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企业章程范文(精选多篇)

发布时间:2022-07-25 06:00:28 来源:其他范文 收藏本文 下载本文 手机版

推荐第1篇:企业章程

有限公司章程

为适应社会主义市场经济的要求,发展生产力,依据《中华人民共和国公司法》(以下简称《公司法》)及其他有关法律、行政法规的规定,由

共同出资设立

公司(以下简称“公司”),特制定本章程。

第一章

公司名称和住所

第一条

公司名称:

第二条

公司住所:

第二章

公司经营范围

第三

公司经营范围:水电工程、市政建筑、建筑工程、土石方工程、道路工程、公路建设、改建、房屋建筑工程、环保工程、城市道路照明工程、体育场地设施工程、园林绿化工程施工;室内外装饰工程的施工、水利水电工程施工总承包

第三章

公司注册资本

第四条

公司注册资本:人民币

万元,实收资本

万元。

公司增加或减少注册资本,必须召开股东会并由全体股东通过并作出决议。公司减少注册资本,还应当自作出决议之日起十日内通知债权人,并于三十日内在报纸上至少公告一次。公司变更注册资本应依法身登记机关办理变更登记手续。

第四章

股东的名称、出资方式、出资额

第五条

股东的姓名、出资方式及出资额如下:

股东姓名

身份证号码

出资方式

出资额

出资比例

第六条

公司成立后,应向股东签发出资证明书。

第五章

股东的权利和义务

第七条

股东享有如下权利:

(1)

参加或推选代表参加股东会议并根据其出资份额享有表决权;

(2)

了解公司经营状况和财务状况;

(3)

选举和被选举为执行董事或监事;

(4)

依照法律、法规和公司章程的规定获取股利并转让;

(5)

优先购买其他股东转让的出资;

(6)

优先购买公司新增的注册资本;

(7)

公司终止后,依法分得公司的剩余财产;

(8)

有权查阅股东会会议记录和公司财务报告;

第八条

股东承担以下义务:

(1)

遵守公司章程;

(2)

按期缴纳所认缴的出资;

(3)

依其所认缴的出资额承担公司的债务;

(4)

在公司办理登记手续后,股东不得抽回投资;

第六章

股东转让出资的条件

第九条

股东之间可以相互转让其全部或者部分出资。

第十条

股东转让出资由股东会讨论通过。股东向股东以外的人转让其出资时,必须经全体股东一致同意;不同意转让的股东应当购买该转让的出资,如果不购买该转让的出资,视为同意转让。

第十一条

股东依法转让其出资后,由公司将受让人的名称、住所以及受让的出资额记载于股东名册。

第七章

公司的机构及其产生办法、职权、议事规则

第十二条

股东会由全体股东组成,是公司的权力机构,行使下列职权:

(1)

决定公司的经营方针和投资计划;

(2)

选举和更换执行董事,决定有关执行董事的报酬事项;

(3)

选举和更换由股东代表出任的监事,决定监事的报酬事项;

(4)

审议批准执行董事的报告;

(5)

审议批准监事的报告;

(6)

审议批准公司的年度财务预算方案、决算方案;

(7)

审议批准公司的利润分配方案和弥补亏损的方案;

(8)

对公司增加或者减少注册资本作出决议;

(9)

对股东向股东以外的人转让出资作出决议;

(10)

对公司合并、公立、变更公司形式,解散和清算等事项作出决议;

(11)

修改公司章程;

(12)

聘任或解聘公司经理。

第十三条

股东会的首次会议由出资最多的股东召集和主持。

第十四条

股东会议由股东按照出资比例行使表决权。

第十五条

股东会议分为定期会议和临时会议,并应当于会议召开十五日以前通知全体股东。定期会议应每半年召开一次,临时会议由代表四分之一以上表决权的股东或者监事提议方可召开。股东出席股东会议也可书面委托他人参加股东会议,行使委托书中载明的权利。

第十六条

股东会会议由执行董事召集并主持。

第十七条

股东会会议应对所议事项作出决议,决议应由全体股东表决通过,股东会应当对所议事项的决定作出会议纪录,出席会议的股东应当在会议记录上签名。

第十八条

不设董事会,设执行董事一人,执行董事为公司法定代表人,对公司股东会负责,由股东会选举产生。执行董事任期3年,任期届满,可连选连任。执行董事在任期届满前,股东会不得无故解除其职务。

第十九条

执行董事对股东会负责,行使下列职权:

(1)

负责召集和主持股东会,检查股东会会议的落实情况,并向股东会报告工作;

(2)

执行股东会决议;

(3)

决定公司的经营计划和投资方案;

(4)

制订公司的年度财务方案、决算方案;

(5)

制订公司的利润分配方案和弥补亏损方案;

(6)

制订公司增加或者减少注册资本的方案;

(7)

拟订公司合并、分立、变更公司形式、解散的方案;

(8)

决定公司内部管理机构的设置;

(9)

提名公司经理人选,根据经理的提名,聘任或者解聘公司副经理,财务负责人,决定其报酬事项

(10)

制定公司的基本管理制度;

(11)

代表公司签署有关文件;

(12)

在发生战争、特大自然灾害等紧急情况下,对公司事务行使特别裁决权和处置权,但这类裁决权和处置权须符合公司利益,并在事后向股东会报告;

第二十条

公司设经理1名,由股东会聘任或解聘。经理对股东会负责,行使下列职权:

(1)

主持公司的生产经营管理工作;

(2)

组织实施公司年度经营计划和投资方案;

(3)

拟定公司内部管理机构设置方案;

(4)

拟定公司的基本管理制度;

(5)

制定公司的具体规章;

(6)

提请聘任或者解聘公司副经理,财务负责人;

(7)

聘任或者解聘除应由执行董事聘任或者解聘以外的负责管理人员;

经理列席股东会会议。

第二十一条

公司设监事1人,由公司股东会选举产生。监事对股东会负责,监事任期每届3年,任期届满,可连选连任。

监事行使下列职权:

(1)

检查公司财务;

(2)

对执行董事、经理行使公司职务时违反法律、法规或者公司章程的行为进行监督;

(3)

当执行董事、经理的行为损害公司的利益时,要求执行董事、经理予以纠正;

(4)

提议召开临时股东会;

监事列席股东会会议。

第二十二条

公司执行董事、经理、财务负责人不得兼任公司监事。

第八章

财务、会计、利润分配及劳动用工制度

第二十三条

公司应当依照法律、行政法规和国务院财政主管部门的规定建立本公司的财务、会计制度,并应在每一会计年度终了时制作财务会计报告,并应于第二年三月十一日前送交各股东。

第二十四条

公司利润分配按照《公司法》及有关法律、法规,国务院财政部门的规定执行。

第二十五条

劳动用工制度按国家法律、法规及国务院劳动部门的有关规定执行。

第九章

公司的解散事由与清算办法

第二十六条

公司的营业期限为

10

年,从《企业法人营业执照》签发之日起计算。

第二十七条

公司有下列情形之一的,可以解散:

(1)

公司章程规定的营业期限届满或者公司章程规定的其他解散事由出现时;

(2)

股东会决议解散;

(3)

因公司合并或者分立需要解散的;

(4)

公司违反法律、行政法规被依法责令关闭的;

(5)

因不可抗力事件致使公司无法继续经营时;

(6)

宣告破产。

第二十八条

公司解散时,应依《公司法》的规定成立清算组对公司进行清算。清算结束后,清算组应当制作清算报告,报股东会或者有关主管机关确认,并报送公司登记机关,申请注销公司登记,公告公司终止。

第十章

股东认为需要规定的其他事项

第二十九章

公司根据需要或涉及公司登记事项变更的可修改公司章程,修改后的公司章程不得与法律、法规相抵触,修改公司章程应由全体股东表决通过。修改后的公司章程应送原公司登记机关备案,涉及变更登记事项的,同时应向公司登记机关做变更登记。

第三十条

公司章程的解释权属于股东会。

第三十一条

公司登记事项以公司登记机关核定的为准。

第三十二条

公司章程条款如与国家法律、法规相抵触的,以国家法律法规为准。

第三十三条

本章程经各方出资人共同订立,自公司设立之日起生效。

第三十四条

本章程一式贰份,公司留存一份,并报公司登记机关备案一份。

全体股东签字(盖章)

推荐第2篇:建筑企业章程

xxx公司

章程

第一章 总 则

第一条 为加强和改善企业经营管理,适应改革开放需要,促进企业健康发展,根据《中华人民共和国企业法人登记管理条例》和国家有关法律、法规、规章规定,制定本章程。

第二条 本企业名称为xxx公司。公司办公设在:xxx

第三条 公司经济性质是xxx,经登记主管机关核准登记,是实行独立核算,自主经营,自负盈亏、独立承担民事责任。

第四条 公司的经营宗旨是:质量第一,用户至上,信守合同。

第五条 根据党在社会主义初级阶段的路线,坚持改革、开放、搞活经济的总方针,贯彻执行国家计划、法律、法规、规章规定,接受工商、税务、财政、审计、银行等有关部门依法进行监督管理。

第二章组织机构及职权

第六条实行经理负责制。设立经理一名,,经登记主管机关登记注册,取得企业法人的法定代表人资格,是代表企业行使职权的签字人,在公司中处于中心地位。对公司的各项工作负有全面责任。

第七条 经理享有章程规定的全部权限。同时,必须履行章程条例规定的全部职责。

第八条 公司建立以经理为首的生产经营管理系统。在经理领导下,设立下列管理、生产和分支机构:

1、管理机构:经理办公室、技术科、质量安全科、财务科、预

决算科、材料运输科。

2、生产机构:,钢筋、木工、瓦工、机修车间、生产基地。

上述各机构各负其责,各部门领导对经理负责。

第九条 公司通过职工代表大会,实行民主管理。经理应定期

向职工代表大会报告工作,听取意见,组织实施职工代表大会在其

职权范围内作出的有关决定,负责处理职工代表大会提出应由行政

方面处理的提案,接受职工代表大会的监督。

第十条 职工代表大会的工作机构是公司工会委员会。工会和

职工代表大会有权依法对企业全部的生产经营活动进行监督,提出

合化建议,维护公司和职工的合法权益,促进生产的发展。

第十一条 职工代表大会具有以下民主权利:

1、听取和审议经理关于公司经营方针,长远规划、年度计划、

基建方案、重大技术改造方案、职工培训计划、留用资金分配和使

用方案。承包和租赁经营责任制方案的报告,提出意见和建议。

第十二条 职工代表大会应当支持经理依法行使职权,教职工以

主人翁从事劳动,遵纪守法,恪守《全国职工守则》和职业道德,

完成生产和工作任务。

第三章生产经营管理

第十三条 本公司为市属第一建筑公司下属房屋建筑安装企

业,要通过市场竞争,提高工程质量和服务质量,努力创造条件晋

升为标准房屋建筑企业。

第十四条 生产经营范围和经营方式

主营:房屋建筑工程和水电安装工程。

兼营:钢筋,建筑机械维修。通过登记主管机关登记注册,从

事生产经营活动,其合法权益受国家法律保护。

第十五条 执行国家有关基本建设建筑安装工程各项法规条

例,做到以质取胜,安全生产。

第十六条 执行《中华人民共和国经济合同法》,加强合同的管

理工作,做到“重合同、守信用”。

第十七条 为了更好的调动职工的社会主义劳动积极性,鼓励

先进。按照国务院颁布的《企业职工奖惩条例》和《企业规章制度》对符合其奖励条件的职工给予奖励。

为了严肃纪律,保证企业生产经营的顺利进行,根据《企业职

工奖惩条例》,对违反《企业规章制度》的职工,按其规定给予惩罚。

第十八条实行集体所有制财务管理制度,正确处理国家、集

体、个人三者之间的关系。维护企业财产安全,开展经济核算,增

收节支,努力提高经济效益。固定资产及自有流动资金来源于公司

历年积累。

第十九条 实行以集体所有制固定为主的用工形式,公司实行计

时和计件两种工资制度。即施工员及管理人员,按照国家规定标准

等级工资以月或日计算。其他生产工人,按照国家规定建筑施工定

额工资以完成工作量计算。

第五章附则

第二十一条 公司因歇业,被撤销,宣告破产或其他原因终止

营业活动,由企业及主管部门会同有关部门清理债权债务,并出具

负责清理债权债务文件或清理债权债务完结证明,在三十日内持有

关文件向登记主管机关办理注销登记手续。

第二十二条 本章程由经理扩大会议讨论制定,公司职工代表

大会审议通过,并经企业行政主管部门审查批准,登记主管机关登

记注册,即发生法律效力,公司全体成员都必须严格遵守。

第二十三条 本章程有关事项如与登记主管机关核发的《营业

执照》相抵触,以《营业执照》为准。

xxx公司(公章)

法定代表人(签章)

2011年3月2日

推荐第3篇:企业协会章程

企业协会章程

××企业协会章程草案

第一章总则

×

第一条本会的名称为××企业协会以下简称本会英文译名为缩写为。

×第二条本会是××系统的企业和事业单位自愿组成的全省性的社团组织,本会是跨地区、跨所有制的非营利性行业组织。

×第三条本会

宗旨是坚持面向××系统企业和事业单位,

×坚持为行政主管部门和企业、事业单位服务,充分发挥桥梁、纽带作用坚持“服务、研究、交流、提高”的方针遵守宪法和法律、法规、国家政策,贯彻执行国家的××治理开发工作方针,遵守社会道德风尚,维护会员单位的合法权益,推动××事业的发展。

×第四条本会接受业务主管部门××××××和社团登记管理机关山东省民政厅的业务指导和监督管理。

×第五条本会设在山东省济南市。办公地址历下区青龙后街号。

第二章业务范围

第六条本会的业务范围

一围绕社会经济发展和××治理开发的建设任务,促进××水利企业建立现代企业制度,完善企业经营机制增强企业活力,提高企业经济效益,探索企业产权改革、资产重组、技术创新、管理创新,推进企业改革和管理现代化。

二向企事业单位提供培训、咨询、信息。组织推广先进技术和研究成果。

(三)实行行业自律,加强诚信建设,维护公平竞争,为企业的发展创造良好的环境。

(四)承担政府职能部门交办的相应工作任务,为政府职能部门当好参谋助手,发挥政府和企业之间的桥梁纽带作用。

(五)加强与有关行业和专业协会的联系、沟通、协调与合作,提高××系统不同门类企业的经济效益和市场竞争能力。

六开展国内外交流,出版有关书刊,为提高企事业单位整体素质、经营管理水平和经济效益而努力。

七向企业事业单位提供法律服务,维护会员单位和企业家的合法权益。

(八)承担政府职能部门交办的其他工作任务。

×第三章会员

×第七条凡××系统的企业含各种所有制、事业单位及相关的社会团体均可申请入会成为本会会员。

×本会欢迎其他与××有关联愿意为发展××事业作贡献的企业含各种所有制和事业单位加入本会。

×第八条申请加入本会的会员,必须具备下列条件

×一拥护本会的章程

×二有加入本会的意愿

×三在本会和业务行业、学科领域内具有一定的影响。

×第九条会员入会的程序是

×一提交入会申请书

×二经过理事会或常务理事会或由理事会或常务理事会授权协会办公会议讨论通过并发给会员证。

×第十条会员享有下列权利

×一本会的选举权、被选举权和表决权

×二参加本会的活动

×三获得本会服务的优先权

×四对本会工作的批评建议权和监督权

×五通过本会向有关部门提出批评和建议

×六入会自愿、退会自由。

×第十一条会员履行下列义务

×一遵守本会章程,执行本会决议

×二维护本会合法权益

×三完成本会交办的工作

×四按规定交纳会费

×五向本会反映情况,提供有关资料

×六为本会开展活动提供支持和方便。

×第十二条会员退会应书面通知本会,并交回会员证。

×会员如果年不交纳会费或不参加本会活动的,由本会对其进行通报年不交纳会费或不参加本会活动的,视为自动退会。

×第十三条会员如有严重违反本章程的行为,经理事会或常务理事会表决通过,予以除名。

×

×第四章组织机构和负责人产生、罢免

×第十四条本会的最高权力机构是会员大会,会员大会的职权是

×一制定和修改章程

×二选举和罢免理事

三审议理事会的工作报告和财务报告会费收支情况的报告

×四决定终止事宜

×五决定其他重大事项。

×第十五条会员大会须有以上的会员出席方能召开,其决议须经到会会员半数以上表决通过方能生效。

×第十六条会员大会每届年。因特殊情况需提前或延期换届的,须由理事会表决通过,报业务主管单位审查并经社团登记管理机关批准同意。但延期换届最长不超过年。

×第十七条理事会是会员大会的执行机构,在闭会期间领导本会开展日常工作,对会员大会负责。

×第十八条理事会的职权是

×一执行会员大会的决议

×二选举和罢免会长、副会长、秘书长

×三筹备召开会员大会

×四向会员大会报告工作和财务状况会费收支情况

×五审查常务理事会和本会办事机构的工作报告

×六决定其他重大事项。

×第十九条理事会须有以上理事出席方能召开,其决议须经以上理事表决方能生效。

×第二十条理事会每年召开一次会议,情况特殊的,也可采用通讯形式召开。

×第二十一条本会设立常务理事会。常务理事会由理事会选举产生,在理事会闭会期间行使第十八条第

三、

五、六项的职能,对理事会负责常务理事人

数不超过理事人数的,并决定本会副秘书长、各机构主要负责人的聘任。

×第二十二条常务理事会须有以上常务理事出席方能召开,其决议须经以上常务理事表决通过方能生效。

×第二十三条常务理事会每半年召开一次会议情况特殊的也可采用通讯形式召开。

××第二十四条本会会长、副会长、秘书长必须具备下列条件

×一坚持党的路线、方针、政策,政治素质好

×二在本会业务领域内有较大影响

×三会长、副会长、秘书长最高年龄不超过周岁

×四身体健康,能坚持正常工作

×五未受过剥夺政治权利的刑事处罚

×六具有完全民事行为能力。

×第二十五条本会会长、副会长、秘书长如超过最高任职年龄的,需经理事会表决通过,报业务主管单位审查并经社团登记管理机关批准同意后方可任职。

×第二十六条本会会长、副会长、秘书长任期年会长、副会长、秘书长任期最长不超过两届。因特殊情况需延长任期的,需经会员大会以上会员表决通过,报业务主管单位审查并经社团登记管理机关批准同意后方可任职。

×第二十七条本会会长为本会法定代表人。本会法定代表人不兼任其他团体的法定代表人。

×第二十八条本会会长行使下列职权

×一负责本会的全面工作

×二召集和主持理事会或常务理事会

×三检查会员大会、理事会或常务理事会决议的落实情况。

×四代表本会签署有关重要文件。

×第二十九条本会常务副会长协助会长工作,必要时可受会长委托,主持协会日常工作。

×第三十条本会秘书长在会长、常务副会长领导下,负责办事机构的日常工作,处理秘书处的日常事务,协调各部室的工作安排,检查各部室贯彻本会部署的各项工作的落实情况。

×

×

×第五章资产管理、使用原则

×第三十一条本会经费来源

×一会费

×二捐赠

×三政府、企业和各方面的资助

×四在核准的业务范围内开展活动或服务的收入

×五利息

×六其他合法收入。

×第三十二条本会按照国家有关规定收取会费。

×第三十三条本会经费必须用于本章程规定的业务范围和事业发展,不得在会员中分配。

×第三十四条本会建立严格的财务管理制度,保证会计资料合法、真实、准确、完整。

×第三十五条本会配备具有专业资格的会计人员。会计不得兼任出纳。会计人员必须进行会计核算,实行会计监督。会计人员调动工作或离职也必须与接管人员办清交接手续。

×第三十六条本会的资产管理必须执行国家规定的财务管理制度,接受会员大会和财政部门的监督。资产来源属于国家拨款或者社会捐增、资助的,必须接受审计机关的监督,并将有关情况以适当方式向社会公布。

×第三十七条本会换届或更换法定代表人之前必须接受社团登记管理机关和业务主管单位组织的财务审计。

×第三十八条本会的资产,任何单位、个人不得侵占、私分和挪用。

××第三十九条本会专职工作人员的工资和保险、福利待遇,参照国家对事业单位的有关规定执行。

××

×第六章章程的修改程序

×第四十条对本会章程的修改,须经理事会表决通过后报会员大会审议。

××第四十一条本会修改的章程,须在会员大会通过后日内,经业务主管单位审查同意,并报社团登记管理机关核准后生效。

××

×第七章终止程序及终止后的财产处理

×第四十二条本会完成宗旨或自行解散或由于分立、合并等原因需要注销的,由理事会或常务理事会提出终止动议。

×第四十三条本会终止动议经会员大会表决通过,并报业务主管单位审查同意。

×第四十四条本会终止前,须在业务主管单位及有关机关指导下成立清算组织,清理债务债权,处理善后事宜。清算期间,不开展清算以外的活动。

×第四十五条本会经社团登记管理机关办理注销登记手续后即为终止。

××第四十六条本会终止后的剩余财产,在业务主管单位和社团登记管理机关的监督下,按照国家有关规定,用于发展与本会宗旨相关的事业。

××

×第八章附则

×第四十七条本章程须经会员代表大会表决通过。

×第四十八条本章程的解释权属本会的理事会。

×第四十九条本章程自社团登记管理机关核准之日起生效。

推荐第4篇:股份合作制企业章程

股份合作制企业章程

第一章 总则

第一条

根据《中华人民共和国企业法人登记管理条例》及其他有关法律、法规的规定,出资各方本着平等、互利、自愿的原则,经过协商,特订立本章程。

第二条

本企业遵守国家法律、法规,自觉接受工商、税务、物价等各有关政府部门依法进行的管理和监督,维护国家利益和社会公众利益。本企业的合法权益和正当经营活动受法律保护。

第三条

本企业设立的目标和宗旨为(企业视自己情况确定)。

第四条

企业名称:

住所:

邮政编码:

经济性质:股份合作

第五条

企业注册资本人民币万元。

企业注册资本来源为股东自筹,经会计师事务所验证,资金来源、数额真实可靠。

第六条

股东以其出资额对企业债务承担有限责任。企业以其全部资产独立承担民事责任。自然人股东(出资人)全部为本企业劳动者。

第二章

股东

第七条

股东的姓名、住所、出资额及出资方式。

1.职工个人股东:

姓名性别身份证号码家庭住址出资额出资方式占注册资本比例

2.法人股东

名称住所注册资本法定代表人出资额出资方式占注册资本比例(若股东人数较多,本条内容可列表附后)

3.集体共有股东

集体共有股东应标明其持股管理机构,持股数额及所占比例(含国家股的应标明国家股持股代表的名称、住所、法定代表人、出资额、出资方式、出资比例)

第八条

股东享有以下权利:

1.参加股东会并根据其出资额享有表决权;

2.查阅股东会会议记录,了解企业经营状况和财务状况;

3.选举和被选举为经理;

4.依照国家法律、法规和本章程的规定获取股利,转让出资;

5.同等条件下,优先购买其他股东转让的出资;

6.认购本企业新增加的股本;

7.企业终止后,依法分得企业的剩余财产。

第九条

股东负有下列义务

1.足额缴纳所认缴的出资;

2.依其所认缴的出资额承担企业债务;

3.企业办理工商登记手续后,不得抽逃出资;

4.遵守企业章程和国家法律、法规的规定。

第十条

企业的自然人股东(改制企业的职工个人股和集体共有股)的出资额万元,占总股本%(不得少于总股本的50%)。

第三章

职工股东大会(合作股东大会)

第十一条

职工股东大会(合作股东大会)由全体职工、股东组成,为企业的最高权利机构。职工股东大会(合作股东大会)实行一人一票的表决制度。职工股东大会(合作股东大会)行使下列职权:

1.决定企业的经营方针和投资计划;

2.选举和更换理事会成员,并决定其报酬;

3.选举和更换监事会成员,并决定其报酬;

4.审批理事会和监事会的工作报告;

5.审议批准企业年度财务预算、决算方案;

6.审议批准企业年度利润分配方案和弥补亏损方案;

7.审议、通过企业重要规章制度;

8.对本企业增加和减少注册资本、股东向股东转让出资等作出决议;

9.对本企业的分立、合并、变更企业组织形式,终止和清算等重大事项做出决议;

10.决定企业经营期限的延长;

11.修改企业章程;

12.决定增减企业分支机构。

职工股东大会(合作股东大会)决议的一般事项,须经本企业二分之一以上股东(职工)通过方为有效;但就本条第

2、

3、

8、

9、

10、11项作出决议时,须经本企业三分之二以上股东(职工)通过方为有效。

第十二条

职工股东大会(合作股东大会)每年至少召开一次,会议由理事会召集(注:未设理事会的企业由企业法定代表人召集)。遇有下列情况时,召集人可召集临时职工股东大会(合作股东大会):

1.企业累计未弥补亏损达企业股本总额的二分之一;

2.企业百分之十以上的股东提出;

3.理事会、监事会认为必要时。

召集人应在职工股东大会(合作股东大会)召开前30日内通知股东(职工),并说明理由。

第十三条

每次职工股东大会(合作股东大会)均需作书面记录,会议记录由出席会议的股东签字。股东应对会议通过决议做出书面记录,并由同意该决议的股东签字。

第四章

理事会

第十四条

理事会是企业的常设权利机构,设理事长一人,理事人,任期年(注:理事人数应当由不少于3人的奇数组成,其中农村股份合作企业理事人数不少于5人)。理事会成员由职工股东大会(合作股东大会)选举和罢免。

第十五条

理事会行使下列职权:

1.执行职工股东大会(合作股东大会)决议;

2.决定召开职工股东大会(合作股东大会)并向其作工作报告;

3.审议、批准企业年度生产经营计划;

4.制订企业年度财务、预决算方案、利润分配方案和弥补亏损方案;

5.制订企业分立、合并、终止、解散及清算方案;

6.制订企业增、减资注册资本方案;

7.提出章程修改草案;

8.选举和罢免理事长;

9.决定聘用企业经理等高级管理人员;

10.决定增减企业分支机构;

11.职工股东大会(合作股东大会)授权的其他事项。

理事会通过本条规定中第

5、

6、

7、

8、

9、10项决议时,应由以上理事(不低于三分之一)通过,其他事项由以上(不低于二分之一)理事通过。

第十六条

理事会(时间)召开一次,由公司经理或三分之一理事提议可召开特别会议。每次理事会均应作书面记录,并由参加会议的理事会成员签字,凡作出书面决议的应由同意该决议的理事会成员签字。

第五章

法定代表人

第十七条

理事长为企业法定代表人,由全体理事(不低于三分之二)选举和罢免。(不设理事会的,由职工股东大会(合作股东大会)选举的经理为法定代表人,由三分之二以上股东(职工)选举产生。

法定代表人行使下列职权:

1.召集和主持职工股东大会(合作股东大会)和理事会;

2.组织实施职工股东大会(合作股东大会)和理事会决议并报告实施情况;

3.代表企业并签署有关文件;

4.决定企业内部机构设置、机构负责人任命及其奖罚;

5.其他职责(企业依具体情况而定)。

第六章

监事会

第十八条

监事会为企业经营活动的监督机构,设监事人,监事会成员由职工股东大会(合作股东大会)选举和罢免。企业的理事、监事、副经理及其他高级管理人员不能兼任监事会成员。

第十九条

监事会的主要职责是对理事会和经理的行为进行监督。监事会可以检查公司财务,制止理事、经理的违法行为,维护职工和股东的合法权益,对全体股东负责,并向职工股东大会(合作股东大会)报告工作。

第二十条

监事会决议应经(不低于三分之二)以上监事通过方为有效。

第二十一条

监事会行使职权时,可以委托律师、注册会计师、职业审计师等专业人员协助,聘任费用由企业承担。(规模较小的企业可不设理事会、监事会。其相应职权由职工股东大会确定的人员负责,企业章程中应有该专职人员的有关条款,农村股份合作企业应按规定设立理事会和监事会)

第七章

经营管理机构

第二十二条

企业设经理1人,副经理人,经理由理事会聘任。

第二十三条

经理在理事会领导下负责企业日常经营管理活动,行使以下职权:

1.组织实施股东会和理事会决议,并向股东会和理事会报告决议实施情况;

2.全面组织企业日常经营活动;

3.决定企业内部机构设置,机构负责人的任职及其奖罚;

4.提出企业年度预决算方案、利润分配方案和弥补亏损方案;

5.提出企业规章制度草案;

6.理事会授予的其他职权(企业依自身情况制定)。

第二十四条

企业设置计划、贸易、生产、财务等部门(部门设置及各部门的职权由企业自定)

(注:未设理事会的企业,经理是企业法定代表人,应由职工股东大会选举产生。设立集体共有股的,应明确其管理机构和管理办法。)

第八章

收益分配及财务管理制度

第二十五条

企业按照国家规定健全财务、会计、统计制度,按期报送财务会计报表和统计报表。

第二十六条

企业遵守税收法规,依法缴纳税款和其他费用。

第二十七条

企业在依法缴纳税费后的利润按照下列顺序和比例进行分配:

1.冲销被没收的财务损失、支付各项税收的滞纳金和罚款;

2.弥补企业前年度亏损;

3.提取税后利润的10%作为法定盈余公积金,当法定公积金达到注册资本总额的50%时,可不再提取。法定盈余公积金是股东的未分配利润,只能用于弥补亏损、增加股本及国家规定的其他用途;

4.提取%(5—10%)为法定公益金。公益金用于企业职工的集体福利支付;

5.提取任意盈余公积金;

6.提取税后利润%为职工积累基金(具体比例由企业自定);

7.提取股东分红基金。

第二十八条

个人股东红利依法缴纳个人收入所得税,并由企业代扣代缴。

第二十九条

企业年度亏损时,按国家规定用以后年度利润弥补,不足部分,依次以公积金、集体共有股金(注:没有集体共有股的不写此句)个人股金进行补偿,用股金进行补偿时,要依本章程规定的程序核减股东出资。

第三十条

以劳工股的形式奖励本企业职工的,可以转作职工个人股,分红方案由职工股东大会(合作股东大会)制定。

第九章

劳动用工制度

第三十一条

企业在规定的提取工资、奖金总额内自主决定内部工资、奖金分配制度。

第三十二条

企业依据现行国家规定和股东会决议制定相应的劳动用工制度。

第三十三条

企业按国家法律、法规参加职工失业、养老、医疗、工伤等保险。随着企业的发展,建立设立个人帐户和住房基金。

(注:企业可根据实际情况分别制定劳动管理制度、工资奖励制度和社会保障和住房基金制度)。

第十章

转让出资

第三十四条

股东入股后不得退股,但遇股东调出、辞退、辞职、除名、退休、亡故等情况,可由企业暂用公积金收购这些股份,然后,再由企业向新加入企业的职工或其他老股东转让所收购的股份。

第三十五条

在规定的持股限额内,股东在符合本章程第十一条有关规定的情况下,可以向非股东的法人或法定允许的其他自然人转让其出资;未达到可转让条件的,其股份由其他股东购买。

第三十六条

企业股东自企业清算之日起不得转让。

第十一章

注册资本的增加和减少

第三十七条

企业增加或减少注册资本须由职工股东大会(合作股东大会)做出决议,同时修改章程,并向原登记主管机关办理变更登记手续。

第三十八条

企业增加注册资本时,企业每个注册职工都有权认购新增股本。

第三十九条

企业因特殊情况必须减少注册资本时,保证首先通知债权人或予以公告。自公告之日起45日内未有债权人提出异议的,方可按本章程有关规定进行。

第十二章

期限、变更、清算

第四十条

企业经营期限为年,自营业执照签发之日起计算。企业经营期限可以延长,经营期限的延长由职工股东大会(合作股东大会)作出决定,并于30日内到原登记机关办理变更登记批准。

第四十一条

企业分立、合并由职工股东大会(合作股东大会)作出决定。企业分立、合并必须按有关规定由当事各方签定协议,明确划分财产,处理好债权债务,并在协议签定后30日内向原登记机关办理变更登记。

第四十二条

当企业章程不符合国家现行规定,不适合企业发展或遇其他必要情况时,可修改章程。章程的修改由经理提出修改方案,制定修改后的章程草案,经职工股东大会(合作股东大会)批准后报原登记机关批准或备案。

第四十三条

企业遇下列情况即行终止:

1.经营期限届满;

2.被依法撤消;

3.破产;

4.不可抗力;

5.股东会决定终止。

企业终止由职工股东大会(合作股东大会)作出决议,并按照相关法律规定办理手续。

第四十四条

企业终止时依有关法规对财产进行清算并按下列顺序清偿各种债务和费用:

1.清算工作所需费用;

2.所欠职工工资和保险费用;

3.所欠税款;

4.所欠贷款和其他债务;

第四十五条

企业清算后的财产按各股东出资比例分配。

第十三章附则

第四十六条

本章程由理事会负责解释。

第四十七条

企业登记事项以登记主管机关核定内容为准。

第四十八条

本章程与国家法律、法规相抵触的,以国家法律、法规规定为准。

第四十九条

企业按本章程制定的内容细则,与本章程具有同等法律效力。

第五十条

本章程经全体股东(职工)签字后生效。

股东(职工)签字: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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第一章 总则

第一条 根据有关企业集团法规、条例之有关规定,特制定本章程。

第二条 本集团经_________工商行政管理局核准注册成立。本集团企业名称:_________(以下简称本集团)。

第三条 本集团的核心企业为_________。注册地址为_________。

第四条 集团成员必须依法开展经营活动,自觉遵守国家的法律、法规、接受政府有关部门的监督和管理。

第二章 集团的宗旨

第五条 集团的宗旨是:充分发挥专业化和协作化的优势,进行规模化经营。根据市场经济规律,运用先进的科学技术和管理模式,对企业进行优化组合,同时不断地、有效地集中人力、物力、财力去开拓市场不断地提高集团在国际国内市场的竞争力,从而使每一个集团成员都获得满意的经济效益。

第三章 集团的组织结构

第六条 本集团是以核心企业为主体,由多个独立法人在自愿、平等、互利的原则下组成的企业联合组织,不独立承担民事责任。

第七条 本集团由核心企业(母公司)、紧密层企业(子公司)、半紧密层企业(参股公司)三部分组成。

(一)核心企业(母公司):_________,注册资本_________元;

(二)紧密层企业(子公司):_________,注册资本_________元;

(三)半紧密层企业(参股公司):_________,注册资本_________元。

第四章 集团核心企业的主导作用与功能

第八条 核心企业应制定本企业集团的发展战略、投资计划、年生产经营计划、年度财务预算、决算方案及盈余分配方案,并对其子公司、参股企业有关人事、经营、财务和投资的重大决策提出意见。

第九条 核心企业应成为企业集团的投资中心、财务结算中心、资本经营中心,内部监控中心和服务中心。

第十条 核心企业经其子公司股东大会或全体股东特别决议通过,可与子公司签定支配性合同,直接行使原应由子公司行使的部分权力。

支配性合同中应有保障子公司中其它股东利益的条款。支配性合同须用书面形式。核心企业与其子公司签定支配性合同的,应对子公司的债务承担连带责任。

第十一条 核心企业及其子公司承包、租赁的其它公司,在承包、租赁期间视为企业集团中的子公司。

核心企业可设立非法人的分公司。

第十二条 核心企业作为其子公司,参股企业的股东,应通过子公司、参股企业的股东会、董事会,对子公司、参股企业的经营决策行使股东权利。

核心企业对其分公司及无法人地位的下属部门,行驶经营决策权。

第十三条 核心企业编制企业集团的资本预算,规划固定资产投资支出,对项目进行分析并决定其是否包括到资本预算中。

第十四条 核心企业以剩余收益的大小考核其子公司、参股企业的经营业绩。

第十五条 核心企业设立企业集团的财务结算中心,承担企业集团的资金计划,资金筹措、资金调整和资金管理职能。

第十六条 企业集团的财务结算中心接受中国人民银行深圳经济特区分行的监督。

第十七条 核心企业行使企业集团资产经营中心的职能,调整企业集团的投资结构,重组、优化企业集团的资产存量结构,提高资产收益。

(一)对于资产收益或资产收益高于基准收益率,发展前景好的子公司,依照法定程序采取增资、扩股等办法,扩大规模;

(二)对于资本收益或资产收益低于基准收益率,无发展前景的子公司,出售部分或全部股权;或经子公司股东会或股东大会同意,与别的公司合并或终止公司;

(三)对于长期亏损,不能清偿到期债务的子公司,依法申请宣告破产;

(四)对于参股企业,根据资本收益状况,增购或出售核心企业持有股权。

第十八条 核心企业以资产利润率和资本利润为中心,建立企业集团内部的监控调节系统。

核心企业对其分公司、子公司就影响资产利润率和资本利润率变动的各项因素,进行系统分析与监控,建立企业效益评价体系,保证资产的安全与增值。

第十九条 核心企业应按企业集团章程规定为企业集团成员提供资金、技术、人才、管理、信息及市场采购与销售等方面的服务。

第二十条 企业集团成员相互之间的交易应遵守公平等价原则。核心企业不得采用显示公平的价格、债权债务往来等方式转移子公司利润、财产,使子公司发生亏损,损害子公司其它股东和债权人的利益。

第二十一条 核心企业的控股股东在处理与其它企业的经济往来时,不得侵犯核心企业与其它股东和债权人的利益。

第二十二条 核心企业与子公司、参股企业之间的利润分配,应当按照各自持有的股份比例或出资份额进行;公司章程对利润分配办法有规定的,也可按公司章程规定办理。

核心企业拥有控股权的子公司及参股企业的可供股东分配的利润,按照各股东持有的股份比例或出资份额分配。

第二十三条 子公司经核心企业同意,可以退出企业集团,除核心企业转让其在子公司的产权者外,原产权关系不变。

参股企业根据规定,可以退出企业集团,除核心企业转让其在该企业的股权者外,核心企业与该企业的原有股权关系不变。

政府依法决定改变属于国有企业的子公司与核心企业的产权关系,应按政府决定执行。

第二十四条 作为本集团的核心企业深圳市有限公司将在集团的内部起主导作用。运用集团的综合优势,对集团内部的等行业进行宏观管理,并逐步形成完善以下功能:

(一)规模生产经营功能:充分发挥集团的整体优势,组织现代化大生产,组织集团成员开展互惠互利,实现规模经营;

(二)投资开发功能:统筹集团企业中必要的财力、物力,用于发展对集团具有战略意义的新市场、新产业、新技术、新产品,建设新的生产经营体系,保证集团规模经营;

(三)融资功能:为集团成员融通资金,调剂集团成员之间的资金余缺,提高集团资金使用效率;

(四)信息功能:利用集团的优势互补,建立现代化信息传输系统,引导社会生产和消费;

(五)服务功能:为集团成员企业开展经营提供各种服务,帮助成员单位协调外部关系;

(六)交易中介功能:发挥集团的综合优势,使集团成为连接生产与消费的纽带;

(七)资产经营功能:根据集团发展战略和企业效益,通过收购和出让产权,优化、重组资产结构。

第五章 集团的管理体制

第二十五条 本集团设理事会。理事会是整个集团的协商议事机构。理事会成员由九人组成,设理事长一席,副理事长二席,理事六席。

第二十六条 集团理事会理事长由董事长担任,副理事长由董事会成员担任,理事由理事长提名,经企业法人代表大会选举产生。理事每届任期为三年,可连选连任。

第二十七条 集团理事会行使下列职权:

(一)研究确定集团的经营战略、发展规划、投资方向等重大事项;

(二)讨论和议定生产经营的重大措施;

(三)讨论和议定集团经费的管理办法及使用原则;

(四)审议批准集团成员单位的加入或退出;

(五)协调集团成员间的重大关系。

第二十八条 理事长的职责:

(一)召集和主持理事会;

(二)签发理事会议决;

(三)报告工作,通报公司理事会的有关情况及由公司制定须提交理事会审核的其它事项;

(四)副理事长协助理事长工作。

第二十九条 理事会须遵循的议事原则:

(一)实行法定人数:出席理事会人数须占全体理事会的三分之二以上;

(二)实行民主协商原则;

(三)实行无条件执行决议制度,缺席理事与出席理事均对通过决议负有执行义务。

第三十条 本集团设立法人代表大会。企业法人代表大会是集团成员单位行使民主的机构,由加入集团的各成员单位的法人代表组成。每年由集团理事长或副理事长主持召开代表大会1-2次。

第三十一条 企业法人代表大会的职权:

(一)审议通过集团的经营战略、发展规划、投资方案等重大事项;

(二)听取并通过集团年度工作报告;

(三)听取并通过集团经费的管理办法及其使用情况的报告;

(四)选举理事会理事;

(五)审议通过修改章程。

第三十二条 理事会、企业法人代表大会期间,由集团管理机构负责两会的日常工作。

第三十三条 总公司设董事会和监事会。董事会是核心企业决策机构,负责重大决策的制定,其成员由董事长、董事9人组成。监事会是监督机构。

第三十四条 由核心企业董事会成员、总经理组成的执行机构,贯彻实施董事会的各项决策,并负责总公司的日常经营管理。

第三十五条 本集团的核心企业对紧密层企业(集团子公司)管理的主要内容是:

(一)制定集团的发展规划、年度经营计划;

(二)调剂集团成员之间的资金余缺,提高资金利用率;

(三)协调组织重大投资项目和经营活动。

第三十六条 本集团对松散层企业(参股公司)的管理要点:

(一)由集团派人参加企业董事会。董事会的代表人数和表决权按出资(或产权)比例计算;

(二)集团可聘用或委派人员在企业中担任经营管理职务,直接参与经营管理;

(三)企业按规定向政府有关部门报送的资料、报表等,同时抄报集团;

(四)集团可以指定会计师事务所或委托审计机构随时了解企业经营管理状况和财务帐目,也可以依法要求对企业进行内部审计;

(五)按投资比例参加分红。

第六章 集团成员的权力与义务

第三十七条 本集团成员享有以下权力:

(一)有权选派代表参加集团不同层次的会议和决策;

(二)享有国家给予的或集团制定的优惠政策;

(三)参加集团内不同层次和不同渠道的经营活动;

(四)使用集团占有和提供的各种信息资源;

(五)享有集团财务部门提供的财务服务,如资金融通、拆借信贷、代理发行债券、投资入股、请示提供各种担保和咨询服务;

(六)可以在经营活动和对外宣传广告中使用集团的名称和标志;

(七)其它有关权力。

第三十八条 本集团成员承担以下义务:

(一)承认并遵守集团章程,执行集团的决议;

(二)保守集团及其成员的各种经营机密;

(三)接受集团理事会的规划、指令、监督和指导;

(四)参加集团倡导的共同行动和各成员之间相互协作配合,在平等互利的原则下,为集团的整体利益和发展做贡献;

(五)各成员有责任与义务维护集团的整体声誉,不得侵害和违反集团及各成员的权益;

(六)其它有关的义务。

第七章 集团经营管理

第三十九条 本集团公司根据自身和集团成员企业现有条件以及国内外市场情况,负责研究制定集团的经营战略和中长期发展规划,控制和指导集团成员企业,形成集约化经营,以实现同舟共济、共谋集团发展。

第四十条 集团成员企业之间的经营管理活动,遵守平等、互利、有偿的原则,按公司下达的计划或双方签定的合同协议办理,并由集团公司的相关机构负责管理、协调、考核和奖惩。

