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本科法学毕业论文范文(精选多篇)

发布时间:2022-07-24 15:03:25 来源:其他范文 收藏本文 下载本文 手机版

推荐第1篇:法学本科毕业论文

(附已通过答辩的人民大学法学学士学位论文和评语)

试论法官素质和司法改革

【摘要】:

法官素质是指法官作为裁判者在处理案件时所表现出的各种能力,它包括维护公平正义的精神、娴熟的法律职业能力、灵活的专业适应能力、高尚的人格和德行、正确的法律意识和坚定的政治信仰和法律信念等。目前,就司法改革和建设社会主义法治国家而言,提高法官素质是第一要务,司法改革成败的关键在于提高法官素质和法官职业化水平以及培养法律职业共同体。

【关键词】:法官素质 司法改革 提高途径 法官职业化 法律职业共同体 【正文】

一、法官素质的涵义及其对司法改革的重要性

(一)、法官素质的涵义

人的素质是指个人的信念、才智、能力和内在涵养集中体现。法官素质指的是法官作为各种案件的居中裁判者在处理具体案件时所表现出的各方面综合体。注【1】法官素质的涵义主要表现为以下七个方面:第一,要有坚定的政治信仰和社会主义法治理念。讲政治、讲正气,围绕改革、发展、稳定的大局开展审判工作,是人民法官必须确立的指导思想和政治方向。法官也要践行三个代表,河南高院院长曾说过,应把当事人看做兄弟姐妹、衣食父母。注【2】要树立为人民服务宗旨,把司法为民贯彻落实到审判工作的各个环节中,真正做到深怀爱民之心,恪守为民之责,多办利民之事,用好审判权力为人民群众排忧解难。同时,法官要用社会主义法治理念来武装自己,社会主义法治理念要求法官\"依法治国,执法为民,公平正义,服务大局和坚持党的领导\",坚持社会主义法治理念和维护党、国家及人民利益的思想是一致的,只有这样才能从根本上确保法官的政治素质和法律素养。 第二,对法律职业的忠诚。一名法官应当为国家的法治事业作出贡献,把司法公正做为自己的职业目标孜孜不倦地追求。只有这样,才能经得起一切艰辛磨练、守得住寂寞,经得住权力、金钱、女色的引诱和考验,具备超于常人的持久力和免疫力。 第三,良好的道德品行。原我国最高法院院长肖扬指出:\"人民法官是否具备优良的品行、高尚的道德情操,这对确保公正司法意义重大\"。 法官必须是一名具有良好道德品行的人。法官的道德品行不仅代表了法官的个人形象,更代表司法的职业精神,代表进步的道德观、价值观。只有在自身具备高尚道德品质的情况下,才能地以社会主义的道德标准和价值观念来评价是非、分清善恶,以自身的道德力量来推动社会文明和进步。第四,渊博的法学理论水平和扎实的实践经验。法官必须精通法律,逐步成为法律的专家,对法律知识的掌握和运用理应超过当事人和普通群众,甚至超过律师。法官还应该拓宽理论视野,了解法学理论和最新研究动态。法官还应当具备积极的实践精神和丰富的审判经验。提高法官业务水平,书本知识固然重要,但更重要的却是实践。只有通过长期审判工作的实际锻炼,才能获得丰富的工作经验,取得较强的综合分析能力和独立处断能力。 第五,严谨的审判作风,坚决维护公平和正义。司法是一项实践性、操作性很强的国家活动,注【3】需要求实、严谨、公正。具体到审判工作中,应该抱着对人民、对法律高度负责的态度来认真审查、分析案件的事实与证据,确定是非过错。马虎轻率、偏听偏信、主观随意、言语不检都是司法公正的大忌。 第六,娴熟的庭审驾驭能力 。庭审驾驭能力是法官业务素质、心理素质以及分析判断能力等素质的综合反映。我国法院在庭审中是职权主义国家,在庭审中,法官有一定的主动性和控制权,因此法官要熟练运用法律程序,使用准确、规范的语言,居中冷静地主持整个庭审过程,指挥、引导、控制诉讼参与人依法行使诉讼权利、履行诉讼义务,确保庭审依法有序进行,以查明案件事实、分清责任。特别是调解,虽不是法定的司法程序,但它是人民司法的优良传统,是人民法院艺术地解决纠纷的有效途径。要把依法裁判和说服调解两者结合起来,努力成为审判和调解的多面手,所以法官还要增强诉讼调解的技巧、艺术和能力。注【4】 第七,熟练的法律文书制作能力。裁判文书写作之关键在于增强裁判的说理能力。法官的判决要使双方都口服心服,就需要说清说透道理。说理是反映法官能力和水平的重要标志。从一篇裁判文书的说理中,我们可以看出一个法官的法律和文字功底,如果对认定案件事实和使用法律说的条理不清,不明不白,模棱两可,就说明这个法官能力差、水平低,他的裁判文书有损法律的威严和公信力。

(二)、法官素质对司法改革的意义及其重要性

法官是正义的象征,是法律的化身,是社会公平的使者。注【5】公平、正义是法官职业规范中永恒的准则。但是,一个能维护公平与正义的法官必须具有坚定的政治信仰、崇高的法律信念、精湛的法律水平、敏锐的洞察力和崇高的职业道德。这也是法官素质的基本要求。所以法官素质在司法领域的重要性不言而喻。同样,法官素质对于司法改革也非常重要,因为法院工作的永恒主题是\"公正与效率\",即在强调司法公正的同时,在认定事实和使用法律上努力提高办案效率。司法改革的目的就是要求法院在审理各种案件的过程中,极大限度地体现法律的公平和正义的同时,充分合理地运用司法资源,及时有效地维护当事人的合法权益。法官要在确保公正的前提下提高办案的效率就必须具有较高的内在素质。就目前中国的法律状况,主要问题不是法律欠缺,而是法律特别在基层法院得不到公正的实施和遵守,法律制度没有发挥出其应有的尊严与威望。基本原因是司法队伍素质较差,办案不够公正及效率低下,这是当前司法领域存在的突出问题,因此亟待改革这种困难局面。这些都是司法制度必须改革的内在原因。法律是否发挥了应有的功能和价值,从根本上讲取决于国家的司法制度,但是一个国家的司法制度再好,实施的如何则取决于法官,其根本原因还是取决于法官的综合素质。所以我国进行司法改革,法官素质的提高才是最切实的保障,是司法改革的基石。当前,造就一支政治坚定、业务精通、作风优良、清正廉洁、品德高尚的法官队伍,是依法治国、建设社会主义法治国家的重要前提,更是司法改革的关键。*同志曾说,我国司法队伍素质只有得到全面提高,才能从根本上实现\"深化司法体制改革,优化司法职权配置,规范司法行为,建设公正高效社会主义司法制度\"。注【6】

二、目前我国法官队伍存在的主要问题

(一)法官的整体素质尤其是思想道德和业务素质偏低

目前,法官思想道德素质低下主要表现在不能树立坚定的世界观,个人主义膨胀,忘掉为人民服务的宗旨了,被权力、金钱和女色所迷惑,动摇政治和职业信念,扭曲价值观念,偏信\"有权不用,过期作废\" 。认为\"金钱是万能的\",有了钱就有了一切。与别人攀比物质生活,一味地追求享受。于是他们不惜拿手中的权力去换取享乐,以权谋私、枉法裁判、知法犯法。许多法官沦为阶下囚就是明证。而发达的法治国家如德国、新加坡等几乎很少有法官犯法的,相比之下,差距巨大。

就文化和业务素质来讲,也十分堪忧。高素质的法官所占的比重并不高,整体上是经济发达的地方优于经济欠发达的地方,上级法院优于下级法院。有的媒体说我们的法官具有大专以上学历的比例是呈逐年上升的态势,许多法院已经达到90%以上,注【7】如果单从数字看,法官的素质还是说得过去的。但这只是表面现象,应当看到这些90%以上具有大专以上学历的法官中,只有很少一部分是普通高等学校法律专业的科班毕业生,其他大多数是参加工作以后在职参加业大、自考、函授等各种专业毕业的。当然,其中也有少部分人通过这种自学方式掌握一些法律知识,但不可否认的是这种学历教育的功利性,因为大部分人是为文凭而学习,而不是为知识而学习。审判实践中我们的一些法官尽管具有这样那样的文凭,却弄不清复杂的法律关系,审起案子来是语无伦次,语言逻辑不清,让人看了不知所云。有的大白话充斥庭审,撰写的审理报告、判决书千篇1律。可见这种业余的学历教育对法官业务素质的提高是十分有限的,文凭和水平还有一定的差距。综上所述,目前法官思想道德和文化等素质还没有达到根本性的提高,法官的素质教育仍然任重道远。

(二)法官队伍人员成分复杂,素质参差不齐,难以形成职业共同体

从各级法院法官的来源来看,我国法院法官的成分极为复杂。有普通高等院校毕业分配来的,有的从行政机关调入的,有的是教师改行调入的,有的是经地方考试录用的,有的是转业军人安排就业的,更有以前的是\"以工代干\"转正的,可以说是五花八门。这其中素质不高的人员中有的已退居二线,但有的虽年龄已大却位高权重,仍然掌握着法院某部门的主要职权。这些人员中文化素质也参差不齐,有的是大学或大专毕业,有的军转干是中专、高中甚至初中毕业,参加工作以后才自修的大专文凭,学的专业也是五花八门。而全日制普通高等院校法学本科以上毕业的只占较小的比重。这么多成分如此复杂的人组合在一起,由于文化程度不同、所学专业不同、经历背景不同,必然导致人生观、价值观、法律观的差异,在法律意识、专业知识、职业伦理、职业操守等方面上难以形成共同语言,他们之间更难形成职业共同体。【8】反应最明显的是,面对同一件案件,一个法院的不同法官或上下级法院的法官会给出截然不同的判决或裁定,让双方当事人非常好笑,也使法院十分尴尬。从一定程度讲这是对法律的亵渎,让法律失去威严。

(三)对法官队伍的监督不力,导致法官道德素质低下,滋生司法腐败

目前,对法官队伍的监督力量主要有几个,一是法院内部的监督,二是人大及其常委会监督,三是检察机关监督,四是媒体和社会群众的监督。但可以说,这几个方面的监督力度和强度不够,措施不到位,一些法院的内部监督形同虚设,这些监督被弱化为\"领导监督\",法院的领导不发话,即使法院内部的审监部门在程序上走起来,也不过是走过场而。这如同自我批评,没什么力度可言的。人大及其常委会一般是不闻不问,除非当事人特别大的冤屈申诉到那里,也就是说最多是\"个案监督\"。检察机关的监督通常也是挂个名而已,仍有一些检察官笃信公检法是一家,做个和事佬,让大家面场都能过得去。

有效的监督机制是确保司法公正必不可少的保障措施。法官行使审判权不能离开一定的监督机制,没有监督或者监督不力必然会导致法官违法乱纪。因为一但缺少监督,法官的自律性会不断下滑,在各种关系、行政长官和金钱干预下,法官的自由裁量权会无限制的\"发挥\",在这种情况下法官司法权的行使自身就会超越法律规范,甚至会触犯刑律。前不久的云南法官拷律师案就足以说明基层法官因为长期缺乏有效的监督,不断滋长权力欲望,司法权无原则地肆意行使,导致司法专横,最终也使法官的素质丧失殆尽。同时因为缺少监督,法官会逐步打破自身的思想道德规范,作贱自身的道德素养,使一个法官最终堕落为违法违纪、道德沦丧的腐败分子。如果一个法官到了这种地步就连谈素质资格都没有了。近几年一些如武汉中院、深圳中院以及阜阳中院等等诸多窝案,广东、湖南、辽宁等高院的院长、许多高院副院长以及最高法今年夏天公布的最高法原副院长黄松有等六起法官重大违法犯罪案件等等都是令人触目惊心的!为此最高法发布了\"五个严禁\",云南高法最近也发出新规--法官违法办案实行终身追究等等,目的都是为了坚决而强有力地规制法官行为,强化法官思想道德建设。

三、法官职业化建设--提高法官素质的途径

司法制度改革不是纸上谈兵,必须与司法实践和社会效果结合起来,做到切实可行。一个发展中社会主义国家现代司法制度建设和改革绝不是一个简单的模仿过程。【9】必须深刻建立在法官队伍的建设水平上。改革成败的关键首先在于提高法官素质和职业化水平。著名法学家王利明也曾说\" 司法改革要建立法律职业制度,必须努力提高法官的整体队伍素质。在整个司法改革里面,我们需要把重心放到法官整体素质的提高上。因为即使有一个好的体制,如果没有一个高素质法官与之相配合的话,也是很难取得成效的\"。【10】但如何造就高素质的职业化法官队伍呢?我主要从以下四个方面展开论述。

(一)、教育法官以社会主义法治理念来武装自己,从根本上为法官素质的提高夯实基础

以社会主义法治理念为指导是在认真总结我国法治建设实践经验、借鉴世界法治文明成果的基础上作出的一项重大决策。它是体现社会主义法治内在要求的一系列观念、信念、理想和价值的集合体。社会主义法治理念是我们做好审判工作的世界观和方法论。社会主义法治理念可以概括为依法治国、执法为民、公平正义、服务大局、党的领导五个方面。在我国政治、经济、社会发生重大变革形势下,法官以社会主义法治理念武装自己的头脑,就能从根本上确保自己作为一个法律人的最基本法律素质。社会主义法治理念对法官具体要求是:

1、法官必须严格依法办事,维护法律权威。严格依法办事就是要按照法律要求,维护法律的严肃性和司法的权威,要体现出严格依法办事的\"卫道士\"的精神,不准法官越\"雷池\",标新立异。强调司法独立是不允许法官独奏独唱和肆意发挥的。法律实际上就是一种规则,这种规则是要规范社会所有成员的行为。纠纷产生后,作为裁判者的法官,他的裁判标准也只能是这种规范,唯此才能彰显法律的公平公正。

2、法官必须坚持司法为民。社会主义法治理念与司法为民是辩证统一的。社会主义法治理念是司法为民落到实处的理论支撑。任何制度的形成和开展均需要理念的指引。司法为民思想正是在社会主义法治理念支撑下形成的我国司法实务的目标和追求。没有社会主义法治理念的指导,司法为民的具体落实就可能失去方向。肖扬同志曾说,司法为民不只是一句简单的口号,是通过公正、高效、文明的司法活动实现的,必须把它落实到保护人民、打击犯罪、制裁违法、调解纠纷、化解矛盾的审判过程中去。注【11】

3、法官必须坚持司法公正。公正是司法的第一属性。没有公正,司法便失去存在的价值。现代意义的公正有两层含义:一是公平,二是正义。公平,要求法院在司法活动中不偏不倚,保持中立,保证诉讼各方平等地行使权利。正义,要求司法活动追求科学和真理,摒除邪恶与反动,实现文明。法院之所以在社会上成为最受尊重的机关,就是因为它代表着公正。法院作为社会终极裁判者,也是社会公平和正义的最终维护者,是处理案件、解决纠纷的最后一道\"防线\"。《法官职业道德基本准则》将\"保障司法公正\"摆在首要位置,注【12】可见司法公正的重要所在。

4、法官必须树立大局意识。有的法官认为,作为一名法官只要严格依法办案就可以了,实际上这种观念是偏面的,正如任何事物都具有相对性一样,\"严格依法办案\"会有不同的理解,因为这里有个法律理解和法律解释的问题。讲不讲大局,要看是不是在正确的政治方针指导下去理解法律。综观我国的法律,没有哪一部法律不是党领导人民制定的,法律就是党和人民的最高意志和利益的体现,每一部法律的制订,均有其一定的历史背景和政治背景,都有明显的政治倾向。人民法院的司法活动,不能简单的机械套用法律,孤立办案,一味强调司法独立和政治中立,而置国家利益、大局利益于不顾,这有违人民司法的功能。法院工作人员要牢固树立大局意识,就是要讲政治,讲党性,胸怀大局,要正确处理好服务大局和立足本职工作的关系,在执法过程中努力追求法律效果和社会效果的统一,而不能如流水线上的技工一样,一判了之,完成工作量就万事大吉了。

5、法官必须坚持党的领导。在我国,法官要坚持党的领导,审判工作是党的事业重要组成部分,法院审判工作离不开党的领导。只有紧紧依靠党的领导,法院工作才能坚持正确的方向,才能与时俱进。坚持党对法院工作的领导,是人民法院正确执行宪法和法律,坚持正确的政治方向,依法独立公正行使审判权的根本保证。依法独立审判与坚持党的领导是统一的、一致的,而不是对立的、矛盾的。党对法院工作的领导主要是路线、方针、政策的领导,而不是干涉法官依法独立审判,代替或者指挥法官办理具体案件。法院法官依法独立行使审判权不能脱离党的领导,而是必须坚持在党的领导下,用社会主义法制理念指导审判工作。

(二)、通过教育、培训和考试,整合参差不齐的法官队伍

一个没有深厚的法学理论功底的法官很难对法律的适用作出合理的解释和论证;一个不具有娴熟的法律专业知识和审判技能的法官很难高效率地处理案件;一个没有养成良好的职业化思维的法官很难对案件作出客观公正的判断和裁决。所以说法官的职业素养对司法的公正和效率起着决定性的作用。法院要实现公正与效率,就必须加强法官的职业素质教育,培训和打造职业法官。但是,目前怎样才能整合参差不齐的法官队伍,根本性地提高法官队伍的整体素质呢?我认为切实可行的做法就是开拓务实的培训渠道,提高法官教育培训的水平。目前的法官队伍人员素质参差不齐,职业能力高低不等,这决定了现阶段的法官教育培训工作不能脱离实际,片面地统一要求,而必须是针对不同级别不同水平的培训对象,多层次地进行培训。培训要着重注意以下三点:第

一、要充分发挥法院教育培训的特点和优势,利用法院系统自身力量搞好审判业务培训以及围绕审判工作的重点、热点和难点问题进行岗位培训。

二、要加快高层次人才的培训,各级法院要加强在现有法官中选拔、培训在职研究生的工作,组织并鼓励符合条件的人员报考法学硕士、博士研究生,努力培养一批具备精深法律专业知识和丰富实践经验的法官,使审判工作更好地适应我国经济快速发展的需要。

三、加强考试机能,务求法官教育培训工作取得实效。如果缺少考试这一关键环节就会使各种培训流于形式,走过场。 科学而严格的法官考试晋升制度是对若干年来法官管理经验的肯定。近年来,全国法院对如何管理好法官队伍进行了许多有益探索,积累了一些经验。实践表明,以考试为中心(特别是国家司法考试)等具有量化指标的法官考试晋升制度,是对以往改革经验的继承和发展,对于整合法官素质,建立一支优秀的法官队伍具有极大的促进作用。

(三)、培养法官坚定的法律信仰,加强法官的职业化建设

法律信仰是法官最基本的价值观念,法律对法官来说,不仅是谋生的一种手段,更是为之献身的一种事业。如果没有法律信仰,法律就会成为僵死的教条和随意处置的东西。法律信仰会对法官的内心产生一种约束,促使法官把维护公平和正义作为一种信念,深深植根于心灵,确立法官对法律职业的不可动摇的忠诚。只有这样,才能使法官树立\"独上高楼,望尽天涯路\"的博大胸怀,做到任尔东西南北风,献身审判事业不放松;才能使法官树立\"衣带渐宽终不悔,为伊消得人憔悴\"的奉献精神,做到面对一切来自外界的干扰,都能保持司法操守和司法独立性。法律信仰既是法官道德选择的基点,更是法官献身审判事业的精神支柱。当前,我们的法官队伍之所以整体上的素质不是很高,甘于为法献身的法官还不多,一个重要原因就是没有确立坚定的法律信仰,这也与我们对法官的教育有很大关系。反思以往我们国家对法官所进行的思想教育,都是照搬了党政机关的思想政治工作方法,只强调了政治性,而忽略了法律性,缺乏针对性,忽视了法官的职业特点。虽然我们国家在培育法官的职业意识和法律信仰方面,也做过一些努力,但总体上看,所下的功夫和力度还不够。我们必须遵照《2009全国法院队伍建设工作会议精神》,坚定不移地走法官职业化之路,把法律信仰问题的解决贯穿于法院队伍职业化建设的整个过程中。 法官职业化是指,法官是专门从事司法审判工作并具有一定权威和社会地位的特定职业和职业群体,这是现代法治国家的基本特征和要求。【13】它由经过特定的途径训练培养的具有特定职业素养的职业法官组成。长期以来,我国法官队伍的职业化定位始终处于一种模糊状态,在一些人的眼里,法院等同于行政机关,把法官看成是国家公务员的大众化职业,导致一些不具备法律专业知识和职业道德的人通过各种关系随便进入到法院队伍中来。法官如果不具有法律理论知识、职业道德、职业宗旨,就去审判案件,自然就无法正确适用法律,就会滥用司法,造成各种错案。法官是社会冲突的最后防卫者,它对于社会的自我完善和良性发展具有不可代替的作用。所以加强法官职业化建设,全面提升法院队伍素质是维护国家法治尊严的有力保障。只有造就一支政治坚定、业务精通,作风优良、清正廉洁、品德高尚且具有良好职业形象的法官队伍,才能适应依法治国、建设社会主义法治国家的需要。这也是我国进行司法改革促进法治发展的必由之路。如何加强法官职业化建设,我认为除了加强法官职业培训,提高法官职业技能之外,还要求法官第一,彻底摈弃法官职业行政化意识。第二,严格法官的职业准入。第三,强化法官职业化意识。第四,完善法官职业管理制度等等。

值得强调的是,加强法官的职业化建设,同时必须提高法官的职业保障,大幅度增加法官的社会待遇。从某种程度上讲,高薪养廉不能不说是一种切实可行的做法,物质决定精神是马列主义的基本理论,我们要求法官要保持高度纯洁的思想品德而不提高法官实际收入,在经济飞速发展,物质的诱惑力极大的时代,这种思想是不切实际的。因为法官的职业虽然神圣崇高,但法官也是人,需要食人间烟火。法官职业伟大,地位崇高也要在物质上有相应的体现。在一个职业共同体内,法官是说了算的人,而再会辩论的律师,最终如何定案还是取决于法官。但法官与律师的收入却反差较大,说话算数的法官收入远不如说话不算数的律师,这让法官的心态严重失衡。我曾对一位王法官说,应该大幅度提高你们的收入,他立马回应道:\"要是政法委书记说这话,我们心情就好多了\",可见是多么心态不平衡。因此只有大力提高法官的职业保障,才能在物质和精神上确保和加速提高法官的职业化建设。

(四)、淘汰不合格法官,培养高素质的法律职业共同体

北大学者强世功先生在其《法律共同体宣言》中富于煽情地写道:\"无论是最高法院的大法官还是乡村的司法调解员,无论是满世界飞来飞去的大律师还是不知名的地方检察官,无论是学富五车的知名教授还是啃着馒头咸菜在租来的民房里复习考研的法律学子,他们构成了一个无形的法律共同体。共同的知识、共同的语言、共同的思维、共同的理想,使得这些受过法律教育的法律人构成了一个独立的共同体:一个职业共同体、一个知识共同体、一个精神共同体!\"【14】

作为一种职业,法官、检察官、律师、法学学者以及其他一些以法律为职业的人在法律制度发展史中有着自身悠长的历史,到了现代社会,这些职业群体的作用日益凸现。在西方国家,由于其悠久的法律传统,很早就形成了法律职业阶层,整体素质较高的法律人成为西方法治社会的中坚力量。但在我国,由于历史的原因,长期以来并没有形成特定的法律职业阶层。就法官队伍而言,机构臃肿,良莠不齐,难以形成法律职业共同体。因此,如果要培养法律职业共同体首先必须精减法官队伍,淘汰素质较差的法官,为法律职业共同体的建构提供最起码的基础。法学学者李汉昌也曾说:改革的成败既取决于决策者的决心和谋略,也取决于参与者的素质。就目前的法官队伍而言,要使其整体素质有较大的提高,只有两种方式:其一是进行人事制度改革、吐故纳新,使法官队伍成为高素质法律人才聚集的职业群体。要像中央国家机关进行机构改革一样,进行减员和转岗分流,使一批道德品质、知识水平、业务能力不适应从事法官职业的人从法官队伍中分离出来,妥善地分流和安置到其他行业中去。【15】法律职业共同体的形成主要依赖有三:强化专业知识体系或者专业特性;强化法律信仰在法官心目中的确立;法律职业教育培训系统化。目前,国家通过各种教育培训和司法考试来强化法律人的整体素质,可以说法律职业共同体的培养在制度层面上条件已经具备,随着现代法治的快速发展,培养较高层次的法律职业共同体已是当务之急,也是司法改革的关键的、首要的环节。

最后强调的是,法官是最终拿着法锤定案的人,在职业共同体中应属于领头雁的位置,所以在法律实施中要发挥表率作用,同时在行为方面也应当成为整个职业的楷模。法官、检察官、律师和其他法律职业者之间要相互学习、相互辩论、相互砥砺、相互监督,共同推进职业群体的整体素质向前发展,同时要改革和加强法院审监部门、人大、特别是现代网络媒体等各大法律监督主体的监督机制,发挥有效的监督作用,砥砺法官全面素质,共同促进司法改革的快速进行,使我国的社会主义法治朝着更高层次发展,把法律成铸就成利刃,公正而高效地解决社会发展中出现的各种复杂的矛盾,为中国特色的社会主义经济突飞猛进而添砖加瓦。

引文注释:

注【1】曾露:《法官素质与司法改革》,《人民法院网》2007 年7 月14日,登陆2009年12月17日。

注【2】张立勇:《应把当事人看做兄弟姐妹 衣食父母》,《人民网》2009年7月24日,登陆2009年12月17日。

注【3】杨康波:《法官心中的法官素质》,《中国法院网》2007年6 月13 日,登陆2009年12月19日。

注【4】王养庆:《建立行政诉讼调解制度的可行性探讨》,《法律快车网》2007年4 月5 日 。

注【5】吴英姿:《法官角色与司法行为》,中国大百科全书出版社,2008年5 月1 日,第 137页。

注【6】*:《在全国政法工作会议讲话》,2008年6 月16日。

注【7】何源:《中国法官学历考》,《东方法眼》2009年12月20日,登陆:2009年12 月22日。

注【8】范愉:《司法制度概论》,中国人民大学出版社,2004年3 月,第66页。 注【9】范愉:《司法制度概论》,中国人民大学出版社,2004年3 月,第 98页。 注【10】王利明:《司法改革研究》,法律出版社,2003年修订版,第143页。 注【11】原最高人民法院院长肖扬在接受《人民日报》的专访时讲话,2007年8月3日。 注【12】见《法律职业道德基本原则》第一条。

注【13】张文显:《司法改革报告-法律职业共同体研究》,法律出版社,2003年2月,第133页。

注【14】强世功:《法律共同体宣言》,搜狐博客,2006年8月9 日。登陆2009年12月24日。

注【15】李汉昌:《司法制度改革背景下法官素质与法官教育之透视》,中国民商法律网,2003年4 月21日,登陆:2009年12月24日。

参考文献:

王利明:《司法改革研究》,法律出版社,2003年修订版。

吴英姿: 《法官角色与司法行为》,中国大百科全书出版社,2008年5 月1 日。 范 愉:《司法制度概论》,中国人民大学出版社,2004年3 月。

张文显:《司法改革报告-法律职业共同体研究》,法律出版社,2003年2月。

李汉昌:《司法制度改革背景下法官素质与法官教育之透视》,中国民商法律网,2003年4 月21日。

【评语内容】 文章选题具有理论与现实意义。文章首先对法官素质的含义及其对司法改革的重要性进行界定与分析;随后,从三个方面论述了目前我国法官队伍存在的问题;在以上分析基础上,文章最后从四个方面论述了提高法官素质的途径。文章论点鲜明,论据详实,论证有力,理论能够联系实际,总体结构合理,层次清晰,语言通顺,引文注释和参考文献基本规范,已经达到法学本科论文水平。成绩为良好。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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开 题 报 告

课题内容(包括课题的现实意义、目前该领域国内外发展趋势、研究的重点及拟突破的难点等)

一、选题的背景及意义:

我国的劳动仲裁制度是启动诉讼救济的前置程序,“一裁二审”的处理模式在计划经济时期对发挥劳动争议仲裁机构的作用,减轻人民法院工作压力起到了一定的积极作用。然而,由于该制度自身固有的缺陷,尤其随着市场经济的深刻变革,涉及到劳动人事、工资分配、社会保障等各项内容的劳动争议也相应变得越来越复杂,劳动争议案件总量持续大幅度上升,这种在劳动争议处理上以仲裁前置为诉讼前提的“先裁后审”的体制,已经不能适应劳动争议处理工作的需要。从现代法治精神考虑,该制度不能实现劳动争议处理的公正、效率、效益的目标,不利于保护劳动关系主体的合法权益,在一定程度上制约了仲裁机构的作用。因此,有必要对劳动争议仲裁前置原则进行客观、深入的分析思考,努力构建一套适用市场经济发展要求、审裁协调的裁审模式,建立和谐的劳动争议解决机制为维护社会稳定奠定法制基础。

二、研究的内容及可行性分析:

我国在劳动争议处理上以仲裁前置为诉讼前提的“先裁后审”的体制,已经不能适应劳动争议处理工作的需要。本文主要研究劳动诉讼与劳动仲裁的关系,从劳动诉讼与劳动仲裁的含义与特征出发,研究我国现行劳动诉讼与劳动仲裁的关系,探讨我国现行劳动诉讼与劳动仲裁关系存在的问题及成因,最后提出我国现行劳动诉讼与劳动仲裁关系的协调对策,以期对完善我国劳动仲裁制度提供相关参考依据。

三、论题的研究方法:

从教材、网络及各项法规中查找我国关于《劳动法》的法律条文及法律依据;部分法学家的认识、观点;通过日常工作中走访调查当事人对《劳动法》一些看法收集和在实践实施中遇到的一些问题;准备好相关资料后,理清自己思路开始进行写作。

四、论文拟解决的关键问题及措施和建议:

劳动诉讼与劳动仲裁是劳动法的一个基本理论问题,学者们对此进行了许多有益的探索,但至今仍众说纷纭,莫衷一是。根据劳动诉讼与劳动仲裁的定义、特征以及它与相关范畴的比较,在对我国关于劳动诉讼与劳动仲裁各种有代表性学说的分析与反思的基础上,我们认为,劳动诉讼与劳动仲裁应当构建多元化的调解模式。

五、论文的进度安排:

2016年3月6日—3月9日 确定题目 2016年3月10日—3月15日 开题报告 2016年3月16日—3月22日 论文提纲 2016年3月23日—3月25日 初稿 2016年3月25日—3月28日 二稿 2016年4月1日—4月10日 定稿

六、论文的写作提纲:

一、引言

二、劳动诉讼与劳动仲裁相关概念界定

(一)劳动诉讼的含义与特征 1.劳动诉讼的含义 2.劳动诉讼的特征

(二)劳动仲裁的含义与特征 1.劳动仲裁的含义 2.劳动仲裁的特征

三、我国现行劳动诉讼与劳动仲裁的关系分析

(一)劳动诉讼与劳动仲裁的联系

(二)劳动诉讼与劳动仲裁存在的问题及成因

1.仲裁前置损害当事人诉权 2.“一裁二审”浪费社会资源 3.程序重叠弱化仲裁职能

四、我国劳动诉讼与劳动仲裁关系的协调

(一)确定裁审关系的基础

(二)构建多元化调解模式

五、总结

七、参考文献:

[1]陈俊.对完善劳动仲裁制度的再思考[J].经济研究导刊.2010(05) [2]宋涛.试论我国劳动仲裁制度的问题与完善[J].法制与社会.2010(03) [3]曹鸾骁.对我国劳动争议仲裁制度的否定性评价——兼论《劳动争议调解仲裁法》违宪[J].理论界.2010(01) [4]关怀.30年来我国劳动立法的光辉历程[J].朝阳法律评论.2011(01) [5]朱蓉.我国劳动争议处理体制亟待完善[J].学习月刊.2012 (21) [6]孙宝强.劳动合同法的新制度经济学思考[J].开放导报.2013(03) [7]邓珊珊.我国劳动仲裁制度的再建构[J].法制与社会.2014(12) [8]徐元彪,周茜.略论我国劳动争议处理体制的改革与完善[J].湖北经济学院学报(人文社会科学版).2014(11) [9]陈忠谦.从仲裁的本质谈我国劳动争议仲裁制度的改革[J].仲裁研究.2012(04) [10]余春艳.我国劳动仲裁制度的缺陷及完善[J].法制与社会.2014(06)

目 录

一、引言

二、劳动诉讼与劳动仲裁相关概念界定

(一)劳动诉讼的含义与特征

1.劳动诉讼的含义 2.劳动诉讼的特征

(二)劳动仲裁的含义与特征

1.劳动仲裁的含义 2.劳动仲裁的特征

三、我国现行劳动诉讼与劳动仲裁的关系分析

(一)劳动诉讼与劳动仲裁的联系

(二)劳动诉讼与劳动仲裁关系存在的问题及成因

1.仲裁前置损害当事人诉权 2.“一裁二审”浪费社会资源 3.程序重叠弱化仲裁职能

四、我国劳动诉讼与劳动仲裁关系的协调

(一)确定裁审关系的基础

(二)构建多元化调解模式

五、总结

论劳动诉讼与劳动仲裁的关系

作者:xxx 指导老师:牛晓鹏

【内容提要】 我国现行的劳动争议处理机制是“一裁二审、仲裁前置”,劳动仲裁是诉讼的前置程序,未经仲裁机构裁决的劳动争议案件,当事人不得向法院直接提起诉讼。这种“先裁后审”的模式在计划经济时期确实发挥过重要作用。随着市场经济的建立发展出现了频繁的社会交往,社会关系的复杂导致劳动争议案件增多,案件性质日趋多样化,“一裁二审”模式的弊端逐渐显现。本文主要研究劳动诉讼与劳动仲裁的关系,从劳动诉讼与劳动仲裁的含义与特征出发,研究我国现行劳动诉讼与劳动仲裁的关系,探讨我国现行劳动诉讼与劳动仲裁关系存在的问题及成因,最后提出我国现行劳动诉讼与劳动仲裁关系的协调对策,以期对完善我国劳动仲裁制度提供相关参考依据。

【关键词】劳动诉讼 劳动仲裁 关系 协调

一、引言

我国的劳动仲裁制度是启动诉讼救济的前置程序,“一裁二审”的处理模式在计划经济时期对发挥劳动争议仲裁机构的作用,减轻人民法院工作压力起到了一定的积极作用。然而,由于该制度自身固有的缺陷,尤其随着市场经济的深刻变革,涉及到劳动人事、工资分配、社会保障等各项内容的劳动争议也相应变得越来越复杂,劳动争议案件总量持续大幅度上升,这种在劳动争议处理上以仲裁前置为诉讼前提的“先裁后审”的体制,已经不能适应劳动争议处理工作的需要。从现代法治精神考虑,该制度不能实现劳动争议处理的公正、效率、效益的目标,不利于保护劳动关系主体的合法权益,在一定程度上制约

了仲裁机构的作用。因此,有必要对劳动争议仲裁前置原则进行客观、深入的分析思考,努力构建一套适用市场经济发展要求、审裁协调的裁审模式,建立和谐的劳动争议解决机制为维护社会稳定奠定法制基础。

二、劳动诉讼与劳动仲裁相关概念界定

(一)劳动诉讼的含义与特征 1.劳动诉讼的含义

劳动诉讼是指当事人不服劳动争议仲裁委员会作出的仲裁裁决,在法律规定的期限内向人民法院提起劳动诉讼,由人民法院依照民事诉讼法的程序,依法对劳动争议案件进行审理的活动。此外,劳动诉讼还包括人民法院的强制执行程序,即当事人一方不履行仲裁委员会已发生法律效力的裁决书或调解书另一方当事人民法院强制执行的活动。

2.劳动诉讼的特征

上的救济途径,但是该法律救济途径并不是无限的,所以对于二审人民法院的判决,双方当事人都应当履行各自的义务,以彰显法律的权威性和节约有限的司法资源。

(二)劳动仲裁的含义与特征 1.劳动仲裁的含义

劳动仲裁是指劳动仲裁机构依据劳动争议当事人的请求,以

无需订有仲裁协议,其实行地域管辖和级别管辖。发生劳动争议后当事人必须先申请劳动仲裁,如不服裁决才可以在规定的期限内向人民法院起诉;而商事仲裁不是民事纠纷的必经程序,其实行协议管辖,当事人可以在诉讼和仲裁中自由选择。

(3)劳动仲裁的处理结果具有强制执行的法律效力

这标志着劳动仲裁是一项重要法律制度。在我国,劳动仲裁的处理结果,不管是仲裁调解书,还是仲裁裁决书,只要双方当事人确认签字或超过法定期限未向人民法院起诉,便具有了强制执行的法律效力。如果当事人一方不履行,另一方即可向人民法院申请强制执行,这显示出了劳动仲裁具有很高的权威性。与商事仲裁不同的是:除法律特别规定的争议以外,劳动仲裁的裁决大多是非终局性的,即当事人不服还可以向人民法院起诉;而商事仲裁受理的所有案件都实行一裁终局制度,裁决一经作出,即发生法律效力。

三、我国现行劳动诉讼与劳动仲裁的关系分析

(一)劳动诉讼与劳动仲裁的联系

根据我国《劳动法》的规定用人单位与劳动者发生劳动争议后,劳动者可以要求本单位劳动争议调解委员会调解与用人单位的劳动纠纷,经调解双方当事人不能达成和解协议的,任何一方当事人都可以向劳动仲裁委员会申请劳动仲裁;当事人也可以不经调解直接向劳动仲裁委员会申请仲裁,劳动仲裁委员会受理案件后,依法作出仲裁裁决,当事人对仲裁裁决不服的可以向人民法院提起诉讼。从而确立了劳动争议案件仲裁程序前置规则。

(二)劳动诉讼与劳动仲裁关系存在的问题及成因 1.仲裁前置损害当事人诉权

劳动仲裁的强制前置,规定当事人的诉讼权利只有在仲裁机构受理并做出实体裁决后才能实现,损害了劳动者追求诉权的权利,限制当事人选择解决途径的自由,违背劳动仲裁制度便捷、缓解法院压力的设计初衷,难以体现仲裁这一制度崇尚自由的价值取向。劳动仲裁前置在限制当事人诉权的同时也削弱了仲裁裁决结果的公信力,使劳动仲裁的效力受到质疑,对仲裁的公正性缺乏信任,仲裁前置程序的存在,让当事人把仲裁当作“走过场”来敷衍,降低了办案效率也浪费了有限的社会资源。

我国规定,经过仲裁后方可提起诉讼程序,则诉讼当事人与申请劳动仲裁的当事人一致,但是如果之前并非劳动仲裁的当事人因为案情需要参加诉讼,那么仲裁的前置就妨碍当事人参入到诉讼活动,干扰当事人行使诉权,虽然《最高人民法院关于审理劳动争议案件适用法律若干问题的解释(三)》规定,当事人不服劳动人事争议仲裁委员会作出的仲裁裁决,依法向人民法院提起诉讼,人民法院审查认为仲裁裁决遗漏了必须共同参加仲裁的当事人的,应当依法追加遗漏的人为诉讼当事人。但此解释并未允许没有参加劳动仲裁的当事人直接参加诉讼,这会造成一些当事人丧失请求法律保护的权利。因此,针对我国现有情况,仲裁前置程序加大了当事人诉讼的难度,增加了当事人的诉讼程序,引起不必要的诉累。

2.“一裁二审”浪费社会资源

为了使有限的社会财富得到公平分配,恢复社会秩序,需要诉讼,仲裁,调解等一些解决机制去担当“社会调节器”,解决各方纠纷,缓和矛盾。无论是申请仲裁还是提起诉讼,都会导致资源分配的变动,占用一定的社会资源,劳动仲裁制度的存在就是为了实现“成本最小化,效益最大化”的目的,为当事人维护权益增加一条救济途径,而现行的“一裁二审”模式未能实现案件的分流,节约社会成本,不符合现代司法“程序利益”的精神要求。由于对仲裁权威的不认可,该模式不但没有给当事人带来便利,反而延长了劳动争议案件的处理周期,牺牲程序利益并不能实现真正的实体正义。

“一裁二审”的审理模式导致仲裁程序和诉讼程序的衔接不畅,因为,把仲裁程序作为进入诉讼程序的前置阶段,当案件进入到诉讼程序,法院就不再审查仲裁程序和仲裁裁决的有效性。仲裁委员会的裁决结果也不具有法律效力。当法院抛开仲裁裁决裁定的事实去审理劳动争议案件,那么通过法院改变仲裁裁决的案件就会增多,加之法律并未规定经过裁决认定的事实的法律效力,当事人若提起诉讼,则仲裁裁决的效力将被完全否定,从而使仲裁裁决的功能趋于虚化。根据规定,仲裁裁决一旦进入诉讼程序便自动失去效力,增加了处于强势地位的用人单位滥诉的可能性,浪费诉讼资源的同时也无法针对劳动者进行特殊倾斜保护,更不利于仲裁质量的提高。

3.程序重叠弱化仲裁职能

我国法律规定仲裁强制前置,但问题是,劳动诉讼的当事人与劳动仲裁的

当事人两者并不能直接画等号。有些时候,在劳动仲裁环节中并未参与仲裁的个体需要参加劳动诉讼,那么,仲裁前置程序就妨碍其作为劳动诉讼当事人参与案件的审理,不利于当事人向法院请求保护。在实践中还存在由于仲裁和诉讼程序重叠引发的其他问题,如双方当事人均对裁决结果不服提起诉讼,是按反诉对待分别立案合并审理还是按照先起诉的为原告,后起诉者为被告一并做出审理;再如劳动争议民事案件由仲裁委员会做出裁决后,当事人又起诉的,这种情况究竟如何处理等。此外,在目前我国劳动争议的仲裁员业务能力有限的情况下,仲裁前置会使法院的一审实质上成为对劳动争议代为司法监督的程序,反而增加了劳动争议当事人的诉讼程序。

仲裁前置程序与诉讼合并审理存在一定矛盾。《劳动争议调解仲裁法》

其次是对劳动争议进行分类处理。目前我国法律及适用程序尚未针对劳动争议的不同类型作出严格界定和区分,使得现行劳动争议的处理存在两个问题:其一,在案件总量逐年扩增的情况下,若将个体争议和集体争议不作区分且纳入到同一处理程序,必然导致劳动争议增幅和劳动争议处理时效两者此消彼长的后果。其二,现行争议处理主要针对权利争议,而利益争议因不在覆盖之内以致事实上处于自发和无序的状态。因此,在重构我国劳动争议仲裁与诉讼的关系模式时,必须对争议类型作出区分。一般情况下,“各国解决劳动争议的程序多有不同,但共同之处在于,权利争议大多数情况下可以直接进入诉讼程序;而利益争议基本上只能通过调解、仲裁程序解决。因此,在借鉴域外先进经验的基础上,有必要确立利益争议由仲裁程序解决,权利争议可以进入诉讼程序。

(二)构建多元化调解模式

建立由人民政府主导的多元化的劳动争议处理模式,即以人民政府为主导由企业劳动争议调解机构、乡镇街道调解机构、人民调解机构、司法调解机构等多方参与的多元化的调解劳动争议的处理模式,从而构建出一套从企业劳动争议调解组织到司法调解组织相统一的劳动争议案件调解处理模式。对于劳动争议案件应当先由基层调解组织处理,对于当事人直接提起劳动仲裁的劳动争议案件,有劳动仲裁机构引导当事人通过基层调解组织予以解决,从而充分发挥各个调解组织的功能,通过调解的方式化解当事人之间的劳动争议纠纷。对其他调解组织无法调解的劳动争议案件,最后由人民法院的庭前调解组织予以调解,充分发挥司法调解的功能。

对于双方当事人通过调解的方式达成调解协议的,为了避免当事人由于各种原因随意反悔双方达成的调解协议的,从而浪费有限的人力、物力等资源的,法律应当赋予当事人之间达成的调解协议具有强制执行的能力,除了当事人能够证明其协议不是其真实意思的表示之外。

五、总结

在我国现行法律体系中劳动仲裁处于诉讼的前置地位,它没有终局效力,又因为劳动仲裁机构无权采取先予执行、查封、扣押财产的强制措施,从而导致现实中很多案件久拖不决,导致的后果便是国家资源重复浪费,社会弱势群

体的利益得不到有效维护,劳动者权益无法得到保障,这与立法者的初衷以及社会价值取向相背离。况且仲裁之后还有诉讼程序,在仲裁中败诉的当事人往往怀着不服气的心理,或者出于不履行仲裁裁决,达到拖垮对方当事人的目的而提起诉讼,这种情况只能是徒增诉累,明显不利于当事人实现权利主张。因此,要改变劳动仲裁和劳动诉讼两者目前略显尴尬的关系,惟有改革现行的劳动争议处理制度。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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目 录

一、军婚概述

(一)军婚的概述·······································1

(二)军婚的法律适用条件·······························2

(三)军婚和普通婚姻的比较·····························3

二、我国军婚保护的现行立法及存在的问题

(一)军婚的现行立法···································4

1、民事立法············································4

2、刑事立法············································4

(二)军婚保护存在的问题·······························5

1、存在立法缺陷········································5

2、违反婚姻自由平等原则································6

3、导致公法和私法的冲突································7

4、与妇女权益保护相冲突································8

三、军婚保护的存在意义及相关建议

(一)军婚特殊保护的存在意义···························10

1、军婚保护是党和国家的一贯政策························10

2、军婚保护有利于部队建设······························10

3、军婚保护符合立法要求································11

(二)完善军婚保护的建议·······························13

1、构建完善的军婚保护法律制度··························13

2、部队做好后勤保障工作 ······························15

3、加强妇女权益保护···································16

结语·················································17 参考文献·············································18

浅析我国婚姻法中对军婚的特殊保护

14秋法学本 丁 帆 学号:1461001253995

【摘要】军婚实行特别的法律保护,是我国极具特色且历史悠久的一项法律制度。今年来,随着市场经济的迅猛发展,影响和制约军人家庭稳定的因素增多。家庭是社会的细胞,家庭是否稳定,直接关系到社会的安定。经济、社会发展的多元化,使军人婚姻和家庭稳定面对越来越多的现实挑战,这直接关系到部队日常训练和作战能力。国家历来非常重视对军人家庭的婚姻给予特别的保护。2001年修订的《婚姻法》诠释了保护军婚重要性,完善了对军婚的民事保护,但仍存在一定的缺陷和不合理性。同时随着经济、社会地位逐渐提高,女性越来越重视个人尊严、自我追求和满足,权利意识也越来越强,开始对我国婚姻法中对军婚的民事保护产生不满和抵触。

【关键词】:婚姻法 军婚 军婚保护

妇女权益保护 必要保护

一、军婚概述

(一)军婚的概念

军婚,指夫妻双方或一方是军人的婚姻关系。就是具有军籍的,正在人民解放军或者武装警察部队服役的现役军人(包括文职干部)具备了婚姻法所规定的结婚实质要件,进行了婚姻登记领取结婚证书,而产生的婚姻关系。其中退役军人、复员人员、转业军人和军事单位中不具有军籍的职工,均为非现役军人,其婚姻关系均不能按军婚办理。

夫妻双方都是现役军人的,其婚姻关系虽然是军婚,但涉及民事保护时, 特殊地保护一方必将要伤害另一方,因此其婚姻关系视同为普通婚姻关系。由于我国现行的法律只对一方为现役军人的婚姻实行

- 1不得准予离婚。这里指的是非军人的配偶一方片意离婚的情形,而不是双方协议离婚。如果是双方协议离婚, 本身就表明军人同意非军人的离婚请求,就不发生《婚姻法》第3 条适用的问题。如果现役军人一方同意离婚,但在财产分割和孩子扶养问题上不能与非军人配偶达成协议,非军人配偶向人民法院提出离婚的,人民法院应判决离婚。人民法院判决准予或不准予离婚的法律标准,是夫妻感情是否确己破裂,而不是现役军人的主观愿望,否则,法律就成了一些人随意操纵的规则,同时也会损害军人配偶的合法权益。因此,人民法院审理现军人配偶要求离婚的案件,应首先征求军人的意见,如果军人同意离婚,则可以调解方式解除夫妻关系。如果军人不同意离婚,人民法院应教育非军人配偶珍惜与军人的婚姻,服从国家的整体利益,正确对待自己的题,尽量调解和好或判决不准离婚。但是, 如果夫妻感情确已破裂,经调解无效,确实不能维护夫妻关系的,根据最高人民法院《关于贯彻执行民事政策法律若干问题的意见》,人民法院应通过军人所在部队团以上的政治机关,做好军人的思想工作,准予离婚。

(三)军婚和普通婚姻的比较

法学专业中曹诗权编写的教材《婚姻家庭法》将离婚分为三类,分别是单意离婚与合意离婚,诉讼离婚与非讼离婚,协议离婚与裁判离婚。我国现行《婚姻法》第三十二条规定:“男女一方要求离婚的,可由有关部门进行调解或直接向人民法院提出离婚诉讼。”[1]人民法院审理离婚案件,应当进行调解;如感情已破裂,调解无效,应准予离婚。但《婚姻法》第三十三条规定:“现役军人的配偶要求离婚,

- 3或者明知是现役军人的配偶而与之以夫妻名义同居生活,群众也认为是夫妻关系的。二是同居型,即明知是现役军人配偶,却较长时间公开地或秘密地在一起共同生活,这种关系不仅以不正当两性关系为基础,往往有经济和其他生活方面的特殊关系,而不同于一般的通奸关系。三是通奸型,即明知是现役军人的配偶而与之长期通奸,情节恶劣或者造成夫妻关系破裂严重后果的。其中长期通奸情节恶劣表现为致现役军人的配偶怀孕或者生育等,造成军人夫妻关系破裂的严重后果主要表现为:被告人挑拨、唆使现役军人的配偶闹离婚,现役军人的配偶严重虐待现役军人,通奸行为发生后,现役军人或其配偶提出离婚的。

(二)军婚保护存在的问题

1、存在立法缺陷

对军人婚姻实行特殊保护,是我国自红军时期开始就有的传统。1934年4月8日制定的《中华苏维埃共和国婚姻法》规定:“红军战士之妻离婚,须得其夫同意。”[2]至今已经过去整整八十年。新中国的军婚特别保护制度也在与祖国的同行中不断发展、完善。回顾这项制度所走的历程,我们从中聆听到了依法治国、建设社会主义法治国家的铿锵脚步声。但与此同时,社会主义市场经济迅猛发展,情况已经发生了很大变化,婚姻法中军婚保护的一些问题开始显现,有人认为当初为了使现役军人在前方安心杀敌的婚姻保护政策,如今已无存在必要。

新《婚姻法》第33条的“但书”,宣布了对军婚内重大过错的军

- 5会激发双方矛盾,影响双方的正常工作和生活。特殊保护原则,会在一定程度上使得人们在择偶时对军人“敬而远之”,不敢轻易“以身相许”,以免将来婚姻自由受制于人,这无疑对军人群体选择配偶带来了负面影响。

婚姻自由是社会主义婚姻家庭制度的基石,是我国公民的基本权利之一,也是婚姻法最基本的原则。《中华人民共和国宪法》第49条规定:禁止破坏婚姻自由。[3]《中华人民共和国婚姻法》第2条规定:实行婚姻自由、一夫一妻、男女平等的婚姻制度。这是婚姻法对婚姻自由的规定。《中华人民共和国民法通则》第103条明确规定:公民享有婚姻自主权,禁止包办买卖和其他干涉婚姻自由的行为。这是民法对婚姻自主权的规定。对军婚予以特殊保护违背宪法第49条、婚姻法第2条和《中华人民共和国民法通则》第103条确立的婚姻自由原则。婚姻毕竟是夫妻双方感情领域的私事,是否离婚必须充分尊重当事人双方而非一方的意愿,军婚也是民事法律关系的一种基本类型,军人的婚姻也应体现民法意义上的当事人意思自治原则和自由平等原则,否则就有悖于民法的意思自治原则乃至基本的人权要求。

3、导致公法和私法的冲突

对军婚予以特殊保护导致公法与私法冲突。军人由于履行特殊的义务而使自己比普通公民付出的更多,根据权利义务对等原则,军人就应该比普通公民享有更多的权利。如工资待遇高于当地平均工资水平,军人干部转业优先安置、住房享受优惠等。实际上我国对提高军人的待遇上已经作到了非常大的努力,也取得了可喜的成绩。但军人

- 7现役军人的配偶以女性居多,所以现行婚姻法中对军婚的保护与妇女权益相冲突。《中华人民共和国妇女权益保障法》第40条规定:国家保障妇女享有与男子平等的婚姻家庭权利。第41条规定:国家保护妇女的婚姻自主权。禁止干涉妇女的结婚、离婚自由。[4]但是新婚姻法对军婚予以特殊保护就与以上规定相违背,也与人权精神相违背。在婚姻法律关系中军人是特殊群体,在政治经济社会家庭生活领域中,妇女也是特殊的保护群体,两部法律在法律效力上是同级的,妇女权益保障法更关注妇女的权益保护,这当然包括与特殊军人群体婚姻的法律关系中,新婚姻法规定对军婚特殊保护,造成了俩部法律的适用问题,从当前的社会发展情况看,妇女的地位和各项权利的保障更加需要重视。

幸福美满的婚姻是每个人追求的目标,新婚姻法对军婚的特殊保护也正是为了追求这一目标而设定的。在婚姻质量上,如果军人一方没有重大过错,只有一般过错,如双方性格不和、价值观不同、文化背景相差太大等原因导致的夫妻双方无法继续生活下去,非军人一方要求离婚,而军人一方却不予理睬,法院又不能支持非军人的离婚请求,勉强维持这样的婚姻关系对社会也是一种不安定因素,不利于社会和谐,不利于法院作到案结事了。

法律有时会滞后于经济的发展,实践中妇女不了解婚姻法或者在看到婚姻法有这样的规定的时候,从心理上对军婚产生一种畏惧,使他们对军婚望而却步,反而不利于对军婚的保护。

三、军婚保护的存在意义及相关建议

- 9军婚之所以要保护,是由军队的特殊性质决定的。军队是执行政治任务的武装集团,是国家安全和人民政权稳定的基础。军人职业的特殊性决定了军人的婚姻家庭关系与普通公民的家庭关系有所不同。军人的婚姻家庭状况不仅关系军人的切身利益和家庭幸福,而目,还直接关系到军心的稳定,甚至会影响到国家的安全和社会稳定。只有对军婚加以特殊保护,使军人们安心保家卫国,才能使已有的和平环境更加稳定。保护军婚,既反映了全军广大官兵的愿望,也符合广大人民的根本利益。

正是由于对军人婚姻依法实行了特别保护,从而顺应了军队建设和发展的客观要求,加强了军队的婚姻管理,维护平等、和睦、文明的婚姻家庭关系,保障了军人及军人家庭合法权益,保持了部队纯洁稳定;对于鼓励军人爱岗敬业,提高部队战斗力,巩固国防,促进部队革命化、现代化、正规化建设,对密切军民关系,增强军政军民团结,都起到了十分重要的作用。

3、军婚保护符合立法要求

军婚的保护虽然存在一定的立法缺陷,但总体上是符合我国的立法要求的。《婚姻法》是民法的一个重要分支,民法主要调整平等主体间的关系,但这种关系也存在例外。一方面在身份法领域,当事人之间的关系可能不是平等的,如监护人与被监护人之间的监护关系等。另一方面,随着现代民法对实质正义的强化,在形式平等之外,民法也强调对消费者、劳动者等弱势群体的保护,以兼顾形式平等与实质平等、机会平等与结果平等之间的协调。

- 11位使他们能够具备与其相对应的群体人体相当的抗衡能力,来实现实质上的平等。多数已婚军人与其配偶常年两地分居,在保障和维系自身婚姻关系稳定方而,与其他常年共同生活的夫妻相比,处于劣势地位。而这种情形的出现,是因为军人们响应国家号召,依法服兵役,为了保卫祖国和人民而无法避免的。因为只有在国家安定的前提下,国家和个人才可能寻求更好的发展。因此国家在法律的层面对军婚进行特别保护。

(二)完善军婚保护的建议

马克思说:“想要美好地度过一生,就只有两个人结合,因为半个球是无法滚动的,所以每个成年人的重要任务就是找到和自己相配的另一半。”[6]可见婚姻的缔结是大多数人不可回避的一个问题,军人也一样。由于身份的特殊性,军婚的问题意义更加深远。军人的社会关系稳定、家庭的稳定、坚定军人的战斗意志、巩固解放军战斗力等都与军人的婚姻家庭有着密不可分的联系。

1、构建完善的军婚保护法律制度

在社会保障制度不发达的情况下,稳定的婚姻关系承担着赡养老人、抚养子女、救助贫苦病弱的社会功能。当代社会,人们普遍追求实现自我价值,传统婚姻家庭观念日益受到挑战。现代社会以前,妇女是男权的附庸,具有人身依附性。妇女或被限制离婚的权利,或在离婚中被剥夺权利。只有当社会发展到以人格独立为理念的时候,才会尊重每个人,尤其是妇女的自主权利。婚姻自由是公民的宪法权利,这一权利有赖于具体制度的保障。

- 13第四,从军队内部规范性文件方面给予军婚特殊保护。通过下发相关文件,规定现役军人提出离婚,应持严肃慎重的态度,要不违反法令,不败坏道德,申请离婚者须经所在单位团以上政治机关同意,并出具证明,方可到地方婚姻登记机关离婚,或向人民法院提出离婚诉讼。通过使军人离婚程序的规范化,达到完善军婚法律保护制度的目的。

2、部队做好后勤保障工作

部队应当作好后勤保障工作,在部队的一定层次范围内充分利用社会力量,对部队军官战士的衣食住行医等有关生活方面需求进行保障,为军人营造一个良好的婚姻环境。

夫妻之间的交流能够促进相互理解、化解矛盾,但是距离会成为夫妻双方交流的障碍。笔者认为距离不能产生美,它能产生的只能是心的距离。军人婚姻的不稳定多半是由于夫妻双方长期分居两地造成的,因此在部队建设中应在军人家属楼上狠下工夫,逐步争取所有士兵和干部的家属都可以随军。只有提高夫妻双方的生活质量,尽可能地解决军人的后顾之忧,才能体现对军人婚姻实行特殊保护的意义,这也是社会文明进步的表现。有研究显示,自美国发动伊拉克战争以来,美军中夫妻双方有一方被派往前线的婚姻的离婚率高达21%。为此,美国军方已已投入200万美元用于制定一系列挽救士兵婚姻破裂的计划,该计划包括向感情濒临破裂的夫妻传授如何沟通,如何宽容对待彼此的方法。我们国家除了也应该向军人及配偶开设类似的课程,例如部队通过宣传法制教育,引导干部、战士学习婚姻法律制度

- 15嫂的地位也将相应地得到提高。

结语:

世界范围看,对军婚的特殊保护制度是我国婚姻制度的一个特色;从我国发展历史上看,它源于革命战争年代,是我党领导下的立法工作在特定条件下的产物,有着浓厚的“革命情节”。笔者认为存在即合理,当前的国情决定了对军婚实行特别保护具有它存在的意义。

军人是国家主权独立和领土完整的捍卫者,为了国家安全和社会稳定,他们舍小家为大家,无怨无悔地坚守自己的岗位。我国目前的军婚民事保护制度有其正当性基础,其出发点和目的是为了维护军婚的稳定,有效保护现役军人的权益,在实践过程中也发挥了一定作用。所以,在新婚姻法中保留军婚特殊保护的相关条款,对于军人来讲,可以说是一件好事。但是我国现行的军婚民事保护制度仍然存在不合理之处,要以促进夫妻感情为纽带,寻求建立一个促进夫妻关系良性发展,确实有效地保护军婚和谐稳定的综合法律制度体系。随着我国社会主义民主与法制的不断发展、完善,体现我国宪法平等精神和人权精神的独具中国特色的军婚保护制度也必将不断完善,并继续发挥其特殊重要的作用。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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推荐第4篇:法学本科毕业论文摘要

浙江广播电视大学毕业论文

[摘要] 死刑政策是死刑立法和死刑司法的“灵魂”和“统帅”,对死刑的适用起着至关重要的导向作用。我国从目前的政治、经济实际出发,在现行刑法中保留着死刑,且死刑适用范围广泛。本文以我国目前死刑政策的演变为主线,从理论、实践、立法等几个方面对我国现行的死刑政策进行了较为详细和系统的阐述和评说。本文拟就死刑在我国存废的命运以及相关死刑政策的改革路径提出相关的建议和对策。

[关键词] 死刑,政策,存废,对策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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浙江广播电视大学毕业论文

提纲

一、中国死刑政策的相关现状

二、我国死刑政策的误区

三、如何确立“严格限制死刑”的政策

(一)严格掌握\"罪行极其严重\"的标准,坚持慎杀标准

(二)精心区分适用死刑的情节,坚持慎杀

(三)认真执行死缓制度,坚持少杀

四、确立废除死刑政策的路径探讨 注释

参考文献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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论完善公司法人治理结构

傅兆军

【摘

要】公司法人治理结构的健全和完善是一项任重而道远的系统工程,它直接关系到公司制改革的进程和成效。本文从公司治理结构的理论及其局限性入手,分析了我国公司法人治理的现状,针对公司法人制度和立法的缺陷以及公司法人治理主体的不合理性,提出了完善我国公司法人治理结构的指导原则。建议尽快完善股东大会、董事会及监事会相关立法,实现公司的多元利益共同体理论模式,大力推行职工参与制度,允许银行参与公司治理。从而加速公司法人治理结构探索进程,促进经济快速发展。

【关键词】公司 ;法人; 治理结构 ;产权结构①② 【目

录】

一、公司法人治理结构的传统理论及局限性。

二、我国公司法人治理结构的现状

三、我国公司法人治理结构的完善

引 言

公司是社会化大生产和市场经济发展的产物和现代企业典型的组织形式。在现代公司制度中,其核心制度就是具有完善的法人治理结构。从法学的角度讲,公司治理结构是指:为维护股东、公司债权人以及社会公共利益,保证公司正常有效地运营,由法律和公司章程规定的有关组织结构间权力分配与制衡的制度体系。本文针对公司法人治理结构中存在的缺陷,对完善我国公司法人治理结构进行分析,以推动建立规范有效的法人治理结构。

一、公司法人治理结构的传统理论及局限性

1、公司法人治理结构的理论概况

公司法人治理结构(Corporate Governance Structure)是指由一套组织结构严密的自然人来治理公司而形成的组织结构体系。在现代公司中,股东大会、董事会、监事会和经理层,四部分各负其责,相互制衡,共同组成公司法人治理结构。

