为,或者出现其他严重违反协议的行为;

(五)甲方认为需要终止协议的其他情形。

终止委托代征协议后,乙方应自委托代征协议终止之日起5个工作日内,向甲方结清代征的税款。甲方应当收回《委托代征证书》,结清代征手续费。

八、乙方不得将其受托代征税款事项再行委托其他单位、组织或人员办理。

九、本协议未尽事宜、按照相关法律、行政法规规定处理。

十、本协议有效期限为2015年*月*日至2018年*月*日。

一、本协议书一式三份,甲方二份,乙方一份。

甲方(签章) 乙方(签章)

协议签定日期: 年 月 日 协议签定日期: 年 月 日

推荐第8篇:地税代收工会经费知识十三问

税务机关代收工会经费知识十三问

一、税务机关何时开始代收工会经费?

依照《广东省工会经费收缴管理暂行办法》规定,我市从2013年7月1日起,工会经费(含工会建会筹备金,下同)统一由地方税务机关代收。缴费单位7月份(所属期)应缴的工会经费在8月缴纳税金的同时申报。

二、工会经费的缴费标准是多少?

缴费单位按上月全部职工工资总额的2%计算缴交工会经费。 全部职工是指由缴费单位支付工资或其他形式劳动报酬的各类用工性质的全部人员。工资总额是缴费单位在一定时期内支付给本单位全部职工的劳动报酬总额。包括计时工资、计件工资、奖金、津贴和补贴、加班加点工资和特殊兑现方式(如年薪制、结算手续费形式)支付的工资总和。工资总额的计算原则应以直接支付给职工的全部劳动报酬为依据,包括以货币形式支付的和以实物形式支付的劳动报酬;工资总额难于确定的按照统计部门发布的当地上年度社会平均工资标准计算确定。

三、申报缴交工会经费的流程如何确定?

(一)缴费登记:工会经费实行属地管理,已办理税务登记的缴费单位,不需另外办理缴费登记,统一使用地税纳税人编码申报缴费;纯缴交工会经费的缴费单位,首次申报前需到机构所在地地税机关办理临时税务登记。

(二)缴费核定(在没收到税政处要求核定通知前,暂不在系统做费种核定):对工会明确的缴费单位,通过大集中系统“登记应缴税种事项”模块作缴费核定,具体做法为:将工会经费作为“主税”核定,确定申报期限、缴款期限、纳税期限等项目。

(三)申报征收:工会经费实行按月申报征收。缴费单位应于每月15日前向主管地税机关申报纳税时一并申报缴交上月应缴工会经费。企业迟申报缴纳工会经费不征收滞纳金和罚款。

缴费单位采用上门申报和网上申报两种申报方式。上门申报由缴费单位填写《广东省地方税收纳税申报表(综合)》,到机构所在地地方税务机关办税服务厅通过“综合申报”模块申报缴纳;在没核定费种前企业网上申报由缴费单位通过地税网报系统“非核定税种申报”模块申报缴纳。

(四)缴费方式:工会经费可随税采用ETS、POS机或转账等大集中系统支持的方式缴费。

(五)缴费凭证:工会经费代收统一使用税收票证作为缴款凭证。

四、工会经费的减免优惠措施如何规定?

任何单位和个人都不得随意减、免、缓缴工会经费。对有特殊困难的缴费单位,按照规定上缴工会经费后,可向所在地县级以上总工会提出申请,由地方总工会依照有关法律和政策规定处理。

五、工会经费的退费如何操作?

工会经费因错缴造成多收费款的,由缴费单位向机构所在地地方 2 税务机关提出书面申请,各区(市)地税局核实其入库金额,开具缴费证明。缴费单位凭缴费证明和总工会要求提供的资料到各区(市)总工会办理退费。

六、工会经费如何催报催缴?

各区(市)地税局定期将欠费单位名单反馈本级总工会。由地方总工会牵头,各区(市)地税局协助进行催报催缴。欠费单位在催缴限期内仍未补缴的,地方总工会可以向所在地人民法院申请支付令、提起诉讼和申请强制执行。

七、税务机关在代收工会经费工作中的职责有哪些?

(一)、按缴费单位申报数额及时足额收取工会经费;

(二)、负责将代收的工会经费及时足额划入地税核算机关在当地国库设立的账户;

(三)、协助地方总工会做好工会经费催报催缴;

(四)、定期将欠费单位名单反馈地方总工会;

(五)、与人民银行国库部门开展工会经费入库对账;

(六)、协助地方总工会开展工会经费收缴法律、法规和政策宣传解释;

(七)、省地税局负责将工会经费代收数据及时传送省总工会。

八、工会经费的收缴依据是什么?

工会经费的收缴根据《中华人民共和国工会法》、《中国工会章程》及《广东省实施办法》以及《广东省工会经费收缴管理暂行办法》等有关法律、法规、规章、司法解释和规范性文件。

九、哪些单位须向地税机关申报缴交工会经费?

3 按照代收原则,缴费单位由各级总工会确定。广州市行政区域内建立工会组织的企业、事业单位、机关、其他经济组织和社会组织是工会经费缴费单位;开业或设立满6个月仍未建立工会组织的企业、事业单位、机关、其他经济组织和社会组织是工会建会筹备金缴费单位。其中,个体工商户暂不须向地税机关申报缴交工会经费。

十、哪些单位仍按原有方式缴交工会经费?

(一)经全国总工会批准独立管理经费的铁路、民航、金融所属单位按原渠道缴交工会经费,暂不纳入本省地税代收工会经费的范围。

(二)实行财政统发工资的行政、事业单位仍按广东省总工会和广东省财政厅《关于贯彻落实财政拨款的行政事业单位计拨工会经费有关问题的通知》(粤工总财[2005]198号)规定缴交工会经费,暂不纳入本省地税代收工会经费的范围。

十一、工会经费的汇缴及拨付管理如何实现?

地方税务机关代收的工会经费就地缴入在国库开设的“工会经费汇缴户”。地方税务机关与国库部门核对无误后,在次月5个工作日内开具划款凭证,加盖预留印鉴,将上月代收入库的所在工会经费交同级国库部门办理资金划转。

省地税局每月将代收的工会经费的实收数据按地区分类汇总,在次月5个工作日内统一传送给省总工会。

地级以上市总工会在收到工会经费后的次月15个工作日内,将基层工会应分成部分的工会经费回拨缴费单位工会。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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二、工会经费收缴后的回拨是怎么规定的?

(一)凡建立工会组织的企业、单位、组织,按每月全部职工工资总额2%缴交工会经费的,地方总工会在收到费款后次月的15个工作日内按实缴工会经费的60%回拨缴费单位工会。

(二)缴交建会筹备金的缴费单位,自《广东省工会经费收缴管理暂行办法》实施之日起三年内建立工会组织的,其应分成部分全额返还;三年后建立工会组织的,建会当年的分成部分返还,建会以前年度的分成部分按全国总工会《工会经费呆账处理办法》的规定处理。

十三、工会经费的具体用途是什么?

工会经费主要用于维护职工合法权益,开展职工教育和职工群体活动。包括:送温暖、困难职工帮扶、法律咨询、法律援助、劳动争议调解、职工之家建设、职工教育和培训,职工文娱、体育、宣传活动以及工会组织的其他活动。还可用于由工会管理且服务于职工文化、体育、教育单位的补助支出。

推荐第9篇:地税代收工会经费工作表彰大会讲话

同志们:

今天的会议开的很好,效率很高。既交流了经验,表彰了先进,又明确了任务,鼓舞了士气。刚才,建明书记充分肯定了地税代收工会经费所取得的成绩,介绍了去年全省和我市工会经费收缴情况,点明了重点工作目标,对新时期、新阶段如何做好地税代收工会经费工作提出了很好的意见。耿局长总结回顾了近年来代收工作情况,安排部署了今年的代收工作,讲的很全面,我完全同意。我们要感谢耿局长、张局长长期以来对代收工会经费工作的大力支持和领导,感谢地税部门的同志们为代收工作所付出的辛勤劳动,工会干部和广大职工会记住你们为之付出的努力,牢记你们为工运事业发展所作出的突出贡献。下面就地税代收工会经费工作我再强调几点。

一、进一步提高认识,深刻理解代收工会经费工作的重要意义

委托税务代收工会经费工作已经在全国全面展开。这项工作改变了过去传统的工会经费收缴方式,很好的解决了工会经费长期存在的收缴难点和盲点的问题,把工会从原来“全年收经费,全会收经费”的异常工作状态下解放了出来。实践表明,地税代收工会经费工作,不单是经费收缴方式的改变,更是顺应贯彻落实科学发展观的要求,打破传统思维模式,创新工会经费收缴工作机制,以实现工会经费收缴社会化、法制化为目标的重大改革。代收工会经费是落实《中华人民共和国工会法》,依法收好管好用好工会经费的需要,也是强化工会经费收缴手段,规范收缴机制,减少工会经费流失,保障工会利益的有益探索。从工会是党的阶级基础的角度讲,地税代收工会经费工作是一项光荣的政治任务。