第四十一条 集团成员之间的经济交往,是公平竞争、相互协作的关系,坚持自愿、平等、互利、互惠和优胜劣汰的原则。

第四十二条 集团活动经费由公司和成员企业共同合理分担,由公司财务部门单独开户立帐,负责管理(管理形式另定),每年向理事会公布一次。

第四十三条 公司办公室兼有集团办公室职能,负责理事会闭会期间的日常工作。

第八章 组织管理

第四十四条 根据自愿、平等、互利、互惠的原则,凡与公司有资产或生产经营联系的企业和单位,均可申请加入集团。

第四十五条 申请加入集团的企业须向公司提交正式的申请,经公司批准,进入相应层次,方可接纳为集团成员。

第四十六条 凡不执行章程,损害集团和公司利益的集团成员企业,由公司公告除名并抽回资金或解除其集团成员关系;自愿申请退出集团的半紧密层企业,应提前一年提出申请,清理好集团互相之间债权债务,退出以后不能再使用集团的名称字号、标志,否则应承担由此而造成的经济损失和法律责任。

第四十七条 集团成员企业要逐步强化资产纽带,转换经营机制,建立现代企业制度,努力把集团建成更加规范和现代化的企业集团。

第九章 财务与会计制度

第四十八条 核心企业编制企业集团的合并报告,合并财务报表以企业集团的会计主体,综合反映企业集团财务状况和经营成果。

第四十九条 编制合并财务报表应遵循下列原则:

(一)应提供企业集团财务状况和经营成果的真实报告;

(二)应以核心企业及紧密层企业(子公司)的财务报表为基础,进行编制;

(三)应明确显示必要的财务情报。

第五十条 企业集团中的下列紧密层企业(子公司)不属于编制合并财务报表范围内;

(一)正在清算被认为是非持续经营的;

(二)核心企业只是临时拥有过半数表决权的;

(三)如纳入合并财务报表,有可能引起利害关系或产生错误判断的。

第五十一条 核心企业应编制企业集团合并资产负债表,编制合并资产负债表应遵循下列原则:

(一)以核心企业、紧密层企业(子公司)相互之间投资科目与资本科目和债权债务进行编制;

(二)紧密层企业(子公司)资本科目中不属于企业所持有的股份,应作为是紧密层企业(子公司)股东的权益;

(三)对不属于编制合并财务报表范围的紧密层企业(子公司)、半紧密层企业(参股公司)、松散层企业(协作企业)的投资科目,在资产负债表中按核心企业所持份额计列。

第五十二条 核心企业应编制企业集团的合并损益表。合并损益表以核心企业及紧密层企业(子公司)各自损益表的收入、费用等数额为基础,抵消、合并核心企业、子公司相互之间的交易额和未实现损益,表示本期净利润。

第五十三条 合并资产负债表的留存收益应编制表明增减变化情况的留存收益表。留存收益增减变化以核心企业及紧密层企业(子公司)的损益表和有关利润分配为基础,抵消、合并核心企业、子公司相互之间的利润分配计列。

第五十四条 合并财务状况变动表以企业集团的合并资产负债表和合并损益表为基础编制。

第五十五条 合并财务报表、合并资产负债表、合并损益表的范围包括核心企业及拥有50%以上股权的成员企业。

第十章 参加或退出集团

第五十六条 企业、公司加入集团的紧密层,需提出申请,报集团理事会审核批准。

第五十七条 被本集团核心企业、紧密层或半紧密层成员兼并或控股的企业,自兼并或控股生效之日起,即自动成为本集团的成员企业。

第五十八条 本集团成员以外的企业欲加入集团松散层联合,应与集团签定相关的协议,方能成为本集团成员,享有本集团的权力与义务。

第五十九条 集团成员遇有下列情况之一者,即为自动退出本集团:

(一)紧密层、半紧密层成员在集团的产权已全部转出的;

(二)松散层成员与集团的协议到期或终止的;

(三)被依法撤消的;

(四)已破产的。

第十一章 集团的修订、终止

第六十条 集团发生以下情况之一的,需申请修订:

(一)核心企业、成员企业之间的产权关系及经济合作关系发生重大变化;

(二)集团发生重大变化;

(三)集团的联合范围和规模已经拓展;

(四)经投资主体和产权监督单位批准后与其它企业的重大兼并活动;

(五)其它须修订原因。

第六十一条 集团发生下列情形之一的应予终止:

(一)核心企业或多数成员企业停业,倒闭或被兼并,已不再具备集团基本条件的;

(二)集团申请并经投资主体决定解散的;

(三)按公司法规规定必须解散的。

第六十二条 集团终止后,应成立清算委员会对其财产进行清算,并编制财务目录表,提出财产处理方案及其它善后事宜。

第六十三条 本章程的制订、修改及重要规章制度的制订,由所有成员企业参与,核心企业制订。

第六十四条 本章程解释权归集团理事会,集团注册登记后生效。

核心企业(盖章):_________紧密层企业(盖章):_________

法定代表人(签字):_________法定代表人(签字):_________

_________年____月____日_________年____月____日

半紧密层企业(盖章):_________

法定代表人(签字):_________

_________年____月____日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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松滋市水利勘测设计院

章程

第一章总则

第一条 为适应发展社会主义市场经济,规范企业的组织和行为,依据《中华人民共和国全民所有制工业企业法》、《中华人民共和国企业法人登记管理条例》及其他有关规定,制定本章程。

第二条本企业名称:松滋市水利勘测设计院(以下称“企业”)企业住所:松滋市新江口镇共青路

邮政编码:434200

第三条企业是松滋市水利局(以下称“投资者”)投资设立的全民所有制企业。

第四条企业注册资金为人民币110 万元,由投资者以货币方式投入。

第五条企业依法登记注册,具有企业法人资格。依法自主经营,自负盈亏,以其财产独立承担民事责任。

第六条中国共产党基层组织在企业中的活动,按照《中国共产党章程》进行。企业党组织发挥政治核心作用,保证、监督党和国家方针政策在企业内贯彻执行。

第七条企业依法建立工会组织,开展工会活动。企业为工会提供必要的活动条件。企业通过职工代表大会和其他形式,实行民主管

理。企业保护职工的合法权益,加强劳动保护,提高职工素质。

第二章 企业的经营范围和经营方式

第八条经营范围:丁级工程测量;丙级水利水电工程设计;丁级建筑工程设计;

三、四等三角测量;

三、四等水准测量地形测量;工程测量;地籍测量。

第九条经营方式:全民所有制

第三章 组织机构

第十条投资者行使下列职权

(一)任免企业法定代表人;

(二)审议批准企业的章程;

(三)审议批准企业的利润分配方案和弥补亏损方案;

(四)对企业增加或减少注册资本作出决议;

(五)审议企业转让出资和办理财产转移手续;

(六)对企业的合并、分立、解散、破产和清算作出决议;

(七)对企业的财产实施监督管理。

第十一条 企业设经理1人,副经理1 人。

第十二条 经理是企业法定代表人,由投资者任命。副经理由经理提名,投资者任命。

第十三条 经理行使下列职权:

(一)决定企业的经营计划;

(二)制定企业的年度财务预算方案决算方案;

(三)制定企业的利润分配方案和弥补亏损方案;

(四)制定企业增加或者减少注册资本方案;

(五)拟定企业合并、分立、变更、解散方案;

(六)决定企业内部管理机构的设置;

(七)聘任、解聘企业中层领导干部;

(八)主持企业经营管理工作。

第四章 职工和职工代表大会

第十四条职工享有法律规定的权利和义务。

第十五条职工应当以国家主人翁的态度从事劳动,遵守劳动纪律和规章制度,完成生产和工作任务。

第十六条职工代表大会是企业实行民主管理的基本形式,是职工行使民主管理权利的机构。

第十七条职工代表大会按照《全民所有制工业企业职工代表大会条例》行使职权。

第五章 财务管理制度

第十八条企业依照国家法律、法规和有关部门的规定建立财务会计制度,缴纳各种税、费、基金。

第十九条企业建立统一的财务管理体制,实行统一的财务管理办法。企业遵守财务制度,加强财务纪律。

(一)做好成本核算与成本管理的各项基础工作,正确核算成本

费用,合理计提固定资产折旧,按规定预提和摊销费用,计提和处理资产损失。

(二)开展目标成本管理。

(三)加强资金的监督和控制,建立全面预算管理制度,确保财务会计报告真实、完整,建立健全财务报表内部管理制度。

(四)加强财务审计。

第二十条企业采用借贷记帐法记帐,本位币为人民币。第二十一条企业会计年度采用公历年制,自公历每年1月1日至12月31日为一个会计年度。

第二十二条企业设置内部审计机构,对企业帐目和经济活动进行内部审计、监督。

第二十三条企业依法进行税务登记,缴纳各项税款。

第六章 劳动用工制度

第二十四条 本企业劳动用工执行国家有关政策规定。在法律规定范围内,采取符合本企业实际的用工形式。

第二十五条 本企业贯彻按劳分配原则,实行多劳多得的分配制度。

第二十六条 本企业职工的劳动保护、医疗、养老保险等按国家规定办理。

第七章终止和清算

第二十七条 企业因无偿还能力不能清偿到期债务的,依法宣告破产。

第二十八条企业有下列情况之一者,宣告解散;

(一)发生严重亏损,无力继续经营者;

(二)因不可抗力而遭受严重损失,无法继续经营者;

(三)因合并或者分立需解散的。

上述任何一种情况发生后,应报经投资者批准解散。

第二十九条企业破产或解散时,企业应提出清算程序、原则,并成立清算机构,依照法律、法规规定程序、事项进行清算。

清算结束后,清算机构应提出清算报告报投资者确认,并向原登记机关办理注销登记手续,缴回营业执照、印章。

第八章 章程的修改、订立和生效

第三十条 企业章程修改,应报原审批单位批准后,方能生效。由于不可抗力至使章程无法履行或由于企业严重亏损,无力继续经营,报原审批单位批准后,解除本章程。

第三十一条 本章程规定与国家法规政策相抵触的,以国家法规政策为准,涉及到企业法人登记注册事项的,以登记主管机关核定的为准。

第三十二条 本章程于年月日订立。 本章程自工商行政管理机关核准登记之日起生效。

投资者盖章(签名):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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中外合作经营企业章程

第一章 总 则

第一条 根据《中华人民共和国中外合作经营企业法》和中国有关法律、中国___ __公司(以下简称甲方)与____国_____公司(以下简称乙方)于_____ 年_____月_____日在中国签订了建立合作经营有限公司(以下简称合作公司) 合同,在此基础上制定本公司章程。

第二条 合作公司名称为:_____________有限公司

外文名称为:_________________。

合作公司地法定地址为:_______省_____市_____路_____号

第三条 合作各方的名称、法定地址为:

甲方:中国__________公司

_____省_____市_____路_____号

乙方:______国______公司

______国______

第四条 合作公司为有限责任公司。

第五条 合作公司为中国法人,受中国法律管辖和保护。其一切活动必须遵守中国的 法律、法令和有关条例规定。

第二章 宗旨、经营范围

第六条 合作公司宗旨为:使用_____先进技术,生产和销售产品,达到___ __水平,获取使用各方满意的经济利益。(注每个合营企业都可以根据自己的特点写。)

第七条 合作公司经营范围为:

第八条 合营公司生产规模为:

第九条 合营公司向国内外市场销售其产品,其销售比例如下:

_____年:出口占百分之______,在国内销售占百分之______。

_____年:出口占百分之______,在国内销售占百分之______。(注:销售渠道、方法、责任可根据各自情况而定。若为非生产性合作企业则没有此条款。)

第三章 投资总额和注册资本

第十条 合作公司的投资总额为人民币_____元。合作公司注册资本为人民币_ ____元。

第十一条 甲、乙方合作条件如下:

甲方:______。 乙方:______。

第十二条 合作各方应按合同规定的期限缴清各自出资额。

第十三条 合作各方缴付出资额后,经合作公司聘请在中国注册的会计师验资,出具 验资报告后,由合作公司据以发给出资证明书。出资证明书主要内容是:合作公司名称、成立日期、合作者名称及出资额、出资日期、发给出资证明书日期等。

第十四条 任何一方转让其出资额,不论全部或部分,都须经合作他方同意。一方转 让时,合作他方有优先购买权。

第十五条 合作公司注册资本的增加、转让,应由董事会会议一致通过后,并报原审 批机关批准,向原登记机构办理变列登记手续。

第四章 董事会

第十六条 合作公司设董事会。董事会是合作公司的最高权力机构。

第十七条 董事会决定合作公司的一切重大事宜,其职权主要如下:

决定和批准总经理提出的重要报告(如生产规划、年度营业报告、资金、借款等); 批准年度财务报表、收支预算、年度利润分配方案;

通过公司的重要规章制度;

决定设立分支机构;

修改公司章程;

讨论决定合作公司停产、终止或与其他经济组织全并;

决定聘用总经理、副总经理、总工程师、总会计师、审计师等高级职员;

决定合作公司终止和期满时的清算事项;

其他应由董事会决定的重大事宜。

第十八条 董事会由_____名董事组成,其中甲方委派_____名,乙方委派 _____名。董事任期为四年,可以连任。

第十九条 董事会董事长由_____方委派,副董事长一名,由____方委派。

第二十条 合作各方在委派和更换董事人选时,应书面通知董事会。

第二十一条 董事会例会每年召开_____次。经三分之一以上的董事提议,可以 召开董事会临时会议。

第二十二条 董事会会议原则上在公司所在地举行。

第二十三条 董事会会议由董事长召集并主持,董事长缺席时由董事长委托副董事长 或董事召集并主持。

第二十四条 董事长应在董事会开会前三十天书面通知各董事,写明会议内容、时间 和地点。

第二十五条 董事因故不能出席董事会会议,可以书面委托代理人出席董事会,如届 时未出席也未委托他人出席,则作为弃权。

第二十六条 出席董事会会议的决定人数为全体董事的三分之二。不够三分之二人数 时,所通过的决议无效。

第二十七条 董事会每次会议,须做详细的书面记录,并由全体出席董事签字,代理 人出席时,由代理人签字。记录文字使用中文和____文,该记录由公司存档。

第二十八条 下列事项须董事会一致通过。 (注:每个合营企业可根据各自情况而定)

第二十九条 下列事项须经出席董事会会议的三分之二以上董事(或过半数董事)通 过______。 (注:每个合营企业可根据各自情况而定)

第五章 经营管理机构

第三十条 合营公司设经营管理机构,下设生产、技术、销售、财务、行政等部门。

第三十一条 合营公司设总经理一人,副总经理___人,正、副总经理由董事会聘 请。首届总经理由___方推荐,副总经理由____方推荐。

第三十二条 总经理直接对董事会负责,执行董事会的各项决定,组织领导合营公司 的日常生产、技术和经营管理工作。副总经理协助总经理工作,当总经理不在时,代理行 使总经理的职责。

第三十三条 合营公司日常工作中重要问题的决定,应由总经理和副总经理联合签署 方能生效。需要联合签署的事项,由董事会具体规定。

第三十四条 总经理、副总经理的任期为_____年。经董事会聘请,可以连任。

第三十五条 董事长或副董事长、董事经董事会聘请,可兼任合营公司总经理、副总 经理及其他高级职员。

第三十六条 总经理、副总经理不得兼任其他经济组织的总经理或副总经理,不得参 与其他经济组织对本合营公司的商业竞争行为。

第三十七条 合作公司设总工程师、总会计师和审计师各一人,由董事会聘请。

第三十八条 总工程师、总会计师、审计师由总经理领导。

总会计师负责领导合营公司的财务会计工作,组织合营公司开展全面经济核算,实施经济责任制。

审计师负责合作公司的财务审计工作,审查稽核合营公司的财务收支和会计帐目,向总经理并向董事会提出报告。

第三十九条 总经理、副总经理和其他高级职员请求辞职时,应提前向董事会提出书 面报告。

以上人员如有营私舞弊或严重失职行为的,经董事会决议,可随时解聘。如触犯刑律 的,要依法追究刑事责任。

第六章 财务会计

第四十条 合作公司的财务会计制度应根据《 中华人民共和国会计法》的制定,按照 中华人民共和国财政部制定的《中外合资经营企业财务会计制度》的规定,结合本企业的 具体情况加以规定。

第四十一条 合作公司会计年度采用日历年制,自公历一月一日起至十二月三十一日 止为一个会计年度。

第四十二条 合作公司的一切凭证、帐簿、报表、用中文书写。(以可同时用合作各 方同意的______文书写。)

第四十三条 合作公司采用人民币为记帐本位币。人民币同其他货币折算,按实际发 生之日中华人民共和国国家外汇管理局公布的牌价计算。

第四十四条 合作公司在中国银行或其他银行开立人民币及外币帐户。

第四十五条 合作公司采用国际通用的权责发生制和借贷记帐法记帐。

第四十六条 合作公司财务会计帐册上应记载如下内容:

一、合作公司所得的现金收入、支出数量;

二、合作公司所有的物资出售及购入情况;

三、合作公司注册资本及负债情况;

四、合作公司注册资本的缴纳时间、增加及转让情况。

第四十七条 合作公司财务部门应在每一个会计年头四个月编制上一个会计年度的资 产负债表和损益表,聘请中国注册会计师审查出具查帐报告后,提交董事会

会议通过。

第四十八条 合作各方有权自费聘请会计师查阅合营公司帐簿。查阅时,合作公司应 提供方便。

第四十九条 合作公司各类固定资产的折旧,按照《中华人民共和国中外合资经营企 业所得税法施行细则》的规定办理。

第五十条 合作公司的一切外汇事宜,按照《中华人民共和国外汇管理暂行条例》和 有关规定以及合作公司合同的规定办理。

第七章 利润分配

第五十一条 合作公司从缴纳所得税后的利润中提取储备基金、企业发展基金和职工 奖励及福利基金。提取的比例由董事会确定。

第五十二条 合作公司依法缴纳所得税和提取各项基金后的利润,自获利年度起,甲 乙双方作如下分配:

第____年至第_____年,甲方占_____%,乙方占_____%

第____年至第_____年,甲方占_____%,乙方占_____% (注:根据具体情况写)

第五十三条 合作公司每年分配利润一次。每个会计年度后四个月内公布利润分配方 案及各方应分的利润额。

第五十四条 合作公司上一个会计年度亏损未弥补前不得分配利润。上一个会计年度 未分配的利润,可并入本会计年度利润分配。

第八章 职 工

第五十五条 合作公司职工的招收、招聘、辞退、工资、福利劳动保险、劳动保护、劳动纪律等事宜,可参照《中华人民共和国中外合资经营企业劳动管理规定

》及其实施办 法办理。

第五十六条 合作公司所需要的职工,可以由当地劳动部门推荐,或由合营公司公开 招收,但一律通过考试,择优录用。

第五十七条 合作公司有权对违反合作公司的规章制度和劳动纪律的职工,给予警 告、记过、降薪的处分,情节严重,可予以开除。开除职工须报当地劳动人事

部门备案。

第五十八条 职工的工资待遇,参照中国有关规定,根据合营公司具体情况,由董事 会确定,并在劳动合同中具体规定。

合作公司随着生产的发展,职工业务能力和技术水平的提高,适当提高职工的工资。

第五十九条 职工的福利、奖金、劳动保护和劳动保险等事宜,合作公司将分别在各 项制度中加以规定,确保职工在正常条件下从事生产和工作。

第九章 工会组织

第六十条 合作公司职工有权按照《 中华人民共和国工会法》的规定, 建立工会组 织,开展工会活动。

第六十一条 合作公司工会的任务是:依法维护职工的民主权利和物质利益;协助合 营公司安排和合理使用福利、奖励基金;组织职工学习政治、业务、科学、

技术知识、开 展文艺、体育活动;教育职工遵守劳动纪律,努力完成合作公司的各项经济任务。

第六十二条 合作公司工会代表职工和合营公司签订劳动合同,并监督合同的执行。

第六十三条 合作公司工会负责人有权列席有关讨论合营公司的发展规划、生产经营 活动等问题的董事会会议,反映职工的意见和要求。

第六十四条 合作公司工会参加调解职工和合营公司之间发生的争议。

第六十五条 合作公司每月按合营公司职工实际工资总额的百分之二拨交工会经费。 合营公司工会按照中华人民共和国总工会制定的《工会经费管理办法》使用

工会经费。

第十章 期限、终止、清算

第六十六条 合作期限为_____年。自营业执照签发之日起计算。

第六十七条 合作各方如一致同意延长合营期限,经董事会会议作出决议,应在合营期满前六个月向原审批机关提交书面申请,经批准后方能延长,并向原登记

机关办理变更手续。

第六十八条 合作各方如一致认为终止合作符合各方最大利益时,可提前终止合作。合作公司提前终止合作,需董事会召开全体会议做出决定,并报原审批机构

批准。

第六十九条 发生下列情况之一时,合作任何一方有权依法终止合作。 (注:每个合作企业可根据自己的情况而定)

第七十条 合作期满或提前终止合作时,董事会应提出清算程序、原则和清算委员会人选,组成清算委员会,对合作公司财产进行清算。

第七十一条 清算委员会任务是对合作公司的财产、债权、债务进行全面清查,编制资产负债表和财产目录,制定清算方案,提请董事会通过后执行。

第七十二条 清算期间,清算委员会代表公司起诉或应诉。

第七十三条 清算费用和清算委员会成员的酬劳应从合作公司现存财产中优先支付。

第七十四条 清算委员会对合作公司的债务全部清偿后,其剩余的财产无偿归甲方所有。

第七十五条 清算结束后,合作公司应向审批机构提出报告,并向原登记机构办理注销登记手续,缴回营业执照,同时对外公告。

第七十六条 合作公司结业后,其各种帐册,由甲方保存。(注:中止项目另行协商处理)

第十一章 规章制度

第七十七条 合作公司董事会制定的规章制度有:

1.经营管理制度,包括所属各个管理部门的职权与工作程序;

