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食品安全法培训(精选多篇)

发布时间:2022-05-30 12:00:08 来源:其他范文 收藏本文 下载本文 手机版

推荐第1篇:关于食品安全法培训

关于食品安全法培训:主要涉及部门是采购部、仓储物流部、客服部。 视频重点分析了食品安全的违法行为、处罚条款、经营者注意事项等,食品安全处罚力度的加强要求我们必须重视食品质量,避免食品安全问题造成的客户投诉和处罚。

要从供应商审核、产品入库检查、存储配送管理、售后产品质量问题处理及追溯4个阶段进行监督保障。

首先从采购源头上,要严格把关控制食品的质量,从厂家、供应商的选择上要严格管理,严格按照食品安全法要求核实厂家资质认证:一是诚信企业认证:获得工信部食品工业企业诚信管理体系证书的企业或其它相关部门认证评审通过的诚信企业;二是产品认证:厂家提供的产品(功能食品及进口食品除外)必须拥有以下产品认证证书和对应标识之一(有机产品、有机转换产品、无公害农产品、绿色食品、保健食品);三是食品安全管理体系认证:企业通过了ISO9001:2000质量管理体系认证、HACCP食品安全管理体系认证或ISO14001环境管理体系认证等相关认证;四是QS认证即《全国工业产品生产许可证》认证。

商品方面要提供合格报告、生产日期、批号、保质期、包装规格、重量、贮藏要求等等,保证产品的安全。

第二,仓储物流环节要严格管理商品的出入库检查,出库商品 第

三、运营策划部要

第三、客服部是直接与客户对话的部门,要熟知食品安全法的处罚及理赔政策,尽量把客户投诉理赔和差评更改损失降到最低,同时配合运营部分析专业买手刷单和职业差评师,

第四、

新消费者权益保护法培训:

主要涉及部门是运营策划部、客服部。

消法培训设计内容包括消费者权益、处罚条款、处理方式等, 运营策划部发布商品信息要清楚标示,避免误导客户,

推荐第2篇:食品安全法培训笔记

食品安全法培训笔记

1、2009年2月28日十一届全国人大常委会第七次会议通过《中华人民共和国食品安全法》,2009年2月28日发布,自2009年6月1日起施行。

2、《食品安全法》分十章104条。

3、适用范围:

(1)食品生产和加工(以下称食品生产),食品流通和餐饮服务(以下称食品经营);

(2)食品添加剂的生产经营;

(3)用于食品的包装材料、容器、洗涤剂、消毒剂和用于食品生产经营的工具、设备(以下称食品相关产品)的生产经营;

(4)食品生产经营者使用食品添加剂、食品相关产品;

(5)对食品、食品添加剂和食品相关产品的安全管理。

(6)供食用的源于农业的初级产品(以下称食用农产品)的质量安全管理,遵守《中华人民共和国农产品质量安全法》的规定。但是,制定有关食用农产品的质量安全标准、公布食用农产品安全有关信息,应当遵守《食品安全法》的有关规定。

4、国务院设立食品安全委员会,其工作职责由国务院规定。

5、国务院卫生行政部门承担食品安全综合协调职责,负责食品安全风险评估、食品安全标准制定、食品安全信息公布、食品检验机构的资质认定条件和检验规范的制定,组织查处食品安全重大事故。

6、国务院质量监督、工商行政管理和国家食品药品监督管理部门依照《食品安全法》和国务院规定的职责,分别对食品生产、食品流通、餐饮服务活动实施监督管理。

7、县级以上地方人民政府依照《食品安全法》和国务院的规定确定本级卫生行政、农业行政、质量监督、工商行政管理、食品药品监督管理部门的食品安全监督管理职责。有关部门在各自职责范围内负责本行政区域的食品安全监督管理工作。

8、县级以上卫生行政、农业行政、质量监督、工商行政管理、食品药品监督管理部门应当加强沟通、密切配合,按照各自职责分工,依法行使职权,承担责任。

9、食品行业协会应当加强行业自律,引导食品生产经营者依法生产经营,推动行业诚信建设,宣传、普及食品安全知识。

10、任何组织或者个人有权举报食品生产经营中违反《食品安全法》的行为,有权向有关部门了解食品安全信息,对食品安全监督管理工作提出意见和建议。

11、国家建立食品安全风险监测制度,对食源性疾病、食品污染以及食品中的有害因素进行监测。

12、国务院卫生行政部门会同国务院有关部门制定、实施国家食品安全风险监测计划。省、自治区、直辖市人民政府卫生行政部门根据国家食品安全风险监测计划,结合本行政区域的具体情况,组织制定、实施本行政区域的食品安全风险监测方案。

13、国务院农业行政、质量监督、工商行政管理和国家食品药品监督管理等有关部门获知有关食品安全风险信息后,应当立即向国务院卫生行政部门通报。国务院卫生行政部门会同有关部门对信息核实后,应当及时调整食品安全风险监测计划。

14、国家建立食品安全风险评估制度,对食品、食品添加剂中生物性、化学性和物理性危害进行风险评估。

15、国务院卫生行政部门负责组织食品安全风险评估工作,成立由医学、农业、食品、营养等方面的专家组成的食品安全风险评估专家委员会进行食品安全风险评估。

16、对农药、肥料、生长调节剂、兽药、饲料和饲料添加剂等的安全性评估,应当有食品安全风险评估专家委员会的专家参加。

17、国务院卫生行政部门通过食品安全风险监测或者接到举报发现食品可能存在安全隐患的,应当立即组织进行检验和食品安全风险评估。

18、国务院农业行政、质量监督、工商行政管理和国家食品药品监督管理等有关部门应当向国务院卫生行政部门提出食品安全风险评估的建议,并提供有关信息和资料。

19、国务院卫生行政部门应当及时向国务院有关部门通报食品安全风险评估的结果。

20、食品安全风险评估结果是制定、修订食品安全标准和对食品安全实施监督管理的科学依据。

21、食品安全风险评估结果得出食品不安全结论的,国务院质量监督、工商行政管理和国家食品药品监督管理部门应当依据各自职责立即采取相应措施,确保该食品停止生产经营,并告知消费者停止食用;需要制定、修订相关食品安全国家标准的,国务院卫生行政部门应当立即制定、修订。

22、国务院卫生行政部门应当会同国务院有关部门,根据食品安全风险评估结果、食品安全监督管理信息,对食品安全状况进行综合分析。对经综合分析表明可能具有较高程度安全风险的食品,国务院卫生行政部门应当及时提出食品安全风险警示,并予以公布。

23、食品安全标准是强制执行的标准。除食品安全标准外,不得制定其他的食品强制性标准。

24、食品安全标准应当包括下列内容:

(1)食品、食品相关产品中的致病性微生物、农药残留、兽药残留、重金属、污染物质以及其他危害人体健康物质的限量规定;

(2)食品添加剂的品种、使用范围、用量;

(3)专供婴幼儿和其他特定人群的主辅食品的营养成分要求;

(4)对与食品安全、营养有关的标签、标识、说明书的要求;

(5)食品生产经营过程的卫生要求;

(6)与食品安全有关的质量要求;

(7)食品检验方法与规程;

(8)其他需要制定为食品安全标准的内容。

25、食品安全国家标准由国务院卫生行政部门负责制定、公布,国务院标准化行政部门提供国家标准编号。

26、食品中农药残留、兽药残留的限量规定及其检验方法与规程由国务院卫生行政部门、国务院农业行政部门制定。

27、屠宰畜、禽的检验规程由国务院有关主管部门会同国务院卫生行政部门制定。

28、有关产品国家标准涉及食品安全国家标准规定内容的,应当与食品安全国家标准相一致。

29、国务院卫生行政部门应当对现行的食用农产品质量安全标准、食品卫生标准、食品质量标准和有关食品的行业标准中强制执行的标准予以整合,统一公布为食品安全国家标准。

30、《食品安全法》规定的食品安全国家标准公布前,食品生产经营者应当按照现行食用农产品质量安全标准、食品卫生标准、食品质量标准和有关食品的行业标准生产经营食品。

31、没有食品安全国家标准的,可以制定食品安全地方标准。

32、省、自治区、直辖市人民政府卫生行政部门组织制定食品安全地方标准,应当参照执行《食品安全法》有关食品安全国家标准制定的规定,并报国务院卫生行政部门备案。

33、企业生产的食品没有食品安全国家标准或者地方标准的,应当制定企业标准,作为组织生产的依据。国家鼓励食品生产企业制定严于食品安全国家标准或者地方标准的企业标准。企业标准应当报省级卫生行政部门备案,在本企业内部适用。

34、食品安全标准应当供公众免费查阅。

35、食品生产经营应当符合食品安全标准,并符合下列要求:

(1)具有与生产经营的食品品种、数量相适应的食品原料处理和食品加工、包装、贮存等场所,保持该场所环境整洁,并与有毒、有害场所以及其他污染源保持规定的距离;

(2)具有与生产经营的食品品种、数量相适应的生产经营设备或者设施,有相应的消毒、更衣、盥洗、采光、照明、通风、防腐、防尘、防蝇、防鼠、防虫、洗涤以及处理废水、存放垃圾和废弃物的设备或者设施;

(3)有食品安全专业技术人员、管理人员和保证食品安全的规章制度;

(4)具有合理的设备布局和工艺流程,防止待加工食品与直接入口食品、原料与成品交叉污染,避免食品接触有毒物、不洁物;

(5)餐具、饮具和盛放直接入口食品的容器,使用前应当洗净、消毒,炊具、用具用后应当洗净,保持清洁;

(6)贮存、运输和装卸食品的容器、工具和设备应当安全、无害,保持清洁,防止食品污染,并符合保证食品安全所需的温度等特殊要求,不得将食品与有毒、有害物品一同运输;

(7)直接入口的食品应当有小包装或者使用无毒、清洁的包装材料、餐具;

(8)食品生产经营人员应当保持个人卫生,生产经营食品时,应当将手洗净,穿戴清洁的工作衣、帽;销售无包装的直接入口食品时,应当使用无毒、清洁的售货工具;

(9)用水应当符合国家规定的生活饮用水卫生标准;

(10)使用的洗涤剂、消毒剂应当对人体安全、无害;

(11)法律、法规规定的其他要求。

36、禁止生产经营下列食品:

(1)用非食品原料生产的食品或者添加食品添加剂以外的化学物质和其他可能危害人体健康物质的食品,或者用回收食品作为原料生产的食品;

(2)致病性微生物、农药残留、兽药残留、重金属、污染物质以及其他危害人体健康的物质含量超过食品安全标准限量的食品;

(3)营养成分不符合食品安全标准的专供婴幼儿和其他特定人群的主辅食品;

(4)腐败变质、油脂酸败、霉变生虫、污秽不洁、混有异物、掺假掺杂或者感官性状异常的食品;

(5)病死、毒死或者死因不明的禽、畜、兽、水产动物肉类及其制品;

(6)未经动物卫生监督机构检疫或者检疫不合格的肉类,或者未经检验或者检验不合格的肉类制品;

(7)被包装材料、容器、运输工具等污染的食品;

(8)超过保质期的食品;

(9)无标签的预包装食品;

(10)国家为防病等特殊需要明令禁止生产经营的食品;

(11)其他不符合食品安全标准或者要求的食品。

37、国家对食品生产经营实行许可制度。从事食品生产、食品流通、餐饮服务,应当依法取得食品生产许可、食品流通许可、餐饮服务许可。

38、取得食品生产许可的食品生产者在其生产场所销售其生产的食品,不需要取得食品流通的许可;取得餐饮服务许可的餐饮服务提供者在其餐饮服务场所出售其制作加工的食品,不需要取得食品生产和流通的许可;农民个人销售其自产的食用农产品,不需要取得食品流通的许可。

39、食品生产加工小作坊和食品摊贩从事食品生产经营活动,应当符合《食品安全法》规定的与其生产经营规模、条件相适应的食品安全要求,保证所生产经营的食品卫生、无毒、无害,有关部门应当对其加强监督管理,具体管理办法由省、自治区、直辖市人民代表大会常务委员会依照本法制定。

40、县级以上地方人民政府鼓励食品生产加工小作坊改进生产条件;鼓励食品摊贩进入集中交易市场、店铺等固定场所经营。

41、县级以上质量监督、工商行政管理、食品药品监督管理部门应当依照《中华人民共和国行政许可法》的规定,审核申请人提交的《食品安全法》第二十七条第一项至第四项规定要求的相关资料,必要时对申请人的生产经营场所进行现场核查;对符合规定条件的,决定准予许可;对不符合规定条件的,决定不予许可并书面说明理由。

42、食品生产经营企业应当建立健全本单位的食品安全管理制度,加强对职工食品安全知识的培训,配备专职或者兼职食品安全管理人员,做好对所生产经营食品的检验工作,依法从事食品生产经营活动。

43、国家鼓励食品生产经营企业符合良好生产规范要求,实施危害分析与关键控制点体系,提高食品安全管理水平。

44、对通过良好生产规范、危害分析与关键控制点体系认证的食品生产经营企业,认证机构应当依法实施跟踪调查;对不再符合认证要求的企业,应当依法撤销认证,及时向有关质量监督、工商行政管理、食品药品监督管理部门通报,并向社会公布。认证机构实施跟踪调查不收取任何费用。

45、食品生产经营者应当建立并执行从业人员健康管理制度。患有痢疾、伤寒、病毒性肝炎等消化道传染病的人员,以及患有活动性肺结核、化脓性或者渗出性皮肤病等有碍食品安全的疾病的人员,不得从事接触直接入口食品的工作。

46、食品生产经营人员每年应当进行健康检查,取得健康证明后方可参加工作。

47、食用农产品生产者应当依照食品安全标准和国家有关规定使用农药、肥料、生长调节剂、兽药、饲料和饲料添加剂等农业投入品。食用农产品的生产企业和农民专业合作经济组织应当建立食用农产品生产记录制度。

48、县级以上农业行政部门应当加强对农业投入品使用的管理和指导,建立健全农业投入品的安全使用制度。

49、食品生产者采购食品原料、食品添加剂、食品相关产品,应当查验供货者的许可证和产品合格证明文件;对无法提供合格证明文件的食品原料,应当依照食品安全标准进行检验;不得采购或者使用不符合食品安全标准的食品原料、食品添加剂、食品相关产品。

50、食品生产企业应当建立食品原料、食品添加剂、食品相关产品进货查验记录制度,如实记录食品原料、食品添加剂、食品相关产品的名称、规格、数量、供货者名称及联系方式、进货日期等内容。

51、食品原料、食品添加剂、食品相关产品进货查验记录应当真实,保存期限不得少于二年。

52、食品生产企业应当建立食品出厂检验记录制度,查验出厂食品的检验合格证和安全状况,并如实记录食品的名称、规格、数量、生产日期、生产批号、检验合格证号、购货者名称及联系方式、销售日期等内容。

53、食品出厂检验记录应当真实,保存期限不得少于二年。

54、食品、食品添加剂和食品相关产品的生产者,应当依照食品安全标准对所生产的食品、食品添加剂和食品相关产品进行检验,检验合格后方可出厂或者销售。

55、食品经营者采购食品,应当查验供货者的许可证和食品合格的证明文件。

56、食品经营企业应当建立食品进货查验记录制度,如实记录食品的名称、规格、数量、生产批号、保质期、供货者名称及联系方式、进货日期等内容。

57、食品进货查验记录应当真实,保存期限不得少于二年。

58、实行统一配送经营方式的食品经营企业,可以由企业总部统一查验供货者的许可证和食品合格的证明文件,进行食品进货查验记录。

59、食品经营者应当按照保证食品安全的要求贮存食品,定期检查库存食品,及时清理变质或者超过保质期的食品。

60、食品经营者贮存散装食品,应当在贮存位置标明食品的名称、生产日期、保质期、生产者名称及联系方式等内容。

61、食品经营者销售散装食品,应当在散装食品的容器、外包装上标明食品的名称、生产日期、保质期、生产经营者名称及联系方式等内容。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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2、预包装食品的包装上应当有标签。标签应当标明下列事项:

(1)名称、规格、净含量、生产日期;

(2)成分或者配料表;

(3)生产者的名称、地址、联系方式;

(4)保质期;

(5)产品标准代号;

(6)贮存条件;

(7)所使用的食品添加剂在国家标准中的通用名称;

(8)生产许可证编号;

(9)法律、法规或者食品安全标准规定必须标明的其他事项。

(10)专供婴幼儿和其他特定人群的主辅食品,其标签还应当标明主要营养成分及其含量。

63、国家对食品添加剂的生产实行许可制度。申请食品添加剂生产许可的条件、程序,按照国家有关工业产品生产许可证管理的规定执行。

64、申请利用新的食品原料从事食品生产或者从事食品添加剂新品种、食品相关产品新品种生产活动的单位或者个人,应当向国务院卫生行政部门提交相关产品的安全性评估材料。国务院卫生行政部门应当自收到申请之日起六十日内组织对相关产品的安全性评估材料进行审查;对符合食品安全要求的,依法决定准予许可并予以公布;对不符合食品安全要求的,决定不予许可并书面说明理由。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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5、食品添加剂应当在技术上确有必要且经过风险评估证明安全可靠,方可列入允许使用的范围。国务院卫生行政部门应当根据技术必要性和食品安全风险评估结果,及时对食品添加剂的品种、使用范围、用量的标准进行修订。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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6、食品生产者应当依照食品安全标准关于食品添加剂的品种、使用范围、用量的规定使用食品添加剂;不得在食品生产中使用食品添加剂以外的化学物质和其他可能危害人体健康的物质。

67、食品添加剂应当有标签、说明书和包装。标签、说明书应当载明《食品安全法》第四十二条第一款第一项至第六项、第八项、第九项规定的事项,以及食品添加剂的使用范围、用量、使用方法,并在标签上载明“食品添加剂”字样。

6

8、食品和食品添加剂的标签、说明书,不得含有虚假、夸大的内容,不得涉及疾病预防、治疗功能。生产者对标签、说明书上所载明的内容负责。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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9、食品和食品添加剂的标签、说明书应当清楚、明显,容易辨识。

70、食品和食品添加剂与其标签、说明书所载明的内容不符的,不得上市销售。

71、食品经营者应当按照食品标签标示的警示标志、警示说明或者注意事项的要求,销售预包装食品。

72、生产经营的食品中不得添加药品,但是可以添加按照传统既是食品又是中药材的物质。按照传统既是食品又是中药材的物质的目录由国务院卫生行政部门制定、公布。

73、国家对声称具有特定保健功能的食品实行严格监管。有关监督管理部门应当依法履职,承担责任。具体管理办法由国务院规定。

74、声称具有特定保健功能的食品不得对人体产生急性、亚急性或者慢性危害,其标签、说明书不得涉及疾病预防、治疗功能,内容必须真实,应当载明适宜人群、不适宜人群、功效成分或者标志性成分及其含量等;产品的功能和成分必须与标签、说明书相一致。

75、集中交易市场的开办者、柜台出租者和展销会举办者,应当审查入场食品经营者的许可证,明确入场食品经营者的食品安全管理责任,定期对入场食品经营者的经营环境和条件进行检查,发现食品经营者有违反《食品安全法》规定的行为的,应当及时制止并立即报告所在地县级工商行政管理部门或者食品药品监督管理部门。

集中交易市场的开办者、柜台出租者和展销会举办者未履行前款规定义务,本市场发生食品安全事故的,应当承担连带责任。

76、国家建立食品召回制度。食品生产者发现其生产的食品不符合食品安全标准,应当立即停止生产,召回已经上市销售的食品,通知相关生产经营者和消费者,并记录召回和通知情况。

77、食品经营者发现其经营的食品不符合食品安全标准,应当立即停止经营,通知相关生产经营者和消费者,并记录停止经营和通知情况。食品生产者认为应当召回的,应当立即召回。

78、食品生产者应当对召回的食品采取补救、无害化处理、销毁等措施,并将食品召回和处理情况向县级以上质量监督部门报告。

食品生产经营者未依照本条规定召回或者停止经营不符合食品安全标准的食品的,县级以上质量监督、工商行政管理、食品药品监督管理部门可以责令其召回或者停止经营。

79、食品广告的内容应当真实合法,不得含有虚假、夸大的内容,不得涉及疾病预防、治疗功能。

80、食品安全监督管理部门或者承担食品检验职责的机构、食品行业协会、消费者协会不得以广告或者其他形式向消费者推荐食品。

81、社会团体或者其他组织、个人在虚假广告中向消费者推荐食品,使消费者的合法权益受到损害的,与食品生产经营者承担连带责任。

82、地方各级人民政府鼓励食品规模化生产和连锁经营、配送。

83、食品检验机构按照国家有关认证认可的规定取得资质认定后,方可从事食品检验活动。但是,法律另有规定的除外。

84、食品检验机构的资质认定条件和检验规范,由国务院卫生行政部门规定。

《食品安全法》施行前经国务院有关主管部门批准设立或者经依法认定的食品检验机构,可以依照《食品安全法》继续从事食品检验活动。

85、食品检验由食品检验机构指定的检验人独立进行。

86、检验人应当依照有关法律、法规的规定,并依照食品安全标准和检验规范对食品进行检验,尊重科学,恪守职业道德,保证出具的检验数据和结论客观、公正,不得出具虚假的检验报告。

87、食品检验实行食品检验机构与检验人负责制。食品检验报告应当加盖食品检验机构公章,并有检验人的签名或者盖章。食品检验机构和检验人对出具的食品检验报告负责。

88、食品安全监督管理部门对食品不得实施免检。

89、县级以上质量监督、工商行政管理、食品药品监督管理部门应当对食品进行定期或者不定期的抽样检验。进行抽样检验,应当购买抽取的样品,不收取检验费和其他任何费用。

90、县级以上质量监督、工商行政管理、食品药品监督管理部门在执法工作中需要对食品进行检验的,应当委托符合《食品安全法》规定的食品检验机构进行,并支付相关费用。对检验结论有异议的,可以依法进行复检。

91、食品生产经营企业可以自行对所生产的食品进行检验,也可以委托符合《食品安全法》规定的食品检验机构进行检验。

92、食品行业协会等组织、消费者需要委托食品检验机构对食品进行检验的,应当委托符合《食品安全法》规定的食品检验机构进行。

93、进口的食品、食品添加剂以及食品相关产品应当符合我国食品安全国家标准。

94、进口的食品应当经出入境检验检疫机构检验合格后,海关凭出入境检验检疫机构签发的通关证明放行。

95、进口尚无食品安全国家标准的食品,或者首次进口食品添加剂新品种、食品相关产品新品种,进口商应当向国务院卫生行政部门提出申请并提交相关的安全性评估材料。国务院卫生行政部门依照《食品安全法》第四十四条的规定作出是否准予许可的决定,并及时制定相应的食品安全国家标准。

96、境外发生的食品安全事件可能对我国境内造成影响,或者在进口食品中发现严重食品安全问题的,国家出入境检验检疫部门应当及时采取风险预警或者控制措施,并向国务院卫生行政、农业行政、工商行政管理和国家食品药品监督管理部门通报。接到通报的部门应当及时采取相应措施。

97、向我国境内出口食品的出口商或者代理商应当向国家出入境检验检疫部门备案。向我国境内出口食品的境外食品生产企业应当经国家出入境检验检疫部门注册。

98、国家出入境检验检疫部门应当定期公布已经备案的出口商、代理商和已经注册的境外食品生产企业名单。

99、进口的预包装食品应当有中文标签、中文说明书。标签、说明书应当符合本法以及我国其他有关法律、行政法规的规定和食品安全国家标准的要求,载明食品的原产地以及境内代理商的名称、地址、联系方式。预包装食品没有中文标签、中文说明书或者标签、说明书不符合本条规定的,不得进口。

100、进口商应当建立食品进口和销售记录制度,如实记录食品的名称、规格、数量、生产日期、生产或者进口批号、保质期、出口商和购货者名称及联系方式、交货日期等内容。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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1、食品进口和销售记录应当真实,保存期限不得少于二年。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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2、出口的食品由出入境检验检疫机构进行监督、抽检,海关凭出入境检验检疫机构签发的通关证明放行。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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3、出口食品生产企业和出口食品原料种植、养殖场应当向国家出入境检验检疫部门备案。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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4、国家出入境检验检疫部门应当收集、汇总进出口食品安全信息,并及时通报相关部门、机构和企业。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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5、国家出入境检验检疫部门应当建立进出口食品的进口商、出口商和出口食品生产企业的信誉记录,并予以公布。对有不良记录的进口商、出口商和出口食品生产企业,应当加强对其进出口食品的检验检疫。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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6、国务院组织制定国家食品安全事故应急预案。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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7、县级以上地方人民政府应当根据有关法律、法规的规定和上级人民政府的食品安全事故应急预案以及本地区的实际情况,制定本行政区域的食品安全事故应急预案,并报上一级人民政府备案。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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8、食品生产经营企业应当制定食品安全事故处置方案,定期检查本企业各项食品安全防范措施的落实情况,及时消除食品安全事故隐患。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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9、发生食品安全事故的单位应当立即予以处置,防止事故扩大。事故发生单位和接收病人进行治疗的单位应当及时向事故发生地县级卫生行政部门报告。

110、农业行政、质量监督、工商行政管理、食品药品监督管理部门在日常监督管理中发现食品安全事故,或者接到有关食品安全事故的举报,应当立即向卫生行政部门通报。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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11、发生重大食品安全事故的,接到报告的县级卫生行政部门应当按照规定向本级人民政府和上级人民政府卫生行政部门报告。县级人民政府和上级人民政府卫生行政部门应当按照规定上报。

1

12、任何单位或者个人不得对食品安全事故隐瞒、谎报、缓报,不得毁灭有关证据。

1

13、县级以上卫生行政部门接到食品安全事故的报告后,应当立即会同有关农业行政、质量监督、工商行政管理、食品药品监督管理部门进行调查处理,并采取下列措施,防止或者减轻社会危害:

(1)开展应急救援工作,对因食品安全事故导致人身伤害的人员,卫生行政部门应当立即组织救治;

(2)封存可能导致食品安全事故的食品及其原料,并立即进行检验;对确认属于被污染的食品及其原料,责令食品生产经营者依照《食品安全法》第五十三条的规定予以召回、停止经营并销毁;

(3)封存被污染的食品用工具及用具,并责令进行清洗消毒;

(4)做好信息发布工作,依法对食品安全事故及其处理情况进行发布,并对可能产生的危害加以解释、说明。

发生重大食品安全事故的,县级以上人民政府应当立即成立食品安全事故处置指挥机构,启动应急预案,依照前款规定进行处置。

1

14、发生重大食品安全事故,设区的市级以上人民政府卫生行政部门应当立即会同有关部门进行事故责任调查,督促有关部门履行职责,向本级人民政府提出事故责任调查处理报告。

重大食品安全事故涉及两个以上省、自治区、直辖市的,由国务院卫生行政部门依照前款规定组织事故责任调查。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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15、发生食品安全事故,县级以上疾病预防控制机构应当协助卫生行政部门和有关部门对事故现场进行卫生处理,并对与食品安全事故有关的因素开展流行病学调查。

1

16、调查食品安全事故,除了查明事故单位的责任,还应当查明负有监督管理和认证职责的监督管理部门、认证机构的工作人员失职、渎职情况。

1

17、县级以上地方人民政府组织本级卫生行政、农业行政、质量监督、工商行政管理、食品药品监督管理部门制定本行政区域的食品安全年度监督管理计划,并按照年度计划组织开展工作。

1

18、县级以上质量监督、工商行政管理、食品药品监督管理部门履行各自食品安全监督管理职责,有权采取下列措施:

(1)进入生产经营场所实施现场检查;

(2)对生产经营的食品进行抽样检验;

(3)查阅、复制有关合同、票据、账簿以及其他有关资料;

(4)查封、扣押有证据证明不符合食品安全标准的食品,违法使用的食品原料、食品添加剂、食品相关产品,以及用于违法生产经营或者被污染的工具、设备;

(5)查封违法从事食品生产经营活动的场所。

1

19、县级以上农业行政部门应当依照《中华人民共和国农产品质量安全法》规定的职责,对食用农产品进行监督管理。

120、县级以上质量监督、工商行政管理、食品药品监督管理部门对食品生产经营者进行监督检查,应当记录监督检查的情况和处理结果。监督检查记录经监督检查人员和食品生产经营者签字后归档。

1

21、县级以上质量监督、工商行政管理、食品药品监督管理部门应当建立食品生产经营者食品安全信用档案,记录许可颁发、日常监督检查结果、违法行为查处等情况;根据食品安全信用档案的记录,对有不良信用记录的食品生产经营者增加监督检查频次。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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22、县级以上卫生行政、质量监督、工商行政管理、食品药品监督管理部门接到咨询、投诉、举报,对属于本部门职责的,应当受理,并及时进行答复、核实、处理;对不属于本部门职责的,应当书面通知并移交有权处理的部门处理。有权处理的部门应当及时处理,不得推诿;属于食品安全事故的,依照《食品安全法》第七章有关规定进行处置。

1

23、县级以上卫生行政、质量监督、工商行政管理、食品药品监督管理部门应当按照法定权限和程序履行食品安全监督管理职责;对生产经营者的同一违法行为,不得给予二次以上罚款的行政处罚;涉嫌犯罪的,应当依法向公安机关移送。

1

24、国家建立食品安全信息统一公布制度。下列信息由国务院卫生行政部门统一公布:

(1)国家食品安全总体情况;

(2)食品安全风险评估信息和食品安全风险警示信息;

(3)重大食品安全事故及其处理信息;

(4)其他重要的食品安全信息和国务院确定的需要统一公布的信息。

前款第二项、第三项规定的信息,其影响限于特定区域的,也可以由有关省、自治区、直辖市人民政府卫生行政部门公布。县级以上农业行政、质量监督、工商行政管理、食品药品监督管理部门依据各自职责公布食品安全日常监督管理信息。

1

25、食品安全监督管理部门公布信息,应当做到准确、及时、客观。

1

26、县级以上地方卫生行政、农业行政、质量监督、工商行政管理、食品药品监督管理部门获知《食品安全法》第八十二条第一款规定的需要统一公布的信息,应当向上级主管部门报告,由上级主管部门立即报告国务院卫生行政部门;必要时,可以直接向国务院卫生行政部门报告。

1

27、县级以上卫生行政、农业行政、质量监督、工商行政管理、食品药品监督管理部门应当相互通报获知的食品安全信息。

推荐第3篇:食品安全法培训心得

一、学习考察情况

5月18日,参加了开学典礼和由董宪主讲的《现代公共管理》(危机管理和突发事件处理)知识讲座。他从什么是危机,危机的种类,危机的等级,危机中如何与媒体合作,一把手在危急中的作用,危机的处理原则,危机的预案管理,危机的善后管理,以及领导的艺术和管理等方面做了详细的讲解,使我对危机及其处理有了全面的了解,对自己的责任有了更全面、更深刻的认识,对提高执政能力和水平有很大的促进作用。

5月19日,参加了由蔡瑞林主讲的《市场经济与现代营销》知识讲座,他从世界金融危机,中国的经济规律着手讲了国内外经济形势,从理论角度审视礼县经济状况和农产品营销方面存在的问题,分析提出了礼县的发展战略,以及在金融危机下礼县的发展机遇,发展应注意的问题,如何整合资源,创新制胜,整个讲座深入浅出,形象生动,使我受到了极大的启发,开阔了视野,增强了发展的信心和决心。

5月21日上午,参加了由钱晓主讲的《依法行政提纲》讲座,他从公共行政的概念与特征、作用于界限、基本原则,行政法概述、一般定义、基本原则,以及公务员法、立法法、行政许可法、行政处罚法、政府信息公开条例等法律,我国推进依法行政的基本要求,行政机关的质量管理等方面,做了详尽的讲述,使我全面了解了依法行政的各项法律法规,增强了法制观念,提高了依法行政能力,坚定了依法行政的信心。

5月21日下午,参加了由陈忘名主讲的《出口农产品质量管理》讲座,他从食品安全的国际形势,我国出口食品农产品面临的形势,XX年全国农产品出口情况,江苏在出口食品农产品质量安全控制方面的做法,《食品安全法》和《农产品质量安全法》有关要求,出口食品原料种植基地检验检疫备案,出口食品农产品质量安全的区域化管理,以及对礼县外向型农业发展的建议等方面做了全面、细致的讲解,使我增强了农产品质量安全的意识,为自己的本职工作起到非常积极的指导和推进作用。

5月22日,参加了由常州市委党校副教授蒋鸣鹤主讲的《推进农村改革发展纲领性文件》——xx届三中全会精神解读,他从xx届三中全会概况,xx届三中全会把农村改革发展作为主题的原因,农村改革发展目标任务,农村改革发展的重大原则,发展现代农业的重要意义,现代农业概念,引领现代农业的五大理念,我国现代农业的区域发展方向和重点,加快我国现代农业发展的政策措施和建议,农业部推进现代农业发展的战略部署等方面,做了全面细致的辅导,通过辅导使我对现代农业有了全新的理解,并使我深刻地认识到礼县作为农业大县,科技工作必须服务农业,服务农业现代化,为此,我们科技工作者要坚定信心,持之以恒,全心全意尽职尽责地为礼县的经济及社会各项事业发展提供强有力的科技支撑。

5月23日,参加了由常州市委党校基础理论党史党建教研室主任、副教授曹祖平主讲的《科学发展观与县域经济理论》培训讲座,他从什么是科学发展观,为什么要学习科学发展观,怎样践行科学发展观入手,深入细致的讲解了科学发展观的深刻内涵和精神实质,并通过大量生动的事例将人与自然和谐、转变观念、转变经济发展方式等这些抽象的热点问题讲得清清楚楚,明明白白。他还联系实际,科学地对什么是县域经济,发展县域经济的重要性,加快发展县域经济的举措等方面的问题进行了讲解,从而使我更加深刻地理解了科学发展观的科学内涵,增长了经济学理论知识,增强了践行科学发展观的信心和决心,提高了认识和分析经济问题的能力。

这期培训学习活动期间,5月18日-5月23日在常州参加了系统理论培训学习,5月24日-5月28日分别在张家港、无锡、苏州、上海、义乌、杭州、洋山港等地参加了为期5天的实地考察。

