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路政巡查 范文(精选多篇)

发布时间:2022-07-25 15:04:51 来源:其他范文 收藏本文 下载本文 手机版

推荐第1篇:路政巡查制度

路政巡查制度

(共计十二条,主要内容包括着装、巡查内容、处置方法、巡查日志填写、巡查行为、责任明确等)

第一条为切实保护公路路产,维护路权,及时发现查处侵损公路、影响公路安全畅通和违反公路管理法规的行为,确保公路完好、安全、畅通,特制定本公路路政巡查制度。

第二条公路路政执法人员上路进行路政巡查,必须二人以上,并且按规定统一着装,规范佩戴标志,持证上岗。

第三条公路路政巡查内容:

一、宣传公路管理法律法规;

二、对路政许可事项的实施情况、涉路施工安全进行监督检查;

三、及时发现下列侵占、损害公路、公路用地及公路附属设施的行为:

(一)擅自占用、挖掘公路;

(二)擅自跨越、穿越公路修建桥梁、渡槽或架设、埋设管线等设施;

(三)擅自在公路用地范围内架设、埋设管线、电缆等设施;

(四)铁轮车、履带车和其他可以损害公路路面的机具擅自在公路上行驶;

(五)超限运输车辆擅自行驶公路;

(六)利用公路检验机动车制动性能;

(七)在公路用地范围内摆摊设点、堆放物品、倾倒垃圾、挖沟引水、利用公路边沟排放污物;

(八)损坏、擅自挪动、涂改公路标桩、界桩及公路附属设施;

(九)因交通事故等原因造成公路、公路附属设施损坏;

(十)其他侵占、损害公路、公路用地及公路附属设施的行

为。

四、及时发现下列危及公路安全的行为:

(一)在公路上摆摊设点、堆放物品、倾倒垃圾、设置障碍、挖沟引水、打场晒粮、采空作业、焚烧物品或者进行其他损坏、污染公路和影响公路畅通的行为。

(二)在大中型公路桥梁和渡口周围二百米、公路隧道上方和洞口处一百米范围内,以及在公路两侧一定距离内挖砂、采石、取土、倾倒废弃物、进行爆破作业;

(三)国道、省道、县道的公路用地外缘起向外100米,乡道的公路用地外缘起向外50米;

(四)在公路用地外缘起向外100米、公路渡口和中型以上公路桥梁周围200米、公路隧道上方和洞口外100米范围内设立生产、储存、销售易燃、易爆、剧毒、放射性等危险物品的场所、设施:

(五)在中型以上公路桥梁跨越的河道上下游各1000米范围内抽取地下水、架设浮桥以及修建其他危及公路桥梁安全的设施。

(六)利用公路桥梁进行牵拉、吊装等危及公路桥梁安全的施工作业。

(七)利用公路桥梁(含桥下空间)、公路隧道、涵洞堆放物品,搭建设施以及铺设高压电线和输送易燃、易爆或者其他有毒有害气体、液体的管道。

(八)车辆装载物易掉落、遗洒或者飘散的。

(九)其他危及公路、公路桥梁、公路隧道、公路渡口安全的活动。

五、及时发现下列违反公路路政管理法律、法规和规章的行为:

(一)在公路两侧的建筑控制区内修建建筑物和地面构筑物;

(二)擅自在建筑控制区内埋设管线、电缆等设施;

(三)擅自在公路用地范围内设置公路标志以外的其他标志;

(四)擅自在公路上增设平面交叉道口;

(五)其他违反公路路政管理法律、法规和规章的行为。

第四条路政执法人员在巡查过程中发现第三条所列情形,应当即时处理;不能当场处理的,应当及时向大队报告,按法定程序处理。

冰雪、洪汛、地质等灾害公路突发事件,路政执法人员应当第一时间向大队或支队报告,并按各类交通应急预案的程序进行处理。

第五条实施公路路政巡查时,应携带相应的法律文书,巡查车内还应携带皮尺、像机、交通安全标志等执法工具。巡查人员在实施路政检查、现场勘查工作,必须设置检查工作区域,并身着反光背心,以确保巡查安全。

第六条实施公路路政巡查应当做好计划安排,认真填写《四川省公路路政管理上路巡查人员登记表》,保证每月不少于20天上路巡查,人员上路率不得低于80%,每天不少于4小时。

第七条每次巡查完毕,路政执法人员应及时认真、详细准确地填写《巡查日志》,对巡查中较为突出的或未能当场处理的问题应有连续跟踪记载。

第八条路政执法人员上路巡查的行为应遵循交通运输部《交通行政执法风纪》、《交通行政执法用语规范》和《交通行政执法检查行为规范》。

第九条负责公路路政巡查的部门应将管理范围内公路进行区域或路段划分,明确责任,确定人员履行巡查职责。

第十条公路路政巡查实行过错责任追究制度:

一、路政执法人员在巡查时间内饮酒、赌博或者擅离职守,按四川省交通行政执法“六不准”规定处理;

二、由于未按时填写《巡查日志》、日志记录不详或者伪造记录而贻误工作并造成一定后果的,按《泸州市行政机关工作人员行政过错责任追究暂行办法》处理;

三、由于巡查人员不履行法定职责,致使其所管辖路段公路路产损坏、出现违法行为而未被发现,或因行政不作为造成行政赔偿的,按《泸州市行政机关工作人员行政过错责任追究暂行办法》处理。

第十一条各大队应当每月对本单位的巡查工作进行考评,

作为执法人员绩效工资的依据之一,实行奖惩挂钩。支队应加强对全市路政巡查工作的监督检查,并纳入各大队年度目标考核。

第十二条本制度自二○一二年六月一日起施行。

推荐第2篇:路政巡查心得体会

路政巡查心得体会

公路路政管理是代表国家履行公路监督管理的执法活动,其目的是保障公路的安全完好畅通,为广大群众出行提供安全快捷的交通条件,并促进社会经济的发展。路政管理工作从无到有,从弱到强,逐步发展,直至现在,路政管理工作在经济发展和文化交流方面发挥了不可替代的作用,同时取得了可喜的成绩,得到了社会的认可。但是随着交通基础设施建设的快速发展,路政管理工作中又出现了一些新情况和新问题,有些问题甚至制约和影响了路政管理。为了全面贯彻落实“决胜现代化”要求,就必须解决当前路政管理工作中存在的一些问题,以使路政管理工作更好地为国民经济发展服务、更好地为人民群众服务。目前来看,路政巡查主要存在以下几方面的问题:

1.体制问题。路政管理点多面广,涉及到国土、城市规划、公安交警、乡镇政府开发等诸多管理。如对建筑控制区的管理涉及到土地管理、城建规划、路政管理等部门,建筑控制区的土地所有权、使用权和管理权分离,各个管理部门在违法建筑的管理上各自为政,要不就越权管辖,要不就相互推诿踢皮球,致使对公路两侧违法建筑的管理能力大大降低,从而造成公路两侧建筑控制区内违法建筑得不到有效管理。

2.法律问题。这方面的问题主要表现为处罚权限和强制措施缺乏。这在路政管理工作中表现的较为突出。如穿越公路埋设管线,施工单位在很短的时间内就能完成,往往等到路政人员发现的时候工程就已经基本完成了,我们的工作就被动了。还有在公路建筑控制区内非法设置广告牌,这类工程都能在短时间内完成,造成既成事实。如果进行强制拆除,就会消耗大量人力、物力、财力,行政成本增加,管理效率低下。这都是法律没有赋予公路管理部门强制措施造成的。

3.社会方面。一是社会各界对公路法律法规的了解还不够深。广大群众和企事业单位还没有深刻认识到保护公路是他们应尽的义务,检举和控告破坏、损坏公路、公路用地、公路附属设施和影响公路安全的各种违法行为是每位公民的权利。人民群众的爱路护路意识还比较淡薄,路政执法的社会环境并不理想。这一问题充分表现为路政管理当事人对执法活动的不配合和拒绝履行合法的路政处罚决定。例如涉路违法建筑剧增,城镇过境公路街道化等加大了路政管理的难度。公路集市化、街道化现象严重。随着社会经济的不断发展,人们已经不满足于“要想富修公路”了,取而代之的是“要快富靠公路”,由于一些政府和部门过度追求GDP指标,急功近利,把招商引资项目引进到公路沿线,不考虑对公路环境的影响,导致危害公路路产、路权的违章、违法行为时有发生。尤其在公路沿线经济比较活跃的地带,路政管理面临着越来越严峻的挑战,带来了一系列交通安全隐患,路政人员在调查、取证、处理过程中阻力重重,难以作为。二是部分单位和个人为了各自的利益,从事各种违反公路法律法规的行为。例如利用公路打场晒粮、堆放作物已成为危害公路行车安全的重大隐患之一。每到收获的季节,沿线农民利用公路打晒谷场,公路被农作物覆盖,交通事故时有发生,给驾驶员和乘客的安全形成威胁。

三是法院对已判决案件执行难的现实使路政违法行为人更加肆无忌惮、肆意妄为,进一步加大了路政管理工作的难度。

结合我的工作实践,解决以上问题需做好以下几点工作:

1.推动立法,对现有法律法规加以完善。赋予公路管理部门更多处罚权和强制权力。

2.争取地方政府和领导的重视与支持,降低路政执法的难度,实现路政管理的目标。当地政府出面,统一思想,协调行动,才能得到有效解决。同时,要加强与公安、交警、工商、土地等政府相关职能部门的横向联系和协调,开展联合执法和综合治理活动,以解决因权属分离、路政强制措施贫乏而带来路政执法难度增大的问题。加大路政巡查的力度,将各种路政违法行为消灭在萌芽状态,进一步降低路政执法的难度。

3.强化宣传,营造良好的执法环境。宣传工作是路政管理的一项重要内容,路政管理机构要充分利用报刊、电台、电视台等新闻媒体,以及宣传栏、公示牌、横幅标语等载体,对公路法律法规、超限超载造成的危害和治理的目的、意义,进行多形式、多层次的宣传教育,打消他们法不责众侥幸心理。提高群众遵守公路法律法规的自觉性,增强群众的爱路护路意识,为路政管理营造良好的舆论环境。

4.切实提高路政管理人员的自身素质和综合能力,以自身的良好形象去感化相对人和广大群众,赢得理解和尊重。随着经济的发展,公路在国民经济中的地位越来越重要,做好路政管理工作,不仅仅要求每一位路政员尽心尽职做好本职工作,还需要社会方方面面的配合,我们要及时发现问题,分析原因所在,彻底解决问题。创造良好的公路交通环境,保障社会经济的发展。

推荐第3篇:路政巡查制度

路政巡查制度

为了有效地保护路产、维护路权,保障公路的完好畅通,结合廊涿高速公路的特点,制定路政巡查制度。

一、路政管理工作必须坚持上路巡查,实行巡查与处理相结合的工作方法,路政大队必须保证24小时上路巡查。

二、各巡逻中队必须保证巡查质量,一般情况下频率每天保持在4次以上,保障廊涿高速公路的安全畅通,对巡逻车辆的在路时间作出以下规定:

1、上午:08时上路至12时下路;

2、下午:14时上路至18时下路;

3、晚上:20时上路至24时下路;

4、凌晨:02时上路至06时下路。

如遇重大紧急情况,随时上路处理,对重点路段要进行重点巡查。

三、上路前必须对车辆及路政装备进行安全检查,并带齐必要的物品及法律文书。

四、巡查时三人为一个中队,司机在正驾驶位,中队长在副驾驶位,另一路政队员在车的后排左侧座位。巡查时,司机目视前方,中队长巡查公路的右侧(路面、护栏、边坡、隔离栅等路产),另一路政队员巡查公路的左侧(路面、中央隔离带等路产)。正常巡查的车速为50公里/小时。

五、巡查时发现事故车辆,巡逻车应停放在事故车前方20米以外的位置。一般情况下,由中队长和另一路政队员下车进行处理,要从巡逻车的右侧下车。夜间司机不得下车,巡逻车不得熄火。

六、路政执法人员在处理(事故)案件时,应坚持“教育为主,处罚为辅”的原则,不得滥用职权,循私舞弊,要实事求是,作到秉公执法。应遵循生命至上的原则,严格按照规定程序办案。

1、到达事故现场后,迅速摆放标志,及时保护现场。

2、抢救遇难人员,组织滞留人员及车辆撤离危险区,防止有毒、有害、易燃、易爆等危险品对人体的伤害。

3、检查勘验路产损失,并拍摄完整影像资料(必须拍摄一张事故车辆号码的照片)。

4、做出当场处理决定,将当场处理决定书及专用收据经当事人签字后交付当事人。

5、制作讯问笔录、勘验检查笔录、证据登记保存清单等法律文书。交班后将上述文件及证件、物品移交内业登记,并将所赔偿收款交财务,做到日清月结。

七、各巡查中队按巡逻的时间段,认真作好巡查记录,巡查记录按照顺序相互衔接。填写巡查日志,内容要详细,字迹要清楚,巡查人员要有签字。

八、严格遵守交接班制度,不空岗,不脱岗,认真做好交接班记录。交接班前,应做到车容整洁,并对车辆进行认真检查,保证车况良好;对路政装备的交接要有详尽的纪录,做到路政装备的完好无缺损。

