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车位买卖合同(精选多篇)

发布时间:2022-05-13 15:06:40 来源:其他范文 收藏本文 下载本文 手机版

推荐第1篇:车位买卖合同

车位买卖协议

卖方(以下简称“甲方”) : 买方(以下简称“乙方”): 中介方(以下简称“丙方”):

根据《中华人民共和国合同法》及其他相关法律、法规规定,甲、乙、丙方在真实、自愿、协商一致的基础上,就甲方向乙方出售地下停车位的相关事项,达成如下协议:

一、标的

本次转让的车位位于*******,停车位编号为2-093号地下停车位,车位面积以现有的面积为准。该车位为划线分隔,无隔断墙、无封闭,并由小区开发商划好车位分隔线;甲方保证对以上车位享有合法的所有权,甲方确保上述车位产权清晰,没有经济和民事纠纷。

二、使用期限

甲方同意将上述车位所有权转让给乙方,乙方享有与该车位土地证同等年限的所有权;转让期限自本协议生效之日起至该小区地下停车位土地使用权期限届满时止,若国家法律政策对地下车位使用权年限作出具体规定,乙方所享有的地下车库使用年限按国家法律政策的规定处理。

三、付款方式及责任

1、本协议所指本宗车位转让金总价款为人民币******元(大写:******元整),乙方付款方式为一次性付清全款,乙方于本协议签订时向甲方付清全部车位转让金。(此价格中不包含汽车车位的物业管理服务费,转让后的物管费由乙方承担,该笔费用以该小区物管确认金额为准)

2、甲方收到乙方车位转让金后,原小区开发商向甲方转让该车位而来的相关权益(占有、使用、收益、处分的权利)已经全部转移到乙方,甲方无权另行处置该车库。

3、转让后,甲方须到小区所在的物业公司缴清买卖之前的物业管理费用。

4、乙方使用该停车位,须服从和遵守小区所在物业公司的统一管理,并交纳相应的车位物业管理服务费用。

四、违约责任

1、自本协议签订之日起,甲、乙双方必须遵守本协议所规定的内容,如甲方违约(即价格变动或收回车位),则按违约时该车位的市场价双倍赔偿乙方,如乙方违约(即不购买上述车位),甲方无条件收回车位,乙方所交款项不予退还。

五、中介费用

1、本协议签订当日,乙方需方丙方支付3%的中介服务费用即:为人民币*****元(大写:******元整)。

六、生效条件

本合同一式叁份,甲、乙、丙叁方各执壹份,均具有同等效力,合同自签署之日起生效。甲、乙双方对本协议未尽事项应协商解决,发生争议由甲方所在地基层人民法院管辖。本协议自甲、乙双方签字后生效,合同附件与本协议具有同等法律效力。

附:

一、双方的有效身份证复印件;

二、车库明细图的有效复印件;

三、原车位相关资料(合同或协议,票据,物业手续等)原件

甲方签字:

身份证号码:

联系电话:

丙方签章:

签约日期:

乙方签字: 身份证号码: 联系电话:

推荐第2篇:车位买卖合同

车位买卖合同

卖方:(简称甲方)身份证号码 :

买方:(简称乙方)身份证号码 :

根据《中华人民共和国合同法》及其他有关法律法规之规定,甲乙双方在平等.自愿.协商一致的基础上,就乙方向甲方购买车位(库)签定本合同,以资共同信守执行。

第一条.乙方同意购买甲方拥有的坐落在市区区),

车位面积为平米,(号)。

第二条上述的交易价格为:单价:人民币元/平方米,总价人民币元整(大写:

佰拾万仟佰拾元整)。本合同签定之日,乙方向甲方支付人民币元整,作为购买定金。

第三条甲乙双方同意以一次性付款方式付款,并约定在房地产交易中心缴交税费当日支付全额

车位款(含定金)人民币拾万仟佰拾元整给甲方。

第四条甲方应于收到乙方全款之日起天内将交易的车位全部交付给乙方使用,并保证各个

部位功能完好,在交付当日将物业管理费,管理费.及其它等费用结清。

第五条.税费分担:甲乙双方应遵守国家房地产政策.法规,并按规定交纳办理产权过户手续

所需交纳的税费。

第六条违约责任

1.若一方未履行本合同规定,另一方有权单方面解除本合同。

2.如甲方违约,应双倍返还乙方已付的定金,并承担所发生的各项费用及承担相应的法

律责任。

3.如乙方违约,所付定金不予退还,并承担所发生的各项费用及承担相应的法律责任。

第七条甲方保证所售该套车位产权清楚,无纠纷,未设定任何他项权利。

第八条本合同一式三份。甲方产权人壹份,乙方壹份,房地产部门壹份。

第九条本合同在履约过程中发生的争议,双方可通过协商、诉讼方式解决。

第十条本合同未尽事宜,甲乙双方可另行约定,其补充约定经双方签章与本合同同具法律效力第十一条.补充条款:

出卖方(甲方):购买方(乙方):身份证号码:身份证号码:

日期:年月日日期:年月日

电 话:电话:

推荐第3篇:车位买卖合同

车位买卖合同

出卖人:成都长源新晨鑫贸易有限公司

注册地址:成都市建设北路一段99号

营业执照注册号:510100000125074

法定代表人:管红英联系电话:86957591 买受人:中国建设银行股份有限公司成都第一支行

营业场所:成都市东城根中街138号

营业执照注册号:510100000052684

负责人:杨学军联系电话:

出卖人和买受人在平等、自愿、公平、协商一致的基础上就商品房(车位)买卖事宜达成如下协议:

一、买受人购买的为新晨商厦-1层0

23、024号车位,共计两个。用途为车位;两个车位建筑面积合计为64.6平方米,属钢混结构。

二、车位按照个计算,该车位售价为人民币100000.00元/个,所购车位总价款合计200000.00元(人民币大写:贰拾万元整)。

三、该车位均未设定抵押。

四、买受人在签定合同后 5日内采取一次性付款方式向出卖人结清车位全部价款。

五、买受人未按照约定的时间付款的,按照下列方式处理: 按照逾期时间,分别处理(﹙1﹚和﹙2﹚不作累加)

(1)逾期在30日之内,自约定的应付款期限届满之次日起至实际支付应付款之日止,买受人按日计算向出卖人支付逾期应付款万分之五的违约金,合同继续履行。

(2)逾期超过日后,出卖人有权解除合同。出卖人解除合同的,买受人应当自解除合同通知送达之日起10日内按照累计的逾期应付款的10%向出卖人支付违约金,并由出卖人退还买受人全部已付款。买受人愿意继续履行合同的,经出卖人同意后,合同继续履行,自约定的应付款期限届满之次日起至实

- 1 -

际支付应付款之日止,买受人按日计算向出卖人支付逾期应付款万分之五的违约金。

六、出卖人应当在签定合同五个工作日内向买受人交付该车位。

七、除不可抗力外,出卖人未按照约定的期限将该车位交付买受人的,按照下列方式处理:

按照逾期时间,分别处理(﹙1﹚和﹙2﹚不作累加)

(1)逾期在30日之内,自第十条约定的交付期限届满之次日起至实际交付之日止,出卖人按日计算向买受人支付已付房价款万分之五的违约金,合同继续履行。

(2)逾期超过30日后,买受人有权退房。买受人退房的,出卖人应当自退房通知送达之日起10日内退还全部已付款,并按照买受人全部已付款的10%向买受人支付违约金。买受人要求继续履行合同的,合同继续履行,自第十条约定的交付期限届满之次日起至实际交付之日止,出卖人按日计算向买受人支付全部已付款万分之五的违约金。

八、买受人同意委托出卖人代交下列第

1、

2、

3、项税费,并在接收该车位的同时将上述税费交给出卖人。

(1) 专项维修资金;

(2) 契税;

(3) 按照国家规定应缴纳的办理房屋产权证及国土证的相关其他税收和

费用。

九、买受人使用该车位期间,不得擅自改变该车位的建筑主体结构、承重结构和用途。买受人在使用该商品房期间有权与其他权利人共同使用与该商品房有关的共用部位和设施,并按照共用部位与共用房屋分摊面积承担义务。

出卖人不得擅自改变与该车位有关的共用部位和设施的使用性质。

十、该商品房所在楼栋的屋面使用权归该楼栋的全体产权人共有;

十一、该商品房所在楼栋的外墙面使用权归该楼栋的全体产权人共有;

二、该车位面积最终以产权部门核定面积为准,但车位价格不作调整。

三、买受人购买的本合同所述车位不得更换。

本合同在履行过程中发生的争议,由双方当事人协商解决;协商不成的,按照下列第2种方式解决:

1、提交仲裁委员会仲裁。

- 2 -

2、依法向人民法院起诉。

十四、本合同自双方签字(盖章)之日起生效。

五、本合同共一式叁份,具有同等法律效力,其中出卖人贰份,买受人壹份。

出卖人(签章):

【法定代表人】:

【法定代理人】:

【委托代理人】:

签订时间:年月日

签订地点:买受人(签章): : : : 签订时间:年月日签订地点:

- 3 -【法定代表人】【法定代理人】【委托代理人】

推荐第4篇:车位买卖合同(5)

甲方(出卖人):

地址:

身份证号:

乙方(买受人):

地址:

身份证号:

车位买卖合同

经甲方和乙方在平等、自愿、协商一致的基础上就买卖车位一事达成如下协议:一:甲方自愿将其名下位于号车位出售给乙方。乙方所买上述车位仅作停车使用,不得擅自改变主体结构、承重结构和用途。二:甲、乙双方共同商定车位出售价格为人民币万元整(元),乙方在年月日之前一次性付清。三:甲方在年月日前将上述车位交付乙方使用。

四、因该车位甲方与开发商所签合同明确不能办理产权证。如日后因本车位与开发商产权纠纷导致乙方损失,甲方不予负责;乙方所付甲方购车位款,甲方不予退还。如有可能办理产权证,甲方应协助乙方办理产权证及过户给乙方相关手续(产权归乙方所有),办理产权证及过户费由乙方承担,甲方不得以任何理由收回该车位产权及使用权。

五、本合同经双方签字确认即生效,并对双方都具有约束力,双方均应执行。

六、本合同一式二份,自双方签字后生效,甲、乙双方各执一份,具同等法律效力。

甲方(出卖人):

乙方(买受人):

推荐第5篇:地下车位买卖合同

地下室车位转让合同

甲方: 乙方: 联系住址: 联系住址: 联系电话: 联系电话: 身份证: 身份证:

根据《中华人民共和国合同法》及有关规定,为明确甲方与乙方的权利与义务,经双方协商,签订本合同。

乙方现购买甲方转让车位 个,经友好协商,甲乙双方就车位具体购买事宜签订协议如下:

一、转让车位使用权内容

1、乙方有偿购买甲方出让的『愉景华庭』地下 号车位,车位大小及位置编号以车位现状为准。

2、该车位总价款为人民币 拾 万 仟 佰 拾 元整,¥ 。 购买车位以个为准,不按面积大小计,但维修基金需以房产局实测面积交费。

二、付款方式

1、乙方采用一次性付款方式。乙方于 年 月 日前一次性付清车位有偿转让费。

2、乙方迟延付款,经甲方书面催告三日内仍未支付完毕的,甲方有权解除本合同,并可将上述车位另行转让给其他业主。

三、交付日期

暂定_______年______月______日

四、逾期违约责任

甲方如未按期交付车位,乙方有权要求甲方按银行同期存款利率支付已付车位有偿受让费利息;如逾期十天甲方仍未交付车位,甲方应支付车位有偿受让费0.1%的违约金给乙方。

五、使用权限

1、乙方对所受让的车位拥有法律法规规定的权利和使用年限。

2、甲方在签订本合同前已告知乙方所受让车位目前无法办理产权登记,乙方对此已完全理解并接受,并且无任何异议。若将来具备登记条件时,乙方自行办理车位产权登记,并提供相关证明文件;登记时需支付的相关费用,由乙方自行承担。

3、该车位为机动车停泊专用,乙方不得另作他用,不得用任何材料在车位上进行搭建,不得擅自改变内部设施和墙体结构,因违规而导致乙方及其他住户人身伤害和经济损失的,均由乙方承担全部责任。日常使用应遵守物业管理公约及车位管理制度,且交纳相应的管理费用(电费、清洁、保安、设备维修等)。

4、车位的物业管理费为每月每个50元。车位的物业管理费不包含在车位款中,由乙方另行支付给物业管理公司。

六、联系方式

双方承诺合同中所提供的联系地址、电话等真实有效。

七、本合同其他未尽事宜由双方协商解决,协商不成,任何一方均有权向标的物所在地人民法院提起诉讼。

八、本合同一式 贰 份,甲方 壹 份,乙方 壹 份。

九、本合同经双方签字后生效。

甲方: 乙方: 签约日期: 签约日期:

推荐第6篇:地下车位买卖合同

地下车位转让合同

甲方:乙方:联系住址:联系住址:联系电话:联系电话:身份证:身份证:

根据《中华人民共和国合同法》及有关规定,为明确甲方与乙方的权利与义务,经双方协商,签订本合同。

甲、乙双方在真实、自愿、协商一致的基础上,就****项目停车位使用权转让事项,签订协议如下:

一、转让车位使用权内容

乙方有偿购买甲方出让的****停车位一个。

二、付款方式

1、本协议所指本宗车位转让金总价款为人民币*****整(即 )(此价格中不包含汽车车位的物业管理服务费)。乙方付款方式为一次性付清全款。乙方于本协议签订时向甲方付清全部车位转让金。

2、甲方收到乙方车位转让金后,原小区开发商向甲方转让该车位而来的相关权益(占有、使用、收益、处分的权利)已经全部转移到乙方,甲方无权另行处置该车库。

三、车位

本合同所指停车位,具体位置以抽签为准,该车位的交付日期以实际交付日期为准。

四、使用管理

1、该协议签订后,车位抽签等相关事宜,由乙方负责,甲方给予必要协助。

2、乙方对所受让的车位拥有法律法规规定的权利和使用年限。

3、自甲方向乙方移交该车位之后所发生的一切费用(管理费、维修费等费用)及法律责任均由乙方自行承担。该车位在使用过程中产生的侵权行为,乙方应独立承担赔偿和修缮责任。

4、乙方使用该停车位,须服从和遵守物业公司的统一管理,并交纳相应的车位物业管理服务费用。

5、若根据市政或小区整体规划的需要,在不影响乙方对车位的正常使用的情况下,而在乙方车位前后设置有变压器、配电箱、地下车库人行出入口、管网等公共设施的,乙方对此不持异议,不得据此向甲方提出任何要求。

五、联系方式

双方承诺合同中所提供的联系地址、电话等真实有效。

六、违约责任

本合同其他未尽事宜由双方协商解决,协商不成,任何一方均有权向标的物所在地人民法院提起诉讼。

七、本合同一式 贰 份,甲方 壹 份,乙方 壹 份。

八、本合同经双方签字后生效。

甲方:乙方:

签约日期:签约日期: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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机动车地下停车位预售合同

出卖人: _________________________________________________________通讯地址:________________________________________________________邮政编码:________________________________________________________营业执照注册号:__________________________________________________企业资质证书号:__________________________________________________法定代表人:____________________联系电话:________________________委托代理人:____________________联系电话:________________________委托销售代理机构: _______________________________________________通讯地址:________________________________________________________邮政编码:________________________________________________________营业执照注册号:__________________________________________________

买受人:___________________________________________________________

【法定代表人】【负责人】:__________________国籍:_________________

【身份证】【护照】【营业执照注册号】【 】:________________________

出生日期:______年______月______日,性别:_________________________通讯地址:_________________________________________________________邮政编码:______________________联系电话:_________________________

【法定代理人】【委托代理人】 :_________________国籍:_____________

【身份证】【护照】【 】:__________________________________________

出生日期:______年______月______日,性别:_________________________通讯地址:_________________________________________________________邮政编码:______________________联系电话:_________________________

根据《中华人民共和国合同法》、《中华人民共和国城市房地产管理法》、《北京市城市房地产转让管理办法》及其他有关法律、法规的规定,出卖人和买受人在平等、自愿、公平、协商一致的基础上就机动车地下停车位预售事宜达成如下协议:

第一条 项目建设依据

出卖人以【出让】【转让】【划拨】方式取得座落于___________地块的国有土地使用权。该地块【国有土地使用证号】【城镇建设用地批准书号】为:______________________________ ,土地使用权面积为:___________,买受人购买的机动车地下停车位(以下简称该车位)所在土地用途为:车位,土地使用年限自_____年_____月_____日至______年_____月______日止。

出卖人经批准,在上述地块上建设的车位所在楼栋【地名核准名称】【暂定名】为:_________,建设工程规划许可证号为:___________,建筑工程施工许可证号为:___________,建设工程施工合同约定的开工日期为:______________,建设工程施工合同约定的竣工日期为:___________________。

第二条 车位预售依据

该车位已由_____________批准预售,预售许可证号为:___________。

第三条 基本情况

该车位为第一条规定项目中的第___________【幢】【座】地下______层____号,该车位为【审定编号】【暂定编号】,该车位平面图见附件一。

该车位所在楼层【层高】【净高】为:________米,【坡屋顶净高】最低为:________米,最高为:_______米。

出卖人委托预测该车位面积的房产测绘机构是______________,其预测建筑面积共___________平方米,其中,共用部位与共用房屋分摊建筑面积__________平方米。有关共用部位与共用房屋分摊建筑面积构成说明见附件二。

第四条 抵押情况

与该车位有关的抵押情况为:___________。

1、该车位所分摊的土地使用权及在建工程均未设定抵押;

2、该车位所分摊的土地使用权已经设定抵押,抵押权人为:____________,抵押登记部门为:______________________,抵押登记日期为:_____________。

3、该车位在建工程已经设定抵押,抵押权人为:_________,抵押登记部门为:______________________,抵押登记日期为:______________________。(2和3可以同时选择)

______________________________________________________________。

抵押权人同意该车位预售的证明及关于抵押的相关约定见附件三。

第五条 计价方式与价款

出卖人与买受人约定按照下列第_______种方式计算该车位价款。

1、按照“个”计算,该车位总价款为_____仟_____佰_____拾_____万_____仟_____佰____拾______元人民币整(大写)。

2、按照建筑面积计算,该车位单价为每平方米__________元人民币,总金额_____仟_____佰_____拾_____万_____仟_____佰_____拾_____元人民币整(大写)。

3、其他约定。见附件四

第六条 付款方式及期限

买受人采取下列第____种方式付款。

1、一次性付款。

2、分期付款。

3、贷款方式付款。买受人可以首期支付购车位总价款的_____%,其余价款可以向___________银行或住房公积金管理机构借款支付。

4、其他方式。

具体付款方式及期限的约定见附件五。

第七条 出卖人保证该车位没有产权纠纷,因出卖人原因造成该车位不能办理产权登记或发生债权债务纠纷的,由出卖人承担相应责任。

________________________________________________________。

第八条 规划变更的约定

出卖人应当按照规划行政主管部门核发的建设工程规划许可证规定的条件建设,不得擅自变更。

出卖人确需变更建设工程规划许可证规定条件的,应当书面征得受影响的买受人同意,并取得规划行政主管部门的批准。因规划变更给买受人的权益造成损失的,出卖人应当给予相应的补偿。

第九条 逾期付款责任

买受人未按照约定的时间付款的,按照下列第______种方式处理:

1、按照逾期时间,分别处理((1)和(2)不作累加)

(1)逾期在_____日之内,自约定的应付款期限届满之次日起至实际支付应付款之日止,买受人按日计算向出卖人支付逾期应付款万分之_____的违约金,并于实际支付应付款之日起_____日内向出卖人支付违约金,合同继续履行。

(2)逾期超过_____日(该日期应当与第(1)项中的日期相同)后,出卖人有权解除合同。出卖人解除合同的,买受人应当自解除合同通知送达之日起_____日内按照累计的逾期应付款的_____%向出卖人支付违约金,并由出卖人退还买受人全部已付款。买受人愿意继续履行合同的,经出卖人同意后,合同继续履行,自约定的应付款期限届满之次日起至实际支付应付款之日止,买受人按日计算向出卖人支付逾期应付款万分之_____(该比率应当不小于第(1)项中的比率)的违约金,并于实际支付应付款之日起_____日内向出卖人支付违约金。

本条所称逾期应付款是指依照第六条约定的到期应付款与该期实际已付款的差额;采取分期付款的,按照相应的分期应付款与该期的实际已付款的差额确定。

2、___________________________________________________________。

第十条 交付条件

(一)出卖人应当在____年____月____日前向买受人交付该车位。

(二)该车位交付时应当符合下列第

1、

2、、、、、项所列条件。

1、该车位所在楼栋已取得规划验收批准文件和建筑工程竣工验收备案表;

2、有资质的房产测绘机构出具的该车位面积实测技术报告书;

3、该车位四至已划线;

4、_____________________________________________________;

5、_____________________________________________________;

