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保外就医思想汇报范文(精选多篇)

发布时间:2023-01-04 21:07:17 来源:工作汇报 收藏本文 下载本文 手机版

推荐第1篇:保外就医思想汇报(优秀)

保外就医思想汇报

******:

我叫***,**年**月因为**被**法院判处**有期徒刑。现因得重病,获批保外就医。感谢政府给我这次保外就医的机会,这充分体现了党和国家对失足人员的无限关怀。离开看守所已一个月,我向您汇报这个月的情况。

在生活上,我已顺利住院,但病情十分严重,在医生无微不至的帮助下,暂时能够控制。在思想上,我曾因文化水平不高,法律意识单薄,导致我犯了大错,如今我真正认识到学法、懂法、守法的重要性,积极学习法律知识,在警醒之后及时地改正错误,要求自己做人必须有良知,讲道德,光明磊落。

这段囹圄生活让我彻底明白自己的严重错误,不仅伤害了自己,更伤害了他人,我对自己的行为后悔不已,但是我有勇气和信心改变自己,使自己成为一位对社会有用的人,今后不该做的事情,我绝对不要做!

在之后的保外就医阶段,我保证随叫随到,积极配合检察机关工作,绝不做任何危害社会安定的坏事。

此致

敬礼

****年***月***日

推荐第2篇:保外就医

一、保外就医的条件

根据法律规定、被判处有期徒刑或者拘役的罪犯有下列情形之一的,可准保外就医:(★严病短死,残疾难理,老病失危)

1、身患严重疾病、短期内有死亡危险的;

2、身体残疾、生活难以自理的;

3、年老多病,已失去危害社会可能的。

罪犯保外就医的病残情况,应符合《罪犯保外就医疾病伤残范围》的规定下列罪犯、根据法律规定★不准保外就医:(死缓期间、罪重愤大、自伤自残)

1、被判处死刑缓期二年执行的罪犯在死刑缓期执行期间的;

2、罪行严惩、民愤很大的;

3、服刑期间自伤自残的。

二、审批程序

1、罪犯如需保外就医、应由★监区讨论通过、报狱政科审查、初审同意后,进行病残鉴定。

2、罪犯的疾病鉴定由监狱派人带领罪犯到省人民政府指定的医院进行。医院应当根据罪犯的病情组织有关科室医生成立3人以上鉴定小组、负责出具鉴定文件、并附诊断、辅助诊断等证明文件、在鉴定文件上签名盖章。

3、呈报保外就医之前、监狱应征求罪犯家属所在地公安机关意见、公安机关应当及时回复。★对罪犯的保外就医必须有担保人。

4、监狱接到罪犯被批准保外决定后(监狱审查后报省局批准)应及时通知担保人、★担保人应向监狱交纳保证金后办理出监手续。

推荐第3篇:保外就医申请书

保外就医申请书

临桂县人民政府:

申请人:赵庆球,男,40岁,瑶族,住临桂县宛田乡楠木村委会上山岔村10号,系犯罪嫌疑人赵才旺之子。

被申请保外就医的犯罪嫌疑人:赵才旺,男,66岁,住临桂县宛田乡楠木村委会上山岔村10号。现羁押于临桂县看守所。 申请事项:对犯罪嫌疑人赵才旺申请保外就医。

犯罪嫌疑人赵才旺因涉嫌非法买卖枪支一案,于2012年6月5日被临桂县公安局刑事拘留,同年6月19日经临桂县人民检察院批准逮捕,现关押在临桂县看守所。现在,申请人的父亲赵才旺患有严重的糖尿病、肾结石。现在天天吃药,身体也未见好转,并且病情日益加重,如不及时到医院住院治疗,将有生命危险。为了挽救老人的生命,本人要求保外就医,望有关部门给予批准为盼。

此致

申请人:赵庆球

2012年11月5日

推荐第4篇:保外就医范围

罪犯保外就医疾病伤残范围

监内服刑的罪犯有下列病残情况之一,且符合其他规定条件者,可准予保外就医:

一、经精神病专科医院(按地区指定的司法鉴定医院)司法鉴定确诊的经常发作的各种精神病,如精神分裂症、躁狂忧郁症、周期性精神病等。

二、各种器质性心脏病(风湿性心脏病、冠状动脉粥样硬化性心脏病、高血压性心脏病、心肌病、心包炎、肺源性心脏病、先天性心脏病等),心脏功能在三级以上。

器质性心脏病所致的心律失常,如多发多源性期前收缩、心房纤颤、二度以上的房室传导阻滞等。

心肌梗塞经治疗后,仍有严重的冠状动脉供血不足改变或合并症者。

三、高血压病Ⅲ期。

四、空洞型肺结核、反复咯血,经两个疗程治疗不愈者,支气管扩张、反复咯血、且合并肺感染者。

患有肺胸膜性疾病,同时存在严重呼吸功能障碍者,如渗出性胸膜炎、脓胸、外伤性血气胸、弥漫性肺间质纤维化等。

五、各种肝硬变所致的失代偿期,如门静脉性肝硬变、坏死后肝硬变、胆汁性肝硬变、心源性肝硬变、血吸虫性肝硬变等。

六、各种慢性肾脏疾病引起的肾功能不全,经治疗不能恢复

者,如慢性肾小球肾炎、慢性肾盂肾炎、双侧肾结核、肾小动脉硬化等。

七、脑血管疾病、颅内器质疾病所致的肢体瘫痪、明显语言障碍或视力障碍等,经治疗不愈者。

脑血管疾病,如脑出血、脑血栓形成、蛛网膜下腔出血、脑栓塞等。

颅内器质疾病,如颅内肿瘤、脑脓肿、森林脑炎、结核性脑膜炎、化脓性脑膜炎、严重颅脑外伤等。

八、各种脊髓疾病及周围神经所致的肢体瘫痪、大小便失禁、生活不能自理者。

各种脊髓疾病,如脊髓炎、高位脊髓空洞症、脊髓压迫症、运动神经元疾病。

周围神经疾病,如多发性神经炎、周围神经损伤、治疗无效、生活不能自理者。

九、癫痫频繁大发作,伴有精神障碍者。

十、糖尿病合并心、脑、肾病变或严重继发感染者。

十一、胶原性疾病造成脏器功能障碍,治疗无效者,如系统性红斑狼疮、皮肌炎、结节性多发动脉炎等。

十二、内分泌腺疾病,难以治愈者,达到丧失劳动能力者,如脑垂体瘤、肢端肥大症、尿崩症、柯兴氏综合症、原发性醛固酮增多症、嗜铬细胞瘤、甲状腺机能亢进、甲状腺机能减退、甲状旁腺机能亢进、甲状旁腺机能减退症。

