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黄山市农村公路路政巡查制度

发布时间:2020-03-02 16:46:24 来源:范文大全 收藏本文 下载本文 手机版

黄山市农村公路路政巡查制度

第一条 为切实保护农村公路路产路权,规范农村公路路政巡查管理,及时掌握农村公路路产状况和运行状况,根据《中华人民共和国公路法》、《公路安全保护条例》、《安徽省农村公路条例》等法律法规及有关规章,制定本制度。

第二条 农村公路路政巡查应当遵守全面、及时和巡查与调查处理相结合的原则。

第三条 农村公路路政巡查实行动态巡查和务勤相结合,定时定载巡查与机动调度相结合的方法。

第四条 农村公路路政巡查主要包括以下内容:

(一)对农村公路路面、桥梁、附属设施完好情况进行检查;

(二)交通安全设施的完好的非交通标志的控制管理;

(三)施工路段交通安全设施设置、安全管理的检查;

(四)对超限运输车辆行驶农村公路的检查;

(五)及时、准确、快速收集传报农村公路信息;

(六)遇有农村公路突发事件,应积极维护交通秩序,保持公路畅通。

第五条 实施农村公路路政巡查时应遵守交通法规,保障车辆和人员的安全。巡查时车内未经批准不得带有与工作无关的人员,抢救伤员除外。 第六条 农村公路路政巡查人员在执行公务时应当注重仪表,在执法过程中讲究文明礼貌,做到先敬礼,再出示表明身份,然后处理问题,坚持严格执法,热情服务。

第七条 实施农村公路路政巡查应当提前制定巡查方案,确保巡查工作全面、细致。巡查过程中应该认真做好《路政巡查记录》,及时填写《路政巡查日记》。记录、报表准确、详实、精炼。

第八条 农村公路路政人员巡查过程中,发现有损坏公路,破坏路产等行为,路政人员现场要及时制止;

第九条 农村公路路政人员在巡查过程中发现公路路面、桥梁有明显有碍行车安全的障碍或因素应当立即通知有关部门采取措施清理和消除,一时无法处理的,应当采取临时安全保障措施。

第十条 农村公路路政人员在巡查中接到机动调度指令后必须立即行动快速处置,遇有重大问题或紧急情况,应按规定同时向有关部门报告,问题或情况处理结束以后应当及时恢复正常的巡查工作。

第十一条 农村公路路政人员巡查过程中遇到交通事故必须快速反应,迅速处置,保护现场,救助伤员;认真勘察事故现场路产损失情况,按程序调查取证;做好路产损失的索赔工作;协助公安部门疏导车辆,维护事故现场秩序。 第十二条 农村公路路政人员巡查中应严格按规定的路线执勤巡查。

第十三条 农村公路路政人员巡查实行车上流动巡查和车下实地检查相结合的方法进行,对一般路段可采用车上流动巡查的方法进行检查,对重点路段(危险桥梁、涵洞、危险路段、施工路段等)需采用车下实地检查的方法进行检查。

第十四条 县(区)农村公路管理机构对辖区内农村公路巡查频率为15天/月,遇有特殊情况随时出发检查。

第十五条 爱护路政车辆,保持车内整洁和车辆技术状况完好,做到随时随地能出车。

农村公路巡查制度

路政巡查制度

路政巡查制度

路政巡查制度

路政巡查制度

农村公路养护巡查制度

公路路政巡查制度

公路路政巡查制度

路政养护联合巡查制度

路政养护联合巡查制度

黄山市农村公路路政巡查制度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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