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离婚调解范文(精选多篇)

发布时间:2022-08-25 18:00:17 来源:其他范文 收藏本文 下载本文 手机版

推荐第1篇:离婚调解

关于罗海燕要求与余志明离婚的诉状报告

原告罗海燕 ,女,1983年9月26日出生,汉族,教师,住宜章县岩泉镇老开发区。 电话:13975752257

被告余志明,男,1983年6月19日出生,汉族,个体,住宜章县关溪乡余家村。 电话:15074189158

诉 讼 请 求

1、请判令原、被告离婚。

2、婚生一子由原告抚养,由被告支付抚养费。

3、共同财产依法分割,共同债务依法承担(具体见清单)。

事 实 与 理 由

原、被告在2006年4月19日在宜章县民政局办理结婚登记手续,2007年8月31日生一男,取名余博程。

婚后初期,原、被告感情尚好,为了让原、被告婚后生活过得幸福,双方父母出资为原、被告在栗源镇开办了一家家电商行,经营一段时间后,被告开始沉迷于吃喝玩乐,原告于2006年12月怀孕后,身体状况不佳,身形日益笨拙,而被告却经常夜不归宿,导致生意疏于打理,逐渐由盈利转为亏损。在原告怀孕期间,被告有了婚外情,另外还因赌博欠下了巨额高利贷,家电商行由于后期资金周转不灵,欠下原告父母5万3千元货款未付,最终不堪重负,经营的家电商行倒闭,原告被告失去生活来源。2007年底,原告父母体恤原、被告

生活艰难,背负欠债压力过大,同意借2万给被告清还部分外界债务。2009年9月由被告补签了一张7万3千元的借据,作为凭证。2008年5月,被告的婚外情曝光,本来拮据的生活,欠债的压力,现在又遭遇感情的背叛,巨大的打击使原告提出了离婚,但无奈幼儿尚小,正处哺乳阶段,被告家人竭力阻拦,且被告认错态度较好,考虑到家庭破碎对孩子的影响,哺乳期间夫妻亦不能离婚,原谅了被告。但2009年期间,被告对原告关心甚少,原告通过手机短信、网络多次发现被告对曾经的第三者念念不忘,至此,原告心灰意冷,于2009年12月向被告提出离婚,被告及被告家人多次到原告父母处求情,并由被告写下了诚心悔改的保证书一份,原告父母考虑到离婚对原告及外孙的损害,在思想上开导原告以大局为重,回归家庭,期盼被告真心悔改,两人能好好生活,离婚再次搁浅。2010年10月,被告出资5万,向原告父母借资1万元,共6万元与被告的叔叔共同购买一台华菱之星前四后八货运汽车,车牌号为赣CB1331,每月大概有3-4万元的收益。买车初期,因资金周转问题,以原告的名义在宜章县东风信用社贷款3万元。2010年8月在宜章县城龙隐奥林匹亚小区购买了一套136平米的电梯房,首付93600元,户名登记为原、被告双方姓名,2011年3月开始支付银行按揭,每月1280元。2011年7月,原告在暑假期间,安排装修新房,原告出资两万元,被告出资一万元用于装修前期的启动资金。但是2011年7月30日,原告发现被告给一名叫刘兰芳的女性发了多条暧昧短信,至此,原告对被告彻底失望,感情完全破裂,离婚势在必行。

原告认为:被告的多次出轨行径及对家庭不负责任的态度严重伤害了原告的感情,致使夫妻感情完全破裂,没有和好的可能。今原告为解除痛苦,特向贵司法所提请诉状,请贵所司法人员对此事合理调解,不胜感激。

相关证件与证据

1、原、被告身份证原件。

2、原、被告结婚证原件。

3、财产及债务证据:购房合同原件、手机录音、贷款凭证、借据。

4、出轨证据:手机短信、通信详单、照片、保证书。

此致

岩泉镇司法所

起诉人:罗海燕 2011年8月31日

推荐第2篇:离婚调解协议书

离婚调解协议书

王显文与徐莉娟离婚一事

甲方:王显文,男,现年24岁,住店集镇镇东行政村王桥自然村。

乙方:徐莉娟,女,两年24岁,住店集镇姚湾行政村徐楼自然村。

2008年王显文与徐莉娟结婚后,2009年9月24日生一男孩,名叫王雨泽。王显文要求与徐莉娟到民政部门一起办理结婚证,徐莉娟一直不愿办理结婚证。因感情不合,徐莉娟与王显文分居2年,现双方达成离婚协议如下:

1.乙方徐莉娟没有任何理由经济财产纠纷,同意一男孩王雨泽给甲方王显文监护抚养。

2.甲方王显文允许五年后在协调人监护下看望王雨泽。

3.双方不得干预个人家庭,违者追究个人责任。以上协议自签订之日起生效。

4、本协议一式三份,甲乙双方各一份,调解人一份。甲方:(签字)

乙方:(签字)

调解人:(签字)

年月日

推荐第3篇:离婚调解协议书

离婚调解协议书

法院离婚调解书范本

男方:年龄,姓名,工作单位,住址; 女方:年龄,姓名,工作单位,住址;

男女双方因感情问题本着友好的态度达成如下协议:

1、男、女双方同意离婚。

2、婚生女___由男方抚养,女方每月支付抚养费___元整(¥:___元)。抚养费以半年为单位支付,支付时间不迟于当年___日、___。

3、女方有探视___的权利,每周末可视情况接女儿回女方处居住。

4、双方所欠___元整(¥:___元)债务,男女双方各承担___元整(¥:___元)。男方应承担的份额交女方归还债权人。

5、现住址处电器归男方所有,男方自愿补偿女方___元整(¥:___元)。

6、男、女双方位于__区的房产一处,双方同意由女方配合男方在3个月之内出售,出售后10日内男方支付给女方___元整(¥:___元)。

7、本协议第4项、第5项、第6项约定的款项在男方售房后10日内支付给女方。如男方到期后未支付,女方可以申请法院强制执行。

8、男方自愿承担本案诉讼费用___元。

双方当事人一致同意本调解协议的内容,自双方在调解协议笔录上签名或捺印后即具有法律效力。 男方: 女方: 日期:

深圳王平安律师 133 600 72417 广东惠邦律师事务所 南山区南海大道保利大厦 年 日 日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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推荐第4篇:法院离婚调解协议书

离婚调解协议书

法院离婚调解书范本

男方:年龄,姓名,工作单位,住址;

男女双方因感情问题本着友好的态度达成如下协议:

1、男、女双方同意离婚。

2、婚生女___由男方抚养,女方每月支付抚养费___元整(¥:___元)。抚养费以半年为单位支付,支付时间不迟于当年___日、___。

3、女方有探视___的权利,每周末可视情况接女儿回女方处居住。

4、双方所欠___元整(¥:___元)债务,男女双方各承担___元整(¥:___元)。男方应承担的份额交女方归还债权人。

5、现住址处电器归男方所有,男方自愿补偿女方___元整(¥:___元)。

6、男、女双方位于__区的房产一处,双方同意由女方配合男方在3个月之内出售,出售后10日内男方支付给女方___元整(¥:___元)。

7、本协议第4项、第5项、第6项约定的款项在男方售房后10日内支付给女方。如男方到期后未支付,女方可以申请法院强制执行。

8、男方自愿承担本案诉讼费用___元。

双方当事人一致同意本调解协议的内容,自双方在调解协议笔录上签名或捺印后即具有法律效力。

男方:

女方:

日期:

年 日 日篇2:民政局协议离婚与法院调解协议离婚有什么区别

一、民政局协议离婚优点是比较方便,只要双方达成一致意见即可随时领取离婚证。而在法院达成调解协议则程序较繁琐,需先立案后开庭再判决,上海地区大部分法院已经把此类案件列为速裁庭,一周即可处理结案。如适用简易程序案件,办理所需时间一般是十五天至三十天,时间相对较长。

二、民政局协议离婚经济成本低,而法院调解离婚,无夫妻共同财产分割的,五十元;涉及财产分割的,需按照财产标的收费。因此,如果夫妻共同财产有价值几十万元的房产,所缴的诉讼费也需几千元,相对成本较高。

三、从协议的履行方面来看,民政局协议离婚所备案的离婚协议书虽然有效,但是不具有强制执行的效力,当一方不履行协议内容时,另一方必须向法院另行起诉解决,而协议书中所约定的内容,并不是百分之百得到法律的支持。一旦产生纠纷,仍需法院判决,具有很大的不确定性。

通过法院达成的调解协议离婚,有法院下达的调解书,具有可强制执行的效力。任何一方不履行法院的调解协议,对方即可向法院申请强制执行,法院通过查封、冻结、甚至拘留罚款等强制措施使对方必须遵守协议,更有保障。

四、从协议内容来看,民政局对于离婚协议的内容基本不审查,由双方当事人协商一致就可以,因此,协议书中涉及对财产、子女、债权债务的处分,往往是根据当事人对法律的认识,措词不规范,考虑不周全,极易产生纠纷,留下隐患。

而法院协议离婚,经过律师、法官的层层把关,调解书的每一条款都会逐条进行审查,合法、严谨,并确保今后可供强制执行,没有隐患,更彻底的解决问题。

基本上,民政协议离婚的优点是省时省钱,但一旦产生纠纷,仍需再次诉讼。而法院调解离婚虽成本较高,但优点是有强制执行依据,没有再次纠纷的可能性,一次性根本解决问题。在我们办理的案件中,有三成比例的案件是来自离婚后纠纷,原因多是一方不遵守协议,不履行义务;或是离婚协议本身制定时就有缺陷,如约定不明双方有争议,只得再次提起诉讼。

