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国际货物买卖合同(精选多篇)

发布时间:2022-06-05 18:00:35 来源:其他范文 收藏本文 下载本文 手机版

推荐第1篇:国际货物买卖合同

国际货物买卖合同

买 方:乙公司

地 址:纽约邮码:XXXXXX电话:XXXXXXXXXX

法定代表人:XXXX·XXXXXX职务:CEO国籍:美国卖 方:甲公司

地 址:吉林邮码:XXXXXX电话:XXXX-XXXXXXX

法定代表人:XXX职务:董事长国籍:中国

经买卖双方在平等、互利原则上协商一致,达成本协议各条款,共同履行:

第一条 货物名称:木材

第二条 产地:中国吉林

第三条 数量:X吨

第四条 商标:YYY

第五条 价格:人民币Y元(美元X元)

第六条 包装:XXXX

第七条 付款条件:签订合同后买方于X个银行日内开出以卖方为受益人的、经确认的、不可撤销的、可分割、可转让的、不得分批装运的、无追索权的信用证。

第八条 装船:甲公司于7月份将该批木材自吉林交铁路发运至大连,后由大连船运至美国纽约。

第九条 应附的单据:卖方向买方提供:

1.全套清洁提货单;

2.一式N份经签字的商业发票;

3.原产地证明书;

4.装箱单;

5.为出口木材所需的其他主要单据。

第十一条 装船通知:卖方在规定的装货时间至少M天前用电报方式将装船条件告知买方,买方或其代理人将装货船估计到达装货港的时间告知卖方。

第十二条 其他条款:质量、数量和重量的检验可于装货港一次进行,若要求提供所需的其他证件,其办理手续费、领事签证费应由买方负担。

第十三条 装船时间:X年7月Y日

第十四条 装货效率:每一个晴天工作日,除星期日、节假日外,每舱口进货为X立方(吨)。

第十五条 不可抗力:签约双方的任何一方由于台风、地震和双方同意的不可抗力事故而影响合同执行时,则延迟合同的期限应相当于事故所影响的时间。

第十七条 合同争议的解决:依国际货物买卖合同公约及中美之间签订的相关条约解决。 第十八条 本合同于X年6月Y日在XX市用中文签署,正本一式两份,买卖双方各执一份,买卖双方签字生效。

买方:乙公司卖方:甲公司

代表:XXXX·XXXX代表:XXX

日期:X年6月Y日日期:X年6月Y日

签约日期:X年6月Y日

推荐第2篇:国际货物买卖合同

1.简述规定商品品质条款应注意的问题。

1.合同中的品质条款,是构成商品说明的重要组成部分,是买卖双方交接货物的主要依据。《联合国国际货物销售合同公约》规定,卖方交货必须符合约定的质量,如卖方交货不符合约定的品质条件,买方有权要求损害赔偿,也可要求修理或交付替代物,甚至拒收货物或撤销合同。

2.买卖合同中规定货物质量的方法有哪几种?

2.表示商品品质的方法主要包括:实物表示法和文字说明表示法两类。

以实物表示品质,包括“看货买卖”和“凭样品买卖”两种、前者是指卖方应按买方验看过的商品交货,适合于鲜活商品、古董、工艺品以及字画等物品的交易。后者指以样品表示商品品质并以此作为交货依据的方式,适合于难以用文字表示品质的商品。凭样品买卖时要注意样品的代表性,并做好样品的留样、封样工作。

凭文字说明表示商品品质,可细分为凭规格买卖、凭等级买卖、凭标准买卖、凭说明书买卖、凭商标或品牌买卖、凭产地买卖等。

3.简述运输包装的作用。

3.运输包装又称大包装或外包装,是为了满足货物运输、装卸和存储的要求,对货物进行成件或成箱的包装。它的作用主要在于保护货物在长时间和远距离的运输过程中不被损坏和散落,同时也起到便于储存、检验、计数、分拨及节省运输的作用。

4.简述运输标准的组成内容。

4.运输标志(Shipping Marks)也称哇头,它是一种识别标志,由一个简单的几何图形和一些字母、数字及简单的文字组成。按国际标准化组织(ISO组织)的建议,应包括四项内容:

—收、发货人名称的英文缩写(代号)或简称;

—参考号(如订单号、发票号、运单号码、信用证号码);,

—目的地(港);

—件号。

5.简述采用中性包装时应注意的问题。

5.中性包装是指在商品的本身,以及商品的内包装和外包装上,不标明生产国别、地名和厂商名称的包装。在国际贸易中,使用中性包装的目的是为了打破某些进口国家与地区对某种商品实施的关税和非关税壁垒,以及适应某些转口贸易的特殊需要。它是出口商加强对外竞争,扩大出口的一种手段。采用中性包装要注意:买方对该产品应该有比较大量的、长期的订单,以使卖方有计划地组织生产;需要在订立合同时注意因中性包装可能引发的知识产权纠纷问题;对我国已有良好市场信誉的名牌产品、紧俏商品和销路良好的商品,不应接受中性包装,否则会削弱我方产品的名牌地位。

6.简述CIF和CIP贸易术语的主要区别

(1)适用运输方式不同,CIF适合水运,而CIP则适合各种运输方式。

(2)交货地点不同,CIF的交货地点是装运港, CIP则是双方约定地点交货。

(3)风险划分界限不同,CIF的风险是越过船舷即可,CIP则是货交承运人。

(4)运费不同,CIF的运费是从装运港到目的港段,CIP交货地点到指定目的地的全程运费。

(5)所投保险险别不同,CIF是投保水运险,CIP则是投保各种运输险。

7.合同中的价格条款应包括哪些内容?订立价格条款应注意哪些问题?

贸易合同中的价格条款一般包括两项内容,即单价和总值。单价由四个部分组成,即计量单

位、单位价格金额、计价货币和价格术语。订立价格条款时要注意以下问题:

(1)充分的市场调查,在信息分析的基础上合理确定商品单价,防止作价偏高或偏低。

(2)根据经营意图和实际情况,在权衡利弊的基础上选用适当的贸易术语,争取有利的计价货币。

(3)灵活运用各种不同的作价办法,以规避价格变动的风险。

(4)单价的四个组成部分要书写正确、清楚,以利于合同的履行,对佣金和折扣的规定要符合贸易习惯。

8.简述合同有效成立的条件

买卖双方就各项交易条件达成协议后,并不意味着此项合同一定有效。根据各国合同法规定,一项合同,除买卖双方就交易条件通过发盘和接受达成协议外,还需具备下列有效条件,才是一项有法律约束力的合同:

(1)当事人必须具有签订合同的行为能力;

(2)合同必须有约因或对价;

(3)合同的内容必须合法;

(4)合同必须符合法律规定的形式;

(5)合同的当事人的意思表示必须真实。

9.简述贸易术语的含义及作用

贸易术语(Trade Terms),是以简短的概念或几个英文字母的缩写,用来说明价格的构成及买卖双方有关费用、风险和责任的划分,以确定买卖双方在交货和接货过程中应尽的义务。贸易术语表明了一定的贸易条件。首先它说明了商品的价格构成,即是否包括买卖成本、利润以外的其他费用,如运费、保险费,或其他从属费用;其次,它还可以确定交货条件,即说明买卖双方在交接货物方面彼此所承担的义务、费用和风险的划分。因此,使用贸易术语可以简化交易洽谈的内容,缩短洽谈的时间,促成交易。

10.交易磋商前应做好哪些准备?

在交易磋商前,需要准备的事项很多,主要包括下列方面:

(1)选配素质较高的洽谈人员

(2)选择较理想的目标市场

(3)选择适当的交易对象

(4)正确制定洽商交易的方案

推荐第3篇:国际货物买卖合同

合同编号:_________

买方:_________

法定住址:_________

法定代表人:_________

职务:_________

委托代理人:_________

身份证号码:_________

通讯地址:_________

邮政编码:_________

联系人:_________

电话:_________

传真:_________

帐号:_________

电子信箱:_________

卖方:_________

法定住址:_________

法定代表人:_________

职务:_________

委托代理人:_________

身份证号码:_________

通讯地址:_________

邮政编码:_________

联系人:_________

电话:_________

传真:_________

帐号:_________

电子信箱:_________

鉴于买方为_________需要同意购买,卖方同意出售下列货物,双方本着自愿、平等、互惠互利、诚实信用的原则,经充分友好协商,订立如下合同条款,以资共同恪守履行。

第一条 买卖标的

1、名称:_________

2、品种:_________

3、规格:_________

4、质量:按下列第_________项执行:

(1)以实物表示货物质量。包括凭成交货物的实际品质和凭样品两种方法。根据提供样品者的不同可分为:卖方样品,买方样品,对等样品。

(2)以说明表示商品质量。即以文字、图表、照片等方式说明商品质量。

a、凭规格买卖:利用一些足以反映商品品质的主要指标,如化学成分、含量、纯度、性能、容量、长短、粗细等来确定货物的品质;

b、凭等级买卖:通过同一类商品按规格上的差异,分为品质优劣各不相同的若干等级来确定货物的品质;

c、凭标准买卖:通过由国家或有关政府主管部门、同业公会、交易所或国际性的工商组织规定标准作为说明和评定商品品质的依据;

d、凭说明书买卖:以说明书并附以图样、照片、设计图纸、分析表及各种数据来说明n商品的具体性能和结构特点,主要适用于机、电、仪等技术密集型产品;

e、凭品牌或商标买卖:只凭商品的商标或品牌进行买卖,而无须对品质提出详细要求。

(3)按双方商定要求执行,具体约定货物质量要求:_________。

第二条 数量和计量单位、计量方法

1、数量:_________。具体由双方当事人根据政策、外商资信及市场行情,合理商定。允许的溢短装数量为相当于信用证总金额5%的货物数量。

2、计量单位和计量方法:按下列第_________项执行:

(1)毛重:货物本身的重量加包装物的重量,一般适用于低值商品。

(2)净重:货物本身的重量,即除去包装物后的商品实际重量。

(3)公量:在计算货物重量时,用科学仪器抽去商品中所含的水分,再加上标准含水量所求得的重量。适用于棉花、羊毛、生丝等具有较强吸湿性的商品。

(4)理论重量:对某些按固定规格生产和买卖的商品,每件重量大体相同,可以从件数推算出总量。

(5)法定重量:一些国家海关法规定,商品重量加上直接接触商品的包装物重量为征税的法定重量。

3、交货数量的正负尾差、合理磅差和在途自然增(减)量规定及计算方法:_________。

第三条 包装

1、须用坚固的木箱或纸箱包装,适合长途海运/邮寄/空运和多次搬运、装卸及适应气候的变化。并具备良好的防潮、防霉、防锈、防腐蚀及抗震能力,不能造成运输过程中箱件破损,货物散失。以商品的存放和运输安全为前提,保证货物在没有任何损坏和腐蚀的情况下安全运抵目的地。

2、包装箱内的商品均应系加标签,注明合同号、商品名称、质量、规格、数量等并附有完整的维护保养、操作使用说明书、出厂合格证等。

3、卖方应在每件包装箱的邻接四个侧面上,用不褪色的油漆以明显易见的中文或英文字样印刷以下标记:

(1)合同号;

(2)目的站/码头/机场;

(3)收货人;

(4)货物名称、规格;

(5)箱号/件号;

(6)毛重/净重(公斤);

(7)体积(长×宽×高,以毫米表示)。

4、在运输包装内装有爆炸品、易燃物品、有毒物品、腐蚀物品、氧化剂和放射性物资等危险货物时,都必须在运输包装上标明用于各种危险品的标志,以示警告,使装卸、运输和保管人员按货物特性采取相应的防护措施,以保护物资和人身的安全。

5、每一包装的尺寸、毛重、净重以及其它必要的注意出项,例如;“不要倒”、“防潮”、“小心轻放”、“固定”等,无论何时如有必要应以不褪色的颜料印刷在每件包装的表面。

6、凡由于卖方包装或保管不善致使货物遭到损坏或丢失时,不论在何时何地发现,一经证实,卖方应负责及时补齐、更换或赔偿。在运输中如非卖方包装原因发生货物损坏和丢失时,买方应立即向承运部门提出异议,索取商务证明,并通知卖方_________天内到达现场调查。卖方负责与承运部门及保险公司交涉,买方协助卖方尽快处理,同时卖方应尽快向买方补供货物以满足合同需要。

7、包装费用由_________方承担。

第四条 运输

1、运输方式:按下列第(_________)项执行:

(1)海洋运输:按经营方式不同,又分为以下两种:

a、租船运输:可以装运各种合法货物,以运输货值较低的粮食、煤炭、木材、矿石等大宗货物为主。

b、班轮运输:适合于运输小批量的货物。

(2)铁路运输:运行速度快、载运量较大、受气候影响小、准确性和连续性强。

(3)航空运输:运送迅速;节省包装、保险和储存费用;可以运往世界各地而不受河海和道路限制;安全准时。适合于运输易腐、鲜活、季节性强、紧急需要的商品。

(4)邮政运输:简便、快捷。

2、运输单据:

(1)海运提单:全套洁净已装船提单,作成空白抬头,由发货人空白背书注明“运费到付”/“运费付讫”并通知目的港的买方。

(2)航空运单:提供一份空运单,注明“运费到付”/“运费已付”,交付买方。

(3)航空邮包:寄一份航空邮包收据给买方。

(4)_________。

3、运输线路及费用负担:卖方应按双方商定的合理运输路线、工具、到达站(港/机场),委托承运单位发运货物,力求装足容量或吨位,从而节约费用。如一方需要变更运输路线、工具、到达站(港/机场)时,应及时通知对方,并进行协商,取得一致意见后,再办理发运。协商达成一致意见前,仍然按原合同执行。买方提出改变运输路线、工具、到达站(港/机场),因此增加的费用由买方负担,如确有特殊情况由双方协商解决。卖方改变运输路线、工具、到达站(港/机场),未经买方同意的,因此增加的费用应由卖方负担。

4、接货单位(或接货人):_________。买方如要求变更接货人,应在合同规定的交货期限(月份或季度)前40天通知卖方,以便卖方编月度要车(船)计划;必须由买方派人押送的,应在合同中明确规定;双方对货物的运输和装卸,应按有关规定与运输部门办理交换手续,作出记录,双方签字,明确双方和运输部门的责任。

第五条 装运

1、装运时间:从卖方收到买方信用证日期算起,_________天内予以装船。

2、装运港(地):_________。由卖方提出,经买方同意后确定。

3、目的港(地):_________。由卖方提出,经买方同意后确定。

4、分批装运和转运:由买卖双方协商确定是否订立此条款。

5、装运通知:

(1)卖方必须在装运期前_________天,用电报/电传向买方通知合同号、货物品名、数量,发票金额,件数,毛重,尺码及备货日期,以便买方安排订仓。

(2)如果货物任一包装达到或超过重20吨,长12米,宽

2、7米,高3米,卖方应在装船前_________天,向买方提供_________份包装图纸,说明详细尺码和每件重量,以便买方安排运输。

(3)买方须在预计船抵达装运港日期前_________天,通知卖方船名,预计装船日期,合同号和装运港船方代理,以便卖方安排装船。如果需要更改载货船只,提前或推后船期,买方或船方代理应及时通知卖方。如果货船未能在买方通知的抵达日期后_________天内到达装运港,从第_________天起,在装运港所发生的一切仓储费和保险费由买方承担。

(4)卖方在货物全部装运完毕后_________小时内,须以电报/电传通知买方合同号、货物品名、数量、毛重、发票金额,载货船名和启运日期。如果由于卖方未及时电告买方,以致货物未及时保险而发生的一切损失由卖方承担。

6、滞期和速遣费用:船按期抵达装运港后,如果卖方未能备货待装,一切空仓费和滞期费由卖方承担。

第六条 保险

如果在fob、cfr、fca、或cpt条件下发运货物,应由买方负责投保。

如果在cif或cip条件下运送货物,卖方应按发票金额的110%投保_________平安险,或_________水渍险,或_________一切险。另投附加险应包括:_________。

第七条 价格与货款支付

1、计价货币:_________;单位价格金额:_________;总价:_________。

2、付款方式:

(1)信用证。在卖方向买方提示由_________银行开出的、以卖方为受益人的金额为_________的不可撤销的银行保函之日起三十日内,买方应向卖方支付合同总金额_________%的价款,即_________。

银行保函有效期到:_________装运回后_________天,如果是分批装运,则在最后一批货物装运后_________天;_________最后一批货物到达卸货港之日;_________货物到达卸货港之日后_________月。根据卖方装运的货物自动按比例减少保函金额。

(2)信用证-即期付款。买方应于_________合同规定的装运期第一天(装运日)前_________日,_________合同签订后_________日内,通过_________银行,以_________电传,_________swift,_________信函,_________简式电报和信函方式出具以卖方的受益人、不可撤销的、金额为_________的_________即期付款信用证_________议付信用证。信用证的内容应与合同规定相符,信用证的有效期持续至开证日后_________月,以便受益人在当地提示单据。信用证中应含有如下陈述“该信用证以《跟单信用证统一惯例1993年版,国际商会第500号出版物》为准”。

(3)信用证-延期付款。买方应于_________合同规定的装运期的第一天(装运日)前_________日,_________合同签订后_________日内,通过_________银行,以_________电传,_________swift,_________信函,_________简式电报和信函方式,出具以卖方为受益人的、金额_________的、不可撤销的信用证,凭_________即期_________海运提单、航空运单、铁路交货通知或多式联运单据_________提示单据,进行_________承兑_________延期付款_________议付。信用证的内容应与合同规定相符,信用证的有效期持续至开证日后_________月,以便受益人在当地提示单据。信用证中应含有如下内容“该信用证以《跟单信用证统一惯例1993年版,国际商会第5o0号出版物》为准。”

(4)托收-凭单付款(d/p)。货物装运后,卖方应通过银行向买方出具以买方为付款人的即期汇票并附上队需单据。买方应于(委托银行)提交汇票及所需单据时立即付款。

(5)托收-承兑交单(d/a)。货物装运后,卖方应通过买方的银行向买方出具以买方为付款人的,见票_________天付款的汇票及所需的单据以便承兑。买方应于卖方第一次出具汇票及所需的单据时立即承兑,并于汇票到期日付款。

(6)汇付。买方应于:_________收到所需单据后_________天内;_________提单日后_________天内,以_________电汇,_________信汇,_________票汇方式将货物发票金额贷款支付到卖方指定银行的卖方帐户。

3、有关单据。卖方应准备并向买方提交如下单据:

(1)汇票。向_________(银行的名称,在信用证付款方式下)或_________买方(在托上付款方式下)出具汇票。

(2)运输单据(选择如下之一):

a、标明通知收货人或_________的全套清洁已装船提单,该提单为_________空白抬头;_________空白背书,并注明_________运费已付或_________运费待付。

b、签发给卖方不可转让的海洋运单,标明运费_________预付;_________已付或_________待付,通知_________

c、多式联运单据

d、航空运输单据(空运单据/空运货单);

e、铁路运输单据

f、信使及邮递收据

(3)其它单据:需要原本_________份和副本_________份。

a、商业发票

b、_________保险单_________保险凭证

c、由_________出具的质量检验证明/检验报告/分析证明

d、原产地证明_________forma(普惠制原产地证)

e、装箱单

f、重量单

g、_________发货通知书_________装船通知

(4)其它单据(如要需要)_________

4、银行费用。依照根据上述选择的付款方式,买方应承担发生在_________开证行(如以信用证支付),_________托收行(如以d/p或d/a方式支付),_________汇付行(如以汇付方式支付),所在国的所有银行费用。除非双方另有约定。卖方应承担发生在该国以外所有银行费用。

第八条 检验

1、检验的时间和地点

(1)在出口国检验:

a、在产地检验,即货物离开生产地点(如工厂、农场或矿山)之前_________天内,由卖方或其委托的检验机构人员或买方的验收人员对货物进行检验或验收。在货物离开产地之前的责任,由卖方承担。

b、在装运港/地检验,即以离岸质量、重量(或数量)为准。货物在装运港/地装运前_________天内,由双方约定的_________检验机构对货物进行检验,该机构出具的检验证书作为决定交货质量、重量或数量的最后依据。检验机构对货物检验后,货物运抵目的港/地,买方如对货物进行检验,即使发现质量、重量或数量有问题,也仍然有权向卖方提出异议和索赔。

2、在进口国检验

a、在目的港/地检验,即以到岸质量、重量(或数量)为准。在货物运抵目的港/地卸货后的_________天内,由双方约定的目的港/地的_________检验机构进行检验,该机构出具的检验证书作为决定交货质量、重量或数量的最后依据。如果检验证书证明货物与合同规定不符并确属卖方责任,卖方应予负责。

b、在买方营业处所或最终用户所在地检验。对一些需要安装调试进行检验的成套设备、机电仪产品以及在卸货口岸开件检验后难以恢复原包装的商品,双方可约定将检验时间和地点延伸和推迟至货物运抵买方营业所或最终用户的所在地后的_________天内进行,并以该地约定的_________检验机构所出具的检验证书作为决定交货质量、重量或数量的依据。

3、检验标准和方法

(1)根据《商检法》规定,凡列入目录的进出口商品,按照国家技术规范的强制性要求进行检验;没在国家技术规范的强制性要求的,可以参照国家商检部门指定的国外有关标准进行检验。法律、行政法规规定由其他检验机构实施检验的进出口商品或者检验项目,依照有关法律、行政法规的规定办理。此外,合同双方当事人还可以将买卖合同中规定的质量、数量和包装条款作为检验的重要依据。

(2)商品检验的方法主要有感官检验、化学检验、物理检验、微生物检验等。

第九条 索赔

1、索赔依据:买方有权在货物到达_________最终目的地_________卸货港后向检验机关申请检验货物的权利。如果货物的品质、规格、数量、重量、包装及对安全、卫生或健康的要求不符合合同的规定则买方应向卖方发出索赔通知,并有权以上述条款规定的检验机构签发的检验证明作为依据向卖方索赔,并在_________列出索赔理由。

2、索赔期限:

(1)货物到达最终目的地之日后_________日内只要该日不超过货物到达卸货港之日后_________日;

(2)在保证期内发现故障或缺陷的情况下,最迟应在发现故障后_________周内。

3、卖方在收到本合同规定的检验机构出具的检验证明后不迟于_________日对买方的索赔要来作出答复。如果卖方未在上述期限内作出答复,则买方的索赔要求被视为接受。

第十条 税收

与本合同有关及在执行本合同中由中国政府根据生效的税收法律征收的所有税收由_________支付。与本合同有关及在执行本合同中在中华人民共和国领土以外征收的所有税收应由_________支付。

第十一条 不可抗力

1、如果本合同任何一方因受不可抗力事件影响而未能履行其在本合同下的全部或部分义务,该义务的履行在不可抗力事件妨碍其履行期间应予中止。

2、声称受到不可抗力事件影响的一方应尽可能在最短的时间内通过书面形式将不可抗力事件的发生通知另一方,并在该不可抗力事件发生后______日内向另一方提供关于此种不可抗力事件及其持续时间的适当证据及合同不能履行或者需要延期履行的书面资料。声称不可抗力事件导致其对本合同的履行在客观上成为不可能或不实际的一方,有责任尽一切合理的努力消除或减轻此等不可抗力事件的影响。

3、不可抗力事件发生时,双方应立即通过友好协商决定如何执行本合同。不可抗力事件或其影响终止或消除后,双方须立即恢复履行各自在本合同项下的各项义务。如不可抗力及其影响无法终止或消除而致使合同任何一方丧失继续履行合同的能力,则双方可协商解除合同或暂时延迟合同的履行,且遭遇不可抗力一方无须为此承担责任。当事人迟延履行后发生不可抗力的,不能免除责任。

4、本合同所称\"不可抗力\"是指受影响一方不能合理控制的,无法预料或即使可预料到也不可避免且无法克服,并于本合同签订日之后出现的,使该方对本合同全部或部分的履行在客观上成为不可能或不实际的任何事件。此等事件包括但不限于自然灾害如水灾、火灾、旱灾、台风、地震,以及社会事件如战争(不论曾否宣战)、*、罢工,政府行为或法律规定等。

第十二条 终止合同

本合同在下列任一情形下终止:

(1)一方进入解体或倒闭阶段;

(2)一方被判为破产或其它原因致使资不抵债;

(3)本合同已有效、全部得到履行;

(4)双方共同同意提前解除合同;

(5)按仲裁机构的裁决,合同解除或终止;

(6)因不可抗力致使合同目的不能实现的;

(7)在合同期限届满之前,当事人一方明确表示或以自己的行为表明不履行合同主要义务的;

(8)当事人一方迟延履行合同主要义务,经催告后在合理期限内仍未履行;

(9)当事人有其他违约或违法行为致使合同目的不能实现的。

第十三条 争议解决

本合同在履行过程中发生的争议,由双方当事人协商解决,也可由有关部门调解;协商或调解不成的,按下列第_________种方式解决:

(1)提交_________仲裁委员会仲裁;

仲裁裁定是终局的,对双方均有约束力。任何一方不得向法院或其他机构申请改变仲裁裁定。

仲裁费用由败方承担。

仲裁也可在双方均能接受的第三国进行。

仲裁进行过程中,双方将继续执行合同,但仲裁部分除外。

(2)依法向人民法院起诉。在进行法院审理期间,除提交法院审理的事项外,合同其他部分仍应继续履行。

第十四条 通知

1、根据本合同需要一方向另一方发出的全部通知以及双方的文件往来及与本合同有关的通知和要求等,必须用书面形式,可采用_________(书信、传真、电报、当面送交等)方式传递。以上方式无法送达的,方可采取公告送达的方式。

2、各方通讯地址如下:_________。

3、一方变更通知或通讯地址,应自变更之日起_________日内,以书面形式通知对方;否则,由未通知方承担由此而引起的相关责任。

第十五条 合同的变更

本合同履行期间,发生特殊情况时,任何一方需变更本合同的,要求变更一方应及时书面通知对方,征得对方同意后,双方在规定的时限内(书面通知发出_________天内)签订书面变更协议,该协议将成为合同不可分割的部分。未经双方签署书面文件,任何一方无权变更本合同,否则,由此造成对方的经济损失,由责任方承担。

第十六条 合同的转让

除合同中另有规定外或经双方协商同意外,本合同所规定双方的任何权利和义务,任何一方在未经征得另一方书面同意之前,不得转让给第三者。任何转让,未经另一方书面明确同意,均属无效。

第十七条 合同的解释

本合同未尽事宜或条款内容不明确,合同双方当事人可以根据本合同的原则、合同的目的、交易习惯及关联条款的内容,按照通常理解对本合同作出合理解释。该解释具有约束力,除非解释与法律或本合同相抵触。

第十八条 补充与附件

本合同未尽事宜,依照有关法律、法规执行,法律、法规未作规定的,双方可以达成书面补充合同。本合同的附件和补充合同均为本合同不可分割的组成部分,与本合同具有同等的法律效力。

第十九条 合同的效力

本合同自双方或双方法定代表人或其授权代表人签字并加盖单位公章或合同专用章之日起生效。

有效期为_________年,自_________年_________月_________日至_________年_________月_________日。

本合同正本一式_________份,双方各执_________份,具有同等法律效力。

买方(盖章):_________卖方(盖章):_________

法定代表人(签字):_________法定代表人(签字):_________

_________年____月____日_________年____月____日

签订地点:_________签订地点:_________

推荐第4篇:国际货物买卖合同

国际货物买卖合同

买 方:____________________________________

地 址: 邮编:____________ 电话:____________

法定代表人:____________ 职务:____________ 国籍:____________

卖 方:____________________________________

地 址: 邮编:____________ 电话:____________

法定代表人:____________ 职务:____________ 国籍:____________

经买卖双方在平等、互利原则上协商一致,达成本协议各条款,共同履行:

第一条 货物名称:____________________

第二条 产地:____________________

第三条 数量:____________________

第四条 商标:____________________

第五条 价格:____________________FOB________________

第六条 包装:____________________

第七条 付款条件:签订合同后买方于7个银行日内开出以卖方为受益人的、经确认的、不可撤销的、可分割、可转让的、不得分批装运的、无追索权的信用证。

第八条 装船:从卖方收到买方信用证日期算起,45天内予以装船,若发生买方所订船舶未按时到达装货,按本合同规定,卖方有权向买方索赔损毁/耽搁费,按总金额____%计算为限。因此,买方需向卖方提供银行保证。

第九条 保 证 金:卖方收到买方信用证的14个银行日内,向买方寄出____%的保证金或银行保函。若卖方不执行本合同,其保证金买方予以没收。

第十条 应附的单据:卖方向买方提供:

1.全套清洁提货单;

2.一式四份经签字的商业发票;

3.原产地证明书;

4.装箱单;

5.为出口________ 所需的其他主要单据。

第十一条 装船通知:卖方在规定的装货时间至少14天前用电报方式将装船条件告知买方,买方或其代理人将装货船估计到达装货港的时间告知卖方。

第十二条 其他条款:质量、数量和重量的检验可于装货港一次进行,若要求提供所需的其他证件,其办理手续费、领事签证费应由买方负担。

第十三条 装船时间:

第十四条 装货效率:每一个晴天工作日,除星期日、节假日外,每舱口进货为________ 立方(吨)。

第十五条 延期费/慢装卸罚款:对于________载重吨船来说,每天________U.S.D.。

第十六条 不可抗力:签约双方的任何一方由于台风、地震和双方同意的不可抗力事故而影响合同执行时,则延迟合同的期限应相当于事故所影响的时间。

第十七条 合同争议的解决:

第十八条 本合同于 年 月 日在________市用________文签署,正本一式两份,买卖双方各执一份,买卖双方签字生效。

买方:____________________________ 卖方:____________________________

代表:____________________ 代表:____________________

日期:___________________ 日期:____________________

签约日期: 年 月 日

.动产赠与合同

赠与人 (以下简称甲方)、受赠人 (以下简称乙方),双方就赠与图书事宜订本合同,其条件如下:

第一条 甲方将以下图书赠与乙方:

1 全套 卷 册 出版社发行

2全套 卷 册 书店发行

第二条 甲方于 年 月 日前将上述图书交付予乙方。

第三条 乙方将受赠的图书陈设于乙方协会的阅览室,并委托管理员,提供会员阅览,保管费用由乙方负担。

第四条 乙方若未能履约、或善尽保管的义务时,甲方可撤销合同。

第五条 乙方如欲解散协会,则对所受赠图书的处理须遵照甲方的指示。

本合同一式两份,甲、乙双方各执一份为凭。

赠与人(甲方):

受赠人(乙方):

年 月 日

.

