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新食品安全法培训讲稿

发布时间:2020-03-01 19:06:08 来源:范文大全 收藏本文 下载本文 手机版

《食品安全法》培训讲稿

各位同志大家好:

食品安全直接关系广大人民群众的身体健康和生命安全,关系国家经济健康发展及社会和谐稳定。2009年2月28日,十一届全国人大常委会第七次会议审议通过了食品安全法,于2009年6月1日起实施。这是继1982年食品卫生法(试行)、1995年的食品卫生法之后,又一个食品卫生法制建设史上的里程碑。食品安全法的颁布实施,对于规范食品生产经营活动,防范食品安全事故发生,增强食品安全监管工作的规范性、科学性及有效性,提高我国食品安全整体水平,具有十分重要意义。今天与各位同志共同学习《食品安全法》的相关内容,主要有四个方面的内容:

食品安全法相关的几个基本概念

《食品安全法》的主要内容

流通环节食品安全监管

一、首先介绍食品安全法相关的几个基本概念

食品:指各种供人食用或者饮用的成品和原料以及按照传统既是食品又是药品的物品,但是不包括以治疗为目的的物品。

食品安全:指食品无毒、无害,符合应当有的营养要求,对人体健康不造成任何急性、亚急性或者慢性危害。

重点谈一下食品安全这个概念 食品安全要求食品对人体健康造成急性或慢性损害的所有危险都不存在,起初是一个较为绝对的概念。后来人们逐渐认识到,绝对安全或者不存在丝毫的危险是很难做到的,食品安全更应该是一个相对的、广义的概念。一方面,任何一种食品,即使其成分对人体是有益的,或者其毒性极微,如果食用数量过多或食用条件不合适,仍然可能对身体健康引起毒害或损害。譬如,食盐过量会中毒,饮酒过度会伤身。另一方面,一些食品的安全性又是因人而异的。譬如,鱼、虾、蟹类水产品对多数人是安全的;可确实有人吃了这些水产品就会过敏,会损害身体健康。因此,评价一种食品或者其成分是否安全,不能单纯地看它内在固有的“有毒、有害物质”,更要紧的是看它是否造成实际危害。从目前的研究情况来看,在食品安全概念的理解上,社会已经基 本形成共识,即食品的种植、养殖、加工、包装、贮藏、运输、销售、消费等活动符合国家强制标准和要求,不存在可能损害或威胁人体健康的有毒、有害物质致消费者病亡或者危及消费者及其后代的隐患。

预包装食品:指预先定量包装或者制作在包装材料和容器中的食品。

食品添加剂:指为改善食品品质和色、香、味以及为防腐、保鲜和加工工艺的需要而加入食品中的人工合成或者天然物质。

保质期:指预包装食品在标签指明的贮存条件下保持品质的期限。

食品安全事故:指食物中毒、食源性疾病、食品污染等源于食品,对人体健康有危害或者可能有危害的事故。

食物中毒:指食用了被有毒有害物质污染的食品或者食用了含有毒有害物质的食品后出现的急性、亚急性疾病。

二、《食品安全法》的主要内容

《食品安全法》共十章,一百零四条,内容丰富,覆盖面广,立法寓意深刻。《食品安全法》进一步明确了食品安全监管、安全风险监测和评估,统一的食品安全国家标准、经营者社会责任、食品添加剂监管、食品检验和食品安全事故处置、惩罚性赔偿等一系列法律规定。既强化了地方政府负总责和部门分段监管的原则,更强调和明确了食品生产经营者的法定义务和责任。不仅体现了对生产经营者严格自律的要求,而且强化了监管执法。

《食品安全法》内容很多,我把它归纳为十个方面来解读:(幻灯片)

1、食品安全监管体制。(第

四、

五、六条)

为完善食品安全监管体制,食品安全法着重从四个方面作出规定:一是为使食品安全监管体制运行更加顺畅,国务院设立食品安全委员会,作为高层次的议事协调机构,对食品安全监管工作进行协调和指导(第四条)。二是界定国务院有关食品安全监管部门的职责,明确对食品安全实施分段监管的体制。国务院质量监督、工商行政管理和国家食品药品监督管理部门分别对食品生产、食品流通、餐饮服务活动实施监督管理。国务院卫生行政部门承担食品安全综合协调职责,负责食品安全风险评估、食品安全标准制定、食品安全信息公布、食品检验机构的资质认定条件和检验规范的制定,组织查处食品安全重大事故;三是在县级以上地方人民政府层面,进一步明确工作职责,理顺工作关系。县级以上地方人民

政府统一负责、领导、组织、协调本行政区域的食品安全监督管理工作。四是明确规定县级以上人民政府与上级政府所属部门的关系以及各部门之间的关系。第六条规定:县级以上卫生行政、农业行政、质量监督、工商行政管理、食品药品监督管理部门应当加强沟通、密切配合,按照各自的职责分工,依法行使职权,承担责任。

不过随着下一步国家大部制的改革,这一模式将有部门变化,食品生产、食品流通、餐饮服务将统归药监部门监管。

2、风险监测和评估(第十

一、十三条)

