人人范文网 其他范文

公务员奖励规定(精选多篇)

发布时间:2022-06-11 15:00:20 来源:其他范文 收藏本文 下载本文 手机版

推荐第1篇:公务员奖励规定

《公务员奖励规定(试行)》全文

中国国家公务员局12月2日发布《公务员奖励规定(试行)》,全文如下:

公务员奖励规定

(试行)

第一章 总 则

第一条 为激励公务员忠于职守,勤政廉政,提高工作效能,充分调动公务员工作的积极性,规范公务员奖励工作,根据公务员法,制定本规定。

第二条 公务员奖励是指对工作表现突出,有显著成绩和贡献,或者有其他突出事迹的公务员、公务员集体,依据本规定给予的奖励。

公务员集体是指按照编制序列设置的机构或者为完成专项任务组成的工作集体。

第三条 公务员奖励坚持公开、公平和公正的原则,坚持精神奖励与物质奖励相结合、以精神奖励为主的原则,及时奖励与定期奖励相结合,按照规定的条件、种类、标准、权限和程序进行。

第四条 中央公务员主管部门负责全国公务员奖励的综合管理工作。县级以上地方各级公务员主管部门负责本辖区内公务员奖励的综合管理工作。上级公务员主管部门指导下级公务员主管部门的公务员奖励工作。各级公务员主管部门指导同级各机关的公务员奖励工作。

第二章 奖励的条件和种类

第五条 公务员、公务员集体有下列情形之一的,给予奖励:

(一)忠于职守,积极工作,成绩显著的;

(二)遵守纪律,廉洁奉公,作风正派,办事公道,模范作用突出的;

(三)在工作中有发明创造或者提出合理化建议,取得显著经济效益或者社会效益的;

(四)为增进民族团结、维护社会稳定做出突出贡献的;

(五)爱护公共财产,节约国家资财有突出成绩的;

(六)防止或者消除事故有功,使国家和人民群众利益免受或者减少损失的;

(七)在抢险、救灾等特定环境中奋不顾身,做出贡献的;

(八)同违法违纪行为作斗争有功绩的;

(九)在对外交往中为国家争得荣誉和利益的;

(十)有其他突出功绩的。

第六条 对公务员、公务员集体的奖励分为:嘉奖、记三等功、记二等功、记一等功、授予荣誉称号。

(一)对表现突出的,给予嘉奖;

(二)对做出较大贡献的,记三等功;

(三)对做出重大贡献的,记二等功;

(四)对做出杰出贡献的,记一等功;

(五)对功绩卓著的,授予“人民满意的公务员”、“人民满意的公务员集体”或者“模范公务员”、“模范公务员集体”等荣誉称号。

第三章 奖励的权限和程序

第七条 给予公务员、公务员集体的奖励,经同级公务员主管部门或者市(地)级以上机关干部人事部门审核后,按照下列权限审批:

嘉奖、记三等功,由县级以上党委、政府或者市(地)级以上机关批准。

记二等功,由市(地)级以上党委、政府或者省级以上机关批准。

记一等功,由省级以上党委、政府或者中央机关批准。

授予荣誉称号,由省级以上党委、政府或者中央公务员主管部门批准。

由市(地)级以上机关审批的奖励,事先应当将奖励实施方案报同级公务员主管部门审核。

第八条 给予公务员、公务员集体奖励,一般按下列程序进行:

(一)公务员、公务员集体做出显著成绩和贡献需要奖励的,由所在机关(部门)在征求群众意见的基础上,提出奖励建议;

(二)按照规定的奖励审批权限上报;

(三)审核机关(部门)审核后,在一定范围内公示7个工作日。如涉及国家秘密不宜公示的,经审批机关同意可不予公示;

(四)审批机关批准,并予以公布。

《公务员奖励审批表》存入公务员本人档案;《公务员集体奖励审批表》存入获奖集体所在机关文书档案。

第九条 审批机关给予公务员、公务员集体奖励,必要时,应当按照干部管理权限,征得主管机关同意,并征求纪检机关(监察部门)和有关部门意见。

第四章 奖励的实施

第十条 对在本职工作中表现突出、有显著成绩和贡献的,应当给予奖励。给予嘉奖和记三等功,一般结合年度考核进行,年度考核被确定为优秀等次的,予以嘉奖,连续三年被确定为优秀等次的,记三等功;给予记二等功、记一等功和授予“人民满意的公务员”、“人民满意的公务员集体”荣誉称号,一般每五年评选一次。

对在处理突发事件和承担专项重要工作中做出显著成绩和贡献的,应当及时给予奖励。其中,符合授予荣誉称号条件的,授予“模范公务员”、“模范公务员集体”等荣誉称号。对符合奖励条件的已故人员,可以追授奖励。

第十一条 对获得奖励的公务员、公务员集体,由审批机关颁布奖励决定,颁发奖励证书。获得记三等功以上奖励的,同时对公务员颁发奖章,对公务员集体颁发奖牌。

公务员、公务员集体的奖励证书、奖章和奖牌,按照规定的式样、规格、质地,由省级以上公务员主管部门统一制作或者监制。

第十二条 对获得奖励的公务员,按照规定标准给予一次性奖金。其中对获得荣誉称号的公务员,按照有关规定享受省部级以上劳动模范和先进工作者待遇。

中央公务员主管部门会同国务院财政部门,根据国家经济社会发展水平,及时调整公务员奖金标准。

对受奖励的公务员集体酌情给予一次性奖金,作为工作经费由集体使用,原则上不得向公务员个人发放。

公务员奖励所需经费,应当列入各部门预算,予以保障。

第十三条 给予公务员、公务员集体奖励,对于因同一事由已获得上级机关奖励的,下级机关不再重复奖励。

第十四条 对获得奖励的公务员、公务员集体,可以采取适当形式予以表彰。表彰形式应当庄重、节俭。

第五章 奖励的监督

第十五条 各地各部门不得自行设立本规定之外的其他种类的公务员奖励,不得违反本规定标准发放奖金,不得重复发放奖金。

第十六条 公务员、公务员集体有下列情形之一的,撤销奖励:

(一)申报奖励时隐瞒严重错误或者弄虚作假,骗取奖励的;

(二)严重违反规定奖励程序的;

(三)获得荣誉称号后,公务员受到开除处分、劳动教养、刑事处罚的,公务员集体严重违法违纪、影响恶劣的;

(四)法律、法规规定应当撤销奖励的其他情形。

第十七条 撤销奖励,由原申报机关按程序报审批机关批准,并予以公布。如涉及国家秘密不宜公布的,经审批机关同意可不予公布。

必要时,审批机关可以直接撤销奖励。

第十八条 公务员获得的奖励被撤销后,审批机关应当收回并公开注销其奖励证书、奖章,停止其享受的有关待遇。撤销奖励的决定存入公务员本人档案。

公务员集体获得的奖励被撤销后,审批机关应当收回并公开注销其奖励证书和奖牌。第十九条 公务员主管部门和有关机关应当及时受理对公务员奖励工作的举报,并按照有关规定处理。

对在公务员奖励工作中有徇私舞弊、弄虚作假、不按规定条件和程序进行奖励等违法违纪行为的人员,以及负有领导责任的人员和直接责任人员,根据情节轻重,给予批评教育或者处分;构成犯罪的,依法追究刑事责任。

第六章 附则

第二十条 对参照公务员法管理的机关(单位)中除工勤人员以外的工作人员和集体的奖励,参照本规定执行。

第二十一条 本规定由中共中央组织部、人事部负责解释,各地各部门可结合实际制定实施细则。

第二十二条 本规定自发布之日起施行。1995年7月3日人事部印发的《国家公务员奖励暂行规定》(人核培发[1995]68号)同时废止。

公务员奖金标准

推荐第2篇:公务员奖励规定

公务员奖励规定(试行) (2008年1月4日颁布实施)

第一章 总 则

第一条 为激励公务员忠于职守,勤政廉政,提高工作效能,充分调动公务员工作的积极性,规范公务员奖励工作,根据公务员法,制定本规定。

第二条 公务员奖励是指对工作表现突出,有显著成绩和贡献,或者有其他突出事迹的公务员、公务员集体,依据本规定给予的奖励。

公务员集体是指按照编制序列设置的机构或者为完成专项任务组成的工作集体。

第三条 公务员奖励坚持公开、公平和公正的原则,坚持精神奖励与物质奖励相结合、以精神奖励为主的原则,及时奖励与定期奖励相结合,按照规定的条件、种类、标准、权限和程序进行。

第四条 中央公务员主管部门负责全国公务员奖励的综合管理工作。县级以上地方各级公务员主管部门负责本辖区内公务员奖励的综合管理工作。上级公务员主管部门指导下级公务员主管部门的公务员奖励工作。各级公务员主管部门指导同级各机关的公务员奖励工作。

第二章 奖励的条件和种类

第五条 公务员、公务员集体有下列情形之一的,给予奖励:

(一)忠于职守,积极工作,成绩显著的;

(二)遵守纪律,廉洁奉公,作风正派,办事公道,模范作用突出的;

(三)在工作中有发明创造或者提出合理化建议,取得显著经济效益或者社会效益的;

(四)为增进民族团结、维护社会稳定做出突出贡献的;

(五)爱护公共财产,节约国家资财有突出成绩的;

(六)防止或者消除事故有功,使国家和人民群众利益免受或者减少损失的;

(七)在抢险、救灾等特定环境中奋不顾身,做出贡献的;

(八)同违法违纪行为作斗争有功绩的;

(九)在对外交往中为国家争得荣誉和利益的;

(十)有其他突出功绩的。

第六条 对公务员、公务员集体的奖励分为:嘉奖、记三等功、记二等功、记一等功、授予荣誉称号。

(一)对表现突出的,给予嘉奖;

(二)对做出较大贡献的,记三等功;

(三)对做出重大贡献的,记二等功;

(四)对做出杰出贡献的,记一等功;

(五)对功绩卓著的,授予“人民满意的公务员”、“人民满意的公务员集体”或者“模范公务员”、“模范公务员集体”等荣誉称号。

第三章 奖励的权限和程序

第七条 给予公务员、公务员集体的奖励,经同级公务员主管部门或者市(地)级以上机关干部人事部门审核后,按照下列权限审批:

嘉奖、记三等功,由县级以上党委、政府或者市(地)级以上机关批准。

记二等功,由市(地)级以上党委、政府或者省级以上机关批准。

记一等功,由省级以上党委、政府或者中央机关批准。

授予荣誉称号,由省级以上党委、政府或者中央公务员主管部门批准。

由市(地)级以上机关审批的奖励,事先应当将奖励实施方案报同级公务员主管部门审核。

第八条 给予公务员、公务员集体奖励,一般按下列程序进行:

