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行政诉讼起诉状范文(精选多篇)

发布时间:2022-08-11 15:08:35 来源:其他范文 收藏本文 下载本文 手机版

推荐第1篇:行政诉讼起诉状

原告:名称:____地址:______________电话:___法定代表人:姓名:_________________职务:___委托代理人:姓名:______性别:______年龄:___民族:___职务:___工作单位:_______住所:_________________电话:___被告:名称:____地址:______________电话:___法定代表人:姓名:_________________职务:___诉讼请求:_______________________________事实和理由:______________________________此致_____人民法院原告人:_______(盖章)法定代表人:_____(签章)____年__月__日附:1、本诉状副本____份。2、行政处理决定书__份。

推荐第2篇:行政诉讼起诉状

行政诉讼起诉状

原告:地址:法定代表人:职务: 委托代理人:姓名:职务:

被告:地址:法定代表人:诉讼请求:事实和理由:此 致

人民法院份。

电话:

性别:年龄:工作单位:住所:电话:职务:原告人:(盖章)法定代表人:(签章)年月日民族:电话:

附:1、本诉状副本

2、行政处理决定书份。3、其它材料份。

推荐第3篇:行政起诉状(公民提起行政诉讼)

原告:_________________________________________________________

被告:_________________________________________________________

案由:_________________________________________________________

诉讼请求:_____________________________________________________

事实与理由:___________________________________________________

_______________________________________________________________

_______________________________________________________________

______________________________________________________

证据和证据来源,证人姓名和住址:_______________________________

此致

_____________人民法院

起诉人:

年 月 日

推荐第4篇:行政起诉状(公民提起行政诉讼用)

行政起诉状(公民提起行政诉讼用)原告:_________________________________________________________被告:_________________________________________________________

案由:_________________________________________________________

诉讼请求:_____________________________________________________

事实与理由:___________________________________________________

_______________________________________________________________

_______________________________________________________________

______________________________________________________

证据和证据来源,证人姓名和住址:_______________________________

此致

_____________人民法院

起诉人:

年月日

附:本诉状副本_______份。

推荐第5篇:行政起诉状(法人或其他组织提起行政诉讼用)

原告:_________________________________________________________

所在地址:_____________________________________________________法定代表人(或代表人):________________________________________

职务:______________电话:_________________

企业性质:_____________________工商登记核准号:________________

经营范围和方式____________________________

开户银行:_________________________账号:_____________________

被告:_________________________________________________________

所在地址:_____________________________________________________

案由:_________________________________________________________

诉讼请求:_____________________________________________________

事实与理由:___________________________________________________

______________________________________________________________

_____________________________________________

证据和证据来源,证人姓名和住址:_______________________________

此致

__________人民法院

起诉人:

年月日

附:本诉状副本___份

推荐第6篇:起诉状

【文书格式】

起诉状

原告:(自然人的应写明姓名、性别、出生年月日、民族、籍贯、工作单位、住所、身份证号码)。

委托代理人:(若没有工作单位,应写明其姓名、性别、出生年月日、住所)。

原告:(法人或其他组织的应写明名称、住所地)。

法定代表

人或负责人:(姓名、职务、联系电话)。

单位工商登记核准号、企业性质、经营范围、方式、开户银行、帐号。

委托代理人:(若有工作单位,应写明其姓名和工作单位)。委托代理人:(若是律师,应写明其姓名和所属的律师事务所)。

被告:(参照原告的写法)。

简要案情:

……

诉讼请求之一:

……



1、请求的理由:(主要指本案的法律关系及法律上的因果关系等)

……



2、提供的证据:

(1)证据之一:1)名称或编号:……;2)内容、性质及来源……;3)证明对象……。

(2)证据之二:

……



3、请求的依据:(主要指原告认为本案应当适用的法律依据等)

……

诉讼请求之二:

……

诉讼请求之三:

……

此致

人民法院

年月日(签名或盖章)

【文书范例】

起诉状(起诉状范例)



原告:×#215#215#215#215#215;公司广州办事处。住所地:广州市×#215#215;路×#215#215#215;。

负责人:×#215#215;,总经理。

工商登记核准号:×#215#215#215#215#215#215#215;,企业性质:国有独资

经营范围、方式:×#215#215#215#215#215#215#215;批准的业务范围

开户银行:中国银行×#215#215#215;分行,帐号:×#215#215#215#215#215#215#215#215#215;

委托代理人:×#215#215;,该公司职员。

委托代理人:×#215#215;,×#215#215;律师事务所律师

第一被告:×#215#215#215;发电厂。住所地:×#215#215#215#215#215#215#215#215#215#215#215#215;。

法定代表人:×#215#215;,董事长。

工商登记核准号:×#215#215#215#215#215#215#215;,企业性质:全民所有制

经营范围、方式:主营火力发电、兼营维修、电能利用

开户银行:中国农业银行×#215#215#215;分行,帐号:×#215#215#215#215#215#215#215#215#215#215;

第二被告:×#215#215#215;发电厂。住所地:×#215#215#215#215#215#215#215#215#215#215;。

法定代表人:×#215#215;,董事长。

工商登记核准号:×#215#215#215#215#215#215#215;,企业性质:合作经营(港资)

经营范围、方式:主营火力发电、兼营维修、电能利用

开户银行:中国工商银行×#215#215;分行,帐号:×#215#215#215#215#215#215#215#215#215#215#215;

第三被告:×#215#215#215#215#215#215;织布厂,地址:×#215#215#215#215#215#215#215#215#215#215#215;。

法定代表人:×#215#215;,厂长。

工商登记核准号:×#215#215#215#215#215#215#215#215#215;,企业性质:全民所有制

经营范围、方式:主营梭织品、布面料、对外来料加工

开户银行:中国建设银行×#215#215;分行,帐号:×#215#215#215#215#215#215#215#215;

简要案情:

1993年×#215;月×#215;日,第一被告与中国银行×#215#215#215;支行签订了一份《外商投资企业信用借款合同》,该合同约定:第一被告向中行×#215#215#215;支行借款1000万美元,用于引进法国柴油发电机组,借款期限从1993年×#215;月

×#215;日至1997年×#215;月×#215;日止,利息按总行公布的适用于3-5年期按6个月浮动的美元贷款利率计收。对于第一被告的借款,第三被告在1993年×#215;月×#215;日向中行×#215#215#215;支行出具了一份《不可撤销的还款担保书》,该担保书提供的担保范围为贷款本金1000万美元、相应的利息和有关费用。该保证为连带保证,并保证在贷款人同意借款人延期还款时继续有效。上述合同签订后,贷款人于1993年×#215;月×#215;日将1000万美元通过转帐方式支付给第一被告。

1993年×#215;月×#215;日,第二被告与中国银行×#215#215#215;支行签订了一份《外商投资企业信用借款合同》,该合同约定:第二被告向中行×#215#215#215;支行借款280万美元,用于引进法国柴油发电机组,借款期限从1993年×#215;月×#215;日至1998年×#215;月×#215;日止,利息按总行公布的适用5年期以上的6个月浮动美元贷款利率计收。对于第二被告的借款,第三被告在1993年×#215;月×#215;日向中行×#215#215#215;支行出具了一份《不可撤销的还款担保书》,该担保书提供的担保范围为贷款本金280万美元、相应的利息和有关费用。该保证为连带保证,并保证在贷款人同意借款人延期还款时继续有效。上述合同签订后,贷款人于1993年×#215;月×#215;日将280万美元通过转帐方式支付给第二被告。