推荐第5篇:国际货物买卖合同书面形式

国际货物买卖合同书面形式(电子邮件)纠纷案》

Update:2012/03/27/ Pageview:0

国际货物买卖合同书面形式(电子邮件)纠纷案

中华人民共和国

(2011)闽民终字第597号

福 建 省 高 级 人 民 法 院

民 事 判 决 书

(2011)闽民终字第597号

上诉人(原审被告):哈特切利美术与设计有限公司(The Hatchery Fine Arts and Designs Ltd.)。住所地:香港中环皇后大道 5 号衡怡大厦 8 楼(8TH FLOOR HENLY BUILDING 5QUEEN ROAD CENTRAL HONGKONG)。

法定代表人:Rodney Ray CONE。

委托代理人:陈川,福建建昌律师事务所律师。

被上诉人(原审原告):泉州坤达礼品有限公司。住所地:福建省德化县浔中镇浔中村龙船洋边。

法定代表人:吴珊珊,总经理。

委托代理人:刘玉林、颜爱民,福建厦信律师事务所律师。

上诉人哈特切利美术与设计有限公司(The Hatchery Fine Arts and Designs Ltd.)(以下简称哈特切利公司)因国际货物买卖合同纠纷一案,不服厦门市中级人民法院(2009)厦民初字第570号民事判决。向本院提起上诉。本院依法组成合议庭,公开开庭审理了本案,上诉人哈特切利公司的委托代理人陈川和被上诉人泉州坤达礼品有限公司(以下简称坤达公司)的委托代理人刘玉林、颜爱民到庭参加诉讼。本案现已审理终结。

原审查明:被告系一家在香港注册的公司, 2008年4月7日,被告以电子邮件方式向原告发出订货要约,订单合同号为:654081和877238,品名是:手拉坯之类的产品。发货方式为:FOB厦门。付款方式为:预付30%定金,装运后见提单付清余款。订单号654081的合同金额为:112200.08美元。订单号877238的合同金额为:10494.72美元。两订单的合同总金额为:122694.8美元。 2008年4月8日,被告支付了订单号654081项下的合同30%订金,金额为:33660.02美元。原告于2008年4月9日收到被告支付的订单号654081预收货款33630.02美元;其中30美元为银行手续费。

2008年5月21日,原告依约将订单号65408

1、877238的订单货物通过船运公司MAERSK LOGISTICS发货给被告。

2008年5月29日,被告通过电子邮件告知原告已经收订单号654081和877238的货物发票、装箱单及货运代理单据电子附件,并确认两订单货物总金额为

122694.8美元,同时承诺余款89034.78美元(122694.8美元扣除已支付的30%定金33660.02美元)将于2008年6月10支付。2008年6月11日,被告向原告支付了订单654081与877238的部分合同货款39418.52美元(发票号为:KE080521A和KE080521C)。原告于2008年6月12日收到上述款项39418.52美元。

2008年4月7日,被告以电子邮件方式向原告发出订货要约,订单号:TPCH12308,后被告于2008年4月9日确认将此订单号改为:883611,货物品名是:老公饼干罐,货款金额为:33911.30美元,发货方式为:FOB厦门。付款方式为:预付30%定金,装运后见提单付清余款。

2008年6月26日,被告支付了订单号883611项下的合同30%定金,即10173.39美元,原告于2008年6月30日收到上述定金。

2008年7月16日,原告依约将订单883611的货物通过船运公司MAERSK LOGISTICS发货给被告,开航日期为2008年7月26日。

上述三份销售合同订单65408

1、877238和883611货款总金额为156606.1美元,原告总计收到了被告支付的货款金额(含定金)总计为83251.93美元,被告尚欠73354.17美元未付。

原审法院认为,本案所涉国际货物买卖合同的实际履行地为厦门,故该院对本案有管辖权。因双方当事人未选择合同适用的法律,根据最密切联系原则,本案适用卖方所在地法即中国大陆法律。原被告双方通过电子邮件方式于2008年4月7日、4月9日分别签订立了订单号为65408

1、877238和883611三份国际货物销售合同,合同形式符合《联合国国际货物销售合同公约》第十一条“销售合同无须以书面订立或书面证明,在形式方面也不受任何其他条件限制。销售合同可以用包括人证在内的任何方法证明”和第十三条“为本公约的目的,‘书面’包括电报和电传”,及《中华人民共和国合同法》第十一条“书面形式是指合同书、信件和数据电文(包括电报、电传、传真、电子数据交换和电子邮件)等可以有形地表现所载内容的形式”的规定,系双方真实意思表示,为合法有效的合同,双方应严格按合同约定全面履行该合同。合同订立后,原告已依约履行交货义务,但被告只支付了30%定金及部分货款共计83251.93美元,尚欠货款73354.17美元未支付,故原告主张被告支付货款及逾期利息的请求应予支持。原告请求被告支付律师费,于法无据,应予驳回。根据《中华人民共和国合同法》第一百零七条、第一百零九条的规定,判决:

一、被告哈特切利美术与设计有限公司(The Hatchery Fine Arts and Designs Ltd.)应于判决生效之日起十日内向原告泉州坤达礼品有限公司支付货款73354.17美元及利息(自2008年8月12日起按中国人民银行同期贷款利率计至判决确定的还款之日止);

二、驳回原告泉州坤达礼品有限公司的其他诉讼请求。被告如果未按本判决指定的期间履行给付金钱义务,应当依照《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第二百二十九条之规定,加倍支付迟延履行期间的债务利息。案件受理费人民币9267元,由被告哈特切利美术与设计有限公司(The Hatchery Fine Arts and Designs Ltd.)负担。

一审宣判后,哈特切利公司不服,向本院提起上诉称:

一、原审法院予以认定核心事实的证据是无法核对真实性的电子邮件。被上诉人提交的电子邮件虽然经过公证,可是《公证书》很清楚地显示,公证员只是针对被上诉人的职员陈金波的电脑中的内容(实际上是存在于可移动磁盘上的内容)所进行的公证。这样的公证只是证明陈金波的移动磁盘中存在这些内容的文件,并不能证明这些文件是客观存在的,是真实的。何况,这些所谓经过公证的电子邮件明显可以看出经过多

次的转存,还存在种种的自相矛盾和诸多不能自圆其说的疑点。因为电子邮件存在着易编辑、易删改,又不留痕迹等特点,能否作为证据目前在学术界仍是值得讨论的课题。被上诉人在原审中提供的电子邮件打印稿,不仅无法确认真实性,而且这些证据是任何熟知WORD的人可以轻易制作的。在这种情况下,上述证据并不具有证明力。根据《最高人民法院关于民事诉讼证据的若干规定》第二十二条的规定:“调查人员调查收集计算机数据或者录音、录像等视听资料的,应当要求被调查人提供有关资料的原始载体。”被上诉人未能提供任何原始载体,原审法院依此来认定事实是错误的。

二、被上诉人不能证明已经交付货物的事实。根据《最高人民法院关于民事诉讼证据的若干规定》第六十九条,不论是“存有疑点的视听资料”还是“无法与原件、原物核对的复印件、复印品”皆不能单独作为认定案件事实的依据。对于上诉人是否交货的事实,上诉人在一审时除了上述经过人为复制、漏洞百出的电子邮件外,并没有提供任何证据加以证明。原审法院竟然确认被上诉人提交的包括没有原件的证据的真实性,导致错判。

三、原审法院对本案准据法未作审理,却直接适用中国大陆法律是错误的。上诉人不同意适用中华人民共和国法律,但同意适用《联合国国际货物销售合同公约》,该公约规定合同的签订有多种形式,但不论以何种形式,法院都应对该形式是否存在的证据进行审查,包括对这些证据的真实性及证明效力进行审查。何况,本案中除了合同的签订外,还包括合同的履行,特别是被上诉人是否交货这一重要事实,这些都需要通过证据来加以证明。而被上诉人所提交的证据显然无法证明该事实,原审法院以所谓的法律适用来跳过对证据的审查认定是不能成立的。综上,请求:

1、撤销厦门市中级人民法院(2009)厦民初字第570号民事判决的第一项判决;

2、改判驳回坤达公司对哈特切利公司的全部诉求;

3、本案

一、二审诉讼费由被上诉人承担。

被上诉人坤达公司答辩称:

一、关于认定事实的证据问题,上诉人一直纠缠于电子邮件的公证形式所存在的瑕疵,却忽略了电子邮件的内容客观真实性。上诉人并无相反证据证明电子邮件内容的虚假,原审法院确认其证明力符合法律规定。首先,上诉人与被上诉人双方的贸易往来方式是电子邮件,被上诉人所提供的证据是电子邮件内容的打印件,公证书是为了证明电子邮件内容的一个打印过程,被上诉人在原审时也当庭提交了全部电子邮件,以供上诉人核实。根据《最高人民法院关于民事诉讼证据的若干规定》第七十条规定,“一方当事人提出的下列证据,对方当事人提出异议但没有足以反驳的相反证据的,人民法院应当确认其证明力:

(一)书证原件或者与书证原件核对无误的复印件、照片、副本、节录本;„„”据此,对于被上诉人提供的电子邮件原件及打印件所要证明的对象,上诉人没有相反的证据予以反驳,人民法院应当认定其证明力。其次,原审法院认定上诉人尚欠货款的事实,除了有电子邮件的内容证明外,还有上诉人的原始已付款凭证相佐证。对于被上诉人所提交的上诉人已付款项的凭证,上诉人认为是其他合同的往来款项凭证。原审法院要求上诉人提交相应证据,但上诉人却无法提出相反证据予以反驳。双方往来的电子邮件,其中一部分是关于支付定金及部分货款的内容,既然上诉人对付款凭证无相反证据来反驳,那么与付款凭证相印证的电子邮件内容的真实性就足以认定。

二、关于货物交付问题,双方合同约定的交货方式为FOB,即货越船舷后便已履行完交货义务。而且国际货物买卖实质是单证买卖,不是以货物的实际交付作为履行的依据,被上诉人已经将正本提单交付予上诉人,就应视为已经履行了交货义务。另外,被上诉人有相应的“港杂费”发票单据可以进一步佐证,发票上的提单号与被上诉人所寄的提单号一

致。

三、关于法律适用问题。既然中国法院有管辖权,而且双方未选择合同适用的法律,根据最密切联系原则,本案适用卖方所在地法即中国法律并无不当。

四、上诉人在此案审理过程中曾多次撒谎。如第一次庭审时,上诉人辩称其与被上诉人之间从未有过货物买卖合同关系,在被上诉人提交相应证据后,上诉人又开始转而纠缠电子邮件的公证形式问题。对于被上诉人所提交的上诉人付款凭证,上诉人认为是其他合同的往来款项,但提不出相反证明。在上诉时,上诉人却不再否认付款凭据是其他合同的往来款项,转而认为被上诉人没有履行交货义务。上诉人为赖账,有失诚信。综上,请求驳回上诉人的上诉请求,维持原判。

二审庭审中,被上诉人提交二份《国际货物运输代理业务专用发票》,拟证明被上诉人履行交货义务时交付给船代公司的港杂费用,提单号分别为XIM2810

54、XIM0287405,与邮件内容能够相互印证,进一步证明被上诉人已经履行交货义务的事实。上诉人质证认为,该证据已经超过了举证期限,也不是二审新证据,不予质证。本院认为,被上诉人所提交的上述证据,是客观存在的,且是对一审已提交的证据进行补强,并能证明本案相关事实,在本案中可以作为证据使用。 经审理查明,原审查明的事实属实,本院予以确认。

本院认为:本案系国际货物买卖合同,根据《最高人民法院关于审理涉外民事或商事合同纠纷案件法律适用若干问题的规定》第五条规定:“当事人未选择合同争议应适用的法律的,适用与合同有最密切联系的国家或者地区的法律。„„

(一)买卖合同,适用合同订立时卖方住所地法;„„”本案双方当事人未选择合同适用的法律,原审法院根据最密切联系原则,适用卖方所在地法即中国大陆法律,在适用法律上是正确的。

根据《最高人民法院关于民事诉讼证据的若干规定》第六十四条规定:“审判人员应当依照法定程序,全面、客观地审核证据,依据法律的规定,遵循法官职业道德,运用逻辑推理和日常生活经验,对证据有无证明力和证明力大小独立进行判断,并公开判断的理由和结果。”本案被上诉人在原审中所提交的电子邮件,有中国银行入账证明、国际货物运输代理业务专用发票及当事人的陈述相佐证。而上诉人对本案事实的陈述,在原审中辩解双方之间从未有过货物买卖合同关系,在被上诉人提交了中国银行入账证明后,辩解支付的款项不知道是否和上诉人主张的合同相对应。在二审中,上诉人转而承认了案涉的三份订单,但提出了被上诉人未交付货物。这些均表明了上诉人在极力隐瞒案件的事实真相。且在双方存在案涉交易的情况下,按常理,上诉人也应掌握有双方交易的相关证据,但其又未提供任何证据来反驳被上诉人的主张。另外,上诉人辩称被上诉人未交付货物,但从上诉人支付的款项来看,在双方签订了前二份订单后,上诉人支付了订单项下的订金,若上诉人未收到订单项下的货物,不应继续支付部分货款,之后又支付第三份订单的订金,这不符合正常的交易习惯。综上,上诉人所提交的证据具有证明力,原审法院确认被上诉人所提交的证据,并无不当。上诉人主张被上诉人的证据存在诸多疑点,不能据此来认定案件事实,以及未收到货物的辩解理由,本院不予采纳。综上,原审认定事实清楚,适用法律正确,依照《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第一百五十三条第一款第

(一)项之规定,判决如下: 驳回上诉,维持原判。

本案二审案件受理费人民币9267元,由上诉人哈特切利美术与设计有限公司(The Hatchery Fine Arts and Designs Ltd.)负担;一审案件受理费按原判决执行。

本判决为终审判决。

审 判 长 陈国雄

代理审判员 陈少苓

代理审判员 林卫国

二0一一年十月十五日

书 记 员 钟思敏

附相关法律条文:

《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

第一百五十三条 第二审人民法院对上诉案件,经过审理,按照下列情形,分别处理:

(一)原判决认定事实清楚,适用法律正确的,判决驳回上诉,维持原判决;

(二)原判决适用法律错误的,依法改判;

(三)原判决认定事实错误,或者原判决认定事实不清,证据不足,裁定撤销原判决,发回原审人民法院重审,或者查清事实后改判;

(四)原判决违反法定程序,可能影响案件正确判决的,裁定撤销原判决,发回原审人民法院重审。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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第九章 国际货物买卖合同

一、简答题

1、国际货物买卖合同的特点是什么?

答:(1)它具有国际性;

(2)它具有的买卖标的物是货物;

(3)国际货物买卖合同的性质为买卖。

2、交易的一般程序应包括哪些环节?

答:交易的一般程序包括:邀请发盘、发盘、还盘、接受和签订合同等环节,其中发盘与接受是交易成立的基本环节,也是合同成立的必要条件。

3、什么是邀请发盘?邀请发盘的目的是什么?

答:所谓邀请发盘是指交易的一方打算购买或出售某种商品,向对方询问买卖该商品的有关交易条件,或者就该项交易提出带有保留条件的建议。在实际业务中,一方邀请发盘的目的是:

(1)表达与对方进行交易的愿望,希望对方及时发出有效的发盘;

(2)探询一下市场价格;

(3)希望对方开出估价单,这种估价单同样不具备发盘的条件,所报价格也仅供参考。

4、发盘的撤回与撤销有何区别?

答:在法律上,“撤回”和“撤销”属于两个不同的概念,撤回是指发盘尚未生效,发盘人采取行动、阻止它的生效。而撤销是指在发盘已生效后,发盘人采取行动以一定方式解除发盘对其的效力。

5、在何种情况下发盘失效?

答:(1)受盘人做出还盘;

(2)发盘人依法撤销发盘;

(3)发盘中规定的有效期届满;

(4)人力不可抗拒的意外事故造成发盘的失效;

(5)在发盘被接受前,当事人丧失行为能力或死亡或法人破产等。

6、什么是还盘?还盘的法律后果是什么?

答:所谓还盘是指受盘人在接到发盘后不能完全同意发盘的内容,为了进一步磋商交易,对发盘提出修改意见,用口头或书面形式表达出来,即构成还盘。还盘有两个法律后果:

(1)还盘是对发盘的拒绝,还盘一经做出,原发盘即失去效力,发盘人不再受其约束;

(2)还盘等于是受盘人向原发盘人提出的一项新的发盘。还盘做出后,还盘的一方与原发盘的地位发生了变化。还盘人由原来的受盘人变成新的发盘人,而原发盘人则变成了新的发盘的受盘人。新受盘人有权利对还盘的内容进行考虑,决定接受、拒绝或是再还盘。

7、根据《公约》的规定,发盘可以撤销的条件是什?有哪些情况下发盘不可以撤销?

答:根据《公约》的规定,发盘可以撤销,其条件是:发盘人撤销的通知必须在受盘人发出接受通知之前传达到受盘人。但在下列情况下,发盘不能再撤销:

(1)发盘中注明了有效期,或以其他方式表示发盘是可以撤销的;

(2)受盘人有理由依赖该发盘是不可撤销的,并且已本着对该发盘的依赖行事。

二、论述题

1、什么是发盘?一项发盘的构成必须具备的条件是什么?

答:根据《公约》,发盘的涵义是:向一个或一个以上特定的人提出的订立合同的建议,内容十分确定并且表明发盘人在得到接受时承受约束的意旨,即构成发盘。一个建议如果写明货物并且明示或暗示地规定数量、价格或规定如何确定数量和价格即为十分确定。

一项发盘的构成必须具备一下条件:

(1)向一个或一个以上特定人提出;

(2)表明订立合同的意思;

(3)发盘内容必须十分确定。

2、什么是接受?构成有效接受要具备的条件是什么?

答:所谓接受,就是交易的一方在接到对方的发盘或还盘后,以声明或行动向对方表示同意的行为。构成有效接受要具备的条件是:

(1)接受必须由受盘人做出;

(2)受盘人接受要采取声明的方式;

(3)接受的内容要与发盘的内容相符;

(4)接受的通知要在发盘的有效期内送达发盘人才能生效。

3、合同有效成立的条件是什么?

答:(1)当事人必须在自愿和真实的基础上达成协议;

(2)买卖双方当事人应具有法律行为的资格和能力;

(3)合同必须以双方互惠、有偿为原则;

(4)合同的标的和内容必须合法;

(5)合同的形式必须符合法律规定的要求。

4、签订书面合同的意义是什么?

答:(1)它是合同成立的依据。在法律上,双方当事人在交易的履行过程中发生争端或纠纷时,提供以书面形式所签订的合同是证明双方存在合同关系的一种最有效、最简便的方法,也是仲裁员和法官进行仲裁和作出判断的一个有力证据;

(2)它能作为履行合同的依据;

5、(3)可作为合同生效的条件,在国际贸易实务中,有时合同的生效是以书面签订合同作为条件的。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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国际货物买卖合同

合同号:123456

日期:2013年11月11日

买方:A公司

电报:***

电传:***

卖方:B公司

电报:***

电传:***

按本合同条款,买方同意购入,卖方同意出售下述产品,谨此签约。

1.品名:笔记本电脑

规格:No.SA-01,卖方必须保证所售商品的到港质量与样品相符

单位:10000件

单价:1000USD/PCS FOB SHANGHAI

总价:10,000,000美元

2.原产国别:中国

生产厂:B公司

3.包装

(1)单件货物需有完整的包装,用纸箱包装,每件货物上必须注明毛重、净重、尺码、编号、目的地口岸、原产地并印刷相应唛头。

(2)多件货物须用坚固的木箱或纸箱包装。以宜于长途海运及适应气候的变化。并具备良好的防潮抗震能力。

(3)由于包装不良而引起的货物损伤或由于防护措施不善而引起货物损毁,卖方应赔偿由此而造成的全部损失费用。

(4)以上包装产生的包装费由卖方承担。

4.装运标记

卖方应在每个货箱上用不褪色油漆标明箱号、毛重、净重、长、宽、高并书以“防潮”、“小心轻放”、“此面向上”等字样。

5.装运日期:2013年12月1日

6.装运港口:上海港

7.卸货港口:旧金山港

8.保险:装运后由买方投保,买方投保“仓至仓一切险”。

9.支付条件:

采用信用证

买方收到卖方交货通知(详见本合同条款11(1)a),应在交货日前15~20天,由中国银行开出以卖方为受益人的与装运全金额相同的不可撤销信用证。卖方须向开证行出具100%发票金额即期汇票并附装运单据(见本合同第10款)。开证行收到上述汇票和装运单

据即付以支付(电汇或航邮付汇)。信用证于装运日期后15天内有效。

10.单据:

(1)全套洁净海运提单,标明“运费付讫”/“运费预付”,作成空白背书并加注目的港C公司。

(2)发票一式五份,标明合同号和货运唛头,发票根据有关合同详细填写。

(3)由厂商出具的装箱清单一式两份。

(4)由厂商出具的质量和数量保证书。

(5)货物装运后立即用电报通知买方。

此外,货发10天内,卖方将上述单据(第5条除外)航邮寄两份,一份直接寄买方,另一份直接寄目的港C公司。

11.装运:

FOB条款

a.卖方于合同规定的装运日期前30天,用电报将合同号、品名、数量、价值、箱号、毛重、装箱尺码和货抵装运港日期通知买方,以便买方租船订舱。

b.卖方代替买方负责代办租船订舱事宜。

c.买方预计船达装运港10天之前,即将船名、预计装货日期、合同号等通知卖方以便卖方安排装运。要求卖方与船方代理保持密切联系。当需要更换运载船舶及船舶提前、推迟抵达时,买方或其船方代理应及时通知卖方。若船在买方通知日后30天内尚未抵达,则第30天后仓储费和保险费用由买方承担。

d.若载运船舶如期抵达装运港,卖方因备货未妥而影响装船,则空舱费和滞期费均由卖方承担。

e.货物越过船舷并从吊钩卸下前,一切费用和风险由卖方承担;货物越过船舷并从吊钩卸下,一切费用和风险属买方。

12.装运通知

货物业经全部装船,卖方应将合同号、品名、数量、发票金额、毛重、船名和启船日期等立即以电报通知买方。若因卖方通知不及时致使买方不能及时投保,卖方则承担全部损失。

13.质量保证

卖方保证:所供货物,系由规定材料兼工艺制成,其质量和规格符合本合同所作的说明。自货到目的港起12个月为质量保证期。

14.索赔

自货到目的港起90天内,经发现货物质量、规格、数量与合同规定不符者,除那些应由保险公司或船方承担的部分外,买方可凭X机构出具的商检证书,有权要求更换或索赔。卖方担保货到目的港起12个月内,使用过程中由于材料质量低劣和工艺不佳而出现的损伤,买方立即以书面形式通知卖方并出具Y商检局开列的检验证书,提出索赔。商检验书乃索赔之依据。按买方索赔要求,卖方有责任立即排除货物之缺陷、全部或部分更换货物或根据缺陷情况将货物作降价处理。

15.不可抗力

在货物制造和装运过程中,由于发生不可抗力事故致使延期交货或不能交货,卖方概不负责。卖方于不可抗力事件发生后,即刻通知买方并在事发14天内,以航空邮件将事故发生所在地当局签发的证书寄交买方以作证据。即使在此情况下,卖方仍有责任采取必要措施促使尽快交货。

不可抗力事故发生后超过10个星期而合同尚未履行完毕,买方有权撤销合同。

16.合同延期和罚款

除本合同15条所述不可抗力原因,卖方若不能按合同规定如期交货,按照卖方确认的

罚金支付,买方可同意延期交货,付款银行相应减少议定的支付金额,但罚款不得超过迟交货物总额的10%。卖方若逾期10个星期仍不能交货,买方有权撤销合同。尽管合同已撤销,但卖方仍应如期支付上述罚金。

