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村民自治

发布时间:2020-03-03 20:54:14 来源:范文大全 收藏本文 下载本文 手机版

《中国社会政治分析(X+Y)》作业

题目:村委会及村民自治分析

学院:行政学院

班级:正本二班

姓名:赵柳泉

学号:200833010259

村委会及村民自治分析

一、村民自治的概念

村民自治,简而言之就是广大农民群众直接行使民主权利,依法办理自己的事情,创造自己的幸福生活,实行自我管理、自我教育、自我服务的一项基本社会政治制度。

村民自治的核心内容是“四个民主”,即民主选举、民主决策、民主管理、民主监督。其中民主选举是村民自治的基础,民主决策是村民自治的关键,民主管理是村民 自治的根本,民主监督是村民自治的保证。从操作的角度看,村民自治主要包括三个基本环节:即制定村委会选举办法,保证民主选举;建立村民代表会议制度,保证民主决策;制定村民自治章程,保证民主管理。因此,全面推进村民自治,也就是全面推进村级民主选举、村级民主决策、村级民主管理和村级民主监督。在民主选举中,通过无记名投票的直接选举,把选举产生和罢免村干部的权利,真正交到了广大农民群众手中,实现了农民选举上的自主权;在民主决策中.广大农民和村干部一起讨论决定涉及村民利益的大事,实现了农民群众对重大村务的决策权;在民主管理中,让村民直接参与和管理村内事务,实现了农民群众对日常村务的参与权;在民主监督中,实行村务公开,农民有权监督村委会工作和村干部的行为,实现了农民群众的知情权和评议权。

二、村民自治的原则

(一)村民自治的原则

村民自治的实质,就是村民组织起来,进行自我管理、自我教育、自我服务,实现自己的事自己做、大家的事大家办,共同办理好本村各项事务的目的。在村民自治中,必须实行民主选举、民主决策、民主管理和民主监督。

(二)直接民主的原则

直接民主原则,即村民委员会的主任、副主任和委员,由村民直接选举产生。这种由村民直接选举村民委员会成员的方式,就是直接民主。直接民主的原则,还体现在对不称职、严重违法乱纪的村民委员会成员的罢免上

(三)由民做主的原则

由民做主的原则,即凡是涉及村民利益和全村的大事,都应该由村民会议讨论决定。应该说,由民做主的原则,就是由干部“替民做主”转变为“由民做主”,直接还权于民,由村民自己当家、自己做主。

三、村委会的组成

村委会作为村民自治的主导机构,在我国的广大农村发挥着不可替代的作用。村民委员会由主任、副主任和委员共三至七人组成。村民委员会规模的确定,要根据村民居住状况、人口多少,按照便于群众自治,有利于经济发展和社会管理的原则来设立;村民委员会的机构设置也要根据工作需要、村的规模大小,本着精干、高效和便于群众开展自治活动和减轻群众负担等几个方面来确定。此外,作为全体村民自我管理、自我约束的行为规范的自治章程和村规民约的制定、修改,也必须由村民会议讨论通过,等等。这一切都是为了一个共同的目的,就是

1切实保证村民实行自治。村民委员会成员不脱离生产,根据情况,可以给予适当补贴。

村民委员会成员中,妇女应当有适当的名额,多民族村民居住的村应当有人数较少的民族的成员。

村民委员会成员不脱离生产,根据情况,可以给予适当补贴。

四、村委会的主要职责

(一)宣传贯彻宪法、法律、法规和国家的政策,维护村民合法权益,教育和推动村民履行法律、法规规定的义务,发展文化教育,普及科技知识,促进村和村之间的团结、互助,开展多种形式的社会主义精神文明建设活动;

(二)依照法律规定,管理本村属于村农民集体所有的土地、和其他财产,教育村民合理利用自然资源,保护和改善生态环境;

(三)支持和组织村民依法发展各种形式的合作经济和其他经济,承担本村生产的服务和协调工作,促进农村生产和社会主义市场经济的发展;

(四)尊重村集体经济组织依法独立进行经济活动的自主权,维护以家庭承包经营为基础,统分结合的双层经营体制,保障集体经济组织和村民、承包经营户、联户或者合伙的合法的财产权和其他合法的权利和利益;

(五)举办和管理本村的公共事务和公益事业;

(六)组织实施本村的建设规划,兴修水利、道路等基础设施,指导村民建设住宅;

(七)依法调解民间纠纷,协助维护本村的社会治安,向人民政府反映村民的意见、要求和提出建议;

(八)向村民会议或者村民代表会议报告工作并接受评议,执行村民会议或者村民代表会议的决议、议定;

(九)建立健全村务公开和民主管理制度;

(十)法律、法规规定的其它职责。

五、关于村委会成员的补贴

村委会是农村基层自治性组织,不是一级政权,也不属于国家机关。因此,村委会成员有别于政府公务员以及其他国家机关的工作人员,不能从国家领取工资。但村委会成员从事村委会的工作,必然要占用大量时间和精力,应当给予适当的补贴。村委会成员的补贴,可以从村民上交的提留中解决,也可以从集体经济上交村委会的收益中解决。

补贴方式可以采用固定补贴的办法,也可以采用误工补贴的办法。固定补贴,就是规定一年补多少钱。误工补贴,就是根据村委会成员办理村委会的事务实际占用的工作时间,给予适当补贴。村委会组织法规定,村民委员会成员不脱离生产,根据情况,可以给予适当补贴。如何才能做到适当补贴,应当同本村的经济状况和村委会成员所承担的任务结合起来考虑。一般来说,对村委会成员的补贴,应当大体相当于当地相同劳动力的平均收入。补贴太高,增加村民的负担。补贴太低,影响村委会成员的切身利益,不利于调动村委会成员的积极性,也不利于自治工作的开展。经济状况较好、村民个人收入较高的地区,补贴相应可以高些;反之,补贴相应低一些。村委会成员所承担的任务重的,补贴可以适当高些;反之,可以适当低些。总之,补贴的问题要从实际出发,不应“一刀切”,也不应互相攀比。