九、巡查纪律

1、上路巡查要装备整齐,佩带上岗证,携带执法证。

2、工作时间不许喝酒、聚众赌博,办个人私事和其它无益工作的活动。

3、在执行公务时,首先向当事人出示执法证,以表明执法身份。

4、执行公务时应举止文明、态度和蔼可亲,热情帮助有困难的司乘人员。

5、在执法过程中出现分歧时,首先要自我克制,不准辱骂或动手打人,耐心做好解释工作。

6、上路巡查时要严格按照《河北省交通厅路政执法六条禁令》、《路政执法人员执行公务“八不准”》、《五禁、三不、两注意》等规定执行。

十、巡查工作的监督

1、上级监督:随时接受上级督察的监督。

2、路政科监督每月进行巡查检查1-2次,检查结果记入个人效绩考核档案。

3、大队长每周对巡查中队的巡查情况进行一次检查,每月小结一次并对巡查中队落实巡查制度和执行各项纪律的情况进行监督。

4、社会监督:一是公开巡查人员的相片、工作证号、职责和投诉电话;二是设立巡查的投诉信箱,由大队领导开箱和处理;三是在辖区内聘请有代表性的各阶层的社会监督员3-5名,定期听取其对巡查工作和巡查人员的意见。

十一、本制度自印发之日起施行。

推荐第4篇:路政巡查系统

乾星路政巡查系统

乾星路政巡查系统是广东乾星信息科技股份有限公司开发的,按国内地方公路的实际情况而专门设计的巡查系统。

一、系统概述

随着公路建设迅猛发展,为了适应公路数量多、地域广、线路长、差异大、管理难度大的要求,提高公路系统日常业务管理工作效率和监督力度,通过视频影像技术、信息技术和手段,改变管理和服务繁琐无序的工作效率,利用可视化技术和信息网络技术进行资源整合、开发和利用,促进信息共享,加强公路业务管理能力,提高工作的管理、服务水平和综合竞争力。采用科技化管理手段,专业为公路局而设计,提高路政巡查车辆工作效率及工作质量,强化内部工作管理,势在必行。我公司研发的路政巡查系统结合最先进的数字视音频编解码技术、硬盘减振加固技术、抗恶劣环境大容量数据存储技术、无线网络传输技术、汽车电子技术等,为用户提供一整套完善的乾星路政巡查系统解决方案。

二、系统特点

1、基于3G网络,实现路政巡查视频实时传输、实时定位;

2、手机移动视频管理、客户端移动视频管理、网页移动视频管理;

3、特有国、省道公路地图制作。结合省局GPS地图,定制特色的公路桩号线路管理,含国、省、县道百米桩号,重要设施、交通设施、养护设施等;

4、采用笔记本收取数据或录制数据的方式,为后期运营提供支撑,减少运营成本,增加实用性和简易性;

5、车载无线考勤管理。智能化、业务规范化管理,提高团队素质和效率。实现人员考勤自动上传、软件汇总、人员档案与出勤电子化;

6、B/S架构软件及C/S架构双平台、具备100个用户接入、50辆车载设备注册、附带加密狗加密、实时视频预览、实时地图定位、轨迹回放、支持谷歌地图、MAPINFO地图,同时兼容手机移动客户端;

7、数据和软件可拓展设计。可根据公路业务深入发展的需求,继续开发加强软件功能,覆盖公路管理的其它业务;

8、可接入3G单兵仪,通过配置接入系统,可实现手持实时图像和语音对讲及高清本地存储;

9、线路巡查区域关联管理,对巡查线路、巡查时间关联,在关联的时间内,出巡查区域则报警管理;

10、视频解码上墙,实现综合大屏管理及大屏视频监控布局管理;

11、特定时间巡查录像主动上传管理,服务器状态管理,车辆状态管理、远程升级等。

推荐第5篇:路政巡查细则

湖南省高速公路管理局岳阳管理处

路政巡查细则

第一条 为进一步加强辖区高速公路路政巡查工作,及时发现、制止、纠正和依法查处各类损坏、侵占、污染、占(利)用公路路产的违法行为,维护公路路产路权,保障公路完好、安全、畅通,根据《中华人民共和国公路法》、《公路安全保护条例》《路政管理规定》和《关于印发路政文明执法管理工作规范的通知》(交工发【2012】171号)的有关规定,并结合《湖南省高速公路管理局路政巡查管理规定》要求,制定本细则。

第二条 处属各路政中队路政巡查工作应按照本细则实施。 本细则所称的路政巡查,是指高速公路路政巡查人员根据法律、法规和规章的规定,为保护高速公路(含高速公路连接线)、高速公路用地、高速公路附属设施(以下简称“路产”),维护高速公路合法权益,巡逻检查所进行的行政管理活动。

第三条 各路政中队应当按照本细则规定,根据责任路段的划分,科学合理编制巡查计划,认真组织路政巡查,规范详实填写巡查记录,切实提高巡查效率,及时发现、制止、依法查处各类损坏路产路权和影响高速公路安全畅通的违法行为。

路政巡查频次为路面全线巡查每天不得少于二次,桥下空间、涵洞巡查每周不得少于一次,恶劣天气、特殊情况下应适度加大巡查密度和力度。

第四条 路政中队每月25日之前编制下月路政巡查计划,并报管理处路政安全科备案。巡查计划应当载明巡查时间、巡查路线及桩号、巡查里程、巡查人员、巡查车辆牌号、巡查频率(含夜间)以及巡查重点等主要内容。

路政安全科应加强对本单位路政中队巡查工作的监督检查,根据发现的问题对路政中队做出书面整改意见。

第五条 路政中队应加强同本辖区经营单位、养护部门开展联合巡查工作,严格履行巡查职责,共同维护路产路权,保障公路安全畅通。

第六条 路政巡查车辆应符合《公路监督检查专用车辆管理办法》、《湖南省高速公路路政执法车辆管理规定》的规定,相关证件和标志标识应完好、完整。

第七条 路政巡查装备包括取证器材、安全设施、勘查设备等。

取证器材包括摄像机、照相机、探照灯、执法记录仪等,安全设施包括反光锥筒、发光指挥棒、指挥旗、灭火器、急救箱、牵引绳、防毒面具等,勘查设备包括皮尺、测距仪、望远镜等。

第八条 路政巡查主要内容:

(一)巡查路面时应重点检查路面状况、公路标志标线、隔离栅、护栏、里程牌等路产设施外观情况。

(二)巡查高速公路、公路用地范围内时应重点检查是否存在擅自设置非公路标志;损毁、擅自移动、涂改、遮挡公路附属设施或者利用公路附属设施架设管道、悬挂物品;摆摊设点、堆放物品、倾倒垃圾、设置障碍、挖沟引水、打场晒粮、种植作物、放养牲畜、采石、取土、采空作业、焚烧物品、利用公路边沟排放污物或者进行其他损坏、污染公路和影响公路畅通的行为;在桥下空间、涵洞堆放物品、搭建设施、铺设高压电线和输送易燃易爆、有毒有害气体、液体的管道;将公路作为检验车辆制动性能的试车场地的行为;破坏公路、公路用地范围内的绿化物的行为;超限运输车辆、铁轮车、履带车和其他可能损害公路路面的机具擅自行驶公路的行为;在公路上增设或者改造平面交叉道口的行为等。

(三)巡查高速公路建筑控制区时应重点检查是否存在有违法修建建筑物和地面构筑物或原有建筑物(构筑物)改建、扩建。建筑控制区地面构筑物应重点检查是否存在擅自设置广告、通信电力杆塔、围墙等设施的行为;在公路建筑控制区外修建的建筑物、地面构筑物以及其他设施遮挡公路标志,妨碍安全视距的行为。

(四)巡查高速公路桥梁等重点位置时应重点检查:

1、是否有在高速公路中型以上公路桥梁周围200米,公路隧道上方和洞口外100米范围内从事采矿、采石、取土、爆破作业等危及公路、公路桥梁、公路隧道安全活动的行为;

2、在公路用地外缘起向外100米和中型以上公路桥梁周围200米,公路隧道上方和洞口外100米范围内除按照国家有关规定设立的为车辆补充燃料的场所、设施外,设立生产、储存、销售易燃、易爆、剧毒、放射性等危险物品的场所、设施的行为;

3、擅自在中型以上公路桥梁跨越的河道上下游各1000米范围内抽取地下水、架设浮桥以及修建其他危及公路桥梁安全设施的行为;

4、在特大型公路桥梁跨越的河道上游500米,下游3000米、大型公路桥梁跨越的河道上游500米,下游2000米、中小型公路桥梁跨越的河道上游500米,下游1000米范围内采砂的行为;

5、未经公路机构确认,在公路桥梁跨越的河道上下游各500米范围内依法进行疏浚作业的行为;

6、利用公路桥梁进行牵拉、吊装等危及公路桥梁安全的施工作业,船舶在公路桥梁下停泊或者系缆的行为。

第九条 各路政中队按辖区路段情况进行分班巡查,合理安排巡查人员、班次,提高巡查效率。路政巡查应当采取专用车辆巡查为主,步行巡查和电子巡查为辅的方式。电子巡查可采用固定视频监控系统和移动视频监控系统的方式,配备车载移动监控视频的路政车辆在巡查时应开启视频系统。

第十条 路政人员巡查前必须对巡逻车辆,取证器材、安全设施、勘查设备等使用状况进行检查,确保车辆、警灯、报警器、通讯和装备的正常使用;出巡时,必须按规定着制式服装,穿反光背心,佩带标志和执法证件,保持仪容严整,举止端庄,文明用语。

第十一条 路政巡查每班必须有2名(含)以上路政人员。巡查时司机在正驾驶位,目视前方,观察路面情况,安全驾驶;副驾驶位人员巡查右侧交通设施、路肩、边坡、桥涵通道和建筑控制区状况;后排人员左侧位,巡查左侧的交通设施、中央隔离带、天桥等情况。必要时开展步行巡逻(检查桥涵、通道、隧道、排水设施、建筑控制区等)可在最右侧护栏外,面对来车方向步行巡逻。

第十二条 实施路政巡查过程中,应当遵守各项安全规定,采取必要的安全防护措施,当班班长负责关注上路人员人身安全,确保巡查人员的人身安全和车辆安全。

第十三条

驾驶路政巡查车辆应遵守交通法规,巡查中开启警示灯,保持匀速60-80km/h行驶,不得擅自驶离辖区路段;接到突发事件处理指令时,速度不得超过该路段限速;不得搭乘与工作无关的人员。

第十四条 巡查时遇到紧急情况,需要停车检查时,巡逻车应在就近的停车港湾或最右侧路肩停放,开启示警灯和示宽灯,人员从右侧下车进行处置(驾驶员除外)巡逻车不得熄火;需要横穿公路时,应先观察通行车辆,在距行驶车辆300米以外疾步穿过公路;夜间穿越公路时,应晃动强光手电筒和红色停车牌;严禁呼唤当事人横穿高速公路。

第十五条 特殊情况下的巡查要求

公路工程改建扩建、养护大中修等作业需要封闭施工或半幅封闭施工路段的巡查要求:实施不间断巡查和不定时巡查的模式;

遇有重大事件保畅通任务的巡查要求:适当加大巡查频率,延长巡查时间,加强与交警等相关部门之间的配合及信息共享,加强对过往车辆的科学引导,最大限度的保障公路畅通。

遇有雨、雪、雾等恶劣天气或突发事件巡查要求:巡查工作应符合相应应急预案中要求。

第十六条 检查、制止公路违法行为时,应当向当事人敬礼,并出示执法证件,做到文明执法,并按相关程序处理。

第十七条 路政巡查人员进行路政巡查中,应当根据下列情况分别作出处理

(一)巡查中发现违法案件,证据确凿、适用简易程序的可按规定当场予以处置;适用于一般程序的,要做好调查工作,按程序处理,并制止违法行为。

(二)巡查中发现在高速公路用地、高速公路建筑控制区内修建建筑物、地面构筑物、擅自埋设管线、电缆等设施,应调查基本情况,责令立即停工,恢复原状,并下达执法文书,对不听劝阻,继续实施违法行为的,应及时立案,依法查处。

(三)巡查中遇有交通事故,立即通知交警、施救、养护部门,做好路产损失的调查取证、现场勘查工作并依照路产赔(补)偿程序进行处理;拒不接受现场调查处理的,可以依据《公路安全保护条例》第七十二条的规定处理;对损坏的公路设施及时通知养护部门修复。

(四)巡查发现自然灾害或突发事件,应立即通知有关部门,寻求增援和协调处理,并采取紧急措施,防止灾情或事故进一步扩大,并及时上报路况信息。发现可能发生各类灾害或事故的隐患,应及时通知有关部门进行整治或防护,依法保障公路及其设施完好。

(五)巡查中发现路产设施损坏、丢失、破损时,应立即勘验现场,查找证据,向交警或当地公安部门报案,协助公安部门调查、联合当地公安部门进行查处。

(六)发现桥梁、涵洞等出现违法搭建、堆放易燃易爆物品或人为堵塞现象时,应通知相关部门清理;对不听劝阻,继续实施违法行为的,及时立案,依法查处。

(七)发现路面范围内有障碍物并能够自行清理的,在确保自身安全不影响交通情况下,可先自行处理;不能自行处理的,及时通知相关单位、部门处理。

(八)发现公路标志、标线不清晰、不规范、遮挡的,应及时通知相关单位、部门完善。

(九)发现高速公路出现坍塌、坑槽、水毁等损毁,尚未设置警示标志的,设置临时警示标志,做好现场保护,同时通知高速公路养护单位及时补设警示标志并采取措施修复。

(十)巡查施工作业现场,检查发现施工不规范,存在安全隐患的问题,应责令施工单位按规范立即改正,并按规定下达《整改通知书》;对不服从管理、拒不改正的,可作出停工决定,直至规范为止。