在张家港,主要参观考察了城市规划,张家港市的城市规划是园林式、花园式的,充分体现出了人与自然和谐的主题,既有返璞归真、淳朴自然的优美,又有现代化繁荣、建筑美学的气息。身处期间令人神清气爽,心旷神怡,更多地感叹张家港市是现代城市规划的杰出代表。

在洋山港,主要参观了洋山港跨海大桥,该桥跨海32公里,建设投资90多亿人民币,融合了当代最先进的建筑科学技术,在三年内建成。站在桥下,浮想联翩,我们国家科学技术发展极快,工程技术已跨入世界先进行列,我作为科技工作者既感到自豪和骄傲,又感到责任之重大,礼县要实现科技的大发展,为工农业生产提供科技支撑,任重道远,需要我们科技工作者百倍地努力创造性地工作。

在义乌,主要参观了小商品商贸市场。义乌是全国著名的小商品批发地,起初是由小货郎担起步,在改革大潮的推动下,义乌人及时转变观念,大胆创新,经过数年的努力,使义乌品牌走遍全国,走向世界。义乌商品家喻户晓,为义乌带来了可观的经济效益。义乌的成功是国家改革开放的结果,也是义乌人解放思想,抢抓机遇,艰苦努力,开拓创新的结果。

二、几点体会

体会之一,必须转变观念,用超前的、发展的眼光、创新的思维对待发展问题。我们自身必须认真学习,开阔视野,紧跟时代步伐,培养敏锐的政治洞察力,勇于开拓,大胆创新,才能有所作为。

体会之二,必须吃透县情,掌握国家产业扶持政策,正确把握经济规律,立足自身实际,取得国家的大力支持,突出自身特色,走标准化、无公害化、产业化的路子,才能创出品牌,提升效益。

体会之三,必须依靠现代科技,开发人力资源,提高工农业产品的科技含量和附加值,并依托自身资源优势,延伸产业链条,提高组织化程度,才能推动县域经济实现跨越式发展。

体会之四,必须加快科学发展。在发展中不能走弯路,不能以牺牲环境为代价,要充分认识和把握发展规律,按客观规律办事,提高资源利用效率,转变生产方式,努力实现人与自然和谐发展。

三、对我县科技工作的思考

礼县是一个以种植业为主的传统农业大县,是全国经济林建设先进县,全国60个苹果重点生产县,全省5个苹果重点生产县,所产的“先秦贡果”牌“红富士”、“红星”、“金帅”等系列苹果获得了国家绿色食品认证,被评为XX年奥运推荐果品和第15届杨凌农高会“后稷奖”,“礼农”牌胡麻油获得第15届中国杨凌农高会“后稷奖”。全县有耕地103.8万亩,人均耕地2.12亩。粮食作物播种面积85万亩,苹果园面积48.14万亩,其它果园面积1万多亩;经济作物播种面积11.4万亩。有林地173.7万亩,有草原面积170.8万亩,其中宜牧草场144.4万亩。XX年全县粮食总产量12690万公斤,农业总产值72144万元,农民人均纯收入1951元,农机总动力93762千瓦。以苹果、核桃、花椒为主的特色经济林果总面积达到97.3万亩、总产量15000万公斤、产值1.8亿元,经济林果收入占农民总收入的46.9%,户均收入165l元;畜牧业总产值2.25亿元;中药材面积6.85万亩、总产量1020万公斤、产值7880万元;蔬菜面积5.1万亩,总产量12750万公斤,产值10200万元,全县实现农业特色产业总产值5.73亿元,人均达到1105元,占农民人均纯收入的73.66%。农产品果汁出口创汇2517万美元,位居陇南市第一。农业特色产业成为名副其实的农民增收的主要支柱性产业。我县今后的科技工作我认为应主要从服务现代农业做大做强农业特色产业方面实现大的突破。

4、大力推进科技推广体系建设。发展现代农业,促进农业增效、农民增收的根本途径在于科技进步和创新,关键是加强农业科技服务体系建设,通过农业科技成果转化与推广、农村信息服务、农民技术培训,为农民提供产前、产中和产后科技服务,正确引导农民使用新品种、新技术、新机具,积极调整农业结构和农作制度,提高农业综合生产能力和经济效益,促进农村农业的整体发展。我县作为欠发达地区,在思想观念相对滞后,科技主体活力不足的情况下,尤其要强化组织领导的作用,各有关部门应相互配合,形成合力,共同为农业科技进步和科技推广服务;根据不同层次农民需求,把农业推广服务与市场紧密结合起来,建立公益型与经营型、综合型与专业型、社会化与区域化,无偿服务与有偿服务相结合的多元化农业科技服务体系;充分发挥农业龙头企业、农民合作组织,科技示范户的示范带动作用。

5、大力实施“十万农民科技培训工程”。农民作为发展现代农业和建设社会主义新农村的主体,对农业和农村经济结构调整的态度,对市场信息的选择和运用水平,对新品种和新科技的认知能力,以及能否移风易俗过文明、健康、向上的新生活,根本上取决于农民自身科技文化素质;社会稳定,也离不开有理想、有道德、有文化、有纪律的新型农民。因此,农民科技培训在建设社会主义新农村进程中具有基础性、先导性和全局性的重要作用,我们要作为一项长期的大战略坚持不懈地抓下去,依托“科技三下乡”、劳动力转移培训“阳光工程”等活动,在全县范围内开展大规模的科技宣传培训,真正把各项特色产业开发措施送到群众手中、送到田间地头。整合县内培训资源,将培训工作分级、分类,健全科技培训体系,形成社会各界共同努力的合力,建立农民科技培训的长效机制。

6、加强对外农业科技交流与合作。当前,随着现代科技、经济的高速发展和全球化趋势的加快,国内发达地区科技经济的持续快速增长和跨省市区区域科技经济合作的兴起,国内外产业、技术和资本的转移,这些都给我县农业带来了利用两个市场、两种资源实现跨越式发展和优势再造的新机遇。同时,建设社会主义新农村,增强自主创新、建设创新型国家,发展循环经济、构建和谐和社会和建立节水型社会,大力发展优势特色农产品产业,这些科技惠农政策都为农业科技推广和机制创新开创了广阔的前景。

近两年,我县分别与中国农业大学、西北农林科技大学、甘肃农业大学、甘肃省农业科学院、天水果树研究所等科研院所建立了合作关系,引进和示范了一些先进实用的农业新技术、新品种和新模式,取得了一定的成效。今后我们要更进一步依托重大农业科技推广项目和大中专院校的科技力量,同农民专业合作社、龙头企业、农户开展多种形式的技术合作,加大特色产业科技投入,建立科技创新基金,积极引进生物技术、良种培育、丰产栽培、农业节水、疫病防控、防灾减灾等领域高新科技成果,按照特色产业规模化、精准化、设施化发展要求,重点在田间作业、设施栽培、健康养殖、精深加工、储运保鲜等环节取得新进展。采取“走出去,请进来”的办法不断引进农业高新科技人才,稳定和壮大县内农业科技人才队伍,培养出一大批懂技术、会管理土生土长的专业技术人才,兴办农业高新技术产业示范区,加快农业科技成果推广转化,切实提高特色产业发展水平和质量。

7、大力实施生态家园富民行动。生态家园富民行动涵盖了农村沼气工程、乡村清洁工程、田园清洁工程等,是新农村建设的“内涵型”工程。我们要紧紧抓住建设社会主义新农村国家加大农村沼气工程投入的历史机遇,争取更多的中央投资,将我县农村户用沼气池的数额增加到3000户。大力普及“三位一体”或“四位一体”、“一池三改”、“两池两棚”、“五配套”的农村户用沼气;大力普及太阳灶,推进省煤节柴炉、灶、炕的升级换代,结合国家和省上有关项目,引导农村敬老院、中小学校、乡村医院等单位和有条件的农户兴建太阳房;积极引导规模养殖场、养殖小区建设大中型沼气工程,推广秸秆生物气化集中供气技术,提高秸秆的资源化利用率;大力实施乡村清洁工程,发展乡村物业管理,开展生活垃圾和生活污水处理利用,推行农业面源污染减量化等工作,整治农村脏乱差现象,努力扩大新农村建设的科技内涵。

8、加强自主创新能力建设。确立企业主体地位,发挥企业在科技创新中的主体作用。引导和支持企业重视科研,提高自主创新能力,重视知识产权保护。充分发挥科技部门在科技人才、企业与国家创新基金之间的桥梁纽带作用,引导企业从传统经济型向知识经济型转变。

推荐第4篇:食品安全法培训试

2018年食品安全法培训试题

姓名:

岗位:

部门:

日期:

一、单项选择题(4’*16,共64分)

1、食品生产经营企业应当建立健全(

),对职工进行食品安全知识培训,加强食品检验工作,依法从事生产经营活动。

A.食品安全管理制度

B.食品采购制度 C.食品生产经营管理制度

2、食品生产经营者应当建立并执行从业人员(

)。患有国务院卫生行政部门规定的有碍食品安全疾病的人员,不得从事接触直接入口食品的工作。 A.培训管理制度

B.健康管理制度

C.卫生管理制度

3、从事接触直接入口食品工作的食品生产经营人员应当每年进行(),取得健康证明后方可上岗工作。A.健康检查

B.视力检查

C.传染病检查

4、食品生产经营者应当建立食品安全(),定期对食品安全状况进行检查评价。A.评估制度

B.审核制度

C.自查制度

5、食品经营者采购食品,应当查验供货者的许可证和食品出厂()或者其他合格证明。A.合格证

B.检验合格证

C.通行证

6、食品经营企业应当建立食品(),如实记录食品的名称、规格、数量、生产日期或者生产批号、保质期、进货日期以及供货者名称、地址、联系方式等内容,并保存相关凭证。A.进货查验记录制度

B.采购记录制度

C.收货记录制度

7、从事食品批发业务的经营企业应当建立食品(

),如实记录批发食品的名称、规格、数量、生产日期或者生产批号、保质期、销售日期以及购货者名称、地址、联系方式等内容,并保存相关凭证。 A.出库复核记录制度

B.出库查验记录制度

C.销售记录制度

8、食品经营者应当按照保证食品安全的要求贮存食品,(

)库存食品,及时清理变质或者超过保质期的食品。

A.定期检查

B.定期养护

C.定期检验

9、国家建立(

)生产者发现其生产的食品不符合食品安全标准或者有证据证明可能危害人体健康的,应当立即停止生产,召回已经上市销售的食品,通知相关生产经营者和消费者,并记录召回和通知情况。

A.食品追回制度

B.食品不良反应制度

C.食品召回制度

10、食品生产经营者应当对召回的食品采取无害化处理、(

)防止其再次流入市场。 A.扔掉 B.焚烧

C.销毁

11、生产经营转基因食品应当按照规定显著(

)。 A.标示

B.写明

C.说明

12、食品和食品添加剂的标签、说明书,()含有虚假内容,(

)涉及预防、治疗功能。 A.不得;可以

B.不得;不得

13、食品和食品添加剂与其标签、说明书的内容不符的,()上市销售。A.不得

B.允许

14、保健食品原料目录应当包括原料名称、用量及其对应的功效;列入保健食品原料目录的原料只能用于()生产,不得用于其他食品生产。 A.食品

B.保健食品

15、首次进口的保健食品中属于补充维生素、矿物质等营养物质的,应当报()备案。

A.省级食品药品监督管理部门

B.市级食品药品监督管理部门

C.国务院食品药品监督管理部门

16、县级以上人民政府食品药品监督管理部门应当对食品进行定期或者不定期的抽样检验,并依据有关规定公布检验结果,(

)免检。 A.不得

B.允许

二、简答题(36分)

预包装食品的包装上应当有标签,标签应当标明哪些事项? 2018年食品安全法培训试题答案

一、单项选择题(4’*16,共64分)

1、食品安全管理制度

2、健康管理制度

3、健康检查

4、自查制度

5、检验合格证

6、进货查验记录制度

7、销售记录制度

8定期检查

9、食品召回制度

10、销毁

11、标示

12不得;不得

13、不得

14、保健食品

15、国务院食品药品监督管理部门

16、不得

二、简答题

11、预包装食品的包装上应当有标签。标签应当标明下列事项:

(一)名称、规格、净含量、生产日期;

(二)成分或者配料表;

(三)生产者的名称、地址、联系方式;

(四)保质期;

(五)产品标准代号;

(六)贮存条件;

(七)所使用的食品添加剂在国家标准中的通用名称;

(八)生产许可证编号;

(九)法律、法规或者食品安全标准规定应当标明的其他事项。

专供婴幼儿和其他特定人群的主辅食品,其标签还应当标明主要营养成分及其含量。

食品安全国家标准对标签标注事项另有规定的,从其规定。

推荐第5篇:《食品安全法》培训讲稿

《食品安全法》培训讲稿

授课时间:2009年10月19日 主讲人:李洪波

2009年2月28日,十一届全国人大常委会第七次会议审议通过了食品安全法,将于2009年6月1日起实施。这是继1982年食品卫生法(试行)、1995年的食品卫生法之后,又一个食品卫生法制建设史上的里程碑。食品安全直接关系广大人民群众的身体健康和生命安全,关系国家经济健康发展及社会和谐稳定。食品安全法的颁布实施,对于规范食品生产经营活动,防范食品安全事故发生,增强食品安全监管工作的规范性、科学性及有效性,提高我国食品安全整体水平,具有十分重要意义。

一、关于制定食品安全法的必要性、原则及总体思路

(一)制定食品安全法的必要性

法的修改,又称法的修正,是立法的一种形式,是指由于情势的变化等原因,立法机关对于生效的法律予以部分的变更,包括删除原有内容和补充新的内容。食品安全法是对食品卫生法的全面修订。在制定食品安全法时,正确评价现行食品卫生法是做好食品安全立法工作的前提。1995年10月30日起施行的《中华人民共和国食品卫生法》,对保证食品安全、保障人民群众身体健康,发挥了积极作用,我国食品安全的总体状况不断改善。发生食品安全问题,在很大程度上是执法不到位,有法不依,执法不严,违法不究所造成的。尽管如

此,该法也的确存在一些不足,食品安全问题仍然比较突出,不少食品存在安全隐患,食品安全事故时有发生,公众对食品缺乏安全感,食品安全问题还影响我国产品的国际形象,人民群众对此反应强烈。据统计,十届全国人大会议期间,全国人大代表提出的有关食品安全卫生立法和加强监管等方面的议案建议累计达3100多人次,反映了广大人民群众要求做好食品安全工作的呼声。

影响我国食品安全的问题主要是:微生物污染导致食物中毒,从农田到餐桌食物链污染,食品加工新工艺新资源带来新的食品安全隐患,消费者缺乏食品安全知识,自我防范意识薄弱等。产生食品安全问题的一个主要原因,是现行有关食品卫生安全制度和监管体制不够完善,主要有:一是食品标准不完善、不统一,标准中一些指标不够科学。对有关食品安全性评价的科学性有待于进一步提高。二是规范、引导食品生产经营者重质量、重安全,还缺乏有效的制度和机制。食品生产经营者作为食品安全第一责任人的责任不明确、不严格,对生产经营不安全食品的违法行为处罚力度不够。三是食品检验机构不够规范,责任不够明确。食品检验方法、规程不统一,检验结果不够公正,不合理的检验还时常发生。四是食品安全信息公布不规范、不统一,导致消费者无所适从,甚至造成消费者不必要的恐慌。五是监管不到位、有法不依、执法不严,部门间存在职责交叉、权责不明的现象。为了从制度上解决这些问题,更好地保证食品安全,十分有必要对现行食品卫生制度加以补充、完善,制定食品安全法。

(二)制定食品安全法的历程

2004年7月21日召开的国务院第59次常务会议和2004年9月1日国务院发布的《国务院关于进一步加强食品安全工作的决定》(国发„2004‟23号),要求国务院法制办抓紧组织修改食品卫生法。国务院法制办于2004年7月成立了

由中央编办和国务院有关部门负责同志为成员的食品卫生法修改领导小组,组织起草食品卫生法修订草案。此后,国务院法制办赴上海、浙江、福建、江西、四川等地调研;收集研究了许多国家的食品卫生安全制度;多次召开论证会,邀请有关专家对制度设计进行研究、论证;先后6次将征求意见稿送全国人大和国务院有关部门、各省级政府、有关行业协会以及部分食品生产经营企业征求意见。在反复研究各方面意见的基础上,国务院法制办会同国务院有关部门对食品卫生法修订草案作了进一步修改,并根据修订的内容将食品卫生法修订草案更名为食品安全法草案。2007年11月,国务院常务会议通过该草案提请全国人大常委会审议。

全国人大一直高度重视食品安全立法,常委会领导多次就食品安全问题听取有关部门汇报,并作出重要指示。2006年初,全国人大常委会根据全国人大代表的议案和建议,将修改食品卫生法列入全国人大常委会立法计划。根据全国人大常委会立法工作要求,全国人大教科文卫委员会积极介入该法草案的起草工作,先后六次召开修订食品卫生法座谈会,听取有关议案领衔代表、国务院有关部门及专家的意见和建议;先后赴山东、广东、浙江等地进行调研,了解食品安全现状,听取各方面意见。2008年5月,全国人**律委员会、教科文卫委员会和全国人大常委会法工委联合在京召开座谈会,分别听取国务院有关部门、专家和食品生产经营企业的意见。根据立法工作要求,全国人大教科文卫委员会经认真研究,分别于2007年11月和2008年8月向全国人大常委会提交了审议报告和审议意见。

2007年12月,十届全国人大常委会对食品安全法草案进行了初次审议。2008年4月,十一届全国人大常委会将食品安全法草案向社会全文公布征求意见,自4月20日至5月20日共收到意见11327件。此后,十一届全国人大常委会

分别于2008年8月和10月对该草案进行了二审和三审。2009年2月28日,全国人大常委会第四次审议并通过了食品安全法。

(三)制定食品安全法把握的原则

深入学习实践科学发展观,要求进一步完善我国食品安全法律制度,提高立法的质量。在食品安全立法过程中,我们必须充分认识我国现有生产力发展水平,科学分析我国食品安全问题,掌握食品安全的客观规律,以预防和控制食源性疾病为出发点,对食品生产经营等活动进行科学管理。同时,通过大力发展生产力,重视解决市场经济发展过程中出现的秩序混乱问题。食品安全法起草工作坚持遵循了三项原则:一是以宪法为依据,注重法律的严肃性、稳定性和连续性。法律一经制定和实施,就必须严格执行,并应在一定时期内保持相对不变,在修改法律时,还应保持与原有法律法规在内容和效力等方面的衔接。只有保证立法质量,做到科学立法,才能实现、维护好这一点;二是立足国情,坚持民主立法。法的创制过程,实际上也是发扬社会主义民主的过程。食品安全法与公众利益息息相关,实践性要求很高。事实证明,在立法过程中广泛听取各方面意见,比较、反复、交换,能够有力地提高立法质量,也便于执法、司法、守法和法制宣传。三是总结现行食品卫生法实施以来的实践,针对存在的问题,借鉴国内外的有益做法。

(四)制定食品安全法的总体思路

根据现代法学和行政管理学原理,制定食品安全法在总体思路上重点把握了以下几点:一是建立以食品安全风险评估为基础的科学管理制度。明确食品安全风险评估结果应当成为制定、修订食品安全标准和对食品安全实施监督管理的科学依据。二是坚持预防为主。遵循食品安全监管规律,对食品的生产、加工、包装、运输、储藏和销售等各个环节,对食品生产经营过程中涉及的食

品添加剂、食品相关产品、运输工具等各有关事项,有针对性地确定有关制度,并建立良好生产规范、危害分析和关键控制点体系认证等机制,做到防患于未然。同时,建立食品安全事故预防和处臵机制,提高应急处理能力。三是强化生产经营者作为保证食品安全第一责任人的责任。通过确立制度,引导生产经营者在食品生产经营活动中重质量、重服务、重信誉、重自律,以形成确保食品安全的长效机制。四是建立各有关主管部门按照各自职责分工依法行使职权,对食品安全分段实施监管的食品安全监督管理体制,决策与执行适度分开、相互协调,同时进一步明确地方人民政府对本行政区域的食品安全监管责任。五是既要加强行政管理,又重视行政责任,既加强行政处罚又重视民事赔偿,建立畅通、便利的消费者权益救济赔偿渠道。任何组织或个人有权检举、控告违反食品安全法的行为,有权向有关部门了解食品安全信息,对监管工作提出意见。因食品、食品添加剂或者食品相关产品遭受人身、财产损害的,有依法获得赔偿的权利。

二、食品安全法的主要特点

食品安全法在延续食品卫生法行之有效制度的基础上,根据食品安全新形势,从现阶段实际情况出发,吸收国内外食品安全监管的成功经验和做法,以保证食品安全为主线,针对食品安全监管中的漏洞,在不同层面、多个角度,进行了体制创新、制度创新和机制创新,为食品安全工作构筑了新的框架平台。立法重点明确,在食品安全风险监测和评估、食品安全标准的制定、食品生产经营、食品检验、食品安全事故处理、监督管理和法律责任等方面都做了全面妥善的规定,法的适用性和可操作性都比较强。食品安全法共十章一百零四条,可以归纳为八大特点。

1、规定国务院设立食品安全委员会,食品安全监管体制更加科学、有效

食品安全是重要的公共卫生问题。为了解决食品安全监督管理中的职责不清等突出问题,本法规定了国务院各有关主管部门按照各自职责分工依法行使职权,对食品安全分段实施监管的监督管理体制。国务院设立食品安全委员会,作为高层次的议事协调机构,协调、指导食品安全监管工作。国务院卫生行政部门承担食品综合协调职责,负责食品的安全风险评估、食品安全标准制定、食品安全信息公布、食品检验机构的资质认定条件和检验规范的制定,组织查处食品安全重大事故。农业负责初级农产品生产环节的监管;质量监督部门负责食品生产加工环节的监管;工商部门负责食品流通环节的监管;国家食品药品监督管理部门负责餐饮服务活动的监管。这种体制有利于各司其职,对改善食品安全状况,实际上也发挥了积极作用。

2、明确食品安全风险评估的法律地位,食品安全监管有了科学依据。

食品安全问题的主要表现形式是食源性疾病、营养缺乏性疾病。食品安全风险评估就是对食品中生物性、化学性和物理性危害对人体健康可能造成的不良影响进行的科学评估。将食品安全风险评估结果作为制定食品安全标准和政策的科学依据,是人们对食品安全监管规律的深刻认识,已成为许多国家的普遍做法。据此,本法确立了食品安全风险评估制度,明确规定:国家建立食品安全风险评估制度,对食品、食品添加剂中生物性、化学性和物理性危害进行风险评估。并规定国务院卫生行政部门负责组织食品安全风险评估工作。为了保证食品安全风险评估的结果得到利用,本法规定,食品安全风险评估结果是制定、修订食品安全标准和对食品安全实施监督管理的科学依据;风险评估得出食品不安全结论的,监管部门应依据各自职责立即采取措施,确保该食品停止生产经营,并告知消费者停止食用。需要修订、制定相关食品安全国家标准的,国务院卫生行政部门应当立即制定、修订;国务院卫生行政部门应当会同

国务院有关部门,根据风险评估结果和食品安全监督管理信息,对食品安全状况进行综合分析,对可能具有较高程度安全风险的食品,国务院卫生行政部门应提出食品安全风险警示,并予以公布。

3、规范食品安全标准的制定,有利于保障监管工作的统一性

为了解决目前一种食品有多套标准适用的问题,本法规定,制定食品安全标准,应当以保障公众身体健康为宗旨,做到科学合理、安全可靠。并规定制定食品安全国家标准由国务院卫生行政部门负责制定、公布,国务院标准化行政部门提供国家标准编号。国务院卫生行政部门应当对现行食用农产品质量安全标准、食品卫生标准、食品质量标准和有关食品的行业标准中强制执行的标准予以整合,统一公布为食品安全标准。除食品安全标准外,不得制定其他的食品强制性标准。有关产品国家标准涉及食品安全国家标准规定内容的,应当与食品安全国家标准相一致。

为了保证食品安全标准的科学性和权威性,本法规定,食品安全国家标准应当经食品安全国家标准审评委员会审查通过。食品安全国家标准审评委员会由卫生、农业、食品等方面的专家以及国务院有关部门的代表组成。制定食品安全国家标准,应当依据食品安全风险评估结果并充分考虑食用农产品质量安全风险评估结果,参照相关的国际标准和国际食品安全风险评估结果,广泛听取食品生产经营者和消费者的意见。

4、规范食品检验行为,保证食品检验数据和结论的客观、公正

为了规范食品检验机构和食品检验活动,保证食品检验数据和结论的客观、公正,本法规定:一是食品检验机构按照国家有关认证认可的规定取得资质认定后,方可从事食品检验活动。二是食品检验机构的资质认定条件和检验规范,由国务院卫生行政部门制定。三是食品检验实行食品检验机构与检验人

负责制,由食品检验机构指定的检验人独立进行。检验人应当按照有关法律、法规的规定,并按照食品安全标准和检验规范对食品进行检验,保证出具的检验数据和结论客观、公正,不得出具虚假的检验报告。

为了避免食品安全监管出现遗漏,本法规定,食品安全监督管理部门对食品不得实施免检。食品安全监管部门应当对食品进行定期或不定期的抽样检验。进行抽样检验应当购买抽取的样品,不得收取检验费和其他任何费用。这些都体现了科学、公正执法的理念。

5、注重食品生产经营的管理,维护好消费者的权益

食品安全法强化了食品生产经营者作为食品安全第一责任人制度,要求食品生产经营者建立健全本单位的食品安全管理制度,加强对职工安全知识培训,配备专职或者兼职食品安全管理人员,做好对所生产经营食品的检验检测工作,依法从事食品生产经营活动。这样有助于强化企业的责任意识,提高食品安全整体水平。食品安全法还赋予了行业协会明确的职责,要求加强行业自律,引导食品生产经营者依法生产经营,推动行业诚信建设,宣传、普及食品安全知识。要求新闻媒体开展食品安全法律、法规以及食品安全标准知识的宣传,并对违反本法的行为进行舆论监督。针对食品生产经营中的突出问题作出了针对性规定。如要求食品生产经营者按照食品安全标准关于食品添加剂的品种、使用范围、用量的规定使用食品添加剂;不得在食品生产中使用食品添加剂以外的化学物质和其他可能危害人体健康的物质。同时还规定,食品添加剂的使用不仅要经过食品安全风险评估,证明安全可靠,还必须证明技术上确有必要,否则不被允许使用。 为了更好从制度上保证食品生产经营者成为食品安全的第一责任人,该法除规定食品生产经营许可、从业人员健康管理等制度外,还规定了以下制度:

一是生产经营食品的基本准则。本法规定,食品生产经营应当符合食品安全标准,并符合相应的原料处理场所和生产经营设备等食品安全管理要求。同时,本法明确禁止生产经营,用非食品原料生产的食品或添加食品添加剂以外的化学物质的食品,或用回收食品作为原料生产的食品;病死、毒死或者死因不明的禽、畜、兽、水产动物肉类及其制品;营养成分不符合食品安全标准的专供婴幼儿和其他特定人群的主辅食品等。二是食品标签制度。本法规定,预包装食品的包装上应当有标签,标签应当标明成分或者配料表、保质期、所使用的食品添加剂等事项。本法还对声称具有特定保健功能的食品做出特别规定,除上述要求外,其标签、说明书应当载明适宜人群、不适宜人群、功效成分或者标志性成分及其含量等。三是索票索证制度。本法规定,食品生产者采购食品原料、食品添加剂、食品相关产品,应当查验供货者的许可证和产品合格证明文件。食品生产企业应建立食品原料、添加剂、食品相关产品进货查验记录制度和食品出厂检验记录制度。同时,食品经营者采购食品,应当查验供货者的许可证和食品合格的证明文件。食品经营企业应当建立食品进货查验记录制度。四是食品召回制度。本法借鉴了国际通行做法,从生产、经营和监管三个方面确立了食品召回制度。第一,食品生产者发现其生产的食品不符合食品安全标准,应当立即停止生产,召回已经上市销售的食品,通知相关生产经营者和消费者,并记录召回和通知情况。第二,食品经营者发现其经营的食品不符合食品安全标准,应当立即停止经营,通知相关生产经营者和消费者,并记录停止经营和通知情况。食品生产者认为应当召回的,应当立即召回。第三,食品生产经营者未依法召回或停止经营不符合食品安全标准的食品的,食品安全监管部门可以责令其召回或停止经营。

6、加大了对进口食品的监管力度,确保进口食品的安全

为了保障我国公民的生命安全和身体健康,本法对食品进口作了以下规定:一是进口的食品、食品添加剂以及食品相关产品应当符合我国食品安全国家标准,无国家标准或首次进口的新品种,进口商应当向国务院卫生行政部门提出申请并提交相关安全性评估材料。二是向我国境内出口食品的出口商或者代理商应当向国务院出入境检验检疫主管部门备案;向我国境内出口食品的境外食品生产企业应当经国务院出入境检验检疫主管部门注册。三是进口预包装食品的标签、说明书应当符合本法以及我国其他有关法律、行政法规的规定和食品安全国家标准的要求。

为了维护我国出口食品的良好形象,本法规定,出口的食品由出入境检验检疫机构进行监督、抽检,海关凭出入境检验检疫机构签发的通关证明放行。出口食品生产企业和出口食品原料种植、养殖场应当向国务院出入境检验检疫主管部门备案。此外本法还规定,国家出入境检验检疫部门应当收集、汇总进出口食品安全信息,并及时通报相关部门、机构和企业;建立进出口食品的进口商、出口商和出口食品生产企业的信誉记录,并予以公布。有不良记录的,应加强检验检疫。

7、规范食品安全监管部门的权力和责任,监管制度更加合理

制定食品安全法的目的,是为了保证食品安全,保障公众身体健康和生命安全。食品安全监管须“以人为本”,科学监管。为此,该法在监管体制、监管依据、监管内容、监管手段、监管信息等方面,都作出了具体的规定。 针对目前食品安全监管中执行力不强、执法不严等问题,本法赋予监管部门制止、查处违法行为的必要权力,规定:食品安全监管部门履行食品安全监管职责时,有权进入生产经营场所实施现场检查;对生产经营的食品进行抽样检验;查阅、复制有关合同、票据、账簿以及其他有关资料;查封、扣押有证据证明不符合

食品安全标准的食品,违法使用的食品原料、添加剂、食品相关产品,以及用于违法生产经营或者被污染的工具、设备;查封违法从事食品生产经营活动的场所等。根据权力和责任相一致的原则,本法同时还规定,食品安全监管部门不履行本法规定的职责或者滥用职权、玩忽职守、徇私舞弊的,依法对直接负责的主管人员和其他直接责任人员给予记大过或降级的处分;造成严重后果的,给予撤职或开除的处分;其主要负责人应当引咎辞职。

公众对食品安全问题享有知情权,但为了防止不负责任的传言或者炒作引起消费者不必要的恐慌,针对当前食品安全信息公布不规范、不统一,公布的信息有的不够科学等问题,本法明确规定,国家建立食品安全信息统一公布制度,对食品安全信息公布的主体、渠道、形式等分别作出了详细规定,保证公众获得真实、准确、及时的食品安全信息。

8、强化了公民权益保障的有效措施,加大对违法行为的处罚力度

为了切实保障人民群众的生命安全和身体健康,必须加大对食品生产经营违法行为的处罚力度。据此,本法对用非食品原料生产食品或在食品中添加食品添加剂以外的化学物质,或用回收食品作为原料生产食品,生产经营营养成分不符合食品安全标准的专供婴幼儿和其他特定人群的主辅食品,经营病死、毒死或者死因不明的禽、畜、兽、水产动物肉类及其制品,未经安全性评估利用新的食品原料从事食品生产或者从事食品添加剂和食品相关产品新品种的生产等,处以最高多达货值金额10倍的罚款,吊销其许可证。对依照本法规定被吊销食品生产、流通或者餐饮服务许可证的单位,其直接负责的主管人员自处罚决定作出之日起5年内不得从事食品生产经营管理工作。生产或不符合食品标准的食品销售明知是不符合食品安全标准的食品,消费者除要求赔偿损失外,还可以向生产者或销售者要求支付价款十倍的赔偿金。

针对目前一些虚假食品广告欺骗、误导消费者损害消费者权益的情况,食品安全法加强了对食品广告的监管。一是食品安全监督管理部门或承担食品检验职责的机构、食品行业协会、消费者协会不得以广告或其他形式向消费者推荐食品。二是社会团体或者其他组织、个人在广告中向消费者推荐不符合食品安全标准的食品,使消费者合法权益受到损害的,与食品生产经营者承担连带责任。为了保证使权益受到损害的消费者优先得到赔偿,本法还规定,应当承担民事赔偿责任和缴纳罚款、罚金,其财产不足以同时支付时,先承担民事赔偿责任。这样规定更多地体现了消费者与经营者之间的民事法律关系,强化了对消费者民事权利的保护,也有利于增强法律的可操作性。

推荐第6篇:食品安全法培训讲话

食品安全法培训讲话

同志们:

经县政府同意,今天召开一次全县食品药品监管暨《食品安全法》培训会。会议的主要任务是:贯彻落实盛市食品药品监管工作会议精神和《食品安全法》,总结部署食品药品监管工作,分析形势,坚定信念,明确任务,落实责任。陈俊副县长亲临会议并将作重要讲话,这充分体现了县政府对食品药品监管工作的高度重视和殷切希望。 根据会议安排,下面,我分别代表县食品安全协调委员会和食品药品监督管理局对xx年上半年食品药品监管工作简要总结,对下半年工作进行安排部署。

一、履职尽责,协调配合,食品药品监管工作成效明显

xx年上半年,在县委、县政府的坚强领导下,全县食品药品监管系统高举中国特色社会主义的伟大旗帜,深入贯彻xx大和xx届三中全会、省委第九届六次全会及省市相关重要会议精神,认真践行科学监管理念,紧紧围绕“强化监管,着力规范,构建和-谐、开创新局”的工作思路,按照建立“两个链条、两个体系、一个网络”的要求,全面加强食品安全综合协调,着力净化食品药械市场,统筹兼顾推进医药经济发展,夯基固本推动效能建设,巩固发展强化自身,实现了时间过半任务过半。