至1997年×#215;月×#215;日和1998年×#215;月×#215;日,上述两个借款合同约定的借款期限分别到期,第一被告和第二被告未能偿还借款,第三被告也没有履行其保证责任。中行×#215#215#215;支行多次向三被告催收贷款未果,于1999年×#215;月×#215;日和2000年×#215;月×#215;日分别就1000万美元借款和280万美元借款向三被告发出了书面的《催收贷款通知书》,三被告均在通知书上盖章确认。

2000年×#215;月×#215;日和×#215;月×#215;日,根据国务院和人民银行、财政部有关文件精神,中行×#215#215#215;支行与原告签订了债权转让协议,分别将本案两个借款合同项下的,截止1999年×#215;月×#215;日的贷款本金1000万美元和应收预期利息1,218,965.28美元,以及截止2000年×#215;月×#215;日的贷款本金280万美元和应收预期利息133,506.63美元的债权转让给原告,并由原告继承和受让本案两借款合同项下的所有权利。中行×#215#215#215;支行在签署债权转让协议前,即2000年×#215;月×#215;日,向三被告发出了书面的《债权转让通知》和《担保权利转让通知》,三被告均在回执上盖章确认,但至今都不实际履行其还款或担保义务。债权转让之后,原告多次向三被告催还借款未果。截止2001年×#215;月×#215;日,1000万美元借款已经发生利息和逾期利息3,233,659.19美元,280万美元借款已经发生利息和逾期利息589,842.14美元。

诉讼请求之一:

判决第一被告偿还借款本金1000万美元,并向原告支付利息3,233,659.19美元(暂计至2001年×#215;月×#215;日止);第二被告对此承担连带偿还和赔偿责任;

请求的理由:

第一被告与中行×#215#215#215;支行签订的借款合同,符合法律规定的形式要件和实质要件,应为真实、合法、有效,双方由此形成了合法的借贷法律关系。中行×#215#215#215;支行按照借款合同把1000万美元支付给第一被告,就对第一被告享有了合法的债权,第一被告应当按照借款合同的约定履行还款和支付利息的义务。后来,中行×#215#215#215;支行与原告签订了债权转让协议,并且就转让之事通知了第一被告,根据有关政策和法律的规定,该债权转让是合法有效的,因此,原告合法地取得了中行×#215#215#215;支行在借款合同中享有的全部债权,原告有权要求第一被告偿还借款本金1000万美元,并支付3,233,659.19美元利息(暂计至2001年×#215;月×#215;日止)。

第一被告和第二被告的实际地址、法定代表人,主要管理人员,企业员工人数等都相同,而且使用同一份财务报表,它们在财产、人员、财务上已经混同,它们向原告所借款项也是混同使用,两被告表面上为两个企业,实际上是一家企业。因此,原告认为第二被告应对第一被告所欠借款本金和利息负有连带偿还和赔偿责任。

提供的证据:

证据之一:《外商投资企业信用借款合同》,该合同为中行×#215#215#215;支行和第一被告签订,证明双方存在合法借贷关系。

证据之二:《借款借据》,该证据既为借据,又为收帐通知,中行×#215#215#215;支行和第一被告均盖章确认。该证据证明合同签订后,中行×#215#215#215;支行已经按约将1000万美元的贷款支付给了第一被告。

证据之三:《催收贷款通知书》,该通知在借款期满两年之前对第一被告所借款项进行了催交,第一被告与其担保人均在该通知书上盖章确认。该证据证明第一被告借款1000万美元一直没有偿还,中行×#215#215#215;支行对第一被告享有的债权并没有超过诉讼时效。

证据之四:《债权转让协议》,通过该协议,中行×#215#215#215;支行把其在前述借款合同项下的全部债权合法转让给了原告。

证据之五:《债权转让通知》及《债权确认回执》,该证据对转让的债权数额作了确定,并得到第一被告确认。

证据之六:财务报表和公函,该证据证明第一被告和第二被告在财务、人员、场所等方面混为一体,实际上是一家企业。

请求的依据:

根据《中华人民共和国合同法》第8条,第60条,第79条,第107条,第206条,第207条等的规定,以及其他有关法律法规的规定,第一被告应当遵守借款合同的约定和债权转让协议的约定,向原告支付其所欠借款本金,以及约定的借款利息和因逾期返还而应付的逾期利息。第二被告对此应负连带责任。

诉讼请求之二:

判决第二被告偿还借款本金280万美元,并向原告支付利息589,842.14美元(暂计至2001年9月20日止)。第一被告对此承担连带偿还和赔偿责任。

请求理由:

第二被告与中行×#215#215#215;支行签订的借款合同,符合法律规定的形式要件和实质要件,应为真实、合法、有效,双方由此形成了合法的借贷法律关系。中行×#215#215#215;支行按照借款合同把280万美元支付给第二被告,就对第二被告享有了合法的债权,第二被告应当按照借款合同的约定履行还款和支付利息的义务。后来,中行×#215#215#215;支行与原告签订了债权转让协议,并且就转让之事通知了第二被告,根据有关政策和法律的规定,该债权转让是合法有效的,因此,原告合法地取得了中行×#215#215#215;支行在借款合同中享有的全部债权,原告有权要求第二被告偿还借款本金280万美元,并支付589,842.14美元利息(暂计至2001年×#215;月×#215;日止)。

第二被告和第一被告的实际地址、法定代表人,主要管理人员,企业员工人数等都相同,而且使用同一份财务报表,它们在财产、人员、财务上已经混同,它们向原告所借款项也是混同使用,两被告表面上为两个企业,实际上是一家企业。因此,原告认为第一被告对第二被告所欠借款本金和利息负有连带偿还和赔偿责任。

提供的证据:

证据之一:《外商投资企业信用借款合同》,该合同为中行×#215#215#215;支行和第二被告签订,证明双方存在合法借贷关系。

证据之二:《借款借据》,该证据既为借据,又为收帐通知,中行×#215#215#215;支行和第二被告均盖章确认。该证据证明合同签订后,中行×#215#215#215;支行已经按约将280万美元的贷款支付给了第二被告。

证据之三:《催收贷款通知书》,该通知在借款期满两年之前对第二被告所借款项进行了催交,第二被告与其担保人均在该通知书上盖章确认。该证据证明第二被告借款280万美元一直没有偿还,中行×#215#215#215;支行对第二被告享有的债权并没有超过诉讼时效。

证据之四:《债权转让协议》,通过该协议,中行×#215#215#215;支行把其在前述借款合同项下的全部债权合法转让给了原告。

证据之五:《债权转让通知》及《债权确认回执》,该证据对转让的债权数额作了确定,并得到第二被告确认。

证据之六:财务报表和公函,该证据证明第二被告和第一被告在财务、人员、场所等方面混为一体,实际上是一家企业。

请求的依据:

根据《中华人民共和国合同法》第8条,第60条,第79条,第107条,第206条,第207条等的规定,以及其他有关法律法规的规定,第二被告应当遵守借款合同的约定和债权转让协议的约定,向原告支付其所欠借款本金,以及约定的借款利息和因逾期返还而应付的逾期利息。第一被告对此应负连带责任。

诉讼请求之三:

判决第三被告对第一被告和第二被告的借款本金和利息的偿还和赔偿负连带责任,同时赔偿原告为实现上述债权而支出的有关费用;

请求的理由:

第一被告和第二被告在与中行×#215#215#215;支行签订借款合同借款时,第三被告向中行×#215#215#215;支行出具了不可撤销的担保函,对本案两个借款合同项下的所有债权(包括本金、相应的利息及费用等)提供了担保,该担保函合法有效。在后来的催收贷款通知书和担保权利转让通知回执上,也有第三被告确认。因此,第三被告与原告已经形成了合法有效的担保法律关系,作为担保人的第三被告应当履行约定的担保责任,对第一被告和第二被告的借款和利息的偿还和赔偿负连带责任。

提供的证据:

证据之一:《不可撤销的还款担保书》,该担保书由第三被告对第一被告1000万美元的借款及相应的利息和费用提供了担保。

证据之二:《不可撤销的还款担保书》,该担保书由第三被告对第二被告280万美元的借款及相应的利息和费用提供了担保。

证据之三:《催收贷款通知书》,该通知书在借款期满两年之前对第一被告和第二被告所借款项进行了催交,第三被告作为担保人在该通知书上盖章确认。

证据之四:《担保权利转让通知》和《担保权利转让确认回执》,回执上有第三被告盖章确认。

请求的依据:

根据《中华人民共和国担保法》第6条,第19条,第22条的规定,第三被告应当对第一被告和第二被告的借款及相关利息和费用的偿还和赔偿负连带责任。

诉讼请求之四:

判决第一被告和第二被告承担本案诉讼费,第三被告对此负连带责任。

上述被告的行为属于严重违约行为和违法行为,并给原告造成很大的经济损失,为维护自己的合法权益,原告将诸被告起诉至贵院,恳请贵院作出公正判决。



此致

广东省高级人民法院

起诉人:×#215#215#215#215#215;公司广州办事处

二OO二年×#215;月×#215;日

说明:反诉状

反诉状是在已经开始的诉讼程序中,民事案件的被告,以本诉的原告为被告,以抵销或吞并对方诉讼请求为目的,向同一人民法院提出与本诉有关的新的诉讼请求时使用的文书。

【文书样式】

反诉状

(参照起诉状的文书样式)

推荐第7篇:起诉状

起 诉 状

原告:杨加福,男,现年81岁,汉族,初中文化,住元谋县黄瓜园镇安定村委会中淇柳小组。

被告:杨显望,男,现年45岁,汉族,小学文化,住址同上。

案由:相邻关系。

请求:依法确认2013年5月24日安定村委会人民调解委员会调解协议无效。

事实和理由:

(1995)元民初字第283号判决,解决了我的出路,那时政府普查宅基地登记,杨显望的集体土地使用证为497平方,我的为231平方。后来复查,杨显望的改380多平方,我的没变。但杨显望不执行判决,于2013年4月初,在共用的通道上栽钢筒盖钢棚,影响我生产生活。制止无效,请求村委和元谋县国土资源局黄瓜园分局:“按规办事,依法行政”。2013年4月8日村委会和元谋县国土资源局黄瓜园分局三领导到现场,叫各自出示集体土地使用证。我出示证明我没超出使用证一分一厘。杨显望拒绝出示,证明他心虚有鬼。因为出示集体土地使用证,就明白无误证明杨显望是在共用的通道上盖钢棚,属违规私搭乱建,影响他人生产生活。杨显望不出示集体土地使用证,三领导也无奈,只好说

1暂停施工,查清存档再议。2013年4月29日杨显望又强行施工,明显违反三领导停工规定。我当然不赞同。村委和分局商订2013年5月23日早来解决。等一天不来,我有猜测。5月24日突然来,叫我喊杨国昌,我又有猜测,不愿喊。我在场几分钟,仍然表达合法合理诉求,盼元谋县国土资源局黄瓜园分局的说一句最简单,最明瞭、最有说服力的话,就是杨显望施工盖钢棚的地点,是在他使用证内或是在共用的通道上。核心的一句话,是非明了,法理清了。分局领导懂法律法规,清楚事实真象,轻轻一句话,也是最有权威,最有说服力完全能主导影响现场。但是,确把最简的事,变得严重复新化。不但会增加社会成本和风险,也让我无路可走,进入我院子处,只有60多公分,我不明白这些领导的想法和目的。

(1995)元民初第283号判决,证明我是原告,即当事人,我和杨国昌于1994年初分居,当时我俩和小女儿一家。两家相拒100多米,各在一个院子,平时各忙各的,互不干涉。杨国昌是我儿子,是亲属,没委托他代理我。我的事,我做主,这件事杨国昌说的做的与我无关。

我与杨付坤父亲杨家太是1964年分家,那时他没出生,两家做邻居50年了,我赞成他走共用通道,是同情。政府普查登记,他的集体土地使用证,先是440多平方,复查为414平方,我的231平方。《民事调解协议书》把杨付坤合拼

一个当事人,其实,角度不同,看法不同,权利义务也不同,找不到利益交汇点,道不同不相为谋。只能是转移矛盾,增加社会成本和风险。不会带来和谐稳定。

根据有关法律法规和《中华人民共和国调解法》

17、

23、32条规定,请求元谋县人民法院黄瓜园中心法庭依法确认安定村委会人民调解委员会2013年5月24日调解协议无效。

元谋县人民法院黄瓜园中心法庭

起诉人:杨加福

2013年6月13日

推荐第8篇:起诉状

起诉状

原告:占凤琴,女,汉族,1969年7月12日出生,家住玉山县冰溪

镇莲塘村金山头61号,现在玉山县三清云梦服装厂打工,电话:13576357561。

被告:余华英,女,汉族,现年51岁,上饶县人,原是玉山县《上

饶市玉盛针织服饰有限公司》股东、厂长。

诉讼请求

一、判令被告偿还原告借款壹仟元整。

二、诉讼费及其他费用由被告承担。

事实与理由

2011年11月12日,被告向原告借款壹仟元,当时,原告由于是在被告厂打工,揭不下来面子。故而借给被告壹仟元,被告承诺此款在2012年2月底归还原告。没想到被告不守信用,有钱也不还,原告多次向被告催还,被告始终不还,到现在查无音信,现被告尚有90部电动缝纫机及其他机器设备放置在现玉山县江南台球厂内。综上所述,原告多次向被告催还借款1000元,被告有钱也不还,有财产也不抵给,进行无终止的赖帐,根据《中华人民共和国民法》特向玉山县人民法院提起诉讼。敬请玉山县人民法院判令被告偿还原告借款壹仟元,如无现款,敬请玉山县人民法院判令被告用电动缝纫机作价抵给偿还原告,不胜至感!