17.仲裁

凡涉及本合同或因执行本合同而发生的一切争执,应通过友好协商解决,如果协商不能解决,则可提交E仲裁委员会根据该会暂定的仲裁法则和程序进行仲裁。仲裁将在F国进行,仲裁裁决是终局,对双方都有约束力。仲裁费用由败诉方承担。仲裁也可在双方均能接受的第三国进行。

18.附加条款

本合同原本两份。经双方签字,各执一份,仅此声明。

卖方(签章):A公司法人买方(签章):B公司法人

合同解释:

1.关于合同中标的物的名称、规格、数量、单价、品质等需要具体明确,并尽可能适用国际上通行的名称,以防止纠纷。在合同对上述事项已经明确的基础上,卖方交货必须符合约定的品质,如果卖方交货的品质未达标,买方可以要求损害赔偿,同时要求修理、换货,甚至拒绝货物和取消合同。但如果是货物系自身属性或买方原因导致质量上的问题,则卖方无须负责。合同中采用凭卖方样品买卖的方法来规定产品质量,故卖方必须保证到港商品质量与其出示的样品相符。

2.关于产品包装问题。卖方必须按照合同条款对货物进行包装,对于合同条款中规定的包装,包装费由卖方承担,但是在合同订立后如果买方又有新的特殊包装要求,则卖方可以酌情增加包装费。如果由于卖方未按照合同约定进行包装而造成货物受潮、毁损等,则应由卖方赔偿损失。如果货物毁损、损失并不是由于卖方包装原因造成,则与卖方无关。

3.关于单价的条款。合同中采用的单价是“1000USD/PCS FOB SHANGHAI”,既商品单价为1000美元,由上海港发货,买方负责派船接运货物,卖方应在合同约定的装运港和规定的时间内,将货物装上买方指定的船只,并及时通知买方。货物在装上指定的船上时,风险即由卖方转移至买方。 4.关于装运时间。根据《联合国国际货物销售合同公约》,卖方必须按照合同规定的时间交货,如果卖方未按合同时间交货,即构成卖方的违约行为,买方有权撤销合同,并要求卖方赔偿损失。

5.关于保险。合同规定装运后由买方投保。买方投保的“仓至仓一切险”的责任范围除包括“平安险”和“水渍险”的所有责任外,还包括货物在运输过程中,因各种外来原因所造成保险货物的损失。根据中国人民保险公司海上货物运输保险条款规定,保险起讫时间为从被保险货物运离保险单所载明的起运港的发货人仓库时起,至货物运抵保险单所载明的目的港收货人仓库时止。该条款中的“运离”是指保险货物一经离开发货人仓库,保险责任即为开始;所指的“到达”,是指被保险货物一经进入收货人仓库,保险责任即告终止。

6.支付方式。合同中规定付款方式采用信用证。

信用证业务中进口商面对的风险包括:

(1)伪造单据。出口商通过提交伪造单据。实际没有交货。或交了毫无价值的货物骗取进口商货款。由于信用证方式是“纯单据业务”。银行只审查受益人提交的单据是否与信用证条款规定“表面上”相符。以决定是否履行付款责任。而不管实际货物。因此。受益人如果变造单据使之与信用证条款相符。甚至制作假单据。也可从银行取得货款。而申请人也会

由于单证相符付款给开证行。从而成为欺诈行为的受害者。落得钱财两空。因此,进口商应该加强对出口方自信的调查,同时选择好的运输单位和质监部门,降低伪造单据的风险。

(2)货物实质不符。进口商收到的货物可能迟装、短装或者质量低劣。致使无法按照预期出售货物而蒙受损失。进口商可以请独立的有专业声望的检验公司实施装船预检、签发装船证明等。这是防止国际商贸活动中出口商进行诈骗的有效方法。

信用证业务中出口商面临的风险:

(1)进口商不按合同规定开证,从而使合同的执行发生困难。例如:进口商不按期开证或不开证;进口商在信用证中变更一些条件或增加对其有利的条款。以达到企图变更合同的目的等。出口商应该认真订立买卖合同,并预先在买卖合同中明确规定信用证内容,以免进口方不依照合同开证及日后发生争议。

(2)进口商伪造信用证诈骗。有些进口商伪造信用证。例如。窃取其他银行已印好的空白格式信用证或与已倒闭或濒临破产银行的职员恶意串通开出信用证;将过期失效的信用证恶意涂改。变更原证的金额.装船期和受益人名称;伪造保兑信用证。即进口商在提供假信用证的基础上。为获得出口方的信任。蓄意伪造国际大银行的保兑函。出口商如若警惕性不高。将导致货款两空的损失。出口商应当深入了解对方资信,如出口商可以通过驻外领使馆.驻外机构和一些大的银行、咨询机构来进行。

(3)开证行的信用风险。信用证作为一种银行信用。在受益人提交了与信用条款完全一致的单据情况下。开证行对之承担首要的付款责任。在外贸实际业务中。由于开证行信用较差所导致的收汇困难也不乏其例。开证行能否付款还会遇到进口国的国家或政府管制的风险。如进口国家国际收支困难。缺乏外汇储备。阻碍开证行支付货款外汇。或延误支付。受益人想减轻这种风险。可以要求受益人所在出口国的银行保兑信用证。

7.关于单证。国际商务单证的操作要求做到“五要求”“四一致”,即“正确、完整、及时、简明、整洁”,“单证一致、单单一致、证约一致、单货一致”。单证的以上要求是单证工作的基本前提,是正常结汇的首要条件。如果单证未达到上述要求则达不到安全收汇的目的。如果买方的单证未达到上述要求导致未能正常收款,风险应该由买方承担。如果卖方所发单证未达到上述要求,造成买方不能正常收货,则卖方应该承担未能正常收货所造成的损失,并进行赔偿。

8.关于装运。买卖双方需要按照合同中的装运条款行事,如果因为一方未按照条款行事致使对方有合同条款之外的费用,过错方应当进行赔偿。

关于卖方代买方租船定舱的问题。FOB术语下,有时候卖方可能应买方要求,替买方代为办理租船订舱事宜。但该行为仅为代办性质,卖方办理该手续的费用和风险由买方承担。如果卖方尽力仍不能完成租定船舱,卖方亦无需负责,但是卖方应及时通知买方。买方无权就此事由撤销合同或向卖方索赔。

关于风险转移的界限。风险的转移和货物的交付密切关联。在FOB条款下,买卖双方的风险界限为“货物在装运港越过船舷”,表面货物在越过船舷之前的风险由卖方承担,包括在起航前和运输过程中所发生的损坏和灭失。“越过船舷”的具体标准是货物安全地装载到船上,相应地卖方一般要向买方提供“清洁已装船提单”。通常情况下,卖方承担的风险是伴随着交付义务的完成而转移的,但如果买方未尽到其应尽义务的情况下,风险将提前转移。但无论是风险在船舷正常转移还是风险提前转移都需要具备前提条件,那就是货物需要特定化,即货物已经以适当的方式划归到本合同项下。

9、关于质量保证。一旦合同中关于品质的条款确定下来,卖方就应按照规定的条款交货,否则买方有权提出异议或拒收货物,甚至撤销合同。当然对于产品应该在合同中规定一定的质量机动幅度,即允许卖方在交货时品质可高于或低于一定品质规格的误差,如若未规定,则应符合国际上公认的产品品质误差。否则卖方应当承担由此产生的损失。

10、关于不可抗力。不可抗力事件指:不可抗力事件是签订合同之后发生的;不可抗力事件的发生是由于任何一方当事人的过失或疏忽造成的;不可抗力事件的发生和后果是当事人所无法预知、无法预防、无法避免和无法控制的。简单的讲,只有符合以上三条的事件才适用不可抗力条款。不可抗力的法律后果有三种:解除合同、部分履行合同和延期履行合同。究竟如何处理,应视事故的原因、性质、规模及对履行合同所产生的影响程度而定。按照合同及国际惯例,不可抗力事件发生后,如果影响合同履行,发生事件的一方当事人应该按照约定的通知期限和通知方式,将事件及影响履行的情况如实通知对方。对方在接到通知后,应及时答复。如有异议也应及时提出,不应拖延长期不予处理。而且援引不可抗力条款要求免责的一方当事人还应按照约定办法出具证明文件,作为发生不可抗力的证据。

11、关于仲裁。合同中约定仲裁在F国进行,如买卖双方同意也可在第三国进行。故仲裁规定采用F国或第三国仲裁条款进行。如果当事人未能在仲裁协议中对仲裁机构做出约定,仲裁委员会在受理仲裁案件时,应当让双方当事人就此达成补充协议,如果双方当事人不能就仲裁机构的名称达成补充协议,则该仲裁协议无效。仲裁委员会就不能取得对该仲裁案件的管辖权。

推荐第8篇:第九章 国际货物买卖合同

第九章 国际货物买卖合同练习题

一.单选

1.国际贸易最基本、最原始的形式是()

A.国与国之间的商品交换B.劳动贸易C.技术贸易D.服务贸易

2.我国对于国际性所采用的衡量标准是()

A.当事人具有不同的国籍B.订立合同的行为完全于不同的国家

C.货物经由一国运往另一国D.交易双方当事人的营业地处于不同的国家

3.国际货物买卖合同与国内货物买卖合同的基本区别在于()

A.它具有国际性B.买卖标的物的复杂性C.风险大D.困难大

4.下列属于解决争议的方法的是()

A.支付违约金B.损害赔偿C.诉讼D.实际履行

5.邀请发盘可有不同的形式,其中最常见的是()

A.报盘B.递盘C.询盘D.发盘

6.在国际贸易贸易业务中,有时发出询盘的一方希望对方开出估价单,这种估价单所报出的价格时()

A.现货价格B.参考价格C.市场价格D.成交价格

7.在交易磋商的四个过程中,从法律上被称为要约的是指()交易过程?

A.报价B.接受C.询盘D.邀请发盘

8.买方发出发盘在业务上称之为()

A.发价B.要约C.递盘D.发盘

9.在法律上被称之为要约的是()

A.邀请发盘B.发盘C.询盘D.接受

10.在交易磋商中,受盘人对反叛内容的实质性变更是()

A.发盘的邀请B.有效的接受C.还盘的一种形式 D.发盘的撤回

11.根据《公约》的规定,发盘必须具备的基本要素是()

A.货名数量价格B.货名价格支付方式C.货名品名价格D.货名品名数量

12.发盘的撤回与撤销的区别在于()

A.前者发生在发盘生效后,后者发生在发盘生效前B.前者发生在发盘生效前,后者发生在发盘生效后C.两者均发生在发盘生效前

D.两者均发生在发盘生效后

13.我国某进出口公司于1996年4月15日用特快专递向美国ABC公司发盘,限1996年4月29日复到有效。4月25日下午3时同时收到ABC公司的表示接受的特快专递和撤回接受的电传。对此接受()

A.可以撤回B.不得撤回,合同成立C.经我方同意可以撤回

D.ABC公司违反合同

14.发盘生效于()

A.发盘方发出盘时B.发盘送达受盘人时C.发盘送达受盘人

若干天后D.发盘方接到对方接受通知时

15.某项发盘于某月25日以电报形式送达受盘人,但在此之前的当月24日,发盘人以传真告知受盘人发盘无效,此行为属于()

A.发盘的撤回B.发盘的撤销C.发盘的修改D.一项新的发盘

16.卖方发盘限8日复到有效,7日下午收到买方复电,要求减价并修改交货期,卖方正研究如何答复时,次日上午又收到买方来电,表示接受卖方发盘,()

A.合同按卖方发盘条件达成B.此时,合同尚未C.交易主动权掌握在买方手中D.以上答案都不对

17.根据《公约》规定,受盘人对发盘表示接受,可以有几种公式,下列哪项不属于此列?

()

A.通过口头向发盘人声明B.通过书面向发盘人声明C.通过沉默或无行为表示D.通过实际行动表示接受

18.我国某进出口公司收到外商来电称“接受你方8月10日发盘,降价3%”,此来电属于()

A.邀请发盘B.发盘C.还盘D.接受

19.接受()

A.属于商业行为,但是不属于法律行为B.属于法律行为,但是不属于商业行为C.既属于商业行为,也属于法律行为D.既不属于商业行为,也不属于法律行为

20.法律上被称作“承诺”的是()

A.询盘B.发盘C.还盘 D.接受

21.在交易磋商中,有条件的接受是()

A.还盘的一种形式B.有条件的接受C.无条件的接受D.合同已达成

22.在国际贸易中,由于各种原因,导致受盘人的接受通知有时晚于发盘人规定的有效期送达,这在法律上称为()

A.有效的接受B.迟到的接受C.无效的接受 D.过期送达

23.根据《公约》规定,合同成立的时间是()

A.接受生效的时间B.交易双方签订书面合同的时间C.在合同获得国家批准时D.当发盘送达受盘人时

24.合同法的基本原则是()

A.契约自由B.互为有偿C.内容合法D.形式合法

25.下列合同的类型中不具有法律约束力的是()

A.正式合同B.确认书C.协议D.备忘录

二.多项选择题

1.国际货物买卖合同的特点包括()

A.国际货物买卖合同具有国际性B.买卖的标的物是货物C.国际货物买卖合同的性质是买卖D.国际货物买卖合同具有公平性E.国际货物买卖和同具有地区性

2.承担违约责任的形式主要有()

A.协商B.诉讼C.支付违约金D.实际履行E.损害赔偿

3.交易磋商的特点具有高度的()

A.可靠性B.政策性C.技术性D.循序渐进性E.策略性

4.在合同磋商过程中,如果合同成立,则必不可少的环节有()

A.询盘B.发盘C.还盘D.接受E.公证

5.构成发盘必须具备的条件有()

A.向一个或一个以上的特定人提出B.表明订立合同的意思

C.发盘的内容必须十分确定D.发盘的内容必须真实E.发盘人必须是卖方

6.可造成发盘失效的情况有()

A.受盘人作出还盘B.发盘人依法撤销发盘C.发盘中规定的有效期届满D.人力不可抗拒的意外事故造成发盘的失效,如政府禁令或限制措施E.在发盘被接受前,当事人丧失行为能力或法人破产等

7.受盘人表示接受的方式有()

A.口头通知收盘人B.书面通知收盘人C.卖方发运货物D.买方开立信用证E.不采取任何行动保持沉默

8.在国际贸易磋商中,构成一项有效接受应具备的条件有()

A.接受必须有特定的受盘人作出B.接受的内容必须与发盘内容相符C.接受通知必须在发盘的有效期内送达发盘人D.接受可以对内容进行任何修改E.受盘人表示接受,要采取声明的方式

9.根据我国法律规定,下列哪些合同不是一项具有法律约束力的合同?()

A.通过欺骗对方签订的合同B.采取胁迫手段订立的合同C.我国某公司与外商以口头形式订立的货物买卖合同D.走私物品的买卖个头E.无完全民事行为能力的人与外商签订的买卖合同 答案:

一.单选

1-5ADA

6-10BAC

11-15ABA

16-20BCC

21-25ABA

二.多选

1-5ABCCDE

6-9ABCDEABCD CC BC BA CD ADBCEABCEBDABDE ABC

推荐第9篇:国际货物买卖合同法律意见书

湖 南 崇 民 律 师 事 务 所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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TEL:(0731)84460061FAX:(0731)84460077

法 律 意 见 书

(2010)崇信字第032号

致:

贵司就拟与签订的《合同》的相关法律事宜,委托事务所提供法律意见。律师受指派,依照我国相关法律、法规及律师业公认准则,出具本法律意见书。

一、本合同基本条款具备,贵司在做最终确认后可以签订。

二、为进一步完善,本律师建议:

1、建议将合同文本8.4修改为,“卖方应在装运后3日内立即将运单号、合同号、商品名称、数量、发票金额、毛重、船名、起航和到达日期传真给买方,以便买方做好接货的准备。

2、建议将合同文本8.5修改为,“买方有权对延迟造成的损失提出索赔,但第12款列明的不可抗力造成的延迟除外。延迟交货造成的损失由买方按照延迟交货金额每周0.5%的比率向卖方收取,但不应超过所涉及商品总价值的5%。延迟期少于1周的按1周计算,买方可从其应付款总额中扣除偿付损失的金额。”

3、建议将合同文本10.1修改为,“货物到达目的口岸的产品或买方的工厂,买方将申请中华人民共和国进出口商品检验检疫局(以下简称商检局)对货物的质量、规格和数量/重量进行初步检验。如果商检局发现有任何关于规格或者数量/重量或二者都有的不符之处

(应当由保险公司或船运公司承担责任的情形除外),买方有权拒收货物或者依据商检局出具的检验证书向卖方提出索赔。”

4、建议将合同文本10.2修改为,“卖方应当承诺:按照本合同文本10.1的约定,由商检局开具的检验证书应作为买方索赔的依据被接受。卖方应根据买方的协定,同意接收被拒收的货物,并退还给买方该部分货物的价款以及与此相关的损失和费用(包括但不限于发生的利息、银行费用、仓储费、装卸费和所有其他监督、保管被拒收货物的费用)或者与买方协商并经买方同意,根据货物质劣的程度、损坏的程度和买方遭受损失的金额降低货价。”

5、建议将合同文本12不可抗力的条款内容修改为,“如因不可抗力事件发生在本合同标的物的制造过程中或装运期间,导致卖方无法按期交货的,卖方应立即书面通知买方,并且必须在不可抗力发生之日起的14天内,向买方提供由事故发生地政府机构或公共公证人出具的事件书面证明,经买方认可后协商暂时延迟合同的履行。但是,在此情形下,卖方仍有义务采取一切必要的措施加速交货。如果不可抗力自发生之日起持续时间超过10周,买方有权解除尚未履行的合同部分。”

6、建议将合同文本13.2修改为,“仲裁应提交中国国际经济贸易仲裁委员会,按照提交时现行的仲裁程序和规则进行仲裁。

7、建议将合同文本13.5删除。

三、本律师提示:

1、本合同的对方当事人为外国公司,会同时存在中文协议与外文协议的文本,为避免由于语言差别造成的法律风险,建议贵司在

合同中特别约定,当中文文本与外文文本有矛盾或不一致而发生争议时,以中文文本为准。

2、鉴于本合同标的物涉及跨国知识产权保护的问题,因此建议贵司与对方协商,约定对方应保障贵司在中国使用其货物、服务及其任何部分不受到第三方关于侵犯知识产权的指控,并明确约定如发生上述情形时的处理措施。

3、鉴于不可抗力是一个具有确切含义的法律概念,并非所有的意外事件都可构成不可抗力,建议贵司与对方协商,在合同中明确约定双方公认的不可抗力事故,以降低法律风险。

4、鉴于本合同为国际货物销售合同,因此适用《联合国国际货物销售公约》等相关国际条约,为避免法律风险,建议在本合同存续期间,贵司组织相关员工认真学习、研究相关国际公约,并谨慎关注其与我国现行法律法规不一致的规定,提高风险意识。

以上意见,供参考。

律师事务所

律师:

2010年5月17日

推荐第10篇:国际货物买卖合同终结

国际货物买卖合同

买方:日本三井物产株式会社合同编号:789009346

卖方:艺福茶业有限公司

第一条 买卖标的

1)商品名称:洞庭碧螺春

2)品种:绿茶

3)等级:特级

4)农药残留指标:

日本对于茶进口很严格,从2009年5月起,日本将实施新

的《食品卫生法》,其中对茶叶农药残留限制明显变化,将设限农药残留由83种增加到约144种,设限以外的农药残留全部限量为0.01ppm。

5)交易方式:文字说明买卖

6)产地:产于我古著名风景旅游胜地苏州市的吴县洞庭山

第二条 数量和计量单位、计量方法

1)数量:250g/罐,257~263g范围内均合格。20罐/箱,1000箱

2)单价:每罐150元人民币 FOB上海

3)计量方法:理论重量:对某些按固定规格生产和买卖的商品,每

件重量大体相同,可以从件数推算出总量。

第三条 包装

包装:须用坚固的木箱或纸箱包装,适合长途海运/邮寄/空运和多

次搬运、装卸及适应气候的变化。并具备良好的防潮、防霉等能力,不能造成运输过程中箱件破损,货物散失。以商品的存放和运输安全为前提,保证货物在没有任何损坏和腐蚀的情况下安全运抵目的地。

第四条 货物的价格

1)单价:人民币3000元/箱FOB上海

2)成交金额:人民币3000000元

第五条 货物的交付

1)运输方式:由买方负责FOB班轮运输。

2)装运

1、装运时间:从卖方收到买方信用证日期算起,30天内予以装船起运。

2、装运港(地):上海。由卖方提出,经买方同意后确定。

3、目的港(地):横滨。由买方提出,经卖方同意后确定。

4、分批装运和转运:一次性到货,不允许分批装运。

5、装运通知:(1)卖方必须在装运期前10天,用电报/电传向买方通知合同号、货物品名、数量,发票金额,件数,毛重,尺码及备货日期,以便买方安排订仓。

(2)买方须在预计船抵达装运港日期前5天,通知卖方船名,预计装船日期,合同号和装运港船方代理,以便卖方安排装船。如果需要更改载货船只,提前或推后船期,买方或船方代理应及时通知卖方。如果货船未能在买方通知的抵达日期到达装运港,则

在装运港所发生的一切仓储费和保险费由买方承担。

(3)卖方在货物全部装运完毕后24小时内,须以电报/电传通知买方合同号、货物品名、数量、毛重、发票金额,载货船名和启运日期。如果由于卖方未及时电告买方,以致货物未及时保险而发生的一切损失由卖方承担。

6、滞期和空仓费用:船按期抵达装运港后,如果卖方未能备货待装,一切空仓费和滞期费由卖方承担。

第六条 货款的交付

支付条款:买方须于2014年6月20日前将保兑的、不可撤的、可转让的、可分割的即期付款信用证以传真形式开到卖方,货到付款。该信用证的有效期延至装运期后15天在中国到期,并必须注明不允许分批装运和转船。买方未在规定的时间内开出信用证,卖方有权发出通知取消本合同,或接受买方对本合同未执行的全部或部分,或对因此而遭受的损失向买方要求赔偿。

第七条 货物的检验

检验的时间和地点

在装运港所在地上海进行检验,即以离岸质量、重量(或数量)为准。货物在装运港装运前30天内,由双方约定的上海商检局对货物进行检验,该机构出具的检验证书作为决定交货质量、重量或数量的最后依据。检验机构对货物检验后,货物运抵达目的港后,如买方对货物进行检验,发现质量、重量、数量或农药残留指标有问题,有权向卖方提出异议和索赔。

第八条 争议、索赔、仲裁、不可抗力

1)本合同在履行过程中发生的争议,由双方当事人协商解决,也可由有关部门调解;协商或调解不成的:

交由仲裁委员会仲裁;仲裁裁定是终局的,对双方均有约束力。任何一方不得向法院或其他机构申请改变仲裁裁定。仲裁费用由败方承担。仲裁也可在双方均能接受的第三国进行。仲裁进行过程中,双方将继续执行合同,但仲裁部分除外。

依法向人民法院起诉。在进行法院审理期间,除提交法院审理的事项外,合同其他部分仍应继续履行。

2)在 货 到 目 的 口 岸 买方在30天内复检如发现货物品质,规格和数量与合同不符,除属保险公司或船方责任外,买方有权凭中国商检出具的检验证书或有关文件向卖方索赔换货或赔款。

3)不可抗力事件发生时,双方应立即通过友好协商决定如何执行本合同。不可抗力事件或其影响终止或消除后,双方须立即恢复履行各自在本合同项下的各项义务。如不可抗力及其影响无法终止或消除而致使合同任何一方丧失继续履行合同的能力,则双方可协商解除合同或暂时延迟合同的履行,且遭遇不可抗力一方无须为此承担责任。当事人迟延履行后发生不可抗力的,不能免除责任。在不可抗力发生后,卖方须立即通知买方并提供事故发生的证明文件。

第九条 合同的生效、变更与终止

本合同一式二份,双方各执一份,具有同等法律效力。

本合同自双方或双方法定代表人或其授权代表人签字并加盖单位公

章或合同专用章之日起生效。

合同履行期间,双方同意变更合同内容的,订立书面变更协议。变更协议是本合同的组成部分。

双方权利义务履行完毕,本合同终止。

买方:日本三井物产株式会社卖方:艺福茶业有限公司

___________(授权签字)___________(授权签字) 日期:____年___月____日

第11篇:国际货物买卖合同公

联合国约》除序言外,共分四部分,101条。第一部分共13条,对公约的适用范围和总则做出规定;第二部分共11条,规定合同订立程序和规则;第三部分共64条,就货物买卖的一般规则、买卖双方的权利义务、风险的转移等做出规定;第四部分是最后条款,对公约的保管、签字、加入、保留、生效、退出等做出规定。

编辑本段

(一)公约的宗旨和适用范围

根据公约在序言中的规定,公约的宗旨是建立新的国家经济秩序,在平等互利的基础上发展国际贸易,照顾到不同的社会、经济和法律制度,制定国际货物销售的统一规则,以减少法律障碍,促进国际贸易的发展。公约的适用范围包括:1.公约适用的主体范围。公约适用于营业地在不同国家的当事人之间所订立的货物买卖合同,但必须具备下列两个条件之一:或者双方当事人营业地所在国都是缔约国;或者虽然当事人营业地所在国不是缔约国,但根据国际私法规则导致应适用某一缔约国法律。2.公约适用的客体范围。公约适用的客体范围是“货物买卖”。但并非所有的国际货物买卖都属于公约的调整范围,公约排除了以下几种买卖:(1)以直接私人消费为目的的买卖;(2)拍卖;(3)依执法令状或法律授权的买卖;(4)公债、股票、投资证券、流通票据和货币的买卖;(5)船舶、气垫船和飞行器的买卖;(6)电力的买卖;(7)卖方绝大部分义务是提供劳务和服务的买卖。3.公约没有涉及的法律问题。公约的规定并没有涉及国际货物买卖合同的所有方面,以下问题公约没有涉及:合同的效力,或其任何条款的效力或惯例的效力;合同对所有权的影响;货物对人身造成伤亡或损害的产品责任问题。在合同成立问题上,公约采用了传统的要约、承诺的理论。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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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二)合同双方的义务

1.卖方的义务。公约第30条至第44条主要规定了卖方的义务。卖方的义务主要包括:(1)交付货物。交付货物是卖方的主要义务,根据公约的规定卖方应依合同约定的时间、地点及方式完成交货义务。(2)品质担保。卖方必须保证其交付的货物与合同约定的相符。如果合同没有约定的,依公约的规定。(3)权利担保。权利担保分为所有权担保和知识产权担保。所有权担保指卖方保证对其出售的货物享有完全的所有权,必须是第三方不能提出任何权利或要求的货物。知识产权担保是指卖方交付货物,必须是第三方不能依工业产权或其他知识产权主张任何权利和要求的货物。(4)交付单据。单据在象征***货的情况下,对买方非常重要,可能会影响到买方能否及时提取货物或转卖货物。公约第34条规定,卖方必须按照合同约定的时间、地点和方式移交与货物有关的单据。2.买方的义务。公约第53条至60条规定了买方的义务。买方的义务主要有两项:支付货款和接收货物。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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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三)违约的救济方法

