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选举办法

发布时间:2020-03-03 19:21:27 来源:范文大全 收藏本文 下载本文 手机版

岩头村第六届村民委员会选举办法

根据•中华人民共和国村民委员会组织法‣和•云南省实施†中华人民共和国村民委员会组织法‡办法‣、•云南省村民委员会选举办法‣,以及•中共云南省委办公厅云南省人民政府办公厅关于开展全省村(社区)党组织和村(居)民委员会换届选举工作的通知‣(云办发„2016‟11号)等有关文件精神,结合本村实际,制定本选举办法。

一、第六届村民委员会的换届选举日为2016年5月4日。

二、第六届村民委员会由主任1名,副主任1名,委员3名组成,村民委员会成员中应有妇女名额。村民委员会主任、副主任和委员由本村村民采取差额和无记名投票的方式直接选举产生。

三、村民委员会成员候选人必须符合以下资格条件:

1.拥护中国共产党的领导,严格执行党在农村的各项方针政策; 2.政治上靠得住、发展上有本事、群众中有威信,带头致富和带领群众共同富裕的能力强;

3.遵纪守法,廉洁奉公,作风民主,办事公道,密切联系群众,善于做群众工作,热心为村民服务;

4.身体健康,文化水平比较高。

四、有下列情况之一的人员不宜推选为候选人: 1.被判处管制以上刑罚,且执行完毕未满5年的; 2.涉黑涉恶受处理未满5年的; 3.正被纪检、司法机关立案查处的;

4.受到党纪政纪处分,所受纪律处分有关任职限制期限未满的; 5.违反计划生育政策未经处理或者处理未完结的; 6.以非法手段煽动、组织群众集体上访的; 7.担任村干部期间,长期不公开村务、侵占集体土地和资金的; 8.选举前拒不作出竞职承诺、创业承诺、辞职承诺的;

9.换届期间直接或间接拉票贿选和干扰破坏选举,被有关部门查证的; 10.长期外出不能正常履行职务,或者丧失行为能力的;

11.是散播与党的方针政策及国家法律法规相违背的言论或不贯彻执行党和国家方针政策以及上级党委政府的决策部署,甚至公然对抗的;

12.任期和离任经济责任审计存在严重经济问题的;

13.在担任村干部期间,工作消极懈怠,不负责任,出现不履职、履职不到位等情况,在群众中造成不良影响的;

14.违反社会公德,存在不履行赡养义务、虐待家庭成员、包养情人等行为的;

15.有吸毒、参与赌博、嫖娼、打架、酗酒闹事等不良恶习被查实的,组织、参与邪教活动和非法宗教活动的。

五、选举方式的确定

结合本村实际,村民委员会成员的选举采取一次性投票选举主任、副主任和委员。

六、委托投票

不能直接参加投票的选民,可书面委托其他选民代为领票、填写选票和投票。一个人代票不得超过3票。严禁当场委托投票。选举委员会应当在选举日10日前张榜公布委托人、受委托人的名单。已办理委托的选民证上应加盖已委托标记。

七、会场设置

为了便于居住分散的村民投票,可以增设投票站,根据本村实际,增设16个投票站。投票站均设发票人、登记人、公共代笔人各1人,监票人2人;选举大会会场同时设唱票人1人,计票人2人。人员由村民选举委员会提名并通过。村民委员会成员正式候选人及其近亲属不得担任上述人员。投票站均设秘密写票处。

八、选票填写

选民凭选民证领取选票,由选民本人填写选票和投票;不能填写选票的选民,可以由公共代笔人代为填写,代写选票不得违背委托人的意愿。

选民填写选票时,对所列候选人,同意的在其姓名右边的符号栏内画“○”,不同意的画“×”,弃权的不画任何符号,如另选他人的应在空格内写上另选人的姓名,并在其姓名右边的符号栏内画“○”。每张选票所选人数等于或少于应选人数的有效,多于应选人数的无效。选票一律用钢笔或碳素笔填写,字迹必须清楚。选票全部书写模糊无法辨认的,全票作废;部分书写模糊,可辨认部分有效,无法辨认部分无效。

九、投票监督

投票站的投票在工作人员的监督下进行,投票结束即封存票箱,护送票箱至选举大会主会场。大会投票结束后,将所有投票箱于当日由监票员、计票员、唱票员当众开箱,公开唱票计票,将投票人数和票数进行核对,做出记录,并由监票员签字。