(一)公务员、公务员集体做出显著成绩和贡献需要奖励的,由所在机关(部门)在征求群众意见的基础上,提出奖励建议;

(二)按照规定的奖励审批权限上报;

(三)审核机关(部门)审核后,在一定范围内公示7个工作日。如涉及国家秘密不宜公示的,经审批机关同意可不予公示;

(四)审批机关批准,并予以公布。

《公务员奖励审批表》存入公务员本人档案;《公务员集体奖励审批表》存入获奖集体所在机关文书档案。

第九条 审批机关给予公务员、公务员集体奖励,必要时,应当按照干部管理权限,征得主管机关同意,并征求纪检机关(监察部门)和有关部门意见。

第四章 奖励的实施

第十条 对在本职工作中表现突出、有显著成绩和贡献的,应当给予奖励。给予嘉奖和记三等功,一般结合年度考核进行,年度考核被确定为优秀等次的,予以嘉奖,连续三年被确定为优秀等次的,记三等功;给予记二等功、记一等功和授予“人民满意的公务员”、“人民满意的公务员集体”荣誉称号,一般每五年评选一次。

对在处理突发事件和承担专项重要工作中做出显著成绩和贡献的,应当及时给予奖励。其中,符合授予荣誉称号条件的,授予“模范公务员”、“模范公务员集体”等荣誉称号。

对符合奖励条件的已故人员,可以追授奖励。

第十一条 对获得奖励的公务员、公务员集体,由审批机关颁布奖励决定,颁发奖励证书。获得记三等功以上奖励的,同时对公务员颁发奖章,对公务员集体颁发奖牌。

公务员、公务员集体的奖励证书、奖章和奖牌,按照规定的式样、规格、质地,由省级以上公务员主管部门统一制作或者监制。

第十二条 对获得奖励的公务员,按照规定标准给予一次性奖金。其中对获得荣誉称号的公务员,按照有关规定享受省部级以上劳动模范和先进工作者待遇。

中央公务员主管部门会同国务院财政部门,根据国家经济社会发展水平,及时调整公务员奖金标准。

对受奖励的公务员集体酌情给予一次性奖金,作为工作经费由集体使用,原则上不得向公务员个人发放。

公务员奖励所需经费,应当列入各部门预算,予以保障。

第十三条 给予公务员、公务员集体奖励,对于因同一事由已获得上级机关奖励的,下级机关不再重复奖励。

第十四条 对获得奖励的公务员、公务员集体,可以采取适当形式予以表彰。表彰形式应当庄重、节俭。

第五章 奖励的监督

第十五条 各地各部门不得自行设立本规定之外的其他种类的公务员奖励,不得违反本规定标准发放奖金,不得重复发放奖金。

第十六条 公务员、公务员集体有下列情形之一的,撤销奖励:

(一)申报奖励时隐瞒严重错误或者弄虚作假,骗取奖励的;

(二)严重违反规定奖励程序的;

(三)获得荣誉称号后,公务员受到开除处分、劳动教养、刑事处罚的,公务员集体严重违法违纪、影响恶劣的;

(四)法律、法规规定应当撤销奖励的其他情形。

第十七条 撤销奖励,由原申报机关按程序报审批机关批准,并予以公布。如涉及国家秘密不宜公布的,经审批机关同意可不予公布。

必要时,审批机关可以直接撤销奖励。 第十八条 公务员获得的奖励被撤销后,审批机关应当收回并公开注销其奖励证书、奖章,停止其享受的有关待遇。撤销奖励的决定存入公务员本人档案。

公务员集体获得的奖励被撤销后,审批机关应当收回并公开注销其奖励证书和奖牌。

第十九条 公务员主管部门和有关机关应当及时受理对公务员奖励工作的举报,并按照有关规定处理。

对在公务员奖励工作中有徇私舞弊、弄虚作假、不按规定条件和程序进行奖励等违法违纪行为的人员,以及负有领导责任的人员和直接责任人员,根据情节轻重,给予批评教育或者处分;构成犯罪的,依法追究刑事责任。

第六章 附则

第二十条 对参照公务员法管理的机关(单位)中除工勤人员以外的工作人员和集体的奖励,参照本规定执行。

第二十一条 本规定由中共中央组织部、人事部负责解释,各地各部门可结合实际制定实施细则。

第二十二条 本规定自发布之日起施行。1995年7月3日人事部印发的《国家公务员奖励暂行规定》(人核培发[1995]68号)同时废止。

附件:

1、公务员奖励审批表

2、公务员集体奖励审批表

3、公务员奖金标准

4、公务员奖励证书、奖章、奖牌式样

附件1

公务员奖励审批表

填表时间: 年 月 日

姓 名

性别

出生年月

照片

(近期2寸正面半身免冠彩色照片)

民 族

籍贯

出 生 地

身 份

证 号

参 加 工

作 时 间

政 治

面 貌

学历

学 位

工 作

单 位

职 务

拟 授

奖 励

奖 惩

情 况

简 历

主要

事迹

申报机关(部门)意见

审核机关(部门)意见

审批

机关

意见

备注

盖 章 年 月 日盖 章 年 月 日盖 章 年 月 日

附件2

公务员集体奖励审批表

填表时间: 年 月 日

单 位

名 称

负责人

姓 名

公务员人数

拟 授

奖 励

曾受何

种奖励

主要

事迹

申报

机关

(部门)

意见

审核

机关

(部门)

意见

审批

机关

意见

备注

盖 章 年 月盖 章 年 月盖 章 年 月 日

附件3

公务员奖金标准

奖励种类

奖金数额(元)

嘉奖 800

记三等功 1500

记二等功 3000

记一等功 6000

授予荣誉称号 10000

附件4

公务员奖励证书、奖章、奖牌式样

一、奖励证书

1、式样

(封面) (内页左侧) (内页右侧)

2、说明

本证书式样适用于对公务员、公务员集体的奖励。证书规格为245×170mm。封面选用棕红色仿皮材料,烫金印制国徽图案及“公务员奖励证书”字样,字体为魏碑,54号字。内页为浅黄色,花边图案为橄榄绿色,硬卡纸。左侧印制国徽图案和“公务员奖励证书”字样,字体为魏碑,40号字。右侧为正文,其中左上部分为获奖单位或个人名称,字体为黑体,16号字;中间部分为因何事受到何种奖励,字体为宋体,24号字;右下部分为颁奖单位印章和日期,字体为楷体,16号字。

二、奖章

1、式样

2、说明

分为铜质奖章和绶带两部分。整体规格分别为113×50mm(荣誉称号奖章)、100×45mm(

一、

二、三等功奖章);铜质奖章部分规格分别为φ50mm(荣誉称号奖章)、φ45mm(

一、

二、三等功奖章)。

奖章由黄铜压制成型,采用镀金工艺,全部为金色。荣誉称号奖章核心区为国徽图案,核心区周围为波浪型水纹。

一、

二、三等功奖章核心区上部为五星图案;中部为毛泽东同志书写的为人民服务字样;下部,一等功奖章上为**图案,二等功奖章上为华表图案,三等功奖章上为齿轮图案。核心区周围为波浪型水纹。奖章背后分别标明荣誉称号奖章、一等功奖章、二等功奖章、三等功奖章,编号和制作机关名称。绶带部分为丝质,荣誉称号奖章的绶带为大红色,中间为白色竖带,两边边缘为红白相间细条纹,绶带上方为一块铜牌,可镌刻所获奖项名称;

一、

二、三等功奖章的绶带为暗红色,两侧镶嵌两条乳黄色竖带,上部中间分别用一条、二条、三条竖道代表

一、

二、三等功,色彩为明黄色。

三、奖牌

1、式样

2、说明

奖牌规格为540×380mm。选用深红色木质边框,钛金材料底版,周边图案为钛金腐蚀工艺成型。

奖牌正中上方为一枚金属材质国徽。左上部分为获奖单位名称,字体为黑体;中间部分为因何事受到何种奖励,字体为宋体;右下部分为颁奖单位名称和颁奖日期,字体为黑体(字号视具体情况确定)。

来源:国家公务员局 2008年12月2日

推荐第3篇:公务员奖励规定(试行)

关于印发《公务员奖励规定(试行)》的通知 (中组发〔2008〕2号)

各省、自治区、直辖市党委组织部、政府人事厅(局),中央和国家机关各部委、各人民团体干部(人事)部门,新疆生产建设兵团党委组织部、人事局:

现将《公务员奖励规定(试行)》印发给你们,请结合实际认真贯彻执行。在实施中有何问题和建议,请及时报告中央组织部、人事部。

中共中央组织部 人事部

2008年1月4日

公务员奖励规定(试行)

第一章 总则

第一条 为激励公务员忠于职守,勤政廉政,提高工作效能,充分调动公务员工作的积极性,规范公务员奖励工作,根据公务员法,制定本规定。

第二条 公务员奖励是指对工作表现突出,有显著成绩和贡献,或者有其他突出事迹的公务员、公务员集体,依据本规定给予的奖励。

公务员集体是指按照编制序列设置的机构或者为完成专项任务组成的工作集体。

第三条 公务员奖励坚持公开、公平和公正的原则,坚持精神奖励与物质奖励相结合、以精神奖励为主的原则,及时奖励与定期奖励相结合,按照规定的条件、种类、标准、权限和程序进行。

第四条 中央公务员主管部门负责全国公务员奖励的综合管理工作。县级以上地方各级公务员主管部门负责本辖区内公务员奖励的综合管理工作。上级公务员主管部门指导下级公务员主管部门的公务员奖励工作。各级公务员主管部门指导各机关的公务员奖励工作。

第二章 奖励的条件和种类

第五条公务员、公务员集体有下列情形之一的,给予奖励:

(一)忠于职守,积极工作,成绩显著的;

(二)遵守纪律,廉洁奉公,作风正派,办事公道,模范作用突出的;

(三)在工作中有发明创造或者提出合理化建议,取得显著经济效益或者社会效益的;

(四)为增进民族团结、维护社会稳定做出突出贡献的;

(五)爱护公共财产,节约国家资财有突出成绩的;

(六)防止或者消除事故有功,使国家和人民群众利益免受或者减少损失的;

(七)在抢险、救灾等特定环境中奋不顾身,做出贡献的;

(八)同违法违纪行为作斗争有功绩的;

(九)在对外交往中为国家争得荣誉和利益的;

(十)有其他突出功绩的。

第六条 对公务员、公务员集体的奖励分为:嘉奖、记三等功、记二等功、记一等功、授予荣誉称号。

(一)对表现突出的,给予嘉奖;

(二)对做出较大贡献的,记三等奖;

(三)对做出重大贡献的,记二等功;

(四)对做出杰出贡献的,记一等功;