此致

玉山县人民法院

起诉人:占凤琴

2013年5月14日

推荐第9篇:起诉状

起诉状

原告:郑维明,男,1946年3月4日出生,汉族,景谷县威远镇文会村民委员会南夺组。电话:15008702056 138879769410879-8325754 被告:王明光,男,197 年 月 日出生,汉族,景谷县威远镇文会村民委员会南夺组。 电话:0879-836237

1诉 讼 请 求:

1、被告将原告的农村土地承包郑家窝地东至:刘世明山,南至:大路,西至:小路 ,北至:茶地边,在地中毁林开荒的8亩地归还。

2、请求人民法院根据中华人民共和国森林法第四十四条规定依法给予被告进行处罚和赔赏毁林开荒造成原告的损失。即:原告损失为人民币陆万捌仟元整(¥68000.00元)。

3、赔赏原告所造成误工损失费人民币贰仟元整(¥2000.00元)。

事 实 与 理 由:

我是郑维明景谷威远镇文会村民委员会南夺村民小组组员,1983年集体承包给我的土地,地名为郑家窝。四至界限为东至:刘世明山南至:大路 西至:小路 北至:茶地边。我79年开荒种荞,83年成为承包轮耕地,95年成为顺延地,2007年补换证,一直是我经营的地,并且还上着农业税。 2010年3月被本组社员被告王明光毁林开荒约8亩,严重违反国家法律法规,造成严重毁林:

1、毁掉西南桦300株价值300株x100元=30000元;

2、毁掉木姜子30株价值30株x100元=3000元;

3、毁掉毛木树150株价值150株x100元=15000元;

4、毁掉其杂木400株价值400株x50元=20000元;

5、误工损失费人民币贰仟元整(¥2000.00元)

合计造成损失人民币柒万元整(¥70000.00元)。

我于2010年6月初向威远镇林业站请求给予调解,于2010年6月29日帮助调解,调解不符合国家的相关法律法规的规定。

因此,特根据中华人民共和国《森林法》第44条之规定,向贵院起诉,请依法判如诉给予被告王明光进行处罚,并赔偿我的损失。非常感激!

证据及证据来源:

1、1983年7月颁发《景谷县社员轮耕地使用证》证复印件。

2、1995年1月颁发《农村集体耕地延长承包合同书》复印件1份。

3、2007年12月颁发《农村土地承包经营权证》复印件1份。

4、景谷县威远镇农业站调解文件复印件1份。

5、身份证复印件1份。

6、辩诉人名单一份。

此致

景谷县人民法院

起诉人:

2010年月日

推荐第10篇:起诉状

民事起诉状

原告:刘敏,女,现年62岁,汉族,江苏省南昌市安义县人,北京市天地房地产开发有限公司职员,现住北京市昌平区松原路17号院27号楼D-1613室。

被告名称:北京黄林温泉度假村

所在地址:北京市昌平区府学路13号黄林度假村

法定代表人姓名:高鹏

诉讼请求:

依法要求北京黄林温泉度假村餐厅支付医疗费等各项费用并赔偿精神损失共计18083.41元。

事实与理由:

2010年2月18日下午,我来到北京黄林温泉度假村的餐厅用餐,餐厅门口地面刚打过蜡,我在餐厅门口摔倒受伤。随后,我在餐厅单位工作人员及家人的陪同下到昌平区医院就诊,伤情经诊断为右桡骨远端骨折,本次就诊期间的医疗费已由餐厅支付。后我又转到北京市丰盛中医骨伤专科医院就诊治疗,自己支付医疗费1083.41元。治疗和恢复期间,由于意外受伤,不能上班,公司按医院诊断证明准予休假两个月,工资停发两个月,且由于非因公受伤三个月不能工作,按事假处理扣除年终奖金。

根据我国《侵权责任法》第16条的规定,被告侵害我的人身权益造成人身损害,应当赔偿医疗费、护理费、交通费等为治疗和康复支出的各项合理费用,以及因误工减少的收入。根据我国《侵权责任法》第20条的规定,被告侵害我的人身权益造成的财产损失,应当按照我因此受到的损失赔偿,即我的工资和年终奖共计16000元。此外,根据我国《侵权责任法》第22条的规定,被告侵害我的人身权益,造成我右桡骨远端骨折,于2010年2月18日在昌平区医院接受治疗后又与同年2月21日转至北京市丰盛中医骨伤专科医院就诊治疗,承受了长期病痛的折磨,造成了我严重的精神损害,应当赔偿我精神损失1000元。此外,根据我国《最高人民法院关于审理人身损害赔偿案件适用法律若干问题的解释》和《最高人民法院关于确定民事侵权精神损害赔偿责任若干问题的解释》,被告也应当赔偿给我造成的各项损失。

综上所述,被告侵害了我的人身权益,且造成了我的精神损失,共计18083.41元。特向贵院提起民事诉讼,提出上述诉讼请求,请求依法裁判,保护原告的合法权益。

证据和证据来源,证人姓名和住址:

1.黄林温泉度假村用餐发票1份。

2.昌平区医院影像摄片报告1份。

3.丰盛中医骨伤专科医院诊断证明书2份。

4.北京市门诊收费专用收据6份。

5.工资证明 1份。

6.工资扣除证明1份。

7.个人所得税完税证明2份。

8.扣除年终奖证明1份。

此致

北京市昌平区人民法院

起诉人:刘敏

2010年3月21日 附:1.本诉状副本1份。

2.书证15件。

第11篇:起诉状

民事起诉状

原告:李某某,女,汉族,1973年12月19日出生,现居住于平凉市崆峒区XXXX,身份证编号:XXXXXXXXXX

被告:朱某,男,汉族,1974年10月10日出生,现居住于XXXXXXXXXXXXXX,身份证编号:XXXXXXXXXX

诉讼请求:

1、请求判令原告与被告离婚。

2、请求判令孩子朱某某由原告抚养,被告一次性支付抚养费108000元。

3、给孩子买奶粉、日用品及看病支出的医疗费8433.22元由双方平均分担。

4、依法分割夫妻共同财产。

事实和理由

原告和被告于2007年开始同居生活,于2011年1月24日在平凉市崆峒区崇信县某村村委会所在镇镇政府办理结婚登记手续。原告于2012年5月30日生育一女朱某某。婚后因被告多次殴打原告,并且不承担家庭责任,多次发生家庭矛盾。现原、被告双方感情确已破裂,为维护原告的合法权益,特向贵院提起诉讼,请依法予以支持。 此致

平凉市崆峒区人民法院

具状人:

二○一三年月日

第12篇:起诉状

起诉状

原告:上海上岛餐饮连锁经营管理有限公司

法定代表人:王伟地址:上海浦东区金山路68号 被告: 新余市渝水区上岛咖啡店

法定代表人:万春地址:江西省新余市渝水区火炬路32号 案由:商标专用权纠纷

原告不服江西省新余市中级人民法院„2010‟第147号判决,现向提出上诉。

诉讼请求:要求在江西省新余市中级人民法院„2010‟第147号判决的基础上再赔偿5万元。

事实与理由:

2002年5月,上海上岛咖啡食品有限公司经国家商标局核准,从海南上岛农业开发有限公司受让了“上岛”图文组合商标,核准类别包括食宿旅馆、咖啡馆等。此后,原告经上岛咖啡公司授权获得了在湖北省、湖南省、江西省范围内及上海浦西范围内的独占使用商标许可权。

2005年6月17日,原告与案外人万春签订《上海上岛特许经营合同》,约定万春可使用“上岛”图文组合商标在新余市长

青北路经营上岛咖啡店,期限3年,并约定加盟合同可续签,续签为3年一期,续约金为10万元。此后,被告在工商部门登记成立,并依据《上海上岛特许经营合同》开展经营服务。合约期限届满后,原告发现被告在未续签合同的情况下继续使用“上岛”图文组合商标,与其协商未果后,遂于2010年3月18日向法院提起诉讼,要求法院依法判令被告停止使用“上岛加图形”商标,并赔偿损失10万元。