(十一)巡查中发现滞留故障车,应主动停车询问;影响交通安全的应立即设置安全标志后,通知车辆救援服务单位进行施救。

(十二)巡查中发现恶劣天气时,及时通知监控分中心在信息情报板更新警示信息。

(十三)发现群众遇到困难,需要紧急求助高速交警、公安、消防、医疗等部门的,及时提供有关信息和帮助。

第十八条

路政巡查日志应当随车携带,遵循“真实、准确、完整”的原则,及时填写。

路政巡查日志记录的内容包括:巡查人员姓名、巡查车辆号牌、巡查路线、到达事发或车辆调头时间及地点桩号、案件发生情况(时间、地点、人物、车牌)、处理情况、处理案卷号、巡查人员签字、交接班情况、上级巡查意见等。

巡逻人员应当认真、准确、客观填写巡查日志并签字,做到记录内容详实、书写工整、字迹清晰,不得编造。

归队后由值班负责人阅示,并组织讲评、反馈信息、分析原因、研究解决措施等,督促及时履行好法律文物品的内业移交和交接班手续,及时补录路政管理系统。

第十九条

严格按照《路政文明执法工作规范》、《路政执法人员“八不准”》、《行政执法禁令》、《文明执法忌语》等规范开展路政巡查执法工作,严禁吃、拿、卡、要,收受红包,接受当事人宴请以及礼物。

第二十条 坚持文明执法,依法对当事人进行调查过程中,若遇突发事件,应在第一时间报警并向本单位负责人报告。发现有影响或预见到要发生影响安全的行为时,要及时处理。遇有重大路政案件,难以当场作出处理的,应及时向有关领导报告。并做好现场秩序维护。

第二十一条 巡查人员上路巡查时不得擅自脱离巡查路线和巡查集体,对出现漏查、漏管或不查、不管、不作为的,造成不良影响和后果的或被监督检查到的,从严追究负责人及当事人的责任。

第二十二条 路政中队在接到举报后必须立即组织人员赶赴现场,不得借故拖延或不出现场,造成不良影响和损失的,从严追究负责人及当事人的责任。

第二十三条 路政中队负责人要加强对中队人员的教育, 路政人员应切实履行职责,没有认真履行路政巡查职责的,检查发现将通报批评;并按照有关规定追究负责人及当事人的责任。

第二十四条 路政执法人员在巡查中应自觉接受社会监督。

第二十五条

本制度自2015年1月5日起施行。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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路政巡查制度

一、路政管理工作必须坚持上路巡查,实行巡查与处理相结合的工作方法,必须保证24小时在岗值班制度。

二、路政执法人员上路执行公务时必须二人以上,按规定着装,佩带标志,持证上岗,做好巡查记录。

三、外业巡查采用四班三运转,路政巡查一般每天全程巡查不得少于四次;如遇重大紧急情况,随时上路巡查处理。

四、实施路政巡查应遵守交通法规,保持匀速,时速不得高于60公里。

五、巡查人员在巡查过程中发现公路范围内有影响公路安全和行车安全或其他违反公路法规的情况,应立即处理并报告领导,不能立即处理的,立即通知有关部门处理。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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普迹路政中队路政巡查制度

第一条 依据法律、法规的规定,高速公路路政管理必须坚持上路巡查,依法履行保护路产、维护路权,保障高速公路运行安全和畅通的职责。

第二条 普迹路政中队应根据辖段的路况特点、通行流量和技术手段等实际情况设定巡查频次。每天不得少于3次。恶劣天气、特殊情况下应适当加大巡查密度和力度。 第三条 高速公路巡查只要包括以下内容:

(一) 辖段内的路产完好情况。

(二) 检查建筑控制区的情况。

(三) 查处损坏(害)路产、侵害路权的违法行为。

(四) 核实、检查、监督路政许可、施工许可的实施,监督施工作业现场的安全管理。

(五) 组织清除阻碍交通的故障车辆、抛洒物、公路毁损物等障碍;收集、提供辖段的路况信息,及时上报交办的工作。

(六) 法律、法规规定的其他内容和上级交办的工作。第四条 巡查前巡查人员必须着装整齐(夜间需着反光背心)、佩戴执法证件、携带巡勘工具箱(含相机、摄像机、皮尺、执法文书、印泥等),检查车辆和装备(含强光电筒、反光背心、头盔、白皮带、反光标志牌、锥筒、灭火器、工具等)的状况,确保车辆警灯、警报器、通讯和装备的正常使用。中队值班队长要列队点名,整理着装,布置任务,明确分工,指定巡查负责人后依次登车上路。

第五条 巡查时三人一班,由2名以上路政执法人员组成。司机在正驾驶位,目视前方,观察路面情况,安全驾驶;巡查负责人坐副驾驶位,巡查右侧交通设施、路肩、边坡、桥涵通道和建筑控制区内的状况;另一人坐后排左侧位,巡查左侧的交通设施、中央隔离带、天桥等情况。必要时(检查桥涵、通道、隧道、排水设施、建筑控制区等)可在最右侧护栏外,向来车方向进行步巡。

第六条 实施路政巡查时应遵守交通法规,巡查中开启警示灯,保持匀速(60-80KM/H)行驶;路政巡查车辆到辖段的收费站、服务区、停车场进行巡查,不得擅自驶离辖区路段;巡查过程中不得搭乘与工作无关人员。

第七条 巡察时遇到紧急情况,需要停车检查时,巡逻车应在就近停车港湾或最右侧路肩停放,开启示警灯和示宽灯,人员从右侧下车进行处置(夜间司机不得下车,巡逻车不得熄火);需要横穿公路时,应先观察通行车辆,在距行驶车辆300米以外疾步穿过公路;夜间穿越公路时,应晃动强光手电筒和红色停车牌;严禁呼唤当事人横穿高速公路。

第八条 巡查处置坚持及时发现、及时处理、护路保畅、安全高效的原则,既要保证自身和他人的人身和财产安全,又要有效地履行路政管理的职责。

(一) 巡查时发现违法违章案件,证据确凿、适用简易程序的按规定当场予以处置。适用一般程序的应认真调查、取证、拍照、摄像,做好询问笔录、勘察笔录,并制止违法行为。

(二) 巡查中发现违章建筑物,应立即调查基本情况。认真测量该建筑物的面积、与公路距离,责令停工,要求其恢复原状,并下达执法文书。

(三) 巡查中遇有交通事故,立即报告中队和交警。车辆停在事故车辆前方20米外,人员从安全方向下车,设置安全标志和警戒区,保护现场,抢救遇难人员,组织滞留人员和车辆撤离危险区,防止有毒、有害、易燃、易爆物对人体的伤害。做好路产损失的调查取证、现场勘查工作并及时通知养护部门修复。

(四) 巡查中发现路产设施损坏、丢失、破损时,应立即勘验现场,查找证据,向交警或当地公安部门报案,协助公安部门调查,联合当地公安部门进行查处。

(五) 巡查中发现路面障碍物影响行车安全时,巡查人员应及时清除。不得当场清理的,做好临时安全措施,并通知养护部门采取措施及时清理。

(六) 巡查中发现滞留故障车时,应主动停车询问;影响交通安全的应立即设置安全标志后通知中队派清障车辆施救。

(七) 巡查中发现牲畜在隔离网内的,用立即停车,查找主人,进行宣传教育并告诫,责令将其牲畜牵出;发现行人上路应予劝离并照相留存。

(八) 巡查施工作业现场及行政许可执行情况,对不规范、不安全的行为当场予以纠正,对不服从管理,拒不改正的,可下达整改通知书暂停作业,直至规范为止。

(九) 巡查遇突发事件时,应及时设置安全标志、安全隐患较大时,应实施交通管制,并及时上报路况信息。

(十) 巡查中发现可变情报信息板信息有误或恶劣天气时,应及时报告监控分中心更新信息。

第九条 实施巡查过程中应该认真做好《路政巡查日志》,要求记录准确、详实、精炼。归队后由值班队长组织讲评,反馈信息、分析问题、研究问题措施等,督促及时履行好法律文书、物品的内业移交和交接班手续,做到日清月结,及时登录。 第十条 巡查人员在执行公务时应做到热情服务,严格执法,在执法过程中讲究文明礼貌,先敬礼,出示执法证件,然后处理问题;认真对待当事人或社会各界人士的现场咨询,自觉接受社会监督;巡查过程中违反法纪,徇私舞弊的,将严肃查处。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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路政巡查管理制度

一、路政人员必须坚持值勤上路巡查,实行巡查和查处相结合,干线公路每月上路巡查时间不少于22天,每天巡查时间不少于7小时,每月夜间巡查时间不少于7天。

二、路政人员上路巡查时,应按规定着装,着装整齐规范,举止端正,讲究风纪风貌。

三、路政人员在巡察时不能少于2人,并应坚持依法行政,依法治路,对违反各类公路管理法律、法规的事件,应做到及时发现,及时处理。

四、路政人员在查处路政案件时,应主动向当事人出示执法证件,表明身份,在做出处理决定后,还应告知当事人所享受的权利和义务。

五、路政人员在巡查过程中,遇有重大路政案件,难以当场做出处理的,应及时向有关领导报告。

六、路政人员在巡查期间,对违规当事人进行查处时,应严格按照法律程序办理,并按规定填写法律文书,送达行为当事人。

七、路政人员在巡查时,应坚持文明执法,礼貌待人,在查处时,应当保持举止文明,坚持以理服人。

八、路政巡查任务结合后,路政人员应按规定,认真填写巡查工作日记,并报有关领导审核后,备案待查。

九、对巡查中处理案件,要再24小时内将案卷及相关证据交回路政科。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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路政巡查管理规程

1 目的

保护路产,维护路权,保障高速公路的安全畅通。

2 适用范围

适用于管辖路段的高速公路路政管理工作。

3 职责 3.1 路政大队

负责对路政队业务实施指导、监督和考核。

3.2 业主公司监控中心

负责对全线交通状况实施即时监控,对交通安全、突发事故及时调度人员和装备,并按事件性质及严重程度通知交警、消防、医疗、环保等相关部门进行处理,对路政工作实施监督。

3.3 路政队

路政队队长负责所辖路段的路政工作的组织实施、检查、落实、监督和管理。

3.4 路政员

履行保护路产,维护路权的职责,实施路政巡查、施工安全监督检查;协助交警处理交通事故,为过往司乘人员提供帮助,保障高速公路的安全畅通;巡查辖区内路产及设施的状况;向监控中心通报异常情况及事故处理情况。

3.5 按《京珠高速公路广珠段有限公司综合经营管理规程》协助业主公司综合事务部加强对沿线加油站的安全卫生工作检查,每月不少于二次,并对违规情况责令改正,同时将检查结果报送综合事务部。

4 工作程序 4.1 路政队按时报送《值勤排班表》至监控中心和路政管理部;实行全天候24小时巡逻,白天全线巡查2-4趟,夜间全线巡查1-2趟,雨雾天气或特殊情况应适当增加巡查次数。高速公路每天巡查不得少于2次。

4.2 路政巡查的内容和要求:

4.2.1 依法实施路政巡查,记录巡查情况,及时查处违法违规行为。

4.2.2 4.2.3 4.2.4 4.2.5 4.2.6 4.2.7 4.2.8 4.2.9 4.2.10 4.3 4.3.1 (1)(2) 实施对公路两侧建筑控制区建筑物、构筑物和设施变化的监控, 制止公路两侧违法建筑。

依照法律、法规和规章,制止、纠正、查处各种违法利用、占用、污染、挖掘公路路产的行为。

对申请特殊利用、占用、挖掘公路等事项进行现场勘验。 检查监督路政管理部门批准事项的实施。

处理违法行为,通过调查、询问、取证、查询等方式收集相关资料。 监督施工路段落实车辆安全通行的保障措施。

对与管辖的高速公路相关或相接的在建公路实施提前介入,全过程巡查和管理。

记录路面、边坡、公路附属设施状况,通报行车情况及巡逻位置,处理各项紧急事宜。

法律、法规和规章规定的其他路政管理巡查职责。 执行巡逻和相关业务前,路政员必须做好以下准备工作: 履行好交接班制度

必须在值班室进行交接班,并按规定着装。

提前15分钟进行交接班,如交班路政员正在处理事故不能按时进行交接班, 接班路政员必须准时在办公室等候。

(3) 交班前当班路政员应先将车辆加满油。交班路政员应将办公包、照明灯、皮尺等物品拿到值班室认真清点,填写巡查记录和交接班记录。完成PDA系统同步工作,并把当日处理的无路产损失事故录入路政办公网。需交由下一班处理的事情必须在巡查日志上列明。

(4) 交接班路政员必须面对面进行交接,仔细查看巡查记录和核对交接班记录,清点工作用品,检查各种文书和办公设备。交接完毕后双方在《路政巡查记录本》和《路政队巡查组交接班记录表》上签名。如发现文书遗失和设备损坏的情况,应及时做好书面记录并向队长报告。发现有关凭证用完或即将用完,应及时到内业处领取。