因此,如果当事人不是必须立即办理离婚,对必要的经济支出有能力承受,有共同财产需要分割、有子女需要约定抚养及探视权,符合以上情形的,律师建议应当在法院协议离婚,对双方权利、义务都是一种保障,这一点对保护妇女儿童等弱势群体更为重要。篇3:2015年法院离婚调解书范本

2015年法院离婚调解书范本 ()民字第号

原告:xxx,性别____,年龄____,姓名______,身份证__________,汉族,工作单位__________,居住地址___________ 原告:xxx,性别____,年龄____,姓名______,身份证__________,汉族,工作单位__________,居住地址___________ 本院于________年______月______日立案受理了原告诉被告 ___________(写明案由)一案。依法由审判员xxx适用简易程序公开(或不公开)进行了审理。(写明当事人的诉讼请求和简要事实) 本案在审理过程中,经人民法院主持调解,双方当事人自愿达成如下协议:

1、原告xxx与被告xxx同意离婚

2、婚生子/女xxx由原告xxx/被告xxx抚养,原告xxx/被告xxx每月支付抚养费___元整(大写¥:___元)。抚养费以半年为单位支付,支付时间不迟于当年___日。

3、原告xxx/被告xxx有探视___的权利,每周末可视情况接子/女xxx回原告xxx/被告xxx处居住。

4、双方所欠___元整(大写¥:___元)债务,原告xxx与被告xxx各承担___元整(大写¥:___元)。原告xxx/被告xxx应承担的份额交原告xxx/被告xxx归还债权人。

5、现住址处_(动产)__归男方/女方所有,原告xxx/被告xxx自愿补偿原告xxx/被告xxx___元整(大写¥:___元)。

6、原告xxx/被告xxx双方位于______区_____路_____号的房产一处,双方同意由原告xxx/被告xxx配合原告xxx/被告xxx在___个月之内出售,出售后____日内原告xxx/被告xxx支付给原告xxx/被告xxx___元整(大写¥:___元)。

7、本协议第4项、第5项、第6项约定的款项在原告xxx/被告xxx售房后____日内支付给原告xxx/被告xxx。如原告xxx/被告xxx到期后未支付,原告xxx/被告xxx可以申请法院强制执行。

8、原告xxx/被告xxx自愿承担本案诉讼费用___元。

双方当事人一致同意本调解协议的内容,自双方在调解协议笔录上签名或捺印后即具有法律效力。

上述协议,不违反法律规定,本院予以确认。

审判员___________ _______年______月______日 (院印) 书记员___________ 注:

1、本样式供人民法院在当事人一方要求调解而达成调解协议时制作具有法律效力的民事调解书时使用。

2、“协议内容”,是指当事人自愿达成解决争讼的协议条款。“诉讼费用的负担”,如果是由双方当事人协商解决的,可以作为调解协议的最后一项内容予以写明;如果诉讼费用是由人民法院决定的,应当在协议内容之后另起一行写明。

3、离婚调解书经书记员核对无异后,加盖“本件与原本核对无异”章。

推荐第5篇:1月份离婚调解和好案例

离婚调解和好案例

离婚双方基本情况

男方:许某

生日:1975年8月29日

家庭地址:江苏省海安县角斜镇红旗村25号

女方:李某

生日:1976年10月09日 家庭地址: 江苏省海安县角斜镇红旗村25号

男、女双方1999年年底经人介绍相识,于2000年8月20日在海安县角斜镇政府登记结婚,并于2001年12月18日生一子。

离婚原因

双方观点 男方观点概述:

1、女方缺少温柔,不顾家、不体贴。女方的观点:

1、女方认为男方与女邻居关系不正常,对家庭不忠。

调解结果和总结

经过初步的男、女双方的谈话了解和对男、女双方住地村委会和邻居的走访,我们认为双方的感情还是有的,并不希望离婚,先前来到民政局只是一时的冲动。因为女方在一家工厂上班,基本上是三班倒,作息时间很不确定,工作很是辛苦,因此对于家庭的照顾也就落在男方的身上。男方在家中种田和养殖,与邻居一女性往来比较密集,女邻居丈夫因常年在外务工,故两人也经常互相帮助农活之类,关系还是比较暧昧的。男方并未否认此层关系,并坦承在她身上找到妻子所不能给予的照顾和温柔。还好男方与此女并未作出违背常理破格的事情。经调解,女方认识到自己不足,并原谅了男方,表示将安排好工作和家庭的在生活中的比例,以后将多照顾家庭和丈夫;男方也认识到自己的不是,认识到自己在玩火,还好及时能回头,划清与女邻居的界线,并向女方保证以后善待家庭和女方,做一个丈夫应该做的事情,最终两人和好如初。

推荐第6篇:法庭调解离婚要不要诉讼费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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法庭调解离婚要不要诉讼费

诉讼离婚在受理了案件之后还会先进行调解,有些夫妻就应该法庭的调解而和好了,不打算继续诉讼下去了。由于法院没有帮助自己实际诉讼,很多人就认为诉讼费应该要退回来。那么,法庭调解离婚要不要诉讼费?听听赢了网石柱律师给出的具体意见。

法庭调解离婚成功要不要诉讼费?需要。

根据最高人民法院《诉讼费用交纳办法》,离婚案件每件交纳50元至300元。涉及财产分割,财产总额不超过20万元的,不另行交纳;超过20万元的部分,按照0.5%交纳。离婚案件诉讼费用的负担,由人民法院决定。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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调解结案的,诉讼费减半收取。

法院调解离婚什么步骤,需要带什么

准备:身份证、结婚证,以及两证的复印件各一份。起诉状,一式三份,按照诉讼费收费标准离婚案件每件50——300元,各地的法院规定不同。

离婚案件要先行调解,如果双方都同意离婚可以调解结案。如果因子女扶养或财产分配产生分歧,不能达成一致意见,法院将依法判决。如果可以达成一致意见,调解结案,大概快的一个月左右就可以完成。如果不能够,需要法院判决的,一般按普通程序办理,一审6个月审理期限,如果判决书送达之后有一方不服判决上诉,那么还需要进入二审程序,二审程序审理期限是三个月。

起诉离婚可以拒绝调解吗

1、调解是人民法院审理离婚案件的必经程序,由于其发生在诉讼过程中,所以也叫诉讼内调解。在诉讼过程中进行调解,有利于对当事人进行法制宣传教育和思想指导工作,妥善、慎重地处理离婚案件。而且对调解所达成的协议,当事人一般愿意执行,这不仅有效预防了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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纠纷的进一步恶化,也减少了法院的执行工作。

2、人民法院在调解时必须坚持自愿、合法的原则。同时在查清事实的基础上进行,要分清双方的是非责任。必要时可与当地的基层组织、有关单位密切合作,共同进行说服教育工作,以促进当事人互谅互让,促成和好或达成离婚协议。

3、调解有三种结果:

(1)调解后双方当事人和好,原告撤诉,诉讼结束;

(2)双方当事人达成离婚协议,人民法院按协议制作离婚调解书,调解书送达后,即发生法律效力,婚姻关系自此解除;

(3)调解无效,应立即进入下一诉讼程序。

4、调解书的效力:

诉讼内调解是在法官的主持下,双方当事人达成调解协议并经法院审核后,并签字或盖章后,与签收调解书具有相同的法律效力,送达调解书时,当事人反悔不签收的,不影响调解书的效力。诉讼外调解是在第三人的主持下进行的,当事人达成调解意见并签收后,又反悔的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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可以向法院起诉。

法庭调解离婚成功要不要诉讼费?离婚的时候参与法院调解时可以将自己主张的权益说出来,要求对方接受,不能够在调解的时候委屈了自己。法庭调解离婚成功之后遇到其中一方反悔的情况,不想要只了解片面内容应该要咨询赢了网在线律师。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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推荐第7篇:离婚案件做调解和好工作方法的初探

婚姻法》规定,离婚案件应当进行调解,因此,着重调解是离婚民特有的原则。一般民事案件,根据当事人自愿原则,只有当事人愿意调解,法院堵能调解,否则强行调解是违法的;只有在离婚案件中,不论当事人是否愿意,调解是必经的程序,这一方面从立法上体现了对婚姻案件的重视,另一方面这也是因离婚案件涉及特定人身家庭关系的特殊性所决定的,多做深入

细致的调解工作,实践证明是解决婚姻家庭问题的药剂良方。法院对离婚案件的审理本身也是把握婚姻关系是否有必要解体的一道屏障,必须严格把关。在审理过程中,充分运用调解这一工作手段,多讲究工作方法和工作艺术,以耐心细致的工作尽力挽救濒于破裂的家庭,禁止工作简单化,努力使不正常的家庭走上家庭良性运转的轨道是每个民事审判工作者肩头的重任,笔者认为,在做调解和好工作时,从工作的有效性角度着手,应引导当事人对以下几个方面的问题有所认识和老虑:

一、引导当事人正确认识诉权

诉权是公民在诉讼上享有的基本权利,《婚姻法》规定了结婚自由和离婚自由,因此,提起诉讼是法律赋予当事人的一项权利,但当事人必须谨慎地行使这项权利,也就是说当事人起诉离婚,并不意味着婚姻如何解除的问题,而只是通过当事人提起诉讼,可以反映出这个家庭是有问题的,是有矛盾的,而当事人所反映出来的问题就是他们和好的障碍,有问题就要解决,然而如何解决,是否一定要通过家庭解体即离婚才能解决,亦即离婚是否是解决家庭问题的唯一有效方式,需要当事人慎重老虑,因为解决家庭问题的方式方法是多种多样的,不同的解决方式会出现不同的效果,正确的解决方式应该是:双方先冷静下来,把双方存在的矛盾和问题摆出来,看存在哪些问题,剖析一下这些问题存在的原因,是谁身上存在的问题:引导当事人在这些问题上去正确地认识和对待:多反省反省自己,多剖析一下自己,多做些批评和自我批评,做到有则改之无则加勉,以后要多注重加强夫妻之间的沟通和交流,夫妻间的矛盾就有缓解和消除的可能。引导当事人认识一个和睦、稳定的家庭须建立在相互理解、相互信任、相互支持、相互帮助等的基础之上,这些基础一个缺失就会动摇家庭的稳固。因此,哪个环节出现了问题,当事人就应该在哪个环节上多做努力,以妥善消化矛盾,如果遇到问题不是积极地去面对存在的问题,一出现矛盾就上升到离婚,是一个极端的做法,不利于问题的有效解决。