食品安全问题的主要表现形式是食源性疾病、营养缺乏性疾病。食品安全风险评估就是对食品中生物性、化学性和物理性危害对人体健康可能造成的不良影响进行的科学评估。将食品安全风险评估结果作为制定食品安全标准和政策的科学依据,是人们对食品安全监管规律的深刻认识,已成为许多国家的普遍做法。

食品安全风险监测和评估意味着相关部门应将食品的风险监管关口提前,转变只注重“事先许可、事后抽检、出了事故进行处罚”的传统监管方式,主动对食源性疾病、食品污染和食品中有害因素进行检测,防止对人体健康的危害,这也是获得食品安全风险评估的重要依据之一。食品安全风险监测制度,主要对食源性疾病、食品污染以及食品中的有害因素三个方面进行监测。

国家建立食品安全风险评估制度,对食品、食品添加剂中生物性、化学性和物理性危害进行风险评估。食品安全风险评估结果是制定、修订食品安全标准和对食品安全实施监督管理的科学依据。

建立食品安全风险监测与评估制度,意味着我国食品安全监管由注重外在的卫生干净扩展到注重内在因素的无毒无害,更加关注百姓的健康。

3、食品安全国家标准。(第十

九、二十

一、二十

二、二十三条)

在《食品安全法》实施以前,我国的食品安全标准存在政出多门的问题,针对同一种食品,既有国家标准,也有行业标准,如月饼的生产加工,卫生部门有标准,质检部门也有标准,有这些标准往往相互矛盾,给食品安全监管带来问题。因此,《食品安全法》从统一标准的原则出发,明确规定,只有国务院卫生行政部门才有权制定食品安全国家标准,包括食用农产品的标准也要由卫生部统一制定和发布,不能多头制定食品安全标准。

建立科学、统

一、权威的食品安全标准体系,不仅能够为保障食品安全奠定坚实基础,还能够有效杜绝各个执法部门法出多门、各自为政的现象。随着技术的发展,新食品不断增多,食品标准的升级、更新也是迫在眉睫的任务。

4、生产经营者社会责任。

《食品安全法》特别强调了食品生产经营者的社会责任,要求食品生产经营者应当对社会和公众负责,保证食品安全,接受社会监督,承担社会责任。与此相应,《食品安全法》确立了一系列制度,把食品生产经营者的安全责任一一落到实处:一是明确实行食品生产经营许可制度,通过完善准入制度、提高市场门槛,从源头上加强食品安全监管;二是建立食品生产经营者食品安全信用档案制度,最终达到将那些缺少安全信用的企业驱逐出市场的目的;三是建立进货查验记录制度,确保一旦出现食品安全问题,可以追查到底;四是建立不安全食品召回制度,防止不安全的食品继续在市场上流通、销售,成为食品安全的隐患。

生产经营者的社会责任在《食品安全法》第四章有二十多条,时间关系,我重点解读几条:

第二十八条 是对禁止生产经营的食品的规定。 [解读]食品对人类造成的危害主要是食品本身含有毒素和食品受到污染。食品污染是指原材料从生长到成熟的过程中,包括从加工、贮藏、运输、销售、烹调直到食用前的各个环节,由于各种条件和因素的作用,可能使某些有害物质进入动植物体内或直接进入食品,使食品的营养价值、卫生质量下降,甚至对人体造成不同程度的危害。

(一)用非食品原料生产的食品或者添加食品添加剂以外的化学物质和其他可能危害人体健康物质的食品,或者用回收食品作为原料生产的食品; [解读]禁止生产经营用非食品原料生产的食品或者添加食品添加剂以外的化学物质和其他可能危害人体健康物质的食品,或者用回收食品作为原料生产的食品。用工业酒精兑制的假酒、添加三聚氰胺的婴儿奶粉、部分利欲熏心的食品生产者利用回收食品为原料生产的食品等,这些食品不符合食品标准,食用后会对人体健康造成损害,严重的甚至会导致死亡。

(例:江西南昌部分皮蛋加工厂被曝出使用“工业硫酸铜”腌制皮蛋,硫酸铜里所含的铅、坤等对人体会造成巨大伤害,工业硫酸铜及用非食品原料)

(二)致病性微生物、农药残留、兽药残留、重金属、污染物质以及其他危害人体健康的物质含量超过食品安全标准限量的食品; [解读]禁止生产经营致病性微生物、农药残留、兽药残留、重金属、污染物质以及其他危害人体健康的物质含量超过食品安全标准限量的食品。一般而言,要做到食品中致病性微生物、农药残留、兽药残留等物质含量为零,成本过于高昂,缺乏可操作性,另外人体对这些物质有一定的耐受性。但是这些物质如果过量,就将损害人体健康。具体衡量的标准就是食品安全标准。这些物质超过食品安全标准限量的,就禁止生产经营。 (例:广州发现的湖南镉大米:原因:一方面,采矿企业重金属排污被放任自流地进入土壤农田;另一方面,被重金属严重污染的土地继续种植大米,农民没有收到任何来自政府方面的种植禁令。最后,重金属超标的大米进入市场交易。镉是一种重金属元素,会对人体产生危害。通过大米等食物摄取的,属于“长期小剂量”。这种情况带来的危害主要是肾脏和骨骼。世界卫生组织对镉的安全标准就是基于对肾脏的毒性建立的,上限是每周每公斤体重7微克。这相当于一个60公斤的人,每天不超过60微克。2013年中国报道的“镉大米”事件中,镉的含量最高可达每公斤1.005毫克。镉在肾中一旦累积到一定量,就可能损害泌尿系统。主要表现为近端肾小管功能障碍为主的肾损害,这虽并不致命,但可能会影响预期寿命。)