(5) 接班路政员在出车前应对车辆进行检查,确认车况良好后方能出车。如发现车辆损坏或异常,应及时向队长汇报。

4.3.2 路政员巡逻时必须携带好巡查用具和器材,主要包括:行政执法证、执法文书、数码相机、PDA、皮尺、路锥、强光手电筒、手机、灭火器、防毒面具、急救药箱及临时标志等,巡查前应检查其完好程度。进行路面作业时,必须穿反光衣、戴帽。夜间作业时应手持发光指挥棒或手电筒。

4.4 在出勤时向监控中心报告当班路政员姓名、巡查车牌号码。巡逻车进出高速公路收费站时,应向监控中心报告进出收费站的时间,并输入PDA。

4.5 巡逻车在巡逻过程中要自觉遵守交通规则,白天巡逻时时速不得超过80公里,夜间或行车条件较差时应减速行驶并打开警示灯。特殊情况下车速不得超过道路最高限速。

4.6 路政员处理紧急事件需穿越高速公路时,应距通行车辆500米以外疾步通过,夜间通行时,应向着来车方向晃动强光手电或发光指挥棒。

4.7 巡逻中发现有停驶车辆或有人拦截时,应在其前方20米外的紧急停车带上停车,由副驾驶位路政员下车处理,在没有问明情况或作出初步处理前,汽车发动机不能关闭,驾驶位路政员不能离开座位。

4.8 发生重、特大事故或突发事件要立即报告路政值班领导和监控中心。 4.9 4.10 4.10.1 4.10.2 4.10.3 4.10.4 为了确保快速反应,如发生第一点事故而巡查班距离事故地点较远(预计在30分钟内不能到达现场);或巡查班距离较远而机动班能在较短时间内赶到事故现场等情况,由队长负责调度机动班前往处理。

交通事故现场处理

路政员接监控中心通知有事故发生,应在五分钟之内出发(30分钟内到达现场,但车速不得超过最高限速)。如方向不对,在安全的情况下可先下一人带上勘验用具横穿公路到事故现场了解情况,另一人视情况而定。

到达现场立即向监控中心报告到场时间,随即封闭事故车道。在做好安全措施后把车辆开到事故车辆前方20米处以避免意外发生,在拯救队到达现场后再进行路产损坏勘验工作。在封路和解封时应注意摆放第一个路锥和回收最后一个路锥的安全操作,摆放和回收路锥过程应保持面对来车方向和沿公路边行走,封路点与事故点距离要保持150米。

做好安全措施后及时向监控中心报告现场基本情况、路面交通状况、人员伤亡情况。组织滞留人员及车辆撤离到安全地带,避免意外情况的发生,协助事主保护贵重物品。

发生公路堵车现象,先协助交警疏导交通,随时向监控中心报告现场交通情况,待堵车现象得到缓解后,再进行事故现场勘验。 4.10.5 处理索赔案件时必须把事故车辆的保险编号记录在赔补偿清单备注栏上,并对驾驶证、行驶证、保险卡拍照,以便索赔工作的进行。对于索赔金额在5000元以上的,除滞留肇事车辆外还要暂扣交通主管部门核发的证件。

4.10.6 勘查现场确定路产损坏情况后,随即进行PDA操作,文书完成后应及时要求事主签名(并按指印)确认(先与事主进行《询问笔录》待事主确认损坏情况后,再要求事主在其它文书上签名)。如现场交纳赔偿款的必须填写《自愿书》,如现场不能确认路产损坏情况的必须做好勘验笔录、询问笔录以及索赔清单。(1)现场没有交纳赔偿款的需要责令车辆停驶,交警又未立案的,还应制作《责令车辆停驶通知书》并把《公路赔(补)偿路产损坏清单》相关联交给拯救员并要求其签名确认。(2)如交警立案的,必须把《公路赔(补)偿路产损坏清单》相关联分别交给处理事故的交警、拯救队签收。(3)如拯救队通知的索赔案件,在完成有关程序后把《公路赔(补)偿路产损坏清单》相关联交给拯救队签收。(4)凡交警扣车或路政责令车辆停驶一律要把《暂扣/滞留通知凭证》送到拯救队内勤处,并要求对方签收。

4.10.7 事故处理完毕后,向监控中心报告路产损坏情况和事故处理完毕时间。 4.11 路政员负责对路面施工现场进行监督检查,要求施工单位严格执行《施工安全管理规定》和《施工安全协议书》。

4.12 桥下空间巡逻执行《桥下空间管理规程》。

4.13 路政员在巡逻桥下过程中发现问题必须及时处理,对桥底违章堆放杂物的先动员

物主自行清理或组织人员协助清理,对违章施工则必须先行制止,并要求按有关规定办理手续或按执法程序处理。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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路政巡查管理办法

第一章 目的及范围

第一条 为维护路产、路权,及时发现、处置管养道路上的违规事件,同时使各类许可工程得到有效地控制,保证管养范围内的道路、桥梁及设施具备良好安全运行状况和舒适的通行条件,特制定本办法。

第二条 本办法适用于我公司负责管养道路、桥梁及相关设施。

第二章 编制依据

《安全生产法》、《城市管理条例》、《北京市城市道路管理办法》、市交通委路政局颁布的《市管城市道路挖掘管理办法》、《北京市城市道路挖掘回填技术规范》、《养护大协议》、《年度路政行业工作指导意见》及政府主管部门的相关工作要求,并结合我公司工作实际进行编制。

第三章 巡查机构

第三条 依照与业主单位签订的养护协议,以路政队为路政巡查工作的具体落实部门,通过合理划分巡查责任区和配置专属巡查人员,实现片区管理、责任到人的工作模式。路政巡查队依照内部职能设置巡查办公室、专职巡查班组(合理划分成多组)和督查组,采用24小时不间断巡查的制度。

第四章 巡查内容

第四条 巡查内容主要包括如下四类:

(一)私占、私掘类及时设施事故损毁类,主要包括: 1.私占类的发现与处置。 2.私掘类的发现与处置。

3.道路、桥梁及设施损毁的现场调查。

(二)许可类,主要包括: 1.占掘路许可工程批后监管。 2.设施拆改监管。 3.大修工程监管。

4.临时道路(含导行路)监管。5.地下穿越工作的现场违规制止。

(三)应急保障类,主要包括: 1.重大事件、活动及节假日保障巡查。 2.防汛、除雪的保障性巡查。

(四)日常巡查类,主要包括: 1.桥下空间使用情况巡检。 2.附属设施病害调查。

第五章 工作流程

第五条 私占、私掘及设施事故损毁类,主要包括: (一) 私占、私掘的发现与处置: 1.拍照或录像取证。

2.电话通知队部办公室和业主巡查单位。3.调查情况并制止违规行为。

4.盯守现场直至现场违规行为得到制止或受到有效控制。5.责令违规单位恢复道路原状或启动应急由养护维修部门恢复道路原状。

6.队部约谈违规单位追偿损失。

7.收集、整理违规信息,并报送相关单位。

(二) 设施事故损毁类:

1.现场发现设施损毁或接到通知后立即赶往事故现场。2.拍照、录像取证后,登记事故责任人和车辆的信息并协调交通执法人员保存肇事人员和车辆的相关证件。 3.调查、记录设施损坏情况,现场报送指挥中心和相关部门。

4.对事故现场做好临时维护和疏导。5.向维修部门移交修复现场。 6.依据修复计划跟踪维修进展。 7.收集、整理信息,并报送相关单位。 8.建立追赔台账。

第六条 许可类,主要包括: (一)参加现场勘查。

(二)接收许可通知和许可证件。

(三)编制、下发监管日志和指派任务单。(四)巡查班组接收监管日志和指派任务单。。

(五)按照监管日志和任务单规定项目开展监管,并做好记录。

(六)对责任单位存在问题的发“整改通知单”,跟踪整改进程,并做好记录。

(七)向巡查办公室移交监管日志

(八)内业人员收集、整理监管信息,根据要求备案和上报 第七条 应急保障类,主要包括: 1.依照各类保障方案制定巡查计划。 2.划分保障区域和确定责任人。 3.按照规定的频率开展巡查。

4.记录问题信息,并现场及时报送汛情和险情。5.跟踪或盯守现场汛情和险情的处置结果。 6.现场信息记录、移交巡查办公室。 7.内业人员收集、整理监管信息,根据要求备案和上报 第八条 日常巡查类,主要包括: 1.制定巡查计划。 2.划分责任区和责任人。

3.按照规定的频率、检查内容及需要跟踪处置的问题开展巡查。

4.记录问题信息,对于可能造成安全险情的现场报送队部。5.对存在险情的情况须现场盯守。 6.向维修部门移交修复现场。 7.现场信息记录后移交巡查办公室。

8.内业人员收集、整理监管信息,根据要求备案和上报

第六章 巡查工作要求

第九条 巡查人员须培训并考试合格后方可上岗巡查,考试合格后的巡查人员必须具备一定的专业、安全、质量、服务等意识。

第十条 巡查人员必须进行周期性的业务、安全、质量方面的培训,考核不合格将不能继续留岗工作。

第十一条 巡查人员要注意仪容整洁,上路巡查时,必须穿着制服和反光马甲,佩戴证件,交谈要使用文明用语。

第十二条 巡查人员不得利用职权谋取不当的利益,接受被管理者提供的物品和财物。巡查人员非国家执法人员,无执法权,发现问题只有记录、报送信息的权利,如出现“吃,拿,卡,要”现象将被处以严厉惩罚,涉及违法犯罪的移交司法部门处理。

第十三条 巡查人员巡查时要严谨、认真开展工作,不得走马观花,造成漏查和漏巡事件,发现的问题,按规定认真写巡视记录,做到全面准确,字体工整,清楚。

第十四条 巡查人员交接班时,须把需要跟踪处理的事项交代清楚,必要时到现场交接班,并在巡视记录上共同签字认可。

第十五条 巡视人员必须按时上岗,按规定路线巡查,严禁擅自更改巡查任务计划和擅自离岗,交接班工作未完成前不能离岗。

第十六条 巡查时,巡查车辆外观和内室必须保持干净、整洁,车辆标识清楚,严禁驾驶污浊、影响公司形象的车辆上路巡查。

第十七条 出勤的巡查车辆必须具有良好安全状态,巡查人员在出车前必须对车辆进行机油、燃油、水温、刹车、轮胎、灯光、外观等常规检查,驾驶过程中要查看仪表状态,发现问题立即保修,严禁驾驶带病车辆上路。

第十八条 巡查车辆必须具有应急性,巡查结束后返回的车辆必须停靠在指定位置,并加满油料或立即充电,且车头朝外,具备随时接令出车的状态。

第十九条 巡查车辆内部必须配备足额的安全设施(反光锥桶、警示带等)、安全工具(指挥棒、安全帽等)、车辆备用车胎状态良好。

第二十条 巡查员必须树立安全意识。驾驶车辆时,系好安全带。停车调查时,巡查人员要注意选位,要选择有天然屏障或利用车辆作为屏障来制造保护措施,同时面对来车方向,随时警惕周边车辆动态或其他危及安全各类因素。

第二十一条 对各类巡查任务,巡查人员必须严格按照办法的规定相关流程开展工作,严禁对发生的问题自作主张与责任人或责任单位私下处理,给单位带来影响或造成损失。

第二十二条 对于私占、私掘的违规行为,坚持采取“疏堵结合”的管理模式。对于违规人拒不执行劝阻的,坚决采取强硬措施处理,同时充分利用执法部门的力量维权,但必须杜绝肢体冲突等恶劣事件的发生,防止出现防卫不当的现象。对于违规人员态度诚恳,许可条件具备的情况,将积极引导违规人办理许可手续。

第二十三条 对于设施事故损毁类事件,必须做好现场的取证工作,一定要全面的获取现场证据,包括:证人、证言、照片、视频和音频等资料。同时现场信息要记录准确,肇事人员和肇事车辆的信息以及交通执法人员的信息要一并记录齐全。

第二十四条 对于许可工程类巡查任务,必须依照许可证件(包括政府部门批准相关文件)和监管协议开展批后监管, 巡查人员必须熟知监管内容和指标(如时限、位置、数量、项目等)。对于发生的许可内容变更、回填质量、指标超标、安全文明施工等问题要及时掌握,采用制止、上报、督促整改等措施处置。对于修复工程要重点关注修复的及时性,发生问题要及时督促修复部门整改,保证道路的安全状态和通行条件。

第二十五条 对于应急保障类任务和日常巡查任务,巡查部门必须制定合理的工作计划和任务交底,保证工作计划和任务交底的指导性强,责任范围明确,巡查频率足,工作重点突出,巡查人员具有较强的责任感和服务意识。

第二十六条 对于巡查过程中获取的各类巡查任务信息,巡查内业部门必须按照四类巡查内容的工作流程和要求,严谨、认真地收集和整理各类巡查信息,除做好内部存档外,必须及时报送至各级需求部门。

第二十七条 本办法自颁布之日起实施。

第11篇:公路路政巡查日记

公路路政巡查大队公路路政巡查记录归档要求

路政巡查是路政管理机构行公路行政管理权的重要手段,巡查的高质量能有效打击各类损坏、破坏、污染公路的违法行为,维护路产路权,充分保障公路畅通、整洁、美观,为提高路政巡查质量,加强路政内业痕迹档案管理,特对各中队上路巡查记录做如下规定:

(一)要求次月1日按时上交中队巡查记录,巡查记录书写不少于22天。记录内容按照要求装订整洁,并用黑色笔填写,书写工整,无错别字、乱改胡涂、打勾增添等内容;条理有序,语言组织上通顺。