违约的救济方法是指在一方违反合同时,另一方当事人依法获得补偿的方法。

1.卖方违约买方的救济方法

(1)要求实际履行。公约第46条第1款规定,卖方违反合同时,买方可以采取要求实际履行的办法。第47条规定,买方可以规定一个合理时间的额外期限,让卖方履行义务。(2)交付替代物。依公约规定买方只有在货物与合同不符构成根本违反合同时,才可以要求交付替代物。(3)修理。卖方对所交付的与合同不符的货物进行修补、调整或替换有瑕疵的部分。(4)减价。公约第50条规定,如货物与合同不符,不论价款是否已付,买方都可以减低价格。(5)宣告合同无效。依公约第49条规定,买方有权在下列情况下宣告合同无效:第一,卖方根本违反合同;第二,卖方在买方规定的宽限期间内没有交货或声明不交货。

2.买方违约卖方的救济方法。

(1)要求履行义务依据公约第61条至63条的规定,如果买方不履行其在合同中约定的义务或公约规定的义务,卖方可以要求其履行义务,如支付货款、接收货物等。(2)宣告合同无效。根据公约第64条的规定,卖方在下列情况下可以宣告合同无效:①买方的违约时根本违约;②买方在宽限的时间内仍没履行,或买方声明将不在规定的时间内履行。

3.适用于买卖双方的一般规定。

公约除上述适用于买方或卖方的特殊规定外,还在第71条至第88条规定了适用于买卖双方的一般性规则,包括:(1)预期违约和分批交货合同。当一方出现预期违约的情况时,另一方当事人可以采取中止履行义务的措施。公约从分批交货的各批次之间的影响不同,对分批交货的违约救济做出了规定。(2)损害赔偿。公约在第74条至第77条从赔偿金额的计算、赔偿的限度、采用替代交易时的损害赔偿、要求损害赔偿一方减少损失的责任几个方面对损害赔偿进行规定。(3)支付利息。(4)免责。公约在79条至80条规定了免责的条件、免责的后果、免责的通知义务等。(5)宣告合同无效的效果。公约从81条至84条规定了宣告合同无效的效果:①合同一经被宣告无效,即解除了买卖双方在合同中的义务;②宣告合同无效,要求买方必须按实际收到货物的原状归还货物;③合同宣告无效后,买卖双方必须归还因接受履行所获得的利益。(6)保全货物。保全货物是指在一方违约时,另一方当事人仍持有货物的处置权,该当事人有义务对他持有的或控制的货物进行保全。保全的目的是为了减少违约一方当事人因违约而给自己带来的损失。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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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四)风险的转移

货物的风险转移到买方承担后遗失或损坏的,买方支付货款的义务并不因此解除。除非这种损坏或遗失是由于卖方的行为或不行为造成的。公约第67条、68条规定了风险转移的时间,分为以下几种情况:合同中有运输条款的风险转移;在运输途中风险的转移;其他情况下风险的转移。第67条第2款特别强调了在货物被划拨到合同项下之前,风险不转移。具体规定如下:第四章 风险移转 第六十六条 货物在风险移转到买方承担后遗失或损坏,买方支付价款的义务并不因此解除,除非这种遗失或损坏是由于卖方的行为或不行为所造成。 第六十七条 (1)如果销售合同涉及到货物的运输,但卖方没有义务在某一特定地点交付货物,自货物按照销售合同交付给第一承运人以转交给买方时起,风险就移转到买方承担。如果卖方有义务在某一特定地点把货物交付给承运人,在货物于该地点交付给承运人以前,风险不移转到买方承担。卖方受权保留控制货物处置权的单据,并不影响风险的移转。 (2)但是,在货物以货物上加标记、或以装运单据、或向买方发出通知或其它方式清楚地注明有关合同以前,风险不移转到买方承担。 第六十八条 对于在运输途中销售的货物,从订立合同时起,风险就移转到买方承担。但是,如果情况表明有此需要,从货物交付给签发载有运输合同单据的承运人时起,风险就由买方承担。尽管如此,如果卖方在订立合同时已知道或理应知道货物已经遗失或损坏,而他又不将这一事实告之买方,则这种遗失或损坏应由卖方负责。 第六十九条(1)在不属于第六十七条和第六十八条规定的情况下,从买方接收货物时起,或如果买方不在适当时间内这样做,则从货物交给他处置但他不收取货物从而违反合同时起,风险移转到买方承担。 (2)但是,如果买方有义务在卖方营业地以外的某一地点接收货物,当交货时间已到而买方知道货物已在该地点交给他处置时,风险方始移转。 (3)如果合同指的是当时未加识别的货物,则这些货物在未清楚注明有关合同以前,不得视为已交给买方处置。 第七十条 如果卖方已根本违反合同,第六十七条、第六十八条和第六十九条的规定,不损害买方因此种违反合同而可以采取的各种补救办法。

编辑本段在我国使用的注意事项

我国在核准加入该公约时,对其第1条第1款b项和第11条的规定作了保留。根据我国原《涉外经济合同法》第7条、第32条规定,涉外经济合同需以书面方式订立,其转让、变更和解除,均须采用书面方式为有效。又根据我国司法实践,合同适用的法律,无论是当事人自由选择的法律,还是人民法院按照最密切联系原则确定的法律,都是指该国先行实体法,而不包括起冲突规范和程序法。自此,以我方当事人与其他缔约国当事人之间订立的国际货物买卖合同,除双方当事人特别说明外,公约将自动予以适用。

第12篇:国际货物买卖合同三

国际货物买卖合同

(三)

第三节 国际货物买卖合同的履行

一、出口合同的履行

在出口合同的履行过程中包括备货、催证、审证、改证、租船订舱、报关、报验、保险、装船和制单结汇等多种环节。其中又以货(备货)、证(催证、审证、改证)、船(租船订舱)、款(制单结汇)4个环节最为重要。

(一)货

(1)备货

备货是进出口公司根据合同和信用证规定,向生产加工及仓储部门下达联系单(有些公司称其为加工通知单、或信用证分析单等)要求有关部门按联系单的要求,对应交的货物进行清点、加工整理、刷制运输标志以及办理申报检验和领证等项工作。联系单是各个部门进行备货、出运、制单结汇的共同依据。在备货工作中,应注意以下几问题:

a.货物的品质、规格,应按合同的要求核实,必要时应进行加工整理,以保证货物的品质、规格与合同规定一致。

b.货物的数量:应保证满足合同或信用证对数量的要求,备货的数量应适当留有余地,备作装运时可能发生的调换和适应舱容之用。

c.货物的包装和唛头(运输标志):应进行认真检查和核实,使之符合信用证的规定,并要做到对保护商品和适应运输的要求,如发现包装不良或破坏,应及时进行修或换装。标志应按合同规定的式样刷制。

d.备货时间:应根据信用证规定,结合船期安排,以利于船货衔接。

(2)报验

凡属国家规定,或合同规定必经中国进出口商品检验局检验出证的商品,在货物备齐后,应向商品检验局申请检验,只有取得商检局发给合格的检验证书,海关才准放行。凡经检验不合格的货物,一律不得出口。

申请报验的手续是,凡需要法定检验出口的货物,应填制“出口报验的申请单”,向商检局办理证件取验手续。

申请报验报验后,如出口公司发现“申请单”内容填写有误,或因国外进口人修改信用证以致货物规格有变动时,应提出更改申请,并填写“更改申请单”,说明更改事项和更改原因。

货物经检验合格,即由商检局发给检验证书,进出口公司应在检验证书规定的有效

期内将货物出运。

(二)证

(1)催证

如果在出口合同中买卖双方约定采用信用证方式,买方应严格按照合同的规定按开立信用证,这是卖方履约的前提。但在实际业务中,有时国外进口商在市场发生变化或资金发生短缺的情况时,往往会拖延开证。对此,我们应催促对方迅速办理开证手续。特别是大宗商品交易或买方要求而特制的商品交易,更应结合备货情况及时进行催证。必要时,也可请我驻外机构或中国银行协助代为催证。

(2)审证

信用证是一种银行信用的保证文件,依据合同开立,信用证内容应该是与合同条款一致的。但在实践中,由于种种因素,如工作的疏忽、电文传递的错误、贸易习惯的不同、市场行情的变化或进口商有意用开证的主动权加列有利于他方利益的条款等,往往会出现开立的信用证条款与合同规定不符。为确保收汇安全和合同顺利执行,防止导致经济上和政治上对我不应有的损失,我们应该在国家对外政策的指导下,对不同国家、不同地区以及不同银行的来证,依据合同进行认真的核对与审查。

在实际业务中,银行和进出口公司共同承担审证任务。其中,银行着重审核开证行的政治背景、资信能力、付款责任和索汇路线等方面的内容:

a.政治背景的审查:来证国家必须是与我国有经济往来的国家和地区,应拒绝接受与我国无往来关系的国家和地区的来证。

来证各项内容应符合我国方针政策,不得有歧视性内容,否则应根据不同情况向开证行交涉。

b.开证银行资信的审查:为了保证安全收汇,对开证行所在国家的政经济状况、开证行的资信、经营作风等必须进行审查,对于资信不佳的银行,应酌情采取适当措施。

c.对信用证的真实性、开证行付款责任和索汇路线的审查:来证应标明“不可撤销”的字样。同时要证内载有开证保证付款的文句。

进出口公司审核的重点在信用证的性质和内容:

d.对信用证金额与货币的审查:信用证金额应以合同金额相一致。如合同订有溢短装条款,信用证金额应包括溢短部分的金额。信用证金额中单价与总值要填写正确,大、小写并用。来证所采用的货币应与合同规定相一致。如来自与我国订有支付协定的国家,

使用货币应与支付协定规定相符。

e.对商品的品质、规格、数量、包装等条款的审查:证中有关商品货名、规格、数量包装、单价等项内容必须和合同规定相符,特别是要注意有无另外的特殊条款,应结合合同内容认真研究,做出能否接受、或是否修改的决策。

f.对信用证规定的装运期、有效期和到期地点的审查:装运期必须与合同规定一致,如国外来证晚,无法按期装运,应及时电请国外买方延展装期限。信用证有效期一般应与装运期有一定的合理间隔,以便在装运货物后有足够时间办理制单结汇工作。关于信用证的到期地点,通常要求在中国境内到期,如信用证将到期地点规定在国外,或国外银行的柜台等,我们不易掌握国外银行收到单据的确切日期,这不仅影响收汇时间,而且容易引纠纷,故一般不宜接受。

例:关于信用证中“Date and place of expiry”,说法正确的是( )(2008年6月)

A.表明该证的到期日期和到期地点

B.信用证的到期地点可以在开证行所在地,也可以在受益人所在地

C.可以推算出信用证的开证日期

D.如果是在开证行所在地,出口审单人员一定要把握好交单时间和邮程,防止信用证失效

答案:ABD

g.对单据的审查:对于来证中要求提供的单据种类和份数及填制方法等,要进行仔细审核,如发现有不正常的规定,例如要求商业发票或产地证明须由国外第三者签证以及提单上的目的港后面加上指定码头等字样,都应慎重对待。

h.对其他特殊条款的审查:审证时,除对上述内容进行仔细审核外,有时信用证内加列许多特殊条款 (SPECIAL CONDITION),如指定船籍、船龄等条款,或不准在某个港口转船等,一般不应轻易接受,但若对我无关紧要,尚且也可办到,则也可酌情灵活掌握。

例:(2005年试题)

以下不属于出口商审证的内容的是( D)

A.信用证与合同的一致性

B.信用证条款的可接受性

C.价格条件的完整性

D.开证银行的资信

(3)改证

对信用证进行了全面细致的审核以后,如果发现问题,应区别问题的性质,分别同银行、运输、保险、商检等有关部门研究,做出恰当妥善的处理。凡是属于不符合我国对外贸易方针政策,影响合同执行和安全收汇的情况,我们必须要求国外客户通过开证行进行修改,并坚持在收到银行修改信用证通知书后才能对外发货,以免发生货物装出后而修改通知书未到的情况,造成我方工作上的被动和经济上的损失。

在办理改证工作中,凡需要修改的各项内容,应做到一次向国外客户提出,尽量避免由于我们考虑不周而多次提出修改要求。否则,不仅增加双方的手续和费用,而且对外造成不良影响。其次,对不可撤销信用证中任何条款的修改,都必须在有关当事人全部同意后才能生效,这是各国银行公认的惯例。

再次,对来证不符合规定的各种情况,还需做出具体分析,不一定坚持要求对方办理改证手续。只要来证内容不反政策原则并能保证我方安全迅速收汇,我们也可以灵活掌握。

例:(2005年试题)

出口公司在收到对方开出的信用证后,应严格按照信用证的有关条款进行发货、装运、制单结汇。不管有什么情况,都无权要求开证行修改信用证。(否)

(2006年试题)

信用证修改书的内容在两项以上时,受益人(A )

A.要么全部接受,要么全部拒绝。

B.必须全部拒绝

C.必须全部接受

D.只能部分接受

(三)船

(1)租船订舱

在C.I.F.或C.F.R.条件下,租船订舱是卖方的主要职责之一。

如出口货物数量较大,需要整船载运的,则要对外办理租船手续;如出口货物数量不大,勿需整船装运的,可由外运公司代为洽订班轮或租订部分舱位运输。

租船订舱的简单程序为:

a.进出口公司委托外运公司办理托运手续,填写托运单(shipping note),亦称“订舱委托书”递送外运公司作为订舱依据。

b.外运公司收到托运单后,审核托运单,确定装运船船舶后,将托运单的配舱回单退回,并将全套装货单(shipping order)交给进出口公司填写,然后由外运公司代表进出口公司作为托运人向外轮代理公司办同物托运手续。

c.货物经海关查验放行后,即由船长或大副签收“收货单”(又称大副收据,mate’s receipt)。收货单的船公司签发给托运人的表明货物已装妥的临时收据。托运人凭收货单向外轮代理公司交付运费并换取正式提单。

(2)报关

报关是指进出口货物装船出运前,向海关申报的手续。按照我国海关法规定:凡是进出国境的货物,必须经由设有海关的港口、车站、国际航空站出,并由货物所有人向海关申报,经过海关放行后,货物才可提取或者装船出口。

(3)投保

凡是按C.I.F.价格成交的出口合同,卖方在装船前,须及时中国人民保险公司办理投保手续,填制投保单。出口商品的投保的续一般都是逐笔办理的。投保人在投保时应将货物名称、保额、运输路线、运输工具、开航日期、投保险别等一一列明。

例:(2005年试题)

海运提单的签发日期应早于保险单的签发日期。(否)

(四)款

我国出口结汇的办法有两种:收妥结汇、押汇。

 收妥结汇,又称收妥付款,是指议付行收到外贸公司的出口单据后,经审查无误,将单据寄交国外付款行索汇,待收到付款行将货款拔入议付行帐户的通知时,即按当日外汇牌价,折成人民币给外贸公司。

 押汇,又称买单结汇,是指议付行在审单无误情况下,按信用证条款买入受益人(外贸公司)的汇票和单据,从票面金额中扣除从议付日到估计收到票款之日的利息,将余款按议付日外汇牌价折成人民币,拔给外贸公司。议付行向受益人垫付资金买入跟单汇票后,即成为汇票持有人,可凭票向付款行索取票款。银行做出口押汇,是为了对外贸公司供资金融通,有利于外贸公司的资金周转。

二、进口合同的履行

1、开立信用证

在合同规定以信用证付款的条件下,谁负有申请开立信用证的义务( B)(2006年6月)

A.卖方

B.买方

C.承兑人

D.收款人

2、安排运输和办理保险

3、审单和付款

根据《UCP600》的规定,银行审单时间最多为收到单据次日起的第( A )银行工作日。(2007年6月)

A.5个

B.7个

C.10个

D.15个

4、进口报关、报检及索赔

第13篇:国际货物买卖合同案例

國際貨物買賣合同の成立

法國公司甲給中國公司乙發盤:“供應50臺拖拉機。100匹馬力,每臺CIF北京4000美元,合同訂立後3個月裝船,不可撤銷即期信用證付款。請電複。”乙還盤:“接受你の發盤,在訂立合同後立即裝船。”

問:雙方合同是否成立?為什麼?

答案:不成立。承諾對邀約做了實質性變更,構成新要約。因此合同不成立。

我國某工藝品公司與國外洽談一筆玉雕生意,經雙方對交易條件磋商之後,就價格、數量、交貨日期等達成協議。我公司隨即於8月6日致電“確認售與你方玉雕一件……請先電匯1萬美元。”對方於8月9日複電:“確認你方電報,我購玉雕一件,按你方電報規定已匯交你方銀行1萬美元,該款在交貨前由銀行待你方保管。”

問:合同是否成立?為什麼?

答案:合同不成立。理由對方複電對我方要約做了實質性變更,因此合同不成立。

我方10日電傳出售貨物,限15日複到有效。13日收到對方答複:“價格太高”。15日,我方又收到對方來電,“你10日發盤我接受。”此時,市價上浮,我方複電拒絕。

問:我方做法是否合理?為什麼?

答案:我方做法合理。對方13日答複對價格沒有表示接受,構成反要約,我公司10日要約失效。

我公司於1993年7月16日收到法國公司發盤:“馬口鐵500噸,每噸545美元,CFR中國口岸,8月裝運,即期信用證支付,限20日複到有效。”我方 17日複電“若單價為500美元CFR中國口岸,可接受500噸馬口鐵。履約中如有爭議,在中國仲裁。”法規公司當即回電:“市場堅挺,價格不能減少,仲裁條件可以接受,速複。”此時,馬口鐵價格確實上漲,我方於19日付電:“接受你16日發盤,信用證已經由中國銀行開出,請確認。”但法國公司未確認並退回信用證。

問:合同是否成立?我方有無失誤?為什麼?

答案:合同未成立,我方有失誤。我公司應當對新要約表示承諾合同就成立了,而不是對16日已經失效の要約進行承諾,而且接受時也不應當有“請確認”の字樣,這樣就等於讓對方確認合同是否成立。

我國某地對外工程承包公司於5月3日以電傳方式請意大利某供應商發盤出售一批鋼材。我公司在電傳中聲明:“這一發盤是為了計算一項承造一棟大樓の標價和確定是否參加投標之用。我方必須與5月15日項招標人送交投標書,而開標日期為5月31日。意大利供應商與5月5日用電傳方式就上述鋼材向我方發盤。我方據以計算標價,並於5月15日項招標人遞交投標書。5月20日,意大利供應商因鋼材市價上漲,發來電傳,通知撤銷5月5日の發盤。我方當即複電表示不同意撤銷,雙方發生糾紛。及至5月31日招標人開標,我方中標,隨即電傳通知意大利供應商,我方接受其5月5日發盤。但意大利供應商堅持發盤已於5月20日撤銷,合同不能成立。雙方爭執不下,提交仲裁。

問:如果你是仲裁員,如何裁決並說明理由。

答案:合同成立,意方必須履行合同。根據《聯合國國際貨物銷售合同公約》第16條の規定,意商の發盤是不可撤銷の。

我國某公司與外商洽談一筆進口交易,經往來電傳磋商,就合同主要條件達成全部協議。但在最後一次我方所發表示接受の電傳中,列有以簽訂確認書為准の字樣。事後,對方擬就合同草稿要求我方確認。由於對某些條款の措辭尚待進一步研究,固未及時給與回複。不久,商品の國際市場價格下跌,外商催我方開立信用證,我方以合同尚未有效成立為由拒絕開證。

問:我方の做法是否有理,為什麼?

答案:有理。我方最後電傳列有“以簽訂確認書為准”の字樣。因此,未經我方簽訂確認書,合同不成立。我方有權拒絕開立信用證。

我A國商人將從別國進口の初級產品轉賣,向B國商人發盤,B國商人複電接受發盤,同時要求提供產地證。兩周後,A國商人收到B國商人開來の信用證,正准備按信用證規定發貨時,收到商品檢驗機構の通知,稱因該貨非本國產品,不能簽發產地證。遂電請B國商人取消信用證中要求提供產地證の條款,遭到拒絕,引起爭議。A國商人提出,其對提供產地證の要求從未表示同意,依法無提供產地證の義務。B國商人對此則表示反對。

問:該案如何處理,為什麼?

答案:合同成立,A國商人應履約並承擔違約責任。B國商人接受發盤,同時要求提供產地證,構成對A國商人要約の非實質性改變。而A國商人對此未在不過分延遲の時間內表示異議,根據《公約》第19條,視為同意B國商人の複電,合同成立。 立信用證。

我方售貨給甲國A商,A商又將該貨物轉售乙國B商。貨物到達甲國後,A商將原貨經另一條船運往乙國。B商收貨後發現數量短少,向A商提出索賠。據此,A商又向我方提出索賠。

問:我方應該如何處理,為什麼?

答案:A商無權向我方索賠。因為A商在貨物到達甲過後經另一條船又將貨物運到乙國,賣給B,該行為本身構成A商對我方所交貨物の接受,與其行使索賠權是相矛盾和沖突の。

涉及法律問題:轉銷貨物視為買方接受貨物,喪失索賠權。

1990年,我某機械進出口公司向一法國商人出售一批機床。法國商人又將該機床轉售美國及一些歐洲國家。機床進入美國後,美國の進口商被起訴侵犯了美國有效の專利權。法院判令被告賠償專利權人の損失,隨後美國進口商向法國出口商追索,法國商人又向我方索賠。

問:我方是否承擔責任,為什麼?

答案:(1)如果中方按法國商人提供圖紙或規格生產,法國商人應當最終承擔責任,不能向中方追索。(2)如果法國商人在訂立合同時已告知中方貨物將銷到美國,中方應承擔責任。 涉及法律問題:《公約》第42條規定,作為賣方の公司應當向買方承擔所出售の貨物不侵犯他人知識產權の義務,但這種擔保應該以買方告知買方所要銷往の國家為限,否則,賣方只擔保不會侵犯買方所在國家の知識產權人の權利。

我國江西省A公司與美國B公司於1994年簽訂進口商標為“M”牌運動鞋の合同。貨物進口不久,A公司即將該批運動鞋轉售給甘肅省のC。A公司將貨物發給C公司不久,便接到C公司の通知,稱“M”牌運動鞋已經由美國客戶於1993年授權給該省のD公司以D公司の名義在中國注冊該商標。現D公司提出C公司侵權,並要求C公司停止在中國境內銷售“M”牌運動鞋,否則經追究其侵權責人。

問:C公司是否侵權?該案如何處理?

答案:C公司侵權。應當停止侵權並根據貨物買賣合同の規定向A公司索賠。A公司再根據合同向美國B公司索賠。

甲國公司和乙國公司簽訂一分出售大米合同。合同規定,按照賣方倉庫交貨條件買賣。買方提貨時間是8月。合同訂立後,賣方於8月5日將提貨單交給買方。買方據此付清了全部貨款。由於買方未在8月底前提貨,買方遂將該批貨物移放到另外の倉庫。但到9月10日,買方前來提貨時發現,該批貨物已經部分腐爛變質。雙方為此損失由誰承擔發生爭議。

問:由誰承擔責任?為什麼?

答案:賣方承擔。《公約》85條規定:“如果買方推遲收取貨物,或在支付價款和交付貨物應同時履行時,買方沒有支付價款,而賣方仍擁有這些貨物或仍能控制這些貨物の處置權,賣方必須按情況采取合理措施,以保全貨物。他有權保有這些貨物,直到買方把他所付の合理費用償還給他為止。”因此,即使買方未按時提貨,買方也應該妥善保管貨物。

1991年12月31日,買方(申訴人)與賣方(被申訴人)訂立了訂貨合同。合同規定:申訴人向被申訴人購買203.5噸檸檬酸,單價為920美元/噸,CFR日本神戶,總價款為187220美元,申訴人應在1992年1月10日通銀行開出不可撤銷の、保兌の、可轉讓の、可分割信用證,裝運期為1992年3月底前。合同訂立後,申訴人於1992年1月1日通過道亨銀行開出了不可撤銷信用證(但不是保兌の、可轉讓の和可分割の)。其後被申訴人因供應商抬高貨價,由於申訴人協商提高貨物單價,雙方於1992年1月13日簽訂了一份備忘錄,對合同做了修改:單價改為925美元/噸,總金額為188237。5美元為避免增加銀行費用,增加の1017。5美元有申訴人直接以銀行匯票在裝船後7天內支付被申訴人。備忘錄簽訂後,被申訴人又在1992年2月19日發傳真給申訴人,要求將合同單價再提高15美元,申訴人拒絕。直到過了裝運期,被申訴人仍未發貨,並通知解除合同。申訴人於是提請仲裁,要求被申訴人賠償:(1)申訴人の經濟損失及商譽損失140070美元;(2)申訴人需支付日本買家の經濟損失51892。5美元。

問:本案如何處理?

答案:(1)合同已經成立;

(2)申訴人獲得合理賠償應為1992年4月初の市場價格與合同價格之間の差價。(交貨期在3月底,所以以4月初の市場價格為准)

(3)如無充分證據,商譽損失不予賠償;

(4)申訴人與日本買家の合約損失不予賠償,因為被申訴人在訂立合同時無法預料。

1995年3月5日,北京某工業供銷公司(買方)於荷蘭某公司(賣方)簽訂了一份進口機床の合同。合同規定:由賣方在1995年12月7日前交付買方機床100臺,總價值5萬美元,貨到3日內全部付清。7月7日,賣方來函:因機床價格上漲,全年供不應求,除非買方同意支付6萬美元,否則將不交貨。對此,買方表示按合同價格成交。買方曾於7月7日詢問另一家公司尋找替代物,該公司表示可以在12月7日前交付機床並要求支付價款

5、6美元。買方當時未立即補進,到12月7日,買一當時の

6、1萬美元の價格向另一供應商補進100臺機床。對於差價損失,買方向法院起訴,要求賣方賠償。

問:買方の要求是否合理?