党和政府历来高度重视工会工作。中国工会第十五次全国代表大会上,xx、xx等中央领导发表了重要讲话,对工人阶级和工会组织的历史地位和作用给予了高度肯定,对新的历史发展时期的工会工作提出明确要求,希望工会组织要充分发挥组织职工、引导职工、服务职工、维护职工合法权益的重要作用,团结动员广大职工为夺取全面建设小康社会新胜利而不懈奋斗。工会经费是工会组织履行职责的经济基础,工会经费以法律形式规定在税前列支,摊入企业成本,并明确任何组织和个人不得侵占、挪用工会经费和任意调拨工会资产,这些都体现了党和政府对工会组织的关心。工会经费委托税务代收,有《工会法》、《民法通则》和《国家税务总局关于进一步加强工会经费税前扣除管理问题的通知》等法律政策支持。工会经费收好了,工会经济实力增强了,就能够为落实“组织起来、切实维权”的工作方针提供坚实的财力保障。工会组织职能作用得以充分发挥,做到更多更好地为职工办实事,这样职工有困难就会想到工会,工会在职工中更具有号召力、凝聚力和战斗力,党的阶级基础更加牢固。从目前委托税务代收的实践情况看,这项工作不仅有利于促进工会经费长效机制的构建,形成工会经费收缴的新格局;而且有利于促进工会“组织起来、切实维权”工作方针的落实,对构建和谐劳动关系、和谐企业、和谐社会建设具有重要的意义。因此,各级工会组织和地税部门要理直气壮的做好代收工会经费的工作,要克服畏难情绪和错误认识,高度重视新的工会经费收缴模式带来的思维观念、收缴关系和利益格局的变化,相互协调配合,从围绕中心、服务大局、改革创新、严格执法的高度来深刻理解和把握工会经费收缴社会化、法制化的重要意义。

二、进一步明确任务,着力营造代收工会经费工作的良好氛围

XX年我市实行地税代收工会经费工作以来,工会经费委托地税代收已经为企事业单位所接受,形成了工会组织、税务机关和企事业单位三方相互理解、依法申报、代收到位的良好局面。代收工作已经从被动接受转为主动配合,工会经费呈现逐年上升的良好态势。但是对照企业数量和职工人数,企事业工会经费收缴率低也是不争的事实。我市工会经费的增长是在低收缴率基础上的增长,我市代收工会经费的收缴率处在全省平均水平以下。这里面有工作不平衡的问题,有个别企业认识不到位的问题,有一些单位游离于代收系统之外的问题,有不足额、未缴组建工会筹备金的问题,但更多的是统一思想,提高认识,建立健全代收保障机制的问题。这不仅需要工会组织和地税部门通力合作,还要依靠社会力量的支持,依靠更多企事业单位的支持。

建立代收工作保障机制 ,一要建立完善的工作机制,依法按照《工会法》规定工资总额×%全额代收工会经费,做到依法收缴、强制收缴、刚性收缴。地税部门要充分发挥征管制度完善、措施得力,信息网络健全的优势,把应纳入代收经费单位全部纳入代收系统。把代收任务细化、量化到人,做到有人管、有落实、有追究。工会组织要及时提供异常缴费单位情况,通过联席会议制度、例会制度、座谈会等形式,及时解决出现的问题。对不配合工作的单位要采取部门联动,运用行政或法律手段,推动解决。二要建立全面的检查考核机制。要根据各地代收水平和企事业人员工资总额情况,合理确定年度工会经费代收目标,制定考核激励约束办法。要借鉴好的经验,推行代收工会经费作为税种管理的工作方法,实行同时申报、缴纳、稽查。代收工会经费工作要与税收工作同研究、布置、落实、检查、稽查、考核。地税部门要利用稽查手段核查工会经费列支和拨缴情况,防止出现列支工会经费而不上解工会经费的现象出现,避免造成工会经费或所得税的流失;工会组织要通过工会经费审查工作,及时发现出现的问题,严格按照《河南省工会条例》有关内容予以处理。今后还要争取有关部门的支持,运用行政或法律手段,做到工会经费应收尽收,不断增强工会经济基础,更好的发挥工会作用。

三、进一步开拓创新,切实推动代收工会经费工作实现新突破

今年省地税局和省总工会联合开展了“代收工会经费工作竞赛”活动,将有关内容进行了量化和细化,这就要求地税部门和工会组织要进一步夯实基础工作,要建立健全各种制度,要在开拓创新中争得发展与进步。当前,结合我市实际,我们重点要在提高收缴率上想办法,要在提高工作质量和效率上出思路。经费收缴率是一项反映各企事业单位是否足额提取和拨缴工会经费的重要指标,建立以经费收缴率为主要指标的经费收缴考核机制势在必行。要全面分析研究经费收缴率不高的原因,寻找挖掘潜力的切入点,提出提高经费收缴率的具体措施。各级工会组织要积极工作,主动与地税部门配合,把工会的组织优势、地税的征收优势和两个部门工作人员的工作热情、负责态度紧密结合起来,早日实现全总、省总“用三年的时间,实现本地区、本行业经费收缴率达到×%以上”的目标要求。

现在,各地工会经费代收工作方法不尽相同,取得的成效各不相同,这就要求我们地税和工会有关人员,要在实践中探索,在实践中创新,在实践中不断突破解决各种难题,以科学发展观为指导,规范代收工作,不断完善工会经费地税代收机制,不断推动工会经费收缴纳入法制化轨道。要正确处理好收税和收费的关系,处理好地税部门与工会组织、缴费单位的关系,增强做好代收工作的积极性、主动性性和能动性,切实把代收工作抓紧抓实抓出成效。工会组织要在工作的各个方面做好配合,提供优质服务,不能因为地税代收工会经费而“一代了之”,要切实关心地税代收人员的工作、生活情况,要通过考核、评先、考察学习等方法,不断鼓励和激发他们的工作热情,同心同德共创代收工会经费工作的新局面。

同志们,税务代收工会经费工作是一项政策性强、业务量大、专业程度高的工作,这项工作能否高效运转,达到预期目标,取决于各级工会、税务干部的信心、决心和责任心。我们坚信,有各级党委、政府部门的高度重视,有各职能部门的积极配合,有广大税务、工会干部脚踏实地的努力工作,我市的代收经费工作必将实现新的发展。

推荐第10篇:工会经费

工会经费,是指工会依法取得并开展正常活动所需的费用。

一、工会经费的来源:

(一)工会会员缴纳的会费;

(二)建立工会组织的企业、事业单位、机关按每月全部职工工资总额的百分之二向工会拨缴的经费;(此项拨缴的经费可在税前列支。)

(三)工会所属的企业、事业单位上缴的收入;

(四)行政的补助;

(五)其他收入。

基层工会不仅有必要的满足活动需要的经费,而且由于是永久性组织,为开展活动要添置必要的设备,所以大多数基层工会还拥有一定的动产和不动产。

(1)、工会收入的主要来源有四项:

1、会员交纳的会费收入;

2、行政拨缴工会的经费收入;

3、工会举办事业的收入;

4、各级政府企事业行政的补助收入。

(2)、会费的收交标准:每月会员基本工资的千分之五。会费不上交上级工会;

结合公司职工工资管理制度,工会会员应交纳的会费采取岗位定额管理办法,会员每月应交纳的定额如下:

公司领导及部门领导正职(包括项目):10 元/月 部门领导副职(包括项目):8元/月 一般职工: 5 元/月

下岗、待岗及退休人员免交会费 (3)、行政拨缴的工会经费。

工会经费是单位交的,按工资总额的2%,个人不需要交,但如果单位成立工会,作为会员,是要并交会费的 。

二、工会经费的缴纳: 工会经费缴纳比例:

《中华人民共和国工会法》第三十六条:纳税人的职工工会经费、职工福利费、职工教育经费,分别按照计税工资总额的百分之

二、百分之十

四、百分之一点五计算扣除。

建立工会组织的企业、事业单位、机关按每月全部职工工资总额的百分之二向工会拨缴经费。上缴工会经费是按提取工会经费额的40%上交上级工会组织,60%留归本单位。有的地方由税务代缴。

工会会费:

加入工会的会员有缴纳会费的义务,标准为本人工资的0。5%每月,不是会员不用交。会费用于组织会员开展活动,或按一定比例拨给分工会开展工会活动。按企业职工工资2%缴纳的是工会经费,是由企业向工会缴纳,工会再按照一定比例向上级工会上缴,其余经费留做工会开展各项工作的费用。

第11篇:工会经费

一、现阶段我公司组建工会目的如下:

1、通过工会的形式,完美公司的相关规章制度,让我们公司的规章制度合法化。规章制度的合法化,可让我公司无论是在劳动仲裁过程中,还是在提起诉讼,均将处于一个比较有利的态势。

新《劳动合同法》的出台,意味着,人力资源管理,将上升到一个法制化的高度。而工会的建立将会尽可能降低,人力资源管理的成本。

作为公司所涉及到了的劳动者切身利益的规章制度,如果没有工会的参与或没有职工代表的参与,那么最终就会导致规章制度无效。无论是在劳动仲裁,还是在法院提起诉讼的情形下,公司所制订的规章制度,将不具备法律效力。