(五)对功绩卓著的,授予“人民满意的公务员”、“人民满意的公务员集体”或者“模范公务员”、“模范公务员集体”等荣誉称号。

第三章 奖励的权限和程序

第七条 给予公务员、公务员集体的奖励,经同级公务员主管部门或者市(地)级以上机关干部人事部门审核后,按照下列权限审批:

嘉奖、记三等功,由县级以上党委、政府或者市(地)级以上机关批准。

记二等功,由市(地)级以上党委、政府或者省级以上机关批准。

记一等功,由省级以上党委、政府或者中央机关批准。

授予荣誉称号,由省级以上党委、政府或者中央公务员主管部门批准。

由市(地)级以上机关审批的奖励,事先应当将奖励实施方案报同级公务员主管部门审核。

第八条 给予公务员、公务员集体奖励,一般按下列程序进行:

(一)公务员、公务员集体做出显著成绩和贡献需要奖励的,由所在机关(部门)在征求群众意见的基础上,提出奖励建议;

(二)按照规定的奖励审批权限上报;

(三)审核机关(部门)审核后,在一定范围内公示7个工作日。如涉及国家秘密不宜公示的,经审批机关同意可不予公示;

(四)审批机关批准,并予以公布。

《公务员奖励审批表》存入公务员本人档案;《公务员集体奖励审批表》存入获奖集体所在机关文书档案。

第九条 审批机关给予公务员、公务员集体奖励,必要时,应当按照干部管理权限,征得主管机关同意,并征求纪检机关(监察部门)和有关部门意见。

第四章 奖励的实施

第十条 对在本职工作中表现突出、有显著成绩和贡献的,应当给予奖励。给予嘉奖和记三等功,一般结合年度考核进行,年度考核被确定为优秀等次的,予以嘉奖,连续三年被确定为优秀等次的,记三等功;给予记二等功、记一等功和授予“人民满意的公务员”、“人民满意的公务员集体”荣誉称号,一般每五年评选一次。

对在处理突发事件和承担专项重要工作中做出显著成绩和贡献的,应当及时给予奖励。其中,符合授予荣誉称号条件的,授予“模范公务员”、“模范公务员集体”等荣誉称号。

对符合奖励条件的已故人员,可以追授奖励。

第十一条 对获得奖励的公务员、公务员集体,由审批机关颁布奖励决定,颁发奖励证书。获得记三等功以上奖励的,同时对公务员颁发奖章,对公务员集体颁发奖牌。

公务员、公务员集体的奖励证书、奖章和奖牌,按照规定的式样、规格、质地,由省级以上公务员主管部门统一制作或者监制。

第十二条 对获得奖励的公务员,按照规定标准给予一次性奖金。其中对获得荣誉称号的公务员,按照有关规定享受省部级以上劳动模范和先进工作者待遇。

中央公务员主管部门会同国务院财政部门,根据国家经济社会发展水平,及时调整公务员奖金标准。

对受奖励的公务员集体酌情给予一次性奖金,作为工作经费由集体使用,原则上不得向公务员个人发放。

公务员奖励所需经费,应当列入各部门预算,予以保障。

第十三条 给予公务员、公务员集体奖励,对于因同一事由已获得上级机关奖励的,下级机关不再重复奖励。

第十四条 对获得奖励的公务员、公务员集体,可以采取适当形式予以表彰。表彰形式应当庄重、节俭。

第五章 奖励的监督

第十五条 各地各部门不得自行设立本规定之外的其他种类的公务员奖励,不得违反本规定标准发放奖金,不得重复发放奖金。

第十六条 公务员、公务员集体有下列情形之一的,撤销奖励:

(一)申报奖励时隐瞒严重错误或者弄虚作假,骗取奖励的;

(二)严重违反规定奖励程序的;

(三)获得荣誉称号后,公务员受到开除处分、劳动教养、刑事处罚的,公务员集体严重违法违纪、影响恶劣的;

(四)法律、法规规定应当撤销奖励的其他情形。

第十七条 撤销奖励,由原申报机关按程序报审批机关批准,并予以公布。如涉及国家秘密不宜公布的,经审批机关同意可不予公布。

必要时,审批机关可以直接撤销奖励。

第十八条 公务员获得的奖励被撤销后,审批机关应当收回并公开注销其奖励证书、奖章,停止其享受的有关待遇。撤销奖励的决定存入公务员本人档案。

公务员集体获得的奖励被撤销后,审批机关应当收回并公开注销其奖励证书和奖牌。

第十九条 公务员主管部门和有关机关应当及时受理对公务员奖励工作的举报,并按照有关规定处理。

对在公务员奖励工作中有徇私舞弊、弄虚作假、不按规定条件和程序进行奖励等违法违纪行为的人员,以及负有领导责任的人员和直接责任人员,根据情节轻重,给予批评教育或者处分;构成犯罪的,依法追究刑事责任。

第六章 附则

第二十条 对参照公务员法管理的机关(单位)中除工勤人员以外的工作人员和集体的奖励,参照本规定执行。

第二十一条 本规定由中共中央组织部、人事部负责解释,各地各部门可结合实际制定实施细则。

第二十二条 本规定自发布之日起施行。1995年7月3日人事部印发的《国家公务员奖励暂行规定》(人核培发[1995]68号)同时废止。

附件:

1、公务员奖励审批表(略)

2、公务员集体奖励审批表(略)

3、公务员奖金标准

4、公务员奖励证书、奖章、奖牌式样(略)

附件3:公务员奖金标准

奖励种类 奖金数额(元)

嘉奖

800

记三等功

1500

记二等功 3000

记一等功

授予荣誉称号 6000 10000

推荐第4篇:公务员的奖励

公务员的奖励

一、公务员奖励的含义、特点与意义

(一)含义:

奖励通常是指一定的组织依据法律法规或内部规章,对做出优异成绩或突出贡献的组织成员给予精神鼓励和物质鼓励。

公务员奖励是指各级机关在公务员管理活动中,依据公务员管理法规,对在工作中表现突出、有显著成绩和贡献的公务员,以及有其他突出事迹的公务员所给予的奖励。

(二)特点:

奖励的主体和客体是确定的;奖励的条件、种类、审批程序都严格按照法律法规办理;奖励的正式决定必须严格执行

(三)意义:

贯彻实施我国现行宪法有关奖励制度规定的重要措施;完善激励竞争机制、鼓励公务员积极向上的主要途径;保护公务员积极性、优化公务员成长环境的重要手段

二、公务员奖励的基本原则

实事求是;公平得当;精神鼓励和物质鼓励相结合

三、公务员奖励的条件和种类

(一)奖励的条件P1

411.忠于职守,积极工作,成绩显著的;

2.遵守纪律,廉洁奉公,作风正派,办事公道,模范作用突出的;

3.在工作中有发明创造或者提出合理化建议,取得显著经济效益或者社会效益的;

4.为增进民族团结、维护社会稳定做出突出贡献的;

5.爱护公共财产,节约国家资财有突出成绩的;

6.防止或者消除事故有功,使国家和人民群众利益免受或者减少损失的;

7.在抢险、救灾等特定环境中奋不顾身,做出贡献的;

8.同违法违纪行为作斗争有功绩的;

9.在对外交往中为国家争得荣誉和利益的;

10.有其他突出功绩的。

(二)公务员奖励的种类

1.对表现突出的,给予嘉奖;

2.对做出较大贡献的,记三等功;

3.对做出重大贡献的,记二等功;

4.对做出杰出贡献的,记一等功;

5.对功绩卓著的,授予“人民满意的公务员”、“人民满意的公务员集体”或者“模范公务员”、“模范公务员集体”等荣誉称号。

四、公务员奖励的权限和程序

(一)奖励的权限

给予公务员、公务员集体的奖励,经同级公务员主管部门或者市(地)级以上机关干部人事部门审核后,按照下列权限审批:

1.嘉奖、记三等功,由县级以上党委、政府或者市(地)级以上机关批准。

2.记二等功,由市(地)级以上党委、政府或者省级以上机关批准。

3.记一等功,由省级以上党委、政府或者中央机关批准。

4.授予荣誉称号,由省级以上党委、政府或者中央公务员主管部门批准。

5.由市(地)级以上机关审批的奖励,事先应当将奖励实施方案报同级公务员主管部门审核。

(二)奖励的程序

单位及时提出奖励意见,整理材料,上报审批;审批机关审核情况;审批机关批准,做出奖励决定;公布奖励决定,广泛宣传;书面形式通知本人,存入档案

五、公务员奖励的撤销

(一)奖励的撤销条件

1.申报奖励时隐瞒严重错误或者弄虚作假,骗取奖励的;

2.严重违反规定奖励程序的;

3.获得荣誉称号后,公务员受到开除处分、劳动教养、刑事处罚的,公务员集体严重违法违纪、影响恶劣的;

4.法律、法规规定应当撤销奖励的其他情形。

(二)撤销奖励的后果

1.公务员获得的奖励被撤销后,审批机关应当收回并公开注销其奖励证书、奖章,停止其享受的有关待遇。撤销奖励的决定存入公务员本人档案。

2.公务员集体获得的奖励被撤销后,审批机关应当收回并公开注销其奖励证书和奖牌。

推荐第5篇:公务员奖励事迹材料

公务员奖励事迹材料

张奇,男,籍贯XX县华州镇西关行政村,1973年1月出生,中共党员,干部,XX县信访局办公室主任。1996年7月毕业于北京航空航天大学计算机应用专业,1996年12月至今在XX县信访局工作,xx年至xx年在中央党校函授行政管理本科专业。

信访工作在许多人眼中都不为人重视,但14年来,张颖奇同志始终坚守信访工作是党和政府联系人民群众的桥梁和纽带,是构建和谐社会的一项重要工作,既神圣又艰巨这一理念。他非常清楚自己的责任:践行三个代表,落实科学发展,默默无闻奉献、实实在在为群众办事,在信访领域中体现自己的人生价值。自己的一言一行,一举一动都体现着党的声誉和形象,所以他将满腔热情倾注于本职工作上。不断学习各项法规政策,注重理论联系实际,以适应新时期信访工作的需要。在普通的信访岗位上,硬是凭着赤城和一颗滚烫的心,做群众的朋友,同事的知己,领导的助手,不断给党的形象增添着一层层光辉。

