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醉酒什么德成语(精选多篇)

发布时间:2022-06-25 09:00:19 来源:其他范文 收藏本文 下载本文 手机版

推荐第1篇:醉酒保证书

对于昨天晚上醉酒的严重行为,本人进行了深刻反省,在此做出书面检查,争取早日解除在客厅睡觉的处分。我的错误及认识如下:

1、吐酒的时候不应该直接吐在地毯上,应该先把地毯卷起来再吐。

2、你给我漱口的自来水我不该咽下去,应该吐在茶杯里,自来水多不卫生呵,你批评我是为我的健康着想。

3、以后上楼的时候数清楚楼层,以免再一次引起楼上楼下邻居的不快。

4、昨天喝酒以后不该大声喊另外一个女人的名字,我保证以后只保留对你的呼唤。不过需要说明的是,那是一部电视剧女主角的名字。

5、春天来了,应酬也多了。我决心不再参加这样的酒会,推辞不掉也坚决不喝酒,被迫喝了也决不多喝,被迫喝多了也决不出酒,被迫出酒了也决不吐在家里,如果在家里还想吐,要选择一个方便清洗的地方,比如卫生间。

6、以后喝酒之前把手机电池抠掉,以免酒后到处汇报工作或给下属布置任务。

希望接受你的原谅,以表我的真诚。

推荐第2篇:醉酒责任

法院审理认为,该案中无侵权行为存在。小穆等人邀小陆一道喝酒,酒席间相互劝酒,作为关系很“铁”的朋友是非常正常的行为,既不违法也不违反社会道德;小穆等人在小陆饮酒过量提前离席回家时,没有护送其回家的行为也非违法行为。尽管小陆死了,但他的死并非小穆等人的违法行为所致。小陆的死责任在自身。作为完全民事行为能力人,小陆对自己的酒量应当很清楚,但他自己过量饮酒,责任应当自己承担。而且,他在自己回家的路上也应当小心行事,注意避免伤害事故的发生,但由于其未尽注意义务,从而导致死亡事故的发生。该死亡事故的发生与小穆等人的行为并不存在法律上的因果关系。法院驳回小陆妻子的诉讼请求。

最高人民法院《关于审理人身损害赔偿案件适用法律若干问题的解释》第六条规定:“从事住宿、餐饮、娱乐等经营活动或者其他社会活动的自然人、法人、其他组织,未尽合理限度范围内的安全保障义务致使他人遭受人身损害,赔偿权利人请求其承担相应赔偿责任的,人民法院应予以支持。因第三人导致损害结果发生的,由实施侵权行为的第三人承担赔偿责任。安全保障义务人有过错的,应当在其能够防止或者制止损害的范围内承担相应的补充赔偿责任。安全保障义务人承担责任后,可以向第三人追偿。赔偿权利人起诉安全保障义务人的,应当将第三人作为共同被告,但第三人不能确定的除外。”

一、违犯安全保障义务的侵权行为的内容

这种侵权行为的基本内容为:对他人负有安全保障义务的人,如果没有尽到安全保障义务,造成他人人身或者财产损害的,有直接加害人,应当由直接加害人承担侵权责任,如果找不到加害人,或者加害人无力承担侵权责任,或者没有直接加害人的,那么,在这种情况下,负有安全保障义务的人应当承担民事责任。如果能够证明自己已经尽到了义务的,也就是没有过错的,其责任可以免除。负有安全保障义务的人承担了责任的,有权向造成损害的

直接加害人追偿。

关于安全保障义务的法律依据,《消费者权益保护法》第18条规定的:“经营者应当保证其提供的商品或者服务符合保障人身、财产安全的要求。对可能危及人身、财产安全的商品和服务,应当向消费者做出真实的说明和明确的警示,并说明和标明正确的使用商品或者接受服务的方法以及防止危害发生的方法。”《合同法》第302条规定:“承运人应当对运输过程中旅客的伤亡承担损害赔偿责任,但伤亡是旅客自身健康原因造成的或者承运人证明伤亡是旅客故意、重大过失造成的除外。”最高人民法院《关于审理人身损害赔偿案件适用法律若干问题的解释》第六条规定:“从事住宿、餐饮、娱乐等经营活动或者其他社会活动的自然人、法人、其他组织,未尽合理限度范围内的安全保障义务致使他人遭受人身损害,赔偿权利人请求其承担相应赔偿责任的,人民法院应予以支持。因第三人导致损害结果发生的,由实施侵权行为的第三人承担赔偿责任。安全保障义务人有过错的,应当在其能够防止或者制止损害的范围内承担相应的补充赔偿责任。安全保障义务人承担责任后,可以向第三人追偿。赔偿权利人起诉安全保障义务人的,应当将第三人作为共同被告,但第三人不能确定的除外。”经营者或者管理者违反这样的安全保障义务,造成他人人身、财产损害的,就构成违反安全保障义务的侵权行为。在公共场所受到侵害,如果是由于管理者管理不善造成的,那么管理应当承担赔偿责任,而无论此种管理属于营利性的还是公益性的,无论是有偿还是

无偿。

二、违反安全保障义务侵权行为的构成要件

这种侵权行为的构成要件为:

第一,行为人确实负有安全保障义务,如果不负有这样的义务,那么就不承担这样的侵权责任。确定违反安全保障义务侵权行为的基本要求,就是行为人违反必要的安全保护义务。所谓必要,就是根据经营者或者管理者提供的特殊经营活动或者管理服务的性质所应当达到的注意程度。例如,在提供餐馆服务的经营者,应当保障就餐者的人身安全。这就是必要的注意义务,违反者,就构成侵权责任。客人在餐馆就餐过程中,因潜入餐馆中作案的歹徒所携带爆炸物所伤害,餐馆的行为就是未尽安全保障义务的侵权行为。如果居民小区中住户家中被盗,结果系由其家人所为,那么物业管理者无法防止这种损害,其已尽必要的安全保障义务,所以不应当承担责任。其义务有以下几种类型:(1)装备设施未尽安全保障义务。经营者或者管理者在其经营或者管理的场所内,所进行的装置没有达到保障安全的要求,存在瑕疵,致使他人受到损害,经营者应当对受害人承担损害赔偿责任。(2)工作人员未尽安全保障义务 。经营者或者管理者的工作人员在工作过程中没有尽到安全保障之义务,比如居民区中住户家中失窃是由于物业管理之工作人员没有对外来人员进行有效管理而造成的,这种行为致使他人遭到损害,即是此种类型的侵权责任。(3)防范制止第三人侵害的未尽安全保障义务。对于他人负有安全保护义务的经营者或者管理者,在防范和制止他人方面未尽义务,致使侵害行为的发生,那么,此经营者或者管理才亦构成侵权,当承担补充的

责任。

第二, 损害后果。必须给受害人造成的损害,并且找不到直接的加害人,或者加害人没有能力承担侵权责任的后果;如果有直接加害人并且其有能力承担侵权责任,则应当由直接加害人承担侵权责任,而不应当由行为人承担责任,因此这种侵权责任是一种补充责任,

而不是连带责任。

第三,行为人存在过错。行为人承担的责任是过错责任,承担责任的条件是一定要对损害的发生具有过失,也就是违反了安全保护义务;没有过错,也就是没有违反安全保护义务

的,行为人不承担责任。

第四,行为人承担了侵权的补充赔偿责任之后,有权向造成损害的直接加害人追偿。

三、违反安全保障义务的侵权行为的责任承担方式

违反安全保障义务侵权行为的基本责任形式有两种:

第一种是直接责任。这是指受害人受到侵害的直接原因是负有安全保障义务的人没有尽到注意义务,而不是由于直接加害人的行为,那么,就由负有安全保障义务的人的负直接责

任。

第二种是补充责任。受害人受到人身或者财产损害后,应当由加害人承担民事责任。这是这种责任的基本形式。而在无法确认加害人或者加害人没有能力承担赔偿责任的情况下,由对其负有安全保护义务的经营者或者管理者承担补充责任。在这种情况下,负有安全保障责任的人承担侵权责任,实际上是在为直接加害人的侵权行为在承担责任,而不是自己的行为所直接产生的责任。当然,承担补充责任的经营者或者管理者在承担了未尽安全保障义务的损害赔偿责任之后,如果发现真正的行为人后或者知道行为人有能力承担赔偿责任,那么

就有权向该行为人追偿,以补偿自己的损失。如果负有安全保障义务的责任人证明自己的行

为没有过错的,也就是尽到了必要的注意的,免除其责任。

本案中公路局是否应该承担责任?依据《公路管理条例》第二十三条:“公路主管部门负责管理和保护公路、公路用地及公路设施,有权依法检查、制止、处理各种侵占、破坏公路、公路用地及公路设施的行为。”第二十四条:“禁止在公路及公路用地上构筑设施、种植作物。禁止任意利用公路边沟进行灌溉或者排放污水。”公路主管部门负有对公路进行管理和保护的义务, 如果是由于管理或者保护不善而致使道路存在安全隐患侵害他人权利,那么公路主管部门就违反安全保障义务,对由此造成的损害应当负有赔偿责任。当然如果能找到违反《公路管理条例》对公路实施破坏者,那么公路主管部门事后可以进行追偿。公路旁边的护路沟作为公路不可分割的一部分,公路主管部门负有依法检查、制止、处理破坏的行为,并应对被破坏的地方负有修护义务。而在本案中,公路的护路沟中被挖一个大坑,并且周围没有明显标志,更没有做任何防范措施,致使王某掉入沟中溺水死亡。因此,挖坑的加害行为与王某掉入坑中溺水死亡有着必然的因果关系。此坑处于国道旁边的护路沟中,这危险到不特定的多数人的安全。甲醉酒与造成溺水死亡的后果之间只存在着一个偶然性的困果关系,也就是造成此种损害后果的一个条件,如果换一个条件,比如甲在晚上走路看不清而不小心滑到沟中掉入坑中溺水死亡,那么,甲在晚上走路也成为甲掉入坑中死亡的原因了?当然不能,因此,醉酒与甲所受到的侵害之间不存在必然的因果关系。公路局作为公路的主管部门,存在着管理上的瑕疵,这与甲受到侵害之间存在着必然的联系。因此,公路局作为公路的主管部门,应当对王某的死亡应负有责任。第一种观点混淆了偶然性的联系与必然性联系。第

二、三种观点扩大了受害人行为的过错,受害人只是一般的过错,而不存在重大过错,依据《最高人民法院关于审理人身损害案件适用法律若干问题的解释》第二条规定:“受害人对同一损害的发生或者扩大有故意、过失的,依照民法通则第一百三十一条的规定,可以减轻或者免除赔偿义务人的赔偿责任。但侵权人因故意或者重大过失致辞人损害,受害人只有一般过失的,不减轻赔偿义务人的赔偿责任。适用民法通则第一百零六条第三款规定确定赔偿义务人的赔偿责任时,受害人有重大过失的,可以减轻赔偿义务人的赔偿责任。”

因而,公路局应负全部赔偿责任。

有法院审理后认为:因喝酒而致死者,作为完全民事行为能力人,明知酒对身体有害,依然过量饮酒,最终导致酒精过量死亡,其本人应对死亡后果承担主要责任。酒席的组织者和召集人,对参加酒席者的健康安全应尽到最大的注意义务,因其疏忽大意而没有尽到最大的注意义务,对死者应承担一定责任。其他参与人因注意义务较小,酌情担责。

因此,分析酒友对同桌死亡是否担责要从以下三方面来分析:

首先要看共饮者是否有恶意劝酒行为。如果明知他人因身体不适等原因不能或不宜继续饮酒,仍违背其意愿强劝、力劝其共饮,就具备损害他人健康的故意或过失,构成侵权。如果共饮者无法知道继续劝酒会导致被劝人发生危险,就不宜认定劝饮行为构成侵权。

其次,要看共饮者是否有劝阻他人饮酒的义务。从社会道德的角度讲,共饮者可以对饮酒人进行善意提醒,建议其不要过量饮酒,但这种善意提醒并不具备法律强制性。如果共饮者具备完全民事行为能力,基于公平原则,不宜赋予同为成年人的其他共饮者“劝阻其饮酒”的义务。

最后,要看在哪种情况下须对其他共饮者承担救助责任。如果共饮者中的某人已经失控或者出现失控的迹象,就应当认为其他共饮者明知此人已经醉酒,应当予以救助。如送往医院,交给一个具备照看能力的单位或个人,送上出租车或送回家,安置在一个相对安全的处所等。只要采取的处置方式符合一般正常人通常的处理方式,就不宜让其承担责任。

从审判实践看,近年来法院判决酒友过度饮酒致人死亡,同桌酒友承担责任的情形主要有以下四种:

故意灌酒型。灌酒者明知过量饮酒会对他人的身体健康造成危害仍实施灌酒行为,造成损害后果发生的,可认定主观上具有过错,根据有关法律规定,灌酒者应当承担过错赔偿的主要法律责任。

放纵饮酒型。酒友明知与其饮酒的人患有某种疾病,或酒量有限,或发现饮酒后的不良反应以及明知其它不良后果,但仍不履行劝阻义务而与之对饮,对其生命和安全不管不问,导致人身损害后果发生的,应认定为具有过错,根据有关法律规定,区别不同情况责令其承担部分责任。

不予救助型。同饮者发现有酒友出现不良反应后,均具有及时通知、及时协助救护、及时照顾和帮助等法律和道德义务。如果同饮者违反了这些义务的一项或几项,并造成其他酒友人身损害后果发生的,应认定同饮者的行为对损害后果的发生具有原因力,同饮者应按照原因力的比例各自承担相应的赔偿责任。

无过错型。一位酒友只劝另一位酒友饮用了少量的酒,结果却诱发了对方疾病甚至死亡后果的发生,而劝酒者先前不知其病情,被劝酒者也认为少量饮酒不会发生危险。这种情况下,可酌情判令劝酒者适当承担补偿责任。

过量饮酒对身体健康有一定的危害性是生活常识,作为有完全民事行为能力的成年人,徐某明知过量饮酒的危害却不加以节制,应对自己饮酒行为的后果承担主要责任。

推荐第3篇:醉酒驾车

《最高人民法院关于醉酒驾车犯罪法律适用问题的意见》

为依法严肃处理醉酒驾车犯罪案件,统一法律适用标准,充分发挥刑罚惩治和预防犯罪的功能,有效遏制酒后和醉酒驾车犯罪的多发、高发态势,切实维护广大人民群众的生命健康安全,有必要对醉酒驾车犯罪法律适用问题作出统一规范。

一、准确适用法律,依法严惩醉酒驾车犯罪

刑法规定,醉酒的人犯罪,应当负刑事责任。行为人明知酒后驾车违法、醉酒驾车会危害公共安全,却无视法律醉酒驾车,特别是在肇事后继续驾车冲撞,造成重大伤亡,说明行为人主观上对持续发生的危害结果持放任态度,具有危害公共安全的故意。对此类醉酒驾车造成重大伤亡的,应依法以以危险方法危害公共安全罪定罪。

2009年9月8日公布的两起醉酒驾车犯罪案件中,被告人黎景全和被告人孙伟铭都是在严重醉酒状态下驾车肇事,连续冲撞,造成重大伤亡。其中,黎景全驾车肇事后,不顾伤者及劝阻他的众多村民的安危,继续驾车行驶,致2人死亡,1人轻伤;孙伟铭长期无证驾驶,多次违反交通法规,在醉酒驾车与其他车辆追尾后,为逃逸继续驾车超限速行驶,先后与4辆正常行驶的轿车相撞,造成4人死亡、1人重伤。被告人黎景全和被告人孙伟铭在醉酒驾车发生交通事故后,继续驾车冲撞行驶,其主观上对他人伤亡的危害结果明显持放任态度,具有危害公共安全的故意。二被告人的行为均已构成以危险方法危害公共安全罪。

二、贯彻宽严相济刑事政策,适当裁量刑罚

根据刑法第一百一十五条第一款的规定,醉酒驾车,放任危害结果发生,造成重大伤亡事故,构成以危险方法危害公共安全罪的,应处以十年以上有期徒刑、无期徒刑或者死刑。具体决定对被告人的刑罚时,要综合考虑此类犯罪的性质、被告人的犯罪情节、危害后果及其主观恶性、人身危险性。一般情况下,醉酒驾车构成本罪的,行为人在主观上并不希望、也不追求危害结果的发生,属于间接故意犯罪,行为的主观恶性与以制造事端为目的而恶意驾车撞人并造成重大伤亡后果的直接故意犯罪有所不同,因此,在决定刑罚时,也应当有所区别。此外,醉酒状态下驾车,行为人的辨认和控制能力实际有所减弱,量刑时也应酌情考虑。

被告人黎景全和被告人孙伟铭醉酒驾车犯罪案件,依法没有适用死刑,而是分别判处无期徒刑,主要考虑到二被告人均系间接故意犯罪,与直接故意犯罪相比,主观恶性不是很深,人身危险性不是很大;犯罪时驾驶车辆的控制能力有所减弱;归案后认罪、悔罪态度较好,积极赔偿被害方的经济损失,一定程度上获得了被害方的谅解。广东省高级人民法院和四州省高级人民法院的终审裁判对二被告人的量刑是适当的。

三、统一法律适用,充分发挥司法审判职能作用

为依法严肃处理醉酒驾车犯罪案件,遏制酒后和醉酒驾车对公共安全造成的严重危害,警示、教育潜在违规驾驶人员,今后,对醉酒驾车,放任危害结果的发生,造成重大伤亡的,一律按照本意见规定,并参照附发的典型案例,依法以以危险方法危害公共安全罪定罪量刑。