2、公司工会成立后,公司的福利事项,可全交由工会进行处理,员工的离职、员工关系的维护工作,及员工的例如旅游事项、劳保用品发放事项。

3、可减少费用。现阶段,我们公司没有成立工会组织。因此,根据《湖北省实施〈中华人民共和国工会法〉办法》第五条、《武汉市工会条例》第九条规定:企业、事业单位、机关和其他单位在开业、设立或者变更之日起六个月内未建立或重新建立工会组织的,所在地的地方总工会或者产业(行业)工会可以依法按照职工工资总额的百分之二向其收缴工会筹备金。我们公司因没有支付,所以,现地税通过扣缴的形式。将工会会费,划走。

二、工会成立后,可能会对公司造成的影响

1、维护职工的合法权益是工会的基本职责。工会的主要职责,就是维护员工的合法权益。那么工会成立后,公司人力资源成本,将会增大。主要包括以下几个方面: ⑴、不得扣押员工证件(包括身份证、学历证原件);

⑵、支付员工加班工资(现我公司上班时间为每周45小时,法律规定为40小时); ⑶、为全员办理社会保险(现公司办理保险人员为80人,还有80余人,未办理社会保险);.⑷、节假日、法定休息日、享受国家规定的假期(如五一休息七日、十一休息七日、法定节假日支付三倍工资,休息日支付二倍工资等);

⑸、按规定支付产假工资,医疗期内工资,产假员工享受顺产90天,

2、工会成立后,因工会具有独立的法人资格,且有自己独立帐户。因此工会可做为主体,企业、事业单位无正当理由拖延或者拒不拨缴工会经费,基层工会或者上级工会可以向当地人民法院申请支付令;拒不执行支付令的,工会可以依法申请人民法院强制执行。明确了用支付令申请催缴工会经费的做法。工会可做为一方主体,向法院要求如公司不交缴会费的,工会可向法院起诉,让公司缴纳。

3、工会成立后,工会将具有很大权利

⑴、企业、事业单位违反职工代表大会制度和其他民主管理制度,工会有权要求纠正,保障职工依法行使民主管理的权利。

⑵、工会帮助、指导职工与企业以及实行企业化管理的事业单位签订劳动合同。工会代表职工与企业以及实行企业化管理的事业单位进行平等协商,签订集体合同。集体合同草案应当提交职工代表大会或者全体职工讨论通过。

⑶、企业、事业单位违反劳动法律、法规规定,有下列侵犯职工劳动权益情形,工会应当代表职工与企业、事业单位交涉要求企业、事业单位采取措施予以改正;企业、事业单位应当予以研究处理,并向工会作出答复;企业、事业单位拒不改正的,工会可以请求当地人民政府依法作出处理:

(一) 克扣职工工资的;

(二) 不提供劳动安全卫生条件的;

(三) 随意延长劳动时间的;

(四) 侵犯女职工和未成年工特殊权益的;

(五) 其他严重侵犯职工劳动权益的。

⑷、工会有权对企业、事业单位侵犯职工合法权益的问题进行调查,有关单位应当予以协助。

4、关于工会委员、工会主席的权利。

工会委员、工会主席的权利较大,且对基层非专职主席、副主席或者委员的劳动合同期限保护。《工会法》规定,“非专职主席、副主席或者委员自任职之日起,其尚未履行的劳动合同期限短于任期的,劳动合同期限自动延长至任期期满”。这个规定的意思是说,当职工被会员民主选举为兼职工会主席、副主席或者委员时,如果自任职之日起,该职工与用人单位签订的劳动合同还未履行的期限短于其任职期限的,劳动合同期限就自动延长至任期期满。当职工被会员民主选举为专职工会主席、副主席或者委员时,其原来与用人单位签订的劳动合同有关期限的约定自动延长,专职工会干部的任期就是延长期;如果连选连任,劳动合同延长的期限也连续累加。

5、工会的成立过程,是在上级工会(即东西湖总工会)监督下成立,那么工会会员构成、工会主席的选举。则均将遵守民主程序搞定。那么,工会成立会,一旦不能控制。那么,公司将一切均应遵照法律相关规定来执行。

三、利弊分析

公司发展到现阶段,如果要想让公司今后管理的规范化更上一个新的台阶,那么工会的组建,就会让公司无论是在制度上,还是在规范化经营上,均可成为一个好的转折点。

公司规章制度的合法化。在企业今后的运营过程中,一切都会变得有章可循。事实上“公司用工成本的大幅度上升同时,对员工的吸引力也大幅度提升,更容易招募并保留优秀的员工。且对于那些不遵守公司规章制度的员工。如离职不事先告知。不作工作交接。我们随后,制订出的相关规章制度中(合法性)的处罚规定,将可进行适应。且在今后的劳动仲裁中或诉讼中,合法制订的规章制度也起到企业内部法的作用,并可做为判案的依据。

这样,对于此类不讲求职业道德的员工。在公司的相关制度规范后。我们就可采取相应的手段,追究员工的法律责任。

综上,工会的组建,将无疑会增大公司的运营成本,公司在今后的管理工作中,也将会受到工会的指导。且一切将会要求通过合法性进行运作。公司原存的一些企业通行作法,将可能不复存在。当然,好处也是显而易见的,公司管理更规范,在招聘中会吸引到更多的优秀人才加入到我们唐人的大家庭中来。规范化,将会更有利于公司进行维权。

1、按照工资总额的2%计算提取工会经费。也就是按照“应付工资”科目本月发生额合计数计算提取。

2、提取后,按照提取工会经费的40%上交;60%留归企业自用。

成立工会后,工会经费只需要缴纳40%,优惠60%,即当月工资总额*2%*40%,即时当月所需要缴纳的工会经费。

成立了工会,加大了公司人力资源的经费支出,比如保险,加班工资,

第12篇:工会经费

市政府办公厅转发市总工会市财政局市地税局关于杭州市工会经费(筹备金)拨缴管理暂行办法的通知

杭州市人民政府办公厅转发

市总工会市财政局市地税局关于杭州市

工会经费(筹备金)拨缴管理暂行办法的通知

杭政办函〔2010〕277号

各区、县(市)人民政府,市政府各部门、各直属单位:

市总工会、财政局、地税局拟订的《杭州市工会经费(筹备金)拨缴管理暂行办法》已经市政府同意,现转发给你们,请认真组织实施。

二○一○年九月十三日

杭州市工会经费(筹备金)拨缴管理暂行办法

(市总工会 市财政局 市地税局 二○一○年八月二日)

为依法、及时、足额收缴工会经费,规范工会经费的拨缴管理,根据《中华人民共和国工会法》、《浙江省实施〈中华人民共和国工会法〉办法》和《杭州市人民政府办公厅关于贯彻落实〈工会法〉支持工会工作的通知》(杭政办函〔2006〕165号)等精神,特制定本暂行办法。

一、适用范围

上城区、下城区、江干区、拱墅区、西湖区、滨江区、杭州经济开发区范围内的企业、行政机关、事业单位和其他社会组织(除工会组织关系不属本市外)工会经费(筹备金)的拨缴管理均适用本办法。行政机关和财政补助事业单位,已依法建立工会组织的企业、其他事业单位和社会组织(以下统称“缴费单位”)依法拨缴工会经费;开业或者设立已满1年未建立工会组织的缴费单位依法征缴筹备金。

二、拨缴方式及标准

(一)行政机关和财政补助事业单位的工会经费采取财政划拨的方式,由市、区两级财政部门按单位全部职工工资总额的2%按月分别划拨到市总工会和区总工会,市、区总工会将全部职工工资总额的1.2%返还给行政机关和财政补助事业单位工会。

(二)已依法建立工会组织的缴费单位的工会经费,按照代征和直接拨付相结合的方式,由地税部门按缴费单位全部职工工资总额的0.8%代征工会经费;由缴费单位按其全部职工工资总额的1.2%向本单位工会拨付工会经费。

(三)开业或者设立已满1年未建立工会组织的缴费单位,由地税部门暂按其全部职工工资总额的0.8%征收筹备金;开征筹备金1年后仍未建立工会组织的缴费单位,由地税部门按其全部职工工资总额的2%征收筹备金,待工会组织建立后再将收取的全部职工工资总额的1.2%返还给缴费单位工会。

职工工资总额按照国家统计局规定的统计口径计算。

三、申报缴纳

(一)缴费单位按规定标准自行计算工会经费(筹备金),按月(季)申报缴纳。

(二)缴费单位应在每月15日(每个季度第1个月15日)前,填写《浙江省地方税务局税(费)纳税综合申报表》向主管地方税务机关及时足额申报缴纳上月(季)的工会经费(筹备金)。

(三)对逾期不缴纳工会经费(筹备金)的单位,按《浙江省实施〈中华人民共和国工会法〉办法》第34条规定,每日按欠缴金额的千分之五加收滞纳金。

四、票据及税前列支规定

地税部门征收工会经费(筹备金)所开具的凭证比照地税部门征收税、费款开具票据的有关规定办理。

财政部门划拨给行政机关和财政补助事业单位的工会经费及缴费单位拨付给单位工会的工会经费所开具票据,按《全国总工会财务部关于印发〈工会经费收入专用收据使用管理暂行办法〉的通知》(工财字〔2010〕119号)规定执行。 工会经费税前列支按国家税务总局有关规定执行。