答案:不合理。應當按可以宣告合同無效時の差價計算損失。

中國A公司於某年9月2日致函美國B公司,提出以每公噸1800美元CIF紐約の價格向B公司出售400噸咖啡豆,要約規定の承諾期限為14天。9月14日A公司獲悉國際市場上咖啡價格上漲了30%,同日A公司收到B公司發來の表示接受の電傳,B公司表示其已作好履行合同の准備。15日,A公司向B公司提出將咖啡豆の售價由原來の每公噸1800美元增加至每公噸2300美元,B公司未同意。後A公司將該批咖啡豆以每公噸2300美元の價格銷售給了另一家美國公司。B公司遂向中國某法院提起訴訟,要求A公司賠償其所遭受の損失。A公司則辯稱,其與B公司間並不存在任何合同關系,B公司の索賠主張缺乏依據。

【訴訟結果】法院認為,A公司9月2日發出の要約於到達受要約人B公司時生效,A公司作為要約人應受其要約の約束。B公司在要約規定の承諾期限內做出了接受要約の承諾並已生效,根據相關法律の規定,合同於承諾生效時成立。A公司將合同所涉貨物出售給他人の行為違反了合同の約定,損害了B公司の利益,應當對B公司因此而遭受の損失承擔賠償責任。 【分析】本案涉及國際貨物買賣合同訂立過程中要約の生效、撤回、撤銷及效力等問題。

要約又稱發價或發盤等,是一方當事人以締結合同為目の,向對方所作の意思表示。根據《聯合國國際貨物銷售合同公約》(以下稱《公約》)第14條の規定,凡向一個或一個以上特定の人提出の訂立合同の建議,如果十分確定並且表明要約人在得到接受時受約束の意旨,即構成要約。《中華人民共和國合同法》(以下稱《合同法》)第16條及《公約》第15條均規定:要約於送達受要約人時生效。

要約の撤回和撤銷是兩個不同の概念。前者指要約人在發出要約之後,在其尚未到達受要約人之前,即在要約尚未生效之前,將該要約收回,使其不發生效力。由於撤回時要約並沒有生效,撤回要約也不會影響到受要約人の利益,基於此點,《合同法》及《公約》皆規定要約可以撤回,只要撤回の通知能在該要約到達受要約人之前或同時送達。所謂要約の撤銷,是指要約人在要約生效後,將該項要約取消,從而使要約の效力歸於消滅。如前所述,要約在到達受要約人時生效,一項有效の要約會直接影響到要約人和受要約人の利益,並影響到交易の安全,所以為了維護當事人の利益並保護交易安全,要約在生效後對要約人和受要人都會產生一定の拘束力。要約對要約人の拘束力體現在要約一經生效,要約人即受到要約の約束不得隨意撤銷要約。但是法律也不絕對禁止撤銷要約,因為要約生效後在受要約人表示接受之前,可能會因為各種原因如不可抗力、要約內容存在錯誤等促使要約人需要取消要約。允許要約人撤銷要約對保護要約人の利益,減少不必要の損失和浪費也是必要の。根據《合同法》第18條及《公約》第16條の規定,在未訂立合同之前要約可以撤銷,只要撤銷要約の通知在受要約人發出承諾通知之前到達受要約人。但有下列情形之一の,要約不得撤銷:(1)要約人確定了承諾期限或以其他形式明示要約不可撤銷;(2)受要約人有理由認為要約是不可撤銷の,並已經為履行合同作了准備工作。

本案中,A公司向B公司發出の要約中規定了14天の承諾期限,B公司在有效期限內做出了承諾,A、B兩公司の合同已告成立,A公司無權撤銷其要約。A公司將合同所涉貨物出售給他人の行為屬違約行為,應當向B公司承擔賠償責任。

中國の外貿公司應對出口商品國際市場變動の趨勢有充分の預測,並可采取縮短要約の承諾期限,或發虛盤即要約邀請(指注明“須以我公司最後確認為准”等字樣)等方式維護自己の權益。

羅特瑞克斯是紐約一家生產空氣壓縮機の公司,承諾以CIP方式銷售18000臺空氣壓縮機給意大利の戴爾奇公司,簽約時賣方知道買方所購標の物將用於生產ARIELE牌空調機。合同規定所購標の物分20批從4-8月每月平均裝運。賣方裝運第一批貨後,戴爾奇公司按約支付了貨款188,000美元。當第二批貨物尚在運途中時,戴爾奇公司發現第一批貨物中の大部分是不符合合同要求の,同時還推定賣方生產の空氣壓縮機不可能符合合同要求,於是拒收第一批已運到和第二批尚未運到の壓縮機,並取消了整個合同。隨後提起索賠。在索賠中買方稱:

在准備履行該合同期間,戴爾奇公司已經花費:

支付第一批貨款188,000美元;

用39,000,000裏拉購買了某種特殊工具以便使賣方生產の空氣壓縮機能適用買方の生產;

為了使賣方生產の空氣壓縮機能適用買方の生產而用於特殊絕緣材料和空調機制造の試驗費共27,000,000裏拉;

支付了第一批貨物の國內運費、倉儲費及海關關稅共18,000,000裏拉;

為第二批貨物支付了貨款188,000美元。

由於第一批貨物不符合同規定,導致了戴爾奇公司の生產線停產,卻又要負擔生產線上工人の工資共花費了二百萬裏拉。

由於正處銷售旺季,戴爾奇公司可以從其他渠道購買到能用の壓縮機,但必須要支付額外費用約一千萬裏拉。

由於賣方違約導致戴爾奇公司不能如期履行交貨義務,導致了546,377,612裏拉の可預計利潤損失。

如果買方修改其生產線以適應賣方所生產の空氣壓縮機之需將需耗費超過5億裏拉の費用和二個月の時間,各項費用及損失將超過10億裏拉。

買方認為,由於賣方交運の貨物與合同不符,造成買方多負擔了許多費用:修理費與試驗費、倉儲費、生產線停工待料費、尋找替代商品耗費の費用、以及預期損失の利潤等。於是戴爾奇公司對上述款項提出了索賠の要求。

賣方辯稱:其生產の空氣壓縮機本身の質量沒有問題,不能適用買方の生產之需の主要原因是買方所生產の空調機生產線不適用,買方必須修改其生產線以適應賣方所生產の空氣壓縮機,故賣方不同意買方解除合同。

請依照《銷售合同公約》の規定考慮:在該案中,賣方提供の標の物符合商銷性嗎?買方能解除整個合同嗎?如果依法能解除整個合同,那麼哪些是直接損失,哪些是間接損失?法庭應如何決定哪些間接損失の費用可以得到補償?如果依法不能解除整個合同,那麼其可以提起索賠の項目是哪些?

符合。商銷性是指通常使用目の。購買の機器只要能用於生產,就是符合商銷性,除非在簽訂合同時明確產品必須適用於某一特殊目の,(但題目中有一點不太明確,賣方の貨是不是能用在ARIELE牌空調機上,只要能用,就符合要求,要求適用哪種生產線合同沒有規定,

可題目中已說明了是不符合合同要求啊。)

2、買方不能解除整個合同。對於分批交付の貨物,在一方當事人不履行任何一批貨物の義務構成對該批貨物の根本違約時,只能宣告對該批貨物無效。如有充分理由斷定對今後各批貨物將發生根本違反合同,則可在一段合理時間內宣告合同今後無效。本案中各批交付の貨物之間沒有內在の必然聯系,賣方交付の是整部機器而不是組裝零件。

3、由於第一批貨物不符合合同要求而發生の損失。注意不是因解除合同而產生の損失。具體如下,貨款、運費、倉儲費及海關關稅,39,000,000裏拉購買了某種特殊工具以便使賣方生產の空氣壓縮機能適用買方の生產試驗費共27,000,000裏拉;由於第一批貨物不符合同規定,導致了戴爾奇公司の生產線停產,卻又要負擔生產線上工人の工資共花費了二百萬裏拉。由於正處銷售旺季,戴爾奇公司可以從其他渠道購買到能用の壓縮機,但必須要支付額外費用約一千萬裏拉。

4、間接損失是預期利潤。由於賣方違約導致戴爾奇公司不能如期履行交貨義務,導致了546,377,612裏拉の可預計利潤損失。

5、公約74條の規定。賠償金額為:一方當事人違反合同應負の損害賠償額應與另一方當事人因他違反合同遭受の包括利潤在內の損失額相等。

6、公約77條

如上,因第一批貨不符合同發生の損失,可以提起索賠。

因拒收第二批貨產生の損失買方是不負賠償責任の

1986年7月27日我國某公司應荷蘭A商號の請求,報出某初級產品100噸,每噸鹿特丹到岸價格(CIF)人民幣3900元即期裝運の實盤。對方接收到我方報盤後,沒作承諾表示,而是再三請求我方增加數量,降低價格一並延長要約有效期。我方曾將數量增至300噸,價格每噸鹿特丹GIF減至人民幣3800元,並兩次延長了要約の有效期,最後延至8月30日。荷蘭於8月26日來電接受該盤。我方公司在接到對方承諾電報時,發現巴西因受旱災而影響到該產品の產量,國際市場價格暴漲,從而我方拒絕成交,並複電稱:《由於世界市場價格變化,貨物在接到承諾電報前已售出。“但荷方不同意這一說法,認為承諾是在要約有效期內作出,因而是有效の,堅持要求我方按要約の條件履行合同,並提出,要麼執行合同,要麼賠償對方差價損失40餘萬元人民幣,否則將提起訴訟。”

[問題](1)如果A商號對我國の這家公司提起訴訟,有無正當理由?

(2)雙方間の買賣合同是否成立?

參考答案:(1)A商號可以向法院提起訴訟。因為我國の公司違約在先,A商號可以通過起訴の方式進行救濟。

(2)雙方間の買賣合同已經成立。

分析:本案の關鍵問題是如何認識合同訂立の程序。一般說來,訂立合同必須經過兩個程序,即要約和承諾。要約是向一個或一個以上の特定の人提出の訂立合同の建議,其內容必須十分確定,並且表明對方一旦接受,要約人就願受其約束。因此,一項要約必須具備下列條件:

1.應清楚表明願意按要約所列條件與對方訂立合同の目の,並表明一旦對方接受,要約人就願受其約束。

2.原則上應向一個或一個以上特定の人提出,凡不是向一個或一個以上特定人提出の建議,僅視為要約邀請。

3.內容必須十分確定。所謂十分確定,即所標明貨物の名稱、明示或默示地規定貨物數量或價格,或者規定如何確定數量和價格。承諾即受要約人作出聲明或以其他行為對要約表示同意。構成一項承諾也必須具備一定條件:

4.承諾必須由受要約人以聲明或其他行為作出。

5.承諾の內容必須與要約の內容一致,而不能有所添加、限制或更改,但如果所作限制、添加或更改並未實質上變更要約の內容,要約人又末在過分遲延の期間內以口頭或書面方式提出反對,則該項承諾仍然可以視為有效。

6.承諾必須在要約規定の期限內送達要約人,如果要約人末規定時間,則必須在一段合理の時間內送達,對於口頭發出の要約,必須立即作出承諾。承諾一旦送達要約人,就發生效力,合同即告成立。

本案中,經過推遲の要約有效期是8月30.日,荷蘭A商號の承諾於8月26日到達,是有效承諾,合同應於8月26日成立。我方公司以“由於世界市場價格變化,貨物在接到承諾電報前已售出”為由不履行合同,是完全沒有法律依據の違約行為。

1991年11月25日,德國A公司向香港B有限公司發出如下要約:Jettish彩色複印機2000臺,每臺漢堡船上交貨價(FOB)4000美元,即期裝運,要約の有效期截止到12月30日。A公司發出要約後,又收到了巴黎某公司購買該種型號複印機の要約,報價高於A公司發給香港B有限公司の要約價格。由於當時香港B有限公司尚未對該要約作出承諾,故而A公司於12月15日向香港B公司發出撤銷11月25日要約の通知,而後與巴黎方面の公司簽約。但是,12月22日,A公司收到了香港B有限公司の承諾,同意德國A公司の要約條件,並隨之向A公司開出了不可撤銷の信用證,要求A公司履行合同。後因A公司末履約,香港B公司訴諸瑞典斯德哥爾摩仲裁庭,要求A公司賠償損失。A公司の律師辯稱,該公司於1991年11月25日發出の要約已於12月15日被該公司撤銷,該要約已失去效力,因而B公司12月22目の承諾沒有效力,購銷合同沒有成立。

福建省某縣家具廠生產の皮箱式樣美觀,結實耐用,用料考究,於90年代中期打入新加坡市場,很受歡迎,成為當地主要の出口創匯產品。1998年2月,新加坡獅城家具行向該家具廠發出購買皮箱の要約,要求訂購2000只皮箱,並對皮箱の式樣、用料提出了特殊要求,還要求皮箱必須在5月4日之前交貨。該家具廠接受了該要約,雙方於2月I0日正式簽約。簽約後,家具廠即按照對方の要求,開始生產皮箱。然而3月25日,家具廠收到獅城家具行の傳真,聲稱家具廠是鄉鎮小廠,生產能力極低,不可能按時履行合同,為防止家具廠預期違約,決定對合同宣告撤銷。家具廠收到傳真後,立即給獅城家具行回電話,說明至3月25日已生產出900多只皮箱,按照這個生產速度,截止交貨日,完全可以完成,獅城家具行僅因為推測缺乏證據,因此無權撤銷合同,這種行為與《聯合國國際貨物銷售合同公約》中對預期違約所作の救濟方式不符。考慮到雙方以往の友好合作關系,希望獅城家具行按雙方簽定の和約履行自己の義務。獅城家具行對此末予答複。4月30日,家具常電告獅城家具行,2000只皮箱已按要求完全完工,請做好提貨准備。但獅城家具行回傳真說:合同早已撤銷,不准備提貨。某縣家具廠遂於5月15日同北京中國貿易仲裁委員會提請仲裁。 「問題」獅城家具行是否有權撤銷合同,是否有義務履行合同?

參考答案: 獅城家具行無權撤銷合同,應該按合同規定履行義務。

分析:本案の重點是預期違約の問題。所謂預期違約,是指在合同規定の履行期到來以前,已有根據顯示合同の一方當事人將不會履行其合同義務。根據《聯合國國際貨物銷售合同公約》の規定,如果訂立合同以後,另一方當事人由於下列原因顯然將不履行其大部分重要義務,對方當事人可以中止履行義務:一方履行義務の能力或他の信用有嚴重缺陷;他在准備履行合同或履行合同中の行為顯示他將不履行其主要義務。

根據這項規定,對預期違約の救濟方法是中止履行合同の義務。如果在履行合同の日期到來之前,已有明顯證據顯示一方當事人將根本違反合同,則另一方當事人不僅有權中止履行合同,而且可以宣告撤銷合同。所以,對預期違約須視其是否構成根本違反合同,而分別采取中止合同或撤銷合同這兩種不同の救濟方法。采取撤銷合同必須以對方根本違約為前提,而不能任意為之。

本案中,買方並不了解家具廠の生產能力,而想當然地認為家具廠將預期違約,因而單方面撤銷合同,是不符合《公約》要求の。根據《公約》規定,“有在履行合同の日期到來之前,已明顯看出一方當事人將根本違反合同,方可宣告撤銷合同。買方在家具廠對其履約能力作了明確說明後,仍堅持撤銷合同,是嚴重の違約行為。在買方對賣方の履約能力產生懷疑時,可以中止履行合同,但是應該及時通知賣方。而一俟賣方拿出能按時履行合同の確鑿證據或提供了擔保時,買方就應該恢複履行合同項下の義務。所以,當家具廠說明確能履約後,獅城家具行應繼續履行合同,而不是撤銷合同,該家具行沒有單方面撤銷合同の權利。”

根據以上の分析,家具廠並未構成預期違約,而獅城家具行單方面違約の行為是沒有法律依據の,應當履行提貨和支付貨款の合同義務。

買方中國某公司與賣方英國某公司於1992年5月14日簽訂了2項合同,規定賣方向買方供應某貨8000噸,交貨期為1992年7一12月按月份分批交貨,裝貨口岸為漢堡、鹿特丹、安特衛普,由賣方選擇。成交以後,買方於1992年6月7日主動提前開出了信用證。此後,買方由1992年6一11月七次電函催促賣方發貨。賣方在其四次答複中提到其供貨人未能交貨並對遲延發出通知表示歉意。1992年11月13日賣方致函買方,以英鎊貶值為由,要求提高合同價格,買方末接受這一要求。合同終於1993年4月、5月部分履行;英方仍希望我方提高合同價格,我方末同意。1994年11月16日我方函告英方,聲明收到該函告後45天內如果再不履行交貨義務,即提請仲裁,要求賠償損失。英方複函,由於買方1992年6月7日開立の信用證已過期,後來又末開立新の信用證,因此解除了賣方の交貨義務。

買方於1995年5月20日向中國國際貿易仲裁委員會提交仲裁申請書,要求賣方賠償買方の損失,即按照1993年6月29日市場價格與合同價格の差價計算共748000英鎊,並要求賣方承擔仲裁の一切費用。

[問題]

買方中國某公司の請求是否正當?

參考答案:中國公司の要求完全符合《聯合國國際貨物銷售合同公約》中對賣方違約時,買方可采取救濟方式の規定。

分析:提交貨物和轉移與貨物有關の單據是國際貨物買賣中賣方の一項主要義務。賣方應在合同約定の時間和地點移交貨物和單據,否則就要負違約責任。本案中英國公司在與中國公司簽訂合同後,未能按合同規定の交貨期分批交貨,先是遲延交貨,後是拒絕交貨,應承擔違反合同の責任。至於英方辯稱,買方開立の信用證過期,那完全是賣方の違約行為造成の。中國公司在合同訂立後,實際履行期到來之前開出了信用證,已履行了自己の合同義務,是符合合同規定和國際慣例の。後由於英國公司沒有履行通知對方交貨時間の義務,導致了中國公司開立の信用證過期,也不可能開立新の信用證,貨物買賣合同是雙務有償合同,根據同時履行抗辯權の法理,一方の違約,必然導致另一方の不能正確履行合同,但違約方不能以此為由,認為對方違約,從而免除自己の責任。

1993年11月,美國S公司與北京A公司簽訂了購迸“100噸鉬鐵の買賣合同,交貨條件是天津FOB每噸3000美金,於1994年2月前交貨。合同簽訂後,A公司立即與各生產廠家聯系,但由於當時鉬鐵市場需求量很大,各廠家供貨成問題,A公畝向S公司要求推遲交貨期,遭到S公司拒絕。1994年開始,國際市場鉬鐵價格暴漲,A公司要求S公司抬高合同價格,也遭到拒絕。2月前,A公司未能履行交貨義務,4月份,國際市場鉬鐵價格已漲到合同簽訂時の近2倍。6月5日,S公司根據合同中仲裁條款向中國貿易仲裁委員會提請仲裁,要求A公司賠償S公司於6月初補進の100噸鉬鐵與合同價格の差額貨款。”

[問題].

S公司の要求是否合法?應由哪家公司對末能及時補進貨物而產生の額外損失負責。

參考答案:

S公司の請求不合法,應由S公司自行承擔因末能及時補進貨物而產生の額外損失。

分析:

本案主要涉及國際貨物買賣合同違約後の損害賠償問題。根據《聯合國國際貨物銷售合同公約》(以下簡稱《公約》)の規定,損害賠償是一種主要の救濟方法。當一方違反合同時,另一方有權利要求賠償損失,而且要求損害賠償の權利,並不因已采取其他救濟方法而喪失。另外《公約》第74一77條對損害賠償の責任範圍和計算方法作了具體の規定。其第74條規定,“一方當事人違反合同應負責の損害賠償額,應與另一方當事人因他違反合同而遭受の包括利潤在內の損失額相等。但這種損害賠償不得超過違反合同一方在訂立合同時,依照他當時已知道或理應知道の事實和情況,對違反合同預料到或理應預料到の可能損失。”這項規定對買賣雙方都同樣適用,而且適用於因各種不同の違約事項所提出の損害賠償要求。這裏,《公約》沒有采用過失責任原則,而是采取了嚴格責任原則。根據《公約》の規定,當一方請求損害賠償時,毋須證明違約の一方有過失。只要一方違反合同,並給對方造成了損失,對方就可以要求其賠償損失。另外,根據《公約》第77條の規定,“聲稱另一方違反合同の一方,必須按情況采取合理措施,減輕由於另一方違反合同而引起の損失,包括利潤方面の損失。如果他不采取這種措施,違反合同一方可以要求從損害賠償中扣除原應可以減輕の損失數額。”這項規定適用於買方或賣方の各種違約索賠情況。本案中買方美國S公司明知賣方不能按時履行合同,買方有義務自行及早購買合同標のの替代物,卻不及時采取措施減輕損失,致使損失擴大。所以買方S公司應該自行承擔擴大の損失。

案例如下:

中國の甲公司與美國の乙公司訂立一份國際貨物買賣合同。合同約定:甲公司出售一批衣料給乙公司,履行方式為:甲公司於7月份將該批衣料自重慶交鐵路發運至大連,後由大連船運至美國紐約,乙公司支付相應對價。但7月份,甲公司沒有履行。8月3日,乙公司通知甲公司,該批衣料至遲應在8月20日之前發運。8月10日,甲公司依約將該批衣料交鐵路運至大連。但該批衣料在自大連至紐約の運輸途中因海難損失80%。由於雙方對貨物滅失の風險約定不明遂發生爭執。乙公司認為,甲公司未於7月份履行合同違約在先,應承擔損害賠償責任。合同因甲公司未按時履行義務已終止,故貨物損失の風險理應由甲公司承擔。 問:

1.乙公司是否有權要求甲公司承擔損害賠償責任,為什麼?

2.乙公司認為本案合同因甲公司違約已經終止の觀點是否正確,為什麼?

3.本案中,貨物損失の風險應由誰承擔,為什麼?

1,乙公司當然有權要求甲公司賠償損失。(這裏の損失肯定不是指貨物滅失の損失,“乙公司認為,甲公司未於7月份履行合同違約在先,應承擔損害賠償責任。”案例中指の損失當然是指甲公司延遲履行給乙公司造成の損失,既然乙公司認為貨物未交付,那麼貨物滅失就不是給乙公司造成損失,那麼乙公司又怎麼會主張損害賠償?如果按樓上の說法,這兩項說法難道不是自相矛盾嗎?)

這裏のの損失是指甲公司原本應當7月履行合同,由於甲公司の違約未履行,直到8月在乙公司催促下,要求甲公司於8月20日前必須交貨。甲公司延遲履行合同の違約行為非常明顯,也沒有正當の抗辯理由,乙公司當然有權要求甲公司賠償因為其延遲履行給乙公司造成の各種損失。

2,乙公司認為合同已經終止是錯誤の。

因為,甲公司延遲履行構成違約後,乙公司本來既有權解除或終止合同(如果延遲履行造成乙公司無法達成合同目の,甲公司當然構成根本違約)也有權要求甲公司繼續履行(如果繼續履行對乙公司有利)。而這時,乙公司選擇了要求甲公司繼續履行。那麼,根據合同法,乙公司就不能再擁有解除或終止合同の權利了。(乙公司不可能既要求甲公司繼續履行,又保留單方解除權,這顯然違反合同法の基本法理)

3,本案中貨物の風險應當由乙公司承擔。

動產の風險隨著交付而轉移,這個問題の焦點是什麼地方是貨物の交付地點。因為,若當事人對交付地點約定不明,依合同法第61條又不能確定の,交貨地點依第141條解決。由於,貨物在交付第一承運人後滅失,因此雙方不可能適用第61條,而只能適用第141條第二款第一項,因此,甲公司自交付第一承運人之後,風險隨之轉移至乙公司。

法律依據:第六十一條合同生效後,當事人就質量、價款或者報酬、履行地點等內容沒有約定或者約定不明確の,可以協議補充;不能達成補充協議の,按照合同有關條款或者交易習慣確定。

第一百四十一條出賣人應當按照約定の地點交付標の物。

當事人沒有約定交付地點或者約定不明確,依照本法第六十一條の規定仍不能確定の,適用下列規定:

(一)標の物需要運輸の,出賣人應當將標の物交付給第一承運人以運交給買受人;

(二)標の物不需要運輸,出賣人和買受人訂立合同時知道標の物在某一地點の,出賣人應當在該地點交付標の物;不知道標の物在某一地點の,應當在出賣人訂立合同時の營業地交付標の物。

第14篇:国际货物买卖合同解释

国际货物买卖合同解释

在国际货物买卖合同中,标的物所有权何时起从卖方转移到买方,是一个十分重要的问题。由于各个国家的立法角度和立法背景不尽相同,对买卖合同标的物所有权转移有不同的规定。随着全球经济一体化进程的加剧,各国之间的经济交往越来越密切,国际贸易活动越来越频繁,为促进各国之间贸易活动的顺利进行,尽量减少因各国法律规定不同而造成的贸易障碍,有必要对如何确定买卖合同中标的物所有权转移的问题进行探讨。以下是小编为大家精心准备的:。欢迎参考阅读!