法人治理结构的核心是处理法人财产的所有者---股东及其代理人董事会的关系;董事会与代理人---经理的关系,这样就形成了两种法律关系:即公司委托董事管理与经营公司财产,董事由此取得对公司事务的经营决策和业务执行权,以维护股东的利益。董事会与高层经理之间被认为是一种委托代理关系,即董事会以经营管理知识,经验和创造力为标准选择和任命适合于本公司的经理人员作为董事会的代理人,在董事会的授权范围从事经营活动并接受董事会监督①。

公司法人治理结构股东本位理论认为股东对公司的经营享有最高直接控制权,董事会选择公司的最高管理者,最高管理者再选择其他人员主持公司的日常工作①,然而股东本位原则的局限性日益突出,主要反映在以下几个方面:

第一,随着科学技术的进步,资本供给是日益丰富,知识、技术等“精神力量”正在各方面超过物质资本的力量而呈上升趋势。以物质资本为基础生产也随之转向了以知识为基础的创造活动。公司人才资本、资源及知识的积累是公司获得超额利润的关键,公司的成长及兴旺取决于人才的竞争。如果忽视人才资本在公司法人治理结构中的地位和作用,将会严重影响法人的发展。

第二,随着社会经济发展,企业间竞争的加剧,大规模现代化股份公司不断涌现,加上证券市场的高度发达,公司股份的日益分散,使得众多大公司的实际控制权逐渐从股东转到管理者手中。公如果仍然由股东会来控制整个公司,根本无法满足公司自身生存发展的需要。

第三,民主的首要含义在于参与,在股东本位的公司里,只有那些拥有公司资本的人才有权利选举和被选举为公司权力机关的组成人员,公司中从事财富创造的雇员被排除在公司民主和法人治理结构之外。这种民主既不利于提高雇员的劳动积极性,可能激化劳资冲突,增加了公司的管理成本,损害公司的组织效率。

二、我国公司法人治理结构的现状

1、股东本位理念影响

目前我国公司内部机构的组成、职权以及它们之间相互制衡关系,主要是由《中华人民共和国公司法》规范的,难以摆脱公司法人治理结构的股东本位理念的不利影响,在实践中暴露了法律适用中存在的不足。

目前,人们普遍认为在公司理论和公司立法中突出股东的主权地位有利于保护国有资产。但是企业组织制度上并没有多少创新,甚至形成了僵化的体制;法人治理结构被严重扭曲;当初立法者设定的模式或意图基本落空;企业依旧是“人治”,而非“法治”。使我国的国企改革和公司立法陷入困境。

2. 董事会存在的缺陷

第一,董事会的产生和运作不规范。我国公司法规定,企业的经营决策由董事会决定,公司董事会由股东大会选举产生。但一些公司在股东大会召开前,实际上董事就产生了。董事长的选举多是上级任命或选举之前与主管部门协商,董事的任命或解聘虽然也由股东大会来决定因素,但实际上董事的产生具有相当大的随意性,多由政府机构指派。董事往往不敢或无独立行事的功能,失去了董事会应有的作用。

第二,董事会的构成不合理。如何有效地发挥董事会的作用,最重要的取决于董事会的人员构成。董事应当具有本公司经营的专门知识和经验。理想董事人选是企业和金融机构的高层管理人员,以及法律、财产和教育方面专家,我国公司董事大多是党政干部或上级主管部门的人员,董事会和经营管理层往往合一,董事会相当于管理委员会,所以我国董事会的职能主要是管理职能而不具有监督职能.董事长对内应是股东大会和董事会开会的主席,对外代表公司。由于我国大多董事长成为事实上的委派,董事长兼任国有资产代表的身份,使所有权与经营权合一,更无法代表企业。

第三,在董事的任职资格方面,我国公司法对于公司董事是否必须是公司的股东,没做出规定。目前有许多股份公司的董事并不持有本公司的股份,缺少这样积极条件,他们很难真正履行忠实的善良管理者的义务,这与公司利益与董事个人利益缺乏内在利害一致性有关。

3.监事会的监督作用不到位

监事会应是现代公司法人治理结构中的一个相当重要的组成部分。我国公司法第54条对有限责任公司的监事会或者监事的职权作出详细规定,监事会均享有既监督公司财务,又监督公司业务的权力,监事还可以专列席董事会会议,监事会是在股东大会闭会期间,代表股东对董事、经理等经营管理者行为进行约束的常设机构,但是我国立法没能确立一种确保监事会监察权有效行使的法律保障机制,致使监事会的营运失去了可操作性。

第一,国目前由股东选举的监事,大多为国有资产或国有法人资产的代表,而非个人资产代表,监事对公司的经营状况经营效益缺乏一种内在的密切关注。而且监事的任职基本上为兼职。公司最高决策者和经营者与公司监事往往来自于同一出资单位,仍保留着残存的上下级关系,使得一些监事无法或不敢大胆行使监督权,而听命于董事会或董事长的安排和指挥。一些依法须履行职权,可见,监事会的监察权行使因此而大打折扣。

第二,监事会法定职权的行使因缺乏必要的实施手段而无法得到应有的保障,我国《公司法》第26条虽然也规定了监事会对公司财务监察权,对董事、经理违法违规行为的监督权,对董事、经理损害公司利益行为的请求纠正权,以及召开临时股东大会的提议权。但对这样法定职权如何得以有效行使,立法并未提供充足的保障手段。同时,即使公司要对董事提起诉讼,公司法没有规定由监事对董事提起诉讼。这些均削弱了监事会应有的职能。

第三, 因监事会行使监察权所必须支付的费用得不到应有的保证,也使得监事会监察权的行使往往成为不可能。监事会监察权的行使主要针对的是公司的业务的财务,为此监事会在行使监察权时往往需要聘请律师、会计、审计师等参与具体工作,并需支付合理费用。由于公司对这些费用承担与支出未做出规定,所以实践中一些公司的董事或经营者,以资金紧张为由,拒绝支付该笔费用,使监事会的监察活动难以进行。

4.忽视职工在公司治理结构中的作用

在股东本位的公司理念基础上形成了公司体制中,公司利润的创造者是被排除在公司法人治理结构之外的。尽管我国公司法从维护职工权益强化职工民主管理权及民主监督权出发,规定了监事会中应有适当比例的职工代表,但在现实情况下由公司或工会出面提名选举的职工监事,因其存在一种内部行政隶属关系或雇用关系。立法对职工监事因行使监察权可能受到利益侵害未给予任何应有的法律保障。我国现行的公司法人治理结构实质与我国人民当家作主的基本国情不符,职工的利益不能在公司法人治理结构的框架内得到有效保护。公司资产固然重要,需要得到法律保护,但资产一旦失去劳动者的劳动及人力资本,它将在经济上毫无意义。同时也无法有效利用职工能比较“廉价”地观察到经营者的行为而对其监控的有利条件。

5.对小股东的权益保护较弱

我国公司股权的绝对集中,使得对国有股权外的其他小股东保护较弱。股东是通过股东大会来行使对公司控制权的,而法律只规定“股东出席股东大会”,所持每一股份有一表决权。这样大股东所占比重过高的公司,小股东因对出席股东大会行使股东权利不感兴趣而不出席股东大会,使之形同虚设。我国这些传统的法律设计与现代公司法人治理结构的演进方向都存在差距,严重阻碍了我国公司立法和公司发展。表明了要对我国公司法人治理结构进一步完善的必要性。

三、我国公司法人治理结构的完善

由于我国公司法人治理结构存在多方面的缺陷,给公司治理带来诸多严重的不良影响。如何立足于我国基本国情,并在此基础上借鉴国外当代公司法人治理结构的一些有效经验,来完善我国公司法人治理结构,则是我国当前法学研究和公司立法的一个重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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及其代理人董事会的关系;董事会与代理人---经理的关系,董事会与监事会的关系等公司内部的组织关系,法人治理结构的构建要围绕现代企业制度要求的“产权清晰、权责明确、政企分开、管理科学”的原则和以“激励、约束、制约”为中心来进行。目的是建立规范完整的职责主义管理体制;实现权力的分立和制衡;决策的科学和民主②。

1.完善我国公司法人治理结构的指导思想

首先是从根本上突破我国公司产权结构的局限,彻底摒弃传统的股东联合体的公司理念,而代之以公司的多元利益共同体理论。具体而言,分两个方面:

第一,我国的公司产权结构与公司法人制度不相适应。众所周知,现代意义上公司在法律上是具有法人资格的权利义务主体。其独立的人格必然要求公司须有自己的财产。公司的财产最初来源于出资者出资。出资者一旦将自己的财产投入到公司,便对其投入到公司的财产丧失了所有权,换得了股东权,出资者因此成为公司的股东。股东股权与公司法人所有权的关系体现了公司产权结构。而我国公司立法强调是,国家投入到公司中国有资产,其所有权并不发生转移和变化,而是仍然属于国家所有,公司法人只享有法人财产权,而不享有法人财产所有权。可见,理顺公司的产权关系,就是摆正国家股权和公司法人的财产权的关系③。

第二,所谓多元利益共同体是指公司是一个由股东、董事、经理、职工及公司债权人等利益相关者的多元利益主体所结成共同体。以公司的多元利益主体理论为指导来完善我国公司法人治理结构,不仅是为了适应国际潮流发展的需要,更重要是为弥补我国现行公司立法的不足,这将有利于克服传统公司法人治理结构的局限性。

2.完善我国公司法人治理结构的具体措施

由于我国公司制度建立的时间不长,要完善我国公司法人治理结构需要一个过程。在上述思想的指导下,当前完善我国公司法人治理结构的具体措施主要包括以下内容:

第一, 确立公司法人财产所有权制度

确立法人财产所有权制度,资产所有者只有对资产经营机构进行严格监管,才能确保所有者利益,资产经营的形式可以采取拆分或拍卖股权的方法,股权就可灵活转让,实现股权之间的转换和流通,推动股份的社会化、平等化转变,拓宽融资渠道,实现股权结构多元化,通过资本纽带实现利益的连接,形成以财产为中心,利益最大化为目的的投资主体,促使相关利益主体关心自己的投资,真正实现同股同权,同股同利,制约公司法人所有权,使其向符合股东利益的方向发展,

第二, 完善我国现代公司法人治理结构中的董事会制

(1)完善公司治理结构中董事会的构成。目前由于我国公司董事会成员中,来自公司管理层的内部董事占大多数,要聘请社会人士担任外部董事,以独立人的姿态参与公司事务(但独立董事原则不应享有企业股权或期权;可以给其高薪报酬,避免其在参与公司活动中失去公正性)。公司内部董事的构成应包括各方面利益代表在内,既要保证公司战略规划可行,又要体现我国职工民主参与管理的特点。

(2)强化董事会的责任。董事会要对全体股东负责,如果经过董事会的决议导致决策失误,董事会要负决策失误的责任。我国建立一种董事会与总经理相互制衡的机制,即总经理的地位、荣誉与企业成败密切相关,也与董事长及全体董事的前途、名誉紧密相连,这样他们才会真正对选择总经理的成败负责,才感到有压力。

(3)我国公司立法以应对董事资格股份条件作出规定。要求董事自被选任时起一定时内必须个人持有一定数额的公司股份。这个规定,一方面可以从经济利益方面强化董事对公司的关注力;另一方面也可以将资格股作为担任董事的质押品,如出现董事违反应尽责任与义务时,可将其资格股作为对公司的直接赔偿。

第三, 保障公司监事会有效地行使监督权

为使监事会能有效行使监察职权,我国公司法对监事会的组成及职能增加以下规定:

(1)增加对监事的身份资格限制性的规定。除监事会应有一定比例职工选举监事外,股东监事应占一定比例,而且监事会主席与公司董事长、经理不能出于同一股东单位。

(2)监事会在其成员中必须至少选任一名执行监事,由其履行日常监督职能;必须有精通业务、财务、法律人员。

(3)监事会有权对公司财务和业务状况进行调查和检查,并有权要求经营者作出有关报告。对执行业务的董事、经理违反法律法规或公司章程行为的,监事会有权要求其停止并予以纠正,同时还有义务对此以书面形式向股东大会和董事会作出说明,若经股东大会作出决议或个别股东申请,监事会有权代表公司在法定期间内进行诉讼。

(4) 我国公司立法应明确规定,监事会可根据需要聘请律师、注册会计师、执行审计师等协助其审查和调查,由此而发行的费用应由公司承担。

第四, 大力推进职工参与制度

随着股东的主权地位日益衰落,作为人力资本所有者的雇员在公司法人治理结构中的地位日趋增强,职工参与制度日益得到各国立法的认同与重视。职工参与公司治理,既是人的经济价值的提高,也是缓和劳资冲突以提高公司的组织效率需要。为充分发挥职工的主人翁意识,更应当创造条件让职工参与公司法人治理。④

(1)要发挥好职代会及工会在公司中的作用。公司职工整体利益与国家的根本利益是一致的,但在具体利益上,由于牵扯到职工自己切身利益企业内部可能产生一些矛盾,这些矛盾是正常的,也是企业必须加以解决的,因此需要有职代会、工会代表全体职工与公司领导人进行协调。

(2)应大力推行董事会、监事会的职工代表制。职工董事、职工监事是职工委派自己的代表,通过股东大会进入公司领导机构,是职工参与企业管理和监督的重要形式,也是职工维护和保护自身合法权益的体现。

第五, 完善股东大会的运作规则。

在我国公司实践中,出现了股东大会形式化现象,这种形式化现象主要表现在:有些公司的股东大会被大股东操纵控制,股东大会变成了“大股东大会”;有些股东依法请求公司董事会召集临时股东大会,但董事会拒绝召集,人民法院由于缺乏明确法律规定,又不肯责令公司董事会召集;由于小股东出席股东大会负担费高,致使股东大会出席者寥寥无几。股东大会作为公司权力机构的法律地位没有得切实的落实。为确保股东大会运转的民主化、科学化,有必要完善股东大会运作规则,内容主要如下:

(1)规定股东大会出席股东最低法定人数。《公司法》第106第2项规定:“股东大会作出决议,必须经出席会议的股东所持表决权的半数以上通过。”但未规定出席股东的最低法定人数。为预防大股东滥用资本多数的表决权,应就股东大会的不同目的事项规定相应的最低法定人数。

(2)降低股东行使临时股东大会召集请求权的持股要件。《公司法》第102条规定行使该权利的股东须持有公司10%以上的股份。在资本规模巨大的公司中,该持股要件未免过苛刻,应将持股要件降低。股东在请求董事会召集临时股东大会未果时,有权向法院起诉。法院有权责令公司限期召集临时股东大会。

(3)为了防止大股东操纵股东大会,在一定程度上平衡大小股东之间的利益,应在实际操作中依法建立限制表决权行使制度和累积投票制度。允许公司在其章程中对持有股份达到其总股本一定比例以上股东表决权的行使做出限制,股东在股东大会选举董事和监事时享有累积投票权⑤,以保障小股东将代表其利益和意志的代言人,选入董事会监事会。

(4)为避免大股东或董事会独占股东大会的提案权,使小股东关注问题在股东会上引起众股东重视,应赋予股东提案权。

第六,允许银行参与公司法人治理结构

在德国、日本,银行通常既是公司最大的债权人,同时又是最大的股东。银行通过与公司之间日常的财务联系使得银行容易得到有关公司经营更多的信息,有利于监控经营者的行为。我国通过债转股方式,商业银行将可成为公司的监控主体。但又出于控制金融风险保持银行贷款业务的稳定等多方面的考虑。商业银行法和证券法禁止商业银行拥有公司的股票和实行银行与证券分离,结果形成了债权人与股东的分离,从而将商业银行排除在公司法人治理结构之外⑥。由于我国资本市场不发达,公司融资在相当长的时间内还将主要依赖于商业银行信贷资金的支持。所以,我国当前应适时地修改上述法律规则所形成的股权和债权分离的有关条款,使商业银行战略性持股得到法律许可,并让银行参与公司法人治理结构,致使商业银行等主要债权人的利益在公司法人治理结构的框架内得到有效保护,这将是一种十分理智而又经济的选择⑦。

第七,正确处理新三会与老三会的关系。新三会是指股东会、董事会、监事会,老三会是指党委会、工会、职代会。通过公司制改造,新三会成为管理工作中的主角,老三会的政治色彩逐淅淡化,似乎在管理中没有什么作用,但实际是,老三会成员可以通过法定程序进入新一会的领导班子中,在职权范围内继续发挥作用,这样老三会人员就在企业中起双重作用,原则是老三会成员不得以职权外的行为干涉新三会工作,企业也必须按《公司法》和《规定》认定董事会重大问题的统一决策、经理的经营管理、监事会的监督作用,避免出现多个决策中心⑧。

结 论

建立和完善中国公司法人治理结构模式就可从多层次、多角度出发,综合考虑、综合治理,要围绕现代企业制度要求的“产权清晰、权责明确、政企分开、管理科学”的原则和以“激励、约束、制约”为中心来进行,建立规范完整的职责主义管理体制;实现权力的分立和制衡;决策的科学和民主⑨。当然,我们要以科学、务实的态度来总结经验和教训,进一步完善《公司法》、《证券法》、《银行法》等经济法规,推动中国公司法人治理结构完善的进程。

注参考文献:

①崔勒之:《对我国公司治理结构的法理分析》,《法制与社会发展》1999年第2期

②马俊驹、聂德宗:《公司法人治理结构的当代发展》,《法学研究》2000年第2期

③杜沔:《对公司制企业内部法人治理结构的思想》人文科学版1996年第3期

④刘俊海《推进国有企业公司制度改革的法学思考》《中国法学》2000年第2期,《股东权法律保护概论》人民法院出版社

⑤ 《公司法》第106条规定

⑥江平《新编公司法教程》 法律出版社

2004年版

⑦江平《公司法与商事企业的改革与完善》

(五),《中国律师》1999年第6期

⑧何应伟《试论我国公司治理结构存在的问题及其完善的对策》,《河北法学》2000年第5期

⑨王保树、崔勒之著《中国公司法》中国工人出版社1995年版。第98 页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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论单位犯罪中之“单位”

内容摘要

随着经济与社会的发展,法人和各种组织体在社会生活中发生着越来越大的作用,因而,如何规制组织体的行为及预防、惩治其不法行为便成了社会学和法学的一个重要议题,随着组织体在社会生活中作用的日益加大以及其不法行为之社会危害性的日益加剧,有许多国家的刑法已对此反应,并将其犯罪化。

我国法学界对单位犯罪事实相关问题,意见不一。修订后的《中华人民共和国刑法》明确规定了单位犯罪。这是对我国刑事法律制度的重大完善,它必将对司法实践产生深远的影响。然而,单位犯罪中的“单位”的范围界定问题却是理论和实践中亟待研究和确定的问题。本文拟在通过对单位的一般理论(包括单位的定义、单位的特征),单位犯罪的概念和法律特征的分析,在此基础上就单位犯罪中的“单位”的范围界定问题做进一步的探讨。如:私营企业是否能成为单位犯罪的主体问题;机关能否能成为单位犯罪的主体界定问题;企业法人的分支机构,机关的处所或派出机构能否成为单位犯罪主体问题。

关键词:单位 特征 单位犯罪 范围

我国自1987年《海关法》首次将组织体的不法行为犯罪化以来,组织体作为一种犯罪主体并被追究刑事责任便逐渐为立法所肯定并为人们所接受。1997年3月14日修订的《中华人民共和国刑法》(以下简称《刑法》)更是在总则、分则中作了更为全面的规定,在总则中专辟一节即总则第2章第四节第三

十、三十一条两个条文原则规定了单位犯罪问题,第一次在刑法典中确立了自然人犯罪主体与单位犯罪主体并存的格局;分则中规定的涉及单位犯罪的条文96个,罪名多达121个,占全部罪名的29%强。可以说,关于单位不法行为之犯罪化已完全为立法所肯定。

不过,纵使立法已然肯定,但理论界和实务界对此持异议者仍有人在,立法的肯定并未完全平息争论,而且关于组织体(单位)犯罪理论不完善以及本身的一些天生缺陷仍有诸多值得探讨之处。组织体犯罪理论是一个十分庞杂的体系,本文仅就单位犯罪中的单位界定问题作一探析,以期对单位犯罪理论之完善尽一份力。

一、单位的一般理论

(一)单位的定义

我国《刑法》中没有对作为犯罪主体的单位的内涵予以明确,所以,在一些案件中,某个组织到底能不能视为刑法中的单位,该组织实施的危害行为究竟能否由其承担刑事责任,往往引起争议。比如,一些企业法人的分支机构,机关的处所或派出机构,能否独立作为犯罪和承担刑事责任的主体?这方面的争议很大。

我国《刑法》确认的单位主要有五大类公司、企业、事业单位、机关和团体。关于公司、企业、事业单位,依据最高人民法院的解释“公司、企业、事业单位包括国有、集体所有的公司、企业、事业单位,也包括依法设立的合资经营、合作经营企业和具有法人资格的独资、私营等公司、企业、事业单位。”单位即包括各种国有的、集体所有的、合资的公司、企事业单位,也包括各级国家权利机关、行政机关和司法机关,以及各种人民团体和社会团体。

虽然根据我国《民法通则》和其他法律的有关规定,这些单位通常都是法人或者具有法人资格,但是我国《刑法》并没有要求单位犯罪的主体必须是法人或者具有法人资格。单位是一个组织体,是指机关、团体或属于机关、团体的各个部门。单位和个人相对立,属于集体的范畴,表现为社会的组织体,包括法人组织和非法人组织两种形态,所以单位不仅限于法人资格。

(二)、单位的特征

单位具有如下特征:

1、载体性。单位作为一种社会组织,它与作为生物体意义上的自然人不同,单位的意志形成与控制以及意志的实现与表达都需要借助一定的载体,即作为构成要素的自然人,也就是说单位必须由一定数量的自然人构成,一定数量的自然人是单位成为社会组织必不可少的构成要素。当然,作为单位行为载体的自然人非指特定的某个或者某些自然人,而是泛指。

2、利益性。单位是人们为了追求某种或某些共同利益而成立起来的社会组织,追求利益是单位成立的最原始和最直接的动因。就单位生成动力而言,单位是一种人们寻求自我利益保护的实体,又通过特殊的利益关系和身份关系把个人吸附其中。因此,在理解单位的利益性时必须将其与法律联系起来,而单位利益与个人利益、国家利益和整个社会利益之间因主体不同而可能引发种种冲突正是导致单位不法行为的根本原因。

3、组织性。这是单位在结构上的特征。所谓组织,即指安排分散的人或事物使具有一定的系统性或整体性。单位的组织性即通过一定方式使单位的构成要素成为一个整体,从而体现出系统性,使之发挥最大功效。而组织方式又会因不同的单位而有所不同,依靠制度体现组织性,形成制度权威,主要指该组织或依法律授权或依地域等天然特性而占有大量社会资源并藉此满足单位成员的利益需求;该组织主要依靠某种权力而形成并维持其运行。

4、合法性。单位的设立宗旨合法,宗旨的合法性即指单位设立的宗旨应符合国家、社会公共利益和公序良俗的要求,而不能与之相违背;单位的形式要件合法。形式要件合法包括设立程序合法以及单位的组织机构合法;单位的存在合法,也就是说,单位未经有权机关依法撤销、查封、关闭或破产、倒闭、解散等,总而言之,没有任何不允许其存在的法律规定。

5、法律人格完全性。人格即民事权利主体资格之称谓。法律人格即法律权利主体格。虽然在现代社会中自然人生而平等,但在社会组织这一非生命体中则并非生而平等,只有在其达到法律规定的要件,由法律赋予其法律意义上的主体资格即人格,该社会组织才能成为法律意义上的主体。而社会组织之法律人格需具备以下要素:人和财产,一切社会组织都是财产和人(自然人)的有机集合体。于人而言,组织的团体人格独立于个人人格,体现于团体之共同意志(整体意志);于财产而言,组织的团体人格以拥有财产为绝对要件,二者缺一不可。

二、单位犯罪的概念和特征

我国《刑法》第30条规定:“公司、企业、事业单位、机关、团体实施的危害社会的行为,法律规定为犯罪的,应当负刑事责任。”单位犯罪中的“单位”是以单位犯罪为前提的,没有单位犯罪就不可能有单位犯罪中的“单位”问题的研究。因此,要研究单位犯罪中的“单位”,就必须正确界定单位犯罪的概念,并对其特征加以分析。

2、主观过错的多样性。关于单位犯罪的过错,理论界存在很大分歧。有学者认为“单位犯罪的过错形式只能是故意,而不存在过失”,更不存在单位犯自首。此种观点值得商榷,不仅我国《刑法》明确规定了单位的过失犯罪,如第129条消防责任事故罪,第137条重大劳动安全事故罪还表现了一种混合的罪过形式。纵观国外的立法,也都对单位过失犯罪做了相关规定。﹙注释⑤﹚

3、行为表现的整体性。单位犯罪是以单位的整体性为基准的,个人的行为必须体现出单位的意志,否则就不是单位犯罪,所以单位犯罪必须是单位的名义,并经单位集体研究决定或者其主要负责人员决定实施的行为。

4、“法无明文规定不为罪,法无明文规定不处罚”,这是我国刑法罪刑法定原则的基本要求。因此,只有法律明文规定单位可以成为犯罪主体的犯罪,才存在单位犯罪及其自首问题,这体现了单位犯罪严格的法定性。

三、对单位犯罪中“单位”的范围界定

确立单位犯罪的主体范围,从实务中看,具体可以分为三种情况来界定单位可否成为犯罪主体:

第一种情况,是依法享有民事权利并能够承担民事义务的法人组织。这些单位可以成为单位犯罪的主体是无疑的。只有依照法律规定的程序成立的组织才是刑事法律意义上的单位,没有依照法律规定的程序成立的组织,我国刑法明确将其排斥在单位犯罪之外。

第二种情况,是经法人授权现有独立经营权或者决策权,并能够以自己管辖范围内的财产独立承担民事责任的非法人分支机构,这些单位从形式上看,不是独立的,但具有独立的民事行为能力和民事责任能力,也可以成为单位犯罪的主体。

第三种情况,是没有独立决策权和在一定范围内的财产处分权的非法人组织或职能部门。这些单位不仅形式上没有独立性,而且实质上也没有独立承担刑事责任的能力,追究其刑事责任达不到应有的目的和效果,对其以组织名义实施的犯罪行为,只能以个人犯罪论处。单位犯罪必须是法律明文规定单位可以成为单位犯罪主体的单位,既刑法分则和其他法律、法规有明文规定的。

(一)私营企业是否能成为单位犯罪的主体

私营企业是否能成为单位犯罪的主体?理论界从在较大争议。笔者认为,私营企业与全民所有制企业以及集体所有制企业在民事法律关系当中都是平等的主体,它们不因财产的多少和财产所有权的性质而在民事责任能力上有任何差异,当它们被刑法调整时,以所有权的性质作为标准同样缺乏法律根据。目前我国关于单位犯罪的刑事法律规定在涉及单位犯罪主体时,除个别犯罪要求特殊主体以外,所有概念都是“公司、企业、事业单位、机关、团体”。在这里,没有特别限定单位是全民所有制或集体所有制企业。因此,单位犯罪主体不包括私营企业的观点缺乏法律依据。因此,将私营企业排除在外,是不符合法律规定的。 笔者认为,在社会主义市场经济条件下,特别是随着公司制度的健全和股份制企业的发展,多人合股、依法成立的股份制企业越来越多,这种企业犯罪已超出了自然人犯罪的范畴,按单位犯罪处理更为客观实际,符合法律规定。

(二)机关能否能成为单位犯罪的主体

机关能否能成为单位犯罪的主体?尽管刑法有明确的规定,但在学理上存在争议。因为机关代表国家,是为国家谋利益的,那么国家会犯罪吗?在单位犯罪主体研究中,关于机关能否成为单位犯罪的主体以及刑法应否和如何处理机关犯罪问题聚讼最多。

我们认为机关亦可成为单位犯罪主体,但一般认为应有所限制。我国刑法明确规定了机关作为单位犯罪的主体,并且我国立法对机关构成犯罪是作了严格限制的,首先刑法分则中单位犯罪条文大多数仅限于公司、企业,而直接规定为国家机关的极少。从立法上看,对机关构成犯罪的罪种范围的选择是极为谨慎的。当然,考虑到机关自身的性质,在认定机关行为时有必要区分政府(国家)行为和非政府行为,纯粹政府行为应排除为单位犯罪,而非政府行为则可构成单位犯罪。

(一)单位犯罪概念的分析

首先,我国《刑法》对单位犯罪只是从犯罪主体范围方面进行了描述,而从概念揭示对象本质属性的思维形式来看,还远没有揭示单位犯罪概念的深刻内涵,但同时它又为单位犯罪理论研究及其实践探讨留下了广阔的空间,正因为如此,学理界关于单位犯罪的概念的学说是仁者见仁、智者见智。归纳起来,主要有以下三种观点:

1、所谓单位犯罪就是公司、企业、事业单位、机关、团体所犯的罪,系个人犯罪的对称。﹙注释①﹚ 此种观点认识到了单位犯罪和个人犯罪的区别,也揭示了单位犯罪的主体范围,但它实际上是对《刑法》条文的一种片面理解,由此推之,单位犯罪即单位所犯的罪,这又犯了循环定义的逻辑错误。

2、单位犯罪的公司、企业、事业单位、机关、团体为本单位谋取非法利益,经单位集体研究决定或者由有关负责人员决定实施的危害社会的行为。﹙注释②﹚ 与前一种观点相比,它区分了单位意志和个人意志,但它所说的单位犯罪只限于主观上的故意,这与《刑法》中规定的少数过失的单位犯罪相背离。此外它强调的单位犯罪以非法利益为要件,无疑缩小了概念的内涵。因此,在八届人大五次会议的时候,由于其局限性而被否决。

3、单位犯罪是公司、企业、事业单位、机关、团体等法定单位,经单位集体研究决定或有关负责人员代表单位决定,为本单位谋取利益而故意实施的,或不履行单位法律义务,过失实施的危害社会,而由法律规定为应负刑事责任的行为。﹙注释③﹚ 此观点克服了以上观点的不足,明确地把过失犯罪纳入其中,这与《刑法》之规定是一致的,同时也不限于以非法利益为要件,准确地揭示了单位犯罪的本质特征。

(二)单位犯罪的法律特征

综合单位犯罪概念的分析,不难发现,单位犯罪具有以下法律特征:

1、主体的特性。单位是一种“既不能脱离自然人而孤立存在,又可以从形式上先于单位成员而构建的”组织形式,﹙注释④﹚ 它是由单位(法人或非法人)为形式,以自然人(单位的主管人员和其他责任人员)为内容而组成的特别主体。

因此,机关可以作为单位犯罪的主体,有以下理论依据。首先,国家机关代表国家主持、实施、保障、参与国家事务,但国家机关同样必须在宪法、法律范围内活动,更应模范守法,刑法作为国家基本法律应得到遵守,其次,机关犯罪客观存在为我们提供了强有力的真实支持。机关代行国家职权,如无恰当规定,权利极易异化,而权利异化的后果便是机关大量不法行为的存在。第三,国家对国家机关的刑事惩罚不是自我惩罚,国家作为一个集合概念,其包含非集合因素即构成要素,国家机关即国家的组成部分之一,对机关的惩处不能认为是对国家自身的惩处。

(三)企业法人的分支机构,机关的处所或派出机构能否成为单位犯罪主体

企业法人的分支机构,机关的处所或派出机构根据其与单位的隶属关系的独立性可分为两大类:一类是单位内部的非独立性的职能部门,如企业内部的车间、科室,公司的营业部、公关部等,它们是不是具有独立资格的内设机构其决策权取决于上级主管部门或单位最高决策机关。另一类是具有相对独立性的机构,如公司的一些分公司、银行的分支机构、大学的分院等。

对于上述第一类机构,它不具有独立的人格,所从事的一切活动均受命于人,所实施的危害社会的行为应由上级单位负责,其本身不能构成单位犯罪主体。但是,有法律明文规定的则可以成为单位犯罪主体,如在涉及到单位的内部职能部门犯罪的主体问题上,在高院下发的《全国法院审理金融犯罪案件工作座谈会纪要》中提出了明确的处理原则:“以单位的分支机构或者内设机构、部门的名义实施的犯罪,违法所得归单位分支机构、内设机构、部门所有的,应认定为单位犯罪。不能因为单位的分支机构,内设机构、部门没有可供执行罚金的财产,就不将其认定为单位犯罪而按个人犯罪处理。”因此,根据法律规定,在一定条件下这一类机构可以认定为单位犯罪主体。

注释:

①王仲兴:《新刑法典的犯罪单位和单位犯罪》,法律出版社,1998年,第298页。

②陈兴良:《刑法疏议》,中国公安大学出版社,1997年,第114页。

③高明暄、刘远:《论新刑法规定的单位犯罪》,第252页。

④马长生、胡凤英:《新刑法对单位犯罪的规定》,法律出版社,1998年,第322页。 ⑤张国轩:《单位犯罪的罪和刑》,第339 — 340页。

参考文献:

① 王仲兴:《新刑法典的犯罪单位和单位犯罪》,法律出版社,1998年。

② 陈兴良:《刑法疏议》,中国公安大学出版社,1997年。

③ 高明暄、刘远:《论新刑法规定的单位犯罪》。

④ 马长生、胡凤英:《新刑法对单位犯罪的规定》,法律出版社,1998年。 ⑤ 张国轩:《单位犯罪的罪和刑》。

⑥ 高西江:《中华人民共和国刑法的修订与适用研究》,中国方正出版社,1997年。 ⑦ 陈兴良著:《陈兴良刑法学教科书》,中国政法大学出版社,2003年8月第一版。 ⑧ 高明暄、马克昌主编:《刑法学》,北京大学出版社, 2000年10月版。

⑨ 赵秉志主编:《刑法学》,中央广播电视大学出版社, 2003年7月 第1版 。 ⑩ http:///xingfa/zongze/11/lfm11008.htm中国刑法律师网。

推荐第7篇:法学本科毕业论文题目

[04-02]法学本科毕业论文

关键词: 工作 组织 音乐 证券

5555,到了写论文的时间了,可是一周过去了,一个字也挤不出,该怎么办?哪位学长学姐可以帮一下不?