法院认为,上岛咖啡公司依法取得“上岛加图形”商标专用权及原告依法取得的在湖北省、湖南省、江西省范围内及上海浦西范围内独占使用权,均受到法律保护。本案中,被告通过万春与原告签订加盟合同的方式取得“上岛加图形”商标在其经营场所的使用权,被告在加盟约定的期限内使用该商标及相关文字、标识,属正常使用。但在合同约定的使用期限届满后,被告未与原告续签合同,也未拆除相关标识及文字,仍继续使用“上岛”商标。因此,被告的上述行为侵犯了原告对“上岛”商标在江西省范围内的独占许可使用权。被告依法应当承担停止侵权、赔偿损失等民事责任。

关于损失,法院综合考虑被告的侵权行为的性质、期间、后果、商标的声誉、商标使用许可的数额、被告的主观过错以及侵权行为给原告造成损害的大小等因素,酌情确定为5万元,根据

《商标使用法》第21条“侵犯商标专用权的至少要赔偿0万元”条例规定,原告的行为具有法律依据,应当得到法律的保护。特请求法院判决被告在原判决的基础上再赔偿原告5万元。

此致

江西省新余市高级人民法院

具状人:上海上岛餐饮连锁经营管理有限公司

2010年4月2日

第13篇:起诉状

起 诉 状

原告:xxx,男/女,xxx年x月x日出生,x族,xxxxxxxx职工,住xxxx镇xxxx村xxxxx组,身份证号码:xxxxxxxxxxxx.

被告:xxx市xxxxx有限公司,住所地xxxx镇xxx村。 法定代表人:xxxx,该公司xxxxx。

诉讼请求

1、判定被告支付其解除与原告劳动关系,经济补偿xxxxxx元;

2、判除被告支付原告工资xxxxxx元;

3、判除被告补缴原告从进厂时即xxx年xxx月起至解除劳动关系,即xxx年x月止养老保险金中被告应承担的责任。

事实和理由

xx年x月,原告经考核成为被告的工人,从事xxx安全员工工作期,月工资xxxx元,被告未约定与原告缴纳的养老保险。从xx年x月起,被告还停发了原告的工资,也不让原告上班。当原告找到被告负责人后,被告负责人要求原告所在期应先打辞职申请,签字后才同意作发所欠原告的工资,双方为此产生争议,原告曾多次找被告协商无效的情况下只好申请劳动仲裁,被告于xxx年x月劳动仲裁中,原

告才明知与原告解除了劳动关系。

原告认为,被告单独解除与原告的劳动关系,应依法从《劳动合同》的支付解除劳动关系,经济补偿金,并补发从xxx年xx月至xxx年x月的工资。被告在仲裁和原一审时提出其已于xx年x月解除了与原告劳动关系的理由,没确定依据。原告(xxx年x月)单独劳动期计算。原告的工作年限为x年(xxx年至xx年)解除的经济补偿为xxx元/月×x个月=xxxx元;从被告xxx年x月停产未发工资至xxx年x月原告申请仲裁共计xx个月,被告应外发工资为xxx元/月×xx个月=xxxx元,加上原告停产前请病假住院x个月的工资,x元/月×x个月=xxx共计为xxx元;另外,关于补缴养老保险问题,被告在仲裁和原一审的的时间为xxx年xx月x日,养老保险应从xx年x月(原告众xxx调整被告工作的时间)起补缴的没有法律依据。

xxxx是被告xxxx公司下属的煤矿,没有法人资格,这两间煤矿的工作都所属于被告的煤业公司,由于这两间煤矿是xxx公司整合而归xxx,根据省政府有关文件精神和法律的这两间煤矿的所有权和义务关系而由xxxx的公司承担。为此,原告的工应从xxx年x月进入煤洞坡煤矿计算至xx年x月,养老保险应从xxx年x月补缴至xxx年x月。

综上所述,被告不按劳动合同的规定为原告缴纳养老保险金,不按辞工支付原告劳动,其解除与

原告的劳动关系应依法承担补缴养老保险,支付劳动和解除劳动合同补偿的法律责任,原告特此起诉前来,望xxx人民法院依法支持原告的仲裁申请。

此致

xxx人民法院

起诉人:xxxx

xx年x月x日

第14篇:行政诉讼

行政诉讼的概念

行政诉讼是指行政相对人与行政主体在行政法律关系领域发生纠纷后,依法向人

民法院提起诉讼,人民法院依法定程序对行政主体的具体行政行为的合法性进行审查并作出

司法裁判的活动。

行政诉讼的性质

1、一种司法审查制度

2、一种行政法律救济制度。“无救济即无权利”

3、国家诉讼制度的一部分

行政诉讼法律关系

指由行政诉讼法调整的,以行政诉讼主体的诉讼权利义务为内容的一种社会关系。

一、行政诉讼法律关系的主体。指行政诉讼权利和义务的承担者。

1、人民法院。

在行政诉讼中拥有指挥权、审理权、裁判权。

2、行政诉讼参加人

①原告

②被告

③共同诉讼人

④第三人

⑤代理人

3、其他参与人

证人、鉴定人、勘验人、翻译人员等。

二、行政诉讼法律关系的客体

1、法院与诉讼当事人之间的行政诉讼法律关系客体是具体行政行为是否合法。

2、法院与其他诉讼参与人的行政诉讼法律关系客体是查明案件的事实真相。

三、行政诉讼法律关系的内容

指行政诉讼法律关系主体在行政诉讼过程中的权利义务。

⑴人民法院在行政诉讼过程中享有的权利和承担的义务。

①权利:受理权、调查取证权、审理权、裁判权、排除诉讼障碍权、执行权。

②义务:依法保护诉讼当事人的诉权,对行政案件依法受理、公正审理和公正做出裁判。

⑵行政诉讼当事人的诉讼权利和诉讼义务

①权利:起诉权、辩论权、上诉权、委托代理权、申请回避权、申请执行权、原告、第三人请求赔偿权等。

②义务:依法提供证据,不得实施妨碍行政诉讼活动的行为,执行生效的判决、裁定等、

⑶其他行政诉讼参与人的诉讼权利和诉讼义务。

证人、鉴定人、勘验人、翻译参加行政诉讼活动享有的权利:依法作证,依法鉴定、勘验

和如实提供鉴定结论和勘验笔录。义务则更多的是基于公民的义务,协助法院查明事实。

行政诉讼基本原则

一、三大诉讼共有原则

1、人民法院独立行使审判权原则

2、事实为依据,法律为准绳原则

3、合议、回避、公开审判、两审终审原则

4、当事人诉讼法律地位平等原则

5、使用本民族语言文字诉讼原则

6、辩论原则

7、人民检察院对行政诉讼进行法律监督的原则

行政诉讼特有原则

1、行政诉讼客体限于具体行政行为。

2、法院只审查具体行政行为的合法性,一般情况下不审查其合理性。

行政诉讼受案范围

一、概念

指法律所规定的人民法院受理行政案件的范围,或者说是人民法院解决行政争议的范围和权限。

二、功能

1、确定司法权(人民法院行政审判权)对行政权监督和制约的程度;

2、决定行政相对人向人民法院提出司法救济的权利范围;