十三、白血病、再生障碍性贫血者。

十四、寄生虫病侵犯肺、脑、肝等重要器官,造成继发性损害,生活不能自理者。寄生虫病包括囊虫病、肺吸虫病、中华分枝睾吸虫病、丝虫病、血吸虫病等。

十五、心、肝等重要脏器损伤或遗有严重功能障碍,各种重要脏器手术治疗后,遗有严重功能障碍、丧失劳动能力者。

十六、消化器官及其腹部手术后有严重并发症,如重度粘连性肠梗阻,反复发作,不宜治愈者。

十七、肺、肾、肾上腺等器官一侧切除,对侧仍有病变或有明显功能障碍者。

十八、严重骨盆骨折合并尿道损伤,经治后在骨关节遗有运动功能障碍,或遗有尿道狭窄和尿路感染久治不愈者。

十九、脑、脊髓外伤治疗后遗有痴呆、失语(包括严重语言不清),截瘫或一个肢体功能丧失、大小便不能控制、功能难以恢复者。

十、双上肢、双下肢、一个上肢和一个下肢因伤、病截肢或失去功能,不能恢复者。

截肢指上肢在腕关节以上,下肢踝关节以上。

失去功能指肢体强直、畸型、肌肉萎缩、上肢必须达到手不能提物,下肢必须达到足不能持重。

二十一、双手完全失去功能或伤病致双手手指缺损六个以上者。且六个缺损的手指中有半数以上在指掌关节处离断,必须包

括双拇指全失。

二十二、两个以上主要关节(指肩、膝、肘髋)因伤病发生强直畸形,经治疗不见好转、相当于双下肢或双上肢或一个上肢和一个下肢丧失功能的程度,脊柱功能完全丧失者。

二十三、各种恶性肿瘤经过治疗不见好转者。

二十四、其他各类肿瘤,严重影响肌体功能而不能进行彻底治疗,或者全身状态不佳、肿瘤过大、肿瘤和主要脏器有严重粘连等原因而不能手术治疗或有严重后遗症。

其他各类肿瘤系指各种良性肿瘤或暂时难以确定性质的肿瘤。

不能进行彻底治疗的甲状腺瘤、胸腺瘤、支气管囊肿、纵膈肿瘤等肿瘤压迫推移脏器,影响呼吸循环功能者。

严重的后遗症和癫痫、偏瘫、截瘫、胃痿、尿痿等。

二十五、伤病后所致的双目失明或接近失明(指两眼视力均为一米内指数)。内耳伤、病所致的平衡失调,经治疗不能恢复者。

二十六、上下颌伤、病经治疗后有语言不清、严重咀嚼障碍,两者同时存在者。

二十七、经专科防治机构(省、市职业病防治院所)确定的

二、三期矽肺、煤矽肺、石棉肺;各种职业性中毒性肺病及其他职业病治疗后,遗有肢体瘫痪、癫痫、失语、痴呆、失明、精神病等,职业性放射线病所致主要脏器有严重损伤者。

职业性中毒,系指在生产条件下,接触工农业毒物而引起的一种职业性疾病。

二十八、同时患有两种(含两种)以上疾病,其中一种病性必须接近上述各项疾病程度。

二十九、艾滋病毒反应阳性者。

十、其他需保外就医的疾病。

推荐第5篇:保外就医申请书

篇1:保外就医申请书

保外就医申请书

临桂县人民政府:

申请人:赵庆球,男,40岁,瑶族,住临桂县宛田乡楠木村委会上山岔村10号,系犯罪嫌疑人赵才旺之子。

被申请保外就医的犯罪嫌疑人:赵才旺,男,66岁,住临桂县宛田乡楠木村委会上山岔村10号。现羁押于临桂县看守所。 申请事项:对犯罪嫌疑人赵才旺申请保外就医。

犯罪嫌疑人赵才旺因涉嫌非法买卖枪支一案,于2012年6月5日被临桂县公安局刑事拘留,同年6月19日经临桂县人民检察院批准逮捕,现关押在临桂县看守所。现在,申请人的父亲赵才旺患有严重的糖尿病、肾结石。现在天天吃药,身体也未见好转,并且病情日益加重,如不及时到医院住院治疗,将有生命危险。为了挽救老人的生命,本人要求保外就医,望有关部门给予批准为盼。

此致

申请人:赵庆球

2012年11月5日 篇2:保外就医申请书(朱照明) 申请人:朱九生,男,汉族,1962年9月15日出生,住址:江西省赣州市于都县沙心乡沙新村后龙山组1号,系被申请人的父亲。

被申请人:朱照明,男,汉族,1988年9月19日出生,住址:江西省赣州市于都县沙心乡沙新村后龙山组1号,因犯抢劫罪被判处有期徒刑被投入湖南省攸县网岭第五监狱服刑。

申请事项:

请求给以批准对被申请人朱照明予以保外就医。

事实与理由:

一、被申请人朱照明犯罪基本情况:

被申请人于2011年4月3日19时许,在同案犯田建潮的纠集下,伙同田建潮、黄竞、张席龙窜至长沙市岳麓区望月湖小区,对被害人张佩实施抢劫。此案经长沙市岳麓区人民法院审理,判决被申请人判处被申请人有期徒刑四年二个月,现在湖南省攸县网岭第五监狱第三小组服刑。

二、家庭基本情况:

被申请人与其妻子生育一个孩子,其妻子失业;被申请人的父亲即申请人朱九生已52岁,身体一般,从事接散工,收入不稳定,被申请人的母亲失业,且患高血压,常年头晕,身体体弱多病;被申请人的爷爷年届76岁,患脑中风,体弱多病。全家

人包括被申请人的小孩都依靠申请人抚养。但申请人文化水平低,没有稳定的工作,独木难支,全家勉强度日,根本无暇去探望被申请人。

三、被申请人生病情况:

被申请人从小患两种严重疾病:一是严重胃溃疡,胃部常年疼痛难忍,需要常年服药医治;二是手指关节到冬天即皮肤溃烂,需要服药救治。自从被申请人在湖南省攸县网岭第五监狱第三小组服刑后,因被申请人的家庭穷困潦倒,家庭成员体弱多病,仅依赖申请人独立支撑,根本没办法坚持给被申请人送药及定时探护。

综上所述,鉴于被申请人的家庭情况及其本人病情严重,且被申请人现已服刑二年多,根据相关法律规定及司法部、最高人民检察院、公安部《罪犯保外就医执行办法》,特向湖南省劳改局、湖南省攸县网岭第五监狱申请,给予批准对被申请人予以保外就医为盼。

此致

湖南省劳改局、湖南省攸县网岭第五监狱

申请人(具保人):

二〇一三年五月二十日

篇3:保外就医申请书(李剑) 保外就医申请书

泸州市看守所:

涉嫌敲诈勒索罪的犯罪嫌疑人李剑,此前,在泸州市公安局龙马潭区分局已办理取保候审,在2010年1月15日,李剑无辜遭他人伤害,造成身体严重伤残。根据《中华人民共和国刑事诉讼法》第二百一十四条之规定:“对于被判处有期徒刑或者拘役的罪犯,有下列情形之一的,可以暂予监外执行:

(一)有严重疾病需要保外就医的”,特向贵所提出保外就医申请,望批准! 此 致

四川五月花律师事务所

律师:刘先赋 2010年11月1日 篇4:保外就医申请书

保外就医申请书

尊敬的xx领导:

您好!

我叫xx,女,1981年10月4日生,身份证号为:

429001198110041284,家住xx组,系襄南监狱监狱第九监区第一分区所关犯人xx(男、xx年农历3月生,现年61岁)之次女。由于我父亲身体每况愈下,且受其监护的儿子即本人哥哥xx因精神分裂症反复发作而难以控制,故恳请领导协调督促该监狱实行保外就医为谢。

我父亲9岁时,我爷爷就去世,父亲小时候备受别人欺负,家里又穷,度过了艰苦困苦的童年。与我母亲xx(1948年2月19日生)婚后先后生育我哥哥xx、姐姐xx和本人xx。由于我哥哥婚后不久便得了精神分裂症,经常好打人、骂人、摔砸东西。2008年我嫂子与我哥正式离婚,当时我侄女才7岁(现10岁),判归我哥抚养(实由我父母抚养),家庭财产全部判归我嫂而带走。由于我哥哥经常犯病发作,我父亲自然成了我哥哥的监护人,但却经常遭到我哥哥的打骂与逼着要钱和打砸东西。另一方面我父亲还要抚养自己的孙女。我母亲也因患有中风、糖尿病、脑梗塞与白内障等多种疾病而每天不能断药(现右眼已失明),我嫂子在离婚时又将家里值钱的东西全部带走,家里维持生计的重担全撂在我父亲身上。为了挣钱养家糊口,父亲无奈之下贩卖香烟,

2009年8月18日,因倒卖卷烟罪而被判入狱,刑期五年。事实上,我父亲作案的案值并没有超过100万元,而是被有关部门故意放大到过百万,从而加重了刑罚。尽管如此,我父亲还是认罪服法,接受执法机关的关押与管理。

尊敬xx领导,我并非是为我父亲伸冤的,而是他的病情在不断恶化,监狱医疗条件有限,希望能够保外就医。去年正月间,正在监狱中服刑的我父亲被诊断患有胸积水,现已治疗一年多了,可不仅病情未得到控制,反而恶化了。今年3月6日我们去探视时得知已恶化到胸膜粘连脊椎,只听他说浑身腰疼,无法入睡,靠吃药丸、抽水、输液已解决不了病情。只见我父亲人也瘦多了,勾腰驼背,走路还得用手支撑。我们咨询过医生,医生建议住院治疗,称若不及时就医,将导致肺衰竭、肺癌直至呼吸困难而死亡。

尊敬的领导,我父亲当时犯罪是在我哥成了精神病人、我嫂离婚且带走了全部家产、我母亲常年因多种疾病而吃药、额外抚养我侄女并负担学费等承受多种精神压力与经济压力情况下的被迫无奈之举,且犯罪案值被放大而被无辜重判的。在监狱服刑期间不幸患上疾病,经治疗不仅无好转且不断恶化,若不及时得到更好的治疗,随时都有生命危险。在监狱我父亲是犯人,在家里却是顶梁柱。作为女儿,我父亲一生受过穷,遭过罪,晚年又被啷当入狱,现已服刑2年零7个月。我们恳求保外就医,只要我父亲病情稍微稳定与

好转,我们会及时将父亲送入监狱。我们希望到时刑满释放时父亲能够从监狱里走出来,而不是被抬出来,让我们作子女的后悔一辈子。若父亲发生了意外,我哥哥也将无人照料了。因此我们就这点要求了,恳求领导审批同意为谢!