(三)营养成分不符合食品安全标准的专供婴幼儿和其他特定人群的主辅食品; [解读]营养成分不符合食品安全标准的专供婴幼儿和其他特定人群的主辅食品。婴幼儿时期是人类生长发育的基础阶段,专供婴幼儿的食品应适应婴幼儿生长发育的特点。婴幼儿本身体质比较虚弱,免疫力较差,非常容易受病毒或细菌感染,而且由于受到体质限制等原因,他们不容易吸收食物的各种营养成分。所以,专供婴幼儿的食品应根据年龄及生长发育的特点,为他们制定专项标准。其他特定人群一般是指患有特殊疾病的人,如糖尿病人,或者身体有某种倾向的人,如易疲劳人群等,根据这些人体质的不同特点,应制定不同的食品标准。如果食品营养成分不符合食品安全标准,婴幼儿和其他特定人群就不能从食品中摄取足够的养分,针对自身体质食用适合自己的食品。(例:三鹿奶粉事件)篇2:食品安全法宣传培训讲稿 食品安全法宣传培训讲稿

一、食品安全法与食品卫生法的区别

《中华人民共和国食品安全法》由中华人民共和国第十一届全国人民代表大会常务委员会第七次会议于2009年2月28日通过,自2009年6月1日起施行。实施之日起已经实施14年的《中华人民共和国食品卫生法》同时废止,这意味着中国的食品安全监管进入了一个新的阶段,现通过两部法律的对比,站在一名执法人员的角度上,来初步分析一下《食品安全法》一部分的改变之处和存在的问题:

(一)、《食品安全法》总则中,通过法律的级别给了分段管理一个明确的身份和职权范围,除原有农业、卫生、工商、质检、食药等部门外,还出现了一个新的机构――国务院食品安全委员会,以前的工作中,无论是食药还是工商,在行使协调的权力时,由于各部门之间缺乏统一的上级部门,会遇到各式各样的阻力,这个机构的建立,可以避免以前出现的“协调不动”的情况。在《食品安全法》中,不仅要求县级以上地方人民政府统一负责、领导、组织、协调本行政区域的食品安全监督管理工作,更赋予对食品安全监督管理部门进行评议、考核的权力。相当一部分监管机构是垂直管理的体系,每年的工作不接受地方政府的考核,这次通

过法律明确了地方政府的职责,使地方政府真正有了行使权力的依据,加大了对垂直管理监管机构的约束力。根据权责统一的原则,在《食品安全法》中也对地方政府及各监管部门不履职或渎职等行为制定了罚则,第一次在食品领域的法律法规内提出了在出现重大事故造成严重后果时,主要负责人应该引咎辞职的法律强制条文,能够尽量避免以前出现的“副职和小兵顶雷,正职安顿家属”的情况。但是在今后工作开展时也面临着一些问题,改革时,一些执法机构不愿意取消垂直管理,在不考虑个人待遇的情况下,一条很重要的原因就是,地方政府在考虑地方经济增长、税收、人口就业等因素时,会对执法部门的工作造成一些阻力,垂直管理这些阻力相对比较小,而归地方管理这些因素体现的就会十分明显。现在,法律增加了政府对监管部门的约束力,那么在没有重大食品安全事故出现的时候,如何来保障各监管部门的执法力度呢,如何来确保新的法律不会成为地方保护主义的保护伞就成为了一个很敏感的问题。

(二)、《食品安全法》与《食品卫生法》比较,食品安全风险监测与评估章节是新增的,这个章节体现了预防为主的思想,吸取了几次影响极大的食品安全事故的教训,把监管前置,及早动手,尽量将隐患消除在萌芽阶段。这部分的职责基本都在国家各部委手中,可是这部分没有对应的罚则,给人以“刑不上大夫”的感觉,几年前药监系统出现的

腐败事件就是出现在生产前的认证环节,如何避免“肥了专家、富了企业、苦了百姓、抓了贪官、毁了系统”的局面再次上演是很关键的,这方面应有更加详尽的细则来补充。

(三)、《食品安全法》食品安全标准的章节里,明确提出了安全标准由卫生部制定,并整合原有各类标准,使以前五花八门的各类标准有了统一的标签,可以说是本次立法中一个亮点。

(四)、食品生产经营的要求,是食品专业法的核心环节,这部法律的可执行性和完善程度会在这当中体现出来。

《食品安全法》第二十七条对食品生产经营提出了要求,和《食品卫生法》第八条相比,《食品安全法》尽管制定了对生产经营过程的要求,但是在这部法律中却没有相应的罚则,使这部分的执法缺乏强制力,呼吁尽快通过制定实施细则来弥补,否则监管在这一块就会成为空谈。《食品安全法》第二十七条第