二、引导当事人正确认识离婚可能面临的问题

离婚是一个十分严肃的家庭问题,容不得半点草率,如当事人坚持离婚,应引导当事人对下述三个问题是否确已做了慎重的老虎。

1、当事人自身应老虑的问题

就当事人自身而言,如双方选择了离婚,离弃后不排除双方以后再重新组建家庭的可能,有的当事人可能会说离婚后自己单独去生活,其实这是回避生活中矛盾的想法。生活中独身家庭有矛盾是回避不了的。从科学的角度讲,有配偶的人较独身者长寿,因为有个生活伴侣,生活中也就有了感情交流和宣泄的对象,不会受寂寞和孤独困扰,因此更多的人会选择重组建家庭。然而离异后再选择,已是通常所说的“二婚”,有过一次婚变即有了“二婚”这个名份,有重新选择时,其选择面较初婚者而言应是窄了许多,因此可能会有许多的困难。同时,通过大量离婚案件的审理,我们发现一个基本的规律性问题:婚姻的稳定程度是随着原婚、二婚、三婚等依次递减的,而矛盾是递增的,解决问题的难度也是越来越大的,也就是说,相比较而言,原婚家庭里出现的问题是最容易消化的,如果原婚里的问题当事人不愿去面对和解决,很难想象以后如遇到比原婚里问题多的多的问题,解决难度更大的问题,当事人会有加倍的勇气去面对和解决吗?因此,如果新组建的家庭再发生问题怎么办?而有的当事人就由于缺乏慎重,缺乏解决问题的有效方式,以致在婚姻问题上步入了离了再结,结了再离的恶性循环之中。

2、关于子女问题也是需要当事人摆在重要位置上考虑的问题

当事人生育子女,就有义务将子女抚养成人,没有人不希望自己的子女能在稳定、健全的家庭环境中健康、快乐地成长。然而,当事人如选择离异,将打破一种原有的基于相对稳定而产生的平衡,而是否有必要打破这种平衡,则取决于双方当事人的决定,子女却无从选择,但基于当事人选择的后果受影响最大的却是子女。因为当事人如选择和好,受益最大的是子女,而相反,受伤害最严重的同样是子女,子女以后将生活在一个不健全的家庭里,由于当事人作为成年人已经有适应社会的能力,而作为其子女,特别是未成年子女,往往缺乏应付各种问题的能力,包括来自社会上方方面面的偏见使这些离婚家庭的孩子往往表现出:孤僻、自卑、内向、不合群,出现人格障碍,甚至违法犯罪等,这就是由于当事人离婚所给子女带来的负面影响。在我们现实中有些父母往往只注重孩子物质生活方面的满足,好象物质方面的吃、穿、用满足于

推荐第8篇:民政局协议离婚与法院调解协议离婚有什么区别

一、民政局协议离婚优点是比较方便,只要双方达成一致意见即可随时领取离婚证。而在法院达成调解协议则程序较繁琐,需先立案后开庭再判决,上海地区大部分法院已经把此类案件列为速裁庭,一周即可处理结案。如适用简易程序案件,办理所需时间一般是十五天至三十天,时间相对较长。

二、民政局协议离婚经济成本低,而法院调解离婚,无夫妻共同财产分割的,五十元;涉及财产分割的,需按照财产标的收费。因此,如果夫妻共同财产有价值几十万元的房产,所缴的诉讼费也需几千元,相对成本较高。

三、从协议的履行方面来看,民政局协议离婚所备案的离婚协议书虽然有效,但是不具有强制执行的效力,当一方不履行协议内容时,另一方必须向法院另行起诉解决,而协议书中所约定的内容,并不是百分之百得到法律的支持。一旦产生纠纷,仍需法院判决,具有很大的不确定性。

通过法院达成的调解协议离婚,有法院下达的调解书,具有可强制执行的效力。任何一方不履行法院的调解协议,对方即可向法院申请强制执行,法院通过查封、冻结、甚至拘留罚款等强制措施使对方必须遵守协议,更有保障。

四、从协议内容来看,民政局对于离婚协议的内容基本不审查,由双方当事人协商一致就可以,因此,协议书中涉及对财产、子女、债权债务的处分,往往是根据当事人对法律的认识,措词不规范,考虑不周全,极易产生纠纷,留下隐患。

而法院协议离婚,经过律师、法官的层层把关,调解书的每一条款都会逐条进行审查,合法、严谨,并确保今后可供强制执行,没有隐患,更彻底的解决问题。

基本上,民政协议离婚的优点是省时省钱,但一旦产生纠纷,仍需再次诉讼。而法院调解离婚虽成本较高,但优点是有强制执行依据,没有再次纠纷的可能性,一次性根本解决问题。在我们办理的案件中,有三成比例的案件是来自离婚后纠纷,原因多是一方不遵守协议,不履行义务;或是离婚协议本身制定时就有缺陷,如约定不明双方有争议,只得再次提起诉讼。

因此,如果当事人不是必须立即办理离婚,对必要的经济支出有能力承受,有共同财产需要分割、有子女需要约定抚养及探视权,符合以上情形的,律师建议应当在法院协议离婚,对双方权利、义务都是一种保障,这一点对保护妇女儿童等弱势群体更为重要。

推荐第9篇:离婚调解书与离婚调解协议的区别(推荐)

离婚调解书与离婚调解协议的区别

今天,本婚姻律师在朝阳区法院双桥法庭出庭成功处理了一件离婚案件。该案比较简单,就不做具体介绍了。只想谈涉及的一个问题,即离婚调解书与离婚调解协议的区别。其实只要您够细心就会发现诉讼离婚中如果在法官的主持下达成离婚调解而结案的,书记员除了会让当事人在庭审笔录上签字外,还会让当事人在离婚调解协议上签字。只有签完这两份文件并被书记员收入案卷后,法院才会把盖着红印章的离婚调解书交给当事人,而离婚调解书上是不用当事人在上面签字的。由此可见,离婚调解书与离婚调解协议虽然名称类似,但却是不同的两类法律文件,而且明确他们的区别有时对您的离婚案件意义重大。他们最主要的区别在于两点:

1、当事人双方从在离婚调解协议上签字后,双方的婚姻关系即告解除,即便当天没有领取离婚调解书也没关系。而离婚调解书的作用在于让当事人手中有直接证明自己已经离婚的凭据,便于日后更改户口本中的婚姻状况及再婚;

2、有时离婚调解协议与离婚调解书中所记载的内容并不完全一致,往往离婚调解协议内容更具体。如果因二者所记载的内容不一致而引起歧义与纠纷,就要以离婚调解协议为准。由此可见离婚调解协议具有更为丰富且重要的法律意义。

本律师所代理的这个案件在双方达成离婚调解协议时,因对方坚持更改孩子姓名,且我方同意。但法院却无权处理变更孩子姓名的问题,需要双方到公安机关另行办理。所以法官建议双方先就其它问题签署离婚调解协议,待双方到公安机关将孩子姓名变更完毕后再回法院领取离婚调解书。这个建议其实对对方是有潜在风险的——即使尚未领取离婚调解书,只要双方在离婚调解协议上签字。双方的婚姻关系即告解除,且离婚调解书上所记载的其它内容都已生效。我方当事人完全可以对变更孩子姓名的问题反悔而不影响其它离婚问题的效力。更为重要的是对方也无法就孩子姓名变更问题起诉,因为不属于法院受理案件的范围。当然,我的当事人还是守信用的,离婚后去公安机关协助对方办理了孩子姓名的变更。从这个案件可以看出,您在调解离婚时一定要更为关注离婚调解协议。 版权属北京婚姻律师,欢迎您向北京婚姻律师咨询,北京离婚律师-北京最专业的离婚律师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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推荐第10篇:浅谈离婚案件调解的方法与技巧

浅谈离婚案件调解的方法与技巧

浅谈离婚案件调解的方法与技巧

在民事纠纷案件中,离婚案件占了相当大的比例。该类案件是一种发生概率高、存在面广、恶性转化快、连带问题多的特殊民事纠纷,不但涉及婚姻关系、子女、财产、以及债权债务问题,而且涉及的法律关系较多,不仅关系到当事人双方,甚至会涉及、惊动当事人的亲友以及社会相关人员和部门。离婚案件的妥善解决与否,不但关系到法院的办案质量,也关系到双方当事人的生活和命运,更关系到社会稳定与发展。因此,离婚案件的审理,一直是人民法院民事审判工作的重点,是社会各界、各群众机关关心与注意的热点。本文拟就离婚案件的调解方法和技巧做粗浅的探讨。

一、离婚案件审理中调解方法的重要意义

《中华人民共和国婚姻法》第三十二条第二款规定:人民法院审理离婚案件,应当进行调解,如感情确已破裂,调解无效,应准予离婚。离婚案件所审理的结果,首先,直接关系到当事人双方的权益;其实,涉及双方子女的合法权益的保护以及子女的健康成长问题;第三,直接影响双方父母、亲人的生活。如父母赡养侍候等问题;第四,还有可能涉及双方的单位和朋友,如离婚后碰到生活上的问题,以及与朋友的债权债务问题等。审理离婚案件中,调解方法的得当于否,时机把握的是否到火候,对离婚的双方当事人、对社会意义非同一般。