为维护生效裁判的既判力,稳定社会关系,对于此前已经处理过的将特定情形的醉酒驾车认定为交通肇事罪的案件,应维持终审裁判,不再变动。

附件: 有关醉酒驾车犯罪案例

一、被告人黎景全以危险方法危害公共安全案

被告人黎景全,男,汉族,1964年4月30日生于广东省佛山市,初中文化,佛山市个体运输司机。1981年12月11日因犯抢劫罪、故意伤害罪被判处有期徒刑四年六个月。2006年9月17日因本案被刑事拘留,同月28日被逮捕。

2006年9月16日18时50分许,被告人黎景全大量饮酒后,驾驶车牌号为粤A1J374的面包车由南向

北行驶至广东省佛山市南海区盐步碧华村新路治安亭附近路段时,从后面将骑自行车的被害人李洁霞及其搭乘的儿子陈柏宇撞倒,致陈柏宇经伤。撞人后,黎景全继续开车前行,撞坏治安亭前的铁闸及旁边的柱子,又掉头由北往南向穗盐路方向快速行驶,车轮被卡在路边花地上。被害人梁锡全(系黎景全的好友)及其他村民上前救助伤者并劝阻黎景全,黎景全加大油门驾车冲出花地,碾过李洁霞后撞倒梁锡全,致李洁霞、梁锡全死亡。黎景全驾车驶出路面外被治安队员及民警抓获。经检验,黎景全案发时血液中检出乙醇成分,含量为369.9毫克/100毫升。

被告人黎景全在医院被约束至酒醒后,对作案具体过程无记忆,当得知自己撞死二人、撞伤一人时,十分懊悔。虽然其收入微薄,家庭生活困难,但仍多次表示要积极赔偿被害人亲属的经济损失。

广东省佛山市人民检察院指控被告人黎景全犯以危险方法危害公共安全罪,向佛山市中级人民法院提起公诉。佛山市中级人民法院于2007年2月7日以(2007)佛刑一初字第1号刑事附带民事判决,认定被告人黎景全犯以危险方法危害公共安全罪,判处死刑,剥夺政治权利终身。宣判后,黎景全提出上诉。广东省高级人民法院于2008年9月17日以(2007)粤高法刑一终字第131号刑事裁定,驳回上诉,维持原判,并依法报请最高人民法院核准。

最高人民法院复核认为,被告人黎景全酒后驾车撞倒他人后,仍继续驾驶,冲撞人群,其行为已构成以危险方法危害公共安全罪,黎景全醉酒驾车撞人,致二人死亡、一人轻伤,犯罪情节恶劣,后果特别严重,应依法惩处。鉴于黎景全是在严重醉酒状态下犯罪,属间接故意犯罪,与蓄意危害公共安全的直接故意犯罪有所不同;且其归案后认罪、悔罪态度较好,依法可不判处死刑。第一审判决、第二审裁定认为的事实清楚,证据确实、充分,定罪准确,审判程序合法,但量刑不当。依照《中华人民共和国刑事诉讼法》第一百九十九条和《最高人民法院关于复核死刑案件若干问题的规定》第四条的规定,裁定不核准被告人黎景全死刑,撤销广东省高级人民法院(2007)粤高法刑一终字第131号刑事裁定,发回广东省高级人民法院重新审判。

广东省高级人民法院重审期间,与佛山市中级人民法院一同做了大量民事调解工作。被告人黎景全的亲属倾其所有,筹集15万元赔偿给被害方。

广东省高级人民法院审理认为,被告人黎景全醉酒驾车撞倒李洁霞所骑自行车后,尚知道驾驶车辆掉头行驶;在车轮被路边花地卡住的情况下,知道将车辆驾驶回路面,说明其案发时具有辨认和控制能力。黎景全撞人后,置被撞人员于不顾,也不顾在车前对其进行劝阻和救助伤者的众多村民,仍继续驾车企图离开现场,撞向已倒地的李洁霞和救助群众梁锡全,致二人死亡,说明其主观上对在场人员伤亡的危害结果持放任态度,具有危害公共安全的间接故意。因此,其行为已构成以危险方法危害公共安全罪。黎景全犯罪的情节恶劣,后果严重。但鉴于黎景全系间接故意犯罪,与蓄意危害公共安全的直接故意犯罪相比,主观恶性不是很深,人身危险性不是很大;犯罪时处于严重醉酒状态,辨认和控制能力有所减弱;归案后认罪、悔罪态度较好,积极赔偿了被害方的经济损失,依法可从轻处罚。据此,于2009年9月8日作出(2007)粤高法刑一终字第131-1号刑事判决,认定被告人黎景全犯以危险方法危害公共安全罪,判处无期徒刑,剥夺政治权利终身。

二、被告人孙伟铭以危险方法危害公共安全案

被告人孙伟铭,男,汉族,1979年5月9日出生于西藏自治区,高中文化,成都奔腾电子信息技术有限公司员工。2008年12月15日被刑事拘留,同月26日被逮捕。

2008年5月,被告人孙伟铭购买一辆车牌号为川A43K66的别克轿车。之后,孙伟铭在未取得驾驶证的情况下长期驾驶该车,并多次违反交通法规。同年12月14日中午,孙伟铭与其父母为亲属祝寿,大量饮酒。当日17时许,孙伟铭驾驶其别克轿车行至四川省成都市成龙路“蓝谷地”路口时,从后面撞向与其同向行驶的车牌号为川A9T332的一辆比亚迪轿车尾部。肇事后,孙伟铭继续驾车超限速行驶,行至成龙路“卓锦城”路段时,越过中心黄色双实线,先后与对面车道正常行驶的车牌号分别为川AUZ872的长安奔奔轿车、川AK1769的长安奥拓轿车、川AVD241的福特蒙迪欧轿车、川AMC337的奇瑞QQ轿车等4辆轿车相撞,造成车牌号为川AUZ872的长安奔奔轿车上的张景全、尹国辉夫妇和金亚民、张成秀夫妇死亡,代玉秀重伤,以及公私财产损失5万余元。经鉴定,孙伟铭驾驶的车辆碰撞前瞬间的行驶速度为134-138公里/小时;孙伟铭案发时血液中的乙醇含量为135.8毫克/100毫升。案发后,孙伟铭的亲属赔偿被害人经济损失11.4万元。

四川省成都市人民检察院指控被告人孙伟铭犯以危险方法危害公共安全罪,向成都市中级人民法院提起公诉。成都市中级人民法院于2009年7月22日以(2009)成刑初字第158号刑事判决,认定被告人孙伟铭犯以危险方法危害公共安全罪,判处死刑,剥夺政治权利终身。宣判后,孙伟铭提出上诉。

四川省高级人民法院审理期间,被告人孙伟铭之父孙林表示愿意代为赔偿被害人的经济损失,社会各界人士也积极捐款帮助赔偿。经法院主持调解,孙林代表孙伟铭与被害方达成民事赔偿协议,并在身患重病、家庭经济并不宽裕的情况下,积极筹款赔偿了被害方经济损失,取得被害方一定程度的谅解。

四川省高级人民法院审理认为,被告人孙伟铭无视交通法规和公共安全,在未取得驾驶证的情况下,长期驾驶机动车辆,多次违反交通法规,且在醉酒驾车发生交通事故后,继续驾车超限速行驶,冲撞多辆车辆,造成数人伤亡的严重后果,说明其主观上对危害结果的发生持放任态度,具有危害公共安全的间接故意,其行为已构成以危险方法危害公共安全罪。孙伟铭犯罪情节恶劣,后果严重。但鉴于孙伟铭是间接故意, 犯罪,不希望、也不积极追求危害后果发生,与直接故意驾车撞击车辆、行人的犯罪相比,主观恶性不是很深,人身危险性不是很大;犯罪时处于严重醉酒状态,其对自己行为的辨认和控制能力有所减弱;案发后,真诚悔罪,并通过亲属积极筹款赔偿被害方的经济损失,依法可从轻处罚。据此,四川省高级人民法院于2009年9月8日作出(2009)川刑终字第690号刑事判决,认定被告人孙伟铭犯以危险方法危害公共安全罪,判处无期徒刑,剥夺政治权利终身。

推荐第4篇:带德字的成语

解释

①道德;操行;政治品德。

②情意;抱负。

③恩情;利益。

德字组词

德才 德行 德育 德政

道德 恩惠 功德 公德

美德 品格 仁德 贤德

带德字的成语

德艺双馨 三从四德 厚德载物 同心同德 德言容功 俭以养德

品学兼优 功德无穷 深恶痛绝 积善成德 年高德劭 功德美满

厚德载福 丧尽天良 仁义道德 进德修业 道德文章 好生之德

二心一德 德容言功 大恩大德 以德报德 以怨报德 讽德诵功

组词造句

1、德行:他不光学习好,德行也好。

2、德育:学校教导不仅要器重智育,还必需看重德育跟体育。

3、德高望重:大家都很尊重这位德高望重的白叟。

推荐第5篇:醉酒爱情诗歌

在酩酊大醉中,显示我的美貌

我是幸运儿,腾云驾雾在天上

用手能碰到天上的星星

用唇吻到了月亮

悠悠飘飘

此时,我象你仙女似的

展开轻盈的翅膀

把你轻盈的揽在怀中

象翩舞似的踮起脚尖

所有的酒香都飘在天上

沉入那美丽的幻想

好象你和我驾云在天上

无拘无束的飞翔

你问我,需要什么?

我说:我需要有你就够了

此时就象在蒲公英的星座下

飞出无数朵玫瑰花

在酒香的沉醉里

眼前那玫瑰花

越飘越漂亮

你笑着向我飘来

就象从花骨朵里

流出那淡雅的清香

涂抹在我爱情的皮夹克上

我穿在身上和你拥抱

跳舞

爱情里的夏娃

浪花里的维纳斯

就象我怀抱着梦中的安琪儿

在飘摇的梦里熟睡

如果你一时见不到我

就象见不到墙上的影子

可是你只能在那里看见

一幅光彩的油画

挂在那墙上面

推荐第6篇:陶醉酒招商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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推荐第7篇:醉酒闹事检讨书

检讨书

尊敬的领导

今天,我怀着愧疚和懊悔给您写下这份检讨书,以向您表示我对破坏单位纪律这种恶劣行为的深痛恶绝及打死也不再犯的决心。

在领导刚来这个这个集体的时候,就已经三令五申,一再强调,这个集体都是一个大家庭,要团结要和谐!领导的反复教导言犹在耳,严肃认真的表情犹在眼前,我深为震撼,也已经深刻认识到此事的重要性,于是我一再告诉自己要把此事当成头等大事来抓,不能辜负领导对我们的一片苦心。

但是世事难料,人非圣贤,都怪喝酒误事,自我控制和调节能力又差,那天下午,因为在日常工作任务的讨论上不满意领导的安排建议,最终犯下严重的错误。冷静下来后,我认识到这所有的问题都只能归结于我,还未能达到一个分管人员该具有管理水平。未能对领导的悉心栽培做出回报,我越来越清晰地感觉到我是一个罪人!对于我出手伤人、口出狂言的事情,所造成的严重后果如下:

1、让领导担心同事间的团结。本来和谐的团队出现了这种争吵这种情况,试问怎么不让平时十分关心爱护每一个下属的领导担心。而这样的担心很可能让领导整天工作分心,造成更为严重的后果;

2、在同事中间造成了不良的影响。由于我的行为,有可能造成别的同事的效仿,影响单位纪律性,也是对别的同事的不负责;

3、影响个人综合水平的提高,使自身在本能提高的条件下,未能得到提高,辜负领导的厚爱,实乃不忠;

4、最大的问题是对单位形象的破坏,严重影响了XX单位多年来营造的良好形象,愧对全体同事。

现在的我非常羞愧,做为单位的一份子.应该尊重领导,有什么事应该以尊重领导的态度和领导沟通.而我的态度让我现在感觉真是惭愧.平时对这件事的认识不深,导致这件事的发生,在写这份检讨的同时,我真正意识到了这件事情的严重性和我的错误,违犯了单位规定,再次,我这种行为还在全体同事之间造成了极其坏的影响,破坏了筹备处的形象。属下本应该听从领导安排,服从组织,而我这种表现,给同事们带了一个坏头,不利于单位的工作作风建设,领导是多么重视作风和纪律.而我却给领导找烦恼,添麻烦,所以我今后要遵守单位规定,听从领导安排,充分领会理解领导对我的要求,并保证不会有类似的事情发生.望领导给我改过自新的机会.通过这件事情我深刻的感受到领导对我这种败坏纪律的行为心情,使我心理感到非常的愧疚,我太感谢领导对我这次深刻的教育。

望领导能念在我是初犯,我保证以后不再有类似的情况发生,我真诚地接受批评,并愿意接受处理。对于这一切我还将进一步深入总结,深刻反省,恳请领导相信我能够记取教训、改正错误! 我深深的感到自己错了,我为我所做的错事检讨,请领导原谅我,给我重新工作的机会;我以后一定努力工作,加强自我控制,并刻苦锻炼服务技能,做一名合格的员工,请领导相信我,请同事们监督我。

此致

鞠躬

(姓名)

2010年12月20日

推荐第8篇:醉酒闹事检讨书

检讨书

尊敬的领导

我怀着愧疚和懊悔给您写下这份检讨书,以向您表示我对破坏学校纪律这种恶劣行为的深痛恶绝及打死也不再犯的决心。“德高为范,技高为师”,从这个标准衡量,老师要先正己身,方可施教于人,作为老师,应该为人师表,遵守学校的规章制度,听从领导的教导,为华夏老年大学的教育建设多出力,不能辜负领导对我们的一片苦心。

但是世事难料,人非圣贤,都怪喝酒误事,自我控制和调节能力又差,那天中午,在朋友的宴会上与摄影班的部分学员一起喝酒,结果喝醉了,给老年大学造成不良影响。冷静下来后,我认识到这所有的问题都只能归结于我,所造成的严重后果如下:

1、破坏了教师的光辉形象,

2、在同事中间造成了不良的影响。由于我的行为,有可能造成别的同事的效仿,影响单位纪律性,也是对别的同事的不负责;

3、影响个人综合水平的提高,使自身在本能提高的条件下,未能得到提高,辜负领导的厚爱,实乃不忠;

4、最大的问题是对单位形象的破坏,严重影响了华厦老年大学多年来营造的良好形象,愧对全体同事。

现在的我非常羞愧,做为教师,应该为人师表,宽于待人,严于律己,我现在感觉真是惭愧.醉酒后耍酒疯,给学校造成不良影响,给学校摸了黑,愧对领导对我的关心,在写这份检讨的同时,我真正意识到了这件事情的严重性和我的错误,再次,我这种行为还在全体同事之间造成了极其坏的影响,破坏了华厦老年大学的

光辉的形象。作为老师,本该为学生为人师表,而我这种表现,给同事们带了一个坏头,不利于学校的工作作风建设,领导是多么重视作风和纪律.而我却给领导找烦恼,添麻烦,所以我今后要遵守单位规定,听从领导安排,充分领会理解领导对我的要求,并保证不会有类似的事情发生.望领导给我改过自新的机会.通过这件事情我深刻的感受到领导对我这种败坏纪律的行为心情,使我心理感到非常的愧疚,我太感谢领导对我这次深刻的教育。

望领导能念在我是初犯,我保证以后不再有类似的情况发生,我真诚地接受批评,并愿意接受处理。对于这一切我还将进一步深入总结,深刻反省,恳请领导相信我能够记取教训、改正错误! 我深深的感到自己错了,我为我所做的错事检讨,请领导原谅我,我以后一定努力工作,加强自我控制,做一名合格的老师,请领导相信我,请同事们监督我。

此致

鞠躬

2010年8月15日

推荐第9篇:醉酒突发事件处理

《醉酒服务突发事件》应急预案

醉酒突发事件具体表现种类:

1.醉酒客人辱骂、殴打服务人员,对工作人员有不安全行为

2.醉酒客人辱骂其他消费客人引起冲突

3.醉酒客人无理取闹要求其他服务或无理投诉

4.醉酒客人故意损坏,破坏公共设施

5.醉酒客人自身安全保障,可能由于饮酒过多引起疾病突发

6.醉酒状态下有其他消费项目,客人清醒后不承认消费等等

预案:

一.预先醉酒控制

(1) 日常接待中前台工作人员必须根据情况,认真做好醉酒客人入场控制,以客人安全

为目的,婉音谢绝客人入场。

(2) 客人坚持入场无法控制时,前台工作人员必须及时掌握醉酒客人的具体信息,如:

客人是否有单位负责人或带队随行人员,详细快速了解后,可以办理入场手续,前提是想其他随行人员给予提醒,随身照顾,避免事故发生。

(3) 进场后的服务必须做到各岗位信息的传达,如:醉酒程度,客人情绪,注意事项等。

做到轻声交接隔开客人,做到交接跟踪服务。

二.服务技巧

(1) 醉酒客人应根据情况安排相应人员服务,要求是同性别人员,便于搀扶。

(2) 服务人员要学会察言观色,能够灵活处理客人情绪,根据情况以客人安全为主,

服务距离,技巧和信息做到及时交接的调整。

(3) 尽可能依托客人随行协助服务,减轻服务中现存的种种不足。

(4) 醉酒消费不做推销,以客人安全为主,但必须正规操作单据,服务人员也应向

技师说明情况,以免客人不承认消费。

三.醉酒客人辱骂其他消费客人引起冲突应怎样处理?