(二)、中队内业巡查记录人员,每次巡查都要有巡查记录。发现路政案件及时记录,特大路政案件备注详细。

(三)、中队内业巡查记录人员巡查时要认真观察路面及公路两侧状况,及时记录发现、各类损害、破坏公路路产、路权的违法行为。

(四)、路政巡查人员在巡查中发现的路面破损、边沟堵塞、公路附属设施缺损等影响公路交通安全的情况应及时作好现场图片记录,并认真填写路产修复告知单并反馈给养护部门,通知单存根粘贴在当天巡查记录

(五)巡查记录要要认真记载巡查过程中发生的路政事件,如发现有堆积物现象,根据堆积物大小,占路和影响公路交通安全因素,发出路面堆积物清理通知单,签字栏由当事人自己填写并摁指印,并按照中队编号,在记录时因写清当时处理情况及堆积物通知单号,并在下次巡查过程中检查此处堆积物是否清理,备注情况。

(六)巡查中发现有非公路标志牌、加水点等事案,要求记录中登记公路桩号具体到

km+

m 处,登记非公路标志大小,并在处理情况一栏中详细记载如何处理,语言组织上有条理叙述。

(七)如接到公路站发出的清理堆积物告知单,由中队将其复印件粘贴于巡查当天,并在巡查中记载,如接到农村公路管理站堆积物xxx号告知单,立即赶往

km+

m 处,经调查,堆积物属当事人王强所有,责令其现场清理完毕,并将现场清理前后照片附后。

(八)参考记录情况:

1.口泾路

3km+ 150 m 处发现路面堆积物垃圾一处,约3㎡,处理情况为:路政人员现场已将其清理。

2.口泾路

4km+ 380 m 处发现路面堆积物沙子一处,约4㎡, 经调查,当事人为赵刚,处理情况可以写为:1.责令当事人王刚现场清理完毕。2。发出堆积物通知单xxx号,责令当事人王刚三日内清理。如需更详细记载,可以现场拍照取证,图片并附巡查记录以显记录真实性。

3.高太路4km+ 260 m上行侧发现边坡塌陷影响行车安全。处理情况:路政人员已经在现场规范设置交通安全警示标志,并及时电话告知县公路养护部门,并下达路产修复告知单xxxxx号。

4.口泾路

4km+ 380 m处发现拉运石料车陕D54886(三轴)疑是超限运输车辆,经过磅检测,该车车货总重为35.8吨,属于违法超限运输车辆。

5.路权维护情况,如口泾路

4km+ 380 m公路用地或者建筑控制区发现当事人或者当事单位未经公路管理机构批准埋设管线。处理情况是:已依法责令其停止违法行为,并调查取证,立案处理。文书标号为xxxx号

第12篇:路政巡查管理规程

路政巡查管理规程

1目的

保护路产,维护路权,保障高速公路的安全畅通。

2适用范围

适用于管辖路段的高速公路路政管理工作。

3职责

3.1路政大队

负责对路政队业务实施指导、监督和考核。

3.2业主公司监控中心

负责对全线交通状况实施即时监控,对交通安全、突发事故及时调度人员和装备,并按事件性质及严重程度通知交警、消防、医疗、环保等相关部门进行处理,对路政工作实施监督。

3.3路政队

路政队队长负责所辖路段的路政工作的组织实施、检查、落实、监督和管理。

3.4路政员

履行保护路产,维护路权的职责,实施路政巡查、施工安全监督检查;协助交警处理交通事故,为过往司乘人员提供帮助,保障高速公路的安全畅通;巡查辖区内路产及设施的状况;向监控中心通报异常情况及事故处理情况。

3.5按《京珠高速公路广珠段有限公司综合经营管理规程》协助业主公司综合事务

部加强对沿线加油站的安全卫生工作检查,每月不少于二次,并对违规情况责令改正,同时将检查结果报送综合事务部。

4工作程序

4.1路政队按时报送《值勤排班表》至监控中心和路政管理部;实行全天候24小

时巡逻,白天全线巡查2-4趟,夜间全线巡查1-2趟,雨雾天气或特殊情况应适当增加巡查次数。高速公路每天巡查不得少于2次。

4.2路政巡查的内容和要求:

4.2.1依法实施路政巡查,记录巡查情况,及时查处违法违规行为。

4.2.2

4.2.3

4.2.4

4.2.5

4.2.6

4.2.7

4.2.8

4.2.9

4.2.10

4.3

4.3.1

(1)

(2)实施对公路两侧建筑控制区建筑物、构筑物和设施变化的监控, 制止公路两侧违法建筑。 依照法律、法规和规章,制止、纠正、查处各种违法利用、占用、污染、挖掘公路路产的行为。 对申请特殊利用、占用、挖掘公路等事项进行现场勘验。 检查监督路政管理部门批准事项的实施。 处理违法行为,通过调查、询问、取证、查询等方式收集相关资料。 监督施工路段落实车辆安全通行的保障措施。 对与管辖的高速公路相关或相接的在建公路实施提前介入,全过程巡查和管理。 记录路面、边坡、公路附属设施状况,通报行车情况及巡逻位置,处理各项紧急事宜。 法律、法规和规章规定的其他路政管理巡查职责。 执行巡逻和相关业务前,路政员必须做好以下准备工作: 履行好交接班制度 必须在值班室进行交接班,并按规定着装。 提前15分钟进行交接班,如交班路政员正在处理事故不能按时进行交接班,

接班路政员必须准时在办公室等候。

(3)交班前当班路政员应先将车辆加满油。交班路政员应将办公包、照明灯、皮

尺等物品拿到值班室认真清点,填写巡查记录和交接班记录。完成PDA系统同步工作,并把当日处理的无路产损失事故录入路政办公网。需交由下一班处理的事情必须在巡查日志上列明。

(4)交接班路政员必须面对面进行交接,仔细查看巡查记录和核对交接班记录,清

点工作用品,检查各种文书和办公设备。交接完毕后双方在《路政巡查记录本》和《路政队巡查组交接班记录表》上签名。如发现文书遗失和设备损坏的情况,应及时做好书面记录并向队长报告。发现有关凭证用完或即将用完,应及时到内业处领取。

(5)接班路政员在出车前应对车辆进行检查,确认车况良好后方能出车。如发现

车辆损坏或异常,应及时向队长汇报。

4.3.2路政员巡逻时必须携带好巡查用具和器材,主要包括:行政执法证、执法文书、

数码相机、PDA、皮尺、路锥、强光手电筒、手机、灭火器、防毒面具、急救药箱及临时标志等,巡查前应检查其完好程度。进行路面作业时,必须穿反光衣、戴帽。夜间作业时应手持发光指挥棒或手电筒。

4.4在出勤时向监控中心报告当班路政员姓名、巡查车牌号码。巡逻车进出高速公

路收费站时,应向监控中心报告进出收费站的时间,并输入PDA。

4.5巡逻车在巡逻过程中要自觉遵守交通规则,白天巡逻时时速不得超过80公里,

夜间或行车条件较差时应减速行驶并打开警示灯。特殊情况下车速不得超过道路最高限速。

4.6路政员处理紧急事件需穿越高速公路时,应距通行车辆500米以外疾步通过,

夜间通行时,应向着来车方向晃动强光手电或发光指挥棒。

4.7巡逻中发现有停驶车辆或有人拦截时,应在其前方20米外的紧急停车带上停

车,由副驾驶位路政员下车处理,在没有问明情况或作出初步处理前,汽车发动机不能关闭,驾驶位路政员不能离开座位。

4.8发生重、特大事故或突发事件要立即报告路政值班领导和监控中心。

4.9

4.10

4.10.1

4.10.2

4.10.3

4.10.4为了确保快速反应,如发生第一点事故而巡查班距离事故地点较远(预计在30分钟内不能到达现场);或巡查班距离较远而机动班能在较短时间内赶到事故现场等情况,由队长负责调度机动班前往处理。 交通事故现场处理 路政员接监控中心通知有事故发生,应在五分钟之内出发(30分钟内到达现场,但车速不得超过最高限速)。如方向不对,在安全的情况下可先下一人带上勘验用具横穿公路到事故现场了解情况,另一人视情况而定。 到达现场立即向监控中心报告到场时间,随即封闭事故车道。在做好安全措施后把车辆开到事故车辆前方20米处以避免意外发生,在拯救队到达现场后再进行路产损坏勘验工作。在封路和解封时应注意摆放第一个路锥和回收最后一个路锥的安全操作,摆放和回收路锥过程应保持面对来车方向和沿公路边行走,封路点与事故点距离要保持150米。 做好安全措施后及时向监控中心报告现场基本情况、路面交通状况、人员伤亡情况。组织滞留人员及车辆撤离到安全地带,避免意外情况的发生,协助事主保护贵重物品。 发生公路堵车现象,先协助交警疏导交通,随时向监控中心报告现场交通情况,

待堵车现象得到缓解后,再进行事故现场勘验。

4.10.5处理索赔案件时必须把事故车辆的保险编号记录在赔补偿清单备注栏上,并

对驾驶证、行驶证、保险卡拍照,以便索赔工作的进行。对于索赔金额在5000元以上的,除滞留肇事车辆外还要暂扣交通主管部门核发的证件。

4.10.6勘查现场确定路产损坏情况后,随即进行PDA操作,文书完成后应及时要求事

主签名(并按指印)确认(先与事主进行《询问笔录》待事主确认损坏情况后,再要求事主在其它文书上签名)。如现场交纳赔偿款的必须填写《自愿书》,如现场不能确认路产损坏情况的必须做好勘验笔录、询问笔录以及索赔清单。(1)现场没有交纳赔偿款的需要责令车辆停驶,交警又未立案的,还应制作《责令车辆停驶通知书》并把《公路赔(补)偿路产损坏清单》相关联交给拯救员并要求其签名确认。(2)如交警立案的,必须把《公路赔(补)偿路产损坏清单》相关联分别交给处理事故的交警、拯救队签收。(3)如拯救队通知的索赔案件,在完成有关程序后把《公路赔(补)偿路产损坏清单》相关联交给拯救队签收。

(4)凡交警扣车或路政责令车辆停驶一律要把《暂扣/滞留通知凭证》送到拯救队内勤处,并要求对方签收。

4.10.7事故处理完毕后,向监控中心报告路产损坏情况和事故处理完毕时间。

4.11路政员负责对路面施工现场进行监督检查,要求施工单位严格执行《施工安

全管理规定》和《施工安全协议书》。

4.12桥下空间巡逻执行《桥下空间管理规程》。

4.13路政员在巡逻桥下过程中发现问题必须及时处理,对桥底违章堆放杂物的先动

物主自行清理或组织人员协助清理,对违章施工则必须先行制止,并要求按有关规定办理手续或按执法程序处理。

第13篇:公路路政巡查日记

公路路政巡查日记

路政巡查是路政管理机构行驶公路行政管理权的重要手续,巡查的高质量能有效打击各类损坏、破坏、污染公路的违法行为,维护路产路权,充分保障公路畅通、整洁、美观,为提高路政巡查质量,特作如下规定:

(一)、国、省干线公路每日巡查次数不少于一次;其他线路每星期不少于一次(月人均上路不少于18天)。

(二)、双休节假日路政均需安排路政巡查,特殊需要也应安排时间查路。

(三)、路政巡查人员,每次巡查都要有巡查记录。发现路政案件急时处理,特大路政案件及时上报。

(四)、路政管理部门应安排对重点路段的夜间巡查,特别对乱倒垃圾、残土的路段要重点巡查。

(五)、路政巡查车辆在巡路时原则上应中速行驶,严禁高速行车。

(六)、路政巡查车辆应保持车况良好,车体整洁,专车专用随车警示灯具及警报器材状况良好。

(七)、路政巡查人员应按着装,精神饱满,巡查时要认真观察路面及公路两侧状况,及时发现、制止各类损害、破坏公路路产、路权的违法行为。

(八)、路政巡查人员出发时应检查路政宣传资料、取证器材、路政法律文书是否带齐。

(九)、路政巡查人员现场处理违章应分工协作,依法进行调查取证,作出行政处罚时应严格依照《中华人民共和国行政处罚法》规定程序进行。

(十)、路政巡查人员在巡查中发现的路面破损、边沟堵塞、标志号缺损等情况应作好记录并反馈给养护部门。

(十一)、路政巡查人员应按照路政人员行为规范严格要求自己,严格执法,文明执勤,树立路政执法队伍的良好形象。

第14篇:路政巡查管理规定

陕西省高速公路建设集团公司

关于印发《陕西省高速公路建设集团公司 路政巡查管理规定》(试行)的通知

各运营分公司,西禹公司:

为进一步规范集团公司路政管理工作,提高管理效益,保障公路完好畅通,根据《中华人民共和国公路法》、《公路安全保护条例》和《陕西省公路路政管理条例》等法律、法规和规定,现将修订完善后的《陕西省高速公路建设集团公司路政巡查管理规定》(试行)印发给你们,望认真贯彻执行。原集团公司《路政管理规定》第五章路政巡查有关规定自行废止。

二〇一一年九月二十三日

陕西省高速公路建设集团公司

路政巡查管理规定

(试行)

第一条为规范路政人员依法行使路政巡查职责,及时发现、制止、查处损坏公路路产和侵权行为,保障公路的完好、安全和畅通,根据《中华人民共和国公路法》、《公路安全保护条例》、《陕西省公路路政管理条例》的规定,结合集团公司的实际,制定本规定。