第一,适当的调解方法可以消除夫妻双方的矛盾,促进相互的沟通,使双方重归于好,破镜重圆。有时离婚的一方当事人向法院起诉时,只是因某些事对对方心生怨恨,咽不下一口气,非要闹个鱼死网破,在这种情况下法官作为中间人从中调和,若调解方法把握适当,则很有可能使双方和好,通过调解,使双方当事人思想沟通,达到缓解、消除矛盾、相互谅解的目的,促使婚姻关系向和美方向发展。

第二,有利于避免矛盾激化,顺利达成离婚协议。调解不仅是和好案件所需要的,而且是离婚的案件所必须的手段。因为双方当事人离婚远不止涉及双方的婚姻关系,更涉及到子女、财产以及债权债务问题。正确、妥恰运用调解技法,可以更好地引导双方当事人冷静地面对这些问题,提出妥善解决办法,达成离婚协议,防止双方当事人矛盾激化,而使双方失去协商的基础。因为离婚案件一旦双方当事人不能诚意地进行协商,法院要运用判决来完全客观、公正地解决离婚案件是十分困难的。不管是子女问题、财产问题或者债权债务问题,一旦双方当事人产生争议,都不肯如实客观地陈述事实、提供证据,势必造成法院认证、判决的困难。并且法院要为此浪费更多的诉讼资源,也不利于案件顺利解决。因此,妥恰运用调解手段,能避免激发矛盾,有利于案件的顺利、妥善解决,获得良好的社会效果。

第三.能把子女因离婚而造成的身心创伤降到最低。父母的离婚,无疑会给子女造成生活上的不便和精神上的痛苦。这种物质上和精神上的打击,对子女(特别是未成年子女)身心的健康成长影响是巨大的。特别是对子女应尽的义务(特别是未获抚养权一方)必将因矛盾的存在而大打折扣,如不支付抚养费。有的案件经判决后获抚养权一方甚至会要求子女与另一方断绝父(母)子关系,并拒绝对方探望,这些因素必将严重损害子女的身心健康。

第四,能最大程度的达到法律效果和社会效果的统一。离婚案件的双方当事人关系与其他案件不同,双方并非“仇家”,而仅是因为感情破裂才导致离婚。因为调解是在双方当事人自愿的基础上进行的,是双方当事人意思自治的具体体现,一旦达成协议,双方当事人一般都会自动履行,并保证相安无事。有利于案件的执行。而判决离婚的案件,不管是财产、债权、债务或者是对子女承担抚养义务,因为非其自愿,并且如前所述,判决不可能绝对客观公正,那么,义务当事人就可能不履行或不主动履行判决内容,从而引起执行程序。这种执行程序的启动,社会效果显然是不理想的。离婚案件中调解比判决通常更能达到两者的和谐统一,有利于社会和家庭的稳定。

二、离婚案件调解的基本原则

《民事诉讼法》第九条规定,人民法院审理民事案件,应当根据自愿和合法的原则进行调解,调解不成,应当及时判决。调解工作是一项细致而又耐心的工作,因此,在调解活动中必须好以下几个基本原则:

(一)客观公正原则。就是要实事求是的查明原因,公平合理的处理问题。调解方法与其他解决问题的方法最大的区别在于调解不具有强制性,因此,离开了客观公正调解活动是无法进行的。

(二)平等原则。就是要一视同仁的对待每一位当事人。当事人之间存在着年龄、性别、职业身份、贫富等等差别,这些差别只能作为调解技巧加以选用,而不能作为评断是非曲直的依据加以引用。离开了平等就会有失公正。

(三)尊重当事人意愿原则。就是对于当事人的意思表示要充分予以考虑。意愿是双方而不是单方。单方的意愿只有征得相对方同意后才能视为双方意愿。调解的最佳效果就是“化干戈为玉帛”,和好如初。自愿、合法原则应是离婚案件调解的基本原则,而查明事实、分清是非的原则则不应成为离婚案件调解的基本原则。古人云“清官难断家务事”,离婚案件的事实涉及面广,引起纠纷的原因较多,很难查清全部事实,分清所有是非。而且真的查清事实、分清是非,对案件调解也是不利的。因为在查事实、分是非的过程中,当事人难免会回想不愉快的过去,揭视对方的不足、缺点。在事实查明、是非分清之后,当事人的感情裂痕会越来越大、矛盾也越来越大了,更不利于调解。再者,根据私权的处分原则,当事人对自己的民事权利有绝对的处分权,只要其自愿,并且不违反法律禁止性规定,在事实不清、是非未明的情况下,当事人有权就离婚案件的处理作出其意思表示,并达成调解协议。当事人的意愿只要是真实意思的表示,作为调解人没有理由加以拒绝。

三、调解离婚案件的方法与技巧

(一)将调解贯穿于案件审理的全过程

调解是审理离婚案件的一个重要环节,我们应把握好该环节,将案件分为庭前、诉中、诉后三个阶段,分阶段采用不同的调解原则,庭前准备阶段,我们要本着“模糊”原则,从节省诉讼资源,及时化解矛盾的角度积极进行调解,在双方自愿的基础上为双方提供一个以情感人的谈判空间,使双方在互谅互让的基础上达成调解协议,这样就可使当事人减少收集证据、举证、质证等方面的投入,方便、快捷的解决纠纷,同时亦为双方今后生活中和睦相处,精诚合作奠定了基础,诉讼中,在案件事实基本查清时,我们要及时,全面的为当事人归纳争议的焦点,在分清是非、划清责任的前提下进行调解,这样可以避免当事人在案外因素上的无谓的争执,使当事人在认清形势下权衡利弊下进行调解,当然此时法院已可依法下判,但较之判决当事人如能达成协议,便更能接受结果,可从根本上杜绝当事人的上访、缠诉。庭审结束后,在未下判前亦可接受当事人的调解请求,如当事人能达互让则可省去执行程序,极大缓解执行的压力,降低当事人的诉累。总之,在调解和判决的适用上,我们要坚持在调解中查明案情,并随着案件事实和法律争议的逐步明确化,而提高和解的机率,奠定裁判的基础,从而使调解与判决有机的结合起来。

(二)做好个案调解工作的基本思路

针对个案如何入手,怎样去作调解工作,可以按以下思路去进行:

1、审查。法官在接到案件后,应认真对其卷宗材料进行全面客观的审查,找出案件争议的焦点,查看相关的法律资料,对双方的证据进行严格的审查。

2、倾听。认真听取双方当事人的诉说,把他们想说、要说、该说的话让他们说完,不要怕麻烦,从而使法官在他们的诉说中找到问题症结,以便对症下药。

3、纷争。根据双方当事人在诉讼过程中的诉讼主张及其所提举的证据确定其争议的焦点,找准其在诉讼中产生矛盾心理的根源所在,通过审理摸清其诉讼实质,挖掘和理顺他们心中的困惑。

4、讲法。通过审查及当事人的诉说,是我们找到了问题的核心,亦根据法律的规定,给当事人讲明法律和政策,让他们知法明理,自觉分清是非所在。

5、揭示。就是把双方当事人的证据摆出来对具体案件进行全面客观的面对面的剖析,揭示其矛盾实质及其诉讼心理,使其抛弃非客观的诉讼杂念,端正其诉讼的目的。

6、化解。就是通过摆事实、明证据、讲法律,用法官的真诚和公心来帮助他们化解内心的矛盾、辩明是非曲直,解开他们的心里疙瘩,达成双方言合的目的。

(三)离婚案件调解和好的方法的技巧

婚姻法第三十二条第二款规定,“人民法院审理离婚案件,应当进行调解,如感情确已破裂,调解无效,应准许离婚”。从上述规定可以看出,离婚案件的审理,调解和好是必经的程序。而且调解和好,不管对当事人及子女、亲人或者对社会,都是有好处的。因此,一个法官,适当掌握调解和好技法是必要的。

1、冷处理法。冷处理法主要针对有的当事人提出离婚诉讼纯粹是负气行为,而其内心并不希望婚姻破裂的情况。这种当事人表现出的往往是情绪过于激动,急于倾诉心中的苦水,不断罗列对方的不是。仔细分析,这种当事人之所以激动、诉苦、并陈述对方的不是,是因为他仍在意双方的婚姻,仍在意对方,如果双方感情确已破裂,当事人反而会更冷静、更灰心,甚至不愿讲太多的话。因此对于上述的当事人,法官只须静静地听其发泄、倾诉,等到他气消了,再进行调解,给个台阶,比如向对方赔个礼、道个歉等,往往很容易成功。而如果当事人正在气头上,法官不让其发泄、倾诉,而直接进行调解,往往会火上加油,适得其反,反而激化矛盾,导致调解不能。留给当事人适当的和好时间,不应急于下判,而应留给当事人的亲友都会通过各种途径、方法促其当事人和好;另一方面,双方当事人经过一段时间,其情绪稳定下来,更能正确客观地看待自己的婚姻以及双方矛盾,从而改变初衷,主动和好。

2、回忆感情法:即回忆双方的美好感情,或一方对另一方恩爱和关照的情感事件。人的言行受其情感影响是很大的,许多夫妻在矛盾产生、激化后,往往总是忘记了双方恩爱的过去,忘记对方的好,总是捡不好听的话说,而一旦经旁人提醒,他就会重新、客观地评价自己的爱人。法官可以鼓励当事人把谈恋爱时的那种心态表现出来重新挽回感情。这种方法,可以调动或激起夫妻之间的情感,屏弃一时怨恨,促使双方和好。