五、监督检查

(一)各级工会和财政部门应切实加强对工会经费(筹备金)的管理,定期或不定期组织开展工会经费(筹备金)拨缴情况专项检查。

(二)各级地税部门应按规定及时、足额代征工会经费(筹备金),积极做好对未按时申报、缴纳工会经费(筹备金)单位的催报催缴工作,对逾期仍不申报缴纳的单位,应及时通知市总工会依照《中华人民共和国工会法》有关规定处理。

(三)各级工会组织应建立健全财务管理制度和经费审查监督制度。

六、各级工会要认真做好工会经费(筹备金)由地税部门代征的宣传、咨询及有关问题的处理工作。

七、本办法自2010年10月1日起实施,萧山区、余杭区和各县(市)可参照执行。

八、本办法由市总工会、财政局、地税局负责解释。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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第13篇:工会经费

计提标准为职工工资总额的2%

据介绍,计提工会经费的标准为缴费单位按上月份全部职工工资总额的2%,全部职工既包括正式职工、合同制职工和临时性、季节性用工、劳务派遣工,也包括离开本单位但保留劳动关系并领取生活费的职工和内部退养职工。工资总额包括计时工资、计件工资、奖金、津贴和补贴(含住房补贴、通讯补贴)、加班加点工资、其他工资和单位发放的职工生活费等。对无法确定工资收入的,以当地统计部门公布的上年度职工平均工资计算缴纳工会经费(建会筹备金)。

据介绍,建立工会组织的单位,按全部职工工资总额的2%拨缴的工会经费,准予税前扣除。其中40%部分向地税部门缴纳,60%部分由各单位按月拨付本单位工会。中华全国总工会、山东省总工会另有规定的,按有关规定比例执行。

未建立工会组织的单位,按全部职工工资总额的2%计提建会筹备金,其中40%部分向地税部门缴纳,60%部分待建立工会组织后由各单位拨付本单位工会。

工会经费每年分两次缴纳

据了解,缴费单位于每年4月和10月缴纳工会经费(建会筹备金)。其中,4月份缴纳上年度10月至本年度3月的工会经费(建会筹备金),缴纳期限为4月1日至15日;10月份缴纳本年度4月至9月的工会经费(建会筹备金),缴纳期限为10月1日至15日(遇节假日按规定顺延)。

缴费单位2013年7月至9月实现的工会经费(建会筹备金),应上缴40%部分于2013年10月15日前向地税部门申报缴纳。2013年7月1日前各缴费单位拖欠的工会经费(建会筹备金)由青岛市总工会负责收缴。

第14篇:工会经费

西安市总工会西安市地方税务局工会经费工会筹备金征缴问答 2009-01-23 11:15

——那些单位需要建立工会组织

《中华人民共和国工会法》第三条规定,“在中国境内的企业、事业单位、机关中以工资收入为主要生活来源的体力劳动者和脑力劳动者,不分民族、种族、性别、职业、宗教信仰、教育程度,都有依法参加和组织工会的权利,任何组织和个人都不得阻扰和限制”。

——职工人数少的单位如何组建工会

《中华人民共和国工会法》第十条规定,“企业、事业单位、机关有会员二十五人以上的,应当建立基层工会委员会,不足二十五人的,可以独立建立基层工会委员会,也可以由两个以上的单位的会员联合建立基层工会委员会,也可以选举组织员一人,组织会员开展活动”。

——组建工会的主要程序

由单位提名,成立筹备领导小组(3—5人);筹备领导小组成员先办理入会手续;报上级工会审批。

——为什么委托地税代征工会经费

工会经费委托地税代征,一是为了更好地贯彻《中华人民共和国工会法》,强化全社会依法缴纳工会经费的意识,加强工会组织建设和维权工作;二是有利于工会经费征缴的规范运作,提高工会经费征缴透明度,接受社会监督;三是方便各缴费单位在向地税部门申报缴纳税款同时同步缴纳工会经费;四是有利于各级工会组织开展活动,集中精力投身到工会的各项工作中去,更好地发挥工会在改革、发展、稳定中的重要作用。

——代征工会经费、筹备金的主要依据

1、《中华人民共和国工会法》第五章第四十二条规定:“建立工会组织的企业、事业单位,机关按每月全部职工工资总额的2%向工会拨缴经费。

2、《中华全国总工会关于基层工会组织筹建期间拨缴工会经费(筹备金)事项的通知 》(总工办发[2004]29号):上级工会帮助和指导尚未建立工会组织的企业、事业单位,机关和其他组织的职工建立工会组织,自筹建工作开始的下个月起,由有关单位按每月全部职工工资总额的2%向上级工会全额拨缴工会经费(筹备金)。

3、《 陕西省实施办法 》第三十四条:“建立工会组织的企业、非财政拨款的事业单位应当依法于 15日前按上月全部职工工资总额的百分之二向工会拨缴经费。

4、《 西安市人民政府办公厅关于深入贯彻工会法支持工会工作的实施意见 》(市政办发[2005]257号):“支持工会对未建立工会组织的企业、事业单位征收筹备金”。

5、《 西安市外商投资企业和私人投资企业工会条例 》第六章第三十三条规定,开业或投产一年后未建立工会组织,又不按规定拨缴组建工会筹备金的,可依法向人民法院申请支付令;拒不执行支付令的,工会可以依法申请人民法院强制执行。

——地税代征工会经费和筹备金的范围

凡在西安市行政区域内办理税务登记的各类企业、经济和社会组织(以下简称缴费单位),应上解的工会经费或筹备金统一由地税机关代征(市财政全额预算拨款单位不纳入代征范围)。具体包括:

1、各类企业,即国有企业、集体企业、联营企业、私营企业、民营企业、乡镇企业、股份有限公司、有限责任公司、股份合作企业、外商投资企业以及港、澳、台企业等

2、实行自收自支的事业单位

3、按照全国总工会、省总工会规定,工会经费实行属地管理的部分中央、省部属企业以及西安地区以外的企业集团在西安的分公司、子公司等

4、开业或设立满一年尚未建立工会组织的各类企业、事业单位,由地税机关代征工会筹备金

——征缴工会经费的计算基数

缴费单位须以单位全部职工工资总额为基数,“工资总额”构成以国家统计局《 关于工资总额组成的规定 》([1990]年1号令)为依据。

1、全部职工是指在国家机关、党派团体、各类企业、事业单位工作,取得工资或其他形式劳动报酬的全部人员 。包括固定职工、合同制职工、长期临时工、临时工、季节性用工等,同时还包括离开本单位仍保留劳动关系的职工和内部退养职工 。

外商投资企业和港、澳、台企业的全部职工应包括中方职工、港、澳、台方人员和外籍人员在内,其中外籍人员是指在外商投资企业中工作,非中华人民共和国国籍,以工资收入为主要来源的脑力和体力劳动者 。

2、工资总额包括计时工资、奖金、津贴和补贴、计件工资、加班加点工资、年薪制工资和特殊情况下支付的工资

——征缴工会经费的计算比例

1、凡建立工会组织的企业、事业单位应按照每月全部职工工资总额的2%向工会拨缴工会经费,其中基层工会留用60% , 解缴上级工会40%。其解缴上级工会的40%部分由地税机关代征。基层工会留用的60%部分,仍按现行办法由单位行政直接划拨给本单位工会 。

2、金融系统(商业银行按照职工工资总额的2%的40%征缴)、铁路工厂及院校、各保险公司以及所属的企事业单位,按照职工工资总额的2%的10%征缴。水利电力系统,按照职工工资总额的2%的20%征缴;网局和省局合一的单位,按照职工工资总额的2%的23%征缴;电网局直属企业,按照职工工资总额的2%的30%征缴。煤炭工业联合公司及所属企业,按照职工工资总额的2%的22%征缴。

应缴工会经费额=全部职工工资总额×2%×40%

——征缴工会筹备金的计算比例

开业满一年仍未建立工会组织的单位,由地税机关按照全部职工工资总额的2%代征工会筹备金,待其工会组织成立后,由上级工会按2%的60%返给基层工会 。

应缴工会筹备金=全部职工工资总额×2%

——工会经费或筹备金申报缴费的方式和程序:

1、工会经费和筹备金采取按月、季、半年申报缴纳,年终清算结算的方式进行。

2、征缴工会经费采取与税收征管同步的方式 。缴费单位应在次月、季、半年的15日前,持《申报表 》向所在地主管税务机关据实申报当期应上解的工会经费或筹备金,并接受税务机关的征收管理 。

3、主管地税机关根据有关规定和内容,对缴费数额进行审核,使用税收票据开具工会经费或筹备金缴款书;行政拨给基层工会的60%部分,由工会出具《工会经费拨缴款专用收据》。缴费单位凭上述票据在税前列支。