2.财务会计制度;

3.职工守则;

4.劳动工资制度;

5.职工考勤、升级与奖惩制度;

6.职工福利制度;

7.公司解散时的清算程序;

8.其他必要的规章制度。

第十二章 附 则

第七十八条 本章程的修改,必须经董事会会议一致通过决议,并报审批机关批准。

第七十九条 本章程用中文和_____文书写。两种文本具有同等效力。

第八十条 本章程须经中华人民共和国对外经济贸易部(或其委托的审批机关)批准才能生效。修改时同。

第八十一条 本章程于一九_____年_____月_____日由甲、乙双方的授权代表在中国广州市签字

中国_____________公司代表:

(签字)

______中国________公司代表:

(签字)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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企业集团章程

(参考格式)

为适应社会主义市场经济的要求,发展生产力,依据《企业集团登记管理暂行规定》及有关法律、法规的规定,由 成员共同组建 集团,特制定本章程。

第一章 集团名称

第一条 集团名称:

集团名称简称:

第二章 母公司的名称和住所

第二条 母公司的名称: 第三条 母公司住所:

第三章 集团的宗旨

第四条 集团的宗旨:以质量求生存,以效益求发展,开拓市场,提高效益,集团成员协同发展,互惠互利,形成规范效益,为国家多做贡献,为企业创造积累。

第四章 集团成员之间的生产经营联合、协作方式

第五条 集团成员由母公司、母公司控股企业、母公司参股企业及其他成员组成,可分为核心企业、紧密层、半紧密层和松散型进行管理。

母公司控股企业:

1、

2、

3、

4、

5、

母公司参股企业:

1、

2、

3、其他成员:

1、

2、

3、.第六条 集团成员具有法人资格,自主经营、自负盈亏。集团成员以资本为纽带,依靠民主、科学的管理形式运行。集团成员之间可互相投资、互相参股,在人、财、物以及科学技术、信息等方面进行合作,发挥各自所长,以集团以整体,互相协助,共同发展。

第五章 集团管理机构的组织和职权

第七条 集团成员大会由全体成员组成,是公司的权力机构,行使下列职权:

(一)选举和更换集团董事、董事长、副董事长,决定有关董事的报酬事项;

(二)审议批准董事会的报告;

(三)决定集团成员的加入和退出;

(四)决定母公司参股企业成员使用集团名称或简称;

(五)修改集团章程。

第八条 集团成员大会的首次会议由母公司董事长主持。 第九条 集团成员大会会议分为定期会议和临时会议,并应当于会议召开十五日以前通知成员。定期会议应每 (年或月)召开一次。临时会议由集团董事会提议方可召开。会议由集团成员的法定代表人参加,也可委托他人参加,行使委托书的权力。

第十条 集团成员大会会议由董事会召集,董事长主持。董事长因特殊原因不能履行职务时,由董事长指定的其他董事主持。集团成员大会应当对所议事项的决定作出会议记录,出席会议的成员应当在会议记录上签名。

(注:1.集团根据自身具体情况可不设集团成员大会;2.如果设集团成员大会,集团成员的表决权可自定。)

第十一条 集团设董事会是集团的日常管理机构,成员为 人,由集团成员大会选举。董事任期 年,任期届期,可连选连任。董事会设董事长一人,副董事长 人。董事长、副董事长、董事由集团成员大会选举和罢免。 董事会行使以下职权:

(一)负责召集集团成员大会,并向集团成员大会报告工作;

(二)审议集团发展战略、重大发展方针;

(一) 审议集团年度生产经营计划和工作计划;

(二) 审议对集团章程的修改;

(三) 执行集团成员大会决议;

(四) 协调集团成员之间的协作关系;

(五) 审议参加和退出集团成员的决议;

(六) 制定集团的基本管理制度。

第十二条 董事会由董事长召集并主持,董事长因特殊原因不能履行职务时,由董事长指定的其他董事召集和主持,并应于会议召开十日前通知全体董事。董事会对所议事项应作为会议记录,出席会议的董事应当在会议记录上签名。

(注:集团根据自身具体情况可不设集团成员大会和董事会,由母公司董事会代行集团管理机构职权,也可只设集团成员大会或董事会;设集团成员大会,集团成员的表决权可自定)

第六章 集团管理机构负责人的产生程序、任期和职权

第十三条 董事长为集团管理机构负责人,任期为3年,由集团成员大会选举和罢免,任期届满,可连选连任。

第十四条 董事长行使下列职权:

(一)召集主持集团成员大会会议和董事会决议;

检查集团成员大会会议和董事会议的落实情况,并向董事会报告。

第十五条 董事长行使下列职权:

(一)召集主持集团成员大会会议和董事会议;

(二)检查集团成员大会会议和董事会议的落实情况,并向董事会报告;

(三)代表集团签署有关文件;

第七章 参加、集团的条件和程序

第十五条 参加集团的应具有法人资格,承认集团章程,以集团和本企业章程为行业准则,严格遵守国家有关法律、法规,接受集团和母公司的管理。参加集团的成员应经集团董事会讨论并报集团全体成员通过,办理法律、法规规定的手续后即可成为集团成员。

第十六条 退出集团的应在本企业作出决议后1个月内向集团董事会提出申请,经集团董事会讨论并报集团全体成员通过,由集团董事会委派人员对其与集团有关的业务和经济事宜进行清理,清理完毕后办理法律、法规规定的手续后即可退出集团。

第八章 企业集团的终止

第十七条 企业集团有下列情形之一的,可以解散:

(一)母公司依法被注销或吊销营业执照的;

1.因母公司章程规定的营业执照届满,母公司解散的;2.母公司股东会议解散;

3.母公司合并或者分立需要解散的;

4.母公司违反法律、行政法规被依法责令关闭的;5.母公司因不可抗力事件致使无法继续经营的; 6.母公司宣告破产。

第九章 章程修改程序

第十八条 企业集团根据需要可修改集团章程,章程的修改可由董事会提出修改意见,修改后的章程经全体集团成员签署或认可,不得与法律、法规相抵触。修改后的章程应送原集团登记机关备案,涉及变更母公司登记事项的,同时应向母公司登记机关申请变更登记。

第十章 其他需要载明的事项

第十九条 集团章程的解释权属于董事会。

第二十条 集团的登记事项以集团登记机关核定为准。 第二十一条 本章程由集团全体成员共同订立,自集团成立之日起生效。

第二十二条 本章程一式 份,并报集团登记机关备案一份。

集团成员签字、盖章: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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南阳市联总汽车运输有限公司

企业经营管理章程

第一章总则

为了加强企业管理, 增强企业活力, 不断提高企业素质和经济效益,促进物质文明和精神文明建设,明确目标任务,促进责、权、利的统一,把握“抓住机遇,扩大开放,促进发展,保持稳定”的基本方针,根据《公司法》《劳动法》和国务院三个条例规定的原则精神,结合公司的实际,特制定本条例。

第一条公司的性质:南阳市联总汽车运输有限公司是民营企业。依法享有民事权利,承担民事责任,实行自主经营,照章纳税,独立核算,自负盈亏。

第二条公司的任务:认真贯彻执行党的路线、方针、政策,遵守宪法、法律,坚持社会主义方向,不断深化企业内部次革,全面完成上级下达的各项任务,强化人本管理,搞活资本经营,转变思想和工作作风,提高服务质量,发展运输事业,为企业积累资金,达到兴司富人的目的。

第三条公司实行经理负责制 : 经理是企业的法人代 表。

第四条公司的经营宗旨:团结、务实、拼搏、奉献。

第五条公司的经营方针和发展目标:逐步膨胀规模,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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门卫值班联岗、联责、联酬办法

1、经测算每人每小时效益工资为元,实行严格的考勤制度,由当天带班人员考核,凭考核记录,月终计发工资。

2、出入车辆鸣铃迎送,且做好登记工作,严格验出门证,失误一次,扣当天人员1小时效益工资。

3、车辆出现偷盗现象,除值班人员赔偿外,按损失价值扣罚值班效益工资(10——90扣小时效益工资;价值100元以上,扣8小时效益工资),值班人员抓住偷盗者,按罚款的50%奖励。

4、严禁在院内打骂斗殴、酒后闹晤,违者,或值班人员坐视不理又不向领导汇报者,每次罚值班人2小时效益工资。

5、值班人员做到“七不”:不迟到早退,不串岗离岗,不接待客人,不酒后上班,不说脏话,不干私活,不打瞌睡。违者一次罚2小时效益工资,每月累计3次者,按自动离岗,调离保卫科。

6、值班人员必须在岗就餐,如有人替岗,每次用餐时间不能超过40分钟,如有违反者,每超过10分钟扣1小时效益工资。替班人员,在接班人员没到岗前,不能离开岗位,否则罚款5—10元。

7、严禁小商小贩进入院内叫卖,若发现一次罚值班人员1小时效益工资。

8、大门内外乱停放车辆,一台次罚值人员1小时效益工资。保卫干事工作标准

1、遵守公司的规章制度

2、搞好治安防范和法制宣传教育,每月一期普法板报,每天 掌握公司治安动态,及时消除隐患,做到全月无小偷、赌博、酒后闹事,打架斗殴现象发生。

3、搞好门卫工作,每天检查车辆进行登记情况,做到“三清”: 进出车辆人员登记表;内部人员底子清;停放车辆底予清。

4、搞好消防工作,每月检查一遍消防器材,每季做一次消 训练 。消防队员进行迅速 ,能打硬仗 ,并教育职工 ,爱护消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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工会章程

第一条 凡在本公司工作的正式职工,不分民族、性别、职业、年龄、宗教信仰、教育程度,只要承认工会章程,都可以加入工会成为会员。

第二条 职工加入工会,须由本人自愿申请。 第三条 会员享有以下权利:

1、选举权、被选举权和表决权。

2、批评工会的任何组织和工作人员,要求撤换或罢免工会工作人员,对工会工作进行监督。

3、对公司生产生活中的问题提出批评与建议。

4、在合法权益受到侵犯时,要求工会给予保护。

5、享受工会举办的文化、教育、体育、旅游等的优惠待遇;享受工会给予的各种福利。

6、在工会会议上,参加关于工会工作和职工关心问题的讨论。第四条 会员履行下列义务:

1、努力学习政治,学习经济,学习技术,学习工会基本知识。

2、积极参与民主管理,努力完成生产和工作任务。

3、遵守宪法和法津,维护社会公德和职业道德,遵守劳动纪律。

4、正确处理国家、集体、个人三者利益关系,同危害国家、社会利益的行为作斗争。

5、维护职工内部的团结和统一,发扬阶级友爱,搞好互助互济。

6、遵守工会章程,执行工会决议,参加工会活动,按月交纳会费。第五条 会员有退会自由。会员退会由本人向工会提出。

会员没有正当理由连续两个月不交纳会费、不参加工会活动,经教育拒不改正,应视为自动退会。

第六条 对不执行工会决议、违反工会章程的会员,给予批评教育。对严重违法犯罪并受到刑事处分的会员,开除会籍。

第七条 本工会实行民主集中制,主要内容是:

1、个人服从组织,少数服从多数,下级组织服从上级组织。

2、会员大会和会员代表大会有权撤换或者罢免其所选举的代表和工会委员会组成人员。

3、工会委员会成员实行集体领导和分工负责相结合的制度。凡属重大问题由委员会民主讨论,作出决定,委员会成员根据集体的决定和分工,履行自己的职责。

第八条 工会代表和委员会的产生,充分体现选举人的意志。候选人名单,要反复酝酿,充分讨论。选举采用无记名投票方式,产生候选人名单,然后进行正式选举。任何组织和个人,不得以任何方式强迫选举人选举或不选举某个人。

第九条 本工会代表大会还选举产生工会经费审查员。经费审查员负责审查本工会的经费收支和财产管理情况,监督工会经费的使用,并向会员代表大会报告经费收支情况。

第十条 本工会建立女职工委员会,表达和维护女职工的合法权益。女职工委员会由同级工会委员会提名,在充分协商的基础上组成,在同级工会委员会领导下开展工作。

第十一条 本工会委员会由三人组成,设工会主席、副主席、委员各一人。 第十二条 成立或撤销工会组织,必须经会员大会或会员代表大会通过,并报上一级工会批准。

第十三条 工会全体会员会议,每年至少举行一次,由工会委员会召集。 第十四条 工会会员大会的职权是:

1、审议和批准工会委员会的工作报告。

2、审议和批准工会委员会的经费收支情况报告和经费审查员的工作报告。

3、选举工会委员会和经费审查员。

工会委员会和经费审查员每届任期三年,具体任期由会员大会或会员代表大会决定。

会员代表大会的代表实行常任制,任期与本单位工会委员会相同。 第十五条 工会委员会的成员,应在会员或会员代表充分酝酿协商的基础上选举产生;主席、副主席,由工会委员会选举产生。

第十六条 工会委员会的基本任务是:

1、执行会员大会或会员代表大会的决议和上级工会的决定,主持工会的日常工作。

2、代表和组织职工依照法律规定,通过职工代表大会和其他形式,参加本单位民主管理和民主监督。

3、参与协调劳动关系和调解劳动争议,与公司行政方面建立协商制度,协商解决涉及职工切身利益问题。

4、组织职工开展劳动竞赛、合理化建议、技术革新和技术协作活动,总结推广先进经验。做好先进生产(工作)者和劳动模范的评选、表彰、培养和管理工作。

5、对职工进行思想政治教育,鼓励支持职工学习科学技术和管理知识,开展健康的文化体育活动。办好工会文化、教育、体育事业。

6、监督有关法律、法规的贯彻执行。协助和督促行政方面做好工资、劳动安全卫生和社会保险等方面的工作,办好职工集体福利事业,改善职工生活。

7、维护女职工的特殊利益,同歧视、虐待、摧残、迫害女职工的现象作斗争。

8、搞好工会组织建设,健全民主制度和民主生活。建立和发展工会积极分子队伍。做好新会员的接收、教育工作。

9、收好、管好、用好工会经费,管理好工会财产。

第十七条 依法代表和维护职工的政治权利和物质利益,维护国家和社会利益,尊重投资者的合法权益,共谋企业发展。

第十八条 工会委员会根据工作需要,可以在车间建立车间工会委员会。 第十九条 工会组织按照革命化、年轻化、知识化、专业化的要求,努力建设一支坚持党的基本路线,熟悉本职业务,热爱工会工作,受到职工信赖的干部队伍。

工会干部要努力做到:

1、认真学习马克思列宁主义、毛泽东思想、邓小平理论和 “ 三个代表 ” 重要思想,学习经济、法律和工会业务知识。

2、执行党的基本路线和各项方针政策,遵守国家法律、法规,在改革开放和社会主义现代化建设中勇于开拓创新。

3、忠于职守,勤奋工作,廉洁奉公,顾全大局,维护团结。

4、坚持实事求是,认真调查研究,如实反映职工的意见、愿望和要求。

5、坚持原则,不谋私利,热心为职工说话办事,维护职工的合法权益。

6、作风民主,联系群众,自觉接受职工群众的批评和监督。第二十条 工会经费的来源:

1、会员按应领工资额的2%缴纳的会费。

2、企业按全部职工工资总额的百分之二拨缴的经费。

3、人民政府和企业、事业及机关单位的补助。

4、其他收入。

第二十一条 工会根据经费独立原则,建立预算、决算和经费审查监督制度。实行 统一领导的财务管理体制和会员监督的经费审督体制。

第二十二条 工会经费、财产和上级单位拨给工会的不动产受法律保护,任何个人不得侵占、挪用和任意调拨。

第二十三条 本章程解释权属于公司工会。

第11篇:企业工会章程

------------有限公司

工会章程

本章程于二OO9年10月16日在-----------有限公司工会会员大会暨成立大会经讨论通过。其内容如下。

本章程于二OO9年11月1日执行。

工会主席:

第一章 总则

本工会是由--------厂厂员工自主组建的属于员工自己的组织。

本工会独立于公司其它管理机构。公司的任何管理者和组织不得干涉工会的正常活动,必须通过正常渠道协商解决。协商程序是:

凡事关工会会员整体或大多数会员利益的决定,必须以公司的名义工会提出,工会召开大会讨论,经协商解决;

凡涉及会员个人利益或工会权益方面的要求,必须通过工会向公司提出,经协商解决;会员大会或工会对公司有任何要求,必须通过工会向公司提出,经协商解决。

本工会的宗旨:根据-----------厂的实际状况,最大限度地为会员争取机会平等,最大限度地争取会员报酬、待遇合理,最大限度地争取正当利益。

本工会的职能:维护和保障会员的佥权益和民主权利,改善会员的劳动条件;代表和组织会员参与公司的民主管理,建立一线员工与公司领导的直接沟通渠道;增进会员自律,维护职业道德;组织各种有益活动,提高生活品质。

第二章 会员

第一条凡-----------厂生产一线员工均可志愿加入工会。

第二条 会员享有以下权利:

(一) 选举权、被选举权和表决权

(二) 批评工会的任何组织和任何人员,要求撤换或罢免工作工作人员,对工会工作进行

监督。

(三) 在合法权益受到侵犯时,要求工会给予保护。

(四) 享有工会举办的文化、教育、体育、旅游、疗养事业等待遇;享有工会给予的各种

奖励。

(五) 在工会会议上参加关于工会工作和员工问题的讨论。

(六) 罢工的权利。在公司承诺工会解决的问题未按时解决且无合理解释的情况下,工会

主席可召开全体会员大会,经三分之二以上同意可罢工。

第三条 会员履行下列义务:

(一) 讲真话,如实反映自己在工作和生活中遇到的问题。

(二) 学习工会基本知识,学会保护和争取个人在企业中的合法权益。

(三) 提高自律,维护职业道德。

(四) 维护会员内部的团结协作,搞好互助救济。

(五) 遵守工会章程,执行工会决议,参加工会活动。

第四条对不执行工会决议、违反工会章程的会员,给予批评教育。拒不改正者或情节重大者应

提经会员工会议决除名;并提议公司将该会员辞退。

第三章 组织

第五条工会实行民主集中制,主要内容是:个人服从组织,少数服从多数。

第六条工会的九牛一毛权力是会员大会。闭会期间由工会主席代行其职权。

第七条会员大会每季度举行一次,由工会主席召集。必须有全体会员的三分之二参加,大会通

过的决议方可视为有效。

第八条员工大会的职权是:

(一) 寓言和批准工会主席工作报告。

(二) 寓言和批准经费收支情况报告。

(三) 通过和个性工会章程,但必须经全体会员的三分之二以上同意才行。

(四) 选举下一期的工会主席。

(五) 对公司提出的会员工资整体水平的升降提案具有决定权。其程序如下:

1、公司在销售进入淡季或遇到困难时向工会提出整体工资下调一定比例的提案;在销

售进入旺季向工会提出整体工资向上提一定比例的提案。

2、工会召开全体会员大会,经全体会员讨论并形成决议。

3、工会主席代表工会向公司反馈大会决议,若大会决议通过提案则实行。

4、若大会决议不通过提案,则重复上述1,2,程序直到提案通过。

(六) 其它重大事项。

第九条 工会主席在会员大会由全体会员直接选举产生,选举采用无记名投票方式。先采用差额

选举的办法进入预选,产生侯选人名单,然后进行正式选举。任何组织或个人不得以任

何方式强迫选举或不选举某人。

第十条 工会主席从会员中选出,属兼职工作。

第十一条 工会主席在工会的工作与其在公司的工资无关,即凡是担任过工会主席的会员,在其

任后一年内无出卖公司利益和工会利益的行为,公司不得以其它任何理由单独降该会员

工资,不得辞退。

第十二条 工会主席任期一年,连选得以连任。

第十三条 工会主席职权是:

(一) 代表和组织会员参加对公司管理层的监督。

(二) 向公司如实反映会员大会决议、会员意见和建议以及其它重要事项。

(三) 召集和处理工会的重要会务。订定本会办事细则。

(四) 负责工会的日常工作,检查、督促会员大会决议的执行。

(五) 参与直辖市劳动关系和调解劳动争议。

(六) 为工会和会员争取正常权益。

(七) 鼓励和支持会员学习文化科学技术和管理知识,开展健康的文化体育活动。

(八) 协助和督促公司做好劳动保险、劳动保护工作,改善会员生活。

(九) 收好、管好、用好工会经费。

(十) 对外代表本会。

第四章 经费

第十四条 工会经费来源:公司每月拨600元给工会作为经费。

第十五条 工会根据经费独立原则,工会经费的管理和使用办法,由工会主席提案,会员大会修

订并通过。

第十六条 工会经费的用途

(一) 生活困难会员补助。

(二) 工会活动费用。

(三) 其它经工会寓言通知的活动经费。

第二七条 工会主席每月向会员大会报告经费收支情况,接受会员审查监督。

第十八条 工会经费,财产爱法律保护,任何组织和俱不得侵占、挪用和任意调拨。

第五章 附则

第十九条 本章程未规定事项,信。

第二十条 本章程经会员大会通过后施行,修正时亦同。

第12篇:企业工会章程.4.11

第一章

一、为了适应企业制度的需要,充分发挥工会组织在维护员工的合法权益、建立协调稳定的劳动关系、提高员工队伍素质、促进企业发展和社会稳定等方面的作用,根据《中华人民共和国工会法》、《中华人民共和国劳动法》、《中华人民共和国公司法》及其他有关法规,特制定本章程。