十、选举确认

选举村民委员会成员,由本村登记参加选举的选民的过半数参加投票,选举有效;候选人获得参加投票的选民的过半数的选票,始得当选。获得过半数选票的候选人人数多于应选名额时,以得票多的当选;票数相等,不能确定当选人时,应当就票数相等的候选人再次投票,以得票多的当选。选举结果当场公布。

当选人数少于应选人数时,不足的名额应当另行差额选举。另行选举的候选人应当从第1次选举未当选人员中按得票多少产生。另行选举以得票多的当选,但得票数须超过参加投票选民的三分之一。另行选举应当在当日(次日)举行。

另行选举后,当选人数仍少于应选人数的,不足的名额可以暂缺。若主任暂缺,由得票多的副主任临时主持村民委员会的工作;若主任、副主任都暂缺,由得票多的村民委员会委员临时主持村民委员会的工作。暂缺的名额,由村民委员会在3个月内组织补选。

本办法自村民代表会议讨论通过之日起施行。未尽事宜,由村民选举委员会讨论决定。

岩头村第六届村民代表推选办法

根据•中华人民共和国村民委员会组织法‣和•云南省实施†中华人民共和国村民委员会组织法‡办法‣、•云南省村民委员会选举办法‣,以及•中共云南省委办公厅云南省人民政府办公厅关于开展全省村(社区)党组织和村(居)民委员会换届选举工作的通知‣(云办发„2016‟11号)和•中共昆明市委办公厅昆明市人民政府办公厅关于做好全市村(社区)党组织和村(居)民委员会换届选举工作的通知‣(昆办发„2016‟2号)等有关文件精神,结合本村实际,制定本办法。

一、村民代表名额及分布

根据村民代表数额按每5—15户推选1名的规定,本村村民代表为60名,名额分布如下:

新村子村民小组,村民代表6名; 杀马村民小组,村民代表3名; 大麦地村民小组,村民代表3名; 岩头一村民小组,村民代表4名; 岩头二村民小组,村民代表5名; 大村子村民小组,村民代表2名; 坡头村民小组,村民代表5名; 干余村民小组,村民代表5名; 良子村民小组,村民代表4名; 路边村民小组,村民代表4名; 蛤蚂井村民小组,村民代表4名; 蒿枝凹村民小组,村民代表3名; 小石洞村民小组,村民代表1名; 小龙一村民小组,村民代表5名; 小龙二村民小组,村民代表5名; 马家村民小组,村民代表1名;

二、村民代表任职条件

1.拥护中国共产党的领导,严格执行党在农村的各项方针政策; 2.政治上靠得住、发展上有本事、群众中有威信,带头致富和带领群众共同富裕的能力强;

3.遵纪守法,廉洁奉公,作风民主,办事公道,密切联系群众,善于做群众工作,热心为村民服务;

4.身体健康,文化水平较高。 村民委员会成员不得兼任村民代表。

三、村民代表推选时间

本村村民代表定于2016年5月10日推选产生。

四、村民代表推选方式 由村民小组会议等额推选产生。

五、选举程序参照村民委员会选举办理 本办法自村民代表会议讨论通过之日起施行。

岩头村村务监督委员会选举办法

根据•中华人民共和国村民委员会组织法‣和•云南省实施†中华人民共和国村民委员会组织法‡办法‣、•云南省村民委员会选举办法‣,以及•中共云南省委办公厅云南省人民政府办公厅关于开展全省村(社区)党组织和村(居)民委员会换届选举工作的通知‣(云办发„2016‟11号)和•中共昆明市委办公厅昆明市人民政府办公厅关于做好全市村(社区)党组织和村(居)民委员会换届选举工作的通知‣(昆办发„2016‟2号)等有关文件精神,结合本村实际,制定本办法。

一、村务监督委员会的全称为“东川区阿旺镇岩头村村务监督委员会”。

二、村务监督委员会职数设置

本村村务监督委员会设委员3人,其中主任1人。

三、村务监督委员会成员任职条件

1.必须是本村登记参加选举的村民,同时具备较好的政治思想素质,遵纪守法,近三年内无违法违纪违规行为;

2.村务监督委员会主任必须是本党总支的中共正式党员; 3.熟悉村情,热心于农村公益事业,在群众中有较高威信; 4.坚持原则,公道正派,敢于监督; 5.身体健康,有一定的议事能力和财会知识。