申请人:xx(跪求)

二○一二年三月七日

?? 篇5:保外就医申请书

保外就医申请书

申请人:xxx,男,1984年4月生,x族,现在xx监狱四监区服刑。

保证人:xxx,男,1963年9月14日生,x族,现住xx省xxxx,系申请人之父。 申请事项及目的:请求xx省xx监狱准予申请人xx保外就医。

事实理由:申请人xx因运输毒品罪被xx市中级人民法院判处有期徒刑15年,投入xx监狱服刑,已服刑近3年,现因申请人xxx身患重病,无法进食,一吃就吐,经由狱方医院及县人民医院、民族医院多次检查无法查明病因,治疗一直无效,病情日渐加重,如不及时送到有条件的治疗机构检查,及时有效治疗将危及生命,为了保住生命,故依《中华人民共和国刑事诉讼法》第二百一十四条之规定向xx监狱提出申请,恳请xx监狱领导给予批准申请人xx保外就医,保外就医期间,我保证遵守国家的法律法规,遵纪守法、病情医治稳定后及时返回,以便继续接受义务改造。

推荐第6篇:保外就医申请书

保外就医申请书

保外就医的申请书格式

XX监区:

我是XXX(申请人)姓名,的因XXXXXX(罪名)被判处XX刑X年,现因XXX(病名或原因),根据《中华人民共和国刑事诉讼法》相关规定,特申请保外就医。

申请人:(签字)

XXXX年X月X日

根据司法部、最高人民检察院、公安部关于印发《罪犯保外就医执行办法》的通知,已被判处无期徒刑、有期徒刑或者拘役的罪犯,在改造期间有下列情形之一的,可准予保外就医:

(一)身患严重疾病,短期内有死亡危险的。

(二)原判无期徒刑和死刑缓期二年执行后减为无期徒刑的罪犯,从执行无期徒刑起服刑七年以上,或者原判有期徒刑的罪犯执行原判期限(已减刑的,按减刑后的刑期计算)三分之一以上(含减刑时间),患严重慢性疾病,长期医治无效的。但如果病情恶化有死亡危险、改造表现较好的,可以不受上述期限的限制。

(三)身体残疾、生活难以自理的。

(四)年老多病,已失去危害社会可能的。

下列罪犯不准保外就医:

(一)被判处死刑缓期二年执行的罪犯在死刑缓期执行期间的;

(二)罪行严重,民愤很大的;

(三)为逃避惩罚在狱内自伤自残的。

对累犯、惯犯、反革命犯的保外就医,从严控制,对少年犯、老残犯、女犯的保外就医,适当放宽。

XXX公安局:

我是XXX的XX,XXX因XXXX被你局XXXX,因xxxXXXXX,需要住院治疗(或哺乳等),,根据XXXXXX规定,特向贵局申请XXXXX,

申请人(具保人):xxxx

另外你要在填一份保外就医取保书

我住在_________________________________________,单位及职业___________________________,我与XXX__________是_____________关系。罪犯_______________因患病,经公安机关批准,予以保外就医。我愿作为具保人,帮助、督促他在保外就医期间,遵守法纪,积极治疗,接受监督。如发现他有违法犯罪行为,我要及时予以制止,并立即向当地公安机关报告。

此致

_________________看守所

具保人________________(签名或盖章)

被保人________________(签名或盖章)

年 月 日

XX县公安局:

我是XXX(申请人)姓名,的因XXXXXX(罪名)被判处XX刑X年,现因XXX(病名或原因),根据《中华人民共和国刑事诉讼法》相关规定,特申请保外就医。

申请人:(签字)

申请日期:XXXX年X月X日

推荐第7篇:保外就医申请书

保外就医申请书

申请人:XX,男(女),X年X月X日出生,住XXXX,身份证号XXXX,电话XXXX,与犯罪嫌疑人XXX系XX关系。

被申请犯罪嫌疑人:XX,男,X年X月X日出生,住XXXX,身份证号XXXX,现被羁押于XX看守所。

申请事项

申请对犯罪嫌疑人XX变更强制措施为保外就医。

事实与理由

犯罪嫌疑人XX因涉嫌XXX一案,于X年X月X日被XXX公安局刑事拘留,同年X月X日被XXX检察院批准逮捕,现被羁押于XXX看守所。经XX医院检查,犯罪嫌疑人XX患有严重的XXX疾病,经过长期服药治疗,病情未见好转,如不及时送往医院住院治疗,则可能导致病情继续恶化,甚至存在生命危险。为此,根据相关法律规定,特向贵单位申请对犯罪嫌疑人变更强制措施为保外就医,并且,申请人XX自愿为犯罪嫌疑人XX提供担保,保证监督XX在保外就医期间遵守法律规定,积极配合案件调查,特此申请,望批准。

此致 XXXXXX派出所

申请人: 年 月 日

推荐第8篇:保外就医申请书

申请书

XX监狱:

我叫xxx,身份证号:XXXXXXXXXXXX,家庭住址:XXXXXX,联系电话:XXXXXXXXX。

是服刑人员XX的母亲,因儿子患有严重疾病,特申请给予办理保外就医,我保证做好儿子保外就医期间的监督工作,并承担全部责任。 望批准!

申请人:XXX XX年X月X日

推荐第9篇:保外就医申请

保外就医申请

公安局看守所:

我叫xxxx、原籍陕西省潼关县太要村,是陕西省潼关县太要村农民。xxx年10月14日市中级人民法院分院以贩卖毒品罪、判处我有期徒刑10年。

2000年2月25日看守所将我投送到监狱,监狱因我右上肢及下肢烧伤后瘢痕畸形、功能受限而拒收。年5月9日经xxxxxxxx中级法院司法鉴定中心进行鉴定证实我身体大面积烧伤、生活不能完全自理。2000年5月26日看守所以我生活不能完全自理,不宜在看守所羁押为由,报请xxxxxxxxxx中级法院分院对张永奇监外执行,xxxxxxxxx市中级人民法院分院于2000年5月30日作出暂予监外执行决定书对我监外执行。

2004年2月27日看守所依据xccccccccccc省林区中级人民法院下发的收监执行决定书将我收监。2004年3月10日ccc看守所将我留所服刑。2005年12月9日经cvvvvv司法鉴定中心再次鉴定为右上肢肘腕关节屈曲僵硬固定,功能完全丧失,伤残等级为五级伤残。劳动能力丧失50%以上,生活不能完全自理。目前、由于长时间的关押,我身体健康情况越来越差、痔疮发作比较利害,被烧伤的皮肤经常瘙痒、有时一挠趟血化脓,为此特向看守所申请保外就医。

此 致

保外就医申请人;ghgfdfdfer

二00五年十月二十日

推荐第10篇:保外就医申请书

篇1:保外就医申请书

XXX公安局:

我是XXX的XX,XXX因XXXX被你局XXXX,因xxxXXXXX,需要住院治疗(或哺乳等),根据XXXXXX规定,特向贵局申请XXXXX,

申请人(具保人):xxxx

另外你要在填一份保外就医取保书

罪犯保外就医取保书

我住在_______,单位及职业________,我与XXX__________是_____关系。罪犯_________因患病,经公安机关批准,予以保外就医。我愿作为具保人,帮助、督促他在保外就医期间,遵守法纪,积极治疗,接受监督。如发现他有违法犯罪行为,我要及时予以制止,并立即向当地公安机关报告。