二、本章程适用于武汉新电电气股份有限公司(以下统一称“公司”)。

三、公司工会在公司党组织和上级工会的领导下,代表和维护员工利益,依法独立自主地开展工作。

四、公司工会依法履行维护、建设、参与、教育等社会职能,保护和调动员工的积极性,充分发挥员工的主人翁作用。第二章

公司工会的组织建设

一、公司工会组织依法建立。

二、公司工会配备兼职工会工作人员。

三、公司工会主席要热心工会工作,有群众工作经验,作风民主,廉洁勤政,年富力强,有开拓、奉献精神和一定经营管理知识、组织领导能力的会员担任。

四、公司工会主席在任期未满、劳动合同期满时,可延续至任期届满;确因工作需要调动的,应事先征得公司党组织和上级工会同意。

五、公司应依法及时、足额向本公司工会拨交工会经费。

六、公司工会组织具备民法通则规定的法人条件的,由上级工会依法确认后,取得社会团体法人资格。

公司工会的工作职责

一、公司工会主要有以下职责:

1.按期召开会员代表大会和职工代表大会,并组织贯彻执行代表大会的决议,发动职工积极参加企业民主管理。

2.传达上级有关指示和文件,组织工会干部学习党和国家有关方针、政策及工会的有关业务指示,不断提高工会干部的思想政策水平和工作水平。3.根据上级工作的要求和企业实际情况,制定和实施工会工作计划,搞好年度总结,组织指导工作小组开展工作。

4.组织开展“爱本职、爱企业、做主人”等活动,抓好职业道德、劳动纪律教育,加强会员本身的思想建设。

5.协同团委抓好青年职工的思想教育。女工委员会做好女职工工作和家属工作,配合有关部门搞好计划生育工作。

6.发挥工会组织作为党联系群众的纽带作用,经常听取和反映群众的意见要求,做好上情下达和下情上报工作。7.组织开展评选先进、表扬先进的工作。 8.积极组织开展各种文体活动,办好职工活动室。 9.关心群众生活,积极做好职工的集体福利工作。

10.做好工会会员的建档、转调和非会员申请入会等组织工作,做好来信来访和工会文书档案工作。

11.采取多种形式搞好宣传及报道工作。

12.根据工会财务管理制度,做好工会经费的使用管理和财产设备的使用保管工作。

二、公司工会主席及各委员的职责:

(一)工会主席职责

1.认真执行新时期工会工作的方针,坚持四项基本原则,坚持社会主义办学方向,紧紧围绕企业发展的中心任务开展工作,充分调动职工的积极性,发挥职工在改革中的主体作用。

2.根据《工会章程》组织筹备会员代表大会和工会委员会的选举工作,主持起草工作报告,向代表大会报告工作。

3.发挥工会的教育职能,积极做好职工的思想政治工作,向职工进行爱国主义、集体主义、职业道德、职业纪律、民主法律等一系列教育活动,提高职工思想道德、业务素质,使之成为合格的工会会员。

4.根据上级工会和公司党组织的指示,结合企业工作实际,制定每年工会工作计划,定期检查计划落实情况。

5.加强工会组织建设,主持召开工会委员会会议,提高工会干部的政治业务素质和工作能力。

6.加强民主管理,强化厂务公开、会务公开工作,积极参政议政。主持和召开职工大会和代表大会,听取企业工作报告,落实企业工作计划、改革方案、职工队伍建设等重大问题,并提出意见和建议, 充分发挥桥梁纽带作用。

7.参与讨论职工的薪资福利、年终奖金、结构工资、集体福利等工作。 8.深入实际调查研究,密切联系群众,了解教工的思想和生活情况,维护职工的合法权益,为职工办好事,办实事。

9.组织开展有益职工身心健康的文体活动和其它各项活动。

.经常向上级工会和同级党组织请示汇报工会工作,加强与学校其他领导和各职能部门的联系,争取企业领导、各部门负责同志对工会工作的支持、指导,并监督检查工会干部的工作。

11.根据工会财务制度,管好用好工会经费。

(二)工会副主席职责

1.在公司党组织和上级工会组织的领导下,协助主席主持工会日常工作,抓好工会的常务工作。

2.组织工会委员、基层小组长学习党的路线、方针、政策,传达上级工会精神,提高政策理论水平和业务能力,充分发挥职工的积极性和工会的桥梁纽带作用。

3.深入基层,调查研究,密切联系群众,听取职工的意见、建议和要求,并及时向有关部门和领导反映,对于处理的意见要及时反馈给教职工,更好的为职工服务。

4.协助工会主席制定年度工会工作计划,定期召开工会委员会议,做到有布置、有检查、有落实、有总结,交流工作经验,推动工会工作。负责协调工会与各有关部门的关系。

5.组织职工积极参加企业与工会的民主管理工作,及时向工会主席及党政领导反映群众意见和要求,维护职工的根本利益。在厂务 公开、民主评议干部工作中发挥积极参与和监督作用。

6.认真做好\"评选推优\"的评选工作,并做好先进经验的总结、推广工作和表彰工作。

7.协助主席召开会员代表大会和职工代表大会,检查大会决议、提案处理的落实情况。

8.做好工会工作人员的分工和协作工作。

完成公司党组织及上级工会及工会主席交办的其他工作。

(三)组织委员职责

1.做好工会的组织建设和思想教育工作,制订工会组织各项工作计划。2.负责及时协调会员之间的关系,做好新会员的入会工作。

3.抓好工会积极分子的培养教育工作,不断发展壮大工会积极分子队伍。4.负责组织召开工会委员会和会员大会。 5.领导交办的其它工作。

(四)宣传委员职责

1.负责工会宣传栏的制作与规划、维护和更新工作。

2.负责工会各项重大会议、文体活动的短讯、简讯稿件的上报工作。3.负责工会工作的对外宣传报道工作。

4.负责工会宣传资料和上报资料档案管理工作。5.领导交办的其它工作。

(五)生活委员职责

1.组织职工开展文娱、体育活动,积极培养活动骨干,建立活动阵地。2.按劳保方针研究集体福利,协助行政做好职工福利的发放工作。 3.办理职工困难补助手续。

4.做好退休、工伤、病休及病亡人员的处理、慰问工作。

(六)女工委员职责

维护女职工的合法权益,针对女职工的特殊问题做好“四期”保护工作。 2.积极组织女职工开展思想政治教育和文化、技术学习活动,鼓励她们做“四有”新人。

3.关心女职工的工作环境,按时组织女职工进行健康查体。

4.协助女职工解决婚姻家庭矛盾,积极提高女职工的婚姻家庭生活质量。5.做好计划生育工作。

(七)财务委员职责

1.负责工会经费预、决算和会费收缴工作,按时上缴会费。2.坚持按章程办事,认真做好会费的拨、交,按时公布帐目。 3.严格执行财会制度及财政纪律,不擅自超支和挪用。

4.协助行政做好职工工资的发放工作,调解职工工资中的纠纷。第四章

公司工会的工作制度

一、公司工会通过建立和完善民主参与、民主管理制度,实现员工对公司的有效监督,形成公司内部团结合作、相互约束的机制。

二、建立和完善职工代表大会制度:

(一)公司要依法建立和完善以职工代表大会为基本形式的公司民主管理制度。公司工会是职工代表大会的工作机构。

(二)职工代表大会的职权包括:

1.听取和讨论关于本公司发展、经营重大决策方案的报告,提出意见和建议;

2.审议有关员工工资、奖金分配、安全生产和劳动保护措施的方案及重要规章制度等重大问题;

3.审议决定公司提出的公益金使用方案;

4.评议、监督本公司高级管理人员,向有关方面提出奖惩的建议;

5.依法选举、更换公司董事会和监事会中的员工代表;

6.听取关于公司业务招待费使用情况报告,以及其他须经职工代表大会审议或者决定的事项。

三、建立平等协商和签订劳动合同制度:

(一)公司应当依照《劳动法》的规定,与工会建立平等协商签订劳动合同制度,增强双方合作,共谋公司发展;

(二)劳动合同的主要内容:

1.劳动报酬;

2.工作时间和休息休假;

3.保险福利;

4.劳动安全与卫生; 5.技能培训;

6.合同期限;

7.违反集体合同的责任

8.双方认为应当协商约定的其他事项等。

(三)劳动合同草案应提交公司职工代表大会或者员工大会讨论通过;

(四)对参与平等协商和签订劳动合同的员工代表的权益,依照公司劳动合同的有关条款予以保护。

四、员工董事、监事的产生:

(一) 公司应由员工民主选举一定数量的员工代表参加董事会。员工董事不超过董事会成员总数的三分之一;

(二) 公司的监事会,应由员工民主选举一定数量的员工代表参加。员工监事不超过监事会成员总数的三分之一;

(三) 员工董事、监事应由能够代表员工利益,反映员工的意见和要求,为员工所拥护和信任,具有一定的企业管理知识、工作经验和良好素质的员工担任。有《公司法》第五十七条规定的情形之一者,不得当选为董事或监事;

(四) 公司董事会、监事会中的员工代表,由工会组织员工提名,并由职工代表大会选举产生和更换;

(五) 员工董事、监事在任职期间和离任三年内,公司不得因其履行职务(除个人行为过错外)的原因,解除劳动合同或岗位变动。

五、适应公司制企业特点,建立健全公司工会工作机制以及其他相关工作制度。

六、工会会员的权利与义务

(一)会员享有的权利是:

1.在工会的会议上参加关于工会工作和员工关心的一切问题讨论;

2.有选举权、被选举权和表决权;

3.批评工会的任何组织和任何工作人员,要求撤换或罢免违法、失职的工会工作人员;

4.对社会生活问题提出批评和建议,要求工会组织向有关方面如实反映;

.在合法权益受到侵犯时,要求工会给予保护;

6.参加工会活动,享受工会举办的文化、福利事业的优惠待遇。

(二)会员应履行的义务是:

1.学习政治、文化、科学和技术;

2.积极参加民主管理,努力完成生产和工作任务;

3.遵守宪法和法律,维护社会公德和职业道德,遵守劳动纪律;

4.维护社会秩序,向危害祖国、社会利益的行为作斗争;

5.发扬团结友爱,搞好团结互助;

6.遵守工会章程,执行工会决议,参加工会组织生活,按月交纳会费。

第五章

公司工会财务管理的暂行规定

根据《中华人民共和国会计法》、《中华人民共和国工会法》、《中华人民共和国预算法》和财政部、全国总工会有关规定,为规范公司工会组织的财务行为,加强财务管理,提高资金使用效益,促进我公司工会事业的发展,现制定公司工会财务管理暂行规定如下:

一、资产管理

资产是指工会单位占有或使用的能以货币计量的经济资源,包括流动资产、固定资产、无形资产、对外投资、债权等。

流动资产是指可以在一年以内变现或者耗用的资产,包括现金、各种存款、材料等。

工会资金不准以个人名义在银行开立储蓄存款账户,更不准出租、出借、转让账户。现金的存入、提取和使用必须按国家现金管理的有关规定办理。

保证账实相符。盘盈盘亏应查明原因,写出报告后经单位领导和主管工会批准后,及时调账。

工会的固定资产是指一般设备单位价值500元以上,专用设备单位价值800元以上,使用期限一年以上,并在使用过程中基本保持原有事物形态的资产。单位价值虽未达到规定标准,但耐用时间在一年以上的大批同类物资,做为固定资产管理。

二、负债管理

负债是指工会所承担的能以货币计量,需要以资产或者劳务偿付的债务。包括借入款项、应付款项、应缴款项、预收款项等。

工会应建立健全往来款的清理制度,对不同性质的负债分别管理,及时清理并按照规定办理结算,保证各项负债在规定期限内归还。

三、预算制度

预算是经一定程序核定的工会经费年度收支计划,是收好、管好、用好工会经费的重要手段,是工会财务管理的重要内容。预算的编制要以“量入为出,收支平衡,略有结余”为原则。根据上级工会财务部门的规定,每年12月20日前编制下年的经费预算。编制预算前,财务委员必须事先估算全年可能的收入,在广泛听取群众意见的基础上,由工会主席召集有关人员讨论研究开支项目与金额,然后编制预算草案,提交经费审查委员会审查,同意后按实上报。

预算收入包括:会费收入、拨交经费收入、上级补助收入、其他收入等。会费收入为工会会员按规定标准交纳的会费;拨交经费收入为全部职工工资总额2%拨交的工会经费;上级补助收入为上级工会的各项补助收入;其他收入为不属于以上各项的收入,如银行存款利息等。

预算支出包括:会员活动费、员工活动费、工会业务费、上缴经费支出、其他支出等。会员活动费为用于会费支付的组织会员开展集体活动的各项费用;员工活动费为用于开展员工教育、文体、宣传及其他活动等费用;工会业务费为用

加强自身建设和开展业务工作等方面的费用;上缴经费支出为按比例上缴上级工会的经费;其他支出为用于以上支出以外的,由工会组织的活动费用。

四、决算制度

工会经费决算是工会收支预算的执行结果,在未经批准之前,称为决算草案。根据上级工会财务部门的规定,每新年的元月编制上年度决算,编制决算时,财务人员必须将上年度的账目结清,做到收支平衡、数字准确、内容完整、方可编制决算草案,然后交经费审查委员会审查,同意后在1月15日前上报。 工会经费的使用和报销制度:

1.工会经费的使用坚持独立管理原则。要独立建立银行账户,实行单位核算。使用工会经费者,必须经工会主席同意,方可使用。在报销时,必须要有正式单据,在单据背面要有经手人和工会主席、主管财务工作的主席签章方可报销。 2.工会经费的使用要坚持“统筹兼顾,量入为出,收支平衡”的原则。工会经费应重点用于维护员工权益,开展员工教育和职工群众活动方面。 3.坚持民主管理原则。定期公布账目,接受监督和经审会审查。 第六章

一、保留会籍手续工会会员会籍管理制度

1.根据《中国工会章程》的有关规定,并结合本公司实际,特制定本制度。 2.凡公司员工承认《中国工会章程》,都可以加入本国工会组织。 3.要求加入工会的员工,须本人提出申请,填写入会申请书,经工会委员会批准并发给会员证,其会籍从公司工会委员会批准之日算起。

.工会会员应积极参加工会的各项活动,正确行使自己的权利,履行好应尽的义务,及时交纳会费。

5.会员退会自由。会员提出退会申请,经由所在工会小组提出,由本公司工会委员会批准。从退会之日起停止交纳会费,收回会员证,并在原会员登记表上予以注销。

6.会员没有正当理由连续6个月不交纳会费、不能参加工会组织生活,经教育拒不改正,应视为自动退会。退会手续见上条。

7.凡严重违法犯罪并受到刑事处分的会员,经由公司工会委员会讨论决定,开除其会籍。

8.工会会员调离本公司,其会员关系随同本人的人事关系一起转到新单位,调入本公司的会员其会员关系亦同样处理。

9.会员调到没有工会组织的单位工作时,可保留其会籍,到新单位组建工会时,再将有关材料转去,恢复会籍。

10.会员退休,可保留会籍。

11.保留会籍手续,应由会员所在的工会小组书面上报公司工会委员会核准。由公司工会委员会在工会会员登记表备注栏内注明该会员办理的时间,工会小组负责通知保留会籍的会员从核准之下一个月起停止交纳会费。

12.已经办理退会手续的职工,又提出申请入会,允许其重新办理入会手续。

二、工会会费管理制度

1.根据《工会法》、《中国工会章程》及上级工会有关规定,并结合本公司实际,特制定本规定。

2.凡本公司工会会员,应积极参加工会组织生活,积极主动交纳工会会费。

3.会员会费按本人工资收入的0.5%交纳。工资收入按基本工资计缴,奖金、各种津贴、补贴等不计在内。工会小组应严格按照上述标准向会员收取会费,不得自行规定交纳数额。

4.工会会费每月交纳一次,以增加会员的组织观念。5.保留会籍人员不交纳会费。

6.工会会员升级加薪后,应从加薪之日起补交会费。

长期不参加工会组织生活,连续六个月不交纳工会会费的,应视为自动退会。 7.工会会费由工会小组负责收取,并交给公司工会。

8.工会会费收取应及时列出清单和入账,会费使用情况应按季公布,并向会员代表大会提出报告,接受审议。

附件:

本章程由公司工会委员会负责解释。

第13篇:合伙企业章程样本

鄂尔多斯市×××合伙实体

章程

第一章 总则

第一条 为维护合伙实体、合伙人的合法权益,规范合伙企业的组织和行为,根据《中华人民共和国合伙企业法》(以下简称《合伙企业法》)和其他关法律、行政法规的规定,制订本协议。

第二条 合伙企业是由普通合伙人组成的普通合伙企业。

第三条 本协议自生效之日起,即对全体合伙人具有约束力。所有股权持有人统一签署企业章程,并各自持有由其他股权持有人签字认可的公司财务统一出具的股权证明。

第四条 本章程中的各项条款与法律、法规、规章不符的,以法律、法规、规章的规定为准。

第二章 合伙企业的名称和主要经营场所

第五条 合伙实体名称:鄂尔多斯市合伙实体

第六条 合伙企业主要经营场所:鄂尔多斯市东胜区 .第三章 合伙企业的目的与经营范围

第七条 本实体的目的:通过合伙,将有不同资金条件,不同资源条件和不同技术,管理能力的人或企业组织起来,集中多方力量共同从事经营活动,相互弥补各自的缺陷,资源共享,实现一方在一定期限内难以实现的经营目的,分享经营所得。

第八条 合伙企业的经营范围: 电力系统,通讯系统,铁路系统,化工系统,煤炭系统等行业的物资供应,工程施工。

第四章 合伙人的姓名,出资方式数额和缴付期限合伙人出资名单

第九条 合伙人可以用货币、实物、知识产权、土地使用权或者其他财产权利出资,也可以用劳务出资。合伙人以实物、知识产权、土地使用权或者其他财产权利出资,评估作价的方式为全体合伙人协商确定(注:也可由全体合伙人委托法定评估机构评估),合伙人以劳务出资的,其评估办法由全体合伙人协商确定。以非货币财产出资的,依照法律、行政法规的规定,需要办理财产权转移手续的,于 年 月前办理。

(注:出资方式应注明为货币、实物、知识产权、土地使用权、劳务或其他财产权利等)

经全体合伙人决定,合伙人可以增加或者减少对合伙企业的出资。但是应当于全体合伙人决定之日起十五日内办理变更登记。

第五章 合伙人的权利,义务和单位内部管理

第十条 合伙人享有下列权利:

(一)参加合伙人会议,行使表决权;

(二)本单位负责人的推选权和被推选权;

(三)提请修改章程和有关规章制度;

(四)监督本单位的财务和合伙人会议的执行情况;

(五)退出合伙;

(六)查阅合伙人会议记录和本单位财务会计报告;

(七)了解本单位经营状况和财务状况;

第十一条 合伙人承担下列义务:

(一)执行合伙人会议的决议;

(二)遵守本实体的规章制度;

(三)对本实体的债务承担连带责任。

(四)鄂尔多斯仲远电力工程有限公司、鄂尔多斯天骄电子科技工程有限公司、鄂尔多斯昭阳敏特电子公司三家公司由同一个管理团队经营运作,三家公司股权统一为合伙实体共同所有,所有三家公司的经营收入、支出费用统一纳入经营实体财务管理。以后如再有合作公司加入,经合伙人会议通过后须遵循以上办法。

第十二条 本实体的决策机构是合伙人会议,合伙人会议由全体合伙人组成.合伙人会议行使下列事项的决定权:

(一)制定和修改章程;

(二)业务活动计划;

(三)年度财务预算,决算方案;

(四)增加开办资金的方案;

(五)本实体的分立,合并或终止;

(七)内部机构的设置;

(八)制定内部管理制度;

(九)从业人员的工资报酬;

(十)处分财产;

(十一)变更名称;

(十二)入伙或退伙;

第十三条 经合伙人会议或全体合伙人决定,委托合伙人奥雪华作为合伙负责人,管理合伙实体的日常运营工作。第十四条 合伙人会议须有2/3以上合伙人出席方能召开。合伙人会议实行1人1票制。合伙人会议作出决议,必须经全体合伙人的2/3以上表决通过。

第十五条 合伙负责人行使下列职权:

(一)召集和主持合伙人会议;

(二)检查合伙人会议决议的实施情况;

(三)代表实体签署有关文件;

(四)法律,法规和本单位章程规定的其他职权。

第十六条 合伙负责人应当依照约定向其他合伙人报告业务活动开展情况和财务状况。本实体的民事责任,由全体合伙人承担。

第六章 入伙,退伙与除名的条件和程序

第十七条 新合伙人入伙时,必须经全体合伙人同意,并签署同意本实体章程的意见。

第十八条 新合伙人与原合伙人享有同等权利,承担同等义务。

第十九条 合伙人在不给本实体事务造成不利影响的情况下,可以退伙,但必须提前30日通知其他合伙人,退伙人对其退伙前已发生的本单位债务,与其他合伙人承担连带责任;其投入的开办资金,退伙时不能返还。

第二十条 合伙人有下列情形之一的,经其他合伙人一致同意,可以决议将其除名:

(一)未履行出资义务;

(二)因故意或者过失给本实体造成重大损失;

(三)执行本实体事务有不正当行为;

对合伙人的除名决议应当书面通知被除名人。被除名人自接到除名通知之日起,除名生效,被除名人退伙。

第七章 资产管理,使用原则及劳动用工制度

第二十一条 本单位经费来源:

(一)合伙人的出资;

(二)银行贷款;

(三)外围合作企业资金;

(四)其他合法收入。

第二十二条 经费必须用于章程规定的业务范围和事业的发展。

第二十三条 执行正规会计制度,依法进行会计核算,建立健全内部会计监督制度,保证会计资料合法、真实、准确、完整。

接受税务,会计主管部门依法实施的税务监督和会计监督。

第二十四条 配备具有专业资格的会计人员。会计不得兼出纳。会计人员调动工作或离职时,必须与接管人员办清交接手续。

更换合伙负责人之前必须进行财务审计。

第八章 章程的修改

第二十五条 本章程的修改,必须经全体合伙人决议通过。

第八章 终止和终止后资产处理

第二十六条 本实体有下列情形之一的,应当终止:

(一)完成章程规定宗旨的;