第十一条 逾期交付责任

除不可抗力外,出卖人未按照第十条约定的期限和条件将该车位交付买受人的,按照下列第______种方式处理:

1、按照逾期时间,分别处理((1)和(2)不作累加)

(1)逾期在_____日之内(该时限应当不小于第十条第(1)项中的时限),自第十一条约定的交付期限届满之次日起至实际交付之日止,出卖人按日计算向买受人支付已交付车位价款万分之_____的违约金(该违约金比率应当不小于第十条第(1)项中的比率),并于该车位实际交付之日起_____日内向买受人支付违约金,合同继续履行。

(2)逾期超过_____日(该日期应当与第(1)项中的日期相同)后,买受人有权退车位。买受人退车位的,出卖人应当自退车位通知送达之日起_____日内退还全部已付款,并按照买受人全部已付款的_____%向买受人支付违约金。买受人要求继续履行合同的,合同继续履行,自第十一条约定的交付期限届满之次日起至实际交付之日止,出卖人按日计算向买受人支付全部已付款万分之______(该比率应当不小于第(1)项中的比率)的违约金,

并于该车位实际交付之日起_____日内向买受人支付违约金。

2、__________________________________________________________。

第十二条 交接手续

(一)该车位达到第十条约定的交付条件后,出卖人应当在交付日的7日前,书面通知买受人办理交接手续的时间、地点以及应当携带的证件。双方进行验收交接时,出卖人应当出示第十条约定的证明文件。出卖人不出示证明文件或者出示的证明文件不齐全,买受人有权拒绝接收,由此产生的逾期交付车位责任由出卖人承担,并按照第十一条处理。

(二)验收交接后,双方应当签署车位交接单。由于买受人原因未能按期办理交接手续的,双方同意按照下列约定方式处理:

____________________________________________________________;

____________________________________________________________。

第十三条 车位质量的约定

出卖人和买受人约定如下:

该车位所在楼栋地基基础和主体结构质量经检测不合格的,买受人有权退车位。买受人退车位的,出卖人应当自退车位通知送达之日起______日内退还全部已付款,并按照___________利率付给利息,给买受人造成损失的,由出卖人承担赔偿责任。因此而发生的检测费用由出卖人承担。

买受人要求继续履行合同的,应当与出卖人另行签订补充协议。

________________________________________________________。

第十四条 保修责任

双方应当签订补充协议详细约定保修范围、保修期限和保修责任等内容。

在该车位保修范围和保修期限内发生质量问题,双方有退车位约定的,按照约定处理;没有退车位约定的,出卖人应当履行保修义务,买受人应当配合保修。非出卖人原因造成的损坏,出卖人不承担责任。

第十五条 使用承诺

买受人使用该车位期间,不得擅自改变用途和该车位所在楼栋的建筑主体结构、承重结构。除本合同、补充协议及其附件另有约定者外,买受人在使用该车位期间有权与其他权利人共同使用与该车位有关的共用部位和设施,并按照共用部位与共用房屋分摊面积承担义务。

出卖人不得擅自改变与该车位有关的共用部位和设施的使用性质。

________________________________________________________。

第十六条 产权登记

(一)初始登记

出卖人应当在______年______月______日前,取得该车位所在楼栋的权属证明。如因出卖人的责任未能在本款约定期限内取得该车位所在楼栋的权属证明的,双方同意按照下列第______种方式处理:

1、买受人有权退车位。买受人退车位的,出卖人应当自退车位通知送达之日起____日内退还全部已付款,并按照买受人全部已付款的____%向买受人支付违约金。买受人不退车位的,合同继续履行,自出卖人应当取得该车位所在楼栋的权属证明期限届满之次日起至实际取得权属证明之日止,出卖人应当按日计算向买受人支付全部已付款万分之_____的违约

金,并于出卖人实际取得权属证明之日起_____日内向买受人支付。

2、_____________________________________________________。

(二)转移登记

1、车位交付使用后,双方同意按照下列第_____种方式处理:

(1)双方共同向权属登记机关申请办理车位权属转移登记。

(2)买受人同意委托_____________向权属登记机关申请办理车位权属转移登记,委托费用__________ 元人民币(大写)。

2、如因出卖人的责任,买受人未能在该车位交付之日起_______日内取得该车位所有权证书的,双方同意按照下列第______种方式处理:

(1)买受人有权退车位。买受人退车位的,出卖人应当自退车位通知送达之日起____日内退还买受人全部已付款,并按照____________利率付给利息。买受人不退车位的,自买受人应当取得该车位所有权证书的期限届满之次日起至实际取得该车位所有权证书之日止,出卖人按日计算向买受人支付全部已付款万分之_____的违约金,并于买受人实际取得该车位所有权证书之日起____日内向出卖人支付。

(2)_________________________________________________________。

第十七条 前期物业服务

(一)出卖人依法选聘的物业管理企业为:__________,资质证号为: __________提供停车管理服务。该企业应该按照规定办理相应的停车管理服务备案手续。

出卖人依法选聘专业停车管理服务企业:__________________提供停车管理服务。该企业应按照规定办理相应的停车管理服务的备案手续。

(二)前期物业管理期间,由【物业管理企业】【专业停车管理服务企业】按照【年】

【半年】______收取地下停车管理服务费。

(三)出卖人负责监督【物业管理企业】【专业停车管理服务企业】按照前期服务合同的约定提供地下停车管理服务。

(四)物业服务的内容和业主临时公约的内容见附件六。地下停车管理服务的内容应与前期服务合同约定的相关内容一致。

买受人已详细阅读附件六的内容,同意由出卖人依法选聘【物业管理企业】【专业停车管理服务企业】提供停车管理服务,遵守业主临时公约。

第十八条 不可抗力

因不可抗力不能按照约定履行本合同的,根据不可抗力的影响,部分或全部免除责任,但因不可抗力不能按照约定履行合同的一方当事人应当及时告知另一方当事人。

第十九条 争议解决方式

本合同在履行过程中发生的争议,由双方当事人协商解决;协商不成的,按照下列第______种方式解决:

1、提交____________仲裁委员会仲裁。

2、依法向人民法院起诉。

第二十条 本合同自双方签字(盖章)之日起生效,未尽事项,双方可以另行签订补充协议。对本合同的变更或解除,应当采用书面形式。本合同附件及补充协议与本合同具有同等法律效力。

第二十一条 本合同及附件共______页,一式______份,具有同等法律效力,其中出卖人______份,买受人______份,______份,______份。

第二十二条 自本合同生效之日起30日内,由出卖人向__________申请办理该车位的预售合同登记备案手续。出卖人自本合同生效之日起30日内未申请预售登记的,买受人可以申请预售登记。预售的车位已抵押的,预售登记应当由出卖人和买受人双方共同申请。

出卖人(签章):买受人(签章):

【法定代表人】:【法定代表人】:

【委托代理人】(签章):【负责人】:

【委托销售代理机构】(签章):【委托代理人】(签章):

签订时间:_____年____月____日签订时间:____年_____月____日

签订地点:签订地点:

附件一: 该车位平面图

附件二: 共用部位与共用房屋分摊建筑面积构成说明

附件三: 该车位取得抵押权人同意销售的证明及抵押当事人的相关约定

附件四:计价方式与房款的其他约定

附件五: 付款方式及期限的约定

附件六:物业服务

(本附件内容与出卖人和物业管理企业签订的前期物业服务合同一致)

一、物业服务内容

二、物业服务质量

三、物业收费项目及价格

四、业主临时公约

五、其他约定

推荐第8篇:车位车库买卖合同

车位车库买卖合同

甲方(车库出卖人):xx省xxxx房地产公司

电话:

乙方(车库买受人):

电话:

根据《中华人民共和国合同法》、《中华人民共和国城市房地产管理法》、《中华人民共和国拍卖法》、《中华人民共和国道路交通安全法》及有关法律、法规规定,甲、乙双方在平等、自愿的基础上,就买卖车库达成如下协议:

一、乙方通过公开拍卖竞得xx小区幢号车库,属结构。

二、乙方按规定付清成交款(大写:),拍卖佣金(大写:)。

三、甲方统一办理《产权证》,车库面积以产权部门登记为准,办理费用由乙方支付。

四、甲方暂按小区物管费收费标准向乙方收取车库物管费,即每平方建筑面积xx元。如遇调整物管费标准则按新标准收取。

五、甲方对车库设施提供有偿维护、修理。

六、乙方在使用车库时,须遵守以下规定:

1、不准将车(转载自永嘉人才网http://,请保留此标记。)库以经营用途使用;

2、不准将车库出售、租赁或以其它方式转让给xx小区以外的住户或单位使用;

3、乙方在购得车库后,应将停放的车辆牌照、车主姓名、车库编号在物管公司做统一登记;

4、禁止将车辆停放在车库以外的楼前、楼后及其他公共场地;

5、严禁存放易燃易爆、有毒和腐蚀性、刺激性物品,防火、防爆、防污染,不对小区住户产生不良影响;

6、文明驾驶,安全行车。在小区内应缓行,并注意行人车辆,如发生交通意外自行负责;小区内禁止鸣号,以免影响小区住户;

7、严格遵守物业管理条例及物管公司对小区管理的相关规定,自觉服从管理人员的管理。

乙方须与小区物管公司签订《车库物业管理委托合同》。对违反以上规定行为,甲方授权的物业管理公司有权制止或处理。

七、本合同一式贰份,双方签字生效。未尽事宜双方协商解决。

甲方:xx省房地产公司乙方:

代表:

日期:日期: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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推荐第9篇:二手车位买卖合同

车位买卖合同

转让方(以下简称“甲方”) 甲方:

受让方(以下简称“乙方”) 乙方:

根据《中华人民共和国合同法》及其他相关法律、法规规定,甲、乙双方在真实、自愿、协商一致的基础上,就甲方向乙方转让地下停车位的相关事项,达成如下协议:

一、标的

本次转让的车位位于

,房地籍号为 地下停车位,车位面积以现有的房产证为准。该车位为划线分隔,无隔断墙、无封闭,并由小区开发商划好车位分隔线;甲方保证对以上车位享有合法的所有权,甲方确保上述车位产权清晰,没有经济和民事纠纷,否则因此产生的损失责任,均由甲方承担。

二、使用期限

甲方同意将上述车位所有权转让给乙方,乙方享有与该车位土地证同等年限的所有权;转让期限自本协议生效之日起至该小区地下停车位土地使用权期限届满时止,若国家法律政策对地下车位使用权年限作出具体规定,乙方所享有的地下车库使用年限按国家法律政策的规定处理。