(十)项规定:用水应当符合国家规定的生活饮用水卫生标准,这条规定如果放在体制改革前不会有太大问题,但是如果按照改革的要求,餐饮服务这一部分的职能由卫生行政部门移交到食品药品监督管理局,就会出现一个新的问题。食品交过去了,但是生活饮用水的监管还在卫生行政部门,那么餐饮业的用水谁来管的矛盾就显现出来了,由于水被污染从而污染食品造成的事故由谁来处理,这些都是应该尽快协调商定的,否则只会出现推诿的现象。

食品卫生法仅侧重于食品卫生方面,而食品安全法包括食品卫生但是整体更侧重于食品安全,通过各个阶段的控制,实现从农田到餐桌整条生产链的管控,从而保障食品安全。简单归纳为:

1,安全法采用了分段监管的模式,明确了各部门职责; 2,新增了食品安全风险评估与监测;

3、食品卫生法注重的是食品卫生,食品安全法对于食品安全的提法则更为科学、合理,可以说食品卫生是手段,而食品安全则是我们要达到的目的;

4、食品安全事故的处置新增加了一节,更加详细、规范、具体;

5、《食品安全法》与《食品卫生法》的法律责任制定上来看,《食品安全法》套用了国务院特别规定的模式,提高了处罚的金额底线,提出了了行政处分的级别,并且明确了出现事故后,肇事单位的主要负责人在一定时限内不得再从事食品安全的管理工作; 6,明确了食品安全国家标准由卫生部门制定,其他部门无权制定。

二、《餐饮服务食品安全操作规范》解读(“六大亮点”强化全方位管理)

近日,国家食品药品监督管理局颁布了《餐饮服务食品安全操作规范》(以下简称“《规范》”)。《规范》从餐饮业的硬件基本条件、操作过程控制和食品安全管理等方面全方位地提出具体要求,细化了现行相关法律法规的规定,同时也对现行相关法律法规的内容进行了补充。 加强对餐馆、快餐店、小吃店、饮品店、食堂、集体用餐配送单位和中央厨房的食品安全管理,并对餐厨废弃物、食品添加剂管理等提出具体要求。

《规范》增加了一系列新制度、新要求。根据《规范》,餐饮服务单位须建立从业人员健康晨检制度、备案公示制度、餐厨废弃物处置制度和食品安全应急防范制度,加强对有关环节可能出现的风险进行管理和控制,主动防范食品安全事故的发生。例如,应明确规定自制火锅底料、饮料、调味料的餐饮服务提供者应向监管部门备案所使用的食品添加剂名称,并在店堂醒目位置或菜单上予以公示。

在餐厨废弃物管理方面,《规范》要求,“餐饮服务提供者应建立餐厨废弃物处置管理制度,将餐厨废弃物分类放置,做到日产日清”,“餐厨废弃物应经由相关部门许可或备案的餐厨废弃物收运、处置单位或个人处理。餐饮服务提供者应与处置单位或个人签订合同,并索取其经营资质证明文件复印件”,“餐饮服务提供者应建立餐厨废弃物处置台账,详细记录餐厨废弃物的种类、数量、去向、用途等情况,篇3:《食品安全法》培训讲稿 《食品安全法》培训讲稿

授课时间:2009年10月19日 主讲人:李洪波 2009年2月28日,十一届全国人大常委会第七次会议审议通过了食品安全法,将于2009年6月1日起实施。这是继1982年食品卫生法(试行)、1995年的食品卫生法之后,又一个食品卫生法制建设史上的里程碑。食品安全直接关系广大人民群众的身体健康和生命安全,关系国家经济健康发展及社会和谐稳定。食品安全法的颁布实施,对于规范食品生产经营活动,防范食品安全事故发生,增强食品安全监管工作的规范性、科学性及有效性,提高我国食品安全整体水平,具有十分重要意义。

一、关于制定食品安全法的必要性、原则及总体思路

(一)制定食品安全法的必要性

法的修改,又称法的修正,是立法的一种形式,是指由于情势的变化等原因,立法机关对于生效的法律予以部分的变更,包括删除原有内容和补充新的内容。食品安全法是对食品卫生法的全面修订。在制定食品安全法时,正确评价现行食品卫生法是做好食品安全立法工作的前提。1995年10月30日起施行的《中华人民共和国食品卫生法》,对保证食品安全、保障人民群众身体健康,发挥了积极作用,我国食品安全的总体状况不断改善。发生食品安全问题,在很大程度上是执法不到位,有法不依,执法不严,违法不究所造成的。尽管如