3、决定行政终局裁决权的范围。

一)对受案范围的总体划定

《行政诉讼法》第2条公民、法人或者其他组织认为行政机关和行政机关工作人员的具体行政行为侵犯其合法权益,有权依照本法向人民法院提起诉讼。

《若干问题解释》第1条公民、法人或者其他组织对具有国家行政职权的机关和组织及其工作人员的行政行为不服依法提起诉讼的,属于人民法院行政诉讼的受案范围。

二)对受案范围的正面列举

《行政诉讼法》第11条

1、行政处罚

2、行政强制措施

3、认为侵犯法定经营自主权的行为

4、行政许可

5、认为行政机关不履行保护人身权、财产权法定职责的行为

6、发放抚恤金(社会保险金、最低生活保障费)行为

7、认为行政机关违法要求履行义务的行为

8、认为行政机关侵犯其他人身权、财产权的行为(行政确认、行政裁决、行政检查、行政合同)

9、法律、法规规定的可以提起行政诉讼的其他案件。

三)对不可诉行为的排除

《行政诉讼法》第12条

1、国防、外交等国家行为

2、抽象行政行为

3、内部行政行为——行政机关对工作人员的奖惩、任免等决定

4、法律规定的行政终局裁决行为

《若干问题解释》第1条第二款 (六类)

1、刑事司法行为

2、行政调解

3、行政仲裁

4、行政指导(不具有强制力)

5、重复处理行为

6、对行政相对人权利义务不产生实际影响的行为

行政诉讼管辖

概念:人民法院之间受理第一审行政案件的职权分工。

法律功能:

1、法院管辖权的内部分工,防止管辖权的冲突;

2、确定当事人到哪个法院起诉或应诉,增强诉讼管辖的可预见性。

行政管辖的种类:

1、法定管辖①级别管辖②地域管辖

2、裁定管辖①移送管辖②指定管辖③管辖权的转移

行政诉讼管辖的原则

1、原告就被告原则

2、被告住所地(此时被告与法院共属一地区)

3、不动产所在地(便于法院行使审判权,利于判决执行)

4、行为发生地

行政行为发生地:“被限制人身自由地”;

违法行为发生地

5、被告就原告原则:保护原告利益

原告住所地、居住地

行政诉讼参加人

概念:依法参加行政诉讼活动,享有诉讼权利,承担诉讼义务,并且与诉讼争议或诉讼结果有利害关系的人。

类型:原告、被告、共同诉讼人(共同原告和共同被告)、第三人、代理人

行政诉讼当事人

概念:以自己名义参加行政诉讼,与案件有直接或者间接的利害关系,并直接受法院裁判拘束的行政诉讼参加人。

特征:

1、以自己名义参加行政诉讼,区分诉讼代理人

2、与案件有直接或者间接的利害关系,与其他诉讼参与人区分:证人、鉴定人、翻译人员

3、直接受法院裁判拘束

行政诉讼原告

概念:一切有权向法院提起诉讼的人(自然人、法人、非法人)。

核心:行政诉权

即“起诉权”或“诉讼请求权”:向法院提起行政诉讼,请求法院审查行政行为合法性,保护其合法权益并提供法律救济的权利。

具有行政诉权,即具有原告资格。

第15篇:行政诉讼

抽象行政行为的可诉性

[摘 要]抽象行政行为是特定的国家行政机关在行使行政过程中制定和发布普遍性文件的行为,包括制定法规、规章和发布决定、命令。随着行政管理的需要,抽象行政行为的日益增多,伴随着大量的问题需要解决,但我国的行政诉讼法又将抽象行政行为排除在法院受案范围之外。很大程度上不利于对抽象行政行为的司法审查,行政诉讼受案范围越小,司法审查的空白就越大,不利于保障行政相对人的合法权益。本文将抽象行政行为可诉的范围划定在规章以下规范性文件,并从理论基础和现实依据两部分进行论述,强调抽象行政行为的现实必要性和司法审查的可行性。

关键词:抽象行政行为;可诉性;探讨

1、抽象行政行为的概念及特征

抽象行政行为并非一个法律术语,而是理论研究上的一个概念。对抽象行政行为在学术界的不同的表述,有的人认为所谓抽象行政行为是指行政主体针对不特定的对象制定和以及具有普遍约束力的规范性文件。 有的人认为所谓抽象行政行为,是指行政主体针对不特定的行政相对人单方面作出的具有普遍约束力的行政行为,即制定行政规则的行为。有的人认为抽象行政行为是行政机关制定法规、规章和其他具有普遍约束力的规范性文件。笔者认为所谓抽象行政行为,是指特定的国家行政机关在行使行政过程中制定和发布普遍性文件的行为,包括制定法规、规章和发布决定、命令。

我国行政诉讼法将抽象行政行为排除在人民法院行政案件的受理之外,但随着法治社会的不断发展,不将抽象行政行为纳入司法审查的范围的弊端越来越突出,抽象行政行为比具体行政行为对社会的危害性更深、更广,更为严重的是它杜绝了行政相对人的司法救济途径,这极容易造成社会的不稳定,这就需要我们对抽象性行政行为的可诉性问题进行探讨,进一步扩大人民法院的受案范围,将抽象行政行为纳入司法审查中,以保证行政相对人的权益得到保障。

2、抽象行政行为的可诉性依据

笔者认为将抽象行政行为纳入行政诉讼司法审查范围应从抽象行政行为可诉性的理论基础、现实必要性与司法审查的可行性这几个方面对抽象行政行为的可诉性进行进一步的探讨。

2.1抽象行政行为可诉性的理论基础

2.11宪政基础。从表面上看,现行宪法没有直接规定以诉讼的方式对抽象行政行为进行审查,也没有将此审查权赋予人民法院,但是宪法作为根本大法只能规定一些基本制度和基本原则,从宪法所规定的内容上看它实际上蕴涵了对抽象行政行为进行审查的依据。首先,从民主的角度上看,我国《宪法》第四十一条规定:“中华人民共和国公民对任何国家机关和国家工作人员的违法失职行为,有向国家机关提出申诉或者检举的权利。”这里的“国家机关和国家工作人员”显然包括行政机关和行政机关的工作人员;这里的“违法失职行为”也应包括行政机关违法的抽象行政行为。这一法条的宪法精神在于它没有否定公民对行政机关违法的抽象行政行为提出申诉、控告和检举的权利。其次,现行《宪法》第五条规定:“一切国家机关和武装力量、各政党和社会团体、各企事业单位都必须遵守宪法和法律。一切违反宪法和法律的行为,必须予以追究。任何组织和个人都不得有超越宪法和法律的特权。”显然,行政机关的抽象行政行为如果违反宪法和法律,必须依法加以追究。这一宪法原则的意义就在于排除行政机关的抽象行政行为不受法律控制的可能性,为以后对抽象行政行为提起诉讼提供了依据。最后,宪法的内容并非都是抽象的原则,许多内容如宪法关于公民基本权利和义务等方面的规定都具有较强的司法适用性

2.