三、付款方式及责任

1、本协议所指本宗车位转让金总价款为人民币 元(大写: 元整),乙方付款方式为一次性付清全款,乙方于本协议签订时向甲方付清全部车位转让金。

2、甲方收到乙方车位转让金后,原小区开发商向甲方转让该车位而来的相关权益(占有、使用、收益、处分的权利)已经全部转移到乙方,甲方无权另行处置该车库。

3、转让后,甲乙双方须到小区所在的物业公司备案,就车位物业管理费缴存办理移交手续。

四、该协议签署后5日内,甲方需配合乙方办理过户手续,过户过程中产生的所有费用由乙方承担。

五、使用管理

1、自甲方向乙方移交该车位之后所发生的一切费用及法律责任均由乙方自行承担。

2、乙方使用该停车位,须服从和遵守小区所在物业公司的统一管理,并交纳相应的车位物业管理服务费用。

六、生效条件

本合同一式肆份,甲、乙双方各执贰份,均具有同等效力,合同自签署之日起生效。甲、乙双方对本协议未尽事项应协商解决,发生争议由车库所在地基层人民法院管辖。本协议自甲、乙双方签字后生效,合同附件与本协议具有同等法律效力。

附:

一、双方的有效身份证复印件;

二、车库明细图的有效复印件;

甲方签字: 乙方签字:

身份证号码: 身份证号码:

签约日期: 签约日期:

推荐第10篇:租车位

车位租赁协议

出租方(甲方):

身份证号码:

联系电话:

承租方(乙方):

身份证号码:

联系电话:

甲乙双方就租赁地下停车位事宜,本着相互平等、信任的原则,自愿签订本协议。

第一条

车位

租赁车位为金沙雅苑四期小区四号地下车库55号车位。

第二条

租期

租赁期自2011年8月8日起,至2012年8月8日止。

第三条

租金:人民币350元/月

租金合计:人民币 4200元整。大写:肆千贰佰元整。

其中包含物业公司所收取的车位管理费。

租金缴纳方式:在协议签订后,由乙方以现金方式一次性付给甲方,否则协议无效。

第四条

甲方义务

甲方须保证拥有对车位的所有权,一旦该车位所有权不属于甲方,则视为甲方违约。

甲方有义务向乙方提供保证车位正常使用的物品,如通行卡等。 甲方有义务按时顺利地向物业公司缴纳车位管理费。

协议期内,甲方不得将车位租与他人。

协议期内,若甲方准备转让或出卖该车位,应首先通知乙方,乙方具有优先购买权。

协议期内,若甲方将车位转让或出卖给他人,须保证本协议继续有效,乙方无需重复缴纳租金。

第五条

乙方义务

乙方须遵守国家相关规定,能将上述车位用于停泊小型汽车,不得对车位进行任何破坏或改造。

协议期内,由于乙方原因在地下车库内造成甲方或其他人员财产、物品的损失,一切后果由乙方承担。

协议期满后乙方必须向甲方归还保证车位正常使用的物品,如通行卡等,若有遗失或损坏应照价赔偿。

协议期满后乙方若需续签,应提前两周告知甲方进行协商。

第六条

罚则

若甲方违反本协议,须退还乙方缴纳的全部租金,而后本协议自动终止。 若乙方违反本协议,甲方有权保留乙方缴纳全部租金,并终止本协议。

第七条

其他约定

协议期内,双方均不得随意单方面解除本协议。

若遇特殊情况,须提前通知对方,得到双方同意后方能更改或解除协议。

要求提前终止协议的一方须向另一方支付相当一个月租金的金额作为补偿,而租金由甲方按实际租赁时间折算,返还余额给乙方。

协议期内,任意一方联系方式发生变化,均有义务告知对方。

第八条

效力

本协议一式两份,甲乙双方各执一份,具有同等法律效力。协议自甲乙双方签字之日起生效,租赁期结束后自动失效。

甲方:乙方:

年月日年月日

第11篇:车位补充协议

证 明

洸河花园东门门面房郝氏酱肉,此房产权归鲁兴物业公司所有! 现罗宪华经营熟食生意。

洸河花园居委会 2015年9月17日

第12篇:车位过户

南京车库、地下室交易税费怎么交?

摘要:南京车库或地下室交易中有哪些税费?车库或地下室交易的税费具体怎么交?办理车位、地下室过户需注意哪些事项?365二手房网为您详细解答南京车库及地下室交易的税费问题。车位和地下室属于非住宅,因此要按照非住宅缴纳契税、营业税、个税、土地增值税和印花税。具体标准如下:

本站消息 南京车库或地下室交易中有哪些税费?车库或地下室交易的税费具体怎么交?办理车位过户需注意哪些事项?365二手房网为您详细解答南京车库及地下室交易的税费问题。车位和地下室属于非住宅,因此要按照非住宅缴纳契税、营业税、个税、土地增值税和印花税。具体标准如下:

买方:有产权的车库和地下室办理过户时,买方需要缴纳契税3%,交易服务费5元/平米,产权登记费80元;

卖方:卖方需要按规定缴纳营业税(差额的5.55%),个人所得税(差额的20%),土地增值税(差额的30%),印花税(全额的0.05%),交易服务费5元/平米。

详见(南京二手房契税怎么算?二手房契税谁交?)(南京二手房交易个税怎么算?二手房个税谁交?)(南京二手房营业税怎么算?二手房营业税谁交?)

(南京二手房交易手续费明细)(南京二手房交易土地增值税怎么交?)(南京二手房交易印花税怎么交?)

办理车位过户注意事项:

1、办理车位送件时,买方必须提供与车位同一小区自己名下的产权证,因为车位按照规定只能卖给本小区业主。

2、办理车位出件时,房主一定要提供一手车位原值发票,该发票若没有,需到开发商处去补开,不能到房产局档案馆调档(如果房主买的也是二手车位,房主在发票丢失的情况下可以到档案馆调档)。

3、有的车位是没有产权的,是70年使用权,这样的转让就无法过户,也不存在税费,卖方与买方签署车位转让协议并到物业更改联系方式,卖方将车位合同与发票转交买方即可。

4、一般情况,车位分产权车位和使用车位,产权车位则按照上述缴纳相关税费;非产权车位和房子是捆绑的,房子过户后,按地下室的方式更名即可。另:小区车位只能过户给小区内的业主,不可以单独卖给其他非小区业主。备注:地下室如果没有产权, 凭新房产证和一手购买证明到物业处更名,没有产权转移不需要交税费,直接更名即可。 车位的过户与税费

车位属于非住宅,过户时买方要缴纳契税3%,交易服务费5元每平米。

卖方按规定需要缴纳营业税及附加(差额的5.6%),个人所得税(差额的20%),土地增值税(差额的30%),印花税(全额的万分之五),交易服务费5元每平米。 办理车位过户注意事项:

1,车位买卖合同价格按照房主的购买发票价格写,房主买的多少,这次还写多少,不要多写,不要少写,房产局契税窗口一般都能通过,这样差额就为0,差额为0的情况下营业税及附加、个税、土地增值税也就不存在了。只要再缴纳买方契税3%,交易服务费买卖双方5元每平米,卖方印花税万分之五。 2,办理车位送件时,买方必须提供与车位同一小区自己名下的产权证,因为车位按照规定只能卖给本小区业主。

3,办理车位出件时,一定要提供车位原值发票,这个发票若没有,需到开发商处去补开,不好到房产局档案馆调档。 4,有的车位是没有产权的,是70年使用权,这样的转让就不好过户,也不存在税费,卖方与买方签署车位转让协议并到物业更改联系方式,卖方将车位合同与发票转交买方就可。 存量房(二手房)买卖

一、申请登记程序:

配图(二楼29-32号测绘窗口)→网签(一楼1号网签窗口)→银行贷款申请(买方如有需贷款,需先行向银行申请贷款审批)→监管(一楼网签、监管窗口)→申请登记(二楼12号受理窗口领号,15-21号窗口办理)→审核制证→交费领证(三楼36号窗口)→银行划款。

二、配图查验资料:

1、房屋所有权证;

2、存量房买卖合同。

非成套房屋应提交买方身份证复印件(查验原件)、房屋权属证书复印件(查验原件)。

三、登记提交资料:

1、房屋权属登记申请书(转移类);

2、房屋所有权证;

3、房屋分层分户平面图;

4、买卖双方的身份证件复印件(查验原件);

5、直系亲属需提供关系证明;

6、南京市存量房买卖合同;

7、委托书(卖方不能亲自到场办理时,出具公证书委托书及受托人身份证件复印件,查验原件);

8、机关、事业单位、社会团体法人资格证书或企业法人营业执照副本复印件(查验原件);

9、法人授权委托书、代理人身份证件复印件(查验原件);

10、其它证件、证明。备注:

1、第

8、9项为单位申请登记时提交,单位所提交的复印件须加盖公章;

2、直系亲属间房屋转让、司法裁定、拍卖、共有人间份额转让、企事业单位等非自然人转让或受让房产的,可取消网签和资金监管。

四、收费标准:

1、住宅:

登记费:80元/套; 配图费:20元/证;

转让手续费:交易双方各3元/平方米;房改房首次上市交易的,交易双方各100元/套。

2、非住宅:

登记费:550元/证; 配图费:20元/证;

转让手续费:交易双方各5元/平方米。

五、工作时限:

自登记受理后次日起,10个工作日。

第13篇:车位划线

车位线

一、交通设施标准

规格:2500*5000*150(mm)或按甲方要求做

二、施工工艺

1.选定位置确保需要施工位置的清洁卫生;2.测量坐标位置,准确定位打点; 3.打直线:延直线两侧贴胶带; 4.延直线坐标方向施工划线;

5.待车位线定性以后,揭掉两侧的定位胶带。6.离车位两边柱子最低10cm划线;

7.贴美纹纸压实后,确认了再喷漆,半小时后再揭胶带,喷漆时注意要均匀、垂直,随时泄露随时清理。

三、施工工艺

1.采用经国家交通部交通工程监理检测中心,检测合理的卡利特丙烯酸道路专用标线漆,和卡利特专用的稀料,按3:1的比例调配;

2.采用划线车做喷线机械,确保标线漆在高压无气状态下均匀的喷划标线;3.严格按GB5768-1999的规范要求施工。 验收标准 区分停车位

第14篇:车位协议

停车位转让协议

转让方(以下简称“甲方”):

受让方(以下简称“乙方”):

身份证号:

甲、乙双方在真实、自愿、协商一致的基础上,就XXX项目停车位使用权转让事项,达成如下协议:

一、产权约定本协议所指停车位(停车设施),系具有独立使用功能的独立建筑空间,并不属于必要附属设施,也未随该建筑地上部分的房屋产权一并转移。上述独立建筑空间并未计入业主公摊面积。甲方为上述停车设施的完全投资方,且上述投资未计入房屋销售成本与价格,乙方尊重甲方的投资方和合法收益人地位。

二、标的本协议所指停车位,位于____________________地下负 层 号,具体停车位置,以平面图确定为准。

三、使用期限甲方同意将上述停车位使用权转让给乙方,转让期限自本合同签订生效之日起,至________________所属土地使用权期限届满时止。

四、转让价款

1、本协议所指车位使用权转让,总价款为人民币(大写) 元整,乙方付款方式为第 种:(1)一次性付清全款。乙方于本合同签订当日向甲方付清全部转让价款。(2)分期支付款项。乙方于签订本合同当日,向甲方支付定金人民币(大写) 元整,剩余款项在本合同签订后 日内全部付清。

2、乙方迟延付款,经甲方书面催告三日内仍未支付完毕的,甲方有权解除本合同,没收定金,并将上述车位使用权另行转让给其他业主。

3、使用期间,乙方应承担使用该车位期间发生的必要维护费用,法律法规对此另有规定的除外。

五、使用限制

1、乙方应遵守停车管理人员指示和车辆停放规则有序停放。

2、本协议所指车位,平时系专用自用小客车使用,乙方应自行注意车辆停泊限高(车辆限高 cm),并不得另行增设封闭物、栏杆等妨碍防空避难的障碍设施。

3、乙方不得擅自改变该停车位的使用功能,或利用该空间放置易燃、易爆、剧毒、放射性等有害物体。

4、乙方如需将该车位使用权转让给第三方,应当将出租或转让范围限定在本小区范围内,乙方应当对其履行本合同义务(注意事项)

承担连带责任。

六、使用管理

1、甲方向乙方移交该停车位后,乙方应以善良管理人之注意使用并维护该停车设施,该停车位毁损灭失的风险及更新改造的费用由乙方自行承担,如因乙方过错致使停车设施损坏或致其他侵权行为,乙方应独立承担赔偿和修缮责任。

2、乙方使用该停车位,应当服从和遵守物业公司的统一管理和《物业管理公约》,并交纳相应管理服务费用,具体管理服务费用为: 每泊位 元/月。上述费用如发生调整,以物价部门审批为准。

七、生效条件甲、乙双方对本合协议尽事项应协商解决。本协议自甲、乙双方签字盖章后生效,合同附件、补充合同与本合同具有同等法律效力。

八、契约收存本合同正本一式两份,甲乙双方各执一份。

甲方:

乙方: 法定代表人:

地址:

电话 :

电话:

签署日期:

签署日期:

陕西省住房和城乡建设厅陕西省物价局关于加强房地产开发项目车位车库租售管理工作有关问题的通知陕建发[2011]116号

颁布时间:2011-06-10 发文单位:陕西省物价局,陕西省住房和城乡建设厅

各设区市住房和城乡建设局(房管局、房管办)、规划局、物价局,杨凌示范区规划建设局、发展改革局:

为进一步规范房地产市场,加强房地产开发项目车位出租、出售的管理,规范车位、车库租售价格行为,维护车位、车库产权人、使用人的合法权益,现就加强房地产开发项目车位、车库租售管理工作有关问题通知如下。

一、从2011年6月份起,房地产开发项目车位、车库的租售列入房地市场调控内容,对具有独立产权的车位、车库出售应与商品住房相同,对其预(销)售、价格备案等相关内容一并纳入房地产市场监管,销售价格涨幅应低于当年本地新建住房价格涨幅水平。

二、房地产开发项目应严格按照《陕西省城市规划管理技术规定》建设用于停放汽车的车位、车库。在项目规划建设时应将车位、车库与商品房建设同步规划设计、同步建设、同步销售、同步交付使用。

三、占用业主共有道路或者其他场地用于停放汽车的车位,属于全体业主共有,只能出租;配建的独立车位、车库产权清晰的可出售、附赠、出租;利用人防工程设施建设的车位、车库及其他建设的机械车位、车库不得出售。

四、开发建设单位在销售商品住房时,应将车位、车库的配比情况、销售价格与商品房的销售价格同时向物业买受人予以明示,并在商品房买卖合同中约定。

五、开发建设单位在销售规划用于停放汽车的车位、车库时只能面向本小区业主,在满足一户一个车位的基础上,可考虑其他业主的需求。

六、开发建设单位在出租车位、车库时应当优先满足业主停车需要,租赁合同期限不得超过1年。在满足业主需要后,建设单位可将车位、车库出租给物业管理区域外的单位和个人,其每次租赁合同期限最长不得超过六个月。

七、车位、车库租赁价格实行市场调节价,应在出租合同中予以约定,严禁

非法牟取暴利。

八、物业服务企业提供物业管理区域内车库车位停放服务的,收费标准按当地价格部门制定标准执行。

九、各市房地产行政主管部门会同物价部门要加强对房地产开发项目车位、车库出售和出租情况的监督管理。制定车位、车库销售、出租管理的具体办法。省住房和城乡建设厅、省物价局将适时对各地贯彻落实情况与房价调控情况一并予以通报。

二〇一一年六月十日

主要注意以下几个问题:

1、所有权。如果只能租的话,就是20年

2、使用方式 不能搭建建筑物等 只能停放车辆 标明尺寸 不能放大车

3、注意配合后期物业管理,比如改造、临时施工、修整等

4、最好只卖给业主

第15篇:车位法律问题

据调查,在诸多的小区业主纠纷中,车位纠纷占相当大的比重,而问题的核心在于车位的产权属性。《物权法》规定“建筑区划内的道路,属于业主共有……建筑区划内的其他公共场所、公用设施和物业服务用房,属于业主共有。”“建筑区划内,规划用于停放汽车的车位、车库应当首先满足业主的需要。建筑区划内,规划用于停放汽车的车位、车库的归属,由当事人通过出售、附赠或者出租等方式约定。”

根据上述法律规定,小区车位所有权归全体业主共有包括两个方面:

1.小区车位作为公共建设配套设施,其建造费用已包含在全体业主的购房款中,根据“谁投资、谁受益”的原则,小区车位所有权当属全体业主。

2.从土地使用权角度看,业主办理产权证时,产权证书上如果载明了业主分摊了土地面积,车位所依附的土地使用权归业主所有的,车位所有权应当属于全体业主。

住宅小区建有地下停车场的,其车位权属分三种情形:

1.停车场在小区房屋销售时未按公共建筑面积公摊,停车场建筑的所有权应归开发商所有,开发商有权对业主出售,开发商与业主签订的车位使用权转让合同合法有效。

2.如果开发商在销售小区房屋时已将地下停车场按公共建筑面积分摊给了全体小区业主,该停车场的产权应归全体业主所有,开发商无权与业主签订停车场车位使用权转让协议。如果小区业主需要购买该停车位使用权,只有全体业主有权处分该地下停车场车位的使用权,业主应同业主委员会或经业委员会授权委托的物业公司签订车位使用权转让协议。

3.地下停车场由人防工程改建的,尽管该面积未分摊给全体业主,开发商也无权出售。

我们通常提到“房屋产权证或产权证”,在现行房地产法律规定中,是指“房屋所有权证”。根据《城市房地产管理法》的规定,“房屋是指土地上的房屋等建筑物及构筑物。”由此可见,独立车库应属法律上的“房屋”,可以办理产权证。

地下停车场整体符合法律上有关“房屋”的规定,可以办理“房屋所有权证”。但停车位由于不具备“房屋”的属性,是否可以办理“房屋所有权证”或者办理“车位所有权证”,目前国家法律、行政法规还没有统一规定。小区停车位能否自由买卖?目前,小区停车位流转遭遇法律空白,无法律规定停车位不准出售,但是车位出售又会加剧停车难,两者存在矛盾。

另一种观点认为,既然车位的所有权归业主所有,任何人无权出售,所谓的车位使用权有偿转让合同应该是租赁合同。

《合同法》规定,租赁合同是出租人将租赁物交付承租人使用、收益,承租人支付租金的合同。租赁合同有两个特点:1.租赁合同是转移财产使用权的合同,一方将财产的使用权和收益权让渡给另一方。2.租赁合同是有偿合同,受让一方为使用该财产向对方支付一定费用。

车位问题长期存在,而现行法律没有明确的解决办法,我以前就想总结这方面的问题归纳法律意见,收集资料等花了不少时间,希望大家仔细阅读,充分了解,也希望对将来可能的诉讼有所帮助。

一:法律规定

诉讼是解决纠纷的最终合法方式,法官断案是以法律为准绳,事实为基础;法律的规定将影响对事实的需求指向: 《物权法》

2007年10月1日施行

第五十二条 国防资产属于国家所有。

第七十条 业主对建筑物内的住宅、经营性用房等专有部分享有所有权,对专有部分以外的共有部分享有共有和共同管理的权利。 第七十三条 建筑区划内的道路,属于业主共有,但属于城镇公共道路的除外。建筑区划内的绿地,属于业主共有,但属于城镇公共绿地或者明示属于个人的除外。建筑区划内的其他公共场所、公用设施和物业服务用房,属于业主共有。 第七十四条 建筑区划内,规划用于停放汽车的车位、车库应当首先满足业主的需要。

建筑区划内,规划用于停放汽车的车位、车库的归属,由当事人通过出售、附赠或者出租等方式约定。

占用业主共有的道路或者其他场地用于停放汽车的车位,属于业主共有。 《城市房地产管理法》 1995年1月1日起施行。

第四十一条 房地产转让时,土地使用权出让合同载明的权利、义务随之转移。 《城市居住区规划设计规范》 1993年建设部颁布 2002年修订 2.0.6 公共服务设施用地(R02)

一般称公建用地,是与居住人口规模相对应配建的、为居民服务和使用的各类设施的用地,应包括建筑基底占地及其所属场院、绿地和配建停车场等。 2.0.7道路用地(R03)

居住区道路、小区路、组团路及非公建配建的居民汽车地面停放场地。 6.0.3.7 凡国家确定的

一、二类人防重点城市均应按国家人防部门的有关规定配建防空地下室,并应遵循平战结合的原则,与城市地下空间规划相结合,统筹安排。将居住区使用部分的面积,按其使用性质纳入配套公建; 6.0.5.2 配建停车场(库)应就近设臵,并宜采用地下或多层车库。 11.0.2.5 居住区用地内道路用地面积应按下列规定确定:

(1)按与居住人口规模相对应的同级道路及其以下各级道路计算用地面积,外围道路不计入;

(2)居住区(级)道路,按红线宽度计算;

(3)小区路、组团路,按路面宽度计算。当小区路设有人行便道时,人行便道计入道路用地面积; (4)居民汽车停放场地,按实际占地面积计算; (5)宅间小路不计入道路用地面积。 8.0.5.9(已经取消)

8.0.6 居住区内必须配套设臵居民汽车(含通勤车)停车场、停车库,并应符合下列规定;

8.0.6.1 居民汽车停车率不应小于10%; 8.0.6.2 居民区内地面停车率(居住区内居民汽车的停车位数量与居住户数的比率)不宜超过10%;

8.0.6.3 居民停车场、库的布臵应方便居民使用,服务半径不宜大于150m; 8.0.6.4 居民停车场、库的布臵应留有必要的发展余地。 《商品房销售面积计算及公用建筑面积分摊规则》 1995年12月1日施行 第九条公用建筑面积计算原则

凡已作为独立使用空间销售或出租的地下室、车棚等,不应计入公用建筑面积部分。作为人防工程的地下室也不计入公用建筑面积。 《苏州市房屋面积计算规则》 2002年9月施行

(二)不分摊共有建筑面积

1、为多幢服务的警卫室、管理用房、设备用房以及作为人防工程的地下室。

2、已出售给产权人独立使用的地下室、车棚、车库等。

3、第一层架空,用于停放车辆或用作公共开放空间部分的建筑面积。

4、地下室内的公共车库、停车场、以及车位等。《物业管理条例》

1993年施行,2007年8月修正

第二十七条 业主依法享有的物业共用部位、共用设施设备的所有权或者使用权,建设单位不得擅自处分。 第五十五条 利用物业共用部位、共用设施设备进行经营的,应当在征得相关业主、业主大会、物业服务企业的同意后,按照规定办理有关手续。业主所得收益应当主要用于补充专项维修资金,也可以按照业主大会的决定使用。 《人民防空法》 1997年1月1日施行

第四条 人民防空经费由国家和社会共同负担。

中央负担的人民防空经费,列入中央预算;县级以上地方各级人民政府负担的人民防空经费,列入地方各级预算。

有关单位应当按照国家规定负担人民防空费用。

第五条国家对人民防空设施建设按照有关规定给予优惠。

国家鼓励、支持企业事业组织、社会团体和个人,通过多种途径,投资进行人民防空工程建设;人民防空工程平时由投资者使用管理,收益归投资者所有。

这么多法律规定看下来,估计大家有点头晕,不要紧,先放一边,后面会慢慢援引分析。 二:车位分类

1.规划规定的车位(以下简称“种类一”)。

简单说来,开发商开发商品房,需要向规划局、建设局以文字和图纸形式提交整个小区的规划布臵方案,通过后才能领取规划许可证、施工许可证等。建设部93年颁布的《城市居住区规划设计规范》就对车位有规定,当时规定汽车停车率不低于10%,该规定2002年修订时被取消,但取消不等于没有车位要求,地方各省在审核小区规划图对车位数量配臵还是会有要求,只是各地方要求不一样。这种规划要求的车位表述通常为:每户 X个车位。比如每户0.6个车位,就意味着十户住房有6个车位。

这种车位是行政机关强行要求的,没有达到要求不能开工。那这样的车位所有权(使用权)归谁呢?要看《物权法》 第七十三条 建筑区划内的道路,属于业主共有,但属于城镇公共道路的除外。建筑区划内的绿地,属于业主共有,但属于城镇公共绿地或者明示属于个人的除外。建筑区划内的其他公共场所、公用设施和物业服务用房,属于业主共有。 第七十四条 建筑区划内,规划用于停放汽车的车位、车库应当首先满足业主的需要。

建筑区划内,规划用于停放汽车的车位、车库的归属,由当事人通过出售、附赠或者出租等方式约定。

占用业主共有的道路或者其他场地用于停放汽车的车位,属于业主共有。

“公共场所、公用设施和物业服务用房”包括哪些设施?法律没有明确,(最高法院针对物权法有司法解释的征求意见稿:建筑区划内除道路、绿地以外,已经登记为全体业主共有或者根据其功能应当为业主共同利用的公共健身场所、广场、园林等场所,应当认定为物权法第七十三条所称属于业主共有的“建筑区划内的其他公共场所”。建筑区划内已经登记为全体业主共有或者虽未登记但系为保障业主建筑物区分所有权的行使而修建或者埋设的配套设施,包括围墙、大门、车棚、公共健身设施等,以及公共照明、安保、供电、供水、供热、供气、有线电视设施,应当认定为物权法第七十三条所称属于业主共有的“公用设施”。但该解释只是草案,不具备法律效力),但肯定不包括种类一,因为七十四条明确,“规划用于停放汽车的车位、车库的归属,由当事人通过出售、附赠或者出租等方式约定。”“当事人”一般就是开发商和买房人;如果种类一属于公共场所或公用设施,那就当属于业主的所有权(使用权),开发商是没有权利、业主也没有必要与开发商去“约定”的。

法律这样规定,就允许开发商将车位买卖或出租收益,在买方市场,开发商可能会赠与;而在房产走俏情况下,开发商当然选择出卖或出租。法律规定其实是说:种类一的车位属于开发商,至于如何交给业主使用,就让市场决定吧! 2.“占用业主共有的道路或者其他场地用于停放汽车的车位”(以下简称“种类二”)法律规定种类二由业主共有。但这是否意味着除了种类一开发商所有之外就是种类二,由全体业主共有呢?不尽然,具体看其他种类。

开发商与业主信息不对称,业主一般不会了解哪些是规划规定的车位,那些又是业主共有的车位,开发商会将种类二也销售取利。业主们需要了解规划文件,才心里有数。 另外一个现实生活中很突出的问题是:种类二的使用问题。比如香城一期,前一阵我去兜了一圈,发现道路上很多车,这些车辆据说每月都要交超过100元的物业管理费,我不知道费用由物业公司收取后如何分配,但如果全部由物业公司独享,那一期全体业主就吃亏了。

按照物权法规定,既然种类二由全体业主共有,那共有人当然有受益权,停车费全部由物业公司收取显然是不合理的。

当然如果小区全体业主都同意说种类二由部分有车的业主停车使用,全体业主放弃收费权利,物业公司收取的费用全部作为物业管理费,这是全体业主的权利,但做出这样的决定需要业主委员会通过。再者,种类二停车物业管理费苏州实行政府指导价,不会超过100元每月(苏州地方规定大概60)

现实中其实很多种类二的使用费都被物业公司收取,而全体业主分文未得的情形。据我了解,业主如果起诉,法院都是判决业主胜诉。 3.开发商独立投资的车位(以下简称“种类三”)

这类比较少,但也有。开发商认为规划规定的车位不能满足全体业主的需求,自行在小区开发车位销售将有利可图,这也不是不允许。种类三既然是开发商独立开发,那当然可以独立销售。但前提是,开发成本(包括土地成本)不应计入房价。

4.人防(种类四)

人防是国防的组成部分,它不属于物权法规定的公共场所或公用设施。从最高法院的司法解释草案看,这个观点与最高法院的观点是一致的,而且我认为以后也不会变化。

建造人防是规划的要求之一,但在规划文件中它不作为停车用途,因此不属于种类一。

那是否属于种类二?回头再看《物权法》规定“占用业主共有的道路或者其他场地用于停放汽车的车位,属于业主共有。”这个规定该如何理解?人防肯定不属于“道路”,“其他场地”又是指什么场地?“业主共有”的条件是否及于该“其他场地”?目前没有明令的规定或权威性的判例判定人防属于种类二。 如果不属于种类二,那人防的所有或使用权归谁? 人防的主管行政单位是人防办,但人防办是行政机关,开发商将人防出租或转让的民事合同是否有效由法院决定,人防没有定纷止争的权力,因此其答复有参考价值,但不具决定效力。

北京有案例:开发商将人防使用权转让,受让人将之作为一群民工的居住区,业主起诉开发商,法院判决业主败诉。当然,这个个案对苏州不具法律效力。 指导性的规定是:“人民防空工程平时由投资者使用管理,收益归投资者所有。”

因此,通行的观点是:以人防的成本是否已经纳入房价为标准,来决定使用权人。但成本是个财务问题,业主怎么可能知道开发商的财务账册?开发商在销售商品房前需要到价格管理部门物价局报价审核,报价的申请表中会有具体的成本构成,当然,几乎所有成本都是抛高的,这样才能卖个好价钱。开发商如果清楚这个通行观点,可以回避,抛高其他成本,而不把人防纳入对物价局的报价体系。

上述通行观点仍然只是学理性的,不是审判实践必须遵守,因此还需要做进一步的法律考量:谁投资,谁受益是人防法的规定,人防当然首先是开发商投资,那么就由开发商收益,但开发商如果已经将开发人防的成本纳入房价,受益权是否就当然由全体业主共享?如果我是法官,我会倾向于肯定观点,否则对全体业主不公平。但作为开发商也不是没有抗辩余地:既然谁投资谁受益,那人防是我开发,就有我受益,全体业主通过房价承担了人防开发成本,但并不意味着转移了投资关系,又有什么法律限制我投资人只能收益一次呢?

另外一个问题是,即便开发商有使用受益权,是否可以与土地使用权等同的年限转让?

很多人认为,人防要么出租使用权,要么转让所有权。不动产转让要有权属凭证,人防无疑没有所有权证,况且从《人防法》判断,人防为战事所需,不能转让,因此转让不成立,只能是出租,但合同法明令出租最长期限20年,超过二十年的无效。这个理论同样值得商榷。开发商的观点是:我转让的是使用权。我们知道,住宅商品房所附土地使用年限为70年,无论开发商还是业主,都只能对土地享有使用权而没有所有权。既然国家可以转让土地使用权,为何开发商不能? 关键:还是要看法院的指导性意见!

上面是对几类车位的分析。以下说一些其他问题: A:无论哪一类车位,物业管理公司都没有所有权,也没有使用权。只有对于车位使用的管理权。

B:如何理解《物权法》规定的“首先满足本小区业主的需要”?这个规定赋予本小区业主的优先权,同时也是对开发商处分车位权利的限制。目前一期业主已经凸现了停车难的问题,这个优先权如何行使对各方利益至观重大。最高人民法院的司法解释草案规定:“第四条 建设单位在没有确保每一户业主在办理房屋入住手续后四年内,能够按照规划文件中有关车位、车库配比的规定,通过购买或者承租等方式取得或者使用一个建筑区划内规划用于停放汽车的车位或者车库的情况下,将其通过出售、赠与或者出租等方式处分给业主以外的人的,应当认定为违反物权法第七十四条第一款有关“应当首先满足业主的需要”规定的情形。

第五条 建设单位违反物权法第七十四条第一款规定,将建筑区划内规划用于停放汽车的车位、车库通过出售、赠与或者出租等方式处分给业主以外的人,业主请求确认该行为无效的,应予支持。

建设单位应当就其未违反物权法第七十四条第一款规定承担举证责任。” 目前该解释未生效,如果生效,业主可以提起合同无效的诉讼主张。 C:车位是否计入公摊面积?

