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居民企业税务备案

发布时间:2020-03-02 22:59:31 来源:范文大全 收藏本文 下载本文 手机版

居民企业税务备案

最近几年来,中国税务机关正在加速进行一场重要改革,就是逐步将大量审批事项改为备案事项。在这种大趋势下,不仅大量的非居民企业因为忽视税务备案程序而遭遇税务风险,不少居民企业税务备案的情况也不容乐观。特别是对一些税收优惠的备案,很容易被纳税人忽视。比如,按照政策规定,经过备案后,企业的国债利息收入可作为免税收入。山西省某商业银行在2008年和2009年分别向主管税务机关申报了国债利息免税收入,但该行从未就该事项履行税收优惠备案手续。这一情况被当地税务稽查局发现后,于2010年8月要求该银行补缴企业所得税,缴纳滞纳金。后来,该银行向主管税务机关完成备案后,才开始享受2011年及以后年度的国债利息收入免税优惠。

再比如,北京市朝阳区某软件企业,2008年被北京市科技局、财政局、国税局、地税局联合认定为高新技术企业,2008年、2009年、2010年已经按照规定到主管税务机关备案并享受了3年高新技术企业的税收优惠。2011年,该公司通过有关部门复审,继续被认定为高新技术企业。2012年6月1日前,该软件企业按照15%的企业所得税优惠税率完成了2011年度的企业所得税汇算清缴。2012年夏季,主管税务机关通知该公司,其在高新技术企业复审资格通过后并未到主管税务机关办理备案,要求其补缴2011年部分企业所得税。经了解,由于该公司办税人员疏忽,确实没有到主管税务机关办理备案。

中翰联合税务师事务所合伙人王骏表示,就上述两个案例而言,税务机关的处理是有充足的法律依据的。因为根据•国家税务总局关于印发

†税收减免管理办法(试行)‡的通知‣(国税发„2005‟129号)第五条第二款的规定,纳税人享受备案类减免税,应提请备案,经税务机关登记备案后,自登记备案之日起执行。纳税人未按规定备案的,一律不得享受减免税。

王骏在长期的实务工作中发现,由于很多企业税务管理基础薄弱,风险意识也不是很强,经常会出现没有按照税务机关规定进行备案的情形,从这个角度来说,企业确实存在一定的责任。有的企业自以为平常与主管税务机关关系较好,即使没有备案,也可以通过疏通关系,补充提交备案材料以实现税收优惠。但是,随着税务机关执法日益公开和透明,税务机关的税收执法比以往更加严格。特别是在推行税收执法责任制以来,基于防范自身执法风险的考虑,税务机关也不可能违背现行税法的规定,允许纳税人在超过法定备案时间后补充备案。“因此,这种侥幸心理是要不得的。”王骏说。

记者注意到,在有关税收优惠备案方面,除了法律、法规的规定外,一些省级税务机关和基层税务机关往往会提出一些具体的要求,但却往往被纳税人忽略。

比如,北京市国税局在•关于企业所得税税收优惠备案管理有关问题的公告‣中规定,企业所得税税收优惠,包括免税收入、减计收入、加速折旧、加计扣除、减免所得额、抵扣应纳税所得额、减免税额、抵免税额等8种优惠方式。其中,免税收入、减计收入、加速折旧、加计扣除、减免所得额、抵扣所得额均属于税基减免的范畴,其他则属于税额减免的范畴。根据上述公告,自2013年1月1日起,企业所得税税收

优惠备案采取事先备案的方式。纳税人可登陆北京市国家税务局网站办理网上备案,也可直接向主管税务机关办理手工备案。该公告第三条明确规定,确需对固定资产采取加速折旧的纳税人,应在取得该固定资产后一个月内办理备案。但是,记者调查发现,北京市范围内有很多企业都不知道或者不了解这一政策规定,也没有向主管税务机关申请备案。“我估计2013年企业所得税汇算清缴期间,会有很多纳税人因此无法享受到企业所得税优惠待遇。”

《税务事项通知书》(同意备案)

企业备案承诺书

企业备案申请书

外来企业备案

企业标准备案

企业税务自查报告

企业税务审计报告

企业税务自查报告

企业税务自查报告

企业税务自查报告

居民企业税务备案
《居民企业税务备案.doc》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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