此,该法也的确存在一些不足,食品安全问题仍然比较突出,不少食品存在安全隐患,食品安全事故时有发生,公众对食品缺乏安全感,食品安全问题还影响我国产品的国际形象,人民群众对此反应强烈。据统计,十届全国人大会议期间,全国人大代表提出的有关食品安全卫生立法和加强监管等方面的议案建议累计达3100多人次,反映了广大人民群众要求做好食品安全工作的呼声。 影响我国食品安全的问题主要是:微生物污染导致食物中毒,从农田到餐桌食物链污染,食品加工新工艺新资源带来新的食品安全隐患,消费者缺乏食品安全知识,自我防范意识薄弱等。产生食品安全问题的一个主要原因,是现行有关食品卫生安全制度和监管体制不够完善,主要有:一是食品标准不完善、不统一,标准中一些指标不够科学。对有关食品安全性评价的科学性有待于进一步提高。二是规范、引导食品生产经营者重质量、重安全,还缺乏有效的制度和机制。食品生产经营者作为食品安全第一责任人的责任不明确、不严格,对生产经营不安全食品的违法行为处罚力度不够。三是食品检验机构不够规范,责任不够明确。食品检验方法、规程不统一,检验结果不够公正,不合理的检验还时常发生。四是食品安全信息公布不规范、不统一,导致消费者无所适从,甚至造成消费者不必要的恐慌。五是监管不到位、有法不依、执法不严,部门间存在职责交叉、权责不明的现象。为了从制度上解决这些问题,更好地保证食品安全,十分有必要对现行食品卫生制度加以补充、完善,制定食品安全法。

(二)制定食品安全法的历程 2004年7月21日召开的国务院第59次常务会议和2004年9月1日国务院发布的《国务院关于进一步加强食品安全工作的决定》(国发?2004?23号),要求国务院法制办抓紧组织修改食品卫生法。国务院法制办于2004年7月成立了 由中央编办和国务院有关部门负责同志为成员的食品卫生法修改领导小组,组织起草食品卫生法修订草案。此后,国务院法制办赴上海、浙江、福建、江西、四川等地调研;收集研究了许多国家的食品卫生安全制度;多次召开论证会,邀请有关专家对制度设计进行研究、论证;先后6次将征求意见稿送全国人大和国务院有关部门、各省级政府、有关行业协会以及部分食品生产经营企业征求意见。在反复研究各方面意见的基础上,国务院法制办会同国务院有关部门对食品卫生法修订草案作了进一步修改,并根据修订的内容将食品卫生法修订草案更名为食品安全法草案。2007年11月,国务院常务会议通过该草案提请全国人大常委会审议。

全国人大一直高度重视食品安全立法,常委会领导多次就食品安全问题听取有关部门汇报,并作出重要指示。2006年初,全国人大常委会根据全国人大代表的议案和建议,将修改食品卫生法列入全国人大常委会立法计划。根据全国人大常委会立法工作要求,全国人大教科文卫委员会积极介入该法草案的起草工作,先后六次召开修订食品卫生法座谈会,听取有关议案领衔代表、国务院有关部门及专家的意见和建议;先后赴山东、广东、浙江等地进行调研,了解食品安全现状,听取各方面意见。2008年5月,全国人**律委员会、教科文卫委员会和全国人大常委会法工委联合在京召开座谈会,分别听取国务院有关部门、专家和食品生产经营企业的意见。根据立法工作要求,全国人大教科文卫委员会经认真研究,分别于2007年11月和2008年8月向全国人大常委会提交了审议报告和审议意见。 2007年12月,十届全国人大常委会对食品安全法草案进行了初次审议。2008年4月,十一届全国人大常委会将食品安全法草案向社会全文公布征求意见,自4月20日至5月20日共收到意见11327件。此后,十一届全国人大常委会 分别于2008年8月和10月对该草案进行了二审和三审。2009年2月28日,全国人大常委会第四次审议并通过了食品安全法。

(三)制定食品安全法把握的原则

深入学习实践科学发展观,要求进一步完善我国食品安全法律制度,提高立法的质量。在食品安全立法过程中,我们必须充分认识我国现有生产力发展水平,科学分析我国食品安全问题,掌握食品安全的客观规律,以预防和控制食源性疾病为出发点,对食品生产经营等活动进行科学管理。同时,通过大力发展生产力,重视解决市场经济发展过程中出现的秩序混乱问题。食品安全法起草工作坚持遵循了三项原则:一是以宪法为依据,注重法律的严肃性、稳定性和连续性。法律一经制定和实施,就必须严格执行,并应在一定时期内保持相对不变,在修改法律时,还应保持与原有法律法规在内容和效力等方面的衔接。只有保证立法质量,做到科学立法,才能实现、维护好这一点;二是立足国情,坚持民主立法。法的创制过程,实际上也是发扬社会主义民主的过程。食品安全法与公众利益息息相关,实践性要求很高。事实证明,在立法过程中广泛听取各方面意见,比较、反复、交换,能够有力地提高立法质量,也便于执法、司法、守法和法制宣传。三是总结现行食品卫生法实施以来的实践,针对存在的问题,借鉴国内外的有益做法。

(四)制定食品安全法的总体思路

根据现代法学和行政管理学原理,制定食品安全法在总体思路上重点把握了以下几点:一是建立以食品安全风险评估为基础的科学管理制度。明确食品安全风险评估结果应当成为制定、修订食品安全标准和对食品安全实施监督管理的科学依据。二是坚持预防为主。遵循食品安全监管规律,对食品的生产、加工、包装、运输、储藏和销售等各个环节,对食品生产经营过程中涉及的食