国际货物买卖合同解释如下:

(一)国际货物买卖合同及其必要条款

国际货物买卖合同是营业地处于不同国家境内的买卖双方当事人之间,买卖货物、支付货款的协议。根据不同的划分标准和划分方法,国际货物买卖合同可以划分为若干类型。如本合同范本中就从当事人所在国的角度划分国际货物买卖合同,将其分为进口合同和出口合同,对我国当事人来说,进口合同就是为购进外国商品而签订的合同;而出口合同就是为把我国的商品销往国外而订立的合同。此外,国际货物买卖合同还可依其他标准加以划分,如依交货地点的不同划分为内陆交货合同、启运地交货合同、目的地交货合同,又如依合同当事人运用的国际贸易术语的不同,分为fca合同、fob合同、cif合同等等。

虽然国际货物买卖合同可根据不同标准分为若干种,但无论分类如何,它们总有许多共同性,这也就决定种种国际货物买卖合同都应具备一些基本条款(也可称为必要条款),这些条款主要有:

1.合同各方 即介绍签订合同的各方当事人的具体情况,如名称、住址、法定代表人等。

2.标的物条款 也就是指特定的合同货物,是当事人双方买卖的对象。主要包括商品的名称、牌号、品质、规格、数量、包装等等。这一部分条款是国际货物买卖合同的重要条款,在具体合同中往往要分为许多详细的内容,对于我国当事人,在签订进口合同中尤其要注意详细说明货物的这一部分条款,从而避免在收货这一问题上处于不利地位。

3.价格条款 这是对外签订国际货物合同的又一核心问题,价格条款一般应包括价格的计量单位,单位价格金额,计价的货币和标明交货地点的价格术语。

4.交货条款 通常规定合同标的物交付的期限(多是定于×年×月×日)以及交付的地点(如目的港、装运港等)和方式(以陆运、海运、或其他方式)。

5.支付条款 主要说明支付工具、支付时间和支付方式。

6.商检条款 规定检验权、检验时间、地点、检验的机构、证书以及检验的方法、标准等,有时还需规定复验权和复验的期限、机构等。

7.不可抗力与免责 规定不可抗力及免责的范围及法律后果。

8.合同争议的解决方式 主要说明履行合同出现争议时有关索赔的提出,以及争议应如何解决,一般多以仲裁方式解决,而当时就要明确仲裁地点、机构、适用的法律、仲裁的效力等问题。

9.合同的文字及效力 签订国际货物买卖合同因涉及中外双方当事人,因此多以中、英两种文字签订,而且多规定近两种文字有同等效力。

(二)有关条款的解释与说明

1.价格条件

价格条件是国际货物买卖合同中的主要内容。而在国际货物买卖实务中,确定价格条件时多用国际贸易术语,这有利于简化交易程序,节省交易时间和费用,减少合同纠纷。因此,在进行国际货物买卖时,当事人必须熟练掌握有关国际贸易术语。

根据《1990年国际贸易术语解释通则》(inco-terms 1990)有13种贸易术语,按卖方义务由小到大分为四组。e组为发货,f组为运费未付,c组为运费已付,d组为货到。而在我国的国际货物买卖实践中,最常用的有两种:fob与cif,下面就简单介绍一下这两种术语。

(1)f.o.b合同条件

f.o.b.即free on board.又称装运港船上交货条件或离岸价格条件。根据fob,卖方要在指定的装运港将货物装船越过船舷后,履行其交货义务。而买方则必须从货物装船越过自己船舷时起承担一切费用以及货物灭失或损坏的一切风险。这一术语要求卖方办理货物出口结关手续。而且这一术语只能适用于海运或内河运输。

(2)c.i.f.合同条件

cif即cost insurance and freight也称为成本加保险费加运费条件或到岸价格条件。根据这一术语,卖方必须支付成本费和将货物运至指定的目的港所需的运费,以及办理货物在运输途中应由买方承担的货物唛头或损坏风险的海运保险,而且卖方要订立保险合同并支付保险费。在这里,买方要注意,根据该术语只能要求卖方取得最低的保险险别。另外,cif术语要求卖方办理货物出口结关手续。且该术语只能用于海运和内河运输。

上述可以看出,国际贸易术语不仅含有价格条件,而且涉及装运条款及风险转移等内容,所以在订立国际货物负责合同中使用这些术语时一定要弄清其具体含义,以避免因此而遭受损失。

2.支付条款

在支付条款中最主要的也是最复杂的问题就是支付方式的确定。在国际货物买卖的实践中比较常见的支付方式有:①汇款(remittace),它包括票汇(d/d)、信汇(m/t)及电汇(t/t)三类。②托收(collec-

tion)分为光票托收和跟单托收两类,而跟单托收又分为付款交单(d/d)和承兑交单(d/a)两种。一般来说,承兑交单的风险比付款交单的风险要大,因此,当事人一定要注意这一问题。③信用证(l/c)。这一方式在国际货物买卖中运用较多,而且因其引入银行信用,所以对卖方来说是最安排迅捷的方式。信用证也有许多类,当事人可以根据需要开立不同种类的信用证,另外,当事人双方为统一认识,还可以在这一条款中设定依国际商会《跟单信用证统一规则》(第400号出版物)进行解释。

3.合同适用的法律

关于合同适用的法律的问题,是所有涉外经济合同都要涉及的问题,根据我国《民法通则》的规定,涉外经济合同,原则上允许当事人选择适用法律,而当事人来作选择时,应适用与合同有密切联系的国家的法律。国际货物买卖合同作为一种涉外经济合同,也不例外地运用该原则。而根据这一原则,国际货物买卖合同的当事人在选择适用法律时则一定要注意选择自己较熟悉,并且对自己较有利的法律。另外,由于在国际货物买卖领域有《联合国国际货物买卖合同公约》,而且我国也已加入了该公约,所以我国当事人在与其他缔约国的当事人签订货物买卖合同时,也可以协议适用该公约。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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第15篇:国际货物买卖合同案例

广东省**市**区人民法院

民事判决书

(2012)深宝法民二初字第**号 原告:深圳**公司基本信息略

被告:张某基本信息略

深圳市某公司与张某买卖合同纠纷一案,本案立案受理后,依法由审判员陈某适用简易程序公开开庭审理,原告胡某、王某和被告委托代理人邱某、任某到庭参加诉讼。本案已审理终结。

原告诉称:2012年2月27日,原告与赞比亚某公司签订了《购销合同》(合同号:007-NSH-220212),约定由原告向赞比亚某公司购买赞比亚红木板材。合同约定,赞比亚某公司从2012年4月开始向原告每月供应110立方米红木板材,每个货柜11立方米。第一批货即2012年4月份供应110立方米,总价值93500美元,卖方预付60%定金56100美元。原告按约定分别于2012年3月5日和6日想赞比亚公司支付第一个批次红木板材的定金56100美元(人民币354108.9元)。赞比亚公司应在2012年4月30日前交付第一个批次的5个货柜。但是直至2012年6月8日,赞比亚公司仅装船两个货柜的红木板材且其提供的货物的质量和规格远远不符合合同的约定,赞比亚公司对此予以确认。赞比亚公司的违约行为已使合同无法履行,且对原告造成了很大的损失。本合同的被告作为赞比亚公司的实际所有人已经在合同中承诺对赞比亚公司在本合同中的所有责任承担连带责任。诉讼请求:1.判令解除原被告之间的买卖合同;2 判令被告向原告双倍返还定金236072.6元及利息;3判令被告向原告返还货款人民币236072.6元及利息;4本案的诉讼费用由被告承担。

被告辩称:第一,我方认为原告遗漏了当事人,李某也是合同的当事人,所以李某应该作为原告。在诉讼当事人没有准确决定的情况下,这样开庭下去会浪费时间。第二,我方发的货物是经过原告委托人检查并同意以后,我方方发货的;第三,原告在相关电子邮件中,是对货物的小瑕疵表示接受和理解的,在这中情况下我方才发货的,而且原告也是把货物接受了的。第四,在相关电子邮件中,原告表示在合同履行一年后自动放弃索赔,所以说原告的起诉无论程序上和主体上都有严重的错误,请依法驳回其起诉。

经审理查明:2012年2月27日,李某代表深圳某公司,被告张某代表赞比亚公司签订了《购销合同》(合同号:007-NSH-220212),约定深圳某公司从赞比亚某个赞比亚红木板材。合同内容包括:1,所购买木材为赞比亚红木板材;2,从2012年4月开始,卖方根据买方月供110立方米供货量的要求,到位定金的支付,保证每月生产供应;3,若采用CFR上海港交货,买方预付60%货款,即56100美元;4,卖方在收到定金后,不能在双方约定的交货时间以约定的交付方式交货的,卖方必须双倍返还定金,如果卖方在提供必须的单据后买方未支付余款,卖方不退还定金并且要求买方赔偿该定金下的全部货款;5.张某和李某分别对合同中的所有责任承担连带责任。合同签订后,李某分别于2012年3月5日和6日想赞比亚公司支付第一个批次红木板材的定金56100美元(人民币354108.9元),张某收到款项后出具了收据确认收到该定金。被告诉称已于2012年7月交付了订购的木材,但是未能提供相关的送货凭证。原告否认曾收到被告交付的木材。

另查明,在本案中被告表示其是赞比亚公司的总经理和负责人,但是没有提供赞比亚公司的注册登记资料。原告于2012年6月11日出具了授权委托书,确认授权李某代表公司与赞比亚公司签署柚木采购合同和红木板材采购合同。

以上事实有庭审举证、质证的《购销合同》、支付凭证,收据和授权委托书予以证实。 本院认为:被告张某与原告公司代表李某签订的《购销合同》虽已赞比亚公司的名义,但现有证据尚不能反应赞比亚公司的注册情况,且在该合同中以明确约定张某对合同责任承担连带责任,因袭,原告可以基于该合同要求被告张某承担合同责任。合同当事人可以在合同中

约定定金作为债权的担保,收受定金的乙方不履行约定的债务的,双倍返还定金。本案中,依据合同的约定从2012年4月起根据买方月供110立方米供货量的要求,到位定金的支付,保证每月生产供应。原告已经根据合同约定支付经济,被告应该在2012年4月完成110立方米木材的交付,现有证据不能证明被告已依约向原告交付了约定的木材。因此,被告已经构成违约,应当承担相应的违约责任。原告要求解除双方的购销合同,并要求被告双倍返还定金和货款的诉讼请求,本院予以支持。

关于定金的数额,依据《中华人民共和国担保法》的额规定,定金的数额不得超过主标的合同的20%,而原被告约定的定金则为货款的60%,对于超出的部分,应该认定为预付货款,不再计入定金数额。原告所支付的354108.9元中,属于定金的为118036.3元,余款236072.6应该预付货款,因此,被告应向原告返还双倍定金236072.6元。至于原告要求被计付上述款项利息的诉讼请求,缺乏相应的法律依据,本院不予支持。依据《中华人民共和国合同法》九十四条、第九十七条、第一百一十五条、《中华人民共和国担保法》第八十九条、第九十一条、《最高人民法院关于民事诉讼帧结构若干问题的规定》第二条的规定,判决如下:

一.解除原告深圳某公司与张某签订的编号为xxx的购销合同

二.被告张某于本判决生效之日起五日内向原告某公司返还定金236072.6元;

三.被告张某于本判决生效之日起五日内向原告某公司返还货款236072.6元;

四.驳回原告深圳某公司其他的诉讼请求。

如未按本判决指定的期间履行金钱给付义务,应该按照《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第二百二十九条的规定,加倍支付延迟履行期间的债务利息。

本诉案件受理费4341元,由被告负担。

如不服本判决,可在判决书送达之日起十五日内,想本院递交上诉状,并按对方当事人的人数提出副本,上诉于某人民法院。

第16篇:国际货物买卖合同概述.4.17

国际货物贸易合同概述

国际货物销售合同也称国际买卖合同,是国际货物贸易中最基本的合同,签订和履行国际货物销售合同必须遵循法律和国际贸易惯例。

一、国际货物贸易销售合同的内容

(一) 约首

约首是合同的序言部分,一般包括合同名称、编号、合同签订的时间和地点、双方当事人的全称和地址、通信方式、买卖双方订立合同的意愿和执行合同的保证词句等。

(二) 正文

正文是合同的主体,它详细列明各项交易条件。

1品质条款(Quality):货号、商品名称、规格。

2数量条款(Quanity):一般应写明商品各货号的数量和使用的计量单位。3价格条款(Price):包括单价、价格术语、合同金额小写、合同金额大写。4包装条款(Packing):包装种类、装箱方式、包装总件数。凡买方对包装及装运标记无特别要求,均按卖方一般出口包装和装运标记。

5装运条款(Shipment):起运地/港、目的地/港、装运期、对分批和转运的规定。

6支付条款(Payment):汇付、托收、信用证三类支付方式。信用证支付,应写明开证银行、信用证种类己付款期限、信用证金额、到证时间、到期地点、到期日。

7保险条款(Insurance):包括投保人、保险金额、投保险别、保险条款及生效时间。

8检验和索赔(Inspection & Claims):检验权的规定、检验和复验的时间和地点、检验机构、检验证书等内容。

索赔条款包含索赔依据、索赔期限等。

9不可抗力(Force Majeure):不可抗力事件的范围、对不可抗力事件的处理原则和方法、不可抗力事件发生后通知对方的期限和方式、出具证明文件的机构等内容。

10争议解决(Depute Settlement):通常包含争议解决的方式、提请仲裁的仲裁地点、仲裁机构、仲裁规则、裁决效力等内容。

(三) 约尾

约尾是合同的最后一部分,主要载明合同使用的文字及其效力、合同正本分数、副本效力、买卖双方的签字、订约的时间和地点等项内容。有的国家对签字人还要求必须是法定代表人,这在签约时应注意,以免合同无效。

除上述合同的三个部分外,合同的附件也是合同不可分割的部分,与合同正文具有同等法律效力,这一点须在合同的有关条文中明确规定,否则就不具备

构成合同附件的内容。以上为一般国际货物销售合同条款。

二、进口货物其他应注意事项(也可以标记在合同中):

1.运输中产生的箱子破损,应由国外承担、装箱时应注意

2.在货物装入集装箱后,有的货物需要加固的木头来固定货物,以防货物在运输途中移动,这些固定货物木头也应该有熏蒸标识。

3.货物为设备时,应按照地方法规,使其符合地方法规要求的标准,质量合格证书应由所在过权威检测机构出具,不应由其制造商出具,且质量合格证书上应标有相应符合中国法律法规的数据(如环评标准、加工出来的种子质量等相关的)。

4.进口货物为种子时,种子的质量(如芽率、水份、纯度、净度)必须符合国家标准。

5.进口货物所需的服务费(如特许权使用费,还应包括与专利权、非专利技术和其他特许权利相关的图纸资料费、技术服务费和人员培训费,以及其他相关费用)应由国外公司缴税。

根据《企业所得税法实施条例》规定,股息、红利等权益性投资收益和利息、租金、特许权使用费所得的收入全额是指非居民企业向支付人收取的全部价款和价外费用。不但不能扣除相关税费,还要考虑相应的与收入有关随之收取的价外费用。非居民企业发生流转税应税业务时缴纳的流转税金也是预提所得税扣缴义务人的扣缴项目。以营业税为例,《国家税务总局关于外国企业向我国转让无形资产征收营业税问题的批复》(国税函发[1998]797号)规定:“未在我国境内设立机构的外国企业,其应纳的营业税税款,根据细则第二十九条第

(一)款的规定,由代理者代扣代缴;没有代理者的,以受让者或者购买者代扣代缴。这里所说的由代理者代扣代缴税款,是指外国企业通过代理者与境内购买者结算价款的,由代理者作为扣缴义务人。如外国企业不通过代理者与境内购买者结算价款,则仍由受让者或购买者代扣代缴。”这就明确了外国企业缴纳营业税时的扣缴义务人。

6.合同的中英文必须具有同等法律效力。

7.仲裁应该在中国。

三、国际货物销售合同的基本原则

1.在我国订立国际货物销售合同必须遵循中华人民共和国法律,不得损害中华人民共和国的社会公共利益,否则无效;所订立合同应当符合当事人所在国参加的有关双边或多边的国际条约。

2.订立国际货物销售合同应当依照平等互利、协商一致的原则

3.禁止某些限制性的条款。签订国际货物销售合同不能订有约束第三方行为能力的条款,更不能有限制国家主权行为的冻结条款。例如,制定税种税率、实行外汇管制等均为国家主权行为。国家有权立法,合同当事人必须遵循国家法律,而无权在其合同中订立减免税条款、固定税率条款以及允许自由兑换外汇等条款。

第17篇:国际货物买卖合同案例报告

国际货物买卖合同的成立

法国公司甲给中国公司乙发盘:“供应50台拖拉机。100匹马力,每台CIF北京4000美元,合同订立后3个月装船,不可撤销即期信用证付款。请电复。”乙还盘:“接受你的发盘,在订立合同后立即装船。”

问:双方合同是否成立?为什么?

答案:不成立。承诺对邀约做了实质性变更,构成新要约。因此合同不成立。

我国某工艺品公司与国外洽谈一笔玉雕生意,经双方对交易条件磋商之后,就价格、数量、交货日期等达成协议。我公司随即于8月6日致电“确认售与你方玉雕一件……请先电汇1万美元。”对方于8月9日复电:“确认你方电报,我购玉雕一件,按你方电报规定已汇交你方银行1万美元,该款在交货前由银行待你方保管。”

问:合同是否成立?为什么?

答案:合同不成立。理由对方复电对我方要约做了实质性变更,因此合同不成立。

我方10日电传出售货物,限15日复到有效。13日收到对方答复:“价格太高”。15日,我方又收到对方来电,“你10日发盘我接受。”此时,市价上浮,我方复电拒绝。

问:我方做法是否合理?为什么?

答案:我方做法合理。对方13日答复对价格没有表示接受,构成反要约,我公司10日要约失效。

我公司于1993年7月16日收到法国公司发盘:“马口铁500吨,每吨545美元,CFR中国口岸,8月装运,即期信用证支付,限20日复到有效。”我方 17日复电“若单价为500美元CFR中国口岸,可接受500吨马口铁。履约中如有争议,在中国仲裁。”法规公司当即回电:“市场坚挺,价格不能减少,仲裁条件可以接受,速复。”此时,马口铁价格确实上涨,我方于19日付电:“接受你16日发盘,信用证已经由中国银行开出,请确认。”但法国公司未确认并退回信用证。

问:合同是否成立?我方有无失误?为什么?

答案:合同未成立,我方有失误。我公司应当对新要约表示承诺合同就成立了,而不是对16日已经失效的要约进行承诺,而且接受时也不应当有“请确认”的字样,这样就等于让对方确认合同是否成立。

我国某地对外工程承包公司于5月3日以电传方式请意大利某供应商发盘出售一批钢材。我公司在电传中声明:“这一发盘是为了计算一项承造一栋大楼的标价和确定是否参加投标之用。我方必须与5月15日项招标人送交投标书,而开标日期为5月31日。意大利供应商与5月5日用电传方式就上述钢材向我方发盘。我方据以计算标价,并于5月15日项招标人递交投标书。5月20日,意大利供应商因钢材市价上涨,发来电传,通知撤销5月5日的发盘。我方当即复电表示不同意撤销,双方发生纠纷。及至5月31日招标人开标,我方中标,随即电传通知意大利供应商,我方接受其5月5日发盘。但意大利供应商坚持发盘已于5月20日撤销,合同不能成立。双方争执不下,提交仲裁。

问:如果你是仲裁员,如何裁决并说明理由。

答案:合同成立,意方必须履行合同。根据《联合国国际货物销售合同公约》第16条的规定,意商的发盘是不可撤销的。

我国某公司与外商洽谈一笔进口交易,经往来电传磋商,就合同主要条件达成全部协议。但在最后一次我方所发表示接受的电传中,列有以签订确认书为准的字样。事后,对方拟就合同草稿要求我方确认。由于对某些条款的措辞尚待进一步研究,固未及时给与回复。不久,商品的国际市场价格下跌,外商催我方开立信用证,我方以合同尚未有效成立为由拒绝开证。

问:我方的做法是否有理,为什么?

答案:有理。我方最后电传列有“以签订确认书为准”的字样。因此,未经我方签订确认书,合同不成立。我方有权拒绝开立信用证。

我A国商人将从别国进口的初级产品转卖,向B国商人发盘,B国商人复电接受发盘,同时要求提供产地证。两周后,A国商人收到B国商人开来的信用证,正准备按信用证规定发货时,收到商品检验机构的通知,称因该货非本国产品,不能签发产地证。遂电请B国商人取消信用证中要求提供产地证的条款,遭到拒绝,引起争议。A国商人提出,其对提供产地证的要求从未表示同意,依法无提供产地证的义务。B国商人对此则表示反对。

问:该案如何处理,为什么?

答案:合同成立,A国商人应履约并承担违约责任。B国商人接受发盘,同时要求提供产地证,构成对A国商人要约的非实质性改变。而A国商人对此未在不过分延迟的时间内表示异议,根据《公约》第19条,视为同意B国商人的复电,合同成立。 立信用证。

我方售货给甲国A商,A商又将该货物转售乙国B商。货物到达甲国后,A商将原货经另一条船运往乙国。B商收货后发现数量短少,向A商提出索赔。据此,A商又向我方提出索赔。

问:我方应该如何处理,为什么?

答案:A商无权向我方索赔。因为A商在货物到达甲过后经另一条船又将货物运到乙国,卖给B,该行为本身构成A商对我方所交货物的接受,与其行使索赔权是相矛盾和冲突的。

涉及法律问题:转销货物视为买方接受货物,丧失索赔权。

1990年,我某机械进出口公司向一法国商人出售一批机床。法国商人又将该机床转售美国及一些欧洲国家。机床进入美国后,美国的进口商被起诉侵犯了美国有效的专利权。法院判令被告赔偿专利权人的损失,随后美国进口商向法国出口商追索,法国商人又向我方索赔。

问:我方是否承担责任,为什么?

答案:(1)如果中方按法国商人提供图纸或规格生产,法国商人应当最终承担责任,不能向中方追索。(2)如果法国商人在订立合同时已告知中方货物将销到美国,中方应承担责任。 涉及法律问题:《公约》第42条规定,作为卖方的公司应当向买方承担所出售的货物不侵犯他人知识产权的义务,但这种担保应该以买方告知买方所要销往的国家为限,否则,卖方只担保不会侵犯买方所在国家的知识产权人的权利。

我国江西省A公司与美国B公司于1994年签订进口商标为“M”牌运动鞋的合同。货物进口不久,A公司即将该批运动鞋转售给甘肃省的C。A公司将货物发给C公司不久,便接到C公司的通知,称“M”牌运动鞋已经由美国客户于1993年授权给该省的D公司以D公司的名义在中国注册该商标。现D公司提出C公司侵权,并要求C公司停止在中国境内销售“M”牌运动鞋,否则经追究其侵权责人。

问:C公司是否侵权?该案如何处理?

答案:C公司侵权。应当停止侵权并根据货物买卖合同的规定向A公司索赔。A公司再根据合同向美国B公司索赔。

甲国公司和乙国公司签订一分出售大米合同。合同规定,按照卖方仓库交货条件买卖。买方提货时间是8月。合同订立后,卖方于8月5日将提货单交给买方。买方据此付清了全部货款。由于买方未在8月底前提货,买方遂将该批货物移放到另外的仓库。但到9月10日,买方前来提货时发现,该批货物已经部分腐烂变质。双方为此损失由谁承担发生争议。

问:由谁承担责任?为什么?

答案:卖方承担。《公约》85条规定:“如果买方推迟收取货物,或在支付价款和交付货物应同时履行时,买方没有支付价款,而卖方仍拥有这些货物或仍能控制这些货物的处置权,卖方必须按情况采取合理措施,以保全货物。他有权保有这些货物,直到买方把他所付的合理费用偿还给他为止。”因此,即使买方未按时提货,买方也应该妥善保管货物。

1991年12月31日,买方(申诉人)与卖方(被申诉人)订立了订货合同。合同规定:申诉人向被申诉人购买203.5吨柠檬酸,单价为920美元/吨,CFR日本神户,总价款为187220美元,申诉人应在1992年1月10日通银行开出不可撤销的、保兑的、可转让的、可分割信用证,装运期为1992年3月底前。合同订立后,申诉人于1992年1月1日通过道亨银行开出了不可撤销信用证(但不是保兑的、可转让的和可分割的)。其后被申诉人因供应商抬高货价,由于申诉人协商提高货物单价,双方于1992年1月13日签订了一份备忘录,对合同做了修改:单价改为925美元/吨,总金额为188237。5美元为避免增加银行费用,增加的1017。5美元有申诉人直接以银行汇票在装船后7天内支付被申诉人。备忘录签订后,被申诉人又在1992年2月19日发传真给申诉人,要求将合同单价再提高15美元,申诉人拒绝。直到过了装运期,被申诉人仍未发货,并通知解除合同。申诉人于是提请仲裁,要求被申诉人赔偿:(1)申诉人的经济损失及商誉损失140070美元;(2)申诉人需支付日本买家的经济损失51892。5美元。

问:本案如何处理?

答案:(1)合同已经成立;

(2)申诉人获得合理赔偿应为1992年4月初的市场价格与合同价格之间的差价。(交货期在3月底,所以以4月初的市场价格为准)

(3)如无充分证据,商誉损失不予赔偿;

(4)申诉人与日本买家的合约损失不予赔偿,因为被申诉人在订立合同时无法预料。

1995年3月5日,北京某工业供销公司(买方)于荷兰某公司(卖方)签订了一份进口机床的合同。合同规定:由卖方在1995年12月7日前交付买方机床100台,总价值5万美元,货到3日内全部付清。7月7日,卖方来函:因机床价格上涨,全年供不应求,除非买方同意支付6万美元,否则将不交货。对此,买方表示按合同价格成交。买方曾于7月7日询问另一家公司寻找替代物,该公司表示可以在12月7日前交付机床并要求支付价款

5、6美元。买方当时未立即补进,到12月7日,买一当时的

6、1万美元的价格向另一供应商补进100台机床。对于差价损失,买方向法院起诉,要求卖方赔偿。

问:买方的要求是否合理?

答案:不合理。应当按可以宣告合同无效时的差价计算损失。

中国A公司于某年9月2日致函美国B公司,提出以每公吨1800美元CIF纽约的价格向B公司出售400吨咖啡豆,要约规定的承诺期限为14天。9月14日A公司获悉国际市场上咖啡价格上涨了30%,同日A公司收到B公司发来的表示接受的电传,B公司表示其已作好履行合同的准备。15日,A公司向B公司提出将咖啡豆的售价由原来的每公吨1800美元增加至每公吨2300美元,B公司未同意。后A公司将该批咖啡豆以每公吨2300美元的价格销售给了另一家美国公司。B公司遂向中国某法院提起诉讼,要求A公司赔偿其所遭受的损失。A公司则辩称,其与B公司间并不存在任何合同关系,B公司的索赔主张缺乏依据。

【诉讼结果】法院认为,A公司9月2日发出的要约于到达受要约人B公司时生效,A公司作为要约人应受其要约的约束。B公司在要约规定的承诺期限内做出了接受要约的承诺并已生效,根据相关法律的规定,合同于承诺生效时成立。A公司将合同所涉货物出售给他人的行为违反了合同的约定,损害了B公司的利益,应当对B公司因此而遭受的损失承担赔偿责任。 【分析】本案涉及国际货物买卖合同订立过程中要约的生效、撤回、撤销及效力等问题。

要约又称发价或发盘等,是一方当事人以缔结合同为目的,向对方所作的意思表示。根据《联合国国际货物销售合同公约》(以下称《公约》)第14条的规定,凡向一个或一个以上特定的人提出的订立合同的建议,如果十分确定并且表明要约人在得到接受时受约束的意旨,即构成要约。《中华人民共和国合同法》(以下称《合同法》)第16条及《公约》第15条均规定:要约于送达受要约人时生效。

要约的撤回和撤销是两个不同的概念。前者指要约人在发出要约之后,在其尚未到达受要约人之前,即在要约尚未生效之前,将该要约收回,使其不发生效力。由于撤回时要约并没有生效,撤回要约也不会影响到受要约人的利益,基于此点,《合同法》及《公约》皆规定要约可以撤回,只要撤回的通知能在该要约到达受要约人之前或同时送达。所谓要约的撤销,是指要约人在要约生效后,将该项要约取消,从而使要约的效力归于消灭。如前所述,要约在到达受要约人时生效,一项有效的要约会直接影响到要约人和受要约人的利益,并影响到交易的安全,所以为了维护当事人的利益并保护交易安全,要约在生效后对要约人和受要人都会产生一定的拘束力。要约对要约人的拘束力体现在要约一经生效,要约人即受到要约的约束不得随意撤销要约。但是法律也不绝对禁止撤销要约,因为要约生效后在受要约人表示接受之前,可能会因为各种原因如不可抗力、要约内容存在错误等促使要约人需要取消要约。允许要约人撤销要约对保护要约人的利益,减少不必要的损失和浪费也是必要的。根据《合同法》第18条及《公约》第16条的规定,在未订立合同之前要约可以撤销,只要撤销要约的通知在受要约人发出承诺通知之前到达受要约人。但有下列情形之一的,要约不得撤销:(1)要约人确定了承诺期限或以其他形式明示要约不可撤销;(2)受要约人有理由认为要约是不可撤销的,并已经为履行合同作了准备工作。

本案中,A公司向B公司发出的要约中规定了14天的承诺期限,B公司在有效期限内做出了承诺,A、B两公司的合同已告成立,A公司无权撤销其要约。A公司将合同所涉货物出售给他人的行为属违约行为,应当向B公司承担赔偿责任。

中国的外贸公司应对出口商品国际市场变动的趋势有充分的预测,并可采取缩短要约的承诺期限,或发虚盘即要约邀请(指注明“须以我公司最后确认为准”等字样)等方式维护自己的权益。

罗特瑞克斯是纽约一家生产空气压缩机的公司,承诺以CIP方式销售18000台空气压缩机给意大利的戴尔奇公司,签约时卖方知道买方所购标的物将用于生产ARIELE牌空调机。合同规定所购标的物分20批从4-8月每月平均装运。卖方装运第一批货后,戴尔奇公司按约支付了货款188,000美元。当第二批货物尚在运途中时,戴尔奇公司发现第一批货物中的大部分是不符合合同要求的,同时还推定卖方生产的空气压缩机不可能符合合同要求,于是拒收第一批已运到和第二批尚未运到的压缩机,并取消了整个合同。随后提起索赔。在索赔中买方称:

在准备履行该合同期间,戴尔奇公司已经花费:

支付第一批货款188,000美元;

用39,000,000里拉购买了某种特殊工具以便使卖方生产的空气压缩机能适用买方的生产;

为了使卖方生产的空气压缩机能适用买方的生产而用于特殊绝缘材料和空调机制造的试验费共27,000,000里拉;

支付了第一批货物的国内运费、仓储费及海关关税共18,000,000里拉;

为第二批货物支付了货款188,000美元。

由于第一批货物不符合同规定,导致了戴尔奇公司的生产线停产,却又要负担生产线上工人的工资共花费了二百万里拉。

由于正处销售旺季,戴尔奇公司可以从其他渠道购买到能用的压缩机,但必须要支付额外费用约一千万里拉。

由于卖方违约导致戴尔奇公司不能如期履行交货义务,导致了546,377,612里拉的可预计利润损失。

如果买方修改其生产线以适应卖方所生产的空气压缩机之需将需耗费超过5亿里拉的费用和二个月的时间,各项费用及损失将超过10亿里拉。

买方认为,由于卖方交运的货物与合同不符,造成买方多负担了许多费用:修理费与试验费、仓储费、生产线停工待料费、寻找替代商品耗费的费用、以及预期损失的利润等。于是戴尔奇公司对上述款项提出了索赔的要求。

卖方辩称:其生产的空气压缩机本身的质量没有问题,不能适用买方的生产之需的主要原因是买方所生产的空调机生产线不适用,买方必须修改其生产线以适应卖方所生产的空气压缩机,故卖方不同意买方解除合同。

请依照《销售合同公约》的规定考虑:在该案中,卖方提供的标的物符合商销性吗?买方能解除整个合同吗?如果依法能解除整个合同,那么哪些是直接损失,哪些是间接损失?法庭应如何决定哪些间接损失的费用可以得到补偿?如果依法不能解除整个合同,那么其可以提起索赔的项目是哪些?

