一、《工会法》 第五章 工会的经费和财产
第四十二条 工会经费的来源:
(一)工会会员缴纳的会费;
(二)建立工会组织的企业、事业单位、机关按每月全部职工工资总额的百分之二向工会拨缴的经费;
(三)工会所属的企业、事业单位上缴的收入;
(四)人民政府的补助;
(五)其他收入。
前款第二项规定的企业、事业单位拨缴的经费在税前列支。
工会经费主要用于为职工服务和工会活动。经费使用的具体办法由中华全国总工会制定。
第四十三条 企业、事业单位无正当理由拖延或者拒不拨缴工会经费,基层工会或者上级工会可以向当地人民法院申请支付令;拒不执行支付令的,工会可以依法申请人民法院强制执行。
二、工会经费使用
根据全国总工会的有关规定,基层工会经费的使用范围包括:
1.组织会员开展集体活动及会员特殊困难补助;
2.开展职工教育、文体、宣传活动以及其他活动;
3.为职工举办政治、科技、业务、再就业等各种知识培训;
4.职工集体福利事业补助;5.工会自身建设:6.培训工会干部和工会积极分子;
7.召开工会会员(代表)大会;8.工会建家活动;
9.工会为维护职工合法权益开展的法律服务劳动争议调解工作,慰问困难职工;
10.基层工会办公费和差旅费;设备、设施维修;
11.工会管理的为职工服务的文化、体育、生活服务等附属事业的相关费用以及对所属事业单位的必要补助。
《工会经费.doc》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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