3、赔礼道歉法:即由过错方向无过错方赔礼道歉。法官在诉讼过程中鼓励主张和好的一方当事人在诉讼中敢于承认错误,并在诉讼过程中努力表现,改正缺点。由过错方向无过错方赔礼道歉,促使当事人认清自我、检讨自己。法官在赢得当事人信任的基础上,对当事人在婚姻关系中存在的错误思想和不妥言行,以及对婚姻关系造成的危害。促使当事人认清自己的错误,并敢于正确面对,自我检讨。促使双方当事人和好。

4、子女或亲情连接法:即利用子女或父母等作为情感纽带,连接夫妻双方的感情。夫妻与子女、夫妻与父母,是一种双向亲情关系,可以对夫妻感情发挥调节或纽带作用激发当事人对子女的亲情,以挥子女在当事人婚姻关系上的纽带作用。子女在家庭的地位举足轻重,在父母的心中更占据很大的位置。法官如能妥善利用这一因素,激发当事人对子女的亲情,对调解和好将起巨大的作用。

5、亲友或组织劝说法:利用当事人亲友或有关单位或组织的影响,形成浓厚的调和氛围。各当事人都有一定的社会生活范围,也必定有一些比较亲近、知心的亲戚、朋友或工作单位的领导同事,这些人对其影响有时甚至超过家庭成员。利用亲属、朋友,共同做和好工作,或者排除婚姻障碍。如解决婚姻中的分居住房等实际困难;有第三者的,则要斩断第三者,等等。这实际上是婚姻上的“综合治理”,更有利于和好。

6、比较优劣法:即将一方的优点和缺点进行比较,以便要求离婚者正确认识或对待不愿离婚者。这种方法,可以对不愿离婚者有一个全面正确的认识,防止因对另一方的错误认识和判断而草率离婚。

7、打破幻想法:就是消除当事人不正当的离婚企图,打破再婚的幻想。在第三者插足或一方地位提高而喜新厌旧引起的离婚案件中,过错方往往富于幻想,构成他们的离婚目的就是与第三者结合。不打破他们的幻想,夫妻就不可能和好。通过实践,我们体会到,要打破其幻想,审判人员除多做说服教育工作外,必要时对过错方得与其所属单位联系,采取一定的强有力的措施,将其与第三者分开。只有这样夫妻和好才有现实可能性。

(四)调解离婚的方法的技巧

法官在进行了多方努力进行调解后,如果仍有一方当事人坚决要求离婚,且双方感情确已破裂,可以考虑调解离婚,如果能达成离婚协议,也比判决离婚的效果要好。因此,法官也要注意调解离婚的技法,尽量让应当判决离婚的当事人达成离婚协议。从调解离婚的内容看,主要是婚姻关系,子女抚养以及财产债权债务的处理。

1、婚姻关系。如果说调解和好是着重做好主张离婚当事人的工作的话,那么调解离婚则应着重做好不想离婚当事人(下称不离方)的思想工作。可以考虑从以下几方面做工作:(1)帮助不离方分析对方的态度,使其明白对方态度已决,让其死心,而同意离婚;(2)让不离方看清其不同意离婚的后果;a、法院有可能判决离婚;b、即使法院判决不准离婚,半年之后对方当事人仍可重新起诉离婚,只要对方态度坚决,法院最终还得判离婚;c、教育不离方当事人应尊重对方,以激将法培养其独立生活的勇气,让不离方明白,每个人都是独立的,谁也无须依靠谁生活;d、让不离方认识到,如果调解离婚,对方有可能在离婚条件上适当让步,并且调解离婚对双方及子女都有好处;e、在自愿的基础上,让主张离婚一方做适当的让步,当然不能超过法律规定的界限。

2、子女抚养问题。子女抚养问题的调解,主要涉及子女由谁抚养和子女生活费、教育费的负担问题。法官首先应让双方当事人明白,离婚后,子女不管由谁抚养,仍是双方子女,双方对子女都拥有相同的权利和义务。如果子女的抚养要权有争议的话,应着重考虑从有利于子女身心健康,保障子女合法权益出发,并结合双方抚养能力等具体情况妥善解决。

3、财产分割及债权债务的享有和承担。首先,法官应仔细调查,如实查明双方当事人的财产及债权债务情况,以免因遗漏而致日后产生纠纷。其次要考虑法律规定的一些原则,如保障妇女、儿童合法权益原则;照顾无过错方原则;照顾经济收入少、谋生能力低的当事人。第三,双方当事人如果对财产及债权、债务的处理产生分歧,法官要让双方明白财产及债权债务均分的基本原则,以此来约束不讲理的一方当事人。

三、离婚案件中运用调解方法应注意的几个问题

(一)要认识到离婚案件审理中调解方法的重要性,因为离婚案件关系家庭和社会的稳定,圆满地把离婚案件处理好因而显得格外重要,此时如果正确地适用这些调解方法很可能起到事半功倍的效果。

(二)任何调解方法都不是静止不变的东西,要根据离婚案件的实际情况灵活运用,可能有的案件需要综合运用这些方法才能达到比较好的效果。

(三)要把握好调解的时机,首先要树立调解应贯穿诉讼全过程的理念,在矛盾事实查清后可进行调解,在财产等其它情况查明后可进行调解,因案而异,因人而异。

(四)在调解过程中要做到离婚无伤,包括不因离婚伤害子女、不因离婚伤害对方、不因离婚伤害社会。尽量避免在影响子女学习或身心健康,应当以子女利益为最高原则,选择子女最能接受或最有利的方法处理,排除或减少离婚对子女的伤害。不因离婚伤害他方,包括精神伤害与物质伤害两个方面的内容:一是要把因离婚对另一方的感情伤害(精神伤害)减少到最小程度;二是要把因离婚对另一方的经济损害(物质伤害)减少到最小程度,特别是不能使另一方因离婚限于困境。不因离婚伤害社会,包括两个方面的内容:

1、不因离婚酿成社会矛盾,发生危及社会安宁的恶果;

2、不因离婚破坏社会公德,败坏社会风俗。

(五)要防止出现审判人员以压代调、以拖代调、以判代调等违反离婚案件当事人自愿原则的现象发生,不能使调解成为一种随意性很大的东西,丧失了其应有的公正性。例如,涉及案外第三人利益时,应特别注意不能损害他们的合法权益。

综上所述,笔者认为离婚案件的调解工作是一项很有学问的工作,是一门艺术,调解离婚案件虽然有一些规律性的东西可以进行总结、推广,但现实中并无一成不变的调解技法,只有在审理案件中因事制宜、因人制宜,具体问题具体分析,才是最好的调解技法。)

第11篇:心理干预在离婚调解过程中的运用

心理干预在离婚调解过程中的运用

作者: 黄鸣鹤 发布时间: 2011-05-05 10:29:56

引子

2011年2月17日,厦门市海沧区人民法院召开新闻发布会。发布会上,海沧区人民法院傅远平院长与厦门市一家心理咨询机构签订合作协议,协议内容包括对未成年被告人提供心理辅导、对离婚案件当事人提供婚姻关系指导、感情评估报告及其它法学与心理学交叉部分的探索合作。

一、离婚案件中心理咨询工作机制的理论基础

厦门市海沧区人民法院是最高人民法院司改办确定的福建省唯一的司法改革联系点法院,良好的学术氛围也使法官们形成了在审判实践中勤于思考勇于探索的精神。 (一) 由一份司法统计分析引起的思考 2010年,海沧区人民法院民一庭法官在对本院受理的136个离婚案件 进行分析时发现:诉讼离婚夫妻婚龄在5年内的计67件,占总数的49.26%;婚龄在5年以上10年以内的计36件,占总数的26.47%;婚龄10年以上的计33件,占总数的24.26%。这个数据足以说明,结婚10年内是离婚诉讼高发的时间段,也符合婚姻家庭心理中的“十年之痒”的说法。

在统计样本中,原告年龄在35岁以下的计79件,占统计样本总数的58.08%,其中原告在30岁以下的计45件,占统计样本总数的33.08%。在后面的样本中,我们发现这些出生于上世纪八十年代的年轻人“闪婚”、“闪离”的现象较为严重。

这份司法统计分析引起了法官的思考。离婚率的不断攀高固然与社会转型时期的观念转变有关系。但离婚成本的降低也是离婚率攀高的原因之一:首先是案件受理费,按《诉讼费交纳办法》第十三条之规定,离婚案件受理费每件交纳50元至300元,分割财产总额不超过20万元的,不另行收费。在大部分的离婚案件中,当事人一般就财产分割自行达成协议,以节约诉讼成本。其次是审判期间的快捷,目前法院采用繁简分流的方式,对于无财产纠纷且双方同意调解离婚的案件,法院在若干个工作日内即可完成。三是法官办案观念的转变。在一个小型调查 中,3名年纪超过35岁的法官认为离婚案件应多次调解,劝和不劝离,持“宁拆十座庙,不破一门亲”的传统理念;而5名年纪不到35岁的法官则认为,在法院案件压力大的客观情况下,对离婚案件进行多次调解是不现实的,多数法官承认对离婚案件一般只进行简单调解,如双方仍坚持离婚的,更倾向于尊重其意愿。在婚姻伦理方面,部分青年法官认为“让不幸福的婚姻延续更是一种残忍”,认为离婚诉讼审理的重心应该是无过错方的权益保护和未成年子女的抚育问题,而不是刻意去维持业已死亡的婚姻。诸多因素使得一些“感情尚未完全破裂”的婚姻在当事人冷静时离婚已成事实。