符合。商销性是指通常使用目的。购买的机器只要能用于生产,就是符合商销性,除非在签订合同时明确产品必须适用于某一特殊目的,(但题目中有一点不太明确,卖方的货是不是能用在ARIELE牌空调机上,只要能用,就符合要求,要求适用哪种生产线合同没有规定,

可题目中已说明了是不符合合同要求啊。)

2、买方不能解除整个合同。对于分批交付的货物,在一方当事人不履行任何一批货物的义务构成对该批货物的根本违约时,只能宣告对该批货物无效。如有充分理由断定对今后各批货物将发生根本违反合同,则可在一段合理时间内宣告合同今后无效。本案中各批交付的货物之间没有内在的必然联系,卖方交付的是整部机器而不是组装零件。

3、由于第一批货物不符合合同要求而发生的损失。注意不是因解除合同而产生的损失。具体如下,货款、运费、仓储费及海关关税,39,000,000里拉购买了某种特殊工具以便使卖方生产的空气压缩机能适用买方的生产试验费共27,000,000里拉;由于第一批货物不符合同规定,导致了戴尔奇公司的生产线停产,却又要负担生产线上工人的工资共花费了二百万里拉。由于正处销售旺季,戴尔奇公司可以从其他渠道购买到能用的压缩机,但必须要支付额外费用约一千万里拉。

4、间接损失是预期利润。由于卖方违约导致戴尔奇公司不能如期履行交货义务,导致了546,377,612里拉的可预计利润损失。

5、公约74条的规定。赔偿金额为:一方当事人违反合同应负的损害赔偿额应与另一方当事人因他违反合同遭受的包括利润在内的损失额相等。

6、公约77条

如上,因第一批货不符合同发生的损失,可以提起索赔。

因拒收第二批货产生的损失买方是不负赔偿责任的

1986年7月27日我国某公司应荷兰A商号的请求,报出某初级产品100吨,每吨鹿特丹到岸价格(CIF)人民币3900元即期装运的实盘。对方接收到我方报盘后,没作承诺表示,而是再三请求我方增加数量,降低价格一并延长要约有效期。我方曾将数量增至300吨,价格每吨鹿特丹GIF减至人民币3800元,并两次延长了要约的有效期,最后延至8月30日。荷兰于8月26日来电接受该盘。我方公司在接到对方承诺电报时,发现巴西因受旱灾而影响到该产品的产量,国际市场价格暴涨,从而我方拒绝成交,并复电称:《由于世界市场价格变化,货物在接到承诺电报前已售出。“但荷方不同意这一说法,认为承诺是在要约有效期内作出,因而是有效的,坚持要求我方按要约的条件履行合同,并提出,要么执行合同,要么赔偿对方差价损失40余万元人民币,否则将提起诉讼。”

[问题](1)如果A商号对我国的这家公司提起诉讼,有无正当理由?

(2)双方间的买卖合同是否成立?

参考答案:(1)A商号可以向法院提起诉讼。因为我国的公司违约在先,A商号可以通过起诉的方式进行救济。

(2)双方间的买卖合同已经成立。

分析:本案的关键问题是如何认识合同订立的程序。一般说来,订立合同必须经过两个程序,即要约和承诺。要约是向一个或一个以上的特定的人提出的订立合同的建议,其内容必须十分确定,并且表明对方一旦接受,要约人就愿受其约束。因此,一项要约必须具备下列条件:

1.应清楚表明愿意按要约所列条件与对方订立合同的目的,并表明一旦对方接受,要约人就愿受其约束。

2.原则上应向一个或一个以上特定的人提出,凡不是向一个或一个以上特定人提出的建议,仅视为要约邀请。

3.内容必须十分确定。所谓十分确定,即所标明货物的名称、明示或默示地规定货物数量或价格,或者规定如何确定数量和价格。承诺即受要约人作出声明或以其他行为对要约表示同意。构成一项承诺也必须具备一定条件:

4.承诺必须由受要约人以声明或其他行为作出。

5.承诺的内容必须与要约的内容一致,而不能有所添加、限制或更改,但如果所作限制、添加或更改并未实质上变更要约的内容,要约人又末在过分迟延的期间内以口头或书面方式提出反对,则该项承诺仍然可以视为有效。

6.承诺必须在要约规定的期限内送达要约人,如果要约人末规定时间,则必须在一段合理的时间内送达,对于口头发出的要约,必须立即作出承诺。承诺一旦送达要约人,就发生效力,合同即告成立。

本案中,经过推迟的要约有效期是8月30.日,荷兰A商号的承诺于8月26日到达,是有效承诺,合同应于8月26日成立。我方公司以“由于世界市场价格变化,货物在接到承诺电报前已售出”为由不履行合同,是完全没有法律依据的违约行为。

1991年11月25日,德国A公司向香港B有限公司发出如下要约:Jettish彩色复印机2000台,每台汉堡船上交货价(FOB)4000美元,即期装运,要约的有效期截止到12月30日。A公司发出要约后,又收到了巴黎某公司购买该种型号复印机的要约,报价高于A公司发给香港B有限公司的要约价格。由于当时香港B有限公司尚未对该要约作出承诺,故而A公司于12月15日向香港B公司发出撤销11月25日要约的通知,而后与巴黎方面的公司签约。但是,12月22日,A公司收到了香港B有限公司的承诺,同意德国A公司的要约条件,并随之向A公司开出了不可撤销的信用证,要求A公司履行合同。后因A公司末履约,香港B公司诉诸瑞典斯德哥尔摩仲裁庭,要求A公司赔偿损失。A公司的律师辩称,该公司于1991年11月25日发出的要约已于12月15日被该公司撤销,该要约已失去效力,因而B公司12月22目的承诺没有效力,购销合同没有成立。

福建省某县家具厂生产的皮箱式样美观,结实耐用,用料考究,于90年代中期打入新加坡市场,很受欢迎,成为当地主要的出口创汇产品。1998年2月,新加坡狮城家具行向该家具厂发出购买皮箱的要约,要求订购2000只皮箱,并对皮箱的式样、用料提出了特殊要求,还要求皮箱必须在5月4日之前交货。该家具厂接受了该要约,双方于2月I0日正式签约。签约后,家具厂即按照对方的要求,开始生产皮箱。然而3月25日,家具厂收到狮城家具行的传真,声称家具厂是乡镇小厂,生产能力极低,不可能按时履行合同,为防止家具厂预期违约,决定对合同宣告撤销。家具厂收到传真后,立即给狮城家具行回电话,说明至3月25日已生产出900多只皮箱,按照这个生产速度,截止交货日,完全可以完成,狮城家具行仅因为推测缺乏证据,因此无权撤销合同,这种行为与《联合国国际货物销售合同公约》中对预期违约所作的救济方式不符。考虑到双方以往的友好合作关系,希望狮城家具行按双方签定的和约履行自己的义务。狮城家具行对此末予答复。4月30日,家具常电告狮城家具行,2000只皮箱已按要求完全完工,请做好提货准备。但狮城家具行回传真说:合同早已撤销,不准备提货。某县家具厂遂于5月15日同北京中国贸易仲裁委员会提请仲裁。 「问题」狮城家具行是否有权撤销合同,是否有义务履行合同?

参考答案: 狮城家具行无权撤销合同,应该按合同规定履行义务。

分析:本案的重点是预期违约的问题。所谓预期违约,是指在合同规定的履行期到来以前,已有根据显示合同的一方当事人将不会履行其合同义务。根据《联合国国际货物销售合同公约》的规定,如果订立合同以后,另一方当事人由于下列原因显然将不履行其大部分重要义务,对方当事人可以中止履行义务:一方履行义务的能力或他的信用有严重缺陷;他在准备履行合同或履行合同中的行为显示他将不履行其主要义务。

根据这项规定,对预期违约的救济方法是中止履行合同的义务。如果在履行合同的日期到来之前,已有明显证据显示一方当事人将根本违反合同,则另一方当事人不仅有权中止履行合同,而且可以宣告撤销合同。所以,对预期违约须视其是否构成根本违反合同,而分别采取中止合同或撤销合同这两种不同的救济方法。采取撤销合同必须以对方根本违约为前提,而不能任意为之。

本案中,买方并不了解家具厂的生产能力,而想当然地认为家具厂将预期违约,因而单方面撤销合同,是不符合《公约》要求的。根据《公约》规定,“有在履行合同的日期到来之前,已明显看出一方当事人将根本违反合同,方可宣告撤销合同。买方在家具厂对其履约能力作了明确说明后,仍坚持撤销合同,是严重的违约行为。在买方对卖方的履约能力产生怀疑时,可以中止履行合同,但是应该及时通知卖方。而一俟卖方拿出能按时履行合同的确凿证据或提供了担保时,买方就应该恢复履行合同项下的义务。所以,当家具厂说明确能履约后,狮城家具行应继续履行合同,而不是撤销合同,该家具行没有单方面撤销合同的权利。”

根据以上的分析,家具厂并未构成预期违约,而狮城家具行单方面违约的行为是没有法律依据的,应当履行提货和支付货款的合同义务。

买方中国某公司与卖方英国某公司于1992年5月14日签订了2项合同,规定卖方向买方供应某货8000吨,交货期为1992年7一12月按月份分批交货,装货口岸为汉堡、鹿特丹、安特卫普,由卖方选择。成交以后,买方于1992年6月7日主动提前开出了信用证。此后,买方由1992年6一11月七次电函催促卖方发货。卖方在其四次答复中提到其供货人未能交货并对迟延发出通知表示歉意。1992年11月13日卖方致函买方,以英镑贬值为由,要求提高合同价格,买方末接受这一要求。合同终于1993年4月、5月部分履行;英方仍希望我方提高合同价格,我方末同意。1994年11月16日我方函告英方,声明收到该函告后45天内如果再不履行交货义务,即提请仲裁,要求赔偿损失。英方复函,由于买方1992年6月7日开立的信用证已过期,后来又末开立新的信用证,因此解除了卖方的交货义务。

买方于1995年5月20日向中国国际贸易仲裁委员会提交仲裁申请书,要求卖方赔偿买方的损失,即按照1993年6月29日市场价格与合同价格的差价计算共748000英镑,并要求卖方承担仲裁的一切费用。

[问题]

买方中国某公司的请求是否正当?

参考答案:中国公司的要求完全符合《联合国国际货物销售合同公约》中对卖方违约时,买方可采取救济方式的规定。

分析:提交货物和转移与货物有关的单据是国际货物买卖中卖方的一项主要义务。卖方应在合同约定的时间和地点移交货物和单据,否则就要负违约责任。本案中英国公司在与中国公司签订合同后,未能按合同规定的交货期分批交货,先是迟延交货,后是拒绝交货,应承担违反合同的责任。至于英方辩称,买方开立的信用证过期,那完全是卖方的违约行为造成的。中国公司在合同订立后,实际履行期到来之前开出了信用证,已履行了自己的合同义务,是符合合同规定和国际惯例的。后由于英国公司没有履行通知对方交货时间的义务,导致了中国公司开立的信用证过期,也不可能开立新的信用证,货物买卖合同是双务有偿合同,根据同时履行抗辩权的法理,一方的违约,必然导致另一方的不能正确履行合同,但违约方不能以此为由,认为对方违约,从而免除自己的责任。

1993年11月,美国S公司与北京A公司签订了购迸“100吨钼铁的买卖合同,交货条件是天津FOB每吨3000美金,于1994年2月前交货。合同签订后,A公司立即与各生产厂家联系,但由于当时钼铁市场需求量很大,各厂家供货成问题,A公亩向S公司要求推迟交货期,遭到S公司拒绝。1994年开始,国际市场钼铁价格暴涨,A公司要求S公司抬高合同价格,也遭到拒绝。2月前,A公司未能履行交货义务,4月份,国际市场钼铁价格已涨到合同签订时的近2倍。6月5日,S公司根据合同中仲裁条款向中国贸易仲裁委员会提请仲裁,要求A公司赔偿S公司于6月初补进的100吨钼铁与合同价格的差额货款。”

[问题].

S公司的要求是否合法?应由哪家公司对末能及时补进货物而产生的额外损失负责。

参考答案:

S公司的请求不合法,应由S公司自行承担因末能及时补进货物而产生的额外损失。

分析:

本案主要涉及国际货物买卖合同违约后的损害赔偿问题。根据《联合国国际货物销售合同公约》(以下简称《公约》)的规定,损害赔偿是一种主要的救济方法。当一方违反合同时,另一方有权利要求赔偿损失,而且要求损害赔偿的权利,并不因已采取其他救济方法而丧失。另外《公约》第74一77条对损害赔偿的责任范围和计算方法作了具体的规定。其第74条规定,“一方当事人违反合同应负责的损害赔偿额,应与另一方当事人因他违反合同而遭受的包括利润在内的损失额相等。但这种损害赔偿不得超过违反合同一方在订立合同时,依照他当时已知道或理应知道的事实和情况,对违反合同预料到或理应预料到的可能损失。”这项规定对买卖双方都同样适用,而且适用于因各种不同的违约事项所提出的损害赔偿要求。这里,《公约》没有采用过失责任原则,而是采取了严格责任原则。根据《公约》的规定,当一方请求损害赔偿时,毋须证明违约的一方有过失。只要一方违反合同,并给对方造成了损失,对方就可以要求其赔偿损失。另外,根据《公约》第77条的规定,“声称另一方违反合同的一方,必须按情况采取合理措施,减轻由于另一方违反合同而引起的损失,包括利润方面的损失。如果他不采取这种措施,违反合同一方可以要求从损害赔偿中扣除原应可以减轻的损失数额。”这项规定适用于买方或卖方的各种违约索赔情况。本案中买方美国S公司明知卖方不能按时履行合同,买方有义务自行及早购买合同标的的替代物,却不及时采取措施减轻损失,致使损失扩大。所以买方S公司应该自行承担扩大的损失。

案例如下:

中国的甲公司与美国的乙公司订立一份国际货物买卖合同。合同约定:甲公司出售一批衣料给乙公司,履行方式为:甲公司于7月份将该批衣料自重庆交铁路发运至大连,后由大连船运至美国纽约,乙公司支付相应对价。但7月份,甲公司没有履行。8月3日,乙公司通知甲公司,该批衣料至迟应在8月20日之前发运。8月10日,甲公司依约将该批衣料交铁路运至大连。但该批衣料在自大连至纽约的运输途中因海难损失80%。由于双方对货物灭失的风险约定不明遂发生争执。乙公司认为,甲公司未于7月份履行合同违约在先,应承担损害赔偿责任。合同因甲公司未按时履行义务已终止,故货物损失的风险理应由甲公司承担。 问:

1.乙公司是否有权要求甲公司承担损害赔偿责任,为什么?

2.乙公司认为本案合同因甲公司违约已经终止的观点是否正确,为什么?

3.本案中,货物损失的风险应由谁承担,为什么?

1,乙公司当然有权要求甲公司赔偿损失。(这里的损失肯定不是指货物灭失的损失,“乙公司认为,甲公司未于7月份履行合同违约在先,应承担损害赔偿责任。”案例中指的损失当然是指甲公司延迟履行给乙公司造成的损失,既然乙公司认为货物未交付,那么货物灭失就不是给乙公司造成损失,那么乙公司又怎么会主张损害赔偿?如果按楼上的说法,这两项说法难道不是自相矛盾吗?)

这里的的损失是指甲公司原本应当7月履行合同,由于甲公司的违约未履行,直到8月在乙公司催促下,要求甲公司于8月20日前必须交货。甲公司延迟履行合同的违约行为非常明显,也没有正当的抗辩理由,乙公司当然有权要求甲公司赔偿因为其延迟履行给乙公司造成的各种损失。

2,乙公司认为合同已经终止是错误的。

因为,甲公司延迟履行构成违约后,乙公司本来既有权解除或终止合同(如果延迟履行造成乙公司无法达成合同目的,甲公司当然构成根本违约)也有权要求甲公司继续履行(如果继续履行对乙公司有利)。而这时,乙公司选择了要求甲公司继续履行。那么,根据合同法,乙公司就不能再拥有解除或终止合同的权利了。(乙公司不可能既要求甲公司继续履行,又保留单方解除权,这显然违反合同法的基本法理)

3,本案中货物的风险应当由乙公司承担。

动产的风险随着交付而转移,这个问题的焦点是什么地方是货物的交付地点。因为,若当事人对交付地点约定不明,依合同法第61条又不能确定的,交货地点依第141条解决。由于,货物在交付第一承运人后灭失,因此双方不可能适用第61条,而只能适用第141条第二款第一项,因此,甲公司自交付第一承运人之后,风险随之转移至乙公司。

法律依据:第六十一条合同生效后,当事人就质量、价款或者报酬、履行地点等内容没有约定或者约定不明确的,可以协议补充;不能达成补充协议的,按照合同有关条款或者交易习惯确定。

第一百四十一条出卖人应当按照约定的地点交付标的物。

当事人没有约定交付地点或者约定不明确,依照本法第六十一条的规定仍不能确定的,适用下列规定:

(一)标的物需要运输的,出卖人应当将标的物交付给第一承运人以运交给买受人;

(二)标的物不需要运输,出卖人和买受人订立合同时知道标的物在某一地点的,出卖人应当在该地点交付标的物;不知道标的物在某一地点的,应当在出卖人订立合同时的营业地交付标的物。

第18篇:国际货物买卖合同(中英文对照)

国际货物买卖合同(中英文对照)

一、交货条款

TERMS OF DELIVERY

1.装船条件:

Terms of Shipment; 离岸加运费价条款:卖方应在本合同第(9)条规定之时间内,将货物由装船口岸直接船运到中国口岸,在未经征得买方同意前,中途不得转船。货物不得用悬挂买方不能接受国家的旗帜的船只装运。

For CFR Terms: The Sellers shall ship the goods within the time as stipulated in Clause (9) of this Contract by a direct veel sailing from the port of loading to China Port.Transhipment enroute is not allowed without the Buyers\' consent.The goods should not be carried by veels flying of the countries not acceptable to the Buyers.离岸价条款:

For FOB Terms:

(A)装运本合同货物的船只,由买方或买方运输代理人中国租船公司(地址:北京、二里沟。电报挂号:ZHOUGZU PEKING)租定舱位。卖放应负责将所订货物在本合同第(9)条规定的装船期限内按买方所通知的任何日期装上买方指定的船只。

The shipping space for the contracted goods shall be booked by the Buyers or the Buyers\'shipping agent,China National Chartering Corporation (Addre: Er LiGou Beijing Cable Addre:ZHOUGZU PEKING).The Sellers shall undertake to load the contracted goods on board the veel nominated by the Buyers on any date notified by the Buyers, within the time of shipment stipulated in the Clause (9) of this Contract.(B)货物装运前10—15日,买方应电告卖方合同号、船只名称、船只预计到港日期、装运数量及船运代理人的名称,以便卖方可与该船运代理人联系及安排货物的装运。卖方应将联系结果及时报告买方,如买方因故需要变更船只或有关船只提前或推迟到达情况发生,买方或船运代理人应及时通知卖方。卖方亦应与中租代理保持密切联系。

10—15 days prior to the date of shipment,the Buyers shall inform the Sellers by cable if the contract number,name of veel, ETA of veel, quantity to be loaded and the name of shipping agent, so as to enable the latter to contact the shipping agent directly and arrange the shipment of the goods.The Sellers shall cable in time the Buyers of the result thereof.Should,for certain reasons,it become neceary for the Buyers to replace the named veel with another one, or should the named veel arrive at the port of shipment earlier or later than the date of arrival as previously notified to the Sellers, the Buyers or their shipping agent shall advise the Sellers to this effect in due time.The Sellers shall also keep close contact with the agent of Zhougzu.

(C)如买方所订船只到达装港后,卖方不能按买方所通知的时间如期装船时,则空舱费及滞期费等一切费用和后果均由卖方负担。但如船只临时撤换、延期或退关等情况而未能及时通知卖方停止发货者,在装港发生的栈租及保险费损失的计算,应以代理通知之装船日期(如货物晚于船代理通知之装船日期抵达装港,应以货物抵港日期)为准,在港口免费堆存期满后第16天起应由买方负担,人力不可抗拒的情况除外,但卖方仍负有载货船只到达装港后立即将货物装船之义务并负担费用及风险。前述各种有关费用均凭原始单据核实支付。 Should the Sellers fail to load the goods,within the time as notified by the Buyers, on board the veel booked by the Buyers after its arrival at the port of shipment, all expenses such as dead freight, demurrage, etc.,and consequences thereof shall be borne by the Sellers.Should the veel be withdraw or replaced or delayed eventually or the cargo be shut out,etc.,and the Sellers

be not informed in good time to stop delivery of the cargo, the calculation of the lo for storage expenses and insurance premium thus sustained at the loading port should be based on the loading date notified by the agent to the Sellers(or based on the date of the arrival of the cargo at the loading port in case port in case the cargo should arrive there later than the notified loading date).The above-mentioned lo to be calculated from the 16th day after expiry of the free storage time at the port should be borne by the Buyers with the exception of Force Majeure.However, the Sellers still undertaked to load the cargo immediately upon the carrying veel\'s arrivel at the loading port at their own risks and expenses.The payment of the afore-said expenses shall be effected against presentation of the original vouchers after being checked.

2.装船通知:货物装运完毕后,卖方立即以电报通知买方合同号、货名、所装数量或重量、发票金额、船名、起运口岸、开船日期及目的口岸。由于卖方不给上述装船通知电报而导致买方不能及时保险时,则所发生之一切损失均由卖方负责赔偿。

Advice of Shipment: Immediately after completion of loading of goods on board the veel the Sellers shall advise the Buyers by cable of the contract numver, name of goods, quantity or weight loaded, invoice value, name of veel, port of shipment, sailing date and port of destination.Should the Buyers be made unable to arrange insurance in time owing to the Sellers\' failure to give the above mentioned advice of shipment by cable, the Sellers shall be held responsible for any and alll damage and/or lo attributable to such failrue.

3.装船单据:

Shipping Documents: (A)卖方凭下列单据向付款银行议付货款:

(a)填写通知目的口岸中国对外贸易运输公司分公司的空白抬头、空白背书的全套已装船清洁海运提单(如系成本加运费条款则注明运费已付,如系离岸价条款则注明运费待收)。(b)已签署的发票5份,注明合同号及装船码头。(c)注明尺码的装箱单/或重量单2份。(d)本交货条款第5条规定的品质检验证明书及数量或重量证明书各1份。(e)本交货条款第2条规定的装船港通知电报副本1份。

The Sellers shall present the following documents to the paying bank for negotiation of paymenta)Full set of clean on board,\"freight prepaid\" for C﹠F Terms or \"freight to collect\" for FOB Terms, ocean Bills of Lading ,made out to order and blank endorsed, notifying the Branch of China National Foreign Trade Transportation Corporation at the port of destination.(b) Five copies of signed invoice,indicating contract number and shipping marks.(c)Two copies of packing list and/or weight memo with indication of measurement.(d)One copy each of the certificates of quality and quantity or weight, as stipulated in the Clause 5 of the Terms of Delivery.(e) One duplicate copy of the cable advice of shipment,as stipulated in the Chause 2 of the Terms of Delivery.

(B)卖方需将提单、发票及装箱单副本各1份随船带交目的口岸买方收货代理人中国对外贸易运输公司分公司。

The Sellers shall despatch,in care of the carrying veel, one copy each of the duplicates of Bill of Lading,Invoice and Packing List to the Buyers receiving agent,the Branch of China National Foreign Trade Transportation Corporation at the port of destination.

(C)船启航后立即将1份全套单据副本航空邮寄买方,另2份航空邮寄目的口岸的中国对外贸易运输公司分公司。

Immediately after the departure of the carrying veel,the Sellers shall airmal one set of the

duplicate documents to the Buyers and two sets to the Branch of China National Foreign Trade Transportation Corporation at the port of destination.

4.危险品说明书:凡属危险品及/或有毒货物,卖方必须提供其危险或有毒性质、运输、仓储及装卸注意事项和急救、防治、消防方法的说明书,将此项说明书随同装船单据航空邮寄给买方及目的口岸的中国对外贸易运输公司分公司各3份。

Dangerous Cargo Instruction Leaflets:For dangerous and/or poisonous cargo,the Sellers must provide instruction leaflets stating the hazardous or poisonous properties,transportation,storage and handling remarks, as well as precautionary and first-aid measures and measures against fire.The Sellers shall airmail, together with other shipping documents, three copies each of the same to the Buyers and the Branch of China National Foreign Trade Transportation Corporation at the port of destination.