此致

____________看守所

具保人__________(签名或盖章)

被保人__________(签名或盖章)

年 月 日

篇2:保外就医申请书

公安局看守所:

我叫xxxx、原籍陕西省潼关县太要村,是陕西省潼关县太要村农民。xxx年10月14日市中级人民法院分院以贩卖毒品罪、判处我有期徒刑10年。

20XX年2月25日看守所将我投送到监狱,监狱因我右上肢及下肢烧伤后瘢痕畸形、功能受限而拒收。年5月9日经xxxxxxxx中级法院司法鉴定中心进行鉴定证实我身体大面积烧伤、生活 不能完全自理。20XX年5月26日看守所以我生活不能完全自理,不宜在看守所羁押为由,报请xxxxxxxxxx中级法院分院对张永奇监外执行,xxxxxxxxx市中级人民法院分院于2000年5月30日作出暂予监外执行决定 书对我监外执行。

20xx年2月27日看守所依据x省林区中级人民法院下发的收监执行决定书将我收监。20xx年x月xx日ccc看守所将我留所服刑。2005年12月9日经司法鉴定中心再次鉴定为右上肢肘腕关节屈曲僵硬固定,功能完全丧失,伤残等级为五级伤残。劳动 能力丧失50%以上,生活不能完全自理。目前、由于长时间 的关押,我身体健康情况越来越差、痔疮发作比较利害,被烧伤的皮肤经常瘙痒、有时一挠趟血化脓,为此特向看守所申请保外就医。

此致

保外就医申请人:xxx

xx年xx月xx日

第11篇:保外就医申请

保外就医申请

县森林公安局:

我叫扎史(又名小扎史),男,1969年9月4日出生,藏族,初中文化程度,农民,家住香格里拉县五境乡泽通村委会吉仁水组。全家有4口人,无承包土地,妻子我俩在吉仁河电站开了一个维持生活的小吃店,两个小孩都在小学上学,其中长子肢体残疾,需要父母来照顾。全家人仅靠一个小吃店微薄的收入维持全家人的生活,家庭经济十分困难。因此生活所逼,走上了犯罪道路,2008年8月16日因涉嫌非法收购、运输、加工、出售国家重点保护植物罪被香格里拉县森林公安局刑事拘留。2008年8月25日因涉嫌非法采伐毁坏国家重点保护植物,经香格里拉县人民检察院批准逮捕,同时由香格里拉县森林公安局依法执行,现羁押于香格里拉县看守所,经香格里拉县人民法院于2008年12月12日我被判处有期徒刑三年零六个月。

现因本人带有癫痫病,长时间吃西药和草药仍 没有很好的疗效。有时会晕到在地,长时间失去了自己的知觉。这样常年累月,自己的身体状况一天比一天差,经常疾病。加之家庭经济状况十分困难,全家人无法生活下去。因此请求县森林公安局给予我本人保外就医,我今后一定好好做人,从新做人,决不做违法事情,请你们相信我。

申请人:扎史(又名小扎史)

2008年12月15日

第12篇:保外就医申请书

保外就医申请书

申请人:李建生,男,汉族,现年71岁,云南陆良县人,住大莫古镇爱位村委会二组,农民。

申请人:杨小四,女,汉族,现年69岁,云南陆良县人,住大莫古镇爱位村委会二组,农民。

被申请人:李要红,男,汉族,现年37岁,云南陆良县人,住大莫古镇爱位村委会二组,农民。因犯故意伤害罪被投入云南省第四监狱第十一监区服刑。

申请事项:

请求云南省监狱管理局暨云南省第四监狱给以批准对被申请人李要红予以保外就医。

事实与理由:

一、李要红犯罪基本情况:

2010年农历9月初九日,李要红与妻子冯家莲帮其岳父岳母家收包谷,两人为欠债生活小事发生争议,夫妻二人在抢镰刀的过程中,李要红在吓唬其妻冯家莲不要任性的过程中,因镰刀划伤冯家莲,导致抢救无效死亡,案发后李要红便投案自首,此案经被曲靖市中级人民法院审理,判处李要红有期徒刑四年,投入到云南省第四监狱第十一监区服刑。

二、家庭基本情况:

李要红与妻子冯家莲工生育两个孩子,长子李云飞,现年13岁,上初中一年级,次子李亚鹏,现年6岁,上小学一年级, 1

父亲李建生,男,汉族,现年71岁,母亲杨小四,女,汉族,现年69岁,两老都患高血压,骨质增生,胆结石等疾病,天天需要治疗。李要红被投入劳改后,两个孩子由年老的公共奶奶抚养,由于年老多病,自身难保,又要负担两个孙子,生活更加困难。

三、李要红生病情况:

李要红未犯罪前与妻子冯家莲借钱盖了三间房子,尚欠借款63000元。其本人在盖房过程中,因劳累过度,伤了眼睛,出现眼球萎缩,由于盖房欠款,无钱医治,一直拖着,导致视力越来越差。2010年农历9月初九日,李要红与妻子冯家莲帮其岳父岳母家收包谷,两人为盖房欠债生活小事发生争议,家庭的生活压力,导致夫妻吵架,两口子抢镰刀发生了命案,导致家破人亡。李要红因犯故意伤害罪被投入云南省第四监狱第十一监区服刑后,经医疗其视力没有提升,反而日益恶化,导致生活不能自理,为了防止其失明,只有到条件较好的医疗机构去医。

综上所述,鉴于李要红家庭情况和本人病情,特向云南省监狱管理局暨云南省第四监狱申请,望根据法律的规定,给予批准对被申请人予以保外就医为谢。

此致

敬礼!

申请人:李建生、杨小四

二〇一一年九月十七日

第13篇:保外就医申请书11

保外就医申请书

申请人:XXX,男,汉族,19XX年XX月XX日生,湖南XX人,身份证号码XXXXXXXXXXXXXXX,户籍地湖南省XXXXXXXXXXX。因XXXXX罪现取保候审在家。

保证人:XXX,男,汉族,19XX年XX月XX日生,湖南XX人,身份证号码XXXXXXXXXXXXX,户籍地湖南省XXXXXXXXXXXX,系申请人之X。

申请事项:请求XXX人民法院准予申请人XXX保外就医。 事实理由:申请人XXX因XXXX罪于20XX年XX月XX日到XXX公安局XX派出所投案自首,因申请人患有:

1、XXXX;

2、XXXXX;

3、XXXX;

4、XXXX。被XXX公安局决定监视居住。后申请人一直在XXXXXXX住院治疗。因申请人家境贫困,申请人在医院治疗一段时间病情得到控制后,向医院提出暂时出院的申请,医院主治医师极力反对出院,因无钱治疗,申请人于2XXX年XX月XX日办理出院手续,回家药物治疗。现因病情又继续恶化,急需到XX医院住院治疗,如不及时有效治疗将危及生命,为了保住生命,故依据我国相关法律的规定特提出保外就医申请,恳请上级领导批准申请人XXX保外就医,保外就医期间,我保证遵守国家的法律法规,遵纪守法,待病情稳定后,及时返回,以便接受义务改造。

此致

敬礼

申请人: 保证人:

间:

第14篇:申请保外就医报告

申请保外就医报告

泾县公安局:

申请人:郑祥喜,男,52岁,汉族,泾县人,住琴溪镇窑峰村,农民。

申请人涉嫌赌博,被泾县公安局刑拘。因申请人身患冠心病、糖尿病和高血压,申请人拘押期间,双腿严重浮肿。今特申请保外就医。望各位领导出于人道主义,本着治病救人的原则,批准申请人保外就医。申请人保证在保外就医期间,遵守法律,随传随到。

此致

敬礼

申请人:郑祥喜

2015年7月27日

第15篇:保外就医取保书

保外就医取保书

我住在_________________________________________,单位及职业___________________________,我与__________是_____________关系。 _______________因患病,经公安机关批准,予以保外就医。我愿作为具保人,帮助、督促他在保外就医期间,遵守法纪,积极治疗,接受监督。