法学专业毕业论文参考选题:

民商法类:

1.论隐私权的民法保护;2.论人格权的民法保护;3.试论民事权利的本质

4.试析合同制度中的情事变更原则与不可抗力的适用;5.析民事责任制度中的债不履行责任

6.试论有限合伙制度在我国确立之必要;7.试析违约责任中可预见原则

8.试论我国物权立法保护的发展与变化;9.试析担保法律制度

10.试论民事侵权行为的归责原则;11.中国婚姻无效制度的构想;12.离婚制度若干问题探析

13.消费者法律保护若干问题研究;14.精神损害赔偿制度浅议;15.电子合同的证据与效力

经济法类:

1.证券法对小股东利益的法律保护;2.浅议公司治理结构中的独立董事制度

3.对证券市场信息披露的法律监管;4.抵押制度法律问题分析 ;5.试论保险合同的性质与特征;

知识产权及网络法:

1.WTO对我国知识产权保护法律制度的影响;2.商标与网络域名冲突研究; 3.网络音乐著作权问题探析

4.对地理标志的知识产权保护;5.试析我国入世后软件保护的“合理水准”

刑法类:

1.刑事诉讼法律观的转变;2.试论特殊主体犯罪;3.挪用公款罪若干问题浅析

4.无罪推定原则在我国司法中的适用及不足;5.入世后刑法观念的转变

6.罪刑法定原则若干问题浅析;7.商业贿赂罪与国家工作人员贿赂罪之比较

8.有关市场信用的刑法规制

宪法、行政法、法理、法史类:

1.试论罗马法的基本制度及其影响;2.论西方国家现代法律制度的新发展

3.浅析中国近代宪政立法;4.沈家本修律与中国近代法律制度的建立

5.试析汉代法律的儒家化;;6.君权、父权、夫权与中国古代法律;7.谈无讼与息讼;

8.论依法治国与以德治国的二维并举;9.法律与道德的冲突与调适;10.制度创新与法制现代化

11.法律职业化与司法改革;12.行政执法难的成因探究;13.论后WTO时代的法治政府与责任政府

14.关于国家赔偿法的立法修改

劳动与社会保障法类:

1.关于劳动争议解决机制的改革设想;2.社会保险立法体系初探;3.劳动合同竟业限制条款研究

4.中国养老保险法律制度初探;5.我国社会保障立法浅谈

国际法类:

1.国家主权豁免浅谈;2.试析WTO国际争端解决机制研究;3.试析世界贸易组织的法律体系

4.试析国际条约的概念及其法律特征;5.对反倾销立法及其适用的法律思考

诉讼法及其他法律类:

1.现行审级制度的不足与完善;2.论我国民事证据制度的改革与发展;3.试析民事诉讼的第三人制度

4.“陷阱取证”引发的法律问题;5.司法公正与刑事诉讼制度改革6.审判监督程序利弊谈

7.WTO对中国律师制度的现实影响;8.试论我国仲裁法学的新发展

9.“小额消费诉讼”的法律问题探析;10.对公益诉讼的立法保护

推荐第8篇:法学本科毕业论文选题目录

2010届本科毕业论文选题目录

刑法

1.论抢劫罪中的“致人死亡”

2.试论“在公共交通工具上抢劫”

3.试论“入户抢劫”的认定

4,试析法条竞合与想象竞合犯的区分

5,试析一般自首中的“自动投案”

6,犯罪中止“自动性”的认定标准

国际经济法

1. WTO争端解决机制的问题及其对策探讨。

2. 对外投资的法律保护制度探讨。

3. 电子货币监管的法律问题探讨。

4. 国际经济安全(如食品安全)保障的法律制度反思与构建探讨。

5. 略论WTO中的环境标准

6.

民法

1、论公司章程对第三人的效力

2、物流运输企业在运输关系中的法律地位

3、从消费者保护角度看“餐具收费”现象

4、论指示交付

1,乘人之危与显失公平的关系。

2,胁迫的不法性。

3,善良取得的构成要件与法律后果。

4,违约责任的归责原则。

5,合同解除的法定事由。

6,侵权法中的过错推定

国际法:

1论国际组织的国际法责任

2浅论恐怖主义

3 京都议定书与国家环境责任

4.《海牙规则》对承运人利益保护问题研究;

5.投资争议解决与卡尔沃主义问题研究;

6.跨国并购法律问题 研究;

7.国际投资中的知识产权问题

环境法:

1 中国环境法如何应对京都议定书带来的挑战

2 论受益者补偿原则

3 论养护者受益原则

公司法

1 论跨**子公司之间法律责任

2 试论加害给付责任的适用

3 浅谈一人公司

婚姻法与继承法

1论法定继承制度

2论夫妻财产制

3人工生育方式的法律思考

4论离婚时的损害赔偿

刑事诉讼法

1、论无罪推定原则

2、国际刑事司法准则与我国的刑事诉讼

3、论我国公检法三机关分工负责、相互配合、相互制约原则

4、沉默权与打击犯罪的价值平衡

5、析刑事诉讼中被害人的法律地位

6、论刑事羁押制度与人权保障

7、试析完善取保候审制度

8、浅议检察机关职务犯罪侦查与法律监督的关系

9、论立案监督

10、论我国审查起诉制度

11、论不起诉

12、论被告人的口供

13、浅议审判委员会工作机制的改革与完善

14、试论我国刑事辩护制度的立法缺陷及其完善

15、论刑事诉讼中法官之调查权

16、浅议刑事附带民事诉讼案件的审理

17、论证人出庭作证

18、论审判监督程序

19、论审判公开

劳动法

1、《劳动合同法》与劳资关系的平衡

2、论和谐劳资关系的构建

3、我国农民工权益保护的路径选择

4、社会行政基本问题研究

知识产权法

1.论合同当事人的撤消权

2.论与知识产权有关的不正当竞争行为

3.论技术转让合同

4.驰名商标与著名商标之比较

刑法

1.诈骗犯罪新型手段研究

2、“入户抢劫”的认定

3、防卫过当的罪过形式

4、财产罪中的财产范围

5..单位犯罪中个人刑事责任的根据

6..论特殊防卫权

7..论刑法解释的规则

8.死刑存废的理由比较

法制史

中国法制史:

1 中国古代家族制度探源

2、论中国古代中央集权制度的形成发展及其对封建经济制度的维护

3、从《大清民律草案》到《中华民国民法典》??论中国近代民法典编纂运动

4、东西方法产生、发展路径的比较研究

外国法制史:

1、论罗马法上的人格权及其对后世的影响

2、论罗马法对大陆法系形成的历史贡献

3、论美国对英国信托制度的继承和发展

4、论美国陪审制度的历史发展及其借鉴

5、论美国反垄断法的历史成因和现代启示

6、对民法典体例的再探讨??以《法国民法典》和《德国民法典》为例

7、论《法国民法典》和《德国民法典》中的希腊精神

8、论民法法典化及其历史成因

民事诉讼法

1.论民事诉讼契约

2.民事诉讼中当事人的意思自治

3.论我国民事诉讼的两审终审制

4.论我国民事诉讼的证明标准

5.论我国民事诉讼中的证据交换

6.论当事人中的非法人团体

7.论证据的证明力

8.论作证豁免权

9.论民事诉讼中的非法证据

10.论取证权与隐私权的冲突

11.论民事诉讼中的法院调解

12.论小额诉讼程序

13.我国再审程序存废论

14.宣告公民失踪案件程序在我国农村适用的调查

15.论自认

16.论民事诉权

17.论检察院的民事抗诉制度

18.民事诉讼各种制度的国际比较研究(自选)

19.论行为保全制度

20.论我国民事诉讼的认证制度

行政法与行政诉讼法

1、试论行政法的价值定位

2、试论行政民主

3、行政效益与行政效率相互关系论

4、依法行政与行政法治

5、WTO与我国政府体制改革

6、行政许可研究

7、行政程序研究

8、行政立法研究

9、行政合同之特殊性

10、试论对抽象行政行为的复议

11、行政赔偿问题研究

12、试论行政控制(监督)

13、试论行政诉讼的举证责任问题

14、行政诉讼第三人研究

15、行政诉讼庭审问题研究

法理学类(以下选题仅供参考,学生可自拟题目)

1、法治或中国法治建设问题研究:如法官在法治中的角色、“活法”(living law)与中国法治进程、全球化对于中国法治建设的潜在影响及发展趋势研究、法治本土化问题及方法论研究、中国法治的阻力等。

2、法律或法治的局限性问题研究

3、司法或中国司法改革问题研究:可从某个制度方面入手,如传媒与司法、人大监督与法 院裁判的关系、宪法司法化问题、司法独立问题等。

4、法律与社会问题研究:如权利冲突与协调问题 研究、新时期产生的新权利研究、某种社会现象的法理分析、中国农民的法律意识(个案分析)研究、弱势群体法律救济问题思考、社会安全及突发性危机的对策研究、城乡一体化进程中可能出现的法律问题研究、农民工在城市生活中的法律问题研究等。

5、法律职业化问题:如法官在职业素养、职业道德等方面之研究、法学教育、司法统一考试与法律职业共同体的构建、律师在司法结构中的地位和影响、改善律师执法环境的法律思考等

6、中国法学问题:如中国法学近20年的变化与发展、中国法学流派问题、法律方法论在近年来我国法学研究中的兴起及其原因、司法实务界对法律方法的研究、法学研究中的现代性与后现代性问题、法学教育的现状与存在的问题。

7、法理念问题研究:如自然法、人权、自由、平等、正义、秩序等与法的关系问题研究。

8、法文化问题研究:如法律文化的冲突与融合、西方法文化对中华文明的冲击及回应、后现代法学的内涵及影响、文学艺术与法学的关系。

9、中外法学家的法律思想研究

10、法律方法、法律技术等问题研究 :如法律推理、法律解释及法律论证等。

宪法学类(以下为选题方向,不宜作论文题目)

1、宪法权利及保障制度研究

2、违宪审查制度研究

3、宪法解释制度研究

4、国家结构形式研究

5、政府组织形式研究

6、政党制度研究

7、选举制度研究

8、近代中国立宪史研究

金融法

1、

2、

3、

4、

5、

6、

7、

新证券法对证券市场创新与监管制度的影响 证券公司的法律风险防范论证监会的准司法权 我国外资银行监管的法律问题网络银行的法律问题探析 试论票据贴现的法律问题 试论新物权法草案对银行担保物权的影响

推荐第9篇:法学本科毕业论文规范格式

开放教育试点法学专业本科毕业论文(小四号字、黑体)

论文题目(小二号黑体字)

姓名

学号

学校

指导教师写作时间

(四号字、黑体,2倍行距,居中排列)

(目录、内容摘要及关键词、正文、注释和参考文献各独立成一页)

4、目录页:目录,宋体,小三号;目录的具体内容,宋体,小四号。

5、论文摘要页:论文摘要,宋体,小三号;论文摘要的内容,500字左右,宋体,小四号;关键词,宋体,小四号。

6、正文:论文题目,小二号黑体字;正文中的大标题,小三号黑体字;正文内容,小四号宋体字,正文字数不得少于6000字。

7、注释:注释,小三号黑体;注释内容,宋体五号字。

8、参考文献资料:参考文献,小三号黑体;参考文献资料内容,宋体五号字。写法如:参考著作:翟同美,法理学,中国广播电视出版社,2001年1月(如果用注释时,则需要具体到所在页码);参考杂志期刊:翟同美,试论刑法中的国家工作人员,平原大学学报,2000年第四期。

9、对所引用的他人的观点、参考的文献要注明出处(可用脚注、尾注的形式清楚地表现出来,注明作者、书籍名称或刊物、出版社、出版时间、页数等),引用其他参考资料如网络资料,也应注明资料所在的网站。

10、正文段落的行间距:缩进,左:零字符,右:零字符;间距,段前:0行,段后,0行;1.5倍行距。

11、论文装订顺序(要求每部分均独立成页)

(1)封面

(2)目录

(3)内容摘要及关键词

(4)正文

(5)注释、参考文献

注意必须使用Word程序打印,凡使用WPS程序的为不合格。电子文档即正稿的word文档,要求将包括封面、目录、论文摘要、正文、注释、参考文献在内的所有内容建成一个文档,并且以学号、姓名、论文题目命名。封面排版应具有美感。最后提交定稿论文的电子稿(软盘两份)、定稿一式五份,另外,写作提纲、初稿、修改稿等材料同时上交。

推荐第10篇:书法学本科毕业论文选题

毕业论文(设计)

题 目

学 院 学 院 专 业 学生姓名 学 号 年级 级 指导教师

毕业

教务处制表

毕业

毕业

二〇一五年 十二月一 日

毕业

书法学毕业论文选题(1011个)

一、论文说明

本写作团队致力于毕业论文写作与辅导服务,精通前沿理论研究、仿真编程、数据图表制作,专业本科论文300起,具体可以联系

二、论文参考题目

第二届泰山书法论坛暨中国国家画院沈鹏工作室书法课题班泰山诗主题书法展在泰安隆重举行

庆祝中华人民共和国成立六十周年《青少年书法》杂志创刊二十五周年全国青少年书法级别评定委员会《青少年书法》杂志联合举办

浙江省书法家协会书法教育基地温州墨苑书法学校 浅论朱熹的书法面貌和书法观

书法的高等教育与中小学书法课程教育现状分析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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文人书法的现代中断与文化书法的生态重建 传承书法文化 普及书法教学 践行尊重教育 从中小学书法教育现状谈高师学生书法素养培养 书法·书法与心态和健康 书法·临帖是学习书法的必由之路 书法·中国书法起步浅谈 书法·中国文化与中国书法的关系 浅谈书法中的设计与设计中的书法 从古典文人书法到社会民生书法

当代著名书法家陈奋武书法作品展作品选登 著名军旅书法家何旺智:书法人生,结缘《心经》 书法及书法教学随想 音乐书法:李斌权开启书法新篇章

苏州书法教育千百工程揭幕式暨《跬步集——苏州书法教育校园行》首发式在苏州举行

论东晋南北朝书法教育对中国当代书法教育的启示 比较古代书法与现代书法的传承与传播 书法教学不应忽视书法知识的传授

书法与音乐的美妙结合 从文化角度审视李斌权的音乐书法

陈春盛和他的书法人生其艺术成就被列入《中国当代青年书法家大辞典》和《当代书法家大辞典》

论颜真卿书法风格的形成和对中国书法的贡献 初学书法需从认识书法线条入手

“阅读书法”与构建当代书法的健康“生态” “大书法”观与当代书法的发展(节选) 文化转型中的书法审美价值(连载二)书法艺术的当代价值品位 浅析毛笔书法字体与书法治疗的关系 书法的表演性与李斌权的书法创作略述 湖南省书协书法创作委员会书法作品展作品选

东南大学中国书法研究院成立暨中国当代中青年书法精英研究展开幕式 浅析毛笔书法字体与书法治疗的关系 清代主流书法及其对当代书法的影响 正体书法与书法传统

“书法新文化”观与书法艺术的当代性思考 书法的格调品读《史培刚书法作品集》有感 书法用人 书法养生

中国书法理论中的文学描写与书法研究

从魏晋文人书法流派的兴起看书法由自然向自觉的转变 论解缙的书法观点与书法创作 带禅意的书法理论与书法作品 文化书法与书法文化 著名戏剧表演艺术家裴艳玲与书法家张济海交流影视与书法艺术 对室内装饰书法作品中清代碑学书法的一些理解 古代书法教育对当代学前书法教育的启示

2011年《青少年书法.少年版》快乐书法板块开始征稿啦 书法城建设需要加快书法产业化进程

“翰墨千秋书法展”暨“两岸书法艺术论坛”举行 以中国文化书法对话世界“王岳川书法展2010”举行 标准书法与书法标准 文化书法与文人书法 发扬书法艺术重视书法教学 王学仲的书法理论和书法创作成就

九成宫全国书法大赛暨全国书法名家学术邀请展征稿启事 对话曾来德:“大书法”观与当代书法的发展 九成宫全国书法大赛暨全国书法名家学术邀请展

首都师大中国书法文化研究院教师及历届学生书法展在中国美术馆开幕等九则

首都师范大学中国书法文化研究院教师及历届学生书法作品展作品选 我省书法家金永亮书法作品再获国际金奖 “书法三境界”在大学书法教学中的渗透

当代书法艺术传播模式的市场化转型对书法创作的影响 当代著名书法家胡抗美的书法艺术

莫言的“墨研”——解读莫言的书法及书法观 武术得书法之意 书法取武术之形 从汉字与书法的关系看书法艺术的内涵 邱振中:以书法的实践为有关书法的思考服务 郑州市书法家协会书法沙龙作品选

促进军队美术书法艺术创作繁荣发展全军各大单位相继成立解放军美术书法研究分院

从《书法约言》看宋曹的书法思想 “大书法”观与当代书法的发展

重振“文人书法”是书法复兴的必由之路

解放军美术书法研究院首届院展暨第四届全军书法展开幕 书法是“中国文化核心的核心”:书法被边缘化倾向的焦虑凸现 书法作品收藏与书法市场探析

新世纪书法国际视野及其文化身份——关于中国书法历史与现状的对话 汉字书法与书法汉字论 书法的艺术艺术的书法

“喜迎奥运·放飞梦想”全国少年儿童迎奥运手工艺、书法、绘画作品比赛暨第十二届全国中小学生绘画书法作品比赛、全国少年儿童美术理论研讨会颁奖会剪影

书法欣赏与书法教学之关系

包河书画院刘卫东书法工作室的书法教学模式 《书法艺术》课程与小学书法教育 书法学习、书法创作与时代审美选择 书法报·第二届中国硬笔书法大赛征稿启事 书法兼之画法——八大山人书法艺术研究 书法理论研究与书法创新问题之我见

日本四季会书法代表团与本刊编辑部进行书法交流

《青少年书法》杂志与瘗鹤铭书法网联合举办“双月命题竞书大赛” 第十一届全国中小学生绘画书法作品比赛书法获奖作品述评 漫谈书法与陶瓷书法

书法美是怎样从书法的历史发展中产生发展的 论黄庭坚的书法美学观和书法创作成就

庆祝青少年书法杂志创刊二十周年全国青少年书法大赛入选作品选登 论中国书法与欧美书法之区别

书法美学问题杂谈之二 书法美究竟是怎么一回事? 苏州市书法家协会首届“得意之作”书法邀请展作品选登 苏州市书法家协会首届“得意之作”书法邀请展研讨会纪要 论民间书法与名家书法

《青少年书法》创刊20周年全国青少年书法大奖赛青年组入选名单 《青少年书法》创刊20周年全国青少年书法大奖赛获奖作品刊登 《青少年书法》创刊20周年全国青少年书法大奖赛青年组获奖名单 论中国书法与欧美书法之区别

《青少年书法》创刊20周年全国青少年书法大奖赛征稿启事 2006年《书法导报》国际书法篆刻年展征稿启事 书法报.首届中国硬笔书法大赛征稿启事

从书法本体论认识的变化看今后书法创作的模式和走向 书法艺术创新与书法观念僵化琐议 写字 书法 书法艺术

论书法的“工”与“拙”及当代书法审美追求之“误区” 书法欣赏教学对小学生书法能力提高的实验研究 赵学敏书法作品《念奴娇·昆仑》

关爱生命·文明出行全国公安交警书法美术作品展隆重开幕 《海上明月—赵冷月百年诞辰书法展》在京举办 从题跋文中看苏轼的书法审美观 浅谈语文活动诵读和书法对学生的影响 中国书法

书法在美术教学中的融入 伯懋父簋墨书与商周书法

“后王”之“王”王铎的书法世界与当代“王铎热” 必须对中学生开展行楷书法教学 李健鹏书法

唱好五部曲,提高书法课教学效率 怎样提高小学生学习书法的兴趣

文墨清华——倪文华书法精品展于青云阁艺术馆开幕 当代著名书法家

央视网请书法家为您写春联、贴福字 王铎书法之管见 还书法于人民 杨军及其书法艺术 清末科举废除对书法的影响 书法家身份的变化 创建“书法班”经验遮谈 吴荣光与阮元书法交游考 韩之泳书法作品选登

伊秉绶书法的学习以及提纯和淬炼 浅析书法艺术在设计中的应用

关于充分发挥文化馆职能作用传承传统书法艺术的研究 小学生如何学好书法 王应科书法

滇西傣族小学生汉字书法教育对策研究 浅析书法的“神韵”与“精气神” 浅析书法教学在素质教育中的应用 图说书法(五十五) 浅谈书法艺术欣赏 论书法的情与境 书法常识

(八) 书法临帖四题

颜真卿书法美学精神探析

对当代高校书法教育中存在问题的思考 书法家的修养与篆书艺术的创新

浅谈高校书法教育的美育功能及实施对策 师范院校书法教育历史探析 李海亭书法作品选 浅谈中职生书法兴趣的培养 利用书法提升留学生书写汉字的兴趣 小学书法教学之我见

传承经典,打造书法教育品牌学校 钢笔书法教学对推进素质教育有重要作用 书法教育日趋薄弱 专业缺乏用武之地

“墨香校园·中华美德颂”书法绘画大赛圆满落幕 何绍基书法的艺术性研究

第二届全国青年书法创作骨干高研班开班 “我襟怀古——鲍贤伦书法展”在浙江美术馆展出 章炳麟的书法艺术

摩崖书法的线条和空间——《瘗鹤铭》结构分析 经典的再创造之一:书法在今天的历史使命 中小学写字课,不妨教一点书法术语 李放书法研讨会在中国美术馆举办 浅析书法教育对中小学生的影响 书法理论与创作心得体会

中国亚麻书法第一人练字练成“健康达人” “最美浙江·凤栖梧桐”蔡云超书法精品展桐乡启幕 试论汉简书法的美学特征 试论书法创作的影响因素

中小学书法教学应处理好几个辩证关系 小学书法教育浅谈

书法教学生态实践研究之体会 试论书法创作的影响因素 生本教育理念下的初中书法教学 浅议唐代不同时期的书法美学及特征 亲近书法

写字教学与书法教育别论

全国第十一届书法篆刻作品展览正式启动 书法家卢前为自己书写一生 辛尘书法扇面展作品选 谈甲骨文书法的笔法 关于建立书法产业学的设想 书法产业研究大有希望 首届中国书法产业高峰论坛述略 汉字文化与书法艺术(上) 论六朝砖文的书法艺术价值 汉魏六朝砖铭书法特辑文丛 陈杰的书法追求 马一浮书法的价值和意义

第五届中国书法兰亭奖组委会、评审委员会、监审委员会名单 第五届中国书法兰亭奖获奖、入展名单 第五届中国书法兰亭奖评审工作圆满结束

“永远的风采——纪念陈云同志诞辰110周年全国书法名家作品邀请展”开幕

图说书法(五十四) 刘志英书法欣赏

学前教育专业书法教学的目标制定和实施方案 浅析经体书法

小学书法教育中的力感追求 渠县汉阙书法艺术初探

秦简隶变书法元素的美学价值与应用 书法家林立东清朗俊秀形神兼备 书法家王振波古心都存篆刻中 书法家林志明墨色与行为 书法家焦磊学书心得

赵学敏书法作品《七绝·观潮》 探究书法研究及常见问题 中国文化精神与书法精神 碑学书法的线条美 论书法艺术的章法美 李炎荣先生的书法艺术特点

以文化市场化的眼光照观书法产业的路径 清末书法家:我是毒舌我怕谁 潘志骞书法 徐明春书法印象 浅谈书法艺术 书法教学之科学训练

从敦煌五代牒状写本看五代书法的过渡特色

第二届泰山书法论坛暨中国国家画院沈鹏工作室书法课题班泰山诗主题书法展在泰安隆重举行

庆祝中华人民共和国成立六十周年《青少年书法》杂志创刊二十五周年全国青少年书法级别评定委员会《青少年书法》杂志联合举办

浙江省书法家协会书法教育基地温州墨苑书法学校 浅论朱熹的书法面貌和书法观

书法的高等教育与中小学书法课程教育现状分析

纪念《青少年书法》杂志创刊30周年全国少年书法大赛征稿启事 书法课堂:写字教学到书法教育的嬗变

周慧珺韩天衡等六位上海书法家获中国书法兰亭奖 论《书法真诠》的书法教学观及其现实意义 浅析中小学书法与专业书法的区别 书法·书法教育:辞近而旨远的话题

“文化书法”如何提升人们书法欣赏能力研究

“魏碑圣地·全国魏碑书法大赛暨魏碑书法论坛”在我市举办 创新书法教学 提倡绿色书法

论当代艺术视角下陶瓷书法对传统书法的借鉴与革新 书法家个人性情造就书法艺术风格

文伯子书法四条屏及版式精美《书法秘诀》 让“书法博士”汗颜的10大书法规律 史上最牛书法老师的书法课 张铁林办书法展:爱书法胜过爱演戏 让书法的归书法,绘画的归绘画 从中小学书法教育看高师书法教育 任玉岭:名人书法 书法名人

毛体书法大师张军虎:在坎坷中奋进体会毛体书法的精髓 “双章书法”为书法内容文字版权正名 从历代的书法品第谈书法创作中的几个问题 厉建青书法工作室学生书法作品选登

院士报名北大书法精英班 彰显文化书法精神影响力 大众传播视野下的当代书法展览与书法传播 从书法与汉字的关系谈简化汉字是否应该入书法 浅谈提高书法教学对书法艺术的重要性

公益性群众书法培训与学院书法教学的差异及思考 感受书法的美感,培养学习书法的兴趣 书法家个人性情造就书法艺术风格

浅论雍正书法对当代书法设计标志的指导启迪 谈书法教学中书法欣赏的作用 史上最牛的书法老师咋讲书法课 现代书法与观念书法再阐释

以书法校本课程为抓手打造书法特色校园文化 书法理论在书法教育的重要性探微 暨河北省校外书法美术指导教师作品展 山水画创作中的书法用笔体现 段琳卿书法品读

重温书法经典、品味大家精神 室内环境艺术设计的书法元素 字体简明易识有益书法传承 浅谈如何激发小学生的书法学习动力 关于中学生书法教学的研究初探 关于构建小学书法教育体系的思考 中国文化与书法的关系 图说书法(五十三) 书法与我

米字格在硬笔书法教学中的基础性作用 全国青少年书法级别评定委员会启事 《快乐书法》板块征稿启事 书法之路

书法空间构成浅说 当今书法教学之我见

中小学书法教育的重要性和方法论 郭传良书法作品选登 略论书法的气韵美

全面开展中小学书法教育之我见 书法艺术传播发展的优势及其前景 邵成玺的书法人生

论传统文化太极拳与书法的养生之道 书法艺术中的“以意为之” 回顾成都“笔墨东方”书法大展 观书法展

浅谈书法用笔在版画创作中的应用 倪为公书法辑评 浅说国博藏明清立轴书法 中国国家博物馆藏古代书法(下) 化古思来:朱乃正书法笺年

从国博藏《太玄真一本际经》谈写经书法 甲骨文、金文书法略说 国博藏古代书法概述

中国国家博物馆藏古代书法(上) 书法家贺惠邦荣获世界文化名人荣誉称号 提高学生学习书法兴趣的初探 书法的中和之美

人教版高中《书法》课程排列秩序的思考 谈钢笔书法的自学

学校、社会、家庭书法教育初探 浅谈岳子书法作品的体系语言 书法教育在素质教育中的作用分析 书法应成为小学生的必修课 闽南书法大观园 一卷书法流露出拳拳父爱

从南宋的两件告身漫说宋代院体书法的演变 我的书法梦

我的书法资源共享梦

启发式教学方法在书法教学中的应用 音乐与书法的同步修养 五行识字法之我是小小书法家 中小学书法教育的策略与基本模式

坂本幸一:挥舞20公斤毛笔 向世界秀出书法之美 张根利 春联书法家 陈国鸿书法

浅谈当今小学书法教学 书法艺术的现代传播研究

论苏轼谪居海南期间及北归后的书法创作 浅议北宋书法批评中引禅入书的批评方式 贾长庆书法作品 孤注一掷 徐正标书法作品 构筑通天之塔 我的书法梦

关涉书法关乎文学海燕出版社推出“竹堂文丛”新作 赵海若的“如象体”书法 王国维的书法艺术 青年书法家郑权访谈 魏碑摩崖书法

书法教学对大学生心理干预模式探究 谈职业学校书法教学

高中书法模块教学方法与实践思路刍议 中国古代书法理论发生分析 小学生书法教学的方法 我爱书法

河北省校外书法美术指导教师作品展 关于太极拳发力与书法行笔内在联系的研究 中学书法教育的现状、问题与解决措施 论苏轼书法的“尚意”精神 书法教学之我见

平面构成在书法创作中的关系及作用 浅谈中国传统书法艺术与现代平面设计 论汪沄《书法管见》中的技法观 疯狂猜图之爱豆都是书法家 书法教学在语文教学中的价值探微 书法艺术与岭南古建筑的会通 字体设计与我国书法艺术的关联性 君子之器不输书法之妙 书法和佛教雕塑的关联探讨

从《寒山帚谈》看赵宧光的书法临仿观 书法教学“四法”

传统书法字体在中国地方特产商品包装中的应用 浅析民办高校的书法课程建设 浅议浙江群众文化书法的普及和培育

试分析将中国书法元素融入舞蹈创编的可行性 名山风景区书法景观在游客地方感中的作用 e时代纸质书法字帖“神韵”犹在 想当“书法家”的秘书长 赵学敏书法作品《五云山》 儿童的书法视知觉

钟繇书法:至大至精、至微至深的墨香艺术 靳慧慧书法作品

陈克年书法作品 大明庐艺话 提升学校书法教育特色的实践研究 书法的法道深了去了

以书法为视角提升学生艺术修养的途径探讨 赵海若的“如象体”书法 书法与人生

师资的不足制约开展书法教育 在书法文化传承中追梦 小学书法教学兴趣的激发途径 略论老年书法教育的作用与实践 陈方既书法理论特色刍论 论书法教学中如何指导学生临帖 谈书法教育“静心养气”的育人功能 试论选择性教学模式在书法教学中的意义 浅谈硬笔书法校本课程的开发与实施 谈小学书法教学

中小学语文教学要重视书法教育 齐国旺书法

高职公共书法教育导师制教学模式初探 白景峰:让书法艺术走向世界

碑帖:中国书法文化传承和发展的基石 浅议书法与中学语文教学 图说书法(五十) 图说书法(五十一)

挖掘书法教育内涵 传承经典文化艺术 书法常识

(六)

云冈石窟的雕塑与书法艺术 蔡襄书法艺术风格刍议 书法艺术的表现性动作研究

欧阳中石讲中华美德 书法不只是艺术,要“文以载道” 新课标下小学语文书法教学策略探究 北魏时期佛教对书法艺术的影响 现代书法教育育德功能的可行性实施 关于陶瓷书法艺术的几点看法 王羲之书法艺术浅探 中国书法的魅力

浅谈初中书法课程教学探索 书法“降噪”要从教育抓起 洛阳市首届硬笔书法大赛启动

传统书法艺术对现代汉字艺术设计的影响 当代书法教育中的“操作主义”倾向与反思 多媒体技术背景下的高中书法教学 书法与字体设计的一些思考 浅论如何提高初中生书法水平让书法回归心灵 当乡土写作与书法相遇 “两条腿走路”的书法教育 书法的格调 书法艺术在现代平面设计中的应用 “文化书法”的审美内蕴及本体立场 书法作品选 廖吉林书法散谈

迎乙未羊年——国博楹联书法展 古代书法的逆袭?