(二)国外“冷静期”规定及中国社会对离婚的态度转变

在法官们的讨论过程中,笔者向讨论者们介绍了国外离婚冷静期制度。

冷静期,也称熟虑期,指的是在离婚诉讼中,为避免当事人感情用事草率离婚,法律强制性规定在法院对诉讼进行实体审查前,设立一定时间段的准却期。冷却期内,法官一般会建议离婚双方请心理咨询师进行婚姻关系辅导。冷静期因各国法律规定而长短不同:美国法律规定冷静期一般为6个月;英国法律规定为9个月;韩国规定有子女者为3个月,无子女者为1个月。

冷静期的立法规定,其立法背景是对于西方社会过度“离婚自由”的反省。西方社会强调个性自由并将离婚自由当成个性彰显,其结果却是单亲家庭及组合家庭 的大量存在,还有儿童成长环境 的恶化及社会福利开支 的增加。也正是基于这种现实,一向视个人自由如生命的西方社会,在法律建构时设计了“冷静期”制度对离婚自由进行限制,其目的不仅在于防止草率离婚、拯救并未真正死亡的婚姻,也在于从制度上增大离婚的成本,使当事人在决定离婚或溯源到决定结婚时,就可以预测并充分评估离婚所带来的经济成本(包括物质成本、时间成本 和社会成本)。

从社会伦理方面,在改革开放之前,中国社会所宣扬的核心价值观和公众心理对离婚持相对保守的态度,许多在情感上已经事实死亡的婚姻在法律上得以延续,更多考虑的是对子女成长环境的顾虑和因离婚所造成的社会评价的降低,“懒得离婚”(指夫妻双方在感情上已经完全破裂,但由于现实顾虑而保持法律上的婚姻关系)就是一种具有中国特色的婚姻状态。但随着社会转型及观念转变,公众对离婚持相对宽容的心态,离婚甚至被视为一种个性解放或时尚行为(如一些阶层的人聚会时打招呼从“吃饭了没”改为“离了没”)。同时,法律制度的设计也在微妙地配合这种社会心理的嬗变,具体表现为2003年《婚姻登记条例》颁布时取消了民政登记离婚“一个月”审批期的规定,使得民政登记离婚更加便捷,还有结婚登记不再需要所在单位介绍信、不强制婚前体检等宽松性政策等,都说明立法价值取向与公众心理的相互影响。在其它缓冲机制中,由于强调个人的隐私权,计划经济时代的人民调解、社区劝导、当事人所在单位工会的介入调解等机制日益弱化,基层组织及单位逐渐接受“婚姻系个人隐私”的观念,除非当事人主动要求或纠纷上升为公共事件,一般不介入调解,审理离婚诉讼的法官也无法从上述传统调解机制中得到助力。

于是,讨论后,法官们认为,将心理咨询师引入法院的离婚诉讼调解,在法理基础上是成立的。

二、工作机制建构及存在问题

(一)合作伙伴的寻找

我们的设想必须心理学的认同及积极参加,因为在尝试阶段,我们无法为心理咨询师提供相应的报酬,向当事人收费不仅无法可依也可能使当事人产生排斥心理,我们必须找到理念相同的志愿者。后来我们找到了厦门市美丽心灵咨询机构的戴仕梅女士并达成了合作意向。

(二)制度设计中必须解决的问题

改革必须依法进行。在制度设计中,我们必须考虑以下几个方面的因素:首先改革哪怕是工作机制创新也必须在现行法律的框架下进行。在“人民法院一五改革”期间,“司法改革是否能够突破现行法律规定”成为一个类似“先有鸡还是先有蛋”的哲学命题引起各方激辩。之后,最高人民法院对司法改革工作进行规范,明确规定人民法院司法改革必须在现有法律框架下进行,所以,即使作为最高人民法院司法改革联系点有着“改革试验田”的试错功能,我们的摸索也必须在现有法律法规的框架下进行。

审限管理障碍。依照民事诉讼法的规定,一审民事案件适用简易程序的必须在三个月内审结,适用普通程序的必须在六个月内审结。由于基层法院的一审民事案件在立案后大部分适用简易程序,而适用简易程序的案件必须在三个月内审结且无法报延,而按照心理咨询师的工作模式,一个完整的心理干预疗程,心理咨询师与咨询对象“面对面”及“背靠背”的交流模式至少需要两个月的时间,而且单次治疗间隔时间越长,越有利于婚姻关系的修复。于是,我们决定的工作流程是:征得双方当事人同--向心理咨询机构出具书面委托函—当事人与心理咨询师约定治疗时间。进入婚姻关系辅导的案件,我们则将其转为适用普通程序(六个月),加上本院院长可以批准延长六个月,一年的审解期限基本能够满足心理咨询所需要的时间。第二个模式是在不转为普通程序的情况下,按照最高人民法院《关于人民法院民事调解工作若干问题的规定》(法释[2004]12号)及最高人民法院《关于进一步贯彻“调解优先、调判结合”工作原则的若干意见的通知》(法发[2010]6号)的文件精神,经当事人同意的和解、调解所需要的时间不计入审限,且在调解期间,人民法院可以委派审判辅助人员或者邀请、委托相关单位和个人从事协调活动。这两个文件帮助我们解决了审限障碍的问题。

当事人自愿原则的遵循。由于法律并未明确规定“冷静期”制度,离婚诉讼具有个人隐私的属性,与外国法官可以由法官指令当事人必须接受心理咨询不同的是,中国法律目前尚未赋予法官或合议庭这项权利。所以在工作流程设计中,我们要求审判人员必须向当事人详细说明这项制度的目的、法律依据、对当事人诉讼权利义务可能产生的影响等,以告知笔录的方式征得当事同意后方可进行。同时规定,当事人在接受婚姻关系辅导过程中,可随时要求中止辅导。(在我们的先期尝试中此类情形从未发生)

(三)心理咨询师能做些什么?

首先当然是调解员的角色。心理咨询师能从专业的角度出发,从婚姻基础、性格配对、成长经历、对婚姻的认知度及包容度诸多方面,其工作方法包括交谈、问题测试甚至催眠,对咨询对象的婚姻状况进行一个综合的评估,最终形成独立专业判断,并针对咨询对象婚姻关系的破裂点或冲突点进行修复或引导当事人自行修复。实践证明,婚姻关系辅导对于闹离婚的夫妻的帮助作用是明显的。2004年开始,上海普陀区、闸北区、松江区等地民政局率先在婚姻登记处设立“离婚劝和工作室”,聘请心理咨询师为前来登记离婚的夫妇提供帮助,有三分之一的夫妻愿意接受心理辅导,其中70%的夫妻终被劝和。 而在海沧法院委托调解的案件中,所有当事人均表示心理咨询师的专业建议对他们是有帮助的。而在一起当事人一方为马来西亚人的涉外离婚案中,被告(女方)在诉讼过程中以宗教原因(天主教徒)坚决不肯离婚,而在接受婚姻辅导之后,被告表示已经意识到双方婚姻所存在的文化差异是无法通过努力弥补了,主动同意离婚。因此,离婚诉讼中,心理咨询师除了起到调和的作用,即使最终双方仍选择离婚,心理咨询师也可以帮助当事人从失败的婚姻中发现自己的性格缺陷、与异性的互动、对家庭的经营等方面存在的问题,做到心平气和地分手,并对进入下一次婚姻也有所裨益。

其次是专家证人的角色。法官是否判决准许当事人离婚其考量的衡量标准是“感情是否确已破裂”,但感情毕竟是一种人类的心理活动,较难判断。目前中国基层法院从事民事审判法官普遍存在年纪较轻、婚姻时间较短、生活阅历不够等现象,由法官独立完成“当事人感情是否确已破裂”的判断,确有困难,甚至可能形成误判。

心理咨询师在与离婚当事人的互动过程中,除了充当导师和调解员的角色外,同时以中立第三方的视角,根据辅导过程中掌握的情况,结合心理学科标准对当事人的情感状况作出客观的评估。在我们委托的案件中,对于未能调解和好当事人坚持离婚的案件,我们一般会要求心理咨询师根据婚姻辅导的情况向法庭出具一份“当事人情感状况评估报告”,供法官在判决时参考(无法律上的强制力,在证据归类上,我们一般将其视为专家证言而非鉴定结论)。

(四)心理咨询师的角色冲突及其解决

在一起委托婚姻辅导的案件中,我们很快发现这一机制存在的“角色冲突问题”。在婚姻关系辅导阶段,心理咨询师被定位为一个夫妻相处艺术的导师(教导咨询对象如何相处)和调解员(发现冲突的根源并解决问题、修复关系),而在当事人坚持离婚时,法庭会要求心理咨询师提交一份专业报告,对“当事人间感情是否确已破裂”作出中立第三方评估,这份评估报告在民事证据上大体可以归入“专家证言”类。但问题同时浮出水面,“证人应当出庭作证,接受当事人的质询”(最高人民法院《关于民事诉讼证据的若干规定》第五十五条),专家证人是证人的特殊类型,“审判人员和当事人可以对具有专门知识的人员进行询问” (最高人民法院《关于民事诉讼证据的若干规定》第六十一条)于是,在这起离婚诉讼中,当事人经调解仍坚持离婚的诉讼请求,心理咨询师向法庭提交了第三方中立评估报告所涉及的问题,若当事人提出异议的,是否应出庭作证的问题,心理咨询师认为,依照职业规范,心理咨询师对委托人陈述的内容负有保密义务,而证人宣誓词中有着“如实陈述,决不隐瞒”的要求,二者之间可能形成冲突。