第二条路政人员进行巡查执勤执法应当遵循严格、公正、理性、文明和安全的原则。

第三条各运营管理单位是路政巡查的责任主体,要保障路政巡查的人员、车辆、经费和办案器材,提高巡查管理的科技含量,将路政巡查和养护巡查等有机结合,不断创新和提高路政巡查管理水平。

第四条路政巡查以由各级路政中队组织实施,巡查班由班长1名,巡查员2人(含司机)组成,采取流动巡逻、调查处理和现场处臵相结合,实行24小时工作制。各路政大队、支队和同级运营管理单位负责巡查工作的监督检查。

第六条巡查工作执行四班三运转的工作方式,每班全段巡查不少于2次,其中白班每3小时巡查一次,两次巡查间隔为1小时(含就餐和休息,下同),夜间每4小时巡查

一次,两次巡查间隔为2小时,特殊情况除外,做好相关记录。当班期间,巡查车辆不得驶离工作路段(含收费站)。

第七条巡查任务

(一)宣传公路管理法律法规;

(二)负责检查和制止在公路上及公路用地范围内摆摊设点、堆放物品、倾倒垃圾、挖沟引水、利用公路边沟排放污物等违法行为;

(三)依法管理公路建筑控制区,发现、制止各类侵权、涉路施工、破坏公路设施、占利用公路或其他影响公路畅通安全的活动行为,对路政案件进行现场勘验、取证,协助事案查处员做好调查处理工作。

(四)负责路政许可事项及养护工程施工实施情况的监督管理,纠正违规施工,填写、上报监管记录。

(五)负责经许可的超限运输车辆监护通行工作。

(六)路政巡查过程中发现高速公路路面范围内有明显影响行车安全的障碍物要及时清除,不能自行清除的通知有关责任单位和部门进行清除。

(七)负责向养护单位通报影响安全通行的路障、道路病害和损坏的路产设施,同时协助其做好清除路障和道路病害抢修现场的交通保畅工作。

(八)详实填写巡查工作记录,做好巡查车辆、器材装备和相关法律文书的管理工作。

(九)其他法律、法规规定的内容。

第八条路政巡查人员必须规范统一着路政制服、反光背心,黑色皮鞋,室外带帽,持执法证件,佩戴执法标志。巡查人员应保证工作期间通讯畅通,满足随时联系及出勤需要。路政巡查人员当班期间不得擅自调班、替班。

第九条巡查车辆统一使用交通部规定标志的车型、标志和警示灯,保持卫生整洁、车况和随车器材齐备完好、燃油充足,满足随时出勤需要。随车器材包括:巡查工作箱,锥形桶不少于5个,公里牌、水桶1个,扫把1把,铁锨1把,维修工具包;其中巡查工作箱内应有照相机、勘查夹、法律文书、巡查记录、笔、卷尺、印色盒、应急灯、相关法规文件和标准。

第十条路政巡查实施前,应认真组织交接班。交接在路政中队指定场所进行,交接班长应相互敬礼,交班班长将填写完毕的《巡查记录》交下一班班长并简述当班工作情况,移交巡查设备和未完事宜,接班班长在了解上一班巡查工作情况及检查移交设备完好和《巡查记录》内容后签字确认。

第十一条实施路政巡查,应当确保安全和不影响公路车辆正常行驶秩序。

(一)巡查车辆驾驶员应具备执法和驾驶资格,不得擅自将巡查车辆交由他人驾驶,严禁非路政人员驾驶巡查车辆。巡查车辆应保持60公里/小时左右车速,靠右道车道行

驶进行巡查。驾驶员在巡查期间不得搭乘非工作人员,不得擅自驶离所辖路段,不得将巡查车辆停放在餐饮、娱乐、旅游景点等非公务场所。

(二)巡查人员乘车巡查时应认真观察公路、公路附属设施、建筑控制区以及公路管控区内有无违反路政管理、影响公路畅通涉及公路安全情况。遇到相应情况应立即靠边停车进行纠违、制止、干涉、管理。

第十二条路政巡查应与养护管理单位(部门)建立联勤联动机制。

(一)路政巡查人员对于各类路产案件导致公路受损需要养护管理单位和部门进行修复的,应及时书面告知养护单位和部门进行修复。

(二)路政巡查人员应加强检查、督促高速公路养护单位及时修复受损公路,对于第一次通知后未及时修复受损公路,路政巡查人员应再次下发书面通知督促其尽快修复,并上报路政大队,由路政大队通报相关养护管理单位和部门,督促其及时进行修复,并向集团公司路政支队报备。

(三)各高速公路运营管理单位应定期每季度利用一个月的时间对所辖运营线路的路产设施集中进行一次进行安全隐患排查和整治,由各级路政大队统一组织,路政中队、养护股及相关单位负责人共同参加,保证路产设施完好有效,并将排查整治结果向集团公司路政支队报备。

第十三条路政人员在巡查中应认真对待当事人或社会各界人士的现场咨询,自觉接受社会监督。

第十四条巡查结束后,巡查班长应将巡查过程详实、完整、精练地填写至《路政巡查记录》,交由中队内勤人员归档,并将巡查设备器材以及当班期间所发生的路政案件或其它注意事项向下一巡查班班长进行移交,如涉及路产案件的还应将勘验笔录、示意图、现场照片由内勤向中队事案人员进行移交,并在巡查记录中签字确认。

第十五条中队长应每周对巡查工作进行全面检查,同时根据中队工作实际,安排部署巡查工作重点。

第十六条巡查记录的填写

(一)《巡查记录》是重要的原始工作资料,巡查人员必须规范、详实填写巡查工作记录。相邻两班的《巡查记录》交接班时间应连续,不应出现时间断档。

(二)日常巡查内容一栏记录当班期间发生的所有与工作有关的事情,并注明时间、地点,包括每次巡查出发、返回时间。

(三)路损查处一栏记录当班期间发生的路产案件及损失情况,内容应与案卷勘验笔录一致;

(四)侵权查处情况一栏记录当班期间发现、处理侵权情况,内容应与案卷勘验笔录一致;

(五)施工监管一栏记录施工地点、占道长度、道路通

行状况以及当班期间管理内容等;移交事项一栏记录转交下一班的所有物品及注意事项,接班班长签字确认。

(六)移交事项一栏记录转交下一班的所有物品及注意事项,接班班长签字确认。

(七)《巡查记录》应按月装订存档。

第十七条路政人员巡查过程中违反法纪,玩忽职守,徇私舞弊的将依法严肃查处,并追究相关领导责任。

第十八条本规定自发布之日起执行,由集团公司路政支队负责解释。

第15篇:公路路政巡查制度

交通运输局公路路政巡查制度

第一条 为规范公路路政巡查工作,加强路政管理,严格履行公路路政管理职责,及时发现、制止、纠正和依法查处各类损坏、侵占、污染、占(利)用、挖掘公路路产的违法行为,维护公路路产、路权,保障公路完好、安全、畅通,根据《中华人民共和国公路法》、《中华人民共和国公路管理条例》、《路政管理规定》、《交通外业执法工作规范》、《河北省公路路政巡查制度》等法律、法规和规章,结合本县实际,制定本制度。

第二条 公路路政管理站主管辖区内公路路政巡查工作,由所辖的各中队具体组织实施公路路政巡查工作。

第三条 路政巡查的范围为公路(国省干线公路、县道、乡道)、公路用地及公路设施、公路建筑控制区。

第四条 路政巡查要履行以下职责:

(一)宣传、贯彻和执行公路管理的法律、法规和规章。

(二)发现、制止、纠正和依法查处各类损坏、侵占、污染、占(利)

用、挖掘公路路产的违法行为。

(三)发现和纠正公路两侧建筑控制区违法建筑物、地面构筑物行

为。

(四)维护公路养护作业的正常秩序,检查处理公路的特殊利用、

占用和超限运输。

(五)及时发现影响公路安全畅通的突发自然灾害、公共事件,排

1除公路存在的安全隐患。

(六)负责勘察各类路政许可项目现场,据实写出勘察报告,并对

许可项目的实施进行全程监控。

(七)接受公民、法人和其他组织的举报和监督。

(八)为过往司机指路,救助受伤、患病、遇险和其他需要援助的

人。

(九)超限运输车辆的监督检查和特大件超限运输车辆护送等专项

整治和特殊勤务工作。

(十)完成上级机关交办的其他工作。

(十一) 执行法律、法规和规章规定以及由路政执法人员执行的

其他任务。

第五条路政巡查的内容:

(一) 及时发现下列侵占、损害公路、公路用地和公路附属设

施的行为:

1、擅自占用、挖掘公路;

2、擅自穿(跨)越公路修建桥梁、渡槽,架设、埋设管线等

设施;

3、擅自在公路用地范围内架设、埋设管线、电缆等设施;

4、铁轮车、履带车和其他可以损害公路路面的机具擅自在公

路上行驶;

5、超限运输车辆擅自行驶公路;

6、利用公路检验机动车制动性能;

7、在公路上及公路用地范围内摆摊设点、堆放物品、倾倒垃

圾、挖沟引水、利用公路边沟排放污物;

8、损坏、擅自移动、涂改公路标桩、界桩及公路附属设施;

9、因交通事故等原因造成公路、公路附属设施损坏;

10、其他侵占、损害公路、公路用地及公路附属设施的行为。

(二) 及时发现下列违反路政管理法律、法规和规章的行为:

1、在公路两侧的建筑控制区内兴建建筑物和地面构筑物;

2、擅自在公路用地范围内设置公路标志以外的其他的标志;

3、擅自在公路上增设平面交叉道口;

4、其他违反路政管理法律、法规和规章的行为。

(三) 及时发现下列危及公路安全的行为:

1、在大中型公路桥梁和渡口周围200米,公路隧道上方、涵

洞100米范围以内,在公路两侧对交通安全有影响的距离

内非法挖沙、采石、取土、倾倒废弃物、进行爆破作业等;

2、在公路上及公路用地范围内设置障碍;

3、其他危及公路、桥梁、隧道、渡口安全的活动。

第六条 路政巡查一般为3人一组,至少2人以上。巡查人员应分工协作,各司其职。乘坐位置为正驾驶位、副驾驶位、后排左侧位。正驾驶位主要负责驾驶、观察路面情况。副驾驶位主要负责巡视,包括右侧标志、路肩、边坡、隔离栅、排水沟、应急电话牌、桥涵通道、护栏、建筑控制区内状况等。后排左侧位主要担任辅助巡视,包括路面及左侧护栏板、中央隔离带、绿化设施等。

第七条 路政巡查方式包括定时巡查、临时巡查及异常情况下的紧急出动等。国省干线公路巡查,每天不少于2次,重点路段还要增加巡查次数。县道巡查每两天1次,重点路段每天1次。乡道巡查每三天1次。

遇雾、雨、雪等恶劣天气或遇重要事项时,应增加巡查次数。对易发生侵害路产、路权问题的路段,应重点巡查。

第八条 路政管理站实行24小时值班制度。负责接收上级单位工作指令,对公路巡查、人员求助、社会举报等信息进行协调,并联系外业人员或相关单位作出处理。

第九条 路政执法人员巡查应按照规定着装,着反光腰带、反光背心、制式头盔,佩戴执法标志,携带执法身份证件及相关法律文书和相关票据。保持仪容严整,举止端庄。

第十条 路政执法人员应熟悉路政执法相关法律、法规和路政执法业务;爱岗敬业、恪尽职守、清正廉洁、文明执法、热情服务,并自觉接受社会监督。

第十一条必须配备必要的路政巡查装备。包括统一使用交通运输部规定标志的巡查车辆,GPS定位系统,车载视频监控录像系统,头盔式摄像机,通讯设备,勘察器材,照相、摄像及录音器材,抢险救护及安全装备等。

第十二条路政巡查车辆应保持车容整洁、车况良好、装备齐全。巡查时遵守交通安全法律、法规,确保人车安全。

第十三条实施路政巡查前,结合实际情况,明确巡查的任务、

重点,制定巡查方案,检查执法装备和自身安全防护措施。

第十四条路政巡查车辆应保持适当车速,国省干线及县、乡道路不超过50KM/H,靠右行驶。接到突发事件急需处理时,国省干线及县、乡道路不超过80KM/H。遇恶劣天气通行条件较差时,必须开启示警灯减速慢行,夜间巡查必须开启示警灯。

巡查车内严禁吸烟,除特殊情况(如实施救助)外不得私自带人。路政执法人员在巡查车辆行驶过程中不得与驾驶员闲谈或妨碍驾驶员操作。严禁酒后驾车。

第十五条巡查时发现影响行车安全的障碍物、故障车辆及交通事故时,路政巡查车应停放在目标前方20米以外公路右侧,及时通知公安交管等部门,协助其清理。同时,认真勘察路产损失情况,按规定进行路产索赔。