如发现他有违法犯罪行为,我要及时予以制止,并立即向当地公安机关报告。 此致

_________________看守所

具保人________________(签名或盖章)

被保人________________(签名或盖章)

年 月 日

第16篇:保外就医的条件

保外就医的条件

根据法律规定、被判处有期徒刑或者拘役的罪犯有下列情形之一的,可准保外就医:

1、身患而严重疾病、短期内而死亡危险的;

2、身体残疾、生活难以自理的;

3、年老多病,已失去危害社会可能的。

罪犯保外就医的病残情况,应符合《罪犯保外就医疾病伤残范围》的规定

下列罪犯、根据法律规定不准保外就医

1、被判处死刑缓期二年执行的罪犯在死刑缓期执行期间的;

2、罪行严惩、民愤很大的;

3、服刑期间自伤自残的。

二、审批程序

1、罪犯如需保外就医、应由监区讨论通过、报狱政科审查、初审同意后,进行病残鉴定。

2、罪犯的疾病鉴定由监狱派人带领罪犯到省人民政府指定的医院进行。医院应当根据罪犯的病情组织有关科室医生成立3人以上鉴定小组、负责出具鉴定文件、并附诊断、辅助诊断等证明文件、在鉴定文件上签名盖章。

3、呈报保外就医之前、监狱应征求罪犯家属所在地公安机关意见、公安机关应当及时回复。对罪犯的保外就医必须有担保人。

4、监狱接到罪犯被批准保外决定后(监狱审查后报省局批准)应及时通知担保人、担保人应向监狱交纳2000至5000元保证金后办理出监手续。

司法部 最高人民检察院 公安部关于印发

《罪犯保外就医执行办法》的通知

各省、自治区、直辖市司法厅(局)、人民检察院、公安厅(局):保外就医是一项严肃的执法活动。近年来,各地依法实施对罪犯保外就医工作,总的情况是好的,使保外就医人员的疾病得到及时治

疗,充分体现了社会主义人道主义精神。但此项工作也存在不少问题,主要是:第一,一些地区和单位对罪犯保外就医的条件、审批手续掌握不严,把一些不该保外就医的罪犯保外了;第二,“以保代放”,有损执法的严肃性;第三,部分地区劳改机关与公安机关联系不够,使保外就医人员脱管失控,有些公安机关对保外就医人员监督考察不严;第四,个别干警营私舞弊,贪赃枉法,致使有的罪犯利用保外就医逍遥法外,危害社会治安。为了严格依法办事,加强廉政建设,确保社会安定,特制定《罪犯保外就医执行办法》,今后对罪犯的保外就医应一律按此办理。望各地按照《罪犯保外就医执行办法》,组织力量对现有保外就医罪犯进行一次全面检查、整顿,该收监的坚决收监;需要继续保外就医的,确定期限办理继续保外手续;对离家外出的,要责成取保人通知本人限期回归,接受监督考察。通过清理、整顿,总结经验教训,制定相应的制度,提高工作透明度,加强制约机制,加强内外监督,严格依法办事,使此项工作正常健康地开展下去。一九九○年十二月三十一日罪犯保外就医执行办法

(一九九○年十二月三十一日司法部、最高人民检察院、公安部司发[1990]247号印发)

第一条 为了加强和改进对罪犯的保外就医的管理工作,根据《中华人民共和国劳动改造条例》的有关规定,制定本办法。

第二条 对于被判处无期徒刑、有期徒刑或者拘役的罪犯,在改造期间有下列情形之一的,可准予保外就医:

(一)身患严重疾病,短期内有死亡危险的。

(二)原判无期徒刑和死刑缓期二年执行后减

为无期徒刑的罪犯,从执行无期徒刑起服刑七年以上,或者原判有期徒刑的罪犯执行原判期限(已减刑的,按减刑后的刑期计算)三分之一以上(含减刑时间),患严重慢性疾病,长期医治无效的。但如果病情恶化有死亡危险、改造表现较好的,可以不受上述期限的限制。

(三)身体残疾、生活难以自理的。

(四)年老多病,已失去危害社会可能的。

第三条 下列罪犯不准保外就医:

(一)被判处死刑缓期二年执行的罪犯在死刑缓期执行期间的;

(二)罪行严重,民愤很大的;

(三)为逃避惩罚在狱内自伤自残的。

第四条 对累犯、惯犯、反革命犯的保外就医,从严控制,对少年犯、老残犯、女犯的保外就医,适当放宽。

第五条 对需要保外就医的罪犯,由所在监狱、劳改队、少管所中队队务会讨论通过,报单位狱政科讨论并邀请驻劳改机关的检察院(组)人员列席参加,初审同意后,进行病残鉴定。

第六条 保外就医的病残鉴定由监狱、劳改队、少年管医院进行,未设医院的,可送劳改局中心医院或者就近的县级以上医院检查鉴定。鉴定结论应经医院业务院长签字,加盖公章,并附化验单、照片等有关病历档案。

第七条 对符合第二条规定情形之一的罪犯,监狱、劳改队、少管所应当填写《罪犯保外就医征求意见书》,征求罪犯家属所在地公安机关意见,并与罪犯家属联系,办理取保手续。取保人应当具备管

束和教育保外就医罪犯的能力,并有一定的经济条件。取保人资格由公安机关负责审查。取保人和被保人应当在《罪犯保外就医取保书》上签名或者盖章。

第八条 对需要保外就医的罪犯,由监狱、劳改队、少管所填写《罪犯保外就医审批表》,连同《罪犯保外就医征求意见书》、有关病残鉴定和当地公安机关意见,报省、自治区、直辖市劳改局审批。同时将上述副本送给担负检察任务的派出机构。劳改局批准同意保外就医的,应将《罪犯保外就医审批表》副本三份送达报请审批单位。

第17篇:保外就医取保申请书

罪犯保外就医取保书

我住在

_________________________________________,单位及职业___________________________,我与XXX__________是_____________关系。罪犯_______________因患病,经公安机关批准,予以保外就医。我愿作为具保人,帮助、督促他在保外就医期间,遵守法纪,积极治疗,接受监督。如发现他有违法犯罪行为,我要及时予以制止,并立即向当地公安机关报告。

此致

_________________看守所

具保人________________(签名或盖章)

被保人________________(签名或盖章)

年 月 日

第18篇:保外就医案例分析

保外就医案例分析

保外就医,是暂予监外执行的一种,是“宽严相济”理论在刑罚执行上的实践。根据法律规定,被判处有期徒刑,或者拘役的罪犯有下列情形之一的,可准保外就医:身患严重疾病的;身体残疾、生活难以自理的;年老多病,已失去危害社会可能的。保外就医保障了罪犯接受治疗的权利,是一种制度关怀,也体现了对人生命的尊重。从社会效益上讲,既维护了法律权威与尊严,又体现了人道主义;对监狱机关而言,节约了行刑成本,使有限的工作资源充分发挥效用,有益于监狱工作健康发展。当前此项工作存在薄弱环节,需要我们深刻认识,积极应对。本文试图以保外就医案件为例,加以阐释,期望抛砖引玉。

案例一:湖南宁乡青山桥镇的魏某现年72岁高龄,2015年被湖南省湘乡市人民法院依法判处有期徒刑三年六个月,本应于2018年4月8日刑满释放。2017年3月,魏某因身体状况不佳在湖南省监狱管理局中心医院诊断出右侧颞叶脑出血、腔隙性脑梗死、高血压2级高危等,虽经积极救治但病情趋于恶化,随时可能危及生命,医院下达了病危通知书。经其服刑所在监狱提请,湖南省监狱管理局批准魏某于2017年3月31日起暂予监外执行,由其子担保获准回原住地紧急保外就医,宁乡县司法局社区矫正中心依法对其实行社区矫正,期限自2017年4月1日至2018年4月8日其刑满为止。至此,经狱方与社区矫正中心程序交接后,魏某之子将其接回青山桥家中进行治疗照护并签订暂予监外执行保证书。青山桥镇司法所工作人员多次上门看望并询问魏某的治疗情况,发现其病情渐有好转,本是好事。然而,令人意想不到的情况发生了……