刚工作不久,原东赵乡孔村孔玉宝的反映信深深激愤了他:该孔购买了一台磨面机已2个月有余,但村电工仍以各种理由迟迟不予接动力用电,致其无法经营。时为接待员的张颖奇当即XX县电力局联系,在得到肯定答复后,迅速给信访人复信,在没有和反映人见面的情况下,10天内为其接通了电,信访人激动地将感谢信送到了县政府。世纪之初,毕家乡秦家村村民因土地分配等问题,多次到市、县集体上访,堵塞党政机关大门,一时间,在我县乃至全市造成了极其恶劣的影响。接受这一棘手问题的张颖奇XX县政府办一同志为了彻底解决矛盾,使广大村民尽快恢复生产,便吃住在村,逐家挨户,走访了解,与村民促膝交谈,听取意愿,得到群众信任。弄清事件症结后,对症下药提出可行解决方案,多方征求意见,又亲自到田间地头拉尺划地,经过近一个月的努力,不但将土地均衡分配,而且化解了该村多年来因派系造成的矛盾,赢得了广大群众的赞誉。

坚持真理、实事求是,是张颖奇在工作中的基本原则。XX省粮食进出口食品厂职工关汝昌,反映在办理退休手续时,县社保局克扣其1288元,要求退还。张颖奇同志得知后,当即到社保局了解核实,弄清此资金为社区管理费用,按政策应由所在企业承担,因本人所在企业停产多年,无任何经济收入,该关为早日拿到养老卡而自觉缴纳的。但该项收费是从7月1日起征收,而本人退休时间为4月,因故导致7月后才办结完养老手续。张颖奇同志据理力争,经多次协商,终于说服社保局向本人如数退还。莲花寺镇龙潭村李宝盈,反映退耕还林款未落实一案,张颖奇同志两次XX县林业局及镇、村、组有关人员现场了解。原来本人所反映的土地为国家天然林保护区,现有树木为人民公社时期所植或天然形成,不在退耕还林范围内。而在退耕还林范围内本人所划分的1.2亩地内,仅种植20余棵花椒树,远远未达到每亩成活树在110棵以上的规定标准。为说服本人,张颖奇同志多次给其讲解有关政策,并亲自爬坡上山,摄像取证,反映人最终心服口服,息诉罢访。

在多年的信访工作中,张颖奇同志勇于探索,不断总结,积累经验,在处理个别复杂问题中,采取宜宽不宜严、易粗不易细的方法妥善解决。如东阳乡宋斜村李可俭,反映其祖父解放战争中为我军借款2.5亿元,要求退还。因本人无法提供有力证据,加之时间长久,无法调查取证,导致本人上访长达20余年。考虑到上访人家庭生活的确困难,经请示有关领导,张颖奇同志多次和本人交谈,耐心做思想疏导工作,予以变通处理,给其一次性生活照顾1万元,最终使其放弃了继续上访的念头。

12

自到办公室以来,面对繁杂、复杂的工作任务,张颖奇同志毫无怨言,不犹豫、不退缩,组织干部利用节假日对几年来未整理的文献资料进行了全面梳理归档,不但规范了文档管理,而且为以后查阅提供了方便。日常工作中,积极为领导出主意、想办法,每一个文件、每一份材料都亲自动手、反复琢磨。坚持信访工作月通报和每周制度,定期排查与不定期排查相结合,为县联席会议研究解决重点信访案件提供参考。先后组织起草了、、等重要性文件,为信访工作提供了制度保障。

“热情、依法、负责、奉献”,这是党中央对信访工作的基本要求,也是张颖奇同志工作中严格遵循的目标。由于工作经常加班加点,不能按正常作息时间上下班,有时早上出门,很晚才回家,生活没有规律,经常受到家人的抱怨,但多年来始终坚持提前到岗,最后离岗。正是由于他这种吃苦在先、默默奉献、不求索取的工作作风,赢得了领导和同志的肯定以及群众的赞扬。他所在的集体先后被评为全国信访工作先进集体、省级人民满意的优秀公务员集体。张颖奇同志自1998年以来,也连续11年被评为县信访工作先进个人,自xx年以来连续7年被评为优秀公务员,xx、xx年连续2年被县直机关工委评为优秀共产党员。

推荐第6篇:公务员奖励事迹材料

张奇,男,籍贯华县华州镇西关行政村,1973年1月出生,中共党员,干部,华县信访局办公室主任。1996年7月毕业于北京航空航天大学计算机应用专业,1996年12月至今在华县信访局工作,XX年至XX年在中央党校函授行政管理本科专业。

信访工作在许多人眼中都不为人重视,但14年来,张颖奇同志始终坚守信访工作是党和政府联系人民群众的桥梁和纽带,是构建和谐社会的一项重要工作,既神圣又艰巨这一理念。他非常清楚自己的责任:践行三个代表,落实科学发展,默默无闻奉献、实实在在为群众办事,在信访领域中体现自己的人生价值。自己的一言一行,一举一动都体现着党的声誉和形象,所以他将满腔热情倾注于本职工作上。不断学习各项法规政策,注重理论联系实际,以适应新时期信访工作的需要。在普通的信访岗位上,硬是凭着赤城和一颗滚烫的心,做群众的朋友,同事的知己,领导的助手,不断给党的形象增添着一层层光辉。

刚工作不久,原东赵乡孔村孔玉宝的反映信深深激愤了他:该孔购买了一台磨面机已2个月有余,但村电工仍以各种理由迟迟不予接动力用电,致其无法经营。时为接待员的张颖奇当即和县电力局联系,在得到肯定答复后,迅速给信访人复信,在没有和反映人见面的情况下,10天内为其接通了电,信访人激动地将感谢信送到了县政府。世纪之初,毕家乡秦家村村民因土地分配等问题,多次到市、县集体上访,堵塞党政机关大门,一时间,在我县乃至全市造成了极其恶劣的影响。接受这一棘手问题的张颖奇和县政府办一同志为了彻底解决矛盾,使广大村民尽快恢复生产,便吃住在村,逐家挨户,走访了解,与村民促膝交谈,听取意愿,得到群众信任。弄清事件症结后,对症下药提出可行解决方案,多方征求意见,又亲自到田间地头拉尺划地,经过近一个月的努力,不但将土地均衡分配,而且化解了该村多年来因派系造成的矛盾,赢得了广大群众的赞誉。

坚持真理、实事求是,是张颖奇在工作中的基本原则。陕西省粮食进出口食品厂职工关汝昌,反映在办理退休手续时,县社保局克扣其1288元,要求退还。张颖奇同志得知后,当即到社保局了解核实,弄清此资金为社区管理费用,按政策应由所在企业承担,因本人所在企业停产多年,无任何经济收入,该关为早日拿到养老卡而自觉缴纳的。但该项收费是从7月1日起征收,而本人退休时间为4月,因故导致7月后才办结完养老手续。张颖奇同志据理力争,经多次协商,终于说服社保局向本人如数退还。莲花寺镇龙潭村李宝盈,反映退耕还林款未落实一案,张颖奇同志两次和县林业局及镇、村、组有关人员现场了解。原来本人所反映的土地为国家天然林保护区,现有树木为人民公社时期所植或天然形成,不在退耕还林范围内。而在退耕还林范围内本人所划分的1.2亩地内,仅种植20余棵花椒树,远远未达到每亩成活树在110棵以上的规定标准。为说服本人,张颖奇同志多次给其讲解有关政策,并亲自爬坡上山,摄像取证,反映人最终心服口服,息诉罢访。

在多年的信访工作中,张颖奇同志勇于探索,不断总结,积累经验,在处理个别复杂问题中,采取宜宽不宜严、易粗不易细的方法妥善解决。如东阳乡宋斜村李可俭,反映其祖父解放战争中为我军借款2.5亿元,要求退还。因本人无法提供有力证据,加之时间长久,无法调查取证,导致本人上访长达20余年。考虑到上访人家庭生活的确困难,经请示有关领导,张颖奇同志多次和本人交谈,耐心做思想疏导工作,予以变通处理,给其一次性生活照顾1万元,最终使其放弃了继续上访的念头。

自到办公室以来,面对繁杂、复杂的工作任务,张颖奇同志毫无怨言,不犹豫、不退缩,组织干部利用节假日对几年来未整理的文献资料进行了全面梳理归档,不但规范了文档管理,而且为以后查阅提供了方便。日常工作中,积极为领导出主意、想办法,每一个文件、每一份材料都亲自动手、反复琢磨。坚持信访工作月通报和每周《信访送阅》制度,定期排查与不定期排查相结合,为县联席会议研究解决重点信访案件提供参考。先后组织起草了《华县领导干部信访接待日制度实施办法》、《华县信访稳定工作责任追究试行办法》、《县委书记大接访活动实施办法》等重要性文件,为信访工作提供了制度保障。

“热情、依法、负责、奉献”,这是党中央对信访工作的基本要求,也是张颖奇同志工作中严格遵循的目标。由于工作经常加班加点,不能按正常作息时间上下班,有时早上出门,很晚才回家,生活没有规律,经常受到家人的抱怨,但多年来始终坚持提前到岗,最后离岗。正是由于他这种吃苦在先、默默奉献、不求索取的工作作风,赢得了领导和同志的肯定以及群众的赞扬。他所在的集体先后被评为全国信访工作先进集体、省级人民满意的优秀公务员集体。张颖奇同志自1998年以来,也连续11年被评为县信访工作先进个人,自XX年以来连续7年被评为优秀公务员,XX、XX年连续2年被县直机关工委评为优秀共产党员。

推荐第7篇:员工奖励规定

运维部员工奖惩规定

为了表扬先进,激励后进,提高员工工作积极性,为了促进公司各项规章制度更好执行,严肃工作纪律,特制定此制度:

一、员工奖励制度:

1) 奖励涉及对象:部门所有员工

2) 奖励方式:精神奖励、物质奖励

3) 奖励事项分类:

(1)重量级奖励

员工涉及到如下事项,可享受100元—500元的经济奖励、100元—300加薪、员工大会通报表扬(奖励金额视具体情况由公司领导已季度奖形式发放)

a) 在完成公司工作、任务方面取得显著成绩和经济效益的; b) 对公司提出合理化建议,积极有实效的;

c) 保护公司财物,使公司利益免受重大损失的;

d) 在公司、社会见义勇为,与各种违法违纪、不良现象斗争有显著成绩;(颁发荣誉证书)

e) 一贯忠于职守、认真负责、事迹突出的;

f) 全年出满勤的;

g) 为公司带来良好社会声誉的;

h) 其他应给予奖励事项的。

(2)一般性奖励:

员工涉及到如下事项,可享受50元—200元的经济奖励、50元—200元加薪、员工大会通报表扬(奖励金额视具体情况由公司领导已季度奖形式发放)

a) 品行优良、技术超群、工作认真、恪尽职守成为公司楷模者;(颁发荣誉证书)

b) 领导有方、业务推展有相当成效者;

c) 遵规守纪,服从领导,敬业楷模者;

d) 主动积极为公司工作,提出合理化建议,减少成本开支,节约资源能源的员工;

二、员工处罚制度:

1) 处罚涉及对象:部门所有员工;

2) 处罚方式:a.通报批评;b.一次性罚金;c.减薪;d .留用察看;e .辞退;