由于班子产生依赖民主选举,没有终身制。村委会成员不属于国家干部,属于地方自治机构,不能由政府财政支付工资。 职务收入由村民决定和支付,在某些贫穷的村庄村委会成员基本上没有相应额外收入,所以村委会成员大部分还是靠自己的务家务工收入为主。现在越来越多的富裕企业家开始竞选村委会职位,他们往往也不需要村民支付工资。

六、村民自治的一些问题及弊端

第三,村干部综合素质亟待加强。回顾近几年,我国农村基层干部整体素质有了很大提高,但在一些经济发展落后的农村,村干部素质仍需加强。具体表现在以下三方面:其一,一些村干部潜在的政治参与目的性较强,竞选村干主要是为了优先获得政治资源,损公肥私,选上之后便“原形毕露”,并没有向当初承诺的那样全心全意为人民服务。其二,一些基层干部公仆意识淡薄,只惟上不惟下,工作方式简单粗暴,很难得到民众的支持与信服。久而久之,由于村民的意见的得不到重视,其参与政治的积极性大打折扣。其三,一些村干部综合管理水平亟待加强,各别地区的村干部当选主要是凭借其强大的人格魅力或依仗权势,但现实生活中不乏那些由于缺乏管理方面的专业知识和足够的经验,当选之后而造成村务麻烦的人员。其四,村务公开透明度不够。村务公开,即指把凡是与村民群众利益密切相关的事务都公开,集中体现在政务公开、事务公开、财务公开三个方面,一方面以有利于村民对村务管理形成监督,另一方面能够有的放矢地对基层自治提出意见。然而,一些乡村干部对村务公开的重视不够,认为其无关痛痒,可有可无;还有一些村干部在执政期间为政不廉,利用公款为己牟利,致使财务管理混乱,根本不敢公开村务。其五,关于村委会成员补贴问题,是目前农村中广大农民十分关注的问题。一些村民反映本村的村委会成员采取种种手段,向村民多收钱,多拿多占。对此,村民意见很大,有些地方甚至出现矛盾激化的情况。

笔者曾听到群众反映,有一村官为了能竞选上村主任,足足花了近万元“工作经费”贿赂选民,任之前豪情壮志,并向乡亲们夸足海口:我要选上村主任,家家户户奔小康。但是,刚上任不久就变了脸,搞“家族控权”、“家长制”和“一言堂”,做了很多无法向群众交代和说明的事情,上级查处了,才下了台。像这样把“村民自治”变成“村官自治”或“村官乱治”的现象应不是个别。一些村官上任后,“乡土味儿”少了,“霸气”多了,“脾气”长了,“架子”大了,甚至个别村官奉行“有权不用,过期作废;为官一任,致富本人”,依仗职权拼命“捞好处”,肆意侵害农民群众利益。这些“村官自治”的行为不仅导致了村里干群关系紧张,而且严重挫伤了农民群众建设新农村的积极性。

因此,加强“村民自治”,不可“村官自治”,是确保新农村建设稳步推进、健康发展的重要保障。笔者认为,必须按照“从严治党、严惩腐败”的要求,努力强化农村基层党组织建设,使农村的党组织切实成为建设新农村的坚强战斗堡垒,让村官真正成为“思想过硬、作风正派、管理民主、群众信赖”的“泥腿子”干部,才能切实激发和调动群众的积极性,干群同心同德建设新农村。

七、村民自治应当全面推进四个民主

(一)全面推进村级民主选举,把干部的选任权交给村民

民主选举,就是按照宪法、村委会组织法、实施村委会组织法办法和村委会选举办法等法律法规,由村民直接选举或罢免村委会干部。村委会由主任、副主任和委员三至七人组成,每届任期3年,届满应及时进行换届选举。选举实行公平、公正、公开的原则,把“思想好、作风正、有文化、有本领、真心愿意为群

3众办事的人”选进村委会班子。也就是说,选出一个群众信赖、能够带领群众致富奔小康的村委会领导班子。

(二)全面推进村级民主决策,把重大村务的决定权交给村民

民主决策,就是凡涉及村民利益的重要事项,如乡统筹的收缴方法,村提留的收缴和使用,享受误工补贴的人数及补贴标准,从村集体经济所得收入的使用,村办学校、村建道路等公益事业的经费筹集方案,村集体经济项目的立项、承包方案及村公益事业的建设承包方案,村民的承包方案,宅基地的使用方案等,都应提请村民会议或村民代表会议讨论,按多数人的意见作出决定。

(三)全面推进村级民主管理,把日常村务的参与权交给村民

民主管理,就是依据国家的法律法规和党的方针政策,结合本地的实际情况,全体村民讨论制订村民自治章程或村规民约,把村民的权利和义务,村级各类组织之间的关系、职责、工作程序以及经济管理、社会治安、村风民俗、计划生育等方面的要求,规定得明明白白,加强村民的自我管理、自我教育、自我服务。

(四)全面推进村级民主监督,把对村干部的评议权和村务的知情权交给村民

民主监督,就是通过村务公开、民主评议村干部和村委会定期报告工作等形式,由村民监督村中重大事务,监督村委会工作和村干部行为。民主监督的重点是村务公开,凡是村里的重大事项和村民普遍关心的问题,都应向村民公开。

村民自治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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村民自治

村民自治章程

村民自治章程

村民自治条例

村民自治规章制度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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