(一)协调配合到位,食品安全形势进一步好转,确保了公众饮食安全

xx年上半年,在各级各部门大力配合支持下,建立健全监管机制,重点打击违法行为,取得了明显成效,全县无一例食品安全事故发生。

落实责任,建立了统分结合的监管新格局。一是落实了县食安委19个成员单位的食品生产、加工、流通、消费等各环节的分段监管责任,并按农业、卫生、工商、质监、经商等部门进行了对口监管。二是落实了48个乡镇的“一把手负责制”和属地管理责任制。三是与各生产、加工、流通、经营企业签订了食品安全承诺书,并建立了各环节数据库,逗硬实行qs强制认证,严格购销台账管理,实行责任明晰的产品质量跟踪和责任倒查体制。四是在乡村两级建立了横向到边、纵向到底的食品安全信息网络,聘请了48名乡镇食品安全协管员和522名村级食品安全信息员,形成了“政府牵头、部门监管、企业自律、社会监督”四位一体的食品安全监管新格局。

建立机制,搭建了协调有序的信息共享新平台。一是为确保公共食品安全的应急处理,建立和完善了形势通报、预警响应、应急处突、事后评估的程序。二是建立了每月一次形势通报例会、每半年一小结的工作机制,为全县食品安全的信息综合与发布提供了及时、准确的决策依据。 重点突出,开创了协同互动的工作新局面。结合今年工作实际,在突出重点部门、重点领域、重点品种的基础上,以“五进活动”为契机,围绕节庆、消费者维权、中(高)考等重点时段,加强跨部门、跨区域的协同联动,重点整治宾馆酒店、食堂、餐饮娱乐等单位食品安全隐患,全程监控超市、生熟食品摊点、农贸市场的食品质量,全面关注学校、医院、机关食堂等人口聚集场所的食品安全,从严从细监管关系民生的米、面、油、豆制品、奶制品、鲜活产品的有害物质残留、检疫情况和认证标准,特别是在打击非法添加非食用物质和滥用添加剂整治期间,各相关部门充分发挥各自职能,全面出击,协同作战,同时开展了“质量与消费”、“安全与价格”、“科技之春”为主题的实践活动。半年来,开展食品安全宣讲活动3场次,散发宣传资料1万余份,出动执法车辆93台次,执法人员450余人次,检查超市10家,宾馆24家,农贸市场10个,学校26所,旅游景点5处,查处食品安全隐患6起。

(二)重点监管到位,药械市场进一步净化,确保了公众用药用械安全有效 专项整治取得阶段性成果。一是强化组织领导。制发了专项整治方案,实行“五定一包”(定人员、责任、范围、时间、目标,包无责任事故)的工作机制,确保了专项整治地动有序有效开展。二是多措并举强监管,采取分类监管、动态监管、重点监管等多种有效方式对中药材、中药饮片市尝“两g”执行情况、医疗器械、特殊药品、蛋白同化制剂、肽类激素、邮购药品和国家通报药品进行了专项整治。共出动执法车辆103台次,执法人员500余人次,监督检查药品经营企业303家,使用单位485家。监督检查覆盖面达到75%,违法行为处罚率达到100%,监督抽验药品58批次,查获假劣药品(医疗器械)14批次,查处了假药糖脂宁胶囊等要案,处罚没款18万余元。

日常监管实现既定目标。一是建立药品经营使用单位、医疗机构制剂室数据库。二是严格经营质量规范,推行店招店标、药品分类、工作制度、服务阵容、供货资质、档案资料、着装胸卡的“七统一”;继续推行使用《药品销售凭证》,确保药品流向清楚,及时追踪溯源;三是严格规范使用行为,在使用单位中建立并推广药品购进验收、医疗器械购进、无菌器械使用后销毁记录和药品养护四大记录制度。四是深化诚信创建活动,在下(两)关(田)线创建药品经营示范路,在光雾山大道创建药品经营示范街和10家药品经营示范店,在使用单位继续开展“合格药房”创建活动。五是及时上报药品(医疗器械)不良反应(事件)2例。六是加强了违法药品广告的监测和移送。七是组织涉药涉械人员积极参加由省局组织的医药商品购销员资质考试。

“两网建设”纵深推进。一是加强全县48个乡镇药品安全协管办公室职能,调整充实了522个行政村药品安全信息员,在矿山和非煤矿山增设药品安全信息员,形成了县、乡、村三级监督网络和“三员”管理动态体系。二是积极探索“新农合”建设与“两网建设”的有机结合,通过延伸医药销售网点,整合卫生资源,实现了乡镇卫生院以上医疗机构药品100%配送,村卫生站70%以上达到统一配送。三是深入开展便民药柜巩固工作,依托“万村千乡”市场工程,按照“六统一”的要求巩固了10家便民药柜,解决了偏远山村的群众购药难问题,农民人均同期节省医药费开支9.4元,企业综合效益同比增长12%。

(三)服务中心,统筹兼顾推进食品医药经济又好又快发展

监管谋稳定,服务促发展。上半年,根据县委提出的“八大民生工程实施意见,在切实改善公众饮食用药条件的同时,致力于食品医药经济的发展,将服务的触角延伸到基层,不断优化服务手段,提升服务水平。一是关注药品质量,召开涉药单位恳谈会,开展“药品质量安全与企业效益”的主题研讨,与涉药单位签订了药品质量承诺书。二是公开办事流程,为群众创造良好、快捷的政务环境。三是积极争取县委、政府对地产中药材生产与发展的重视,在农业、中药材公司等部门的大力支持下,基本形成了以大河银花、沙坝猪苓、张公塘蜡虫等为主的地产中药材基地,南江金银花申报《中国药典》的复查验收工作已在有序进行。四是及时监管并筹备甲型h1n1流感防控药械。五是开展了禁毒工作,实行更加严格的特殊药品监管体系。六是积极开展扶贫挂联工作,深入开展“万名机关党员助农服务”活动,向挂联的黑潭乡捐赠了价值xx余元的防暑解暑药品。

(四)夯基固本,强化机关效能建设,自身发展取得长足进步

一是坚持不懈地抓好科学发展观学习实践活动,进一步解放了干部职工的思想,查找出了工作中的缺点和不足,厘清了发展思路,统一了思想认识。二是坚定不移地抓好“四好”班子创建活动,坚持板块运作模式,形成了一心讲团结,同心谋发展,全心抓事业的发好氛围。三是强化了反腐倡廉工作,落实了党风廉政建设责任制和一岗双责制。四是强化机关行政效能建设,制作了流程图,严格目标管理,严格“三问”制度。五是强化干部学习长期化、教育常态化、管理法制化。半年来共组织干部职工学习xx届三中全会、《新党章》、各级两代会精神和王瑛先进事迹为主要内容的政治理论学习和执法办案为主要内容的业务学习,先后开展形势教育两次,廉政建设谈话1次,书写心得体会13篇。五是加强灾后重建工程,办公用房维修加固工程正在有序推进,农村药品“两网”网络恢复重建已完成前期筹备工作。六是强化宣传报道工作,通过深入调研,撰写并在省市主流媒体上发表调研文章和信息20余条(篇)。七是切实抓好保密、信访、维稳、防邪、反传销、治安、计生、群团、城乡环境综合治理和文明单位创建活动等工作。

回顾走过的上半年,是求真务实、真抓实干的半年,是团结奋进、开拓创新的半年,是攻坚克难、乐于奉献的半年。这些成绩的取得缘于各级党政领导的高度重视和各部门大力支持与配合。在此,我谨代表县食安委和食品药品监督管理局向支持、关心、配合食品药品监管工作的各位领导、与会同志和社会各界人士表示衷心的感谢!向战斗在食品药品监管工作第一线的坚强卫士们表示诚挚的问候! 我们在客观总结成绩的同时,也应该看到离组织的要求和群众的期望还有一定的差距,主要表现在:一是执法人员素质还有待进一步提高;二是农村药品监督网络个别作用发挥欠佳;三是一些药品经营企业质量不强,管理制度执行不力,gsp回潮现象时有发生; 四是边远农村还存在监管盲区;五是人员较少,执法装备落后,经费紧张,运转艰难,不能适应监管工作的现实需要。

推荐第7篇:食品安全法培训试题答案

食 品 药 品 监 督 管 理 局 食 品 安 全 培 训 试 卷

单位名称: 姓名: 分数:

一单项选择题(每题4分)

1、新的《中华人民共和国食品安全法》从()起施行。A.2015年1月1日 B.2015年5月1日 C.2015年6月1日 D.2015年10月1日

2、《中华人民共和国食品安全法》包括( )。 A.九章共一百零一条 B.十章共一百零一条 C.九章共一百零四条 D.十章共一百五十四条

3、国家建立食品安全风险监测制度,对食源性疾病、()以及食品中的有害因素进行检测

A.食品添加剂 B.食品污染 C.食品有害物质残留

4、国家对食品生产经营实行许可制度。从事餐饮服务,应当依法取得()。 A.食品卫生许可 B.食品生产许可 C.食品流通许可 D.餐饮服务许可

5、从事食品批发业务的经营企业应当建立食品销售记录制度,如实记录批发食品的名称、规格、数量、生产日期或者生产批号、保质期、销售日期以及购货者名称、地址、联系方式等内容,并保存相关凭证。记录和凭证保存期限应当符合记录和凭证保存期限不得少于产品保质期满后()个月;没有明确保质期的,保存期限不得少于()年。() A.六、二 B.

二、六 C.十

二、三 D.三、十二

6、食品生产经营人员()应当进行健康检查,取得健康证明后方可参加工作。A.每半年 B.每年 C.每两年 D.每三年

7、食品安全标准的性质是:( ) A.鼓励性标准 B.引导性标准 C.强制性标准 D.自愿性标准

8、加热食品应使中心温度达到()以上才能保证杀灭食品中的微生物或防止微生物的生长繁殖。A.60度 B.70度 C.80度 D.100度

9、食用农产品批发市场应当配备检验设备和检验人员或者委托符合本法规定的(),对进入该批发市场销售的食用农产品进行抽样检验 A.实验室 B.食品检验机构 C.第三方检测机构

10、食用农产品销售者应当建立食用农产品进货查验记录制度,如实记录食用

农产品的名称、数量、进货日期以及供货者名称、地址、联系方式等内容,并保存相关凭证。记录和凭证保存期限不得少于()个月。 A.一 B.三 C.六 D.十二 11.下面关于食品安全的表述,正确的是:( ) A.经过高温灭菌过程,食品中不含有任何致病微生物

B.食品无毒、无害,符合应当有的营养要求,对人体健康不造成任何急性、亚急性或者慢性危害

C.原料天然,食品中不含有任何人工合成物质 D.虽然过了保质期,但外观、口感正常

12.下列食品中,哪些属禁止生产经营的:( )

A.营养成分不符合食品安全标准的专供婴幼儿和其他特定人群的主辅食品 B.超过保质期的食品 C.无标签的预包装食品 D.以上都是

13.食品检验报告应当加盖( ),并有检验人的签名或者盖章。 A.公司公章 B.食品检验机构行政章 C.食品检验机构公章

14.对依照本法规定实施的检验结论有异议的,食品生产经营者可以自收到检验结论()之日起内向实施抽样检验的食品药品监督管理部门或者其上一级食品药品监督管理部门提出复检申请, A.五个工作日 B.七个工作日 C.十五个工作日 D.三十个工作日

15.违反本法规定,食品检验机构、食品检验人员出具虚假检验报告的,由授予其资质的主管部门或者机构撤销该食品检验机构的检验资质,没收所收取的检验费用,并处检验费用罚款。() A.五倍以上十倍以下 B.五倍以上 C.三倍以上五倍以下

二、判断题(每题2分)

1.食品安全风险监测工作人员采集样品应当按照市场价格支付费用。() 2.食品安全风险评估结果是制定、修订食品安全标准和实施食品安全监督管理的科学依据。()

3.从事食品生产、食品销售、餐饮服务、食用农产品,应当依法取得许可。() 4.生产经营的食品中不得添加任何药品。 ()

5.食品生产经营者应当按照食品安全国家标准使用食品添加剂。() 6.食品生产经营人员每年应当进行健康检查,取得健康证明后方可参加工作。()

7.食品经营者贮存散装食品,只需要在贮存位置标明食品的名称即可。() 8.食品生产企业应当建立食品原料、食品添加剂、食品相关产品进货查验记录制度。()

9.食品加工过程中成品与半成品可以混合存放。()

10.食品生产者发现其生产的食品不符合食品安全标准,应当立即停止生产,召回已经上市销售的食品,通知相关生产经营者和消费者,并记录召回和通知情况。()

11.生产经营转基因食品应当按照规定显著标示。()

12.食品广告的内容应当真实合法,不得含有虚假、夸大的内容,但可以涉及疾病预防、治疗功能。()

13.保健食品、特殊医学用途配方食品、婴幼儿配方乳粉的注册人或者备案人应当对其提交材料的真实性负责。()

14.食品检验机构按照国家有关认证认可的规定取得资质认定后,方可从事食品检验活动。但是,法律另有规定的除外。()

15.采用国家规定的快速检测方法对食用农产品进行抽查检测,被抽查人对检测结果有异议的,可以自收到检测结果时起24小时内申请复检。复检可继续采用快速检测方法。()

16.食品检验机构出具虚假检验报告,使消费者的合法权益受到损害的,应当与食品生产经营者承担连带责任。()

17.扁豆中含有毒素,如没有加热彻底,食用后会出现恶心、呕吐、腹泻、腹痛等症状。()

18.由于亚硝酸盐与食盐外观上很接近,容易误食造成食物中毒,因此应该加强亚硝酸盐的保管。()

19.吃鲜黄花菜时,放入开水中煮后弃水,捞出后再加温,煮熟后即可食用。()

20.长期冷藏的食品应定期检查质量,注意有无脂肪酸败迹象,尤其是鱼、肉脂 肪变黄,应及时处理()

答案:单项选择、D.D.B.D.A.B.C.B.B.B.D.C.B.A

判断题、对、对、错、错、对、对、错、对、错、对、对、错、对、对、错、对、对、对、对、对

推荐第8篇:食品安全法培训试题

2018年食品安全法培训试题

姓名:

岗位:

部门:

日期:

一、单项选择题(4’*16,共64分)

1、食品生产经营企业应当建立健全( ),对职工进行食品安全知识培训,加强食品检验工作,依法从事生产经营活动。

A.食品安全管理制度 B.食品采购制度 C.食品生产经营管理制度

2、食品生产经营者应当建立并执行从业人员( )。患有国务院卫生行政部门规定的有碍食品安全疾病的人员,不得从事接触直接入口食品的工作。 A.培训管理制度 B.健康管理制度 C.卫生管理制度

3、从事接触直接入口食品工作的食品生产经营人员应当每年进行(),取得健康证明后方可上岗工作。

A.健康检查 B.视力检查 C.传染病检查

4、食品生产经营者应当建立食品安全(),定期对食品安全状况进行检查评价。A.评估制度 B.审核制度 C.自查制度

5、食品经营者采购食品,应当查验供货者的许可证和食品出厂()或者其他合格证明。A.合格证 B.检验合格证 C.通行证

6、食品经营企业应当建立食品(),如实记录食品的名称、规格、数量、生产日期或者生产批号、保质期、进货日期以及供货者名称、地址、联系方式等内容,并保存相关凭证。A.进货查验记录制度 B.采购记录制度 C.收货记录制度

7、从事食品批发业务的经营企业应当建立食品( ),如实记录批发食品的名称、规格、数量、生产日期或者生产批号、保质期、销售日期以及购货者名称、地址、联系方式等内容,并保存相关凭证。

A.出库复核记录制度 B.出库查验记录制度 C.销售记录制度

8、食品经营者应当按照保证食品安全的要求贮存食品,( )库存食品,及时清理变质或者超过保质期的食品。

A.定期检查 B.定期养护 C.定期检验

9、国家建立( )生产者发现其生产的食品不符合食品安全标准或者有证据证明可能危害人体健康的,应当立即停止生产,召回已经上市销售的食品,通知相关生产经营者和消费者,并记录召回和通知情况。

A.食品追回制度 B.食品不良反应制度 C.食品召回制度

10、食品生产经营者应当对召回的食品采取无害化处理、( )防止其再次流入市场。 A.扔掉 B.焚烧 C.销毁

11、生产经营转基因食品应当按照规定显著( )。 A.标示 B.写明 C.说明

12、食品和食品添加剂的标签、说明书,()含有虚假内容,( )涉及预防、治疗功能。 A.不得;可以 B.不得;不得

13、食品和食品添加剂与其标签、说明书的内容不符的,()上市销售。A.不得 B.允许

14、保健食品原料目录应当包括原料名称、用量及其对应的功效;列入保健食品原料目录的原料只能用于()生产,不得用于其他食品生产。 A.食品 B.保健食品

15、首次进口的保健食品中属于补充维生素、矿物质等营养物质的,应当报()备案。A.省级食品药品监督管理部门 B.市级食品药品监督管理部门 C.国务院食品药品监督管理部门

16、县级以上人民政府食品药品监督管理部门应当对食品进行定期或者不定期的抽样检验,并依据有关规定公布检验结果,( )免检。 A.不得 B.允许

二、简答题(36分)

预包装食品的包装上应当有标签,标签应当标明哪些事项?

推荐第9篇:食品安全法培训试题

《中华人民共和国食品安全法》、《中华人民共和国侵权责任法》学习资料

1、《中华人民共和国食品安全法》 何时实施?实施时间:2009 年6 月l 日起。

2、《食品安全法》 颁布有哪些目的和意义?目的:为保证食品安全,保障公众身体健康和生命安全。意义:食品安全关系到国家和社会的稳定发展,关系到公民的生命健康权利。

3、什么是食品安全?食品安全,是指食品无毒、无害,符合应当有的营养要求,对人体健康不造成任何急性、亚急性或者慢性危害。

4、食品卫生含义是什么?食品卫生是指:(1)食品应当无毒无害,不能对人体造成任何危害。(2)食品应当具有相应的营养,以满足人体维持正常生理功能的需要。(3)食品应当具有相应的色、香、味等感官性状。

5、什么是食品添加剂?食品添加剂是指为改善食品品质和色、香、味,以及为防腐、保鲜和加工工艺的需要而加入食品中的人工合成或者天然物质。目前我国已批准使用的食品添加剂有22 类1513 种。

6、什么是食品相关产品?食品相关产品是指用于食品的包装材料、容器、洗涤剂、消毒剂和用于食品生产经营的工具、设备。

7、国务院哪些部门负责食品安全监管工作,他们是如何分工的?

答:国务院质量监督、工商行政管理和国家食品药品监督管理部门依照食品安全法和国务院规定的职责,分别对食品生产、食品流通、餐饮服务活动实施监督管理。

(1)国家质量监督检验检疫总局负责食品生产加工环节和进出口食品安全的监管。 (2)国家工商行政管理总局负责食品流通环节的监管。

(3)国家食品药品监督管理局负责餐饮业等消费环节食品安全监管。

8、谁对食品安全负总责?县级以上地方人民政府统一负责、领导、组织、协调本行政区域的食品安全监督管理工作,建立健全食品安全全程监督管理的工作机制;统一领导、指挥食品安全突发事件应对工作;完善、落实食品安全监督管理责任制,对食品安全监督管理部门进行评议、考核。

9、谁有权举报食品生产经营中违反本法的行为?任何组织或者个人有权举报食品生产经营中违反本法的行为,有权向有关部门了解食品安全信息,对食品安全监督管理工作提出意见和建议。

10、食品安全国家标准由哪个部门制定?哪个部门发布?食品安全国家标准由卫生部门负责制定和公布,国务院标准化行政部门提供国家标准编号。

11、制定食品安全标准应当遵循的原则是什么?制定食品安全标准,应当以保障公众身体健康为宗旨,做到科学合理、安全可靠。

12、对食品生产加工小作坊和食品摊贩从事食品生产经营活动如何管理?食品生产加工小作坊和食品摊贩从事食品生产经营活动的具体管理办法,由省、自治区、直辖市人民代表大会常务委员会依照本法制定。各地应结合实际,制定切实可行和有效的管理办法,确保食品安全。

13、哪些人员不得从事接触直接入口食品的工作?患有痢疾、伤寒、病毒性肝炎等消化道传染病的人员,以及患有活动性肺结核、化脓性或者渗出性皮肤病等影响食品安全的疾病的人员,他们不能从事接触直接入口食品的工作。

食品生产经营人员每年都要进行健康检查,取得健康证明后才能参加工作。

14、什么是预包装食品?预包装食品,是指预先定量包装或者制作在包装材料和容器中的食品。

15、国家对食品添加剂生产实行何种审批制度?国家对食品添加剂生产实行生产许可制度,生产许可证有效期为5 年。

16、食品添加剂的使用有哪些要求?(1)依照食品安全标准关于食品添加剂的品种、使用范围、用量的规定使用食品添加剂。

(2)不得在食品生产中使用食品添加剂以外的化学物质和其他可能危害人体健康的物质。

17、国家对保健食品有哪些主要规定?(1)保健食品中禁止添加药品,但是可以添加药食两用物质。(2)保健食品标签说明书不得涉及宣传疾病预防和治疗功能。

18、在虚假广告中向消费者推荐食品的组织和个人需要承担什么法律责任?

虚假广告使消费者合法权益受到损害时,组织和个人与食品生产经营者承担连带责任。

19、什么是食品安全事故应急预案?食品安全事故应急预案是食品安全事故应急处置的指导性文件和依据。《 食品安全法》 提出食品安全事故应急预案分为国家、地方政府、和企业三类预案。 20、食品安全监督管理有记录可查吗?有。县级以上食品安全监督管理部门对食品生产经营者进行监督检查,应当记录监督检查的情况和处理结果,并应当建立食品生产经营者食品安全信用档案。

21、对于有关食品安全的投诉举报应该如何处理?县级以上食品安全监督管理部门接到咨询、投诉、举报,对属于本部门职责的,应当受理,并及时进行答复、核实、处理;对不属于本部门职责的,应当书面通知并移交有权处理的部门处理。有权处理的部门应当及时处理,不得推诿。 《中华人民共和国侵权责任法》

1、已由中华人民共和国第十一届全国人民代表大会常务委员会第十二次会议于2009年12月26日通过现予公布,自2010年7月1日起施行。

2、侵害他人造成人身损害的,应当赔偿医疗费、护理费、交通费等为治疗和康复支出的合理费用,以及因误工减少的收入。造成残疾的,还应当赔偿残疾生活辅助费和残疾赔偿金。造成死亡的,还应当赔偿丧葬费和死亡赔偿。

3、侵害他人人身权益,造成他人严重精神损害的,被侵权人可以请求精神损害赔偿。

4、因正当防卫造成损害的,不承担责任。正当防卫超过必要的限度,造成不应有的损害的,正当防卫人应当承担适当的责任。

5、用人单位的工作人员因执行工作任务造成他人损害的,由用人单位承担侵权责任。

6、机动车发生交通事故造成损害的,依照道路交通安全法的有关规定承担赔偿责任。以买卖等方式转让拼装或者已达到报废标准的机动车,发生交通事故造成损害的,由转让人和受让人承担连带责任

7、从建筑物中抛掷物品或者从建筑物上坠落的物品造成他人损害,难以确定具体侵权人的,除能够证明自己不是侵权人的外,由可能加害的建筑物使用人给予补偿。“六五”普法规划的指导思想应包括:

全面贯彻十七大和十七届三中、四中和即将召开的五中全会精神,以邓小平理论和“三个代表”重要思想为指导,高举中国特色社会主义伟大旗帜,继续深入贯彻落实科学发展观,围绕深入推进社会矛盾化解、社会管理创新、公正廉洁执法三项重点工作,按照依法治国基本方略的要求,坚持法制教育与法治实践相结合,坚持法制教育与道德教育相结合,深入开展法制宣传教育,大力推进依法治理,进一步维护宪法和法律权威,为夺取全面建设小康社会新胜利、开创中国特色社会主义事业营造良好的法治环境等内容。

二、“六五”普法的大战略目标任务,应当完成由法制向法治的转变,为建立法律统治社会创造条件。

(一)、由法制向法治的转变,是依法治国基本方略的根本要求

多年来,人们习惯于使用“法制”这个词,諸如“法制观念”、“法制意识”、“法制环境”、“法制宣传教育”、“全国法制宣传日”、“全国法制宣传书画展’等。但是,时至今日,“六五”普法在即,仍然停留在“法制”这个层面上,普法工作就有不能与时俱进的泡沫普法之嫌,“六五”普法规划也很难有“新思路、新要求、新举措、新发展”。因此,适时地把“六五”普法目标任务设定在应当完成由法制向法治的转变大战略上,不但是普法宣传教育上具有里程碑的意义;而且对发动全民共同打造法治生态环境,树立法治观念,弘扬法治精神,推动依法治国基本方略的全面落实具有重要作用。

首先,法制不能等同于法治,更不能替代法治;二者有联系有区别,不能割裂也不能混淆。“法制”通常是指国家的法律制度,而“法治”是指法律统治国家的理论、理念和方略。“法治”强调的是一个国家法律统治地位和一种治国理念的主导作用。这种强调,究其内核不仅包含静态的法的规则和体系,而且还包括动态的法的科学运行(立法、守法、执法、司法)活动。进而言之,法治所指的法强调和单指“已经成立的法律获得普遍的服从,大家所服从的法律又是制定得良好的法律。”也就是说,强调法治就是强调在我国法律体系及司法体制基本完善和健全的情况下,比较完全地体现社会整体利益与民众意志,并能最大限度地展示个人意志与行为自由的和谐的社会状态。一言以蔽之,就是要在全社会各个层面建立法律统治。为此,完成转变则是十分必要的。

其次,依法治国的实质是法治而不是法制。众所周知,党的十一届三中全会以后,我们党和国家就已经认识到法律在改革开放和治国理政中的重要作用,确立了在社会主义现代化建设进程中要逐步走向法治。当时小平同志就特别强调“有法可依、有法必依、执法必严、违法必究”并将其写进1982年颁布的《宪法》中。党的十五大明确提出和确立了依法治国的基本方略及建设社会主义法治国家的战略目标。1998年3月,九届人大二次会议又将其载入宪法,这就把依法治国这个党和人民大众的统一意志上升为最高的国家意志,这是我国法治建设理论和实践发展史上的重要里程碑。法治的本质特征就是依法治国。“所谓依法治国,就是广大人民群众在党的领导下,依照宪法和法律规定,通过各种途径和形式管理国家事务,管理经济文化事业,保证国家各项工作都依法进行,逐步实现社会主义民主的制度化、法律化,使这种制度和法律不因领导人的改变而改变,不因领导人的看法和注意力的改变而改变。”因此,法治这种宏观的治国方略能实现一种理想的法律统治秩序,而仅仅靠法制是不行的。所以,法治是治国理政的首选之道。

再次,要树立和弘扬法治观念而非单纯的法制观念,这是依法治国方略的题中应有之义。法制观念仅仅限于法律制度这个层面,依此很难养成自觉遵纪守法、依法办事习惯,更难以形成一个国家处于依法治理的一种积极状态。而法治观念的内涵丰富,质地充实。它包括社会主义民主观念,自由平等观念,公平正义观念,权利义务观念。社会主义民主是法治的重要特征,是一种新型的民主,是以法治为前提和基础,它决定着法治的性质和内容。保障公民的自由平等是我国宪法和法律的基本价值取向,其核心内容是依法享有、行使自由的观念和法律面前人人平等的观念。而公平正义观念则是在法律运行各个环节中得以充分实现,维护社会公平正义才是法治的本能。法治中的权利义务观念是法治国家的公民不可或缺的,是增强法治意识、弘扬法治精神,完成由法制向法治转变的轴心。

(二)、由法制向法治的转变,是民主政治建设的客观需要

首先,要排除人治,只能依靠法治而不是法制。我国几千年的统治传统是重人治轻法治,普法教育是当代明法于众的重要举措。法律“六进”着眼于明法,还没有着力于打造法治理念。人们对以言代法、以权压法的现象深恶痛绝,但还没有从本质上认识到法律统治人们的头脑则是最重要的。评价一个社会是否进入了现代文明的标尺就是法治,而不是法制。“六五”普法应在如何凸显法治排除人治这个治理社会的深层次上,对领导干部和公务人员实施强制教育,并将此纳入选人用人的机制中。

其次,要实现主权在民、政治民主,也只能依靠法治而不是法制。“六五”普法要把主权在民、政治民主作为主线去描红、描重、描粗。最近,中央组织部门创建的“民意直通车”,直接问计于民,问需于民,并借此考核政府选人用人满意度。诸多社会现实证明,法制不必然地排除人治,也不必然地实现政治民主,只有法律统治人民的观念形成优良的法治生态环境时,才是法治社会,才能充分体现主权在民。

再次,要完善权力制约监督机制,还是只能依靠法治而不是法制。改革开放30年来,我国已经走向法治,但尚未走到法治;是法制社会但不是法治社会。所以对权力制约和监督不是必然地掌控,而失控则是必然的。因为在法的约束之外,仍然存在着一个无视法律的权力独裁者或权力机关。只有法制转变为法治,以权利制约权力,把治民向治吏倾斜,才是法治状态下的民主政治。

(三)、由法制向法治的转变,是实现科学发展的必然选择

法是科学,法治更是科学,“六五”普法的大战略就是要在科学发展上开创由法制向法治的转变。

首先,科学发展的法治基础已经奠定,转变的外部条件已经成熟。“五五”普法期间全国深入贯彻科学发展观。党中央政治局每年都要举行法制讲座,中组部、中宣部、中央政法委和教育部《关于认真学习(社会主义法治理念读本)的通知》,为打造科学发展的法治基础创造了条件。各省市也都创造了多种多样的普法载体,“法治”一词当仁不让的载入“五五”普法的主流载体。继而在中央媒体的“普法神州行”的带动下,全国各地积极组织地方主流媒体对“五五”普法开展集中采访宣传活动,进行广泛性、连续性、专题性的深度报道;并充分利用各类法律颁布实施纪念日,组织开展主题法制宣传日、宣传周、宣传月活动。同时还广泛利用大众媒体开展法制宣传,与报刊、杂志、广播、电视等联合举办专刊、专栏、专版。各级普法讲师团,农民普法活动室,市民法制学校,青少年法制教育基地,网上知识大赛,动漫作品大赛等;特别是中央主流媒体的“今日说法”、“大家看法”、“法治视界”、“经济与法”以及地方的“文涛拍案”、“以案说法”、“案例指导”等不胜枚举的栏目,极好地创造了“六五”普法完成由法制向法治转变的有利条件,为全社会确立法律统治、科学发展奠定了坚实的基础。

其次,法治政府的建设势在必行,转变的内在动力已经形成。“五五”普法开始后,全国普法办就提出了创建“法治城市”的要求,这里创建的的是“法治”而不是“法制”,充分显示了全国普法办的高明和前瞻性。此后,全国各地积极推进“民主法治示范村”、“民主法治示范社区”、“依法办事示范单位”、“法治乡镇”等活动,更为“法制”社会向“法治”社会的转变作出了很好的铺垫。

再次,法治文化建设已经全面推进,转变的时机已经成熟。党的十七大明确提出社会主义法治文化建设,重点强调了树立社会主义法治观念,弘扬法治精神,为全面推进社会主义法治文化建设吹响了号角,指明了方向。

综上所述,“六五”普法目标任务应当是完成由法制向法治的转变。这个大战略的设定是依法治国方略的根本要求,是民主政治建设的客观需要,是实现科学发展的必然选择!