(二)无法按照章程规定的宗旨继续开展活动;

(三)发生分立,合并的;

(四)自行解散的;

(五)不具备法定合伙人数的。

第二十七条 本实体终止,应当经全体合伙人决议通过。第二十八条 本实体终止前,应当成立清算组织,清理债权债务,处理剩余财产,完成清算工作。

剩余财产,应当按照有关法律法规的规定处理。清算期间,不进行清算以外的活动。

本实体应当自完成清算之日起15日内,全体合伙人签字即为终止。

第九章 附则

第二十九条 本章程经 年 月 日全体合伙人决议通过。第三十条 本章程自全体合伙人签字之日起生效。

全体合伙人签名

年月日

第14篇:市企业联合会章程

**市企业联合会章程(市企业家协会章程)

第一章 总则

第一条 本会名称:**市企业联合会 **市企业家协会。

第二条 本会的性质:本会是**市内各种所有制、从事各行业生产经营的企业和企业家(雇主)以及企业家团体自愿组成的全市性、联合性、非营利性社会团体。本会是**市企业、企业家(雇主)的代表组织,代表企业、企业家(雇主)参加由**市人力资源和社会保障局、**市总工会和本会组成的**市劳动关系三方协调工作。

本章程所称的企业家(雇主)是指企业的法定代表人和企业经营管理活动的主要负责人。

第三条 本会宗旨:本会遵守宪法、法律、法规和国家政策,遵守社会道德风尚。作为企业(雇主)组织代表,代表企业、企业家(雇主)参与协调劳动关系三方协商会议,以为企业、企业家服务为宗旨,维护企业、企业家的合法权益,协调企业与企业、企业与政府、企业与社会的关系,发挥桥梁纽带作用。为推进企业改革与发展,提高企业经营管理水平和竞争力,开展以维权、自律、服务为主要内容的活动。

第四条 本会的业务主管单位是**市经济和信息化委员会,社团登记管理机关是**市民政局。本会接受业务主管单位和社团登记管理机关的业务指导和监督管理。

第五条 本会的住所在**市城区。

邮编:448000 电话:07**4-**333585(筹备办公室临时电话)。

第二章 业务范围

第六条 本会以服务、自律、协调和担任企业的组织代表为基本职能,主要有以下工作任务:

(一)维护企业、企业家(雇主)的合法权益,作为雇主组织代表企业、企业家参加由**市人力资源和社会保障局、**市总工会和本会组成的**市劳动关系三方协调工作,协调劳动关系。

(二)反映企业、企业家的意见和要求,依照法定程序为与企业相关的法规、经济政策、产业政策提供决策依据和建议,做好政府主管部门委托的工作。

(三)引导企业、企业家遵纪守法,规范自身行为,维护市场经济秩序;提倡和鼓励会员诚信经营,积极参与社会公益事业,承担社会责任,自觉维护企业的合法权益。

(四)总结推广先进的企业管理经验和管理创新成果,促进企业体制创新、管理创新、技术创新,增强企业的市场竞争能力。

(五)为会员提供培训、咨询、信息交流、法律援助等服务,组织开展有关评价企业活动,宣传、表彰优秀企业和优秀企业家。

(六)按照自立、自治、自养和独立自主的办会方针,加强本会的思想、作风和业务建设,为企业、企业家(雇主)服务。

(七)开展国内外经济技术交流活动,促进企业健康发展。

(八)其他依据法律、法规可以开展的活动。

第三章 会员

第七条 本会会员种类为单位会员和个人会员。

第八条 申请加入本会的会员单位,必须具备下列条件:

(一) 拥护本会的章程;

(二) 有加入本会的意愿;

(三) **市内依法成立的生产经营企业和企业家。

第九条 会员入会的程序是:

(一) 提交入会申请书;

(二) 经本**事会(或常务理事会)讨论通过;

(三) 由理事会或理事会授权的机构发给会员证。

第十条 会员享有下列权利:

(一) 本会的选举权、被选举权和表决权;

(二) 参加本会的活动;

(三) 获得本会服务的优先权;

(四) 对本会工作的批评建议权和监督权;

(五) 入会自愿,退会自由;

(六) 对本会会费收支情况提出质询的权利。

第十一条 会员履行下列义务:

(一) 执行本会的决议;

(二) 维护本会合法权益;

(三) 完成本会交办的工作;

(四) 按会员代表大会通过的标准缴纳会费;

(五) 向本会反映情况,提供有关资料;

(六) 积极参与社会公益事业。

第十二条 本会会费标准:

(一) 副会长单位每年缴纳会费10000元以上;

(二) 常务理事单位每年缴纳会费3000元以上;

(三) 理事单位每年缴纳会费**000元以上;

(四) 会员单位每年缴纳会费1000元以上。

会费标准须经会员代表大会到会人员**/3以上以无记名投票方式表决通过。

第十三条 会员退会应书面通知本会,并交回会员证。

会员如果二年不交纳会费或不参加本会活动的,视为自动退会,本会将以书面形式取消该会员资格。

第十四条 会员企业违反行规行约,损害消费者利益和行业形象,或者会员采取不正当竞争行为的,经理事会(或常务理事会)决定,视情节轻重给予批评、同业制裁、除名等惩戒措施。造成严重后果的,本会将配合国家有关职能部门予以查处。

第四章 组织机构

第十五条 本会的最高权力机构是会员代表大会,会员代表人数一般不少于会员人数的1/3,会员代表大会的职权是:

(一) 制订和修改章程;

(二) 选举和罢免理事**事;

(三) 审议理事会工作报告和财务报告;

(四) 制定和修改会费标准;

(五) 决定终止事宜;

(六) 决定其它重大事宜。

第十六条 会员代表大会须有**/3以上的会员代表出席方能召开,其决议须经到会会员代表半数以上表决通过方能生效。

第十七条 本会每五年召开一次换届大会,因特殊情况需延期换届的,须由理事会表决通过,经业务主管单位同意后报社团登记管理机关批准。但延期换届最长不超过一年。

第十八条 本会每年召开一次会员代表大会。理事会认为有必要或经五分之一以上会员代表提议的,可以临时召开会员代表大会。

第十九条 理事会是会员代表大会的执行机构,在会员代表大会闭会期间领导本会开展日常工作,对会员代表大会负责。理事由会员代表大会选举产生,理事人数不超过会员代表人数的1/3.第二十条 理事会的职权是:

(一)执行会员代表大会的决议;

(二)筹备召开会员代表大会;

(三)向会员代表大会报告工作和财务状况;

(四)决定会员的吸收和退会、除名及奖惩;

(五)选举和罢免会长、副会长(常务副会长)、常务理事(执行理事)、秘书长;

(六)决定增补或调整理事、顾问和名誉职务及人员聘任;

(七)决定申请设立办事机构、分支机构、代表机构和实体机构以及副秘书长、各机构主要负责人的聘任;

(八)领导本会各机构开展工作;

(九)制定内部管理制度;

(十)决定其他重大事项。

第二十一条 理事会须有**/3以上理事出席方能召开,其决议须经到**事**/3以上表决通过方能生效。

第二十二条 理事会每年至少召开一次会议。1/3以上的理事提议召开理事会的,可以临时召开理事会会议。情况特殊的,可以通讯形式召开,也可以委托代表参加。

第二十三条 本会设立常务理事会,常务理事会由会长、副会长(常务副会长)、常务理事(执行理事)组成。常务理事会在理事会闭会期间行使第二十条第

一、

二、

四、

七、

八、九项的职权,对理事会负责。执行理事在闭会期间主持常务理事会日常工作。常务理事人数不超过理事人数的1/3.第二十四条 常务理事会须有**/3以上的常务理事出席方能召开,其决议须经到会常务理事**/3以上表决通过方能生效。

第二十五条 常务理事会至少半年召开一次会议,1/3以上的常务理事提议召开常务理事会的,应当召开常务理事会会议。

第二十六条 本会设会长一人,副会长若干人(常务副会长一人,副会长人数不超过常务理事的1/3),执行理事一人,秘书长一人。会长、副会长(常务副会长)、执行理事从理事或常务理事中经民主选举产生。秘书长为专职人员,由会长提名,理事会聘任。聘任的秘书长列席理事会、常务理事会会议。

第二十七条 本会会长、副会长、执行理事、秘书长必须具备下列条件:

(一)坚持党的路线、方针、政策,具有较高的政治素质,善于团结协作,热爱公益事业,社会信用良好;

(二)熟悉行业情况,被业内公认具有丰富的专业知识,良好的组织领导能力及协调能力;

(三)热爱协会工作,有奉献精神;

(四)身体健康,能坚持正常工作;

(五)未受过剥夺政治权利的刑事处罚;

(六)具有完全民事行为能力。

第二十八条 本会会长、副会长每届任期五年,任期与会员代表大会一致。

上述负责人任期最长不超过两届,因特殊情况需延长任期的,须经会员代表大会**/3以上的会员代表表决通过,经业务主管单位审查后,报社团登记管理机关批准同意后方可任职。

第二十九条 本会会长为本会法定代表人。本会法定代表人不兼任其他团体的法定代表人。

第三十条 本会会长行使下列职权:

(一)召集和主持理事会及常务理事会;

(二)检查会员代表大会、理事会及常务理事会决议的落实情况;

(三)代表本会签署有关重要文件;

第三十一条 本会秘书长在会长领导下行使下列职权:主持秘书处日常工作,处理其他有关事务。

第三十二条 本会设立监事会。监事会由3-5名单数监事组成,设主任1名,由会员代表大会选举产生。监事人选从本会会员中推荐,也可以由业务主管单位推荐。监事会的职权是:

(一)监督本会的业务活动及财务管理;

(二)列席理事会(或常务理事会)会议;

(三)向会员代表大会报告工作。

监事的任期与理事会任期相同。监事不得兼任会长、副会长(常务副会长)、秘书长、理事及常务理事(执行理事),不得与上述人员有近亲属关系。

第五章 经费和资产管理

第三十三条 本会经费来源:

一、会费;

二、社会捐赠;

三、政府资助;

四、在核准的业务范围内开展服务活动的收入;

五、其它合法收入。

第三十四条 本会根据业务工作需要与会员单位承受能力制定会费标准。本会会费标准的制订和修改须经会员代表大会**/3以上的会员代表通过后生效。本会会费标准通过后30日内报社团登记管理机关、同级财政部门及业务主管单位备案。

第三十五条 本会经费必须用于章程规定的业务范围和事业的发展,不得在会员中分配。

第三十六条 本会建立严格的财务管理制度,保证会计资料合法、真实、准确、完整。

第三十七条 本会配备具有专业资格的会计人员。会计不得兼任出纳。会计人员必须进行会计核算,实行会计监督。会计人员调动工作或离职时,必须与接管人员办理交接手续。

第三十八条 本会的资产管理必须执行国家规定的财务管理制度,接受会员代表大会和社团登记管理机关、同级财政部门的监督。

第三十九条 本会换届或更换法定代表人之前必须接受社团登记管理机关组织的财务审计。

第四十条 本会建立重大活动报告制度。

本会召开会员代表大会、理事会等重要会议,提前5天向登记管理机关报告。本会召开大型学术报告会、研讨会,承接研究课题和调查课题、接受捐赠、举办展览会、展销会等大型活动,在事前经业务主管单位同意后,报登记管理机关备案。本会开展涉及重大政治、经济、理论等方面跨组织、跨领域的活动,以及组织涉外研讨会,组团出国出境、与境外组织交流交往、接受境外的捐赠等,在活动前报政府相关职能部门审批,并报登记管理机关备案。本会举办评比、达标(排序、授牌)、表彰、比赛活动的,在举办活动前,经业务主管单位审查同意,报登记管理机关审批。

第四十一条 本会专职工作人员的工资和保险、福利待遇,参照国家对事业单位的有关规定执行或由常务理事会决定。本会与聘用人员订立劳动合同,明确双方的权利义务。会员单位派驻协会的工作人员工资、福利待遇由原单位解决,并不得低于在原单位工作时的标准。

第六章 章程修改程序

第四十二条 对本会章程的修改,须经理事会表决通过后报会员代表大会审议。

第四十三条 本会修改的章程,须在会员代表大会通过后15日内,经业务主管部门审查同意,报社团登记管理机关核准生效。

第七章 终止程序

第四十四条 本会完成宗旨或自行解散或由于分立、合并等原因需要注销的,由理事会或常务理事会提出终止动议。

第四十五条 本会终止动议须经会员代表大会表决通过。本会终止前,须在业务主管单位、登记管理机关的指导下成立清算组织,清理债权债务,处理善后事宜。清算期间,不开展清算以外的活动。

第四十六条 本会经社团登记管理机关办理注销登记手续后即为终止。

第四十七条 本会终止后的剩余财产,在业务主管单位和社团登记管理机关的监督下,按照国家有关规定,用于发展与本会宗旨相关的事业。

第八章 附则

第四十八条 本章程经二〇一*年 月 日会员代表大会表决通过。

第四十九条 本章程的解释权属本会的理事会。

第五十条 本章程自社团登记管理机关核准之日起生效。

第15篇:有限合伙企业章程

(有限合伙)章程

第一章

总 则

第一条

依据《中华人民共和国合伙企业法》(以下简称《合伙企业法》)、《中华人民共和国公司法》(以下简称《公司法》)及有关法律、法规的规定,由

方共同出资,设立×××,该

的性质为有限合伙企业(以下简称企业),特制定本章程。

第二条

本章程中的各项条款与法律、法规、规章不符的,以法律、法规、规章的规定为准。

第三条

本企业名称及地址: 企业名称: 企业地址:

企业性质:有限合伙企业

第二章

经营范围及宗旨

第四条 合伙宗旨:

第五条 合伙经营项目和范围: 第六条 合伙期限:

合伙期限为______年,自______年______月______日起,至______年______月______日止。

第三章 合伙人姓名、出资额、出资方式

第七条

合伙人姓名、出资额、出资方式、合伙人性质、住所

1.合伙人(公司名称/个人姓名)________________________________, 以__________方式出资,计人民币_______元,占注册资本_________%, 合伙人性质为_________________________(普通合伙人/有限合伙人), 住所(址)为__________________________________________, 证件名称及号码________________________________________; 2.合伙人(公司名称/个人姓名)________________________________, 以__________方式出资,计人民币_______元,占注册资本_________%, 合伙人性质为_________________________(普通合伙人/有限合伙人),

1 住所(址)为__________________________________________, 证件名称及号码________________________________________; 3.合伙人(公司名称/个人姓名)________________________________, 以__________方式出资,计人民币_______元,占注册资本_________%, 合伙人性质为_________________________(普通合伙人/有限合伙人), 住所(址)为__________________________________________, 证件名称及号码________________________________________; 4.合伙人(公司名称/个人姓名)________________________________, 以__________方式出资,计人民币_______元,占注册资本_________%, 合伙人性质为_________________________(普通合伙人/有限合伙人), 住所(址)为__________________________________________, 证件名称及号码________________________________________; 5.合伙人(公司名称/个人姓名)________________________________, 以__________方式出资,计人民币_______元,占注册资本_________%, 合伙人性质为_________________________(普通合伙人/有限合伙人), 住所(址)为__________________________________________, 证件名称及号码________________________________________;

(注:可续写。有限合伙企业由二个以上五十个以下合伙人设立;但是,法律另有规定的除外。有限合伙企业至少应当有一个普通合伙人。)

第八条

本合伙出资共计人民币_____________元。合伙期间各合伙人的出资为共同共有财产,合伙人不得随意请求分割,也不得将其在有限合伙企业中的财产份额出质。合伙关系终止后,各合伙人按所占注册资本比例分配合伙企业的资产。

第九条

各合伙人的出资,于______年______月______日以前交齐,逾期不交或未交齐的,应对应未交金额计付银行利息并赔偿由此给其他合伙人造成的损失(不低于其拟出资额的30%),同时,视为其自动放弃合伙人资格和权利,合伙企业有权招募新的合伙人承担其应缴出资额,新的合伙人享有其相应的权利义务。

第四章 利润分配及债务承担

第十条

利润分配:每一会计年度内的净利润先提出

%作为普通合伙人管理合伙事务的奖励分红,剩余

%净利润在全体合伙人之间按照出资比例进行分配。

第十一条

债务承担:合伙债务应先以合伙财产偿还,合伙财产不足清偿时,由普通合伙人承担无限连带责任,有限合伙人以其认缴的出资额为限对合伙企业债务承担责任。

第五章 合伙事务的执行

第十二条 合伙期限内全体合伙人共同委托合伙企业的所有普通合伙人组成管理团队,决定并执行企业的所有合伙事务,其他有限合伙人不再执行合伙事务,该委托不可撤销,除非有证据证明管理团队严重损害了全体合伙人的利益且损失超过注册资本的50%以上。执行合伙事务的合伙人在合伙期限内对外代表合伙企业。执行合伙事务的合伙人为全体普通合伙人,即: 。

第十三条 不执行事务的有限合伙人有权监督执行事务合伙人,监督执行事务合伙人执行合伙事务的情况。执行事务合伙人应当定期向其他合伙人报告事务执行情况以及合伙企业的经营和财务状况,其执行合伙事务所产生的收益归合伙企业,所产生的费用和亏损由合伙企业承担。

第十四条 合伙人对合伙企业所有事项作出决议,均由全体普通合伙人表决通过,有限合伙人自愿放弃对合伙企业所有事项(包括经营管理、利润分配、投资、担保、修改章程、解散、清算等)的表决权。合伙人会议由全体普通合伙人组成,实行普通合伙人一人一票表决权;除法律、法规、规章和本协议另有规定以外,决议应经全体普通合伙人过半数表决通过;但下列事项应当经全体普通合伙人一致同意。

(1)改变合伙企业名称;

(2)改变合伙企业经营范围、主要经营场所地点; (3)处分合伙企业不动产,合伙企业利润分配; (4)转让或者处分合伙企业知识产权和其他财产权利; (5)以合伙企业名义为他人提供担保;

3 (6)聘任合伙人以外的人担任合伙企业经营管理人员; (7)修改合伙章程内容。

第十五条 普通合伙人不得自营或者同他人合作经营与本有限合伙企业相竞争的业务;有限合伙人可以自营或者同他人合作经营与本有限合伙企业相竞争的业务。

除经全体合伙人一致同意外,普通合伙人不得同本合伙企业进行交易。有限合伙人可以同本有限合伙企业进行交易。

第十六条 经全体合伙人决定,可以增加或者减少对合伙企业的出资。

第十七条 执行事务普通合伙人由全体合伙人共同委托产生,并且需要具备以下条件:

(1)充分执行合伙协议; (2)对合伙企业负责;

(3)接受全体合伙人委托,对企业的经营负责; (4)有限合伙人不执行合伙事务。

第十八条 执行事务普通合伙人权限和违约处理办法

执行事务合伙人的权限:执行事务合伙人对外代表企业,对全体合伙人负责。

(1)负责召集合伙人会议; (2)执行合伙人会议的决议;

(3)主持企业的生产经营管理工作,决定企业的经营计划和投资方案; (4)制定企业的年度财务预算方案、决算方案;

(5)制定企业的基本管理制度,拟订管理机构设置方案; (6)全体合伙人委托的其他职权。

违约处理办法;执行事务普通合伙人因故意或者重大过失造成合伙企业债务的,由执行事务普通合伙人承担赔偿责任。

第十九条 普通合伙人分别执行合伙事务的,执行事务合伙人可以对其他普通合伙人执行的事务提出异议。提出异议时,暂停该事务的执行。如果发生争议,依照本章程第十四条的规定作出表决。受委托执行合伙事务的普通合伙人不按照合伙协议的决定执行事务的,其他普通合伙人可以决定其离开执行事务合伙人团队。

4 第二十条 有限合伙人不执行合伙事务,不得对外代表有限合伙企业,有《合伙企业法》第六十八条规定的行为,不视为执行合伙事务。

第六章 入伙、退伙、出资的转让

第二十一条

入伙:新合伙人入伙,除合伙协议另有约定外,应当经全体普通合伙人一致同意,并依法订立书面入伙协议;入伙的新合伙人与原合伙人享有同等权利,承担同等责任;新入伙的有限合伙人对入伙前有限合伙企业的债务,以其认缴的出资额为限承担责任。

第二十二条

退伙:

(1)有《合伙企业法》第四十五条规定的情形之一的,合伙人可以退伙。合伙人在不给合伙企业事务执行造成不利影响的情况下,可以退伙,但应当提前30日通知其他合伙人。合伙人违反《合伙企业法》第四十五条、四十六条规定退伙的,应当赔偿由此给合伙企业造成的损失。

(2)普通合伙人有《合伙企业法》第四十八条规定的情形之一的和有限合伙人有《合伙企业法》第四十八条第一款第一项、第三项至第五项所列情形之一的,当然退伙。

(3)合伙人退伙,其他合伙人应当与该退伙人按照退伙时的合伙企业财产进行清算,退还退伙人的财产份额;退伙人对给合伙企业造成的损失负有赔偿责任的,相应扣减其应当赔偿的数额;

(4) 退伙人在合伙企业中财产份额的退还办法,由合伙协议约定或者由全体合伙人决定,可以退还货币,也可以退还实物;

(5)普通合伙人退伙后,对基于其退伙前的原因发生的合伙企业债务,承担无限连带责任;有限合伙人退伙后,对基于其退伙前的原因发生的有限合伙企业债务,以其退伙时从有限合伙企业中取回的财产承担责任;

(6) 合伙人退伙时,合伙企业财产少于合伙企业债务的,退伙人应当依照合伙协议规定分担亏损。

第二十三条

出资的转让:有限合伙人可以按照合伙协议的约定转让其在有限合伙企业中的财产份额,但应当提前30 日通知其他合伙人。转让时其他合伙人有优先受让权,如转让给合伙人以外的第三人,第三人按入伙对待,否则以退