3) 处罚事项分类:

a) 故意造成重大过失,造成重大损失,扣除当月工资及员工绩效工资之后无条件辞退;需要时要承担相应的民事或刑事责任,相关费用自理;

b) 损失/遗失公司重要物品、设备;1000元以上(含1000元)视经济能力至少赔偿原价的20%—50%,并扣除当月工资及员工绩效工资后辞退;500元—1000元(含500元)视经济能力至少赔偿原价的80%,并扣除当月工资及员工绩效工资后,留用察看;500元以下,无条件照假赔偿,并

扣除当月工资及员工绩效工资后减薪100元。

c) 违抗命令或威胁侮辱上级领导;员工大会通报批评,视情节严重程度减薪100元—200元。

d) 包庇职员舞弊,弄虚作假;员工大会通报批评,视情节严重程度减薪200元—300元。

e) 泄露公司机密;员工大会通报批评,视情节严重程度减薪300元—500元、留用察看或辞退。

f) 品行不正,有损公司名誉;员工大会通报批评,视情节严重程度减薪300元—500元、留用察看或辞退。

g) 没有及时阻止危害公司事件,任其发生;员工大会通报批评,视情节严重程度减薪300元—500元、留用察看或辞退。

h) 全年旷工达4天以上;员工大会通报批评,并处一次性罚金100元—500元(视级别不同而定)。

i) 在公司内打架,从事不良活动。员工大会通报批评,并处一次性罚金100元—500元(视级别不同而定)、留用察看或辞退。

j) 造谣滋事,影响员工凝聚力的,员工大会通报批评,视情节严重程度减薪300元—800元、留用察看或辞退。 k) 玩忽职守或督导不力而发生损失;员工大会通报批评,视情节严重程度处罚金100元—500元。

推荐第8篇:考试奖励规定

学生考试奖励规定

为充分调动学生学习积极性,激发学生上进心,树立学生学习的榜样,特设立如下学生奖项及评选条件。

一、奖项

1、“学习标兵”称号:年级总分前20名、班级第一名

2、勤奋学习之星:总分年级前300名(不含“学习标兵”)

3、自信自励之星:比上次考试班级进步5名以上,且在原名次4/5以前。

4、单科☆☆之星:单科满分或第一,语文96%满分,思品98%满分

5、“中润亿家”奖学金:按奖励方案奖励

二、奖励

期末考试“学习标兵”于下学期开学典礼奖励,期中考试“学习标兵”在中考总结会张榜表彰;“自信自励之星”期中考试后每班奖励2名;“‘中润亿家’特别奖”按规定奖励。“勤奋学习之星”、“ 单科☆☆之星”每次考试后张榜表彰。

所有表彰奖励均记入学生素质发展报告报告册,纳入综合性平评价;学校存档。

县初中

二〇一三年四月

推荐第9篇:金点子奖励规定

河北密州香食品有限公司

金点子奖励规定

为鼓励大家积极为公司献言献策,利用集体智慧促进公司更好的发展,公司通过设立“金点子奖励基金”的方式,长期征集关于促进公司发展的意见和建议,逐步建立各位员工“以才智求发展”而非以“资历职位求发展”的企业文化观念,特制定本制度。

“金点子”奖评选在内容上应满足下列条件之一:

1、有较强的前瞻性和针对性。能够有针对性地指出现有工作中的问题,分析问题的症结所在,并提出切实可行的解决办法;

2、有较强的科学性和可行性。能够应用于实际工作之中,有效改进优化工作,并产生较明显的管理效益和经济效益;

3、有较强创新性和独特性。为其他地区或公司尚未有的新鲜创意、独特思路、精妙点子。

“金点子”的内容主要涉及以下几个方面:

1、生产方面:有效地利用和节约资源、降低成本,提高效率的新方法;生产工艺、环境保护、安全技术等方面的改进措施;

2、经营方面:能够提升经营业绩的新举措;

3、管理方面:能够优化公司内部工作流程、提升管理效能的新方法;

4、企业形象方面:能够提升企业的对外形象、提升企业知名度的新措施;

5、其他方面:除以上四项外,凡是能够对企业的发展起到积极的推动作用的新方法。

金点子奖励适用范围:

密州香全体工作人员。

金点子评定程序:

员工将自己的创新点子上报部门主管,部门主管协助员工进一步完善创新方法,上报厂长,经厂长审批后进行实践操作。月底计算“金点子”为企业带来的效益,按比例给予提出创新的员工现金奖励。

金点子奖励等级:

金点子:月提高效益2万元以上,召集全体员工,由厂长为获奖员工颁奖并致辞,奖励现金5000元,给予“特殊贡献”称号。 银点子:月提高效益1-2万元,召集部门员工,由部门主管为获奖员工颁奖并致辞,奖励现金2000元,给予“优秀员工”称号。 铜点子:月提高效益1万元以下,召集部门员工,由部门主管为获奖员工颁奖并致辞,奖励现金1000元,给予“先进工作者”称号。

本规定自2017年3月26日执行。

河北密州香食品有限公司

2017年3月26日

推荐第10篇:公务员奖励暂行办法[材料]

公务员奖励暂行办法 第一条 为了充分调动国家公务员的积极性和创造性,鼓励和引导国家公务员忠于职守,勤奋工作,廉洁从政,根据《国家公务员暂行条例》和《国家公务员奖励暂行规定》,结合本市实际,制定本办法。

第二条 对国家公务员的奖励,要坚持精神鼓励与物质奖励相结合,以精神奖励为主的原则。

第二章 奖励的种类和条件

第三条 对国家公务员的奖励分为嘉奖,记三等功、二等功、一等功,授予荣誉称号。

第四条 国家公务员有下列表现之一者,应当予以奖励:

(一)忠于职守,积极工作,成绩显著的;

(二)遵守纪律,廉洁奉公,作风正派,办事公道,起模范作用的;

(三)在增进民族团结,维护社会稳定方面做出突出贡献的;

(四)在社会主义精神文明建设方面做出突出贡献的;

(五)在工作中有发明、创造或者提出合理化建议,为国家和本市取得显著经济效益和社会效益的;

(六)爱护公共财产,节约国家资财,有突出成绩的;

(七)防止或者挽救事故有功,使国家和人民群众利益免受或者减少损失的;

(八)在抢险、救灾等特定环境中奋不顾身,做出贡献的;

(九)见义勇为,舍己救人,维护社会公德和社会治安,表现突出的;

(十)同违法、违纪行为作斗争,有功绩的;

(十一)在对外交往中,为国家争得荣誉和利益的;

(十二)有其他功绩的。

对在工作中取得优良成绩,在年度考核中被评为优秀或者在其他方面做出成绩的,应当给予嘉奖;

对在工作中取得显著成绩,在本单位表现突出的,应当 给予记三等功;

对在工作中做出较大贡献,在本系统具有一定影响或者有其他突出事迹的,可以给予记二等功;

对在工作中做出重大贡献,在全市或者全国有重大影响的,或者有其他显著事迹的,可以给予记一等功;

对功绩卓著,有特殊贡献的,可以授予荣誉称号。

第三章 奖励程序和批准权限

第六条 给予国家公务员奖励,应当由国家公务员所在单位在征求本单位群众意见的基础上,提出奖励意见,填写《北京市国家公务员奖励审批表》(由市人事局统一印制),按照规定的批准权限,上报审批。

第七条 国家公务员的奖励由国家公务员所在机关或者上级机关按下列权限批准:

(一)嘉奖,由乡、镇人民政府或者区、县以上人民政府 工作部门批准,并报各级人民政府人事部门备案。

(二)记三等功,由区、县人事局或者市人民政府工作部 门批准,并报市人事局备案。

(三)记二等功,经区、县人事局或者市人民政府工作部 门审核后,报市人事局批准。

(四)记一等功和授予荣誉称号,经市人事局审核后,报 市人民政府批准。

第八条 给予本级人民代表大会选举或者本级人民代表大会常务委员会决定任命的人民政府领导人员奖励,应当按照国家公务员管理权限,在征得主管机关的同意后,报上一级人民政府批准;给予政府工作部门领导人员的奖励,应当按照国家公务员管理权限,在征得主管机关同意后,由同级人民政府批准。

第九条 对符合第四条规定的国家公务员,应当及时给予奖励。

对在本职工作中做出成绩的,一般应当结合国家公务员年度考核进行。

对在突发事件或者特殊环境中以及在某项重要工作中做出突出成绩和贡献的,应当随时给予奖励。

第十条 对获得奖励的国家公务员,由批准机关颁发奖励证书。其中对记一等功、授予荣誉称号的国家公务员,同时颁发奖章。国家公务员奖励证书和奖章由市人事局按照国家规定的式样统一制作。

第十一条 对获得奖励的国家公务员,由其所在部门(单位)按照规定给予一定的物质奖励。对获得嘉奖和记三等功、二等功、一等功的国家公务 员,发给奖品或者奖金;对授予荣誉称号的国家公务员,可 以给予晋升职务工资档次奖励,也可以给予一次性奖金。第十二条 奖品或者奖金标准:

嘉奖一般不超过本人年基本工资的5%;记三等功一般不超过本人年基本工资的10%;记二等功一般不超过本人年基本工资的2O%;记一等功一般不超过本人年基本工资的30%;授予荣誉称号一般不超过本人年基本工资的40%。

本人基本工资包括职务工资、级别工资、基础工资、工 龄工资之和(执行其他工资制度的国家公务员按有关规定执行)。奖金标准可以按照国家公务员授奖当月基本工资乘以12个月计算。对在突发事件中,给予记二等功以上奖励的,可以适当提高奖品或者奖金标准。

第十三条 为保证奖励的质量,要严格控制受奖人员数量。 受嘉奖的人员不超过本单位当年度实有人数的18%;记三等功的人员不超过本单位当年度实有人数的3%;记二等功的人员不超过本单位当年度实有人数的1%;记一等功、授予荣誉称号的人员数,要按照条件从严掌握。

第十四条 国家公务员获得奖励后,有下列情况之一的,撤销对其奖励:

(一)伪造事迹,弄虚作假,骗取奖励的;

(二)申报奖励时,隐瞒严重错误或者严重违反规定程序的;

(三)违反政纪,屡教不改的;

(四)受到开除处分、劳动教养或者刑事处罚的。

第十五条 撤销国家公务员奖励,由原申报初、关报请批准机关审批。

特殊情况下,原批准机关可以直接决定撤销对国家公务员的奖励。

第十六条 国家公务员奖励被撤销后,批准机关要及时收其奖励证书和奖章,并停止其享受的有关待遇。

第11篇:《事业单位工作人员奖励规定》

中组部、人社部印发《事业单位工作人员奖励规定》,审批应听取纪检监察机关意见,防止“带病奖励”