这是一个有趣的问题。事实上,在制度设计中,我们已经注意到这个问题,所以我们要求心理咨询师在向法庭提供“第三方中立评估报告”时,只需说明心理咨询师与当事人接触时间、按心理学职业规范允许公开的内容及最后的评估结论即可,不要求对细节进行展开性论述,目的之一是为了保护当事人的隐私权,同时尊重心理咨询师作证义务的特免权(在国外,医生、心理咨询师与病人间的交流被视为职业保密的需要,除非涉及国家安全及重大公共安全,相关人员可以援引特免权向法庭请求免除出庭作证的义务)。因此,在制度设计中,我们要求除非经当事人同意,否则心理咨询师无需出庭作证。即使出庭作证,在公开开庭的案件中,其证人宣誓词则被设计成有别于普通证人的“对于可以涉及职业保密要求的问题,证人可以请求法官准许免于回答”。

三、前景展望及制度设计

(一)心理学知识在中国古代审判中的运用

心理学的知识被运用到司法审判活动中,最早的文字记载见诸于《周礼???秋官?小司寇》。西周时,统治者设立大小司寇的官职,掌管全国的司法审判工作,同时规定“以五声听狱讼,求民情”,即“五听之制”。就现代心理学而言,“五听之制”或许属心理学观察的皮毛之术,但远在三千多年前,在西方社会仍处于蒙昧时期和神灵裁判的同时代,中国的司法审判已经通过对当事人神情和语言的观察来判断其言辞的真实性,不能不说有其独到之处。

(二)离婚诉讼冷静期的立法确立

存在就是合理。无论是大陆法律还是英美法系,无论是主张“个性至上”的西方社会还是强调“家庭伦理”的儒家文化圈国家,众多国家在离婚制度中设置了“冷静期”制度,足以说明这项制度的合理性和必要性。面对中国社会转型时期普遍有浮躁心态,在《婚姻法》及《婚姻登记条例》的修订中,在登记离婚及离婚诉讼中增设“冷静期”的制度规定,有利于减少因草率离婚对家庭及社会带来的痛苦。

(三)重构离婚调解的公益组织及自助模式

对于夫妻双方提出离婚时,无论走行政登记的路径还是向法院提起判决,应该坚持调解是必经程序。本文所提出的委托心理咨询师进行辅导是一种模式,但这种模式也有着不足之处,就是其成本较为昂贵。在试验阶段,合作机构为我们提供的是免费服务,而按惯常的收费标准,完整流程的婚姻辅导收费高达数千元,这是普通当事人较难承受或接受的。

在计划经济时代,基层自治组织、当事人所在单位介入婚姻调解比较容易被接受,但在社会由“熟人”向“陌生人”转变的今天,这种调解模式的式微不仅在于当事人隐私意识的提升和调解员积极性的弱化,传统调解模式那种简单说教的方式也明显落后于社会的发展。而在西方,除共同会见心理医生外,碰到婚姻问题的夫妻也可以加入一些不以营利为目的的公益组织或宗教组织举办的活动,在专业人员的指导下,参加者可以通过倾诉、交流和宗教仪式来发现婚姻家庭存在的问题,进行自我诊疗和修复。这是一种成本较低且效果较好的婚姻治疗模式,对于中国社会而言也有一定的借鉴意义。

(四)法官的心理学知识培训

调解员和裁判法官身份混同是中国法官的特色之一。与裁判者的明法析理不同的是,调解员应该是一个冷静的观察者和局面的掌控者,在当事人犹豫不决时以建议的方式将其朝解决的方向推动:在谈判出现冲突时是消防员,在谈判陷入僵局时是破冰船,在当事人执着于眼前得失时提醒其考虑长远利益。

调解员的角色定位要求其必须掌握一定的心理学知识,这也是中国有丰富调解经验的法官在主持调解时通常自觉或不自觉地运用心理学知识的原因,无论是“宋鱼水工作法”还是“陈燕萍工作法”,我们都可以看到心理学知识在调解过程中的运用。因此,对法官进行心理学知识的专项培训,有助于法官更好地掌握调解的技巧。

结语

社会是最好的老师,生活是想像力最丰富的故事讲述者。心理咨询师在离婚调解过程中引入,源于实践而最终形成一种工作机制,作为基层法官,我们无需用成败得失来评价,无非是“在见证和记录历史发展的同时,力所能及地推动中国法治的进程”,若能达到抛砖引玉的作用,更好。 (

第12篇:离婚

第六讲 离婚

第一节 协议离婚

一、协议离婚的概念

指夫妻双方自愿离异,并就离婚的法律后果达成协议,经过有关部门认可解除 婚姻关系。 (登记离婚)

二、我国现行协议离婚制度

(一)离婚登记的条件

1、双方当事人必须有合法的夫妻身份

2、双方当事人必须对离婚后子女抚养、财产分割等问题达成书面协议。3.双方当事人必须为具有完全民事行为能力的人,并且本人亲自到场办理离婚登记。

4、双方当事人必须有离婚的合意

即要求离婚的双方当事人必须达成离婚的合意,而且离婚的意思表示必须是 真实的、一致的,而不是虚假的或一方胁迫另一方达成的。凡欺诈、胁迫、一方欺 骗另一方同意的离婚或双方恶意串通的假离婚,都不属于真实自愿的协议离婚,不 符合登记离婚的要求。

(二)离婚登记的程序

1、申请

2、审查

3、登记

第二节 我国现行判决离婚制度

一、判决离婚的概念

是人民法院对离婚纠纷进行管辖与处理的法律制度。

二、判决离婚的程序

(一)调解

我国《婚姻法》第32条规定:“人民法院审理离婚案件,应当进行调解。” 调解无效当事人达不成协议的,法院不能久调不决,应立即进入审判阶段。

(二)判决

应注意的几个问题

1、离婚案件的当事人应当出庭。

2、离婚案件可以不公开审理在审判离婚案件时,当事人申请不公开审理的,可以不公开审理,但一律公开宣告判决。

3、人民法院可以依法判决离婚,也可以依法判决不离婚。

三、诉讼离婚的两项特别规定

(一)对现役军人配偶离婚的保护性规定

我国《婚姻法》第33条:“现役军人的配偶要求离婚,须得军人同意,但军人一方有重大过错的除外。”

1、如何理解“现役军人的配偶”

现役军人的配偶指以现役军人履行了结婚登记的手续,并且领取了结婚证,确立了婚姻关系的人。而与现役军人同居,或者是长期生活没有办理结婚证的不属于是现役军人的配偶。

2、双方均为现役军人的,不适用该条特别规定,按一般离婚规定处理。

3、现役军人向不是军人的配偶一方提出离婚也不适用本条

4、现役军人可能是女方、也可能是男方。

4、重大过错的含义

(1)重婚或有配偶与他人同居的;

(2)实施家庭暴力或虐待、遗弃家庭成员的; (3)有赌博、吸毒等恶习,屡教不改的。 (4)其他重大过错导致夫妻感情破裂的。

(二)对女方在特殊情况下离婚的保护性规定

我国《婚姻法》第34条规定:“女方在怀孕期间、分娩后一年内或中止妊娠后六个月内,男方不得提出离婚。女方提出离婚的,或人民法院认为确有必要受理男方离婚请求的,不在此限。”

四、判决离婚的条件

如何认定“夫妻感情确已破裂”?

(一)四看 (司法实践经验 )

1、看婚姻基础

2、看婚后感情

3、看离婚的原因

4、看有无和好的可能

(二)《婚姻法》第32条

规定有下列情形之一,调解无效的,应准予离婚:

1、重婚或有配偶者与他人同居的;

2、实施家庭暴力或虐待、遗弃家庭成员的;

3、有赌博、吸毒等恶习,屡教不改的;

4、因感情不和分居满二年的;

5、其他导致夫妻感情破裂的情形。

第13篇:离婚

离婚协议书

男方:________,___族,_____年___月___日生,

住址_____________________,身份证号码:_________________ 女方:________,___族,_____年___月___日生,

住址_____________________,身份证号码:_________________

男女双方于___年___月___日在______登记结婚,婚后于___年___月___日生育女儿,名______。因____________,夫妻感情确已破裂,已无和好可能,现经夫妻双方自愿协商达成一致意见,订立离婚协议如下:

一、男女双方自愿离婚。

二、抚养权、抚养费及探望权 儿子

女儿________由女方抚养,随同女方生活到18岁由子女自己选着哪方。

抚养费由男方负责,男方应于每月1-3日期间将抚养费______元通过以下方式支付给女方指定账户,女方暂定账户为是,开户行:______,账号:______。如有变化,可提前10天书面通知男方。

男方每隔______个星期,可于周六周日接女儿一起生活,周日晚上______时前送回女方住处。

三、财产处理

⑴存款:双方名下现有银行存款共______元,双方各分一半,为元。分配方式:各自名下的存款保持不变,但男方应于______年___月___日前一次性支付______元给女方。 ⑵房屋:夫妻共同所有的位于_______________的房地产所有权归女方所有,房地产权证的业主姓名变更的手续自离婚后一个月内办理,男方必须协助女方办理变更的一切手续,过户费用由女方负责。女方应于年月日前一次性补偿房屋差价元给男方。

⑶其他财产与债务:除以上财产,双方各自名下的其他财产与债务,各自承担。

四、违约责任

任何一方不按本协议约定履行相关义务的,应付违约金________元给对方。 男方(签名):_________女方(签名):_________ 日期:

第14篇:八月份为离婚妻子以死相逼,法官调解和好

妻子反目起诉离婚

法官耐心调解终和好

行政审判庭(信息员 陈超)