2017年6月,司法所工作人员再次上门走访时,发现魏某不在家中。经询问得知,其子作为保证人未经司法行政机关批准私自将其送往怀化,并辩称魏某户籍所在地在怀化鹤城区,购买的医保卡也在怀化,此行是为治病。宁乡县司法局要求其子将魏某接回宁乡按规定办理请假外出治病的相关手续,但魏某始终不愿意回宁乡。经多方联系,2017年7月,司法局接到怀化市鹤城区电话,发现魏某与当地居民有过接触,工作人员立即找其家人了解情况,其子同意去怀化接回魏某,魏某再一次拒绝回宁乡,并于2017年7月31日玩起了失踪!几经折腾,宁乡县司法局社区矫正工作人员认为其子没有履行保证人职责,决定前往怀化查找固定证据,先后于魏某退休前就职公司确认其曾于2017年6月19日到该公司进行过医保视频认证;怀化市公安局鹤城分局城南派出所处警记录证实2017年7月25日接群众报警发现魏某,并将其送往怀化市救助站;经怀化市救助站证实2017年7月26日接收魏某后其便被一名妇女接走,随后失去线索。宁乡县司法局于2017年9月11日以魏某未经批准擅自离开居住地,且拒不报告行踪,脱离监管的理由,依法向湖南省监狱管理局建议对魏某执行收监。湖南省监狱管理局同意了宁乡县司法局的建议,于2017年9月25日作出由原监狱对魏某执行收监的决定,但魏某一直在逃。

事情的转机出现在今年5月,魏某的儿子认为其父刑期已满,竟然去监狱试图为其父办理刑满释放出狱手续,狱方迅速与宁乡司法局取得联系,确定魏某的行踪,2018年6月5日上午,青山桥魏某家中迎来了一行特殊的客人,等待魏某的是未尽的牢狱之灾。

通过以上案例不难发现,首先,魏某的法治观念淡薄,思想认识不够到位,过关了放荡不羁、自由散漫的生活,一旦出狱就不再愿意再到监管场所接受强制改造,采取种种方式逃避收监,在家人的帮助下,以外出就医为由,逃避监管、收监。其次,保证人是促使其违法社区矫正管理规定的重要原因,保证人“只保不管”。“取保”是罪犯保外就医工作中一个必备环节,要求保证人对保外就医罪犯尽管束教育之责。但我国刑诉法对服刑罪犯保外就医是否需要保证人、保证人的条件与义务及法律责任均没有作出规定。司法部、公安部、最高人民检察院1990年制定的《罪犯保外就医执行办法》第七条第二款规定:取保人(即保证人)应当具备管束和教育保外就医罪犯的能力,并有一定的经济条件。该办法仅对取保人的条件作了规定,导致了实践中有相当一部分取保人只保不管,没有履行保证义务,

“宽”失去了“度”,严重损害了司法公正。案例中魏某的儿子作为保证人,非但没有尽到协助监管的义务,主动违反社区矫正管理规定,一看病为由,帮助魏某逃离社区矫正的活动范围,逃避监管。第三,司法机关监督管理不到位,管理方式方法比较落后。魏某能够逃脱监管场所,离开监管场所,很大一部分原因在于不能时刻掌握魏某的活动轨迹。从案例中不难发现,司法机关是在上门走访中才得知魏某以及不在居住地,并未对魏某实施手机定位、定位手环脚环等等措施,导致魏某离开居住地时,司法机关人员也不能即刻了解到他的动向。

案例二:2015年6月15日,黑龙江省哈尔滨市呼兰区司法局在市社区矫正支队呼兰大队、呼兰监狱、呼兰公安分局等部门的配合下,成功将一名违反《社区矫正实施办法》、《暂予监外执行规定》的社区服刑人员收监执行。

张某,男,1963年8月15日出生,居住地为哈尔滨市呼兰区双井镇。因诈骗罪被辽宁省盘锦市双台子区人民法院判处有期徒刑十年零六个月,刑期自2009年1月13日起至2019年7月12日止。服刑期间,张某因患左肺鳞癌被辽宁省监狱局批准保外就医。同年,张某相关法律文书转递至黑龙江省监狱管理局。省监狱局指定呼兰监狱接收张某档案,并为其办理了保外手续。2013年6月8日,呼兰区司法局为其办理了入矫手续。

在社区服刑期间,张某无正当理由不按规定提交病情复查,以看病为由逃避监管。司法行政机关向其担保人询问情况时,其担保人搪塞敷衍司法行政机关,不如实告知张某的实际情况并为其隐瞒去向。同时,张某国还因涉嫌一宗诈骗案被公安机关挂在网上追逃,虽后经公安机关核实该起诈骗案与张某无关撤销了网上追逃,但是鉴于张某在暂予监外执行期间的表现及其担保人的严重不负责任,司法行政机关向监狱管理部门提出收监执行的建议。黑龙江省监狱管理局于2015年5月18日以(黑狱续保)收字[2015]第87号决定书作出对张某予以收监执行的决定。

为将张某顺利移交给执行监狱,呼兰区司法局一方面联系协调公安、监狱等相关部门对其进行抓捕,另一方面积极与其家属进行诚恳的沟通交流,争取家属的理解与支持。在此期间,张某始终不敢露面,而是通过其亲属不断的打听消息,试探、观望司法行政机关的态度,意图逃避处罚。在得到否定的答案后,张某迫于无奈,与司法行政机关取得了联系。在得知其下落后,我局立即安排专人与其对话、进行说服教育,晓之以理动之以情,既详细讲解国家法律法规的规定又指出不服从监管给其自身及家人带来的危害。在呼兰区司法局及社区矫正支队呼兰大队的共同努力下,张某主动回到户籍地接受收监执行。6月15日上午,社区矫正支队呼兰大队、呼兰监狱、呼兰公安分局派员来到呼兰区司法局社区矫正办公室,向张某宣读了《暂予监外执行收监决定书》,在与呼兰监狱签写《社区服刑罪犯移交确认书》后,将张某顺利交付呼兰监狱收监执行。

张某被收监执行的典型案例,同样存在担保人的严重不负责任且故意隐瞒帮助张某逃避监管的情况,同时,张某自己法律意识淡薄,思想观念不到位,认识不到遵规守纪的重要性,认为只要自己病情没有好转就不会被收监,依仗自己患病为由,不按规定提交病情复查,多次以看病为由逃避监管,最终只能自食恶果。张某的收监给其他一些不服从监管和有违反社区矫正规定行为的保外就医服刑人员敲响警钟,这也是保外就医的执行期间的老大难的问题。

针对以上案例,不难看出,保外就医工作面临着在执行过程中的诸多难题,这也是需要我们一起急需探索、解决的问题,才能有利于维护司法机关的权威;有利于保障保外就医服刑人员的人权;有利于充分发挥社会资源,解决社会成本;有利于我国“宽严相济”的刑事政策的蓬勃发展。就以上案例,提出几点建议:

一是加快完善立法,用法律法规形式加以规范和约束。目前《社区矫正法》已经列入立法规划,建议相关部门在立法时将逃避收监的行为定为逃脱罪,加以规范和约束,震慑社区服刑人员。在实践中,逃避监管的服刑人员抓捕回来后也只是服完未未执行的刑期,缺少了对服刑人员的约束力。同时,对于保外就医后擅自不归行为的服刑人员依法追究刑事责任,实行数罪并罚。明确公安机关、监狱机关、司法机关在保外就医服刑人员的监督、管理上的分工,消除管理死角。通过制定法律法规规范担保人的行为,明确担保人的的没权利和义务,促使其切实履行担保人的义务。对于担保人严重不履行责任的行为,制定相应的处罚手段。

二是落实工作制度,强化监狱和司法行政机关责任意识,明确执法责任。建议监狱管理局和司法局分别在监狱办理保外就医考察服刑人员过程中以及社区矫正过程中,实行目标管理责任制,明确责任人,做到谁管理谁负责。加强基层司法行政部门的人财物保障力度,进一步加大社区矫正宣传力度。上级司法行政部门要积极重视和争取,解决好基层司法所的实际问题,为开展社区矫正工作提供有力的保障。同时充分认识并积极争取检察机关的监督作用,主要是做好缜密深入的基础工作,发挥检察机关对司法机关的监督作用。