推荐第10篇:食品安全法

食 品 安 全 法

中华人民共和国食品安全法实施条例

国务院

中华人民共和国食品安全法实施条例

中华人民共和国国务院令第557号

《中华人民共和国食品安全法实施条例》已经2009年7月8日国务院第73次常务会议通过,现予公布,自公布之日起施行。

总 理温家宝

二○○九年七月二十日

中华人民共和国食品安全法实施条例

第一章 总

第一条 根据《中华人民共和国食品安全法》(以下简称食品安全法),制定本条例。

第二条 县级以上地方人民政府应当履行食品安全法规定的职责;加强食品安全监督管理能力建设,为食品安全监督管理工作提供保障;建立健全食品安全监督管理部门的协调配合机制,整合、完善食品安全信息网络,实现食品安全信息共享和食品检验等技术资源的共享。

第三条 食品生产经营者应当依照法律、法规和食品安全标准从事生产经营活动,建立健全食品安全管理制度,采取有效管理措施,保证食品安全。

食品生产经营者对其生产经营的食品安全负责,对社会和公众负责,承担社会责任。

第四条 食品安全监督管理部门应当依照食品安全法和本条例的规定公布食品安全信息,为公众咨询、投诉、举报提供方便;任何组织和个人有权向有关部门了解食品安全信息。

第二章 食品安全风险监测和评估

第五条 食品安全法第十一条规定的国家食品安全风险监测计划,由国务院卫生行政部门会同国务院质量监督、工商行政管理和国家食品药品监督管理以及

国务院商务、工业和信息化等部门,根据食品安全风险评估、食品安全标准制定与修订、食品安全监督管理等工作的需要制定。

第六条 省、自治区、直辖市人民政府卫生行政部门应当组织同级质量监督、工商行政管理、食品药品监督管理、商务、工业和信息化等部门,依照食品安全法第十一条的规定,制定本行政区域的食品安全风险监测方案,报国务院卫生行政部门备案。

国务院卫生行政部门应当将备案情况向国务院质量监督、工商行政管理和国家食品药品监督管理以及国务院商务、工业和信息化等部门通报。

第七条 国务院卫生行政部门会同有关部门除依照食品安全法第十二条的规定对国家食品安全风险监测计划作出调整外,必要时,还应当依据医疗机构报告的有关疾病信息调整国家食品安全风险监测计划。

国家食品安全风险监测计划作出调整后,省、自治区、直辖市人民政府卫生行政部门应当结合本行政区域的具体情况,对本行政区域的食品安全风险监测方案作出相应调整。

第八条 医疗机构发现其接收的病人属于食源性疾病病人、食物中毒病人,或者疑似食源性疾病病人、疑似食物中毒病人的,应当及时向所在地县级人民政府卫生行政部门报告有关疾病信息。

接到报告的卫生行政部门应当汇总、分析有关疾病信息,及时向本级人民政府报告,同时报告上级卫生行政部门;必要时,可以直接向国务院卫生行政部门报告,同时报告本级人民政府和上级卫生行政部门。

第九条 食品安全风险监测工作由省级以上人民政府卫生行政部门会同同级质量监督、工商行政管理、食品药品监督管理等部门确定的技术机构承担。

承担食品安全风险监测工作的技术机构应当根据食品安全风险监测计划和监测方案开展监测工作,保证监测数据真实、准确,并按照食品安全风险监测计划和监测方案的要求,将监测数据和分析结果报送省级以上人民政府卫生行政部门和下达监测任务的部门。

食品安全风险监测工作人员采集样品、收集相关数据,可以进入相关食用农产品种植养殖、食品生产、食品流通或者餐饮服务场所。采集样品,应当按照市场价格支付费用。

第十条 食品安全风险监测分析结果表明可能存在食品安全隐患的,省、自治区、直辖市人民政府卫生行政部门应当及时将相关信息通报本行政区域设区的市级和县级人民政府及其卫生行政部门。

第十一条 国务院卫生行政部门应当收集、汇总食品安全风险监测数据和分

析结果,并向国务院质量监督、工商行政管理和国家食品药品监督管理以及国务院商务、工业和信息化等部门通报。

第十二条 有下列情形之一的,国务院卫生行政部门应当组织食品安全风险评估工作:

(一)为制定或者修订食品安全国家标准提供科学依据需要进行风险评估的;

(二)为确定监督管理的重点领域、重点品种需要进行风险评估的;

(三)发现新的可能危害食品安全的因素的;

(四)需要判断某一因素是否构成食品安全隐患的;

(五)国务院卫生行政部门认为需要进行风险评估的其他情形。

第十三条 国务院农业行政、质量监督、工商行政管理和国家食品药品监督管理等有关部门依照食品安全法第十五条规定向国务院卫生行政部门提出食品安全风险评估建议,应当提供下列信息和资料:

(一)风险的来源和性质;

(二)相关检验数据和结论;

(三)风险涉及范围;

(四)其他有关信息和资料。

县级以上地方农业行政、质量监督、工商行政管理、食品药品监督管理等有关部门应当协助收集前款规定的食品安全风险评估信息和资料。

第十四条 省级以上人民政府卫生行政、农业行政部门应当及时相互通报食品安全风险监测和食用农产品质量安全风险监测的相关信息。

国务院卫生行政、农业行政部门应当及时相互通报食品安全风险评估结果和食用农产品质量安全风险评估结果等相关信息。

第三章 食品安全标准

第十五条 国务院卫生行政部门会同国务院农业行政、质量监督、工商行政管理和国家食品药品监督管理以及国务院商务、工业和信息化等部门制定食品安全国家标准规划及其实施计划。制定食品安全国家标准规划及其实施计划,应当公开征求意见。

第十六条 国务院卫生行政部门应当选择具备相应技术能力的单位起草食品安全国家标准草案。提倡由研究机构、教育机构、学术团体、行业协会等单位,共同起草食品安全国家标准草案。

国务院卫生行政部门应当将食品安全国家标准草案向社会公布,公开征求意见。

第十七条 食品安全法第二十三条规定的食品安全国家标准审评委员会由国务院卫生行政部门负责组织。

食品安全国家标准审评委员会负责审查食品安全国家标准草案的科学性和实用性等内容。

第十八条 省、自治区、直辖市人民政府卫生行政部门应当将企业依照食品安全法第二十五条规定报送备案的企业标准,向同级农业行政、质量监督、工商行政管理、食品药品监督管理、商务、工业和信息化等部门通报。

第十九条 国务院卫生行政部门和省、自治区、直辖市人民政府卫生行政部门应当会同同级农业行政、质量监督、工商行政管理、食品药品监督管理、商务、工业和信息化等部门,对食品安全国家标准和食品安全地方标准的执行情况分别进行跟踪评价,并应当根据评价结果适时组织修订食品安全标准。

国务院和省、自治区、直辖市人民政府的农业行政、质量监督、工商行政管理、食品药品监督管理、商务、工业和信息化等部门应当收集、汇总食品安全标准在执行过程中存在的问题,并及时向同级卫生行政部门通报。

食品生产经营者、食品行业协会发现食品安全标准在执行过程中存在问题的,应当立即向食品安全监督管理部门报告。

第四章 食品生产经营

第二十条 设立食品生产企业,应当预先核准企业名称,依照食品安全法的规定取得食品生产许可后,办理工商登记。县级以上质量监督管理部门依照有关法律、行政法规规定审核相关资料、核查生产场所、检验相关产品;对相关资料、场所符合规定要求以及相关产品符合食品安全标准或者要求的,应当作出准予许可的决定。

其他食品生产经营者应当在依法取得相应的食品生产许可、食品流通许可、餐饮服务许可后,办理工商登记。法律、法规对食品生产加工小作坊和食品摊贩另有规定的,依照其规定。

食品生产许可、食品流通许可和餐饮服务许可的有效期为3年。

第二十一条 食品生产经营者的生产经营条件发生变化,不符合食品生产经

营要求的,食品生产经营者应当立即采取整改措施;有发生食品安全事故的潜在风险的,应当立即停止食品生产经营活动,并向所在地县级质量监督、工商行政管理或者食品药品监督管理部门报告;需要重新办理许可手续的,应当依法办理。

县级以上质量监督、工商行政管理、食品药品监督管理部门应当加强对食品生产经营者生产经营活动的日常监督检查;发现不符合食品生产经营要求情形的,应当责令立即纠正,并依法予以处理;不再符合生产经营许可条件的,应当依法撤销相关许可。

第二十二条 食品生产经营企业应当依照食品安全法第三十二条的规定组织职工参加食品安全知识培训,学习食品安全法律、法规、规章、标准和其他食品安全知识,并建立培训档案。

第二十三条 食品生产经营者应当依照食品安全法第三十四条的规定建立并执行从业人员健康检查制度和健康档案制度。从事接触直接入口食品工作的人员患有痢疾、伤寒、甲型病毒性肝炎、戊型病毒性肝炎等消化道传染病,以及患有活动性肺结核、化脓性或者渗出性皮肤病等有碍食品安全的疾病的,食品生产经营者应当将其调整到其他不影响食品安全的工作岗位。

食品生产经营人员依照食品安全法第三十四条第二款规定进行健康检查,其检查项目等事项应当符合所在地省、自治区、直辖市的规定。

第二十四条 食品生产经营企业应当依照食品安全法第三十六条第二款、第三十七条第一款、第三十九条第二款的规定建立进货查验记录制度、食品出厂检验记录制度,如实记录法律规定记录的事项,或者保留载有相关信息的进货或者销售票据。记录、票据的保存期限不得少于2年。

第二十五条 实行集中统一采购原料的集团性食品生产企业,可以由企业总部统一查验供货者的许可证和产品合格证明文件,进行进货查验记录;对无法提供合格证明文件的食品原料,应当依照食品安全标准进行检验。

第二十六条 食品生产企业应当建立并执行原料验收、生产过程安全管理、贮存管理、设备管理、不合格产品管理等食品安全管理制度,不断完善食品安全保障体系,保证食品安全。

第二十七条 食品生产企业应当就下列事项制定并实施控制要求,保证出厂的食品符合食品安全标准:

(一)原料采购、原料验收、投料等原料控制;

(二)生产工序、设备、贮存、包装等生产关键环节控制;

(三)原料检验、半成品检验、成品出厂检验等检验控制;

(四)运输、交付控制。

食品生产过程中有不符合控制要求情形的,食品生产企业应当立即查明原因并采取整改措施。

第二十八条 食品生产企业除依照食品安全法第三十六条、第三十七条规定进行进货查验记录和食品出厂检验记录外,还应当如实记录食品生产过程的安全管理情况。记录的保存期限不得少于2年。

第二十九条 从事食品批发业务的经营企业销售食品,应当如实记录批发食品的名称、规格、数量、生产批号、保质期、购货者名称及联系方式、销售日期等内容,或者保留载有相关信息的销售票据。记录、票据的保存期限不得少于2年。

第三十条 国家鼓励食品生产经营者采用先进技术手段,记录食品安全法和本条例要求记录的事项。

第三十一条 餐饮服务提供者应当制定并实施原料采购控制要求,确保所购原料符合食品安全标准。

餐饮服务提供者在制作加工过程中应当检查待加工的食品及原料,发现有腐败变质或者其他感官性状异常的,不得加工或者使用。

第三十二条 餐饮服务提供企业应当定期维护食品加工、贮存、陈列等设施、设备;定期清洗、校验保温设施及冷藏、冷冻设施。

餐饮服务提供者应当按照要求对餐具、饮具进行清洗、消毒,不得使用未经清洗和消毒的餐具、饮具。

第三十三条 对依照食品安全法第五十三条规定被召回的食品,食品生产者应当进行无害化处理或者予以销毁,防止其再次流入市场。对因标签、标识或者说明书不符合食品安全标准而被召回的食品,食品生产者在采取补救措施且能保证食品安全的情况下可以继续销售;销售时应当向消费者明示补救措施。

县级以上质量监督、工商行政管理、食品药品监督管理部门应当将食品生产者召回不符合食品安全标准的食品的情况,以及食品经营者停止经营不符合食品安全标准的食品的情况,记入食品生产经营者食品安全信用档案。

第五章 食品检验

第三十四条 申请人依照食品安全法第六十条第三款规定向承担复检工作的食品检验机构(以下称复检机构)申请复检,应当说明理由。

复检机构名录由国务院认证认可监督管理、卫生行政、农业行政等部门共同

公布。复检机构出具的复检结论为最终检验结论。

复检机构由复检申请人自行选择。复检机构与初检机构不得为同一机构。

第三十五条 食品生产经营者对依照食品安全法第六十条规定进行的抽样检验结论有异议申请复检,复检结论表明食品合格的,复检费用由抽样检验的部门承担;复检结论表明食品不合格的,复检费用由食品生产经营者承担。

第六章 食品进出口

第三十六条 进口食品的进口商应当持合同、发票、装箱单、提单等必要的凭证和相关批准文件,向海关报关地的出入境检验检疫机构报检。进口食品应当经出入境检验检疫机构检验合格。海关凭出入境检验检疫机构签发的通关证明放行。

第三十七条 进口尚无食品安全国家标准的食品,或者首次进口食品添加剂新品种、食品相关产品新品种,进口商应当向出入境检验检疫机构提交依照食品安全法第六十三条规定取得的许可证明文件,出入境检验检疫机构应当按照国务院卫生行政部门的要求进行检验。

第三十八条 国家出入境检验检疫部门在进口食品中发现食品安全国家标准未规定且可能危害人体健康的物质,应当按照食品安全法第十二条的规定向国务院卫生行政部门通报。

第三十九条 向我国境内出口食品的境外食品生产企业依照食品安全法第六十五条规定进行注册,其注册有效期为4年。已经注册的境外食品生产企业提供虚假材料,或者因境外食品生产企业的原因致使相关进口食品发生重大食品安全事故的,国家出入境检验检疫部门应当撤销注册,并予以公告。

第四十条 进口的食品添加剂应当有中文标签、中文说明书。标签、说明书应当符合食品安全法和我国其他有关法律、行政法规的规定以及食品安全国家标准的要求,载明食品添加剂的原产地和境内代理商的名称、地址、联系方式。食品添加剂没有中文标签、中文说明书或者标签、说明书不符合本条规定的,不得进口。

第四十一条 出入境检验检疫机构依照食品安全法第六十二条规定对进口食品实施检验,依照食品安全法第六十八条规定对出口食品实施监督、抽检,具体办法由国家出入境检验检疫部门制定。

第四十二条 国家出入境检验检疫部门应当建立信息收集网络,依照食品安全法第六十九条的规定,收集、汇总、通报下列信息:

(一)出入境检验检疫机构对进出口食品实施检验检疫发现的食品安全信息;

(二)行业协会、消费者反映的进口食品安全信息;

(三)国际组织、境外政府机构发布的食品安全信息、风险预警信息,以及境外行业协会等组织、消费者反映的食品安全信息;

(四)其他食品安全信息。

接到通报的部门必要时应当采取相应处理措施。

食品安全监督管理部门应当及时将获知的涉及进出口食品安全的信息向国家出入境检验检疫部门通报。

第七章 食品安全事故处置

第四十三条 发生食品安全事故的单位对导致或者可能导致食品安全事故的食品及原料、工具、设备等,应当立即采取封存等控制措施,并自事故发生之时起2小时内向所在地县级人民政府卫生行政部门报告。

第四十四条 调查食品安全事故,应当坚持实事求是、尊重科学的原则,及时、准确查清事故性质和原因,认定事故责任,提出整改措施。

参与食品安全事故调查的部门应当在卫生行政部门的统一组织协调下分工协作、相互配合,提高事故调查处理的工作效率。

食品安全事故的调查处理办法由国务院卫生行政部门会同国务院有关部门制定。

第四十五条 参与食品安全事故调查的部门有权向有关单位和个人了解与事故有关的情况,并要求提供相关资料和样品。

有关单位和个人应当配合食品安全事故调查处理工作,按照要求提供相关资料和样品,不得拒绝。

第四十六条 任何单位或者个人不得阻挠、干涉食品安全事故的调查处理。

第八章 监督管理

第四十七条 县级以上地方人民政府依照食品安全法第七十六条规定制定的食品安全年度监督管理计划,应当包含食品抽样检验的内容。对专供婴幼儿、老年人、病人等特定人群的主辅食品,应当重点加强抽样检验。

县级以上农业行政、质量监督、工商行政管理、食品药品监督管理部门应当按照食品安全年度监督管理计划进行抽样检验。抽样检验购买样品所需费用和检验费等,由同级财政列支。

第四十八条 县级人民政府应当统一组织、协调本级卫生行政、农业行政、质量监督、工商行政管理、食品药品监督管理部门,依法对本行政区域内的食品生产经营者进行监督管理;对发生食品安全事故风险较高的食品生产经营者,应当重点加强监督管理。

在国务院卫生行政部门公布食品安全风险警示信息,或者接到所在地省、自治区、直辖市人民政府卫生行政部门依照本条例第十条规定通报的食品安全风险监测信息后,设区的市级和县级人民政府应当立即组织本级卫生行政、农业行政、质量监督、工商行政管理、食品药品监督管理部门采取有针对性的措施,防止发生食品安全事故。

第四十九条 国务院卫生行政部门应当根据疾病信息和监督管理信息等,对发现的添加或者可能添加到食品中的非食品用化学物质和其他可能危害人体健康的物质的名录及检测方法予以公布;国务院质量监督、工商行政管理和国家食品药品监督管理部门应当采取相应的监督管理措施。

第五十条 质量监督、工商行政管理、食品药品监督管理部门在食品安全监督管理工作中可以采用国务院质量监督、工商行政管理和国家食品药品监督管理部门认定的快速检测方法对食品进行初步筛查;对初步筛查结果表明可能不符合食品安全标准的食品,应当依照食品安全法第六十条第三款的规定进行检验。初步筛查结果不得作为执法依据。

第五十一条 食品安全法第八十二条第二款规定的食品安全日常监督管理信息包括:

(一)依照食品安全法实施行政许可的情况;

(二)责令停止生产经营的食品、食品添加剂、食品相关产品的名录;

(三)查处食品生产经营违法行为的情况;

(四)专项检查整治工作情况;

(五)法律、行政法规规定的其他食品安全日常监督管理信息。

前款规定的信息涉及两个以上食品安全监督管理部门职责的,由相关部门联合公布。

第五十二条 食品安全监督管理部门依照食品安全法第八十二条规定公布信息,应当同时对有关食品可能产生的危害进行解释、说明。

第五十三条 卫生行政、农业行政、质量监督、工商行政管理、食品药品监督管理等部门应当公布本单位的电子邮件地址或者电话,接受咨询、投诉、举报;

对接到的咨询、投诉、举报,应当依照食品安全法第八十条的规定进行答复、核实、处理,并对咨询、投诉、举报和答复、核实、处理的情况予以记录、保存。

第五十四条 国务院工业和信息化、商务等部门依据职责制定食品行业的发展规划和产业政策,采取措施推进产业结构优化,加强对食品行业诚信体系建设的指导,促进食品行业健康发展。

第九章 法律责任

第五十五条 食品生产经营者的生产经营条件发生变化,未依照本条例第二十一条规定处理的,由有关主管部门责令改正,给予警告;造成严重后果的,依照食品安全法第八十五条的规定给予处罚。

第五十六条 餐饮服务提供者未依照本条例第三十一条第一款规定制定、实施原料采购控制要求的,依照食品安全法第八十六条的规定给予处罚。

餐饮服务提供者未依照本条例第三十一条第二款规定检查待加工的食品及原料,或者发现有腐败变质或者其他感官性状异常仍加工、使用的,依照食品安全法第八十五条的规定给予处罚。

第五十七条 有下列情形之一的,依照食品安全法第八十七条的规定给予处罚:

(一)食品生产企业未依照本条例第二十六条规定建立、执行食品安全管理制度的;

(二)食品生产企业未依照本条例第二十七条规定制定、实施生产过程控制要求,或者食品生产过程中有不符合控制要求的情形未依照规定采取整改措施的;

(三)食品生产企业未依照本条例第二十八条规定记录食品生产过程的安全管理情况并保存相关记录的;

(四)从事食品批发业务的经营企业未依照本条例第二十九条规定记录、保存销售信息或者保留销售票据的;

(五)餐饮服务提供企业未依照本条例第三十二条第一款规定定期维护、清洗、校验设施、设备的;

(六)餐饮服务提供者未依照本条例第三十二条第二款规定对餐具、饮具进行清洗、消毒,或者使用未经清洗和消毒的餐具、饮具的。

第五十八条 进口不符合本条例第四十条规定的食品添加剂的,由出入境检验检疫机构没收违法进口的食品添加剂;违法进口的食品添加剂货值金额不足1万元的,并处2000元以上5万元以下罚款;货值金额1万元以上的,并处货值

金额2倍以上5倍以下罚款。

第五十九条 医疗机构未依照本条例第八条规定报告有关疾病信息的,由卫生行政部门责令改正,给予警告。

第六十条 发生食品安全事故的单位未依照本条例第四十三条规定采取措施并报告的,依照食品安全法第八十八条的规定给予处罚。

第六十一条 县级以上地方人民政府不履行食品安全监督管理法定职责,本行政区域出现重大食品安全事故、造成严重社会影响的,依法对直接负责的主管人员和其他直接责任人员给予记大过、降级、撤职或者开除的处分。

县级以上卫生行政、农业行政、质量监督、工商行政管理、食品药品监督管理部门或者其他有关行政部门不履行食品安全监督管理法定职责、日常监督检查不到位或者滥用职权、玩忽职守、徇私舞弊的,依法对直接负责的主管人员和其他直接责任人员给予记大过或者降级的处分;造成严重后果的,给予撤职或者开除的处分;其主要负责人应当引咎辞职。

第十章 附

第六十二条 本条例下列用语的含义:

食品安全风险评估,指对食品、食品添加剂中生物性、化学性和物理性危害对人体健康可能造成的不良影响所进行的科学评估,包括危害识别、危害特征描述、暴露评估、风险特征描述等。

餐饮服务,指通过即时制作加工、商业销售和服务性劳动等,向消费者提供食品和消费场所及设施的服务活动。

第六十三条 食用农产品质量安全风险监测和风险评估由县级以上人民政府农业行政部门依照《中华人民共和国农产品质量安全法》的规定进行。

国境口岸食品的监督管理由出入境检验检疫机构依照食品安全法和本条例以及有关法律、行政法规的规定实施。

食品药品监督管理部门对声称具有特定保健功能的食品实行严格监管,具体办法由国务院另行制定。

第六十四条 本条例自公布之日起施行。

第11篇:食品安全法

第一章 总则

第一条 为了保证食品安全,保障公众身体健康和生命安全,制定本法。

第二条

在中华人民共和国境内从事下列活动,应当遵守本法:

(一)食品生产和加工(以下称食品生产),食品销售和餐饮服务(以下称食品经营);

(二)食品添加剂的生产经营;

(三)用于食品的包装材料、容器、洗涤剂、消毒剂和用于食品生产经营的工具、设备(以下称食品相关产品)的生产经营;

(四)食品生产经营者使用食品添加剂、食品相关产品;

(五)食品的贮存和运输;

(六)对食品、食品添加剂、食品相关产品的安全管理。

供食用的源于农业的初级产品(以下称食用农产品)的质量安全管理,遵守《中华人民共和国农产品质量安全法》的规定。但是,食用农产品的市场销售、有关质量安全标准的制定、有关安全信息的公布和本法对农业投入品作出规定的,应当遵守本法的规定。

第三条 食品安全工作实行预防为主、风险管理、全程控制、社会共治,建立科学、严格的监督管理制度。

第四条

食品生产经营者对其生产经营食品的安全负责。

食品生产经营者应当依照法律、法规和食品安全标准从事生产经营活动,保证食品安全,诚信自律,对社会和公众负责,接受社会监督,承担社会责任。

第五条

国务院设立食品安全委员会,其职责由国务院规定。

国务院食品药品监督管理部门依照本法和国务院规定的职责,对食品生产经营活动实施监督管理。

国务院卫生行政部门依照本法和国务院规定的职责,组织开展食品安全风险监测和风险评估,会同国务院食品药品监督管理部门制定并公布食品安全国家标准。

国务院其他有关部门依照本法和国务院规定的职责,承担有关食品安全工作。

第六条

县级以上地方人民政府对本行政区域的食品安全监督管理工作负责,统一领导、组织、协调本行政区域的食品安全监督管理工作以及食品安全突发事件应对工作,建立健全食品安全全程监督管理工作机制和信息共享机制。

县级以上地方人民政府依照本法和国务院的规定,确定本级食品药品监督管理、卫生行政部门和其他有关部门的职责。有关部门在各自职责范围内负责本行政区域的食品安全监督管理工作。

县级人民政府食品药品监督管理部门可以在乡镇或者特定区域设立派出机构。

第七条

县级以上地方人民政府实行食品安全监督管理责任制。上级人民政府负责对下一级人民政府的食品安全监督管理工作进行评议、考核。县级以上地方人民政府负责对本级食品药品监督管理部门和其他有关部门的食品安全监督管理工作进行评议、考核。

第八条

县级以上人民政府应当将食品安全工作纳入本级国民经济和社会发展规划,将食品安全工作经费列入本级政府财政预算,加强食品安全监督管理能力建设,为食品安全工作提供保障。

县级以上人民政府食品药品监督管理部门和其他有关部门应当加强沟通、密切配合,按照各自职责分工,依法行使职权,承担责任。

第九条

食品行业协会应当加强行业自律,按照章程建立健全行业规范和奖惩机制,提供食品安全信息、技术等服务,引导和督促食品生产经营者依法生产经营,推动行业诚信建设,宣传、普及食品安全知识。

消费者协会和其他消费者组织对违反本法规定,损害消费者合法权益的行为,依法进行社会监督。

第十条 各级人民政府应当加强食品安全的宣传教育,普及食品安全知识,鼓励社会组织、基层群众性自治组织、食品生产经营者开展食品安全法律、法规以及食品安全标准和知识的普及工作,倡导健康的饮食方式,增强消费者食品安全意识和自我保护能力。

新闻媒体应当开展食品安全法律、法规以及食品安全标准和知识的公益宣传,并对食品安全违法行为进行舆论监督。有关食品安全的宣传报道应当真实、公正。

第十一条

国家鼓励和支持开展与食品安全有关的基础研究、应用研究,鼓励和支持食品生产经营者为提高食品安全水平采用先进技术和先进管理规范。

国家对农药的使用实行严格的管理制度,加快淘汰剧毒、高毒、高残留农药,推动替代产品的研发和应用,鼓励使用高效低毒低残留农药。

第十二条

任何组织或者个人有权举报食品安全违法行为,依法向有关部门了解食品安全信息,对食品安全监督管理工作提出意见和建议。

第十三条

对在食品安全工作中做出突出贡献的单位和个人,按照国家有关规定给予表彰、奖励。

第二章 食品安全风险监测和评估

第十四条 国家建立食品安全风险监测制度,对食源性疾病、食品污染以及食品中的有害因素进行监测。

国务院卫生行政部门会同国务院食品药品监督管理、质量监督等部门,制定、实施国家食品安全风险监测计划。

国务院食品药品监督管理部门和其他有关部门获知有关食品安全风险信息后,应当立即核实并向国务院卫生行政部门通报。对有关部门通报的食品安全风险信息以及医疗机构报告的食源性疾病等有关疾病信息,国务院卫生行政部门应当会同国务院有关部门分析研究,认为必要的,及时调整国家食品安全风险监测计划。

省、自治区、直辖市人民政府卫生行政部门会同同级食品药品监督管理、质量监督等部门,根据国家食品安全风险监测计划,结合本行政区域的具体情况,制定、调整本行政区域的食品安全风险监测方案,报国务院卫生行政部门备案并实施。

第十五条

承担食品安全风险监测工作的技术机构应当根据食品安全风险监测计划和监测方案开展监测工作,保证监测数据真实、准确,并按照食品安全风险监测计划和监测方案的要求报送监测数据和分析结果。

食品安全风险监测工作人员有权进入相关食用农产品种植养殖、食品生产经营场所采集样品、收集相关数据。采集样品应当按照市场价格支付费用。

第十六条

食品安全风险监测结果表明可能存在食品安全隐患的,县级以上人民政府卫生行政部门应当及时将相关信息通报同级食品药品监督管理等部门,并报告本级人民政府和上级人民政府卫生行政部门。食品药品监督管理等部门应当组织开展进一步调查。

第十七条

国家建立食品安全风险评估制度,运用科学方法,根据食品安全风险监测信息、科学数据以及有关信息,对食品、食品添加剂、食品相关产品中生物性、化学性和物理性危害因素进行风险评估。

国务院卫生行政部门负责组织食品安全风险评估工作,成立由医学、农业、食品、营养、生物、环境等方面的专家组成的食品安全风险评估专家委员会进行食品安全风险评估。食品安全风险评估结果由国务院卫生行政部门公布。

对农药、肥料、兽药、饲料和饲料添加剂等的安全性评估,应当有食品安全风险评估专家委员会的专家参加。

食品安全风险评估不得向生产经营者收取费用,采集样品应当按照市场价格支付费用。

第十八条

有下列情形之一的,应当进行食品安全风险评估:

(一)通过食品安全风险监测或者接到举报发现食品、食品添加剂、食品相关产品可能存在安全隐患的;

(二)为制定或者修订食品安全国家标准提供科学依据需要进行风险评估的;

(三)为确定监督管理的重点领域、重点品种需要进行风险评估的;

(四)发现新的可能危害食品安全因素的;

(五)需要判断某一因素是否构成食品安全隐患的;

(六)国务院卫生行政部门认为需要进行风险评估的其他情形。

第十九条

国务院食品药品监督管理、质量监督、农业行政等部门在监督管理工作中发现需要进行食品安全风险评估的,应当向国务院卫生行政部门提出食品安全风险评估的建议,并提供风险来源、相关检验数据和结论等信息、资料。属于本法第十八条规定情形的,国务院卫生行政部门应当及时进行食品安全风险评估,并向国务院有关部门通报评估结果。

第二十条

省级以上人民政府卫生行政、农业行政部门应当及时相互通报食品、食用农产品安全风险监测信息。

国务院卫生行政、农业行政部门应当及时相互通报食品、食用农产品安全风险评估结果等信息。

第二十一条 食品安全风险评估结果是制定、修订食品安全标准和实施食品安全监督管理的科学依据。

经食品安全风险评估,得出食品、食品添加剂、食品相关产品不安全结论的,国务院食品药品监督管理、质量监督等部门应当依据各自职责立即向社会公告,告知消费者停止食用或者使用,并采取相应措施,确保该食品、食品添加剂、食品相关产品停止生产经营;需要制定、修订相关食品安全国家标准的,国务院卫生行政部门应当会同国务院食品药品监督管理部门立即制定、修订。

第二十二条

国务院食品药品监督管理部门应当会同国务院有关部门,根据食品安全风险评估结果、食品安全监督管理信息,对食品安全状况进行综合分析。对经综合分析表明可能具有较高程度安全风险的食品,国务院食品药品监督管理部门应当及时提出食品安全风险警示,并向社会公布。

第二十三条

县级以上人民政府食品药品监督管理部门和其他有关部门、食品安全风险评估专家委员会及其技术机构,应当按照科学、客观、及时、公开的原则,组织食品生产经营者、食品检验机构、认证机构、食品行业协会、消费者协会以及新闻媒体等,就食品安全风险评估信息和食品安全监督管理信息进行交流沟通。

第三章 食品安全标准

第二十四条 制定食品安全标准,应当以保障公众身体健康为宗旨,做到科学合理、安全可靠。

第二十五条

食品安全标准是强制执行的标准。除食品安全标准外,不得制定其他食品强制性标准。

第二十六条

食品安全标准应当包括下列内容:

(一)食品、食品添加剂、食品相关产品中的致病性微生物,农药残留、兽药残留、生物毒素、重金属等污染物质以及其他危害人体健康物质的限量规定;

(二)食品添加剂的品种、使用范围、用量;

(三)专供婴幼儿和其他特定人群的主辅食品的营养成分要求;

(四)对与卫生、营养等食品安全要求有关的标签、标志、说明书的要求;

(五)食品生产经营过程的卫生要求;

(六)与食品安全有关的质量要求;

(七)与食品安全有关的食品检验方法与规程;

(八)其他需要制定为食品安全标准的内容。

第二十七条

食品安全国家标准由国务院卫生行政部门会同国务院食品药品监督管理部门制定、公布,国务院标准化行政部门提供国家标准编号。

食品中农药残留、兽药残留的限量规定及其检验方法与规程由国务院卫生行政部门、国务院农业行政部门会同国务院食品药品监督管理部门制定。

屠宰畜、禽的检验规程由国务院农业行政部门会同国务院卫生行政部门制定。

第二十八条

制定食品安全国家标准,应当依据食品安全风险评估结果并充分考虑食用农产品安全风险评估结果,参照相关的国际标准和国际食品安全风险评估结果,并将食品安全国家标准草案向社会公布,广泛听取食品生产经营者、消费者、有关部门等方面的意见。

食品安全国家标准应当经国务院卫生行政部门组织的食品安全国家标准审评委员会审查通过。食品安全国家标准审评委员会由医学、农业、食品、营养、生物、环境等方面的专家以及国务院有关部门、食品行业协会、消费者协会的代表组成,对食品安全国家标准草案的科学性和实用性等进行审查。

第二十九条

对地方特色食品,没有食品安全国家标准的,省、自治区、直辖市人民政府卫生行政部门可以制定并公布食品安全地方标准,报国务院卫生行政部门备案。食品安全国家标准制定后,该地方标准即行废止。

第三十条

国家鼓励食品生产企业制定严于食品安全国家标准或者地方标准的企业标准,在本企业适用,并报省、自治区、直辖市人民政府卫生行政部门备案。

第三十一条

省级以上人民政府卫生行政部门应当在其网站上公布制定和备案的食品安全国家标准、地方标准和企业标准,供公众免费查阅、下载。

对食品安全标准执行过程中的问题,县级以上人民政府卫生行政部门应当会同有关部门及时给予指导、解答。

第三十二条

省级以上人民政府卫生行政部门应当会同同级食品药品监督管理、质量监督、农业行政等部门,分别对食品安全国家标准和地方标准的执行情况进行跟踪评价,并根据评价结果及时修订食品安全标准。

省级以上人民政府食品药品监督管理、质量监督、农业行政等部门应当对食品安全标准执行中存在的问题进行收集、汇总,并及时向同级卫生行政部门通报。

食品生产经营者、食品行业协会发现食品安全标准在执行中存在问题的,应当立即向卫生行政部门报告。

第四章 食品生产经营

第一节 一般规定

第三十三条

食品生产经营应当符合食品安全标准,并符合下列要求:

(一)具有与生产经营的食品品种、数量相适应的食品原料处理和食品加工、包装、贮存等场所,保持该场所环境整洁,并与有毒、有害场所以及其他污染源保持规定的距离;

(二)具有与生产经营的食品品种、数量相适应的生产经营设备或者设施,有相应的消毒、更衣、盥洗、采光、照明、通风、防腐、防尘、防蝇、防鼠、防虫、洗涤以及处理废水、存放垃圾和废弃物的设备或者设施;

(三)有专职或者兼职的食品安全专业技术人员、食品安全管理人员和保证食品安全的规章制度;

(四)具有合理的设备布局和工艺流程,防止待加工食品与直接入口食品、原料与成品交叉污染,避免食品接触有毒物、不洁物;

(五)餐具、饮具和盛放直接入口食品的容器,使用前应当洗净、消毒,炊具、用具用后应当洗净,保持清洁;

(六)贮存、运输和装卸食品的容器、工具和设备应当安全、无害,保持清洁,防止食品污染,并符合保证食品安全所需的温度、湿度等特殊要求,不得将食品与有毒、有害物品一同贮存、运输;

(七)直接入口的食品应当使用无毒、清洁的包装材料、餐具、饮具和容器;

(八)食品生产经营人员应当保持个人卫生,生产经营食品时,应当将手洗净,穿戴清洁的工作衣、帽等;销售无包装的直接入口食品时,应当使用无毒、清洁的容器、售货工具和设备;

(九)用水应当符合国家规定的生活饮用水卫生标准;

(十)使用的洗涤剂、消毒剂应当对人体安全、无害;

(十一)法律、法规规定的其他要求。

非食品生产经营者从事食品贮存、运输和装卸的,应当符合前款第六项的规定。

第三十四条 禁止生产经营下列食品、食品添加剂、食品相关产品:

(一)用非食品原料生产的食品或者添加食品添加剂以外的化学物质和其他可能危害人体健康物质的食品,或者用回收食品作为原料生产的食品;

(二)致病性微生物,农药残留、兽药残留、生物毒素、重金属等污染物质以及其他危害人体健康的物质含量超过食品安全标准限量的食品、食品添加剂、食品相关产品;

(三)用超过保质期的食品原料、食品添加剂生产的食品、食品添加剂;

(四)超范围、超限量使用食品添加剂的食品;

(五)营养成分不符合食品安全标准的专供婴幼儿和其他特定人群的主辅食品;

(六)腐败变质、油脂酸败、霉变生虫、污秽不洁、混有异物、掺假掺杂或者感官性状异常的食品、食品添加剂;

(七)病死、毒死或者死因不明的禽、畜、兽、水产动物肉类及其制品;

(八)未按规定进行检疫或者检疫不合格的肉类,或者未经检验或者检验不合格的肉类制品;

(九)被包装材料、容器、运输工具等污染的食品、食品添加剂;

(十)标注虚假生产日期、保质期或者超过保质期的食品、食品添加剂;

(十一)无标签的预包装食品、食品添加剂;

(十二)国家为防病等特殊需要明令禁止生产经营的食品;

(十三)其他不符合法律、法规或者食品安全标准的食品、食品添加剂、食品相关产品。

第三十五条

国家对食品生产经营实行许可制度。从事食品生产、食品销售、餐饮服务,应当依法取得许可。但是,销售食用农产品,不需要取得许可。

县级以上地方人民政府食品药品监督管理部门应当依照《中华人民共和国行政许可法》的规定,审核申请人提交的本法第三十三条第一款第一项至第四项规定要求的相关资料,必要时对申请人的生产经营场所进行现场核查;对符合规定条件的,准予许可;对不符合规定条件的,不予许可并书面说明理由。

第三十六条 食品生产加工小作坊和食品摊贩等从事食品生产经营活动,应当符合本法规定的与其生产经营规模、条件相适应的食品安全要求,保证所生产经营的食品卫生、无毒、无害,食品药品监督管理部门应当对其加强监督管理。

县级以上地方人民政府应当对食品生产加工小作坊、食品摊贩等进行综合治理,加强服务和统一规划,改善其生产经营环境,鼓励和支持其改进生产经营条件,进入集中交易市场、店铺等固定场所经营,或者在指定的临时经营区域、时段经营。

食品生产加工小作坊和食品摊贩等的具体管理办法由省、自治区、直辖市制定。

第三十七条

利用新的食品原料生产食品,或者生产食品添加剂新品种、食品相关产品新品种,应当向国务院卫生行政部门提交相关产品的安全性评估材料。国务院卫生行政部门应当自收到申请之日起六十日内组织审查;对符合食品安全要求的,准予许可并公布;对不符合食品安全要求的,不予许可并书面说明理由。

第三十八条

生产经营的食品中不得添加药品,但是可以添加按照传统既是食品又是中药材的物质。按照传统既是食品又是中药材的物质目录由国务院卫生行政部门会同国务院食品药品监督管理部门制定、公布。

第三十九条 国家对食品添加剂生产实行许可制度。从事食品添加剂生产,应当具有与所生产食品添加剂品种相适应的场所、生产设备或者设施、专业技术人员和管理制度,并依照本法第三十五条第二款规定的程序,取得食品添加剂生产许可。

生产食品添加剂应当符合法律、法规和食品安全国家标准。

第四十条

食品添加剂应当在技术上确有必要且经过风险评估证明安全可靠,方可列入允许使用的范围;有关食品安全国家标准应当根据技术必要性和食品安全风险评估结果及时修订。

食品生产经营者应当按照食品安全国家标准使用食品添加剂。

第四十一条

生产食品相关产品应当符合法律、法规和食品安全国家标准。对直接接触食品的包装材料等具有较高风险的食品相关产品,按照国家有关工业产品生产许可证管理的规定实施生产许可。质量监督部门应当加强对食品相关产品生产活动的监督管理。

第四十二条

国家建立食品安全全程追溯制度。

食品生产经营者应当依照本法的规定,建立食品安全追溯体系,保证食品可追溯。国家鼓励食品生产经营者采用信息化手段采集、留存生产经营信息,建立食品安全追溯体系。

国务院食品药品监督管理部门会同国务院农业行政等有关部门建立食品安全全程追溯协作机制。

第四十三条

地方各级人民政府应当采取措施鼓励食品规模化生产和连锁经营、配送。

国家鼓励食品生产经营企业参加食品安全责任保险。

第二节 生产经营过程控制

第四十四条

食品生产经营企业应当建立健全食品安全管理制度,对职工进行食品安全知识培训,加强食品检验工作,依法从事生产经营活动。

食品生产经营企业的主要负责人应当落实企业食品安全管理制度,对本企业的食品安全工作全面负责。

食品生产经营企业应当配备食品安全管理人员,加强对其培训和考核。经考核不具备食品安全管理能力的,不得上岗。食品药品监督管理部门应当对企业食品安全管理人员随机进行监督抽查考核并公布考核情况。监督抽查考核不得收取费用。

第四十五条

食品生产经营者应当建立并执行从业人员健康管理制度。患有国务院卫生行政部门规定的有碍食品安全疾病的人员,不得从事接触直接入口食品的工作。

从事接触直接入口食品工作的食品生产经营人员应当每年进行健康检查,取得健康证明后方可上岗工作。

第四十六条

食品生产企业应当就下列事项制定并实施控制要求,保证所生产的食品符合食品安全标准:

(一)原料采购、原料验收、投料等原料控制;

(二)生产工序、设备、贮存、包装等生产关键环节控制;

(三)原料检验、半成品检验、成品出厂检验等检验控制;

(四)运输和交付控制。

第四十七条

食品生产经营者应当建立食品安全自查制度,定期对食品安全状况进行检查评价。生产经营条件发生变化,不再符合食品安全要求的,食品生产经营者应当立即采取整改措施;有发生食品安全事故潜在风险的,应当立即停止食品生产经营活动,并向所在地县级人民政府食品药品监督管理部门报告。

第四十八条

国家鼓励食品生产经营企业符合良好生产规范要求,实施危害分析与关键控制点体系,提高食品安全管理水平。

对通过良好生产规范、危害分析与关键控制点体系认证的食品生产经营企业,认证机构应当依法实施跟踪调查;对不再符合认证要求的企业,应当依法撤销认证,及时向县级以上人民政府食品药品监督管理部门通报,并向社会公布。认证机构实施跟踪调查不得收取费用。

第四十九条

食用农产品生产者应当按照食品安全标准和国家有关规定使用农药、肥料、兽药、饲料和饲料添加剂等农业投入品,严格执行农业投入品使用安全间隔期或者休药期的规定,不得使用国家明令禁止的农业投入品。禁止将剧毒、高毒农药用于蔬菜、瓜果、茶叶和中草药材等国家规定的农作物。

食用农产品的生产企业和农民专业合作经济组织应当建立农业投入品使用记录制度。

县级以上人民政府农业行政部门应当加强对农业投入品使用的监督管理和指导,建立健全农业投入品安全使用制度。

第五十条

食品生产者采购食品原料、食品添加剂、食品相关产品,应当查验供货者的许可证和产品合格证明;对无法提供合格证明的食品原料,应当按照食品安全标准进行检验;不得采购或者使用不符合食品安全标准的食品原料、食品添加剂、食品相关产品。

食品生产企业应当建立食品原料、食品添加剂、食品相关产品进货查验记录制度,如实记录食品原料、食品添加剂、食品相关产品的名称、规格、数量、生产日期或者生产批号、保质期、进货日期以及供货者名称、地址、联系方式等内容,并保存相关凭证。记录和凭证保存期限不得少于产品保质期满后六个月;没有明确保质期的,保存期限不得少于二年。

第12篇:食品安全法

渭南市人民政府关于贯彻实施《食品安全法》情况的报告 渭南市四届人大常委会第九次会议参阅文件(3) 2011-06-21 09:46

市人大常委会:

现将《食品安全法》在我市的贯彻实施情况报告如下:近年来,全市各级各部门依法履行监管职责,大力推进食品安全监管体制改革,扎实开展食品安全专项整顿,食品安全“地方政府负总责、监管部门各负其责、企业是第一责任人”的责任体系不断完善,人民群众的食品安全意识得到明显增强,食品安全保障水平得到显著提升,全市食品安全呈现不断好转趋势。

一、食品产业基本情况

全市现有食品生产加工获证企业310家,证照齐全登记在册的食品小作坊470户,其中食品包材企业9家,食品添加剂企业1家;食品经营企业 7603户;餐饮服务企业4500余家;畜禽屠宰企业64家,其中17家通过了省级星级认证;存栏奶牛10.5万头,存栏奶羊52.9万只,奶站251个,其中牛奶站181个(全部为机械化挤奶站),羊奶站70个,月产鲜奶2.9万吨;发展农业标准化示范园61个,面积150万亩;无公害基地55个,面积37.6万亩;绿色食品企业12家,绿色食品基地86.8万亩;有机水果认证1万亩;健康水产养殖面积4.5万亩,年产量约1.65万吨。

二、贯彻实施《食品安全法》工作情况

2009年6月1日起施行的《食品安全法》,是在全党深入学习实践科学发展观,构建和谐社会的重要时期,顺应我国经济社会发展形势而出台的一部重要法律。《食品安全法》的颁布实施体现了党中央、国务院坚持“以人为本,立党为公,执政为民”,着力解决食品安全问题,努力改善民生,确保公众饮食安全的坚定决心。为确保这部与公众生命健康息息相关的法律在我市顺利实施,市政府加强领导,强化措施,狠抓落实,各项工作有序推进。

(一)加强组织领导,夯实工作责任。

市政府高度重视食品安全工作,多次召开政府常务会议、专题会议,研究部署贯彻《食品安全法》、加强食品安全监管、开展食品安全整顿工作。去年人代会期间召开了全市食品安全整顿工作会议,徐新荣市长听取了各县市区政府和市级有关部门主要领导的情况汇报,要求各级各部门一把手对食品安全工作负总责,把食品安全放在更加优先、更加突出的位置,全面提升食品安全水平。常务副市长和分管秘书长多次深入食品安全第一线检查指导工作,及时研究解决食品安全监管中的突出问题。一是强化目标责任考核。每年年初市政府都与各县市区、市级食品安全监管部门签订目标责任书,每季度安排专人对食品安全整顿工作进行督查督办。县级政府与各乡镇政府、街道办事处加强属地管理,逐层签订目标责任,明确责任人,努力做到职责、人员、措施三到位。二是强化督查指导。2009年以来,市政府分管秘书长、市食品安全委员会办公室领导带队,组织相关部门对各县市区的食品安全整顿工作进行了8次督查,了解食品安全总体情况,分析问题症结,查找问题根源,提出工作措施,收到了良好效果。三是充实食品安全工作领导力量。去年6月份调整了市食品安全委员会的组成人员和工作职责,调整后的委员会主任由常务副市长担任,两名副市长任副主任,农业、卫生、工商、质监等22部门负责人为成员,办公室设在市食品药品监管局。四是按照《食品安全法》要求,将市卫生局的食品卫生许可、餐饮业、食堂等消费环节食品安全监管职责和保健食品、化妆品监管职责划入市食品药品监管局,设立渭南市食品监督所,受委托履行有关餐饮业、保健食品、化妆品监管职责。五是进一步明确了部分领域食品安全监管职责。确定了食品加工小作坊、食品摊贩、小饭桌、农家乐、农村家宴、放心早餐等的监管部门,实现了食品安全的全程监管和无缝衔接。

(二)强化宣传培训,营造良好氛围。

2009年7月,市政府组织开展了为期一个月的《食品安全法》宣传活动。市食品安全委员会编印了《农村食品安全》、《学校食品安全》、《社区食品安全》宣传册,向社会免费发放;在《渭南日报》刊登了市、县、区食品安全监管责任表,公布各县市区政府和市级食品安全监管部门举报电话。各食品安全监管部门把宣传《食品安全法》和宣传食品安全专项整顿结合起来,同宣传食品安全监管部门新职能结合起来,通过发放宣传材料、参与行风热线、开展知识竞赛、现场咨询、召开座谈会、研讨会等形式,全方位、多渠道、多角度地宣传食品安全法律法规。市食品药品监管局外派干部接受中省食品安全学习10次,专门聘请省级食品专家和市法制办领导进行了集中授课。市商务局组织39名监管人员参加了省级肉品品质培训,取得了资格证书。市质监局对全市300余家获证生产企业的质量管理人员进行了统一培训考试。工商部门培训食品经营户8246家,从业人员1.7万人,培训率达到100%。市教育局在学校开展了食品安全知识讲座,进一步提高了学生的食品安全自我保护意识。富平县突出抓好农村食品安全宣传,先后制作了《农村家宴常识》、《食品安全10个公益广告》等电视片,在富平电视台播放,得到了群众好评。大荔县工商局对食品经营户开展上门培训,从业人员岗前培训合格率达95%以上。在《食品安全法》实施一周年之际,市食品安全委员会办公室将《食品安全法》的宣传教育纳入“五五普法”规划内容,组织开展了食品安全宣传“进农村、进社区、进学校、进企业”活动。通过宣传,增强了企业的守法意识和自律意识,《食品安全法》及相关法规深入人心。据不完全统计,2009年以来全市在宣传活动中共悬挂张贴横幅标语1800余条,接待群众咨询1.5万余次,发放宣传资料2.5万余份,编写信息报道500余条。

(三)突出重点,食品安全整顿成效显著。为确保《食品安全法》在我市顺利实施,强化各部门工作职责,根据国务院、省政府要求,2009年以来围绕9项重点工作有针对性的开展了专项整顿。

1.食品添加剂整顿。各级各部门及时制定了《食品添加剂整顿方案》,市食品安全委员会办公室公布了《食品中可能违法添加的非食用物质和易滥用的食品添加剂名单》五批,扩大了监督检查的食品品种。农业、工商、质监、卫生等部门按照《食品添加剂使用卫生标准》(GB2760-2007)、《食品营养强化剂使用卫生标准》(GB14880-1994)要求,开展了酱油、蜂蜜、食用油、固体饮料、馒头等添加剂市场清查活动。对检查中发现的以非食用原料加工食品、无证生产经营、超限量超范围使用添加剂和在食品中掺杂掺假等违法行为,依法进行了从严从重处罚。

2.农产品质量安全整顿。一是全面开展农资打假行动。2009年、2010年分别开展了农药执法年和种子执法年活动。截止去年年底,检查农资生产经营企业80家次,各类门店3500余个,查获问题农资17吨,货值60.5万元,查处涉农违法行为754件,立案查处51件;对全市85户获证种子企业进行了集中清理,注销生产经营许可证37个;取缔无证饲料生产企业4家。二是加大农产品抽检力度。2010年抽取生鲜乳120批次,经检测全部合格;抽检饲料样品140个,合格率98%以上;抽检果菜样品1500个,合格率97%以上。三是加强农产品监测体系建设。去年向国家申报了富平、华县、蒲城3个县级农产品质量安全检测站建设项目,目前,富平县农产品质量检验检测中心项目已经完成,华县、蒲城两个项目的部分资金已经到位,项目正在实施之中。

3.食品生产加工环节整顿。质监部门根据全市食品生产企业产品质量状况和产品风险高低,将企业分为四类,一类企业(乳制品、肉制品、酒类和“蛋奶工程”定点生产企业)为重点监控对象,每月最少检查一次,其他三类企业按季度、年度进行检查,优化了执法力量的分配。制定了《食品相关产品购销索证管理规定》和《食品生产企业委托加工备案管理办法》,规范了企业的台帐制作和委托行为。两年来共巡查企业3000余次,发现处理各类问题5000多个,约谈重点企业20多家,下达整改意见书百份,暂扣生产许可证17个,注销生产许可证21个,吊销许可证1个。查处食品案件300余起,查扣不法食品及原料23吨,货值100余万元。抽检各类食品1420批次,合格率96%以上。

4.食品流通环节整顿。工商部门开展各类食品市场专项整治31次,检查食品经营户4.3万家次,检查批发市场、集贸市场1280个次,取缔无证照食品经营户425家,查处销售假冒伪劣食品案件304起。利用食品快速检测仪器检测食用油、酱油、油炸食品、固体饮料、干菜、奶粉等33个品种380批次,送检18个品种200批次,合格率为92%。创建县级食品安全示范店538户。

5.餐饮消费环节整顿。市、县两级卫生部门采取卫生监督人员包联监管对象的方法,对全市餐饮服务单位的卫生许可、从业人员健康检查和卫生知识培训、食品量化分级管理、食品采购索证索票以及使用食用油、不合格调味品等进行了全面监督检查,有效规范了各项制度建设。目前,市级直管的24家餐饮单位已全部建立了原料进货索证登记制度,台账建立率达100%,使用定点屠宰肉达100%,量化分级实施率达100%。职能移交后,市食品药品监管局积极开展食品安全示范街创建活动和食品安全百日提升活动,督促企业不断提升餐饮服务业的硬件设施、食品质量和服务水平。

6.畜禽屠宰整顿。一是不断完善生猪屠宰厂的各项管理制度,先后制定了厂长岗位责任制、肉品品质检验员岗位职责、卫生安全、台账登记、无害化处理、缺陷产品召回等各项管理制度。二是加大办案工作力度,先后对2000余头有问题的生猪进行了焚毁、深埋、化制等处理。查办了富平县董南生猪屠宰厂加工销售问题生猪产品案,吊销了该厂的屠宰资格。对临渭区固市屠宰厂违规屠宰生猪、澄城县韦庄屠宰厂未经批准擅自迁址、富平县城区屠宰厂未经批准改建扩建等违法行为做出了行政处罚。三是按时完成生猪定点屠宰厂的审核换证工作,对全市64个屠宰厂进行了现场审核,经报市政府同意,对30个屠宰厂、17个小屠宰厂进行了换证,对1个屠宰厂、16个小屠宰厂责令整改。

7.保健食品整顿。市食品药品监管部门重点开展了保健食品违法添加药物、保健食品标签、说明书执法检查。查处利用公益讲座、健康诊所等方式夸大保健食品功能案件20起,移交市工商局违法广告29起。开展了减肥类产品的专项检查,配合省食品药品监管局抽取减肥类、降糖类保健食品35个批次。 8.乳制品整顿。去年2月份集中开展了问题乳粉彻查专项行动;4至12月份开展了问题乳粉彻查专项行动“回头望”、集中清查清缴专项行动。在《渭南电视台》和《渭南日报》发布了清查问题乳品通告,公布举报电话、奖励措施,动员各方力量参与乳品清缴行动。在市委市政府的坚强领导下,先后查处了临渭区乐康乳业乳粉三聚氰胺超标案和富平县赛阳乳业涉嫌问题乳粉案,对蒲城县樊庆军窝藏的15.75吨不合格乳粉进行了销毁。市质监局对全市11家乳制品生产企业进行了重新审查,目前通过4家,淘汰3家,处于整改阶段4家。

9.地沟油整顿。市食品安全委员会办公室及时下发了《关于加强地沟油整治和餐厨废弃物管理的意见》,各级各部门认真履行职责,以集贸市场、批发市场、餐饮业集中地为重点地区,以食品加工小作坊、小餐馆、餐饮摊点、火锅店和学校食堂、企事业单位食堂、工地食堂等集体食堂为主要对象,加强了对食用油的购销检查。截至去年10月份,共查处不合格食用油600公斤,捣毁地沟油生产窝点两个。同时,进一步规范了餐厨废弃物的处置和收运管理。

(四)防控结合,强化食品安全应急处理能力建设。

市、县政府及各职能部门均成立了重大食品安全事故应急指挥机构。2009年6月,市政府及时修订完善了《渭南市重大食品安全事故应急救援预案》及其《操作手册》,在《渭南日报》公布了“渭南市重大食品安全事故分级标准”。完善了事故报告、应急响应、应急处置等制度,组建了专家库和应急队伍,配备了应急设施,应急覆盖面达到100%。组织全市在华县开展了四级食品安全事故演习演练,进一步提高了政府和监管部门的应急实战能力和指挥协调能力。2009年8月,澄城县赵庄镇19名村民发生食物中毒后,市、县政府和有关监管部门反应迅速,处置及时,有效控制了事态发展,维护了社会稳定。

三、存在问题

(一)食品行业生产力水平较低。目前我市食品行业整体生产条件和管理水平较低,规模化、集约化的生产经营方式在整个食品行业中所占比重不高,农户分散经营,小作坊、小企业众多。据不完全统计,全市现有的1300余家食品生产加工企业中,不足10人的小企业、小作坊约占七成。在广大农村和城乡结合部,小型集贸市场、个体食品摊贩仍是食品流通的主要方式,小餐馆在餐饮行业占有较大比重。这些领域已成为假冒伪劣产品的生产加工窝点、集散地和食物中毒高发地,给食品安全造成重大隐患。

(二)食品安全配套法规规章滞后。《食品安全法》明确食品生产加工小作坊和食品摊贩的管理由省级人大立法规定,而我省地方法规至今尚未出台,致使小作坊和食品摊贩的监管职责仍不十分清晰。《食品安全法实施条例》规定保健食品由食品药品监管部门负责监管,而国务院监管条例尚未出台,基层执法依据缺失。

(三)食品安全薄弱环节依然存在。《食品安全法》规定食品生产经营企业必须建立食品进货查验记录制度,并保存两年以上,但由于我市食品生产经营企业大多规模较小,企业生产经营者法律意识淡薄,文化程度偏低,虽然有关监管部门做了大量工作,但真正实施起来难度极大。社会弱势群体从事食品经营、餐饮活动较多,档次低、规模小,监管相当困难。

(四)食品安全监管力量需进一步加强。食品市场不但主体众多,品种繁杂,而且制假售假的手段和表现形式更趋隐蔽,对监管工作提出了更高的要求。县级食品安全监管部门职责重大,监管任务繁重,但执法力量不强、技术人员短缺、监管经费不足的矛盾十分突出。食品药品监管部门的食品检验支撑体系还未建立,卫生、质监、农业部门的检验机构随着食品监督抽检任务的不断加大,检验保障能力已显不足,需要进一步加大投入。

四、下一步工作设想

按照《食品安全法》的要求,针对食品安全工作存在的突出问题,下一步,我市将在以下几个方面加大工作力度,不断提升食品安全管理水平。

(一)加快食品产业升级改造。以国家农业科技园区、富平现代农业示范园区为带动,支持每个县建设一个规模较大的农业示范园。以一村一品为载体,促进设施瓜菜、畜牧养殖和有机林果等主导产业快速发展。采取财政贴息、以奖代补、小额信贷、互助合作等方式,大力发展龙头产业,进一步优化食品产业机构。

(二)继续开展食品安全专项整顿。围绕国务院、省政府确定的食品安全整顿重点内容,坚持治理整顿与产业振兴相结合、集中整治与长效机制建设相结合、企业自律与政府监管相结合,着力解决食品安全领域存在的突出问题。

(三)完善食品安全监管长效机制。建立科学的食品安全风险评估、风险管理和风险预警机制,整合食品安全技术资源,加强检测能力建设。完善应急体系建设,增强突发事件的应急处置能力。提高监管人员能力素质,加大食品安全事故责任追究,真正使地方政府对食品安全负总责、监管部门各负其责的要求落到实处。积极推进食品安全诚信体系建设,不断强化企业的诚信意识和第一责任人意识。

(四)进一步强化宣传教育,提高消费者素质。加强宣传教育工作,深入开展《食品安全法》等法律法规、科普知识的宣传,增强消费者对食品质量的判别能力。严格落实信息公开制度,强化信息发布的引导和教育作用,构建企业、政府和消费者互动的良性保障机制。

主任、各位副主任、秘书长、各位委员,民以食为天,食以安为先。食品安全是一项重要的民生工程,保障公众饮食安全,是一项长期而艰巨的任务,需要全社会共同参与、共同努力。请对我们的工作提出宝贵意见和建议,我们将以此为契机,进一步全面贯彻实施《食品安全法》,继续加强食品安全工作,为渭南经济发展社会和谐做出不懈努力!

国防生

第13篇:《食品安全法》

《食品安全法》卫生行政处罚案由及适应条款 (2011-06-07 20:35:10)转载▼标签: 食品安全法餐饮服务行政处罚卫生监督教育 分类: 卫生监督

经查阅《食品安全法》《食品安全法实施条例》《餐饮服务食品安全监督管理办法》《餐饮服务许可管理办法》,汇集出了“《食品安全法》卫生行政处罚案由及适用说明”,以备在卫生监督工作中依法实施卫生行政处罚时使用,本人热诚欢迎转载、复制。

1、未经许可从事餐饮服务活动案

违法条款:

《中华人民共和国食品安全法》第二十九条第一款

国家对食品生产经营实行许可制度。从事食品生产、食品流通、餐饮服务,应当依法取得食品生产许可、食品流通许可、餐饮服务许可。

处罚依据条款:

《中华人民共和国食品安全法》第八十四条

违反本法规定,未经许可从事食品生产经营活动,或者未经许可生产食品添加剂的,由有关主管部门按照各自职责分工,没收违法所得,违法生产经营的食品、食品添加剂和用于违法生产经营的工具、设备、原料等物品;违法生产经营的食品、食品添加剂货值金额不足一万元的,并处二千元以上五万元以下罚款;货值金额一万元以上的,并处货值金额五倍以上十倍以下罚款。

2、经营禁止生产经营的食品案

违法条款

《中华人民共和国食品安全法》第二十八条

禁止生产经营下列食品:

(一)用非食品原料生产的食品或者添加食品添加剂以外的化学物质和其他可能危害人体健康物质的食品,或者用回收食品作为原料生产的食品;

(二)致病性微生物、农药残留、兽药残留、重金属、污染物质以及其他危害人体健康的物质含量超过食品安全标准限量的食品;

(三)营养成分不符合食品安全标准的专供婴幼儿和其他特定人群的主辅食品;

(四)腐败变质、油脂酸败、霉变生虫、污秽不洁、混有异物、掺假掺杂或者感官性状异常的食品;

(五)病死、毒死或者死因不明的禽、畜、兽、水产动物肉类及其制品;

(六)未经动物卫生监督机构检疫或者检疫不合格的肉类,或者未经检验或者检验不合格的肉类制品;

(七)被包装材料、容器、运输工具等污染的食品;

(八)超过保质期的食品;

(九)无标签的预包装食品;

(十)国家为防病等特殊需要明令禁止生产经营的食品;(河豚鱼可牵强归入此项)

(十一)其他不符合食品安全标准或者要求的食品。

处罚依据条款

《中华人民共和国食品安全法》第八十五条

违反本法规定,有下列情形之一的,由有关主管部门按照各自职责分工,没收违法所得、违法生产经营的食品和用于违法生产经营的工具、设备、原料等物品;违法生产经营的食品货值金额不足一万元的,并处二千元以上五万元以下罚款;货值金额一万元以上的,并处货值金额五倍以上十倍以下罚款;情节严重的,吊销许可证:

(一)用非食品原料生产食品或者在食品中添加食品添加剂以外的化学物质和其他可能危害人体健康的物质,或者用回收食品作为原料生产食品;

(二)生产经营致病性微生物、农药残留、兽药残留、重金属、污染物质以及其他危害人体健康的物质含量超过食品安全标准限量的食品;

(三)生产经营营养成分不符合食品安全标准的专供婴幼儿和其他特定人群的主辅食品;

(四)经营腐败变质、油脂酸败、霉变生虫、污秽不洁、混有异物、掺假掺杂或者感官性状异常的食品;

(五)经营病死、毒死或者死因不明的禽、畜、兽、水产动物肉类,或者生产经营病死、毒死或者死因不明的禽、畜、兽、水产动物肉类的制品;

(六)经营未经动物卫生监督机构检疫或者检疫不合格的肉类,或者生产经营未经检验或者检验不合格的肉类制品;

(七)经营超过保质期的食品;

(八)生产经营国家为防病等特殊需要明令禁止生产经营的食品;

处罚依据条款

《中华人民共和国食品安全法》第八十六条

违反本法规定,有下列情形之一的,由有关主管部门按照各自职责分工,没收违法所得、违法生产经营的食品和用于违法生产经营的工具、设备、原料等物品;违法生产经营的食品货值金额不足一万元的,并处二千元以上五万元以下罚款;货值金额一万元以上的,并处货值金额二倍以上五倍以下罚款;情节严重的,责令停产停业,直至吊销许可证:

(一)经营被包装材料、容器、运输工具等污染的食品;

(二)生产经营无标签的预包装食品、食品添加剂或者标签、说明书不符合本法规定的食品、食品添加剂;

3、违反从业人员健康管理制度案

违法条款

(1)《中华人民共和国食品安全法》第三十四条

食品生产经营者应当建立并执行从业人员健康管理制度。患有痢疾、伤寒、病毒性肝炎等消化道传染病的人员,以及患有活动性肺结核、化脓性或者渗出性皮肤病等有碍食品安全的疾病的人员,不得从事接触直接入口食品的工作。

食品生产经营人员每年应当进行健康检查,取得健康证明后方可参加工作。

(2)《中华人民共和国食品安全法实施条例》第二十三条第一款

食品生产经营者应当依照食品安全法第三十四条的规定建立并执行从业人员健康检查制度和健康档案制度。从事接触直接入口食品工作的人员患有痢疾、伤寒、甲型病毒性肝炎、戊型病毒性肝炎等消化道传染病,以及患有活动性肺结核、化脓性或者渗出性皮肤病等有碍食品安全的疾病的,食品生产经营者应当将其调整到其他不影响食品安全的工作岗位。

处罚依据条款

《中华人民共和国食品安全法》第八十七条

违反本法规定,有下列情形之一的,由有关主管部门按照各自职责分工,责令改正,给予警告;拒不改正的,处二千元以上二万元以下罚款;情节严重的,责令停产停业,直至吊销许可证:

(七)安排患有本法第三十四条所列疾病的人员从事接触直接入口食品的工作。

4、违反食品索证管理规定案

违法条款

《中华人民共和国食品安全法》第三十九条

食品经营者采购食品,应当查验供货者的许可证和食品合格的证明文件。

食品经营企业应当建立食品进货查验记录制度,如实记录食品的名称、规格、数量、生产批号、保质期、供货者名称及联系方式、进货日期等内容。

食品进货查验记录应当真实,保存期限不得少于二年。

实行统一配送经营方式的食品经营企业,可以由企业总部统一查验供货者的

许可证和食品合格的证明文件,进行食品进货查验记录。

处罚依据条款

《中华人民共和国食品安全法》第八十七条

违反本法规定,有下列情形之一的,由有关主管部门按照各自职责分工,责令改正,给予警告;拒不改正的,处二千元以上二万元以下罚款;情节严重的,责令停产停业,直至吊销许可证:

(二)未建立并遵守查验记录制度、出厂检验记录制度;

(五)进货时未查验许可证和相关证明文件;

5、未按规定要求贮存、销售食品或清理库存食品案

违法条款

(1)《中华人民共和国食品安全法》第四十条

食品经营者应当按照保证食品安全的要求贮存食品,定期检查库存食品,及时清理变质或者超过保质期的食品。

(2)《中华人民共和国食品安全法》第四十一条

食品经营者贮存散装食品,应当在贮存位置标明食品的名称、生产日期、保质期、生产者名称及联系方式等内容。

食品经营者销售散装食品,应当在散装食品的容器、外包装上标明食品的名称、生产日期、保质期、生产经营者名称及联系方式等内容。

处罚依据条款

《中华人民共和国食品安全法》第八十七条

违反本法规定,有下列情形之一的,由有关主管部门按照各自职责分工,责令改正,给予警告;拒不改正的,处二千元以上二万元以下罚款;情节严重的,责令停产停业,直至吊销许可证:

(四)未按规定要求贮存、销售食品或者清理库存食品;

6、违反规定在食品中添加药品案

违法条款

《中华人民共和国食品安全法》第五十条

生产经营的食品中不得添加药品,但是可以添加按照传统既是食品又是中药材的物质。按照传统既是食品又是中药材的物质的目录由国务院卫生行政部门制定、公布。

处罚依据条款

《中华人民共和国食品安全法》第八十六条

违反本法规定,有下列情形之一的,由有关主管部门按照各自职责分工,没收违法所得、违法生产经营的食品和用于违法生产经营的工具、设备、原料等物品;违法生产经营的食品货值金额不足一万元的,并处二千元以上五万元以下罚款;货值金额一万元以上的,并处货值金额二倍以上五倍以下罚款;情节严重的,责令停产停业,直至吊销许可证:

(四)食品生产经营者在食品中添加药品。

7、拒不召回或停止经营不符合食品安全标准的食品案

违法条款

《中华人民共和国食品安全法》五十三条第四款

食品生产经营者未依照本条规定召回或者停止经营不符合食品安全标准的食品的,县级以上质量监督、工商行政管理、食品药品监督管理部门可以责令其召回或者停止经营。

处罚依据条款

《中华人民共和国食品安全法》第八十五条

违反本法规定,有下列情形之一的,由有关主管部门按照各自职责分工,没收违法所得、违法生产经营的食品和用于违法生产经营的工具、设备、原料等物品;违法生产经营的食品货值金额不足一万元的,并处二千元以上五万元以下罚款;货值金额一万元以上的,并处货值金额五倍以上十倍以下罚款;情节严重的,吊销许可证:

(十)食品生产经营者在有关主管部门责令其召回或者停止经营不符合食品安全标准的食品后,仍拒不召回或者停止经营的。

8、发生食品安全事故后未按要求进行处置、报告或毁灭证据案

违法条款

(1)《中华人民共和国食品安全法》第七十一条第一款

发生食品安全事故的单位应当立即予以处置,防止事故扩大。事故发生单位和接收病人进行治疗的单位应当及时向事故发生地县级卫生行政部门报告。

第四款任何单位或者个人不得对食品安全事故隐瞒、谎报、缓报,不得毁灭有关证据。

(2)《中华人民共和国食品安全法实施条例》第四十三条

发生食品安全事故的单位对导致或者可能导致食品安全事故的食品及原料、工具、设备等,应当立即采取封存等控制措施,并自事故发生之时起2小时内向所在地县级人民政府卫生行政部门报告。