1.第一时间应将客人劝离现场,以免发生严重后果。

2.相邻岗位人员协助并及时稳被辱骂的客人情绪,向客人讲明醉酒客人情况,请求客人谅解。

3.及时上报当值领班,主管,经理。

4.使用各种方式联系醉酒客人的同伴和负责人,如单独一人应找一安静处休息及醒酒,若找到同伴或负责人,应向其讲明事情的严重性,提醒同伴给予重视。

5。根据情况协助同伴或负责人将醉酒客人安置好。

四.突发控制

(1)经以上的种种方案控制无效,客人出现了饮酒过量的不良反应。医生要准确判断建议出场医疗,并向随行人员建议。

(2)损坏设施设备,客人必须赔偿,索赔后及时上报。有领导作出最后指示。

(3)紧急情况通知部门当值主管、经理、请保安部配合,根据领导指示可强行控制。

推荐第10篇:醉酒代驾

酒后代驾道路侵权责任问题

姓名:贺秀婷班级:13级27班 法律硕士(法学)学号:2013022704

摘要:随着 2011 年 5 月 1 日刑法修正案(八)关于醉驾入刑新规定的正式实施,促进了“酒后代驾”这一个新兴行业的发展。但是,一个新兴行业的产生会有好的一面也有坏的一面,比如什么是酒后代驾,酒后代驾的性质,酒后代驾各主体的民事责任问题等,这些问题我国法律都缺少相关规定,因此,酒后代驾在发展中给人民带来方便的同时难免会出现其他不良后果。这就需要我国立法机关尽快制定酒后代驾的相关规定以更好的规范酒后代驾这一新兴行业。

关键字:酒后代驾有偿代驾无偿代驾责任分配

一、机动车酒后代驾的含义与特点

(一)机动车酒后代驾的含义

对于酒后代驾的定义,至今没有一个准确、权威的结论。根据通说,酒后代驾可以定义为:他人(专业代驾公司、私人代驾者、酒店代驾服务人员、好友等)在酒后车主的要求下,为其提供代为驾驶服务,按照车主的要求,将其安全送到目的地的一种行为。这种行为,可以是收费的,也可以是无偿的,具体看代驾的主体标准。

(二)机动车酒后代驾的特点

第一,车主是酒后之人,可能有些人觉得酒后代驾是车主醉酒后的代驾,其实不然,酒后代驾中的车主分为两种情况,即饮酒后和醉酒后两种。对于饮酒程度的划分,有利于辨析酒后之人的民事行为能力的问题。

第二,开车之人是车主以外的人,在这个地方,我需要说明的是,车主之外的人,分为以下三种人,即亲人、朋友、外人,这三种人物的身份不同,也就预示着将来发生的侵权责任的承担和分配的不同。

其实,归纳起来讲,酒后代驾行为的最大的特点就是所有权人与使用权人相分离的一种状态。这与《侵权责任法》第四十九条:“因租赁、借用等情形机动车所有人与使用人不是同一人时,发生交通事故后属于该机动车一方责任的......”中的有关机动车“所有人和使用人”不是同一人的情况,有相似之处。

二、酒后代驾侵权的法律适用及其责任承担

对于酒后代驾的情形,根据代驾的主体不同,可以分为酒店提供的代驾服务、专门的代驾公司提供的代驾服务、私人提供的代驾服务;根据代驾是否有偿,可以分为有偿代驾、无偿代驾。下面我主要针对有偿代驾与无偿代驾情形下的交通事故责任的认定与归责进行讲解。

(一)有偿代驾下的交通事故责任的认定与归责

我认为,有偿代驾交通事故责任认定可以以《侵权责任法》第49条可以作为法律依据参考使用。酒后代驾与49条的联系与区别。二者的联系是:第一,二者都是所有人与使用人不一致机的动车运行情况;第二,二者都可能是收费或者免费的;主要区别:酒后代驾,属于一种特殊的所有人和使用人分离的情况,他往往是车主和车没有直接分离,而只是车子的驾驶权发生了转移;而机动车出借或者租赁的情况下,则往往是车与车主在空间是分离开的。机动车租赁的侵权责任的相关规定,我们在《侵权责任法》第49条,可以看到。其规定还是比较详尽的。在事故发生时,机动车所有人与使用人(驾驶人)为同一人时,则赔偿义务人为机动车所有人。事故发生时,机动车所有人与使用人(驾驶人)不为同一人,则赔偿义务人应根据二者之间的具体法律关系来确定。

有偿代驾下的道路侵权,分为专业代驾公司、酒店等餐饮机构以及私人专业代驾三种情况。这三种情况下,由于主体和法律关系的不同,也就决定了各自在代驾中的注意义务和责任承担的不同。

1.专业的代驾公司和酒店等餐饮机构提供的酒后代驾服务

专业的代驾公司与被代驾的车主之间是一种委托合同关系,酒店与被代驾车主之间是一种服务合同的延伸项目,但是发生道路交通事故的时候,除了依据代驾合同、及服务合同的相关条文的约定,对于道路侵权责任到底该如何承担和分配,是需要我们综合权衡的。对于此类责任的承担问题,笔者认为有必要处理好以下三种风险关系:

第一,代驾人的的驾驶风险。一般情况下,我们认为代驾人的驾驶技能和资格都是经过严格审核的,是符合法律规定的驾驶车辆的人员。他们除了应该具备相应车型的准驾资格及一定的驾驶经验外,还要求驾驶人有良好的安全、文明驾驶(违法行为、发生责任事故情况)的记录。同时代驾公司派出的代驾司机,作为安全保障义务人,必须对车主有一个职业的注意义务,如果没有尽到合理的注意义务,则应该认为其为过失,在发生交道路交通事故时,理应认定其负有相应的侵权责任。单纯由于代驾人的原因产生的驾驶风险如像闯红灯、超速等交通安全违法行为,所产生的不良后果理应由代驾人承担。

第二,代驾车辆的自身存在的缺陷。此处的考虑,主要针对的车辆的自身性能。如果车辆自身正常的磨损而产生问题,而导致代驾过程中产生交通事故,则责任的承担应该由被代驾车承担;但是如果是代驾司机的认为原因导致车辆出故障,从而引发交通事故的,则由代驾方承担责任。

第三,外围交通环境的影响。环境风险不管在什么情况中都是一种不可控因素,酒后代驾中的交通环境状况所带来的外围风险是机动车在运行中人为(代驾人、酒后车主)无法控制的因素。外围环境带来的交通事故,往往与第三人的侵权行为有关,这就会涉及到“第三方侵权责任”与“违约责任”之间的责任竞合。根据通说,此类第三方侵权带来的风险应由被代驾人(车主)承担,因为车主是

车辆运行利益的获得者,而且根据公平原则,理应由其承担。

2.私人专业代驾

专职私人代驾,通常是指有符合规定的机动车驾驶执照的个人,与酒后车主约定服务费用,并按照要求将车主安全送达指定地点。有的学者称之为:“黑代驾”,即一些个体司机在宾馆、酒楼或者娱乐场所外等候,应饮酒后消费者要求即时商定一个口头协议为其提供代驾的行为。他们是没有正规的营业资格的,也没有政府或者相关部门颁发的专业代驾资格证书。

学界对该种代驾的法律关系的归类一直存在着争论:一种认为是承揽关系,另一种认为是雇佣关系。“雇佣关系是指雇员按照雇主的指示,利用雇主提供的条件,以自己的技能为雇主提供劳务,雇主向提供劳务的雇员支付劳动报酬。” 对于承揽合同的定义,《合同法》的第251条规定:“承揽合同是承揽人按照定作人的要求完成工作,交付工作成果,定作人给付报酬的合同。” 而我认为,酒后有偿的专业私人代驾是一种劳务关系。在代驾期间,车主和代驾人之间形成了一种劳务关系。

我国《侵权法》第35条规定:“个人之间形成劳务关系,提供劳务一方因劳务造成他人损害的,由接受劳务一方承担侵权责任。提供劳务一方因劳务自己受到损害的,根据双方各自的过错承担相应责任。”因此,在私人代驾的情况下,被代驾人直接承担对第三人造成的损害赔偿责任,对于代驾人受到的损害,应根据各自的过错承担相应责任。

(二)无偿代驾下的交通责任事故的认定与归责

1.好友酒后代驾

关于好友代驾的行为,属于好意施惠还是无因管理,存有很大的争议。一般情况下的好友代驾有如下几个特点:第

一、好友代驾以饮酒者向好友提出代驾请求为前提,第

二、好友代驾中好友的代驾是基于双方的朋友关系,第

三、好友代驾是不收费的义务代驾行为。

无因管理是指没有法定或约定义务的人,为了他人的利益免受损失而自愿为他人管理必要事务的行为。在无因管理中,管理人是主动对他人的事务进行管理,可是在好友代驾中则刚好相反,好友的代驾行为一般是饮酒者的请求,是一种被动的行为。无因管理行为是债权利产生的一种行为,无因管理行为会导致出现无因管理之债,而在单纯的好友代驾行为并不能导致债的发生。所以,它是一种纯粹的不追求他人回报的好意施惠行为。因此,好友的无偿酒后代驾,不是一种无因管理性质的特殊之债。

好意施惠关系是指当事人之间没有设立法律上的权利义务关系的意思,一方基于情感和道德给予,而另一方无需支付相应对价的关系。在好友酒后代驾过程中,我可以看到代驾者的行为是一种基于好友请求而实施救助行为,不求任何报酬的无偿行为,二者之间没有任何性质的对价法律关系。因此我们可以将好友的酒后代驾行为界定为:好意施惠。在施惠关系里,虽然没有产生法律上的权

利义务,受惠人无法律上的请求权,仍但是对于施惠方是有类似契约上的忠诚以及谨慎义务的要求的, 因此在朋友酒后代驾的施惠关系中,我们应该要有忠诚和一般的谨慎注意义务。

对于好友酒后代驾情况下的交通事故损害赔偿的责任的承担分配,我认为:首先要考虑施惠人的主观因素,如果代驾人主观上无过错也没有重大过失(没有专业上的要求标准,尽到正常的自身注意义务即可),则责任应该由被代驾车主自己承担;而如果施惠人有主观过错并且有没有尽到自身日常注意义务的的重大过失的话,则应认定其承担主要的责任,但是应当减轻其责任的承担,被代驾人应该承担部分责任。

2.其他代驾组织酒后代驾

为预防酒后驾驶事故发生,安徽省合肥市成立了有政府部门牵头组成的首个酒后代驾联盟,在洛阳,有家“爱心代驾俱乐部”,市民饮酒不便开车时,只要拨打这个俱乐部的求助电话,就有司机赶到现场将他们安全送回家。俱乐部只收取代驾司机来往打车费,其代驾服务是免费的。对于这类组织的爱心代驾行为,我们可以界定为:他人的无偿代驾行为。这种行为是自发的无需对方要求的。因此,我们可以将此类代驾行为界定为“无因管理”行为。

尽管无因管理可以产生阻却违法的法律效果,但如果代驾司机在代驾过程当中由于其自身的主观过错造成交通事故时,道路交通侵权的损害赔偿应由其承担。

承担相应的损害赔偿责任,该责任的构成要件包括以下几方面:第一,自身的主观过错;在无因管理法律关系当中,管理人自管理开始之时,即负有尽善良管理人的注意义务因此,倘若代驾司机违反了善良管理人的注意义务而造成饮酒者人身权或者财产权的损害之时,则有承担损害赔偿责任的可能;第二,行为存在违法性;该无偿代驾司机在代驾过程当中,因其过错造成了饮酒者人身权或者财产权的损失,乃违反我国实体法律的违法行为,应当承担相应的损害赔偿的责任;第三,造成了事实上的道路交通侵权事故;只有当出现损害后果,再满足其他责任构成条件之时,代驾司机才能承担相应的损害赔偿责任;第四,违法行为与损害结果之间存在因果关系。只有当违法行为是原因,损害事实是结果,且违法行为与损害结果之间有因果关系,并符合其他构成要件时,侵权人才负侵权责任。

三、当前我国“酒后代驾”道路侵权问题的立法建议

(一)酒后代驾侵权存在的主要问题

1.相关法律规定和行业监督体制的缺失

“酒后代驾”作为一个新兴行业,我国现在还没有很好的进行立法分类和立法解释,目前只能采用现行相似的立法规定,进行实践中的问题处理。同时行业的监督规章制度的缺失,也是导致侵权责任事故频发主要原因之一,这个是一个源头性的问题。

2.机动车代驾侵权责任的理论研究的薄弱

虽然关于“酒后代驾”问题的理论研究不是空白,但是还是缺乏相对权威的理论和研究成果,这对于立法也是一个很大的缺憾。

(二)酒后代驾道路侵权问题立法及司法建议

1.尽快建立相应的法律制度

在立法方面,我们建议,通过司法解释的方式,对“酒后代驾”的合同性质进行一个比较合理的分类,同时对“酒后代驾”中的所有权和使用权分离中产生的道路侵权问题,进行一个权威的规定和解释。在现有的《侵权责任法》的基础上,融合相关的法条,特别是第49条的相关的规定,进行补充和完善,以明确这一特殊侵权责任的责任承担问题。

2.尽快建立代驾行业的监督机制

应当先设立和明确行业主管单位并规范代驾服务的相关内容,如合同形式、收费范围等。严格准入的机制和门滥,确定交通运输部门为主管机构,工商部门作为登记注册机构,对代驾公司的资格、代驾司机的资格进行严格的审查,并借鉴“出租车司机营运资格证”颁发一样,颁发“代驾运营资格证”。

3.加强酒后代驾道路侵权纠纷处理的司法能动性

在现行立法缺失的情况下,加强司法中的能动性是必要的,法官在审理相关案件中,需要加强相关理论的学习,并且综合各种因素进行责任的认定和责任的分配。在现有立法规定的情况下,尽可能的合法、合理、合情的处理每一件酒后代驾道路侵权案件。

参考文献:[1] 张丹:《“酒后代驾”的民事责任分析》,河南大学,2012年硕士学位论文。

[2] 汪大鹏:《酒后代驾道路侵权责任问题研究》,南京师范大学,2012年硕士学位论文。

[3]龚鹏飞:《代驾问题探析》,载《江苏警官学院学报》,2010年第6期。

[4]田地:《酒后代驾损害赔偿责任的法律分析》,载《商业文化》,2011年第12期。

[5]王秋媛、李蕾、尤曼:《酒后代驾”法律问题研究——以民法为中心》,载《现代交际》,2010

年12期。

第11篇:醉酒驾车概论

1.答案提示

酒后违章驾驶是由多种原因造成的,比如自身安全意识淡薄、盲目自信,社会上劝酒风气盛行,交通监管不严,违法成本低等。治理酒后驾车也要多管齐下,从多个方面来抓。公安部交通管理部门提出的治理措施分别从严厉查处、安全教育、改进查处方式、立法调研、建立联动机制几方面展开,具有很强的针对性和实用性,体现了交管部门治理酒后驾驶的决心。但是这种从上而下的治理方式还需要社会力量的参与,如要培养司机遵纪守法、维护公共交通安全的责任意识等。2.答案提示

我赞成“将酒后违章驾驶与个人信用记录挂钩”,理由是:首先,由于惩治力度没有跟进,轻处罚对醉驾者构成的威慑力不够,要从多方面加大惩处力度。其次,信用记录上的污点很难抹掉。“挂钩信用体系”能让驾车司机绷紧神经。再次,挂钩诚信体系,一定程度上弥补了受害者损失与肇事者补偿的失衡,让醉驾者“自食恶果”。最后,醉驾与个人诚信度、责任意识是紧密关联的。酒后驾车一旦养成恶习,极易转移到个人经济行为中。在个人信用不良记录上记上一笔,是对醉驾者诚信、责任感的警醒与唤回。

亦可回答:

我反对“将酒后违章驾驶与个人信用记录挂钩”,理由是:首先,酒后驾车与个人信用并无必然联系。个人信用主要反映在银行贷款、信用卡以及各项应缴费用的还款和缴费方面,酒后驾车则属交通管理部门管辖,关联不大。其次,短期内难以实行,酒后驾车的记录是个庞大的数据库,短期之内很难纳入银行征信系统。最后,两者挂钩,其实际的效果值得怀疑。很多有车一族贷款很少,酒后驾车对其信用记录的影响较少,威慑的作用也会减轻。

3.答案提示

多管齐下,治理酒后驾车

近来,酒后驾车引起的社会惨剧频频发生,给不少家庭造成了无法挽回的伤害。酒后驾车也成为人们深恶痛绝的“马路杀手”,受到社会各方的高度关注。酒后驾车屡禁不止,究其原因,是多方面的:一是相当多的司机安全意识淡薄,盲目自信,麻痹大意;二是社会上劝酒风气盛行,逢宴必饮,给酒后驾车提供了广阔空间;三是交通管理执法不严,对有些酒后驾车者包庇纵容;四是执法前后不连贯,在一段时间的严打之后,放松警惕,导致酒后驾车愈演愈烈;五是相关的法律法规不够细化,醉酒驾车肇事处罚力度不够。

酒后驾车不仅威胁到人身财产安全,同时还影响到城市交通、社会治安的和谐。要从根本上治理酒后驾驶的交通违法行为,需要用多种手段齐抓共管,多措并举,综合治理,方能奏效。

一是强化酒后驾驶危害性的宣传教育。采取各种手段开展酒后驾驶危害性的宣传教育,除利用新闻媒体、宣传阵地、主题宣传、警示教育等形式外,在酒店门口悬挂酒后驾驶危害性宣传标语,在酒店餐桌上放置倡导酒后不驾驶的提示卡,教育司机及同酒桌朋友都树立“酒后不驾车,驾车不饮酒”的理念,增强驾驶人不饮酒和不劝司机饮酒的自我约束力,提高自觉性。

二是加大酒后驾车违法行为的惩罚成本。首先,以立法来加重酒后驾车违法行为的法律责任,对酒后驾车违法行为实行“零容忍”,加大惩罚成本,使其不敢为。以立法的形式对酒后驾车作出规定,以提高酒后驾车的违法成本。其次,增加交通事故赔偿的经济责任,对酒后驾车造成的交通事故赔偿比率要加大,同时,对劝机动车驾驶人饮酒者要追究连带经济赔偿责任。第三,保险公司对酒后驾车造成的交通事故损害赔偿,不予赔付,这样就会减少酒后驾车违法行为的发生。

三是强化社会监管力度。首先,在公民道德建设中,把“酒后禁驾”纳入公民道德建设内容,在全社会倡导监督酒后驾车的行为。充分发挥社区、村委会等基层组织的监管作用,强化日常教育、管理和防范。其次,建立和推行有奖举报制度和“代驾”制度。可在酒店、宾馆、饭店设立监督员或信息员,对酒后驾车的驾驶人进行劝阻或及时向交警部门报告驾驶人的饮酒信息,组织驾驶技能好、职业道德好的人提供“代驾”服务。第三,充分利用新闻媒体的宣传作用,播发“酒后禁驾”公益广告,及时曝光酒后驾车违法行为,提高驾驶人的遵章守法意识、安全驾驶意识。

四是强化执法部门的管控力度。首先,公安交警部门要提高对酒后驾车危害性的认识,把严格查处酒后驾车交通违法行为,作为日常执勤执法的一项重要内容,坚持常抓不懈,并使之日常化、制度化、规范化,决不能形成集中整治严管,平时疏于管理、视而不见的恶性循环。其次,简化公安交警部门查纠酒后驾车违法行为的执法程序,赋予更多的自由裁量权,以增强执法管理效能,提高执法效率。最后,要严格执法,对拒绝接受酒精检测的司机应严格处罚,绝不姑息。

总之,要建立酒后驾车违法行为长效管理机制,仅仅依靠交警部门的力量是远远不够的,必须在全社会造成一种人人监督、人人劝阻、人人管理的氛围。作为机动车驾驶人,要自觉树立为了你和他人的幸福,酒后不开车、开车不饮酒的良好社会公德。这样才能减少酒后驾车的违法行为,人们的出行安全才能得到保障,才能形成一个有序、安全、畅通、和谐的交通环境。

第12篇:醉酒感受第一次

第一次知道,喝醉除了伤胃外,还有那么多的好处。

喝醉了,什么都不用想了,什么都不用思念了,你的模样,你的笑容,你的快乐和悲伤都通通不用考虑,你和他的爱情也与我无关,脑海中唯一剩下的只有,酒!酒!