第十六条巡查中应当认真监督、检查养护施工作业的现场秩序,核查对行政许可事项的执行情况,对施工现场秩序管理不规范的和对许可审批事项的实施存在偏差的要及时予以纠正。

第十七条实施路政巡查时,认真填写《路政巡查记录》,记录巡查时发现、处理及遗留问题。《路政巡查记录》应内容详实、记录清晰、语言精练。

第十八条做好路政巡查交接班工作,交接手续应有书面记录。路政执法人员交接后,应及时核对《路政巡查记录》,对遗留问题进行处理。遇有重大问题,及时向单位领导报告。

第十九条路政管理站分管领导定期或不定期对各个中队的巡

查记录情况进行检查,将最终检查结果纳入年度工作目标考核。

第二十条实行路政巡查过错责任追究制度。对违反规定乱收费、乱罚款的,具体行政行为依据事实不清的,主要证据不足的,徇私舞弊、滥用职权、玩忽职守的,应当追究执法人员的过错,取消个人及本中队的评先资格。根据情节及后果的程度,分别给予责任人批评教育、责令检查、通报批评、取消执法资格、调离执法岗位等行政处分;执法责任人的行为构成犯罪的,交由司法机关依法追究刑事责任。

第二十一条本制度由公路路政管理站负责解释。

第二十二条本制度7月1日起执行。

第16篇:公路路政巡查制度

交通运输局公路路政巡查制度

第一条 为规范公路路政巡查工作,加强路政管理,严格履行公路路政管理职责,及时发现、制止、纠正和依法查处各类损坏、侵占、污染、占(利)用、挖掘公路路产的违法行为,维护公路路产、路权,保障公路完好、安全、畅通,根据《中华人民共和国公路法》、《中华人民共和国公路管理条例》、《路政管理规定》、《交通外业执法工作规范》、《河北省公路路政巡查制度》等法律、法规和规章,结合本县实际,制定本制度。

第二条 公路路政管理站主管辖区内公路路政巡查工作,由所辖的各中队具体组织实施公路路政巡查工作。

第三条 路政巡查的范围为公路(国省干线公路、县道、乡道)、公路用地及公路设施、公路建筑控制区。

第四条 路政巡查要履行以下职责:

(一)宣传、贯彻和执行公路管理的法律、法规和规章。

(二)发现、制止、纠正和依法查处各类损坏、侵占、污染、占(利)用、挖掘公路路产的违法行为。

(三)发现和纠正公路两侧建筑控制区违法建筑物、地面构筑物行为。

(四)维护公路养护作业的正常秩序,检查处理公路的特殊利用、占用和超限运输。

(五)及时发现影响公路安全畅通的突发自然灾害、公共事件,排

除公路存在的安全隐患。

(六)负责勘察各类路政许可项目现场,据实写出勘察报告,并对许可项目的实施进行全程监控。

(七)接受公民、法人和其他组织的举报和监督。

(八)为过往司机指路,救助受伤、患病、遇险和其他需要援助的人。

(九)超限运输车辆的监督检查和特大件超限运输车辆护送等专项整治和特殊勤务工作。

(十)完成上级机关交办的其他工作。

(十一) 执行法律、法规和规章规定以及由路政执法人员执行的

其他任务。

第五条

路政巡查的内容:

(一) 及时发现下列侵占、损害公路、公路用地和公路附属设施的行为:

1、擅自占用、挖掘公路;

2、擅自穿(跨)越公路修建桥梁、渡槽,架设、埋设管线等设施;

3、擅自在公路用地范围内架设、埋设管线、电缆等设施;

4、铁轮车、履带车和其他可以损害公路路面的机具擅自在公路上行驶;

5、超限运输车辆擅自行驶公路;

6、利用公路检验机动车制动性能;

7、在公路上及公路用地范围内摆摊设点、堆放物品、倾倒垃圾、挖沟引水、利用公路边沟排放污物;

8、损坏、擅自移动、涂改公路标桩、界桩及公路附属设施;

9、因交通事故等原因造成公路、公路附属设施损坏;

10、其他侵占、损害公路、公路用地及公路附属设施的行为。

(二) 及时发现下列违反路政管理法律、法规和规章的行为:

1、在公路两侧的建筑控制区内兴建建筑物和地面构筑物;

2、擅自在公路用地范围内设置公路标志以外的其他的标志;

3、擅自在公路上增设平面交叉道口;

4、其他违反路政管理法律、法规和规章的行为。

(三) 及时发现下列危及公路安全的行为:

1、在大中型公路桥梁和渡口周围200米,公路隧道上方、涵洞100米范围以内,在公路两侧对交通安全有影响的距离内非法挖沙、采石、取土、倾倒废弃物、进行爆破作业等;

2、在公路上及公路用地范围内设置障碍;

3、其他危及公路、桥梁、隧道、渡口安全的活动。第六条 路政巡查一般为3人一组,至少2人以上。巡查人员应分工协作,各司其职。乘坐位置为正驾驶位、副驾驶位、后排左侧位。正驾驶位主要负责驾驶、观察路面情况。副驾驶位主要负责巡视,包括右侧标志、路肩、边坡、隔离栅、排水沟、应急电话牌、桥涵通道、护栏、建筑控制区内状况等。后排左侧位主要担任辅助巡视,包括路面及左侧护栏板、中央隔离带、绿化设施等。

第七条 路政巡查方式包括定时巡查、临时巡查及异常情况下的紧急出动等。国省干线公路巡查,每天不少于2次,重点路段还要增加巡查次数。县道巡查每两天1次,重点路段每天1次。乡道巡查每三天1次。

遇雾、雨、雪等恶劣天气或遇重要事项时,应增加巡查次数。对易发生侵害路产、路权问题的路段,应重点巡查。

第八条 路政管理站实行24小时值班制度。负责接收上级单位工作指令,对公路巡查、人员求助、社会举报等信息进行协调,并联系外业人员或相关单位作出处理。

第九条 路政执法人员巡查应按照规定着装,着反光腰带、反光背心、制式头盔,佩戴执法标志,携带执法身份证件及相关法律文书和相关票据。保持仪容严整,举止端庄。

第十条 路政执法人员应熟悉路政执法相关法律、法规和路政执法业务;爱岗敬业、恪尽职守、清正廉洁、文明执法、热情服务,并自觉接受社会监督。

第十一条

必须配备必要的路政巡查装备。包括统一使用交通运输部规定标志的巡查车辆,GPS定位系统,车载视频监控录像系统,头盔式摄像机,通讯设备,勘察器材,照相、摄像及录音器材,抢险救护及安全装备等。

第十二条

路政巡查车辆应保持车容整洁、车况良好、装备齐全。巡查时遵守交通安全法律、法规,确保人车安全。

第十三条

实施路政巡查前,结合实际情况,明确巡查的任务、

重点,制定巡查方案,检查执法装备和自身安全防护措施。

第十四条

路政巡查车辆应保持适当车速,国省干线及县、乡道路不超过50KM/H,靠右行驶。接到突发事件急需处理时,国省干线及县、乡道路不超过80KM/H。遇恶劣天气通行条件较差时,必须开启示警灯减速慢行,夜间巡查必须开启示警灯。

巡查车内严禁吸烟,除特殊情况(如实施救助)外不得私自带人。路政执法人员在巡查车辆行驶过程中不得与驾驶员闲谈或妨碍驾驶员操作。严禁酒后驾车。

第十五条

巡查时发现影响行车安全的障碍物、故障车辆及交通事故时,路政巡查车应停放在目标前方20米以外公路右侧,及时通知公安交管等部门,协助其清理。同时,认真勘察路产损失情况,按规定进行路产索赔。

第十六条

巡查中应当认真监督、检查养护施工作业的现场秩序,核查对行政许可事项的执行情况,对施工现场秩序管理不规范的和对许可审批事项的实施存在偏差的要及时予以纠正。

第十七条

实施路政巡查时,认真填写《路政巡查记录》,记录巡查时发现、处理及遗留问题。《路政巡查记录》应内容详实、记录清晰、语言精练。

第十八条

做好路政巡查交接班工作,交接手续应有书面记录。路政执法人员交接后,应及时核对《路政巡查记录》,对遗留问题进行处理。遇有重大问题,及时向单位领导报告。

第十九条

路政管理站分管领导定期或不定期对各个中队的巡

查记录情况进行检查,将最终检查结果纳入年度工作目标考核。

第二十条

实行路政巡查过错责任追究制度。对违反规定乱收费、乱罚款的,具体行政行为依据事实不清的,主要证据不足的,徇私舞弊、滥用职权、玩忽职守的,应当追究执法人员的过错,取消个人及本中队的评先资格。根据情节及后果的程度,分别给予责任人批评教育、责令检查、通报批评、取消执法资格、调离执法岗位等行政处分;执法责任人的行为构成犯罪的,交由司法机关依法追究刑事责任。

第二十一条

本制度由公路路政管理站负责解释。 第二十二条

本制度7月1日起执行。

第17篇:路政养护联合巡查制度

路政与养护联合巡查制度

为进一步健全和规范路政管理与公路养护联合巡查机制,不断提升公路养护水平和服务质量,加强路政管理工作,结合本大队实际,特制定本制度。

一、指导思想

以科学发展观为指导,以“提高养护生产力水平,提高行业管理效能,提高公路服务质量”为目标,进一步加强我大队辖区公路养护与路政管理工作,形成密切协作、权责明确、分工负责、运行顺畅、管理高效的公路管理机制,全面提升公路管理水平,为社会公众提供良好公路服务。

二、工作内容

(一)强化路政、养护人员之间的交流学习。通过互相交流学习各自职责,努力促进路政为养护保驾护航,养护当好路政“千里眼”的良好联动局面。

(二)强化路政与养护巡查工作间信息互通的联动机制。即路政人员在巡查中发现路面、路肩、桥梁等有病害或出现路面污染情况时,及时通知养护管理部门清理维护,确保路面洁净、美观;养护人员在公路养护巡查过程中发现损害路产路权行为时,第一时间通知路政人员赶赴现场协助处理。

(三)强化路政部门与养护管理部门优势互补,有效应对路面突发事件。养护人员在路面保洁及小修保养施工等养护工作中,路政人员利用行政执法优势为养护工作维持现场交通秩序,防止养护作业进行时的各类突发事件;养护管理部门应积极利用机械及人力优势,协助路政部门做好执法及路产路权保护工作。

(四)强化应急处置能力。遇有特殊气候、特殊路段或出现公路塌陷、水毁、地质灾害等突发事件,在上级统一指挥下,安排道路巡查,增加巡查频率,及时互通信息,增进协作配合,采取应急措施控制现场事态,同时完成其它相关工作。

(五)完善联合巡查考核奖惩机制。严格落实责任管理制度,划分责任路段,养护、路政分别将责任落实到人,路政养护联合巡查工作每周不少于一次。对于工作开展不力、达不到考核标准的,视其情况轻重,月度考核给予相应的绩效兑现。

三、具体方法

(一)路政部门与养护管理部门要严格落实巡查责任,加强内通外联、团结协作,提高巡查质量,保障辖区内公路安全畅通。

(二)养护管理人员和路政人员应切实履行职责,加强日常巡查,路政人员在巡查中发现乱堆、乱放、污染公路、堵塞水沟等违法行为,应及时责令当事人予以清理并按规定进行处理,若确无当事人的,路政人员应及时书面告知养护部门及时进行清理,以保障公路安全畅通。

(三)养护人员在日常巡查中,若遇车辆沿途抛洒污染路面、或者车轮带泥污染路面的,应立即采取措施进行制止,并及时通知路政人员现场查处并协助路政人员处理好路面污染,以确保洁、美的公路环境。

(四)路政人员在巡查中发现路面坑槽、示警防护等附属设施缺损或由于发生路政事案(交通事故)造成的公路及其附属设施损坏的,应立即采取安全措施,防止不安全事故的发生。同时,应填写巡查信息告知单及时告知站养护科,养护科应及时安排予以修复,消除不安全隐患,如不能及时修复的,养护科应通知养护部门及时设立安全警示标志,情况严重的应安排专人负责现场安全警戒工作,提示车辆安全通行。

(五)路政大队在处理路政事案中,对于路产损坏情况应及时告知站养护科并上报市处路政科,确保有资金能够及时修复损坏的路产。

(六)若遇雨雪等恶劣天气,路政与养护管理人员应同时到达危险路段,路政人员负责疏通交通,养护管理和生产人员应采取相应安全防护措施,保障车辆安全通行。

(七)养护部门在日常巡查工作中,发现有路政违法事案和行为的,应立即予以制止,同时告知管辖地路政大队进行查处,涉及路产损坏的,还应做好现场保护工作。

(八)在日常养护生产工作中,若遇外围阻挠、干扰正常作业秩序者或需交通管制时,路政大队应迅速赶赴现场进行处理并积极配合养护生产工作,保障正常养护生产作业秩序。

(九)公路养护责任人在日常工作中如发现路政事案要立即制止,并向路政人员报告,若发现不及时制止或不上报的,将追究养护责任人的责任;

(十)公路养护责任人发现路政事案报告了责任路政员,路政员没有及时到场查处或查处不力的,追究路政员责任;

(十一)路政事案的制止、上报、查处,养护和路政双方都要有详细的记录。

(十二)公路养护管理人员、路政人员对辖区国省干线联合巡查,每周1次;养护责任人对养护责任路段的巡查每天1次,发现路政事案,及时将情况反馈给路政人员并详细记录。路政大队上路巡查时要联合公路养护管理人员一起巡查,公路养护管理人员上路巡查时要联合路政大队路政员一起巡查。

(十三)养护管理人员及路政员均实现包班制度,将责任落实到个人。对各自包班辖区内出现的养护、路政事案及时处理完善。

(十四)对于养护、路政管理人员巡查不到位,或因联勤联动工作不到位,不能及时消除违法行为或出现不安全事故,将按相关规定给予处罚,造成后果者追究相关责任人的责任,后果严重者追究法律责任。