处罚依据条款

(1)《中华人民共和国食品安全法实施条例》第六十条

发生食品安全事故的单位未依照本条例第四十三条规定采取措施并报告的,依照食品安全法第八十八条的规定给予处罚。

(2)《中华人民共和国食品安全法》第八十八条

违反本法规定,事故单位在发生食品安全事故后未进行处置、报告的,由有关主管部门按照各自职责分工,责令改正,给予警告;毁灭有关证据的,责令停产停业,并处二千元以上十万元以下罚款;造成严重后果的,由原发证部门吊销许可证。

9、食品生产经营条件发生变化未按要求处理案

违法条款

《中华人民共和国食品安全法实施条例》第二十一条第一款

食品生产经营者的生产经营条件发生变化,不符合食品生产经营要求的,食品生产经营者应当立即采取整改措施;有发生食品安全事故的潜在风险的,应当立即停止食品生产经营活动,并向所在地县级质量监督、工商行政管理或者食品药品监督管理部门报告;需要重新办理许可手续的,应当依法办理。

处罚依据条款

(1)《中华人民共和国食品安全法实施条例》第五十五条

食品生产经营者的生产经营条件发生变化,未依照本条例第二十一条规定处理的,由有关主管部门责令改正,给予警告;造成严重后果的,依照食品安全法第八十五条的规定给予处罚。

(2)《中华人民共和国食品安全法》第八十五条

违反本法规定,有下列情形之一的,由有关主管部门按照各自职责分工,没收违法所得、违法生产经营的食品和用于违法生产经营的工具、设备、原料等物品;违法生产经营的食品货值金额不足一万元的,并处二千元以上五万元以下罚款;货值金额一万元以上的,并处货值金额五倍以上十倍以下罚款;情节严重的,吊销许可证。

10、未按规定制定、实施原料采购控制要求案

违法条款

《中华人民共和国食品安全法实施条例》第三十一条第一款

餐饮服务提供者应当制定并实施原料采购控制要求,确保所购原料符合食品安全标准。

处罚依据条款

(1)《中华人民共和国食品安全法实施条例》第五十六条第一款

餐饮服务提供者未依照本条例第三十一条第一款规定制定、实施原料采购控制要求的,依照食品安全法第八十六条的规定给予处罚。

(2)《中华人民共和国食品安全法》第八十六条违反本法规定,有下列情形之一的,由有关主管部门按照各自职责分工,没收违法所得、违法生产经营的食品和用于违法生产经营的工具、设备、原料等物品;违法生产经营的食品货值金额不足一万元的,并处二千元以上五万元以下罚款;货值金额一万元以上的,并处货值金额二倍以上五倍以下罚款;情节严重的,责令停产停业,直至吊销许可证。

11、未按规定检查待加工的食品及原料,

发现有腐败变质或者其他感官性状异常仍加工、使用案

违法条款

《中华人民共和国食品安全法实施条例》第三十一条第二款

餐饮服务提供者在制作加工过程中应当检查待加工的食品及原料,发现有腐败变质或者其他感官性状异常的,不得加工或者使用。

处罚依据条款

(1)《中华人民共和国食品安全法实施条例》第五十六条第二款

餐饮服务提供者未依照本条例第三十一条第二款规定检查待加工的食品及原料,或者发现有腐败变质或者其他感官性状异常仍加工、使用的,依照食品安全法第八十五条的规定给予处罚。

(2)《中华人民共和国食品安全法》第八十七条

违反本法规定,有下列情形之一的,由有关主管部门按照各自职责分工,责令改正,给予警告;拒不改正的,处二千元以上二万元以下罚款;情节严重的,责令停产停业,直至吊销许可证。

12、未按规定定期维护、清洗、校验设施、设备案

违法条款

《中华人民共和国食品安全法实施条例》第三十二条第一款

餐饮服务提供企业应当定期维护食品加工、贮存、陈列等设施、设备;定期清洗、校验保温设施及冷藏、冷冻设施。

处罚依据条款

(1)《中华人民共和国食品安全法实施条例》第五十七条

有下列情形之一的,依照食品安全法第八十七条的规定给予处罚:

(五)餐饮服务提供企业未依照本条例(《中华人民共和国食品安全法实施条例》)第三十二条第一款规定定期维护、清洗、校验设施、设备的;

(2)《中华人民共和国食品安全法》第八十七条

违反本法规定,有下列情形之一的,由有关主管部门按照各自职责分工,责令改正,给予警告;拒不改正的,处二千元以上二万元以下罚款;情节严重的,责令停产停业,直至吊销许可证。

13、未按规定对餐具、饮具进行清洗、消毒,

使用未经清洗和消毒的餐具、饮具案

违法条款

(1)《中华人民共和国食品安全法》第二十七条

食品生产经营应当符合食品安全标准,并符合下列要求:

(五)餐具、饮具和盛放直接入口食品的容器,使用前应当洗净、消毒,炊具、用具用后应当洗净,保持清洁;

(2)《中华人民共和国食品安全法实施条例》第三十二条第一款

餐饮服务提供者应当按照要求对餐具、饮具进行清洗、消毒,不得使用未经清洗和消毒的餐具、饮具。

处罚依据条款

(1)《中华人民共和国食品安全法实施条例》第五十七条

有下列情形之一的,依照食品安全法第八十七条的规定给予处罚:

(六)餐饮服务提供者未依照《中华人民共和国食品安全法实施条例》第三十二条第二款规定对餐具、饮具进行清洗、消毒,或者使用未经清洗和消毒的餐具、饮具的。

(2)《中华人民共和国食品安全法》第八十七条违反本法规定,有下列情形之一的,由有关主管部门按照各自职责分工,责令改正,给予警告;拒不改正的,处二千元以上二万元以下罚款;情节严重的,责令停产停业,直至吊销许可证。

14、未规定报告有关疾病信息案

违法条款

《中华人民共和国食品安全法实施条例》第八条第一款

医疗机构发现其接收的病人属于食源性疾病病人、食物中毒病人,或者疑似食源性疾病病人、疑似食物中毒病人的,应当及时向所在地县级人民政府卫生行政部门报告有关疾病信息。

处罚依据条款

《中华人民共和国食品安全法实施条例》第五十九条

医疗机构未依照本条例第八条规定报告有关疾病信息的,由卫生行政部门责令改正,给予警告。

附:

消毒后的餐具未达到卫生标准和要求案

违反条款:

《中华人民共和国消毒管理办法》第十九条

消毒产品的生产应当符合国家有关规范、标准和规定,对生产的消毒产品应当进行检验,不合格者不得出厂。

依据条款:

《中华人民共和国消毒管理办法》第四十八条

消毒服务机构违反本办法规定,有下列情形之一的,由县级以上卫生行政部门责令其限期改正,可以处5000元以下的罚款;造成感染性疾病发生的,可以处5000元以上20000元以下的罚款:

(一)消毒后的物品未达到卫生标准和要求的;

第14篇:食品安全法

食品安全法全文

第一章 总 则第一条为了防止、控制和消除食品污染以及食品中有害因素对人体的危害,预防和减少食源性疾病的发生,保证食品安全,保障人民群众生命安全和身体健康,增强人民群众体质,制定本法。第二条在中华人民共和国境内从事下列活动,应当遵守本法:(一)食品生产和加工(以下称食品生产),食品流通和餐饮服务(以下称食品经营);

(二)食品添加剂的生产、经营;(三)用于食品的包装材料、容器、洗涤剂、消毒剂和用于食品生产经营的工具、设备(以下称食品相关产品)的生产、经营;(四)食品生产经营者使用食品添加剂、食品相关产品;(五)对食品、食品添加剂和食品相关产品的安全管理。供食用的源于农业的初级产品(以下称食用农产品)的质量安全管理,遵守农产品质量安全法的规定。但是,制定有关食用农产品的质量安全标准、公布食用农产品安全有关信息,应当遵守本法的有关规定。转基因食品的安全管理,还应当遵守有关行政法规的规定。第三条食品生产经营者应当严格依照本法和其他有关法律、法规的规定和食品安全标准从事生产经营活动,不得生产经营不安全食品;生产经营不安全食品的,依照本法必须承担法律责任。第四条县级以上地方人民政府对本行政区域的食品安全监督管理负总责,统一领导、协调本行政区域的食品安全监督管理工作,建立健全食品安全监督管理协调机制;统一领导、指挥食品安全突发事件应对工作;建立食品安全监督管理责任制,对食品安全监督管理部门进行评议、考核。上级人民政府所属部门在下级行政区域设臵的机构应当在所在地人民政府的统一协调下,依法做好食品安全监督管理工作。第五条 县级以上食品生产、流通、餐饮服务监督管理部门依据本法和国务院规定的职责,对食品生产经营活动实施监督管理。食品安全风险评估、食品安全标准制定、食品安全信息公布、食品安全事故的调查和处理,以及有关食品检验机构的资质认定条件和检验规范的制定,由国务院授权的部门负责。国务院根据实际需要,可以对食品安全监督管理体制作出调整。第六条有关食品行业协会应当加强行业自律,加强食品安全知识的宣传、普及,引导消费者购买合法食品生产经营者生产经营的食品以及有符合法律要求的标签、标识的食品。第七条国家鼓励社会团体、基层群众性自治组织开展食品安全知识和食品安全法律、法规、标准知识的普及工作,倡导健康的饮食方式,增强消费者的食品安全意识和自我保护能力。新闻媒体应当无偿开展食品安全知识和食品安全法律、法规、标准知识的公益宣传。第八条国家鼓励和支持开展与食品安全有关的基础研究和应用研究,鼓励和支持食品生产经营者为提高食品安全水平采用先进技术和先进管理规范。地方各级人民政府应当采取措施鼓励食品规模化生产和连锁经营、配送。第九条食品消费者有权检举、控告侵害消费者权益的行为,有权向有关部门了解食品安全信息,对食品安全监督管理工作提出意见和建议;因食品、食品添加剂或者食品相关产品遭受人身、财产损害的,有依法获得赔偿的权利。任何单位和个人有权举报食品生产经营中的违法犯罪行为。举报经查证属实的,有关的食品安全监督管理部门应当对举报人给予奖励。第二章 食品安全风险监测和评估第十条 国家建立食品安全风险监测制度,对食源性疾病、食品污染以及食品中的有害因素进行监测。国务院授权的部门会同国务院其他有关部门制定、实施国家食品安全风险监测计划。省、自治区、直辖市人民政府确定的部门根据国家食品安全风险监测计划,结合本行政区域的具体情况,组织制定、实施本行政区域的食品安全风险监测方案。第十一条 国家建立食品安全风险评估制度,对食品中生物性、化学性和物理性危害进行风险评估。食品安全风险评估工作由食品安全风险评估专家委员会具体负责。食品安全风险评估专家委员会由国务院授权的部门会同国务院其他有关部门聘请卫生、农业等方面的技术专家组成。

第15篇:食品安全法

2015版《食品安全法》考试试题

一、单项选择题(每题2分,共30分)

1、十二届全国人大第十四次会议表决通过了最新修订的《中华人民共和国食品安全法》,于( C)起实施。

A.2015年1月1日

B.2015年6月1日

C.2015年10月1日

D.2015年12月31日

2、因食品安全犯罪被处以有期徒刑以上的,( D)。 A.刑满三年可以从事食品生产管理工作 B.刑满五年可以从事食品生产管理工作 C.刑满十年可以从事食品生产管理工作 D.终生不得从事食品生产管理工作

3、受到开除处分的食品检验机构人员

,自处分之日起(C )不得从事食品检验工作。

A.三年内

B.五年内

C.十年内

D.终生

4、事故单位在发生食品安全事故后隐匿、伪造、销毁相关证据,责令其停产停业没收违法所得,并处以(D )罚款;造成严重后果的,吊销许可证。 A.5-10万

B.10万

C.50万

D.10-50万

5、被吊销的食品生产经营者及其法人代表、直接主管责任人自处罚决定作出之日起(B )内不得申请生产经营许可证。

A.三年内

B.五年内

C.十年内

D.终生

6、国家鼓励食品生产经营企业参加( D)保险。

A.食品安全责任

B.食品生产

C.财产损失

D.以上三种

7、网络食品交易第三方平台应对食品入网经营者进行(C ),明确其食品安全管理责任,依法审查其许可证。

A.注册审核

B.税务登记审核

C.实名制登记

D.资质审核

8、县级以上人民政府食品药品监督管理部门和其他有关部门及食品检验机构、食品行业协会不得以广告或者其他方式向消费者推荐食品,(B )不得以收取费用或其他牟利方式向消费者推荐食品。

A.行业组织

B.消费者组织

C.广告商

D.经销商

9、食品相关产品生产者未安装规定对产品进行检验的,由县级以上人民政府(D )依法处罚。

A.食品药品监督部门

B.卫生行政部门

C.工商部门

D.质量监督部门

10、违反本法规定,未按要求进行食品贮存、运输和装卸的,由县级以上人民政府食品药品监督管理等部门按照各自职责分工责令改正,给予警告;拒不改正的,责令停产停业,并处( B)罚款;情节严重的,吊销许可证。

A.一万以下

B.一万到五万

C.五万

D.十万

11、从事食品生产加工人员,必须无传染性疾病和影响食品质量安全的其他疾病,应当持有( C)。

A.操作证

B.上岗证

C.健康证

D.从业资格证

12、患有那类疾病的人员不得参见直接接触入口食品生产加工作业。(D )

A.心脏病

B.高血压

C.高血脂

D.痢疾、伤寒

13、向我国境内出口食品的境外出口商或者代理商、进口食品的进口商应当向我国家(B )部门备案。

A.卫生部

B.出入境检验检疫

C.质量检测

D.工商管理

14、组织制定国家食品安全事故应急预案是哪个部门(B)?

A.卫生部

B.国务院

C.质量检测

D.工商管理

15、生产不符合食品安全标准的食品或者销售明知是不符合食品安全标准的食品,消费者除要求赔偿损失外,还可以向生产者或者销售者要求支付价款( C )的赔偿金。 A.一倍

B.五倍

C.十倍

D.二十倍

二、多项选择题(每题5分,共15分)

1、拒绝、阻挠、干涉有关部门、机构及其工作人员依法开展( ),由有关主管部门按照各自职责分工责令停产停业,并处二千元以上五万元以下罚款;情节严重的,吊销许可证;构成违反治安管理行为的,由公安机关依法给予治安管理处罚。

A.食品安全监督检查 B.事故调查处理 C.风险监测 D.风险评估

2、媒体编造、散布虚假食品安全信息的,由有关主管部门依法给予处罚,并对直接负责的主管人员和其他直接责任人员给予处分;使公民、法人或者其他组织的合法权益受到损害的,依法( )等民事责任。

A.承担消除影响 B.恢复名誉 C.赔偿损失 D.赔礼道歉

3、下列哪些食品或食品添加剂应当禁止生产经营:( ) A.被包装材料、容器、运输工具等污染的食品、食品添加剂 B.无标签的预包装食品、食品添加剂

C.规定范围内、未超限量使用食品添加剂的食品

D.病死、毒死或者死因不明的禽、畜、兽、水产动物肉类及其制品

三、判断题(每题2分,共20分)

1、食品生产经营者、食品行业协会发现食品安全标准在执行中存在问题的,应当立即向卫生行政部门报告。

2、对地方特色食品,省、自治区、直辖市人民政府卫生行政部门可以制定并公布食品安全地方标准,报国务院卫生行政部门备案。( )

3、食品安全标准是强制执行的标准,除食品安全标准外,还可以制定其他食品强制性标准。( )

4、食品安全风险评估不得向生产经营者收取费用,采集样品应当按照市场价格支付费用(

5、县级人民政府食品药品监督管理部门可以在乡镇或者特定区域设立派出机构。( )

6、食品生产加工小作坊和食品摊贩等的具体管理办法由省、自治区、直辖市制定。( )

7、向我国境内出口食品的境外出口商或者代理商、进口食品的进口商应当向国家出入国务院卫生行政部门备案。( )

8、生产经营超范围、超限量使用食品添加剂的食品,货值金额一万元以上的,并处货值金额十五倍(10倍)以上二十倍以下罚款。

9、对食品作虚假宣传且情节严重的,仍然销售该食品的,由县级以上人民政府食品药品监督管理部门没收违法所得和违法销售的食品,并处二万元以上五万元以下罚款。( )

10、县级以上地方人民政府隐瞒、谎报、缓报食品安全事故,造成严重后果的,其主要负责人还应当引咎辞职。

四、名词解释(每题5分,共15分)

1、预包装食品概念:

指预先定量包装或者制作在包装材料、容器中的食品。

2、用于食品的清洗剂和消毒剂指的是:

指直接用于洗涤或者消毒食品、餐具、饮具以及直接接触食品的工具、设备或者食品包装材料和容器的物质。

3、食源性疾病定义:

指食品中致病因素进入人体引起的感染性、中毒性等疾病,包括食物中毒。

五、问答题(本题20分)

1、哪些违法生产经营食品、食品添加剂的行为,可以由县级以上人民政府食品药品监督管理部门处以五千到五万的罚款?

(1)违法生产经营的食品、食品添加剂货值金额不足一万元的,并处五千元以上五万元以下罚款

(一)生产经营被包装材料、容器、运输工具等污染的食品、食品添加剂;

(二)生产经营无标签的预包装食品、食品添加剂或者标签、说明书不符合本法规定的食品、食品添加剂;

(三)生产经营转基因食品未按规定进行标示;

(四)食品生产经营者采购或者使用不符合食品安全标准的食品原料、食品添加剂、食品相关产品。

(2)有下列情形之一的,由县级以上人民政府食品药品监督管理部门责令改正,给予警告;拒不改正的,处五千元以上五万元以下罚款

(一)食品、食品添加剂生产者未按规定对采购的食品原料和生产的食品、食品添加剂进行检验;

(二)食品生产经营企业未按规定建立食品安全管理制度,或者未按规定配备或者培训、考核食品安全管理人员;

(三)食品、食品添加剂生产经营者进货时未查验许可证和相关证明文件,或者未按规定建立并遵守进货查验记录、出厂检验记录和销售记录制度;

(四)食品生产经营企业未制定食品安全事故处置方案;

(五)餐具、饮具和盛放直接入口食品的容器,使用前未经洗净、消毒或者清洗消毒不合格,或者餐饮服务设施、设备未按规定定期维护、清洗、校验;

(六)食品生产经营者安排未取得健康证明或者患有国务院卫生行政部门规定的有碍食品安全疾病的人员从事接触直接入口食品的工作;

(七)食品经营者未按规定要求销售食品;

(八)保健食品生产企业未按规定向食品药品监督管理部门备案,或者未按备案的产品配方、生产工艺等技术要求组织生产;

(九)婴幼儿配方食品生产企业未将食品原料、食品添加剂、产品配方、标签等向食品药品监督管理部门备案;

(十)特殊食品生产企业未按规定建立生产质量管理体系并有效运行,或者未定期提交自查报告;

(十一)食品生产经营者未定期对食品安全状况进行检查评价,或者生产经营条件发生变化,未按规定处理;

(十二)学校、托幼机构、养老机构、建筑工地等集中用餐单位未按规定履行食品安全管理责任;

(十三)食品生产企业、餐饮服务提供者未按规定制定、实施生产经营过程控制要求。

第16篇:食品安全法

.事件名称:双汇瘦肉精事件 爆发时间:2011年3月15日 爆发源:瘦肉精

具体事件:2011年3•15特别行动中,央视曝光了双汇“瘦肉精”养猪一事。瘦肉精可以增加动物的瘦肉量使肉品提早上市、降低成本。但瘦肉精有着较强的毒性,长期使用有可能导致染色体畸变,诱发恶性肿瘤。

2.事件名称:雨润烤鸭问题肉 爆发时间:2011年5月19日 爆发源:病变淋巴和脓包

具体事件:2011年5月19日,合肥雨润火腿被疑掺过期肉;7月2日,渭南市政府公布调查结果,“问题肉”中确有病变淋巴和脓包;8月3日,雨润“老北京烤鸭”被检出菌落总数实测值达到标准值的13倍。

3.事件名称:“塑化剂”**:多行业被波及 爆发时间:2011年5月24日 爆发源:邻苯二甲酸二酯(DEHP) 具体事件:2011年5月24日,台湾地区有关方面向国家质检总局通报,发现台湾“昱伸香料有限公司”制售的食品添加剂“起云剂”含有化学成分邻苯二甲酸二酯(DEHP),该“起云剂”已用于部分饮料等产品的生产加工。

4.事件名称:进口奶粉死虫活虫 爆发时间:2011年10月 爆发源:死虫、活虫

具体事件:2011年10月,青岛一消费者在美素奶粉中发现活虫,经销商却要求消费者证明活虫国籍才能赔偿。11月,西安一消费者称在雅培奶粉中发现甲虫,雅培回应未开封奶粉出现固体异物块或小虫的几率为零。 5.事件名称:全聚德违规肉 爆发时间:2011年7月18日 爆发源:“无证驴肉”

具体事件:2011年7月18日,北京市动物卫生监督所曝光上半年14家违法企业名单,其中,全聚德、亿客隆、华联超市、东兴楼等知名企业上榜。方庄全聚德店因“无证驴肉”被处罚款1000元。 6.事件名称:立顿铁观音稀土超标 爆发时间:2011年11月9日 爆发源:稀土

具体事件:2011年11月9日,国家质检总局抽查结果显示,联合利华有限公司“立顿”铁观音稀土超标3倍多。稀土对人体健康的作用好坏取决于其浓度的高低,过量摄入将对人体造成危害。 7.事件名称:速冻食品病菌门 爆发时间:2011年10月19日 爆发源:金黄色葡萄球菌

具体事件:2011年10月19日“思念”三鲜水饺检出金黄色葡萄球菌;11月7日,三全白菜猪肉水饺也检出金黄色葡萄球菌;11月17日,湾仔码头上汤小云吞也检出金黄色葡萄球菌。三大冷冻食品品牌陷“细菌门”。

8.事件名称:可口可乐中毒 爆发时间:2011年11月28日 爆发源:农药残留

具体事件:2011年11月28日,长春市民饮用可口可乐美汁源草莓味果粒奶优中毒1死1昏迷。可口可乐公司三次声明称,国家权威检测部门对产品留样检测显示,所有指标合格。。 9.事件名称:牛肉膏事件:猪肉变的牛肉 爆发时间:2011年4月 爆发源:添加剂超量

具体事件:2011年4月,合肥、南京等多地的一些熟食店、面馆为牟利而用牛肉膏将猪肉变牛肉。专家指出,食品添加剂在一定安全剂量内食用,并无危害,但若违规超量和长期食用,则对人体有危害,甚至可能致癌。

10.事件名称:京津翼地沟油机械化规模生产 爆发时间:2011年6月底 爆发源:地沟油

具体事件:2011年6月底,“新华视点”初步揭开了京津冀“地沟油”产业链的黑幕。调查发现天津、河北甚至北京都存在“地沟油”加工窝点,其加工工艺科技含量高,产业链庞大并以小包装的形式进入超市。

11.事件名称:浙江检出20万克“问题血燕” 爆发时间:2011年8月 爆发源:亚硝酸盐

具体事件:2011年8月,浙工商在流通领域食品质量例行抽检中发现,血燕中亚硝酸盐的含量严重超标350倍之多,这些血燕产品多从广东、厦门等地进入,主要源自马来西亚等国家。 12.事件名称:染色馒头:食入多量危害健康 爆发时间:2011年4月初 爆发源:香精,色素

具体事件:2011年4月初,有媒体 爆出在上海市浦东区的一些华联超市和联华超市的主食专柜都在销售同一个公司生产的三种馒头,高庄馒头、玉米馒头和黑米馒头。这些馒头都 是回收馒头中加香精和色素加工而成。

13.事件名称:沈阳查获25吨“毒豆芽” 爆发时间:2011年4月

爆发源:亚硝酸钠、尿素、恩诺沙星、6-苄基腺嘌呤激素

具体事件:2011年4月,沈阳市公安局皇姑分局端掉6个黄豆芽黑加工点,查获掺入非食品添加剂豆芽25余吨,据了解,这些豆芽中被检测出亚硝酸钠、尿素、恩诺沙星、6-苄基腺嘌呤激素等有害物质。

14.事件名称:北京惊现美容猪蹄 爆发时间:2011年10月17日 爆发源:火碱、双氧水

具体事件:10月17日,通州工商分局联合公安等部门联合执法,查扣八里桥市场肉类交易厅部分在售猪蹄,并送至检测机构进行检验。据了解,八里桥市场有部分商户使用火碱、双氧水等化工原料泡制猪蹄。

15.事件名称:内部员工爆到期产品回炉黑幕 爆发时间:2011年4月12日 爆发源:回炉面包

具体事件:2011年4月12日,广州甜心客面包店内部员工爆料称他工作的地方将过期产品回炉继续销售,“再生面包”在厂里是公开的秘密。面包回炉再造已有3年历史,而公司迄今未接到过吃面包导致食物中毒的投诉。

16.事件名称:南京查处鸭血黑作坊 爆发时间:2011年12月 爆发源:膨大剂

具体事件:12月,据有关媒体的报道,在南京六合大厂丁家山路上,藏匿着一处黑作坊非法生产鸭血。仅三四斤原料,加入添加剂后即可生产多达20斤的鸭血,“膨大”近5倍。 相关评论

17.事件名称:重庆查处5个制销潲水油窝点 爆发时间:2011年5月5日 爆发源:潲水油

具体事件: 5日16时许,根据举报群众提供的线索及区公安局前期摸排走访的情况,南川局公安局刑侦、经侦、派出所共计30余警力,会同相关部门执法人员赶赴当地大观镇、河图乡一举端掉5个制售潲水油窝点,共查获潲水油56桶约2吨,扣押正在运送潲水油的货车一辆。 18.事件名称:东莞地下作坊日销上万黑粽 爆发时间:2011年5月19日 爆发源:黑作坊

具体事件:5月19日上午,髙埗镇综合执法部门的巡逻人员发现这个地下作坊,查获了6000多个待售的粽子。“按道理被查封后,不敢再开的,哪知后面几天还是天天出货,而且是量越来越大”,有居民说。据称,被查处的第二天,地下作坊就复工了,相关部门只好再一次进行查处。 19.事件名称:广东中山出现毒“红薯粉” 爆发时间:2011年4月23日 爆发源:墨汁、石蜡

具体事件:2011年4月23日中山市质监局根据市民投诉捣毁了一大型“墨汁石蜡红薯粉”生产工厂,昨日稽查人员联合警方抓捕工厂老板罗某父子。截至昨日共在金叶市场查获265袋问题粉丝。 20.事件名称:香精包子 爆发时间:2011年9月15日 爆发源:香精

具体事件: 2011年9月15日北京查封多家打着“蒸功夫”旗号添加香精的包子铺。据了解,这些包子铺并不是北京蒸功夫餐饮管理有限公司旗下的,绝大部分都是一些安徽安庆老乡经营的假“蒸功夫”。他们非法使用香精,对人体健康造成严重危害!蒸功夫方面表示,他们早就想打假了,一直屡劝未果! 21.事件名称:暗访市场带淋巴“血脖肉” 爆发时间:2011年5月17日 爆发源:血脖肉

具体事件: 一些市民喜欢在路边的小摊上买包子当早餐吃,可谁会想到这种肉包子的馅料有可能是未剔淋巴的“血脖肉”呢?近日,有读者向本报报料,西安不少生肉市场上,“血脖肉”正在热销。 22.事件名称:肯德基炸薯条油7天一换 爆发时间:2011年8月17日 爆发源:炸薯条

具体事件:肯德基内部员工称,肯德基炸制薯条的油是7天换一次,炸鸡用油是4到5天换一次。“盛油的机器只有到了深夜才停,一整天不停地炸。炸薯条的油到后来都变黑了,炸鸡的油最后是土黄色的。”这位员工说,每天晚上,都会有工作人员把这些油中的油渣滤掉,第二天继续使用。 23.事件名称:俏江南南京店陷“回锅油” 爆发时间:2011年9月19日 爆发源:回锅油

具体事件:地沟油问题格外引人关注。“俏江南”南京店也卷入了地沟油**。该店大堂经理称,“水煮鱼的油都是给员工自己用了。”

24.事件名称:山西老陈醋95%为醋精勾兑 爆发时间:2011年8月8日 爆发源:醋精

具体事件:有媒体称,全国每年消费330万吨左右的食醋,其中90%左右为勾兑醋。当记者就这一传言向业内人士求证时,山西醋产业协会副会长王建忠透露了更惊人的消息:市场上销售的真正意义上的山西老陈醋不足5%,也就是说,消费者平常喝的基本都是醋精勾兑的。 25.“阜阳奶粉”事件

2004年4月前,大量营养素含量低下的劣质婴儿奶粉从郑州、合肥、蚌埠和阜阳批发市场流入阜阳农村销售点。安徽阜阳市发生189例婴儿患轻中度营养不良、12例婴儿死亡的恶性事件。 在阜阳个别市场及商家销售劣质奶粉行为披露后,阜阳政府组织工商、卫生、质检、公安等部门开展专项整顿。

经调查,40个生产厂家中有7家标称的企业不存在,2家企业协议允许他人使用自己的厂名厂址,2家企业已被注销。

从阜阳奶粉事件看,奶粉等食品监管环节存在脱节现象,比如负责食品安全的国家食品药品监督管理局在县级政府没有分支机构。在农村地区,市场准入门槛低,市场经济自我制约能力弱,食品行业的注册程序、信息发布马虎,都给监管造成难度。 26.“苏丹红”事件

2005年3月2日与3月3日,北京出入境检验检疫局食品化妆品检测中心对亨氏美味源(广州)食品有限公司生产、批次为“2003年7月7日”的“美味源”牌金唛桂林辣椒酱进行检测时,首次发现“苏丹红一号”。

从3月5日开始,“苏丹红”用于食品的情况不断被广东、云南、上海、浙江、福建、四川等地的工商、质检部门检出。

而同年2月,英国食品标准局责令各大超市和商店下架召回359个被疑含有致癌色素“苏丹红一号”的品牌食品。

实际上,早在1996年,我国食品添加剂卫生标准中就明令禁止使用苏丹红。但由于缺少检测技术和统一安全标准,无法解决宏观的评估问题。 27.“孔雀石绿”事件

2005年6月30日,《河南商报》发表一篇题为《食品安全再拉警报 孔雀石绿毒浸鲜鱼》的报道,用于水产品养殖、可导致人体致癌、致畸、致突变的化学制剂——孔雀石绿被发现污染水产品。 而同年6月5日,英国食品标准局在英国一家知名的超市连锁店出售的鲑鱼体内发现名为“孔雀石绿”的成分。

事实上,早在该年3月,重庆市水产技术推广站水产检疫队就曾在渝中区西三街水产交易市场查获600多只含有致癌药物孔雀石绿的甲鱼。

2002年我国已将孔雀石绿列入《食品动物禁用的兽药及其化合物清单》中。但是,仍有渔民在防治水霉病等病害中使用“孔雀石绿”,个别运输商用“孔雀石绿”对运输水体消毒。

业内人士表示,“孔雀石绿”事件暴露出的主要问题是针对类似于“苏丹红”和“孔雀石绿”等危险品的市场监管问题。

7月7日,农业部下发《关于组织查处孔雀石绿等禁用兽药的紧急通知》,要求各地兽医和渔业行政主管部门开展专项整治行动。 28.PVC保鲜膜事件

2005年10月13日,《第一财经日报》以《全球禁用日韩致癌保鲜膜转道中国》为题报道称,聚氯乙烯(PVC)保鲜膜含有致癌物质,有害物质随食物进入人体后,对人体有致癌作用。我国一些超市的生鲜产品,如蔬菜、水果及熟食包装大量采用PVC保鲜膜,LG、三菱、三荣这3大品牌占据了国内市场近80%的份额,它们主要是来自日本和韩国的产品。

早在1992年,欧洲就禁止使用PVC作为食品包装材料,日本也在2000年禁止使用PVC作为食品包装物。世界包装组织理事会发布的资料表明,美国、日本、新加坡、韩国和欧洲各国已全面禁止使用PVC包装材料。而我国尚未禁止生产PVC保鲜膜,对食品级聚氯乙烯成品的国家标准是1988年由卫生部颁布的,以致依据该标准,日韩等企业的PVC保鲜膜仍然是合格产品。 29.禽流感疫情

2005年上半年,青海境内的候鸟群出现禽流感案例。10月份以后,内蒙古、安徽、湖南、湖北、辽宁、新疆等地都出现疫情。

10月13日,卫生部、农业部联合下发《卫生部农业部关于人畜共患传染病防治合作机制》,要求对禽流感地区的家禽进行大规模扑杀,实行严格的隔离措施,同时实施广泛的疫苗注射等措施。 10月17日,国家工商行政管理总局发出紧急通知,要求各级工商机关切实做好市场防控禽流感工作,防止禽流感通过市场交易传播。

11月7日,国家工商总局又召开市场防控禽流感指挥部会议,讨论并修改《市场防控高致病性禽流感应急预案》,加大对活禽市场的监管力度。 30.苏丹红鸭蛋事件

2006年11月12日,由河北某禽蛋加工厂生产的一些“红心咸鸭蛋”在北京被查出含有苏丹红IV号。14日,北京食品办又检出六种咸鸭蛋含苏丹红,大连等地也陆续发现含苏丹红的“红心”咸鸭蛋。 经调查,这些自称野生鸭下的“红心”鸭蛋,是在鸭饲料中掺了苏丹红,才出现“红心”。

“红心”蛋问题出现在农产品[12.31 -0.08% 股吧 研报]生产源头——鸭子的饲养上。“红心”鸭蛋的出现暴露出农户的经营问题,同时蛋制品缺少统一的市场准入标准。而相关质检部门对“红心”蛋等农副产品质量抽检出现漏洞,生产管理缺位。而《食品卫生法》不能覆盖食品产销全过程,留下诸多的执法空隙。