匡时春拍推出于右任书法作品专场 2015美术书法作品展 姚老师带我走进书法殿堂

他教的22名学员加入中国硬笔书法协会 耿泽峰书法作品选 书法家刘建军

浅谈中国书法对佛法的融合 刘墉书法阮元款识合璧之砚 长沙明德中学师生书法作品选

“笃行致远"首师大书法院青年学子湖湘行书法作展作品 书法家昌蓉 书法家倪文华 书法家任娟 书法家许雅颖 书法家鄢福初

书法教师应不断提升自身人文涵养 书法理论的微谈 画家刘海粟的书法艺术 才女书法家白锐

未来书法产业发展突破口在于“新生”

初中语文教学中传统文化的渗透——培养学生对书法文化的兴趣 书法创作与建筑设计的美学比较研究 《弘道养正—陆远怀书法作品展》集评 35万字《甲骨文书法字典》问世,填补国内外空白 佛教书法形式探究

明清书法拍市逆袭 从“小惊喜”到“定海神针” 当代书法创作的装饰艺术 让书法教学灵动起来

书法学习对提升学生的视觉表现力的研究 书法归道

书法教学中的审美素质培养及途径 依托书法教育打造品牌学校 书法的表现与退行

中国古代砖文书法的艺术特色

浅析我国传统书法元素在平面设计中的创意特征 陈雪峰书法

河北省第四届“校外教育杯”2014美术书法获奖作品展 中国书法的顶层设计 陈俊辉书法 沈洪生书法

吴燕明书法艺术简历 书法教学中的点滴体会

“中国梦·青海情”全省书画大赛获奖名单书法类 汉字书法艺术景观在提升文化西安形象中的运用探析 酷爱书法,苦练成才

小学毛笔书法写好基本笔画很重要 传承书法艺术,弘扬民族文化 说钟镝书法

谈谈小学书法教师的素质 关宁国书法

全国青年书法二十家

浅析中国书法美学风格之——瘦 谈培养学生书法兴趣的重要性

新课程理念下的小学硬笔书法教学策略研究 浅谈小学生书法教学的有效途径 张军的书法味道

关于书法教学的认识与思考

当代书法美学理论体系的研究现状及其重构 论钱文书法与金属货币相互依存的关系 一个书法家的修为与爱国情怀

浅谈信息技术在高中书法课程中的运用 融道德教育于高校书法鉴赏通识课中的教学探讨 浅谈书法元素在包装设计中的运用 基于美学的当代书法创作走向探析 赵学敏书法作品《浪淘沙?北戴河》 中国国家博物馆藏古代书法(中) 章太炎书法初论

书法教师与语文教师合作模式实践研究 邹正桃书法作品叙 邹正桃书法作品选登 书法教学临帖之我见 少儿书法教学点滴体会

小学三年级以前的写字教学是中小学书法教育的基础 对书法教育几个问题的理解与认识 “中小学书法教育”研讨会会议纪要 南昌地区收藏八大山人书法作品浅析 江湖书法变戏法

浅谈“三位一体”书法教学与识字教学的结合 最佳书法奖

平顶山市陈鸿书法班 小学书法课堂教学评价初探 试论书法美学的重要性

提高中小学生书法兴趣 传承中华民族传统文化 市场经济下的畸形书法(下) 浅谈中小学生书法普及要从教材人手 揭阳市书法考级中心挂牌成立 市场经济下的畸形书法(上) 字游空间书法培训中心简介 试论隋唐科举制度对书法的积极影响 小叙书法之我见 郑观应的书法教育观

学习习近平主持文艺座谈会之书法启示 学生学习小学书法课程兴趣的培养策略 杨龙培书法艺术欣赏 周泉瑞书法篆刻 书法传道义翰墨播文明

书法产业化:民族文化输出的重要方式 陈昔凡书法艺术

中国农民影视书画协会主席周红卫拜访著名书法学者刘尧共商文化艺术发展大计

第五届写字书法大赛获奖作品选登 褚遂良书法作品的风格特征是什么? 书法常识

(五)

浅谈如何调动小学生学习书法的兴趣 清代名臣曹秀先及其书法 书法等

感受书法魅力,培养书写习惯 论书法教学的重要意义 许金平书法

晚明书法作品产生的社会机制和语境 书法教学,从根抓起 教师如何写好硬笔书法 马德伟书法作品选登 简论书法的继承与创新

古不乖时 今不同弊 读王长水书法新作《行草墨迹》 书法把式吴克敬

培养学生独立书写能力,探究书法教学评价模式 图说书法(四十八)

教学思考——中国书法在国画教学中的运用 对小学书法教学的探讨 浅谈紫砂陶刻之书法艺术 “快餐文化”与书法传承 图说书法(四十七) 图说书法(四十九)

浅析琵琶演奏技法与书法笔画的审美共性 浅谈高中新课程美术学科书法模块课堂教学 书法 等

论中小学书法教育普遍存在的问题及其改革策略 浅析苏轼书法在元末明初被冷落的原因

由袁昂《古今书评》看魏晋六朝人的书法美学追求 书法校本课程开发促进教师专业成长 优化书法教学的模式探索 极简中国书法史

论书法艺术在包装设计中的运用 徐燕的书法艺术

浅谈农村初中硬笔书法教学的实效性 20世纪书法的观念与风格之思考 试论留学生书法教学的内容及原则 熊晋:书法是高品位的艺术生活 漫谈董其昌书法艺术临摹观

军旅书法家卢中南为“欧楷”执着一生 课堂:书法素养的演兵场 书法家老汤

书法艺术的艺术美意象构成

《深化书法特色,推进学校品牌建设的研究》工作报告 书法艺术创新要点分析 小学书法教学如何起步 书法教学案例 2015美术书法作品展

浅谈北宋钱币文字书法艺术特点及形成原因 书法教育如何纳入教学体系 书法名家临写《兰亭序》现象研究 书法 教育 新课改 书法家石瑞芳的群文情怀

探究经典诵读和墨香书法对学生综合素质的影响 书法元素在平面设计中的应用 凸显书法教育特色提升学校文化品位 浅谈书法教学中的美育问题 杨凝式的书法追求对当代的启示 书法等

浅谈书法鉴藏中的几种辨伪方法——以《东观余论》为例 书法

史怀君 泰山奇石乐,书法笔墨香 书法的柔与刚

浅谈传统书法元素在现代设计中的应用体现 影响师范院校书法课教学的因素分析 小议中国书法的西方解读

荥阳乔楼镇关工委开展“五老”书法比赛活动 字源探索——书法教学中的不二法门 寄寓巴蜀的浙籍书法篆刻家盛樾 论刘孟伉先生的书法艺术 书法伴我成长 戴柏阳书法作品选 高职院校书法鉴赏教学探索

有关中职学校书法课堂中教与学的分析 传统书法融入现代包装设计课程的探索 陈亚俊书法展示 范彦奎书法

书法教学与素质教育之我见 书法常识

(四) 周月辉书法欣赏

基于人地关系的书法地理学探究 郭永群书法作品 浅析书法的美育功能

城市公共空间融入书法艺术的应用与研究 极简书法独仰天资 论朱熹的书法观

魏晋南北朝时期的书法艺术探源 商周金文书法艺术的影响

传统回归与时代映照———城市环境与书法形式美 闲情逸致,乐学书法 陈亚俊书法展示

国学典籍书法展春季第二场作品联展在中国人民大学举办 “法相—寇克让书法展”亮相国展美术中心 书法高手

从谢氏书法看书法家的积淀 书法教育的时代挑战及对策分析 探究书法艺术 传承华夏文化 “书法家”胤之

浅析中国书法中的人性问题 浅谈书法在陶瓷装饰中的技法表现 王云山书法篆刻作品选 图说书法(四十五)

合力并举真抓实干努力提升安定区农村初中书法教育水平文人书法:正脉与创造

论书法教学在中国画教学中的重要性 浅析书法对抽象表现主义绘画的启发与影响 山东莱西草根被邯郸学院聘为书法客座教授 魏熠明书法

基于文化视阈下的当代书法产业发展趋势研究 杨洁书法作品

游心鸿蒙·郭君飞书法展

鄞州中学《书法》校本课程的实践与探索 书法艺术与中国哲学精神 书法艺术与人格中的美学形成 浅析陶瓷书法

普通中学开设书法教学的必要性及其可行性思考 书法常识

(三)

书法艺术在平面广告设计中的运用 欧阳洵书法赏析

谈初中书法教育与传统文化 魏志军书法赏析 徐奎忠的书法艺术 书法家赵朴初的“养生信” 高校书法教学之我见 全国青年书法二十家 书法形式基础之我见·八 书法艺术鉴赏对于临摹创作的启示 五行识字法之我是小小书法家 金代党怀英的书法与文学研究 浅析书法在平面设计中的应用 浅谈书法艺术的情态美 刘炜东书法之风神气格 欧阳中石:桃李芬芳的书法大家 一代名医 书法大家 明代书法管窥

浅谈高校书法教育的功能及途径 书法家王贺轩及其作品 书法的法度和笔势

李静的书法:青翠修竹自挺拔 中国画与书法的联系

面向留学生的书法课程内容设置研究

让书法课堂更有情趣——《左收右放》课例分析 书法艺术的审美 小学书法教学如何起步 “六步”硬笔书法教学模式初探 书法圣地—兰亭 书法教学的点滴思考

浅议小学书法教学与写字教学的区别 我与书法的不解之缘

谈高校书法在中国画课程体系中的设置 启功书法研习者文晓方 参悟书法 融古化新 感受曹文彬书法艺术 启功书法研习者文晓方 感受曹文彬书法艺术

当前农村初中学校书法教学存在的主要问题与对策 农村小学书法教育管理的实践与探索 书法创作中的阴阳契合

开展书法小组活动,提高学生的书写水平“书法校本课程的开发与研究”课题结题报告 康新民书法作品选

书法艺术在现代美术教育中作用的挖掘 浅谈让小学生的书法练习更有效的方法 高校书法艺术教学“技”与“道”的思考 重视小学生书法兴趣 传承中华民族文化 潘清江书法作品欣赏 书法作品选 马春荣书法

学书法,就是挖掘宝藏的过程 刍议书法作品的鉴赏原则及方法 简析弘一法师书法分期特征

试论书法教学对高中生学习态度的影响 浅析华人德先生书法美学思想 书法艺术在平面设计中的运用

翁方纲《复初斋文集》中的欧阳询书法浅论 书法界的思想家

清代名相刘墉的书法艺术特色

中小学开展书法教育的意义与对策分析 摇曳丹青——从扇面谈郑孝胥书法

“江苏书法奖”作品展开幕式在江苏省现代美术馆开幕 王飞书法艺术的个性

中庸之道在书法领域的精神回归和全新阐释 书法原本是生活 中国画中传统书法的应用探析

从出土甲骨文、青铜器铭文的对比看我国书法艺术之缘起 李福桂书法作品选 艺如乐图书法篆刻作品选 张天琦书法鉴赏

西安美术馆“我和钟明善一起写书法” 浅谈书法训练对学生素质的培养作用 水墨画的书法性

试论小学语文教学中的书法教学 书法常识

(二)

室内环境艺术设计中的书法元素应用 勿让书法沦为权力装饰品 文学与书法是我生命中的两根琴弦 探讨春秋战国金文书法风格

中小学书法教育的学科规范与课程定位 从文化史角度看书法的内容与形式 浅论初学书法应如何选帖 渗透在书法艺术中的情缘理趣 当代高等书法教育的对策思路

浅谈传统书法在现代广告设计中的应用 书法结构教学的实践与探索

浅议小学语文教学中应时刻贯穿书法常识教育 校园书法教育现状分析与未来期许 铸书法文化之魂 图说书法(四十三) 短期书法速成掘金培训市场 书法元素在包装设计中的表现及应用 数字艺术设计中书法美学的传承与重构 试论书法中“言、象、意”的关系 南北朝后期士人北迁与南北书法

试析明中晚期高堂大轴书法幅式形成的原因 书法艺术传统与创新探寻 中国反腐盯上书法界 中国反腐盯上书法界 中国书法、建筑与空间 我看书法写字教学的形式与内涵

开展书法小组活动,提高学生的书写水平郭永群书法作品 象形书法 百味人生 探析空心字书法的艺术性

关于高师学前教育专业书法教学的思考 我的书法学习观

浅谈书法训练与创造力的培养 走近书法艺术 品味墨香魅力 特色书法 墨香校园

书法教育让语文教学焕发生命的活力 试论小学书法教学中的分阶训练与教学体系 图说书法(四十二)

师范学校美术书法教学问题初探 书法的修为即是人生的修为 当代著名书法家刘颜涛作品欣赏 墨香浸润心灵 书法传承文化 书法断想

法迹: 观远山庄珍藏书法

第四届“艺德杯”中小学绘画书法作品征集活动网络投票评选正式开始 湖南首届中小学生书法大赛开赛众小选手现场泼墨 高中书法鉴赏教学初探 论语文教学中书法教育的功能 浅谈书法之美

浅谈书法在儿童时期的普及 论高等师范的书法教学 两个书法家

多媒体技术在初级中学书法课堂教学中的运用探索 晚明的书法美学思想 书法应进入中学课程体系 周世荣书法作品欣赏

纸上神行乐无穷 墨池游志情最 浓把青春和艺术绑定的书法篆刻艺术家 “毛体书法”的真正传人 人格养成应从书法教育开始 书法常识

毛泽东时代的启功书法

书法装饰与岭南园林造园意匠探微 韩志雄书法

朱天曙 最年轻的书法教授

永善县举办“艺说纷纭?书法艺术”讲座 罗文平书法作品入选全市老干部书画展 西周中晚期金文书法风格探究

论曹辛之书法艺术与其书籍装帧之关系 刘墉书法阮元款识合璧之砚 高校公共书法教育的实用性探析 浅析魏晋南北朝书法教育 让书法回归心灵 当乡土写作与书法相遇 让书法回归心灵

董阳孜书法艺术跨界剧场《骚》将在台北演出 书法元素在视觉传达中的应用研究 书法于人格的相关性研究述评 祝嘉藏中国书法经典碑刻拓片在吴门书道馆展出 论身体异常状态下的书法创作 陆家衡书法艺术集评 刘恒秀书法

一个追求行书神韵的书法家

小学生书法学习中存在的问题及解决策略

小学书法教学中培养学生民族责任感的实践与研究结题报告 清代闽籍著名书法篆刻家林霔艺术风格刍议 浅谈提升小学书法课堂作业效能的对策 论书法展览的偏离与回归 梁漱溟的人格魅力与书法启示 探析平面设计中书法元素的运用 书法阅历的诗化 中国好书法

晚清官员的书法不是商品 西周青铜器铭文书法艺术探微 图说书法(四十一)

“红色记忆秦源书法展”在天朗美术馆举办 隋代书风与欧阳询书法 王继兴书法作品欣赏

内外兼修,在书法中研习《易经》

试论书法形式语言在装饰绘画中运用的可能性 书法形式基础之我见·七 浅谈书法对佛法的融合 弘一书法空间意象摭议

关于当前书法文化地位的有关思考 火花上的书法

周持:书法学习重在“志存高远”

《抱朴求真》出版发布会暨“曹隽平书法与收藏展”成功举办 谈书法线条美的显现

析谈书法对于学习写意画的重要性 陈国辉 收藏两岸将军书法的“80后” 清成亲王永书法残册

爱国书法教育家于右任其人其书 中职学校书法教育现状及对策 翰墨三友书法作品展 书法家赵朴初的“养生信”

书法文献学知识对青年图书馆员专业提升的重要意义 喜羊羊玩转书法

中小学书法教育的现状与对策 关于中小学写字与书法教学的思考 何奇耶徒书法作品选

国内规模最大的书法艺术馆在乌海建成开馆 特色书法 墨香校园

略谈文化馆书法工作的立体化推进开展 浅谈抓好书法教学的五个要素 弘扬书法教育,传承艺术瑰宝 书法和饮食

论当下内外困境中的高等师范学院书法教学 周永书法作品选

中国书法中笔法与墨法之间的联系探索

书法教育在中小学教育中的现状、必要性、可行性研究 章兴茂书法

浅析五年制高职生怎样写好硬笔书法 终身相许的书法 回忆诗人书法家萧劳

哲思、诗韵 与至情读言恭达书法有感 高校书法艺术教学的几个关键 魏传忠《国学墨韵》丛书赠书仪式暨书法作品展在京举行 走在书法教育的道路上

论《许阿瞿画像石题记》的书法艺术特色与价值 翟祥书法赏析 丁楠书法赏析

永仁县总工会:举办美术书法作品联展 诗词与书法关系阐微

在艺术形态比较中对中国书法抽象艺术的界定 宋代书法之“意”

汉代美术教育与书法教育比较研究 书法 书法

《中国钢笔书法·书画教育》杂志2014年协作单位名录(排名不分先后) 书法

利用学生资源,上“活”书法课 利用信息技术激发学生的书法兴趣

以“兴趣”培养为突破点,探索“书法启蒙类”课程 中国书法空间观在现代版式设计中的运用研究 图说书法(四十)

中国书法空间观在现代版式设计中的运用研究 立春·浅析钟繇书法 浅尝书法艺术

和文化视阈下的书法结构解析 小议小学书法教学的原则 书法

书法课中的重复教学 阿拉伯文书法创作研究 中小学如何加强书法教育 毛泽东与书法等 韩禺书法 书法家 鄢福初

蜀印锦书:二十世纪四川成都书法篆刻事略——人物篇 郑训佐:文人书法的守望者 书法教学之我见 班级书法文化的探索之旅 浅析书法元素在现代包装中的应用 例谈书法教学中学生自主探究能力的培养 书法结构规律新探 普通高中书法教学探索 书法艺术渗透初中历史教学初探 让书法休闲起来

论卢乔根先生的茅龙书法艺术 横式书法行款

论书法档案的文化价值与教育功效 浅析中国书法在现代招贴中的运用 当前中小学书法美术教育问题探析 常家书院及常赞春书法略述 丁嘉耕:让书法进入太空的人

浅谈书法的笔墨神韵与视觉传达设计理念的融合 书法中的“势” 我爱书法

融审美教育于书法教学之中 王道温:书法背后的歌吟 汉字书法中竖撇“丿”的价值 禅意书法在包装设计中的意境营造 书法家

论颜真卿书法的风格 如何传承中国文化精髓之书法 书法教育缘何推进缓慢 浅谈小学硬笔书法教学 张九元:孔子之乡走出的书法 书法课为什么不受到重视 中国现代书法之材质与媒介探究 让小学书法教学更有效 浅析汉字书法艺术的审美特征 傅国胜书法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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探索小学开展书法教学的研究实践报告 试论初唐薛曜书法艺术及其对后世影响 中国书法与西方绘画笔意的比较研究 书法艺术在平面设计中的运用探究 优化汉字书法教学的探索 中学书法教学几点教学思考 必须在中学作文教学中渗透书法教育 车金林书法艺术 傅以渐书法初探 于慎行书法考论

高中书法教学手段的探索及建设 浅谈书法艺术的美

对中小学书法教学本原问题的思考

浅谈如何提升“门面”、重视加强书法教育的分析 毛笔的发展及演变对书法的影响 初中化学化学式的书法和读法 对大学生硬笔书法教育的思考

线条艺术在中国画和中国书法中的实际运用 探讨书法艺术对当代平面设计的影响 王利泉书法作品选 书法教学的育人功能浅探 少儿学习书法兴趣培养之我见 论文人书法

以王羲之《兰亭序》为例引起对书法的启发

第11篇:西安电大法学本科毕业论文

西安广播电视大学开放教育

法学专业(本)

毕业论文(设计)

题目:关于西安市交通拥堵的法律思考

专业层次:

级 别:

学 号:

姓 名:

分校(工作站):

指导教师:

目 录

摘要„„„„„„„„„„„„„„„„„„„„„„„„„„„„„„3 一 西安市交通现状调查分析„„„„„„„„„„„„„„„„„„„„„„„„„„4

(一)不分时段的“高峰期”„„„„„„„„„„„„„„„„„„„„„„„„„„4

(二) 无处不在的“马路杀手”„„„„„„„„„„„„„„„„„„„„„„„„„4 二 存在的主要问题 „„„„„„„„„„„„„„„„„„„„„„„„„„„„„„5

(一)机动车数量大幅增多及停车位接近饱和 „„„„„„„„„„„„„„„„„„5

(二)机动车驾驶人驾驶技术不过关„„„„„„„„„„„„„„„„„„„„„„„5

(三)市民交通安全意识薄弱 „„„„„„„„„„„„„„„„„„„„„„„„„6 三 解决问题的对策 „„„„„„„„„„„„„„„„„„„„„„„„„„„„„„6

(一)落实交法道路建设法规,大力发展公共交通„„„„„„„„„„„6

(二)严格考核驾驶人熟悉交通法规,增强交法意识„„„„„„„„„„„„„„„„7

(三)杜绝“以罚代管”,加大执法力度„„„„„„„„„„„„„„„„„„„„„7

(四)改善交通设施条件,加大交通执法人力、物力、财力的投入„„„„„„„„„8

(五)深化“三超一疲劳”整治行动,联合兄弟执法部门共同监管„„„„„„„„„8 四 结语 „„„„„„„„„„„„„„„„„„„„„„„„„„„„„„„„„„„8 参考文献„„„„„„„„„„„„„„„„„„„„„„„„„„„„9

关于西安市交通拥堵的法律思考

摘 要:本文运用行政法、道路交通安全法规等相关知识,以高峰期拥堵、交通事故频发为主线,对西安市目前交通存在的诸多现象及问题进行分析,最后对改进、完善交通管理发展措施及相关法律理念加以引证,并辅以调查和案例。

文章首先对西安市近几年交通发展的现状、主要弊端及造成的影响进行分析总结,指出了造成拥堵的道路交通设施落后、驾驶人技术能力不过关、行人道路安全意识不强以及交通管理部门的以罚代管、道路交通安全法社会普及度不够等方面存在的种种问题,进行综合剖析,体现了改善交通环境的迫切需要。通过引用调查得出结论,提出了相应的改进、应对措施。

最后建议转变和完善交通行政管理部门的工作职能,使其能够切实服务好广大市民和驾驶员,为西安市道路交通建设做出更大的贡献。

关键词: 交通拥堵 调查分析 主要问题 解决对策

引言:

自2008年5月1日起《中华人民共和国道路交通安全法》的施行,详细规定了车辆驾驶人、行人、乘车人以及与道路交通活动有关的单位和个人在道路交通中的所享有的权利和赋予的义务都做了详细划分。目前,全市机动车保有量已达132万辆,并且以每年20%以上的速度猛增。再加上地铁建设全面实施,城市道路改造以及水电气等民生工程的扩容建设,给城市交通带来巨大压力。据统计去年我市共发生各类事故4199起,同比增加26起;死亡566人,受伤2271人;经济损失2780.53万元。各类事故中,道路交通事故起数和死亡人数偏高。如何能避免交通事故的多次发生,如何能让拥堵的路面尽快畅通,如何能做到防患于未然,本人谨对西安市目前的交通拥堵状况就法律方面提出一些个人观点和建议。

一、西安市交通现状调查分析

(一)不分时段的“高峰期”:

目前在交通管理部门内部对于早晚高峰有一个时间划分,早高峰:07:00-08:30,晚高峰:17:30-20:00,用这两个时段分派警力在各个易堵路段进行交通疏导,拥堵路段遍布大街小巷,群众投诉堵车电话几乎不间断,造成交通拥堵很大一方面是因为机动车不按规定车道行驶或者超车,按照《道路交通安全法》第45条规定:“机动车遇有前方车辆停车排队等候或者缓慢行驶时,不得借道超车或者占用对面车道,不得穿插等候的车辆。”但机动车驾驶人在实际操作时却未按此规定行驶,造成本已车流量大的路面更加拥堵不堪,经常是一个事故可以影响一条街的双向流量,一辆坏车可以堵住整条大街,就算无事故无堵点,车辆行驶缓慢也会大大降低出行效率。

面对如此拥堵的交通,很多市民往往选择非机动车出行,或者干脆弃车步行,华商报记者曾经做过一个体验调查,一段全程8.3公里的路程如果使用自行车或者步行会比乘坐出租车或公交车省去近一半的时间。从日常看到的路段监控来说,也是人流车流不断,例如西大街双向平均都需要2个灯时以上才可通过,进南门常常都是城墙内外变成“停车场”、车辆往往都堵到了钟楼盘道,东西南北二环也是行车缓慢等等诸多问题。

(二)无处不在的“马路杀手”:

“马路杀手”是指没有掌握驾驶技能却驱车上路、危及他人安全的各色人等。其中固然有无照驾驶的违章者,更多的却是手持驾照的“合格者”。

目前西安市日发生交通事故大概在200起左右,事故种类包括:机动车擦刮、追尾、伤人、撞护栏、树木、墙、醉酒驾驶。而这其中机动车相撞和追尾是最多的,机动车相撞算

是轻微事故,也就是伤财不伤人,但还有更严重的就是伤人了,根据《道路交通安全法》第47条规定:“机动车行经人行横道时,应当减速行驶;遇行人正在通过人行横道,应当避让。”但广大驾驶员在实际操作时却视若无睹,人车抢道,导致事故不断。毫无疑问,作为一名机动车驾驶人,与行人及非机动车驾驶人负有不同的业务上的注意义务,而且是一种要高得多的注意。机动车与行人之间,行人有注意安全的义务,机动车有必须避让的义务。渣土车横行也是事故频发的诱因,去年我市被渣土车夺去生命的市民已经达到50人,“马路杀手”对于西安市民来说已经是谈虎色变。

二、西安市交通存在的主要问题

(一)机动车数量大幅增多及停车位接近饱和

从交通管理部门的有关数据显示,按照国家畅通工程的考评要求,每百辆机动车应该拥有45个停车位,那么132万辆车则需要59.4万个车位。而西安市目前各种停车位总计只有17-18万个左右,缺口多达41万个左右。去年西安全市就新增机动车18万辆,今年以来更是以每天1000辆的速度快速增长,这无疑让停车的压力不断增加。

停车泊位严重不足,造成大量机动车占用车行道和人行道,影响人车通行、阻碍交通。西安市交警支队秩序处静态管理科科长李学安说:“一台车停车占道的距离是7米,1000辆车是7000米,7公里,这是个什么概念?比如说有一个小区在东大街上,照现在每一天增加1000辆车,到了夜间,光这部分停车就要把整个东大街道路两侧停满。”车辆购置过快,而其配套的停车位设施却发展迟缓,出现停车难的主要问题就在于“高地价低利润”, 虽然政府对建造停车场优惠政策出台已久,但不同地点的地价也有所不同,尤其市中心停车困难地段价格更是“水涨船高”,成本高、投入大,还要人员管理,利润不到位也是主要因素之一。

(二)机动车驾驶人驾驶技术不过关

机动车驾驶人驾驶技术不过关有两方面;一个是交通违章,一个是交通事故。 根据《道路交通安全法》的规定,在交警部门违章办所查处的各类违章行为中,以“机动车违反警告标线指示”和“机动车在有禁止掉头或者禁止左转弯标志、标线的地点掉头”这两类违章居多,按照我国法律规定,驾驶人必须通过学习道路交通安全法律、法规和相关知识并通过交管部门考核后方可取得机动车驾驶证,但由于多数驾校管理散漫和利益驱使以及有关管理部门的管理漏洞,出现了大量的“不合格”驾驶员,

道路交通事故种类可分为:机动车擦剐,伤人,撞墙、树木、护栏等等,而其中伤人是后果最为严重的交通事故。据统计,在一次死亡10人以上重特大交通事故中,80%是由营运

车辆及其驾驶人交通违法行为导致的,按照《道路交通安全法》第70条规定:“在道路上发生交通事故造成人员伤亡的,车辆驾驶人应当立即抢救受伤人员,并迅速报告执勤的交通警察或者公安机关交通管理部门。”轰动一时的“药家鑫案”就是典型的个案。

综上所述,加强对驾驶人培训考核交通法律法规知识的任务迫在眉睫,只有“人人懂法,依法行事”,才可以有效降低交通违法、交通事故的概率。

(三)市民交通安全意识薄弱

据统计,2011年西安高速大队管辖的路段共发生行人上路引发的死亡事故27起,死亡27人,占全年交通事故死亡人数的36%。目前《道路交通安全法》第76条第1款第2项规定:“机动车与非机动车驾驶人、行人之间发生交通事故,非机动车驾驶人、行人没有过错的,由机动车一方承担责任;有证据证明非机动车驾驶人、行人有过错的,根据过错程度适当减轻机动车一方的赔偿责任。”该条规定作为减轻机动车一方责任的惟一途径,但是采取举证责任的倒置,没有具体规定应当如何依据过错责任以及处理措施进行减轻责任,在立法上存在不足,在出现交通事故后,如果出现“碰瓷”事件更难以处理解决。