村务监督委员会成员一般应是党员代表、村民代表、人大代表、政协委员、离退休干部。一般应将村党组织成员,特别是负责纪检工作的委员选为村务监督委员会主任。村民小组长原则上不得担任村务监督委员会委员,尤其是作为独立核算单位村民小组的组长不得担任。村民委员会成员及其近亲属、村会计(报账员)、文书不得担任村务监督委员会成员。1个村民小组不能同时有2名以上(含2名)村务监督委员会成员。

四、村务监督委员会推选时间

本村村务监督委员会定于2016年5月12日推选产生。

五、村务监督委员会推选方式

本村村务监督委员会采取召开村民代表会议的方式进行等额推选。

六、选举程序参照村民委员会选举程序 本办法自村民代表会议讨论通过之日起施行。

岩头村第六届村民小组长选举办法

根据•中华人民共和国村民委员会组织法‣和•云南省实施†中华人民共和国村民委员会组织法‡办法‣、•云南省村民委员会选举办法‣,以及•中共云南省委办公厅云南省人民政府办公厅关于开展全省村(社区)党组织和村(居)民委员会换届选举工作的通知‣(云办发„2016‟11号)和•中共昆明市委办公厅昆明市人民政府办公厅关于做好全市村(社区)党组织和村(居)民委员会换届选举工作的通知‣(昆办发„2016‟2号)等有关文件精神,结合本村实际,制定本办法。

一、村民小组长职数及分布

根据本村实际情况,结合各村民小组实际,本村设各村民小组长1人。

二、村民小组长任职条件

1.拥护中国共产党的领导,严格执行党在农村的各项方针政策; 2.政治上靠得住、发展上有本事、群众中有威信,带头致富和带领群众共同富裕的能力强;

3.遵纪守法,廉洁奉公,作风民主,办事公道,密切联系群众,善于做群众工作,热心为村民服务;

4.身体健康,文化水平比较高。

三、有下列情况之一的人员不宜推选为候选人: 1.被判处管制以上刑罚,且执行完毕未满5年的; 2.涉黑涉恶受处理未满5年的; 3.正被纪检、司法机关立案查处的;

4.受到党纪政纪处分,所受纪律处分有关任职限制期限未满的; 5.违反计划生育政策未经处理或者处理未完结的; 6.以非法手段煽动、组织群众集体上访的;

7.担任村干部期间,长期不公开村务、侵占集体土地和资金的; 8.选举前拒不作出竞职承诺、创业承诺、辞职承诺的;

9.换届期间直接或间接拉票贿选和干扰破坏选举,被有关部门查证的; 10.长期外出不能正常履行职务,或者丧失行为能力的;

11.散播与党的方针政策及国家法律法规相违背的言论或不贯彻执行党和国家方针政策以及上级党委政府的决策部署,甚至公然对抗的; 12.任期和离任经济责任审计存在严重经济问题的;

13.在担任村干部期间,工作消极懈怠,不负责任,出现不履职、履职不到位等情况,在群众中造成不良影响的;

14.违反社会公德,存在不履行赡养义务、虐待家庭成员、包养情人等行为的;

15.有吸毒、参与赌博、嫖娼、打架、酗酒闹事等不良恶习被查实的,组织、参与邪教活动和非法宗教活动的。

四、村民小组长推选时间

本村村民小组长定于2016年5月10日推选产生。

五、村民小组长推选方式

在村党组织的领导下,村民小组长在本组全体登记参加选举的村民中推选产生。

六、选举工作人员的产生方式

会议设监票员、计票员各1人,唱票员1人,从本村民小组选民中提名推选产生。

七、选票填写方式

选民在姓名栏的空格内写上推选人姓名,选票一律用钢笔或碳素笔填写,字迹必须清楚。村民小组组长只能选1人,所选人数等于或少于应选人数的为有效票,多于应选人数的为无效票。选票全部书写模糊无法辨认的,全票作废;部分书写模糊,可辨认部分有效,无法辨认部分无效。

八、选举确认

投票结束后进行公开计票,收回的选票等于或少于发出的选票选举有效;收回的选票多于发出的选票选举无效,应重新进行选举。

如票数相等不能确定当选人时,应当在当日或者次日就得票数相等的人再次进行投票,以得赞成票多的当选。获得过半数赞成票的人数少于应选人数时,不足的名额应当在当日或者次日另行选举。另行选举时,以得赞成票多的当选,但是赞成票不得少于选票的三分之一。

本办法自村民代表会议讨论通过之日起施行。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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