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民事起诉状

发布时间:2020-03-04 00:46:26 来源:范文大全 收藏本文 下载本文 手机版

民事起诉状(索要抚养费)

原告:尹雅暄,女,汉族,2005年6月23日,身份证号码:50022420050623002X重庆市铜梁县师范附小学生,住在铜梁县塔山街。

法定代理人(系原告生母)秦清梅,女,1982年3月8日生,土家族,身份证号码:43313019820308552X,湖南龙山人,住址铜梁县塔山街,电话:13640535108

被告:尹崇岗,男,生于1975年8月24日,汉族,身份证号码:510228197508241833重庆市铜梁县,现住于重庆市铜梁县巴川镇滨河东路68号二栋三单元3-2,电话:15215018072,15223264186

诉讼请求

一、请求人命法院判决被告每月支付原告抚养费800元,直到学业为止。

二、请求人民法院依法判决被告负担原告今后生活费、医疗费、教育费的一半。

三、本案的诉讼费由被告承担。

事实与理由

原告是被告(父亲)与法定代理人(母亲)之女儿,2005年2月4日,被告与原告之母在重庆市铜梁县明政局登记结婚。原告于2005年6月23日出生,婚后,因被告长期在外,对家庭不负责。原告生母因发现被告有外遇,感情破裂,原告生母与被告于2012年8月8日在重庆市铜梁县民政局签订《离婚协议》并办理离婚登记。

《离婚协议》婚生女儿原告尹雅暄由女方抚养,男方每月付给小孩抚养费500元(大写:伍佰元整)直到学业完成为止,但随着近年物价逐渐增高,原告因上学、医疗及日常生活开支的需要,每月500元抚养费早已不够,原告的生活困难,可想而知。原告与原告之母离婚已有半年,未向原告支付过每月的抚养费,双方应协商解决不成,所以向人民法院起诉。综上所诉,为维护原告的合法权益,保证原告的正常学习,生活费及医疗费开支,根据《婚姻法》及《民事诉讼法》的相关规定向贵院提出诉讼,请求人命法院依法判决被告每月向原告支付抚养费800元,并负担原告今后医疗费、生活费、教育费的一半。 望贵院秉公裁判,以维护原告作为未成年人的合法权益。

此致

铜梁县人民法院

具状人:

二〇一三年月日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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