5 伙对待转让人。

第二十四条 经全体合伙人一致同意,普通合伙人可以转变为有限合伙人,或者有限合伙人可以转变为普通合伙人。

有限合伙人转变为普通合伙人的,对其作为有限合伙人期间有限合伙企业发生的债务承担无限连带责任。普通合伙人转变为有限合伙人的,对其作为普通合伙人期间合伙企业发生的债务承担无限连带责任。

第七章 合伙企业的解散与清算

第二十五条

本企业出现《合伙企业法》第85条规定的情形之一的,应当解散,由清算人进行清算。清算结束后,编制清算报告,经全体合伙人签字、盖章,在15日内向企业登记机关报送清算报告,申请办理企业注销登记。

第二十六条 合伙企业清算办法应当按《合伙企业法》的规定进行清算。清算期间,合伙企业存续,不得开展与清算无关的经营活动。

合伙企业财产在支付清算费用和职工工资、社会保险费用、法定补偿金以及缴纳所欠税款、清偿债务后的剩余财产,依照本章程第十条的规定进行分配。

第八章 争议解决办法

第二十七条

合伙人之间如发生纠纷,应共同协商,本着有利于合伙事业发展的原则予以解决。如协商不成,可以诉诸法院。

第九章 违约责任

第二十八条 合伙人违反合伙协议的,依法承担违约责任,对合伙企业造成财产和名誉损失的,承担赔偿责任。

第十章 其他事项

第二十九条

本章程未尽事宜参照合伙协议执行,或者由全体合伙人一致同意进行修订、补充。

6 第三十条

本章程如与国家法律法规相抵触的,按国家法律法规执行。

全体合伙人签字:

第16篇:企业研究院理事会章程

企业研究院理事会章程

第一章 总则

第一条 XX(以下简称“研究院”)是由山东zz集团发起成立的企业内部研究机构。研究院旨在进行橡塑制品、装备研发,自动化控制与工业机器人研发;并提供相应业务的工程技术服务。

第二条 本研究院由山东zz集团出资贰佰万建立,由山东zz塑胶工业有限公司、yy橡塑装备制造有限公司及外聘理事构成。研究院设置在东营市山东zz塑胶工业有限公司总部,研究院院长兼理事长由山东zz塑胶工业有限公司董事长印振同担任,并负责研究院的日常工作。理事长及外聘理事成立理事会。理事会参与研究院工作,外聘理事对研究院工作行使指导、建议的权利,对XX提供战略指导。

第三条 理事会由山东zz塑胶工业有限公司、yy橡塑装备制造有限公司、中国塑料加工协会、青岛科技大学机电学院、山东省橡胶行业协会精英组成。

第四条 理事会成员按照规定选举产生。

第五条 本研究院设立监事会,监事在举办者(包括出资者)、本研究院从业人员或有关单位推荐的人员中产生或更换。监事会中的从业人员代表由单位从业人员民主选举产生。本研究院理事、院长及财务负责人,不得兼任监事。

第二章 理事会、监事会的设置与管理

第六条

理事会会成员聘期四年。

第七条

理事会设理事长1名,副理事长1-2名。理事长、副理事长由理事会以全体理事的过半数选举产生或罢免。

第八条 理事会于每年召开2次战略规划研讨会,对研究院研究方向、研究工作、研究成果提出建议。

第九条

理事会成员不得以理事会的名义组织或参加任何违反本理事会章程或损害研究院利益的活动。

第十条 监事会设监事长1名,监事2名,聘期四年。 第十一条 对违反国家法律、法规和本章程的理事会、监事会成员,予以除名。

第三章 理事会成员的权责

第十二条 理事会成员在研究院享有以下权利:

1.获得研究院颁发的正式聘书;

2.对理事会的管理与运作提出自己的建议;3.获得相应的专家顾问费;

4.参与研究院举办或参与的各项业界交流、研讨活动;5.每年获得研究院年度报告;

6. 参与委员会章程的修订与完善;7.罢免、增补理事

8.对研究院年度财务预算、决算方案提出建议;9.参与研究院的其他活动。

第十三条 理事会在研究院履行以下义务:

1.遵守国家相关法律法规和理事会章程;

2.对研究院工作提供自己的战略观点,并提供相应的合理资源;3.积极参与理事会的各项活动;

4.对山东zz塑胶工业有限公司、yy橡塑装备制造有限公司的发展进行战略指导;5. 参与研究院的研究工作,撰写指导性文章,在征得理事会同意的情况下,将文章作为研究院的稿件来源;

6.在征得理事会成员许可的情况下,在相应的媒体或资料上使用委员的肖像、个人资料等信息。

第十四条 理事长行使以下职权:

1.召开和主持理事会会议;2.检查会议落实情况;

3.代表理事会签署相关文件;

4.不得私自利用理事长职权为其它组织和个人提供担保、抵押或进行非法赢利活动,损害研究院利益;

5. 向理事会提交需讨论审议的章程修订草案、建设项目、合同草案、提留总额等需要讨论决定的会议事项;6. 管理本研究院的资产和财务;

7. 履行理事会授予的其它职责,办理章程规定的有关事项。

第十五条 对长期不能履行职责的理事,经理事会全体会议讨论通过,可取消其理事资格。

第四章

院长权责

1.2.3.4.5.6.第十六条 本研究院院长对理事会负责,并行使下列职权: 主持研究院的日常工作,组织实施理事会的决议; 组织实施单位年度业务活动计划; 拟订单位内部机构设置的方案; 拟订内部管理制度;

提请聘任或解聘本研究院副职和财务负责人; 聘任或解聘内设机构负责人。

本研究院院长列席理事会会议。

第五章 监事会权责

1.2.3.4.第十七条 监事会或监事行使下列职权: 检查本研究院财务;

对本研究院理事、院长违反法律、法规或章程的行为进行监督;

当本研究院理事、院长的行为损害本研究院的利益时,要求其予以纠正;

核对理事会拟提交股东大会的会计报告、营业报告和利润分配方案等财务资料,发现疑问可以以公司名义委托注册会计师、执行审计师帮助复审; 5.提议召开临时股东大会;

6.代表公司与理事交涉或对理事起诉;

7.公司章程规定的其他职权;

8.监事会主席或监事代表列席理事会会议;

9.监事不得兼任理事、经理及其他高级管理职务;10.负责对公司重大事项及方案的检查、监督。

监事列席理事会会议。

第十八条第十九条第二十条

第五章 附则

本章程于2014 年

日正式颁布并生效;

与研究院有其他合作项目的理事单位,另行签署合作协议;本章程的解释权归XX。

第17篇:中国青年企业家协会章程

中国青年企业家协会章程

第一章 总则

第一条 本会名称为:中国青年企业家协会(以下简称“本会”),中文简称为:中青企协;英文译名为:Chinese Young Entrepreneurs\' Aociation,英文缩写为:CYEA。

第二条 本会是由全国青年企业家自愿结成的全国性、非营利性社会组织,是共青团联系青年企业家的桥梁和纽带,是中华全国青年联合会、中国企业联合会(中国企业家协会)的团体会员。

第三条 本会宗旨:高举中国特色社会主义伟大旗帜,以邓小平理论、“三个代表”重要思想、科学发展观为指导,深入贯彻落实习近平同志系列讲话精神。服务党和国家工作大局,服务青年企业家成长发展,充分履行沟通交流、促进发展、维护权益等职责,引导青年企业家为全面建成小康社会、加快推进社会主义现代化、实现中华民族伟大复兴的中国梦贡献智慧和力量。

本会遵守宪法、法律、法规和国家政策,遵守社会道德风尚。

第四条 本会接受业务主管单位共青团中央和社团登记管理机关民政部的业务指导和监督管理。

第五条 本会住所设在北京市。

第二章 业务范围

1 第六条 本会的业务范围:

(一)开展培训、研讨、交流等活动,帮助青年企业家提高综合素质,培养、宣传优秀青年企业家典型,经政府有关部门批准,开展优秀青年企业家表彰活动,促进青年企业家队伍健康成长;

(二)帮助青年企业家加强与政府部门、科研院校的联系,为青年企业家提供政策、法律、信息、技术、资金等服务;

(三)举办经贸考察协作活动,促进青年企业家之间的经济协作;

(四)组织青年企业家与国外和港、澳、台地区的有关团体、企业家尤其是青年企业家进行合作交流;

(五)反映青年企业家的意愿,维护青年企业家的合法权益;

(六)指导各级地方青年企业家协会组织开展工作。

第三章 会员

第七条 本会会员种类:个人会员、团体会员。个人会员实行届期制。

第八条 申请加入本会的会员,必须具备下列条件:

(一)个人会员

1、坚持正确的政治方向,具有强烈的事业心和社会责任感,具有较高的科学文化素养和经营管理才能;

2、自愿遵守协会章程,热心协会工作,积极为协会事

2 业发展作出贡献;

3、诚实守信,合法经营,照章纳税,企业社会形象良好;

4、企业或实行企业化管理的事业单位、社会机构担任主要领导职务的中国公民;

5、入会年龄不超过45周岁;

6、在企业的经营管理中业绩突出,企业规模和企业综合效益在本地区或本行业有较大影响的。

(二)团体会员

凡承认本会章程的各省(自治区、直辖市)、副省级城市和有关行业的青年企业家协会组织和社会企业家组织,经同级团组织同意后,均可申请入会,经本会会长办公会议审核批准后,成为团体会员。

第九条 会员入会的程序:

(一)申请。每年常务理事会召开前各团体会员单位、可提出推荐人选。由被推荐人提交书面入会申请(填写由本会秘书处统一制做的入会申请表);

(二)审核。中国青年企业家协会团体会员单位须对申请人填写考核意见并加盖公章;

(三)审批。本会秘书处审核后报理事会或常务理事会批准;

(四)入会。本会秘书处向新会员下发入会通知书,并颁发会员证。

会员代表大会召开前,本会秘书处对个人会员进行重新

3 认定。

第十条 会员享有下列权利:

(一)个人会员

1、参加本会组织的活动;

2、在本会内的选举权、被选举权和表决权;

3、对本会工作提出意见和建议;

4、接受本会提供的各种服务。

(二)团体会员

1、参加本会组织的活动;

2、在本会内的选举权、被选举权和表决权;

3、对本会工作提出意见和建议;

4、接受本会提供的各种服务。

第十一条 会员须履行下列义务:

(一)个人会员

1、遵守本会章程,执行本会决议;

2、完成本会交办的工作;

3、维护本会的声誉;

4、按本会规定交纳会费;

5、参加本会组织的活动。

(二)团体会员

1、遵守本会章程,执行本会决议;

2、完成本会交办的工作;

3、维护本会声誉;

4、积极向本会推荐个人会员;

4

5、召开会员代表大会前,须事先与本会秘书处协商并经本会批准;

6、团体会员的个人会员须在本会秘书处备案。第十二条 个人会员和团体会员都有退会的自由,退会前应向本会提出书面申请,由会长办公会确认。退会后的个人会员应交回会员证。

第十三条 会员违反国家法律法规或严重违反本章程,经理事会或常务理事会表决通过,取消其会员资格。

第四章 组织机构和负责人产生、罢免

第十四条 本会的最高权力机构为会员代表大会,会员代表大会的职权是:

(一)制订和修改章程;

(二)选举理事会,选举和罢免理事;

(三)审议理事会的工作报告和财务报告;

(四)制定、修改会费标准;

(五)审定本协会的工作方针、任务;

(六)决定终止事宜和其它重大事宜。

第十五条 会员代表大会须有2/3以上代表出席方能召开,其决议须经到会会员代表半数以上表决通过方能生效。

第十六条 会员代表大会每届4年。因特殊情况需提前或延期换届的,须由理事会表决通过,报业务主管单位审查并经社团登记管理机关批准。提前换届最长不超过半年,延期换届最长不超过1年。

5 第十七条 理事会是会员代表大会的执行机构,在会员代表大会闭会期间领导本会开展日常工作,对会员代表大会负责。每届任期与会员代表大会一致,理事可以连选连任。理事因故不能参加表决时,可委托代表参加表决。

第十八条 理事会的职权:

(一)执行会员代表大会的决议;

(二)选举和罢免会长、副会长、秘书长、专职副秘书长和常务理事;

(三)筹备召开会员代表大会;

(四)制定年度工作计划;

(五)向会员代表大会报告工作和财务状况;

(六)决定会员的吸收和除名;

(七)决定办事机构、分支机构、代表机构和实体机构的设立、变更和注销;

(八)决定副秘书长、各机构主要负责人的聘任;

(九)决定名誉职务的设立和人选;

(十)届中增补理事、常务理事、副会长,增补比例原则上不超过20%;

(十一)领导本协会各机构开展工作;

(十二)制定内部管理制度;

(十三)决定其他重大事项。

第十九条 理事会须有2/3以上理事出席方能召开,其决议须经到会理事2/3以上表决通过方能生效。

第二十条 理事会每年至少召开1次会议,情况特殊的

6 可采用通讯形式召开。

第二十一条 本会设立常务理事会。常务理事会由理事会选举产生,在理事会闭会期间行使第十八条第

一、

三、

四、

六、

七、

八、

九、

十、十一项的职权,对理事会负责。常务理事人数不超过理事人数的1/3。

第二十二条 常务理事会须有2/3以上常务理事出席方能召开,其决议须经到会常务理事2/3以上表决通过方能生 效。

第二十三条 常务理事会至少每年召开一次会议,情况特殊的可采用通讯形式召开。

第二十四条 常务理事会闭会期间,由会长办公会议领导协会日常工作。会长办公会议由本会会长、副会长、秘书长和党组书记组成,由会长或由会长委托一名副会长召集。根据需要,副秘书长、常务理事可以列席会长办公会议。会长办公会议须有一半以上成员出席方能召开,其决议须经到会成员2/3以上同意方能生效。会长办公会议原则上每半年至少召开一次,情况特殊的可采用通讯形式召开。

会长办公会议的职权是:

(一)召集并主持理事会议、常务理事会议;

(二)贯彻执行理事会、常务理事会的决议;

(三)听取会长、副会长年度工作述职;

(四)检查工作计划的执行情况;

第二十五条 本会的会长、副会长、秘书长、专职副秘书长必须具备下列条件:

7

(一)坚持党的路线、方针、政策、政治素质好;

(二)在本团体业务领域内有较大影响;

(三)最高任职年龄不超过70周岁,秘书长为专职;

(四)身体健康,能坚持正常工作;

(五)未受过剥夺政治权利的刑事处罚;

(六)具有完全民事行为能力。

第二十六条 本会会长、副会长、秘书长、专职副秘书长由团中央推荐,理事会选举产生,任期4年,连任不得超过两届。因特殊情况需延长任期的,须经会员代表大会2/3以上的会员表决通过,报业务主管单位审查并经社团登记管理机关批准同意后方可任职。

第二十七条 会长为本会法定代表人,法定代表人代表本会签署有关重要文件。本会法定代表人不兼任其他团体的法定代表人。如因特殊情况需由副会长或秘书长担任法定代表人,应报业务主管单位审查并经社团登记管理机关批准同意后,方可担任。

第二十八条 本会会长行使下列职权:

(一)召集和主持理事会、常务理事会;

(二)检查会员代表大会、理事会、常务理事会、会长办公会决议的落实情况。

第二十九条 本会秘书长行使下列职权:

(一)处理办事机构日常工作,落实年度工作计划;

(二)处理其他日常事务。

第三十条 本会设立秘书处,作为本会日常办事机构。

8 秘书处的主要职责是:

(一)执行会长办公会议、常务理事会议和理事会议的决议;

(二)实施工作计划;

(三)负责会员管理工作,为会员提供具体服务;

(四)依照本会章程规定发展会员;

(五)管理经费收支;

(六)处理其他日常事务。

第三十一条 本会依照党章和团中央书记处决定成立党组,党组发挥协会领导核心作用。

第三十二条 本会在本章程规定的宗旨和业务范围内,根据工作需要设立分支机构、代表机构。本会的分支机构、代表机构是本会的组成部分,不具有法人资格,不得另行制订章程,在授权的范围内开展活动、发展会员,法律责任由本会承担。

第三十三条 本会不设立地域性分支机构,不在分支机构、代表机构下再设立分支机构、代表机构。本会的分支机构、代表机构名称不以各类法人组织的名称命名,不在名称中冠以“中国”、“中华”、“全国”、“国家”等字样,开展活动应当使用冠有本会名称的规范全称,并不得超过本会的业务范围。

第三十四条 分支机构、代表机构的设立、变更和终止,须经本会理事会或者常务理事会讨论通过。

9 第三十五条 分支机构、代表机构的负责人,连任不超过两届。

第三十六条 分支机构、代表机构的财务由本会统一管理。

第三十七条 本会在年度工作报告中将分支机构、代表机构的有关情况报送登记管理机关,接受年度检查。同时,将有关信息及时向社会公开,自觉接受社会监督。

第五章 会徽

第三十八条 本会的会徽为奋飞的海鸥环抱着两颗闪光的金星,海鸥的翅膀形成象征企业的齿轮,喻意着本会在完善社会主义市场经济体制、全面建成小康社会的实践中奋勇搏击,不断进取,摘取“青年企业家之星”和“企业之星”。会徽的整个造型由“青企协”三个汉语拼音的第一个字母“QQX”组成。各地青年企业家协会的会徽要与本会的会徽相统一。

第三十九条 本会及各级青年企业家协会组织在召开大会、举办重要活动时必须悬挂会徽。个人会员可以佩戴会徽。会员证、会员名片、有关重要宣传物品等可以加印会徽。

第四十条 本会个人会员佩戴的会徽由本会秘书处负责统一制作,任何团体会员或个人会员不得擅自制作。

第六章 资产管理、使用原则

第四十一条 本会经费来源:

10

(一)会费;

(二)捐赠;

(三)在核准的业务范围内开展活动或服务的收入;

(四)利息;

(五)其他合法收入。

第四十二条 本会建立严格的财务管理制度,保证会计资料合法、真实、准确、完整。

第四十三条 本会配备具有专业资格的会计人员,会计不得兼任出纳。会计人员必须进行会计核算,实行会计监督。会计人员调动工作或离职时,必须与接管人员办清交接手续。

第四十四条 本会的资产管理执行国家规定的财务管理制度,接受会员代表大会和财政部门的监督。资产来源属于国家、社会资助和捐赠的,必须接受审计机关的监督,并将有关情况以适当方式向社会公布。

第四十五条 本会换届或更换法定代表人之前,必须接受社团登记管理机关和业务主管单位认可的审计机构组织的财务审计。

第四十六条 本会的资产,任何单位、个人不得侵占、私分和挪用。

第四十七条 本会专职工作人员的工资和保险、福利待遇,参照国家对事业单位的有关规定执行。

第七章 章程的修改程序

11 第四十八条 本章程的修改,须经理事会表决通过后报会员代表大会审议。

第四十九条 本会修改的章程,须在会员代表大会通过后15日内,报业务主管单位审查,经同意,报社团登记管理机关核准后生效。

第八章 终止程序及终止后的财产处理

第五十条 本会完成宗旨或自行解散或由于分立、合并等原因需要注销的,由理事会或常务理事会提出终止动议。

第五十一条 本会终止动议须经会员代表大会表决通过,并报业务主管单位审查同意。

第五十二条 本会终止前,须在业务主管单位及有关机关指导下成立清算组织,清理债权债务,处理善后事宜。清算期间,不开展清算以外的活动。

第五十三条 本会经社团登记管理机关办理注销登记手续后即为终止。

第五十四条 本会终止后的剩余财产,在业务主管单位和社团登记管理机关的监督下,按照国家有关规定,用于发展与本团体宗旨相关的事业。

第九章 附则

第五十五条 本章程经2014年11月26日第十一次会员代表大会表决通过。

第五十六条 本章程的解释权属本会的理事会。

12 第五十七条 本章程自社团登记管理机关核准之日起生效。

13 附件:

中国青年企业家协会关于调整会费的说明

根据《中国青年企业家协会章程》有关规定,中国青年企业家协会拟实行级差会费制度,个人会员会费为每届4,000元,理事会费为每届16,000元,常务理事会费为每届32,000元,副会长会费为每届会费200,000元。届中发展会员仍需按以上标准缴费。换届时,连任的个人会员须按规定缴纳本届期会费(当年入会的会员无需再次缴纳会费)。

现提请协会理事会审议。

中国青年企业家协会秘书处 2014年11月25日

14

第18篇:企业设立章程1

企业设立章程

为使投资各方权益得到有效保障,企业健康、和谐、高效发展,股东收益最大化,参照《中华人民共和国企业法》,特制定本章程。

第一章 企业名称和住所

第二章 企业经营范围

第一条 企业经营范围:

第三章 企业资本

第二条 企业资本:人民币万元

企业增加或减少股本,必须召开股东会并由全体股东通过并作出决议。

第四章 股东的名称、出资方式、出资额

第三条 股东的姓名、出资方式及出资额如下:

股东姓名 身份证号码 出资方式 资额:

以现金投资元,占企业股本的 %

以现金投资元,占企业股本的 %

第四条 企业成立后,应向股东签发出资证明书。

第五章 股东的权利和义务

第五条 股东享有如下权利:

(1)参加股东会并根据其出资份额享有表决权;

(2)了解企业经营状况和财务状况;

(3)依照企业章程的规定获取股利并转让;

(4)优先购买其他股东转让的出资;

(5)优先购买企业新增的股份;

(6)企业终止后,依法分得企业的剩余财产;

(7)有权查阅股东会会议记录和企业财务报告;

第六条 股东承担以下义务:

(1) 遵守企业章程;

(2) 按期缴纳所认缴的出资;

(3) 依其所认缴的出资额比例承担企业的债务;

(4) 在企业成立后,股东不得抽回投资;