近日,武乡县人民法院故城法庭公开开庭审理一起离婚纠纷案件。女方程某以男方刘某有婚外情为由,坚决要求离婚,声称如果法院不判决离婚就要寻短见。而男方刘某则坚决否认自己有婚外情,同时一口咬定女方有第三者。开庭期间,旁听人数众多,多为原、被告的亲属和同村邻居旁听,由于原、被告当庭意见分歧较大,双方家属的情绪也比较激动,甚至个别亲属当庭痛哭、嘶喊,为了保证庭审的顺利进行,法庭暂时予以休庭。

休庭间隙,审判长和人民陪审员分别找到原、被告的亲属谈话,发现原、被告双方矛盾的焦点就在于被告与外打工期间所认识的女子二人关系的处理上存在一定的问题,使原告误以为被告存在婚外情,导致了家庭矛盾的发生,从而使原告决定诉至法院离婚。基于此,合议庭成员找准案件的矛盾点所在,对症下药,耐心细致的做原、被告及其双方家属的思想工作,指明原、被告婚姻感情基础较好,且婚后生育有三个孩子,双方不应因家庭琐事就对家庭生活失去希望,反而应当本着对婚姻家庭、子女负责人的态度,互相忠实,共同维护和睦、美好的婚嫁家庭生活。原告在合议庭成员及亲属的耐心劝说下回心转意,同意与被告继续生活,共同维护家庭和睦。

行政审判庭(信息员 陈超)

二〇一四年八月七日

第15篇:八月份为离婚妻子以死相逼,法官调解和好

妻子反目起诉离婚

法官耐心调解终和好

行政审判庭(信息员 陈超)

近日,武乡县人民法院故城法庭公开开庭审理一起离婚纠纷案件。女方程某以男方刘某有婚外情为由,坚决要求离婚,声称如果法院不判决离婚就要寻短见。而男方刘某则坚决否认自己有婚外情,同时一口咬定女方有第三者。开庭期间,旁听人数众多,多为原、被告的亲属和同村邻居旁听,由于原、被告当庭意见分歧较大,双方家属的情绪也比较激动,甚至个别亲属当庭痛哭、嘶喊,为了保证庭审的顺利进行,法庭暂时予以休庭。

休庭间隙,审判长和人民陪审员分别找到原、被告的亲属谈话,发现原、被告双方矛盾的焦点就在于被告与外打工期间所认识的女子二人关系的处理上存在一定的问题,使原告误以为被告存在婚外情,导致了家庭矛盾的发生,从而使原告决定诉至法院离婚。基于此,合议庭成员找准案件的矛盾点所在,对症下药,耐心细致的做原、被告及其双方家属的思想工作,指明原、被告婚姻感情基础较好,且婚后生育有三个孩子,双方不应因家庭琐事就对家庭生活失去希望,反而应当本着对婚姻家庭、子女负责人的态度,互相忠实,共同维护和睦、美好的婚嫁家庭生活。原告在合议庭成员及亲属的耐心劝说下回心转意,同意与被告继续生活,共同维护家庭和睦。

行政审判庭(信息员 陈超)

二〇一四年八月七日

第16篇:授权委托书离婚

委托书

委托人:xxx,女,1972年7月4日出生,身份证号:

现居于:香港特别行政区加拿芬道加拿芬1006号

受托人:xxx,男

中华人民共和国居民身份证号:xxx

工作单位:辽宁宏都律师事务所职务:律师工作地址:辽宁省大连市沙河口区西安路城品城403室联系电话:xx

现委托xx律师在我与离婚纠纷一案中,作为我参加案件的委托代理人,委托权限如下:

代为起诉;代为承认、放弃、变更诉讼请求;代为调解;代收法律文书。

受托人有转委托权。受托人及其委托代理人在其权限范围内依法所作之一切行为及签署一切文件,本人均予以承认。

此《委托书》自签署之日起生效,直至上述手续完成时或委托人提出终止委托止。

附件:委托人的身份证件复印本

委托人:(签字或盖章)

2013年月日

第17篇:离婚起诉书

原告:马××,男,1961年12月××日生,汉族,家庭住址是××××。联系电话:××××××

被告:吴××,女,1962年12月××日生,汉族,家庭住址是××区××。联系电话:××××××

诉讼请求

一、判决原告与被告解除婚姻关系;

二、婚生儿儿由原告抚养,被告一次性支付抚养费 万元给原告(从 年 月起至 年 月止,按每月 元计);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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三、某市某区某路某号某房所有权归原告所有,其他财产依法分割(见清单)。

事实和理由:

原告与被告于××××年×月经人介绍相识,于××××年×月×日登记结婚,婚后夫妻感情一般,生育儿子刘×。由于婚前我对被告了解不够,草率地与其结婚,婚后发现被告经常参与赌博、嫖娼等违法活动,不务正业,经我多次苦心规劝,仍劣性不改。被告婚后的所作所为,对家庭及亲人极端不负责任,已严重伤害了夫妻感情,加之双方性格不合,夫妻长期分居,现夫妻感情已完全、彻底破裂,夫妻关系名存实亡。另我们夫妻存续期间拥有夫妻共同财产约*******元。现我向法院提起诉讼,要求与被告离婚并由我抚养儿子×××,另分割夫妻共同财产*******元中的*******元归我所有。

此致

××××人民法院

起诉人:王××

××××年×月×日

第18篇:离婚起诉书

离婚起诉书

原告:刘东,1981年9月29日出生,联系电话:13214837747,常住户口所在地:内蒙古巴彦淖尔市五原县银定图镇前进村三社。

被告:马计,1984年10月28日出生,联系电话:13484789737,常住户口所在地:内蒙古巴彦淖尔市五原县银定图镇协成桥村五社。

诉讼请求:

一、要求与被告离婚。

二、女儿随原告生活,被告每月支付抚育费元。

三、财产分割

1.订婚前:买衣服6000元、彩礼2000元、喝酒探话2000

元,小计10000元。

2.压房钱和大包66000元,一直没有花一分钱,结婚后的

生活开销一直由刘东开的修理铺支出。

3.结婚后财产,奥拓车一辆,电冰柜一个。

要求被告返还压房钱和大包的66000元。其他财产依法分割。

四、诉讼费由被告承担。

事实与理由:

原告与被告于2005年10月经人介绍相识,2006年1月登记结婚,2007年月生育一女姓名刘亚希。没有共同语言,双方感情不和,经常争吵,女方有暴力行为,殴打男方等原因,夫妻感情破裂。

2010年3月1日

第19篇:离婚证明

离 婚 证 明

安徽省合肥市中安公证处:

__________(姓名)因赴__________国__________(出境目的,如留学、定居等),需办理离婚公证。经查人事档案记载或________________________,兹证明: _________(男或女,________年____月____日出生)与___________(女或男,________年____月____日出生)于___________年____月____日在____________省________市(县)___________________(婚姻登记机关名称)登记离婚(或经_______________人民法院调解或判决离婚)。其离婚证(或调解书、判决书)编号为__________________。

特此证明。

单位填写人:____________(签名)

单位组织(人事)部门盖章:

年月日

注:

1、必须如实填写,字迹清楚。

2、如有不实,经办人和所在单位应依法承担法律责任。

3、无工作单位人员,由街道出具证明;已离开原单位,且档案已转入人才交流机构的,由该机构出具证明。

[本处咨询电话:0551-2651442]

第20篇:离婚协议

协议书

甲 方:卢晓,男, 年 月 日出生,汉族,住 ,身份证号: 。乙 方:孙颖,女, 年 月 日出生,汉族,住 ,身份证号:。 甲乙双方于年 月 日在成都市金牛区民政局办理结婚登记手续。因家庭矛盾升级,导致夫妻感情破裂,双方无法再共同生活。现经平等协商,双方自愿就离婚事宜达成如下协议:

一、卢晓与孙颖自愿离婚。

二、共同财产分割:

1、双方在结婚期间以男方的名义共同出资购买的川A3J770海马机动车一辆归女方所有,男方自愿放弃对该车辆的全部权利,并自愿于本协议生效之日起十日内办理产权过户手续。

2、双方共有存款二万五千元整,扣除孩子1到4个月生活费4800元后,由双方平均分配。

3、双方确认个人生活用品归各人所有,互不干涉。

4、双方确认再无其他任何共同财产。

三、甲乙双方确认无共同债权及债务。

四、双方婚后生育一子,名叫卢朗毅(2010年11月15日出生),儿子监护权归乙方并与乙方共同生活。

1、甲方承诺每月支付孩子生活费人民币1200元整,生活费用随当地时间群众生活水平的提高相应增加。甲方自愿承诺孩子的抚养费按月支付,并保证于每月5日前将孩子的抚养费交到乙方手中或乙方指定的银行帐号:,直 1

到孩子大学毕业或参加工作为止。

2、孩子的教育费根据实际产生的数额(以教育机构出具的发票为准)由甲乙双方各承担50%。

3、孩子的医疗费若是二千元以下的(即孩子每次生病花费的医疗费用总额,以医疗机构出具的发票为准)由乙方自行承担,超过二千元的,由甲乙双方各承担50%。

4、在不影响孩子学习和生活的前提下,甲方可以探望孩子,探望的方式为:甲方可以在每个月的第一个星期天,到乙方住处探望孩子(需先通过电话与乙方取得联系)。

5、如孩子卢朗毅在未成年期间对外发生侵权行为,赔偿责任由甲乙双方各承担50%。

五、本协议自双方签字并办理离婚登记后发生法律效力。本协生效后,任何一方无权以婚姻关系存续期间的任何事由向另一方提出任何其它要求。双方承诺对该协议书的内容非常清楚,并愿意完全履行本协议书,不存在受到胁迫、欺诈、误解情形。

六、本协议一式叁份,双方各执一份,婚姻登记机关存档一份。

协议人:协议人:

年 月 日年 月 日

离婚调解范文
《离婚调解范文.doc》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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