——对欠缴、漏缴、拒缴工会经费和筹备金的单位如何处理

企业、事业单位无故拖延或者不按比例拨解工会经费或筹备金的,由地税机关和工会责令缴纳。

工会经费和筹备金实行税务代收后,对欠缴、漏缴、拒缴工会经费或工会筹备金的单位,经查实后,由市总工会和地税机关联合签发工会经费(工会筹备金)催缴通知书,按照工总财字[1992]19号文件第一条第三款之规定,从滞纳工会经费、工会筹备金之日起,按日加收千分之五的滞纳金。经两次催缴无效的,由基层工会或上级工会依法向当地人民法院申请支付令。拒不执行支付令的,依法申请人民法院强制执行。

——哪些单位可以暂缓上缴工会经费或工会筹备金

符合下列条件之一的单位,可向所属区、产业工会提出申请,并提供符合困难企业条件的相关证明材料,经审核后报西安市总工会审批,可缓缴工会经费或工会筹备金,每年审核一次。市总工会审批后函告地税部门后,方可停收工会经费。

1、因经营困难已停产一年以上的;

2、企业严重亏损,资不抵债,又难以为继,濒临破产的;

3、国有资产授权经营公司已经正式行文,企业开始实施关闭的;

4、其他经有关职能部门认定的、经市总工会核准的困难企业。

——在西安市各地税分局办理税务登记,但工会关系隶属全国、省总工会产业工会的企、事业单位工会经费如何缴纳?

西安市地税局代征的工会经费、工会筹备金为应上缴给市总工会的经费,原上缴给省总工会的经费上解渠道不变。部分工会关系隶属省总工会产业工会,工会经费有10%应上缴地方总工会的部分,属于西安市地税局代征范围。部分金融、全国垂直管理的企业、事业单位,应缴纳的比例按照市总工会核定的比例向地税部门申报缴纳。

——跨地区的集团公司下属的分公司、子公司如何缴纳工会经费或筹备金

——工会经费的管理核算原则是什么

根据中华全国总工会制定的工会财务会计制度有关条款规定:工会经费坚持经费独立管理原则,要独立建立银行账户,实行单独核算。

——工会经费的用途有哪些

工会经费主要用于维护职工权益,开展职工教育和职工群众活动方面。具体可用于开展职工教育、文娱、体育、宣传活动以及工会组织的其他活动等方面:用于履行工会职能,建立职工之家,开展法律咨询,劳动争议调解,慰问困难职工的费用;用于工会会员(代表)大会和各种会议,培训工会干部和积极分子等费用;还可以用于工会管理的为职工服务的文化、体育、生活服务等单位的必要的补助支出。

县级以上总工会,除上述经费开支外,还须列支机关在职人员人事费、公务费、修缮费、业务费和各项设备购置费,下拨给各区、产业工会的活动经费,全市性的大型活动,特困企业、特困职工的救助,送温暖,法律援助等各类费用。 (有关工会经费征缴政策及规定由西安市总工会负责解释) ——工会经费收缴中具体政策咨询电话

碑林区总工会咨询电话:85350354 西安市总工会财务部 87264686 87265262

工会经费企业所得税前应如何列支

2010-4-12 14:39 读者上传 【大 中 小】【打印】【我要纠错】

【问题】

工会经费现行列支标准是什么?对于已提取但未按规定比例(60%)上交上级工会的部分可以列支吗?企业拨缴的工会经费是指向上级工会还是指向本企业工会拨交?我们向上级工会缴纳了部分工会经费,但不足60%,剩余部分企业工会已经开具了收取会费的单据,可以列支吗?

【解答】

《企业所得税法实施条例》第四十一条规定“企业拨缴的工会经费,不超过工资薪金总额2%的部分,准予扣除。”

企业虽已提取但未拨缴也未取得拨缴收据的的工会经费不能在税前扣除,如果已经计提的需要在汇算清缴时作纳税调增处理。

《中华人民共和国工会法》第四十二条 工会经费的来源:

(一)工会会员缴纳的会费;

(二)建立工会组织的企业、事业单位、机关按每月全部职工工资总额的百分之二向工会拨缴的经费;

(三)工会所属的企业、事业单位上缴的收入;

(四)人民政府的补助;

(五)其他收入。

前款第二项规定的企业、事业单位拨缴的经费在税前列支。

即:企业工会组织的现状是这样的,一是按照《工会法》建立了工会组织,二是没有建立工会组织。

如果成立了工会组织,应将每月所计提的工会经费拨缴到企业内的工会组织,由工会组织向贵企业开具拨缴收据,而贵企业可凭该收据就拨缴收据上所列金额在企业所得税前扣除。再由工会组织向上级工会支付一定比例,余下留作工会使用。根据工会组织的特点及现行的相关税收政策,只有依法建立的工会组织方能开具《工会经费拨缴款专用收据》,也即只有建立了工会组织的企业方能按照工资总额的2%在税前全额扣除。

如果企业未成立工会组织,则只能依据《企业所得税法实施条例》,对于企业就上缴当地工会组织的并取得《工会经费拨缴款专用收据》的部分在税前扣除,贵企业这种情况应只能按照实际取得《工会经费拨缴款专用收据》上所列明金额在税前扣除,很显然,对于未取得收据部分不能在企业所得税前扣除。

注:上述工会组织应指依据工会法成立的工会组织而言。

工会经费应如何确定计提基数

2006-11-17 15:49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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问:自2000年以来,我公司一直是按照《国家税务总局关于工会经费税前扣除问题的通知》(国税函〔2000〕678号)的有关规定,在计提企业职工工会经费的时候,都是以全部职工工资总额作为计提基数的。

然而,近日我市国税局在对我公司进行2006年度企业所得税纳税辅导时,说我们的工会经费计提有误,应该按照我们的计税工资作为工会经费的计提基数,而不能按照实发工资全额计提工会经费。

请问,国税局的说法正确吗?

答:根据《国家税务总局关于修订企业所得税纳税申报表的通知》(国税发〔2006〕56号)第四条的解释,《国家税务总局关于工会经费税前扣除问题的通知》(国税函〔2000〕678号)中所称每月全部职工工资,是指按税收规定允许税前扣除的工资额。该数额是允许税前扣除的工会经费的计算基数。

因此,如果你公司实行的是计税工资制度,则你们计提工会经费的基数应该是计税工资总额,而不是实发工资总额。所以,你公司应按国税发〔2006〕56号文件执行。

第15篇:工会经费

工会经费财务核算方法

工会经费作为企业缴纳给国家工会的经费项目,在企业核算过程当中,因为目前地税代扣代缴的原因,企业财务人员对其核算分录和整个缴纳流程处于模糊状态,以下为工会经费核算方法详解,请做参考。

一、根据《国家税务总局关于修订企业所得税纳税申报表的通知》(国税发〔2006〕56号)第四条的解释,《国家税务总局关于工会经费税前扣除问题的通知》(国税函〔2000〕678号)中所称每月全部职工工资,是指按税收规定允许税前扣除的工资额。该数额是允许税前扣除的工会经费的计算基数。因此,计提工会经费的基数应该是计税工资总额,而不是实发工资总额。

二、已经成立工会的企业

1、提取工会经费时:

应提工会经费=计税工资总额*2% 借:管理费用--工会经费 2000 贷:其他应付款--工会经费 2000

2、上缴工会经费时:

上缴经费=应提取工会经费数*40% 借:其他应付款--工会经费 800 贷:银行存款 800

3、工会支出时:(企业留存的60%部分用于平时的工会开支,或者在月度末将留存部分全部转入工会账户)

借:其他应付款--工会经费 1200 贷:银行存款或现金 1200

未成立工会的企业

1、提取工会经费时:

应提工会经费=计税工资总额*2% 借:管理费用--工会经费 2000 贷:其他应付款--工会经费 2000

2、上缴工会经费时: 上缴经费=应提取工会经费数 借:其他应付款--工会经费 2000 贷:银行存款 2000

3、建立工会,开设工会账户后,返还相关工会筹备金。上缴经费部分60% (无工会账户)

借:银行存款 1200 贷:其他应付款-工会经费 1200 (有工会账户,工会筹备金的返还应在工会账户体现,不在企业对公账户处理,企业账户不做会计处理, 由工会会计做账务处理。)

工会会计分录:如果本单位通过行政财务直接将工会经费上缴到地税部门或工会时工会财务应当将上缴单据的复印件和拨来的工会经费收据一起入账 • 借:银行存款 60000 • 应付上级经费 40000 • 贷:应付上级经费 40000 • 拨缴经费收入 60000

(另有工会会计核算分录汇总)

引申:

工会经费返还办法:

2016年度地税代收工会筹备金返还办法

自2016年8月1日起,工会筹备金拨缴单位从成立期满后的第一个月起按本单位每月全部职工工资总额的2%计提工会筹备金,由市地税局2%全额代收。 为切实做好2016年度缴纳工会筹备金返还工作,特制定本办法。

第一条返还比例:返还工会筹备金的60%部分,余40%部分根据江苏省总工会经费收缴分成比例,留于市总及上缴。

第二条返还条件:缴费单位足额缴纳工会筹备金,且已组建工会,并在银行单独开立工会账户。 第三条返还流程:

1、缴费单位申请:缴费单位于2017年元月30日前提交工会筹备金返还申请表。申请表一式三份,一份交由所在乡镇(开发区)工会或系统工会备案,其余两份交地税部门审核盖章,并附缴纳筹备金票据复印件、工会账户开户许可证、人员花名册及每月工资表(含全年奖金福利)。

2、地税部门审核:缴费单位将申请表交各自对应的地税风险应对分局,由风险应对分局审核后交税政法规科统一汇总递交市总工会。

3、市总复核返还:依据地税审核结果,市总将在当月内完成复核,并将返还结果告知缴费单位。

第四条工会开户建账:工会银行账户开立后,要依法建账,实行工会集体领导下的主席一支笔审批制度,积极参加市总工会组织的基层工会“四有五好”竞赛评比活动,主动接受本级经审会及上级工会检查,加强民主监督和管理。

第16篇:工会经费

工会经费,是指工会依法取得并开展正常活动所需的费用。按《中华人民共和国工会法》,工会经费的主要来源是工会会员缴纳的会费和按每月全部职工工资总额的2%向工会拨交的经费这二项,其中2%工会经费是经费的最主要来源。单位工会经费总额一般是按单位年度职工工资总额的2%提取,其中40%上缴县级(含)以上总工会,或由税务部门代县级(含)以上总工会扣缴,60%留存本单位工会.如开展文体活动、组织职工体检、发福利等等

关于地税代收工会经费(或筹备金)问题解答为依法及时足额收缴工会经费,加强工会组织建设,确保工会组织依法履行各项社会职能。根据新疆维吾尔自治区人民政府办公厅《关于同意由地方税务部门代收工会经费和工会筹备金的复函》(新政办函[2008]114号)的精神,在克拉玛依市点的基础上,自治区地方税务局、总工会、中国人民银行乌鲁木齐中心支行联合下发了《关于在全区开展地税代收工会经费(或筹备金)工作的通知》(薪地税发[2009]232号)的文件,从2009年10月起,在我区全面开展由地税部门代收工会经费或工会筹备金试点工作。现就有关于问题做一个解答:

1、为什么要委托地税机关代收工会经费(或筹备金)?

中国工会是中国共产党领导的职工自愿结合的工人阶级群众组织,是党联系职工群众的桥梁和纽带,是国家政权的重要社会支柱,是会员和职工利益的代表着。

工会经费(筹备金)(以下简称工会经费)由地税机关代收,一是为了更好地贯彻落实《中华人民共和国工会法》的规定,强化全社会依法缴纳工会经费的意识,加强工会组建和维权工作;二是有利于工会经费收缴工作的规范运作,提高工会经费征收透明度,接受社会监督;三是方便各缴费单位在向地税部门申报缴纳税款时一并缴纳工会经费,简化程序,提高效率;四是有利于各级工会组织活动开展,从而较好地发挥工会在改革、发展、稳定中的重要作用。

2、工会经费(或筹备金)缴纳的法律依据及相关规定?

(1)《中华人民共和国工会法》第五章第四二十条规定:“建立工会组织的企业、事业单位、机关按每月全部职工工资总额的百分之二向工会拨缴经费”。

(2)《中华人民共和国工会法》办法第七条规定:凡在自治区境内的企业、事业单位和机关应当依法组建工会。企业、事业单位应当在开业或的设立的六个月内依法组建工会;预期为组建的,自第七个月起,每月向上一级工会组织缴纳本单位职工工资总额2%的工会筹备金,待该单位工会组建后,由收缴筹备金的上级工会组织按规定予以回拨。第二十八条:建立工会组织的企业、事业单位和机关,应当按照每月全部职工工资总额2%定期向本单位工会拨付当月的工会经费,本单位工会应当将其中按规定上解的部分按时上解给地方总工会。全部职工工资总额的组成按国家统计局的统一规定计算。

(3)中华全国总工会办公厅《关于基层工会组织筹建期间拨缴工会经费(筹备金)事项的通知》规定:“自筹建工作开始的下个月起,由有关单位按每月全部职工工资总额的百分之二向上级工会拨缴工会筹备金。

(4)2008年10月修订的新的《中国工会章程》第三十七条规定:县以上各级工会应当与税务、财政等有关部门合作,依法规定做好工会经费收缴和应当由财政负担的工会经费拨缴工作。

未成立工会的企业、事业单位、机关和其他社会组织,按工资总额的百分之二向上级工会拨缴工会建会筹备金。

3、地税机关代收工会经费的范围和缴费比例?

凡在地税系统办理税务登记的各类已建立或应建立(未建立)工会组织的企业、事业单位和社会团体均为缴费单位。

已建立工会组织的缴费单位,按每月全部职工工资的2%申报缴纳工会经费,应建(未建会)工会组织的缴费单位按每月全部职工工资总额的2%申报缴纳工会筹备金。工会经费的缴费义务人为缴费单位。

4、工会经费计缴基数是如何规定的?

工会经费以“上月全部职工工资总额“为月缴费基数。工资总额按国家统计局《关于工资总额组成的规定》(1990)年第1号令)颁布的标准及有关规定执行。

“全部职工“是指:在各缴费单位中工作,并取得劳动报酬的全部人员,包括:固定职工、合同制职工、临时工和计划外用工。

“工资总额”是指:各缴费单位在一定时期内支付给本单位全部职工工资的劳动报酬总额。包括计时工资、计件工资、奖金、津贴和补贴、加班加点工资、特殊情况下支付的工资等。工资总额的计算原则应以直接支付给职工的全部劳动报酬为根据,不论是否计入成本,不论是以货币形式支付的还是以实物形式支付的,均以列入工资总额的计算范围。

无法确定工资收入的,以当月上年月社会平均工资乘以单位职工总数违约缴费基数。上月未发工资的,缴费单位仍要履行申报义务,月工会经费的缴费基数、应缴费额为零;缴费单位补发职工工资时,应补缴工会经费。

5、缴费单位应何时到地税机关办理申报缴纳工会经费?

(一)申报。缴费单位按季度申报缴纳工会经费(或筹备金),每季度终了后15日内到主管地税部门申请缴纳上一季度的工会经费。缴费单位在纳税申报(含网上申报)的同时,一并申报缴纳工会经费(或筹备金),申报时统一使用《地方税务局综合申报表》。

(二)开票。主管地税部门收到缴费单位的缴费申报表后,审核无误后开具《中华人民共和国税收通用缴款书》。

(三)解缴。缴费单位应于每月15日前,凭地税部门开具《中华人民共和国税收通用缴款书》到缴费单位开户银行解缴。

缴费单位因自然灾害、重大事件等不可抗力因素影响不能按期办理申报缴纳手续的,可以延期办理,带不可抗力因素消除后及时补办。

6、未按规定期限足额缴纳工会经费的如何处理?

缴费单位逾期申报缴纳的,从欠费之日起,依欠费金额按日加收千分之零点五的滞纳金,企业不缴、少缴或欠缴工会经费(筹备金)的,责令期限缴纳,逾期仍不申报缴纳的,工会将依照《中华人民共和国工会法》第四十三条规定:依法向当地人民法院申请支付令;拒不执行支付令的,依法申请人民法院强制执行。

7、计拨的工会经费可税前列支?

《中华人民共和国工会法》第四十二条规定,“企业、事业单位按规定拨缴的工会经费在税前列支”。

《中华人民共和国企业所得税法实施条例》中华人民共和国国务院令第512号第四十一条中规定:企业拨缴的工会经费,不超过工资薪金总额2%的部分,准予扣除。

国家税务局《关于工会经费税前扣除问题的通知》(国税函[2000]678号)规定:“建立工会组织的企业、事业单位、社会团体,按每月全部职工工资总额的百分之二向工会拨缴的经费,凭工会组织开具的《工会经费拨缴款专用收据》在税前列支”。

工会经费由地方税务机关征收后,已缴纳的工会经费(或筹备金),可凭据地税部门开具的缴费凭据在企业所得税前扣除。

电子申报企业,下载的电子版扣款凭证可作为企业财务记账的依据。上门申报企业,凭地方税务机关开具的《中华人民共和国税收通用完税证》作为企业财务记账的依据。按规定划拨给企业工会部分,凭企业工会开具的《工会经费拨缴款专用收据》作为企业财务记账的依据。

8、税务代收工会经费的监督检查机制怎样进行?

工会组织和地税机关依法对缴费单位缴费情况进行检查时,被检查单位应当提供与缴纳工会经费有关的用人情况、不得拒绝检查,不得谎报、瞒报。工会组织和地税机关可以记录、录音、录像、照相和复制有关资料。

9、基层工会按规定比列应留程的工会经费如何回拨?

缴费单位的基层工会应留成经费由所在地的县(市)区总工会负责返还。基层工会尚未在银行开立工会经费专用账户的,其应留成经费待建立工会经费专用账户后再有县(市)总工会返还。缴纳工会筹备金的单位,其工会筹备金全额缴入县市(区)总工会经费集中户,限定在一年内组建工会并在银行开立工会经费专用账户后,县市(区)总工会回拨基层工会留成的经费。未在规定的时间内组建工会并在银行开立工会经费专用账户的,其工会筹备金全额缴入县市(区)总工会,按有关规定办理。

10、工会经费是怎样管理使用的?

