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北京湖北企业商会章程

发布时间:2020-03-02 09:04:04 来源:范文大全 收藏本文 下载本文 手机版

北京湖北企业商会章程

第一章总则

第一条本会名称:北京湖北企业商会,英文译名为:Hubei Chamber of Commerce in Beijing。

第二条本商会由湖北省人民政府驻北京办事处牵头,并与在京的湖北企业、湖北企业家共同发起,由在京湖北企业自愿联合成立的组织,是经北京市社会团体登记管理机关核准登记的非营利性社会团体法人。

第三条本商会的宗旨是“团结、交流、协作、服务”,即团结全体湖北在京企业和湖北企业家,拥护党的领导,遵守国家法律、法规和社会公德,贯彻落实科学发展观,维护湖北在京企业的合法权益,全心全意为在京的湖北企业服务。商会以诚信为本、服务为基,努力加强在京企业间的交流和合作,组织会员充分发挥综合和群体的优势,使之沟通信息、交流经验、互通有无、共享资源、协作发展,引导会员守法经营,树立良好的湖北企业整体形象。加强与北京市、其他各省(市、区)及国际组织的经济技术联络与合作,积极引导其他省市和地区的企业到湖北投资发展,使商会成为北京、湖北两地经济技术合作的桥梁和纽带。

第四条本商会接受湖北省人民政府驻北京办事处和北京市社会团体登记管理办公室的业务指导和监督管理。

第二章业务范围

第五条本商会的业务范围:

(一)贯彻党的方针政策、遵守国家法律法规,引导会员诚实守信、开拓创新,为北京和湖北经济发展和社会稳定做出贡献;

(二)定期组织开展讲座培训、联谊交流活动,提高会员素质,加强沟通交流,增进友谊团结,促进优势互补,实现协作发展,树立湖北在京企业良好形象;

(三)组织商务考察活动,加强与异地商会、协会之间的交流与合作,学习先进管理经验,开阔视野,转变理念,为会员企业持续发展提供借鉴;

(四)建立商会网站,定期更新维护,编辑发行商会简报、刊物,传达中央、北京、湖北有关政治、经济、文化、科技、金融、商贸等方面的政策信息,介绍北京、湖北政治经济社会动态,报道商会工作动态,交流会员发展经验,刊登会员企业供求信息,指导会员企业开展各项业务;

(五)组织北京、湖北两地新闻媒体宣传报道在京湖北籍企业家成功发展经验,扩大影响,提高会员企业和湖北籍企业家知名度;

(六)开展湖北与北京的横向经济协作与科技、文化交流,联系中外湖北工商界人士来京或回湖北投资创业,为首都北京经济建设和湖北经济发展作贡献;

(七)加强湖北在京企业的党团、工会等组织建设,维护会员企业的合法权益,促进会员企业健康发展;

(八)构建北京湖北企业服务中心,为会员企业提供法律咨询、人才招聘、融资牵线、企业诊断、投资理财、职称评定等各项服务。

第三章会员

第六条本商会的会员分为单位会员和个人会员。实行入会、退会自愿原则。

第七条申请加入本团体的会员,必须具备下列条件:

(一)拥护本商会的章程;

(二)志愿加入本商会,执行本会决议,积极参加商会活动;

(三)按时交纳会费。

第八条会员入会的程序是:

(一)提交入会申请书;

(二)提交有关证明文件或材料(营业执照、法人代表或个人身份证等复印件);

(三)经商会秘书处资格审查后报会长会议讨论通过;

(四)由商会秘书处发给会员证。

第九条会员享有下列权利:

(一)本商会的选举权、被选举权和表决权;

(二)参加本商会的活动;

(三)获得本商会服务的优先权;

(四)对本商会工作的批评建议权和监督权;

(五)入会自愿、退会自由。

第十条会员履行下列义务:

(一)遵守本章程,执行本商会的决议;

(二)维护本商会的合法权益和声誉;

(三)关心和积极完成本商会交办的活动和工作;

(四)按规定交纳会费;

(五)向本商会反映情况,提供有关资料和信息。

第十一条会员退会应书面通知本商会,并交回会员证。会员逾期不交纳当年会费或l年不参加本商会活动,视为自动退会。

第十二条会员如有严重违反本章程的行为,经理事会表决通过,予以除名。

第四章组织机构

第十三条本团体的最高权力机构是会员大会,其主要职责是:

(一)制定和修改章程;

(二)选举和罢免理事、监事;

(三)审议理事会、监事会的工作报告和财务报告;

(四)决定重大变更和终止事宜;

(五)决定其他重大事宜。

第十四条会员大会须有2/3以上的会员代表出席方能召开,其决议须经到会会员半数以上表决通过方能生效。

第十五条会员大会每届三年。因特殊情况需提前或延期换届的,须由理事会表决通过,报业务主管单位审查并经社团登记管理机关批准同意。但延期换届最长不超过1年。

第十六条理事会是会员大会的执行机构,在会员大会闭会期间领导本团体开展日常工作,对会员大会负责。

第十七条理事会的职责是:

(一)执行会员大会的决议;

(二)选举和罢免会长、副会长、秘书长;

(三)筹备召开会员大会;

(四)向会员大会报告工作和财务状况;

(五)决定会员的吸收或除名;