根据《道路交通安全法》第6

2、63条有关行人通行规定:“行人通过路口或者横过道路应当走人行横道或者过街设施;通过有交通信号灯的人行横道,应当按照交通信号灯指示通行,行人不得跨越、倚坐道路隔离设施等妨碍道路交通安全等其他行为。”但目前西安市民存在任意违章、乱穿马路、翻栏杆、闯红灯、在机动车道步行等不文明交通行为,交通安全意识薄弱、法制观念淡薄、交通公德意识差,这样既妨碍道路交通畅通,又不利于个人交通安全。

三、西安市交通现状的解决对策

(一)落实交法道路建设法规,大力发展公共交通

严格落实道路安全法第

29、33条关于城市道路建设及停车位要求规定,改建道路交通设施。首先要解决的就是“停车难”的问题,《道路交通安全法》第29条规定:“道路、停车场和道路配套设施的规划、设计、建设,应当符合道路交通安全、畅通的要求,并根据交通需求及时调整。”第33条规定:“新建、改建、扩建的公共建筑、商业街区、居住区、大(中)型建筑等,应当配建、增建停车场;停车泊位不足的,应当及时改建或者扩建;投入使用的停车场不得擅自停止使用或者改作他用。”根据这两条规定,我市应加大对城市停车系统建设发展的政策支持力度,鼓励投资者采取多种方式投资建设停车场,争取做到谁投资、谁受益。政府在这方面要多多给与投资者政策上的优待,比如说土地划拨、减租、减免税费等等方面改善提高停车场的经营状况,使其能真正帮助城市缓堵,加快城市交通建设步伐。

其次要加快公共交通发展,对于目前出现的公交线路集中、主干道重复率高、设置过密、对沿线交通干扰较大这些问题要逐一解决,重点发展大运载力、大容量的公交车,限制压缩普通公交车和中巴车的比例,实现郊区、远郊和城区公交的有效换乘,减轻市区压力。大力发展地铁等新兴交通工具,缓解公共交通运载压力,对于易堵路段,设立电子滚动屏更新路况,使机动车提前择路分流。

(二)严格考核驾驶人熟悉交通法规,增强交法意识

关于机动车驾驶人的资格考评制度,《道路交通安全法》第19条规定:“驾驶机动车,应当依法取得机动车驾驶证。申请机动车驾驶证,应当符合国务院公安部门规定的驾驶许可条件;经考试合格后,由公安机关交通管理部门发给相应类别的机动车驾驶证。”第20条规定:“机动车的驾驶培训实行社会化,由交通主管部门对驾驶培训学校、驾驶培训班实行资格管理,驾驶培训学校、驾驶培训班应当严格国家有关规定,对学员进行道路交通安全法律、法规、驾驶技能的培训,确保培训质量。”根据以上规定,狠抓驾驶人队伍整顿,严格把控机动车驾驶人考试,全力提高驾驶人的安全意识和实际操作技能,要求每一位机动车驾驶人做到熟悉并掌握道路交通安全法的精神实质和基本内容,强化法治意识,严查醉酒驾驶和渣土车运营,杜绝滥竽充数、浑水摸鱼者。尤其对大、中型客车驾驶人,要增加培训内容,提高考试难度,加大管理力度,对于不严格按照规定培训驾驶人的学校,声称“保过、免试”的,一律责令整改,问题严重的还要取消其培训资格。对于负责考核的各级公共交通管理部门,要按照学用结合的原则,转变执法观念,坚持执法为民的思想,按照《道路交通安全法》的规定,进一步建立和完善道路交通管理工作机制,规范执法行为,实施全面监管,做到考核透明化,创建一个良好的考核环境。

(三)杜绝“以罚代管”,加大立法、执法力度

“以罚代管”这种模式原是为了满足个人利益、部门利益但却损害公共利益的恶性违法行政。自从2011年4月22日第十届全国人大常委会第三十一次会议最新修改的《道路交通安全法》,一方面明确了各级交通主管部门在交通安全管理方面的行政法律责任,另一方面又明确了对相对人交通违法的处罚标准,这样“双管齐下”从立法上杜绝了“以罚代管”的执法模式。因此,本人建议在未来立法解释以及司法解释中应当同样明确对违反《道路交通安全法》的非机动车、行人的处罚方法和处罚类别,加大对违法人员的处罚力度,加强执法,提高处罚金额。通过提高违法成本,使任何一个非机动车、行人都能认识到遵守交通法的重要性,这样才能有可能减少交通事故,才有助于道路安全建设。交通管理部门要加大舆论宣传,监督力度,针对国人爱面子怕丢人的心理习惯,在繁华路面加设闯红灯、横穿马路

违法记录曝光屏,对一些非机动车和行人的不文明交通行为进行适度的曝光批评,从社会舆论角度着手,共同营造人人遵法守规的良好氛围。

(四)改善交通设施条件,加大交通执法人力、物力、财力的投入

交警执法部门在狠抓交通安全宣传教育的同时,要加大隐患路段排查整治力度,对重大隐患进行挂牌督办,限期整改,加大执法警力、财力上的投入,加快危路、危桥改造,添置安全警示牌及防护栏等安全设施,引荐国外先进的智能运输系统,在易堵路段、小街背巷安装电子监控设备,24小时全天实时监控交通状况,注重加强人行道、自行车道、行人过街设施、公交港湾、公交专用车道(路)的建设,建立起道路安全隐患动态监控及预警预报体系,重点整治学校和医院周边的交通环境,杜绝因乱致堵现象,不断改善道路的安全行车条件。成立交通事故快速处理小分队,重点针对拥堵易发点增加50余处点岗、高峰岗,通过202处岗位的合理组合,建立起全方位的勤务运行模式,使城市路面管控率提高到95%以上。落实摩托车巡逻执勤制度,对轻微交通事故,在事故导致大面积堵车前,确保10分钟内赶到快速处置。

(五)深化“三超一疲劳”整治行动,联合兄弟执法部门共同监管

“三超一疲劳”,即超速、超员、超载和疲劳驾驶。可借鉴哈尔滨市公安机关的警务机制,联合兄弟执法部门共同监管“三超一疲劳”的整治行动,制定交警巡警特警城管联合执法,联勤执法人员以商业中心地域、下去主干街道为整顿重点区域,以交警为主、巡特警城管执法人员为辅,按照划分的“责任田”实施网格化统一管控,确保执法工作无盲点。联勤警力既管社会治安有关交通秩序,在取缔交通违法行为、维护交通秩序的同时,实施高压管控,严厉打击各类现行犯罪。会同安全监管部门,坚持每月抄告客运车辆交通违法行为,每月清理客运车辆及驾驶人违法记录,督促企业依法接受处理,努力从源头上遏制和减少重特大道路交通事故。

四、结语

既然我们生活在西安这座文明古都,就应该为这座城市出一份力,千年沉淀而成的不仅是我们引以为傲的历史文化古迹或者世界第八大奇迹,更还有那陪伴着汉唐盛世一路走来的街头巷尾,在如今这科技发达的现代城市,如何使这些古道能更好的为市民大众的出行服务,是我所在的交通管理部门的头等大事,也是我们每一个西安人的“家务事”,西安是我家,道路安全靠大家,法律只是为了更好的服务这个社会,用法的正义去惩治罪的邪恶,我国是一个法治国家,人人依法而行,执法部门依律执法,相信道路拥堵问题会渐渐不复存在。 参考文献:

[1]凌峰,《法律热点面对面》,北京 ,中国法制出版社,2012

[2]《中华人民共和国道路交通安全法》,北京。法律出版社,2011 [3]何平,《试论我国机动车驾驶证培训考试制度的完善》,载于《四川警察学院学报》2004 [4]陈新华,《机动车损害赔偿责任研究》,载于中国侵权网,2008

致谢词:

本文得到了某某老师的大力支持,个人的论文写作水平得到了极大地提高,在此非常感谢!

年 月 日定稿

第12篇:法学本科毕业论文参考选题

附表:(请同学们务必确定选题方向。以下选题仅供参考)。

选题方向:法理学

1.论法律在构建和谐社会中的特殊作用

2.现代法治视野中的和谐社会建设 3.社会公平问题的法哲学透视 4.社会公平与社会主义法治国家 5.正义的法哲学解读 6.人权的法哲学思考 7.论以人为本的法治发展 8.当代中国法治战略分析

9.社会学法学派与当代中国法治建设

10.新自然法学派对古典自然法学派的继承和超越 11.评新分析实证主义法学派与新自然法学派的论战 12.法律价值体系的法理学研究 13.论法律的经济调控功能 14.论法律的政治发展功能 15.法律文化的分歧问题研究 16.法律与宗教关系的法理学思考 17.法律与道德关系的法理学反思 18.法律与科技关系的法理学重构 19.法律与政策关系的法理学定位 20.“法律与文学”研究思考 21.后现代主义与当代法学研究 22.中国法学的流派与走向

23.以人为本与中国法学教育的改革 24.统一司法考试的法理学思考 25.法学本科废留的法理学思考

26.论法学研究性学习与法学创新人才培养 27.人本法律观的问题意识与历史意义 28.马克思主义法学与人本法律观 29.人本法律观与当代中国法治建构 30.论法的程序精神 31.程序正义与法治发展 32.发展权与当代中国法治

33.科学发展观与当代中国法律的发展 34.论司法的性质与本质 35.论司法公正与效率的均衡 36.司法过程的法理学分析 37.立法理念论

38.守法的模式与价值 39.世界法与法的未来

40.法律全球化与法的未来 选题方向:法制史

1、论奴隶制时期立法指导思想的演变。

2、论西周礼与刑的关系。

3、论奴隶制婚姻制度的特征。

4、论中国古代刑罚体系的演变。

5、论中国古代契约制度的起源和演变。

6、论中国古代归罪制度及其特点。

7、论中国古代的犯罪阻止事由及其特点。

8、论中华法系的形成及演变。

9、论中国传统法律文化的总体特征及其现代意义。

10、论中国传统法典的编撰体系及其特征。

11、论中国法律的起源及特征。

12、论中国古代司法机关的职掌及演变。

13、论中国封建正统法律指导思想的演变。

14、论中国封建法律的专制主义特征。

15、论中国封建租佃制度及其演变。

16、论中国古代的司法诉讼制度及其特点。

17、论中国近代宪政思潮以及宪政活动。

18、论清末修律及其法制近代化的意义。

19、论革命根据地的土地立法及其历史意义。20、论南京国民政府的立法体系及其特征。

21、德国民法典与历史法学派

22、日本法制近代化研究

23、罗马公法研究

24、罗马私法若干问题的研究

25、英国普适法与法律职业共同体的形成

26、世界各国儿童权利立法研究

27、美国联邦制探析

28、斯巴达法律制度探析

29、宗教法特征探析

30、法国宪法与全民立法的发展探析

选题方向:宪法

1.宪法中的自然法思想 2.关于宪法的司法化问题的探讨 3.关于宪法的私法化问题的探讨 4.论宪法解释的主体

5.论宪法中的人身保护制度 6.论宪法基本权利的私法效力 7.论健康权的国家义务

8.论公民受教育权的国家义务 9.论宪法信仰教育 10.论隐私权与新闻自由的冲突与协调 11.论我国村民委员会的地位与职能 12.宪政视野下的流浪救助问题研究 13.论我国民族立法的完善 14.论宪法修改的方式 15.迁徙自由制度之分析

16.城市农民工选举权保障问题研究 17论人大代表的法律地位 18.论修宪权的界限 19.信访制度存废论

20.论我国宪法文化的构建 21.论地方自治

22.论影响我国行政区划的因素 23.论平等就业权

24.高考移民现象的宪法学分析 25.论知情权的宪法保护

26.网络时代的言论自由及其规制 27.论立法不作为 28.论选举诉讼制度 29.论宪法责任

选题方向:行政法

1、行政行为公定力之探讨

2.我国无效行政行为制度之构建 3.我国行政裁决的现状分析 4.不动产登记制度与依法行政 5.物权保护与依法行政 6.行政不作为的法律救济 7.违法行政行为探讨 8.论行政指导

9.行政程序违法与司法审查 10.行政征收与补偿

11.论行政立法的基本价值取向 12.具体行政行为的内容合法性研究 13.行政规划变更的法律规制 14.论公务行为的界定标准 15.行政法基本原则的司法适用

16.我国政府信息公开立法的价值取向及实现路径 17.电子政务及其对行政法的影响 18.行政过程中的公众参与

19.相对集中行政处罚权制度若干问题探析 20.公有公共设施致害与国家赔偿 21.行政补贴相关问题探讨 22.大学自治与政府管制 23.行政执法责任制问题研究 24.行政立法不作为的法律规制 25.行政奖励中的问题思考 26.行政追偿制度探讨

27.依法行政与信赖保护之探讨 28.公务员权利保障制度之完善 29.行政监督研究 30.行政信访研究

选题方向: 刑法学

1、论刑法的谦抑性

2、罪刑法定原则与刑法解释

3、论罪刑相适应原则

4、论犯罪的基本特征

5、论犯罪构成要件

6、论犯罪对象

7、论不作为犯的作为义务

8、论刑法中的因果关系

9、单位犯罪争议问题研探

10、论刑法中的单位

11、论刑法中的国家工作人员

12、论防卫过当

13、论犯罪未遂

14、犯罪中止争议问题研探

15、论教唆犯

16、试论共同过失犯罪

17、论结果加重犯

18、论转化犯

19、牵连犯中“牵连关系”的认定 20、论法条竞合犯

21、我国死刑制度争议问题研探

22、我国自首制度争议问题研探

23、丢失枪支不报罪争议问题研探

24、论重大责任事故罪

25、试论交通肇事罪中的“逃逸致人死亡”

26、论非国家工作人员受贿罪

27、论背信损害上市公司利益罪

28、论信用卡诈骗罪

29、非法拘禁罪争议问题研探

30、强制猥亵、侮辱妇女罪争议问题研探

31、论强迫职工劳动罪

32、论重婚罪

33、试论财产罪的法益(犯罪客体)

34、论事后抢劫罪

35、抢夺罪争议问题研探

36、论三角诈骗

37、职务侵占罪争议问题研探

38、论赌博罪

39、论寻衅滋事罪

40、挪用公款罪争议问题研探

41、受贿罪客观要件研探

42、试论玩忽职守罪的构成要件

选题方向:民商法

1.试述诚实信用原则在民法中的应用 2.试述公序良俗原则及其在民法中的适用 3.论胎儿的民事权利 4.论合伙的法律地位 5.论物权的客体

6.论可撤消民事行为的立法价值取向 7.论物权法的原则 8.论间接代理

9.论诉讼时效的客体 10.论物权法的调整对象 11.国有企业财产权研究

12.农村土地承包制的法律属性 13.论我国用益物权制度的沿革 14.论物权与债权的区分 15.论合同的订立

16.意思自治原则在现代合同制度中的功能 17.论旅客运送合同

18.知识产权的保护与限制 19.继承回复请求权

20.农村妇女继承权的现状与出路 21.交通事故民事责任的认定 22.医疗责任事故的认定 23.论共同危险行为 24.论合同的抗辩权 25.论安全保障义务 26.论融资租租赁合同

选题方向:经济法

1.国家干预和市场调节的法律互动与平衡 2.“政府失灵”的经济法调整 3.“市场失灵”的经济法调整

4.论社会公共利益与经济法的关系 5.城乡协调发展的经济法思考 6.论企业的社会责任 7.论我国的银行监管体制 8.论我国的证券监管体制 9.关于政府采购的经济法思考 10.税制改革与经济法的创新 11.论国有资产监管体制的完善 12.论我国反垄断法的立法思考 13.论产品质量责任的确定

14.关于我国新公司法的若干思考 15.论不正当竞争行为的认定及处理 16.反垄断法中的知识产权保护 17.论劳动债权的优先权

18.我国社会保障制度的缺陷及完善 19.民营经济发展中的经济法思考 20.论集体谈判制度

21.房地产市场宏观调控的法律思考

22.农民合作经济组织法律问题研究

23.新农村建设语境下农业支持保护制度的构建设 24.科技创新与经济法

25.区域经济协调发展中的经济法思考 26.WTO视野下我国农业补贴的制度建构 27.转型社会下第三部门研究 28.关于新合伙企业法的若干思考 29.关于破产法的适用问题探讨 30.构建政府信用的法律思考 31.关于《反垄断法》的若干思考 32.《劳动合同法》的实施与劳动者权益保护 33.有限合伙企业研究

34.中小股东权益保护问题的法律思考

选题方向: 刑事诉讼法

1.刑事诉讼法再修改相关问题探讨 2.刑事诉讼的宪政思考

3.刑事诉讼中被告人的证明责任

4.论我国刑事诉讼证明标准体系的完善 5.我国刑事诉讼证据规则之现状与完善研讨 6.论程序正义在我国刑事诉讼中的实现 7.论我国司法鉴定人出庭作证制度的建构 8.司法鉴定启动制度比较研究 9.刑事诉讼中的证人保护制度研究 10.论刑事诉讼中的告知义务

11.刑事诉讼中的品格证据规则研究 12.刑事诉讼中被害人的权利保护机制 13.证人出庭作证义务与拒证权探讨 14.我国刑事诉讼中的交叉询问制度 15.论刑事诉讼的价值冲突及其衡平16.论我国刑事证据开示制度的构建 17.刑事诉讼模式的演变及发展趋向 18.论刑事诉讼的目的

19.我国未决羁押制度的反思与重构 20.我国司法鉴定管理模式之现状与完善 21.试论刑事诉讼构造

22.论自由心证在我国刑事诉讼法中的适用 23.论刑事诉讼立案程序的功能 24.刑事诉讼中的隐私权保护 25.刑事诉讼中举证责任之分配

26.我国刑事诉讼法律解释之现状与完善 27.我国非法证据排除规则的可行性探究 28.刑事诉讼简易程序研究 29.卧底警探程序法地位探究

30.死刑复核程序的法律监督机制探讨 31.刑事诉讼中的法官证据调查权研究 32论我国专家证人制度建构的可行性 33.刑事司法的国际标准与我国立法变迁 34.刑事诉讼中侦查权与防御权之平衡 35.论程序法治语境下的侦查权控制

选题方向: 民事诉讼法

1.论民事程序选择权

2.论民事诉讼中的诚实信用原则 3.陪审制度研究 4.论民事反诉制度 5.论民事公益诉讼

6.民事检察监督制度研究 7.正当当事人的认定之探讨 8.阐明权制度研究 9.委托调解制度研究 10.代表人诉讼制度研究 11.共同诉讼制度研究

12.民事诉讼明责任分配规则研究 13.论民事诉讼中的推定

14.民事诉讼中的免证事实探析 15.论民事诉讼中的证据排除规则 16.证明妨碍规则研究

17.论民事诉讼中的送达制度 18.民事诉讼回避制度研究 19.民事审前准备程序研究 20.民事诉讼小额诉讼程序研究 21.论民事保全程序 22.论缺席判决制度

23.股东派生诉讼若干问题探析 24.论诉的变更与追加

25.论执行中的参与分配制度

选题方向:行政诉讼法

1.行政诉讼与民事诉讼之比较研究 2.行政复议与行政诉讼之衔接

3.论司法最终性在行政诉讼中的体现 4.行政诉讼中合法性审查原则 5.辩论原则在行政诉讼中的展开 6.行政诉讼原告资格确定 7.行政诉讼被告资格确定 8.行政诉讼第三人

9.行政诉讼举证责任分析 10.浅析起诉不停止执行制度 11.行政诉讼中的撤诉研究 12.行政缺席判决研究 13.行政确认判决研究 14.行政撤销判决研究 15.行政变更判决研究 16.行政维持判决研究

17.论行政诉讼中的法律适用 18.论行政诉讼判决之完善 19.行政非诉执行制度评析 20.国家赔偿责任的归责原则 21.论行政诉讼中的司法变更权 22.行政诉讼受案范围剖析

23.行政诉讼在行政救济中的地位分析 24.德国行政诉讼制度梳理 25.法国行政诉讼制度梳理 26.行政诉讼法学研究现状评析

选题方向:国际法

1、论联合国改革

2、论国家主权原则与构建和谐世界

3、论国际法在构建和谐世界中的地位与作用

4、中美知识产权争端评析

5、中日东海争端的法律问题

7、联合国人权机制

8、人权条约在国内的实施问题

9、地理标志的法律保护

10、联合国集体安全体制

11、文化遗产的国际法律保护制度

12、《国际刑事法院》管辖权研究

13、国际人道法中的军事必要性原则研究

14、现代国际法的人本化发展趋势

15、能源安全与国际法

16、国际条约在国内的适用

17、条约的冲突

18、中国海洋法制与国际法

19、中国外空活动中涉及的法律问题 20、前国家元首的刑事责任豁免问题

21、国际法的教学问题

选题方向:国际私法

1.中国国际私法立法问题研究 2.国际私法趋同化趋势研究 3.论当代法律选择理论的新发展

4.论我国涉外司法实践中的法律规避制度 5.论国际私法中的弱者权利保护原则 6.论外国法的查明

7.网络空间法律冲突问题研究(可从合同及侵权及知识产权等不同领域进行研究) 8.论国际产品责任的法律适用 9.《国际商事合同通则》若干问题研究 10.论空中侵权行为的法律适用 11.论合同自体法 12.“意思自治原则”与涉外合同的法律适用 13.“最密切联系原则”与涉外合同的法律适用 14.“特征性给付原则”与涉外合同的法律适用 15.《论联合国国际货物销售合同公约》在我国的适用 16.论国际证券的法律适用 17.论网络版权的国际保护 18.国际技术转让中的法律适用

19.论涉外婚姻家庭法律适用的新发展 20.试评我国涉外继承的有关立法

21.论因特网与国际民商事案件的管辖权 22.论我国域外取证中的法律问题 23.涉外认证中的法律问题

24.论国际民事诉讼中的协议管辖问题 25.国际民事诉讼中的“一事两诉”问题 26.我国区际司法协助中的法律问题研究 27.论国际体育仲裁的法律适用

28.法院管辖权和“仲裁条款自治权理论” 29.论电子仲裁协议

30.WTO与我国商事仲裁的国际化

31.试论我国内地与港、澳地区间仲裁裁决的相互承认和执行 32.论ODR的法律问题

33.论国际商事仲裁的可仲裁性问题 34.论国家财产豁免理论的新发展 35.论国际能源纠纷争议的解决

36.论联合国《国际合同使用电子通信公约》对我国的影响 37.北京奥运会所涉法律问题研究

38.论公共秩序保留在我国司法实践中的运用

选题方向:国际经济法

1、全球化背景下国际经济法的发展

2、全球化背景下国际经济秩序的构建

3、际经济法的基本原则

4、倾销法中的公共利益原则

5、边贸易体制中环境保护法律问题研究

6、多哈回合谈判的法律思考

7、WTO专家组和上诉机构可适用的法律

8、WTO争端解决中的法律解释

9、我国WTO争端解决实践的反思

10、WTO案及其对中国的启示

11、TRIPS协定与公共健康问题

12、区域贸易体制与多边贸易体制的关系

13、论对我国海外投资的法律保护

14、我国企业海外收购法律问题研究

15、外资并购我国企业中的国家安全问题

16、对完善我国外资立法的法律思考

17、人民币汇率问题的国际法问题

18、美国关税法337条款研究

19、论新巴塞尔协议

20、国际商事惯例若干问题研究

21、论《国际商事合同通则》的法律性质和功能

22、提单的法律性质

23、无单放货法律问题研究

24、预借提单和倒签提单的性质及法律后果

25、新海上货物运输公约的制定

26、论海上保险中的最大诚信原则

27、海上保险中的可保利益原则

28、信用证欺诈例外原则

29、我国信用证立法中的保证制度 30、论双边投资协定的新发展

31、论BITS中的“投资”的含义与发展。

32、简评投资者与国家间投资争议的解决机制。

选题方向:环境法

1.2.3.4.5.论环境法的目的 论环境法的任务

论环境法与环境道德的关系 论国家环境监督管理职责

论国家环境监督管理体制(体制建构的原则、体系、职责确定与划分原则,各国体制的比较)

6.环境权研究(综合性研究或专题性研究,如公民环境权研究)

7.自然资源权属探讨(具体到个别权属的专题性研究,如土地所有权或使用权、承包经营权,水或水资源所有权或使用权,矿产资源权或探矿权、采矿权,海域使用权、野生动物养殖权,渔业权,草原所有权或使用权,林权或林业权等) 8.论环境法律关系

9.论环境法的经济刺激手段 10.论环境法的行政管制手段 11.论环境法的行政指导手段 12.论环境法的公众参与 13.环境法的调整对象探讨

14.环境法律责任研究(选择行政、民事或刑事责任之一) 15.环境法无过错原则探讨

16.中国基层民主建设(如社区自治、乡村民主建设)与环境保护的公众参与探讨 17.环境保护的公众参与制度探讨

18.环境污染损害赔偿问题研究(综合性研究或专题性研究)

19.环境纠纷解决或诉讼探讨(可以选择环境行政诉讼、环境民事诉讼、环境刑事诉讼或者环境公益诉讼,环境纠纷的行政处理等) 20.环境公益诉讼探讨

21.“以人为本”全面协调可持续的科学发展观与我国环境法的完善 22.生态文明与环境法的发展 23.环境立法原则研究

24.环境法律原则探讨(选择一个原则论述) 25.环境法律制度探讨(选择一个制度论述) 26.环境标准的法律问题研究 27.地方环境立法问题研究

28.清洁生产的若干法律问题探讨 29.循环经济的若干法律问题探讨 30.我国循环经济立法问题探讨 31.构建节约型社会的法律体系研究 32.生态安全的若干法律问题探讨 33.企业的社会责任与环境法 34.排污权(及其交易)探讨

35.环境税(费)制度的改革与环境法的发展 36.饮用水安全的若干法律问题探讨

37.野生动物或植物保护的法律问题研究(综合性研究或专题性研究) 38.污染防治的区域控制探讨 39.水污染防治流域控制探讨 40.污染防治的集中控制探讨

41.生活垃圾污染防治的若干法律问题探讨 42.土壤污染防治立法探讨

43.生物技术安全性的若干法律问题探讨

44.资源节约的若干法律问题探讨(专题性研究,如节约用地、节约用水等) 45.节能的若干法律问题探讨 46.自然保护区制度探讨

47.自然遗产或文化遗产保护的若干法律问题探讨 48.湖泊保护的若干法律问题探讨 49.环境保护许可制度探讨

50.污染预防的若干法律问题探讨 51.突发性环境污染事故应急机制探讨 52.环境法实施机制研究

53.环境或资源立法律专题探讨(选择一个我国或外国环境法律、法规进行专题论述) 54.环境或资源案例分析及理论分析

55.人类环境问题对现代国际法的影响(可以择一角度研究) 56.国际环境法的特点(可以择一进行研究,下同) 57.国际环境法的渊源

58.国际环境法律文件专题研究(选择一个国际环境法律文件进行专题论述) 59.国际环境法的主体

60.非政府组织的国际环境法主体地位 61.国际环境法的客体

62.国际环境法律原则探讨(整体或选择一个原则论述) 63.国际环境法律制度(选择一个制度论述) 64.国际环境法的实施 65.国际环境法的责任

66.气候变化的国际法律问题 67.淡水资源利用的国际法律问题 68.生物资源保护的国际法律问题

69.遗传资源开发利用及其利益分享的法律问题研究 70.土地资源保护的国际法律问题 71.极地环境保护的国际法律问题 72.文化自然遗产保护的国际法律问题 73.危险物质的国际法律问题

74.国际金融与环境保护的法律问题 75.国际投资与环境保护的法律问题 76.国际贸易与环境保护的法律问题

第13篇:法学本科毕业论文备选题目

法学本科毕业论文备选题目

(2007年)

(一)法理、宪法

1、论我国公民权利和义务的一致性

2、论违宪审查制度

3、论以法治国和以德治国结合的基点

4、地方人大制度运转中存在的问题及分析

5、论美国宪法的特点

6、三权分立学说述评

7、宪法司法化研究

8、论新宪法修正案中的人权保障规定

10、进一步完善我国的选举制度

11、关于提高我国人大代表素质的若干思考

12、论司法独立

13、论完善人民代表大会制度

14、试论深圳的“行政三分制”

15、论新闻监督方法的制度设置

16、论人大的个案监督

17、论我国的违宪体制及完善

18、论香港特别行政区的高度自治权

19、论法律权利和义务 20、WTO下的宪政建设

21、论社会主义法律关系

22、论我国社会主义法律监督

23、论我国的司法原则

24、法与人权

25、法与自由

26、法与平等

27、选举制度与政治文明

28、论宪法中公民的迁徙自由权

29、论公民基本权利的立法保障 30、法与廉政建设

31、法治与中国现代化

32、论立法监督体制的完善

33、论民主政治是法治政治

34、论法律至上

35、论立法的合宪性原则

36、论立法的民主性原则

37、我国宪法修改研究

38、论检察职能与检察改革

39、人权的司法保障

1 40、论对执政党的法律监督

41、论司法公正与新闻自由

42、制度创新与法制建设

43、司法改革问题研究

44、论权利行使的原则

45、人权入宪的重大意义

46、论公民财产权的宪法保障制度

47、、论我国现行宪法的基本原则

48、论我国宪法的监督体制

49、论共产党领导的多党合作制 50、论公民权利与国家权力的关系

51、我国基层政权建设

52、论宪法中的权利与权力结构体系

53、试论我国国家赔偿责任的构成

54、宪法诉讼制度初探

55、市场经济条件下公民权利的发展

(二)刑法学

1、试论正当防卫

2、试论计算机犯罪

3、论不作为犯

4、试论侵犯商标罪

5、略论刑法上行为人的认识错误

6、试论犯罪既遂

7、试论犯罪预备

8、试论犯罪未遂

9、犯罪中止初探

10、试析共同犯罪

11、浅议死刑制度在我国的适用

12、死刑缓期执行制度初探

13、试论“安乐死”