12、抽象行政行为本身的性质决定了其可诉性。抽象行政行为是行政权行使的必然结果,从这种公权力本身的属性上看,它是一种凭借物质力量在一个有序结构中运行的人与人之间精神上的强制力,具有较强的渗透性和扩张性,这种扩张性就决定了,如果不给这种权力在法律上设定边际,它将很容易发生膨胀。从而导致权力无法控制的滥用,必然将成为社会秩序的最大障碍。“不受制约的权力导致腐败,绝对的的权力导致绝对的腐败”。行政权正确地实现自身的目标是的有条件的,而非无条件的,这就让我们在对待公权力和其控制之下的行为的时候,与其假定它们是正确的,不如假定它们是错误的,基于此种假定,我们就不得不

寻求一个与之独立的权力去制约这一权力的发展。

2.2抽象行政行为可诉性的必要性

从“有权力就有救济”,我国社会主义法治思想的基本要求之一就是平等的权利受平等的保护,这种平等既包括实体权利享有的平等,也包括实体权利受保护的平等。这是宪法与其它法律所确立的一项原则。作为公民、法人和其它组织来讲,法律给它们设定了相同的权利与义务,我们就没有理由为这种权利在受到同样侵害时实施不同的保护手段。

2.

21、实现行政诉讼法与国家赔偿法相衔接的法制的统一。《行政诉讼法》第六十七条第一款规定:“公民、法人或其他组织的合法权益受到行政机关或行政机关工作人员的具体行政行为侵害造成损害的,有权请求赔偿。”也就是说,如果公民、法人或者其他组织的合法权益的侵害是由具体行政行为以外的行政行为造成的,则不得提起行政侵权赔偿之诉。《国家赔偿法》第二条则规定:“国家机关和国家机关工作人员违法行政职权侵犯公民、法人和其他组织的合法权益造成损害的,受害人有依照本法取得国家赔偿的权利。

2.

22、保护相对人的合法权益。从法治所追求的目标来说,任何实质上或事实上非法权益,都应当由国家有关机关通过民事的、行政的或刑事的手段加以否定。抽象行政行为制定公布后即具有约束力,任何公民、法人或者其他组织无法与之对抗。该抽象行政行为即使违法并通过具体行政行为对相对人的合法权益造成了损害,法院也无权对其效力加以否定,由此容易助长行政机关滥用职权的现象,相对人的权益无法从根本上得到保护。而且为逃避法院的监督,行政机关有可能采取以抽象行政行为代替具体行政行为的方式侵害相对人的权益,法院却无法介入。

2.3将抽象行政行为纳入司法审查的可行性

根据我国的行政诉讼法制建设的发展,将抽象行政行为纳入司法审查,针对不将其纳入司法审查范围的弊端产生的不利于法治建设的问题提出的解决途径,即对将抽象行政行为纳入司法审查后政府、社会将面对的行政执法问题。

2.

31、关于原告主体资格的问题。有人认为,具体行政行为总是针对特定的对象作出的,因此,这个“特定的对象”如果认为该具体行政行为侵害了自己的合法权益,就可以提起诉讼。而抽象行政行为则不同,它是针对特定的对象作出

的,那么究竟谁有权起诉则难以确立。○6 将抽象行政行为纳入行政诉讼受案范围内,必须对原告的主体资格加以确认。首先,原告必须是与抽象行政行为有“直接利害关系”的相对人,即行政诉讼的原告与行政诉讼有直接利害关系的公民、法人和其他组织,而不应把原告主体资格仅限于“行政管理相对人”之中,否则就会歪曲立法本意,不利于对公民、法人和其他组织的合法权益进行保护,也无法解释实践中出现的各种诉讼。随着行政审判的发展,在原告资格界定问题上,“管理相对人说”已逐渐被“直接利害关系说”所代替,即行政诉讼的原告与行政行为有直接害关系的公民、法人或者其他组织。对原告主体资格作适当扩大,行政行为受司法审查的机率相应提高,已成为当今各国的通行标准。其次,必须是原告认为其权利“可能”受到损害。

2.

32、行政机关的适应问题。对于把抽象行政行为纳入司法审查的范围,有人提出,把抽象行政行为纳入司法审查,使得行政机关的行为几乎全部置于司法监督下,有碍行政效率的提高和行政目标的实现,将会使行政机关感到无所适从。这是片面的,行政管理和行政执法活动当然要追求效率,但这个效率的提高应当建立在法治的基础上的,如果抽象行政行为偏离了这一前提,难以想像其所追赶求的效率还有何意义。行政管理的实现与抽象行政行为接受人民法院司法审查,使得行政机关的行为几乎全部置于司法监督下,有碍行政效率的提高和行政目标的实现,将会使行政机关感到无所适从。这是片面的,行政管理和行政执法活动当然要追求效率,但这个效率的提高应当建立在法治的基础上的,如果抽象行政行为偏离了这一前提,难以想像其所追赶求的效率还有何意义。行政管理的实现与抽象行政行为接受人民法院司法审查并不矛盾,相反将抽象行政行为纳入人民法院的司法审查的范围,能更好地实现行政管理的目标。对于合法、合理的行政行为,能很好地运用司法权力予以维护。

2.

33、人民法院的承受能力。有司法实践中,有很多人会有这样的顾虑:行政诉讼的开展使人民法院遇到了前所未有考验,而且几年来的司法实践也反映了人民法院所遇到的阻力重重;如果再将抽象行政行为纳入司法审查,不仅加重了人民法院的负担,而且有可能破坏现已取得的成绩和开创的局面。笔者认为,多年的行政诉讼司法实践让人民法院积累了丰富的审判经验,行政审判人员的专业水平较行政诉讼初期有了很大的提高。再加上我国几年大量的法律、法规

的制定、实施,为人民法院审查抽象行政行为合法与否提供了立法依据上的有利条件。引起行政纠纷的抽象行政行为,往往与被管理者的相对人的权益有直接利害关系,在规范性文件中往往设定、变更或消灭相对人的权益,其合法性有待探讨。我国的国家机关授予了审判机关具有独立审判权,必然要秉着公正、公平的原则审理诉讼案件,不能因为有可能会加重负担而将抽象行政行为排除在人民法院受案范围之外。将抽象行政行为纳入司法审查,人民法院必然要经过一个适应的过程,总不能因为惧怕适应而使国家的法制建设停滞不前。

四、构建我国抽象行政行为可诉性制度的思路及设想。

参考文献 :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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学院:文法学院班级:

姓名:赵健

学号:行 政 法 案 例 评 析 作 业08级法学2班 0870133207

第16篇:行政诉讼

1.具体税务行政行为合法性审查的范围

第一,从客体来看,人民法院只审查税务行政机关的具体行政行为,不审查税务行政机关的抽象行政行为和行政诉讼原告(即行政相对人)行为的合法性。

第二,从内容来看,人民法院以审查具体税务行政行为的合法性为原则,以审查具体税务行政行为的合理性为例外。

2.具体税务行政行为合法性审查的内容

人民法院审查具体税务行政行为的具体内容包括:(1)主体是否合法,即税务机关是否享有作出具体行政行为的权限,是否超越法定的职责权限以及是否依法享有税收征收管理权、级别管理权和地域管理权,上述任何一方面违法都构成主体无权限或超越职权。(2)具体税务行政行为的证据是否确凿充分、事实是否清楚,证据是否具有客观性、合法性和关联性。(3)具体税务行政行为适用法律是否正确。(4)程序是否合法,即税务机关不得违反法定程序,税务机关遗漏程序步骤、颠倒顺序、超越时限以及违反法定行为方式,所作出的具体税务行政行为无效。(5)具体税务行政行为的目的是否合法,

第17篇:刑事附带民事诉讼起诉状

刑事附带民事诉讼起诉状

附带民事诉讼原告人:XXX,男,XXXX年X月X日出生,身份证号码:XXX,汉族,住址:XXXXX。电话:

附带民事诉讼被告人:XXX,男,XXXX年X月XX日出生,身份证号码:XXX,汉族,住址:XXXXXX。电话:

诉讼请求:

1.判令附带民事诉讼被告人支付原告人医疗费XX元;护理费XX元;误工费XX元;住院伙食补助费XX元;营养费XX元;残疾赔偿金XX元(X级伤残);抚养费XX元;共计XXX元;

2.判令附带民事诉讼被告人赔偿原告人XX财产毁损费XX元。事实与理由:

XXXX年X月XX日上午X时许,在XXX,被告人XXX因XX与XX发生口角,被告人即上前对被害人进行殴打,被告人XX在打架时持刀将XXX捅伤,致使原告人XXX创伤性湿肺、右侧胸腔积液、全身多处刀刺伤(前胸、后背、左上臂、右腹股沟、右手),经鉴定为轻伤。为维护原告的合法权益,在法律追究被告人的刑事责任的同时,原告人向人民法院提起附带民事诉讼赔偿。望人民法院在追究被告人的刑事责任的同时,判令上述被告人赔偿原告人的物质损失,判如所请。

此致

XX区人民法院

附带民事诉讼原告人:

XXXX年XX月XX日

第18篇:民事起诉状

民事起诉状

原告:姓名:性别:民族:出生年月: 住址:

联系方式:

被告:

诉讼请求:恳请贵院,依法准予判决如下:

1、解除原、被告夫妻婚姻关系。

2、婚生女儿XX归原告抚养。

3、无债权债务分割偿还。

事实与理由:我与被告于XXXX年X月经人介绍相识,于XXXX年X月X日登记结婚,婚后夫妻感情一般,XX年X月X日生育女儿XX。由于婚前我对被告了解不够,草率地与其结婚,婚后发现被告游手好闲,不务正业,经我多次苦心规劝仍劣性不改。被告婚后的所作所为,对家庭及亲人极端不负责任,已严重伤害了夫妻感情,加之双方性格不合,夫妻长期分居,自XX年X月开始分居至今,现夫妻感情已完全、彻底破裂,夫妻关系名存实亡,已无和好可能。现根据《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第108条之规定,特向法院提起民事诉讼,请准予依法判决如下:

1、解除原、被告夫妻婚姻关系。

2、婚生女儿XX归原告抚养。

3、无债权债务分割偿还。

此致

XX人民法院

具状人:签名盖章年 月 日

第19篇:民事起诉状

民 事 起 诉 状

原告

被告

诉 讼 请 求

1.2.

事 实 与 理 由

(事实)

(理由)

综上所述,

此致

人民法院

附:(1)本诉状副本份;

(2)证据清单份。

起诉人2007年月日

使用文书和制作要求

1.本文书格式样本适用于民事案件和劳动争议案件。

2.原告、被告是法人或者其他组织的,应写明其全称、住所地,法定代表人或者负责人的姓名和职务;原告、被告是自然人的,应写明其姓名、性别、出生年月日(不知被告出生年月日的,写其大概年龄)、民族、籍贯、工作单位(无工作的,写无业)、住址(户籍所在地与经常居住地不一致的,既应列明户籍所在地,也应列明经常居住地)。

原告、被告是未成年人或者其他无民事行为能力人的,还应写明其法定代理人的姓名、性别、出生年月日、民族、籍贯、工作单位(无工作的,写无业)、住址。

需要列出第三人的,在被告之下列出第三人。第三人的列明项目与原告和被告相同。

原告、被告和第三人有数人的,分类依次排列,将写明各自的列明项目。 当事人部分不应列出委托代理人。

3.诉讼请求应依请求项目及主次依次列出。

诉讼请求的第一条应依案由确定。

诉讼请求凡涉及财产内容的,一定要有具体数字,以便确定诉讼标的。 诉讼费用的负担应在最后一项列出,但不会被计入诉讼标的。

4.事实和理由部分应分成两段写,先写一段原告主张的事实,后写一段、证明诉讼请求的理由。

事实通常依照民事法律关系产生和发展、纠纷产生和处理经理、纠纷现状和结果,即起因、经过和结果三部分叙述,并在叙述中表明时间、地点、人物、原因、经过、结果等基本要素。

理由是在事实基础上,引用法律规范对诉讼请求的证明,应按照诉讼请求的顺序,根据法律规范对相应法律关系的认定,对事实进行提炼,并引用相应法律规范依据。理由可以简述。

5.证据部分。在最高人民法院规定的文书格式中,要求在理由之后写一段“证据和证据来源、证人姓名和住址”,现已无必要。只需要附项部分加列一项“证据清单”即可。

6.起诉状应一式数份,其中正本一份,副本根据被告和第三人的人数确定。

第20篇:分家析产起诉状

原 告:魏×和,男,53岁,汉族,北京市人,××市××剧院电工,住××区京纬街××胡同11号。

被告人:魏×武,男,56岁,汉族,北京市人,××市××厂退休工人,住××区××街28号。

被 告:邹×,女,62岁,汉族,北京市人,××区××驾驶学校退休职工,住同上。

请求事项:

判准原、被告三人将共同所有之坐落××区××街22号房屋十四间半、××胡同12号房屋六间(总计二十间半)按现居住情况予以析产。

事实及理由:

被告魏×武系原告之兄,邹×系原告之嫂。原、被告三人共同所有私产房屋二十间半,该房系祖遗房产,曾于解放初连同其他遗产分割析产。当时原告分得××胡同14号房屋六间(其中四间出租)、××街22号北房二间;被告魏×武分得××街北22号楼房七间半,被告邹×之夫魏×学(已故)分得十字街北房屋五间,但产权系三人按份共有(魏×学所有份额已由被告人邹×继承)。多年来,原、被告各自使用析产确定的房屋,并尽纳税和修缮之义务。1983年私房换证工作开始后,原告即提出将共同所有之房屋按份额分割,被告魏×武以种种借口阻挠,至今未能解决。

综上所述,讼争之房系原、被告三人按份共有。按份共有人对自己的份额有权要求分出。原告已年过花甲,二被告均已年过古稀。为了不给子孙后代遗留房产纠纷,原告提出析产分割系合理合法之要求。被告借口阻止,实属违法悖理。为此,诉请钧院,依法判如所请,以维权益。

谨呈

××区人民法院

原告人:魏×和

年 月 日

原告:______ 性别:__ 年龄:__ 民族:__ 职务:______ 工作单位:________ 住址:_______ 电话:______

被告:______ 性别:__ 年龄:__ 民族:__ 职务:______ 工作单位:________ 住址:_____电话:______

被告:______ 性别:__ 年龄:__ 民族:__ 职务:______ 工作单位:________ 住址:_____电话:______

诉讼请求:

1、请求人民法院依法判令二被告达成的分家协议无效;

2、依法分割家庭共同财产(包括房子、存款和其他财产)价值______元;

3、本案诉讼费用由被告承担。

事实与理由:

原告与二被告系亲兄弟,自____年__月父母双双亡故之后,原告与二被告就一直共同生活,共同劳动。期间,双方共同购置了______等财产。

——————————————————————————————————————————————————————————————————————————————————————————————————————

此致

————人民法院

申请人:————

年 月 日

行政诉讼起诉状范文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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