(5 )股东任意一方通过转让或其它方式退出企业后,不得利用先前在本企业就职时掌的客户资源,社会关系在兰州城关区/七里河区/安宁区范围内开厂进行同业竞争。

第六章 股东转让出资的条件

第七条 股东之间可以相互转让其全部或者部分出资。

第八条 股东转让出资由股东会讨论通过。股东向股东以外的人转让其出资时,必须经股东另一方同意;不同意转让的股东应当购买该转让的出资,如果不购买该转让的出资,视为同意转让。

第九条 股东依法转让其出资后,由企业将受让人的名称、住所以及受让的出资额记载于股东名册。

第七章 企业的机构及其产生办法、职权、议事规则

第十条 股东会由全体股东组成,是企业的权力机构,行使下列职权:

(1)决定企业的经营方针和投资计划;

(2)审议批准企业的年度财务预算方案、决算方案;

(3)审议批准企业的利润分配方案和弥补亏损的方案;

(4)对企业增加或者减少资本作出决议;

(5)对股东向股东以外的人转让出资作出决议;

(6)对企业合并、分立、变更企业形式,解散和清算等事项作出决议;

(7)修改企业章程;

(8)聘任或解聘企业经理。

第十一条 股东会议由股东按照出资比例行使表决权。

第十二条 会会议应对所议事项作出决议,股东会应当对所议事项的决定作出会议纪录,出席会议的股东应当在会议记录上签名。

第十三条 企业设经理1名,由股东会聘任或解聘。经理对股东会负责,行使下列职权:

(1)主持企业的生产经营管理工作;

(2)组织实施企业年度经营计划和投资方案;

(3)拟定企业内部管理机构设置方案;

(4)拟定企业的基本管理制度;

(5)制定企业的具体规章;

(6)提请聘任或者解聘企业副经理,财务负责人;

(7)聘任或者解聘除应由执行董事聘任或者解聘以外的负责管理人员;

第八章 财务、会计、利润分配及期权股份激励制度。

第十四条 依照法律、行政法规和通行的会计准则建立本企业的财务、会计制度。第十五条 财务管理及会计记录透明化,股东内部对任何明细支出可提出异议第十六条 企业发生亏损,先用利润弥补,不足以弥补须用自有资金弥补亏损时,首先用公积金弥补,不足部分由各种股份按比例弥补。

第十七条 企业有下列情形之一的,可以解散:

(1)企业章程规定的营业期限届满或者企业章程规定的其他解散事由出现时;

(2)股东会决议解散;

(3)因企业合并或者分立需要解散的;

(4)因不可抗力事件致使企业无法继续经营时;

(5)宣告破产。

第九章 股东认为需要规定的其他事项

第十八条 企业根据需要或涉及企业登记事项变更的可修改企业章程,修改后的企业章程不得与法律、法规相抵触,修改企业章程应由全体股东表决通过。

第十九条 本章程经各方出资人共同订立,自企业设立之日起生效。

第二十条 本章程一式份,企业留存一份。

全体股东签字(盖章):

年月日

第19篇:企业思想政治研究会章程

企业(公司)职工思想政治工作研究会章程

第一章总则

第一条企业(公司)职工思想政治工作研究会(以下简称“政研会”),是在厂党委直接领导下,以政工职能部门为主体,企业政工队伍及相关人员组成的群众性组织。

第二条政研会以邓小平理论、“三个代表”重要思想为指导,坚持解放思想、实事求是、与时俱进的思想路线,坚持以理论研究成果为企业中心工作服务的方针,紧紧围绕企业改革、发展、稳定大局,在厂党委的领导和上级政研会的指导下,深入调查研究,以丰富的研究成果和富于指导意义的经验总结,推动企业职工思想政治工作的加强和改进,为促进企业全面、协调和可持续发展提供强有力的理论支持和思想保证。

第二章任务

第三条政研会要始终围绕企业经济建设这个中心,联系实际,深入探索新形势下企业思想政治工作的新思路、新途径,唱响主旋律,以科学的理论武装人、以正确的舆论引导人、以高尚的精神塑造人、以优秀的作品鼓舞人。

第四条政研会要关注时事,密切把握职工思想动态,深入调查了解职工思想变化的新动向,关注职工群众关心的“热点”、“焦点”、“难点”问题,结合企业实际,研究对策,总结、推广经验。

第五条政研会要立足于研究,着眼于应用。要联系企业改革、发展、稳定的实际,按年度提出研讨课题,组织会员开展深入细致的调查研究,推出高质量的研究成果,为企业改革、发展、稳定提供理论支持,为领导层决策提供依据,为基层工作提供服务。

第六条积极与上级政研会联系、沟通、协调,及时传达落实上级政研会的指示精神,保持与上级政研会的密切关系,促进政研会各项工作的开展。

第三章组织机构

第七条厂政研会设会长一名,副会长若干名,秘书长一名,副秘书长一名,均为兼职。

第八条政研会会员由从事政工工作的同志和致力于企业文化研究的同志组成。其他热心思想政治理论研究,关注企业政研工作和企业文化建设,有较为突出的研究成果,志愿加入政研会的职工,经政研会会长批准,可以成为政研会会员。

第四章制度

第九条政研会实行年会和季度例会制度。每年召开一次政研会,提出年度政研课题,研讨、评审政研成果。政研会年会一般安排在每年年底召开。

第十条政研会季度例会视工作情况,每年召开3—4次。政研会季度例会的主要任务是:检查、督促年会确定的

课题研究进展情况和政研成果的实施情况,修正和补充年会提出的政研课题,落实政研课题研究的具体责任部门或责任人,确定课题完成的时间要求等。

第十一条政研会会员应根据工作实际,在季度例会上向政研会申报课题。课题确立后,课题负责人可以组成相应的课题小组,也可以独立开展调研工作,均应按时完成课题。

第十二条厂政研会的日常工作,由秘书长和副秘书长负责组织实施。主要任务是:做好本厂政研会的工作情况和上级政研会的相关信息、政研动态等的上传下达;协助会员搞好调研,检查、督促政研课题的完成情况;主持召开季度例会,做好年会召开的各项准备工作。

第五章经费

第十三条厂政研会活动所需经费,由政工部在每年年初提出预算,报厂部审批。活动经费纳入企业预算盘子,由政工部负责管理。

第十四条对政研会及其会员获奖论文的奖励,由厂党委统一实施。

第十五条本章程的解释权,属厂政研会。

第20篇:集团企业章程(推荐)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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集团企业章程

第一章 总则

第一条 根据有关企业集团法规、条例之有关规定,特制定本章程。 第二条 本集团经_________工商行政管理局核准注册成立。本集团企业名称:_________(以下简称本集团)。

第三条 本集团的核心企业为_________。注册地址为_________。 第四条 集团成员必须依法开展经营活动,自觉遵守国家的法律、法规、接受政府有关部门的监督和管理。 第二章 集团的宗旨

第五条 集团的宗旨是:充分发挥专业化和协作化的优势,进行规模化经营。根据市场经济规律,运用先进的科学技术和管理模式,对企业进行优化组合,同时不断地、有效地集中人力、物力、财力去开拓市场不断地提高集团在国际国内市场的竞争力,从而使每一个集团成员都获得满意的经济效益。 第三章 集团的组织结构

第六条 本集团是以核心企业为主体,由多个独立法人在自愿、平等、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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赢了网s.yingle.com 互利的原则下组成的企业联合组织,不独立承担民事责任。 第七条 本集团由核心企业(母公司)、紧密层企业(子公司)、半紧密层企业(参股公司)三部分组成。

(一)核心企业(母公司):_________,注册资本_________元;

(二)紧密层企业(子公司):_________,注册资本_________元;

(三)半紧密层企业(参股公司):_________,注册资本_________元。

第四章 集团核心企业的主导作用与功能

第八条 核心企业应制定本企业集团的发展战略、投资计划、年生产经营计划、年度财务预算、决算方案及盈余分配方案,并对其子公司、参股企业有关人事、经营、财务和投资的重大决策提出意见。 第九条 核心企业应成为企业集团的投资中心、财务结算中心、资本经营中心,内部监控中心和服务中心。

第十条 核心企业经其子公司股东大会或全体股东特别决议通过,可与子公司签定支配性合同,直接行使原应由子公司行使的部分权力。 支配性合同中应有保障子公司中其它股东利益的条款。支配性合同须用书面形式。核心企业与其子公司签定支配性合同的,应对子公司的债务承担连带责任。

第十一条 核心企业及其子公司承包、租赁的其它公司,在承包、租赁期间视为企业集团中的子公司。 核心企业可设立非法人的分公司。

第十二条 核心企业作为其子公司,参股企业的股东,应通过子公司、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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赢了网s.yingle.com 参股企业的股东会、董事会,对子公司、参股企业的经营决策行使股东权利。

核心企业对其分公司及无法人地位的下属部门,行驶经营决策权。 第十三条 核心企业编制企业集团的资本预算,规划固定资产投资支出,对项目进行分析并决定其是否包括到资本预算中。

第十四条 核心企业以剩余收益的大小考核其子公司、参股企业的经营业绩。

第十五条 核心企业设立企业集团的财务结算中心,承担企业集团的资金计划,资金筹措、资金调整和资金管理职能。

第十六条 企业集团的财务结算中心接受中国人民银行深圳经济特区分行的监督。

第十七条 核心企业行使企业集团资产经营中心的职能,调整企业集团的投资结构,重组、优化企业集团的资产存量结构,提高资产收益。

(一)对于资产收益或资产收益高于基准收益率,发展前景好的子公司,依照法定程序采取增资、扩股等办法,扩大规模;

(二)对于资本收益或资产收益低于基准收益率,无发展前景的子公司,出售部分或全部股权;或经子公司股东会或股东大会同意,与别的公司合并或终止公司;

(三)对于长期亏损,不能清偿到期债务的子公司,依法申请宣告破产;

(四)对于参股企业,根据资本收益状况,增购或出售核心企业持有股权。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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赢了网s.yingle.com 第十八条 核心企业以资产利润率和资本利润为中心,建立企业集团内部的监控调节系统。

核心企业对其分公司、子公司就影响资产利润率和资本利润率变动的各项因素,进行系统分析与监控,建立企业效益评价体系,保证资产的安全与增值。

第十九条 核心企业应按企业集团章程规定为企业集团成员提供资金、技术、人才、管理、信息及市场采购与销售等方面的服务。 第二十条 企业集团成员相互之间的交易应遵守公平等价原则。核心企业不得采用显示公平的价格、债权债务往来等方式转移子公司利润、财产,使子公司发生亏损,损害子公司其它股东和债权人的利益。 第二十一条 核心企业的控股股东在处理与其它企业的经济往来时,不得侵犯核心企业与其它股东和债权人的利益。

第二十二条 核心企业与子公司、参股企业之间的利润分配,应当按照各自持有的股份比例或出资份额进行;公司章程对利润分配办法有规定的,也可按公司章程规定办理。

核心企业拥有控股权的子公司及参股企业的可供股东分配的利润,按照各股东持有的股份比例或出资份额分配。

第二十三条 子公司经核心企业同意,可以退出企业集团,除核心企业转让其在子公司的产权者外,原产权关系不变。

参股企业根据规定,可以退出企业集团,除核心企业转让其在该企业的股权者外,核心企业与该企业的原有股权关系不变。

政府依法决定改变属于国有企业的子公司与核心企业的产权关系,应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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第二十四条 作为本集团的核心企业深圳市有限公司将在集团的内部起主导作用。运用集团的综合优势,对集团内部的等行业进行宏观管理,并逐步形成完善以下功能:

(一)规模生产经营功能:充分发挥集团的整体优势,组织现代化大生产,组织集团成员开展互惠互利,实现规模经营;

(二)投资开发功能:统筹集团企业中必要的财力、物力,用于发展对集团具有战略意义的新市场、新产业、新技术、新产品,建设新的生产经营体系,保证集团规模经营;

(三)融资功能:为集团成员融通资金,调剂集团成员之间的资金余缺,提高集团资金使用效率;

(四)信息功能:利用集团的优势互补,建立现代化信息传输系统,引导社会生产和消费;

(五)服务功能:为集团成员企业开展经营提供各种服务,帮助成员单位协调外部关系;

(六)交易中介功能:发挥集团的综合优势,使集团成为连接生产与消费的纽带;

(七)资产经营功能:根据集团发展战略和企业效益,通过收购和出让产权,优化、重组资产结构。第五章 集团的管理体制

第二十五条 本集团设理事会。理事会是整个集团的协商议事机构。理事会成员由九人组成,设理事长一席,副理事长二席,理事六席。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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赢了网s.yingle.com 第二十六条 集团理事会理事长由董事长担任,副理事长由董事会成员担任,理事由理事长提名,经企业法人代表大会选举产生。理事每届任期为三年,可连选连任。

第二十七条 集团理事会行使下列职权:

(一)研究确定集团的经营战略、发展规划、投资方向等重大事项;

(二)讨论和议定生产经营的重大措施;

(三)讨论和议定集团经费的管理办法及使用原则;

(四)审议批准集团成员单位的加入或退出;

(五)协调集团成员间的重大关系。第二十八条 理事长的职责:

(一)召集和主持理事会;

(二)签发理事会议决;

(三)报告工作,通报公司理事会的有关情况及由公司制定须提交理事会审核的其它事项;

(四)副理事长协助理事长工作。第二十九条 理事会须遵循的议事原则:

(一)实行法定人数:出席理事会人数须占全体理事会的三分之二以上;

(二)实行民主协商原则;

(三)实行无条件执行决议制度,缺席理事与出席理事均对通过决议负有执行义务。

第三十条 本集团设立法人代表大会。企业法人代表大会是集团成员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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赢了网s.yingle.com 单位行使民主的机构,由加入集团的各成员单位的法人代表组成。每年由集团理事长或副理事长主持召开代表大会1-2次。 第三十一条 企业法人代表大会的职权:

(一)审议通过集团的经营战略、发展规划、投资方案等重大事项;

(二)听取并通过集团年度工作报告;

(三)听取并通过集团经费的管理办法及其使用情况的报告;

(四)选举理事会理事;

(五)审议通过修改章程。

第三十二条 理事会、企业法人代表大会期间,由集团管理机构负责两会的日常工作。

第三十三条 总公司设董事会和监事会。董事会是核心企业决策机构,负责重大决策的制定,其成员由董事长、董事9人组成。监事会是监督机构。

第三十四条 由核心企业董事会成员、总经理组成的执行机构,贯彻实施董事会的各项决策,并负责总公司的日常经营管理。

第三十五条 本集团的核心企业对紧密层企业(集团子公司)管理的主要内容是:

(一)制定集团的发展规划、年度经营计划;

(二)调剂集团成员之间的资金余缺,提高资金利用率;

(三)协调组织重大投资项目和经营活动。

第三十六条 本集团对松散层企业(参股公司)的管理要点:

(一)由集团派人参加企业董事会。董事会的代表人数和表决权按出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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赢了网s.yingle.com 资(或产权)比例计算;

(二)集团可聘用或委派人员在企业中担任经营管理职务,直接参与经营管理;

(三)企业按规定向政府有关部门报送的资料、报表等,同时抄报集团;

(四)集团可以指定会计师事务所或委托审计机构随时了解企业经营管理状况和财务帐目,也可以依法要求对企业进行内部审计;

(五)按投资比例参加分红。第六章 集团成员的权力与义务 第三十七条 本集团成员享有以下权力:

(一)有权选派代表参加集团不同层次的会议和决策;

(二)享有国家给予的或集团制定的优惠政策;

(三)参加集团内不同层次和不同渠道的经营活动;

(四)使用集团占有和提供的各种信息资源;

(五)享有集团财务部门提供的财务服务,如资金融通、拆借信贷、代理发行债券、投资入股、请示提供各种担保和咨询服务;

(六)可以在经营活动和对外宣传广告中使用集团的名称和标志;

(七)其它有关权力。

第三十八条 本集团成员承担以下义务:

(一)承认并遵守集团章程,执行集团的决议;

(二)保守集团及其成员的各种经营机密;

(三)接受集团理事会的规划、指令、监督和指导;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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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四)参加集团倡导的共同行动和各成员之间相互协作配合,在平等互利的原则下,为集团的整体利益和发展做贡献;

(五)各成员有责任与义务维护集团的整体声誉,不得侵害和违反集团及各成员的权益;

(六)其它有关的义务。第七章 集团经营管理

第三十九条 本集团公司根据自身和集团成员企业现有条件以及国内外市场情况,负责研究制定集团的经营战略和中长期发展规划,控制和指导集团成员企业,形成集约化经营,以实现同舟共济、共谋集团发展。

第四十条 集团成员企业之间的经营管理活动,遵守平等、互利、有偿的原则,按公司下达的计划或双方签定的合同协议办理,并由集团公司的相关机构负责管理、协调、考核和奖惩。

第四十一条 集团成员之间的经济交往,是公平竞争、相互协作的关系,坚持自愿、平等、互利、互惠和优胜劣汰的原则。

第四十二条 集团活动经费由公司和成员企业共同合理分担,由公司财务部门单独开户立帐,负责管理(管理形式另定),每年向理事会公布一次。

第四十三条 公司办公室兼有集团办公室职能,负责理事会闭会期间的日常工作。 第八章 组织管理

第四十四条 根据自愿、平等、互利、互惠的原则,凡与公司有资产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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赢了网s.yingle.com 或生产经营联系的企业和单位,均可申请加入集团。

第四十五条 申请加入集团的企业须向公司提交正式的申请,经公司批准,进入相应层次,方可接纳为集团成员。

第四十六条 凡不执行章程,损害集团和公司利益的集团成员企业,由公司公告除名并抽回资金或解除其集团成员关系;自愿申请退出集团的半紧密层企业,应提前一年提出申请,清理好集团互相之间债权债务,退出以后不能再使用集团的名称字号、标志,否则应承担由此而造成的经济损失和法律责任。

第四十七条 集团成员企业要逐步强化资产纽带,转换经营机制,建立现代企业制度,努力把集团建成更加规范和现代化的企业集团。 第九章 财务与会计制度

第四十八条 核心企业编制企业集团的合并报告,合并财务报表以企业集团的会计主体,综合反映企业集团财务状况和经营成果。 第四十九条 编制合并财务报表应遵循下列原则:

(一)应提供企业集团财务状况和经营成果的真实报告;

(二)应以核心企业及紧密层企业(子公司)的财务报表为基础,进行编制;

(三)应明确显示必要的财务情报。

第五十条 企业集团中的下列紧密层企业(子公司)不属于编制合并财务报表范围内;

(一)正在清算被认为是非持续经营的;

(二)核心企业只是临时拥有过半数表决权的;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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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三)如纳入合并财务报表,有可能引起利害关系或产生错误判断的。第五十一条 核心企业应编制企业集团合并资产负债表,编制合并资产负债表应遵循下列原则:

(一)以核心企业、紧密层企业(子公司)相互之间投资科目与资本科目和债权债务进行编制;

(二)紧密层企业(子公司)资本科目中不属于企业所持有的股份,应作为是紧密层企业(子公司)股东的权益;

(三)对不属于编制合并财务报表范围的紧密层企业(子公司)、半紧密层企业(参股公司)、松散层企业(协作企业)的投资科目,在资产负债表中按核心企业所持份额计列。

第五十二条 核心企业应编制企业集团的合并损益表。合并损益表以核心企业及紧密层企业(子公司)各自损益表的收入、费用等数额为基础,抵消、合并核心企业、子公司相互之间的交易额和未实现损益,表示本期净利润。

第五十三条 合并资产负债表的留存收益应编制表明增减变化情况的留存收益表。留存收益增减变化以核心企业及紧密层企业(子公司)的损益表和有关利润分配为基础,抵消、合并核心企业、子公司相互之间的利润分配计列。

第五十四条 合并财务状况变动表以企业集团的合并资产负债表和合并损益表为基础编制。

第五十五条 合并财务报表、合并资产负债表、合并损益表的范围包括核心企业及拥有50%以上股权的成员企业。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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赢了网s.yingle.com 第十章 参加或退出集团

第五十六条 企业、公司加入集团的紧密层,需提出申请,报集团理事会审核批准。

第五十七条 被本集团核心企业、紧密层或半紧密层成员兼并或控股的企业,自兼并或控股生效之日起,即自动成为本集团的成员企业。 第五十八条 本集团成员以外的企业欲加入集团松散层联合,应与集团签定相关的协议,方能成为本集团成员,享有本集团的权力与义务。 第五十九条 集团成员遇有下列情况之一者,即为自动退出本集团:

(一)紧密层、半紧密层成员在集团的产权已全部转出的;

(二)松散层成员与集团的协议到期或终止的;

(三)被依法撤消的;

(四)已破产的。

第十一章 集团的修订、终止

第六十条 集团发生以下情况之一的,需申请修订:

(一)核心企业、成员企业之间的产权关系及经济合作关系发生重大变化;

(二)集团发生重大变化;

(三)集团的联合范围和规模已经拓展;

(四)经投资主体和产权监督单位批准后与其它企业的重大兼并活动;

(五)其它须修订原因。

第六十一条 集团发生下列情形之一的应予终止: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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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一)核心企业或多数成员企业停业,倒闭或被兼并,已不再具备集团基本条件的;

(二)集团申请并经投资主体决定解散的;

(三)按公司法规规定必须解散的。

第六十二条 集团终止后,应成立清算委员会对其财产进行清算,并编制财务目录表,提出财产处理方案及其它善后事宜。

第六十三条 本章程的制订、修改及重要规章制度的制订,由所有成员企业参与,核心企业制订。

第六十四条 本章程解释权归集团理事会,集团注册登记后生效。 核心企业(盖章):_________

紧密层企业(盖章):_________ 法定代表人(签字):_________

法定代表人(签字):_________

_________年____月____日

_________年____月____日

半紧密层企业(盖章):_________

法定代表人(签字):_________

_________年____月____日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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