根据《工会法》经费独立的原则,建立预算、决算、资产监管和经费审查监督制度。凡事一级经费管理单位,必须独立建立银行账户,实行单独核算。工会经费应重点用于维护职工合法权益,开展职工教育、文娱、体育、宣传活动以及工会组织的其他活动等方面的开支;用于履行工会职能,建设职工之家,开展法律咨询,劳动争议调解,慰问困难职工、特困企业、特困职工的救助,送温暖,法律援助等各类费用;用于工会会员(代表)大会和各种会议,培训工会干部和积极分子等费用;还可以用于工会管理的为职工服务的文化、体育、生活服务等单位的必要的补助支出。

11、对企业的工资总额组成有哪些规定?

国家统计局发布的《关于工资总额组成的规定》(1990年1月1日国家统计局令第1号)对企业的工资总额组成作了明确规定。(1)计时工资:是指按计时工资标准和工作时间支付给劳动者个人的劳动报酬。(2)计件工资:是指对已完成的工作按计件单价支付的劳动报酬。(3)奖金:指支付给职工的超额劳动报酬和增收节制的劳动报酬等。(4)津贴和补贴:指为了补偿职工特殊或额外的劳动消耗和因其他原因支付给职工的物质补贴。(5)加班、加点工资:指对法定休假日和休息日工作的职工以及在正常工作日以外延长工作时间的职工按规定支付的工资。(6)特殊情况下支付的工资:指根据国家法律、法规和政策规定,对劳动者因病、婚、丧、产假、探亲假、年休假等原因支付的工资。

福利费14% 工会经费2% 教育经费1.5%

1.5%

1、支付范围:

(1)、列入培训计划的各种文件技术培训和技术比武赛前训练的日常培训费用。

(2)、经批准的并列入培训计划的送外培训费。各类学历教育费用要严格控制报销标准。

(3)、用于职工教育的教具、模型、固定资产以外的教学设备、课桌椅、教材及图书资料的购置费。

(4)、教育科(室)人员讲课津贴及聘请兼职教师酬金和班主任津贴。

(5)、职工统考中的命题、制卷、监考、阅卷等费用。

(6)、职工教育理论研究所需的办公费、资料费、印刷费。

(7)、教学活动中编写教材、教学资料、教学大纲、教学计划、各类报表、台帐等所需的办公、印刷、编审、组稿等费用。

(8)、教学设备维修、课桌椅修配、卧具洗涤等费用。

2、不支付范围:

(1)、培训基地的基建和属于固定资产的教学设备购置、更新改造应在单位基建、大修、更新改造项目资金中列支。

(2)、送外培训人员的交通、住宿、生活补贴等。

(3)、个人学习用的教科书、学习资料、学习用具等由个人自理。

(4)、职工报考的各类学历教育、招工、招干、职称评定等所用的报名费、评审费应由个人承担。

(5)、各类非职工教育的会务费、资料费。未经教育部门计划,组织注册登记并批准的培训费。

(6)、技能训练和技术比武所消耗的材料、燃料、水电等应在生产成本中列支。

(7)、职工业余文化教育、读书活动。工会干部业务培训等费用应在工会业余教育费中列支。

(8)、2000年以后入学的各类高等成人教育学费全部由个人承担。

(9)、非本单位正试职工(如雇用人员)培训费。

(10)、单位购买技术规章、文件汇编、年鉴等所需费用均不列入教育经费。

第17篇:工会经费

一、《工会法》 第五章 工会的经费和财产

第四十二条 工会经费的来源:

(一)工会会员缴纳的会费;

(二)建立工会组织的企业、事业单位、机关按每月全部职工工资总额的百分之二向工会拨缴的经费;

(三)工会所属的企业、事业单位上缴的收入;

(四)人民政府的补助;

(五)其他收入。

前款第二项规定的企业、事业单位拨缴的经费在税前列支。

工会经费主要用于为职工服务和工会活动。经费使用的具体办法由中华全国总工会制定。

第四十三条 企业、事业单位无正当理由拖延或者拒不拨缴工会经费,基层工会或者上级工会可以向当地人民法院申请支付令;拒不执行支付令的,工会可以依法申请人民法院强制执行。

二、工会经费使用

根据全国总工会的有关规定,基层工会经费的使用范围包括:

1.组织会员开展集体活动及会员特殊困难补助;

2.开展职工教育、文体、宣传活动以及其他活动;

3.为职工举办政治、科技、业务、再就业等各种知识培训;

4.职工集体福利事业补助;5.工会自身建设:6.培训工会干部和工会积极分子;

7.召开工会会员(代表)大会;8.工会建家活动;

9.工会为维护职工合法权益开展的法律服务劳动争议调解工作,慰问困难职工;

10.基层工会办公费和差旅费;设备、设施维修;

11.工会管理的为职工服务的文化、体育、生活服务等附属事业的相关费用以及对所属事业单位的必要补助。

第18篇:工会经费

《关于工会经费收缴、管理、使用的调查研究》

随着工会地位的不断提高,工会经费的重要性也日渐明显,怎样处理好经费的收缴、管理与使用,成为当前工会工作人员的重点任务。现根据有关规定且结合本地实际情况,对上述问题进行如下的调查与研究:

一、工会经费的收缴

我国工会的来源包括工会会员缴纳的会费,建立工会组 织的企业单位,向工会拔缴的经费补助等其他收入,但工会经费的收缴中存在不足之处。(1)有些企事业单位存在少缴或欠缴,拒缴工会经费现象。(2)工会经费收缴的标准与依据不够合理。针对这两大方面问题,我们首先应该加强经费收缴的强制性措施,加大征收力度,同时,按属地管理原则,由乡镇街道基层工会联合会对广大私营有限公司工会组建和开展活动进行倡导和监督。其次,要完善计提工会经费的基数,减轻企业负担,增加工会经费收缴可操作性。

二、工会经费的管理

如何管理工会经费是工会工作人员的又一项基本任务。 当前,有些工会人员的管理工作做得还不够好,出现经费浪费严重,非工会活动支出骤增等问题。工会经费的管理便成了解决这些问题有效办法。要求我们工会工作人员坚持勤俭节约的原则,少花钱,多办事,节约开支,提高经费使用效

率;坚持民主管理原则,接受会员监督和经审会审查;坚持为职工服务原则,不得把工会经费用于非工会活动开支。

三、工会经费的使用

工会经费的合理支出是提高工会职能的有效途径,怎样 确定经费支出范围是工会经费合理支出的关键。有些企事业单位工会经费的支出范围很不合理,这就需要工作人员确实贯彻落实相关规定,加大会员活动方面的支出,组织开展郊游、联欢等集体活动,让会员更直观地感受工会支出的方向。提高工会业务所需的费用,从而完善工会组织中存在的不足。

总之,工会经费的收缴、管理和使用是密不可分的有机整体,是促进工会组织完善与发展的重要手段。在工作中应认真调查,科学研究,细心总结,并根据当地客观实际更新收缴方式,改革管理机制,优化经费支出,才能让工会经费最大限度地发挥其推动工会发展的积极作用得以实现!

第19篇:关于石家庄市工会经费代征实施办法发展与协调(精)

司诉 讼 理由 是什么?

关于石家庄市工会经费代征实施办法

为进一步加强和规范全市代征工会经费管理,充分发挥工会组织作用,维护广大职工的合法权益,根据《中华人民共和国工会法》、《河北省实施〈工会法〉办法》等法律法规,以及河北省总工会、河北省国家税务局、河北省地方税务局《关于进一步完善税务代征工会经费工作的通知》(冀工发〔2005〕50号)和河北省总工会、河北省地方税务局、中国人民银行石家庄中心支行《关于印发〈河北省工会经费代征管理暂行办法〉的通知》(冀工发〔2008〕4号)等文件规定,结合我市实际情况,特制定本实施办法。

一、代征工会经费和工会筹备金的范围

(一)全市凡依照《中华人民共和国工会法》建立工会组织的企业、事业单位(实行自收自支、企业化管理的事业单位和财政差额拨款的事业单位)、个体经济组织和民办非企业单位等组织(以下简称用人单位)均由市地税局全额代征工会经费。(二)凡开业投产满一年仍未依法建立工会组织的用人单位均由地税局代征工会筹备金;个体经济组织经县(市)、区总工会认定后开征工会筹备金。 (三)下列单位暂不列入代征范围:

1 省总工会、省国家税务局和省地方税务局确定的我市25家国有和国有控股大企业及其所属基层单位仍由市工会自收(企业名单附后); 2 按系统管理经费的省产业(局)工会所属基层工会(金融、保险、教育、邮政、移动、网通、电力、地质、铁路)经费仍由市工会自收; 3 已实行财政统一划拨工会经费的党政机关和行政事业单位不纳入代征范围。