突然间,明白了三个人,三个非常优秀,却总是与爱擦肩而过的男人。

第一个,喝着酒,吟着诗,骑着毛驴,敢让杨国忠磨墨,高力士脱鞋的李太白,一生都与酒为伴,不为女人,不为前途,只为酒,只为在当时的世界能保持他最基本的傲气,他的才气。

第二个,这个人,英年早逝,却闻名遐迩,美酒、佳人和阅读是他最大的爱好,却依旧享受着他的孤独,他的寂寞,无时无刻不折磨着他的灵魂和肉体,他常常呼朋引伴,纵酒狂歌,结识了一批又一批朋友,三教九流,无所不有。他因酒而生,也因酒而死,如同他塑造的那位武艺高强,却总闯不过情关的经典浪子李寻欢。他就是古龙!

第三个,是因为情同意合,抛弃了结发妻子,最后看着最爱的女子跟别的男人结婚生子的悲剧男人,是写出“你见,或者不见我,我就在那里,不悲不喜;你念,或者不念我,情就在那里,不来不去”如此哀伤,如此伤透人心的诗句。这个人,因为爱上林徽因,最终自我放逐的徐志摩。

三个人,三种命运,表面上活得最恰意的李太白,却一生浪迹天涯,无所事事,“将进酒,杯莫停”的放逐,“君不见黄河之水天上来,奔流到海不复回”的狂放,而事实上,个人觉得,李太白却是最悲剧的,因为在当时的社会他即便再有才却不能为皇室所用,再有情却天涯相隔的结局,最后连自己存在的价值都无法被认可,他是落寞的典型代表。

古龙这个人,不好评价,据说,他酒不能停,美人不能断,朋友遍布五湖四海,然而没有一个人能真正走进他的生活,走进他的世界,只能一次次在不断的酒和床伴中受着煎熬,是否有人真正走进他的心灵,又是否他念念不忘的那个人早已消失不见,仿佛林诗音,又仿佛杨艳之于李寻欢。

作为新月派诗人的创始人和发扬光大者,徐志摩在情场失意,换来事业上的成功,结发妻子大家闺秀张幼仪,生命最爱林徽因、深深滥情陆小曼,更有凌淑华、韩香梅,他的爱情诗总能撩起一阵一阵的心潮,可他又啥时候算个好丈夫呢,他顶多只能算个好情人而已!

醉酒清醒又复发,暂且睡去也!

明日愁来明日愁,再愁也用酒消去!

习惯就好!

第13篇:最高人民法院醉酒驾车

最高人民法院、最高人民检察院、公安部关于办理醉酒驾驶机动车刑事案件适用法律若干问题的意见

为保障法律的正确、统一实施,依法惩处醉酒驾驶机动车犯罪,维护公共安全和人民群众生命财产安全,根据刑法、刑事诉讼法的有关规定,结合侦查、起诉、审判实践,制定本意见。

一、在道路上驾驶机动车,血液酒精含量达到80毫克/100毫升以上的,属于醉酒驾驶机动车,依照刑法第一百三十三条之一第一款的规定,以危险驾驶罪定罪处罚。

前款规定的“道路”“机动车”,适用道路交通安全法的有关规定。

二、醉酒驾驶机动车,具有下列情形之一的,依照刑法第一百三十三条之一第一款的规定,从重处罚:

(一) 造成交通事故且负事故全部或者主要责任,或者造成交通事故后逃逸,尚未构成其他犯罪的;

(二) 血液酒精含量达到200毫克/100毫升以上的;

(三) 在高速公路、城市快速路上驾驶的;

(四) 驾驶载有乘客的营运机动车的;

(五) 有严重超员、超载或者超速驾驶,无驾驶资格驾驶机动车,使用伪造或者变造的机动车牌证等严重违反道路交通安全法的行为的;

(六) 逃避公安机关依法检查,或者拒绝、阻碍公安机关依法检查尚未构成其他犯罪的;

(七) 曾因酒后驾驶机动车受过行政处罚或者刑事追究的;

(八) 其他可以从重处罚的情形。

三、醉酒驾驶机动车,以暴力、威胁方法阻碍公安机关依法检查,又构成妨害公务罪等其他犯罪的,依照数罪并罚的规定处罚。

四、对醉酒驾驶机动车的被告人判处罚金,应当根据被告人的醉酒程度、是否造成实际损害、认罪悔罪态度等情况,确定与主刑相适应的罚金数额。

五、公安机关在查处醉酒驾驶机动车的犯罪嫌疑人时,对查获经过、呼气酒精含量检验和抽取血样过程应当制作记录;有条件的,应当拍照、录音或者录像;有证人的,应当收集证人证言。

六、血液酒精含量检验鉴定意见是认定犯罪嫌疑人是否醉酒的依据。犯罪嫌疑人经呼气酒精含量检验达到本意见第一条规定的醉酒标准,在抽取血样之前脱逃的,可以以呼气酒精含量检验结果作为认定其醉酒的依据。

犯罪嫌疑人在公安机关依法检查时,为逃避法律追究,在呼气酒精含量检验或者抽取血样前又饮酒,经检验其血液酒精含量达到本意见第一条规定的醉酒标准的,应当认定为醉酒。

七、办理醉酒驾驶机动车刑事案件,应当严格执行刑事诉讼法的有关规定,切实保障犯罪嫌疑人、被告人的诉讼权利,在法定诉讼期限内及时侦查、起诉、审判。

对醉酒驾驶机动车的犯罪嫌疑人、被告人,根据案件情况,可以拘留或者取保候审。对符合取保候审条件,但犯罪嫌疑人、被告人不能提出保证人,也不交纳保证金的,可以监视居住。对违反取保候审、监视居住规定的犯罪嫌疑人、被告人,情节严重的,可以予以逮捕

第14篇:浅谈醉酒驾驶

浅 谈 醉 酒 驾 驶

Nobody could have failed to notice the fact that drunken driving has been a grave problem with which we are confronted.Generally speaking, there are several reasons accounting for /behind this phenomenon.Firstly, recent decades have witneed the rapid development of people’s living standards.As a result, cars gained ever-increasing popularity and have found their way into our everyday life.Secondly, people participate in more activities or banquets than ever before, where they will drink liquor/strong wine.Then, they may get drunk but continue to drive.没人会注意到这一事实,醉酒驾驶是我们面临的一个严重的问题。一般来说,在这一现象背后有几个原因。首先,人们的生活水平在近十年来已经得到了快速的发展。车史无前例的增加,而且在日常生活中占据很大的地位。 其次,人们比以往任何时候参加的活动或宴会都更多了,在那里他们会喝酒/烈酒。然后,他们可能喝醉了,还继续开车。

【关键词】醉酒驾车 危害

随着社会的飞速发展,生活、工作节奏也愈来愈快,汽车成了人

们的主要的交通工具,它给我们带来了前所未有的方便,在大家感叹社会进步、享受社会进步的同时,它也给我们带来了灾难,一个个鲜活的生命消失在飞驰的车轮下,一个个幸福美满的家庭转眼破碎不堪。特别是那些还没有踏上社会的小学生,也遇到了这样的灾难,亲人哀伤的呼唤,留不住幼小的生命。我们能做些什么呢?普及交通安全教育,把交通事故降到最低。这是时代的呼唤!

一、醉酒驾驶的定义

关于醉酒驾车,我国法律做了明确规定,那么醉酒驾车的判定标准是什么?根据国家质量监督检验检疫局发布的《车辆驾驶人员血液、呼气酒精含量阈值与检验》(GB19522—2004)中规定,驾驶人员每100毫升血液酒精含量大于或等于80毫克为醉酒驾车。①

有资料显示“饮酒量在100毫升以上,可见酣睡,知觉丧失等表②现”。很多人想知道,这大概喝多少酒会达到这个标准?专家根据标准大体估算了一下:20mg/100ml大致相当于一瓶啤酒80mg/100ml,则相当于3两低度白酒或者2瓶啤酒;100mg/100ml,大致相当于半斤低度白酒或者3瓶啤酒。落实到具体的白酒酒精度数,如果人体中每百毫升血液中含到100毫克酒精,不同的酒类的量化分别是:70度白酒约50克;60度白酒约75克;50度白酒约100克;40度白酒约150克,也就是一口杯的量;日本清酒约500克;红酒约600克;啤酒约3瓶或

者6个易拉罐。

二、醉酒驾驶成因

近几年来,全国每年查处的酒后驾车交通违法行为都在百万起以上。然而缘何屡禁不止呢?这就衍生出了两个疑问:

为何要喝酒,应该说,首先酒是许多人日常生活中必备的调味剂,高兴、悲伤、喜庆、哀痛等等场合,总免不了来上一杯,宣泄一番。其次,喝酒是一种交往方式,中国历来都是“熟人社会”,酒成了联系和加深感情的媒介,有时还直接决定着某些项目、事情的成功与否,因而人际交往过程中,喝酒也就在所难免。

为何敢酒后开车呢?笔者认为主要有以下几个方面:

1、一些人员社会背景一般较深,其中以官员和大老板居多。他们要么在交警队有熟人,在醉酒驾车被处罚时,一般能够通过各种关系来“摆平”,一些人被罚款甚至可由单位买单,自己不会有丝毫的利益损失,所以开起车来自然就胆大妄为。有些人员就是仗着自身财大气粗,罚几个小钱也不在乎,这些人开的不是“奔驰”就是“宝马”之类的高档车,很是牛气,根本就没把交通规则放在眼里。这两种人,醉酒驾车实在与自己身份格格不入。

2、安全意识不强。许多酒后驾车者都认为自己驾驶技能好,控制力强,喝点酒对行车安全无妨,甚至会开得比平时更好,而没有充分意识到喝酒对驾驶行为的不利影响,对酒后驾车的严重危害性认识不足。

3、相关法律制度欠缺,查处难度大。在一系列严重影响社会安

全的醉酒驾驶事件出现之前,我国还没有针征对性的法律对此类行为加以约束,导致醉酒驾车撞人致死的恶性案件层出不穷,报刊、广播、电视、网络屡屡报道,而对其惩处力度也只是按照一般的交通事故标准进行参考,没有形成有效的法律威慑。饮酒后驾车很多没有明显的外在表现,隐蔽性较大,不易被发现,对酒后驾车者的证据收集有一定难度。

4、部分人心存侥幸型,认为自己的驾驶技术是多么地娴熟,自己酒量是多么大、而且饮酒驾车从来没有出过事,也没有被抓过,而且也经常看到其他人也是酒后驾车,于是便侥幸酒后驾车。

从以上分析可以看出,醉酒驾车说到底还是社会意识存在问题,要想根治醉酒驾车必须从源头上抓起,彻底改变这种社会意识。同时,反对醉酒驾车不仅仅是政府或相关管理机构的义务,更应该是每个社会成员的共同责任。

三、醉酒驾车的危害

喝酒后会严重影响驾驶行为,它可以使驾驶人触觉能力降低、判断能力和操作能力降低、产生视觉障碍、产生心理障碍和易疲劳等,从而增加发生交通事故的几率,导致的大量交通事故,给人民生命财产带来了严重危害。酒后驾驶的危害性到底有多大,我们可从以下几方面做一些了解:

1、引发交通事故。有关由于酒后驾驶及醉酒驾驶所引发的交通事故,我们在报刊、新闻、网络、甚至身边的的人都曾听说过,由此可知醉酒驾驶在交通事故中所占的比例有多大。据公安机关统计,

1998年全国共发生酒后和醉酒驾车肇事案件5075起,2008年发生7518起;2009年1至8月共发生3206起。其中,酒后驾车肇事2162起,醉酒驾车肇事1044起。①可见,酒后驾车是造成交通事故的重要原因之一。

2、危害公共安全。众所周知,人一旦喝醉,理智急剧下降,在法律上说就是认识和控制能力不足。更加可怕得是喝醉之后丧失理智有从事危险行动的,正如酒后驾车交通肇事的。

随着我国的车辆保有量不断递增,驾驶员素质参差不齐,部分人员无视国家交通管理法律法规,酒后乃至醉酒驾车日益增多,醉酒驾车酿成的惨剧,让人触目惊心。日常生活中,无论是翻开报纸或是上网浏览你都可以看到某某因醉酒驾驶引起一连串车祸,造成多少人受伤,致多少人人死亡的新闻,醉酒驾驶的新闻可以说屡见不鲜了。醉酒驾车行为不仅给受害者及其家属造成很大的伤害,也给社会和广大人民群众生命、健康造成了严重危害。2008年12月14日,成都孙伟铭案造成4 人死亡1人重伤;2009年6月,南京张明宝醉酒驾车案酿成5 死4 伤的惨剧;2010年10月16日李启铭酒后驾驶,致使河北大学女生一死一伤„„一桩桩血淋淋的事实无不给予我们沉痛的教训。世界卫生组织发布的首份《道路安全全球现状报告》称,全球每年至少有127 万人死于交通事故,50%-60%的交通事故与酒后驾驶有关。

3、身心受到损害。人在喝酒后往往会出现触觉能力降低,精神

亢奋,判断能力和操作能力降低,视觉模糊,心态不正常,易疲劳等症状。喝酒后由于酒精的刺激和麻醉作用,人的手、脚的触觉较平时降低,往往无法正常控制油门、刹车及转向系统,根据科学研究和一些资料表明,酒后驾驶,发生事故的可能性为没有饮酒情况下开车的16倍。所以,饮酒驾车,特别是醉酒后驾车,对道路交通安全的危害是十分严重的。

四、醉酒驾车犯罪的法律特征

(一)醉酒驾车犯罪是行为犯

首先要正确理解行为犯和结果犯的概念,所谓的行为犯是指以危害行为的完成作为犯罪客观要件齐备标准的犯罪。这类犯罪构成要件里并未直接要求犯罪结果,而是借助于特定的物质性危害来阐明其犯罪的客观类容。只要查明行为人已经实施了犯罪行为,犯罪的客观方面即为完备,就可认定为犯罪既遂,而不存在未遂问题。这类犯罪的既遂并不要求造成物质性的和有形的犯罪结果,它以行为是否实施完成为标志。所谓的结果犯是指必须发生一定的结果才能构成既遂的犯罪。结果犯有实害犯和危险犯之分,危险犯又有具体危险犯和抽象危险犯之分。不要求行为造成任何危害后果,也无犯罪情节要求。而刑法修正案(八)同一条规定的“飙车”犯罪,则必须是“情节恶劣的”才构成犯罪。根据刑法学的定义,行为人明知自己行为可能造成社会危害,仍放任该行为发生的,属故意犯罪;因过分自信或疏忽大意使该行为发生并造成社会危害的,属过失犯罪。醉酒驾驶是犯罪行为,但第二种情况下未造成危害,则不属

(二)醉酒驾车犯罪是抽象危险犯

所谓的抽象危险犯是“以法定的抽象危险结果出现作为成立犯罪未遂的标志,法定的抽象危险结果必须是由危害行为造成的,并且只要行为人实施了刑法分则所规定的某种具体犯罪客观构成要件的行