(六)决定办事机构、分支机构、代表机构和实体机构的设立;

(七)决定副秘书长、各机构主要负责人的聘任;

(八)领导本商会各机构开展工作;

(九)制定内部管理制度;

(十)审查批准本商会的财务预算和决算;

(十一)接受监事会提出的对本团体违纪问题的处理意见,提出解决办法并接受其监督;

(十二)决定其他重大事项。

第十八条理事会须有2/3以上理事出席方能召开,其决议须经到会理事半数以上表决通过方能生效。 第十九条理事会每年至少召开一次会议,情况特殊的也可采用通讯形式召开。

第二十条本商会设会长会议,会长会议由会长、常务副会长、副会长、秘书长组成,一般每季度召开一次,情况特殊的也可采用通讯形式召开。

第二十一条会长会议可根据工作需要建议增补理事、副会长、常务副会长,可根据工作需要聘任本商会的总顾问、特邀顾问、名誉会长、名誉副会长,具体人选由会长会议决定。

第二十二条本商会的会长、常务副会长、副会长、秘书长必须具备下列条件:

(一)坚持党的路线、方针、政策,政治素质好;

(二)在本商会业务领域内有较大影响;

(三)热爱商会工作;

(四)会长、副会长、秘书长最高任职年龄不超过70周岁;

(五)身体健康,能坚持正常工作;

(六)具有完全民事行为能力;

(七)未受过剥夺政治权利的刑事处罚的。

第二十三条本商会的法定代表人为会长。会长每届任期三年,可连选连任,连任一般不超过两届。 第二十四条本商会会长行使下列职权:

(一)召集和主持理事会;

(二)检查会员大会、理事会决议的落实情况;

(三)代表本团体签署有关重要文件。

第二十五条秘书处是本会的日常工作机构,本商会秘书长行使下列职权:

(一)主持办事机构开展日常工作,组织实施年度工作计划;

(二)协调各分支机构、代表机构、实体机构开展工作;

(三)提名副秘书长以及各办事机构、分支机构、代表机构和实体机构主要负责人,交会长会议决定;

(四) 聘用秘书处专职工作人员,报会长决定;

(五)拟定本商会工作报告和有关文件草案;

(六)提出需要理事会讨论的重大事项;

(七)具体负责本商会的财务管理和资产管理,负责组织拟定本商会的年度预算和决算草案;

(八)完成会长交办的其它事项。

第二十六条监事会

本商会设监事会,由3人组成,监事会由会员大会选举产生,向会员大会负责,其主要职责:

(一)选举产生监事长;

(二)出席理事会;

(三)监督本商会及领导成员依照《社会团体等级管理条例》和有关法律、法规开展活动;

(四)督促本商会及领导成员依照核定的章程、业务范围及内部管理制度开展活动;

(五)对本商会成员违反本团体纪律,损害本商会声誉的行为进行监督;

(六)对本商会的财务状况进行监督;

(七)对本商会的违法违纪行为提出处理意见,提交理事会并监督其执行。

第二十七条为便于开展会员活动,经本会同意,报北京市社团管理部门批准,可设立分会。分会对本会负责。各分会理事长经分会会员大会选举产生,其职责、义务、权利与本章程相同,分会领导人选举后报本会批准。

第五章资产管理

第二十八条本商会经费来源:

(一)会费;

(二)捐赠;

(三)政府资助;

(四)在核准的业务范围内开展活动或服务的收入;

(五)利息;

(六)其他合法收入。

第二十九条本商会按照国家有关规定收取会员会费。

第三十条本商会经费必须用于本章程规定的业务范围和事业的发展,不得在会员中分配。

第三十一条本商会建立严格的财务管理制度,保证会计资料合法、真实、准确、完整。

第三十二条本商会配备具有专业资格的会计人员。会计不得兼任出纳。会计人员必须进行会计核算,实行会计监督。会计人员调动工作或离职时,必须与接管人员办清交接手续。

第三十三条本商会的资产管理必须执行国家规定的财务管理,接受会员大会和财政部门的监督。资产来源属于国家拨款或者社会捐赠、资助的,必须接受审计机关的监督 ,并将有关情况以适当方式向社会公布。 第三十四条本商会换届或更换法定代表人之前必须接受社团登记管理机关和业务主管单位组织的财务审计。

第三十五条本商会的资产任何单位、个人不得侵占、私分和挪用。

第三十六条本商会专职工作人员的工资和保险、福利待遇,参照国家对事业单位的有关规定执行。

第六章终止程序

第三十七条本商会完成宗旨、自行解散或由于分立、合并等原因需要注销的,由理事会提出终止动议。 第三十八条本商会终止动议须经会员大会表决通过,并报业务主管单位审查同意。

第三十九条本商会终止前,须在业务主管单位及有关机关指导下成立清算组织,清理债权债务,处理善后事宜。清算期间,不开展清算以外的活动。

第四十条本商会经社团登记管理机关办理注销登记手续后即为终止。

第四十一条本商会终止后的剩余财产,在业务主管单位和社团登记管理机关的监督下,按照国家有关规定,用于发展与本团体宗旨相关的事业。

第七章附则

第四十二条 本章程经2009年3月29日会员大会表决通过。

第四十三条 本章程的解释权属本商会的理事会。

第四十四条 本章程自社团登记管理机关核准之日起生效。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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