品添加剂、食品相关产品、运输工具等各有关事项,有针对性地确定有关制度,并建立良好生产规范、危害分析和关键控制点体系认证等机制,做到防患于未然。同时,建立食品安全事故预防和处臵机制,提高应急处理能力。三是强化生产经营者作为保证食品安全第一责任人的责任。通过确立制度,引导生产经营者在食品生产经营活动中重质量、重服务、重信誉、重自律,以形成确保食品安全的长效机制。四是建立各有关主管部门按照各自职责分工依法行使职权,对食品安全分段实施监管的食品安全监督管理体制,决策与执行适度分开、相互协调,同时进一步明确地方人民政府对本行政区域的食品安全监管责任。五是既要加强行政管理,又重视行政责任,既加强行政处罚又重视民事赔偿,建立畅通、便利的消费者权益救济赔偿渠道。任何组织或个人有权检举、控告违反食品安全法的行为,有权向有关部门了解食品安全信息,对监管工作提出意见。因食品、食品添加剂或者食品相关产品遭受人身、财产损害的,有依法获得赔偿的权利。

二、食品安全法的主要特点 食品安全法在延续食品卫生法行之有效制度的基础上,根据食品安全新形势,从现阶段实际情况出发,吸收国内外食品安全监管的成功经验和做法,以保证食品安全为主线,针对食品安全监管中的漏洞,在不同层面、多个角度,进行了体制创新、制度创新和机制创新,为食品安全工作构筑了新的框架平台。立法重点明确,在食品安全风险监测和评估、食品安全标准的制定、食品生产经营、食品检验、食品安全事故处理、监督管理和法律责任等方面都做了全面妥善的规定,法的适用性和可操作性都比较强。食品安全法共十章一百零四条,可以归纳为八大特点。

1、规定国务院设立食品安全委员会,食品安全监管体制更加科学、有效篇4:《食品安全法》培训讲稿

《食品安全法》培训讲稿

授课时间:2009年10月19日 主讲人:李洪波 2009年2月28日,十一届全国人大常委会第七次会议审议通过了食品安全法,将于2009年6月1日起实施。这是继1982年食品卫生法(试行)、1995年的食品卫生法之后,又一个食品卫生法制建设史上的里程碑。食品安全直接关系广大人民群众的身体健康和生命安全,关系国家经济健康发展及社会和谐稳定。食品安全法的颁布实施,对于规范食品生产经营活动,防范食品安全事故发生,增强食品安全监管工作的规范性、科学性及有效性,提高我国食品安全整体水平,具有十分重要意义。

一、关于制定食品安全法的必要性、原则及总体思路

(一)制定食品安全法的必要性 法的修改,又称法的修正,是立法的一种形式,是指由于情势的变化等原因,立法机关对于生效的法律予以部分的变更,包括删除原有内容和补充新的内容。食品安全法是对食品卫生法的全面修订。在制定食品安全法时,正确评价现行食品卫生

法是做好食品安全立法工作的前提。1995年10月30日起施行的《中华人民共和国食品卫生法》,对保证食品安全、保障人民群众身体健康,发挥了积极作用,我国食品安全的总体状况不断改善。发生食品安全问题,在很大程度上是执法不到位,有法不依,执法不严,违法不究所造成的。尽管如此,该法也的确存在一些不足,食品安全问题仍然比较突出,不少食品存在安全隐患,食品安全事故时有发生,公众对食品缺乏安全感,食品安全问题还影响我国产品的国际形象,人民群众对此反应强烈。据统计,十届全国人大会议期间,全国人大代表提出的有关食品安全卫生立法和加强监管等方面的议案建议累计达3100多人次,反映了广大人民群众要求做好食品安全工作的呼声。

影响我国食品安全的问题主要是:微生物污染导致食物中毒,从农田到餐桌食物链污染,食品加工新工艺新资源带来新的食品安全隐患,消费者缺乏食品安全知识,自我防范意识薄弱等。产生食品安全问题的一个主要原因,是现行有关食品卫生安全制度和监管体制不够完善,主要有:一是食品标准不完善、不统一,标准中一些指标不够科学。对有关食品安全性评价的科学性有待于进一步提高。二是规范、引导食品生产经营者重质量、重安全,还缺乏有效的制度和机制。食品生产经营者作为食品安全第一责任人的责任不明确、不严格,对生产经

营不安全食品的违法行为处罚力度不够。三是食品检验机构不够规范,责任不够明确。食品检验方法、规程不统一,检验结果不够公正,不合理的检验还时常发生。四是食品安全信息公布不规范、不统一,导致消费者无所适从,甚至造成消费者不必要的恐慌。五是监管不到位、有法不依、执法不严,部门间存在职责交叉、权责不明的现象。为了从制度上解决这些问题,更好地保证食品安全,十分有必要对现行食品卫生制度加以补充、完善,制定食品安全法。