①为,就意味着抽象危险结果的产生”。行为人在酒精的作用下驾驶机动车,对于道路交通安全制造了普遍的风险,至于行为人在个案中是否形成物质性的危险则在所不问,即便危险驾驶行为尚未形成任何具体风险,只要酒精测量检测出了行为人的酒精含量超标,即被认定为危险驾驶行为。醉酒驾车犯罪侵害的客体是道路交通秩序,威胁不特定人的生命、财产安全,不需要司法人员具体判断行为是否有具体的危险,可见,醉酒驾驶罪属于典型的抽象危险犯。抽象危险犯的存在具有强烈的目标价值驱动。抽象危险犯的犯罪构成要件可以对保护法益进行周延且提前的风险控制,是一种对法益的前置化保护措施。尤其是被认为具有典型风险或者风险及其范围难以被控制的公共危险行为,如醉酒驾驶。

(三)醉酒驾车犯罪是故意犯罪

犯罪的故意是罪过形式之一,是故意犯罪的主观心理态度。根据《刑法》第14条关于故意犯罪的规定,所谓的犯罪故意,就是明知自己的行为会发生危害社会的结果,并且希望或者放任这种结果发生的主观心理态度。②只要行为人明明知道自己喝了一定的酒,事实上又达到了醉酒状态,在道路上驾驶了机动车会危害公共安全,却无视 ①② 叶高峰、彭文华:危险犯研究[J].郑州大学学报,社科版,2000。

赵秉志:《刑法学(上册·刑法总论)》116页,中央广播电视大学,2003年1月。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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法律醉酒驾车,说明行为人主观上对持续发生的危害结果持放任态度,就属于具有刑法规定的醉酒驾车犯罪的故意,就可以认定其具有醉酒驾驶的故意。即使某些人认为自己只是酒后驾驶而不是醉酒驾驶的辩解,也不能排除故意的成立。

(四)醉酒驾车犯罪是法定刑最轻的犯罪

2011年2月25日,中华人民共和国刑法修正案

(八)在全国人大常委会第十九次会议中获得高票通过,并于2011年5月1日起施行。刑法修正案(八)第二十二条规定的醉酒驾车和飙车犯罪,法定最高刑为拘役六个月。所谓的拘役,是指剥夺犯罪人短期人身自由,就近实行强制劳动改造的刑罚方法。在中国刑罚体系中,拘役是介于管制与有期徒刑之间的一种主刑,拘役是一种短期自由刑,拘役的刑期最短不少于1个月,最长不超过6个月。所以,拘役是中国对罪犯予以关押、实行强制劳动改造的三种自由刑中最轻的一种。在之前,刑法分则法定最高刑设置最低的为一年有期徒刑,是刑法第二百五十二条规定的侵犯通信自由罪。

五、醉酒驾车的法律后果

2011年5月1日起,《刑法修正案(八)》和新修订的《道路交通安全法》开始实施。饮酒与醉酒驾驶机动车,其法律后果比起以前是更加严厉的。

(一)醉酒驾驶的刑法依据

对于醉驾行为,《刑法修正案(八)》规定,在道路上驾驶机动车追逐竞驶,情节恶劣的,或者在道路上醉酒驾驶机动车的,处拘役,

并处罚金。有前款行为,同时构成其他犯罪的,依照处罚较重的规定定罪处罚。最高检察院、最高法院针对5月1日起实施《刑法修正案(八)》,发布了《关于执行〈中华人民共和国刑法〉确定罪名的补充规定(五)》(以下简称《规定》),补充、修改了10项罪名,其中醉酒驾驶、飙车以“危险驾驶罪”入刑。

(二)醉酒驾驶处理

关于醉酒驾驶的处罚,根据2011年4月22日第十一届全国人民代表大会常务委员会第二十次会议《关于修改〈中华人民共和国道路交通安全法〉的决定》第二次修正)和我国刑法关于醉酒驾驶的规定,可大致分为以下几种情况:

1、我国刑法第一百三十三条之一规定:在道路上驾驶机动车追逐竞驶,情节恶劣的,或者在道路上醉酒驾驶机动车的,处拘役,并处罚金。有前款行为,同时构成其他犯罪的,依照处罚较重的规定定罪处罚。

2、饮酒后驾驶机动车的,处暂扣六个月机动车驾驶证,并处一千元以上二千元以下罚款。因饮酒后驾驶机动车被处罚,再次饮酒后驾驶机动车的,处十日以下拘留,并处一千元以上二千元以下罚款,吊销机动车驾驶证。①对饮酒后驾驶机动车的,新的《道路交通安全法》罚款从200元以上500元以下提高至1000元以上2000元以下,暂扣机动车驾驶证的期限从1个月以上3个月以下改为6个月;因饮酒后驾驶机动车被处罚后,再次饮酒后驾驶机动车的,处10日拘留 ①全国人民代表大会常务委员会:《中华人民共和国道路交通安全法》(2011年修正),2011年5月1日起施行。

和2000元罚款,并处吊销机动车驾驶证。

3、驾驶运营机动车的。饮酒后驾驶营运机动车的,处十五日拘留,并处五千元罚款,吊销机动车驾驶证,五年内不得重新取得机动车驾驶证。①对饮酒后驾驶营运机动车的,新的《道路交通安全法》增加了15日拘留的处罚,将罚款从500元提高至5000元,并将暂扣机动车驾驶证的处罚改为吊销机动车驾驶证,且5年内不得重新取得机动车驾驶证。醉酒驾驶营运机动车的,由公安机关交通管理部门约束至酒醒,吊销机动车驾驶证,依法追究刑事责任;十年内不得重新取得机动车驾驶证,重新取得机动车驾驶证后,不得驾驶营运机动车。

4、根据修改后的法律,酒后驾车发生重大交通事故,驾驶员将面临终生禁驾。修改后的道路交通安全法规定,饮酒后或者醉酒驾驶机动车发生重大交通事故,构成犯罪的,依法追究刑事责任,并由公安机关交通管理部门吊销机动车驾驶证,终生不得重新取得机动车驾驶证。

为了有效惩处饮酒后驾驶机动车违法行为,修改后的道路交通安全法加大了加大了对此类行为的行政处罚力度,对醉驾行为一律吊销驾照,并在5年之内不得重新取得,并大幅提高了对酒后驾车的罚款额度和暂扣驾照期限。

六、醉酒驾车犯罪的量刑

由于醉酒驾车犯罪频发,社会舆论对此比较关注,人们对此类犯 ①全国人民代表大会常务委员会:《中华人民共和国道路交通安全法》(2011年修正),2011年5月1日起施行。

罪的定罪量刑也有不同看法,并且在司法实践中的处理也不完全一致。当前非常有必要就醉驾入刑建立统一法律适用,为更好地遏制酒后和醉酒驾车犯罪的多发、高发态势,维护人民群众的生命安全提供了切实保障。是否只要达到醉酒标准驾驶机动车的,就一律构成刑事犯罪呢?由于这是一个全新的罪名,没有判例可供参考,导致在量刑上出现了不平衡现象。从目前已经公布的案例看,基本涵盖了从拘役一个月到六个月的刑期。笔者认为在对行为人量刑时,应注意把握以下问题:

(一)被查获时精神状态不同,量刑时应有所差异

行为人在醉酒状态下驾车,其辨认和控制能力实际上都有所减弱,这是不争的事实。行为人犯罪时的辨认和控制能力状况,反映出行为人的主观恶性和人身危险性,而主观恶性和人身危险性是量刑的重要依据。那么,在量刑时,可否酌情考虑该因素?“醉驾”犯罪与其他犯罪相比,有其特殊性。同样是达到“醉驾”标准的二个人,其表现可能差异很大:酒量小的,可能对周围的事物已经无法正确地判断和认识,这种人潜在的危害自然要大;而酒量相对大的,尽管已经超过“醉驾”的标准,但仍有一定的应变能力,这种人潜在的危害自然要小。日前我国只要驾驶人被检测出血液中的酒精含量大于(等于)80毫克/100毫升,就属于醉酒驾驶,因为刑法不可能针对每个人的酒量大小而制定不同的犯罪标准。但在量刑时,如果完全不考虑其辨认和控制能力实际有所减弱而不予以酌情从轻处罚是不符合审判实际的,也不符合《刑法》第61条规定的量刑原则。所以,同样是

超过“醉驾”标准,根据其被查获时精神状态不同,量刑时应当考虑有所区别。而一味仅以血液中酒精的含量高低作为唯一的量刑标准,显然是不够科学和严谨的。

(二)到案后的认罪态度好坏,量刑时应当体现宽严相济

在被查获后即认识到自己行为的危害性,如实供述犯罪事实,主动配合有关人员进行酒精检测等工作,在法庭审理阶段被告人认罪、悔罪,积极赔偿被害方的经济损失,并因此得到被害方谅解的,在一定程度上减轻了犯罪行为所造成的危害,依法可酌情从轻处罚。但对于有酒后驾车或“醉驾”前科的,即使认罪态度好,比照初犯也应从重处罚。对于拒不认罪,不配合交警执法,拒绝酒精检测甚至有逃避等行为的,应从重处罚。对于醉酒驾车犯罪中犯罪情节恶劣、后果特别严重、社会影响极坏的被告人,即使积极赔偿被害方经济损失的,也要慎重把握从轻幅度,甚至可以不予从轻处罚。

(三)社会影响的好坏,量刑时应当体现轻重

有的“醉驾”者被查获后气焰嚣张,对自己所犯的罪责完全不当一回事,还理直气壮的,有的打电话找人,有的辱骂、殴打执法人员,撕毁、打砸执法工具,往往造成群众围观甚至是交通阻塞,造成了较坏的影响。对这种“醉驾”者,应从重处罚。反之,则可以从轻处罚。

(四)行为危害性的大小,决定着量刑的高低

意大利著名刑法学、刑事古典学派创始人之一切萨雷·贝卡里亚在其传世之作《论犯罪与刑法》一书中指出:“犯罪对公共利益的危

害越大,促使人们犯罪的力量越强,制止人们犯罪的手段就应该越强有力。这就需要刑罚与犯罪相对称。”①对于“醉驾”者在人群和车辆密集的路段行驶,或者驾驭营运车辆的,或与行人或车辆发生交通事故,应从重处罚。具体量刑上,构成交通肇事罪、以危险方法危害公共安全罪的应该加以最重处罚。而仅仅因“醉驾”被查获,而未造成其他后果的,可以从轻处罚。具体量刑上,可以以拘役三个月做为基准刑,拘役一至二个月则属于较轻的处罚,三至四个月则为较重的处罚,拘役六个月则为最重的处罚。

总之,“醉驾”行为,涉及到一个人的生理因素和所处的社会环境,原因和表现都比较复杂,可以说是千差万别,在决定行为人的刑罚时,都要综合考虑犯罪的性质、犯罪情节、危害后果和行为人的主观恶性、人身危险性,全面平衡,罚当其罪,既准确地打击犯罪,又能让被告人心服口服,所做判决经得起时间的检验,纠正不同法院量刑轻重悬殊的想象,真正实现法律效果和社会效果的有机统一。

七、防范酒后驾驶的建议

(一)强化交通安全宣传,提高驾驶人的防范意识

一是加大宣传力度,充分利用电视、广播、报刊等社会力量广泛宣传酒后驾车危害性和相关的法律法规,并对典型个案进行曝光处理,使每个驾驶人都能够切实认识到酒后驾车的危害性。二是在源头场所,如宾馆、酒店、饭店等处、在道路两侧张贴警示宣传图、牌,随时提醒警告过往的驾驶人员。三是建立驾校培训质量排名制度,对 ① [意] 切萨雷·贝卡里亚著:《论犯罪与刑法》第65页,中国大百科全书出版社,1993版。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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机动车驾驶培训学校进行清理整顿。严格机动车驾驶人考试,着力提高驾驶员安全意识和操作技能。四是围绕贯彻实施道路交通安全法律法规,广泛深入开展道路交通安全宣传教育活动,司法部门可将道路交通安全法律知识纳入全民普法教育活动。

(二)加强对酒驾的管理查纠力度和处罚力度

一是完善管理体制机制,形成道路交通安全工作合力。为加强对道路交通安全工作的领导,各地政府应根据自己是的实际情况,成立预防道路交通事故综合协调领导小组,定期研判交通安全形势,研究制定并落实针对性措施,加强对交通安全工作的统筹领导。二是借鉴世界上一些发达国家对酒后驾驶行为管理的先进经验,增加执法检测设备,增加基层交警部门的科技投入,进一步研发易操作、准确性高的检测设备,加大科技在实际行动中的应用,提高对酒后驾车的检测水平。如:酒店、宾馆等处配备酒精测试仪,方便驾驶人在驾驶前进行自测。三是提高处罚力度,根据国外经验提高醉酒驾驶的刑罚等级,从重从严进行处罚,对累犯者加重处罚力度,以增加对酒后驾车交通违法的震慑作用。

(三)积极开展“代驾”服务,为酒后禁驾提供保障

根据各地实际情况发展“代驾”业务,重点疏导,让自觉守法的人在酒后能够顺利地请人代驾,既满足了社会交往中的饮酒需要,又不违反法律规定,保障交通安全。可参照国外成熟的“代驾”服务产业,对我国 “代驾”行业的收费、管理等各方面进行规范,并制定相关法律制度对此类服务予以规范,明确服务者和被服务者的权利义

务,以及纠纷发生时的救济途径。各地政府应加大鼓励和扶持力度,加强代驾从业人员培训管理和市场监督,促进“代驾”行业的规范健康发展,为消除酒后驾车交通违法提供有力的保障。

八、结语

随着机动车数量的急速增加,因酒后驾车肇事导致的死亡人数逐年攀升,已经到了再不能漠视的危险地步。

通过这次的调查研究,我了解了许多关于酒后驾驶及汽车行驶安全的知识。酒后驾车是十分危险的,醉酒驾驶更是一种高度危险的行为,目前国家把危险驾驶行为写入刑法,提高对这种行为处罚的力度,自从国家加大了对酒后驾车的防治力度之后,起到更好的警示作用和预防犯罪行为发生,酒后驾车行为也减少了许多。周围的亲戚们也很注意,避免酒后驾车。笔者认为,对于醉酒驾驶,刑法应该是最后的一个手段,我们需要做的更多是预防,除了在行政方面罚款、监禁等强制性处罚措施外,柔性处罚措施也是需要的,这样才能够真正预防醉酒驾驶这一现象。

大学时代是人生最灿烂的季节,珍视生命,才能保证好的时光是需要生命去享受的,拥有健康的生命是拥有一切的前提。你的生命是你自己的在尽情享受青春的欢乐时,也不要忘了,只有我们共同的努力,可以使交通更通畅,生活更安全。因为一个个血的事实已经告诉我们:人的生命永远都只有一次,失去,你就将不再拥有„„为了你、我、他的安全,让我们一起来呼吁吧: 14

安全驾驶,远离醉驾!

珍惜自己的生命,不要再让交通事故夺取一条条无辜美丽的生命„„让血一次次沾染美丽的世界„„所以,在路上时,无论你是开车还是坐车,请都深深铭记:你的生命不单单只属于你自己一个人,你的生命更深深地牵连着你的家人„„

第15篇:醉酒驾驶论文

河北省高等教育自学考试毕业论文

论醉酒驾驶行为入罪

专 业:法律 作 者:付天龙 准考证号:011309101506 指导教师:冯惠敏 是否申请学位:是 联系电话:15131111565 完成日期:2011年8月15日 通信地址:河北政法职业学院

论醉酒驾驶行为入罪

付天龙

【摘 要】本文针对醉驾入刑的相关问题进行探讨。所谓醉酒驾驶行为罪入是,今年4月25日,十一届全国人大常委会第十二次会议通过,并从5月1日开始实施的《刑法修正案

(八)》即增设的“危险驾驶罪”,首次将“醉酒驾驶机动车”、“在道路上驾驶机动车飙车”等严重危害公共安全的交通违法行为纳入其中。醉酒驾车不再是违法行为,而是一种刑事犯罪行为。 “醉驾入刑”凸现了法律对生命的尊重,体现了以人为本的理念,有利于打击醉驾,减少事故隐患,对遏制危险驾驶行为起到了很好的威慑作用。

【关键词】醉酒驾驶 背景 分析 必要性 可行性 【目 录】

一、醉酒驾驶行为入罪的背景

二、醉酒驾驶行为入罪的分析

三、醉酒驾驶行为入罪的问题

四、醉酒驾驶行为入罪的必要性和可行性

随着我国经济快速高效的发展,私家车在人民日常生活中也越来越普遍,有驾照的人也越来越多。然而近两年来,有些城市接连发生醉酒驾车导致的恶性交通事故,给他人的生命和财产造成了重大威胁,对这些驾驶者却没有一个确定的罪名使其承担起自己应负的责任。这其中一些醉酒驾车者以“交通肇事罪”被处罚,一些醉酒驾车者以“危害公共安全罪”被判刑。由于两种罪名的罪刑差别较大, 加之“醉驾”引发的恶性伤亡事件的激增,这个问题逐渐引起社会重视,法律的困境同时也跟着暴露出来。

醉酒驾驶实际上是全球共同面对的一个社会难题,很多国家也已经有相 1 应的法律条文加以规制和制裁。我国面临同样问题,刑法修正案(八)于2011年2月25日第十一届全国人民代表大会常务委员会第十九次会议通过,正式将“醉酒驾驶”定为犯罪,并于2011年5月1日起施行。笔者认为,为了维护安全的交通秩序,保护群众的生命和财产安全,保证社会安定有序的发展,将这种主观故意的行为在刑法层面给予明确定性并作出相应的具体规定和法律条文十分必要。