按照《商品房销售面积计算及公用建筑面积分摊规则》和苏州市地方规定,车位不能计入公摊面积。

但现实中有开发商与房管局下面的测绘部门串通一气将车库计入公摊面积,后被业主识破,提起行政诉讼和民事诉讼,最终开发商赔偿的案例。 D:团结一致。

开发商也是商人,他们天生追求利益最大化。在法律规定模糊,行政监管乏力,信息不对称,违法成本低的情况下,昧着良心谋取利益的情形比比皆是。作为律师,我也做开发商的法律顾问工作,无论车位、房屋、公共环境等等,如果出现大面积的问题,因为关涉诸多,让一个人就是让全体, 让一步就可能让更多步,开发商肯定不会轻易让步。作为三期业主如果开发商违法,我会坚决维权,否则都对不起律师这个行业。拖延时间,然后各个击破是开发商的惯用策略并且屡试不爽。从双方的地位看,业主对信息缺乏了解,且各有工作生活,做出一个统一的决定是非常困难的,开发商本身处于天然的地位优势,我接触的很多维权团体最后都不了了之。因此,维权的群体需要有组织的团结,把前期工作做充分,谋定而后动。

E:验房后才接受交付,签署文件。

交房前,开发商会让业主签署各种文件然后再交付钥匙,百分之95%以上的业主怀着迫切看房的心情都会照做,这样其实可能有损业主自身权利。房屋交付非常非常重要的法律手续,这影响诸多权利义务。到期交收房是合同约定权利,业主在看到房屋后认为满意,才能接受交付,签署各种文件,如果不满意,可以要求开发商整改或者索赔,交房时间要延后。很多开发商针对同一小区,分期约定交房时间也是处于分别处理更有利的目的。

因此,希望大家以后接受交房时首先要仔细验房,发现问题集中商量和开发商谈判比较有利。

F:不要忘了我们三期的车位。

从上面的分类分析可以看出,如果三期或者一期的业主在车位买卖过程中权益受损,那么车位的性质当属于种类二,或者种类四。我在去年和开发商经理通过电话,对于车位如果属于人防,那买卖可能存在的法律问题表示担忧,该经理当即表示:大家都是明白人,关键还要看成本是否纳入房价。可能这位经理是唱的空城计,但能对这个法律问题直指要害,至少说明他们是有准备的。如果车位属于种类二或种类四,转让就是非法的,那属于无权处分,合同无效,时间推移不会对我们业主有不利影响,我个人还是主张拿房后和房屋问题一起解决。

希望这个帖对大家有所帮助,如有不足或疑义,我会修正或答疑补充,让关于车位的这个帖子更加完善。

最后,希望想维权的、有维权计划的、有规划局、建设局、物价局等政府部门朋友的业主能与我联系,大家一起维护自身权益。

第16篇:地下车位

苏州不少小区停车出现这种“怪现象”:一边是小区外或小区道路车 满为患、一位难求 ;一边是地下车位空空荡荡、大量闲置。 究其原因, 一小区的私家车主一句点破: “小区里的地下车库只售不租,我们怎 么停得起 ?!”近日,市房产管理局发出专项检查通知,叫停住宅小 区内地下车库只售不租。 “多数住宅小区还是能够解决好小区内的停车矛盾,主要是这些 开发商针对车位矛盾及时采取了降价促销和租售并举等方法。”市房 管局有关负责人表示,近年来大量住宅项目按规划同步建造了相应的 地下停车库,开发商采取降价促销、租售并举等积极方法值得肯定, 既解决了资源闲置的问题,又维护了小区的和谐和安定,符合《苏州 市住宅区物业管理条例》的精神,不失为是一种明智之举。但该负责 人表示, 目前仍有个别开发单位, 片面强调自身利益, 坚持只售不租, 这种做法违反了《苏州市住宅区物业管理条例》第四十七条的规定, 必须予以纠正。 据介绍,依照《苏州市住宅区物业管理条例》的规定:“住宅区 地下停车位尚有空余的,物业管理区域内不得新辟规划以外的停车 位。地下停车位不足,确需利用业主共有的道路或者其他公共场地作 为停车位的,应当经业主 (代表 )大会或者业主委员会决定,并依法 办理消防等相关手续”。也就是说,在住宅区地下停车位尚有空余的 情况下,法律规定任何单位、组织,均不得在物业管理区域内新辟规 划以外的停车位。当地下停车位不足的情况下,确需利用业主共有的 道路或者其他公共场地作为停车位的,法律规定应当经业主 (代表 ) 大会或者业主委员会决定,并依法办理相关手续。 为此,市房管局近日专门下发了《关于对住宅小区内地下停车库 只售不租问题进行专项检查的通知》,要求对住宅项目地下停车库使 用情况进行全面清理,并做好开发单位的宣传解释工作,督促未符合 相关条例规定的进行整改, 并对各物业服务企业违反规定的行为督促 其自查自纠。 对拒不改正的, 房管部门将根据有关条例进行行政执法, 并请市人大环资城建工委予以督查。 延伸阅读:地下车位权属如何界定 ? 江苏达源律师事务所俞超律师解释说, 小区地下车库的权属一般 有三种情况。

1、如果是人防工程的, 开发商不拥有产权, 不得出售。

2、除此之外,如果地下车库的建筑成本未被开发商计入房价的,权 属归开发商。但地下车库没有产权,只能出售使用权 .或出租,这由 开发商决定。

3、如果地下车库的建筑成本被开发商计入房价的 .属于小区全体业主共有。由于开发商处于强势

地位,这种情况非常少 见。这种情况下,地下车位究竟是出售使用权,还是有偿出租,抑或 无偿使用 .应由业主委员会决定。

第17篇:车位申请单

车位申请

尊敬的21世纪大厦物业领导:

现我公司——北京美都国际能源投资管理有限公司,因工作需要申请B3层地下停车场21号停车位一个。望批准!

此致

敬礼

北京美都国际能源投资管理有限公司

2013年10月15日

第18篇:车位管理办法

车位管理办法(仅共参考,请完善,不许拍砖) 为适应本小区车辆(汽车)日益增多,车管难度和停车矛盾日趋加剧的新情况,切实维护交通秩序,确保小区安全、有序、整洁,营造更加宜人的居住环境,根据有关法规和小区实际,特制

定如下管理办法:一 车辆管理

1,本小区车辆管理试行“一车一卡一车位”方式,由车主自动电子读卡进出。电子读卡证分为

红蓝两种,红色为固定车位(业主购置)蓝色为临时车位(路面场地租赁) 2,本小区业主/租户车主,需凭有效证件及时到物业管理处领取电子进出IC卡(首次免费。车主如有遗失或损坏IC卡者,可到物业管理处补办,每张收取工本费30元,补办新卡后,原卡

作废。

3,严谨货车、大客车进入小区,运送装修材料,搬运家具的货车经许可方能进入。外来车辆进入小区需凭有效证件领取《临时停车证》,停放在安保人员制定的临时停车位(执行任务的警、

消、救、环、殡等特种车辆除外。

4,车辆驶入小区后须减速行驶,时速不得超过10公里,转弯处不得超过5公里,按所示路线

行驶,以确保行人和车辆安全。

5,车辆在小区内禁鸣喇叭,尽量不使用对响声过于敏感的电子报警器,以确保小区环境安静。 6,出租车原则上不得进入小区,如遇老、弱、病等特殊情况,需经安保人员同意并进行登记后

才能进入。凡装有易燃、易爆、剧毒品或污染性物品的车辆严禁进入小区。

二 车位管理

1,小区路面临时车位仅提供业主/租户使用,有车主向物业管理处提出申请,签订车位场地临时租赁协议,在物业管理处指定的区域内停放车辆,租赁协议原则上一年一签,同时领取车辆

进出IC卡。

2,车位的选择和安排以就近为原则,并按业主或租户提出停车申请的先后时间商定。 3 ,车辆停放必须对号入位,业主或租户出停泊自己申请登记之车辆外,不得将车位移作它用,

不得转让和合用。

4,车辆停放时,请注意关好车门车窗,勿在车内存放贵重物品,物业对车辆及车内物品无保管

义务,对车辆有保管需求的车主,可与物业管理处签订《车辆保管协议》。

5,车辆需停放在车库或停车位内,小区交通主干道两侧、车库门前人行横道上、楼道门前空地、

消防通道、绿化园地及其他非停车位禁止停车。

6,对没有办理车位手续的业主或租户以及来小区走访亲友的车辆,进入小区超过四个小时的实

行计时收费。

7,对于在小区内不按规定停车妨碍业主进出、占压草坪、停泊主干道、转弯口或侵占他人车位

者,物业公司将采取相应措施,后果由车主自负。

8,路面临时车位由业委会会同物业管理处勘察规定,车位划线、制作铁架定位和引路标志、车

位场地清洁及照明设施维护等有物业负责。

9,对已申请路面停车位而在一周之内未交费的车主,视为自动放弃车位,物业另行安排,业主

和租户如需退租,应退回电子进出IC卡及收费单据,有物业根据实际情况退费。

10,购买固定车位的业主须严格遵守有关合同规定,停车位不得移作它用,不得改变车位的使

用性质及外立面,不得增加外阜。隔栏、大门等影响小区环境的构筑物。

三、价格

参照福临万家小区。地上40,地下60。

请完善修改,不许拍砖,谁拍我我拍谁。

发言完毕,按某人的建议我到小区溜弯去了。

第19篇:车位认购书

恒大世纪城地下停车位认购书

出卖人:枣阳市恒大置业有限责任公司

买受人: ______________________________

联系地址: ___________________________________ 身份证: ______________________________

联系电话: ___________________________________ 经双方协商,达成以下协议:

1、买受人购买出卖人开发的恒大世纪城_______区_______号地下车位(以下简称该车位),该车位长_______米,宽_________米,限高________米。