日前,中组部、人社部印发《事业单位工作人员奖励规定》,对事业单位工作人员奖励工作的基本原则、条件种类、权限程序、实施要求等作出规定,为激励广大事业单位工作人员担当作为、干事创业,加强高素质专业化事业单位队伍建设提供了制度支撑。

按分级分类组织实施奖励工作

《奖励规定》深入贯彻习近平新时代中国特色社会主义思想和党的十九大精神,贯彻落实新时代党的组织路线,以《事业单位人事管理条例》等法律法规为依据,把握事业单位特点,规范奖励工作,丰富奖励形式,发挥正向激励作用,建立了导向鲜明、科学规范、有效管用的事业单位工作人员奖励制度,作为《事业单位人事管理条例》的配套政策法规文件,是新时代事业单位工作人员奖励工作的基本遵循。

《奖励规定》坚持党管干部、党管人才,坚持德才兼备、以德为先,坚持事业为上、突出业绩贡献,坚持公开公平公正、严格标准程序,坚持精神奖励与物质奖励相结合、以精神奖励为主,坚持定期奖励与及时奖励相结合、以定期奖励为主,致力于服务经济社会发展,充分调动事业单位工作人员积极性、主动性、创造性,体现了时代性、导向性、实效性。

《奖励规定》要求按照分级分类原则组织实施奖励工作,将事业单位人事综合管理部门和事业单位、主管机关(部门)以及有关行业主管部门都列入奖励实施责任主体范围,明确划分奖励权限、规定奖励程序,注意落实和保障事业单位的自主权。

给予嘉奖一般不超过人员总数20%

根据行业特点和事业单位实际需要,《奖励规定》从加强党建工作、执行重要任务、推进改革发展、长期服务基层、发明创造创新、维护安全稳定、对外交流合作等8个方面,明确了奖励条件,并对嘉奖、记功、记大功等奖励种类作了细化表述,增强了奖励工作的针对性操作性。

《奖励规定》对定期奖励和及时奖励分别作出规定。定期奖励一般以年度或聘(任)期为周期进行,以年度考核、聘(任)期考核结果为主要依据,奖励具体时间由奖励决定单位根据行业实际、工作特点等确定。定期奖励的比例(名额),由奖励决定单位结合事业单位数量、人员规模、职责任务、工作绩效等因素统筹确定,给予工作人员嘉奖、记功,一般分别不超过工作人员总数的20%、2%。定期奖励的比例(名额)应向基层和艰苦边远地区事业单位倾斜,向一线工作人员倾斜。《奖励规定》提出加大及时奖励力度,及时奖励情况可以作为定期奖励的重要参考。《奖励规定》还对颁发奖励证书、奖章或奖牌等作了明确规定,为更好地适应各级各类事业单位奖励工作需要,对给予奖金作出原则性规定。

为保障奖励工作有序进行,《奖励规定》坚持把监督贯穿奖励实施全过程,强调严格遵守政治纪律和政治规矩、组织人事纪律、工作纪律、财经纪律、廉洁纪律,在审批时,要根据需要组织评选或听取业内专家、服务对象等有关方面意见,应听取纪检监察机关意见,从制度上防止“带病奖励”;对违反规定获得或实施奖励的,要按程序撤销奖励,追究责任,作出处理。 据新华社

■ 解读

监督奖励并行

人社部相关专家介绍,按照《事业单位人事管理条例》的有关要求,对事业单位人员建立激励与约束相结合的办法。这次出台的奖励规定明确了8个方面的奖励,其中推进改革发展体现了新时代深化改革的时代背景下对事业单位工作人员的激励,发明创造创新则与事业单位人员创新创业的有关政策形成了政策合力。尤其是对长期服务基层方面的奖励,以及《规定》对基层和边远地区事业单位工作人员的倾斜,具有明确的政策导向性质。

专家表示,事业单位人员的奖励规定与公务员的奖励和激励机制一道,构建了对机关事业单位人员管理的系统机制。有利于激发他们的工作活力和创造力。同时,监督与奖励并行,将奖励置于监督之下,使奖励规定合理有效发挥其政策作用。

第12篇:员工子女奖励规定

在岗员工子女考取大学奖励试行办法

为鼓励在岗员工子女刻苦学习、积极进取,并增强企业凝聚力,公司对当年参加高考成绩优秀的我公司员工子女,给予一定的奖励,具体办法如下:

一、奖励范围

1、公司公司在岗员工子女。

2、参加全国统一招生考试或面试推荐被高等院校正式录取的员工子女。

3、国家教育部认可的大学、学院等高等院校。

二、奖励标准

1、被北京大学、清华大学录取为本科专业学生的,一次性奖励10000元。

2、达本一线,被一本院校录取者奖励人民币:3000元。

3、达本二线,被二本院校录取者奖励人民币:2000元。

4、达本三线,被本三院校录取者奖励人民币:1000元。

三、奖励程序

1、由员工提出申请,并附高校录取通知书原件,身份证原件,高考成绩证明,送公司人力资源部审核。

2、由公司分管领导审批后办理奖励金给付。

四、其他

本制度经职代会常任主席团会议讨论通过后试行。

2014年7月14日

第13篇:先进集体、先进个人奖励规定

先进集体、先进个人奖励规定

为增强员工的企业主人翁责任感,鼓励其在生产和工作中的积极性和创造性,充分调动员工爱岗敬业的精神,促进工程局的发展,同时,为规范各种先进的奖励范围、奖励标准及奖励的审批权限,为此,特制定本规定。

一、奖励的范围及标准

1、奖励的范围:被全国、省(市)、地区、集团总公司、工程局、局属各单位评为先进单位(集体)、先进生产(工作)者、先进党支部、先进党员等各种专业系统的先进集体或先进个人。

2、集团公司表彰的各专业方面先进集体和先进个人,先进集体给予五仟元的奖励(含物质奖励,以下奖金中均包含物质奖励),先进个人给予一仟元的奖励;获得集团公司劳动模范给予一万元奖励,获得集团公司先进生产(工作)者给予五仟元奖励。集团公司给予奖励的不再给予奖励,集团公司没有给予奖励的按此标准奖励。

3、工程局表彰的先进集体和先进个人,先进集体给予二仟元的奖励,先进个人给予五佰元的奖励;获得工程局劳动模范给予三仟元奖励。

4、工程局各专业系统(如:财务系统、劳人系统等)表彰的先进集体和先进个人,先进集体给予一仟元的奖励,先进个人给予三佰元的奖励。

5、局属各单位表彰的先进集体和先进个人,先进集体给予八佰元的奖金,先进个人给予二佰元的奖金。

6、全国、省(市)、地区劳动模范,五一劳动奖章获得者、先进生产(工作)者,按国家省(市)地文件规定的奖励标准执行,如果没有奖励标准的,全国劳动模范给予二万元奖励,全国五一劳动奖章获得者给予一万元奖励,省部级参照此规定第一项第二款标准给予奖

励,地市级参照此规定第一项第三款标准给予奖励。

7、根据人发[1999]75号文件精神,对全国劳动模范、“五一”劳动奖章获得者、先进生产(工作)者,在办理完退休手续后,再给予一次性九仟六佰元荣誉津贴。省、部级劳动模范、“五一”劳动奖章获得者、先进生产(工作)者,同样在办理完退休手续后,再给予一次性七仟二佰元荣誉津贴。

8、未列入此规定的各种奖励,有奖励标准的按标准执行,无明确奖励标准的按工程局标准执行。

二、奖励的审批权限

1、对于全国、省(市)、地区、集团公司、工程局及各专业系统表彰的先进集体和先进个人的奖金,由工会负责统一汇总,报主管领导审批。

2、未列入此规定的先进集体、先进个人奖励需报经局工会审核,主管局领导审批。

三、资金来源

1、全国、省(市)、地、集团公司、及各专业系统表彰的先进集体、先进个人,奖金在“应付工资”中列支,费用计入工程局管理费中。

2、局属各单位(不含局机关各处室)表彰的先进集体、先进个人,奖金在本单位“应付工资”中列支,费用计入本单位管理费中。

3、对第一条第七款劳动模范、“五一”劳动奖章获得者、先进生产(工作)者,退休后的一次性荣誉津贴,资金来源由本人退休前所在单位从管理费中列支。

四、本规定自下文之日起执行。

五、本规定由劳动人事处负责解释。

第14篇:某小学奖励规定

2014年xx小学奖励规定

一、讲课

1.在校内讲公开课一次给予20元的补助。

2.在教育片讲优质课,圆满完成任务者给予200元的奖励(包括制作课件在内)。

3.在中心学校讲示范课,圆满完成任务者给予300元的奖励(包括制作课件在内)。

二、论文

1.向中心学校投交论文、课件等;投稿获奖奖励:

获中心学校一等奖奖40元,二等奖奖30元,三等奖奖20元;获大冶市一等奖奖60元,二等奖奖50元,三等奖奖40元;获黄石市一等奖奖80元,二等奖奖70元,三等奖奖60元;获省一等奖奖100元,二等奖奖90元,三等奖奖80元;获国家级一等奖奖200元,二等奖奖180元,三等奖奖160元。

三、考试

1.在中心学校期末抽考中获单科前三名者分别给予400元、300元、200元的奖励(不与片重复计奖)。

2.在我片期末统考中获一名者给予200元的奖励。

四、各种活动奖励

1.参加中心学校举行的德育、体育、文娱活动中圆满完成任务者一次给予辅导老师100元补助,若获奖再按论文等级奖励。

2.参加我片组织的德育、体育、文娱活动中圆满完成任务者一次给予辅导老师50元补助。

五、任职奖励

在完成各自分管工作后,给下列任职人员以下奖励(按工作日计算)

1.班主任一个月60元。

2.教导主任一个月60元。

3.辅导员、出纳、会计各一个月30元。

另外,关于罚款的说明:

在期末考试中教育片罚人平低分任课教师,罚款由任课教师支付,教师无条件讲客观原因。

xx小学2014-2-19

第15篇:发放宣传单奖励规定

永浩汽修新店发放宣传单奖励规定

为了更好的提高公司经济效益,提升员工积极性,特制订此奖励规定如下:

1.发放传单者要求每张传单按要求填写好序列号、车号、车型。

2.尽可能做到和客户面对面沟通讲解。

3.只要客户持单进店,前台验单合格即给奖励10元。

4.由前台汇总表格,经理签字,发到财务,从工资中体现。

5.此规定有效期:2014.2.1—2014.5.15.