一、醉酒驾驶行为入罪的背景

(一)我国醉酒驾驶现象严重

近年来,随着我国经济的高速发展,全国的公路通车里程、机动车以及机动车驾驶人的不断增加,导致我国的道路交通事故居高不下,因酒后驾驶造成车毁人亡的悲剧在我们身边屡屡上演。据有关部门统计数据显示,2009年1月至8月,发生酒后和醉酒驾车肇事3206起,造成1302人死亡。目前,交通事故已经成为危害社会发展的全球公害。

在所有导致死亡的道路交通事故原因中,酒后驾驶排在超速行驶、不按规定让行和违法占道行驶之后,居第4位。从1994年到2004年的10余年间,因酒后驾驶而导致的死亡人数占事故总死亡人数的比例由1994年的2.0%上升到2004年的4.4%,平均每年以7.3%的速度增长;导致的事故起数每年以17.4%的速度增长,导致的死亡人数平均每年以13.5%的速度增长。

酒后驾驶,已成为引发交通事故特别是恶性交通事故的罪魁祸首。

专家认为,由于中国酒文化盛行,简单的经济处罚或者拘留已经不足以震慑酒后驾车、城市飙车等危害公共安全的危险行为。因此,只有通过立法将醉驾定性为犯罪行为,才能有效打击酒后开车。

“几乎每次的严查,均能查到酒后驾驶或者醉酒驾驶的司机。”一位不愿具名的佛山交警说。

数据显示,去年8月15日启动酒后驾驶查处的最初20多天里,佛山交警查获饮酒驾驶违法行为150起、醉酒驾驶39起,拘留涉酒违法者39人。

而在今年春节期间,佛山警方开展的突击检查中,查获114起的酒后驾驶违法行为。在今年4月佛山警方小范围突击检查中,查处酒后驾车15例,其中查处醉酒驾车5例。

(二)在我国醉酒驾驶现象严重的原因

醉酒驾驶,要有三个因素才能形成醉酒驾驶。驾驶者、醉酒、汽车缺一不可,那么醉酒驾驶的原因也要从这几方面找。醉酒驾驶是道路交通安全中的一大隐患,是“公路杀手”,那为什么还有很多人明知故犯,屡禁不止,屡整不绝,本人认为,这既有主观原因,也有客观原因。

1.主观原因

(1)驾驶人的法律意识淡薄,存在侥幸心理,认为喝点酒开车问题不大,的确有的人多次饮酒驾驶,也没有出事,因而对酒后驾车神经兴奋、失去控制力、辨别能力、处置能力的危险性,危害性认识不足。这种情况往往发生“三种人”身上:一种是年青人,这些人胆子大,不考虑后果,认为没关系,喝了酒开车慢一点就行;二种是公安机关、党政机关、有熟人、有朋友,一旦被交警抓获,有人为他说情,大事化小,小事化了;三种是过高地估计自己,认为开车技术好、运气好,喝点酒碍不了大事,自己经常饮酒后从来没有出过事。

(2)思想认识有误区,存在侥幸心理。少数机动车驾驶人认为,酒能御寒,酒能壮胆,酒能提神,“武松景阳岗上醉酒打死老虎”,就靠饮酒壮胆提劲。因此,酒后驾驶不会有什么后果。加之,一些人饮酒驾驶,甚至醉酒驾车的确没出事。事实上也不是每个人每次喝了酒都发生事故,酒后驾驶发生交通事故毕竟是个别现象,多数饮酒,醉酒驾车的人没有出事。因此,有人认为,我就不相信我饮酒,醉酒后就一定要发生交通事故,因此冒险饮酒

3 驾驶,甚至醉酒驾驶。

2.客观原因

(1)查处酒后驾驶难度大。酒后驾驶多发生在夜间,一些“醉汉”、“酒鬼”很难对付,有的借酒发疯胡缠蛮缠,甚至暴力袭警,有的对酒精检测仪的测试不认可,有的甚至拒检,驾车闯关,逃离检查现场,客观上造成一些“醉汉”、“酒鬼”侥幸过关。

(2)整治酒后驾驶干扰大。抓到一个酒后驾驶,说情电话不断,一些党政机关的领导委托公安交警部门的领导出面说情,软磨硬缠,要求只教育警告不处罚,弄得执勤执法民警骑虎难下,想来想去只好服从领导,“放一马”算了。

(3)治理酒后驾驶的法律偏软。有人认为:即使是醉酒驾驶造成交通事故致人死亡,负全责,情节特别恶劣的,最重也不过处3年以上7年以下有期徒刑,只要赔偿得好,可以判缓刑与发达国家相比,我国对酒后驾驶处罚过轻。此次刑法修改前,交通肇事罪仅适用于违反交通安全法规、造成重大交通事故,致人重伤、死亡或者使公私财务遭受重大损失的结果犯,而对尚未造成重大交通事故的,未将其设定为犯罪,只能给予行政处罚。而德国、美国、加拿大、英国、日本、新加坡和印度等国家以及我国香港地区,把严重酒后驾驶行为列为犯罪,可能被处以6至12个月的监禁,情节严重的甚至要处3年徒刑。在这种情况下,国家对现行酒后驾驶的有关法律规定进行修改,增设“危险驾驶罪”,加大对酒后驾驶、飙车等严重交通违法行为的惩处力度,从法律制度层面建立遏制酒后驾驶违法行为的长效机制,成为现实的迫切需要。“醉驾入刑”一旦实施,其所能起到的警示效应和社会效果,是多少次的严查、多少次的从重判决都难以比拟的。。成都孙伟铭醉酒无证驾驶连撞5车,造成4死1伤,又是逃逸,可谓情节恶劣,法院认定是危害公共安全罪,因赔偿好没有判死刑,仍然保住了性命。

(4)社会环境给救驾提供了温床。我国的酒桌的文化、风俗、人情是我们非常熟悉的了,在这里不再过多论述。

(5)经济条件越来越好。公路上的汽车越来越多,加促了交通事故发生的概率,同样也提升了酒驾事故的发生率。

(三)醉酒驾驶的行为性质 1.行为主体

本罪的行为主体为一般主体。即凡年满16周岁、具有刑事责任能力的自然人均可构成。醉酒驾驶的行为主体不能理解为交通运输部门工作的一切人员,也不能理解为仅指火车、汽车、电车、船只、航空器等交通工具的驾车人员,而应理解为一切直接从事交通运输业务和保证交通运输的人员以及非交通运输人员。

2.行为客体

在客体上,醉酒驾驶行为不仅严重侵害了交通运输的正常秩序,而且也对马路上的行人,甚至是道路边群众的生命、财产构成致命威胁。这就体现出醉酒驾驶行为客体的不特定性正是其这种不特定的性质导致醉酒驾驶行为的危害进一步扩大

3.行为人主观方面

在醉酒驾驶之中行为人的主观方面只有可能是间接故意,指行为人明知自己的行为可能发生危害社会的结果而放任此结果的发生,对此持一种冷漠的态度,不加任何制止危害结果发生的努力。也就是说醉酒者在主观上能够控制和识别自己的行为可能给无辜者造成巨大伤害却放任自己的行为,漠视人的生命和财产安全,肆意驾驶,主观上已经构成间接故意。如果行为人积极追求危害结果的发生而驾车,那么此时就是直接故意。如果行为人为积极的追求具体某人的死亡而醉酒驾车的话,就是直接故意就应当被判为故意杀人罪 。

二、醉酒驾驶行为入罪的分析

为了能够更为公正、客观、统一的规制醉驾行为,准确适用刑法修正案(八)关于危险驾驶罪的规定,应该由最高司法机关及时发布相应的司法解释或者指导性案例,对较为典型的犯罪情节予以明确。

近日,“醉驾是否一律入罪”的争议,把醉酒驾驶的争执从最初是否应该犯罪化推向今天醉驾行为能否一律入罪的高峰。如果说,立法上醉驾行为应否入刑是可以借助公众讨论的“民意”问题,那么,司法中醉驾能否一律入罪应当是相对专业的法律适用问题。因为,犯罪认定是依赖严谨与科学,需依法进行的司法过程,不能掺杂任何非理性的激情与私利。就此而言,回顾近来“醉驾是否一律入罪”问题所面对的诸多争议,笔者认为,分析相关刑法规范和刑法理论,可以更好地厘清这一问题。

(一)从刑法典第十三条“但书”谈起

刑法典第十三条在正面阐明犯罪的基本特征之后,又以“但书”规定了“情节显著轻微危害不大的,不认为是犯罪”,把危害行为的情节对犯罪成立的影响予以明确化。这就要求司法机关在判断某一行为是否构成犯罪时,除了根据犯罪构成要件加以认定外,还必须考虑包括犯罪情节在内的所有要素对相关法益所造成的侵害或威胁是否符合犯罪严重社会危害性的本质特征,“醉驾能否一律入罪”也不例外。

从刑法总则与刑法分则、犯罪概念与具体犯罪类型的关系来看,刑法总则规定了刑法的任务、基本原则、犯罪概念、刑罚种类等原则、原理内容,刑法分则是刑法总则之原则、原理的具体体现;刑法分则要接受刑法总则的指导和制约,不能与总则相抵触。[2]从这个意义上说,“醉驾入罪”的司法适用需要注意两点:一是危险驾驶罪作为犯罪的具体类型,其司法认定需要遵从罪刑法定原则和犯罪概念的制约。虽然根据罪刑法定原则,一般不能直接 6 依据犯罪概念判断具体犯罪的成立与否,但是,认定犯罪成立决不能超越犯罪概念的约束,这是总则指导性、制约性的体现,也是罪刑法定原则的实质化判断的需要——借助犯罪概念将不具有严重社会危害性的行为出罪化。二是司法者把醉驾行为认定为危险驾驶罪时,必须把“情节显著轻微危害不大的”情形排除在犯罪圈之外。作为犯罪的具体类型,不但要符合危险驾驶罪的具体犯罪构成,同时犯罪行为须符合严重社会危害性特征。前者的判断依赖于刑法条文的明文规定,后者的考量则需要结合案件情节予以审慎斟酌。总之,不能因为刑法修正案(八)第二十二条没有为醉酒驾驶机动车设定情节限制,就突破刑法总则第十三条关于犯罪特征的相关规定;“醉驾不能一律入罪”正是承认刑法总则效力的必然结果,也是其应有之意。

(二)从危害公共安全罪的犯罪客体考察

任何犯罪的成立,都必须以侵害或威胁刑法所保护的法益为前提,不具有法益侵害性或威胁的行为是不能被认定为犯罪的。即使在危险与冲突不断加剧的当今风险社会,立法者为更好地防范风险与保障公共安全而在刑法中设置抽象危险犯——以期能够对造成法益危害的行为予以提前规制,预防危害结果的发生,也仍应以违法行为对法益造成抽象危险为前提。

具体到以醉酒驾驶机动车为客观行为之一的危险驾驶罪,立法者将其归入刑法典分则第二章危害公共安全罪中,可知危险驾驶罪所侵犯的同类客体应该是公共安全——即不特定人或多数人的生命、健康或重大财产利益;其直接客体,应该是道路交通安全。由此,根据犯罪客体的基本理论,醉驾行为构成危险驾驶罪,必须在客观上对道路交通安全造成威胁,没有威胁刑法所保护的法益便不能被认定为犯罪。

这里的核心问题是对醉驾的理解,不能把醉驾行为等同于对法益造成了抽象危险,进而认定符合犯罪构成,成立危险驾驶罪。因为,类型化的醉驾行为的危险性和实际产生的抽象危险状态即对法益的威胁是两个不同的范

7 畴,前者是一个应然判断,后者是需要结合有关因素具体分析的实然认定。应当承认,危险犯理论中对危险状态的判断至今仍是一个争议颇为激烈的问题。但是,我们认为,危险状态的判断必须坚持在行为实施的时间、地点、环境等客观基础上,从一般人的立场判断危险状态是否存在。毕竟,危险驾驶罪中醉驾行为对道路交通安全的威胁是客观存在的,如果以行为人的主观认识为基础,势必与危险状态的客观属性相违背;而从一般人的立场之上结合特定的时间、空间因素来判断,则避免了这一问题。当然,这里的一般人标准,较为妥当的是由最高司法机关发布司法解释或指导性案例提供判断的依据或参考,在此基础上再由案件司法者具体酌情裁量。据此,对醉驾行为的抽象危险状态的判断就可以结合醉驾行为所发生的特定时空背景等予以认定,把不存在危险状态的醉驾行为排除于法益侵害性的犯罪圈之外,而不能认为醉驾行为要一概入罪。

(三)从刑法的威慑性分析

刑法威慑性是指在刑法实施过程中,社会公众所表现出来的因惧怕犯罪及其惩罚后果而产生的威吓、震慑作用。刑法威慑性的重要表现就在于通过明确规定犯罪与刑罚,借助依法惩治犯罪人的过程,彰显刑罚等犯罪惩治方式带给犯罪人的权利剥夺和否定。但是,刑法威慑性的增强和预防功能的充分发挥,不能依赖于严刑峻法,更不能依赖于失去公正的司法恣意,而是需要通过刑罚权的及时、准确、公正、合理行使保持其威慑性。

实现刑法修正案(八)“醉驾入刑”的威慑性,绝不在于对任何醉酒驾驶行为都要定罪判刑。这种做法虽然在短时期能够起到一定的震慑作用,从长远来看,必然会因为忽略了实践中的复杂情形而失去刑法的公正性和正当性,并最终因刑法过于苛刻而失去公众的信赖,使司法陷入不能承受之重。在醉驾能否一律入罪的问题上,必须保持司法理性,不能把公众对醉驾行为的愤怒和非理性严惩主张转嫁到司法裁量上;司法理性的最大魅力就在于能够在

8 汹涌的民意面前保持严谨的推理和清醒的逻辑。那么,对醉驾行为区别对待是否会造成刚开始的对醉驾的严厉惩治又进入轻刑化、去罪化的境地呢?我们认为,这种担心有一定道理但也大可不必。“醉驾入罪”的威慑性取决两个因素:一是有罪必罚,即对威胁公共安全的醉驾行为,要及时、准确地予以惩治,不能使任何具备危险的醉驾行为逃脱法律的制裁,打消醉驾避刑的侥幸心理;二是罚当其罪,即只能对已经造成公共安全危险的行为予以惩治,区分一般行为的危险性与具体行为对法益的抽象威胁,正确打击犯罪,使情节显著轻微危害不大的行为不被认定为犯罪,以保证刑法的公正性。唯有如此,借助刑法手段打击醉驾行为才能实现良性治理的目的;否则,就有可能陷入“严打”的怪圈,失去刑罚惩治的可持续性。

因此,从保持刑法的威慑性来看,醉驾不一律入罪,与威慑性无碍,亦符合刑罚审慎适用的要求。

(四)影响醉驾行为危害程度的因素

综上所述,醉驾不能一律入罪是基于相关刑法规范和刑法理论分析所作出的一个基本判断,是具有法律的正当性基础的。那么,影响醉驾行为危害程度的因素应该如何认定?这需要结合司法实践的具体因素具体分析。

1.醉驾的时空环境。作为醉驾的时空环境主要是指影响醉驾行为危害性包括时间、人流和车流状况等要素在内的路况环境。如前文所述,危险状态客观存在于三维空间之中,是具有外在征表的现实存在。借助对醉驾行为所处时间、空间等路况信息的综合分析,能够有效地把握醉驾行为对道路交通安全的直接影响是否达到犯罪的程度。比如,深夜时分,醉酒人在人车稀少的道路上短距离行使等情况,其对道路交通安全的危害是极为轻微的,往往难以构成对不特定人或者多数人人身或者财产安全的威胁。

2.醉酒人血液中的酒精含量。酒精含量是指单位血液中酒精成分所占的比重。酒精含量对危险驾驶罪的犯罪情节的影响就在于特定情况下,处于最

9 低醉酒标准状况下的行为人可能不会对道路交通安全造成威胁。比如,我国《车辆驾驶人员血液、呼气酒精含量阈值与检验》规定100毫升血液中酒精含量达到或者超过80毫克的认定为醉酒驾车。那么,通常情况下,酒精含量为85毫克和240毫克的醉酒人相比,两者对车辆的控制能力以及由此反映的行为人的人身危险性会存在较大差异,前者对道路交通安全造成的危险要低得多,将前一情形认定为情节显著轻微危害不大的行为有一定的合理性。

3.醉酒原因。从司法实践的情况来看,醉酒的原因是多种多样的,能够作为犯罪情节显著轻微危害不大的醉酒行为,主要是指因食用了含有酒精的食物、药品如豆腐乳、糟鸡(肉)、藿香正气水、漱口水漱口等造成的轻微醉酒的行为。对于此类情况的醉酒,行为人的人身危险性和行为的客观危害性相对较轻,能否入罪需审慎对待。

可以说,“醉酒不能一律入罪”的观点是符合刑法规定的,也体现了刑法的谦抑性思想。当然,为了能够更为公正、客观、统一地规制醉驾行为,准确适用刑法修正案(八)关于危险驾驶罪的规定,应该由最高司法机关及时发布相应的司法解释或者指导性案例,对较为典型的犯罪情节予以明确,只有这样,才能在较大程度上平复公众的担忧和疑虑,树立和保障司法权威。至于有观点质疑人民法院对醉驾的无罪判决权,这是缺少法律依据的。根据刑事诉讼法第十五条的规定,对于行为之情节显著轻微、危害不大,不认为是犯罪的,不追究刑事责任,已经追究的,应当撤销案件,或者不起诉,或者终止审理,或者宣告无罪。根据司法权的基本原理,本条款中的“终止审理”和“宣告无罪”的权力只能由法院行使。因此,如果经过控辩双方的质证,合议庭认为被告人醉酒驾驶的情节符合第十五条第一项的规定,理应宣告被告人无罪。对于这项无罪判决权,刑事诉讼法第一百六十二条进一步明确规定,合议庭根据已经查明的事实、证据和有关的法律规定,依法认定被告人无罪的,应当作出无罪判决。由此可知,法院对于情节显著轻微危害不