二、工会经费和工会筹备金的计提拨缴标准

用人单位按每月全部职工工资总额的2%计提、拨缴工会经费或工会筹备金。 全部职工是指在本企业、事业单位工作,取得工资或其他形式的劳动报酬的全部人员(含外籍人员和港台人员),包括正式职工、合同制职工和临时性、季节 性用工,以及离开本单位但保留劳动关系并领取生活费的职工和内部退养职工等。

工资总额的确认以国家统计局《关于工资总额组成的规定》(1990年1号令)和《关于印发1998年年报劳动统计新增指标解释及问题解答的通知》的规定为依据,包括计时工资、计件工资、各种奖金、津贴和补贴、加班工资、其他工资和单位发放的职工生活费等。

对于企业规模小,账目、制度不健全的单位,按省政府颁布的最低工资标准和单位的全部职工人数核定工资总额。

三、代征工会经费、工会筹备金的比例

全市建立工会组织的单位按全部职工工资总额2%向同级地方税务部门申报缴纳工会经费;开业投产满一年仍未成立工会组织的单位,应向同级地方税务部门申报缴纳工资总额2%的工会筹备金。

四、全额代征的时间和办法

从2008年6月1日起,用人单位计提2%工会经费或工会筹备金,由地税局按照属地管理原则全额代征。地税局代征的工会经费或工会筹备金,采用地税征管信息系统,工会经费、工会筹备金和所缴纳税款同时征收、同时申报。工会经费具体征收流程和票据的使用,按地税局要求并参照税款征收的相关规定执行。 (一)申报。各用人单位每月10日前向主管地税局报送《纳税申报表》(代替工会经费申报表),将单位的职工人数、工资总额、应缴纳工会经费或工会筹备金的比例及金额等相关数据如实提供给地税局,并缴纳工会经费或工会筹备金。年代征额在1000元以下(含1000元)的单位可按月或按季缴纳。

(二)解缴。地税局对用人单位申报的应缴纳工会经费或工会筹备金进行审核,用人单位以银行转账或现金方式解缴,由地税局开具《税收通用缴款书》或《税收通用完税证》。

工会经费和工会筹备金使用预算外科目核算收缴。工会经费科目代码为

1800101,科目名称为“工会经费”,科目类型为预算外,级次为市或县(市)、区级;工会筹备金科目代码为1800102,科目名称为“工会筹备金”,科目类型及级次不变。

用人单位的入库级次,由市总工会确定,并向地税局提供,地税局要做好用人单位的缴费辅导。

(三)对账。各级人民银行国库部门每日打印工会经费预算外报表,附加盖业务转讫章的《税收通用缴款书》第四联一起给地税局做回单;各级人民银行国库部门于每月末和年末打印工会经费预算外收入月报、年报一式3份加盖金库章

后,于月后1个工作日内交同级地税部门,地税局于月后3个工作日内核对完毕,1份留存,2份返回国库。

各级国库每月末打印工会经费预算外报表,加盖金库章后给同级地方工会进行账务核对;地税局每月初和年初与国库部门对账无误后,将缴费明细、汇总信息等情况提供给同级地方工会,作为地方工会分拨划解工会经费的依据。

(四)划解。各用人单位解缴的2%工会经费或工会筹备金由地税局征收,划入国库部门,由各级国库汇总后于每月初划转到同级地方工会在商业银行开设的“工会经费集中户”。市级和县(市)、区级由地税代征的工会经费在扣除手续费后,依据

全总和省、市工会经费分成比例进行计算,及时上解,并将各用人单位解缴的2%的60%回拨给已建立工会组织,并独立核算的基层工会。返还基层工会经费的期限比照基层工会缴纳工会经费的期限执行,按月缴纳的按月返还,按季度缴纳的按季度返还。各级地方工会必须及时足额返还基层60%经费。基层单位所缴纳的工会筹备金,按照《工会法》有关规定在建立工会组织并独立核算后予以回拨。

用人单位缴纳的工会经费或工会筹备金的税前扣除,按《国家税务总局关于修订企业所得税纳税申报表的通知》(国发〔2006〕56号)有关规定执行。

五、监督、检查及处罚措施

(一)中国人民银行石家庄中心支行对全市代征工会经费入库流程进行统一部署,负责对经费入库核算的业务进行指导和监督检查,将各级国库代征工会经费开展情况纳入国库业务考核范围,确保工会经费正常收纳划转。

(二)地税局和各县(市)、区总工会要建立健全用人单位工会经费征管资料档案并完善相关制度,促进工会经费征管工作的规范、有序开展。

(三)地税局要加大对工会经费税前扣除的检查力度,将其纳入日常、专项检查和税收稽查工作范围。在所得税汇算清缴和税务稽查工作中,要对工会经费申报缴纳情况进行检查,对未按规定及时足额申报缴纳工会经费的缴费单位,要督促其申报补缴。

(四)根据《工会法》规定,任何单位和个人都无权减免工会经费。对撤销、关闭和破产的用人单位,必须由用人单位工会提出书面报告,并附有关撤销、关闭和破产清算的文件复印件,经县以上工会审核同意后,由工会函告地税局停收工会经费。

(五)对用人单位拖延、拒不拨缴或者不足额拨缴工会经费、工会筹备金的,地方主管工会可根据《河北省实施〈中华人民共和国工会法〉办法》第四十七条规定,按欠缴金额每日千分之二加收滞纳金。并由工会依照《中华人民共和国工会法》第四十三条规定,向拖延、拒缴工会经费的单位下发《工会经费催缴通知书》,经两次催缴无效的,向当地人民法院申请支付令。拒不执行支付令的,工会根据河北省高级人民法院《关于进一步做好涉及工会组织的民事案件审判工作 切实做好保护工会组织和职工合法权益的意见》(冀高法发〔2005〕142号)依法申请人民法院强制执行。

本办法自2008年6月1日起实行。 附件:

25家工会系统自收工会经费企业名单 华北制药集团有限责任公司 石家庄钢铁有限责任公司 石家庄石药集团有限公司

石家庄炼油厂

石家庄焦化集团有限责任公司 河北白沙烟草有限责任公司

石家庄宝石电子集团有限责任公司 石家庄东方热电集团有限公司 石家庄新奥燃气有限公司

石家庄强大泵业集团有限责任公司

石家庄常山纺织股份有限公司棉一分公司 石家庄常山纺织股份有限公司棉二分公司 石家庄常山纺织股份有限公司棉三分公司 石家庄常山纺织股份有限公司棉四分公司 石家庄常山纺织股份有限公司棉五分公司 石家庄化工化纤有限公司 石家庄联碱化工有限责任公司 石家庄市农村信用合作社联合社 石家庄市商业银行

石家庄北国人百集团有限责任公司 石家庄新燕春集团有限责任公司 石家庄煤矿机械有限责任公司

河北电机股份有限公司 河北翼凌机械制造总厂

中国电子科技集团公司第十三研究所

发布部门:石家庄市政府 发布日期:2008年05月20日年06月01日 实施日期:2008

第20篇:关于请求继续代征建筑安装行业工会经费的报告

关于请求继续代征建筑安装行业工会

经费的报告

株洲市总工会:

湖南省总工会、湖南省地方税务局联合出台了《湖南省工会经费地税代收管理办法》,该办法已于2009年1月1日正式实施。

株洲市总工会、株洲市地方税务局于2009年1月6日联合下发了《关于规范建筑安装行业工会经费代征工作的通知》(株工通字[2009]1号)文件,文件规定:“各类建筑安装企业或工程项目负责人应按工资总额的2%全额缴纳工会经费或工会筹备金;工资总额难以确认的,全市统一征收标准为工程结算收入的3‰”。在实施这个政策以来,较好地解决了我公司工程项目工会经费收缴难的问题,对于我公司全体职工及农民工困难家庭的生活扶助、大病救助以及开展职工、农民工的文化娱乐活动、工会自身队伍建设等方面提供了经费保障。现在,据说全省要出台取消工会经费全额代征的政策,即实施不再代征企业部分工会经费的政策,这对于类似我公司这样的以项目承包责任为主的省属国有大型建筑施工企业来说,工会经费的收取就难以及时、足额到位。因项目部一般不会自觉主动将应缴纳的工会经费上缴到公司,同时,项目部一般也不会按规定比例计提工会经费为项目的职工和农民工来解决实际困难和开展相关活动,这样,项目部的职工和农民工的权益和利益难以保障。加之,我公司目前仍系省属国有特困施工企业,施工利润低,历史债务包袱沉重,下岗职工和长病长伤职工较多,因家庭生活困难进入低保的家庭就达600多户,如果项目工会经费不能及时、足额收取,我公司弱势群体的帮扶和救助就更加难以到位,很可能会造成企业和社会不稳定情况的发生。因此,为维护企业和社会的稳定,我司特请求上级政府及相关部门根据我公司反映的类似国有困难企业的实际情况,继续沿用全额代征建筑安装行业工会经费及按比例返还的政策。

特此报告。

湖南省第五工程有限公司工会委员会

二O一一年三月三十日

地税代征工会经费工作汇报
《地税代征工会经费工作汇报.doc》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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