永浩汽修金沙江店

2014.5.13

第16篇:内外部宣传奖励规定

江苏凯宫机械股份有限公司 关于对内外部宣传工作进行奖励的规定

为切实提高广大职工参与公司宣传报道的热情,着力宣传凯宫的科学和谐发展、内部方针目标、工作动态、管理制度和好人好事,营造奋发向上、创新创效的企业文化,把握正确的舆论导向,不断增强广大职工的凝聚力、向心力和荣誉感,弘扬社会主义精神文明建设,扩大凯宫的知名度和影响力,公司特对内外部宣传工作作如下奖励规定:

一、公司鼓励广大职工对公司的科学发展、生产经营业绩、项目开发、成果取得等进行外部宣传,并对取得较好效果的进行奖励:

1、对公开发表于昆山市及以上报刊杂志的各类稿件进行奖励,国家级、江苏省级、苏州市级、昆山市级分别按实际获得稿酬的3倍、2倍、1倍予以奖励。

2、公开发表于各级杂志的论文、调研报告、技术总结等,与各类宣传稿件的奖励方法相同。

3、各级有奖征文、论文、调研报告、行业研讨征文或论文、论文集录入论文等,苏州市内按实际奖励的1倍、江苏省及以上按实际奖励的2倍进行奖励,无实际奖励的按每篇苏州市内100元、江苏省及以上200元发放。

二、公司鼓励职工投稿《凯宫简报》,进行好人好事、工作绩效、生产经营、质量管理、技术创新等各方面的内部宣传,稿件一经采用将给予适当稿费,数额如下:500字以下30元,500-1000字50元,1000字以上80元;每期《凯宫通讯》统稿、排版50元,编辑、校审50元。

三、公司指定人员对内外部稿件及著作人进行登记,著作人须提供稿费汇款单复印件或奖励证书、报刊杂志或论著、论文集刊头或封面、有著作者姓名的目录及刊页复印件交指定人员备案。

四、各类宣传类奖励按月发放,公司指定人员在每月月底对内外部稿件及撰稿人等进行造册,并按公司财务规定将奖金表及附件提请审核、批准,领取奖励,在领奖人签字后进行发放。

五、本规定由管理部制定、解释,于2010年3月起实行。

江苏凯宫机械股份有限公司 二O一O年三月

第17篇:长春市招商引资奖励规定

【发布单位】80705

【发布文号】长春市人民政府令第33号 【发布日期】1995-05-17 【生效日期】1995-05-17 【失效日期】 【所属类别】地方法规 【文件来源】中国法院网

长春市招商引资奖励规定

(1995年5月17日长春市人民政府令第33号)

第一条 第一条 为鼓励公民以个人关系吸引外商投资,推动我市外向型经济发展,结合我市实际情况,制定本规定。

第二条 第二条 凡属中华人民共和国公民利用个人关系为长春市引进外商投资,兴办合资、合作、独资企业或以其他形式对我市进行的直接投资;提供产品出口渠道,促成产品出口;提供技术出口渠道,促成技术出口;促成驿外承包工程、劳务输出;引进国外友好捐赠等,均按本规定给予奖励。

第三条 第三条 引荐外资的个人,应在立项时到同级外经委领取并填写《中介人登记表》。

第四条 第四条 利用个人关系,引进外资五百万美元以下的,按实际认缴出资额的千分之三至千分之五予以奖励;引进负资五百万美元以上(含五百万美元)的,按实际认缴出资额的千分之六至千分之八予以奖励。

对引进外资兴办合资、合作企业的,在实际认缴出资额全部或部分到位,企业开始生产经营后,奖金由中方受益单位在60天内,从自有资金中支付。

对引进外资兴办独资企业的,在企业缴纳流转税后,由同级财政部门根据本级财政留用的流转额支付奖金,不足部分结转下年。

第五条 第五条 利用个人关系,提供产品出口渠道,促成产品出口的,由受益单位按该产品实际出口额的百分之一予以奖励。奖金应在收到产品出口货款后30天内,由受益单位从自有资金中一次性支付。

第六条 第六条 利用个人关系,提供技术出口渠道,促成技术出口的,由受益单位按实际出口额的百分之一予以奖励。奖金应在技术出口后30天内,由受益单位从自有资金中一次性支付。

第七条 第七条 利用个人关系,促成对外承包工程合同额三百万美元以下的,由受益单位按合同额的千分之三至千分之五予以奖励;促成对外承包工程合同额三百万美元以上(含三百万美元)的,由受益单位按合同额的千分之六至千分之八予以奖励。奖金应在工程开工后30天内,由受益单位从自有资金中一次性支付。

第八条 第八条 利用个人关系,促成劳务输出十人以上(含十人)一百人以下,可根据输出国家、劳务年限、劳务层次、工资额度的不同,由受益单位按每输出一人三百至七百元予以奖励;促成劳务输出一百人以上(含一百人)的,由受益单位按每输出一人七百至一千五百元予以奖励。奖励应在劳务人员出国后60天内,由受益单位从自有资金中一次性支付。

第九条 第九条 利用个人关系,联系国外友好人士捐赠,由受益单位按实际接受钱物(折合)金额的百分之一予以奖励。奖金应在收到捐赠后30天内,由受益单位从自有资金中一次性支付。

第十条 第十条 奖金均以人民币支付。对引进外币的,按外币汇入我市银行收帐当天的市场汇价折合成人民币支付。

第十一条 第十一条 受益单位支付给个人的奖励,应由受奖人持《中介人登记表》、受益单位的证明,经会计师事务所验资后,由受益单位自行支付;由各级财政部门支付给中介人的奖励,应由受奖人持《中介人登记表》和税务部门出具的企业完税证明,经会计师事务所验资,报同级财政部门审批支付。

第十二条 第十二条 对弄虚作假、骗取奖金者,一经查实,追回资金,并追究当事人及有关部门的责任。

第十三条 第十三条 对引进香港、澳门、台湾地区资金的个人的奖励,依照本规定执行。

第十四条 第十四条 市政府以前的有关规定与本规定相抵的,一律以本规定为准。

第十五条 第十五条 本规定由市人民政府法制办公室负责解释。

第十六条 第十六条 本规定由市外经委负责组织实施。

第十七条 第十七条 本规定自发布之日起施行。

本内容来源于政府官方网站,如需引用,请以正式文件为准。

第18篇:餐饮部提成奖励规定

餐饮部菜品提成奖励规定

**酒店运行以来,在后厨和前厅的大力配合下,进行了一系列的菜品研发,受到客人中肯评价,为了刺激消费,加大推销力度,部分菜品实行奖励销售:

菜品类: 龙凤汤

5元 椒盐大王蛇 5元 乌龟

10元 中原第一汤 1元/位 雄鱼头

3元/份 三文鱼

4元/份 多宝鱼

3元/份 龙虾

10元

土甲鱼

5元

茶叶类:

铁观音

2元/壶 毛尖

2元/壶 碧螺春

2元/壶 人参乌龙 2元/壶 其它类:

VIP贵宾卡5元/张

注:以上规定公司招待、瑞星房产、万里行消费、朗星置业,不计提成,由餐厅每月3号前核对无误后上报人事部、质检部、财务部进行再次核对;每月6号前报总经理审批,当月工资中发放;原提成办法取消,以此规定为准。

毛蟹

1元/只 黄丁贵

3元/份 醉虾

2元/份 木瓜炖雪哈

1元/位 蟹滑

3元/位 鱼翅捞饭

3元/位

鲍鱼仔分位(含清蒸)

0.5元/位

冰镇基围虾

2元/份 虾滑

3元/份

普洱茶

2元/壶 西湖龙井

2元/壶 大红袍茶

2元/壶 散餐菜品提成10%、酒水20%,由餐厅经理进行分配,主要人员有PA、吧员、传菜生、预定、仓管。剩余为餐厅所属服务员所得,每月餐厅经理拟定好分配表,当月随工资一并发放。

此规定自2017年5月1日起执行,以前相关规定与本文件有冲突的以本文件为准。

市**酒店管理有限公司

2017年5月1日

第19篇:奖励通报规定.7.10

王璐(389833903)10:49:34

今后申请网上表扬和奖励,不需要给业务签了,

一、甲方表扬信、锦旗、奖牌等:

1、原件交资料室,原件扫描件交工程管理中心王璐处;

2、申请通报表扬:项目部申请→分公司总经理→工程管理中心常务副总→工程管理中心总经理;

3、申请现金奖励:

1)项目部申请→分公司总经理→工程管理中心常务副总→若(≥2万)→总经理→董事长→集团备案;

2)奖金领取:项目部提交奖金分配方案(个人奖金除外;注明:人员、岗位、金额)→分公司总经理→工程管理中心常务副总→填写暂支单→财务副总监→现金窗口

竣工内检,≥3万的,需要签到杨总处,其余签到工程管理中心常务副总朱农处即可,请各位及时调整,谢谢配合!

第20篇:衡阳市公务员考核奖励实施细则

衡阳市公务员考核奖励实施细则 (试行)

第一章 总 则

第一条 为了正确评价全市公务员的德才表现和工作实绩,建立科学规范的考核奖励体系,更好地促进公务员依法办事、勤政为民,提高行政效率和公共服务水平,根据《中华人民共和国公务员法》、《公务员考核规定(试行)》、《湖南省公务员考核实施办法(试行)》等文件精神,结合我市实际,制订本细则。

第二条 本细则所称公务员考核奖励是指对全市县处级以下(不含县处级)公务员及参照公务员法管理单位工作人员的考核奖励。

第三条 考核奖励的原则:

(一)客观公正原则;

(二)注重实绩原则;

(三)民主公开原则;

(四)考用结合原则。

第二章 考核对象和范围

第四条 按照管理权限,党委组织部门负责党委、人大、政协、审判、检察、民主党派和工商联机关公务员及所属参照公务员法管理单位、群团机关工作人员的考核奖励;政府人事部门负责行政机关公务员及所属参照公务员法管理单位工作人员的考核奖励。

第五条 有下列情形之一的,可不参加年度考核:

(一)非单位派出,但经单位同意外出学习超过考核年度半年的;

(二)病、事假或探亲假累计超过考核年度半年的;

(三)年度内已办理退休手续的。

第六条 下列情况的考核处理办法:

(一)新录用在试用期内的人员,只写评语,不定等次,考核情况作为任职、定级和转正的依据;

(二)调任、转任人员,由调入单位组织考核,原单位负责提供其调任或转任前的有关情况;

(三)本年度由军队转业的,由转业后所在单位进行考核,转业前的情况,可参考其转业时的鉴定,无重大问题者,一般当年应定为称职等次;

(四)单位公派学习、培训人员,由派出单位结合学习、培训情况进行考核,确定考核等次;

(五)挂职锻炼人员,在挂职锻炼期间由挂职单位进行考核并确定等次。挂职不足半年的,由派出单位进行考核。

(六)借调、跟班人员,时间超过考核年度半年的由借调或跟班单位进行考核,结果反馈给原单位。不足半年的由原单位结合借调或跟班情况进行考核;

