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选举办法

发布时间:2020-03-03 08:14:29 来源:范文大全 收藏本文 下载本文 手机版

交口街办 村第八届村民委员会换届选举办法

( 年 月 日经村民代表会议讨论通过)

第一条 为规范村民委员会换届选举工作,保障村民依法行使民主权利,根据《中华人民共和国村民委员会组织法》、《陕西省实施〈中华人民共和国村民委员会组织法〉办法》和《陕西省村民委员会选举办法》的有关规定,结合本村实际,制定本办法。

第二条 本村第八届村民委员会设主任1人、副主任 人、委员 人。村委会成员可以和党组织成员交叉兼职。

第三条 村民委员会换届选举工作由村民选举委员会主持,在街道办村民委员会换届选举工作指导小组的指导及村党组织的领导下开展工作。

第四条 村民选举委员会成员在举行选举时,成为村民委员会正式候选人的,其村民选举委员会的职务自行终止;村民选举委员会成员不足5人的,所缺名额按推选时选票多的依次递补。主任为候选人的,由副主任主持村民选举委员会工作;主任、副主任都为候选人的,由村民选举委员会在委员中确定一名负责人,主持村民选举委员会工作。

村民选举委员会履行下列职责:(1)宣传有关法律、法规;(2)制定选举工作方案;(3)拟订具体选举办法,提交村民会议或者村民代表会议讨论通过后公布;(4)确定选举工作人员;(5)组织选民登记,审查选民资格,公布选民名单;(6)确定并公布选举日期;(7)负责选票的印制、保管工作;(8)组织和

— 1 — 主持投票选举;(9)总结和上报选举工作情况,建立选举工作档案;(10)办理选举工作中的其他事项。

村民选举委员会行使职责至新一届村民委员会召开第一次会议止。

第五条

本村选举日为2012年 月 日。

第六条

本届村民委员会选举实行差额选举,主任候选人设2人,应选1人,含差额1人,副主任候选人 人,应选 人,含差额 人,委员候选人 人,应选 人,含差额 人。

第七条 凡户籍在本村、年满18周岁(至2011年12月18日年满十八周岁)的本村村民,不分民族、种族、性别、职业、家庭出身、宗教信仰、教育程度、财产状况、居住期限,都有选举权和被选举权;但是,依照法律被剥夺政治权利的人除外。“大学生农村工作者”和户籍已外迁的现任村班子成员具有选民资格。在发病期间不能行使选举权利的精神病患者和无法表达本人意愿的痴呆人员,经村民选举委员会确认,不列入选民名单。

选民的年龄计算时间,以本村选举日为准。选民出生日期以居民身份证为准(即1993年12月18 日前出生);无居民身份证的,以户籍登记为准。

第八条 选民由村民选举委员会确定的工作人员直接登记。 选民名单经村民选举委员会审查确认后,在 月 日张榜公布。对公布的选民名单有不同意见的,可以在选民名单公布之日起5日内向村民选举委员会提出,村民选举委员会将在3日内依法作出处理。对处理意见不服的,可以在 月 日下午 点前向街道村民委员会换届选举工作指导小组提出。选民名单以补正

— 2 — 后为准。

第九条 选民外出或因病未能回村参加选举的,属自动放弃选举权。

第十条 村民委员会成员应具备的条件:(1)遵守国家法律、法规,认真贯彻执行党和政府的各项方针、政策,自觉接受党的领导,政治素质好;(2)遵守村规民约,廉洁公道,作风正派,能起到较好表率作用;(3)工作认真负责,能真心实意为广大群众服务,在群众中有较高威信;(4)熟悉群众工作方法,具有一定的社会阅历和组织、管理、协调能力;(5)具有初中以上文化程度,年龄一般在55周岁以下,身体健康,能正常履行工作职责;(6)胜任村民委员会日常工作,能创业致富并有奉献精神。

近三年内有以下情况之一的,不宜作为村民委员会成员候选人:

(一)受党纪、政纪处分,未满规定时限的;

(二)犯罪嫌疑人、被判处罚或者刑满释放(或缓刑期间)未满5年的、被劳教或者解除劳教未满3年的;

(三)五年来,严重违反计划生育、土地政策和村规民约,造成不良影响的;

(四)信奉邪教,从事地下宗教活动,经常参与赌博和封建迷信活动的;

(五)涉黑涉恶受处理未满3年,以及操纵宗教、宗派势力干预农村正常工作的;

(六)非法串联拉票、胁迫蒙蔽群众或者操纵、破坏选举的;

(七)政治素质和道德品质差,拒不履行法定义务,严重违反村规民约,没有群众威信的;

(八)丧失行为能力或体弱多病不能正常工作的。

第十一条 村委会候选人的产生,采取一户一票的方式投票

— 3 — 推选,候选人产生时间为2012年 月 日。

第十二条 在选举日,以设立中心会场和流动票箱相结合的方式进行投票选举。设中心会场1个,流动票箱 个。

中心会场设在 ;

第十三条 村民选举委员会提名监票人、计票人。 第十四条 每个投票站都设立秘密划票处。每个投票站和流动票箱都必须由3名以上工作人员负责看护。

第十五条 投票时间从2012年 月 日 时开始至 时结束,超过时限不再接受选民投票。

第十六条 选民凭选民证领取选票,秘密提名,当场投票。 受委托人必须凭选民证和委托书,到投票站领取选票,秘密提名,当场投票。村民选举委员会应将委托书保存备案。

文盲和其他原因不能填写选票的,可以委托指定代写人员代写。代写人不得违背选民本人的意愿,不得向他人泄露选民的意愿。

第十七条 投票时实行一次发票、分票填写、一次投票、分别计票的方式。

选民按照本《办法》第二条规定的主任、委员职数进行选举。每栏填写人数等于或少于应选职数的有效,多于应选职数的无效。

投票结束后,各流动票箱都予以加封,并由3名以上工作人员护送到指定地点,统一开启票箱,在监票人的监督下,清点收回的选票,由监票人将检验结果报告村民选举委员会。

参加投票的选民超过全体选民半数的,选举有效。所投的票

— 4 — 数,等于或少于投票人数的有效,多于投票人数的无效。

公开唱票、计票,流动票箱需单独计票,对难以确认的选票,由监票人提交村民选举委员会确定是否有效。无法辨认的选票无效。

当场公布选举结果。并报街道村民委员会换届选举工作指导小组备案。

第十八条 候选人获得参加投票的选民的过半数选票,始得当选。

获得过半数选票的人数超过应选名额时,以得票多的当选;如遇票数相等不能确定当选人时,应当就票数相等的候选人进行再次投票,以得票多的当选。

第十九条 当选不足 人或者主任未选出的,应当就不足的名额进行另行选举。另行选举时间在投票日当天或次日进行。

另行选举实行有候选人的差额选举办法,正式候选人按未当选人得票多少为序确定。各空缺职位正式候选人均应多于应选人数1人。候选人一经确定,一般不得退出竞选。不愿接受竞选的,本人需提出书面申请,村民选举委员会应及时审议、确认并公告,而由此造成候选人名额不足的,在原投票选举中按得票多少依次补足。

村村民选举委员会(盖章)

2012年 月 日

— 5 —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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