10 大的醉驾行为,依法宣告无罪是合法的

三、醉酒驾驶行为入罪的问题

(一)“醉酒”标准的具体适用问题

关于“醉酒”的标准,驾驶人员只要每100毫升血液酒精含量大于或等于80毫克,就认为是醉酒驾车。对此,理论界和实务界没有争论,争论在于“醉酒”标准的具体适用上。[1]郏教授的观点是:“醉酒”的司法认定上应当坚持单一的量化标准。他认为“醉驾”入刑是实现机动车社会的道路交通安全风险防范,是一种防御性的目的。“醉驾”是在法理上是一种行政犯、行为犯,行为人只要违反行政法规定并且实施一定行为,达到刑法所规定的要件,就应当承担刑事责任。

“醉”与“非醉”,这是一个问题。笔者认为:坚持单一的量化标准鉴定“醉”与“非醉”有失公允,与刑法平等性原则不符。诚然,所谓“醉驾”必然要求行为人处于酒醉状态,意识迷糊,控制力不足,足以产生危险性。“醉”与“非醉”并非仅仅依靠检测酒精含量所能鉴定的,即使检测,也不能做出足够精确合理的醉酒判断。当“醉驾”遭遇刑罚时,刑法适用的严谨性和平等原则要求我们应当作出足够精确合理的醉酒判断。在笔者看来,单一量化论者提出达到只要每100毫升血液酒精含量大于或等于80毫克的酒精含量就要承担刑事责任的观点,全然不虑及在实务操作过程中出现的问题。我们知道,体质因人而异,酒精对人的神经系统产生的影响程度也不同,有人喝一杯酒就醉,有人喝一箱酒才醉,“醉”与“非醉”应该综合考量。刑法适用的平等性原则也要求,在适用标准上,不能对等地衡量每个个体。

因此,笔者认为,对于“醉驾”入刑的“醉”,除了对行为人进行酒精含量检测之外,还应对行为人被检测时的意志状态、行为人驾驶机动车的时速、行为人对机动车的控制能力、行为人驾驶机动车的时间和地点、等进行 11 综合考量,然后再进行定罪处刑。“醉驾”虽然危及公共安全,我们要加大预防醉驾,但我们也不能够贸然、随意地以牺牲某个人的合法权益为代价,我们应该以一种慎之又慎的态度对待“醉驾”入刑问题。

(二)“醉酒驾驶”是否需要增设情节的限制性规定的问题

《刑法修正案

(八)》中没有对“醉驾”部分作出“情节恶劣”的情节限制,但理论界对此多有讨论。[3]在当下汽车社会安全风险严峻时刻的刑法解释论上,醉酒驾驶机动车的行为本身就应当解释为属于“情节恶劣的”的危险驾驶行为之一,对此行为定罪根本就不存在另外的“情节恶劣”这个要素的限制。他进一步强调,“醉酒驾驶机动车”解释论上的含义是指,只要醉驾,不论是否具有其他恶劣情节,只要不具有其他出罪要素(如无故意或者紧急避险等情形)的,均构成本罪。

笔者主张,应对“醉驾”应作出情节的限制,“醉驾”一律入刑会导致矫枉过正,也会在一定程度上加剧司法资源的压力。如按魏东教授所说的“醉酒驾驶机动车的行为本身就应当解释为情节恶劣的情形之一”,醉酒驾驶就是恶劣的情节,足以对社会产生严重的危害,能够触刑受罚。对此,笔者试问,相比较于“驾驶机动车追逐竞驶”的行为,难道在道路上驾驶机动车追逐竞驶,其情节不恶劣?其不足以产生足够的危险?在正常思维理解下,追逐竞驶和醉酒驾驶的危险系数是相当的,甚至在某些情况下,追逐竞驶的危险系数要远大于醉酒驾驶。此次《修正案》没有对“醉酒驾驶”作出限制性的情节规定,显然不是“在当下汽车社会安全风险严峻时刻的刑法解释论”所能解释的,而且产生解释逻辑上的断层。对高危险系数的追逐竞驶行为设定限制性的情节规定,而不对低危险系数的醉驾行为设定规定,这不符合逻辑。在笔者看来,“醉驾”入刑体现了国家对生命的尊重,也是民生刑法的进一步彰显,但“醉驾”是作为一种社会顽疾,并不是仅仅依靠“入刑”,提高惩罚的限度,就可以在短时间内根除的,而更应该注意激励良好的驾车

12习惯。在孟德斯鸠看来,刑罚适用的目的是为了预防犯罪发生,刑罚不是越重越好。我们知道,刑罚不是万能的,只是防止犯罪的一种措施,也是最严厉的措施,我们应当谨慎使用。更进一步说,对“醉驾”一律入刑,会加剧司法成本,加大司法资源的压力。因此,一个良好的立法者更应该多关注于如何预防“醉驾”,而不是惩治“醉驾”,并且注意刑罚的限度。因此,增加对“醉驾”作出限制性的情节规定,理性对待“醉驾”才是对法律本质的坚持,才是对民意的回应。

(三)“因公醉驾”与“因紧急醉驾”问题

对于“因公醉驾”和“因紧急醉驾”问题,[10]不考虑这些情况而一律定罪处罚可能有失妥当,但是确实只能针对一些十分特殊的情况才能作无罪处理,如紧急情况下别无他法且能够得到社会公众情理上的理解和赞同,如警察追逃犯、公民见义勇为、公民急救病危病人等,但是,除此之外应当尽量少作出例外处理,而仍然应当定罪处罚。

对此,笔者不敢苟同。其一,关于因公醉驾问题。在笔者看来,公务员作为国家工作人员,其属性必然要求其模范地遵守刑法规定。法律面前人人平等是法治社会一项最基本的原则,普通人醉驾要入刑,公务员醉驾就能因为享受特殊待遇或者因为遇到特殊情况而让法律放开路障吗?倘若对魏东教授所举出的上述情况作出例外的处理,必然会撕裂刑法的权威性,刑法的执行势必大打折扣。何况在实践中,如何界定什么是紧急情况、什么是“不得已”、如何证明取得社会公众的理解等这些问题尚十分困难,操作性不强,也不准确的。因此,对待因公醉驾问题,我们应该一视同仁,不能给法律的执行留下漏洞。实质上,笔者认为对于“醉驾”入刑问题,我们根本不用或不应对因公醉驾是否可以从轻、减轻或免于刑事处罚的问题进行讨论,而是应该讨论基于公务员这个特殊身份属性,是否因为醉驾而应当从重处罚的问题进行讨论。其二,关于因紧急醉驾问题。魏东教授所说,在“警察追逃犯、

13 公民见义勇为、公民急救病危病”等特殊情况之下,因紧急醉驾的行为就可以免于刑事处罚。笔者认为,对此问题要灵活对待,不能一刀切。可以说警察追逃犯是履行国家职能的行为、公民见义勇为和急救病危人是保护国家、社会、他人法益的行为,但醉驾本身就是一种侵害公共利益的行为。相较之下,当然笔者也不想作出比较,但实际上,前者所保护的利益往往是个体的(不绝对的个体),而后者侵犯的则是公共利益。因而,醉驾本身的危害性要远大于或等于某些特殊情况下的法益保护行为。因特殊情况下的法益保护需要而侵犯公共利益,于情于法都不妥当。因此,笔者认为,对于醉驾可以适用紧急避险的规定。即在醉酒状态下,行为人在实施特殊情况下的法益保护行为时,倘若发生紧急性的冲突对公共法益产生或将要产生现实的危害和危险,行为人可以为保护公共法益而停止实施特殊情况下的法益保护行为而不受刑事责任的追究。

四、醉酒驾驶行为入罪的必要性和可行性

(一)醉酒驾驶入罪的必要性

必要性,即当为性,表明为或不为一定行为的意义,表明通过实施建议达到目的,解决问题的效果、实现的有利因素和条件。[9]必要性其实是解决“现实需要、与时俱进”的问题,因为法律的确定性与适应性之间的紧张关系乃是法律与生俱来的一个胎记,由于成文法的局限,立法者不可能完全预见藏身于无尽多变的生活中的未知事件,所以,法律需要不断完善,可以说,完善法律是一个永恒的话题,因为事物都在不断的变化与发展,存在即需完善,没有一部成文法的规定可以一劳永逸,刑法当然也不例外。

1.从我国交通现实情况分析入罪的必要性

杭州酒驾司机连闯6人、“我爸是李刚”事件等,每天行走在大街上的人们,什么时候才能摆脱这些“公路杀手”的威胁。我们都不是钢铁侠,不 14 能拿肉去和钢铁硬着干。亡羊补牢,为时不晚,酒驾事故的频频发生已经不能不去重视了,它已经是当今社会的一个重大问题,达到必须用法律法规的形式去解决的程度。

我国目前拥有全世界1.9%的汽车,引发的交通死亡事故却占了全球的15%,我国道路交通事故死亡率目前“排名”世界第一。 汽车占有量少,交通事故率低,法律惩处不严,导致这样比例的存在。大约50%-60%的交通事故与酒后驾驶有关,酒后驾驶已经被列为车祸致死的主要原因。我国尤为突出,每33分钟就会有一人死于与饮酒有关的交通事故。酒后驾车交通事故只要出事一般都很严重。因为出事的时候司机是醉酒状态,生理上已经不能及时解决当前情况。在每个人的一生中卷入与喝酒有关的交通事故的可能性为30%,显而易见,饮酒与开车是多么可怕的致命结合,正是由于酒后开车这个“罪魁祸首”使得一幕幕本不该发生的惨剧接连上演,造成一个个幸福美满的家庭支离破碎。

2.从法律现存缺陷分析入罪的必要性

我国刑法第133条交通肇事罪规定:违反交通运输管理法规,因而发生重大事故,致人重伤、死亡或者使公私财产遭受重大损失的,处3年以下有期徒刑或者拘役;交通运输肇事后逃逸或者有其他特别恶劣情节的,处3年以上7年以下有期徒刑;因逃逸致人死亡的,处7年以上有期徒刑。本条是典型的过失犯,致人重伤、死亡或者使公私财产遭受重大损失的结果的发生是刑法介入的前提,这是一种典型的事后罚,对交通事故的预防显得微不足道,且本罪只规定了三个量刑幅度,没有规定量刑的具体情节,为此,最高院作出了相应的司法解释,从《最高人民法院关于审理交通肇事刑事案件具体应用法律若干问题的解释》第2条第2款及其第一项的规定可以看出“酒后驾驶”是作为一个降低定罪标准的一个情节而被规定。也即如果行为人在具备了“酒后驾驶”这个情节之后并造成一人以上重伤,负事故全部或者主要责

15 任即可满足交通肇事罪构成要件的要求。而从第2条第1款第一项的规定,“死亡一人或者重伤三人以上,负事故全部或者主要责任的;”可以看出与有“酒后驾驶”这个情节相比,在没有“酒后驾驶”的情况下,只有死亡一人或者重伤三人以上才符合交通肇事罪的要求。但是,如果存在造成交通事故死亡1人或者重伤3人负事故全部或者主要责任,并且具有酒后驾驶的情况,其法定刑却只能是3年以下有期徒刑或者拘役。因为相关法条并没有对这种情况下是否应该加重处罚并没有做出规定,按照罪责刑相适应原则,这样的量刑是存在问题的的。这实际上等于对酒后驾驶行为没有作出相应的评价,这样的处罚明显偏轻且很不合理。

因此近些年为了加大对引起公愤的“马路杀手”惩罚力度,司法机关试着以量刑更为重一点的“以危险方法危害公共安全罪”来处理一些严重的醉酒驾驶案件。自从孙伟铭以“危险方法危害公共安全”的罪名定罪后,人们看到了醉驾行为被严惩的可能,但是,舆论却因此产生了争议,争议的焦点是:在醉驾案件中,“交通肇事”与“危害公共安全”两个罪名之间,该如何选择,如何区分。这样一个行为有时适用交通肇事罪,有时则又适用危害公共安全罪。不要说普通公民弄不清楚,就是司法机关在碰到这类案件时也会犯愁,一种行为以危害公共安全罪处罚行为人可能觉得过重,以交通肇事罪论处又过轻,学者们对此也各持己见。有媒体评论说,如果法律适用的统一性与权威性不再,即便醉酒驾驶行为都得到了严惩,那也不是我们想要的结果。现状明显暴露出了法律的困境和漏洞,为了更好的维护法律的权威性和统一性有必要将醉酒驾驶行为入罪给群众一个更能信服的处罚结果。

(二)醉酒驾驶入罪的可行性

可行性,即指可操作性,必要性解决的是应然的问题,可行性解决的是可以所然的问题,将酒后驾驶行为纳入刑法,是否可行?有人对此表示担心。有人认为,法律是以教育为目的的,如果将醉酒驾驶入罪的话,似乎成了法

16 律以惩罚为目的。为此,我们应当辩证地看待,教育是目的,惩罚是手段,当我们的教育不能让那些具有饮酒驾驶恶习的人改掉恶习,甚至通过行政处罚也不足以改掉饮酒驾驶的恶习时,就说明人们对酒后驾驶的重视度不够,现有法律的威慑力不强。

1.将酒后驾驶行为入罪符合民众的普遍要求

酒后驾驶行为给公共安全带来了严重的威胁,悲剧的不断上演,将酒后驾驶问题推向了风口浪尖,[8]成都男子醉酒驾车闯红灯,连撞5车撞飞4条生命,黑龙江鸡西司机醉酒驾车连撞26人致2人死亡,南京司机酒后驾车连撞9人 ,5人死亡包括孕妇,杭州保时捷撞死17岁女孩等等一系列的惨案,使民众对酒后驾驶所造成的危害已深恶痛绝,普遍要求要遏制这种行为,而法律实施的最终目的是使民众能够有秩序的生活在社会之中,并因此实现生命之价值,将其入罪能有效维护公共秩序,保护不特定多数人的生命、健康和财产利益,将酒后驾驶行为入罪正是民意的体现。

2.醉酒驾驶入罪有利于实现司法公正

基于醉酒驾驶行为的较大危险性,危害后果严重性,以及行为人主观恶性和人身危险性,社会公众对这类犯罪更为痛恨,有必要给予严厉处罚。在刑法未作相应的修改补充的情况下,按以危险方法危害公共安全罪定罪处罚,虽然可以解决处刑过轻的问题,但由于以危险方法危害公共安全罪的构成有严格的主客观条件的限制,对危险驾驶致人死伤的案件,只有极少部分才有可能勉强按此罪定罪处罚,对其中的绝大部分犯罪案件,如果行为对危害后果仅仅是过失,那只能按交通肇事罪处罚,不能从根本上解决此类犯罪处罚过轻的问题。在交通肇事和以危险方法危害公共安全罪之间缺乏一个过渡性罪名,以包容醉酒驾驶行为的大多数情况,即醉酒驾驶行为造成了严重损害,但行为人所持主观方面为过失。如果不改变现状,对以对醉酒驾驶行为不能客观评价,将导致处刑畸轻畸重的不合理现象,甚至演化为个案不公。

3.醉酒驾驶入罪有利于实现刑罚的预防目的

刑罚是犯罪的法律后果,其目的在于对已经犯罪的人及潜在犯罪人产生心理威慑效果,预防犯罪人重新犯罪,预防尚未犯罪的人实施犯罪。对交通肇事立法上的不足和司法上的轻刑化是“马路杀手”增多的一个原因。刑罚的作用,不在于刑罚的严厉性,而在于刑事打击的及时性和必然性。只有将醉酒驾驶设为独立的罪名,以刑罚来威慑醉酒驾驶行为人,使其理性约束自己的行为,才能有效地控制危险驾驶这一对公民生命、健康和财产安全构成重大威胁的社会行为,达到刑罚的预防目的。

综上所述,从我国社会现阶发展情况来看,不管是从为建设和谐社会角度出发,还是从建设行之有效的法制社会出发,将醉酒驾驶的入罪是十分必要的。虽然各国的法律制度均受制于本国的国情,但在与犯罪做斗争的对策上,也存在相通与可借鉴之处。目前,世界上许多国家均注重保护正常交通秩序和行人车辆安全,并将醉酒驾驶行为纳入刑法调整的范围。也许依据将来社会不断变化后的实际情况对待酒驾的看法会有所改变。但现阶段为了广大群众人身财产安全,为了让法律更灵活有效,为了顺应国际潮流、解决当今酒驾严重的情况,我国以法律手段抑制醉酒驾驶行为的频繁发生已经成为不可逆转的趋势。

醉酒驾驶是在交通运输过程中发生的行为,交通运输的特点是与广大人民群众的生命财产安全紧密相连,一旦发生事故,就会危害到不特定多数人的生命安全。造成公私财产的广泛破坏,虽说其行为在本质上是危害公共安全犯罪,但是介于危害公共安全罪与交通肇事罪两罪之间的处罚方法差别较大,且对醉酒驾驶行为以这两罪处罚均不太适宜。因此,在两罪处罚区间内设一新的醉酒驾驶罪是十分必要的,将醉酒驾驶入罪符合“科学发展观”及“构建和谐社会”对法律完善的要求。醉酒驾驶的入罪更是社会主义法治理