三是充分发挥先进的科技手段、医疗手段来保障保外就医制度的完善。加大科技元素投入力度,建设信息化网络管理,通过手机、手环、脚环定位系统实时监控保外就医的服刑人员的动向,做到早晚各查一次,了解保外服刑人员的活动轨迹。完善定位系统功能,做到服刑人员一旦有违规情况能够主动报警,进一步提高监督管理能力。同时,加大对保外人员的医疗鉴定机构的投入和支持,指定医疗机构出具明确的病情诊断意见,避免保外人员在医疗鉴定上做文章打擦边球。

四是加强法治宣传活动,增强保外人员法律意识。司法机关在接收保外就医人员后要定期举行法制专题讲座,通过要求法律工作者为其讲诉遵守法律的严肃性和重要性,了解违法的成本。制定教育内容,将法制教育列入社区服刑人员八小时学习的规章制度中去,收看法律课堂,举办法律业务考试,帮助保外就医的服刑人员树立正确的法律观、世界观、人生观和价值观。有条件的地区,还可以组织保外就医的服刑人员参观法院旁听,让其亲身体会法律的庄严性,切实增强法律观念。当前,省内选派了监狱民警到各地司法局挂职,进一步加强社区矫正与监狱工作的衔接,充分发挥了监狱民警的身份优势以及监狱管理工作经验,把集体教育和个别教育相结合,动之以理晓之以情,谆谆教导保外人员遵守社区管理规定,不要辜负家人的期望。

五是社区矫正社会化,动员组织社会力量参与,是提高社区矫正质量的重要前提和保障。始终坚持用群众工作统揽社区矫正工作,切实把组织群众、宣传群众、发动群众作为深化改革发展社区矫正工作的根本之策,广泛动员和组织企业、社会团体、社会志愿者和村干部群众,参与社区矫正工作中,切实对保外就医人员进行有效的管理。特别是加强村(居)社区矫正工作站的建设,落实保外人员村内的帮教帮扶政策,让其周边的人对其帮扶教育并实施监督。

第19篇:保外就医申请书(朱照明)

保外就医申请书

申请人:朱九生,男,汉族,1962年9月15日出生,住址:江西省赣州市于都县沙心乡沙新村后龙山组1号,系被申请人的父亲。

被申请人:朱照明,男,汉族,1988年9月19日出生,住址:江西省赣州市于都县沙心乡沙新村后龙山组1号,因犯抢劫罪被判处有期徒刑被投入湖南省攸县网岭第五监狱服刑。

申请事项:

请求给以批准对被申请人朱照明予以保外就医。

事实与理由:

一、被申请人朱照明犯罪基本情况:

被申请人于2011年4月3日19时许,在同案犯田建潮的纠集下,伙同田建潮、黄竞、张席龙窜至长沙市岳麓区望月湖小区,对被害人张佩实施抢劫。此案经长沙市岳麓区人民法院审理,判决被申请人判处被申请人有期徒刑四年二个月,现在湖南省攸县网岭第五监狱第三小组服刑。

二、家庭基本情况:

被申请人与其妻子生育一个孩子,其妻子失业;被申请人的父亲即申请人朱九生已52岁,身体一般,从事接散工,收入不稳定,被申请人的母亲失业,且患高血压,常年头晕,身体体弱多病;被申请人的爷爷年届76岁,患脑中风,体弱多病。全家 1

人包括被申请人的小孩都依靠申请人抚养。但申请人文化水平低,没有稳定的工作,独木难支,全家勉强度日,根本无暇去探望被申请人。

三、被申请人生病情况:

被申请人从小患两种严重疾病:一是严重胃溃疡,胃部常年疼痛难忍,需要常年服药医治;二是手指关节到冬天即皮肤溃烂,需要服药救治。自从被申请人在湖南省攸县网岭第五监狱第三小组服刑后,因被申请人的家庭穷困潦倒,家庭成员体弱多病,仅依赖申请人独立支撑,根本没办法坚持给被申请人送药及定时探护。

综上所述,鉴于被申请人的家庭情况及其本人病情严重,且被申请人现已服刑二年多,根据相关法律规定及司法部、最高人民检察院、公安部《罪犯保外就医执行办法》,特向湖南省劳改局、湖南省攸县网岭第五监狱申请,给予批准对被申请人予以保外就医为盼。

此致

湖南省劳改局、湖南省攸县网岭第五监狱

申请人(具保人):

二〇一三年五月二十日

第20篇:罪犯保外就医执行办法

罪犯保外就医执行办法

2011年10月30日 16:54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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第一条为了加强和改进对罪犯的保外就医的管理工作,根据《中华人民共和国劳动改造条例》的有关规定,制定本办法。

第二条对于被判处无期徒刑、有期徒刑或者拘役的罪犯,在改造期间有下列情形之一的,可准予保外就医:

(一)身患严重疾病,短期内有死亡危险的。

(二)原判无期徒刑和死刑缓期二年执行后减为无期徒刑的罪犯,从执行无期徒刑起服刑七年以上,或者原判有期徒刑的罪犯执行原判刑期(已减刑的,按减刑后的刑期计算)三分之一以上(含减刑时间),患严重慢性疾病,长期医治无效的。但如果病情恶化有死亡危险、改造表现较好的,可以不受上述期限的限制。

(三)身体残疾、生活难以自理的。

(四)年老多病,已失去危害社会可能的。

第三条下列罪犯不准保外就医:

(一)被判处死刑缓期二年执行的罪犯在死刑缓期执行期间的;

(二)罪行严重,民愤很大的;

(三)为逃避惩罚在狱内自伤自残的。

第四条对累犯、惯犯、反革命犯的保外就医,从严控制,对少年犯、老残犯、女犯的保外就医,适当放宽。

第五条对需要保外就医的罪犯,由所在监狱、劳改队、少管所中队队务会讨论通过,报单位狱政科讨论并邀请驻劳改机关的检察院(组)人员列席参加,初审同意后,进行病残鉴 定。

第六条保外就医的病残鉴定由监狱、劳改队、少管所医院进行,未设医院的,可送劳改局中心医院或者就近的县级以上医院检查鉴定。鉴定结论应经医院业务院长签字,加盖公章,并附化验单、照片等有关病历档案。

第七条对符合第二条规定情形之一的罪犯,监狱、劳改队、少管所应当填写《罪犯保外就医征求意见书》,征求罪犯家属所在地公安机关意见,并与罪犯家属联系,办理取保手续。

取保人应当具备管束和教育保外就医罪犯的能力,并有一定的经济条件。取保人资格由公安机关负责审查。

取保人和被保人应当在《罪犯保外就医取保书》上签名或者盖章。

第八条对需要保外就医的罪犯,由监狱、劳改队、少管所填写《罪犯保外就医审批表》,连同《罪犯保外就医征求意见书》、有关病残鉴定和当地公安机关意见,报省、自治区、直辖市劳改局审批。同时将上述副本送给担负检察任务的派出机构。劳改局批准同意保外就医的,应将《罪犯保外就医审批表》副本三份送达报请审批单位。

第九条对批准保外就医的罪犯,监狱、劳改队、少管所应当办理出监手续,发给《罪犯保外就医证明书》,并对罪犯进行遵纪守法和接受公安机关监督的教育,同时,应将《罪犯保外就医审批表》、《保外就医罪犯出监所鉴定表》、人民法院判决书复印件或者抄件,及时送达罪犯家属所在地的县级公安机关和人民检察院。

第十条保外就医罪犯由取保人领回到当地公安机关报到。保外就医罪犯在规定时间内不报到的,公安机关应及时通知其所在的监狱、劳改队、少管所,由劳改机关负责寻找。

第十一条家居外省、自治区、直辖市的罪犯回原住地保外就医的,监狱、劳改队、少管所应当将其档案材料转给原住地劳改局,由该劳改局指定就近的监狱、劳改队、少管所管理。

第十二条对符合本办法第二条第(一)、(二)项规定情形的罪犯,实行定期保外就医制度。依据罪犯病情,可以一次批准决定保外就医时间半年至一年。期满前,监狱、劳改队、少管所应当派干警实地考察或者发函调查。保外就医罪犯病情基本好转的,由监狱、劳改队、少管所收监执行;经县级以上医院证明尚未好转的,由监狱、劳改队、少管所提出意见,报省、自治区、直辖市劳改局批准,办理延长保外就医期限手续,每次可以延长半年至一年。

