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12贵州省高速公路路政巡查制度

发布时间:2020-03-03 12:25:27 来源:范文大全 收藏本文 下载本文 手机版

贵州省高速公路路政巡查制度

第一条 高速公路路政巡查工作应遵循“严格履职,规范执法,热情服务,处置快捷”的原则。

第二条 高速公路路政巡查范围为各高速公路路政管理机构辖区内的高速公路(含匝道)、公路附属设施、公路用地和公路两侧建筑控制区,其中包括收费站和服务区、加油站、停车区。

第三条 高速公路路政巡查方式包括定时巡查、临时巡查及异常情况下的紧急巡查等,以专用车辆巡查为主,步行巡查为辅。步查主要针对高速公路两侧违法建筑物,以及高危路段设施、桥、涵、隧道等不易被车巡方式发现的情况进行。 第四条 高速公路路政巡查应每天不少于3个班次,每日巡查在路时间不得低于6小时。遇雨、雪、雾、冰等恶劣气候时,还应加强对重点路段和险要部位的巡查,在节假日车辆高峰时,还应加大巡查密度。

第五条 高速公路路政巡查人员的文明执法工作规范,按照交通运输部《路政文明执法管理工作规范》(交公路发〔2012〕171号)等有关规定执行。

第六条 高速公路路政巡查车辆需使用按规定装备的制式执法车辆,不得擅自换用其他车辆替代。

第七条 高速公路路政巡查车辆应配备反光锥筒、示警灯、灭火器、急救箱、以及照相机、应急灯、强光电筒、执法记录仪等必要装备。

第八条 高速公路路政巡查人员乘车巡查时,一般为三人一组,乘坐位置为:正驾驶位,副驾驶位,后排左侧位,正驾驶位职责:负责驾驶,观察路面情况;副驾驶位职责:担任主要巡视,包括右侧标志、路肩、边坡、隔离栅、排水沟、应急电话、桥涵通道、护栏、建筑控制区内状况等;后排左侧位职责:担任辅助巡视,包括路面及左侧防撞护栏、中央分隔带、设施等,负责《路政巡查记录》的填写。 第九条 路政巡查车辆应该确保车况良好,实施路政巡查时严格搭载和工作无关人员,遵守交通法规,开启示警灯,保持匀速(60-80km/h),如遇需要执行紧急救援任务时,在确保安全前提下,可以不受行驶速度、行驶线路、行驶方向和交通标志、标线限制。

第十条 巡查过程中发现的所有情况都要在《路政巡查记录》上做出详细记录,认真履行报告制度。

第十一条 在高速公路路政巡查过程中发现违法行为,适用简易程序的按照交通行政处罚程序规定当场处理,适用一般程序的应该认真做好调查笔录,并及时上报,适用赔(补)偿程序的,按照赔(补)偿程序的规定处理。

第十二条 在高速公路路政巡查过程中,发现高速公路坍塌、坑槽、隆起等损毁或者有影响行车安全的障碍物时,应当立即设置安全警示标志,并督促高速公路经营者立即修复或排除险情。

第十三条 高速公路路政巡查人员在路巡中,要及时发现和制止下列侵占、损害公路、公路用地和公路附属设施的行为:

(一)擅自占用、挖掘高速公路;

(二)擅自跨越、穿越高速公路修建桥梁、渡槽或者架设、埋设管道、电缆等设施;

(三)擅自在高速公路用地范围内架设、埋设管道、电缆等设施;

(四)擅自在高速公路建筑控制区埋设管道、电缆等设施;

(五)利用高速公路桥梁、隧道、涵洞铺设电缆等;

(六)超限运输车辆擅自行驶高速公路;

(七)擅自在高速公路及其连线上增设或者改造道口;

(八)在高速公路及用地范围内非法设置棚屋、摊点、维修场及其他临时设施或非法加水、洗车;抛撒、堆放、焚烧物品、倾倒垃圾、利用高速公路路边边沟排放污物;设置障碍、挖沟引水、打场晒粮、种植作物、放养牲畜;进行采石、取土、踩空作业;车辆装载物触底拖行后者掉落、遗撒、飘散;

(九)在高速公路、高速公路用地、高速公路建筑控制区范围内后者利用跨越高速公路的设施设置宣传牌、广告牌、地名牌等;

(十)在高速公路用地外缘100米,中型以上桥梁周围200米,隧道上方和洞口外100米范围内,从事挖砂、采矿、取土、倾倒废弃物、进行爆破作业等危及高速公路桥梁、隧道安全的活动;

(十一)因交通事故等原因造成的高速公路、高速公路附属设施损坏;

(十二)违反《公路安全保护条例》的有关规定,设立危险品场所、抽取地下水和利用公路桥梁(含桥下空间)、公路隧道、涵洞堆放物品,搭建设施及铺设高压电线、输送易燃易爆或者其他有害气体、液体的管道等行为;

(十三)其他侵占、损害、污染高速公路和影响高速公路畅通的行为。

第十四条 在高速公路巡查中,发现故障车需要清障的,应立即通知清障,影响交通安全的应立即通知公安交警部门。

第十五条 在高速公路巡查过程中应加强对涉路施工现场的监管,规范施工作业行为,对不规范的施工作业行为必须予以纠正,对拒不整改的,应责令停止作业,并依法查处。 第十六条 对违反公路路政管理法律法规规定,未造成影响公路安全或公路路产损失的轻微违法行为,给予警告或责令改正。 第十七条 高速公路路政巡查人员具有以下情形之一的,应实行过错责任追究:

(一) 不按本巡查制度履行正常巡查的;

(二) 在巡查时从事与巡查无关的活动的;

(三) 在巡查时擅离职守的;

(四) 在巡查时违反交通部《交通行政执法禁令》的;

(五) 在巡查时不认真履职,致使其管辖路段高速公路路产发生严重损坏或其他严重后果的;

(六) 不按规范填制《路政巡查记录》及交接班的;

(七) 对侵占、损害高速公路路产、路权较为严重的情形,未及时发现处置的。

第十八条 高速公路路政巡查人员违反法纪、玩忽职守、滥用职权、徇私舞弊的,按有关规定处理。 第十九条 本制度自下发之日起执行。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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