2006年,国家标准化管理委员会召开《农产品安全质量无公害蛋安全要求》、《农产品安全质量无公害蛋产地环境要求》国家标准审定会,首部蛋制品国家标准出台。

同时,北京食品办考虑制定蛋制品的市场准入制度,包括必须提供有效的产地证明和检测报告才能上市。

31.三鹿婴幼儿奶粉事件

2008年9月10日,陕甘宁等地出现多个婴儿患肾结石病例,疑为食用问题奶粉所致。11日,卫生部证实,经调查,高度怀疑三鹿集团旗下的三鹿牌婴幼儿配方奶粉受到三聚氰胺污染;同日,三鹿集团承认奶粉受污染,全部召回8月6日以前产品。

早在2008年3月,已有消费者向有关部门反映三鹿牌婴幼儿奶粉的质量问题,直到9月才作为问题开始处理。预警机制的失灵,是三鹿婴幼儿奶粉事件暴露出的重大问题之一。针对这一漏洞,《食品安全法》强调相关部门之间及时通报相关信息,强化举报与检验、风险评估、召回等制度之间的无缝对接。

“三鹿问题奶粉”是在原奶收购过程中添加了三聚氰胺所致。但长期以来,作为原奶收购环节的奶站一直是监管盲区。针对这一现象,《食品安全法》强化地方政府及有关部门的职责,突出“全程监管”。 9月17日,国家质检总局发布公告,撤销石家庄三鹿集团股份有限公司生产的“三鹿”牌婴幼儿配方乳粉、乳粉、灭菌奶免检产品资格和名牌产品称号;9月18日,宣布废止《产品免于质量监督检查管理办法》。

有关专家认为,此次奶粉事件暴露出国内的蛋白质检验标准有缺陷。此外,我国食品相关标准由国家标准、行业标准、地方标准、企业标准等4级构成。食品安全标准有交叉,又有空白,有的同一产品有几个标准,不易执行。

《食品安全法》规定,国务院卫生行政部门应当对现行的食用农产品质量安全标准、食品卫生标准、食品质量标准和有关食品的行业标准中强制执行的标准予以整合,统一公布为食品安全国家标准。 9月20日,伊利、蒙牛、光明等21家婴幼儿配方奶粉生产企业负责人向国家质检总局递交了质量安全承诺书,集体对社会郑重承诺,将承担起责任、严格生产、确保产品质量安全。

第17篇:食品安全法

以下主体对食品中广告内容的真实性、合法性负责的是?(B) A.县级以上人民政府食品药品监督管理部门 B.食品生产经营者 C.食品检验机构 D.食品行业协会

下列属于国家强制性要求食品经营个体工商户应当履行的义务的是?(B)

A.食品出厂检验记录 B.进货查验 C.进货查验记录 D.食品销售记录

食品添加剂经营者采购食品添加剂时应当依法(D)。

A.如实记录食品添加剂的名称、规格、数量、生产日期或者生产批号、保质期、检验合格证号、销售日期以及购货者名称、地址、联系方式等相关内容,并保存相关凭证

B.建立食品添加剂出厂检验记录制度 C.查验出厂产品的检验合格证和安全状况

D.如实记录食品添加剂的名称、规格、数量、生产日期或者生产批号、保质期、进货日期以及供货者名称、地址、联系方式等相关内容,并保存相关凭证

食品生产经营者销售的预包装食品的包装上应当有标签,以下关于标签表述不正确的是?(D)

A.标签不得含有虚假、夸大的内容 B.标签不得涉及疾病预防、治疗功能 C.标签应当清楚、明显,容易辨识 D.标签应当突出表明功效

根据《食品安全法》的规定,以下有关超过保质期的食品的说法,正确的是?(D) A.如尚未变质可正常销售 B.如尚未变质可进行必要的加工处理后继续销售 C.可进行必要的加工处理后继续销售 D.按照有关规定在特定区域保持,并进行登记后按相关规定予以清理

多选题

1、根据有关食品生产经营基本条件的规定和要求,下列表述错误的是?(ABC)

A.经领导批准,食品生产经营者根据实际情况,可缩小食品生产经营场所与有毒、有害场所以及其他污染源的规定距离

B.必须有专职的食品安全专业技术人员或者兼职的食品安全管理人员 C.用水应当符合国家规定的工业用水卫生标准 D.使用的洗涤剂、消毒剂应当对人体安全、无害

2、根据《食品安全法》的规定,下列属于禁止生产经营的是?(ABCD)

A.用非食品原料生产的食品或者添加食品添加剂以外的化学物质和其他可能危害人体健康的物质的食品

B.在缺碘地区生产经营不含碘的食品

C.被包装材料、容器、运输工具等污染的食品、食品添加剂 D.无标签的食品添加剂

3、国家对食品生产经营实行许可制度,县级以上地方人民政府食品药品监督管理部门应当依照《行政许可法》的规定,审核申请人提交的以下哪些相关材料?(ACD) A.是否具有与生产经营的食品品种、数量相使用的生产经营设备或者设施 B.贮存、运输和装卸食品的容器、工具和设备是否安全、无害 C.是否具有合理的设备布局和工艺流程 D.是否有保证食品安全的规章制度

4、生产经营的食品中不得添加(ACD)

A.中药饮片 B.按照传统既是食品又是中药材的物质 C.中成药 D.中药材

5、生产食品添加剂应当符合(ABD) A.《食品安全法》 B.《食品安全法实施条例》 C.《药品管理法》 D.《食品安全国家标准食品添加剂使用标准》

6、生产直接接触食品的包装材料等具有较高风险的食品相关产品,应当符合(ABC) A.《食品安全法》 B.《工业产品生产许可管理条例》 C.《食品安全法实施条例》 D.《食品安全国家标准食品添加剂使用标准》

7、以下哪些属于国家对食品生产企业的强制性要求?(ABD)

A.建立健全的食品安全管理制度 B.对职工进行食品安全知识培训 C.参加食品安全责任保险 D.配备食品安全管理人员

8、食品生产经营者应当建立并执行从业人员健康管理制度,下列哪些人员不得从事接触直接入口食品的工作?(ACD)

A.患有痢疾、伤寒、病毒性肝炎等消化道传染病的人员 B.患有高血压疾病的人员

C.患有化脓性或者渗出性皮肤病的人员 D.患有活动性肺结核的人员

9、下列属于食品生产企业应当制定并实施控制要求,保证所生产的产品符合食品安全标准的是?(ABC)

A.生产工序、设备、贮存、包装等生产关键环节控制 B.原料检验、半产品检验、成品出厂检验等检验控制 C.运输和交付控制 D.销售渠道控制

10、根据食品生产经营者自查与报告制度,下列表述正确的是?(BC)

A.如发现生产经营条件发生变化,不再符合食品安全要求,食品生产经营者应当立即停止食品生产经营活动,并向所在地县人民政府食品药品监督管理部门报告

B.如发现生产经营条件发生变化,不再符合食品安全要求,食品生产经营者应当立即采取整改措施

C.如发现有发生食品安全事故潜在风险的,应当立即停止食品生产经营活动,并向所在地县级人民政府食品药品监督管理部门报告 D.如发现有发生食品安全事故潜在风险的,应当继续进行食品生产经营活动的同时立即采取整改措施,直至潜在风险消除

12、根据《食品安全法》有关规定,以下哪些说法是正确的?(BC)

A.食品生产经营企业应当符合良好生产规范要求,实施危害分析与关键控制点体系,提高食品安全管理水平

B.食品生产经营企业可以符合良好生产规范要求,实施危害分析与关键控制点体系,提高食品安全管理水平

C.对通过良好生产规范、危害分析与关键控制点体系认证的食品生产经营企业,认证机构应当依法实施跟踪调查,并不得收取费用 D.对通过良好生产规范、危害分析与关键控制点体系认证的食品生产经营企业,认证机构应当依法实施跟踪调查,并根据跟踪调查的情况收取一定的费用

13、食品生产企业应当建立食品出厂检验记录制度,查验出厂食品的检验合格证和安全状况,并如实记录下列哪些内容?(ABD)

A.食品名称、规格、数量

B.食品的生产日期或者生产批号 C.食品的功效成分或标志性成分及其含量 D.食品的保质期

14、关于食品、食品添加剂、食品相关产品生产检验义务,下列说法正确的是?(ABD) A.企业生产的食品有食品安全国家标准的,应当执行该标准

B.企业生产的食品没有食品安全国家标准的,应当执行食品安全地方标准 C.企业生产的食品没有食品安全国家标准和地方标准的,有生产企业的检验员依照自己的经验进行检验,认为合格后即可出厂或销售

D.如生产企业已经制定了严于食品安全国家标准或地方标准的企业标准的,可以依照自己制定的企业标准进行检验

15、下列属于国家强制性要求从事食品批发业务的经营企业应当履行的义务的是?(BCD) A.食品出厂检验记录 B.进货查验 C.进货查验记录 D.食品销售记录

16、食品经营企业应当建立食品进货查验记录制度,如实记录以下哪些内容?(ABD) A.食品的名称、规格、数量

B.生产日期或生产批号

C.食用方法、注意事项

D.供货者名称及联系方式、进货日期

17、食品经营者贮存散装食品,应当在贮存位置标明下列哪些内容?(ABCD) A.食品的名称 B.食品保质期

C.生产日期或生产批号 D.生产者名称及联系方式

18、食品添加剂生产者应当建立食品添加剂出厂检验记录制度,该制度包括的内容有?(ABCD)

A.保持相关检验记录凭证

B.查验出厂产品的安全状况

C.如实记录食品添加剂的名称、规格、数量、生产日期或生产批号、保质期、检验合格证号、销售日期以及购物者名称、地址、联系方式等相关内容 D.查验出厂产品的检验合格证

19、食品添加剂经营者应当建立食品添加剂出厂检验记录制度,该制度包括的内容有?(BCD)

A.如实记录食品添加剂的名称、规格、数量、生产日期或生产批号、保质期、检验合格证号、销售日期以及购物者名称、地址、联系方式等相关内容 B.查验供货者的许可证和产品合格证明文件 C.保持相关凭证

D.如实记录食品添加剂的名称、规格、数量、生产日期或生产批号、保质期、进货日期以及供货者名称、地址、联系方式等内容

20、网络食品交易第三方平台提供者应当承担的责任和义务包括?(AC) A.对入网食品经营进行实名登记,明确其食品安全管理责任 B.要求入网食品经营者都要提供许可证并审查其许可证

C.发现入网食品经营者有违反《食品安全法》规定行为的,应当及时制止并立即报告所在地县级人民政府食品药品监督管理部门 D.发现入网食品经营者有严重违反《食品安全法》规定行为的,应当及时制止并立即报告所在地县级人民政府食品药品监督管理部门,并视情节决定是否继续提供网络平台交易服务

21、因下列哪种情况不符合食品安全标准而被召回的食品,食品生产者在采取补救措施且能保证食品安全的情况下可以继续销售?(BCD)

A.食品保质期 B.食品标签 C.食品说明书 D.食品标志

22、民生超市发现其经营的某品牌的饼干不符合食品安全标准,应该采取的措施包括?(ABCD)

A.立即停止经营该品牌饼干 B.通知该品牌饼干生产商和消费者

C.如由于超市自身原因导致该产品不符合食品安全标准的,立即召回 D.记录停止经营和通知情况

23、国家建立食品召回制度。食品生产者应当对召回的食品采取以下措施,并将食品召回和处理情况向所在地县级人民政府食品药品监督管理部门报告?(CD) A.重新加工 B.重新包装 C.无害化处理 D.销毁

24、预包装食品的包装上应当有标签。下列哪种食品的标签应当标明主要营养成分及其含量?(AC)

A.婴幼儿辅助食品 B.牛奶 C.特殊医学用途配方食品 D.豆浆

25、食品经营者销售散装食品,应当在散装食品的容器、外包装上标明食品的哪些内容?(ACD)

A.名称 B.生产许可证编号 C.保质期 D.生产经营者名称、地址、联系方式

26、对于转基因食品,下列表述错误的是?(BC)

A.国家强制性要求生产经营者对转基因食品进行显著标示

B.国家鼓励但不强制性要求生产经营者对转基因食品进行显著标示 C.转基因食品无须进行特别标示

D.生产经营转基因食品应当按照《农业转基因生物安全管理条例》及其配套规定进行显著标示

27、以下属于食品添加剂的标签、说明书应当载明的内容的是?(ACD) A.生产许可证编号B.所使用的食品添加剂在国家标准中的通用名称

C.成分或者配料表 D.贮存条件

28、根据有关食品和食品添加剂的规定,下列哪些表述是错误的?(CD)

A.预包装食品和食品添加剂都应当有标签 B.食品生产经营者对食品和食品添加剂的标签、说明书上所载明的内容负责 C.食品添加剂应当有标签、说明书,其内容应当真实,不得夸大,不得涉及任何功能

D.食品与其标签、说明书所载明的内容不符的,以标签、说明书的内容为准

29、以下食品经营者的哪些行为不符合《食品安全法》的规定?(BC) A.按照食品标签标示的警示标志要求销售食品

B.如食品标签标示的注意事项与常识和惯例不符,按照常识和惯例销售食品 C.当食品标签标示的注意事项与自己的经验不符,按照自己的经验销售食品 D.按照食品标签标示的警示说明销售食品

30、根据《食品安全法》的规定,以下属于食品广告不得含有的内容是?(ABC) A.虚假内容

B.涉及疾病预防功能的内容 C.涉及疾病治疗功能的内容 D.主要营养成分和含量

31、食品生产经营除应当符合食品安全标准外,还应当符合以下哪些要求?(ABC) A.具有合理的设备布局和工艺流程

B.具有与生产经营的食品品种、数量相适应的食品原料处理和食品价格、包装、贮存等场所 C.有与生产经营的食品品种、数量相适应的生产经营设备或者实施 D.具有专职的食品安全转移技术人员

32、A县B食品公司是依法成立的食品生产企业,主要从事肉类食品生产加工经营活动。某月,B公司为客户加工皮肚4000个(规格为250g/个),客户收货后发现存在异味,随即退货。经检验,该皮肚甲醛含量超标,原因是新购进的真空塑料包装袋不合格,对皮肚造成了污染。B食品公司有哪些违法行为?(AC)

A.经营危害人体健康的物质含量超过食品安全标准限量的食品 B.经营超过保质期的食品原料、食品添加剂生产的食品 C.经营被包装材料、容器、运输工具等污染的食品

D.经营病死、毒死或者死因不明的禽、畜、兽、水产动物肉类及其制品

33、根据《食品安全法》有关规定,以下哪些说法是正确的?(BC)

A.食品生产经营者可依照《食品安全法》的规定,结合企业自身实际情况来决定是否建立食品安全追溯体系

B.食品生产经营者应当依照《食品安全法》的规定,建立食品安全追溯体系

C.国家鼓励食品生产经营者采用信息化手段采集、留存生产经营信息,建立食品安全追溯体系

D.国家强制性要求食品生产经营者采用信息化手段采集、留存生产经营信息,建立食品安全追溯体系

34、根据有关食品从业人员健康管理制度的规定,下列表述正确的是? (BD)

A.患有国务院卫生行政部门规定的有碍食品安全疾病的人员,不得从事接触食品的工作

B.患有国务院卫生行政部门规定的有碍食品安全疾病的人员,不得从事接触直接入口食品的工作

C.从事接触食品工作的食品生产经营人员应当每年进行健康检查,取得健康证明后方可上岗工作

D.从事接触直接入口食品工作的食品生产经营人员应当每年进行健康检查,取得健康证明后方可上岗工作

35、下列不属于食品生产企业应当制定并实施控制要求,保证所生产的产品符合食品安全标准的是? (BD)

A.生产工序、设备、贮存、包装等生产环节控制 B.原料生产控制

C.原料检验、半成品检验、成品出厂检验等检验控制 D.销售渠道控制

36、根据食品生产经营者自查与报告制度,下列表述正确的是? (BC)

A.如发现生产经营条件发生变化,不再符合食品安全要求,食品生产经营者应当立即停止食品生产经营活动,并向所在地县人民政府食品药品监督管理部门报告 B.如发现生产经营条件发生变化,不再符合食品安全要求,食品生产经营者应当立即采取整改措施

C.如发现有发生食品安全事故潜在风险的,应当立即停止食品生产经营活动,并向所在地县人民政府食品药品监督管理部门报告 D.如发现有发生食品安全事故潜在风险的,应当继续进行食品生产经营活动的同时立即采取整改措施,直至潜在风险消除

37、可能无法提供合格证明,但按照食品安全标准进行检验合格后食品生产者可以采购的是?(AD) A.五谷杂粮 B.食品相关产品 C.食品添加剂 D.食品原料

37、食品生产企业应当建立食品出厂检验记录制度,查验出厂食品的检验合格证和安全状况,并如实记录以下哪些内容?(AB)

A.检验合格证号 B.销售日期 C.食品的功效成分或标志性成分及其含量 D.售货者名称、地址、联系方式

38、食品经营者应当按照食品安全的要求贮存食品,定期检查库存食品,及时清理下列哪些食品?(AB)

A.变质食品 B.超过保质期的食品 C.滞销食品 D.以上都是

39、食品经营者发现其经营的食品不符合食品安全标准或者有证据证明可能危害人体健康的,应当(ABCD) A.立即停止经营活动

B.通知相关生产经营者和消费者

C.记录停止经营和通知相关生产经营者及消费者的情况 D.召回因其自身原因导致食品不符合食品安全标准的食品

40、预包装食品的包装上应当有标签,其标签应当标明下列哪些事项?(ACD) A.食品的名称、规格、净含量、生产日期

B.主要营养成分及其含量

C.生产者名称、地址、联系方式 D.保质期

41、食品经营者销售散装食品,应当在散装食品的(

)标明食品的名称、生产日期或者生产批号、保质期、生产者名称、地址、联系方式等内容。(AB) A.外包装

B.容器

C.运输工具 D.标签

下列如无法提供合格证明,食品生产者不得采购的是?(BD)

A.食用农产品 B.食品相关产品 C.食品原料 D.食品添加剂

判断题

1、直接入口的食品可不用小包装但应当使用无毒、清洁的包装材料、餐具、饮具和容器。(√)

2、食品加工过程中成品与半成品可以混合存放。(×)

3、企业回收的在保质期内的各类食品及半成品可在采取相应的措施进行加工处理后重新销售。(×)

4、县级以上地方人民政府食品药品监督管理部门应当依照《中华人民共和国行政许可法》的规定,审核申请人提交的根据《食品安全法》关于食品生产经营许可制度的规定要求提交的相关资料,并对申请人的生产经营场所进行现场核查。(×)

5、有些物质具有双重属性,既可以作为食品,也可以作为中药材,这些物质在加入食品中时,应被视为加入中药材。(×)

6、国家对食品添加剂生产实行许可制度。(√)

7、食品生产经营者应当按照食品安全国家标准使用食品添加剂。(√)

8、生产直接接触食品的包装材料等具有较高风险的食品相关产品,应当符合《工业产品生产许可证管理条例》。(√)

9、食品生产经营者应当按照《食品安全法》的规定建立食品安全追溯体系。(√)

10、食品药品监督管理部门应当对企业食品安全管理人员随机进行监督抽查考核并公布考核情况。为确保监督抽查考核工作顺利进行,食品药品监督管理部门可以按有关规定向食品生产经营企业收取必要的费用。(×)

11、从事接触直接入口食品工作的食品生产经营从业人员实行健康年度检查制度。(√)

12、食品生产企业应当就原料采购、原料验收、投料等原料控制以及销售渠道控制等事项制定并实施控制要求,保证所生产的食品符合食品安全标准。(×)

13、食品生产经营者应当建立食品安全自查制度,定期对食品安全状况进行检查评价。当生产经营条件发生变化,不再符合食品安全要求的,食品生产经营者应当立即停止食品生产经营活动,并向所在地县级人民政府食品药品监督管理部门报告。(×)

14、食品生产企业应当建立食品原料、食品添加剂、食品相关产品进货查验记录制度,如实记录相关内容,并保持相关凭证。记录和凭证保持期限,有明确保质期的,不得少于产品保质期满后三个月;没有明确保质期的,不得少于两年。(×)

15、食品的出厂检验应当按照食品安全标准规定的检验项目、检验方法进行,如生产企业已制定了严于食品安全国家标准或地方标准的企业标准的,可以按照自己制定的企业标准进行检验。(√)

16、对于超过保质期的食品,进行必要的加工处理并符合食品安全标准后可再次销售。(×)

17、食品添加剂经营者采购食品添加剂时应当如实记录食品添加剂的名称、规格、数量、生产日期或者生产批号、保质期、检验合格证号、销售日期以及购货者名称、地址、联系方式等相关内容,并保持相关凭证。(×)

18、食品经营者销售散装食品,应当在散装食品的容器、外包装上标明食品的名称、生产日期或者生产批号、主要营养成分及其含量、保质期以及生产经营者名称、地址、联系方式等内容。(×)

19、食品添加剂的标签、说明书应当载明名称、规格、净含量、生产日期等《食品安全法》规定的事项,以及食品添加剂的使用范围、用量、使用方法,并在说明书上载明“食品添加剂”字样。(×) 20、食品和食品添加剂的标签、说明书可以载明本产品特有的对某种疾病的预防功能。(×)

21、食品和食品添加剂与其标签、说明书所载的内容不符的,不得上市销售。(√)

22、食品经营者在经营过程中发现食品标签标示的注意事项要求与自己的经验不符时,可按自己的经验销售食品。(×)

23、

第18篇:食品安全法

“食品安全法”,千呼万唤始出来

2009年2月28日,备受关注的《中华人民共和国食品安全法》经第十一届全国人大常委会第七次会议通过,并将于2009年6月1日起施行。食品安全直接关系广大人民群众的身体健康和生命安全,关系国家经济健康发展与社会和谐稳定。食品安全法的公布施行,对规范食品生产经营活动,防范食品安全事故发生,增强食品安全监管工作的规范性、科学性和有效性,提高我国食品安全整体水平,具有重要意义。

充分认识食品安全法的重要意义,认真做好学习、宣传和培训工作

食品安全法体现了预防为主、科学管理、明确责任、综合治理的食品安全工作指导思想,确立了食品安全风险监测和风险评估制度、食品安全标准制度、食品生产经营行为的基本准则、索证索票制度、不安全食品召回制度,食品安全信息发布制度,明确了分工负责与统一协调相结合的食品安全监管体制,为全面加强和改进食品安全工作,实现全程监管、科学监管,提高监管成效、提升食品安全水平,提供了法律制度保障。食品安全法的公布施行,对于保证食品安全,保障公众身体健康和生命安全,具有重要意义。

各地区、各有关部门特别是各级领导干部,要从深入贯彻落实科学发展观、全面推进依法行政和建设责任政府的高度,从维护人民群众根本利益出发,充分认识食品安全法实施的重要意义,要把学习、

宣传食品安全法作为一项重要工作列入议事日程,把实施食品安全法作为一项长期工作抓紧抓好、抓出成效。县级以上地方人民政府要对食品安全法的宣传工作做出具体安排,广电、新闻出版等部门要充分发挥广播、电视、报刊、网络等媒体的作用,采取多种形式,广泛宣传食品安全法的立法宗旨和主要内容,做到家喻户晓,增强人民群众的食品安全法律意识和监督意识,为法律的贯彻实施营造良好的舆论氛围和社会环境。卫生、农业、质量监督、工商行政管理、食品药品监督管理等部门要开展食品安全法的学习培训,特别要加强执法队伍的法律知识和专业技术培训,确保执法人员准确理解、全面掌握食品安全法的主要内容,提高执法人员依法行政意识和执法水平。食品生产经营者要加强食品安全法学习,熟练掌握食品安全法律知识,自觉守法经营:食品行业组织要加强行业自律,指导、监督食品生产经营者加强诚信建设:食品行业管理部门要加强对食品生产经营者、食品行业组织学习食品安全法的指导。

依法履行食品安全监管职责,严格实行责任追究制

食品安全法规定...

第19篇:新食品安全法培训讲稿

《食品安全法》培训讲稿

各位同志大家好:

食品安全直接关系广大人民群众的身体健康和生命安全,关系国家经济健康发展及社会和谐稳定。2009年2月28日,十一届全国人大常委会第七次会议审议通过了食品安全法,于2009年6月1日起实施。这是继1982年食品卫生法(试行)、1995年的食品卫生法之后,又一个食品卫生法制建设史上的里程碑。食品安全法的颁布实施,对于规范食品生产经营活动,防范食品安全事故发生,增强食品安全监管工作的规范性、科学性及有效性,提高我国食品安全整体水平,具有十分重要意义。今天与各位同志共同学习《食品安全法》的相关内容,主要有四个方面的内容:

食品安全法相关的几个基本概念

《食品安全法》的主要内容

流通环节食品安全监管

一、首先介绍食品安全法相关的几个基本概念

食品:指各种供人食用或者饮用的成品和原料以及按照传统既是食品又是药品的物品,但是不包括以治疗为目的的物品。

食品安全:指食品无毒、无害,符合应当有的营养要求,对人体健康不造成任何急性、亚急性或者慢性危害。

重点谈一下食品安全这个概念 食品安全要求食品对人体健康造成急性或慢性损害的所有危险都不存在,起初是一个较为绝对的概念。后来人们逐渐认识到,绝对安全或者不存在丝毫的危险是很难做到的,食品安全更应该是一个相对的、广义的概念。一方面,任何一种食品,即使其成分对人体是有益的,或者其毒性极微,如果食用数量过多或食用条件不合适,仍然可能对身体健康引起毒害或损害。譬如,食盐过量会中毒,饮酒过度会伤身。另一方面,一些食品的安全性又是因人而异的。譬如,鱼、虾、蟹类水产品对多数人是安全的;可确实有人吃了这些水产品就会过敏,会损害身体健康。因此,评价一种食品或者其成分是否安全,不能单纯地看它内在固有的“有毒、有害物质”,更要紧的是看它是否造成实际危害。从目前的研究情况来看,在食品安全概念的理解上,社会已经基 本形成共识,即食品的种植、养殖、加工、包装、贮藏、运输、销售、消费等活动符合国家强制标准和要求,不存在可能损害或威胁人体健康的有毒、有害物质致消费者病亡或者危及消费者及其后代的隐患。

预包装食品:指预先定量包装或者制作在包装材料和容器中的食品。

食品添加剂:指为改善食品品质和色、香、味以及为防腐、保鲜和加工工艺的需要而加入食品中的人工合成或者天然物质。

保质期:指预包装食品在标签指明的贮存条件下保持品质的期限。

食品安全事故:指食物中毒、食源性疾病、食品污染等源于食品,对人体健康有危害或者可能有危害的事故。

食物中毒:指食用了被有毒有害物质污染的食品或者食用了含有毒有害物质的食品后出现的急性、亚急性疾病。

二、《食品安全法》的主要内容

《食品安全法》共十章,一百零四条,内容丰富,覆盖面广,立法寓意深刻。《食品安全法》进一步明确了食品安全监管、安全风险监测和评估,统一的食品安全国家标准、经营者社会责任、食品添加剂监管、食品检验和食品安全事故处置、惩罚性赔偿等一系列法律规定。既强化了地方政府负总责和部门分段监管的原则,更强调和明确了食品生产经营者的法定义务和责任。不仅体现了对生产经营者严格自律的要求,而且强化了监管执法。

《食品安全法》内容很多,我把它归纳为十个方面来解读:(幻灯片)

1、食品安全监管体制。(第

四、

五、六条)

为完善食品安全监管体制,食品安全法着重从四个方面作出规定:一是为使食品安全监管体制运行更加顺畅,国务院设立食品安全委员会,作为高层次的议事协调机构,对食品安全监管工作进行协调和指导(第四条)。二是界定国务院有关食品安全监管部门的职责,明确对食品安全实施分段监管的体制。国务院质量监督、工商行政管理和国家食品药品监督管理部门分别对食品生产、食品流通、餐饮服务活动实施监督管理。国务院卫生行政部门承担食品安全综合协调职责,负责食品安全风险评估、食品安全标准制定、食品安全信息公布、食品检验机构的资质认定条件和检验规范的制定,组织查处食品安全重大事故;三是在县级以上地方人民政府层面,进一步明确工作职责,理顺工作关系。县级以上地方人民

政府统一负责、领导、组织、协调本行政区域的食品安全监督管理工作。四是明确规定县级以上人民政府与上级政府所属部门的关系以及各部门之间的关系。第六条规定:县级以上卫生行政、农业行政、质量监督、工商行政管理、食品药品监督管理部门应当加强沟通、密切配合,按照各自的职责分工,依法行使职权,承担责任。

不过随着下一步国家大部制的改革,这一模式将有部门变化,食品生产、食品流通、餐饮服务将统归药监部门监管。

2、风险监测和评估(第十

一、十三条)

食品安全问题的主要表现形式是食源性疾病、营养缺乏性疾病。食品安全风险评估就是对食品中生物性、化学性和物理性危害对人体健康可能造成的不良影响进行的科学评估。将食品安全风险评估结果作为制定食品安全标准和政策的科学依据,是人们对食品安全监管规律的深刻认识,已成为许多国家的普遍做法。

食品安全风险监测和评估意味着相关部门应将食品的风险监管关口提前,转变只注重“事先许可、事后抽检、出了事故进行处罚”的传统监管方式,主动对食源性疾病、食品污染和食品中有害因素进行检测,防止对人体健康的危害,这也是获得食品安全风险评估的重要依据之一。食品安全风险监测制度,主要对食源性疾病、食品污染以及食品中的有害因素三个方面进行监测。

国家建立食品安全风险评估制度,对食品、食品添加剂中生物性、化学性和物理性危害进行风险评估。食品安全风险评估结果是制定、修订食品安全标准和对食品安全实施监督管理的科学依据。

建立食品安全风险监测与评估制度,意味着我国食品安全监管由注重外在的卫生干净扩展到注重内在因素的无毒无害,更加关注百姓的健康。

3、食品安全国家标准。(第十

九、二十

一、二十

二、二十三条)

在《食品安全法》实施以前,我国的食品安全标准存在政出多门的问题,针对同一种食品,既有国家标准,也有行业标准,如月饼的生产加工,卫生部门有标准,质检部门也有标准,有这些标准往往相互矛盾,给食品安全监管带来问题。因此,《食品安全法》从统一标准的原则出发,明确规定,只有国务院卫生行政部门才有权制定食品安全国家标准,包括食用农产品的标准也要由卫生部统一制定和发布,不能多头制定食品安全标准。

建立科学、统

一、权威的食品安全标准体系,不仅能够为保障食品安全奠定坚实基础,还能够有效杜绝各个执法部门法出多门、各自为政的现象。随着技术的发展,新食品不断增多,食品标准的升级、更新也是迫在眉睫的任务。

4、生产经营者社会责任。

《食品安全法》特别强调了食品生产经营者的社会责任,要求食品生产经营者应当对社会和公众负责,保证食品安全,接受社会监督,承担社会责任。与此相应,《食品安全法》确立了一系列制度,把食品生产经营者的安全责任一一落到实处:一是明确实行食品生产经营许可制度,通过完善准入制度、提高市场门槛,从源头上加强食品安全监管;二是建立食品生产经营者食品安全信用档案制度,最终达到将那些缺少安全信用的企业驱逐出市场的目的;三是建立进货查验记录制度,确保一旦出现食品安全问题,可以追查到底;四是建立不安全食品召回制度,防止不安全的食品继续在市场上流通、销售,成为食品安全的隐患。

生产经营者的社会责任在《食品安全法》第四章有二十多条,时间关系,我重点解读几条:

第二十八条 是对禁止生产经营的食品的规定。 [解读]食品对人类造成的危害主要是食品本身含有毒素和食品受到污染。食品污染是指原材料从生长到成熟的过程中,包括从加工、贮藏、运输、销售、烹调直到食用前的各个环节,由于各种条件和因素的作用,可能使某些有害物质进入动植物体内或直接进入食品,使食品的营养价值、卫生质量下降,甚至对人体造成不同程度的危害。

(一)用非食品原料生产的食品或者添加食品添加剂以外的化学物质和其他可能危害人体健康物质的食品,或者用回收食品作为原料生产的食品; [解读]禁止生产经营用非食品原料生产的食品或者添加食品添加剂以外的化学物质和其他可能危害人体健康物质的食品,或者用回收食品作为原料生产的食品。用工业酒精兑制的假酒、添加三聚氰胺的婴儿奶粉、部分利欲熏心的食品生产者利用回收食品为原料生产的食品等,这些食品不符合食品标准,食用后会对人体健康造成损害,严重的甚至会导致死亡。

(例:江西南昌部分皮蛋加工厂被曝出使用“工业硫酸铜”腌制皮蛋,硫酸铜里所含的铅、坤等对人体会造成巨大伤害,工业硫酸铜及用非食品原料)

(二)致病性微生物、农药残留、兽药残留、重金属、污染物质以及其他危害人体健康的物质含量超过食品安全标准限量的食品; [解读]禁止生产经营致病性微生物、农药残留、兽药残留、重金属、污染物质以及其他危害人体健康的物质含量超过食品安全标准限量的食品。一般而言,要做到食品中致病性微生物、农药残留、兽药残留等物质含量为零,成本过于高昂,缺乏可操作性,另外人体对这些物质有一定的耐受性。但是这些物质如果过量,就将损害人体健康。具体衡量的标准就是食品安全标准。这些物质超过食品安全标准限量的,就禁止生产经营。 (例:广州发现的湖南镉大米:原因:一方面,采矿企业重金属排污被放任自流地进入土壤农田;另一方面,被重金属严重污染的土地继续种植大米,农民没有收到任何来自政府方面的种植禁令。最后,重金属超标的大米进入市场交易。镉是一种重金属元素,会对人体产生危害。通过大米等食物摄取的,属于“长期小剂量”。这种情况带来的危害主要是肾脏和骨骼。世界卫生组织对镉的安全标准就是基于对肾脏的毒性建立的,上限是每周每公斤体重7微克。这相当于一个60公斤的人,每天不超过60微克。2013年中国报道的“镉大米”事件中,镉的含量最高可达每公斤1.005毫克。镉在肾中一旦累积到一定量,就可能损害泌尿系统。主要表现为近端肾小管功能障碍为主的肾损害,这虽并不致命,但可能会影响预期寿命。)