决定收监执行或者延长保外就医时间的,监狱、劳改队、少管所应当及时通知当地公安机关和人民检察院。

第十三条罪犯保外就医期间的生活和医疗费用,由其负有扶养义务的亲属负担;个别确有困难的,经当地公安机关证明,监狱、劳改队、少管所可以酌情予以补助。

因公致残或者因意外伤残的罪犯保外就医的,由监狱、劳改队、少管所负责治疗,也可以给予定期或者一次性补助。

第十四条保外就医罪犯,由所在地公安机关负责日常性监督考察,劳改机关每年应当派干警或者发函进行一次全面考察,了解罪犯病情和表现情况,根据情况进行处理。派出干警考察的,应当与负责监督考察的公安机关联系并与罪犯本人、取保人见面;发函考察的,负责监督考察的公安机关应当及时回复。

罪犯在保外就医期间死亡、迁移地址或者重新犯罪的,当地公安机关应当及时函告负责管理的监狱、劳改队、少管所;对确有悔改或者立功表现的,应当向负责管理的监狱、劳改队、少管所介绍情况,监狱、劳改队、少管所可以向人民法院提出减刑建议。

第十五条罪犯保外就医期间刑期届满的,监狱、劳改队、少管所应当按期办理释放手续。

第十六条罪犯保外就医期间计入执行刑期,但采取非法手段骗取保外就医、经查证属实的除外。

保外就医罪犯未经公安机关批准擅自外出的期间不计入执行刑期。

第十七条保外就医罪犯有下列情形之一的,予以收监执行:

(一)重新违法犯罪的;

(二)采取非法手段骗取保外就医的;

(三)经治疗疾病痊愈或者病情基本好转的。

第十八条依照规定由公安机关看守所羁押的罪犯需要保外就医的,参照本办法执行。第十九条本办法自发布之日起施行。

罪犯保外就医疾病伤残范围

正在服刑的罪犯有下列病残情况之一,且符合其他规定条件者,可准予保外就医:

一、经精神病专科医院(按地区指定的司法鉴定医院)司法鉴定确诊的经常发作的各种精神病,如精神分裂症、躁狂忧郁症、周期性精神病等。

二、各种器质性心脏病(风湿性心脏病、冠状动脉粥样硬化性心脏病、高血压性心脏病、心肌病、心包炎、肺源性心脏病、先天性心脏病等),心脏功能在三级以上。

器质性心脏病所致的心律失常,如多发多源性期前收缩、心房纤颤、二度以上的房室传导阻滞等。

心肌梗塞经治疗后,仍有严重的冠状动脉供血不足改变或合并症者。

三、高血压病III期。

四、空洞型肺结核、反复咯血,经两个疗程治疗不愈者,支气管扩张、反复咯血、且合

并肺感染者。

患有肺胸膜性疾病,同时存在严重呼吸功能障碍者,如渗出性胸膜炎、脓胸、外伤性血气胸、弥漫性肺间质纤维化等。

五、各种肝硬变所致的失代偿期,如门静脉性肝硬变、坏死后肝硬变、胆汁性肝硬变、心源性肝硬变、血吸虫性肝硬变等。

六、各种慢性肾脏疾病引起的肾功能不全,经治疗不能恢复者,如慢性肾小球肾炎、慢性肾盂肾炎、双侧肾结核、肾小动脉硬化等。

七、脑血管疾病、颅内器质疾病所致的肢体瘫痪、明显语言障碍或视力障碍等,经治疗不愈者。

脑血管疾病,如脑出血、脑血栓形成、蛛网膜下腔出血、脑栓塞等。

颅内器质疾病,如颅内肿瘤、脑脓肿、森林脑炎、结核性脑膜炎、化脓性脑膜炎、严重颅脑外伤等。

八、各种脊髓疾病及周围神经所致的肢体瘫痪、大小便失禁、生活不能自理者。各种脊髓疾病,如脊髓炎、高位脊髓空洞症、脊髓压迫症、运动神经元疾病。周围神经疾病,如多发性神经炎、周围神经损伤、治疗无效、生活不能自理者。

九、癫痫频繁大发作,伴有精神障碍者。

十、糖尿病合并心、脑、肾病变或严重继发感染者。

十一、胶原性疾病造成脏器功能障碍,治疗无效者,如系统性红斑狼疮、皮肌炎、结节性多发动脉炎等。

十二、内分泌腺疾病,难以治愈者,达到丧失劳动能力者,如脑垂体瘤、肢端肥大症、尿崩症、柯兴氏综合症、原发性醛固酮增多症、嗜铬细胞瘤、甲状腺机能亢进、甲状腺机能减退、甲状旁腺机能亢进、甲状旁腺机能减退症。

十三、白血病、再生障碍性贫血者。

十四、寄生虫病侵犯肺、脑、肝等重要器官,造成继发性损害,生活不能自理者。寄生虫病包括囊虫病、肺吸虫病、中华分枝睾吸虫病、丝虫病、血吸虫病等。

十五、心、肝等重要脏器损伤或遗有严重功能障碍,各种重要脏器手术治疗后,遗有严重功能障碍、丧失劳动能力者。

十六、消化器官及其腹部手术后有严重并发症,如重度粘连性肠梗阻,反复发作,不宜治愈者。

十七、肺、肾、肾上腺等器官一侧切除,对侧仍有病变或有明显功能障碍者。

十八、严重骨盆骨折合并尿道损伤,经治后在骨关节遗有运动功能障碍,或遗有尿道狭窄和尿路感染久治不愈者。

十九、脑、脊髓外伤治疗后遗有痴呆、失语(包括严重语言不清),截瘫或一个肢体功能丧失、大小便不能控制、功能难以恢复者。

十、双上肢、双下肢、一个上肢和一个下肢因伤、病截肢或失去功能,不能恢复者。截肢指上肢在腕关节以上,下肢踝关节以上。

失去功能指肢体强直、畸型、肌肉萎缩、上肢必须达到手不能提物,下肢必须达到足不能持重。

二十一、双手完全失去功能或伤病致双手手指缺损六个以上者。且六个缺损的手指中有半数以上在指掌关节处离断,必须包括双拇指全失。

二十二、两个以上主要关节(指肩、膝、肘髋)因伤病发生强直畸形,经治疗不见好转、相当于双下肢或双上肢或一个上肢和一个下肢丧失功能的程度,脊柱功能完全丧失者。二十

三、各种恶性肿瘤经过治疗不见好转者。

二十四、其他各类肿瘤,严重影响肌体功能而不能进行彻底治疗,或者全身状态不佳、

肿瘤过大、肿瘤和主要脏器有严重粘连等原因而不能手术治疗或有严重后遗症。其他各类肿瘤系指各种良性肿瘤或暂时难以确定性质的肿瘤。

不能进行彻底治疗的甲状腺瘤、胸腺瘤、支气管囊肿、纵膈肿瘤等肿瘤压迫推移脏器,影响呼吸循环功能者。

严重的后遗症和癫痫、偏瘫、截瘫、胃痿、尿痿等。

二十五、伤病后所致的双目失明或接近失明(指两眼视力均为一米内指数)。内耳伤、病所致的平衡失调,经治疗不能恢复者。

二十六、上下颌伤、病经治疗后有语言不清、严重咀嚼障碍,两者同时存在者。

二十七、经专科防治机构(省、市职业病防治院所)确定的

二、三期矽肺、煤矽肺、石棉肺;各种职业性中毒性肺病及其他职业病治疗后,遗有肢体瘫痪、癫痫、失语、痴呆、失明、精神病等,职业性放射线病所致主要脏器有严重损伤者。

职业性中毒,系指在生产条件下,接触工农业毒物而引起的一种职业性疾病。

二十八、同时患有两种(含两种)以上疾病,其中一种病情必须接近上述各项疾病程度。二十

九、艾滋病毒反应阳性者。

十、其他需保外就医的疾病。

保外就医思想汇报范文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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