14、试论累犯

15、论自首

16、试论数罪并罚

17、我国刑法中的时效

18、试论危害国家安全罪

19、试论无意识犯罪与犯罪行为 20、试论抢劫罪

21、试论信用证诈骗罪

22、论劫持航空器罪

23、交通肇事罪初探

24、走私罪探析

25、保险诈骗罪初探

26、试析偷税罪

27、合同诈骗罪的探讨

28、论信用卡诈骗罪

29、谈谈过失致人死亡罪 30、略论故意伤害罪

31、试论职务侵占罪

32、试论非法拘禁罪

33、关于绑架罪的若干问题探析

34、论重婚罪

35、论抢劫罪的主要特点及防范

36、略论侵占罪

37、试论医疗事故罪

38、浅析侵占罪的认定

39、论盗窃既遂和未遂的认定 40、论转化型抢劫犯罪的认定

(三)民法学

1、论民法在法律体系中的地位

2、论民法对人身权的保护

3、论民法对财产权的保护

4、论我国人身权制度的完善

5、论一物一权原则

6、论民法与商法的关系

7、论法人制度对于我国企业改革的理论与制度意义

8、论合伙的法律地位

9、论民事法律行为的构成要件

10、论代理中的连带责任

11、论无权代理

12、论诉讼时效制度的意义

13、论诉讼时效届满的效力

14、论民事责任的构成要件

15、论民法中的归责原则

16、论过错责任原则

17、论无过错责任原则适用

18、论民事责任的特征与功能

19、论所有权在物权体系中的地位与功能 20、论所有权与所有制的联系与区别

21、论所有权的限制

22、论担保物权体系

23、论抵押权的设定与效力

24、论留置权的特征和意义

25、论相邻关系的处理原则

26、论共同共有与按份共有

3

27、论物权的效力

28、论物权的支配效力

29、论物权与债权的区别 30、论物权法定原则

31、论物权的公示公信原则与交易安全保障的关系

32、论债的转移制度

33、论债的特性

34、论债权的相对性

35、论债权的效力

36、论债权的履行原则

37、论夫妻约定财产制

38、论夫妻财产制

39、论婚姻自由

40、论我国的无效婚姻制度

41、浅析我国离婚过错损害赔偿制度

42、论重婚的认定和处理

43、公民的继承权

44、论遗嘱自由及其限制

(四)知识产权法

1、试论无形资产的法律保护

2、析我国专利权保护的现状及完善

3、论技术秘密的法律保护

4、试论商业秘密的范围及保护

5、论知识产权的法律保护

6、试析著作人身权的性质和特点

7、侵犯著作权的损害赔偿额之探讨

8、试论驰名商标的法律保护

9、浅议原产地名称的知识产权保护

10、试论商业秘密的民法保护

11、网络著作权及其法律保护

12、互联网上著作权保护的探讨

13、试论音乐的有偿使用

14、论知识产权诉讼的举证责任

15、浅析我国知识产权中的司法审查制度

16、对新闻肖像照片的法律思考

17、植物新品种知识产权保护

18、网络著作权合理使用问题探讨

19、论认定驰名商标的条件 20、论我国知识产权的刑法保护

21、试论我国知识产权的民法保护

22、论侵犯著作权的民事责任

(五)经济法学

1、论双务合同中的履行抗辩权

2、论合同自由原则

3、论合同法中的鼓励交易原则

4、论合同的解除

5、论违约责任制度的特征与功能

6、论继续履行

7、论违约责任与侵权责任的竞合

8、论情势变更原则

9、论合同中的第三人

10、论第三人侵害债权

11、关于完善我国公司监督机制的法律问题的思考

12、论无因管理

13、有限责任公司股东的权利义务

14、国有独资公司法律问题研究

15、公司法人财产权性质研究

16、试析停车场法律性质及其法律责任

17、论物业管理法律关系的性质

18、论合同违约责任的免除

19、论我国入世后关税制度的改革 20、论劳动法与人权保障

21、论我国土地使用权的性质

22、建设单位拖欠工程款引起的法律思考

23、试论房地产转让的条件

24、中国妇女平等就业及劳动保护的法律思考

25、论产品责任的归责原则

26、论产品责任的损害赔偿

27、浅析劳动合同试用期的有关法律问题

28、劳动诉讼与劳动仲裁的关系

29、完善我国社会保障制度法律研究 30、劳动力市场管理立法的现状及完善

31、试论劳动法律关系的社会法属性

32、论票据行为独立原则

33、试述票据的瑕疵及其法律效力

34、可持续发展与环境资源法

(六)刑事诉讼法学

1、沉默权与打击犯罪的价值平衡

2、试析完善取保候审制度

3、浅议审判委员会工作机制的改革与完善

4、论刑事羁押制度与人权保障观念

5、浅议刑事附带民事诉讼案件的审理

6、刑事普通程序探讨

7、浅议陪审制合议庭

8、论我国审查起诉制度

9、浅议职务犯罪侦查与法律监督

10、浅析中外陪审制度

11、浅谈审查批捕时的补充侦查

12、公安机关提请逮捕案件存在的问题和对策

13、论刑事简易程序的不足与完善

14、刑事诉讼中的刑事证明责任制度研究

15、论证人出庭作证

16、论被告人的口供

17、试论我国刑事辩护制度的立法缺陷及其完善

18、论立案监督

19、论上诉不加刑原则

20、我国刑事证据展示制度的建构初探

21、论刑事法律援助制度

22、论侦查程序中的人权保障

23、论刑事司法现状制度

24、论刑事庭审方式改革

25、论无罪推定原则

26、论自诉案件的审判程序

27、刑事诉讼证人拒证原因探析

28、析刑事诉讼中被害人的法律地位

29、论审判监督程序 30、论刑事诉讼强制措施

31、论死刑复核程序

32、论审判公开

33、论物证

34、论不起诉

(七)民事诉讼法学、仲裁法

1、论民事诉讼中的辩论原则

2、论民事诉讼中的处分原则

3、民事诉讼主管探析

4、管辖异议的理论与实践

5、论专属管辖

6、试论裁定管辖

7、试析合议制度

8、论回避制度

9、论代表人诉讼

10、论民事诉讼中的共同诉讼

6

11、论民事诉讼的代理制度

12、论妨害民事诉讼行为

13、对妨害民事诉讼的强制措施及其适用

14、论民事诉讼中的诉

15、论民事诉讼中的诉权

16、论反诉

17、略论我国民事诉讼中的上诉制度

18、论我国民事诉讼二审程序的完善

19、民事诉讼法律责任论 20、论民事再审程序

21、论我国的仲裁制度

22、论仲裁制度的性质和作用

23、论仲裁制度的范围及效力

24、仲裁协议的理论与实践

25、论仲裁管辖权

26、论仲裁权不当行使及其救济

27、论我国民事审判制度的变革

28、论我国市场经济下的民事诉讼

29、关于我国民事诉讼立法若干问题的探讨30、论民事诉讼法律关系的构成要素

31、论民事诉讼上的法律事实

32、论诉权

33、论诉

34、论诉的成立要件

35、论反诉制度

36、论处分原则

37、论当事人双方诉讼权利平等原则

38、论辩论原则

39、论法院调解原则

40、论检察机关对民事审判的法律监督

41、合议制度研究

42、公开审判制度探讨

43、我国民事案件审级制度研究

44、民事诉讼管辖制度研究

45、论民事诉讼中的第三人

46、论代表人诉讼制度

47、论诉讼代理制度

48、论我国民事诉讼的证据制度

49、论民事诉讼中的举证责任 50、举证责任免除问题研究

51、论财产保全

52、论先予执行制度

53、论上诉

54、执行程序若干问题研究

55、执行难及其对策之我见

56、论民事诉讼中的国际司法协助

57、论民事诉讼中的区际司法协助

58、从《仲裁法》的最新规定看我国国内经济仲裁与国际商事仲裁的接轨

59、论仲裁的法律性质 60、论仲裁协议的法律效力

61、论仲裁协议对法院管辖权的排除 6

2、法院管辖权和仲裁协议的关系问题 6

3、法院管辖权和“仲裁条款自治权理论” 6

4、关于完善我国仲裁制度的几点思考 6

5、仲裁机构和法院之间管辖权的冲突与协调

(八)行政法与行政诉讼法学

1、关于行政复议范围的思考

2、论行政处罚的构成要件

3、关于行政诉讼范围的思考

4、试析行政诉讼中被告的确认

5、行政诉讼第三人与民事诉讼第三人之比较

6、滥用职权与显失公正之区别

7、国家赔偿归责原则之研究

8、试析国家赔偿的构成要件

9、行政诉讼程序与行政赔偿程序之比较

(九)证据学

1、简述民事诉讼中的证据制度

2、笔迹鉴定在刑事诉讼中的运用

3、试论视听资料的证据效力

4、电子证据的可采性认定

5、试论视听资料的特点和审查判断

6、试论物证技术鉴定的证据意义

7、论非法证据排除规则在我国的适用

8、试论证人证言

9、试论医疗纠纷与法律责任

10、简述民事诉讼的证据制度

11、论电子合同的证据规则

12、试析行政诉讼中的举证责任

13、网络证据运用的法律思考

14、试论手机短信的证据能力和证明力

15、试论证据的收集和审查判断

16、民事诉讼证据规定存在的若干问题及对策

17、论民事诉讼中电子证据的认证

18、浅谈民事诉讼证据

8

19、证据展示浅析 20、论鉴定结论

21、论刑事诉讼中被害人陈述的法律地位

22、论刑事证据的审查

23、庭前证据交换制度的构建

24、试论民事诉讼中证据开示的范围

26、现行证据制度存在的问题及对策

27、论电子证据与数字证据

28、建构我国公证证据规则刍议

29、浅谈证据保全 30、试论证人资格

31、电子证据的法律定位思考

32、民事证据举证时限制度刍议

33、论电子证据亟待立法确认

34、论完善我国提起公诉证据标准

35、试论我国刑事证据收集规则

36、论非法收集的证据的效力

37、现代科技证据探析

38、论电子邮件(E-mail)证据属性

39、检察机关电子证据的收集与固定 40、试论悬赏取得的证据的法律效力

(十)犯罪心理学

1、试论犯罪动机

2、城市化进程中的犯罪预防

3、、试论职务犯罪的动机及其预防

4、缓刑少年犯再犯罪的原因及对策

5、浅谈农民犯罪的特点、原因及预防对策

6、浅谈社会帮教对重刑少年犯的教育改造

7、犯罪心理特征结构之研究

8、监狱人格之研究

9、试论职务犯罪的特点及预防

10、论犯罪的心理预防

(十一)国际法

1、论国际法的法律性及效力

2、论国际法的法律基础与社会基础

3、论人权与法律保障

4、试析大陆架划界的规定与实践

5、试析条约的保留

6、试析国家豁免的理论与实践

(十二)国际私法

1、国际私法的范围和体系

2、试论我国区际法律冲突问题

3、论最密切联系原则

4、论冲突规范在国际私法中的地位

5、国际私法中的法律规避研究

6、论意思自治说

(十三)国际经济法

1、论国际货物买卖合同的成立

2、论国际货物买卖合同中的货物所有权转移

3、调整国际贸易的多边法律体制—世界贸易组织

4、世界贸易组织(WTO)的争端解决机制浅析

5、建立与WTO相适应的司法审查制度

6、试论加入WTO与我国制定行政许可法

7、论中国加入WTO以后服务业的开放问题

8、入世与我国外资并购监管中的反垄断规则

9、中国入世与知识产权保护

11、论国家投资的风险及防范

12、论跨国公司在国际投资中的作用及其管理

13、并购式投资的法律探讨

14、论保护国际投资的法律制度

15、BOT投资模式的法律探讨

16、试述美国海外投资保险制度的运作机制

17、论国际投资争端的种类、特征及其解决方式

第14篇:法学本科毕业论文写作要求

法学本科毕业论文写作要求

写作毕业论文并参加答辩,是中央电大对法学本科学员的基本要求。通过答辩即取得规定的学分。为了顺利过关,请注意以下问题:

一、思想上必须高度重视

二、关于论文选题

我们采用规定题目和自选题目相结合的办法,以自选题目为主,题目不宜太大,也不宜太小。在政法战线工作的同志,选题应当尽量结合自己的工作实际,针对自己熟悉的、工作中遇到或思考的问题论证,这样有利于答辩的通过;其他岗位工作的学员,应选择自己熟悉的问题写作,不管那种情况,大家所选的题目必须是法学方面的,即所写论文必须是\"法学专业论文\"。选题应当避开\"青少年犯罪、未成年人犯罪、家庭暴力等社会学论文,同时有关司法独立、审判独立等涉及司法制度改革的问题不能探讨,不能写成案例分析(文内索引用的案例介绍不得超过150字)。

三、关于论文写作

1、正文字数专科不少于4500字、本科不少于6000字,二者均不得超过8000字;

2、所选题目如果是现行有效的实体法、程序法方面的论题,一定要注意论文涉及的内容,全国人大常委会、最高人民法院、最高人民检察院等有解释权的机关有无相关的法律解释,如果有,必须与其保持一致或者针对该解释提出你的不同意见,否则将被视为内容过时而不合格。根据省电大的规定,青少年犯罪、未成年人犯罪、家庭暴力、正当防卫类题目不能写。

3、论文做成以后,自己要主动登陆:和 两个网站查询,看网上有无你的论文,如存在15%的雷同即可视为抄袭而不能使用。

四、关于毕业论文提交

1、专科学员需提交初稿至少一份,正式稿一份(打印或手抄另行通知);

2、本科学员应当按照规定的时间以前提交论文的提纲、初稿;经老师指导同意定稿后按规定提交正式定稿的电子版和文字版,电子版须用Word程序打印,并用U盘或光盘拷贝;(答辩时间另行通知),正稿的文字版为一式四份。逾期将影响毕业。

五、关于论文成绩

毕业论文写好后,经指导教师审查认可后,可以参加答辩,答辩成绩及格以上即为通过,可以取得相应的学分。凡抄袭论文,一律视为不及格。论文成绩分:优秀、良好、中等、及格、不及格五档,凡申请学士学位的,论文成绩必须是良好以上。

河南电大法学专业(本科)毕业论文答辩要求

一、毕业论文答辩基本要求(答辩由河南广播电视大学主持)

1、法学专业本科学生必须参加毕业论文答辩。答辩时,必须携带身份证和学员证,以备查验。

2、学生论文答辩前须上交的论文材料要求 在学生答辩前,在规定的时间之前,学员应交齐下列论文材料,由论文答辩委员会进行审查: (1)按照要求装订的正式文稿(四份)。 (2)论文提纲、初稿(修改稿)至少各一份。 (3)电子稿:正稿的word文档,要求将包括封面、目录、论文摘要、正文、注释、参考文献在内的所有内容建成一个文档,并且以学号、姓名、论文题目命名。 (4)论文提纲、初稿、修改稿、定稿的教师指导表。

3、论文答辩设立若干答辩组,答辩组由3人组成,其中答辩主持人1人。另设秘书一人。

4、在论文答辩和成绩评定过程中发现是抄袭的文章或他人代写的文章,令其重写,重写后仍是抄袭或代写的,取消论文的写作资格;答辩过程中发现学员对相关基本概念、基本问题不清,不能回答或者对论文内容不熟悉的,答辩不及格。答辩不合格者,允许补作一次,顺延至下一届答辩。

5、毕业论文应包括:封面、目录、论文摘要、正文、注释、参考文献,并按上述顺序装订。对引用的中外文参考文献资料,论文中必须注明所用著作的书名或论文名、作者、出版单位

(或期刊名)及出版时间,引用其它参考材料也应注明资料来源。

6、学员在参加答辩时,其毕业论文提纲、初稿、修改稿、定稿和指导教师的评语必须齐备,有所欠缺者不允许参加答辩。对于弄虚作假者,坚决予以严肃处理。

7、对于学员提交的定稿,如果其标题、内容和提纲、初稿、修改稿完全不同,属于另一篇文章,则不得参加答辩;如果是事后发现,则取消答辩成绩。

8、对于找人替自己答辩者,取消其答辩资格。

二、答辩程序

1、脱稿介绍本人论文,包括:选题动机、围绕选题所收集的资料、论文的主要内容。介绍时间不得少于10分钟,最好不要超过15分钟。

2、学员介绍完论文,由答辩主持人根据学员论文涉及的法学领域提出两个问题(该两个问题可以由答辩主持人、答辩组成员事先准备,但禁止事先告知学员),并给予学员一定的准备时间。

3、学员回答完上述答辩主持人提出的两个问题后,答辩组至少即席提出两个以上的问题,学员必须立即回答,不得另行准备。

三、答辩时学员要注意的问题

1、学员在答辩前要做好充分的准备:熟悉自己文章的主要内容,基本框架,主要观点,自己的创新之处,理解、领会文章中涉及到的相关概念及理论知识。

2、参加答辩的学员,必须携带身份证,以备查验。

3、学员在介绍论文时,必须脱稿,不得携带任何资料,不能脱稿介绍论文,答辩成绩不及格。

4、学员在回答答辩教师的提问时,可以携带必要的资料和用品:包括论文的底稿、主要参考资料和其他书籍,并允许翻看。

5、学员介绍文论和回答问题要充满自信,沉着冷静。

6、学员回答问题要简明扼要,层次分明,还要吐字清晰,声音适中。

7、在不违反四项基本原则的基础上,鼓励学员大胆提出自己的见解,但应给予合理的阐释。

8、在整个答辩过程中,答辩学员应尊重答辩教师,言行举止要讲文明、有礼貌,尤其是在答辩老师提出的问题难以回答,或答辩老师的观点与自己的观点相左时,更应该注意。答辩结束,无论答辩情况如何,都要从容、有礼貌地退场。

附件一:本科论文打印格式

开放教育试点法学专业本科毕业论文(小四号字、黑体)

论文题目(小二号黑体字)

姓名

学号

学校

指导教师

写作时间

(四号字、黑体,2倍行距,居中排列)

(目录、内容摘要及关键词、正文、注释和参考文献各独立成一页)

4、目录页:目录,宋体,小三号;目录的具体内容,宋体,小四号。

5、论文摘要页:论文摘要,宋体,小三号;论文摘要的内容,500字左右,宋体,小四号;关键词,宋体,小四号。

6、正文:论文题目,小二号黑体字;正文中的大标题,小三号黑体字;正文内容,小四号宋体字,正文字数不得少于6000字。

7、注释:注释,小三号黑体;注释内容,宋体五号字。

8、参考文献资料:参考文献,小三号黑体;参考文献资料内容,宋体五号字。写法如:参考著作:翟同美,法理学,中国广播电视出版社,2001年1月(如果用注释时,则需要具体到所在页码);参考杂志期刊:翟同美,试论刑法中的国家工作人员,平原大学学报,2000年第四期。

9、对所引用的他人的观点、参考的文献要注明出处(可用脚注、尾注的形式清楚地表现出来,注明作者、书籍名称或刊物、出版社、出版时间、页数等),引用其他参考资料如网络资料,也应注明资料所在的网站。

10、正文段落的行间距:缩进,左:零字符,右:零字符;间距,段前:0行,段后,0行;1.5倍行距。

11、论文装订顺序(要求每部分均独立成页)

(1)封面

(2)目录

(3)内容摘要及关键词

(4)正文

(5)注释、参考文献

注意必须使用Word程序打印,凡使用WPS程序的为不合格。电子文档即正稿的word文档,要求将包括封面、目录、论文摘要、正文、注释、参考文献在内的所有内容建成一个文档,并且以学号、姓名、论文题目命名。封面排版应具有美感。最后提交定稿论文的电子稿(用U盘或光盘拷贝)、定稿一式四份,另外,写作提纲、初稿、修改稿等材料同时上交。

附件二:专科论文打印格式

开放教育试点法学专业专科毕业论文(小四号字、黑体)

论文题目(小二号黑体字)

姓名

学号

学校

指导教师

写作时间

(四号字、黑体,2倍行距,居中排列)

浅论我国继承法的修改完善(小二黑)

【论文摘要】(小三黑)(字数不少于300字)本文主要论述了我国现行继承法中一些存在的问题:被继承人一旦去世,继承人的继承采用限定继承原则,继承人只需在继承遗产的限度以内为被继承人清偿债务,(使用小四号宋体字,且为1.5倍行距)

【关键字】 法定继承;遗产份额;继承人范围;继承顺序(3--5个)

《中华人民共和国继承法》(以下简称《继承法》)是1985年4月10日第六届全国人民代表大会第三次会议通过,自同年10月1日起施行的第一部民事单行法。十多年的实践证明,《继承法》在为我国建设有中国特色的社会主义事业中起到了不可磨灭的作用,它的积极效果是值得肯定的。......(使用小四号宋体字,且为1.5倍行距)

一、被继承人的债权人利益难以得到保护的缺陷(小三黑)

(一)继承人和被继承人的债权人的权益不平等。

我国现行继承法采用的是限定继承原则,又称为有限责任继承原则。其核心是限制继承人对被继承人债务的清偿责任,即继承人只需在继承遗产的限度以内为被继承人清偿债务,不需以自己的财产对被继承人的债务负责。 这样的继承原则虽然符合家庭成员人格独立、责任自负的理念,促使人们为自己的行为负责,有其积极的意义; ...........

(二)具体修改建议

根据现代各国继承法的规定,我个人认为我们可以借鉴他国较好的做法,我国的《继承法》应在以下两个方面进行改进。

1、应设定继承原则为有条件的限定继承。

现代各国继承法关于限定继承原则的规定基本是有条件的,即在继承开始后的一定期间内,继承人可以为限定继承或无限继承之选择,如逾期未选择限定继承或抛弃继承,或有隐匿遗产等不当行为时,则为无限继承。法国、德国、日本等国均采此立法例。

........

二、保留必要的遗产份额的立法缺陷

以上关于《继承法》中的被继承人的债权人的权益保护、\"必遗份\"的限定、配偶列为恒继承人,只是我个人的一些浅见,可为我国的立法实践工作提出一些有益的建议和思想,也许本文中有不恰当的地方,紧供参考。但我诚心的希望我国的《继承法》能越来越完善,更符合我国当代的国情和人民的利益。

参考书目:(不少于5个)

①史尚宽,《继承法》,中国政法大学出版社2000年版。

②张玉敏,《继承法律制度研究》,法律出版社1999年7月版。

③郭明瑞等,《继承法研究》,中国人民大学出版社2003年7月版。

④魏振瀛,《民法》,北京大学、高等教育出版社2000年9月第一版。

⑤王书江、殷建平,《日本民刑法规》,中国档案出版社1998年5月第一版。

⑥龙斯荣、刘玉琴、李全益,《继承法手册》,吉林大学出版社1985年11月第一版。 ⑦邓曾甲,《日本民法概论》, 北京 法律出版社 。

第15篇:法学怎样写好本科毕业论文

附件3 怎样写好本科毕业论文

本科毕业论文的撰写一般要经历以下环节:选择论题——资料收集——拟定提纲——撰写正文——修改定稿。

一、选择论题

确定选题是进行本科毕业论文写作的第一步,也是很重要的一步。选题首先要符合专业培养目标,要与所学专业相关;其次,选题要有理论和现实意义,使其论文形成后既有理论支撑,同时要对现实有所促进;再次选题要注意一些有价值的课题,比如本专业的研究空白、有争议的话题,或者从一个新的角度来研究本专业的老话题,与研究领域有关的当前热点问题、新问题、亲自参与实践调查的课题;第四,选题要结合考虑资料的利用。能找到比较充分的资料来源对于作者写作论文有重要帮助;最后,选题宜小不宜大。题目范围太大易导致内容空泛,难于驾驭。针对以上要求,选择自己有较强的兴趣、而且平时有所思考、有所积累的比较熟悉的课题,可以保证选题后写作的可行性。

选题要求学生注重平时积累,博览群书,并要长期的思考,留心记录下老师们在课堂上指出的研究空白、研究热点。另外注重对自己的跨学科知识的培养,以使自己能从更多的角度看问题,视野更开阔。另外,积极寻找机会参与科研项目,能够激发论文创作的灵感。

二、资料收集

资料收集对于完善题目、形成论文至关重要。资料一般分为直接材料和间接材料两种。前者是在现实生活中亲自观察体验所获得的材料,其积累主要是调查研究;后者是从已有的文字材料如文献资料、数字资料和事实资料中转录下来的二手资料,搜集主要利用有关书籍、报刊杂志以及网络查找。根据题目,查找时可利用相关资料的目录索引,依时间顺序从后到前查找资料。论文要写得有理论深度,必须阅读大量的基础书籍;论文要写得有些新意,必须关注最新动态发展,不断补充新的信息,吸取新的资料。

在收集了大量资料的基础上,就要对资料进行筛选、整理:首先要大量、快速的浏览所收集的资料。阅读资料时,可以选择质量较高的报刊杂志或者作者的研究水平较高的文章进行重点阅读;要在理清不同学派的不同观点后确定自己的观点,选取有利于支撑自己观点的资料,舍弃与论题无关的资料;其次,在整理资料的基础上有重点的精读,然后对资料进行分类排队,确定先用什么、后用什么,安排好资料使用的先后顺序。

三、拟定提纲

提纲是从材料中提炼出来的,是论文写作的设计图,也是全文的框架,起疏通思路、安排材料、形成结构的作用。一般先要确定论文目录,即论文题目、大标题和小标题,这使得论文的起草有了初步依据。然后拟定内容提纲,把论文目录展开,加进必要材料予以扩充,使目录充实和具体化。

编写提纲应该由简入繁,同部分到章节再到内容要点,逐步进行扩展。首先根据行文的思路用最粗的轮廓勾勒出文章的几大块,也就是主要组成部分,然后在各部分内填入相应的章节。具体来说写论文无非是提出问题、分析问题、解决问题(或者是理论、实证、结论),可以在先确定逻辑主线的基础上规划出三个部分,再用相应章节进行对应的填充,最后列出每一节的内容要点。需要注意的一是要论点明确、

第1页,共2页

论据充分;二是要平衡章节之间的长短,即合理安排各部分的篇幅,尽量长短相当,避免体例结构的不相称。对于引入的理论部分要把字数控制在整个篇幅的四分之一左右。写出提纲后就应交给导师审阅,再与导师仔细探讨行文的思路,听取导师的指导意见。

四、撰写正文

论文的正文通常包括绪论、本论、结论三部分。

1、绪论,又称前言、绪言,是正文的起始部分。这一部分一般可涉及以下内容:研究这一课题的目的、意义;提出问题,表明作者观点;说明作者论证这一课题的方法;概括介绍论述的内容或揭示问题的结论;历史回顾。绪论部分在论文中所占比例通常较小。要写得简明扼要,通常几百字即可。

2、本论是论文的文体部分。在这部分中要综合运用所学的基本原理、基本理论以及前面所说收集的相关资料来详细地阐述论文的研究观点、成果。可根据论题性质,用正面立论的或批驳不同看法或解决别人的疑难问题的方法,来论证文中的思想和新的见解。如果是作者自己提出新的、创造性的东西要注意最重要的是言之存理。这一部分要占全文的三分之二。

3、结论是论文的最后部分,这部分的主要内容包括作者对研究的课题得出的答案;作者对研究的课题提出探讨性意见;对未解决的问题提出的某种设想等。它的内容与绪论有关,是一篇论文要旨的简明扼要的提示。通常这部分可以是围绕本论所作的结语,对本论部分进行强调(但注意不是本论部分的重复)。如果结论已在绪论或本论部分作了提示,这部分也可以只做文章的收尾。

论文的撰写一方面取决于资料的拥有,另一方面依靠平时理论素养和写作能力的积累。撰写正文前,要对提纲进行再次检查和修改,使之更加完善。文章起草要在思路明晰的基础上一气呵成,切忌断断续续。起草阶段,要先形成初稿。初稿的写作就是按照提纲形成的构思填充内容。形成的论文应该是论点明确,内容充实;叙述上主次分明、详略得当;论文各部分条理清晰、层次分明;段落之间的衔接自然、舒展,逻辑性要强。

五、修改定稿

一般说来,修改主要是主题、材料、结构和语言等方面,即主题变更、观点订正、材料增删、结构调整和文字润色。其主要方法是:

1、做局外人或旁观者。一般说来,自己对自己的文章总是有“好感”,而对别人的却认为不过如此,因此,我们要像对待别人文章那样去要求自己的文章的论述、论证和过渡等。

2、过一段时间再修改。文章写好后,往往一时感觉不到有什么不足,如果放上一段做“冷处理”,以后在头脑冷静时再改,就可能会找到问题。

3、倾听别人的意见。请别人阅读并给出修改意见。

4、写完后要通读两遍,通过语感检查初稿。在看和读的过程中,加以完善。初稿经过再三修改,认为满意后即可定稿。

一篇好的文章应该具备观点明确,论据充分,论证严格,内容充实,层次清楚,文笔流畅,有独立见解的特点。

第2页,共2页

第16篇:电大法学本科毕业论文选题

- 1

17、

论精神损害赔偿

18、

论物权法的原则

19、

论物上请求权

20、

用益物权研究

21、

22、

23、

24、

25、

26、

27、

28、

29、

30、

31、

32、

33、

34、

35、

36、

37、

38、

39、

论物权的公示公信

关于相邻权的范围及其保护 论地役权 论善意取得 论土地承包经营权 论水资源使用权 共有法律制度研究 试论重押禁止 论权利质权 论取得时效

知识产权权利冲突及其司法裁量 我国高新技术中知识产权的法律保护 互联网上的知识产权侵权纠纷及其法律救济 论驰名商标的法律保护 WTO与知识产权保护 商业秘密法律保护研究 服装知识产权保护问题研究 论合同法的原则

关于合同的成立与生效

40、

论缔约过失责任

41、

42、

43、

44、

格式合同及其效力的分析 违约责任归则原则的分析 论附随义务 论情势变更

45、

关于双务合同中抗辩权的研究

46、

论有名合同的扩展与完善

47、

论债权人代位权

48、

侵权行为构成要件之辨析

49、

论侵权行为的归责原则

50、

关于特殊侵权行为若干问题研究

51、

论共同侵权行为

52、

论学校事故及其赔偿

53、

试论配偶权

54、

离婚损害赔偿问题研究

55、

无效婚姻制度研究

56、

夫妻关系法律问题研究

57、

论继承权

58、

论代位继承与转继承

59、

遗嘱继承制度研究

60、

论现代社会中的父母子女关系

诉讼法学科毕业论文选题

1、论无罪推定原则

2、论刑事诉讼中的司法独立

3、论刑事诉讼的证明标准

4、论刑事证据的可采性

5、论刑事附带民事诉讼的范围

6、论侦查程序中的人权保障

7、沉默权原则在我国的立法思考

8、论死刑核准权

- 4

31、论刑事司法人员的司法理念

32、民事诉讼模式的选择与构建

33、论民事诉讼的基本原则

34、论民事诉讼价值

35、论法官中立

36、论诉权

37、论民事诉讼中的人权保障

38、论程序意义上的当事人

39、论当事人的追加

40、代表人诉讼制度研究

41、论无独立请求权的第三人

42、司法鉴定制度存在的问题与完善

43、论电子证据

44、论民事诉讼的证明标准

45、证明责任分配制度研究

46、论民事诉讼审级制度存在的缺陷及完善

47、法院调解制度研究

48、论证据交换

49、举证时限制度研究

50、民事诉讼起诉条件的重新认识

51、建立审前准备程序的思考

52、论司法行政化的弊端及克服

- 68.

加入WTO与加强消费者权益法律保护的研究

9.

论消费者权益保护法的基本精神

10.

新型消费领域消费者权利保护研究

11.

税负公平原则和农村税费改革

12.

税收司法保障研究

13.

14.

15.

16.

17.

18.

19.

20.

21.

22.

23.

24.

25.

26.

27.

28.

29.

税法公平价值论

政策性银行运行模式的国际比较及对我国的启示 加入WTO后我国对外资银行的监管策略研究 银行业与证券业混业经营的若干法律问题 社会保障法律制度在改革中的问题与对策 论社会保障法律制度的基础 我国社会保障制度的缺陷及其完善

新形势下农村社会保障体系与法律制度的建构 国外社会保障税对我国社会保障税法的借鉴 国外社会救助制度的比较与借鉴 工伤保险若干法律问题研究 论土地征用制度 房地产项目公司的法律问题研究 土地储备制度研究 论农村土地承包制度 农村土地权属法律模式研究 城市失地农民利益保护的法律思考

30.

罢工权法律制度研究

31.

劳动合同若干法律问题研究

32.

劳动争议解决程序研究

33.

论商法的基本原则

34.

我国《证券法》存在的主要问题及修改建议

35.

36.

37.

38.

39.

40.

41.

42.

43.

44.

45.

46.

47.

48.

49.

50.

51.

论上市公司信息披露的法律监管 证券发行保荐人民事责任研究 证券投资基金法律制度研究 试论我国证券发行制度的完善 试论我国企业立法体系的重构 合伙协议法律性质研究 公司章程法律性质研究 论有限责任与债权人保护

有限责任公司股东退出机制创新研究 上市公司小股东利益保护机制研究 《破产法》若干问题研究 论独立董事的义务 公司资本制度研究 论股权

我国股份回购的现实意义与立法完善 股东知情权研究

企业并购的若干法律问题研究

52.