(七)轮换、晋职人员,按新职位进行年度考核并确定等次,不足半年的,可结合原职位进行考核并确定等次;

(八)参加中心工作时间超过考核年度半年的人员,原则上以各工作队(组)考核确定的等次为准。

第三章 考 核 内 容

第七条 根据考核对象所在岗位的职责和工作特点,公务员考核包括德、能、勤、绩、廉、心理素质等六个方面的情况。

德:指思想政治素质及个人品德、职业道德和社会公德等方面的表现。主要是理想信念、宗旨观念;政治立场、政治敏感性;世界观、人生观、价值观;社会行为准则等。

能:指履行职责的业务素质和能力。主要是政策理论水平、政治鉴别能力、依法行政能力、公共服务能力、理解判断能力、规划预测能力、沟通协调能力、学习能力、调查研究能力、创新能力、应对突发事件能力等。

勤:指责任心以及由此决定的工作勤勉程度。主要包括工作态度、工作作风、群众观念,在工作中体现出来的纪律性、积极性、出勤率等。

绩:指完成工作的数量、质量和所产生的效益。主要是完成工作任务的情况、工作实绩、突出贡献等。

廉:指廉洁自律等方面的表现。主要包括在履行职责中能否正确处理利益关系,依法行政,廉洁奉公等。

心理素质:指个人情绪的自我调适。主要包括积极乐观的精神状态,在面对名利得失、承受工作压力、遇到困难挫折时的态度和表现等。

第四章 考 核 标 准

第八条 公务员考核结果分为优秀、称职、基本称职、不称职四个等次。

(一)优秀。思想政治素质好,模范作用明显;精通业务,工作有开拓性,效率高,实绩突出;工作积极主动,勤勉尽责,作风务实;办事规范,自我要求严格,清正廉洁;服务热情周到,精神状态好,群众满意度高。

评为优秀等次的,在民主测评中,优秀票和称职票之和得票率应在90%以上,且优秀票排在全体参评对象的前三分之一。

受党内警告处分或行政记过处分的当年,参加年度考核,但不得确定为优秀等次。

(二)称职。思想政治素质较高;熟悉业务,工作能力较强,实绩明显;工作责任心较强,工作作风较好;自我要求比较严格,廉洁自律;服务热情,精神状态良好,群众比较满意。

评为称职等次的,在民主测评中,优秀票和称职票之和得票率应在70%以上。

(三)基本称职。思想政治素质、业务素质一般,工作能力较弱,基本胜任本职工作;工作责任心一般,自我要求不够严格,群众认可度不高。

评为基本称职等次的,在民主测评中,基本称职票和不称职票之和得票率超过30%,经考核确属存在问题的。

(四)不称职。思想政治、业务素质较差,工作责任心不强,办事拖拉,难以胜任本职位的工作要求;在工作中因个人原因造成严重失误或责任事故;自我要求不严,组织纪律性较差,群众反映不好。

有下列情形之一的,应确定为不称职:

1、旷工连续超过10天或一年内累计超过20天的;

2、年度民主测评不称职票数超过30%,经考核确属存在突出问题的;

3、上年度为基本称职,本年度考核仍达不到称职标准的;

4、无正当理由不参加平时考核或年度考核的;

5、工作作风存在明显不足,消极怠工,推委扯皮,拒绝或故意拖延不办,隐瞒、伪造或篡改事实真相等因个人主观原因不作为、乱作为,对工作造成严重影响的;

6、参加邪教等非法组织,聚众上访闹事或在公众场合散布有损党和政府形象的言论,造成不良影响的;

7、执行公务中索、拿、卡、要或为他人谋取不正当利益,在干部群众中影响较坏的;

8、弄虚作假骗取荣誉,虚报、谎报成绩欺骗干部群众,影响较坏的;

9、其它法规文件确定为不称职的情况。

第五章 考 核 程 序

第九条 公务员考核分为平时考核和年度考核。年度考核以平时考核为基础。

平时考核主要是考核公务员完成日常工作任务、阶段工作目标情况以及出勤情况,可以采取被考核人填写《考核记事本》、工作小结、专项工作检查、出勤考勤等方式进行,由主管领导予以审核评价。

年度考核在每年年末或者翌年年初进行。

第十条 年度考核按下列程序进行:

(一)制定方案。各单位根据年初确定的工作目标任务和每个岗位性质,制定年度考核方案;

(二)个人总结。被考核对象对一年来的德、能、勤、绩、廉、心理素质等方面的情况进行认真总结,填写《年度考核登记表》;

(三)民主测评。由被考核单位进行组织,单位全体干部职工参加,对被考核对象进行民主测评;

(四)情况综合。根据平时表现,在查看《考核记事本》、个人述职的基础上,综合民主测评和督查抽查等情况;

(五)确定等次。由考核领导小组根据考核情况确定考核等次;

(六)公示。对拟定为优秀等次和记功人员在本单位范围内进行公示,公示时间一般为三至五天。

(七)征求意见。对拟定为优秀等次和记功人员征求纪检监察、计生、信访及综治等相关部门意见。

(八)结果反馈。将考核结果以书面形式通知被考核人。

(九)总结兑现。将考核结果按管理权限报主管部门审核备案后,按规定兑现有关待遇。

第十一条 公务员对年度考核结果有异议的,可在接到考核结果通知之日起三十日内向本机关考核机构申请复核,考核机构应在接到被考核人复核申请之日起三十日内作出复核决定。经复核后本人仍有异议的,可自接到复核决定之日起十五日内,按照规定向同级公务员主管部门或作出年度考核结论的机关的上一级机关提出申诉,受理机关应在自受理之日起六十日内作出处理决定。

在复核、申诉期间不停止对考核结果的执行。

第六章 考核的组织实施

第十二条 公务员考核工作由党委组织部门、政府人事部门负责组织、指导、督查、协调。

第十三条 各单位要成立考核领导小组,在单位党委(党组)的领导下,负责本单位公务员的考核。领导小组一般由单位主要负责人、分管组织人事的负责人、组织人事和纪检监察部门负责人以及公务员代表等人员组成。

第十四条 为保证考核有效运行,被考核对象应认真填写《考核记事本》,妥善保管,以备核查。

第七章 考核结果的运用

第十五条 年度考核被确定为称职以上等次的,按下列规定办理:

(一)累计两年被确定为称职以上等次的,在所定级别对应工资标准内晋升一个工资档次;

(二)累计五年被确定为称职以上等次的,在所任职务对应级别范围内晋升一个级别;

(三)确定为称职以上等次,且符合规定的其他任职资格条件的,具有晋升职务的资格,连续三年以上被确定为优秀等次的,晋升职务时优先考虑;

(四)享受年度考核奖金,奖金标准为本人当年第十二个月的基本工资。 第十六条

年度考核被确定为基本称职等次的,按下列规定办理:

(一)对其进行诫勉谈话,限期改进;

(二)本考核年度不计算为按年度考核结果晋升级别和级别工资档次的考核年限;

(三)一年内不得晋升职务;

(四)不享受年度考核奖金。

第十七条 年度考核被确定为不称职等次的,按下列规定办理:

(一)降低一个职务层次任职。无职可降的,降低一个级别。无级别可降的,降低一个级别工资档次。如果其职务、级别、工资档次均不能再降低时,应给予严肃批评教育;

(二)本考核年度不计算为按年度考核结果晋升级别和级别工资档次的考核年限;

(三)不享受年度考核奖金;

(四)连续两年年度考核被确定为不称职等次的,予以辞退。

第十八条 对年度考核为基本称职等次或不称职等次的公务员,由公务员主管部门根据考核情况,有针对性的统一组织培训。

第八章 奖 励

第十九条 各行业各部门原则上不设置一事一奖,对在本职工作中作出显著成绩的,应当结合年度考核进行奖励。但对在突发事件和自然灾害等急难险重情况下作出突出贡献的,可按规定程序申报奖励。

第二十条 年度奖励的人员应当从年度考核优秀人员中产生。奖励分为嘉奖、记三等功、记二等功、记一等功、授予荣誉称号。

第二十一条 奖励的标准:

(一)嘉奖的标准:

年度考核被评为优秀等次的。

(二)记三等功的标准:

思想作风较优秀,工作作风较扎实,生活作风较严谨,自我要求较严格,工作中取得明显成绩,在本地本单位表现突出。

有下列情形之一的,可以申报记三等功:

1、连续三年被确定为优秀等次的;

2、主管或负责的工作受到上级部门表彰奖励的;

3、主管或负责的工作受到县级以上党委、政府表彰奖励的。

(三)记二等功的标准:

思想作风优秀,工作作风扎实,生活作风严谨,自我要求严格,工作中作出突出贡献,在本地本部门具有一定影响或者有其他突出事迹。

有下列情形之一的,可以申报记二等功:

1、连续三年被确定为记三等功的;

2、主管或负责的工作受到全国性表彰奖励的;

3、主管或负责的工作连续两年(次)受到上级部门表彰奖励的;

4、主管或负责的工作受到县级以上党委、政府综合性奖励的。

(四)记一等功、授予荣誉称号的,按照国家、省规定的条件和程序报批。

第二十二条 评优受奖的比例:

(一)评为优秀等次的人数一般不超过本单位参加考核人数的15%,本年度目标考核综合评定为优秀的单位,比例可提高到20%;本年度目标考核不合格的单位,比例核减到10%。

(二)年度考核被确定为优秀等次的,可给予嘉奖以上奖励,获奖人数不得超过年度考核评优人数,其中,记三等功、记二等功的人数一般不超过获奖人数的15%。

(三)实行评优奖励计划申报审批制度,严格控制科级领导干部的评优受奖比例。评优受奖应当向在艰苦环境、特殊岗位和一线工作人员倾斜。

第二十三条 奖励的审批权限:

(一)嘉奖、记三等功,由单位党委(党组)提出意见,报公务员主管部门审批。

(二)记二等功,由单位党委(党组)提出意见,公务员主管部门审核,报中共衡阳市委、衡阳市人民政府审批。

第九章 附 则

第二十四条 对不按规定程序考核的,应责令按照规定程序重新考核;对擅自突破考核优秀比例的,应坚决予以纠正;对不认真执行本办法和在考核中组织不力、徇私舞弊、打击报复、弄虚作假或严重侵犯公务员合法权益等情况的,公务员主管部门应按规定严肃处理。

第二十五条 事业单位工作人员的考核奖励参照本细则执行。

第二十六条 本细则由中共衡阳市委组织部、衡阳市人事局负责解释。

第二十七条 本细则自发布之日起施行

公务员奖励规定
《公务员奖励规定.doc》
将本文的Word文档下载到电脑,方便编辑。
推荐度:
点击下载文档
相关专题
点击下载本文文档