5.商品检验:双方同意以制造厂出具之品质及数量或重量检验证明书作为卖方向付款银行议付货款单据之一。但货物的品质及数量或重量的检验应按下列规定办理:

Inspection: It is mutually agreed that the certificates of quality and quantity or weight iued by the Manufacturer shall be part of the documents to be presented to the paying bank for negotiation of payment.However,the inspection of quality and quantity or weight shall be made in accordance with the following: (A)一般货物:货到目的口岸60天内经中国商品检验局复验,如发现品质或数量或重量与本合同规定不符时,除属于保险公司或船方负责者外,买方凭中国商品检验局出具的检验证明书向卖方提出退货或索赔。因退货或索赔引起的一切费用(包括检验费)及损失均由卖方负担。在此情况下,凡货物适于抽样者,如卖方要求,买方可将样品寄交卖方。

For General Carg In case the quality,quantity or Weight of the goods be found not in conformity with those stipulated in this Contract after re-inspection by the china Commodity Inspection Bureau within 60 days after arrival of the goods at the port of destination, the Buyers shall return the goods to or lodge claims against the Sellers for compensation of loes upon the strength of Inspection Certificate iued by the said Bereau, with the exception of those claims for which the insurers or owners of the carrying veel are liable.All expenses (including inspection fees) and loes arising from the return of the goods or claims should be borne by the Sellers.In such case, the Buyers may, if so requested, send a sample of the goods in quetion to the Sellers, provided that sampling is feasible.(B)医药商品:进口的医药商品应受中华人民共和国法律及规章的约束,凡不合格的医药商品不准进口。双方同意本合同所订立此类商品之品质应以货物到达目的口岸后90后内经中国商品检验局检验并以该局所签发之检验证为最后依据,双方均遵守之。不合格货物卖方应予收回,并赔偿买方货款及因退货而遭受的运输、储藏、利息、检验等费用损失。如中国商品检验局检验数量或重量与本合同规定不符时,买方有权在货物运抵目的地口岸60天内凭中国商品检验局的检验证向卖方提出索赔。

For pharmaceutical: Pharmaceutical imported into China are subject to laws and regulations of the People\'s Republic of China.Disqualitied pharmaceutical are prohibited to be imported.It is mutually agreed that for the quality of the contracted goods in this category, the Inspection Certificate iued by the China Commodity Inspection Bureau after inspection the goods within 90 days from the date of arrival at the port of destination shall be taken as final and binding upon both parties.The Sellers shall take back all the disqualified goods and compensate the Buyers for the value of the goods plus all loes sustained due to return of the cargo, such freight, storage charges, insurance premium, interest, inspection charges, etc.Should the quantity/weight be

found not in conformity with those stipulated in this Contract after inspection by the China Commodity with those stipulated in this Contract after inspection by the China Commodity Inspection Bureau, the Buyers shall have the right to claim against the Sellers for compensation of loes within 60 days after the arrival of the goods at the port of destination on the basis of the Inspection Certificate iued by the said bureau.6.人力不可抗拒:由于一般公认的人力不可抗拒原因而不能交货或装船迟延,卖方不负责任。但卖方必须在事故发生时立即电告买方并在事故发生后15天内航空邮寄给买方灾害发生地点之有关政府机关或商会所发给的证件证实灾害存在。除因不可抗力致装船迟延或不能交货外,如卖方不能按合同规定期限内装船,则需要赔偿买方直接由于迟期交货或不能按合同条件交货所遭受之一切损失及费用。人力不可抗拒事故如继续存在60天以上时,买方有权撤销合同或合同中未装运部分。

Force Majerue: The Sellers shallnot be held responsible for late delivery or non-delivery of the goods owing to generally recognized \"Force Majerue\"causes.However,in such case,the Sellers shall immediately cable the Buyers the accident and airmail to the Buyers within 15 days after the accident, a certificate of the accident iued by the competent government authorities or the chamber of commerce which is located at the place where the accident occurs as evidence thereof.With the exception of late delivery or non-delivery due to \"Force Majeure\"causes, in case the Sellers fail to make delivery within the time as stipuated in the contract,the Sellers should indemnify the Buyers for all loes and expenses incurred to the latter directly attributable to late delivery or failure to make delivery of the goods in accordance with the terms of this contract.If the \"Force Majeuer\"cause lasts over 60 days, the Buyers shall have the rigt to cancel the Contract or the undelivered part of the Contract.7.仲裁:一切因执行本合同所发生与本合同有关之争执,双方应友好协商解决。如双方协商不能解决时,此争执应提交中国国际贸易促进委员会对外贸易仲裁委员会,按照该仲裁委员会仲裁程序暂行规则进行仲裁。仲裁地点在中国北京。仲裁委员会的裁决为终局裁决,对双方均有约束力,对仲裁费用除非仲裁委员会另有决定外,均由败诉一方负担。

Arbitration: All disputes in connection with this Contract or the execution there of shall be amicably settled through negotiation.In case no settlement can be reached between the two Parties, the case under dispute shall be submitted to the Trade Arbitration Commiion of the China Council for the Promotion of International Trade for arbitration.The arbitration shall take place in Beijing,china and shall be executed in accordance with the Provisional Rules of Procedure of the said Commiion and the decision made by the Arbitration Commiion shall be accepted as final and binding upon both parties.The fees for arbitration shall be borne by the losing Party unle otherwise awarded.

第19篇:国际货物买卖合同一般条款

国际货物买卖合同一般条款

>

>合同号码:

>签约日期:

>签约地点:

>

>卖方:

>地址:

>公司属国:

>电传:

>传真:

>电报:

>买方:

>地址:

>公司属国:

>电传:

>传真:

>电报:

>

>买卖双方经过友好协商,以( )FOB,或( )CFR,或( )CIF条款签订本合同并同意以下所述条款:

>1.商品名称:

>2.规格/质量:

>3.单位:

>4.数量: ( )卖方或( )买方可以在数和量上选择多装或少装_____% >5.单价FOB/CFR/CIF:

>6.总额:

>7.原产地国和制造国:

>8.唛头:

>9.装运

>9.1.装运时间:

>9.2.装运港( ):

>9.3.卸货港( ):

>9.4.( )允许或( )不允许“甲板货”运输。

>9.5.( )允许或( )不允许转船。

>9.6.( )允许或( )不允许分批装运。

>10.支付条款:

>10.1支付方式:(由以下方式10.1.1(即期信用证),

>10.1.2(假远期信用证),

>10.1.3(付款交单),

>10.1.4(承兑交单),或

>10.1.5(汇付)中选择一种( )

>10.1.1 即期信用证

>买方应于

>( )合同规定的最早装运期( )天前

>( )合同签订后( )天内开立以卖方为受益人的不可撤销即期信

用证,该信用证须由 ______(银行名称)以( )电传,或( )电报 ( )传真 ( )

信函开具,内容须与合同条款一致。

>信用证的效期不应早于合同所规定的最晚装船期后()天。

>信用证中须包含以下语句“该信用证按国际商会第500号出版物1993

年修订本跟单信用证统一惯例办理”。

>10.1.2.远期信用证

>买方须于

>( )合同规定的最早装船期( )天前,

>( )合同签订后()天内,

>开立以卖方为受益人( )天后付款的不可撤销信用证,该信用证

须由_______(银行名称),以( )电传,或( )电报,( )传真或( )信函开具,

内容须与合同条款一致。

>信用证的效期不应早于合同所规定的最晚装船期后()天。

>信用证中须包含以下语句“该信用证按国际商会第500号出版物1993

年修订本跟单信用证统一惯例办理”。

>10.1.3.付款交单(D/P)

>装运后,卖方应通过银行给买方开具附属所需单据的即期汇票。买

方应在第一次提示汇票及所需单据时立即付款,即付款交单。

>10.1.4.承兑交单(D/A)

>装运后,卖方应通过银行随同所需单据开具给买方______后()天

后付款的汇票以便买方承兑。买方将接受汇票及所需单据并在汇票到期日付款,即承兑交单。

>10.1.5.汇付

>买方应于

>( )收到10.2.节中所规定的单据后( )天后,

>( )提单签发日()内,

>通过卖方指定的银行,以( )T/T(电汇),或( )M/T(信

汇)或( )D/D(票汇)方式,将发票金额付到卖方帐户。

>10.2.所需单据

>卖方应准备以下单据提交给买方:

>( l ) 商业发票_______份。

>( 2 ) 全套清洁已装船提单,提货人为()或者()凭指定并经空白背

书,注明运费( )预付或( )到付,通知收货人或

>( 3 ) 保险单/保险证明

>( 4 ) 质量检验证/检验报告/化验证明

>( 5 ) 原产地证/表格A

>( 6 ) 装箱单/重量单/数量单

>( 7 ) 装船通知/装运通告

>

>( 8 ) 以下其它单据:

>10.3.银行费用

>根据上述10.1.款中的支付方式,买方将承担在以下银行所属国所发生的一切银行

费用:

>( )信用证开证行(在信用证付款方式下),

>( )托收行(在付款交单或承兑交单方式下),

>( )汇付行(在汇付方式下),

>卖方将承担这些国家之外所发生的一切银行费用。

>10.4.过期利息

>如果买方未能按期支付到期款项,那么,买方应支付卖方从到期日起算至实际支付

日期间年利率为()%的利息。一经卖方提出,买方应支付该延期利息。

>11.交货条款

>11.1.包装

>所有物品将适当包装以防潮湿、生锈、水汽、腐蚀和碰撞,并适于

>( )海运

>( )多式联运

>卖方将对包装不足或不当所引起的损坏或损失负责。

>如需要,应在每件包装箱表面用不褪色颜料刷制每件包装物的尺码,毛重和净重以

及诸如“勿倒置堆放”、“防潮”、“小心装卸”等提示性词语。

>11.2装运条款

>11.2.1.如果装运条款为CFR或CIF,卖方应不晚于装运期()天前以电传、传

真或电报将承运船只的名称、国籍、船龄和其他细节以及合同号码通知买方。假定买方不会

不合理地不予确认,如没有买方对有关船只的接受认可,不得装运。买方应于( )3个或

( )5个工作日内予以确认,否则将视其已确认。

>11.2.2.根据买方的书面请求和/或这种信息业已存在,卖方也应不晚于装运期前

()天以电传、传真或电报将商品名称、估计数量、预计总额、包装件数、预计总重量和体

积,以及船到目的港的预达时间。

>11.2.3.如果装运条款为FOB,买方将根据合同的规定订舱。卖方应至少在合同

规定的装运期前()天以电传、传真或电报通知买方货物名称、数量,总额,包装件数,

总重量和体积,以及货物在装货港装妥待运的日期。买方应至少在船只预计到达装货港时间

前()天通知卖方船名、预计装货时间以及合同号码以便卖方装运。如果舱只或到达时间必

须变更,买方或其运输代理应及时通知卖方做必要的按排。如果船只在买方通知的到达日期

后()天内未能到达装货港,买方将承担所有实际费用,包括从( )天起算的仓储费及利

息。如果船只如期到达,卖方应承担未能及时备妥足够货物所引起的运费死帐及滞期费。

>11.2.4.如果装运条款为( )FOB( )CFR或( )CIF,卖方应在货物装妥后立

即将装运通知以电传、传真或电报提供给买方或其指定的收货人。该通知应包含合同号码、

货物名称、数量、毛净重、尺码、发票金额、提单号码、起运日期以及货物预计到达卸货港

的时间。如果所装运货物含有易燃、易爆或危险物品,卖方应在每件包装物表面标注合适的

警告性语句和标志符号或其它适用于这些物品的通常的国际惯例和/或法规所需要的标志

以便运输或装卸时给予特别注意。

>在FOB或CFR运输条款下,如果卖方未能及时将装运通知提供给买方或其指定的

收货人,而使买方未能及时办理货物保险,则卖方将对运输途中所发生的货物损坏和/或损

失负责。

>11.2.5.货物装船后,卖方应将以下每一种船长签发的单据寄一份副本给买方:

>( l ) 海运提单

>( 2 ) 商业发票(如是分批运输,应显示运输批号)

>( 3 ) 装箱单

>( 4 ) 重量单/数量单

>( 5 ) 原产地证

>( 6 ) 质量检验证/检验报告/化验证明

>11.2.6.实际起运日后( )个工作日内,卖方应用航空信将上款中提及的每套单据的副本寄交买方或其指定的收货人。

>12.保险

>如装运条款为FOB或CFR,应由买方办理保险。如装运条款为CIF,应由卖方办理保险,保险金额为发票金额的110%,所保险别为( )平安险(F.P.A.),或( )水渍险(W.F.A.),或( )一切险 ( AllRisks)。附加险别包括:

>_____________________________

>13.保证(由以下选择一种或多种)

>13.1.卖方所发运货物须与合同中要求的质量和描述一致,包装或盛放方式须与合同的要求一致。

>13.2。卖方应保证所发运的所有货物与合同的规定一致。保证期至

>( )装运日()月后。

>( )货物在卸货港卸货后()月后。

>( )货到目的港()月后,但绝不能超过货物在卸货港卸货后( )月。

>如果在保证期内发现货物违反上述保证,买方也据此通知卖方,则卖方应自担费用

>( )修理或更换瑕疵物品或部件,

>( )修理或更换瑕疵物品或部件并赔偿买方的损失。

>13.3.卖方应保证根据本合同所交货物的质量和规格和合同的规定相符。如合同未明确表示,或卖方末被明告或暗示,则卖方勿需对货物是否符合特定的目的或环境负责。 >保证期至

>( )装船日( )个月后,

>( )货物在卸货卸货后( )个月后,

>( )货到目的港( )个月后,但绝不能超过货物在卸货港卸货后()个月。 >如果在保证期内发现货物违反上述保证,买方也据此通知卖方,则卖方应自担费用

>( )修理或更换暇疵物品或部件,

>( )修理或更换瑕疵物品或部件并赔偿买方的损失。

>14.检验

>14.1.交货前检验(“由以下选择一种”)

>14.1.1.卖方应在装运前向检验机构申请货物质量、规格、数量、重量、包装及涉及安全和卫生/保健方面要求的检验,该检验将根据

>( )合同的规定,或

>( )___________标准。

>上述检验机构出具的检验证书将是议付时提交的必备单据之一。 >检验机构:__________

>在中国,为中华人民共和国_______进出( )商品检验局。 >在_____(外国),为______________.

>14.1.2.制造商进行的检验

>卖方应在装运前,应向买方提交制造商签署的有关货物质量、规格、数量、重量、包装及涉及安全和卫生/保健方面的检验报告,该检验将根据

>()合同的规定,或()___________标准。

>该检验报告将是议付时提交的必备单据之一。

>14.2.再检验

>为了货物的保证和其他要求,买方有权利在货到

>( )最终目的地

>( )卸货港

>后向检验机构申请货物的再检验

>检验机构:

>在中国,为中华人民共和国______进出( )商品检验局。在____(外国),为______。

>15.不可抗力

>任何一方如果由于洪水、火灾、地震、雪暴、干旱、冰暴、龙卷风、战争、政府禁令或其他在合同签署时无法预见并不能控制、不可避免或无法克服的事件致使不能或迟延履行合同的全部或一部分时,该方不承担责任。但是,受不可抗力影响的一方应立即通知另一方,并不晚于事件发生后()天向另一方提交有关当局或独立的中立第三方出具的发生此种事件的证明书或文件。如果不可抗力事件持续( )天以上,双方应协商该合同的继续履行或终止。如果在不可抗力事件发生后()月内,双方仍不能达成协议,任何一方有权中止合同。

>16.罚金

>16.1.未按期交货

>如果卖方由于自身原因未能按合同规定按期交付全部或部分货物,卖方应向买方支付罚金。罚金将每隔或迟延()天按所迟交货物总价的( )%收取,但罚金不能超过迟交货物的总价。为便于计算罚金,不足( )天的小数天数按( )天计算。

>16.2.未按期开立信用证

>如果买方由于自身原因未按合同规定及时开立信用证,买方应支付卖方罚金。罚金将每隔或迟延开立信用证()天按信用证金额的( )%收取,但罚金不能超过买方应开立信用证金额的( )%。为便于计算罚金,不足( )天的小数天数按( )天计算。 >16.3.上述延迟所引起的损失的赔偿将仅限于16.1和16.2款中所示的罚金。 >17.索赔

>17.1.除了第三方应负责任的索赔,如发现货物的质量、规格、数量、重量、包装及涉及安全或卫生/保健等方面和合同的规定不一致,买方应对卖方发出索赔通知并有权根据14.2款中所述的有关检验当局出具的检验证书对卖方提出索赔。索赔应在:

>( )货到目的地日( )天内提出,假定该日期不超过货在卸货港卸货完成后()天.

>( )货在卸货港卸货完成后()天内提出。

>如发生不一致,卖方应立即

>( )修理或更换这些物品或提供质量合格的产品,

>( )修理或更换这些物品或提供质量合格的产品并赔偿买方的损失。

>如果买方未在上述期限内提出索赔,则买方将视为放弃对货物质量不符或明显的质量暇疵索赔的权利。

>17.2.卖方应在不晚于收到14.2款中所示的检验机构出具的检验证明后()天内答复买方的索赔,如卖方未能在上述时限内答复,则视为已接受索赔。

>18.合同解除

>18.1.除非另有规定,该合同将在下述情形之一下解除:

>(1)双方共同达成书面协议;

>或

>(2)如果另一方未能在合同规定的时限内履行其义务,并且在收到未违约方的通知后()天内未能消除违约或采取补救措施。在此情形下,末违约一方应书面通知违约方解除合同。

>19.国际贸易术语

>除非合同中另有规定,本合同的条款将按照国际商会制订的国际商会第460号出版物“国际贸易术语解释通则”(INCOTERMS1990)来解释。

>20.仲裁

>一切因执行本合同所引起的争议,均应由双方友好协商解决。如协商不能得到解决,则应提交仲裁,仲裁应在被告所在国进行如仲裁在中国,应提交

>( )北京或( )上海或( )深圳

>中国国际贸易促进委员会对外贸易仲裁委员会,按照其仲裁规则进行仲裁。如仲裁在____(外国),应提交XXXXX商事仲裁协会,按照其仲裁规则进行仲裁。该仲裁委员会的裁决为终局性的,对双方均有约束力,仲裁费用,除非仲裁委员会另有裁定,概由败诉方承担。 >2l.通知

>以后双方间所有的通知都应书写,或手交,或传真,或电传,或快件邮递,以此种方式进行的传递,当手交时,或传真和电传发出一天后,或邮寄收妥时,将被认为是已交出。通讯地址将是本合同首页所载明的地址。

>

>以下签字的买方和卖方同意以上条款。

>

>买方:卖方:

>日期:日期:

>签署人:签署人

第20篇:国际货物买卖合同公约案例

第四章 国际货物买卖法

一、要约与承诺

案例1对要约内容做了修改的承诺是否有效?

1995年6月27日我国某公司应荷兰某商号的请求,报出某初级产品200公吨,每公吨CIF鹿特丹人民币1950元,即期装运的实盘(要约),对方接到我方报盘后,没有表示承诺,而再三请求增加数量、降低价格,并延长有效期,我方曾将数量增到300公吨,价格每公吨CIF鹿特丹人民币减至1900元,有效期经两次延长,最后延至7月25日。荷商于7月22日来电接受该盘。但附加了“需提供良好适合海洋运输的袋装。“我方在接到对方承诺电报时,发现因巴西受冻灾而影响该商品的产量,国际市场价格猛涨,从而我方拒绝成交,并复电称:由于世界市场的变化,货物在接到承诺电报前已售出。”但对方不同意这一说法,认为承诺是在要约有效期内做出,因而是有效的。坚持要求我方按要约的条件履行合同,并提出,要么执行合同,要么赔偿对方差价损失23万余元人民币,否则提交仲裁解决。试问:中方是否应赔偿对方差价损失人民币23万余元,为什么?

案例2要约是否可撤销?

德国建筑商A于1993年8月底与美国生产商B联系,要求美国生产商B向其报4万吨钢缆的价格,并明确告诉美国生产商B,此次报价是为了计算向某项工程的投标,投标将于同年10月1日开始进行,10月10日便可得知投标结果。同年9月10日,美国生产商B向德国建筑商A发出正式要约,要约中条件完整,但要约中既没有规定承诺期限,也没有注明要约是不可撤销的。同年9月中旬起,国际市场钢缆的价格猛涨,在此种情况下,美国生产商B于10月2日向德国建筑商A发出撤销其9月10日要约的传真。同年10月10日,当德国建筑商A得知自己已中标的消息后,仍立即向美国生产商B发去传真,对9月10日的要约表示承诺。此后,美国生产商B争辩他已于10月2日撤销了要约,因此合同不能成立。双方就合同是否成立发生了纠纷。请问:德国建筑商A与美国生产商B之间的买卖钢缆的合同是否有效成立,为什么?

二、买卖双方的义务

案例3卖方的品质担保义务案例

在一次广州交易会上,中国某省某公司与某国一客户签订了一项冷冻北京鸭的出口合同,规定我方给对方出口带头、翼、蹼,无毛的一级冻北京填鸭10吨,须按伊斯兰教的屠宰方法。我方公司不清楚伊斯兰教的屠宰方法,就自行将鸭子从口中进刀,将血管割断放血后加工速冻。然后请协会出具了证明。当鸭子运抵该国后,经当地卫生部门检验,发现该批鸭子用的是“钳宰法”,不符合合同要求,为伊斯兰教习俗所不容,拒绝收货,并通报我方,或当地销毁,或将货物退回。我方只好退货,损失往返运费及差价,同时还要表示歉意。

案例4卖方的权利担保义务

(一)

在一项转口贸易中,日本A公司与中国B公司签订了一项买卖合同,合同规定由日本A公司向中国B公司出售一批机床。在订立合同时,中国B公司明确告诉日方:这批机床将转口土耳其使用。合同签订后,在履行过程中,由于某种原因,这批机床并未按原计划转口到土耳其,而是转口到了意大利。当这批机床运达到意大利之后,一位意大利生产商发现该批机床的制造工艺侵犯了其两项专利权,故根据其本国专利法向当地法院提出请求,要求法院禁止这批机床在意大利境内使用或销售,同时要求损害赔偿。后据调查,这批机床确实侵犯了 1

意大利生产商的两项专利,这两项专利均是在意大利批准注册的,同时,其中有一项专利还在中国批准注册。当中国B公司找到日本A公司,要求其承担违约责任时,日本A公司以其在订立时并不知道该批机床将转口意大利为由,拒绝承担违约责任。双方因此产生争议。请问:日本A公司是否应承担责任?

三、违约及其救济

案例6根本性违约和非根本性违约

第一个:出售圣诞节食用火鸡案。买方从国外进口一批供圣诞节出售的火鸡,卖方交货的时间比合同规定的期间晚了一个星期。由于节日已过,火鸡难以销售,使买方遭受重大损失,请问:卖方的延迟交货构成根本违约?

第二个:出售普通肉鸡案。合同规定卖方应于7-8月装船,比实际迟了一星期。这段时间内肉鸡的市价并未发生什么变化,供销情况亦正常,这时,能否认为延迟交货已构成根本违约,买方能否撤销合同?

案例7预期违反合同案

1998年2月,新加坡狮城家具行向福建某家具厂发出购买皮箱的要约,要求订购2000只皮箱,并对皮箱的式样、用料提出了特殊要求,1998年5月4日之前交货。双方于2月10日正式签约。家具厂签约后即依新加坡家具行的要求,开始生产皮箱。然而3月25日,家具厂收到新加坡家具行的传真,声称家具厂是乡镇小厂,生产能力极低,不可能按时履行合同,为防止家具厂预期违约,决定撤销合同。家具厂收到传真后,立即给狮城家具行回电说明到3月25日已生产出900多只皮箱,交称依该生产速度,完全可以在交货日完成交货。狮场面家具行令依推测称家具厂不可能按照履行合同缺乏证据,因此无权撤销合同,这种行为与《联合国国际货物销售合同公约》中对预期违约所作的救济方式不符。考虑到双方以领往的友好合作关系,希望狮城家具行按双方签订的合同履行其义务。狮城家具行对此未予答复。4月30日,家具厂电告独城家具行,2000只皮箱已按要求完全完工,请做好提货准备。但狮城家具行回传真称合同早已撤销,不准备提货。家具厂遂于5月15日向中国贸仲委提请仲裁。

问题:

1.什么是预期违反合同?

2.狮城家具行是否有权撤销合同?

四、货物风险的转移

案例8在途货物的风险转移案

香港某公司与我国某公司于1997年10月2日签订出口服装合同,价格条款为FOB青岛,11月2日货物准时通过“长风”轮出运。11月4日,香港公司与德国公司签订合同,将该批货物转卖给德国公司,价格条款为CFR汉堡,合同适用法律为《公约》。此时货物仍在运输途中。11月20日,“长风”轮在海上航行中发生海水渗漏,服装受损严重,德国公司遂向香港公司和我国某公司索赔。

请问:货物发生损失的风险应由谁承担?

案例9CIF合同货物运输中的风险承担案

我国某公司与韩国某公司签订一份CIF合同,进口电子零件。合同订立后,韩国公司按时发货。我公司收到货物后,经检验发货,货物外包装破裂,货物严重受损。韩国公司出具离岸证明,证明货物损失发生在运输途中。对于该批货物的运输风险双方均未投保。 请问:(1)上述风险损失由谁承担?

(2)本案中哪一方当事人负责安排运输?

案例10ABC公司未按时接货而致货物损失案

1999年,中国粮油食品进出口公司甲公司与法国ABC公司经多次交换电传,达成6万吨大米交易,其中规格:一种为碎粒不超过35%,数量3.5吨,2,3,4月每月约装1.2万吨,另一种为碎粒不超过25%,数量2.5万吨,3,4月每月约装1.2万吨,并签订了销售合同.由于采用FOB上海条件,另附为ABC公司所熟知并经其克认的甲公司的FOB装船条款,人微言轻销售合同不可分割的组成部分.甲公司FOB公司的装船条款规定(1)买方所租载货船舶必须不迟于本合同规定的每装运月份的第20天抵达装运港.由于载货船舶延迟抵达而使卖方遭爱任何损失和额外费用需由买方负担.(2)买方必须于船舶到过装运港前10天将船名,船旗,船长的国籍和估计到达装运港的时间通知卖方,并以卖方接受为准.”

合同签订后,甲公司于2月5日发电催请对方速开信用证.并请对方告第一艘船的估计到达时间.经数次电传联系,买方于2月22日派船抵达上海受载.1.2万吨大米顺利装船完毕.为了保证能继续按时装运收汇,甲公司一再催请ABC公司迅速办理3月份应装货物的派船事宜.然而,3月10日,ABC公司来电复称:由于租船市场船源紧缺,租不到船只,要求延迟一个月装运.由于甲公司货物早已备妥待运,如延期一个月装运,势必造成中方利息,仓租,保险费等费用的损失.中方即复电ABC公司:3月份装运的货物2.4万砘已备妥,不能同意延迟装运期,必须于3月20日前派船抵沪以履行合同义务.3月20日,ABC公司来电声称,尽最大努力,船只无法找到.3月22日夜,该港口遭到特大暴风袭击,致使存放在该港口货场的甲公司的货物受损,损失严重.甲公司于3月23日致电ABC公司,告知其货损情况,让ABC公司赔偿其经济损失,包括货损,仓租,保险费等.ABC公司回电称,双主合同是FOB条件,货物在尚未交付,风险尚未转移,故该意外事件造成的货损应由甲公司承担,ABC公司无承担义务.甲公司见磋商无望,即向法院提起诉讼,请求ABC公司赔偿其经济损失.请分析:

(1)本案应适用什么法律解决.

(2)货物因风暴袭击遭受的损失应由谁承担.

案例11CFR交易下的货物风险承担案

2003年,美国出口商与韩国进口商签订了一份CFR合同,合同规定由卖方出售小麦2000吨给买方。小麦在装运港装船时是混装的,共装运了5000吨,卖方准备在小麦运抵目的港后,再由船公司负责分拨2000吨给买方。但载货船只在途中遇到高温天气而使小麦发生变质,共计损失2500吨,其余2500吨小麦安全运抵目的港。卖方在货到目的港时声称,其出售给买方的2000吨小麦已居运输途中全部损失,并认为根据CFR合同,货物风险在装运港越过船舷时已经转移给买方,故卖方对小麦2000吨的损失不负责任。买方则要求卖方履行合同。双方争持不下,遂根据合同中的仲裁条款请求根据《公约》仲裁解决。

请问:货物损失的风险应由谁承担?

法理分析:货物损失的风险应由卖方承担。

国际货物买卖合同
《国际货物买卖合同.doc》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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