四、附则

本制度从发布之日起执行,其它制度、办法中如有条款与本办法发生冲突的,以本办法为准,上级有新规定的从其规定。

第18篇:路政巡查规范年实施方案

312国道镇江段公路管理站 路政巡查规范年活动实施方案

为强化312国道公路路政巡查工作,推进国道路政规范化管理进程,依据《江苏省普通干线公路路政巡查规定》相关文件要求,结合《镇江市普通国省道路政巡查规范年活动实施方案》,现拟定312国道镇江段公路管理站路政管理规范年活动实施方案,具体如下:

一、指导思路及目标

坚持以公路科学管理和方便公众出行为指导,以路政相关法律、法规、规章及规范性文件为依据,以路政巡查规范年活动为契机,进一步规范巡查管理行为,保障巡查质量,提高巡查效率,提升路政精品形象,全面推进路政“四大战略”进程,强化“五型路政”建设,为社会提供更优的公路路政管理服务保障,最终实现312国道站基本实现现代化的总体工作目标。

二、组织机构

为强化312国道镇江段公路管理站路政巡查工作,推进路政规范化管理进程,经研究决定,成立312国道镇江段公路管理站路政巡查规范年活动领导小组,小组成员如下:

组 长:凌 新、张永宏

成 员:宫晓鹏、李红华、周瑞康、孟琦、李瑢、熊成、许辉根、王国德

领导小组下设办公室在站路政科,负责巡查规范年活动

具体实施工作,联系电话:84512428。

三、实施步骤及具体措施

1、准备阶段(2011年12月)。该阶段根据市处实施意见的具体要求,认真疏理我站管辖区域内的各类基础数据,总结历年路政巡查成功经验,明确活动目的与要求,制定切实可行工作计划,层层落实,责任到人。同时加大对外 宣传力度,为巡查规范年活动营造良好的社会氛围。

2、检查阶段(2012年1—2月)。根据市处统一要求,组织路政人员学习巡查相关规定及法律、法规等业务知识,要求做到熟练掌握,规范执行,我站拟在2月下旬组织开展一期路政执法人员业务培训班;深入开展摸底调查工作,全面掌握路政人员、路政装备以及管辖路段的现有状况,以便合理有效的实施调度,提升路政巡查效率,我站拟在丹阳、句容两处地点实施路政中队驻点办公,同时根据312国道经营性公路管养分离的缺陷,积极探索实施管养联合一体化巡查机制;针对路政内、外业管理全面开展自查、自纠工作,从内部的文书的规范制作、巡查记录的及时详实登记、路政管理系统的操作规范、路网运行系统的有效运作等,到外部的巡查人员着装规范、巡查车辆的美观整洁、巡查时速的规范控制、路政案件的处置适当、文明用语的规范使用、便民服务的落实情况等,查找差距与不足,按类疏理。

3、规范阶段(3—6月)。针对自查阶段所反映出的问

题,逐一分析,查找根源,研究、制定合理有效的整改方法,全面落实整改措施,重点完善路政巡查机制,以向巡查要质量、向巡查要效益为目标,加大路域环境长效治理力度。同时完善考核机制,以站法规督查科为主,全面开展绩效考核活动,实行内部竞聘上岗,对执法实绩、内业管理(重点系统文书制作、路网运行系统操作、数据库有效更新等)、作风建设、廉正从政等进行综合考核;并且强化监管机制,外部:专门聘请沿路政府、企业、群众代表等10名同志担任行风监督员,4名爱路护路监督员,拟组织召开一次行风监督员评议会以及召集沿线交警部门召开交通安全联络会。内部:采用“安全监控管理法” 对易出事的部门和个人进行重点权力监控;细化执法自由裁量权,严格履行执法审批权限和程序;实行廉政和安全“双合同制”。通过市处5月法制宣传月活动契机,我站将联络报刊、电台加大巡查规范年宣传力度,并成立312国道站法制宣传志愿队,步入乡镇群众之中加大宣传范围。

4、巩固提升阶段(7—12月)。本着规范管理、节能提效为宗旨,我站全面落实各项巡查管理规定,并积极探索、研讨一套更为科学、合理的路政管理运行机制,一旦方案成熟将在该阶段组织开展试运行;结合《行政强制法》的的出台,拟组织开展一次路政案例行政强制措施及强制执行演 3

练。同时在整个活动中,有目的地发现、树立先进典型,积极筹备参与市处 “路政巡查规范年征文”、“法规知识竞赛”、“十佳路政员评选”等各项活动,并且认真总结活动成熟经验,加以全面推广。

五、具体要求

2012年是全省普通路政推行公共服务理念,建立人本和生态两大路政,实现群众、政府、社会三个满意的关键之年,路政巡查规范年活动是其中最重要的一个环节,必须采取有效的工作措施,确保活动取得预期的效果。

1、精心组织,强化领导。按照市处相关工作要求,大队成立路政巡查规范年活动领导小组,由站主要领导亲自抓,业务部门具体抓,明确职能,层层落实,切实有效的将活动有序有效的开展。

2、统一思想,正确引导。本次活动是 “十二五”开局推出的第一项重点工作,不仅在于活动本身具有开创性重大意义,更在于路政巡查是路政管理范畴内的一项重要的基础工作。加强学习,提高认识,全面增强一线路政人员参与的积极性和自发性。

3、完善制度,强化考核。结合312国道经营性公路特性,建立健全路政巡查各项制度,探索路政管理新格局,创新路政管理新模式,强化考核力度,形成有据可依,奖优罚劣的活动管理模式,提高全员参与活动的积极性。

4、认真总结,畅通信息。结合活动四个阶段具体工作,有目的地发掘、培养、塑造本单位的典型,分析、研究活动中典型案件,强化活动各阶段的通讯报道,小结各阶段工作

完成,活动结束后,全面客观的总结推广好的做法与经验。

312国道镇江段公路管理站

2011年12月

第19篇:路政养护联合巡查制度

忻州公路分局路政养护联合巡查制度

为进一步提高公路管理和养护水平,忻州公路分局在全市国省干线公路管理中强化养护路政联合巡查机制,以些来达到降低巡查成本,确保公路经常处于完好状态,提高养护工程质量和养护资金使用效益,确保各项目标任务完成,保障公路安全畅通,依据《中华人民共和国公路法》、《中华人民共和国道路交通安全法》、特制定省道干线公路养护巡查制度。

一、公路养护巡查采用统一管理,分组负责的原则。

二、公路管理段路政人员和养护中心人员负责本辖区国省干线公路养护巡查及病害修补工作的组织监督、检查、指导,根据养护工程质量实行计量支付管理,定期不定期对管养的国省干线公路进行养护巡查,对发现的问题要及时提出整改意见和措施,建立和规范养护记录。

三、及时制止、查处非法损害公路路产、侵犯路权的行为;对损坏、污染公路和影响公路畅通的现象进行整治,对建筑控制区内的违法建筑进行清理;及时补设缺失公路标志、扶正歪斜公路标志,对公路路面、桥梁、界桩、行道树、路缘石等路产进行管理;查看非公路标志设置是否按程序许可,设置是否规范,并做好路政许可施工现场的管护工作和养护施工现场的交通管理工作;日常养护中,查看是否需要进行路面保洁、平台整治、边坡整修、绿化林木修剪、桥梁设施维护等工程。

四、明确巡查内容养护道班和路政大队具体负责对所管养的国省干线公路进行巡查及病害修补工作的具体实施,及时上报公路巡查情况,并根据路况情况制定月(旬)生产作业计划,并报站领导审核后实施。

五、国省干线公路养护巡查采取日常巡查、定期巡查、不定期巡查和专项巡查相结合的方式。养护道班以日常巡查为主,在发生大的洪水、冰雪灾害、地震等自然灾害和有可能对公路及其附属设施造成较大破坏等特殊情况下需及时组织进行专项巡查。

六、巡路人员要有较强的事业心、责任感,对侵占损坏公路、公路用地及其公路设施的行为,要坚持原则,严格管理。

七、巡路人员在进行巡路工作时,必须携带米尺、巡查记录等用品,注意掌握公路技术状况的变化。

八、将养护路政联合巡查工作纳入年度“养护质量杯”和“路政执法杯”考核,制定养护路政联合巡查考核标准,采取抽查、专项检查、季度检查、半年检查、年终检查相结合的方式进行考核。

第20篇:安徽省高速公路路政巡查制度

安徽省高速公路路政巡查制度(试行)

第一条 为规范高速公路路政巡查工作,及时掌握高速公路路产和运行状况,努力营造一个良好的高速公路通行环境。依据《中华人民共和国公路法》、《安徽省高速公路管理条例》、《安徽省公路路政管理条例》等法律、法规和规章的规定,制定本制度。

第二条 高速公路路政巡查应当遵循全面、规范和巡查与调查处理相结合的原则。

第三条 高速公路路政巡查实行动态巡查和备勤相结合,实行24小时值班制。

第四条 路政巡查一般每天全程巡查不得少于二次(特殊情况除外),恶劣天气情况下应保持全时段巡查,确保高速公路安全、畅通。

第五条 高速公路路政巡查主要包括以下内容:

(一)交通安全设施;

(二)路面、桥涵、隧道、边坡、公路用地、建筑控制区等;

(三)侵犯路产路权的行为;

(四)检查、督促高速公路经营单位履行公路养护、清障等职责的情况;

(五)公路养护施工作业现场的情况;

(六)路政许可、核准事项的实施情况;

(七)其他法律、法规规定的内容。

第六条 高速公路公路巡查人员巡查时,一般为三人一组。乘坐位置为:正驾驶位、副驾驶位、后排左侧位。正驾驶位职责:负责驾驶、观察路面情况;副驾驶位职责:担任主要巡视,包括右侧标志、路肩、边坡、隔离栅、排水沟、应急电话、桥涵通道、护拦、建筑控制区内状况等;后排左侧位职责:担任辅助巡视,包括路面及左侧防撞护栏、中央分隔带、设施等,负责路政巡查日志的填写。

驾驶员应相对固定,未经批准,巡查过程中不得擅自更换驾驶员。严禁酒后开车。

第七条 实施路政巡查前应仔细检查车辆,确保车况良好。实施路政巡查时应遵守交通法规,开启示警灯,保持匀速(60—80KM/H),如遇特殊情况,在保障安全的情况下,可不受行驶路线、行驶方向和行驶速度的限制;巡查车内禁止吸烟,未经批准不得私自带人,特殊情况(如救死扶伤)除外;行驶过程中不得与驾驶员闲谈或妨碍驾驶员操作。

第八条 高速公路路政巡查人员应着统一制式服装,保持规范、整洁,带齐执法证件、法律文书及其他必要装备;夜间及恶劣天气巡查时须佩带反光警示标志。

第九条 实施路政巡查应当提前制定巡查方案,确保巡查工作全面、细致。

第十条 在高速公路上停车处理公务时,必须停在右侧路肩,开启示宽灯和尾灯,并从右侧车门下车;确需横穿高速公路处理公务时,应当在确保安全及不影响高速公路车辆正常行驶秩序的情况下快速穿越;严禁呼唤当事人横穿高速公路。

第十一条 高速公路路政巡查人员在执行公务时应当注重仪表,在执法过程中讲究文明礼貌,先敬礼,再出示证件表明身份,然后处理问题,做到严格执法,热情服务。

第十二条 巡查过程中发现违法违章行为,适用简易程序的按照交通行政处罚程序规定当场处理,适用一般程序的应该认真做好调查笔录,并及时上报。

第十三条 巡查过程中发现公路路面范围内有明显影响行车安全的障碍物时,应当在设置临时简易安全警示标志后立即通知高速公路经营单位采取安全保障措施并及时清除。

第十四条 巡查过程中发现故障车,需要清障的,应当立即通知高速公路经营单位及时清障;影响交通安全的应当通知公安交警部门。

第十五条 巡查过程中应当认真监督、检查公路养护施工作业现场情况以及路政许可核准事项的执行情况,规范作业行为。对不规范的行为,必须现场予以纠正,对拒不服从管理的,应当责令其停止作业,并按规定予以严肃查处。

第十六条 巡查过程中应当认真检查各项交通安全设施

的完好情况,夜间巡查时,应注意检查标志标线及其他反光诱导设施的使用状况,并做好记录,统计上报;对缺损情况应当及时书面通知高速公路经营单位。

第十七条 实施巡查过程中应该认真做好《路政巡查日志》(包括巡查路线、时间、处理事项和移交问题等),履行交接班手续,要求记录准确、详实、精炼。

第十八条 路政巡查人员接到指令后必须立即行动,快速处置;处理结束后应当及时恢复预定的巡查方案;重大交通事故或紧急情况应当按信息报送制度的有关规定同时向上级报告。

第十九条 巡查过程中遇有交通事故必须快速反应,迅速处置,保护现场;认真勘察事故现场路产损失情况,按程序调查取证并及时通知高速公路经营单位;协助公安部门维护事故现场秩序。

第二十条 路政人员在巡查中应认真对待当事人或社会各界人士的现场咨询,自觉接受社会监督。

第二十一条 路政人员巡查过程中违反法纪,徇私舞弊,将严肃查处,构成犯罪的,由司法机关依法追究其刑事责任。

第二十二条 本制度在具体应用中的问题由安徽省高速公路路政支队负责解释。

第二十三条 本制度自2006年10月1日起执行。

路政巡查 范文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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