关联交易法律问题研究

53.

股东诉权的司法实务研究

54.

股权转让合同效力与股东登记的法律问题研究

55.

公司法人治理结构的立法模式及其发展趋势

56.

清算中公司的性质及其责任的承担

57.

审理证券虚假陈述民事赔偿的法律问题研究

58.

论保险利益

59.

票据权利研究

60.

信托的法律性质与基本理念

61.

保险委付研究

62.

论保险中的诚实信用原则

国际法毕业论文选题

1、从国际法上看人权与国家主权。

2、《海洋法公约》与东海大陆架划界问题研究。

3、“反恐”国际合作与国际法规范研究。

4、联合国《反腐公约》、《打击跨国有组织犯罪公约》的实证研究。

5、BOT项目的法律问题研究。

6、国际贸易中的欺诈与防范。

7、WTO规则在我国的适用。

8、中国国际私法的立法模式选择。

9、国际私法趋同化趋势研究。

10、公共秩序保留在我国的适用。

理论法学毕业论文选题

一、法理学

- 10

10、西方人权立法发展探索

三、宪法学

1、论宪法的效力与实效

2、论宪法权利的演进

3、论人民主权原则与基本人权原则的关系

4、论制宪权与立法权的关系

5、关于中国违宪审查制度的思考

6、司法权与行政权的比较研究

7、完善我国选举制度的思考

8、地方自治及其中国问题

9、论宪法社会权

10、表达自由的规范分析

11、修宪程序研究

12、论宪法经济自由权的演进

13、中国问题:迁徙自由的社会实证分析

14、中国的宪法修正案研究

四、行政法学

1、

2、

3、

4、论行政权的范围及其演进 论行政合理性原则

中外行政主体理论比较研究 论行政行为的效力

5、行政许可的规范分析

6、行政立法程序研究

7、论中国的行政强制制度

8、论行政作用的多元化

9、行政复议司法化研究

10、行政诉讼受案范围的比较研究

11、论行政不作为

12、论行政诉讼类型

13、论行政诉讼中的举证责任

14、我国国家赔偿制度的缺陷及完善

15、国家赔偿的归责原则

- 12

21.

间接故意与过于自信辨析

22.

疏忽大意的过失与意外事件辨析

23.

犯罪中止基本问题研究

24.

犯罪未遂基本问题研究

25.

正当防卫研究

26.

论无过当防卫

27.

紧急避险的认定研究

28.

共同犯罪的认定

29.

论共同犯罪中的实行过限问题

30.

教唆犯若干问题研究

31.

论牵连犯的定罪与处罚

32.

论死刑理念及中国死刑立法

33.

论刑罚理念的转变

34.

论刑罚的预防功能

35.

社区矫正制度研究

36.

行刑社会化问题研究

37.

累犯制度研究

38.

缓刑若干问题研究

39.

自首问题研究

40.

罚金刑研究

41.

资格刑研究

42.

假释制度研究

- 14

65、论有组织犯罪的治理对策

66、青少年犯罪的原因、特点与防治对策

67、暴力犯罪的特点、原因与防治对策

68、贪污犯罪的原因、特点与预防

69、贿赂犯罪的原因、特点与预防

70、计算机犯罪特点、原因与防治对策

71、女性犯罪的原因与防治对策

72、当代大学生犯罪之剖析

73、对当前我国职务犯罪现象的几点思考

74、流动人口犯罪的特点与控制

75、智力、气质、生物因素与犯罪的关系

第17篇:电大法学本科毕业论文(调查报告)

关于职工工伤认定案件问题的调查报告

调 查 人:王庆达

年级:

专业:法学

层次:

分校:邯郸电大

指导老师:

10X级XX

关于职工工伤认定案件问题的调查报告

一、前言部分

笔者于3月5日至4月5日在灌阳红薯粉公司进行社会实践,就职工工伤认定案件问题做出调查,笔者发现,如何进一步保障好劳动者的合法权益,提高劳动者的待遇水平,已成为我场当前需要迫切解决的问题,令人深思。本文将重点分析其中几个较为普遍发生的法律问题,希望对解决劳动和社会保障问题有所借鉴和启迪。

调查人:王庆达

时间:3月5日至4月5日

地点:灌阳红薯粉公司

调查方法:走访职工

二、事实部分

我国的工伤认定制度建立于20世纪50年代中期,1951年颁布的《中华人民共和国劳动保险条例》是建国后第一部专门性的涉及工伤认定方面的法律。从建国后到改革开放之初,由于当时经济结构单一,政企不分,企业承担了大量的社会职能,因此是否构成工伤是由企业进行认定的,并主要由企业给予相应的工伤待遇,形成国家调剂与企业责任相结合的模式。工伤保险制度的改革从20世纪80年代末开始,进一步扩大了工伤保险的范围,随着2004年国务院《工伤保险条例》的出台,目前已基本建立起相对完善的工伤保险体系。

2008年至2010年,我区法院受理该厂工伤认定行政案件

15、27

和44件,案件数量增长幅度较大,远远高于同期行政案件增长的速度。

三、分析部分

(一)工伤认定行政案件数量激增的原因主要有以下几点:

1,该场共有职工一万余人,庞大的劳动者群体,不可避免地会发生大量的劳动争议,从而引发越来越多的行政诉讼案件。

2,某些职工的安全生产意识不强,法制观念淡薄。从企业的角度看,不少企业只图抓生产效率,不重视企业的生产安全,既忽视对职工的安全生产知识培训,也缺少安全生产防范措施和制度建设。

3,劳动者的维权意识逐渐增强。随着我国法制环境的逐步改善,法制宣传活动的深入开展,劳动保障部门和法院救济劳动者实际案例增多,劳动者的法律意识和维权意识日益增强,在发生事故以后,越来越多的劳动者懂得运用法律武器维护自身的权益。

(二)工伤认定案件的结案情况

2008年至2010年该公司的工伤认定行政案件中,被告的败诉率约占全部案件的20%左右。工伤认定行政机关败诉的原因主要有:

1.认定结论的事实证据不足。在不少案件中,行政机关未能充分核实相关证据,未能严格把握“用人单位否认工伤的,由用人单位承

担举证责任”这一原则,在缺乏充分事实证据的情况下就做出事实认定结论,导致被法院判决败诉。

2.认定程序违法。少数工伤认定行政机关执法水平不高,程序不够规范,包括没有履行好相应的告知义务,没有进行必要的证据审核,超过法定期限作出认定等情形。

3.判断标准与法院不一致。由于现行规范工伤认定的法律、法规规定过于原则,而在实际中新情况、新问题较多,劳动者发生事故的情形也是多种多样,是否构成法律意义上的工伤事故,往往存在许多争议,行政机关和法院的认识标准不统一,也是行政机关败诉的一个主要原因。

4.从工伤认定行政案件审理中发现的工伤保险制度存在的若干

问题第一,工伤认定的模糊地带较多,立法层次过低,认定标准难以统一。

5.在可作为裁判依据的行政法规和地方性法规条文规定方面,涉及工伤界定的主观因素过多,弹性太大,缺乏确定性标准,如《工伤保险条例》第十四条第二项“从事与工作有关的预备性或收尾性工作受到事故伤害”的情况,哪些是“有关”、哪些是“预备性或收尾性工作”,有着较广的含义;再如对“上下班”行进路线亦未有明确定义,缺乏易操作性。

(三)相关意见与建议

对于工伤事故,固然需要进一步完善行政救济和民事救济等事后救济措施,但预防问题更为重要。如何加大工伤预防的力度,我认为可以从以下几方面着手:

1,转变工伤保险立法的指导思想,将现行工伤保险制度的消极、被动经济补偿的指导思想,转变为积极主动预防为主的指导思想。这样既可以有效地保障劳动者权益,也可以降低社会成本,减少工伤保险支出,减轻企业的负担。

2,加大对企业安全生产检查的力度,对企业进行定期或不定期的安全生产检查,促使企业加大对安全生产的投入,采取强有力的安全防范措施,改善工作环境和工作条件,要求企业建立安全生产的各项规章制度并将督促落到实处,对于出现工伤事故较多的企业,直接追究其负责人的行政责任甚至刑事责任,同时在制度上对安全生产条件达标的企业给予一定的激励。

3,加强对职工安全生产意识的培训工作,提高职工的自我保护的意识,加强职工的安全学习,确保持证上岗,按章操作,最大限度地降低工伤事故的发生率。

4,切实保护劳动者的休息权利。我们在调研中发现,相当部分的工伤事故是由于劳动者疲劳操作造成的,因此,确保八小时工作制的落实,严格限制超时加班,保证劳动者合理的休息权。

第18篇:法学本科案例式毕业论文要求

毕业论文要求

为保证毕业论文质量,请按要求完成:1.收集本选题相关法学类核心期刊论文20篇(法学类中文核心期刊范围请网上查找,供21种)2.在认真阅读完收集到的论文基础上,完成开题报告,写出较详细的论文提纲。3.提纲中应包括主要写作内容,论文的主要观点。4.按时上交论文开题报告。以上各点,请认真对待。

开题报告写作要求包括1.关于本选题主要学者的主要观点,本选题研究的主要领域成果,本领域现有研究成果存在的不足;2.自己论文希望达到的目标,即对现有理论研究成果不足的弥补或深入;3.自己论文最后的成果对理论研究和实务的作用和意义;4.参考文献应为2010年之后的,和题目相关的核心期刊论文为主。严格格式。

1.论文结构不得超过4个部分,结构要合理,逻辑清晰。

2.注释采用脚注格式,每页单独编码,注释有两种,一是对文章某一观点的说明,这一点反映了作者的理论研究功底。二是观点的出处。

3.参考文献的要求:(1)新。尽可能采用5年内的,除非名家的作品或者作为点评的对象。(2)权威。引用法学名家作品。(3)全面。要有期刊论文和著作,不能单一化。有外文文献更好。

4.文章的标题层次如下:

一级标题

一、

二级标题

(一)注意,括号后不能有标点符号,引文括号本身就代表了符号。

三级标题1.

四级标题(1)

文章一般到四级标题已经差不多,如果四级标题下面还需分层次,则采用,第一,第二,这样的格式。

5.每个标题都不得超过20字,因而标题的语言一定要凝练好,反复斟酌。

6.论文字数在9000字左右。

7.内容摘要一定反映本文的内容,关于重要意义等废话不能说。

8.引用的规则:每次引用他人观点不得超过200字,并用脚注标明出处,否则论文属于过度引用,视为抄袭。全文引用的字数不得超过论文字数的30%。

第19篇:3.法学本科毕业论文参考选题

法学本科毕业论文参考选题

民法: 1.论诚实信用原则 2.论表见代理 3.论无效民事行为 4.论可撤销民事行为 5.论诉讼时效 6.论连带责任 7.论合伙债务 8.论占有制度 9.论缔约过失责任 10.论无效合同的处理 11.论抵押权 12.论质权 13.论损害赔偿制度 14.论精神损害赔偿 15.论违约责任 16.论债的担保 17.论合同的履行 18.论侵权行为 19.论民事责任 20.隐私权的法律保护 21.注册资本研究 22.公司人格否认制度 23.股东权利的保护 24.论企业法定代表人 25.论董事的忠实义务 26.论公司的成立 27.计算机软件的法律保护 28.驰名商标的法律保护 29.知识产权损害赔偿制度 30.论商业秘密的法律保护 31.论作品的合理使用 32.论著作权的集体管理 33.论版权贸易 34,论专利许可证贸易 35.票据法律制度的完善 36.国际互联网中的版权保护问题 37.论物业管理法律关系

38.论企业兼并、收购中土地使用权的处置 39.论商品房预售合同的效力 40.论房地产权利公示的法律效力 41.集体土地用于房地产开发经营法律探讨 42.划拔土地使用权进入市场的法定条件

43.论房地产开发经营的主体资格 44.联合开发经营房地产项目的法律效力 45.论房地产开发经营项目转让的法定要件 46.论房地不可分原则 47.论劳动合同双方当事人主体资格 48.论无效劳动合同 49.论劳动者的劳动权 50.论劳动者单方解除劳动合同的条件 51.论事实上劳动法律关系的效力 52.论工资的宏观调控原则 53.论劳动合同的特点 54.论劳动争议处理的特殊形式 55.论劳动合同的变更

民诉法: 1.论独立审判 2.论公开审判 3.论法院调解 4.论民事诉讼的目的 5.论民事诉讼中的处分原则 6.论民事诉讼中法院与当事人的作用 7.论民事审判方式改革的价值目标 8.民事审判方式改革与错案追究制 9.当事人举证与人民法院审证之关系 10.论举时限制度 11.论庭审质证 12,论举证责任的含义与分担 13.论和解制度的完善 14.民事诉讼陪审制度之反思 15.论审前准备程序 16.论民事诉讼中的简易程序 17.论民事诉讼中的抗诉制度 18.“一步到庭”的反思

19.论仲裁与诉讼的关系 20.论程序正义 21.试论程序法与实体法的关系 22.申诉与申请再审的关系 23.论民事诉讼中的辩论原则 24.民事执行工作中存在的问题及对策 25,论民事诉讼中的第三人 26.本诉与反诉的关系 27.论民事诉讼法律关系 28.论民事诉讼中的强制措施 29.论执行根据 30.论共同诉讼制度 31.当事人诉讼权利平等原则论 32.论司法公正 33.论公正与效率的关系 34.论民事审判方式改革

刑法学: 1.试论罪刑法定原则在我国刑法中的体现 2.试论我国刑法贯彻罪刑法定原则的必要性

3.从罪刑法定原则的基本要求看我国刑事立法与司法的完善 4.试论罪刑相适应原则 5.论刑法面前人人平等原则 6.论犯罪的概念及其基本特征 7.犯罪概念与犯罪构成的辩证关系探讨 8.论刑事责任年龄 9.论刑事责任能力 10.论犯罪的客体对于定罪量刑的 11.论不作为犯罪行为 12.论刑法中的因果关系 13.论我国刑法中的危险犯 14.论我国刑法中的结果加重犯 15.论犯罪的间接故意 16.论犯罪过失 17.论刑法中的错误 18.论间接故意与过于自信过失的异同 19.论疏忽大意的过失与意外事件的异同 20.论单位犯罪的刑事责任 21.论共同犯罪的构成 22.论我国刑法中的主犯 23.论我国刑法中的教唆犯 24.论犯罪预备 25.论犯罪未遂的特征 26.论犯罪中止 27.论 1

犯罪的着手 28.论犯罪的未得逞 29.论犯罪既遂及其与犯罪未遂的区别 30.论我国刑法中区分一罪与数罪的标准 31.论牵连犯 32.论我国刑法中的数罪原则 33.论我国刑法中的死缓制度 34.论我国刑法中原则的完善 35.管制的刑存废之我见 36.论短期自由刑的利弊 37.论罚金刑的优劣

38.论我国刑法中的罚金刑的完善 39.论没收财产刑与罚金刑的异同 40.论我国刑法中的时效制度 41.论累犯 42.论自首的成立条件 43.对坦白从宽、抗拒从严的刑事政策的再认识 44.论惩办与宽大的刑事政策在我国刑法中的体 45.论刑罚的功能 46.论刑罚的目的 47.论我国刑法中的量刑情节 48.论我国刑罚中的减刑制度 49.论我国刑法中的免予刑事处分 50.论我国刑法中的缓刑制度 51.论我国刑法中的假释制度 52.论放火罪 53.论破坏交通工具罪 54.论交通肇事罪 55.论重大责任事故罪 56.论生产、销售伪劣商品罪的几个问题 57.论走私罪的几个问题 58.论金融诈骗罪的几个问题 59.论危害税收征管罪的几个问题 60.论洗钱罪 61.论涉及商标的犯罪 62.论侵犯著作权罪 63.论保险诈骗罪 64.论强奸罪 65.论故意杀人罪 66.论故意伤害罪 67.论绑架罪 68.论拐卖妇女儿童罪 69.论刑讯逼供罪 70.论抢劫罪 71.论盗窃罪 72.论诈骗罪 73.论侵占罪 74.论挪用型犯罪 75.论妨害公务罪 76.论破坏环境资源保护罪的几个问题 77.论毒品犯罪的几个问题 78.论医疗事故罪 79.论贪污罪 80.论受贿罪 81.论玩忽职守罪 82.论渎职罪的几个问题 83.当前贪污罪的特点及其防治对策 84.当前受贿罪的特点及其防治对策 85.论未成年人犯罪的特点及其防治对策 86.论有组织的犯罪及其防治对策

刑诉法: 1.论公开审判 2.论检察机关和其他侦查机关的关系 3.论被告人在刑事诉讼中的地位

4.论被害人在刑事诉讼中的地位与作用 5.论主审法官制 6.论主诉检察官制 7.论诉审分离 8.论无罪推定 9.论辩护制度 10.论律师在刑事诉讼中的地位与作用 11.论强制辩护制度 12.论强制措施的健全与完善 13.论被告人有权沉默 14.论公正审判 15.论陪审制 16.论检察监督 17.论对检察机关自侦案件的监督制约 18,论言词证据 19.论法庭审判 20.论对我国鉴定制度的进一步完善 21.论证据的合法性 22.论证据的相关性 23.论证明要求 24.论刑事诉讼中的证明责任 25.论直接言词原则 26.论刑事诉讼法的价值目标 27.论刑法和刑事诉讼法的关系 28.论对证人证言的审查判断 29.论非法证据排除法 30.论被告人供述辩解在刑事诉讼中的· 31.论视听资料 32.论证人的权利义务 33.论刑事诉讼中的证据开示 34.论不起诉 35.论撤回起诉 36.论自诉案件的审判特点 37.论审判方式改革 38.论控辩式审判对法官的要求 39.论法官素质 40.论证据的审查判断 41.论补充侦查 42.论撤回起诉 43.论鉴定结论

行政法、行政诉讼法 1.试论行政法的地位与作用 2.试论我国行政法的渊源 3.试论行政法律关系 4.试论依法行政 5.试论行政合法性原则 6.试化行政合理性原则 7.试论行政主体 8.试论行政职务关系 9.试论行政行为的特征 10.试论行政行为的内容 11.试论行政行为的效力 12.试论行政行为的生效要件与事事法要件 13.试论我国的行政立法 14.完善我国的行政立法程序 15,健全我国的行政征收制度 16,完善我国行政许可制度 17.试论我国的行政确认制度 18.加强我国行政监督法制建设 19.试论我国的行政监察制度 20.试论我国的行政处罚程序 21.试论我国行政处罚法的重大意义 22.试论我国行政罚款的规定与适用 23.试论即时性行政强制措施 24.试论我国的行政强制执行制度 25.试论我国的社会救助制度 26.试论我国社会保障法制建设 27.完善我

国的行政奖励制度 28.完善我国的行政裁决制度 29.健全我国的行政合同制度 30.行政指导制度探讨 31.加强行政程序立法 32.试论行政程序的目的与原则 33.试论行政程序法的作用 34.试论我国行政赔偿的范围 35.我国行政赔偿程序探讨 36.《行政复议法》对行政复议制度的发展 37.试论我国行政复议制度 38.试论行政诉讼中的合法性审查 39.试论行政诉讼与行政复议 40.试论行政诉讼的举证责任 41.试论行政诉讼中的第三人 42.试论行政诉讼中的代理人 43.试论人民法院审理行政案件的依据 44.试论行政诉讼判决 45.试论行政诉讼中的有限司法变更权 46.试论行政诉讼中的履行职责判决 47.完善我国行政诉讼的审理制度 48.试论行政诉讼中的执行 49.完善人民检察院对我国行政诉讼的法律监督制度 50.试论我国的行政侵权赔偿制度

经济法: 1.论产品责任 2.完善我国认证制度的法律思考 3.打假治劣的法律思考 4.建立和完善我国产品质量法体系的构想 5.我国产品质量的现状与对策思考 6.论广告侵权及其法律责任

7.论我国价格调控体系 8.论价格欺诈及其法律责任 9.暴利的法律规制 10.户外广告的法律规范 11.特殊商品广告的法律规制 12.建立和完善我国市场竞争法体系的法律 13.虚假广告的法律规制 14.论不正当竞争法的完善 15.欺骗性市场交易的法律规制 16.论限制竞争行为的表现形式与社会危害 17.论商业贿赂及其法律责任 18.浅析回扣、折扣、佣金 19.论商业秘密的法律责任

20.论商业诽谤及其法律责任 21.串通招标投标的危害与防范 22.不正当有奖销售的法律规制

23.低于成本倾销的危害与防范 24.论双倍索赔 25.\"王海现象\"的法律思考 26.化行政法垄断的表现形式与社会危害 27.论消费者权利的保障体系 28.完善消费者权益保护体系的法律思考 29.论产品回收中的产品责任问题 30.销售方式中的不正当竞争行为的防范 31.论我国产品责任的归责原则 32.\"知假买假\"行为的法律思考 33.我国反垄断立法思考 34.论交易上优势地位的不当利用

35.论经济法的基本原则 36.论国家干预 37.建立与社会主义市场经济体制相适应的经济法体

38.论公司治理结构的完善 39.论公司发起人的责任 40.论公司筹建组织的性质和地位 41.国有企业公司化的法律问题 42.公司人格否认制度及其意义 43.公司法定代表人的越权行为及其法律规制 44.论我国企业的完善 45.深化国有企业改革的法律思考 46.论合伙企业的法律责任 47.论私营企业的法律规制 48.论我国破产制度的完善 49.论公司的社会责任 50.企业兼并中的几个法律问题 51.企业\"破产\"逃债及其法律对策 52.论现代企业制度的法律标准 53.论法人财产权 54.银行商业化过程中存在的问题和法律对策 55.中国人民银行在宏观经济调控中的地位和作用 56.论政策性银行的性质和职能 57.我国金融业的风险隐患及其防范 58.银行接管法律问题研究 59.试评我国

66.论我国社会保障法的体系 67.论我国失业救济制度的完善 68.论税收管理体制的完善 69.论税法体系的完善 70.避税行为及其法律规制 71.国家资产管理中存在的问题和对策 72.论有效利用国有资产的法律途径 73.固定资产投资的法律调控 74.论经济执法中的问题和对策

婚姻法: 1.论婚姻自由原则 2.论男女平等原则 3.论一夫一妻制原则 4.论计划生育原则 5.论保护妇女、儿童和老人合法权益的 6.论事实婚姻 7.论无效婚姻 8.论违法婚姻 9.我国违法婚姻的现状及其立法对策 10.我国家庭暴力的现状及其立法对策 11.论夫妻人身关系 12.论我国夫

妻财产制的立法完善 13,论准予离婚的法律原则 14.论离婚对当事人的法律后果 15.论离婚对子女的法律后果 16.论婚姻法的目的和功能 17.论婚姻法的基本原则及其相互关系 18.论重婚 19.论无效婚姻法与可撤销婚姻 20.论配偶权 21.论夫妻同居义务 22.论夫妻间的忠实义务 23.论夫妻约定财产制 24.论继父母子女关系 25.论收养法的基本原则 26.论夫妻共同财产制 27.论夫妻特产财产 28.论夫妻共同债权与债务 29.论拟制血亲 30.论亲属间的扶养 31.论监护制度 32.论涉港、澳、台婚姻

法理学: 1.论依法治国,建设社会主义法治国家 2.论法治的历史发展和现代化 3.论法律监督的法治化 4.论法治国家法的地位和作用 5.论我国法治实现的障碍与对策 6.论如何树立法的权威和尊严 7.论公民在法律面前人人平等 8.权力与制约 9.市场经济与法治建设 10.论司法独立与司法公正 11.论司法改革

立法学: 1.论立法的民主原则与法治 2.论实事求是,从实际出发的立法原则 3.论我国现行的立法体制与完善 4.论制定法的缺陷和补救 5.论法制统一原则在立法中的体现 6.论立法的协调性 7.论委托立法产生的必然与限制 8.论立法语言 9.论立法的条件 10.论法制建设对立法的要求

法律史学: 1.论中国古代法律的民族精神 2.中国传统法律文化的阶值及其现代化 3.中国古代法律的人文主义特征 4.从20世纪的法律变革看依法治国的必然性 5.晚清法律变化原因及成就

6.古希腊的民主与法制 7.陪审制度的由来与发展 8.违宪审查制度比较与评析 9.近代西方民法的产生与发展 10.近代西方的宪法权利及其保障 11.中国古代法律思想的特征 12.儒家法律思想初探 13.简析孔子的法律思想 14.法家法律思想评述 15.沈家本\"中西会通\"的法律观 16.孙中山的\"五权宪法\"思想 17.邓小平依法治国的法律观 18.中华法系简析 19.中国古代廉政立法的现实意义 20.清末法制的转型与法律现代化 21.唐律简论 22.明清经济立法与社会经济的发展 23.德主刑辅、礼法并用简论 24.中国古代法律的特点 25.中国近代法制变革 26.中国古代礼法结合在法制上的表现

宪法学: 1.论宪法与依法治国 2.论坚持与完善人民代表大会制度 3.我国公民的基本权利和义务的辩证关系 4.论宪法在建立和健全社会主义市场经济体制中的用途 5.论我国实行多党合作和政治协商制度的作用和意义 6.论我国国家结构形式的特点 7.论我国人民民主专政制度的特点

8.论宪法与政治体制改革 9.论宪法与机构改革 10.论宪法在社会主义精神文明建设中的作用

11.论日本国宪法的特点 12.论法国政府体制的特点 13.论美国司法审查制度的本质和作用 14.论英国司法组织系统的特点及其管辖范围 15.论美国联邦宪法的特点

国际法: 1.论联合国在国际事务中的地位和作用 2.论国际条约的域内效力 3.浅谈外交手段的原则性与灵活性 4.论国际法的主权原则 5.从批准加入

1.论意思自治原则 2.论最密切联系原则 3.论司法协助 4.先决问题准据法的确定 5.涉外侵权行为的法律适用 6.从婚姻关系的法律适用看婚姻关系的性质 7.中国国际私法的基本原则 8.中国国际私法的立法构思 9.论国际私法的民族性 10.涉外合同法律适用的晚近发展趋势

国际经济法: 1.尊重和维护国家主权原则在国民经济法中的特殊意义 2.论国际货物买卖合同的订立 3.论国际贸易惯例 4.论述海运提单的法律性质 5.论国际货物买卖合同的履行 6.论国际货物买卖合同的违约责任及其补救 7.论海外投资保证制度 8.国际工程承包合同的法律研究 9.论国际技术转让中的限制性商业条款 10.信用社的法律问题研究

法理:

1、论法的性质

2、论法的作用

3、论法的阶级性和社会性

4、论依法治国的意义

5、论社会主义市场经济是法制经济

6、我国公民法律意识的思考

7、论社会主义法的作用

8、论民主的阶级性

9、论法和道德的关系

10、社会主义法和精神文明的关系

宪法:

1、论我国宪法的基本精神

2、论我国公民基本权利和义务的特点

3、论我国人民代表大会制度

4、论选举的完善

5、论人格权与公民权

刑法:

1、论犯罪的基本特征

2、经济犯罪概念研究

3、论醉酒者的形式责任

4、过失犯罪若干问题研究

5、论故意犯罪的内部结构

6、共同犯罪若干问题研究

7、未遂犯罪若干问题研究

8、中止犯罪若干问题研究

9、论牵连犯

10、论结果加重犯11论缓刑的适用

12、故意杀人罪若干问题研究

13、强奸罪若干问题研究

14、抢劫罪若干问题研究

15、贪污罪若干问题研究

16、计算机犯罪的法律思考

17、论胁从犯罪的几个问题

18、论不作为犯罪

19、论国家工作人员范围的界定20、论侵占罪

21、盗窃罪若干问题研究

22、挪用公款若干问题研究

23、受贿罪若干问题研究

24、玩忽职守罪若干问题研究

25、渎职罪若干问题研究

26、税务犯罪若干问题研究

27、假冒注册商标犯罪若干问题研究

28、拐卖绑架妇女儿童犯罪若干问题研究

29、交通肇事罪的研究30、伪劣产品罪若干问题研究

刑事诉讼法:

1、论取保候审的适用对象

2、刑事证据审查的程序和规则

3、关于证人拒证的几点思考

4、论拘传

5、论上诉不加刑原则

6、论自诉案件

7、论刑事诉讼中的举证责任

8、论刑事诉讼中的回避制度

9、论刑事诉讼中的审判制度

10、无罪推定研究

民法:

1、论中国物权法的基本原则

2、论房地产转让

3、论著作权制度

4、论缔约过失责任

5、论我国担保法的保证

6、论不安抗辩权

7、我国违约制度的改革

8、论知识产权法的完善

9、动产质押研究

10、论合同的价值取向

民事诉讼法:

1、论法院调解

2、论民事诉讼举证责任

3、论反诉

4、论举证责任倒置

5、论开庭审理

6、论公示催告制度

7、论企业破产程序

8、人民调解若干问题研究

婚姻法:

1、离婚法定界限再任

2、我国夫妻财产制存在问题及对策

3、论收养制度

4、亲权制度的探讨

5、离婚后住房问题研究

6、完善夫妻关系的立法构想

7、违反婚姻法的法律责任

经济法:

1、论政府经济职权

2、担保法若干问题研究

3、论消费者的权利及其法律保障

4、论劳动关系的契约化

5、论我国税法的原则

6、中国人民银行法利弊得失

7、公司法的评价及完善

8、我国保险法的完善

国际法:

1、国际贸易若干法律问题研究

2、国际税收若干法律问题研究

行政法与行政诉讼法:

1、论行政赔偿诉讼

2、论市场经济与依法行政

3、论行政处罚的原则

4、论听证程序

5、行政诉讼受案范围研究

6、论行政监督

7、论合法性审查原则

8、论行政审判权

9、论行政诉讼附带民事责任

10、论我国立法的完善与发展

第20篇:法学本科毕业论文参考选题方向

法学本科毕业论文参考选题(民事诉讼法学)

1.电子数据对现代证据法学的挑战

2.论民事诉讼中的自认

3.论民事诉讼的证明标准

4.论我国民事执行制度的完善

5.论民事诉讼中的举证期限

6.ADR制度研究

7.人民调解制度研究

8.环境公益诉讼法律制度研究

9.滥用诉讼权利之禁止

10.诚实信用原则在民事诉讼中的运用

11.举证责任倒置问题研究

12.仲裁第三人制度研究

13.集团诉讼制度研究

14.再审制度研究

15.仲裁制度之完善

16.论民事简易程序的完善

17.民事非法证据排除制度的完善

18.论执行中存在的问题及立法对策

19.我国民事调解制度的完善

20.试论我国陪审制度的完善1

21.论仲裁协议效力的认定

22.仲裁司法监督制度的缺陷与完善

23.论民事诉讼的基本原则

24.论民事诉讼的价值

25.论法官中立

26.论当事人的追加与变更

27.代表人诉讼制度研究

28.论无独立请求权第三人制度的完善

29.司法鉴定制度存在的问题与完善

30.证明责任分配制度研究

31.论民事诉讼审级制度存在的缺陷及完善

32.法院调解制度研究

33.论民事证据交换

34.民事诉讼起诉条件的重新认识

35.论审前准备程序的完善

36.论民事强制执行中存在的问题及解决对策

37.人身执行问题研究

38.代位执行制度研究

39.“执行难”的成因与对策分析

40.论民事诉讼检察监督制度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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