18 念中依法治国、执法为民的充分体现。

【参考文献】

[1]郏红雯:《对“酒后、醉酒驾驶”的立法思考》,《前沿》,2010 第9期。 [2]夏明圣 魏在军:《醉酒驾驶犯罪的刑法完善》,《苏州大学学报(哲学社会科学版)》 2010 第5期)

[3]张平寿:《交通肇事罪的若干问题之分析》,黑龙江省政法管理干部学院学报,2006年。

[4]蔡丽敏:《浅议醉酒驾驶的法律问题》,《重庆科技学院学报:社会科学版》,2011 第4期)

[5]汤涛, 黄富颖:《原因上的自由行为与急性酒中毒的司法精神病鉴定》[J],法医学杂志,2000年第4期,第226页。

[6]漆昌国:《“醉驾”行为的刑法评价》,《四川行政学院学报》,2009年第6期) [7]白金玲:《“醉驾”入罪之理性分析》,《太原城市职业技术学院学报》,2010年第2期)

[8]王志远,吴茜:《危险驾驶行为刑法规制问题探讨———以醉驾和飙车为例》,《云南大学学报法学版》,2010年第4期)

[9]熊永明:《醉酒驾车行为“入刑”的必要性》,《山西省政法管理干部学院学报》,2010,第(1)期第23卷)

[10]最高人民法院网站(www.daodoc.com),《最高人民法院关于醉酒驾车犯罪法律适用问题的意见》。

[11]王宇:《法律解释之必要性及其幅度限制-从杭州飙车案和成都醉驾案论》,《大众商务(下半月)》,2010年第5期)

第16篇:醉酒闹事检讨书

尊敬的领导

今天,我怀着愧疚和懊悔给您写下这份检讨书,以向您表示我对破坏单位纪律这种恶劣行为的深痛恶绝及打死也不再犯的决心。

在领导刚来这个这个集体的时候,就已经三令五申,一再强调,这个集体都是一个大家庭,要团结要和谐!领导的反复教导言犹在耳,严肃认真的表情犹在眼前,我深为震撼,也已经深刻认识到此事的重要性,于是我一再告诉自己要把此事当成头等大事来抓,不能辜负领导对我们的一片苦心。

但是世事难料,人非圣贤,都怪喝酒误事,自我控制和调节能力又差,那天下午,因为在日常工作任务的讨论上不满意领导的安排建议,最终犯下严重的错误。冷静下来后,我认识到这所有的问题都只能归结于我,还未能达到一个分管人员该具有管理水平。未能对领导的悉心栽培做出回报,我越来越清晰地感觉到我是一个罪人!对于我出手伤人、口出狂言的事情,所造成的严重后果如下:

1、让领导担心同事间的团结。本来和谐的团队出现了这种争吵这种情况,试问怎么不让平时十分关心爱护每一个下属的领导担心。而这样的担心很可能让领导整天工作分心,造成更为严重的后果;

2、在同事中间造成了不良的影响。由于我的行为,有可能造成别的同事的效仿,影响单位纪律性,也是对别的同事的不负责;

3、影响个人综合水平的提高,使自身在本能提高的条件下,未能得到提高,辜负领导的厚爱,实乃不忠;

4、最大的问题是对单位形象的破坏,严重影响了xx单位多年来营造的良好形象,愧对全体同事。

望领导能念在我是初犯,我保证以后不再有类似的情况发生,我真诚地接受批评,并愿意接受处理。对于这一切我还将进一步深入总结,深刻反省,恳请领导相信我能够记取教训、改正错误! xxx

第17篇:成语成人 明理养德 9

成语成人 明理养德

——濮阳市油田第十四小学 苏永枝 邮编:4570162 电话:13461600616 摘要:成语是我国古代文化成果中的璀璨珠玑,也是一本博大精深的教科书,它在只言片语之中,蕴涵着深刻的人生哲理;在寥寥数字之间,启迪着丰富的人生智慧。党的十八大提出的社会主义核心价值观:“爱国、敬业、诚信、友善。” 都可以从我国流传千年的浩如烟海的成语宝库中找到其渊源。因此,我校在“成语文化”特色校建设的大背景下,以“美德成语”作为学校德育的切入点,让师生在学习美德成语的过程中,学会求知、学会做事、学会共处、学会做人,传承与弘扬中华美德。

关键词:美德成语 明理 养德 价值观

2011年,濮阳市油田第十四小学经过多次研讨,确立了创建“成语文化”特色学校的发展战略,决定以“美德成语”作为学校德育的切入点,让师生在学习美德成语的过程中,学会求知、学会做事、学会共处、学会做人,传承与弘扬中华美德。

2014年, 以美德成语为切入点,培育成语文化丰厚土壤

中华美德成语蕴涵着优秀的民族品质、崇高的民族气节、高尚的民族情感、良好的民族礼仪,是优秀的道德遗产,具有“历史存在,现实需要,立足学生,教之有效”等特点,是对少先儿童进行思想道德教育永不枯竭的源泉。它在只言片语之中,流露出深刻的人生哲理;在寥寥数字之间,启迪着丰富的人生智慧。社会主义核心价值观“爱国、敬业、诚信、友善”都可以从成语宝库中找到其渊源。如“精忠报国、百里负米、凿壁偷光、愚公移山、负荆请罪、一诺千金、严于律己、宽以待人„„”就包含着爱国敬业、爱亲敬长、诚实守信、友爱宽容等优秀道德品质。

我校地处濮阳,这里历史悠久,是成语的故乡。如桑间濮上、名正言顺、一字千金、退避三舍、大义灭亲、食人之禄忠人之事等都源于濮阳。因此,我校在“成语文化”特色校建设的大背景下,以“美德成语”作为学校德育的切入点,既是传承文化的需要,也为学生当下和将来发展奠定基础。我校响应中央精神,回应濮阳历史,顺应学生成长,让师生在学习美德成语的过程中,学会求知、学会做事、学会共处、学会做人,让成语文化融入全体师生的血脉和灵魂!

二、以特色环境为着力点,营造成语文化浓厚氛围

苏霍姆林斯基说“孩子在他周围——在学校走廊的墙壁上,在教室里,在活动室里等经常看到的一切,对于他精神面貌的形成具有重要意义。”德育是个长期潜移默化的

渐变内化过程,而良好的环境具有导向、激励、育人、审美等功能,是一种无声的力量,它每时每刻都在对学生进行着一种渗透力很强的性情陶冶。为此,我校在校园环境的整体布局中创设了成语美德教育环境,走进油田十四小学,仿佛置身于成语世界,扑面而来的是浓郁的成语文化气息,最引人注目的是学校办学理念——成语成人,两侧墙壁上有“濮阳历史文化成语”,让我们重回远古,感受生活在这片土地上先人的智慧;成语文化墙高矮错落有致,以“成人之语”“成才之语”“成事之语”“成熟之语”为主题设计,图文并茂;花坛、小树林围墙上也绘有多彩成语;每面墙、每处景观都有表情地育人,学生耳濡目染,中华传统文化之根怎能不深深根植于师生们心田?教学楼以“习惯养成”为主题,一楼大厅设计有“万世师表”的系列成语,引领教师教书育人,为人师表;楼梯以“励志成语”“知行一致”为主题,学生进出可见,熟读成诵,培养学生讲文明、懂礼仪、讲诚信的良好品行。班级以成语命名,时刻激励每名师生,如五(1)班的“有志竞成”、三(2)班的“同心协力”、四(3班)勤学好问等,全校20个班,异彩纷呈,精妙绝伦。

三、以成语活动为突破点,创设成语文化有效途径

孔子曰:知之者不如好之者,好之者不如乐之者。当学生对成语产生浓厚兴趣时,才会自觉地亲近成语、学习成语,从成语中领悟做人做事的道理,养成高尚的思想品质和道德情操,树立正确的理想信念。我校以美德成语活动为突破点,让学生在校五年中,会看、会诵、会听、会讲、会写、会画、会用。结合学校成语文化特色校建设规划,有计划地开展成语系列活动,形成人人谋划活动、人人参与活动的好趋势。

诵成语 我校每天下午第一节课前的10分钟是诵读成语时间,每人每周背诵10个成语,每学期积累200个左右。积极开展“成语诵读系列活动”,人人参与,集体诵读与个人展示相结合,让学生在诵读中体会、感悟成语的博大精深。

组织教师开展“成语故事展示”“成语文化论坛”,老师们从不同的维度诠释成语文化的内涵。并因势利导,向学生推荐成语书籍,学校为各班配发成语系列图书,班内设立图书角,定期举办“美德成语故事会”,学生以自己的理解讲述美德成语故事:“学而不厌”出自《论语·述而》,教育学生虚心好学,永不自满;“鞠躬尽瘁”,出自蜀汉诸葛亮的《后出师表》,教育学生为革命为人民竭尽全力,奋斗终生;“先忧后乐”出自宋代范仲淹的《岳阳楼记》,教育同学们吃苦在前,享乐在后„„

书成语 举办美德成语书法大赛,教师以“扬师德、铸师魂”为主题,学生以“学美德成语、做美德少年”为主题,优秀作品在校内展示。

画成语 组织“成语绘画”比赛,引导学生通过对生活观察和体验创作成语漫画, 2

抑恶扬善,把自己对美德的崇尚和丑行的唾弃表达出来。

成语文化节 学校连续三年成功举办“成语文化节”,美术教师精心设计了会标,旨在营造“让每一个人都参与,让每一个人都精彩,让每一个人都受益”的氛围。成语节自4月23日“世界读书日”开始,到6月1日“国际儿童节”结束,历时一个多月。以“诵读成语”为主线,依次开展“讲美德成语故事”“成语手抄报与成语漫画展评”“成语创新作文比赛”“成语儿歌操展示”“成语小话剧表演”和“成语游园会”等七大项活动,并在教师中开展“美德成语活动课”。

演成语 成语小话剧表演把“成语节”推向高潮。自相矛盾、守株待兔、画蛇添足、滴水穿石、此地无银三百两等大家耳熟能详的成语,被学生自选剧本,自主设计台词、头饰、服装、道具等,编排成了一台台绘声绘色的小话剧,让大家对这些成语有了更深刻的理解,也给人以深思„„表演活动不仅培养了学生的合作能力和集体意识,也增强了学生学习成语的兴趣和对中国传统文化的热爱,并纷纷效仿。表演了“黄香温席”后,同学们回家主动把父母的床铺整理好,提醒父母早点休息;观看了“孔融让梨”后,同学们主动把好的东西让给亲人或同伴„„

用成语 更让师生难忘的是“成语游园会”: 成语接龙、成语猜谜、美德成语大比拼等,师生们在尽情享受成语游戏的快乐的同时践行美德:整个游园会井然有序,相互谦让,五一班有位同学不能正常走路,活动中同学轮流扶着她参加活动,再现了与人为善、爱人以德、以和为贵、助人为乐等美德。

我校还编排了独特的成语儿歌操作为学校的课间操,歌词是陈汉东先生的《中华成语之歌》,由“博大精深 源远流长 道德文章 万古流芳”等56个成语组成;音乐是学校音乐教师根据歌词内容精心录制的;动作是由学校体育教师根据小学生身心特点与歌词内容创编,活泼可爱、积极向上、简单易学、强身健体。学生在课间操时,边听边诵边跳,既深刻领会了中华民族优秀文化的核心精神,又锻炼了身体。2014年,在油田教育中心举办的“经典诵读”活动中,我校教师诵读的《中华成语之歌》以绝对的优势荣获一等奖。

四、以美德成语为生长点,培养明理养德好少年

传统美德教育的阵地不应只设在课堂、校内,更应让它发挥社会功能,由校内到校外,形成人人讲美德的良好风气。

用成语讲美德 “讲”有两个途径,一是由中高年级学生讲给低年级的小弟弟、小妹妹听。二是学生讲给父母、亲友、邻居听。通过学生用成语讲美德的方式传播美德,可以使学生和大人共勉,使人人讲美德的春风吹进千家万户。

用行动传美德 俄国教育家乌申斯基说:“良好的习惯是人在其神经系统中前方的道德资本,这个资本不断增值,而人在其整个一生中就享受着它的利息。”我们进行传统美德教育的目的是让学生自觉省察每日行为,培养孩子为他人服务的行为和爱心,为孩子的健康发展做好铺垫。

一是为辛苦的爸妈洗一次衣服,做一顿饭,当一天家,领悟“劳而不怨”“勤俭持家”的含义

二是自编、搜集有关“孝敬父母”“邻里和睦”之类的美德成语,制成个性成语卡,表达对父母教育之恩的感恩之心,邻里互助的感激之情。

三是成立“美德服务小组”,学习“助人为乐”“雪中送炭”“明礼诚信、团结友善”等以服务、谦让为主题的成语并付诸于行动,为大众服务,促进人际关系的协调和良好社会风气的形成。

四是与社区结合,通过举办美德成语书画展,表达学生在道德意识、行为方面的成长,把道德认知自觉转化为道德行为。

2014年,我校汪慧平等同学获濮阳市“美德少年”称号;在“五好小公民” 教育活动中,李召锦等60名同学分别获

一、

二、三等奖;在“说说我身边的雷锋故事”活动中,王培甲等26名同学分别获

一、二等奖。学校被评为先进单位,我校还获得:第二十八中小学生体育运动会道德风尚奖、未成年人思想道德建设先进单位、师德师风先进学校。

“千教万教,教人求真,千学万学,学做真人”,我校以中华美德成语为德育桥梁,通过“诵、默、书、画、讲、用、演”等活动,让师生在活动体验、感悟,生活中身体力行、自强不息、奋发向上、言信行果、择善而从,形成了“爱国、敬业、诚信、友善”的人生价值观。下一步,我校成语德育工作,一要实现课程化;二要实现生活化,让家长参与进来。2015年我校将继往开来、博采众长,不断探索与时俱进的德育方法,让师生不断体悟成语魅力,传播中华美德,让校园内外处处盛开道德之花,结出美德之果。 [参考文献] [1] 方

舟主编 《学成语修美德》 湖南文艺出版社

2009年12月 [2] 林崇德主编 《教育的智慧》

开明出版社

2001年12月 [3] 董自厚主编 《成语诵读》 凤凰出版社 2013年10月 [4] 陈汉东 《中华成语之歌》

第18篇:修德慎罚的成语

【成语】:修德慎罚

【拼音】:xiū dé shè fá

【简拼】:xdsf

【解释】:修德:修养道德;慎罚:慎重使用刑罚。形容旧时行仁政、安定民心的政治措施。

【出处】:《明太祖宝训》卷三:“鉴之往古,事有可征。要之祈天永命,固有其道,修德慎罚,亦一端耳。”

【示例】:且劝吴主~,以安内为念,不当以黩武为事。 明·罗贯中《三国演义》第五十七回

【语法】:作谓语、定语;用于治政等

修德慎罚 成语接龙

【顺接】:罚一劝百 罚不及众 罚不及嗣 罚不当罪 罚不责众 罚不阿近罚弗及嗣 罚当其罪

【顺接】:黜陟赏罚 二罪俱罚 甘心受罚 恭行天罚 龚行天罚 明德慎罚 明赏慎罚 蒲鞭之罚

【逆接】:法成令修 福慧双修 簠簋不修 经明行修 年久失修 日省月修 日短夜修 束身自修

【逆接】:修仁行义 修修补补 修名不立 修好结成 修学务早 修己安人 修己治人 修德慎罚

第19篇:为政以德中的成语

为政以德

①众星拱北:天上众星拱卫北辰。旧指有德的国君在位,得到天下臣民的拥戴。

拱,环线在周围保卫着,拱古作共。北,北辰,北极星。

16.1

②陈力就列:指贡献出自己的才能去担负职务。

陈力,献出才力。就列,归入行列。

③开柙出虎:原指看管的人没有尽责,使

笼子开了,老虎出来了。

后比喻放纵坏人。

④既来之,则安之:把远人招来之后,又要使他们安定下来。“来”、“安”都是使动用法。“之”指代上文的“远人”。 现在指:既然已经来了,就应该安下心来。“之”虚化,起补充音节作用。

⑤分崩离析:指当时鲁国不统一,已被季孙、孟孙、叔孙三家分割。孔子哀叹国家的没落。分崩,破裂。离析,散开。 后用以形容国家或集团分裂瓦解,不可收拾。

⑥大动干戈:发动战争。干戈,泛指武器,比喻战争。

现在多比喻兴师动众或大张声势地做事。

⑦祸起萧墙:指祸患起于内部。

后用以指内部出乱子。也指家庭成员中自起矛盾造成祸患。

11.7

⑧鸣鼓而攻之:比喻大张旗鼓地加以声讨。 攻,声讨。

12.9 ⑨风行草偃:风吹过的时候,草就倒伏。旧时比喻用仁德感化,人们自然心悦诚服。

风行,风吹过。偃,倒伏。

⑩化若偃草:形容教育或感化的力量很大,如风过草倒一般。

偃草,草被风吹倒。

第20篇:灭德立违成语解释

【成语原文】:灭德立违

【标准发音】:miè dé lì wéi

【繁体写法】:滅德立違

【灭德立违是什么意思】:灭:消灭。败坏道德,做违背道德的事

【灭德立违成语接龙】:前功尽灭 → 灭德立违 → 违世乖俗

【灭德立违成语解读】:

【用法分析】:作谓语、定语;用于人处世

【读音预警】:倡导普通话,请按照音标【miè dé lì wéi】采用标准四声阅读。

【出处说明】:春秋·鲁·左丘明《左传·桓公二年》:“今灭德立违,而置其赂器于大庙,以明示百官。”

醉酒什么德成语
《醉酒什么德成语.doc》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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