2、买受人在签订本认购书时支付给出卖人¥____________整(大写:人民币_____________整)作为买受人认购该车位的定金。双方签署《恒大世纪城地下停车位使用权转让协议书》且买受人向出卖人支付购车位款时,买受人已付定金自动转为购车位款的一部分。

3、买受人付款方式及付款时间

买受人选择的付款方式为(

A一次性付款;B分期。

A

买受人应于本认购书签订后的3日内,即_______年_____月_____日前到恒大世纪城营销中心,与出卖人签订《恒大世纪城地下停车位使用权转让协议书》,认购总价为(人民币)_____拾_____万_____仟_____佰_____拾_____元(即¥_________________元整)。买受人须携带的资料包括:①本认购书、②定金收据、③身份证原件、④全部车位款;

B

买受人应于本认购书签订后的3日内,即________年______月_____日前到恒大世纪城营销中心,与出卖人签订《恒大世纪城地下停车位使用权装让协议书》并缴纳首期款(额度须满足银行要求)。买受人须携带的资料包括:①本认购书、②定金收据、③身份证原件、④首期款、⑤办理银行分期手续所需的全部资料。买受人向银行申请分期,分期金额、分期年限以银行最后批复为准。

4、若发生以下任何一种情况,出卖人有权没收买受人支付的购车位定金,且出卖人有权解除本认购书并将买受人认购车位另行出售。若出卖人不解除本认购书且出卖人同意和买受人签订《恒大世纪城地下停车位使用权转让协议》,则出卖人有权取消给予买受人的所有车位款优惠,买受人应以逾期付款金额为基数,按照每日万分之五的标准向出卖人支付逾期付款违约金,直至买受人付清全部款项之日为准。

①买受人未按本认购书约定的时间与出卖人签订《恒大世纪城地下停车位使用权转让协议书》;

②买受人未按本认购书约定的付款金额和付款时间向出卖人及时足额付款; ③买受人以支票方式支付购房款,但该支票不能兑现。

5、在双方约定签订《恒大世纪城地下停车位使用权转让协议书》的时间前(即第3条中约定的时间前),如出卖人将该车位另售他人,出卖人应双倍返还买受人已付定金。

6、买受人已充分了解所购买车位的各项技术指标,并已仔细阅读《恒大世纪城地下停车位使用权转让协议书》及其附件,完全理解并认可合同条款。

7、双方如需变更本协议内容,应协商一致,并签订书面补充协议。

8、双方发生争议,应协商解决,协商不成时,应向标的车位所在地有管辖权的人民法院起诉。

9、本认购书一式三份,其中出卖人持两份,买受人持一份,具有同等法律效力。认购书正式生效必须同时满足下述3个条件:1)买受人全额定金到达出卖人账户;2)买受人签字;3)出卖人盖章。

出卖人(盖章):

买受人(签字):

_________年_____月_____日

第20篇:买卖合同

第九章买卖合同

1.买卖合同标的物的毁损、灭失的风险在标的物交付之前由(B)。

A.买受人承担B.出卖人承担C.担保人承担D.第三人承担

2.按照合同或者其他合法方式取得财产的,财产所有权从(A)。

A.财产交付时起转移B.财产交付之前转移

C.财产交付之后转移D .双方当事人认为合适的时间转移

3.买卖合同标的物不需要运输的,出卖人和买受人订立合同时不知道标的物在某一地点的,交付标的物的地点应当为( D )。

A.合同签订地B.合同一方当事人户籍所在地

C.合同履行地D.出卖人订立合同时的营业地

4.买卖合同的特征有( ABCDE).

A.它是转移标的物所有权的合同B.它是标的物所有权与价歇对价转移的合同

C.它是双务有偿合同D.它是诺成合同E.在一般情况下它是不要式合同

5.从世界各国的规定看,特种买卖主要包括( ABCDE )。

A.买回B.试验买卖C.房屋买卖

D.易货交易E.招投标买卖

名词解释:试用买卖样品买卖

简答题:简述买卖合同的内容

第十章供用电、水、气、热力合同

1、供用电合同具有以下法律特征( ABCE )。

A.供用电合同属于转移标的物所有权的合同

B.供用电合同属于双务有偿合同

C.供用电合同多为标准合同

D.供用电合同属于要式合同

E.供用电合同受计划的控制

名词解释:供用电合同

第十一章赠与合同

1、可以任意撤销的赠与合同( B )。

A.可以是所有类型的赠与合同B.仅限于一般的赠与合同

C.可以是经过公证的赠与合同D.可以是具有道德义务性质的赠与合同

2.不可以任意撤销的赠与合同有(CDE)。

A.所有类型的赠与合同B.一般的赠与合同

C.经过公证的赠与合同D.具有道德义务性质的赠与合同

E.具有社会公益性质的赠与合同

名词解释:捐赠

简答题:简述赠与合同任意撤销的主要内容。

第十二章借款合同

1.当借款合同双方当事人不能确定支付利息期限时,借款期间不满(C)的,应当在退还借款时一并支付。

A.3个月B.6个月C.12个月D.24个月

2.借款合同中对货币种类的要求是( C).

A.—般可以写明货币种类B.无裔写明货币种类

C.必须写明货币种类D.依当事人约定

3.在借款合同中的抵押担保中,可以抵押的财产有( A )。

A.著作权中的财产权B.耕地土地使用权

C.宅基地土地使用权D.某医院门诊大楼

4.借款合同抵押担保中不得抵押的财产有(ACDE)。

A.土地所有权B.国有土地使用权C.宅基地土地使用权

D.某大学校舍E.夫妻离婚涉及有争议的财产

5.在权利质押中可以质押的权利有( ABCDE)。

A.汇票B.存款单C著作权中的财产权

D.依法可以转让的股票E.依法可以转让的商标专用权

名词解释:借款合同的保证担保

简答题:简述在借款合同的抵押担保中哪些财产不得抵押.

第十三章租赁合同

1. 我国(合同法,规定租赁合同的租赁期限最长不得超过(D).

A.1年B.5年C10年D.20年

2.按照租赁合同规定的使用时间、方式使用承租的房屋,承租人对房屋有( ABD)权利,任何人不得侵犯。

A.占用B.使用C.处分D.收益E.转让

3.下列财产能作为租赁合同标的物有( CD )。

A.能源B.货币C.汽车D.电影片E.股票

4、在租赁期间,如果合同没有约定,租赁物修理应当由(A)承担。

A.出租人B.承租人

C.出租人和承租人D.出租人或承租人

名词解释:房屋租赁合同

简答题:简述房屋租贷合同的法律特征。

第十四章融资租赁合同

1.融资租赁合同的租赁标的物瑕疵担保责任(C)。

A.由出租人承担瑕疵担保责任B.由承租人承担瑕疵担保责任

C.出租人不承担瑕疵担保责任D.由双方当事人约定承担瑕疵担保责任

2.融资租赁合同的法律特征有( ABCDE)。

A.是转移财产使用权的合同B.为双务合同

C.为有偿合同D.为诺成合同E.为要式合同

简答题:简述融资租赁合同的法律特征

第十五章承揽、建设工程合同

1.共同承担人对定作人(B)。

A.不承担连带责任B.承担连带责任

C.谁的过错谁承担责任D.由法律作出规定

2.承揽合同成立后,定作人的权利和义务主要有( D)。

A.仅仅在承搅人尚来艘行合同时,可以要求解除

B.因为定作人的定作物不具有通用性,合同一旦解除将造成浪费,所以一般不允许定作人解除合同,除非有特殊情况

C加工合同的定作人在提供原材料前,可以要求解除合同

D 定作人要求解除合同的,但要赔偿承攒人的损失

3.承揽合同的种类有( ABCDE)。

A.加工合同B.定作合同C.修理合同D.复制合同

E.检验合同

第十六章运输合同

1.在铁路运辖过程中,由于托运人.收货人或其所派押运人的过错,造成货物灭失、短少、变质、污染损害的,承运人( B)。

A应负全部赔偿责任B不负赔偿责任

C应承担部分赔偿责任D只赔偿直接损失

2.货运合同收货人的权利和义务有( ABE)。

A.可以是托运人B.在知道货物运输到达后,应当及时提贷

C.逾期提货的,应当先由托运人向承运人支付保管等费用

D.逾期提货的,托运人与收货人为一人时,由收货人承担支付保管费的责任

E.在提货时应当按照约定的期限检验货物

名词解释:运输合同

第十七章技术合同

1.委托开发完成的发明创造,除当事人另有约定的以外,申请专利的权利属于(A)。

A.研究开发人所有B.委托开发人所有

C.研究开发人与委托开发人共同所有D.国家所有

2.技术咨询报告包括就特定技术项目提供的合同种类有:( ABCD)。

A.可行性论证合同B.技术预测合同

C.专题技术调查台同D.分析评价报告合同

E.关于风险分担合同

3.技术合作开发合同中的风险责任分担原则有(ABDE)。

A.由双方当事人约定承担的比例B.由双方当事人合理分担

C.由研究方承担D.通知义务的履行

E.对因未及时通知致使损失扩大的承担原则

4、技术开发合同(A)。

A.应当采用书面形式B.可以不采用书面形式

C.由双方自行约定D.由合同审批机关决定

名词解释:技术合同

简答题:简述技术咨询合同的特征.

第十八章保管、仓储合同

1.保管合同自(B)时成立,但当事人另有约定的除外。

A.承诺到达要约人B.保管物交付

C.合同书签定D.双方就合同主要条款协商一致

2.保管合同和保管人拍卖、变卖保管物其所得价款(C )。

A.不返还寄存人B.全部返还寄存人

C.扣除保管费用和其他费用后将剩余部分返还寄存人

D.保管人和寄存人各得一半

3.仓储合同的法律特征有(ABDE)。

A.保管人须为有仓储设备并专事仓储保管业务的民事主体

B.其保管的对象是动产C.其保管的对象是不动产

D.为诺成、双务合同E.为有偿、不要式合同

简答:简述保管合同的特征。

第十九章委托合同、行纪合同和居间合同

l.行纪人依行纪合同从事行纪业务时可能与第三人订立买卖合同,在该买卖合同关系行纪人属于(A)。

A.当事人B.代理人C.居间人D.利害关系人

2.委托合同终止的一般原因有(ABCD).

A.合同履行完毕B.合同有效期届满

C.完成受托事务D.履行已不可能

E.合同被解除

3.居间合同的特征有(ABCDE)。

A.居间人以促成委托人与第三人订立合同为目的

B.居间人居介绍人地位C.居间合同具有诺成性

D.居间合同具有非要式性E.居间合同是有偿合同

名词解释:行纪合同

简答题:简述委托合同的特征。

中,

车位买卖合同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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