(三)营养成分不符合食品安全标准的专供婴幼儿和其他特定人群的主辅食品; [解读]营养成分不符合食品安全标准的专供婴幼儿和其他特定人群的主辅食品。婴幼儿时期是人类生长发育的基础阶段,专供婴幼儿的食品应适应婴幼儿生长发育的特点。婴幼儿本身体质比较虚弱,免疫力较差,非常容易受病毒或细菌感染,而且由于受到体质限制等原因,他们不容易吸收食物的各种营养成分。所以,专供婴幼儿的食品应根据年龄及生长发育的特点,为他们制定专项标准。其他特定人群一般是指患有特殊疾病的人,如糖尿病人,或者身体有某种倾向的人,如易疲劳人群等,根据这些人体质的不同特点,应制定不同的食品标准。如果食品营养成分不符合食品安全标准,婴幼儿和其他特定人群就不能从食品中摄取足够的养分,针对自身体质食用适合自己的食品。(例:三鹿奶粉事件)篇2:食品安全法宣传培训讲稿 食品安全法宣传培训讲稿

一、食品安全法与食品卫生法的区别

《中华人民共和国食品安全法》由中华人民共和国第十一届全国人民代表大会常务委员会第七次会议于2009年2月28日通过,自2009年6月1日起施行。实施之日起已经实施14年的《中华人民共和国食品卫生法》同时废止,这意味着中国的食品安全监管进入了一个新的阶段,现通过两部法律的对比,站在一名执法人员的角度上,来初步分析一下《食品安全法》一部分的改变之处和存在的问题:

(一)、《食品安全法》总则中,通过法律的级别给了分段管理一个明确的身份和职权范围,除原有农业、卫生、工商、质检、食药等部门外,还出现了一个新的机构――国务院食品安全委员会,以前的工作中,无论是食药还是工商,在行使协调的权力时,由于各部门之间缺乏统一的上级部门,会遇到各式各样的阻力,这个机构的建立,可以避免以前出现的“协调不动”的情况。在《食品安全法》中,不仅要求县级以上地方人民政府统一负责、领导、组织、协调本行政区域的食品安全监督管理工作,更赋予对食品安全监督管理部门进行评议、考核的权力。相当一部分监管机构是垂直管理的体系,每年的工作不接受地方政府的考核,这次通

过法律明确了地方政府的职责,使地方政府真正有了行使权力的依据,加大了对垂直管理监管机构的约束力。根据权责统一的原则,在《食品安全法》中也对地方政府及各监管部门不履职或渎职等行为制定了罚则,第一次在食品领域的法律法规内提出了在出现重大事故造成严重后果时,主要负责人应该引咎辞职的法律强制条文,能够尽量避免以前出现的“副职和小兵顶雷,正职安顿家属”的情况。但是在今后工作开展时也面临着一些问题,改革时,一些执法机构不愿意取消垂直管理,在不考虑个人待遇的情况下,一条很重要的原因就是,地方政府在考虑地方经济增长、税收、人口就业等因素时,会对执法部门的工作造成一些阻力,垂直管理这些阻力相对比较小,而归地方管理这些因素体现的就会十分明显。现在,法律增加了政府对监管部门的约束力,那么在没有重大食品安全事故出现的时候,如何来保障各监管部门的执法力度呢,如何来确保新的法律不会成为地方保护主义的保护伞就成为了一个很敏感的问题。

(二)、《食品安全法》与《食品卫生法》比较,食品安全风险监测与评估章节是新增的,这个章节体现了预防为主的思想,吸取了几次影响极大的食品安全事故的教训,把监管前置,及早动手,尽量将隐患消除在萌芽阶段。这部分的职责基本都在国家各部委手中,可是这部分没有对应的罚则,给人以“刑不上大夫”的感觉,几年前药监系统出现的

腐败事件就是出现在生产前的认证环节,如何避免“肥了专家、富了企业、苦了百姓、抓了贪官、毁了系统”的局面再次上演是很关键的,这方面应有更加详尽的细则来补充。

(三)、《食品安全法》食品安全标准的章节里,明确提出了安全标准由卫生部制定,并整合原有各类标准,使以前五花八门的各类标准有了统一的标签,可以说是本次立法中一个亮点。

(四)、食品生产经营的要求,是食品专业法的核心环节,这部法律的可执行性和完善程度会在这当中体现出来。

《食品安全法》第二十七条对食品生产经营提出了要求,和《食品卫生法》第八条相比,《食品安全法》尽管制定了对生产经营过程的要求,但是在这部法律中却没有相应的罚则,使这部分的执法缺乏强制力,呼吁尽快通过制定实施细则来弥补,否则监管在这一块就会成为空谈。《食品安全法》第二十七条第

(十)项规定:用水应当符合国家规定的生活饮用水卫生标准,这条规定如果放在体制改革前不会有太大问题,但是如果按照改革的要求,餐饮服务这一部分的职能由卫生行政部门移交到食品药品监督管理局,就会出现一个新的问题。食品交过去了,但是生活饮用水的监管还在卫生行政部门,那么餐饮业的用水谁来管的矛盾就显现出来了,由于水被污染从而污染食品造成的事故由谁来处理,这些都是应该尽快协调商定的,否则只会出现推诿的现象。

食品卫生法仅侧重于食品卫生方面,而食品安全法包括食品卫生但是整体更侧重于食品安全,通过各个阶段的控制,实现从农田到餐桌整条生产链的管控,从而保障食品安全。简单归纳为:

1,安全法采用了分段监管的模式,明确了各部门职责; 2,新增了食品安全风险评估与监测;

3、食品卫生法注重的是食品卫生,食品安全法对于食品安全的提法则更为科学、合理,可以说食品卫生是手段,而食品安全则是我们要达到的目的;

4、食品安全事故的处置新增加了一节,更加详细、规范、具体;

5、《食品安全法》与《食品卫生法》的法律责任制定上来看,《食品安全法》套用了国务院特别规定的模式,提高了处罚的金额底线,提出了了行政处分的级别,并且明确了出现事故后,肇事单位的主要负责人在一定时限内不得再从事食品安全的管理工作; 6,明确了食品安全国家标准由卫生部门制定,其他部门无权制定。

二、《餐饮服务食品安全操作规范》解读(“六大亮点”强化全方位管理)

近日,国家食品药品监督管理局颁布了《餐饮服务食品安全操作规范》(以下简称“《规范》”)。《规范》从餐饮业的硬件基本条件、操作过程控制和食品安全管理等方面全方位地提出具体要求,细化了现行相关法律法规的规定,同时也对现行相关法律法规的内容进行了补充。 加强对餐馆、快餐店、小吃店、饮品店、食堂、集体用餐配送单位和中央厨房的食品安全管理,并对餐厨废弃物、食品添加剂管理等提出具体要求。

《规范》增加了一系列新制度、新要求。根据《规范》,餐饮服务单位须建立从业人员健康晨检制度、备案公示制度、餐厨废弃物处置制度和食品安全应急防范制度,加强对有关环节可能出现的风险进行管理和控制,主动防范食品安全事故的发生。例如,应明确规定自制火锅底料、饮料、调味料的餐饮服务提供者应向监管部门备案所使用的食品添加剂名称,并在店堂醒目位置或菜单上予以公示。

在餐厨废弃物管理方面,《规范》要求,“餐饮服务提供者应建立餐厨废弃物处置管理制度,将餐厨废弃物分类放置,做到日产日清”,“餐厨废弃物应经由相关部门许可或备案的餐厨废弃物收运、处置单位或个人处理。餐饮服务提供者应与处置单位或个人签订合同,并索取其经营资质证明文件复印件”,“餐饮服务提供者应建立餐厨废弃物处置台账,详细记录餐厨废弃物的种类、数量、去向、用途等情况,篇3:《食品安全法》培训讲稿 《食品安全法》培训讲稿

授课时间:2009年10月19日 主讲人:李洪波 2009年2月28日,十一届全国人大常委会第七次会议审议通过了食品安全法,将于2009年6月1日起实施。这是继1982年食品卫生法(试行)、1995年的食品卫生法之后,又一个食品卫生法制建设史上的里程碑。食品安全直接关系广大人民群众的身体健康和生命安全,关系国家经济健康发展及社会和谐稳定。食品安全法的颁布实施,对于规范食品生产经营活动,防范食品安全事故发生,增强食品安全监管工作的规范性、科学性及有效性,提高我国食品安全整体水平,具有十分重要意义。

一、关于制定食品安全法的必要性、原则及总体思路

(一)制定食品安全法的必要性

法的修改,又称法的修正,是立法的一种形式,是指由于情势的变化等原因,立法机关对于生效的法律予以部分的变更,包括删除原有内容和补充新的内容。食品安全法是对食品卫生法的全面修订。在制定食品安全法时,正确评价现行食品卫生法是做好食品安全立法工作的前提。1995年10月30日起施行的《中华人民共和国食品卫生法》,对保证食品安全、保障人民群众身体健康,发挥了积极作用,我国食品安全的总体状况不断改善。发生食品安全问题,在很大程度上是执法不到位,有法不依,执法不严,违法不究所造成的。尽管如

此,该法也的确存在一些不足,食品安全问题仍然比较突出,不少食品存在安全隐患,食品安全事故时有发生,公众对食品缺乏安全感,食品安全问题还影响我国产品的国际形象,人民群众对此反应强烈。据统计,十届全国人大会议期间,全国人大代表提出的有关食品安全卫生立法和加强监管等方面的议案建议累计达3100多人次,反映了广大人民群众要求做好食品安全工作的呼声。 影响我国食品安全的问题主要是:微生物污染导致食物中毒,从农田到餐桌食物链污染,食品加工新工艺新资源带来新的食品安全隐患,消费者缺乏食品安全知识,自我防范意识薄弱等。产生食品安全问题的一个主要原因,是现行有关食品卫生安全制度和监管体制不够完善,主要有:一是食品标准不完善、不统一,标准中一些指标不够科学。对有关食品安全性评价的科学性有待于进一步提高。二是规范、引导食品生产经营者重质量、重安全,还缺乏有效的制度和机制。食品生产经营者作为食品安全第一责任人的责任不明确、不严格,对生产经营不安全食品的违法行为处罚力度不够。三是食品检验机构不够规范,责任不够明确。食品检验方法、规程不统一,检验结果不够公正,不合理的检验还时常发生。四是食品安全信息公布不规范、不统一,导致消费者无所适从,甚至造成消费者不必要的恐慌。五是监管不到位、有法不依、执法不严,部门间存在职责交叉、权责不明的现象。为了从制度上解决这些问题,更好地保证食品安全,十分有必要对现行食品卫生制度加以补充、完善,制定食品安全法。

(二)制定食品安全法的历程 2004年7月21日召开的国务院第59次常务会议和2004年9月1日国务院发布的《国务院关于进一步加强食品安全工作的决定》(国发?2004?23号),要求国务院法制办抓紧组织修改食品卫生法。国务院法制办于2004年7月成立了 由中央编办和国务院有关部门负责同志为成员的食品卫生法修改领导小组,组织起草食品卫生法修订草案。此后,国务院法制办赴上海、浙江、福建、江西、四川等地调研;收集研究了许多国家的食品卫生安全制度;多次召开论证会,邀请有关专家对制度设计进行研究、论证;先后6次将征求意见稿送全国人大和国务院有关部门、各省级政府、有关行业协会以及部分食品生产经营企业征求意见。在反复研究各方面意见的基础上,国务院法制办会同国务院有关部门对食品卫生法修订草案作了进一步修改,并根据修订的内容将食品卫生法修订草案更名为食品安全法草案。2007年11月,国务院常务会议通过该草案提请全国人大常委会审议。

全国人大一直高度重视食品安全立法,常委会领导多次就食品安全问题听取有关部门汇报,并作出重要指示。2006年初,全国人大常委会根据全国人大代表的议案和建议,将修改食品卫生法列入全国人大常委会立法计划。根据全国人大常委会立法工作要求,全国人大教科文卫委员会积极介入该法草案的起草工作,先后六次召开修订食品卫生法座谈会,听取有关议案领衔代表、国务院有关部门及专家的意见和建议;先后赴山东、广东、浙江等地进行调研,了解食品安全现状,听取各方面意见。2008年5月,全国人**律委员会、教科文卫委员会和全国人大常委会法工委联合在京召开座谈会,分别听取国务院有关部门、专家和食品生产经营企业的意见。根据立法工作要求,全国人大教科文卫委员会经认真研究,分别于2007年11月和2008年8月向全国人大常委会提交了审议报告和审议意见。 2007年12月,十届全国人大常委会对食品安全法草案进行了初次审议。2008年4月,十一届全国人大常委会将食品安全法草案向社会全文公布征求意见,自4月20日至5月20日共收到意见11327件。此后,十一届全国人大常委会 分别于2008年8月和10月对该草案进行了二审和三审。2009年2月28日,全国人大常委会第四次审议并通过了食品安全法。

(三)制定食品安全法把握的原则

深入学习实践科学发展观,要求进一步完善我国食品安全法律制度,提高立法的质量。在食品安全立法过程中,我们必须充分认识我国现有生产力发展水平,科学分析我国食品安全问题,掌握食品安全的客观规律,以预防和控制食源性疾病为出发点,对食品生产经营等活动进行科学管理。同时,通过大力发展生产力,重视解决市场经济发展过程中出现的秩序混乱问题。食品安全法起草工作坚持遵循了三项原则:一是以宪法为依据,注重法律的严肃性、稳定性和连续性。法律一经制定和实施,就必须严格执行,并应在一定时期内保持相对不变,在修改法律时,还应保持与原有法律法规在内容和效力等方面的衔接。只有保证立法质量,做到科学立法,才能实现、维护好这一点;二是立足国情,坚持民主立法。法的创制过程,实际上也是发扬社会主义民主的过程。食品安全法与公众利益息息相关,实践性要求很高。事实证明,在立法过程中广泛听取各方面意见,比较、反复、交换,能够有力地提高立法质量,也便于执法、司法、守法和法制宣传。三是总结现行食品卫生法实施以来的实践,针对存在的问题,借鉴国内外的有益做法。

(四)制定食品安全法的总体思路

根据现代法学和行政管理学原理,制定食品安全法在总体思路上重点把握了以下几点:一是建立以食品安全风险评估为基础的科学管理制度。明确食品安全风险评估结果应当成为制定、修订食品安全标准和对食品安全实施监督管理的科学依据。二是坚持预防为主。遵循食品安全监管规律,对食品的生产、加工、包装、运输、储藏和销售等各个环节,对食品生产经营过程中涉及的食

品添加剂、食品相关产品、运输工具等各有关事项,有针对性地确定有关制度,并建立良好生产规范、危害分析和关键控制点体系认证等机制,做到防患于未然。同时,建立食品安全事故预防和处臵机制,提高应急处理能力。三是强化生产经营者作为保证食品安全第一责任人的责任。通过确立制度,引导生产经营者在食品生产经营活动中重质量、重服务、重信誉、重自律,以形成确保食品安全的长效机制。四是建立各有关主管部门按照各自职责分工依法行使职权,对食品安全分段实施监管的食品安全监督管理体制,决策与执行适度分开、相互协调,同时进一步明确地方人民政府对本行政区域的食品安全监管责任。五是既要加强行政管理,又重视行政责任,既加强行政处罚又重视民事赔偿,建立畅通、便利的消费者权益救济赔偿渠道。任何组织或个人有权检举、控告违反食品安全法的行为,有权向有关部门了解食品安全信息,对监管工作提出意见。因食品、食品添加剂或者食品相关产品遭受人身、财产损害的,有依法获得赔偿的权利。

二、食品安全法的主要特点 食品安全法在延续食品卫生法行之有效制度的基础上,根据食品安全新形势,从现阶段实际情况出发,吸收国内外食品安全监管的成功经验和做法,以保证食品安全为主线,针对食品安全监管中的漏洞,在不同层面、多个角度,进行了体制创新、制度创新和机制创新,为食品安全工作构筑了新的框架平台。立法重点明确,在食品安全风险监测和评估、食品安全标准的制定、食品生产经营、食品检验、食品安全事故处理、监督管理和法律责任等方面都做了全面妥善的规定,法的适用性和可操作性都比较强。食品安全法共十章一百零四条,可以归纳为八大特点。

1、规定国务院设立食品安全委员会,食品安全监管体制更加科学、有效篇4:《食品安全法》培训讲稿

《食品安全法》培训讲稿

授课时间:2009年10月19日 主讲人:李洪波 2009年2月28日,十一届全国人大常委会第七次会议审议通过了食品安全法,将于2009年6月1日起实施。这是继1982年食品卫生法(试行)、1995年的食品卫生法之后,又一个食品卫生法制建设史上的里程碑。食品安全直接关系广大人民群众的身体健康和生命安全,关系国家经济健康发展及社会和谐稳定。食品安全法的颁布实施,对于规范食品生产经营活动,防范食品安全事故发生,增强食品安全监管工作的规范性、科学性及有效性,提高我国食品安全整体水平,具有十分重要意义。

一、关于制定食品安全法的必要性、原则及总体思路

(一)制定食品安全法的必要性 法的修改,又称法的修正,是立法的一种形式,是指由于情势的变化等原因,立法机关对于生效的法律予以部分的变更,包括删除原有内容和补充新的内容。食品安全法是对食品卫生法的全面修订。在制定食品安全法时,正确评价现行食品卫生

法是做好食品安全立法工作的前提。1995年10月30日起施行的《中华人民共和国食品卫生法》,对保证食品安全、保障人民群众身体健康,发挥了积极作用,我国食品安全的总体状况不断改善。发生食品安全问题,在很大程度上是执法不到位,有法不依,执法不严,违法不究所造成的。尽管如此,该法也的确存在一些不足,食品安全问题仍然比较突出,不少食品存在安全隐患,食品安全事故时有发生,公众对食品缺乏安全感,食品安全问题还影响我国产品的国际形象,人民群众对此反应强烈。据统计,十届全国人大会议期间,全国人大代表提出的有关食品安全卫生立法和加强监管等方面的议案建议累计达3100多人次,反映了广大人民群众要求做好食品安全工作的呼声。

影响我国食品安全的问题主要是:微生物污染导致食物中毒,从农田到餐桌食物链污染,食品加工新工艺新资源带来新的食品安全隐患,消费者缺乏食品安全知识,自我防范意识薄弱等。产生食品安全问题的一个主要原因,是现行有关食品卫生安全制度和监管体制不够完善,主要有:一是食品标准不完善、不统一,标准中一些指标不够科学。对有关食品安全性评价的科学性有待于进一步提高。二是规范、引导食品生产经营者重质量、重安全,还缺乏有效的制度和机制。食品生产经营者作为食品安全第一责任人的责任不明确、不严格,对生产经

营不安全食品的违法行为处罚力度不够。三是食品检验机构不够规范,责任不够明确。食品检验方法、规程不统一,检验结果不够公正,不合理的检验还时常发生。四是食品安全信息公布不规范、不统一,导致消费者无所适从,甚至造成消费者不必要的恐慌。五是监管不到位、有法不依、执法不严,部门间存在职责交叉、权责不明的现象。为了从制度上解决这些问题,更好地保证食品安全,十分有必要对现行食品卫生制度加以补充、完善,制定食品安全法。

(二)制定食品安全法的历程 2004年7月21日召开的国务院第59次常务会议和2004年9月1日国务院发布的《国务院关于进一步加强食品安全工作的决定》(国发?2004?23号),要求国务院法制办抓紧组织修改食品卫生法。国务院法制办于2004年7月成立了由中央编办和国务院有关部门负责同志为成员的食品卫生法修改领导小组,组织起草食品卫生法修订草案。此后,国务院法制办赴上海、浙江、福建、江西、四川等地调研;收集研究了许多国家的食品卫生安全制度;多次召开论证会,邀请有关专家对制度设计进行研究、论证;先后6次将征求意见稿送全国人大和国务院有关部门、各省级政府、有关行业协会以及部分食品生产经营企业征求意见。在反复研究各方面意见的基础上,国务院法制办会同国务院有关部门对食品卫生法修订草案作了进一步修改,并 根据修订的内容将食品卫生法修订草案更名为食品安全法草案。2007年11月,国务院常务会议通过该草案提请全国人大常委会审议。 全国人大一直高度重视食品安全立法,常委会领导多次就食品安全问题听取有关部门汇报,并作出重要指示。2006年初,全国人大常委会根据全国人大代表的议案和建议,将修改食品卫生法列入全国人大常委会立法计划。根据全国人大常委会立法工作要求,全国人大教科文卫委员会积极介入该法草案的起草工作,先后六次召开修订食品卫生法座谈会,听取有关议案领衔代表、国务院有关部门及专家的意见和建议;先后赴山东、广东、浙江等地进行调研,了解食品安全现状,听取各方面意见。2008年5月,全国人**律委员会、教科文卫委员会和全国人大常委会法工委联合在京召开座谈会,分别听取国务院有关部门、专家和食品生产经营企业的意见。根据立法工作要求,全国人大教科文卫委员会经认真研究,分别于2007年11月和2008年8月向全国人大常委会提交了审议报告和审议意见。 2007年12月,十届全国人大常委会对食品安全法草案进行了初次审议。2008年4月,十一届全国人大常委会将食品安全法草案向社会全文公布征求意见,自4月20日至5月20日共收到意见11327件。此后,十一届全国人大常委会分别于2008年8月和10月对该草案进行了二审和三审。2009年2月28日,全国人大常 委会第四次审议并通过了食品安全法。

(三)制定食品安全法把握的原则

深入学习实践科学发展观,要求进一步完善我国食品安全法律制度,提高立法的质量。在食品安全立法过程中,我们必须充分认识我国现有生产力发展水平,科学分析我国食品安全问题,掌握食品安全的客观规律,以预防和控制食源性疾病为出发点,对食品生产经营等活动进行科学管理。同时,通过大力发展生产力,重视解决市场经济发展过程中出现的秩序混乱问题。食品安全法起草工作坚持遵循了三项原则:一是以宪法为依据,注重法律的严肃性、稳定性和连续性。法律一经制定和实施,就必须严格执行,并应在一定时期内保持相对不变,在修改法律时,还应保持与原有法律法规在内容和效力等方面的衔接。只有保证立法质量,做到科学立法,才能实现、维护好这一点;二是立足国情,坚持民主立法。法的创制过程,实际上也是发扬社会主义民主的过程。食品安全法与公众利益息息相关,实践性要求很高。事实证明,在立法过程中广泛听取各方面意见,比较、反复、交换,能够有力地提高立法质量,也便于执法、司法、守法和法制宣传。三是总结现行食品卫生法实施以来的实践,针对存在的问题,借鉴国内外的有益做法。

(四)制定食品安全法的总体思路

根据现代法学和行政管理学原理,制定食品安全法在总体篇5:《食品安全法》学习讲义

《食品安全法》学习讲义

《食品安全法》已于2009年2月28日由第十一届全国人大常委会第七次会议审议通过,并将于2009年6月1日起施行。这是一部针对食品安全监管的基本法律,也是一部与广大民众切身利益密切相关的民生大法。 常言道:“国以民为本,民以食为天”。食品是人类赖以生存的物质基础,离开了食品或食品不安全,都将使我们的身体健康和生命安全受到危害,因此,食品安全是高于一切的天字号工程,它不仅关系到公众的身体健康和生命安全,也关系到国家和社会的稳定发展。如何解决食品安全问题,切实保障公众身体健康和生命安全,已成为摆在世界各国政府面前的一项重要战略任务。我们国家党和政府历来关心和重视食品安全,历时五年制定出台了《食品安全法》,这对于保证食品安全,保障公众身体健康和生命安全,具有十分重要的意义。 我们工商行政管理人员即是食品的消费者又是食品安全的监管者,是具有双重身份的特殊人员,因此,为更好地贯彻执行法律,履行好我们的职责,维护好公众的利益,同时也是维护好自己的利益,我们必须首先学好弄通《食品安全法》。《食品安全法》涵盖了“从农田到餐桌”的全过程,对涉及食品安全的相关问题作出了全面规定,内容比较多共有十章一百零四条,如果在这短短的一两个小时里全面学习是达不到好效果的,而且有些内容与我们的工作职责没有关系或关系不大。所以今天我就针对与我们工作有关的内容和大家共同学习探讨以下几个问题:

一、需要明确的概念

1、食品:指各种供人食用或者饮用的成品和原料以及按照传统既是食品又是药品的物品。如有些中药既是食品又是药品,如:山楂、桂圆、杏仁、木瓜、牡蛎、大枣、生姜等。

2、食品安全:指食品无毒、无害,符合应当有的营养要求,对人体健康不造成任何急性、恶急性或者慢性危害。

3、预包装食品:指预先定量包装或者制作在包装材料和容器中的食品。

4、食品添加剂:指为改善食品品质和色、香、味以及为防腐、保鲜和加工工艺的需要而加入食品中的人工合成或者天然物质。

5、保持期:指预包装食品在标签指明贮存的条件下保持品质的期限。 6食品安全事故:指食物中毒、食源性疾病、食品污染等源于食品,对人体健康有危害或者可能有危害的事故。

二、食品安全法立法的目的

食品安全法第一章第一条明确地规定了立法的目的是为了保证食品安全,保障公众身体健康和生命安全,制定本

法。具体地说就是为了防止、控制和消除食品污染以及食品中有害因素对人体的危害,预防和减少食源性疾病的发生,保证食品安全,增强人民群众体质。《食品安全法》立法的目的集中地凸显了“安全”二字,凸显了《食品安全法》的终极目的是“保障公众身体健康和生命安全”。

随着人们生活水平和富裕程度的提高,社会公众对于食品安全的关注度大大增强了。然而,近几年来,我国频繁发生食品安全事件,例如“苏丹红事件”、“多宝鱼事件”以及多起严重的“问题奶粉事件”等,充分说明食品安全已经成为严重影响公众身体健康和生命安全的重要问题。层出不穷的食品安全事件屡屡引发社会公众对食品安全的心理恐慌,对国家和社会的稳定以及经济的良性发展造成巨大冲击。例如:去年的“三鹿婴幼儿奶粉事件”对于公众的食品安全信心造成沉重打击,给我国乳制品行业等到社会经济的发展造成了不可估量的损失。而且随着经济全球化的发展,一旦出现“三鹿婴幼儿奶粉事件”这样严重的食品安全事件,就会对中国制造的产品信誉产生连锁性的恶劣影响。

因此,食品安全法把保证食品安全,保障人民群众身体健康和生命安全,增强人民群众体质作为立法的中心主旨。在法律制度设计上主要表现为: 一是学习国际先进经验,建立以食品安全风险评估为基础的科学管理制度(第二章 食品安全风险监测和评估)。 明确食品安全风险评估结果应当成为制定或者修定食品安全标准,确定食源性疾病控制对策的重要依据。 二是坚持预防为主。遵循食品安全监管规律,对食品的生产、加工、包装、运输、贮藏和销售等各个环节,对食品生产经营过程中涉及的食品添加剂,食品相关产品、运输工具等各有关事项,有针对性地确定有关制度,并建立良好生产规范,危险分析和关键控制点等机制,做到防患于未然。同时,建立食品安全事故预防和处置机制,提高应急处理能力。

三是强化了食品生产经营者作为保证食品安全第一责任人的法律责任,引导食品生产经营者在生产经营活动中重质量、重服务、重信誉、重自律,以形成确保食品安全的长效机制。并据此规定了不安全食品召回制度,食品标签制度和索证索票等制度,同时,加大对食品生产经营违法行为的处罚力度。

四是建立以权责一致为原则,分工明晰、责任明确、权威高效、决策与执行适度分开、相互协调的食品安全监管体制。进一步明确了地方人民政府对本行政区域食品安全监管负总责。赋予行政机关必要的监管力度,同时强化行政机关监管不到位应承担的法律责任。《食品安全法》第九十五条

第二款规定:违反本法规定,县级以上卫生行政、农业行政、质量监督、工商行政管理、食品药品监督管理部门或者其他

有关行政部门不履行本法规定的职责或者滥用职权,玩忽职守,徇私舞弊的,依法对直接负责的主管人员和其他直接责任人员给予记大过或者降级的处分;造成严重后果的,给予撤职或者开除的处分;其主要负责人应当引咎辞职。

三、我国食品安全监督管理体制及其有关部门的职责 食品安全监管体制是指国家对食品安全实施监督管理采取的组织形式和基本制度。它是国家有关食品安全法律、法规和方针政策得以有效贯彻落实的组织保障和制度保障。

为了保证食品安全,保障公众身体健康和生命安全,《食品安全法》第四条在三个层面上对我国的食品安全监督管理体制作出了规定。

第一个层面规定:国务院设立食品安全委员会,其工作职责由国务院规定。是食品安全监管的最高层次的议事协调机构。协调指导食品安全监管工作。 第二个层面规定:国务院卫生行政部门主要从以下几个方面承担食品安全协调职责,一是食品安全风险评估。二是食品安全标准制定。三是食品安全信息的公布。四是食品检验机构的资质认定条件和检验规程的制定。五是组织查处食品安全重大事故。六是其他需要国务院卫生行政部门承担综合协调职责的事项。

第20篇:食品安全法学习培训总结

《食品安全法》宣传培训 工作总结 《食品安全法》自 2009 年 6 月 1 日实施以来,公司根据 长葛市质量技术监督局的要求和指导,认真组织企业各级部 门进行全员培训和贯彻落实,现将贯彻落实情况汇报如下:

一、强化公司食品安全组织,促进食品安全管理 强化公司食品安全组织, 成立公司董事担任组长的 “食品安全领导小组” ,全面 领导公司的各项食品安全管理工作,领导小组定期开展食品 安全监督检查, 落实企业主体责任检查, 防范企业安全风险, 对消费者负责。 食品安全领导小组成员: 食品安全领导小组成员: 组长: 组长:*** 副组长:***、***、副组长:***、***、*** 组员:***/*** 组员:***/***……..

二、召开食品安全培训会,通过培训,提高全员食品安 召开食品安全培训会,通过培训,提高全员食品安 全员食品 全意识。 意识。

1、09 年 6 月 1 日以来,公司组织全员分级参加培训。 将食品安全法制定为 ppt 课件,发到各个项目小组,进行分 期培训,两年来,共组织各类培训 38 次,并进行书面考试。 将食品安全法的重要条款宣贯到每个人,牢固树立食品安全 意识。

2、组织质量安全签字承诺动员大会。食品安全小组为 了树立全员食品安全意识,公司组织了由各级领导和职工两 1 千人参与的质量安全签字承诺大会。倡导食品安全,承担社 会责任,起到了震撼人心的效果。

三、采用多元素形式丰富培训的内容,采取得力措施维 采用多元素形式丰富培训的内容,采取得力措施维 护食品安全。 护食品安全。 一是围绕《食品安全法》 《消费者权益保护法》以及国 务院出台的《国务院关于对加强食品等产品安全监督管理的 特别规定》等法律法规进行了重点解读,加深理解,提升企 业管理者对法律法规的认知,提高法律素质。 二是收集实例,激励员工 二是收集实例,激励员工。我们在市局的指导下,收集 收集实例 了近年来全国、省内、我县发生的重大食品安全事故,以明 确的时间、地点、事故原因及造成的国家和人民群众的生命 财产损失进行了实例通报、学习。以生动的事例表明,食品 安全不仅涉及到广大人民的生命健康,还直接影响到社会稳 定、经济发展及企业的生死存亡。 三是针对食品安全法的要求, 三是针对食品安全法的要求,我们企业内部制定了食品 食品安全法的要求 安全风险点排查表,进行企业自查 安全风险点排查表,进行企业自查。同时严格按照长葛市质 量技术监督局下发的《落实贯彻食品安全法企业主体责任自 查表》的内容逐项展开排查,发现不符合项 10 余项,全部 予以改正,从原料采购

、配方设计、生产加工过程、储藏、发货、销售、标签设计等食品流通环节安全保障,全过程保 证食品安全。 四是开展质量认证,提升企业标准化管理水平。 四是开展质量认证,提升企业标准化管理水平。 开展质量认证 公司积极引入国际质量管理体系,提升企业的标准化管 理水平,我公司已经通过的认证:ISO9001 国际质量管理体 2 系认证,HACCP 食品安全管理体系认证,ISO14001 环境体系 认证,计量管理体系认证,公司检测中心通过了 CNAS 认证 等。公司正在逐步导入《卓越绩效管理体系》 ,公司通过标 准化的管理体系,极大的提升了公司管理水平,有效的控制 了食品安全风险。

五、强化食品安全保证能力。一是坚持“三检”制度,堵塞安全漏洞。 一是坚持“三检”制度,堵塞安全漏洞。公司在营运 坚持 环节推行“自检、互检、专检”相结合的“三检”制度, 公司产品质量保证部 产品质量保证部是专职检验部门,拥有 180 人的检验 产品质量保证部 队伍,分布在公司原辅料采购、生产、运输、销售环节, 行使“质量一票否决权” ,确保产业链产品质量安全。 建立质量管理队伍生产环节在线监测 严把过程控制关, 生产环节严格按照公司“食品安全预防控制体系”及“食 品防护计划”的要求,出厂实施二次复检,保证出厂产品 的安全。 二是完善检测手段,确保产品安全 二是完善检测手段,确保产品安全。建立了高素质的 专业检测团队:现有专业人士 21 名,全部大专以上学历, 配置了千万元的检测设备,如液相色谱仪、气相色谱仪、原子吸收、原子荧光、蛋白质快速测定仪等各种国内高端 检测仪器和设备。公司检测中心通过 CNAS 认可,成为国 家级实验室,公司生产的各类产品全部实施标准化逐批检 验,检验项目包括微生物、理化、农残等全项目检测,确 保每个批号的产品均能安全受控,符合标准。 食品工业是道德工业。食品安全法的贯彻执行, 食品工业是道德工业。食品安全法的贯彻执行,是企 3 业一项长期和艰巨的任务, 公司将秉承对消费者极端负责 业一项长期和艰巨的任务, 的态度,确保食品安全,维护消费者的安全和健康。 的态度,确保食品安全,维护消费者的安全和健康。 2011 年 4 月 22 日 4

食品安全法培训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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