(二)制定食品安全法的历程 2004年7月21日召开的国务院第59次常务会议和2004年9月1日国务院发布的《国务院关于进一步加强食品安全工作的决定》(国发?2004?23号),要求国务院法制办抓紧组织修改食品卫生法。国务院法制办于2004年7月成立了由中央编办和国务院有关部门负责同志为成员的食品卫生法修改领导小组,组织起草食品卫生法修订草案。此后,国务院法制办赴上海、浙江、福建、江西、四川等地调研;收集研究了许多国家的食品卫生安全制度;多次召开论证会,邀请有关专家对制度设计进行研究、论证;先后6次将征求意见稿送全国人大和国务院有关部门、各省级政府、有关行业协会以及部分食品生产经营企业征求意见。在反复研究各方面意见的基础上,国务院法制办会同国务院有关部门对食品卫生法修订草案作了进一步修改,并 根据修订的内容将食品卫生法修订草案更名为食品安全法草案。2007年11月,国务院常务会议通过该草案提请全国人大常委会审议。 全国人大一直高度重视食品安全立法,常委会领导多次就食品安全问题听取有关部门汇报,并作出重要指示。2006年初,全国人大常委会根据全国人大代表的议案和建议,将修改食品卫生法列入全国人大常委会立法计划。根据全国人大常委会立法工作要求,全国人大教科文卫委员会积极介入该法草案的起草工作,先后六次召开修订食品卫生法座谈会,听取有关议案领衔代表、国务院有关部门及专家的意见和建议;先后赴山东、广东、浙江等地进行调研,了解食品安全现状,听取各方面意见。2008年5月,全国人**律委员会、教科文卫委员会和全国人大常委会法工委联合在京召开座谈会,分别听取国务院有关部门、专家和食品生产经营企业的意见。根据立法工作要求,全国人大教科文卫委员会经认真研究,分别于2007年11月和2008年8月向全国人大常委会提交了审议报告和审议意见。 2007年12月,十届全国人大常委会对食品安全法草案进行了初次审议。2008年4月,十一届全国人大常委会将食品安全法草案向社会全文公布征求意见,自4月20日至5月20日共收到意见11327件。此后,十一届全国人大常委会分别于2008年8月和10月对该草案进行了二审和三审。2009年2月28日,全国人大常 委会第四次审议并通过了食品安全法。

(三)制定食品安全法把握的原则

深入学习实践科学发展观,要求进一步完善我国食品安全法律制度,提高立法的质量。在食品安全立法过程中,我们必须充分认识我国现有生产力发展水平,科学分析我国食品安全问题,掌握食品安全的客观规律,以预防和控制食源性疾病为出发点,对食品生产经营等活动进行科学管理。同时,通过大力发展生产力,重视解决市场经济发展过程中出现的秩序混乱问题。食品安全法起草工作坚持遵循了三项原则:一是以宪法为依据,注重法律的严肃性、稳定性和连续性。法律一经制定和实施,就必须严格执行,并应在一定时期内保持相对不变,在修改法律时,还应保持与原有法律法规在内容和效力等方面的衔接。只有保证立法质量,做到科学立法,才能实现、维护好这一点;二是立足国情,坚持民主立法。法的创制过程,实际上也是发扬社会主义民主的过程。食品安全法与公众利益息息相关,实践性要求很高。事实证明,在立法过程中广泛听取各方面意见,比较、反复、交换,能够有力地提高立法质量,也便于执法、司法、守法和法制宣传。三是总结现行食品卫生法实施以来的实践,针对存在的问题,借鉴国内外的有益做法。

(四)制定食品安全法的总体思路

根据现代法学和行政管理学原理,制定食品安全法在总体篇5:《食品安全法》学习讲义

《食品安全法》学习讲义

《食品安全法》已于2009年2月28日由第十一届全国人大常委会第七次会议审议通过,并将于2009年6月1日起施行。这是一部针对食品安全监管的基本法律,也是一部与广大民众切身利益密切相关的民生大法。 常言道:“国以民为本,民以食为天”。食品是人类赖以生存的物质基础,离开了食品或食品不安全,都将使我们的身体健康和生命安全受到危害,因此,食品安全是高于一切的天字号工程,它不仅关系到公众的身体健康和生命安全,也关系到国家和社会的稳定发展。如何解决食品安全问题,切实保障公众身体健康和生命安全,已成为摆在世界各国政府面前的一项重要战略任务。我们国家党和政府历来关心和重视食品安全,历时五年制定出台了《食品安全法》,这对于保证食品安全,保障公众身体健康和生命安全,具有十分重要的意义。 我们工商行政管理人员即是食品的消费者又是食品安全的监管者,是具有双重身份的特殊人员,因此,为更好地贯彻执行法律,履行好我们的职责,维护好公众的利益,同时也是维护好自己的利益,我们必须首先学好弄通《食品安全法》。《食品安全法》涵盖了“从农田到餐桌”的全过程,对涉及食品安全的相关问题作出了全面规定,内容比较多共有十章一百零四条,如果在这短短的一两个小时里全面学习 是达不到好效果的,而且有些内容与我们的工作职责没有关系或关系不大。所以今天我就针对与我们工作有关的内容和大家共同学习探讨以下几个问题:

一、需要明确的概念

1、食品:指各种供人食用或者饮用的成品和原料以及按照传统既是食品又是药品的物品。如有些中药既是食品又是药品,如:山楂、桂圆、杏仁、木瓜、牡蛎、大枣、生姜等。

2、食品安全:指食品无毒、无害,符合应当有的营养要求,对人体健康不造成任何急性、恶急性或者慢性危害。

3、预包装食品:指预先定量包装或者制作在包装材料和容器中的食品。

4、食品添加剂:指为改善食品品质和色、香、味以及为防腐、保鲜和加工工艺的需要而加入食品中的人工合成或者天然物质。

5、保持期:指预包装食品在标签指明贮存的条件下保持品质的期限。 6食品安全事故:指食物中毒、食源性疾病、食品污染等源于食品,对人体健康有危害或者可能有危害的事故。

二、食品安全法立法的目的

食品安全法第一章第一条明确地规定了立法的目的是为了保证食品安全,保障公众身体健康和生命安全,制定本

法。具体地说就是为了防止、控制和消除食品污染以及食品中有害因素对人体的危害,预防和减少食源性疾病的发生,保证食品安全,增强人民群众体质。《食品安全法》立法的目的集中地凸显了“安全”二字,凸显了《食品安全法》的终极目的是“保障公众身体健康和生命安全”。

随着人们生活水平和富裕程度的提高,社会公众对于食品安全的关注度大大增强了。然而,近几年来,我国频繁发生食品安全事件,例如“苏丹红事件”、“多宝鱼事件”以及多起严重的“问题奶粉事件”等,充分说明食品安全已经成为严重影响公众身体健康和生命安全的重要问题。层出不穷的食品安全事件屡屡引发社会公众对食品安全的心理恐慌,对国家和社会的稳定以及经济的良性发展造成巨大冲击。例如:去年的“三鹿婴幼儿奶粉事件”对于公众的食品安全信心造成沉重打击,给我国乳制品行业等到社会经济的发展造成了不可估量的损失。而且随着经济全球化的发展,一旦出现“三鹿婴幼儿奶粉事件”这样严重的食品安全事件,就会对中国制造的产品信誉产生连锁性的恶劣影响。

因此,食品安全法把保证食品安全,保障人民群众身体健康和生命安全,增强人民群众体质作为立法的中心主旨。在法律制度设计上主要表现为: 一是学习国际先进经验,建立以食品安全风险评估为基础的科学管理制度(第二章 食品安全风险监测和评估)。 明确食品安全风险评估结果应当成为制定或者修定食品安全标准,确定食源性疾病控制对策的重要依据。 二是坚持预防为主。遵循食品安全监管规律,对食品的生产、加工、包装、运输、贮藏和销售等各个环节,对食品生产经营过程中涉及的食品添加剂,食品相关产品、运输工具等各有关事项,有针对性地确定有关制度,并建立良好生产规范,危险分析和关键控制点等机制,做到防患于未然。同时,建立食品安全事故预防和处置机制,提高应急处理能力。

三是强化了食品生产经营者作为保证食品安全第一责任人的法律责任,引导食品生产经营者在生产经营活动中重质量、重服务、重信誉、重自律,以形成确保食品安全的长效机制。并据此规定了不安全食品召回制度,食品标签制度和索证索票等制度,同时,加大对食品生产经营违法行为的处罚力度。

四是建立以权责一致为原则,分工明晰、责任明确、权威高效、决策与执行适度分开、相互协调的食品安全监管体制。进一步明确了地方人民政府对本行政区域食品安全监管负总责。赋予行政机关必要的监管力度,同时强化行政机关监管不到位应承担的法律责任。《食品安全法》第九十五条

第二款规定:违反本法规定,县级以上卫生行政、农业行政、质量监督、工商行政管理、食品药品监督管理部门或者其他

有关行政部门不履行本法规定的职责或者滥用职权,玩忽职守,徇私舞弊的,依法对直接负责的主管人员和其他直接责任人员给予记大过或者降级的处分;造成严重后果的,给予撤职或者开除的处分;其主要负责人应当引咎辞职。

三、我国食品安全监督管理体制及其有关部门的职责 食品安全监管体制是指国家对食品安全实施监督管理采取的组织形式和基本制度。它是国家有关食品安全法律、法规和方针政策得以有效贯彻落实的组织保障和制度保障。

为了保证食品安全,保障公众身体健康和生命安全,《食品安全法》第四条在三个层面上对我国的食品安全监督管理体制作出了规定。

第一个层面规定:国务院设立食品安全委员会,其工作职责由国务院规定。是食品安全监管的最高层次的议事协调机构。协调指导食品安全监管工作。 第二个层面规定:国务院卫生行政部门主要从以下几个方面承担食品安全协调职责,一是食品安全风险评估。二是食品安全标准制定。三是食品安全信息的公布。四是食品检验机构的资质认定条件和检验规程的制定。五是组织查处食品安全重大事故。六是其他需要国务院卫生行政部门承担综合协调职责的事项。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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